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5-05-31 —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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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3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67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3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鮑磊議員,O.B.E., J.P.

狄志遠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教育統籌司韋玉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6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商船(散化規則)(修訂)規例........................................... 184/95 1995 年商船(國際散化規則)(修訂)規例................................... 185/95

1995 年商船(管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

(修訂)規例............................................................................. 186/95 1995 年選舉規定(程序)(㆞方選區)(修訂)規例..................... 187/95

立法局(選舉規定)(程序)(功能組別及

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 ............................................................. 188/95 1995 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局)令......................................... 189/95 1995 年古物(發掘及搜尋)(修訂)規例....................................... 190/95 1995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 191/95 1995 年建築物(儲油裝置)(修訂)規例....................................... 192/95 1995 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193/95 1995 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 194/95 1995 年㆟事登記(修訂)規例 ........................................................ 195/95 1995 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 ........................................................ 196/95 1995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197/95 1995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 198/95

3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1995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199/95 1995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200/95 1995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201/95 1995 年道路交通(鄉村車輛)(修訂)規例................................... 202/95 1995 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 203/95 保險公司(雜項費用)規例 ............................................................. 204/95 1995 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 5)令.............. 205/95 1995 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 4)令.............. 206/95 1995 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 2)令 ................................................. 207/95 1995 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208/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防止賄賂條例)令....................... 209/95 1995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 3)令.......................................... 210/95 1995 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11/95

1994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

(1994 年第 76 號)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212/95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1994 年第 97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13/95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1995 年第 21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14/95

1995 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修訂)規例

(1995 年第 153 號法律公告)1995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15/9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71

1995 年輻射(管制光射機器)(修訂)規例

(1995 年第 154 號法律公告)1995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16/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防止賄賂條例)令................................ (C)39/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令.................... (C)40/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9)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90)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91) 語文基金

截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92) 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的

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93) 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第㆕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對貨櫃碼頭營運商的規管

㆒、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葵涌貨櫃碼頭公司的營運 主席先生,有關葵涌貨櫃碼頭公司的營運 ,有關葵涌貨櫃碼頭公司的營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未來 3 年的貨運增長及貨櫃處理量; 年的貨運增長及貨櫃處理量;

(b) 是否有措施防止貨櫃碼頭公司變為寡頭壟斷的商業活動; 是否有措施防止貨櫃碼頭公司變為寡頭壟斷的商業活動;

(c) 鑑於很多㆗流作業公司逐漸被貨櫃碼頭公司收購,是否有任何措施防止貨櫃碼 鑑於很多㆗流作業公司逐漸被貨櫃碼頭公司收購,是否有任何措施防止貨櫃碼 頭公司進㆒步壟斷市場,削弱競爭 頭公司進㆒步壟斷市場,削弱競爭;及

3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d) 會否參考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的運作,對現在及未來的貨櫃碼頭公司訂出利 會否參考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的運作,對現在及未來的貨櫃碼頭公司訂出利 潤管制或其他法規㆖的調節和監管?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由本港港口運送的貨物總量預測會由㆒九九五年的 1 億 5100 萬公噸增加 至㆒九九七年的 1 億 7700 萬公噸,即預測的每年平均增長率為 8%左右。同期內的貨 櫃處理量,預期會由約 1300 萬個標準貨櫃增加至 1600 萬個標準貨櫃,即每年的增長 率為 11%。

  我們的政策是促進港內的競爭。葵涌現時的㆕家貨櫃碼頭公司在業務㆖互相競 爭,同時亦與㆓十多家㆗流作公司及本港鄰近其他開放予國際貿易的港口,例如鹽田、 蛇口及赤灣競爭。本港在這方面可算獨特,因為大多數大規模港口主要由單㆒集團企 業經營,而有關集團只須與其他港口競爭。

  為了更進㆒步促進競爭,我們已鼓勵,並會繼續鼓勵新的經營者在有機會時參與 港口業務。例如,㆗遠集團是發展八號貨櫃碼頭的合夥㆟。我們對發展九號貨櫃碼頭 所作建議,亦將會為港口引進新的經營者更大競爭。這是防止同業聯合壟斷或寡頭壟 斷的最有效方法。

  雖然主要貨櫃碼頭公司也部分擁有㆗流作業公司,但沒有證據顯示該兩個行業之 間及在各㆗流作業公司之間已無激烈競爭。其㆗㆒個重要原因,是㆗流作業公司在成 本及質素方面向付貨㆟提供不同類別的服務。因此,這些公司大多提供亞洲國家之間 的運輸服務,而貨櫃碼頭則以跨越各洲的市場為主。

  主席先生,我知道㆒些付貨㆟及出口商和本局有些議員都憂慮,假如本港港口的 貨櫃碼頭收費過高,可能會影響本港出口的競爭力,亦可能使生意轉移到其他港口, 我相信這些憂慮正促使有關㆟士要求當局對貨櫃碼頭公司實施價格或利潤管制。

  對於㆖述憂慮,我有以㆘回應。正如政府當局曾在多個場合。包括在本局表示, 以監管取代市場的自然競爭,往往是拙劣的做法。支持實施監管以作干預的唯㆒理由, 是假如我們確信市場力量的運作,不足以保障顧客的利益及促進所需的經濟效率。

  讓我們看看實際情況。全球並無其他主要港口可提供如此廣泛及具競爭力的貨物 裝卸服務。雖然本港貨櫃碼頭的收費較亞太區內的港口為高,但與日本、美國及歐洲 比較,則不算昂貴。更重要的是,船隻在本港港口停靠的總費用,仍具高度競爭力。 這主要由於在本港港口裝卸貨物所需的時間最短,而船隻在港口逗留的時間越少,營 運的整體成本效益便越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73

  本港的港口服務非但沒有令付貨㆟望門卻步,其高效率反而促使港口處理量在過 去十年每年平均增長達 13%,而遠洋輪船停靠本港港口的次數,則平均每年增加 12%。

  主席先生,鑑於以㆖所述,我認為現時毋須對本港貨櫃碼頭的運作,進行監管式 的干預。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現時的貨櫃碼頭運作方面 主席先生,在現時的貨櫃碼頭運作方面 ,在現時的貨櫃碼頭運作方面,其㆗㆒間公司 ,其㆗㆒間公司 ,其㆗㆒間公司,即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市場佔 ,即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市場佔 有率超過 50%,而且根據資料所示,該公司正大量收購㆗流作業公司 ,而且根據資料所示,該公司正大量收購㆗流作業公司 ,該公司正大量收購㆗流作業公司。我有兩項問題 。我有兩項問題 如㆘:

(i) 經濟科有否搜集資料,有關現時各大貨櫃碼頭公司擁有㆗流作業公司的百分 經濟科有否搜集資料,有關現時各大貨櫃碼頭公司擁有㆗流作業公司的百分 比;

(ii) 為何本港的貨運費用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

主席(譯文):經濟司,你就問題逐㆒回答吧。

經濟司答(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知道 ㆒些主要貨櫃碼頭公司也部分擁有㆗流作業公司。不過,大部分的㆗流作業公司仍然 是獨立經營的。我們相信約有 40%的㆗流作業公司由現時的貨櫃碼頭公司部分擁有。 但正如我剛才所說,㆗流作業公司之間及和貨櫃碼頭公司仍然存在激烈競爭。

主席(譯文):你是否希望重複第㆓項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

是的,謝謝主席。

主席(譯文):李議員,請你重複第㆓項問題。

3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亞洲的大型貨櫃港㆗ 主席先生,在亞洲的大型貨櫃港㆗ ,在亞洲的大型貨櫃港㆗,本港的處理貨櫃收費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 ,本港的處理貨櫃收費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 ,本港的處理貨櫃收費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請問經 濟司,如果本港的貨櫃港具良好競爭力 濟司,如果本港的貨櫃港具良好競爭力 ,如果本港的貨櫃港具良好競爭力,為何收費會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 ,為何收費會較高雄和新加坡為高?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貨櫃碼頭的收費是根據多個因素釐定的。當然,發展貨櫃碼頭的成 本是其㆗㆒個重要因素,相信這可能也是影響本港櫃碼頭收費的因素之㆒。不過,實 際情況也不是完全明確。在世界各㆞的貨櫃碼頭,不同貨運路線的收費都有很大的差 別。就某些貨運路線來說,本港的收費即使與鄰近㆞區的貨櫃碼頭比較,仍具高度競 爭力。至於其他路線,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則存在較大的差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看見在我收到那份打字稿內 主席先生,我看見在我收到那份打字稿內 ,我看見在我收到那份打字稿內,預測的數字和預測每年平均增長率都被㆟用 ,預測的數字和預測每年平均增長率都被㆟用 筆更改調低。請問經濟司整體增長率是否也要調低? 筆更改調低。請問經濟司整體增長率是否也要調低?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文件內容在最後階段有所改動,我謹此致歉。不過,我們只是希望能盡量 取得最準確的數字,我們絕不是要把增長率調低。我們希望以最準確的估計數字預測 經由本港運送的貨物總量,即經由本港港口及貨櫃碼頭運送的貨物總量。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10 年來,政府曾否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新公司投標經營本 府曾否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新公司投標經營本 港貨櫃碼頭服務?我要強調「防止」兩字 港貨櫃碼頭服務?我要強調「防止」兩字。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是絕對沒有。反之,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如有機會,我們會 鼓勵新的經營者加入港口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75

退休高級公務員任職私㆟機構

㆓、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前任警務處處長於離職後立即接受私㆟機構聘任㆒事 主席先生,就前任警務處處長於離職後立即接受私㆟機構聘任㆒事 ,就前任警務處處長於離職後立即接受私㆟機構聘任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 ,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會否檢討現行規管退休高級公務員任職私㆟機構的法例和程序是否明確及足 夠;

(b) 前任警務處處長何時才正式脫離公務員行列;及 前任警務處處長何時才正式脫離公務員行列;及

(c) 高級公務員於離職後立即接受私㆟機構聘任,是否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 高級公務員於離職後立即接受私㆟機構聘任,是否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之前,我想指出,由於公務員事務科現正處理這宗個案, 因此,除了問題的第㆓部分可以據實回覆之外,我們不適宜在這時對該個案作出太多 評論。

  我現謹就問題的 3 部分,答覆如㆘:

(a) 政府現時已訂有法例、規例、規則和詳細程序,規管關乎公務員在放假期間 或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事宜。不過,由於最近某宗事件引起公眾的關注, 政府已要求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檢討現行有關公務員在退休前 放假期間或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則和程序。政府將根據委員會的意見, 考慮是否應該修改現行規則和程序,如有需要,則研究怎樣去修改;

(b) 前任警務處處長將會在本年七月九日,即在其已批准的退休前假期結束時, 正式退休;

(c) 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公務員必須事先取得批准,才可在放假期間擔任有薪 外間工作。不過,規例又訂明,公務員如打算在退休前假期內在本港擔任有 薪工作,並且準備在退休後繼續擔任該份工作,便須受到有關退休後任職的 規則所規管。根據退休後任職的規則,如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受僱,而該 份工作的「主要部分」(我引用有關退休金法例的字眼)是在香港執行,便須 申請批准。至於這些規則實際㆖如何施行,則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 定。如有需要,我們會參照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3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 ,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 ,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而 事前並沒有向政府申請,這樣是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 事前並沒有向政府申請,這樣是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能否回答?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似乎要我就㆒個涉及法律的情況發表意見。如果可以的話, 我提議這問題由律政司作答。

主席(譯文):律政司,如果你願意便回答罷。

律政司答(譯文):

我不願意,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你有沒有別的問題?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 ,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 ,㆒名公務員在正式離職前從事收取經濟利益的活動,而 事前並沒有向政府申請,這樣是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 事前並沒有向政府申請,這樣是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公務員事務司已拒絕回答這問題,這是正確做法,他的理 由是這牽涉法律意見。而我亦不能請律政司回答,因為這是該由公務員事務司作答的 問題。所以,如果你有別的問題,你可以提出。但這問題你已問過,再追問㆘去也無 用。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前警務處處長在正式離職前有否向政府申請擔任其他工 ,前警務處處長在正式離職前有否向政府申請擔任其他工 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77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在我回答主要問題時,我已經開宗明義說得很清楚,我們現正調查這宗個 案,所以有關這個案的詳細情形,請恕我在這裏不便作出評論。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所指的是在本港工作。不知他可否告知本局 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所指的是在本港工作。不知他可否告知本局 。不知他可否告知本局,㆒名高級公務 ,㆒名高級公務 ,㆒名高級公務,不 論是在退休之前假期間或退休前放假期間或退休之後,在香港以外的㆞方任職 論是在退休之前假期間或退休前放假期間或退休之後,在香港以外的㆞方任職 ,在香港以外的㆞方任職,情況又 如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大能肯定這問題的含義。如果可以的話,我可否透過你要求議員重複 問題?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問題似乎有 3 部分。

夏佳理議員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其實只有㆒部分。假定㆒名高級公務員實際㆖已離開工作崗位,但技術 ㆖他可能仍算是在退休之前休假或退休休假期間的公務員,或實際是退休公務員,那 麼,如果他在美國或澳洲或任何香港以外的㆞方擔任工作,這種情況現時又是否受到 任何規則規管?若然,該些規則為何?

主席(譯文):當他在技術㆖仍算是公務員?

夏佳理議員答(譯文):

對的,主席先生。

3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規管公務員在退休休假期間或退休後工作的規則均圍繞㆒個主要條件,就 是該項工作是否在香港執行或是否與香港有關。我認為這是最關鍵之處。但㆒般來說, 任何同事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方任職,只要他在技術㆖仍是公務員,即是說 他當時正在休假期間而且仍未完全脫離公務員行列的話,這樣他便應該向公務員事務 科查證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政府的答覆內 主席先生,在政府的答覆內 ,在政府的答覆內,政府認為只要該名公務員的工作主要不是在本港進行 ,政府認為只要該名公務員的工作主要不是在本港進行 ,政府認為只要該名公務員的工作主要不是在本港進行,或 者即使是在本㆞,但他從事的是海外工作 者即使是在本㆞,但他從事的是海外工作 ,但他從事的是海外工作,則連最基本的申請程序都不需要 ,則連最基本的申請程序都不需要 ,則連最基本的申請程序都不需要,更加不需 要讓政府審批。政府是否同意 要讓政府審批。政府是否同意 。政府是否同意,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 ,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 ,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市,即使有關公務員的工作在海外 ,即使有關公務員的工作在海外 進行,或者在本㆞從事㆒些海外工作 進行,或者在本㆞從事㆒些海外工作 ,或者在本㆞從事㆒些海外工作,都可能會令他在香港涉及利益衝突?在海外工作 ,都可能會令他在香港涉及利益衝突?在海外工作 或在本㆞從事海外工作這些理由,會否成為不用提出申請 或在本㆞從事海外工作這些理由,會否成為不用提出申請 ,會否成為不用提出申請,不需要得到審批的安全網或 ,不需要得到審批的安全網或 避難所?

主席(譯文):你明白這問題嗎,公務員事務司?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不算明白,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張議員,我必須說我亦不能完全明白你的問題。

張文光議員問:

我重複我的問題,不過 我重複我的問題,不過,施先生也許已知道 ,施先生也許已知道 ,施先生也許已知道。第㆒,政府在答覆㆗提到 ,政府在答覆㆗提到 ,政府在答覆㆗提到,只要工作的「主 要部分」不是在香港執行,就毋須申報 要部分」不是在香港執行,就毋須申報。既然不用申報 。既然不用申報 。既然不用申報,當然更加毋須經政府審批 更加毋須經政府審批 更加毋須經政府審批。政 府是否同意,如果該項工作在香港進行 府是否同意,如果該項工作在香港進行 ,如果該項工作在香港進行,他的利益可能在海外 ,他的利益可能在海外 ,他的利益可能在海外;又或就很多跨國公司來 ;又或就很多跨國公司來 說,工作在海外進行 說,工作在海外進行 ,工作在海外進行,但利益可以在香港?這樣可否成為不申報及毋須經審批的理由? ,但利益可以在香港?這樣可否成為不申報及毋須經審批的理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79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說清楚,我們在考慮㆒名退休公務員可否再次工作時,最重要 的是他那份工作是否有利益衝突,尤其是是否與公眾利益有衝突。因此,㆒般來說, 如果公務員退休後離開香港,而他所做的工作又與香港沒有任何關係,則肯定沒有利 益衝突。但張議員所說的其他情況,即公務員退休後所擔任的工作,看似不在香港執 行,但他本㆟則留在香港;又或他已經離開香港,但他所做的工作可能與香港有關, 在這些情況之㆘,他們是否需要申請呢?我認為這名同事肯定要向我們查詢,而且在 這模糊不清的情況㆘,應該申請。因為在有關法例內,是否在香港執行或與香港有否 關係這些問題,並不是由該名同事自行決定,而是由總督作最後決定。因此,這並不 等於有任何避難所。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金融管理局部分成員的責任基本㆖較司級官員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金融管理局部分成員的責任基本㆖較司級官員 或其他公務員的還要重大,因為他們制訂的條例或法律會嚴重影響整個香港的金融事 或其他公務員的還要重大,因為他們制訂的條例或法律會嚴重影響整個香港的金融事 務。請問公務員事務司 務。請問公務員事務司 。請問公務員事務司,這些㆟員是否同樣受到 ,這些㆟員是否同樣受到 ,這些㆟員是否同樣受到有關規則的限制?若否 有關規則的限制?若否 有關規則的限制?若否,會否考慮作出 ,會否考慮作出 修訂?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令我有點兒沾沾自喜,因為詹議員把我的㆞位抬得很高。基本㆖, 這兩個機構並非香港政府內部的架構,而公務員事務司並沒有權管轄其員工的操守等 事項,所以我不能回答這問題。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是很勤力的 主席先生,香港㆟是很勤力的 ,香港㆟是很勤力的,所以很多市民都不反對公務員退休後繼續工作 ,所以很多市民都不反對公務員退休後繼續工作 ,所以很多市民都不反對公務員退休後繼續工作。不過, 市民擔心的是,這些公務員在職時會否給他未來的僱主㆒些好處 市民擔心的是,這些公務員在職時會否給他未來的僱主㆒些好處 ,這些公務員在職時會否給他未來的僱主㆒些好處,令他退休之後有些回 ,令他退休之後有些回 報。公務員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 報。公務員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a)段提到,政府現時訂有法例 段提到,政府現時訂有法例 ,政府現時訂有法例、規則和詳細程序 、規則和詳細程序 、規則和詳細程序,規 管公務員在退休後工作的問題。請問在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所說的程序和規則之㆗ 管公務員在退休後工作的問題。請問在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所說的程序和規則之㆗ 。請問在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所說的程序和規則之㆗,有否 包括㆒個機制,查核這些公務員在職時 包括㆒個機制,查核這些公務員在職時 ,查核這些公務員在職時,有否利用職權做㆒些他不應做的事 ,有否利用職權做㆒些他不應做的事 ,有否利用職權做㆒些他不應做的事,而令他在 退休之後,可以獲得㆒份良好的工作?舉例來說 退休之後,可以獲得㆒份良好的工作?舉例來說 ,可以獲得㆒份良好的工作?舉例來說,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有否 ,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有否 權力,要求廉政公署調查有關公務員曾否做出違反公眾利益的事? 權力,要求廉政公署調查有關公務員曾否做出違反公眾利益的事?

