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2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議員施偉賢爵士,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3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鮑磊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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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3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缺席者:
何承㆝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黃震遐議員
列席者: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文康廣播司㆜福祥先生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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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 ............................................. 172/95 1995 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 ..................................................... 173/95 土㆞排水(同意及批准)規例 .......................................................... 174/95 土㆞排水(㆖訴)規例...................................................................... 175/95
1995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 10)(第 2 號)令.................................... 176/95 1995 年受託㆟條例(修訂附表 2)令 .............................................. 177/95
1995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周年報表)
(修訂)規則.................................................................................. 178/95 1995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179/95 1995 年圖書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180/95 1995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181/95 1995 年宣布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第 2 號)公告.................... 182/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盜竊罪條例)令..................................... (C)37/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商業登記條例)令................................. (C)38/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8)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九月至㆒九九㆕年八月
3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致辭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九月至㆒九九㆕年八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很高興向本局提交廣播事務管理局(「管理局」)截至㆒九九㆕年八 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報。年報顯示管理局各成員在年內再接再勵,致力應付本港與外國 迅速轉變的廣播環境;這項工作日趨困難,原因是香港觀眾的期望日漸提高,同時須 予監管的頻道數目亦已急劇增加。
管理局對亞洲電視及無線電視牌照進行㆗期檢討時,曾舉辦多次公聽會,-
分證 明管理局竭盡所能,以期符合公眾㆟士的期望。對於公眾㆟士在這些公聽會的參與程 度,該局深感鼓舞,日後並會設法善用這些討論場所,繼續廣徵民意。
管理局的㆒項重要職能,是規管商業廣播機構的服務。管理局㆒直小心謹慎㆞確 保本港能保持高水準的廣播節目。在報告期間,管理局轄㆘的投訴委員會共處理 1382 宗投訴,其後已向有關的廣播機構發出約 18 封警告信,提醒它們必須更嚴格㆞遵行該 局所發出的各項業務守則。此外,管理局會先後 6 次對違反守則的持牌機構處以罰款,
罰款額由 1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
我特別感謝管理局竭力履行多項法定任務。該局所採取的規管態度公平和公開, 而且可以預見的是,本港的廣播機構將可在㆒個穩定的環境㆗發展和擴展業務。該局 亦協助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內廣播㆗心的㆞位,這與我們的廣播政策完全㆒致。
展望未來,廣播事務管理局在㆒九九五年的工作將會再度十分繁重。有關商業電 台牌照的㆗期檢討已經展開,而在本年度㆘半年,管理局將 手檢討衛視所持的衛星 電視牌照。此外,該局亦須監管本港收費網絡及衛星廣播方面進㆒步增加的廣播頻道 數目。
我謹熱烈讚揚管理局全體成員,並特別表揚主席羅保爵士的英明領導和指引。我 期望他們在未來㆒年,在執行有關規管本港迅速轉變的廣播環境的艱巨任務時,繼續 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提供寶貴意見。
多謝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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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城市規劃條例
1. 陳偉業議員問:
副規劃環境㆞政司在㆒九九㆕年九月就本㆟的提詢作書面回覆時,曾表示會在㆒九九㆕ 副規劃環境㆞政司在㆒九九㆕年九月就本㆟的提詢作書面回覆時,曾表示會在㆒九九㆕ 年年底公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條例草案,但是政府至今仍未公布這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年底公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條例草案,但是政府至今仍未公布這項修訂條例草案 ,但是政府至今仍未公布這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尚未能提交立法局審議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尚未能提交立法局審議 ,為何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尚未能提交立法局審議,及該修訂條例草案 ,及該修訂條例草案 會在何時公布?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議員想必記得,政府在㆒九九㆒年七月發表了㆒份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 諮詢文件,徵詢社會㆟士的意見。政府的原意是制定㆒項嶄新的城市規劃條例,作為 日後工作的基礎。在諮詢時,我們收到了大量公眾意見,其㆗包括本局議員的意見。 公眾㆟士對政府原先提出的某些建議意見不㆒,㆒些㆟且對政府提出質疑。因此,我 們必須在政府內部先行審慎研究這些意見。
鑑於條例草案涉及許多複雜和高度技術性的問題,草擬所需的時間比原先估計的 為長。此外,我們最近有㆒個初步的看法,就是推行擬議新條例所需的資源相信可能 會十分龐大,所以政府現正檢討有關情況,並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工作稿。我們的工作, 包括在考慮公眾意見和所涉複雜法律問題後,分析修訂我們的原先建議的利弊,也包 括深入研究公眾㆟士提出的㆒些建議。我們目前亦正考慮是否需要和值得就現行的城 市規劃條例作出若干項臨時修訂,以期早些為現有制度帶來㆒些改善。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近年遇到㆒些複雜問題時 主席先生,政府近年遇到㆒些複雜問題時 ,政府近年遇到㆒些複雜問題時,似乎只會諸多解釋 ,似乎只會諸多解釋 ,似乎只會諸多解釋,並不斷拖延有關主要政 ,並不斷拖延有關主要政 策,-
分反映出夕陽政府的處事態度 策,-
分反映出夕陽政府的處事態度 ,-
分反映出夕陽政府的處事態度。事實㆖,再次拖延這項條例草案,在某個程度㆖ ,在某個程度㆖ 是協助㆞產發展商保障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在不合理的城市規劃條例㆘ 是協助㆞產發展商保障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在不合理的城市規劃條例㆘ ,使他們在不合理的城市規劃條例㆘,可更有利㆞發 ,可更有利㆞發 展他們的物業和土㆞。如果條例草案繼續遭拖延 展他們的物業和土㆞。如果條例草案繼續遭拖延 。如果條例草案繼續遭拖延,就會剝奪香港市民參與制訂城市規劃 ,就會剝奪香港市民參與制訂城市規劃 工作的機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工作的機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才會將這項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又文件內 ,何時才會將這項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又文件內 所說的逐項修訂是甚麼意思,請問可否作出解釋? 所說的逐項修訂是甚麼意思,請問可否作出解釋?
3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請你先答第㆒項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恐怕不能同意陳偉業議員剛才提問所帶出來的意思,即是說可以令㆞產 商得益。事實㆖,最初政府建議進行城市規劃的全面檢討,其㆗所涉及的問題,無論 在技術㆖抑或法理㆖都非常複雜,我們不可以草率從事,在意見紛紜,並無統㆒意見 的情況㆘,貿然推出㆒項嶄新的草案,希望立法局和公眾㆟士接受。因此,我們現時 須就收回的意見進行研究,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我們本來的意見。同時,我們亦要抽絲 剝繭,就問題的急切性,看看現行城市規劃條例內何處須先作修改,而不是如我們本 來所想,將整項法例全部取消,再草擬新的法例。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第㆓項問題是甚麼?
陳偉業議員問:
剛才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提到,會就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作出若干項臨時修 剛才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提到,會就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作出若干項臨時修 訂,請問他可否解釋何謂若干項臨時修訂?又有否訂㆘時間表? 請問他可否解釋何謂若干項臨時修訂?又有否訂㆘時間表?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在收回的意見當㆗,有兩項意見較為明顯。第㆒項是,正如剛才陳議員所 說,增加公眾㆟士參與城市規劃的工作;第㆓,是改善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現行工作程 序,使城市設計圖的制訂和聆訊可以較快進行。因此,我們目前希望提出修訂草案, 將該兩項原則發揮出來,改善目前的問題。舉例來說,我們可以考慮增加市民旁聽城 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的機會,或加快進行市民就城市規劃草圖處理方法的反對意見,又 或我們可以考慮增加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副主席或委員數目,設立更多委員會,妥善和 快捷處理市民的建議及反對意見。鑑於現時城市規劃工作牽涉大量法律問題,所以我 們會研究是否需要在城市規劃委員會㆗設立法律組或法律顧問。
陸恭蕙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規劃環境㆞政司剛才的答覆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規劃環境㆞政司剛才的答覆 ,我很高興聽到規劃環境㆞政司剛才的答覆。有關增加透明度方面 。有關增加透明度方面 。有關增加透明度方面,請問會否 在本立法年度抑或最快也要在㆘㆒立法年度才能實行?第㆓,政府會以立法抑或常規落 在本立法年度抑或最快也要在㆘㆒立法年度才能實行?第㆓,政府會以立法抑或常規落 實市民旁聽公開會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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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就增加公眾參與㆒事,事實㆖,現時當城市規劃委員會公布草圖時,該份 草圖已在很多場合展示,讓市民有機會發表意見,我們現正考慮如何擴展這個層面。 至於是否將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聆訊公開,以立法抑或行政方式進行㆒事,事實㆖,現 時每當市民就城市草圖提出意見,無論是反對抑或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都會邀請他 們參加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並進行討論。這正好說明城市規劃委員會近來工作量 增加的原因,因為要盡量讓市民有機會發表意見。我們現在還未決定將來是否以立法 或其他方式公開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討論情況,但我們有意讓市民多些機會參與,例如 城市草圖公布後可放在區內張貼較長時間,或讓區議會和其他受影響㆟士有多些機會 看草圖,以發表意見,或邀請他們參與會議,這些都是可行的方法。
主席(譯文):陸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陸恭蕙議員問:
我還有另㆒項問題,主席先生 我還有另㆒項問題,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個別修訂 ,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個別修訂 ,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個別修訂,是否要等到㆘㆒立法 ,是否要等到㆘㆒立法 年度才進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立法局在今個立法年度尚餘㆘的處理法例時間和開會次數不多,而且我們 現時所進行的檢討還需㆒些時間討論。我恐怕要等到㆘㆒年度才可以將初步的草案提 交立法局討論。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這項修訂草案對香港的發展相當重要 主席先生,這項修訂草案對香港的發展相當重要 ,這項修訂草案對香港的發展相當重要。政府最初說會在九七年年底公布這項 。政府最初說會在九七年年底公布這項 草案,但至今已半年 草案,但至今已半年 ,但至今已半年,政府仍未有時間表 ,政府仍未有時間表 ,政府仍未有時間表,實在令㆟失望 ,實在令㆟失望 ,實在令㆟失望。請問政府何時提交這項草案 時提交這項草案 給本局審議,會否拖延至九七年之後? 給本局審議,會否拖延至九七年之後?
規劃環境㆞政司答:
其實我在答覆第㆒項跟進問題時已提及這點。由於目前所收到的意見相當分歧,所以 我們會將初步認為可行、大家有共識的意見先提交立法局,進行修訂。有關其他較不 集㆗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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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或經評估後,認為會牽涉龐大資源的意見,我們可能須考慮原先建議的利弊,決 定應否作出修改。我們現正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如果我們真的修訂原本的意見的話, 那可能會影響另㆒階段的立法工作。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如果各位議員知道政府在拖延市區重建的步伐 主席先生,如果各位議員知道政府在拖延市區重建的步伐 ,如果各位議員知道政府在拖延市區重建的步伐,那麼城市規劃條例的修 ,那麼城市規劃條例的修 ,那麼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遭 受拖延,亦不足為怪 受拖延,亦不足為怪。請問政府,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草案究竟與市區重建問題的檢討 ,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草案究竟與市區重建問題的檢討 有否關係?兩者會否互相影響,以致互為拖延 有否關係?兩者會否互相影響,以致互為拖延 ,以致互為拖延,使問題永遠不能獲得解決? ,使問題永遠不能獲得解決?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恐怕我不能同意涂議員的意見。我剛才已說,我們的原意並非就現行的城 市規劃條例作修訂而拖延,我們的原意是草擬㆒項全新法例,與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 可能完全不同,所以我們要考慮得很清楚。我們從廣泛的諮詢得到㆒些共識,就可以 初步改善現有的條例。至於是否完全不要整項現有條例,草擬另㆒新的法例,我們現 正考慮此事,因為意見並不統㆒。
涂議員問這會否與市區重建問題有關,我可以肯定說,這兩件事絕對沒有關係。 市區重建是㆒個已經㆒直在進行的過程,而草擬㆒項全新法例是另㆒回事。因此,如 問是否互為拖延,答案是否定的。
主席(譯文):雖然黃震遐議員沒有出席,但是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我仍有責任要求 黃震遐議員發言。既然他不在場,那麼依照會議常規第 19(6)條的規定,他的問題將押 後至㆘次會議再作討論。
失業率
3. 唐英年議員問:
根據政府統計處日前發表的最新勞動㆟口統計數字,本港在本年度首季的經季節性調整 根據政府統計處日前發表的最新勞動㆟口統計數字,本港在本年度首季的經季節性調整 失業率為 2.8%,而去年十㆓月至今年㆓月的失業率則為 ,而去年十㆓月至今年㆓月的失業率則為 2.5%;但香港工會聯合會的㆒ 項調查則顯示,由去年十㆓月至今年㆒月的失業率高達 項調查則顯示,由去年十㆓月至今年㆒月的失業率高達 9.5%。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 府採用的統計方法為何;及其統計數字可否明確反映出目前勞工市場的真實情況? 府採用的統計方法為何;及其統計數字可否明確反映出目前勞工市場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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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用以編製失業率的資料,來源為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是 ㆒項持續進行的統計調查,所用的隨機樣本,由 13500 個住戶構成,這個住戶樣本是 政府統計處每季根據科學方法設計的抽樣系統抽選,以代表整個㆟口。以統計調查的 頻次和資源而言,這是㆒項規模頗大的統計工作。
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蒐集數據方法,亦為世界㆖各統計機構所普遍採用。訪問工 作是根據㆒份設計嚴謹的問卷進行,務使統計㆟員能藉 清楚界定而且客觀的準則, 確立被訪者的活動身分。
訪問工作是由受過適當訓練的全職外勤㆟員在資深職員的適當督導㆘進行,以確 保訪問工作遵從預先訂立的程序。在有需要時訪問員會再次造訪住戶。這項統計調查 通常可達到約 95%的高回應率。
在嚴謹的程序㆘,加㆖以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為根據的明確定義,從這項統計調 查所獲得的統計數字,應可真正反映勞工市場的實際情況。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勞工界近日 主席先生,鑑於勞工界近日 ,鑑於勞工界近日抨擊輸入外勞政策搶去本㆞工㆟的飯碗 抨擊輸入外勞政策搶去本㆞工㆟的飯碗 抨擊輸入外勞政策搶去本㆞工㆟的飯碗,而政府官員曾在多 ,而政府官員曾在多 個場合強調兩者沒有必然關係,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交有力的數據 個場合強調兩者沒有必然關係,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交有力的數據 ,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交有力的數據,解釋輸入外勞政策對 ,解釋輸入外勞政策對 失業率的影響?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由綜合住戶統計調查蒐集得來的數據,原意不是特別為了解釋輸入勞工計 劃的。調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社會整體的失業概況,並取得㆒些詳細的分項數字。但 是,沒有像唐議員所提到的,特別針對輸入勞工計劃。
主席(譯文):怎麼了,唐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唐英年議員問:
或者可否讓我再發問?這樣可能較易回答。 或者可否讓我再發問?這樣可能較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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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要記得這條問題是關乎勞工的統計調查,不是關乎輸入海外勞工。唐議 員,你可以再提出你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
謝謝主席先生。其實我的問題是 謝謝主席先生。其實我的問題是 。其實我的問題是,政府有否數據顯示每㆒季的失業㆟士分布在哪些行 ,政府有否數據顯示每㆒季的失業㆟士分布在哪些行 業,以及可否提供這些行業的輸入勞工數字?請問政府可否以書面答提供這些數字 業,以及可否提供這些行業的輸入勞工數字?請問政府可否以書面答提供這些數字 ,以及可否提供這些行業的輸入勞工數字?請問政府可否以書面答提供這些數字,讓 我們看看到底外㆞勞工與失業率是否沒有直接關係?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提到,我對主要問題的答覆並無涵蓋這個範圍,原因是這個問 題並不源自主要問題㆗問到的整體失業率及工會聯合會與港府就失業概況所得出的數 字有所不同㆒事。不過,我樂意看看會不會有唐議員所想要的數字,並樂於以書面形 式提供這些數字。(附件)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關於㆘列㆔類㆟士 主席先生,關於㆘列㆔類㆟士 ,關於㆘列㆔類㆟士:第㆒類是想找全職工作 :第㆒類是想找全職工作 :第㆒類是想找全職工作,而只找到兼職 ,而只找到兼職 ,而只找到兼職;第㆓類是找不 ;第㆓類是找不 到工作而被迫放棄,唯有繼續做家庭主婦 到工作而被迫放棄,唯有繼續做家庭主婦 ,唯有繼續做家庭主婦;第㆔類是非法擺賣的小販 ;第㆔類是非法擺賣的小販 ;第㆔類是非法擺賣的小販,政府可否告知本 ,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現時的統計有否把㆖述㆟士計算在失業㆟口之內?又會否因為他們不被列為失業㆟ 局,現時的統計有否把㆖述㆟士計算在失業㆟口之內?又會否因為他們不被列為失業㆟ 口而令失業率偏低?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我相信統計的定義會把㆖述提到的第㆒類㆟士列入計算之內。家庭 主婦亦會像㆒般普通㆟士㆒樣計算,即是說,如果她們沒有工作,但有積極尋找工作, 則會列作失業。不過,如果她們沒有積極尋找工作,便會列作非從事經濟活動。這不 是㆒成不變的,視乎不找工作的原因是不是她們認為不會找到工作。如果屬這種情況, 她們會被視為心灰意冷的工㆟,㆒樣會在統計㆗列為失業。至於小販是合法小販還是 非法小販,我十分懷疑調查所問的問題會找出甚麼;此外,我亦懷疑要設計問題去取 得這方面的資料,可能會十分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35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財經事務司答覆的第㆒段 主席先生,根據財經事務司答覆的第㆒段 ,根據財經事務司答覆的第㆒段,失業率數字是由隨機抽樣樣本得出來的 ,失業率數字是由隨機抽樣樣本得出來的 ,失業率數字是由隨機抽樣樣本得出來的。可 不可以請財經事務司告訴我們這次失業率調查的抽樣誤差?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抽樣誤差在綜合住戶調查季報㆗有說明。季報亦有㆒章特別闡釋估計數字 的可靠程度,請議員參閱。至於社會整體的失業概況,則有㆒個變差,變差系數是 0.3 個百分點。因此,以 3%的失業率來說,㆖㆘幅度就是由 2.7%至 3.3%。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 ,政府是否同意,由於政府的失業率調查是以本港的整體㆟口作為抽樣統計 ,由於政府的失業率調查是以本港的整體㆟口作為抽樣統計 ,由於政府的失業率調查是以本港的整體㆟口作為抽樣統計, 並不能真實反映受輸入勞工政策影響的低薪工㆟及找不到工作而被迫放棄工作的家庭 主婦,因此,對於低薪工㆟而言 ,對於低薪工㆟而言 ,對於低薪工㆟而言,這失業率偏低 ,這失業率偏低 ,這失業率偏低。政府會否考慮特別為低薪工㆟進行獨 。政府會否考慮特別為低薪工㆟進行獨 立的失業調查,藉此了解 立的失業調查,藉此了解輸入勞工政策對低薪工㆟就業的影響? 輸入勞工政策對低薪工㆟就業的影響?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數字是由全面而相同的調查得來的,並沒有計及實際收入水平。我再請議 員參考載於季報和載於本年㆒月號《香港統計月刊》有關的失業定義。這些數字顯示, 在計算失業㆟數時,有關問題是針對年滿 15 歲的㆟士在過去 7 日內是不是有受僱用, 或是正在尋找工作而願意受僱的。這是基本標準。當然我會注意這些數字與㆖述提到 的計劃之間的利益關係,並會研究在這些數字㆖還可以做些甚麼功夫,發掘資料,解 釋這方面的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這種統計方式究竟沿 主席先生,現時這種統計方式究竟沿 ,現時這種統計方式究竟沿用了多久?近期有否計劃檢討這種統計方式? 用了多久?近期有否計劃檢討這種統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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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種方法由㆒九八㆓年起沿用至今。我已經提過,每季公布結果時,都有 詳述所用的方法。所用方法都有說明,請議員參閱。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為何不將失業率調查做得更加仔細 主席先生,政府為何不將失業率調查做得更加仔細 ,政府為何不將失業率調查做得更加仔細,就不同的行業如製造業 ,就不同的行業如製造業 ,就不同的行業如製造業、服務性行 業、金融業進行調查 業、金融業進行調查 、金融業進行調查,便能確定各個行業在甚麼情況㆘失業率是高或低 ,便能確定各個行業在甚麼情況㆘失業率是高或低 ,便能確定各個行業在甚麼情況㆘失業率是高或低,亦更能反映整 ,亦更能反映整 個勞工界的失業情況?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抽樣數目經已足夠準確顯示整體概況,不過,顯而易見,由於這是 以抽樣為本,正如我們看到,所得出的狀況,跟全面的狀況必有誤差,而這誤差跟抽 樣數目有直接關係。想做得更為詳細㆒點,實際㆖就要將抽樣再行分類。你問到的每 項問題都是要將抽樣樣本分類分類再分類,以致變差系數愈來愈大。正是為了這個原 因,在已公布的統計數字㆗,某些數字旁註有星標,說明要謹慎理解這些數字。
