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5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19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59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19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黃匡源議員,O.B.E., J.P.
葉錫安議員,O.B.E., J.P.
唐英年議員,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副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6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 ............................................. 73/95 1995 年公共收入保障(遺產稅)令 ................................................. 74/95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75/95
1995 年普查及統計(工業生產按年統計調查)
(修訂)令.................................................................................. 76/96
1995 年普查及統計(屋宇建築、建造及㆞產業按年統計
調查)(修訂)令........................................................................ 77/95
1995 年普查及統計(批發及零售業、飲食店及酒店按年
統計調查)(修訂)令 ................................................................ 78/95
1995 年普查及統計(運輸及有關行業按年統計調查)
(修訂)令.................................................................................. 79/95
1995 年普查及統計(倉庫、通訊、財務、保險及商用服 務業按年統計調查)(修訂)令 ................................................
80/95
1995 年公眾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81/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感化院條例)令..................................... (C)17/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1) 香港學術評審局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72) 區域市政局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1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73)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修訂收支預算
附件所載經修訂的工程㆒覽表
致辭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交香港學術評審局的第㆕份年報(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並特別指 出年內的㆒些重要工作。
評審局的角色和工作是甄審學位課程,以及檢討本港㆕間非大學的高等院校的㆒ 般學術水準。評審局負責傳布有關高等教育發展、確保教育質素和學術水準的資料, 發展與世界各㆞學術評審組織的聯繫,並就學術水準的比較和學歷的認可㆞位,向政 府、其他機構和個㆟提供意見。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評審局完成了 19 次檢討工作,包括甄審、重新甄審、進行 顧問研究和監察對學位課程所訂的條件和資格。
年內,評審局繼續與香港演藝學院、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嶺南學院和本港最新設 立的香港教育學院緊密合作,並為他們進行院校和課程檢討,以及提供有關確保教育 質素和指引。
由於各方面日漸關注學術評審和認可的事,評審局已作出回應,擴大諮詢工作, 並在年內就高等教育、確保教育質素和學術水準等方面,向政府、其他機構和市民提 供資料和意見。評審局就海外機構在本港的學術活動提供資料和指引的工作,明顯㆞ 已大為擴展。
為建立相類學歷可資比較的基礎,以及分享世界各㆞在確保教育質素方法㆖取得 的經驗,評審局不斷致力與海外機構保持聯絡。年內,評審局繼續加強與香港以外㆞ 方,包括與㆗華㆟民共和國和台灣的高等教育機構和教育界個別㆟士的聯繫。評審局
亦繼續為來自 36 個不同國家的 70 個機構所組成的確保高等教育質素機構國際網絡, 擔任行政工作。
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提出成立教育學院和提高教師資格的建議,評 審局曾就教師專業的資格和訓練,向政府提供意見。評審局更特別對㆕間師資培訓學 院和語文教育學院進行顧問研究,並會參與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和其轄㆘小組的工 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63
隨 香港㆒些專業組織不斷發展,評審局成為了評審方法方面的諮詢對象。評審 局曾與香港工程師學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合作,提供有關學歷和評估學歷方法的資料 和意見。
最後,香港學術評審局主席和成員在年內全心意為評審局服務,成績斐然,更不 斷為本港高等教育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我謹藉這個機會向他們衷心致謝。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電腦掃描服務
㆒、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提供電腦掃描(CAT scanning)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醫院管理局屬㆘醫院目前共有多少部電腦掃描機(CAT scanners);
(b) 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兩個年度,每年這些儀器平均每㆝操作多 久;每㆝平均有多少病㆟接受電腦掃描檢查;他們平均須排期等候多久才能使 用此服務;及
(c) 醫管局屬㆘的醫院有否安排病㆟往私家醫院接受電腦掃描檢查;若然,在㆒九 九㆔至九㆕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兩個年度,每年分別有多少宗這類個案?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醫院管理局轄㆘各公營醫院共設有 10 部電腦掃描機,每㆝可為大約 230 名病㆟提供服務。自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起,這些電腦掃描機當㆗,有 6 部是全 日 24 小時操作的,其餘 4 部則分別設於瑪麗醫院,明愛醫院、廣華醫院及律敦治醫院。 這 4 間醫院均有放射學家及其他輔助㆟員,在正常操作時間以外隨時候召,以便為病 ㆟提供服務。
根據既定的臨床常規,所有急症病㆟均會在同㆒日內接受電腦掃描檢查。至於非 急症病㆟,則會按照其病況編訂接受檢查的先後次序。這類病㆟接受治療的輪候時間, 有 80%是在 4 個星期之內。當明年增設兩部新電腦掃措機後,輪候時間將進㆒步縮減。
1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自醫院及服務聯網實施後,醫管局在運作㆖已毋需把病㆟轉介往私家醫院接受電 腦掃描檢查。部分非急症病㆟或寧願選擇盡早在私家醫院接接受這項檢查,但當局並 無備存這類個案的統計數字。
主席(譯文):㆔月㆔日發出的通告提醒各位議員每次只限提出㆒項補-
問題。該通告 是在諮詢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之後發出的。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衛生福利司答覆的第㆓和第㆔段,我有㆒項跟進問題。這問題不是我自 己提出,而是有關我收到的㆒個個案。有㆒名病㆟須接受電腦掃描,但醫管局要求他等 候兩個月,但由於他不能等,所以當時醫管局的職員向他建議,如果他不能等兩個月, 就可往私家醫院進行掃描,於是他去了私家醫院。今㆝我提出這問題時,這個病㆟已經 因癌症在此事發生半年後過身。衛生福利司在第㆓段說有 80%病㆟在 4 個星期內可以 接受這種診斷的方法,即是說有兩成病㆟是在 4 個星期以㆖才能接受這項服務。答覆的 第㆔段又提到,病㆟寧願自己去私家醫院,但卻沒有提到有可能是醫管局的職員建議病 ㆟去私家醫院。當政府面對公營服務不足以應付需求時,會向私㆟機構購買㆒些服務, 例如學位不足,政府會向私校買位;老㆟院服務不足,政府會向私營老㆟院買位。在這 種情況㆘,政府可否考慮向私家醫院購買這種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們現時提供的醫療器材,包括公營醫院的電腦掃描機在內,足以按規定的服務標準 應付所有急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急症病㆟㆒概毋須輪候,但非急症病㆟可 能寧願選擇提早到私家醫院接受診治。現時,公營醫院並無索取經費資助病㆟前往私 家醫院接受診治。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馮檢基議員問:
衛生福利司並未答覆我的問題。她說沒有經費,但她會否考慮此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65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將來如有足夠理由支持,我不排除政府可能考慮此事。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兩成病㆟要輪候 4 個星期以㆖才得到電腦掃描檢查,這情況很難接受,因 為這樣會嚴重影響接受治療診 影響接受治療診 影響接受治療診 影響接受治療診斷的效果。衛生福利司的答覆提到,在醫管局接手這項工 作後,便毋須將病㆟轉介往私家醫院接受電腦掃描檢查。請問這是否表示以前有部分病
㆟會獲轉介往私家醫院,但自從醫管局接手後就沒有這種轉介服務?這是否顯示提供電 腦掃描的服務有減退的跡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公營醫院設有足夠電腦掃描機,以應付所有急症。只有非 急症病㆟才須輪候。平均來說,達 80%病㆟在 4 個星期之內接受電腦掃描檢查。80% 非急症病㆟接受電腦掃描檢查的平均輪候時間,均保持在 4 個星期之內。非急症病㆟ 的輪候時間平均計算,在明愛醫院及律敦治醫院是 1 星期以內,在瑪麗醫院、瑪嘉烈 醫院、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及廣華醫院是 1 至 3 星期,在伊利沙伯醫院是 3 至 4 星期,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是 1 至 8 星期,在屯門醫院則是 1 至 10 星期。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馮智活議員問:
我認為衛生福利司並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以往有病㆟獲轉介到私家醫院接 受電腦掃描檢查,但現在卻沒有。這是否顯示政府減少提供這方面的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公營醫院設有足夠的電腦掃描機,因此毋須把病㆟轉介到私家醫院接受檢查。我們共 設有 10 部電腦掃描機,其㆗ 6 部全日 24 小時操作,其餘 4 部則 8 小時操作,但在正 常操作時間以外可以隨時候用。服務的水平或供應並無㆘降或減少。
1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些規模較為細小的醫院,因為本身沒有設置電腦掃描機,所以病㆟有需要 時,須往大型醫院接受掃描。醫管局現時的運作形式是,這些較為小型的醫院每星期只 有㆒、兩個名額,可供病㆟到大型醫院接受電腦掃描。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有何機制或指 引,令病㆟接受電腦掃描服務是根據病況的嚴重程度而不是醫院的大小而定?請問可否 設立㆒個公平的制度,令病㆟去政府醫院治療時,能夠因應其需要而獲得服務?如果沒 有的話,當局會否考慮制訂這指引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林議員提到兩種情況,其㆒是醫院管理局轄㆘各公營醫院之間的病㆟轉介。無疑這是 公營醫院之間的運作問題,隨 醫院管理局將各公營醫院聯網後,這將是各醫院之間 的運作問題,我肯定會要求醫院管理局改善在運作㆖的安排。
至於急需接受電腦掃描檢查的病㆟,現行安排是急症病㆟可獲在 24 小時內提供服 務。
舊樓按揭貸款
㆓、 麥理覺議員問的譯文:
鑑於幾乎所有在香港開設的銀行均對較舊住宅樓宇的按揭貸款施加嚴格限制,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其就此類貸款所採取的政策?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較舊住宅樓宇的銀行按揭貸款,並無任何特別政策,香港金融管理 局更沒有向銀行發出任何指示,要求對此類樓宇的貸款較為審慎。銀行應遵守最高 70% 按揭的指引,這個指引適用於銀行的㆒般住宅樓宇按揭貸款,新舊樓宇都沒有分別。
政府知道銀行普遍傾向於對較舊樓宇的貸款採取較為審慎的態度。這是商業決 定,其㆗顧及多項因素,包括這些樓宇與較新樓宇相比,其市場價值較低、維修費用 較高及樓宇質素日漸㆘降等。政府不宜加以影響,使銀行承擔較其本身所願意者為高 的風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67
不過,我們知道銀行之間對待較舊樓宇的政策,有很大的差別。樓齡並不是決定 按揭條款的唯㆒因素。其他重要考慮因素包括借款㆟的還款能力、樓宇的價值和情況、 借款㆟與有關銀行的關係、其信貸紀錄、銀行在物業方面所承擔的總風險、可見的市 場風險等。因此每間銀行有不同的政策。在同㆒間銀行內,即使是樓齡相若的樓宇, 貸款的條件亦視乎個案而不同。我們知道㆒些認可機構甚至最「擅長」處理舊樓市場 業務。㆒些機構最近似乎願意放鬆對較舊樓宇的政策,例如在貸款與價格比例方面。 這顯示個別銀行在不同的環境㆘,不時會調整按揭政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最近有效干預物業市場,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影 響銀行向舊物業提供貸款的不利因素,及建議如何消除這些不利因素?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按揭貸款方面,政府當局最關注的是審慎㆞監察銀行,而不是物業市道 或解決與房屋有關的社會問題。因此,這仍是我們要關注的事項,我們未來工作的方 向亦應以此為準則。當然,這並不排除可能未能為麥理覺議員指出的問題找出解決辦
法。但是,這些解決辦法有需要循其他途徑尋求,而不是限令銀行承擔㆒些並非其自 願承擔的風險。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甚麼情況㆘,才會放寬在㆒九九㆕年六月實施的壓抑 樓市措施?
主席(譯文):李國寶議員,你的問題如何來自主要問題和答覆?你須向我解釋你的補 -
問題如何來自主要問題和答覆,因為補-
問題的用意是闡釋主要答覆。
李國寶議員(譯文):是,主席先生,因為政府在㆒九九㆕年六月向銀行施加若干限制, 所以銀行向新舊物業提供貸款時均格外小心。我想知道政府甚麼時候才會修正這些情 況。
主席(譯文):李國寶議員,我不認為你的問題直接或間來自主要答覆。
1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李國寶議員(譯文):我明白。
主席(譯文):對不起,我要拒絕你提問。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在財經事務司的答覆的第㆓及第㆔段㆗,他似乎表示政府不採取干預政策,至少在住宅 樓宇按揭貸款市場的某些方面是這樣,這似乎與他在第㆒段提到的指引相矛盾。財經事 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這個市場的政策是干預還是不干預?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情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確有觀察銀行在按揭貸款方面的活動,並敦促 銀行遵守最高 70%按揭的指引。此外,還有另㆒個基準水平,就是各銀行大致㆖參與 物業市場的程度,在其整體業務當㆗最高不應超過 40%,如有超過這個水平,監管當 局便會與銀行接觸,要求銀行改變貸款作風,使該水平回復到 40%以㆘。這些就是現 正實行並與按揭貸款有關的唯㆒監管或干預方式。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夏佳理議員(譯文):我想提出㆒個不同的問題,主席先生,若有其他議員想提問,可 請他們先發問。
主席(譯文):好的,那將是第㆓條補-
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沒有證據顯示城市破落與欠缺融資購買舊住宅樓宇有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69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並不是銀行監管當局應考慮或關注的事情。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的答覆指出,政府對㆒般舊樓並沒有任何指引,但最近㆗環有些 業主將他們的樓宇作百分之百按揭,請問這會否影響銀行對舊樓的政策?又政府如何面 對業主採取這種政策呢?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其實銀行㆒般都遵守最高 70%按揭的指引,但詹培忠議員可能是指複合融 資計劃,即除了由銀行提供按揭外,業主也從其他途徑取得額外貸款,以達到 70%或 更高的按揭。從審慎角度來看,全部或部分按揭貸款來自銀行界以外的做法並無不妥, 只要這樣做不會間接㆞使銀行承擔不適當的風險。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最主要是真有發展商在報章㆖提出百分之百的按揭,這樣會令市民產生錯 覺。請問會否影響政府對銀行所採取的 70%按揭政策;這項政策會否改變呢?
主席(譯文):詹培忠議員,這是第㆓條補-
問題,亦屬徵求意見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許多舊住宅區嚴重失修,普遍破落,且大多遭到銀行比較不願意提供樓 宇按揭之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修複破落市區的政策?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的補-
問題真是介乎兩可之間。(笑聲)
1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的提問尚可算貼題。(笑聲) 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我認為可勉強接受這提問。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政府無意利用按揭貸款,或就按揭貸款向銀行施壓, 以求解決其他問題。這些問題須循其他途徑另尋解決辦法。我不宜就房屋或破落市區 的問題作出評論。但是,如可在其他方面找到解決方法,當然應將之分開處理。現時, 我們是要保障銀行,確保他們不是過分參與或過分投入某種業務,而是審慎㆞將貸出 的款項分散。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提到㆒項 40%的規定。請問他能否闡釋這項規定及外國銀行(對 比於本㆞銀行而言)可能因這項規定而受到的影響?因為我確曾聽過外國銀行投訴其經 營處於不利㆞位。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對銀行給予有關物業的貸款提出不可超過 40%的指引,是為了確保銀 行審慎㆞處理這方面的貸款。正如我較早前所指出,這是個基準水平。如銀行通過貸 款使本身參與物業市場的程度超出這個水平,監管當局便會與銀行接觸,要求銀行作 出變更,使物業貸款比率回復至不超越 40%的限制。這不是個嚴格的限制,但它代表 ㆒個參與水平時,在到達這個水平時,㆒般來說銀行便須十分小心。總則就是銀行不 應過分參與任何㆒種行業或任何㆒項業務。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該項規定對外國銀行有哪些影響,即問題的第㆓部分,尚未獲回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71
主席(譯文):我認為這部分使補-
問題超出了原來答覆及補-
答覆的範圍。㆘㆒條問 題。
檢討市區重建政策
㆔、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及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兩屆立法局會期內,我們已兩次通 過動議,促請政府檢討市區重建政策,使重建計劃在對業主與租客的補償和安置,及社 會效益方面可以改進,而政府方面亦承諾會就此進行檢討,但至今仍未有向立法局匯報 檢討結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市區重建政策檢討至今進度如何;是否已有具體的方案供本局討論;及
(b) 會否考慮增加注資以協助安置受重建影響的㆟士,或考慮採取其他方法,以加 強土㆞發展公司在執行市區重建工作方面的能力,從而加速重建的步伐?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即將透過規劃㆞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就㆒套旨在推進市區重建工作 的措施,諮詢本局議員的意見。
在諮詢工作未進行之前,我不想在現時公布有關的細節,但我可以說,這將是㆒ 套全面的措施。這主要包括擴大土㆞發展公司作為市區重建主要機構的角色,以及加 強該公司在推動私營機構重建計劃的工作;更加 重安置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和商 戶的工作;以及對這些㆟士的特惠津貼制度作出㆒些修改。此外,我們在業主參與和 確保計劃可行的方面,亦訂立了㆒些新措施,而在㆒般情況㆘這些計劃是不可行的。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多謝副規劃環境㆞政司的回覆。剛才他的答覆可說是立法局本年度內唯㆒問 的較答的還要長的問題。我們等了㆔年多才有這答覆,實在令㆟很失望。由於這重建政 策檢討已拖延了數年時間,剛才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說會在短期內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 會,請問究竟在何時進行;可否給予我們㆒個明確的日期?由於政府的延誤,已經令多 項重建計劃,包括城市規劃委員會已經通過的重建計劃,例如荃灣七街的重建計劃拖延
了數年。請問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受到這些計劃影響的居民的居住環境不會因計劃受到 拖延而不斷惡化?
1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提出了兩條問題。副規劃環境㆞政司,請先回答第㆒條問題。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有關重建香港舊區的問題,由於舊區的範圍廣闊,且牽涉甚多複雜問題, 又牽涉很多負責重建的機構,例如土㆞發展委員會及房屋協會等,在磋商這些複雜問 題時,亦涉及規劃土㆞及房屋政策等各方面問題,所以我承認這項檢討的時間較預期 為長。不過,我們會盡快將這項檢討的結果交予各位議員討論。
主席(譯文):陳議員,如果時間許可的話,我們會處理你提出的第㆓條補-
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我們可否這樣理解,即土㆞發展公司對於市區的重建工作擁有自主性, 不㆒定須等候政府在檢討後所進行的新措施?
主席(譯文):譚議員,對不起,這就是你提的問題嗎?
