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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0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3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03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3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副保安司莫禮士先生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0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領港條例(修訂附表 1)令 ................................................. 160/95 廢物處理(廢物處理收費)規例 ..................................................... 161/95

1995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

(英聯邦國家及愛爾蘭共和國)(修訂)令............................ 163/95 1995 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 2)令.......................................... 164/95 1995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 2)(第 2 號)令.................... 165/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民入境條例)令....................... 166/95

1994 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1994 年第 639 號法律公告)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67/95

1995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

(1995 年第 2 號)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168/95

1995 年差餉(修訂)條例(1995 年第 22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69/95 請參閱英文本..................................................................................... 170/95 請參閱英文本..................................................................................... 171/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令........................ (C)33/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合夥條例)令........................................ (C)34/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業務轉讓

(債權㆟保障)條例)令 ......................................................... (C)35/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民入境條例)令................................ (C)36/95

3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7) 香港金融管理局㆒九九㆕年年報

致辭

建築物(能源效益)規例

主席(譯文):本局開始會議,首先為兩項致辭。根據會議常規第 14(5)條的規定,本 局不會就這兩項致辭進行辯論。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現時呈交本局省覽的建築物(能源效益)規例的字眼感到憂慮,多謝 你容許我將此紀錄在案。

  該規例實施有關能源效益的規定,已於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㆒日在憲報刊登,並 會於本年七月㆓十㆒日開始生效。該規例規定商業或酒店樓宇的外牆和樓頂的設計及 建造,必須符合適當的熱轉移總值,簡稱 OTTV。有關的守則業已發出,就㆖述的設 計及建造規格提供技術指導。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規例第 5 條的規定,建築圖則在呈交時,必須附有規例 所需的資料及計算。這些資料及計算,須按照 OTTV 守則的附表所列,以標準表格 (OTTV1 至 4)呈交。

  過去 4 年,專業的機械工程師及屋宇裝備工程師曾負起此項 OTTV 守則草擬工作 的重任。去年七月,我有機會細讀該守則;之後,我向規劃環境㆞政司建議,OTTV 守則應規定有關 OTTV 的設計、計算及證明,應由屬於機械或屋宇裝備界別的註冊專 業工程師負責,即是那些擁有專業知識當初負責守則擬備工作的㆟士。我認為負責製 備及簽發 OTTV 計算證明的㆟士,應對該項證明負責。

  我們為各工程界別設立工程師註冊紀錄冊,目的在使那些負責安全及經濟事務的 專業㆟士受到規管及紀律管制,使該等㆟士的執業能力每年都得到更新,以追㆖日新 月異的科技發展。然而,對於認可㆟士而言,情況卻不㆒樣。負責任何㆒項建築工程 全盤管理的認可㆟士,在法律㆖並不受到㆖述限制。倘任由他們取得 OTTV 計算而不

理會從何處取得,則他們很可能作出低劣的選擇,這純粹是因為他們缺乏令自己在專 門範圍㆖追㆖新發展的誘因。倘日後因為落成樓宇未能符合熱力設計標準而引致訴 訟,該認可㆟士大可利用自己或其顧問對屋宇裝備的認識不足作為辯護理由,因為法 例沒有規定兩者須有這方面的知識,而工程師註冊管理局亦可能對紀律處分屋宇裝備 顧問束手無策。我相信在極端情況㆘,政府可能要對缺乏足夠監管負㆖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07

  可惜我的建議並沒有被接納,而屋宇署只是在認可㆟士作業備考內說:「當局鼓勵 認可㆟士就評估樓宇能源效益估值所採用的設計假定諮詢註冊專業工程師,而註冊專 業工程師的服務會有助達致全面的節約能源處理。」

  在 OTTV 的摘要表㆖,只預留了㆒小空格供填寫負責 OTTV 計算者姓名之用,而 註冊專業工程師只不過是㆟選之㆒。

  主席先生,讓我向你指出,OTTV 管制只是為多項屋宇裝備規管作出準備的第㆒ 步,它們包括燈光、防火設備、壓力密封樓梯間、抽除煙霧及室內空氣質素等。倘當 局對㆖述事務同樣缺乏專業關注,則樓宇內的公眾安全便會受到威脅。

  本局於㆒九九零年制訂了工程師註冊條例。今㆝,超過 500 名屬㆖述兩個界別的 專業工程師業已註冊。政府不認為 OTTV 估值工作須硬性規定由㆖述專業㆟士擔任, 令我感到不安,這做法有違整個工程師註冊條例的精神。

  政府當局(我強調政府當局這個字眼,因為我們現在並非考慮專業判斷)說他們 不跟進我的建議,是不欲延遲 OTTV 管制的實施,而他們表示在實施兩年後會對管制 程序作出檢討,屆時會因應運作經驗而重新考慮我的建議。這是否意味他們要看看由 此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有多嚴重?

  讓我補-

㆒點,政府當局曾承諾會在工程師註冊條例通過後 6 個月內作出修訂, 將次專業㆟士包括在法例內,但事隔 6 年,這㆒點仍未做到。

  政府當局容許專業㆟士的工作由非專業㆟士或不適當的專業㆟士去做,所提出的 理由仍然未能令我信服。因此,我最後㆒次向政府當局呼籲,請他們在守則內寫明, 聘用適當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擔任 OTTV 的設計、計算及簽發證明的工作是必要 的。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是否擬提出問題?

涂謹申議員:請問我們現時是否就建築物(能源效益)規例進行辯論?我希望主席先 生在程序方面作出引導。

主席(譯文):好的。正如我在致辭程序開始之前指出,根據會議常規第 14(5)條的規 定,本局不會就這兩項致辭進行辯論。黃秉槐議員在本次會議之前已按會議常規第14(4) 條得到我同意,就這項已經提交予本局審議的附屬法例向本局致辭。其後,我又接到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向本局致辭的要求。我已決定允許規劃環境㆞政司就黃秉槐議員 提出的問題向本局致辭。我得承認這樣的程序差強㆟意。但是,請涂議員明白,這是 在現有的條件㆘所能採取的最佳做法。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議員須先取得我的同意 方可致辭;而此條文的第 5 段則說明本局不會就有關的致辭進行辯論。

3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感謝黃秉槐議員就剛發表的作業守則提出他的意見,作業守則旨在為 專業㆟士提供指引,以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規例的規定。

  根據建築物條例,認可㆟士身為專業㆟士,是屋宇工程的統籌㆟,有責任驗證建 築圖則及所有文件,然後呈交建築事務監督。若規定由註冊專業工程師驗證所呈交的 熱轉移值表格,則認可㆟士的法定責任便可能令㆟混淆。

  認可㆟士雖然未必直接認識屋宇裝備的所有設計,例如照明裝置、空氣調節系統、 升降機及自動梯等,但假如在建築工程㆗遇到有關屋宇工程或安裝工程方面的建議, 而這些建議又超出其能力範圍,他可以而且應該諮詢有關的專業工程師。根據過往經 驗顯示,所有認可㆟士均有依循這個做法,而且從未出現任何問題。因此,我們實在 沒有理由相信用這方法來計算熱轉移值及填寫表格不能達到專業水平。

  政府當局在落實及公布作業守則之前,已作過廣泛諮詢,獲諮詢的機構包括土㆞ 及建設諮詢委員會轄㆘的屋宇建設小組委員會、認可㆟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委員會, 而所得的意見㆒般都認為現時由認可㆟士統籌及驗證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所有文件, 在運作㆖是令㆟滿意的安排。

  此外,要實行黃秉槐議員的建議,在作業守則內加入㆒項強制性規定,按現行的 基本法例,是不容許我們這樣做的。我們需有額外的法例賦予我們這方面的權力,但 此舉將無可避免導致熱轉移值管制延期實施,使到這項推動建築業提高能源效益的管 制因而遲遲未能施行,令㆟「望穿秋水」。

  黃秉槐議員關注到現時欠缺㆒種按年實施的再確認制度,以肯定認可㆟士的能 力,此點政府當局已經知悉。我們將於 1995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內 處理這些令㆟關注的事項,並希望在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向本局提交這項條例草 案。草案所包括的建議有助業內實施自我規管及保持專業才能,並會限定只有遵照有 關註冊條例註冊的專業㆟士才有資格申請成為建築物條例規定的認可㆟士。

  有鑑於此,政府當局在現階段並不打算在作業守則內加入㆒項條款,規定由其他 ㆟士取代認可㆟士填寫及驗證熱轉移值表格。不過,正如黃秉槐議員指出,政府當局 亦承認專業工程師對提高屋宇設計的能源效益會有㆒定的貢獻。因此,我們在認可㆟ 士作業備考內亦鼓勵他們採用這種專業服務。我們打算兩年後檢討現時的管制標準及 安排。我可以向黃秉槐議員保證,他的建議將被納入檢討項目之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09

議員質詢的口頭答覆

保障本港外匯儲備和財政儲備的措施

㆒、 黃宜弘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美元大幅貶值的情況㆘,金融管理局有否採取任何保 障本港外匯儲備和財政儲備的措施;若然,該等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管理外匯基金時,金融管理局會密切留意市場的情緒及期望。今年較早 時,㆖述兩者反映美元疲弱,因此,金融管理局將基金的小部分資產,由美元轉為馬 克及日圓。

  不過,我們客觀㆞來看這些措施。設立外匯基金的法定目的,基本㆖是「影響…… 港幣匯值」及「保持香港金融財政體系穩定完善」。有鑑於此,金融管理局在外匯基金 資產所採取的管理策略,高度 重資產的流動能力及保障。

  港幣與美元的聯繫、外匯基金的負債均以港元為單位這項事實,以及有需要不干 冒不必要的風險,說明外匯基金內的美元比例仍會維持在較高的水平。㆒九九㆕年年 底時,這個比例為 73%。

  即使有這些限制,我們已將這個水平略為減低,目前大約是 70%。我們用循序漸 進的方式來進行,因為外匯基金數額龐大,如果將基金的大部分於各種貨幣之間迅速 移動,不但從投資的角度來看不符效益,而且可能對貨幣市場造成混亂。

  在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指引㆘,我對金融管理局管理外匯基金的專業能力,有 絕對信心。

黃宜弘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美元大幅貶值,可能導致通脹問題,請問政府有否任何措施,以減輕通 脹對㆒般市民的壓力?

主席(譯文):這跟原來的問題及答覆有點離題。

3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通脹是政府當局㆒向關注的問題,而提問者是絕對正確的,因為美元疲弱 會連帶削弱港元,這的確對入口貨價格及通脹有㆒定的影響。我們對於解決通脹問題 並無任何新措施。我想在過去的財政預算案辯論㆗,我們已就政府因能力所限而無法 推行革新措施㆒事,作過透徹的辯論。我們會繼續按照經濟增長來控制政府開支,我 認為這是㆒項貢獻。當我們考慮徵稅措施時,我們不會忽視可能引起的通脹問題。但 目前我對這方面並無任何新構思。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㆔段指出「港幣與美元的聯繫、外匯基金的的負債均 以港元為單位這項事實、以及有需要不干冒不必要的風險」,財政司可否解釋美元對其 貨幣貶值對本港外匯儲備的情況有何影響?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港元與美元有聯繫,因此本港外匯基金的美元面額資產的港元價值並 不受影響。美元若㆘跌,基金的非美元資產以港元計算反而會有所增值趨勢。換言之, 其他情況若罕有㆞維持相等,則美元的㆘跌會令到基金的資產價值㆖升,當然正如我 所說,基金的資產價值須以港元計算。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告訴我們,設立外匯基金的兩個目的之㆒,就是 要保持香港金融財政體系穩定完善。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將外匯基金內的美元比例固 定在 73%或目前的 70%水平,到底有否考慮金融財政體系的非美元、非港元負債?若 然,究竟達到甚麼程度;若否,原因何在?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決定美元比例的主要因素繫於第㆓段提及的兩 個目的。當然,我們亦會確保資產足以補償負債,而有關貨幣不是相同就是對沖,這 樣我們的資產就可-

分補償負債,而正如我所說,大部分負債是以港元計算的。

  我不肯定是否已-

分回答了問題。不過,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就是對問題的答覆 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11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香港很多副食品都與㆗國大陸的供應息息相關,如果㆗國恢復關貿㆞ 位,請問香港政府會否考慮將部分外匯儲備與㆟民幣掛 ,使日後各方面較能達致平 衡?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的。在決定外匯基金政策方面,不論是關於貨幣或其他事宜, ㆗國當然不會起任何作用。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美元貶值後,如果我們以德國馬克或日圓計算,我相信外匯基金在過去㆒年 其實可能有損失。因此,財政司可否告知我們,第㆒,過去㆒年來,如果以日圓或德國 馬克計算,外匯基金實質㆖的幣值貶值了多少;究竟是增加抑或㆘降;第㆓,將來會否 以日圓或德國馬克給我們㆒個數據,讓我們知道若以那些貨幣計算,外匯基金其實每年 在增值抑或貶值?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就我對問題第㆒部分的理解,我不認為我能夠作答。我想這是假設問題。 假如我們將基金的全數或大部分轉為日圓或德國馬克,對我們的年終結算將有何影 響?我當然無法提供該數字。我亦不能肯定是否能計算出來。

  至於第㆓個問題,我想要求重複。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重複第㆓個問題罷。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

好的,主席先生,我想知道的就是,如果我們以美元計算㆖㆒個財政年度的外匯基金, 似乎是有所增值;但如果以德國馬克或日圓來計算,外匯基金實際㆖可能有損失。所以 我在想,財政司會否考慮日後向我們提供外 後向我們提供外 後向我們提供外 後向我們提供外匯基金價值的數字時,除了以美元計算的價 值之外,還兼備㆒些以其他外幣如德國馬克或日圓為單位的數據,好讓我們能夠看到外 匯基金在國際金融體系㆗的實際重要性?

3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只想在年終時結算外匯基金的價值,方法簡單之至,只要將美元轉為 德國馬克或日圓,甚至任何你想轉換的貨幣。我不能肯定是否有很多㆟會感興趣,畢 竟,我們感興趣的主要還是港元與美元,㆒方面由於我們對這種貨幣所須承擔的作用, 另㆒方面由於我們的負債是以這種貨幣計算的。不過,正如我所說,如有任何㆟想知 道以其他貨幣單位計算出來的價值,方法也很簡單,就是以當時的匯率計算。這方面 我們不會效勞。

監禁非法入境者

㆓、 鮑磊議員問:

就監禁非法入境者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非法入境者在本港囚犯總㆟數㆗所佔的百分比;被監禁的非法入境者的平均刑 期;及按其所犯罪行分類的統計數字;

(b) 監禁該等非法入境者每年所需的支出估計為多少;

(c) 是否有證據顯示,判處非法入境者在本港服刑較即時把他們遣返㆗國更具阻嚇 作用;及

(d) 政府會否檢討其監禁那些只是觸犯非法在港工作罪行的非法入境者,而不把他 們即時遣返㆗國的現行政策?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關問題的前半部,現時約有 3300 名非法入境者在獄㆗服刑,佔被監禁總數 12500 ㆟的 26%左右。

被監禁的非法入境者㆗,有 72%的刑期由 1 個月至 18 個月不等;其餘的刑 期為 18 個月以㆖。

我們的政策,是檢控在受僱㆞方捕獲的非法入境者,或非法來港且觸犯其他 刑事罪行的入境者。現時在獄㆗服刑的非法入境者,其所犯罪行分類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13

(i) 非法在港居留 41%

(ii) 其他入境罪行(例如:藏有偽造身分證、

35%

使用他㆟身分證)

(iii) 侵犯財物罪行 11%

(iv) 其他罪行(例如:謀殺、發假誓、藏有武

13%

器及彈藥、毒品罪行)

(b) 至於問題的後半部,我們沒有專為監禁非法入境者計算所需支出。監禁 3300 名非法入境者的直接開支,粗略估計每年約為 2,200 萬元,包括食物、衣物、 寢具和福利等支出。這個數字並不包括職員開支,因為職員數目乃按監獄的 核准收容額而定,與某段時間的囚犯實際總數無關。

(c) 我們相信,對以來港工作為主要目標的非法入境者來說,除會被遣返㆗國外, 更有可能被判入獄的刑罰,應可加強阻嚇作用。不過,我們沒有進行科學研 究,引證這無法辯證的論點。

(d) 政府會經常檢討針對非法入境者的整體政策。但是,現時並無計劃停止拘捕 被發現在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當然,刑期長短,則由法庭判決。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d)段,保安司是否同意現時可能正合時宜檢討這項政策,特 別是檢討有關只犯非法在港居留罪而且只佔囚犯總數 41%的非法入境者的政策?若不 同意,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無意更改現行的檢控政策。我們相信凡是案情嚴重的,例如在工作場 所發現非法入境者,當局都應加以檢控。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清楚提到,現時約有 3300 名非法入境者在獄㆗服刑。依我 的計算,若根據他們的犯罪行為分類,其㆗大約 2000 名可能與工作有關。請問保安司, 在僱用這 2000 名非法入境者的僱主當㆗,有多少㆟被檢控和拘禁?另㆒方面,保安司 曾否想過,如果將那 2,200 萬元轉用作增加……

3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席(譯文):李議員,可否請你每次只提出㆒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恐怕我現在未能把數據作那樣分類;我會提供書面答覆。 主席(譯文):李議員,可否請你複述你的問題?

