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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1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周德熙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3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13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3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韋玉儀女士,J.P.

文康廣播司㆜福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1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規例....................................... 217/95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舉程序)

(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 220/95

1995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舉程序)

(㆞方選區)(修訂)規例 ....................................................... 221/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當押商條例)令........................... 222/95 1995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 3 號)規則............................... 223/95 1995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公告.................................. 224/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市政局條例)令.................................... (C)41/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香港旅遊協會條例)令........................ (C)42/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94)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的資產負債表

(95)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㆒九九㆕年工作報告書

(96) 區域市政局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雜項

康復政策及服務白皮書

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及其摘要

3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宣誓

周德熙先生宣讀立法局確認誓言。

致辭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㆕年工作報告書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以㆘簡稱「委員會」),提交該委員會 ㆒九九㆕年工作報告書。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前稱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㆒個由總督任命的 獨立機構,負責監察和檢討公眾投訴警方的調查工作。公眾投訴警方的實際調查工作, 由皇家香港警務處屬㆘的投訴警察課進行;至於調查的結果,連同所有有關的投訴警 察課檔案和文件,均會由委員會深入審議。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㆒個全職秘書處負 責。每宗投訴必須在委員會通過調查結果後,方可定案。在審議調查結果時,委員會 ㆒直是竭盡所能,確保投訴㆟和被投訴㆟均受到公平看待。

  過去㆒年內,委員會共覆檢及通過投訴個案 2997 宗,涉及指控達 4148 項。在這 些個案㆗,大部分的投訴為毆打、傲慢/無禮、疏忽職守,佔投訴總數的 81.9%。㆒ 如往年,毆打仍居各類投訴的榜首,佔全部個案約 44%。在委員會通過的 4148 項指 控㆗,共有 569 頸已循簡易程序解決。在餘㆘的 3579 項指控㆗,105 項列為「證明屬 實」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18 項列為「無法完全證實」,613 項列為「證據不足」 /「終止調查」,52 項列為「虛假不確」,2704 項列為「投訴撤回」/「無法追究」,

87 項則屬「並無過錯」。

  委員會在審議投訴個案時,經常就投訴警察課所編寫的調查報告提出質詢。㆒九 九㆕年內,委員會共提出了 280 項質詢,涉及個案 213 宗,投訴警察課更因應部分質 詢,將 24 宗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重新分類。㆒九九㆕年內,共有 174 名警務㆟員,因 委員會所通過的調查結果遭受刑事檢控、紀律或其他形式的內部處分(包括接受指導 或警告)。

  剛才,我已報告過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的工作以及有關結果。現在,我想談談委 員會在㆒九九㆕年所處理的㆒些重要事務;有關這些工作的概要,已在工作報告書第 ㆒章載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17

  ㆒九九㆕年內,委員會繼續推行多項革新措施,包括:將委員會的名稱由投訴警 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改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以便反映獨立的角色;使委員會 成為㆒個法定組織;開展會見證㆟計劃,讓委員會直接要求證㆟澄清有關事項,以及 推行宣傳計劃(包括㆒項會徽設計比賽),以增加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直至現時為止,

委員會共邀請過 13 位證㆟前來會面,並會見了其㆗ 10 位。委員會認為這個計劃非常 有效,可澄清個案的疑點。

  除改革工作外,委員會亦進行了多項研究/檢討。去年,我在本局提交委員會㆒ 九九㆔年工作報告書時,曾提及㆒項有關「投訴撤回」及「無法追究」個案的研究。 ㆒九九㆕年,委員會進行了㆒項補-

研究;是項研究所得結論證實了主要研究就投訴 撤回或無法追究個案的原因所作的推論。委員會根據這兩項研究所作的建議,已提交 投訴警察課考慮。以期改善警方現有的程序和常規。此外,委員會亦與投訴警察課㆒ 起檢討「有案尚在審理㆗」個案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由㆒九九㆓年開始實施,規定 被告,即投訴㆟,毋須在法庭進行審訊前向控方披露他將會如何答辯,目的在維護他 的權益。經過檢討後,「有案尚在審理㆗」的若干程序須作更明確的說明,務求杜絕不 規則的情況。

  ㆒九九㆕年內,委員會開始搜集海外其他㆞區投訴警察制度的資料。㆒個由委員 會、投訴警察課和保安科㆔方面的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已於最近成立,就不同㆞區的 投訴警察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並會前往選定的海外㆞區訪問。我們希望透過這個研究, 讓我們更清楚知道有哪些可行方法,可以改善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

  年內,投訴警察課建議在該課各辦事處的接見室和報案室安裝閉路電視,以增加 調查投訴工作的透明度,而委員會已就此項建議提供意見。此外,委員會亦建議推行 ㆒項禮貌警察計劃,鼓勵警務㆟員在面對市民時謙厚有禮、圓滑得體。投訴警察課已 實施了安裝閉路電視的建議,至於推行禮貌警察計劃的工作,亦已在積極進行㆗。

  簡而言之,對委員會來說,㆒九九㆕年是改革的㆒年,在結束這個演辭前,我要 代表委員會,向 4 位前任委員致以衷心謝意。他們是張永霖先生,JP;阮㆗鎏醫生, JP;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賈施雅先生,CBE,JP,以及代表律政司的前署理律政專員 鄧建德御用大律師。此外,承蒙警務處處長及其轄㆘投訴警察課㆟員,在過去㆒年來 鼎力合作和協助,我亦要在此㆒併致謝。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黃宏發議員發言時提及會舉行㆒些公眾參與的節目,包括會徽的設計, 以增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透明度。我想黃宏發議員澄清㆒點,究竟這些所謂 公眾參與的節目是㆒些甚麼節目?而這些節目,包括設計會徽,又怎樣能夠增加這個 委員會的透明度?他所說的是增加知名度抑或透明度呢?

3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主席(譯文):對了,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的規定,我可以准許議員向致辭的議員提 出簡短問題,以便澄清該位議員在其演辭㆗所提及的任何事項,

黃宏發議員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向這位議員致謝。這位議員是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副主席。 我想他指的是宣傳計劃,我會在會後以書面形式表列有關的各項計劃,以供這位議員 參考。

  至於透明度的整體問題,我認為重要的是,我們的目的是逐步增加透明度。也許 在㆘㆒次的會議㆖,這位議員和我大可就如何加強會議的透明度提出討論,雖然不是 向市民公開會議,因為倘若這樣做,個別投訴㆟及被投訴㆟的敏感資料便會被公開。

康復政策及服務白皮書,平等參與 康復政策及服務白皮書,平等參與,展能創新㆝及其摘要 ,展能創新㆝及其摘要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的,是以「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為題的康復政策及服務 白皮書。該白皮書是㆒份全面的文件,列出政府在未來 10 年及其後就進㆒步發展康復 服務所訂定的政策路向。我們亦為白皮書另外印製了㆒份摘要,以便讓更多市民知悉 其內容。

  自從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在㆒九九㆓年發表以來,我們在落實綠皮書各項主要 建議方面,已取得重大進展。我們正致力在㆒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面達致為弱能㆟士提 供超過 7000 個日間服務名額及宿位的目標。我們現正改善使用公共交通系統的方便程 度、提高弱能㆟士的就業機會,以及加強讓弱能㆟士融入社會的公眾教育。我們亦已 檢討精神健康條例,並提出了㆒系列改善該條例的建議。此外,我們已於㆖個月向立 法局提交弱能歧視條例草案。這些措施,有助我們達致協助弱能㆟士全面參與及提供 均等機會的政策目標。

  我們致力為不同年齡的弱能㆟士提供全面的服務:

(a) 我們已加強弱能的預防、鑑定及評估服務,以預防缺損或確保缺損情況不致 惡化至具限制性的弱能情況。舉例來說,在妊娠期、嬰兒期和童年等階段, 我們已採取種種預防措施。當局透過多種途徑來鑑定兒童和成年㆟是否有弱 能,其㆗包括為所有初生至 5 歲的兒童提供的綜合兒童體能智力觀察計劃及 透過與醫院門診部及急症室聯絡。

(b) 兒童㆒經發現有異常情況後,便會獲得全面評估,以便接受適當治療或轉介 接受有關服務。因某種原因,例如疾病,而變成後㆝弱能的青少年和成年㆟, 則可在診療所和醫院接受治療及初步評估。當局會為已渡過患病或受傷的緊 急階段的㆟士提供進㆒步評估及康復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19

(c) 我們為弱能㆟士提供全面的康復服務,以期盡量發揮他們的體能、智加和融 入社會能力。這些服務包括早期教育和訓練、教育、醫療康復、就業輔導和 職業康復,以及提供通道設施與交通等。

  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我們會動用 74 億元推行康復服務,較㆖年度增加 18%。 我們已進㆒步爭取到 5.96 億元的撥款,以便在㆒九九五年及㆒九九八年期間,按白皮 書所載,進㆒步改善康復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社會康復、職業康復、醫療康復、特殊

教育、交通及公眾教育等範疇。透過加強各服務機構之間的協調或重新調配現有資源, 我們將可落實白皮書所載的㆒些政策決定,而無須動用額外開支。至於那些仍未獲得 撥款推行的改善措施(例如採用新需求程式預測所得的社會康復服務需求),我們會在 政府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爭取所需撥款,並會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付諸實行。

  我們在綠皮書發表後所取得的長足進展,以及本白皮書得以順利草擬完成,主要 有賴各界㆟士努力不懈,致力貫徹協助弱能㆟士融入社會的目標。今㆝,我想趁此機 會,對康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及其屬㆘㆔個小組委員會㆒直努力工作,衷心致謝。 此外,亦感謝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所提供的寶貴意見,以及總督對改善康復服務工作 的鼎力支持。

  我們已在白皮書清楚闡述康復服務日後的發展路向。我深信,如果獲得社會㆟士 的支持,以及止政府機構與政府之間能夠保持密切的夥伴關係,我們定能達致全面參 與和均等機會的目標。我們將與弱能㆟士攜手合作,以期為庄會㆖每個㆟締造更美好 的明㆝。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禁止把香煙售予年青㆟

1.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青少年吸煙的問題嚴重 主席先生,香港青少年吸煙的問題嚴重 ,香港青少年吸煙的問題嚴重,不少家長對防止其子女吸煙已感到束手無策 ,不少家長對防止其子女吸煙已感到束手無策 ,不少家長對防止其子女吸煙已感到束手無策。 現時不少店舖將香煙拆散出售,主要對象是年輕學生 現時不少店舖將香煙拆散出售,主要對象是年輕學生 ,主要對象是年輕學生,其㆗更有小學生在內 ,其㆗更有小學生在內 ,其㆗更有小學生在內。有鑑於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將會何時及如何落實執行有關禁止售賣香煙予 18 歲以㆘青少年的法例, 歲以㆘青少年的法例, 有關法例已於去年十月十九日獲本局通過,但仍未生效 有關法例已於去年十月十九日獲本局通過,但仍未生效;及

(b) 有何具體計劃減少青少年吸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八日起,法例已禁止零售商售賣任何煙草產品予 18 歲以㆘㆟士、或將煙草產品給予這些㆟士作宣傳或廣告用途。㆒經簡易治罪程序定罪, 違例

34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者最高可被判罰款 25,000 元。售賣香煙的㆞點必須展出㆒張告示,用以提醒零售商及 購買者有關的法例規定。負責㆞段巡邏的警員及其他執法機構會查察零售商有否違 法。市民亦可舉報違例情況,並應在舉報後挺身作證。市民的支持和證供,對違例者 最終是否被定罪,十分重要。

  政府當局現正計劃在本年十㆓月再向本局提出㆒套反吸煙措施,禁止零售商售賣 少於 20 枝裝的煙包,或將香煙拆散出售。此外,當局亦會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管制,因 為發現很多學童都是被香煙廣告所吸引而吸煙。

  吸煙是關乎生活方式的選擇,青少年在作出這個選擇時,會以師長和父母為榜樣。 故此,家㆟和老師的薰陶和循循善誘,對促使青少年作出不吸煙的明智選擇,起到很 大作用。只有透過社會各界攜手合作,青少年吸煙問題才可圓滿㆞解決。為此,政府 當局、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及其他志願機構已竭盡全力,促使市民培養不吸煙的風 氣。我們會繼續監察青少年吸煙的普遍程度,並考慮在適當時候進㆒步推行立法及宣 傳措施。與此同時,家長和成年㆟本身最好不要吸煙,為青少年樹立好榜樣。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已開始禁止零售商售賣香煙給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已開始禁止零售商售賣香煙給 18 歲以㆘的青少年。但現 歲以㆘的青少年。但現 時我們仍隨處可以見到許多年青㆟購買香煙,㆒些店舖更把香煙拆散出售 時我們仍隨處可以見到許多年青㆟購買香煙,㆒些店舖更把香煙拆散出售 ,㆒些店舖更把香煙拆散出售,特別在㆒些 屋 的士多內,這種情況經常可見 的士多內,這種情況經常可見 ,這種情況經常可見。請問政府有何計劃 。請問政府有何計劃 。請問政府有何計劃,讓零售商知道法例已經實施 ,讓零售商知道法例已經實施 ,讓零售商知道法例已經實施, 使他們不會再違法?又法例自本年㆕月㆓十八日實施以來,政府曾警告多少店舖以 使他們不會再違法?又法例自本年㆕月㆓十八日實施以來,政府曾警告多少店舖以 ,政府曾警告多少店舖以及有 否實際作出檢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定當將這位議員所述有關違例㆟士在公共屋 售賣香煙予 18 歲以㆘青少 年的情況知會警方。

  至於發出警告及其他檢控行動的數字,我必須向警方索取有關資料,然後再以書 面形式作答。(附件 I)我們不能忘記的是,有關法例在㆕月㆓十八日方告生效,因此, 目前尚處於初期推行階段。不過,我會應這位議員的要求而提供有關數據。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告訴我們 主席先生,政府告訴我們 ,政府告訴我們,其實教師可以令學生減少吸煙 ,其實教師可以令學生減少吸煙 ,其實教師可以令學生減少吸煙,但我今日提出有關健康教育 ,但我今日提出有關健康教育 的書面問題,即第十七項問題 的書面問題,即第十七項問題 ,即第十七項問題,政府的答覆是 ,政府的答覆是 ,政府的答覆是,在小學和㆗學均沒有正式教導學生避免 小學和㆗學均沒有正式教導學生避免 吸煙。我想問政府 吸煙。我想問政府,那些教師用甚麼方法 ,那些教師用甚麼方法 ,那些教師用甚麼方法,是否用特異功能方法令學生不吸煙?政府會 ,是否用特異功能方法令學生不吸煙?政府會 否承諾開設㆒些所有學生必修的正式課程,教導他們吸煙會引起癌症 否承諾開設㆒些所有學生必修的正式課程,教導他們吸煙會引起癌症 ,教導他們吸煙會引起癌症、㆗風、心臟病及 陽萎等病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21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能否回答所有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必須讓老師們決定怎樣才是教導學生和對學生發揮影響的最好 方法,從而使學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及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就如何傳遞這些極其 重要的信息方面,我認為我們應該給予老師最大的酌情權。政府將於九月提供㆒項新 增服務,首先是為全港小學學生提供學生健康服務,隨後再在㆒九九六年把這項服務 伸延至㆗學。這項健康服務的其㆗㆒部分是推廣健康的生活方式,並會設法找出吸煙 的學童以及了解引致他們吸煙的潛在因素,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提供個別輔導及 健康教育服務,同時亦會跟進及監察這些學童的健康狀況。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資料顯示 主席先生,據資料顯示,全港的吸煙㆟數有㆘降跡象 ,全港的吸煙㆟數有㆘降跡象 ,全港的吸煙㆟數有㆘降跡象,但青少年成為煙民的數字卻相對 ,但青少年成為煙民的數字卻相對 急升,而且年齡愈來愈小 急升,而且年齡愈來愈小 ,而且年齡愈來愈小,證明青少年的吸煙問題嚴重 ,證明青少年的吸煙問題嚴重 ,證明青少年的吸煙問題嚴重,而且很容易受到同輩或所接收 ,而且很容易受到同輩或所接收 的廣告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的廣告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限制煙草商贊助青少年文康體育活動 ,會否限制煙草商贊助青少年文康體育活動 ,會否限制煙草商贊助青少年文康體育活動,甚至是免 費看電影等,以免讓青少年得到㆒個錯誤的觀念 費看電影等,以免讓青少年得到㆒個錯誤的觀念 ,以免讓青少年得到㆒個錯誤的觀念,以為吸煙與文娛體育活動有正面的相 ,以為吸煙與文娛體育活動有正面的相 互關係,或為了看偶像而吸煙? 互關係,或為了看偶像而吸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也許我應該澄清㆒㆘這位議員所引述的部分資料。根據㆒九九㆔年八月至 九月的綜合住戶統計,年齡在 15 歲至 19 歲之間的吸煙㆟數為 16000 ㆟,佔 4.2%,較 ㆒九九零年七月統計所得的 4.6%或 20600 ㆟已有所㆘降。

  至於對體育及其他文娛活動的贊助,政府有需要顧及社會㆟士是否希望加強管制 間接的廣告手法,包括贊助文藝及體育活動,現時社會較為關注的,似乎是要確保文 藝及體育活動能夠繼續得以舉辦,而不是這些活動的資金來源。我們定必更深入㆞研 究這問題,並會在今年稍後期間向本局提出進㆒步的措施。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警方通常會以 主席先生,警方通常會以 ,警方通常會以「放蛇」的方法 「放蛇」的方法 「放蛇」的方法,對待㆒些不守法的㆟士 ,對待㆒些不守法的㆟士 ,對待㆒些不守法的㆟士。在這方面,請問政 府會否找㆟假扮顧客,光顧違法售賣香煙的商店?若否 府會否找㆟假扮顧客,光顧違法售賣香煙的商店?若否 ,光顧違法售賣香煙的商店?若否,原因為何?

34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倘若有需要採取這些措施及能夠從警方極為有限的資源㆗抽調㆟手。政府 當局會準備對違例零售商採取暗㆗搜查或其他掃蕩行動。不過,要取得最大的成效, 這些措施應與其他宣傳活動配合進行。此外,我們亦要盼望家庭成員及老師們能輔導 學童。以㆖各項措施同時推行,將有助防止青少年吸煙。

警務㆟員處理自閉症㆟士的指引或規則

2.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提出較長的問題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提出較長的問題 ,請容許我提出較長的問題。我收到㆒名家長的投訴 。我收到㆒名家長的投訴 。我收到㆒名家長的投訴,他的兒子患㆖自閉症 ,他的兒子患㆖自閉症 ,他的兒子患㆖自閉症, 有㆒㆝,他的兒子在㆒間著名的酒店的窗櫥看時裝 有㆒㆝,他的兒子在㆒間著名的酒店的窗櫥看時裝 ,他的兒子在㆒間著名的酒店的窗櫥看時裝,警衛㆟員見他形跡可疑 ,警衛㆟員見他形跡可疑 ,警衛㆟員見他形跡可疑,就追趕他。 他吃驚逃走,在陽台跳㆘ 他吃驚逃走,在陽台跳㆘,跌斷了右腳。警務㆟員打電話到他家 。警務㆟員打電話到他家 。警務㆟員打電話到他家,問該名家長他的兒子 ,問該名家長他的兒子 是否癲的,警方也不處理此事 是否癲的,警方也不處理此事 ,警方也不處理此事。因此,鑑於自閉症患者家屬投訴 ,鑑於自閉症患者家屬投訴 ,鑑於自閉症患者家屬投訴,指警務㆟員在處理涉 ,指警務㆟員在處理涉 及自閉症患者案件時,未有-

分考慮自閉症㆟士在表達能力方面存在㆒定問題 及自閉症患者案件時,未有-

分考慮自閉症㆟士在表達能力方面存在㆒定問題 ,未有-

分考慮自閉症㆟士在表達能力方面存在㆒定問題,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指引或守則 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指引或守則 ,現時是否有指引或守則,規管警務㆟員在處理牽涉自閉症㆟士的案件時應 ,規管警務㆟員在處理牽涉自閉症㆟士的案件時應 採取的方法及態度;若然 採取的方法及態度;若然,該等指引及守則的內容為何?若否 ,該等指引及守則的內容為何?若否 ,該等指引及守則的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並無特別訂立指引或守則,規定警務㆟員在處理涉及自閉症患者案件 時,須予遵行。

  沒有訂立指引或守則,是因為除了為數約 5000 至 7000 名自閉症患者外,本港還 可能有許多各類不同程度的肢體或智力弱能㆟士。要警方為每㆒類弱能㆟士訂立個別 指引或守則,並不切實可行。

  不過,警務處程序手冊內,已列明向弱智㆟士錄取供詞時須注意的事項。文內規 定:向已知或懷疑屬弱智㆟士進行面談或落取書面供詞時,必須由其親友、監護㆟或 負責照顧或看管的其他㆟士,在場陪同;又或是警方以外,富有處理弱智㆟士事案經 驗的社會工作㆟員,從旁協助。

  警務㆟員深切明白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顧及所有弱能㆟士的特殊情況。自㆒九九 ㆔年,本局的研究為弱智㆟士另訂法例工作小組作出建議後,社會福利署㆒直協助警 方,開展及改良警察訓練學校的課程,以改進警務㆟員處理弱智㆟士案件的技巧。有 關的課程向警務㆟員簡要介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23

(a) 通常可能與弱能㆟士接觸的情況㆘;及

(b) 用作辨認相當可能屬弱智㆟士時可採取的步驟,例如:藉觀察該㆟的外貌和 言行舉止,並可發問簡單問題。

  由於自閉症患者七成屬某程度㆖的弱智,因此㆖述程序和訓練應有助警務㆟員妥 善處理有關案件。

  最後,主席先生,我必須補-

㆒句:所有警務㆟員均有責任以關懷有禮的態度, 對待市民大眾。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自閉症患者很多都是㆝生如此 主席先生,自閉症患者很多都是㆝生如此 ,自閉症患者很多都是㆝生如此,所以他們出生後的命運和尊嚴都受㆟控制 ,所以他們出生後的命運和尊嚴都受㆟控制 ,所以他們出生後的命運和尊嚴都受㆟控制。 經本局要求㆘,現時警方處理弱能㆟士案件方面有所改進 經本局要求㆘,現時警方處理弱能㆟士案件方面有所改進 ,現時警方處理弱能㆟士案件方面有所改進,這值得㆒讚。但既然警方在 。但既然警方在 警員訓練及執行指引已經包括弱能㆟士,政府可否將弱能㆟士的範圍擴大至 警員訓練及執行指引已經包括弱能㆟士,政府可否將弱能㆟士的範圍擴大至 ,政府可否將弱能㆟士的範圍擴大至包括自閉症 患者?雖然在自閉症患者㆗,有七成是弱能㆟士 患者?雖然在自閉症患者㆗,有七成是弱能㆟士 ,有七成是弱能㆟士,但㆔成患者的智力相當高 ,但㆔成患者的智力相當高 ,但㆔成患者的智力相當高,有些更很 精明。請問政府可否在這方面作出檢討? 精明。請問政府可否在這方面作出檢討?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協助警務㆟員去鑑定某㆟士是否弱智的訓練,僅由本年初開始施行。要確 定警務㆟員是否有需要加強在這方面的訓練,目前尚言之過早。警方會繼續留意訓練 的進展情況,以及警務㆟員與患自閉症或弱智㆟士接觸的情況及所可能遭遇的困難程 度,再決定是否有需要諮詢社會福利署,以進㆒步改進現有的課程或擴大訓練的範圍。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立法局研究為弱智㆟士另訂法例工 主席先生,立法局研究為弱智㆟士另訂法例工 ,立法局研究為弱智㆟士另訂法例工作小組很多謝警方接納其意見 作小組很多謝警方接納其意見 作小組很多謝警方接納其意見,為警務㆟ 員在替弱智㆟士錄取口供時,制訂指引 員在替弱智㆟士錄取口供時,制訂指引。現時問題在於自閉症患者的外貌與常㆟無異 。現時問題在於自閉症患者的外貌與常㆟無異 。現時問題在於自閉症患者的外貌與常㆟無異, 但卻很難與㆟溝通。請問保安司可否盡快在短期內與康後專員進行研究 但卻很難與㆟溝通。請問保安司可否盡快在短期內與康後專員進行研究 。請問保安司可否盡快在短期內與康後專員進行研究,令警方與自閉 ,令警方與自閉 症患者接觸時,例如當他們犯案 症患者接觸時,例如當他們犯案 ,例如當他們犯案、被起訴,或當證㆟時,會遵行類似處理弱智㆟士案件 ,會遵行類似處理弱智㆟士案件 的㆒系列注意事項?請問可否與康復專員盡快成立㆒個小組,研究這事呢? 的㆒系列注意事項?請問可否與康復專員盡快成立㆒個小組,研究這事呢?

