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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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福利大廈內。
然而,社區及團體工作之推行亦非局限於各社區中心及新 區內。自一九六九年二月以來,社會福利署已試行委派四位人 員,在四個市區展開工作,並與當地民政主任保持密切聯繫。 此四位人員之職務,主要係發展義務工作隊及青年服務隊,協 調暑期活動計劃,及指導社區組織與青年團體。該署現擬在十 五個市區及郊區各委派一位社區青年主任,負責此項工作。
由於以年青人為對象之福利工作日益重要,乃有擴展青年 及兒童中心之必要,此等中心,由各青少年志願機構主持,例 如香港青年協會、男女童軍會、小童羣盆會、基督教男女青年 會、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與香港天主教福利會等。已設立之 中心共有三百餘個,現擬作進一步之擴展。
一九七二年青少年暑期活動計劃,在第一七章中有詳細之 叙述。社會福利署舉辦之暑期活動,獲得青少年踴躍參加,人 已由一九六五年之二千三百人增至一九七二年之九萬人;一 九七二年暑期活動之各個項目,參加者總人數在八十萬以上。
家庭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署之家庭服務部,在港九及新界各區設有十二個 個案工作辦事處,並提供專業性福利服務,以協助婦孺及家庭 解决各種問題。
個案工作服務包括:輔導解决家庭問題,保護及照顧青年 與兒童,轉請有關政府機關及志願機構給予特別援助,介紹職 業,幫助獲得新區住所與小販牌照,協助就學及照顧幼兒等。 個人及家庭獲得此等服務者,在一九七二年共有二萬零八百七 十二宗。
該部同時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二一三章保護婦孺條例、第 二九○章領養子女條例、以及若干其他條例所引起之各項法定 責任。社會福利署對被遺棄之兒童、私生子女、及身心受到危 害之兒童,均負監護之責。該署設於竹園之兒童院,可臨時收 容八十名需要保護與照顧之兒童。
依照領養子女條例申請領養子女,必須先由社會福利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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