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1 — Page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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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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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內登記,免收費用。但出生後超過四十二天,而不滿一年之 登記費用則為二元。本年度出生人數為七六,八一八人,而死 亡人數為二○二五三人,在一九七〇年出生為七七,四六五 人,死亡為二〇,七六三人。將漏報人數調整後,則一九七一 年度人口增加約為五九,五二○人。在出生登記內,只有一一 一名未有填入其父親姓名之私生子登記。

如出生後一年內未有登記,在獲得註冊主任同意後,可以 繳費十五元補行登記。在本年内,補辦出生登記者有一七九 九宗,包括新界五五一宗。在出生後,未能依時辦理登記之主 要理由為疏忽大意。但事實上,政府直至一九三二年方有-

份 之登記設施。亦有在戰時出生,無法登記者。不過,本年內補 辦登記手續者,多屬未成年人。凡有補辦登記之申請,須經由 註冊總署最後批准。

生死註冊處總辦事處負責搜集全港生死人數。此種數字紀 錄於各種表格及密碼紙上,以便電腦打孔及作資料處理。

婚姻

本港所有婚姻,皆由婚姻條例及修訂婚姻制度條例管制。 婚姻條例規定,在結婚十五整天前,應預先通知註冊主任。雖 則註冊主任在特殊情况下可將此通知期間縮短,而港督更可發 給特別結婚證書,並豁免通知手續,然此舉至屬罕有,並在極 例外情况時始予施行。

婚禮可在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証之教堂或在市區及郊區全日 辦公之婚姻註冊處,或局部時間辦公之分處舉行。本年內在註 册處舉行婚禮有二四,五〇五宗,在教堂有二,三九九宗, 共二六,九〇四宗,較一九七〇年多出六,四七三宗。所有婚 姻紀錄均由在大會堂內之婚姻註冊處總辦事處保存。

婚姻條例不適用於根據本身律例與宗教信仰而舉行之非基 督教習俗婚姻。所以此種婚姻毋須依婚姻條例之規定辦理註冊 。關於此類婚姻,並無統計數字,但相信近年來已註冊之婚 姻日益普遍而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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