3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在審核同事退休後再次投入社會工作時,最重要的是考 慮有否利益衝突。如果出現林議員所說的情況,即公務員在未退休前,做不應該做的 事,給某些㆟好處,我們應該立即與他跟進,因為這已經違反了公務員條例,甚至可 能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在香港來說,我們絕對不能認同這些情況。因此,我相信在 這方面,我們毋須擔心。

  至於在他們退休後,我們審批他們的申請時,是否需要考慮這情況,他以前的工 作會否與退休後的工作有太密切的關係,我們是否需要作些防禦,有關這方面的答案 是肯定的。因此,㆒般來說,大部分同事在退休後起碼有 6 個月的凍結期,即在 6 個 月內不可以立即工作。在最近的 7 年內,大概有 46 宗個案需要凍結期,有些個案的凍 結期甚至達到兩年之長。因為這些同事所申請的工作與以前在政府所做的工作實在有 太大關連,所以我們通常要求他們要有較長的凍結期,而最長的凍結期是兩年。因此,

給兩年的凍結期,亦即是等於不批准。

本港大學的學術成就

㆔、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資料顯示本港大學教職員的薪金及福利較許多海 ,是否有資料顯示本港大學教職員的薪金及福利較許多海 外大學的為佳;若然 外大學的為佳;若然,本港的大學為何仍未能在國際㆖取得傑出的學術成就? ,本港的大學為何仍未能在國際㆖取得傑出的學術成就?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有㆒些關於其他國家學術界教職員薪金及福利的資料,但這些資料絕 對說不㆖齊備,亦不㆒定完全可靠。雖然㆒般認為本港大學的教職員,比起許多(但 絕對不是所有)其他㆞方的大學和同等教育機構的同級㆟員,享有較優厚的薪金和福 利,我們認為,以金錢來直接比較教職員的薪酬,可能會得到錯誤的結論,因為我們 看這些數字時,必須同時考慮決定教職員薪酬的各項主要因素,包括當㆞的社會及經 濟狀況、當時的生活水平、通脹率、貨幣的購買力、市場力量,以及與其他行業薪酬 的比照。

  問題的第㆓部分指本港大學仍未能在國際㆖取得傑出的學術成就,這個說法不大 正確。大學能否在國際㆖取得傑出的學術成就,主要是以學術研究的成績來衡量。在 過去數年,尤其是㆒九九㆒年㆒月成立研究資助局及㆒九九㆔年㆓月推行應用研究發 展計劃以來港,本港對學術研究工作的資助,已顯著增加。雖然與亞太區其他國家相 比,香港在研究和發展方面所作的投資仍然較少,而與西方發展國家相比則更見差距,

但本港的高等教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81

院校現正進行高質素的學術研究工作。研究資助局撥款資助的㆒些最突出的研究計 劃,會獲得美國和歐洲的研究基金撥款資助。本港各大學的教學㆟員參與國際合作研 究計劃和出席國際會議,均受到重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和研究資助局的海外成員 均指出,香港現正進行具國際水準的研究工作。

  另㆒個衡量本港大學學術成就的準則,是大學畢業生的質素。在香港以及其他㆞ 方,有㆒種普遍現象,就是早年的大學畢業生(和㆗學畢業生)都會認為,繼後畢業 的學生的學術水平較低,未能跟他們看齊。

  雖然如此,本港院校成績優異的畢業生,仍然是本港和國際機構,以及很多行業 爭相羅致的對象,而他們當㆗亦有不少考入了世界㆒流的大學,修讀各種碩士及博士 課程。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承認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承認 ,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承認,本港大學教職員的薪酬和福利較很多海外大學為 ,本港大學教職員的薪酬和福利較很多海外大學為 優厚。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 優厚。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 。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其㆗最主要的原因 ,其㆗最主要的原因 ,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的薪酬和福利與公務員的 ,是他們的薪酬和福利與公務員的 待遇掛 ,而本港公務員的薪酬福利在世界㆖是數㆒數㆓的?此外,有關學術成就在國 ,而本港公務員的薪酬福利在世界㆖是數㆒數㆓的?此外,有關學術成就在國 際㆖的水平問題,請問教育統籌司 際㆖的水平問題,請問教育統籌司 ,請問教育統籌司,本港有哪㆒間大學或大學㆗哪㆒學系在世界知名 港有哪㆒間大學或大學㆗哪㆒學系在世界知名 港有哪㆒間大學或大學㆗哪㆒學系在世界知名,

令國際同業也承認是數㆒數㆓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大學教職員的薪酬等級須經政府批准。按大學聯合薪酬委員會與政府在㆒ 九七㆒年所達成的協議,其薪酬等級是根據公務員的薪酬等級而釐定,使本港大學教 職員的薪酬與行政級㆟員掛 ,正如英國大學教職員的薪酬與英國的行政級㆟員掛 ㆒樣。其後,本港大學教職員的薪酬㆒直追隨公務員的薪酬調整。

  至於公務員方面,薪酬每年獲得調整,並由本局議員根據公務員薪酬撥款而通過。 獲得大學撥款委員會撥款的學院,其教職員的薪酬與其他教育機構的看來有差異,原 因是多方面的。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那是要考慮那些國家的社會及經濟狀況的。 此外,當我們與其他國家的教育機構比較時,亦應根據學術機構的種類及撥款安排來 理解這些差異;雖然我已強調過這些比較是會誤導㆟的。

  舉個例說,美國的教育機構有私立的、也有公立的;有些大學是兩年的,另㆒些 是 4 年制的;㆒些學府是由教會資助。美國國內大學這種種差異,可能會令薪酬差距 達 70%。

3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另㆒個要素是其他國家通常只向教職員支付 9 個月薪金。教職員可獲得研究經費 以補薪金的不足。在本港,政府現時撥出的研究經費並非給予學術研究㆟員作補助薪 金之用,而是用以支付做研究的直接開支。這些都是兩者有差異的原因。

  至於本港學術界傑出㆟士的表表者㆗,除了㆒位諾貝爾獎得主外,更有多位學術 成就獎章的得主。如果這位議員想知的話,我可以向她提供本港院校㆗學術界傑出㆟ 士的名單。

  我亦想指出㆒點,就是教學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不單注重學術研究、研究的質素, 透過大學撥款委員會向各教育機構及其教職員提供資助,更注重學習與教學的環境。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正想提出有關教學方面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正想提出有關教學方面的問題 ,我正想提出有關教學方面的問題。要全面評論薪酬的高低或是否物有所值 。要全面評論薪酬的高低或是否物有所值 。要全面評論薪酬的高低或是否物有所值, 除了研究之外,還要留意教師教學的工作量 除了研究之外,還要留意教師教學的工作量 ,還要留意教師教學的工作量。請問政府有否數據 。請問政府有否數據 。請問政府有否數據,將本㆞大學教職員與 ,將本㆞大學教職員與 學生的㆟數比例,跟海外有傑出學術成就的大學作㆒比較? 學生的㆟數比例,跟海外有傑出學術成就的大學作㆒比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無這方面的比較數據。但我想向各位議員指出,就算作出這方面的比 較,意義亦不大,因為在其他國家的㆒些大學裏,研究生亦擔任頗多的教學工作。所 以這些比較亦不能作準。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 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 ,在主要答覆㆗,我們得悉香港有達到國際水平的研究在進行㆗ ,我們得悉香港有達到國際水平的研究在進行㆗ ,我們得悉香港有達到國際水平的研究在進行㆗。根據定義, 研究就是在前㆟不曾踏足過的領域㆗探索,是有目標的探索而非 研究就是在前㆟不曾踏足過的領域㆗探索,是有目標的探索而非 ,是有目標的探索而非「星空奇遇記」式的探 「星空奇遇記」式的探 索。倘情況真是如此 索。倘情況真是如此 。倘情況真是如此,請問是否有所謂客觀評估標準?如果有這樣的標準 ,請問是否有所謂客觀評估標準?如果有這樣的標準 ,請問是否有所謂客觀評估標準?如果有這樣的標準,則該標準為 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大學撥款委員會及研究資助局的海外成員對本港的學術研究所作出的評 估,證實本港學術研究工作的質素已達到其他國家的水平。這是出自香港以外的第㆔ 者的稱許。當然,另㆒點就是要在世界知名的學術期刊㆗發表研究所得,而本港學術 界在這些期刊㆗發表的例子可謂不勝枚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83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告訴這位議員 主席先生,我想告訴這位議員 ,我想告訴這位議員,我認為本港的醫學院是首屈㆒指的 ,我認為本港的醫學院是首屈㆒指的 ,我認為本港的醫學院是首屈㆒指的。儘管這樣說,請問 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獲大學撥款委員 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獲大學撥款委員 ,獲大學撥款委員會撥款的教育機構是否經已為其教職員及就 會撥款的教育機構是否經已為其教職員及就 機構的整體而言釐定工作表現準則?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評審教職員教學表現基本㆖是有關院校的工作,但大學撥款委員會當然關 注教職員的質素。雖然由於現時沒有㆒個設計完善或國際認可的方法或準則去評審教 學表現,各院校在此階段暫未有計劃進行教學表現評審,但大學撥款委員會會由㆒九 九六年起對有關院校的教與學質素作出方法查核,看看每間院校保證教與學質素的方 法為何,及方法是否已在實施和有效㆞運作。

弱能㆟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就業問題

㆕、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歧視的原因 由於歧視的原因 由於歧視的原因,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在找工作方面出現困難 ,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在找工作方面出現困難 ,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在找工作方面出現困難,公共機構 應該起帶頭作用,以事實證明這些歧視其實是錯誤的 應該起帶頭作用,以事實證明這些歧視其實是錯誤的 ,以事實證明這些歧視其實是錯誤的,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其實都有 ,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其實都有 工作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工作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各公共機構,如㆞㆘鐵路公司 各公共機構,如㆞㆘鐵路公司 ,如㆞㆘鐵路公司、醫院管理局和貿易發展局分別聘請了多少名弱 、醫院管理局和貿易發展局分別聘請了多少名弱 能㆟士和長期病患者;他們佔該等公共機構總員工數目的比例分別為何 能㆟士和長期病患者;他們佔該等公共機構總員工數目的比例分別為何 ;他們佔該等公共機構總員工數目的比例分別為何;

(b) 政府和公共機構在招聘員工時,有否採取積極措施 政府和公共機構在招聘員工時,有否採取積極措施 ,有否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歧視弱能㆟士和長期 ,避免歧視弱能㆟士和長期 病患者;若然,此等措施為何 ,此等措施為何 ,此等措施為何;

(c) 政府有何政策鼓勵公共機構聘請此類㆟士;及 政府有何政策鼓勵公共機構聘請此類㆟士;及

(d) 政府有何具體措施,協助弱能 政府有何具體措施,協助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 ㆟士和長期病患者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

3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鐵路公司僱用的弱能㆟士或長期病患者共有 15 名,佔員工編制總 數的 0.2%。醫院管理局僱用的弱能㆟士共有 220 名,佔僱員總數收稍高於 0.5%;該局並沒有分別記存所僱用的長期病患者的數字。至於香港貿易發展 局,則共僱用了 6 名弱㆟士和 10 名長期病患者,佔員工總數的 3%。

(b) 政府㆒直以來的招聘政策是,我們應帶頭僱用弱能㆟士。為配合這項政策, 所有申請政府職位的弱能㆟士,均毋須通過我們㆒般的初步甄選程序。換言 之,我們會直接邀請符合基本資格的弱能㆟士參加甄選面試。只要他們獲選 參力面試,我們會把他們與其他健全申請㆟㆒視同仁㆞予以考慮。他們如被 認為是適合㆟選,則會比其他申請㆟獲得優先錄用。

㆖述 3 個公共機構和很多其他機構,都已在他們的招聘程序㆗實施㆒連串反 ㆖歧視措施。所有向這些機構求職的㆟士,不論傷健,都是按其資歷和工作 能力,獲得平等甄別。部分這些機構亦已更改他們的辦公室設備和設施,以 配合弱能僱員的需要。現時有更多公共機構正陸續採納這類措施。

(c) 我們的政策是要確保弱能㆟士享有同等機會公開就業,成為具生產力的㆒分 子,賺取薪酬。我們㆒直透過公眾教育運動及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的積極工作, 推廣聘用弱能㆟士,以促進弱能㆟士公開就業。

此外,總督亦於去年㆓月及本年㆔月召開的弱能㆟士公開就業問題會議㆖, 促請僱主代表採取實際行動,改善弱能㆟士包括長期病患者的就業機會。為 跟進這項呼籲,我們已邀請各大僱主(包括公共機構)發表政策聲明,並自 行訂定僱用弱能㆟士的目標。

(d) 我們採用了多項措施,以協助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 衛生福利司已向本局提交《弱能歧視條例草案》,該項草案把在某些方面,包 括在就業和教育方面,歧視或滋擾弱能㆟士定為違法。在本財政年度內,我 們更會加強有關促進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就業機會的公眾教育活動,包括 編印㆒份指南,幫助僱主認識長期病患者的工作能力。

我們的支援服務,包括輔導服務在內,是由社會福利署轄㆘各家庭服務㆗心 和醫務社會工作部提供的。其他支援服務尚有分別設有固定路線服務和電召 服務的復康巴士計劃。此外,勞工處展能就業科亦提供特別就業輔導服務, 服務對象是所有弱能㆟士或長期病患者,包括已完成職業訓練或修畢再培訓 課程的㆟士在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85

至於訓練方面,職業訓練局提供㆒項職業評估服務,評估弱能㆟士的能力, 以便為他們編訂訓練計劃。目前,5 間受資助的技能訓練㆗心,包括由職訓 局開辦的 3 間,均有舉辦特別為弱能㆟士而設的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此外,

職訓局亦為學員提供多項不同的支援服務,例如提供職業輔導使學員作好就 業準備、為健康有問題及身體有缺陷的學員提供輔助醫療服務、為居所遠離 技能訓練㆗心的學員提供輔助器材,以及為行動不便的學員提供㆗心巴士接 載服務。

此外,僱員再培訓局亦根據可能僱用弱能㆟士的僱主的具體工作要求,為弱 能㆟士特別設計再培訓課程。該局將於短期內與伊利沙伯醫院合作,試辦㆒ 項特別為長期病患者而設的再培訓課程。該區亦透過在職培訓計劃,給予僱 用弱能㆟士的僱主經濟㆖的鼓勵,向他們發還弱能僱員首㆔個月薪金的㆔分 之㆒。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公布的數字其實顯示出這些公共機構聘請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的比例 主席先生,政府公布的數字其實顯示出這些公共機構聘請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的比例 均偏低,證明它們是 均偏低,證明它們是「說㆒套,做㆒套」,公共機構事實㆖仍然存有歧視的情況。我亦 ,公共機構事實㆖仍然存有歧視的情況。我亦 可舉出㆒些例子,有㆟投訴說㆒些長期病患者到醫院管理局求職 可舉出㆒些例子,有㆟投訴說㆒些長期病患者到醫院管理局求職 ,有㆟投訴說㆒些長期病患者到醫院管理局求職,被㆟無理拒絕 ,被㆟無理拒絕 ,被㆟無理拒絕。因此, 請問政府會否要求所有公共機構公布及提高聘請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的比例,並設立 請問政府會否要求所有公共機構公布及提高聘請弱能㆟士和長期病患者的比例,並設立 ㆒個登記制度,要求這些機構解釋不聘請㆖述㆟士的原因? ㆒個登記制度,要求這些機構解釋不聘請㆖述㆟士的原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弱能㆟士就業的數字,不應視為帶有歧視的做法。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內所說,公共機構和政府㆒樣,在招聘弱能㆟士方面並無歧視措施。我們必須緊記㆒ 點,就是並非所有弱能㆟士均能在公開競爭之㆘謀職。

  至於呼籲公共機構招聘更多弱能㆟士,自總督㆖次高峰會後,我們已這樣做。我 們會在㆘次的高峰會議檢討成績。

主席(譯文):由於尚有許多補-

問題,我們須繼續。

3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的 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的(b)段內,政府表示會帶頭僱用弱能㆟士 段內,政府表示會帶頭僱用弱能㆟士 ,政府表示會帶頭僱用弱能㆟士,但我手頭㆖的數字 ,但我手頭㆖的數字 令我不能相信政府起了帶頭作用。截至九㆕年㆕月㆒日 令我不能相信政府起了帶頭作用。截至九㆕年㆕月㆒日 。截至九㆕年㆕月㆒日,共有 3842 名弱能㆟士任職公 務員,其㆗色盲的約佔 務員,其㆗色盲的約佔 900 ㆟。如果扣除這 ㆟。如果扣除這 900 名色盲的弱能㆟士,則弱能㆟士佔公務 名色盲的弱能㆟士,則弱能㆟士佔公務 員的百分率只是大約 1.5%。請問政府,這樣的數字如何稱得㆖起了帶頭作用?又政府 。請問政府,這樣的數字如何稱得㆖起了帶頭作用?又政府 有否訂定目標,希望弱能㆟士的數目能達到公務員總數的百分之幾? 有否訂定目標,希望弱能㆟士的數目能達到公務員總數的百分之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政府僱用了 3842 名弱能㆟士,這數字雖然包括了色 盲㆟士,但亦有㆖升趨勢。例如,本年㆕月,政府僱用的弱能㆟士,增至 3941 ㆟。政 府有繼續增聘弱能㆟士;我們看這些數字時,應該同時知道公務員總㆟數正不斷減少。

  至於公務員招聘程序方面,公務員事務科會執行以㆘措施,使希望加入政府的弱 能㆟士,增加受聘機會。該科㆟員會增加訪問各部門的次數,並出席有弱能㆟士參與 的招聘面試,這可確保招聘過程不帶任何歧視作成分。他們亦擴大現時與非官方機構 合作的網絡,盡量善用它們的資源和可以提供的支援。因此,我們會把更多資料直接 給予非官方機構,以便了解他們的受導㆟是否有興趣加入政府工作。再者,政府管理 職系的㆟力資源管理訓練課程㆗,會加強 重招聘弱能㆟士方面的訓練。此外,公務 員事務科亦打算改善統計資料的收集,以便更精確㆞監察個別部門的招聘情況。

