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5 — Page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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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在各婚姻註冊處舉行的婚禮有33,788宗,在教堂舉行的有2,413宗,合共36,201 宗,比一九七四年減少1,433宗。所有婚姻紀錄均存於大會堂的婚姻註冊處總 辦事處。

根據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一 夫一妻制。所有婚姻都要依照婚姻條例辦理。但是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依 照習俗而舉行的舊式婚禮或文明結婚,亦屬有效,可補辦註冊,或在雙方同意 下,解除婚約。一九七五年內,補辦註冊的婚姻,依習俗結婚的有52宗,文明 結婚的有19宗,其中新界佔16宗。

由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有關婚姻註冊事項的部份收費經予調整 其中兩項主要收費:結婚申報及張貼申報書費10元增至20元,在婚姻註冊處 舉行婚禮費則由50元增至80元。

出生及死亡

香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都要呈報。出生和死亡登記處遍佈全港各地。本 港所有出生和死亡的紀錄,都由港島中區的生死註冊處總辦事處保管。在市區 和郊區各主要地區,均有分處設立。在偏僻地區和離島,出生登記由巡迴地區 註冊主任前往當地的鄉事委員會辦事處辦理;死亡登記,則在當地警署辦理。

根據香港法律,嬰兒出生必須登記。如果在出生後42日內辦理登記,便免 收費用。出生後超過42日但在一年內登記的,收費5元。本年香港登記出生人 數為78, 200人,登記死亡人數為21,191人。一九七四年的登記出生人數則為 81, 879人,登記死亡人數則為22,050人。上述數字,經調整未登記人數後,顯 示一九七五年人口的自然增加約為58,230人。一九七五年所登記的私生子共有 6, 543人,而一九七四年則為5,795人。~

出生後一年尙未登記的,在註冊官的同意下,可以補辦登記,但須繳費30 元。在本年內,補辦出生登記的有1,638人,其中新界佔349人。嬰兒出生 後,父母未能依時為其辦理登記的主要原因,不外疏忽大意。此外,由於在一 九三二年以前,未有登記設施,故仍陸續會有成人補辦登記。部份申請補辦登 記的人士,則由於在戰時出生,當時無法辦理登記。但本年補辦出生登記的, 絕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新界地區的出生登記補辦手續,均在各該地區的註冊 處辦理或由流動註冊除辦理。凡補辦登記申請人,如超過六歲或非在醫院出 生,都要經註册總署的法律人員審核以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

生死註冊處總辦事處,負責搜集全香港生命統計的數字,用各種統計表格 和密碼紙加以記錄,以便打孔和用電腦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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