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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與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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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例則係根據現已作廢之一九二九年大不列顛公司法例。然

而,一九六八年成立之「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現正擬對此法

例作適當之修正。

一間公司成立時,須繳付註冊費二百元,而每千元註冊資

本須另付二元。一九七零年内有三千四百一十九間新公司成立

,比一九六九年多出八百七十三間

一九七○年內註冊之新公 司,其註冊之資本數字總達二十三億二千二百九十八萬零三百 六十元,比前年度之數字多出百份之九十三。在該批新公司中

,五十五間係有五百萬或以上之註冊股份資本者。至一九七零- 年底,已註冊之公司共有一萬八千二百二十九間,而截至一九二

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則為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七間。

在香港以外成立之公司,如在香港設立營業處,需於設立 日起一個月內註冊。該等公司袛需繳付小額之存案費。在一九 七○年中,有八十間此等公司註冊,廿七間停止營業。至年底 時,有六百九十六間外地公司註冊,分屬於四十四國,包括美 國一八一間,聯合王國九五間及日本六八間。因稅務問題,甚 多非本地公司寧可在港開設附屬公司而不開設分公司。

所有欲在香港經營人壽及水火保險生意之保險公司均須遵 守人壽保險公司法例或水火保險公司按金法例。除每年將帳目 紀錄存案外,法例並規定公司繳交按金與公司註冊處,除非該 公司已遵守一九五八至六七年大不列顛保險公司法例或(如係 水火保險)已在其他聯邦國家繳納同樣保証金。在香港經營此 等業務之保險公司共有二百一十間,包括五十五間本地公司。 經營汽車第三保險生意,須得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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