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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辦登記手續者,多屬未成年人。新界地區未補辦登記手續者, 均在地區註冊處或流動註冊隊辦理。凡補辦登記之申請,須由 註冊總署法律方面之官員批准。
生死註冊處總辦事處負責搜集全港生死人數。此等資料以 各種表格及密碼紙記錄,以便用電腦打孔及分析。
婚姻
本港所有婚姻,皆受婚姻條例及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約束
○婚姻條例規定,在結婚之十五日前,須通知註冊官。在特 殊情形下註冊官得將此通知期間縮短,總督更有權豁免此項通 知手續,然此舉至為罕見,僅在極例外情形下始予施行。
婚禮可在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証之教堂或在市區及郊區十三 個全日辦公之婚姻註冊處,或十四個局部時間辦公之婚姻註冊 分處舉行。本年內在註冊處舉行婚禮有25,006宗,在教堂的 有2,258宗,合共27,264宗,較一九七一年度多出360宗。所有 婚姻記錄均由設在大會堂内婚姻註冊處總辦事處加以保存。
根據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本港之 婚姻為一夫一妻制,惟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舉行之習俗 婚姻及文明婚姻,亦屬有效,並得補辦登記,或繳得雙方同意 ,將婚約解除。本年内有習俗婚姻181宗及文明婚姻21宗補辦 登記,其中新界者2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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