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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0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1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07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1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潘國濂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C.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文康廣播司簡何巧雲女士,J.P.

財經事務司韋徐潔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0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

規例............................................................................................... 37/95 1995 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區(修訂)規例....................................... 38/95 1995 年除害劑(修訂)規例 .............................................................. 39/95 1995 年㆞㆘鐵路公司(增加法定資本)令....................................... 40/95

精神健康(東區尤德夫㆟那打素精神病觀察治療院)

(精神病院)令........................................................................... 41/95

1995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市場)

(取消指定事宜)令 ................................................................... 42/95 1995 年宣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公告............................... 43/95 1995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規例............................................. 44/95 1995 年公眾衛生(鳥獸)(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 45/95 1995 年牛奶場(修訂)規例 .............................................................. 46/95 1995 年公眾衛生(鳥獸)(展覽)(修訂)規例............................... 47/95 1995 年公眾衛生(獸類)(動物寄養所)(修訂)規例................... 48/95 1995 年公眾衛生(獸類)(騎馬場㆞)(修訂)規例....................... 49/95 1995 年動物羈留所收費(修訂)規例 .............................................. 50/95

1995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取替附表 4)令........................................................................ 51/95

1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995 年植物(進口及蟲害防治)(費用)(修訂)規例................... 52/95 1995 年保險公司(授權及年費)(修訂)規例................................. 53/95

1995 年保險公司(保險㆟登記冊)(規定費用)(修訂)

規例............................................................................................... 54/95 1995 年職業退休計劃(費用)(修訂)規則..................................... 55/95 1995 年商業登記(修訂)規例 .......................................................... 56/95 1995 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 2)令............................................ 57/95 1995 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規例............................................. 58/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5)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

全年管理情況所撰寫的報告

(66) 懲教署署長就犯㆟福利基金在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 的㆒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67)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㆒九九㆔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單身㆟士宿舍問題

㆒、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目前政務總署轄㆘為安置籠屋居民而設的 17 個單身㆟士宿舍,整體空 置率高達 6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提高宿舍入住率;

(b) 政府會否考慮放寬申請入住宿舍的條件 請入住宿舍的條件 請入住宿舍的條件 請入住宿舍的條件,例如接受露宿者或領取公援㆟士申請 入住;及

(c) 政府會否檢討單身㆟士宿舍自㆒九九㆒年設立至今,就解決單身㆟士住屋問題 成效如何,及檢討單身㆟士宿舍服務的未來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11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去年㆕月,當床位寓所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該草案的審議委員會主 席提到有需要安置床位寓所住客,因為這些住客可能要遷出,以便進行改善寓所的必 需工程,加強防火和樓宇安全。我當時答應會盡力而為,透過政務總署、房屋署和社 會福利署採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務使當時大約 3200 名住客的半數獲得安置。

  我們預計社會福利署會照顧那些有資格獲得體恤安置的㆟士,他們可透過房屋署 的體恤安置計劃得到安置,或獲准入住福利機構的院舍。至於其他不屬於這個類別但 需要協助的住客,則可申請入住由政務總署提供的單身㆟士宿舍。

  基於㆖述原因,入住政務總署轄㆘單身㆟士宿舍的其㆗㆒項資格條件,就是申請 ㆟必須是床位寓所的住客。

  床位寓所條例所訂的發牌計劃現正分階段實施。發牌計劃展開後,對單身㆟士宿 舍的需求將會逐步增加。而當計劃於㆒九九六年年底全面實施後,這個需求便會達至 高峰。因此,目前單身㆟士宿舍的入住率比較偏低。

  政務總署設立單身㆟士宿舍,是為了履行政府的承諾,安置半數床位寓所住客。 因此,我們認為現時放寬入住宿舍的資格條件並不適當。假如准許那些並非在床位寓 所居住的㆟士,例如露宿者及領取公援㆟士,都可以申請入住,便會削弱床位寓所住 客獲得安置的機會,使他們不能及時獲得安排入住單身㆟士宿舍。

  政府會定期檢討政務總署轄㆘單身㆟士宿舍在安置床位寓所住客方面的成效,並 會注意宿舍服務的未來發展。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 主席先生,政務司的答覆稱 3200 名住客的半數可獲得安置。如果需安置的㆟數超過 1600 ㆟,請問政務司有否其他措施,安置這些未能入住單身㆟士宿舍的㆟?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去年所作出的承諾是基於㆒些假設的情況。如果須獲安置的㆟數超過 半數,我們希望有足夠方法解決。正如我剛才所說,體恤安置計劃主要由房屋署施行。 房屋署每年有㆒定數目的房屋,供政府各部門提供這方面的服務。至於不適合體恤安 置條件的㆟士,主要可入住政務總署轄㆘的單身㆟士宿舍。我們現時共有 17 間宿舍, 如有需要,我們會增加這類宿舍的數目,使我們能服務的住客㆟數有所增加。此外, 在這方面,我們有㆒筆可以動用的款項。我們會密切注意未來兩年的需求情況,如有 需要,我們會及早設立更多這類單身㆟士宿舍。

17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最近報章廣泛報導東華㆔院轄㆘㆒所物業內的㆒名㆓房東所經營的籠屋住 所,衛生條件十分惡劣,且受到社會㆟士廣泛批評。請問政務司,東華㆔ 政務司,東華㆔院和政務總署 曾否告知這住所的住客,他們可申請由政務總署負責經營的單身㆟士宿舍?若有,請問 結果如何?若否,東華㆔院或政務總署會否進行調查,詢問有關籠屋居民是否需要政務

總署單身㆟士宿舍的宿位?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在報章未披露這特別情況前,政務總署已根據計劃,派員到㆖址巡視。正 如我剛才所說,發牌計劃現已開始分階段實施。第㆒個步驟是派工作㆟員進行視察, 得知床位寓所的數目。現時香港共有 150 間這類寓所,我們已要求經營者按照條例規 定,向政務總署申請臨時牌照。在這 150 間寓所當㆗,已有 149 間按條例規定,向我 們申請臨時牌照。我們已初步了解這 149 間寓所的居住環境,然後會更進㆒步向每㆒ 間作詳細檢查。之後我們會根據發牌條件及條例的規定,向他們說明應進行何種改善 工程或將住客㆟數減少,這是我們第㆓步的工作,有關工作現已展開。

  至於剛才議員提到東華㆔院這個別的例子,在經報章和電台披露後,政務總署和 東華㆔院的工作㆟員都曾到該處了解居民的需要。我們也曾詢問他們,現時是否需接 受我們的安排或安置到別處居住。根據我手頭㆖所得的資料,大部分住客表示如果可

能的話,希望可遷到就近的宿舍。因此,我們現正研究能否安排他們到就近的宿舍。 如果我們不能提供就近宿舍的宿位,他們就不希望遷到太遠的㆞方。無論如何,我們 會跟進這個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有關 17 間宿舍的空置率高達 60%這問題,政務司試圖在答覆的第㆕段作 出解釋,他說是因條例未實施所致。如果逐步實施後,需求便會到達高峰。首先,請問 政務司知否,又或有否詢問現時住在床位寓所的 住在床位寓所的 住在床位寓所的 住在床位寓所的㆟為何不入住單身㆟士宿舍?是否因條 例未實施這麼簡單;抑或是因為政務總署所經營的單身㆟士宿舍的條件太苛刻?㆟們對 其設備和間格有很多微言,且又不能數個朋友㆒起入住,甚至必定要有正當職業,能繳 付租金,才可入住。是否因這些條件太苛刻?如果繼續這樣,該等宿舍的整體空置率可 能仍是這麼高。請問政務司認為這情況是否可以接受?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如果宿舍日後的入住率依然偏低,當然不能接受,因為我們安排這些宿舍 也只是為了㆒個目的。至於理由方面,也許我們的理解跟議員不同,我們在這方面也 曾進行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13

究和調查。正如涂議員所說,有些㆟覺得宿舍的入住條件比較苛刻,他們提到不能與 ㆕、五個朋友同住,不能打牌,不能唱卡拉 OK 等。但我們須明白,這些單身㆟士宿 舍有需要訂立㆒些條件,而我們認為這些條件並非苛刻,因為這些宿舍有很多㆟㆒同 居住,我們須顧及宿舍內每個㆟的安寧,我們不可以容許他們打牌或進行其他活動。

其實這些活動可在別的㆞方進行,我們主要是提供宿舍服務。至於要有能力繳付租金, 這點當然重要。我希望各位議員明白,我們所提供的住所的租金十分便宜,現時每個 床位月租 380 元,訂得其實不高。與私㆟經營的寓所月租 500 元至 600 元相比,已屬 偏低。因此,我們認為不是因入住條件的問題,以致入住率偏低。正如我在答覆㆗所 說,主要是因未達到高峰。我認為當達至高峰時,便會有㆟入住。

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經費

㆓、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九五年立法局選舉涉及多種不同選舉模式,每組選民㆟數差異甚大,其 ㆗新增功能組別第九組的選民數目尤為眾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根據何種準則來 制定不同組別的競選經費㆖限,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選舉開支限額,規定了參與這些選舉的候選㆟在競選 活動㆗可以支出的最高費用。所謂限額,顧名思義,只規定了整體的開支㆖限。在限 額內,候選㆟完全有權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使用其資源。當然,只要他們的開支在規 定的限額內,不論他們想花費很多,還是很少,他們亦完全有權這樣做。

  當局不時都會檢討㆔層議會選舉的開支限額。歷年來,當局進行檢討時,都依據 ㆒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把限額定得過高,以免那些有抱負但經濟條件有限的候選㆟ 不敢參選;此外,亦不能把限額定得過低,以免候選㆟難以進行有效的競選活動。換 言之,當局必須本 公開和公平的選舉精神,釐定出㆒個合理的限額,讓所有候選㆟ 都有均等的機會參與競選。

  我們現在就㆒九九五年九月立法局選舉開支限額所進行的檢討,正是根據同㆒個 基本原則。此外,我們亦考慮過若干實際的因素,包括:

(i) 選區的面積

(ii) ㆒般候選㆟可能會進行的競選活動的種類和規模;及

(iii) ㆒般開支項目的預算成本(須同時考慮過去 4 年來的通脹率)。

17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根據㆖述各項因素,我們對立法局選舉開支的適當㆖限,作出了㆒些初步建議。 有關建議如㆘:

― 首先,在㆞區選舉方面,現時的 20 萬元選舉開支㆖限應維持不變。這個建議 已考慮到雖然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區的面積只及現有選區大約㆒半,但過去 4 年以來的通脹已㆖升了約 50%。而且,近年來,較繁複的競選活動已日趨 普遍,因而所需的開支會較為昂貴,故此,開支㆖限亦應顧及這個因素。

― 第㆓,除了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鄉事界功能組別外,其他所有現有功能組 別的選舉團開支㆖限,我們建議為 8 萬元。這個建議數目,主要是提高現時 的 5 萬元㆖限,以抵銷通脹。

― 第㆔,對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鄉事功能組別的選舉開支㆖限,我們亦建 議維持現狀,即 5 萬元。在考慮這 3 個功能組別的選民範圍細小及過往的選 舉開支模式後,我們相信這個數目足以應付候選㆟的競選需要。

― 第㆕,對於 9 個新增功能組別,我們建議開支㆖限為 18 萬元。這個數目反映 了這些組別的選民㆟數較多(平均約為 30 萬㆟),而且亦分散在全港各處。

― 第五,至於選舉委員會,我們考慮過選民範圍後,建議開支㆖限為 5 萬元。

  主席先生,請讓我再次強調,㆖述數字只屬初步建議。我們無意聲稱這些數字最 為適合,分毫不差。不過,根據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初步建議應可作為討論的合理基 礎。我們歡迎本局及社會㆟士提出意見和其他建議,並會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在五月 初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確實的建議,以便取得批准。我們的目的是在六月完成所需 的立法程序,俾使候選㆟能在選舉之前有-

分時間確知所處的情況。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答覆的第㆕段第㆕點提到:「對於 9 個新增功能組別,我們建議 開支㆖限為 18 萬元。這個數目反映了這些組別的選民㆟數較多(平均約為 30 萬㆟), 而且亦分散在全港各處。」憲制事務司認為新增的 9 個功能組別的選民㆟數平均較分區 直選的為多,而選民的分布亦較分區直選的大 20 倍,但選舉經費卻較分區直選少 2 萬 元。請問憲制事務司如何解釋這情況,認為其合理,符合剛才在第㆔段所說的原則?此 外,政府現時禁止候選㆟採用電子傳媒自由發表言論,請問憲制事務司有否考慮這樣有 否觸犯㆟權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這裏有兩部分問題,你還是分開來回答會較好。請先回答 第㆒部分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15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建議將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開支㆖限初步定為 18 萬元。很明顯,我們 考慮的原則是限額不能定得過高,以免令有志參選的㆟士不敢參選,或不能適當㆞進 行競選活動;限額亦不能定得過低,以免令候選㆟難以進行有效的競選活動,就這方 面而言,我們亦有考慮到組別的大小。正如我已說過,新增的 9 個功能組別明顯較現 有的功能組別大,因此我們所建議的開支㆖限自然會較現有的功能組別為多。雖然選 區面積是我們的考慮因素之㆒,我認為我們不應該將㆞區選舉和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 競選經費作直接比較。兩者之間並無直接關係,我們就 9 個新增功能組別建議的選舉 經費限額為 18 萬元,只是略低於㆞方選區的限額 20 萬元,而選民㆟數並非我們考慮 的唯㆒因素。當局定出這兩個限額時,會考慮到在㆞方選區和 9 個新功能組別兩類選 舉㆗候選㆟所可能會進行的競選活動。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請提出第㆓部分的問題。我相信你還有第㆓部分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我剛才提出的第㆒部分問題,有㆒點我想要求澄清。憲制事務司說不可以 將新九組的選民㆟數與分區直選的選民㆟數作直接比較,但他又說新九組的選民㆟數可 與舊功能組別的互為比較。為何同樣是在競選立法局的選舉㆗,大家同樣有大量選民分 布全港九,憲制事務司 港九,憲制事務司卻認為不可以比較呢?主席先生,我應在現時提出第㆓部分問題 抑或稍後再問?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請讓憲制事務司先回答這部分的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剛才是說,選區面積當然是我們決定選舉開支限額的因素之㆒。然而, 我接著亦有解釋,在九月立法局選舉㆗,各個不同參選組別的選民㆟數之間並沒有直 接關係。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你還有第㆓部分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禁止候選㆟採用電子傳媒自由發表言論,這樣做會否牴觸㆟權法有 關言論自由的規定?

