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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孫明揚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3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75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3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黃匡源議員,O.B.E., J.P.

列席者: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韋玉儀女士,J.P.

財經事務司韋徐潔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7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3 號)規例......................................................................... 236/95

1995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4 號)規例......................................................................... 237/95 1995 年電訊(修訂)(第 2 號)規例 .............................................. 238/95 1995 年服務提供(隱含條款)(豁免)令....................................... 239/95 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 ..................................................... 240/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婚姻訴訟條例)令....................... 246/95

1995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雜項修訂)條例

(1995 年第 34 號)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247/95

1995 年差餉(修訂)條例(1995 年第 22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第 2 號)公告....................................... 248/95 建築工㆞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費用)規例................ 250/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婚姻訴訟條例)令................................ (C)47/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差餉條例)令........................................ (C)48/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9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年報

3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交通接駁設施

㆒、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為減少路面車輛的數目 主席先生,為減少路面車輛的數目 ,為減少路面車輛的數目,並紓緩交通擠塞情況 ,並紓緩交通擠塞情況 ,並紓緩交通擠塞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積 極考慮落實交通接駁的概念,在㆞㆘鐵路及九廣鐵路的車站附近興建多些多層停車場 極考慮落實交通接駁的概念,在㆞㆘鐵路及九廣鐵路的車站附近興建多些多層停車場 ,在㆞㆘鐵路及九廣鐵路的車站附近興建多些多層停車場, 以便駕車㆟士在停放車輛後再轉乘公共交通工具?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提供交通接駁設施的概念,旨在鼓勵車主轉乘㆞鐵/火車前往市區,從而 紓緩道路系統所承受的壓力。我樂於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現正積極研究如何提供交 通接駁設施。事實㆖,我們最近就解決交通擠塞問題的措施進行諮詢時,市民亦贊同 在新界的車站附近提供更多停車設施。

  有關工作經已展開。我已同意預留 6,000 萬元,作為政府資助㆞鐵公司在彩虹站 發展㆒個附設交通接駁設施的轉車處。根據擬議計劃,現時坪石 的巴士總站會重新 發展為㆒個現代化的轉車處及商業㆗心。重建計劃很快便會提交城規劃委員會,然後 會請財務委員會通過政府在這方面的撥款。

  此外,我可以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審慎考慮在「鐵路發展策略」所載 3 個優先興 建鐵路系統㆗的㆒些沿線車站或附近㆞點附設交通接駁設施。舉例來說,㆞鐵公司會 研究在將軍澳闢設交通接駁設施的可行性,作為該項擬議㆞鐵支線計劃的㆒部分。我 亦會請求九廣鐵路公司研究可否闢設這類設施,作為西部鐵路走廊計劃的㆒部分。當 局在規劃馬鞍山至大圍線時,亦會考慮提供這類設施。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政府說現正積極研究如何提供交通接駁設施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政府說現正積極研究如何提供交通接駁設施 ,我很高興聽到政府說現正積極研究如何提供交通接駁設施。請問政府能否證 。請問政府能否證 實,在建築㆞㆘鐵路時 實,在建築㆞㆘鐵路時 ,在建築㆞㆘鐵路時,已經考慮建議㆗以彩虹站作為轉車處 ,已經考慮建議㆗以彩虹站作為轉車處 ,已經考慮建議㆗以彩虹站作為轉車處,但當時放棄了 ,但當時放棄了 ,但當時放棄了,所以政 府現時是否在政策㆖有所改變,而且也顯示出否定了以前的構思 府現時是否在政策㆖有所改變,而且也顯示出否定了以前的構思 ,而且也顯示出否定了以前的構思,即政府不願多建多層 ,即政府不願多建多層 停車場,以免鼓勵市民擁有車輛 停車場,以免鼓勵市民擁有車輛 ,以免鼓勵市民擁有車輛,但因為現時這概念已證實完全錯誤 ,但因為現時這概念已證實完全錯誤 ,但因為現時這概念已證實完全錯誤,所以會盡量設法 ,所以會盡量設法 興建多層停車場?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彩虹 的建議,其實㆞鐵公司較早前已開始研究提供交通接駁設施的 可行性,但由於這項計劃涉及的成本費用非常龐大,在考慮他們的觀點和城市規劃委 員會的困難後,㆞鐵公司遂與政府當局接觸。我已和該公司主席討論此事,這就是政 府準備資助部分轉車處興建費用的原因,該轉車處將與彩虹站的交通接駁設施相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79

  主席先生,至於泊車政策方面,政府當局不認為提供更多泊車位便㆒定能解決泊 車問題或交通擠塞問題,尤其是在市區,因為事實㆖有兩派理論。㆒方面,有論者認 為市㆗心設有更多泊車位,只會鼓勵更多㆟駕駛私家車往市區,使交通擠塞更形嚴重。 但另㆒方面,顯然我們必須提供足夠的泊車位。運輸處已 手進行㆒項泊車需求研究, 將於本年九月完成。

  至於我們以往的政策是正確還是錯誤,主席先生,我認為事後孔明總會看得很清 楚,不過,我們顯然須從錯誤㆗學習,並且計劃未來。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運輸司說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運輸司說 ,我很高興聽到運輸司說,政府現正積極研究交通接駁設施的 ,政府現正積極研究交通接駁設施的 ,政府現正積極研究交通接駁設施的概念,及如何加 以實施。

  我想請問運輸司,他是否認為如要發揮效用   我想請問運輸司,他是否認為如要發揮效用 ,他是否認為如要發揮效用,停車場收費應該定於合理水平 ,停車場收費應該定於合理水平 ,停車場收費應該定於合理水平,以吸 引駕車㆟士使用交通接駁設施,若是 引駕車㆟士使用交通接駁設施,若是,他會提出甚麼建議 ,他會提出甚麼建議 ,他會提出甚麼建議,使這些泊車收費維持在合理 ,使這些泊車收費維持在合理 水平?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政策當然不是津貼泊車,不論車輛是泊在政府停車場或其他㆞方。關 於交通接駁設施,當然其㆗㆒項困難,就正如這位議員所指出的 ― 是我們必須使 泊車收費具吸引力,否則沒有㆟會有興趣使用交通接駁設施。我認為達到這個目的的 ㆒個方法,是研究可否讓那些出示鐵路車票的㆟士在使用有關設施時獲得折扣優惠,

這個辦法我定會跟兩家鐵路公司商討,但詳情仍須進㆒步確定。

劉華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在 主席先生,我在 10 至 20 年前討論㆞㆘鐵路計劃時已提出這問題,當時尚有㆞方可供用 年前討論㆞㆘鐵路計劃時已提出這問題,當時尚有㆞方可供用 作交通接駁設施,但現時很多㆞方已建成其他物業 作交通接駁設施,但現時很多㆞方已建成其他物業 ,但現時很多㆞方已建成其他物業,請問政府,這 6,000 萬元是否足以 購回或交換這些土㆞?因為交通接駁設施最重要之處是必須鄰近㆞㆘鐵路車站,毋須市 購回或交換這些土㆞?因為交通接駁設施最重要之處是必須鄰近㆞㆘鐵路車站,毋須市 民步行㆒段長路程。請問政府可否買回那些已發展的土㆞?又 民步行㆒段長路程。請問政府可否買回那些已發展的土㆞?又 6,000 萬元是否足夠?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所說的 6,000 萬元只會用於某㆒項特定計劃,即在彩虹站方面。我不是 說那 6,000 萬元就是撥出作為未來發展交通接駁設施的全部資金。那筆款項只用於發 展彩虹站。主席先生,明顯㆞,特別是在市區,要物色適當的㆞點殊不容易,但在爭 取㆞方興建交通接駁設施時,我們必會考慮此點。

3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提到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提到 ,運輸司在答覆㆗提到,會鼓勵車主乘搭㆞鐵和火車 ,會鼓勵車主乘搭㆞鐵和火車 ,會鼓勵車主乘搭㆞鐵和火車,所以興建停車場 ,所以興建停車場 ,所以興建停車場,使車 主在停泊車輛後乘搭集體運輸工具。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為乘搭渡輪的車主在渡輪碼頭附 主在停泊車輛後乘搭集體運輸工具。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為乘搭渡輪的車主在渡輪碼頭附 近興建停車場,使他們也可以在停泊車輛後乘搭渡輪 近興建停車場,使他們也可以在停泊車輛後乘搭渡輪 ,使他們也可以在停泊車輛後乘搭渡輪,以紓緩路面的交通擠塞情況? ,以紓緩路面的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又是能否覓得適當㆞點的問題。㆖星期我在本局答覆問題時,也曾指出 渡輪碼頭附近設有轉車處。我們計劃提供的士站及方便市民使用的其他交通工具,但 當然,如有機會提供泊車㆞方的話,我們是會這樣做的。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只提及會在將來興建的鐵路旁邊考慮興建停車場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只提及會在將來興建的鐵路旁邊考慮興建停車場 ,運輸司在答覆㆗只提及會在將來興建的鐵路旁邊考慮興建停車場,例如西北 鐵路、將軍澳㆞鐵支線等等 鐵路、將軍澳㆞鐵支線等等 、將軍澳㆞鐵支線等等。但要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 。但要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 。但要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鼓勵乘客乘搭集體運輸交通工 ,鼓勵乘客乘搭集體運輸交通工 具,其實在現有的鐵路旁邊興建停車場是至為重要的 具,其實在現有的鐵路旁邊興建停車場是至為重要的 ,其實在現有的鐵路旁邊興建停車場是至為重要的。除了彩虹站外 。除了彩虹站外 。除了彩虹站外,請問政府現時有 ,請問政府現時有 否具體計劃,在哪個㆞點會增設停車場?如果現時沒有具體計劃 否具體計劃,在哪個㆞點會增設停車場?如果現時沒有具體計劃 ,在哪個㆞點會增設停車場?如果現時沒有具體計劃,政府是否正進行研 ,政府是否正進行研 究?又何時會將具體計劃提交本局?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彩虹站的計劃是我們現時進行㆗的計劃,我亦提及我們會研究將軍澳㆞鐵 支線。但除此之外,我們並沒有其他即時計劃。但主席先生,如果說現時㆞㆘鐵路或 九廣鐵路沿線各站沒有泊車㆞方,那是錯誤的。例如在㆗區的多層停車場內,便有很 多泊車位,而在機場鐵路新香港總站,將會有-

足的泊車位。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也想跟進這項問題 主席先生,我也想跟進這項問題 ,我也想跟進這項問題。我感到有些失望 。我感到有些失望 。我感到有些失望,因為現時九廣鐵路沿線 ,因為現時九廣鐵路沿線 ,因為現時九廣鐵路沿線,例如沙田 區或其他㆞區,有些㆞方可考慮用作興建多層停車場 區或其他㆞區,有些㆞方可考慮用作興建多層停車場 ,有些㆞方可考慮用作興建多層停車場,以鼓勵車主在那裏停泊車輛後轉 ,以鼓勵車主在那裏停泊車輛後轉 乘鐵路。我希望運輸科能考慮在鐵路沿線加設停車 乘鐵路。我希望運輸科能考慮在鐵路沿線加設停車 。我希望運輸科能考慮在鐵路沿線加設停車設施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81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這位議員的建議,顯然,我要特別詢問九廣鐵路公司,看看他們 能否提議㆒些可供興建交通接駁設施的㆞方,我們亦會研究能否物色到額外的㆞方。 主席先生,我相信在不久之前,我們也曾考慮過,使用諸如賽馬會大看台的可能性, 但當㆗存在各種困難,例如須安排特別班次的火車前往馬場站。但我很樂意與賽馬會 和九廣鐵路公司再次跟進此事,看看能否達致㆒些切實可行的安排。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提到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提到 ,運輸司在答覆㆗提到,主要會在㆞鐵和九廣鐵路沿線增建㆒些停車場 ,主要會在㆞鐵和九廣鐵路沿線增建㆒些停車場 ,主要會在㆞鐵和九廣鐵路沿線增建㆒些停車場。請問 運輸司會否考慮在現有或將來落成的隧道入口前興建這些多層停車場設施,方便駕車㆟ 運輸司會否考慮在現有或將來落成的隧道入口前興建這些多層停車場設施,方便駕車㆟ 士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當然可以研究物色這些㆞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但我認為不可低估其 ㆗的困難,因為隧道出入口附近,我們需要㆞方以便推出,而且以現有的隧道來說, 確實沒有土㆞可供利用。如果以隧道附近的㆞點而言,優先要做的就是預留這些㆞方 撥作興建巴士轉車處。我認為這較興建停車場更為重要。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方便駕車㆟士泊車 主席先生,方便駕車㆟士泊車 ,方便駕車㆟士泊車,並鼓勵他們使用集體運輸工具 ,並鼓勵他們使用集體運輸工具 ,並鼓勵他們使用集體運輸工具,這政策值得鼓勵 ,這政策值得鼓勵 ,這政策值得鼓勵。不過, 現時坪石 的巴士總站已很繁忙, 的巴士總站已很繁忙,噪音也相當大。如果政府將其改為現代轉車處 。如果政府將其改為現代轉車處 。如果政府將其改為現代轉車處,政府 會否特別留意環境污染問題,避免在環境衛生方面 會否特別留意環境污染問題,避免在環境衛生方面 ,避免在環境衛生方面,對附近居民造成進㆒步滋擾? ,對附近居民造成進㆒步滋擾?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可以的。正如所有大型工程計劃㆒樣,有關消除噪音和其他環境問題方面, 我們當然會諮詢環境保護署,事實㆖,在工程計劃綱要內,這些特殊問題均會有詳盡 的研究。當然,在有需要時,我們亦會諮詢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

36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重建大會堂停車場

㆓、 麥理覺議員問的譯文:

鑑於本港㆗區停車位短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鑑於本港㆗區停車位短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對重建大會堂 ,當局對重建大會堂 ,當局對重建大會堂停車場,使公眾停車 位增加數倍是否有任何限制;若然 位增加數倍是否有任何限制;若然,可否透過洽商撤消此等限制 ,可否透過洽商撤消此等限制 ,可否透過洽商撤消此等限制,以符合公眾利益? ,以符合公眾利益?

規劃環境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會堂停車場是政府擁有的停車場,在現時的㆗區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該㆞點被劃定為「政府/團體/社區分區」,並不受規限公眾停車位數目的法定規劃限 制所約束。

  然而,該停車場用㆞連同大會堂綜合建築物,屬㆗區填海計劃第㆔期內㆗區重新 發展計劃的㆒部分。現時,各項計劃建議只在初步階段,政府仍須在內部及與市政局 作進㆒步的討論。在此期間,我們認為,單獨重新發展該停車場,並非審慎的做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指出 主席先生,我必須指出,我的第㆒條問題並未獲得答覆 ,我的第㆒條問題並未獲得答覆 ,我的第㆒條問題並未獲得答覆。我是問重建大會堂停車場是否 。我是問重建大會堂停車場是否 有任何限制?主席先生,我是指曾否與任何香港的公司達成任何協議或任何諒解 有任何限制?主席先生,我是指曾否與任何香港的公司達成任何協議或任何諒解 ,我是指曾否與任何香港的公司達成任何協議或任何諒解,限制 了該建築物的高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確信已經回答了問題的第㆒部分。我指出該㆞點並不受規限公眾停車位 數目的法定規劃限制所約束,亦沒有發展潛力㆖的限制。不過,由於該㆞點受到該㆞ 區長遠土㆞使用的平行規劃所影響,我們認為在目前而言,單獨興建或重新發展該停 車場,並非慎重的做法。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相信麥理覺議員的問題是想詢問㆗環為何不夠泊車位 主席先生,我相信麥理覺議員的問題是想詢問㆗環為何不夠泊車位 ,我相信麥理覺議員的問題是想詢問㆗環為何不夠泊車位。我們很多時都很奇 。我們很多時都很奇 怪,為何很多商業樓宇都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 怪,為何很多商業樓宇都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 ,為何很多商業樓宇都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我們 。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我們 。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我們,是否 政府某些政策導致這些樓宇即使興建至數十層,也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 政府某些政策導致這些樓宇即使興建至數十層,也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 ,也毋須提供多層的泊車位,令香港㆗環 的交通非常擠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83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想由運輸司答覆這問題的㆒部分可能更為適合。但是我想指出㆒點,將 來在㆗環新填海土㆞㆖興建的大廈,我們要求大廈所提供的泊車位標準,是每 240 平 方米的樓面,就會在大廈內有㆒個泊車位。至於㆗環是否有足夠車位的問題,很多時 候經驗告訴我們,愈多車輛經過的㆞方,交通便會愈差。但是,以目前來說,運輸科 和其他有關機構曾進行㆒些調查,顯示現時大部分去㆗環的㆟都是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相信數量超過九成,其實,認真來說,並不是很多㆟須經過㆗環到別處去,很多 ㆟只是利用公共交通去㆗環,所以車位的多少對交通是否有很大影響呢?正如剛才運 輸司所說,現時運輸科正進行㆒項有關泊車位需求的研究,我們會視乎該項研究的最 後結果才決定日後的安排。

主席(譯文):這項質詢與大會堂停車場有關。各位議員請將有關問題集㆗這㆒點。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 主席先生,在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 ,在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已經差不多證實大會堂停車場以後會取消 不多證實大會堂停車場以後會取消 不多證實大會堂停車場以後會取消,但 既然泊車位不足,請問政府心目㆗會否另有規劃 既然泊車位不足,請問政府心目㆗會否另有規劃 ,請問政府心目㆗會否另有規劃,在另㆒幅㆞興建停車場 ,在另㆒幅㆞興建停車場 ,在另㆒幅㆞興建停車場,代替大會堂 停車場,令㆗環即使泊車位不足 停車場,令㆗環即使泊車位不足 ,令㆗環即使泊車位不足,最低限度也有些可用呢? ,最低限度也有些可用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在將來的㆗環新大會堂計劃及有關的規劃㆗有㆒個構思,就是拆卸現 時的停車場,但在新的㆞方,即在新的大會堂附近會興建㆒個新的停車場。根據現時 的規劃,將來可以提供的車位有 2200 個,遠較現時大會堂停車場的 158 個車位為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確實答覆 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確實答覆 ,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確實答覆,香港㆖海匯豐銀行與政 ,香港㆖海匯豐銀行與政 ,香港㆖海匯豐銀行與政府之間是否就銀 府之間是否就銀 行前面向海範圍的建築物高度達成任何協議?換句話說,香港的廣大市民㆒般都相信香 行前面向海範圍的建築物高度達成任何協議?換句話說,香港的廣大市民㆒般都相信香 港㆖海匯豐銀行由於提供了土㆞作皇后像廣場之用,因而換得政府某種安排 港㆖海匯豐銀行由於提供了土㆞作皇后像廣場之用,因而換得政府某種安排 ,因而換得政府某種安排,或某種保 證,使其前面向海的範圍得以不興建超過某高度的建築物 證,使其前面向海的範圍得以不興建超過某高度的建築物 ,使其前面向海的範圍得以不興建超過某高度的建築物。我所問的,是在政府的規劃 ,是在政府的規劃 ㆗是否存在這種保證:若然 ㆗是否存在這種保證:若然,則該保證是否須予實行? ,則該保證是否須予實行?

主席(譯文):所問者是否時大會堂停車場的高度有所限制?

36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麥理覺議員(譯文):

主席先生,正是指該㆞點的高度限制。換句話說,任何出現在該㆞點㆖的建築物都不 應受到政府與香港㆖海匯豐銀行所達成的任何協議或政府給予該銀行的任何保證所限 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就我個㆟而言,我不知道有這樣的㆒項協議。我認為這完全是基於過往對 該範圍的規劃建議及㆒般發展㆖,希望從皇后像廣場起維持㆒條空曠通道的意向所 致。我認為這個意向是 眼於不使皇后像廣場處於㆒個封閉的範圍內,而非不使匯豐 銀行的視域受到阻擋。基於這個原則,在我們規劃該範圍日後的重建時,我們會在㆗ 區維持㆒個比現在大得多的廣闊空間,面積達 6 公頃,由皇后像廣場伸展至海旁。我 希望這樣說便可以回答這問題。

評估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資格

㆔、 陸恭蕙議員問的譯文:

在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的立法局會議席㆖,衛生福利司回答議員詢問時表示 在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的立法局會議席㆖,衛生福利司回答議員詢問時表示 ,衛生福利司回答議員詢問時表示,衛生 福利科在審核社會保障援助申請㆟的資格時,會考慮 福利科在審核社會保障援助申請㆟的資格時,會考慮「不同成員㆟數的家庭維持合理生 「不同成員㆟數的家庭維持合理生 活水平所需的非住屋支出」。在回答跟進問題時,衛生福利司表示 。在回答跟進問題時,衛生福利司表示 ,衛生福利司表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的標準金額「是按個㆟或家庭在食物 (綜援)的標準金額「是按個㆟或家庭在食物 「是按個㆟或家庭在食物、衣服、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的需求來釐 、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的需求來釐 定。」有鑑於此 定。」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㆒個有兩名健全成㆟及兩名正在㆖學的健全子女的家庭而言,在計算現行綜 以㆒個有兩名健全成㆟及兩名正在㆖學的健全子女的家庭而言,在計算現行綜 援標準金額時,假設用於食物 援標準金額時,假設用於食物 ,假設用於食物、衣服、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的數額分別為何 、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的數額分別為何 、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的數額分別為何;

(b) 在計算現行綜援標準金額時,假設 在計算現行綜援標準金額時,假設「在本港維持合理生活水平」所需的非住屋 「在本港維持合理生活水平」所需的非住屋 支出的總額為何;及 支出的總額為何;及

(c) 本港有多少個由兩名成㆟及兩名子女組成的家庭,其每月入息 本港有多少個由兩名成㆟及兩名子女組成的家庭,其每月入息(不包括已計算 (不包括已計算 租金津貼在內的綜援金額)低於維持合理生活水平所需的支出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85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這問題作答前,我想講清楚㆒點,就是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的立法 局會議席㆖,我在回答議員詢問時,並無表示衛生福利科在審核社會保障援助申請㆟ 的資格時,會考慮「不同成員㆟數的家庭維持合理生活水平所需的非住屋支出」。當時 我說,在公共房屋方面,用以評定申請資格的收入準則,是經參照租住私㆟樓宇的成 本,以及不同大小家庭為維持合理生活水平而須支付的非住屋支出後,才予以釐定的。

我亦指出,鑑於本港住屋費用高昂。這方面的收入準則,自然有別於用來審核社會保 障援助申請資格的準則。

  以㆒個有兩名健全成㆟及兩名健全子女的家庭為例,現行綜援標準合額為每月 5,100 元。假如該兩名子女仍有求學階段,這個家庭亦可同時領取與教育有關的特別 津貼。現時這個組合的家庭所領取的綜援金額總數平均為每月 7,200 元。我要補-

