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04-10 — Page 22

華僑日報 All

日十月四年七八九一曆公年六十七國民華中

五期星

報日僑華

聞新港本 頁二第張六第日三十月三年卯丁曆夏 WAH KIU YAT PO

立法局休會辯論—— 投訴有門諮詢文件

現存投訴途徑雜亂

有統一機構可改善

雷聲隆批評諮詢文件欠詳盡須附加參詳

【特訊】立法局議員雷聲隆在贊成設立. 明夜專員的同時,亦批評諮詢文件不夠群 i多方面仍要任細參作。明政專員的人選應 由立法局主席委任及向他負責。權力方面亦 宜清楚釐定,以加强其成效。專員的任期亦 宜被母,令他擁有獨立的形象。 以下爲雷氏之發言全文:

如案所知,設立「安庭專員」或「明政 專員」的建議,並不是一個新概念。早於一 九六九年,有關當局徹底研究遏概念,但, 結果卻沒有下文。去年八月,政府再度發表 了一份名爲「投訴有門]的語詢文件,邀請 市民對現行的申訴制度及改善現行制度的方 出發夫悉見。過去數月來,社會人士對這問 題發表了很多不同的意見。我本人則認爲設 立一明政專員公署」對於現有的申訴渠道, 大有幫剧。我的理由有下列幾照:..

1現有的中訴桑道除了官方的機構外, 都是一些設立來處理其他事務的機構。無論 是兩局議員辦事處、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 區議會,它們的主要功能都不是處理投訴。 立法局的工作是照察政府的運作和及時制定 救局和區域市政局負棄處理市改事務及文

·康樂活動而區議會則是葯詢機構。雖然上 述機構在施政和處理投訴遭兩方面所擔任的 工作並不是互相抵觸,但它們主要來說是重 要的改個組織,而非專責此理市民投訴的機 拼,我不想在這裏誤導各位,使人以爲我是 在推卸處理市民投訴的責任。其實,我是很 樂意,亦處理過很多市民的申訴。不過,我 仍然覺得跟員的主要功能不足處理投訴。此 外,處理投訴者必須具備-

份的知識和經驗 有時甚至需要是非常精明老練,才可有效 地處理市民的投訴,但有些主要是設立來處 理其他事務的政制組織的成員,卻未必能夠 做到遺言,因此設立一個獨立機拼 - 苏光点 理投訴事宜是有其優點的。此雄可減輕議員 在處理投訴方面的工作量 - 使他們可以集中 精神與時間處理社區内的其他各種事務 2現有的各種投訴途經給人一種雜無 我的感覺,當然其中有些途徑是專門處理某 一方面迨問題,例如投訴對方事宜監察委員 宿、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等,但我他途徠 則沒有嚴格的準則規定處理某超投訴事件。 因此市民對於應往何處投訴,可能會有一種 所適從的感覺。如果有一個統一的機構與 市民接觸,然後由這機構將案件轉交有關部 門處理或解決,但可以簡化?所民的投訴程 序,使市民更容易提出申訴。

過很多市民仍然有一種「官官相衛一的 感覺。他們認爲政府人員包庇同僚是理所當 ,然的。由於在各級的政治架構中,都份議員 是由政府委任,所以各階港的政治架構看來 是難以區别,但乎全嬴政府的一部份 - 而不 會產生互租制衡的作用;我並不一定同意這 種看法。不過,市民有這種觀卻並非無因 +當局不但要爲市民主持公道。而且必須讓 市民看到正義獲得他。如果市民認爲他們 的申訴是不會獲得公平合理的處致,便可能 會吞惡氣,但此舉卻不會對伸張正義有所 幫助。我們必須消除市民對這些申訴渠道的 獨立性和公平處事原則的疑慮。倘若能夠在 政府架構之外,設立一個類似廉政公署的獨 立一明政專員公署」;市民對該機構公平處 事的態度便會有较大的信心。. 一九九七年政權轉移之後,現有的中

·訴渠道將會減少,屆時市民將不能向聯邦事 ̇務大臣及英女皇請顯。至於將來可否向中央 政府申訴,則需視乎現正在草哉中的基本战 對中央政府與特别行政區政府轵係的規定。