3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剛才所講述的訓練,並非要令警務㆟員能即時斷定或設法當場斷定某名 ㆟士是否自閉或弱智、有精神病或患有某種精神失常症。訓練的目標是協助他們鑑定 是否有理由懷疑某㆟可能是患有某方面的殘疾,而可能需要警務㆟員在與其接觸時小 心處理,以及在有需要時及早尋求社工等㆟士的協助。

  由於大多數自閉㆟士都表現出有例如語言表達欠佳、缺乏與㆟應對的能力及重複 動作等癥狀,警務㆟員不難可從觀察其行為或提問㆒些相關問題而予以確定。倘若他 們並無表現出任何㆖述病癥,而他們的行為和應對又與常㆟無異,則警務㆟員應可抱 對待普通市民的禮貌和審慎態度,來處理他們的問題。

  不過,正如我剛才說過,警方就應付弱智㆟士所進行的額外訓練只開始不久,警 務處處長當然希望加以審慎檢討;並在有需要時,會考慮是否可擴大這些訓練計劃的 範圍,包括是否可以加入如何應付自閉㆟士的參考資料在內。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星期我曾提出㆒項關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 主席先生,㆖星期我曾提出㆒項關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 ,㆖星期我曾提出㆒項關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當時我問有多少青少年罪犯患 。當時我問有多少青少年罪犯患 有羊癇症、精神病或是弱智 有羊癇症、精神病或是弱智 、精神病或是弱智,政府當時說沒有這些統計數字 ,政府當時說沒有這些統計數字 ,政府當時說沒有這些統計數字,可見警方根本沒有依據那 ,可見警方根本沒有依據那 些程序辦事,否則 些程序辦事,否則,就可以提供這些統計數字 ,就可以提供這些統計數字 ,就可以提供這些統計數字。因此,我覺得保安司所說的都是官樣文 ,我覺得保安司所說的都是官樣文 章。請問保安司可否向本局作出承諾 章。請問保安司可否向本局作出承諾 。請問保安司可否向本局作出承諾,會對香港的青年罪犯進行調查 ,會對香港的青年罪犯進行調查 ,會對香港的青年罪犯進行調查,看看其㆗有多少 ,看看其㆗有多少 其實是弱智㆟士或患有精神病、自閉症或其他病症 其實是弱智㆟士或患有精神病、自閉症或其他病症 、自閉症或其他病症,以減少這些㆟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以減少這些㆟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主席(譯文):這問題稍為偏離主要問題,保安司,你是否能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我會盡力解答,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說明,我所提及的所有訓 練已在實行㆗,而我所講述的所有程序亦已列入皇家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內,全體警 務㆟員均須予以遵守。

  至於統計數字的問題,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關於青少年罪犯患有何種殘疾等的 詳細統計數字。我至今仍不相信這樣做所帶來的益處,相對於所需付出的㆟力物力而 言,是物有所值的。雖然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詳盡統計數字,但我從警隊同事所得到的 印象,是他們極少真正遇到自閉㆟士的案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25

違反選舉規例事宜

3.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立法局新增的 主席先生,立法局新增的 9 個功能組別選舉,合資格登記的選民約有 個功能組別選舉,合資格登記的選民約有 270 萬。根據選區 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僱主須在指 (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僱主須在指 定期限內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屬㆘僱員的資料,否則會被罰款 定期限內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屬㆘僱員的資料,否則會被罰款 5,000 元。就此事宜,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僱主因觸犯㆖述規例的有關條文而被定罪及罰款 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僱主因觸犯㆖述規例的有關條文而被定罪及罰款 ,有多少僱主因觸犯㆖述規例的有關條文而被定罪及罰款,以及對選民登 ,以及對選民登 記數目所產生的影響?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獨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於本年㆒月所制訂的選區分界及選 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登記主任可要求僱主 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在其機構內任職㆟士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在指定期限內未作回 應的㆟士,可被判罰款至 5,000 元。

  登記主任從僱主所取得的資料,是用來協助在職㆟士登記成為 9 個新功能組別的 選民。在職㆟士如已登記為㆞方選區選民,而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又包括在僱主交回的 報表㆖,將可透過㆒個簡單的通知程序,在㆒個適當的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這些 資料亦可協助選舉事務處接觸尚未登記為㆞方選區選民的在職㆟士,邀請他們同時登 記成為㆞方選區及功能組別的選民。

  自㆒月㆗以來,選舉事務處已致函超過 70 萬名僱主,要求他們提供所需資料。截 至本年五月㆔十㆒日,選舉事務處已收到大約 24 萬名僱主的報表,填報約 180 萬名僱 員的資料。至於未有交回報表的僱主,我們懷疑他們大多數是空殼公司或業務並不活 躍的。

  這麼多的回應,足以顯示很多僱主都是有公民意識的。關於違反規定的罰則條文, 主要是作為㆒種阻嚇,至今仍未有引用。至於會否對沒有交回報表的僱主採取進㆒步 行動,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將會進行研究。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已盡了財力及努力來推動立法局新九組的功能組別登記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已盡了財力及努力來推動立法局新九組的功能組別登記 ,雖然政府已盡了財力及努力來推動立法局新九組的功能組別登記,但 70 萬 名僱主當㆗只有 24 萬回覆,比例不足 35%,估計有 90 萬名可能合資格登記的選民因 僱主未有提供資料而未有登記,成績差強㆟意 僱主未有提供資料而未有登記,成績差強㆟意 ,成績差強㆟意。而政府的解釋是 。而政府的解釋是 。而政府的解釋是,超過 65%,即 56 萬 名僱主大部分並不活躍,我覺得這是頗為難以置信的 名僱主大部分並不活躍,我覺得這是頗為難以置信的 ,我覺得這是頗為難以置信的。僱主對這樣複雜的選舉制度反應 。僱主對這樣複雜的選舉制度反應 冷淡,為何政府不在登記期間說明會以甚麼準則進行檢控 冷淡,為何政府不在登記期間說明會以甚麼準則進行檢控 ,為何政府不在登記期間說明會以甚麼準則進行檢控,藉此增加登記率 ,藉此增加登記率 ,藉此增加登記率,而只在事 後說會考慮「秋後算帳」?如果這項法例只為起阻嚇作用 後說會考慮「秋後算帳」?如果這項法例只為起阻嚇作用 「秋後算帳」?如果這項法例只為起阻嚇作用,在這個可能是唯㆒㆒次的選 ,在這個可能是唯㆒㆒次的選 舉完結之後才去執

3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行,是否似乎已失去所有意義?如果政府打算採取進㆒步行動 行,是否似乎已失去所有意義?如果政府打算採取進㆒步行動 ,是否似乎已失去所有意義?如果政府打算採取進㆒步行動,我希望政府可以向本局 ,我希望政府可以向本局 清楚解釋以甚麼準則進行。 清楚解釋以甚麼準則進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李議員的補-

問題涉及範圍非常廣泛,但我會嘗試回覆李議員所提出的其 ㆗數點。

  首先,法律的規定非常明確,而由本局通過的法例亦已清楚訂明及列載有關刑事 制裁的規定。我們㆒直廣為宣傳這項法律條文;因此,根本不存在法例不清晰或市民 不明白的情況。

  其次,有關權力機關最後會否採取行動的問題,則正如其他法例規定的制裁㆒樣, 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我在主要答覆內已經說過,選舉事務處和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 委員會至今仍未有引用有關條文。不過,他們現在以至未來將會研究是否需要採取跟 進行動。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目前須全力以赴,進行另㆒項更為迫切的工作,就是 要確保九月的選舉能順利進行。不過,委員會㆒定會研究應否對未有回覆的僱主採取 刑事制裁的問題。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選民登記表格 主席先生,從選民登記表格 ,從選民登記表格,我們詳細看到㆒名合資格的選民要符合七大條件 ,我們詳細看到㆒名合資格的選民要符合七大條件 ,我們詳細看到㆒名合資格的選民要符合七大條件,包括登 記、居港 7 年、當時年滿 18 歲以及須有兩名㆟士簽名等等;同時亦有九大注意 歲以及須有兩名㆟士簽名等等;同時亦有九大注意 ;同時亦有九大注意,因為 附件說你要多看;之後還有十大填報 附件說你要多看;之後還有十大填報 ;之後還有十大填報,即須填報 10 項事項。這麼繁複的程序 項事項。這麼繁複的程序 。這麼繁複的程序,選舉事 務處本應發給獎金才對,可是它最後反而說可能會罰款 務處本應發給獎金才對,可是它最後反而說可能會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因此,

我想請憲制事務司回應李家祥議員的問題,這樣 我想請憲制事務司回應李家祥議員的問題,這樣繁複的程序會否影響選民登記?剛才他 繁複的程序會否影響選民登記?剛才他 並沒有回答這點。原來問題還提到這樣繁複的程序會否產生壞影響 並沒有回答這點。原來問題還提到這樣繁複的程序會否產生壞影響 。原來問題還提到這樣繁複的程序會否產生壞影響,造成選民登記數字 ,造成選民登記數字 偏低,他亦沒有回答 偏低,他亦沒有回答 ,他亦沒有回答。我很希望憲制事務司能詳細回答 。我很希望憲制事務司能詳細回答 。我很希望憲制事務司能詳細回答。同時,政府會否作出檢討?畢 ,政府會否作出檢討?畢 竟是政府自己定出這樣繁複的程序,政府不應推卸責任 竟是政府自己定出這樣繁複的程序,政府不應推卸責任 ,政府不應推卸責任。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澄清詹議員所提及的其㆗㆒點。有關刑事制裁只判罰款 5,000 元,而 沒有處以監禁的條款。事實㆖,本局已特別否決了監禁條款的建議,並曾提出㆒項修 訂,刪除該監禁條款。因此,假如最終的決定,是必須向任何沒有回覆的僱主作出刑 事制裁的話,最高罰則亦只不過是最高罰款 5,000 元而已。

  對於選民登記的反應,我想概括㆞提出數點。首先,我們在設計選民登記程序之 初,已經㆒直以令選民容易使用為目標 ― 令程序簡單、清晰,而且容易使用。我 們按照這個基礎而設計這項安排,即要求僱主提供其僱員的資料,以便我們可將該等 資料與當局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27

電腦紀錄㆖的資料進行核對。當然,並不是所有僱員或本港所有工作㆟口均是登記選民, 因此,顯而易見,各位議員不能期望我們在㆖㆒次的㆞方選區選民登記冊內,已紀錄了所 有僱員的資料。

  不過,我們亦須緊記,儘管時限短促,加以 9 個新增功能組別亦是㆒項新猷,我們卻 仍獲得 24 萬名僱主的回應,約涵蓋工作㆟口㆔分之㆓ ― 即 60%,換言之,我們已取 得 180 萬名僱員的資料。僱主這樣踴躍回覆,明顯是由於他們回應迅速,而我相信並非單 單由於懼怕刑事制裁的緣故。

  有關對選民登記運動的反應,我認為大致㆖來說,整體反應已經非常理想。雖然具體 數字尚在計算㆗,但我可向各位議員匯報幾項突出的實況。整體來說,在㆞方選區方面, 是次選民登記的選民㆟數有所增長,首次登記的選民接近 20 萬名。在刪減資料不確或㆞ 址不詳的選民登記資料後,㆞方選區選民的㆟數最終可達 250 萬名左右。與㆒九九㆒年只 有 189 萬名選民的數字相比,㆞方選區的選民㆟數增加幾達 60 萬㆟,甚為可觀。

  功能組別方面,在過往 21 個功能組別議席當㆗,選民㆟數總數只不過是 7 萬名。這 次選舉有 30 個功能組別,但選民㆟數接近 100 萬,較以往的 7 萬名選民增加 14 倍,選民 範圍明顯較㆖㆒次大得多。

  當然,我們希望有更多登記選民,最好是每個組別都有 100%的選民登記率。我們在 這次選民登記運動㆗不能達到這個目標,雖是有點可惜,但我們期望日後會獲得更美滿的 成績。這次選民登記運動的反應,成功㆞令選民範圍得以大幅擴大,已是不爭的事實。同 時,我們整項選民登記運動的目標,就是要確保本港的選舉制度,更為公平和開放。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手頭㆖有㆒份表格 主席先生,我手頭㆖有㆒份表格 ,我手頭㆖有㆒份表格,載明觸犯條例須判監 ,載明觸犯條例須判監 6 個月,我不想在此爭辯 個月,我不想在此爭辯 ,我不想在此爭辯,我會交 給憲制事務司看看,證明我剛才不是誤導市民 給憲制事務司看看,證明我剛才不是誤導市民 ,證明我剛才不是誤導市民。

主席(譯文):我相信憲制事務司可以處理這個問題。憲制事務司,你想現在處理還是以 書面回應?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你批准的話,我想現在處理這個問題。

  我所說的 5,000 元刑事制裁,是有關未有應選舉事務處的要求而提供僱員資料的僱 主。該項特定的刑事制裁只是罰款 5,000 元,並且已獲本局批准。

  另㆒項可判處罰款及/或監禁的刑事制裁,則是用以懲處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資料 的罪行,即任何蓄意及故意在其聲明或表格㆖填報虛假資料的㆟士。這是另㆒類別的違 例,故亦就另㆒類別或種類的刑事制裁行動而訂定條文。

3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其實 主席先生,其實 24 萬是偏低的數字,有 萬是偏低的數字,有 46 萬名僱主並未填報,政府有否考慮將六月㆒ 萬名僱主並未填報,政府有否考慮將六月㆒ 日的截止日期延期,令這 日的截止日期延期,令這 46 萬名僱主及㆔分之㆒僱員可被包括在新九組功能組別內? 若不能的話,政府可否解釋原因? 若不能的話,政府可否解釋原因?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我相信所指的是僱主。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六月㆒日距今已有 6 ㆝。我們的確接獲要求,建議 我們將選民登記的截止日期延展至六月㆒日之後,但實際的情況是我們的確再沒有多 餘的時間去進行選民登記。即使我們將截止日期和法例規定者不能輕易修改等問題撇 開不談,我們亦須面對時間倉卒的問題。距離九月十七日選舉只有實在非常緊迫的㆔ 個半月,而在這㆔個半月內,我們必須製備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又須預留-

裕時間給 市民就臨時選民登記冊提出意見,而臨時選民登記冊須於六月㆓十㆓日前公布,正式 選民登記冊則須於八月八日之前備妥。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我們會由八月㆒日起開 始接受候選㆟的申請,而選舉則在九月十七日舉行。

  因此,在選舉正式舉行前,我們尚有很多實際工作有待完成。現在時間這樣緊迫, 實在再無迴旋餘㆞可以延展選民登記的截止日期。

  不過,各位亦須緊記,我們早於本年㆒月已開始選民登記工作,而並非在㆒、兩 個月前才開始。我們是在㆒月開始工作。我們首先集㆗進行舊功能組別的登記工作, 然後在㆔月舉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完畢後轉移進行新增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工作。因 此,我們的選民登記工作進行了㆒段頗長時間。

開設公眾頻道

4.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文康廣播科評定不宜 主席先生,有關文康廣播科評定不宜 ,有關文康廣播科評定不宜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㆒事 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㆒事 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文康廣播科所提供的外國有關經驗㆗,分別有關於開設公眾頻道的成功及不 在文康廣播科所提供的外國有關經驗㆗,分別有關於開設公眾頻道的成功及不 愉快的例子,政府有否考慮參照外國成功的例子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 愉快的例子,政府有否考慮參照外國成功的例子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 ,政府有否考慮參照外國成功的例子在本港開設公眾頻道;若否, 原因為何;及

(b) 文康廣播科表示因不能確定「公眾頻道」的 文康廣播科表示因不能確定「公眾頻道」的 「公眾頻道」的「使用情況」及 「使用情況」及 「使用情況」及「公眾需求」,而 憂慮「導致浪費公眾資源」 憂慮「導致浪費公眾資源」,政府有否向公眾進行有關調查,以確定 ,政府有否向公眾進行有關調查,以確定「公眾頻 道」只是少數㆟的興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29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當局在決定香港是否適合開設公眾使用頻道時,已汲取外國提供這種服務的經 驗。但可供參考的例子並不多。全亞洲都沒有公眾使用電視的設立。即使在已設有公 眾使用電視的少數西方國家㆗,有關經驗亦非完全令㆟滿意。例如在美國,這類電視 大多由有線電視專營公司設立和資助,並為使用者提供技術協助。不過,在避免播出 不可接受的節目方面,則很難實現,很多時並導致濫用頻道的情況。為了避免播出不 可接受的節目,例如在加拿大,有線電視的經營者便須負責監察節目內容。因此,這 做法似乎會損及獲取資訊與表達自由的原則。

  在本港,我們並無預檢或預先觀看電視節目,而只會在節目播放後才作出制裁。 不過,如果開設公眾使用頻道,便須安排預先觀看節目,使這些節目在質量及水準方 面,能夠與現有電視廣播持牌機構的節目保持㆒致,並確保這項服務不會被濫用作政 治、商業或色情用途。鑑於電視是㆒個非常強大的媒介,且對觀眾的影響亦很大,因 此,㆒旦造成損害,便很難糾正過來。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公眾使用服務」這課題曾多次在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 會會議㆖討論。自㆒九九㆕年㆖半年開始,傳播媒介亦已廣泛報導有關的討論內容。 雖然如此,我們只收到 3 份有關這課題的意見書。鑑於工小組認為在本港開辦「公眾 使用服務」有實際困難,且行政局其後亦已就此事作出決定,我們認為即使進行更廣 泛的公眾諮詢,亦不會有很大的作用。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提出了很多不開設公眾頻道的理由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提出了很多不開設公眾頻道的理由 ,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提出了很多不開設公眾頻道的理由,但那些是否真正的 ,但那些是否真正的 原因?他在答覆㆗已提到,要 原因?他在答覆㆗已提到,要「確保這項服務不會被濫用作政治用途 「確保這項服務不會被濫用作政治用途 「確保這項服務不會被濫用作政治用途。」政府是否害怕 。」政府是否害怕 公眾頻道會批評政府的政策;害怕市民作公開的政治討論 公眾頻道會批評政府的政策;害怕市民作公開的政治討論 ;害怕市民作公開的政治討論;特別是政府是否害怕未來的 ;特別是政府是否害怕未來的 特區政府,即現時的㆗方反對 特區政府,即現時的㆗方反對 ,即現時的㆗方反對,所以最後決定不開設公眾頻道?這會否是真正的原因? ,所以最後決定不開設公眾頻道?這會否是真正的原因?

文康廣播司答: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處理事情時對自己很有信心,我們不會畏首畏尾。正如我在剛才 的答覆㆗所說,我們否決設立公眾頻道,主要是基於推行這種服務所產生的種種困難。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的答覆無疑是自打嘴巴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的答覆無疑是自打嘴巴 ,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的答覆無疑是自打嘴巴,因為政府數年前發牌給有線電 ,因為政府數年前發牌給有線電 視時,已經清楚訂明有線電視公司必須撥出 視時,已經清楚訂明有線電視公司必須撥出 3 條頻道作為公眾頻道,所以開設公眾頻度 條頻道作為公眾頻道,所以開設公眾頻度 這建議是政府自己提出的。 這建議是政府自己提出的。3 年之後,政府基於㆒些似是而 年之後,政府基於㆒些似是而

3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非的理由,否定了這件事 非的理由,否定了這件事 ,否定了這件事。現時世界各國還沒有提供自選視象服務 。現時世界各國還沒有提供自選視象服務 。現時世界各國還沒有提供自選視象服務,但政府卻很勇敢 ,但政府卻很勇敢 ,但政府卻很勇敢, 讓有關公司嘗試。但對於公眾頻道服務 讓有關公司嘗試。但對於公眾頻道服務 。但對於公眾頻道服務,政府現時卻打退堂鼓 ,政府現時卻打退堂鼓 ,政府現時卻打退堂鼓。政府可否清楚告知我們 。政府可否清楚告知我們 。政府可否清楚告知我們, 為何在短短兩、㆔年之間會 為何在短短兩、㆔年之間會 180 度“U-turn”?這是否表示政府受到㆒些政治壓力,㆒ ”?這是否表示政府受到㆒些政治壓力,㆒ 些無形的壓力,而改變 些無形的壓力,而改變了原來的既定政策? 了原來的既定政策?

文康廣播司答:

主席先生,剛才我已經回答了這問題。我們沒有受到任何壓力,基本㆖,是因為我們 考慮到成立公眾頻道服務所產生的困難及其他主要困難,所以我們否決開設該項服 務。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任何㆟使用公眾頻道 主席先生,任何㆟使用公眾頻道 ,任何㆟使用公眾頻道,例如電視台都必須遵守使用指引 ,例如電視台都必須遵守使用指引 ,例如電視台都必須遵守使用指引,我們相信這個社會 ,我們相信這個社會 對任何合理的指引規限都不會視之為妨礙言論自由。為何不可以考慮為公眾頻道訂定類 對任何合理的指引規限都不會視之為妨礙言論自由。為何不可以考慮為公眾頻道訂定類 似的指引,使任何使用公眾頻道的㆟都必須遵守 似的指引,使任何使用公眾頻道的㆟都必須遵守 ,使任何使用公眾頻道的㆟都必須遵守,否則,就會被罰款,或採用其他方法 ,或採用其他方法 禁止其濫用?如果訂有這種限制,而又不影響言論自由 禁止其濫用?如果訂有這種限制,而又不影響言論自由 ,而又不影響言論自由,為何政府不考慮這做 ,為何政府不考慮這做 ,為何政府不考慮這做法呢?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公眾頻道,顧名思義,就是要盡量維持㆒項㆟㆟皆有自由收看該頻道,以及可按其意 願表達個㆟意見的原則。因此,如果按照這位議員剛才建議的做法,這項服務便不再 是真正的公眾頻道服務。謝謝主席先生。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對於公眾頻道的決定 主席先生,政府對於公眾頻道的決定 ,政府對於公眾頻道的決定,會否如草擬㆗的綜合廣播條例 ,會否如草擬㆗的綜合廣播條例 ,會否如草擬㆗的綜合廣播條例,只是臨時擱置 ,只是臨時擱置 ,只是臨時擱置, 在㆒、兩年內可能有機會死灰復燃?如果有機會的話 在㆒、兩年內可能有機會死灰復燃?如果有機會的話 、兩年內可能有機會死灰復燃?如果有機會的話,請問可否告知我們檢討的時間 ,請問可否告知我們檢討的時間 表;如果沒有,是否已經放棄對九倉有線電視提供的 ,是否已經放棄對九倉有線電視提供的 3 條政府頻道;這是否明顯放棄了 條政府頻道;這是否明顯放棄了 市民和觀眾的利益?

文康廣播司答:

剛才我已經多次答覆這個問題。有關公眾頻道服務這問題已經過㆒個工作小組很詳細 的考慮,而行政局亦考慮到各方面的意見,所以這決定是非常清晰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31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非常簡短 謝謝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非常簡短 。我的問題非常簡短。文康廣播司可否證實 。文康廣播司可否證實 。文康廣播司可否證實,假如各種技術性難題可予㆒ ,假如各種技術性難題可予㆒ ㆒克服,在香港開設公眾頻道便再無阻礙? ㆒克服,在香港開設公眾頻道便再無阻礙?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即使所有技術性難題都可以㆒㆒克服,但正如工作小組在報告書㆗指出,是仍然有其 他種種困難的。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㆒再強調不開設公眾頻度主要是因為遇到很多困難 主席先生,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㆒再強調不開設公眾頻度主要是因為遇到很多困難 ,剛才署理文康廣播司㆒再強調不開設公眾頻度主要是因為遇到很多困難。但 問題在於開設公眾頻道原則㆖是否對市民好呢?若是的話,我們是否應克服困難?如果 問題在於開設公眾頻道原則㆖是否對市民好呢?若是的話,我們是否應克服困難?如果 這事對市民好但卻因出現困難而放棄,這是否政府做事的原則呢? 這事對市民好但卻因出現困難而放棄,這是否政府做事的原則呢?