李卓㆟議員問:

我的問題是,在僱用這 2000 名非法入境者的僱主當㆗,有多少㆟被檢控和拘禁?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提供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

能夠。事實㆖我現在就能答覆有關僱主被檢控的問題。

主席(譯文):好,我想李議員希望得到的,正是這方面的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

㆒九九㆕年我們共檢控了 82 名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僱主,他們大部分是建築公司東主, 刑期平均為 15 個月。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所關注的,並非那些犯了刑事罪而且約佔囚犯總數 59%的囚犯;我非常 關注的,是那些只因工作時被㆟發現而被監禁的其餘 41%㆟士。我想問為何同是非法 入境者,待遇卻有所不同?此外,是否有非法入境者因要等候指證㆒些犯了刑事罪行的 ㆟而被囚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15

保安司答(譯文):

政府處理非法入境者的政策,是採取最有效的方法運用資源,以應付情況需要。絕大 部分非法入境者會立刻被遣返㆗國,他們約佔總數 90%。正如我剛才在主要答覆前半 部所說,非法入境者㆗,有不足 10%犯了刑事罪或被㆟發現在工作。我們認為如果有

㆟非法進入本港,不論謀取經濟利益或從事犯罪活動,都應加以檢控,並依法處分。 至於是否有非法入境者因為要等候作證而被囚禁,我相信在某些情況㆘,他們是會因 此而被囚禁的。我們已就有關程序進行了檢討,相信現時這已不是㆒個大問題。

主席(譯文):

杜葉錫恩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是的,我只想問現時此等被囚禁的證㆟有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就這個問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第(a)段說,非法入境者佔囚犯總數 26%左右。保安司可 否告訴我們這數字是否歷年來的平均數?保安司又可否提供㆒些經分類的數據以顯示 26%這數字是否有所改變、有所增減,從而得知監禁這刑罰能否真正產生阻嚇作用?

保安司答(譯文):

我在主要答覆第㆒部分所提供的數字,是今年㆕月底㆒個粗略的紀錄,能夠反映現時 的情況。我們目前還沒有能夠顯示非法入境者數目變改的數據或非法入境者數目在㆒ 段長時間內的比率。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3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如果懲教署有保存紀錄的話,就應該有關於囚犯㆟數及囚犯來自哪個 ㆞方的紀錄。因此,倘保安司今㆝不能答覆我們,不知可否給我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定會盡量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我想指出㆒點,懲教署是根據囚犯 所犯的罪行來紀錄的。因此,舉例說,要斷定㆒個劫匪是否也是非法入境者並不容易。 不過,我相信只要做點工夫,我們就能夠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

保安司可否告知,在那些被檢控的僱主以及佔非法入境者41%的非法在港居留者當㆗, 曾不只㆒次遭檢控的有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曾不只㆒次遭檢控的非法入境者,當然是指那些起碼曾兩次偷渡來港的㆟, 因為首次偷渡來港並不會遭檢控。這些㆟佔現時囚犯總數 14%左右,換句話說,曾被 監禁的非法入境者佔 14%。

主席(譯文):胡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僱主被檢控的部分未獲答覆。曾不只㆒次被控以同類罪名的僱主有多少 ㆟?當局有這方面的數據嗎?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手頭㆖沒有這方面的數據,但我會盡量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17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政策的原意或動機是希望把這些在香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送進監獄,以 產生阻嚇作用,但政府在主要答覆的(c)段又說沒有科學證據引證這個關係,請問政府的 政策究竟有何根據?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是以最務實的態度,採取最有效的方法,盡量處理非法入境者問題。 正如我剛才所說,約佔 90%的大部分非法入境者會立刻被遣返。我們覺得檢控來港找 工作的非法入境者實在合乎常理,毋須借助科學推論,因為如果把㆒個設法謀生或求 取經濟利益的非法入境者囚禁起來,就等如把他驅逐出場,使他無法再去找工作。這 樣對他已產生阻嚇作用。此外,對所有囚犯而言,坐牢的恥辱、獄㆗的艱苦以及不便 的生活當然亦對他們產生阻嚇作用。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在這 3300 名非法入境者之㆗,有多少㆟曾經被拘禁超過㆒次?他們的 刑期是否根據他們的拘禁次數而定?

保安司答(譯文):

法庭怎樣作出裁決,本來不應由我回答。但我想這類因素是任何法官或裁判官都會考 慮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給鮑磊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是否說第㆓次犯該罪的㆟所得的刑罰會 比初犯者為高?因為我相信有些囚犯已多次來港,並且曾多次遭檢控。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有些非法入境者確曾多次來港。現時我手頭㆖沒有確實證據顯示他 們每次因再來本港而要增加的刑期為多少,但我想裁判官是會考慮這個因素的。

3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民主黨仍然支持政府對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進行檢控,使他們在港受到懲 罰,以起阻嚇作用。但有㆒個有趣的現象是,答覆的(c)段提到,他們的主要目標是來港 工作,如果判他們入獄,他們在獄㆗似乎也可領取工資,於是有㆒個有趣的說法,就是 那十多個月工資累積起來也是㆒個可觀的數目,對於這問題,政府是否須作考慮?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我們沒有打算就囚犯的工資進行檢討。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㆔、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

鑑於本港在㆒九九七年終止與英聯邦國家互相承認醫學資格後,必須維持高水準的專科 醫療服務,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知悉,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是否已成立及正在運作;及

(b) 鑑於本港㆒向極為依賴英國、澳洲及美國的有關專業組織所提供的研究生醫學 培訓,該學院是否已經與㆖述國家的有關專業組織建立聯繫?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五日制定,並於同年八 月㆒日起生效,目的是設立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這間獨立的法定機構。署理總督由條例 實施當日起,委出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臨時院務委員會。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九日正式成立時,從 12 間專科醫學院及兩 個學部收納院士為成員。學院院務委員會由成員互選產生,以取代總督所委任的臨時 院務委員會。

  由該學院草擬的規例,已於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日獲本局通過。學院亦通過了本 身制訂的附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19

  該學院已經與英國及澳洲的有關專業團體建立聯繫。

  簡而言之,該學院經已成立及正在運作,不過,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衛生福利司答覆的第㆓段,很多香港醫學界㆟士都知道,香港醫學專科 學院現時完全由約 2000 名基本院士所組成,這些院士並非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 的授權收納,而現時的院務委員會是由㆖述的院士推選的。據我獲得的法律意見,無論 基本成員或院務委員會成員均非合法。很明顯,學院未有妥當成立。請問政府當局可否 進㆒步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這個情況,若然,則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去糾正㆖述情 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知悉這位議員所指的情況,但今㆝他既然提出了,我定會將問題轉 交該學院的主席。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

我想跟進有關選出院務委員會以代替臨時院務委員會的問題。據我理解,負責選出院務 委員會的學院成員為基本院士,但該條例卻並無對基本院士作出規定或監管。在這種情 形㆘,選出來代替臨時院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可能並無效力。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覆實, 當局會研究這個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會採取適當行動去糾正有關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認為在任何具體問題獲得確定之前,猜測可能需要採取那些行動以糾正有關問題是 不適當的。不過,我定會將此事轉知醫學專科學院主席,供其考慮。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我想衛生福利司澄清㆒點。本問題假設本港於㆒九九七年終止與英聯邦國家互相承認專 業資格。我想知道㆖述是否屬實,因為我相信互相承認的安排並非與主權有關的事,而 是與各個醫學專業有關的事?

3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其次,據第㆕段指出,醫學專科學院已經與英國及澳洲的有關專業團體建立聯繫。 未知聯繫是否指互相承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可以向這位議員覆實,互相承認的安排屬醫學專科學院本身的事。至於聯繫方面, 則由非正式聯繫至十分正式的聯繫均有。我手㆖有㆒個表,列出醫學專科學院自成立 以來與各國際機構所作的聯繫。我樂意向這位議員提供該表的全部內容以作參閱(附 件 IV)。該表列出了約 40 個㆖述的機構。

主席(譯文):陸恭蕙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沒有,主席先生。我的問題也許只須答是或否便可。第㆒個問題是:醫學專科學院與有 互相承認的英聯邦醫學會的聯繫,是否到㆒九九七年便理所當然㆞結束?我認為只須答 是或否便可。

  第㆓,衛生福利司 第㆓,衛生福利司或許可以澄清聯繫並非指互相承認的?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是否能夠答是或否?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須要查核資料的準確性才可以答覆這位議員。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V)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醫學專科學院是㆒個法定組織,很明顯獲得政府的贊助。該組織旨在設立及 促進研究生(我強調,是研究生)教育課程。請問政府會有何計劃,向該組織注入財政 及㆟力資源,以確保該組織能達致其目的,令香港在質與量方面均能夠-

分㆞訓練出自 己的醫學專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21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承諾提供多達 1,000 萬元資助醫學專科學院總部的興建,提供的方 式是醫學專科學院每籌得 1,000 萬元,政府即捐出 100 萬元。截至現在,政府已捐出 400 萬元。政府並已經以象徵式的補㆞價提供了㆒個建址。

主席(譯文):梁議員?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我認為我的問題未獲答覆。主席先生,我所指的,是政府提供作訓練用途的那筆錢。換 句話說,將來是否有額外的㆟力供訓練等之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醫學專科學院快將會與政府接觸,看看是否有需要由政府撥款資助其訓練。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林鉅津議員的問題。政府連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成立是否有法律問 題這事也不知情,我感到很奇怪,因為這是城㆗的㆒個熱門話題。主席先生,請問政府 可否告知我們,政府與醫學專科學院有何關係;以及由哪個團體監察其運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想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分。醫學專科學院是㆒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政府沒有派代表 加入該學院,而政府亦不會直接參與對這個組織運作的監察。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答覆?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其實很簡單,既然如果這法定組織的成立有法律問題,政府不是應該進行監 察及採取行動嗎?每㆒個㆟都談論這事,都知道這事,為何衛生福利司今㆝竟告訴我們 她並不知道有這問題?

3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正如我在較早時說過,在任何有關醫學專科學院或現行法例的具體問題獲得確定之 前,猜測可能需要採取任何行動以糾正這個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問題是不適當 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在設立㆒些重要的公共機構,例如㆞㆘鐵路公司/或㆗醫藥籌備委員會時, 政府的㆒般做法是派遣㆒名高級官員代表,以確保最終成立的機構成立得宜及符合公眾 利益。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籌備委員會,其情況是否㆒ 樣?若否,原因為何?倘若政府真有派遣㆒名㆖述的官員代表,而林鉅津議員所作出的 投訴又屬實,即醫學專科學院並無經過合法程序成立,衛生福利司會 成立,衛生福利司會否調查事件,並研 究所派遣的代表對引致或容許㆖述錯誤發生是否須要負㆖責任?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認為問題所針對的是院務委員會而非醫學專科學院。

劉健儀議員(譯文):

我的問題並非針對院務委員會,而是針對政府的代表(如果政府曾派遣代表往醫學專 科學院的籌備委員會)。我並非問學院本身或院務委員會本身的事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述條例於㆒九九㆓年訂立,並於同年八月生效,以成立香港醫學專科學 院。我須細閱有關文件,以確定政府是否曾派遣代表或曾參與任何學院的籌備工作。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也許我在問這個問題前須先行申報利益,我是這機構的副主席。(眾笑)過去數月,㆒ 些醫學界㆟士以去信報章方式質疑這個機構的法律㆞位。他們試圖訴諸法律、接觸香港 政府,更有㆟試圖聯絡外國領事官員。請問政府當局可否㆒次過告知本局有關這個機構 的合法性,以及政府的政策是否任由各專業去釐訂本身的專業水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23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仍然不相信醫學專科學院有任何不合法之處。在確定這㆒點之前,猜測甚麼㆞方有 問題或不會有問題實屬言之過早。

梁智鴻議員(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第㆓條問題仍未獲得答覆。

主席(譯文):梁議員,請說出來。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第㆓條問題是:政府的政策是否任由各專業釐訂本身的專業水平?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政府的㆒貫政策,是任由各專業釐訂本身的專業水平。

選舉新界鄉村代表

㆕、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新界鄉村選舉村代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至今年㆔月底為止,新界有哪些鄉村的村代表是由㆒㆟㆒票選舉產生;有哪些 鄉村不是以此方式產生村代表;

(b) 有哪些鄉村尚未選出村代表,及導致此情形的原因為何;及

(c) 政府會在何時,以甚麼方式要求所有鄉村以㆒㆟㆒票方式選出村代表,並會否 定出時間表?

3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新界現時共有 691 條鄉村。正如我在去年十㆒月㆓十㆔日立法局會議席㆖ 就張文光議員提問所作出的書面答覆㆗指出,在鄉議局宣布確定鄉村選舉㆒㆟㆒票的 規則之後,我們便開始積極推行此項措施,爭取當時仍未進行選舉的 25 個鄉事委員會 屬㆘的 555 條村落支持及以這個方式進行選舉。由於當時大埔及沙田兩個鄉事委員會 已經進行選舉,所以這數字並不包括它們屬㆘的 136 條鄉村。

(a) 對於第㆒項問題,在有關的 555 條鄉村㆗,有 396 條鄉村已經在今年㆔月底 前按照鄉議局頒布的選舉規則,進行村代表選舉。這數字在過去短短㆒個月 ㆗又有了新的進展。在㆕月份內,已經再有 22 條鄉村按新規則選出他們的村 代表,使循㆒㆟㆒票產生村代表的鄉村數目增加至 418 條。

在餘㆘的 137 條鄉村㆗,已經有 108 條鄉村答應將會依照鄉議局頒布的選舉 規則選出新的村代表。

整體來說,在 555 條鄉村之㆗,有 526 條鄉村已經依照或答允依照「㆒㆟㆒ 票」方式選舉村代表。鄉議局在不足㆒年時間內,取得這個成績,實屬不錯。

(b) 對於第㆓項問題,正如先前所說,尚有 137 條鄉村將要進行村代表選舉。然 而,這數字當㆗,只有極少數 ― 29 條鄉村 ― 仍未答允依照新規則選 舉。鑑於新界居民極為尊重傳統,有少數存在 根深蒂固的看法,不足為奇。 在村代表選舉方面,現時只剩㆘極少數尚未改變傳統做法的鄉村,正好反映 了政府、鄉議局及其屬㆘鄉事委員會在這方面通力合作的成果。當然,我們 亦要多謝本局議員對這方面工作和努力的支持。我可以向議員保證,政府和 鄉議局將會繼續努力,游說餘㆘的 29 條鄉村,使他們能夠答應依照新規則選 舉。有關工作進展良好,我相信成功的機會很大。

(c) 至於第㆔項有關時間表方面的問題,在這 108 條鄉村㆗,預計有 47 條鄉村將 於未來兩個月內按㆒㆟㆒票規定進行鄉村選舉。在今年第㆔季及第㆕季之 內,將會分別有 42 條及 19 條鄉村進行有關選舉。我們會繼續加強對有關鄉 村宣傳和教育活動,確保達到㆒㆟㆒票和公平、公開選舉的目的。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我們㆒直追問有關鄉村的名字,即哪些鄉 村已採用㆒㆟㆒票方法,哪些未曾採用,但政府㆒直都不肯給我們該份名單。就算今日 我在立法局提出口頭問題,政府仍然不肯提供那些鄉村的名字。我希望即使政務司現時 不能提供該份名單,日後也會以書面方式向我提供。主席先生,我的跟進問題是,主要 答覆的(b)段提到,現在仍有 137 條鄉村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25

主席(譯文):黃議員,每次只可發問㆒項問題。你已提出㆒項。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其實那份鄉村名單已經在我手㆗,但由於有那麼多條鄉村,如要㆒㆒讀出, 相信要花㆖大約大半小時,所以我沒有讀出那些村名。而且據我了解,黃議員原本的 問題有要求我們提供這些鄉村的名單,但最後卻更改了,沒有提到這部分,所以我們 以為黃議員不再需要我們提供這份名單。既然黃議員希望得到這份名單,我想最好的 方法是我以書面方式將這份名單提供給各位議員參考。(附件 VI)

主席(譯文):黃議員,請繼續。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詢問哪些鄉村,而不是問數目。主要答覆的(b)段提到,現時尚 有 137 條鄉村仍未選出村代表,而其㆗ 29 條村似乎是「死硬派」,至今仍未答應採用㆒ ㆟㆒票方法。請問政府會否訂出㆒個合理的確實時間表,令 137 條鄉村,包括那 29 條 現時仍未肯採用㆒㆟㆒票方式的鄉村,進行㆒㆟㆒票方式選舉;以及政務司可否在這裏 作出保證,如果這些鄉村不按照㆒㆟㆒票平等選舉原則選出村代表,政務司㆒定不會確 認那些村代表的身份?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內已經解釋清楚,在餘㆘的 137 條村當㆗,已經有 108 條答應在 今年之內進行這方式的選舉。我在答覆㆗也有提及它們的選舉詳情,所以我不再重複。 至於餘㆘的 29 條村,我也提到我們現仍努力向他們游說,而且有關工作也進行得很順 利,我有信心在不久將來也許能令他們答應進行這方式的選舉。大家也知道,新界很 多㆟對於傳統的做法和看法與我們有些不同,在短短㆒年內能取得這成績,我覺得已 經不錯。至於餘㆘的 29 條鄉村,我覺得在現階段毋須規定他們㆒定要在何時之前進行 這方式的選舉,而應多給些時間,讓我們繼續與鄉議局向有關的村代表和鄉事委員會 積極游說,並向他們加強講解,得到他們的接受,我覺得這做法較其他方法有效。

主席(譯文):是的,黃議員,仍未回答你的問題嗎?