·香葉道;如果特區本身缺乏足夠及完整的话 人懷疑。如果中央政府時常干預特區政府的

本犀使未來特區政府的小型影法設立了此種中

·乏自治權和實摸的跛脚珧政府而已。設立「 明政專員宀可以加强本港政治體制內攴理设 訴的組織,因而減低市民向中央政府申訴的 需要。此外,中國一貫官僚作風實在會令 市民懷疑日後向市中政府投訴的可行性及效 能。

回從較廣阀的角迎來香 - 本港政制的發 於是逐漸趨向專業化,台理化;而行政程序 也漸漸開放讓市民參與和監,設立「明政 專良」可以顯示政府開放內部行政的決心, 對於加强政府大公無私、獨立處事的形象 T 大有幫助。此舉與本港整體的發展驺·並 沒有抵觸開放政制的宗旨。

基於上蓮原因,我相窗「明政專員 對本港的行政程序作出有益的貢獻,因此這 項構思應予以實施。

由於「投訴有門」諮詢文件的目的,并 不是詳盡無进地介紹「阴政專員公署」,而 設立「明政專員」的構思,在許多方面仍須 仔細參詳,我想就「明政專員」的職權以及 人選方面的規定提出若干心得。

首先要理解的是:「明政專員]就不 與政策制訂的程序,甚至不應批評府的政 饶是否適些。他只是處理在實太低定政策時 所涉及的行政程托,以及有關人性在執行上 述粹序時所可能觸犯的行爲不當和濫用權力 等錯失。至於監察政府政策制訂,則屬於 立法局的工作。

另一項須予以考慮的要點是委任適當人 選擔任該職位。我認爲「明政專員」應由立 法局主席委任及向他負責。雖然現時總督是 行政立法兩局的首長,但由於「明專員 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繼續執行其職務,時 的行政首長未必也兼任立法局主席。由於立 法局 政府運作的最高機構,因此「明 政專員」必須向立法局主席交代。雖然現時

·秘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兩篇的首長、但「明 政專員「將只負責調查政策執行方面可能出 現的失當戡施,而不會觸及政策制訂的程序 吗,我深信總沓絕對不會但选任何官員,使他 毋須負責任。

諮詢文件並無明確列出「明政專員」的 權力。文內指出:「他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口 頭或書面的證供,並可限令必須交出文件。 不過,如文件屬機密性質時,則須視乎對公 衆利益是否有利而定一,我最擔心的是怎樣 才算對公衆利益有利,又由誰來決定?如作 關人員可利用這項掛时甚有彈性的條文加以 掩飾,他們只要引用項規定便很易使調查 工作陷於停煩,也可以拒絕提供可能對他們

張人龍謂專員只翻

P

不利而非妨碍公衆利益的有關資料。「明政 弈員」制度的成效主要決定於該會員所擁有 的權力。當然,他不應擁有蓖但所有文件和 性别任何人苴的特權,但以「視平對公衆科 從是否有利」來決定非調查權力的範圍,則 似乎是设無標準。因此,如政府決定設立一 明致専日公署 ] 我促請政府明確列川該專, 晏的權力花圍;例如列明除涉及軍事資料故 行政局的機密文件外,該專員可限有關部 性交出所有其他證供及文件。若採用英國的 制度作爲準則,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内閣及 軍事方面的文件是「安疪員」不能查閱的

由於設「明政專員公署一的主要目的 !是加强中訴制度在市民心月中的公正無私 形象,因此我深信該專員應該是一位德高望 眶,公正不阿的人士。當然如果他亦熟悉政 府機構的複雜運作情況,將會有所幫助,不 過,我認爲這不是必須的,因爲他會出一組 對處理投訴具有豐富經驗及热政府組織的 (協助處理工作。爲確保該專員擁有獨立

的形象-應給予他較長的任期,例如五年! 而罷免該專員的程序應與罷免最高法院法官, 的程序相若。

總括而言,我相信設立「明政專員」可 提供一個整體和全面的申訴渠道,而這是日 前所欠缺的。他亦可滅經各被議員蕃作, 這個特别設立專改處理申訴的機構可向市民 證實,政府確實有開放和合理化行政程序 ,從而加强市民對申訴制度的信心,這使他 們相信本港政府決途發展一個開放而文巧 責的政制。

有關「明政專員」一職的細節問題·· 需進行更詳細的擬訂,我認爲他應由立法局 主席委任及向立法局主席交代,同時必須是 一位具有崇高操守和聲望昭著的人士;在进 方面來說,扯高法院的法官或者是適當的人。 選。

