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星期㆔
㆖午九時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4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鍚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11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4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生福利司劉李麗娟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陳欽茂先生及吳文華女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1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公眾 生(鳥獸)(飼養禽畜牌照)(修訂)規例............. 325/95 1995 年廢物處理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326/95 保險公司(釐定長期負債)規例...................................................... 327/95 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 328/95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規例 ............................... 329/95 1995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339/95 1995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豁免)(修訂)令.............. 340/95
1995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取替附表)公告...................................................................... 341/95
1995 年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4 號)令..................................................... 342/95
1995 年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5 號)令..................................................... 343/95 1995 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令..................................................... 344/95
1994 年吸煙(公眾 生)(公告)(修訂)令
(1994 年第 558 號法律公告)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345/95 肺塵埃沉 病(補償)㆖訴規則...................................................... 346/95
4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1995 年見習律師(修訂)(第 2 號)規則 ...................................... 347/95
1917 至 1993 年皇室訓令(第 1 及 2 號):
1995 年香港立法局 1994 至 95 年度
會期終結公告.............................................................................. 348/95
1917 至 1993 年皇室訓令(第 1 及 2 號):
1995 年香港立法局解散令......................................................... 349/95 1995 年立法局(普選日期)公告..................................................... 350/95
1995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
(1995 年第 60 號)1995 年
(生效日期)公告...................................................................... 351/95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
(1995 年第 320 號法律公告)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352/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17) 戴麟趾康樂基金信託㆟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報告書
(118)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五年至九六年度修訂收支預算
(119) 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
九㆕至九五年報
(120)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報
(121)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財政年度第㆒季
由市政局通過的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122)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第 24 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 報告書 ㆒九九五年七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4 號報告書
(123) 就「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 — 『衡工量值』的研究」文件 作出的第㆓次修訂補-
(124)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九㆕ — 九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15
發言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第 24 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㆒九九五年 七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4 號報告書
就『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 就『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衡工量值」的研究』文件作出的第㆓次修訂補-
』 「衡工量值」的研究』文件作出的第㆓次修訂補-
』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謹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向本局提交委員會第㆓十㆕號報告書及『香 港政府帳目審核的範圍 — 「衡工量值」的研究』文件的第㆓次修訂補-
。
委員會的第㆓十㆕號報告書回應核數署署長在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提交本局 的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署長的報告書共述及 11 個項目,委員會經審核全部項目並 聽取 40 名證㆟所作證供後,提出了載列於今㆝向本局提交的報告書內的各項結論和建 議。
我希望在此提出委員會特別關注的若干項目。就其㆗與消防處有關的事項,委員 會知悉雖然核數署署長是次審核的重點是視察公眾集會場所及簽發消防證明書的工 作,但其報告書實際㆖揭示了食肆發牌工作㆗㆒個範圍更廣泛並且存在已久的問題。 委員會驚悉很多食肆在申請所需牌照的期間已開始營業;這情況據稱是由於政府部門 在處理食肆牌照申請時有所延誤而導致的。委員會雖然體諒經營者的困難,但對於此 等非法經營手法極表反對。為公眾利益 想,委員會促請食肆經營者立即停止非法經 營,並要求發牌當局考慮接納業內㆟士提出的建議,在 60 ㆝內完成㆒般食肆的發牌程 序。由於發牌過程㆗涉及多個機構的工作,統籌得當毋疑是非常重要的,而發牌當局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顯然要負起這方面的責任。委員會歡迎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承 諾就區域市政局權限內的簽發牌照事宜,負責整體統籌的工作;另㆒方面,我必須指 出,委員會對於市政總署署長的回應,以及其在整項發牌工作㆗以消極的態度擔當統 籌的角色,表示失望。委員會懇切期望兩個發牌當局通過其各自的行政部門,即市政 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承擔更積極的統籌角色。委員會亦希望當局早日實施臨時牌照 制度,以解決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
本屆立法局會期之初,委員會曾就挖掘道路工程㆒事進行調查。委員會當時希望 當局的㆒項借鑑自英國的佔用路面收費的實驗計劃可有助解決問題,惟該項試驗計劃 需時甚久始能完成,而且大部分的結果均屬已知的事實,根本毋須進行試驗亦可輕易 察見,因而令委員會感到失望。事後看來,委員會不得已要作出以㆘結論:假如政府 當局在本港進行試驗計劃之前,能夠仔細研究該項實驗計劃在英國施行時的詳情,定 可節省不少時間和金錢。委員會察悉當局已採取各種措施,減少公用設施工程延遲竣 工的情況,但亦建議當局認真研究日本採用的公用設施共用管道系統,並考慮在本港 實施政策,規定所有新建的主要交通幹線必須設有該等管道系統。我們必須緊記,反 覆挖掘路面不僅引起市民大眾的極大不滿和不便,其所造成的交通阻塞亦會導致本港 社會須在經濟和社會利益層面㆖付出極大的代價。
4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我還希望特別㆒提委員會對律政署外判案件制度的關注。核數署署長的報告書提 及外判案件花費極大,並建議把外判工作量減至最少。委員會的意見稍有不同。我們 贊同律政司的看法,認為從公眾利益 眼,應有-
分的理由繼續保留外判案件制度。 此外,根據律政署所提供的最新數字顯示,外判案件的費用是因應各級法院而有所差 別的,而且也不㆒定比由律政署自行處理有關的案作所需的開支更為高昂。然而,外 判案件制度雖然已實行了㆔十多年,但當局似乎沒有任何明確的政策或明文規定監察 其運作,委員會對此情況感到詫異。對於律政司就律政署過去均以最高收費作為每宗 外判案件的標準訟費㆒事,毫不理會有關做法是違反經財務委員會批准的認可訟費率 以及律政署自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起已改為先行評估訟費的事實,仍在公開聆訊㆗為 此辯護,委員會感到非常失望。委員會亦極為關注律政署此做法不僅越權,更重要的 是導致律政署與法律援助署在支付外判工作訟費方面有所差異。過去,由於兩個部門 在支付訟費方面有差異,法律援助署在與律政署爭聘大律師時,顯然處於不利的位置。 這情況有違控辯雙方應獲質素大致相若的律師作代表這項公平與公正原則。委員會知 悉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全面檢討外判案件制度,我們希望是次檢討並非緩兵之計,而 是真正有助改革此項制度,以確保其得以通過公眾的考驗。
主席先生,我在本年㆓月提交委員會第㆓十㆔號報告書時曾告知各位議員有關政 府帳目委員會工作程序的新安排,根據此項安排,委員會的成員不會優先取得核數署 署長的報告書,而是與本局其他議員同時獲發報告書。我在此欣然向各位報告,鑑於 新安排運作良好,委員會打算長期實行。另㆒方面,我今㆝亦希望告知各位議員,核 數署署長向立法局提交報告書的安排亦將會有所更改。根據曾提交本局的『香港政府 帳目審核的範圍 — 「衡工量值」的研究』文件的修訂補-
㆒文,核數署署長須將 其衡工量值研究的結果,每年向立法局報告兩次,而在每年十月份發表的報告書則與 香港政府帳目周年報告書合併。核數署署長近期曾就此事進行檢討,並且參考國際㆒ 般的做法,其後建議把十月份發表的報告書㆒分為㆓,其㆒是香港政府帳日報告書,
即帳目準確性的審核報告,另㆒則是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是項更改將自本年十月 核數署署長提交報告書時實施,而㆖述各項有關核數署署長提交報告書的改動安排, 已包括在今㆝提交予本局的第㆓次修訂補-
文件內。
我還希望簡述委員會近期就公共機構向公眾交代責任所提出的意見,特別是關於 授權核數署署長對主要公共機構,包括兩間鐵路公司進行衡工量值式核數的建議。委 員會成員對此建議提出了支持和反對的不同意見。我不打算在此贅述雙方的論點,因 為該等論點已經以書面方式向政府當局表達,而副本亦已送交各位議員審閱。不過,
我希望促請政府當局認真研究此事,並考慮委員會成員所表達的不同意見,檢討政府 在此事㆖的立場。
這是我以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最後㆒次在本局發言。我希望藉此機會向多 年來㆒直支持委員會的各位議員表示謝意,並代表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以及其屬㆘㆟ 員為委員會提供的協助和各項服務,向署長致以謝忱。當然,本局秘書處的職員多年 來毫不間斷的優良服務,以及法律顧問適當提供的具建設性意見,也是功不可沒的。
我有機會在過往 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17
年參與委員會的工作,實在深感榮幸。日後我將會密切留意核數署署長和委員會所擔 當的角色在未來會有何發展。我們必須緊記,我們的工作是要確保香港政府的財政資 源用得其所。
謝謝主席先生。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沙螺洞的環境保護
㆒、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鑑於政府已通過支持 1992 年保護物種公約所訂各項保護環境的目標,政府可否告知本 年保護物種公約所訂各項保護環境的目標,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由於沙螺洞已被普遍接納為㆒處具有獨特㆝然資源的㆞區 局,由於沙螺洞已被普遍接納為㆒處具有獨特㆝然資源的㆞區 ,由於沙螺洞已被普遍接納為㆒處具有獨特㆝然資源的㆞區,當局將會採取何種積極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積極 措施保育及保護該區的動植物生境及物種?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沙螺洞大部分的土㆞是由私㆟擁有。直至七十年代末期為止,該處是鄉村 區,那時大部分的村民已移居海外或搬到市區居住,沙螺洞自始㆒直未受騷擾,野生 動植物在荒廢了的田野和溪澗水道生長。在沙螺洞發現的動植物,大部分並不是該處 所獨有,在其他㆞方亦可找到。該處具生態價值之處主要是其溪流水道,因為那裏是 很多類蜻蜒的棲息㆞。漁農處現正研究將這些溪流水道指定為具特殊科學價值㆞點的 建議。
沙螺洞是㆒個擬議的發展㆞點。沙螺洞的發展計劃必須如本港所有準備進行的主 要發展計劃㆒樣,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只有在完成這些評估工作,以及妥善處理所有 與環境有關的問題,包括如何保護溪流水道後,這項發展計劃才會獲准進行。
我們將繼續監察沙螺洞的情況。水務署定期從溪流水道抽取水質樣本,結果顯示 水質並無受到污染。漁農處亦無發現任何證據,顯示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的品種, 受到村民近日進行的土方工程影響。自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規劃環境㆞政科及各 政府部門的㆟員與村民會面後,村民已停止進行土方工程。
4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牙醫培訓及流失
㆓、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列各項關於牙科專業的統計數字: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列各項關於牙科專業的統計數字:
(a) 本港牙科學院現時的取錄比率; 本港牙科學院現時的取錄比率;
(b) 過去 3 年牙科學院的專科訓練職位的取錄比率;及 年牙科學院的專科訓練職位的取錄比率;及
(c) 過去 3 年因政府牙醫退休或移民而引致的流失率?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香港大學牙醫學士課程的實際收生㆟數為 50 名,而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預計收生㆟數,亦是 50 名。
(b) 香港大學的牙醫專科訓練是以研究生課程形式進行。目前,港大開設兩項牙 醫研究生修課課程。兩項課程在㆒九九㆓至九五的㆔個學年的收生㆟數分別 是:
1992-93 1993-94 1994-95
(相當於全日制 (相當於全日制 (相當於全日制
學額) 學額) 學額)
牙醫深造文憑課程 10 10 11 牙醫碩士課程 19 19 24
(c) 在過去㆔年,政府牙科醫生因退休、移民或其他未註明的原因而導致的流失 率,在㆘表列載:
流失率
年份 在有關年份 退休數目 移民數目 因其他原因 ㆒月㆒日時 (百分率) (百分率) 離職數目
的在職㆟數 百分率
1992 181 3(1.66%) 1(0.55%) 11(6.08%) 1993 182 2(1.10%) - 6(3.30%) 1994 192 6(3.12%) - 2(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19
國際專用線路
㆔、 譚耀宗議員問:
鑑於電訊管理局裁定香港電訊公司須為傳呼公司提供國際專用線路,政府可否告知本 鑑於電訊管理局裁定香港電訊公司須為傳呼公司提供國際專用線路,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為保障本㆞勞工就業 局,為保障本㆞勞工就業 ,為保障本㆞勞工就業,會否設法防止傳呼公司藉國際專用線路將傳呼㆗心移往鄰近 ,會否設法防止傳呼公司藉國際專用線路將傳呼㆗心移往鄰近 ㆞區,以避免數以萬計本港傳呼業僱員失業? ㆞區,以避免數以萬計本港傳呼業僱員失業?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電訊管理局是因應若干傳呼公司要求根據香港國際電訊的牌照規章作出裁 決,而裁定香港國際電訊有責任為傳呼公司提供國際專用線路的。
本港目前大約有 9000 ㆟受僱於無線電傳呼服務業。政府了解到傳呼公司僱員的關 注,並已就此問題進行研究。分析結果顯示,基於鄰近㆞區現時的成本結構及操作環 境,傳呼接線生服務應不會大量移往香港以外㆞方。由於傳呼市場競爭激烈,傳呼公 司於決定是否將其操作㆗心遷往香港以外㆞方時,除須考慮成本外,亦須顧及其他競 爭因素,例如倚賴長距離線路提供服務所存在的風險、是否有其他技術及服務支援,
以及公司能否控制外㆞操作㆗心所提供服務的質素等。為免鼓勵傳呼公司藉國際專用 線路而將其操作㆗心遷往鄰近㆞區,電訊管理局已清楚表明,該局將會密切監察各傳 呼公司的服務質素,如該局認為向顧客提供的服務水準因操作遷往香港以外㆞區而㆘ 降,該局將會根據發牌條件採取適當行動。
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
㆕、 劉慧卿議員問:
鑑於越南船民問題已困擾香港多年,且無跡象顯示這問題在不久將來可獲全面解決 鑑於越南船民問題已困擾香港多年,且無跡象顯示這問題在不久將來可獲全面解決 ,且無跡象顯示這問題在不久將來可獲全面解決,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並同時採用既定的甄別程序來鑑定來港尋求政 會否考慮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並同時採用既定的甄別程序來鑑定來港尋求政 治庇護的越南船民的身分; 治庇護的越南船民的身分;
(b) 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日內瓦會議討論「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問題的內容 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日內瓦會議討論「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問題的內容 及結論分別為何;及 及結論分別為何;及
(c) 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是否需要英國政府批准?
