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3 — Page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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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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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條例的規定,凡是要結婚的,必須至少在十五日前通知註册官。在特殊情形 下,註冊官有權縮短這個通知期限。總督更有權豁免此項通知手續,不過此舉 至為罕見,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始予施行。

在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或市區及郊區十三個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 處和十四個局部時間辦公的婚姻註册分處,都可以舉行婚禮。本年內在註冊處 舉行的婚禮有二七、六六○宗,在教堂的有二、七七六宗,合共三〇、四三六 宗,比一九七二年多出三、一七二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設在大會堂的婚姻註 册處總辦事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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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一夫 一妻制,凡有結婚,都要根據婚姻條例註冊。但是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舉 行的習俗婚姻及文明婚姻,亦屬有效,並可補辦登記,或在雙方同意下,解除 婚約。一九七三年內,補辦登記的習俗婚姻四五宗及文明婚姻八宗,其中新 界佔十二宗。

出生及死亡

香港居民的出生及死亡,都要呈報。出生及死亡登記處遍佈全港各地。生 死註冊處總辦事處設於港島中區干諾道中李寶椿大厦,全部出生及死亡的紀錄, 都由該處保管。在所有主要的市區和郊區都有分處設立。在偏僻地區和離島, 出生登記由巡迴地區註冊主任前往當地的鄉事委員會辦理,死亡登記,則由當 地警署辦理。

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每一出生的嬰兒都要登記。如果在出生後四十二日 內登記,便免收費用。出生後超過四十二日,但是未滿一年的,便收費二元。 本年香港出生人數為八○、一四七人,死亡人數為二一、三六○人。一九七二 年的出生人數則為七九、〇五三人,死亡人數則為二一、一四五人。上述人數, 加上未登記人數的調整後,顯示一九七三年人口的自然增加約為六一、〇〇七 人。一九七三年所登記的私生子共有四、一一一人,而一九七二年則為一、○ 五八人。

出生後一年尚未登記的,在取得註冊主任同意後,可以補辦登記,但須繳 費十五元。在本年度,補辦出生登記的有一、六三四人,其中新界佔五五一人。 嬰兒出生後,未能依時辦理登記的主要原因,不外疏忽大意,同時亦由於在一 九三二年以前,還沒有-

份的登記設施。目前還有在戰時出生,而無法登記的。 不過本年度補辦出生登記的,絕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新界地區的補辦出生登 記,均在各該地區的註冊處或流動註冊隊辦理。所有補辦登記的申請,都要經

·由註冊總署的法律人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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