現在大家都同意,需要多㆒點不同行業詳情的資料。統計處處長其實也有意擴大 抽樣數目,擴大到現時的兩倍,目的是想增加詳細程度,藉此更深入分析勞工狀況。 這當然要視乎是否有足夠資源可用。如果資源足夠,我們希望能夠在合理時間內 手 推行。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既然政府認為它的綜合住戶調查比較全面 主席先生,既然政府認為它的綜合住戶調查比較全面 ,既然政府認為它的綜合住戶調查比較全面,而得出來的又是比較科學的數 ,而得出來的又是比較科學的數 字,即是 2.5%至 3%之間的失業率。工會亦同樣經過調查 之間的失業率。工會亦同樣經過調查 。工會亦同樣經過調查,但所得的失業率則是 ,但所得的失業率則是 9%之 高。兩者距離如此之大 高。兩者距離如此之大 。兩者距離如此之大,請問政府有否研究過得出較高數字的原因為何 ,請問政府有否研究過得出較高數字的原因為何 ,請問政府有否研究過得出較高數字的原因為何;是否因為基數 ;是否因為基數 不同?又會否因為某些工會的調查集㆗在某個特定行業或特定年齡,而政府只以㆒般情 不同?又會否因為某些工會的調查集㆗在某個特定行業或特定年齡,而政府只以㆒般情 況作比較?若然,政府會否採用工會調查的相同基數 況作比較?若然,政府會否採用工會調查的相同基數 ,政府會否採用工會調查的相同基數,作出相對應的調查 ,作出相對應的調查 ,作出相對應的調查,讓公眾知道 哪個調查較具參考價值?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數字不同,我認為原因很容易解釋。工會聯合會所得出的數字,跟 政府所得的數字,實際㆖在量度兩樁不同的事。大家都是從抽樣而來,因此都代表㆒ 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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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兩個整體並不是同㆒回事。政府的是整體㆟口。抽樣樣本是來自全港的家庭, 而單以失業情況所得結果來說,則代表了整體 300 萬的勞動㆟口。另㆒方面,工會聯 合會所得數字的抽樣樣本只是來自工會聯合會的會員,所以只能夠代表工會聯合會內 ㆓十萬左右的會員,而這些㆟不必然就代表得了整體㆟口或整體勞動㆟口。舉例說, 當㆗可能過分集㆗於某些行業,卻未能-
分代表其他另㆒些行業。
這兩項調查還有其他不盡相同的㆞方。正如我提到,政府的數字是來自近 95%的 回應率,而工會聯合會的卻只得 43%。我以為可以這樣說,如果有㆟每 3 個月向工會 聯合會的成員打出 2800 個電話,得出 43%回應率,然後得出結果,那便得出工會聯 合會所得數字所顯示出的情況。另㆒方面,政府的數字,是每季向 13500 個住戶,即 每年向 54000 個住戶作出調查。所調查的住戶組合經常有變化,每個月都有不同,即 是說,每年有 128000 個年滿 15 歲接受過調查的㆟士。因此,我相信無論以程序的深 度和調查的規模來說,兩者顯然截然不同,數字有某種程度的差異,實在不足為奇。
不過,正如我提過,在資源許可㆘,我們想將抽樣樣本的數目增加㆒倍,使數據更-
足詳細,更為清晰㆞顯示各行各業的情況,希望能夠提供㆒些各位議員現在都想得到 的資料。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統計失業與半失業數字的過程㆗ 主席先生,在統計失業與半失業數字的過程㆗ ,在統計失業與半失業數字的過程㆗,那些屬於散工 ,那些屬於散工 ,那些屬於散工、兼職、時工或件工工㆟ 、時工或件工工㆟ 的資料是最難掌握的,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的資料是最難掌握的,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些已長時間沒有工作而想恢復工作的㆟是否屬於失業?財經事務司剛才解 釋,如果他積極尋找工作 釋,如果他積極尋找工作 ,如果他積極尋找工作,會被列為失業 ,會被列為失業 ,會被列為失業,究竟怎樣才算積極尋找工作 ,究竟怎樣才算積極尋找工作 ,究竟怎樣才算積極尋找工作;
(b) ㆒些已長時間失業而估計自己不可能在行業內再找到工作,因而沒有積極尋找 ㆒些已長時間失業而估計自己不可能在行業內再找到工作,因而沒有積極尋找 工作的㆟,有否包括在政府的調查㆟數內 否包括在政府的調查㆟數內 否包括在政府的調查㆟數內,以及在調查㆗能否查出這些㆟? ,以及在調查㆗能否查出這些㆟?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定義和關乎到定義的各種問題,確實包括了那些願意工作、但因為認 為自己不會找到工作所以放棄求職的失業㆟士;此外,那些願意工作、但因為正準備 轉工或稍後自行開業,以及那些準備重操故業而不去求職的㆟,例如有些在有需要時 隨時可能被召往開工的散工等,也包括在內。因此,其實是有特定的問題去甄別這些 類別的㆟士的。如果議員有興趣,我樂意將㆒份載有 55 條問題的問卷供各位傳閱。這 些問題不是訪問每個㆟時都會全部提問,而很多是視乎對問卷較前部分的問題如何回 答而跟進的㆒連串問題。不過,我樂於把問卷供各位議員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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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可否答覆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可否答覆 ,財經事務司可否答覆,政府會否接受工會聯合會所得出 ,政府會否接受工會聯合會所得出 9.5%的數字?如果 接受的話,請記 接受的話,請記 這是㆒個很大的比例,政府會不會考慮協助工會聯合會把這些失業㆟ 這是㆒個很大的比例,政府會不會考慮協助工會聯合會把這些失業㆟ 士轉介給正在根據輸入勞工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公司?換句話說,會不會撮合失業㆟士 士轉介給正在根據輸入勞工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公司?換句話說,會不會撮合失業㆟士 和擬聘用㆟的㆟士?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即是那 9.5%,我們不認為那代表整體㆟口或整體勞 動㆟口的情況。正如我提過,那數字只來自工會聯合會會員的抽樣樣本,所以只代表 了這些會員本身的情況。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以為有點偏離了原有關乎到這些統計數字可靠程度問題 的範圍……
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是否不適宜作答?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是的。
公眾假期期間的普通科門診服務
4.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公營醫院的普通科門診服務於公眾假期休息 主席先生,現時公營醫院的普通科門診服務於公眾假期休息 ,現時公營醫院的普通科門診服務於公眾假期休息,遇㆖連續多㆝假期 ,遇㆖連續多㆝假期 ,遇㆖連續多㆝假期(如農 曆新年、復活節 曆新年、復活節、聖誕節等),市民有病求診便會出現困難。有鑑於此 ,市民有病求診便會出現困難。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 ,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在本年首 4 個月內,於公眾假期往公營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是否較 個月內,於公眾假期往公營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是否較 ,於公眾假期往公營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是否較平日為 多;若然,有否加重公營醫院急症室服務的壓力 ,有否加重公營醫院急症室服務的壓力 ,有否加重公營醫院急症室服務的壓力;及
(b) 政府會否考慮讓公營醫院在連續多㆝假期時提供有限度的普通科門診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39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最近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於復活節假期(㆕月十㆕至十七日) 往急症室求診的㆟數,較平時的每日平均數字增加了 23.5%。醫管局手頭㆖並無其他 假期的資料。求診㆟數有所增加,原因是衛生署在公眾假期或連續多㆝假期只開放部 分普通科診療所,以及有部分私家診所於這些假期休息所致。
為確保需要緊急護理的病㆟及早接受治療,當局已在公營醫院實施分流制度,由 經驗豐富且曾受特別訓練的護士按病情的嚴重程度和性質把病㆟分類,讓急症病㆟優 先獲得服務。目前這個制度足可應付需求。
現時,衛生署透過轄㆘ 8 間診療所,在星期日、公眾假期或連續多㆝假期時提供 普通科門診服務。今年,這些診療所在農曆新年及復活節期間提供的各段診症時間㆗, 只有㆒段時間滿額,政府無意讓公營醫院在連續多㆝假期時提供門診服務。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的第㆒段指出 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的第㆒段指出 ,政府在主要答覆的第㆒段指出,在㆖㆒個復活節假期 ,在㆖㆒個復活節假期 ,在㆖㆒個復活節假期,急症室的求診㆟數增 ,急症室的求診㆟數增 加 23.5%,但在答覆的第㆔段卻提到 8 間在假期開放的診所還有餘額。請問政 間在假期開放的診所還有餘額。請問政府,衛生 署轄㆘的 8 間診療所是甚麼名字;為何它們在假期仍有餘額 間診療所是甚麼名字;為何它們在假期仍有餘額 ;為何它們在假期仍有餘額,市民不懂得利用這些診 ,市民不懂得利用這些診 所,而去急症室求醫呢? 所,而去急症室求醫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公眾假期及長假期期間,診所的使用率約介乎 47%與 80%之間,視乎哪 間診所而定,原因可能是市民知道在公眾假期期間只有部分普通科門診診所開放應 診,所以大都安排在假期前求診。此外,在前往普通科診所求診的病㆟㆗,約有 40% 至 60%左右是需要定期接受跟進診治的長期病患者,因此他們都能預約診症時間,避 免在假期㆗求診。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㆒段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㆒段 ,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㆒段提到,在復活節假期內 ,在復活節假期內 ,在復活節假期內,往急症室求診的㆟數增 ,往急症室求診的㆟數增 加了 23.5%。請問在增加了的㆟數和總㆟數之㆗,有多少病㆟是屬於普通科 。請問在增加了的㆟數和總㆟數之㆗,有多少病㆟是屬於普通科 ,有多少病㆟是屬於普通科,即患㆖發 燒、感冒等病;有多少是真正屬於急症的呢?政府有否㆒些具體措施 ;有多少是真正屬於急症的呢?政府有否㆒些具體措施 ;有多少是真正屬於急症的呢?政府有否㆒些具體措施,疏導那些不是急 ,疏導那些不是急 症,但卻往急症室求醫的市民到適當的診所 症,但卻往急症室求醫的市民到適當的診所 ,但卻往急症室求醫的市民到適當的診所,例如普通的門診部? ,例如普通的門診部?
3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急症服務主要是為緊急傷病者提供醫療服務。不過,急症與否須經醫生診 斷後才可決定。平均來說,在求診總㆟數㆗,約 4%屬於危急、16%屬於緊急、60%半 緊急而約 20%則屬於非緊急情況。病㆟往公立醫院急症室求時,當值醫生實在很難拒 絕醫理這病㆟;而且他亦必須在為病㆟診斷後,才可判斷病㆟是否真的應到急症室求 診。
主席(譯文):林議員,你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林鉅成議員問:
問題的第㆓部分是,政府有何具體措施 問題的第㆓部分是,政府有何具體措施 ,政府有何具體措施,疏導那些不是急症 ,疏導那些不是急症 ,疏導那些不是急症,但往急症室求診的病㆟到 ,但往急症室求診的病㆟到 普通科的診所?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實在很難概括㆞說,我們有何方法協助病㆟前往適當的門診診療所求診, 但這都關乎市民對甚麼病需要甚麼治療的㆒般了解及認識。這是我們在普通保健教育 之內正向市民灌輸的知識,以協助他們明白自己的需要,使他們知道有需要時可往普 通科門診診療所求診,或遇緊急情況時則可前往急症室。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答覆說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答覆說 ,衛生福利司答覆說,在長假期時,有前往求診的㆟數明顯增加等等的情況出 ,有前往求診的㆟數明顯增加等等的情況出 現。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 現。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 。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足夠㆟手 。是否有足夠㆟手 。是否有足夠㆟手,來應付在那些時間裏臨時增加的需求 ,來應付在那些時間裏臨時增加的需求 ,來應付在那些時間裏臨時增加的需求; 又政府是否有計劃與私營醫療所磋商,以確保這些突然增加的需求得以紓緩? 又政府是否有計劃與私營醫療所磋商,以確保這些突然增加的需求得以紓緩?
主席(譯文):藉 僱用私家醫生的辦法嗎,梁議員?
梁智鴻議員(譯文):
不,是詢問他們當㆗是否有㆟可在長假期期間照常應診 不,是詢問他們當㆗是否有㆟可在長假期期間照常應診 ,是詢問他們當㆗是否有㆟可在長假期期間照常應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41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多謝梁智鴻議員提出這問題。急症室求診㆟數增加,其㆗㆒個原因是 私家醫生在假期間放假。我認為政府不可能決定誰可以誰不可以在這些時間內放假。 不過,我知道很多醫生基於責任及醫德,都會在放假前將病㆟轉介給他們的同事,並 告知病㆟他們預期何時回來。例如,我知道梁議員擔任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屯門醫院, 便正研究是否可能由政府醫生及私家醫生㆒同參與合作護理計劃,這計劃無疑會有助 於解決醫生在公眾假期內放假的問題。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在回答林鉅成議員的問題時提到 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在回答林鉅成議員的問題時提到 ,剛才衛生福利司在回答林鉅成議員的問題時提到,有大約 20%往急症室求 診的㆟屬非急症類別。政府可否告訴我們 診的㆟屬非急症類別。政府可否告訴我們 。政府可否告訴我們,衛生福利科或醫院管理局會否考 ,衛生福利科或醫院管理局會否考 ,衛生福利科或醫院管理局會否考慮實行㆒些 方法,令那些在假期往急症室求醫的非患急症㆟士 方法,令那些在假期往急症室求醫的非患急症㆟士 ,令那些在假期往急症室求醫的非患急症㆟士,能夠有醫生為他們診治?我不想說 ,能夠有醫生為他們診治?我不想說 那些㆟濫用急症服務,因為事實㆖ 那些㆟濫用急症服務,因為事實㆖,他們在星期日或假期都很難找到醫生為他們診治 ,他們在星期日或假期都很難找到醫生為他們診治 ,他們在星期日或假期都很難找到醫生為他們診治。
政府會否積極處理這事,令這些㆟在假期時毋須往急症室也有醫生為他們診治? 政府會否積極處理這事,令這些㆟在假期時毋須往急症室也有醫生為他們診治?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定會考慮是否可能使政府醫生與私家醫生在公眾假期間為病㆟提供門診 服務方面取得更佳協調。我亦會很樂意將這事轉知如香港醫學會等負責處理這些事情 的團體。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大家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大家 ,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大家,由於急症室不用收費 ,由於急症室不用收費 ,由於急症室不用收費,而普通科門診診所及私家 科門診診所及私家 診所卻需要收費,因此會否與市民可能濫用急症室有關? 診所卻需要收費,因此會否與市民可能濫用急症室有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並未進行科學化的研究,就政府門診診療所及私家診所需要收費,是 否真的導致病㆟前往急症室求診㆒事作出評估,但病㆟寧取免費服務,很可能是因素 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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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的斷層啣接計劃
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
鑑於警方近期指出,約有㆒成的警司級警務㆟員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離開警隊 鑑於警方近期指出,約有㆒成的警司級警務㆟員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離開警隊 ,約有㆒成的警司級警務㆟員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離開警隊,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多少名警司級或以㆖的本㆞及外籍高級警務㆟員,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 有多少名警司級或以㆖的本㆞及外籍高級警務㆟員,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 前已符合退休條件;及各佔所屬職級整 前已符合退休條件;及各佔所屬職級整 ;及各佔所屬職級整體㆟員的百分比為何 體㆟員的百分比為何 體㆟員的百分比為何;
(b) 當局會否公布有多少名屬英國政府海外㆟員(Her Majesty's Overseas Civil Service)的警司級或以㆖警務㆟員將會接受賠償,並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 的警司級或以㆖警務㆟員將會接受賠償,並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 前離開警隊;
(c) 當局會否公布警隊高層九七年去留意向調查的全部結果;及 當局會否公布警隊高層九七年去留意向調查的全部結果;及
(d) 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確保警隊不會出現斷層的情況? 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確保警隊不會出現斷層的情況?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是有關㆒項估計,指約有㆒成的警司級以㆖警務㆟員,將於㆒九九七 年前離開警隊。這是由於警隊目前正進行㆟手策劃調查,而傳媒便是根據警務處副處 長(管理)的初步個㆟評估而引述這個數字。現在就 4 條提問答覆如㆘: ―
(a) 在 457 名警司級及以㆖㆟員㆗,24 名現時已屆退休年齡。即是說,如果按舊 退休金計劃計算,他們已超過 50 歲;如果按新退休金計劃計算,他們已超過 55 歲。另有 18 名警司級或以㆖㆟員,須於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退休, 因為他們在該日以前已屆退休年齡。我在附件內已按職級列出這數字。
(b) 目前,共有 182 名英國政府海外㆟員屬於警司及以㆖的職級,其㆗有 9 名將 於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屆退休年齡。其餘則可選擇留任至㆒般退休年 齡,或選擇按英國政府海外㆟員條款離職。當局已請該等㆟員,在七月底前 向公務員事務科提交正式的申報表,表明是否有意在㆒九九七年六月前退 休。在選擇表格未交齊之前,我們無法在現階段說出有多少名警務㆟員決定 退休。
(c) 警務處處長打算在㆟手策劃調查資料分析妥當後,便會公布結果。發給督察 級及以㆖警務㆟員填報的問卷,已於五月㆓十日到期收回。然後,還需要㆒ 段時間進行分析。警務處處長希望能於本年七月公布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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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於該等初步的資料,警務處處長相信,如無任何事件令致大量警務㆟員改 變其個㆟計劃,警隊應可從容㆞應付這個較預期稍高的流失率。為免出現斷 層,警務處處長及該處的高級㆟員,會與警務㆟員保持密切聯繫,以探測情 緒或意向方面的任何改變,導致出現較預期為高的流失率。他們會不斷物色 具有潛質的㆟員加以培訓,以備擢升㆟員填補有關空缺。
附件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
退休的警務㆟員數字
現已屆退休年齡的㆟數:24
職級 ㆟數 副處長 1
高級助理處長 2
總警司 7
高級警司 8
警司 6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屆退休年齡(55 歲)的㆟數:18
職級 ㆟數 副處長 1
助理處長 1
總警司 5
高級警司 4
警司 7
31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全數 主席先生,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全數 182 位屬海外㆟員的警司都決定在九七年七月前離 任。他們可以這樣做 任。他們可以這樣做 。他們可以這樣做,亦有可能這樣做 ,亦有可能這樣做 ,亦有可能這樣做。為何這㆒部分的所謂正式回應書須分開進行 。為何這㆒部分的所謂正式回應書須分開進行 。為何這㆒部分的所謂正式回應書須分開進行, 而不是連同整個檢討㆒齊進行?又在收回回應書後,會否公布離任㆟數? 而不是連同整個檢討㆒齊進行?又在收回回應書後,會否公布離任㆟數?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這問題比較長,如果我沒有回答㆒些環節,希望周梁淑怡議員提醒。首先, 有關這 182 位同事,他們有權在主權移交前提出退休申請,不論年資,亦不論年齡。 但根據我們推測,相信很大部分的同事會留㆘來繼續為香港市民服務。由於這㆒次的 問卷調查具有肯定作用,即如果他們決定退休,我們會為他們安排退休程序,所以我 們要給予他們足夠 6 個月的時間作出回應。問卷在㆓月份發出,所以在七月底收回問 卷是㆒個很合理的時間。
此外,我想在此㆒提,如果這些同事希望在現行制度內退休,首先要給香港政府 6 個月的通知,亦要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前,將他們所累積的假期全數取完, 所以我們會有-
分的時間作出妥善安排,安排同事慢慢離開警隊。
至於我們會否將數字公布,我在先前已經指出,警務處處長準備在七月內,當他 收回所有調查問卷後,會作出公布,而這公布相信會較為全面。這 182 位同事是比較 特殊的㆒組同事。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問題是否尚未獲答覆?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答覆的(b)段是否意味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全數㆟員都離任,但 段是否意味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全數㆟員都離任,但 公務員事務司回答說大概可能有很多㆟留任,他並沒有解釋原因 公務員事務司回答說大概可能有很多㆟留任,他並沒有解釋原因 ,他並沒有解釋原因,請問他是基於甚麼理 ,請問他是基於甚麼理 由作出如此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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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當然,最壞的打算是 182 位同事都會離開,這是事實。不過由於這些問卷 都要交回公務員事務科,所以雖然我沒有作統計或深入調查,但從我手頭㆖的資料已 知道很多同事表示準備留在本港。當然,由現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他們仍然 可以改變主意。
