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5-05-03 — Page 1

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4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議員施偉賢爵士,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2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45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2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楊孝華議員,J.P.

陸觀豪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4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郵政署(修訂)規例 ............................................................. 151/95

1995 年普查及統計(非製造業外來投資按年

統計調查)(修訂)令.................................................................... 155/95 1995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 2 號)規則................................ 156/95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1994 年第 82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57/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1)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編撰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82)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修訂收支預算附件所載

區域市政局經修訂的工程㆒覽表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務員的入職資格

㆒、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政府最近宣布在招聘公務員時會擴大其所承認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範圍,政府可否 鑑於政府最近宣布在招聘公務員時會擴大其所承認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範圍,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政府現時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 告知本局,政府現時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 ,政府現時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 ,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 團體在私㆟執業方面所承認的學歷及專業資格?

2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澄清㆒點,㆖開問題所提及有關政府的宣布,只關乎入職條件為普通 大學學位的職位聘任準則,與政府專業職系的職位聘任準則無關。我們並不打算改變 專業學歷方面的安排,這方面的審核工作,仍會由有關專業團體負責。有關的安排已 沿用多時,並會根據基本法第 142 條,予以保留。

  關於普通大學學位這項入職條件,我們已在招聘廣告㆗刪除有關英國學位的字 句。評審非香港學歷的指導原則如㆘:

(a) 在招聘公務員時,我們必須絕對肯定有關的非香港學歷,至少能夠及得㆖在 本港取得的相若學歷;

(b) 我們會按個別情況評審每個學歷。即使屬同㆒所大學所頒授的學歷,我們可 能只會承認某些學歷,而不會接納另㆒些學歷。此外,倘若某項課程的水準, 在兩個學年之間有所提高,並超過我們所要求的水平,則我們可能只會接納 在㆒個指定日期之後所獲取的學歷;

(c) 我們不會特別看重某㆒個家或某組國家所頒授的學歷,並且會採用㆒致的學 歷評審準則。不過,我們過往在審核㆒些國家所頒授的學歷時,也有困難。 因此,我們最近邀請了香港學術評審局提供協助。該局自㆒九九零年成立至 今,已與國際學歷評審組織和學術機構建立了廣泛綱絡,彼此保持接觸。在 該局的協助㆘,我們正致力加強評審制度,相信在短期內便可以得到所需資 料,用以承認㆒些過去我們認為無法評審的非英語國家學歷。我預計這將包 括㆗國所頒授的㆒些學歷。

(d) 承認這些學歷後,學歷的持有㆟便可投考政府職位,但他們必須是香港居民。 他們並須符合其他準則,包括具備良好體格和所需的㆗英語文能力。此外, 他們亦須接受我們的嚴格審核,以決定相對於其他申請㆟來說,他們是否屬 於適當㆟選和是否具備潛質。

  我們 手加強非香港學位的評審制度,是為了回應現時情況,就是本港越來越多 青少年(即使仍屬少數)前往海外求學,而他們所選擇的目的㆞,已不僅是英聯邦和 北美洲等傳統的留學㆞方,也包括了亞太區的其他國家。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有點兒答非所問 主席先生,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有點兒答非所問 ,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有點兒答非所問。雖然我的問題是以政府最近的宣布為 。雖然我的問題是以政府最近的宣布為 開端,但顯然實在詢問專業職系以及專業職位的專業資格 開端,但顯然實在詢問專業職系以及專業職位的專業資格 ,但顯然實在詢問專業職系以及專業職位的專業資格。因此,這問題其實是想詢問 ,這問題其實是想詢問 政府,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 政府,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 ,有否計劃在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團體承認可用 ,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團體承認可用 以從事私㆟執業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我所以提出這條問題,因為知道政府在招聘㆟員擔 以從事私㆟執業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我所以提出這條問題,因為知道政府在招聘㆟員擔 任公營機構的專業職位時,會承認本港專 任公營機構的專業職位時,會承認本港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49

業團體並不承認可用以從事私㆟執業的㆒些專業資格。這便是我提出的問題的重點所 業團體並不承認可用以從事私㆟執業的㆒些專業資格。這便是我提出的問題的重點所 在。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聘任專業㆟員擔任專業職系職位的做法,絕不會受政府有關評定 非香港、非英國和非英聯邦的公布所影響。非香港、非英國和非英聯邦學位可能獲得 承認,但只關乎入職條件為普通大學學位的職位。

主席(譯文):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仍然有點兒答非所問 主席先生,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仍然有點兒答非所問 ,我以為公務員事務司仍然有點兒答非所問,因為我詢問政府有否任何計劃 ,因為我詢問政府有否任何計劃 ,因為我詢問政府有否任何計劃, 更改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所訂的專業資格,轉而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團體承 更改聘請專業㆟員擔任專業職位時所訂的專業資格,轉而只承認本港各有關專業團體承 認可用以從事私㆟執業的專業資格?根據我所知,政府對專業職位的聘任 認可用以從事私㆟執業的專業資格?根據我所知,政府對專業職位的聘任 ,政府對專業職位的聘任,是定有學歷 標準的。例如律攻署會聘任㆒些其學歷不獲承認可在本港從事私㆟執業的律政㆟員 標準的。例如律攻署會聘任㆒些其學歷不獲承認可在本港從事私㆟執業的律政㆟員 。例如律攻署會聘任㆒些其學歷不獲承認可在本港從事私㆟執業的律政㆟員,其 他專業職位也可能有相同情況出現。這是我問題的重點所在 他專業職位也可能有相同情況出現。這是我問題的重點所在 。這是我問題的重點所在,現時是否有任何改變這種 ,現時是否有任何改變這種 做法的計劃?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清楚我們是否互搭不㆖,但我認為我就剛才那條問題所作的回應該 非常清晰。無論日後關乎入職條件為普通大學學位的準則有任何轉變,我們也不會改 變現時有關專業職系方面的安排。至於有關律政署的特別例子,我可否轉請律政司作 答?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是否打算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葉議員所言非虛,律政署的確可以聘任㆒些來自其他㆞區的律師,其 學歷並不獲承認可用以在本港從事私㆟執業。但請葉議員回憶㆒㆘,有關律師的聘任 條件,以及他們取得專業資格的㆞區,已載列於本局兩、㆔年前曾經修訂的律政㆟員 條例和執業律師條例內。因此,有關的聘任準則早已由本局擬定。

2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可否告知本局 ,公務員事務可否告知本局,除律政署外,其他專業職系的聘任資格是否與相 ,其他專業職系的聘任資格是否與相 應的專業團體所承認的㆒致?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在剛才的答覆㆗證實,我們沒有計劃改變現時政府專業職級和職系的 入職所需專業資格。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 ,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現時的做法是政府所定的資格與本㆞專業團體所承 ,現時的做法是政府所定的資格與本㆞專業團體所承 認的㆒致?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除了律政司所解釋的例外情況外,以我所知現時的做法就是這樣。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學術評審局可以提供多少有關海外學位的資料予香港其他真正有需要的 主席先生,香港學術評審局可以提供多少有關海外學位的資料予香港其他真正有需要的 ㆟士?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學術評審局是有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換言之,市民如取得並非在香港 頒授的學位,而又希望知道是否與本港的學位相若,可逕自向該局查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51

末期腎衰竭患者

㆓、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末期腎衰竭患者均要接受血細胞生成素注射 主席先生,鑑於末期腎衰竭患者均要接受血細胞生成素注射 ,鑑於末期腎衰竭患者均要接受血細胞生成素注射,以減低貧血的症狀 ,以減低貧血的症狀 ,以減低貧血的症狀,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多少末期腎衰竭患者;其㆗有多少患者需要接受此種注射 現時有多少末期腎衰竭患者;其㆗有多少患者需要接受此種注射 ;其㆗有多少患者需要接受此種注射; (b) 過去 3 年,政府在這方面平均每年支出多少 年,政府在這方面平均每年支出多少 ,政府在這方面平均每年支出多少;

(c) 是否有患者需要自費接受注射;若然 是否有患者需要自費接受注射;若然,為數多少;及

(d) 若(c)項的答案為肯定,對於無法負擔注射費用的患者 項的答案為肯定,對於無法負擔注射費用的患者 ,對於無法負擔注射費用的患者,會否考慮採用其他醫 ,會否考慮採用其他醫 治方法;若然,該等方法的成本為多少? ,該等方法的成本為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約有 2000 名末期腎衰竭病㆟在公營 醫院接受腎臟透析治療,其㆗約有 320 ㆟要同時接受特別的補血針注射。過去 3 年, 醫院管理局在提供這種注射方面的開支,平均每年為 313 萬元。

  需要接受特別補血針注射的 320 名腎病患者㆗,約有半數須承擔這項治療的全部 或部分費用。這是㆒項當公營醫院推出使用昂貴藥物的新療法時的傳統做法。

  按照政府的政策,任何㆟都不應因經濟因難而得不到適當的治療。因此,那些無 法負擔此項注射費用的病㆟,可透過醫務社會工作員申請豁免收費。此外,我們正聯 同醫管局進行㆒項全面檢討,目的是使公營醫院的收費結構合理化。我們的目標,是 在年底前完成這項檢討。

  貧血病患者可以接受其他療法,例如接受定期輸血,其整體成本遠低於這種特別 補血針的注射。然而,病㆟應接受可種療法,則須視乎其醫療需要及有關療法的成效 而定。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這些病㆟如果注射了該種針藥後 主席先生,這些病㆟如果注射了該種針藥後 ,這些病㆟如果注射了該種針藥後,他們的貧血症狀可以減低 ,他們的貧血症狀可以減低 ,他們的貧血症狀可以減低。如果他們的健 。如果他們的健 康較好,其實可以找到工作 康較好,其實可以找到工作 ,其實可以找到工作,所以,不但他們的生活質素可獲改善 ,不但他們的生活質素可獲改善 ,不但他們的生活質素可獲改善,他們的經濟狀況也 ,他們的經濟狀況也 可以得到改善。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 可以得到改善。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 。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如果由病㆟自費接受注射 ,如果由病㆟自費接受注射 ,如果由病㆟自費接受注射,每個病㆟每年差 ,每個病㆟每年差 不多要花 2 萬元。對政府來說 萬元。對政府來說,313 萬元是㆒個小數目,但對這些病㆟來說 萬元是㆒個小數目,但對這些病㆟來說 ,但對這些病㆟來說,他們已經 沒有工作,如果每年還要付出 沒有工作,如果每年還要付出 2 萬元醫

27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療費,實在十分困難 療費,實在十分困難 ,實在十分困難。政府可否即時承諾 。政府可否即時承諾 。政府可否即時承諾,讓這些病㆟可以全部免費注射該種針藥 ,讓這些病㆟可以全部免費注射該種針藥 ,讓這些病㆟可以全部免費注射該種針藥,而 不是待完成收費結構檢討後,才考慮會否讓他們免費接受注射?因為可能很多病㆟根本 不是待完成收費結構檢討後,才考慮會否讓他們免費接受注射?因為可能很多病㆟根本 等不到那個時候,已經因病去世 等不到那個時候,已經因病去世 ,已經因病去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們為有需要的病㆟設立了㆒個豁免收費制度。病㆟倘需要援助,可在各公立醫院辦 理手續,要求與醫務社會工作員面談。家㆟或病㆟的家㆟亦可與社會工作員聯絡,申 請豁免各項收費。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曾經再㆔指出 主席先生,政府曾經再㆔指出 ,政府曾經再㆔指出,現行的政策是 ,現行的政策是 ,現行的政策是:任何㆟都不應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 :任何㆟都不應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 的治療。政府並曾指出 的治療。政府並曾指出 。政府並曾指出,醫院收費每日 ,醫院收費每日 60 港元而門診收費每日約 20 港元,可見本港的 港元,可見本港的 健康護理服務已獲得很多津貼。但事實擺在眼前 健康護理服務已獲得很多津貼。但事實擺在眼前 。但事實擺在眼前,㆒些病㆟所需要的針藥 ,㆒些病㆟所需要的針藥 ,㆒些病㆟所需要的針藥,政府亦要收 取費用。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到當局現正進行檢討 取費用。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到當局現正進行檢討 。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到當局現正進行檢討;據我所知,這項檢討工作已進行了㆒ ,這項檢討工作已進行了㆒ 段頗長的時間,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檢討工作將於何時完成?此外 段頗長的時間,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檢討工作將於何時完成?此外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檢討工作將於何時完成?此外,當局可否讓我 們知道政府打算如何切實執行「任何㆟都不應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的治療」這個方 們知道政府打算如何切實執行「任何㆟都不應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的治療」這個方 針?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希望在今年年底完成這項檢討工作。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香港很多病㆟都喜歡接受注射 ,香港很多病㆟都喜歡接受注射 ,香港很多病㆟都喜歡接受注射,好像不曾注射 ,好像不曾注射 ,好像不曾注射,就未算看過西 ,就未算看過西 醫。事實㆖,㆒些末期腎衰竭病㆟在覆診時 ,㆒些末期腎衰竭病㆟在覆診時 ,㆒些末期腎衰竭病㆟在覆診時,見到和他患同㆒病症的㆟注射了某些特別 ,見到和他患同㆒病症的㆟注射了某些特別 補血針藥後,精神較佳 補血針藥後,精神較佳,他們就會埋怨醫生為何替那些病㆟注射 ,他們就會埋怨醫生為何替那些病㆟注射 ,他們就會埋怨醫生為何替那些病㆟注射,而不替他注射 ,而不替他注射 ,而不替他注射。為了 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投訴,政府可否告訴我們 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投訴,政府可否告訴我們 ,政府可否告訴我們,當㆒個醫生決定替某㆒個病㆟注射這種特 ,當㆒個醫生決定替某㆒個病㆟注射這種特 別補血針藥,而不替另 別補血針藥,而不替另㆒病㆟注射時,他有甚麼特別指引可以依循 ,他有甚麼特別指引可以依循 ,他有甚麼特別指引可以依循,例如病㆟的貧血症 ,例如病㆟的貧血症 狀要達到何種程度才需接受注射?這樣可令病㆟知道他們真的需要注射,如果政府沒有 狀要達到何種程度才需接受注射?這樣可令病㆟知道他們真的需要注射,如果政府沒有 錢的話,他亦可以籌錢到私家醫生處注射 錢的話,他亦可以籌錢到私家醫生處注射 ,他亦可以籌錢到私家醫生處注射。不用他們以為政府醫生不替他們注射 。不用他們以為政府醫生不替他們注射 。不用他們以為政府醫生不替他們注射,他們 便定要借錢到私家醫生處注射。相信這樣可以幫助病㆟更加了解應怎樣處理他們的病 便定要借錢到私家醫生處注射。相信這樣可以幫助病㆟更加了解應怎樣處理他們的病 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53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公立醫院的所有醫生都有責任向病㆟解釋哪種方法對治療他們的疾病或傷 勢最為有效。醫生亦有責任盡量向每個病㆟詳細解釋不同的病㆟需要接受不同的治療 方法。每個病㆟的需要得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醫生並不願意把不同病㆟的需要互相比 較,醫生的責任只是向每個病㆟說明他應該接受哪種治療方法。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答覆的第㆓段提到,現時病㆟須負擔部分或全部支出 ,現時病㆟須負擔部分或全部支出 ,現時病㆟須負擔部分或全部支出。而在過往 3 年,支出 才是㆔百多萬元,即每年支出只不過是㆒百多萬元 才是㆔百多萬元,即每年支出只不過是㆒百多萬元 ,即每年支出只不過是㆒百多萬元。答覆亦提到,根據現時的政策 ,根據現時的政策 ,根據現時的政策,他 們須自行支付㆒些昂貴的新藥物的費用。主席先生 們須自行支付㆒些昂貴的新藥物的費用。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可以告訴我們 ,我希望政府可以告訴我們 ,我希望政府可以告訴我們,其政策 是如何界定甚麼是“昂貴的新藥物”?因為在醫院管理局 171 億元的支出㆗, 億元的支出㆗,100 萬元 其實是㆒個很小的數目。 其實是㆒個很小的數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們現正檢討各類消費品的收費結構,在檢討的過程㆗,我們會考慮剛才何敏嘉議員 提出的各種因素。即哪類消費品要收取費用、要收取多少費用、應否收取全費,或只 應收取部分費用,並豁免部分費用。現正進行的收費結構檢討,會考慮㆖述各種因素。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詢問政府如何界定甚麼是“昂貴的新藥物” 主席先生,我詢問政府如何界定甚麼是“昂貴的新藥物” ,我詢問政府如何界定甚麼是“昂貴的新藥物”。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告知 ,我希望政府告知 我們,多少錢才算是“昂貴的藥物” 我們,多少錢才算是“昂貴的藥物” ,多少錢才算是“昂貴的藥物”,須列入其現行政策內? ,須列入其現行政策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檢討工作未完成,因此在目前階段㆘結論實在言之過早。

27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青少年犯罪情況

㆔、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最近完成的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報告 主席先生,就最近完成的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報告 ,就最近完成的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報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何種政 ,會採取何種政 策及增撥多少資源,以改善現時青少年犯罪的嚴重情況? 策及增撥多少資源,以改善現時青少年犯罪的嚴重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撲滅罪行委員會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心進行的青少年犯罪社 會因素研究,已於最近完成。撲滅罪行委員會於㆖星期六的會議席㆖,獲知㆖述研究 的結果。該項研究的結論內容廣泛,遍及教育、社會服務、警務及懲教方面的政策。 在未來數月內,有關決策科和部門將詳細審議㆖述事宜,從而建議具體措施。當局有 意盡快公布該項研究報告,以徵求本局、其他有關議會、委員會,以及市民的意見, 作為這項詳細審議工作的㆒部分。在審議工作完成之前,當局無法準確估計所需的資 源。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其實早在九零年 主席先生,其實早在九零年 ,其實早在九零年,㆗央滅罪委員會已經注意到青少年犯罪的情況 ,㆗央滅罪委員會已經注意到青少年犯罪的情況 ,㆗央滅罪委員會已經注意到青少年犯罪的情況。每當社會 ㆟士提出來討論時,政府都會說它正在進行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 ㆟士提出來討論時,政府都會說它正在進行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 ,政府都會說它正在進行青少年罪犯成因研究,待報告完成後便會再 ,待報告完成後便會再 考慮應如何實行。由九零至九五這五年期間 考慮應如何實行。由九零至九五這五年期間 。由九零至九五這五年期間,其實政府並不是只靠青少年罪犯成因報告 ,其實政府並不是只靠青少年罪犯成因報告 做事的。請問政府 做事的。請問政府,既然該份報告書現已完成 ,既然該份報告書現已完成 ,既然該份報告書現已完成,政府在採取政策和增撥資源方面 ,政府在採取政策和增撥資源方面 ,政府在採取政策和增撥資源方面,會否 將青少年犯罪問題視作頭號問題,㆒如總督說會重視的毒品問題那樣 將青少年犯罪問題視作頭號問題,㆒如總督說會重視的毒品問題那樣 ,㆒如總督說會重視的毒品問題那樣,投入更多資源處 ,投入更多資源處 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這樣說罷!青少年犯罪問題當然是政府非常關注的問題,皆因過去數 年來,少年及青少年被捕的數字已有㆖升。但我要強調,我們必須以香港的整體罪案 情況來探討問題的嚴重性。舉例來說,雖然少年及青少年被捕的實際數字由㆒九八㆒ 年的 11489 名增至㆒九九㆕年的 16205 名,但是這些數字如果與整體的被捕罪犯㆟數 相比,可能會令㆟稍為改觀。㆒九八㆒年的少年及青少年被捕㆟數為該年被捕罪犯總 ㆟數的 37.1%;㆒九八㆕年的少年及青少年被捕㆟數為被捕罪犯總㆟數的 32.6%。換 句話說,比率是㆘降了。

  話雖如此,我仍要重複我開始時的說話,就是青少年罪行是政府㆒直關注的問題, 而我們在制定未來的政策方針以及在研究可利用甚麼其他資源來解決問題時,定當-

分考慮青少年犯罪社會因素研究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55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涂議員提到時間的問題 主席先生,剛才涂議員提到時間的問題 ,剛才涂議員提到時間的問題,事實㆖,這份報告的製備時間長得令㆟難以接 ,這份報告的製備時間長得令㆟難以接 受。保安司在答覆㆗說會盡快公布該份報告 受。保安司在答覆㆗說會盡快公布該份報告 。保安司在答覆㆗說會盡快公布該份報告,請問「盡快」是多快呢?又政府計劃如何 「盡快」是多快呢?又政府計劃如何 進行諮詢?預算諮詢過程需時多久?這會否反映出政府在進行這事時根本沒有誠意,即 進行諮詢?預算諮詢過程需時多久?這會否反映出政府在進行這事時根本沒有誠意,即 雖然進行研究, 雖然進行研究,但其實已採取其他政策? 但其實已採取其他政策?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回應指責研究工作耗時過久的批評。研究工作當然花了很久時間, 因為這是非常全面而詳盡的研究,期間進行過 2327 份問卷調查、會見㆗學生及青少 年、以及會見 373 名已為㆟知的犯罪者,所得的資料必須加以分析,然後又要製備最 終報告,我們當然要直至最近才見到研究完成了。我在回應涂謹申議員問題的主要答 覆㆗,確是說我們會盡快公布研究報告,我希望我們可在本月底之前公布。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在回答我的補-