3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另㆒主要問題是,政務司可否在這裏作出保證,如果任何㆒條鄉村不是 以㆒㆟㆒票這平等選舉方式選出代表,政務司㆒定不會確認該名村代表的身份?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黃議員所說,我們在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也有討論這個問題。 黃議員曾提出同樣的問題,而我已經作答,也許我在這裏再次說㆒遍。如果村代表是 經沒有按照㆒㆟㆒票的選舉程序產生,我們會按照當時情形,由我行使酌情權,決定 是否接受其村代表身份。在會議㆖有議員問我為何不可以決絕說㆒定不接受,這是由 於當我行使酌情權時,並不可以漠視當時的情況。我會就個別情況,考慮當時的情形。 如果我不這樣做,就有違行政司法的公正。

主席(譯文):我尚有 5 條補-

問題,我想到此要暫停了。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既然政府和鄉議局都已經接受㆒㆟㆒票的原則,請問政府可否向我們解釋, 實際㆖政府如何落實督促這些鄉村進行㆒㆟㆒票選舉呢?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主要透過與鄉議局及其轄㆘的鄉事委員會,以游說的方式向他們講解 這個原則背後的意念,以及為何我們要採取這原則,使鄉村與香港其他㆞方在這方面 的運作不會出現脫節。經過大半年大家共同努力之後,現已取得目前的成果。正如我

所說,我們仍未能成功游說 29 條鄉村,但我們會繼續循這方法向他們進行游說。同時, 如果他們有困難,例如有些鄉村在選民登記方面出現困難,我們會在資源和㆟手方面, 協助他們進行宣傳和登記工作。

陸恭蕙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如果㆒些鄉村不讓婦女以㆒㆟㆒票方式投票的話,這有否侵犯 ㆟權法?若否,原因為何?若有的話,最後是否須以立法方式,令所有原居民婦女都可 以投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27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現時手頭㆖的資料,我們仍未收過任何有關不讓鄉村婦女參加競 選的投訴。以往如接獲這類投訴,我們會將有關選舉作廢,並要求重新進行選舉。現 在我們未收過這方面的投訴。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㆒ 主席先生,政務司㆒再表示通過游說和勸諭等方式,希望餘㆘的 29 條鄉村能夠按照㆒ ㆟㆒票方式進行選舉。請問政務司會給餘㆘的鄉村多少時間,因為按照他的時間表,今 年也很難成功游說該 29 條鄉村,不知政務司可容忍至何時,是否在㆔、㆕年後才再考 慮?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也許我的容忍量較馮議員的為大,但我深信我們辦事處的工作效率也不會 低。直至現時為止,我們仍積極進行游說工作。剛才我也曾表示,我抱有很大的期望, 希望游說工作能盡快獲得結果,餘㆘的 29 條鄉村會答應進行㆒㆟㆒票方式的選舉。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時間差的問題,鄉事委員會的主席在今年㆕月底之前已經全部選出。這 些鄉事委員會的主席是區議會的當然議員。如果那些鄉村在㆕月前不是按㆒㆟㆒票方式 進行選舉,就由舊的村代表參與競選鄉事委員會主席。換句話說,現在很多鄉事委員會 的主席,即當然區議員,他們的基礎絕大部分都不是㆒㆟㆒票產生。請問政務司,政府

是否同意這樣做?又有否考慮要求所有鄉事委員會主席的基礎,即村代表的基礎,都是 由㆒㆟㆒票產生?若否,請問如何能符合總督所說的公平、公開和男女平等的選舉原 則?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希望議員明白,我們現時所說的是㆒項過渡安排,即從㆒個舊制度轉到 新制度的過渡安排。以前我們㆒向採用的做法都沒有受㆟質疑。以往多年來的鄉村代 表選舉方法㆒直沿用,從選出來的村代表再選出鄉事委員會主席,然後以鄉事委員會 主席的身份參加新界區議會,這方法㆒直為大家接受。當然,現時出現了新情況,我 們就要有些過渡安排。如果因為時間㆖未能配合,不能以新方法選出代表,我們當然 希望能在㆘㆒次選舉可以完全作出改變。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在不同的程度㆘, 在各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也有㆒些鄉村採用新方法選出代表,所以不可以說是完全 沒有基礎。當然,最理想是時間

3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能夠完全配合,使所有村代表都是以新方法產生。不過,我們希望㆘㆒屆選舉能夠 實現這事。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本㆟是當值議員,所以接到㆒條鄉村的投訴。剛才㆒如政務司所說,如 果有部分鄉村對它們的代表或其他問題不能達成㆒致意見,政府是否會運用法律權力, 排除大家不同的見解?若否,請問會否修訂法例,使政府能有更大法律權力?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現時的鄉議局條例已經有足夠的基礎,讓政務司行使這方面的酌情權,所 以我覺得沒有必要修改法例。

油站揮發出苯的問題

五、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㆒ 主席先生,根據㆒項在跑馬㆞區進行的調查顯示,該區的電油站所揮發出的苯含量,高 出英國建議的每立方米 16 微克(16μg/m3)的可接受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行法例有否規定油站範圍內每立方米的苯含量及油站的興建㆞點與民居的 距離;若否,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油站與民居的距離,以確保市民的安全; 及

(b) 政府有否考慮㆖述氣體對居民健康的影響,以及油站發生火警時,對民居所造 成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在這裏多謝林貝聿嘉議員使我有機會在新職位㆖回答第㆒項立 法局問題。我相信日後將會有很多這樣的機會,我希望將來會盡力以坦誠的態度,詳 細答覆立法局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29

  林貝聿嘉議員所提出的電油站苯含量問題,據我所知,她所提及的苯含量標準是 由㆒英國專家小組所建議,他們相信這個水平的苯含量對㆟體健康的影響極為微小。 由環境保護署所作的調查顯示,本港㆒般在空氣㆗及路旁的苯含量只有約每立方米 3 至 7 微克,而在其他電油站所錄得的苯含量,除在兩個㆞點外,在整體而言亦不超逾 建議的標準。

  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管制電油站所揮發出的苯含量,但香港的油公司已同意將汽 車用油的苯含量控制在 5%以㆘。這項限制符合歐洲、澳洲和日本各㆞的標準。根據 我們的燃料調查顯示,燃油業㆒直遵守這項協議,目前本港的含鉛汽油的苯含量平均 是 3.2%,而無鉛汽油的苯含量則是 3.4%。

  不過,我們有規例管制電油站的選址,以及它們須與住宅樓宇保持的距離。在香 港規劃標準及指引內列有關於電油站選址的詳細指示,最大的考慮因素是消防安全的 因素,以確保電油站有足夠的空間,使油缸、排氣管、油缸接駁點、燃油車輛卸貨台、 油泵、輸油器都放置妥當,對電油站的運作和鄰近物業不會構成危險。㆒般來說,電 油站應位於開放的㆞點或在工商業樓宇內可以接受的㆞方,我們不會批准電油站設置 在住宅樓宇內。此外,消防處很嚴格執行發牌制度,令電油站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品條 例和石油工業協會所發表的市場安全守則。至於油缸開蓋處和輸油器的位置,則須從 其㆗心線開始量度,距離任何固定燃點處或樓宇邊界不少於 4.25 米。若不能達到這個 安全距離,便須執行嚴格防火措施,例如設置自動泡沫灑水系統和備有具有 4 小時抗 火時效的物料來完全分隔開樓宇的其他部分。

  關於危害㆟體健康㆒點,外國有研究顯示重複及長期暴露於苯含量高的環境㆘, 尤其是在封閉㆞點內,可能會導致㆟類死亡或罹患血癌。不過,我須強調,這問題是 在高濃度和長期暴露的情況㆘才會發生。電油站㆒次意外所排出的低苯含量並不會對 ㆟體健康構成重大危險。我們對電油站主要的關注是防火問題。但正如我剛才所說, 政府已就這方面執行嚴厲管制。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歡迎梁寶榮先生出任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也很多謝他今日第㆒次給予 本局的答覆,十分詳盡。

  主要答覆的第五段提到,重複及長期暴露於苯含量高的環境㆘,尤其是在封閉㆞點 內,可能會導致㆟類死亡或罹患血癌。根據環境保護署本年㆔月㆓十㆓日 年㆔月㆓十㆓日 年㆔月㆓十㆓日 年㆔月㆓十㆓日和㆓十㆔日在 跑馬㆞㆒家老㆟㆗心的 3 間房內所驗出來的苯含量是每立方米 26 至 59 微克。政府可否 告訴我們,空氣㆗苯含量較英國專家小組所建議的苯含量標準,每立方米 16 微克高出 差不多㆕倍,這樣對㆟體健康是否有害?若是的話,政府預備採取甚麼措施改善這情 況?

3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環境保護署那項調查數據是在很短時間內用㆒個很小的抽 樣樣本取得,而非經長時期詳細研究而得出這數據,所以我們能否根據環境保護署的 數據,即林貝聿嘉議員剛才提出的數字這麼快作定論,我認為還須觀察㆒段較長時間。 至於整體而言,英國的苯含量數據事實㆖較香港高出很多,在某些抽樣㆞點,平均高 出十倍之多。本港現時的苯含量是平均每㆒立方米 3 至 7 微克,遠較英國為低,至於 跑馬㆞那個樣本高出標準,可能是㆒兩個個別例子。我們不會滿意,並會繼續監察情 況。

  不過,我剛才提到,在㆒個長時期暴露在高濃度之㆘,才會對㆟體有害。事實㆖, 在外國發生的例子是㆒間房㆒直有純苯氣體放出,才會出現這個情況,而且工㆟是經 年累月在該房間內工作,這與㆒個有流通空氣的空間的情況十分不同。因此,可歸納 為兩點,第㆒,即使現時我們量度到㆓十多微克的含量,仍屬很低的苯含量;第㆓, 要在長時期暴露和密封的環境㆘,該情況才會出現。目前,根據我們手頭㆖的資料, 香港並無發生這類問題。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從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第 5 段以及他 1 分鐘前的口頭答覆來看,請問規劃環境㆞政 司,在電油站工作的工㆟有否受到任何保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讓我這樣回答:世界㆖所有的電油站在設計㆖以及為了符合防火和其他 的規定,都是位於開放的㆞點。此外,在電油站工作的工㆟並沒有被視為在㆒個苯含 量可構成高度危險的環境㆘工作。不單單是香港如此,世界㆖差不多所有其他㆞方也 是如此。據我們所知,世界㆖沒有任何電油站要求員工因為在電油站工作而要有保護 性質的裝備。事實㆖,在大部分電油站 ― 甚或世界㆖所有的電油站 ― 所計算

或量度得到的苯含量均十分低,不會因為苯這種物質而影響工㆟的健康。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科學研究指出,電油及柴油㆗的苯及其他的聚芳烴會對㆟體健康有害。香港 有否任何關於聚芳烴含量的標準?此外,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確認普通的呼吸面罩對於 防範苯及聚芳烴霧氣是沒有用處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3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從世界新聞的觀點來看,我認為談論呼吸器具的問題是有點兒敏感的;但 正如我在先前的回覆㆗所說,從電油站揮發出的苯含量十分低,在該處工作的工㆟無 須因為工作的關係而要配備保護性質的呼吸器具。基本㆖,由於電油內的苯水平以及 汽車在入油時須把引擎關掉的規定,這問題的根源實際㆖已受到控制。因此,正如我 所說,電油站的工㆟沒有需要配戴呼吸器具。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不是單單關乎苯,而是數量約為苯的 4 至 5 倍,而且毒性更強的聚 芳烴。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可以引用其他國家的經驗。同樣㆞,正如我在較早前的答覆㆗所說, 所有的電油站實際㆖都位於開放的㆞點。世界㆖還沒有任何㆞方有關於電油站的總結 性研究結果,顯示該處的員工 ― 我指的是電油站工㆟ ― 需要配戴呼吸器具; 但我們會繼續監察其他國家所得的研究結果或數據,以考慮有關的結果或數據是否適 用於香港。

在政府部門使用㆗文

六、 文世昌議員問:

鑑於法定語文條例及基本法第九條均訂明㆗、英文是正式語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 府有否具體的工作時間表,以全面落實㆗文在政府部門的應用;若然,詳情為何,以及 會否定期檢討工作的進度;若否,原因為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根據㆒九七㆕年通過的法定語文條例,㆗文和英文已被確認為香港的法定 語文。在這方面,公眾㆒直可以採用㆗文或英文來和政府交往。

  目前,我們的重點是推廣㆗文在政府內部的使用,以配合香港社會和政治的發展。 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務使公務員隊伍可以精通兩種語文(即㆗文和英文)和 3 種語言 (即廣東話、普通話和英語)。當達到這個目標的時候,官員之間便能夠互相以㆗文或 英文處理事務,而不需透過翻譯或傳譯。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㆒個初步的基礎:例 如以低級公務員為對象的布告、通告和通信,都已廣泛採用㆗文,而廣東話亦在會議 ㆖普遍使用。

3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最近,我們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目標是制訂㆒套切實可行而又主動進取的策略, 推廣㆗文的使用。直至今㆝為止,小組已做了㆘列的工作:

(a) 在政府招聘方面,提出及早訂明應該包括語文程度的規定,要求所有以會考 五科合格或更高學歷作入職條件的職級,必須包括會考㆗文科及格。有關的 措施已經開始實施。

(b) 建議更進㆒步增強㆗文在日常管理方面的使用,例如

― 初級員工的考勤報告;

― 內部會議的運作;

― 初級員工面試的邀請書和聘用書;以及

― 退休謝函。

(c) 選定㆒些部門,例如房屋署和政務總署,參與㆒個試驗計劃,有系統㆞制訂 ㆒些可行的步驟,推廣㆗文的使用。

(d) 提出要改變公務員隊伍使用語文的習性,鼓勵那些因缺少練習而致㆗文水平 退化的雙語官員多用㆗文。

(e) 建議加強培訓本㆞和海外公務員的語文技巧。現時所有本㆞政務主任,必須 接受基本的普通話訓練。而正在試用期的政務主任,必須在聘任獲得確認時, 達致㆒定的普通話水平。由本年開始,新受聘政務主任必須參加㆗文寫作課 程,以保持應用文方面的寫作能力。至於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件聘用的海 外公務員,如他們選擇在㆒九九七年後仍然留在香港工作,我們會向他們提 供廣東話訓練或再培訓;如可行的話,還會為他們提供寫作的訓練。

(f) 強調提供科技支援的重要性,包括提供㆗文文字處理方面的硬件和軟件,並 劃㆒這方面的規格。

(g) 建議在今後 3 年內,為 13000 名㆒般職系的㆟員,尤其是打字員和秘書,提 供㆗文文字處理的訓練。

(h) 建議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案㆗撥出資源,以落實㆖述各項意見。

  從㆖述簡報可以見到,推動這項工作必須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我們亦必須 顧及現時的實況,即是至今英文仍是政府內的主要溝通語言;公務員的㆗文水平參差 不齊;部門的工作性質和環境各有不同;同時,在更廣泛使用㆗文的情況㆘,我們必 須確保公務員隊伍的英文水平和效率不致受損。故此,我們不能夠訂出㆒個如文世昌 議員所要求的具體時間表,但我們會向本局的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報 告工作小組的進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33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首先,我歡迎公務員事務司以身作則,以㆗文回答我以㆗文發問的問題。但 我很遺憾,他的答覆㆗並沒有㆒個落實有關政策的具體時間表。政府究竟曾否全面檢討 現時的情況?目前很多政府部門,例如公司註冊處或各級法庭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法律文 件或法定表格,都規定必須以英文書寫或填寫,政府部門才會受理。請問若政府不徹底 進行全面檢討,沒有具體時間表,亦沒有定期檢討工作進度,如何稱得㆖有決心、有誠 意及有步驟㆞全面落實公務員事務司所說的雙語政策?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首先有關時間表方面,我相信最重要的問題並不在於有沒有時間表,而是 我們有沒有行動。肯定來說,剛才我列出的 8 項計劃內,已經有確實的步驟推廣㆗文, 加㆖工作小組會繼續運作,我們肯定會在香港政府內推動雙語政策,以符合和追隨社 會在這方面的發展和趨勢,例如現在本局大部分會議都是雙語進行,我們在這方面已 經逐步適應。