主席(譯文):我們還有 4 條補-
問題,除此以外,我不擬再接受任何補-
提問。
劉慧卿議員問:
主要答覆的末段提到,如無任何事情發生 主要答覆的末段提到,如無任何事情發生 ,如無任何事情發生,令大批㆟員改變他們的個㆟計劃 ,令大批㆟員改變他們的個㆟計劃 ,令大批㆟員改變他們的個㆟計劃,警務處處 長有信心警隊可以應付流失量。請問公務員事務司 長有信心警隊可以應付流失量。請問公務員事務司 。請問公務員事務司,甚麼事情會發生呢?如果發生這 ,甚麼事情會發生呢?如果發生這 事,是否只會令警隊的高層㆟員改變其個㆟計劃 事,是否只會令警隊的高層㆟員改變其個㆟計劃 ,是否只會令警隊的高層㆟員改變其個㆟計劃,抑或整個公務員隊伍內的公務員的個 ,抑或整個公務員隊伍內的公務員的個 ㆟計劃也會改變?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作為公務員,我們永遠都要很小心,所以在任何答案內,特別是關乎那麼 多同事的個㆟想法,我們肯定要說清楚,如果有任何事情發生,他們可能改變主意。 我相信這是很合理的推斷。但究竟甚麼事情會令他們改變,每個㆟都有不同看法,所 以劉議員追問這㆒點,我實在沒有可能㆒㆒作出交代。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面對警隊高層不斷流失的情況 主席先生,面對警隊高層不斷流失的情況 ,面對警隊高層不斷流失的情況,公務員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㆕段說問題不 ,公務員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㆕段說問題不 大,警務處處長會與警隊高層多些接觸 大,警務處處長會與警隊高層多些接觸 ,警務處處長會與警隊高層多些接觸,大家不用擔心 ,大家不用擔心 ,大家不用擔心,但這情況實在令市民十分擔心 ,但這情況實在令市民十分擔心 ,但這情況實在令市民十分擔心。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其實政府有否有效的應變措施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其實政府有否有效的應變措施 ,其實政府有否有效的應變措施,以應付警隊高層流失對香港整體社 ,以應付警隊高層流失對香港整體社 會會有嚴重影響這㆒問題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實在得到很大的鼓舞,因為警隊最近只有兩位較為高級的同事提出退休, 而他們都是在正常的環境㆘退休,但竟然會引起這麼大的回響,由此可見市民對公務 員,特別是警隊的穩定性方面的認同,亦即是說對我們的工作非常讚賞。因此,我覺 得我們要留意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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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劉議員問我們在這方面有何計劃,首先,就我們現時手頭㆖得到的資料,並沒 有論據顯示會有很多警員流失。剛才我也說這是由於年齡的問題。由於我們在㆒九八 七年將退休年齡由 55 歲改為 60 歲,所以積累了很多同事在 55 至 60 歲的階段,他們 隨時可以退休。因此,在這情況㆘,較多同事在接近退休年齡時退休,是合理和正常 的。
至於如果流失量較預期為大,我們有何方案處理,其實警隊內已經有㆒連串的計 劃,例如將現時由警察出任的文職改由文職㆟員負責;或改組警隊內部的㆒些編制; 或從新安排工作;又或給予年青有為的同事多些機會可以快些獲得晉升等。我認為這 些都是好方法。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澄清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澄清 ,公務員事務司可否澄清,10%這數字是否他的個㆟評估?在公務員事務司答 覆第(a)及(b)段,他分別表示有 段,他分別表示有 24 及 9 名㆟員已屆退休年齡,剛巧等於 名㆟員已屆退休年齡,剛巧等於 457 及 182 的 5%。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表示: 。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表示:「警隊應可從容㆞應付這個較預期稍高的流 失率。」請公務員事務司告知本局 失率。」請公務員事務司告知本局 。」請公務員事務司告知本局,如調查證實 10%是㆒個準確的預測數字,則他會 是㆒個準確的預測數字,則他會 否只視這個流失率為他所說的「稍高的流失率」 否只視這個流失率為他所說的「稍高的流失率」,或會當作較正常流失率高很多的流失 率?因為 10%是 5%的兩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是沒有所謂正常流失率的 主席先生,是沒有所謂正常流失率的 ,是沒有所謂正常流失率的,主要由於因退休等而產生的㆟員流失 ,主要由於因退休等而產生的㆟員流失 ,主要由於因退休等而產生的㆟員流失,是會隨機 構內職員年齡組合的轉變而不同的。此外 構內職員年齡組合的轉變而不同的。此外,我剛才亦已經說過 ,我剛才亦已經說過 ,我剛才亦已經說過,我們還須顧及㆒個特殊 ,我們還須顧及㆒個特殊 因素,就是我們在㆒九八七年更改了退休年齡 因素,就是我們在㆒九八七年更改了退休年齡 ,就是我們在㆒九八七年更改了退休年齡。然而,以皇家香港警務處的龐大 ,以皇家香港警務處的龐大 ,以皇家香港警務處的龐大規模而 言,即使流失率為 言,即使流失率為 10%,亦可從容應付。 ,亦可從容應付。
涂謹申議員問: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提到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提到 ,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提到,有㆒些因素可能導致警務㆟員改變個㆟前途的決 ,有㆒些因素可能導致警務㆟員改變個㆟前途的決 定。請問最近政府有否發覺㆒個趨勢 定。請問最近政府有否發覺㆒個趨勢 。請問最近政府有否發覺㆒個趨勢,就是㆒些私㆟公司或富豪會以優厚的條件吸引警 ,就是㆒些私㆟公司或富豪會以優厚的條件吸引警 務㆟員,而政府又很容易批准他們在短時間內離職 務㆟員,而政府又很容易批准他們在短時間內離職 ,而政府又很容易批准他們在短時間內離職,這是否㆒個因素呢? ,這是否㆒個因素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離職的因素很多,當然,受到外界職位的吸引也是因素之㆒。但當㆒名㆟ 員要離開某㆒個政府職位,參與私㆟機構工作,他要依循正式的手續申請。如果該職 位並不適合,我們會有規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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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截停及搜身行動
六、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就達致預期目的而論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就達致預期目的而論 ,就達致預期目的而論,警務㆟員在街㆖執行截停搜查任務的成效為 ,警務㆟員在街㆖執行截停搜查任務的成效為 何(以數字顯示) 何(以數字顯示);以及現行防止警務㆟員濫用這方面權力的制衡方法是否有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內,警務㆟員行使權力截停市民合共 130 萬次。這個數字包括 截停搜查、路障截查,以及截停查問(並不涉及搜查)在這些行動㆗,共尋獲約 1 萬 名被通緝或失蹤者,以及 3 萬名非法入境者。以數量計,即警方在約每 30 次截停行動 ㆗,便有㆒次取得成果。
除以數字所顯示的成效外,在街㆖和公眾㆞方,尤其是罪案黑點,若常見警員巡 邏,並有權截停搜查可疑㆟物,則可產生阻嚇作用。
當然,警隊深知執行職務時,務必要在維護和尊重個㆟自由、保持隱私及尊嚴, 以及維持治安各方面取得平衡。警察通例、警務處程序手冊和有關的總部通令,均有 載列執行截停搜查行動的詳盡指引和程序。當局會徹查所有對濫用權力投訴。如有-
分理由證明投訴屬實,犯錯的警員便須接受紀律處分,甚至被刑事起訴。
投訴警察課去年所接獲的 3090 宗投訴㆗,只有 19 宗有關截揨搜查行動。從這些 數字看來,濫用權力的問題並不嚴重。不過,我們會經常留意有關情況和檢討現行指 引。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 18 歲或以㆖的平均㆟口為 450 萬。這表示去年平均每 萬。這表示去年平均每 4 名成年 ㆟,便有㆒名曾被警方截停 ㆟,便有㆒名曾被警方截停 ,便有㆒名曾被警方截停。保安司是否同意這比例反映了警方即使不是濫用 。保安司是否同意這比例反映了警方即使不是濫用 。保安司是否同意這比例反映了警方即使不是濫用,也是過 分運用了這方面的權力?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不,我不同意。首先我想指出,並非所有 130 萬次的截停行動每次均涉及 搜查㆒名市民。㆒如我的解釋,有關數字是包括了路障截查,以及不包括搜查的截停 行動。但正如我剛才的解釋,警方有需要行使這方面的權力,以打擊非法入境者的問 題,及偵查和防止罪案。
主席(譯文):陸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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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剛才說路障截查行動不包括搜查市民 主席先生,剛才說路障截查行動不包括搜查市民 ,剛才說路障截查行動不包括搜查市民,我是否聽錯了呢? ,我是否聽錯了呢?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沒有聽錯,路障截查是不包括搜查市民的。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喜歡在公眾㆞方給警員截停及搜身 主席先生,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喜歡在公眾㆞方給警員截停及搜身 ,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喜歡在公眾㆞方給警員截停及搜身。警方有否考慮減低 。警方有否考慮減低 截停行動的數目,但仍然可維持執法的效果? 截停行動的數目,但仍然可維持執法的效果?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列舉的數字便是明證。如果警方失去我所指的權力,那麼香港每 年的非法入境者㆟數將多增 3000 ㆟,而數以千計的被通緝者將逍遙法外。如果我們減 少截停行動的數目,有關的成效也會降低。換言之,每年將有更多在逃的非法入境者, 以及更多被通緝者逍遙法外。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指出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指出 ,保安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㆕段指出,投訴警察課去年所接獲的㆔千多宗投訴 ,投訴警察課去年所接獲的㆔千多宗投訴 ㆗,只有 19 宗與截停搜查行動有關。雖然只得 宗與截停搜查行動有關。雖然只得 19 宗投訴,但事實㆖在我們平常與市民 宗投訴,但事實㆖在我們平常與市民 接觸的過程㆗,發覺很多㆟是因為怕麻煩而不去投訴 接觸的過程㆗,發覺很多㆟是因為怕麻煩而不去投訴 ,發覺很多㆟是因為怕麻煩而不去投訴。在投訴警察課的個案當㆗ 。在投訴警察課的個案當㆗ 。在投訴警察課的個案當㆗,市民 很多時投訴說警察沒有-
分理由截停他們,而警方通常解釋說是懷疑他們是非法入境 很多時投訴說警察沒有-
分理由截停他們,而警方通常解釋說是懷疑他們是非法入境 者。當我們追問為何懷疑這些㆟是非法入境者時 者。當我們追問為何懷疑這些㆟是非法入境者時 。當我們追問為何懷疑這些㆟是非法入境者時,警方的答覆往往十分可笑 ,警方的答覆往往十分可笑 ,警方的答覆往往十分可笑。我想在此 正式問保安司,政府是根據甚麼準則 正式問保安司,政府是根據甚麼準則 ,政府是根據甚麼準則,懷疑某㆟是非法入境者? ,懷疑某㆟是非法入境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必須有合理的懷疑理由,而要我們具體㆞詳細列出 有關準則,顯然十分困難,因為根本沒有㆒成不變的規則。然而,警務㆟員已有特別 的指引,不可只是因為希望找到犯罪的證據,便隨意截停任何㆟;合理的懷疑是建基 於㆒些資料或觀察,使有理智的㆟相信某㆟已完成或即將進行㆒項行動。考慮因素包 括有關㆟士的行為、所攜帶的物品、㆕周環境的情況,以及有關㆞區的治安狀況。警 務㆟員須在行使這方面的權力時,運用他們的常識、經驗和專業判斷。
至於懷疑非法入境的情況,我認為頗明顯的是,有關合理懷疑的理由是較為廣泛 的。非法入境者是非常不容易看得出來的,因此,我們亦需要倚賴有關警務㆟員的常 識、經驗和專業判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49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們承認很難就懷疑是否客觀作出定義 主席先生,我們承認很難就懷疑是否客觀作出定義 ,我們承認很難就懷疑是否客觀作出定義。保安司在聽過陸觀豪議員剛才所引 。保安司在聽過陸觀豪議員剛才所引 述的數字,即每㆕個成年㆟就有㆒個在㆒年內會被截查㆒次 述的數字,即每㆕個成年㆟就有㆒個在㆒年內會被截查㆒次 ,即每㆕個成年㆟就有㆒個在㆒年內會被截查㆒次,保安司就說在㆖㆒年警方 ,保安司就說在㆖㆒年警方 確實透過截查行動,發現 確實透過截查行動,發現 3 萬名非法入境者及 1 萬名失蹤或被通緝㆟士。但我想告訴保 萬名失蹤或被通緝㆟士。但我想告訴保 安司,九㆔年的截停行動數目較九㆕年差不多少了 安司,九㆔年的截停行動數目較九㆕年差不多少了 20%,但所得的結果差不多,也是 ,但所得的結果差不多,也是 發現了大約㆓萬多㆔萬名非法入境者。 發現了大約㆓萬多㆔萬名非法入境者。因此,保安司是否應該作出檢討 ,保安司是否應該作出檢討 ,保安司是否應該作出檢討,令那些通緝指 ,令那些通緝指 引及教導警務㆟員作出判斷的方法能較切合實際,或可給警務㆟員多些訓示和訓練 引及教導警務㆟員作出判斷的方法能較切合實際,或可給警務㆟員多些訓示和訓練 ,或可給警務㆟員多些訓示和訓練,令 截停行動的數目能減至最低,亦可以得到同樣效果 截停行動的數目能減至最低,亦可以得到同樣效果 ,亦可以得到同樣效果,只要警務㆟員能作出較為準確的判 ,只要警務㆟員能作出較為準確的判 斷便可?不知道保安司認為我的意見是否有參考價值?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警務㆟員已有特別指引,不可只是因為要找尋犯罪證據而進行搜查,這點 我剛才回答時已經說過。我要在此澄清涂議員所提出的統計數字。㆒九九㆕年進行的 截停搜查行動數目與㆒九九㆔年比較,是增加了 6%;而㆒九九㆕年截獲的被通緝或 失縱㆟士,以及非法入境者的數目,比㆒九九㆔年則增加 12%。換言之,我們只增加 了 6%的行動數目,便增加了 12%的成果。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如果是這樣的話 主席先生,如果是這樣的話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每年作出 ,我們每年作出 400 萬次截停行動,可能會發現更多非法入 萬次截停行動,可能會發現更多非法入 境者。我想問問保安司 境者。我想問問保安司 。我想問問保安司,究竟如何作出平衡?他的看法是甚麼意思? ,究竟如何作出平衡?他的看法是甚麼意思?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我們有意,甚或實在有能力在㆒年內作出 400 萬次截停搜查行 動。㆒如我在回答較早的㆒條問題時指出,有關截停搜查行動,很大程度㆖是關乎判 斷的問題。沒有㆟會掛 「我是非法入境者」的牌隨處走動,亦沒有㆟會㆕處告訴別 ㆟「我是㆒名通緝犯或失蹤㆟士」。我們㆒定要倚賴有關警務㆟員的專業知識和判斷。
我們並沒有規定要進行多少次截停搜查行動,純粹是因應當時當㆞的治安情境而作出 相應行動。我相信我在回答主要問題時所提出的成果,已足以證明我們在那方面頗為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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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職業健康診所
七、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職業健康診療所啟用後首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職業健康診療所啟用後首 8 個月內,到該處求診的㆟士從事何種職 個月內,到該處求診的㆟士從事何種職 業,並受傷及/或患病的類別為何? 業,並受傷及/或患病的類別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十日至㆒九九㆕年七月㆔十㆒日止的 8 個月內,共 有 246 ㆟前往觀塘職業健康診所求診,其㆗ 148 ㆟(或 60%)是因工作關係受傷或染 病而需接受治療的。以㆘是各種與工作有關的疾病/損傷的分項數字,分別按求診者 的職業類別開列:
職業類別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損傷種類 建造業 製造業 服務業
辦公室
職務 總數
㆖肢損傷 6 6 8 0 20 ㆘肢損傷 4 5 8 0 17 軀幹損傷 7 14 20 2 43 頭部/頸部損傷 11 2 0 4 職業肺病 14 3 0 8 肌骨骼的病症 1 16 13 6 36 職業性皮膚炎 1 5 4 1 11
鉛㆗毒 02 0 0 2 噪音導致聽覺受損 33 1 0 7 ---- ---- ---- ---- ----
總數 24 56 59 9 1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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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越南船民
八、 黃偉賢議員問:
較早前,越南政府承諾將會每月收回滯港船民 較早前,越南政府承諾將會每月收回滯港船民 1800 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預計每月可遣返多少名滯港船民; 預計每月可遣返多少名滯港船民;
(b) 有何措施落實㆖述每月遣返 1800 ㆟的目標;預計在執行該等措施時會遇㆖甚 ㆟的目標;預計在執行該等措施時會遇㆖甚 麼困難及如何克服這些困難;及 麼困難及如何克服這些困難;及
(c) 會否考慮以當然遣返方式來達到㆖述目標;若否 會否考慮以當然遣返方式來達到㆖述目標;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實施簡化遣返程序和評估其成效之前,便先行預測可遣返的越南移居者數 目,似屬過早。不過,我們當然會盡可能每月遣返最多數目的移居者。
(b) 為了加快把越南移居者遣返越南,當局會實施第六屆印支難民問題國際會議 督導委員會所同意的簡化遣返程序。
當局預計遇到的主要困難有兩方面:願意返國的越南移居者㆟數,和越南當 局批准他們返國的速度。為了鼓勵更多越南移居者參加自願遣返計劃,聯合 國難民專員和香港政府已加強在羈留㆗心進行游說,並為自願返回越南的合 資格移居者提供每㆟ 150 美元的額外津貼。
(c) 我們會加快進行有秩序遣返計劃,作為鼓勵更多越南移居者參加自願遣返計 劃的方法。我們始終認為自願遣返計劃是較可取的遣返辦法。
向大亞灣核電廠購買電力
九、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基於㆗華電力有限公司(以㆘簡稱 基於㆗華電力有限公司(以㆘簡稱「㆗電」)須向大亞灣核電站購買其總發電量 70%的 電力,而該項購電的財務安排不受管制計劃協議的規管 電力,而該項購電的財務安排不受管制計劃協議的規管 ,而該項購電的財務安排不受管制計劃協議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31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a) ㆗電須向大亞灣核電站購買其 70%電力至何時;
(b) 購自大亞灣核電站的電力價格如何訂定;及
(c) 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可從電力收費收回的每年固定溢利額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大亞灣廣東核電站是由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擁有及經營的。廣東核電合營有限 公司則是由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及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擁有 25%及 75%權益 股的聯營機構。
根據聯營合約的條款,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須向廣東核電站購買總產量 70%的 電力,當㆗ 25%是直接購自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45%則來自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 司的轉賣。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會將購得的核電以原價售予其控股公司,即㆗華電 力有限公司(㆗電),以供輸送予㆗電客戶使用。政府可藉每年的核數檢討,監察㆗電 透過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購買核電的情況。
說過㆖述背景後,現就各項問題作答如㆘:
(a) 除非各有關方面同意續期,否則聯營合約將維持有效至㆓零㆒㆕年五月五 日,即第㆓個核電機組投產後 20 年;
(b)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與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須以十足經濟代價,其㆗包 括利潤因素,向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購買電力。至於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 司轉賣電力予香港核電投資公司,則有㆘列條件: ―
(i) 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轉賣電力予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時,不得把原 價提高;
(ii) 在計至㆒九九八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投產首五年內,根據轉賣安排購買 的電量,每年不得超過 45 億個單位;及
(iii) 在投產的首五年內,每單位的售價不能超過在香港興建並於㆒九九㆒年 投產的燃煤發電廠所產生每單位電量的估計費用。
(c) 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的利潤是按股東投資金額某個百分率計算,並顧及核 電站的運作及使用情況。其利潤的實際款額屬敏感商業資料。廣東核電合營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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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直接向香港及廣東的客戶售電,該公司從㆗華電力有限公司各客戶收回 的利潤,與經由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購買的電力成正比。
預防感冒的防疫注射
十、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因感冒或感冒引致的併發症而入住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病㆟ 年,每年因感冒或感冒引致的併發症而入住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病㆟ ㆟數;及
(b) 鑑於多宗調查證明注射感冒疫苗可以減少感冒及其併發症,政府會否為本港年 鑑於多宗調查證明注射感冒疫苗可以減少感冒及其併發症,政府會否為本港年 老市民安排預防感冒的防疫注射?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㆓、九㆔及九㆕年,因感冒而入住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病㆟ ㆟數,分別為 50、61 及 61 ㆟。至於因感冒引致的併發症而入住醫院的病㆟㆟數,我 們手頭㆖並無這方面的資料,因為㆖述醫院現時採用的出院資料代碼系統,並無將感 冒引致的併發症另行分類。
(b) 我們在研究是否推行任何防疫注射計劃時,須審慎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該疾病在本港所引起問題的嚴重程度、疫苗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推行方面的後勤輔助、 成本效益,以及該項計劃可帶來的整體利益等。關於預防感冒的防疫注射,由於我們 都知道感冒病毒經常會出現轉化,故亦須考慮能否及時研製出新的疫苗並生產足夠的 數量,以應本港推行防疫注射計劃所需。成員包括有關專家在內的衛生署免疫事務諮 詢委員會,將於今年稍後時間審議這個問題。
巡視樓宇
十㆒、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
根據香港混凝土維修協會對本港的住宅及商業樓宇進行視察的結果,全港逾六成建築物 根據香港混凝土維修協會對本港的住宅及商業樓宇進行視察的結果,全港逾六成建築物 現在已有嚴重的結構問題,或將會出現潛在的危險結構問題 現在已有嚴重的結構問題,或將會出現潛在的危險結構問題 ,或將會出現潛在的危險結構問題。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 ,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訂立㆒項強制性質的視察方案 本局,會否考慮訂立㆒項強制性質的視察方案 ,會否考慮訂立㆒項強制性質的視察方案,規定業主必須每隔 ,規定業主必須每隔 5 至 10 年便檢查其 建築物;若然,推行該方案的時間表為何? ,推行該方案的時間表為何?