譚耀宗議員(譯文):是的。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如果我明白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土㆞發展公司當然有其自主性,可進行 重建計劃。因此,我們現時進行檢討,並無拖慢土㆞發展公司正在進行或計劃進行的 重建計劃。我們希望新建議能夠有助土㆞發展公司更快及更好㆞進行重建市區的工 作。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此事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內進行辯論,至今已是九㆕至九五 年度會期,副規劃環境㆞政司 會期,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以事情複雜為理由,但我相信多複雜的政策,在經過㆕、 五年後,再加㆖在㆖㆒年度受到譴責,則無論甚麼政府,如果是有決心做事的,都應該 已經很快辦妥。現時政府的檢討速度令㆟覺得政府完全沒有誠意,沒有心機進行此事。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剛才說即將諮詢立法局的意見,我想跟進陳偉業議員的問題,即何時 進行諮詢?在諮詢完畢後,會考慮如何實施整個計劃,例如有關法例、政策或資源等問 題,政府是否有㆒個時間表?抑或政府只打算望㆝打卦,完全沒有㆒套方案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73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關於時間的問題,其實剛才我在回答陳偉業議員的問題時已經答覆。我們 也很想快些完成這項檢討,但所牽涉的問題實在非常複雜,所以需要㆒定的時間才能 完成。我們會盡快完成這項檢討,但我不能在這裏確實說出㆒個特定的時間。我們會 盡快向本局提交這些建議,讓議員進行商討。在商討過後,我相信我們會定出㆒個時 間表,進行所需的工作。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從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的書面答覆及他對㆒些口頭補-
問題的回應來看,整套 重建計劃似乎已經準備好,今㆝便可以向本局的有關事務委員會諮詢意見。如果這套計 劃尚未備妥,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能否告訴我們計劃未備妥?但如已經備妥的話,他可否 解釋為何沒有主動聯絡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及定出進行諮詢的日期?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提到的是概括的建議大綱;我們還需就每㆒項建議詳細制 訂許多細節及辦法。我們現正就這些細節作最後定案及與各有關團體進行磋商。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是的,主席先生。我現在讀出副規劃環境㆞政司 出副規劃環境㆞政司 出副規劃環境㆞政司 出副規劃環境㆞政司在書面答覆㆗所述:「在諮詢工作未進 行之前,我不想在現時公布有關細節。」這暗示政府已有這些細節,但他能否證實這樣 說不正確,而且實際㆖當局仍未有這些細節?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實際㆖,我的答覆是我不想在實際計劃有最後決定之前,及在諮詢工作未 進行之前,在今㆝提供細節。我可以證實,有關細節仍未確定。
19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曾提到會擴大土㆞發展公司作為市區重建主要機 構的角色。我們 構的角色。我們知道土㆞發展公司曾經常在報章㆖提到,在很多重建計劃㆗會引用香港 法例第 124 章官㆞收回條例收購有關的私㆟物業,但事實㆖卻沒有進行。很多業主由於 土㆞發展公司引用第 124 章的條例才接受收購,這會否令他們蒙受損失,對他們不公平
呢?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土㆞發展公司說會引用條例收回土㆞,但實際卻沒有這樣 做,事實㆖,該條例自㆒九九㆓年被總督會同行政局引用過後,㆒直沒有再被引用,土 ㆞發展公司是否誤導業主呢?
主席(譯文):你的補-
問題應該要求闡明答覆的內容。詹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與答 覆並無關係。你提出了㆒個頗為不同的話題。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最主要的問題是,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提到會擴大土㆞發展公司的權 力,但該公司所做的事會否誤導業主呢?如果不是賦予土㆞發展公司這樣大的權力,我 也不會追問這問題。
主席(譯文):對不起,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可否交代㆒㆘,檢討是否主要與政策、程序及制度有關? 是否也包括重建的目標㆞區?我們會否獲告知政府打算重建哪些㆞區?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這位議員所說,檢討將與程序和政策有關,並不包括需要重建的實際 ㆞區或㆞點這些細節。我們會留待負責的機構,如土㆞發展公司,根據每個㆞點的重 建可行性去作決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75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進行諮詢及日後制訂新政策仍需㆒定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有不少計劃, 包括房屋協會負責的重建計劃,雖然已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通過,但由於政府的檢討而 令房協不斷拖延有關計劃,部分更已拖延超過兩年以㆖。請問政府就這問題有何新措 施,確保這些計劃不會繼續受到拖延,而有關㆞區的居民的居住環境不會因而日漸惡 化,荃灣七街就是㆒個很好的例子?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剛才我在答覆另㆒位議員所提的問題時已經提到土㆞發展公司或房屋協會 現正進行的計劃,已經是以全速進行,不應受到這項檢討的影響。當然,不是每㆒項 計劃都能順利進行,有㆒些計劃會較其他的順利,但政府已盡量協助有關機構,例如 房屋協會進行工作。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他說不應該受到現時的檢討影響, 但房屋協會在回覆我們的信件㆗清楚說明現時的重建計劃是受到政府的檢討所影響,須 暫時拖延,沒有進行實際的重建工作。因此,剛才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 副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不應該受到 拖延的情況實際㆖已經出現。我的問題是,政府在現階段有否任何措施,確保已經獲城 市規劃委員會通過的重建計劃不會因為這項檢討而繼續受到拖延?
副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房屋協會現正進行荃灣七街的重建計劃,當然,進行計劃需時, 因為要處理收購物業、安置居民等問題。這些問題令該會在實際執行計劃時,遇到財 政㆖的困難。這是我所知道的情況。現時房屋協會正設法盡快進行這計劃。因此,這 計劃與我們現時的檢討,毫無關係。正如我剛才所說,這項檢討如果能夠成功,就會 有助加快重建計劃的進度以及擴大計劃的規模。現時正進行的計劃,包括荃灣七街的 計劃理應不會受到影響。
1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特許經營推廣服務
㆕、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生 主席先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業務管理服務組在㆒九九㆓年,曾 ㆒九九㆓年,曾有專責職員負責特許 經營推廣服務,而㆒間以此項方式經營並出現商業糾紛的洗衣店亦曾被廣泛推廣。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該局是否曾就該洗衣店的推廣作出檢討;及
(b)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是否因為該洗衣店出現商業糾紛而終止這特許經營顧問服 務;若否,終止這項服務的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㆒九九㆓及九㆔年曾經舉辦多項活動,讓商界㆟士認 識特許經營權的㆒般概念,其㆗包括組織兩個考察團,參加美國的國際特許經營博覽 會,以及舉辦兩個展覽會。該局未有特別推廣任何個別公司或業務,儘管在闡釋有關 概念時曾引用若干例子。因此,該局並未進行黃議員在問題(a)部所指的檢討。
香港總商會在㆒九九㆓年成立香港特許經營權協會。自此,總商會在推廣特許經 營權的概念㆖,擔當日益積極的角色,並在㆒九九㆔年主辦第㆔個有關展覽會。生產 力促進局認為該會更適合繼續進行有關特許經營權概念的推廣工作,因而決定在㆒九 九㆔年停止這方面的積極參與。最後,我可以告訴黃議員,生產力促進局作出這項決 定,並非基於黃議員在問題(b)部所列的原因。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生產力促進局否認因為將這間公司作為㆒個示範例子,推介了㆒間錯誤的公 司,而引致投資者受損,並說由於總商會進行這類工作,所以生產力促進局毋須再積極 參與。請問是否總商會㆒旦進行某些商業㆖的工作時,生產力促進局以後便毋須再進行 該方面的工作呢?以往有否類似例子?事實是否真是這樣?政府會否調查此事?生產 力促進局為何不就這次示範錯誤而引致問題進行檢討,因而能從這事看出香港在有關特 許經營的法例及管制方面可能有問題?既然生產力促進局沒有就這事進行調查,政府會 否研究這問題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77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我盡量嘗試回答這問題,因為其㆗有很多項問題。事實㆖,生產力促進局 雖然是法定機構,其主席亦是由總督委任,但其運作可說是完全獨立於政府的。政府 只是監管其政策的大方向以及每年的財政預算,因為政府要給它資助。因此,我剛才 答覆㆗的資料也是由生產力促進局提供。當然,我們亦曾看過㆒些事實。黃議員詢問 為何因香港總商會進行同類的推廣工作,生產力促進局便決定不做,以後如遇有同樣 情況,生產力促進局是否都會讓給香港總商會進行。我現時未能回答這問題,因為須 待出現這種情況,才知道生產力促進局會否再次這樣做。至於以前有否類似例子,我 亦不知道。如果黃議員希望得到答覆,我可以要求生產力促進局向我提供資料,然後 我再以書面答覆黃議員。(附件 I)
至於某些個別公司參加了生產力促進局的推廣活動,後來被證實經營不當或進行 任何非法活動㆒事,我想作出澄清。該公司只曾贊助兩次展覽會和參觀團往外國。它 只是贊助和參加,例如它曾租攤位參與在港舉辦的展覽會,所以生產力促進局沒有可 能就這個案作出任何檢討或調查,因為該局實際㆖並無涉及這間公司的經營活動。
至於在較廣闊的範圍,即政府是否覺得有需要立例或立法管制這些特許經營活 動,有關這點,我想重複我的同事,財經事務司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在本局答 覆黃議員㆒項類似問題的內容。現時我手頭㆖只有英文本,所以,請容許我暫時轉以 英文作答。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於去年十㆓月回覆黃震遐議員的提問時曾表示:「特許經營權通 常都由雙方作公平磋商。按照慣例,政府是不會對此加以干預的,倘若沒有欺詐成分, 特許經營權發給㆟及特許經營權使用㆟之間的關係,將受合約法例㆘的權利及補救方 法規限。當局沒有發現證據,顯示經營權使用㆟除應得到通常給予其他承辦商的法律 保障外,須另外獲得額外的法律保障。鑑於㆖述理由,當局沒有計劃制訂特別法例, 管制或規管『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方式。」
李卓㆟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工商司剛才的答覆,我恐怕他有很多事實都不知道,所以他說不用進行檢 討。當我和洗衣樂園的受害㆟商談時,他們很清楚告訴我,他們是因為相信生產力促進 局才參加洗衣樂園的計劃。又工商司是否知道㆒個事實,即他說生產力促進局並沒有參 與洗衣樂園的業務,表面㆖是如此,但生產力促進局其㆗㆒名顧問後來卻成為洗衣樂園
的董事,到底內裏有否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呢?我覺得政府應該加以檢討。請問工商司知 否該名顧問負責推廣特許經營的工作?如果工商司不知道此事,我希望他回去與生產力 促進局進行調查,然後給予立法局㆒個報告,確定內裏有否違法行為。請問工商司知否 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洗衣樂園㆒事的結果如何?
19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就有關剛才李議員所提及的那間公司的活動和運作等各種情形,我相信正 如我剛才引述財經事務司在去年十㆓月的答覆所說,如果有違法行為,應該由經營者, 即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報警,然後由警方調查有否違法的情形。如果有的話,便 作出檢控。
至於李議員最後的問題,我的答覆很簡單。我手頭㆖並沒有警方調查的資料或結 果。但我可以代李議員詢問警方,如果警方有答覆,我便會以書面答覆李議員。(附件 II)
此外,有關生產力促進局可能有僱員或顧問在參與推廣活動後,加入了這間公司 工作,我大概知道這個情況。但生產力促進局向我保證,內裏並無不當或非法行為。 如果有的話,我認為應該由生產力促進局自行作內部調查。如果證實沒有不當和不法 行為,這件事便算完結。如果生產力促進局認為有違法行為,則應由該局報案,由警 方處理此事。
過境通道及手續
五、 田北俊議員問:
根據運輸科研究報告預測,到㆓零零零年,每日使用㆗港邊境陸路過境站過關的車 次,將超越 5 萬車次之多,即使落馬洲、文錦渡和沙頭角 3 個過境站 24 小時開放,亦 不能應付其激增的負荷。為應付本港工商業發展對邊境運輸不斷增加的需求,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開放新的過境站;若然,在開放新過境站和建設相應道路網絡研究㆖ 的進度為何;及
(b) 有否考慮實行各有關部門聯檢和其他進㆒步簡化過關的手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首先讓我澄清,當局並未製備或公布任何有關過境交通的研究報告。不過, 我們備有統計數字,並已對增長趨勢作出估計。我們的紀錄顯示,在㆒九九 ㆕年,平均每日有 22304 架車輛使用分別位於落馬洲、文錦渡和沙頭角的 3 個過境站。根據我們的預測,車輛總流量到㆒九九七年底將增至每日約 34000 車次,而到㆓零零零年則會增至每日 46000 車次。現有的過境站將可應付直 至㆒九九七年的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79
落馬洲目前是其㆗最繁忙的過境站,而該處將可增加檢查亭的數目。現時,該 站 14 個檢查亭㆗,只有 9 個開放給車輛使用,而該處尚有㆞方供擴建有關設施 之用,日後檢查亭數目可增至 24 個。此外,如果交通量增加的話,該站可全日 24 小時開放更多檢查亭。同時,我們亦應注意,到了㆒九九八年,當雙程㆔線 行車的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落成後,通往邊境的道路網將會大為改善。
當局現正根據「全港拓展策略」,研究有關增設過境站及興建新通路的需要。在 這方面,最近成立的基建協調委員會提供了很好的機會,讓我們能與㆗方代表 討論這些策略性的計劃,從而確保㆗港兩㆞處理通境交通的設施,日後能應付 不斷增加的需求。
除了道路交通外,各位議員亦知道,根據已發表的「鐵路發展策略」,我們正計 劃在㆓零零㆒年之前,在新界西北部興建㆒條由邊境至市區的新鐵路線。這條 鐵路線可將貨櫃直接運往葵涌貨櫃碼頭,從而好緩道路系統及各過境站的功 力。當局已邀請九廣鐵路公司就建造及營運這條鐵路提交建議。
(b) 目前的過關手續和過境站的實際設計,都不容許入境事務及海關㆟員進行聯 檢,而鑑於過境站在㆞理環境㆖的限制,重新設計會有果難及造成不便。不過, 我們會經常檢討簡化過關手續的措施。舉例說,㆟民入境事務處將於㆒九九五 年九月在 3 個過境站裝置光學辨別字體閱讀機,以加速檢查司機身份證的工作。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運輸司回答時說,現時的過境檢查站足以應付直至㆒九九七年的需求。運輸司可否確實告 知本局,如現時設於落馬洲過境站的 9 個檢查亭增至 24 個,則每日交通流量將可提高至㆒ 九九七年的預測流量 34000 架次,抑或可提高至 46000 架次,令我們直到㆓零零零年也毋 須憂心?再者……
主席(譯文):田議員,請你只提㆒條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就田議員的提問,簡短的答案是「可以」。根據目前的交通規劃,我們頗有信 心能夠應付直至㆒九九七年的需求。重要的㆒點是,主席先生,我們會經常檢討交通需求, 並更新交通規劃;如有需要,更會預先作出計劃,確保我們有能力應付需求。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珠海市積極進行伶仃洋大橋計劃,為㆗港兩㆞的過境交通提供多㆒條重要通道。 這項計劃肯定會對香港的道路設施有重大影響,尤以屯門區為甚。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政府準備如何配合㆗方這項影響香港的工程計劃?
1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珠海當局的建議還相當初步。其實剛在㆖週末,我和規劃環境㆞政司 到過珠海和深圳,該㆞的有關當局亦向我們介紹計劃的最新進展。如果真的落實推行 這個建橋計劃,可能要在本港增設㆒處抵步點。基建協調委員會以後將討論有關細節。 在現階段,我們進行的全港拓展策略檢討,也包括研究拓展新的聯接道路,暫定在沿 岸㆒帶開拓㆒條 Y 幹線,但尚未確定實施日期。
狄志遠議員問:
我相信運輸司亦知道落馬洲 24 小時開放之後,在大埔和北區均造成嚴重噪音問題。請 問政府在研究進㆒步開放過境站服務或延長開放時間時,有否考慮交通流量增加對民生 造成的影響,例如噪音、環境污染等?又如果增加這方面的設施和延長服務時間,政府 可否確保會預先安排有關措施,藉以減低對市民的滋擾?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十㆒月初,落馬洲過境站開始㆓十㆕小時開放,現有兩個檢查亭全日 ㆓十㆕小時使用。自從提供晚間過境設施以來,目前每日約有 1300 輛貨車使用晚間過 境設施。狄志遠議員固然曾經提出吐露港㆒帶的噪音問題。在㆓十㆕小時開放邊境之 前,當局已採取㆒些減輕噪音的步驟,包括在彩園 附近路面鋪設能夠減低噪音的摩 擦表層,並在附近的行車㆝橋裝設噪音分隔牆,以及沿新山道及在竹園 附近㆒段新 界環迴公路裝設噪音分隔牆。
在狄議員評論過後,政府當局已聘用顧問公司再次研究噪音問題,而即將採取的 措施之㆒是降低車速限制,相信將有助減低噪音。顧問公司仍在研究這個問題,如有 解決問題的建議,我們必會跟進。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落馬洲 24 小時通車的其㆗㆒個目的是令貨櫃車司機不必趕在過境站關閉之 前同時湧至,又可以間接令進出貨櫃碼頭的車輛更加平均分布。但據運輸司剛才所說經 過近數月來的觀察,發現利用晚㆖時間過關的貨櫃車只有 1000 輛,約佔車輛總數 5%。 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方法鼓勵貨櫃車司機利用晚㆖時間交收貨物,藉此減少 貨櫃碼頭的塞車情況,並在塞車情況嚴重的五、六月及雨季之前提早作好準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81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經常和貨車司機交換意見。事實㆖,自從去年的事件發生後,香港、 深圳和㆗港當局以及貨車司機已經舉行多次㆔方會議。我們當然鼓勵貨車司機盡量在 不同時間過境,不過,說到底都是由司機自己決定在甚麼時間駕車㆖路。但是,在晚 間使用邊境檢查站的車輛肯定已有增加,我們亦會繼續鼓勵這個趨勢。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㆒段說現有過境站將可應付直至九七年的需求。但事實 ㆖,幾個過境站在繁忙時間均有貨櫃車「大排長龍」,輪候多時才能過境,事實㆖,現 時的「車龍」長度已影響到其他道路使用者。運輸司是否滿意現時的「車龍」長度?若 不滿意,又有何方法縮短車輛的過境時間和「車龍」長度,減少對其他車輛的影響?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黃偉賢議員說得對。有些時候確實大排長龍,有時候,等候過境的車輛更 佔了行車道的㆒條行車線。以我們的處理能力來說,這不是個單方面的問題,因為, 說到底,我們需要㆗方的諒解和合作,以協調各項安排。在現階段,我們已在㆔處邊 境檢查站的多處等候區增設停車區,並會繼續盡力作出改善措施。
曹紹偉議員問:
過往香港政府㆒直說西北鐵路的接駁點是落馬洲或羅湖,而㆗方深圳市則認為該兩處皆 不是理想接駁點。前兩㆝運輸司到㆗國有關縣市訪問,傳媒透露深圳市就西北鐵路和預 算興建的新道路網的接駁點和優先問題,似乎與港府意見分歧。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第㆒,現時政府指定由九廣鐵路公司研究西北鐵路的發展設計,有關接駁點的問題,政 府會否容許九廣鐵路公司以較大彈性來處理,而不是指定以羅湖或皇岡口岸作為接駁㆗ 方鐵路網的㆞點;第㆓,有何有效方法,促使香港政府和㆗方有關縣市政府對問題的看 法盡快取得妥協?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九廣鐵路公司方面,政府已發給工作簡要,要求他們就西北鐵路沿線發 展計劃提交明確建議。在這項工作㆖九廣鐵路公司當然獲給予最大彈性。事實㆖,該 公司亦與㆗國鐵路當局討論該公司的建議。至於我們的計劃,是預期羅湖會繼續作為 ㆗港鐵路及客運直通火車的主要過境站。這裏還可處理使用鐵路運載的貨櫃,因為近 年這方面出現輕微㆘跌,而有越來越多貨物採用陸路運輸。事實㆖,在㆗方構思其鐵 路網拓展計劃時,亦預期直通車將駛經羅湖。
1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至於落馬洲,我們只是計劃增建㆒座客運大樓,我認為這樣做不會與㆗方的計劃 有衝突。我剛才亦提到,有了基建協調委員會,我們可以在該委員會㆖討論後勤安排。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九廣鐵路公司獲邀提交建議的新界西北新鐵路,預計會於㆓零零㆒年完成。運輸司可否 告知我們,當鐵路在㆓零零㆒年完成時,可運載相等於當時多少車輛的運輸量,從而減 少落馬洲邊境通道的交通量?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來自㆗國的交通流量預測及使用港口鐵路的貨運量預測,到了㆓零零 ㆒年,我們可以容納 1450 個標準貨櫃單位,這個專門用語是指 20 呎標準貨櫃,到了 ㆓零零六年,容納量會增至約 2500 個貨櫃單位。
望后石難民營吸毒問題
六、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報,望后石的開放式難民營吸毒問題非常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難民營內共有多少㆟染㆖毒癖;
(b) 警方有甚麼實質方法打擊營內販毒及吸毒問題;及
(c) 難民染㆖毒癖會否對其移居外國造成影響;若然,政府會以甚麼方法解決這個 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望后石越南難民㆗心的 1500 名登記難民㆗,估計有 450 ㆟染有毒癮。
(b) 警方致力對付該難民㆗心的販毒和吸毒問題,就如大力掃蕩本港的毒販㆒ 樣。有關的執法行動主要包括:收集犯罪情報、進行突擊搜查、拘捕和檢控 等。去年,警方在望后石難民㆗心進行了 44 次突擊搜查,並提出了 92 宗與 毒品罪行有關的檢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83
(c) 根據綜合行動計劃,所有難民均會移居外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會為難民 提供協助,使他們得以移居。當然,染有毒癮的難民,移居第㆔國家的機會 不免會受到影響;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永遠無法移居他國,只是機會較其他難 民為低而已。對於染有毒癮的難民,難民專員公署會安排他們在離境前先行 接受戒毒治療。在㆒九九㆕年六月由難民專員公署於曼谷召開的技術會議 ㆖,香港政府已呼籲各個接受難民移居的國家放寬條件,收容這些滯留香港 而又較難取得移居機會的難民。自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以來,望后石越南難 民㆗心已有約 300 名此類難民,與家㆟㆒起移居他國。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第㆒段提到,望后石難民㆗心大約有 1500 名登記難民,其㆗ 有 450 ㆟染有毒癖,粗略估計即大約有㆔分之㆒。如果減去小童的數目,染有毒癖的難 民可能接近㆓分之㆒,數字相當驚㆟。我相信這問題並非㆒朝㆒夕形成,請問保安司, 為何會出現這樣嚴重的問題?是否與難民營本身的管理或在打擊毒品方面所採取的行 動不足有關呢?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不」。㆒如黃議員所指出,望后石難民㆗心內吸毒者㆟數約佔 30%。 這個數字遠遠超出吸毒者佔全港㆟口 0.5%以㆘的百分率。現時沒有真正科學和深入的 方法研究望后石難民㆗心吸毒者眾多的原因,但政府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 混合了社會、個㆟、心理,甚至環境的因素。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染㆖毒癮的 難民有較少機會移居外㆞,他們會因為移居外㆞的申請沒有進展而愈來愈感到氣餒。 隨著其他難民獲得外國收容而離開望后石難民㆗心,仍然留在難民㆗心並且染有毒癮 的難民比率自然隨之提高。正如這位議員所說,這是㆒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政府和聯 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對此都非常重視。政府現正嘗試鼓勵染㆖毒癮的難民戒毒,也嘗試 鼓勵他們尋求更可行的方法,以取得外㆞收容,這是政府和難民本身都希望達到的。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總督在兩日前舉行的禁毒高峰會議㆖曾經強調禁毒教育的重要性。請問保安 司,除了打擊難民營的販毒及吸毒活動外,政府過去有否在難民營積極進行反吸毒宣傳 及禁毒教育?若否,原因為何?現時問題是否已相當嚴重,進行這項工作已經太遲或已 沒有用處呢?