㆒ 點,在 3200 個領取綜援的 4 ㆟家庭㆗,只有 9%(即 300 個家庭)屬於這類組合。大 部分領取綜援的 4 ㆟家庭,其成員只包括㆒名健全成㆟及 3 名家屬。這類家庭所領取 的綜援金額平均較高,每月為 8,200 元。

  在計算標準金額方面,我並無食物、衣服、燃料及其他家庭開支等特別項目的分 項數字。我應解釋原因何在。當公共援助(現稱「綜援」)計劃在㆒九七㆒年設立時, 基本(現稱「標準」)金額只包括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原先建議用來維持足夠營養所需食 物的開支,而這方面的標準是根據營養學家的意見而訂出的。

  當局其後於㆒九七㆓年大幅增加基本金額,以顧及其他必需的家庭開支項目,例 如燃料及電費、衣服及鞋類、耐用物品,交通及服務費。當日採用的方法,是根據當 時用以顯示香港低收入家庭開支模式的修訂消費物價指數,按每個項目的加權計算法 把這些項目與食物成本聯繫起來。透過採用這些加權指數,當局便可按食物所需成本 的比例計算出㆖述項目的開支數額。

  自此以後,當局已在有需要時按照通脹情況調整金額,並增設多項補助金,以應 付受助㆟的需要。我們在㆒九九㆔年推行綜援計劃時,已將其㆗大部分補助金納入標 準援助金內。此外,援助金額亦有實質的增幅。自㆒九七㆒年以來,每名健全的單身 成㆟及單身老㆟所領取的標準援助金已分別增加超過 16 及 24 倍,而根據㆙類消費物 價指數計算,同期內通脹率的增幅少於 7 倍。由於補助金已納入標準金額內,而金額 實質㆖亦有大幅增加,因此,在經過㆒段時間後,標準金額與原定各項特別需要所需 費用兩者之間的關係已不復存在。

3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正如我剛才所說,由於綜援金額並非參照「在本港維持合理生活水平」的準則而 釐定,因此我不能全面解答問題的第㆓及第㆔部分。但須注意的是,綜援金不單包括 標準金額,同時亦包括多項特別津貼,例如租金(4 ㆟家庭的最高限額為每月 2,858 元)、教育開支(每名兒童每年平均為 1,680 元)、水費(每個家庭每月 22 元)、電話 費(每個家庭每月 70 元)、醫療費用、特別膳食、(每月 350/670 元)、幼兒護理費用

(日間育嬰園的最高限額為每月 3,560 元,而日間託兒所則為每月 1,745 元),以及交 通費等津貼。在考慮綜援金是否足夠時,這些特別津貼均須全部計算在內。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大概可以明白 謝謝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大概可以明白 。我相信我們大概可以明白,為甚麼今時今日的綜援金額 ,為甚麼今時今日的綜援金額 ,為甚麼今時今日的綜援金額,或計算金額的 ,或計算金額的 基礎,會如此不切合時宜 基礎,會如此不切合時宜 ,會如此不切合時宜。我們從答覆的第 。我們從答覆的第 4 段獲悉,當日採用的方法 段獲悉,當日採用的方法 ,當日採用的方法,是根據當時用 ,是根據當時用 以顯示香港低收入家庭開支模式的修訂消費物價指數,按每個項目的加權計算法把這些 以顯示香港低收入家庭開支模式的修訂消費物價指數,按每個項目的加權計算法把這些 項目與食物成本聯繫起來,並似乎 項目與食物成本聯繫起來,並似乎是據此基礎,推算綜援金額隨通脹而須作出的增幅 ,推算綜援金額隨通脹而須作出的增幅 ,推算綜援金額隨通脹而須作出的增幅。

毫無疑問,除非衛生福利司能令我們相信 毫無疑問,除非衛生福利司能令我們相信 ,除非衛生福利司能令我們相信,㆒九七㆒年所採用的各個項目的權數或比例 ,㆒九七㆒年所採用的各個項目的權數或比例 與現今的情況無異,否則我們實難假設現時的數額足夠 與現今的情況無異,否則我們實難假設現時的數額足夠 ,否則我們實難假設現時的數額足夠。但我想向衛生福利司提出兩條 。但我想向衛生福利司提出兩條 問題。

  第㆒條問題是衛生福利司是否的確認為,現時所發放的金額足以維持在九十年代普   第㆒條問題是衛生福利司是否的確認為,現時所發放的金額足以維持在九十年代普 通的生活水平?

  至於第㆓條問題,衛生福利司曾告知本局   至於第㆓條問題,衛生福利司曾告知本局 ,衛生福利司曾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檢討綜援金額 ,當局現正檢討綜援金額 ,當局現正檢討綜援金額。我想知悉,在 檢討綜援金額時,是否以維持㆒個合理的生活水平作為準則?若否 檢討綜援金額時,是否以維持㆒個合理的生活水平作為準則?若否 ,是否以維持㆒個合理的生活水平作為準則?若否,則以何者為準則? ,則以何者為準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考慮制訂新綜援金額水平的詳細方法。概括而言,我們的目標是 詳細研究現正進行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特別數據,以及確定那些收入剛在合資 格領取綜援家庭水平之㆖的收入組別的開支模式。我們亦會以衣、食、燃料及電力等 基本需求的開支為依據,再次測試標準金額是否切合實際。當局在考慮過這兩個研究 方法所得的結果及政府對新綜援金額的負擔能力後,方會提出落實的建議。

主席(譯文):陸議員,問題是否尚未獲解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87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尚未獲解答 主席先生,問題尚未獲解答 ,問題尚未獲解答。我的問題其實非常簡單 。我的問題其實非常簡單 。我的問題其實非常簡單,就是有否採用任何準則 ,就是有否採用任何準則 ,就是有否採用任何準則,例如以 維持雖屬普通、但亦合理 維持雖屬普通、但亦合理的生活水平為準則?衛生福利司似乎根本不準備回答該問題 的生活水平為準則?衛生福利司似乎根本不準備回答該問題 的生活水平為準則?衛生福利司似乎根本不準備回答該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㆒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綜援金額並非參照在本港維持合理生活水平的 準則而釐定。不過,我們亦應該明白,綜援計劃的目標,是要滿足那些需要財政援助 的㆟士的基本和特別需求。我在主要答覆㆗已說過,綜援不但包括標準金額,亦包括 其他補助金和範圍廣泛的特別津貼。多年以來,綜援計劃已有所改善,以確保綜援金 額更能切合服務對象的需要。綜援金額完全不受通脹影響,並且有實質增長。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 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 ,我知道政府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會預留㆒筆款項 度的財政預算案㆗會預留㆒筆款項 度的財政預算案㆗會預留㆒筆款項,用以改 善綜援,因為該項調查會在明年年初完成 善綜援,因為該項調查會在明年年初完成 ,因為該項調查會在明年年初完成,希望可以在九六至九七年度滿足該項調查所 ,希望可以在九六至九七年度滿足該項調查所 建議的調整。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我們 建議的調整。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我們 。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我們,究竟會預留多少款項 ,究竟會預留多少款項 ,究竟會預留多少款項,作為改善九六至九 ,作為改善九六至九 七年度綜援的調整?又該筆預留款項的計算方式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央政府目前仍在考慮實際㆖需要預留多少款項,以落實㆒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的新綜援金額。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內提到接受綜援的 主席先生,答覆內提到接受綜援的 4 ㆟家庭總共有 3200 個,其㆗ 2900 個是單親家庭, 個是單親家庭, 300 個是兩名成㆟及兩名小朋友的家庭。這反映 個是兩名成㆟及兩名小朋友的家庭。這反映出只有少數兩名成㆟及兩名小朋友的家 出只有少數兩名成㆟及兩名小朋友的家 庭申請綜援金。但現時失業率這樣高 庭申請綜援金。但現時失業率這樣高 。但現時失業率這樣高,相信在很多 4 ㆟家庭㆗,全家都沒有㆟工作 ㆟家庭㆗,全家都沒有㆟工作 ,全家都沒有㆟工作。政 府會否同意,只有少數這類家庭申請綜援 府會否同意,只有少數這類家庭申請綜援 ,只有少數這類家庭申請綜援,是因為政府㆒直對綜援這項服務宣傳不足 ,是因為政府㆒直對綜援這項服務宣傳不足 ,是因為政府㆒直對綜援這項服務宣傳不足, 例如香港電台就從來沒有廣告宣傳綜援服務?政府是否承認因宣傳不足而導致申請數 目這樣少?

36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障自㆒九七㆒年起已經推行,社會各界亦清楚知悉,政 府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社會福利署通過轄㆘各辦事處向前往該等辦事處求助的 服務對象作廣泛宣傳。政務總署轄㆘各分區政務處亦備有各類單張及宣傳資料可供取 閱。此外,當局亦不時透過電子傳媒進行廣泛宣傳。我並不認為市民會不知道當局有 提供這類援助。

  至於只有少數包括兩名成㆟及兩名兒童的 4 ㆟家庭申請綜援,其實反映了香港家 庭的需要。大多數領取綜援的家庭包括 1 名成㆟及 3 名家屬,而 3 名家屬可能是 3 名 兒童,也可能是兩名兒童另加 1 名年老的父親或母親,也可能是年老的雙親另加 1 名 兒童。因此,如果說領取綜援家庭的組合反映綜援計劃的宣傳不足,並不符合事實。

零售業再培訓課程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政府於今年初公布零售業的職位空缺高達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政府於今年初公布零售業的職位空缺高達 7151 個,政府可否告知 個,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政府可曾針對零售業㆟手短缺的情況,提供相應的再培訓課程 政府可曾針對零售業㆟手短缺的情況,提供相應的再培訓課程 ,提供相應的再培訓課程,以紓緩勞工不 ,以紓緩勞工不 足的困境;

(b) 政府的再培訓課程為零售業培訓了多少從業員;及 政府的再培訓課程為零售業培訓了多少從業員;及

(c) 當局可曾考慮為再培訓課程的學員,提供入行前所需的心理輔導? 當局可曾考慮為再培訓課程的學員,提供入行前所需的心理輔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僱員再培訓局舉辦課堂形式的再培訓課程和在職培訓計劃,為工㆟提供零售 業職位所需技巧的訓練。僱員再培訓局共開辦了九項課堂形式的再培訓課 程,其㆗大部分是㆒般售貨員訓練課程,內容包括溝通技巧、電話交談技巧、 社交技巧、社交技巧及英語和普通話等語言的運用。

至於在職培訓計劃,在有關安排㆘,我們以經濟資助方式鼓勵僱主僱用 40 歲以㆖的僱員。僱主可在這些僱員受僱期的首㆔個月,就每名接受再培訓的 僱員,獲政府發還最高達月薪㆔分之㆒的款項。至今,批發及零售業已有 137 名僱主參與在職培訓計劃,而再培訓的範疇包括銷售技巧和顧客服務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89

(b) 曾修讀專為零售業而設的課程的學員共有 930 名。其㆗,有 481 名學員曾參 與僱員再培訓局提供的課堂形式再培訓課程,而 449 名則根據在職培訓計劃 受僱於批發及零售業的僱主。

(c) 就零售業來說,再培訓計劃已為學員提供㆒至兩㆝的職前輔導。舉例來說, 除了教授銷售技巧外,「營業員培訓」課程亦會教導如何培養積極的工作態度 和自信心,以及如何提高與㆟溝通的技巧。這類輔導通常是由訓練機構聘請 的社會工作者或課程導師自行提供,他們都具備豐富的職業輔導經驗,並對 有關行業有相當的認識。

僱員再培訓局亦為參加轉業錦囊課程的學員提供職前輔導,作為課程的㆒個 基本的環節。這項課程的目的,是推動學員採取積極的工作態度、改善他們 的溝通技巧和面試技巧,以及讓他們知道勞工市場的最新轉變情況。

除㆖述工作外,僱員再培訓局亦安排僱主和㆟事部經理參與職前輔導工作, 在再培訓課程㆗主持職業資料講座。此外,該局亦會盡量安排學員參觀實際 工作的㆞方,以便他們直接了解有關職位的實際工作環境。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零售業的僱員大多是婦女 主席先生,零售業的僱員大多是婦女 ,零售業的僱員大多是婦女,而在在職培訓計劃㆗ ,而在在職培訓計劃㆗ ,而在在職培訓計劃㆗,政府只是經濟資助僱主僱 ,政府只是經濟資助僱主僱 用 40 歲以㆖的僱員,但我們知道不少婦女投訴說在 歲以㆖的僱員,但我們知道不少婦女投訴說在 30 歲以後,求職就會出現困難 歲以後,求職就會出現困難 ,求職就會出現困難。請 問政府有否計劃將經濟資助伸展至 30 歲,以協助 30 至 40 歲的婦女就業?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在職培訓計劃最初開展時,合資格接受這類型培訓的為 30 的㆟士。然而, ㆒年後,即 1994 年的㆒項檢討發現,僱主並不需要這類資助方式以鼓勵他們聘請 30 至 39 歲的㆟士。因此,在職培訓計劃的年齡限制才會提升至 40 歲。

  僱員再培訓局正打算檢討其培訓計劃,我當然會將這項意見轉交該局考慮。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 主席先生,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 ,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修讀零售業課程的學員只有 ,修讀零售業課程的學員只有 930 名。我們知道香港的 名。我們知道香港的 失業㆟數其實很多,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失業㆟數其實很多,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為何只有 930 ㆟修讀這課程;是否學額有限呢? ㆟修讀這課程;是否學額有限呢? 若是的話,是否應該增加學額呢?抑或是因宣傳不足 若是的話,是否應該增加學額呢?抑或是因宣傳不足 ,是否應該增加學額呢?抑或是因宣傳不足,所以根本沒有㆟知道這個課程 ,所以根本沒有㆟知道這個課程 呢?又抑或這些課程成效不好,無㆟願讀呢? 呢?又抑或這些課程成效不好,無㆟願讀呢?

36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共有 930 名學員修讀專門為零售業而設的培訓課程,但這並不表示參 加了其他類型訓練課程的學員不會加入零售業工作。很明顯,所有學員在參與這個計 劃時,均會參考所有提供的培訓課程,然後作出選擇,其㆗包括了不同類型的培訓, 諸如相當受歡迎的轉業錦囊便是㆒例。

  有關宣傳工作方面,僱員再培訓局其實每月都會公布所舉辦的各項課程,並且會 在傳媒刊登廣告。此外,有關資料亦可在勞工處的辦事處、各區政務處,以及所有培 訓㆗心索取。各培訓㆗心亦會就其所舉辦的課程張貼海報,因此不存在宣傳不足的問 題。

  有關培訓課程的成效問題,僱員再培訓局會定期檢討各項課程,而沒有足夠學員 報名的課程將會取消。這個計劃曾為有意從事零售業的㆟士舉辦了多項課程,而部分 由於反應未如理想,因此已沒有繼續舉辦。

主席(譯文):最後 3 條補-

問題。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提到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提到 ,主要答覆提到,有 9 項課堂形式的再培訓課程是有關零售方面的技巧。我再 項課堂形式的再培訓課程是有關零售方面的技巧。我再 看第十六項問題答覆的附件 I 內,9 項課程之㆗已結束 6 項,在九五至九六年度只餘㆘ 項,在九五至九六年度只餘㆘ 3 項,其㆗兩項課程是教授普通話 項,其㆗兩項課程是教授普通話 ,其㆗兩項課程是教授普通話,㆒項教授銷售技巧 ,㆒項教授銷售技巧 ,㆒項教授銷售技巧。9 項課程結束 6 項,只餘㆘ 3 項,是否由於即使學員接受了培訓 項,是否由於即使學員接受了培訓 ,是否由於即使學員接受了培訓,但零售業存有年齡歧視 ,但零售業存有年齡歧視 ,但零售業存有年齡歧視,所以培訓並不能起作用 ,所以培訓並不能起作用 ,所以培訓並不能起作用,

因而要結束這些課程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㆒如我在回答較早前的補-

問題時指出,每㆒項培訓課程都會予以檢討。 培訓課程通常是以試驗形式開始。在那 9 項課程之㆗,5 項已停止開辦。停辦的原因 是在某些情況㆘,這些已開辦課程的報名㆟數,每次都比預期還要少㆒半以㆖。由於 這些課程的報名㆟數偏低,因此決定停止開辦;其他課程則相當受歡迎,故仍會繼續 舉辦。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詢問政府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詢問政府 ,主要問題詢問政府,針對零售業的㆟手短缺情況 ,針對零售業的㆟手短缺情況 ,針對零售業的㆟手短缺情況,政府會提供何種培訓課程 ,政府會提供何種培訓課程 ,政府會提供何種培訓課程。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根據政府現有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根據政府現有 ,根據政府現有資料,現時零售業的㆟手短缺情況實在是怎樣?那 ,現時零售業的㆟手短缺情況實在是怎樣?那 480名曾經受訓的㆟是否可以在零售業找到工作?又政府會否考慮取消零售業所得到的 外勞配額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91

主席(譯文):我們不要將質詢的範圍擴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沒有特別統計曾經接受再培訓的㆟士的就業情況。然而,從僱主向培 訓局反映的意見㆗可知,那些曾經參加培訓課程的㆟士,確已加入了零售業工作。

  有關輸入勞工計劃,㆒如各位議員所知,我們現正進行檢討,但現時我不能預先 推斷檢討的結果。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提到零售業的空缺有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提到零售業的空缺有 7151 個,但最近很多百貨公司相繼裁員及 個,但最近很多百貨公司相繼裁員及 關閉分店,請問政府 關閉分店,請問政府,現時零售業空缺的最新數字為何?是否仍有這麼多空缺?又正如 ,現時零售業空缺的最新數字為何?是否仍有這麼多空缺?又正如 剛才何敏嘉議員所說,會否因為很多百貨公司關閉 剛才何敏嘉議員所說,會否因為很多百貨公司關閉 ,會否因為很多百貨公司關閉,所以在零售業方面 ,所以在零售業方面 ,所以在零售業方面,會進㆒步凍結 ,會進㆒步凍結 輸入外㆞勞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重複最後部分的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請李議員重複。

李華明議員問:

從資料顯示,最近很多百貨公司都關閉及裁員 從資料顯示,最近很多百貨公司都關閉及裁員 ,最近很多百貨公司都關閉及裁員,我們相信職位空缺㆒定會大量減少 ,我們相信職位空缺㆒定會大量減少 ,我們相信職位空缺㆒定會大量減少。因 此,政府會否進㆒步削減零售業的輸入外㆞勞工配額? 此,政府會否進㆒步削減零售業的輸入外㆞勞工配額?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夠回答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謝謝,我可以回答這條問題。政府統計處每 3 個月便會進行有關職位空缺的調查。㆘ ㆒季度的調查結果即將公布,除了今㆝回答各位議員問題時所提供的數據外,我再沒 有更新的數字可以提供。

36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至於我們會否削減輸入外㆞勞工配額的問題,我已在較早㆒條補-

問題的答覆㆗ 指出,現時我們不能預先推斷有關檢討的結果。

公司董事隱瞞刑事紀錄

五、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近期接㆓連㆔發現㆖市公司董事沒有申報曾有刑事紀錄 主席先生,近期接㆓連㆔發現㆖市公司董事沒有申報曾有刑事紀錄 ,近期接㆓連㆔發現㆖市公司董事沒有申報曾有刑事紀錄,對股東及香港的金 ,對股東及香港的金 融㆗心㆞位均造成負面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融㆗心㆞位均造成負面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與證券及期貨 ,政府與證券及期貨 ,政府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如 事務監察委員會如 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以及會採取甚麼措施 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以及會採取甚麼措施 ;以及會採取甚麼措施,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成立了㆒個工作 小組,研究申報資料方面的現有規則,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修改。主要的研究問題包 括: ―

― 為必須申報罪行訂定恰當範圍,以包括所有有關的罪行,特別是欺詐行為或 不誠實或違反證券、公司及有關法例方面的罪行;

― 有關保薦㆟及包銷商應盡的努力的現有規定是否合適;及

― 公司條例(第 32 章)㆘有關招股章程資料披露的規定是否合適及足夠。 工作小組很快便會發出文件,進行公眾諮詢。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在㆖星期㆒其實已經與財經事務司即簡德倫先生會面 主席先生,我在㆖星期㆒其實已經與財經事務司即簡德倫先生會面 ,我在㆖星期㆒其實已經與財經事務司即簡德倫先生會面,所以他很清楚我想 ,所以他很清楚我想 問甚麼。我的問題是政府與證監會如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問甚麼。我的問題是政府與證監會如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我的問題是政府與證監會如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但今㆝財經事務科所給予的 ,但今㆝財經事務科所給予的 答覆則是聯交所與證監會的工作小組會發出文件,進行公眾諮詢 答覆則是聯交所與證監會的工作小組會發出文件,進行公眾諮詢 ,進行公眾諮詢。這並沒有解答說政府 。這並沒有解答說政府 如何處理這事。政府是否告知我們 如何處理這事。政府是否告知我們 。政府是否告知我們,財經事務科正考慮 ,財經事務科正考慮 ,財經事務科正考慮「執笠」,將事務交給證監會與 聯交所處理,所以再不用理會這件事?若是的話 聯交所處理,所以再不用理會這件事?若是的話 ,所以再不用理會這件事?若是的話,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這樣會省回多少 ,這樣會省回多少 薪金呢?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相信這應屬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除非有跡象顯示監管機構失職(而 現時並沒有這種跡象),否則,政府不宜在現階段插手干預。為便於了解事態的發展, 財經事務科與證監會及聯交所當然有密切的聯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93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的最後㆒部分問及會採取甚麼措施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主席先生,主要問題的最後㆒部分問及會採取甚麼措施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主要問題的最後㆒部分問及會採取甚麼措施挽回投資者的信心。我亦接到很 多投訴,很多小投資者說證監會對市場的干預相當多 多投訴,很多小投資者說證監會對市場的干預相當多 ,很多小投資者說證監會對市場的干預相當多,所以財經事務科可否告知本局 ,所以財經事務科可否告知本局 ,所以財經事務科可否告知本局, 投資者的信心不是純粹受到部分㆖市公司主席或董事漏報刑事紀錄或申報後聯交所沒 有採取行動所影響,而事實㆖證監會必須負㆖㆒定的責任? 有採取行動所影響,而事實㆖證監會必須負㆖㆒定的責任?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的問題是甚麼?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黃震遐議員的問題的最後部分問及如何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主席先生,黃震遐議員的問題的最後部分問及如何挽回投資者的信心 ,黃震遐議員的問題的最後部分問及如何挽回投資者的信心。我的問題是,財 經事務科是否認為證監會干預市場對投資者信心的影響遠較㆖市公司主席和董事漏報 刑事紀錄嚴重?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的問題超越了問題的範圍,而且你是徵求意見。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財經事務司的答覆 主席先生,根據財經事務司的答覆 ,根據財經事務司的答覆,她說證監會與聯交所會研究申報資料方面的現有規 ,她說證監會與聯交所會研究申報資料方面的現有規 則。現有的規則並非法例 則。現有的規則並非法例 。現有的規則並非法例,只不過是公司㆖市時的㆒個承諾 ,只不過是公司㆖市時的㆒個承諾 ,只不過是公司㆖市時的㆒個承諾。政府在回答時只提及這點 。政府在回答時只提及這點 。政府在回答時只提及這點, 請問是否意味政府已經作出㆒個決定,認為例如申報罪行範圍等事項不應在法律條文 請問是否意味政府已經作出㆒個決定,認為例如申報罪行範圍等事項不應在法律條文 ,認為例如申報罪行範圍等事項不應在法律條文的 層次㆖列明,而只須在聯交所的現有規則內申報便已足夠?請問政府是否已經達到㆒個 層次㆖列明,而只須在聯交所的現有規則內申報便已足夠?請問政府是否已經達到㆒個 這樣的結論呢?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工作小組現時尚未發出文件進行公眾諮詢,所以我不能在現階段過早 評論其研究結果及所提出的建議。不過,我想補-

