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權益資料(續)
董事於股份之權益(續)
附註:
1.
2.
3.
該五股股份代表由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地」)全資擁有 之附屬公司所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一間由本公司之附屬 公司擁有餘下百分之五十權益之聯營公司)百分之五十之股本 權益。恒基兆業有限公司(「恒兆」)實益擁有恒地超過三分之 - 之已發行股本。Rimmer (Cayman) Limited 及Riddick (Cayman) Limited作為個別全權信託之受託人,持有一單位信託(「該單位 信託」)之單位。Hopkins (Cayman) Limited為「該單位信託」之受 託人,並實益擁有恒兆全部已發行附有投票權之普通股股份。 李兆基博士實益擁有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全部已發行之股本。按證券 及期貨條例,李兆基博士被視為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 該五 股股份。
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李寧先生之配偶為該單位信託持有 單位之兩個全權信託之可能受益人之一,故李寧先生被視為 持有2OK Company Limited 該五股股份。
該七十股股份代表由恒地擁有百分之四十權益之公司所持有 維宏有限公司(一間由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擁有餘下百分之三十 權益之聯營公司)百分之七十之股本權益。恒兆實益擁有恒地 超過三分之一之已發行股本。Rimmer (Cayman) Limited 及Riddick (Cayman) Limited作為個別全權信託之受託人,持有「該單位信 託」之單位。Hopkins (Cayman) Limited為「該單位信託」之受託 人,並實益擁有恒兆全部已發行附有投票權之普通股股份。李 兆基博士實益擁有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全部已發行之股本。按證券 及期貨條例,李兆基博士被視為持有維宏有限公司該七十股 股份。
4.
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李寧先生之配偶為該單位信託持有 單位之兩個全權信託之可能受益人之一,故李寧先生被視為 持有維宏有限公司該七十股股份。
除上文所述者外,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概無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 聯繫公司之股份(與股本衍生工具有關)、相關股份 及債券中,實益或非實益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董事會報告(續)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17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