CHI-1978 — Page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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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非技術工人則按件計酬。按月計薪的工業工人通常受僱於需要技能的行業或是 屬技術員及管理級人員;按件計算時,男女工資相同;但若按工作時間計酬, 則通常女工工資較低。

一九七八年內,工業工人的工資繼續上升。是年九月,每日平均工資(其 他福利除外)較一九七三年七月至一九七四年六月的基期上升56%。同期的生 活指數則上升25%,故每日平均實際工資指數上升25%。

一九七八年九月,製造業技工日薪由26.10元至 76.80 元,半技工由19元 至 52.60元,非技術工人由18元至37.10元不等。很多僱主更補助工人膳食或 付給膳食津貼、發給勤工獎、給予有薪休息日、免費醫療以及在農曆年底增發 相當於一個月薪金或更多的花紅。此外,若干僱主還免費或廉價供應宿舍及交 通工具。

消費物價指數(甲)係根據一九七三年七月至一九七四年六月間進行的家庭 開支統計而編纂,用以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在400元至1,499元間的家庭的影 響。一九七八年十二月,該指數是127(見附錄十六)。消費物價指數(乙)則 用以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在1,500元至2,999 元間的家庭的影響。

一九七七年僱傭(修訂)(第三號)條例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規定凡 受該條例保障的僱員,在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於同一僱主12個月後,得享 有7日有薪年假。該項新法例的進行,大致上令人滿意。年底時,當局根據實 際經驗檢討該條例,希望能作出輕微修訂,以改善其施行辦法。

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婦女及14至17歲的青年工 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而連續工作不超過5小 時後,必須有用膳或休息時間。婦女及16至17歲青年工人的休息時間,最少為 半小時,而14至15歲的青年工人,則最少必須有一小時。該等工人每週不得工 作超過6日。此外,該等規例又規定婦女的逾時工作時數每年不得超過200小 時。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法例規定分期遞減16至17歲青年工人的逾時工作 時數,每年縮減50小時,直至一九八零年完全取為止。14至15歲的青年工人 一向不准逾時工作。

14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受僱在工廠工作。一九七八年內,勞工督察前往各工 業經營場所作日夜視察共128,684次,並於16,126間工廠內推行3次防止僱用童 工的特別運動。年內共檢控違例案件 336宗,涉及童工 348名。

婦女及青年工人均不得在夜間、地底或危險行業中工作。自一九七零年 起,數間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獲得特別許可在夜間僱用女工,但須遵守嚴 格規定。勞工處每年檢討此措施一次。

雖然法律對男工的工作時數並無限制,但受僱於工廠的男工通常每日工作 8至9小時。由於女工和青年工人工作時數受限制,在大多數情形下,同廠的 男工工作時數亦隨着減少。政府僱員和私營機構內較獲僱主體恤的僱員,工作 時間可能較短,通常每日工作約7小時。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規例的規定,凡 受僱在鑛場、石礦場或須掘隧道的工業經營內從事地底工作的男工,就業前必 須接受體格檢驗,證明適宜担任該類工作。年齡在21歲以下者,更須每年再接 受體格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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