主席(譯文):最後㆒條補-

問題,因為我們必須繼續。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給予弱能㆟士的協助及支援服務方面 主席先生,關於給予弱能㆟士的協助及支援服務方面 ,關於給予弱能㆟士的協助及支援服務方面,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闡釋 ,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闡釋 ,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闡釋,這些 服務是否包括對工作環境作職前評估,以便作出㆒些合理的改變 服務是否包括對工作環境作職前評估,以便作出㆒些合理的改變 ,以便作出㆒些合理的改變,以照僱弱能㆟士的需 ,以照僱弱能㆟士的需 要,或為弱能㆟士提供陪伴其工作的㆟士 要,或為弱能㆟士提供陪伴其工作的㆟士 ,或為弱能㆟士提供陪伴其工作的㆟士,協助他們適應工作? ,協助他們適應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87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舉例說,由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提供的支援服務,包括評核每㆒名求職者,由就業主任 跟這名求職者作深入會談,評估其工作能力及在訓練㆖的需要;必要時,更會轉介求 職者參加專為他們而設的再培訓課程,加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展能就業科的職員會小 心㆞按求職的弱能㆟士的資歷和技能,選配適合他們的空缺,並陪同他們出席遴選面 試。在弱能㆟士就業後,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的職員,會提供 3 個月的跟進服務,以確 保該弱能㆟士勝任所謀求的工作。若有需要,不但已就業的㆟會獲得輔導,僱主亦會 得到協助,幫助他們了解所僱用的弱能㆟士的需要。

長遠渡輪政策

五、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交通擠塞已成為本港急需解決的嚴重問題 主席先生,鑑於交通擠塞已成為本港急需解決的嚴重問題 ,鑑於交通擠塞已成為本港急需解決的嚴重問題,除了加強發展陸路的交通網 ,除了加強發展陸路的交通網 絡外,政府會否基於本港㆔面環海的優勢而對港內 絡外,政府會否基於本港㆔面環海的優勢而對港內 ,政府會否基於本港㆔面環海的優勢而對港內、外渡輪服務作㆒全面的檢討及策 、外渡輪服務作㆒全面的檢討及策 劃,從而制訂㆒套長遠 劃,從而制訂㆒套長遠 ,從而制訂㆒套長遠的渡輪政策,加強有關的渡輪服務 ,加強有關的渡輪服務 ,加強有關的渡輪服務,以紓緩陸路交通的擠塞問題? ,以紓緩陸路交通的擠塞問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渡輪是連接離島的主要交通工具,能滿足離島居民和在週末及公眾假期往 離島度假㆟士的交通需求。

  渡輪服務亦為新界西北部居民提供另㆒種主要的交通工具,例如來往屯門與市區 之間的服務。

  另㆒方面,我們必須承認,鑑於乘客可選擇乘搭㆞鐵和隧巴,港內渡輸服務無論 在方便程度和交通時間方面,吸引力都較為遜色。事實㆖,利用油 ㆞小輪來往港九 的乘客㆟數,已由 5 年前每日約 72500 名,大幅降至現時每日約 32000 名的水平。

  對渡輪服務的檢討和策劃,是㆒項持續進行的工作,詳情如㆘:

(a) 過去兩年,為新界西北部提供的渡輪服務已有顯著改善。舉例來說,除固定 的服務班次外,小輪公司現已加派了 3 艘載客量高的快速雙體船行走屯門 線,以應付早㆖繁忙時間的需求。此外,又開設兩條新航線 ― ㆒條由屯 門至灣仔,另㆒條則由黃金海岸至㆗環。為鼓勵市民乘搭渡輪,小輪公司已 提供特別接駁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連接渡輪碼頭與各個住宅區。此外,亦 有額外渡輪服務來往青衣及㆗環。

3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b) 遇有緊急事故,可能令道路出現嚴重擠塞時,小輪公司便會調派渡輪提供支 援服務。舉例來說,在㆒九九㆕年六月,由於㆝氣惡劣及發生嚴重交通意外, 令葵青區出現嚴重的交通擠塞情況,當局遂提供來往青衣與荃灣之間的穿梭 渡輪服務;同年八月,由於發生山泥傾瀉,以致鴨 洲大橋須局部封閉,小 輪公司便特別調派渡輪至鴨 洲。

(c) 我們已發牌給渡輪營辦商,為私㆟屋 (如愉景灣)提供渡輪服務。

(d) 在赤 角機場建成及東涌新市鎮發展後,將須開辦更多新的渡輪服務。當局 會在現正進行的㆒項交通研究㆗,㆒併考慮這個問題。

  為了提供所需的渡輪服務網絡,我們必須確保這些服務在財政㆖可行。當局在計 劃未來時,現正與香港油 ㆞小輪船公司磋商,以便落實㆒項碼頭發展計劃的細節條 款。這項計劃的要點,是規定該公司把計劃的部分利潤用來改善服務,特別是改善離 島及新界西北部的服務。這計劃亦可令票價維持在合理及市民負擔得起的水平。

  主席先生,當局會繼續檢討渡輪服務的政策,並會考慮到情況的轉變和各項新發 展。我們會繼續鼓勵渡輪公司改善服務。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似乎不是針對問題的重點 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似乎不是針對問題的重點 ,運輸司的答覆似乎不是針對問題的重點。答覆第㆕段提到檢討和策劃是持續 。答覆第㆕段提到檢討和策劃是持續 的工作,但我看到的幾項工作 的工作,但我看到的幾項工作 ,但我看到的幾項工作,都只是修補式或 ,都只是修補式或 ,都只是修補式或「補鑊」式的檢討 「補鑊」式的檢討 「補鑊」式的檢討,而不是具前瞻性的 ,而不是具前瞻性的 策劃。其實我的 策劃。其實我的問題主要是針對港內 問題主要是針對港內 問題主要是針對港內、外線的渡輪服務 、外線的渡輪服務 、外線的渡輪服務,希望政府有㆒個全面的檢討政 ,希望政府有㆒個全面的檢討政 策。其實香港有很多交通工具 策。其實香港有很多交通工具 。其實香港有很多交通工具,如鐵路及紅、綠小巴均曾作過研究 、綠小巴均曾作過研究 、綠小巴均曾作過研究,現在我要求的是㆒ ,現在我要求的是㆒ 個全面檢討,包括航線的可行性 個全面檢討,包括航線的可行性 ,包括航線的可行性,以及會否引入新的渡輪公司 ,以及會否引入新的渡輪公司 ,以及會否引入新的渡輪公司,藉此引入競爭等 ,藉此引入競爭等 ,藉此引入競爭等。因此,

我想追問運輸司,政府是否不願意作出㆒項全面性的渡輪服務研究 我想追問運輸司,政府是否不願意作出㆒項全面性的渡輪服務研究 ,政府是否不願意作出㆒項全面性的渡輪服務研究,而只是維持目前這 ,而只是維持目前這 種「補鑊」式的檢討?若然不願 種「補鑊」式的檢討?若然不願 「補鑊」式的檢討?若然不願,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於這位議員的批評,恕難接受。我說我們有不斷檢討時,我指的是㆒ 項真正的檢討,而我們亦經常在尋求改善渡輪服務的途徑及方法。就港內渡輪服務而 言,我認為我們必須接受現實,也就是對很多乘客來說,渡輪未必能夠直接把他們送 達目的㆞。此外,乘搭其他交通工具較乘搭渡輪方便很多,㆒來不用轉乘另㆒種交通 工具,㆓來實際所需時間較短。這是事實。正如我所說,過海隧道巴士,以及㆞㆘鐵 路都更為方便乘客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89

搭,並且更為直接。不過,話雖如此,我已說我們正在檢討渡輪服務。實際㆖,我們 曾特別研究新界西北的渡輪服務,並會就這方面經常檢討。我們在設施方面亦作出了 改善,前往屯門及前往荃灣及青衣的渡輪服務便是㆒些例子。另外,舉例來說,往屯 門的渡輪在早㆖繁忙時間共可載客超過 5400 名,而現時乘客的總數約為 3100 名,約 佔總載客量的 58%。同樣㆞,在荃灣往㆗環/灣仔的渡輪服務方面,乘客㆟數只佔總 載客量的 21%;而青衣往㆗環及灣仔航線的比率則較高,約為 70%。

  我想指出的㆒點是,我們會不斷檢討這些服務。由於渡輪對營辦商來說未必是最 具吸引力的投資項目,加㆖成本及其他的因素,我們必須面對現實。我想我們應該把 注意力集㆗在港外線的渡輪服務。

何承㆝議員問:

運輸司在答覆㆗提及港內渡輪服務吸引力漸減,原因會否是渡輪班次太少 運輸司在答覆㆗提及港內渡輪服務吸引力漸減,原因會否是渡輪班次太少 ,原因會否是渡輪班次太少、有欠舒適 等,致令市民寧捨渡輪而就巴士?但是大家都知道目前的交通擠塞情況 等,致令市民寧捨渡輪而就巴士?但是大家都知道目前的交通擠塞情況 ,致令市民寧捨渡輪而就巴士?但是大家都知道目前的交通擠塞情況,舉例來說,乘 坐巴士由九龍往㆗環,也需㆒段頗長時間 坐巴士由九龍往㆗環,也需㆒段頗長時間 ,也需㆒段頗長時間。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改善渡輪的服務及班次 。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改善渡輪的服務及班次 。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改善渡輪的服務及班次, 從而增加渡輪的吸引力,令市民多乘搭這種交通工具? 從而增加渡輪的吸引力,令市民多乘搭這種交通工具?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港內線渡輪服務的吸引力較低,的其㆗㆒個原因固然是渡輪碼頭需要 遷往別處,這是由於要進行填海工程,以配合各項機場工程及其他發展工程的緣故。 如此㆒來,舉例來說,原來可直接由㆗環前往佐敦道的渡輪服務,現時便因為碼頭遷 離原處而引致乘客感到較為不便,而乘搭巴士或㆞㆘鐵路卻可能會較為方便。雖然如 此,我們定會嘗試鼓勵乘客使用渡輪服務,其㆗的㆒個方法是確保在主要的渡輪碼頭 提供足夠的乘客轉車設施。事實㆖,大部分的渡輪碼頭均設有的士站及巴士站。

劉健儀議員問:

在改善渡輪服務方面,添置全新和快速船隻是十分重要的 在改善渡輪服務方面,添置全新和快速船隻是十分重要的 ,添置全新和快速船隻是十分重要的,這樣才能增加渡輪的吸引 ,這樣才能增加渡輪的吸引 力,屯門線的雙體船便是㆒個好例子 力,屯門線的雙體船便是㆒個好例子 ,屯門線的雙體船便是㆒個好例子。在油 ㆞小輪公司發展碼頭㆖蓋後,政府有否任 ㆞小輪公司發展碼頭㆖蓋後,政府有否任 何方法,確保有關船公司在添置全新及快速船隻方面繼續作出投資? 何方法,確保有關船公司在添置全新及快速船隻方面繼續作出投資?

3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說得甚對。事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該發展計劃的其 ㆗㆒個要點是規定小輪公司預留資金,以改善服務;而在此項計劃當㆗,政府會通過 與小輪公司磋商,確保它們定出計劃購置新船。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五段提及與油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五段提及與油 ㆞小輪公司計劃發展碼頭,政府有否考慮 ㆞小輪公司計劃發展碼頭,政府有否考慮 交予另㆒間㆞產公司發展,將盈利直接投資在船隻方面? 交予另㆒間㆞產公司發展,將盈利直接投資在船隻方面?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部分的利潤會用在改善渡輪服務方面。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離島渡輪服務的發展實在十分緩慢 主席先生,離島渡輪服務的發展實在十分緩慢 ,離島渡輪服務的發展實在十分緩慢。很多離島居民在閒聊時常笑 。很多離島居民在閒聊時常笑 跟我說, 祖父那㆒輩由長洲乘船往㆗環要 1 小時,到孫子那㆒代也是 小時,到孫子那㆒代也是 1 小時,根本不曾有任何改 小時,根本不曾有任何改 善。南丫島、索罟灣和榕樹灣的碼頭 、索罟灣和榕樹灣的碼頭 30 年來都未有改善。現在由於政府與油 年來都未有改善。現在由於政府與油 ㆞小輪 公司達成協議,發展㆗環物業 公司達成協議,發展㆗環物業 ,發展㆗環物業,離島居民才得到 ,離島居民才得到 40 年來的第㆒次㆝機,有新船可乘 年來的第㆒次㆝機,有新船可乘、 新碼頭可用。請問運輸司 新碼頭可用。請問運輸司,政府的政策是否要到再過 ,政府的政策是否要到再過 40 年後,當這㆒代㆟的孫子或曾 年後,當這㆒代㆟的孫子或曾 孫出生後,才進行另㆒次碼頭發展 孫出生後,才進行另㆒次碼頭發展 ,才進行另㆒次碼頭發展,以及改善碼頭服務 ,以及改善碼頭服務 ,以及改善碼頭服務、渡輪船隻及班次? 、渡輪船隻及班次?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要與油 ㆞小輪公司磋商的其㆗㆒個原因是就其服務而言,該公司的 財務狀況現正十分險峻。正如我再㆔指出,其㆗㆒項重要的考慮是規定小輪公司把相 當大部分的利潤用來改善渡輪服務。事實㆖,未來計劃的主要內容及訂㆘的目標都是 為了達致改善離島渡輪服務的目的。李永達議員說得甚對,直至目前為止,離島渡輪 及碼頭服務的改善工作並未如㆟意,但我可以向李議員保證,待發展計劃公布後,小 輪公司優先進行的工作,便是確保離島航線的船隻及服務得到大大的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91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剛才的問題是希望運輸司能夠作出較為前瞻性和全面性的檢討 主席先生,我剛才的問題是希望運輸司能夠作出較為前瞻性和全面性的檢討 ,我剛才的問題是希望運輸司能夠作出較為前瞻性和全面性的檢討,但他的答 覆只提到港內線的㆒些檢討,對港外線隻字不提 覆只提到港內線的㆒些檢討,對港外線隻字不提 ,對港外線隻字不提。主席先生,我想跟進的問題是 ,我想跟進的問題是 ,我想跟進的問題是,運輸 司是否同意,目前的渡輪服務 司是否同意,目前的渡輪服務 ,目前的渡輪服務,基本㆖有某些航線並不能吸引乘客 ,基本㆖有某些航線並不能吸引乘客 ,基本㆖有某些航線並不能吸引乘客,因為船隊歷時已久 ,因為船隊歷時已久 ,因為船隊歷時已久, 已經非常殘舊;在進行檢討時 已經非常殘舊;在進行檢討時 ;在進行檢討時,運輸司會否考慮批准新的渡輪公司加入 ,運輸司會否考慮批准新的渡輪公司加入 ,運輸司會否考慮批准新的渡輪公司加入,提供某些航線 ,提供某些航線 的渡輪服務,藉此引入競爭 的渡輪服務,藉此引入競爭 ,藉此引入競爭,改善渡輪服務? ,改善渡輪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這位議員的第㆒條問題時所說,我恕不同意他的批評。我說 我們會檢討有關服務,我所指的是我們會全面檢討有關服務;當然,倘若這位議員有 任何具體的想法,我們會十分樂意考慮。至於競爭的問題,正如我所說,在渡輪服務 方面,我們必須面對現實。以每㆝計算,乘客㆖㆘班乘搭交通工具的次數約為 1 000 萬次,當㆗使用渡輪服務的只有約 17 萬次。雖然如此,我們定會繼續檢討渡輪服務的 改善工作,研究進㆒步可以做的工作。

處理危險化學物品

六、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五月十㆒日早㆖八時多 主席先生,五月十㆒日早㆖八時多 ,五月十㆒日早㆖八時多,當㆒些工㆟在屯門㆒個貨倉卸貨時 ,當㆒些工㆟在屯門㆒個貨倉卸貨時 ,當㆒些工㆟在屯門㆒個貨倉卸貨時,因其㆗㆒個盛 ,因其㆗㆒個盛 載工業原料的桶被插穿,導致山埃類化學液體 載工業原料的桶被插穿,導致山埃類化學液體 ,導致山埃類化學液體「㆙苯㆓異氰酸酯」溢出 「㆙苯㆓異氰酸酯」溢出 「㆙苯㆓異氰酸酯」溢出。在場的工㆟企 。在場的工㆟企 圖用水稀釋和沖走溢出的化學液體,但當時產生㆒些毒氣 圖用水稀釋和沖走溢出的化學液體,但當時產生㆒些毒氣 ,但當時產生㆒些毒氣,使 9 名男女工㆟吸入後感到 到胸口疼痛、氣喘和眼澀不適 到胸口疼痛、氣喘和眼澀不適 、氣喘和眼澀不適,全需送院觀察治療 ,全需送院觀察治療 ,全需送院觀察治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事件㆗是否有㆟違例儲存或違例處理危險化學物質;若然 該事件㆗是否有㆟違例儲存或違例處理危險化學物質;若然,會否採取檢控行 ,會否採取檢控行 動;

(b) 當處理危險品的公司和其員工在處理化學物品和應付有關意外時,是否需要遵 當處理危險品的公司和其員工在處理化學物品和應付有關意外時,是否需要遵 守安全守則和程序;若然 守安全守則和程序;若然,這類安全守則和程序是否足 ,這類安全守則和程序是否足 ,這類安全守則和程序是否足以確保員工的安全 以確保員工的安全 以確保員工的安全;而 政府又如何監察處理化學品的活動和提供有關的安全知識;及 政府又如何監察處理化學品的活動和提供有關的安全知識;及

3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c) 在這類公司工作的員工有否接受特別訓練以處理有關的危險化學品;若否 在這類公司工作的員工有否接受特別訓練以處理有關的危險化學品;若否,政 府會否考慮作出規定?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消防處進行的調查顯示,該次意外並非因違例儲存危險化學物質所引起。勞 工處現正調查意外是否由於有㆟在卸貨時違例處理危險化學物質所致。在這 情況㆘,現時實不宜就日後會否採取檢控行動㆒事,作出推測。

(b)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大體來說,危險品條例涉及與危險品有關的具體管制 工作,載有管制危險品儲存和運送的規定,範圍包括包裝、標籤、運載危險 品車輛申領牌照、儲存方法,以及防火措施等事宜。

倘任何公司或機構是屬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界定的「工廠」或「工業經 營」性質,則這些公司或機構的東主必須採取措施,確保僱員在處理危險物 質時的安全。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的條文,工業經營的東 主必須在盛載 受規例管制的化學物品的容器㆖加㆖標籤,提供有關該等化 學物品固有危險成分的資料,並確保其公司已制訂所需的安全預防措施,以 及補救辦法,應付有化學物品洩溢,或有㆟接觸到、吸入或吞㆘或化學物品 的情況。

僱主亦須為處理危險化學物品的僱員提供防護衣服和裝備、有關的安全知識 和訓練,以及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以確保安全,防止發生意外及傷亡事 件。為防止員工吸入有毒化學氣體,僱主須在工作㆞點裝置足夠的通風設備, 確保空氣㆗沒有可能會危害健康的氣體或其他雜質。總括來說,僱主須確保 工作㆞點及工作程序是安全的,以及工作環境不會損害員工的健康。此外, 勞工處亦公布了有關處理危險品的特別指引及安全程序守則,供僱主和員工 參考。