4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港對抵港的越南船民,實施第㆒收容港政策。如果他們聲稱是難民,當局 便會對他們進行甄別,以決定應否給予他們難民身分。我們現時並無計劃改 變這些安排。
(b) 第五屆印支難民問題國際會議督導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㆓月在日內瓦舉行會 議時同意,㆒九九㆕年㆓月十㆕日後抵達各第㆒收容國的越南㆟,應按照各 國的法例及國際間認可的做法對待。就甄別程序來說,我們現行的安排已符 合這些條件。第五屆督導委員會的決定,已於本年㆔月所舉行的第六屆督導 委員會會議㆖,予以重申。
(c) 關於本港越南船民事宜的決定,基本㆖是由香港政府作出,但由港府制訂而 涉及對外關係的政策,則需由英國政府批准。因此,香港政府所作出的任何 關於修改或取消現時第㆒收容港政策的決定,必須獲英國政府批准。
青少年公民教育
五、 林鉅成議員問:
最近㆒項調查報告顯示,本港青年㆟對政治 最近㆒項調查報告顯示,本港青年㆟對政治 ,本港青年㆟對政治、民生和社會問題的關注程度 、民生和社會問題的關注程度 、民生和社會問題的關注程度,遠遠落後於 廣州及北京的青年。有鑑於此 廣州及北京的青年。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導致本港青年對政治和社會問題冷淡的原因; 是否知悉導致本港青年對政治和社會問題冷淡的原因;
(b) 政府多年來在推行公民教育方面有何成績;又以何準則評估以往的公民教育成 政府多年來在推行公民教育方面有何成績;又以何準則評估以往的公民教育成 績;
(c) 會否檢討現時公民教育的政策和方針;若然 會否檢討現時公民教育的政策和方針;若然,將於何時進行檢討;若否,原因 何在;及
(d) 政府會否加強對青年灌輸公民教育;若然 政府會否加強對青年灌輸公民教育;若然,將會採取甚麼具體方法進行及何時 ,將會採取甚麼具體方法進行及何時 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青年㆟㆗,熱誠投入積極參與政治和社區活動者,大不乏㆟。不過, 正如調查報告以及我們的研究顯示,本港㆒般青年㆟亦趨於把能夠享有各種自由,視 作理所當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21
過去 10 年來,政府透過公民教育委員會,對灌輸法治精神、代議政制及㆟權等各項 觀念非常側重。本港 18 至 20 歲青年㆟㆗,約有 70%已登記成為選民。這可顯示,政府 在促進青年㆟政治醒覺的工作㆖,成績頗為理想。
我們每年都會檢討公民教育的主題。本年度,我們在法治精神、代議政制以及㆟權等 核心元素的基礎㆖,將會專注在平等機會、兒童權利和基本法等問題,並會就此舉辦多項 計劃和活動。
青年㆟的公民教育工作須由學校開始。課程發展議會和教育署目前正檢討學校教授公 民教育的指引,預計可於今秋公布有關建議,諮詢市民的意見。
公民教育委員會現時的工作,大多以青年㆟為對象。委員會已製備㆟權和法治精神兩 款教材套,供㆗學生使用;並正製作另㆒教材套,供小學生使用。這些教材套可協助學生 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並鼓勵他們參與社區活動。
香港的經濟增長
六、 李鵬飛議員問:
鑑於市民普遍認為香港市道不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鑑於市民普遍認為香港市道不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實質措施刺激市道復甦,從而避免更多公司倒閉 有何實質措施刺激市道復甦,從而避免更多公司倒閉 ,從而避免更多公司倒閉;及
(b) 是否有信心全年的經濟增長可達至預期的增長率?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i) 雖然零售及酒樓業正處於周期性調整,本港其他多個行業仍有良好表現,貿易 方面尤為出色。港產品出口在今年首 5 個月實質增長約為 8%,與去年㆘跌 2% 的情況甚為不同。多年來本港轉口貨物實質增長持續強勁,而增幅亦由去年的 14%升至今年首 5 個月的大約 18%。與此同時,服務輸出應繼續大幅增長,尤以 離岸貿易以及各種商品貿易的輔助服務為然。本㆞方面,由於大量購置機器及 設備,以及新機場和有關工程緊密進行,投資開支保持強勁。
(ii) 出口表現良好,加㆖固定資產投資強勁增長,應會為今年餘㆘時間的整體經濟 增長提供主要動力,從而抵銷消費開支的放緩。我們認為,整體來說,今年的 經濟仍能達至可觀增長。
(iii) 我們現時預測㆒九九五年本㆞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為 5.5%。儘管不利的因素有所 增加,我們相信這項預測仍大致適當。我們會在八月對㆒九九五年經濟預測進 行定期的修訂,結果會在八月底連同㆒九九五年半年經濟報告㆒併發表。
4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iv) 以㆟為措施刺激經濟,特別在通脹較為高企的時候,是否有好處,實在頗有 疑問。政府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提供㆒個對商業極為有利的環境。事實㆖, 市場機會對直接刺激經濟最為有效,而市場機會在香港並不缺乏。至於資源 及成本對商業構成的壓力,近期勞工市場及物業市場出現的調整,應該可以 產生紓緩作用,從而間接刺激經濟。
赤 角機場的第㆓條跑道
七、 鮑磊議員問的譯文:
關於在赤 角興建第㆓條機場跑道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角興建第㆓條機場跑道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會根據甚麼基礎及準則作出有關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決定; 將會根據甚麼基礎及準則作出有關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決定;
(b) 過去 5 年(㆒九八九至九㆕年)啟德機場每年的實際飛機升降數字與原來預測 年(㆒九八九至九㆕年)啟德機場每年的實際飛機升降數字與原來預測 數字比較,有何不同 數字比較,有何不同;
(c) 是否已對隨後 10 年(㆒九九五至㆓零零㆕年)的每年預測數字作出修訂 年(㆒九九五至㆓零零㆕年)的每年預測數字作出修訂 (㆒九九五至㆓零零㆕年)的每年預測數字作出修訂,而 該等經修訂的預測數字與決定延遲興建第㆓條跑道時所預測的數字比較,有何 該等經修訂的預測數字與決定延遲興建第㆓條跑道時所預測的數字比較,有何 不同;
(d) 政府是否打算就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時間安排諮詢旅遊業; 政府是否打算就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時間安排諮詢旅遊業;
(e) 在作出決定後,第㆓條跑道需要多少個月方可竣工 在作出決定後,第㆓條跑道需要多少個月方可竣工 ,第㆓條跑道需要多少個月方可竣工;及
(f) 在決定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時間安排時,政府會否考慮有關延遲興建跑道的經濟 在決定興建第㆓條跑道的時間安排時,政府會否考慮有關延遲興建跑道的經濟 代價問題?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在港 英政府實施未列入諒解備忘錄附件的主要機場項目前,英方須通過機場委員會同㆗方 磋商,而這些工程只有在雙方取得㆒致意見後,方可開始進行。第㆓條跑道並未列入 諒解備忘錄附件內。對新機場第㆓條跑道時間安排的決定,會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 航空交通需求預測、第㆒條跑道的容量、第㆓條跑道建造及投入服務所需的時間、以 及所涉及的財政及經濟㆖的影響。
在㆒九九零至九㆓年間擬備的新機場總網計劃研究內,包括某些指定年份的若干 航空交通預測。政府當局正連同臨時機場管理局對這些預測數字作修訂及研究。到目 前為止,仍未有最後結論。
政府當局隨時都樂於聽取旅遊業對與發展新機場有關的問題的任何意見,包括興 建第㆓條跑道的時間安排。我們明白旅遊業及航空公司都希望第㆓條跑道能早日啟 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23
幼稚園資助計劃
八、 狄志遠議員問:
就今年九月實行的資助幼稚園計劃及提高幼兒㆗心工作員入職條件,政府可否告知本 就今年九月實行的資助幼稚園計劃及提高幼兒㆗心工作員入職條件,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建議㆗的幼稚園教師薪酬會否如幼兒㆗心工作員㆒樣,按新公布的公務員薪酬 建議㆗的幼稚園教師薪酬會否如幼兒㆗心工作員㆒樣,按新公布的公務員薪酬 增幅調整;
(b) 目前申請幼稚園資助計劃的幼稚園數目比預期少,依這數目估計 目前申請幼稚園資助計劃的幼稚園數目比預期少,依這數目估計 ,依這數目估計,政府須作出 的財政承擔總額為何; 的財政承擔總額為何;
(c) 鑑於計劃反應有欠理想,政府會否考慮立刻檢討計劃細則 鑑於計劃反應有欠理想,政府會否考慮立刻檢討計劃細則 ,政府會否考慮立刻檢討計劃細則,包括重新訂定學費 ,包括重新訂定學費 ㆖限;及
(d) 預計提高幼兒㆗心工作員的入職條件會對幼兒㆗心收費有何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我們無意因應最近的公務員薪金調整,修改建議的幼稚園教師薪級表。幼稚 園屬私營性質,與受資助的幼兒㆗心不同;幼稚園教師的薪酬調整,由幼稚 園辦學㆟自行決定。
(b) 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政府在幼稚圍資助計劃㆘支付的資助總額預算為 4,500 萬元。這個金額是根據已申請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加入資助計劃的 幼稚園所呈報的資料計算出來的。待我們在㆒九九五年九月確知實際的學生 ㆟數後,這個預算金額可能會有所修訂。
(c) 政府會在㆒九九六年年初,根據㆒九九五年九月推行幼稚園資助計劃後所汲 取的運作經驗,檢討這項計劃。政府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各種事項,其㆗ 包括應否修訂學費㆖限的問題。
(d) 我們無法在現階段提供資料,顯示提高幼兒工作員入職資格對個別幼兒㆗心 收費有何影響,理由是我們要待㆘月才可完成每年的個別幼兒㆗心收費評估 工作。政府是根據社會福利署所評估的收支平衡收費,來釐定資助幼兒㆗心 的核准收費的。因此,提高幼兒工作員入職資格對幼兒㆗心收費的影響,將 視乎個別幼兒㆗心的財政狀況而定。政府現時設有繳費資助計劃,為低收入 家庭提供資助,以便他們可繳付幼兒㆗心的收費。
4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煤氣公司壟斷市場
九、 黃偉賢議員問:
鑑於消費者委員會最近公布香港㆗華煤氣公司是本港唯㆒不受任何利潤管制制度監管 的公用事業公司,並且壟斷市場 的公用事業公司,並且壟斷市場 ,並且壟斷市場,沒有競爭,令消費者權益備受忽視 ,令消費者權益備受忽視 ,令消費者權益備受忽視,政府可否告知本 ,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對消費者委員會㆖述報告的回應;及 對消費者委員會㆖述報告的回應;及
(b) 會否引入監管機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然 會否引入監管機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然,具體細節為何 ,具體細節為何 ,具體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 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於本年七月六日公布了「家用熱水及煮食燃料市場競爭研究」 報告。研究的目的,是調查家用熱水及煮食燃科供應業的市場競爭情況及經營手法。 政府將會仔細研究報告內的建議,並會於本年底審定詳盡的回應。與此同時,我們歡 迎市民及和有關方面提供意見。
公共屋 樓宇的結構安全
十、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曾對其轄㆘不同樓齡的公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曾對其轄㆘不同樓齡的公 共屋 樓宇進行結構勘測;若然 樓宇進行結構勘測;若然,過去 3 年經過勘測的樓宇數目為何;其㆗發現混凝土 年經過勘測的樓宇數目為何;其㆗發現混凝土 剝落及鋼筋受侵蝕以致需要維修的樓宇有多少;佔 剝落及鋼筋受侵蝕以致需要維修的樓宇有多少;佔各種樓齡樓宇的百分比為何? 各種樓齡樓宇的百分比為何?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直有監察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的維修及修葺計劃。
在過去 3 年,房屋委員會曾對轄㆘於㆒九八㆒年之前興建的共 609 幢樓宇,進行 結構安全勘查,其㆗ 140 幢樓宇由於不同程度的㆔合土剝落和鋼筋受侵蝕而需要修 葺。
房屋協會每年均對轄㆘全部 162 幢樓宇進行勘查,並將需要進㆒步勘查的樓宇轉 交結構工程顧問處理。在過去 3 年,結構工程顧問勘查了 29 幢樓宇,全部均因㆔合土 剝落而需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修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25
勘查結果顯示全部樓宇在結構㆖都是安全的。
曾進行結構安全勘查的樓宇,佔同樓齡樓宇總數的百分率載於㆘表:
房屋委員會曾 房屋協會曾進行
進行勘查的樓宇 勘查的樓宇
樓齡 所佔百分率 所佔百分率
11 至 20 年 60 47
21 至 30 年 100 45
30 年以㆖ 100 30
暫時離港選民的投票安排
十㆒、 李卓㆟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選民如於選舉日恰巧在外㆞公幹或旅行,政府有否方法保障他們的投票權利 選民如於選舉日恰巧在外㆞公幹或旅行,政府有否方法保障他們的投票權利 ,政府有否方法保障他們的投票權利; 及
(b) 政府會否考慮仿效外國,讓身在海外的選民能夠在當㆞的英國領事館投票? 政府會否考慮仿效外國,讓身在海外的選民能夠在當㆞的英國領事館投票?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注意到有需要採取可行的步驟,以確保選民不致於因為㆒些外在的因 素而喪失投票的機會。事實㆖,我們在㆒九九㆓年檢討選舉安排時,已研究過是否值 得及有可能為那些在投票日暫時離港的選民,提供某種形式的缺席投票安排。結果認 為,由於缺席投票會涉及繁複的行政安排和可能會被濫用,為這類選民實施缺席投票,
並不值得。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亦同意這個結論。專責委員會的報告於㆒九九 ㆓年七月獲本局通過。我們並未發覺情況自此有任何改變,而值得重新考慮此事。
因此,我們目前沒有計劃採用任何安排,讓身在外國的選民可親身到設在他們暫 留國家的指定㆞點投票。
4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公共屋 的升降機損壞
十㆓、 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每月全港各公屋及居屋升降機損壞的數字 年內,每月全港各公屋及居屋升降機損壞的數字 ,每月全港各公屋及居屋升降機損壞的數字;
(b) 導致升降機損壞的㆒般原因為何;平均需要多少㆝才可修妥 導致升降機損壞的㆒般原因為何;平均需要多少㆝才可修妥 ;平均需要多少㆝才可修妥;
(c) 目前有多少間升降機承辦商負責安裝及維修公屋及居屋的升降機;請列出各承 目前有多少間升降機承辦商負責安裝及維修公屋及居屋的升降機;請列出各承 辦商所負責的各升降機過去 3 年的損壞數字;及 年的損壞數字;及
(d) 現已採取甚麼措施以減低升降機損壞的機會?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年,各公共租住屋 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升降機損壞的每月統 計數字,載於附件 A 至 C。
升降機損壞的㆒般原因,主要可能是由於機件出現故障,以及遭㆟故意破壞。至 於平均的修理時間,則視乎損壞的嚴重程度而定。大部分損壞屬仿輕微故障,平均修 理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如要進行㆒般修厘及更換小型配件,所需時間亦不超過兩日。 至於重大檢修吸更換配件工程,則可能需時達兩個星期;不過,在升降機損壞的事件 ㆗,這類情況所佔比率只有大約百分之㆓。
現時我們聘用的升降機安裝承判商共有十個,升降機保養承判商則有十㆓個。按 每個承判商劃分的升降機數目及損壞率計數字,載於附件 D。
房屋署已採取㆘列措施,以期減少升降機損壞的次數:
(a) 規定升降機保養孓判商須進行法定安全測試、每周例行檢修,及在有需要時 進行維修及更換配件工程;
(b) 房屋署㆟員每㆔個月㆒次,檢視所有升降機,報告所發現的毛病,然後通知 保養承判商採取跟進措施;及
(c) 定期改裝較新和較佳的升降機機件,以提高操作方面的可靠性和安全程度。
這些措施已有效㆞減少升降機損壞的次數,由㆒九八零年初的每部升降機平均每月損 壞㆒次,減少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平均每月 0.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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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本㆞生產總值增長率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
根據政府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六日公布的經濟預測,今年的本㆞生產總值實質增長預 根據政府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六日公布的經濟預測,今年的本㆞生產總值實質增長預 期仍為 5.5%。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若撇除公營部門對機器及設備投資的 80%增長,㆒九九五年的經濟增長將為 增長,㆒九九五年的經濟增長將為 多少;及
(b) 政府在新機場的投資,估計佔㆒九九五年的本㆞生產總值比重多少? 政府在新機場的投資,估計佔㆒九九五年的本㆞生產總值比重多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公營部門的機器及設備開支,只佔本㆞生產總值㆒個極小的比率。㆒九九㆕ 年的比率為 0.4%。當局預測這開支組成部分在㆒九九五年將有 80%的實質增 長,是考慮到公營部門將會購置大量資本貨物,以供運作及基建工程之用。 結合㆖述兩項數字,這組成部分的預測增長,會在㆒九九五年為本㆞生產總 值直接帶來約 0.3 個百分點的增長。
從表面看,如果將這個組成部分的增長完全撇除,則㆒九九五年本㆞生產總 值的預測增長率會變為 5.2%左右。但是,這裏涉及另㆒因素,在政府所購買 的機器及設備㆗,絕大部分是入口的。因此,若將這個組成部分的增長撇除, 則亦應將相應的入口數額撇除。在計及入口因素後,對於本㆞生產總值的預 測增長率的最終影響,將會遠較 0.3 個百分點為小,甚至實際㆖全無影響。
(b) 政府在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對機場及有關工程的投資,包括基本工程儲 備基金的開支及向臨時機場管理局及香港㆞㆘鐵路公司的注資,約達 320 億 元,相等於㆒九九五年本㆞生產預測總值的 3%左右。
㆝橋㆖蓋延遲完工
十㆕、 司徒華議員問:
就㆞鐵九龍灣站通往牛頭角㆘ 兩條行㆟㆝橋加建㆖蓋事,我曾與香港㆞㆘鐵路有限公 兩條行㆟㆝橋加建㆖蓋事,我曾與香港㆞㆘鐵路有限公 司(㆞鐵公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舉行個案會議 司(㆞鐵公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舉行個案會議 (㆞鐵公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舉行個案會議。在會議㆗,㆞鐵公司答允承擔部分興 ,㆞鐵公司答允承擔部分興 建費用,政府有關部門亦作出興建的承諾 建費用,政府有關部門亦作出興建的承諾 ,政府有關部門亦作出興建的承諾,並訂出動工和完工日期。但直至目前,原訂 日期已過多時,仍無動工跡象 日期已過多時,仍無動工跡象 ,仍無動工跡象。本㆟曾去函查詢 。本㆟曾去函查詢 。本㆟曾去函查詢,所得的答覆卻是新的動工日期 ,所得的答覆卻是新的動工日期 ,所得的答覆卻是新的動工日期。關於 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49
(a) 是項工程㆒拖再拖,原因何在 是項工程㆒拖再拖,原因何在;
(b) 現時確實的動工日期為何;及 現時確實的動工日期為何;及
(c) 工程的完工日期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路政署最初為㆖述兩條㆝橋擬定加建㆖蓋的工程計劃時,建造工程預料可 由部門的定期保養承辦商負責進行。可是,在擬備詳細設計時,該署發現根 據合約規定作出安排時,須考慮有關在施工期間闢設足夠行㆟設施的規定, 以及保障使用該㆝橋的行㆟及在㆘面行走車輛的安全措施。鑑於這項工程的 規模,當局遂決定較適宜進行招標,以便清楚列明所須履行的合約條件。㆖ 述情況令計劃出現了㆒些延誤。不過,有關招標程序現已完成。
(b) 這項工程的動工日期已訂為㆒九九五年七月㆔十㆒日。
(c) 預料工程可於㆒九九六年㆒月底完成。
推廣電腦知識
十五、 涂謹申議員問:
由於資訊科技日漸普及,不單各行各業的運作依賴電腦 由於資訊科技日漸普及,不單各行各業的運作依賴電腦 ,不單各行各業的運作依賴電腦,電腦通訊網絡更發展為㆟與 ,電腦通訊網絡更發展為㆟與 ㆟、公司與公司 ㆟、公司與公司,以及國際性的重要溝通工具 ,以及國際性的重要溝通工具 ,以及國際性的重要溝通工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曾採取何種措施推廣電腦知識及用途,特別是加強 政府曾採取何種措施推廣電腦知識及用途,特別是加強市民認識如何透過電腦 市民認識如何透過電腦 網絡取得及運用國際資料庫所儲存的資訊;及 網絡取得及運用國際資料庫所儲存的資訊;及
(b) 政府計劃在未來運用多少資源,加強青少年對電腦通訊網絡的認識及運用 政府計劃在未來運用多少資源,加強青少年對電腦通訊網絡的認識及運用 ,加強青少年對電腦通訊網絡的認識及運用,令 青少年追得㆖現代社會的發展,並增進他們與國際社會聯繫的機會? 青少年追得㆖現代社會的發展,並增進他們與國際社會聯繫的機會?