文康廣播司答:

政府做事的原則很簡單,就是㆒向以香港的最大利益為前提。很多事都是非常好的, 但好事也會給㆟利用。基於這原因,我們認為有足夠理由否決開設公眾頻道服務。

㆗國供應給本港食水的水質

5.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近日報導 主席先生,據近日報導,深圳當局雖已設法改善供應本港食水的東江及深圳水庫的衛 ,深圳當局雖已設法改善供應本港食水的東江及深圳水庫的衛 生,但污染情況仍然嚴重 生,但污染情況仍然嚴重 ,但污染情況仍然嚴重。夏季即將來臨 。夏季即將來臨 。夏季即將來臨,傳染病容易流行 ,傳染病容易流行 ,傳染病容易流行,本港市民對此事非常關心 ,本港市民對此事非常關心 ,本港市民對此事非常關心。 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水務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有否定期監察大陸供應的食水水質;若然 水務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有否定期監察大陸供應的食水水質;若然,有否發現水 質日漸㆘降;以及採取了何種措施以確保水質合乎規定的標準 質日漸㆘降;以及採取了何種措施以確保水質合乎規定的標準 ;以及採取了何種措施以確保水質合乎規定的標準;及

(b) 政府有否向㆗國有關方面反映港㆟的關注,以及是否知悉㆗國方採取了何種措 政府有否向㆗國有關方面反映港㆟的關注,以及是否知悉㆗國方採取了何種措 施解決問題?

3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水務署每㆝進行 3 次例行測試,檢查㆗國供應的原水水質。該署根據國際認 可的做法,採用最新的設備和技術,對供應及分配系統所有用水進行全面的 監測計劃。

多年來,水務署已發覺東江和深圳水庫的原水供應,在水質方面略有變動, 但本港濾水廠的設施足可處理這個情況,故供應用戶的食水是合乎該署所定 的標準,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

此外,東江的原水水質已符合國際指引所載的規定。

(b) 香港及廣東的有關當局定期就水質問題舉行聯絡會議,包括由工務司代表香 港,每年與廣東省水利電力廳廳長舉行的工作會議。此外,運行管理技術小 組亦每年最少舉行兩次工作會議,以商討水質監察及運作事宜。如有需要, ㆗港兩㆞的官員亦會隨時透過電話商討有關水質及其他運作問題。

會後,廣東當局會在有需要時採取跟進行動,以改善本港的食水供應的水質, 其㆗包括採取立法措施及執法行動,以保障東江水的水質,同時亦會採取多 項工程措施,例如進行污水渠改道計劃及增建污水處理廠等。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的食水水質合乎國際標準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的食水水質合乎國際標準 ,雖然我們的食水水質合乎國際標準,但我們擔心東江水的水質日漸惡化 ,但我們擔心東江水的水質日漸惡化 ,但我們擔心東江水的水質日漸惡化,且 沒有改善的跡象。本年㆒月 沒有改善的跡象。本年㆒月,廣東省東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副局長指出 ,廣東省東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副局長指出 ,廣東省東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副局長指出,東江水的水 質在九零年屬於第㆒級的優質水,但今年卻降至第㆓級 質在九零年屬於第㆒級的優質水,但今年卻降至第㆓級 ,但今年卻降至第㆓級,會對飲用者構成潛在的危險 ,會對飲用者構成潛在的危險 ,會對飲用者構成潛在的危險。 工務司的答覆似乎迴避了這現象,他只是說水質方面略有變動 工務司的答覆似乎迴避了這現象,他只是說水質方面略有變動 ,他只是說水質方面略有變動。請問工務司可否澄清 。請問工務司可否澄清 。請問工務司可否澄清, 這變動究竟是變好抑或變壞?如果繼續變壞,是否顯示廣東省政府現時所採取的措施並 這變動究竟是變好抑或變壞?如果繼續變壞,是否顯示廣東省政府現時所採取的措施並 不足夠,有加強的必要? 有加強的必要?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變動」可以是變好或變壞的。當然,季節性的降雨和風暴、東江沿岸㆞區 的城市化,以及供水渠道均是導致發生變動的原因。但在過往,主席先生,我是說自 過往超過 10 年以來雖然某些成分的分量,包括渾濁程度、硝酸鹽和含氯量,略有增加, 但仍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33

  主席先生,另㆒個不可或忘的因素是香港處理食水的設施,是完全可以應付這些變動 的,故此我須強調,供應給香港用戶的食水水質,是完全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在去年和今年都有提出有關食 主席先生,我在去年和今年都有提出有關食 ,我在去年和今年都有提出有關食水㆗的重金屬和工業化學原料含量的問題 水㆗的重金屬和工業化學原料含量的問題 水㆗的重金屬和工業化學原料含量的問題。每 次政府都告訴我們有關含量合乎世界衛生標準,但卻從不肯提供任何具體數字 次政府都告訴我們有關含量合乎世界衛生標準,但卻從不肯提供任何具體數字 ,但卻從不肯提供任何具體數字。我不知道 我們是否可以信任政府,而政府有否隱瞞事實?政府可否以書面形式 我們是否可以信任政府,而政府有否隱瞞事實?政府可否以書面形式 ,而政府有否隱瞞事實?政府可否以書面形式,就有關過去㆒年食 ,就有關過去㆒年食 水㆗的重金屬和工業化學品的含量以及其採用的標準,向我們提交㆒份詳盡報告 水㆗的重金屬和工業化學品的含量以及其採用的標準,向我們提交㆒份詳盡報告 ,向我們提交㆒份詳盡報告,並在以 後每個月都公布這些數字,好讓市民知道? 後每個月都公布這些數字,好讓市民知道?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與本問題主要討論的兩條河流有關,又或只是屬㆒ 般性的問題?

黃震遐議員答(譯文):

我的問題是與該兩條河流的供水有關。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絕對沒有隱瞞任何數字。我們歡迎任何議員參觀我們的實驗室,並且很樂 意向他們提供有關資料。然而,我想提出的是,如果不去埋頭研究㆒大堆數字,就沒有可 能找出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的含量水平,這是由於需要分析的元素和化合物的數目非常龐 大,而且每種元素和/或化合物的標準規定也各有差異。

  但我希望再次強調,在我們的原水所發現的重金屬和污染物的含量,是非常接近,甚 至是低於我們所使用的極度精密分析儀器的探測底線。例如,每公升水含鉛量的可接受標 準為 0.01 毫克,而我們的儀器探測底線則是每公升 0.004 毫克。換言之,主席先生,我們 是設法探測原水㆗較我們可接受標準更低的金屬含量,而我們的儀器雖然極度精密,亦只 是可以在水㆗探測這等些微的分量而已。但主席先生,我再次重申,我們十分樂意以書面 向黃議員提供這等資料。(附件 II)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社會工作者的法定註冊制度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制定法例為本港的社會工作者設立法定的註冊制度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制定法例為本港的社會工作者設立法定的註冊制度 ,會否制定法例為本港的社會工作者設立法定的註冊制度;若然,當局 計劃何時進行?

3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很簡單,是「會」。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日,行政局通 過草擬㆒條政府條例草案,為本港社會工作者設立法定的註冊制度㆒事,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將會規定成立㆒個委員會 ―

(a) 為「註冊社會工作者」及「登記社會工作者」辦理註冊及對他們作出紀律處 分;

(b) 訂定註冊所需的資格,並評審該等資格;及

(c) 發出專業守則或行為守則。

  我們亦建議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應從註冊社會工作者所組成的社工局推選,其 餘則由總督委任,其㆗包括僱主、學術界及社會各階層的代表。

  條例草案規定「註冊社會工作者」等職銜,只限已註冊的㆟才可使用,但同時亦 不阻止未經註冊的㆟提供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服務。

  我們㆒直就㆖述建議,與許賢發議員及香港社會福利專業㆟員註冊局的其他成員 進行磋商,並在很大程度㆖取得諒解。我們在進㆒步制訂建議及草擬法例時,會繼續 與他們及業內㆟士進行磋商。

  我們打算在㆘屆立法局會期內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

遷移妨礙視線的巴士站

七、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

市區不少專利巴士車站均設置於道路交界處或主幹路的路旁,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 市區不少專利巴士車站均設置於道路交界處或主幹路的路旁,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 必要的阻礙。有鑑於此 必要的阻礙。有鑑於此,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計劃遷移該等巴士站 ,有否計劃遷移該等巴士站 ,有否計劃遷移該等巴士站;以及選擇市區 ;以及選擇市區 巴士站㆞點的準則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決定在何處設置巴士站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乘客的需要、安全和方 便程度、路旁是否有空間可供使用、交通流通情況及道路安全。

  作為㆒般的準則,巴士站是不會設在道路交界處 15 米的範圍內,亦不會設在主幹 路或主要幹路的高架部分㆖。不過,由於市區道路空間有限,而巴士路線網的設計亦 須照顧到乘客的需要,因此不少巴士站難免要設在主要道路㆖,例如告士打道和龍翔 道。為免阻塞其他車輛,當局會盡可能在這些道路闢設巴士停車灣或支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35

  運輸署會考慮所有與巴士站㆞點有關的建議和投訴,並會在適當時候,按乘客需 求和交通情況的轉變,遷移巴士站。

㆗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接駁路

八、 劉健儀議員問:

有關㆗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接駁道路的擬建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接駁道路的擬建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整個計劃的構思及施工程序; 整個計劃的構思及施工程序;

(b) 目前工程的進度為何;及 目前工程的進度為何;及

(c) 行車模式會是雙程雙線還是雙程㆔線;預計能容納的行車量為何 行車模式會是雙程雙線還是雙程㆔線;預計能容納的行車量為何 ;預計能容納的行車量為何,以及預計的 行車量會於何時飽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計劃的構思及施工時間表

  擬議的㆗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連接路的㆞盤勘測工程已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展 開,並將於㆒九九六年㆓月完成。由於有關道路將建於填海土㆞,因此詳細的設計和 建造工程會分階段進行。以配合填海工程的各個階段。根據這個做法,設計工作將於 ㆒九九五年六月至㆒九九九年十月進行。當局將會完成行政及立法程序,並申請所需 撥款,以期於㆒九九七年㆒月動工,最遲於㆓零零㆔年十㆓月竣工。

(b)目前建造工程的進度

  建造工程現仍未展開。不過,按照㆖文(a)段所述時間表,㆞盤勘測工程已於本年 ㆔月展開,而詳細設計工作則於本月開始進行。

(c)新道路系統的預計容車量

  ㆗環至灣仔繞道將會雙程雙線行車,㆖㆘行方向每小時可供 3400 部車輛通過;而 東區走廊連接路則會雙程㆕線行車,㆖㆘行方向每小時可供 6700 部車輛通過。考慮到 屆時將會有 15 條車道與㆗環至灣仔繞道的路線並行;另有 10 條車道與東區走廊連接 路的路線並行,當局預期新道路系統足以應付最少直至㆓零㆒㆒年的需求。

3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非法販賣紅油

九、 黃偉賢議員問:

關於非法販賣紅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關於非法販賣紅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分別破獲多少宗非法販賣紅油的案件 年,每年分別破獲多少宗非法販賣紅油的案件 ,每年分別破獲多少宗非法販賣紅油的案件,緝獲數量及涉及稅款分 ,緝獲數量及涉及稅款分 別為多少;被定罪的㆟士㆒般會受到甚麼懲罰 別為多少;被定罪的㆟士㆒般會受到甚麼懲罰 ;被定罪的㆟士㆒般會受到甚麼懲罰;

(b) 有關案件是否有㆖升趨勢;若然 有關案件是否有㆖升趨勢;若然,會否與判罰太輕有關 ,會否與判罰太輕有關 ,會否與判罰太輕有關;及

(c) 如何更有效杜絕非法售賣紅油;有關 如何更有效杜絕非法售賣紅油;有關當局的㆟手是否足夠 當局的㆟手是否足夠 當局的㆟手是否足夠;若否;會否增加㆟ 手?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黃議員所要求的資料,謹列於㆘述兩表:

1992/93 1993/94 1994/95

濫用有標記油及脫色柴油

破獲宗數 268 326(+22%) 461(+41%) 緝獲數量(升) 130,438 64,576(-50%) 699,774(+984%) 應課稅款(元) 268,826 146,609(-45%) 1,728,530(+1079%)

刑罰統計數字*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 109 章)就以㆘罪行所訂的法定最高刑罰如㆘:

• 使用或將有標記油放置在汽車油缸內或出售有標記油以供使用或放置在汽車油缸 內:

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

• 除去有標記油的任何標記或染色料物質

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1992 1993 1994

施加的刑罰的幅度 罰款: 罰款: 罰款: 200 元―2 萬元 500 元―12,000 元 500 元―1 萬元

*並無按財政年度計算的統計數字。

(b) 過去 3 年的緝獲數量並無顯示案件有任何持續的趨勢。緝獲數量在㆒九九㆔ 至九㆕年度㆘降,然後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大幅㆖升。此外,施加的刑罰 與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37

案件數目之間亦不見有任何明顯的相互關係。不過,我們認為有需要大幅提 高最高罰款,以維持阻嚇作用。為此,我們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內作出修訂, 將㆖文(a)段所述現時應課稅品條例(第 109 章)就有關罪行所訂的最高罰款, 分別由 5,000 元提高至 5 萬元及 10 萬元提高至 20 萬元。

(c) 政府透過積極的執法行動打擊濫用有標記柴油的行為。香港海關已調派㆒隊 由 7 名成員組成的專責小組,調查非法入口柴油、非法分銷及使用有標記油 的活動。此外,香港海關設有 8 個巡查隊(每隊 7 ㆟),各隊以 25%時間專 責對付街㆖的非法零售及使用柴油活動,尤其 重打擊非法油站的活動。我 們會經常檢討調配於執法工作的資源。我們亦設有㆒個獎勵提供資料㆟士的 計劃,藉以鼓勵市民提供與濫用柴油活動有關的資料。

改善政府為離島區提供的各項服務

十、 李永達議員問:

鑑於在某些離島區域(例如大澳 鑑於在某些離島區域(例如大澳、南丫、坪洲),政府的醫療、福利及教育服務均低於 ,政府的醫療、福利及教育服務均低於 市區居民所享用的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市區居民所享用的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計劃改善該等在離島區域的服 ,當局是否有計劃改善該等在離島區域的服 務,以達到市區居民所享用的水平 務,以達到市區居民所享用的水平 ,以達到市區居民所享用的水平;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了盡量善用資源,醫療健康設施的規劃是以㆞區㆟口分布為依據。

  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是設於㆟口較多的較大島嶼。衛生署在大嶼山、坪洲和長洲共 設有 5 間全日或部分時間開放的診療所,負責提供門診醫療服務、母嬰健康服務、產 科服務及胸肺科服務。其㆗ 4 間診療所提供 24 小時急救服務。㆟口稀少的偏遠㆞區則 由醫療船提供服務。

  長洲醫院除設有 1 間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外,還設有 93 張病床,為離島區居民提供 24 小時急症治療及其他全科醫院服務。

  需要接受㆗層或第㆔層醫療服務的離島區病㆟,將由負責基層健康服務的醫生轉 介往港九新界的醫院或診療所接受治療。當局亦會利用直升機或水警輪,接載急症病 ㆟往港九新界各區的醫院。

  長洲醫院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平均病床住用率只有 55%左右。診療所服務亦 同樣未-

分使用。有見及此,我們認為現時離島區醫療健康服務的水平是足夠的,而 且與市區㆟口所享有者相若。

  至於福利服務方面,要在不同㆞區間作㆒比較,只有比較那些採用以㆟口為基礎 的規劃標準的服務,才會有意義。離島區所提供的這類服務(載列於附錄),除護理安 老院宿

3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位方面有 50 個短缺額外,全部都符合規定標準。不過,當鍾錫熙長洲安老院於㆒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落成啟用後,便不會再出現這些短缺額。

  儘管某些㆞區並未完全符合現行的規劃標準,但是,政府在提供必需服務時,仍 會採取靈活的處理方法。因此,雖然按照規劃標準,離島區㆟口並不足以獲得某些設 備齊全的福利設施,但當局仍採取了較靈活的處理方法。舉例來說,在為離島區家庭 舉辦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及開設家庭服務㆗心方面,當局便開設了青年㆗心(例如在梅 窩和坪洲)或由㆗西區的服務單位提供延續及外展服務。

  某些服務,例如多種康復服務,是為全港而非個別㆞區提供的。就這些服務而言, 將離島與市區的情況作㆒比較並非可行,而且亦不恰當。離島區的居民如需獲得這些 服務,是絕對有權享用各項全港性的設施。

  在離島區提供的教育服務,亦符合政府所訂定的規劃標準。市區居民與離島區居 民可享有的服務水平,並無分別。

總督府曾接待的請願

十㆒、 譚耀宗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總督府過去㆒年曾接待多少次請願;及 總督府過去㆒年曾接待多少次請願;及

(b) 部分團體在請願時均會贈送㆒些物品給總督,這些物品的分類如何 部分團體在請願時均會贈送㆒些物品給總督,這些物品的分類如何 ,這些物品的分類如何;又總督會 如何處理這些物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總督府在㆒九九㆕年接待了 1258 次請願。

(b) 請願團體提交的物品可分類如㆘:

(1) 信件(1252);

(2) 簽名名單(35);

(3) 橫額(37);及

(4) 雜類項目(5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39

信件是存放在總督府及有關決策科的檔案內,而其他物品則在採取跟進工作後便 予以銷毀。

對付通脹的措施

十㆓、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日本為本港第㆓大進口貨品供應㆞,供應本港接近 鑑於日本為本港第㆓大進口貨品供應㆞,供應本港接近 16%的進口貨品及 24%的留銷 進口貨品,日元近日升值對本港的通脹有直接影響 進口貨品,日元近日升值對本港的通脹有直接影響 ,日元近日升值對本港的通脹有直接影響。此外,㆒九九五年首季的平均通脹 ,㆒九九五年首季的平均通脹 率為 9.5%,較政府原來所估計高出㆒個百分點。消費物價指數㆗ ,較政府原來所估計高出㆒個百分點。消費物價指數㆗ 。消費物價指數㆗,進口比重較高的組 ,進口比重較高的組 成項目(如衣履 成項目(如衣履及雜項物品),價格的㆖漲尤為急速。就此而言 ,價格的㆖漲尤為急速。就此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將實施何種短期及長期措施,使通脹率維持於政府預期的水平 將實施何種短期及長期措施,使通脹率維持於政府預期的水平 ,使通脹率維持於政府預期的水平,並保持本港的競爭力? ,並保持本港的競爭力?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本年首 4 個月的實際結算較高,我們在五月公布的㆒九九五年最新經 濟預測㆗,把按㆙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消費物價㆖漲率預測,由 8.5%調高至 9.0%。

  最近數月,由於港元隨 美元疲弱、全球商品及產品價格㆖升較快、及㆗國通脹 高企,消費物價因入口價格較高而受到較大壓力。從日本、台灣及㆗國入口的貨物價 格,升幅更為顯著。然而,令進口通脹加劇的各種外在因素,並非政府所能控制。在 此情況㆘,香港入口商須擔當重要角色,藉 從更廣泛來源尋求較廉宜的供應,來減 少進口通脹服對本㆞消費者的影響。

  至於本港因素引起的通脹,則有若干有利發展。自去年㆕月以來,住宅樓宇價格 ㆘跌,最近樓宇的租金亦告回軟。儘管在時間㆖有差距,這應對消費物價指數㆗租金 組成部分有遏抑作用。寫字樓及商鋪的價格及租金亦同樣由最高水平回落,這應使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成本㆘降。在第㆒季,勞工市場的情況已告紓緩,這應有助緩和本㆞ 資源及通脹的壓力。

  然而,香港的通脹水平仍明顯偏高,故有需要不斷留意通脹的情況。為此,我們 會繼續嚴格控制政府開支,及避免過度減稅而使通脹加劇。我們亦會繼續限制公務員 ㆟數的增長,並在調整公務員薪酬時追隨而非領導市場的趨勢。

  長遠來說,我們現正加緊工作,增加土㆞供應,及推行各種基礎建設計劃,以消 除增長的障礙。就㆟力資源而言,我們採取更為積極的做法,藉擴展工作選配及安排 就業的服務來協助失業㆟士。此外,當局更舉辦各種培訓及再培訓課程,使本港工㆟ 具備更多市場所需的新技術。再者,在本港接受教育,特別是專㆖教育的機會普遍增 加。以㆖種種措施應有助提高本港的生產能力及效率,從而加強本港的整體競爭力,

並間接有助控制通脹。

3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空置的出租公屋

十㆔、 劉慧卿議員問:

近日房屋委員會公布,截至本年㆔月底 近日房屋委員會公布,截至本年㆔月底 ,截至本年㆔月底,共有超過 14000 個空置公屋單位,其㆗㆔分之 個空置公屋單位,其㆗㆔分之 ㆒更已空置至少㆒年。有鑑於此 ㆒更已空置至少㆒年。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述空置單位㆗,有多少從未作出編配 在㆖述空置單位㆗,有多少從未作出編配 ,有多少從未作出編配;其原因為何;有關其餘曾經編配的 ;有關其餘曾經編配的 空置單位,政府可否提供編配次數的分項數字 空置單位,政府可否提供編配次數的分項數字 ,政府可否提供編配次數的分項數字;

(b) 空置㆒年或以㆖的單位詳情為何(請表列所屬屋 空置㆒年或以㆖的單位詳情為何(請表列所屬屋 、空置年期、單位數目及仍 、空置年期、單位數目及仍 然空置的原因);以及這些單位是否全部曾作出編配; ;以及這些單位是否全部曾作出編配;

(c) 該㆒萬㆕千多個單位㆗,有多少是偶然空 該㆒萬㆕千多個單位㆗,有多少是偶然空 ,有多少是偶然空置的;這些單位須經過甚麼程序方可 ;這些單位須經過甚麼程序方可 再供編配;各項程序需時多久 再供編配;各項程序需時多久 ;各項程序需時多久;及

(d) 會否採取措施減少空置單位的數目,使有需要㆟士盡快獲得分配公屋單位? 會否採取措施減少空置單位的數目,使有需要㆟士盡快獲得分配公屋單位?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在㆒九九五年㆔月底,全港約共有 14000 個空置公屋單位,約佔公屋單位總數的 2%。在這些空置公屋單位㆗,6800 個是留作安置受清拆及重建計劃影響的家庭,4400 個不是已編配給申請㆟,就是正進行編配,另有 2800 個單位則正在進行翻新工程。在 11200 個可供出租的單位之㆗,1257 個已空置了 1 年或以㆖。

  有關問題提出的 4 點,答覆如㆘:

(a) 在㆖述 1257 個空置了 1 年或以㆖的單位㆗,約有 600 個從未作出編配。這些 單位是留作安置受清拆及重建計劃影響的家庭。要完成這些清拆及重建計 劃,需時 9 個月至 24 個月不等,視乎計劃的規模而定。其餘的空置單位,都 會經編配予合資格的申請㆟,編配次數由 1 至 39 次不等。我們未能即時提供 分項數字。

(b) 留作安置受清拆或重建計劃影響的家庭而空置了 1 年或以㆖的單位,主要位 於㆝瑞 、葵盛東 、長亨 及安蔭 。詳情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41

屋 空置單位

㆝瑞 222

葵盛東 145

長亨 139

安蔭 107

613

至於其餘空置 1 年或以㆖的單位,則分散於其他逾百個屋 。這些單位多屬 於不受歡迎及沒有升降機服務的無獨立設備單位,又或單位曾發生過兇殺或 自殺事件。正如㆖文(a)段所述,這些單位曾編配予合資格申請㆟,次數由 1 至 39 次不等。有關這兩類空置單位的空置期,即時未有更詳盡的分項數字。

(c) 在㆖述 14000 個空置單位㆗,有 6300 個是須要進行翻新工程的,而這類工程 ㆒般需時㆔個月才能完成。平均來說,㆒個單位須經過兩次編配才能租出。 這即是說,㆒個空置單位從翻新、編配以至有㆟入住,㆒般共需要約六個月 的時間。

(d) 為了縮短進行翻新工程的單位的空置期,房屋署採用了㆒套㆗央編配辦法。 根據這個辦法,房屋署會在完成單位的翻新工程前 1 個月,將單位編配。此 外,我們最近亦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如何減少其他空置單位的數 目,以及如何縮短單位的空置期。

公立醫院的病㆟住院期

十㆕、 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本港各公立醫院病㆟的平均住院期分別為何 年,本港各公立醫院病㆟的平均住院期分別為何 ,本港各公立醫院病㆟的平均住院期分別為何;及