至於監管涉及處理化學品的活動方面,消防處定期向受危險品條例管制的危 險品倉庫及運載危險品車輛的持牌㆟,進行突擊檢查。勞工處工廠督察科亦 定期察工廠及工業經營場㆞,特別是那些被認為極容易因處理危險化學品失 誤而導致意外的場所,以確保東主遵守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的 有關條文。如在視察㆗發現任何經證實違反有關法例的情況,當局會對有關 ㆟士提出檢控。除定期視察外,工廠督察科在㆒九九㆔及㆒九九㆕年,舉辦 了化學品安全運動,查察處理危險化學物品的安會程序。在這些運動㆗,該 科進行了有目標的視察行動,並繼而提出了㆒些檢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93

(c)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㆒般職責條文的規定,僱 主須為僱員提供工作㆖所需的安全訓練。僱主如沒有這樣做,當局可根據有 關條例的規定,檢控僱主。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近日有毒化學物品外洩的事件屢次發生 主席先生,近日有毒化學物品外洩的事件屢次發生 ,近日有毒化學物品外洩的事件屢次發生,而五月十㆒日那次事件顯然是有工 ,而五月十㆒日那次事件顯然是有工 ㆟處理不當。這是否顯示現有的程序 ㆟處理不當。這是否顯示現有的程序 。這是否顯示現有的程序、規例和訓練有所不足?政府會否檢討現時這些措 、規例和訓練有所不足?政府會否檢討現時這些措 施,包括要求僱主給僱員的訓練是否足夠 施,包括要求僱主給僱員的訓練是否足夠 ,包括要求僱主給僱員的訓練是否足夠,又或在化學品容器㆖的標籤是否需多加資 ,又或在化學品容器㆖的標籤是否需多加資 料,例如㆒旦發生意外時應如何處理等? 料,例如㆒旦發生意外時應如何處理等?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法例已有非常周詳的規定,要有關僱主及僱員遵守,以確保他們在工 作㆞點處理危險化學物品時的安全。我們相信這些規定經已足夠。透過我在主要答覆 ㆗提及的視察工作,我們確保這些規定已很足夠。

  另㆒方面,教育統籌科內部現正就安全問題進行較全面的檢討。此項安全檢討由 教育統籌司策劃進行,涉及有關政府部門和外界團體。我們將會制備㆒份諮詢文件, 以徵詢市民的意見,目的是提高公眾對安全的意識,以及檢討是否有需要全面加強立 法。

主席(譯文):由於時間有限,議員只可再問 3 條補-

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幾乎香港每㆒處都急速發展房屋 主席先生,鑑於幾乎香港每㆒處都急速發展房屋 ,鑑於幾乎香港每㆒處都急速發展房屋,請問消防處有否繼續檢查危險物品的 ,請問消防處有否繼續檢查危險物品的 儲存㆞點,以確保這些㆞點及有關條件仍然適當 儲存㆞點,以確保這些㆞點及有關條件仍然適當 ,以確保這些㆞點及有關條件仍然適當,而它們不會因為周 ,而它們不會因為周 ,而它們不會因為周圍的發展面對公眾 圍的發展面對公眾 安全構成危險?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你允許我把問題轉交我的同事保安司回答。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

3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回答此問題。消防處每年都會視察危險品倉庫,這是決定有關持牌 ㆟能否續牌的必需工作。明顯㆞,如果有任何理由,任何與某㆒個危險品倉庫有關的 發展,致令該倉庫不再適宜作為危險品的儲存㆞點,當局便不會續牌。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保安司並無答覆我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認為保安司並無答覆我的問題 ,我認為保安司並無答覆我的問題。我真正關注的問題 。我真正關注的問題 。我真正關注的問題,是認為有需要在進行 認為有需要在進行 有關發展,例如在興建大型屋 有關發展,例如在興建大型屋 時,查察那些獲准儲存危險物品的㆞方 時,查察那些獲准儲存危險物品的㆞方 ,查察那些獲准儲存危險物品的㆞方,而不是指在建 ,而不是指在建 成屋 之後,只視察既有的倉庫是否安全 之後,只視察既有的倉庫是否安全 ,只視察既有的倉庫是否安全。主席先生,換句話說,決定儲存危險物品的 ,決定儲存危險物品的 ㆞點,是否整體房屋規劃的㆒部分? ㆞點,是否整體房屋規劃的㆒部分?

保安司答(譯文):

當局在規劃大型屋 時,倘有需要,亦當然會考慮危險品倉庫的㆞點。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說得十分完美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說得十分完美 ,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說得十分完美,有標籤、有預防措施、有補救辦法、有安 全知識訓練、又有防護衣服和裝備等 全知識訓練、又有防護衣服和裝備等 、又有防護衣服和裝備等。但在該次事件㆗似乎樣樣都欠缺 。但在該次事件㆗似乎樣樣都欠缺 。但在該次事件㆗似乎樣樣都欠缺,例如工㆟似乎 ,例如工㆟似乎 並無經過訓練,因為他們用水沖走那些液體 並無經過訓練,因為他們用水沖走那些液體 ,因為他們用水沖走那些液體;又沒有防護衣,因為他們即時吸入了那些 ,因為他們即時吸入了那些 氣體。請問在過往數年 氣體。請問在過往數年 。請問在過往數年,政府在定期進行突擊檢查時 ,政府在定期進行突擊檢查時 ,政府在定期進行突擊檢查時,有否測試工㆟是否知道如何應變 ,有否測試工㆟是否知道如何應變 ,有否測試工㆟是否知道如何應變,

抑或只是純粹看㆒些很表面的東西,例如有否防護衣服和標籤?請問這方面的巡查是否 抑或只是純粹看㆒些很表面的東西,例如有否防護衣服和標籤?請問這方面的巡查是否 足夠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工廠督察在視察時,會查問有關僱主和僱員,以確定僱主是否有為僱員提 供安全訓練。此外,工廠督察亦能夠從觀察員工工作過程㆗,得知他們有否採取適當 的安全措施。至於視察的頻密程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指示,這會視乎個別情況 而定。對於那些被認為較容易發生意外的場所,視察的次數會較為頻密;而我在主要 答覆㆗亦曾表示,如在視察㆗發現任何經證實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規例的情 況,當局會對有關㆟士提出檢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95

主席(譯文):涂議員,現在應輪到另㆒條補-

問題。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不要每次回答問題時 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不要每次回答問題時 ,我希望政府不要每次回答問題時,甚麼都說足夠 ,甚麼都說足夠 ,甚麼都說足夠,好像甚麼也不用做 ,好像甚麼也不用做 ,好像甚麼也不用做。其實 我覺得整個答覆最弱的㆒環是工㆟沒有受到訓練。剛才教育統籌司說工廠督察科進行視 我覺得整個答覆最弱的㆒環是工㆟沒有受到訓練。剛才教育統籌司說工廠督察科進行視 察時,會留意工㆟有否受到訓練 察時,會留意工㆟有否受到訓練 ,會留意工㆟有否受到訓練,我保證他們沒有問這問題 ,我保證他們沒有問這問題 ,我保證他們沒有問這問題。我希望工廠督察科能向所 。我希望工廠督察科能向所 有處理化學物品的行業和機構進行調查,看看有多少會提供訓練以及是怎樣的訓練課 有處理化學物品的行業和機構進行調查,看看有多少會提供訓練以及是怎樣的訓練課 程。我希望政府不要只回答 程。我希望政府不要只回答 。我希望政府不要只回答說足夠。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我的建議?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我的建議?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表示,我們在進行視察時,定會向有關僱主,東主以及工㆟查 問,倘發現有違例情況,會根據有關條例向違例的東主及工㆟處以嚴厲的懲罰。

  我希望我對工業安全的現況沒有顯得自滿,因為正如我在較早時回答㆒條補-

問 題時提及,我們正全面檢討安全問題,而檢討的其㆗㆒個目的便是要提高工㆟的安全 意識,我們相信這是極為重要的。

  多謝剛才的議員提出有關進行調查的建議,我們定會考慮。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專業名銜的法定保障

七、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

根據新加坡的專業工程師法例(“ 根據新加坡的專業工程師法例(“Professional Engineers Act”)(第 253 章),任何㆟ 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 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

(a) 在其職銜使用「專業工程師」㆒詞 在其職銜使用「專業工程師」㆒詞 「專業工程師」㆒詞,或該詞的附加稱謂或簡稱或衍生稱謂 ,或該詞的附加稱謂或簡稱或衍生稱謂 ,或該詞的附加稱謂或簡稱或衍生稱謂;

(b) 在其姓名前,使用 在其姓名前,使用「工程師」㆒詞,或英文簡稱“ ㆒詞,或英文簡稱“Er.”或“Engr.”作為名銜; 或

3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c) 使用任何字詞、名稱或職銜 使用任何字詞、名稱或職銜,導致其他㆟相信該㆟是註冊專業工程師 ,導致其他㆟相信該㆟是註冊專業工程師 ,導致其他㆟相信該㆟是註冊專業工程師,除非該 ㆟已是㆒名註冊專業工程師,則不在此限 ㆟已是㆒名註冊專業工程師,則不在此限。

  工程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工程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409 章)於㆒九九零年獲本局制定,條例 章)於㆒九九零年獲本局制定,條例㆗使用「註 冊專業工程師」名銜及英文縮寫“R.P.E.”,不論是否加㆖界別名稱 ”,不論是否加㆖界別名稱 ,不論是否加㆖界別名稱,㆒律受到保障 ,㆒律受到保障 ,㆒律受到保障。 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 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工程師」名銜的使用不受工程師註冊條例所保障 「工程師」名銜的使用不受工程師註冊條例所保障 「工程師」名銜的使用不受工程師註冊條例所保障, 但「建築師」名銜 但「建築師」名銜 「建築師」名銜,連同「註冊建築師」名銜 「註冊建築師」名銜 「註冊建築師」名銜,均受建築師註冊條例所保障? ,均受建築師註冊條例所保障?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述兩條條例的草擬階段,當局已全面徵詢代表本港建築師和工程師的 專業團體的意見。雖然這些團體所持的態度略為不同,但有關條例最後制定的條文均 有㆒個共同目標,就是要向市民保證,經註冊的專業㆟士具備適當的背景,並且有能 力在所屬專業執業。

  在建築師註冊條例制定之前,對於合資格建築師與其他未受過建築訓練但亦從事 建築工作的專業㆟士兩者之間的差別,市民可能會感到混淆。舉例來說,屋宇測量師 和工程師均可以是建築物條例㆘的認可㆟士。故此,建築師註冊條例對「建築師」名 銜的保障,只限於用以表示具專業資格的建築師。致於「劃則師」㆒詞雖可供測量師 和工程師用作建築師註冊條例㆘的認可㆟士,但仍不受法例保障。

  關於工程師註冊條例,工程師的情況卻有所不同。當局在廣泛進行諮詢,特別是 徵詢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意見後,這點已獲得確認。此外,由於個別㆟士以及多個行業 亦普遍在非專業的範疇內使用「工程師」㆒詞,而且該詞已在本港及其他㆞方普遍使 用,故很難對「工程師」這個名銜作出保障。

  在制定工程師註冊條例及設置合資格「註冊專業工程師」登記冊後,僱主及市民 可得悉哪些工程師不但已取得正式的專業㆞位,亦在業內某㆒界別具有繼續執業的資 格,且每年再獲得確認。工程師註冊管理局負責管理該登記冊,並獲工程師註冊條例 賦予所需的權力,以確保只有合資格的工程師才獲承認為註冊專業工程師。

資助幼稚園計劃

八、 狄志遠議員問:

有關政府最近公布的資助幼稚園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政府最近公布的資助幼稚園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有多少間幼稚園收取每年高於 8,300 元的學費,其㆗聘請超過㆕成合格教 元的學費,其㆗聘請超過㆕成合格教 師的幼稚園數目及所佔總數的比例為何;及 師的幼稚園數目及所佔總數的比例為何;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97

(b) 計劃㆗訂定的每年學費㆖限會否因為幼稚園聘請超過㆕成合格教師而相應提 高?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有 203 間幼稚園收取每年高於 8,300 元的學費,其㆗聘請超過㆕成合格 教師的有 166 間,佔幼稚園總數的 22.5%。

(b) 我們把每年學費㆖限訂於 8,300 元,已顧及資助計劃所獲的資源,並普遍考 慮到我們不應資助收費高的幼稚園。我們擬於㆒九九六年年初,根據運作㆖ 的經驗,對這項計劃進行檢討,包括考慮應否調整聘請超過㆕成合格教師的 幼稚園的學費㆖限。

牽涉懲教署㆟員的黑市交易活動

九、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是否知悉有關派駐越南船民羈留㆗心的懲教署㆟員牽涉黑市交易活動的指稱?若 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對此事展開調查;若然 有否對此事展開調查;若然,進展為何,以及有否要求廉政公署參與調查工作 ,以及有否要求廉政公署參與調查工作 ,以及有否要求廉政公署參與調查工作; (b) 對可能成為證㆟者,不論是羈留㆗心的船民或懲教署㆟員 對可能成為證㆟者,不論是羈留㆗心的船民或懲教署㆟員 ,不論是羈留㆗心的船民或懲教署㆟員,有否提供保護 ,有否提供保護 ,有否提供保護;及 (c) 會否考慮向羈留㆗心的船民提供現時只能通過黑市交易取得的必需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於本年㆔月收到報告,指稱派駐白石羈留㆗心的懲教署㆟員牽涉黑市 交易活動。

3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在收到指稱後,已展開調查。調查發現,在白石羈留㆗心內, 有㆒些越南船民從事非法販賣活動,調查並證實,這些活動只是個別㆟士的行為。由 於沒有證據證明懲教署㆟員牽涉在內,事件並沒有轉交廉政公署處理。

  既然沒有提出檢控,根本沒有保護證㆟的需要。

  當局已為羈留㆗心內的越南船民提供所有基本必需品。我們並無計劃改變現行的 安排。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的改善工程

十、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屬於㆒間比較新的醫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鑑於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屬於㆒間比較新的醫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該院的 綜合大樓需要進行電氣裝置改善工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的綜合大樓原先計劃用作職員宿舍。鑑於醫院管 理局的既定政策,是只按照工作需要而提供當值候命宿舍及夜間留宿房,故現正採取 行動,把這些職員宿舍改建為辦事處。隨 樓宇用途的改變,須加強電力供應以符合 通風和空調設備所需,故有必要進行電氣裝置改善工程。

政府處理區永祥事件的行動

十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區永祥先生在菲律賓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區永祥先生在菲律賓 ,自區永祥先生在菲律賓因㆒項值得商榷的罪名被判終身監禁㆒事於 因㆒項值得商榷的罪名被判終身監禁㆒事於 本局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的會議提出討論後,當局曾採取何種行動使該案得以重 本局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的會議提出討論後,當局曾採取何種行動使該案得以重 審、再次進行㆖訴 審、再次進行㆖訴 、再次進行㆖訴,或令區先生獲釋? ,或令區先生獲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前任保安司在給議員的書面答覆㆗報告:區先 生的代表律師打算於㆒九九㆕年十月底前,向菲律賓最高法院遞交區先生的㆖訴書。 我們知悉,區先生的代表律師於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七日提交㆖訴書。英國政府已催 促菲律賓政府早日聆訊及判決其㆖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299

  自此,馬尼拉的英國領事館先後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六日及本年㆓月㆓十八日, 致函菲律賓政府的律政專員,促請盡快審理該案;並於㆔月㆓十㆒日,再向菲律賓律 政專員重提該案。

  本年㆕月,往訪的副外交部次官亦就菲律賓司法制度有欠效率,和最高法院聆訊 ㆖訴案件需時過久事宜,向菲政府外交部官員表示關注。

  為確保區先生和案㆗另㆒名本港居民生活穩當,馬尼拉的英國領事經常探訪他 們。港府和英國政府會繼續催促菲律賓當局盡快審理該案。

防禦堆填區沼氣的措施

十㆓、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採取何種措施,以保護堆填區附近的居民 有否採取何種措施,以保護堆填區附近的居民 ,以保護堆填區附近的居民,免受腐爛垃圾產生的沼氣所影 ,免受腐爛垃圾產生的沼氣所影 響;若然,該措施的詳情及實施費用為何 ,該措施的詳情及實施費用為何 ,該措施的詳情及實施費用為何;若否,將會推行哪些措施及實施的 ,將會推行哪些措施及實施的 費用與時間表分別為何;及 費用與時間表分別為何;及

(b) 當局將如何避免日後的堆填區發生類似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全港使用㆗和已關閉的堆填區共有 13 個。環境保護署已 手進行研究,探討 如何將這些堆填區修復至安全及符合環境標準,以便把土㆞再用。暫時來說, 茜草灣堆填區及佐敦谷堆填區已經完成臨時補救措施,分別是設置抽氣系 統,把沼氣抽出,在堆填區㆖高溫引火燃燒,以及興建排氣溝以形成屏障, 阻止沼氣擴散。在㆖環堆填區,則會設置抽氣系統,工程將在㆘月完成。這 些措施的興建成本約為 4,000 萬元。

較長遠來說,我們會根據㆒項全面修復計劃,在所有舊堆填區加設沼氣控制 系統。工程會分為 4 組,施工時間和預算費用載於附表。平均來說,沼氣控 制系統的費用,在建設成本方面約佔 9%,在運作成本方面則約佔 25%。我 們將會在㆒九九五年五月至六月向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批准,把這項工程提 升為㆙級工程計劃。

3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b) 至於現時的 3 個重點堆填區,所採用的新設計已包括㆒些設備,以預防出現 類似的沼氣問題。新堆填區的底部及㆕邊是不滲漏層,可以防止沼氣從堆填 區的底部洩出。此外,亦會設有抽氣系統,防止沼氣從面層漏出。這些設備 可以確保不會有沼氣從堆填區向外擴散,裝置工程會在堆填區使用時逐步進 行。

堆填區 竣工日期 預算費用 以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價格計算 付款當日價格

(建設成本+七

年運作成本)

(百萬元)

工程 A

建設成本 (百萬元)

運作成本 (百萬元/ 每年計)

㆖環堆填區 九七年㆕月 185 12.6 389.3

工程 B

牛池灣堆填區 九七年六月 194.6 22.2 514.3 茜草灣堆填區

佐敦谷堆填區

馬油塘西堆填區

馬油塘㆗堆填區

醉酒灣堆填區 九八年六月 81 9 197.2

工程 C

將軍澳堆填區 九七年五月 581 18.2 972.6 第㆒期及

將軍澳堆填區

第㆓/㆔期

工程 D

牛潭尾堆填區 九七年十月 119.6 10.8 288.5 馬草壟堆填區

小冷水堆填區

望后石谷堆填區 九八年底 481.5 9.7 8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01

青少年暴力罪行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18 歲以㆘青少年所犯的暴力罪行案件的數字;及 歲以㆘青少年所犯的暴力罪行案件的數字;及 (b) 在這些青少年罪犯之㆗,有多少 在這些青少年罪犯之㆗,有多少:

(i) 是有過動症、欠缺注意力或其他相類的醫學問題 是有過動症、欠缺注意力或其他相類的醫學問題 、欠缺注意力或其他相類的醫學問題;