4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擁有的電訊網絡是世界㆖最先進和最精密的網絡之㆒,可以提供最先進 的通訊和電腦服務,讓公司和市民取得國際資料庫的資訊。為加強市民對電 腦的認識和鼓勵他們多用電腦,政府已以身作則,利用電腦網絡提供服務。
近年,多個政府部門採取積極措施,把部門運作自動化,這包括使用電腦通 訊網絡,及於某方面的用途有需要時在資料庫獲取資料。倘該等應用系統與 市民有關,則有關的政府部門會公開資料,讓市民知道這些設施可供使用及 其使用方法。例如:
—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 私㆟執業律師可使用㆒間本㆞服務公司的資訊 /法律服務,透過該系統查閱香港法例、某些選出的憲制文件以及附屬 法例;
— 土㆞註冊處直接查冊服務 — 使用此項服務的顧客可在辦公室用電腦 查閱電腦化土㆞登記冊;
— 透過接駁電腦的電話線查閱區域市政局圖書館目錄(預計於㆒九九五年 年底可供使用);
— 對話式電話查詢系統 — 已在數個政府部門推行,市民可使用該系統 查詢有關部門的資料庫,並索取各類申請表格。
除㆖述以外,我們會透過政府與私營機構合資成立經營的貿易通,於㆒九九 六年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這項服務的目的,是向香港超過 10 萬間㆗小型 公司推廣電子數據聯通的使用和電子貿易的概念。
(b) 過去 10 年,政府在學校教育服務方面已投資逾 2 億元,促進年青㆟對電腦網 絡及其運用的認識。這筆款額㆗,約有 1.1 億元是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及㆒九 九五至九六年度動用,使電腦實習班的每名學生都可使用自己的電腦。
有關電腦網絡的基本概念,在㆗㆒至㆗㆔的電腦入門班教授。高㆗及㆗六班 則提供更多電腦科目,涵蓋各類網絡及其操作方式。學生在㆗六電腦班學習 實際運用電腦網絡。
教育署在㆒九九㆓年推行㆗六電腦科目計劃,協助各學校開設高級程度及高 級補-
程度電腦課程。每間參與計劃的學校,均已獲配額外的電腦設備,包 括 31 套電腦、㆒具調制/解調器(MODEM)及接連電腦網絡的其他有關硬件 和軟件。迄今已有 77 間學校參加該計劃,另有 48 間學校會在本年九月加入。
在課程以外,有 23 間學校的學生可藉參與香港城市大學及香港㆗文大學開辦 的計劃而加入電腦網絡。透過這些計劃,學生可與本㆞及海外其他使用網絡 者練習電腦通訊技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51
本㆞高等教育及工業教育院校提供電腦學位和學位以㆘程度課程,亦為其他 學科的學生提供不同程度的電腦課程。在這些院校㆗,部分亦設有多項電腦 網絡設施,供校內㆒般學生使用。
潛在危險裝置
十六、 馮智活議員問:
直至㆒九九㆔年十㆓月,本港尚有 直至㆒九九㆔年十㆓月,本港尚有 11 個潛在危險裝置還未完成危險評估、規劃研究和 個潛在危險裝置還未完成危險評估、規劃研究和 行動計劃 3 個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個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從㆖述日期至今,是否有新的潛在危險裝置落成 從㆖述日期至今,是否有新的潛在危險裝置落成 ,是否有新的潛在危險裝置落成;若然,數目為何;
(b) ㆖述 11 個及其後新落成的(若有)潛在危險裝置㆗ 個及其後新落成的(若有)潛在危險裝置㆗ (若有)潛在危險裝置㆗,有哪些已完成㆖述 ,有哪些已完成㆖述 3 個 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 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 ;未完成所有程序的,將於何時完成 ,將於何時完成 ,將於何時完成;及
(c) 是否有任何潛在危險裝置需要某些行動計劃,例如增加安全設施或搬遷等? 是否有任何潛在危險裝置需要某些行動計劃,例如增加安全設施或搬遷等?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問題的 3 個部分答覆如㆘:
(a) 自㆒九九㆔年十㆓月起,本港既無興建又無啟用新的潛在危險裝置。
(b) 至於問題所述的 11 個潛在危險裝置,其㆗位於深井的蜆殼公司工業用石油氣 儲存庫,已完成危險評估、規劃研究及行動計劃 3 個程序。其餘的 10 個潛在 危險裝置則正進行㆖述 3 個程序,預計會在本年稍後時間或在㆒九九六年年 初完成。
(c) 此外,3 個潛在危險裝置(位於昂船洲的政府爆炸品倉庫、蝴蝶 的石油氣 儲存庫和廣福 的石油氣儲存庫)將會搬遷,而另㆒個潛在危險裝置(位於 屯門第 16 區的石油氣/空氣混合廠),則將於㆒九九五年九月不再使用。
46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家長與學校的合作和溝通
十七、 狄志遠議員問:
隨要 家長與學校的合作和溝通逐漸受重視,教師亦經常舉辦㆒些家長聚會和邀請家長 家長與學校的合作和溝通逐漸受重視,教師亦經常舉辦㆒些家長聚會和邀請家長 參與課外活動,就此事宜 參與課外活動,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教師的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內 ,現時教師的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內 ,現時教師的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內,有 否包括訓練教師如何加強與家長溝通合作;若然 否包括訓練教師如何加強與家長溝通合作;若然,詳細內容為何 ,詳細內容為何 ,詳細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會否計劃在短期內設立有關的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為教師提供的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已包括多種關於家長與學校的合 作和溝通的課題/單元,詳情如㆘:
(a) 職前訓練
課程 課題
全日制教育學士課程 .為有學習困難的學生而設的輔導課程 (香港㆗文大學) .小學的輔導簡介
.家庭、學校與社會關係
.小學的性教育
全日制教育學士課程 .有學習困難的兒童
(香港大學)
教育證書課程 .教師的角色
(香港教育學院) .教育原理
.有關教育之本港情況
.個㆟成長及發展
.教學技巧(㆟際互助技巧)
.校內正面㆟際關係之發展
.㆟際動力學
.社會及文化
.個㆟及社會教育
.生活技能
(b) 在職訓練
課程 課題
兼讀教育學士課程 .為有學習困難的學生而設的輔導課程 (香港㆗文大學) .小學的輔導簡介
.家庭、學校與社會關係
.小學的性教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53
兼讀教育學士課程 .有學習困難的兒童
(香港大學) .支援制度
.幼兒特殊教育
.㆝才
.從學校的過渡
.教師作為管理㆟員
.學校與家庭
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家庭與學校的關係
(香港浸會大學) .家長教育
教育學士課程 .兒童發展及課室內的學習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教育與社會
在職及複修教師培訓課程 .教師的角色
(香港教育學院) .教育原理
.有關教育之本港情況
.個㆟成長及發展
.教學技巧(㆟際互助技巧)
.校內正面㆟際關係之發展
.㆟際動力學
.社會及文化
.個㆟及社會教育
.生活技能
輔導教師及訓導主任證書課程 .家庭學學校的關係及合作 (教育署) .為家長及教師提供的諮詢服務 .與家長溝通及會面
.協助家長在訓導子女方面培養積極態度
及基本技巧
複修訓練課程(學位)及 .家庭與學校的合作
校長學位教師課程
(教育署)
校長及主任學校行政課程 .校師及校長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教育署) .㆟際溝通
.處理投訴
.與別㆟合作
46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由教育署舉辦的研討會/ .了解來自單親家庭的學生 教師發展班/研習班 (為㆗學教師而設)
.與家長合作
(為㆗學教師而設)
.為小㆒學生及其家長而設的啟導課程
.與家長有效溝通
(為小學教師而設)
法律服務的提供方式
十八、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律政署發表的法律服務諮詢文件似乎並無探討律政署、司法機構 律政署發表的法律服務諮詢文件似乎並無探討律政署、司法機構、法律援助署及法律界 、法律援助署及法律界 之間應如何互相配合,而這正是確保本港法律服務能獲適當協調及妥善管理的重要因素 之間應如何互相配合,而這正是確保本港法律服務能獲適當協調及妥善管理的重要因素 之㆒。有見及此 之㆒。有見及此,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檢討現行的安排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檢討現行的安排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檢討現行的安排,藉以改進法律服務的 ,藉以改進法律服務的 提供方式,使之更具成效和效率? 提供方式,使之更具成效和效率?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已有許多溝通的渠道,可讓各有關機構㆒起商討那些需要協調的事項。 這些渠道包括:
(1) 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各審裁處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使用者委員會; (2) 法律援助常務委員會;
(3) 司法事務研究委員會;
(4) 執業律政㆟員聯絡委員會;
(5) 各專責工作小組及委員會,例如司法行政工作小組、電腦協助排案工作小組、 法庭使用㆗文督導委員會等;
(6) 若新擬的法例會影響法律制度,政府會進行諮詢;及
(7) 問題所提到的各個機構之間,不時有非正式接觸。
政府認為以㆖多種的溝通渠道,是協調法律服務的有效方法。若有新的問題出現,政 府會透過現有渠道來應付,或設立新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來處理。目前未有計劃檢討 這些安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55
高級公務員提早退休
十九、 林鉅津議員問:
據公務員事務科資料顯示,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提早退休的公務員 據公務員事務科資料顯示,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提早退休的公務員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提早退休的公務員,其㆗七成是為要 ,其㆗七成是為要 移民。對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移民。對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對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資料顯示㆒位助理署長級高級公務員在政府服務 ,是否有資料顯示㆒位助理署長級高級公務員在政府服務 20 至 25 年後退休,其每月所領取的退休金額 年後退休,其每月所領取的退休金額 ,其每月所領取的退休金額,是否高於港㆟的主要移民對象國家 ,是否高於港㆟的主要移民對象國家 ,是否高於港㆟的主要移民對象國家(如 美國、澳洲、加拿大)的同級高級公務員的薪酬 、加拿大)的同級高級公務員的薪酬 、加拿大)的同級高級公務員的薪酬,導致更多高級公務員選擇提早退休? ,導致更多高級公務員選擇提早退休?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政府服務 20 年或 25 年後,根據舊退休金計劃提早退休的助理署長級高 級公務員,如決定將所支取的退休酬金按最高折算率 25%計算,則可分別支取 170 萬 元或 210 萬元,另外每月有退休金 3 萬元或 37,000 元。
我們並沒有統計資料,可得知職級和薪金相等於香港公務員的美國、加拿大和澳 洲公務員的情況,因此不能將香港公務員的退休金和薪金,與你所列舉國家的公務員 作比較。
我們認為,香港退休高級公務員所得的退休金,既與㆖述國家高級公務員的薪酬 無關,也不是影響本港公務員提早退休的因素。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只有 5 名首 長級㆟員,是以移民/與家㆟團聚的理由而獲准提早退休的。
愛滋病信託基金委員會
㆓十、 林鉅成議員問:
有關愛滋病信託基金委員會的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愛滋病信託基金委員會的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因資源有限及愛滋病顧問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亦包括向政府建議有關預防及控 制愛滋病的政策,信託基金委員會在考慮每㆒項計劃的優先次序時 制愛滋病的政策,信託基金委員會在考慮每㆒項計劃的優先次序時 ,信託基金委員會在考慮每㆒項計劃的優先次序時,會否諮詢 愛滋病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若否 愛滋病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b) 信託基金委員會研究和批准申請撥款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為何;及 信託基金委員會研究和批准申請撥款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為何;及
(c) 政府會否考慮委任愛滋病顧問委員會成員進入基金委員會,以加強兩個委員會 政府會否考慮委任愛滋病顧問委員會成員進入基金委員會,以加強兩個委員會 的溝通;若然,何時可以進行 ,何時可以進行 ,何時可以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46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愛滋病信託基金委員會(「信託基金委員會」)乃由總督委出, 生福利司是信託 基金委員會的成員,亦有聽取愛滋病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委派 代表出席顧問委員會會議。在發放特惠補助金及計劃項目撥款的問題㆖,信託基金委 員會是根據其屬㆘ 3 個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考慮,而這些小組委員會各有㆒名成員 同時兼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雖然我們相信,現時㆖述兩個委員會的聯繫令㆟滿意,
但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在適當的時間考慮加強兩者之間的關係。
㆒直以來,信託基金委員會處理申請的程序,都務求能盡量靈活及盡快回應。若 接獲緊急的申請但㆒時未能召開會議,則盡可能以傳閱方式作出處理。因此,研究及 批准申請所需的時間,須視乎有關申請的緊急程度而定。不過,由接獲申請以至批准 及發放撥款,通常最少需時㆒個月。
我們現正檢討處理這些申請的安排。雖然現時靈活處理申請是出自善意的做法, 但往往會對秘書處造成壓力。從申請㆟所作的回應顯示,他們大多選擇㆒個較固定的 會議時間表,清楚說明截止申請的期限,並公布周知。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布政司提出㆘列動議:
「自總督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
(1) 將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可 —
(a) 憑藉《賣據條例》(第 20 章)第 23 條;
(b) 憑藉《賣據(費用)規例》(第 20 章,附屬法例)第 2 條;
(c) 憑藉《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第 5(2)及 29(2)條;
(d) 憑藉《Admission and Registration Rules》(第 159 章,附屬法例)第 4(1) 及 8(1)條;及
(e) 依據《Legal Practitioners (Fees) Rules》(第 159 章,附屬法例)第 3 條而 憑藉附表 1 及 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57
行使的受款㆟職能,移交給司法機構政務長;
(2) 將《賣據條例》(第 20 章)第 23 條修訂,廢除“司法常務官”而代以“司法 機構政務長”;
(3) 將《賣據(費用)規例》(第 20 章,附屬法例)第 2 條修訂,廢除首次出現 的“司法常務官”而代以“司法機構政務長”;
(4) 將《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第 5(2)及 29(2)條修訂,廢除最後出現的 “Registrar”,而代以“Judiciary Administrator”;
(5) 將《Admission and Registration Rules》(第 159 章,附屬法例)第 4(1)及 8(1) 條修訂,廢除最後出現的“Registrar”而代以“Judiciary Administrator”;
(6) 將《Legal Practitioners (Fees) Rules》(第 159 章,附屬法例)附表 1 第 1、3 及 5 項以及附表 3 第 2 及 3 項修訂,廢除“Registrar”而代以“Judiciary Administrator”;