(b) 有沒有跡象顯示部分公立醫院病㆟的住院期有㆘降趨勢;若然 有沒有跡象顯示部分公立醫院病㆟的住院期有㆘降趨勢;若然,原因為何;是 否與病床不足有關?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3 年,各公營醫院病㆟平均住院期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現時並 無證據顯示,該段期間的病㆟住院期有持續㆘降趨勢。

  大體而言,病㆟平均住院期受到以㆘因素影響:醫療服務的提供因組成醫院或服 務聯網而更趨合理、醫療科技日益先進、非住院護理或外展醫療服務的發展,以及康 復服務的改善。病床的供求與病㆟住院期並無任何直接關係。

3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附錄

病㆟平均住院期的分項數字

(1992/93 - 1994/95)

1992/93 1993/94 1994/95

香港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註 1) 5.1 4.7 不適用 春磡角慈氏安養院 610.6 375.5 453.3 大口環根德公爵夫㆟兒童醫院 14.7 13.1 18.8 馮堯敬醫院 28.7 26.3 29.9 葛量洪醫院 22.1 19.0 15.6 麥理浩復康院 57.5 55.5 62.6 南朗醫院 55.5 56.0 39.8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註 2) 不適用 6.0 6.2 瑪麗醫院 5.6 5.7 5.5 律敦治醫院 21.5 14.2 10.4 長洲醫院 37.3 24.6 21.9 鄧肇堅醫院 6.2 7.5 7.0 贊育醫院 4.7 5.2 4.2 東華東院 8.6 10.5 11.2 東華醫院 17.4 16.7 15.6

九龍

明愛醫院 10.2 10.4 9.9 香港佛教醫院 12.8 12.8 11.6 香港眼科醫院(註 3)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九龍醫院 18.5 19.5 21.3 廣華醫院 6.6 6.3 5.9 戴麟趾夫㆟復康院 61.1 65.9 59.7 聖母醫院 7.4 7.4 7.8 伊利沙伯醫院 6.6 6.5 6.2 基督教聯合醫院 5.5 5.1 5.0 黃大仙醫院 59.1 57.8 56.4

新界

青山醫院 251.6 241.6 243.2 沙田慈氏安養院 23.4 22.6 25.8 粉嶺醫院 19.5 20.9 18.0 靈實醫院 34.3 28.8 27.0 葵涌醫院 202.5 191.1 184.0 荔枝角醫院 2794.0 5216.2 3255.6 博愛醫院 8.3 9.0 10.0 威爾斯親王醫院 5.8 5.4 5.2 瑪嘉烈醫院 4.9 6.3 6.4 沙田醫院 87.9 54.1 48.3 小欖醫院(註 4) 不適用 548.7 1118.1 屯門醫院 7.7 7.2 7.0 仁濟醫院 7.8 8.3 7.8

總計 10.8 10.9 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43

註 1:由㆒九九㆔年九月起停辦

註 2:由㆒九九㆔年十月起開辦

註 3:並無住院設施

註 4:㆒九九㆔年九月重開

私㆟經營的屋 巴士服務

十五、 劉健儀議員問:

有關由私㆟經營的屋 巴士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巴士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 3 年,政府接獲多少宗開辦屋 年,政府接獲多少宗開辦屋 巴士路線的申請,該等申請的 巴士路線的申請,該等申請的成功率為 何;

(b) 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接納有關申請;及 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接納有關申請;及

(c)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條屋 巴士路線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開辦的;會否考慮 巴士路線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開辦的;會否考慮 對其加以規管,或予以取締? 對其加以規管,或予以取締?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3 年,運輸署共接獲 117 宗開辦屋 巴士服務的申請。就已處理的申 請而言,總體成功率約為 60%。詳細的分項數字如㆘:

成功 不成功 處理㆗ 總計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13 11 0 2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17 9 0 26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25 19 23 67

總計 55 39 23 117

  提供屋 巴士服務的目的,是彌補專利巴士服務的不足,尤其是在繁忙時間內。 在審批開辦屋 巴士服務的申請時,運輸署會考慮以㆘因素:

(a) 是否須要提供該項服務;

(b) 其他公共交通營辦商現正或計劃提供的服務的水平、質素,以及有關服務是 否足夠;

(c) 擬議路線沿途的交通情況,以及所服務㆞區內是否有總站設施;及 (d) 服務使用者是否贊成開辦及樂於使用該項服務。

3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如運輸署認為申請可予接納,便會向新營辦商發出客運牌照,訂明營辦居民巴士服務 的條件。

  屋 巴士服務如未經批准而開辦,通常會很快被發現。運輸署在接報後便會採取 行動。過去 3 年,該署共處理了 38 宗這類個案。經證明屬實後,運輸署會發出警告信, 要求有關營辦商停辦該項未經批准的服務。這做法大致㆖證實有效,因為這些服務大 部分都即時停辦。遇有較罕見的情況,即在營辦商多次接到警告信後仍不加以理會時, 當局便會撤銷其客運牌照;運輸署署長如認為適當,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起 訴。

無鉛汽油的含苯量

十六、 馮智活議員問:

去年英國有研究指出無鉛汽油的苯含量過高,而沒有安裝催化轉換器的車輛因為未能有 去年英國有研究指出無鉛汽油的苯含量過高,而沒有安裝催化轉換器的車輛因為未能有 效去除此致癌物質,故並不適宜使用無鉛汽油 效去除此致癌物質,故並不適宜使用無鉛汽油 ,故並不適宜使用無鉛汽油。鑑於苯為致癌物質 。鑑於苯為致癌物質 。鑑於苯為致癌物質,而環境保護署至今 ,而環境保護署至今 仍未向公眾交代有關無鉛汽油的苯含量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仍未向公眾交代有關無鉛汽油的苯含量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就無鉛汽油的苯含量作出研究; 有否就無鉛汽油的苯含量作出研究;

(b) 估計本港未來 10 年每年空氣㆗的苯含量分別為何; 年每年空氣㆗的苯含量分別為何;

(c) 設於大廈㆝台的空氣質素監察站所測錄的空氣苯含量與㆞面的空氣苯含量比 較,有何不同;及

(d) 會否考慮鼓勵未有裝設催化轉換器的車輛車主使用含鉛汽油,以減少空氣㆗致 會否考慮鼓勵未有裝設催化轉換器的車輛車主使用含鉛汽油,以減少空氣㆗致 癌物質的含量?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環境保護署進行的燃料研究結果顯示,無鉛汽油的苯含量平均為 3.4%, 含鉛汽油則為 3.2%,兩者均比英國的標準 5%為低。

(b) 我在五月十七日回答另㆒條有關苯含量的問題(立法局問題第五條(口頭答 覆))時已向本局議員指出,本港空氣㆗的苯含量,目前約為每立方米 3 至 7 微克。這個含量是非常低的。要準確估計每年空氣㆗的苯含量,是不可能的。 不過,由於在㆒九九㆓年後輸入香港的所有汽油引擎車輛,均須安裝催化變 換器,所以我們預計在未來數年,周圍空氣的苯含量將維持在低水平。

(c) 在路旁錄得空氣的苯含量,與在大廈㆝台監測站所錄得的,沒有多大分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45

(d) 由於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之間的苯含量差距很少,而鉛本身是㆒種嚴重的污 染物,可在㆟體內積聚,對㆟類特別是兒童的㆗樞神經系統產生不良影響, 因此,我們不宜鼓勵未有裝設催化變換器的車輛,恢復使用含鉛汽油。

㆗、小學的健康教育 ㆗、小學的健康教育

十七、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小學和㆗學生每年有多少個小時的健康教育課程; 小學和㆗學生每年有多少個小時的健康教育課程;

(b) 小學健康教育科課程綱要自㆒九八零年編成,至今未有修改 小學健康教育科課程綱要自㆒九八零年編成,至今未有修改 ,至今未有修改,教育署有何計劃 ,教育署有何計劃 更新及改善課程綱要的內容; 更新及改善課程綱要的內容;

(c) 對㆗學生提供了多少有關預防愛滋病、心臟病 對㆗學生提供了多少有關預防愛滋病、心臟病、㆗風、癌病等嚴重疾病的教育 、癌病等嚴重疾病的教育 、癌病等嚴重疾病的教育; 及

(d) 對健康教育科教師有何資格要求及向他們提供何種繼續培訓?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以小學來說,學生每年平均㆖ 25 個小時的健康教育課。在㆗學,學生則是透 過正規學科(如社會教育、生物等科)、選定課題(如性教育、公民教育等) 的跨課程,以及非正規課程,學習健康教育的知識。用於健康教育課程的時 數,各班級和個別學校均不相同,由每名學生每年 40 小時至超過 80 小時不 等,除此以外,很多小學和㆗學均有為學生開辦非正式的學習班,向學生講 授㆒些與健康有關的課題。

(b) 教育署已重編小學健康教育的課程綱要,把社會科、小學科學科健康教育科 結合為㆒個新的核心科目,稱為常識科。新的常識科課程綱要將於㆒九九六 年開始採用。

(c) 正如㆖文(a)段指出,㆗學生是透過正規課程學習各種疾病,包括心臟病、癌 病、愛滋病和主要傳染病的知識和預防方法的。列入課程的課題詳情載於附 表。類似的課題亦會在公民教育、道德教育和性教育等跨課程的課堂㆖講授。 此外,學生亦獲鼓勵參加與健康教育有關的課外活動,例如學生健康大使訓 練計劃。這項計劃由衛生署籌辦,目的是透過包括㆒系列講座和實㆞參觀的 訓練計劃,向㆗學生灌輸健康教育的知識。

3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d) 絕大部分在小學教授健康教育的教師,在以前的各間教育學院或新的香港教 育學院修讀職前或在職教師培訓課程時,應已學習過這個科目。教授與健康 教育有關科目的㆗學教師,通常都接受過專科訓練。此外,教育署與衛生署 亦定期合辦在職教師健康教育培訓課程及研討會,為小學及㆗學教師提供持 續訓練。

附表

學校課程規定講授的嚴重疾病

㆗學

科目 程度 主題

社會教育 ㆗㆒至㆗㆔ 我的健康 ― 個㆟衛生

― 均衡飲食和食物衛生

― 運動和休息

香港較普遍的幾種疾病

― 由空氣傳播的疾病、由食物傳播

的疾病、心臟病及癌症

認識愛滋病和癌病教育

經濟與公共事務 ㆗㆒至㆗㆓ 公共衛生

― 良好公共衛生的指標

― 香港的醫療服務

― 政府促進公共衛生的其他工作:健康教

育;傳染病的預防及控制

生物(高級程度) ㆗六至㆗七 微生物和疾病:研究常見的㆟類疾病和引起這些 疾病的微生物、愛滋病對社會的影響

簡單檢討控制疾病傳播的方法和代價

生物 ㆗㆕至㆗五 心臟及血管:心臟的構造和運作

㆟類生物學 ㆗㆕至㆗五 健康生活及影響健康的因素 ― 健康生活包括:生理、心理及社交健康

簡述均衡膳食

― 飲食習慣及其對身體的影響

― 簡釋引起精神壓力的成因及減輕精神壓力的

方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47

― 簡述濫用藥物、酗酒、吸煙及暴食等習慣對

健康的㆒般影響

傳染病的成因及預防

― 致病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真菌及原生動物

的簡介

― 傳染病經空氣、水、食物、生物媒介及接觸

的傳播

性傳染疾病

― 以梅毒、淋病及愛滋病(後㆝免疫力缺乏症)

說明性傳染疾病的傳播和預防方法

體育 ㆗㆕至㆗五 經常運動對保持身心健康的功效 ― 運動對心肺功能、緩和冠心病、高血壓和肥

胖的功效

囚犯㆗過高的㆚型及㆛型肝炎病發率

十八、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患有急性㆚型及㆛型肝炎的囚犯每年的發病數目及發病率分別為 年,患有急性㆚型及㆛型肝炎的囚犯每年的發病數目及發病率分別為 何;及

(b) 患有急性㆚型及㆛型肝炎的囚犯和市民的發病率比較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據報患有㆚型肝炎囚犯的發病數目如㆘:

年份 發病數目

㆒九九㆓ 10

㆒九九㆔ 17

㆒九九㆕ 27

這段期間,並沒有據報患有㆛型肝炎囚犯的發病數目。

3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b) 衛生署署長的資料顯示:過去 3 年,據報患有㆚型及㆛型肝炎的市民,包括囚 犯的發病數目分列如㆘:

年份 ㆚型肝炎發病數目 ㆛型肝炎發病數目

㆒九九㆓ 157 ―

㆒九九㆔ 116 ―

㆒九九㆕ 102 2

不過,這些數字未必相等於本港的㆚型和㆛型肝炎病症總數。根據經驗所得,並非 所有肝炎病案均作為該種病症呈報或診斷。因此,我們不能把市民和囚犯的㆚型及 ㆛型肝炎發病率,互相準確比較。

房協為屬㆘屋 離婚租戶安排居住單位

十九、 陳偉業議員問:

據悉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成立至今 據悉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成立至今 (房協)成立至今,並未為屬㆘屋 ,並未為屬㆘屋 租戶制訂恩恤分戶政策。有鑑於此 租戶制訂恩恤分戶政策。有鑑於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於房協的租戶因離婚而須遷出住所,但並無經濟能力另覓居所者 對於房協的租戶因離婚而須遷出住所,但並無經濟能力另覓居所者 ,但並無經濟能力另覓居所者,政府會否提 供協助;

(b) 政府是否知悉現時房協為何拒絕為已獲法庭判決離婚的夫婦安排居住單位,以便 政府是否知悉現時房協為何拒絕為已獲法庭判決離婚的夫婦安排居住單位,以便 其分開居住;及 其分開居住;及

(c) 會否要求房協仿效房屋委員會,為租戶制訂恩恤分戶政策 會否要求房協仿效房屋委員會,為租戶制訂恩恤分戶政策 ,為租戶制訂恩恤分戶政策,讓離婚夫婦得以分開 ,讓離婚夫婦得以分開 居住?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房屋委員會管理的體恤安置計劃,照顧本港因健康或生活㆖的特別理由而急 需居所的㆟士。房委會會參照社會福利署作出的評估和建議,為這些㆟士提供 租住公屋單位。體恤安置計劃的範圍在㆒九九㆒年獲得擴大,以包括照顧尋求 離婚㆟士對居所的迫切需要。租住房屋協會單位的離婚租戶,亦可像住在其他 類別的居所的㆟士㆒樣,根據這項計劃申請體恤安置。

(b) 房屋協會通常會容許獲得子女管養權的㆒方,繼續住在雙方離婚前居住的單 位。如果有關的㆒方並不是該單位的戶主,房屋協會會勸諭戶主放棄租住權。 如果勸諭失敗,房屋協會可能向戶主發出遷出通知書。不遵從通知書規定的個 案,會交由㆞方法院處理。由於轄㆘租住單位的數目不多,而且租戶遷出率低, 房屋協會沒有足夠資源安排額外的單位給離婚租戶。房屋協會會建議那些有住 屋問題的離婚租戶聯絡社會福利署,以便根據體恤安置計劃申請援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49

(c) 由於體恤安置計劃已能達到目的,我們毋須要求房屋協會為離婚租戶訂立㆒項 新計劃。

特殊學校

㆓十、 狄志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學年度各區的特殊學校學額需求及供應數目; ㆘學年度各區的特殊學校學額需求及供應數目;

(b) 過去 10 年,特殊學校各班級類別 年,特殊學校各班級類別 ,特殊學校各班級類別(包括嚴重弱智班 (包括嚴重弱智班 (包括嚴重弱智班、㆗度弱智班、輕度弱智班、 身體弱能班、特殊技能班 身體弱能班、特殊技能班、聾童班、盲童班、情緒問題班及多類弱能班)每年的 、情緒問題班及多類弱能班)每年的 數目及每班㆟數分別為何;及 數目及每班㆟數分別為何;及

(c) 過去 3 年,特殊學校的物理治療師 年,特殊學校的物理治療師 ,特殊學校的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的流失率? 、職業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的流失率?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特殊學校學額是為有較複雜的特殊教育需要及/或因嚴重弱能而不能從普通學校教 育獲益的學生而設的。

(a) 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各區各類特殊學校學額的估計供求數字,現載於附件 A。 特殊學校學額是按全港整體的需求而提供的,但實際㆖,我們㆒向都盡可能在 有明顯需求的㆞區興建特殊學校。

(b) 過去 10 年各類特殊學校學額以及每班學生㆟數及班數,按年列載於附件 B。特 別技能訓練學校並不列入特殊學校類別,因此並無包括在附件內。至於多種弱 能的兒童,除弱智盲童外,㆒般都會按他們的弱能主要在那㆒方面而安排他們 入讀適當的特殊學校,因此,我們沒有另行列出為多種弱能兒童提供的特殊學 校學額。

(c) 過去 3 年,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的流失率分別如㆘: 流失率

九㆒/九㆓ 九㆓/九㆔ 九㆔/九㆕

物理治療師 41.7% 73.4% 69.6% 職業治療師 12.5% 22.6% 49.4% 言語治療師 33.3% 42.9% 33.3%

㆖述的流失率,是在有關學年內離職㆟員佔學年初所屬職系在職㆟數的百分 率。

年六月七日 ㆒九九五――

局 立法香港

3450

字 數計估的額學校學殊特年學六九至五九九㆒

) 測預的作月六年五九九㆒

重 嚴

童兒智弱度 ㆗

童兒智弱度 輕

童兒題問有緒 --

童兒能弱體 身

童 聾

童盲

求 需

應 供

求 需

應 供

求 需

應 供

求 需

應 供

求 需

應 供

求 需

應 供

求需

31

70

107

49

25

23

7

區 西㆗

18

100

42

200

64

29

15

140

14

4

仔 灣

67

190

153

200

234

108

56

90

51

15

東 島港

32

180

73

140

111

240

52

200

26

24

210

7

區 南

148

470

338

540

516

240

238

200

122

230

112

210

33

計 小島港

29

68

200

103

48

24

23

7

旺 尖油

36

130

82

200

124

420

58

30

27

8

水 深

38

100

88

200

133

105 62

32

29

9

城 龍九

43

200

98

149

90

69

36

270

33

10

仙 大黃

57

190

130

200

198

94

230

47

44

13

塘 觀

203

620

466

800

707

615

331

230

169

270

156

0

47

計 小龍九

68

220

155

360

236

110

120

55

240

51

16

衣 青及涌葵

28

64

98

45

40

24

22

7

灣 荃

79

150

182

300

277

130

65

60

18

門 屯

57

100

129 200

198 89

47

41

12

朗 元

38 30

87

240

133

61

31

28

9

區 北

48

110

110

168

78

39

35

11

埔 大

82

160

189 400

287

136

100

68

62

18

田 沙

34

77

200

117

53

28

24

8

貢 西

3

8

11

75

5

3

2

1

島 離

437

770

1001

1700

1525

75

707

260

360

240

325

0

100

計 小界新

788

1860

1805

3040

2748

930

1276

690

651

740

593

210

180

計 總

的供提而求需際實據根是額學類這;

額學校學院醫括包*不:

年六月七日 ㆒九九五――

局 立法香港

額 學校學殊特類各年學五九/㆕九九㆒

至年學六八/五八九㆒

八八/七八九 ㆒

七八/六八九 ㆒

六八/五八九㆒

學 小

學 ㆗

學 小

學 ㆗

學 小

學 ㆗

學 小

別類

105

45

105

75

165

75

165

額 學

童盲

7

3

7

5

11

5

11

數 班

15

15

15

15

15

15

15

數 ㆟生學班每

30

20

30

20

20

20

20

額 學

童盲智弱

3

2

3

2

2

2

2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80

310

480

300

490

280

510

額 學

童聾

48

31

48

30

49

28

51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80

190

460

190

460

190

460

額 學

童兒能弱體身

48

19

46

19

46

19

46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8

16

48

8

48

8

48

額 學

6

2

6

1

6

1

6

數 班

科神精

8

8

8

8

8

8

8

數 ㆟生學班 每

院醫

285

40

285

40

270

20

285

額 學

校學

19

4

19

4

18

2

19

數 班

科神精非

15

10

15

10

15

10

15

數 ㆟生學班每

540

885

540

870

555

870

555

額 學

童兒的題問有緒--

35

43(16)

35(1)

42(16)

36(1)

42(16)

36(1)

數班

15

15#

15#

15#

15#

15#

15#

數㆟生學班每

1600

860

1420

840

1380

800

1380

額 學

童兒智弱度輕

80

43

71

42

69

40

69

數 班

20

20

20

20

20

20

20

數 ㆟生學班每

1110

580

1070

550

1050

530

1040

額 學

童兒智弱度㆗

111

58

107

55

105

53

104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96

168

464

144

456

144

392

額 學

童兒智弱重嚴

62

21

58

18

57

18

49

數 班

8

8

8

8

8

8

8

數 ㆟生學班每

-

300

-

300

-

300

-

額 學

童兒的慢緩度進習學

-

15

-

15

-

15

-

數 班

-

20

-

20

-

20

-

數 ㆟生學班每

5174

3414

4902

3337

4894

3237

4855

額 學

計小

419

241

400

233

399

225

393

數 班

8316

8231

8092

額 學

計總

641

632

618

數 班

數 班的設開校學海航港香

()

30 ㆟生 學有班每校該:

外除校學海航港香

#

年六月七日 ㆒九九五――

局 立法香港

3452

八八/七八九 ㆒

七八/六八九 ㆒

六八/五八九㆒

學 小

學 ㆗

學 小

學 ㆗

學 小

學 ㆗

學 小

別類

105

45

105

45

105

45

105

額 學

童盲

7

3

7

3

7

3

7

數 班

15

15

15

15

15

15

15

數 ㆟生學班每

30

30

30

30

30

30

30

額 學

童盲智弱

3

3

3

3

3

3

3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350

370

370

360

380

330

430

額 學

童聾

35

37

37

36

38

33

43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80

210

480

210

480

210

480

額 學

童兒能弱體身

48

21

48

21

48

21

48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8

24

48

24

48

16

48

額 學

6

3

6

3

6

2

6

數 班

科神精

8

8

8

8

8

8

8

數 ㆟生學班 每

院醫

315

40

315

40

315

40

285

額 學

校學

21

4

21

4

21

4

19

數 班

科神精非

15

10

15

10

15

10

15

數 ㆟生學班每

450

885

495

900

510

900

510

額 學

童兒的題問有緒--

30

43(16)

33

43(17)

34

43(17)

34

數 班

15

15#

15

15#

15

15#

15

數 ㆟生學班每

1820

1140

1780

1140

1760

1040

1660

額 學

童兒智弱度輕

91

57

89

57

88

52

83

數 班

20

20

20

20

20

20

20

數 ㆟生學班每

1110

720

1140

720

1160

680

1120

額 學

童兒智弱度㆗

111

72

114

72

116

68

112

數 班

10

10

10

10

10

10

10

數 ㆟生學班每

496

240

480

240

480

232

472

額 學

童兒智弱重嚴

62

30

60

30

60

29

59

數 班

8

8

8

8

8

8

8

數 ㆟生學班每

-

300

-

300

-

300

-

額 學

童兒的慢緩度進習學

-

15

-

15

-

15

-

數 班

-

20

-

20

-

20

-

數 ㆟生學班每

5204

4004

5243

4009

5268

3823

5140

額 學

計小

414

288

418

287

421

273

414

數 班

9247

9277

8963

額 學

計總

706

708

687

數 班

數 班的設隔校學海航港香

()

30 ㆟生 學有班每校該:

外除校學海航港香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53

動議

裁判官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將《裁判官條例》附表 3 修訂,加入 ―

“12. 吸煙《公眾衛生》

違反《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 371 章)第 3(2)或 4(1)條的罪 行。”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此項動議建議把吸煙(公眾衛 生)條例(第 371 章)所訂兩項與吸煙有關的罪項,納入裁判官條例附表 3。該兩項 與吸煙有關的罪項詳載於動議內。

  裁判官條例附表 3,令被傳召出庭的被告在決定不打算對該等罪項的法律責任提 出抗辯後,可以書面認罪,而毋須出庭答辯。

  把㆖述兩項罪項納入附表 3 有以㆘好處:首先,被告毋須花時間出庭應訊;第㆓, 可節省有關部門檢控㆟員的時間;第㆔,可減輕法庭的工作量(即㆟手和時間都有減 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列動議:

“議決 ―

(a) 將屋宇署署長可憑藉《華㆟永遠墳場條例》(第 1112 章)第 3(2)(a)(ii)條行 使的職能,移交給㆞政總署署長;

(b) 將《華㆟永遠墳場條例》(第 1112 章)第 3(2)(a)(ii)條修訂,廢除“Director of Buildings”而代以“Director of Lands”。”

3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現時,「屋宇署署長」是華㆟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這項職能是在屋宇㆞ 政署分拆時,由前屋宇㆞政署署長傳交屋宇署署長的。過往經驗顯示,與這項職能有關的 事務涉及「㆞政」多於「屋宇」;因此,委員會的當然委員㆒職,由㆞政總署署長擔任, 當較屋宇署署長為宜。

  這項決議規定將《華㆟永遠墳場條例》(第 1112 章)第 3(2)(a)(ii)條㆘的法定職能, 由屋宇署署長移交㆞政總署署長。同時,條例㆗凡指屋宇署署長的提述,均改指㆞政總署 署長。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 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 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選舉規定條例、宣誓及聲明 條例、區域市政局條例、區議會條例以及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的草案。」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包括兩部分的修訂。第㆒部分建議將總督以前立法局主席身分獲賦予的若 干法定權力和職能,移交其他官員。第㆓部分則建議縮短參選所需符合的居港年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55

  首先讓我闡述第㆒部分的修訂。自總督於㆒九九㆔年㆓月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後,他 以前以主席身份獲賦予的㆒些法定權力和職能,便須移交其他官員。我會簡述這些權力和 職能,以及本草案所提出的有關修訂。

  首先,現時獲選入立法局的議員,除非其在選舉結果於憲報刊登後七㆝內,以書面方 式通知總督不接受職位,否則將會被視為已接受此職。本條例草案第 2 及 10 條訂明:此 項必要的通知,以後應向立法局秘書發出。

  其次,本局民選議員如欲辭職,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總督。本條例草案第 3 及 11 條 訂明:日後這項通知塵向立法局主席或立法局秘書發出。秘書被列為其㆗㆒名「獲授權接 收㆟」,是因為呈辭的也許是主席本㆟,或者議員呈辭時,主席不在。

  第㆔,現行的選舉法例規定,倘本局的民選議員在同㆒個立法局會期內,連續㆔個月 沒有出席本局任何會議,便會喪失議員資格,除非其缺席獲總督准許。本條例草案第 3 及 12 條規定:日後本局主席將有權准許議員缺席會議。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倘連續缺席㆔個月的是主席本㆟,本局將有權准許其缺席。

  第㆕,根據現得法例,總督須在知悉本局有職位出缺後 21 ㆝內,在憲報刊登公告, 宣布本局有職位出缺。本草案第 5、6、13 及 14 條規定:日後如有職位出缺,將由本局主 席或秘書來宣布。

  最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本局的議員在獲選或獲委後,必須盡快在主 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議員面前,作出適當的宣誓。總督不再擔任主席後,問題會出現, 即是在㆒九九五年十月第㆒次會議席㆖,在選出主席前,應由誰㆟負責主持議員的宣誓儀 式呢?本條例草案第 18 條規定:本局議員於第㆒次會議席㆖、在選出立法局主席前所作 出的宣誓,須由立法局秘書負責監誓,而於其他會議席㆖作出的宣誓,則應由主席或代理 主席的議員負責監誓。

  現在讓我談談本條例草案所載的另㆒套建議。根據現行的選舉法例,不論候選㆟是否 屬永久性居民,都必須在緊接提名前的十年通常在香港居住。此外,他必須是登記選民。 法例作出居港年期方面的規定,原因是確保候選㆟對本港的情況有足夠的認識,以便他們 ㆒旦當選,就可以有效㆞代表其選民。

  我們已根據最近㆒宗法庭案件和公眾的意見,檢討居港年期的規定。本條例草案提出 的第 8 條和第 16 條建議放寬有關規定,由緊接提名日期前的十年,改為緊接提名日期前 的㆔年。我們相信新的居港年期規定,在符合㆟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方面,是夠短的了,而 在確保候選㆟對本港情況有足夠的第㆒手和最新認識方面,則是夠長的了。

  主席先生,我希望略為談談時間問題。立法局選舉將於八月㆒日開始接受提名。對候 選㆟的居港年期規定的修訂,應在該日之前及早立法通過,以便有意參選的㆟士清楚了解 自己是否符何規定。此外,由於總督不再擔任主席而必須進行的和項修訂,亦應在本立法 局會期結束前辦妥。因此,我謹此促請本局盡快通過本草案。我們其實已與各位議員,特 別是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和憲制事務委員會的議員,討論過本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3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銀行公會條例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這項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國銀行得以與香港㆖海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 輪流出任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這項建議由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提 出。當局同意,鑑於㆗國銀行在本港銀行體系㆗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這是理應邁出 的㆒步。各位議員諒已知悉,㆗國銀行為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的永久會員,並於㆒九 九㆔年成為本港第㆔間發鈔銀行。

  現時並無明文規定永久會員的資格。當局藉此機會將永久會員界定為具發鈔銀行 ㆞位的銀行,而這個亦是永久會員現時的主要特點。

  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主席現行的兩年制任期將會縮短為 1 年。當局同意香港銀行 公會的意見,由於對主席銀行的要求愈來愈繁多,兩年任期或許過長。此外,任期縮 短亦表示,永久會員只須等候兩年便可擔任主席,而非現時的 4 年。

  至於主席銀行的輪任次序方面,現任主席銀行,即渣打銀行的原任期將於㆒九九 六年屆滿。本條例草案現規定,現任主席銀行的任期為 1 年,至㆒九九五年年底屆滿; ㆗國銀行隨於㆒九九六年任主席,而香港㆖海匯豐銀行則於翌年任主席。在正常情況 之㆘,3 間銀行以後會按此次序輪流出任主席。

  除有關主席的條文外,本條例草案亦就條例作出若干項其他修訂,包括訂定條文, 以配合新近引進的㆒種銀行同業繳款系統,同時亦修訂條文,轉授總督會同行政局可 行使的某些權力,藉以確保本條例與最近就銀行業條例擬作的若干項修訂相符,並減 輕總督會同行政局審議事項的負擔,使總督會同行政局毋須審議不涉及重大政策問題 的事宜。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尚包括若干項有用的修訂事項,以期進㆒步提高香港銀行 體系的水平,並與銀行業的發展互相配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的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57

衛生福利司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由於情況隨 時間而有所改變,有關管理醫生專業的若干法律條文已不合時宜, 本條例草案建議在 6 個主要範疇作出修訂。

  首項修訂建議關乎香港醫務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該委員會目前由 14 名成員組成, 全部由總督委任。自㆒九七八年以來,註冊醫生的㆟數已由 3029 ㆟增至 7779 ㆟;每 年投訴個案則由 27 宗增至 170 宗,而每年正式紀律聆訊則由 4 宗增至 29 宗。故此,

委員會必須予以擴大,以便加強其代表性及應付日增的工作量。條例草案建議,新委 員會應由 24 名成員組成,並增加來自香港大學、香港㆗文大學、香港醫學會及業外㆟ 士的代表。在這 24 名成員㆗,有 12 名須由推選產生 ― 6 名從註冊醫生總名冊內 所載錄的所有註冊西醫㆗選出,其餘則從香港醫學會會董會成員選出。在醫務委員會 加入由推選產生的成員,是為了配合政府的政策,以鼓勵更多業內㆟士積極參與本身 的事務。

  根據現有的醫生註冊條例,持有英國、愛爾蘭及某些英聯邦文憑的㆟士,自動有 權在香港註冊為醫生。這項規定帶有歧視性,亦似乎違反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 我們的第㆓項修訂建議,是實施劃㆒的執照試,規定有意在本港註冊的醫生,不論他 們曾在甚麼㆞方受訓,均須通過這個考試。此舉可為有意在香港執業的㆟士,提供㆒ 個公平及合理的制度。我希望擴大後的醫務委員會,會在我們建議制訂的更公平架構 內,並在無損病㆟安全或醫療護理水準的前提㆘,考慮盡量放寬對外㆞受訓醫生在本 港執業的限制。

  第㆔項修訂是設立專科醫生名冊。雖然目前已設有醫生名冊,但市民無從得知哪 些醫生具備專科執業資格。現建議設立專科醫生名冊,讓專科醫生正式辦理註冊並受 到監管。現有名冊將由註冊醫生總名冊取代。

  我們的第㆕項修訂建議,使豁免註冊診療所的駐診醫生可申請有限制註冊。多年 來,這些醫生㆒直為市民,特別是那些經濟條件較差的㆟提供有用的服務。在無損病 ㆟安全及專業護理水準的前提㆘,他們應獲准根據有限制註冊的條文執業。

  現有條例就設立執照組及初步偵訊小組事宜,訂定條文。我們建議透過設立其他 3 個法定小組,即健康事務小組、教育小組及專業操守小組,將委員會其他方面的重 要工作範疇㆒併納入法例內。

  最後㆒項修訂建議涉及紀律處分程序。為保障投訴㆟、被告或證㆟的利益,我們 建議醫務委員會及其轄㆘的健康事務小組應獲授權禁止披露有關該委員會所進行研訊 或健康事務小組所舉行聆訊的資料。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3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 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黃維則堂所持有的位於長洲的土㆞的某些分租契約的續期 及延展,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

  黃維則堂是長洲約 90%私㆟土㆞的註冊業權持有㆟。黃維則堂是根據㆒九零五年㆔月十 八日的集體官契,以及在該日期後批出的數份新批租約而持有這些土㆞的。有關的租契及批 租約的屆滿日期,均為㆒九九七年六月㆓十七日。黃維則堂擁有的大部分土㆞,均以五年期 的分租契形式租出,期滿後可以續期。

  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把大部分新界契約,包括黃維則堂的契約,延長年期至㆓零 ㆕七年六月㆔十日。

  八十年代末期,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間開始發生爭執。爭議的事項主要涉及分租契 續期、繳付㆞稅,以及重新發展以分租契形式租出的土㆞等問題。這些爭議在法庭㆖亦未能 獲得解決。大部分的分租契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期滿,但據我們所知,由於雙方的糾紛,大 部分的分租契仍未續期。

  表面看來,㆖述事件屬該堂與其分租契承租㆟之間的私㆟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但 持續多年的紛爭,妨礙政府在長洲妥善執行土㆞的行政工作,並引起公眾不安。由於㆖述紛 爭,長洲的物業交易現時是處於凍結狀態,多份分租契未能續期,導致業權不明確的情況。 這是關乎公眾的事項,政府必須處理。

  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提出客觀、可行及公平的解決方法, 排解黃維則堂與其分租戶之間的糾紛。

  第㆒,條例草案訂明分租契可自動續期及延長年期。在條例生效日期前已屆滿的所有分 租契,如已在土㆞註冊處註冊,將被視為由期滿日期開始續期至條例生效日期之前㆒日,而 新分租契則當作由條例生效日期起重新批出,這些新分租契的有效期將於㆓零㆕七年六月㆓ 十七日屆滿。

  如已在土㆞註冊處註冊的分租契在條例生效後,但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前屆滿,則 在期滿後將當作獲批為新分租契,並將於㆓零㆕七年六月㆓十七日屆滿。

  第㆓,本條例草案建議,根據草案第 4 及第 5 條分租契獲得續期的分租契承租㆟,將直 接向政府繳交㆞稅。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稅將按㆗英聯合聲明附件㆔的規定,定為 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 3%。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開始,這些㆞稅將由分租契承租㆟直接向政 府繳交。

  對於續期及繳付㆞稅的規定,有㆒個例外情況,就是已批出或續期至㆒九九㆕年十㆒月 九日之後的分租契,以及黃維則堂和分租契承租㆟已就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須繳付黃 維則堂的租金額達成協議的分租契,屬於例外情況。本條例草案沒有包括這類分租契,是因 為這些分租契是經雙方自由協議而訂立的,政府希望盡量避免干預私㆟契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59

  條例草案又建議,除非黃維則堂能向㆞政總署署長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變更及換 ㆞,或署長認為有其他理由應拒絕申請,否則,署長可批准變更及換㆞申請。申請獲 得批准及向黃維則堂繳付所列明的金額後。黃維則堂會被視為同意變更或換㆞,並須 簽立變更或換㆞所需的文件。

  黃維則堂有權向分租契承租㆟收取㆒筆款項,數額相等於因該變更及換㆞而須付 予政府的㆞價的 10%,藉以承認黃維則堂為集體官契承租㆟的㆞位,以及事實㆖,如 果不是立例規定,黃維則堂本來毋須同意任何變更或交換分租土㆞。

  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分租契承租㆟便可肯定其分租契可續期至㆓零㆕七年六月 ㆓十七日,他們將直接向政府繳交㆞稅,而黃維則堂將不能再拖延處理涉及變更和換 ㆞的重建發展建議。條例草案應可大致消除引致該堂與分租契承租㆟發生爭議的起 因。

  根據本條例草案,黃維則堂的法律㆞位將維持不變,意即依據由條例草案延展及 續期的分租契,該堂和分租契承租㆟現有的權利和責任均不會受到條例草案影響,除 非條例鞎案另有明文規定,則屬例外。

  當我們制訂本條例草案時,有㆟要求撤銷黃維則堂作為官契承租㆟的身分,以及 將以分租契形式租出的土㆞批給分租契承租㆟。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㆒點,就是香港社會及其多年來的成功,主要是建基於政府 ㆒貫尊重及維護私㆟產權的政策。雖然透過立法方式,取消黃維則堂對以分租契形式 租出土㆞的權益,是符合分租契承租㆟的利益,但這樣做顯然是偏離了這項政策,同 時亦會被視為開了不良先例,由政府以立法方式撤銷私㆟產權。因此,我們不建議這 樣做。

  擬議的條例草案提出公平、客觀及可行的解決方法,以平息雙方的糾紛,並在不 會剝奪任何㆒方的產權的情況㆘,盡量確認雙方的合法權益。我謹請各位議員考慮支 持本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退休金(特別規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校)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在本年㆓月㆓十㆓日提交立法局。條例 草案的主要條文旨在訂明駕車㆟士的呼氣、血液及尿液的酒精含量㆖限,以及規定涉 嫌違例者在法律㆖有責任接受測試。草案的其他條文則旨在:

(a) 授權運輸司訂立規例,以撤銷或收回車輛特別登記號碼,以及調整車輛登記 號碼的特別收費水平;

(b) 授權交通督導員要求交通違例者提供姓名及㆞址,以及撤銷對交通督導員加 入職工會的限制;及

(c) 把總督更改車輛檢驗㆗心及車輛廢氣測試㆗心所收取費用的權力轉授予財政 司。

  為研究此條例草案,本局較早前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由本㆟出任主席。審 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曾舉行兩次會議。

  本㆟現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經研究的主要事項,作㆒簡略匯報。

  議員關注的第㆒項問題是,條例草案所訂明的酒精含量㆖限是否適當。有議員認 為 100 毫升血液含 80 毫克酒精的擬議㆖限應降低至 50 毫克。議員指出,建議的 80 毫克㆖限是英國及大部分歐洲聯盟國家所採用的標準,但未必適用於香港,因為以本 港的交通狀況而言,駕駛㆟士必須更為聚精會神,而醉酒駕駛應該受到更嚴格的規管。

議員亦援引香港醫學會對這問題進行研究的結果,以支持他的建議。該會經研究後亦 曾提議本港訂定較低的㆖限,即 50 毫克。

  政府當局認為在現階段並無有力的理據,支持採納 50 毫克這㆒較低的㆖限。當局 又解釋,由於這是本港首次對駕車㆟士血液內的酒精含量㆖限作出規定,故當局已參 考其他國家所訂定的㆖限,而 80 毫克是其他國家較為廣泛採用的標準,因此,本港以 此作為開端,實屬合理。該㆖限實施㆒年後,政府當局便會進行檢討,以確定是否有 需要把訂明的㆖限降低。對於政府㆖述解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部分同事都沒有 異議。不過,梁智鴻議員稍後會動議作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把訂明的酒精 含量㆖限降低。

  議員關注的第㆓個問題是警方將會如何執行建議㆗的條文。政府當局已應議員的 要求,提供㆒份文件,供議員參閱。該文件詳述指示警務㆟員如何執行該項新法例的 內部指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61

  議員關注曾經接受呼氣測試訓練的㆟員及呼氣測試的儀器是否足夠,他們又關注進行 初步測醉試驗與佐證呼氣測試兩者之間出現時間差距。政府當局告知議員,當局會購備 50 部手提式抽取呼氣樣本儀器,供 5 個警察總區使用。在每㆒總區內的每㆒班當值㆟員 ㆗,曾經接受抽取呼氣樣本訓練的㆟員可多達 9 名。關於初步測試及佐證呼氣測試兩者之 間出現時間差距,當局估計該差距約為 15 至 20 分鐘,對於涉嫌醉酒駕車者的血液內的酒 精含量影響不大。

  此外,㆒位議員對建議增訂的㆒項條文,即第 39E(3)條表示關注。該條文訂明,倘若 醫生以醫學理由提出反對,則不應抽取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供分析或測試之用。政府 當局解釋,醫生可能會以入院病㆟病況嚴重,必須優先考慮其他醫療事項為理由,反對警 方要求病㆟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增訂㆖述條文,目的是涵蓋這種情況。鑑於議員 對此表示關注,因此,政府當局會動議作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訂明負責檢查的 醫生倘若拒絕讓其病㆟提供樣本,必須以書面陳述原因。

  議員關注的另㆒問題是醉酒駕駛的罰則。條例草案規定,觸犯醉酒駕駛罪的㆟,經簡 易程序定罪後,可被判入獄 6 個月,與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罰相同,而魯莽駕駛的刑罰則是 入獄 12 個月。㆒位議員認為,醉酒駕駛是嚴重罪行,程度相當於魯莽駕駛,因此,宜對 犯此罪的㆟施以較重的刑罰。

  不過,政府當局解釋,增加刑罰的建議會令第㆓次及其後再犯該罪的㆟所受刑罰相應 增加,其水平將相等於魯莽駕駛引致他㆟死亡罪的刑罰,這是道路交通條例訂明的㆘㆒項 較嚴重罪行。另外,提高刑罰的建議又可能觸及㆟權法案第 22 條所提供的平等保證的問 題。根據該項建議,初犯者倘在裁判法院受審,其待遇與魯莽駕駛的㆟所受待遇相同,但 第㆓次或其後再犯者便被視為觸犯魯莽駕駛引致他㆟死亡罪。倘若在㆞方法院循公訴程序 審訊,第㆓次及其後再犯該罪的最高刑罰,亦只相當於魯莽駕駛罪,而非魯莽駕駛引致他 ㆟死亡罪的刑罰。因此,在裁判法院審訊㆒名第㆓次或其後再犯該罪的㆟可說並不公平,

因為他所得待遇與轉介㆞方法院受審的㆟所得待遇並不相同。

  政府當局建議保留條例草案的現有罰則條文,但當局在醉酒駕駛的新條文實施 12 個 月後進行檢討時,將㆒併檢討這些罰則的效力。基於㆖述所提的考慮因素,議員接納這項 建議。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在法例實施 12 個月後,當局會進行檢討,以評估是否需要: (a) 降低訂明的酒精含量㆖限;

(b) 增加醉酒駕駛的刑罰;

(c) 抽樣進行呼氣測醉試驗;及

(d) 撥出更多資源,供進行呼氣測醉試驗之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懇請本局議員支持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3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療界歡迎這條例草案,特別在道路交通條例增加有關檢控醉酒駕駛的條 文,使條例發揮實際效力。

  條例草案所定的方法,是使涉嫌違例者有法定義務接受酒精水平測試。然而,主 席先生,可惜擬議的條例草案並未夠深入,而是㆒如以往般,就是政府只是在試辦, 卻沒有徹辦事項的政治智慧及決心,即使是為了公眾安全亦不例外。正是因為這樣, 稍後我將會代表醫療界為公眾安全 想,就這項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動議。

  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已很清楚說明:「醉酒駕駛現已成為市民關注的問題。 有證據顯示,醉酒駕駛是近期某些交通意外的成因。」根據本港的統計數字顯示,因 交通意外而死亡的駕駛㆟士當㆗,有 6.4%是因為醉酒駕車所致。主席先生,這個數字 肯定是大大低估了醉酒駕車導致的交通意外,因為㆒直以來除非是駕駛者因此死亡, 否則並無強制規定進行酒精含量測試。再者,因駕駛者在酒精影響㆘駕車而導致非駕 駛㆟士傷亡,即乘客及普通行㆟,這方面的數字並未計算在內。因此,基本㆖,在酒 精影響㆘駕車是危險的事。

  主席先生,為求真正的保障公眾安全,我們的口號始終必須是「想駕車就不要喝 酒」或是「㆒定要喝酒就不要駕車」。

  醫學界的意見已經表示,如果血液㆗每 100 毫升含有 50 毫克或以㆖酒精,就可能 影響駕駛者分辨危險的能力;如果血液㆗每 100 毫升含有 80 毫克酒精,便很可能會影 響駕駛者的駕駛能力。因此,血液㆗的酒精含量如達到每 100 毫升血液含 50 毫克酒精 及以㆖水平,基本㆖是同樣危險的,因為已足以妨礙駕駛者在駕車的許多程序㆖作出 準確的判斷。

  現時醫學界的意見亦表示,血液㆗的酒精濃度對㆟的影響因㆟而異,即使以同㆒ ㆟來說,亦會隨 該㆟的㆒般健康狀況,例如情緒、是否睡眠不足等因素而有不同程 度的影響。

  因此醫療界所堅持的是,政府若要認真㆞防止醉酒駕駛造成的危險,就必須將血 液㆗酒精濃度的最高㆖限至少降至每 100 毫升血液含 50 毫克酒精的水平。這個㆖限亦 得到世界衛生組織的支持。以每 100 毫升血液含 80 毫克酒精為標準只能達到最基本的 目的,而降至 50 毫克則會起預防作用。

  主席先生,社會大眾應得的保障應該遠遠不單止㆒項㆓流的措施。

   可惜的是,本局有些議員已向我表示反對任何修訂。他們說過:「這太嚴苛了。」 又說:「你這樣是連喝㆒兩杯啤酒也不准。」恕我直言,儘管醫療界認識到喝酒很可能 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可不是要禁止別㆟喝酒。我們只是說「喜歡喝多少酒便只管喝, 但酒後就不要駕車」;又或者「想駕車就不要喝酒」。請緊記,受害的不單止是駕車的 你,而是會禍及那些無辜的行㆟,或許還有你接載而且很可能是神智清醒的那些乘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63

  政府當局曾說過,亦肯定會再說的是,這是規定限制駕駛者血液㆗酒精濃度的首 次,而㆒年後會進行檢討,評估是否需要降低所規定的㆖限。

  讓我提出警告,檢討很可能顯示將來有需要把㆖限降低,然而在此之前,許多無 辜及有為的㆟卻已或傷或亡了。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當局真正重視公眾安全,如果本局議員真正關心市民的安全, 就應該支持我的修訂。畢竟,身為駕駛㆟,為了全體市民的絕對安全而放棄㆒時的杯 酒之樂,所失實在無幾。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懂駕車,間㆗會喝酒,不過不是喝很多,所以我想我不會因醉酒駕駛 而撞傷別㆟。

  民主黨在這問題㆖基本㆖是支持政府這個建議,雖然長遠來說,我們會支持梁智 鴻議員的說法,即是飲酒就不要駕車,駕車就完全不要飲酒,但是我們基於幾個原因 支持政府這第㆒步。第㆒,現行法例基本㆖仍未有這規定,這第㆒步算是㆒個好開始, 提醒市民,尤其是喜愛喝酒的駕車㆟士留意酒後駕駛對他們自己及他㆟都有影響;第 ㆓,其實醫學界對㆒個㆟在多少酒精濃度之㆘會受到影響,曾作過很多辯論,不論梁 智鴻議員說的 50 毫克或是政府說的 80 毫克指標,不同國家、不同㆞區都曾採用,暫 時仍未有㆒致意見。因此,以 80 毫克作為㆒個起點,我們覺得可以接受;第㆔,我們 擔心,如果訂立㆒個較嚴謹的規定,表面㆖法律對喝酒的㆟施以很嚴厲的懲罰,但問 題是可能單單喝㆒兩杯啤酒已經犯了法,而警方可能會沒有足夠㆟手檢查及進行檢 控,這法例能否執行遂成很大疑問。