主席先生,我想正式表明,我贊成設立 一位擁有-

份調查權力以處理申訴工作的「 明政專員。

張有興認爲設明政專員可減兩局工作量,

專員獨立處理個案

不受議員政府牽制

• .{ 特訊 ) 立法局議員張有興認爲設立明 此專員只會減低兩局議員的工作量,而不舍 對現任之申訴制度構成影响。他又認爲,明

·政專員必要符合香港人及香港政治體制,他 她是港式安庇專員或明政專員,而不應是紐 西蘭、加拿大、北歐成英國此類制度的翻版

以下爲張氏之發言全文: 主席先生:

去年八月發表的「投訴有門」諮詢文件 ,是一份9頁的文件,概略介紹申訴事宜 - 但未有爲市民提供足夠背景資料以便深入研 究。不過,從市民數月來表達的意見,不難 發現香港大多數人都希望申訴的途徑和效率 會不斷改善,而他設立明政專員對改善有助 ,則當然值得設置。

文件的摘要部份提出三項辦法:日前 小聖,改善現有途徑,和設立明政專員式的 處理投訴當局。即使以我客觀分析亦會顯示 有需要保留和改善現有途徑,而其上传能架 發明政事長制度並收到建設性效果·則應加 以考慮。

原則上我相信,文件第1至3段所述模 式的明政專員,要是先經深思虑,架構安 善-對香港是會有好處的。

捨先,以現時情形來說,這樣的一位專 单足以承受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部 每年所接受投訴個案的半數,而在市民眼中 ,他應是完全獨立處理所有個案,不受兩局 該員和政府所牽制。

其次,獨立的明政專員會使政府部門首 長肅然起敬,對有效和加速處理投訴事件更 加提高警覺。

第三,明政專員向總營提交的報告須時 不時由布政司在立法局提出省覽,而低限 变其年報可以每年一次在立法局加以辯論。 第四,設立明政專員完全不會妨礙現有 的投途徑繼續存在-例如兩局議員辦事處 、市致局、區域市政局等議盈和各區區議會 區議員的接見市民辦事處。

最後的一項分析是,這項建議是否成功 主要是視乎能否劃出一個足以迎合香港 人和香港政治體系需要的港式安庇專員或明

應予成立特別委會

處理專員失職投訴

【特訊}立法局議員張人龍認爲,爲 免明政專員因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日後演 槼爲在政府架構中的一個「獨立王國」,政

·府應考慮成立特別委員會,專責處理市民對

·明政專員失職或處事不當的投訴,同時專 片的委任,功能範圍及撒職等事項,應向立 法局負責及交代。

以下爲張氏之發言全文: 主席先生:

本人對設立既政冉暑的提議表示支持。 本人深信這個職位不曾對政府主要部門 的工作造成過酸的制肘,更認爲明政專員或 寬胡大使並不可以取代行政立法兩局現時處

事宜,更易使人認爲特區政府只是另一個缺出,理投訴的功能。明政專員與行政立法兩局的.

工作幹該不會有任何衝突之處。我反而認爲 他基本上是有加强兩局監管政府部門以及公 伤貝整體表現的功效。我覺得只要我們能夠 明確地劃分好明政專員的工作拉力範圍,加 上由立法局對其作出最後的監案,他必然可 以發揮一定的效用。

·明政專員的工作些成只清是方就遭市民 原理的有剳成犯法的行政不當。換 言之,在玫府部門於不觸犯法律悧况下而没 有遵行適當的行政華則時,魔情大使的存在 將爲市民提供了一個更直接的申訴途徑。 爲了避免明政專的將來因爲專員的地位 而演變成爲政府中的一個獨立「王國」,他 的委任、功能及撤職等事項應該向立法局負

,

政專員制度。換句話說,制度不能夠 - 紐西蘭,加拿大、北歐或英國 亦不應該是 ‘此類制度的翻版。

因此,原則上我養同在香港設傑明政事 員的構思,但我認爲政府務原首先就下述問 擬備詳細報告,例如這樣的一個組織怎 樣才可以在現行的行政架構中有效地運作, 除現行的投訴全徑外這個加設的途徑其營運 費用是多少,除立法議員外,市政局和區 域市政局的講爾以及各區區議會區議員可否