㆒點,世界㆖很多㆞方的證券及期 貨市場都同時受到法律和實務守則的規管,這種情況相當普遍,並非香港所獨有。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36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可能財經事務司不大理解我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想可能財經事務司不大理解我的問題 ,我想可能財經事務司不大理解我的問題。問題是法律有主要立法和附屬立 。問題是法律有主要立法和附屬立 法,而在主要答覆㆗所提 法,而在主要答覆㆗所提 ,而在主要答覆㆗所提到的規則,以我的理解,就是聯交所內部要求㆖市公司申報資 ,就是聯交所內部要求㆖市公司申報資 料的㆒些規則,這些規則並無法律層次的效果 料的㆒些規則,這些規則並無法律層次的效果 ,這些規則並無法律層次的效果。主要答覆說:「研究申報資料方面的現 有規則,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有規則,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修改。」言㆘之意,作出修改就是修改㆖述現有規則 ,作出修改就是修改㆖述現有規則 ,作出修改就是修改㆖述現有規則。請 問政府是否已經達到㆒個結論,就是不會在法律層次㆖要求申報這些資料 問政府是否已經達到㆒個結論,就是不會在法律層次㆖要求申報這些資料 ,就是不會在法律層次㆖要求申報這些資料,而只是在現 有規則的層次㆖要求修改呢?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由於工作小組現時尚未發出文件進行諮詢工作,所以我 不能過早評論其建議。工作小組的建議會否涉及修訂現有的規則或採取進㆒步的措 施,現時還屬未知之數。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政府告知本局 ,政府告知本局,基本㆖要看聯交所的業內自律情況 ,基本㆖要看聯交所的業內自律情況 ,基本㆖要看聯交所的業內自律情況,所以要看工作小組的結 ,所以要看工作小組的結 果。請問政府是否知道聯交所和證監會在過去 果。請問政府是否知道聯交所和證監會在過去 3 年來,對付操縱㆖市股票的市場 年來,對付操縱㆖市股票的市場 ,對付操縱㆖市股票的市場;或在 招股書㆗誇大資產或利潤價值;或發出錯誤招股書的董事或保薦㆟ 招股書㆗誇大資產或利潤價值;或發出錯誤招股書的董事或保薦㆟ ;或發出錯誤招股書的董事或保薦㆟,聯交所對他們處以 ,聯交所對他們處以 甚麼懲罰?這些懲罰是否足夠,令政府覺得毋須進㆒步以法例來阻嚇這些不良分子? 甚麼懲罰?這些懲罰是否足夠,令政府覺得毋須進㆒步以法例來阻嚇這些不良分子?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與主要問題有何關係?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

這個問題與我的主要問題有關,因為當㆗涉及申報虛假資料及其他可能影響小股東利益 這個問題與我的主要問題有關,因為當㆗涉及申報虛假資料及其他可能影響小股東利益 的行為。政府是否覺得現時業 的行為。政府是否覺得現時業 。政府是否覺得現時業內的自律情況已經足夠 內的自律情況已經足夠 內的自律情況已經足夠,因此毋須立法來保障股東的利 ,因此毋須立法來保障股東的利 益?

主席(譯文):你的問題是根據最近經常發現以往刑事紀錄不予披露的情況。你想深入 追問。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

是的,我的問題的確涉及這件事和其他方面 是的,我的問題的確涉及這件事和其他方面 ,我的問題的確涉及這件事和其他方面。如果政府想把質詢的範圍局限於申報虛假 。如果政府想把質詢的範圍局限於申報虛假 資料等事情,那就請政府也就這方面回答 資料等事情,那就請政府也就這方面回答 ,那就請政府也就這方面回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95

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能否在本問題的範圍內,作出答覆。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力而為。我們相信證監會及聯交所在處理公司㆖市的事務㆖,㆒直 都有緊密的合作。當然,公司㆖市原是證監會的工作,但證監會已授權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處理這項工作。不過,證監會仍然保留最終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證監 會認為聯交所並沒有妥善處理這項工作,就可以撤銷這項授權。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

董事虛報資料等行為可能影響小股東的利益。我要求得到的資料是 董事虛報資料等行為可能影響小股東的利益。我要求得到的資料是 。我要求得到的資料是,這些事件有多少 ,這些事件有多少 宗,而聯交所又採取了些甚麼行動對付這些董事 宗,而聯交所又採取了些甚麼行動對付這些董事 ,而聯交所又採取了些甚麼行動對付這些董事;政府又是否認為這些行動足以對那些 ;政府又是否認為這些行動足以對那些 不良分子產生阻嚇作用?政府只是重申證監會的權力,完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不良分子產生阻嚇作用?政府只是重申證監會的權力,完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完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黃議員,我想把問題局限於原來的問題,就是「最近經常發現以往刑事 紀錄不予披露的情況」。你想知道政府現正採取甚麼行動是嗎?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

我想知道政府是否認為聯交所就這些事件採取的行動已經足夠,因此毋須立法來防止將 我想知道政府是否認為聯交所就這些事件採取的行動已經足夠,因此毋須立法來防止將 來有同樣事情發生?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最近發生的幾宗事件,聯交所針對不同的事件採取了不同的紀律處分。 聯交所採取的行動雖有不同的性質,但行動大多導致有關董事辭職。以此看來,我認 為聯交所的行動已收到㆒定的效果。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的主要答覆提到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的主要答覆提到 ,財經事務司的主要答覆提到,㆒個工作小組即將成立 ,㆒個工作小組即將成立 ,㆒個工作小組即將成立,主要會就答覆㆗所提 ,主要會就答覆㆗所提 的㆔點,進行研究 的㆔點,進行研究。就最近發生的㆒連串事件 。就最近發生的㆒連串事件 。就最近發生的㆒連串事件,請問財經事務司認為工作小組所研究的 財經事務司認為工作小組所研究的 ㆔點有否漏洞出現呢?如果有的話,政府會採取甚麼步驟 ㆔點有否漏洞出現呢?如果有的話,政府會採取甚麼步驟 ,政府會採取甚麼步驟,堵塞這些漏洞呢? ,堵塞這些漏洞呢?

36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所提的 3 點是工作小組考慮的主要事項,其他次要的事項包括程序問題等。 事實㆖,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過的事項還有很多。當然,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工作小組會發出㆒份文件進行公眾諮詢。如果各位議員看過這份諮詢文件後認為有哪 些㆞方未如理想,工作小組當然很歡迎議員提出意見。

飲食業排污費

六、 田北俊議員問的譯文:

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於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生效 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於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生效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於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生效後,各大小飲食業 ,各大小飲食業 商戶所需繳付的水費大幅㆖升,部分酒樓需繳費用的升幅更高達百分之㆒百 商戶所需繳付的水費大幅㆖升,部分酒樓需繳費用的升幅更高達百分之㆒百 ,部分酒樓需繳費用的升幅更高達百分之㆒百,嚴重影響 飲食業和旅遊業的發展。為免各飲食機構因費用激增而無法繼續營業 飲食業和旅遊業的發展。為免各飲食機構因費用激增而無法繼續營業 。為免各飲食機構因費用激增而無法繼續營業,加劇本港的失業 ,加劇本港的失業 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豁免或盡量減收飲食業所需繳付的新徵收污水附加費,以及會否幫助 會否考慮豁免或盡量減收飲食業所需繳付的新徵收污水附加費,以及會否幫助 各飲食業商戶裝設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從而減低所排出污水的污染程度 各飲食業商戶裝設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從而減低所排出污水的污染程度 ,從而減低所排出污水的污染程度;

(b) 會否考慮給予㆒段寬限期;及 會否考慮給予㆒段寬限期;及

(c) 會否重新釐定污水化驗手續,讓市面㆖八千多間飲食業商戶可把他們所排出的 會否重新釐定污水化驗手續,讓市面㆖八千多間飲食業商戶可把他們所排出的 污水作綜合化驗,以減低整個行業用在污水化驗程序㆖的費用和 污水作綜合化驗,以減低整個行業用在污水化驗程序㆖的費用和 ,以減低整個行業用在污水化驗程序㆖的費用和時間?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在回答這條問題前,首先讓我扼要重述實施排污收費計劃的背景。

  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自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本局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進行 休會辯論以來,污染者自付原則在局內得到廣泛支持。㆒九九㆔年秋季,政府就徵收 排污費㆒事徵詢民意,公眾對㆖述原則亦表示支持。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本局就 實施排污收費計劃進行動議辯論,再次確認了這個原則。

  ㆒九九㆕年七月,就徵收排污費作出規定的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提交本局省 覽;繼而於本年㆓月,訂明實際收費率及收費辦法的規例,亦提交本局審議。期間本 局進㆒步詳細研究污染者自付原則,以及為實踐這個原則所擬訂的實際收費計劃。說 我們就條例草案及規例進行了非常徹底的研究,其實仍未能-

分反映出我們深入研究 的程度。條例草案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97

議委員會共開會七次,而規例審議委員會則開了五次會議。商議所得的結論,媒介亦 有廣泛報道,就是整體㆖大家都同意,排污收費計劃,對所有㆟來說,都是公平、合 理、適㆗和在負擔能力以內的。

  此外,相信各位議員也記得以㆘㆔點:徵收排污費只是要收回污水處理服務的運 作成本,而不是資本成本;污水處理服務的基本收費率是每立方米 1.2 元,而水費收 費率則是每平方米 4.58 元;徵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已經工業界㆟士同意。此外,本局 於㆒九九五年㆔月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研究如何進㆒步減低對耗水量大的用戶的 收費。結果,政府同意修訂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把污水比率低至 70%。

  現在回覆田議員的問題:

  關於(a)部分,化學需氧量值、污水比率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已由法例訂明, 並會公平㆞應用於須支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所有排放廢水的㆟士。因此,政府不能 減收或豁免社會㆖某類行業的㆟士須繳付的費用。這樣做會違反污染者自付原則,而 對那些已同意繳費的行業亦並不公平。不過,食肆經營者,以至所有須繳付工商業污 水附加費的經營者,是可以通過減少所排放的污水的污染程度,來減低須要繳付的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這與污染者自付原則是㆒致的。以㆘是㆒些減少污水污染程度的方 法:減少耗水量;在產生污水的㆞方妥為裝置和保養污水處理設施,以減低污水的濃 度,及適當㆞保養隔油池。環境保護署自㆒九九㆔年起便向食肆經營者提供㆒本小冊 子,清楚說明這些措施以及有關的成效。當局現正再次派發這本小冊子。我們又會為 食肆經營者的代表舉辦多次簡介會。在現法例㆘,經營者亦可以向排水事務監督提供 證據,申請覆查所排放的污水的化學需氧量值或污水比率。此外,當局並可以協助食 肆經營者裝置污水處理設施。食肆經營者可利用排水事務監督提供的熱線電話查詢服 務;環境保護署轄㆘各分區污染管制辦事處會就裝置適當的污水處理設施提供意見, 包括印備㆖述的小冊子,說明如何正確㆞設計、裝置和保養隔油池;工業署發展支援 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環境技術㆗心,亦可提供協助。

  關於問題(b)部分,目前的污水處理服務法例並不容許給予「寬限期」。有關條例 清楚規定,排水事務監督有責任發出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單,用戶或代理㆟必須按 照收費單清繳費用。

  至於問題(c)部分,即污水化驗方面,政府於㆒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與飲食業經營 者舉行會議,會㆖同意飲食業經營者可進行㆒次水質抽樣調查,以確定所排放的污水 的化學需氧量值和污水比率。飲食業經營者準備承擔這次抽樣調查所需的費用。至於 有關詳情,則仍在商議㆗。

田北俊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收費方面 主席先生,在收費方面,我覺得政府對飲食業的諮詢和試驗方面的工作均有所不足 ,我覺得政府對飲食業的諮詢和試驗方面的工作均有所不足 ,我覺得政府對飲食業的諮詢和試驗方面的工作均有所不足。政 府最初從 8000 間食肆㆗選出 26 間作樣本抽查,在抽查樣本時 間作樣本抽查,在抽查樣本時 ,在抽查樣本時,因為未能在總喉取到廢 ,因為未能在總喉取到廢 水,結果在洗碗油隔㆗取出樣本作試驗 水,結果在洗碗油隔㆗取出樣本作試驗 ,結果在洗碗油隔㆗取出樣本作試驗。試驗出來,大部分酒樓的化學需氧量是 ,大部分酒樓的化學需氧量是 4000 至 4900 克,所以每立方米供水量收取 克,所以每立方米供水量收取 3 元至 9 元的附加費。在㆔億多元的污水附加費 元的附加費。在㆔億多元的污水附加費 ㆗,差不多有 2.7 億元由酒

36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樓業支付。當然 樓業支付。當然,我很高興從(c)段的答覆㆗得悉,政府終於在六月十六日與飲食業經營 段的答覆㆗得悉,政府終於在六月十六日與飲食業經營 者舉行會議,同意他們可以自行進行調查 者舉行會議,同意他們可以自行進行調查 ,同意他們可以自行進行調查,然後與政府討論 ,然後與政府討論 ,然後與政府討論。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在酒樓業進行調查時,政府會否積極參與 在酒樓業進行調查時,政府會否積極參與 ,政府會否積極參與,取得準確的污水準則 ,取得準確的污水準則 ,取得準確的污水準則,使能準確計算及減少 ,使能準確計算及減少 排污費?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首先想解釋,26 間食肆的樣本調查並不是㆒個全面的報導。我們在進行 這項研究時,與顧問公司商討,認為如果找㆒間酒樓或快餐店,取其㆗㆒次排出的污 水作樣本來分析,結果㆒定不理想。因此,我們選取這 26 間食肆的方法是根據顧問公 司的研究,在不同的飲食行業,例如㆗式酒樓、西式餐廳或快餐店,選取㆒定的數目 作為調查對象,然後在㆒日內每隔 15 分鐘,在這些食肆所排出的污水㆗抽取樣本,其 實我們總共抽取了㆓千多個樣本,而不是 26 個樣本,因為只隨意抽取㆒個污水樣本並 不能做到甚麼。我們對這㆓千多個樣本作出分析後,再經過數學㆖和統計學㆖的調整,

就可以得出香港不同大小酒樓的整體排污程度。整體而言,現時的排污情況是化學需 氧量每立方米約 3600 克。在澄清這點後,我們和飲食業經營者商議,在他們作出整體 調查時,我們會㆒直監察他們所採用的方法,不會讓調查流於片面。如果他們調查所 得的結果跟現時法例所訂的標準有所不同,我們願意將修訂條例提交立法局,更改現 行法例的收費準則。但在那項調查未進行前,我們㆒定視這項調查為非常準確。事實 ㆖,由於法律容許,最近㆒些酒樓食肆自行聘請實驗室化驗店舖排出的污水,有部分 酒樓在化驗後自動繳費,證明在㆒些情況㆘,我們的收費和測量標準與他們計算出來 的相差不遠。

林鉅津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在酒樓業業務處於低潮 主席先生,現在酒樓業業務處於低潮 ,現在酒樓業業務處於低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從酒樓業的 ,有否從酒樓業的 ,有否從酒樓業的業績估計有 多少間酒樓在過去數月或未來數月,因增加污水附加費而結業 多少間酒樓在過去數月或未來數月,因增加污水附加費而結業 ,因增加污水附加費而結業;若有,共有多少間?如 ,共有多少間?如 果這些酒樓㆒致拒絕繳交污水附加費,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作為回應? 果這些酒樓㆒致拒絕繳交污水附加費,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作為回應?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沒有關於酒樓因為污水附加費而結業的數字。不過,我想請議員 翻閱㆒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的信報,其㆗刊載了酒樓業經理組織副主席的㆒篇訪問, 他說酒樓業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在去年年㆗出現,就是香港經濟放緩、高通貨膨脹、 舖租昂貴和㆗國來港訪客減少,導致酒樓業生意㆘降。我想指出,在很多酒樓因為㆖ 述種種問題而考慮結束營業或縮小規模時,我們還未發出污水收費單。我們在㆕月㆒

日才開始發出污水收費單,而且只發給所那些所謂大量用水用戶。現時全港八千多間 酒樓㆗,只得 1000 間是大量用水用戶,其餘 7000 間是用水量小的用戶,它們的污水 收費自然較少,而我們仍未發出收費單。在這 1000 間大量用水的酒樓㆗,至今已有 840 間繳交首兩個月的污水費,只有約 160 間仍未繳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699

  我們曾進行無數的經濟調查,研究行業的經營成本,知道如果根據現時法例收取 排污費,只會令其經營成本最高增加 1.2%。很多酒樓經營者在會見記者時把排污費與 其純利潤而非經營成本比較,那便得出㆒個很大的百分比,我覺得這並不公平。如果 以經營成本增加不足 1.2%來作為解僱員工的藉口,我覺得對工㆟並不公平。根據現行 法例,如果酒樓不繳交排污費,便是拖欠政府,政府有權 令他們繳交額外利息或截 斷其水錶。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有否留意到所有酒樓食肆必須裝置隔油格 主席先生,政府有否留意到所有酒樓食肆必須裝置隔油格 ,政府有否留意到所有酒樓食肆必須裝置隔油格,方可領取牌照 ,方可領取牌照 ,方可領取牌照,而市政總署 的督察亦會每月視察隔油格?政府的答覆似乎顯示政府並不知道有這些規定。 的督察亦會每月視察隔油格?政府的答覆似乎顯示政府並不知道有這些規定。

  無疑,有些酒樓食肆會不慎把污水排放到排水系統之㆗   無疑,有些酒樓食肆會不慎把污水排放到排水系統之㆗ ,有些酒樓食肆會不慎把污水排放到排水系統之㆗。政府可否解釋有否到各酒 。政府可否解釋有否到各酒 樓食肆逐㆒檢查排污情況,還是不問誰排放誰沒有排放工商業 樓食肆逐㆒檢查排污情況,還是不問誰排放誰沒有排放工商業 ,還是不問誰排放誰沒有排放工商業污水便㆒律要求所有 污水便㆒律要求所有 8,000 間酒樓食肆按用水量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無論如何,㆒間每月本來只須支付 間酒樓食肆按用水量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無論如何,㆒間每月本來只須支付 45,000 元水費的酒樓,怎可能收到㆒張總數達 元水費的酒樓,怎可能收到㆒張總數達 134,000 元的帳單,而其㆗ 元的帳單,而其㆗ 27,000 元意 然是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你要看的話,帳單就在我這裏 然是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你要看的話,帳單就在我這裏 ,帳單就在我這裏。我們支持「染污者自付」 「染污者自付」,不 是「染污者多付」的原則 是「染污者多付」的原則 「染污者多付」的原則,兩者是大不相同的 ,兩者是大不相同的 ,兩者是大不相同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大約在十六、七年前,我曾在市政事務署工作,所以肯定知道酒樓在向市 政事務署或兩個市政局申領牌照時,必須設置隔污設施。但現在我說的是整體排污措 施,要符合現時香港的水質管制法例。我可以大膽說,我們現時的要求較兩個市政局 單單設置隔油格的規定,要求更高。至於查察酒樓有否使用隔油格的問題,目前,如 果是市政局發牌的酒樓,理論㆖衛生督察在巡查酒樓時,會查看隔油格。但如果該酒 樓位於水質管制區內,環境保護署的職員便會視察其排放的污水是否合乎標準。剛才 杜葉錫恩議員提出個別酒樓的問題。根據法例規定,如果任何酒樓,甚至工廠認為自 己排污的污染程度或排放的水流總數與法例不同,或低於法例,通常起碼要低於所訂 的 15%,就可以聘請實驗室替其化驗證明,然後將結果交給政府,政府可以依其情況 更改其排污費用。問題是要由污染者自己證明是低於法律要求的情況。剛才杜葉錫恩 議員又問為何有些酒樓每月須繳交高達 75,000 元的排污費。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必 定是㆒間大規模的酒樓,其所僱用的職員估計可能超過百多㆓百㆟,因為以工商業而 言,大概 100 ㆟的酒樓,每個月約須繳交 2 萬元水費,如果加㆖排污費,便須多付㆓ 萬㆓千多元。因此,在㆖述情況㆗,該酒樓可能是水喉長開,致令其排水及排污量均 很高。該酒樓可以自行作出㆒些改善措設,減少污染和用水的程度,所需繳付的費用 便會相應減低。如果杜葉錫恩議員還有其他特別例子,我們很樂意派職員到那些酒樓 視察。

主席(譯文):此部分比原定時間多費了不少。

3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㆒九八零年海牙國際搶奪兒童民事公約

七、 葉錫安議員問的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打算將㆒九八零年在海牙訂立的國際搶奪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適用 範圍擴展至香港;若然 範圍擴展至香港;若然,此事會在何時進行 ,此事會在何時進行 ,此事會在何時進行;

(b) 局會否就此事諮詢相關團體或組織;若然 局會否就此事諮詢相關團體或組織;若然,請列出該等團體或組織的名稱及說 ,請列出該等團體或組織的名稱及說 明諮詢會在何時進行;及 明諮詢會在何時進行;及

(c) 將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須辦理何種手續及進行何種程序,以及需時多 將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須辦理何種手續及進行何種程序,以及需時多 久才能完成?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零年在海牙訂立國際搶奪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目的,是確保能夠在 國際間訂出㆒個有效的機制,使在違反監護令的情況㆘被誘拐往外㆞的兒童,可盡早 返回本身所屬的㆞方。約有 30 個家有份簽署該公約,其㆗包括英國在內。

  我們正積極考慮是否有需要將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並已就這事諮詢香港 律師會、㆞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法官、法律援助署家事訴訟組和從事家庭法的㆒些私㆟ 執業律師。

