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續)
(q)
所得税
財務報表附註(續)
是年度所得税包括現行稅項及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現行稅項及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之 變動於損益中確認,若某部份之現行稅項及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之變動於其他全面收益中或直 接於權益中確認之項目有關,則相關稅項金額須分別於其他全面收益中或直接於權益中確認。
現行稅項乃按是年度應稅收益,以於報告期末時適用或主要適用之稅率計算之預期應繳稅項,及 任何有關往年應繳稅項之調節。
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分別由資產及負債按財務報表之賬面值及課稅值兩者之間可予扣減及應課 稅之暫時性差異所產生。遞延稅項資產亦可由未經使用之稅務虧損及未經使用之稅項優惠所產
生。
除若干有限之例外情況,所有遞延稅項負債,及所有遞延稅項資產(只限於將來可能取得應課稅 溢利而令該等資產得以運用之部份)均予確認。容許確認由可予扣減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遞延税 項資產之未來應課稅溢利包括其將由目前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回撥之部份,而此等應課稅暫時 性差異應由同一稅務當局向同一應稅單位徵收及預期在可予扣減暫時性差異預期回撥之同一週 期內回撥或在由遞延稅項資產產生之稅務虧損能轉回或轉入之週期內回撥。在評定目前之應課 稅暫時性差異是否容許確認由未經使用之稅務虧損及優惠所產生之遞延稅項資產時採用上述相 同之標準(即該等暫時性差異由同一稅務當局向同一應稅單位徵收及預期在稅務虧損或優惠能 應用之週期內回撥方可計算在內)。
該等確認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之有限例外情況,包括首次確認但並不影響會計溢利及應課稅溢 利之資產或負債(惟其不可為企業合併之部份)、以及有關於附屬公司投資所引致之暫時性差異 (如為應課稅差異,只限於本集團可控制回撥之時間,並且不大可能在可見未來回撥之差異;或 如為可予扣減差異,則只限於可能在未來回撥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列報之投資物業之會計政策見附註1(h),其遞延稅項數額乃參考倘於報告日按其賬面 值出售物業而產生的稅項計量,惟物業屬可折舊及以同一商業模式所持有,而有關模式並非透過 出售形式而使用該物業絕大部份經濟利益除外。其他情況,應確認之遞延稅項數額是按資產及負 債賬面值之預期變現或清償方式,以於報告期末時適用或主要適用之稅率計算。遞延稅項資產及 負債均無作折現計算。
遞延稅項資產於每個報告期末時之賬面值須予以審閱,如不再可能取得足夠之應課稅溢利以運 用有關之稅務利益,賬面金額則予以調低。如日後可能取得足夠之應課稅溢利時,已扣減金額則 予以撥回。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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