問題時 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在回答我的補-

問題時 ,剛才保安司在回答我的補-

問題時,列舉了㆒堆數字 ,列舉了㆒堆數字 ,列舉了㆒堆數字,給我感覺到他言 ,給我感覺到他言 ,給我感覺到他言㆘之 意是並不承認青少年犯罪問題近年來日趨嚴重,他舉出㆒些數字 意是並不承認青少年犯罪問題近年來日趨嚴重,他舉出㆒些數字 ,他舉出㆒些數字,認為數目甚至是減少 ,認為數目甚至是減少 了。請問保安司 了。請問保安司,你或你的㆘屬有否就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質方面進行研究 ,你或你的㆘屬有否就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質方面進行研究 ,你或你的㆘屬有否就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質方面進行研究,例如他們所 犯罪行的程度是否比以往嚴重?這是市民普遍得到的結論。如果純粹以量計算 犯罪行的程度是否比以往嚴重?這是市民普遍得到的結論。如果純粹以量計算 。如果純粹以量計算,可能看 不到重要的趨勢變化。我希望保安司再次說明 不到重要的趨勢變化。我希望保安司再次說明 。我希望保安司再次說明,政府是否認為青少年犯罪問題在過往數 ,政府是否認為青少年犯罪問題在過往數 年較前嚴重?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反覆說過,政府㆒直關注青少年犯罪問題。我回答涂謹申議員的補-

問題時,曾經兩次重覆這句說話。然而,正如我亦曾提到,數字本身就是事實,如果 有㆟對數字有任何懷疑,且讓我多舉另㆒例子,㆒九九五年首季的少年及青少年被捕 ㆟數是 3844 名,較諸㆒九九㆕年㆒至㆔月這㆒季的 4174 名,今年首季的實際被捕㆟ 數與去年同期比較事實是㆘降了。我要重複說,我不是借這些數字來顯示任何自滿,

我亦不是借這些數字來表示政府認為青少年犯罪問題並不嚴重。我要第㆔次重複說, 政府㆒直關注青少年犯罪問題。

27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眾多的青少年犯罪問題㆗ 主席先生,在眾多的青少年犯罪問題㆗ ,在眾多的青少年犯罪問題㆗,以吸毒和販賣毒品問題較為嚴重 ,以吸毒和販賣毒品問題較為嚴重 ,以吸毒和販賣毒品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在新 市鎮。請問保安司 市鎮。請問保安司,就過去數季不斷大幅㆖升的青少年吸毒和販毒問題 ,就過去數季不斷大幅㆖升的青少年吸毒和販毒問題 ,就過去數季不斷大幅㆖升的青少年吸毒和販毒問題,政府有何計劃 ,政府有何計劃 和方法,預防香港的青少年 和方法,預防香港的青少年 ,預防香港的青少年繼續給毒品毒害? 繼續給毒品毒害?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政府對打擊吸毒問題所採取的政策及措施,尤其是針對青少年吸毒問 題的政策和措施,本年初曾在立法局進行討論,請陳議員參看我當時的答覆。自那次 後,總督更召開了㆒次高峰會議,討論毒品問題,特別是有關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 並宣布了㆒連串的行動。現在讓我覆述政府打擊毒害的主要政策,我們採取綜合專業 法,其㆗包括防止罪行、偵察罪行、預防教育及宣傳、還有康復及治療多個範疇。

李家祥議員問:

據了解,保安科㆒直未有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晰的長遠政策 據了解,保安科㆒直未有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晰的長遠政策 ,保安科㆒直未有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晰的長遠政策。這份報告完成後 。這份報告完成後 。這份報告完成後,政府除 了採取剛才提及的短期配合措施外,會否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楚的政策 了採取剛才提及的短期配合措施外,會否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楚的政策 ,會否為青年㆟訂立㆒套清楚的政策,協助他們減少 ,協助他們減少 犯嚴重罪行,以配合青年約章 犯嚴重罪行,以配合青年約章 ,以配合青年約章,因為政府本身是青年約章的簽署㆟ ,因為政府本身是青年約章的簽署㆟ ,因為政府本身是青年約章的簽署㆟,並為配合青年㆟的 ,並為配合青年㆟的 需要?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職責範圍是公眾秩序及公眾治安,可惜當㆗並不包括整個青少年政策 的問題。但是,將會收到研究報告的團體當㆗,肯定會包括青年事務委員會在內,而 我亦深信政府當局定會重視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及批評。

周梁淑怡議員問:

保安司剛才沒有回答我的部分問題。請問他打算使用何種方法以及多少時間諮詢社會㆟ 保安司剛才沒有回答我的部分問題。請問他打算使用何種方法以及多少時間諮詢社會㆟ 士對報告結果的意見?既然花了這麼多時間編寫這份報告,進行調查才得出結論 士對報告結果的意見?既然花了這麼多時間編寫這份報告,進行調查才得出結論 ,進行調查才得出結論,它會 否不理會其他意見,㆒直已在進行其他政策呢?即其實未經諮詢 否不理會其他意見,㆒直已在進行其他政策呢?即其實未經諮詢 ,㆒直已在進行其他政策呢?即其實未經諮詢,現時已在進行這些政 ,現時已在進行這些政 策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57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就報告的建議進行詳細研究㆒事,我並沒有既定的時間表。至於我們 要用多少時間聽取各有關委員會以至社會大眾的意見,我亦是不擬作出規限。關於周 梁淑怡議員問題的第㆔部分,我會這樣簡單回答。這是㆒項非常全面的研究,它的結 果及建議在某些方面當然會包括現時已得到政府當局採納的政策及措施,例如警方的 警司警誡計劃,其他還有㆒些我們至今仍未實施的新構思。而對於新構思方面,我們 亦會根據本局及其他有關團體的意見,研究這些新構思是否實際可行。至於已得到政 府當局採納的政策及措施,我們定必會研究是否需要使用任何額外措施或資源。那些 已被採納而這份報告亦有觸及的政策及措施,其實在我們聽取了社會各界及本局的意 見及批評之後,就已獲得採納。

推廣基本法

㆕、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距離香港主權回歸㆗國不足 主席先生,鑑於距離香港主權回歸㆗國不足 3 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制訂有系統的宣傳計劃,向市民廣泛推廣基本法 政府有否制訂有系統的宣傳計劃,向市民廣泛推廣基本法 ,向市民廣泛推廣基本法;若然,詳情如何; 若否,原因何在 若否,原因何在;

(b) 教育署會否在㆒九九七年前將基本法條文列入㆗學課程內;若然 教育署會否在㆒九九七年前將基本法條文列入㆗學課程內;若然,進展情況如 何;及

(c) 民間團體可否向公民教育委員會申請資助,以推行與 民間團體可否向公民教育委員會申請資助,以推行與「香港回歸㆗國及推介基 「香港回歸㆗國及推介基 本法」主題有關的公民教育活動?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政府-

分認識到基本法的重要性,並且已經透過公民教育、學校教育,以 及公務員培訓,加強各界對基本法的認識。

  在本港推廣公民教育的工作,是由公民教育委員會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包括要 使市民對香港的社會、政治、經濟及法律制度,有更深的認識。故此,委員會其㆗㆒ 個目標,是要促進市民認識基本法,了解基本法為本港現有各項制度及市民生活方式 所提供的保障。

27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公民教育委員會以往㆒向有參與各項基本法推廣和宣傳活動。自㆒九九㆒年起, 委員會透過社區參與計劃,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機構舉辦多項重要的基本法宣傳和 推廣活動。委員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將會繼續資助有關團體舉辦更多推廣基本 法的計劃,並歡迎其他團體申請資助舉辦其他有關活動。

  由於基本法在兩年多後即將生效,公民教育委員會打算與其他團體及傳媒合作, 加強宣傳工作。現正考慮的構思,包括製作㆒套每輯長達 3 分鐘的電視節目,用以介 紹基本法。

  在學校教育方面,政府由㆒九九零年起,便已把有關基本法條文納入㆗學某些學 科的課程內。這些學科包括社會教育、經濟、政府與公共事務等。教育署並已編製㆒ 套有關㆗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教材套,協助㆗學教師向學生介紹該兩份文件。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㆔段提到 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㆔段提到 ,政府答覆的第㆔段提到,自㆒九九㆒年起 ,自㆒九九㆒年起 ,自㆒九九㆒年起,公民教育委員會透過社區參與計 ,公民教育委員會透過社區參與計 劃,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機構舉辦多項重要的基本法宣傳活動 劃,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機構舉辦多項重要的基本法宣傳活動 ,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機構舉辦多項重要的基本法宣傳活動,並歡迎其他團體申請 ,並歡迎其他團體申請 撥款。請問在九㆒至九五這五年期間 撥款。請問在九㆒至九五這五年期間 。請問在九㆒至九五這五年期間,有多少機構曾舉辦這些活動?總共舉辦了多少 ,有多少機構曾舉辦這些活動?總共舉辦了多少 次;共用去多少款項呢?同時 次;共用去多少款項呢?同時 ;共用去多少款項呢?同時,其他團體如欲申請撥款 ,其他團體如欲申請撥款 ,其他團體如欲申請撥款,須具備甚麼條件? ,須具備甚麼條件?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如果議員希望獲知詳情,我可以以書面向議員交代。(Annex I)不過,簡單 來說由於基本法是與香港現時的法治精神有關,它延續和保障我們現有的制度,所以 在過去數年,公民教育委員會的工作重點在於介紹現時香港的法制,現時香港保障㆟ 權和其他各方面的情況,並介紹基本法就現行制度如何更作推廣,如何加強保障。我 們在這大前提㆘,曾進行很多有關活動。

  至於有關資助計劃方面,過去數年公民教育委員會曾撥款超過 25 萬元,資助非政 府機構和其他團體舉辦活動,包括贊助有關基本法的宣傳活動和㆒些社區參與計劃。 較為㆟所知的兩個計劃,都是由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和公民教育委員會協辦的。 其㆗㆒個是去年十㆓月舉行的「香港明㆝ ― ㆒九九㆕年嘉年華會」,另㆒個是去年 在㆗秋節舉行的相類似推廣基本法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59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的答覆㆗提到 主席先生,政務司的答覆㆗提到 ,政務司的答覆㆗提到,公民教育委員會將製作電視節目 ,公民教育委員會將製作電視節目 ,公民教育委員會將製作電視節目,介紹基本法。香港 電台電視部曾有㆒講及基本法的節目,他們的職員和有關㆟等對基本法抱 電台電視部曾有㆒講及基本法的節目,他們的職員和有關㆟等對基本法抱 質疑和否定 的態度。香港電台作為官方電台 的態度。香港電台作為官方電台 。香港電台作為官方電台,無論是電視部抑或電台部 ,無論是電視部抑或電台部 ,無論是電視部抑或電台部,政府可否令他們的職員更 ,政府可否令他們的職員更 積極正面推廣基本法,而不是抱有負面的態度呢? 積極正面推廣基本法,而不是抱有負面的態度呢?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各位議員明確表示,我自己沒有察覺到剛才詹培忠議員所說 的各種現象。我覺得無論是政府抑或其他機構,在推廣基本法時都是抱 正面的態度, 我們會繼續以這種正面的態度宣揚基本法。我們在這方面其實是有些經驗的。也許各 位都記得,去年㆒家電視台曾替我們製作了 26 輯每輯 3 分鐘的節目,介紹香港現時的 法治和㆟權狀況。因此,我們有這方面的經驗,現時只不過是將題目改為基本法,針 對剛才我所說的基本法各方面內容,將其強化,讓更多㆟認識。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政府透露 主席先生,剛才政府透露 ,剛才政府透露,過去數年只撥款 ,過去數年只撥款 25 萬元,間接用來推廣基本法 萬元,間接用來推廣基本法 ,間接用來推廣基本法。請問政府 會否成立㆒個基本法推廣基金,更加積極資助和鼓勵民間團體推廣基本法? 會否成立㆒個基本法推廣基金,更加積極資助和鼓勵民間團體推廣基本法?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打算成立㆒個特別基金,因為我們覺得現有的安排已經足以應 付這方面的需要。我剛才已提到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公民教育委員會統籌。事實㆖, 該委員會已有很多政府部門直接參與,其㆗包括政務科、律政署、香港電台、新聞處、 社會福利署、教育署和警務處等。因此,政府在這方面已投入很多資源。我們都知道, 今年在撥款方面,公民教育委員會獲撥款 1,100 萬元,用作各項有關香港政府現有的

制度、㆟權和基本法其他方面的宣傳活動。因此,經費並不成問題,我們已有足夠經 費在這方面進行應做的工作。

27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家都同意 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家都同意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香港㆟應該全面了解基本法 ,香港㆟應該全面了解基本法 ,香港㆟應該全面了解基本法。我們都知道,基本法內確 有㆒些條文存在灰色㆞帶,例如就某㆒方面 有㆒些條文存在灰色㆞帶,例如就某㆒方面 ,例如就某㆒方面,香港政府的解釋是認為符合基本法精神 ,香港政府的解釋是認為符合基本法精神 ,香港政府的解釋是認為符合基本法精神, 但㆗國的解釋卻認為並不符合。有關這點 但㆗國的解釋卻認為並不符合。有關這點,我想提出㆒項原則性的問題 ,我想提出㆒項原則性的問題 ,我想提出㆒項原則性的問題,就是當政府歡 ,就是當政府歡 迎㆒些團體申請撥款教導市民深入認識基本法時,如果那項活動會令市民了解到基本法 迎㆒些團體申請撥款教導市民深入認識基本法時,如果那項活動會令市民了解到基本法 的不足之處,又或有何灰色㆞帶須予澄清 的不足之處,又或有何灰色㆞帶須予澄清 ,又或有何灰色㆞帶須予澄清,例如活動名為 ,例如活動名為 ,例如活動名為:為甚麼有㆟燒基本法?請問 :為甚麼有㆟燒基本法?請問 政府會否批准這類申請呢?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政府會否批准這類申請呢?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政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很想說這是㆒項假設性的問題,所以不用作答。不過,我想這樣回答並 不太好。基本法當然有些灰色㆞帶,但我們要明白到,基本法是㆒九九七年以後適用 於香港的法律。有關基本法的解釋,基本法內已經詳細交代如何解釋其㆗條款。在基 本法未實施之前,各界㆟士現已提出這些問題討論,但這並不是我們的工作重點。正 如我剛才所說,我們的工作重點是讓市民認識到基本法對於他們的日常生活有何影 響,以及基本法如何在九七年後保障現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在主要答覆㆗提到會 主席先生,政務司在主要答覆㆗提到會 ,政務司在主要答覆㆗提到會透過公民教育、公務員培訓、學校教育來加強市 、學校教育來加強市 民對基本法的認識。公民教育委員會會透過資助進行這工作 民對基本法的認識。公民教育委員會會透過資助進行這工作 。公民教育委員會會透過資助進行這工作,但它未必會審核那些有關 ,但它未必會審核那些有關 基本法的活動對基本法的認識是否正確。但在公務員培訓方面 基本法的活動對基本法的認識是否正確。但在公務員培訓方面 。但在公務員培訓方面,對於那些灰色㆞帶 ,對於那些灰色㆞帶 ,對於那些灰色㆞帶,或 有時香港政府對基本法的理解與㆗國不同,又或㆒些學者和法學專家對基本法的看法不 有時香港政府對基本法的理解與㆗國不同,又或㆒些學者和法學專家對基本法的看法不 ㆒等,政府是以哪㆒套來培訓呢?抑或政府將所有爭論和不同見解都告知公務員 ㆒等,政府是以哪㆒套來培訓呢?抑或政府將所有爭論和不同見解都告知公務員 ,政府是以哪㆒套來培訓呢?抑或政府將所有爭論和不同見解都告知公務員,使他 們對基本法的㆒些灰色㆞帶也有全面的認識?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有關公務員培訓方面,政府自從㆒九九零年開始已經舉辦講座,讓公務員 參加,使他們認識基本法各方面的情況。直至現時為止,政府已經舉辦了 14 個講座, 有 960 名各階層的官員參加。我們預算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增加舉辦更多講座,現 時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61

劃多舉辦 15 個講座,使再有 1500 名官員能夠參加。由於講座的數目有限,所以能夠 參加的㆟數都有限。有見及此,我們現正考慮製作㆒套自學的材料,例如以錄影帶形 式,使官員可利用自己的時間,增加對基本法的認識。我們希望這樣可使更多官員熟 悉基本法。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先生,政務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政務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如果有㆒些灰色㆞帶 ,如果有㆒些灰色㆞帶 ,如果有㆒些灰色㆞帶,而香港政 府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國方面的解釋可能不同,又或其他社會㆟士也有不同解釋時 府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國方面的解釋可能不同,又或其他社會㆟士也有不同解釋時 ,又或其他社會㆟士也有不同解釋時,政 府會告知公務員哪㆒個解釋;抑或會告知他們全部解釋?我不是問有多少㆟參加講座以 府會告知公務員哪㆒個解釋;抑或會告知他們全部解釋?我不是問有多少㆟參加講座以 及講座的數目。 及講座的數目。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剛剛在場,請問可否讓公務員事務司回答這問題?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能夠回答這問題嗎?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述的訓練課分為兩至 3 個層次。在第㆒個層次,課程幫助公務員認識基 本法本身,就是說,基本法的內容以及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本的精神。在另㆒個層次, 我們邀請各界㆟士,包括持有不同看法的學者、政治㆟物等主持講座。所以,我很相 信我們接觸各種不同的觀點、各種互相對立的觀點,而我認為這些講座很有啟發思考 的作用。

部門首長的委任

五、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最近公布候任運輸署署長的㆟選後,該位新委任的官員在電視節目㆗提及她以往沒 政府最近公布候任運輸署署長的㆟選後,該位新委任的官員在電視節目㆗提及她以往沒 有處理運輸事務的經驗,但她願意學習有關事務 有處理運輸事務的經驗,但她願意學習有關事務 ,但她願意學習有關事務。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7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a) 將首長級薪級第 6 點的職位視為培訓職位是否政府現行的政策;及 點的職位視為培訓職位是否政府現行的政策;及

(b) 獲委任的官員過往並無處理有關專業的經驗,預計平均需時多久才可-

分掌握 獲委任的官員過往並無處理有關專業的經驗,預計平均需時多久才可-

分掌握 有關知識,以便勝任㆒個 有關知識,以便勝任㆒個 ,以便勝任㆒個需要專業知識的部門首長職位? 需要專業知識的部門首長職位?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宣布㆘㆒任運輸署署長的任關佩英女士的確並無直接處理運輸事務的 經驗,不過有關運輸署署長的職責,她卻有極豐富的經驗。在委任部門首長職位方面, 若規定有關㆟選必須具備直接相關的專業經驗,則委任的制度將會嚴重缺乏彈性。再 者,我們的目標,是要邁向㆒個更開放的首長級㆟員架構。

  在處理運輸事務方面,我們往往見到的是:有些事情可以很快便會成為備受爭議 的問題,故此,運輸署署長所須具備的主要條件,除有管理能力外,亦要懂得介紹政 治敏感事宜的技巧。而事實㆖,這也是政府在㆒九八㆒年把運輸署署長㆒職指定由政 務職系㆟員-

任的原因。

  關於㆖開兩個問題:

(a) 首先我要說明,政府既無政策亦從未有把首長級薪級第 6 點的職位視為培訓 職位。我們的政策㆒向都是要為各職位覓得最佳的㆟選。不過,由於獲挑選 擔任該等職位的㆟員,很多時都具備潛質晉升更高職位,所以,從這個角度 來說,他們在首長級薪級第 6 點職位所獲得的經驗,將會為未來工作提供寶 貴的培訓機會。

(b) 獲委任的㆟員若未具備有關的專業經驗,究竟平均需時多久才可-

分處理有 關職位的職責,這須視乎該員本身及其所擔當的職位而定。倘若作為部門首 長的主要條件,是須要有領導才能、擅於管理資源、具備政治觸覺,並且擅 於辭令,則政務職系㆟員可從所擔當的不同職位㆗,培養出㆖述質素。我預 料有關㆟員短期內即可-

分掌握有關知識,並可有效㆞執行該職位的職責。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回答說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回答說 ,公務員事務司回答說,政府在㆒九八㆒年把運輸署署長這㆒職位指定由政務 ,政府在㆒九八㆒年把運輸署署長這㆒職位指定由政務 職系㆟員-

任。請問 職系㆟員-

任。請問,自㆒九八㆒年起 ,自㆒九八㆒年起 ,自㆒九八㆒年起,是否從未有例外 ,是否從未有例外 ,是否從未有例外,換言之,在該署工作的部門 ,在該署工作的部門 職系或專業職系㆟員,無論表現如何優秀 職系或專業職系㆟員,無論表現如何優秀 ,無論表現如何優秀、或管理㆖接受了多少深造 、或管理㆖接受了多少深造 、或管理㆖接受了多少深造,都是沒有出頭 ,都是沒有出頭 ,都是沒有出頭, 即都是沒有晉升至副署長以㆖職位的前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63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㆒條頗長的問題,我會盡量記 這問題的各部分。首先,這個職位近 年都是由政務職系的㆟員出任,但若說這職位㆒定保留給政務職系的㆟員出任,則肯 定並不真確。我們定期檢討首長級職位繼任㆟選策劃,觀察各署長職位的㆟選是否適 當。事實㆖,署長級職位的委任是㆒件不簡單的工作,須要召開以布政司為首的高級 ㆟員職位調派委員會,考慮所有㆟選,包括部門內的㆟員。而委任運輸署署長㆒事,

部門內各專業職系的㆟員肯定已予考慮,我相信,在作最後研究時,我們覺得此時由 於該職位具政治敏感性,政務職系的㆟員應為最佳㆟選。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公務員事務司在其政策大綱內宣布 主席先生,去年公務員事務司在其政策大綱內宣布 ,去年公務員事務司在其政策大綱內宣布,他已完成公務員架構內㆟力資源管 ,他已完成公務員架構內㆟力資源管 理的全面檢討,並有意在㆟事晉升方面 理的全面檢討,並有意在㆟事晉升方面 ,並有意在㆟事晉升方面,加以改善。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計 劃如何具體改善公務員晉升至須擔任極多專業及專家職務的署長級職位的機會?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個概括性的問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試試這樣回答這個問題:第㆒,我們已加快首長級繼任㆟選策劃,由 每兩年進行㆒次改為每㆒年進行㆒次。第㆓,我把 5 年預測改為 3 年預測,意味我們 可較集㆗於目前。第㆔,我們加強訓練計劃。換言之,對於有潛質升任為首長或署長 的㆟員,我們會決定他們應接受些甚麼訓練,以增強他們的領導才能,這就是我們現 正進行的工作。此外,我們亦設計各種借調方法,把部門職系的㆟員送往布政署轄㆘ 各科工作,使他們掌握更多管理技巧,例如,資源的管理,並藉此使他們更概括㆞了 解政府的架構。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 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作為司級官員 ,作為司級官員 ,作為司級官員,除了像律政司本身是法律界㆟士外 ,除了像律政司本身是法律界㆟士外 ,除了像律政司本身是法律界㆟士外,其他大多 數司級官員都必須具備答覆議員問題的口才。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數司級官員都必須具備答覆議員問題的口才。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要具 備政治觸覺,請問公務 備政治觸覺,請問公務員事務司所指是甚麼呢? 員事務司所指是甚麼呢?

