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0 — Page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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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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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宇的住客提供租住權的保障,依照此條例————期限為兩 年——或從加租日計起為期兩年。亦有不在此限者,尤其是面 積較大的樓宇或房屋和新出租的住宅樓宇,則不受管制。業主 和住客可自由協議加租多少,惟協議一定要由差餉物業估價署 長認可。若遇加租不獲致協議,業主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申 請,從而取得證明,以决定合理的加租額。依照此條例,差餉 物業估價署長有廣泛的權力,亦可簽發證明書,排解某些樓宇 是否不受此條例管制的糾紛。如果業主和住客,在某些情形下 ,都不滿意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所證明的租金,可請再加以檢討 ,亦可向地方法庭提出上訴。此種檢討可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長 或其一位高級官員徵求加租諮詢委員會之意見後進行。從此條 例制定的六月起至一九七零年底,差餉物業估價署長計收到四 千八百六十八項租金協議,並加以認可,收到加租申請書一萬 三千九百一十二份和加租檢討申請書四百零三份。

多層大廈管理

近年來已建築了衆多甚具規模的多層大廈,其業主不只一 人,因此而造成管理難題,其難題經已研究若干時候,並且在 六月份制定一項新條例,就是多層大廈(業主組織法團)條例 。此項新條例使大厦各業主能夠組成法團,以妥善管理公共地 方。雖然在今年底所組成的業主法團為數尚少,但要斷定此項 措施是否成功,未免言之太早。此項措施使有公德心的分層業 主比較容易組成管理法團,甚至在其他業主表示漠不關心時, 亦易於做到。

屋宇建設

建設屋宇,容納數百萬人居住,這是香港最值得自豪的成 就之一。香港本來已是地方狹小,人口擠迫,再加上百餘萬難民 如潮湧來,政府遂在在戰後歲月中進行龐大的屋宇建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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