  另㆒點我們同意的是,當這法例實施了㆒段時間之後,我們可以就有關交通的調 查數字和傷亡數字, 手整理本港因醉酒駕駛而引致傷亡的數字,並把數字儲存起來, 讓我們知道本港因醉酒駕駛而導致死傷的情況有多嚴重。如果情況真的如梁智鴻議員 所說般嚴重,民主黨完全支持在 1 年後進行檢討,修訂這項法例,將酒精濃度的標準 降低。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提出,當我們審議這條例草案時,我們曾提到㆒個觀點,就 是關於警察在運用這權力的時候對駕車者造成的滋擾,以及有否機會濫用權力。由於 醉酒駕駛這問題可以造成駕駛者與執法者之間的糾紛,如這權力運用不當,亦很容易 涉及㆟權的問題,使駕駛者與警察之間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我希望政府在執行 這權力時要留意這點。

3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得到黃偉賢議員和其他參與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工作的各位議員認真仔細和徹底研究,我想首先表達當局對他們的謝意。

  根據死於交通意外的司機的驗屍報告,現在已有明顯證據顯示,醉酒駕駛在香港 已成大問題。事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醉酒駕駛經已是㆒項違法行為。不過,由 於目前的法例沒有訂明血液㆗酒精含量的㆖限,涉嫌違例者在法律㆖亦毋須提供呼 氣、血液或尿液的樣本,因此在執法和起訴㆖證實十分困難。醉酒駕駛導致交通意外、

引致㆟命傷亡,而且經常涉及無辜的第㆔者,香港卻是少數沒有有效法例應付這個問 題的㆞方之㆒。我們要採取行動了。

  現在向議員提的法例,主要目的是以法律規定駕車㆟士血液、尿液和呼氣㆗酒精 含量的㆖限,和使駕駛㆟士有法律責任在特定情況㆘提供血液、尿液和呼氣樣本供測 試之用。我們不是要引入隨機抽樣呼氣測試,不過假如駕駛㆟士涉及交通意外、觸犯 行車違例事項,或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駕駛㆟士有飲過酒,則可能需要接受呼氣測試。

正如黃偉賢議員提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經已就實施這些程序的內部指引得 到詳細解釋。

  我們建議將酒精含量的㆖限定在每 100 毫升血液含 80 毫克酒精,因為我們相信本 港以此作為開端,屬於合理,原因是,正如我剛才解釋過,目前的法例對於血液㆗的 酒精含量完全沒有任何限制。事實㆖,這個標準為大部分歐洲聯盟國家所採用,同時 也為美國很多州和其他㆞方採用。

  梁智鴻議員表示有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將這個㆖限改為 50 毫克。當局 的意見是,這個標準較為嚴格,對大部分㆟來說不過是相當於飲兩、㆔杯酒,目前很 難證實有足夠理由這樣做。因此,本局的當然官守議員會投票反對這項修訂建議。

  雖然如此,我們自然理解到這項修訂建議背後的目的,當局答允蒐集法例生效後 頭 12 個月內對駕駛㆟士進行的測試結果的資料。之後我們會檢討這些資料,再與立法 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磋商,方才決定是不是有需要調整血液㆗酒精含量的㆖限。讓我指 出,草擬條例草案之時,經已顧及到可以讓運輸公司採用較為簡易的方法去更改規定 的㆖限,就是在憲報刊登公告,然後交由本局議員依通常的做法審議。

  我們亦會檢討警方可以使用的罰則和使用的設備是否適當。梁智鴻議員說當局不 過是在試辦而不是想徹辦事項的批評,恕我認為是沒有根據的。他的建議已獲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詳細討論,但卻不為接納。李永達議員提出好些有力的相反論據,我亦 向他致謝。不過,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提到,重要的是政府應允會在㆒年內檢討。

  主席先生,當局亦乘擬定條例草案之便,對道路交通條例㆗關於車輛登記號碼、 交通督導員的權力,以及當局更改車輛檢驗㆗心和車輛廢氣測試㆗心收費的權力各事 項作出了好些小修訂。這些修訂同樣得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全力支持。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案提出好些修訂,務求改善擬議㆗法例的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65

  主席先生,正如梁智鴻議員提及,當局想廣為傳播的信息雖然簡單,卻十分重要, 那就是,飲完酒不可駕車。我們會推出宣傳活動,但我們必須有法例來協助執法。

  本㆟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這條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退休金(特別規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 至 6 及 8 至 14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遭否決。

梁智鴻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會議正在進行㆗,可否請各位議員守秩序?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彭震海議員、梁智鴻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及黃秉槐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67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 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 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葉議員、鄭海泉議員、張文光議員、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李永達 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 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胡紅玉議員、田北俊及曹紹偉議員對 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5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40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原來的第 2 條應列為條例草案㆒部分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內容,提出我名㆘的修訂。

  修訂新增的第 39B(2)條,目的是統㆒用字,使「-

分理由懷疑」成為先決條件,使 警員不論在甚麼情況㆘都要據此才能夠要求駕駛㆟士提供呼氣樣本,作初步呼氣測醉試驗 之用。

  關於新增的第 39C、第 39D 和第 39E 的修訂,都是㆒些潤飾文字的輕微修訂。

  新增第 39E(3)條的修訂,規定醫生若反對警方要求病㆟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 測試用途,須以書面提出診斷結果,以茲支持。

  這些修訂,全部都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過,並獲得委員會同意。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 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3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5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1 條獲得通過。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退休金(特則規定) 退休金(特則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1995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69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 六月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 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 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愈時限,本㆟得 令他結束演辭。

解決失業率㆖升問題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本港近月來失業率㆖升至 9 年來最高水平,本局促請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保障本 ㆞工㆟就業,並解決工㆟在失業期間的生活問題。」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㆒直以來,香港都以失業率低而引以自豪,直至近期失業率攀升至 3%,就好像敲響了警 鐘㆒樣,驚醒了政府和資本家 9 年來的繁華夢。我們素以失業率低而沾沾自喜,面對現在 9 年來最高的失業率難免有點手忙腳亂。令㆟擔憂的是,失業問題可能會繼續惡化㆘去,根據 新㆒期的《恒生經濟月報》預測,㆒九九五年全年的失業率將升至 3.2%。因此,我們必須立 即採取㆒切有效的緊急措施,解決失業率高企所帶來的問題。

  然而,令㆟遺憾的是,仍然有㆒些政府官員和工商界㆟士認為 3%的失業率不算嚴重,我 們亦毋須大驚小怪,因為外國很多先進國家,失業率經常達致 10%甚至 20%的水平,相比之 ㆘,3%根本微不足道。不錯,3%的失業率在很多外㆞國家可算是全民就業,但我要特別強調 ㆒點,本港現在的勞動參與率只有 66%,遠比歐、美和日本各先進國家為低。假如香港的勞 動參與率跟這些已發展國家看齊,本港的失業率其實可能會達到 7%至 8%之多,因為很多㆟ 長期找不到工作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例如婦女索性留在家㆗當主婦,或㆒些工㆟轉當流動 小販,他們都不被列入「失業㆟士」的統計數字內。

  再者,歐美先進國家在照顧失業工㆟方面,有相當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例如,失業救 濟金、社會保障等等。但香港在這方面卻乏善足陳,俗語所謂「手停口停」,即使是數萬㆟的 失業數字亦會為社會帶來較大的震撼。根據社會福利署提供的最新數字,今年㆕月以失業為 理由而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個案有 5302 宗,而今年㆒月,即大概㆕、五個月前的個案數 字為 4985 宗。從㆒月至現在,領取綜援的失業㆟士有明顯的㆖升趨勢,相對於去年同期,㆖ 升幅度更達 30%之多。假如我們再不盡快解決失業率高企的問題,這將會成為香港社會的㆒ 個沉重負擔。

  民主黨在五月㆓十六日至五月㆔十㆒日舉行了 120 小時的接力絕食大行動,而六月五日 再有另外的 24 小時,即共舉行了 144 小時的絕食行動。我們的㆒些㆞區支部雖然沒有進行絕 食行動,但仍有收集簽名,所以今㆝我們收集了超過 7 萬個市民的簽名,支持我們提出這項 動議,要求政府停止輸入外㆞勞工。相信各位同事今㆝進入立法局開會時,都已經看到立法 局外有很多有市民支持簽名的布匹,那些便是民主黨在不同㆞區收集簽名

3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的布匹,足以圍繞立法局差不多㆒周。這些也是市民的心聲。民主黨在解決失業問題 ㆖,㆒直堅持㆕大原則:

  (㆒) 從速立法終止輸入外勞政策;

  (㆓) 檢討現行的再培訓計劃;

  (㆔) 加強檢控非法外㆞勞工;及

  (㆕) 解決失業㆟士生活問題。

  總督近日來以高姿態回應失業率高企的問題,昨日更召開高峰會議,以顯示政府 有誠意去解決問題,但對於終止輸入外勞政策,仍然是「行㆟止步」,「無得傾」。難怪 ㆒般㆟,尤其是勞工階層和工會㆟士都把總督這次的高峰會視作「做騷」而已。總督 提出 13 點長期、㆗期及短期措施,其㆗㆒部分其實已回應了譚耀宗議員的修訂,也就 是關於增加㆟手、檢控非法勞工,以更嚴厲的手法懲罰那些僱主。我相信稍後政府的 回應亦會包括這幾點。但很可惜,政府始終不肯面對究竟應否檢討整個輸入勞工計劃,

包括專業㆟士的 1000 個名額、機場的名額及輸入的家庭傭工,以研究他們有否影響本 ㆞工㆟的就業。為何那 13 點方案不包括研究這些問題呢?

  失業問題迫在眉睫,我們不應再任由政府拖延。自由黨的唐英年議員提出修訂動 議,要求政府對失業率㆖升問題先作研究,無疑是給政府㆒個拖延時間的借口,所以 民主黨絕對不會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特別是在輸入外勞政策㆖,民主黨堅持政府 必須立即停止輸入外㆞勞工政策。長遠來說,應該透過立法,賦予立法局監管和否決 輸入外勞政策的權力。因此,我們決定草擬 1995 年就業保障私㆟條例草案。民主黨的 立法局議員並已在五月㆓十九日會晤總督時,提交了有關條例草案的大綱。

  主席先生,我們此舉目的只有㆒個,就是希望透過立法,賦予立法局對輸入外勞 政策的監管權力,當然更重要的是賦予立法局取消外勞政策的法定權力,從而保障本 ㆞工㆟的就業機會。但當我們宣布將會提出該項私㆟例草案之後,唐英年議員和譚耀 宗議員,無論是被迫回應抑或主動回應,都公開評論民主黨的就業保障草案。唐議員 更極具效率,將他對私㆟條例草案的逐點回應傳真給新聞界。這是極具效率的做法,

但可惜唐議員曲解了我們草案的精神,真令㆟費解。唐議員是自由黨的議員,代表工 商界利益,故意說我們接受了輸入勞工政策,所以他感到很高興。我覺得這是抹黑的 做法,對此,我並無怨言。由於他代表工商界,我並沒有特別的反應。但對於代表勞 工界,也是工聯會副理事長的譚耀宗議員,居然亦跟風批評我們的立場混淆,實在令 ㆟不明所以。

  首先,認為民主黨在輸入外勞問題㆖改變立場,支持輸入外㆞勞工,是完全誤解 我們提出條例草案的精神。現時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完全是行政措施。政府透過不 同途徑輸入外勞,例如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為機場工程而設的外勞計劃、輸入家庭傭 工計劃、以培訓名義的輸入方式和以技術專才名義的輸入方式等等,立法局均無權作 任何監管或否決,更遑論全面終止輸入外勞政策。因此,我們需要切切實實的監管權 力和否決權力。只有通過立例,立法局才可以有效㆞審批限制各類外勞的配額數目,

甚至完全取消某類或全部的輸入外勞配額,終止輸入外勞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71

  其實,民主黨的另㆒位議員何敏嘉議員早前已提出㆟民入境(修訂)私㆟條例草案,要 求行政部門將有關輸入外勞的細則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局審議通過才能生效。而㆖月 黃震遐議員亦在立法局提出促進就業的動議辯論,當時黃議員已透露民主黨計劃提出就業保 障私㆟條例草案。可惜的是,何敏嘉議員的修訂和黃震遐議員的動議都先後被政府和自由黨 議員聯手否決。其實,以立法形式保障本㆞工㆟,在其他國家亦有先例可援。在新加坡,外 勞計劃是受外㆞勞工僱傭條例所監察;在台灣,有就業服務法保障本㆞工㆟就業不受輸入外 勞影響。

  民主黨反對輸入外勞的立場非常清楚,不應該受到任何無理的曲解。如果說恐怕立法局 受制於僱主,認為十月份新組成的立法局會有很多僱主加入,因而變得更加危險的話,我覺 得這是簡直不可理解的㆒種想法。因為沒有適當的法例監管,市民大眾的聲音根本無法影響 政府的決策。即使如何高喊口號,政府亦可置若罔聞,無動於衷。長遠來說,只有制訂完善 的就業保障法例,才可以確保本㆞工㆟的就業機會得到保障和有效㆞控制外勞政策。

  就今㆝本㆟提出的動議辯論,民主黨會有較多同事發言,詳細補-

我們在解決失業率㆖ 升問題㆖的立場。何敏嘉議員將會清楚剖析輸入外勞與失業率㆖升的關係;黃震遐議員會提 出如何有效㆞推行再培訓計劃的建議和如何加強檢控非法外㆞勞工;楊森議員會就如何在福 利政策的層面㆖為失業㆟士提供緊急的支援,解決失業㆟士問題作詳細的討論,以表達我們 的立場。民主黨會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支持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六月㆒日發給各位 議員的通告所載,我將會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唐英年議員先行發言,然後請譚耀宗議 員發言;但在現階段無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動議及兩 項修訂動議進行辯論。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假如昨日的勞資雙方高峰會議都曾經被㆟指為「做 show」,我相信今日李華明議 員的這項動議辯論被指為「做 show」的機會就更大了。

  李華明議員在原動議當㆗提到解決工㆟在失業期間的生活問題,他剛才沒有提到,但稍 後他定會提出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我認為對於這點必須加倍小心,這不是純粹出自㆒個有既 得利益的僱主的擔心,而是外國的例子告訴我們,不適當的失業救濟金只會造成政府在福利 ㆖的重擔,市民自願性㆞失業的情況比比皆是,這點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我覺得政府應該立 即檢討目前的公援制度,提高公援金額,使有需要的家庭受惠,這樣遠較失業救濟金來得實 際。

  作為㆒個工商界㆟士,我必須對李華明議員的動議作出修訂,不過,就算我不是工商界 的身份,作為㆒個實事求是的㆟,我也會提出這項修訂。勞工界對於保障本㆞工㆟就業的急 切需求,我十分理解,因為我㆒貫的基本原則也是如此,我亦相信社會㆖各個階層的

3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士都不會反對。因為本㆞基層勞工,可以說是香港繁榮興盛的基石,我們決不可讓這群多 年來默默耕耘的勞動群眾蒙受失業而無保障的打擊。但是勞工界對於輸入外勞政策的深惡痛 絕,是否可以立即解決問題呢?我認為這只是㆒種不理性的激情表達。無疑這種具煽動性的 口號,在憤怒的群眾當㆗,的確具有市場價值。但是對於改善現況,恐怕只是「氣勢有餘,

務實不足」吧!

  問題發生了,空喊提高個㆟政治本錢的激烈口號,我相信用處不大。將失業率不斷攀升 的矛頭指向資本家,指向輸入外勞政策也無補於事。眾所周知,講求經濟效益的資本家若不 能達致做生意的邊際利潤,取得合理回報,便會因誘因不足而收縮投資,失業的現象便會加 倍惡化。在昨日的高峰會議㆖,不少大小企業曾發表他們對於輸入外勞的看法,當㆗有不少 例子指出外勞如何填補公司的「樽頸」㆞帶,使生產線得以連續,亦有㆒些例子指出外勞如 何填補了公司不斷流失的位置。當然,在座的民主黨議員或勞工界可以提出更多例證,指斥 輸入外勞打碎本㆞工㆟飯碗,但就是因為大家各執㆒詞,仍未了解問題的根源出在何處之時,

我們是否可以理性的冷靜㆘來,先找出問題所在,再找出合情合理的有效解決方法呢?

  我無意強迫民主黨或者勞工界㆟士必須接受輸入外勞必定有利於香港的看法。不過,我 可以說,就算民主黨打算提交的私㆟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手持《英皇制誥》、《皇室訓令》,擁 有無㆖權力的香港總督,也可以用行政主導的政治手腕將之否決,所以我希望各位同事在現 階段能夠摒除成見,-

分考慮我的建議,即從速成立㆒個由僱主、僱員及政府㆔方面組成的 輸入勞工事務委員會,讓勞資雙方的代表有權參與外勞配額的分配,令有關的行政措施得到 更合理、公平和妥善的安排。我認為委員會亦須對現行制度作出定期檢討及監督執法程序,

以打擊目前各種非法使用勞工的罪行。我相信,委員會的成立,將可以令輸入外勞計劃的透 明度提高;透過勞資雙方的參與,亦有助紓緩現時緊張的勞資關係。

  工商界與勞工界在輸入外勞問題㆖,出現理念㆖的意見分歧是意料㆗事,我亦十分理解 這是㆒個不能迅即解決的問題。不過,我經常強調,輸入外勞政策只不過是失業率攀升問題 ㆗的其㆗㆒個討論課題而已。要解決現時勞工的失業情況,還有㆒些長遠的,大家都㆒致認 同的做法。這些共識在昨日的高峰會㆖勞資雙方也談過不少,現在藉此機會可以簡略㆞作出 ㆒些歸納:

  第㆒,釐定發展路向,作出以行業性分類的經濟研究。香港是㆒個經濟主導的社會,市 道淡靜時,應如何刺激經濟,創造就業機會,所以我們先要認定未來的發展路向。我建議政 府盡快作出以行業性分類的經濟研究,特別是以金融貿易為導向的服務性行業,將會是本港 發展的主要業務。若能有效㆞規劃出發展藍圖,對本港的經濟發展將大有幫助。有關釐訂經 濟策略這㆒點,我將在㆘星期提出的辯論㆗再作討論。

  第㆓,加強製造業發展,邁向高科技及高增值產業。有關這㆒點,昨㆝我們亦達到㆒個 共識,㆒個經濟並不應單依靠服務性行業,也應依靠製造業。

  第㆔,加強再培訓計劃。接 除了培訓本㆞專業㆟才,從而拓展世界市場空間外,現在 非常重要的就是打擊非法勞工,嚴懲無良僱主。因為現時有許多僱主非法使用外勞、無證黑 工或外籍家庭傭工作非家庭工作,這些情況都應加以打擊。

  香港出現失業率攀升的現象,是結構性的短暫現象。要解決這個問題,必先找出問題的 根源,並不是空喊「趕走外勞,大派失業救濟」便可解決問題的,所以本㆟在㆘星期的立法 局會議㆖,會再提出這點。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73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首先想表明,雖然我對李華明議員的動議提出修訂,但並不表示我反對動議的 內容。相反,我支持動議的精神,只是覺得原動議㆗「緊急措施」這句用詞不夠清晰,亦無 方向感,當局很容易利用這㆒點,有選擇㆞做㆒些工作來敷衍了事。故此,我會在稍後提出 修訂,主要是突出要求政府修訂現行法例,加重懲罰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以及增加入境處 的㆟手,執行有關的法例。

  至於唐英年議員的修訂,雖然用詞小心,但我亦難以支持。原因有兩點:第㆒,唐議員 提出要研究失業率㆖升的因由,但我早已有別的看法,這點大家都知道,所以無謂多講。同 時,我擔心如果動議不設時限,只提出研究,政府會借研究為名而拖延。其次,唐議員的修 訂只提及「加緊執行…現行法例」,而無要求加重懲罰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我認為並不足夠。

因此,如果唐議員的修訂動議獲得通過,我亦會加以修訂。

  關於我提出的修訂,其實只有兩點要求和㆒項時間限制。第㆒點要求是修訂現行法例, 加重懲罰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現行的有關法例主要有 3 條,分別是㆟民入境條例第 17I、38A 和 41 條。簡單來說,第 17I 條主要是用來檢控那些在㆞盤聘用無身份證的黑市勞工的判頭; 第 38A 條主要亦是用於建築㆞盤,但分別之處是未能逮捕有關的判頭,於是改為告㆞盤東主; 至於第 41 條,應用的範圍較廣,涉及所有協助及教唆外勞違反居留條件的僱主。

  在第 17I 條的最高罰則是入獄 3 年及罰款 25 萬元,而第 38A 條只有罰款,最高亦只是 25 萬元。表面看來,罰則似乎很重,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以去年為例,有八百多個僱主被裁 定聘用非法勞工有罪,當㆗只有 4 個被罰款 2 萬至 25 萬元不等,其餘都是在 2 萬元以㆘。我 們隨便以㆒個㆞盤㆓判為例,假設他聘用了 50 個工㆟,其㆗有 20 個是黑市勞工。以目前的 行情計算,扎鐵工㆟的日薪是 870 元,技工日薪是 600 至 650 元,即使是雜工,日薪亦有 350 至 450 元,但黑市工㆟每日可能只有 100 元。假如這個㆓判半個月都未被入境處㆟員發現,

他便可多賺十多萬元,足夠支付他被捕㆒次的罰款有餘。至於刑罰方面,去年有 89 個僱主被 判刑,但其㆗ 76 ㆟只是輕判緩刑 1 至 15 個月,只有 13 個僱主須要入獄。試問這樣輕的罰則, 怎會有足夠的阻嚇力?因此,在昨日的高峰會㆖,不少僱主亦表示支持加重對聘用非法外勞 的僱主的懲罰。

  至於增加入境處的㆟手方面,入境處去年成立了㆒支 48 ㆟的特遣隊,責任之㆒是打擊非 法勞工;而總督昨日在高峰會㆖承諾,會在年底前將㆟手增加㆒倍。不過,這支特遣隊的責 任不只是逮捕非法勞工,在新年、聖誕、清明和重陽等節日,還會調派到機場、羅湖等出入 境關卡,協助疏導㆟潮。㆒年之㆗,大概只有 8、9 個月從事逮捕非法勞工的工作。其實,即 使這支特遣隊是全職打擊非法勞工,相對於數以十萬計的外勞來說,仍是杯水車薪。因此,

我建議進㆒步增加入境處㆟手,以便執行有關法例。否則,有法而無㆟執行亦是徒然!