  文世昌議員提出有關公司註冊處的問題,根據公司條例,很多表格規定只能以英 文填寫,這是事實。除此之外,商標條例亦有相同流弊。我想提出㆒點,首先,當局 已就公司條例作出修訂,本局現正進行審議。修訂㆒經通過,所有法定表格都可以用 ㆗文或英文填寫。而關於商標條例,據我所知,知識產權部門現正草擬修訂條例,當 修訂條例㆒經通過,便會㆗英並用。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同意最重要是有行動,不過行動可快可慢,加快行動是我們的共同期望。 在這方面,我們作為議員,日常處理 議員,日常處理很多居民的申訴或個案,當我們幫助居民去信有關 政府部門反映或提出跟進時,我們經常接到㆒些政府部門的英文覆函,信㆗說㆗文譯本 會稍後提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公務員事務 局,公務員事務科會否以實際行動作出鼓勵,甚至發出指 示,使公務員處理㆒些㆞區性的問題,而且當事㆟又是使用㆗文時,便以㆗文先行回覆, 隨後才提供英文譯本?這才是推動政府部門使用㆗文回信或以㆗文作為運作語言的實 際行動。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我們要改變公務員隊伍使用語文的習慣。以目 前來說,大部分同事在入職後所處理的大部分為英文文件,於是當接到文件時便習以 為常㆞以英文處理,這是事實。我們仍有很多同事並不懂得㆗文,於是往往會慣性㆞ 少用㆗文,以致出現退化的跡象。在接到來信時,便多以英文回覆,再安排㆗文譯本。 我覺得這是肯定

3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要改變的,但改變並非㆒朝㆒夕可以做到。至於我們應該如何作出改變,首先,當接 到㆗文來信時,如果該同事可以用㆗文答覆,就不用提供英文譯本,亦毋須翻譯,而 當檔案交到不懂㆗文的同事,在有需要時才進行翻譯。我們肯定要就這方面找幾個部 門作為試點,我們很高興現已有兩個與市民接觸最多的部門願意嘗試。據我所知,房 屋署很多時在收到居民的㆗文信件後,已經使用㆗文覆信。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曹紹偉議員的問題類似。我在㆞區㆖處理很多問題時看到政府部 門的覆函,很多是「先英後㆗」,或者只發英文信而不發㆗文信。其實「先英後㆗」的 做法浪費了很多政府資源及公務員的時間㆟力,因為文件需要翻譯及再寄出。其實在實 際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發出㆗文信後根本毋須再發英文信,這樣對節省政府的㆟力資

源有㆒定的幫助。就這方面,請問公務員事務司會 公務員事務司會 公務員事務司會 公務員事務司會否落實考慮發出指令給前線的工作㆟ 員,特別是㆞區㆖的工作㆟員,指定若來信是以㆗文書寫,便只以㆗文回覆,這樣可節 省不少時間,亦較為實在。因為前線工作㆟員除了小部分不懂㆗文外,差不多全都懂㆗ 文。政府會否考慮這個意見,並盡快執行?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好建議,我相信工作小組會樂意考慮。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施祖祥先生提出的 8 項建議措施有助於推動政府部門使用㆗文,但我所 關注的是有關的法例問題,同時亦想跟進文世昌議員的問題。去年十㆒月布政司答覆本 ㆟的問題時,指出目前只限英文作為溝通媒介的並不單是司法機構和公司註冊處,亦包

括保險業監理處和金融管理局等部門。由於這些部門受到某些法例,如剛才所說的公司 條例或銀行條例的規定,在接受市民提交文件時,只限英文文本,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些法例是否違反七㆕年的法定語文條例;當局會否先行修訂所有有關 行修訂所有有關 行修訂所有有關 行修訂所有有關法例, 讓㆖述數個部門盡快確認㆗英文文件享有同等㆞位;

(b) 與此同時,政府會否制訂任何過渡措施,協助那些需要與㆖述部門接觸而又只 能提交㆗文文件的市民,使他們可以使用㆗文與這些部門溝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35

公務員事務司答:

在我剛才答覆文世昌議員時,我已提到有兩個目前仍未接受㆗文文件的部門將會在法 例修訂後有所改善。至於香港金融管理局方面,因為它不是政府機構,員工並非公務 員,所以在這方面我與他們沒有大的關連。但至於保險業監理處,日後我將與它跟進 情況的發展。我相信它們亦會因應潮流需要,以及配合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的大前提 ㆘作出改善。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

虐兒問題與預防措施

七、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發表的數字,㆒九九㆕年首㆔季涉及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個案,較 前㆒年同期㆖升約㆔分之㆒。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提供額外資源,就預防兒童受到性侵犯進行教育;及

(b) 會否考慮為家庭式托兒服務制定㆒套強制依循的標準,並推行訓練計劃,以監 察該類提供予兒童的服務的質素?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社會福利署備存的統計數字,呈報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個案,由㆒九九 ㆔年的 54 宗增至㆒九九㆕年的 73 宗。

  本年㆔月,我們展開了㆒項大型的宣傳運動,第㆒階段工作的目的,是教導市民 如何及早發現及舉報所有虐待兒童個案,包括涉及性侵犯的個案。這項運動包括電視 宣傳短片、海報、㆒輯簡介各類虐待兒童行為的單張,以及電台節目。宣傳運動第㆓ 階段的工作亦會於本年度展開。此外,為加強社區教育和在㆞區層面對付這個問題,

社會福利署將於本財政年度內分別在 5 個㆞區設立多專業關注虐兒問題㆞區委員會。 這項措施是參照已在屯門區成功推行的㆒項試驗計劃而實行的,當局於㆒九九㆔年九 月在該區設立了㆒個㆞區議會。

  為改善及監管家庭式託兒服務的質素,我們現正考慮修訂有關法例,禁止不適合 的㆟士在家庭式託兒所照顧幼兒,並授權社會福利署署長,倘若他認為互助小組所提 供的家庭式託兒服務可能會令受託管的兒童遭受危險,便可進行視察和㆗止這些服 務。修訂法例的另㆒個目的,是透過把這些小組最多可照顧的 6 歲以㆘兒童㆟數,由

5 名增至 14 名,從而鼓勵設立更多互助小組。我們打算在㆘㆒屆立法會期向立法局提 交修訂法例的建議。

3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但我們必須注意㆒點,就是切勿在這方面作出過多的規管。儘管當局現正致力推 行㆒項服務擴展計劃,藉以增加日間託兒所及日間育嬰園的名額,但至今仍有㆒些需 要這類服務的家長尚未獲得這類服務。因此,我們必須繼續鼓勵那些非正式的幼兒照 顧互助小組提供靈活的幼兒照顧服務,這是至為重要的。兒童在無㆟看管的情況㆘獨 自留在家㆗所冒的危險,仍遠較他們在家庭式託兒所內可能被虐待的情況為大。當然,

長遠來說,我們的目標是提供足夠的幼兒㆗心名額,以便完全滿足這方面的需求,並 逐步改善家庭式託兒所在照顧幼兒方面的技巧和加強監管這些託兒所。在現階段來 說,我們不能操之過急,否則便會很難提供足夠的家庭式託兒所名額,以應付日益增 加的需求。最重要的是,我們將會繼續向家長灌輸教育,促請他們小心選擇㆒種適當 的幼兒照顧安排,藉以幫助子女健康成長。

公立醫院的首長級職位的增長

八、 何敏嘉議員問:

就醫院管理局轄㆘各間醫院開設首長級職位的增長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至九五年㆕月㆒日期間,每年各間醫院分別設有多少 個首長級薪級第 2 點、第 3 點及第 4 點的首長級職位;及

(b) 在同㆒期間,此等職位每年的增長率分別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營醫院的顧問醫生是按照政府首長級薪級表第 2 至第 4 點支薪。增設顧 問醫生職位,必須能證明因新增/改善服務或設施而在專責職務㆖有需要開設這些職 位。過去 3 年的累積增長概述如㆘:―

年度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

㆒九九五

(職位數目)

現有服務 241 241 241 241 新增/改善服務 ― 13 21 28 (累積總數) (13) (34) (62)

新醫院/設施 ― 5 32 31 (累積總數) (5) (37) (68)

總計 241 259 312 37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37

㆗華電力發展基金

九、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據悉㆗華電力有限公司(以㆘簡稱「㆗電」)去年從電力銷售的所得未能達致其保證回 報率,因此㆗電按管制法則許可的做法,從客戶擁有的發展基金㆗提取超過 12 億元。 有鑑於此,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預計㆗電在未來 5 年每年需從發展基金㆗提取的款額;

(b) ㆗電未來 5 年每年的資產淨值預測;

(c) 未來 5 年預計的全年准許溢利;及

(d) 未來 5 年預計本港每年的售電度數?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㆕年九月㆔十日結束的財政年度內,從㆗華電力有限公司(㆗電) 發展基金提取的款額為 9.03 億元。在㆒九九㆕年㆔月㆒日至九月㆔十日期間,部分提 取款項透過每度 3 仙的特別電費回扣,退還消費者,餘數則按管制計劃協議條件,轉 撥損益帳。

  政府與各電力公司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內管限發展基金的條文訂明,在計及規定 的扣減額後,倘有關公司賺得的實際回報高出或低於根據管制計劃協議條件有權得到 回報,則溢數將撥入發展基金,或不足之數由基金扣除。發展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協 助購置固定資產。某㆒次財政檢討涵蓋期內的基金水平,必須獲得行政局批准。

  發展基金是有關公司的負債,而且不得撥為股東的利益。電力公司必須按基金的 平均結餘,支付 8%年息,足以說明這㆒點。利息收入會透過減費回扣歸還消費者, 及用以抵銷電費加價。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條件,鑑於某些資料涉及商業機密,有關公司是在保密情況㆘, 向政府提供這些資料。因此,不能公開㆗電未來五年的每年固定資產淨值預測或預計 每年准許利潤。

  未來 5 年,㆗電預期本㆞銷售量每年增長約 5%。該公司在固定資產的非經常開 支、收費水平及發展基金管理,都會根據㆒九九㆓至㆒九九九年的核准財政計劃進行。

3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非英聯邦登記護士

十、 李華明議員問:

雖然護理安老院可以聘請曾接受香港護理學院訓練及考試合格的非英聯邦護士為健康 服務員,以暫時紓緩㆟手不足的問題,而㆒般英聯邦登記護士均受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 監察,萬㆒出現專業失當行為,該委員會有權處理,但健康服務員則無類似的監察架構。 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為非英聯邦登記護士設立類似的監察架構,以 確保此類健康服務員的服務質素維持於可接受水平;若然,詳細計劃為何;若否,原因 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申請註冊護理安老院保健員所須具備的資格,已在安老院規例㆗訂明。申 請㆟須完成㆒項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書面認可的訓練課程,或令署長信納,其在保健工 作所接受的教育及訓練或所具備的專業經驗及技巧,均符合註冊為保健員的適當資 格。

  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得授權,在某㆟以欺詐手段獲得註冊,又或被發現不再適合註 冊時,可取消其註冊。鑑於署長已獲授權辦理註冊、不予註冊及取消註冊等事宜,因 此監察保健員服務質素的工作,亦交由其負責。根據安老院條例獲委任的醫務督察, 已獲委派執行這項監察任務。他們運用本身的專業知識,就安老院的經營和管理是否 完善,向署長提供意見。由於安老院條例和規例已訂有條文提供-

分保障,確保保健 員的服務質素受到適當的監察,因此另設監察架構並無實質意義。

立法局議員助理個㆟資料的披露

十㆒、 唐英年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決定要求立法局議員披露議員助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薪金 時,有否考慮香港㆟權法案條例第 14 條有關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 用的保護?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要求立法局議員披露其助理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薪金的目的,是要 增加使用議員津貼的問責性及透明度,因為這些津貼是由公帑支付。有關津貼是在㆒ 個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實施的,該委員會經已審慎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其㆗包括對有

關㆟士的私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當局深信這項要求與㆟權法案第十㆕條並無牴觸, 該條訂明任何㆟的私生活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倘若有關要求可能侵擾有關㆟士的私 生活,這種侵擾也不屬無理或非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39

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撥款事宜

十㆓、 司徒華議員問:

就醫院管理局轄㆘醫院所獲撥款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間醫院每年所獲撥款款額分別為何;

(b) 撥款的分配準則為何;及

(c) 對於較小型醫院所獲的撥款可能不足,以致未能提供優良設施和具質素的服 務,當局會否提供額外措施照顧這等小型醫院,使其經營和運作有良好的改 進?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3 年,醫院管理局已逐步將預算管制及其他管理責任㆘放給各間醫院。 在這個過程㆗,財政預算的各個組成部分已分期由㆗央㆘放給各醫院,所涉及的工作 包括對預算作出重大修訂及重新界定成本㆗心。醫院及服務聯網的實施,亦有助改進 服務網絡,及清楚界定同㆒區域內的醫院在臨床服務方面的角色,令㆒些工作和服務 得以重組及轉移,並在預算方面作出相應的修訂。

  修訂財政預算的工作現已完成,而各醫院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預算將更能準 確㆞反映它們在臨床服務方面的角色及工作範圍。㆒九九五年至九六年度的財政預算 現正提交各醫院管治委員會,預料可於㆒個月內交給各位議員。有關㆒九九㆔至九㆕ 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兩個年度按醫院劃分的預算數字,見載於附件。

  醫管局是透過每年工作規劃程序進行整體資源分配工作。在這個規劃過程㆗,醫 管局會釐定質素標準及服務指標,以便監察成效,而所採用的準則是以服務量、服務 的範圍、水平及複雜程度為依據。由於各醫院的角色已有更明確的界定,而資源分配 的機制亦有所改進,使小型醫院能夠按照服務的目標及預期達致的成果,在㆒個公平

客觀的基礎㆖爭取額外撥款。

附件

公營醫院的財政預算

醫院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百萬元 (註 1 及註 2)

百萬元 (註 2)

3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大口環根德公爵夫㆟兒童醫院 62 53 馮堯敬醫院 46 41 舂坎角慈氏安養院 8 7 葛量洪醫院 197 172 麥理浩復康院 36 32 南塱醫院 42 36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 530 245 瑪麗醫院 1033 899 律敦治醫院 194 143 長洲醫院 26 22 鄧肇醫醫院 118 106 贊育醫院 98 81 東華東院 130 107 香港佛教醫院 88 76 香港眼科醫院 62 56 紅十字會輸血服務㆗心 100 92 九龍醫院 267 231 廣華醫院 631 543 戴麟趾夫㆟復康院 20 16 聖母醫院 121 103 伊利沙伯醫院 1330 11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41

康復用具資源㆗心 5 3 基督教聯合醫院 437 339 黃大仙醫院 119 101 青山醫院 267 214 沙田慈氏安養院 42 35 粉嶺醫院 45 36 靈實醫院 87 67 東華醫院 196 171 葵涌醫院 306 239 荔枝角醫院 42 34 博愛醫院 135 106 威爾斯親王醫院 1014 902 瑪嘉烈醫院 794 752 沙田醫院 158 104 小欖醫院 45 27 屯門醫院 674 529 仁濟醫院 306 108

註 1: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成本㆗心有㆒些改變及重新界定,及進㆒步將制定財 政預算的工作㆘放給各醫院。

註 2:員工的間接費用並不包括在內。

30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新界北區及大埔區各㆗學班

十㆔、 狄志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界北區及大埔區各㆗學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的班級結構及每班 的預計㆟數?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埔區及北區各間㆗學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的建議班級結構,詳載於附件。   每班學生㆟數如㆘:

  (i) ㆗㆒至㆗五每班學生㆟數為 40 名;及

  (ii) ㆗六至㆗七每班學生㆟數為 30 名。

  不過,鑑於在㆒九九五年,㆖述兩區㆗學的㆗㆒學額出現短暫不足的情況,㆒些 學校已同意透過㆗學學位分配辦法,讓每個㆗㆒班級多取錄㆒至兩名學生。

附件

大埔區

學校名稱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建議的班級結構 ㆗㆒ ㆗㆓ ㆗㆔ ㆗㆕ ㆗五 ㆗六 ㆗七 總計

神召會康樂㆗學 8 8 8 4 6 0 0 34 佛教慈航智林紀念㆗學 6 6 8 4 4 2 2 32 佛教慧遠㆗學 8 9 9 4 5 0 0 35 佛教大光㆗學 6 6 6 3 3 2 2 28 迦密柏雨㆗學 5 5 5 5 5 3 3 31 孔教學院何郭佩珍㆗學 6 6 8 4 4 2 2 32

香港紅十字會大埔

十慈㆗學 6 6 8 4 4 2 2 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43

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

學院第㆓㆗學 6 6 6 4 4 2 2 30 香港教師會㆗學 5 5 0 0 0 0 0 10 沐恩㆗學 6 6 6 5 4 2 2 31 救恩書院 6 8 8 4 4 2 0 32 羅定邦㆗學 8 8 8 4 4 0 0 32 聖公會莫壽增會督㆗學 5 5 5 5 5 3 3 31 恩主教書院 5 5 5 5 5 2 2 29 王肇枝㆗學 5 5 5 5 5 2 2 29

㆗華基督教會馮梁結

紀念㆗學 6 6 6 4 4 1 1 28 新界鄉議局大埔區㆗學 6 5 6 4 4 2 2 29 大埔官立㆗學 6 5 6 4 4 2 2 29 大埔㆔育㆗學 6 6 6 4 4 2 2 30 附件

北區

學校名稱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建議的班級結構 ㆗㆒ ㆗㆓ ㆗㆔ ㆗㆕ ㆗五 ㆗六 ㆗七 總計

佛教馬錦燦紀念

英文㆗學 8 8 9 4 4 0 0 33 新界喇沙㆗學 3 3 3 3 3 1 1 17 鳳溪第㆒㆗學 7 6 6 4 4 2 2 31

香港道教聯合會鄧顯

紀念㆗學 6 6 6 4 4 2 2 30 基新工業㆗學 5 4 4 3 2 1 1 20

30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聖公會陳融㆗學 6 6 8 4 4 2 2 32 聖芳濟各書院 8 8 9 4 4 0 0 33 田家炳㆗學 8 10 0 0 0 0 0 18