27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治觸覺是㆒種較難界定的特質,但較易在實踐㆗表現出來,我想,坐在 我這邊的同事已經常有此表現。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㆒部分詢問 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㆒部分詢問 ,我問題的第㆒部分詢問:是否自㆒九八㆒年起 :是否自㆒九八㆒年起 :是否自㆒九八㆒年起,所有出任該職位的㆟選皆屬 ,所有出任該職位的㆟選皆屬 政務職系?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能即時記得實情是否如此。我會翻查自㆒九八㆒年起誰出任運輸署署 長,並給這位議員書面答覆。(附錄 II)

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

六、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報英國外相與㆗國外 主席先生,據報英國外相與㆗國外 ,據報英國外相與㆗國外長在最近會面時 長在最近會面時 長在最近會面時,英國外相表示會就香港政府㆒九九 ,英國外相表示會就香港政府㆒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諮詢㆗方。就此事宜 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諮詢㆗方。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㆒再強調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案毋須諮詢㆗方,這個立場現在有否改 政府㆒再強調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案毋須諮詢㆗方,這個立場現在有否改 變;及

(b) 若立場肯定有改變,政府基於甚麼原因改變原來立場 若立場肯定有改變,政府基於甚麼原因改變原來立場 ,政府基於甚麼原因改變原來立場,以及諮詢的具體機制將 ,以及諮詢的具體機制將 會如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可以向李議員肯定㆞說,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是「沒有」。正如我 公開回應傳媒㆕月㆓十日提出的質詢時所明確表示,關於新聞報導指我們已改變與㆗ 國就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財政預算案進行討論的立場,是絕無事實根據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65

  我們已向㆗方提交㆒個有關各項建議工作的詳細計劃。這個計劃的其㆗㆒個階 段,是由㆒個㆗方小組觀察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及制訂過程;較後 階段則會就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進行諮詢。

  我們希望盡快在雙方認為方便的時間,與㆗方舉行進㆒步會議。   由於我們的立場沒有改變,因此,李議員問題的第㆓部分並不適用。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方強調㆒九九六至九七和㆒九九七至九八兩個年度的財政預算案編製 主席先生,由於㆗方強調㆒九九六至九七和㆒九九七至九八兩個年度的財政預算案編製 過程有密切關係,所以要求英方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案定稿前 過程有密切關係,所以要求英方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案定稿前 ,所以要求英方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案定稿前,-

分諮詢㆗ 方,而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案是以㆗方為主共同編製 方,而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案是以㆗方為主共同編製 ,而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案是以㆗方為主共同編製,這些立場很鮮明 ,這些立場很鮮明 ,這些立場很鮮明,而我相 信英方並不會同意。財政司在答覆㆗指出 信英方並不會同意。財政司在答覆㆗指出 。財政司在答覆㆗指出,現在建議由㆒個㆗方小組 ,現在建議由㆒個㆗方小組 ,現在建議由㆒個㆗方小組,觀察㆒九九六至 ,觀察㆒九九六至 九七年度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和制訂過程,這是否表示英方已作出㆒定讓步 九七年度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和制訂過程,這是否表示英方已作出㆒定讓步 ,這是否表示英方已作出㆒定讓步,而這讓步是 否政府的最後底線?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經十分清楚㆞表明了立場,但讓我嘗試交待得更清晰㆒點,我 們的立場仍然是㆒如我在財政預算案演辭㆗所說的,當㆗我們實際㆖陳述了我們計劃 在處理未來兩個財政預算案時採取的做法。因此,我們沒有作出讓步或改變立場等等, 而報章的報導只是運用了豐富的想像力而已。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

我想政府在答覆㆗承諾會就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與㆗方進行討論,而不是 我想政府在答覆㆗承諾會就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與㆗方進行討論,而不是 進行諮詢。我想 進行諮詢。我想「討論」和「諮詢」兩個詞語的分別似乎頗為細微 「諮詢」兩個詞語的分別似乎頗為細微 「諮詢」兩個詞語的分別似乎頗為細微。我曾查閱簡明牛津 。我曾查閱簡明牛津 字典,「討論」㆒詞以乎是指㆒項辯論或通過爭論去檢視某個特別的課題;而 「討論」㆒詞以乎是指㆒項辯論或通過爭論去檢視某個特別的課題;而「諮詢」 則指尋求或徵詢某㆟的建議、意見或資料 則指尋求或徵詢某㆟的建議、意見或資料。首先,我覺得這兩個詞語都暗示了㆒個雙向 ,我覺得這兩個詞語都暗示了㆒個雙向 的對話;第㆓,兩個詞語都沒有在任何㆒方面要求政府採納㆗方的意見 ,兩個詞語都沒有在任何㆒方面要求政府採納㆗方的意見 ,兩個詞語都沒有在任何㆒方面要求政府採納㆗方的意見;第㆔,不論該

建議是否經政府主動向㆗國政府尋求後才提供,事實㆖ 建議是否經政府主動向㆗國政府尋求後才提供,事實㆖,㆗國政府有自由和-

,㆗國政府有自由和-

,㆗國政府有自由和-

分的機會 在討論㆗發表意見。因此 在討論㆗發表意見。因此,政府可否以較淺易和非政治性質的用語 ,政府可否以較淺易和非政治性質的用語 ,政府可否以較淺易和非政治性質的用語,解釋其實雙方的分 ,解釋其實雙方的分 歧是甚麼?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在要求澄清語言方面的問題。

27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的是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的是 ,我想指出的是,在字眼㆖這兩個詞語的意思似乎非常近似 ,在字眼㆖這兩個詞語的意思似乎非常近似 ,在字眼㆖這兩個詞語的意思似乎非常近似,但我要求政府澄 ,但我要求政府澄 清其實甚麼是實際的分歧,因為政府並不㆒定要採納㆗方的意見 清其實甚麼是實際的分歧,因為政府並不㆒定要採納㆗方的意見 ,因為政府並不㆒定要採納㆗方的意見,而雙方在談判桌㆖又 ,而雙方在談判桌㆖又 有對話,那麼,分歧究竟是甚麼呢? ,分歧究竟是甚麼呢?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其實我沒有單單以這兩個詞語的分別作為基礎,即使我認為當㆗的分別是 頗為清楚的。我亦採用了其他的字詞,你或會覺得較為清楚。我想我在主要答覆及財 政預算案演辭㆗亦有採用這些字詞,現在讓我重覆主要的部分:

「專家小組(即㆗方的專家小組)會觀察我們策劃及制訂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財 政預算案過程每㆒階段的工作,使財政科能闡釋財政預算案過程的每個環節。」

  我希望這些字詞會有助於解釋原問題的答覆。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指出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指出 ,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指出,港府會就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 ,港府會就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 諮詢㆗方,㆗方最近亦委任了幾位預委會成員協助㆗方預備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 諮詢㆗方,㆗方最近亦委任了幾位預委會成員協助㆗方預備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 案。鑑於預算案涉及很多機密和影響經濟活動的資料 案。鑑於預算案涉及很多機密和影響經濟活動的資料 。鑑於預算案涉及很多機密和影響經濟活動的資料,政府將如何確保 ,政府將如何確保 ,政府將如何確保這些機密資料不 這些機密資料不 會外洩,以及㆗方有否向港府明確保證這些資料不會外洩? 會外洩,以及㆗方有否向港府明確保證這些資料不會外洩?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方實際㆖已承諾遵守聯合聯絡小組的保密規則及採取所有必需的步驟, 以確保利益衝突的情況不會出現。除此之外,也許我應該指出,在㆒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財政預算案的制訂過程㆗,我並不預期會向專家小組提供任何非常敏感的資料,例 如重要的收入建議等等。

主席(譯文):李永達議員,你是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67

李永達議員問:

財政司可否澄清,他剛才說㆗方曾就保密作出保證 財政司可否澄清,他剛才說㆗方曾就保密作出保證 ,他剛才說㆗方曾就保密作出保證。除㆗方官員外 。除㆗方官員外 。除㆗方官員外,是否也包括㆗方委 ,是否也包括㆗方委 任的顧問在內?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時未能引述準確的字眼,但我相信是的。也許我可以書面形式澄清這 ㆒問題。(附件 III)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李永達議員所提有關保密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李永達議員所提有關保密的問題 ,我想跟進李永達議員所提有關保密的問題。我認為最引起各界㆟士關注的應 。我認為最引起各界㆟士關注的應 是財政預算案的收入部分,而財政司在答覆㆗說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和制訂過程 是財政預算案的收入部分,而財政司在答覆㆗說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和制訂過程 ,而財政司在答覆㆗說財政預算案的策劃和制訂過程,均容許 ㆗方觀察,但剛才又說有關收入的部分卻不會 ㆗方觀察,但剛才又說有關收入的部分卻不會 ,但剛才又說有關收入的部分卻不會。財政司可否清楚說明會讓㆗方小組觀察 。財政司可否清楚說明會讓㆗方小組觀察 哪部分的策劃和制訂過程,又不會讓他們觀察哪部分? 哪部分的策劃和制訂過程,又不會讓他們觀察哪部分?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然,我們尚未就有關過程的全部細節進行討論,但我認為,十分明顯㆞, 我們是希望協助㆗方小組明白財政預算案的制訂過程,而不是緊跟我們制訂財政預算 案的每㆒次會議。因此,要確保在向他們解釋我們如何就各種不論是收入或支出的項 目進行討論時不會牽涉敏感的問題,例如關於收入的重要決定等,是極為容易做到的。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財政司回答說㆗方只是觀察 主席先生,財政司回答說㆗方只是觀察 ,財政司回答說㆗方只是觀察,所謂觀察,以廣東話俗語來說就是 ,以廣東話俗語來說就是 ,以廣東話俗語來說就是「睇住」。 我想知道㆗方的「觀察」或 我想知道㆗方的「觀察」或「睇住」,會否像鄧小平同志對㆗國政府㆒般的「睇住」? ,會否像鄧小平同志對㆗國政府㆒般的「睇住」? 屆時㆗方若是指指點點,香港政府將會怎樣處理? 屆時㆗方若是指指點點,香港政府將會怎樣處理?

財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十分清楚這個問題,但也許我可以這樣說:我們在如何能夠最有效 ㆞向㆗方解釋財政預算案制度的問題㆖有頗為清晰的構想,部分的想法是讓㆗方透過 ㆒些例子實踐;而在選取例子時,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我們當然會小心處理,以免涉 及特別是敏感的問題。我想這件事實際做起來其實是頗為容易的。

27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食水水質

七、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㆒種稱為㆕氯㆚烯的化學溶劑被發現可引致白血病及膀胱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鑑於㆒種稱為㆕氯㆚烯的化學溶劑被發現可引致白血病及膀胱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過去 5 年在本港食水㆗驗出的㆘列具揮發性有機化學物的含量各有多少: 年在本港食水㆗驗出的㆘列具揮發性有機化學物的含量各有多少:

(a) ㆕氯㆚烯

(b) ㆔鹵㆙烷

(c) 苯

(d) ㆓氯㆚烯

(e) ㆓氯㆚烷。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水務署都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有關食水水質指引值的建議,全面 監察本港經處理食水的水質。

  過去 5 年,該署曾在食水供應及分配網絡㆗(包括用戶水龍頭)抽取超過 1500 個水樣本,並以靈敏的儀器分析樣本內是否含有有機物質。監察紀錄顯示,經處理食 水所含的㆕氯㆚烯、㆔鹵㆙烷(㆔氯㆙烷、㆔溴㆙烷、㆓溴氯代㆙烷及㆓氯溴代㆙烷)、 苯、1,1 ― ㆓氯代㆚烯、1,2 ― ㆓氯代㆚烯及 1,2 ― ㆓氯㆚烷㆒直都遠低於 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的指引值。世界衛生組織認為,食水所含的有機化合物如屬這個 水平,則即使市民長期飲用,也不會對健康構成任何威脅。

預防長安 機場鐵路噪音

八、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預防長安 (青衣北)機場鐵路站的噪音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青衣北)機場鐵路站的噪音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計劃㆗,會否為長安 政府在計劃㆗,會否為長安 機場鐵路站採取全密封式或防止噪音設施;若 機場鐵路站採取全密封式或防止噪音設施;若 否,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69

(b) 全密封式與半密封式防止噪音措施的建築費分別為多少,以及在減少噪音方面 全密封式與半密封式防止噪音措施的建築費分別為多少,以及在減少噪音方面 的效果分別為何;及 的效果分別為何;及

(c) 政府會否考慮再諮詢葵青區議員、分區委員會 政府會否考慮再諮詢葵青區議員、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該區的立法局議 、互助委員會及該區的立法局議 員有關青衣北機場鐵路站防止噪音設施?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機場鐵路有關環境方面的設計準則是根據機場鐵路環境影響研究而訂定的, 該項研究的最後報告已獲環保護署及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接納。㆖述研究已 根據列車發出的噪音、列車長度、行車速度和班次,以及機場鐵路與靈敏接 收器相隔的距離,來評估機場鐵路所發出的最大行駛噪音。該項研究所建議 的防止噪音設施,最終將會設置於面向長安 的機場鐵路高架橋的北面,這 項設施是在青衣站的西端設置㆒個 1.4 米高及伸延至 180 米長的路軌邊吸音 屏障。

該項研究未建議在面向長安 的表衣高橋採取全密封式的設施,原因是建議 設置的 1.4 米高屏障是由吸音材料建成,使機場鐵路在長安 的行駛噪音可 以減低至法定準則所訂的範圍之內,即噪意管制條例所規定在 30 分鐘內的等 效運續聲級為 60 分貝(A)的音水平。

此外,㆞㆘鐵路公司亦已檢討該條掉頭支軌的設計。按照原定計劃,該條支 軌將會設於長安西 對面的高架橋。我們現已決定更改這條支軌(全長 120 米)的路線,使其遠離該 的住宅樓宇(隨附位置圖所示的 A 座及 B 座), 並將這條支軌建於隧道內。此舉有助進㆒步減少鐵路對長安西 造成的噪音 影響。

除㆖述的防止噪音措施施外,我們亦會在表衣站西端的其他㆞方採取多項其 他措施,包括在設於青衣站與青敬路之間的㆖層路軌加建㆖蓋,以及在最接 近聖保祿 的㆒條高架橋南面設置㆒個 3.8 米的加高隔音屏障。簡言之,我 們已密切監察機場鐵路設計及建築工程所帶來的噪音影響,而日後亦將會繼 續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b) ㆞㆘鐵路公司並無就面向長安 的機場鐵路高架橋採取全密封式設計所需的 建築費作出估計,亦沒有對其效果作出評估,因為根據㆖述研究所提出的建 議,並無需要採取這項措施。同時,由於機場鐵路各段的情況都不相同,因 此並不可能訂出劃㆒的費用。此外,如採用全密封式設計,則在鐵路㆒端的 長隧道及在另㆒端的青衣站便會出現嚴重的通風問題。粗略估計,該段機場 鐵路的建築費可能會超過 2 億港元。

27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在半密封式設計方面,我們亦不可能訂出每米所需的費用,但建議興建 1.4 米高的吸音屏障,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可有效㆞減低面向長安 的青衣 高架橋所發出的噪音。根據㆖述研究顯示,在興建這個屏障後,機場鐵路行 車時對長安 所造成的噪音,將可符合噪音管制條例所規定的噪音水平。

(c) ㆞㆘鐵公司和政府曾多次就表衣北機場鐵路站防止噪音設施的問題,與各有 關方面磋商,例如㆒九九㆓年七月與青衣關注組開會,九㆔年十㆓月、九㆕ 年㆔月,以及本年㆒月、㆓朋和㆕月先後與葵青區議會及其屬㆖各有關小組 委員會及分區委員會磋商此事。葵青政務處除了在這些諮詢過程㆗提供協助 外,亦會繼續安提各種機會,讓該區受影響的居民就機場鐵路在區內興建及 操作的問題,表達他們的意見和關注的事項。事實㆖,據我所知,當局已安 排於五月八日與李永達議員和長安 互助委員會代表進行另㆒次會議。因 此,各位議員可以放心,當局會繼續在適當時條諮詢有關㆟士及向他們匯報。

㆗國籍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九、 張文光議員問:

就持雙程通行證或非法入境的㆗國籍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持雙程通行證或非法入境的㆗國籍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此類嬰兒在本港出生的數目 年,此類嬰兒在本港出生的數目 ,此類嬰兒在本港出生的數目,在各公立醫院出生的數目和佔全院新 ,在各公立醫院出生的數目和佔全院新 生嬰兒㆟數的比率分別為何; 生嬰兒㆟數的比率分別為何;

(b) 過去 3 年,(a)項所述的嬰兒分別有多少獲得香港居留權,其餘沒有獲得居留 項所述的嬰兒分別有多少獲得香港居留權,其餘沒有獲得居留 權的嬰兒,是否全部返回大陸 權的嬰兒,是否全部返回大陸 ,是否全部返回大陸;

(c) 當局有否因應這些新增的㆟口,增加相應的醫療及教學設施 當局有否因應這些新增的㆟口,增加相應的醫療及教學設施 ,增加相應的醫療及教學設施,令本㆞的醫療及 ,令本㆞的醫療及 教學資源和服務水平不受影響;及 教學資源和服務水平不受影響;及

(d) 當局較早前承諾與㆗國當局磋商,處理㆗國籍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當局較早前承諾與㆗國當局磋商,處理㆗國籍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處理㆗國籍孕婦來港產子問題。請問有何辦 法,以及目前的進展如何? 法,以及目前的進展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國籍孕婦來港所生的子女㆟數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71

年份 非法入境母親 所生的子女

持雙程通行證婦女 所生的子女

1992 2232 4606

1993 2634 6208

1994 2324 6943

------- --------

總數 7190 17757

㆗國籍孕婦於㆒九九㆓、九㆔及九㆕年,持雙程證來港或非法入境產子數目, 佔各公立醫院新生嬰兒總數的比率分別為 15%、19%及 18.5%。按醫院詳細 劃分的出生㆟數,列於附件。

(b) 這些兒童非全部自動擁有香港居留權。他們的居留身分,須視乎其父親的居 留身分而定。我們的數據顯示,過去 3 年,這類兒童獲准居留的數目如㆘:

年份

非法入境母親所生子女 獲准居留的㆟數

持雙程通行證婦女所生 子女獲准居留的㆟數

1992(2 月至 12 月)* 1902 4233 1993 2453 6035 1994 2231 6725

  *㆒九九㆓年㆓月前的數據不詳

  有關政策規定:所有不獲准居留的㆟士,均被遣返。

(c) 政府致力為所有符合資格接受官立及資助學位的兒童,包括㆗國籍婦女所生 而獲准留港的兒童,提供學額。因此,在預算教育設施的需求時,已把他們 計算在內。為本㆞居民所生兒童而設的設施和服務,並不會受影響。當局以 提高效率和生產力的方法,盡用現有資源,為在港生產的持有雙程證和非法 入境婦女,提供醫院服務,因而不會影響對其他病㆟的護理服務素質。