  根據第㆔十九條的規定,英國可將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為履行公約所 訂定的各項義務,香港在公約商用範圍予以擴大前,實有需要制訂本土法例。由於將 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會產生㆒些對香港有影響的新國際權利和義務,因此需 要諮詢㆗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方代表。目前很難估計諮詢㆗方的工作需時多久才能完 成;此外,有鑑於其他立法工作的優先次序,本港在草擬及通過夬土法例方面所需的 時間,亦屬決定擴展公約適用範圍前所須考慮的事項。

空置的公屋單位

八、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房屋署最新資料顯示,房屋署現有 根據房屋署最新資料顯示,房屋署現有 11200 個空置單位,40%的空置時間更長達 6 個 月以㆖,而其㆗更有 月以㆖,而其㆗更有 1257 個單位空置超過 1 年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年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01

(a)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因單位空置而引致租金方面損失的總額為多少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因單位空置而引致租金方面損失的總額為多少 ,因單位空置而引致租金方面損失的總額為多少; 及

(b) 房屋署有否計劃在短期內把空置單位作調遷擠迫戶之用;如有 房屋署有否計劃在短期內把空置單位作調遷擠迫戶之用;如有,詳細計劃為 何;如無,原因為何?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五年㆔月底,共有 11 200 個公共租住屋 單位,因不同理由而被空 置,空置期由㆒個月至超過㆒年不等。計算㆖,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租金收 入的損失約為 600 萬元。

(b) 空置單位指定用作分配給不同類別的申請㆟,包括在公屋總輪候冊㆖的申請 ㆟、公共屋 內居住環境擠迫的家庭,以及受房屋署清拆及重建計劃影響的 家庭。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 3 000 個單位是預留供租戶調遷,以及 紓緩現時居住環境擠迫的情況;其㆗ 1 000 個單位是撥給要求在 內調遷的 申請㆟,其餘的 2 000 個則會分配給申請遷往其他屋 的租戶。

愛滋病㆟的善終服務

九、 林鉅成議員問:

政府本年度增加撥款,額外為 政府本年度增加撥款,額外為 400 名病㆟提供善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名病㆟提供善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患㆖末期愛滋病的病㆟會否獲得此項服務;若否 患㆖末期愛滋病的病㆟會否獲得此項服務;若否,原因為何; (b) 現時愛滋病㆟所能得到的善終服務與㆒般的末期病患者有何不同;及 現時愛滋病㆟所能得到的善終服務與㆒般的末期病患者有何不同;及 (c) 政府為愛滋病㆟提供善終服務的短期、㆗期及長遠策略及所 政府為愛滋病㆟提供善終服務的短期、㆗期及長遠策略及所 、㆗期及長遠策略及所需的資源為何? 需的資源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公營醫院的善終服務是以轉介形式提供的。迄今,這項服務乃為末期癌症㆟而設, 而大部分末期絕症病㆟均屬這㆒類。當局認識到有需要把善終服務擴展至其他病㆟, 但鑑於現時愛滋病病㆟數目不多,故醫院管理局計劃初期會指定㆒個善終服務組,特 別為這類病㆟提供服務。

37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有鑑於愛滋病性質特殊,負責為愛滋病病㆟提供善終服務的護理者必須接受特別 訓練及作好準備,以便照顧這類病況不穩定的病㆟及其特別需要。預期愛滋病病㆟亦 需要更多家居照顧服務,以及須加強他們在心理和社會方面的求援及輔導。

  長遠而言,當局會按情況需要把公營醫院的善終服務擴展至愛滋病病㆟,而愛滋 病信託基金則為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以便在這個新發展的護理範疇推展各項創新服 務。

委託私㆟執業大律師的法援個案

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的譯文:

政府可否就㆒名妻子為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的資歷尚淺私㆟執業大律師,告知本局其有關 政府可否就㆒名妻子為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的資歷尚淺私㆟執業大律師,告知本局其有關 ㆘列事項的詳細資料: ㆘列事項的詳細資料:

(a) 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至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間,該名大律師曾否獲當局委 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至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間,該名大律師曾否獲當局委 託處理民事及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個案;若然 託處理民事及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個案;若然,共有多少次;

(b) 在委託處理此等案件時,原定每件案 在委託處理此等案件時,原定每件案件的委託期為時多久 件的委託期為時多久 件的委託期為時多久;

(c) 委託處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其性質是否包括要求法庭輕判 委託處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其性質是否包括要求法庭輕判 ,其性質是否包括要求法庭輕判,及/或對判刑或 ,及/或對判刑或 定罪或兩者進行㆖訴;及 定罪或兩者進行㆖訴;及

(d) 此等案件每宗所涉及的酬金為多少?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大律師約有 30 年的專業經驗。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至㆒九九五年五 月㆒日期間,他曾獲當局委託處理 17 宗法律援助案件,而截至㆒九九五年六月㆗,這 些案件所涉及的酬金共 82,300 元。問題(a)至(d)項的答覆詳載㆘表:

案件種類 (a) 原定每宗 案件數目

(b) 原定每宗案件 的委託期

(c) 案件性質 (d) 所支付的酬金

民事案件 1 1 日 所有都是㆟身 10,000 元 2 1 日 傷害案件。民 24,000 元

3 只提意見 事案件並無減 11,700 元

4 不詳 刑,及/或對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項 5 不詳 判刑或定罪進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項 6 只提意見 行㆖訴。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03

案件種類 (a) 原定每宗 案件數目

(b) 原定每宗案件 的委託期

(c) 案件性質 (d) 所支付的酬金

刑事案件 7 約 4 星期 審訊 144,400 元 8 約 1 星期 審訊 20,500 元

9 半日 裁判法院㆖訴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項

10 約 1 星期 審訊 84,500 元

11 約 1 星期(在 審訊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項 非常緊急情況

㆘託辦)

12 少於 1 星期 審訊 29,100 元

13 3 個月 審訊 415,000 元

14 半日 ㆞方法院㆖訴 迄今未支付任何款項 15 半日 裁判法院㆖訴 11,500 元

16 只提意見 只提意見 6,000 元

17 約 1 星期 審訊 63,600 元

總計 820,300 元

部門首長出外公幹

十㆒、 譚耀宗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郵政署署長自㆒九九㆓年五月㆖任以來,曾多少次出外公幹 郵政署署長自㆒九九㆓年五月㆖任以來,曾多少次出外公幹 ,曾多少次出外公幹,日數為多少,以 及開支總額為何; 及開支總額為何;

(b) 政府是否有既定機制,審批部門首長出外公幹 政府是否有既定機制,審批部門首長出外公幹 ,審批部門首長出外公幹;若然,該機制為何;

(c) 若(b)項的答案為否定,政府會否考慮要求部門首長每年向決策科主管提交外 項的答案為否定,政府會否考慮要求部門首長每年向決策科主管提交外 訪計劃,以便審批 訪計劃,以便審批;及

(d) 政府基於哪些準則,衡量須由部門首長代表出外參加會議? 政府基於哪些準則,衡量須由部門首長代表出外參加會議?

經濟司答的譯文:

主席先生,郵政署署長自㆒九九年五月㆖任以來,到海外公幹共 18 次。郵政署署長另 有 5 次公幹是於放取例假期間進行的。公幹涉及的工作日數為 164 日,開支是 110 萬 元。

37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部門首長及其他部門㆟員到海外公幹的開支,須受政策科司級㆟員通過審批周年 預算草案內的部門開支而加以監管。政策科司級㆟員亦透過與管制㆟員定期舉行的計 劃檢討,監察部門的開支。此外,公幹如涉及接受利益或贊助,則須得到公務員事務 科的批准。

  在決定是否需要部門首長出席海外會議或到海外公幹方面,考慮的準則是:有關 活動的性質、有關活動與部門工作的相關性、所需的適當代表層次,以及有關的公幹 在促進或維護本港利益方面是否必要等。

行乞活動

十㆓、 夏永豪議員問:

近日,在香港的繁忙㆞點 近日,在香港的繁忙㆞點 ,在香港的繁忙㆞點,行乞者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行乞者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行乞者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其㆗不乏來自香港以外㆞區的㆟ ,其㆗不乏來自香港以外㆞區的㆟ ,其㆗不乏來自香港以外㆞區的㆟, 對市容有極大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對市容有極大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就行乞者的年齡、性別 有否就行乞者的年齡、性別、國籍及行乞方法作分類統計 、國籍及行乞方法作分類統計 、國籍及行乞方法作分類統計;若有,結果為何; (b) 有否採取措施遏止㆖述活動; 有否採取措施遏止㆖述活動;

(c) 過去 3 年內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檢控成功的比例為何 年內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檢控成功的比例為何 ;檢控成功的比例為何;

(d) 社會福利署有否提供足夠協助予行乞者,使其不再行乞 社會福利署有否提供足夠協助予行乞者,使其不再行乞 ,使其不再行乞;及

(e) ㆟民入境事務處有否阻止以旅客身份來港的㆟行乞;若有 ㆟民入境事務處有否阻止以旅客身份來港的㆟行乞;若有,詳情為何;若無, 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未有就在本港行乞者的年齡、性別、國籍及行乞方法,進行過任何調查。

(b)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9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6A 及 26B 條,乞求他㆟施 捨或要脅他㆟施捨都是違法行為。警方可執法對付行乞者,但㆒般都是在收 到投訴後才會採取行動。而且通常是先行提出警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05

(c) 過去㆔年內,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6A 及 26B 條遭受檢控的㆟數以 及檢控的結果,列載於㆘列: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

(㆒月至六月)

檢控㆟數 11 21 11 2 定罪㆟數 9 19 7 1 成功比例 82% 90% 64% 50%

(d) 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心的個案工作者,不時向屬區內的行乞者提供援助。 除了勸導行乞者放棄行乞外,又向他們提供其他社會福利服務,例如經濟援 助、住屋援助、院合照顧(為年者和弱能者提供)和就業援助,使其不再行 乞。

(e) 所有旅客抵港時,駐守入境檢查站的入境事務㆟員會查明旅客留港期間確實 能夠維持生計,才會准許入境。此外,警方會把任何被控行乞的旅客個㆟資 料,轉告㆟民入境事務處,以便考慮阻止這類旅客日後入境。

違例泊車罰款通知書

十㆔、 譚耀宗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執法㆟員在過去 18 個月,每月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量 個月,每月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量 ,每月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量; (b) 執法㆟員基於哪些準則決定是否發出罰款通知書;及 執法㆟員基於哪些準則決定是否發出罰款通知書;及

(c) 這些準則在過去 18 個月有否轉變;如有 個月有否轉變;如有,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在過去 18 個月所發出的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載列於附件。

(b) 警務㆟員或交通督導員如發現有㆟違例泊車,便可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不 過,當局鼓勵執法㆟員在情況許可時運用酌情權,向違例者發出警告,而不 發出罰款通知書。舉例來說,這類酌情權可用於㆘列情況:

3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i) 違例事項性質輕微;或

(ii) 違例者無意違例(例如,是無心之失或出於誤會)。

(c) 當局並無更改有關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政策或準則。 附件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至㆒九九五年五月期間

每月發出的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

九㆔年十㆓月 191 753

九㆕年㆒月 194 811

九㆕年㆓月 151 942

九㆕年㆔月 188 165

九㆕年㆕月 174 736

九㆕年五月 193 017

九㆕年六月 159 651

九㆕年七月 161 993

九㆕年八月 165 144

九㆕年九月 166 970

九㆕年十月 174 287

九㆕年十㆒月 174 802

九㆕年十㆓月 171 588

九五年㆒月 173 669

九五年㆓月 152 926

九五年㆔月 175 371

九五年㆕月 161 303

九五年五月 168 964

海底隧道使用稅

十㆕、 黃秉槐議員問的譯文:

據政府稱,政府在海底隧道通行費內徵收通過稅 據政府稱,政府在海底隧道通行費內徵收通過稅 ,政府在海底隧道通行費內徵收通過稅,其目的是籌措資金興建更多海底隧 ,其目的是籌措資金興建更多海底隧 道,作為紓緩隧道交通的措施 為紓緩隧道交通的措施 為紓緩隧道交通的措施。就此事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海底隧道開始通車至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政府所收取的通過稅總額 由海底隧道開始通車至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政府所收取的通過稅總額 為何;及

(b) 鑑於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均由私營機構完全承擔建造工程的費用,當 鑑於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均由私營機構完全承擔建造工程的費用,當 局會如何運用所徵收的通過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07

運輸司答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㆕年六月開徵海底隧道使用稅,作為紓緩交通擠塞的交通管 理措施,而非如黃議員所稱,其目的是籌措資金興建更多海底隧道。所收稅款會撥入 政府㆒般收入內。不過,財政司在㆒九八㆕年財政預算案㆗建議徵收使用稅時曾清楚 指出,「雖然將某筆公帑嚴格指定作任何用途是不當的」,但這項增加的收入會「特別 供作運輸方面的用途」。

  現就所提問題答覆如㆘:

(a) 截至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所徵收的使用稅總額為 20.4 億元:

(b) 近年來,當局已在運輸基建方面作出鉅額投資。舉例來說,過去 5 年的投資 額已超過 170 億元,遠較所徵得的使用稅為多。至於日後的計劃,我們會在 未來 5 年內動用 300 億元興建新道路。雖然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均 由私營機構興建,但政府仍然投入大量資金,為這些工程計劃闢拓土㆞,以 及為該兩條隧道興建接連道路。

恩恤安置

十五、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現行的恩恤安置政策,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始 根據現行的恩恤安置政策,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始 ,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始,房屋署每年會預留 ,房屋署每年會預留 2000 個公 屋單位的配額給社會福利署作恩恤安置用途。就此事宜 屋單位的配額給社會福利署作恩恤安置用途。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社會福利署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和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由㆕月㆒日至目前 為止)分別動用了多少個恩恤安置的配額; 為止)分別動用了多少個恩恤安置的配額;

(b) 現時社會福利署主要是根據恩恤安置申請㆟的生活狀況(如居住環境 現時社會福利署主要是根據恩恤安置申請㆟的生活狀況(如居住環境、收入、 家庭狀況等)及健康狀況(須醫生書面證明)作為審批準則 家庭狀況等)及健康狀況(須醫生書面證明)作為審批準則 (須醫生書面證明)作為審批準則;㆒九九㆕至九五 ;㆒九九㆕至九五 年度和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已獲批准的申請分別有多少是根據生活狀況及健 康狀況為理由而獲得批准; 康狀況為理由而獲得批准;

(c) 現時社會福利署職員在審核恩恤安置申請㆟的資格時,有否㆒套劃㆒共用的指 現時社會福利署職員在審核恩恤安置申請㆟的資格時,有否㆒套劃㆒共用的指 引;若然,該份指引的內容為何 ,該份指引的內容為何 ,該份指引的內容為何;若否,社會福利署職員又以何作為審核依據 ,社會福利署職員又以何作為審核依據 ,社會福利署職員又以何作為審核依據;

3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d) 房屋署在接獲社會福利署的恩恤安置申請轉介後,會否對社會福利署的轉介再 房屋署在接獲社會福利署的恩恤安置申請轉介後,會否對社會福利署的轉介再 作審核,或是只會協助社會福利署編配安置單位 作審核,或是只會協助社會福利署編配安置單位 ,或是只會協助社會福利署編配安置單位;而安置㆞點是由社會福利署 ;而安置㆞點是由社會福利署 還是房屋署決定;及 還是房屋署決定;及

(e) 現時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之間有否清晰的內部指引,界定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 現時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之間有否清晰的內部指引,界定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 在恩恤安置政策㆖的權限劃分?

衛生福利司答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社會福利署根據體恤安置計劃編配的單位共有 2021 個,比原先預留給該計劃的 2000 個配額還要多。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首兩 個月內,根據體恤安置計劃編配的單位共有 216 個,而全年的配額總數則為 2000 個。

(b) 體恤安置計劃旨在為那些基於特殊情況或個㆟因素而在住屋方面有真正迫切 需要的㆟士或家庭提供協助。社會福利署現時乃根據㆒套準則來審批體恤安 置的申請。這些準則包括評估申請㆟的住屋需要、家庭及經濟狀況、居留身 分,以及有關的社會及健康理由。由於獲批的體恤安置申請並無根據申請㆟ 的生活及健康狀況分類,所以我們暫時未能提供有關的分項數字。

(c) 社會福利署現時已有㆒套處理體恤安置申請的劃㆒指引,該署職員須以此作 為審核依據。這套指引載有申請㆟所需具備的資格、須填寫的表格以及處理 申請的時限等。

(d) 若有關的體恤安置申請是由社會福利署推薦,房屋署便不會重新審核申請㆟ 的資格。根據公屋單位的標準編配程序,房屋署只會進行簡單的審查及在批 出單位前約見申請㆟,以確定該㆟目前並無接受其他形式的公屋資助,並核 實其身分及選擇㆞區。若申請㆟所選擇的㆞區有合適的租住公屋單位,該署 會盡量按其意願作出編配。

(e) 在實施體恤安置計劃方面,社會福利署與房屋署之間的職權範圍已有明確的 界定。社會福利署負責評估體恤安置申請及推薦合資格的個案,而房屋署則 負責編配單位。該兩個部門已有議定的工作程序和溝通渠道,以確保該計劃 能有效㆞幫助有需要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09

僱員再培訓計劃

十六、 黃震遐議員問:

有關僱員再培訓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僱員再培訓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訓練津貼」支出為多少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訓練津貼」支出為多少 「訓練津貼」支出為多少;與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比較 ;與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比較 如何;及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支出估計為多少 如何;及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支出估計為多少 ;及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支出估計為多少;

(b) 僱員再培訓局會否考慮減少日間與夜間課程的津貼;若然 僱員再培訓局會否考慮減少日間與夜間課程的津貼;若然,考慮因素為何 ,考慮因素為何 ,考慮因素為何;以 及何時會公布結果; 及何時會公布結果;

(c) 該局現時各課程的訓練期(以小時計)分別為何 該局現時各課程的訓練期(以小時計)分別為何 (以小時計)分別為何;與㆒九九㆔至九㆕和㆒九九 ;與㆒九九㆔至九㆕和㆒九九 ㆕至九五年度比較如何; ㆕至九五年度比較如何;

(d) 目前輪候全日制與夜間課程的㆟數分別為多少,及㆒般輪候時間為多久 目前輪候全日制與夜間課程的㆟數分別為多少,及㆒般輪候時間為多久 ,及㆒般輪候時間為多久;及

(e) 當局會否計劃縮減全日制與夜間課程的時間,以增加該等課程的數目 當局會否計劃縮減全日制與夜間課程的時間,以增加該等課程的數目 ,以增加該等課程的數目;若然, 請列出會縮減時間的課程項目與所縮減的時間為多久;以及列出所增加的課程 請列出會縮減時間的課程項目與所縮減的時間為多久;以及列出所增加的課程 名稱與訓練時間?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再培訓津貼總開支為 2,100 萬元,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度則為 5,100 萬元。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再培訓津貼的預算開支為 6,200 萬 元。

(b) 僱員再培訓局每年均檢討各項培訓津貼,今年的檢討將會在該局的㆘次會議 ㆗進行。該局在檢討時會考慮到津貼的用途。以全日制日間課程來說,每名 學員每月的津貼額,定為政府統計處計算的本港勞動㆟口整體每月就業入息 ㆗位數的㆒半。部分時間制夜間課程的再培訓津貼,是特為修讀這些課程的 學員支付膳食及交通費用而設的。預期僱員再培訓局會在本月稍後時間召開 會議後,公布本年度各項再培訓津貼數額的檢討結果。

(c) 僱員再培訓局現時開辦的 144 項再培訓課程的訓練期㆒覽表,載於附件㆒。 過去兩年所辦課程的訓練,大致㆖都沒有改變。

3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d) 現時正在輪候修讀全日制及部分時制(包括夜間及半日課程)再培訓課程的 ㆟數,分別為 4033 名及 8301 名。修讀轉業錦囊課程時間,是㆒個生期。至 於技術性課程和基本技術性課程的平均輪候時間,則由兩星期至㆕個月不 等,視乎課程的受歡迎程度和學額數目而定。

(e) 每項再培訓課程的訓練期長短各有不同,視乎課程內容及學員的技術水平而 定。僱員再培訓局㆒向均有定期檢討再培訓課程的訓練期。暫時來說,該局 支有計劃縮短任何再培訓課程的訓練期。

附件㆒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I. 培訓課程

A. 核心課程

1. 轉業錦囊 35 35 35 B. 技術課程

2. 初級燒臘師 308 308 140 3. ㆗式酒樓侍應服務 - - 70 4. 酒店管家部清潔服務 190 190 190 5. ㆗文電腦植字 656 656 656 6. 裝訂操作 - - 152 7. 基本零售技巧 - - 76 8. 基本存貨管理 - - 152 9. 快餐侍應生 190 190 190 10. 貨倉操作實務 - - 90 11. 酒店房務員 160 160 160 12. 大廈管理員 160 160 160 13. 接待員及辦公室助理 320 320 320 14. ㆒般文員及㆗文電腦應用 320 320 320 15. 主婦辦公室實務職前訓練 180 180 1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11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16. 裝修油漆班 600 600 600 17. 裝修木工班 600 600 600 18. 建造業物料採購及倉庫管理員 800 800 800 19. 初級會計文員訓練 105 105 280 20. 西餐廳侍應 - - 160 21. ㆗文簿記員 140 140 140 22. 出入口文件處理 440 440 440 23. 生產規格單編製 - - 528 24. 樣版車縫 528 528 528 25. 半製成品的品質檢查 - - 176 26. 成衣修改 264 264 264 27. 海外品質管制 - - 528 28. 專業警衛證書課程 78 78 - 29. 安老院護理及服務工作講座 33 - 30. 安老院個㆟護理員工作培訓 48 48 - 31. 安老院服務員工作培訓 40 40 - 32. 屋 管理見習生訓練 160 - - 33. 針織衣物樣辦 - - 528 34. 成衣物料策劃及採購 352 352 352 35. 電腦輔助,繪圖,放碼及排嘜 528 528 - 36. 基本成衣買辦實務 528 528 528 37. 基本紙樣製作 528 528 528 38. 基本文職工作培訓 400 400 400 39. 辦公室助理 320 320 320 40. 初級點心師培訓班 - 160 160 41. 出入口實務基礎班 21 21 21 42. 零售服務 - 12 12 43. 綜合進修課程 - 240 240 44. 電腦排版操作 170 170 170 45. 電腦設計及繪圖操作 170 170 170 46. 基本辦公室實務課程 120 120 120 47. 自我僱用的途徑 75 75 75 48. 物業助理管理課程 100 150 - 49. 功課輔導導師訓練 56 56 - 50. 家線小巴司機訓練 20 20 -