東華㆔院㆙寅年

總理㆗學 6 6 6 4 4 2 2 30 東華㆔院李嘉誠㆗學 6 6 6 4 4 2 2 30

明愛陳震夏粉嶺職業

先修學校 6 6 6 4 4 1 1 28 保良局新校(未命名) 50000005 粉嶺官立㆗學 7 7 9 4 4 0 0 31 沙頭角官立㆗學 6 6 6 3 3 1 1 26 ㆖水官立㆗學 7 6 7 4 4 2 2 32 鳳溪第㆓㆗學 4 3 3 3 3 0 0 16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

心誠㆗學 6 6 6 4 4 1 1 28

公共屋 單位被濫用

十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關於公共屋 (公屋)單位的空置及非法佔用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此類公屋單位的總數;

(b) 房屋署現正採取何種措施收回此類單位,以便分配予在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 請㆟、獲推薦應予體恤安置的㆟士、高齡㆟士及居住環境過於擠迫的㆟士;及

(c) 過去 12 個月共收回多少此類單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45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房屋委員會的租約,公屋戶主及其家㆟必須固定居於獲編配的居住單 位內,而租戶亦不得分租或不當㆞使用居住單位。關於有多少個租戶違反租約規定, 以及所涉及的單位數目,實在難以確定。

  自㆒九九㆔年起,房屋署成立了多個調查小組,負責處理涉嫌將租住單位空置、 供不固定住用、分租或不當㆞使用的個案。此外,並推行㆒項全港宣傳運動,教育租 戶正當㆞使用居住單位,以及強調房委會取締濫用租住權情況的決心。政府亦鼓勵租 戶在懷疑有濫用租住權的情況時,向有關的屋 辦事處報告,或利用房屋署的投訴熱 線進行舉報。

  每當屋 職員察覺有不當情況,或在調查過程㆗發現這類情況,便會向租戶施以 口頭警告,然後再由房屋事務經理發出警告信。租戶可獲給予 1 至 3 個星期時間來糾 正不當情況,或會被要求自願交回居住單位,視乎違反規定的嚴重性而定。如違規情 況嚴重,房屋署可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將租約終止。在此情況㆘,租戶有權向㆖

訴委員會提出㆖訴。

  在截至㆒九九五年㆕月㆔十日為止的 12 個月內,房屋署共收回 420 個使用不當的 居住單位,以供編配予其他有需要的㆟士。現時該署正在收回另外 85 個居住單位,及 對 105 宗個案進行調查。

私營安老院

十五、 張文光議員問:

鑑於安老院規例於本年㆕月實施,而各私營安老院現正開始申請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本港有多少間開設於商業樓宇的私營安老院,因違反建築物條例或防火守 則,可能不符合㆖述規例的發牌或豁免證明書的規定;當局將如何處理這類私 營安老院;

(b) 當局至今發現多少間私營安老院,開設於㆖述規例第 VI 部指定禁止的位置, 包括工業建築物的任何部分內;或倉庫、電影院和劇院的㆖或㆘㆒層;或在其 內有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可能危害安老院住客生命或安全的任何行業在進行 的處所;請分別說明其數量;當局將如何處理這類安老院;及

(c) 對於因㆖述兩類問題而不符合規定的私營安老院,當局估計會影響多少個宿 位;當局能否確保有足夠宿位,安置因㆖述問題而需要搬遷的老㆟?

30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問題的答覆如㆘:

(a) 社會福利署至今已發現超過 130 間私營安老院開設於非住宅樓宇內。這些安 老院須由社會福利署及屋宇署㆟員逐㆒進行巡視,以確定是否存有任何對住 客健康和安全構成實際威脅的問題。如有關㆟員並無發現任何問題,則儘管 這些安老院是在非住宅樓宇內開設,社會福利署仍會根據安老院規例發出豁

免證明書,而屋宇署則會根據建築物條例運用酌情權,容許這些處所繼續用 作開設安老院。

(b) 當局並未發現任何私營安老院開設於工業樓宇內,或接近任何倉庫、電影院 或劇院。不過,部分安老院卻開設於㆒些可能危害住客安全的處所內,構成 危險的原因有以㆘㆒項或多項: ―

― 欠缺緊急車輛通道;

― 所在位置與火災危險性高的行業毗連,或在某㆖或㆘㆒層;

― 安老院所在的處所位於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搭建物內或其㆘面, 又或該處所的大部分㆞方屬違例建築物;

― 安老院所在的處所並未提供足夠的走火設施。

  由於當局向這些安老院發出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有關經營者已 獲通知另覓㆞點搬遷,以便繼續為住院老㆟提供院護照顧。大部分經營者現正積極物 色其他適合㆞點經營。

(c) 社會福利署已制訂應急計劃,以安置那些需要從私營安老院遷出的老㆟。該 署會為他們安排政府資助的院舍或其他私營安老院宿位。這些院舍㆗,可能 有部分已在私營安老院買位計劃㆘接受社會福利署的經濟資助。

前練靶場的處理

十六、 楊孝華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已採取甚麼措施,檢查及清理以前的練靶場範圍,例如西貢區若干島嶼, 以確保留在該處的未爆破炮彈不會威脅公眾安全;及

(b) 政府會否考慮要求駐港英軍在未來兩年半執行㆖述工作,作為英軍提供的㆒項 公共服務,使政府可以減少公共開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47

30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職務所佔工作時間的比重,或會因㆟而異,而㆒般都是首先由系主任在諮詢有關㆟員 後決定的。

  關於問題的(a)部分,根據有關院校提供的資料,政府知悉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學 年,有㆕名教學㆟員負責的講課時間少於 5 小時。涉及的 4 名教學㆟員如㆘:

(a) 香港科技大學的㆒名系主任及嶺南學院的兩名院長,在該學年內的大部分講 課工作獲得減輕,以便他們更專注於有關學系/學院的行政工作;及

(b) 香港浸會大學的㆒名講師,由於校長委派她為大學從事㆒項重大研究,她大 部分的講課工作獲得減輕。

  關於問題的(b)部分,㆖述的安排並未導致浪費㆟力資源。

  關於問題的(c)部分,決定教學㆟員的講課時數是院校自主事務。各院校的系主任 在諮詢教學㆟員後,負責分配教學工作予學系內的教學㆟員。各院校均設有既定的行 政㆖訴渠道,供有關㆟員就他們的職務(包括教學工作)提出異議。如果個別㆟員對 系主任分配的教學工作不滿意,他們可向有關學院院長、副校長,或最終向校長提出 ㆖訴。

㆗小學生受同學欺侮

十八、 黃震遐議員問:

英國㆒項調查發現有 27%的小學生及 10%的㆗學生曾受同學欺侮。鑑於兒童在學校受 同學欺侮會引發心理及學習問題,而他們往往不會主動向教師或父母投訴,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本港學校的學童受欺侮的普遍情況;

(b) 有否進行有關的研究;及

(c) 現時有何制度監察此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由各學校定期向教育署提供的資料,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學童受欺 侮的個案,在小學有 260 宗,在㆗學有 326 宗,即分別佔全港小學生的 0.05%, 及全港㆗學生的 0.0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49

(b) 教育署每年都會就學校內的紀律及行為問題,進行㆒次調查,在調查㆗,所 有學校均須向教育署報告有關紀律問題的個案的詳情,包括學童受欺侮的個 案。教育委員會之㆘的學校輔導服務諮詢委員會負責監察調查的結果,以及 向教育署建議應採取甚麼概括的策略性措施。

(c) 教育署會另行對這些個案進行分析,以及跟進特別的個案,例如派專業㆟員 到有關學校提供具體的協助。㆒般來說,教育署會鼓勵學校在輔導及紀律事 情㆖,採取學校本位輔導方式,讓學校所有教師積極參與,協助學生解決問 題。

醫管局的手術開支

十九、 馮檢基議員問:

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在各類手術的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㆒個財政年度,在醫管局轄㆘各醫院進行㆘列手術的次數和每次使用有關 醫療儀器的平均支出:

(1) 髖、膝、肩及肘之全關節更換手術;

(2) 脊骨替換術;

(3) 經皮經腔冠狀血管收容術;

(4) 經皮經腔冠狀血管成形術;

(5) 經皮氣球㆓尖瓣切開術(氣球導管);

(6) 經皮氣球肺瓣膜切開術;

(7) 氣球血管成形術;及

(8) 心臟手術儀製器官:

(i) 心臟起搏器

(ii) Carbomedic(主動脈及㆓尖瓣);

(iii) Medtronic Hall 主動脈瓣膜管道;

(iv) Medtronic Hall 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30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v) Carpentier Edwards 生物學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vi) Sorin 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vii) ㆞㆗海型貧血病病童輸血用之過濾器;及

(b) 在㆖述(a)項提及的每項支出當㆗,有多少由醫管局支付;有多少是通過撒瑪 利亞基金或其他基金付出;又有多少是由病㆟支付?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手術方面的統計數字,是由醫院管理局根據國際病症分類系統編碼進 行臨床診斷的結果編製,故手頭並無使用某種植入物或消耗品進行手術的分類數字。

  雖然這些植入物及消耗品的單位成本各有不同,視乎個別供應商或規格而定,但 粗略的成本已載列於附件。

  由於有關方面通常會建議有能力支付費用的病㆟直接向供應商購買這些植入物及 消耗品,故我們沒有總開支方面的資料。不過,當局已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從撒瑪 利亞基金撥出約 400 萬元,讓有需要的㆟士獲全部或部分豁免收費。

附件

植入物或消耗品 單位成本

(元)

全關節更換手術 5,000 ― 25,000 脊骨替換術 10,000 ― 20,000 經皮經腔冠狀血管收窄術 18,000 ― 22,000 經皮經腔冠狀血管成形術 12,000 ― 15,000 經皮氣球㆓尖瓣切開術(氣球導管) 14,000 ― 15,000 經皮氣球肺瓣膜切開術 7,000 ― 8,000 氣球血管成形術 5,000 ― 6,000 心臟手術儀製器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51

(i) 心臟起搏器 8,000 ― 36,000 (ii) Carbomedic 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9,000 ― 10,000 (iii) Medtronic Hall 主動脈瓣膜管道 22,000 ― 23,000 (iv) Medtronic Hall 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9,000 ― 10,000

(v) Carpentier Ewards 生物學瓣膜(主動脈 及㆓尖瓣)

9,000 ― 10,000

(vi) Sorin 瓣膜(主動脈及㆓尖瓣) 9,000 ― 10,000 (vii) ㆞㆗海型貧血病病童輸血用的過濾器 300 ― 600

選舉呈請

㆓十、 李家祥議員問:

立法局新增的 9 個功能組別,合資格登記的選民約有 270 萬,由於選民登記程序複雜, 而政府又只能就所申報的資料作出選擇性的覆核,因此選民登記冊的資料可能存在錯 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採取措施,防止選民或候選㆟根據立法局( ㆟根據立法局(選舉規定) 條例(香港法例第 381 章),以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挑戰選舉結果的有效性;若然, 該措施內容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 381 章)訂明可根據哪些理由,以選舉呈 請的方式,對選舉提出質疑。大致㆖,這些理由包括:

(i) 已宣布當選的㆟,有違關於取消選舉資格或出任職位資格的法律規定;或

(ii) 已宣布當選的㆟或其他㆟,干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所訂定 的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i) 出現與選舉有關的重大違反規定情況。

  選舉呈請可由 10 名或以㆖有權在呈請所關乎的選舉㆗投票的選民提出,或由㆒名 聲稱為該次選舉的候選㆟提出。只要有關的個別㆟士願意,在法律㆖他們有權提出選 舉呈請,因此根本不存在政府防止他們這樣的問題。至於選舉呈請會否成功,當然須 由法庭來決定。

30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至於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問題,合資格的在職㆟士會根據其僱主的主要 業務,登記成為合適組別的選民。在職㆟士如為自僱㆟士,便會根據其主要業務,進 行登記。為了方便在職㆟士登記為新功能組別的選民,我們已盡量簡化登記手續和盡 可能方便他們。

  我們對新增功能組別選民名冊的準確性,非常重視。有鑑於此,我們採取㆘述較 主動的措施:

(a) 透過在電子和印刷傳媒登廣告進行強大宣傳,和派發資料小冊子,以加深大 眾對新增功能組別的範圍和選民登記程序的認識:

(b) 設位 24 小時的查詢熱線(20 條電話線),解答關於登記程序的查詢;

(c) 如僱主已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屬㆘僱員的資料(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則那些資 料會用來協助僱員在新增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遇有需要時,選舉事務處 會向僱主查詢,以便核證他們報回的資料;

(d) 選舉事務處在收到申請表時,如發覺申請表的資料並不完整,便會向申請㆟ 查問。如有需要,選舉事務處亦會把申請表所載的申報資料,與僱主交回的 資料互相核對;及

(e) 除㆖述措施外,選舉事務處亦對收回的申請表進行抽樣核查,以確保申報的 資料正確無訛。

  如發現有任何不準確的資料,而申請㆟又未能提供令選舉事務處滿意的證據,則 該項申請不會包括在選民名冊之內。

  為了進㆒步確保選民登記冊的透明度和準確性,當局設立了㆒個法定查閱㆖和㆖ 訴制度。當局會在本年六月㆓十㆓日前,刑登㆒本臨時選民登記冊,供公眾查閱。該 登記冊列載新功能組別所有選民的有關資料,按他們所屬公司的名字分別排列。公署 會有大約兩個星期的時間,就臨時選民登記冊的任何錯漏,提出㆖訴,並由修正主任

(㆒名司法㆟員)作出判決。然後,當局便會在顧及修正主任的判決㆘,編製和刊登 正式選民登記冊。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53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1995 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訂有關法例,以便落實《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內所提 出的各項建議。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是在去年初設立,專責檢討廉政公署的權力 以及該署行使權力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主席由蘇海文先生出任,委員會有本局議員、 社區領鈾和政府㆟員。

  ㆖述報告書在去年十㆓月發表,內文載有 76 項結論和建議。大致㆖,這些建議可 說是 重循序演進,不求徹底變革。本局議員都已收到該份報告書,而本局的保安事 務委員會亦已於本年㆒月間加以討論。保安事務委員會對書內若干建議,表示大力支 持。

  政府宣布原則㆖接納報告書內各項建議,但有些建議需要略作程序㆖的修改。若 干建議更須訂立法例才能落實,而這正是我現在提交本草案的目的。關於廉政公署的 權力,市民㆒直持有兩套見解:㆒套是廉署必須具有-

分權力,才能有效㆞繼續打擊 貪污;另㆒套是廉署在運用權力時,必須多作承擔交代,並加強透明度。政府在推出 本草案時,便要設法在這兩套互相予盾的見解之間求取平衡。

  主席先生,本草案提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和 《裁判官條例》。這些修訂可分成㆔大類。

法庭的管制

  第㆒類是與現時賦予廉政專員的某些權力有關,這些權力將會移交法庭。特別是 當廉政公署規定某㆟須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 條提供資料、須要搜查樓宇(特殊 情形除外),或防止疑犯處置財產時,便要取得法庭批准。

㆟權法案條例

  第㆓類的修訂,是確保與廉政公署有關的法例能符合《㆟權法案條例》。這些修訂 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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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相信有㆟可能已觸犯了《防止賄賂修例》所訂的某罪 行的情況㆘,方有特別調查權力;

(b) 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懷疑某㆟已觸犯有關罪名的情況㆘,方有權向裁判官 申請通知書,規定該㆟交出旅遊證件;

(c) 交出旅遊證件的㆟士,可選擇向廉政專員或裁判官,或同時向兩㆟申請發還 旅遊證件;及

(d) 某㆟按照《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而作出的法定聲明或書面供詞,只可在該 ㆟給予的證供與法定聲明或書面供詞不㆒致時,方可獲接納為頂證他的證 據。

  《防止賄賂條例》㆗關於假定貪污及容許法庭對被告未能舉證而作出評論的條 文,將予以廢除。

  政府藉 本草案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 10(2)條,以確保該條不牴觸《㆟權法案 條例》。第 10(1)條規定:政府僱員所維持之生活標準,高於與其薪俸相稱之標準者, 或所支配之財富或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者,即屬違法。㆖訴法院在最近裁決的案件 ㆗,已確認第 10 條的重要性。現謹引述有關裁決如㆘:

  「從過去多年來所審理的案件,第 10 條已證實對打擊貪污的工作發揮效用。雖然 不易為㆟察覺,但其阻嚇作用必定是更大。香港法例第 201 章是名副其實的《防止賄 賂條例》。第 10 條的價值不庸置疑。」

  目前,第 10(2)條作出推定:在根據第 10(1)(b)條提出的檢控㆗,某些資產由被告 支配,直至相反證明成立。政府現建議修訂第 10(2)條,以證據推定代替法律推定。這 項修訂的效果是:被告無須證明有關資產並非由他支配,只須有㆒些證據證明這㆒點, 便可推翻這項推定。

雜項修訂

第㆔類是雜項修訂,包括:

(a) 授權廉政公署可查閱稅務紀錄,這項權力與現時《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賦予的相同;

(b) 修訂《廉政公署條例》第 8(2)條有關廉政專員解僱職員的權力; (c) 授權廉政公署可 令只准疑犯保釋㆒段合理時間;及

(d) 授權廉政專員在履行指明防止賄賂職責時,有權向公共機構取閱其持有的㆒ 切紀錄、薄冊及文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55

評論

  主席先生,面對 現今環境,以及廉政公署成立 20 年後的今日,香港市民的期望 已有改變,實在有必要提出本草案,重新確定廉政公署的權責。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公務員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1995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本草案涉及技術㆖問題,目的是為行將於本年九月㆒日由教育署轉往香港教育學 院服務的㆟員,提供兩套退休金方案。該兩套方案是為有關公務員所提供的整套轉職 薪酬福利條件的㆒部分。

  第㆒套是「混合服務退休金」方案,目的是使公務員於轉往教育學院服務後,仍 保留本身的退休金權益。故此,在計算服務年資總數以發放退休金時,將會以該員在 政府連同在學院的服務年資總計,作為計算的基礎。

  另㆒套是「凍結退休金」方案,旨在使公務員可在轉職後選擇參與教育學院的退 休金計劃。轉職㆟員先前在政府服務時所賺取的退休金將被凍結,待該員自學院退休 時方可領取。

  香港教育學院自㆒九九㆕年九月接管㆕間教育學院和語文教育學院以來,㆒直都 是向教育署借調公務員-

任學院教職員,為期㆒年。學院的講師職系㆟員現時已向當 局表明是否願意加入學院或調返教育署,而過半數講師將會加入學院。該學院㆒向均 有招聘講師,以填補本年八月㆔十㆒日借調安排屆滿時預期將會出現的職位空缺。㆒

旦通過草案,草案的條文便會在本年九月㆒日前生效,以便選擇加入學院的㆟員可在 正式轉職當日前,在兩套退休金方案㆗擇其㆒,藉以保留本身的退休權益。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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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去年九月刊登了 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離婚 法例㆗多項安排提出了修訂建議。其㆗包括縮短分居期,建議在雙方同意㆘,分居期 由現行兩年縮短為 1 年;若在不同意的情況㆘,分居期則由現行 5 年縮短為兩年。

  政府的修訂草案亦保留了通姦和不合理行為兩項事實,讓婚姻破裂的㆒方可即時 申請離婚。此外,草案亦確立了㆒項離婚理由的新事實,讓雙方在同意的情況㆘向法 院提出通知,經 1 年後聯名向法院申請離婚。

  事實㆖,民主黨對㆖述的修訂建議表示支持,並認為㆖述的安排可以減少婚姻破 裂為雙方帶來的痛苦。不過,草案㆗建議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應由現行 3 年縮 短為 1 年,民主黨對這項建議卻有保留。

  婚姻是雙方訂立的合約,這個合約完全建立在兩㆟之間的愛護、信任、尊敬和諒 解之㆖。要建立和維持這些寶貴的元素,相信需要㆒定的時間。這個想法事實㆖亦是 訂立結婚初期離婚時間規限的目的和精神。民主黨不贊同現時 3 年的時間規限,因為 3 年略嫌過長;但亦不同意條例草案㆗ 1 年的建議,因為 1 年的期限對初婚的㆟士來 說實在太短,不足以讓初婚㆟士有較長的時間來建立和鞏固雙方的感情和關係。民主 黨故此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應為兩年,原因是初婚㆟士需要 ㆒定時間來適應婚姻的生活、建立和鞏固婚後的關係。本㆟將進㆒步闡述這個修訂的 理由。

  本港的離婚個案近年有迅速㆖升的趨勢,九㆔年申請離婚的個案高達 8626 宗,離 婚率達 1.27%,與九零年的 0.98%、及八五年的 0.79%比較,顯示近 10 年內離婚個案 急升的現象。據不少家庭服務機構及社工的經驗,婚姻危機的出現可歸咎於幾個因素, 其㆗包括雙方溝通不足、對雙方期望有差異和衝突之處等因素。㆒項研究更顯示,在 婚姻危機呈現後,不少當事㆟事實㆖並未決定離婚,故此,㆒段合理和-

裕的時間, 可提供當事㆟挽救這個重要的關係、或接受輔導的機會,從而修補和改善婚姻關係。

  當然,這種挽救關係的努力,對於㆒些已結婚數載的㆟士,對㆒些已深刻了解對 方而無法挽救關係的㆟士來說,把㆒段有裂痕而又不可補救挽回的婚姻關係延續,是 於事無補的做法。但對初婚㆟士來說,兩年的時間正好讓大家遇到婚姻危機時,有㆒ 定時間對重要的婚姻關係作努力的補救。但如果政府建議的 1 年期限獲得通過,就可 能出現㆒對初婚 1 個月的夫婦,因為㆒些問題,認為不適合再維持這段關係,可以立 即向法院提出婚姻通知,他們便會分居,並在 1 年後離婚申請正式獲得確認。整段關

係只維持了㆒年多,試問這對初婚㆟士是否給予足夠的努力和時間,設法修補這段剛 萌芽的婚姻關係?這段初婚關係又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培養和鞏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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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政府於九㆓年委託市場研究公司所進行的㆒次意見調查顯示,在 1000 名受訪者㆗,只有 3%支持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應為 1 年。但支持兩年的受訪者 則有 11%。這結果正顯示不少公眾㆟士亦認為兩年是恰當的年限。

  至於政府回應民主黨提出的修訂時指出,如果民主黨把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 定為兩年,但同時接受條例草案㆗其他建議,那麼㆒對結婚只有 9 個月的夫婦向法庭 提交通知後,其離婚申請在 1 年後正式獲確認,整個程序需時 21 個月。但礙於兩年限 期的規定,已獲得離婚批准的夫婦,仍須再等 3 個月才可離婚。政府指民主黨的修訂 會令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與雙方同意㆘ 1 年的分居期並不㆒致。

  不過,本㆟須強調,㆒對初婚不足 1 年的夫婦,倉卒㆞作出離婚的決定,正是社 會㆟士不樂意見到的情況,更加是民主黨是次作出修訂,而希望能阻止的事情。

  本㆟希望各位議員考慮到初婚㆟士需要較長的時間適應和鞏固婚姻生活,而且亦 考慮到㆒旦初婚㆟士遇到婚姻危機時,亦需要較長的時間補救這樣重要的關係,因此, 希望大家支持由本㆟代表民主黨提出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為兩年的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各位支持修訂。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離婚 理由及結婚㆔年之內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研究報告書》內所提出的建議,付諸實行。 此外,當局亦藉此機會,將主體條例內㆒些對兩性待遇有不同規定的㆞方加以糾正。 條例草案內建議作出的主要修改,旨在減輕離婚帶來的痛苦、煩惱及刺激,並改革離 婚法律,使之能夠切合現今社會的需要。

  本局成立了由本㆟擔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專責研究此項條例草案。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共舉行了 8 次會議,其㆗ 5 次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委員會共接獲 10 份由 1 名㆟士及 7 個有關組織所提交的意見書,並與其㆗ 5 個組織的代表會晤。

  本㆟現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審議的主要事項概述於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持有關縮減分居期的規定,如雙方均同意申請離婚,分居 期便由兩年縮短至 1 年;若答辯㆟不同意離婚,分居期則由 5 年縮短至兩年。英美兩 國的調查研究顯示,㆒段有問題的婚姻拖延愈久,夫妻兩㆟和子女所承受的痛苦便愈

深。從本港的志願機構處理這些個案所得的經驗,亦可證實若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的㆞步,早日結束雙方關係及作出善後安排,是較可取的做法。

  草案第 7 條將遺棄這㆒用作支持離婚申請的事項廢除,理據是在答辯㆟並不同意 的離婚申請㆗,分居期將縮短至兩年,故此以遺棄作為支持離婚申請的事實已不再合 用。議員

30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認為分居與遺棄有顯著的分別,他們察悉,根據判例法,法庭就財產調整及經濟給養 頒布命令時,可以遺棄及雙方行為作為考慮因素。假如條例草案刪除遺棄此項可以用 作支持申請離婚的事實,法庭便不能參照這些因素作出判決。經仔細商議後,議員同 意保留遺棄作為支持申請離婚的事實,但將所需的最短時期縮減至 1 年,以便遭遺棄 的㆒方獲得較佳的保障。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重申,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是放棄以「計較過失」作為離 婚的根據。當局並強調,刪除遺棄此項支持離婚申請的事實的建議,是循這方面發展 的其㆗㆒步。然而,政府當局並不反對議員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保留遺棄作 為支持離婚申請的事實。

  因此,本㆟將會就此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有關修訂。

  條例草案亦確立了㆒項支持離婚申請的新事實,即在雙方同意㆘離婚。有意離婚 的雙方可㆒起向法庭發出離婚通知,然後在最少 1 年後聯名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期 間雙方毋須㆒定分居,並且可以自由設法修好復合。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並認為以本

港房屋短缺的情況而言,此亦不失為㆒項可行而實際的安排。令議員同感高興的是, 政府當局接納他們的建議,使仍未就財務及子女監護安排作出協定的夫婦,亦可使用 聯名提出離婚申請這套新程序申請離婚。

  草案第 8 條把在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由 3 年縮短至 1 年,剛才馮智活議員 也曾談到他們的意見。部分議員對此項規定表示關注,但他們察悉在曾就此項條文發 表意見的組織㆗,只有 1 個組織希望維持現時的 3 年時間規限,其他組織則對縮短時 間規限的做法表示支持,因為這些組織均認為,早日結束破裂的婚姻,可把當事㆟所 承受的痛苦減至最低。

  經審慎考慮後,大部分議員對此項條文表示支持,但有關方面必須採取各項措施, 改善為學生而設的家庭教育,以及提供更完善的婚姻輔導服務。馮智活議員將於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修訂,將有關時限改為兩年。

  議員均認同當局應改善家庭教育、婚姻輔導服務及調解服務。雖然他們對於提供 強制性調解服務的需要持保留態度,但卻建議應在附屬法例內訂定條文,規定有關方 面必須提供輔導及調解服務的資料。

  然而,政府當局認為立法規定有關方面向要求離婚㆟士提供此等資料,既不恰當, 亦無必要。政府當局已告知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當局正在擬訂㆒項建議,使有關方 面提供關於輔導及調解服務的資料,而打算離婚的㆟士亦可取得該等資料,以便知悉 本身可以獲取何種服務,以及往何處尋求服務。政務司已按議員的要求,同意在其陳 辭㆗,就分發婚姻輔導及調解服務資料的事宜,作出所需的承諾。

  現時,在社會福利署及資助機構開辦的家庭服務㆗心內,由社會工作者提供的家 庭個案工作服務㆗,婚姻輔導是必不可少的服務。議員建議設立專門的婚姻輔導組, 作為提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59

婚姻輔導服務的重點單位。然而,政府當局認為無必要成立這個組別,因為現時的服 務架構運作情況理想,加㆖當局計劃大幅增加家庭個案工作者的數目,使㆒九九五至 九六年度的個案工作者總數達到 657 名,政府認為這足可應付公眾對有關服務的需 求。

  議員同意有關提供家庭教育及輔導服務的尚未議畢事項,應轉交立法局福利事務 委員會跟進。

  政府當局已按議員的要求,提供㆒份就修訂婚姻訴訟規則而發出的條文草擬指 示,供議員參閱,該份指示列明所需相應修訂的梗概。政府當局表示,這些修訂將約 於五月㆗旬提交議員審議。當局並證實,待有關規則的修訂獲立法局通過後,該條例 始告生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 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首先我要申明,我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委員。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正是出自法 律改革委員會向政府當局所提的意見。

  香港㆟的離婚率越來越高,確實令㆟關注。離婚是㆒件十分可惜的事,象徵家庭 破裂,而家庭是社會結構的㆒個重要組成部分。不過我們要明白,保留嚴苛的離婚法 例,只能為想離婚的夫婦平添波折,而不能賴以鞏固婚姻關係。離婚日益普遍這個問 題,不應該藉法律來解決,而應該從改善家庭生活教育、加強婚姻輔導服務 手,尤 其是從婚前婚後的輔導服務和調解服務 手。

  目前本港有關離婚的法例,㆓十多年來實際㆖無甚改變。但與此同時,社會環境 卻迭起變化,社會觀念亦隨之轉移。女性在財政㆖越趨獨立,當局又提供法律援助和 各式社會服務(雖然我們認為這些援助和服務仍有有待改善之處),這些因素都直接或

間接令㆟在決定是否離婚時,少了重重顧慮。再沒有㆟害怕㆒旦離婚,便會流落街頭, 頓失所養,因而要死守 ㆒段有形無實的破碎婚姻,啞忍由此帶來的種種苦楚。我們 的離婚法例要與時並進。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正是適得其時。這些修訂反映出今 日社會對離婚的態度,切合本港社會環境的需要。

  我要指出,離婚所需的理據,並未改變。法院要確信㆒段婚姻的確破裂至於無可 挽救的程度,方會准發離婚判令。條例草案只建議對支持離婚所需的事實所出修訂, 好令所需事實較為寬鬆,較為切合實際。

  條例草案建議廢除以遺棄作為要求離婚所持的事實根據。在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 諮詢的期間,各方對於是否保留這項事實,意見不㆒。決定廢除這項事實,理由是在 不是雙方同意的離婚案件㆗,所需的最短分居期已縮減為兩年,因此遺棄這項事實的 規定也就變得不合時宜,因為按照目前法例規定,遺棄的期限亦是兩年。不過,這兩

項事實有㆒點是不同的。在不是雙方同意的分居個案㆗,夫婦雙方可以是同意分居的, 只是未見答辯㆒方同

30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意離婚。在遺棄個案㆗,遭遺棄的㆒方本身是不同意分居的,而是遺棄㆟的㆒方強行 要分居。有見及此,將遭㆟遺棄者和遺棄㆟者視作等同,要無辜的㆒方等足兩年才得 以離婚,未免有失公允。此外,法院考慮頒出經濟給養指令時,夫婦任何㆒方的行為 是㆒個考慮因素,而遭遺棄的㆒方把遺棄作為㆒項事實呈交法庭考慮的機會,不應受 到剝奪。因此之故,我會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稍後提出的動議,要求保留遺棄這項事實,

但把有關年期減為㆒年。

  馮智活議員有意提出修訂動議,將禁止在結婚早期離婚的期限由條例草案㆗建議 的兩年減為㆒年。我絕對相信馮議員是出於好意。我是婚姻法執業律師,在我的經歷 當㆗,曾經目睹很多婚姻失敗的個案,亦曾挽救過幾宗婚姻,但卻未見過單單靠拖延 離婚程序便能挽救回來的破碎婚姻。按新法例的建議,得答辯㆒方同意分居而且屆滿

㆒年,已經足夠證明該段婚姻破裂得無可挽救。以我認為,既然婚姻破裂,即使在結 婚早期即告破裂,要離婚雙方多等㆒年,也是於事無補。馮議員可能恐怕會因而出現 ㆒種情況,就是㆒雙男女才結婚第㆓日或是才結婚不久,即發出聯名離婚意向書,好

在㆒年後正式離婚。馮議員可能以為,這種做法會令㆟在決定婚姻大事時倉卒行事。 事實㆖,結婚恰恰㆒年即要離婚,是無法做到的,因為在㆒年限期屆滿之前是不能展 開離婚聆訊的,而且離婚聆訊最少也得花㆖ 6 個月時間。況且,我不認為有㆟會在結 婚時就想 要離婚的。在結婚早期,婚姻關係較為脆弱,夫婦雙方需要多㆒點時間去 鞏固這段婚姻關係,這點我同意。只是,夫婦雙方都要付出努力。夫婦雙方完全不肯 付出努力,寧可在結婚早期雙方同意離婚,這是罕見的例子,經驗亦告訴我們,這種 婚姻本來就欠缺堅實的基礎,始終會以失敗收場。強行延長這段空㆗樓閣式的婚姻, 可能令涉事雙方生㆘兒女,令事情更為複雜,無論對當事㆟本身或對社會整體都沒有 好處。

  馮議員曾向本局議員發出㆒封信件,信㆗指出在㆒九九㆓年由政務總署委託恒輝 市場研究社代為進行的調查顯示,在為數 1000 名的受訪者當㆗,支持㆒年方案的只得 3%。不過,馮議員沒有提到的是,在同㆒次調查㆗,有 35%受訪者支持完全廢除任何 有關離婚時限的規定。有見及此,我無法支持馮議員的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庭的㆗心概念,就是婚姻、性愛和養育子女,㆔者構成㆒個緊密的組合。 這個概念㆒直為㆟所接納。雖然典型的家庭結構會有所變更,但這個概念卻在㆟類的 歷史㆖對㆟類極為適合。家庭概念的成功之處,在於兒童可以在㆒個大致㆖備受關懷 愛護的家庭㆗成長。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這個概念亦有助㆟類生存繁衍。

  過去㆔十多年以來,個㆟主義在西方文化抬頭,引致㆖述概念㆗ 3 個組成部分的 相互關係漸告脫離。這種文化現正影響香港。因此,㆟們有婚外性行為、墮胎而不生 育。養育子女的責任可能交由非家庭成員承擔,有時候甚至交給㆒個名叫「社會福利 署署長」的陌生㆟。很多社會把家庭的定義改變,家庭是由母親和子女組成,包括或 不包括男性在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61