(ii) 來自問題家庭;及 來自問題家庭;及

(iii) 涉及黑社會組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㆓年,有 18 歲以㆘青少年被捕的暴力罪行案件共 2255 宗,涉及 4298 名青少年;㆒九九㆔年的相應數字為 2183 宗和 4250 ㆟;而㆒九九㆕年則為 2221 宗和 4132 ㆟。

(b)(i)及(ii) 我們沒有統計過在這些青少年罪犯㆗,多少㆟曾患過動症、欠缺注意 力或其他同類病症;或來自問題家庭。

(iii) ㆒九九㆓年,涉及暴力罪行案件而被捕的18歲以㆘青少年共4298㆟, 其㆗ 836 ㆟,即 19.5%與黑社會有關連;㆒九九㆔年被捕的 4250 名青 少年㆗,有 805 ㆟,即 18.9%與黑社會有關連;而㆒九九㆕年被捕的 4132 ㆟㆗,則有 719 ㆟,即 17.4%與黑社會有關連。

「聰明咭」計劃

十㆕、 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有關公共交通機構推行「聰明咭」的計劃?若然 政府是否知悉有關公共交通機構推行「聰明咭」的計劃?若然 「聰明咭」的計劃?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3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a) 目前本港哪些公共交通機構已決定參與推行「聰明咭」的計劃 目前本港哪些公共交通機構已決定參與推行「聰明咭」的計劃 「聰明咭」的計劃; (b) 有哪些機構不會參與;不參與的原因為何 有哪些機構不會參與;不參與的原因為何 ;不參與的原因為何;

(c) 如何鼓勵㆖述(b)項的機構也參與該項計劃; 項的機構也參與該項計劃;

(d) 「聰明咭」計劃的進展怎樣,將於何時正式推行 「聰明咭」計劃的進展怎樣,將於何時正式推行 ,將於何時正式推行;及

(e) 是否知悉此項計劃將耗資多少,有關的支出將如何分擔 是否知悉此項計劃將耗資多少,有關的支出將如何分擔 ,有關的支出將如何分擔,及會否對有關的公共 ,及會否對有關的公共 交通服務的票價造成壓力?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5 間主要的公共交通機構已同意共同參與㆒項無接點式通用聰明咭計劃 ― 它們分別是㆞㆘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九龍巴士有限公司、香港油 ㆞小輪 船有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聰明咭初期將適用於現時所有㆞鐵及鐵路服務、九巴過 海隧道線,以及部分油 ㆞小輪及城巴服務。

  其他公共交通機構並無選擇參與這項計劃,但可在稍後才參與。這純屬商業決定。

  參與機構已於㆒九九㆕年六月批出㆒份合約,以便為這項計劃提供設計、發展、 製備、安裝、啟用及維修保養服務。根據現行時間表,聰明咭計劃將於㆒九九五年年 底以試驗形式推出,以期於㆒九九六年年底開始全面使用。聰明咭計劃的目的,不但 是為乘客提供更方便、可靠和安全的服務,而且更有利於運作。

  聰明咭計劃的通用系統,預算耗資 1.5 億元。此外,各參與機構須支付本身購置 設備的資本成本,總額約為 2.5 億元。由於非經常開支會分攤在多年支付,因此對車 票的影響只屬輕微。

安老院健康服務員訓練課程

十五、 鄭慕智議員問:

就香港護理學院與社會福利署自八九年開始合辦的安老院健康服務員訓練課程,政府可 就香港護理學院與社會福利署自八九年開始合辦的安老院健康服務員訓練課程,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迄今合共開辦了多少期訓練課程;所提供的訓練名額共有多少 迄今合共開辦了多少期訓練課程;所提供的訓練名額共有多少 ;所提供的訓練名額共有多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03

(b) 報名參加、獲得取錄及成功完成整個訓練課程的學員㆟數分別共有多少 報名參加、獲得取錄及成功完成整個訓練課程的學員㆟數分別共有多少 、獲得取錄及成功完成整個訓練課程的學員㆟數分別共有多少; (c) 畢業學員獲安老院聘請為健康服務員的㆟數共有多少;及 畢業學員獲安老院聘請為健康服務員的㆟數共有多少;及

(d) 政府會否檢討訓練課程的入讀資格,以吸引更多㆟報讀 政府會否檢討訓練課程的入讀資格,以吸引更多㆟報讀 ,以吸引更多㆟報讀,受訓成為安老院健康 ,受訓成為安老院健康 服務員?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自㆒九八九年起為健康服務員開辦訓練課程以來,迄今已舉辦了 10 個這 類課程。最初 9 個課程共有 326 名學員畢業。現時舉辦的課程已於㆒九九五 年㆔月開課,㆘㆒個課程則定於本年五月㆓十六日開課。每個課程均可收錄 40 名學員。

(b) 至今舉辦的 10 個訓練課程,共有 628 ㆟報讀,其㆗ 367 ㆟獲得取錄,並有 326 ㆟成功完成課程,而有 1 ㆟則未能完成。目前有 40 名學員仍在修讀第 10 個課程。

(c) 至今修讀這些課程的㆟士全部均為安老院的僱主或僱員。他們在完成課程 後,大都繼續留在安老院工作。鑑於健康服務員的㆟手需求甚為殷切,已完 成課程並獲頒發普通證書的學員不難在安老院覓得職位。

(d) 至今舉辦的訓練課程,收錄的學員都曾接受至少兩年醫療或護理訓練。為了 吸引更多㆟報讀,當局會透過加強課程內容去擴大有關訓練的範圍,使未具 備醫療或護理經驗的㆟士亦可實際參加。報讀新課程的申請㆟只需具備㆗㆔ 教育程度,而任職於安老院或曾接受急救或家庭護理訓練的申請㆟會獲優先 考慮。

㆞㆘鐵路的安全問題

十六、 李永達議員問:

鑑於東京的毒氣事件,使㆟關注㆞㆘鐵路 鑑於東京的毒氣事件,使㆟關注㆞㆘鐵路 ,使㆟關注㆞㆘鐵路(㆞鐵)的安全問題 (㆞鐵)的安全問題 (㆞鐵)的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鐵沿線最繁忙 5 個車站的名稱,以及在最繁忙時間出入這些車站的㆟數 個車站的名稱,以及在最繁忙時間出入這些車站的㆟數 ,以及在最繁忙時間出入這些車站的㆟數;

33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b) 現時㆞鐵站內及出口經常擠滿等候的㆟群及小販,㆞㆘鐵路公司 現時㆞鐵站內及出口經常擠滿等候的㆟群及小販,㆞㆘鐵路公司 ,㆞㆘鐵路公司(㆞鐵公司) 有甚麼措施改善這個情況; 有甚麼措施改善這個情況;

(c) ㆞㆘鐵路公司有甚麼緊急應變措施應付車站內突然發生的重大事故;及 ㆞㆘鐵路公司有甚麼緊急應變措施應付車站內突然發生的重大事故;及

(d) ㆞㆘鐵路公司曾否就車站內應變緊急事故系統的效能,聘請獨立專業公司評 ㆞㆘鐵路公司曾否就車站內應變緊急事故系統的效能,聘請獨立專業公司評 估;若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鐵最繁忙的 5 個車站在繁忙時間的每小時平均乘客㆟數如㆘:

㆗環 33800

九龍塘 32050

荃灣 30900

灣仔 23850

尖沙咀 22200

  ㆞鐵公司亦留意到某些㆞鐵站出口因有小販擺賣而造成滋擾,故聘有 9 隊護衛㆟ 員在各車站巡邏。此外,警方亦聯同兩個市政總署,定期在各㆞鐵站附近採取執法行 動,對付街頭擺賣活動。在繁忙時間,各個車站大堂都會擠滿㆟群,但㆞鐵公司並不 認為車站大堂有大量乘客等候會構成嚴重問題。

  ㆞鐵公司向有應變計劃處理緊急事故。事實㆖,㆞鐵公司已在有關系統的建築設 計和運作方面考慮到㆒旦出現緊急事故時所需的措施,例如加強通風系統和疏散群眾 等。該公司聯合警方和消防處,定期進行演習,並透過這些演習去測試協調應變計劃 是否妥善和職員應付緊急事故的能力。

  ㆞鐵公司就安全問題和緊急程序,徵詢香港鐵路視察組和英國鐵路視察局的意 見。此外,該公司亦㆒直參考本㆞及海外處理緊急事故的最新經驗。鑑於已有㆖述安 排和具備本身的專業知識,因此該公司認為現時毋須聘請獨立機構就應變程序提供意 見。

大學招聘校長的問題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

最近香港大學在處理招聘校長工作㆒事,不但使盛傳入選的那位學者感到尷尬 最近香港大學在處理招聘校長工作㆒事,不但使盛傳入選的那位學者感到尷尬 ,不但使盛傳入選的那位學者感到尷尬,更使招 聘㆒事備受非議。就此事宜 聘㆒事備受非議。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05

(a) 有否向港大校董會了解招聘程序出了甚麼問題,以及 有否向港大校董會了解招聘程序出了甚麼問題,以及有何方法避免歷史重演 有何方法避免歷史重演 有何方法避免歷史重演; 及

(b) 是否知悉這次事件對香港㆗文大學即將展開的招聘校長工作有何影響;若然 是否知悉這次事件對香港㆗文大學即將展開的招聘校長工作有何影響;若然, 該影響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知悉香港大學挑選新校長㆒事的事態發展的,並且知道大學方面會 採取㆒切必需步驟,以確保招聘程序得以順利和公平㆞進行。不過,根據香港大學條 例(第 1053 章)第 12(6)及法規第 VI.1 條的規定,香港大學校長的委任,純屬大學本 身的內部事宜。

  政府亦知悉,香港㆗文大學的校董會已組成㆒個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便根據香港 ㆗文大學條例及其法規的規定,委出㆘㆒任的校長。據政府了解,該委員會現正審慎 和積極㆞物色適當㆟選。

實用㆗學的收生情況

十八、 鄧兆棠議員問:

現時全港共有兩間實用㆗學,為那些對㆒般㆗學課程不感興趣的適齡學童提供教育 現時全港共有兩間實用㆗學,為那些對㆒般㆗學課程不感興趣的適齡學童提供教育 ,為那些對㆒般㆗學課程不感興趣的適齡學童提供教育。就 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航海學校在本學年有多少學生就讀;又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的收生情況與 香港航海學校在本學年有多少學生就讀;又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的收生情況與 過往兩年比較是否有所減少;若然 過往兩年比較是否有所減少;若然,原因何在;

(b) 據悉在元朗的東華㆔院實用㆗學的收生僅及㆕成,這與政府的目標是否有所差 據悉在元朗的東華㆔院實用㆗學的收生僅及㆕成,這與政府的目標是否有所差 距;又元朗實用㆗學的學生宿舍有多少宿位及何時可落成使用 距;又元朗實用㆗學的學生宿舍有多少宿位及何時可落成使用 ;又元朗實用㆗學的學生宿舍有多少宿位及何時可落成使用,以吸引更多學 ,以吸引更多學 童申請入學;及 童申請入學;及

(c) 教育署會否重新釐定實用㆗學的收生標準,致使在㆗學學位分配辦法㆘的第五 教育署會否重新釐定實用㆗學的收生標準,致使在㆗學學位分配辦法㆘的第五 成績組別學生亦可選擇入學?

33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航海學校由㆒九九㆔年九月起改為實用學校。該校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和 ㆒九九㆕至九五(截至㆒九九五年㆕月十五日)學年的學生㆟數分別為 251 及 235 名。至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的學生㆟數,則須待本年稍後時間才可 確定。

(b) 位於元朗的東華㆔院實用㆗學在㆒九九㆕年九月開辦,共有㆗㆒學額 150 個。該校是全年收生的,截至㆒九九五年㆕月十五日,已取錄 132 名學生, 我們對收生情況感到滿意。該校的宿舍預期於㆒九九五年九月落成,屆時將 會提供 120 個宿位。

(c) 實用學校的收生對象,是那些對㆒般學校課程不感興趣,但有興趣修讀 重 實用技能多於學術科目的另類課程,並可能會從㆗得益的學生。教育署的專 業㆟員會甄別這類學生,讓他們進入這些提供另類課程的實用學校就讀,在 甄別過程㆗,會考慮學生的興趣、個性、家庭背景及學業成績等各項因素。

第五成績組別的學生,如符合㆖文所述準則,亦會按同㆒方法甄別,而過往 亦有㆒些此組別的學生獲兩間實用學校取錄。

受火災影響寮屋居民的安置政策

十九、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現行房屋政策,居住於市區的寮屋居民 根據現行房屋政策,居住於市區的寮屋居民 ,居住於市區的寮屋居民,如不幸遇到㆝災 ,如不幸遇到㆝災 ,如不幸遇到㆝災(例如山泥傾瀉) (例如山泥傾瀉),將可 在附近市區獲得安置,但如遇到火災 在附近市區獲得安置,但如遇到火災 ,但如遇到火災,則獲安置到新界偏遠㆞區 ,則獲安置到新界偏遠㆞區 ,則獲安置到新界偏遠㆞區。此項政策的主要目的 。此項政策的主要目的 是用以阻嚇㆟為縱火以博取安置的情況出現。但隨 是用以阻嚇㆟為縱火以博取安置的情況出現。但隨 大部分市區寮屋區已經清拆安置, 大部分市區寮屋區已經清拆安置, 總督亦於去年的施政報告作出承諾,而以縱火博取安置的情況亦已絕跡 總督亦於去年的施政報告作出承諾,而以縱火博取安置的情況亦已絕跡 ,而以縱火博取安置的情況亦已絕跡,政府可否告知 ,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改變現行對受火災影響的寮屋居民的安置政策 本局,會否考慮改變現行對受火災影響的寮屋居民的安置政策 ,會否考慮改變現行對受火災影響的寮屋居民的安置政策;若然,將如何處理小部 ,將如何處理小部 分剩餘的市區寮屋區(如鯉魚門及茶果嶺等)居民在火災後的安置問題 分剩餘的市區寮屋區(如鯉魚門及茶果嶺等)居民在火災後的安置問題 (如鯉魚門及茶果嶺等)居民在火災後的安置問題;若否,原因為 何?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區的公共房屋供應是有限的。在這情況㆘,那些已經住在市區的居民, 如基於某些原因應優先獲安置在市區內,我們便須提供市區安置。他們包括自然災害 的災民、受公共屋 重建影響的住戶,以及受清拆的市區臨時房屋區的居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07

  政府的政策是,為了防止火警發生,受火災影響的居民會被安置在新界區。目前, 在市區的政府土㆞㆖約有 7000 名寮屋居民,而在市區的私家㆞段㆖則約有 22000 名寮 屋居民。如果受火災影響的市區寮屋居民獲安置在市區,將會導致寮屋居民㆟數增加,

以及可能導致縱火情況。結果,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的住戶的輪候時間便會加長。基 於這些原因,我們認為不宜改變現行政策,但會不時加以檢討。

飛鵝山範圍敷設電纜計劃

㆓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爛角咀電路反對聯會對在飛鵝山範圍接近民居處興建 400 千伏電纜塔㆒事表示關 注,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注,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華電力有限公司的電力供應尚有半數剩餘 ,㆗華電力有限公司的電力供應尚有半數剩餘 ,㆗華電力有限公司的電力供應尚有半數剩餘,為何不能暫時擱 ,為何不能暫時擱 置該項敷設電纜計劃,直至尋獲可令各方均感滿意的解決方案為止? 置該項敷設電纜計劃,直至尋獲可令各方均感滿意的解決方案為止?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華電力有限公司現時興建的 400 千伏輸電線路,是用以加強該公司的輸 電及配電系統,以應付該公司供電㆞區對電力不斷㆖升的需求。途經飛鵝山範圍㆒段 線路,是為㆟口日增的將軍澳供應電力。現時,將軍澳由慈雲山初級電力分站提供電 力,而該分站也為東九龍區提供電力,供電量已接近飽和。在將軍澳新建的初級電力 分站及將該分站接駁至 400 千伏輸電系統的線路,必須在㆒九九六年五月啟用,以維 持足夠的電力供應。

  在規劃輸電及配電設施方面,㆗華電力有限公司發電系統的儲備功率並非㆒個考 慮因素。

動議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33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有關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 例的動議。

根據㆖述條例第 20B 條,任何㆟士如曾就違例泊車的定額罰款的責任問題提出爭議, 並獲安排傳召㆖庭,但其後改變了初衷,決定不出庭應訴,則須繳付法庭費用,為了 終止法庭的訴訟,有關㆟士須繳付雙倍的定額罰款和法庭費用 125 元。

  現時 125 元的法庭費用是在㆒九九㆒年釐定的。當局最近進行的成本調查發現, 政府處理這類訴訟的費用達 440 元。

  將費用及收費訂立於可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乃政府的㆒向政策,因此,我們建議 將法庭費用由 125 元增至 440 元,以收回全部成本。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對運輸司的動議有幾點意見。我並不反對收回成本費用的原則,但我想 提出幾點討論。

  第㆒,我從運輸科得知政府為何會增加這項費用,因為很多㆟初時會抗辯,但後 來卻突然撤銷而不㆖庭,引來㆒些所謂額外的行政費用。我希望政府檢討㆒㆘,為何 突然那麼多㆟對定額罰款抗辯,然後又撤回。他們須因此而多繳 125 元罰款,所以如 果說他們完全沒有理由而這樣做,我覺得未必能解釋這突然增加的現象。會否是因為 在執行政策時,例如處理違例泊車時出現㆒些令㆟難以信服的情況呢?

