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2 — Page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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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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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107280名。本港之工人大部份從事現代化製造業,小部份 從事礦業,但亦有從事傳統之鄉村工業者。

本年有工人 737名往海外謀生,一九七一年有1310名

九七零年則有2150名。此等工人甚少携带家眷同行。

工資與服務條件

在製造業中,雖然日薪制頗為普遍,但大部份半熟練工人 及雜工,皆為按件計酬,而且工資標準無分男女;如按時間計 酬,則女工工資往往低於男工。工資之發給,不論其為時薪、 日薪、月薪或按件計酬,通常為每月兩次或每週分發一次。

一九七二年底,製造業之每日工資,熟練工人由12-70元 至50.40元,半熟練工人由9.50元至33.20元,雜工則由8.00 元至21.40元。此外,不少雇主供應宿舍、膳食或膳食津貼、勤 工獎、有薪假期及在農曆年底發放相等於一個月薪金之花紅。

顯示物價對家庭開支影響之消費物價指數,本年仍繼續發 表。此指數由133變為143(以一九六三年九月至一九六四年 八月期間之物價作為基數一百○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之指數為 143(見附錄十四)。按照家庭開支每月六百元以下計算之特 別指數則稱為調整消費物價指數,此指數由政府公佈,作為每 月調整初級公務員(第一薪級)之一部份薪俸之根據。

工人之工作時數及服務條件,本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管 制。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一日,政府修訂該條例,分期遞減女工 及十六至十七歲青年工人之工作時數。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 日,工人之工作時數減至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八小時。此外 並訂定法例,限制超時工作,並給予女工及青年工人每週休假。

十四至十五歲之少年工人,每天可工作八小時,但於連續 工作五小時後,必須有一小時休息。十四歲以下兒童,不得從 事工業勞動。女工及少年工人不得在夜間或地面下工作。工廠 及工業經營條例規定,凡在地面下或隧道工作之工人,須於就 業前,作體格檢驗,而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更須按期檢查 健康。

由於勞工缺乏,一九七零年曾有多家規模宏大、符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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