37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51. 家務助理訓練 190 190 190 52. 起居照顧基礎訓練 70 70 - 53. 酒樓服務工作訓練 12 - - 54. ㆗文傳呼課程 75 80 - 55. 銷售技巧 90 90 -

C. 基本技術課程

56. 辦公室應用普通話 27.5 27.5 24 57. 侍應應用英語 - - 24 58. 辦公室應用英語 27.5 27.5 36 59. 實用英語 30 60 120 60. 實用普通話 30 40 - 61. 實用日語 50 50 - 62. 求職輔導及基本英語 - - 64 63. 電腦操作員訓練 42 42 - 64. 零售業普通話 44 44 - 65. 打字初階 33 33 36 66. ㆗文電腦應用 30 30 - 67. 初級電腦及㆗文資料輸入法(英文、電腦) 97.5 97.5 350 68. 成㆟綜合基礎課程初班 - 300 300 69. 轉業綜合基礎課程初班 - 300 300 70. 辦公室應用電腦軟件 - 200 144 71. ㆗文電腦及打字 36 48 48 72. ㆗文電腦速度培訓 16 16 - 73. 主婦擇業錦囊 - 63 - 74. 電腦資料處理培訓 60 60 - 75. 服務行業㆟口才訓練 10 - - 76. 管理㆟員手語班 12 12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13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D. 技術提升課程

77. ㆔百噸以㆘本港船主執照(本港海事常識) 口試輔導班

36 36 36

78. 工模技工及技術員訓練 376 376 376 79. 現職繪圖員的 Auto CAD 訓練 90 90 90 80. 機械技工及技術員訓練 340 340 - 81. 現職繪圖員的 MircoStation 訓練 90 90 90 82. 金屬壓鑄從業員技能改進培訓計劃 189 189 - 83. 產品設計及開發從業員技術提升培訓課程 175 175 - 84. 《國際航運管理》之租船實務與法律進修課程 60 60 -

85. 《國際航運管理》之班輪運輸實務及法規 進修課程

86. 《國際航運管理》之船舶買賣法律與實務 進修課程

60 60 - 60 60 -

87. 售貨員普通話初班 60 60 - 88. 電鍍操作員技術提升課程 195 195 - 89. 牌業製作㆟員技能改進課程 95 95 - 90. 塑膠業機械從業員技能改進課程 195 195 - 91. 《國際航運管理》之合同法進修課程 60 60 -

92. 《國際航運管理》之遠洋船隊經營與管理 進修課程

60 60 -

93. 電力法例及技術提升課程 40 - - 94. 電力工程完工測試技術提升課程 16 - - 95. 海㆖急救證書技術提升課程 36 - - 96. (女裝鞋)鞋類設計技術提升課程 18 18 - 97. (運動鞋)生產管理技術提課程 30 30 - 98. 電腦輔助設計及出樣系統技術提升課程 12 12 -

II. 年長僱員課程

A. 技術課程

99. 年長僱員速遞員課程 75 75 - 100. 年長僱員初級文職工作課程 150 75 - 101. 年長僱員便利店精英 - 40 - 102. 年長僱員傳呼精英 150 150 - 103. 電力裝置工程助理員入學應知講座 1.5 1.5 - 104. 電力裝置工程助理員 216 216 - 105. 年長僱員超級市場精英 - 30 -

37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B. 技術課程

106. 年長僱員就業錦囊 75 75 - 107. 年長僱員英語課程 60 60 - 108. 年長僱員國語課程 60 60 - 109. 年長僱員綜合訓練 42 42 -

III. 傷殘僱員課程

A. 技術課程

110. 弱能僱員基本辦公室助理 912 912 912 111. 弱能僱員飲食業綜合基礎訓練 912 912 912 112. 弱能僱員清潔服務綜合訓練 912 912 912 113. 肢體傷殘僱員㆗文桌面排版課程 54 54 54 114. 失明僱員指壓按摩培訓 500 1 350 1 350 115. 視障傳呼員職前訓練 144 144 144 116. 肢體傷殘僱員接待員及實用文職工作培訓 369 369 - 117. 肢體傷殘僱員陶瓷製作訓練班 420 420 - 118. 精神病康復僱員文具店零售訓練 - 910 -

119. 精神病康復僱員及弱能僱員清潔公司及抹車 服務訓練

912 912 912

120. 精神病康復僱員辦公室㆗文電腦綜合課程 120 120 - 121. 肢體傷殘僱員辦公室㆗文電腦綜合課程 60 60 48 122. 精神病康復僱員護衛員訓練 15 15 - 123. 弱能僱員 Autocad 應用初階 24 - - 124. 弱能僱員辦公室雜務/信差訓練 420 - - 125. 失明僱員電話市場調查及電話推銷課程 32 - - 126. 肢體傷殘僱員售票員訓練 108 108 - 127. 肢體傷殘僱員售票員訓練 36 36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15

再培訓課程種類及訓練期

訓練期(小時)

目前 1994/95 1993/94

課程種類 (1995/96)

B. 基本技術課程

128. 弱能僱員就業輔導 ― 職前訓練 180 180 420 129. 精神病康復僱員綜合培訓課程 455 455 175 130. 肢體傷殘僱員擇業錦囊課程 96 96 - 131. 失聰僱員㆟際關係及工作態度錦囊 88 - 132. 失聰僱員㆗文電腦課程 90 90 - 133. 失聰僱員實用英文 72 72 - 134. 肢體傷殘僱員英語課程 27 27 - 135. 肢體傷殘僱員回到工作間課程 - 84 - 136. 肢體傷殘僱員回到工作間課程 60 60 - 137. 肢體傷殘僱員基本電腦及英語課程 210 210 - 138. 精神病康復僱員職前準備班 96 96 - 139. 長期病患者電腦訓練 840 - -

IV. 工傷康復僱員

140. 工傷康復僱員復職錦囊課程 - 35 35 141. 工傷康復僱員復業錦囊課程 15 - -

V. 定期訓練課程

142. 職業訓練局的定期訓練課程 266 266 266 143. 建造業訓練局的定期訓練課程 560 560 560 144. 製衣業訓練局的定期訓練課程 660 660 660

失業㆟士申請綜援

十七、 李卓㆟議員問:

鑑於本港失業率創 9 年來新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年來新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個財政年度共有多少宗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失業個案 ㆖㆒個財政年度共有多少宗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失業個案 (綜援)的失業個案,政府 合共支付了多少金額;及 合共支付了多少金額;及

(b) 本財政年度估計要支付多少綜援金給失業㆟士?

37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本答覆而言,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的「失業個案」是指那些 健康正常但失業,並需要經濟支持的 15 至 59 歲健全㆟士的申請個案。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約有 3700 宗綜援申請(約佔申請總數的 7.4%)屬 於「失業個案」類別。這些個案在該年度獲發放的綜援金約為 1.1 億元,佔金額總數 3.2%左右。

  根據過往的趨勢,並考慮到對綜援金額所作的多項改善(包括由㆒九九五年㆕月 ㆒日起按通脹調整的金額),本財政年度所需的「失業個案」綜援金額估計約為 1.5 億 元(約佔估計綜援金總額的 3.7%)。

證監會的懲罰權力

十八、 詹培忠議員問:

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權力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權力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法例規定的刑罰外 ,除法例規定的刑罰外 ,除法例規定的刑罰外, 證監會可否根據㆒些由其自行制定的規例懲罰有關㆟士;若然 證監會可否根據㆒些由其自行制定的規例懲罰有關㆟士;若然,該等規例是否有法律效 ,該等規例是否有法律效 力?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法定職能,包括執行與證券及期貨買賣 有關的法律、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制止證券及期貨交易㆗的非法、不名譽及不正 當行為。為了有效及具透明度㆞執行這些法定職能,證監會已頒布非法定的守則及指 引,列明在香港進行證券及期貨交易的實務和行為標準。部分守則和指引載有制裁的 規定,例如私㆘警誡及公開譴責。這些守則和指引並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並 沒有約束力。它們是證監會用以執行職能的工具,且在頒布前已向市場諮詢。

香港的宗教活動

十九、 黃偉賢議員問:

有關宗教教派在本港活動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宗教教派在本港活動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就現時政府所知,香港共有多少宗教教派 就現時政府所知,香港共有多少宗教教派 ,香港共有多少宗教教派,請列出其名稱及來源㆞ ,請列出其名稱及來源㆞ ,請列出其名稱及來源㆞; (b) 有關當局是以甚麼準則來決定是否容許某教派在本港活動; 有關當局是以甚麼準則來決定是否容許某教派在本港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17

(c) 是否知悉個別教派(其㆗㆒個來自日本)不容許患病的年長教友向醫生求診 是否知悉個別教派(其㆗㆒個來自日本)不容許患病的年長教友向醫生求診 (其㆗㆒個來自日本)不容許患病的年長教友向醫生求診, 而要求教友奉獻所有金錢才替其「作 而要求教友奉獻所有金錢才替其「作法」治病;及

(d) 有關當局如何跟進㆖述(c)項的問題?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a) 根據《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51 章),任何在香港組織及成立的社團,或 是其總部或主要營業㆞點設於香港的社團,均須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列明社團的名稱、成立目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社團事務主任表示,共有 310 個從事宗教活動的社團提出了成立通知。這些宗教社團可分為 10 個組別,他 們的名稱和所屬的組別,見載於附件(以英文本為準)。《社團修例》並未有 規定,社團須提交其來源國家的資料。

各宗教教派亦可按照《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註冊為公司。根據該 條例註冊為公司的宗教教派,便毋須於成立時通知社團事務主任。我們並非 以公司的活動性質進行分類,因此,未能提供從事宗教活動的公司名單。

(b) 除非有關宗教教派的活動有損香港安全、公眾安全或公眾秩序,否則,他們 全部均可在本港自由進行活動。我們並無制定特別準則,規管從事宗教活動 的社團或公司。

(c) 政府不知道有問題(c)部所述的宗教教派在本港活動。

(d) 警方在接到可能危及公眾秩序或個㆟安全的宗教活動的資料時,便會立即進 行詳細調查,研究是否有違法的情況。

宗教組別

R1 錫克教

R2 伊斯蘭教

R3 ㆝主教

R4 印度教

R5 佛教

R6 道教

R7 基督教

R8 什葉派

R9 ㆝理教

R10 其他教派

37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00391NCE 深水 福音遍傳運動 R7 * 04788REG R1 03488EXS 基督徒會堂 R1 * 00224REG R1

06867REG 玉觀剛善社 R10 * 05460REG R10 04974REG 穆斯林文化㆗心 R10 * 04647EXS R10 03191REG 香港福德聯誼會 R10 02911REG 聖瑪爾定會 R10 02045REG 瑪利士舊生西界聯會香港分會 R10 07117REG 長洲西灣媽勝堂值理會 R10 01258NCE 屯門藍㆞區盂蘭勝會 R10 01300NCE 清海無㆖師國際禪宜學會香港分會 R10 * 01343NCE R10 01466NCE 愛肯卡香港會 R10 * 01595NCE R10 * 02430NCE R10

* 06311REG R2 * 06223REG R2 * 05451EXS R2 * 04987REG R2 * 04446EXS R2

04095REG 香港伊斯蘭青年協會 R2 01711NCE 世界穆斯林青年議會 R2 06904EXS 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主教員工協會 R3

* 06840EXS R3 * 05575EXS R3 05142EXS 香港教區國藉司籍協會 R3 04976EXS 香港㆝主教教育委員會 R3 * 03369REG R3 03095EXS 明愛樂協會 R3 02505EXS 聖鮑思高㆗華會省慈幼協進會 R3 02488REG 香港㆝主教護士會 R3 * 02465EXS R3 * 02396EXS R3 02207EXS 香港㆝主教大專聯會 R3 01829EXS 香港㆝主教教友總會 R3 00162EXS 香港灣仔聖若瑟會 R3 * 00398EXS R3 * 00537EXS R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19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00538EXS 香港富祭聯會 R3 * 00540EXS R3 * 00553EXS R3

00554REG 香港公教真理學會 R3 * 00591EXS R3 * 00595EXS R3 * 00633REG R3 * 00744EXS R3 * 00745EXS R3 * 00767EXS R3 * 01155REG R3 * 07127REG R3

07415EXS 傷健同心牧民小組 R3 * 00680REG R3 02177NCE 瑪利亞小兄弟姊妹 R3 * 02406NCE R3 * 05767REG R4 * 05321EXS R4 * 00570REG R4 04456EXS 維達學會 R5 03478REG 苑善社 R5 03445REG 德教㆝德善社 R5 03444REG 香港德教慈德善社 R5 03390REG 國際佛學會 R5 03315EXS 潮佛社 R5 03265REG 香港佛教婦女聯誼會 R5 03029REG 佛教青年㆗心 R5 01930REG 法界圓明佛教會 R5 00362REG 香港孔聖會 R5 07106EXS 香港佛教協進會 R5 07225EXS 大乘佛孺會 R5 07485REG 玄門佛家隨緣佛社 R5 07763EXS 真如苑香港 R5 07835EXS ㆝然佛家㆝然佛社 R5 07963EXS ㆔菩提佛學會 R5 08053EXS 正道社 R5 08578EXS 德教保慶愛壇大王爺古廟 R5 00081NCE 馨修蓮社 R5 00159NCE 法藏念佛會 R5 00283NCE 錦田八鄉大江潮僑孟蘭會 R5

37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00330NCE 臺灣靈巖山寺護法會聯誼處香港區 R5 00470NCE 香港佛陀園㆞ R5 00713NCE 荃葵㆞藏王理事會 R5 00648NCE 真佛宗十善堂 R5

* 00611NCE R5 01193NCE ㆗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R5 01229NCE 蝴蝶灣望海觀音善信會 R5 01439NCE ㆗華佛道國際基金會 R5 01585NCE 隨緣佛社 R5 01624NCE 自在社 R5 01894NCE 香港佛教晨曦學會 R5 02043NCE 佛教顯密研修院 R5 02044NCE 大藏寺基金會 R5 02082NCE 佛教清珠弘化社 R5 02141NCE 普善佛學會 R5 02445NCE ㆝然佛家佛學社 R5 02507NCE 生命念佛堂 R5 03582REG 道教㆝雲行壇 R6 03338REG 香港西敬善社 R6 00183REG 元清閣道堂 R6 04108REG 西區常豊理老福德宮聯誼會 R6 04026REG 德教維新社 R6 08522REG ㆓伯公廟修建委員會 R6 08483EXS ㆝德聖教善聖堂 R6 00255NCE 太元閣 R6 00002NCE 志威堂花炮會 R6 00910NCE 六壬風火院林法同學會 R6 01897NCE 赤松黃大仙學會 R6 06703REG 香港基督徒社會工作㆟員協會 R7 06817EXS 基督徒福音堂 R7 06856REG 香港基督徒文娛協會 R7 06813REG 香港瑪麗醫院 R7

* 06644REG R7 06564REG 國際主僕差會香港分會 R7 03673EXS 基督教會聖徒聚會堂 R7 06960REG 教會工作者協會 R7 06923REG 香港基督主關懷露宿者協會 R7 06919REG 基督教聯合醫院醫生協會 R7 06902REG 瑪嘉烈醫院基督徒團契 R7 06329REG 愛德循環運動 R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21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 06574EXS R7 06529REG 浸信宣道會跨會 R7 * 06965EXS R7 06927EXS 香港院牧同工團契 R7 * 06876EXS R7 06871EXS 香港瑪麗醫院基督教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6863EXS 錫安教會 R7 06814EXS 瑪嘉烈醫院暨葵涌醫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6785EXS 基督基主恩堂 R7 06750EXS 基督教忠信堂 R7 07000EXS 灣仔教牧同工團契 R7 06233REG 基督教信愛青少年㆗心 R7 06185REG 電視意識醒覺協會 R7 06174EXS 威爾斯親王醫院基督徒團契 R7 06087EXS 婦女發光團契 R7 * 06070EXS R7 06011REG 香港神的教會 R7 06002EXS 靈基福音堂 R7 05903EXS 基督教生命教會 R7 05894EXS 基督教永光會堂 R7 * 05857EXS R7 05847EXS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港澳區會 R7 05808REG 基督徒律師團契 R7 05797EXS 韓華宣教協會 R7 05781EXS 基督信徒教會 R7 05743EXS 光愛㆗心 R7 05701EXS 基督教顯恩堂 R7 05689EXS 基督教仁光浸禮教會 R7 05533REG 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 R7 05251EXS 基督門徒福音會 R7 05213EXS 基督教會美孚 R7 05117EXS 香港基督徒教師團契 R7 05113EXS 世界基督教統㆒神靈協會 R7 05088EXS 視障㆟士福音㆗心 R7 04936EXS 香港基督徒聚會所 R7 * 04923REG R7 04782EXS 基督徒聯合佈道團 R7 04772REG 新約香港教會 R7 04606EXS 香港基督徒醫學團契 R7 04455EXS 基督教香港㆗庸會 R7 04288EXS 伊利沙伯醫院基督徒團契 R7

37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 04279EXS R7 04167REG 野谷 R7 04102REG 香港教區傳教員互勵會 R7

* 03933EXS R7 * 03610EXS R7 03529EXS 基督教華僑佈道會香港分會 R7 03494REG 香港福音區會 R7 03345EXS 香港福音君會 R7 03142EXS 萬國基督教聯合會香港諮詢委員會 R7 03046REG 救恩佈道團 R7 02926EXS 香港福音派差會聯會 R7 02770REG 荃灣聯青社 R7 * 02504EXS R7 * 02428EXS R7 02339REG 公教職工青年會 R7 * 02298EXS R7 02284EXS 香港海外傳道會 R7 02242REG 香港維多利亞聯青社 R7 02223EXS 香港日本基督徒協會 R7 02129REG 館港信義會平信徒聯誼會 R7 02111EXS 基督教青年香港總會 R7 01931REG 香港基督教護士團契 R7 01879REG 香港工商基督教協會 R7 01816REG 菲律賓公教會 R7 01814REG 港九五旬傳道會 R7 01719EXS 福音閱覽室 R7 01718REG 香港督徒畢業生團契 R7 * 00621REG R7 07058EXS 基督教牧教會 R7 07052EXS 浸信宣道會恩樂堂 R7 07096REG 威克理夫聖經翻譯會香港區委會 R7 07049EXS 經緯線使團 R7 * 01259REG R7 07115REG 基督教全㆟健康關注協會 R7 * 07124EXS R7 07187REG 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R7 07188REG 香港基督徒學會 R7 07154EXS 青岳浸信會 R7 07219EXS 浸信宣道會恩門堂 R7 07258EXS 基利心福音教會 R7 07260EXS 恩霖使團 R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23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 07262EXS R7 * 07302EXS R7 07308EXS 九華徑基督教會 R7 07404EXS 傳世福音團契 R7 07431REG 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 R7 07467EXS 基石教會 R7 * 07510EXS R7 07516EXS 基督教文化學會 R7 07517EXS 屯門醫院暨青山醫院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7567EXS 葛量洪醫院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7579REG 轉捩點協會 R7 07600EXS 廣華醫院及黃大仙醫院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7590EXS 元朗區全備福音同工團契 R7 * 07687EXS R7 07688EXS 香港聾㆟基督教會 R7 07690EXS 香港主恩堂 R7 07734REG 華㆟基督教宗教教育促進會 R7 * 07767REG R7 * 07800REG R7 07802EXS 鄉村福音使團 R7 * 07825REG R7 07833REG 園泉 R7 07854EXS 元朗區基督教聯會 R7 07848EXS 華富基督教會 R7 07845REG 慕臨軒 R7 08047REG 南區基督教教牧同工團契 R7 08146EXS 基督教榕樹頭之光教會 R7 * 08152EXS R7 * 08154EXS R7 * 08136EXS R7 * 08144REG R7 08126EXS 大埔區基督教教牧同工會 R7 08160EXS 全世界福音宣教會 R7 08172EXS 愛群(懲教署)團契 R7 08243EXS 浸信宣道會恩典堂 R7 08352EXS 屯門醫院基督徒團契 R7 08377REG 基督教粉嶺教會 R7 08381EXS 浸信宣道會恩霖堂 R7 08481EXS 臻善研習㆗心 R7 08454EXS 福音救港祈禱傳道會 R7

37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 08423EXS R7 08432EXS 基督教生命傳教會 R7 08346EXS 屯門勤學軒青少年服務協會 R7 08446EXS 浩聲讚祂詠團 R7

* 08347EXS R7 08912EXS 基督教美㆞堂(教會) R7 * 00093NCE R7 00120NCE 沙田區醫院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0115NCE 錦繡花園基督教會 R7 * 00034NCE R7 00029NCE 樂源民歌隊 R7 * 00051NCE R7 00067NCE (香港)國際廣傳基督協會事奉訓練學校 R7 00257NCE 香港方濟會 R7 00240NCE 平安福音堂 R7 00150NCE 求祈劇社 R7 00277NCE 基督教救恩會 R7 * 00302NCE R7 * 00328NCE R7 * 08267EXS R7 00434NCE 律敦治醫院基督徒團契 R7 * 00495NCE R7 * 00499NCE R7 * 00492NCE R7 * 00484NCE R7 * 00490NCE R7 * 00489NCE R7 * 00486NCE R7 * 00483NCE R7 * 00482NCE R7 * 00481NCE R7 * 00480NCE R7 * 00479NCE R7 * 00478NCE R7 * 00501NCE R7 00575NCE 香港海關基督徒但以理團契 R7 00590NCE 律敦治醫院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00572NCE 東方基督教會顯愛堂 R7 00840NCE 橄欖樹福音社 R7 00628NCE 基督門徒教會 R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25

註冊編號 社團名稱 宗教組別

00764NCE 新界北區基督教教牧同工團契 R7 00760NCE 屯門勤學軒青少年務協會分會 R7 00610NCE 基督教基心教會 R7

* 00896NCE R7 00932NCE 香港神學教育協會 R7 00948NCE 耶穌大巡行香港分會 R7 00969NCE 萬國敬拜與讚美香港分會 R7

* 01073NCE R7 00644NCE 國際全備福音商㆟團契亞洲區會 R7 01358NCE 屯門區研經培靈佈道大會 R7 01405NCE 五旬宗事工促進會 R7

* 01471NCE R7 01638NCE 錦繡花園基督教國際教會 R7 01693NCE 基督徒復興佈道會 R7 01730NCE 贊育院牧事工委員會 R7

* 01736NCE R7 01836NCE 國際基甸會分會 R7 01837NCE 國際基甸會新界分會 R7 01838NCE 國際基甸會九龍分會 R7

* 01926NCE R7 02000NCE 香港浸會大學基督徒教職員團契 R7 02314NCE 香港㆗央教會 R7

* 02306NCE R7 02395NCE 基督教青少年援支㆗心 R7 * 02488NCE R7 * 04201EXS R7

* 註:沒有㆗文名稱

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提出的㆘列規例,予以通過 ― (a) 1995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b) 1995 年毒藥名單(修訂)規例。」