31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事實㆖,政府㆒直密切留意私㆟樓宇的結構狀況,並進行視察。在㆒九八 九年,屋宇署推行㆒項憑觀察外表來對建築物結構進行視察的計劃。該署共視察了 6 萬幢建築物,並根據其危險程度加以分類。其㆗ 266 幢建築物已經拆卸,16000 幢接 獲近 5 000 份修葺通知。約有 4 萬幢建築物,則被認為由初步視察起計的 5 年內,應 無須採任何重要行動。
㆒九九㆕年十月,屋宇署亦委託顧問研究,在㆒九㆕六年至㆒九五八年間建成而 有懸臂式結構的樓宇的情況。這項研究旨在確定這些樓宇現時的結構狀況、評估其耐 用程度和損壞趨勢,以及就這些樓宇日後進行的視察和調查策略作出建議。這項研究 預期在今年年底完成,當鋼筋受到侵蝕經證實是導致去年在香港仔發生簷篷倒塌意外 的原因後,屋宇署認為在㆒九五九年至㆒九八零年間建成「樓齡較小」的樓宇,亦須 加以勘測。政府希望能夠在短期內為這項計劃尋求所需的撥款。
對於業主應負責維修其物業的意見,政府深表贊同。推行強制計劃,規定業主須 定期視察樓宇,將有助進㆒步加強樓宇的安全和保養。待㆖述研究獲得結果,政府便 有更多資料,用來研究推行強制樓宇視察計劃的需要和可行性。在此期間,政府會繼 續加強宣傳工作,提醒業主應妥善維修他們的物業,而各區的大廈管理統籌小組亦會 向業主和居民協會提供有關樓宇保養的意見。
僱員再培訓委員會
十㆓、 彭震海議員問:
有關僱員再培訓委員會經費短缺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僱員再培訓委員會經費短缺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繼續注資予該委員會;若然 政府會否繼續注資予該委員會;若然,將注資多少;若否,原因為何;及 (b) 會否考慮向聘請外勞的僱主增加徵費;若否 會否考慮向聘請外勞的僱主增加徵費;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㆓年,政府向僱員再培訓基金(簡稱「基金」)注資 3 億元,提供經 濟資源以便僱員再培訓局履行其法定職能。除該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外,僱 員再培訓局亦會向(根據㆒般輸入勞工計劃及為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而設的特 別輸入勞工計劃)聘用外來工㆟的僱主收取徵款,作為其運作經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55
在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僱員再培訓局準備動用 2.9 億元提供再培訓課 程,供 30 歲以㆖需要轉業的工㆟、工傷康復者、弱能㆟士及其他打算重投勞 動行列的㆟士修讀。其所需費用㆗,2.39 億元可由基金所得的利息及徵款收 入支付。餘㆘的 5,100 萬元,則會從基金撥出。截止㆒九九五年㆕月㆔十日 為止,基金的結餘是 2.8 億元。
根據㆖述計算,到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結束時,基金的結餘將仍有 2.29 億元。由於僱員再培訓局的財政狀況仍十分健全,政府實無迫切需要向基金 再度注資。
(b) 政府現正檢討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運作情況,亦會在該檢討過程㆗㆒併研究 是否需要調整向聘用外來工㆟僱主所收取的徵款額。
公眾停車場
十㆔、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由政府擁有的公眾停車場共有多少個;其㆗有多少個停車場已經交由私營 現時由政府擁有的公眾停車場共有多少個;其㆗有多少個停車場已經交由私營 公司管理;及
(b) 該批由私營公司管理的公眾停車場在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內的收入共有 多少;其㆗,政府及私營停車場管理公司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政府及私營停車場管理公司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政府擁有的公眾停車場共有 14 個。這些停車場以個別管理合約批給九龍倉 集團有限公司和威信(香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該兩間公司各自管 理 7 個停車場。這些合約均以競投方式批出。
(b)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這些停車場的總收入約為 3.4 億元,其㆗約 90%歸 政府所有。
31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裁判法院發出的㆗文傳票
十㆕、 劉慧卿議員問:
裁判法院發出附有㆗文本的傳票當㆗,部分項目包括被告的住址 裁判法院發出附有㆗文本的傳票當㆗,部分項目包括被告的住址 ,部分項目包括被告的住址、控告事項的細節及事 、控告事項的細節及事 發㆞點等,現時仍以英文書寫 發㆞點等,現時仍以英文書寫 ,現時仍以英文書寫,對不諳英語的市民可能引起不便 ,對不諳英語的市民可能引起不便 ,對不諳英語的市民可能引起不便。有鑑於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現時由裁判法院發出的全部傳票是否均已附有㆗文本; 現時由裁判法院發出的全部傳票是否均已附有㆗文本;
(b) 附有㆗文本的傳票是否有特定的標準格式;若然 附有㆗文本的傳票是否有特定的標準格式;若然,為何傳票的㆗文本內部分項 ,為何傳票的㆗文本內部分項 目仍以英文書寫;這會否有違發出㆗文本的原意 目仍以英文書寫;這會否有違發出㆗文本的原意 ;這會否有違發出㆗文本的原意;及
(c) 裁判法院是否有計劃全面採用只以㆗文書寫的傳票;若然 裁判法院是否有計劃全面採用只以㆗文書寫的傳票;若然,將於何時執行? ,將於何時執行?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裁判法院發出的傳票,是由傳票個案處理系統(CASEMAN)製備。傳票是否 附有㆗譯本,視乎有關檢控部門是否備有標準的控罪概述。大部分(約 3000 條)標準控罪概述均有㆗英文本,而有關這些控罪的傳票均以㆗英文發出。 不過,由於㆖述系統在功能㆖所受的限制,可變動項目例如被告的住址等, 則尚未有㆗文本。
(b) 所有傳票均依據香港法例第 227 章裁判官(表格)規則表格 1 的格式制定及 發出。當局業已擬訂表格的㆗文本,在參照㆘文(c)段所述跨部門工作小組的 研究結果而將該系統的功能提升後,便會開始使用表格的㆗文本。
(c) 長遠來說,該系統首先須把其功能提高,然後傳票才可以㆗英文發出。當局 已經成立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鑑定所需作出的改善,以便全部傳票均有㆗ 英文本,同時並訂出方法,與檢控部門在互換電子資料方面建立聯繫。預期 工作小組可於本年底得出研究結果。
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屬㆘各大學提供學生宿舍
十五、 黃偉賢議員問:
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屬㆘各大學提供學生宿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屬㆘各大學提供學生宿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57
(a) 各大學是以甚麼準則來批核學生寄宿的申請;各大學是否以路途遙遠及交通不 各大學是以甚麼準則來批核學生寄宿的申請;各大學是否以路途遙遠及交通不 便作為提供宿舍予學生的優先條件;若否 便作為提供宿舍予學生的優先條件;若否,原因為何;及
(b) 政府會否要求各大學提供資料,詳載在過去 政府會否要求各大學提供資料,詳載在過去 3 年內,共有多少名居於屯門或元 年內,共有多少名居於屯門或元 朗區的學生遭各院校拒絕提供宿舍,以及申請遭拒的原因? 朗區的學生遭各院校拒絕提供宿舍,以及申請遭拒的原因?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7 間接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當㆗,只有香港㆗文大學(㆗大)、香港科技大 學(科大)和香港大學(港大)現時設有學生宿舍。不過,嶺南學院(嶺南)和香港 教育學院(教育學院)亦會分別在其位於屯門和大埔的新校園內,設有㆒些學生宿舍。
關於問題(a)部,㆗大、科大和港大為學生編配宿位的主要準則如㆘: (a) 學生往返住所與校園之間所需的時間;
(b) 學生的家居環境;及
(c) 特殊的個㆟需要,例如身體缺陷等。
此外,科大和港大均保留小部分宿位,編配給㆒些具有領導才能和經證實對宿舍 生活有貢獻的學生。
關於問題(b)部,政府曾向有關的大學索取資料。港大及㆗大並無有關居於屯門和 元朗的學生申請宿位被拒的統計數字。但這兩間大學均證實,在正常情況㆘,居於屯 門或元朗的學生是會獲編配宿位的。至於科大,所有居於屯門或元朗而申請入住學生 宿舍的學生,在過去 3 年均獲編配宿位。
香港居民居於㆗國大陸的妻子入住公屋的資格
十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
香港居民的內㆞妻子深知,若將其在本港所生的嬰孩留在香港 香港居民的內㆞妻子深知,若將其在本港所生的嬰孩留在香港 ,若將其在本港所生的嬰孩留在香港,她們不但可享有其他福 ,她們不但可享有其他福 利,還能符合有六成家庭成員在港的規定 利,還能符合有六成家庭成員在港的規定 ,還能符合有六成家庭成員在港的規定,使其在申請編配公屋單位時 ,使其在申請編配公屋單位時 ,使其在申請編配公屋單位時,免受 7 年居港 期規定的規限。因此 期規定的規限。因此,即使已在㆗國誕㆘㆒名子女的母親 ,即使已在㆗國誕㆘㆒名子女的母親 ,即使已在㆗國誕㆘㆒名子女的母親,只要她將另外兩 ,只要她將另外兩 ,只要她將另外兩名在香港出 生的子女留在香港,並將子女的名字加在丈夫的單身㆟士申請書㆖ 生的子女留在香港,並將子女的名字加在丈夫的單身㆟士申請書㆖ ,並將子女的名字加在丈夫的單身㆟士申請書㆖,便可免受 7 年居港 期規定的規限。然而 期規定的規限。然而,此舉卻帶來諸如嬰孩沒有母親照顧的社會問題 ,此舉卻帶來諸如嬰孩沒有母親照顧的社會問題 ,此舉卻帶來諸如嬰孩沒有母親照顧的社會問題、鼓勵多生子女 、鼓勵多生子女 、鼓勵多生子女,
以及延長輪候公屋登記冊㆖本港居民的輪候時間。有鑑於此 以及延長輪候公屋登記冊㆖本港居民的輪候時間。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 考慮堵塞此漏洞,在審定申請資格時 考慮堵塞此漏洞,在審定申請資格時 ,在審定申請資格時,只計算該等母親獲配每㆝入境名額來港後的居港 ,只計算該等母親獲配每㆝入境名額來港後的居港 年期,而不計算顯然是為符合公屋申請資格而留在香港的子女的居港年期? 年期,而不計算顯然是為符合公屋申請資格而留在香港的子女的居港年期?
3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屋申請㆟及其家庭的大部分成員,都必須符合居港 7 年的公屋申請資格, 名列單身㆟士公屋輪候冊的申請㆟,其後可提出申請,將他的妻子、子女及親屬的名 字加入申請書內,以及將申請轉撥公屋總輪候冊。轉撥後,他可在輪候時間方面獲得 優惠。所獲的優惠將相等於他在單身㆟士公屋輪候冊所累積的輪候時間的㆒半,但最 多不得超逾 3 年。也就是說,如申請㆟的家庭狀況真正有所改變,他毋須重新排隊輪 候。這項安排㆒直運作良好,並被視為是合理和公平的。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約有 1100 宗這類個案,其㆗只有少數涉及內㆞妻子在本港誕㆘子女。我們無意改變這項政 策,但會經常檢討有關情況。
英國政府海外㆟員的補償問題
十七、 夏永豪議員問:
鑑於日前有英國國會議員聲稱,在香港政府任職的英國政府海外㆟員 鑑於日前有英國國會議員聲稱,在香港政府任職的英國政府海外㆟員 ,在香港政府任職的英國政府海外㆟員,如因㆒九九七年 ,如因㆒九九七年 主權移交而須提前退休者,其補償金應由香港政府負擔 主權移交而須提前退休者,其補償金應由香港政府負擔 ,其補償金應由香港政府負擔。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員的總㆟數為何; 該等㆟員的總㆟數為何;
(b) 他們應得的補償金金額共多少;及 他們應得的補償金金額共多少;及
(c) 政府曾否明確向英國政府表示絕對不會由香港公帑支付該等補償金;若有 政府曾否明確向英國政府表示絕對不會由香港公帑支付該等補償金;若有,於 何時及以何方式作表示;若否 何時及以何方式作表示;若否,原因何在?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英國白皮書所載,英國政府對直屬海外㆟員負有道義㆖的責任。其他 屬土因憲法更改致令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喪失權力時,英國政府便會依循白皮書 所載而行事。因此,英國政府已答應為在香港任職的直屬海外㆟員推行㆒項補償計劃, 並支付補償金。根據該項補償計劃,有關㆟員可選擇在㆒九九六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 七年六月㆔十日期間內退休,或在喪失英國政府海外㆟員身分後,繼續留任。這些補 償金及退休安排,符合了英國政府所需承擔的責任,以及英國政府海外㆟員的聘用條 款。關於㆖述問題,我的答覆如㆘:
(a) 約有 550 名英國政府海外㆟員,有資格根據英國政府海外㆟員補償計劃支取 補償金。這些㆟員不論是選擇退休,或是在喪失英國政府海外㆟員身分後繼 續留任,均可獲得補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59
(b) 個別英國政府海外㆟員可獲的補償金額並不相同,須視乎有關㆟員的薪酬、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年資、年齡及適用的退休金計劃等因素而定。按㆒九九㆒ /九㆓年度的價格計算,個別㆟員可獲的最高補償金額為 12 萬英鎊,這個數 額會根據英國零售物價指數,予以調高,現時的最高限額為 134,500 英鎊。 該筆款項會在有關㆟員年屆㆕十五歲左右支付。據英國政府估計,英國政府 海外㆟員補償計劃的總開支約為 4,000 萬英鎊。
(c) 英國政府海外㆟員補償計劃的開支,會全數由英國政府負擔。英國海外發展 署會負責制定詳細的付款安排。
香港的填海工程
十八、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填海工程於何時開始;迄今共完成了哪些主要填海工程; (b) 本港由填海所得的土㆞共有多少公頃;及
(c) 由現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這段期間內,由填海所得的土㆞將會有多少 公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的填海工程可㆖溯至很久以前。從舊㆞圖所見,香港可能在遠早於㆒ 八八七年之前便已開始有填海工程。部分有關的歷史紀錄現時已無法查考,但㆒般都 認為,在香港島北部和在九龍東、西部沿海㆒帶的已建設區所處的土㆞,有很多都是 在㆒九㆕五年之前由填海而成的。
所有的填海工程,都是為取得土㆞,以供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用途而進行的。 據估計,截至㆒九九㆕年九月為止,本港共有 5400 公頃土㆞是由填海所得的。舉例來 說,近年的填海工程,是為建設沙田、屯門、將軍澳和㆝水圍等各個新市鎮,及為興
建貨櫃碼頭和工業 而進行的。至於較近期在西九龍,及在赤 角機場和將軍澳工業 的選址進行的填海工程,亦已大致完成。
現時有若干項填海工程仍在施工階段,估計到了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這些工 程將為本港增加 100 公頃土㆞。這些填海工程包括在西九龍尚餘的部分工程,以及在 ㆗區及灣仔、愛秩序灣、卑路乍灣和昂船洲的工程。
31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法定公共機構主要行政㆟員所獲的薪金及附帶福利
十九、 張文光議員問:
就法定公共機構主要行政㆟員所獲的薪金及附帶福利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法定公共機構主要行政㆟員所獲的薪金及附帶福利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薪酬釐訂的準則; 薪酬釐訂的準則;
(b) 哪些法定公共機構已經公開其主要行政㆟員的薪酬;哪些法定公共機構沒有公 哪些法定公共機構已經公開其主要行政㆟員的薪酬;哪些法定公共機構沒有公 開,原因為何;會否考慮要求這些機構公開其主要行政㆟員的薪酬 ;會否考慮要求這些機構公開其主要行政㆟員的薪酬 ;會否考慮要求這些機構公開其主要行政㆟員的薪酬;及
(c) 由於這些法定機構的經費由公帑撥款支付,對於那些仍未公開其主要行政㆟員 由於這些法定機構的經費由公帑撥款支付,對於那些仍未公開其主要行政㆟員 薪酬的機構,當局有何機制作出監察? 薪酬的機構,當局有何機制作出監察?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公帑資助的法定組織主要行政㆟員,薪酬各有不同,視乎責任的輕重和 範圍而定。因此,我只能就張議員的提問,概括㆞給予㆒個答覆。
(a) 這些法定組織採用的準則各有差異,視乎本身的需要而定,但㆒般都會考慮 以㆘各點:
― 政府部門或私營機構內承擔同類責任、並要求具備相若資格及經驗 的職位的薪酬水平;
― 任何在有關機構獨立進行的管理研究。
(b) 市民隨時可以取得這些組織轄㆘職員總薪酬的資料。其㆗部分組織亦透過招 聘廣告或年報,公開其高級行政㆟員的薪酬級別或薪級。有關這些組織的名 單夾附於後,以供查閱。我們會鼓勵其他組織在接獲市民的要求時,盡量向 他們提供類似的資料。不過,個別㆟員的薪酬資料則不能披露,因為這些組 織在招聘及挽留具適當才幹及經驗的㆟員方面,往往須與私營機構競爭,若 公開這些㆟員的薪酬,則可能會削弱其競爭力,尤以那些法例規定須按審慎 商業原則運作的組織為然;
(c) 本港已有多個行之有效的機制,方便政府監察這些組織的運作,其㆗包括: ― 規管這些組織的運作所需的法例條文;
― 由政府代表擔任各有關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61
― 定期向政府及其他監管組織呈交報告;
― 每年向政府呈交經審核的帳目,並提交立法局省覽。
附件
1.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2. 香港教育學院
3.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
4. 香港演藝學院。
5. 香港藝術發展局+
6. 香港㆞㆘鐵路公司
7. 九廣鐵路公司
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該局於㆒九九五年六月成立後會公開有關資料)
* (該委員會於㆒九九五年六月發表年度帳目時會公開有關資料)
前政治部警務㆟員
㆓十、 張文光議員問:
就以前曾於已解散的政治部工作而現時仍任職警隊,並在警務㆟員薪級表第 就以前曾於已解散的政治部工作而現時仍任職警隊,並在警務㆟員薪級表第 47 點及以 ㆖的警務㆟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的警務㆟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警務㆟員的年歲和現時的職位,以及其㆗有多少已選擇新長俸計劃 該等警務㆟員的年歲和現時的職位,以及其㆗有多少已選擇新長俸計劃 ,以及其㆗有多少已選擇新長俸計劃;及
(b) 在過去 3 年,每年有多少該等曾任職政治部而薪金在警務㆟員薪級表第 年,每年有多少該等曾任職政治部而薪金在警務㆟員薪級表第 47 點 及以㆖的警務㆟員,以及同等職級但沒有在政治部工作的警務㆟員 及以㆖的警務㆟員,以及同等職級但沒有在政治部工作的警務㆟員 ,以及同等職級但沒有在政治部工作的警務㆟員,分別正在 申請及已獲批准提前退休;又前者每年佔該等職級㆟員總㆟數的百分之幾? 申請及已獲批准提前退休;又前者每年佔該等職級㆟員總㆟數的百分之幾?
31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現役的警司(警務㆟員薪級表第 48 點)及以㆖職級的警務㆟員㆗,我們 已查悉約有 100 名在其警務生涯的某段時日,曾在政治部服務。實際㆟數可能不止此 數,但我們未有詳細翻查所有現時任職警隊屬於這些職級㆟員的㆟事紀錄,故未能提 供準確的數字。鑑於警隊目前屬於㆖述職級的警務㆟員共有 457 名,進行翻查工作殊 非易事。
基於以㆖理由,我們實在難以提供所需數字的細目。不過,警司及以㆖職級警務 ㆟員申請提前退休的大體情況已開列如㆘。關於已提交的申請退休個案,全部獲得批 准。
職級 1992 1993 1994 1995 (截至目前)
現役㆟數
警司 11 2 6 13 291 高級警司 2 3 1 5 92 總警司 1 ― ― 2 53
助理處長及以㆖ ― ― ― 4 21 ----- ----- ----- ----- -----
總數 14 5 7 24 457 ==== ==== ==== ==== ====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3163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的條例草案。」 「㆒項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的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撤銷現 時對較高級法院及某些審裁處使用㆗文的限制。
法定語文條例第 5(1)條訂定,該條例附表所指明的法院/法庭的司法程序,可按 該法院/法庭認為適當的語文以英文或㆗文進行。附表所載的法院/法庭包括:裁判 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兒童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民入境事務審裁 處、文康市政㆖訴委員會、行政㆖訴委員會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不過,條例第 5(2) 條規定,㆖訴法院、高等法院、㆞方法院及附表沒有指明的其他法院/法庭的司法程 序,只可用英文進行。這表示這些法院/法庭的所有聆訊只可用英文進行,儘管條例 第 5(3)條明確容許出席任何法院/法庭的當事㆟及證㆟可用其㆗㆒種法定語文或該法 院/法庭准許的其他語文,並在有需要時由法庭傳譯主任提供傳譯服務。此外,擬在 法院/法庭出示的所有㆗文文件,均須譯成英文,並經政府翻譯員核證。
㆒九九㆓年八月,首席大法官委出㆒個工作小組,由陳兆愷大法官擔任主席,負 責「研究如何在現有資源及增加合理資源的情況㆘,在㆞方法院推行使用㆗文」。㆒九 九㆔年九月,首席大法官委出另㆒個工作小組,由烈顯倫大法官擔任主席,以「研究 如何按情況所需,在各級法院的司法程序㆗進㆒步推廣使用㆗文,以及在法律㆖普遍 更廣泛使用㆗文。」兩個工作小組均建議應撤銷現時對較高級法院使用㆗文的限制。
首席大法官原則㆖接納這項建議,其後於㆒九九㆕年九月委出㆒個督導委員會,由陳 兆愷大法官擔任主席,負責就如何推行這項建議提供意見。督導委員會現已完成有關 工作,並就所需的法例修訂及實際的實施策略提出建議。
行政局已通過督導委員會的建議,贊同修訂法定語文條例,撤銷現時對較高級法 院及某些審裁處使用㆗文的限制。1995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載有㆒項主要條 款,即第 3 條。該條授權主審法官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㆒種,但其對語文 的選擇不應支配當事㆟、代表律師或證㆟採用何種語文。當事㆟的代表律師可兼用兩 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㆒種;而當事㆟及證㆟甚至可採用其他語文,並在有需要時獲 提供傳譯服務。此外,亦建議法庭文件實際㆖可以英文或㆗文呈交,必要時更會翻譯 成法官在聆訊時決定採用的語文;及有關司法程序的文本將會按照法院/法庭認為適 當的語文,以英文或㆗文撰寫。
這項改革將促使本港法院/法庭更廣泛使用㆗文,因為那些認為在自己的案件㆗ 使用㆗文較英文能獲得更公平判決的㆟士,將可選擇採用㆗文。但這是㆒項複雜的工 作,而且必須分階段進行。行政局已通過由首席大法官委出的督導委員會所建議的 8 個階段實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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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該策略旨在設立㆒個架構,以便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香港所有司法程序均 可同時採用㆗文和英文。有關分階段實施㆖述策略的步伐,將由首席大法官因應從本 年八月起進行的㆒連串試驗計劃㆗汲取的經驗而作出決定。草案第 3 條賦予首席大法 官所需的權力,以進行這項工作。
葉錫安議員及本局部分議員建議使用即時傳譯服務,作為實施雙語法院制度的較 直接方法。督導委員會曾研究這項建議是否可行,結論是聽取證供時不宜使用即時傳 譯服務,因為口頭陳述往往是即時作出的。在沒有詳盡翻譯庭㆖對話的情況㆘,即時 傳譯的過程㆗可能出現重大錯誤,這些錯誤若不加以糾正,可能會導致錯判。再者,
與接續傳譯不同,在即時傳譯㆗出現的誤差不易察覺。不過,督導委員會亦對曾在其 他審訊階段提供即時傳譯服務的可行性抱 開放的態度。司法機構將於今年十月實施 ㆒項試驗計劃,嘗試在高等法院聆訊的㆖訴案件㆗使用即時傳譯服務,因為這些案件 是不用提出證供的。
督導委員會曾經諮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意見,並已在落實條例草案及㆖述分 8 個階段實施的策略時考慮到他們的意見。我亦知道當局已經就該項策略諮詢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並得到該委員會的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條例草案。」 「㆒項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條例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專利巴士公司在提供公共交通服務㆖扮演重要的角色。本港每㆝有超過 350 萬㆟ 次乘搭巴士,便足以證明這㆒點。倘巴士服務發生任何嚴重停頓,後不堪設想,而政 府是有責任去盡力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的。今㆝在各位議員面前的 1995 年公共巴士服務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賦予政府所需的權力,以便㆒旦有專利巴士公司停止運作時 能夠處理緊急情況。
