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6 — Page 135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房屋和土地

87

第12與13座的住戶,因為大部份與荃灣、葵涌區在社會及經濟環境方面有緊密 關係,所以由當局安排遷往該區新建成或空出的屋邨居住單位。

臨時屋宇

臨時屋宇計劃是為無家可歸而又沒有資格入住公共屋邨,但亦無力租住私 人屋宇的人士解決居住問題的臨時措施。但根據房屋委員會所訂的定義,臨時 屋宇並非理想辦法,因為最後仍須清拆而將居民編配入公共屋邨居住。

從一九六四年開始,無家可歸者獲得政府分配一幅安置區的空地,區內僅 設有街喉及旱厠。獲安置者可在指定地點用木料或洋鐵皮搭建簡單小屋。但政 府亦不時清拆安置區內之房舍,編配居民入公共屋邨居住。

早期安置區內的簡陋公共設備現已無法接受,房屋委員會因此在一九七三 年向政府方面取得撥款,用以改善若干早期安置區內之設備,包括裝置屋內水 喉及供應電力等。政府旋又撥款與房屋委員會蓋建具有各種公用設備之新型安 置區,並在區內建築成列的建成房舍,即用木製框柱支撑石棉瓦上蓋,入住 者須自築內外牆壁,此類臨時性屋宇較早期安置區屋宇更安全、更有秩序及易 於管理,同時亦能保持原來的自助原則。

F

平房 區

最初的「平房區」是在一九四八年建立,目的是在遠離市區的地方撥出空 地供市區中心的僭建寮屋居民自行搭建房舍。此等遠離市區的土地,當時是認 為在可預見之將來不會供作發展用途的。但由於城市發展進度甚速,現時又須 將很多此類平房清拆,以便進行公共工程計劃

平房區內的一些石屋、磚屋及木屋,是由居民自己建造,其餘則由福利機 構及不牟利團體建造,其中較熟悉者為國家天主教福利協會、衞理公差會、香 港基督教世界服務委員會和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當日辦理該類平房的機構 現在大都認為將平房業權移交政府改由房屋署專責管理更為方便。業權屬於政 府之房屋,其居民除應繳許可証費用外,尙須繳交屋租。平房區內亦設有多所 學校及其他福利設備,主辦者每季只須象徵式繳納使用土地之費用2元5角。

僭建寮屋

房屋委員會有兩項當急之務,其一為防止市民今後在官地上僭建寮屋,其 二是在需要發展的土地上清拆僭建寮屋。房屋委員會在執行該等任務時是代政 府執行工作,因此有關工作所需之費用槪由公帑支付。管制僭建寮屋之基本工 作是防止市民僭建新寮屋,藉以抑制寮屋數目之增長。

Page 135Page 136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