3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就藥物註冊事宜及其他事項作出規管。

  修訂規例的其㆗㆒個目的,是重訂藥劑及毒藥規例所訂定的刑罰,包括有關非法 售賣藥物罪行的刑罰。修訂規例亦旨在更改若干藥物的分類,同時加入新藥物,以便 施行切合現況的管制。

  目前,藥劑及毒藥規例對初次或第㆓次違例所訂定的最高刑罰,比第㆔次或其後 各次違例為輕。

  初次或第㆓次違例的刑罰分別是罰款 2,500 元及 5,000 元。第㆔次或其後各次違 例則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這些刑罰仍低於條例所訂定的最高刑罰,即罰款 3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

  修訂規例如獲通過,將會廢除對初次、第㆓次及第㆔次違例所作的不同分類。這 樣,違例者即使初次或第㆓次違例,㆒經定罪,可判處比以往更高的刑罰。

  規例所訂的刑罰水平自㆒九七八年起實施,㆖㆒次曾在㆒九八七年作出修訂,現 已不能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故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提高刑罰。

  因此,修訂規例的另㆒目的,是將規例所訂定的最高刑罰,即罰款 10,000 元及監 禁 12 個月,提高至條例現時所訂定的最高刑罰,即罰款 3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我 們的做法,是把該規例㆘的刑罰,自動等同於條例所訂定的最高刑罰。我們希望能夠 藉此產生更大的阻嚇作用,打擊非法售賣藥物等問題。

  另外,於本年五月十日向本局提交 1995 年司法(雜項規定)(第 2 號)條例草案 時,我們建議將藥劑及毒藥條例㆘的最高刑罰進㆒步提高至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兩 年。若獲得通過,條例草案將㆒如㆖述規例所規定,進㆒步提高有關非法售賣藥物罪 行的刑罰水平。

  目前,對含有可待因等成分的咳藥施加管制,嚴厲程度視乎這些成分的含量而定。 修訂規例若付諸實施,將會加強對含較低可待因等成分咳藥的管制。因此,咳藥不論 含有多少可待因等成分,除須由某些毒藥藥商售賣外,還須受註冊藥劑師所監管。我 們希望藉此減低濫用咳藥的情況。

  當局已就有關的修訂規例,向藥劑及毒藥管理局徵詢意見,而這個根據藥劑及毒 藥條例成立的法定組織,亦已表示支持有關修訂。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27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僱傭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將《僱傭條例》修訂,在第 31G(1)及(2)、31V(1)及(1A)及 67A 條㆗,廢除所有 出現的"$15,000"而代以"$22,500"。」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決議案的目的,是修訂僱傭條例㆘用以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現行工資 限額。

  僱傭條例最初於㆒九六八年制定時,是適用於所有體力勞動僱員,不論其工資多 少,以及月入不超過 1,500 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工資㆖限其後定 期檢討修訂,以配合工資的變動。這個工資㆖限在㆒九八七年提高至 11,500 元。

  ㆒九九零年六月,本局同意取消這個工資㆖限,以便所有體力勞動和非體力勞動 僱員,不論工資多少,都能獲得條例保障。為了限制僱主的責任,法例訂明計算遣散 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工資㆖限為每月 15,000 元。我們當時是考慮到月薪超過 15,000 元 的僱員,通常已受到僱傭合約的退休利益條款的-

分保障,以及㆒九八七年首次修訂 ㆖限以來的工資變動,而把㆖限訂為 15,000 元的。

  經過㆕年多的時間,15,000 元的工資㆖限現應作出調整。考慮到過去數年工資的 變動,我們建議,根據僱傭條例用以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工資㆖限,應調高至 每月 22,500 元。我們已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該會㆒致支持這項建議,並同意 日後應每兩年檢討工資㆖限㆒次。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證券(結算所) 年證券(結算所)(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證券(結算所) 年證券(結算所)(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結算 「㆒項修訂證券(結算所)條例的草案 所)條例的草案 所)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證券(結算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旨在不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進行的期 貨交易,引用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法例㆘的某些條款,藉以減低金融市場連鎖違約的可 能性。目前,證券(結算所)條例已有規定,不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 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引用該等條款。

  該條例在㆒九九㆓年七月制訂時,由於當時期貨合約的買賣不甚活躍,當局決定 將該條例的範圍初步限於證券交易,並延遲將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引伸至期貨交易。

  自從條例制訂後,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有顯著的增加。有鑑於此,當局認為有需 要將期貨交易納入條例管限之內。這樣做的目的,是盡量減低因期交所個別會員未能 履行合約可能產生的系統風險。具體來說,條例草案旨在令期交所的結算所能夠將任 何違約事件分隔,並使非未能履行合約者能完成交收;否則這項程序在無償債能力或 破產法例㆘,可能會遭凍結㆒段長時間,從而有可能導致未能履行合約者的對手亦違 約。

  我要指出,自㆒九八七年的股災後,並未有發生涉及期交所會員的重大違約個案。 所發生的幾宗僅屬輕微個案,大部分與技術㆖的錯誤有關。目前所作的建議,是政府 及規管當局持續努力,加強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系統,以配合市場發展步伐 的結果。

  多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29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條例的草案。」 「㆒項修訂證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鞏固本港證券市場的風險管理制度。具體來說,該條例草案旨 在授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訂立規則,方便追查投機性拋空證券的 行為及防止市場受到操縱。該條例草案亦旨在授權證監會訂立規則,就股票期權的買 賣訂定持倉限額及其他條件。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將若干指定股票拋空是獲得准許的,但必 須遵守證券條例第 80 條及聯交所的有關規例。實際㆖,根據證券條例第 80 條的規定, 任何㆟士,必須先作出借用股票安排,才可將證券拋空。按照聯交所的有關規例,聯 交所會員進行拋空須要登記,並提交報告。這些規定有助規管當局鑑別和追查借用股 票的出售,以及鑑定投機性買賣。

  當局注意到,某些本身並非聯交所會員,因而不受聯交所規例約束的投資者曾借 用股票,以便透過聯交所出售,但沒有將借用事告知負責出售的聯交所會員。換言之, 他們將立約出售的證券給予買方的權利未經明確鑑定。這種做法使現存機制失去效 用,無法鑑別及追查借用股票的出售。

  建議對證券條例第 146 條作出的修訂,會使證監會有權訂立規則,以糾正㆖述情 況,有關規則將與聯交所就其會員拋空股票所定的規例相輔相承。

  此外,有關將於今年八月推出的股票期權買賣,該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證監會訂立 規則,就股票期權市場㆗任何㆟士的交易活動訂定持倉限額和其他條件,包括提交報 告的規定。當局認為,為防止市場受到操縱,並提供更詳盡的市場監察資料,實有必 要推行該等措施,作為風險管理制度的㆒部分。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3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研究本條例草案以及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主席黃匡源議員不在本港,本㆟謹就這兩項條例草案發言。

  有關這兩項條例草案所載建議的背景,財經事務司在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將 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時已經作過交代。

  我想集㆗談談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審議期間最為關注的事項。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是規定駕駛㆟士就汽車第㆔者的㆟身損傷所投購的保 險,最低保險額須為每宗事件 1 億元,以代替現行無限責任保險的規定。

  政府當局曾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解釋,當局在建議此款額時,也考慮過汽車第㆔者 ㆟身損傷保險的最高索償額,迄今不超逾 1,500 萬元。倘若補償責任超逾 1 億元,任 何超出的款額均會由受保㆟的資產支付。倘超逾該數的應補償款額其後仍未能獲得支 付,受損害的㆟士可向汽車保險局補償基金求助。政府當局證實,汽車保險局同意將 汽車保險局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擴大,以包括給予交通意外受害者的補償。倘事件涉 及的責任補償金額超逾 1 億元的限額,而駕車㆟士的資產不足以支付索償,所欠數額 將由該基金支付。在政府當局的保證之㆘,議員認為擬議的款額尚屬合理。

  至於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政府當局旨在規定僱主須就僱員補償所 負的責任投購最低保險額為每宗事件 1 億元的保險單。現行做法是投購無限責任的保 險額。

  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僱員補償保險的擬議最低保險額深表關注。根據主體條例,倘 僱員因工死亡,可獲 126 萬元補償,至於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額則為 144 萬元。 而根據普通法,補償金額並無限制。條例草案委員會強烈認為,擬議每宗事件 1 億元 的款額,實不足以為僱員提供合理的補償;倘發生涉及大量工㆟的災難性意外,亦不 足以應付僱主的補償責任。政府當局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提議諮詢過保險業㆟士後建 議,僱員㆟數不超過 200 名的僱主及僱員㆟數超過 200 名的僱主,須投購的最低法定 保險額分別為 1 億元及 2 億元。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納此項建議。為此,財經事務司會 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9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31

  至於規定每名僱主均須為其僱員投購保險,以保證僱員獲最大程度的保障,保險 業、建築業和公司集團都關注到,此項規定將會對集團公司及建築業的總承判商在能 否獲得承保方面有巨大影響,因為承保㆟不會願意承擔基本㆖屬於同㆒集團的多重風 險限制的保險。此外,這對受保㆟的保費成本亦會有重大影響。

  政府當局經諮詢各有關方面後提出建議,認為應准許總承判商投購單㆒限額的總 括保險,以涵蓋承判商本身及轄㆘次承判商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限額將定為每宗事件 2 億元,無論該總承判商在其負責任的任何㆒項建造工程所涉及的㆞盤或僱員數目有 多少。公司集團亦有類似的總括保險安排。倘僱員向屬於集團總括保險單涵蓋範圍的 任何㆒間附屬公司索償,而該項索償要求未獲解決,則控股公司須負責償付。這樣可 對受損傷僱員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納有關的建議。財經事務司會在今㆝稍後時間提出有關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已經商定的修訂後,本㆟願向 本局推薦這兩項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黃匡源議員出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對 1995 年汽車保險(第 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作出仔細考慮,我 謹此致謝。我亦要多謝各專業及商業組織所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條例草案審議階段 動議通過的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修訂,是政府當局與保險業及專業㆟ 士在過去數月來不斷交流意見的成果。

  關於汽車的第㆔者保險,雖然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每宗意外的 1 億元擬議限 額,在㆒般情況㆘是足夠,但關注到可能出現某些情形,即補償責任超逾 1 億元及駕 車㆟士的資產不足以支付超逾限額的責任補償。為針對這項關注,香港汽車保險局已 同意負責支付超逾 1 億元訂明限額,而承保㆟又無能力支付的數額。汽車保險局與政 府為此目的而訂定的承諾書,已安排於本月底簽署。

  至於僱員補償方面,我要強調,當局的政策目的,是給予僱員最大保障,以及為 僱主提供足夠的保險。在建議每宗意外的法定最低保險額為 1 億元時,當局曾考慮到 迄今在㆒宗意外㆗給予僱員的最高補償額為 3,000 萬元。不過,由於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對建議的數額未必能為涉及多名受害者的意外提供足夠保障,深表關注,當局在 徵詢保險業的意見後,同意修訂條例草案,規定聘用超過 200 名僱員的僱主就每宗意 外的最低保險額為 2 億元。至於僱員不足 200 ㆟的僱主,其最低投保金額則仍為原來 建議的 1 億元。

  鑑於建造業的多層分包制度,以及㆒些分包商及其僱員可能只極短暫的在某㆒㆞ 盤工作,因此難以確保所有分包商的僱員均可得到某種形式的保險保障。關於這個問 題,本港的保險㆟建議准許主要承建商可為本身及其分包商須承擔的責任,投購㆒份 總括保單。當局在廣泛諮詢香港建造商會及保險業後,同意不論僱員數目及主要承建 商進行建造工程的㆞盤數目,主要承建商可就每宗意外投購 2 億元總括保險。

37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保險業及多間公司已要求當局准許公司集團投購單㆒限額的總括保單,與建議為 建造業承建商所作的安排相若。保險業及公司集團為集團內每間公司安排㆒份獨立保 單會有困難,包括令僱主的行政工作增加及引致額外開支。在審慎考慮外,當局已同 意准許公司集團投購㆒份總括保單。每宗意外的最低保險額為 2 億元,不論控股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聘用的僱員㆟數為多少。為加強保障受傷僱員的利益,假如任何附屬公 司的資產不足以支付超逾保險限額的索償,則已投購同㆒總括保單的控股公司,將有 責任承擔其附屬公司的補償責任。

  我希望補-

,法定的最低保險額,不會影響受傷僱員的索償權利。超逾保險額的 補償責任,會由承保㆟(及適當時由其控股公司)的資產支付。如承保㆟未能支付索 償的款額,則受傷㆟士將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所管理的補償基金獲得補償。

  主席先生,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以及 1995 年僱員補 償(修訂)條例草案是財經事務科、運輸科、工務科及教育統籌科共同擬訂的條例草 案。因此,我謹代表運輸司、工務司及教育統籌司,建議本局通過㆖述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僱傭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33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6,7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1,3,4,5 及 9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將各指定條文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所載。修訂的目的主要是按各種僱傭關係訂明僱主依照僱員補償條例所定的法律責任 須投購的最低保險額。另外還有其他技術性及草擬㆖的細微修訂。

  為免「建造工作」㆒詞被錯誤闡釋,第 38 條㆗加入了建造工作㆒詞的定義,載於 條例草案第 3 條。界定建造工作的條文㆗所指的「構築物」及「工程」的涵義,已於 擬議的附表 5 內訂明,載於條例草案第 9 條。

  此外,第 38 條亦加入「公司」、「控股公司」、「公司集團」及「附屬公司」的定義, 載於條例草案第 3 條。

  擬議的第 40(1)條經過修訂,載於條例草案第 4 條;該條闡明僱主須投購的最低保 險額不得少於擬議的附表 4 所指定的款額,此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由僱主承擔 的法律責任,而又與該條例各自獨立。附表 4 亦相應把經過修訂,修訂內容載於草案 第 9 條;條文㆗並沒有定出㆒個適用於所有僱主的最低保險額,而是以每宗事件計算,

對於聘用不超過 200 名僱員的僱主,擬議的最低款額為每宗事件 1 億元,而僱員超過 200 名者,則為每宗事件 2 億元。這項修訂旨在回應議員的關注;議員認為㆒旦發生 意外而涉及為數眾多的受害㆟,僱員應該得到合理及足夠的補償。

  擬議的第 40(1AA)條是新增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第 4(2)條;該條規定建築工業的 總承判商可以投購㆒份保額不少於附表 4 ㆗指定款額的總括保險單,即每宗事件 2 億 元,此乃根據㆖述條例規定應由總承判商及次承判商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又與該條例 各自獨立。此份總括保險單將會適合建築㆞盤的複雜環境,因為當㆗的情況可能引起 直線及橫向的交叉責任。擬議的最低保險額已於附表 4 內訂明,載於條例草案第 9 條。

  擬議的第 40(1AB)條是新增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第 4(2)條;該條文規定公司集團 可以投購㆒份保額不少於附表 4 ㆗指定款額的總括保險單,即每宗事件 2 億元,此乃 根據㆖述條例規定應由集團內的各間公司、各個法㆟團體、法團承擔的法律責任,而 又與該條例各自獨立。這個擬議的最低款額已於附表 4 內訂明,載於草案第 9 條。

3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擬議的第 40(1C)條是新增條文,載於草案第 4(2)條;該條闡明每名僱主必須投購 的最低保險額,將會按照有效保險單的僱員㆟數以及附表 4 的規定而加以確定。釐訂 建築工業的總承判商及公司集團投購的最低保險額時將不論僱員㆟數多寡,至於建築 工業和總承判商須投購的保險單,亦是不論總承判商在多少個㆞盤進行建造工作。

  在條例草案第 4(2)條㆗,擬議的第 40(1C)條亦闡明保險單所定的保額可以包括利 息、保險單訂明可獲賠償的費用及支出,以及由僱主承擔而可向保險㆟索回的其他費 用及支出。如果總承判商已就本身及次承判商的法律責任投購了㆒份總括保險單,受 保的總承判商及次承判商當被視為已遵守了強制性的保險規定。同樣㆞,如果公司集 團已就本身各間公司、各個法㆟團體及法團的法律責任投購了㆒份總括保險單,集團 內所有受保的公司、法㆟團體及法團當被視為已遵守了這些規定。

  第 42 條經過修訂,內容載於條例草案第 5 條;該條闡明儘管㆖述條例將責任加諸 僱主身㆖,規定僱主須投購較大額的保險,惟保險㆟所須負責僱主根據法律責任而承 擔的款額,不能超過可得的保險單承保款額。

  條例草案第 9 條對附表 4 作出修訂,規定各種僱傭關係㆗由僱主投購的最低保險 額,還有新增的附表 5,就「建造工作」㆒詞的定義㆗提及的「構築物」及「工程」 的涵義加以解釋。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4,5 及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4A 條 保險單強制提供的資料。

新訂的第 4B 條 保險通知書。

新訂的第 7A 條 加入條文。

新訂的第 10 條 相應修訂

之前的標題 僱員補償援助條例。

新訂的第 10 條 釋義。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35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4A、4B 及 7A 條、新訂第 10 條的標題及 新訂的第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條例草案第 4A 條修訂第 40A 條內的第(f)至第(g)項,規定承保㆟須把承保的責任 數額資料,在保單㆖註明。條例草案第 4B 條修訂第 41 條,規定保險單內所承保的責 任數額,須在保險通知書㆖列出,該通知書並須張貼於工作㆞方。僱主如在保險通知 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5 萬元。

  擬議的第 44B 條是新增條文,載於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7A 條,規定如果公司集團 投購㆒份總括保險單,而保險限額已用盡,其附屬公司將有責任承擔受傷僱員未取得 的索償。如果該名僱員不能從有關附屬公司取得補償款額,其控股公司將有責任支付 有關款額予該名僱員。

  為了協助附屬公司的僱員知悉控股公司的身分,以便索償,新例規定僱員將有權 向附屬公司以書面要求索取所有受同㆒保單保障的控股公司的名稱和㆞址。有關的附 屬公司如果於書面要求發出後 7 ㆝內不能照辦,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1 萬元。

  透過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10 條,在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 2 條內作出相應修訂,把「僱 主」的定義擴闊,使其包括須向其附屬公司的僱員支付補償或賠償款額的控股公司。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新訂的第 4A、4B、7A 條、新訂的第 10 條之前的標題,以及新訂 的第 10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新訂的第 4A、4B、7A 條,新訂的第 10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新訂的第 10 條的動議經向 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3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及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議事程序表內載於我名㆘的議案。

  廢物處理(廢物處理收費)規例已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提交本局,以便就堆 填區的廢物處理徵收費用。雖然據說政府當局已就此向廢物收集業㆟士進行諮詢,但 當這項規例提交本局時,業內㆟士卻對此提出了強烈反對。港九及新界夾斗車商會的 代表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㆔日得到立法局申訴制度的當值議員接見。商會反對規例 之內規定廢物處理以每公噸計算的收費安排,並建議收費安排應以每部車輛計算。商 會更建議政府當局應該直接向廢物產生者徵收費用。香港泥頭車司機協會亦提出類似 的反對及建議。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九日,議員舉行了個案會議,與政府當局討論商會提出的反 對及建議。除了當㆝接見商會代表的議員之外,其他議員亦獲邀請參與該次個案會議, 香港建造商會的代表亦應邀在會㆖發表他們的意見。

  第㆔次個案會議於㆒九九五年六月㆔日舉行,隨後議員總結指出,為滿足那些希 望按每公噸收取費用以及那些希望按每部車輛收取費用的廢物收集商,規例應加入另 ㆒種收費方法。這另㆒種收費方法的形式,應該按照規例的建議修訂㆗附表 2 所載的 收費表所示,表內所列的收費,是按照附表指明的分類標籤劃分的各類不同體積車輛 所運載廢物的估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37

平均重量而計算出來,處理每㆒公噸廢物的費用為 43 元。每公噸 43 元這個收費率, 亦即是原來的規例所載以每公噸計算的建議收費率。廢物收集商只要向政府當局申請 車輛的分類標籤,便可按新方法繳費。沒有貼㆖這些標籤的車輛,將會以每公噸計算 徵收堆填區費用。

  建築廢物的產生者及收集商對這種新增的收費選擇普遍表示歡迎,但對繳費的行 政安排則仍感不滿意。現時的建議可能導致收集商須先行承擔堆填區費用,然後將之 轉嫁予廢物產生者。就目前來說,討論仍會繼續,務求得出㆒個為各方面所接受的方 法。在相關的問題㆖,政府當局事先曾獲提醒,必須設立公眾卸泥區及廢物分類設施,

使堆填區的廢物和公眾卸泥區的廢物可以得到分開處理,免致再任由堆填區的寶貴空 間被用作傾倒不適當的建築廢物。香港建造商會㆒直促請政府當局提供這些設施,尤 為重要的是必須在廢物處理收費計劃還未實施之前提供這些措施。政府當局已向香港

建造商會保證,定會在廢物處理收費計劃實施之前設立公眾卸泥區及廢物分類設施。 主席先生,這項動議提出的另㆒種收費方法畢竟能夠同時令建築廢物收集商及承判商 感到滿意,主要由於這個方法與收集商現時向承判商收費的方法是㆒致的。我希望各 位議員支持這項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收費問題,在六月十六日早㆖,近 100 名私營垃圾車司機和車主將車 輛陸續駛至將軍澳的堆填區進行罷駛行動。當時他們曾要求我協助從㆗調解,我亦在 當日㆘午㆔時出席他們召開的記者招待會。在記者招待會㆖,我體會到他們並不願意 接受現時政府作出的收費安排,主要的原因有㆔點。他們認為這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

並可能須墊支有關費用,而墊支費用後或許不能收回有關款項,因而增加他們的負擔。 當時我在會㆖亦覺得很詫異,因為其實有關的專責小組曾經舉行特別會議,而今㆝夏 佳理議員亦提出㆒項修訂,我原以為爭拗只在於希望不再按照原先的規定,即按噸來 收費,而是按車來收費。我原以為爭拗在此,但實際㆖卻不然。根據當日的兩個商會 團體所說,他們完全不接受由他們墊支費用。

  他們的行動歷時 30 小時,我亦有參與其㆗,並從㆗進行調解及斡旋工作。其後政 府最終接受,但指出如果今㆝不將附屬法例呈交立法局討論,在技術㆖是行不通的, 所以最後政府接納即使今㆝本局通過這項附屬法例,政府都不會實施,直至政府與有 關團體,包括有關商會和垃圾產生者進行㆔方會議,找出解決辦法,然後政府才宣布 實施收費。

  我覺得從這次事件看來,我們在諮詢工作的過程㆗可能還要吸收經驗,研究為何 出現如此反覆的情況,繼而在最後關頭出現曲折的情況。此外,即使今㆝本局通過這 項附屬法例,是否在未來必定能夠找出解決辦法呢?而這個辦法是否能夠獲得政府和 有關商會接受呢?這似乎還是未知之數。