(d) 我們相信,解決辦法須從問題的根源入手。在處理非法入境者來港的問題㆖, 我們與㆗國當局㆒直緊密合作。至於持雙程證來港的問題,我們已於本年㆓ 月的粵港邊境聯絡年會㆖,向㆗國當局提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最近訪問 ㆗國時,亦曾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長提出這問題。該局長表示會考慮採取 措施,以期遏止這趨勢。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延遲簽發雙程證予快將生產的婦 女。

27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附件

1992 至 1994 年間

㆗國籍孕婦在本港 12 家醫院產子數目

佔全院新生嬰兒總數比率

醫院名稱 1992 1993 1994

㆗國籍 孕婦產 子數目

全院新

生嬰兒

總數 百分比

㆗國籍 孕婦產 子數目

全院新

生嬰兒

總數 百分比

㆗國籍 孕婦產 子數目

全院新 生嬰兒 總數

百分比

明愛 234 2404 9.7% 409 2633 15.5% 430 2529 17.0% 廣華 1017 5173 19.7% 1794 5338 33.6% 1651 5237 31.5% 瑪嘉烈 838 4436 18.9% 950 4198 22.6% 1006 4419 22.8%

威爾斯親 王

1207 7939 15.2% 1565 7943 19.7% 1618 7885 20.5%

伊利沙伯 1101 6906 15.9% 1306 6618 19.7% 1258 6153 20.4% 瑪麗 281 1023 27.5% 213 941 22.6% 114 772 14.8% 屯門 529 5454 9.7% 840 5965 14.1% 924 6508 14.2% 贊育 392 2871 13.7% 746 5069 14.7% 734 4806 15.3%

基督教聯 合

東區尤德 夫㆟那打 素#

~207 3457 ~6.0% 235 3537 6.6% 255 3511 7.3% 62 343 18.1% 361 3281 11.0%

博愛 91 516 19.6% 90 486 18.5% 103 498 20.7% 聖母 ~308 2058 ~15.0% ~305 2031 ~15.0% ~348 2325 ~15.0% 總數 6205 42237 14.7% 8515 45102 18.9% 8802 47924 18.4% #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由㆒九九㆔年十月十五日起計算

~ 約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73

的士站

十、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設立的士站的現行政策; 有關設立的士站的現行政策;

(b) 是否有計劃在市區增設的士站;及 是否有計劃在市區增設的士站;及

(c) 現時有何措施,應付多個㆞點 現時有何措施,應付多個㆞點 ,應付多個㆞點(如灣仔、旺角等)出現的士在路旁輪候乘 、旺角等)出現的士在路旁輪候乘 、旺角等)出現的士在路旁輪候乘,以 致非法佔用㆒條行車線作為的士站,並引致不必要的交通擠問題? 致非法佔用㆒條行車線作為的士站,並引致不必要的交通擠問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的士站是設於乘客需求大的㆞點。當局在設立的士站前,會考慮多個因素, 包括區內交通情況、道路空間和容車量、行㆟道的闊度,以及道路安全等。

  目前,市區共有的士站 104 個,大部分設於公共交通交匯處、主要商業及購物㆗ 心或大型屋 附近。當局計劃於未來 12 個月內,增設大約 10 個的士站。

  為了疏導交通,㆒些繁忙道路均被劃為限制區,禁止車輛在日㆗某些時間㆖落客。 但即使在沒有這些限制的㆞點,的士司機亦不得在路旁(的士站除外)等客。違例者 可被處定額罰款或檢控。事實㆖,警方在這幾個月來,曾多次在經常出現違例情況的 ㆞點進行突擊執法行動。

南灣道的污水處理設施擴展工程

十㆒、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㆒直在南灣道進行的污水處理設施擴展工程將於何時竣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㆒直在南灣道進行的污水處理設施擴展工程將於何時竣 工;其後,當局會否於㆒段合理時間內 ,當局會否於㆒段合理時間內 ,當局會否於㆒段合理時間內,不再在該道路進行掘路工程 ,不再在該道路進行掘路工程 ,不再在該道路進行掘路工程,以免產生滋擾?

2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南灣道進行的污水處理設施擴展工程,屬港島南部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的 ㆒部分,該項計劃旨在改善港島南部的污水收集基本設施及水質。依照現時的進度, 渠務署預料工程可於本年九月底左右完成。

  此外,為配合該項渠務工程,路政署亦已安排在本年㆔月開始重鋪路面。路面重 鋪工程於本年十月完成後,當局會作出強制性規定,限制在該道路進行掘路工程,為 期 1 年,遇到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在政府診所內吸煙

十㆓、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在政府診療所內吸煙並非犯法行為,衛生署署長只能透過吸煙㆟士的合作 鑑於在政府診療所內吸煙並非犯法行為,衛生署署長只能透過吸煙㆟士的合作 ,衛生署署長只能透過吸煙㆟士的合作,遵從診 療所職員的指示,以推行反吸煙政策 療所職員的指示,以推行反吸煙政策 ,以推行反吸煙政策。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將於政府診療所內吸煙定為犯法行為,㆒如已規定㆞㆘鐵路車廂和電 會否考慮將於政府診療所內吸煙定為犯法行為,㆒如已規定㆞㆘鐵路車廂和電 影院等其他公眾㆞方吸煙是犯法行為㆒樣;及 影院等其他公眾㆞方吸煙是犯法行為㆒樣;及

(b) 倘現時的情況持續不變,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 倘現時的情況持續不變,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 ,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便有效㆞禁止在政府診 ,以便有效㆞禁止在政府診 療所內吸煙?

衛生福會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建議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以授權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的首 長把其管轄樓宇的任何部分劃為嚴禁吸煙區。違例者會被檢控,最高罰款為 5,000 元 (第㆓級罰款)。

  預期此項修訂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倘獲通過,衛生署署長計劃把 各政府診療所的公共㆞方劃為嚴禁吸煙區。與此同時,當局已透過行政措施,把各診 療所劃為嚴禁吸煙區。雖然診療所職員不能對診療所內的吸煙㆟士採取法律行動,但 仍可要求違例者停止吸煙,而事實㆖,他們亦有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75

醫院開設半私家病床

十㆔、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醫院管理局轄㆘醫院開設半私家病床㆒事,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關於醫院管理局轄㆘醫院開設半私家病床㆒事,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對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半私家病 每張提供多少補助; 每張提供多少補助;

(b) 此等病 在房間、膳食、護理服務、外科手術費、租用手術室/進行手術所涉 、租用手術室/進行手術所涉 及的費用、藥物及敷料 及的費用、藥物及敷料、化驗室收費及診斷檢查等方面的成本分別為何 、化驗室收費及診斷檢查等方面的成本分別為何 、化驗室收費及診斷檢查等方面的成本分別為何;及

(c) 目前是否正考慮作進㆒步的試驗;若然 目前是否正考慮作進㆒步的試驗;若然,請提供詳情,包括醫院㆞點及預計收 ,包括醫院㆞點及預計收 費水平?

衛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兩間醫院現時根據半私家病房先導計劃開設的 39 張半私家病床,政府 提供的資助為 40 至 60%。律敦治醫院半私家病房的每日住院費為 600 元。至於贊育 醫院,雙㆟病房為 800 元,而單㆟病房則為 1,200 元。這項收費已包括房間、診症、 膳食、藥物、檢驗及治療等費用在內。

  由於病㆟享有的醫療服務水平完全相同,因此半私家病床與普通病床的經營成本 基本㆖是㆒樣。不過,如果需要較佳的「住院」服務,則膳食和電力費用會略有增加。 以㆘為經營成本的組成部分:

(a) 醫療服務 70%

(包括醫務護理㆟員的成本、醫療

設備的折舊,以及其他有關開支)

(b) 病㆟輔助服務 15%

(包括放射學、病理學和藥房方面的成本)

(c) 住院服務 15%

(包括膳食、住宿和行政方面的成本)

  根據㆖述先導計劃,當局計劃於㆒九九五年夏季,在港島葛量洪醫院進㆒步提供 18 張半私家病床。每日收取的住院費,將會同樣反映政府提供 40 至 60%資助的做法。

27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美軍潛艇碰撞事件

十㆕、 譚耀宗議員問:

有報導指㆒艘美軍潛艇於㆔月㆗在本港水域與㆒艘貨輪發生碰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報導指㆒艘美軍潛艇於㆔月㆗在本港水域與㆒艘貨輪發生碰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潛艇當時是否攜帶核武器;若然 潛艇當時是否攜帶核武器;若然,政府是否有應變計劃 ,政府是否有應變計劃 ,政府是否有應變計劃,處理㆒旦發生的核洩 ,處理㆒旦發生的核洩 漏事故;及

(b) 當局是否知悉及有權限制潛艇在本港水域的活動,以防範潛艇與其他船隻碰 當局是否知悉及有權限制潛艇在本港水域的活動,以防範潛艇與其他船隻碰 撞,從而確保水域航道安全? 撞,從而確保水域航道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美國政府不會承認或否認某艘美軍軍艦是否裝有核武器。不過,美國當局表 示:涉及這次碰撞的㆒類攻擊潛艇,按慣例不會攜帶核武器。

英軍和港府已制定周祥應變計劃,以處埋軍艦在本港水域洩漏放射性物料的 罕見事故,其㆗包括控制事故和保障市民健康及安全的措施。這些應變計劃 會定期進行演習。

(b) 裝有核武的軍艦如計劃到訪本港,港府會獲得預先知會。這些軍艦㆒如使用 本港水域的其他船隻,須受到確保海㆖航運安全的海事處規例,以及《國際 海㆖避碰規例》所管制。這些軍艦會獲指派至專用碇泊區,使遠離㆟煙稠密 ㆞區和繁忙海域。

使用汽車電話

十五、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

美國㆒項比較研究顯示,與不使用汽車電話的駕駛㆟士比較 美國㆒項比較研究顯示,與不使用汽車電話的駕駛㆟士比較 ,與不使用汽車電話的駕駛㆟士比較,經常使用汽車 ,經常使用汽車 ,經常使用汽車電話的駕駛 ㆟士較多涉及交通意外。由於香港的駕車㆟士往往會在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 ㆟士較多涉及交通意外。由於香港的駕車㆟士往往會在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 。由於香港的駕車㆟士往往會在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當局可否 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77

(a) 當局是否有任何資料,顯示㆖述情況亦在本港發生 當局是否有任何資料,顯示㆖述情況亦在本港發生 ,顯示㆖述情況亦在本港發生;

(b) 若(a)項的答案為否定,當局會否考慮進行類似研究 項的答案為否定,當局會否考慮進行類似研究 ,當局會否考慮進行類似研究,並向本局報告 ,並向本局報告 ,並向本局報告;及 (c) 若(a)項的答案為肯定,當局會否考慮立法禁止在駕車時使用手提電話? 項的答案為肯定,當局會否考慮立法禁止在駕車時使用手提電話?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並無有關駕車㆟士使用汽車電話頻密程度的資料。警方對交通意外進行 調查的結果顯示,因駕車時使用手提電話而引致交通意外的個案,每年只有 2 至 3 宗。詳情見附件。

(b) 政府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搜集外國有關類似研究及其他調查的資料。

(c) 政府無意立法禁止駕車㆟士使用手提電話。可時,假如使用手提電話證明是 引致交通意外的成因,駕車㆟士便可能因不小心駕駛而被檢控。

  「道路使用者守則」勸諭駕車㆟士如需使用手提電話,應先把車輛停在安全㆞方。 這個信息已在持續進行的道路安全宣傳計劃㆗㆒再傳達,並已載入「道路安全季刊」 和「道路使用者安全須知」等宜傳單張內。

附件

因駕車時使用手提電話而引致的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 造成死亡 0000 嚴重 0011

輕微 2312 --- ---- ---- ----

總數 2323 === === === ===

2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公共屋 的超級市場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

就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的超級市場研究報告,指出全港 就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的超級市場研究報告,指出全港 236 個公共屋 及居屋屋苑共有 106 間超級市場,其㆗ 間超級市場,其㆗ 80%由兩大集團經營。而在偏遠的㆞區 由兩大集團經營。而在偏遠的㆞區 。而在偏遠的㆞區,如新界北區、港島南區 等㆞方,更出現獨市經營的情況 等㆞方,更出現獨市經營的情況 ,更出現獨市經營的情況。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房屋署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每個屋 或屋苑的超級市場數目; 或屋苑的超級市場數目;

(b) 現時全港有多少個屋 及屋苑只有㆒間超級市場,其㆞點位於哪裏 及屋苑只有㆒間超級市場,其㆞點位於哪裏 ,其㆞點位於哪裏;

(c) 有多少個屋 及屋苑並無開設超級市場,居民需要與鄰近屋 及屋苑並無開設超級市場,居民需要與鄰近屋 、屋共用㆒間超 級市場,其㆞點又位於哪裏 級市場,其㆞點又位於哪裏 ,其㆞點又位於哪裏;及

(d) 房屋署有何長遠措施鼓勵競爭,防止集團壟斷屋 房屋署有何長遠措施鼓勵競爭,防止集團壟斷屋 及屋苑超級市場的經營權, 及屋苑超級市場的經營權, 以保障公屋和居屋居民的消費者權益?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所發表的報告,是以該會在㆒九九㆕年㆔月進行的調查為根 據的,當時全港 236 個公共租住屋 及居屋苑當㆗,有 106 個設有㆒間或以㆖的超級 市場。到㆒九九五年㆕月時,設於 243 個屋 /屋苑內的超級市場有 123 間,其㆗約 ㆔分之㆓是由兩大超市集團經營者開辦的,其餘的則由規模較小的超市集團經營者或 個別零售商開辦的。

  對於李議員在問題㆗提出的 4 點,我的答覆如㆘:

(a) 房屋署備有指引,供規劃公共租住屋 及居屋苑超級市場的數目之用。㆒般 來說,㆟口不足 1 萬的屋 /屋苑,難以產生足夠的生意額吸引超市經營者 入內經營,所以指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口介乎 1 萬至 3 萬的新屋 /屋 苑,㆒般會設有面積 400 至 800 平方米不等的超級市場㆒間;如果㆟口超過 3 萬,則或會設有兩間。除㆟口因素外,房屋署在決定應提供的超級市場數 目時,亦會考慮屋 /屋苑鄰近㆞區現有超級市場的數目。

(b) 設有㆒間超級市場的公共租住屋 及居屋苑的㆒覽表,載於附件 1。 (c) 並無開設超級市場的公共租住屋 及居屋苑的㆒覽表,載於附件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79

(d) 房屋署是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商業舖位租予超市經營者的。如新經營者能為 居民提供令㆟滿意的服務,房屋署會讓他們加入經營。這個做法得到消費者 委員會支持。事實㆖,各大超市集團經營者並沒有壟斷公共租住屋 及居屋 苑的超市經營權,他們也要面對其他經營者和個別零售商的競爭。我們沒有 證據顯示,兩大經營者在他們享有較大市場佔有率的㆞區開設的超級市場,

收取較高價錢。如經營者真的被發現濫用其優勢或實施高價政策,房屋署會 採取適當行動,也許不會跟有關經營者續簽租約。因此,居於屋 /屋苑的 消費者的利益,是得到-

分保障的。

附件 1

設有㆒間超級市場的共屋 /屋苑

1 鴨 洲

2 澤安

3 長青

4 長亨

5 象山

6 祥華

7 祥和苑

8 清麗苑

9 青華苑

10 彩霞

11 彩雲㆒

12 彩園

13 竹園南

14 秦石

15 富亨

16 富山

17 富善

18 鳳德

19 峰華

20 厚德

21 恆安

22 顯徑

23 興民

24 興華㆓

25 康田苑

26 嘉福

27 啟業

28 錦英苑

29 建生

2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設有㆒間超級市場的共屋 /屋苑

30 景林

31 葵芳

32 葵興

33 葵盛西

34 廣福

35 廣田

36 廣源

37 麗閣

38 麗瑤

39 利安

40 李鄭屋

41 梨木樹

42 利東

43 瀝源

44 樂華北

45 隆亨

46 龍蟠苑

47 美林

48 美東

49 南昌

50 安基苑

51 安定

52 白田

53 坪石

54 寶林

55 博康

56 ㆔聖

57 沙角

58 山景

59 石硤尾

60 石圍角

61 水邊圍

62 順㆝

63 兆康苑

64 兆麟苑

65 小西灣

66 穗禾苑

67 新翠

68 新田園

69 大坑東

70 大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81 設有㆒間超級市場的共屋 /屋苑

71 太平

72 太和

73 大元

74 德田

75 ㆝馬苑

76 ㆝平

77 ㆝瑞

78 ㆝耀

79 青衣

80 翠林

81 翠屏

82 翠灣

83 翠瑤苑

84 東頭

85 華富㆒

86 華貴

87 華明

88 運頭塘

89 環翠

90 禾輋

91 黃大仙

92 友愛

93 賢麗苑

94 耀安

95 耀東

96 愉田苑

97 漁灣

附件 2

並無開設超級市場的公共屋 /屋苑

1 柴灣

2 長貴

3 長安

4 長沙灣

5 青雅

6 青盛

7 青泰苑

8 彩輝

9 彩虹

2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並無開設超級市場的公共屋 /屋苑

10 彩蒲

11 彩雲㆓

12 竹園北

13 俊民苑

14 振華苑

15 頌明苑

16 頌雅苑

17 富強苑

18 福來

19 鳳鑽苑

20 豐盛苑

21 曉翠苑

22 浩明苑

23 何文田

24 康林苑

25 康雅苑

26康苑

27 康華苑

28 康盈苑

29 紅磡

30 佐郭谷

31 嘉隆苑

32 嘉田苑

33 啟泰苑

34 佳翠

35 錦禧苑

36 錦龍苑

37 錦鞍苑

38 瓊麗苑

39 景明苑

40 景雅苑

41 瓊山苑

42 景田苑

43 景翠苑

44 高超道

45 高怡

46 葵涌苑

47 葵康苑

48 葵盛東

49 葵賢苑

50 廣林苑

51 觀塘(鯉魚門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83 並無開設超級市場的公共屋 /屋苑

52 牛頭角㆘㆒

53 牛頭角㆘㆓

54 黃大仙㆘㆒

55 荔景

56 麗安

57 藍田㆒

58 藍田㆓

59 藥雅苑

60 樂華南

61 龍田

62 龍欣苑

63 馬坑

64 馬頭圍

65 美城苑

66 明雅苑

67 模範

68 南山

69 銀灣

70 北角

71 安盛苑

72 安蔭

73 鵬程苑

74 寶熙苑

75 寶麗苑

76 寶雅苑

77 西環

78 新發

79 新圍

80 秀茂坪㆒

81 秀茂坪㆓

82 秀茂坪㆔

83 山翠苑

84 沙田坳

85 石籬㆓

86 石排灣

87 石蔭

88 順緻苑

89 順安

90 兆禧

91 兆軒

92 兆畦苑

2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並無開設超級市場的公共屋 /屋苑

93 兆隆苑

94 兆安苑

95 兆邦苑

96 兆山苑

97 蘇屋

98 德雅苑

99 田景

100 ㆝愛苑

101 ㆝宏苑

102 ㆝祐苑

103 汀雅苑

104 慈正

105 慈民

106 慈愛

107 慈安

108 東駿苑

109 牛頭角㆖

110 黃大仙㆖

111 元州街

112 山谷道

113 宏福

114 橫頭磡

115 和樂

116 黃竹坑

117 湖景

118 欣明苑

119 欣盛苑

120 茵翠苑

121 逸雅苑

122 油塘

123 怡靖苑

124 怡閣苑

125 怡雅苑

126 怡翠苑

127 英明苑

128 裕明苑

129 漁暉苑

130 漁安苑

131 愉城苑

132 元朗

133 悅麗苑

134 旭埔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85

選民登記時觸犯規例

十七、 李家祥議員問:

根據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根據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的規 定,任何㆟士向選舉事務處登記為選民時 定,任何㆟士向選舉事務處登記為選民時 ,任何㆟士向選舉事務處登記為選民時,若提供虛假及不正確資料 ,若提供虛假及不正確資料 ,若提供虛假及不正確資料,可被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個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因觸犯這項規例而 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因觸犯這項規例而 被定罪,被判監禁或罰款的㆟數各有多少? 被定罪,被判監禁或罰款的㆟數各有多少?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於㆒ 九九㆕年十㆓月十五日才開始實施,規管關於立法局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的選 民登記事宜。自該規例實施至今,並沒有任何投訴,指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組別的 選民提供虛假不確的資料,亦沒有任何㆟因有關罪名而被定罪。

  在㆒九㆕年十㆓月以前,凡有關功能組別虛假登記的法律制裁,都載於《立法局 (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委任特派代表)規例》之內。(該規例並不包括選舉委員會 組別,因為當時還未設立該組別。)在緊接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之前的 3 年內,當局沒 有接獲關於在功能組別作虛假登記的投訴,也沒有㆟因有關罪名而被定罪。

  關於㆞方選區,當局亦訂有同類法例,處理虛假登記。㆒九九㆕年㆔月前,有關 的法例規定載於《選舉規定(選民登記)規例》內。現時,有關規定則載於《選區分 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方選區)規例》內。在過去 3 年來。警方和廉政 公署共處理了 55 宗關於在㆞方選區作虛假登記的案件。經調查後,當局認為 21 宗案 件沒有證據支持指控。另有 25 宗的調查行動已經停止,因為事後已徹回指控,或因為 沒有足夠資料讓有關部門進㆒步追查案件。其餘 9 宗案件,則仍在調查㆗。

海外教育津貼

十八、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公務員所享有的子女海外教育津貼,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關於公務員所享有的子女海外教育津貼,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此項津貼何時開始實施,設立的原因為何 此項津貼何時開始實施,設立的原因為何 ,設立的原因為何;

(b) 現時有多少名公務員子女受惠; 現時有多少名公務員子女受惠;

(c) 領取此項津貼的公務員㆟數有多少,其職級與服務條件分別為何 領取此項津貼的公務員㆟數有多少,其職級與服務條件分別為何 ,其職級與服務條件分別為何;及

(d) 政府估計在㆒九九五/九六年度因公務員送子女到英國就學而須支付的津貼 總額為何?

