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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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與13座的住戶,因為大部份與荃灣、葵涌區在社會及經濟環境方面有緊密 關係,所以由當局安排遷往該區新建成或空出的屋邨居住單位。
臨時屋宇
臨時屋宇計劃是為無家可歸而又沒有資格入住公共屋邨,但亦無力租住私 人屋宇的人士解決居住問題的臨時措施。但根據房屋委員會所訂的定義,臨時 屋宇並非理想辦法,因為最後仍須清拆而將居民編配入公共屋邨居住。
從一九六四年開始,無家可歸者獲得政府分配一幅安置區的空地,區內僅 設有街喉及旱厠。獲安置者可在指定地點用木料或洋鐵皮搭建簡單小屋。但政 府亦不時清拆安置區內之房舍,編配居民入公共屋邨居住。
早期安置區內的簡陋公共設備現已無法接受,房屋委員會因此在一九七三 年向政府方面取得撥款,用以改善若干早期安置區內之設備,包括裝置屋內水 喉及供應電力等。政府旋又撥款與房屋委員會蓋建具有各種公用設備之新型安 置區,並在區內建築成列的建成房舍,即用木製框柱支撑石棉瓦上蓋,入住 者須自築內外牆壁,此類臨時性屋宇較早期安置區屋宇更安全、更有秩序及易 於管理,同時亦能保持原來的自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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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區
最初的「平房區」是在一九四八年建立,目的是在遠離市區的地方撥出空 地供市區中心的僭建寮屋居民自行搭建房舍。此等遠離市區的土地,當時是認 為在可預見之將來不會供作發展用途的。但由於城市發展進度甚速,現時又須 將很多此類平房清拆,以便進行公共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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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區內的一些石屋、磚屋及木屋,是由居民自己建造,其餘則由福利機 構及不牟利團體建造,其中較熟悉者為國家天主教福利協會、衞理公差會、香 港基督教世界服務委員會和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當日辦理該類平房的機構 現在大都認為將平房業權移交政府改由房屋署專責管理更為方便。業權屬於政 府之房屋,其居民除應繳許可証費用外,尙須繳交屋租。平房區內亦設有多所 學校及其他福利設備,主辦者每季只須象徵式繳納使用土地之費用2元5角。
僭建寮屋
房屋委員會有兩項當急之務,其一為防止市民今後在官地上僭建寮屋,其 二是在需要發展的土地上清拆僭建寮屋。房屋委員會在執行該等任務時是代政 府執行工作,因此有關工作所需之費用槪由公帑支付。管制僭建寮屋之基本工 作是防止市民僭建新寮屋,藉以抑制寮屋數目之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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