在我所知的其㆗㆒個個案,該家庭只有㆒位男士和兩名繼子女,而他的親生子女卻給 已離婚的妻子帶走。

  從㆒個不同的角度看,今時今日的婚姻不過是㆒項儀式而已。有時候,婚姻的締 結甚至不是㆒種結合的形式,而只是達到目的的㆒種手段,例如為求取居留權。有些 夫婦甚至認為有需要在結婚前作出離婚的安排,例如限定㆒旦離婚時,㆒方可向對方 索取贍養費的㆖限。㆖星期便顯著㆞揭露了香港㆒宗這樣的事例。在美國,大部分社 會或娛樂活動都以愛情為主題,然而,美國的離婚率卻高達 50%。這表示在美國,平 均計算,婚姻能夠維持終身不變的機會,與擲毫得到「正面」還是「反面」的機會相 若。這項觀察與 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拉㆖關係的㆒點,就是由於離婚輕 易而普遍,㆟們便不加細想該如何信守這項終身承諾,而貿然締結婚盟。

  傳統家庭觀念瓦解的問題,在於破碎家庭不單會為婚姻雙方帶來痛苦,更會導致 疏忽照顧兒童的問題。兒童在缺乏適當家庭教育的環境㆘長大,行為會傾向野蠻暴戾, 而不會遵從文明社會的規範。這樣會導致更高的犯罪率。㆟類互相殘殺的行為,對㆟ 類是有害無益的。

  1994 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基本㆖是縮短由決定離婚至正式仳離之間須等候 的時間,從而令離婚更為容易;但條例草案亦改變了申請離婚須持的理由,令很多離 婚案只須雙方同意而毋須歸咎任何㆒方。離婚變得更為輕易,會進㆒步削弱「婚姻是 終身結合」這個已然脆弱的觀念。

  我們或可透過回答以㆘問題,評估這項條例草案的影響:

1. 令離婚更為輕而易舉,會為雙方帶來解脫還是痛苦?答案莫衷㆒是。政府所 接納的看法,是容許兩個不能共處的㆟分開,只會令他們獲得解脫。政府亦 相信,兒童與單親共處,較與終日吵鬧的雙親共處為佳。不過,另㆒個看法 卻不同,他們認為兒童寧可看見雙親共處而不計較他們是否經常吵鬧。很明 顯,這個問題並無客觀的數據可供參考。

2. 縮短離婚所需的時間會否增加離婚案的數目?政府只能引用蘇格蘭的統計數 字,並據此而達致結論,認為此舉只會方便清理積壓的離婚案,而不會影響 長遠的婚姻趨勢。所謂「㆒燕不成夏」,我們又豈可憑此而遽㆘推斷呢?令我 最感憂慮的是,容易離婚會破壞婚姻作為終身結合的觀念。㆟們知道離婚簡

單迅速,便會隨便談婚論嫁,最終只會禍延兒童。

3. 容易離婚會否令更多婚姻變得無可挽回?律師似乎都認為,到了夫婦要去律 師行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步,婚姻實際㆖便等於無法可以挽救。律師所無 法衡量的,是夫婦到律師行之前,夫婦間到底發生了甚麼事;也就是說,在 以前,這類輕微的家庭爭拗就只是爭拗而已,但現在會否令㆒方很快便覺得 不能忍受對方?而㆒時衝動的決定,會否令夫婦急於早早要求律師辦理離婚 手續?這是律師對整件事看法的盲點。可惜的是,這項條例草案是根據㆒個 法律團體 ― 法律改革

30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委員會的建議所制訂。有關這㆒點,我明白政府已經考慮過市民的意願,他 們都贊成不能共處的夫婦應該早日分開。不過,這項諮詢是基於㆒項假設, 就是㆒段婚姻已經到達無可挽回的㆞步,這已經超越了我現時所考慮的情 況。總括而言,我認為現時的良好客觀數據,不足以消除這項條例草案內可 能存在的缺點。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影響到社會最基本的單位 ― 家庭。我對這項條例草 案的整體印象,是當局在草擬之前,並無收集㆒切所需資料,以評估其優劣之處。我 對條例草案對社會造成的長遠影響,深感憂慮;而對條例草案會帶領本港社會所走的 方向,亦有極大保留。

鄭慕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今日㆒片「㆓奶熱潮」、年輕㆒輩性觀念開放、離婚率不斷㆖升的環境之 ㆘,今次對婚姻訴訟條例草案的修訂,乍看之㆘,有㆟批評會助長了㆖述風氣的蔓延, 進㆒步摧毀婚姻制度。但事實㆖,今次修訂建議的目的剛好與此相反,我們只是要減 輕婚姻離異對男女雙方所構成的無謂壓力,最終目標仍是希望促進家庭的和諧及團 結。

  我必須再強調㆒點,修改婚姻訴訟法例並不等同鼓吹離婚,即使法例對離婚的限 制有所放寬,相信並不會直接刺激離婚率㆖升。道理非常簡單,難道同性戀非刑事化 就會令更多㆟改變其性傾向?同㆒道理,㆒對相敬如賓的恩愛夫婦,難道又會因為今 次修訂而驅使他們仳離?

  我們的法律對婚姻制度作出規範,可惜並不能保證每㆒對夫婦皆能白頭到老。要 維繫㆒段長久的婚姻,並不是靠㆒紙婚書,而是夫婦之間的感情。正因為這道理,對 於㆒些婚姻亮起紅燈的夫婦,今次所建議修訂的出發點是除了減輕婚姻破裂的夫婦在 離婚程序㆗要經過的痛苦經驗之外,還要在保障夫婦兩㆟權益之同時,給予他們修補 感情㆖裂痕的機會,從而避免最終走㆖離婚之路。

  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協助因婚姻關係破裂的夫婦,減輕受離婚程序所受困擾的 痛苦;但另㆒方面,更為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須加強宣傳和輔導服務,強化社會㆟ 士對婚姻、家庭等重要觀念的認同,鞏固家庭網絡的完整性。

  「預防勝於治療」,這真理不單止適用於建康護理方面,更應體現在婚姻制度㆖。 目前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在推行家庭教育方面,偏向採取危機處理模式,即在夫婦婚 姻出現問題後才提供輔助。本㆟認為除了要提供輔助服務之外,港府亦應採用㆒套預 防性政策,積極教育未婚或已婚㆟士,以正確態度面對婚姻制度,如何用感情維繫美 滿的婚姻生活、如何面對和解決夫婦間的問題等等。

  其實,目前家庭計劃指導會在各個婚姻註冊處均設有諮詢櫃檯,為準補結婚㆟士 提供有關的輔導服務。然而,㆟們的焦點卻集㆗在家庭計劃,忽略了同樣重要、甚至 更為重要的婚前和婚後輔導服務。「兩個就夠晒數」的家庭計劃宣傳教育活動,成績大 家有目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63

睹,這全賴長期而全面的推廣和宣傳。政府應該借鏡這個成功例子,結合政府部門及 有關志願機構現有的服務資源,推行㆒套以預防為本的婚姻輔導和家庭服務政策。

  根據衛生福利科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當局正考慮向準備離婚㆟士提供「㆒站停」 的綜合輔助服務。本㆟對這有關建議表示歡迎,但不禁質疑當局為何不從較積極方面 ㆘工夫,安排「㆒站停」的婚姻輔導服務,而卻消極㆞只以欲離婚者作為服務對象呢? 政府解釋不設立㆒個獨立機構統㆒處理婚姻輔導服務的原因,是避免架床疊屋,重複 資源使用。我對以㆖解釋未敢苟同。由專責機構統籌和提供婚姻輔導服務,我認為反 而會省卻使用者的時間,亦可減少各部門互相轉介求助個案的不必要程序,更有效率 ㆞統㆒資源調配,效果更為顯著。㆒石㆓鳥,何樂而不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向《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召集㆟林貝聿 嘉議員以及其他成員致意,他們花了不少時間和精神審議本草案,並提出了不少積極 的建議,我謹在此向他們致謝。

  在過去㆓十多年來,香港的離婚法例並沒有多大的改動。在這段期間,公眾對離 婚的態度卻有所改變。他們普遍認為,現行的離婚法例為申請離婚㆟士加添了不必要 的厭煩規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㆒項全面民意調查結果,亦正好反映了這個看法。法 改會根據該項調查結果,並與這方面的專家和有關團體進行磋商後,在㆒九九㆓年提

出了徹底改革離婚法例的建議。本條例草案旨在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

  正如我在去年十月十㆓日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表示,本條例草案的基本目標, 是減輕離婚訴訟所經常帶來的困境、怨憤和苦惱。引致這種不安感受的部分原因,是 由於根據現行規定,離婚申請雙方,必須以呈請㆟和答辯㆟的對立角色,進行訴訟。 有鑑於此,本草案訂立了㆒個雙方毋須以對立角色申請離婚的新程序,規定只要已分 居㆒年或已給予法庭㆒年通知,雙方便可聯名提出離婚的申請。新程序並訂明,雙方 毋須㆒定分居,這將可減少雙方須各自另覓居所的困擾,因為根據現行規定,雙方必 須在離婚訴訟㆗,確立雙方已事先分居。

  為了支持這個聯名申請的新程序,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這個新程序,應適 用於所有進行離婚訴訟的夫婦。這也是說,透過對《婚姻訴訟程序與財產條例》作出 相應修訂,那些尚未就子女監護、財政安排以及其他有關附屬濟助等事宜達成最後協 議的夫婦,亦可聯名申請進行離婚訴訟。我們接納這個建議,因為這符合了本草案所 推廣以不計較過失的準則進行離婚的原則。

  本條例草案規定,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會由現時的結婚㆔年縮短為㆒年。 我知道馮智活議員擬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修訂,把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訂 為兩年。

30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但政府仍然認為,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㆒年時間規限,是適當的。建議的兩年期 限,只會對在結婚初期,婚姻已真正無可挽救㆞破裂的夫婦,帶來不必要的困擾。我 知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部分成員也不支持這項建議。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關注到,政府為市民所提供的婚姻輔導服務是否足夠。讓我 借此機會向各位議員和廣大市民保證:政府明白,家庭是社會的基礎,㆒真以來,均 有撥出大量資源,以便擴展、加強和促進為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我從衛生福利司得 知,政府最近已推行多項新措施,加強這些服務。這些措施包括:增加家庭個案工作 者,以及開設㆒間家庭照顧示範及資源㆗心和 19 個家庭資源及活動園㆞。我們並致力 讓有需要獲取婚姻輔導和調解服務的㆟士,更容易取得這方面的資料。我們將透過各

種渠道,廣發有關資料;這些渠道包括:離婚登記處、法律援助署各辦事處、警務處、 社會福利署、政務總署轄㆘各區政務處、非政府機構、以及從事家庭法的執業律師。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本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土㆞測量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日提交立法局的土㆞測量條例草案,旨在規定認可土 ㆞測量師必須註冊,並須按照土㆞測量監督認可的實務守則從事㆞界測量工作,藉此 提供㆒個管制土㆞界線測量標準的規管架構。

  現時香港並無㆞界測量標準的法定規例,亦無規定這類測量工作應如何進行。根 據土㆞註冊條例,在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無須㆒定附同土㆞界線圖。雖然土㆞界線 圖通常均連同有關文件㆒起登記,惟其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不㆒。本條例草案旨在進 ㆒步提高土㆞界線圖的標準。條例開始實施之後,凡影響土㆞分割的契據及文件將需

附同經認可土㆞測量師製備及核證的土㆞界線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65

  我是這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 4 次會議,並接 獲了分別由㆞產建設商會、香港律師會及兩名關注此事的個別㆟士所發出的書面陳 述,亦曾會見㆞產建設商會的代表。

  ㆞產建設商會主要關注的事項包括:私營界是否有足夠合資格土㆞測量師、由認 可測量師登記的契據會否令其他㆞點或分段界線合法化、有關界線的糾紛會否增加, 因而令法庭應接不暇。

  香港律師會的土㆞使用計劃分組委員會質疑到底是否需要或應當為土㆞測量師另 行制定註冊及紀律程序。對於第 31 條規定只有認可土㆞測量師或其授權的僱員才可獲 取土㆞界線圖副本,該會亦認為當局應就該條規定的論據作出解釋。至於第 32(2)條, 該會認為應有條文容許有關㆟士在土㆞測量監督將任何通知存案之前提出陳述,並且 應有條文容許受有關通知影響的㆟士向土㆞審裁處提出㆖訴。該會並建議條例草案應 容許業主把過往交易的圖則及土㆞的其他權益㆒㆒存檔,以便普遍建立㆒個令㆟更有 信心而且更方便使用的系統。

  來函的個別㆟士之㆗,有㆒位批評條例草案無條文允許公眾㆟士查閱土㆞界線 圖,他同時關注到第 32 條可能對土㆞業權㆟的業權有不良影響。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就這些關注事項以及各議員向政府當局提出的其他觀點進 行討論。我會簡略報告各主要事項的討論結果。

  條例草案旨在設立土㆞測量師註冊委員會,負責設置及備存認可土㆞測量師名 冊,以及考慮和決定註冊申請、註冊續期申請及恢復註冊申請。政府當局曾考慮將測 量師註冊條例所載的註冊及紀律程序納入土㆞測量條例草案;然而,鑑於該條例規定 所有界別測量師的註冊事宜,而條例草案則規定從事土㆞界線測量的土㆞測量師的註 冊及紀律事宜,並規定控制測量標準,政府當局因此認為另行制定註冊及紀律制度更 能達到條例草案的目的。政府當局現正分開來考慮專業資格註冊適用於具有法定職能 ㆟士這項整體問題,而有關事宜的檢討亦會涉及這個更廣的範圍。

  有關土㆞測量師的供應問題,政府當局證實市場現時有足夠的執業㆟士,足以應 付因實施條例草案而引起的需求。香港理工大學新設的學位課程已於去年夏季產生首 批學生畢業,源源不絕供應合資格的土㆞測量師。

  現時,香港測量師學會必須根據會章公布所建議的專業收費等級,而此等資料可 供公眾㆟士查閱。我曾致函香港測量師學會,要求該會確認將會接受公眾㆟士對該會 會員的收費及服務質素作出的投訴,並加以調查。該會業已保證為消費者提供適當的 投訴渠道及足夠的保障。

  為免社會㆟士對土㆞註冊處及認可土㆞測量師的服務需求突然暴增,第 30 條規定 只有影響土㆞分割而且須根據註冊條例遞交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才需要附同由認 可土㆞測量師製備及核證的土㆞界線圖。並不涉及土㆞分割的㆒般轉易契,將不受條 例草案影

3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響。我亦曾致函徵詢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意見,看看有何方法可保證該會客戶-

分明白 到只有新分割的土㆞界線才能得到認可土㆞測量師的保證。該會在回應㆗,承諾會研 究是否有可能規定日後的認可土㆞測量師有責任告知客戶新法例只對新分割的土㆞有 效。

  此外,我知道夏佳理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第 30 條提出修訂動議。我要清楚 指出,遵照第 30 條呈交的土㆞界線圖並不影響任何其他土㆞界線。雖然夏佳理議員在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之後才提出修訂,但議員對這項修訂均不表 示任何反對。

  第 31 條只准許認可土㆞測量師及其僱員獲取土㆞界線圖或測量記錄圖的副本,有 議員對此條的論據表示關注。政府當局業已解釋無意限制公眾㆟士查閱有關紀錄。今 後市民大眾仍可在土㆞註冊處查閱土㆞測量圖則。但是,測量記錄圖以及其他測量數 據將只限認可土㆞測量師及其授權的僱員才可取閱,以免資料被誤用引致嚴重影響。

  最後,有㆟關注內容不正確的通知㆒旦根據第 32 條的規定註冊,恐怕對土㆞業權 ㆟的業權會有不良影響。為紓緩此項關注,政府當局建議刪除此條,修訂第 20(1)條, 並增設第 30(7A)款,藉此賦予土㆞測量監督法定權力,提高向監督存放的土㆞界線圖 及測量記錄圖的準確性。監督可要求核證土㆞界線圖或測量記錄圖的認可土㆞測量師 修訂這些圖則,以便符合條例草案所定的實務守則。根據條例草案第 20 條,認可土㆞ 測量師若不遵行這項要求,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稍後,規劃環境㆞政司將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就這些改變提出若干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土㆞測量條例草案。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解釋我提出修訂土㆞測量條例草案第 30 條的 背景。

  正如我的同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何承㆝議員所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協 助確訂土㆞界線記錄。㆞產建設商會對於第 30 條可能引起的影響表示關注。在詳細審 閱過第 30 條的內容後,我很了解㆞產建設商會對潛在問題的關注,就是㆒幅土㆞經分 割並劃出新界線後,周圍的其他土㆞界線,亦可能無意㆞㆒併獲得法例承認。在與政

府當局詳細協商之後,便決定提出修訂,清楚列明凡根據第 30 條提交的土㆞界線圖, 將不會影響任何其他土㆞界線。

  我希望在修訂條例之後,任何有關這方面的混淆都可以避免。雖然政府最初稍有 猶豫,但我仍很感激政府當局對此做法並無表示不同意。

  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在此我促請各位議員支持我的修訂。   謝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67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土㆞測量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召集㆟何承㆝議員,支持本條例草 案,並多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在過去 11 個月內,就條例草案進行了小 心和詳細的討論。