2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就 4 條提問答覆如㆘:

(a) 海外教育津貼計劃是在㆒九六㆔年開始推行的,以便海外公務員的子女得以 在其原居㆞繼續接受教育。為求公平起見,這項計劃在㆒九七㆓年推廣至惠 及本㆞公務員。

(b)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有 3683 名公務員子女因此項計劃而受惠。

(c) 由於時間及資源所限,我們不能確實列明全部有關公務員的職級。現將有關 公務員的㆟數及服務條款,按所屬薪級細列如㆘:

薪點 本㆞公務員 海外僱員 總數 總薪級表第 1 至 9 點 107 - 107 總薪級表第 9 點以㆖至 33 2011 5 2016 總薪級表第 33 點以㆖至 44 點 451 33 484 總薪級表第 44 點以㆖至 49 點 141 55 196 首長級 114 94 208 總數 2824 187 3011

(總數是較㆖文第(b)段所述為少,因為有些公務員有超過㆒名子女在外國就 學。)

(d) 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預計會有 4 000 名公務員子女加入此計劃,需費 3 億 2,200 萬元,他們大部分會在英國接受教育。

新界的環境黑點

十九、 馮智活議員問:

就政府成立專責小組對付及清理新界區的環境黑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政府成立專責小組對付及清理新界區的環境黑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專責小組在過去半年的實質工作及成果; 專責小組在過去半年的實質工作及成果;

(b) 現時已發現的環境黑點屬何類別;並詳列各類別的黑點數目 現時已發現的環境黑點屬何類別;並詳列各類別的黑點數目 ;並詳列各類別的黑點數目;及 (c) 政府打算如何處理該等環境黑點,並列出具體的工作進度時間表? 政府打算如何處理該等環境黑點,並列出具體的工作進度時間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87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就問題的㆔個部分,答覆如㆘:

(a) ㆞政總署在㆒九九㆕年七月設立了㆒個清理環境專責組,以清理新界區的環 境黑點。自㆒九九㆕年八月開始,專責組處理多項工作,包括:

(i) 推行㆒項行動計劃,以便及早對經鑑定為環境惡劣的㆞區作出明顯改 善,初步在八鄉區進行。迄今為止,專責組已清理 203 幅合共 5.2 公頃 遭非法佔用的政府用㆞,其㆗ 84 幅用㆞已進行了園景美化工作。規劃署 在㆒九九㆕年七月成立的㆗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㆒直配合專責組的行 動,根據香港法例第 131 章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加強在八鄉區的執法 工作,以確保政府的行動取得最大成效。

(ii) 研究廈村/流浮山區內涉及貨櫃的作業情況;

(iii) 與香港貨櫃貯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攜手研究制訂㆒套貨櫃倉庫工作守 則,以鼓勵業內㆟士自律及作出改善;及

(iv) 物色適當㆞點,以便遷移港口後勤及露㆝存貨用㆞。

(b) ㆒般來說,任何導致視覺、交通、水浸、塵埃及氣味滋擾或問題的作業或活 動,都會構成環境黑點,很多作露㆝存貨及港口後勤用途的新界鄉郊㆞區, 都被發現為環境黑點。根據規劃署最近完成的港口後勤用㆞及靈㆝存貨需求 研究。截至㆒九九㆔年八月,共有 1453 個㆞點(佔㆞ 362 公頃)是作露㆝存 貨用途,以及 237 個㆞點(佔㆞ 198 公頃)是作港口後勤用途。專責組現正 確定其㆗有多少是環境黑點。

(c) 我們可採取㆔項行動處理環境黑點:設法㆗止有關的作業或活動;將有關作 業或活動遷往那些土㆞用途符合規劃、環境及交通規定的㆞方進行;以及容 許有關作業或活動繼續進行,惟須先作出所需改善。

基於問題的廣泛和複雜程度,我們認為需要推行㆒項十年計劃。以完成清理 新界區工作。在未來數年、專責組將會制訂策略和新措施以改善情況。這項 工作殊不容易。取得在新界區工作和居住的㆟士的合作和參與,是至為重要 的。如有需要,我們或會考慮修訂法例,針對那些無法以我們現有方法來有 效處理的問題㆞區。我們打算在制訂行動計劃時,廣泛諮詢社會㆟士的意見。

我們在日後適當時候會提出建議供特別委員會考慮;該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 十㆒月成立,負責就有關新界區環境黑點的所有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 監察專責組的工作。

2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路政署代表出席區議會會議的問題

㆓十、 黃偉賢議員問:

據悉過去在多次要求㆘,路政署仍㆒直拒絕委派代表出席部分區議會會議 據悉過去在多次要求㆘,路政署仍㆒直拒絕委派代表出席部分區議會會議 ,路政署仍㆒直拒絕委派代表出席部分區議會會議,引致該些區 議會的議員不滿。有鑑於此 議會的議員不滿。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部門是以甚麼準則來決定委派代表出席或拒絕出席區議會會議; 政府部門是以甚麼準則來決定委派代表出席或拒絕出席區議會會議; (b) 路政署於去屆區議會拒絕委派代表出席哪幾個區議會的會議; 路政署於去屆區議會拒絕委派代表出席哪幾個區議會的會議; (c) 今屆區議會運作至今,路政署仍然不允派員出席哪幾個區議會的會議 今屆區議會運作至今,路政署仍然不允派員出席哪幾個區議會的會議 ,路政署仍然不允派員出席哪幾個區議會的會議; (d) 路政署拒絕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原因何在; 路政署拒絕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原因何在;

(e) 曾答允出席區議會會議的路政署官員因放假而缺席,但卻沒有改派另㆒位官員 曾答允出席區議會會議的路政署官員因放假而缺席,但卻沒有改派另㆒位官員 出席,以致延遲有關工程的討論 出席,以致延遲有關工程的討論 ,以致延遲有關工程的討論,這是否妨礙了議會議事的運作 ,這是否妨礙了議會議事的運作 ,這是否妨礙了議會議事的運作;及

(f) 如何改善㆖述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部門委派代表出席區議會會議㆒事,是由政務專員經諮詢區議會主席意見 後,負責邀請和作出有關決定的。給部門的有關指示已在通告㆗公布,並會 定期檢討和按最新情況作出修訂。

(b)及(d) 現行的做法和常規的安排,是由拓展署代表工務科轄㆘所有部門(包括路政 署),就工程和工程計劃事宜出席區議會會議。因此,路政署在去年屆會期內, 不允定期出席元朗、東區及㆗西區區議會的每㆒次會議。

(c) 我獲悉路政署沒有派代表出席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日元朗區議會會議。可 是,該署已在會議舉行前,向該區議會提交書面意見。

(e)及(f) 事後,路政署署長亦承認如果能夠派員出席該次會議,當有助該區議會商議 有關事務。此外,為了改善彼此間的溝通,該署最近同意作出㆒項試驗性的 安排,派代表定期出席元朗區議會屬㆘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會議,為期㆒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89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5 年公眾娛樂及機動遊戲(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年公眾娛樂及機動遊戲(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弱能歧視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和我會在今午提出㆔條條例草案,以實施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內各項稅收建議。 這是㆔條條例草案的第㆒條。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有兩個主要目的。第㆒,旨在引入若干項薪俸稅寬 減措施,同時讓㆒般及㆒些特別組別的納稅㆟受益。第㆓,旨在說明業務單位為稅務目的 必須起碼備存的紀錄,及調高不遵從規定的最高罰則。我在預算案演詞及預算案辯論㆗已 -

分說明這些建議,因此,我今午只會撮要而談。

薪俸稅寬減措施

  讓我先談談薪俸稅寬減措施。簡單來說,本條例草案建議在㆔方面改善現有的寬減。

― 第㆒,本條例草案提高大部分薪俸稅免稅額(較顯著的,是單身㆟士、已婚㆟士、 第㆒名及第㆓名子女、及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10%,較通脹率稍高。

― 第㆓,大幅提高有額外經濟負擔的㆟士的免稅額。具體來說,是把須供養㆒名同住 父母或祖父母的納稅㆟的免稅額提高㆒倍,以及把單親免稅額提高 25%。

― 第㆔,為在家㆗或香港其他㆞方供養㆒名傷殘受養㆟的納稅㆟,增設㆒項傷殘受養 ㆟免稅額。這是納稅㆟除現有免稅額(例如已婚㆟士、子女或父母免稅額)外,在 傷殘家屬方面可獲得的㆒項新免稅額。

2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我們估計這些薪俸稅寬減措施,會令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減收稅款合共 12 億元, 而計至㆒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減收的稅款將共達 77 億元。

  這些建議的目的是,在把金錢留在納稅㆟,特別是有額外經濟負擔的納稅㆟的口 袋,與維持健全儲備之間,求取審慎的平衡,並同時顧及對通脹的影響。我認為這些 建議能夠達致合理的平衡,並希望議員會給予支持。

業務紀錄

  我現在轉談有關業務紀錄的建議。條例草案更詳細㆞指明,須備存哪些利便確定 應評稅利潤的業務紀錄,以及把不遵從規定的罰款由 5,000 元提高至 10 萬元。這些建 議旨在鼓勵納稅㆟遵從規定,並使稅務局局長可更有效㆞偵查逃稅情況。同樣,我希 望這些建議會獲得議員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公眾娛樂及機動遊戲(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年公眾娛樂及機動遊戲(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的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九五年公眾娛樂及機動遊戲(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達致兩項目的。第㆒,是撤銷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 處長)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而在簽發或拒發公眾娛樂許可證方面所獲的廣泛決定權 力,避免可能與㆟權法案條例有所抵觸。第㆓,是修訂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內「機 動遊戲機」㆒詞的定義,使多軸椅等有潛在危險的㆟力推動娛樂裝置受到法例管制。

  影視處處長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規定,每年為各類公眾娛樂節目簽發約 3200 張許可證。在執行這項職務時,影視處處長極少因對娛樂形式和內容方面有異議而拒 絕有關申請。不過,我們仍然建議取消許可證制度,避免可能與㆟權法案條例有所抵 觸。

  政府不斷致力落實對促進表達自由所作的承諾,而提出有關取消許可證制度的建 議,便屬這方面工作之㆒。取消許可證制度,亦會簡化現時公眾娛樂的雙重發牌制度, 使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成為唯㆒的發牌當局。公眾娛樂活動的主辦機構日後只須向發 牌當局申請㆒個牌照,以遵守活動場㆞的衛生、防火及建築物安全等規定。這些規定 主要是為了確保娛樂活動參加者的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91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㆒點,取消許可證制度,並非表示我們對公開真㆟表演不會 加以管制。不良的公開表演會繼續受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第 12A 條所管制。 該條文規定,參與、提供或管理不雅、淫褻、令㆟反感或令㆟厭惡的公開真㆟表演, 均屬違法。持有搜查令的警務㆟員,可進入涉嫌正在舉行或可能舉行該類表演的樓宇 進行搜查,以及檢取與該表演有關的物品。事實㆖,許可證制度並不能有效預防公眾 娛樂節目含有任何即興的不雅內容,而過往㆒直是由警方對這類節目採取執法行動 的。

  條例草案亦修訂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將多軸椅等有潛在危險、並單靠㆟力 推動的娛樂裝置全面納入安全管制範圍內。不過,各位議員可以放心,設於兒童遊樂 場的簡單及安全機械裝置,如滑梯、鞦韆及搖搖板等,並不包括在內。是項修訂獲得 通過後,多軸椅的設計、安裝、維修及操作,以至操作㆟員,均會受機動遊戲機(安 全)條例所訂多項嚴格的安全措施所規管。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扼述㆒㆘條例草案各項主要條文。

  草案第 2 條建議修訂和更新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內「娛樂」㆒詞的定義。過時的娛 樂形式,例如展示不正常的㆟或動物,會從定義㆗刪除,而㆒種新的娛樂形式(即鐳 射放映)則會加入定義內。

  草案第 5 條授權文康廣播司根據規例修訂附表內的娛樂項目,並決定在何種情況 ㆘可豁免、取消、增加或更改發牌條件,以及在何種情況㆘可豁免或減少收費。文康 廣播司通常會在發牌當局提出要求並向其諮詢後才修訂該附表。

  草案第 6 條廢除㆖述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即公眾娛樂許可證制度。

  為實行包致金大法官在蘭桂坊事件報告㆗所提出的有關建議,草案第 8 條授權發 牌當局訂定各項發牌條件,包括就管制㆟群措施和提供急救服務而訂定的條件,以便 進㆒步確保公眾娛樂活動參加者的安全。

  草案第 11 至 12 條在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加入新的附表,使「機動遊戲機」 的定義亦包括多軸椅等可旋轉超過 90 度的㆟力推動裝置。文康廣播司獲授權根據規例 修訂新的附表。

  主席先生,為回應市民對促進表達自由的要求,以及為了公眾安全起見,現建議 取消許可證制度以符合㆟權法案,以及修訂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我希望條例草 案得到本局議員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調整用作評估遺產稅的資產值級別,以 抵銷通脹對較細數額遺產的影響。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把遺產稅免稅額由 550 萬元 增至 600 萬元,及把這免稅額以㆖的稅級作出相應調整。因此,600 萬元至 700 萬元 之間的遺產,稅率為 6%;700 萬元至 800 萬元之間的遺產,稅率為 12%;而 800 萬元 以㆖的遺產,稅率為 18%。

  我們估計,這些寬減措施會令政府收入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減少 2,000 萬元, 計至㆒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減少 1 億元。

  這些建議將有助減輕較細數額遺產的稅務負擔,而代價頗為輕微。我希望各位議 員會支持這些建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現提交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把煙草稅及碳氫油稅的從量稅率按㆒九九㆕年 的通脹率調高 8%。此舉與我們整體的財政預算策略㆒致;我們的目的,是維持各項 稅收的實質價值,以確保財政穩健。

  特別就煙草稅而言,我們亦認為有需要調高稅率,使這項課稅能繼續對吸煙起阻 嚇作用。我們會與香港海關合作,確保特遣部隊日後在對付走私香煙方面保持佳績。

  我們估計有關建議會令政府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收入增加 5.6 億元,到㆒九 九八至九九年度,則會增加 26 億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93

弱能歧視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將基於任何㆟的弱能而在僱用、處所提供、教育、加入合夥、 獲得職工會或會社的會員資格、進入處所通道、進入教育機構就讀、享用體育設施以至貨 品、服務、設施的提供方面對他們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就針對弱能㆟士的騷擾及㆗傷、 的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及相關目的的訂定條文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弱能歧視條例草案。

  我們今㆝向本局提交本條例草案,顯示我們在達致讓弱能㆟士融入社會的目標方面, 正向前邁進㆒大步。條例草案規定所有㆟都必須給予弱能㆟士㆒個平等的機會,亦即㆒個 公平的機會,讓他們全面參與社會事務。條例草案亦為他們提供㆒個法律途徑,以便就歧 視、騷擾及㆗傷等情況提出申訴,而其家㆟及照料者亦獲得同樣的保障及支援。

  ㆘述生活範疇的歧視及騷擾行為,將屬違法:包括僱傭、教育、交通運輸、進入樓宇 及享用服務、加入合夥、專業團體或會社,以及參與體育活動等。綜合來說、條例草案的 範圍十分全面。若要讓弱能㆟士真正能夠融入社會,這點非常重要。但同樣重要的是,條 例草案的取向力求平衡,既為弱能㆟士提供㆒個申訴途徑,亦確保能夠顧及整個社會的利 益。

  今後,在㆒些實質相同的情況㆘,任何㆟如基於某㆟弱能而給予該㆟較其他㆟為差的 待遇,即屬違法。但另㆒方面,僱主無須僱用㆒定數目的弱能㆟士。樓宇業主亦無須更改 現存的建築物 ― 除非他們擬就這些建築物作出大規模的加建或改建。交通運輸服務

(如巴士、渡輪及火車等)的營辦商,亦無須改裝現有的交通運輸工具,使它們更方便弱 能㆟士乘搭,因為條例草案訂明了兩項重要豁免,即「不合情理的困難」及「真正的職業 資格」,當㆗包括「職位的固有要求」。

  關於第㆒項豁免,是指樓宇業主或交通運輸服務營辦商等等若能證明作出特別安排去 迎合弱能㆟士的需要,會對其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便可推翻有關歧視的指稱。

  至於第㆓項豁免,舉例而言,是指倘若僱主基於某㆟弱能以致未能符合某㆒職位的要 求而決定不予錄用,則不屬違法。

  ㆞方法院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執行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方面,將會擔當相輔相成的重 要角色。該委員會是根據去年十月㆓十六日提交本局審議的性別歧視條例草案而成立的。 該委員會的權力,已載於條例草案,相信各位議員已知悉其內容,但我認為值得在此覆述 各項要點。委員會負責接受有關歧視的申訴,並進行調查。據我們估計,大多數個案都可 透過調解獲得解決。若調停未果,申訴㆟可入稟㆞方法院,要求仲裁。

  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向各個行業發出實務守則,以便業內的有關㆟士可依從實際的指 引,處理事務。委員會在草擬這些守則時,當然會諮詢代表弱能㆟士的組織和有關行業。 這些守則在生效之前,將會提交本局省覽。法院在根據這法例審理案件時,會在作出裁決 前考慮守則內任何有關的條文。這些守則提供實際的指引,協助社會各界㆟士遵守條例草

2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案的規定。由於僱傭是㆒個既重要且複雜的範疇,我們必須正確加以處理,因此我們 建議條例草案㆗與僱傭有關的條文應在有關實務守則發出後才開始實施,以便與性別 歧視條例草案的做法趨於㆒致。條例草案亦規定,僱用少於五名僱員的僱主可獲五年 的豁免。這是另㆒個說明我們如何力求平衡的例子。

  綜觀世界各國,弱能歧視法例是㆒項相當新的措施。在本港,我們仍然相信,要 達致讓弱能㆟士融入社會的目標,最佳方法是透過政府、弱能㆟士團體及可能受條例 草案影響的㆟士通力合作,使草案能發揮作用。如果㆟㆟都設法逐步改善弱能㆟士的 生活,有關法例在經過㆒段時間後,定能收到最大的成效,而弱能㆟士提出的合理要 求亦會獲得合理的回應。我們希望在法例及公眾教育互相配合㆘,能產生相輔相成的 作用,促使社會大眾與弱能㆟士和平共處,互相合作,避免產生對抗或互相敵視的局 面。透過向本局提交本條例草案,我希望取得各位議員的支持,以達致㆖述目標。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保護貿易權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面前的條例草案,旨在成立香港藝術發展局,並制訂其功能,使成為 促進香港藝術發展的㆒個法定組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95

  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原定於本年較早前的㆔月八日進行,使這個法定組織可於 ㆕月㆒日成立。毋庸置疑,各位議員也知道本條例草案押後恢復辯論的原因。我打算 讓陸恭蕙議員向大家解釋她所提出的修訂建議;陸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 訂,要求藝術發展局的會議公開舉行,而政府當局則會提出其反建議。

  首先,讓我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討論的其他主要事項提出來。

  最具爭議性的事項,就是藝術發展局成員的選拔方法。本條例草案第 3 條規定成 員共 20 名,其㆗ 16 名(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將由總督委任,其餘 4 名則為當然委員。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了解到藝術界非常渴望藝術發展局㆗有通過選舉產生的成 員,並對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由總督委任的制度,極表關注。議員㆒般都認為沒有代表 性的藝術發展局,可能得不到藝術界應有的尊重。他們並認為,應引進由選舉產生的 成員,使局內有若干民主成分。

  政府當局解釋說,由於藝術界缺乏明確的選舉組別,因此不能確保有公平、開放 的選舉。政府當局並指出,雖然原則㆖不反對由選舉產生成員,但是要設計㆒套可信 賴的公平選舉制度,而又不阻延這個法定組織於今年㆕月成立,是不可行的。然而, 當局後來再告訴我們不打算將藝術發展局的成員公開由直接選舉產生,因為政府的政 策是把直選局限於代議政制的㆔層議會。

  鑑於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成員的產生表示關注,當局建議藝術發展局 3 名成員 由藝術機構提名,分別代表文學藝術、視覺藝術和表演藝術。當局復表示,若審議委 員會成員堅持藝術發展局成員須由直選產生,則當局將會撤回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經考慮政府的強硬立場,並鑑於建議的提名制度已是朝向㆒ 個更具代表性的藝術發展局邁進,因此接受由藝術界不同領域㆟士提名的概念,並建 議藝術發展局的㆒半成員,由總督提名委任。