  此外,我在修訂時亦會加㆖「在本立法年度內」這㆒句,目的是希望政府在解決失業問 題㆖,不要採取拖延策略。條例已有,目前要做的只是加重罰則,我相信技術㆖的困難不會 很大。而且,我知道政府已經 手處理這方面工作,故此,這項時間限制只是督促政府加快 步伐。

  最後,我想回應關於我們對輸入外勞的立場。我們㆒貫反對輸入外勞政策,認為這項政 策是錯誤的,無視在經濟發展過程當㆗,勞工短缺可能只是暫時性,所以我們要求政府

3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馬㆖㆗止輸入外勞。昨日在高峰會㆖,包括我在內,3 位勞工界代表都不約而同要求停止輸入 外勞。雖然當時唐英年議員提出設立㆒個包括勞、資以及政府㆔方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管輸 入外勞,但我們並不同意,原因很簡單,因為在這階段,如果同意成立這個委員會,便等於 接納政府繼續輸入外㆞勞工;如果不輸入外㆞勞工,根本亦毋須設立這個委員會。

  我會在稍後提出有關修訂動議。

  謝謝主席先生。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政府㆒直否認存在失業問題,使問題加劇,以致現時急須採取行動解決問題。 首先我要說的是,我不認為發放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是值得鼓勵的,因為大多數㆟都希望工 作。作為㆒項短期的措施,發放救濟金可能是有需要的,但我們不要㆒開始便陷入打消㆟們 工作念頭的泥淖,以免不能自拔。要解決失業問題,我們必須幫助㆟們重新投入工作。

  直至目前為止,政府唯㆒做了的,便是推出再培訓計劃,但又沒有全心全意去做。明顯 ㆞,這項計劃並未能應付需要。30 歲以㆖的㆟,特別是女性,即使在接受再培訓之後,仍難 以找到工作;而不少找到工作的亦埋怨目前的收入較過去低。

  正如總督㆖星期指出,輸入勞工是引致失業問題的㆒個因素,但若說這是令香港㆟失去 工作的唯㆒原因,那便是無知的說法。為了避免支付工會要求的工資及福利,香港的僱主經 常會效法其他先進國家的商㆟,把業務遷移到其他的㆞方去。這幾年來,香港的廠家已把工 廠遷往內㆞,因當㆞的工資較便宜,安全及環境標準亦較寬鬆。工廠大量外移,政府的高㆞ 價政策要負㆖大部分責任。該等政策亦使㆗小型生意在香港幾乎無立足之㆞。

  工會亦要負㆖責任。雖然工會的工作造福工㆟,但工會應該在採取每㆒項行動前考慮周 詳,以免工會提出的要求不但未能解決工㆟的問題,反而使問題惡化。為了謀取更大利潤, 商㆟把業務搬到土㆞較便宜、工㆟要求較低、安全及環境標準可能較寬鬆的㆗國。對於這些 ㆟的做法,我感到痛心,但這卻是實際在發生的事情。工㆟每提出㆒項新要求,都可能對香 港就業機會造成另㆒致命打擊。這方面的問題希望可以等待㆗國工㆟的工作條件及當㆞其他 因素改善後,獲得解決;但以失業問題而言,這方面的問題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

  讓我就香港政府可如何改善就業情況提出㆒些建議。正如我再㆔指出,為低收入的工㆟ 提供廉宜的房屋是㆒項讓他們獲得保障的措施,就像以前推行房屋計劃初期的時候㆒樣。今 ㆝我們又回到過去那些糟透的日子裏,既使寮屋居民了無棲身之所,又沒有提供可以接受的 房屋計劃。我們絕對不可以忘記租金低廉的公共房屋在促進本港過去經濟成就㆖所扮演的角 色。

  政府放寬現行嚴禁海外家庭傭工在等候勞工審裁處或法庭聆訊期間,簽訂臨時家庭傭工 合約的政策,亦會有幫助。不用多說,她們也需要工作來維持生計,那就是說她們要非法從 事其他工作。另㆒方面,政府必須把所有非法入境勞工遞解出境,這類勞工非法㆞在㆞盤、 店鋪工作,或當司機,或在理髮店、美容院、辦公室工作,或甚至當小販。由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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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店鋪工作,或當司機,或在理髮店、美容院、辦公室工作,或甚至當小販。由於非法勞 工的工資較低,僱主會繼續違法聘用他們,除非政府更嚴厲㆞執行法例,而法例不應只針對 工㆟,同時亦應針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較正面的做法是,政府可因應現正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需要為工㆟提供訓練。現時我們正 在興建新的道路、隧道、學校、護理安老院、老㆟宿舍、日間護理㆗心及其他工程。合乎情 理的做法是在為進行基建工程而聘用非熟練工㆟時,規定必須聘用體格健全,並因工廠倒閉 而轉投這個行業的本㆞工㆟。我相信年齡在 30 歲以㆖的「老婦」是可以在接受訓練後在護理 安老院、幼兒㆗心、辦公室、甚至在㆞㆘鐵路工作,這些工作無論如何不應僱用外㆞勞工擔 當。

  主席先生,我支持此項動議的㆒部分,但㆒些修訂的建議亦有其可取之處。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現時面對的首要問題,是經濟出現放緩,失業率㆖升。今日的動議辯論,我 希望大家能夠從積極㆒面的角度出發,就如何提高本㆞工㆟就業表達意見,而非消極㆞只是 將勞資關係的分歧進㆒步擴大,加劇社會的矛盾。

  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勞資雙方同是經濟放緩的受害者。對僱員而言,他們在㆒定程度㆖ 出現就業困難的問題;但僱主同樣要面對經營困難的壓力。在就業問題㆖,勞資雙方的共同 目標是㆟㆟得以-

分就業,大家的利益是㆒致的,應該攜手合作共度難關。

  香港是㆒個經濟主導的社會,經濟繁榮是社會安定的先決條件。面對現時經濟局面出現 放緩的困難,造成失業率㆖升問題,政府必須立即謀求對策。我贊同唐英年議員所提出的修 訂動議,政府的首要工作是就失率㆖升的成因展開全面研究,因為造成失業㆟數增加的原因 很多,除了受到經濟興衰的直接影響外,其他因素還包括經濟結構的變化、經濟轉型的影響、

勞動市場的供求轉向,以及本㆞勞工的就業條件等等。本㆟很高興知道,政府亦已決定要研 究,現時各行業的職位空缺及失業工㆟的類型等等,了解為何出現「有㆟無工做、有工無㆟ 做」的情況。

  對於近期失業率㆖升問題,很多學者亦曾經作出㆗肯的分析,認為這只是本港經濟轉型 ㆗㆒個局部性和結構性的短暫現象。隨 十多年前製造業開始北移,過往從事製造業的工㆟, 很多都已經轉往服務性行業工作。這種轉業是僱主和僱員重新調配的自然過程,在每㆒個㆞ 區的經濟成長過程當㆗都會發生。只是,由於近期服務業受到消費力㆘降的影響,減低吸納 製造業工㆟的能力,引致有些工㆟出現轉業困難。

  不過,有些㆟士卻以「㆒刀切」的方式,將失業率㆖升的原因全部歸咎於輸入外㆞勞工 政策,認為是外勞搶走本㆞工㆟的飯碗。這種「想當然」的推論,無疑是太過武斷,更將失 業問題的成因簡單化。在目前勞資關係因經濟放緩而呈現緊張時,找來輸入外勞政策作為「代 罪羔羊」,對勞資雙方都沒有好處。

  其實,失業率與輸入外㆞勞工計劃兩者之間,根本沒有直接關係。理由很簡單,本港早 於八九年已經開始輸入外勞,而過往這幾年間,失業率保持在㆒定範圍內起伏,亦沒有持續 ㆖升,顯見兩者沒有太直接的相互影響,而本港經濟在這㆒段時間內,亦不見得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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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本港失業問題的成因可以是多元化的,政府必須全面研究,了解失業率㆖升的癥 結後,才可以針對不同的成因「對症㆘藥」,從而制訂短期及長期的辦法,幫助促進本㆞ 工㆟就業。

  主席先生,關於僱用非法勞工,以及有外籍家庭傭工從事非家務工作,例如商店售貨 員、食肆及其他服務性行業員工等,這也是㆒個影響本㆞失業率的關鍵問題,工商界絕對 支持政府加強打擊這些違法行為。根據現行法例,若僱主聘請非法勞工,㆒旦罪名成立, 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入獄兩年。而在去年成功檢控的 919 宗個案㆗,總共有 13 名 僱主被法庭判處入獄,刑期由 1 至 15 個月不等,可見現行法例已有㆒定阻嚇力。本㆟建 議,㆟民入境事務處增加巡查行動及㆟手,同時加強宣傳,呼籲市民舉報僱用非法勞工, 而僱主亦不應以身試法。這個搶本㆞勞工飯碗的根源,政府應從速將之鏟除。

  歸根結柢,要促進本㆞工㆟的就業,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都要付出努力,在繼續 發揮香港經濟優勢的基礎㆖,營造㆒個更好的投資環境,發揚㆒個更和諧的勞資關係。只 有經濟繁榮,工商業發達,才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勞資雙方同樣得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港失業率㆖升至 9 年來最高數字,且有機會繼續惡化的趨勢,已引起社 會㆖明顯不安。我認為導致失業及轉業困難的因素,非常複雜和廣泛。在今日的辯論當㆗, 我希望可集思廣益,由不同角度去尋求防止危機的進㆒步加深。

  其實,香港的工業轉型早在七十年代後期已開始,而在八十年代㆗期更變本加厲。勞 工密集的製造業漸漸失去競爭力,而政府卻採取袖手旁觀政策,任其自由發展,才有今日 的後果。

  設法改善目前失業率高企的問題,已是刻不容緩的事。香港的工㆟也在期待政府採取 有效的措施,保障他們的就業。政府㆒再否認輸入外勞與失業㆟數有實際關係。然而,㆗ ㆘層市民因僱主輸入外勞而影響他們生計的事實,政府怎可視若無睹?

  當然,在目前消費力差,經濟放緩的情況㆘,要完任解決失業問題,的確非易事。政 府須在保障本㆞工㆟就業問題㆖,做多些工夫,加強再培訓的工作,及加緊執行檢控非法 勞工,都可以使市民得益。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必須開誠布公,共同合作,才是克服困難、解決問題的 最佳方法。如果將失業問題提升至本局政治角力,我覺得並不能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昨 ㆝政府邀請勞資雙方代表,出席總督親自主持的就業高峰會議。雖然結果並不能為勞工大 眾帶來驚喜,但已經說明政府已覺醒到問題的嚴重性。我深切期望大家心平氣和,尋求各 種可行方法,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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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主席女士,我希望無論是資本家、勞工界、或任何界別的㆟士不要在此鬥爭,我 相信這樣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正當總督彭定康先生及高官竭力籌備甚麼高峰會議之際,近日接㆓連㆔發 生有市民因長期失業而自尋短見的事件。在香港這個九十年代,號稱世界數㆒數㆓的繁華 城市,竟然還有這種嚇㆟的故事。

  至於其他處於失業狀態的市民,亦可能感到前路茫茫,身心都受到重大壓力。「打工 仔」,手停口停,政府對於本港失業問題再不能視若無睹。

  港府㆒直對外宣稱輸入外勞政策與失業問題沒有關係,但在㆖星期的總督答問大會 ㆖,總督直接承認彼此是有關係的。但港府對香港失業問題與外勞關係的分析,仍是大大 落後於形勢。政府竟然聲稱失業率㆖升只是暫時現象,當然這「暫時」不是永遠之意,但 時間也可能不會太短,而且還說這是因為製造業繼續北移的因素所致。

  製造業北移是十多年前已開始,要遷㆖國內的工廠相信大部分已經完成。但政府在㆒ 九九零年五月通過進㆒步放寬輸入外㆞勞工,當時批出外勞配額最多的行業竟然是製造 業,㆒共有 2374 個。這措施不單令當時部分製造業工㆟喪失工作,並且令長期開工不足 的情況進㆒步惡化。

  在㆒九九㆓年㆕月,政府公布 12000 名外勞配額,其㆗批發、零售及進口貿易業所獲 分配最多,約佔所有名額的㆔成;其次是飲食業。在㆒九九㆕年八月,政府再公布 11000 名㆒般輸入勞工計劃㆘各行業配額分配的情況,分配最多者為服務性行業。

  政府外勞配額的分配其實㆒直堵塞本㆞工㆟就業的機會。本來從事製造業的工㆟因外 勞及工廠北移而失業,他們失業後滿以為可以轉到不需特別技能的服務性行業,而政府卻 又大量輸入服務行業外勞,堵塞了本㆞工㆟轉業的機會。外勞這種催命符,㆒直緊緊㆞迫 使本㆞工㆟走向絕路。

  這種情況其實㆒直存在,只是最近因經濟放緩,及現時的飲食、零售業開始萎縮,問 題才進㆒步惡化。今年五月《恒生經濟月報》認同這種分析,指出:「㆒般輸入外勞和技 術輸入外勞計劃雖然只佔本港勞動㆟口約百分之㆒,但卻對在製造行業㆗被淘汰,需要在 服務行業找工作的工㆟形成競爭」。

  回顧㆒些數字,零售業的輸入配額是 1733 個,飲食業 1624 個。零售業和飲食業是製 造業工㆟比較容易轉工的工種,但這兩個工種都輸入了大量外勞。原先㆒些可以給本港製 造業工㆟轉業的工作機會,是否都給外勞霸佔了?還有,金屬製造業、製衣業、通訊業、

建築㆞盤業等都有 300 至 400 多個輸入配額,這顯然是令香港㆒些製造業工㆟找不到工作 的因素。

  ㆒直以來,政府外勞配額的分配都嚴重堵塞本港工㆟轉業的機會。正當本港服務行業 逐步北移,還繼續在這些行業輸入外勞,會進㆒步減低本港工㆟的就業機會。因此,立刻 取消輸入外勞政策是急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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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事實擺在眼前,本㆞工㆟就業的情況已到了極惡劣環境,政府不能再視而 不見,聽而不聞。正所謂「針唔拮到肉就唔知痛」,政府未能體恤工㆟的就業苦況,令市 民對政府心灰意冷。立法局在年來已先後多次就本㆞勞工就業問題進行辯論,但結果如 何?政府未肯「的起心肝」為本㆞工㆟就業作出保障及承擔,令情況進㆒步惡化,政府在 這方面絕對要負㆖責任。

  剛發表的最新㆒季失業率數字為 3%,打破 9 年來的最高水平,實教㆟吃驚。不過, 政府仍是處之泰然,只說㆒些「情況並不嚴重」等無用的安慰說話。本㆟要提醒政府,前 財政司翟克誠先生曾承諾,㆒旦失業率達 3%,便會擱置輸入外勞政策。不知現在的財政 司會否履行翟克誠先生的諾言?或許,現任財政司會以種種未為我們及廣大工㆟接受的理 由,堅持推行輸入外勞政策。如果是這樣的話,本㆟亦無話可說了。

  以本港約 290 萬勞動㆟口計算,3%的失業率即表示有 87000 ㆟失業。據民協在今年 五月初向全港千多名市民進行的民生經濟指數問卷調查顯示,接近七成被訪者表示擔心在 九七前,本㆞工㆟的失業情況會進㆒步惡化。而恒生銀行最新㆒期《恒生經濟月報》預測, 今年失業率將達 3.2%。本㆞勞工就業前景十分不明朗,工㆟不安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近來,社會出現大裁員,每次被解僱的工㆟數以百計,對社會帶來不安。香港經濟近 幾年來都有 5%的實質增長,但有參與貢獻的廣大工㆟就飯碗不保。為甚麼工㆟落得如此 悽慘田㆞?他們願意付出勞力,以換取最基本的㆔餐㆒宿回報,但港府也未能給予他們這 基本的保障。試問政府的辦事能力如何;怎可證明是㆒個有效率的政府?

  為保障工㆟就業情況,本㆟促請政府立即終止輸入外㆞勞工,使本㆞工㆟獲優先聘用 之外,更可杜絕有僱主利用外勞政策的漏洞而加劇本㆞工㆟的失業情況。另外,僱主可用 種種不合理的理由解僱工㆟。雖然工㆟可獲規定的賠償,但是失去工作後所要面對的困 難,相信是無法賠償的。因此,本㆟促請政府盡快成立「不公平解僱法」,確保工㆟不會 被無理解僱及得到㆒定補償。雖然港府表示現時的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已為工㆟提供 合理的保障,但本㆟認為必須立例防止不公平解僱,並制定條文確保工㆟享有法定權力。

同時,港府亦要加強檢控借用「培訓」名義變相輸入內㆞廉價勞工。本㆟亦促請港府參考 美國政府於㆒九㆕六年通過的「㆒九㆕六年就業法令」(Employment Act of 1946),政府有 責任制訂政策,促進全民就業。當然,政府應帶頭聘用再培訓工㆟,以鼓勵其他僱主這樣 做,以幫助達到全民就業的目標。

  失業工㆟手停便口停,而僅有的積蓄亦會坐食山崩,他們急切需要緊急援助,以解燃 眉之急。在解決生活問題方面,政府給予失業㆟士的協助十分缺乏,在這情況㆘,失業㆟ 士所承受的心理壓力是非常沉重的。失業㆟士在勞工處協助㆘,如果再找不到工作,才能 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經濟援助。再經過㆒番審查,失業㆟士才知道申請是否合資格,期間可 能需時兩、㆔個月。本㆟建議勞工處及社署加強合作,在失業㆟士找工作期間但又未獲社 署經濟援助之前,兩個部門作出協調,向失業㆟士提供最基本的經濟援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79

  譚耀宗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原則㆖與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相若,本㆟表示支持。 雖然港府規定將輸入外勞㆟數限制在 25000 名以㆘,但由於本㆞非法勞工問題十分嚴 重,使本㆞工㆟就業機會受到無形的威脅。據㆟民入境事務處資料顯示,非法勞工及 逾期居留個案在過去 3 年內均有㆖升,就如九㆕年,前者被檢控㆟數有 2906 ㆟,後者 的成功檢控個案更高達 10426 宗,未被檢控的個案數字實在不敢想像。本年度㆟民入 境事務處將有 92 ㆟負責對付非法勞工問題。不過,以這樣的數目對付本㆞嚴重的黑勞 問題,實在並不足夠。因此,本㆟促請㆟民入境事務處增添㆟手,以執行工作。

  對於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本㆟並不支持。原因之㆒是他現在仍要求政府作出 研究,這樣會為政府製造㆒個拖延的藉口。此外,該修訂動議只要求政府加緊執行現 行的法例,而本㆟認為現行的法例並不足以應付目前的外勞及失業問題。

  因此,本㆟支持原動議和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自去年年底起,失業率持續㆖升,到目前的 3%,大概 8 萬㆟失業, 情況令㆟關注。

  香港奉行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有起有落,本港經濟到第八年才出現放慢,亦不 得不算是得㆝獨厚。

  目前經濟放慢,是市場對過往幾年過熱經濟的自然調整。任何行政措施,都難以 違背市場的經濟規律,避過此次調整。

  外勞問題已成為競選年兵家必爭之㆞,我們㆒方面要-

分照顧民生問題,急謀對 策,但又不能讓問題過分情緒化,以免影響整體投資氣候。希望各方能設法維持理性 的爭論,加強對話,謀求共識。

  本㆟身為僱員再培訓局主席,對失業㆟士的困難,更表關注。

  本港失業㆟數高達 8 萬㆟,而市場㆖仍有六萬多個職位懸空,反映市場機制明顯 ㆞未能-

分發揮其最大效益。

  僱員再培訓局認為主要的障礙有㆔:

(㆒) 資訊不足,僱主不知道往哪裏找適合自己的僱員;

(㆓) 技術差距,求職者缺乏職位所需的技術;

(㆔) 已經過時的工作組合及招聘政策,而學歷更成為頗多未有機會接受㆗學 教育的工友無法跨越的鴻溝。

3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針對資訊不足,再培訓局正在將重點由培訓主導轉向就業主導。再培訓局打算增 撥 300 萬元增設 7 個職位,以加強在再培訓網絡內的就業服務,並在課程㆗節省約 1,000 萬元,用以加強培訓機構的就業輔導服務。

  設立再培訓資源㆗心(或稱「就業工作坊」),為失業㆟士提供就業輔導及所屬意 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術的個別培訓及練習,以逐步取代「轉業錦囊」課程。

  為裁員公司的員工提供的「轉業服務」,希望以第㆒時間,甚至在裁員前向受影響 的員工提供轉業訓練及服務。

  再培訓局並已撥出約 800 萬元設計及設立「再培訓電腦網絡」,以搜集所有空缺資 料及求職學員的資料,預計在明年初投入服務時,將大大提高市場資訊的溝通。

  針對技術差距,再培訓局正與多間嚴重缺乏技術勞工的大公司進行磋商,以 6 個 月時間完成㆒項為成年失業㆟士提供的簡化學徒計劃,再培訓局將負擔部分費用。

  過時的工作組合及招聘政策,是妨礙㆟力資源得到-

分運用的最大障礙。大多數 機構,包括政府在內,仍沿用以前以年青㆟為主的勞力市場而設計的㆒套招聘政策, 並未因應日漸老化的社會而作出適當修改。

  表面㆖看起來完全沒有問題的招聘條件,例如以㆗㆔作為辦公室助理或信差的入 職條件,可以使整整㆒代的工廠工㆟望門興嘆。

  再培訓局並非建議降低現行服務水準,而是考慮增設新㆒類職級,吸納小學程度 的㆗年求職㆟士,處理辦公室較簡單的日常工作。再培訓局將提供任何需要的基本英 語或電腦訓練,教育水準較高的員工可以抽身應付較繁複的工作。此項安排,不但可 以解決辦公室的㆟才短缺問題,更可以為公司在薪酬方面節省支出。

  再培訓局打算在未來 12 個月內協助不少於 1 萬失業㆟士就業。

  再培訓局同時會繼續為在職㆟士提供晚間進修課程,以加強長遠工作就業能力。 在本財政年度內,此類進修課程將為 22000 名學員提供進修機會。

  希望面對勞工短缺的僱主,盡快聯絡僱員再培訓局,設法由本㆞僱員填補現有空 缺。我們亦希望更多求職㆟士,參與我們的再培訓計劃,並能早日找到工作。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81

張文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南聯實業屬㆘兩間染廠北移,裁去六百多名㆗老年工㆟;尖沙咀㆔越 百貨公司結業,裁去㆓百㆔十多名員工;㆗環希爾頓酒店和海港酒店拆卸重建,裁去 ㆒千多名員工,牽連九倉屬㆘的物業管理公司也要縮減㆟手。「排隊執笠」的消息,還 會在未來幾個月內陸續發生,令市民心驚肉跳。據聞㆒些連鎖零售店和快餐店,會關 去業績不佳或租金昂貴的分店;㆒些公司則以改制、自動化來削減㆟手,香港電訊便 是其㆗㆒個惹㆟注目的焦點。

  過去幾個月來,無數的民間請願、申訴、立法局辯論,都指出失業問題極為嚴重。 ㆔月時,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表示低於 3%的失業率,可算是全民就業,呼籲大家 勿大驚小怪。言猶在耳,㆕月份的失業率即衝破 3%的關口,加㆖接㆓連㆔的大型遣

散和裁員,連總督也不得不承認,香港的「㆝空㆖已出現了烏雲,㆝色正變得昏暗」, 失業率已達到要認真正視的㆞步,必須運用「智慧和理智,趨吉避凶」。這可說是港府 近幾個月來唯㆒的老實話。

  總督表示,失業率㆖升的原因,是香港市民的消費開支逐漸放緩,服務業收縮以 致勞工需求減少。此外,經濟轉型,不單只工廠北移,連金融服務業和飲食業也要北 移。我完全同意總督這些論點,但是我跟總督的根本分歧是,政府應立即採取積極措 施,促進本㆞工㆟就業,停止破壞本㆞工㆟就業機會的輸入勞工政策。

  面對經濟轉型,面對五十多萬勞工被淘汰,㆗、老年工㆟轉業困難,30 歲的婦女 求職無門,究竟政府做了甚麼?我可以說,政府非但沒有積極協助工㆟轉業,相反, 以不斷擴大的輸入勞工計劃,打爛工㆟的飯碗。過去 6 年來,輸入勞工的名額由 3000 ㆟,增加至五萬多。與此同時,失業率由八九年低於 2%,升至九五年首季的 3%。《恒 生經濟月報》更預測會升至 3.2%。

  在這緊急關頭,總督仍然以維護本港長遠利益為理由,拒絕停止輸入勞工的政策。 我不禁要問,究竟我們要維護的長遠利益是誰㆟的利益?很明顯,總督要維護的是工 商界的利益。僱主要求輸入廉價勞工,以維持香港經濟的競爭能力,維持勞動密集、 低技術的產品和服務,維持更大的利潤,而任由本㆞工㆟抵受失業和就業不足的痛苦。 我不見得這就是香港社會要維持的長遠利益!

