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董事酬金
帳項附註(續)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董事酬金包括:
集團
1988
1987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袍金
其他酬金
77
80
6,897
5,537
6,974
5,617
(5)稅項
集團
1988
1987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香港一公司
一附屬公司
8,500
290
6,082
3,818
14,582
4,108
香港利得稅已根據估計應課稅的溢利減往年稅務虧損按稅率百分之十七(一九八七年爲百分之十八)作出準
備。公司的累積稅務虧損已在一九八七年用盡。
主要由折舊免稅額產生的應課稅溢利與帳項所列湓利的差額,預期在可見的將來不會變現。故此沒有撥出遞 延稅項準備金。集團及公司未列入帳項內的潛在負債為六千萬元(一九八七年爲五千六百萬元)。
(6)集團除稅後溢利
集團除稅後溢利包括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二千元(一九八七年為八千一百二十三萬一千元)已計入本公司的帳項 內口
(7)股息
公司
1988
1987
港幣千元
港幣千元
中期股息每股六仙(一九八七年爲每股六仙)
10,979
9,981
擬派末期息每股一角九仙(一九八七年爲每股一角六仙)
34,768
26,617
45,747
36,598
(8)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的計算基準為除稅後湓利八千九百零四萬七千元(一九八七年為八千四百九十七萬八千元)除以是年 度已發行的平均加權股數一億七千四百三十九萬八千九百三十四股普通股(一九八七年為一億六千六百三十五
萬三千九百四十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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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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