17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我認為你在徵詢意見,你這部分的問題與主要問題及答覆 沒有直接關係。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們現時知道政府的初步建議,我希望遲些在憲制事務委員會再討論此事。 有關㆞區選舉的開支㆖限,政府維持在 20 萬元,這較為可以接受,因為選區比以前細, 即單議席單票。不過,將新九組的開支㆖限定為 18 萬元,我覺得比較隨意。因為大家 都知道,新九組的選民分布在每㆒個角落,隨時較㆒個㆞區的選民分布得還要廣闊,所 以現時政府可能隨便定為 18 萬元,遲些再進行討論。不過,事實㆖,由於新九組的選 民分布非常廣泛,請問政府會否就這方面再作深入研究?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歡迎各位議員和社會㆟士對所建議的競選經費限額 提出意見。我們很樂意隨時與議員在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或其他場合作進㆒步的討 論,同時我們也很樂意考慮各界就這方面所提出的意見。

田北俊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認為㆒個成功的選舉,並不是哪㆒黨哪㆒派或哪位議員勝出,而是投票率 高,才可稱之為成功的選舉。就功能團體的新九組,如果競選開支㆖限為 18 萬元,但 選民卻有 30 萬㆟,即每㆒個選民 6 角。如果屆時投票數字很低,請問政府會否認為這 是失敗呢?政府有否考慮在競選開支㆖限為 18 萬元的情況㆘,新九組的預計投票率為 何?能否與現時選舉的㆔至㆕成投票率接近?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回答。我認為選舉是否成功,很明顯是取決於選舉是否在公平和 公開的情況㆘進行。我認為這是衡量選舉成功與否的準則。如果社會㆟士的意見認為 選舉是在公平和公開的情況㆘進行,則我認為這已是成功的選舉。我們當然希望見到 投票率愈高愈好,而最理想的自然是每㆒個有資格投票的㆟都去投票。但投票率的高 低亦只不過顯示市民感興趣的程度和參與程度,我不想在現階段猜測功能組別或任何 其他組別的選舉的投票率。我認為根本不可能對投票率作出任何猜測,而且這樣做亦 沒有甚麼用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17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九㆒年分區直選的經費㆖限是 20 萬元,政府是否真的會確實檢 討這數額是否足夠,抑或只因沒有問題發生就得過且過呢?同時,政府有否研究各政黨 實際㆖用於選舉方面的經費是多少呢?例如現在已有很多政黨為他們的候選㆟策劃工 作,費用十分龐大。政府如何詳細審核政黨的㆒切經費,使獨立候選㆟在這方面獲得比 較公平的對待?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㆒開始便已指出,選舉支出㆖限純粹是㆒個指標,在決定 限額時所考慮的㆒個大原則,是有關的金額不能過高,以免令候選㆟不能夠適當㆞進 行競選活選,這個原則對於有政黨背景的候選㆟或獨立候選㆟來說都是㆒樣的;另㆒ 方面,儘管所定的金額要適合所有㆟,但亦不能過低,否則候選㆟將無法接觸他所屬

組別的選民。因此,當局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目前所建議的限額是我們參考過 去選舉所得的經驗,根據過往的開支模式而定出的。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已提過, 我們很樂意隨時作進㆒步討論,並聽取各位議員、各個政黨以及獨立候選㆟就這方面 提出的意見。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前兩㆝的報導,政府發出 70 萬封信件給僱主,要求僱主填報僱員的資 料,但在限期屆滿後,只收到不足㆒成的回覆。請問政府估計新九組的登記㆟數最終大 約為何?會否最終登記的選民㆟數很少,而 18 萬元這數額太高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情況,我認為現在仍是初步階段。發信 給僱主是選民登記活動的第㆒步,很明顯,我們必須先進行這個步驟,而且我要指出, 我們現在的焦點集㆗在㆔月五日的選舉安排。然而,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㆔月 五日的選舉過後,我們會加快有關立法局選舉的選民登記和籌備工作。我們當然不想 令市民對兩個選舉感到混淆,但由於選民登記的工作仍在初步階段,我不想在現階段 對僱主的初步回覆作出任何結論。我們㆒定會跟進這方面的事宜,而且我們㆒定能夠 接觸到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目標選民。

  至於釐訂 9 個新增功能組別的競選經費建議水平時,我們已考慮到每個功能組別 可能有的選民㆟數。很明顯,各個功能組別的選民㆟數是會有差距的,但我們建議的 18 萬元水平已顧及各個功能組別的可能選民㆟數之間有可能出現的差距,而我們認為 建議的水平應該可以顧及選民㆟數各有不同的 9 個新功能組別。

17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主席(譯文):曹紹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雖然憲制事務司說現在估計最後的登記㆟數,未免過早,但僱主填報資料是 確定新九組選民㆟數的㆒項很重要程序。請問憲制事務司會否告知本局,按現時的情 況,政府估計新九組的選民㆟數為何?我們知道數字後才可評估現時公布的 18 萬元預 算㆖限是否合理適當。請問憲制事務司可否明確說出政府的估計?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同意曹紹偉議員所說,僱主對提供其僱員資料的要求的回應是非常 重要的。就這㆒點而言,我亦希望各位議員能夠加以協助和支持。然而,正如我已經 說過,現在仍是初步階段,而要求僱主提供僱員資料亦只是第㆒步,我們仍在跟進僱 主的回應。曹議員可能想立即知道有關的情況,但選舉事務處正在向那些未回覆的僱 主寄出信件再作提醒。因此,我認為現在仍是初步階段,我們得先看看最後的結果才

可作出結論。不過我們亦同意選民㆟數是釐訂競選經費水平所需要考慮的因素之㆒。

有關香港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報告

㆔、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聯合國㆟權委員會在㆒九九㆒年㆕月宣布,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提交第㆕次定期報告的期限為㆒九九㆕年八月十八日,但英國政府打算押後至㆒九九五 年年㆗始提交該報告。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押後提交報告的原因;及

(b) 會否採納聯合國㆟權委員會數位成員的建議,為香港製備獨立報告?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英國政府,作為多條適用於本港的國際公約締約國,是有責任向聯合國締約 監察機構定期提交報告。在這方面,香港政府是會就本港的情況擬備報告草 稿,然後呈交英國政府,以協助制訂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19

英國政府去年的處境比較特殊,因為同年內須提交與聯合國的㆟權書面報 告,共達 4 份之多。制訂這些報告所根據的國際公約,計為:《禁止酷刑和其 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 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這種情況實屬罕見。

英國政府在編訂每份報告的過程㆗,須要牽涉多個政府部門以及 11 個屬土和 3 個附屬國,過程既複雜又費時,故此難免未能依期提交報告。基於㆖述理 由,英國政府決定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關於英國屬土 和附屬國狀況的部分押後至今年才提交。

(b) 正如第㆔次定期報告㆒樣,第㆕次定期報告將以獨立章節載述香港的情況。 英國政府打算在今年夏季向聯合國提交關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報告,並要求㆟權委員會在今秋第五十五次會議席㆖進行審議。至 於確實審議日期,則須由委員會決定。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已有關於香港的報告草擬本?如果已備 妥報告草擬本的話,是否可供本局查閱?事實㆖,我希望提醒政務司,聯合國此㆒程序, 要確保參予的締約國在提交報告前,的確有諮詢其所負責的有關國家。因此我認為就香 港而言,政府於提交報告前 府於提交報告前 府於提交報告前 府於提交報告前應先諮詢香港。

  另外,我希望政務司能澄清㆒點,就是聯合國㆟權委員會於㆒九九㆒年㆕月發表報 告,有關的會議記錄載列了他們要求英國政府即使未能準時呈交其他屬土的報告,也要 提交㆒份有關香港的特別報告。我相信聯合國是刻意提到香港的,並希望能準時收到有 關香港的報告,但為何英國政府決定延遲提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而 不是其他報告?請問政務司是否知道,除了有關香港的報告外,在㆒九九㆒年發表的其 他聯合國報告㆗,聯合國有否特別要求其他報告?

主席(譯文):政務司,你是否明白這兩部分的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我所能回答。英國政府於本年初,準確來說是本年㆒月㆗,正式要 求我們提交報告。雖然我們這樣遲才收到有關的正式指示,但其實我們已開始了草擬 香港報告的工作。相信各位議員還記得立法局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㆒直與政府當局討

論此事,我們亦曾向委員會承諾,會就提交予英國的報告草擬大綱與委員會交換意見。 各位議員亦應記

17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得,我們在㆖次的委員會會議㆖,曾談論提交草擬大綱的時間表,而現在既已定出確 實日期,我們希望在數星期內完成大綱,好讓政府當局全力編制該報告。正如我先前 提到,我們希望在五月底或六月初將報告草擬本呈交英國,以便英國向聯合國呈交香 港的報告,並由聯合國於本年較後時間在第五十五屆會議㆖審議報告。

  有關㆟權委員會在㆒九九㆒年考慮香港報告時所提出的特別要求,我認為香港當 然不是㆖述公約的締約國,英國政府才是。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英國政府在考 慮過所有情況後,已決定要求所有屬土及附屬國在今年提交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政

制國際公約》的報告。我相信英國政府是在考慮過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作出這個決定的, 而且也是他們所能選擇的最佳方法。

  至於其他的報告,我已在主要答覆㆗提過,去年英國須向聯合國提交合共 4 份報 告。至於香港方面,我們已就我們在禁止酷刑公約㆘的責任提交報告;我們亦已就我 們在《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義務提交報告;據我所知,英國政府將 會在短期內向聯合國提交這兩份報告。當然,就《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而言,我們在去年㆘半年才開始考慮有關香港的報告。

主席(譯文):陸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恐怕我的問題的最後部分令政務司有點混淆。也許我可將問題的措辭修改㆒ ㆘。我的意思是,我相信由於香港的主權移交以及香港在過渡期間所面對的種種問題, 聯合國㆟權委員會才特別要求英國政府準時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因此,既然聯合國有 此特別要求,而且聯合國㆟權委員會更表明願意只收取有關香港的獨立報告,為何英國 仍決定延遲呈交這份報告?

主席(譯文):政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沒有可能推測英國政府為甚麼會作出這個決定。但我希望藉此機會提醒 各位議員,我們現正草擬報告,而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份報告會在數月內完成,我們 極之希望㆟權委員會能在本年較後時間審議這份報告。所以我認為如果有任何㆟士指 我們試圖避免向英國提交報告,使聯合國㆟權委員會不能在主權移交前審議報告的 話,他們這種想法是毫無根據的。有關香港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 義務的報告極有可能在今年內獲得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21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也許我這樣問可能會幫助政務司思考,回答關於有否押後的問題。現時所說 的第㆕次定期報告本來應在九㆕年八月呈交,但延遲到九五年年㆗。政務司已作出解 釋,那是因為英國須呈交很多份報告。剛才陸恭蕙議員提到,英國單是呈交有關香港的

獨立部分,我意思不是說由香港呈交,而是香港的報告作為㆒個獨立部分,由英國呈交。 據我理解,其實在九㆒年㆕月,當時的㆟權委員會也是這樣希望的。請問英國政府或香 港政府有否打算在九七年七月政權轉移之前,呈交第五份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報告?又會否呈交第五份報告與這次押後呈交第㆕次報告是否有關係?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並沒有誤解陸恭蕙議員的問題。我認為情況就是這樣。雖然我們 只在今年提交香港的報告,但假如㆟權委員會表示希望在㆒九九七年前再提交㆒份報 告,我相信這是㆟權委員會的問題。如果㆟權委員會向英國政府提出這個要求,我相 信我們會因應當時情況加以考慮。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涂謹申議員問:

即使㆟權委員會沒有要求英國政府在九七主權轉移之前呈交第五份報告,請問英國政府 或香港政府在這㆒秒鐘是否已作決定?又會否考慮呈交?考慮的 否考慮呈交?考慮的 否考慮呈交?考慮的 否考慮呈交?考慮的原則為何?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可能代表英國政府回答。至於我本㆟而言,我堅持我剛才所說的。如 果我們接到聯合國㆟權委員會的要求,我們必定會加以考慮。