(7) 將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可憑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例》(第 390 章,附屬 法例)第 2 條行使的職能,移交給司法機構政務長;
(8) 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例》(第 390 章,附屬法例)第 2 條修訂,廢除“司 法常務宮”而代以“司法機構政務長”。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㆒九九㆕年七月,議員通過開設㆒個屬首長薪級第 8 點的常額職位,以接替最高 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司法機構的管制㆟員及政務長。相信議員都知道,司法機構政務 長㆒職現已由戴婉瑩女士擔任。
在委出司法機構政務長後,當局須根據賣據條例第 23 條、賣據(費用)規例第 2 條、執業律師條例第 5(2)及 29(2)條、申請執業及註冊規則第 4(1)及 8(1)條、執業律師 (費用)規則附表 1 第 1、3 及 5 項以及附表 3 第 2 及 3 項,以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 規例第 2 條的規定,將司法常務官以往與各項費用及適當收取費用有關的職能移交司 法機構政務長。
46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54A 條的規定,㆖述條例、規例及規則所述的職能移交, 現須經由本局以決議案方式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布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當局於㆒月十㆒日發給議員有有關法律援助法例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告知議 員總督會同行政局已同意應由首席大法官在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 為法例後,訂立 1995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第 2 號)規則。該條例草案其後 於六月十㆕日獲本局通過,並於六月十五日獲總督同意,而首席大法宮於七月十日訂 立了 1995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第 2 號)規則。
正如㆒月十㆒日發給議員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解釋,1995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 助(修訂)(第 2 號)規則適用於法律援助署在㆞方法院及以㆖法院所提供的刑事法律 援助。這些規則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可按照於㆒九九㆓年㆓月至㆒九九㆕年七月期 間,就法律援助政策進行全面檢討的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收取新的費用分擔率,
並闡明發出法律援助證書的作用。這些規則其後交由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研究,並得到各成員的支持。
首席大法官業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 及 9A 條,訂立 1995 年刑事案件法律 援助(修訂)(第 2 號)規則。這些規則現須由本局以決議案方式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59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以落實首席大法官於本年 七月六日所制訂的刑事訴訟程序(保釋法律程序的紀錄)規則。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提出了㆒項法定的保釋權利,並把保釋法律載 入㆒套詳盡集㆗的守則內。該條例增訂了㆒項條文,規定要記錄所有保釋法律程序, 而保存紀錄的方法和格式,則有規則和法令加以訂明。這份紀錄可供被告㆟和律師查 閱,而查閱的範圍和條件亦有訂明。
首席大法官現已就該等事項制定規則。按照這些規則,保釋法律程序的紀錄載有 全部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撮要,包括保釋申請書、申請保釋的理由、反對保釋的理由、 法庭的決定,以及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條文又規定:這些規則可以全部或部分用電 腦保存,而程序紀錄的摘要,會按規則附表所訂明的格式印出,並可供被告㆟及從事 訴訟事宜的律師查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營運基金條例
工務司提出㆘列動議:
(a) 由渠務署署長所保管的“Inventory of Public Sewerage Systems and Sewage Disposal Facilities as at 31 March 1995”㆗列出而於 1994 年 3 月 31 日在渠務 署署長控制㆘的公共污水渠系統及污水排放設施所組成的資產(“該等資 產”),均須撥歸由本局藉 1994 年 3 月 9 日的決議(1994 年第 155 號法律公 告)而設立的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b) 除非事先獲得財政司批准,否則不得處置該等資產。
4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去年㆔月十㆒日,當局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 3、4 及 6 條的規定,在渠務署設立污 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對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其㆗涉及多項主 要工作,特別是及早推行迫切的基本工程重點計劃,以減低海港的污染情況,並實施 新的收費,以支付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成本。
繼有關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的法例於本年㆕月㆒日制定後,污水處理服務營運 基金便開始徵收費用,以及適當運用所得的收入,用以支付提供服務所需的運作成本。 這些服務包括公共污水渠系統及污水排放設施的維修及運作,以及就按照污水處理服 務條例對污水處理服務所徵收的費用,發出繳費單及收取有關費用。
為使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可根據營運基金條例全面運作,以及為了符合營運基 金的概念,渠務署署長須以營運基金總經理的身分,負責管理公共污水渠系統及污水 排放設施事宜,以便-
分發揮資產管理的效率。為此,我動議通過這項決議案,將實 施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時可動用的資產,撥歸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渠務署署長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 6(2)條的規定、以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總經理 的身分,持有㆒份列出撥歸該基金的資產的詳細清單。這清單在決議案內已有說明, 而決議案亦規定,如事先未經財政司批准,則不得將該等資產脫手。
日後,新建成的渠務設施方面的資產,將由政府從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撥款支付。 我會按年將其他決議案提交本局通過,以便將該等按成本計算的可動用資產撥歸營運 基金,然後,便按慣常的做法把資產折舊,但這做法只適用於以營運基金資源取代的 資產。
在資產撥歸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後,營運基金在總經理的管理㆘,基礎將會十 分穩固,並可為市民、政府各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提供有效率及有效的服務。我會繼 續就營運基金的運作,定期向本局作出匯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61
釋義及通則條例
房屋司提出㆘列動議:
將《房屋條例》(第 283 章)修訂—
(a) 在第 26(1)條㆗,廢除“of $20,000”而代以“at leve15”;
(b) 在第 26(2)條㆗,廢除“of $200,000”而代以“$500,000”;
(c) 在第 27 條㆗,廢除“of $10,000”而代以“at leve14”;
(d) 在第 27A 條㆗,廢除“of $200,000”而代以“$500,000”;
(e) 在第 28(1)條㆗,廢除“of $2,000”而代以“at 1eve13”;
(f) 在第 28(2)條㆗,廢除“of $2,000”而代以“at leve13”;
(g) 在第 29 條㆗,廢除“of $2,000”而代以“at leve13”。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要求立法局批准提高房屋條例 (第 283 章)㆘的罰款額,使回復至實際價值。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100A(1)條訂明,立法局可藉決議修訂任何條例, 以提高有關條例所指定的任何罰款額。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第 2 號)條例對不超過 10 萬元的法定罰款設立標 準罰款級別,共分六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不時以頒布單㆒項命令形式,提高各級罰 款的金額,以反映通貨膨脹的影響,從而維持罰款的阻嚇作用。
由於標準罰款級別並未顧及過去的通貨膨脹,故有需要檢討房屋條例㆘的現有罰 款額。我們已完成檢討,現建議提高第 26(1)、27、28(1)、28(2)及 29 條等五項條款的 罰款,至有關標準級別所顯示的適當金額。其他兩項條款,即第 26(2)條及第 27A 條, 處理的是購買受資助居屋單位時提供虛假資料及非法轉讓居屋單位的較嚴重罪行,其 ㆘的罰款均不在標準級別內。我們建議將這方面的罰款額由 20 萬元提高至 50 萬元, 以便同時反映至㆒九九㆕年的通脹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4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通過我名㆘有關 1995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第 2 號) 規例的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規管的項目之㆒,是藥劑製品的登記事宜。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的修訂規例,旨在澄清更改已 登記藥劑製品的資料時所依循的程序和規定。
目前,當局特別規定藥劑製品出售或分銷前,其包括藥名和成分的資料必須先予 登記。修訂規例如獲通過,將清楚訂明,如果申請更改已登記藥劑製品的資料,這些 更改必須不會影響製品的安全、功效和性質,以及不涉及會影響製品特性的資料,申 請才獲批准。因此,有關更改必須先獲批准,然後才可以生效及已更改資料的製品才 可以出售或分銷。
為妥善管制藥劑製品,這項安排是必需的,因為任何對資料作出的更改,都可能 影響藥劑製品的本質。
修訂規例亦規定,售賣毒藥的紀錄冊其㆗的㆒項資料,是購買藥劑製品(包括咳 藥)的㆟士的身分證號碼。
是項修訂的目的,是方便藥劑師就所出售的㆒些製品如咳藥保留㆒份較詳盡的紀 錄。我們相信,由於要準濫用藥物者透露其身分證號碼,這項安排將有助防止藥物的 濫用。
是項修訂如獲通過,我們會確保作出適當的宣傳,讓市民、藥劑行業和各藥業協 會認識新規定、其涵蓋範圍,以及實施原因。
我們亦會繼續與各藥劑業協會商討有關新規定的細節。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63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當濫用藥物的情形猖撅之際,提出動議去減少市民可以濫用藥物的機會, 無疑是受歡迎的。不過,如果大鑼大鼓㆞倡議這個動議,但卻完全不理會它對執業藥 劑師生計的附帶影響,則這項動議未免過猶不及。出現問題的㆞方,在於動議涵蓋的 毒藥名單(附表 1)的第 1 類毒藥,加入了很多被揀選列入名單的藥物。儘管附表 1 的第㆒類毒藥㆗只有小部分會被濫用,但本動議卻規定,凡購買附表所列全部 67 種藥 物的其㆗㆒種,購買㆟的身分證號碼都要予以登記。
㆒些不會被濫用的藥物,包括用於醫治肚痛的㆜基溴㆝仙子鹼,沒有㆟會因為服 用這藥物感到興奮。過量服用這藥物,會令㆟視覺模糊和口乾,感覺非常難受。沒有 ㆟會濫用這類藥物。另㆒種是 Faktu,這是醫痔的㆒種細小可溶栓劑,對㆟體並無有 系統的作用。即使是同性戀者,㆒個㆟只會在極度絕望的情況㆘才會濫用可溶栓劑。
當局應該明白,除非對方明顯有權力查閱身分證,例如警務㆟員,否則香港目前 的㆒般市民是不大願意出示其身分證的。對於在私營藥房工作的執業藥劑師,市民普 遍只視他們為售貨員,他們實在很難說服顧客出示其身分證。據我所知,有些顧客被 要求只是在登記冊簽收藥物時,便立即離去。附表 1 毒物名單的第㆒類毒藥㆗,不少 是執業藥劑師的生計。旨在使市民不易得到可濫用藥物的動議,不應同時打擊私㆟藥 劑師賴以為生的非濫用藥物,這是很重要的。
我已向政府提出意見,表示這動議應只涵蓋可濫用的藥物。在分辨哪些是可濫用 藥物和哪些是非濫用藥物前就把本動議提交本局,未免過早。我謹促請當局實踐 生 福利司動議第 3 段所作出的承諾,就是繼續就新規定的有關細節,與各藥劑業協會聯 絡。
我已向政府和執業藥劑師提議,為實施新規定,附表 1 的第㆒類毒藥,應分為兩 份名單,而登記身分證號碼的條款,應只適用於可濫用藥物的名單。
主席先生,除對㆖述㆒點有保留外,我支持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㆒項決議,藉此收緊對藥物的控制,但是在收緊控制的同時,我 想提出的是政府在最初進行諮詢時,只諮詢了藥劑及毒藥管理委員會的意見,並沒有 向藥劑業㆟士進行-
分而有效的諮詢。我所指的有效其實就是說,現時在藥劑及毒藥 管理委員會內,只有 3 名藥劑師,而很多現時執業的藥劑業㆟士,包括業內的另外數 個專業組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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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機會在條例草案提交討論前獲得諮詢。我們可以從政府文件㆗看到,這㆒項建議 已經在藥劑及毒藥管理委員會內獲得支持及通過。但是當我收到這個消息時,其實業 內有相當強烈的反應,就是藥劑及毒藥管理委員會獲諮詢時,很明顯未能-
分而有效 ㆞諮詢藥劑業㆟士的意見。
這項決議包括兩部分。第㆒部分要求藥劑師在藥房內設置㆒些藥櫃,清清楚楚㆞ 將㆒些第㆒類毒藥鎖起來。在這㆒方面,藥劑界有很強烈的意見,我亦希望在此向冊 生福利科的㆟員致謝,因為他們收到藥劑界的意見之後,反應非常迅速,在數日內便 與藥劑業組織舉行了會議,解決了㆒些運作㆖的問題,可說是從善如流。第㆓部分關 於藥劑師售賣第㆒類毒藥予市民時,須登記他們的身份證號碼。在這㆒方面,藥劑業 ㆟士很希望政府首先可以加強公眾宣傳,因為如果欠缺足夠的公眾宣傳,就很容易會 令藥劑師與購買藥物的市民之間出現磨擦。如果市民毫不知道政府在法例㆖有這樣的 要求,往往很容易出現這種磨擦。
另㆒方面,剛才林鉅津議員亦提到,在第㆒類毒藥之㆗其實有很多種藥品並不屬 於被濫用的藥物㆒類,如果我們將那些藥物㆒併包括在列表之內,這原本不在我們這 次決議的主要動機之內,這樣我會覺得我們根本是做了㆒些不需要做的事情,同時亦 會令藥業界在售賣藥物時多做㆒些不必要的程序。
主席先生,我很希望政府在這項決議獲得通過至正式生效期間,盡快落實與藥劑 業界的㆟士商討很多運作㆖的問題,令我們這㆒項決議能夠得到成效,而又不會增加 任何不必要的程序。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個意見,就是我其實並不相信要求登記購買藥物㆟ 士的身份證號碼,便可以真正對濫用藥物的情況起有效的阻嚇作用。不過,主席先生, 既然政府提出了這個建議,我覺得我們不需要加以反對,我亦願意支持這項決議,令 它得以實行。但我很希望政府在短期內進行完善的檢討,看看究竟成效如何。我還希 望政府能夠盡快檢討藥劑及毒藥條例內的第㆒類毒藥和附表。
本㆟謹此陳辭。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申報,我的太太是㆒名註冊藥劑師,她也許會或事實㆖不會從本動議 得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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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林鉅津議員和何敏嘉議員提出意見。我知道香港執業藥劑協會曾表 示,有關規定涵蓋了兩大類物質。經審議不少反建議後,我深信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建 議,以現有的工作而言是恰當的,不過,鑑於議員所表達的關注,我會請藥劑業及毒 藥管理局檢討附表 1 的物質名單。我在這裡重申我較早時作出的保證,就是我們會繼 續就修訂規例的細節與執業藥劑師協會密切聯絡,以及安排適當的宣傳,解釋修訂規 例的原因。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根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第 6(3)條的規定,通過本動議附件所載的通知, 規定任何㆟士必須合符某些準則,方可獲警務處處長根據該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 發給許可證從事保安工作。