1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採取這位議員提到的步驟。我想各位議員都知道,政府在全港推行 禁毒教育活動,同時,政府也推行專為越南難民而設的教育活動,有關的講座、宣傳 品及探訪望后石難民營活動均採用越南語,以祈發揮更大效用。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多少名染有毒癖的難民已經被其他國家拒絕收容;以及有多少 國家正式表明不會收容染有毒癖的難民呢?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的兩個部分的答案都是沒有。這些㆟都是難民,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根據綜合行動計劃,所有難民都會去外國定居。我承認實際情況是吸毒的難民 較難獲得外㆞收容,但並不表示這些難民不能移居外㆞。其實,望后石難民㆗心的難 民在接受戒毒治療並成功戒除毒癮後,便符合移居外㆞的資格,這些難民移居外㆞的 申請正緩慢而穩步㆞進展。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是的,主席先生。我不明白如果政府實際㆖未有難民被其他國家拒絕收容的數字,如何 得出染㆖毒癮的難民申請移居外㆞會有困難的結論呢?有關的難民必定是曾經申請並 遭拒絕,政府才會得出這個結論。我的意思是,如政府並無有關數字,又怎能說這些難 民較難得到外國收容?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要回應劉議員的問題,得說明事實在於這些難民需要較長時間才可移居外 ㆞,所以,政府的結論是這些難民較難得到外㆞收容。這是事實,不是意見。同樣的 有另㆒個事實,是在過去幾年,約有 150 名已經戒毒的難民獲外㆞收容。正如我剛才 所說,進展是緩慢的,比我們希望的進度緩慢,但卻是續有進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85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你容許我再發問。我不明白這個需要較長時間的說法。為甚麼需要較長 時間呢?是不是因為有些國家拒絕收容他們,使整個過程需要較長時間?請你向我們解 釋㆒㆘。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答覆和剛才的答覆㆒樣。根據綜合行動計劃的協議現時在港的約 1700 個這類難民全部可以移居外㆞。各收容國可對難民進行審查,並決定會不會收容那些 難民。各收容國並沒有表示會拒絕收容任何難民。綜合行動計劃仍在進行,所有難民 都會獲得收容。事實㆖,有些難民根本較難找到收容國,所以,需要較長時間方可移 居外㆞。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a)段提到,在 1500 名難民當㆗,有 450 ㆟染有毒癮,這數目 相當驚㆟。請問在這 450 ㆟之㆗,有多少是在未入營前已染有毒癮;有多少是在入營後 才染㆖呢?在這 450 ㆟之㆗,有否曾經嘗試申請移民而被拒絕呢?
主席(譯文):鄧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的最後部分已獲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恐怕我沒有難民確實在何時染㆖毒癮的資料。我 會盡力搜集這方面的資料,並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I)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的答覆提到,在 1500 名登記難民當㆗有 450 ㆟染有毒癮。我們很清 楚知道其實有很多在難民營的難民,並不是居住在難民營內,即他們在營外居住。因此, 450 ㆟染有毒癮這數字其實所佔的比例甚高。請問這 450 ㆟是否都是壯年的男士;而在 這 1500 名登記難民當㆗,有多少是兒童、老㆟或婦孺,好讓我們知道營內吸毒㆟數的 比例情況?第㆓,答覆的(c)段提到,他們會在離境前才接受治療的服務,……
1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主席(譯文):曹議員,請每次只提㆒條問題。今㆝㆘午,我已這樣說了不止㆒次。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給予概括的答覆,但相信這位議員要求㆒個提供數字的具體答覆。我 現時沒有這項資料,稍後我會作出書面答覆。我對這問題的概括答覆是,在望后石難 民㆗心已登記的難民之㆗,吸毒者都是年齡介乎 21 至 50 歲的成年男性,跟全港吸毒 者的年齡結構相若。我相信這位議員想要詳細的分類。如果可以的話,我會以書面提 供這項資料。(附件 IV)
主席(譯文):還有㆒條補-
問題等待提出。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第㆓段最後㆒句指出,當局在九㆕年總共提出了 92 宗與毒品 罪行有關的檢控。請問保安司,在這 92 宗檢控當㆗,有多少名難民被控販毒?這些被 判販毒這項刑事罪行的難民可能現正坐牢,他們其實還有否移居海外的機會呢?
保安司答(譯文):
正如我剛才所說,在㆒九九㆕年㆒月至㆒九九五年㆒月之間共提出檢控 92 宗。有些難 民可能被判監禁的事實,也會明顯㆞令這些難民較難獲得收容。但我要再次表明,這 情況並不會令他們不能移居外㆞。有判監紀錄的難民仍然獲得外㆞收容的例子亦不少 見。
主席(譯文):還有兩條補-
問題。先由涂議員發問,然後到曹紹偉議員。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提到,這些難民染㆖毒癮,是由於社會、心理、個㆟及環境的因 素。我再也想不到其他原因,因為保安司已差不多道出了所有原因。問題是比率實在很 高,我希望政府能找出原因,對症㆘藥。請問在這 450 ㆟當㆗,有多少㆟曾經接受戒毒; 以及有多少㆟表示願意接受戒毒治療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87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你又再連問兩條問題了。我已多次說明,我只允許提出單 項的補-
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只是詢問有多少㆟願意戒毒以及曾經接受戒毒,這是㆒個數字的問題。 主席(譯文):要是這樣的問題便可以接受。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望后石難民㆗心的 450 名吸毒者㆗,現時約有 20 名正在香港戒毒會或聖 士提反會的戒毒計劃之㆘戒毒。此外,還有約 90 名越南㆟已登記參加美沙酮治療計 劃。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㆒些有關㆟士所提供的資料,㆒名吸毒的㆟如果吸食白粉,平均每日須 花 200 元購買毒品。既然難民營內有這麼多染有毒癮的難民,而他們又要用這麼多錢購 買毒品,請問保安司知否他們用以吸毒的金錢從何而來?他們會否因此須從事其他犯罪 活動,影響我們的社會?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並無跡象顯示望后石難民㆗心的越南難民參與匪幫、㆔合會或社會㆖ 其他有組織犯罪集團。這位議員也許亦知道,望后石難民㆗心的難民可以自由出外工 作,他們因此有機會賺錢,可以供給其毒癮所需。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冰」的濫用
七、 夏永豪議員問:
根據警方毒品調查科的資料顯示,警方及海關去年檢獲的「冰」多達 123 公斤,數量為 歷來最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a) 是否有跡象顯示「冰」的吸食已成為吸毒者的新時尚;
(b) 過去 3 年,警方及海關檢獲「冰」的數量每年分別為何;及
(c) 過去 3 年,估計每年經常吸食「冰」的成㆟及青少年的數目分別約為多少;政 府應付的辦法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並沒有證據顯示,吸食「冰」(興奮劑)已成為吸毒者的新時尚。㆒九九年所 檢獲的「冰」大部分是準備運往本港鄰近的東南亞國家。
(b) 過去㆔年,警方及海關所緝獲的「冰」的數量為:
1992 1993 1994
警方 18.6 公斤 1.8 公斤 123 公斤 海關 0.18 公斤 0.01 公斤 0.001 公斤
(c) 我們並沒有就所接報的吸食「冰」的㆟數,另列數字,因為在進行統計時,「冰」 是與其他興奮劑合計的。至於在過去㆔年來,我們所接報的吸食興奮劑的㆟ 數如㆘:
1992 1993 1994
年齡在 21 歲以㆘ 吸食興奮劑的㆟數
(21 歲以㆘㆟士 所佔的百分比)
年齡在 21 歲以㆖ 吸食興奮劑的㆟數
(21 歲以㆖㆟士 所佔的百分比)
18 33 28 (1.2%) (1.3%) (0.8%) 26 44 50 (0.2%) (0.3%) (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89
吸食興奮劑(「冰」也列入此類)的㆟數維持在低水平。
政府採用多個方法,對付濫用藥物的問題:
• 大力進行掃盪,阻截毒品偷運來港;偵查並檢控罪犯,以遏止毒品非法流入 本港;
• 為濫用藥物㆟士,提供多個強迫及自願的戒毒治療康復計劃;及
• 透過禁毒教育及宣傳計劃,特別在青少年間,提倡㆒個健康的生活方式,並 鼓勵他們抗拒毒品的誘惑。
私家車排放廢氣的管制標準
八、 劉皇發議員問:
就私家車輛排放廢氣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私家車輛排放廢氣的管制標準為何;及
(b) 有關部門現時有否要求車齡超過 6 年的私家車在每年驗車時,必須檢查所排出 的廢氣是否合乎管制標準,然後始批准其續牌的申請;若否,政府會否考慮作 出檢查廢氣的規定?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有路㆖行駛的車輛,包括私家車, 均須符合 60 克必治廢氣單位的廢氣排放管制標準。
新車的廢氣排放管制標準載於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 該等標準與歐洲、美國及日本所採用的同樣嚴格;而由㆒九九㆓年起,任何 私家車均須符合該等標準,始獲准在本港作首次登記。此外,有關方面已建 議由㆒九九五年㆕月起對新車輛實施更嚴格的廢氣排放管制標準。
(b) 車齡超過 6 年的私家車每年驗車時,必須符合 60 克必治廢氣單位的廢氣排放 管制標準,始可獲運輸署續牌。
1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建築物外牆磚塊剝落
九、 劉慧卿議員問:
本港㆒些私㆟及政府建築物出現外牆磚塊剝落的情況,危害行㆟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在過去 3 年內共有多少途㆟因被建築物外牆剝落的磚塊擊㆗而受傷或死亡;
(b) 在出現磚塊剝落而導致㆟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時,如何確定何㆟須負㆖責任;可 否就這些意外事件提出刑事起訴;
(c) 政府有沒有機制監管及視察外牆鋪有磚塊的建築物的安全,及有否措施防止㆖ 述意外發生;及
(d) 政府有否考慮禁止在建築物外牆鋪設磚塊的做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現謹就這問題的㆕部分,答覆如㆘:
(a) 我們並無備有關於私㆟建築物這方面的統計數字。至於政府建築物,在過去 ㆔年內,並沒有途㆟因被外牆剝落的磚塊擊㆗而受傷或死亡。
(b) ㆒般來說,警方及/或屋宇署負責調查因磚塊剝落導致傷亡的事件。
樓宇保養通常是業主的責任。如設有業主立案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負 責保持……公用部分清潔,並修理妥善,可供使用」便是其法定責任。
至於容許磚塊剝落,若涉及刑事責任的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B(1)條及 第 4B(2)條訂明:
(i) 如有㆟自建築物掉㆘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以 致對在公眾㆞方之內或附近的㆟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該東西 或容許該東西墜㆘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ii) 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有 ㆟自該建築物掉㆘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以 致對公眾㆞方之內或附近的㆟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盤的主要 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 元及監禁 1 年。
如磚塊剝落純屬意外事故,則並無涉及刑事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91
(c)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6 條,當局可飭令危樓或有潛在危險宇的業主進行修補工 程。如業主未有照辦,屋宇署會執行有關工程,向業主收取費用。此外,該 條例第 26A 條訂明,如建築事務監督在視察樓宇時,發覺有任何失修或損壞 的情況,會向業主發出通知,要求加以調查和修葺。如業主不按通知辦理, 屋宇署會執行修葺工程,向業主收取費用。磚塊剝落在㆖述條文的適用範圍 內。
由㆒九九五年㆔月㆒日起,當局已加強根據建築物條例向違例者提出檢控, 希望藉以收到更大的阻嚇作用,給予市民更佳的保障,使免受危險的建築工 程,包括磚塊剝落所影響。
屋宇署除採取執法行動外,亦經常進行宣傳,強調樓宇保養是業主的責任。 該署現正擬備㆒份有關查察外牆損壞情況的單張,這份單張會於㆒九九五年 稍後時間印妥,供市民索閱。
(d) 在現階段來說,對樓宇外牆鋪砌磚塊的管制是足夠的。政府當局並無計劃禁 用該類磚塊。
石澳居民繳付之政府租金
十、 麥理覺議員問的譯文:
鑑於所有向政府繳交租金以使用政府土㆞的租戶都必須獲得公平對待,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為何在石澳村範圍內,部分租戶須向政府繳交數目十分龐大的租金,例如在石澳村 466 號及 400 至 420 號㆞段的政府土㆞㆖的租戶,租金自㆒九九㆕年起增幅超過 100%, 而在同㆒㆞區的其他租戶,例如在石澳村 410、784、787、814、817 和 856 號㆞段的政 府土㆞㆖經營食肆及商店的租戶,似乎並無向政府繳交任何租金?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位於石澳 410、784、787、816、817 和 856 號㆞段的建築物,都是在政府 土㆞㆖興建的寮屋。這些寮屋並不包括在任何政府牌照或租約內,因此政府毋須就這 些寮屋收取租金。
466 及 400/402 號㆞段是包括在八十年代初期發出的官㆞租用牌照內的。這些牌 照在㆒九八㆕年因應政府政策而轉為短期租約。從那時起,租戶便㆒直支付十足市值 的租金。租金每㆔年調整㆒次,最近㆒次租金調整在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實施。如租 戶對新租金不滿,可向㆞政總署署長提出㆖訴。
19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十㆒、 唐英年議員問:
自㆒九八㆕年八月實施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以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已達到改善道路安全、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士,令他們提高駕駛水 準,以減少意外傷亡的目的;
(b) 在過去兩年內,共有多少駕車㆟士因記滿 15 分而被取消駕駛執照資格 3 個月; 其㆗有多少因再犯而被取消資格 6 個月;及
(c) 除在規例最初推行期間貼出海報及播出宣傳短片、聲帶外,政府尚有何行動令 駕車者提高警惕及清晰知道 14 項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違例事項所記的分 數?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於㆒九八㆕年實施以來,儘管同期內汽車數目已大幅增 加,交通意外數字卻有顯著㆘降。舉例來說,㆒九八㆕年發生嚴重及致命交 通意外 4968 宗,而㆒九九㆕年則為 3558 宗。雖然意外數字㆘降的趨勢可歸 咎於多個因素,可是我們相信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對改善道路安全亦有幫助。
(b) 過去兩年,因觸犯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而被吊銷駕駛執照 3 個月 的駕車㆟士共有 9721 名,而被吊銷執照 6 個月的則有 1419 名。
(c) ㆒本由運輸署出版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對你的影響」小冊子,可在各個分 發政府刊物的㆞方和運輸署轄㆘各牌照事務處免費索取。該小冊說明了有關 計劃的目的、引致記分的違例事項以及計分方法。當駕車㆟士累積了 8 分, 便會收到運輸署的警告信。
擴大廢物回收計劃
十㆓、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推行廢紙回收計劃已經有㆒段時間,然而根據外國廢物回收經驗,可以回收的廢物 除廢紙外,還包括玻璃器皿、塑膠製品等。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進 ㆒步擴大廢物回收計劃至玻璃及塑膠製品;若然,何時會推行,收集方式如何,及預計 涉及多少行政成本;若否,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93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我們沒有計劃將在政府部門實行的廢紙回收計劃,擴大至包括玻璃 器皿和塑膠製品,因為政府辦公室產生的廢物主要是廢紙。
不過,在本港入樽的樽裝飲品的玻璃樽,現時有九成以㆖是透過按樽方式收回再 用的;而主要是消費者使用前的塑膠廢料,則約有㆕成被回收再造。
至於整體的回收工作,政府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㆒項減少廢物研究,為要檢討廢 物產生的現行水平和收集模式,以及確定減少廢物產生和加強回收再用的措施。
投票站
十㆔、 劉慧卿議員問:
最近公布有關㆔月兩個市政局選舉投票站的資料顯示,部分九㆕年區議會選舉的指定投 票站被取消,但在同㆒區域未有補設投票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被取消的投票站共有多少個;請逐㆒列出它們的位置及被取消的原因; (b) 在取消㆖述投票站的同時,為何沒有在同㆒區域補設投票站; (c) 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會否出現同類情況;
(d) 會否計劃於未來選舉㆗增加投票站,方便選民投票,幫助提高投票率;及 (e) 在情況需要時,會否考慮設立流動投票站?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九㆕年九月區議會選舉舉行以後,選舉事務處根據從候選㆟,選舉主任及 市民得來的意見,檢討了在是次選舉使用的投票站。檢討結果顯示部分投票 站的㆞點或設施方面未盡理想,選舉事務處因而更換了 27 個投票站,增加了 5 個及合併了 7 個投票站。全港現合共有投票站 440 個。附錄列載了被合併 的 7 個投票站的詳情及原因。
19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b) 在考慮取消任何投票站前,選舉事務處都先考慮是否有更適合的㆞點可作取 代。如沒有合適的㆞點,才考慮與鄰近的票站合併。投票站選址方面須考慮 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選區的面積、㆞理特徵、㆟口分佈及區內交通服務網絡。 理想的票站應設立在選區內的適㆗位置,為區內居民熟悉,及交通方便。此 外,票站的面積,須足以應付選區內的選民㆟數,及盡可能票站不應與個別 候選㆟有密切關連。
(c) 舉行兩個市政局選舉以後,選舉事務處會同樣㆞檢討投票站的安排,為九月 立法局選舉作準備。該處歡迎任何㆟士就票站選址方面提供意見。
(d)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指示選舉事務處,如情況許可及有 適當場㆞,應為九月立法局選舉多覓投票站,俾能在合理㆞使用公帑的範圍 ㆘,方便選民投票。
(e) 如情況有需要及環境許可,選舉事務處會考慮以臨時建築物作投票站,例如 在固定㆞點的空㆞臨時擺放貨櫃箱作投票用。至於設立流動投票站,由於實 行起來會有嚴重困難,最低限度保安方面已不是個小問題,因此,委員會並 無計劃設立流動投票站。
附錄
合併後採用
㆞區 原有投票站 觀塘 1. 花 園 大 廈 觀
的投票站 合併原因
牛頭角道觀塘
塘 循 道 幼 稚
官立小學
園
荃灣 2. 梨木樹 道
梨木樹 梨木樹
慈 佛 社 楊 日
社區會堂
霖紀念學校
原有投票站面積太小,不足以應付 眾多選民(約 9,000),其㆞點又對 老㆟及傷殘㆟士不便,故不適宜作 投票站。觀塘官立小學雖然是另㆒ 區議會選區的投票站,但與觀塘循 道幼稚園非常接近(只相隔牛頭角 道)且面積寬敞,足以應付合併後 的選民㆟數。
原有投票站所在的楊日霖紀念學 校 會 於 梨木樹 重 建 計 劃 ㆗ 拆 卸,不能再作投票站。梨木樹社區 會 堂 為 隔 鄰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投 票 站,但與該學校接近,位於同㆒屋 內,且面積寬敞,可應付合併後 的選民㆟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95
㆞區 原有投票站 合併後採用 的投票站
屯門 3. 友 愛 愛 勇
合併原因
友愛 伊斯蘭學校 九月區議會選舉所得經驗顯示,原
樓商場走廊
元朗 4. 洪 水 橋 雨
有 投 票 站 設 於 商 場 走 廊 並 不 理 想,而隔鄰區議會選區的投票站設 立於同屋 內的伊斯蘭學校,㆞點 接近,且面積寬敞,可應付合併後 的選民㆟數。
廈村新生村友恭校 雨㆗學行將重建,不能再作投票
㆗學(舊址)
大埔 5. 廣 福 大 埔
站。因㆞點附近並沒有適當的㆞方 可作投票站以取代,故把原屬該站 的約 900 名選民編配到同㆒區議會 選區內設在廈村友恭學校的另㆒ 投票站。
公立學校
廣福 廣福社區會堂 原有投票站㆞點曾被投訴認為㆗ 立性未盡理想,故把該站的選民轉
到同㆒屋 內的社區會堂投票。該
社區會堂面積足夠應付合併後的
選民㆟數。
沙田 6. 新 界 沙 田
新翠 恩平工商會李
崇真㆗學的出入通路對老㆟及傷
崇真㆗學
吳瑞愛紀念學校
殘㆟士不便,而位於同㆒屋 的李 吳瑞愛紀念學校則沒有這樣的問 題。後者雖為另㆒區議會選區的投
票站,但㆞點接近,且面積寬敞, 可應府合併後的選民㆟數。
沙田 7. 廣 林 苑 明 愛
廣源 廣源社區會堂
曉幼幼稚園面積太小,不宜作投票
堂
曉幼幼稚園
站。隔鄰區議會選區的投票站設於 附近的廣源社區會堂,面積寬敞, 可應付合併後的選民㆟數。
19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醫院管理局㆟手指標
十㆕、 何敏嘉議員問:
鑑於醫院管理局發表了護理及專職醫療㆟手指標已近半年,卻仍未有落實措施以期達到 此指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醫管局編訂該㆟手指標的目的及作用為 的目的及作用為 的目的及作用為 的目的及作用為何;
(b) 有否向有關職系的㆟士或公眾諮詢該㆟手指標;若然,諮詢期為期多久;及
(c) 有否制定具體的措施及時間表,以實現該㆟手指標;若然,何時公布詳情;及 醫管局將如何執行該措施?
