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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與貿易

截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冊商標之總數為二九、○五一個。 香港法律並無承認專利權之條文,但享有英國之專利權者,得於發給後之 五年內,根據英國專利權註冊條例,在港申請註冊。註冊所授權利,猶如該專 利權在英國頒發而適用於香港,本年有專利註册八七三宗,而一九七二年則有六 七○宗。

公 司

公司註冊處對於所有在香港註冊之公司,及所有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之外國 公司,均有紀錄。本地公司之註冊乃根據公司條例,此條例乃援引一九二九年 英國公司法(現已撤銷)而訂製。公司法修訂委員會於一九六八年重組,以考 慮修訂該條例。該委員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呈遞與保障投資人士有關之首次報 告書。報告書中之部份建議已為一九七二年公司(修訂)條例採納實施,於一 九七三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此條例對於公司招股章程有更詳細之規定,並使 公司條例之有關條款與一九四八年英國公司法之條款趨於一致。有一項重要之 增添條款為每份招股章程必須用英文寫成,且具中文譯本。一九七三年四月該 委員會呈遞第二次報告書,處理未在首次報告書內提及之公司各方面,及提 出應付內幕買賣之建議。

本年末政府提出基於首次報告書中建議之兩項重要法案——一九七三年証 法案及一九七三年保障投資人士法案。前者之主要條款包括成立一個証券業 務監察委員會,一個有法定權力之証監理專員負責應付與証券買賣有關之問 題,包括在証券交易所内或以外之買賣;及成立一個証券交易所聯會以進一步 統一買賣方法及改進買賣手續。此外又規定所有交易者(無論是否証券交易所 會員 )、投資顧問及其代表,均須註冊;以及防止不正當之買賣手段,例如壟 斷股市,操縱市價,製造假市及利用內幕消息等。一九七三年証券交易管制條 例之條款及以往証券交易所獲得承認之大部份條件亦已經歸倂在內。比較短之 一九七三年保障投資人士法案目的為防止投資人士受欺詐及受不擇手段之引誘 而買賣証券,或投資在基於價格之波動而從中取利之營業不論在股票上或其他 形式之財產上。同時亦對邀請市民作此種投資之廣告作一般性之限制。政府在 本年底亦正考慮基於首次報告書中所建議之其他數項法例。

一間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一百元,而每千元註冊資本額,須另繳 二元。一九七三年新公司註冊共有五、五一八間,較一九七二年多七○八間。 一九七三年新註冊公司之註冊資本額共有七十五億六千三百三十七萬四千二百 元,較一九七二年多百分之三十六。而新公司之註冊資本額在五百萬元或以上 者,共有二六四間。一九七三年有一、五五五間公司增加其註冊資本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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