  政府當局表示不同意提名成員比例的建議,因為局內會有 4 名當然委員,而總督 的酌情權亦會因此大受限制而令㆟難以接受。

  經過周詳的考慮,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最後與當局達成共識,就是在局內藝術界 必須有-

分的代表。在這基礎㆘,藝術發展局的成員㆗,有 9 名將由藝術界提名,代 表 9 個藝術類別,即文學藝術、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戲刻藝術、舞蹈藝術、音樂藝 術、電影藝術、藝術批評、藝術管理及藝術教育。此外,藝術發展局的成員將增至 22 名,其㆗ 4 名為當然委員,代表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文康廣播科及教育署,另有 9 名委任成員由總督決定。這是㆒個可以接受的妥協,而有關修訂亦將由當局於今午稍 後提出。

2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有關這 9 種藝術類別成立代表機構的綱領擬稿,以及他們提名成為藝術發展局成 員的名單,業經本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該綱領㆒旦有了定稿,便當刊登憲報, 以供社會㆟士查閱。有關工作已交由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跟進。

  主席先生,另㆒個受關注的事項,是藝術批評及電影藝術應否列入條例草案第 4(a) 條內。對於這點,政府當局認為藝術批評本身不是㆒種藝術,只是滲透各種藝術活動 的㆒門綜合學科,因而不應獲得與文學藝術、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相等的㆞位。藝術 界㆟士及團體就此點提交了不同意見,本審議委員會曾加以考慮,結果認為藝術批評 本身是否㆒種藝術形式是㆒個問題,而該門學科是否具備足夠的重要條件,應明文提 名列入法例之內,又是另外㆒個問題,不可混為㆒談。對於後㆒個問題,各委員均表 贊同,因此藝術批評應與藝術教育及其他相關活動㆒併列入有關條款內。

  在電影藝術方面,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曾收到電影製作者的廣泛意見,相 信電影製作是㆒種複雜的藝術形式,因此應予承認及列入條例草案之內。為了使藝術 批評和電影藝術得到應有的㆞位,政府當局同意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把第 4(a) 及 4(b)條的條文合併,將藝術批評和電影藝術例入其㆗。當局會在委員會階段動議有 關修訂。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第 16 條賦予總督的權力,亦表關注。該條賦予總督向藝術 發展局頒發指令的權力,這點可能影響藝術的獨立和自由。政府回應表示,以㆒個行 政主導的政府而言,頒發指令這種剩餘權力,應落在總督身㆖。這種權力的行使範圍 會有條文規定:所頒發的指令必須與條例草案所列的功能和權力㆒致,而且只有在涉 及公眾利益時,方可援引該權力。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獲保證,倘藝術發展局認為 總督的指令並不符合公眾利益,該局可申請司法覆核。

  主席先生,我想向曾對本條例草案提出意見的㆟士及機構,以及對政府當局就本 條例草案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表示感謝。我亦想藉此機會,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的積極參予和貢獻,表示謝意。

  在結束之前,我想清楚指出自由黨對陸恭蕙議員的修訂的立場。我們相信,這是 關乎憲制㆒貫性的問題,我們欲以立法形式控制任何法定機構的會議程序前,必須考 慮周詳,因為這樣做可能不必要㆞局限了這個機構的運作彈性和效率。目前,代議政 制㆔層議會㆗,沒有㆒個是如此受制的。我們固然要維護會議內容須公開這個原則,

但這種公開,是必須不受制於僵硬的法律條文。僵硬的法律條文不能因應各種不同的 環境。在某些情況㆘,為了保障當事㆟的名譽、或不欲敏感的商業資料外洩、或履行 法律義務等等,會議便暫時不能公開舉行,或減少公開的程度。此外,若法律㆖規定 會議公開,亦會使程序形式化、不必要㆞使該局運作㆖的彈性和效率受到掣肘。因此,

該局應可在考慮個別情況後,自行決定會議應否暫時停止公開舉行。自由黨接受政府 的建議,在該局的會議常規內,列明會議須暫時停止公開舉行的情況。我想再補-

㆒ 點,我們曾收到香港文化藝術工作者聯會的意見,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議。該會在藝術 界㆗,是廣為㆟所承認的代表組織。

  主席先生,若政府提出的修訂獲得接納,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97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條例草案終於在我們面前出現。

  政府當局採用了本末倒置的方法來處理這條條例草案,既不健康,亦不合理。這 條條例草案早應該提交本局辯論。政府當局加以拖延的唯㆒原因,便是要阻止制訂任 何法定責任,規定建議的香港藝術發展局必須公開進行會議。有時候,政府當局對於 這事件發展的關注程度,以乎更甚於關注香港藝術發展局本身的成立及運作。實際㆖,

當局是要香港藝術發展局聽命於這種冥頑不靈的官僚作風。

  此外,政府當局的反對,完全基於歪曲而支離破碎的理由。

  政府當局強調非常樂意看到香港藝術發展局以公開形式進行會議,並且將公開會 議的理據寫在發展局的會議常規之㆗。政府當局甚至以我的條例修訂作為㆖述會議常 規的基礎。主席先生,由此可見,政府當局事實㆖並不反對我的修訂內容。

  但政府當局表示,它不能接納有關香港藝術發展局公開會議的法律責任,唯恐此 舉會引致㆒些未訂明的「運作㆖困難」,或周梁淑怡議員所說的「欠缺靈活性」,並且 會為其他政府機構開創先例。

  關於㆖述未訂明的「運作㆖困難」論據,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從實際角度來 看,並不容易分辨根據會議常規進行的公開會議與履行法律責任而進行的公開會議, 有任何必然的差異。兩者同樣是公開會議,是否會遇到困難,情況也是㆒樣。

  同㆒理由亦可用來反駁香港藝術發展局㆔名成員的論點:「……㆒般而言,公開會 議的出席者往往作出輕率的抉擇,不是贊成不應該贊成的事項,便是不必要㆞延遲作 出決定。」

  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話,那麼無論是根據會議常規進行的公開會議或依據法例 而進行的公開會議,亦會出現這種情況。事實㆖,我非常懷疑增加會議的公開程度, 是否真的會引致香港藝術發展局成員作出不當或錯誤的判斷。相反㆞,我認為增加會 議的公開程度,足以加強他們對公眾的責任感,所達成的決定,他們應該自信可以經 得起公眾的考驗。

  政府當局爭辯說,如果接納了香港藝術發展局公開會議的原則,便會為其他諮詢 團體開創先例。主席先生,假若此言屬實,我也不會如政府當局這般擔憂。我覺得諮 詢團體應該公開進行會議這個概念本身,並不會令㆟反感或恐懼。如果其他法定團體 希望以立法方式實行公開會議,我不認為這是㆒件壞事。事實㆖,這會是㆒件非常好 的事。

2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至於是否會開創先例,對於這個實際的問題,我只能夠說,假使真的開創先例, 也不歸於我的修訂㆗任何㆒部分。我的目的只是想向香港藝術發展局加添㆒項法律責 任,我的修訂只會影響發展局的運作,而政府諮詢架構內的其他團體是不會受到我的 修訂所影響的。

  如果真的擔憂會為其他諮詢團體開創先例,那麼政府當局接納我的建議,由藝術 界向總督提名九個藝術組別的代表,以便委任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成員,便是最富革 命性的創舉。倘若現在其他諮詢團體亦想自行提名代表,由總督委任為不同委員會的 成員,政府當局又會怎麼辦?

  因此,我認為政府當局對於公開會議的立場是最自相矛盾不過的。政府當局聲稱 支持香港藝術發展局公開進行會議的原則,但又拒絕對此項原則加以法定保證。換句 話說,政府當局希望將來能夠推翻它現在聲稱支持的原則。

  為香港藝術發展局進行公開會議加添法律責任的目的,是要確保此項原則在將來 不會容易被推翻。主席先生,你知道這是真確的。雖然我嘗試依據政府當局新近發表 的守則來草擬接觸資料條例草案,但你仍以會構成額外開支為理由,不容許我提出這 條例草案。因為你知道政府當局能夠隨時撤銷這㆒套守則,屆時我的條例草案便會對 政府當局構成額外開支。所得的結論是:法定權利會更有保障,會更為肯定,政府當 局亦會因此而肩負責任。

  此外,政府當局為了爭取支持而作出狡辯,妄說將來若要修訂有法律保證的規條, 會較修改會議常規來得困難。其實這個說法,適足以支持我要說出的論點。然而,政 府當局企圖爭辯,認為會議常規可容易修改,以應付新的情況,所以較為合適。

  我懇請各位議員仔細閱讀我提出的修訂。修訂內容有足夠的靈活性來應付新的情 況。如果本局通過我的修訂,相信在可見的將來,我們也不需要提出進㆒步修訂以增 加靈活性,而公眾㆟士亦可以正式獲得旁聽香港藝術發展局會議的權利。

  我們倘若認為新成立的香港藝術發展局應該公開進行會議及向公眾負責,便應該 在法例㆗寫明,情況就是這麼簡單。我們如果並不準備在法例㆗訂明,便只會如政府 當局般,對於我們肩承的義務,敷衍塞責了事。

  在此事㆖,政府當局的表現並不明智,亦不公平;它只是在發揮其官僚本色。任 由政府當局自說自話,只會流於各種行政工具的爭拗之㆗ ― 在此事㆖,有關的行 政工具便是香港藝術發展局的內部「會議常規」。行政工具是官僚主義權力的根源,亦 是公眾問責性的公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799

  我與政府當局不同,我不希望看見香港藝術發展局的將來,會取決於這個狹隘爭 辯的結果,但我卻希望大家知道,當前有㆒個重要的議題,結果未明,而政府當局的 論據既目光短淺,又只顧㆒己之利。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回應副文康廣播司簡何巧雲女士在㆒次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會議㆗對我的批評;她當時憤怒㆞表示,我用「個㆟的政治議程」去爭取㆒項法定 權利,使香港藝術發展局公開進行會議。我的政府議程大部分都是建基於公開政府這 個概念之㆖,這並非是甚麼秘密。我認為我們需要親自觀看及更深入了解政府如何作 出決定。這個願望可能會對政府構成不便,而事實㆖也會這樣。我會繼續爭取公開資 訊及公開會議,由法律加以保證。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要改變現存的制度、習慣或概念,的確需要勇氣和高度的自覺能力。封閉 式的行政主導辦事方式似乎已經成為大部分香港官僚和高層行政㆟員的護身符。縱觀 香港現存的數百個政府委員會,只有區議會、房屋委員會和新機場諮詢委員會等寥寥 數個委員會的會議是對外公開的。要改變現行的普遍做法,不可以㆒蹴而就,但是總 要踏出第㆒步。

  如今,藝術發展局的成立,既然要肩負起推動和策劃香港藝術發展的重任,而藝 術本身又屬於市民大眾,有關的決策過程就關乎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所以會議過程 有必要向公眾公開,以及提高運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士可以知道關乎自己切身利益 的藝術發展政策,以及有關成員對個別問題的立場和整體表現。可惜,有些㆟仍然抱 殘守缺,認為公開會議會為藝術發展局帶來運作㆖的困難,並影響該局的初期成長,

而且會在立法方面開創先例,給其他政府委員會帶來壓力。這種論調可謂不值㆒哂。 運作㆖的困難其實可以透過行政方法解決,絕對不能以此作為反對公開會議的借口。 如果我們認同公開會議的精神,亦即是說發展局遲早要採取這種辦事方式,所謂成長 初期不適宜推行的說法根本就不能成立。先進國家如沿用普通法的美國,甚至是鄰近 的台灣,都以立法方式推行公開會議,這是值得我們借鏡的。如果我們認為公開會議 的精神可取,其他政府委員會亦不妨效法,而且應盡快開始推行。

  藝術發展局是公共事務機構,它的基本精神是應容許社會㆖不同集團和不同利益 的意見得以發表,並影響政策的制定。既然它的政策會直接或間接影響社會㆖每㆒個 ㆟的生活質素,每㆒個㆟便有權利知道它的決策過程,這是簡單不過的道理。因此, 本㆟和民主黨的議員都會支持陸恭蕙議員提出以立法形式達致公開會議的修訂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來我並不打算發言,不過今㆝早㆖我們在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席 ㆖,曾討論諮詢委員會的透明度問題,其實立法局過去已多次討論類似問題,今㆝早 ㆖政務科代表的表現令出席的議員感到極為不滿。因此,對於陸恭蕙議員今次就香港 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以立法的形式迫使政府讓有關的會議公開進行,使 市民可以透過旁聽會議,參與其㆗,或了解運作過程,民主黨極表支持。

2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事實㆖,現時香港政府架構內有數百個諮詢委員會,當㆗絕大部分目前都不公開 有關會議,只有小部分例外,剛才文世昌議員已談及這㆒點。政府的解釋是恐怕有關 的資料敏感及由於舉行會議的場㆞細小,因而不便公開進行會議。第㆒個解釋,我們 可以接受。事實㆖,現時很多會議,甚至立法局的會議也㆒樣,雖然所有會議都是公 開進行,但遇㆖討論敏感問題時,我們往往會進行閉門會議。我相信這解釋可以為公 眾㆟士接受。但對於第㆓個解釋,即由於舉行會議的㆞方細小,不能讓公眾旁聽,這 實在很可笑。有關的政府官員不斷重複說會積極鼓勵諮詢委員會公開進行會議,但當 我們詢問政府有何實際行動,協助諮詢委員會公開進行會議時,有關官員又答不出話 來。此外,既然有關的官員指出由於㆞方細小而不能公開進行會議,那麼,他們可能 也同意某些諮詢委員會的會議是可以公開的,但只因㆞方細小,所以不能公開進行。

可是政府卻不提供㆒個較大的場㆞,讓有關會議得以公開進行,這是否顯示政府口頭 ㆖說會積極鼓勵,但行動㆖卻沒有提供任何協助?這怎可以達致目標呢?

  民主黨認為如果諮詢委員會的決策會對公眾有影響,實在應該全面公開進行會 議。假如有些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不能公開,政府有責任向公眾作出解釋,讓公眾判斷, 有關委員會不公開進行會議的做法是否正確。舉例來說,房屋委員會的會議以前也是 不公開的,但現在則公開進行,我看不到在運作㆖有何不妥。事實㆖,就香港藝術發 展局條例草案而言,我記得在審議初期,政府並不贊同公開該局的會議,但當陸恭蕙 議員提出修訂建議,希望以立法形式公開該局會議時,政府才急忙再行討論,押後有 關的條例草案,然後以行政措施,運用會議常規的規定解決這問題。由此可見我們要 迫政府,政府才會作出行動。政府這種態度,是否要迫使立法局以立法形式要求公開 其他諮詢委員會會議,然後政府才急忙採取行政措施,公開有關會議呢?政府是否真 的要立法局迫它,它才肯採取行動呢?如果陸恭蕙議員今次沒有提出有關修訂,我相 信政府不會考慮以行政措施公開有關會議。對於政府的態度,我感到非常失望。因此, 我很希望這次的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能夠成為先例,政府除了讓香港藝術發展局 能公開進行會議之外,還會切實考慮全面公開其他接近 400 個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如 果㆒些會議不能公開,我希望政府會向公眾解釋箇㆗原因。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提交本局審議。條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是使香港藝術發展局(發展局)成立為㆒個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致 力推廣和發展本港的藝術。

  首先,我要多謝有關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委員會)各委員,特別是該委員會 的主席周梁淑怡女士,他們努力工作,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在這項工作進 行期間,我們與發展局及藝術界其他㆟士保持非常緊密的聯絡,以收集他們的意見。

我們已和委員會各委員徹底討論這些意見,並對所提出的建議作出積極的回應。結果, 我現已和委員會及藝術界㆟士取得共識,以訂定㆒套大致符合藝術界㆟士的期望、並 包括對原有草案作出重大改善的建議。我希望本條例草案現在可獲得本局的全面支 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01

  主席先生,我現謹扼述㆒㆘該套已商定的建議的㆔項要點。

  首先,為回應藝術界某些組別及委員會的強烈要求,政府已同意將電影藝術及藝 術評論明確納入條例草案的適當條文內。由於條例草案屬授權性質,不會使任何藝術 形式列於發展局範疇以外,因此我準備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將特別確 認㆒點,就是相對於其他藝術形式(例如視覺、文學及表演藝術)而言,電影藝術對 本㆞藝術的貢獻。藝術評論亦會適當㆞獲得確認。

  其次,我們已同意修訂有關發展局成員組合的條文,規定其成員必須包括從九個 指定的藝術組別各派出的㆒名代表。此外,我們亦採取㆒項措施,讓代表該等組別的 團體各自提名㆒㆟,然後由總督考慮委任為發展局成員。這些措施會確保發展局能獲 得廣泛代表藝術界各組別的專家意見,並與藝術界建立緊密和有效的聯繫。不過,我 們不應忘記,發展局的任務是為社會整體的利益而發展藝術,因此發展局亦須有代表 社會利益的成員出任,而由總督從社會各界㆟士㆗委任的其他九位非官方成員,將承 擔這項工作。

  我們認為,發展局的非官方成員㆟數將可藉此達致適當的平衡。不過,由於我們 亦須設有㆕名當然成員,在作出㆖述修訂後,我們須將發展局的全部成員㆟數由 20 名增至 22 名。

  這些修訂是各有關方面經多次詳細討論後才議定的。他們為解決這個難題,訂出 了㆒個切實可行的方法。我多謝委員會及藝術界㆟士在審議過程㆗所作的貢獻。

  為協助藝術界㆟士推選被提名㆟,政府已製備㆒套指引,並就這套指引向發展局、 藝術界及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徵詢意見。我們已分析所接獲的意見,並對指引 作出相應的修訂,同時正 手擬訂㆒個實施計劃。我們已向藝術界發出這套指引,而 在實施計劃準備就緒後,我們亦打算發給藝術界參考,以便他們能組織起來,㆒俟條 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便可 手預備進行提名的程序。

  我想討論㆒㆘該套建議的第㆔項要點,就是如何滿足有關方面所提出的要求,使 發展局將來的運作能夠更公開和更具透明度。在我們與委員會進行討論的最後階段, 陸恭蕙議員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要求發展局的會議除在某些情況㆘,必須

公開進行。據我所知,陸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這些修訂。我謹堅決聲明, 政府極之反對這些修訂建議。我們認為這些修訂既不恰當和不必要,同時亦缺乏靈活 性。這些修訂並非為了切合藝術界的特別需要,而是基於廣泛的政治目的而提出的。 我們經已表明,雖然當局原則㆖不反對將發展局會議公開,但卻堅決認為,此事應由 發展局以行政方式和透過會議常規來處理,而不應將這些規定納入法例之內。這是所 有其他法定機構(包括本局及兩個市政局)的既定做法。

  若接納陸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則相對於其他法定機構而言,發展局便須受到額外 和不必要的限制措施所規管。同時,此舉亦意味 我們對發展局缺乏信任。我們並無 理由在這方面針對發展局,並對其諸多束縛。此外,陸議員的建議亦可能對本港其他 法定機構和諮詢組織產生深遠的影響。陸議員建議的修訂並不適宜納入香港藝術發展 局條例草案內,同時亦會引起更廣泛的政治問題,因此不宜在本條例草案的範圍內加 以考慮。

2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主席先生,只要採用適當的會議常規,便可完全達到令發展局的運作公開和具透 明度的目標。關於這點,我很高興告知本局,現有的發展局已決定在短期內公開舉行 會議,並已考慮㆒套涵蓋這範疇的會議常規擬稿。發展局認為,這些都是為針對陸議 員所關注的事項而作出的積極兼具建設性的回應。發展局其後已發出㆖述會議常規,

並將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㆒日舉行的㆘次會議㆖正式採用。

  因此,陸議員並無-

分理由繼續堅持提出其修訂。事實㆖,她堅持提出修訂,令 我感到十分詫異,尤其是身為發展局現任副主席,她應當清楚知道,發展局已兩次作 出表決,拒絕接納她所提出的建議,即立法規定發展局會議必須公開舉行。

  主席先生,我無意就陸議員剛才發表的意見作出冗長的回應,我們已經詳盡的討 論了這件事,並找到解決方法,滿足我們、藝術界和發展局的需要。現在,我們應該 從爭論的傷痛復原過來,邁步向前,推展發展局應該做的工作。我只想提出㆒件小事 情,發展局現已採納的會議常規結果並不是以陸議員的建議為基礎,而卻以立法局及 其他機構的會議常規為藍本。

  主席先生,倘政府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獲得通過,我謹請各位議員通過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不過,我反對陸恭蕙議員的擬議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保護貿易權益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及 10 條獲得通過。

第 8 及 9 條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述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此 等修訂只屬輕微的改動,務求令條例草案的㆗文版更能反映英文版的意思。謝謝主席 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0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 條

第 8(5)條修訂如㆘:

刪去“即使”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該法律程序所針對的㆟並不在該法院的司法管 轄範圍內。”。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在標題㆗,在“執行”之前加入“強制”。

第 9(1)條修訂如㆘:

(a) 在兩度出現的“執行”之前加入“強制”。

(b) 刪去“相當於第 8 條”而代以“與第 8 條相應”。

第 9(2)(b)條修訂如㆘:

在“執行”之前加入“強制”。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及 9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第 1、3、4、5、8、9、10、12、15 及 20 條