「貧窮」及「貧窮線」的正式定義

㆕、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兩份私㆟調查報告指出,現時全港約有六分之㆒㆟口是生活在「貧窮線」之㆘。由 於現時政府並無㆒個官方定義,界定「貧窮」或「貧窮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7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a) 是否將合資格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士界定為「窮㆟」; (b) 政府以何種標準制訂為低收入㆟士提供的各類社會服務政策;及 (c) 會否進行調查,為「貧窮線」訂定㆒個官方定義?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家似乎㆒致認為,無論以絕對或相對的詞語或任何其他較主觀的方法, 都無法界定「貧窮」。試圖為香港界定「貧窮」或「貧窮線」,並無作用。由於任何定 義都涉及主觀價值判斷,我們肯定無法在這方面達成共識,這是其他㆞方的經驗可以 說明的。

  因此,我對問題最後㆒項的答覆是「不會」 ― 政府不會試圖為「貧窮線」訂 定㆒個官方定義。

  不過,重要的是我們如何落實確定社會㆖哪些㆟生活困難,哪些不幸㆟士是政府 應提供援助的。

  我們為那些長期或暫時生計有問題的㆟士設立了㆒個全面的保障網。綜合社會保 障援助(綜援)計劃是這保障網的㆒個重要部分。綜援申請㆟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而綜援金額則包括標準援助金額和特別津貼,以便配合有關受助㆟的個別需要。由於 貧窮或誰是貧民並無公認的定義,政府不會將符合申領綜援金資格的㆟士「界定」為 窮㆟。

  在制訂社會服務政策時,政府為協助低收入㆟士,必須就不同的服務界別而採用 不同的標準,視乎有關的公共服務而定。本港大多數社會福利服務是為全港市民而設 的。雖然低收入㆟士可優先享用其㆗㆒些服務,例如幼兒㆗心、家務助理服務及護理 安老院等,但這些服務並不是專為低收入㆟士而設。如有㆟無法支付某項服務所收取 的費用,法例規定這些㆟可獲豁免繳費,或透過綜援金或其他慈善基金而獲得援助。 舉例來說,在幼兒服務方面,當局設有繳費資助計劃,提供所需的援助。

  在醫療方面,當局提供服務的原則是市民不會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治療,此外, 亦為無法支付費用的㆟士提供豁免繳費辦法。綜援受助㆟可獲豁免繳付㆒切費用。

  公共房屋方面,用以評定申請資格的收入準則,是經參照租住私㆟樓宇的成本, 以及不同大小家庭為維持合理生活水平而須支付住屋以外的開支後,才予以釐定的。 鑑於本港住屋費用高昂,這方面的收入準則自然與社會保障援助的有關準則十分不 同。當局對有需要㆟士所採取的房屋政策,主要原則是確保沒有㆟無家可歸。當局提 供臨時安置所及臨時房屋區,正是為了確保能達致這項政策目標。

  教育方面,沒有㆟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被剝奪接受教育的機會。除了 9 年免費及 強迫教育之外,學費減免計劃確保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學生能接受幼稚園教育及包括㆗ 六課程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23

高㆗教育。高等教育方面,家境清貧的學生可申請各項貸款和津貼。受惠家庭包括低 收入至㆗㆘入息的家庭。為這些支援方式而設的入息資格準則亦自然與申領社會保障 援助的準則有所不同。

  因此,在回答問題第㆓部分時,我想總結㆒㆘,就是我們並非為㆒群低收入㆟士 制訂政策,而是制訂整體的社會服務政策,以應付已知的社會需要。而在提供服務給 有需要的㆟士時,我們確保每個㆟無論入息多少,均可獲得所需的服務,而最有需要 的㆟士則會優先獲得處理。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相當失望,因為政府㆒直對香港的㆒群貧窮㆟士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根 據政府九㆔年第㆓季的數字,月入 3,000 元以㆘的有 91600 ㆟,這些都不是領取綜援的 ㆟士,因他們有工作,但薪金卻在 3,000 元以㆘。而月入 3,000 至 4,000 元的有 18 萬㆟。 這些低收入㆟士並沒有資格領取綜援,如果他們不是在公屋居住,生活會相當困難。請 問政府怎樣研究幫助這些不是跌進了綜援赤貧安全網,卻須經常面對失業或半失業的 ㆟?為何政府不進行研究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關乎那些未被納入綜援計劃保障網的㆟士。對於需要特別援助的 ㆟士,我們的社會政策確保資源會用於向最需要援助的㆟士提供協助。至於李華明議 員提到的㆟士,我們備有各種不同性質的再培訓計劃和就業輔助,以確保低收入㆟士 能學得㆒技之長,讓他們可以覓得收入更佳的工作。至於需要房屋援助的㆟士,房屋

委員會和房屋署均設有多項計劃,確保需要入住無論是臨時房屋或永久住屋的㆟士, 均可獲得所需援助。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政府在計算綜援金時,可能已考慮到㆒個㆟或某個㆟數的家庭在香港生 活所需的實際開支。我不知道有關的負責㆟員在決定發放綜援金時,有否獲提供這些資 料作為指引。如果他們已獲提供這些資料,本局可否也獲得有關的準則?如果政府因為 根本沒有進行調查,所以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則可否告知本局為甚麼沒有進行這方面的 調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們發放綜援金予受助㆟時,是有㆒套資格準則的。個別㆟士以至家庭獲得的綜援金 額各有不同,家庭方面,主要視乎家庭成員的收入,以及家庭的需要,例如有沒有特 別需要或㆒般的基本需要。每個家庭的情況也有不同。因此,綜援計劃的整個政策, 旨在將資源調配給有需要的㆟士,而有關金額便是根據這個前提決定的。

17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很對不起,可能我又令到衛生福利司感到混淆。我知道政府已發出有關個別 ㆟士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的資料,例如是他們的收入等等。然而,我所提問的其實是政府 基於甚麼準則來確定不同種類的綜援金額呢?政府是如何計算和基於甚麼準則來決定 有關的金額呢?究竟有沒有這方面的準則,以及是否可以公開這些準則?我所問的其實 是,無論你發放的金額是多少,你是如何計算出這個金額,認為這個金額足夠應付屬於 該類別㆟士的生活所需?主席先生,我希望我已說清楚我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㆒直以來我們都不時會向福利事務委員會解釋綜援計劃的整個付款和 計算制度。我相信議員所指的是計算這些金額的依據,這正是現正進行的綜援計劃檢 討㆗會優先處理的其㆗㆒個項目,我們也會不時公開有關計算這些金額的準則。標準 援助金額是基於㆒個㆟或㆒個家庭在食物、衣物、燃料方面的需要以及其他家居開支 而定。特別津貼則是有關租金、子女學費、校服、膳食、往返學校,以及其他額外開 支;對於需要特別膳食的㆟士,尤其是在康復㆗的㆟士也會給予特別津貼,又會為有 需要的㆟士提供電話。此外,在很多情況㆘,對於需要輪椅或其他開支項目的㆟士也 會提供特別津貼。這類特別津貼只給予那些有特別需要的㆟士,至於其他沒有這些特

別需要的受助㆟,是不會獲發特別津貼的。即是說我們基本㆖有兩套計算金額方法其, ㆒是有關衣食、燃料,以及其他方面的標準援助金額,其㆓則是視乎個別㆟士或家庭 的特別需要而定的特別津貼。

李華明議員問:

衛生福利司提到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作為該委員會主席,我想跟進陸恭蕙議員的問 題。我們的要求很簡單,由㆕月㆒日起,單身老㆟的基本援助金額將提高至 1,810 元, 請問政府可否提供資料,讓我們知道㆒些典型的例子,例如㆒位老㆟家如何利用 1,810 元應付㆒日㆔餐;㆒個典型的兩位老㆟家的家庭如何應用該筆津貼;㆒個典型的 3 ㆟家

庭,或㆒個典型的單親家庭在取得該筆津貼後,在㆒個月 30 日內怎樣應用?政府撥出 這筆款項,認為綜援安全網可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我希望政府能提供這些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政府並沒有限制領取綜援金的個別㆟士和家庭如何使用有關的款項。 議員所問的是有關受助㆟如何使用他們的綜援金的資料。這是我們希望通過住戶開支 統計調查取得的其㆗㆒項重要資料,這項調查可提供有關家庭收入的使用模式的資 料,其㆗包括領取綜援金的家庭和那些在綜援保障網外的㆟士的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25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不是想知道他們的支出,而是想知道政府怎樣證明綜援受助者在獲得這筆 款項後,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即他們認為足以在香港社會生活。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正是我們希望在是次檢討㆗進行的工作。我們希望知道綜援金是否足夠 讓受助㆟應付其需要。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確實告訴我們,她現在根本不知道給予受助㆟的金額是 否適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會不時檢討綜援計劃,而且我們有責任確保計劃能配合社會不斷改變 的需要。不過,這並不表示目前的金額並不足夠。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五、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向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要求撥款 68 億元注入污水服務營運基金時,曾保 證第㆒期工程可以配合任何形式的第㆓期工程。但根據 3 位政府聘請的獨立專家就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向立法局環境事務 立法局環境事務 立法局環境事務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所作的初步報告,顯示政府㆒直推薦的第㆓期 深海排污計劃並不可行。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在未詳盡清楚政府聘用的顧問建議的㆒級處理及深海排污的可行性時,政 府便向立法局及公眾推薦此計劃;

(b) 政府聘用的顧問公司向政府建議的㆒級處理及深海排污計劃現受 3 位專家質 疑,是否顯示此公司的報告出現問題;政府為何全盤接納該公

1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司的建議,而不及早檢討該建議是否可行,要延遲到近日才另聘專家作出檢 討;

(c) 第㆒期工程㆗有甚麼部分與第㆓期 9 個可行方案出現工程不配合的情況;政府 準備採取何種補救措施;及

(d) 為何政府在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保證第㆒期工程可以配合任何形式的第㆓期工 程;政府是否給予立法局錯誤的資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是㆒項歷時 10 年的基本工程計劃,目的是收集、處理及 排放本港的污水。正如我們多次明確指出,為了減低極其嚴重的水污染情況, 以及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這項計劃是我們所作建議㆗的必要和極重要的㆒ 項。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現有模式,是我們經過兩年時間,對超過 1000 項可以採用的污水排放安排作深入研究後所得的結果。這項研究在㆒九八九 年完成,而在㆒九九㆔年,有關的計劃獲㆒組獨立的顧問確認為符合成本效 益和有利環保。其後,我們㆒直有定期向本局議員匯報這項計劃及有關工程 研究的進展情況。

政府在㆒九九㆕年㆓月㆕日要求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向污水服務營運基金 注資 68 億元,以支付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㆒期工程的費用。我們通常把第 ㆒期工程稱作「重點工程項目」,因為當這些工程項目在㆒九九七年完成時, 海港的污染程度便可減低達 70%。我們曾向各位議員保證,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㆒期工程,將會為日後所需的任何較高層次的污水處理系統奠定基 礎。這項保證仍然有效。我們亦已向各位議員表明,我們有意在第㆒期的工 程進行期間。同時檢討有關深海排污的建議(亦即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㆓ 期)。以及包括次級處理程序在內的其他可行辦法。在進行這項檢討時,我們 亦會顧及自㆒九八九年進行首次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研究以來,在污水處理 和排放方面可能取得的新科技發展。

我們亦曾承諾,在整理好第㆓期工程方案檢討工作的初步結果後的數星期 內,向本局的環境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的結果和建議。我們已履行了這個諾 言。我們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獲得顧問公司所草擬的初步報告;顧問和國際 專家小組的 3 位專家,亦已在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向環境事務委員會成 員簡述選出的各項第㆓期工程方案。我想指出,檢討㆗沒有提過原本的排污

建議並不可行,而只是說若能提供較高層次的污水處理,則可以考慮敷設較 短的排污管道。顧問建議 9 個方案,以供考慮作為第㆓期工程的原來排污方 案以外的選擇,政府現正詳細研究這些方案。不論是政府或是有關的專家, 對於在該項檢討㆗所提出的方案,或這對所建議的深海排污計劃有何影響, 均未有定論。當檢討報告完成時,我們打算諮詢公眾對第㆓期工程方案的意 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27

雖然政府可在諮詢公眾後才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較後期工程作出最終決 定,但我們現在必須採取㆒些措施來應付本港的水污染問題。海港的水質差 劣,而且更不斷惡化。以整個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這樣類別及規模的計劃, 最好是分期進行,因此政府正盡快繼續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㆒期工 程,亦即重點工程項目。重點工程項目能以快速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為本 港的污染問題提供初步的補救方法。因此,我們的首要任務,是最遲在㆒九 九七年完成重點工程項目,將海港污染程度減低 70%。我們當前的目標,是 防止海港的水質繼續惡化,以及保障市民的健康。正如我所說的,第㆒期工 程不會取代任何可實行的第㆓期工程。

(b) 正如我較早前解釋過,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現有模式,是我們經過兩年時 間,對超過 1000 項可以採用的污水排放安排作深入研究後所得的結果,其可 行性和成效已在㆒九九㆔年獲㆒組獨立的顧問確認。要獲確認為長遠解決辦 法的㆒部分,第㆓期工程的原來方案必須符合環保要求,而與此有關的環境 影響評估研究亦已展開。我們㆒開始便已明確表示,在完成詳盡的環境影響 評估前,我們不可能進行第㆓期工程方案所建議的工程。我們必須獲得㆗國 當局的合作和協助,才能進行有關工程,而任何深海排污方案,最終均必須 獲得㆗國的正式同意。這項必要條件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鑑於在污水處理技術方面有更新的發展,我們在㆒九九㆕年年㆗開展 了最近㆒次檢討,看看能否找出比原來的排污管道建議更符合環保要求及更 具經濟效益的其他方法。國際專家小組所進行的獨立研究,基本㆖已贊同在 昂船洲設置污水收集系統及㆗央處理設施。並建議實施加強化學㆒級處理,

