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0 — Page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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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外資銀行在本港開設有代表辦事處,使代表辦事處數字增至三

十二間。

有五十一間銀行是獲授權外滙銀行,他們與其他未獲授權 的銀行,均向社會貢獻一定的銀行服務,並在世界各地有分行 或代表。銀行票據交換平均每月達一百零二億六千一百萬元。 過去十五年來,銀行業發展概况請閱附錄十四。

證券交易所

在一九七○年杪,本港共有七間證券交易所在公司法例下 開設,此數字包括在今年內開設的四間在內。無論如何,袛有 兩間交易所是在本年内進行活躍的交投。一九七〇年,全年的 證券交易總額是年共達五十九億九千三百萬元,比六九年增加 百分之一百三十五。

公司法例其中一節是限制股票公開買賣,但是如該種股票 由「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報價上市,或是這種股票已獲得公開 買賣的,則這種限制就撤銷。在二月,公司法例經過修改,明 確規定「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一詞。在此之前,是無明確定義 的。修訂法例又授權港督會同行政局頒令承認證券交易所。港 督會同行政局並於是年内制定承認證券交易所的一般條件。在 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府接到兩證券交易所申請承認, 兩者目下正予以攷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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