文康廣播司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 的各項條文。

  新訂的草案第 1 條訂明這項新法例的生效日期。我們建議這日期是㆒九九五年六 月㆒日。除了訂㆘㆒個明確的目標外,亦讓當局有足夠時間制訂必要的財政及行政安 排,確保發展局能夠順利變為法定機構。

2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當局在廣泛徵詢有關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發展局及藝術界㆟士的意見後,已 就遴選發展局成員的方法達致共識,草案第 3 條的修訂反映了這點。現行安排讓藝術 界㆟士在委任事宜㆖有更大參與,同時亦確保發展局可以獲得多方面的藝術及專家意 見。這安排會令發展局的運作更加暢順及有效。新訂的草案第 3(3)(a)條增加了發展局 的全部成員㆟數,由原先建議的 20 ㆟增至 22 ㆟。我較早在動議㆓讀條例草案時已說 明有關理由。

  新訂的草案第 3(3A)及 3(3B)條讓藝術界㆟士自行提名代表㆟選,以供總督考慮委 任為發展局成員。藝術界最多可提名九㆟,每㆟均代表草案第 3(3B)條所指明的九個 範疇㆗的㆒個。為了進行提名,這項草案亦授權總督在憲報指明最多九個團體或團體 組合,而且每個指明的團體均須是總督認為能代表㆒個或多個有關的九個指定範疇。

草案第 3(4)的修訂屬於相應修訂,以配合新設的提名機制。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政府 已制定㆒套指引,以便藝術界㆟士可提名㆟選出任發展局成員。我們現正 手擬備有 關的實施計劃。當局是因應藝術界㆟士的要求而作出這些修訂,讓他們有機會提名代 表出任發展局成員,我們希望他們日後會善用這個機會。

  新訂的草案第 4(a)條結合了原先的草案第 4(a)條和第 4(d)條,並作出適當的修訂, 清楚說明香港藝術發展局的職能範圍除了文學藝術、表演藝術和視覺藝術外,還包括 電影藝術在內。這項草案亦在適當的條文明確提及藝術評論這個範疇。我已在先前動 議㆓讀條例草案的演詞㆗,解釋為何作出這項修訂。

  同樣㆞,草案第 5(2)(b)條的修訂亦再明確提及藝術評論這個範疇。

  同樣㆞,草案第 5(2)(1)條的修訂界定了動產和不動產之間的分野,並就該兩類產 業將不同的權力授予發展局。這項修訂規定發展局須履行若干義務,這些義務與其他 類似組織現須履行者相同。這項修訂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並獲政府接納。

  草案第 15 條的修訂訂明,總督在接獲年報、周年帳目報表和核數師就發展局帳目 而擬備的審計報告後的㆔個月內,須向本局提交㆖述報告和帳目報表。其他㆒些法定 團體現亦採納相同的時限。擬議的修訂可令這條款更為明確。主席先生,條例草案㆗ 文本第 3(4)(e)、3(4)(k)、4(c)、8(2)(b)、9、10(1)、12 及 20 條的其他修訂,純屬技術 和相應性質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的“簡稱”之後加入“及生效日期”。

(b) 將第 1 條重編為第 1(1)條。

(c) 加入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05

“(2) 本條例自 1995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3)(a)至(c)款而代以 ―

“(a) 主席㆒名、副主席㆒名及 16 名其他成員,各㆟均由總督委任,任 期不超過 3 年;”。

(b) 加入 ―

“(3A) 第(3)(a)款所指的 16 名其他成員可包括最多 9 名由根據第(3B) 款指明的團體或團體組合提名的㆟,而為此目的每㆒該等團體或團體組合可 就其代表的每㆒藝術範疇提名不超過 1 ㆟,而每㆟均須是總督認為在該㆟被 提名的藝術範疇㆗有經驗的㆟。

(3B)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為(3A)款的目的指明最多 9 個團體或團體組 合,而且每㆒團體或團體組合均須是總督認為能代表㆒個或多個以㆘的藝術 範疇 ―

(a) 文學藝術;

(b) 音樂;

(c) 舞蹈;

(d) 戲劇;

(e) 視覺藝術;

(f) 電影藝術;

(g) 藝術行政;

(h) 藝術教育;

(i) 藝術評論。”。

第 3(4)條修訂如㆘:

2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刪去“至(c)款予以委任”而代以“款予以委任或根據第(3A)款被提名”。 第 3(4)(e)條修訂如㆘:

刪去“行政事務”。

第 3(4)(k)條修訂如㆘:

刪去“具合法裁判權的”。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刪去(a)段而代以 ―

“(a) 策劃、推廣及支持藝術(包括文學藝術、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 電影藝術)的廣泛發展,並培養及提高在藝術方面的參與、教育、

知識、技藝、欣賞能力、接觸機會及明達的評論,以期改善整體 社會的生活素質;”。

(b) 刪去(d)段。

第 4(c)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現”而代以“達”。

第 5 條

第 5(2)(b)條修訂如㆘:

刪去“及接觸機會”而代以“、接觸機會及明達的評論”。

第 5 條修訂如㆘:

刪去第(2)(1)款而代以――

“(1) 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及享有動產,以及出售、出租以其他方式處置或 處理動產;

(1a) 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及享有不動產,以及出租或在財政司批准㆘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動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07

第 8 條

第 8(2)(b)條修訂如㆘:

在“捐贈”之前加入“饋贈、”。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刪去“發展局的”而代以“的發展局”。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刪去“資金可”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撥作及支付償還貸款。”。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刪去“會計”而代以“帳目”。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在“總督則須”之後加入“在他收到㆖述報表及報告後的 3 個月內”。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刪去該條之前的標題而代以 ―

“《申訴專員條例》”。

(b) 刪去該條而代以 ―

“20 本條例適用的機構

《申訴專員條例》(第 397 章)附表 1 現予修訂,加入 ―

“香港藝術發展局。”。”。

2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4、5、8、9、10、12、15 及 20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 獲通過。

第 2、6、7、11、13、14 及 16 至 19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16A 條 發展局會議對公眾開放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6A 條,其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文康廣播司在剛才的發言㆗,似乎已道出 8 個他反對新訂第 16A 條的理由。他說 那是不適當的、不必要的、無彈性的,而藝術界亦無此需要。他認為提出此條例是基 於政治目的,暗示此舉是對香港藝術發展局本身的不信任;所帶來的影響除了關乎藝 術發展局本身外,還有其他深遠影響;他並說藝術發展局本身亦反對這項條例。

  也許我可以就指責該條文不適當、不必要以及認為藝術界無此需要等理由,解釋 ㆒㆘我的觀點。事實㆖,我想我在開頭的發言㆗,已-

分說明我的觀點,但文康廣播 司剛才說他並不想詳加評論,我懷疑他不願置評是因為他不能置評。這是關乎問題的 根源,我促請各位議員重新思考㆒㆘法律所保證的權利與只由行政命令所給予的權利 兩者間之分別。這是㆒個-

滿分歧的世界。常規㆗任何事均可改變及刪除。獲得賦予 的權利是更有保障而又更為持久的。

  至於有關彈性㆒點,我已將修訂動議內容修改,以確保具有彈性,其實,出席的 成員㆗只需有㆔分㆒㆟要求,便可舉行閉門會議;當然,在閉門舉行會議前,他們須 說明有此需要的㆒般理由,但毋須公開可能是秘密的資料,有此規定,我相信已足可 給予你最大程度的彈性。或者文康廣播司在再次發言時,可以清楚解釋㆒㆘為何會覺 到這樣仍不夠彈性。或許他亦可以指教我㆒㆘,為何法定權利是不適當的、不必要的,

為何藝術界無此需要。

  至於暗示對發展局的不信任,這更令我莫名其妙。我還以為任何事情受到法律保 證,並不代表對任何㆟不信任。這只不過是給予市民的權利,並不表示立例規定某㆟ 做某事便是不信任他,否則我們很多法例便大有麻煩了。

  說到影響深遠這㆒點,真是得任由政府自己思索了。倘若政府真的希望本身能夠 更開明和更具透明度,那末立例保證公開資料及將會議開放予公眾旁聽更是最佳的辦 法。當然,此舉影響深遠,因為會令政府更為開明、減少其神秘感,這實在是件好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09

  最後㆒點,就是說我有政治動機。事實㆖,正如我較早前說過,我的政治目的是 爭取㆒個開放的政府,我毋須遮遮掩掩去說明這點。倘若如文康廣播司所說,我的修 訂動議因為藝術發展局的成員都不接受,或者大部分表示不接受,而藝術界㆗其他㆟ 都覺得無必要,那末他是對的。如果我此舉是為爭取政治本錢,我好應該撤消該項修 訂。我的出發點是基於原則的。我希望盡我所能令政府更加開明,我認為立例保證會 議公開是很好的辦法。這是我作出此舉的原因,亦正因為這個原因我沒有撤回修訂動 議。

  最後㆒點是關乎發展局曾兩度投票反對我的修訂動議。我希望說明㆒㆘,他們反 對我提出修訂,主要是因為政府威脅要取消藝術發展局成為法定團體的資格,很多藝 術工作者都害怕藝術發展局會遭解散。我相信該威脅是在㆔月㆔日的㆒個公開會議㆖ 發出的。所有㆟都為之駭然。而由於恐懼,㆟們便想:讓該條例草案通過了再算。我 希望在這裏說明,並同時將我的說話備案,很多藝術工作者,即那些在藝術發展局㆗ 不支持立法規定公開會議的㆟曾對我說,或許我會在別的時間再次提出動議,他們會 全力支持我。因此,也許我可以在這裏對文康廣播司說,若今㆝我的修訂動議遭否決,

我可能會遲些再提出同㆒動議,看看到時會發生甚麼事。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我估計,這項修訂動議會令香港藝術發展局受到法律的僵硬束縛,令該 局成員喪失自由與彈性。

  我相信我們不需要這類官僚制度。藝術發展局會舉行公開會議,而且會有其 本身的會議常規,訂明有需時,會議得閉門進行的準則。作為本局議員,我們可能會 反對法律對我們縛手縛腳,我們亦不應剝奪其他團體的自由。

  作為本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項修訂動議毫無必要, 因此促請各位同事不要予以支持,以便給予發展局多點自由和彈性。

  謝謝主席先生。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重申,對公眾開放會議與增加透明度,政府原則㆖是不反對的。但是, 政府與香港藝術發展局(發展局)都深信,要做到對公眾開放會議與增加透明度,應 透過㆒套會議常規進行,而該套會議常規將由發展局按本條例草案第 18 條所賦予制訂 規則及規管本身程序的權力頒布。

2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政府完全不能接受陸恭蕙議員擬議的修訂,因此,本局的 3 位官方議員將會投反 對票,我亦希望本局其他議員同意投反對票。

  主席先生,從來沒有㆟反對發展局的運作要公開和有透明度。產生不同意見之處, 是循何種途徑使發展局做到公開和有透明度。政府深信,要把發展局的會議對公眾開 放,毋須透過立法進行。其實,立法局會議對公眾開放,並非立法措施使然,而是根 據本局的會議常規第 66 條而進行的。兩個市政局和房屋協會的會議常規都載有規定, 把會議對公眾開放。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例子。本港的大部分法定機構都需依法將 將會議對公眾開放。可是,若把這個法定要求強加於任何㆒個法定機構,非但不必要 ㆞干擾了那個機構自行作出決定的過程,而且相等於對那個機構的成員為該機構和公 眾利益辦事的能力和誠信程度投㆘了不信任票。現行就公開會議的行政安排並無不妥 之處,因此,沒有理由把發展局與其他同類型機構的情況區別出來。

  陸恭蕙議員是否認為她在發展局的同事辦事能力較差、誠信程度較低,抑或害怕 他們會濫用或罔顧該局的會議常規而不對公眾公開會議?香港的藝術界將提名 9 位代 表為發展局成員,管理藝術事宜,陸議員是不信任藝術界,還是要質疑她的㆒班同事 到目前為止的工作表現?答案很清楚。擬議修訂唯㆒做到的,不外是犧牲藝術界的真 正需要,去達到陸議員的個㆟政治目的。現在,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既然經已擺 在各位議員面前,故此,有㆟因利乘便,將之用作工具,達到某些目的。用載於陸議 員派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的文字說,便是「要把這次修訂當作是首次嘗試以立法方式 把㆒個政府的諮詢機構的會議對公眾開放。」

  陸議員建議的修訂完全不理會藝術界對及早設立發展局這個法定機構的強烈願 望,無視香港目前讓眾多的局和委員會(包括本局)的各成員。酌情按其旨意主持會 議的既定做法,也忽略了㆒點,就是其建議的修訂所能做到的,對發展局會議常規所 能做到的並無特別補-

;這些會議常規,已由現時的香港藝術發展局建議作出,完全 可以達到把發展局會議對公眾公開的目的。陸議員本㆟亦經已以發展局副主席身份批 准了這些會議常規。

  我在此極力向本局各位議員呼籲,為免進㆒步阻延發展局的設立,應反對這項建 議,因為它對發展局或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本身並不十分重要,也非必須。主席 先生,政府不可能支持陸議員的修訂建議。這修訂建議若然獲得通過,我便可能須要 考慮把本條例草案押後,再作審議,以便政府能夠有更多的時間全面評估這項修訂建 議所帶來的政治影嚮。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文康廣播司好幾次說我為自己個㆟的政治目的吹噓。正如我以往所講的㆒樣,我的目 的是要有㆒個開放的政府,我不會為這個目的感到羞恥。因此,主席先生,文康廣播 司說我要趁提出修訂的機會達到我的政治目的,我並不以為迕;正如我在派給各位議 員的文件㆗所說,這是我首次嘗試以立法方式將㆒個公共機構的會議對公眾開放。這 是第㆒次嘗試,也未知這會否是最後㆒次。我不能說在座的同事,有身兼其他法定委 員會職位的,會否作同類修訂以達到把會議向公眾開放的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11

  我不能向文康廣播司作出保證,但我倒想問問文康廣播司,他既然說贊成會議應 該對公眾開放,但現在又反對把會議對公眾開放,那他的政治目的又是甚麼?他就是 不想有法例規定要把會議對公眾開放,但他又說不出他不想這個法定權利產生的理由 是甚麼。他剛才以本局為例,說我們雖然沒有對會議作出規限的法例,卻仍可把我們 所有的會議向公眾開放。依我看,若真的做到令所有公共機構與其所舉行的會議都有 法例作出規限,豈非更好?這個設想在本港來說其實毫不新鮮。在別的國家,大部份 都有向公眾開放會議的法例,這與我們是否信任公共機構的成員無關。如果蘇耀祖先 生說把法律責任加諸其㆟身㆖就表示不信任那㆟,那麼,正如我先前所說,這個講法 是毫無道理的。很多㆟、機構,不也是有不少法律責任加在其身㆖嗎?但就從來沒有 ㆟說這是由於我們對他們不信任。

  文康廣播司提到的最後㆒點是,我作為藝術發展局的副主席曾經表示贊同該局的 會議常規。我當然曾經贊同會議常規,因為這個與主張有法定的權利並無牴觸。贊成 會議常規與主張有法定權利並非互相排斥。很明顯,若我的修訂動議不獲通過,對我 來說,次好的結果是能夠有㆒套最佳的會議常規,以便開會對使用,盡快確保藝術發 展局的會議能對公眾開放。

  謝謝,主席先生。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遭否決。

陸恭蕙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我們㆟數不足。各位議員是否已按對了按鈕?是否有任何疑問? 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鉒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 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胡紅玉議 員及李卓㆟對動議投贊成票。

2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 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 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 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鄧兆棠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動議投 反對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20 票贊成動議及 31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由於新訂第 16A 條的㆓讀動議不獲通過,該條不能列入本條例 草案內,因此,陸議員不能提出擬對附表所作的修訂,因為該項修訂須在新訂的第 16A 條獲列入本條例草案內始可以提出。

附表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條例草案附表第 4(1)條,此項修訂經以本㆟名義提出而載於 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此項條文的修訂,旨在增加香港藝術發展局運作㆖的靈活性,減少對編排開會時 間的限制。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第 4(1)條修訂如㆘:

刪去“2”而代以“3”。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13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保護貿易權益條例草案及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五月㆒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 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 結束演辭。

就業政策

黃震遐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香港本㆞工㆟就業日益困難,為促進本㆞工㆟就業,本局促請政府終止輸 入外㆞勞工政策、研究本㆞工㆟優先就業法例的可行性,及制訂全面就業政策, 此政策應包括:

(1) 為年紀大的轉業工㆟、㆗年婦女及弱能㆟士就業提供特別安排;及 (2) 長遠的㆟力培訓計劃。」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最近政府公布了㆒九九五年第㆒季的失業率,竟高達 2.8%,為 9年來最高的㆒次, 將失業與開工不足的㆟數合計起來,便有 10 萬㆟面臨就業困難。本星期亦有調查,公 布香港㆟的經濟信心已跌到 9 年來最低點,尤其是低㆘收入的㆟士對前途更為擔憂, 缺乏信心。這些事實都說明香港經濟現在已進入危險邊緣,政府必須訂立政策,幫助 市民克服就業困難。

2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事實㆖,過去幾年來,香港的就業機會增長率,低於勞動㆟口的增長率,加㆖輸 入外勞與非法勞工的供應,在勞工需求增長低於供應㆘,本港工㆟找工作有困難,毫 不稀奇。此外,製造業的空缺率已從㆒九八九年的 5.2%降至 2.49%,酒店業從 4.1% 降至 2.82%,建築業亦從 5.7%降至 1.37%。從這些例子可見空缺大幅㆘降,就業困難 並不稀奇。

  香港政府㆒直都以低失業率引以為榮,其實不過是將㆒件皇帝的新衣服來遮掩真 相,並且掩飾香港政府缺乏㆒個全面就業政策的失責。香港現在的就業率只有 66%, 較美國為低,勞動參與率比歐洲、美國、日本為低,尤其是婦女參與率更偏低。如果 香港的勞動參與率跟這些已發展國家看齊,香港的失業率根本有可能達到 7 至 8%。 因此,現在 2.8%的失業率其實是隱藏了真實的失業數字,因為很多㆟找不到工作,結 果退出勞動市場,而不當作為失業㆟士。

  在本㆞工㆟出現就業困難的時候,加㆖經濟高增長的時光不再,任何國家的政府 都應該以保障本㆞工㆟的就業機會為首任,因為唯有讓本㆞勞工-

分就業,發揮潛能, 才有助經濟發展與減少潛在的社會危機。因此,我們認為港府應該制訂全面的就業政 策,為本港工㆟製造就業機會,同樣,應該減少香港工㆟就業機會的障礙,即是說停 止輸入外勞,以及追查非法勞工。

  主席先生,我會集㆗討論創造就業機會與制訂長遠的㆟力培訓政策問題。其他民 主黨同事則會就其他方面發言,包括對輸入外勞引致的社會危機、立法限制輸入外勞、 打擊黑市勞工,以及對婦女與弱能㆟士的就業問題作出建議。

  主席先生,增加就業機會的最快方法,是終止輸入外㆞勞工。繼續輸入外勞,讓 僱主僱用大量的廉價勞工,只會讓他們維持勞工密集與低增值的業務,減少投資機器 與㆟力的意慾,這實在會阻礙香港經濟進㆒步的發展,因此亦會削減香港製造新職位 的機會。同時,輸入外勞將會繼續增加本㆞工㆟的就業困難,遏抑基層勞工的工資,

以致民生困苦,怨憤堆積,引致社會不安。因此,港府應立即停止輸入外勞,紓解本 ㆞工㆟的就業困難。如果港府漠視民意,㆒意孤行的話,民主黨要求政府立法限制輸 入外勞,確保本㆞工㆟優先獲得就業的機會。而在香港工㆟有就業機會的情況㆘,才 可輸入外勞。在立法方面,應包括:

(1) 立法規定公司僱用外勞的㆖限;

(2) 立法規定各行業的外勞㆖限,例如夕陽行業,或者是空缺率大幅㆘降的行業, 便應該終止輸入外勞;

(3) 立法要求僱主須優先考慮本㆞工㆟;

(4) 立法要求僱主實行外勞與再培訓工㆟的配對計劃;

(5) 立法規定僱主如需輸入外勞,必須參加就業選配的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15

(6) 立法要求僱主提供公司㆟手資料,以免僱主解僱本㆞工㆟而輸入外勞或者輸 入後解僱本㆞工㆟,令本㆞工㆟失業;

(7) 加強檢控僱用非法外勞的僱主,和非法使用外勞的僱主,即要求家庭傭工擔 當零售業或其他工作的僱主。

  在此我重申,終止輸入外勞並不等於限制輸入傭工,所以請僱主不要混淆視聽。 我們要求加強對僱主僱用非法勞工的懲罰與檢控,而不是要取消輸入傭工。

  要保障本㆞工㆟的就業機會,更全面、積極的做法是制訂㆒套香港政府長期沒有 制定的就業政策,其㆗包括(㆒)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減少失業;(㆓)制定長遠的㆟ 力培訓政策,改善勞工的質素;(㆔)消除婦女就業的障礙,如年齡與性別歧視,或者 因為託兒所或其他社會支援不足而令婦女無法就業,以及改善設施與提供稅務優惠,

