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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欸公司的整頓與淘汰
談監管接受存款公司新法例的生效與影响
在一九七六年前,政府對接受存款 公司(財務公司)採取放任政策,當時 財務公司只需根據公司法例註册,無 任何法例,制該等公司的財務結構及活 動。但由於部份財務公司的資本不太 信譽亦不佳,經常出現問題,所及各 紛紛要求政府立例管制 可以保障 投資者的利益,同時 例應包括: 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册資本,繳交牌 費
政府於一九七三年七月間開始考慮. ,及對財務公司加以管制,並開始草擬有 關管制法例。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 政府正式實施一項管制財務法案,以保 障投資者的利益。財政司夏鼎基當時會 解釋管制財務公司法案的主要目的是減 低小額存戶的風險及保證其他財務機構 (如銀行)能吸收合理的存款數量。 此法案實施後,很多財務公司因爲資本 額未能達到法案的規定而受淘汰,財務 公司的數量亦大幅下降,在法案實施 後,祇有約一百六十七間財務公司根據 接受存款公司法案註册,至一九七六年 底時,共有一百七十九間註册爲接受存 款公司。自此之後,由於有些外國銀行 因未能獲得政府發給銀行牌照經營而陸 續以財務公司方式在港開展業務,直至 去年底止,財務公司的總數已達三百零 二間,今年三月十七日當局突然宣佈停 止接受存款公司注册。財政司夏鼎基指 出:接受存款公司數目急劇增加已到了 超出本港內部需求及監管制度的程度。 但在停止接受注册前已入紙申請開業的 則未受影响,故在停止註册後,因當局 擁有新牌照批出,以致到今年四月底止. 接受存款公司的數量可達三百四十三
張錦超
間。換言之,由去年底至今年四月底的 一段時間內,共增加了四十間,平均每 月新開業的有十間。故當局暫停發牌的 措施是正確的。
財務公司的開設有如雨後春筍,主
國際銀行外,自一九七五年至七七年間 一直沒有簽發銀行牌照(及至一九七八 年三月至一九七九年八月重新簽發新牌 )。所以有意來港發展業務的海外銀行 及財務機構,可以財務公司的名義在 港開業,另方面,由於本港有意發展成 亞洲另一金融中心,也吸引了大量的國 際財務機構來港設立分號發展東南亞區 的業務。此外,中國大陸對外採取開放, 政策,也是吸引不少投資公司紛紛設立 附屬財務公司,從事貸款活動。其中 些大型財務公司擁有非常巨大的資產, 甚至較若干小型銀行資產還多,它們在 貨幣市場中扮演極⺾ 黑要的角色,尤其 在集國貸款方面非常活躍。此外,也透 過歐洲美元市塲替政府及工業機構收集 資金,以推行各項發展計劃
因是政府除在一九七四年發牌給柏克萊·····
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廣泛,除個別
·從事「批發銀行」的業務外,一般更接 ;受定期存款、貸款、投資、證卷包銷 分期付款、樓宇按揭、出入口押匯及期 票貼現等。在過去數年間,它們除能 得良好的利潤外,對本港工業及貿易發 展以致在本港發展成爲亞洲金融中心的 過程中,都有非常重要的貢獻。但由於 財務公司不受銀行候例的管制,而政府 一向對財務公司的經營也無制訂嚴密的 監管法例,因此,它可以營一般銀行不 便接做的生意,而且也因爲同業間競爭 激烈;各自訂出高息吸收存款之外,在
款方面的條件也較銀行寬鬆得多,爲 J吸引客戶,有些貸款公司祗需對方身 份證或儲蓄存摺或廉租屋證等作抵押便 借錢給對方,總之一般手續 行 化,以求多取多放,甚至個別財務公司
·直接或間接介入作投機活動。對客戶固 然做成一種濫收濫放的情形,而且也助 長了社會投機風氣與及刺激通貨膨脹。 二旦客戶有問題或本身無節制的經營而 出現倒撻,就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 因此,各界人士都認爲有進一步加强管 制財務公司的必要。
一九七九年十月政府宣布由一九八 〇年一月開始,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流 動資產總額應相等於短期存款百份之 十及其他存款百份之十五的總和。此一 新例實施後,先後有十多家接受存款公 司向銀行監理處申請取消登記。經當局 對該等申請取消的接受存款公司作調查 及確定它們已清付存戶款項後才批准 故對金融業未做成任何影响。據當局說 「在一九七六年,許多向銀行監理處 登記的接受存款公司在登記之時,尚未 能確定該公司將經營那一
·或發現經營接受存款公司糖,其後
發覺並不需要向外界吸收存款,單靠向 “銀行或其他財務公司貸款便可使本身業 務順利進行,或本身突有一筆大資金注 入,不需要再接受存款,或因法律的 束愈來愈嚴,令到公司本身吸收存款的 能力大降,沒有繼續經營的價值等,凡 此均是促使這些公司取消登記的動機 。不過,此一措施也未能促使財務公司 新開設的燴勢減慢下來。
今年二月廿五日財政司夏鼎基在其 新年度 政預算案中提出了更邈一步加 强銀行及財務公司的法案,即一九八一 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第二號)法 案。五月廿七日正式通過實施。
根擴該法案:將來接受存款業務將 分由下列三類機構經營:第一類是持牌 銀行,在進行「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 時,可以接受任何限期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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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定爲五十萬元。
第三類爲注册接受存款公司,這些 公司可經營接受存款公司的現行業務 但不再獲准接受不足三個月的存款。
該修訂法案同時對現行接受存款公 司的經營細則作出了十項的修改,使當 局更有效地監管其經營。至於其影响又 會如何呢?
香港目前的接受存款公司,基本可 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包括三十間香港持 牌銀行的附屬公司。這類公司不受香港 銀行公會利率協議的約束,它們可以高 於協議利率收集存款,並再將這些存款 轉貸予其毋公司。
·第二類包括一百八十二間經營「批 發銀行」或類似銀行業務的公司。這類 公司可能是持牌銀行的附屬機構或分行 而這些海外銀行基於某些理由並沒有 獲發本港銀行牌照,此外,這類公司亦 可能不是銀行的附屬機構,它們大部份 的業務是使用港元以外貨幣經營海外業
第三類包括一百三十一間接受存款
營業務。如提供銷費貸款,租購、按揭 財務及其他類似業務,這類公司可能爲 海外或本港機構(包括某些持牌銀行) 所擁有
4. 公司,這類公司基本上以港元在本港經·
上述新法例影响最大又最直接的是 爲數一百三十家(即第三類)經營零售 業務的財務公司。目前三月期以下存款 約佔財務公司存款總額的百份之六十。
·新法例實施後此主要資金來源便被截斷 在新的選擇下將會有部份原本存放三 月期以下的資金改爲較長期的,但比重 預料不大,因現時存款市塲在取捨較高 息或較短期時多着眼於後者。業者估計
·將存款期延長的資金將少於總額的百份 :之五十,得可能低至百份之三十水平。 存款基礎的嚴重削弱將會如財政司所料 及所願被迫結業退出,部份可能透過合 併加强實力而生存。上述相信是小規模 財務公司無可避免的命運。對實力雄厚 下轉第 46 頁
第二類爲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 受存款的限期無限制,但最低存款額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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