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續
(5)稅項
(甲)在損益帳中,稅項計算如下:
集團
1982
1981
$'000
$'000
香港利得稅準備金以估計應課稅之溢利用現行稅率百分之十六點五
計算
上年度稅項之超額準備
486
618
324
57
162
561
(乙)應付之利得稅如下:
集團
1982
1981
$'000
$'000
本年度所估計之應課利得稅 已付之暫繳利得稅
486
618
313
240
173
378
上年度利得稅準備金之餘額
(1,158)
365
(985)
743
由於估計本年度公司之稅務折舊預備金額,比較本年度所估計之調整後評稅溢利為高,故在本年度公司之帳項
中,不需作稅項之準備。
(6)除稅後之集團溢利
除稅後集團溢利中之三千四百七十二萬八千元(一九八一年為三千九百三十七萬三千元)已計入本公司之賬項內。
(7)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及按照本年度溢利三千四百七十四萬元(一九八一年為三千九百四十三萬五千元),除以整年內平均 發行之股份股數一億三千五百四十七萬四千二百一十二股(一九八一年為一億一千三百八十七萬六千四百四十六 股 ),及按本年度因收到一九八一年配售新股之第二期供款而加以調整,並根據部份繳付股份應分享股息之比率 以加權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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