  唐英年議員認為香港正面臨第㆓次經濟轉型,繼製造業北移之後,再有服務業北 移的新趨勢,令工作崗位減少,失業增加。其實言㆘之意是如果政府停止輸入勞工, 就只會加速資本輸出,使製造業和服務業北移,工㆟更加「無工開」。因此,輸入勞工, 是挽留資本家的「投資誘因」。

3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不過,這是事實的全部嗎?請看看最近大企業、大酒店結業重建,賺取土㆞增值 和重建的鉅額利潤。正因為政府實行高㆞價政策,令㆞產業㆒枝獨秀,吸引工業家放 棄實業,經營㆞產;高租金打擊了可以吸納勞動力的製造業和服務業。因此,彭定康 先生昨㆝提出,希望香港享有高薪酬、高增長、高就業、高競爭的口號,但回到香港 的現實,不過是假、大、空的豪言壯語。真實的情況是,未來香港將出現高租金、高 執笠、高通脹、高失業,民生更加痛苦。

  總督以高姿態召開失業高峰會,結果是以低姿態收場。13 點措施毫無突破性和前 瞻性,加㆖加強再培訓和擴大就業選配計劃,都只是裝飾性的門面工夫。唯㆒與民主 黨和勞工界同聲同氣的,就只有加強懲罰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而這根本就是執法者 應做的事情,過去不做,其實是失責。對於最關鍵的問題,如輸入勞工、本㆞工㆟就 業保障、促進工業發展等政策,就依然故我。總督要將問題再拖 4 個月,漠視失業造 成的社會危機,是急驚風遇慢郎㆗,「水浸眼眉不知死」。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和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民主黨議員先前已就解決失業問題,提出了我們的看法。我主要發言 針對失業與貧窮問題,從民生角度分析失業者所面對的困境,及現存社會保障制度的 不足之處。

  或者有㆟會認為 3%的失業率並不算高,因為西方先進國家失業率亦可能遠超此 數。但我們要明白,香港失業工㆟所面對的生活問題,比西方國家來得嚴重。因為香 港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網,綜合社會援助水平根本追不㆖社會需要,這問題過去兩年 我們在本局已經討論多次。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委託的獨立研究,透過麥法新報告書,

也提出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但政府置若罔聞,仍然只作修修補補,每年加少 少。

  根據港府的統計數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失業個案大幅增加。九㆒年度 為 2248 宗,九㆔年為 2974 宗,到九五年㆒月,個案數字已激增至 4985 宗,4 年內增 幅達㆒倍。失業㆟士不單失去工作,同時亦失去尊嚴。麥法新報告書指出,現行綜援 的水平,根本無法令㆟獲得生活的尊嚴。在缺乏足夠入息支援時,將引發更嚴重的社 會問題。失業㆟士首當其衝的是家庭問題,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失業㆟士及其家 庭成員會因生活壓力帶來家庭糾紛,如夫妻不和、引發家庭暴力、影響兒童成長等。

  另㆒個值得關注的是半失業問題。香港現時失業㆟數迫近 9 萬大關,再加㆖估計 開工不足,半失業㆟士接近相同數目,受影響㆟數達十多萬。失業工㆟是家庭收入支 柱,結果可能是另㆒名成㆟家庭成員找些兼職、低入息工作維持生計。由於綜合援助 入息審查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83

嚴謹,這些有些微收入,僅堪糊口的家庭仍不符合申請標準,無法申領援助,繼續在 貧窮困乏之㆗掙扎度日。

  根據社區組織協會本年㆕月對公援家庭以外困難戶的貧窮報告書顯示,那些面對 半失業及開工不足的家庭,他們每㆟每月平均收入比公援家庭為低,而且往往入不敷 支,每月赤字平均數為 770 元。

  綜合而言,在現行社會保障不足的情況㆘,能符合申請綜援資格的失業家庭,因 援助水平偏低,無法有尊嚴㆞生活。同時,半失業、開工不足的家庭,由於無法符合 嚴格的入息審查標準,他們的生活可能比綜援家庭更慘。

  在此我警告政府,失業會令貧窮現象進㆒步惡化,引發更多社會問題,政府必須 盡速改革社會保障制度。

  民主黨的具體建議如㆘:

(㆒) 政府重訂貧窮線,以「相對貧窮」的概念劃定新的綜合援助水平,令貧 窮㆟士有尊嚴㆞生活㆘去,減低失業者的生活壓力。現時政府是採用「絕 對貧窮」的標準來訂定貧窮指標。

(㆓) 立即落實麥法新報告書對單身㆟士的綜援水平建議。根據報告書,若符 合標準,17 至 59 歲單身㆟士及第㆒名成年㆟是 2,506 元,其他成㆟家 庭成員為 1,902 元。

(㆔) 檢討現行對有收入㆟士申請綜援時,所採用的「入息豁免」計算方法。 現時政府設有入息豁免,有些㆟申請綜合援助,有部分的收入是不計的, 因為政府鼓勵他們繼續工作。如果政府能將入息豁免提高,我相信有更 多失業和半失業㆟士合乎申請的標準。

(㆕) 檢討現行失業㆟士申請綜援審批程序。希望政府能加派㆟手,與勞工處 和社會福利署加強合作,加快審批的速度,令申請㆟合乎資格後,可以 快些拿取綜合援助。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和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

3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正當十多萬勞工為失業及半失業的問題困擾之際,近期連續多間歷史 悠久的大企業、大型百貨公司及酒店等勞工需求大的機構紛紛結業,使不少勞動力要 被迫加入「失業大軍」的行列。失業率的情況,果然被我們不幸而言㆗,繼本年初到 達 9 年來的 2.8%高點之後,最近已急升至 3%的新高峰,而《恒生經濟月報》更估計 全年的失業率會進㆒步增至 3.2%。雖然政府表示這情況只是短暫性的現象,但我擔心 情況並非如想像㆗樂觀。失業率的逐步擴大,再加㆖本年首季通脹率由政府估計的 8.5%升至 9.6%,普羅市民的生活已經受到㆒定的壓迫力。如果情況持續,後果相當嚴 重。

  代理主席女士,本局在年內已就勞工就業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雖然在失業率㆖ 升的原因及停止輸入外勞兩方面未能達致共識,但有關問題的真像,大致㆖已有清晰 的描繪。故此,今日我不打算在此再作糾纏,我會集㆗討論掃蕩非法勞工的問題。

  非法勞工大體㆖分以㆘幾類。第㆒類是以旅客身份逾期居留的黑工;第㆓類則是 偷渡客;第㆔類是被僱主強迫在其店舖或公司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此外,更有部分 機構利用外勞配額,將輸入的外勞以出租形式租予其他公司,或收受外勞若干利益而 容許其在港自由工作。大量不同形式的非法勞工-

斥勞動市場,搶去本㆞勞工的飯碗。

  在以㆖幾種非法勞工㆗,以旅客身份的「黑工」最為顯著。根據資料顯示,九零 年發現逾期留港的旅客共有 8383 名,其㆗ 1005 名被揭發在港非法工作;九㆓年,這 類非法勞工的數目已增加了㆒倍半,達到 2506 名;九㆕年,逾期留港的旅客有 15864 名,而非法勞工則佔 10426 名,是九零年的十倍,增幅令㆟震驚。對於取締這類旅客 身份的非法勞工,我有以㆘的建議:

  第㆒,加強甄別。㆖述的非法勞工,以印巴籍㆟士居多。㆟民入境事務處在去年 九月開始實施新措施,更改過往巴籍㆟士入境毋須簽證的慣性做法,對㆒些「有懷疑」 的巴籍遊客,只批㆒至兩星期留港期,期滿申請亦只再續期 7 ㆝,到期便要離港。這 個新措施,我是予以支持的。不過,據知有不少被捕印巴籍㆟士,逾期留港非法工作 已非㆒次。他們在被捕後被飭令離港,但過了㆒段時日,卻又再來港,入境後又再非 法工作。周而復始,使這類黑工捕之不絕。我認為除了要加強甄別外,更要將非法在 港工作的旅客輸入檔案,在指定期內不許其再進入香港。

  第㆓,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加強檢控及加重刑罰。在去年,被拘捕懷疑僱用非 法勞工的僱主有 1416 名,但成功檢控的只有 919 ㆟。根據現行法例,聘用逾期留港非 法勞工的僱主,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 元及入獄兩年。我認為政府除了㆒方面要檢討 檢控程序,使有效成功控告違法僱主之外,更要將 5,000 元的罰款額提高,增加阻嚇 作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85

  第㆔,統㆒檢控非法勞工法例所用的雙重標準。現時法例對非法入境的勞工及逾 期留港勞工有不同的罰則。前者最高刑罰為入獄 1 年,後者則多控以逾期居留,罰則 為罰款 1,000 元至 125,000 元不等。既然兩者同屬非法勞工,不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標 準,故有需要將法例統㆒。

  第㆕,鼓勵檢舉。政府必須鼓勵市民舉報涉嫌屬於非法勞工的資料。有效的方法 是設置舉報熱線,使掃蕩行動更見成效,甚至設獎金以資鼓勵。

  第五,加強掃蕩㆟手。雖然警方及㆟民入境事務處不時採取聯合行動,掃蕩黑工, 但畢竟㆟手資源有限,沒有可能派員長駐黑點區,使執法㆟員疲於奔命。我希望有關 部門能夠增加㆟手,加強行動。

  此外,為避免僱主強迫外籍家庭傭工從事職份以外的工作,以及某些機構濫用外 勞的事件繼續發生,政府必須加強巡察,及將該等僱主予以重罰,並且取消其申請聘 用外籍家庭傭工與外勞配額的資格,以收阻嚇作用,並保障本㆞工㆟的就業機會。

  代理主席女士,失業率㆖升及通脹高企,使小市民的生活更加困難。我認為政府 除了要盡速 手解決失業問題外,更要立即凍結各項公營服務收費及公屋租金的加幅 1 年,並游說其他公共事業響應,以免進㆒步刺激通脹㆖升。今年首季的通脹率達到 9.5%,較去年同期的 7.3%㆖升了兩個多百分點。經濟學者更估計,本年的通脹率極可 能升至 11 至 12%。如果推測正確,小市民在雙重壓力㆘,生活必會更難度過。故此,

我呼籲政府能夠體恤小市民的困境,效法九㆒年凍結公營服務收費,帶頭遏抑通脹, 使普羅市民可暫時喘息,度過難關。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失業率㆖升至 9 年來最高點,香港市民對這個問題自然十分關注。不 過,另㆒個事實卻往往不被重視,就是有些行業仍然存在大量的職位空缺。

  這個現象只能夠用勞動力供求失調來解釋,其㆗百貨業及飲食業都明顯存在空 缺。如果我們要協助失業㆟士就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確定現時的就業市場㆗,實際 ㆖有哪些工種需要㆟手,再透過適當的技能訓練及心理輔導,來協助失業㆟士轉業, 而不是只叫嚷保障本㆞工㆟就業,而又不肯承認確有職位空缺急需㆟手填補這個事 實。

3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唐英年議員剛才及近日來已經清楚要求政府嚴格執行有關僱用非法勞工、外籍家 庭傭工及外㆞勞工的規例;而總督彭定康先生在昨日的失業問題高峰會㆖,亦清楚表 明會加強執法,改善培訓。這些行動都是我和自由黨㆒直以來所建議政府應該推行的。 我們很高興政府終於肯正視香港勞動市場的問題。

  自由黨相信透過同時進行㆔方面工作,應該可以有效紓緩失業工㆟的就業困難, 並可解決勞工短缺的問題。

  首先是必須把那些被非法勞工佔據的職位,重新釋放出來給本㆞工㆟。最簡單易 見的例子,就是很多外㆞傭工根本在擔任非家務助理的工作。這不單違反了她們的就 業指引,更加佔據了很多原本可以給本㆞工㆟就業的職位,從而激化了失業情況。

  其次是開拓新的就業機會,這包括新工種和配合市場的再培訓工作。自由黨較早 前已經提出家務助理再培訓課程的建議書,我們現在亦正研究百貨零售業售貨員的培 訓配合安排。其實政府早應進行這項工作,但政府或再培訓局「拖得就拖」,自由黨唯 有主動提出建議,希望可以促使政府認真推行更多有市場需求的再培訓課程。

  第㆔就是強化勞工處的就業轉介工作。有關這點,較早前我已聽到再培訓局主席 曾提及該局希望在這項工作㆖作出配合,綜合整理各個行業的職位空缺資料,推行區 域性的分區就業輔導工作,讓失業㆟士更清楚掌握住區附近的職位空缺情況,從而加 強本身的就業機會。

  雖然總督昨日提到要加強再培訓工作,但要保證再培訓能有效協助業失業㆟士轉 業,我認為單單提供技能㆖的再培訓並不足夠。我建議政府為再培訓課程學員提供心 理輔導安排,確保他們明白要去適應整體的經濟轉型,明白到要接受轉業所須面對的 ㆒些現實問題,例如他們將會以㆒個新㆟的身份投身新的行業,㆒切要重新開始;但 他們亦應該明白,轉業以後,他們的職位也許低了,但反而會較在式微行業有更大的 晉升機會。

  只有具備足夠的心理與技能準備,才能有效協助工㆟轉業,既可以紓緩失業危機, 亦可紓緩個別行業的工㆟短缺情況。我認為政府在加強在職再培訓工作方面,必須提 供轉業前後的心理輔導,從而有效結合勞資雙方的期望與需求。

  現時的勞動市場供求失調,是政府㆒直不肯就此方面作出更多工作,協助本㆞工 ㆟適應經濟及工業轉型的後果,政府是無從推卸這個責任的。所謂自由市場經濟,並 不等於政府可以放手不理,政府仍然要擔當指導性的工作,提供方向指引,並且要給 予足夠的輔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87

  行將離任的財政司麥高樂爵士,在今個年度的財政預算案㆓讀演辭㆗,就清楚說 政府應該為企業家和投資者提供㆒個適當架構去創造財富。這正正說明了政府在處理 工業轉型㆖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代理主席女士,在談到提高就業機會的問題㆖,我們不可以不提海外家庭傭工所 帶來的種種問題。正如剛才我已經提到,她們很多時會兼做其他非家務的工作。昨日 總督在失業問題高峰會㆖,雖然亦有提及,但根本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政府在處理 海外家庭傭工方面,完全處於失控情況,包括在執行管理、輸入安排、法例管制,以 至她們的身份,都是㆒塌糊塗。原來香港㆒直只是靠指引來管制海外傭工,根本沒有 ㆒套完整的法例及法例賦予的權力來作出有效管理。

  我相信全港市民都承認有輸入海外傭工的需要。自由黨要求政府有明確法例管 制,並不是禁止她們在香港工作,只是希望因為管制㆖的漏洞或者欠缺足夠監察,以 致影響本㆞工㆟的就業機會。新加坡對輸入海外傭工的法例,是值我們參考的。自由 黨不排除在諮詢各方面意見之後,會提出管制輸入海外傭工的私㆟草案,把整個管理 工作納入正軌。

陳偉業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是㆒個-

滿傳奇的㆞方,在這彈丸之㆞有很多富豪,全世界最富 有的首㆔名華㆟,其㆗兩名便是出自香港。香港亦被列為全世界最成功的商業城市, 在國民平均生產值方面,香港亦位居首十名之內。但香港同時亦是㆒個-

滿矛盾和荒 謬的大都會。在這個富裕的社會裏亦有大量貧窮的㆟。我們有大量失業工㆟,但我們 的政府卻輸入了數以萬計,甚至十萬計的外㆞勞工。

  代理主席女士,㆒個正常的㆟絕不會願意生活於貧窮㆗。絕大部分的香港㆟亦不 願意依靠政府救濟來過活。每㆒個香港㆟都希望憑自己雙手,用自己的勞力賺取自己 和家㆟的生活費用。但代理主席女士,基於社會的轉變,經濟的轉型,令過去㆓、㆔ 十年來為香港服務,為香港經濟建立良好基礎的大部分勞工,現時都面對工資削減,

生活質素㆘降,工作前景不穩定的情況。不少甚至失去工作,生活日漸困難。所謂鳥 盡弓藏,兔死狗烹,難道那些為香港貢獻了大半生的工㆟,真的到了㆕、五十歲便要 被迫面對失業的命運嗎?「㆔十搵工難」,已經成為香港九十年代的生活寫照。

  關於最近的失業和就業問題,可以說是由香港政府㆒手造成的。香港政府多年來 所採取的高㆞價和高通脹政策,令大量製造業北移,昂貴的租金亦令不少零售業結業。 最諷刺的是,香港旅遊業的支柱酒店業,更因為重建為商業大廈可賺取更大利潤,不 少酒店因而面臨或將會面對拆卸的命運。隨 各大酒店的關閉,數以百計,甚至數以 千計的員工亦被遣散。現時失業問題已經逐步由製造業擴展至零售業和服務性行業。

3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代理主席女士,在失業問題㆖,受最大和最深遠影響的可以說是新市鎮的家庭。 基於城市規劃㆖的失誤,不少新市鎮家庭在就業方面可說是備受結構㆖的歧視。以屯 門為例,如果根據㆒九九㆔年的數據,年齡介乎 30 歲至 49 歲的屯門婦女只有 41.8% 是受僱的,遠較全港 53.9%偏低;而在家庭收入方面,㆒九九㆔年屯門家庭的每月平 均收入是 11,000 元,較灣仔的 17,500 元和東區的 17,000 元為低。家庭收入算得㆖是 好,即月入 3 萬元以㆖的家庭,只佔屯門家庭的 5.8%,與灣仔的 27.7%及東區的 24.1% 相比,亦有很大的差距。

  我列舉的這些數字顯示,由於現時就業困難和經濟㆖的困難,新市鎮家庭基於在 結構㆖的位置較其他㆞區不利,因此,他們現時所面對的困難就更大。新市鎮家庭的 教育水平,較香港其他㆞區為低,不少家庭的成員過去都是從事製造業和服務性行業, 大部分是從事前線工作的員工。近期的就業困難,對他們影響更大。如果說香港市民 就業因難,新市鎮的婦女在就業方面便更加困難。新市鎮的就業機會已經不多,不少 居民要長途跋涉到市區,特別是㆗環㆖班,交通費十分昂貴。如果他們每月的收入只 有五、六千元,扣除交通方面的開支後,可以用作養家的錢可說是所餘無幾。

  新市鎮家庭現時可以說是外憂內患,所以我呼籲政府在輸入勞工的同時,亦須就 新市鎮的發展,特別是經濟方面,研究㆒些促進發展的措施,在新市鎮製造多些就業 機會。現時政府就都會計劃和㆞域性規劃方面的研究,已經接近尾聲,我希望政府在 規劃整體香港土㆞用途時,對新市鎮家庭的需要,特別是就業的需要,會加以考慮。

政府應該在新市鎮設立多些衛星工商業㆗心,利用㆞價或其他方面的優惠,吸引投資 者在新市鎮開拓服務和工作機會,令香港㆞域㆖的發展,能夠有較為均衡的發展。這 對香港整體經濟亦會有所幫助。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過去十多年來,香港在佔盡㆝時、㆞利、㆟和的情況㆘,發展為㆒個 得㆝獨厚的「賺錢㆝堂」。很多外國朋友問我,為何香港有這樣的經濟成就呢?我答不 ㆖來,總之就是很成功。企業家不擔心找生意,因為生意總是源源不絕;行政㆟員年 年加薪升職,基層㆟士面對低於 3%的失業率,找工作亦十分容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3489

  香港的本㆞生產總值由八零年的每㆟平均 3,000 美元升至現時的 21,800 美元的水 平,在亞洲排行第㆓,全球排行第十五。大部分歐美國家,包括我們現時的宗主國英 國也望塵莫及。但壞處是香港的經濟環境已發展至成熟階段,我們再不能有很好的經 濟增長率,或在短期內大幅回升。經濟發展有其週期性,㆖㆖落落在所難免。

  政府多年來㆒直奉行積極不干預政策。事實㆖,就是由工商界自己做生意,賺錢 的便交稅給政府,政府再利用稅款做事。然而,政府㆒直沒有扶助工業或商界發展。 我覺得到了今時今日,由於我們已經有這麼高的經濟水平,政府再不能袖手旁觀、不 聞不問,任由工商界自己來做,這是不適當的。反過來說,政府又不願意制訂長遠策 略,使本港經濟得以平穩發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解決當前失業問題的良 策。

  代理主席女士,談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去年年初,很多㆟士,包括本局很 多議員為了香港樓價過高,呼籲要遏抑樓價,並建議政府進行㆒連串的措施。直至去 年年㆗,事有湊巧,美國大幅加息,引致樓價㆘跌,股市亦隨之㆘跌。事實㆖,恒生 指數由㆒萬㆒千多點跌至七千多點時,總市值損失超過萬億之數。當然,其㆗很多投 資者是外國㆟,但香港投資者也不少。賺錢少了,花費亦自然縮減,以致零售業如餐 廳等生意不景,繼而百業蕭條。在這樣的情形㆘,很多㆟開始失業。當然,這並非唯 ㆒理由,但卻是原因之㆒。

  我們是否因為有 3%的失業率,便要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策略呢?在 李華明議員提出的原動議內,他談到保障本㆞工㆟就業、解決失業工㆟的生活問題等 等。我猜想其實際的意思就是本㆞工㆟就業化,㆒如唐英年議員剛才所說的,就是失 業救濟金的問題。

  談到失業救濟金,我們現時有 9 萬㆟失業。但回頭想想,我們不要忘記,香港就 業㆟士有 300 萬。當然,我很希望男女平等,就業機會平等。但事實㆖,這 300 萬就 業㆟士之㆗,可能有些是邊緣就業的㆟士,例如那些薪金不很高、工作性質又不太理 想的工㆟,他們卻仍要工作。但假如我們有了所謂救濟金的話,失業數字可能不只 9 萬,而會再暴升。在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洲,這情況可說是比比皆是。對很多㆟ 來說,失業比就業更好,因為如果工作的話,便要交稅。如果薪金低,工作性質又不 理想,真是不做也罷。據資料顯示,在美國,以㆒名黑㆟女士為例,如果有多於 3 個 孩子而又離了婚的話,便肯定是失業比就業好。

  關於救濟金,我想自由黨及工商界的㆒貫看法,是我們㆒定要幫助有需要的㆟, 但不是要幫助所有㆟。李華明議員有關這部分的演辭說得不太清楚。如果他單是說要 幫助 9 萬名失業㆟士之㆗需要幫助的㆒群,我們會予以支持,但如果是說要幫助全部 9 萬名失業㆟士的話,我們則有所保留。

3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主席先生,談到政府在短期內應該採取甚麼措施來刺激本港經濟,我認為在大量 盈餘的情況㆘,政府應考慮凍結㆒系列影響工商業發展的收費。我試舉幾個例子,在 出入口方面,出口證的收費在九㆓年是 65 元,但政府說要收回成本,要工商界負擔, 收費現已增至 185 元。很多出口商,例如廠家,㆒年要申請數千張出口證,支出由㆕、 五十萬至百多萬。另外㆒個例子是污水處理費用。我們見到很多酒樓和漂染廠的水費 全部加倍。南聯實業便是很好的例子,污水處理費及附加費增至千多萬元。香港㆒些 大酒樓的東主向我們投訴,每月的水費增加至幾十萬,污水附加費又要加幾十萬。這 樣會令經營生意倍加困難。如果政府可以凍結這些收費,是否可以令老闆或僱主有機 會提供多些就業機會呢?我相信短期內是可以做到的。

  長遠而言,政府應設法令新機場和九號貨櫃碼頭等大型基建工程盡快落實,以維 繫投資者的信心。此外,政府更應幫助在職㆟士-

實專業知識。很多正在工作的㆟士, 為了工作而沒有機會入讀夜校或進修,我希望政府能在這方面多做點工作。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只想談論有關法例㆖出現漏洞的問題。剛才譚耀宗議員引述總督所 說,希望將罰款加強,例如違反居留條件的非法勞工,罰款由 5,000 元增加至 5 萬元; 而僱主聘請非法勞工,則罰款由 25 萬元增加至 35 萬元。我想指出㆒點,增加罰款,

尤以後者而言,是完全沒有阻嚇力的。即使現時罰款額訂為 25 萬元,㆒般都只是判罰 2 萬至數萬元不等,而大部分都只是判罰 2 萬元以㆘。如果以此數目計算,㆒名非法 勞工與本㆞工㆟每日的薪金相差數百元,每名工㆟每個月則相差㆓、㆔萬元。因此, 如果僱主聘請大量非法勞工,則就算其㆗㆒、兩名工㆟被拘捕而僱主須判處罰款,也 只是數萬元而已,與僱主所得的利益完全不成比例。

  因此,我希望政府考慮採取其他方法,參考其他法例,例如與偽造產㆞來源證或 偽造報關文件有關的法例。該等法例列明罰款為貨物價值的㆕成左右。㆒間公司偽造 文件或聘請非法勞工,無非為了節省金錢,所以如果法例㆖列明或透過律政司㆖訴, 能作出指引,使罰款額與公司可能獲得的利益掛 ,則可直接打擊該公司所賺取的金 錢利益。

  我認為這與其他很多法例都是㆒脈相承的,例如政府會-

公毒犯在販毒所得的利 益,這是基於毒犯是因販毒才獲得那些金錢,所以當然必須將其全部-

公。同樣,如 果僱用非法勞工,或利用外㆞傭工擔任非家務工作,如在商店當售貨員,法例也可以 列明必須將所有因該名工㆟而令公司獲得的金錢利益-

公,可由法官作出判斷,然後,

再加㆖阻嚇性的罰款,當然更可訂有判罰的刑期。我認為判處監禁最具阻嚇力,因為 僱主只是想賺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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