以調整污水處理的層次。只有在實行如此大規模的長遠技術工程計劃時,才 需作出這樣的調整。正因如此,政府同意有必要在進行計劃的過程㆗,檢討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㆓期至第㆕期的工程,並且諮詢公眾、環境問題諮詢 委員會、本局的環境事務委員會及㆗方的意見。然而。我必須重申,現時的 第㆒期工程,將不會取代任何第㆓期工程方案;而且,第㆒期工程是日後可 能採用的較高層次污水處理系統的基本和必要部分。

(c)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㆒期工程的任何部分,均能配合第㆓期的可行方案。 正如我已說過,國際專家小組曾就昂船洲的污水處理事宜提出㆒些建議。政 府現正優先研究這些建議,但這將不會影響或延誤重點工程項目。對於商界 提出在昂船洲設置次級處理設施的建議,檢討顧問已進行研究,並認為不可 行,理由是運作程序繁複和成本高昂。

(d) 我們曾在㆒九九㆕年㆓月向財務委員會保證,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第㆒期 工程,會為任何可能需要進行的較高層次污水處理奠定基礎。這個說法在當 時是正確的,現在也是㆒樣。目前正進行的第㆒期工程,將可完全配合第㆓ 期工程的可行方案。實際㆖,國際專家小組選擇把港島的污水導至昂船洲的 第㆒期污水處理設施,只會令進行重點工程項目的需要更形迫切。

1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很多社會㆟士和綠色團體仍然希望能進行㆓級處理,但剛才規劃環境㆞ 政司的答覆卻提到,進行檢討的顧問已經認為㆓級處理並不可行,因為運作程序複雜和 成本高昂。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在將來的諮詢㆗,會否把㆓級處理也作為選擇之㆒, 還是因為已經進行了第㆒期工程,完全沒有可能再更改為採用㆓級處理,以致不能再有 這個選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國際專家認為,㆒級處理是不能接受的,要應選用加強化學㆒級處理,方 能達到溶解氧指標。在設計第㆒期計劃時,我們已考慮到在徹底治理污染來源前,須 先在昂船洲使用加強化學㆒級處理設施,作為㆒項臨時措施。加強化學㆒級處理所需 的沉澱池比傳統㆒級理方式為少,在往後的第㆒期工程㆗我們也會計及這點。

  政府當局會考慮第㆓期工程檢討所建議的各項方案,並會諮詢公眾對第㆓期工程 方案的意見。當然,我們還會將這些方案與原本的第㆓期方案,即深海排污方案作出 比較。假如在諮詢期間再有專家提出其他可行的方案,我們自然亦會考慮。

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覺得答覆並不太清晰。我知道很多公眾㆟士期望在進行諮詢時,㆓級處理 是其㆗㆒項選擇,但政府似乎已初步決定否決㆓級處理。我希望政府把㆓級處理的困難 都寫在諮詢文件㆗,使公眾㆟士可作出考慮,究竟是完全不可能抑或是費用的問題?因 為公眾㆟士可能會接受㆒個較昂貴但更能有效保護環境的處理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就第㆓期計劃而言,我們能夠並願意而且亦有足夠時間 去考慮所有可行方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29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全盤接納顧問公司的意見,採取㆒級集㆗排放和原先的深海水管計劃 時,出現判斷錯誤或偏差。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如何保證日後進行的其 他大型環保工程,包括第㆓期污水排放計劃時,不會再犯同樣錯誤?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同意這條問題的前提。我們根本沒有否定集㆗處理這種方法。事實㆖, 我們的國際專家小組已評定這個方案確實可行。至於深海排污計劃,仍然是我們的選 擇方案之㆒,並會用來與其他方案比較。所以我認為在這裏用㆖「錯誤」這個字眼是 不大適當的。

  除此以外,所有大型工程,不論是公共工程也好,是其他工程也好,自然都需要 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相信這位議員亦知道此點。這種做法將來亦會沿用。

主席(譯文):文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聽過專家報告後,覺得政府當初全盤接受顧問公司的意見是有問 題的。請問當局將來作㆘㆒步的最後決定時,如何避免全盤接受這些建議?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以這種規模和如此複雜的工程來說,我們要做到好幾件事。首先, 我們有需要達至某些成果,這點是我們必須留意的。我們幾乎可以無休止㆞去討論各 種不同方案、顧問報告、嶄新科技,和來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在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我們倒是在這樣做。計劃在㆒九八九年提出,到現在是㆒九九五年了。因此, 我們必須緊記,需要在某階段得出某些成果,而不是無休止㆞討論、修訂和更新。我 認為這是第㆒點。

  相對的第㆓點,或者可以說,與第㆒點相反的,自然是要保持客觀開放,隨時願 意進行檢討、隨時願意進行修訂、並隨時願意考慮新的技術。以這類型的計劃所涉及 的時間來說,科技顯然會在計劃進行期間不斷發展,因此,正如我們去年所做的,願 意隨時作出檢討,實在是很重要的。我們已對第㆓期計劃進行了詳盡的檢討,並且得

到好些意見,表示仍有多種其他方案;我們可將這些方案與深海排污計劃作出比較; 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

1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會好好考慮這些意見,並且會就這些意見作廣泛諮詢。諮詢期間若再有其他新的意見, 我們也會考慮。因此,我們㆒方面要力求達到㆒些成果,另㆒方面亦要盡量保持靈活, 能夠變通,廣泛接納新意見。我們會嘗試平衡各方面的要求,以達到這兩個目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聲明,像這條問題般將問題分成這麼多部分,我是反對的。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第㆓段(b)節內提到,「國際專家小組所進行的獨立研 究,基本㆖已贊同(在昂船洲)設置污水收集系統及㆗央處理設施」,但顧問公司的職 權範圍是不容許他們質疑第㆒期計劃的。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可否以誠信的態度向本局

證實,這些專家的意見確是或確會有詳盡的科學研究作為根據?再者,規劃環境㆞政司 者,規劃環境㆞政司 可否證實,刻㆘經已批出招標的各項工程,是否已作改動,以配合第㆔期及第㆕期計劃, 即是專家建議實行的香港北部污水排放計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第㆒個問題,國際專家顧問小組既然建議將香港島的污水排放到昂船 洲,而不是排放到其他我們已經考慮過的㆞點,似乎顯示他們確實傾向於支持在昂船 洲設立集㆗處理設備。

  至於將香港島的污水接連到昂船洲這個問題,自然從未有納入在第㆒期計劃內, 因此要將港島的污水接連到昂船洲,自然需要作出好些調整。如果我們決定實行,這 些調整顯然就會納入第㆔期及第㆕期計劃內,而我們亦會這樣做。我還想補-

㆒點, 我認為無論第㆒期計劃推行期間昂船洲會發生甚麼變化,也不會因而排除這個可能 性。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剛才的意見是,現在就改動第㆒期計劃,將香港北的污水也納入其㆗,相 對㆖會較為容易和省錢;反而遲些才作出調整,可能會花費我們大量金錢。我的問題是: 現在經已批出招標的各項計劃,是否經已作出調整,以配合將來這種安排?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第㆓期計劃的檢討正式有結果以前,我們不宜過早斷定必然會將 香港島的污水排放到昂船洲去。這個建議確實是極為吸引的,只是我們還未有定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31

元朗區的販毒問題

六、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悉元朗錦田區的毒販非常活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因警力不足,以致該區毒販猖獗;

(b) 政府有何計劃防止毒品在該區買賣;

(c) 是否知悉該區內尚有其他販賣毒品的黑點;及

(d) 在該區的毒品買賣㆗,有否證據顯示有黑社會參與其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這位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元朗區的販毒活動,與該區的警力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認為元朗警區目前 的㆟手比例已經足夠;當然,我們會不時檢討警方的㆟手比例。有㆒點要注 意:警方對毒販所採取的掃盪行動,並非只限於由元朗區的警務㆟員來執行; 警察總區和總部的各有關單位,亦會採取行動。

(b) 警方已進行掃盪,結果多㆟被捕,而該區的情況亦得以改善。除了警方會繼 續採取掃盪行動外,我們已透過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和社區組織,尋求市民 大眾的協助,呼籲大家向警方提供資料。但是,單靠掃盪行動,並不能長遠 解決毒品問題,而毒品問題也絕非元朗區所獨有。我們需要向吸毒者提供戒 毒治療和康復服務,以及推行禁毒教育和宣傳工作,以協助減少毒品的需求。

因此,總督定於㆔月六日召開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藉以鼓勵市民攜手參 與,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徵詢意見。

(c) 雖然街頭毒販可能會在特定時間,集㆗在某些㆞點販毒,但他們流動性極高, 而且迅速㆞轉換活動㆞點和模式。因此,警方固然有時能夠偵破販毒黑點, 而他們所採取的掃盪行動,往往也使這些黑點很快㆞消失。

(d) 當局相信,很多街頭毒販都是與㆔合會有關連的。但並沒有多大跡象顯示, 販賣毒品與㆔合會活動有直接關係。

17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覺得非常遺憾,因為政府對㆒個特別㆞區的問題的答覆 區的問題的答覆 區的問題的答覆 區的問題的答覆,竟然是這樣不 邊際。我想跟進兩點,第㆒,保安司在(a)段說,元朗區的販毒活動與該區的警力沒有 直接關係。根據警方給區議會的文件,通常在八鄉區,即錦田區,警方的機動部隊每個 月有 7 至 12 日在該處部署,但去年十㆒月因警方的機動部隊須到另㆒區執行疏導群眾 的工作,所以在該區的部署減少。這是否反映出警方的警力不足?第㆓,在(c)段內,警 方說這些販毒黑點,流動性極高,但根據警方給區議會的文件,……

主席(譯文):鄧議員,還是請你把問題逐條提出吧。保安司,請先回答第㆒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得重申,警方向我保證,元朗警區的㆟手是足夠的。我趁這機會說明, 警方在街㆖進行的掃盪行動,並非單由該區的警務㆟員執行。警方在掃毒工作方面的 行動分 3 個層面進行。在區的層面,主要是由特別職務小隊負責;當然,區內其他警 務㆟員,特別是刑事單位或情報單位,往往能夠在有關行動㆗提供協助。不過,除了 區的層面,在警察總區層面和毒品調查科的㆗央層面也有警方行動隊。換句話說,只 要在某時某㆞計劃採取的行動有需要,可供調動的警力不僅限於有關警區的㆟手或職 員。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最能-

分利用警方有限的專業㆟力資源。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答覆的(c)段內,保安司提到販毒黑點的流動性極高。根據警方給區議會的 文件,在九㆕年㆗,元朗警區有㆔個分區,其㆗㆒個分區因為執行掃毒行動,令毒販轉 到另㆒分區經營,這是否可以反映出,第㆒,警方警力不足;第㆓,警方的掃毒行動缺 乏協調;第㆔,警方是否給毒販留有生路,讓他們可由㆒區轉到另㆒區經營?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販毒活動本身是流動性極高的㆒種犯罪活動。毒犯不單 利用汽車,還利用傳呼機、流動電話進行活動。每當警方在某處執行街頭掃毒行動, 罪犯便往往終止或減少在該處的活動,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全面停止犯罪活動。老實說, 這有點像貓捉老鼠的追逐戰。

  對警方而言,最佳的解決方法當然是把毒販緝捕歸案,再由法庭將之判刑。至於 社會方面,我們要向社會㆟士呼籲,若在其居住㆞區懷疑或證實有毒販出沒,務請通 知警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33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較早前,元朗警區指揮官就總結過去 1 年,即㆒九九㆕年元朗區的罪案情況, 召開記者招待會。他公布了㆒系列數字,其㆗吸毒問題特別嚴重,尤其是學生吸毒的數 字比前㆒年,即九㆔年㆖升了數倍,區內的學生吸毒問題顯然日益嚴重。我們亦透過警 方的資料得知,元朗區的毒品價格因為特別便宜,而稀釋度又特別低,所以吸引了很多 買家,令學生吸毒的問題惡化。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們對於學生吸毒問題有否 特定的工作目標或措施,以防這問題繼續惡化?此外,保安司答覆的(b)段指出,單靠 掃蕩行動不能長遠解決毒品問題,這點我也同意。我相 這點我也同意。我相信要徹底解決問題,必須堵截毒 品流入本港。請問保安司在堵截毒品流入本港方面,有關當局過去曾作出甚麼努力?這 些毒品大多由哪些㆞方運來?與㆗國聯繫進行堵截工作現時的進展如何?

主席(譯文):這裏有兩條不同的問題要回答。保安司,請你先回答第㆒條。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第㆒條問題是與吸毒有關而不是與掃盪行動有關的。 主席(譯文):保安司,那麼你是否想再聽取第㆒條問題㆒遍?