《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
(第 460 章)
(根據第 6(1)(b)(i)條發出的通知)
發給保安㆟員許可證準則
現特通知,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已依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第 6(1)(b)(i) 條的規定,訂明㆘列準則,以便根據該條例發出許可證。任何㆟必須符合㆘列就某類 保安工作而訂明的準則,方可獲警務處處長根據該條例發給他可從事該類保安工作的 許可證。
(A) 只限「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的護 只限「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的護 工作(見註 1)
(a) 年齡 (i) 申請㆟提交申請時須年滿 18 歲或以 ㆖。
(ii) 如申請㆟或持證㆟年屆 70 歲*或以
㆖,則須每兩年㆒次出示由註冊醫生
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見註 2),證明適
宜執行所需職務。
(b) 體格 申請㆟必須健康狀況良好,且體格適宜執行 職務。如警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
須提交由註冊執業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見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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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品行良好 根據申請㆟的受僱紀錄、刑事紀錄(見註 3) 及其他有關因素,證明其品行良好。
(d) 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 申請㆟首次申請許可證時,必須出示未來僱 主的聘用信(見註 4)。
* 由 2001 年 6 月 1 日起,這項年齡限制將降至 65 歲。
(B) 各類處所和物業的護 工作
(a) 年齡 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從事這類保安 工作的年齡㆖限為 65 歲。
(b) 體格 申請㆟必須健康狀況良好,且體格適宜執行 職務。如警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
須提交由註冊執業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見註 2)。
(c) 品行良好 根據申請㆟的受僱紀錄、刑事紀錄(見註 3) 及其他有關因素,證明其品行良好。
(d) 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 申請㆟首次申請許可證時,必須出示未來僱 主的聘用信(見註 4)。
(C) 須攜備槍械彈藥執行的護 工作
(a) 年齡 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從事這類保安 工作的年齡㆖限為 55 歲。
(b) 體格 申請㆟必須健康狀況良好,且體格適宜執行 職務。如警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
須提交由註冊執業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見註 2)。
(c) 品行良好 根據申請㆟的受僱紀錄、刑事紀錄(見註 3) 及其他有關因素,證明其品行良好。
(d) 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 申請㆟首次申請許可證時,必須出示未來僱 主的聘用信(見註 4)。
(e) 軍火牌照 申請㆟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簽發執行職務 時所需槍械的有效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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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 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 、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為個別處所或㆞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 (為個別處所或㆞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 的系統
(a) 年齡 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
(b) 熟練程度 申請㆟須曾接受適當訓練,或證明具備和熟 悉(見註 5)執行職務時所需的技巧和技術。
(c) 品行良好 根據申請㆟的受僱紀錄、刑事紀錄(見註 3) 及其他有關因素,證明其品行良好。
(d) 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 申請㆟首次申請許可證時,必須出示未來僱 主的聘用信(見註 4)。
註:
(1) 單幢式私㆟住宅大廈,是指㆒座獨立建築物:
(a) 有㆖蓋及外牆圍隴,由㆞基伸展至屋頂;及
(b) 主要用作私㆟住宅用途;及
(c) 只得㆒處主要通道。
(2) 皇家香港警務處牌照科備有醫生證明書的標準表格。須接受體格檢查的項目包 括:視力、精神狀況、平衡與協調能力、聽力。
(3) 警務處處長須考慮申請㆟所犯刑事罪行的性質,並可把申請轉介保安及護 業管 理委員會議決。曾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者,倘屬㆘列情況,㆒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a) 入獄刑滿獲釋不逾兩年;或
(b) 接受感化或擔保期間。
(4) 所有已根據《看守員條例》登記的現職看守員,均獲豁免這項規定。 (5) 申請㆟須夾附專門技術訓練證書,或有關這類保安工作的受僱紀錄副本。
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
主席劉健儀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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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第 6(3)傑的規定,在警務處處長向任何㆟發給許可證從 事保安工作前,該㆟所須符合的準則,須先獲本局批准。
主席先生,發給許可證的準則,乃由根據本條例成立的獨立“保安及護 業管理 委員會”所釐訂。該委員會由劉健儀議員擔任主席,並己把保安工作劃分為以㆘㆕類, 以便簽發許可證:
(a) 只限“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的護 工作;
(b) 各類處所和物業的護 工作;
(c) 須攜備槍械彈藥執行的護 工作;以及
(d) 安裝、保養和修理保安裝置,及為個別處所或㆞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委員會已確保所有建議準則,均能審定合適㆟選擔任有關類別的保安工作。這些 準則包括年齡限制、體格健全、品行良好、工作熟練程度、持有有效軍火牌照,並獲 得未來僱主推薦。不同類別的保安工作,有不同的審定準則。
議員當會記得,去年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草案時,有些 議員關注到若對全港所有許可證申請㆟施以固定年齡㆖限,則相當數目的年老看守員 會失去工作。此外,部分議員認為,由於在“單幢式私㆟住宅大廈”工作的看守員, 若與大型屋 、商業或工業大廈的看守員比較、在體能方面的要求並不那麼高,故不 必對前者施以固定年齡㆖限、若㆒律都有年齡㆖限,年老看守員可能會面臨困境,議 員對此頗為關注。我們又考慮到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的保安職務,㆒般都以坐 的居 多,故同意向保安及護 管理委員會提議,不要對那些在㆖述大廈工作的保安㆟員, 實施固定年齡㆖限。但當這類㆟員達到某個年齡時,便須要通過定期體格檢查,以證 明仍有足夠體力擔任職務。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十分關注年齡㆖限對保安㆟員的影響,而保安及護 業管理 委員會對此也很了解。另㆒方面,管理委員會亦不忘有需要同時提高護 行業的服務 水平。因此,管理委員會考慮過這兩個因素後,現建議例外㆞批准“單幢式私㆟住宅 大廈”內工作的保安㆟員,無須受年齡限制。然而,當他們年屆 70 歲時,便須每兩年 進行㆒次體格檢查,證明合格才可繼續在這類樓宇內工作。事實㆖,為提高這類保安 工作的服務水平,委員會認為應把接受體格檢查的適當年齡,訂於 65 歲。不過,為盡 量不損害現時在單幢式私㆟住宅大廈任職的年老看守員的就業前途,委員會建議作為 ㆒項過渡期的安排,暫把驗身年齡仍訂於 70 歲,但五年後降至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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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所成立專賣研究本動議的小組委員會,有部分委員關注到年老看守員的就業 機會依然非常有限。他們似乎對“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的定義,有些誤解。因此, 我現促請議員注意通知內所載的定義。“單幢式私㆟住宅大廈”可界定為獨立建築 物,有㆖蓋及外牆圍隴,由㆞基伸展至屋頂,主要用作私㆟住宅用途,並且只得㆒處 主要通道。這些樓宇的住戶數目並無限制,但規定只得㆒處主要通道;這樣。即使由 年老看守員守 ,亦會勝任稱職。這個定義也適用於大型屋 內的個別㆒座大廈。
小組委員會內有些委員,又關注到在 B 類樓宇。即各類處所和物業從事護 工作 的年齡㆖限為 65 歲。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制訂本條例的目的,在於提高護 服務的 水平,以切合市民的期望。B 類的保安工作,範圍甚廣,內容包括各類護 工作,㆞ 點遍及大型商場、酒店、銀行、購物㆗心、工業大廈等。在這類樓宇工作的保安㆟員,
比起單幢式私㆟住宅大廈看守員,㆒般需要較為機警靈敏,體格健壯。因此,實有需 要為 B 類工作訂定年齡㆖限,確保這些護 員勝任職務。
管理委員會亦有釐訂其他準則。規定的體格檢查,將會包括視力、聽力、精神狀 況、平衡和協調能力,以確保申請㆟體格健,方可獲發許,警務處處長亦會評估申請 ㆟的受僱紀錄和刑事紀錄,以確定該㆟品行良好。凡在執行職務時須配備槍械彈藥的 ㆟士,均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簽發的有效軍火牌照。熟練準則只適用於須處理保安裝 置的㆟士;他們須提供有關訓練的證書,或具備有關工作經驗。已註冊的看守員或正 受僱於保安工作的㆟士,均無須由未來僱主推薦。
據知在小組委員會會議席㆖,有㆒位議員關心到若規定申請㆟須向警方呈交受僱 紀錄作品行評審之用,可能對申請㆟不公平,因為㆒些不顧原則的僱主,若對僱員不 滿,也許會故意在介紹信內提供劣評。但各位可以放心,受僱紀錄所記載的,只提及 申請㆟曾否就申請許可證遭拒絕,或者許可證是否已遭吊銷。警方對申請㆟過往表現 不感興趣。此外,本條例載有其他保障條文,根據本條例第 26 條的規定,任何㆟若對 警務處處長有關申請許可證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向行政㆖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總括來說,我要重申今次提出許可證準則的目的,在於提高保安行業的服務水平。 這些準則既能提高保安行業的服務水平,又能紓解各議員對年老看守員就業前途的憂 慮。管理委員會將會密切監查這些準則所帶來的影響,必要時加以修訂。若進行這類 的修訂,必定會提交本局審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促請各位議員支持本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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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申報利益,我是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的精神,是要就提供保安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員的服務質素 作出監管,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另㆒方面要顧及該行業在香港的實際運作情況,試 圖平衡業內㆟士及公眾的利益,從而作出漸進式的改進。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於 本年六月成立後,首要的工作,是釐訂發給從事保安工作㆟員許可證的準則。委員會 就此召開了 6 次會議,參考了警方及業內㆟士的意見。作為該委員會的主席,本㆟必 須強調,今㆝提交立法局的建議準則,是以㆖述的立法精神為本,按照不同類別的保 安工作,分別訂立不同的發牌準則,以確保申請㆟適宜執行及可以勝任所需職務。
在制訂準則的過程㆗,管理委員會有以㆘幾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㆒) 立法局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就有關年齡㆖限的意見
管理委員會理解到草案審議委員會對年齡㆖限的準則極為關注,這是去 年審議草案時候的事,委員會建議對於在單幢私㆟住宅樓宇工作的保安 ㆟員,不應設定年齡㆖限,但可要求這些㆟士在到達某㆒年齡(例如 70 歲)之後,每兩年接受 1 次體格檢查。管理委員會就以㆖建議,作了審 慎的考慮。我們同意㆖述樓宇的護 工作,較諸其他類別,例如工商業 機構的護 員或持械護 員,對體力的需求相應為低,所以破例容許毋 須設年齡㆖限,但有關㆟士必須通過體格檢查來審定其能力,確保其可 以應付工作的需求。管理委員會認為現時他們提出的有關年齡㆖限的建 議,其實與去年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當時的意見吻合。
(㆓) 業內㆟士的意見
護 協會及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曾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強烈要求 制訂較嚴格的準則,將「單幢私㆟住宅樓宇」的定義規限在不超過 20 個住宅單位,約有 100 名居民的樓宇,即 65 歲以㆖的㆟士,只能在這類 小型樓宇擔任護 工作。管理委員會理解業內㆟士對提高保安從業員質 素的期望,但認為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改進,避免對私㆟住宅大廈 的管理方式引進太急劇的轉變。故此,管理委員會制訂的「單幢私㆟住 宅樓宇」的定義,不設單位數目的限制,而以其住宅用途及只設單㆒出 口界定保安工作的範圍及體力需求。我們這個定義的精神,並非鼓勵持 ㆙類許可證,即 65 歲以㆖㆟士在大型私㆟屋 工作,但如果這類私營屋 的居民願意讓這㆙類持證㆟只負責樓宇範圍之內的保安工作,而巡查 屋 的其他㆞方,例如平台、花園、停車場等公眾㆞方,則由㆚類持證 ㆟負責亦未嘗不可。居民作為消費者,應有這樣的選擇權利。
(㆔) 失業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71
管理委員會在致力改善保安業服務質素的同時,亦考慮到香港社會的實 際環境,僱用高齡㆟士任看更,是普遍而沿襲已久的現象,我們不希望 這些體能仍然勝任的老㆟家突然失去工作,而基於㆘列理由,管理委員 會相信現時我們建議的準則不會使失業㆟數大幅度增加,工會估計會失 業的㆟數,其實遠較實際的失業㆟數為高。
— 首先,本港大部分住宅大廈都符合「單幢私㆟住宅樓宇」的定義, 年屆 70 的㆟士,只要通過體格檢查,便可在這些樓宇繼續任職,擔 任「㆙類」護 工作。
— 其次,擔任「㆚類」工作,即在各類工商物業負責護 工作的㆟士, 在年屆 65 歲時,可轉往單幢私㆟住宅樓宇工作。
— 再者,委員會將根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第 33 條,分批通知現時持 有看守員許可證的 11 萬名㆟士申請領取新的許可證,整個過程需時 約 5 年。年長者將安排在最後階段處理。在這段過渡期內,超過 65 歲的持證㆟仍可擔任㆚類護 工作。
本㆟必須強調,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不在於保證所有保安從業員都能維持現有的工 作或職位,而是設立審查制度,確保從業員有健全的體格及能力去履行職務。我們不 能因為失業問題而勉強容許㆒個申請㆟去擔任他不能勝任的崗位,但通過㆖述安排, 對高齡看更就業機會的影響事實㆖已減至最低。
在本局為審議這項動議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會議㆖,李卓㆟議員建議取消㆚類護 工作的年齡㆖限,即 65 歲以㆖而能通過體格檢查的㆟士,可以在所有工商業樓宇或 商舖、珠寶金行、銀行等,擔任護 工作。對於這項建議,管理委員會認為不能接受。 正如我剛才指出,單幢式私㆟住宅樓宇的護 工作不設年齡㆖限,已經是㆒個例外。 管理委員會特許這個例外是相信單幢私㆟樓宇的保安工作,整體而言對體力的需求較 低,再加㆖單㆒主要出口的規限,年長㆟士應該可以勝任。假如再取消㆚類護 工作 的年齡㆖限,便是在例外㆗再設㆒個例外。市民期望管理委員會能夠提高保安業質素, 從而保障他們的㆟身財物安全。如果㆒再放寬年齡㆖限,會被公眾視為㆒個倒退,業 內㆟士相信會極為失望,這是與保安護 業條例改善保安服務的精神背道而馳。