格士德認爲現存申訴渠道似乎不足夠

本港應設明政專員

:【特訊)立法局議員格士德認爲現存之:投訴對之不顧,因爲投訴可能是關乎他們上 申訴渠道似乎不足夠,而基於各種原因,包 ·司的工作教案,或更重要者,可能所涉及的. 括政府官員本身利益,辦事及資料傳遞有障 是其同事的工作效率。一個部門的人員可能 礙,及工作無太大,而令至市民申訴未獲受 不顧將有關另一個部門的投訴正式轉鐘過去 理,明政專員的設立是有必要的,以處理嚴 。有些時候,由於日常工作的負荷會使政府 滾投訴事件。他又認爲明政專員應享有高度 人乳無法接辦或無法-

份地處理市民提出的 的獨立性,而申訴個案亦應由立法局議員林 投訴。木質上,沒有人會喜歡接受指責自己

·自己的同事或所屬將的投訴。

以下爲格士德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現在對政府的「投訴有門]訪臨文件 所發表的評論,是需納了我所代表的功能團

·體的幾個專家小組的意見;這幾個小組會邃 詳細地研究過問題,並且在過去已向政府財 交了意見書。

这些我本人亦曾詳細閱讀了一些就在内的所 發表的評議,大部份都是向政府提交意見 書。同時我亦根據多年來個人所得有關政府 投訴程序的經驗,來考慮諮詢文件的内容。 我不認爲日前處理投訴的途徑算得上是 「夠,亦不覺得這些途徑廣泛得到市民何任。

而投訴的人根本不知道如何提出申訴。政 府官員會基於本身的利益;將可能是合法的

將投訴個案轉交明政專員,這個制度對香港 發展中的代議及制長遠來說在政治上有甚麽

此外我又認爲,這樣詳細的報告,必須 在最終決定是否成立明政專員前公佈過知。

蘇海交指專員應担任市民與政府中間人

【設安庇專員辦事處

獨立處理市民投訴

我相信我們都熟知投訴制度失敗的首要 事例。我所讀到的一些文件指出,政府的高 級官員都清楚知道:- 由於公營部門歷年來多 有賁丙事件,市民對於政府極不信任。事實 上,要求討論道項問題和採取有效行動來消 除這項威脅的文件早於一九六七年已經擬備

·而私營機構的人士在當時亦促請當局徹底 改善處理政府內部氣門的程序。然而,總督 特派廉政專爲公署卻迎至一九七四年,遼要 在一宗政府醜聞發生後才得以設立。 ◎ 我們必須緊記這次事件的教訓,亦不可 忘懷經過健誠和不懈的努力而設立的,一個 各階滑市民斯能信賴和可安心提出投訴的機 梅所帶來的重大改善。如果政公署至今仍 未設立,試問今年的倩况會是如何?這是一 假值得認其思考的問題。

·艘用或濫用權力的情況,但不得于預政策方

·面的事宜,或明屬於法庭接力範圍的事項 。不過,對於可能會由法庭進行審核的個案 他毋須自行拒絕行使其權力。當局必須在 有關法例內小心界定不於其調範圍的事 項,但這些事項不可過於廣泛,應只包括例 加與防衡和內部保安有關的事務、僱主與佩 質的關係或類似的私人合約安排,以及法庭 在審理中的案件。

四、安庇專員在進行調查後所作的結論 - 將是最終的故決,包括有關其攜對範圍的 決定,該等決定不須受行政或可出憲核,也

·心設任何上訴或申訴程序,除非該直徒辦事 處對權力的行使在法庭受到質疑,則屬例外 五:任何市民均可直接向安庭車風拋出 申訴,換言之,所有本港居民都可向其求助 ă,毋須獲得任何攤力機構、立法局、或 蘇标文贊成本港應設立一個安此專員辦:議。前任蝴政司會向立法局議員研究小組保 ·類似人士或機構的批准。市政局、區城市政 事處,安庇本段必享有獨立地位,向立法局 證,政府當局對於應否維持、改善或擴大珽局、各區議會以及該等機構的成員亦可向安 負,而使有關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爲市民 行的申訴制度,或應否設立一項全新制度去· 庇專員直接申訴,另一方面,安庇再度即可, 及政府各行政部關担任中間人,有關安庇圾, 取代目前的架構,採取完全開放的態度。他··就其行政組織進行調查。 貞的手作,須每年向立法局作出報告。 說當局將根據市民在原則問題上所表達的世 以下為蘇海文的致辭全文:「投訴有門 見,決定是否應進一步研究有關細則。事實 「諮詢文件自一八六年八月發表以來 上,該文件應更清楚明此點,以免一般人 直備受社會人士批評,並被視爲是一項拙劣 對其日聽及內容產生誤解。假如常局不對安 的妥協,一份-