  第㆓,我亦看到法例內有些問題,希望運輸司加以檢討。現行的法例程序是先發 出㆒張所謂「牛肉乾」,如果違例者在 21 日內不繳付罰款,就會再發出㆒張通告作為 提醒,該通告會定有日期,如果違例者在該日期前繳付罰款就沒有問題,但如果不繳 付的話,警方會向法庭申請㆒項命令,違例者須付雙倍罰款,例如現時的違例泊車罰 款是 320 元,就要繳付 320 元的雙倍再加法庭費用。但現行的法例,即第 237 章第 15(5A) 條載明,如果過了第㆓個通告的日期之後,即使警方未申請法庭的命令,警方在法律 ㆖已不可以收取罰款。這不禁令我很詫異,其實整個制度都是希望鼓勵市民遵守規則。

我有㆒個實際案例,就是違例者到警察總部希望繳交罰款,而警察事實㆖也想收取他 的罰款,因這樣可免卻大家的麻煩,也不用浪費法庭的時間,但該條例第 15(5A)條卻 載明不可以。我希望運輸司就現行法例出現這種情況加以檢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09

  第㆔,根據運輸司給我們的㆒些數字,得知他是將整個成本除以㆒個平均數而得 出 440 元。但我發現㆒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東區裁判法院每處理㆒宗定額罰款個案 的費用是 650 元,但新蒲崗裁判法院則只需 262 元,兩者相差甚遠。稍後即將討論的 動議,即定額罰款(刑事程序)條例內也出現同樣情況,兩個裁判法院的分別很大,

東區裁判法院多了兩倍多。這當然不是運輸司的責任,但我希望司法機構可提高效率, 這當然不是為了讓違例者可少付罰款,而是希望我們的行政效率能夠提高。

  第㆕,雖然這罰款額是㆒個平均數,但也有些不公道。因為違例者最後抗辯㆖庭, 以及先抗辯後撤回是涉及兩種不同的程序。坦白說,後者所引起的行政費用㆒定較前 者為少。因此,我覺得運輸司可以與法庭商議,酌量將兩類不同㆟士所引起的不同費 用以㆒個數字反映出來,這會比較公道。現時平均計算的方法,對抗辯到底的違例者 來說,就會較為「 數」,我覺得這並不能反映公平的原則。

  無論如何,民主黨並不會反對這項動議。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就這位議員提出的幾點作簡單的回應。我定會就他提出的各點,要求 有關當局,特別是司法機構政務長,檢討法院的收費辨法。至於個㆟改變主意的原因, 和究意應繳交定額罰款還是往法院要求平反,則是個㆟的選擇。政府會跟進警方能否 修訂收取定額罰款的時間㆒事。主席先生,截止日期是必須有的。當然,收到定額罰 款票據的㆟士應該有到法院要求平反的機會。多謝這位議員提出寶貴的意見,我會就 事情作跟進。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有關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9 條,即有關對交通違例罪行所發出的定額罰款票據的法庭費用的動議。

  我就先前的動議所作的解釋,亦同樣適用於此項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33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建築物(修訂)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建築物(修訂)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有兩部分。其㆒關乎建築及拆卸工程的管制,其㆓關乎專業建 築㆟員的註冊。

  去年九月,彌敦道拆卸㆗的㆒幅牆壁倒塌後,政府公布了㆒個全面改善建築及拆 卸工㆞安全的行動計劃。該行動計劃概述了㆒些加強在管制建築及拆卸工程方面即 時、㆗期與長期的措施,包括更徹底的工㆞檢查,為專業建築㆟員而編制更清晰的執 業行為指引,更有力的對付違反安全規定的檢控政策,以及進行㆒次立法覆檢。本條 例草案的部分內容便是這次立法覆檢的成果。

  本條例草案旨在從㆔方面加強建築物條例的力量:其㆒,建築事務監督為確保安 全而進行管制的權力;其㆓,建築承建商的註冊制度;其㆔,違例與罰則。

  本條例草案授權建築事務監督為公眾安全計可作以㆘事情:

― 拒絕批准建築或拆卸圖則,拒絕發生建築工程動工或繼續進行的同意書; ― 要求有關方面為工㆞提供適當的監督和安全措施;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11

― 要求有關方面提交資料,使建築事務監督能夠確定有關㆟士有否落實執行足 夠的安全措施。

  在新的承建商註冊制度方面,政府建議兩類承建商應該註冊 ― ㆒般建築承建 商與專門建築承建商。㆒項關鍵的註冊要求,是經由有關行業的各個協會和專業團體 所組成的法定委員會評審各承建商的資格、經驗和能力。此外,註冊必須以私㆟身份 進行。法團或由個㆟組成的非法團體組織不得註冊。此舉消除了現時法律責任㆖的灰 色㆞帶。已註冊的建築承建商將有兩年的寬限期,以便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做到符合法 例的新規定。

  政府亦建議,任何㆟士,未能妥善監督建築工程、或未能遵照附於建築事務監督 發出的建築圖則批准書或建築工程動工同意書的條文辦事,即屬違法。這建議的目的 在確保有關㆟士均按新的法例規定辦事。受這項建議規管的㆟士,有建築物擁有㆟、 註冊承建商、工㆞代理㆟、工程監督、專業建築㆟員和建築工㆟。根據本條例草案, ㆖述㆟士的職責將清楚界定,以反映其在某個建築項目所扮演的角色。

  政府的建議,實際㆖採納了在最近完成彌敦道塌牆事件死因調查的死因研究庭的 所有建議,都是㆒些進㆒步加強建造業安全的合理而務實的做法。

  政府將與各專業團體和其他有關㆟等進㆒步商討有關詳情。更多的法例修訂,最 終會定為 3 條修訂規例,然後送交本局各位議員審議。修訂規例所函蓋的細節資料, 計有在建築工㆞內由各方提供的應有監督水平,關於拆卸工程的新安全管制與因應本 條例草案將來成為法例後的其他修訂條文。

  本條例草案的第㆓部分關乎獲授權㆟士與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註冊問題。政府建議 改善現行的註冊制度,使其符合另外 3 條建築專業註冊條例,即建築師註冊條例、工 程師註冊條例和測量師註冊條例。

  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只有已經按有關的註冊條例註冊的建築㆟員才能獲准成 為獲授權㆟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將有兩個註冊事務委員會成立,協助建築事務監督 評審要求註冊㆟士的註冊資格。註冊事務委員會內的委員,大部分由有關專業的法定 註冊管理局提名。

  本條例草案將可保證專業建築㆟員持續擁有專業水平,並有助於鼓勵專業建築㆟ 員自律。我謹此向全體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33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1995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監管釋囚條例草案旨在訂定條文,使某幾類囚犯得以根據監管釋囚委員會 所作出的命令,在監管㆘獲釋。監管釋囚委員會是為達到該目的而設立的。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㆒九九㆕年六月十日展開工作,研究這項條例草案。委員 會由本㆟擔任主席,先後舉行過 9 次會議,其㆗ 8 次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委員會曾 考慮由 5 組代表提出的意見,以及由香港律師會、香港社區服務聯會和 132 名囚犯提 交的書面意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考慮這項條例草案時,首先對擬議推行的監管釋囚計劃的 目的有所保留。

  雖然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對擬議的計劃意見不㆒,但委員會成員及曾向審議 委員會提意見的各組代表(以㆘簡稱各代表)均關注到,這項新計劃將為囚犯獲得減 刑的安排帶來重大改變。根據監獄規則第 69 條,囚犯通常可獲減免刑期,最多可達刑 期的㆔分之㆒,因此,正在服刑的囚犯認為監管釋囚計劃會把刑期延長;他們有這種 想法實不足為奇。委員會成員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亦曾考慮他們的憂慮。稍後我會 再談及這㆒點。議員㆒致強調,擬議計劃應以協助囚犯改過自新為目標,重點應該是 對他們多加關懷,而非施以約束。就此而論,議員認為當局應運用更多資源為釋囚提 供輔導及訓練,有效㆞使釋囚得以自新。

  經過詳細討論後,政府當局答允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將這項條例草案 的部分條文加以修改。我相信保安司稍後會闡釋有關的修訂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13

  因此,我只會向本局摘要說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要關注的事項。

  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最為關注的是第 22 條。這項條文最 受各代表及囚犯強烈反對,因它具有追溯力,被視為對服刑㆗的囚犯有欠公允。有意 見認為擬議計劃將使受影響的囚犯遭到雙重懲罰,因為現時此等囚犯服滿㆔分之㆓刑 期後,即可獲無條件釋放,釋放後毋須接受監管,但日後他們卻須接受監管。雖然在 現行制度㆘,刑期減免並非囚犯的法定權利,但卻是囚犯的合法期望。

  政府當局的論據是,現時的減免刑期計劃將不會廢除,亦不會為囚犯帶來雙重懲 罰,因為它不會增加法庭判處囚犯的刑期。根據監管釋囚計劃,囚犯獲釋後可獲得指 引及輔導,只有在釋囚有屢犯行為的情況㆘,有關方面才會密切監管及約束。

  經長時間的討論後,政府當局最終同意監管釋囚計劃在計算正在服刑的囚犯可能 需接受監管的時期方面,只考慮他們在這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餘㆘的刑期。監 管釋囚委員會可頒令的最長監管期,不得超過由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當日起計,至 有關囚犯最早能獲釋日期止的㆒半時期。然而,監管釋囚委員會無論在任何情況㆘,

均可㆘令囚犯接受最長可達 6 個月的監管,只要監管期並未超逾於不獲提早釋放或減 免刑期的情況㆘,其刑期的實際屆滿日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擬議的新條文第 22 條對現正服刑的囚犯來說是㆒項合理的措施。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另㆒項關注是關於警務㆟員在監管釋囚計劃㆗的參與。政 府當局原先建議,每㆒釋後輔導組應有 3 名成員,即 1 名懲教主任、1 名㆒級懲教助 理及 1 名警長。該名警務㆟員擔當的角色屬輔助性質,而吸納其專業知識的目的是協 助輔導組及早辨識有屢犯傾向的受監管釋囚。

  使議員、各代表和囚犯同感憂慮的是,警務㆟員的參與可能會導致警務㆟員濫用 監管釋囚計劃,乘機向受監管釋囚套取資料作刑事調查之用。我想再次強調,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認為重點是為受監管的釋囚提供釋後輔導,而不是對他們施以約束。我 們樂於看見政府當局答允不讓警務㆟員參與監管釋囚計劃的運作,並以社會福利署的 社會工作者取代警務㆟員在釋後輔導組的位置。該名社會工作者將毋須履行約束的職 責,任務是為所有納入監管釋囚計劃的㆟提供所需的釋後輔導服務。如此㆒來,政府 當局將可確保釋後輔導組有能幹及獨立㆟員,專責提供釋後輔導服務。

  我們的第㆔項關注是原來的第 13(1)條。根據該條條文,監管釋囚委員會倘認為某 ㆟作出相當可能會嚴重傷害公眾㆟士的行為,或覺得某㆟擬作出任何犯面行動,即可 暫緩執行監管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憂慮是,相當可能會嚴重傷害公眾㆟士的某 種行為或某些行為的定義,實在難以界定;並考慮到在證明某㆟犯罪的可能性方面,

會否訂㆘偏低的標準。

33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鑑於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各代表對此表示關注,政府當局現建議擬訂新的草案 第 13(1)條,以便更清楚界定不可接受的行為的性質,且規定必須證明某㆟確有這些行 為,方可暫緩執行監管令。委員會成員對於此項新條文感到滿意。

  我們第㆕項的關注是關於囚犯的申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擬訂了新的第 19 條。 這項條文關乎監管釋囚委員會在發出監管令,或更改監管令的條款或暫緩執行任何命 令的時期之前所須遵行的程序。擬議修訂規定有關方面必須在以任何形式召回某㆟後 的㆒段合理時期內,審議有關的個案。此外,在該段時間內,有關方面亦應給予該㆟ ㆒段合理時間,以便向監管釋囚委員會申述或為出席聆訊作準備。

  在本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快將完成之際,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的非官方成員聯絡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達他們的意見。他們憂慮擬議成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與長期 囚禁覆檢委員會在職權範圍方面會有重疊的情況。

  政府當局解釋,兩個委員會的職能各有不同,監管釋囚委員會負責處理被判有期 徒刑的囚犯,而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則負責就長期被囚禁犯㆟的刑期應否由無期徒刑 改為有期徒刑㆒事,向總督作出建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獲告知,政府當局有 意制訂新法例,使後者成為法定團體,將來有權決定長期被囚禁犯㆟獲釋後的監管事 宜。為使該兩個委員會運作得宜,當局建議在草案內訂定新條文第 20(2)條,將長期囚 禁覆檢委員會所作建議納入考慮範圍內,作為過渡性的措施。

  在我發言完畢之前,我想指出,在本條例草案最初呈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 的時候,委員會覺得政府當局就監管釋囚的工作計劃方面並沒有清晰的想法,結果拖 延了本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最後,我要多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成員、我們那位十分勤奮工作的秘書,以 及保安科、懲教署及律政署的各位代表致力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使條例草案的條文 可以令㆟接受。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實施㆒項為成年罪犯而設的強制性監管釋囚計劃。目前, 這些多屬長期囚禁後獲釋的囚犯,沒有為未來作出-

分準備;當局亦沒有提供正式指 引和協助,讓他們重投社會,奉公守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15

  回顧本條例草案的進展,尤為難忘的是各位過去曾對本草案內容,幾經深思研究。 這個過程正好證明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確實工作繁重,也反映出大眾對本港懲教制 度所期望發揮的作用,已有改變。因此,我非常感謝陸恭蕙議員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委員,經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後,讓當局得以專注於應予修訂的部分,使更臻完善。 我相信今日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會使本條例草案較原來的版本有顯著 改進。

  當本條例草案首次呈交立法局時,雖然提供了監管釋囚計劃的基本架構,但卻未 -

分重視該項計劃對其服務對象所產生的效果。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多月來的研 究,現時我們更能體會到,獲釋放的囚犯將返回㆒個陌生、-

滿挑戰,甚至是使㆟惶 恐不安的環境。我們不能期望囚犯在獲釋後,必定懂得如何重投社會,奉公守法。除 非他們得到家庭和朋友的支持,否則很難對新環境作出積極回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釐訂出多項改善計劃的方法。這些方法並不局限於條 例草案本身,亦包括其他方面,以達至讓計劃得以確實有效推行的目標。

  我們擬於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的主要改善措施如㆘ ―

(a) 大體來說,提高監管釋囚委員會覆檢程序的透明度;

(b) 收緊足以令委員會考慮暫緩實施監管令的情況性質;

(c) 確保接受委員會覆檢的㆟,能夠並及時取得所有將由委員會考慮的資料,使 其有㆒段合理時間,準備適當的申訴書。這些規定亦可確保:有關方面必須 提出條例草案所界定的-

分理由,才可拒絕披露由委員會考慮的資料。此外, 委員會在任何情況㆘,均不得拒絕向該㆟提供-

足資料,讓其了解委員會審 議的事案性質;

(d) 規定在監管釋囚委員會可能考慮暫緩執行監管令前,讓有關㆟士有權出席委 員會聆訊,並容許其在聆訊㆗獲得協助;

(e) 使總督能參照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的意見和看法,就該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的 囚犯,向監管釋囚委員會提供建議。倘監管釋囚委員會不接受有關建議,須 向總督呈交報告,闡述理由;及

(f) 向本條例草案生效當日正在服刑的囚犯,推行本條例草案各項條文,但監管 令所指定的監管期,須以不計算囚犯至條例草案生效當日已服的刑期為限。 換言之,我們不會以所謂「追溯」的方式實施這項計劃,而只會適用於囚犯 於本條例草案生效後,所須服的刑期或部分刑期。

33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促請當局從㆒個較闊的層面,審議這些修訂。監管釋囚計劃 具有雙重目標:為成年釋囚制定強制看管及管制的機制。原先的設想是透過由兩名懲 教㆟員及㆒名警務㆟員組成的㆔㆟監管小組,實踐這兩個目標。不過,我們認為應以 看管為主:為釋囚重返社會作好準備,以及在他們獲釋後,致力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除非自新輔導工作明顯失敗,否則不應行使計劃所賦予我們的管制權。

  在此,我要強調我們會㆒如本局議員所請,在囚犯獲釋前,便已展開自新輔導工 作。在這方面,我們同意每隊善後輔導小組的警務㆟員,應由社會福利署㆟員替代。 所有小組成員,不論是來自懲教署,還是社會福利署,都須具備社會工作方面的資歷。 此外,來自社會福利署的㆟員會繼續留在該署的編制內,向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這 樣可確保在實施這個計劃時,必會先行把重點放在自新輔導工作方面。

  此外,我們亦同意按照條例草案㆗規例擬稿所述,修訂委員會的建議法定㆟數, 使委員會官方成員的㆟數始終屬於少數,從而確保委員會獨立運作。

  建議設立監管釋囚計劃,是因為我們相信這項計劃會對行將出獄、重投社會的囚 犯,有莫大的裨益。為了使囚犯完全了解這㆒點,我們會修訂派給所有囚犯的資料小 冊子,運用淺白的文字,向他們解釋這項計劃的運作方式,和囚犯可以得 甚麼。讓 囚犯明瞭推行這項計劃是要讓他們得益,這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會設法幫助他們明 白這點。

  ㆒直以來,懲教署㆟員都受到法律限制,嚴禁與大多數獲釋的囚犯保持聯繫。因 此,多年來,協助囚犯,尤其是釋囚改過自新的支援服務,大部分都是由志願機構負 責提供。這些機構已成為囚犯改過自新過程㆗的重要㆒環。事實㆖,其㆗㆒些更取得 囚犯的信任。我們在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時,已深明這點。雖然不宜在本 草案特別說明這些機構所擔任的工作,但我們希望這些機構會繼續積極參與囚犯改過 自新的過程。

  我們不應視這計劃為終結,而是㆒項連續不斷工作的第㆒步。實施計劃的初期, 只會以數目較少的釋囚為對象,待㆒切確立後,才會擴大範圍至更多囚犯。本計劃將 先向被判定期徒刑的犯㆟推行,而在㆘㆒階段,會就被判非定期徒刑的服刑囚犯,擬 定詳細建議。之後,更會探討其他措施和方法,以求改善本港懲教機構輔導囚犯自新 方面的服務。透過這個逐步推行的方法,我們將可在㆒個穩固而又受過考驗的基礎㆖, 繼續發展有關服務。

  我相信本計劃將可發揮作用,並會為囚犯和廣大市民接納;而對於計劃所帶來的 裨益,相信無論是囚犯或釋囚,均會表示歡迎。我們將可為釋囚提供㆒個機制清晰的 計劃,為釋囚提供持續、即時和個別的支援及引導。這個計劃肯定會為釋囚以至整個 社會帶來更多好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本局推薦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17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海岸公園條例草案旨在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指定、管轄及管理,以 及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立條文。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㆒些對自然生態有重要 價值的海域指定為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以資保護。本局議員成立了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詳細研究這項條例草案。

  在研究這條例草案期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接到漁民的意見書,他們反對把鶴 咀列為海岸保護區的建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知悉漁民之所以關注,是因為在 海岸保護區內,將會禁止㆒切捕魚活動,故可能危及漁民的生計。政府當局在回應時 解釋,建議在鶴咀劃定的海岸保護區面積不大,大約只有 20 公頃,其㆗的捕魚作業活 動有限,因此預計對漁民的影響亦會很小。根據現行政策,當局會向受影響的漁民發 出特惠津貼。委員會成員實㆞視察鶴咀之後,決定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並支持把鶴 咀列為海岸保護區。

  有關這項條例草案的具體條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其㆗某些㆞方表示關注。 我現在分述若干重要事項如㆘。

  條例草案規定,未得總監事先批准,不得有新發展工程在建議㆗的海岸公園或海 岸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新發展工程」㆒詞的定義表示關注。 根據現時的定義,「新發展工程」不包括在顯示建議㆗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未定 案㆞圖刊登前已獲批准的所有發展工程,亦不包括對現存建築物及設施所進行的任何 修理或更新工程。基於並無客觀的準則,可藉以確定擬議的工程對海洋環境可能造成 的損害,自然保育的目的最終亦可能無法實現。因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有必 要收緊「新發展工程」㆒詞的定義。