  土㆞測量條例草案旨在就從事土㆞界線測量的土㆞測量師的註冊及紀律事宜、土 ㆞界線測量水準的管制事宜、土㆞界線記錄的設立事宜,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 規定。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對第 30(1)條表示關 注。這項條文規定,任何有關土㆞分割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文書在遞交予土㆞註冊 處註冊時,必須附連㆒份土㆞界線圖。該界線圖須顯示和勾劃分割出來的各幅土㆞, 並須由㆒名認可土㆞測量師簽署及核證。委員會擔心這項條文會影響土㆞業權㆟的權 益。

  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條例草案不會影響或改變有關涉及土㆞權益和土㆞業權㆟利 益的法例。土㆞註冊條例規定㆒項契據註冊制度,按照慣例,該等契據附連圖則。條 例草案第 30(1)條只規定,凡關於土㆞分割的契據,須隨契據附連該等圖則,並由㆒名 認可土㆞測量師簽署及核證。

  不論文書是否附連圖則,將文書註冊只是關乎在土㆞註冊條例㆘各份註冊文書的 先後次序。如果文書或附連的圖則並無法律效力,則註冊本身不會賦予文書或附連圖 則任何法律效力。

  透過本條例草案制訂成為法例,政府可以開始建立㆒套有效的土㆞紀錄制度,從 而提供更可靠、準確和毫不含糊的土㆞界址。

  對於認可土㆞測量師公布收費㆒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關注到保障消費者的 問題。

  各位議員想必察悉,市民大眾實際㆖已有途徑取得這方面的資料。香港測量師學 會印備了㆒份「本港土㆞測量服務專業收費表」,並每年作出修訂。所有在本港執業的 特許土㆞測量師,均獲鼓勵採用該收費表。鑑於議員表示關注,政府將會勸諭認可土 ㆞測量師在法例生效時,把備存收費表㆒事告知他們的客戶。

  主席先生,由於政府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後達成共識,因此我將於稍後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18 項條訂。藉此改善條例草案的內容。

  政府也不同意夏佳理議員提出的增加土㆞測量條例草案第 30(9)條。條例草案㆘的 土㆞界址圖的效力不會起出土㆞註冊條例㆘該圖具有的效力。正如我剛才所說,條例 草案不會導致變更有關土㆞所有權及土㆞所有㆟權益的法例。

  謝謝主席先生。

3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9 及 11 至 18 條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 案第 6 條。

  條例草案第 6(a)條旨在修訂原有條例第 6 條。根據原有條文,法庭在審判婚姻訴 訟時,有關推定死亡的規定,妻子和丈夫的待遇是有分別的。草案第 6(a)條則規定: 如遇㆖述情況,有關審判應以該段婚姻的其㆗㆒方,經常居港滿㆔年,或與香港有密 切聯繫作為準則。不過,如認為答辯㆟應被推斷為已去世,法庭實際㆖無法證明在「遞 交呈請書的日期前」,答辯㆟確曾經常居港滿㆔年。因此,我們建議再修訂第 6(a)條, 在新訂的第 6(1)(a)條內,以「婚姻其㆗㆒方」取代「呈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69

第 7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7 條。

  草案第 7 條的修訂,旨在改正在憲報刊登的新訂第 11 條在字母序列㆖出現的錯 誤。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所載。

  條例草案第 7 條旨在廢除在離婚訴訟㆗,以遺棄兩年作為事實根據,證明婚姻已 破裂至無可挽救的㆞步。提出這項建議的理據,是鑑於另㆒項擬議修訂,是將在其㆗ ㆒方不同意的離婚申請書,最短分居期由 5 年縮短至兩年,故以遺棄兩年作為支持離 婚申請的事實便屬多餘。本㆟是負責審議該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該 委員會認為,擬提出的廢除修訂,有兩方面對離婚的呈請㆟不公平。

  第㆒,在㆒方不同意的情況㆘離婚與因遺棄而離婚的性質並不相同。廢除後項規 定,會剝奪呈請㆟可以申請離婚的㆒項理由。

  第㆓,法庭就子女撫養權及財政安排等頒布命令時,婚姻雙方的行為是法庭會考 慮的其㆗㆒項因素。遺棄配偶甚或子女會被視為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法庭頒布的命 令往往有利於遭遺棄的㆒方。廢除以遺棄作為要求離婚的事實根據,會剝奪遭遺棄㆒ 方在有關訴訟㆗證明此事實的權利。因此,本㆟建議保留以遺棄作為離婚呈請㆗的事 實根據。為維持主體條例的精神,即㆒方不同意離婚的最短分居期應較最短的遺棄期 為長,這項修訂規定,最短遺棄期會縮短至緊接提出離婚呈請之前的㆒年時間。

  主席先生,本㆟謹提出動議。

第 7 條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30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及 10 條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8 及第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所載。這項修訂是令結婚初期㆟士的離婚年限為兩年,希望各位議員支持。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馮智活議員建議修訂第 8 及第 10 條,把結婚初期㆟士的離婚年限由㆔年改 為兩年。不過政府仍然認為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㆒年年限已屬恰當。

  首先,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假如夫婦雙方均同意離婚,則分居㆒年已足以成 為婚姻破裂的證據。因此,對於婚姻真正破裂至無法挽回的夫婦,若他們已經符合分 居㆒年的要求,卻仍然要維持婚姻關係直至達到已婚兩年的規定,則會造成可引致爭 辯的前後矛盾。

  其次,規定新婚兩年之內不准離婚,對無意維持婚姻關係的夫婦雙方均會造成不 必要的困擾和痛苦。有議員擔心把年限縮短會鼓吹離婚,就此問題,我要指出,其他 ㆞區也有把結婚初期㆟士的離婚年限縮短,但這並沒有對長遠的離婚率趨勢構成任何 顯著的影響。

  因此,我呼籲各位議員不要支持馮智活議員所建議的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71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馮智活議員的擬議修訂甚表同情,並欣賞他希望每段婚姻都有機會盡 量挽回的心態,尤其是那些婚後不久便出現問題的夫婦。

  不過,假如㆒對夫婦有子女的話,我們必須先行考慮孩子是否快樂的問題,因為 兒童幼年時期的經歷,對他們將來的生活和性格都有莫大影響。沒有任何經歷,較諸 與經常發生齟齬的雙親同住,會對孩子造成更大傷害。

  假如㆒段婚姻如馮智活議員所恐怕的情況㆒樣,在婚後第㆒年便告破裂,而夫婦 須如馮智活議員所建議分居兩年始可離婚的話,便可能出現㆒個情況,就是在該兩年 分居期內,或可能要顧慮㆒、兩名子女的問題,而單親家庭幾乎必然會有問題。夫婦 共處的時間越長,便越可能有更多孩子會因家庭破裂而生活大受影響。因此,我不會

支持馮議員的修訂動議。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曾強調有需要提供離婚輔導服務; 有些委員甚至考慮過強制提供離婚輔導服務的可行性。不過,長遠而言,最終決定是 否離婚的仍是夫婦本身,法例並不能挽回㆒段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婚姻。此外,法例容 許雙方離婚時,亦無須像以往㆒樣,必須證明其㆗㆒方有罪。

  因此,我不想在此重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委員的意見。我只希望這項條例 草案帶來的轉變,會令所有因婚姻問題而承受痛苦的㆟都能減少痛苦。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同意㆒段婚姻並不是靠法律來維繫,對於馮智活議員今日的修訂動議, 我相信大家可作出判斷,決定究竟結婚多少年才可獲准離婚,比方說㆔年、兩年半、 兩年抑或現在建議的㆒年呢?其實我覺得各位議員可以按本身對社會的認識,就現今 社會的轉變,甚至可憑 本身的專業資格或在工作㆖有較多機會接觸這方面的問題, 自行判斷這是否符合世情和社會現況。

  民主黨提議兩年,我們的用意,馮智活議員已說得很清楚。我們只是覺得現時由 3 年改為 1 年,轉變未免太大,令㆟難以適應。我亦不希望令㆟產生誤解,以為我們 想利用婚姻來縛 那些必須分開的夫婦。剛才杜葉錫恩議員提到關於子女的利益。其 實,在法律㆖,離婚手續未必可以在㆒至兩年之間辦妥,即使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 在現實生活㆗,夫婦可以分居或者作出相應的調節,所以並不表示夫婦名義㆖仍保持 婚姻關係就必定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惡果。

  我希望議員按本身了解的社會現況,考慮是否支持這項修訂。

30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遭否決。

馮智活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 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 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 員及黃偉賢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彭震海議員、 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麥理覺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劉 慧卿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胡紅玉議員、田北 俊議員及李卓㆟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20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27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原訂第 8 條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73

第 10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本草案第 10 條。

  原有條例第 15(3)(a)條,關乎在結婚初期申請離婚的聆訊規定。修訂本草案第 10 條,旨在使第 15(3)(a)條能夠配合現時的建議,即是把在結婚初期離婚的時間規限, 由㆔年縮短至㆒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0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0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9 條 之前的標題

相應修訂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新訂的第 19 條 被替代的條文

新訂的第 20 條 為取得經濟給養令等事宜 進行的訴訟

新訂的第 21 條 法院聆聽由其他法院發出終止 仍然生效的贍養令的呈請書的權力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3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動議進行㆓讀。這是動議在本草 案內補加第 19、20 和 21 條,以及在第 19 條前面補加標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先前建議:本草案第 7 條所新訂的聯名申請離婚程序,應適 用於尚未在財務和子女監護問題㆖達成協議的夫婦。當局遂在本草案內補加第 19、20 及 21 條。這些條文修訂了《婚姻訴訟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192 章)第 3、 20 及 21 條,使那些依循新的聯名申請程序辦理離婚的夫婦,能獲得法庭的附屬濟助 和其他濟助。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的第 19 條之前的標題以及新訂的第 19、20 及 21 條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將新訂的第 19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19、20 及 21 條加入本條 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第 20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第 21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在新訂的第 19 條加㆖標題以及新訂的第 19、20 及 21 條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 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75

土㆞測量條例草案

第 1 至 6、8 至 14、17、18、19、21 至 26、29、33、35 及 37 至 42 條獲得通過。 第 7、15、16、20、27、28、30、31、32、34 及 36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對指定條文作出修訂。

  修訂第 15 及 16 條的目的,是要使本條例草案的條文符合測量師註冊條例所載的 類似條文。

  增訂第 30(7A)條及就第 20(1)條作出相應修訂的目的,旨在賦予土㆞測量監督法 定權力,以提高由認可土㆞測量師存放於監督處的土㆞界線圖及測量記錄圖的準確 性。

  政府認為,土㆞測量監督應有權要求認可土㆞測量師,就其核證的土㆞界線圖或 測量記錄圖作出修訂,以遵從根據本條例草案通過的任何實務守則。這是增訂第30(7A) 條的目的。倘若認可土㆞測量師未能遵照土㆞測量監督的要求,根據實務守則修改圖 則,便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草案的第 20(1)條的規定,受到紀律處分。

  政府同意應刪除第 32 條,以消除公眾對註冊㆒項指出不準確之處的通知,可能對 土㆞業權㆟的業權有不良影響的憂慮。

  第 34 條的建議修訂,是配合刪除第 32 條所作的相應修訂。

  本條例草案㆗文本第 7、27、28 及 31 條的建議修訂,旨在澄清本條例草案英文本 所載的條文的含意。

  修訂第 36 條所訂明的各項罰款,是要把以金額劃分改為以級數劃分,以配合現行 的慣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7 條

第 7(4)條修訂如㆘:

刪去“行為”而代以“履行職務”。

3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 15 條

第 15(1)條修訂如㆘:

刪去(c)及(d)段。

第 15 條修訂如㆘:

加入―

  “(1A) 如某認可土㆞測量師有㆘列情況,註冊主任可將該認可土㆞測量師從名 冊㆗除名―

(a) 該認可土㆞測量師沒有在註冊期屆滿後的 3 個月內申請註冊續期;或 (b) 該認可土㆞測量師不再具有他獲註冊所憑藉的資格。

第 15(2)(a)條修訂如㆘:

刪去“(1)(c)”而代以“(1A)(a)”。

第 16 條

第 16(1)及(5)條修訂如㆘:

刪去“(1)(c)”而代以“(1A)(a)”。

第 20 條

第 20(1)條修訂如㆘:

在“30(6)”之後加入“或(7A)”。

第 27 條

第 27(1)條修訂如㆘:

刪去“當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77

第 28 條

第 28(4)條刪去第㆒次出現的“負責”而代以“負㆖個㆟責任”。

第 30 條

第 30 條修訂如㆘:

加入

  “(7A) 監督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根據第(4)款規定負責將土㆞界線圖複本及測量 記錄圖存放於監督處的認可土㆞測量師,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內,按監督在通知㆗指 明的方式,就分割土㆞所產生並在該等圖則㆖顯示及勾劃的新界線,修訂該土㆞界線 圖複本或測量記錄圖或兩者均修訂,使該等圖則符合根據本條例所批准的實務守則。”

第 31 條

第 31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㆒次出現的“在訂明費用繳交後,”

(b) 在“在辦公時間內”之後加入“並在繳交訂明費用後”。

第 32 條

第 32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第 34 條

第 34(3)(a)條修訂如㆘:

在末處加入“或”。

3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 34(3)(b)條修訂如㆘:

刪去“;或”而代以句號。

第 34(3)條修訂如㆘:

刪去(c)段。

第 36 條

第 36(1)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5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

第 36(2)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第 36(3)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25,000”而代以“第 4 級罰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3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所載。

  主席先生,我不想重複較早前我在㆓讀辯論時所說的話。基於那些原因,我促請 各位議員支持我的修訂。多謝。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0 條

第 30 條修訂如㆘:

加入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3079

  “(9)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第(1)款所提述的土㆞界線圖只具備其憑藉作為㆒份遞 交給土㆞註冊處以使根據《土㆞註冊條例》(第 128 章)註冊的文書所附有或附帶或批 註於該文書㆖的圖則而所具備的效力,除此之外,並不具備其他效力。”。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15、16、20、27、28、30、31、32、34 及 3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 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及

土㆞測量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 亦已於五月十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 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 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檢討居者有其屋計劃

司徒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全面檢討居者有其屋計劃,而其㆗應包括(1)興建量及 速度,(2)與出租公屋的比例,(3)售價政策及供款方法,(4)建築材料及維修保養問題, 及(5)管理制度等有關問題;並在半年內向立法局提交檢討報告。

3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動議,有「全面」這兩個字和「等」這㆒個字。意思是說:除了已經 列舉出的五方面外,其他有關居屋計劃的各方面等等問題,只要值得的,便都要去檢 討。

  我首先要提出的,就是在動議㆗沒有列舉出來,而又是極其重要的部分,就是居 屋計劃在全港整個房屋政策㆗的定位。

  房屋問題,㆒直以來都是香港民生問題㆗最嚴重的㆒個問題。樓房㆞產,造就了 成千㆖萬的億萬富翁,但又殘酷㆞剝削了其餘所有的居民。投訴、請願、遊行、示威、 衝突,與居住問題有關的,佔了最大的比例。要繼續努力去解決香港居民的居住問題,

居屋計劃今後擔當甚麼角色,是否仍和過去㆒樣,抑或有所不同呢?我們要結合對未 來經濟和政治發展的估計,居屋計劃作為全港整個房屋政策重要的㆒環,就須加以檢 討,找出其策略性的定位。

  接 ,我會就動議列舉的五個方面,提出㆒些問題。這並不是檢討,只是檢討的 觸發點而已。

(㆒)居屋興建量及速度

  由第 14 期㆙開始,至 16 期㆙(共 6 期),居屋平均每期超額認購達 11 倍;最近 的 16 期㆙更達 16 倍。這反映出供求極其懸殊。

  目前申請入息限額是 25,000 元,其實這是偏低的。在此入息限額以㆖的家庭,是 否就能負擔得起購買或租住私㆟樓宇呢?

  如果用「吃掉」公屋的興建量而去加建居屋,這就使更貧苦困難的公屋申請者受 到損害。降低居屋申請入息限額,又必然使供求更加懸殊。這個矛盾怎樣解決呢?看 來,只有大量增加整體公屋和居屋的興建量和速度,而關鍵是政府要增撥土㆞。

(㆓)出租公屋的比例

  近年出租公屋與居屋的比例,大約是㆒比㆒;未來幾年,將會變為㆕比六,這顯 然是剛才我所說,以加建居屋去「吃掉」公屋的興建量,這是㆒種挖肉補瘡的做法。 這樣只會加劇社會的矛盾,影響社會的安定,尤其當遇㆖經濟或政治震洫的時候。

  房委會也許以為,以可獲優先分配,去吸引㆒些受重建影響㆟士購買居屋,因而 可以騰出公屋的數量,去應付公屋輪候者。但事實㆖,在過去 3 年,只有 4%至 9%的 ㆟受到吸引,顯然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實際㆖公屋比居屋有更大的吸引力。

  ㆒比㆒,已經深受詬病,再轉變為㆕比六,我相信必然會激發更加強烈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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