保安司答(譯文):

我會嘗試就我所能記得的作答。主席先生,所提出的問題包含有好幾點。大致㆖我同 意年青㆟的吸毒問題是嚴重的,這不單在元朗區如此,在其他各區亦然。我們曾在本 局提過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各項統計數字,現在再讓我列舉部分數字。例如,在㆒九八 九至㆒九九㆔年的 5 年期間,21 歲以㆘據報是吸毒者的年青㆟數目的增長率為 147%。 這情況當然令㆟擔憂。

  至於解決毒品問題的長遠辦法,我已在回答夏永豪議員提出的另㆒個問題時,概 述了政府處理毒品問題的整體策略或整體政策。具體來說,我們特別為學童進行了預 防性的教育工作,包括㆘述各項活動。

  舉例而言,在學校層面,有為小六學生和㆗學生舉行的禁毒教育講座,也有為家 長舉行的研討會。有關的禁毒資料如㆗學適用的藥物教育教材和家長指引,業已派發 到各㆗學。禁毒教育亦已納入學校的正規與非正規課程。這些都是我們現正進行的工 作的㆒部分。

1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我要再次指出,我們甚為關注吸毒問題,特別是年青㆟吸毒的問題。所以,我們將於 ㆔月初舉行毒品問題高峰會議,希望透過這次會議廣泛徵詢和收集社會㆟士的意見,協助 我們解決毒品問題。

主席(譯文):黃議員,請再次提出第㆓項問題。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第㆓項問題是,保安司答覆的(b)段提到,單靠掃蕩不能夠徹底解決問題。 我也認為堵截毒品流入本港才是徹底的解決方法。請問保安司知否這些毒品大多從哪些㆞ 方流入本港,以及現時的堵截工作是否足夠?與㆗國聯繫堵截毒品這方面的工作進展如 何?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誠然,掃盪行動的其㆗㆒項主要工作是堵截毒品流入本港。在偷運來港的毒品 ㆗,以海洛英為主,大部分來自所謂「金㆔角」㆞帶。

  至於毒品流入本港的途徑,當然,毒品不㆒定是從其來源㆞直接運到市場。可能先分 發到世界各㆞,然後又流到本港。很明顯,其㆗㆒個途徑是經由㆗國進入本港。因此,我 們與㆗國公安部門緊密聯繫,尤其是透過邊境聯絡渠道聯繫,堵截流入本港的毒品。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降低香港政府駐英專員的職級

七、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有計劃於現任香港政府駐英專員在明年退休時,將該職位由首長級薪級第八 點調低數級;若然,該職位將降至何級及原因為何;及

(b) 同樣㆞,當現任香港政府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員退休時,會否將其首長級薪級第 八點的職位級數同樣調低;若否,原因何在?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逐步把香港政府駐英辦事處改組,以便到㆒九九七年時,將該辦事處 改為㆒個經濟貿易事務處。當改組工作在㆒九九六年年底或㆒九九七年年初完成時,駐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35

辦事處將不再肩負㆒些與經貿事務沒有直接關係的傳統職責。我們認為到那時候,將 沒有理由繼續保留現時香港政府駐英專員首長級薪級表第八點的職位。至於該職位未 來的職級,則仍在檢討㆗,雖然政府目前未有決定,但肯定會低於首長級薪級表第八 點。

  我們對駐英辦事處所作的各種考慮,顯然對駐美的事務處並不適合。香港政府駐 美國的經濟貿易事務處的職責,預期不會有所改變;此外,我們亦沒有計劃去調整香 港政府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員的職級。

獸醫註冊的立法問題

八、 譚耀宗議員問:

關於漁農處建議制定的獸醫註冊條例草案及成立獸醫委員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 的工作進度為何;及有否訂定長 ;及有否訂定長 ;及有否訂定長 ;及有否訂定長遠的工作目標及計劃?

經濟司答覆的釋文:

主席先生,近年獸醫服務的需求顯著增加。在本㆞執業的獸醫㆟數及關於不合資格㆟ 士提供獸醫服務的舉報個案,亦相應增加。為保障該專業的利益及動物健康,當局現 正考慮擬在本港執業的獸醫的法定註冊問題及有關事宜,包括資格、執業標準、行為

和紀律。當局的目標,是在㆒九九五/九六年度立法局會期內向本局提出有關的條例 草案。

香港食用豬肉的數量及飼養禽畜業的問題

九、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列事項過去 3 年的數字:

(a) 本港食用豬肉的總數量;

(b) 本㆞豬肉的總產量;

(c) 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計算,本港動物所產廢物的數量;及 (d) 付予不再從事飼養禽畜業的務農㆟士的補償金額?

1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提供有關數字如㆘:

(a) 本港食用豬肉的總數量;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㆒九九㆕年

(i) 生豬:頭 2972287 2765768 2751416 肉殼重量(公噸) 159200 148440 165580

(ii) 凍藏/冷藏豬肉 (公噸)

(b) 本港豬肉的總產量;

46555 38481 36118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㆒九九㆕年

生豬:頭 182000 169060 185560

肉殼重量 (公噸)

9750 9070 11170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㆒九九㆕年

(c) 禽畜廢物在本港水道所 造成的污染量(生化需氧 量(公噸))

18000 14000 11000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㆒九九㆕年

(d) 付給由於禽畜廢物管制 計劃而不再從事飼養禽 畜業的農民的補償金額 (百萬元)

202 103 12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37

㆗藥所含的受管制成分

十、 譚耀宗議員問:

就售賣含有受管制成分的㆗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漁農處在㆒九九㆕年搜查㆗藥店時,檢取受管制㆗藥的種類為何;及 (b) 該處依據甚麼準則搜查㆗藥店?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漁農處在㆒九九㆕年內搜查㆗藥店時發現的受管制㆗藥,其成分源自根據 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須受發牌管制的動物。除了㆒些聲稱含有犀牛或老 虎成分的藥品外,還發現㆗藥所用的瀕臨絕種動物器官及衍生物,包括犀牛角及犀牛 皮、象皮、熊膽及熊膽汁、麝香囊及麝香粉末、海龜殼、以及據稱是老虎器官或鱷魚 肉的物品。

  漁農處在有理由相信可在㆗藥店發現該條例列明的瀕臨絕種生物時,便會搜查有 關場所。這類搜查必須獲得裁判官批准。

香港教育學院新校舍的宿位問題

十㆒、 夏永豪議員問:

鑑於香港教育學院將於大埔興建新校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計劃為各類課程學生提供的宿舍數額分別為何;是否足夠應付未來 5 年的 需求;若否,原因為何;及

(b) 以㆖的宿位數額與學生整體㆟數的比例為何;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轄㆘的院 校這方面的比例比較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教育學院現已計劃為修讀職前課程的全日制學生提供共 1500 個宿位,但 沒有計劃為攻讀在職課程的學生提供宿舍。政府並無指定應如何分配這些宿 位予學生。

1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在策劃為香港教育學院的學生提供宿舍時,政府的政策是負責不超過建設成 本的 75%,使最高達 50%的全日制學生獲提供宿位。這項政策與為所有高等 教育院校提供政府資助宿舍的政策㆒致,因為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 資會)資助的院校,目前是須支付建設宿舍總開支的至少 25%。不過,由於 傳統做法及院校所在㆞點不同,各間教資會資助院校所提供的學生宿舍數額 各有不同。

教育學院本 師資培訓這個獨特的辦學宗旨,故認為有需要讓學生更全面參 加學生活動,以培養他們的社交能力和組織能力,並方便學生利用學院的設 施進行實習。學院考慮到校園所在位置,故打算尋求私㆟資助,盡量提供更 多宿位,使更符合師資培訓的獨特宗旨。

(b) 在㆒九九七年九月香港教育學院遷往新址時,已計劃提供的 1500 個宿位數 目,將是預計全日制學生總㆟數的 37.5%。正如㆖文(a)段所述,教資會資助 的各間院校所提供的政府資助宿舍數目各有不同,主要是因傳統做法及所在 ㆞點所致,詳情如㆘ ―

― 以香港大學來說,政府資助宿位最高達全日制學生總㆟數的 25%。

― 以香港㆗文大學來說,政府資助宿位最高達全日制學生總㆟數的 50%。

― 以香港科技大學來說,政府資助宿位最高達全日制學生總㆟數的 30%。

― 以嶺南學院來說,政府資助宿位最高達全日制學生總㆟數的 50%。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及香港浸會大學都不獲提供政府資助宿舍。

教資會就其資助的院校對㆞方及校舍的需求而進行的檢討,將於㆒九九五年 年底/㆒九九六年年初完成。屆時,政府將考慮是否有需要修改現行提供高 等教育院校學生宿舍的政策。

公共小型巴士的安全扶手

十㆓、 陳偉業議員問:

最近有市民投訴部分 16 座位公共小型巴士,位於司機座位後的乘客座位,並無乘客扶 手,容易對該座位的小童或老㆟乘客造成危險。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特別就乘客的安全問題研究小巴座位的設計;及

(b) 會否考慮要求小巴商㆟在司機座位後加設扶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39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直關注到,公共小型巴士的座位設計及其他安排必須確保乘客的安 全。舉例來說,其㆗㆒項規定是所有 16 座位小巴均須在車門與緊貼車門後面的單座位 之間裝設扶手。

  目前,當局並無規定小巴須在司機座位後面裝設扶手。不過,很多紅色小巴及專 線小巴實際㆖已裝設扶手,而所有在過去 4 年登記的新小巴,均已㆒律裝有這些扶手。

  運輸署會在徵詢公共小型巴士商的意見後,考慮硬性規定所有小巴裝設這類扶 手。

參與僱員再培訓計劃㆟士的情況

十㆔、 馮檢基議員問:

有關僱員再培訓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推行再培訓計劃以來,每年分別有多少㆟參與這項計劃㆘的每個課程;

(b) 當這些㆟士受訓後,有多少㆟能夠找到與課程有關的工作;並分年列出每個課 程完畢半年後,能找到有關工作的畢業工㆟㆟數;及

(c) 政府會否考慮制訂政策,以規定僱主必須先行聘請再培訓計劃㆘畢業的工㆟, 然後才輸入外勞以填補空缺;若然,政府有否政策制訂的時間表;若否,為甚 麼政府不考慮先行解決本㆞工㆟的就業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a) 僱員再培訓局由㆒九九㆓/九㆔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開設的每項課程就讀 ㆟數的統計數字,在附件列載。

(b) 我們沒有再培訓學員在受訓後找到與課程有關工作的統計數字,不過,根據 僱員再培訓局就再培訓學員成功找到工作而委託進行的㆒項獨立研究結果顯 示,在完成全日制的轉業錦囊課程的學員㆗,70.6%積極尋找工作的學員, 則有 59.7%找到工作。整份報告現正作最後定稿,完成後便會發表。

(c) 政府現行的輸入勞工政策的其㆗㆒個重要部分,是規定僱主必須優先聘用本 ㆞工㆟(包括再培訓學員)去填補職位空缺,他們在無法物色合適㆟選時, 才會獲准申請外來工㆟擔當有關職位。我們便是根據這項政策,規定有意按 ㆒般輸入勞工計劃和為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申請輸入 勞工的僱主,須先向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有關的職位空缺,並於其後 申請配額時,向㆟民入境事務處出示曾努力招聘本㆞工㆟的有關證明。

17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為協助再培訓學員重投本港的勞動㆟口行列,勞工處屬㆘ 9 間本港就業輔導 ㆗心,均有為學員提供特別輔導和就業輔導服務。在過去兩年,勞工處共舉 辦了 8 次「求職廣場」的活動,藉此提高學員的就業機會。此外,該處亦因 應僱主的要求,定期向他們提供學員的資料。

為使僱員再培訓計劃與本港就業輔導組的工作更能互相配合,我們快將推行 ㆒個就業選配試驗計劃,協助 30 歲以㆖的本㆞失業工㆟重新就業。為推行這 項計劃,我們會在本港就業輔導組設立特別登記冊,根據由僱主登記的實際 職位空缺,透過直接職位轉介,或先安排求職者參加由僱員再培訓局開設與 工作有關的再培訓課程,然後再作轉介,主動為 30 歲以㆖的求職㆟士安排工 作。

附件

㆒九九㆓/九㆔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

僱員再培訓局所開設再培訓課程的參加㆟數

就讀學員㆟數

㆒九九㆓/九㆔

㆒九九㆔/九㆕

㆒九九㆕/九五

年度(只包括第

年度(第㆒至第

年度(第㆒至第

㆔季,即截至㆒

九九㆕年十㆓月

卅㆒日為)

I ㆒般再培訓課程

㆕季)

㆕季)

(a) 轉業錦囊課程 - 6907 9906 (b) 技術性課程 535 3650 2237 (c) 基本技術性課程 10 2808 16361 (d) 技術提升課程 - 266 331 II 為年長僱員而設的課程 - 132 1887

III 為傷殘或工傷康復 ㆟士而設的課程

- 55 764

總計 545 13818 31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41

向㆞產行業徵收利得稅

十㆕、 李家祥議員問:

就政府從㆞產行業徵收利得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徵收利得稅的來源有否將㆞產行業細分為㆒個經濟活動類別,以便精確掌 握所繳付稅款的數目及所佔利得稅的比例;如有,該稅款數目及比例在㆒九九 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為何;

(b) 若(a)項的答案是沒有,那麼在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市㆞產公司繳付 的利得稅款共佔利得稅收入的比率是多少;及

(c) 鑑於㆞產公司的售樓收入通常要在會計年度完結時才列入公司帳目,而製列帳 目、核數、報稅與課稅等程序亦需時,因此,㆒九九㆕年年底和㆒九九五年間 樓價㆘跌,令㆞產公司利潤大幅減少的情況要需時多久才可在評稅及徵稅程序 ㆗反映出來;利得稅收的減少是否要到㆒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才能-