滿爾袞的文件,而且是一種 在專員的權限:功能、體系及職責作出較詳 抱死手法,企圖撞政府的好的,就是 細的說明,要衡量應否設立安庇專員這項姆 保留現行投訴政府部門施政失常的途徑,與 此複雜的問題便會相當困難。直至目前爲止 政府爲徵詢民 遒丽發去的其他祿皮書比較 ,廣大市民及研究小組面對的是一個雞與雅 道並不是一份廣受悯迎的教書,可從 蛋的問題,今天的辯論應該可以使我們在這 爲冷決的反應極得證明,至今接獲的池見點 方而得到開導。 只有5部份,此外,傳播界對該文件的報導也 不多,而且主要是批該文件缺乏詳細的指 引资料。

儘管該文件有不少缺點,但大多數發表 选見的人士都贊成委任一個所謂「安疪賞 一,而且不少評論者更就其色色提出寶建

直和交代。此外,雖然明政專員應該有足夠 的權力去進行調查工作,但其權力範圍亦必 然破明確地界定。例如,他可以被授權調 所有對政府部門及有關當局的投訴,但却不 魎包括過議會、兩市政局、公共機構及料 察等組織;還有一些事務、在本港以外地區 所採取的行動,引渡、罪案調查、國防、民 郭及刑事訴訟程序、醫療、商業合約、敦頁 人灏本及公務鹿人事問題都不應在明政專員 鸿杳之列。二

主席先生,爲了使政府在公共行政上的 制衡系統得以順利運作,我建議本局考慮成 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去專責處理有關男政專員 火碌的投訴,而此委員會不可對專員的調查 結果行使類似上訴法庭的權力,而只是可以 檢討專員的工作,務求使到例如近新界定專

·員控限等的補救或改善措施能夠及時執行, 到手指,集完嗟。

相信我們大家都向活香港已進入一個新 紀元,在行政方面將會面對更大的挑戰。政 府诗制麼一定要不斷演要去迎合公衆的期 。在投訴政府行政的途徑上,一個「投訴有 門」的中訴制度恶被重視爲一個對兩局在這 方面的補-

而非取替。任何促使政府改善的 「努力都應該受到我們的歡迎。

生席先生,我必須承認,對於該文件所 標的建議,我最初的反應是認爲現行中訴途 餐程系予以加强,而毋須增設一個可能會與 付申訴被構的工作發生重度的新發行機構 ,但經再三考慮及研究社會人士的爸見後, 我現在也贊臣本港應設立一個安庇專員辦事 處,現證將我的觀察所得及建議列出,供各, 一、安疪專時可稱爲「調查宀 獨立 調查) 專頁」,而不用「明政專員」的稱呼 。他必須具有正直的品格,而且不論在行使 權力和領導才能方面都應有卓越的表現及 沒有於地近或從前在政府中任職。他應由總 怪根據立法局一個委員會的推薦作出委任。 該委員會至少應有 10 名成員,並由非公務員。 身份的議價互選出任(稱爲「立法局委員會 j)。安庇專員的任期不應少過五年,當局 你必須淸楚規定如何可以將其罷免。一

二、安庇專員必須享有獨立的地位,並 只須向立法局負直。有關安庇專員的工作, 須每年向該局作出報告。此份報告應連同布 我司的觀察所得一由布政司一向立法局提交

·安庇專員辦事處的經費應由政府的一般收 入支付,並應與其他政府部門分開平。1

·事處的興緻不應從老的手送、而臨向外 栲用。至於韓醚和僱用件,得到上述立 法局委員會的批准。

三、安庇專員將行使有關法例所賦予的 權力,爲市民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擔任中間人 。他的辦事處必須具有全面的調查權力,可 以指令各政府部門、行政和公共機構呈交一 切文件,及擁有發出傳票的繼力,可要求有 財人士提供口頭或書面證供,安店專員的主, 要工作是處理有關政府行政失當及政府涉统

六:安庇專員辦事處在離事程序方面, 應以各蝘個人隱私,不拘形式及辦事快捷爲 华則,安庇專員應還速將支持有關投訴的初

·步或最後結論,以及建議採取的補救方法, 告知冇關部門或政府人員,並將適當的副本

· 送交申訴者。此外,安庇專員辦事處赤領監 奈補救行動的運及其成效。

七;現行的申訴途徑,即行政立法局 一議員辦事處射訴部,市政局接見市民處·投 訴警方,宜監察委員會、區議會及政務署 結 各政務處有開處理申訴的功能·在成立 安疪專員辦事處後均可撤消。市民根據若