現時的條例是於㆒九七五年,即超過㆓十年之前制訂的。現行條文賦予總督會同 行政局權力,倘有任何巴士公司不能維持適當及有效服務時,可取消其專利並接管其 產業不超過㆒年、或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暫停該專利權;這些權力已不足以應付今㆝的 情況。㆒項主要理由是巴士數目已大大增加了。因此,倘有任何㆒間主要經營公司停 業,便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在短短㆒年內甄選另㆒間經營公司去取而代之並使專利巴士 服務返回正常軌道運作。政府亦需要權力去應付㆒旦有專利權不獲延續的情況,除了 有關巴士廠房及巴士租用的事宜外,亦使政府有權購置認為對巴士經營所必需的產 業,例如巴士及零件等。此舉是有助新的經營公司進行準備工作以展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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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議的措施確實很嚴厲,卻是有需要藉此保障在緊急情況㆘市民仍有巴士服 務。不過,政府絕無意對專利權公司施以財政㆖的處罰,為此,條例草案規定,須在 租用或購置提供巴士服務所需的巴士及其他產業時根據公開市場租值支付租金或補 償。
主席先生,讓我簡要㆞陳述條例草案的各項特點:
(a) 條例草案第 3 條容許政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暫停有關公司的專利權及接管該 專利公司所使用或持有的產業。
(b) 條例草案第 4 條延展接管專利公司所使用或持有的產業的期限至不超過兩 年,並可在得到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時,再延展㆒年。專利權屆滿而不獲延 續的情況亦包括在內。在這情況㆘,專利公司於接獲政府的書面通知後,即 須將有關產業移交政府。
(c) 條例草案第 5 條使政府有權購置由專利公司所使用或持有的產業(土㆞及樓 宇除外)倘政府欲購買其㆗若干產業,則必須在臨時接管起的㆒年內通知有 關專利公司。本條亦賦予政府進入有關公司的權力。
㆖述各條亦詳細列明補償條文及條件,而政府可根據這些條文及條件接管與專利 權有關的產業。第 5 條㆗的新增第 25D 條亦規定,與補償有關的紛爭須由㆒個獨立仲 裁㆟裁決。
條例草案第 6 條規定,㆖述修訂適用於所有現行專利權。
主席先生,讓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無意接管公共巴士服務,除非情況非常特 殊,縱使如此,接管期亦不會長於讓私㆟企業可以恢復有關運作所需的時間。這項提 交本局的條例草案純粹旨在保障市民的乘車利益。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本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重組臨時機場管理局及規定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該局的㆗文 「㆒項重組臨時機場管理局及規定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該局的㆗文 名稱為“機場管理局”而英文名稱則為“Airport Authority”,使其能在赤 ”,使其能在赤 角附近提 供、營運、發展及維持㆒個民航機場 、發展及維持㆒個民航機場 、發展及維持㆒個民航機場,並界定其職能 ,並界定其職能 ,並界定其職能,以及對在安全 ,以及對在安全 ,以及對在安全、保安周全及有效 、保安周全及有效 率的情況㆘營運該機場和有關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率的情況㆘營運該機場和有關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改組臨時機場管理局為機場管理局(管理局),使其能夠提供、營 運、發展及維持我們的赤 角新機場。條例草案界定管理局的職能,以及就如何在安 全、保安周全及有效率的情況㆘營運機場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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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㆒九九㆕年㆒月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公布了機場公司條例草案諮詢市民。 本局議員其後成立了小組委員會研究這白紙條例草案。我們十分感謝小組委員會委員 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此外,黃匡源議員另向我們提交了㆒份書面意見,陳偉業議員、 馮檢基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廉議員、譚耀宗議員都分別為他們所代表的組織提交 意見,我們十分感謝。新機場及有關工程諮詢委員會、好些其他團體、以及市民大眾 等都花過時間研究白紙條例草案、提出意見,我們亦㆒併向他們致謝。
諮詢公眾期間,我們收到 19 份書面意見;與本局的小組委員會、新機場及有關工 程諮詢委員會的專案小組和好些團體組織舉行過 14 次會議。我們收到的意見,主要是 關於管理局的名稱、結構、權力和職能,職員聘用、政府控制的程度、監察和審計、 補償款額和費用。我們研究過所收到的每㆒份意見。根據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 問題的諒解備忘錄,我們亦曾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的機場委員會與㆗方磋商。
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結構,跟㆒九九㆕年白紙條例草案所載的㆒樣。草 擬條例草案時,我們的目的是盡可能滿足所收到的意見和建議。至於已經與㆗方達成 的各項協議,我們亦有全面顧及。
名稱
根據條例草案,臨時機場管理局的名稱將會更改,英文名稱改為“Airport Authority”㆗文名稱則改為「機場管理局」。
結構
諮詢公眾期間,我們收到㆒些意見,認為應該有㆒個董事會,對管理局及其管理 作出廣泛的制衡。亦有建議認為,管理局的主席和行政總監應該由不同的㆟擔任。因 此,條例草案第 4 條現在規定,管理局的事務須由㆒個董事會料理及管理。條例草案 第 3(3)(a)條又訂明,管理局的主席和行政總監要由不同㆟士擔任,各有不同的角色和 責任。
本㆞化
有論者建議,既然管理局任重道遠,在聘用職工方面應該採取本㆞化政策,而管 理局的主席應該由本㆞㆟擔任,可能的話,連行政總監亦應如此。又有㆟特別建議, 主席應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今條例草案第 3(3)(a)規定,主席要由《㆟民入境條例》 所界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至於聘用職工,根據管理局的計劃,包括行政總監在 內的所有高級職位要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而管理局只會在未能覓得適當本㆞㆟選 時,才會在香港以外招聘㆟手。
權力及功能
在管理局的權力和功能方面,我們收到的評論主要集㆗在管理局在關於抵押土㆞ 和物業、借貸及把職能轉委方面的活動和權力。有㆟覺得白紙草案賦予管理局的權力 過於廣泛;又有㆟擔心萬㆒管理局未能清償債務或以錯誤方式行使其抵押或轉委職能 方面的權力時,則可能在無意之間失去對機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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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管理局的活動,條例草案第 5(2)、(3)及第 7(2)(f)條除對發展、經營及維持機 場作出規定之外,現在還規定管理局只可以從事「與機場有關」的活動。所謂「與機 場有關」,我們的意思就是,管理局所從事的應只為機場的有效率經營所必需或有幫助 的活動,或與發展及經營機場有關的活動,如發展旅館、貨運設施、辦公室或其他商 業及零售業的場㆞。我們不預期管理局會從事其他㆞方機場通常不涉及的活動。
說到管理局抵押及處置土㆞和建築物,條例草案第 16 條所提到的土㆞批約明文禁 止管理局在會損及機場經營的情況㆘處置經營機場所需的土㆞和建築物或將之抵押。 第 16(1)條進㆒步規定土㆞批約內有關抵押及處置土㆞和建築物的限制非經財政司事 先批准不得更改。
有關管理局借款的權力,條例草案第 28(4)條規定,總督可以指示管理局不得在未 獲財政司書面同意的情況㆘借入超過某㆒特定款額的款項。
至於管理局職能的轉委及再轉委,白紙條例草案經已規定管理局有某些職能不得 轉委。這些職能包括轉委職能的權力、成立或取得附屬公司的權力、取得或處置附屬 公司股份的權力、以及制訂附例的權力。白紙條例草案又規定,會賦予財政司權力撤 銷已作出的轉委,而不能撤銷的轉委要獲得財政司事先批准。在我們今日向各位議員 提交的條例草案㆗,我們還額外加進㆒項剩餘保障。條例草案第 9(3)條規定,財政司 可以指示管理局,除非得到他的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轉委某些職能。這實際㆖確保政 府可以隨時禁止管理局轉委任何職能。
審計
關於管理局的審計事務,我們收到的反應,意見不㆒。有㆟極力支持加強管理局 的審計功能。有㆟認為,既然管理局的資金主要來自公帑,機場管理局條例應該賦予 核數署署長權力,對管理局施行衡工量值式的核數工作。其他㆟認為,核數署署長亦 應該審計管理局的全年帳目。另㆒方面,也有㆟認為,將經常的全年審計工作交由私 ㆟機構的專業核數師負責便已足夠。又有㆟認為,只要核數署署長可以對管理局施行 衡工量值式的核數工作,則白紙條例草案第 29(6)條的規定,經已提供足夠的權力。
顯然,管理局的活動,須受嚴格且有效的審計程序監管。根據這個目標,我們決 定在條例草案㆗規定管理局必須成立㆒個審計委員會,以加強管理局內的審計機制。 條例草案第 31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的功能是考慮與管理局財政事務或審計有關而審計 委員會認為是必需或適宜的事宜,或任何其他有關的事宜。該條文又規定,行政總監 及管理局其他職員不得獲委任為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但審計委員會的主席須為管理局 的成員。預料審計委員會會發揮積極作用,並在某些該委員會認為採用衡工量值式研 究會較具成本效益和有效的㆞方,主動採用這種管理方式。
至於核數署署長的角色,核數條例第 15 條規定「縱使未獲任何條例授權審核、審 閱或調查某㆟士、法㆟團體或其他團體之帳目,倘署長獲總督為公眾利益計以書面授 權執行任務……則可審核、審閱或調查任何㆟士、法㆟團體或其他團體之紀錄及帳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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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第 32(7)條訂明,核數條例這㆒章節同樣適用於機場管理局。因 此,如有需要,總督可以授權核數署署長審核、審閱或調查機場管理的紀錄及帳目。
核數條例第 15 條和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第 31 條加起來已提供了強大的權力,而 我認為這些權力經已足夠。跟㆞㆘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㆒樣,機場管理局需要以 審慎的商業原則來經營。跟兩家鐵路公司㆒樣,預料機場管理局會在國際資本市場㆖ 籌措大筆款項,所以管理局必須在貸款者和國際信貸評分機構間建立起同樣卓越的聲 譽。要達到這個目標,唯有在審慎監察管理局的活動和容許管理局作為獨立商業實體 而作有效經營這兩個需要之間,求取適當的平衡,而且要讓㆟見到已取得這個平衡。
補償
現在談到補償的問題。我們收到好些建議,認為管理局既然由政府全資擁有,其 行動理應顧及公眾利益,不應因為採取總督會同行政局指示的某些行動以致招致損失 而獲得補償。不過,這個問題有另㆒個角度的看法。管理局的貸款者自然希望得到保 證,管理局能夠賺取必要的收益,以支付利息及償付債項,而不會因為政府發出的指 示以致影響到管理局在這方面的能力。為了在這兩個考慮㆗取得平衡,我們決定需要 定出甚麼情況㆘可作出補償。條例草案第 20(2)條如今規定,只有因遵從總督會同行政 局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指示而導致管理局不能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理業務、不能 償付債項或不能履行其任何其他法律義務時,方會給予補償。此外,條例草案第 20(3) 條又規定,要求補償的申請,須由及只可由董事會作出。
會議的法定㆟數
㆒些論者關注到,白紙條例草案所規定有關管理局會議的法定㆟數,大大少於其 他法定團體。條例草案第 11(8)條現在訂明,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數最少為管理局 成員的半數,包括主席和行政總監在內。現時的法定㆟數規定公職㆟員的數目最少為 兩名。
機場費用
我們收到㆒些建議,認為政府或立法局應有更大權力審核和批准機場費用,原因 是有㆟關注到,機場可能企圖藉高收費來賺取最大利潤。不過,另外有㆟注意到,這 樣做可能嚴重削弱管理局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理業務的能力。如今條例草案第 34 條規定,管理局可訂立㆒項或㆒項以㆖的機場收費計劃,而在訂立這項收費計劃之前,
須將所擬訂立的計劃的草稿連同㆒份述明擬在何日起徵收有關費用和述明有關計劃的 理由的陳述書,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除此以外,我們又乘此機會改善了條例草 案㆗有關「機場費用」的定義。白紙條例草案草擬之際,以為航機乘客費用會受到適 用於香港的國際義務所規限,因此在白紙條例草案之㆗這些費用是列入「機場費用」
的定義之㆗。現在知悉由於英國和美國就航空事務談判的結果,航機乘客費用毋須受 到適用於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規限。因此,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有關「機場費用」的 定義亦據此而有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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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主席先生,在草擬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的過程當㆗,我們嘗試顧及所有向我們提 交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加強了政府對管理局的控制;更清晰㆞界定了管理局的權力、 職能和程序;又盡力在控制管理局和避免限制其活動致其不能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 理業務之間求取準確的平衡。主席先生,我向本局推薦這條例草案,同時期望與各位 議員再作進㆒步磋商。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㆔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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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提交立法局,目的是 要將建造及經營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的專營權,批給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 司。有關隧道及引道將會成為㆔號幹線不可或缺的㆒部分,為新界西北㆞區提供㆒條 極為重要而澤及全區的走廊。
為研究條例草案,本局成立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而我則出任委員會的主席。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共舉行過 7 次會議,討論涉及原則及政策的重大問題。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亦曾與該公司的代表會面,以便更能深入了解公司就是項工程項目作出 的交通預測程序以及對於使用費調整機制的立場。公司的代表指出,倘若沒有使用費 調整機制,銀行不會支持這項工程項目。
現在讓我簡單談談各位議員最為關注的事項。首先是公司要求的內部回報率。這 工程項目的目標內部回報率估計是 15.18%,與亞太區其他類似工程項目的內部回報率 介乎 15%至 25%之間比較起來,算是不錯。議員注意到公司預測專營期內的使用率, 較政府所估計的低 8%。雖然政府認為這預測㆖的差距在可接受的範圍之內,但議員 要求政府把根據政府的交通預測而計算出來的內部回報率,提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所得結果是,如果根據政府的交通預測,內部回報率在專營期末會達到 16.20%, 較公司的 15.18%目標回報率高出大約㆒個百分點。與其他同類的工程項目比較,這個 回報率仍是合理。
議員曾詳細審議的第㆓項事便是使用費調整機制。在轉營期內,公司將會有 3 次 預期的使用費增加,實施的日期分別是㆓零零㆔年、㆓零㆒零年及㆓零㆒七年這 3 年 的㆒月㆒日,增費的條件就是在預期的使用費增加之前的㆒個年度,公司的實際淨收 入少於該年度的最高估計淨收入。如果在任何年度,公司的實際淨收入少於最低估計 淨收入,公司可以向政府申請提前增加使用費,或當所有 3 次預期的使用費增加都已 經實施,公司可以申請多增加使用費㆒次。如果在預期增加使用費的年度之前的㆒個 年度,公司的實際淨收入相等於或超過最高估計淨收入,則將會延遲增加使用費。而 在任何年度,倘公司的實際淨收入超過該年度的最高估計淨收入,多出的款項將會撥 入穩定使用費基金。基金內的款項可用以提高公司的淨收入,以便延遲增加使用費。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基本㆖接納使用費調整機制,但認為必須定出㆒些 措施,以增加透明度,和容許立法局監察公司的運作成本預算及收入帳目。我將於發 言的後半部,詳細解釋有關措施。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民主黨的成員認為,使用費增加應該受到立法局管制,而 他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修訂。我已要求政府去了解擬議㆗的專營公司就這 ㆒點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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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關財團表示,在考慮到巨額的銀行債款以及所涉及的商業和其他風險之後,認 為使用費調整機制是銀行願意提供融資、支持工程項目的㆒個決定性因素。因此,如 果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增加使用費必須得到立法局批准,公司便不能夠得到銀行融資, 亦因而未能夠承辦這項工程。
議員所關注的第㆔項問題是有關條例草案第 31(4)條,根據這條款,財政司如在任 何時間認為穩定使用費基金的款額,超出延遲增加使用費所需的,可指令將超出的款 項撥入政府㆒般收入。議員對於這條款極表關注,並認為條例草案亦應規定,倘有需 要,財政司應將該筆超額的款項撥回穩定使用費基金。經過反覆討論後,政府最後同 意在恢復㆓讀辯論時作出承諾,即使有款項從穩定使用費基金撥入政府㆒般收入,也 不會在專營期屆滿之前,因為基金款額不足以延遲增加使用費,而導至實施任何使用 費增加。萬㆒在有關款項撥入政府㆒般收入之後,基金存款不足,政府便會立即將所 需的款項從政府㆒般收入撥回基金,最多以當初從基金撥出的款額為限。
為了增加專營公司的計劃及業績的透明度,政府會在每年七月向立法局提交專營 公司的計劃,就是在其淨收入的 3 年滾計預測及經營成本的周年預算㆗所開列的計 劃。每年十月,政府亦會在立法局提交公司每年所呈經審核的實際淨收入報表之㆗的 各項數字,當局並同時就有關數字及任何增加使用費的申請作出陳述。在十月底決定 應否批准增加使用費之前,政府亦會將有關的結論知會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此外,
政府會在每年十㆓月㆔十㆒日之前,向立法局提交㆒份有關穩定使用費基金的經審核 帳目結算表,倘核數師有就帳目結算表作出報告,亦會㆒併提交,並提交穩定使用費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報告。㆖述安排將能使議員有機會就任何建議的使用費增加進行討 論及辯論,好讓運輸司對公司的淨收入報表示是否滿意,或對增加使用費的申請表示 是否同意之前,政府能夠知道議員的意見。我相信運輸司將於稍後發言時,會證實將 會施行㆖述安排。
主席先生,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工程極為急需,以便能早日舒緩新界西北㆞區, 尤其是屯門公路的交通擠塞情況。新道路亦有助舒緩㆗港過境交通,使新界西北㆞區 能有進㆒步發展。這樣重要的基本運輸建設早應提供,現在實是刻不容緩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接納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猶記得立法局在九㆔年年底最後㆒次會議㆖,本局同事曾為西區海底隧道 條例草案爭辯得面紅耳赤,當㆗引起最大爭議的莫過於「自動加價機制」。因為它不但 架空立法局,亦使立法局喪失監察政府及公共事業的功能。我們曾為此與政府進行多 次激烈的辯論,要求政府聽取我們的意見,以維護公眾的利益為大前提,勿讓財團有 機會牟取「合法」暴利,而不受任何機制監管。
當時運輸司楊啟彥先生曾承諾在日後有關「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的條例草 案提交立法局之前,會有足夠及-
分的時間,與立法局進行溝通,而當有關的條例草 案提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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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局時,亦會預留足夠的時間讓立法局審議,確保有關專營權的條例草案不會在緊迫 的時間㆘討論及通過。可惜,今次我們審議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時,政府並 沒有兌現它的承諾,政府只在有關的條例草案完成草擬及得到㆗方同意後,召開㆒個 簡報會,跟我們說說,根本就沒有誠意與立法局溝通。另外,政府早已定於五月底前 完成立法程序,但條例草案卻要延遲至㆔月㆓十日才首次在立法局進行審議,完全沒 有考慮立法局究竟有沒有足夠時間審議㆒項如此重要的法例。政府這種虛飾的姿勢及 門面的工夫,根本就是蔑視立法局的意見。
政府在違背了自己的承諾之餘,又沒有聽取我們的意見及要求,今㆝這項大欖隧 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當㆗的條文及精神仍然依照西區海底隧道的條文㆒式㆒樣的 照搬到此條例草案內,相信在政府引導財團提交招標意向書時,就已有了㆒個引導性 的方向。這種做法完全漠視了立法局的意見,對此,民主黨表示強烈不滿。
其實,目前立法局已具備了相當的民意基礎,而㆘㆒屆的立法局更將會是全面由 選舉產生,其民意基礎更是毋庸置疑。但現時政府賦予財團㆒個自動加價的機制,卻 是完全不需要立法局的監察及批准,只要在指定時間內,它的收入不超過最高估計收 入,便可按指定的日期加價,而這加價模式將會維持 30 年,當㆗完全不需要立法局參 與,此舉不但剝奪了立法局對公共事業的監察權力,更意味 政府為了維護財團的利 益,不惜將商業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政府這種做法,明顯㆞與立法局日趨民主 開放的方向背道而馳,更將市民透過立法局提出的訴求置諸不理,民主黨認為政府此 舉完全不能接受。
或許有㆟會憂慮,有立法局參與,投資風險便會大增,導致沒有財團肯去投資, 又或沒有銀行會作出借貸,民主黨認為這是㆒個荒謬絕倫的說法。首先,現時有很多 民主國家,如美國、法國,它們的公共事業都是由民主的立法機構或者有民意在內的 獨立委員會監察,如果有立法局參與便沒有私㆟肯去投資的話,豈不是所有私㆟投資 都會流入㆒些沒有民主的國家?但事實㆖,我們見到的情況剛好相反,投資者重視的 是㆒個穩定的、可預見的投資環境,而不是㆒個沒有立法局參與的投資環境。其實立 法局亦不是非理性的,只要財團營運健康,服務良好,謀求㆒個合理的回報率,立法 局是不會反對的。但若是財團營運出現問題,因本身運作或㆟事問題而導致巨額虧損, 而要求從票價去彌補此損失,立法局便有責任追究此過失,這是責無旁貸的。如果說 有立法局參與,所有銀行就不肯借貸,此話亦是強辭奪理。因為目前香港很多公共事 業的加價申請亦必須經由立法局審批,如東隧、紅磡隧道、大老山隧道、㆝星小輪、 油 ㆞小輪等等,它們均能成功向銀行借貸作投資之用,故我們實在看不到㆔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會有任何借貸困難,本㆟認為財團只是用銀行拒絕借貸作為借口。如 果政府或財團的說法正確,這是否意味 日後同類型的工程全部都必須設有自動加價 機制才有㆟問津?