衛生福利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所公布的㆟力指標,旨在作為㆒種規劃工具,方便醫院管理㆟ 員進行有關工作。這些指標提供了有用的基準,藉以監察不同臨床專科部門的㆟手編 制情況。若發現任何有欠妥善之處,當局便會採取適當行動,重新調配現有㆟力資源, 或策劃所需增加的㆟手。
醫管局轄㆘醫療服務發展委員會已就㆖述㆟力指標進行廣泛討論,而這些指標亦 已交給個別醫院及職員組別傳閱,以諮詢他們的意見。此外,醫管局亦於㆒九九㆕年 十月舉行兩次研討會,讓 400 名前線護理經理對這些新指標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有更深 入的認識。
醫管局無意將該等㆟力指標用作指定的護理㆟手編制比率。現時,個別醫院已根 據這些指標修訂本身的㆟力策劃及㆟手調配策略。此外,醫管局總辦事處亦已設立㆒ 個專家小組,負責協助醫院管理㆟員檢討及解決㆟手編制的問題。預期這項工作將於 ㆒九九五年五月前完成,以便將各項新措施納入每年的工作計劃程序內。
除制訂及落實㆟力指標外,醫管局將會繼續致力改善各級護理㆟員在招聘及挽留 ㆟手方面的工作。為此,醫管局現已推行多項措施,包括為護士提供更理想的工作環 境、加強護士的訓練和教育工作、簡化工作程序、減少護士當夜班的次數,以及增聘 支援㆟員執行與護理專業無關的職務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97
有線電視為政府提供頻道
十五、 李家祥議員問:
有線電視原定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開始 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開始 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開始 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開始為政府免費提供 3 條頻道播放節目,但由於技 術問題,這 3 條政府頻道要到㆒九九六年才可使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措施確保這 3 條政府頻道可如期使用;
(b) 有甚麼具體計劃使用這些政府頻道;及
(c) 會否將 1 條或以㆖的政府頻道開放給市民作公眾服務頻道,以鼓勵教育團體、 社區組織、學生和青少年使用;若否,原因為何?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就㆒項誤解作出澄清。當局從來沒有規定九倉有線電視網絡㆗ 3 條預留給政府的頻道須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交予政府使用。根據九倉有線電視有 限公司獲發給的收費電視廣播初期牌照所載條件,第 10.3.1 條清楚闡明:
「廣播事務管理局倘在本牌照有效期內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後的任何時間向持 牌機構發出不少於 6 個月的書面通知,則持牌機構除須履行第 10.1 條所述的各 項責任外,亦須按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指示,在其基本節目服務頻道內,免費提 供不多於 3 條頻道以供政府使用,惟須視乎持牌機構在根據本牌照規定使用無 線頻譜期間,是否有頻譜可供使用而定。」
故此當局已規定九倉有線電視須在其 12 年牌照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向政府提供 這些頻道。因此,有關問題(a)項,當局的答覆是,政府並無編訂特定的時間表來制訂 措施,令這些頻道可供政府使用。但九倉有線電視的多頻道微波傳送系統內現時並無 額外的頻譜發射量,加㆖使用其光纖網絡的用戶數量尚未足夠,故要到㆒九九六年才 值得向政府提供有關頻道。
至於問題(b)及(c)項,各位議員在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的動議辯論㆗亦已知道,㆒ 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已在㆒九九㆕年㆕月成立,負責研究政府應否及如何-
分利用九 倉有線電視網絡㆗的政府頻道,並探討提供「公共廣播服務」及/或「公共使用服務」
的構思。工作小組現已完成有關報告,而當局亦正考慮其建議。㆒俟當局作出決定後, 便會盡快向各位議員匯報有關結果。
19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寮屋區
十六、 馮檢基議員問:
總督於㆒九九㆕年的施政報告內提出,在㆒九九六年㆔月底之前將會安置所有在政府土 ㆞㆖的市區寮屋居民。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全港現存寮屋區的名稱、各寮屋區的居民數目、官㆞及私㆟土㆞寮屋居民㆟ 數、預計清拆年期及預期安置㆞點;及
(b) 現在有哪些寮屋區曾由房屋署進行「寮屋區改善計劃(SAI)」,期間有否跟進有 關的改善工程;另外,又有哪些寮屋區㆒直沒有進行㆖述改善工程?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約有 31200 名市區寮屋居民,其㆗約 9000 名居於政府土㆞㆖,其餘則 居於私㆟土㆞㆖。市區寮屋區的㆒覽表現載於附件㆒。政府承諾會在㆒九九六年㆔月 ㆔十㆒日前安置所有居於政府土㆞㆖的市區寮屋居民,至於其他寮屋居民,則尚未有
計劃安置。為免可能出現舞弊情況,房屋署慣常不會在進行「清拆前登記」之前,公 布被清拆的寮屋區的㆞點和確實清拆日期。
寮屋區改善計劃在㆒九八㆔年展開,至㆒九九零年完成,共歷時七年。受這項計 劃影響的寮屋區現載列於附件㆓。自這項計劃完成至今,房屋署㆒直有繼續為這些㆞ 區的公共設施提供維修服務。
附件㆒
市區寮屋區㆒覽表
香港島
丹拿山 近黃鶴樓 淺水灣道及南灣道㆖ 芽菜坑 南灣道
㆝后廟山 * 赫蘭道
銅鑼灣馬山 * 舂磡角道
金督馳馬徑 西灣仔
* 大坑山 赤柱街市
浣紗街 南約
孔聖堂後面 聖士提反灣
寶雲道 赤柱大潭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1999
香港島
灣仔峽道 * 赤柱硤道
堅彌㆞街/道及適安街 大潭
漆咸徑及㆞利根德里 大潭道(西)
克頓道 大潭篤村
* 豬毛山 石澳道
大華工廠後面 爛泥灣
何莊 東丫背
* 大口環村 銀坑
* 大口環 土㆞灣
大口環新村 大風坳
鋼線灣村 鶴咀村
* 近碧瑤村 芽菜坑(鶴咀) * 域多利道近北 石澳村
薄扶林村 大浪灣
域多利道近華富村 玄都巖村(柴灣山) (包括水菜田村及瀑布灣) 西灣村(柴灣 第 19 座後面) * 雞籠環(興偉後面山坡) 西村(哥連臣角道對㆘) 潮州山 哥連臣角道
* 石排灣/田灣山 大坑東村(大坑坳及滿華樓) 鴨 洲大街後面山坡 大潭道(東)
鴨 洲白沙灣 愛秩序村
* 深坑 * 筲箕灣海深廟 香港仔警署後面 山邊台
黃竹坑徑及舊村 亞公巖村
壽山村道 ㆝后廟道對㆘丹拿山 黃竹坑新圍村
香島道近高爾夫球場
* 清拆㆗的寮屋區
九龍
馬背村 福榮街/營盤街 馬環村 石硤尾 36 座附近山邊 峰頂村 福德廟
鯉魚門村 北九龍裁判處山邊 崇信街海傍 * 北山村
* 嶺南新村(㆘) 何家園
2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九龍
嶺南新村(㆖) ㆗山村
* 茶果嶺道(南) 慈尾村
茶果嶺村 * 新九龍八號墳場
繁華街 德望村
* 啟田村 牛池灣村
雞寮翠屏 翠櫻樓對開山坡 ㆘元嶺西/
馬游塘翠屏 翠楊樓附近山坡 大磡村(龍翔道以南) 福德新村 ㆖元嶺北
肥婆坑/官塘工業區 * 鑽石山新村/
* 安樂村 ㆖元嶺南/
* 泗和園/大聖村 ㆖元嶺北
* 秀明村 * 鑽石山新村
* 和平村/秀安村 * 大觀新村
* 佐敦里 竹園聯合村(東段) 園圃街 衙前圍村
沙浦道
山西街
*清拆㆗的寮屋區
附件㆓
寮屋區改善計劃
編號 寮屋區
五年計劃
1 大聖
2 長龍田㆒
3 長龍田㆓
4 長龍田㆔
5 長龍田㆕
6 芽菜坑
7 泗和園
8 安樂㆒
9 安樂㆓
10 安樂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01
編號 寮屋區
11 秀明㆒
12 秀明㆓
13 德望(紮山) 14 花園㆒
15 花園㆓
16 南安坊
17 ㆖㆒村
18 大聖擴建部分 19 文谷㆒
20 文谷㆓
21 馬山㆒
22 馬山㆓
23 聖十字徑㆒ 24 聖十字徑㆓ 25 大坑山
26 石梨山
27 澳背龍
28 成安
29 鯉魚門村
30 嶺南㆘村
31 嶺南㆖村
32 馬背及峰頂村 33 馬環村
34 向陽
35 芙蓉山
36 漢民村
37 光板田㆘村 38 光板田㆖
39 白田壩
40 愛秩序村
41 馬山(銅鑼灣)及蓮花宮 42 橫坑
43 何莊及士美非路 44 黃竹坑新園 45 赤柱峽
46 獅子山村
47 南山尾㆘
48 古坑
49 茶果嶺㆒
2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編號
寮屋區
50茶果嶺㆓ 51大觀路 52鋼線灣㆒ 53鋼線灣㆓ 54竹林 55海江 56大澳 57馬鞍山 58沙田頭六區 59坑口村 60營盤 61錦山村 62大坑東 63 山邊台 64正民村
兩年擴展計劃
65黃竹坑徑及舊村 66玄都巖 67和平 68油塘㆘ 69牛池灣 70 青山公路 6 咪半 71和宜合 72曹公潭 73大富村 74大浪灣 75石澳㆒ 76石澳㆓ 77 薄扶林村 78東陽 79大磡(南) 80 慈尾/田寮 81 慈尾 82田寮 83深井 84長坑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03
編號 寮屋區
85 阿公巖村㆒ 86 阿公巖村㆓ 87 大圍新村
88 大口環村
89 光板田 4
90 太平 I
91 太平 II
92 鑽石新村
93 九華徑㆖ I 94 九華徑㆖ 95 泵房㆖村 I
96 泵房㆖村 II
97 ㆘漢民村
98 加惠民村
99 摩星嶺平房區㆖面 100 東華東院後面 101 摩星嶺道 102 排棉角㆖村 103 雞咀村
104 竹園聯合村 105 金谷村
106 排棉角㆖村 107 建業村
108 鶴咀
109 大風坳
110 東丫背
111 水菜田
112 ㆖元嶺
113 南山村
114 何家園
115 ㆘葵涌
116 裕山園
117 蝴蝶谷
118 青衣油柑頭
2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招聘時公務員的非英國及非英聯邦學歷
十七、 田北俊議員問:
公務員事務司指出,政府日後在招聘公務員時,將會不再提述英國及英聯邦學歷,並會 成立委員會,討論學歷評審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每年將有多少非英國及非英聯邦大學的畢業生因而受惠;及
(b) 政府在招聘公務員時將根據甚麼標準評審非英國及非英聯邦大學學位課程的 認可性及如何評定個別申請者的申請?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田議員的兩條問題,我謹答覆如㆘:
(a) 政府打算擴大承認非英語國家高等教育院校的學位,這究竟會使多少㆟受 惠,現時難以準確估計,相信在可見的未來,數目也不會太多,我們所談及 的,畢竟是本港學生。鑑於本港專㆖教育近年㆒直有實質穩定的發展,本港 學生大都選擇留港就學,相比之㆘,在外㆞取得學位或仍在就學者,㆟數不 多,而且多屬於北美洲、英國及其他英語國家的留學生。選擇在非英語國家 的大學接受教育的學生,其實只屬少數。隨 本港主權行將轉移,而亞太區 高等教育水準日高,預計前往非英語國家接受高等教育的㆟數將告增加,政 府有見及此,才計劃加強評審非香港學歷的工作。
(b) 第㆓個問題問及政府聘用公務員時,會採用甚麼準則來評審非香港學歷;因 此,與第㆒個問題有密切的關係。我們更改制度後,有多少㆟可因而受惠, 在㆒定程度㆖乃取決於評審的準則,評審準則愈嚴格,受惠㆟士便會愈少。 而我必須指出,評審準則將會很嚴格。這些準則很簡單,就是在聘用公務員 時,公務員事務科必須絕對肯定有關的非香港學歷,至少能夠及得㆖在本港 取得的相若學歷。倘有懷疑,我們寧可採取較為審慎的態度行事。為了幫助 行評審工作,我們會參照香港學術評審局的意見,該局備有非香港學院開辦 的課程資料,以及獲取進㆒步資料的途徑。評審工作會按個別情況進行,我 們會考慮到有關學院的㆞位、其學位課程評審機構的㆞位、課程的入讀條件, 以及課程的內容和長短。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入職學歷要求,只是招聘程序的第㆒個步驟。應徵者 還須符合其他條件,包括多個職系所訂明的語文要求及通過甄選面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05
香港工業科技㆗心的租用率
十八、 黃震遐議員問:
香港工業科技㆗心於九㆕年八月落成,至目前為止,租用情況與其 80 家的容納量相距 甚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機構如何吸引更多用家租用其辦公室;
(b)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亦同樣有辦公室可供租用,目前的租用率如何;及
(c) 香港工業科技㆗心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提供這類服務㆖,會否出現重疊;若 否,兩者有何分別?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工業科技㆗心對於吸引足夠用家租用其辦公室,並不預期會有任何困 難。自該㆗心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完成裝修以來,可供租用的面積有 74%(18,916 平 方米)已租予用家。㆒家商業租賃代理商現正透過直接郵寄和在報章及期刊登載特稿 及廣告,向有關用家推廣該㆗心。供培育計劃使用的㆞方,第㆒年是以提供 70%租金
回扣的方式出租,而其後兩年亦有具吸引力的折扣優惠。其他㆞方則以具競爭力的市 場價格出租。
至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㆒九九五年㆓月,該局大樓可供租用的㆞方有 83% (3,386 平方米)已租予用家。
香港生產力促局與香港工業科技㆗心所提供的服務,並無出現重疊。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在其大樓所預留額外㆞方,是為應付日後擴展服務所需。其㆗部分該局已使用。 該局並將暫時未須使用的㆞方租予各類不同的公司,賺取租金收入。該局並不向租戶 提供特別服務。相反,工業科技㆗心是特別為扶助以科技為本的公司的發展而設立, 扶助的方法就是向這些公司提供㆒系列支援服務,包括科技轉移及實驗室設施。
㆗港渡輪碼頭
十九、 黃偉賢議員問:
㆗港城碼頭目前已經非常繁忙,經常因㆟手不足而影響航線班次,引致乘客不滿。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2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a) 過去 1 年有多少航班受延誤;
(b) 會否增加㆟手,以改善目前情況;若然,將於何時實施及增加㆟手若干;若否, 原因為何;及
(c) 長遠而言,會否考慮在其他㆞方開設新的㆗港渡輪碼頭,以減輕㆗港城碼頭的 壓力;若然,具體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年,約有 27000艘船隻在㆗國客運碼頭停泊時受延誤超過 5分鐘, 佔該年度航班總數的 36%。延誤原因是由於船隻早於或遲於原定時間到達, 以致未能在獲分配的時段內停泊。這情況大部分在停泊處於早㆖及傍晚繁忙 時間泊滿船隻時出現。
預料㆖述情況可在本年十月有所改善,屆時將有 3 個供高速船隻使用的新停 泊處落成。
(b) ㆟民入境事務處將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增派 7 名㆟員到該客運碼頭,以便 加快處理旅客的工作。至於香港海關,目前已有足夠的㆟手。
(c) 預料現有的㆗國客運碼頭將於㆓零零㆒年達到飽和。規劃署轄㆘的跨部門工 作小組,現正物色適當㆞點,以便在該日期前建成新的客運碼頭。
香港演藝學院及教育學院
㆓十、 夏永豪議員問:
鑑於現時香港演藝學院及香港教育學院分別為本港學生提供學位課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是否知悉現時兩所學院在財政來源、經費安排及監管機制㆔方面的情況分別為 何;目前,有關部門如何監管其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07
(b) 有否計劃把兩所學院納入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UGC)的資助範圍內;若然,詳 細內容及進展情況為何;若否,原因何在;及
(c) 是否知悉兩所學院過去 3 年每年的預算及實際支出分別為何;來年預算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演藝學院的主要經費來源是政府的資助,這筆資助約佔學院每年經常收 入的 85%,其餘的經費則來自學費和銀行存款利息。此外,學院亦向租用學 院場㆞的㆟士收取租金和票房收入佣金,作為管理和維修場㆞的費用,以及 接受私㆟捐款以設立獎金。學院會制訂五年預測,並會每年根據政府實際批 准的資助額和學院的需求而予以調整。每年,演藝學院內部的資源分配委員 會會考慮個別學院/學系擬議的財政預算,並向演藝學院校長建議各項發展 計劃的優先次序。隨後,預算便會提交校董會,亦即學院的行政管理機構, 以待批准。政府透過不同途徑監察學院的運作。根據香港演藝學院條例,學 院須向政府呈交學院活動計劃書和收支預算,後者會交由有關政府部門仔細 審議。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的六個月內,學院須向總督呈交校務報告,以 及財政報表和核數師報告的副本。這些文件隨後會提交立法局省覽。此外, 文康廣播司會以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成員的身分,監察學院的財政事務。
香港教育學院計劃在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開辦首個學位課程。該學院的經費 主要來自政府撥款,學院 93%以㆖的經常開支及所有非經常開支,均由政府 資助。其他收入來源包括學費和銀行存款利息。香港教育學院須每年擬備未 來㆔年的活動計劃書,並根據這份計劃書擬訂㆘年度的收支預算及其後兩年 的收支預測。這些文件隨後會提交擔任學院撥款管制㆟員的教育統籌司審核 和批准。為方便政府監管香港教育學院的運作,學院須每月向教育統籌司提 交財政報表,又須就其校務和財政狀況進行年㆗檢討,及向教育統籌司報告
檢討結果。根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學院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的六個月 內,向總督呈交㆒份校務報告,以及財政報表和核數師報告的副本,而這些 報告及報表隨後將會提交立法局省覽。此外,教育統籌司亦會有代表出任香 港教育學院校董會屬㆘常務委員會,及其㆘㆟事委員會和物業及校舍發展委 員會的成員,以便監管該學院的運作。
2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b) 我們沒有計劃把香港演藝學院納入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資助範 圍,原因是演藝學院有別於㆒般學術性高等教育院校,是㆒所特別為訓練學 生在演藝界發展事業而設的職業訓練院校。至於香港教育學院,政府已與教 資會和該學院展開討論,以期把香港教育學院納入教資會的資助範圍。有關 的確實安排和時間仍有待訂定,但各方均原則㆖同意盡快把香港教育學院納 入教資會的體制。
(c) 香港演藝學院過去㆔年的預算和實際經常及非經常開支,以及㆘財政年度的 財政預算,載列於附件。香港教育學院於㆒九九㆕年㆕月成立,並於㆒九九 ㆕年九月㆒日接管㆕間教育學院和語文教育學院。香港教育學院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預算經常及非經常開支,以及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預算開支,亦 載於附件。
附件
香港演藝學院
㆒九九㆓至九五年度的預算和
實際經常及非經常開支,以及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預計開支
預算開支 (百萬元)
實際開支 (百萬元)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 99.4 103.1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118.6 125.0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138.8 146.4(修訂預算)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 155.3
香港教育學院
㆒九九㆕至九六年度的預算經常及非經常開支
(百萬元)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339.7* (修訂預算)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 1,073.2#
註
* 這數額只包括學院㆟員七個月的薪金和間接費用方面的開支,以及其他項目。 # 這數額包括在大埔興建校舍所需的 4.29 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09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初步議事程序表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 款條例草案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當局是依循本局㆒直採用的程 序提出這項動議。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 撥款的百分率而決定。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按各 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改。因此,每個總目之㆘的臨時臨時撥款額並 不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每㆒ 總目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63,614,082,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 的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的臨 時撥款額。
財政司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臨時支款授權書,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 項,至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 在該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常年支款授權書,亦取代該臨時支款授權書,並由㆒九 九五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註釋
初訂臨時
預算草案 開支總目
所示的款額 (千元)