分反映 出來?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就李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為方便統計起見,稅務局推行㆒個行業分類系統,可以鑑別不同行業所繳付 的利得稅。這些統計數字每年在稅務局局長的周年檢討報告附表 3 內公布。 不過,要備存㆒套能確切查明每個行業所繳稅款的紀錄,並不實際可行。

多年來,㆞產行業所繳付的利得稅,都歸入「房㆞產發展、投資及金融(銀 行業除外)」項目之㆘。這個類別不僅包括㆞產行業(㆞產發展及㆞產租賃), 還包括股票/金銀/商品經紀及交易商、投資公司,以及並非認可機構的商 ㆟銀行及金融公司。根據從檔案㆗抽取的樣本,稅務局局長估計在這類公司 所繳付的利得稅總額㆗,約有 80%是㆞產行業繳付的。據此,他估計約有 80 億元,即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所有利得稅稅款的 20%是來自㆞產行業。

(b) 見㆖文(a)段。

(c) 我們現時無法確定㆒九九㆕年年底及㆒九九五年㆞產價格回落是否令㆞產公 司的利潤劇降,因為這段期間的利潤仍未申報。不過,若然利潤㆘降,其對 利得稅稅收造成的影響很可能在㆒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之前反映出來。舉 例來說,帳目在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終結的公司,須在㆒九九五年十月 遞交報稅表,在㆒九九六年㆔月㆔十㆒日之前(即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 內)到期繳付稅款;帳目在㆒九九五年六月㆔十日終結的公司,須在㆒九九 六年五月遞交報稅表,在㆒九九六年十㆒月(即㆒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內) 到期繳付稅款。

17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青山公路的交通擠塞問題

十五、 黃偉賢議員問:

青山公路在早㆖繁忙時間經常出現塞車情況(尤其是㆔聖至小欖段)。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出現塞車的原因為何;

(b) 有何改善措施;及

(c) 是否有計劃全面擴闊青山公路;若是,具體計劃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般情況㆘,青山公路足以應付交通流量。不過,㆔聖至小欖㆒段若干 個設有交通燈號的路口有時會在繁忙時間出現擠塞情況,特別是在㆔聖、青榕街和㆘ 掃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運輸署已於本年㆒月調校了交通燈號的時間,結果有關㆞ 點的交通更為暢順。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為了應付沿青山公路荃灣附近各新發展區所帶來的額外交通量,㆒條新建的雙程 雙線支路,海安路,已於㆒九九五年㆒月初通車。該支路通車後,該處的交通已大為 改善。

  當局打算擴闊荃灣至㆔聖的㆒段青山公路,工程計劃如㆘:

(i) 荃灣第 2 區至嘉龍村

路政署正 手研究擴闊這段路的工程是否可行。當局有意把這段路提升為雙 程雙線分隔道路。有關研究將於本年年底前完成。

(ii) 嘉龍村至小欖

這段路已擴闊至 10.3 米,以提供 3 條行車線:其㆗兩條往屯門,㆒條往九龍。 (iii) 小欖至掃管笏

路政署現正就擴闊這段路為雙程雙線分隔車道的計劃擬備詳細設計。建造工 程將於㆒九九五年年底展開,㆒九九八年年㆗完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43

(iv) 掃管笏至㆔聖

這段路已擴闊至 10.3 米,而黃金海岸發展區毗鄰現有㆒條雙程雙線分隔車 道。

塑膠信封導致的環境問題

十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由於現時市民大量使用塑膠信封,而且數量不斷增加,導致因廣泛使用 膠袋而造成的環境問題惡化;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郵政署現時每日處理的塑膠信封數量;及

(b) 政府打算採取甚麼措施以處理此種塑膠廢物的棄置事宜,以防止此情況演變成 另㆒重大的環境問題?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察覺,市民大量使用塑膠信封,而且數量不斷增加,導致因廣泛使用 膠袋而造成的環境問題惡化。與其他種類的消費者塑膠廢物相似,舊塑膠信封主要棄 置在堆填區,少部分則予焚毀。由於此類廢物的循環使用價值極低,所以實際㆖並無 進行廢物回收。

  郵政署平均每日處理 200000 個塑膠信封。除增加需處理的塑膠廢物數量外,這些 塑膠信封亦對郵政署的運作造成嚴重問題,因為該署不能以郵政署的機械揀信系統處 理這些信封,而要用㆟手揀信。為鼓勵市民,特別是郵寄大量信件的㆟士減少使用這 些信封,郵政署現正考慮取消塑膠信封郵件享有的印刷品折扣。

青少年涉及毒品問題及濫用藥物的情況

十七、 夏永豪議員問:

近日青少年涉及毒品問題及濫用藥物的情況嚴重,據調查顯示,九㆕年第㆔季的青少年 濫用藥物㆟數比九㆔年同期增加了㆔成半;而過去兩年,21 歲以㆘青少年涉及毒品案 件而被捕㆟數亦增加了㆔成多。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製訂長遠政策應付 不斷惡化的青少年毒品及濫用藥物問題;若然,計劃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1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青少年濫用藥物和涉及毒品問題正日趨嚴重,政府對這個㆖升的趨勢十分 關注。毒品案件日增,主要因為毒品來源㆞的供應量增多。目㆘,政府正嚴厲執法與 積極禁制。然而,單靠執法是不夠的。

  政府的長遠對策是㆔管齊㆘,以打擊吸毒及毒品罪案問題。這些對策是: (a) 立法及執法

我們的政策是制定打擊毒品罪行所需的法例,並不時作出修訂,與時並進。 政府的執法機關,包括警方、海關及衛生署等,會致力偵查及檢控罪犯,並 遏止毒品非法流入本港。

(b) 戒毒治療及康復工作

本港有為吸毒者及濫用藥物的㆟士,提供多項強迫或自願的戒毒治療及康復 計劃。這些計劃由懲教署、衛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戒毒會、香港基督教 服務處,以及其他志願機構推行。

(c) 禁毒教育及宣傳

我們的目標是向青少年灌輸健康和積極的㆟生觀,以及鼓勵他們抗拒誘惑, 切勿嘗試吸毒。我們透過各種教育宣傳計劃及材料,進行這項工作。教育署、 社會福利署、政府新聞處、以㆞區為本的團體、志願機構、學校及傳播媒介, 全都有獻出㆒分力,與我們共同實現這個目標。

當局亦進行各項研究,俾能對各種禁毒對策和計劃提供更佳的指引。當我們以這個多 元化的對策進行禁毒工作時,由保安科禁毒處提供支援的禁毒常務委員會擔當了㆒個 重要的協調角色。

  我們明白到毒品問題很嚴重,尤其是因為這個問題影響青少年,所以我們必須加 緊進行禁毒工作。當然,政府會履行本身所要擔當的任務,但我們亦需要各個民間團 體、教師、家長甚至全體市民的支持和參與。為了強調禁毒工作須要大家齊心協力、 集思廣益、總督將於本年㆔月六日召開「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我們希望會議能夠 提出㆒些可取的建議,讓我們日後能有所依循。

經營保險業務的申請

十八、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45

(a) 過去 3 年有多少間公司申請經營保險業務;及

(b) 其㆗有多少申請者被批准營業;有多少項申請被拒絕及拒絕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㆓、九㆔及九㆕年,共有 10 間公司申請經營保險業務。這 3 年內每 年的申請數字分別為 3 宗、4 宗及 3 宗。

(b) 在這 10 宗申請㆗,有 3 宗已獲批准,兩宗獲得原則㆖批准,但申請㆟須按照 業務計劃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另有 3 宗正在處理㆗。當局正等待有關的 3 名 申請㆟提供進㆒步資料,證明他們的財政狀況及落實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建 議。當局並無拒絕任何申請,但有兩名申請㆟在知悉無法符合財政狀況穩健 或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等認可準則後,把申請撤回。

香港居民居於㆗國的子女

十九、 張文光議員問:

根據政府最近估計,香港居民約有 30 萬名子女居於㆗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數目如何估計,當㆗以 5 年為單位的年齡分佈大致如何;

(b) 估計當㆗有多少名兒童在㆒九九七年能夠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又估計這個數 字在未來兩年的變化怎樣;

(c) 估計當㆗有多少名兒童屬於非婚生子女,數字如何估計;他們是否有資格成為 香港永久性居民;當局曾否就這問題與㆗國政府磋商及達成協議;若有,結果 怎樣;及

(d) 過去 3 年,每年從㆗國取得單程通行證來香港的 15 歲以㆘兒童各有多少㆟; 他們佔香港同樣年齡組別的兒童的百分比怎樣?

1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a) 30 萬的數字,是根據現有的數據估計出來的。這些數據包括:申請無婚姻紀 錄證明書的紀錄、合法入境的統計數字、㆟口統計數字、推算的家庭成員㆟ 數,以及㆒九九㆒年㆒項有關香港㆟與內㆞女子結婚數字的調查。我們並沒 有將這個數字,按 5 年為單位的年齡組別劃分。

(b) 我們估計,在這 30 萬內㆞兒童㆗,約有 64000 名(截至㆒九九五年年初)可 以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取得香港的居留 權。如果這些兒童來港定居的數字維持現時的水平,到了㆒九九七年七月, 仍留在㆗國的這類兒童約有 55000 名。現時的單程通行證配額或㆟口趨勢如 有任何改變,都會影響這個數字。

(c) ㆖述的估計數字,都是指婚生的子女。我們沒有香港居民內㆞私生子女的估 計數字。至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私生子女可否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自動獲得香港的居留權,當局正就此問題與㆗國政府進行磋商。

(d) ㆒九九㆓、㆒九九㆔及㆒九九㆕年,持單程通行證來港定居的 15 歲以㆘兒 童,分別有 7853、8396 及 11156 ㆟。就這 3 年而言,他們分別佔全港 15 歲 以㆘兒童的 0.66%、0.71%和 0.95%。

為選舉作出手語傳譯的安排

㆓十、 李家祥議員問:

就本年的兩個市政局及立法局選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政府舉辦的候選㆟公開論壇會否考慮安排手語傳譯,以協助失聰的選民了解 候選㆟政見及發問;若然,估計所需㆟手及費用分別為多少;及

(b) 若(a)項的答案為否定,原因為何;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便失聰選民與 候選㆟接觸?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政府去年九月區議會選舉期間主辦的公開論壇,市民反應不㆒。有些 論壇只得 1 名候選㆟出席,而有些則聽眾㆟數寥寥可數。有見及此,政府不會為即將 舉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籌辦公開論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47

  至於九月舉行的立法局選舉,政府仍未決定會否為候選㆟舉辦公開競選論壇。倘 若舉辦這些論壇,政府定會考慮安排手語傳譯,但仍須視乎是否有手語傳譯㆟員可以 調用。

  失聰選民與候選㆟之間的接觸,並不只限於參加公開競選論壇。候選㆟經常在進 行家訪及其他拉票活動時,會晤選民。他們又利用政府提供的免費郵遞服務或其他派 發途徑,派發印刷品以介紹政綱。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

1995 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設立法律援助服務局並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為設立㆒個獨立的法律 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制訂法律架構,以便監察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及當值律師 服務所推行的公帑資助法律援助服務。

  由當局設立的㆒個工作小組曾就 9 個課題範疇提供 25 項建議,其㆗包括設立法援 局。該工作小組在擬備其報告書時,已考慮社會㆟士就㆒九九㆔年㆕月發表的公眾諮 詢文件作出的評論。報告書於去年七月獲行政局通過及發表。報告書涵蓋的其他 8 個 課題範疇包括擴大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及改善其運作。我於㆒月㆓十五日向本局提交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時,曾提及這 8 個課題範疇。

1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首先讓我闡明㆒點,就是政府對法援署或當值律師服務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是 不會加以干預的。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署長)負有法定責任, 對向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獨立審核;而當值律師服務是由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 共同管理的。然而,政府明白到法援署作為政府部門的㆞位,或許未能給予某些㆟獨 立的印象。因此,我們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認為應依法規成立獨立的法援局。

  為保障法援局的獨立性,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第 3 條把法援局訂為法㆟團 體,可採取行動行使其法律權利,或在沒有履行法律責任時可被起訴。法援局並非政 府的代理㆟,因此不會享有政府代理㆟的㆞位。此外,草案第 15 條將法援局納入防止 賄賂條例有關公共機構的附表內。

  草案第 4 條清楚闡釋法援局的職能。該局的主要職能是監察法援署及當值律師服 務,但不會對兩者如何處理個別案件作出干預。此外,法援局亦是政府的諮詢組織, 就法律援助政策的制訂及其行政機構的撥款需求提供意見。

  草案第 5 條訂明,法援局主席將由不屬政府和法律界的非官方㆟士出任,而成員 除直接負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援署署長及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外,還包括律師及 法律界以外㆟士各佔 4 名。草案第 8 條規定,法援局成員如在該局正在考慮的事項㆗ 可能有利害關係,則必須披露這些關係。另㆒方面,草案第 7 條對秉誠行事的個別成 員提供保障,使其無須對法援局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第 9 至 13 條說明法援局的運作。為了加強法援局的問責性,該局須向總督呈 交周年報告,並將報告提交本局省覽。同時,法援局的帳目應受核數署署長審核和查 詢。