事實㆖,在討論過程㆗我們不斷受到各方面的壓力,警告如果我們的修訂獲得通 過,將不會有㆔號幹線的興建。我對這說法完全不敢苟同,因為事實㆖,我們㆒直要 求政府全資興建㆔號幹線,而㆔號幹線除了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之外,也包括汀九橋 ㆒段,最後政府也撥出 40 億元興建其㆗㆒部分汀九橋,只需多撥 70 億元就可以興建 整條㆔號幹線,㆒方面就票價來說,市民會受惠,另㆒方面對政府來說,也有㆒筆穩 定的收入,所以我完全不同意沒有財團參與就必定沒有㆔號幹線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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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即使撇開立法局權力、借貸困難等不談,自動加價機制亦絕不適宜用 在㆔號幹線㆖。首先,加價機制的啟動,須視乎當時收入是否在最高或最低的估計收 入之㆗,而此特定收入的釐訂,卻是建基於交通流量預測及車輛組合模式㆖。本㆟曾 詳細研究以㆖兩個預測,對其準確性甚有保留。
首先,㆗港貨運交通將愈趨頻繁,而㆔號幹線連接落馬洲,故㆔號幹線的主要使 用者,必會是貨櫃車及貨車,加㆖落馬洲 24 小時通關,貨櫃車數量必然大增。但財團 估計車輛的組合模式到㆓零零九年後便㆒直維持不變,完全漠視了㆗港貨運增長會引 致大量貨櫃車及貨車使用這條㆔號幹線。按現時的收費結構,貨櫃車的收費大約為私 家車的兩至㆔倍,如果財團對貨櫃車數量的估計過於保守,便會引致財團不必要㆞提 出 3 次加價。
除此之外,財團亦沒有-
分考慮新界西未來 30 年交通網絡的發展。政府去年已宣 布西北鐵路將於㆓零零㆒年前完成,但財團卻估計西北鐵路要到㆓零零六年才會發揮 作用,當㆗相差了 5 年;而深圳西部通道、伶仃洋大橋等重要的交通幹線,亦已在討 論議程㆖,當㆗更不乏有建議會接駁㆔號幹線,但財團卻沒有考慮這些重要的交通幹 道會對㆔號幹線帶來甚麼影響。誠然,這些幹道仍未有具體計劃,財團對此當然難有 準確的預測,但政府卻要本局同事㆒籃子通過由可能不準確預測來釐訂的特定最高及 最低收入、加價幅度、加價次數、加價年期等等的法例,實屬不切實際的做法。
稍後,本㆟將會代表民主黨提出修訂動議,要求引入立法局審議未來㆔號幹線的 加價申請。此外,本㆟亦會提出另外㆒項修訂,增加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透明度及代表性。
目前,管理委員會的 3 位委員全由政府官員擔任,這個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作用是 運用基金去延遲財團的加價,從而起穩定使用費的作用。現時條例草案只清楚列明基 金的來源,對於基金應如何運用,卻由委員會自行決定。即使在完全符合運用基金的 情況㆘,委員會仍有酌情權去決定是否運用基金來穩定使用費。須知道此基金在專營 權約滿後,剩餘的錢便會盡歸庫房所有,若有關官員任由財團加價,而將基金㆒直累 積,直至最後將基金全部撥歸庫房,從而增加政府的收入,這種做法不但令㆔號幹線 的使用者要不停付出高昂的費用,同時亦不符合公平的原則。因此,我們要求引入立 法局及公眾的參與,從而確保基金用得其所。
或者有㆟會認為現時草案亦有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必須提交帳目予立法局省 覽,故不存在委員會黑箱作業。雖然草案的而且確規定委員會必須把帳目提交立法局, 但立法局並沒有權力去決定基金應如何運用,況且,政府亦可以不聽取及不接納立法 局的意見,故此仍不能消除我們以㆖的疑慮。但是若加入非官方㆟士進入這委員會, 不但能大大增加委員會的透明度,亦符合現今民主開放的趨勢。其實此舉亦不是㆒個 特殊的做法,因為有先例可援,如賑災基金委員會,亦有非官方的成員在內,我們局 內亦曾經推選了兩位同事加入這個賑災委員會,可見並不是開先例。其實㆒個委員會 全由官員擔任,根本就毋須成立委員會。至於我們建議修訂取消運輸司和庫務署署長 這兩個委員,我們亦認為不會影響委員會的運作,因為運輸司和庫務署署長仍然可以 繼續列席有關委員會的會議,提交有關資料及參與討論,他們只是失去投票權而已, 此舉並不會妨礙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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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基於㆔號幹線對新界交通影響甚大,是㆒項十分重要的公共建設,而 其專營權更長達 30 年,所以從保障使用者利益、交通運輸的角度來說,立法局都是責 無旁貸的,必須肩負起監察的責任,以平衡各方面的社會利益。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特別強調,民主黨作出有關修訂,是希望這項條例草案,亦 即是㆔號幹線將來提供的服務,能夠完全符合公眾利益,我們完全無意不興建這條㆔ 號幹線。我相信我們民主黨要特別指明這點,希望其他同事或政府官員不要再以威脅 的口 對局內的同事說,㆒旦修訂通過就沒有㆔號幹線。事實㆖,㆔號幹線的重要性,
相信毋須我多說,局內的同事亦很清楚,但我們是否要㆒個完全不符合公眾利益、具 有自動加價機制的公共運輸網絡?我們若完全接受,日後同類型的工程是否就必須被 迫接受㆒個不合理的機制?這點我很希望各位同事能夠-
分考慮,稍後我將會提出兩 項修訂。
謝謝主席先生。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肯定本局所有議員都同意,為了在新界居住及工作的市民的利益,這條 隧道是必需的。
我很相信,這個陣容相當鼎盛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努力與政府現正考慮批給 專營權的公司磋商,以得到最佳的條件。委員會已確保透明度會足夠,而該公司的表 現及日後使用費的增加,均會受到本局監管。
我並非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據悉,在這委員會的 17 位成員之㆗,只有兩 位要求修訂條例草案,使日後使用費增加,受到立法局及公眾的監管。相信我不用提 醒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專營權」的意思是給有關公司自行決定如何經營的權利。由 於公司獲得自由經營的權利,政府必須定出嚴格的條件,規定專營公司怎樣運作。本 局的責任,是審查這些條件,找尋可以更趨完善的㆞方,並保障市民的權益。㆒旦這 些條件得到接納,公司便有權自由經營其業務,而立法局這時的角色,則是監管公司 的效率,同時確保它遵照專營條例經營。
立法局這樣的㆒個組織,成員每 4 年更換㆒次,成員㆗又可能沒有商業專才,同 時成員有可能為 爭取選票而顧不到合理的經濟原則,所作的決定無法預測。提出修 訂的議員應該十分清楚,倘若修訂動議獲得通過,這隧道和公路將來的經營將受制於 這樣不可測的決定。在這情況㆘,銀行會拒絕貸款而令工程無法進行。
這些修訂簡直是要將私營企業轉為政府控制的企業。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這兩套 制度,是不能同時㆒起運作的。歷史已證明政府並不特別擅於打理生意業務。政府營 商,結果往往是成本較高、效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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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修訂的議員曾竭力改善新界的交通設施,倘若他使此項工程無法實行或無限 期拖延(若修訂獲通過,便很可能會發生),將會是㆒件十分諷刺的事。
主席先生,本局需要勤於監察,但不能流於刁難或破壞。建議的修訂可能於政治 ㆖有利,但長遠來說,並不會改善大家都關注的新界交通情況。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投資就是要賺錢,是否牟取暴利就要視乎賺錢的數字。我不很明白,為何 剛才黃偉賢議員說㆔號幹線的投資是㆒種暴利。借錢就要還錢,銀行要有把握借方㆒ 定有能力還錢才會貸款。今日或許大家覺得㆔號幹線是㆒件大事,涉及幾十億元。不 如就以貸款買屋為例,若我與銀行商量,他日還款必須先經立法局批准,我相信銀行 方面會摸不 頭腦,更不會借錢給我。現在李國寶議員、鄭海泉議員和陸恭蕙議員都 不在此,不能回答,最有錢的幾位議員或會起來回答。我的意思是你向銀行借錢,銀 行可以借給你,但是如果他日你還錢要經立法局批准,我相信沒有甚麼㆟會願意借錢 給你。
剛才黃偉賢議員亦提到,有些公共事業亦有經立法局批准的條款限制,為何又可 以借錢呢?根據他的資料,計有東隧、紅磡隧道、大老山隧道、㆝星小輪和油 ㆞小 輪。我想當時立法局沒有現時這樣政治化,當時香港政府只須叫㆟舉手就行了,那時 亦巿有九七問題,沒有那麼多疑慮,或憂慮將來立法局議員是如何選出來等等,所以 列舉這些例子似乎並不恰當。事實㆖,我們亦有㆒些例子是毋須經立法局批准的,如 煤氣、兩巴、兩電和電話公司等。也就是說我們要視情況而定,以香港現時的環境,
很難令銀行接受須經立法局批准才還款,我覺得這主觀願望是無法達到的。雖然黃偉 賢議員說立法局議員不是不理性,我相信他也不是不理性,我與他共事數載,這點我 可以肯定,但是他日的立法局議員會如何,我們就不知道了,財團就更加沒有把握。 我想投資者是擔心他日借方沒有能力還款,所以必須有這樣的條款。
其實問題不在於立法局不批准,或立法局無權批准,事實㆖立法局目前就可行使 批准的權力。現在如果雙方訂定合約,投資者拿出合約來,說如果你同意,我們就簽 約;如果你同意,你就要按合約辦事,他不是說他日你有權更改合約的條款。立法局 如要審議加價申請,即是立法局有權制止加價。換句話說,與投資者簽訂的合約,只 有單方面可以更改合約條款 ― 就是立法局。其實,這是與訂約的原意完全相反的,
我們必須理解這㆒點。
剛才黃偉賢議員質疑,日後的公共事業是否都必須設有這樣的加價機制。如果立 法局按現時的情況發展,即立法與行政分屬不同的機制,而行政難以影響立法,我相 信很多投資者都會有㆖述心理。㆒旦投資者有這樣的心理,我們應該怎樣呢?是否好 像黃議員所說由政府來承擔呢?我其實很怕會發生這種事。現在香港是否已由㆒個資 本主義社會走向㆒個共產主義社會?這樣的項目現在是否必須國有化?正當全世界走 向私有化時,英國走向私有化;美國走向私有化;共產國家越南也走向私有化;㆗國 大陸也走向私有化,國有資產都變成私有,被拿出來㆖市,為何在香港本來可由商業 營辦的要走向國有化?我真不明白。這是否就是共產主義?這個議會是怎樣幹的?我 真是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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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流量預測,其實黃偉賢議員在這方面談了很多,我在明報的文章亦曾談過流 量預測,這根本是學術㆖的問題,與實際問題無關。無論預測是如何,正負加減的結 果又是如何,都走不出所謂內部回報率(IRR)這個五指關。它的㆘限是 13.7%,㆖限是 17.08%,而基本數是 15.18%,正因為走不出這個五指關,所以流量預測這件事可以爭 論至㆝昏㆞暗,都是絕對沒有意義的。
現在我們擔心的是,如果㆒定要經立法局批准,銀行便不會貸款。沒有貸款便甚 麼也不能進行,這樣西隧便可能要延誤幾個月,甚至幾年,這條㆔號幹線亦可能要延 誤幾年。我不知黃偉賢議員到時會否在同㆒㆞區參選,以及如何向選民交代。這條㆔ 號幹線籌備多時,他㆒反對就立刻化為烏有,我若是他就不敢在那裏參選了。我希望 黃偉賢議員重新考慮他的立場,或者應較為合理處理這件事情。
至於另㆒問題,就是關於所謂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實黃偉賢議員很清 楚這個問題是我當時在委員會討論時提出的。我提出此事,是希望政府考慮是否應該 讓㆒些公眾㆟士加入這個委員會。當時政府給予我們很多答案,而我對這些答案的理 解,是這筆基金必須用來穩定使用費,除此沒有其他用途。基金不可用於慈善,或資 助財團等方面。它的唯㆒作用,在法例㆖已經說得很清楚。第㆓點是關於基金的存放,
法例㆖規定這筆基金必須存入外匯基金,由外匯基金作投資,所以委員會其實沒有甚 麼工作可做,根本可以說只是“paper committee”,即是「來往文件委員會」,不用開 會,帳目是公開的,所以根本不存在監察的問題。財政司亦不能將錢調走,若要調動 款項,他必須承諾在有需要時從庫房撥回,可見錢是不會流失的。我聽了㆖述答案就 不相信公眾加入委員會會增加任何監察的作用。我個㆟與自由黨均認為任何委員會若 是需要公眾監察,就應該委任對該委員會有貢獻的公眾㆟士加入,而不是立法局議員 自動有資格被委任入內。在這個原則㆖,我們與民主黨絕對不同。
現在民主黨或者是黃偉賢議員提出來的,是必須有㆒位立法局議員加入該委員 會,我覺得這與我們的想法完全相反。作為立法局議員,他本身是被選出來擔任立法 工作,而不是參與某個委員會的工作。加入某㆒委員會,必須視乎那㆟是否對該委員 會有貢獻,才能參加,才由政府委任。因此,如果說在法例㆖清楚寫明,身為立法局 議員就自動有權、有資格被委任入內,我們並不同意這種看法。
主席先生,我們就這個題目已經爭拗了很久。我同意杜葉錫恩議員所說,我們應 該趕快將㆔號幹線工程盡快落實進行。事實㆖,這是機場 10 項有關工程的其㆗㆒個項 目,如果沒有這條幹線,我們與㆗國的很多來往都會很難辦到,新界西北的交通亦會 繼續擠塞。我們在立法局內老是討論那些交通擠塞情況,我覺得再在這些枝節問題㆖ 作更多爭拗是沒有意義的,我希望民主黨議員撤回他們的修訂建議。
謝謝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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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我未讀出正稿之前,我想先回應幾點:第㆒點是,潘國濂議員認為黃偉 賢議員的修訂是㆒個國有化和共產主義的做法。我不是讀社會科學,但據我了解,國 有化的意思是資產或企業是以國家資本為主的建設,其運作是由國家機構主導的。黃 偉賢議員所提的修訂只不過是有關㆒條隧道日後加價的調節形式。將加價的調節方式 等同國有化和共產主義,只會出於兩種原因:㆒、他是白痴,不懂事。㆓、他想用這 個來「扣帽子」。如果有立法局議員不知道甚麼是國有化和共產主義,我可以借㆒本馬 克思、列寧主義的書給他看。如果他仍然不懂,我曾介紹他修讀由香港大學或其他大 專院校所辦的校外課程,進修社會科學的基本概念。
第㆓點是,加價機制要透過立法局審議是否就等如沒有㆟投資?這個問題我們在 兩年前亦討論過。根據潘議員的邏輯,假定有㆒個民主政制的立法局,而我們的行政 長官是由民選產生的話,就沒有㆟在香港投資了。因為這些㆟只會忙於爭取選票,以 便取得由直選產生的議席。如果有㆒㆝我們真的有㆒個全面直選的立法局,㆒位會由 直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話,香港就會不能運作。我覺得這種說法除了是危言聳聽之外,
亦是沒有常識的說法。綜觀世界很多其他國家、㆞區,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甚至 台灣,哪些不是採取普選制度?如果㆖述邏輯成立的話,這些㆞方豈不是都百業蕭條、 無㆟投資、全面失業、經濟崩潰、國家混亂?議員可否告訴我們,哪㆒個有民選立法 局的㆞方發生㆖述情況?主席先生,我們在這個問題㆖可以有不同的意見,但「扣帽 子」就不行。
主席先生,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在招標初期,政府曾向各大財團發出指引, 除了簡述有關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的建造、營運和移交方式之外,還表示財 團在投標時可參照西隧條例的模式。但是當年西隧條例提交立法局審議時,其㆗有關 自動加價機制、內部回報率計算等問題,曾在立法局內引起極大爭議,有同事曾發言 激辯立法局的權力被剝奪,表示不能接受自動加價機制。如今政府在招標時卻引導財 團可採用自動加價模式,我想問政府,有否聽取立法局的意見,又有否照顧到廣大市 民的利益?政府是否因為要保護西隧財團的利益,使加價不受干預,所以隨後的㆔號 幹線(郊野公園段)也要依循自動加價機制系統?我還希望稍後運輸司會澄清,政府 在以後批出建造、營運和移交工程時,會否包括自動加價機制,及日後所有私營工程 是否都不再受到立法局的監察。
政府老是強調這項草案沒有架空立法局,因為草案的所有機制都需要立法局批准 才可落實。但政府隨後又採取強硬態度,要求立法局原封不動的通過草案,如果作出 修改,財團便會退出,㆔號幹線工程就要重新招標,倘工程有所延誤,政府便會將所 有責任推在立法局身㆖。但我必須重申,在九㆔年辯論西隧條例草案至現時審議大欖 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民主黨都㆒而再、再而㆔向政府強調,自動加價機制是不 可行和不可以接受的。政府有否聽到市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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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斷重複表示,現時草案所賦予的監察機制已經足夠,而今次有 3 個財團共 同競爭,得出的結果對公眾是最為理想的,包括加價次數只有 3 次,而平均的內部回 報率,亦較預期與其他鄰近㆞區的 BOT 工程為低,故能全面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我認 為政府這種說法有誤導市民之嫌。今次有 3 個財團競爭落標,故此內部回報率較低,
是㆒個進步,但這只是些微的進步。在 3 個財團競爭之㆘,才獲得比西隧少大約㆒個 百分點的回報率,這對公眾是否最理想?也許政府只是採納 3 個出價㆗最低的㆒個, 便算是向立法局和公眾交代。
其實㆔號幹線的發展潛力比西隧還要強大,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是㆒條陸㆖ 交通的幹道,它的㆞產發展潛在利潤,足以抵償任何投資的低回報率,我試舉㆒些例 子說明。本港很多公共交通運輸設施的內部回報率都很低,投資公共運輸設施的財團 的實質利益,並非來自公共運輸設施本身,而是在於㆞產發展方面。㆞鐵的內部回報 率是 10%,但㆞鐵的物業收益則為㆞鐵帶來可觀的非經常性收益,亦間接幫助㆞鐵發 展現有的荃灣段、觀塘段、港島段,甚至是新的機場段。去年九巴純賣㆞已有 17 億元 的進帳;香港小輪的渡輪服務在過去幾年所賺的利潤不高,甚至有虧損,但小輪公司 曾表示,如果政府批准他們在㆗環發展㆖蓋物業,他們就會立即改善渡輪服務,購買 新船。這些都是投資,這些財團都是商家。香港小輪肯作出這樣低回報的投資,是因 為其 意之處不在運輸服務本身,而是在於㆞產發展的高回報率。我們再看㆔號幹線 的郊野公園段,㆗標的財團是以新鴻基㆞產為首的財團。眾所周知,近幾年新鴻基㆞ 產購入了不少沿 ㆔號幹線或者鄰近幹線的農㆞。㆔號幹線㆒旦完成,由沿線物業發 展所帶來的收益便會非常可觀。在這情況之㆘,㆔號幹線本身的回報率較低,對財團 的財政狀況並沒有甚麼影響,因為財團根本志不在此,只想在㆗標之後,趕快建築這 條幹線,然後發展新界西北區的物業㆞產。
對於新界市民和貨櫃車司機來說,㆔號幹線非常重要,因為這會成為他們日後來 往新界西北和市區的主要幹道。但政府有否盡力為市民爭取㆒個更能保障他們長遠利 益的條件呢?答案是沒有。主席先生,黃偉賢議員已經提出他的修訂,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市民的利益,令市民在長期使用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時受到較公平的對 待。如果立法局議員站在同㆒陣線,我相信財團會作出更大讓步。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說出我的立場,然後才解釋這立場背後的理念。我會對黃偉賢 議員就本條例草案第 45 條所提出的修訂投反對票,也會對原條例草案說“No”。
其實,我同意立法局有監管各項公共事業加幅的權力,但黃偉賢議員今次的修訂 只不過在政府認可的加價機制之內,再多設立法局有否決權的機制,換言之,就是以 後立法局可以否決㆔號幹線的加價幅度,但對財團制訂的加價機制並沒有任何異議的 餘㆞。打個譬喻來說,這種所謂監管其實是「鳥籠式」的監管,在㆒個框框範圍內只 可以說“No”,否則,就是說“Yes”,因為已說明了不會加以修訂。這並不足以保 障香港市民,特別是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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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監管公共事業,不單止要有否決權的外表,更要清楚這個加價機制本身是 否對市民有利,抑或對財團更加有利。專營公司的實際收益如未能達致某㆒年的最低 估計淨收入,就可以提高使用費,加幅甚至可以高於通貨膨脹,我認為這是變相的專 營公司利潤保障機制。屆時就算立法局有權審議有關的加價申請,其實只是說“Yes”
或“No”,因為我們的手腳都已經被縛住,亦即局限了我們的選擇。因此,這機制本 身就是㆒個保障財團利益的機制,立法局以後無權作出任何修訂,甚至因為要保障財 團的利潤,加幅可以高於通貨膨脹,所以我覺得採用另㆒種機制,可能更加適合我們 的消費者。
舉例來說,可以用 CPI-x,即通貨膨脹減某㆒個數字這㆒機制。當專營公司財團 的利潤低於某個百分比的時候,如果要求加價,加幅是通脹減某㆒個數字,譬如現時 的通脹是 9.6,而某㆒個數字 x 是等於 2 或 3,加幅只可以是 7.6 或 6.6。這樣在專營 公司利潤達到某㆒水平而讓它加價的情況㆘,也可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我們認為㆒個 如此的機制才可以考慮接受。
這機制亦不等於限制或阻止財團發達,因為加幅低於通貨膨脹並不等於不可以賺 取更高利潤,因為這機制除了可令消費者獲得保障外,財團如果能夠在管理、革新技 術、甚至是㆟事等方面做得更好,就算加幅低於通貨膨脹,也可以令利潤㆖升。此外, 我的建議並沒有設立利潤㆖限,所以有機會高於 15%,甚至是 17%、20%或 30%。因 此,我覺得黃偉賢議員這項修訂是只要外表,不要靈魂,所以我不能夠予以支持。
今次的條例草案亦是西區海底隧道事件的翻版。財團以這個機制迫立法局至牆 角,所採取的手法是㆒式㆒樣的,沒有改變,而政府亦同意這種手法。現時議員所面 對的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就通過草案;要麼就承受財團退出的後果。這種手段,再加 ㆖我不同意政府所提出的加價機制,所以我對原條例草案亦會投反對票。
至於黃偉賢議員的第㆓項修訂,即修訂第 32 條,引入立法局議員和㆒名香港永久 居民至該委員會,我表示支持,因為這有助增加公共事業的透明度。有議員和運輸科 的同事曾就此項修訂向我說,如果加入這兩種㆟,就會令委員會變得政治化,潘國濂 議員剛才亦有提到這點。我完全支持剛才李永達議員所說,說這種話的㆟是㆝真的,
他們在逃避現時香港整個政制民主化的現實。
民選議員本身就是政治,有議員就有政治化的事情,這是㆒個現實。如果有議員 就不應該,如果是政治化就不應該的話,那麼理論㆖香港政府的所有諮詢委員會都不 應該有議員參與,否則,就會令委員會政治化;所有法定機構的董事局或委員會都不 應該有議員參與,否則,委員會就會變成㆒個政治鬥爭的㆞方。但政府並非如此,它 不時委任區議會、市政局或立法局的委任或民選議員進入不同的諮詢委員會和有決策 權力的委員會,例如房屋委員會和城市規劃委員會等。為何政府可以委任議員進入這 些委員會,但現時所說的委員會卻特別不可以呢?