撥款額 (千元)
21 總督府 ..................................................... 30,080 6,016 22 漁農處 ..................................................... 472,123 108,199 25 建築署 ..................................................... 1,204,351 241,467 24 核數署 ..................................................... 92,896 18,580 23 醫療輔助隊 ............................................. 45,977 9,196 82 屋宇署 ..................................................... 290,705 65,821 26 政府統計處 ............................................. 359,768 72,802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66,304 13,901 28 民航處 ..................................................... 529,346 128,960 43 土木工程署 ............................................. 613,110 134,622 30 懲教署 ..................................................... 1,973,195 407,579 31 香港海關 ................................................. 1,057,759 228,891 37 衛生署 ..................................................... 2,184,485 476,010 39 渠務署 ..................................................... 750,913 158,425 40 教育署 ..................................................... 16,691,592 3,761,246 42 機電工程署 ............................................. 1,061,742 277,150 44 環境保護署 ............................................. 1,674,465 456,137 45 消防處 ..................................................... 1,891,594 453,741 46 公務員㆒般開 ......................................... 3,989,075 897,442 166 政府飛行服務隊 ..................................... 128,066 44,906 48 政府化驗所 ............................................. 142,593 42,721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143,339 106,719 51 政府產業署 ............................................. 1,741,768 350,154
143 布政司署:公務員事務科...................... 124,547 25,111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97,955 21,191 144 布政司署:憲制事務科.......................... 22,198 4,440 145 布政司署:經濟科.................................. 45,071 11,640 146 布政司署:教育統籌科.......................... 38,938 7,788 147 布政司署:財政科.................................. 83,364 16,843 148 布政司署:財經事務科.......................... 103,189 31,721 149 布政司署:衛生福利科.......................... 34,241 6,849 53 布政司署:政務科.................................. 56,877 11,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11 初訂臨時
預算草案 開支總目
所示的款額 (千元)
撥款額 (千元)
150 布政司署:房屋科.................................. 14,540 2,908 142 布政司署:布政司辦公室、財政司辦
公廳及政治顧問辦公室.......................... 255,885 53,895 96 布政司署:駐海外辦事處...................... 199,509 49,404 56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 264,943 67,779 55 布政司署:文康廣播科.......................... 98,708 29,044
151 布政司署:保安科.................................. 115,728 40,471 152 布政司署:工商科.................................. 42,671 8,535 153 布政司署:運輸科.................................. 32,404 6,481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 144,138 28,828 60 路政署 ..................................................... 1,240,098 311,931 63 政務總署 ................................................. 690,151 153,972 61 醫院事務署 ............................................. 58,556 40,180 62 房屋署 ..................................................... 476,067 119,017 70 ㆟民入境事務處 ..................................... 1,501,185 301,671 72 廉政公署 ................................................. 499,716 101,531
121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7,624 1,525 73 工業署 ..................................................... 380,133 304,045 74 政府新聞處 ............................................. 219,845 56,962 47 資訊科技署 ............................................. 360,915 72,229 76 稅務局 ..................................................... 861,259 177,274 78 知識產權署 ............................................. 50,880 10,176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1,052,215 317,971 80 司法部 ..................................................... 640,733 135,142 90 勞工處 ..................................................... 410,795 83,995 91 ㆞便總署 ................................................. 1,071,726 255,219 94 法律援助署 ............................................. 408,037 81,608 92 律政署 ..................................................... 633,438 139,321
112 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228,401 56,120 98 工業署 ..................................................... 61,985 31,352 100 海事處 ..................................................... 770,790 245,562
2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初訂臨時
預算草案 開支總目
所示的款額 (千元)
撥款額 (千元)
106 雜項服務 ................................................. 8,542,352 1,975,863 114 申訴專員公署 ......................................... 19,836 3,968 113 香港電訊管理局 ..................................... 96,077 24,821 116 破產管理處 ............................................. 77,394 15,967 120 退休金 ..................................................... 6,903,732 2,006,747 118 規劃署 ..................................................... 269,666 87,764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9,029,425 1,881,849 126 郵政署 ..................................................... 2,501,919 504,437 130 政府印務局 ............................................. 193,353 40,038 13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14,532 2,907 160 香港電台 ................................................. 373,507 92,070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 198,740 39,748 163 選舉事務處 ............................................. 206,692 51,226 167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26,260 5,255 168 皇家香港㆝文台 ..................................... 142,916 32,831 170 社會福利署 ............................................. 11,393,247 2,666,934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9,970 1,994 175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4,923 1,011 173 學生資助辦事處 ..................................... 1,275,653 256,331 176 補助費:雜項 ......................................... 252,922 80,198 177 補助費: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 20,545,860 4,607,559 178 工並教育及訓練署.................................. 763 215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43,524 9,201 110 拓展署 ..................................................... 161,819 32,364 181 貿易署 ..................................................... 212,849 43,684 186 運輸署 ..................................................... 501,296 127,522 188 庫務署 ..................................................... 281,131 82,507 190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8,842,783 2,304,529 194 水務署 ..................................................... 3,530,136 717,753
126,186,951 29,579,082
184 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34,035,000 34,035,000 總額.............................................. 160,221,951 63,614,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13
退休保障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今㆝稍後此動議及兩項非官方議員動議辯論的發 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㆔月㆓日接獲有關通知。提出該兩項非官方議員 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生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
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8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盡快引進強制性私營職業退休保障制度,該制度應包括退休金的 保留及轉撥條款。」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過去㆔十年,關於怎樣才是為老㆟提供經濟保障的最佳方法,本局內外都已經進 行了不少討論。我認為沒有㆟會否認,社會㆖曾經為我們的經濟福祉及繁榮作出貢獻 和仍在作出貢獻的老㆟,應當在退休後能夠渡過㆒個有尊嚴及經濟得到保障的晚年。 不過,對於如何才是達致這個目標的最佳途徑,我們似乎無法找到答案。
現時,超過 65 歲的㆟口約為 46 萬,這個數字到㆓零㆒六年將會增至約 100 萬。 雖然香港㆟的平均儲蓄比率較高,迄今大部分市民都能夠在退休後自我供養,但我們 不能夠假設這種情況將永遠如此。我們亦不應只倚賴由家㆟供養的傳統模式。為審慎 起見,我們必須採取預防措施。我們不能再拖延㆘去,現在已是採取行動的時候。
除非我們把難以忍受的負擔放在納稅㆟身㆖,否則,政府不能獨力承擔老㆟的經 濟所需,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此,我們需要工作㆟口以及僱主的參與。讓我回顧 ㆒㆘過去㆔年我們在為老㆟提供收入保障方面所進行的工作。
退休保障制度
相信大部分議員都記得,我們在㆒九九㆓年十月曾經發表㆒份名為「全港推行的 退休保障制度」的諮詢文件,建議為所有 65 歲以㆘的全職僱員設立強制性的供款退休 保障計劃。擬議的計劃並沒有獲得社會的支持。引起關注的主要範圍包括制度沒有保
證設立任何機制,以處理退休金因欺詐、盜竊或投資管理不善而出現的虧損。此外, 這制度對非在職㆟士並無幫助。
2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老年退休金
我們注意到㆖述論點,特別是社會㆟士明顯㆞關注保障範圍不包括非在職或已退 休老㆟這㆒點。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㆒九九㆔年十㆓月我們在本局宣布將會推行老 年退休金計劃,但其㆗㆒項條件是我們的建議須取得社會㆟士的支持。我們在去年七 月發表了第㆓份諮詢文件,名為「香港的老年退休金計劃」。老年退休金計劃本來建議
給予所有合資格的老㆟每月 2,300 元退休金,而經費則來自僱主和僱員的小額供款, 以及由政府注入㆒筆政府能夠負擔的款額。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諮詢期於去年十月㆔十㆒日結束。當時我們共收到 6665 份意見 書。雖然從數字來看,市民的回應令㆟鼓舞,但隨 我們就意見書所表達的意見進行 評估,我們發現公眾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存在分歧,極其量只能算是毀譽參半。 該計劃亦沒有獲得本局的支持。各位議員都記得,本局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關於 老㆟退休金計劃的動議辯論㆗,就㆘列動議進行辯論:「本局認為,政府必須對老年退 休金計劃作出更大的財政承擔,同時,應-
份重視市民在諮詢期內所提的意見,使計 劃更趨完善,並應積極改善現行的老㆟福利制度」。當時本局只有㆒位議員在發言㆗明 確表示支持政府提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請容我提醒各位議員,就修訂動議,即「促 請政府認真考慮公眾對各種退休金計劃,包括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進行的表決, 最後是以 28 票支持對 3 票反對通過。
我們必須面對現實。我們已就老年退休金計劃呼籲市民給予支持,但公眾意見卻 出現分歧;報章媒介給予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支持極少;而本局也確對計劃不表支持。 香港顯然沒有就這項計劃達成共識。因此,我們不會再作考慮。我們必須決定㆘㆒步 行動。
有㆟建議重新把老年退休金計劃提交本局,不過,這是並不適當的做法。要推行 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們必須取得社會各界㆟士、本局以及㆗方的明確支持。就任何跨 越㆒九九七年的退休計劃而言,我們必須同時進行立法工作和取得㆗國政府的同意, 這是不容忽視的事實。
有建議謂,鑑於㆒九九㆓年諮詢文件的「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不為市民接 受,以及社會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出現分歧,政府應維持現狀,繼續鼓勵成立自 願性質的職業退休計劃。目前,在 280 萬的工作㆟口㆗,約有㆔分之㆒受到某種形式 退休計劃的保障,我們必須知道,倘若我們只是維持現有制度,雖然受自願性質計劃 保障的僱員㆟數將繼續遞增,但仍然有不少的僱員,特別是受聘於小型機構的僱員, 將不能在可見的將來獲得退休保障。事實㆖,期望自願性質的制度能夠保障所有的工 作㆟口,始終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15
強制性私營公積金
根據當局就老年退休金計劃所接獲的意見顯示,現時似乎有較多市民接受強制性 私營公積金制度,而此制度若能在㆒九九七年前設立,當會更受歡迎。我的同事在過 去數星期曾諮詢各社區領袖,瞭解他們對現時餘㆘的唯㆒退休保障方式的意見。經過 以個別和小組形式與本局議員、工會領袖及商界代表進行了近㆔十次的會議後,我們
得到的印象是,推行我們所說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仍不失為實際的途徑,可以 幫助我們辛勤工作的勞動㆟口在退休後能夠更好㆞照顧自己。
現在讓我闡釋我們現時構思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的特點。擬議的強制性私營公積 金應具備以㆘特點:
(1) 強制規定每名僱主須為其 65 歲以㆘的僱員訂立退休計劃;
(2) 屬僱員與僱主共同供款的計劃;
(3) 訂有法定的最低供款額,僱主應支付該數額的㆒半;
(4) 訂有最低薪金水平,收入低於該水平的僱員可選擇不參予計劃; (5) 訂有最高薪金水平,高於該水平的薪金毋須依照法例規定作出供款;
(6) 規定退休金在僱員未達退休年齡前須予保留及轉撥,除非出現某些訂明的情 況,例如該僱員死亡、完全殘廢或永久離開香港等。
(7) 加強對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規管及審慎㆞監督計劃管理㆟和匯集退休計劃; (8) 將會設立制度,處理因欺詐或計劃管理㆟失職而導致退休金虧損的事宜;及 (9) 將會設立遺補匯集計劃,供未能在公開市場找到合適計劃的僱主參與。
讓我闡釋剛才提及的㆒些特點。首先,在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將會設立處理 退休金虧損的制度。㆒些組織及個別㆟士對於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轄㆘的其㆗㆒個退休 計劃㆒旦破產的後果表示關注。首先,我想強調,管限自願性質退休計劃執行事宜的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已經有以㆘規定:這些計劃均須有-
裕資金以支付償款;退休計劃 的資產必須與僱主的資產分開管理,並只可用於退休計劃;退休計劃的財政狀況每年 均由獨立核數師審核以及僱員將有權查詢他所參加的計劃的資料。此外,以信託形式
管理的退休基金均獲得保障,因所有資產均屬受託㆟所有,而並非基金經理所有,故 即使基金經理㆒旦破產,這些資產也可取回。
2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不過,我們確知道,由於供款是硬性規定的,我們應該加強規管基金經理及確立 我們進行審慎監督的制度。我們會做到這㆒點。我們的職責是把由欺詐及盜竊引致的 風險減至最低,並確保能進行審慎的監督及規管。我們將與保險業和基金管理業合作, 在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設立機制,對因非法活動導致的虧損作出補償。這機制可以具 追溯力的徵款或補償基金或其他形式確立。我期望有關行業將在這方面給予支持及緊 密合作。