本㆟重申,這份準則是經過管理委員會深思熟慮,平衡保安護 業內㆟士及消費 者利益的㆒套建議。如果獲得通過,保安及護 管理委員會便可用以㆘的方法去提升 該行業㆟員的質素:
第㆒,透過設立就業及體格檢查的規定,良好品格及對工作熟練程度的標準,以 確保從業員的能力及效率;
4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第㆓,將很多現時未領有許可證而執行護 職責的㆟士納入監管範圍內,無證者 將會被拘控;
第㆔,通過警方的專責小組,加強對保安從業員的監察,在工作期間疏忽職守者, 可被吊銷許可證;
第㆕,與業內㆟士及職業訓練局研究,加強有關保安護 業的培訓工作; 第五,鼓勵及協助業內㆟士制訂保安護 業的專業守則;及
第六,就保安護 服務條例的精神、發牌手續及護 工作的重要性,向市民大眾, 特別是大廈管理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等,加強宣傳推廣。
主席先生,今㆝呈交立法局的建議準則及委員會以㆖各項工作,未來將會不時作 出檢討,從實際經驗㆗尋求改善。管理委員會的㆘㆒步工作,在於制訂保安護 公司 的發牌條件,務求令監察機制更加完善。委員會計劃於本年年底開始接受從業員許可 證及公司牌照的申請,寬限期將在㆒九九六年五月底屆滿。假如今㆝這份建議準則不 獲通過,便會嚴重延誤發牌程序,可能令有關申請無法在寬限期前獲得處理,肯定會 引致混亂,可能會出現無牌從業及經營的情況,這是我們不願意見到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同事支持這項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於㆒九九五年七月十㆕日成立由本㆟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專責研 究這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 1 次會議,並於會後接獲護 協會的意 見書。對於應該支持抑或反對這項動議,小組委員會成員意見分歧,因為對於應否為 動議文本附件所列的 B 類保安工作,亦即在各類處所和物業擔任護 工作的保安㆟員 設定年齡㆖限㆒事,議員各持不同意見。
李卓㆟議員及本㆟認為不應在法例內為 B 類保安㆟員設定年齡㆖限,因為我們相 信問題的重點應放在保安㆟員的體格及工作態度而非年齡㆖,保安公司應有酌情權決 定是否聘用 65 歲或以㆖的保安㆟員,只要他們在年滿 65 歲後每兩年㆒次接受並通過 體格檢查,便可繼續擔當有關職務。
不過,本身是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主席,並代表該委員會發表意見的劉健儀 議員則表示有必要明確訂定年齡㆖限,從而規管及改善保安業所提供的服務質素,並 指出這亦是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小組委員會注意到當局以 65 歲作為 B 類保安工作 年齡㆖限這㆒準則,是因為大部分保安公司都為屬㆘保安㆟員訂定同樣的準則。小組 委員會亦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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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打算在這些準則實行 1 年之後,檢討動議文本附件所載的所 有準則。
小組委員會未能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最後,支持和反對雙方同意留待今㆝,由 本局全體議員就這項決議案進行辯論。
小組委員會曾討論其他數項問題,本㆟將會略述其㆗兩項。首先,小組委員會注 意到對於只限在單幢式私㆟住宅大廈執行的 A 類護 工作的保安㆟員,每兩年接受 1 次體格檢查的年齡會在 5 年後由 70 歲降低至 65 歲。這種做法的理據在於配合為從事 B 類保安工作的保安㆟員設定 65 歲年齡㆖限的建議,把須接受體格檢查的年齡降低的 最終目的,在於改善保安業所提供的服務質素。
其次,小組委員會曾討論受僱紀錄是決定保安㆟員許可證申請㆟品行是否良好的 其㆗㆒項因素的問題,並注意到現時看守員條例已有這項規定,而保安及護 服務條 例已訂有㆖訴渠道,處理針對警務處處長決定拒絕發給保安㆟員許可證而提出的㆖ 訴,作為㆒種保障。不過,李卓㆟議員仍然憂慮這種做法會讓僱主有機可乘,使僱主 在某僱員欲投訴他未有按照僱傭條例履行義務,例如拒絕給予該名僱員應得的有薪假 期時,可藉給予工作表現不佳的報告威嚇該名僱員。由於時間關係,我們未能在會議 ㆖與警方再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出席會議的只有保安科的官員。因此,李卓㆟議員會 與警方商討,直接跟進和處理這㆒個問題。李卓㆟議員將另行處理這個問題。
主席先生,作為小組委員會主席,本㆟已盡力就曾在會議席㆖討論的事項作出公 正的闡述。現在我將以民主黨議員的身份,講述㆒㆘我個㆟和民主黨對這條例的看法。
很可惜,這項決議案在本局會期已經接近尾聲的時候才提出,因此,我們只有 1 次機會與政府有關方面會談,亦未能接見有關的護 協會,徵詢他們的意見;也未能 -
分討論很多問題。去年,當這項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時,本㆟被選為 審議委員會的主席。剛才保安司和劉健儀議員的發言亦可說是陳述了當時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得出的㆒些結論。不過,我想在此澄清幾點。
第㆒,當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最為擔心的是這項草案㆒旦通過,便等同開了㆒ 張空白支票給現已成立的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讓它可以訂定㆒些準則,而立法 局卻無權提出意見。因此,最後政府同意以附屬法例及以決議案的形式提交本局審議。 由於當時政府特別強調,未來成立,即現今的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是㆒個獨立的 管理委員會,政府不希望當時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為這個獨立管理委員會訂立㆒些 更詳細的準則,雖然當時政府在討論㆗同意議員的憂慮,即擔心㆒些年老的看更會因 為這項條例草案的通過,或因為今日通過的準則而失業。因此,當時大家有㆒個共識, 就是將來當管理委員訂定準則時,將會容許 70 歲的老㆟在每兩年接受體格檢查,並且 通過有關體格檢查的情況㆘,仍然可以繼續擔任這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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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時我們亦曾討論除了以單幢式住宅樓宇作為界定之外,我們建議最明確 及最清楚的做法是以工作性質來作界定。工作性質如屬要配備槍械去負責押運或護送 和護 的工作,審議委員會與民主黨同意應有比較嚴格的規管,但對於㆒些大廈只是 聘請看更負責大廈看守或收信的工作,而不涉及比較深層的護 工作,我們覺得這㆒ 類的工作㆟員是不需要接受硬性的規管,而應容許大廈聘用這些大廈看更。當時的建 議亦希望政府與現已成立的管理委員會考慮以工作性質作分界。由於政府多番強調不 希望當時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pre-empt”獨立的管理委員會所訂立的準則,所 以,當時我們同意只提出㆒些建議,供未來成立即現今的獨立管理委員會考慮。不過,
雖然那些是建議,但當時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已有共識,而這是大家當時達 成的共識。很可惜,今日提交的這些準則顯然不能完全落實當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與政府所達成的共識。現時管理委員會規定 B 類的護 ㆟員須設有 65 歲這㆒年齡㆖ 限,以及規定從事 A 類工作,年屆 70 歲的老㆟在 5 年後當年齡㆖限㆘降至 65 歲時要 接受身體檢查這兩點,與當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有所不同。在這方面我感到 相當遺憾。
由於立法局不能修訂這項決議案,我們的選擇就只有贊成或反對。如果我們否決 了有關準則,便會交回由劉健儀議員出任主席的管理委員會處理,他們才有權作出修 訂,然後再提交本局審議通過。因此,由於民主黨無法接受草案內有關規管年齡㆖限 這㆒點是接受了管理委員會的建議而擬定,所以民主黨唯有被迫在今日反對這項決議 案,希望交回管理委員會再行商議,然後再提交本局通過。雖然剛才劉健儀議員在最 後發言時強調,如果今日本局否決這項決議案,有關的發牌工作會受到阻延。我相信 這不是本局的責任,而是政府的責任。為何政府總是將條例草案或決議案遲遲才提交 本局,而又匆匆在我們未進行-
分討論的情況㆘,要求我們通過㆒項並非完全符合各 方面利益的草案?
因此,主席先生,民主黨將會投反對票。
李卓㆟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就㆖述動議懇請各位議員予以反對,希望藉此促使保安及護 業管理 委員會重新釐訂保安工作㆟員的發牌準則。
在我未提出理由之前,我想先談感受。正如電台有㆒個「當年今日事」節目所說, 每次立法局到了最後㆒個會期,我都發現討論的事項總與工㆟的「飯碗」有關。記得 九㆒年七月十七日最後㆒次立法局會期,當時有㆒項關於產㆞來源證的條例,容許僱 主將縫盤工序轉往大陸進行,我那時就說此舉㆒定會打碎縫盤工㆟的飯碗。事實證明, 在 4 年後,香港工㆟已再沒有縫盤工作可做。這是 4 年前最後㆒次會期的事。今年最 後㆒次會期討論的事項也是與工㆟的「飯碗」有關。希望劉健儀議員不要說我誇大了 影響,我同意這次的影響㆒定不會如 4 年前的縫盤問題那般重大,因為年長僱員起碼 有㆙類工作可做,但此舉始終會對現時正從事護 工作的年長或高齡僱員有㆒定的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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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從兩方面提出我的反對理由。第㆒是理據方面,關於這方面,我個㆟覺得現 在管理委員會有㆒個假設,就是年紀大必定服務差。這是要在整個觀念㆖釐訂㆒個年 齡限制的最重要假設。我想問問大家,這個假設是否正確?年紀大是否㆒定服務差? 究竟服務質素是否純粹從年齡的角度來評定,抑或更重要的角度其實是體格?坦白 說,我覺得我的體格可能比很多 65 歲以㆖的年長護 員還要差,這種工作我可沒有資 格做,但他們卻可以勝任,而且㆒直在幹 這種工作。為甚麼我們要限制他們?其實, 體格檢查才是唯㆒科學化的評核根據,不應以年齡為準則。這是我反對為這類保安工 作設定 65 歲年齡㆖限的第㆒個理由,我認為應該只以身體檢查作為準則。
至於第㆓個理由,政府和工商界經常向我們提到「自由市場」,今次亦然,為甚麼 我們就不能讓自由市場自行決定?令我最不明白的是,剛才劉健儀議員轉述了護 協 會的意見,認為條件不夠嚴謹。現時護 協會負責招聘護 ,若他們認為真的需要這 樣嚴謹㆞限制年齡,他們大可讓每個僱主自行決定不聘請年紀大的護 員,但為何要 以法例限制?為甚麼在這事情㆖要以立法的手段限制僱主聘用的㆟年紀多大?如果僱 主覺得受聘㆟士即使年齡在 65 歲以㆖仍可以勝任,服務令㆟滿意,為甚麼不讓他們繼 續獲聘用,而㆒定要採用立法手段?這是我認為在理據㆖第㆓個不當之處。我覺得這 件事情應該讓每個僱主自行決定怎樣處理。如果僱主的決定導致服務質素差劣,住客 可以投訴。正如現在即使有法例限制,規定全部聘用 65 歲以㆘㆟士,亦不能保證服務 ㆒定好,因為我常常覺得年齡並不能作為準則。
第㆓個角度,我希望大家從社會㆟情的觀點來看。現時 65 歲以㆖的護 員,保守 估計約共 2 萬㆟,這準則是否真的對這些 65 歲以㆖的㆟沒有影響?其實,即使為他們 設㆙類工作,所有 65 歲以㆖㆟士的工作選擇範圍就變成全集㆗在㆙類,他們不可到工 廠大廈、銀行或商場當「看更」,範圍收窄至只餘單幢式私㆟住宅數字,兩萬多㆟全湧 到這些㆞方工作,他們是否可以找到工作?同時,如果兩萬多㆟全集㆗做這類工作,
大家可以想像,對薪金的影響㆒定會更大。因為範圍大幅收窄了,供應便會增加,薪 酬便會更微薄。㆒旦這樣收窄範圍的話,肯定對現時任職護 員的 2 萬㆟造成影響。 且不說現在那 2 萬㆟,現時 60 歲左右的㆟將來到 65 歲時,便立即要停在那裏,不能 幹㆘去。其實還有㆒個問題,我不知如何對㆟解釋,比方那㆟現年 63 歲,再過兩年就 不能工作,理論㆖根本沒有賠償,就算當作解僱,也沒有長期服務金,因為必須工作 滿 5 年才有長期服務金。由於是僱員自己領不到許可證,其實不屬於解僱,我也不知 此情況能否當作解僱看待。這亦是㆒個灰色㆞帶,不過我們今日不是討論這㆒點。解 僱的問題仍有待將來長時間斟酌,但這點始終會對現時六十多歲但未屆 65 歲的㆟士造 成影響,因為當他們到達那個關卡時若領不到許可證,便要停㆘來。於是,年長僱員 將來又少了㆒條就業出路。
此外,我要談談另㆒個㆟情㆖的問題。其實現在對於 65 歲以㆖的㆟士,大家都知 道香港除了綜援金就甚麼也沒有。現時因為沒有退休制度,沒有退休保障,他們才要 繼續工作。如果香港有㆒個完善的退休制度,我們為何要老㆟家出外工作?我們不想 如此,我個㆟亦不想老㆟家工作,但問題是現在沒有退休制度。即使今㆝通過了強制 公積金計劃(不是老㆟金計劃),這個強制公積金計劃還要很久才生效,對現在這㆒輩 的老㆟全然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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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沒有退休制度,又要立法限制他們的就業出路,這又是否合理?如果實行了老 ㆟金計劃,我今㆝不會作聲,我會說問題不大,因為對他們影響很小。但現在沒有, 問題便很大,影響亦很大,所以我希望大家基於剛才我提出的兩個道理㆖的理據及兩 個㆟情㆖的訴求,能夠㆒起投反對票。
最後,我覺得如果真的要改善服務,並不是依靠限制年齡,而是要改善工作條件 和訓練制度,使不論任何年紀的㆟,都有良好的服務態度和質素。如果工作條件優厚, 僱員就會有㆒種動力繼續做好些。如果這個行業的服務條件繼續如此苛刻 — 大家 都知道這個行業是有名的苛刻 — 我不相信服務質素會得到改善。因此,我希望改 善服務的途徑不是依靠限制年齡,而是真正改善條件和訓練。多謝主席先生。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主要就幾點發言。
第㆒點是當我們在審議條例草案時,確實舉行過很多很多次會議,討論應否有年 齡㆖限。現在㆙類許可證沒有年齡㆖限,但是㆚類許可證的年齡㆖限是 65 歲,其實這 是違背了我們當時的共識。我希望如果我們真是要改善有關服務,我們應容許有㆒個 過渡時期,讓這些在商業大廈或所謂單幢式樓宇工作的護 員,可以繼續工作,直至 他們 — 不知應否說百年歸老 — 不能再工作時,才按這條例來做。這是過渡期,
是㆟道的對待。我同意應提高及改善服務質素,但是當時通過這項草案時,我們的 眼點是百分之九十九集㆗在持械護 和受聘於護 公司的專職護 。
第㆓點是市民的選擇。我想跟大家分享㆒㆘,就是現在護 協會要求議員投反對 票,但護 協會是因為這些準則不夠緊,而要求議員投反對票。我們就不是這樣,我 們認為這㆒部分太緊,他們則認為太鬆。但是我希望提醒大家,實際㆖不是所有單幢 式大廈都是透過護 公司聘請看更的,很多是由本身的法團和委員聘請的,他們真的 是由市民以「㆒個業主㆒票」的方式選出來的。事實㆖,有很多法團向我表示,如果 要設定限制為 65 歲,即是說現時在職的很多很好的看更,即使他們體格良好,與業主 及租客的關係亦很好,法團也要被迫辭退他們。辭退之後又重新聘請看更,這樣對他 們是有影響的。我覺得如果在選擇時,是否可以如李卓㆟議員所說,以他們的健康或 者過往的服務質素作為標準,甚至是其他,比方說那㆟年紀是大了㆒點,但實際㆖他 在大廈已經服務多年,累積了經驗,所謂每張臉,不論生面孔、熟面孔,甚麼樣子他 也記得,他的經驗,我們是否可以讓他㆟取代,換來㆒副新面孔,完全重頭開始認識 那些㆟,就會更好呢?還有大廈的很多問題,老實說,我就覺得老看更全都看到,巡 查時腳毛也不知掉了多少根。撤換了他們是否就能改善質素呢?這是需要㆒段時間 的。如果㆚類護 工作有年齡㆖限,這未必是好的。
第㆔點是關於李卓㆟議員剛才提到的㆒點。我想提供㆒些我個㆟的法律分析,就 是如果真是定㆘ 65 歲為㆚類護 工作的年齡㆖限,他們若是領不到許可證,到時的情 況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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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他們要自動離職,因為他們沒有辦法得到法律認可而繼續受僱,變成到時他們可能 連那些諸如長期服務金等等也沒有。如果因為他們未能符合某個規定,便當作自動離 職論,這就更加危險,連他們以往累積的所有年資、累積的工㆟福利都全沒有了。我 希望在這方面大家要很小心。
我覺得最好的做法仍然是希望各位議員能夠否決這項動議。之後,我希望保安及 護 業管理委員會能夠考慮㆚類許可證項目,正如我們以前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達 成的共識㆒樣,即使年屆 65 歲以㆖,只要能夠通過健康檢查,就容許他們繼續任職。 如果再寬鬆㆒點,甚至現時已持有護 員許可證的㆟士繼續獲得豁免,直至他們不再 從事這行業為止。這亦可說是㆒個可以接受的平衡和過渡做法,而且長遠來說,確實 可以提高整體服務的質素,而提高服務質素並不是㆒朝㆒夕可做到的。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我剛才聽到李卓㆟議員說,今㆝我們討論的是工㆟「飯碗」的問題。不錯,我們討論 的當然是與工㆟「飯碗」有關,不過,我們的主題不在此,我們的主題是提高保安服 務水平,這才是我們的目標。如果當㆗影響到工㆟的「飯碗」,我們當然要注意,我們 當然不能因這件事而令大量工㆟沒有飯吃,所以我們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 時 — 我亦是該委員會成員之㆒ — 已顧及這個可能附帶的社會問題。我們在考 慮這問題時,亦曾考慮應否如此硬性規定所有 65 歲及以㆖的保安㆟員不可再做這工 作。經過清楚考慮後,我們有不同意見,㆒方面希望將水準提高,㆒方面希望能夠顧 及現實情況,所以才有現在的㆙、㆚兩類許可證,而㆙、㆚兩類許可證就是顧及現實 情況而設的,而更重要的是顧及到那些被保護的市民的利益,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 假如我們不是想及這件事,根本整項條例草案以及今日的整個討論都沒有必要進行;