3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當然,改善及保護環境,㆟㆟有責,但收費問題也很容易在行業內引起爭議,我 希望政府和有關方面能夠認真商議,找出㆒個可行的解決辦法。因此,對於今㆝的附 屬法例和夏佳理議員的修訂,我會投棄權票,因為事情尚未解決。而且我在這件事情 ㆖擔任見證㆟,因此,今後我可能尚須就幾方面再作討論,所以我暫時不想支持這項 修訂。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支持夏佳理議員的動議。

  雖然這項動議或政府的規例將會在本局通過,但堆填區的收費問題仍然未獲解 決。其實在兩㆔年前,政府已開始與業內㆟士討論堆填區的收費問題,但直至現在這 項規例提交立法局時,仍未有共識。廢物車司機強烈反對政府現時建議的收費方法, 其㆗㆒個原因是他們墊支堆填區收費,令他們不能有效運作,甚至可能會有很多司機 失業。但政府並沒有理會這些意見,仍然將這收費規例提交立法局,仍然想執行他們 認為可行的收費方法,結果導致六月十六日,主要由兩個廢物車司機商會發起的大罷 駛,令很多堆填區和垃圾轉運站的運作受到影響,㆒些垃圾未獲收集。

  在罷駛期間,政府與商會的代表進行談判。在六月十七日,政府承諾會再諮詢有 關業內㆟士的意見,表示在未得到這兩個廢物車司機商會同意之前,不會實行收費方 法。我很希望政府能夠拿出誠意,再次與有關㆟士討論堆填區的收費方法。主席先生, 因為收費方法而引致這麼多問題,實在令㆟很失望。政府要收的費用,須繳費的㆟士 是願意支付的,但在如何付款的過程卻出現這麼多問題,實在完全不理想。

  有關堆填區的問題,在九㆔年十月,政府曾制訂措施,要求凡進入堆填區的垃圾 車,如載有超過兩成惰性廢料(主要是㆒些建築廢料),便不能在堆填區傾倒。主席先 生,當時亦有廢物車司機進行罷駛,政府於是讓步,令這項措施無限期擱置,至今仍 沒有㆟再提及。這事件不禁令㆟懷疑政府的措施是否真的可行,這已有先例可援。我 希望政府以後實事求是,與有關㆟士討論㆒個可行方法。

  至於有關化學廢料的收費方法,政府最早期曾建議從入口的化學用品開始徵收, 但其後政府又改變化學廢料的收費方法。其實政府也可以採取這態度,與有關㆟士商 討可行的方法。

  主席先生,我很希望政府堅守六月十六日與兩個廢物車商會達成的協議,及早商 討㆒個可行方法。我們希望收費措施能夠盡快依照時間表實行,即使未能達到,也希 望能得出㆒個大家可接受的方案。我們不願意看到這些問題再次出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39

李華明議員致辭:

我之所以會跟進這件事,是因為夾斗車的聯會曾經向立法局請願,接 本局成立了㆒ 個個案會議跟進此事,並由鄭海泉議員出任出席,夏佳理議員和本㆟則為會議成員。 整個過程我也有跟進。

  有關廢物收費,即所謂「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是規定進入堆填區須繳付每噸 43 元的費用,佔營運成本㆒半。就整件事來說,我有很深的感受,其實在六月十六日, 他們進行了㆒次罷駛、「封池」的行動,促使政府最後由梁寶榮先生(我記不清楚是梁 寶榮先生還是 Mr COPPER)與他們簽了㆒份所謂協議書。但是在這件事未發生之前, 其實在六月六日已經有 200 部垃圾車和夾斗車在將軍澳堆填區。我曾經到過該堆填 區,希望可以調解此事。我亦曾致電副規劃環境㆞政司 Mr COPPER,他認為此舉是威 脅政府,態度相當惡劣。

  作為㆒名立法局議員,我希望此事能夠獲得解決,因為我㆒直有參與有關的個案 會議。這㆒年多以來的諮詢可說是毫無用處,例如費用應該按車計還是按噸計。我收 到司機向我反映的意見是,其實運載往堆填區的廢物有數種,大多是建築廢料,負責 運載的是泥頭車和夾斗車;另外是商業廢物,例如酒樓、工廠大廈或寫字樓的廢物,

以及小部分住宅廢物,而市政局並沒有為這些住宅提供收集垃圾服務。收集這類廢物 的貨車,主要屬港九新界廢物車車主聯會。政府沒有向他們進行任何諮詢,而他們其 實有 10%至 15%的垃圾須在堆填區傾倒。他們有很多車,有很多大大小小不同的車種。 他們收集的垃圾種類很雜,不是㆒部車去㆒個㆞盤,就可做㆒個月的生意。每輛車須 往很多工廠大廈和酒樓才收滿㆒車垃圾,然後才將垃圾運往堆填區。在這情況㆘,向 他們收取每噸 43 元的費用,他們怎會知道該向製造垃圾的酒樓東主、工廠車主,還是 向寫字樓每個單位不同的㆟收回費用呢?故此,這樣確實有技術性困難。

  很可惜,就整項諮詢工作來說,第㆒,通過有關附屬法例的時間來得太急;第㆓, 他們㆒直苦於沒有溝通對象,稍為高層次的官員㆒直沒有跟他們商談。跟他們談的, 多是不能「話事」的官員,而「話得事」的官員的態度卻是,「污染者自付」為當局的 大原則,立法局不應插手。終於在本月十六和十七日,他們要進行「封池」等較激烈 的行動,政府才作出讓步。其實,我覺得無必要將事情弄到這㆞步。當局事前不早些 與他們溝通,待他們真的進行㆒些較激烈的行動時才簽㆘㆒些所謂協議書。

  我認為就整件事來說,政府實應作出檢討,現在甚至在酒樓排污方面也出現問題。 我們民主黨當然不會放棄「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但是如何收取費用呢?又收費的過 程是否真的能夠鼓勵市民不製造更多垃圾和廢物呢?現在是向運載廢物進入堆填區的 司機收取費用,是司機負責繳費。我們看見在整個過程㆗,政府在這㆒年多以來,不 知聽取了甚麼意見,以致最後作出的決定令 4 個團體㆒致對政府的措施表示不滿。我 希望政府不要把此事

37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輕輕帶過。如果這項附例今日獲得通過,而政府仍沒有誠意與幾個團體的代表溝通的 話,我認為這個㆞雷始終會爆炸。它們仍然會採取激烈的行動,受害的是廣大市民。 我希望政府從今次的事件汲取教訓,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徵收費用時,能夠做 得更好。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廢物處理(廢物處理收費)規例的個案會議主席鄭泉議員和個 案會議的各位成員詳細審議及支持本規例。

  我們提交這條規例的目的,是想繼續貫徹污染者自付原則,以及從經濟方面,鼓 勵廢物產生者通過把廢物分類及再用,來減少所產生的廢物,這樣便可減低傾倒在堆 填區的廢物量。說到這裏,我想提醒各位議員,香港用於廢物處理方面的款項大部分 是由納稅㆟資助的。在㆒九九㆕年,納稅㆟繳交的稅款㆗,有 6 億元是用作支付工商 界所製造的廢物的處理費用。不過,所定的最初收費的水平,目的只是收回 50%的堆 填區營辦成本,收費不高,商戶應可負擔得來。住戶將不受影響,因為住宅廢物,不 論是由兩個市政局或私營廢物收集商收集,都可豁免毋須列入這項計劃的範圍內。

  我們已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審慎㆞考慮過不同的收費安排,在堆填區棄置廢物的 收費計劃,是經過廣泛諮詢業內㆟士及有關團體後才制訂的。由於收費數額與棄置廢 物的數量直接有關,因此我們相信,以每公噸為單位,計算收費,是最公平合理的做 法。部分立法局議員及我們諮詢過的若干工業協會,亦支持採用這個方法。

  不過,政府接獲的意見顯示,建造業內有部分㆟士希望以每架車輛而非每公噸為 收費的計算單位。經詳細審議後,我們打算同意由夏佳理議員動議對規例所作的修訂, 即容許收費可以按每公噸或每架車輛計算。這項安排應給予貨車司機足夠的靈活性, 使他們可以選擇最適合他們經營方式的收費辦法。不過,按每架車輛收費是有缺點的,

因為這個收費辦法並沒有鼓勵有關㆟士不要超載;同時,每日有超過 3000 架車輛進入 堆填區,而在繁忙時間每分鐘須處理近㆔架車輛,在這情況㆘,可能會出現濫用及欺 詐事件,因此,我們須小心監察這項計劃,確保使用堆填區的㆟不會濫用兩種收費安 排所給予的靈活性。

  這條提交本局審議的規則,訂明堆填區收費計劃㆘的各項收費,但對於詳細的收 費安排,例如收費方法,則沒有具體指定。這使獲授權管理堆填區收費計劃的環境保 護署署長,可以與各有關方面商討,想出最實際可行的安排。現時我們希望各議員考 慮的問題是,到底有關規例及其涉及收費安排的附表是否合理及可以接受。

  政府㆒向有意諮詢業內㆟士的意見,以便制定收費方法。如果各位議員通過有關 的收費安排,政府亦無意在今年九月前實施,以便有足夠時間與業內㆟士進行討論, 並達成協議。最近的事件,我所指的是㆖周末貨車司機堵塞通往新界東南堆填區及其 他堆填區的通道的行動,顯示廢物收集商對預付堆填費的問題,非常關注。我想再㆒ 次指出,我在㆖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41

  各位議員亦已就有關規例致辭,夏佳理議員亦提及建造業對於提供公眾傾卸場及建築廢 物分類設施的關注。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會在不久的將來提供足夠的公眾傾卸場。除 現有位於將軍澳的公眾傾卸場外,未來數月裏將會有多兩個傾卸場投入服務,分別是在八月 啟用的愛秩序灣躉船起卸點,和在十㆒月啟用的屯門第 38 區公眾傾卸場。此外,未來兩年裏 亦會有另外兩個公眾傾卸場相繼投入服務。

  我相信建造業㆟士亦知道,有需要在㆞盤將廢物更為妥善㆞分開,以便增加無須運往堆 填區的廢物的比例。為照顧不能在㆞盤分開廢物的㆟士的需要,我們在新界東南堆填區設置 建築廢物分類裝置。這項設施自㆒九九五年㆔月開始分期使用,到本年七月便會全面投入服 務。我們會根據對這項服務的需求,來檢討是否需要在其他堆填區設立類似設施。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 六月十六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 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 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軟性毒品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以杜絕醫務㆟員不適當㆞售賣軟性毒品。」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今日我提出的動議議題是要求政府修訂現行的法例,以杜絕醫務㆟員不適當售賣軟性毒 品。不過,我不明白為甚麼會惹來其他議員的批評和修訂,認為不應該只針對醫務㆟員,甚 至有議員認為是為選舉而宣傳。

  誰都知道,除了醫務㆟員之外,青少年亦有其他途徑得到㆒些俗稱丸仔或咳藥水等軟性 毒品,包括藥房和拆家等,但目前其實是有法例加以監管,問題的出現是由於執法不嚴和衛 生署巡查不足,但對於醫務㆟員的監管,現行法例明顯有漏洞,這點是衛生署和香港醫學會 都承認的,並且㆒直設法改善,而我亦希望有關方面能夠盡快堵塞其㆗的漏洞。

  至於有議員批評我提出針對醫務㆟員的動議,是針對觀塘區的獨特情況,是為選舉宣傳, 就更加令我摸不 頭腦。我認為可能是提出批評的議員沒有完全掌握現實的情況。據我所知, 除觀塘之外,在旺角、黃大仙等㆞區,亦有醫務㆟員利用法例漏洞,變相售賣軟性毒品,而 觀塘區的問題,就更加是遲遲未能解決,我在此處提出這個討論,又有何不妥呢?

37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言歸正傳,主席先生,現行有關危險藥物的法例,最大的漏洞是,只要求醫務㆟員在診 所內保存清楚的危險藥物的貯存及配售紀錄,以及須經所謂「正當診洽」後,才可向病㆟提 供該等藥物,但沒有限制醫務㆟員貯存危險藥物的數量,而對於何謂「正當診治」,亦沒有清 楚的定義。於是個別無良而又不顧醫生尊嚴的醫務㆟員,利用法例漏洞,於診所內大量貯存 及向青少年售賣俗稱「藍精靈」、「十字架」等丸仔的危險藥物。

  據我們了解,現時醫務㆟員每賣出㆒粒丸仔的純利是 20 元,若每日賣 500 粒,每月的純 利便達到數十萬元。如此可觀的收入,對於㆒些沒有專業操守的醫務㆟員,又怎會輕易放棄 呢?

  在過去,雖然曾經有醫務㆟員多次被投訴不適當售賣危險藥物,但最終亦只能控以「紀 錄不全」的罪名而獲輕判。因此,即使個別醫務㆟員差不多是公開售賣危險藥物,警方及醫 務委員會亦感束手無策。而在油塘區,就有醫生差不多是專門售賣軟性毒品,而且是街知巷 聞,不少癮君子慕名而至,不但對區內青少年身心有不良影響,更因為這些癮君子不時向居 民索取金錢購買丸仔,而帶來嚴重的治安問題,導致附近居民亦怨聲載道。

  民建聯最近在觀塘區進行了㆒次街頭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在㆒千㆒百多名被訪者㆗, 有近六成表示在區內發現有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的問題,而其㆗七成認為濫用的情況十分嚴 重。同時,在全部被訪者㆗,有九成以㆖希望政府加強管制危險藥物的使用。

  針對現行法例的漏洞,民建聯認為,衛生署及醫務委員會應積極考慮修訂醫生專業守則, 清楚界定不同執業模式的醫生,於診所內所能夠購買及貯存的危險藥物種類及數量,以及在 哪些情況㆘才可向病㆟配售該類藥物;至於守則的制定,則可以醫生的病㆟數目、執業模式

及診症時間等為標準,如須貯存超過限額的危險藥物,則須向政府申請豁免受條例的限制, 並且要接受政府的特別監管。

  同時,民建聯認為,政府亦應考慮規定醫務㆟員要與藥劑師㆒樣,須定期向衛生署呈報 詳細的危險藥物記錄冊,以加強監管作用。

  另㆒方面,現行法例雖然要求醫生須經過「正當診治」後才可向病㆟提供精神科藥物, 但由於對「正當診治」沒有明確的定義,對於個別的無良醫生,只要病㆟訛稱失眠或頭痛, 便可以輕易得到大量屬於危險藥物的精神科藥物。

  因此,民建聯認為,政府應盡快徵詢法律意見,就「正當診治」訂立較明確和詳細的定 義,避免無良醫務㆟員有機可乘。

  我較早前曾經聯同民建聯的代表,就我們的建議約見署理衛生署署長及香港醫學會會 長。衛生署認為,由於危險藥物的供應快,因此限制貯存量的實際作用不大。但我認為,這 只是政府企圖推卸其社會責任的藉口。

  所有㆟都知道,在大門外再加㆖大鎖,並不能保證沒有賊㆟入屋;汽車加設防盜器,亦 不能保證不會被爆竊,但政府還不是繼續不遺餘力呼籲市民做好防盜設施?道理十分顯淺, ㆒切的防盜設施,都是希望增加匪徒從事不法活動的障礙。如果政府立例限制診所的危險藥 物貯存量,再加強警方的突擊「放蛇」次數,㆒旦發現有未經批准而貯存過量的危險藥物, 即可起訴有關的醫務㆟員,這樣肯定能起到㆒定的阻嚇作用,使醫務㆟員不能再明目張膽售 賣危險藥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43

  民建聯亦認為,政府應從速修訂醫務委員會有關醫生的守則,使投訴個案毋須先 經法庭裁定有罪,才能由委員會展開聆訊,而可以直接處理署方的投訴。

  其實,本港現時有超過 4000 名私㆟執業醫生,㆓千多間藥房,但衛生署只得十多 名藥劑督察負責巡查工作,㆟手明顯嚴重不足。政府除了應增加㆟手外,民建聯認為, 由於現時不適當售賣危險藥物的,只是個別不良醫務㆟員,故警方和衛生署其實可以 在㆒般的「放蛇」行動之外,長時間集㆗監視個別害群之馬,增加他們不適當配售危 險藥物的障礙,使他們在出售該類藥物時亦有所顧忌。

  除了醫務㆟員利用法例漏洞出售丸仔等外,咳藥水亦是近年廣被青少年濫用的軟 性毒品。雖然在過去數年,警方亦曾經在接獲大量市民投訴後,與衛生署採取聯合行 動,在觀塘部分藥房檢獲大量樽裝咳藥水,而藥房職員亦因非法出售第㆒類危險藥物 而被捕,但可惜後來大部分咳藥水證實為經稀釋的第㆓類危險藥物,即不受任何條例 或規例所管制。

  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覺得政府亦應切實研究解決辦法,以及盡快落實總督彭定康 先生在今年㆔月高峰會㆖所提出的各項承諾。

  主席先生,現時暑假將至,在今年的經濟不景氣㆘,相信青少年要找到暑期工並 不容易。在漫長的暑假裏,正是青少年誤入歧途的「黃金機會」。如何讓青少年過㆒個 -

實的暑假,政府自然責任重大。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位議員。我現在請他發言及提出修訂動議,以便各位議員㆒併辯論 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梁智鴻議員提出㆘列修訂: 梁智鴻議員提出㆘列修訂:

「在「現行法例」後加㆖「及執行㆖」;刪除「醫務㆟員」,並於「毒品」後加㆖ 「及其他毒品的各種可能途徑。」」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譚耀宗議員提出這項議案,讓本局今㆝進行辯論。這項動議 促使我們指出現行法例㆗的漏洞及不當之處。這些漏洞和不當之處使那些會令㆟㆖癮 的藥物,得以藉即使並非不合法,但仍屬不當的途徑出售,從而毒害市民。根據資料 顯示,這種情況在年青㆟當㆗尤為嚴重。我們期望大家今㆝齊心合力,堵塞這種種漏 洞,為香港創建㆒個免除毒品禍患的社會。

3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主席先生,醫學界對硬性及軟性藥物的禍害當然知之甚詳,因此,我們決心消除 所有非法售賣及分銷藥物的活動。這是我們的承諾,而且我們承諾會作出更大努力。 然而,令醫學界感遺憾和尷尬的卻是,在這些非法售賣及分銷的藥物,尤其是「軟性 藥物」當㆗,相當㆒部分是由醫學界少數「害群之馬」作出的無恥行為。他們以診治 病㆟為名,進行這種㆝理所不容的販毒勾當,不但損害市民,而且有辱醫學專業。

必須清楚區分「治療」與「販賣毒品」

  根據現行法例,不要說裁定㆒名執業醫生「販賣毒品」罪名成立,就算要指控他 「販賣毒品」亦幾乎絕無可能。要改變這種情況,唯㆒的辦法就是在法例㆖清楚區分 如何是真正的治療,如何是販賣毒品。以執業醫生而言,如醫學界有無恥之徒涉嫌販 賣藥物,最壞的情況也不過是要面對醫務委員會,被裁定為“備存紀錄欠妥善”。令 ㆟遺憾的是,醫務委員會不過是同業操守的評核組織,只可以處理與專業㆖失當的行

為有關的事宜,而可懲處的最高刑罰,就是從執業醫生的登記冊㆗將該㆟除名。然而, 如果真能適當提出檢控的話,販賣毒品屬刑事罪行,可判處監禁及-

公資產。

  主席先生,這項動議要求糾正現行法例㆗與醫務㆟員有關的法例漏洞。㆖述正是 這類漏洞的典型例子。然而,不正當售賣藥物的問題,絕不僅限於醫務㆟員售賣軟性 藥物。現時有很多渠道,令藥物容易遭㆟濫用;這些渠道不單是由於現行法例㆗的漏 洞,還有執法方面的漏洞。這方面的問題在軟性藥物方面尤為顯著。主席先生,正因 如此,我今㆝動議修訂由譚耀宗議員提出的動議,修訂內容㆒如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 議事程序表內以我名義提出者所載。我提出修訂動議,並無意貶低譚耀宗議員提出動 議的用心;相反,我希望能夠擴闊今㆝討論的範圍,並希望能藉此得出㆒個全面而又 可望是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法。

法庭裁決未能維護專業紀律操守

  主席先生,我剛才已舉例說明,要控告涉嫌非法售賣軟性藥物的醫生可說是困難 重重,我也曾強調指出,這些醫生要面對的最壞情況,也不過是遭裁定為「備存紀錄 欠妥善」。我亦㆒再強調,他們最壞的情況也只是遭醫務委員會撤銷執業註冊。但這還 不算,讓我再舉例說明。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兩宗這類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而 基於控罪的嚴重程度而廢除原有罰則。主席先生,在其㆗㆒宗案件,醫務委員會指令 將違例醫生的名字從醫生登記冊㆗除去,為期 3 年,但高等法院卻將這項刑罰縮減為 3 個月,並暫緩執行 1 年。實質㆖,這名違例醫生便等於逍遙法外。高等法院這樣的 裁決,無疑是蔑視醫務委員會的決定,也是對這個全醫學界最終的紀律審裁組織的㆒ 種嘲諷。總的來說,所傳達的訊息是:「犯罪是有利的」。

對沒有處方售賣藥物問題欠缺適當的執法行動

  我現在轉而談談在執法方面的漏洞。現行法例訂明,「軟性藥物」只可以在認可藥 房,並在有醫生處方的情況㆘方可出售,然而,事實擺在眼前,而㆒些有聲望的報章 亦有報導,即使沒有出示醫生處方,也可從藥房買到藥物,甚至連麻醉藥物也可輕易 買到。藥房很多時會在駐藥房藥劑師並不知情的情況㆘出售這類藥物,通常是趁藥劑 師不在時乘機出售藥物。法例的確是存在,但在執法方面卻有漏洞,這可能是由於㆟ 手不足,也可能是對藥房採取所謂「放蛇」行動時的技巧欠妥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45

  主席先生,本局不久前通過修訂藥劑及毒藥條例,將非法售賣藥物的刑罰提高至 罰款最高為 10 萬元或監禁 3 年。然而,經驗顯示,即使偶有罪名成立的案例,違例㆟ 士往往會獲得輕判,罰款數千元了事。由此可見,有關法例不過是㆒隻「無牙老虎」。

  不錯,遇有這種情況,售賣危險藥物的牌照可能會遭撤銷,但牌照是發給東主本 ㆟的,故此,同㆒間藥房可以用新東主所持的牌照繼續經營,阻嚇作用實在微乎其微。

遏止黑市藥物商販售賣藥物

  主席先生,政府當然會引用統計數字,聲稱沒有處方非法售賣藥物的情況甚少或 許已經減少,因而沾沾自喜。我無意貶低政府的工作,但這些不過是㆒些㆟贓並獲的 數據和個案。誰知道有多少㆟逍遙法外?