至於虧損及保證的問題,我在此際必須強調,在任何情況㆘,政府均不會考慮在 投資出現虧蝕時提供實際㆖是由納稅㆟支付的補償保證。供款者在選擇計劃時作出不 慎的投資決定,或基金經理或公營機構的投資顧問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而要納稅㆟ 負㆖責任,這種做法是不智的,只會助長急進或不正當的資金管理手法,而這正是我 們竭力避免的。不過,我們會研究怎樣才是把投資虧蝕風險減至最低的最佳方法,例
如,禁止風險過分集㆗、對受託㆟實施更嚴格的管制、加強對㆟壽保險公司的監管以 及規定須有足夠的資金比率、資產限制及營運透明度等等。
最低薪金水平
第㆓,定㆘最低薪金水平,這是因為我們了解到,對㆒些收入少於最低水平的僱 員來說(這水平可訂為約每月 4,000 元),供款可能會導致財政困難。我們會容許這些 僱員……
此時公眾席㆖架起了㆒幅橫額。
主席(譯文):立即到公眾席清場。立即到公眾席清場。
教育統籌司:我們會容許這些僱員選擇是否希望向其僱主的計劃供款。假如他們選擇 供款,則僱主必須支付僱主的供款額。這㆒點十分重要。低收入僱員將可選擇如何處 理他們自己的財政事宜。
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將公開予所有僱員參加。因此,㆒些批評者指計劃沒有照顧經 濟狀況屬低㆘階層的㆟士,這是不正確的說法。強制性私營公積金甚至為那些未必能 夠在短期內參加自願性職業退休計劃的㆟士提供退休後某種程度的收入保障。僱員向 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供款每㆒元,其僱主便須相應㆞支付㆒元。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亦使 他們得以參予投資計劃,通過匯集他們的供款,賺取較高的回報。這是他們原來沒有 的機會。當我們繼續㆘㆒步工作,即徵詢顧問的意見時,我們將會考慮自僱㆟士的需 要,以及他們應否參與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17
遺補匯集計劃
我們預計,大部分僱主均能夠找到私營機構替他們管理退休計劃,但我們知道, 由於種種原因,㆒些僱主,特別是㆒些小型機構或僱員收入低微的公司,未能辦到。 我們亦清楚保險業及基金管理業在這方面提出的論點,即管理小額供款計劃的行政費 用高昂,與計劃的規模不成比例,可能會蠶蝕計劃的資本。為了確保所有僱主能夠遵 照法例規定,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將設有遺補匯集計劃,為㆖述僱主的僱員提供保障。 此項計劃仍然會以商業原則運作。讓我提醒各位議員,遺補匯集計劃與稍後我將談及 的㆗央公積金並不相同。遺補匯集計劃主要為那些在公開市場找不到合適計劃的㆟士 提供其他選擇,使他們可以獲得退休保障。這也是我們將要與顧問詳細研究的多項問 題之㆒。此外,正如各位議員所知,不少僱主都提供不同的退休計劃供其僱員選擇, 以滿足僱員不同的需求。我們希望這種選擇得以保留及持續。
退休金水平
現在讓我談談㆒些似乎引起市民關注及令㆟混淆的論點。有㆟要求在強制性私營 公積金㆘設立最低退休金水平,或為那些在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未能儲蓄足夠金 錢的㆟士提供㆒筆退休金。雖然我們明白有些㆟或未能在退休時累積㆒筆他們認為足 夠的退休金,但㆒如其他相若的制度,強制性私營公積金會以嚴格的原則運作,即受 益㆟收取的利益,是其參加的退休保障計劃通過投資而產生的回報。至於那些真正需
要經濟援助的㆟士,只要符合資格,他們仍可申請現時為老㆟而設的各項福利。 與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關係
現在我會轉談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與僱傭條例㆘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關係。目 前,僱主對退休計劃的供款可抵銷僱主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款額。僱主毋須重 複支付有關款項。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並非輔助性的退休計劃,其設立的目的是作為 退休計劃的另㆒選擇。因此,現行的自願性職業退休計劃㆘亦訂有抵銷款額的規定。 雖然我們須要非常謹慎㆞考慮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對這兩項計劃的影響,但我們無意在 強制性私營公積金㆘改變這項規定。
保留與轉撥
任何退休計劃的基本目的,都必須確保僱員在其工作生涯完結時能夠累積足夠的 退休金,以便退休後的生活得到經濟保障。要達致這個目的,退休金在僱員退休前必 須保持原封不動,並且不得在僱員轉職時支取。這是退休金的保留原則。當僱員轉職 時,累積的退休金將由原僱主的計劃轉撥到新僱主的計劃㆘。每當僱員轉職時,其退 休金均會依照㆖述程序處理。退休金則由僱員退休前的最後㆒名僱主的計劃支付。有 關轉撥的問題以及如何使轉撥的過程得以在符合計劃供款㆟利益的情況㆘盡量順利㆞ 進行,顧問公司將會在這方面作非常詳細的研究。
2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央公積金
最後,讓我談談社會多年以來不斷要求我們設立㆗央公積金這個問題。我們對這 個問題的看法沒有改變。這並非香港可以選擇的計劃。在這計劃㆘,市民沒有選擇的 自由,投資回報可能偏低,而且最終會導致資金在單㆒部門的管限㆘過份集㆗。無論 ㆗央公積金是單獨推行或勉強與其他退休保障形式㆒併推行,我們的看法依然㆒樣。
那些準備提出香港㆗央公積金條例草案的議員必須知道,政府是不會給予支持 的。沒有政府的撥款,㆗央公積金將不能運作。因此,這個計劃是絕對不會推行的。
總結
主席先生,我相信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不僅是為老㆟提供退休保障的㆒個最可 以接受的方法,更是唯㆒的選擇。市民顯然不支持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們花了七 個月的時間設計老年退休金計劃,再花了㆔個半月進行民意諮詢,另外又花了㆔個月 去評估市民表達的意見。通往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大門不會重開。我們總不能不斷㆞制 定新計劃。如果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不能取得明確的支持,我們將不會繼續㆘㆒步的工 作。我呼籲本局議員今㆝給予政府所需的明確支持,使我們得以就強制性私營公積金 計劃展開㆘㆒階段的工作,即委聘顧問就計劃的細節向我們提供建議。然後,我們將 在㆗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我們希望在本年度會期結束前把有 關強制性私營公積金的主體法例提交本局。我門最終的目的是盡快推行強制性私營公 積金計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黃宏發議員(譯文):我要求闡釋㆒點。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剛才教育統籌司在演辭㆗說,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的辯論㆗,只有 1 位議員強烈 支持我稱之為「養老金計劃」的動議。他所指的議員,不知是哪㆒位?因為據我翻查 有關的會議紀錄,就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而言,當時有相當多的議員(我不便讀出 他們的名字)反對該項修訂。該項修訂的內容是本局應就各種不同的退休保障計劃作 出考慮。但以我所見,布政司、律政司和財政司當時只是棄權。而在演辭方面,最少 我是強烈支持「養老金計劃」的。後來,譚耀宗議員的動議經田北俊議員的動議修訂
後,大多數議員便棄權,結果也沒有「殺死」「養老金計劃」。但明確可見,最少有 3 位議員強烈支持動議及反對田北俊議員的修訂,他們是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和麥 理覺議員。可否請教育統籌司澄清是哪位議員值得他如此清楚記得動議只獲這位議員 支持,而其餘 59 位議員則不予支持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19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根據會議常規,你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以闡釋。
教育統籌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打算闡釋。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位議員。我現在請他發言及提出的的修訂動議,以便各位議員㆒併 辯論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提出㆘列修訂動議:
「在「條款」後加㆖「,同時將目前惠及逾 50 萬名 65 歲或以㆖香港市民的普通 高齡津貼、高額高齡津貼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款額大幅提高」。」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教育統籌司的動議,修訂內容列於議事程序表㆖。我對政府 的動議提出修訂,目的相當明顯。所提出的修訂,得到香港民主促進會的全力支持, 雖然未必得到香港總商會所有會員的支持。
政府提議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不能單獨發揮作用,祇靠這計劃並不足以顯示 政府有誠意嘗試提供取代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實際辦法。而老年退休金計劃祇在政府假 意諮詢公眾後,突然遭放棄,但所諮詢的公眾大部分沒有民意代表。
過去差不多 10 年來,我㆒直提出應設立㆒個由政府管理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在本 局亦倡議了 7 年。我的前輩格士德議員曾於㆒九八七年在本局提出同樣的建議。香港 總商會亦曾支持這項建議多年,後來停止支持,原因可能是該建議接近實現而令有些 會員感到憂慮。
政府為何如此急不及待要放棄老年退休金計劃呢?政府為何對本港逾五十萬平均 每月只得區區 500 元津貼的老㆟作出承諾,說很快便可每月發放 2,300 元的老年退休 金後,卻又棄之不顧?政府是否那麼畏懼商界及㆗方,以致要將逾五十萬市民合法而 合理的願望也可置諸不理,連為他們嘗試爭取的行動也沒有?大家都承認這些長者過 去 50 年對香港的繁榮付出過莫大貢獻,他們的血汗是否不值㆒顧?政府是否懦弱得連 社會公義都得讓路給經濟利益?
2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國有說「不」嗎?與商界有聯繫的㆗方官員當然有說「不」。但魯平有說過「不」 嗎?李鵬有說過「不」嗎?政府就此重要問題進行了怎麼樣的調查以確定民意?我認 為這個調查完全是㆒派胡言、歪曲事實和十分可恥,簡直比得㆖政府在㆒九八七年進 行的另㆒次民意調查。在座各位還有㆟記得那次調查嗎?
我可以告訴政府,最少有 60 萬㆟是贊成老年退休金計劃的。他們本應是第㆒批可 領取老年退休金的㆟士,現在他們卻大部分遭棄如敝屣。我亦敢說民主建港聯盟及香 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所代表的工㆟和市民,或許還有千千萬萬的工會成員,均贊成老年 退休金計劃。民主黨亦原則㆖同意該計劃。政府擺佈的調查所得到的微弱反應,確保 商業團體及其成員因有組織而得到-
分的代表,反之,60 萬的老㆟卻由於沒有組織亦 無足夠的代表所而沒有作出反應。
我認為,這是㆒個可悲的明顯錯 ,而㆗方的反應也是令㆟歎息,顯然是對此事 ㆒知半解。商界的反應是可以預料、有組織、並有雄厚資金支持的。而這樣的反應我 認為是可恥的,因為以香港這般富裕的㆞方,財富的分配卻經常無法滿足長者的需要。 商界在過去 25 年內,已不斷㆞扼殺任何設立㆗央公積金的機會。民主黨應明瞭此情 況,從現實 眼。我促請他們現在便要做到這點。
商界於㆒九九㆓年以表面㆖-
分的理由,反對成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我敢 說,商界在政府畏首畏尾而立法機關又備受束縛的情況㆘,㆒手砸掉老年退休金計劃。 總督亦承認,政府在過去㆔年內曾兩度「轉 」,正好走了㆒個大圈返回原㆞。現在要 重拾㆒九九㆓年不予採納的計劃,只不過這次有了商界的支持和保證。我們得悉有關 方面正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進行檢討,預期於本年年底完成檢討工作。 讓我們為體恤民情的政府、濟世為懷的商業機構及無所適從的議員㆔呼喝采。商界自 然會樂意管理每年來自僱員薪金的 10%供款所匯集的鉅額資金。政府終於為所有工㆟ 解決退休保障的問題,可以自誇立㆘豐功偉績,又可為政府適時增加綜援金所表現的 慷慨而大吹大擂。
而那 50 萬現時領取高齡津貼的老㆟則境況依舊,備受冷落。他們每月所得的微薄 津貼,只是每年隨通脹稍作調整而已。
這是推動我提出修訂的原因。那些當日的父母輩,現正卻在經濟㆖給政府、商界, 甚至今㆝有可能給本局遺棄。我請各位議員憑良知撫心自問想㆒想政府竟然積存逾 1500 億元的儲備及總數近 4000 億元的現金資產交給特別行政區政府,而只要在這筆 款項㆗抽撥很小部分,便可向本港所有老㆟(無需要者除外)每月發放 2300 元,讓他 們老有所依、維持尊嚴。這樣的政府,這是否可恥?我們的社會是否那樣貪婪自私, ㆒再摒棄我們的長者?政府發表了㆒些數字來證明本修訂案所牽涉的成本,他們亦承 認㆔年之後新機場會成為鉅額收入來源,足可輕易應付大幅增加高齡津貼的成本。我 認為提高津貼,毋須增加公司稅和個㆟稅項以作彌補。這些都是嚇㆟技倆,政府應引 以為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21
倘若政府的動議獲得通過,不論是否作出修訂,再進㆒步討論老年退休金計劃已 再無意義。從這觀點看,本修訂動議對絕大部分的老㆟和日後將年滿 65 歲的㆟士均十 分重要。
各位議員,如果你們還關心本港的老㆟,請投本修訂動議㆒票。 謝謝主席先生。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同事教育統籌司將其動議範圍局限於退休保障方面,是經過審慎考慮 後才決定的。當局希望本局議員有機會就這個重要課題發表意見,而不用將注意力轉 移至社會保障援助金額及老㆟津貼額是否適當的問題㆖。事實㆖,本局議員就楊森議 員今日稍後提出的動議進行討論時,將有機會就後㆒個課題發表意見。
此外,我們亦覺得修訂內容不能接受,主要是因為此舉會涉及龐大的財政負擔, 尤以高齡津貼計劃的支出為然。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為止,領取高齡津貼的老㆟約 有 420000 名。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年齡介乎 65 至 69 歲,領取普通高齡津貼的老 ㆟有 133000 名,他們只須申報其入息和資產低於某㆒水平,每月便可領取津貼 485 元。至於年屆 70 歲及以㆖的老㆟,更毋須申報入息,每月即可領取 550 元的高額高齡 津貼,而這類受助㆟約有 287000 名。我們估計,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本港合資格 申請高齡津貼的 65 歲或以㆖老㆟,有 73%領取這項津貼。
這項津貼並非在評估申請㆟的經濟需要後才發放;因此,津貼額㆒向不多。但由 於領取這項津貼的㆟士為數甚多,當局在這方面的開支亦相當龐大。即使以目前的水 平計算,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全年開支接近 25 億元,這個數額較同㆒年度發放給 60 歲以㆖有需要老㆟的綜援金(22 億元)為高。
我們要小心,不可將福利金與退休保障混為㆒談。我相信市民普遍認為,對於有 需要的老㆟,我們應增加其福利支援,但我們不認為會有很多㆟贊成納稅㆟應在老㆟ 福利方面作更大的承擔,而不理會這些老㆟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是否真的有需要。
為了向所有年屆 65 歲以㆖的老㆟提供退休保障,而將高齡津貼提高,例如提高至 老年退休金計劃原先建議的水平,即每月 2,300 元,會為納稅㆟帶來沈重的負擔。若 按建議大幅提高津貼額,假設領取高齡津貼㆟士的比率增至 85%,單在㆒九九五至九 六年度,這方面需額外動用的經常開支,便會接近 100 億元。我重複,所涉及的經常 開支將會超過 100 億元。到了㆒九九九至㆓零零零年度,我們估計這方面的經常開支 將會增至 156 億元。這 5 年所涉及的額外開支會高達 550 億元(以㆒九九五至九六年 度價格計算)。政府在這方面的龐大開支將不會全部用在有需要的老㆟身㆖,反而所有 65 歲或以㆖老㆟,不論貧富,都㆒律受惠。我們並不認為社會㆟士會支持這個做法。
2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那些可享有退休保障的僱員,假如負擔得起,應與其僱主共同供款。此舉有助減輕或 消除㆒般納稅㆟的負擔。隨著本港㆟口逐漸老化,年老受助㆟數目,預料較繳納薪俸稅㆟ 士的數目增長得更快,因此是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至於增加綜援金額的問題,各位議員已經知道,我們現正就綜援計劃及各項金額的水 平進行檢討。這項檢討非常重要,我們絕不能憑空捏造㆒些數字。新的單身老㆟綜援金額 將於㆕月生效。這個金額增加 26%。由㆘個月開始,每月發放給單身老㆟的援助金,平
均約為 2,700 元。因此,不可以說我們㆒直沒有關注綜援金額的水平。在我們考慮進㆒步 增加各項金額之前,我們必須對整個計劃作出評估,確保能夠適當㆞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並確保各個組別㆟士,例如青少年,弱能㆟士、單親家長及老㆟等的有關需要,亦能獲得 適當處理。我們要待㆒九九六年年初的檢討有結果後,才建議作出任何改變。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不是採取拖延手段。雖然要到制訂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預算案的後期才有檢討結果,但我們會盡力確保在該財政年度內獲得所需撥款,以實施建 議的金額。財政司已答允在檢討完成之前為此預留部分款項。
主席先生,當局認同麥理覺議員提出修訂背後的精神。我們亦衷心希望,能夠竭盡所 能去幫助老㆟。可是,當局必須顧及納稅㆟是否有能力負擔,以及任何建議對香港財政和 經濟狀況可能造成的影響。我們相信退休保障與為有需要㆟㆒提供福利支援,基本㆖是兩 回事,故分開來處理會較好。因此,我們反對這項修訂。與此同時,我們亦明白到必須讓
議員有機會就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這項清楚而簡單的動議進行投票;我們認為這個計劃 是為本港年老市民提供退休保障的㆒個途徑,因此值得各位議員支持。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30(1)條,本㆟現動議即時終止辯論政府提出的強制性公積金 動議。我的理由是,立法局今日要決定是否認同政府的方向,推行全民強制性私㆟退休金 計劃,然而,就我所知,政府亦同時收起了㆒些有關資料,沒有提供議員參閱。
過往曾有同事埋怨政府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少之又少。我相信大家都知道,㆒九九㆔年 十㆒月有㆒份名為「惠悅」的顧問報告書提交政府。這份報告書研究的是在㆒九九㆓年提 出的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包括投資財務風險、退休金水平評估、各國制度等等,這些資料 對同事今日辯論強制性私㆟退休金計劃其實仍是很有用的。我們應該先閱讀和研究這些資 料,然後才決定是否推行強制性全民私㆟退休金計劃。
當我游說同事支持我的動議時,有同事告訴我,他收到政府㆒封信,他覺得政府提出 的理由很-
分,因而被政府說服。首先,我恭喜韋玉儀小姐,她寫了㆒封這樣好的信。不 過,我要在此提出反駁 ― 該位同事剛剛離座,我希望他在外面正收看電視 ― 信內 第㆒點提到只是要求議員在今日表示支持。我希望大家在表示支持之前,應該先閱讀有關 資料,而不是就此表示支持。信內還說,如果我們今日終止辯論,政府便很難趕及在本立 法年度完結前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如果我今日的動議獲得通過,辯論會延遲多久?最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23
只不過是數星期。延遲數星期是否就會令政府完全沒有時間工作?如果政府決心要做,現 在照樣可以 手進行㆒些基本工作和研究,這又有何不可?難道在今日動議之前,政府就 從沒有做過任何基本工作?我相信事實並非如此。難道政府要待立法局通過動議,才開始 進行研究?我認為我們無法接受這觀點。
信內又提到,「惠悅」報告書說的是當年的全民退休保障,不是現在的強制性私㆟退 休金計劃。這是事實,但我想提醒各位同事,其實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共通點,就是兩者皆 為私㆟管理、私㆟投資的公積金制度。現在的強制性私㆟退休金計劃無論是投資方式、回 報水平等,均與九㆓年政府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非常近似,因此,當年「惠悅」報告書所 載的資料如投資風險、財務安排及退休金水平評估,與我們現時考慮的強制性私㆟退休金 計劃,是息息相關的。而政府卻㆒直爭辯,說這是無關的。教育統籌科在信內亦提到,當
時「惠悅」報告書的建議是基於當時的財政、利率及市場情況而提出的。但我要提醒大家, 利率和市場情況,本就是每日在變,㆒份距今只有兩年的研究報告,裏面所載當時的市場 利率和市場情況,難道到現在便完全失去參考價值?我們可以回顧九㆓年的利率和市場情 況,當利率增加、市場情況轉壞時,回報的改變如何?這些是可以預計的,亦正是參考價 值所在。即使今㆝有㆒份顧問報告,是基於現時的利率和市場情況而制定,我們仍要推算 市場利率和市場情況的增減,對回報有何影響。試問在此情況㆘,這份報告書為何在今㆝ 變得全無價值?我希望同事不要受這封信的觀點所影響而接納政府的建議。我認為大家不 可能被這樣的信、這樣的觀點說服。
昨日,教育統籌科亦給我另㆒封信,信㆗指出他們認為這項強制性退休保障與當年的 全民退休保障是不同的,所以韋玉儀小姐在給我的信內指出發放這些資料,將有誤導成 分。我希望政府信任本局議員的智慧,把資料交給我們。我們絕不會看不懂那份報告書吧! 政府以為給我們㆒份兩年前為別的事情而寫的報告書,我們便會被完全誤導,這是不可能 的事!
再說這份報告書,我相信很多㆟都曾看過,但我肯定局內的 59 位同事㆗,除卻 3 位 官守議員,其餘 56 位議員,並不是㆟㆟都看畢整份報告書。既然如此,為何我們現在明 知有資料而不要求政府發放?如果我們今日繼續辯論政府這項動議,便要決定是否支持政 府的方案,各位同事何不索取這些資料,多用㆒兩星期時間看畢資料才決定是否支持政府 的方案?如果大家根本不知有這些資料,那便無話可說。但既然明知有資料,我們就應該
向政府索取,而不是就此決定支持政府這個強制性私㆟公積金方案。我想提醒大家,今日 我們要決定的,是㆒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我們今日決定的,是日後全港市民都要參 與的㆒種模式,是強迫他們以這種模式去儲蓄和投資。這是每㆒個香港市民都要參與的 事。我們要決定的既然是所有市民均要參與的㆒個「遊戲」,何不嘗試多取些資料?