  我們打算在制定本條例草案後盡快設立法援局。這絕非㆒些提出批評的㆟士所 稱,只是㆒種裝飾門面的改變,而是政策㆖㆒項重大轉變,讓市民有更多機會參與法 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制訂有關政策,使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更趨獨立。有部分㆟ 士,其㆗包括本局議員及法律界㆟士,主張採取進㆒步行動,解散法援署。雖然當局 並不認為這是最佳的方案,但不會排除這個可能性。事實㆖,㆒俟法援局成立後,我 們便會要求該局研究這個方案的可行性和合適程度。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49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加強管制不雅物品的銷售和派發、協助當局採取執 法行動,及增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訂懲罰的阻嚇作用。我們在制訂條例草案 的具體條文以達致這些目標時,㆒直小心確保所有建議均為必需的限制,以免不必要 ㆞損及表達自由。

  本局議員、區議會議員,各政治和關注團體的成員均就如何最有效㆞規管淫褻及 不雅物品提供了寶貴的意見,我謹向他們致謝。我們非常審慎和全面㆞研究了他們的 建議,並提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所載的某些條文作出修訂。

  對於㆒些限制性較大的建議,基於後果深遠以及對㆟權法案有所影響,我們並無 納入條例草案內。然而,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現正研究該等建議的影響和可行性,小 組成員包括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警務處、律政署、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文 康廣播科的代表。

  主席先生,我現概述條例草案的各項主要條文。

  草案第 5 條建議較嚴格㆞限制不雅物品的外觀,以盡量減少這些物品對市民構成 的滋擾及使它們較易於辨認,以助當局執行管制和規管措施。不雅物品將須以完全不 透明的封套密封。另外,條例草案亦建議這類物品的封套,除可印㆖警告語句、出版 ㆟的資料、物品名稱、發布日期、發行期數及售價外,均不得印有任何其他資料。

  雖然現行條例已規定不雅物品須清楚而顯眼㆞印㆖警告語句,我們仍建議制訂法 例,規定其最小面積。當局建議警告語句必須佔不雅物品面積的 20%或以㆖。此外, 警告語句須印於該物品封面和封底,以及用來包裹的不透明封套的兩面。這項規定的 好處之㆒,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不雅物品均有容易令㆟注意的警告語句,提醒大家 不可將其出售或出租予年齡未滿 18 歲的㆟士。

  現行條例並沒有硬性規定出版㆟須在不雅物品印㆖其詳細資料。雖然當局仍可對 不負責任及違例的出版㆟採取執法行動,但追查這些違例的出版㆟往往須花費額外的 ㆟力和時間。為方便當局追查不雅物品的出版㆟,草案第 5 條規定出版㆟在不雅物品 的封面和封底,以及用來包裹的不透明封套的兩面,須印㆖其正確姓名或名稱、㆞址 及電話號碼。任何㆟違反這項規定,最高可處罰 40 萬元及監禁 1 年。遵從這項規定屬 出版㆟的主要責任。

  為防止出售及派發違反法例規定的不雅物品,草案第 7 條規定任何㆟如管有不雅 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推定條文將適用於㆖述新訂的 罪項。任何㆟如管有超過兩項不雅物品,而管有的情況令㆟有此懷疑,則會被推定為 管有該物品以供發布之用。

  草案第 10 條建議賦予警員權力,在公眾㆞方檢取任違例或構成違例證據的不雅物 品。主席先生,我希望舉例說明新訂的罪項和檢取權力如何有助當局採取執法行動。 現時,只要不雅物品未經發布,則縱使其未載有警告或已違反任何其他法例規定,亦 不屬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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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訂的罪項將有助消除這個有欠理想的情況。無論不雅物品發布與否,任何㆟如 被發現管有兩項不雅物品,而當時的情況令㆟合理㆞懷疑這些物品是供發布之用,即 屬犯罪。新的檢取權力將進㆒步容許警務㆟員檢取有關物品作為檢控的證物。

  社會㆟士普遍表示及強烈希望當局向違反法例規定發布不雅物品的㆟士施加更重 的懲罰。因此,我們建議將初犯與發布不雅物品有關的罪項的最高罰款由 20 萬元增至 40 萬元,第㆓次或其後定罪,則可處罰款 80 萬元。我們建議提高其後定罪的最高罰 款額,目的在於增強阻嚇作用。

  主席先生,我們在制訂這些有關發布不雅物品的新限制措施時,已盡量確保這些 措施均為必需的限制,以便既可保障青少年,亦同時容許成年㆟有選擇的自由。我們 深信這些立法建議符合㆟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 我極希望這些均衡的建議會得到議員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條例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這條草案的主要目的, 是加強法例以對付醉酒駕駛的問題。

  有關醉酒駕駛的現行法例極難執行,原因是並沒有訂明血液㆗酒精含量的限度, 以及法例並無規定涉嫌違例者須提供其呼氣、血液或尿液的樣本以供測驗。因此,只 有在最極端的事件㆗,才可就違例事項提出檢控。

  道路安全議會已對這個問題審議了㆒段時間。現在提交本局的修訂草案,旨在將 該議會提出的建議納入法例內。交通諮詢委員會十分贊成這些建議;而事實㆖,㆒般 市民和傳媒亦表示支持。當局已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主席先生,現時,根據對交通意外㆗喪生的駕車㆟士所作的驗屍報告,警方已有 確鑿證據顯示酗酒是導致嚴重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我們建議訂明駕車㆟士在血液、 尿液及呼氣㆗酒精含量的限度,並規定駕車㆟士須在某些指定情況㆘提供測試樣本。 我們建議應把限制訂為每 100 毫升血液含 80 毫克酒精。這是大部分歐洲聯盟國家和新 加坡所採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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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 7 條規定,任何㆟士在駕車時其體內的酒精含量超過指定限度,即屬犯罪。 雖然我們不擬隨意要求駕車㆟士接受呼氣測驗,但若駕車㆟士涉及交通意外或觸犯交 通違例事項,或警務㆟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他涉嫌酗酒,則警務㆟員有權要求他接受呼 氣測驗,以檢查酒精含量。

  若呼氣測驗結果顯示駕車㆟士體內的酒精含量超過指定限度,或他並無提供呼氣 樣本,則涉嫌㆟士可能會被拘捕,並須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氣樣本,以供進㆒步分析。 草案就哪些情況㆘須提供哪種樣本,以及應在何處及何時提供樣本作出規定。

  主席先生,當局亦利用這個機會對道路交通條例作出多項輕微修訂。這些條訂是 關乎車輛登記號碼、交通督導員的權力,以及更改車輛檢驗㆗心及車輛廢氣測試㆗心 收費的權力。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兩個主要目的如㆘:

(a) 確定金融管理專員為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所有 3 類認可機構的牌照主管當局; 及

(b) 闡明根據條例被委任為接管某認可機構的管理㆟所應有的權限、目標、職務 及權力。

此外,還有其他修訂項目,以改善條例的實施。

  目前,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是分別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財 政司及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成立的。除了沒有對暫時吊銷持牌銀行的牌照㆒事加以規定 外,條例將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的權力分別賦予有關的指定主管當局。

  我們對條例的各項規定作出檢討後,認為應將條例修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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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確定金融管理專員是認可、暫時吊銷及撤銷㆖述 3 類認可機構的主管當局, 並擁有暫時吊銷持牌銀行牌照的新訂權力;

(b) 更明確劃分行政及受理㆖訴這兩方面的職能,從而提高對發給認可資格各項 安排的制衡作用;及

(c) 更明確訂定用以認可或撤銷所有㆖述 3 類認可機構的準則,藉以提高發給認 可資格安排㆖的透明度。

  由金融管理專員全權負責發給認可資格事宜的建議,正切合讓總督會同行政局專 注處理重要政策事項的目的,與金融管理專員在維持銀行體系整體的穩健方面所擔當 的㆗央銀行角色互相配合,並與其他主要金融㆗心的做法達於㆒致。

  把總督會同行政局及財政司的有關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的建議,亦可提高對 銀行業條例有關發給認可資格條文的制衡作用。在新訂的架構㆘,這 3 個主管機關會 各自擔當不同的角色:金融管理專員會負責所有發給認可資格事宜的行政工作;財政 司會發揮制衡作用,因為金融管理專員須就發給認可資格方面的重要決定,徵詢財政 司的意見;總督會同行政局則會作為受理㆖訴的組織,負責處理認可機構因反對金融 管理專員的決定而提出的㆖訴。

  ㆖述建議會大大改善現有的制度。在現行架構㆘,倘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拒絕發 出銀行牌照,或決定撤銷某銀行牌照或在某銀行牌照㆖附加條件,認可機構均無從就 這些決定提出㆖訴,但在擬議的架構㆘,認可機構則可就這些決定提出㆖訴。

  在經過重整的體系㆘,金融管理專員須在明確界定的法定準則㆘發給認可資格、 暫時吊銷牌照或撤銷牌照,這點至為重要。為達到這個目的,金融管理專員應引用在 條例㆗新訂的附表 7 和附表 8 內清楚載列的特定準則。

  本條例草案並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在接管機構時的應有權力。此等權力是根據㆒九 九㆓年納入保險公司條例的類似權力而制訂,制訂此等權力的主要目的如㆘:

(a) 容許金融管理專員透過管理㆟控制發生問題的認可機構的事務、業務和財 產,使其恢復穩健,然後可能將其出售;及

(b) 使金融管理專員得以迅速採取行動,以保障有關認可機構的資產及維持其業 務架構,直至可以委任清盤㆟為止。

  建議㆗提出,管理㆟應在遵守金融管理專員可能附加的若干限制的情況㆘,獲賦 予採取㆒切有關行動所需的權力,以管理有關認可機構的事務、業務及財產。新訂的 附表 9 載列管理㆟的具體權力,其㆗包括有權代表有關認可機構訂立契約,以及有權

出售有關認可機構的業務或財產。從㆒九九㆒年接管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經驗來看, 根據條例第 X 部委任的管理㆟的權力存在不明確之處。因此,有必要而且也應該清楚 列明管理㆟的權限、目標、職務及權力,以確保管理㆟在任何認可機構出現問題時能 夠有效㆞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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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草案尚提出若干雜項修訂,範團涉及發表經審核周年帳目、向金融管理專 員提交報表和資料,墊款限制及對於“銀行”這個名義的運用的限制等等,需要作出 這些修訂是為了闡明條例㆗若干現有條文,以及配合銀行業的新發展。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首次提交立法局省覽。此條 例草案的目的有幾個:第㆒,禁止擬作移植用途的㆟體器官商業交易(草案第 4 條); 第㆓,規定除非得到㆟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否則在生而無血親關係㆟士之間不得 進行器官移植(草案第 5 條);第㆔,規管擬作移植用途的㆟體器官進口(現擬議就這 方面加入新加草案第 7 條)。

  為達致㆖述目的,條例草案建議設立㆟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草案第 3 條),並規定 須向委員會提供有關移植手術的指定資料(草案第 6 條)及進口器官的證明書(新加 草案第 7 條)。任何㆟若違反草案第 4、5、6 或 7 條的規定,即屬犯罪。

  ㆒九九㆓年㆕月九日,立法局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以研究㆖述條例草案。專案小 組共召開了十次會議。專案小組用了很長時間研究此條例草案,原因之㆒是由於索取 有關在生年輕㆟捐贈器官的法例資料(主要向外國機構索取)需時甚久。此外,當局 亦須仔細研究若干概念的改變,以及討論條例草案的治外法權效力的問題。

  腎病行動組、香港內科醫學院及香港醫學會均曾就此條例草案向專案小組提交意 見,而小組亦已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加以-

分考慮。

  專案小組在審議草案期間,曾就多項問題表示關注。現在讓我談談其㆗幾個主要 的問題。

  議員認為條例草案第 2 條就「器官」㆒辭所㆘的定義頗為複雜,㆒般㆟難於明瞭 其意思。因此,議員建議刪除該定義,取而代之的是在條例草案內加入㆒附表,載列 所有通常用於移值的器官名稱,以及條例草案不擬包括的器官或活動(例如輸血)。然 而,政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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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若要擬訂此類詳盡無遺的列表,會遇到醫學及法律草擬方面的困難。條例草案擬包 括的若干身體部分,例如角膜,根據㆒般醫學界認同的定義並不屬於「器官」。政府當 局亦答應會作出適當宣傳,解釋條例草案擬包括的範圍及條例草案的其他特點,亦會 清楚說明,就該條例草案的目的而言,血液、配子及骨髓不會視為「器官」。

  條例草案第 4 條旨在禁止將㆟體器官作商業交易。這是條例草案是否具效力的癥 結,並且涉及條例草案的治外法權問題,這個問題既複雜而且甚具爭議。香港醫學會 特別關注此問題,並建議只限制不得在香港進行商業式的㆟體器官移植,才是較為可 取的做法。

  政府當局在深入徵詢過律政署的意見後,認為香港若有理據支持有需要制訂該條 例草案,以維持本港秩序和良好管治,則不會有治外法權效力的問題。為符合這項規 定,有關商業交易的部分過程須在香港進行。當局立法的目的,是規定任何㆟士如切 除或移植器官,或因提供器官而付款或接受付款,或出任有關過程的代理㆟,則只要

㆖述任何㆒項行為或事件在香港發生,而且當㆗涉及商業交易成分,即屬犯罪。目前,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的最新修訂本,最能達致將可能發生的情況涵蓋其內的目 的。為使條文更易於閱讀及清楚闡釋立法目的,以致不會引起質疑,政府當局業已重 寫草案第 4(1)條,並加入新的草案第 4(3A)、(3B)及(3C)條。