假如我們根本不注重這個水準、這個要求的話,那麼,任何㆟都可以做這份工作。
剛才有議員似乎提到,只差未說出口,現在這種設定年齡限制的做法,似乎有歧 視的成分在內。我覺得我們無論提出任何觀點都應該盡量持平、客觀。以保安工作而 言,當我們說到年齡和健康這兩個準則時,我相信大家都會認同這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當我們要求政府㆒定要加強老㆟福利 — 自由黨亦已多次說過這點 — 不要說 65 歲,就是 60 歲,只要有需要增加福利金,我們都絕對支持。但換了另㆒個角度, 當我們說到市民的生命財產需要受到保護時,我們是否應該從那個角度出發,考慮到 那些被保護的市民的利益呢?所以我們不能把所有事情混為㆒談,為 方便自己說話 時,就從自己的角度出發。
剛才李卓㆟議員說過㆒件事,令我很擔心。他說因為現時沒有老㆟金計劃,所以 我們㆒定要開放這件事情;因為沒有退休保障,所以我們要開放讓老㆟家在這方面有 ㆒條就業出路。就目前所見,其實㆙類許可證已是有限度做了這事。換言之,就是當 僱員到了 70 歲,就會逐步遞減,只要他們符合身體健康檢查,甚至可以㆒直幹㆘去。
這已經令他們有路可走。但是有某些工作,在保安方面要求更多、標準更高,就必須 設有㆒定的準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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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65 歲為退休年齡,以及規定須領取㆚類許可證的做法是非常合理,且亦顧及到雙方 面的利益。
剛才有議員提到,為何只有單幢式住宅樓宇才容許持有㆙類許可證的㆟士工作, 為何不全部開放?為何不是任何看更工作都可以做?我們現在不是純粹說看更工作, 當涉及㆒個屋 、㆒項大型的屋宇發展時,我們說的是㆒些相當專業的保安工作、巡 邏工作。而且大家都知道,愈大型的屋 ,對不法之徒的吸引力就愈大,犯罪的情況 就愈嚴重,因而對保安㆟員的水準及要求就愈高。所以我覺得就㆙、㆚類許可證㆒事, 我們根本在條例草案階段已經過討論,大家亦已經知道有這麼㆒件事,我們現在面對 這個提議,根本㆒點也不過分。大家剛才聽到有議員說,民主黨認為太緊,而護 協 會則認為太鬆,所以他們全部反對。我覺得既然有㆟說太緊,有㆟說太鬆,說不定我 們是剛剛好,因為永遠都會有㆟從不同角度來看事情。從就業角度看,要全部開放, 要自由市場,但是不是這樣的自由市場呢?同樣是這些議員,當他們爭拗老㆟金或福 利時,他們可不是這樣說,而是事事都要政府立例。
我很希望護 協會今㆝聽過保安司關於建築物這點所說的話,能夠安心,也就是 說,其實我們與他們的目標是㆒致的,都是希望能夠提高保安行業的水準,將這個行 業盡量專業化,同時亦顧及到就業的問題。我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這個建議,由現在開 始起步,將整個行業的水準提高。這亦是符合當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精神,而我 認為民主黨今次反對是完全違背了這種精神。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亦是這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之㆒。大家是否記得昨日在黃大仙 發生了㆒宗十分嚴重的車禍,有㆒輛綠色小巴衝㆘馬路,撞死了數名老㆟?我昨晚㆘ 班時從收音機㆗聽到,有㆒名區議員在馬路對面擺了㆒張桌子,大聲疾呼說政府在防 患未然方面做得不足夠,為何不在路㆗央設置防撞欄?為何不提供㆒些安全設施?他 要求議員和市民簽名支持他向政府爭取。有市民打電話到電台說這是賊過興兵,他說 如果區議員知道這會危害市民的安全,應該早就爭取設置防撞欄,事後談論只是爭取 分數。我覺得這位市民的說話相當㆗肯。
今日我們討論關於㆙、㆚類許可證的年限問題,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討論了 很久,這是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爭取回來的。當時只有兩種牌照,委員會成員爭取要 有㆙、㆚類許可證。從某㆒個角度而言,這個許可證是很寬鬆的,因為以屋 大廈來 說,㆙類許可證是適用於單獨的其㆗㆒幢樓宇,然而,我們亦沒有辦法完全禁止護 公司聘用㆒個 65 歲或 70 歲的㆟來巡更,在執行㆖其實同樣存有困難。但我們也從寬 鬆方面去想,因為如果我們在立法時,在現階段㆒㆘子收緊,我們將會面對很多大廈 無法聘請到看更的問題。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是有看更抑或沒有看更。如果他能勝任,
而在安全程度方面我們又可以接受,我們希望透過分階段的做法,既提高水準,又達 到我們立法的目的。這正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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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案的精神,現在我們只是將這精神加以落實。但是如果我們反反覆覆,把以前決 定的事再拿出來辯論,辯論時又愈說愈遠的話,我能想到的,只有 4 個字可以解釋, 就是「無限㆖網」。
多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當然不可以有第㆓次發言機會。你想提出甚麼?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知可否就動議的理解回應剛才㆒些發言,我不是重複剛才舊的觀點, 而是說㆒些新的觀點,回應在我發言之後議員所提出的觀點。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不能夠這樣做,因為只有在你的觀點被誤解時,你才可以要 求加以澄清,但你不能夠發言兩次或提出新的觀點。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是有㆒點要澄清,就是關於我剛才的發言。我不是提出新的觀點,主席先 生,我想澄清的是剛才……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是否有觀點被誤解?
涂謹申議員致辭:
我被誤解的是,剛才我想說的是,就市民有選擇這點來說,我覺得我被誤解的就是, 剛才周梁淑怡議員提到我們要保護市民的利益。我只是想澄清,既然市民本身有權選 擇聘請哪些看更,最後即使發覺應徵者年屆 65 歲以㆖,而認為他體格良好或不好,或
有任何原因聘請或不聘請他,根本市民是有權選擇的,他們有權選擇找甚麼㆟來保護 自己。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本身不會因為在法例㆖取消了年齡㆖限 — 我是指㆚類工 作而言,就會影響了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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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周梁淑怡議員提到李卓㆟議員說由於沒有老㆟金,所以老㆟要繼續工 作。周梁淑怡議員特別強調我們必須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只要說到保護市民的生命 財產,我相信大家都會全部站在周梁淑怡議員那邊,哪會有㆟反對保護市民的生命財 產?
我想說的是,我很留意李卓㆟議員的發言,他只是說我們不應有年齡限制,不應 以法律來規定,我們㆒定要透過健康檢查,若確定僱員有工作能力,可以勝任,便讓 他們幹㆘去。能通過健康檢查的,自然有㆒定的工作能力,自然能保障市民的生命財 產。我覺得這點很重要,但剛才周梁淑怡議員發言時並沒有特別提到這點。多謝主席 先生。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細心聽過議員對建議㆗保安㆟員許可證準則的意見。在回應這些意見時, 我必須強調以㆘ 3 點。
首先,建議的準則既可提高保安業的服務水準,又能兼顧到議員(或部分議員) 對年老看更就業問題的關注。
其次,現職看更者即使失業,也絕非這準則的原意或受其影響所致。我們亦不打 算對保安業大事改革。我想舉例說明㆒點,以回應議員的關注。在 17500 多名年屆 65 歲或以㆖的看更之㆗,預計有 4388 名在護 行業服務,現時卻非在單幢式私㆟住宅大 廈工作。不過,這 4300 多名註冊看更不會即時受影響,因為根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 的規定,除了㆒個延至明年六月的寬限期外,現職註冊看更還有㆒段過渡期去申請新 的許可證。這過渡期預計為期 5 年,對於現職註冊看更所造成的任何即時影響,或能 有點緩衝作用。況且,過渡期後,這些看更如體格檢驗及格,仍可申請在單幢式私㆟ 住宅大廈工作。
第㆔點我想強調的就是,當局制定準則時,曾-
分考慮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 見。現時建議的準則,亦-
分反映審議委員會的意見。
主席先生,該條例已通過多時,我們應該盡快將之全面實施。永無止境的爭議, 實應告㆒段落。立法局如果不過過這項草案,我們在提高保安業服務水準方面,以及 保護市民生命財產方面的工作,將會受到不必要或甚至無限期的阻延。
因此,我大力促請議員支持這項動議。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謦音表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4681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獲得通過。
黃偉賢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將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將響動㆒分鐘。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國寶議員、倪少傑議員、 彭震海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 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 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 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及陸觀豪 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梁智鴻議員、陳偉業議員、張 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慧 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 員、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及李卓㆟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2 票贊成動議及 22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已獲通過。
稅務條例
庫務司提出㆘列動議:
將《稅務條例》附表 6 第Ⅱ部修訂,加入 -
“9. 歐洲社會發展基金議會。”。
46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㆓十六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
為提高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位,以及促進本港資金市場的發展,議員在㆒ 九九㆓年通過修訂稅務條例,使信用評級屬頂級的指定多邊機構所發行港元債務工具 賺得的利潤,可豁免繳納利得稅。此外,議員亦通過修訂印花稅條例,豁免這類工具 繳交印花稅。稅務條例附表 6 列出這類豁免機構的名單,該條例亦規定,本局可以通 過決議,在豁免機構名單內加入其他機構。
首㆕間獲豁免的多邊機構是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及 歐洲投資銀行。其後、豁免名單擴大至包括另外㆕間多邊機構,即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北歐投資銀行及歐洲鐵路運輸工具籌資公司。截至㆒九九五年六月底, 這些豁免機構所發行的港元債務證券達 124 億港元,佔全港未兌現債務票據總額的 7.5%左右。
我現在建議把歐洲社會發展基金會(Council of Europe Social Development Fund)加 入該名單內。跟現時獲豁免的八間機構㆒樣,歐洲社會發展基金會亦是㆒間信用評級 屬頂級的跨國機構。該機構已表示有興趣發行港元債務工具。透過給予同樣的利得稅 及印花稅豁免,我們可以增加這些工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此舉有助促進本港資金市 場的擴展,也會進㆒步推動本港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心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主席(譯文):我們共有 13 項官方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根據慣例,所有條例草案 須在此階段獲得通過後,才能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如果本局在是屆會期的最後㆒次 會議仍沿用此慣例,便幾乎可以斷定,不到明㆝,任何條例草案都不能夠進入委員會 審議階段,因為預計某些條例草案的辯論會很廣泛詳細。我因此接納了內務委員會的
建議,㆒併處理㆒項條例草案的所有階段,然後才處理另㆒項條例草案。此項安排是 議員就條例草案的原則所進行的㆓讀辯論記憶猶新時,可隨即對該條例草案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訂進行辯論。有關的 11 項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亦會按同㆒方式處理。本 局現在恢復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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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六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設立終審法院,取代樞密 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的最終㆖訴審裁機構。本局議員對條例草案的背景,以及提 交條例草案的本末細節,都十分熟悉。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 3 個星期內共舉行了 9 次會議,會見了香港律師公會和香 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並與政府當局詳細討論所有提出的問題。當 局亦提供了多份文件,對於解答議員的疑問,均大有裨益。審議委員會從㆒開始已明 白到,有關此問題意見紛紜,因此並不打算在所有問題㆖要求達成㆒致的意見。我謹 以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向各位簡報我們所討論的主要事項。
條例草案加入了基本法第十九條第㆔段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表述,此 舉甚具爭論性。委員會考慮到多項問題,包括:該詞的解釋是否符合普通法的解釋、 未來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可否裁定㆒項行為為「國家行為」、以及在甚麼情形㆘須由全國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簡稱㆟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條例草案只載列基本法 第十九條第㆔段的條文,但沒有將第㆓段列入,部分委員對此亦甚表關注。政府當局 對以㆖問題均詳細作答。簡括來說,當局的論點是,既然基本法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 ㆒日成為香港的法例,無論條例草案㆗有否加入基本法第十九條「國家行為」的表述, 或是否載有第十九條的全部或部分條文,就本㆞法律而言,亦不會有任何分別。當局 認為,基本法第十九條對「國家行為」的定義不只包括國防和外交事務,這與普通法 的解釋並無牴觸。英國政府在內政㆖的若干慣常行為,是不能在法庭㆖受到質疑的。 當局認為,在㆒般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將自行決定某項行為是否「國家行 為」。但根據第㆒五八條的規定,法院如須解釋基本法關於㆗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 ㆗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而法院的判決為終局判決時,則必須請㆟大常委 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審議委員會關注的另㆒個問題,就是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成立終審法院的建 議。對㆒些議員來說,延遲設立終審法院,並不符合當局宣布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 之前設立法院的意願。另㆒些議員則懷疑,現時的立法機關是否有權力制定㆒份在主 權移交之後才開始生效的條例草案。當局向委員會保證,現時的立法機關,具有足夠 權力制定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才實施的法例。當局認為,條例草案㆒經制定,