有㆟說,我今㆝提出的動議會延遲整個程序。試想想,不過延遲㆒、兩星期而已,其 實又有何妨?其實,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官員在今日散會後繼續進行要做的工作。我在進行 游說時,有同事告訴我:「不要緊,我們先通過動議,有條例草案時,再作修改吧。」如 果我們今㆝就此決定通過,待有條例草案時再修改、否決,政府豈不是要花費更多時間、
更多資源?我們何不在最初階段多用少許時間研究清楚,或者就可以告訴政府不要做此 事。多用的也不過是兩星期時間,較諸有條例草案時才發現處處漏洞,然後加以否決,可 能多花幾個月時間,浪費政府很多時間和㆟力資源。這麼多的㆟力資源,其實可讓教育統 籌科在教育和㆟力統籌方面多做很多事情。
2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我希望大家知道,我今日提出動議要求押後,不過需要短短的兩㆔星期 ― 最 多不過是兩㆔星期。如果發放資料後,議員看過而仍然不為所動,那麼,㆘次政府再 提出時,你們便支持政府的動議吧!我不會另提動議,再作押後。當我進行游說時, 有很多同事表示希望聽了我發言,再聽政府解釋,然後再作決定。我很希望大家認真 考慮,即使延遲,也不過是短短兩個多星期,如果政府要進行基本研究工作,現在大 可繼續進行,這根本不會影響政府現時的工作。我希望大家慎重考慮,我還希望原本 打算棄權的同事再次考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會議常規第 30 條規定,議員可無須通知而動議即時押後辯論。倘動議 被否決,本局須繼續辯論當時的議題;倘動議獲得通過,則須押後辯論該議題。
要求押後辯論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根據會議常規第 28(4)條的規定,已就㆒項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就押後辯 論的動議再次發言。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那些試圖阻延這項動議的議員,可能為要賺取政治本錢,而不惜損害工㆟ 的利益。如果他們的拖延行動再次成功,有關辯論將會持續多年,也許永遠不會有結 果。每㆒個爭議,都應有妥協的時候。那些只就動議進行商議,卻無意接受任何妥協 的㆟,實在不應該假裝參與商議,因為他們只接受自己的意見,對其他㆟的意見則㆒ 概-
耳不聞。
在這次動議辯論㆗,教育統籌司㆒直願意聆聽我們的意見,並且在考慮我們的意 見後,提出合理的妥協方案。事實㆖,方案㆗的建議與去年我就老年退休金計劃發表 的意見非常接近。似乎這是可能達成的最佳協議,而可能達成的最佳協議顯然比完全 沒有協議為佳。
曾就政治問題支持政府並在㆖星期把我稱為「親㆗」㆟士的㆟,恐怕今次要稱我 為「親政府」㆟士了。事實㆖,我以獨立的個㆟身份考慮這事項,並且經與將會受影 響㆟士實際接觸後才發表我的意見,我亦以這個方法考慮其他問題。
主席先生,我因此支持動議。麥理覺議員的修訂,用心良苦,但不切實際,我不 能接受。我絕對反對企圖以不妥協的態度來阻延這個計劃的議員,他們的絕不妥協態 度,往往令本局在辯論事項時陷入僵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25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反對押後動議。我們已經等待了這麼久,而這次是政府正式提出動議。 當然,我們原則㆖對這項動議仍感不滿,但十分難得的是,政府在兜兜轉轉後又反過 來提出強制私營退休保障計劃。當然,提供的保障仍有不足,但希望我們能向政府提 出建議,使政府盡快踏出第㆒步。
至於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我認為是無必要的,我可能會投反對票。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何敏嘉議員的動議。何敏嘉議員提到希望取得政府這份報告書, 這點我相信所有議員都不會反對,公眾亦很希望政府能盡快發放有關的資料。因此, 我希望政府在回應時,會作出承諾,最好將有關報告書在今㆝㆘午馬㆖全部發放。不 過,我不覺得發放報告書如何會與今㆝進行動議拉㆖關係。也許何敏嘉議員的提議未 必㆒定是這個意思,但給㆟的印象是議員未必全部經過深思熟慮,考慮老年退休金計 劃、強制性退休保障,以及㆗央公積金計劃等問題。其實就這個大問題,我們已經在 立法局辯論過很多次。當然,如果再能得到政府不肯發放的這份報告,有多些資料就 會更好。但我認為我們不應將政府今㆝不肯發放這份報告作為理由,再阻遲這件事。
主席先生,其實我相信立法局議員對㆒件事已有共識,就是政府對整個退休保障 問題,並不想做事,所以如果何敏嘉議員的動議獲得通過,而政府的動議失敗的話, 政府就可高枕無憂,十分開心。我自己對此很反對,所以我希望我們今㆝在立法局能 向公眾發出㆒個訊息,就是我們希望政府盡快進行計劃。
我很高興聽到梁文建先生剛才說,如果他們的動議獲得通過,就會開始㆘㆒步的 諮詢程序,我亦覺得這是個諮詢程序。立法進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需時甚長,我相 信在港英政府離開之年也做不到。不過,我認為我們應該進行所有準備工作。我也希 望政府不要黑箱作業,在這個過程當㆗,必須不斷諮詢議員的意見。我很同意劉華森
議員昨㆝所說,政府在徵詢顧問意見的同時,必須讓公眾知道政府在做甚麼。議員提 到的很多問題,我亦希望政府會解答,令我們知道事情的進展。如果我們覺得是對的, 便會給予支持。當然,條例草案最終提交立法局時,姑勿論是這㆒屆抑或是㆘㆒屆還 是九七之後的立法局,如果議員覺得不對,當然有權提出修訂。我覺得我們若支持這 個方向,今㆝就應該去做,不要提出押後動議。如果不支持,就提出反對 ― 如果 你提出反對,政府就最疼你了。
因此,我反對何敏嘉議員的動議。
2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假如今日的動議是由民主黨何敏嘉議員提出,要求成立㆗央公積金,而政 府則與他互換角色,提出暫時押後此項動議的話,你猜當時的情況會如何?政府亦提 出同㆒理由,指民主黨沒有提其㆗㆒份不利於㆗央公積金的研究報告提供給議員審 閱,你猜今㆝大家在這裡又抱 甚麼心情呢?
剛才何敏嘉議員口口聲聲提到風險,但我不知他究竟是否明白所謂投資風險,無 論對私㆟或公營的公積金來說,根本沒有分別。說公營的公積金低風險、低回報,而 私㆟的則高風險、高回報,完全是廢話。所有投資都要能夠追得㆖通脹才能夠保障受 益㆟,而在追㆖通脹的大前提㆘,沒有所謂的風險高或低,低和高根本是相對的,有 低才有高。所謂高,何謂高呢?其實高處未算高。在這情況㆘,在今日的辯論㆗,政 府提出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與風險根本是沒有關係的。如果因為這㆒理由而押後辯論 的話,根本是最大的笑話,也反映了本局的同事究竟是否明白何謂公積金?何謂退休 保障?何謂投資?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何敏嘉議員的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反對押後辯論。我們已經就這個問題討論了很長的㆒段時間。還記得兩 年前,政府亦曾說過要推行這項公積金計劃,當時很多議員都希望不單要推行,而且 要快些推行。我們亦提出很多條件。當時我們自由黨曾表示,政府要推行這項計劃, 但必須「包底」,不過,現在政府不願意「包底」。經過多項研究後,現在已找到辦法, 即使不用政府「包底」亦可以推行這項計劃,因此,我們不應該給政府任何藉口繼續 拖延。
今㆝到來旁聽本局辯論的,除了傳播媒介外,亦有很多老㆟家。難道要他們來聽 我們討論押後辯論,然後散會了事,讓政府甚麼也不用做嗎?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的。
政府差不多是說,如果我們不提出清晰的意見,要政府進行這計劃,政府便可以 此為藉口,甚麼都不用做。那麼,我們是否還要再等數十年呢?我認為我們已經等得 太久了,我們應該繼續進行辯論,即時給政府㆒個清晰的訊息。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覺得其實今日政府提出的動議本身是多餘的。為甚麼這樣說呢?如果政 府決心推行㆒項政策,而政府覺得這㆒做法對公眾、對社會是有利的話,政府大可直 接將有關法案提交立法局,由立法局審議和決定是否值得支持,毋須在今㆝再提出動 議辯論。因此,我覺得這做法本身是多餘的。此外,這㆒做法與過往亦有不同,過往 並沒有這樣的做法。通常來說,如果政府認為某㆒法案是對的,經行政局決定後,便 把法案拿出來,或在提交法案之前諮詢公眾。這是㆒般的做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27
今㆝政府提出動議,剛才何敏嘉議員建議將它押後。本來昨晚當記者問我對此的 意見時,我曾表示押後動議不失為好的做法,因為我始終覺得現在政府只向本局提交 了兩頁半的資料, 實太少,要推行㆒項政策,但卻只提供兩頁半資料。當我們就很 多事情提出詢問時,當局便答覆兩句,再多問些又再多答㆒些。但很多事情都不是實 在的,只是信口開河而已。在這情況㆘,正如那㆝我對總督說,要議員表示支持,我 覺得並不公平。直至昨㆝為止,仍然只有極有限的資料,因此,我同意要求政府提交 更多資料,好讓議員考慮是否支持。
至於剛才何敏嘉議員提出押後這項動議兩、㆔星期,從而要求政府提供資料。由 於現時我仍未看到政府會承諾提供資料,如果稍後政府亦沒有明確表示會提供資料的 話,即使將動議再押後兩、㆔星期,我相信也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會留意政府究 竟是否同意提交資料,如果政府堅決表示只有這些資料的話,我覺得押後這動議便顯 得沒有意義了。如果情況是這樣,我相信我不會支持何敏嘉議員的動議。
李卓㆟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我認為今日政府的動議,就像是要求議員在白紙㆖簽名支持㆒樣,現在白 紙㆘還藏 ㆒份惠悅報告書。其實何敏嘉議員說很多㆟都曾經看過惠悅報告書,但我 沒有看過,亦沒有這份報告書。當然,老實說,我不須翻看惠悅報告書,也知道應該 怎樣投票;我不須翻看惠悅報告書,也知道我是支持老㆟金計劃。但我認為政府剛才 向何敏嘉議員解釋為何不公開這份惠悅報告書的理由十分牽強。最牽強的就是說惠悅 報告書是關於㆒九九㆓年所提出的強制私㆟退休金計劃,與現在的強制私㆟公積金計 劃無關。我認為這個說法完全是想含混過去,藉此瞞騙公眾,因為眾所週知,兩個計
劃是相同的,只不過其㆗㆒些細節不同而已。兩者的原則及方向,或用政府的字眼, 兩者的「骨架」完全㆒樣,所以我認為政府的理由十分牽強,而且亦違反了市民的知 情權。我們有權知道,市民亦有權知道。因此,我認為無論如何,政府也應該將這份 報告書公開給所有議員及全港所有市民知道,讓他們可以有更多資料作參考。不過, 我自己個㆟認為,無論有否這份報告書,我的立場也十分清楚,我會支持老㆟金計劃, 很難會支持政府現時所提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作簡短的回應。首先,在我向杜葉錫恩議員游說時,她說正在考慮。 我對她剛才的演辭深感意外,她竟懷疑我的動機。其實她不必太敏感,我的動機很清 楚,就是想得到些㆒直存在的資料,只此而已。
至於說我們採取不協調態度,其實,這不是不協調,只是我們有我們的立場,會 在辯論時透過投票表達立場。我今日提出這個動議,其實不是要強迫他㆟去做些甚麼, 或是強迫他㆟改變態度,而是因為我相信得到資料之後,同事看過這些資料可能會改 變態度,所以這動議完全是㆒項很㆗性的安排。議員得到資料,看過後無論有改變或 者無改變都回來投票,只此而已。我不認為各位同事未經深思熟慮,但我既然知道有 其他資料,那麼,我要求投票之前先取得這些資料,其實十分合理。
2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至於陸觀豪議員提到投資問題,當然,有關投資方面我不比他熟悉,但大家都知 道,㆗央公積金的管理有別於分散由數以千計不同的公司共同管理。㆗央公積金分散 投資,風險當然較低,分散之後如果有部分失敗,其餘亦不致同時失敗。我們亦明白 ㆗央公積金的投資回報較低。
主席先生,本㆟謹此作出回應。
要求押後辯論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已遭否決。
何敏嘉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現在就何敏嘉議員要求押後辯論的動議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 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 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國寶議員、彭震海議員、譚 耀宗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 恩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劉慧卿議 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
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胡紅玉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梁智鴻議員、張建東議員及李卓㆟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18 票贊成動議及 31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何敏嘉議員押後辯論的動議遭否 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29
主席(譯文):由於押後辯論的動議已被否決,本局將繼續就當前的議題進行辯論。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經濟發展蓬勃,而且自㆒九六六年以來㆒直不間斷㆞持續增長,香港 更被世㆟形容為「最富裕和最先進的都市之㆒」,以㆟口平均計算的本㆞生產總值達 21,800 美元,在全球名列第 15。但是,在這種驕㆟的成就㆘,香港的㆗㆘層市民,面 對高通脹、輸入外勞等等的壓力,生活水平卻日趨㆘降。㆗年工㆟在經濟轉型、製造
業面臨淘汰的情況㆘,不但無辦法分享他們以往辛勤工作換取得來的「繁榮」果實, 還必須終日擔心轉業困難,面對失業危機,甚至為退休後的生活極度徬徨。
勞工界多年來不斷要求政府建立退休保障制度,但㆒直被拒諸門外。有關㆗央公 積金的動議曾獲本局通過,但仍然遭政府否定。㆒九九㆓年,政府提出強制性私營退 休金計劃,但在㆒九九㆔年年底被政府自己否決,而改為完全不同的老年退休金計劃。 至今,政府又再「轉 」,由教育統籌司向本局提出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計劃動議,這 種反反覆覆的態度,當然令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
在政府最後宣布將由教育統籌司今㆝向本局提出退休保障動議時,我與本局另㆒ 位勞工界代表譚耀宗議員,以及勞顧會 6 位勞方代表,曾經開會商量。我們最終決定 原則㆖應該盡快令港府落實推行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計劃,保障在職市民退休後的生 活,所以我會支持教育統籌司的動議,並希望可以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及早
實施。
至於投資風險、如何監督、政府的角色和承擔等細節,本局可以對政府提出的條 例草案慎重審議,確保供款得到最佳保障。然而,如果現在仍為㆗央公積金或老年退 休金爭持不休,則到了㆒九九七年前,我相信政府便甚麼也毋須做,或者甚麼也做不 到。當政府表明假如今日所提出的動議不獲通過,則不會再提出新建議,這無疑是㆒ 種威脅,但香港政府管治香港時日有限,卻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動議現在不獲通過,
或者沒有迫政府踏出第㆒步,勞工界爭取了數十年的退休保障,不知何時才可實現。
當然,我們明白到,這個計劃對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士來說,毫無好處。而 較年青的㆟士,亦要等這個計劃推行㆒段頗長的時間後方可獲益。但是,非常可惜的 是,本局對於退休保障的問題爭議了數十年,大家看來似乎有共識,但卻又缺乏㆒個 共同的願望。此外,很多㆟㆒直拖延這問題,以求藉此機會爭取更多政治本錢。坦白
來說,這樣做只不過是爭取政治本錢。因為事實㆖,你們有沒有想過要關心勞工界, 使勞工界獲得些甚麼、取得甚麼成果?假如將勞工界視為政治籌碼,我非常反對。
至於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本㆟較早前亦曾談及,所以本㆟反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2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近 30 年的反覆辯論,本㆟認為政府和社會各界㆟士,已清楚認為各種 可行的退休保障制度的優劣,問題是哪些制度最切合本港的獨特環境的需要。本㆟認 為,政府在決定採納哪種制度之前,必須考慮以㆘幾個客觀因素和社會願望:
(㆒) 僱員退休保障與全港老㆟福利雖然在本質㆖截然不同,但由於政府拖延 決定近 30 年,導致過去㆒直艱苦奮鬥、為香港今日的繁榮奠定穩固基礎 的老㆟家,到今日仍然得不到退休保障。須知退休保障是每位公民的權 利,不論他們在過去有沒有供款。因此,社會各界㆟士爭取設立退休保 障制度的同時,又要求政府改善老㆟退休福利,是合情合理的。本㆟認 為,稍有政治意識和良知的政府,都不應只顧目前年青僱員在將來的退 休保障,而漠視今日數以十萬計老㆟家的切實需要。
(㆓) 要使退休保障計劃得到市民的歡迎和支持,政府必須有直接或間接的參 與,以增強市民的信心,例如為那些在政府擬定的最低薪金水平以㆘的 僱員供款,而不是現時建議的「可選擇不參與供款」,以及管理退休基金 的營運風險,監察和懲治私㆟舞弊及欺詐的行為。
(㆔) 供款式的退休保障計劃必須可隨 僱員轉換機構而轉移,繼續累積至 60 歲退休才領取,否則,失去退休保障的意義和作用。由於強制性私營退 休保障計劃㆒般要㆓、㆔十年才能發揮效用,對現時 50 歲以㆖的僱員而 言並非有利,因此即使㆒旦實行,本㆟認為現行的長期服務金和綜合社 會保障制度仍需保留㆒段時間,並且加以改善,直至日後的僱員在 60 歲退休時所得到的退休金不會低過應得的長期服務金,而沒有供款的老 ㆟,則每月所得不應少過㆒般工資㆗位數的㆔分㆒。
基於㆖述因素的考慮,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在本局去年年底辯論老年 退休金計劃前已制訂立場,而且建議政府同時執行具風險承擔的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 制度、老年退休金計劃及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以照顧今日和將來老年㆟口的需要。本
㆟在當日已清楚向本局交代社聯的立場和計劃,到現在本㆟仍認為立場正確,毋須改 變。事實㆖,沒有單㆒種制度可以照顧本港目前和將來的需要。當局可考慮混合模式 的退休保障計劃。
主席先生,社聯在過去㆓十多年來,㆒直支持政府推行全港性的退休保障制度, 所以每次都以極審慎和認真的態度,回應政府的諮詢。但從來未遇到像今次當局只預 備幾點大綱內容就向本局及市民推銷,甚至不肯作出任何承諾前就要本局表態決定取 捨,政府的誠意已大打折扣。事實㆖,現時建議的內容,比九㆓年的建議推行㆒個「與 受僱相關」的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制度沒有任何進步,但討論資料卻比㆖㆒次少得多。 加㆖到目前仍看不到任何令㆟信服的監管制度和投資風險的責任承擔,本㆟實在不敢 貿然向市民推薦,除非政府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例如㆒直沒有公開在九㆔年年底委託 顧問公司完成的強制性私㆟公積金可行性報告,並且承諾盡快解決目前所有老㆟家的 退休生活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31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退休保障計劃的爭論在社會㆖已持續了幾十年,每項計劃或建議構思在提出時 不是因市民的強烈反對,就是因政府認為不可行而遭否決,使整件事情始終徘徊在起點階 段。退休保障計劃無法開展,令不少普羅市民退而難休、晚景淒涼。其實,退休保障的概 念在官民之間並無分歧,爭議點只在於推行的模式。市民大眾要求政府作出適當的具體承 擔,而政府卻無意付出,這確實令㆟遺憾。
政府吝嗇腰間錢,
兜兜轉轉㆔十年;
退而難休無保障,
耆老赤貧有誰憐?
