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董事酬金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董事酬金包括:
袍金
其他酬金
(6)稅項
集團
1989
1988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660
77
4,281
6,897
4,941
6,974
集團
1989
1988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香港一公司
一附屬公司
8,119
8,500
6,121
6,082
14,240
14,582
香港利得稅已根據估計應課稅的溢利減往年稅務虧損按稅率百分之十六點五(一九八八年為百分之十七)作出
準備。
主要由折舊免稅額產生的應課稅溢利與帳項所列溢利差額,預期在可見的將來不會變現。故此沒有撥出遞延 稅項準備金。集團及公司未列入帳項內的潛在負債為四千三百萬元(一九八八年為六千萬元)。
(7)集團除稅後溢利
集團除稅後溢利包括三千五百七十萬五千元(一九八八年為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二千元)已計入本公司的帳項
內。
(8)股息
公司
1989
1988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中期股息每股六仙(一九八八年為每股六仙)
10,979
10,979
擬派末期息每股二角二仙(一九八八年為每股一角九仙)
40,258
34,768
51,237
45,747
(9)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的計算基準為除稅後溢利七千零七十七萬六千元(一九八八年為八千九百零四萬七千元)除以是年度 已發行股數一億八千二百九十八萬九千三百四十三股普通股(一九八八年平均加權股數為一億七千四百三十九
萬八千九百三十四股)。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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