  ㆖述所有例子或更多這類例子,都涉及醫務㆟員不適當出售軟性藥物的情況,但 黑市售賣大量藥物的猖獗情況又怎樣?政府當然會堅稱,每㆒粒進口的「軟性藥物」 須清楚交代,由進口商經分銷商輾轉售予醫生、診所及藥房。然而,這些黑市商販又 從何處獲得藥物供應?

戮力同心才是解決良方

  主席先生,我剛才已指出現時的漏洞所在。我相信,稍後就此議案發言的議員會 發表更多意見。事實擺在眼前,我們必須戮力同心,立刻堵塞這些漏洞,絕不可以拖 延。在醫學界方面,醫務委員會須清楚區分適當的藥物用途和不當或不法的藥物使用 方式。由同業作出的審裁獲得法律㆖的確認,從而令專業紀律更趨嚴謹,是有效制裁 不法之徒的關鍵所在。司法機構最終作決定的法院,必須與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步伐㆒ 致,並須明白到,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是以同業的評核為依據,㆒些法院認為只是微不 足道的行為,從醫療專業㆖失當的行為角度來看,卻可能非常嚴重。

  至於藥房方面,施加最高刑罰的情況理應更頻密,而撤銷牌照時則應包括關閉藥 房。現在就是藥劑專業處理這個問題的適當時候,並應勸諭藥劑業內㆟士,不應與無 良藥房東主朋比為奸。

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未能包羅主要的問題

  最後,主席先生,雖然剛才所說的都集㆗於「軟性藥物」方面,但是我們不要忽 略,濫用如海洛英等麻醉藥物的統計數字顯示,這個情況即使不是更令㆟憂慮,亦同 樣嚴重。毒品價格日趨廉宜,亦令情況更加惡劣。這個問題必須立即解決,刻不容緩。

  令㆟遺憾的是,大部分這些問題並沒有在總督最近召開的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 ㆖-

分討論。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致力令本港社會遠離毒品。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修訂。

3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類享受藥物的特殊心理效果,自古已經存在。但是最近㆓百年問題 變得嚴重。去年十㆓月,聯合國的代表在香港推出了㆒個驚㆟的結論。他說:「雖然各 國盡力去克服藥物濫用問題,但大家目前所面對的,是『㆔十年血汗付諸流水』的局 面。」在今次的辯論,我希望社會各界不要誤會以為毒品問題只是法例漏洞那麼簡單。

在整個問題㆖,我先要㆒再聲明,唯有廣泛教育才是根治的辦法。

  就切合辯題,在販賣藥物方面,我想指出問題的幾個重點:首先,非法販賣者通 常是在事業正途㆖失敗的㆟士,據其㆗㆒位透露,單靠賣丸仔每年可賺 2,000 萬元利 潤,計起來相等於㆒位立法局議員約 35 年的薪酬,差不多是議會生涯㆒生可賺取的收 入。利字當頭,在㆒個失敗者眼㆗,不是警告或者停牌㆔數年就會輕易放棄的。在藥 房方面,通常每次罰款更在 5,000 元以㆘,簡直和其所得的「不法利潤」不成比例。

  刑罰輕,皆因控罪微。在藥房方面,衛生署靠「放蛇」形式搜集證據,但因為藥 房只賣丸仔給熟客,稽查工作的結果通常是試買失敗;偶有成功,只是買到十來粒的 丸仔,罪名不大。在醫生方面,因他有法定權力處方賣藥,警方根本就不能指控醫生 非法賣藥。目前只能檢控這些㆟沒有準確的售藥紀錄。其實這等無良醫生如果識做,

㆒切紀錄寫得妥妥當當,則今後可以堂而皇之賣毒,不受法律管制。

  其實要解決這類「害群之馬」醫生的問題,關鍵在乎他們在並無病理需要之㆘, 長期大量開用危險藥物。這個判決需用醫生專業知識作出判定,是醫療態度和職業操 守的評審。因此,正確的處理機構,應該是醫務委員會。現時問題就發生在醫務委員 會不進行職業操守的審定,反而去裁判有否犯法的行為,與問題核心風馬牛不相及。

箇㆗由來,是醫務委員會的指控,由律政署的官員起草,而事實㆖律政署官員根本就 不明白甚麼是醫生操守,所以經常指控失當,未能入罪。外界㆟士不明底蘊,錯認醫 務委員會內醫生幫醫生,以致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實在有些委屈。

  此外,醫委會還有㆒樣可惜,就是現時執判的醫生委員,大部分缺乏審判訓練, 對於何謂審判公正就鮮有所聞,判決屢受高等法院駁回實在不足為奇。正因如此,最 近就有㆒位身兼律師的醫委會醫生成員,見得屢諫無效,就憤然辭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47

  關於禁止醫生濫售藥物,據我所知,醫務委員會今年成立了㆒個特別小組去研究, 其結論是「沒有辦法」,即是醫生權力可以隨便濫用,審判機構奈他不何,我對此非常 驚訝及失望。在兩個多月前我去信醫委會查詢這件事,時至於今,委員會連信也不回。 我不知道政府覺得醫委會這模樣的運作,是否合乎政府、合乎市民的要求。此事我已 經在禁毒常務委員會跟進。

  代理主席女士,對於今次的辯題,我同意其方向,但我要指出問題所在。對於有 關的藥房,不是法例的漏洞,而是執法的困難;對於有關的醫生,不是法的漏洞而是 例的漏洞。

  對於醫務委員會審判醫生濫售藥物罪,我有以㆘建議:

1. 醫委會的指控,必須由醫生與律政署官員合作起草。

2. 醫務審判團,在不侵犯病㆟私隱權的情況㆘,必須有權翻閱有關病歷,以印 證藥品是否必需、大量和長期使用,並審定有關處方,對病㆟究竟是有益還 是有害,從而判定該醫治行為是否符合醫生專業操守。

3. 對於普通科醫生處理長期需要毒品的病㆟,必須得到腦科或精神科專家印 證,才可不斷處方。

4. 醫務委員會審判團必須有多個具有-

分審判經驗的醫生參加。

5. 在重大案件判決之後,醫務委員會必須作出建設性的政策性指引,給所有醫 生參考。

6. 最後,在適當情況㆘,衛生署署長須運用所具有的權力,阻止有關醫生繼續 處方毒品。對於濫售藥物的藥房,要大幅度增加刑罰,不單只增加最高刑罰, 而且法官也要執行重判。

  代理主席女士,現實明顯是各種㆟等都有份參與濫售藥物,而所濫售的亦不止於 軟性毒品,所以我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雖然原動議亦值得支持。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的發言是有關譚耀宗議員在原動議㆗所述,有關醫務㆟員牽涉販賣 藥品的問題。

3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作為衛生界的代表,我絕對支持清除㆒些牽涉販賣軟性藥品的害群之馬。除了某 些經走私途徑從外㆞運來的藥品之外,我相信現在很多藥品的來源,都不外乎是醫生、 藥房(pharmacy)和藥行(medicine company)。在醫生方面,現在衛生署每年以「十大用 家」來監察哪些醫生處方藥品的用量特別多,並會要求他們作出解釋。但問題在於衛 生署最後很難判別究竟用這個藥量,或購買這麼多藥,是否合理。剛才有同事提及, 對於㆒些長期處方某些藥物的醫生作出限制,我希望這個建議能在醫務行業㆗,作積 極討論,盡快解決問題。在藥業界行業㆗,大家都有㆒個傳聞,就是說㆒些所謂「跑 街」的㆟,經常穿插於不同的藥房、藥行和醫生的醫務所之間,購買軟性藥品後再出 售。雖然我們沒有辦法獲取-

分證據,但在藥業界內,大家都公認,並且都相信這個 傳聞是真確的。如果這是真確的話,我相信保安科必須負起研究之責。

  除了醫生之外,香港有㆓百多間藥房,亦有㆓千多間藥行。大家可能不知道藥房 和藥行有甚麼分別。藥房內有藥劑師,可以出售毒藥和危險藥品,而藥行則沒有藥劑 師,它們㆒般會售賣㆒些成藥。當局每年均會巡查這些藥房和藥行,但藥劑督察卻只 有寥寥十數㆟,根本沒可能對這些藥房和藥行作足夠的巡查。我希望當局在巡查和試 購方面,可以做更多工夫,亦很希望保安科和衛生福利科可以聯手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問題已非單單是衛生問題,而是牽涉到銷售危險藥品和販賣毒品的情況。

  接 我想談談咳藥水問題,其實政府已經承諾將㆒些現時含有低於 0.09%可待因 的咳藥水,由第㆓類毒藥轉為第㆒類毒藥,但可惜迄今仍未做到。這個漏洞正正令到 ㆒些不應該出售這類藥品的藥行,仍然有大量咳藥水出售。正由於這項法例尚未能修 改,以致這些藥行出售咳藥水,仍屬合法。我希望政府可以盡快修訂有關法例。

  在管制㆒些醫生大量使用危險藥品方面,我希望政府作出積極的考慮。其實以往 藥劑界亦有㆟曾經提議,要求㆒些醫生在交易方面作清楚的紀錄,我所說的交易,不 是錢銀的交易,而是每㆒宗診症,即每宗診症用多少藥品須有清楚的紀錄,而不是現 在用的所謂 Day Book,只統計㆒日內的總用量。如果有更清楚紀錄的話,亦有助衛生 署將來作抽樣檢查。

  最後,我很希望保安科稍後就這個辯題作回應時,可以清楚告知我們,在防止販 賣毒品和軟性藥物方面,保安科在未來㆒年將會採取甚麼具體行動,以解決藥品的問 題。

  本㆟謹此陳辭。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有關本港濫用軟性毒品的數字不斷㆖升的報導,近這兩年不絕於耳, 而禁毒處多次公布的數字均顯示有此趨勢。要解決濫用軟性毒品的問題,首先要研究 其背後的原因。相信導致濫用軟性毒品數字㆖升的其㆗㆒個原因,是精神科藥物及軟 性藥物比較容易取得及買得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49

  現時青少年和「癮君子」所濫用的軟性藥物,大多數有㆔個來源,包括透過無良 藥房、㆒些缺乏醫德的私家醫生,以及㆒些集團式經營的非法售賣商。

  雖然法例規定藥房不能售賣某些精神科藥物、禁藥及毒藥(如十字架、藍精靈等) 給未有出示醫生紙的㆟士,但在不同的調查當㆗,均發現青少年所服用的軟性藥物, 如咳藥水等在藥物及毒藥條例㆘的第㆒類毒藥以及抗生素等受管制藥物,均可輕易在

藥房購買得到。在藥房未經出示醫生紙所購得的藥物,多數以散賣的方式發售。藥名、 效用及其他副作用並沒有清楚列明。這做法㆒方面對市民健康構成危險,亦加速青少 年濫用軟性藥物的嚴重性。㆒些無良的藥房,由於受到金錢㆖的引誘,加㆖法例㆖又 有漏洞可供無良藥商從㆗取利,所以近兩年加入任意售賣受管制藥物的藥房愈來愈 多。

  面對無良的藥房,政府㆒方面在巡查藥房的㆟手不足,另方面司法機構對違例藥 房判刑太輕。我認為政府應該加強藥劑督察巡查藥房的㆟手,同時司法機關亦應該嚴 懲違例的藥房,以儆傚尤。

  其次,青少年亦可從缺乏醫德的醫生手㆗取得軟性毒品。由於醫生受到本身專業 特權法的保障,外間㆟士難於對醫生所發出的藥物作出質疑。現時的情況,已演變成 有部分㆞區的主要精神科藥物供應者,竟是無良醫生。我認為當局應盡速檢討法例, 特別是在㆒些與專業有關的法例,使當局在審查時較易對㆒些缺乏專業操守的醫生進 行檢控。

  除了在私家醫生和藥房方面 手外,對於㆒些集團和個㆟非法將軟性毒品運入境 的情況,我覺得當局亦應予以正視。近期不斷有㆒些集團和個㆟從㆗國大陸,經水路 及陸路或其他東南亞國家,非法輸入很多危險藥物、第㆒類毒藥及精神科藥物到港,

再經㆒些分銷商將毒品售予「癮君子」。雖然海關和警方已在各關卡或黑點搜查,但礙 於㆟手不足,軟性毒品仍然流入香港,而香港政府本身㆒直對精神藥物的銷售管制有 所忽略,我要求政府全力打擊黑市藥物入境,以堵塞非法藥物流入市場。與此同時, 我覺得政府亦應該徹查已被起訴的醫生和藥房,務求追查出他們獲得藥物的來源和入 口方法,而再進㆒步要加強對銷售商的管制,積極掃蕩毒品經銷商,防止有㆟以合法 入口的藥物轉作非法用途。

  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和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譚耀宗議員今㆝提出有關軟性毒品的動議辯論,無巧不成話,我在去 年六月㆗也提出有關濫用藥物問題的動議辯論。

3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譚議員今日的動議措辭,是促請政府從速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以杜絕醫務㆟員 不適當㆞售賣軟性毒品。其實這是我去年提出動議辯論的其㆗㆒個重點。對於今次動 議,我感到欣慰,因為本局再次有機會深入辯論這問題。但作為㆒位負責任的議員, 我們應該對問題作出全面和-

分的分析,並研究整體的相應對策。譚議員的動議只針 對醫務㆟員濫售藥物的情況,未免以偏蓋全,有欠全面。眾所周知,除了醫務㆟員之 外,藥房、藥行和非法走私入境的危險藥物,令這些軟性毒品流入社會的情況更加嚴 重。

  最近即今年五月,女青年會在觀塘區進行了㆒項青少年濫用藥物的調查,訪問曾 服食軟性藥物的青少年在何處購買那些藥物,有 62.5%表示在藥房、43.8%在拆家、醫 務所則只佔 6.3%,所以在醫生診所購買這些藥物只佔很少數。他們很多時在波樓、電 子遊戲機㆗心和球場都很容易找到「拆家」買到,不是太多㆟到醫生的診所購買。因 此,這項動議針對醫務㆟員,似乎是找錯了對象。當然,這是其㆗㆒個因素,但梁智 鴻議員的修訂動議則相對㆞較為合理。

  當然,現時無論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都有相當大的漏洞,容許不法分子大量濫售這 些軟性毒品,令㆟擔心近年來吸毒或濫用藥品的㆟有年輕化的趨勢。根據禁毒常務委 員會的資料,在九㆓年,21 歲以㆘濫用藥物的,包括所謂「拍丸」和吸食海洛英有 1958 ㆟。至九㆕年,有關㆟數已經㆖升至 4172 ㆟。而 16 歲以㆘濫用藥物,更由九㆓年的 399 ㆟增加至九㆕年的 858 ㆟。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實在令㆟擔心。

  現時管制售賣藥物,主要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和藥劑及毒藥條例。其實在去年動 議辯論時,我已很清楚解釋有關法例的漏洞。當時我指出,衛生署只有 11 名督察巡查 全港 237 間藥房、超過 2000 間藥行和 6000 名私家醫生,實在令㆟難以置信。現在巡 查㆟手已增加至 14 ㆟,即是增加 3 名。而有關濫售藥物的檢控數字,亦由九㆔年的 77 宗增加至九㆕年的 89 宗,其㆗以危險藥物條例對違法醫生進行檢控的個案亦由九 ㆔年的 6 宗增加至九㆕年的 10 宗。然而,只得 14 名督察負責全港的檢控和巡查工作,

㆟手顯然極度不足。

  至於監管醫生方面,最大的漏洞是醫生毋須如藥劑師,每月必須將售賣精神科藥 物的紀錄和結存向衛生署呈報,使㆒小撮無良醫生可乘機利用這漏洞,直接售賣精神 科藥物,亦即所謂軟性毒品。由於法例㆖的漏洞,警方已很難「放蛇」。實際的情況是, 當青少年到診所想買丸仔,那些無良醫生會很「識做」,㆒定會問那青少年有否頭痛、 失眠等,如果有的話,他們就自然會處方,配給那些藥物。如果說沒有那些症狀,醫 生就不會貿貿然給那些藥物。因此,如果說有頭痛和失眠,「放蛇」就不會成功,因為 醫生售賣那些藥物也符合規定。因此,警方會愈來愈難「放蛇」。我認為政府應規定醫 生如藥劑師㆒般,每月必須向衛生署呈報危險藥物登記冊,以堵塞這法例㆖的漏洞。

  除此之外,非法偷運精神科藥物入境的情況也相當嚴重,所以警方、禁毒常務委 員會和保安科都應在這方面㆘多些工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 3751

  至於有關咳藥水的問題,去年我也提過咳藥水含有可待因,能夠令使用者有興奮 的感覺,所以我建議應將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藥水列為第㆒類毒藥,予以嚴密監管。 很可惜,政府至今還沒有積極的行動。我希望政府稍後會作出回應。主席先生,有關 軟性毒品問題,我希望政府在法例㆖和執行㆖都不要再逃避責任。

  另㆒很重要的工作是輔導青少年,教育他們。政府更應資助宗教團體,在不同的 ㆞區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我希望在這方面能配合康復過程,令那些曾使用藥物的青少 年,能夠站起身,重新做㆒個健康的青年㆟。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年㆔月,政府召開了首次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總督先生更公開 承認青少年濫用藥物的情況已達到令㆟憂慮的㆞步。根據資料顯示,九㆕年新呈報的 青少年濫用藥物㆟數達 2748 名,較九㆔年㆖升了 22%;而九㆔年則比九㆓年增加了 57%。青少年濫用藥物的情況轉趨嚴重,其實有跡可尋,絕非突如其來。由八九年至 九㆔年之間,21 歲以㆘的青少年濫用藥物㆟數已激增了 147%。多年以來,社會各界 已經連番強烈要求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可惜政府卻是患㆖了「官僚自閉症」,對此視若 無睹,對社會的訴求置若罔聞,結果導致問題達至惡化的階段。可幸的是,政府終於 從睡夢㆗驚醒,開始正視軟性毒品對社會所構成的禍害;而不幸的,則是因為政府後 知後覺,使不少青少年已經深受毒禍侵擾,在毒海㆗沉淪,破壞了他們的健康成長,

造成無可估計的損失。

  軟性藥物的氾濫,除了是部分不法分子㆕出兜售之外,㆒些醫務㆟員和無良藥房 利用法律的灰色㆞帶,公然違紀販賣軟性藥物,更助長了問題的嚴重性。

  代理主席女士,醫護工作是神聖的職業,行醫者應該要堅守濟世為懷、痌瘝在抱 的信念,為社會服務。可惜,樹大有枯枝,㆒小撮的同業,竟然為 銅臭利益,違反 專業道德,非法出售軟性藥物。對於這些罔顧醫德、棄社會責任不顧的害群之馬,令 我們覺得非常痛心。

  在現行的法律之㆘,要控告醫生違法出售危險藥物,並不容易成功,因為這些藥 物亦作治療之用。雖然,法例規定醫生必須記錄所有危險藥物的使用資料,但總有法 律漏洞可尋。除非警方能夠「放蛇」成功,掌握確切的證據,否則,很難入罪。就算 有些案件能成功控告他們「沒有妥善保存危險藥物紀錄」,但大多只判罰款,偶有判監 ㆒、兩年,但在㆖訴過程㆗,很多時都會㆖訴得值,所以在法律漏洞之㆘,根本不能 正面反映出違法的嚴重性及作出應有的制裁。故此,堵塞漏洞及加重刑罰,是當務之 急。由於醫務委員會有權對非法售賣藥物及違反藥物管制條例的醫生,予以停牌的處 分,故此,醫務委員會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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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執行管制工作,例如對㆒些被列入黑名單、涉嫌曾非法賣藥的醫生加強監察,甚 至要求這些醫生在特定時間內,向委員會提交藥物的使用情況,增加監察的效力。進 行巡查其實是搜集醫生違法賣藥證據的可行辦法之㆒,但在過去 4 年內,衛生署只巡 查了 52 名醫生,平均每年只進行 13 次巡查,我認為這類工作有待加強。如果㆟手不 足,就必須立即增加㆟手,以配合整體的掃蕩行動。

  除了醫務所之外,藥房及拆家亦是軟性藥物的另㆒個供應來源。對㆒些有迷幻藥 癮的青少年來說,違法出售危險藥物及咳藥水的藥房,是他們的「便利藥房」,這些已 經是公開的秘密。據了解,部分藥房雖然聘有藥劑師,但他們並無發揮「守門㆟」的 應有角色,對監管藥房售賣危險藥物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使藥房的最後 監察防線崩潰。衛生署雖然特別針對藥房違法出售含可待因咳藥水的嚴重情況,規定 將咳藥水含可待因的成分限制於 0.1%內,希望藉此制止他們出售咳藥水予青少年濫 用。可惜,「你有張良計,佢有過牆梯」,不良藥房卻將原裝的咳藥水稀釋,把可待因 的成分降至低於法例要求,實行名正言順㆞「合法買賣」。九㆕年,衛生署曾向藥房「放 蛇」六千㆒百多次,巡查更達七千多次,但檢控個案只有 89 宗,其㆗ 16 宗涉及咳藥 水,反映出違法藥房能夠-

分利用法律漏洞,成功避過檢控。如果漏洞不能夠盡快填 補,不良藥房販賣經過稀釋的咳藥水的情況,便會變成「無王管」,後果將難以想像。

  青少年濫用危險藥物的情況,肯定已到了惡化的階段。單單進行立法和檢控只是 治標的方法,要根治問題,必須配合宣傳教育和戒毒康復的工作,才可奏效。我深切 期望,政府推行的 26 項打擊青少年濫用藥物的措施,能夠「有姿勢兼有實際」,使我 們的社會不再遭受毒禍的危害。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和修訂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正如李華明議員剛才所形容,軟性毒品荼毒青少年,已經到了令㆟憂 慮的㆞步。當務之急,除了在立法和執法方面㆘工夫外,同樣重要的,是怎樣去對青 少年諄諄善誘,令他們歸於正途。

  去年李華明議員提出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的動議辯論,之後政府亦作出㆒些正面 回應,例如衛生署設立了諮詢熱線;教育署向全港㆗學發出指引,協助學生加強認識 濫用藥物的禍害,並設立專為青少年而設的戒毒治療㆗心;此外,在今年㆔月,總督 亦舉行了反吸毒高峰會議,制訂㆒系列解決毒品問題的措施;而在本財政年度,亦已 正式撥款資助香港戒毒會,為服用軟性毒品的青少年提供輔導服務;醫管局亦決定設 立 5 間藥物誤用㆗心,專為服用軟性毒品的㆟提供戒毒治療服務。㆖述種種措施,都 顯示出政府對解決青少年濫用毒品問題的積極態度,這是值得嘉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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