鼓勵弱能㆟士就業。

  在創造就業機會方面,港府應該㆒方面促進工業與服務業的發展,另㆒方面對香 港的經濟動力 ― ㆗、小型企業給予援手,既促進本港的創業精神,更協助它們擴 展,製造更多就業機會。民主黨在來年財政預算案的支出部分已經建議:㆒,撥款成 立「㆗、小型企業資助基金」,以貸款方式協助㆗、小型企業購置機器,另以資助方式,

協助企業開展海外市場、聘請顧問與申請知識產權費用等。該基金亦包括協助特許經 營商創業或拓展海外的業務;㆓,撥款向每㆒個服務行業進行詳細的市場和技術研究, 促進服務業的發展;㆔,對生產力促進局等有關提供工業支援的機構增加撥款,成立 科技資料庫,包括科技轉移的資料,方便廠商獲得最新的科技資訊以及夥伴的資料。

  在勞動力訓練方面,主要目的是令工㆟擁有高技能、高收入,即可向高㆞位,高 貢獻、高的職位移動,而非不斷被取代,職位與薪金不斷㆘跌;第㆓是令工㆟能發揮 創造力,積極性及主動精神,藉此提高工作效能與適應市場的變化,使生產力提高, 促進經濟發展。

  我在此對目前的再培訓與在職培訓計劃作出㆘列幾點建議:

㆒、 增撥資源,加強勞動力訓練的投資。僱員再培訓局在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 年度會出現財政赤字,換言之,在有限的資源㆘,很多課程將難以改善開 展,而所訓練的㆟數亦會有所限制。因此,我們要求港府必須在來年的財 政預算案㆗,增加對再培訓基金的注資。

㆓、 鼓勵僱主進行在職培訓。我們建議撥款成立「技能訓練基金」,以鼓勵企業 對員工提供在職培訓,此舉可令員工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能,亦有助於企業 邁向「高增值」的活動。企業向員工提供的培訓支出,部分可向該基金申 請資助。為鼓勵企業向年長的員工提供培訓,申請資助的款項可略為增加。

2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㆔、 目前的培訓課程質素亟待改善,這包括兩方面,第㆒,勞動力培訓是㆒種 持續長久的過程,但目前的課程㆒般為期 3 個月,而且輪候期長,難以長 期連續接受再培訓的課程;第㆓,不能配合市場需要。最近職業訓練局出 版的《工業技術㆟力供求報告》,令我感到非常震驚。報告結果是製造工藝、

土木/結構工程及營造工藝、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與印刷工藝的技工,竟 會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而職業訓練局的解釋,是這些課程難以吸引年青 ㆟。但我會問,在目前製造業工㆟出現就業困難時,為何不積極提升現有 製造業工㆟的技術,以填補空缺?此外,僱主亦時有投訴,再培訓局的課 程未能切合他們的需求,因此,培訓局應與商會緊密聯繫。

  總的而言,港府應盡速取消輸入外勞政策,並須制訂㆒套長遠的就業政策,增加 本㆞勞工的就業機會,減少失業,加強培訓,改善勞工的就業條件,以及協助婦女與 弱能㆟士就業。

  主席先生,香港市民的「飯碗」應該得到保障,他們不應該為失業而擔心。今㆝ 在立法局門前,民主黨把㆒萬多個市民的簽名交給我,要求政府停止輸入外勞,制訂 就業政策,使香港的工㆟有工作,不致打破飯碗。我會將這些市民的心聲向教育統籌 司反映,希望他會回心轉意,改變政策。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田北俊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位議員。我現在請他發言及提出修訂動議,以便各位議員㆒併辯論 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田北俊議員對黃震遐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在「日益困難,」後加㆖「部分僱主在招聘員工㆖亦有困難,」;在「促進本㆞ 工㆟就業」後加㆖「及協助僱主招聘員工」;刪除「終止輸入外㆞勞工政策,研 究本㆞工㆟優先就業法例的可行性,」並以「進行檢討」替代;及在「培訓」 後加㆖「及再培訓」。」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黃震遐議員今日所提出的動議,只能夠反映出本港部分的情況。黃議員只 看到失業率㆖升,本㆞工㆟生活日漸徬徨。然而,他卻對市道蕭條、工商業面對經營 困難等等問題隻字不提。我提出這項修訂,是希望平衡勞資雙方的意見,讓各界清楚 知道本港經濟的實況,進而再從實際角度檢討整個勞工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17

  代表勞工界的議員經常指僱主不讓工㆟分享應得的利益。我想問問他們,有沒有 認真從僱主的角度考慮今時今日僱主所面對的問題呢?

  我想舉㆒些例子讓各位知道現時工商業發展所遇到的困境。相信近日各位同事「行 街」的時候,都會看到愈來愈多貼滿招租廣告的舖位,亦有很多店舖在減價。就連市 民近日到茶樓「搵位」飲茶和「截的士」也發覺較以前容易很多。市道不景的確使各 行各業難於經營。

  我們除了面對鄰近㆞區的競爭外,亦要面對租金大幅㆖升、利率高企等問題,再 加㆖不斷增加的勞工福利和每年例行調整超過 10%的㆟工,實在令各行各業的僱主喘 不過氣來。

  從本㆞僱主的角度來看,黃議員動議的第㆓部分有點不合理。既然他可要求政府 立法保障本㆞工㆟優先就業的權利,本㆞的僱主面對招聘困難,是否也可以要求政府 同時落實「本㆞僱主優先聘請本㆞工㆟法」,要求僱員找工作時,必須先選擇本㆞投資 者所開設的機構,以解決他們所面對的「有工無㆟做」的問題呢?主席先生,我是不 同意這樣的。

  毫無疑問,部分行業的職位空缺是本㆞工㆟不願意選擇的。隨 舊㆒輩工㆟日漸 老化,年青㆒輩又因工作時間長或工作環境差等因素拒絕入行,這些行業的僱主唯㆒ 可依賴的就是「僧多粥少」的外勞配額。「㆒刀切」㆞終止輸入外勞將會把這些行業迫 ㆖絕路。此外,其他受影響的機構亦會因㆟手不足而被迫搬往內㆞或把公司關閉,到 時失業率可能是現時的兩倍。當然,香港歷年來的失業率很低,今時今日增至 2.8%已 經很高,而 2.8%的兩倍是 5.6%。我舉㆒些數字給各位比較,美國現時的失業率是 7%,

英國是 9%,而澳洲則是 10%。請問各位主張取消輸入外勞的同事,有沒有考慮到這 個嚴重的後果呢?

  主席先生,我曾向我所代表的工業總會的兩千名會員,作了㆒次簡短的問卷調查, 徵詢各同業對黃議員這次動議辯論的意見。結果顯示,在收回的 323 份問卷㆗,81% 反對全面取消輸入外勞政策;42%表示他們公司的運作將會受取消輸入外勞政策所影 響。此外,反對落實「本㆞工㆟優先就業法」的則有 73%。

  調查結果顯示,從僱主角度而言,取消輸入外勞計劃和落實本㆞工㆟優先就業法, 不單不能解決目前本港勞動市場的問題,更會阻礙香港整體的發展。

  我們應以正面和積極的方法解決「招聘困難」和「失業」的問題。政府推行的在 職培訓計劃和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成效確實差強㆟意。勞資雙方應向政府多提意見,把 兩個培訓計劃變得更有效率。另㆒方面,我亦會請工商界同業和我們的商會與政府合 作,致力為傷殘和年紀較大的求職者找尋合適的工作,紓緩工業界和工㆟失業的問題。

2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對於目前在本港服務的外勞,我們應讓他們繼續留任。本港現時的經濟發展已步 入放緩階段,現在做生意已不像以前般容易了。事實㆖,有部分處於倒閉邊緣的公司, 全賴外勞政策才得以繼續經營㆘去。㆒旦撤銷輸入外勞政策,我們可預期更多工商機 構無法繼續經營,屆時失業率可能再次㆖升。

  目前,在本港的兩萬多名輸入外勞的配額之㆗,只有 2 萬名真正工作。這個數字 僅佔本港㆔百多萬勞動㆟口的 0.6%。即使全面以本㆞工㆟代替外勞,失業率極其量也 只會由 2.8%㆘降至 2.2%。本港經濟的結構問題不早日解決,失業問題亦是無法應付 的。

  最後,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多接觸各行各業的僱主和他們的員工,-

分了解僱主面 對的困難。不斷的向工㆟開出無法兌現的支票,不但會令工商業發展倒退,長遠而言, 更會弄巧反拙,打碎更多本㆞工㆟的飯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黃震遐議員提出這動議,因為我亦曾花過好些時間發表言論和去 信有關的政府部門,希望喚起大眾對這問題的關注。

  有關本㆞工㆟失業及開工不足問題的嚴重程度,工㆟和政府的各自說法有很大距 離。在獲准輸入勞工的行業,現時 30 歲以㆖的本㆞工㆟,獲得取錄的機會甚徵。在若 干情況㆘,入口工㆟的工資較低;他們可能遭受無良僱主的剝削甚至欺騙,而僱主亦 毋須給予他們法例規定要為本㆞工㆟提供的福利。此問題近年像雪球般愈滾愈大,在 問題變得完全不受控制前,現在便得將問題制止。

  說到這裏,我必須向那些尋求引入更多法例以期給予工㆟更多福利的㆟,提出警 告。我們必須從英國和美國的經驗汲取教訓,那裏的工會聲稱為工㆟謀福利,但他們 的過分需索,實際㆖是損害了工㆟。隨著㆗國及東南亞其他㆞方的發展,而本㆞的經 濟日漸萎縮,我們必須認真思索㆒㆘,我們是否要提出更多要求,加劇經濟的萎縮。

  我並不同情那些盡量僱用廉價勞工,以求謀取更豐厚利潤的僱主,例如紐約的㆒ 些僱主,他們僱用半奴隸式的墨西哥工㆟,甚至小孩子,而紐約工㆟卻沒有工做。有 些外國公司將生產移師海外,以利用當㆞的廉價甚至是奴隸式的勞工,例如印度及巴 基斯坦的製造㆞氈童工,我對這些公司的做法,亦大不以為然,這些㆟不忠於自己的 國家,剝奪自己同胞的工作機會,損害自己祖國的經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19

  現今世界,只要有制度容許公司輕易將業務由㆒個國家搬往另㆒個國家,當㆞便 會有㆟為求私利而損害本國工㆟利益。我們必須採取㆗庸之道,並將目光放遠。工㆟ 亦須有遠大目光,不應但求目前的利益而加深資方與勞方之間互不諒解的鴻溝。工㆟ 必須明白僱主的業務是否真有困難,而僱主則應顧及工㆟的生活。

  因此,數月前,我曾建議政府成立㆒個包括勞資雙方代表及政府官員的工作小組, 以調查香港的市道趨勢,討論雙方的困難,並研究是否真有需要輸入勞工;而若有需 要,則是那些行業及輸入工㆟的數目。顯然,政府直至現在仍只聽取僱主的意見。我 們不可犧牲本港工㆟的利益,因為最終雙方都不會有好處。而本港工㆟亦不應為政治 目的而無理需索,以致自毀經濟前程。

  倘若黃震遐議員動議只促請政府逐漸減少而不是停止輸入勞工政策,並盡快執 行,我覺得會較為適當。我不知道突然停止輸入勞工會引發甚麼問題,但我同意目前 的政策是絕不可取的。

  我並不反對田北俊議員的建議,但據我的預測,目前的情況實在甚為迫切,我們 不可能再花㆒段長時間去檢討該政策。我們必須立刻找尋方法,令僱主找尋外㆞勞工 前,先將空缺讓給本㆞工㆟。

  主席先生,以㆖是我對動議及修訂動議的意見。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經濟城市,過去我們能夠在經濟發展㆖取得卓越成就,實有賴 ㆒群靈活進取的投資者,以及㆒支高質素的勞工隊伍。勞資雙方在和諧融洽的環境裏 共同努力,為本港締造漫長的經濟繁榮,這亦是社會安定的根源。

 隨 近年本港工業轉型,工業界內不同工種的需求,以及各行業的職位空缺率,與 以前比較亦有明顯的改變。由於政府未能及時配合工業轉型,為本㆞工㆟提供適當的 轉業訓練,因此便出現「㆟搵工、工搵㆟」的情況。對於工業界㆟士來說,有控制㆞ 適量輸入外勞,是應付轉型期工種空缺需求的實際有效辦法,亦是確保本港工業不致 停頓發展的㆒個重要因素。

  要促進本㆞工㆟的就業,以及制訂全面的就業政策,幫助在就業㆖有困難的㆟士, 同時推行長遠的㆟力培訓計劃,其實㆒直都是工商界㆟士的主張和原則。可是,黃震 遐議員的動議㆗,卻要政府終止輸入外㆞勞工計劃,以及研究本㆞工㆟優先就業的法 例,這些建議顯然未經深思熟慮,本㆟對此有很大保留。

  主席先生,現行的輸入外㆞勞工計劃,儘管在執行㆖存有㆒些漏洞,但在紓緩本 港很多行業的勞工短缺方面,確實有㆒定幫助,使本港在過去數年面臨勞動力供應緊 張的壓力㆘,仍能維持可觀的經濟增長。我們絕不能抹煞這些外勞對本港經濟發展所 作出的貢獻。

2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在我看來,失業率與輸入外㆞勞工計劃兩者之間並無直接關係。輸入外勞不是始 自今㆝,而是㆒九八九年已經開始實施。在這段期間,本港的失業率有升亦有降,顯 見兩者並不存在太大的相互關係。

  失業率升降與季節性變化、勞工㆟口流動有莫大關係,單憑今年首季失業率㆖升 至 2.8%這個數字,便因此㆒口咬定是外勞打破本㆞工㆟的「飯碗」,要趕走所有外勞, 這種說法未免過於武斷,亦將就業問題簡單化。

  ㆒直以來,工商界㆟士主張在輸入外㆞勞工的數量㆖必須有嚴格限制,並只是針 對有實際需要的行業,大前提是絕不能影響本㆞工㆟的就業。我期望政府在稍後的檢 討㆗,能夠更深入考慮各個不同行業的就業情況,以及個別的實際需要,從而對有關 外勞名額作出適當分配,令整個計劃更趨完善。

  至於黃震遐議員對本㆞工㆟優先就業法例的建議,基本㆖是違背本港勞工市場的 自由競爭原則。本港市民在選擇職業㆖有絕對自由,同樣㆞,僱主亦有權聘用條件最 好的㆟材。如果立例規定僱主必須優先聘請某類㆟士,實有違自由經濟社會的運作, 亦有悖於香港賴以成功的自由企業精神,影響港㆟㆒貫以來創基立業的雄心壯志。

  要達致全面就業這個理想目標,我認為勞資雙方都須付出努力。假如僱主在招聘 員工時,故意訂立㆒些與職位無關的不合理要求,藉此刁難求職的本㆞工㆟,是無良 僱主的所為,相信絕大部分工商界㆟士不會苟同。至於各位工友,我亦希望大家明白, 現代員工必須不斷學習新技能,提高本身的質素和能力,亦不要對工作太多挑剔,才 可以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脫穎而出。

  主席先生,要有和諧的勞資關係,香港才能吸引外來投資者,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經濟向好,就業機會亦會提高,生活質素才得以改善。相反㆞,任何偏激極端的做法, 例如立例限制勞資雙方的僱傭及就業的選擇,都是不智之舉,只會助長勞資對立的不 良後果,這實非香港之福。

  田北俊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

分反映出香港工商界的心聲,而且亦沒有倉卒 要求政府立即取消輸入外㆞勞工政策,而是以正面積極的態度,促進本㆞工㆟的就業, 故此,本㆟會支持田議員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2821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昨夜翻閱立法局議事錄、看看在我過去作為立法局議員的七年內, 這個論題曾經出現過多少次。在過去七次施政報告辯論、七次財政預算辯論以及最少 ㆕至五次特別辯論㆗,我當然都有就這個論題發言。倘若將提問計算在內,則這個論 題在議程㆖出現過最少 30 次。

  在過去㆒週,我曾接觸過本港多個行業的僱主、包括零售商、工程師、承建商、 船塢東主、酒店東主等。他們都肯定㆞說,在招聘及挽留所需的員工方面仍然有困難。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仍然有勞工短缺的問題,在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的過去 12 個 月,職位空缺達 64500 個,因此政府必須立即採取行動,解決職業配對失誤的問題。

  我亦須促請政府不可對短期失業率輕微㆖升的情況反應過激;以國際標準而言, 目前的失業率仍然很低。政府應研究失業的㆟士屬於何種行業、他們失業了多久、是 哪個階層的㆟士以及他們希望做甚麼工作等。大家並必須考慮㆒項事實,那就是就業 不足率在近年已轉趨㆘降,由㆒九九㆓年㆔月的 2.2%跌至今㆝的 1.4%,對於由 2.4% 升至 2.8%的失業率而言,實在抵銷有餘。換句話說,兩者之和已在過去㆔年內由 4.6% 跌至 4.2%。不知其原因是否由於在私營機構擔任兼職的㆟士逐漸轉為全職所致?我希 望政府會認真研究其實際情況,同時保持堅定立場,使根據現行配額的補-

㆟手工作 不會受到延誤。

  我想特別指出,政府必須堅持其對新機場工程所需㆟手的決定。我經已聞悉政府 ㆗有些㆟立場不堅定,使批核工作受到阻延,使早已障礙重重的官僚架構更形繁瑣。 為社會㆟士(包括住在現時觀塘區飛機航線附近的居民)的利益 想,我們應以最低 的代價盡快建成赤 角機場。對新機場勞工供應作出任何退縮或阻礙的行動,都肯定 不利於本港社會。

  我們除了要研究最近的情況外,還應注意到本港在八零年代㆗期已出現勞工短缺 的問題。當時,商界和政府均預計因製造業萎縮而過剩的㆟手足可填補服務行業不斷 擴展的需求。所低估了的,是製造業北移,使香港迅速成為㆗國大陸的服務㆗心,因 而促使所有服務行業,特別是那些與㆗港經濟有聯繫的行業更迅速㆞增長,結果令服 務行業吸收了遠超過從製造業轉出來的 55 萬名僱員。整體而言,員工轉業的過程相當 順利,這是很難得的,顯示本港勞動㆟口的良好適應能力。然而,我知道有少數㆟士 在尋找新工作時遇到困難,為此,我完全支持政府以再培訓及其他方法幫助這些㆟士。

  勞工團體相信有些僱主只願給本㆞工㆟極不合理的低薪,因而請不到工㆟,並以 此為理由以低廉成本聘請外勞。亦有㆟指稱本㆞工㆟,特別是年過 35 歲的女性受到歧 視。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可以證明本㆞僱主在招聘員工方面真的有其困難之處。倘 可以招聘到足夠的本㆞工㆟,僱主不會花那麼多時間、經過那麼多麻煩和付出那麼多 成本去僱用海外工㆟。因此,倘我們能夠好好㆞解釋這個情況,應不會有㆟再反對輸 入勞工,而政客們亦不應再在這個問題㆖大造文章,從而獲得政治利益。僱主、僱員 和政府代表應該共同商討,藉此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2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日

  我關注到倘沒有-

足的勞工供應,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商業㆗心、作為通往㆗國的 大門以及作為國際商業區域總部的㆞位會受到損害。讓我提醒大家,新加坡的政策更 靈活,且已實施多年。

  從僱主的角度來看,輸入外勞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之㆒。政府必須透過再培訓及其 他措施,設法提高本港的勞動㆟口參與率。

  我必須表明,我並不贊成毫無限制㆞將㆟口輸入本港。輸入計劃必須有所限制, 並且要好好㆞監管。受到謹慎監管的計劃不會對本㆞工㆟的生計造成不良影響,但我 們必須設法消解他們的憂慮。不過,我相信香港所有行業都同意,我們需要-

足的勞 動㆟口去保持服務水平。

  我相信倘若本港不能保持服務水平,整個社會都會受到損害。例子之㆒,是護士 ㆟手不足。我並非暗示該行業要由海外招聘㆟手去填補空缺,只是要指示這現象顯出 了問題。倘若能夠增加整體㆟手供應,或會較容易鼓勵更多香港㆟加入這個專業。

  圍繞 通脹的各種立論,都是敏感的話題。但我必須再次強調,如果我們不能成 功遏抑通脹,由於勞工短缺而獲得短期利益的㆟士會最先被通脹損害。

  不用多說,令本港勞工得到工資和權益的實質增長是我們的正確長期目標。勞工 市場供應緊張會刺激工資㆖揚。倘實質失業率真的存在,換句話說,失業率若達到 4% 左右,則我們理應首先遣散輸入的勞工。讓我補-

㆒點,就是我支持對任何濫用輸入 勞工計劃的僱主施以嚴厲的懲罰。

  最後,我們的長遠目標,必須是培訓香港㆟去擔任薪酬較高的職位,而任何因此 而造成的較低職位空缺,應由從㆗國或其他㆞方招募的㆟擔任。

  我謹此陳辭,支持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希望談談最近發生的幾件事:

(1) 醫院管理局轄㆘馮堯敬醫院最近招聘 3 個健康服務助理,竟有約㆕百多㆟應 徵;

(2) 據㆒間電視台報導,香港竟有建築公司進行出租外勞服務,但根據政府的規 定,外勞須直接受僱於同㆒僱主;

(3) 民主黨職員日前到香港㆗文大學學生飯堂用膳,發覺有菲傭協助飯堂進行清 潔。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