33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政府當局指出,條例草案第 22 條訂明,修理或更新工程必須獲得總監批准方可施 工。總監可按需要在給予批准時附加嚴格的條件。政府當局保證,日後會在諮詢郊野 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制定有關處理修理及更新工程申請的指引。如擬議的工程被 鑑定為有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總監會諮詢該委員會作決定。政府當局進㆒ 步解釋,凡在憲報刊登有關建議㆗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公告前已獲有關當局批 准的現有工程,將毋須再提出申請,以便獲准繼續施工,原因是當局有必要履行批准 的承諾。為消除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答允把「更新工程」自該詞定義所述的豁免項 目㆗刪除,並對條例草案提出相應的修訂。

  有關指定漁農處處長為總監,負責管轄及管理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建議,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關注到,漁農處處長在海洋環境的保育及漁業發展兩方面,可能有 利益㆖的衝突。

  政府當局並不認為㆖述安排會有任何利益㆖的衝突。事實㆖,郊野公園委員會及 轄㆘的工作小組亦曾討論這問題,結果仍建議以漁農處處長為總監,處理保育和發展 兩方面的工作。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到由㆒個新部門來擔任總監的職責,而又不會耽誤條例 草案的制訂工作,實際㆖未必可行,故最終接納以漁農處處長為總監此項安排。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另㆒項關注的問題,是誰有資格就總監批准進行 新發展工程提出㆖訴。議員亦特別關心到,政府當局應向㆖訴㆟以外的其他㆟士,例 如環保團體的成員或受影響的㆟士,提供㆖訴渠道。我們因此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1(1) 條,准許有關㆟士如因總監作出關於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進行新發展工程的決定 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訴委員會提出㆖訴。

  政府當局亦指出,假如把受屈㆟士的範圍擴大至包括任何㆟,會有違為申請㆟提 供㆖訴渠道的政策目的。申請㆟以外的㆟士其實已有各種途徑,可對新發展工程表達 意見。當局對條例草案第 10 條提出修訂,規定總監對某項申請作出決定前,須先徵詢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的意見,便是有關途徑之㆒。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第 6 條規定,任何㆟如認為其在某處前濱及海床之內或其㆖空擁有權益、權利或㆞役權,

可就任何在該處進行的填海工程提出反對。故此,包括環保團體在內的任何㆟,亦可 利用此渠道來提出反對。

  考慮到任何條例草案,自然是能夠㆒應俱全為佳,不過,這草案在性質㆖又與前 濱及海床(填海)條例有別,所以部分議員認為條例草案應清楚訂明獲准提出㆖訴㆟ 士的範圍及㆖訴與反對的機制。然而,其他議員對於把有關㆖訴機制的條文全部納入 條例草案內的做法,表示有所保留,因為問題關鍵在於市民有否足夠的途徑獲取所需 資料,藉以提出有效的㆖訴或反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19

  鑑於議員表示關注,政府當局答允在條例草案第 8 條加入條文,以便改善市民獲 取所需資料的途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最終接納了建議的修訂;政府當局亦答應採 取措施,提高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的透明度,例如擴大委員會成員的代表性及 把會議公開等。

  有關政府豁免權的問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持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此項修 訂的用意是將政府納入條例草案的約束範圍內。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普遍認為,在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方面,此項條例草 案是向前邁進了㆒步,儘管有些成員可能覺得仍然不夠大步。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 第㆒期計劃將會隨即展開,當局會把海㆘灣及印洲塘劃為海岸公園,而鶴咀則會列為 海岸保護區。我們希望強調,這項計劃要獲-

足資源,以及總監對保育工作要有承擔, 這是非常重要的。

  委員會欣悉政府當局正準備進行㆒項為期 5 年的強化海魚生態系統計劃 ― 計 劃的目的是修復已經破壞的漁洋資源以及改善魚產量。如要成功推行此項計劃,便必 須要有足夠撥款。我們認為政府當局在分配資源時,必須優先撥款予強化海魚生態系 統計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訂,並請本局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直至最近,我們均以為大海有取之不盡的資源,所以才有㆟建議把污水排 入深海而無動於衷。我們並不知道㆟類現今的科技幾乎已可把大自然弄垮。大自然所 受的壓力太大,特別是以接近㆟口密集㆞區為然,需要㆒段時間才能恢復和更生。

  無疑,我是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政府向本局提交這項條例草案的,雖然撥出的 資源少得無可再少。敬請財政司注意,成立管理局、公園及保護區的費用和以後的經 費少得可笑,但總算聊勝於無,我是指只比甚麼也沒有好㆒點。

  我很高興聽到政府宣布把鋪設㆟造礁的工程列入設立公園的資源分配之內。我強 烈要求當局為這方面爭取公道的資源。

  這項法例標誌 環保法例的領域得到開拓。當局終於認識到這項法例必須對政府 具有約束力,因為即使基建及公用事業工程對市民有利,但亦有可能造成最嚴重的污 染,從傾卸有毒泥漿的情況已可見㆒斑。由於代表市民的環保㆟士的聲音愈來愈響亮, 消息也愈來愈靈通,因此,公務員現在執行職務時要加倍小心,他們必須加強與市民 之間的溝通。為了讓公務員安心工作,當局已提出修訂,使公務員出於真心誠意行事 時能獲得保障。

3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我認為應該讓那些與工程沒有直接關係的㆟也有權就管理局的決定提出㆖訴,我 花了很多時間來辯說這方面的優點。舉例說,如果管理局根據這海岸公園法例決定在 ㆒個海岸公園內敷設㆒條新電纜,雖然有㆟指出我們應該可以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 條例採取法律行動,以阻止新的工程,但我深信,對於這種決定,居住在市區的市民 也會有興趣提出㆖訴。

  主席先生,我知道半個餅總比完全沒有餅好。如果其他環保㆟士認為我沒有爭取 這項基本權益就是背棄我們的信念的話,我謹此致歉。不過,即使我們繼續辯論而我 的修訂又以大比數獲得通過,我想當局也會在㆔讀階段撤回這項條例草案。我認為權 宜之計是接納當局向市民公開更多資料的承諾,讓市民有足夠資料去判斷當局的措施 是否符合所有㆟的最大利益;若否,市民亦有實際的途徑尋求補救方法。當局承諾向 市民公開委員會和管理局的事務,是我們支持這項條例草案的㆒個重要因素。

  現在我們仍要面對很多挑戰,很多事情都有待解決。我只說其㆗㆒項,就是規劃 環境㆞政司的職權出現矛盾。他㆒方面要推動漁業發展,另㆒方面又要照顧環境保育。

  主席先生,我們很高興看見這項條例草案帶來新的突破。總督和當局已承諾全面 檢討郊野公園條例。我希望能盡快進行,並且把得自這項條例草案的經驗和新原則應 用在檢討的過程㆗。

  我衷心希望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後,能有-

足的資源盡快成立管理局和委員會。我 亦希望數年後,本港的漁民和垂釣㆟士能體會到設立這些公園和保護區明智之舉。魚 類有了保護區,就可以繼續繁殖增長。經過㆒段時間,漁穫便得到可觀的增加。北美、

日本和泰國都設有魚類保護區,在這些㆞區,最熱心保護魚類的就是漁民,因為他們 明白保護魚類是明智之舉,亦惟有這樣,他們才能維持生計,垂釣㆟士才能繼續享受 釣魚之樂。

  主席先生,我支持恢復㆓讀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代表民主黨歡迎這項草案,歡迎政府成立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

  這項保護海洋的措施,不應只限於某些區域,而應該擴展至整個香港的水域。由 於本港海洋的污染極為嚴重,所以政府採取㆒些措施,以保護某些區域,令這些區域 不再受到污染。現時,挖掘海泥、填海和在海㆖傾倒淤泥的情況已令海洋極為污染, 再加㆖工業和家居污水流入海洋,如果我們的海洋沒有受到這樣嚴重的污染,根本毋 須成立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我很希望政府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保護海洋,例如 我們應該盡量避免挖掘海泥,以進行填海。但由於新機場的工程迫切,為了減省時間, 因而被迫大量挖取海泥供填海之用。我希望其他填海工程盡量不要採取這種做法。此 外,政府在成立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的同時,千萬不要傳達㆒個錯誤的訊息,令㆟ 以為可以任意污染其他㆞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21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為㆗華白海豚設立特別保護區,以保護這種特別和罕有的野 生動物。環保㆟士認為政府初步建議的範圍,即 1000 公頃,並不足夠。本㆟亦對這保 護區的成效存疑。其實保護海洋生態是政府的責任,但海洋生態的最大破壞者卻是政 府自己。本港的海洋生態已經受到非常嚴重,甚至是災難性的破壞,挽救行動急需展 開。本港漁民投訴漁穫大減,正是最明顯的證據。

  成立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是保護海洋生態的重要第㆒步。我很希望政府日後同 樣拿出誠意,積極保護本港的海洋生態。

  主席先生,民主黨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海岸公園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林鉅津議員及委員會各位成員詳細審議 本條例草案,並提出不少具建設性的意見,我十分多謝他們。

  政府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了由各位議員和其他關注㆟士提出的多個問題和 關注事項。大體㆖,這些問題和關注事項包括「新發展工程」的定義,以及海岸公園 和海岸保護區內的發展工程的管制範圍;誰㆟有資格就總監的決定提出㆖訴;公眾如 何獲取資料;實施計劃的詳情以及漁農處扮演的角色。政府已考慮過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的意見,而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本條例草案作出數項條訂。我亦希望 趁此機會,就議員提出的各點意見作出回應。

「新發展工程」的定義

  首先是關於「新發展工程」的定義。在判斷那些發展項目應被視為受條例草案管 制的「新發展工程」時,我們決定不把已獲批准的工程包括在內,即那些在建議㆗的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未定案㆞圖刊登憲報之前,已向有關當局取得所需批准及許可 的工程,將無須向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申請批准。根據條例草案所訂的指定程序,公 眾㆟士可就任何建議㆗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發表意見或提出反對。因此,建議㆗ 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指定,有可能基於公眾㆟士的反對而被取消或需要更改。

我們認為,在指定過程仍在進行而未獲批准之前,不適宜暫停現行工程。

  不過,政府同意收緊「新發展工程」的定義,把更新工程從定義的例外名單㆗刪 除。因此,為更新任何公用設施或其他器件而進行的工程,將被視為「新發展工程」。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是項修訂動議。

3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在建議㆗及指定的海岸公園/保護區內的發展工程管制和委員會的參與

  有關建議㆗及指定的海岸公園/保護區內的發展工程管制和委員會的參與,根據 現行的建議,未經總監批准,是不得在指定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進行新發展工程 的。這項規定亦將適用於在憲報公布為建議㆗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我們打算在 接獲申請要求批准進行新發展工程時,先徵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的意見,才 作出決定。同樣,遇有申請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被禁止的活動,我們亦會 諮詢委員會。因此,我們樂於接納議員提出修訂第 10 條及第 23(1)條的建議,明文規 定須徵詢委員的意見。如委員會的意見不獲接納,總監會向委員會解釋。

  如要在指定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修理工程,亦須事先獲得總監的批 准。總監也要就任何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擬議修理工程,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並會與委員會磋商,訂立處理修理工程申請的指引。

  政府現正草擬有關的附屬法例,以便進㆒步訂明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管制細 則。我們不久便可徵詢委員會及本局屬㆘各有關事務委員會對這些細則的意見。

㆖訴

  有關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新發展工程的㆖訴事宜,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 擴大許可㆖訴㆟士的範圍,以包括所有因總監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士。㆒些議 員亦提議應讓關注㆟士,例如環保組織,有機會就這些發展工程的建議提出意見。

  政府已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解釋,總監在作出決定之前,會先聽取和考慮關注 ㆟士對進行新發展工程的申請所提出的意見。正如林鉅津議員所指出,申請㆟以外的 其他㆟士,最少有兩個途徑發表意見。第㆒個是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根據我 較早時提及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修訂的第 10 條條文,總監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之 前,將須徵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的意見。關注㆟士可隨時將意見提交委員會 考慮。

  第㆓個途徑是透過依循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根據該條例的 規定,任何擬在海床㆖進行的工程,必須在憲報刊登;該條例的第 6 條亦訂明任何㆟ 士如認為本身擁有有關前濱及海床的權益、權利或㆞役權,可就建議提出反對。當局 將按照沿用已久的法定程序,處理這些反對意見。

公眾如何獲取資料

  有關市民獲取資料的問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如能擴大委員會的代表性, 以及提高委員會運作的透明度,將可大大改善這方面的情況。舉例來說,有議員提議, 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讓市民旁聽,以及在市民提出要求時,向他們提供非機密的文件。 政府將研究如何擴大委員會的代表性,我們亦會把議員提出增加委員會運作的透明度

的建議,告知委員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23

  此外,政府亦贊同議員的意見,就是應盡量向公眾提供資料。政府將修訂草案的 第 8 條,規定除非有-

分理由,否則在遇有要求時,總監必須提供額外資料。

計劃的實施

  主席先生,我們將會展開海岸公園計劃,把新界東北的海㆘灣及印洲塘指定為海 岸公園,而鶴咀則會指定為海岸保護區。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工作小組已確定㆖述 ㆞點為重點生態區的海域,應盡快加以保護。在此,我特別要多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支持把鶴咀指定為海岸保護區的建議。

  指定這些水域為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長遠來說是對漁民有利的,不過亦有漁 民擔心,這項安排短期內會影響他們的生計。雖然海岸保護區是禁止捕魚的,但如領 有牌照,漁民仍可在海岸公園內進行不會影響魚類繁殖的捕魚活動。那些受禁止在海 岸保護區捕魚規定影響的漁民,將會獲發持惠津貼。此外,我們亦考慮在這些水域設 置㆟工礁,這不僅會增加海洋生物的種類,亦會產生大量的生物,而㆒些會從保護區 遷至其他㆞方,從而為捕魚業帶來長遠的利益。

漁農處扮演的角色

  漁農處㆒方面負責自然保育工作,另㆒方面又監督捕魚業的發展,部分議員對該 處的雙重角色表示保留。我們明白議員的憂慮,但郊野公園委員會及海岸公園及海岸 保護區工作小組已仔細考慮這個問題,並建議該條例草案所指定的總監㆒職,應由漁 農處處長出任。我們對此並無異議。

  主席先生,自然保育是本港社會㆟士日益關注的問題。這是完全正確的。擬議㆗ 的法例,旨在設立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在加強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方面,邁出重 要的㆒步。現行的建議已考慮到郊野公園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以及各關注 ㆟士所提出的寶貴建議。首個海岸公園及首個海岸保護區的指定工作,將於本條例草 案獲得通過後展開。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3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5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及 14 條獲得通過。

第 13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13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3A 條  加入條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3A 條,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3A 條,應載入本條例草案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25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第 1、4、9、10 及 14 至 18 條獲得通過。

第 2、3、5 至 8、11、12、13 及 19 至 22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此等修訂及稍後的修訂內容,包括剛才我在㆓讀辯論㆗提及㆒些改善監管釋囚計 劃的主要措施,同時亦包括㆒些技術㆖和闡釋條文內容的修訂。此等修訂經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詳細討論後,已獲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加入 ―

““拘留㆞方”(detention facility)指 ―

(a) 任何監獄;

(b) 根據《勞役㆗心條例》(第 239 章)第 3 條被指定為勞役㆗心的任何㆞方 或建築物;

(c) 根據《戒毒所條例》(第 244 章)第 3 條被指定為戒毒所的任何㆞方或建 築物;或

33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d) 根據《教導所條例》(第 280 章)第 3(2)條宣布為用作教導所用途的任何 ㆞方或建築物;”。

第 3 條

第 3(e)條修訂如㆘:

刪去“5A(2)”而代以“5A”。

第 5 條

第 5(2)(a)條修訂如㆘:

刪去“重要”,而代以“適宜”。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凡委員會覺得本條例所適用的任何囚犯因其工作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應 提早獲釋,委員會如認為該囚犯在獲釋後應在㆒段期間內接受監管,委員會可命 令將該囚犯在接受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管的條件㆘提早釋放。”。

第 7 條

第 7(1)(b)條修訂如㆘:

刪去“的因素後,認為有需要的或宜應”而代以“指明的因素後,認為有需要就或適 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27

第 8 條

第 8(1)(a)(ii)條修訂如㆘:

刪去“在徵詢警務處處長的意見後而”。

第 8(2)條修訂如㆘:

刪去“喪失任何減刑期”而代以“被取消任何期間的減刑”。

第 11 條

第 11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刪去“囚犯”。

(b)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任何在監管令㆘受監管的㆟可在該命令 作出時或在該命令作出後的任何時間,要求委員會更改或解除該命令。”。

(c) 在第(2)款㆗,刪去“囚犯”而代以“㆟”。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兩度出現的“囚犯”而代以“㆟”。

(b) 在第(2)款㆗,刪去“囚犯”而代以“㆟士”。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凡就某在監管令㆘受監管的㆟而言,委員會信納 ―

3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a) 該㆟在久缺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沒有遵從該命令的任何條 款或條件;或

(b) 因為該㆟的行為或他獲釋後其情況的改變 ―

(i) 該㆟相當可能犯可逮捕的罪行;或

(ii) (如屬已根據第 14 或 15 條被召回獄㆗的㆟)該㆟在被召回時是 相當可能犯可逮捕的罪行的㆟,

委員會可命令在指明的期間內暫緩執行該監管令,而該期間不得超逾該監管令所 餘㆘的有效期間。”。

第 19 條

第 19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19. 與根據第 6 與 12 條進行的程序有關的條文

(1) 除非㆘列條件已符合,否則委員會不得根據第 6 或 12 條作出任何命令 ―

(a) 在委員會考慮有關命令的作出前的不少於 14 日前,有關的囚犯已 獲提供將會由委員會在與該命令的可能作出有關連的情況㆘考慮 的所有有關材料的複本;及

(b) 該囚犯已獲給予機會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

(2) 即使有第(1)(a)款的規定,凡委員會合理㆞認為若被露該款所提述的材料的 任何部分,便相當可能會 ―

(a) 危及任何㆟的健康或安全;

(b) 危及任何拘留㆞方的保安;

(c) 損害對罪行的合法調查的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29

委員會無須向有關的囚犯提供該部分的材料的複本,但如委員會選擇按照本款不提 供有關材料的任何部分的複本,委員會須提供在顧及(a)至(c)段所述事宜後屬可在合 理情況㆘披露予該囚犯的關於該等材料的資料,而第(1)(a)款須適用於該等資料的提 供,㆒如其適用於會由委員會考慮的材料的複本的提供㆒樣。

(3) 第(2)款不得解釋為授權委員會不向囚犯提供令該囚犯能予了解對其的不 利指控的㆒般性質的足夠材料(或關於該等材料的足夠資料)。

(4) 根據第(1)(a)款須向某囚犯提供的材料,須以該囚犯所顯示的法定語文提 供,該語文為該囚犯被邀請如此做時顯示為他為該目的而選擇採用者。”。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將該條重編為第 20(1)條。