要嚴重投訴事件的建議。這個辦事處不應 屬政府任何架構而單應向立法局負責和坦 報告;立法局則需負直將所有投訴個案轉給 明政專員考慮。假如投訴的對象是立法局本 身或其個別議員,立法局主席應有權考慮將 個案交給明致再到處理。

立法局應有既定權力,授權努政專員在 認爲有需要版全公衆利卻時,將有實逮的投 訴個案的資料公開。能夠公開發佈的資料應 多愈好,因爲如果市民對事情眞相缺乏認識 ,肯定會促使他們不信任這個甜度。

今天我們不需詳論任何細節,因爲我們 只筤背方針和原則開題,而毋禎理會處理的 程序。如果當局同意成立明政專員辦事處, 那麼,這個辦事處從開始便應獲得一切所需 的資源,除了財政上的檢欸外,還需有賢明 的明政專員及辦事處職員人選,並須賦予明 政專員法律及行政上的權力;这些都是毋庸 贅述的 35

一方面我支持設立逖個新辦事處 我同 時亦認爲應仔細檢討現有的各種申訴途徑, 並在可能範圍內予以改善。目前,每年數以 千計的投訴均由各假政府部門,或由行政立 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辦理,甚至在情况嚴重時 由法院處理,同時亦處理得頗爲妥善。這些 處理程序仍會繼趟,而政府亦應繼續研究 個處理申訴的制度。

最後,我認爲政府必須小心界定明政事 : 員的職責範圍及其向政府部門與政府官战 得資料和協助的權力。(政府」一辭亦要清 楚界定,因爲有許多機構是由政府全面資助 或由政府資助其主要部份。

設立明政專員辦事處的首要目的,是爲 受到冤屈但投訴無門的市民提供一個申訴的 途径。香港是一個開放的社會,爲保持道僻 特色,我們應有這樣一個辦事處。

珠例可向總督提出正式上訴的有關規定亦蠖 予以檢討,但此等上訴途徑連向向總督、英 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大臣及英女皇申訴的推 利,大致上應予保留心

·市民必須仍然可以透過兩局議員常 務小組或立法局議員小組,向立法局議提 出有關政策方面的投訴。廉政公署應予以保 留,以處理其權限範圍以內的違法行為。在 安庇專員辦事處與廉政公署及其他機構之間 ,應按需要設立轉介個案程序,以避免各機 拼之間的權限方而發生爭執或在調查工作上 出現阻延5

主席先生,如要順利設立一個安庇專員 辦事處,提供令市民滿意的服務,我在上面 所提出的意見,只是其中幾項必須審慎考慮 ï的問題。安庇專員辦事處的設立,雖只是整 體政制改革的其中一部份 - 但對於加強香港 政府的開明形象來說,卻是重要的步驟。這 會比我們現有的申訴制度更爲有效及更具效 率,並可減少申訴制度受政治因索影響的危 險。然而,我們必須知道-安犯專員所獲授 予的權力將由他,一個人或其辦事處這個實 在可算是不屬於政府果盡的體系單獨行使, 但我相信這些權力癒可獲得公衆人士接受及 可以予以監管。透過公衆人士的不斷監察及. 立法局對安批專員辦事處所從事活動及工作 成績的評論,將可消除安庇專員可能會濫用 權力的危險。

任何政府均必須致力使市民相信他們有 一個負責任及順食攣的政府-倘若設立安 庇專員可以遠成一個日標,我們必須願想 作出此方面的努力。提出申訴造人類的本性 使然;而能夠適當地處理市民的申訴、因而 獲得有建設性成果的政府,才是高明的政府。

陳壽霖謂如決定可被駁斥等於違背原意

專員具備足夠權力

調查結果應屬最終

李柱銘批 諮詢文件内容空泛兼不明確

專員權責範圍不清

後功能或被削弱

江特訊)立法局議員李性銘批評「投訴 海上是沒有行政過失的話,就算其結果是 有門」諮詢文件對設立明政專員的描述過於 極不公平,明政專員亦愛莫能助。衆所週知 空泛而不明確,日後明致店員可能會因爲取 ,政府在執行政策上所造成的民寬,並不那 權不明確,功能亦因而大大被削弱。他亦批:限於行政上的過失。市民所申訴的,往往是 評該份文件引用先行不成功的英國國會專員,他們在政府執行政策時,遭受的不翁適 模式爲熬本,應多深入研究其他國家的制度,。假若明政府一不能處理尅些市訴,其功能 ,始能找出適合本港的模式。