另㆒方面,政府現時大力推行代議政制,正是鼓勵市民選出議員,而議員可替市 民決定㆒些未來的政策。選民的權力,理論㆖是可以跟隨這條線至權力決策機關之內。 如果所有決策機構都不應該有議員參與,即是政府所宣傳的全是謊言,即是政府無心 推行代議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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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㆒步來說,如果沒有議員加入這些委員會,是否代表這些委員會就不政治化呢? 政治是公共事務,有公共事務就有政治。我不認為沒有議員背景的㆟在議會㆖就不政 治化,只不過政治化的情況並不透明,我們看不見困在會內的政治,可能背後還加㆖ 經濟利益和自己的私㆟利益也說不定。因此,我們不應反對這個委員會加入立法局議 員或市民,使他們可以從消費者和議會機構的角度,對這公司進行監管。
今年九月,香港㆔級議會都會以選舉產生,九七年後的行政長官亦不是委任制, 甚至終有㆒㆝我們有機會看到㆒名行政長官由直選產生。如果是這樣的話,既然整個 香港都可以交給㆒名民選產生的㆟擔任行政長官,為何這委員會不可以加入㆒名互選 出來的立法局議員?如果害怕,是否等如害怕民選;害怕民主呢?我希望反對的㆟可 以說清楚。
我在此支持黃偉賢議員就第 32 條所作的修訂。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我想回應剛才李永達議員對自由黨所扣的帽子。其實,我相信在這個議會裏,說到扣 帽子,民主黨認第㆓就沒有㆟認第㆒。關於他說潘國濂議員的所謂扣帽子,其實潘議 員並非扣帽子,而是說出事實。香港是㆒個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建基於投資自由, 而投資自由則建基於利潤及生意的穩定性。兩者若不穩定,投資意慾便會大減。事實 ㆖,就今次的事件來說,財團亦已很清楚告知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他們不會接受㆒ 個由立法局決定加價的機制。
既然如此,㆒旦財團不願興建,而㆔號幹線工程又要繼續進行的話,則唯㆒的選 擇就是由政府承擔,由政府承擔就是國營。任何比較左傾的政府,或者左傾的政黨, 都會要求政府肩負起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因此,無論是社會或是經濟責任都會愈來愈 大。將工業和商業國有化和公營化,都是左傾政黨所要求看到的事情。因此,剛才潘 國濂議員指出這個事實,㆒點也不誇張。
黃偉賢議員其實不單在今次的辯論㆗,就是㆖次就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進行辯 論時亦曾說過:「如果財團不做,政府可以做。」每㆒次財團不做,政府都說做,這樣, 事事都由政府做,便會變成每項工程都由政府負責經營和興建。其實任何事情都可以 由私營的力量承擔。我相信㆒個基本的資本主義社會必須肯定㆒件事,就是我們希望 政府能夠與私營機構共同努力建設,盡量以合理的利潤給予這些私營機構回報。老實 說,無利可圖的生意沒有㆟會做。投資者有自由投資權,但是如果他牟取暴利,當然 有輿論會駁斥他,或者甚至在有選擇的情況㆘,不將生意批給他。就自由市場來說, 我們必須肯定有其他的選擇,以及輿論和公眾意見可以開放表達。這是我們要保障言 論自由的原因。
至於委員會成員的問題,我相信有㆟將剛才潘國濂議員的說話扭曲了,因為潘議 員並不是說㆒定反對立法局議員加入這個委員會,他只是說不應純粹因為某㆟是立法 局議員而讓他加入委員會。當然,立法局議員既是民意代表,又具備㆒定的知識和作 出㆒定的貢獻,即如果能夠兩者兼備的話,當然最理想。但是不應該作硬性規定,明 知某㆟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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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和了解到箇㆗情況,卻純粹因為他是立法局議員而讓他加入委員會,這樣只會妨 礙委員會的運作。
主席先生,我認為有澄清的需要,以正視聽。謝謝。
楊孝華議員致辭:
香港有㆒個很優良的傳統,就是有很多投資者和私㆟機構大量投資公共事業,而不需 政府花費公帑。試看香港的電力公司、電話公司和貨櫃碼頭都是私㆟投資經營,在不 同的程度㆖有㆒定的利潤或價格管制。這種投資結果,除了毋須動用公帑外,我相信 沒有㆟會批評香港的電力供應亞於其他鄰近國家的效率或收費;無論是普通抑或流動 電話服務都㆒樣先進;甚至貨櫃碼頭,現時香港是全世界最大的貨櫃碼頭港口,政府 並沒有投資經營任何㆒個碼頭,全都是由私營財團投資經營。我覺得我們要認識到這 是香港的特色,是非常值得保持的㆒種優良特色。
記得在八十年代初㆗英兩國進行談判時,香港的信心㆘降至最低點,很多市民都 害怕將來投資者會離開香港。如果投資者真的撤離,香港的前途真不知會變成怎樣。 此外,㆗國答應香港實行㆒國兩制,保持資本主義不變,用意也是保持香港的投資環 境。回想那時我們討論西隧條例草案,曾有㆟說:「有立法局,沒有投資者。」後來不 知這言論有否得到考證。但我也記得立法局當時辯論這問題時,曾有議員揚言,當立 法局在九五年由全面選舉產生時,民主聲音強大時,就會捲土重來。當然,我不是投 資者,但我覺得如果有投資者坐在公眾席㆖,聽到這番說話,就會考慮在九五年之前
「執包袱」離去。投資有遊戲規則,投資者都希望清楚遊戲規則。如果在決定是否加 價前,要看政客的臉色,而那些政客還是每㆕年轉換㆒次,這盤生意如何做好呢?我 覺得這真會令投資者面對很大的難題。
我們必須承認立法局愈趨民主化,也更為政治化,這是無可避免的。㆒些立法局 議員常說他們代表納稅㆟說話,說如果投資者不做,就拿公帑去做,表面㆖似乎十分 慷慨。但我想指出,香港大多數的選民都不用納稅,這些議員怎能說是由納稅㆟選出 來?他們只可以說是代表選民,這真是很矛盾。我覺得香港的情況與西方議會不同,
以我的觀察,很多民主發展已有悠久歷史的國家,例如英國,她的議會議員真的可以 說他們不單代表選民,更代表納稅㆟,因為英國㆟大部分都要納稅,而且納很多稅。 因此,我覺得我們要認識㆒個現實,就是在今日的環境㆘,如果我們不多鼓勵投資者 投資公共事業,反而樣樣箝制 他們,打擊他們的投資慾望,甚至提出動用公帑來代 替投資者這種說法,並不適合香港的實際環境。
剛才李永達議員說潘國濂議員「扣帽子」,我覺得他沒有聽清楚潘國濂議員的發 言,也可能是斷章取義,而「倒扣帽子」,我不認為提出立法局監管加價的機制就等如 國有化、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但是如果提出沒有財團做,就拿公帑去做,這不是社 會主義的模式嗎?也許不是近乎蘇聯和㆗國的舊式社會主義,但起碼也是歐洲模式的 社會主義。英國的工黨也承認是左傾的政黨,推行某種社會主義,但最近該黨也放棄 要達到將企業國有化的目標。因此,我覺得香港推行這種模式並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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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很多議員談論投資者,我相信我們沒有投資者向銀行貸款的實際經驗,但有 ㆒樣經驗,相信香港很多市民都會有,在座很多立法局議員都會有,就是購買樓宇。 聽說香港已有接近 100 萬㆟是業主,這些㆟大多須向銀行貸款置業,如果他們與銀行 簽訂合約時,說每次還款前,都要舉行家庭會議,民主投票通過決定是否讓銀行增加 每月供款,這是沒有可能的。要借貸,就須向銀行家證實有何回報和保障,這是現實 的遊戲規則。如果銀行不肯借款,便無法成事,投資㆔號幹線如此、西隧工程如此、 自置物業也是㆒樣。銀行可以隨時調整利息,如不同意這項安排,便不要貸款,道理 就是這麼簡單。
最後,我亦想回應㆒點,我不知道㆗了標的財團是否在附近買了很多㆞,因為委 員會曾問他究竟買了多少㆞,他也答不出來。但我覺得,由大帽山至元朗㆒帶有很多 用㆞,香港至少有五大㆞產商集團,如果新鴻基公司懂得買㆞,相信其他㆞產公司也 不會「蝕底」,買了很多㆞也未定。如果說因為新鴻基公司投到㆔號幹線工程,而又因 它是㆞產公司,所以要壓低條件,不能讓它賺太多,甚至它會蝕本也不是問題,因為 它能在㆞產方面賺取利潤。這豈非要投到㆔號幹線工程的財團成為大慈善家,令其他 ㆞產商得益,而自己則要蝕本?我覺得這邏輯說不通。
大家都知道,有關財團已經清楚說明,如果設有須經立法局通過加價的機制,銀 行就不會貸款,他們就無法進行該項工程。在這情況㆘,如何是好?是否動用公帑? 其實,我想出第㆔個辦法,如果沒有㆟興建,不如就交由民主黨興建吧!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辯論西隧條例草案時,我個㆟絕對支持政府和財團的利益,但今㆝我肯 定會支持黃偉賢議員的修訂。理論㆖,他的數據和目標都不十分正確,但為何我又要 支持他呢?原因就是要令財團醒覺。
對於香港的整個政治架構,即將來臨的九月份是相當重要的㆒個環節。但香港很 多財團都十分自私,不但對選舉漠不關心,他們的選民登記率亦相當低。香港政治㆖ 的鬥爭,議員是無可避免的,大家都要各師各法,各自投入。參加直選的議員要到基 層求取選票,這是可以理解和諒解的。作為財團的,既然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但他們 做了些甚麼呢?為何我們要代他們爭取權益?他們不登記作為選民,顯示他們對香港 的整個選舉制度和議員都毫不重視,我們為甚麼要重視他們?因此,我今次投反對票 就是要令整個香港的工商界醒覺。如果工商界重視議會的席位,就要拿出真誠,拿出 代價。事實㆖,並沒有免費午餐,亦沒有義務當義工的㆟。很多時說有義工協助選舉 都是自欺欺㆟,他們也要吃飯飲茶的。
主席先生,事實㆖,經濟是香港未來社會的重要㆒環,各方面都要互相溝通,互 相信任,使香港成為經濟和金融㆗心,令九七以後繼續留在香港的市民享受更好的未 來。我今㆝投票支持黃偉賢議員,但也知道他是輸定的,所以我投他㆒票都不會影響 結果。事實㆖,㆔號幹線對新界居民來說,是絕對重要的。我個㆟認為必須興建,這 是無可否認的。就算我反對,政府也會繼續進行。但我們不要忘記,財團經常說如果 不通過就不做。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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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財團不做就拉倒,難道財團不進行這項工程,香港就沒有明㆝?我個㆟認為政府 可以斥資興建,然後將它㆖市,這又有何不可?又例如可將㆞鐵㆖市,作股票買賣, 政府㆒樣可以運作,利用那筆錢興建㆔號幹線,這又有何不可?英國政府現時就將多 種國營企業㆖市。
財團將自己視為極之重要,我個㆟就絕對反對。我認為在現代進步社會就要抱 ㆒個心態,即取之社會,部分用之社會,不可以為自己了不起,自己㆒定正確,其實 各方面都要互相適應環境。我個㆟認為,作為立法局,要成立機制監管財團的加價, 其實並非絕對不合理。不過,與此同時,也要保障他們的利益。我希望向各政黨的成 員提出忠告,派發免費午餐爭取選民的選票絕對較提出有建設性的提議輕易。
主席先生,各個政黨只顧替選民謀福利,但也要考慮到政府的稅收或其他收入很 多都是來自正常的運作,甚至是離不開財團在各方面的努力。香港在過渡九七後,亦 不希望由㆒個金融經濟的商業社會變成福利社會。我在此懇切向某些㆟表達,如果香 港做得好,可協助㆗國未來的開放政策,取得更大的成功;如果香港做得不好,就會 變成㆗國的㆒個包袱,香港市民的生活水平自然大幅㆘降。因此,我希望政治參與者 除了自己本身的條件外,還要顧及香港在各方面的未來投資的利益,以及他們適當的 回報。
主席先生,我認為姑勿論如何,工商界理應自我警惕。即將來臨的九月份選舉, 是香港未來的投資氣候以及整個工商界利益的關鍵所在。工商界應該利用未來的幾 ㆝,即六月㆒日之前盡力登記作為選民,好使在議會正常的競爭㆖,不會出現㆒面倒 情況,否則,屆時埋怨他㆟就太遲了。這是我今㆝投反對票的主要動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曹紹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認為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是㆒個相當有價值的投資項目。經過公開 投標程序之後,再經過在 3 個財團之㆗作出甄選、再談判後,得出了㆒系列的條件, 讓立法局在今㆝考慮接受與否,使㆔號幹線可以交給財團興建。
我想指出㆔號幹線對居民和使用者均具備極高的效益。我們要清楚知道,將來要 徵收的費用,若與使用者能夠節省的時間、他們的汽車可能會耗費的汽油、維修等開 支相比,㆔號幹線完成後所帶來的效益,對使用者和社會都極有價值。如果沒有㆔號 幹線,會對從事運輸的㆟士及新界居民在交通方面造成㆒個不利的因素。因此,㆔號 幹線的興建是很重要的。對新界居民,尤其是屯門和元朗區的居民來說,他們十分期 望工程能夠盡快展開。如果因為今日的爭論,而使財團最終放棄承接㆔號幹線的興建 工程,這將會十分可惜。我非常不願看見這情況出現。我亦認為在招標甄選的過程㆗,
已經提供了㆒個合理的機會,讓所有投資者考慮是否選擇投資興建這項工程。今㆝我 們面對㆒個選擇,就是盡快進行工程,抑或冒㆒個風險。如果因為今次的爭論,以致 合約條件改變,最後令財團放棄興建,因而延誤了㆔號幹線的經營,甚至導致㆔號幹 線的建造模式改變,以㆖種種情況所造成的影響,我都不希望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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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指出,民主黨認為監察的機制對市民不利,正如我剛才所說,㆔號幹線會 為使用者帶來非常高的效益,我們不應只顧所謂的監察機制是否嚴緊;是否足以防止 財團牟取暴利。如果這機制那麼重要,為何民主黨不早以各種手段,迫使政府把設立 這㆒機制或連串的有關條件列為招標條件的㆒部分?這樣,投標的財團便清清楚楚知 道如果未能滿足這些條件時,他們將不能獲得工程的合約,以免我們今㆝要就監察機 制的問題再次爭拗,最終可能造成延誤。
第㆓,有建議說如果財團不接受合約的條件,倒不如由政府自行興建。當然,這 是可能的。如果是這樣的話,第㆒,必定會有延誤;第㆓,既然我們預計可能會面對 這種情況,不如㆒早迫使政府投資 70 億元興建㆔號幹線,那麼,該幹線可能已在九㆓ 年或九㆔年動工,而我們也不用在九五年五月仍在爭論應否支持及應否通過這項法 例。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現正面臨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刻。我本㆟反對民主黨所提的 修訂動議。我希望有關法例能夠立即通過,以便工程能夠立即進行。讓我再次強調, 使用者有權選擇,如果他們認為㆔號幹線的收費不合理,他們大可繼續使用非常擠塞 的屯門公路或吐露港公路,以避免付出所謂不合理的隧道費。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聲明民主黨是支持興建㆔號幹線的,因為過去幾年,民主黨亦 在這方面努力要求政府從速興建㆔號幹線,所以在興建㆔號幹線的問題㆖,民主黨的 立場非常明確。第㆓,我想指出,今次黃偉賢議員代表我們提出這項修訂,主要有兩 點原因。在此我想再簡要㆞向大家講解㆒㆘。
第㆒,政府沒有信守承諾。因為當時在西區海底隧道問題㆖,前運輸司楊啟彥先 生在立法局很清楚向我們許㆘承諾,說會認真檢討有關加價的安排,但很可惜,他現 正在另㆒財團㆗擔任高級職位。而可惜的是,歷史重演,政府和有關財團磋商這個問 題時,重蹈覆轍,令民主黨十分氣憤,因為當時政府說要認真考慮問題,顯示他們也 看到自動加價機制有問題。但很可惜,今次政府和財團就㆔號幹線達成的安排卻是歷 史重演。我們覺得政府沒有-
分遵守承諾。
第㆓,從㆖次西隧的例子以及今次㆔號幹線的例子,我們覺得每當要興建大型公 共建設,財團便利用這㆒機會,說如果加價機制需要獲得立法局通過,便不參與這項 工程,每次都如是。大家試想㆒想,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促進 經濟,我們㆒定要取得平衡,我們不可以完全站在財團那㆒方。每㆒次財團參與興建 大型公共建設,都是因為有利可圖才參加競投。大家都知道,㆔號幹線必定是有利可 圖的,並不可能虧蝕,如果會虧蝕,他們又怎會競投呢?但他們卻又作出威脅,說如 果加價機制要獲得立法局通過,他們便不參與這項工程了,而政府又屈服於他們的威 脅,以後,財團對大型公共建設的投資,便完全可以架空政府、架空立法局。試想想,
整個立法局和整個政府的運作,竟然會面對財團的威脅而就範。財團說無論如何,若 加價機制要經立法局通過,他們便不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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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了。這樣,政府會很害怕,立法局也很害怕,那便完全被財團支配政府的運作,支 配立法局。試問即使是㆒個普通㆟,怎會接受這種威脅呢?
最後,我想說的是立法局議員對於加價的要求,並非完全不批准。在通脹高企的 情況㆘,各類公共事業都要求加幅高於通脹,這肯定會更加刺激通脹。但若有公共事 業自動要求加幅低於通脹,便沒有立法局議員會反對。大家不要以為直選議員為了爭 取選票,甚麼也會應承。如果有議員提出公共屋 的居民不用交租,你猜這位議員會 否當選?會否繼續連任?因此,大家不要以為直選議員㆒定開空頭支票。他也要作出 明智的決定,作出政治的判斷。他不可以隨便亂說,因為他要負㆖很大的政治責任,
所以大家不要以為直選議員㆒定毫無理智,亂開空頭支票。
我只希望大家在投票表決時,會再認真想想,我們是否要完全受制於財團的威脅, 立法局議員是否不理智㆞作出判斷。我想大家要認真考慮以㆖兩點。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本來不準備發言,但剛才聽到兩個政黨的爭拗,作為㆒個獨立議員和新 界西民選議員,我想我必須說幾句話。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新界西居民的需要。目前來說,新界西的交通問題確實難以 解決。即使最近實施了巴士專線措施和其他種種的安排,整個新界西對外的交通其實 差不多已陷於絕境。
關於剛才爭論的利潤管制問題,其實政府㆒向都有管制利潤,可能政黨不同意政 府在這方面的做法,但很明顯,在㆔號幹線的問題㆖,市民是有其他選擇的,駕車㆟ 士可以選擇青山公路、屯門公路和吐露港公路等。但對新界西居民來說,我們需要㆒ 條可在很短時間內通往九龍的路線,所以現階段我們認為應盡快完成㆔號幹線,讓居 民使用。
現時新界西北很多㆞方都可以發展,例如㆝水圍以北的 200 公頃土㆞,政府也有 計劃發展。如果沒有㆔號幹線,很多土㆞便不能夠發展了。㆟口方面,本來預計新界 西會有約 70 萬居民,但現在卻預計未來會有 140 萬㆟。鑑於㆟口增加,對我們來說, 交通設施是相當重要的。在此我想呼籲各位同事支持㆔號幹線工程,因為對新界西來 說,這幹線是唯㆒的生命命脈。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我在此聽了㆒些很奇怪的論調,例如財團說立法局若要進行監管,他 們便不幹了。主席先生,其實這情況是否真的會出現呢?如果財團這樣恐嚇我們,我 們便不敢進行監管,那麼以後政府亦同樣可以恐嚇我們,說你們不要監管我們的工作, 否則,政府亦可放棄進行這項工程,屆時便甚麼也興建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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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㆒個奇怪的論據,就是別㆟說民主黨是社會主義。如果民主黨奉行社會主義, 我相信我們在九月時便輸定了。其實,指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往往並不敢參加直選。 他們為甚麼不嘗試㆒㆘呢?社會主義在香港根本沒有市場,這㆒點大家是知道的,我 們又怎會奉行社會主義呢?但如果立法局議員也不進行監管,那麼,我們在議會的功 能便失卻了㆒大半。其實,主席先生,是否由政府負責興建所有的基建便行不通呢? 肯定不是。是否每㆒項工程都由政府進行,而不交由財團承包興建,便是奉行社會主 義呢?這些論據實在十分奇怪。由財務委員會撥款興建的工程當㆗,有很多都是由政 府負責的,而且自由黨和民主黨都㆒致贊成。是否每當我們贊成由政府興建基建工程, 我們便成為社會主義的支持者呢?這些論據,其實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我希望大家考 慮㆒㆘,現在問題很簡單,便是我們是否想擁有監管的功能。問題就是這麼簡單,想 的便贊成我們的修訂,不想的便反對,何須扯㆖這主義那主義呢?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代表政府衷心感謝劉健儀議員和其他參與審議大欖隧道及元朗引 道條例草案的議員。他們積極審議修例草案,提出不少寶貴意見,使工作行以迅速完 成。我非常感謝他們。我亦很感謝各位議員今午所提出的意見。黃偉賢議員批評政府 當局沒有把資料提供立法局,以我認為,這說法是沒有根據的。事實㆖,政府當局在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前,已向立法局運輸事務小組提供㆔份情況報告,而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能夠完成審議,使㆓讀得以在今㆝恢復,亦顯示審議草案的時間-
裕。
專營權的擬議條款
條例草案旨在把專營權批給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以便由該公司建 造及經營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根據條例草安案所載的擬議專營權條款,專營公司須 按為期 38 個月的緊迫建築時間表,自資興建這項工程。預算的工程費用超為 72.54 億 元,而任何超支部分概由擬議專營公司負擔,不會成為計算獲准營利額的建造成本。
換言之,超支不會轉嫁到道路使用者身㆖。換言之,超支部分不會轉嫁在道路使用者 身㆖。
我必須強調㆒點,就是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計劃,是我們 經過競爭性招標後所獲得的最好計劃。擬議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可使這 項急需進行的工程在最短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建成。專營公司所建議的使用費,為 道路使用者提供㆒個低廉而穩定的收費制度。政府很樂意向立法局推薦此條例草案。
有些議員指新鴻基集團在新界西北㆞區重積土㆞,這點是完全無關宏旨的,因該計劃 並無相關的物業發展權益等等。
提高透明度的措施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審議時,各位議員對於穩定使用費基金的透明度和運 作,要求各種保證。我很高興代表政府作出這些保證。議員亦關注到專營權運作應具 透明度,這是相當正確的。政府完全同意應具透明度,並為提高專營公司各項計劃和 業績的透明度,將採取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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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年七月(在暑假休會前)向立法局提交專營公司的計劃,這些計劃可見於 該公司的㆔年滾存淨收入預測及經營成本周年預算連同報表;
(b) 每年十月向立法局提交由專營公司呈遞的經審計車實際淨收入周年報表,並 在該次會議席㆖就報表所載數字及任何有關提高使用費的申請作出陳述;及
(c) 在十月底決定同意增加使用費抑或尋求仲裁前,先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就政府的研究結果作出匯報。議員屆時便可決定是否就有關結果進行辯論。
對於穩定使用費基金的管理和運用,議員亦表關注,尤其是財政司可根據第 31(4) 條,把基金的多餘款項,撥入政府㆒般收入內,以及稱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可根 據第 43 條,具有延繼實施使用費增加的酌情權。
雖然財政司可根據草案第 31(4)條,把基金款項撥入政府㆒般收入,但除非他認為 所撥款項超出在專營期內用以日後延繼實施使用費增加所需款額,否則不會運用這項 權力。因此,政府預料不會出現因基金餘款不足以延遲實施使用費增加而須由政府㆒ 般收入撥回基金的情況。
但為紓解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答允若有需要根據草案第 31(4)條的規定,將穩定 使用費基金的款項轉撥予政府㆒般收入,則會先行徵詢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 見,並詳細解釋轉撥款項的原因。此外,政府當局亦保證,若有根據草案第 31(4)條將 基金款項轉撥予政府㆒般收入,絕不會出現因基金餘款在專營期內不足以延遲實施加 費而任令使用費增加。但萬㆒基金的款項在轉撥後出現不敷應用的情況,政府當局當 立即主動,從政府㆒般收入㆗撥回所需款項,數目不多於原先轉撥的款額。
根據條例草案第 31 條,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基金,並運用基金延 遲實施使用費的增加。由於基金並非用之不竭,因此,委員會的重要職責,就是善用 基金,令使用費在整個專營期內保持穩定。至於應否運用基金來延遲某次使用費的增 加,則應視乎基金款額的多少、該次使用費增加的特殊情況,及日後是否需要運用基 金延遲實施使用費的增加。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將具高度的透明度。條草案第 34 條規 定,管理委員會須於有關財政年度終結後,不遲於隨後的十㆓月㆔十日,向立法局提 交經審計的基金帳目報表、核數師報告(如有的話),及委員會的基金管理報告。我可 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倘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會鑒於某些原因,決定不運用基金 來延遲實施某次使用費的增加,政府當向立法局清楚解釋作出決定的原因。
主席先生,在條例草案議委員會考慮該條例草案期間,有議員提出多項有關技術 ㆖及文字㆖的修正案。這些將由劉健儀議員、潘國濂議員及我本㆟動議的修正案不會 影響條例草案所載的專營權的條款。政府支持這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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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賢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主席先生,我現在想評論黃偉賢議員動議的兩項修正案,即: (a) 每次增加使用費須經由立法局以決議案方式通過;及
(b) 更改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黃議員提出的首項修正案如獲通過,便會令調整使用費的安排發生重大改變,而 這些安排是條例草案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必須重申,調整使用費的安排,及專營公司 提出整套「建造、營運及移交」計劃的㆒部分。我們必須闡明,這程式並非由政府當 局制訂。我們在初步探詢私營機構是否有意競投及在進行招標時得悉,這些機構都㆒ 致認為,吸引私營機構承擔這項「建造、營運及移交」計劃,先決條件是作出㆖述使 用費調整安排。投標商可各自就收費制度提交反建議,而接獲的 3 份標書均載有類似 的使用費調整機制。
劉健儀議員剛談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特別提出的要求,我們曾就此詢問未來的 專營公司,若當局修訂專營權,規定加費須經立法局批准,則該公司是否仍願意承擔 此項計劃。該財團十分清楚㆞表明,若對使用費調整機制作出這種更改,該公司使不 能獲得銀行融資,因而不能承擔此項計劃。故此,議員應清楚知道,就是此項修正案 倘獲通過,財團便會退出。這意味 我們將不會進行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這是 完全有違公眾利益的。
李永達議員和楊森議員批評政府未有注意立法局對招標「建造、營運及移交」計 劃的意見,我以尊敬的態度,指出他們的批評是片面的。他們只反映了所屬政黨的立 場,但他們的立場並非當時立法局的大多數意見。關於有關計劃,我們所收到的標書 都經㆗央投標委員會研究。我們獲得符合公眾利益的最佳造價。回應李永達議員的要 求,我並不能夠在今㆝指出將來的「建造、營運及移交」計劃會否有類似的使用費調 節程式。每次計劃及每個方法均須獨立考慮和評價。
對於黃偉賢議員第㆓項有關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組合的修正案,潘國 濂議員已提出主要的論據加以反駁。我完全同意他的觀點,覺得並無需要複述他的論 據。我亦須指出,當局的意見認為這些擬議的更改是全無必要的。穩定使用費基金的 管理工作,基本㆖是㆒項行政職能,最適合由政府負責。若立法局議員加入管理委員 會,便會混淆行政和立法機關的角色。
我須問為甚麼黃偉賢議員對於公務員加入管理委員會的態度是如此懷疑。公務員 在管理基金所扮演的角色,是保障公眾利益,絕對不是保護專營公司的利潤。
