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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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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條例,是根據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裡的建議制訂。根 據該報告書制訂的第一項法例是一九七二年公司(修訂)條例。該條例的目的 是提供較完善的法律架構,對於股份公開發售或在證券交易所配售時所派發的 招股章程的內容,加以規定

保障投資人士條例較短,目的在保障投資人士免受欺詐或不顧後果的虛僞 陳述所引誘而簽訂投資於証券或其他物業的合約或參與該等投資辦法。該條例 並規定,除非得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授權,否則不得刋登廣告招引社會人士作 任何形式的財物投資。

證劵條例管制證的交易,無論這些交易是在本港的證券交易所抑或其他 場所進行,並規定證劵商、投資顧問和他們的代表人的登記事宜。本港目前四 間證券交易所加入新組成的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為會員。該條例又成立證券事 務監察委員會和規定證監理專員的委任,並在管理證券交易方面賦予該專員 廣泛的責任,特別是負責登記證劵商和他們的代表人以及投資顧問和他們的代 表人。該條例對證券商的賬項和紀錄有詳細規定,並成立證券交易所賠償基金, 對受證券經紀欺騙而損失金錢的人士予以賠償。證劵監理專員有權查閱證劵商 的簿册,該條例規定該證事務監察委員會得委派視察員進行調查。

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的委員會在一九七四年七月舉行首次會議。證券交易 所賠償基金在同年八月正式成立,收到四家證券交易所交來基金近2,400萬元。 並作投資之用。

證劵條例第六部和一九七四年證券(證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人)規例都 經在十月一日生效。這些法例規定所有證券商(無論是否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投資顧問和他們的代表人,必須向證監理專員登記。截至本年底,證監理 專員共收到登記申請書 2,300 份,現仍在審查中。在全部申請書中,約有1, 200 份登記為證券商,60份登記為投資顧問,1,000份登記為證券商代表人,70份登 記為投資代表人。

本年內,四間證劵交易所呈報的總成交量計:香港證券交易所 244,563 萬 元;遠東證劵交易所504,935萬元;金銀證券交易所313,686萬元;九龍證劵 交易所70,137萬元,合共 1,133,321 萬元,比去年減少77%。

本年內有1隻股份公開發售,3隻配售,在年底時,共有306家公司的股 份在四間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年內一項特色就是愈來愈多人把注意力集中於公司之間的收購和合併, 因此證劵事務監察委員會特為和收購有關的公司制訂一套守則。本年底證券事 務監察委員會亦委出一個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證券交易所聯會,外滙銀行公 會,包銷人代表和其他人等,以監察一切收購和合併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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