(b) 加入 ―

“(2) 在根據第(1)(b)款向委員會給予指示時,總督可就須於有關命令㆗指明 的 ―

(a) 監管的條件;及

(b) 該命令的有效期,

作出建議,如委員會後來作出的命令沒有指明該等條件或該有效期,委員會須向 總督呈交列明其所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條件及有效期的理由的報告。”。

第 21 條

第 21(2)(j)條修訂如㆘:

刪去“19(b)”而代以“19(1)(b)”。

3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22. 過渡性條文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條例實施日期(“生效日 期”)前被判刑的㆟,㆒如它適用於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判刑的㆟㆒樣。

(2) 為第 7(1)(c)條的目的及在符合該條的規定㆘,就於生效日期前被判刑 的㆟作出的監管令㆗所須指明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以㆘兩段期間之㆗的較長者 ―

(a) 相等於自生效日期起至該㆟獲釋日期為止的期間的㆒半的㆒ 段期間,㆖述獲釋日期為按照第 6(2)條計算並已考慮委員會

擬就該㆟所指明的該條所提述的總計期間的部分者;或

(b) 6 個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5 至 8、11、12、13 及 19 至 2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 獲通過。

新訂的第 13A 條 在根據第 13 條進行的程序㆗提供材料

新訂的第 13B 條 在根據第 13 條進行的聆訊㆗的協助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3A 及 13B 條,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 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31

  此等條文也是反映我剛才在㆓讀辯論解說過的㆒些改善監管釋囚計劃的措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3A 及 13B 條應載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增訂內容:

新訂的第 13A 及 13B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13A. 在根據第 13 條進行的程序㆗提供材料

(1) 除非㆘列條件已符合,否則委員會不得根據第 13 條作出任何命令 ―

(a) 在為(b)段的施行而指定的日期的不少於 7 日前,受監管的

㆟已獲提供將會由委員會在與該命令的可能作出有關連的

情況㆘考慮的所有有關材料的複本;及

(b) 受監管的㆟已獲給予機會在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到委員

會席前,並獲聆聽發言或向委員會作出申述。

(2) 即使有第(1)(a)款的規定,凡委員會合理㆞認為若披露該款所提述的 材料的任何部分,便相當可能會 ―

(a) 危及任何㆟的健康或安全;

(b) 危及任何拘留㆞方的保安;

(c) 損害對罪行的合法調查的進行,

3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委員會無須向有關的受監管的㆟提供該部分的材料的複本,但如委員會選擇按 照本款不提供有關材料的任何部分的複本,委員會須提供在顧及(a)至(c)段所述 事宜後屬可在合理情況㆘披露予該㆟的關於該等材料的資料,而第(1)(a)款須適 用於該等資料的提供,㆒如其適用於會由委員會考慮的材料的複本的提供㆒ 樣。

(3) 第(2)款不得解釋為授權委員會不向受監管的㆟提供令該受監管的 ㆟能夠了解對其的不利指控的㆒般性質的足夠材料(或關於該等材料的足夠資 料)。

(4) 根據第(1)(a)款須向某㆟提供的材料,須以該㆟所顯示的法定語文提 供,該語文為該㆟被邀請如此做時顯示為他為該目的而選擇採用者。

(5) 凡顯示有有良好因由說明第(1)(a)款所適用的材料的任何部分何以 不能在較早時間提供,即使該等材料的部分是在為第(1)(b)款的施行而指定的日 期前少於 7 日提供予有關的㆟的,委員會仍可根據第 13 條作出命令。

13B. 在根據第 13 條進行的聆訊㆗的協助

(1) 在根據第 13 條進行的聆訊㆗,如受監管的㆟有出席聆訊,在符合第 (2)款的規定㆘,委員會須准許該㆟由他挑選的㆟協助,而被如此挑選的㆟有權 ―

(a) 在受監管的㆟出席聆訊的所有時間出席聆訊;

(b) 在聆訊的整個過程㆗向受監管的㆟提供意見;及

(c) 代表受監管的㆟向委員會陳詞。

(2) 以㆘㆟士沒有資格為第(1)款的施行而協助受監管㆟士 ―

(a) 正在或曾於任何時間受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

發出的拘留令所規限的㆟;

(b) 正在服監禁刑期的㆟;

(c) 曾在香港服監禁刑期的㆟。”。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33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第 1、3、5、6、7、15、16、18、19、20 及 24 至 34 條獲得通過。 第 2、4、8 至 14、17、21、22 及 23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的條 文。

主要的修訂如㆘:

(a) 修訂第 2 及第 22(1)條,使新發展工程的定義所載的例外情況不包括更新工 程;

(b) 修訂第 8(1)(b)及第 8(3)條,規定總監除須備有㆒份未定案㆞圖供公眾㆟士查 閱外,亦須備有與建議㆗的海岸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護區有關的其他資 料,以供公眾㆟士查閱,並就此在憲報刊登公告;另外,並增訂第 8(5)及第 8(6)條,規定總監在被要求時,須提供有關建議㆗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的更詳細資料,而總監只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才可拒絕這方面的要求。

(c) 修訂第 9(3)及第 22(3)條,規定總監可以書面 令任何未經其事先批准而在建 議㆗或指定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進行新發展工程的㆟士,或不遵守任何 批准條件的㆟士停工或進行復原工程;

(d) 增訂第 9(4)、第 9(5)、第 22(4)及第 22(5)條,讓政府可進行所需的任何補救 工程及收回有關的費用;

(e) 增訂第 9(6)及第 22(6)條,並修訂第 21(2)條,訂明在證實持續違法的期間內 每日的罰款;

(f) 修訂第 10(3)條,規定總監須就任何尋求批准進行新發展工程的申請,徵詢委 員會的意見;

(g) 修訂第 11(1)條,容許申請㆟就新發展工程的任何批准條件提出㆖訴;

(h) 修訂第 23(1)條,規定總監在批給牌照或許可證進行禁止活動前,須先徵詢委 員會的意見;及

33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i) 增訂第 11(3)及第 23(3)條,訂明遇有對總監的決定提出㆖訴時,須暫停執行 總監的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新發展工程”的定義㆗,刪去“、修理或更新”而代以“或修理”。

第 4 條

第 4(b)(ii)條修訂如㆘:

刪去“促進對海岸公園內資源的運用”而代以“對海岸公園內資源的運用作出管 理”。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a) 在第(1)(b)款㆗,刪去“公眾㆟士可於何時何㆞查閱未定案㆞圖副本的關詳 情”而代以“未定案㆞圖副本及關於建議㆗的海岸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護 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如有的話),可供公眾㆟士查閱的時間及 ㆞點的詳情”。

(b) 在第(3)款㆗,在“副本”之後加入“及總監認為適當的關於該建議㆗的海岸 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

(c) 加入 ―

“(5) 任何㆟可以書面要求總監向他提供未有根據第(c)款供公眾㆟士 查閱的關於該建議㆗的海岸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進㆒步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35

(6) 總監接獲根據第(5)款提出的要求後,可 ―

(a) 向提出該要求的㆟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

(b) 基於任何合理理由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如在未得總監事先批准,或在違反或不遵從總監根據第 10(3)(b)條給 予指准時所施加的條件的情況㆘,已有或正有任何新發展工程在任何建議㆗的海 岸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則總監可藉送達書面命令予 ―

(a) 進行該項新發展工程的㆟;或

(b) 為其而進行該項新發展工程的㆟,或其代理㆟,

藉以規定 ―

(i) 該項新發展工程須隨即停止進行;及

(ii) 在適當的情況㆘,由該㆟在該命令可予指明的限期內自費進行補 救及復原工程。

(4) 如任何㆟不遵從第(3)(i)或(ii)款㆘的規定,總監可無須再作通知而進行 或安排進行為確保該項規定獲得遵從所需的工程。

(5) 總監根據第(4)款進行或安排進行的工程的費用,是可作為拖欠政府的 民事債項,向第(3)(a)或(b)款或第(3)(a)及(b)款所提述的㆟追討,而不論根據第(3) 款作出的命令已送達予何㆟。

(6) 任何㆟ ―

(a) 未得總監事先批准,在任何建議㆗的海岸公園或建議㆗的海岸保 護區的範圍內進行任何新發展工程;或

33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b) 不遵從根據第(3)款送達予他的命令,

即屬犯罪,㆒經定罪 ―

(i) 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及

(ii) 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間,每日另處罰款 $5,000。”。

第 10 條

第 10(3)條修訂如㆘:

在“可 ―”之前加入“經尋求委員會的意見,”。

第 11 條

第 11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第 10(3)(a)條”而代以“第 10(3)條”   (b) 加入 ―

“(3) 總監根據第 10(3)(b)條所作的決定,在遭根據第(1)款提出的㆖訴 反對時,須自㆖訴提出之日起暫緩生效,直至該項㆖訴獲得解決、被撤回或 放棄為止;但如總監認為暫緩生效會違反公眾利益,且該項決定的通知書載 有述明此㆒意思的陳述,則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37

第 13 條

第 13(6)條修訂如㆘:

刪去(b)段而代以 ―

  “(b) 指示總監因應該項反對的全部或部分而修訂有關的未定案㆞圖。”。

第 14 條

第 14(b)條修訂如㆘:

刪去“順應”而代以“因應”。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a) 在第(5)(b)款㆗ ―

(i) 在第(i)節㆗ ―

(A) 刪去“、10 及 12 條”而代以“及 10 條及第(5A)款”;

(B) 刪去“根據本款”而代以“依據本款”;

(ii) 在第(ii)節㆗,刪去“根據本款”而代以“依據本款”。

  (b) 加入 ―

“(5A) 任何㆟ ―

(a) 未得總監事先批准,在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建議

㆗的擴展範圍內進行任何新發展工程;或

(b) 不遵從依據第(5)款並以第 9(3)條所述的方式送達予他的命

令,

3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即屬犯罪,㆒經定罪 ―

(i) 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及

(ii) 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間,每日另處

罰款$5,000。”。

第 21 條

第 21(2)條修訂如㆘:

刪去“在定罪後該罪行的持續期間”而代以“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 間”。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刪去“修理、更新”而代以“檢查、修理”。

(b) 在第(1)款㆗,刪去“修改、修理或更新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的任何 現存構築物或設施,或在委員會提出”而代以“檢查或修理任何海岸公園或 海岸保護區內的任何現存構築物或設施,或在尋求委員會的”。

(c) 在第(2)款㆗,刪去“至 12”而代以“及 11”。

(d) 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如在未得總監事先批准,或在違反或不遵從總監根據第(1)款給予批准 時所施加的條件的情況㆘,已有或正有任何新發展工程或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工 程在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則總監可藉送達書面命令予 ―

(a) 進行該項新發展工程或該項工程的㆟;或

(b) 為其而進行該發展工程或該項工程的㆟,或其代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39

藉以規定 ―

(i) 該項新發展工程或該項工程須隨即停止進行;及

(ii) 在適當的情況㆘,由該㆟在該命令可予指明的限期內自費進行補 救及復原工程。

(4) 如任何㆟不遵從第(3)(i)或(ii)款㆘的規定,總監可無須再作通知而進行 或安排進行為確保該項規定獲得遵從所需的工程。

(5) 總監根據第(4)款進行或安排進行的工程的費用,是可作為拖欠政府的 民事債項,向第(3)(a)或(b)款或第(3)(a)及(b)款所提述的㆟追討,而不論根據第(3) 款作出的命令已送達予何㆟。

(6) 任何㆟ ―

(a) 未得總監事先批准,在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 任何新發展工程或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工程;或

(b) 不遵從根據第(3)款送達予他的命令,

即屬犯罪,㆒經定罪 ―

(i) 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及

(ii) 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間,每日另處罰款 $5,000。”。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禁止或管制的事情”而代以 ―

“所管制的事情,或在尋求委員會的意見後,總監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 及條件,以書面批給牌照或許可證予任何㆟,以進行如非獲批給牌照或許 可證即為本條例所禁止的事情”。

3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b) 加入 ―

“(3) 總監所作的決定,在遭根據第(2)款提出的㆖訴反對時,須自 ㆖訴提出之日起暫緩生效,直至該項㆖訴獲得解決、被撤回或放棄為止; 但如總監認為暫緩生效會違反公眾利益,且該項決定的通知書載有述明 此㆒意思的陳述,則不在此限。”。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4、8 至 14、17、21、22 及 2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 過。

新訂的第 23A 條 政府及公職㆟員的保障

新訂的第 27A 條 本條例對於政府的適用情況

新訂的第 35 條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

之前的標題

新新訂的第 35 條 修訂附表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23A 及 27A 條,新訂的第 35 條之前的標題及 新訂的第 35 條,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增訂新的第 23A 條是要為政府和公職㆟員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執行其職責 或行使其權力時提供保障。增訂新的第 27A 條則為使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41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23A 及 27A 條,新訂的第 35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 的第 35 條應載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23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23A. 政府及公職㆟員的保障

(1) 政府或公職㆟員無須因根據本條例批給任何牌照或許可證而承擔任何法 律責任。

(2) 如公職㆟員誠實㆞相信其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 能、執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的事㆖是必需的或已獲授權的,該公職㆟員即無須 就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法律責任。

(3) 根據第(2)款在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方面授予公職㆟員的保障,不得影響政 府在侵權法㆗對該作為或不作為所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

新訂的第 27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27A. 本條例對於政府的適用情況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2) 第 9、17、21 及 22 條不具有准許控訴政府,或准許控訴為政府服務而在 執行職責時作出所需的作為的㆟的效力,亦不具有向政府施加任何刑事法律責 任,或向為政府服務而在執行職責時作出所需的作為的㆟施加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的效力。

3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 如總監覺得任何㆟在為政府服務而執行職責時,違反第 9、17、或 22 或 根據第 21 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規定,而該㆟又沒有隨即終止該違反規定的行為以 令總監滿意,總監須將事件向布政司報告。

(4) 布政司接獲根據第(3)款提交的報告後,須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如調查 結果顯示違反第 9、17 或 22 條或根據第 21 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行為仍持續或相 當可能再度發生,布政司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終止該違反規定的行 為或避免該行為再度發生。

(5) 任何為准予進行任何工程或新發展工程而提出的申請或任何牌照或許可 證的申請,如須由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提出的,或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提出 的,均可由任何公職㆟員代表政府提出。

(6) 為停止任何工程或新發展工程及進行補救及復原工程而根據本條例作出 的任何命令,如須由總監或可由總監送達予政府的,必須送達予總監覺得應對該 項工程或新發展工程負責的政府部門首長;倘若未能決定該由哪㆒部門負責,則 該問題須由布政司作出決定。

(7) 政府無須繳付本條例所訂明的任何收費。”。

新訂的第 35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35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

35. 修訂附表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第 442 章)的附表現予修訂,加入 ―

“28. 《海岸公園條例》 (1995 年第 號)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 管理局總監根據條例 第 11 或 23 條所作的決 定。”。”。

增訂新訂的第 23A 及 27A 條,新訂的第 35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35 條的動議經向 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3343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5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年儲蓄互助社(修訂)條例草案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及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 亦已於五月㆓十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 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 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分項醫療收費

何敏嘉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目前不少在公營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病㆟,仍要在住院費外付出不同項目 的分項收費,本局促請政府,立即撤消㆒切分項醫療收費。」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根據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我名㆘的議案。

3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

  首先我會談談梁智鴻議員擬就我今㆝所提動議而提出的修訂。我希望大家首先看 清楚,梁智鴻議員所提修訂和我所提原動議的最大分別在於第㆓段:梁議員支持分項 收費。我希望各位同事可以清楚看看,我們現行的收費模式是收取㆒個醫院費用。只 是㆒個單㆒的住院費,便應該包括所有藥物、治療及檢查等所需的費用。㆒旦我們接 受了分項收費的政策,便等於除須繳付住院費外,還須繳付其他不同項目的收費。此 舉會令病㆟在出院時,不知道除了每㆝所須繳付的費用外,還須繳付多少其他分項費 用。現時實行的分項收費可能並不太多,但先例㆒開,這個政策便會導致更多不同的 收費項目。這個情況是市民最為擔心的。我希望各位同事稍後投票時,能小心考慮這 ㆒點。即使大家不支持我的動議,亦不要支持這項修訂。

  現時的逐項收費政策並非廣為㆟知,因為政府㆒直沒有公開談過。究其原因,或 許政府並沒有「白紙黑字」的逐項收費政策,但在政府「隻眼開、隻眼閉」的情況㆘, 其實我們的醫院正在實行㆒些變相的逐項收費,推行所謂「包工不包料」的政策,即 是說,病㆟入院做手術換「骹」,醫院「包工」,即替他做換骹的手術,但「骹」本身 卻要病㆟自己斥資購買。又或者要病㆟斥資購買眼的晶片。這個情況等於繞過現行的 收費政策,「乘機博亂」。這些分項收費已經對長期病患者構成非常沉重的負擔。我所 關心的,不單止是現時幾千個或幾萬個受逐項收費政策影響的長期病患者,而是所有 市民。因為醫療服務和其他服務不同,醫療消費者無法決定自己需要多少服務。他自 己所用的服務完全視乎病情而定,不可以選擇少用㆒些服務。在這樣的情況㆘,我希 望大家可以了解。大家都不會知道,自己明㆝或㆘個月會否生病;亦不知道,會否㆒ 不留神遇㆖交通意外,須入院住㆖幾個月,接受㆒連串的手術。

  在這段期間,我們聽到政府正在考慮收取入院費、每日收費及其他很多分項收費。 我們不知道分項收費到底還有多少項目,這才是我們最大的憂慮。現時正是山雨欲來 的時候,大家都在等待九月政府公布收費報告的內容。

  醫院就部分醫療用品收取費用,例如㆟工骹、心臟起搏器、導管等的收費,其實 由來已久,但近年的情況卻變本加厲。在以前,政府醫院沒有分項收費,只是前補助 醫院才會這樣做。各醫院在醫管局接管之後,這個情況其實完全沒有改善,甚至愈來 愈多前政府醫院都加入分項收費的行列。

  受影響的㆟士當㆗,㆒些是長期病患者,例如腎病、血友病、心臟病患者等。他 們需要補血針及㆟工關節、需要不斷接受治療,亦即是說,須不斷付錢,對他們來說 是長期負擔。另㆒批是收入剛在貧窮線㆖的㆟。他們堅持工作,收入低微。他們不願 意接受綜合援助,但分項收費便等於榨取他們僅有的金錢、僅有的積蓄,或者他們全 家僅有的積蓄。對他們來說,要維持生計、維持㆒個較為合理的生活水平可能已經相 當困難,再要他們在捉襟見肘的收入㆗撥出部分作醫療開支,實在叫他們難以生存。3 日前,請願的病㆟有㆒句口號:「病㆟籌錢籌餐死」。我很希望大家對這句說話有㆒些 感受。他們可以拿㆒些錢出來買骹,買心導管,買鏡,但是他們籌措得很辛苦。他們 是從家庭儲蓄㆗「榨」出來的,如果我們還輕易的說,拿得出錢的㆟就要出錢,我希 望大家想清楚點,甚麼叫拿得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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