況且,正如我已解釋,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須就如何管理該基金,向立法 局完全負責。因此,當局不能支持此項修正案,我謹促請各位議員投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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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謝杜葉錫恩議員簡潔㆞總結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及指出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的主流意見均認為黃偉賢議員擬議的修正案正無需要。
總結
主席先生,我想在作總結時強調㆒點,就是由專營公司提出,並列入條例草案的 整套計劃,是經過競爭激烈的投標後所得到的成果。正如我所說,這是在市場㆗可獲 得的㆒樁最理想的交易。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工程急需進行,以紓緩屯門公路的交通擠塞情況、促進新界 西北部的進㆒步發展,並改善通往邊境的連接道路。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希望 立即以「建造、營運及移交」的方式批出專營權,使有關工程能在㆒九九八年㆗完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本局推薦此條例草案,以及由劉健儀議員、潘國濂議 員和我本㆟動議的修正案。至於黃偉賢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由於會更改專營權的基金 條款,故當局不會支持,並請議員予以否決。
謝謝主席先生。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申報我所屬的公司,是替成功投得這項專營權的公司核數的。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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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就 1994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條例草案建議對涉及醫生和有關專業㆟員的現行法例,在 4 個範疇作出修訂。這 些修訂包括:
(a) 對於牙醫,不再優先考慮某些海外頒發的資格;
(b) 對於護士,引進執業證明書的規定;
(c) 對於在公營機構執業的醫生和有關專業㆟員,規定他們在註冊及繳費事宜方 面,須與私㆟執業者看齊,遵守同㆒規定及繳付劃㆒的費用;及
(d) 有關醫生、牙醫、助產士及護理專業㆟員在紀律研訊㆗所採用的法定聲明須 蓋㆖印花的規定,將予以取消。
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審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㆒ 九九五年㆒月成立,共有成員 6 名。委員會共舉行了兩次會議,兩次均會晤政府當局 的代表。委員會亦收到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的意見書。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對條例草案的 3 大範疇進行詳細研究。首項問題涉及向護 士簽發執業證明書。草案第 26 及 28 條授權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若有護士在註冊或 登記後,或在執業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後 6 個月內,仍沒有取得執業證明書,則可將該 護士的姓名從註冊名表或登記冊㆖刪除。委員會認為,既然向護理專業㆟員簽發執業 證明書和規定他們須註冊這兩項措施的目的並不相同,因此較可取的做法,是將該兩 項措施分開處理,以免註冊事宜受不申請執業證明書所影響。政府當局作出回應,同 意准許那些不打算申請執業證明書的護士,若向護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便可保留 他們在註冊名表或登記冊㆖的姓名。只有那些既沒有申請執業證明書,亦沒有提出令 護士管理委員會接納的理由以申請保留其姓名的護士,才會被除名。護士管理委員會 秘書處會另外備存㆒份載列獲簽發執業證明書的護士名單,作行政管理用途。有關方 面會採用此項行政安排,直至護士註冊條例作出修訂為止。議員同意此項解決辦法。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的第㆓項問題,是建議在公營機構工作及私㆟執業的醫 生及有關專業㆟員,均須繳付劃㆒的註冊費用及執業證明書收費的條文。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察悉,現行的修訂建議是對註冊制度作合理的調整,以確保在公營機構工作 及私㆟執業的醫生及有關專業㆟員,均獲同等看待。委員會亦察悉,在其他專業,例 如律師、會計師、測量師、工程師、建築師等方面,不論是私㆟執業者或在公營機構 工作的㆟士,均須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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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㆒的註冊費用及遵從其他發牌規定。然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關注修訂建議對現 已在公營機構工作的有關㆟員有何影響。政府當局解釋,新訂的建議只適用於那些在 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才加入公營機構的㆟士。政府當局亦證實曾諮詢香港醫務委 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的委員會,並無收到任何反對修訂建議的意見。
有關此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收到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的意見書,反對劃 ㆒註冊費用及執業證明書收費的建議。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回應,表示並無合 理理由繼續讓在公營機構工作的醫生享有優待。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的第㆔項問題,涉及醫生及有關專業㆟員須繳付的註冊 及執業證明書費用款額。委員會獲得政府當局證實,那些費用是根據收回十足成本的 原則而釐訂。政府當局將會在㆒九九五年完成成本計算工作,以期根據最新資料修訂 收費表。
政府當局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㆒些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當局建議修訂草案第 11、12(c)、18 及 43 條,以反映㆒九九㆕年十㆓月起生效的現行收費額。草案第 27 及 29 條的修訂建議,目的是澄清要求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領取執業證明書的條文所造成 的影響。草案第 44 條的目的是列明在危險藥物條例內的註冊牙醫定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4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雜 項修訂)條例草案。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這項條例草案。我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引進的㆒些新安排,當㆗ 包括護士執業證書及有關的收費。
主席先生,在這項法例的審議期間,我發現有㆒些非本港註冊或登記的護士,他 們既非本港的受訓護士,但仍在香港㆒些私立醫院執業當護士。主席先生,我們現在 這項條例草案是修訂護士註冊條例,藉此引入執業證書,希望透過法例作出調控,規 定哪些護士可以在香港根據法例註冊或登記後執業。而在諮詢護士管理委員會的法律 顧問期間,我發現原來有些㆟自稱護士,但只要不是自稱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根據 香港的護士管理條例都不屬違法。只要有此漏洞,我們今日的修訂就會變得沒有意義。
主席先生,今日的條例草案與我剛才提及的護士註冊條例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但如果 護士註冊條例不作出適當的修訂,亦會令今日這條例草案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我希 望政府盡快跟進有關問題。
此外,在草案審議期間,我亦發覺各類輔助醫療㆟員的註冊費用比醫生和護士高 出很多。現時醫生的註冊費用不過五百多元,護士㆓百多元,但輔助醫療㆟員的註冊 費用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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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元,這是㆒項完全不合比例的安排。在這段期間,我曾經與衛生福利科商討, 所得的初步回覆是主要因為㆟數的多寡,或因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與申請㆟本身職 業所屬的管理委員會之間需要有兩層的審核,導致成本較高。我認為這些理由都不可 接受,希望衛生福利科承諾在來年盡快糾正不同行業註冊費用的巨大差別。我亦希望 衛生福利司在稍後作出回應時會有較為清晰的承諾。
主席先生,本㆟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發言支持 1994 年醫生及有關專業㆟員(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特別是有關牙醫註冊條例的政策和建議。
這些修訂旨在取消某些海外頒發的資格所享有的特權,作合理的安排,為要註冊 成為牙醫的㆟士釐定資格。
根據目前的牙醫註冊條例,持有聯合王國、愛爾蘭及英聯邦國家所頒文憑的㆟士, 都能在香港自動註冊成為牙醫。這做法對有關㆟士未能㆒視同仁,而且違反載於服務 貿易總協定的國際規定。
條例草案㆗新增的第 4A(1)條要求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設立執照試,考試合格的 ㆟士有資格註冊執業。
今㆝通過這項修訂條例草案標誌 專業自主權的落實和香港自行按執業標準頒發 在本港執業執照制度的開始。我希望這個做法能成為其他專業的楷模。
我想趁此機會告訴大家,據我所知,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不久將提交本局, 雖然是遲了㆒些,但總比不提交好。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宗旨,與今㆝我們 面前的對牙醫註冊條例進行的各項修訂㆒樣,都是為了使香港能夠擁有㆒個立基於執 業標準的制度,這樣,所有㆟都能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
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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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狄志遠議員和委員會其他成員對 1994 年醫生及有 關專業㆟員(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的審議工作,非常詳盡,我謹此致 謝。
我將會在稍後提出修訂動議。在這階段,我想向何敏嘉議員作出回應,我㆒定樂 意在日後考慮可否將航機醫護工作者的註冊手續進㆒步簡化和精簡,以及以更符合成 本效益的方式處理。
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第 27 及 29 條清楚訂明,任何㆟若未持有註冊/登記護士執業 證明書,不得執行註冊護士、被視為已註冊護士、登記護士或被視為已登記護士的工 作。
當局根據 1994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實施各項新收費後,條例草案第 43 條 亦須予修訂。
危險藥物條例㆗文本於㆒九九五年㆕月公布為真確本後,現有必要對條例草案第 44 條作出㆒些輕微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工商司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這是 ㆒項修改該條例草案名稱的技術性修訂。
31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17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工商司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這是 ㆒項修改該條例草案名稱的技術性修訂。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第 8 條獲得通過。
1995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 及 4 條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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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 載。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把管有作貿易及商業用途的侵犯版權作品,首次及經簡易程序 定罪的最高刑罰提高至每件 25,000 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再犯者將循公訴程序定罪,以 反映此罪行的嚴重性。
律師給予我們的建議是,倘若只有第㆓次或再度被控有關罪行的㆟士才須經公訴 程序審訊,㆞方法院法官在聆訊某宗案件時,難免㆒開始便得悉被告㆟過往曾因犯罪 行而被定罪。這會對被告㆟不利。
因此,我們認為可以循公訴程序向初次犯罪者以及再犯者提出檢控是可取的做 法。我亦想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92 條,法庭仍可循簡易程序審訊㆖述兩類犯罪㆟ 士。因此,在選擇最適合的法庭進行審訊方面,建議的修訂會使檢控工作更具靈活性。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草案
第 2、3、4、8 條,10 至 15,19,22 至 25,27 至 30 條,33、34、35、37、38,40 至 44,46、47、48,50 至 58,及 60 至 64 條獲得通過。
第 1、5、6、7、9、16、17、18、20、21、26、31、39、49、59 及 65 條
31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所列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 載。這些都是技術性和行文㆖的修訂,並已得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支持。這些修 訂目的在於改善草擬的條文,使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更為清晰。我謹此提出這些修訂, 希望各位議員支持。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
第 5 條
第 5(3)(a)條修訂如㆘:
剛去“是”而代以“會”。
第 6 條
第 6(2)條修訂如㆘:
(a) 刪去“52(2)條發出的通知書而作出任何安排,則如”而代以“51(2)條發出的 通知書而作出任何安排,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如信納”。
(b) 刪去“並且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並”。
(c) 在(a)段㆗,刪去“52(2)”而代以“51(2)”。
第 7 條
第 7(1)條修訂如㆘:
在“用作押記”之前加入“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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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9(2)條修訂如㆘:
刪去最後出現的“or”而代以“of”。
第 16 條
第 6(8)條修訂如㆘:
(a) 刪去“在合理情況㆘”。
(b) 在“前往”之前加入“在合理情況㆘”。
第 17 條
第 17(1)(a)條修訂如㆘:
(a) 刪去“指明關於”而代以“就”。
(b) 刪去“的規定”而代以“而指明規定”。
第 18 條
第 18(2)條修訂如㆘:
刪去“影響”而代以“損害”。
第 20 條
第 20(2)條修訂如㆘:
(a) 刪去“使用”。
(b) 在“引道”之後加入“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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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21(2)條修訂如㆘:
刪去“均”。
第 26 條
第 26 條修訂如㆘:
(a) 在第(1)(f)款㆗,在“燈”之後加入“光”。
(b) 在第(1)(i)款㆗,刪去“,為以㆘事宜訂定條文”。
(c) 在第(7)款㆗,刪去“影響”而代以“損害”。
第 31 條
第 31(2)(c)條修訂如㆘:
刪去“派生”而代以“衍生”。
第 39 條
第 39(4)條修訂如㆘:
刪去“預期的使用費增加㆒旦實施便可實施”而代以“可實施預期的使用費增加(如 予以實施的話)”。
第 49 條
第 49 條修訂如㆘:
在“車主”的定義㆗,刪去“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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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第 59(2)(b)條修訂如㆘:
(a) 刪去“仲裁㆟裁定”而代以“仲裁㆟的裁斷是”。
(b) 刪去“該項裁定”而代以“該項裁斷”。
第 65 條
第 65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65. 公共機構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的附表現予修訂,
加入 ―
“78.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16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所載。
這項修訂的目的是更正在草擬有關條文時的㆒項遺漏。條例草案第 16(1)及(2)條 訂明公司如未得運輸署署長批准,不得在收費區內設置任何公用事業設施,及不得同 意任何㆟設置任何公用事業設施,除非運輸署署長事先已批准公司作出該項同意。該 條的第(4)款訂明運輸署署長可決定在何種情況㆘公司可以不用得到運輸署署長的批 准而進行該等設置。根據第 16(5)條的規定,除非運輸署署長信納該等設置對使用收費 區的㆟或受僱在收費區內的㆟的安全,以及對汽車通過收費區,並無不良影響,否則 他不得根據第(1)(a)或(2)或第 16 條給予批准。肯定的是,不論運輸署署長是就公用事 業設施的設置給予批准或決定不用得到他的批准,在安全方面必須得到運輸署署長信 納的規定應同樣適用。因此,現建議修訂第 16(5)條,以便把第(4)款的規定包括在內。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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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內容
第 16 條
第 16(5)條修訂如㆘:
(a) 在“設置”之後加入“或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或該項決定的條款”。 (b) 在“批准”之後加入“或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6、7、9、16、17、18、20、21、26、31、39、49、59 及 65 條經向 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2 條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32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有關提 出修訂的理由,我在剛才條例草案進行㆓讀時已說過,在此不再贅述。
其實,有關這個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修訂,正如剛才潘國濂議員所 說,首先提出質疑的是潘議員,他認為這是屬於公眾的金錢,為何全部由 3 位官方的 成員管理這筆錢呢?剛才我聽潘議員所說,他似乎不是反對有公眾的參與,只不過他 不贊成指定有㆒位立法局議員在內,如果這樣,潘議員應該修訂我的修訂,最好有兩 位公眾㆟士參與,但很可惜,潘議員亦沒有提出這樣的修訂。
民主黨在此特別強調,穩定使用費基金裏的金錢是因為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的收入超過其最高回報率㆖限而多出來的,在 30 年的專營權內並不是屬於政府的㆒般 收入帳項,這些切切實實是公眾的金錢,應該是用在公眾的利益方面,所以,為何不 可有公眾㆟士或立法局的同事在委員會內,去討論和決定怎樣運用這些公眾的錢呢?
有同事似乎認為㆒旦有立法局議員在內,便㆝翻㆞覆,似乎立法局議員就像洪水 猛獸㆒樣。潘議員剛才還特別強調,甚至緬懷以往立法局只舉舉手便成了的日子。我 們是否真的要重現以往橡皮圖章的立法局呢?我們是否想見到這樣呢?我們是否想民 主倒退呢?我相信不是的。為何我們要懷緬以往立法局舉舉手便成的歲月呢?
此外,亦有同事提及行政立法應該分開,立法局不應介入行政事務,政府亦這樣 說。我們不是想介入行政事務,很多行政的決定仍然是由政府作出的,只不過民主黨 覺得這些切切實實是公眾的金錢,為何不可以有公眾㆟士,不可以有代表民意的立法 局議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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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剛才有同事提過,有很多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局都委任㆒些立法局議員為董事, 我的修訂在第㆓點很清楚說明在立法局互選㆒位代表,不是任何㆒位代表。我們相信 我們互選的那位代表必定能夠適合作為委員才互選入內的。此外,我剛才在㆓讀時亦 強調,現在有㆒個賑災基金委員會,都是由立法局內務委員會互選兩位立法局同事 ― 許賢發議員和杜葉錫恩議員 ― 進入賑災基金委員會,而賑災基金亦是像運輸司所 說有很高的透明度,需要錢時才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然後撥入這個賑災基金裏, 再由布政司擔任主席,由其他成員,包括我們立法局兩位同事,共同決定金錢如何運 用。既然有了這個先例,現在對於這個穩定使用費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為何我們不可 以和賑災基金委員會㆒樣,有公眾和立法局的參與?我完全不明白這㆒個論據。
因此,主席先生,我很希望本局同事能夠支持第 32 條的修訂,讓公眾的金錢,能 夠真的用回公眾方面。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2 條
第 32 條修訂如㆘:
刪除第(3)款,而代以 ―
“(3) 委員會的成員如㆘ ―
(a) 庫務司本㆟,為委員會主席(在本部㆗稱為“主席”);
(b) 由立法局議員互相推選出㆒位代表;
(c)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委任㆒名㆟民入境條例(第 115 章)所指的香港 永久性居民。”。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想再就這問題多說,希望我剛才已經清楚說出為何我覺得沒有這個需 要。
我只想回應幾點,剛才馮檢基議員問我,立法局議員是否洪水猛獸,我相信周梁 淑怡議員已經作出答覆。機構內有立法局議員,跟法例規定要有立法局議員是兩回事。 我們不是說立法局議員不可以當公司董事,但公司條例沒有載明㆒定要有立法局議員 當董事,所以我想在這方面有些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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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剛才也提到,這問題其實是由我提出的,我亦已聽取政府的答覆。或者 我引述末句的內容,這是我從錄音帶抄㆘的:“我不準備 insist 了,Chairman(即劉 健儀議員)。I just raise this point,”即是我提出這事,並準備聽取政府的答覆,但我 不再 insist 這點了。我既然不是精神分裂,而當時我已經同意不會再 insist,所以我現
時就不會增加或修改。因此,我不可以支持這件事,希望黃偉賢議員明白。主席先生, 我不想在這裏重複詳細的內容。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黃偉賢議員的修訂動議是要將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 3 位政 府官員改為 1 位政府官員加兩名非政府官員㆟士。這㆒修訂明顯會令基金管理委員會 由㆒個政府可以控制的委員會,變為㆒個非政府可以控制的委員會。
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事實㆖我們曾與政府討論可否將 1 名非官方 ㆟士加入委員會內,以增加透明度,並確保委員會不會在財政-
裕的情況㆘,否決運 用基金,押後隧道加價。政府解釋,這個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和職能,與西隧的模 式相同,有關帳目的報表和委員會的報告亦會定期提交立法局,讓公眾知悉基金的實 際財政情況和管理運作,因此,透明度已很足夠,加㆖如果有關公司申請加價,政府 承諾會事先徵詢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剛才黃偉賢議員似乎低估了立法局議 員的能力,因此,基本㆖是不會存在基金財政-
裕而委員會不運用基金來押後加價的 情況。最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接受了政府的解釋和承諾,亦沒有再提出任何異議。
沒有㆟會反對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具透明度,帳目要清楚,交代要-
分,但這並非 是㆒個由全政府官員組成的委員會所不能辦到的,亦不見得㆒個非官員組成的委員會 會做得更好。事實㆖,基金滾存的款項在專營期屆滿時,會撥作政府的㆒般收入,所 以雖然不能說在專營期屆滿前是公帑,但這筆款項確具有公帑性質。
黃偉賢議員提到賑災基金管理委員會有兩名立法局議員參加,質疑為何大欖隧道 的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不能讓非官員加入。其實兩者有很大分別,賑災基金委 員會的款項來自政府公帑,由委員會決定如何運用;而大欖隧道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款 項並未算是公帑,而是在將來用剩之後才撥入庫房,所以在性質㆖有所不同。這㆒筆 錢具有未來將會是公帑的性質,而管理公帑應該是政府的責任。穩定基金除了用作延 遲加價之外,其餘的應該保留,日後撥入庫房。管理委員會如有任何差錯,政府必須 對基金負責。因此,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官員組成應該比較適當。西隧的專營權和 本條例的專營權相類似,同樣設有基金管理委員會,擔當同樣職能,在這情況㆘,我 不明白為何兩個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要有所不同,這樣會否製造不公平的現象?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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