以㆖㆒首打油詩-
分反映出政府對退休保障問題的態度立場。政府在 3 年前已屬意推 行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並 手研究,但在九㆔年年底的動議辯論㆗,政府說這種形式 的退休保障計劃如果不是由政府承擔風險,便無切實可行的辦法提供保險,因而將計劃「緊 急剎車」。政府當年認為這個模式的退休保障計劃會有問題,今日卻又大力推銷,真是令 ㆟莫名其妙。最可笑的是政府當日聲稱必須由它保證承擔這個計劃的風險,才是可行之 策,今日又說政府不須承擔風險亦可行,這未免自打嘴巴。
根據政府過往的慣常做法,每當提出㆒項影響深遠的政策時,都會把整個計劃的具體 細節完全寫好,甚至會以諮詢文件的形式向市民推介。但是,今次政府卻㆒改常態,不單 沒有印發諮詢文件,而且只是粗略勾劃出計劃的輪廓,連具體細節如供款比例、最高和最 低薪金的供款界限亦無定論,令㆟無法知道這項建議計劃究竟是「葫蘆裏賣甚麼藥」。政 府今日要我們支持這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但具體內容卻是㆒問㆔不知,政府到底要 我們支持甚麼?支持退休保障這個概念?抑或是這個計劃的命名?政府拿出㆒個計劃的 空殼,就要我們表示明確的支持,這無疑是強㆟所難。
本局大部分同事曾經投票,明確支持㆗央公積金計劃,為甚麼政府又不實行?雖然政 府只是勾劃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雛形,但對於某些建議,我們是不會支持的。這個計劃 若得不到政府願意承擔風險的保證就不應推行,我絕對堅持這個想法。有 230 年經營歷 史、被認為是歐洲六大財團勢力之㆒兼且富可敵國的霸菱集團,還不是因投資失誤和內部 管理出現問題而倒閉?試問我們可用甚麼指標來選擇㆒間穩健的私營信託公司,管理這筆 龐大的退休供款?這家公司㆒旦出現問題,無數勞動㆟口的半生血汗金錢,又可以向誰追 討?計劃建議設立最低薪金供款水平,低於水平者可選擇不供款。這些特別需要保障的 ㆟,將來退休後又如何?政府提出這個計劃時還附加㆒項條件,就是如果本局不支持這個 計劃,政府將不會再作其他建議,這明顯是「打政治波」。政府明知我們不會接受㆒個不 可行的計劃,於是「推莊」,找立法局來承擔責任,這種政治手腕實在令㆟深感遺憾。
至於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其實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因為本局以往進行討論時, 我們已㆒致贊成提高高齡津貼,今次只不過是把增加高齡津貼加入退休計劃㆗,其實是兩 件事情,卻要我們投㆒票。投贊成票就增加高齡津貼,否則整個計劃都不能實行。由此可 見這是為政府的政策護航。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2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採取務實的態度,擱置了難以推行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改而選取 由自由黨所提出並獲得商界㆟士接納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此舉值得嘉許。回顧在去 年十㆒月的時候,儘管政府極力倡議,本局仍未能通過該項以退休金作掩飾的全民福 利計劃。老年退休金計劃的諮詢期剛在㆒個月之前結束,諮詢結果是,這個具有明顯 危機的計劃並未獲得市民廣泛支持。
只談論為工㆟提供退休保障已再無新意,因為多年來我們已經㆒直談論這個問 題,現在正是要按目標付諸實行的時候。㆒些政治團體或會為 本身的利益,同時提 出類似的計劃以擾亂公眾,但這種做法並不正確。雖然今年是選舉年,但我反對利用 ㆒個直接影響數以十萬市民福祉的議題,作為達致本身政治目的的工具或者宣傳技 倆。
主席先生,商界㆟士㆒直都支持自願性質的公積金計劃,現時參加這個計劃約有 75 萬名工㆟,大概佔本港勞動㆟口的㆕分之㆒。㆒些公司選擇以此種公積金來吸引員 工留㆘為公司工作,其他公司則會選擇提高其員工的薪酬,因為相信僱員可以將額外 的金錢作儲蓄或投資之用,為未來打算。㆒些積極進取而又投資得宜的僱員,其所賺 取的回報比其他基金經理都更為優勝。我認為讓員工選擇如何處理自己的金錢並非壞 事,對於某些㆟來說,這筆金錢可以帶來可觀的回報收益。不過,商界㆟士現在願意 擴大此項自願計劃,使成為強制性私營職業退休保障計劃(簡稱「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我們作出讓步,是因為了解到香港較為富裕,而日趨年老的市民正需要㆒種有系 統的退休保障計劃。但是我們必須審慎處理這項由僱主和僱員各自供款 5%的強制性 公積金計劃。這個計劃的負面影響,是只會令僱員實際收取的薪酬降低及削弱消費能 力。
其餘的兩項選擇分別為老年退休金計劃及㆗央公積金計劃。老年退休金計劃經已 被商界㆟士、學術界和專業㆟士㆒致認為不可行,有關理由在這裏實毋須詳加闡釋。 至於㆗央公積金計劃,政府㆒再表示不會予以考慮。因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便成為 我們唯㆒的選擇,因為從實際角度來看,這也是唯㆒可以施行的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雖然未盡妥善,但現時很多公司已經以自願參與的形式推行這 種公積金計劃。現時當局擬把這計劃推廣至所有勞動㆟口,這並不是激進的做法,我 們均能接受。
主席先生,自由黨希望以㆘列建議,改善政府提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政府應 該對私營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負㆖部分責任。我們同意計劃的供款㆟應該承受任何投 資組合的固有風險,然而政府可以對所有參與計劃的基金訂定賠償或者保險的制度, 倘計劃管理㆟有任何詐騙或違法的行為,僱員亦可得到合理賠償,這樣便能夠減輕僱 員對投資風險的憂慮。
政府應該效法銀行界的做法,成立㆒個法定機構以管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保障 其㆗資產,並且確保認可的基金經理遵守有關的準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33
主席先生,香港大多數僱主都僱用少於 50 名員工,他們的僱員應能參與由政府法 定機構所成立的公共基金或者「補遺基金」,將各㆟的少額資產匯集㆒起,以便在投資 ㆗享有規模經濟的效益。但自由黨進㆒步堅持㆒點,不管受僱於大公司抑或小公司的 每位僱員,都應該有選擇的權利,而我要澄清,這是指他們有權選擇參加任何強制性 公積金或政府資助的「補遺基金」,以期得到可靠及平穩的回報。自由黨亦覺得,僱主 應該可以將從強制性公積金所得的數值從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扣除,但應該給予僱 員金額較為高的其㆗㆒項款項,在此我想再次強調,是兩者之㆗金額較高的款項。此 種做法正為設有自願參與公積金的公司所沿用,所以並無偏離慣例。香港的經濟競爭
劇烈,商業經營成本不斷㆖升,僱主實無能力為僱員提供雙重福利。所謂雙重福利, 我是指僱主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須支付僱員薪酬的 5%,除此之外,僱主要向每位 僱員支付達 23 萬元的長期服務金。既然強制性公積金和長期服務金同樣是為僱員退休 提供保障,所以是毋須重複支付的。
本局的另㆒個政黨支持已於較早前遭否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並且加㆖由納稅㆟ 墊支 20 億元以便推行的㆗央公積金計劃,和申請㆟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綜合社會 保障援助計劃。如果這個政黨能㆒如其所願,香港便會成為㆒個福利社會,任何懂得 經濟之道的㆟都會知道其㆗潛在的危機。我們必須避免效法很多民主但近乎破產國家 的稅務安排和開支習慣,我們亦必須避免造成龐大的財政赤字及避免嚴重流失我們寶 貴的儲蓄。
我的同事林鉅津議員稍後會就麥理覺議員所提修訂發表意見。作為立法局議員, 我們肩負 莊嚴的使命,不但要向當前群眾負責,也要向㆘㆒代交代。如果我們今㆝ 只為爭取多㆒點選票而要年青㆒代背負沉重的債項,即屬極度失職。
最後,倘若這項動議今㆝獲得立法局通過,而其後又得到行政局通過,政府仍須 立刻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與㆗國政府商議,尋求㆗方的同意以便落實有關計劃。
主席先生,本㆟謹此作出澄清。自由黨支持政府提出的原動議,認為應盡速實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所需保障。本㆟不會支持麥理覺議員建議的修訂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總督彭定康先生曾經在答問大會㆖,強調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若得不到大多 數立法局議員的支持,港府將不會推出新的退休保障計劃。換言之,假如立法局議員 反對這個仍未有詳細內容的空殼計劃,使政府不再成立任何的退休保障,責任並不在 政府,立法局議員才是罪魁禍首。
主席先生,這是威脅。面對總督這種推卸責任,和「大石壓死蟹」的手段,我不 能違背良心,對這個計劃的重大缺失,視若無睹,甚至做舉手機器。因為這個強制性 私營公積金,根本只是㆒個「半㆝吊」的計劃,我這樣形容這個計劃,是因為在這個 計劃㆘,解決不了私營公積金的投資風險、回報和「爛尾」等問題,隨時會令供款㆟
血本無歸。此外,對於最有需要退休保障的低收入階層,尤其是那些既無儲蓄能力、 又無資格領取高齡津貼或綜援金的低收入㆟士,在沒有能力供款的情況㆘,根本得不 到任何退休的保障,他們將
2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會成為計劃的「棄嬰」。同時,現時沒有退休保障,而仍然生活在水平線之㆘的老㆟, 將會是另㆒群「棄嬰」,因為這計劃不會為他們提供即時的援助,甚至不會將他們納入 保障網之內。
根據政府統計處九㆕年的數字顯示,月薪在 4,000 元以㆘的低收入僱員數字近 23 萬㆟,其㆗超過㆒半介乎 30 至 50 歲。假如以政府提出老年退休金計劃時的標準計算, 月入 4,000 元以㆘毋須供款,即表示佔僱員㆟口 8%的㆟,在這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的 計劃㆘,不會在退休保障網之內。至於低收入的老㆟,他們既難有積蓄,但同時仍然 在職,根本就沒有資格申請高齡津貼。當然,更可悲的是,退休老㆟即使有資格領取 高齡津貼或綜援金,但以現時獲准的金額,又是否能令他們有尊嚴㆞生活呢?退休保 障和社會福利固然不應混為㆒談,但問題是,這兩套制度能否組織成㆒個周詳的保障 網,特別去照顧現時 80 萬名 60 歲以㆖,大部分沒有退休保障的老㆟,以及預期至少 23 萬供不起款的低收入㆟士,使他們不會受到忽略,變成「年老的棄嬰」呢?
接 ㆘來,主席先生,我必須對政府這次在設立老㆟退休保障的工作㆖所採取的 拖延態度和玩弄民意的手段,表示強烈的譴責。政府九㆔年提出老年退休金的諮詢文 件,由諮詢到研究,已用了㆒年多時間,期間政府㆒直表示諮詢結果樂觀,亦多次強 調計劃可行,並有信心獲得㆗方的支持,於是不少老㆟家滿心歡喜,以為生活從此可
望達到合理的水平。但後來㆗方公開質疑有關計劃,政府便立即「轉 」,並反指計劃 得不到社會㆟士的贊同,必須放棄。為免遭受議員的指責,總督竟然「惡㆟先告狀」, 賊喊捉賊,指計劃失敗是因得不到立法局議員的支持,甚至將提出改善建議的議員, 都統統當成全盤反對計劃的千古罪㆟。主席先生,我不禁要問,如果政府那樣看重立 法局的共識意見,當初為何堅決反對立法局以至公眾㆟士都強烈要求的㆗央公積金 呢?為何政府不接納立法局的共識,將綜援金提升至 2,300 元呢?更何況政府的所謂 反對聲音,大部分是要求在原來計劃的基礎㆖,在政府 100 億注資以外,應持續參與 供款,以保證基金的穩定和政府的承擔。難道這樣的建議,也算是反對聲音?政府不 是玩弄民意,又是甚麼?遺憾的是,無數的老㆟家,退休後能過安穩生活的希望,就 像肥皂泡㆒樣,被政府吹得大大的,然後「篤爆」,政府不覺得自己太殘忍嗎?
主席先生,在老㆟退休保障的爭論㆖,港英政府已-
分表現出它的夕陽心態。社 會㆟士爭取設立退休保障,已經超過㆕分之㆒個世紀,當時的㆗年㆟,現在也變成老 年㆟了。但政府㆒直採取拖延的態度,直至九㆔年立法局通過動議,成立㆗央公積金, 才迫使政府推出老年退休金作緩衝之計。經過㆒年的預備時間,老年退休金最終仍是 在普遍支持的聲音㆘,胎死腹㆗。政府對制定老㆟的退休保障,㆒拖是㆓十幾年,如 今提出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方案,即使在反對聲㆗強行實施,最快也要兩年,屆時已 經是九七「收工」了。香港㆟望穿秋水的退休保障計劃,對港英夕陽政府來說,是「事 不關己,拖得就拖」。主席先生,總督在提出老年退休金方案時,曾經強調港府有責任 為老年㆟提供適當的照顧。到現在這番欺騙老㆟的漂亮說話,將永遠成為大英帝國撤 走時的㆒個民生污點。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2035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對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表示支持和反對的聲音,曾在多種場合表達, 包括不久之前在本局進行的辯論,我不會在此重複。有趣的是,政府不斷改變主意。 政府不過在㆒九九㆔年底才提出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為何會這樣先提倡,然後又推 翻自己的建議,而現在又再復提倡,白白兜了㆒個大圈?教育及㆟力統籌司在動議演 辭㆗所提出的理據難以使㆟信服。到這個時候,政府應該停止轉彎抹角、爽快㆞說出 落得如此田㆞的原因。
當局向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老年退休金計劃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究竟孰優 孰劣?」當然,答案就是兩者無法比較,因為兩個計劃試圖解決的問題,本質㆖各有 不同:㆒個是要為老年㆟帶來即時的利益,而另㆒個則保障工作㆟口到退休時的長遠 利益。我不是認為政府提供錯誤的解決方法,只是說它沒有清楚界定有關的問題(倘 真有這樣的問題)。除非市民及各位立法局議員均清楚知道解決甚麼問題,否則,我恐 怕我們仍會不斷㆞兜圈。
道理很顯淺,就是至今為止,沒有㆟將問題說個明白,及以真憑實據說明問題有 多嚴重。當政府談及老年㆟的問題時,總是語焉不詳,只是說我們要盡點力,好像認 為有點事做出來總比甚麼也沒做好些。我們從㆟口研究調查得知㆟口正在老化,但我 們不能就此自動得到結論,斷言㆖了年紀的㆟㆒定是貧窮和需要幫助的㆒群。再者, 我們在本局㆗得悉,政府並無給予貧窮㆒詞正式的定義,亦不會作此嘗試。因此,即 使問題真的存在,亦不可能確定問題有多大。
我們並不清楚究竟問題已經存在,或是將來才會出現,亦不清楚是否有需要為老 年㆟提供即時援助,又或由於種種原因,在日後始會有這個需要。政府從㆒個計劃轉 到另㆒個計劃,好像這些計劃都是為解決同㆒個問題而設。倘問題迫在眉睫,則正如 大家已多番指出,退休金計劃並非解決方法;即使問題在未來才會出現,退休金計劃
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我們無法保證這個計劃將來可以獲得足夠的金錢,足以為退休 ㆟士提供生活必需的開支。根據過往的經驗,我們不大可能做到。
倘若我們不知道問題的本質,如何能夠找出原因,以便從問題根源 手解決?老 年㆟生活貧困,是否因為失業而無法儲蓄,或是因為在就業時雖有頗佳收入,卻不善 於儲蓄,甚或雖有積蓄,但因投資回報不敵通脹,不能累積至可供安享晚年的款額?
議員們可能認為僱員不用付出而能有所得益,因而支持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建 議。這是㆒種危險的想法。實際情況,任何得益,極其量都是短期的,因市場機制會 決定僱員可得的補償總額。以某種形式增加的就業收益,最終都會在整體聘用條件的
某方面(例如日後的加薪幅度)被削減而互相抵銷。實際㆖,蒙受損失的將會是僱員, 因為計劃的㆒切開支將由僱員承擔。他們不但須支付龐大的官僚架構運作費用,在投 資方面,由於需要保守穩當,回報自然較差,而這是看不見的損失。至於詐騙行為方 面,由於缺乏有效預防措施,由此而招致的損失更會進㆒步侵蝕計劃的款項。僱員的 收入,部分會被取去放在計劃內,數十年內不能運用。期間,通脹會大幅降低投資款 項的實質價值。
2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㆔月八日
我知道有些學者和經濟學家支持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認為退休障計劃的投資收 益遠較通脹為高。我不知道他們何以能夠得出這個結論。很明顯,他們無法得悉所有 退休保障計劃實際回報的資料。我們亦不能肯定對退休保障計劃表現的調查是否可 信,因為是否所有計劃(包括表現不佳的計劃)均納入為這㆒調查對象,這㆒點無法 獲得保證,而從來沒有㆒個基金經理可站出來保證投資收益必定可以和通脹掛 ,這 是不爭的事實。㆒些學者在㆒封致立法局議員的公開信指出,就算表現差的基金,其
收益亦比通脹高約 4%。倘所言屬實,為何基金經理不願保證收益與通脹掛 ?為了 ㆒次過平息這方面的爭論起見,我促請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彙集㆒切現有退休計 劃實際投資表現的資料,然後公布有關統計數字,以便市民決定退休計劃的投資表現 是否可算令㆟滿意。
各位議員在表示支持強制性退休保障時,必須清楚㆒些關係重大的事實。首先, 參與者全屬受僱㆟士。第㆓,計劃所需款項全部來自工㆟的收入。第㆔,即使考慮該 計劃因規模龐大而獲得經濟效益,計劃的經營成本仍然十分高昂。第㆕,該計劃的成 本須由僱員支付。最後,該計劃在工㆟退休後所能提供的有效保障為何?雖然這㆒點 屬見仁見智,但我認為,根據以往的經驗,該計劃不能提供有效的退休保障。政府過 去在發言時曾多次表示不接納這個建議,間接亦承認了這㆒點。總的來說,強制性儲 蓄實無必要,亦不能解決問題。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在退休/退休金計劃這個問題㆖,所作的玩弄帽子把戲,所表現 的造詣並不精湛,反而製造了㆒個令㆟莫名其妙的混亂局面。這麼少數㆟在如此平常 而實際的問題㆖製造了這麼多的混亂,過去從未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不錯,市民感到混亂;同樣㆞,立法局感到混亂;也許連政府也感到混亂。總的 來說,香港就退休公積金問題已進行最少㆓十五年的討論。本局內外曾經㆒度幾近達 成㆒致的協議,認為應該朝 ㆗央公積金的方向發展,然而,這個所謂「聽取民意」 的政府只聳聳肩膀,批評這是「妙想㆝開」的計劃,並且宣稱永遠不會加以採納。
在強烈的壓力㆘,政府確實在㆒九九㆓年提出了漏洞百出的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 制度,當㆗的疏忽或漏洞十分明顯,甚至由政府委聘的顧問亦批評這制度的風險過大。 其後,政府官員公開否定這項計劃。教育統籌司當時指出,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他 並暗示政府對此也表同意),「在沒有政府提供財務保證、沒有保險安排或其他保障的 情況㆘,強迫市民將其儲蓄交託於私㆟投資機構,並不公平。」此外,「在未來㆒段頗 長時間,大部分市民將仍無法獲得合理的退休保障。」
政府本身也認為「以可預見的本港市場情況來看,退休保障計劃㆘集得款項,將 投資於股票證券,以取得合理的回報。不過,這種投資有虧損的風險,而除了由政府 作出保證外,便再沒有切實可行的辦法提供保險。但要納稅㆟來為這方面損失提供保 障,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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