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
(以港幣為單位'000)
(1)會計政策
(甲)合併基礎
此合併帳包括截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本公司及全部附屬公司已經審核之賬項。
收購附屬公司所付出之代價與該公司在收購日之資產淨值比對之盈餘,均撥入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由附屬公司建造之固定資產售與母公司所賺之未變現利潤,均撥入合併帳之資本儲備金內。
(乙)聯營公司
聯營公司乃本集團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股權作為長期性投資之公司,同時本集 團對該公司之行政有顯著之影響力。聯營公司之投資乃按照成本計算。對聯營公司之溢利,本集團只將所收 取或應收之股息入帳。
(丙)折舊
(i)固定資產折舊乃參照成本價格及該資產之估計可用年期,按下列所定之折舊率每年以直折舊法計算:
不予分期攤銷
不予分期攤銷(一九八二年:以所餘年期攤銷 )
長期租約之官地(剩餘年期多於五十年)
中期租約之官地
樓宇
船舶一鋼鐵船
一玻璃纖維船
改裝船舶
車輛
百分之二點五( 一九八二年:以百分之四計算,如所餘年 期少於二十五年,則以所餘之年期攤銷 )
百分之三點三三
百分之五( 一九八二年:百分之六點六七)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點五(一九八二年:百分之六點六
七至百分之十二點五)
百分之二十五
機器,傢俬及其他固定資產
百分之十
(ii)土地及樓宇按上述折舊辦法攤銷,並未採用香港會計師公會發表之會計標準第一二三號之要求。若中期
租約之官地攤銷及樓宇折舊依照上述會計標準要求計算,本年度之折舊金額將增加九十四萬五千元。
(iii)從一九八三年度起,計算玻璃纖維船舶之折舊率由上年度百分之六點六七改為百分之五,本年度之折舊
金額由於上述之更改而減少三百三十三萬三千元。
(丁)會計政策之更改
若干樓宇於往年乃按廿五年期每年平均攤銷。由於採用附註1(丙)所述之折舊政策,本年度集團之溢利增加 一百零七萬二千元,此政策之更改對往年度溢利未有重大影响。
(戊)存貨及進行中之工程
存貨及在進行中之工程乃按成本或市價淨值之較低者計算。而進行中之工程成本則包括購買材料,直接工資 及支出,加上間接製造費用之適當部份,扣除預知之虧損及應收取之工程造價計算。工程所賺之利潤,祇於 工程完成時才計算在賬項內。
(己)建造中資產
(i)船舶
當獲得海事處之牌照後,船舶建造成本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ii) 物業
投資性之發展中物業,其土地成本已列入固定資產中之租用官地內。物業發展費用,包括銀行利息,先 列入發展成本中,直至獲得居住許可證之日便轉入固定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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