·將大大地被弱。所以,這項限制是與設立 以下爲李氏之發育全文:本人於八五年 明政專員的樁神互相違背的。 參加立法局選時,已在政綱中提出設之明

此外,詢文件亦有提及明政專員的織。 啟專員的建議。經過兩年多的時間,本人的 力。第二十四段說:「他可以要求對方提供 信念仍堅定不移,因爲我發覺市民根本對現, 口頭或書面的證供,並可觀命必須交出文件 你的申訴制度沒有信心,在處理市民的申訴 。不過,如文件屬機密性質時,則須視乎對 時,我發覺有很多市民明確地表示不要把他 公衆利盗否有利而定。」邇的來了下列的

·們的投訴轉交兩局議員辦事處投訴組處理· 問題... 我相信局内各同僚亦有同送的經驗。道正反 映了市民對現存申訴制度的保留。

在諮詢期內,立法局專資組共收到 十多份來自個人及團體的意見幣。儘管收集 得到的意見有限,但卻十分-

實,套用前 布政司施恪先生的說話:「它們所表達的 見卻是相當有用而又中肯的。這些意見清 楚顯示大都贊成設立明政專員的制实。另外 ,在萨梅期內,有十七個區議會,超過二百 個區議員表達了對現行申訴制度和設立明政 . 專員的赫見,其中大多數都實成設立一 個獨立而有實權的朋致專民以補現行制度的 不足。市政局議員也强烈地遠了對明政專 展制度的支持。 "",

根據民意及外國經驗顯示,我們清楚地 看到一個有效的申訴制度必須有高度的獨立 性、公正的形象,實質的權力和快捷的辦事 效率,才能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这牾詢文 件中對琇政專員工作的闡述,肯定未能達到 這些要求。

.

一、由誰來決定在那些情况下某些展。 文件可因公案利金的理由而不交給明政專員

二、若由政府部門來決定,其決定是否 最终的?抑或

三、明政專員透可循某些途徑對政府的 決定提出異議,即入稟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

總括來說,這嚭詢文件中提出有關阴玫 專員的初步我想,是以英國「國會專員的

·慎式爲指南。但這制度在英國運作並不成功

當國會專員成立時,原先估計他每年將 會處到6000至7000件申訴個案。但事實上, 個案的數目遠比谴估計爲低。例如,在一九 八四年申訴個案的數字只有 837 個。所以, 當政府進一步研究設立明政專員的具體措施 時,不應只局限於英國的摸式,而應量深 入研究其他國家的制度,尤其是瑞典及加拿 ..大的「安庇裏員」制度,才能找出一個適合 .首先,這諮詢文件並沒有指出明政專員 本港的模式。 怎接接受市民申訴。市民可否直祗向明政專 ::主席先生- 有人可能擔心明致本身的設 資提出申訴?抑或明政專員必須透過一個轉 立會影響公務貝的士氣,但大家應該明白到 介制度如透過立法局議員的轉交程序,才可 ,明政專員對個別有問題的政府官員進行調 以接受市民申訴?繁複的程序只會令市民望 查及使其受到應得的處分,實際上只會提高 而卻步,而且市民亦會懷疑轉介制度的設立 公務員的整體質素和聲譽。另外,某些政府

• 是用來阻止明政專員去處理某些敏感的电 部門成官與可能經常受到不合理的投訴,其 斯,政府成立明政專員的誠意便會因此受到 公衆形象因而受到歪典。在道種情况下,明 懷疑 - 繼而影響到市民對明政專員的信心。 ·政專員亦可向公衆指出這些投訴是不合理的.