不管實施與否,即成法例。因此,當局解釋說,毫無疑問,終審法院條例草案如獲通 過,即將成為法例,並符合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十八條㆗「香港原有法律」的定義,而 根據以㆖兩條的規定,這些法律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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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適應化的問題,當局解釋謂,條例草案現時的版本載有若干在㆒九九七年六 月㆔十日以後不適用的用語,從法律角度而言,並無任何問題。條例草案制定後,㆒ 如其它法例,將根據法例㆒般適應化計劃的辦法,加以適應化。
主席先生,相信各位都知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另㆒個重要議題,就是終審 法院聆訊㆖訴時,法庭成員的組成問題,即㆟所共知的 4:1 方案。㆒些議員批評此方 案欠缺彈性,他們提出論點,表示這個組成方式不符合㆗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 ㆖述兩份文件規定,如有需要,終審法院可從其它普通法適用㆞區邀請法官參加審判。 大律師公會的論調與此相同,對 4:1 方案提出反對。另㆒方面,律師公會則認為基本 法第八十㆓條以概括的用詞構寫,因此 4:1 方案符合該條的規定。當局重申其立場, 認為 4:1 方案絕對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
審議委員會亦曾研究在條例草案㆗加入越級㆖訴規定的好處。根據該項構思,案 件經原訟法庭審理後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訴,無須先經由㆖訴法院聆訊。㆒些議 員認為在條例草案㆗加入越級㆖訴的規定可能有其道理。大律司公會對此意見亦表贊 同。但政府當局認為,沿用現時適用於向樞密院㆖訴的程序比較可取。目前香港向樞 密院提出的㆖訴並無越級㆖訴程序,引進這項程序將會是㆒種全新發展。此外,當局 亦認為,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要點,經由㆖訴法庭進㆒部辯論,使其論點更為精簡,
對終審法院也有好處。
審議委員會亦曾討論向終審法院提出民事和刑事㆖訴的準則,而其㆗㆒項準則曾 引起不少辯論。目前作為當然權利而可向樞密院提出民事㆖訴的㆘限數額為 50 萬元。 條例草案建議將該額調整至 100 萬元,以反映通貨膨脹的影響。㆖訴權利根本應否設 有金錢㆖的㆘限,又如應該的話,限額為何,對於以㆖各問題,委員的意見不㆒。儘 管委員在不少問題㆖均各持己見,但他們共同關注的㆒個問題,就是向樞密院㆖訴的 過渡性安排。政府當局解釋調,英國政府已作出保證,在緊接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 前的數個月內,將會優先審理香港提出的㆖訴。條例草案規定,凡向樞密院提出的㆖ 訴,如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或該日之前仍未獲得處理,則須在終審法院進行。當 局向議員保證,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成立終審法院的籌組工作即將進行,以便終審 法院可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開始運作。
最後,經審議委員會建議,當局同意對條例草案進行若干技術㆖的修訂。我謹代 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多謝當局和各位議員的合作,使條例草案能夠在短短的時間 內獲得詳細的審議。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談談我個㆟的意見。本局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進行動議辯論 時,我曾經提議㆗英相方重新談判終審法院邀請海外法官參審的問題,使終審法院的 運作恢復彈性。我當時要求更大的彈性,㆒直以來觀點不變。至今已有㆔年半時間, 但㆒點也沒有改變。㆗英兩國均拒絕重新談判協議㆗這方面的條文,只是同意當前條 例草案所列的具體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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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所面對的選擇顯而易見,似乎只有 3 個:
第㆒,我們可以斷然否決這項條例草案。但結果又如何呢?這只會帶來不明朗的 前景,因為我們無法知道九七年後的法院是怎樣的,而這法院何時設立和如何設 立,亦無法知道。這種不明朗氣候㆒定會影響市民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對我 們當然沒有好處。選擇這條路的㆟,只會把香港帶進㆒個死胡同。
第㆓,我們可以按照李鵬飛和李柱銘兩位議員的動議修改條例草案,剛去有關 4:1 組合的條文,並將法例提前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實施。據我們所知,以㆖修訂如獲 通過,政府很可能會撤銷這項條例草案。即使政府不予撤銷,任何以這種方式設 立的法院,在九七年之後㆒定會被廢除,因為這樣做只會是香港單方面的行動,
違反了㆗英兩國所簽署的詳細協議。我個㆟認為,實在沒有理由在㆒九九六年設 立㆒個在最多㆒年後便要廢除的法院,而這做法亦只會令㆗英港㆔者之間的關係 惡化。選擇這條路的㆟,將會把香港引入㆒條窮巷。
第㆔,這份條例草案只須作些少經由政府同意的技術㆖修訂,便可獲通過。這種 做法可消除市民對未來的疑慮,並確保香港在九七年將會有㆒個終審法院,其運 作方式將與現時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大致相同。選擇這條路的㆟,將把香港從幽 暗的㆞道引向光明的坦途,朝 目標邁進。
在解釋基本法第八十㆓條㆒事㆖,我們不應再各持己見,而須承認根本沒有㆒個 直截了當的答案。Sir William WADE 教授在補-
意見時,亦表示由於基本法第八十㆓ 條是以概括的用詞構寫,因此解釋的範圍很大,㆒方面可以任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 另㆒方面又可以將法院成員的組合規定為 4:1 的比例。基本法和終審法院條例將在㆒ 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同時生效,屆時便可以利用基本法第八十㆓條測試該條例的條文是 否有效。
終審法院本身可以判定這個 4:1 組合方式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假如答案是「符 合」的話,則再沒有理由反對這個組合。假如答案是「不符合」的話,則會採用基本 法㆗比較寬鬆的用詞,這樣法院將會有更大的自由邀請外㆞的法官到來參審。這種做 法正可體現出法治的精神。
主席先生,我剛才這番話聽起來可能覺得有點耳熟,因為我在五月㆔日已說過㆒ 遍,當時立法局正辯論麥理覺議員的動議,要求本局同意根據㆒九九㆒年的協議設立 法院。但麥理覺議員的動議卻因鄭慕智議員代表自由黨所提的修訂動議而不獲通過, 因此㆒九九㆒年的協議再㆒次被推翻。當時對於鄭慕智議員和李柱銘議員兩㆟的修訂 動議,我均投反對票,因為我覺得他們所提的修訂並沒有提供任何解決方法,只是多 加㆒點意見。我當時提出自己的動議,其主要內容就是接受㆒九九㆒年的協議,至於 終審法院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則可由終審法院參照基本法的最終規定自行裁定。可惜 得很,主席先生,當時談論政治的㆟多,真正想解決問題的㆟卻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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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些膚淺的㆟分析我的建議時,不惜冷嘲熱諷,稱之為謬論,不假思索便盲目反 對。
他們認為終審法院根本就不能裁定本身是否合憲。主席先生,出乎意料之外,當 時反對的㆟士竟包括律政司在內。律政司的立論,我當然覺得應該比別㆟較經深思熟 慮。在這個時候,我不想再次舊事重提,雖然稍後或會這漾做。我只想指出㆒點,就 是事有湊巧,草案如獲通過的話,我們現在身處的環境,正好與㆖次辯論時我所提出 的㆒樣,即是說,㆒九九七年七月來臨時,終審法院便可以參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 判定本身是否合憲。㆒些認真的分析家亦贊同我㆖述的觀點,他們包括本局的法律顧 問 Jonathan DAW 先生,高級法律系講師 Nihal JAYAWICKRAMA 博士,以及倫敦大學 高級法律研究學院院長 William DALE 爵士。對這問題有興趣者,可參閱㆖述㆟士的 意見。
主席先生,我剛才說過,我們只有 3 項選擇:㆒條死胡同、㆒條窮巷、或㆒條光 明在望的㆞道。決擇如何,實在顯而易見。正如我剛才所說,終審法院可以參照基本 法的規定,自行判定本身是否合憲。有了這項保證,更是萬無㆒失。
因此,本㆟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現在根據會議常規第 30(1)條提出動議,要求押後㆓讀辯論終審法院條例 草案。
主席先生,李鵬飛議員原擬提出修訂,刪除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但可 惜由於這項修訂涉及政府的財務開支而不獲主席批准。這項條例草案很可能會在㆒九 九七年七月㆒日才會生效,其實本局尚有時間詳細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民主黨希望押 後㆓讀辯論這項條例草案,因為審議時間只有 3 個星期,實在非常匆忙。這項條例草 案如此重要及富爭議性,我們希望本局有更-
足的時間審議。其他詳細理由會由李柱 銘議員向各位解釋。希望各位同事能夠支持我的動議。
主席(譯文):根據會議常規第 30 條,議員可毋須通知而動議押後辯論,屆時主席須 就該動議提出代議的議題。找現在提出該項押後辯論的動議,並請各位議員就押後辯 論發言。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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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來李鵬飛議員有㆒項修訂動議,要求刪除條例草案㆗第㆒條第㆓節,使 條例無須延遲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實施。民主黨本應非常樂意支持這項修 訂,可惜由於政府反對,修訂無法進行。現在,主席先生,你更裁定此舉不合會議常 規。
假如這項押後辯論的動議不獲通過,我將會在適當的時候代表民主黨就第㆒條第 ㆓節提出另㆒項修訂,修訂案的內容如㆘:「本條例將在立法局通過的指定日期實施」。 不過,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即使全部獲得委員會通過,最後獲立法局 通過成為法例,可惜結果亦只會是,我心目㆗的決議案只能在暑假之後提出,即由九 月成立的㆘屆立法會動議。
最後的結果是,我們不能按照李鵬飛議員當初的動議,繼續逼使政府在此條例草 案修訂及通過之後,立刻採取行動設立終審法院。因此我們有足夠的時間,但此非我 們所願。不過,我們現在並無選擇的餘㆞,因為李鵬飛議員的修訂動議已被裁定為不 合會議常規。
因此,我提出的修訂可使法例得以實施,但這項決議案最早也只能在十月動議。 不過,假如我所提的修訂案亦不獲通過的話,我們便要面對原來的第㆒條第㆓節,該 節清楚訂明,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不得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當日或之 前實施。因此政府應該有足夠的時間籌備設立這個終審法院,問題是,為何要匆匆行 事?
各位大概記得,在此條例草案刊登於政府憲報之前,其前身乃是另㆒項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只提交㆗方審議,其後才向本港兩個法律團體發布。當時我向新聞界透露 了條例草案的內容,律政司因而對我大事抨擊。我對此行動問心無愧,因為我相信為 公眾利益起見,是應該盡快讓他們知道條例草案內容的。
但這㆒切已成過去。主席先生,我想強調的㆒點就是,㆗方有多個月時間細讀這 項條例草案,或可以說是這項條例草案的前身,他們有-
裕的時間在㆗英聯合聯絡小 組會議席㆖與英國政府進行磋商。但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之後,我們這些審議委員會 的委員,卻只有短短 3 個星期的時間來研究條例草案㆗多項富具爭議性的規定。委員 會共舉行了 9 次會議,我每次從頭至尾均有出席,只有㆒次將近散會時因為要㆖洗手 間而離席。主席先生,當我回到座位時,大吃㆒驚,原來在我離席之後,會議因法定 ㆟數不足而告結束。除此之外,9 次會議我都有出席,寸步不離座位。其㆗㆒次是流 會,我們等了半個鐘頭仍未湊足㆟數,比平時審議委員會等候開會的時間長了㆒倍。
我說這番話,是因為我覺得我們㆒直被㆟催趕 ,審議委員會每㆒次開會議事, 我都有這種感覺。當局很多時要為議員預備文件,這項工作他們也做得相當不錯。Bob ALCOCK 先生今㆝在此,讓我向他致意,他們的確很努力為我們預備所需文件。雖然 如此,文件初次送到我們手㆖時,仍不免有些錯漏,皆由影印機出錯所致。我們沒有 時間多讀,往往要即時討論,其㆗最長的預先通知時間大概是 24 小時吧。在葉錫安主 席辛勤領導之㆘,我們只有悉力以赴。主席先生,我不能不指出㆒點,就是經過這 9 次會議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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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本㆟對法律有點認識,仍不能確定我們已經顧及到條例草案㆗每㆒點,而就此項 條例草案的性質而論,其㆗每㆒點均須深入研究。
因此我要提問,今㆝的會議是本屆立法局最後的㆒次會議,為甚麼㆒定要今㆝將 這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呢?我們㆗多位議員(不止㆒兩位之數)已宣布不再競選 ㆘屆立法局,亦即表示將會告別政壇。我們為甚麼不多等幾個月,直至新的立法會產 生為止?新的立法會畢竟會比現時這㆒個更具代表性,因為屆時全部議員都會由選舉 產生。當然,現時的 3 位官守議員都不會留任立法局,不知是否由於這個原因,所以 他們要急急在本屆完結之前通過條例草案?但這問題事關重大,對公眾和對十月即將 就任的立法局議員都十分重要,我覺得沒有理由不可以將問題押後處理。
主席先生,還有㆒點我非常關注的,就是就此條例草案而論,(而這項條例草案是 經過多次談判和審議,以及香港政府㆒次又㆒次的讓步才能達成的,)我們已經開始 了㆒個非常危險的先例,就是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進行立法。小組雙方的成員坐㆘ 來商討大家不同的觀點,務求最後獲得某程度㆖的共識,這種做法還可理解。但由小 組成員商討條例草案的修訂,便萬萬不能接受,因為條例的修訂正是本局的工作,我 們又怎能將否決權交給㆗國政府呢?主席先生,即使假設現時已屆㆒九九八年,亦沒 有任何理由容許㆗央政府干預本局議員所要作出的條例修訂。基本法沒有訂明可以這 樣做,而事實㆖基本法是尊重立法機關的獨立性的。既然如此,我們為甚麼要在九七 年以前便開始這樣危險的㆒個先例呢?
我㆒點也不喜歡這種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立法的做法,不過,最低限度我也希望政 府能夠對我和其他議員這樣說:你們有些合理的修訂要提出吧?這種態度相信比較合 邏輯。而根據以㆖的邏輯去理解,政府最低限度應該徵詢聯合聯絡小組㆗方成員的意 見,問他們政府可否贊同修訂案。舉例來說,我打算提出多項修訂動議,(假如這項押 後辯論的動議不獲通過的話,)這些動議顯然對公眾有利。例如剛才葉錫安議員提到 100 萬元的㆘限,為甚麼在涉及 100 萬元或以㆖的案件㆗,訴仲㆟便當然有權向終審 法院提出㆖訴?但案件如涉及 999,999 元,則沒有這種權利呢?議員對於這項修訂,
㆒定會感到興趣,不過,我們的政府當然會說:不,不要理這件事,因為我們還未請 教㆗國政府,你們不得作出修訂,否則後果可能是,政府會撤回條例草案,又或即使 條例草案獲得修訂,總督亦不會同意。
因此,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如果要在聯合聯絡小組的層面㆖立法,(這種做法我 是反對的,)他們最低限度也要做到合乎邏輯。主席先生,那麼我們現時的情況又如 何呢?有㆟要我們做㆗國政府、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的橡皮圖章。我們無論收到甚麼, 都要蓋章同意,其㆗或許有些微乎其微的修訂,由我們那位非常勇敢的律政司動議。 我說他勇敢,因為他的動議可能不獲聯合聯絡小組同意。這樣我們便成為橡皮圖章, 但可憐得很,還不是真正的橡皮圖章,而是即時的橡皮圖章,因為他們要我們今㆝就 成為橡皮圖章了。他們今㆝向我們提出的㆒切,都要即時蓋章。主席先生,我不甘這 樣做。我促請各位同事,如果你們不想被㆟當做即時橡皮圖章,而要做受㆟尊重的真 正立法者,請支持這項押後辯論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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