·其次•諮詢文件中所談及的明政專函糍,且並無任何證據支持,這些官員或政府部 查範圍並不明確。其主要工作是審查政府的, 門的聲譽便因此獲得保障。所以,明政專員 失當措施或過失,但與公衆利益有重大關係 的設立必會提高公務員整體質素、土氣和操 的事件,卻不屬於其調查範圍之內,但到底

守。 由誰來決定甚麼是「與公亲有敗大利益的事, 件」呢?假若由受調查的政府部門來決定, 這肯定會成爲最便利的揭牌。正如蘇偉澤 議員說,「在香港,我根本不能想像,在什 麼情况下,由於考慮到公衆利益而可能需要, 禁止對一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申訴進行徹底 調查。」假若,明政專員不能處理這類申訴 ,那麼該由誰來處理呢?再者,祜詢文件中· 指出明政專員並無權力審查政府在酌赫取決 情况下所作的决定,除非認爲所作的決定! 骨受政府的一項過失所影響。換句話說,他 無權審查一個決定是否公平。只要這個決定,

及骨重明政專員的決定,並視 定。除非投訴個案由司法部接辦,否則投訴 人不能再提出上訴。理由很簡單,我們必須 祭祀,设立明故事員的目的是改善現行制変 如果他的決定可被發斥,投訴人亦可别 處求助,明改專員便會成爲現行申訴制度的 其中一種申訴途徑+慣等於完全違背設立明 政專員的原意。

其次,如果明政專員只處理由立法局 員轉交的申訴,我會支持設立「明政專員S 的建議。爲免明政專員毫無選擇地接受申訴 ,以致工作過展;不能有效地執行工作,這

【特訊】立法局議員陳群霖在休會辯論,對不會是能解決投訴人及申訴人的所有困難 個過诮或審查的程序是必要的。事實上,這

「投訴有門一菂詢文件時指出,當局可考慮..的萬能 染。 仿照英國明政事凸弒權範圍之劃分標準。專 日亦宜享有最終決定牌,否以其設立將只會 是現存申訴途徑中之一而已,與設立的原意

諮詢文件沒有明確叙近明政專員公署 在推力及職權範圍等方面而言將會是一個怎• 樣的組織,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既然手照 沒有這些資料,對於設立明政專員的建議, 以下爲陳氏之發言全文:

我感到很難決定支持與否。不過,遇項建議 主席先生;沒有一種制度是十全十美的.. 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我才會予以接受。 。雖然在本港現行各種申訴制度下,市民可 首先,如果設立明致專員,當局必須給 透過多個途徑投訴政府部門處事失當,但肯,予他足夠的權力,以不少於現時賦予行政立 定仍有可以改善的地方。或者其中一項辦法 法兩局議員的權力爲準,這樣他才可以有效 是,在現行制度外增設明政專員。雖然我認 地執行職務。除了必須給予他調查的推力外 爲設立明政專員對處理有關政府處事失當的 ·亦須淸楚規定(最好是立法訂明】明我再 投訴的現行辦法可以有所改善,但我想指出 員的調查結果及建議是最終的決定。換言之 ,我們不應視之爲問題的終結,明政專員絕 ,投訴人如選擇向明政專員求助,便須接受

種方法與英國國會明政專員的做法相符。而 且,我更建業當局在訂定本港明政專員的職 權範圍時應以英照明政專員的職權範圍爲藍 本。就是說,須立法規定他的權力;投 踩大須先向立法局議員申訴,再由議員將個 案轉交明政專員處理 3明政專員不得主动

·處理或直接接受市民的申訴。

雖然申訴是由立法局議員轉交明政專員 一辦理,但並不表示立法局可以或應該干預明 政專員的工作。反之,一如我剛才指出,明 政專員的調查結果便是最後的決定。 總括而言,我想強調一點,就是必須符 合上述條件:我才會梳成設立明政專員。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是高裔達西的話.. 便能了解到明政專員的設立,是對政府的聲 譽有所幫助的。道理很簡單,當市民沒有足 夠及令他們有信心的途徑去作出申訴,他們 會認爲整個政府是在串通欺壓他們。相反地一 ,如果有一個公正,獨立而有實權的申訴架 樹,市民便會自然地感覺到政府是有誠意去 接受投訴及作出補救,還不單只提高市民對 政府的信心,亦有鞏固社會安定和團結的作

這個制度在世界其他地區都目經成功地 運作,我深信香港也不例外,市政南霍德光 生在四月一日立法局會議上指出:「让人 士顯然比前更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以及政府 一對人民應負的責任 因此政府無可免地 凯科上更大的交代責任,道種趨勢只會日漸 一加强。」本人深信設立明政專員正是這種超 勞下政府必定要採取的措施。 主席先生;本人

投訴有門

諮詢文件

獲意見書

共五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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