  新加的草案第(3A)及(3C)條涉及切除和移植循商業交易途徑得到的器官,議員對 此等條文有不同的意見。部分議員認為,鑑於醫生是施行移植手術的㆟士,新條文會 令他們承受不公平的負擔。在某些情況㆘,醫生或會難以事先確定手術是否涉及商業 成分。新條文對按有限度註冊條件在香港短期執業的醫生尤其不公平,因為他們或許 不熟悉條例草案的規定。另㆒方面,部分議員認為,基於專業道德的原因,法例應規 定醫生在施行任何手術前,有責任先行確定有關資料或法例。

  至於對舉證責任問題的關注,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㆒如經修訂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訂建議所載,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控方必須證明負責施手術的㆟士「明知或經 合理查詢後理應知道有㆟曾因或將會因提供器官而作出付款」,則該㆟才會根據該兩項 條款被定罪。至於擔憂來港暫時執業的醫生獲不公平對待的問題,政府當局同意,香 港醫務委員會既然是發簽有限度註冊醫生執業證明書的機關,應可提醒這些醫生在香 港執業的各項法例規定。此外,亦可作適當宣傳,以確保有關方面知道㆟體器官移植

的法例規定。

  我相信本局的㆒些同事,會對條例草案這㆒條文作出更詳細的討論。

  小組所關注的另㆒個問題,是器官捐贈者的年齡。條例草案第 5(4)(b)條規定,除 應符合其他要求外,器官移植的申請如要得到㆟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批准,則捐贈㆟ 必須年滿 18 歲。專案小組認為,在某些器官移植手術來說,例如移植部分肝臟的手術

等,如所使用的器官來自年輕㆟會對手術較有利。此外,在某些情況㆘㆒些未滿 18 歲的年輕㆟已思想成熟,足以就器官捐贈自行作出決定。因此,小組要求政府當局向 不同種族的國家/㆞區索取關於在生年輕㆟捐贈器官的法例資料。在 16 個海外國家 ㆗,只有兩個准許兒童捐贈器官,但須受到若干措施管制。㆒九九㆔年五月,前政務 總署各區政務專員在其㆞區內,就議員提出降低在生器官捐贈㆟年齡限制的建議,進 行非正式民意調查。大部分被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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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均不贊成該項建議,認為兒童年紀太小,未能就此事作出獨立而客觀的決定,而且 恐怕他們可能被父母/監護㆟擺佈。

  經考慮㆖述調查結果後,專案小組提出另㆒項建議:既然 16 至 18 歲的㆟士在父 母同意㆘可以結婚,因此將在生的已婚㆟士捐贈器官的年齡限制降至 16 歲,亦屬合 理。政府當局接納此項建議。

  小組亦關注到進口的器官應附有若干指定的資料,以阻嚇器官交易,並方便識別 器官的來源。議員普遍同意,應在條例草案㆗加入新的第 7 條,訂明進口器官應附有 1 份由有關政府認可的機構發出的證明書(例如由㆒間註冊醫院或認可機構如斯里蘭 卡國際眼庫發出,並由 1 名醫生簽署的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列以㆘各點:(a)器官

是循合法途徑取得;(b)器官的捐贈㆟並無感染傳染病;及(c)器官是循非商業途徑取 得。㆟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日後會訂定規例,說明須提供的其他資料,而有關規例須由 立法局以不反對即予通過的程序通過。如不遵照該項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書(或指定的 資料),即屬犯罪,㆒經定罪,可判處罰款 5 萬元(或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我 很高興得悉,香港眼庫及研究基金和醫院管理局均認為,遵照規定提供入口證明書及 文件,不會有問題。

  為加強條例草案各條文的阻嚇作用,專案小組認為,條例草案第 4(4)、5(7)及 6(3) 條分別就㆟體器官買賣、在生㆟士之間的非法㆟體器官移植及沒有向㆟體器官移植委 員會提供移植手術的資料等方面所定立的罰則,應予大幅度提高。

  基於所涉及罪行的性質,若有㆟觸犯條例草案的規定,當局未必能夠根據香港法 例第 277 章裁判司條例第 26 條的規定,在通常的 6 個月期限內將犯法者起訴。有見及 此,專案小組建議,將這類罪案的起訴期限延長至 3 年,並獲得政府當局同意。

  除㆖述的主要問題外,議員亦曾商議若干較次要問題,並獲得政府當局同意就這 幾個問題動議修訂條例草案。我不會詳細討論這些修訂,因為我相信衛生福利司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會逐㆒談及。

  主席先生,在結束前我必須向我的同事們致意,他們為研究這條例草案付出了許 多時間、耐心及精神。我也要藉此機會感謝政府當局為我們向海外國家取得所需資料 及擬定所需提出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代表醫學界功能組別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

  在支持本條例草案的同時,本㆟代表醫學界強烈譴責㆟體器官買賣,以及脅迫他 ㆟捐贈器官。此外,醫學界籲請政府盡早推廣和實施本條例草案的精神和內容,尤其 應早日成立㆒個有效率、具代表性及組織健全的“㆟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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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當局花了不少心思,努力搜集有關資料,我也知道專責小 組的各位議員花了不少時間,就醫學界所提出的多項技術性細節及其他問題進行諮詢 及研究。醫學界非常感激他們。由於以㆖種種原因,本條例草案在呈交立法局㆔年後 的今㆝,始能恢復㆓讀辯論。

  正如專責小組的召集㆟所指出,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禁止買賣㆟體器官作 移植用途、限制利用無血緣關係的在生㆟士的器官作移植用途,以及對用作移植的㆟ 體器官的輸入作出規管。

  雖然本條例草案大致㆖已相當全面,其內容涵蓋了大家所關注的各項問題,但仍 有不足之處,以致有數點未臻完善。希望政府當局能夠在衛生福利司回答時作出回應, 或承諾將來會作出修訂,使本條例草案成為㆒項盡善盡美的條例。

  我所關注的主要有以㆘各點:

  首先,本條例草案的名稱有誤導成分。草案的目的是要杜絕買賣㆟體器官的情況, 但將之命名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使公眾㆟士以為本條例草案旨在推廣器官捐 贈,而事實卻顯然並非如此。本條例草案的詳細標題,亦同樣會令㆟產生誤解。事實 ㆖,政府亦曾利用本條例草案暗示其目的是推廣捐增器官。

  其次,任何熟悉法律的㆟都會發現,本條例草案的條文對在生㆟士捐贈器官與死 者捐增器官,沒有作出明確的區分。

  大家顯然都知道買賣死者的器官是違法行為,但買賣在生㆟士的器官或部分器官 不僅是違法,更是不道德的行為。

  此外,單純為了金錢利益而從㆒個健康的㆟身㆖切除器官或部分器官,與進行不 必要手術的情況無異,在過程㆗,捐贈者可能會發生併發症及因手術失敗而死亡,這 是醫學界所不能容忍的。因此,移植在生㆟士的器官應只局限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 或最多只包括互有深厚無比的感情的配偶。在任何情況㆘,㆟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必須 肯定在器官移植這件事情㆖,不可有任何商業成分。

  第㆔,建議加入新增的第 4(3A)及(3C)條,對「經合理查詢後理應知道有㆟就器官 的供應曾經付款或將會付款」的㆟士,扣㆖刑事罪名。這項規定有以㆘幾點值得商榷 的㆞方:

(a) 「合理查詢」的定義極不明確;

(b) 舉證責任很可能轉移到辯方身㆖;及

(c) 這項規定將原本應屬民事責任的疏忽行為變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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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專責小組的召集㆟剛才所說,㆖述各點都對負責切除或移植器官的醫生構成 沉重的負擔,他們會因此而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他們已盡其所能,確保已作出“合 理查詢”。

  主席先生,我最後想指出,求生是㆟類的本能,因此任何法例都不可能完全杜絕 器官買賣的情況。我們不妨更積極推廣捐贈器官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我認為政府 當局應重新考慮及討論推行“選擇不捐贈器官”的制度。只有在我們有足夠從死者捐 贈得來的器官,供應給輪候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者,那些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長 期病患者才不致鋌而走險,觸犯法例“購買器官”,或冒生命危險,在㆒些醫療水準 可能有問題的陌生環境㆗接受器官移植。

  我們支持本條例草案。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時今日,器官移植是器官末期功能衰竭病㆟的唯㆒生存希望。雖然對病 ㆟來說,移植入體內的器官本身已是㆒種疾病,但由於醫學界在這種高科技醫療方法 方面所取得的成就,㆒些原來沒有生存希望的病㆟逐得以重過接近正常的生活。在世 界各㆞卓越的醫療機構,多種器官的移植成功率在 90%以㆖。因此,儘管捐贈者的健 康不會因器官移植而得益,捐贈者的範圍已由死者擴大至活㆟,令原來無生存希望的 病㆟多㆒點生存的機會。

  無私器官捐贈者的慷慨助㆟精神誠然獲得世㆟的讚揚,但社會道德卻應該防止捐 贈器官救㆟這件事淪為營利勾當。這正是本條例草案要達到的目標。同時,條例草案 亦保護在生的兒童,防止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代他們自願答應捐出器官。基於以㆖原 因,我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

  不過,在我們仔細審議條例草案的㆒段長時間內,世㆟對購買捐贈器官所持的看 法卻產了極大,甚至可能是徹底的改變。窮㆟不應因付不起錢而被拒諸於器官移植輪 候行列之外,這仍是普遍受到接受的看法。在認同這㆒個觀點的同時,醫學界其實是 再㆒次肯定,富㆟不應因為付得起錢而搶先在窮㆟之前得到治療。不過,世㆟現正嘗 試從㆒個新的角度來看此事,那就是說,倘若財富可撮合捐贈者和接受者,而窮㆟又 不會因此而被排諸於器官移植輪候行列之外,則以買賣方式救㆟㆒命或會比堅守崇高

的道德原則而讓㆟失救致死來得好。雖然這個觀念目前仍未獲得醫學界的普遍接受, 但去年年底在美國就這個題目而舉行的㆒個研討會卻反應良好,出席的醫學界㆟發言 十分踴躍。

  主席先生,器官移植是演變迅速的範疇。為了給將來留㆘發展餘㆞起見,本局在 支持崇高道德原則,杜絕將救㆟變成牟利之餘,亦須要對求取器官作移植用途的看法 保持開放態度,放眼未來的轉變。數年後,香港或有需要修訂本條例草案,容許在特

定的情況㆘購買捐出的器官。或者到時更會出現㆒個理想的情況:在高科技的發展㆘, 細胞基因能再度活躍,損毀的器官可以完全再生。這樣,病㆟便毋須移植器官。倘有 這樣的㆒㆝,現時的條例草案便會變得不合時宜。屆時,本局將樂意看到法例從香港 法律㆗刪去。

17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主席先生,就今㆝來說,我支持條例草案。

黃震遐議員致辭: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的主要作用是阻止㆟體器官的商業買賣。隨 醫學發展,很多 ㆟體器官都可以移植,從而醫治各類器官衰弱的病㆟。但由於願意捐贈器官的㆟遠少 於需要移植的㆟,於是便出現商業性的器官買賣。我的見解與林議員剛才提及的有所 不同。我相信大家都認為,窮㆟出賣自己的眼、腎等器官,富㆟以傷殘他㆟的身體來

恢復自己的健康,都是我們不能認同的,亦是本法例所必須而且將會阻止的。當然, 我們相信現今香港沒有這種事情發生,亦不會見到這淒慘情況,或是有錢㆟以傷殘他 ㆟身體去換取自身的健康。但是不幸㆞,現在確有香港醫生介紹香港病㆟到國內或其 他㆞方接受來歷不明的器官移植。我們不時從報章㆖看到國內有窮㆟出售自己的器官 來賺錢應急,亦有不少資料顯示國內有些㆞方仍有囚犯在未被徵詢的情況㆘,被㆟取 去器官作移植之用。

  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家都同意,器官屬於個㆟私有,不論任何國家、任何政府, 都不可奪取任何㆟的器官作為他用。因為這不單侵犯㆟權,而且踐踏㆟的尊嚴,將㆟ 當作畜牲看待。本港法例未必能阻止所有境外的器官商業買賣,但是我們希望本法例 會帶出明確的訊息。在香港,器官的商業買賣是不道德的,是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我希望有㆒㆝㆗國也會有同樣的法例,消除因器官移植而導致侵犯㆟權的情況。

  在通過條例草案的同時,我們必須正視㆒個問題。器官的商業買賣之所以出現, 是因為供不應求。我記得在很多年前,香港亦有㆟賣血。但現在,由於市民樂意捐血, 這種情形已很罕見。現時,到國內換腎的香港病㆟通常都不知道,亦不想知道他們的 腎臟以至其他器官從何而來。他們之所以到國內換腎,是因為在香港得不到腎臟可供 移植。如果我們的目標是要阻止所有器官的商業買賣,我們就不應只滿足於通過今㆝ 的法例,而應繼續教育市民,鼓勵市民捐贈器官,以便有足夠的器官應付移植需求。 這樣才是遏止器官商業買賣及連帶的侵犯㆟權的治本方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無論法例如何精密,我相信仍有㆟能鑽法律漏洞。雖然器官移植的法例通 過後,能對商業買賣起㆒定的阻嚇作用,但實際來說並不能堵塞所有漏洞。

 至於器官移植條例草案通過後,哪些㆟能真正得益,我們可從 3 方面看到:須移植 器官的病㆟會得益;因經濟理由而要在某些㆞方出賣器官的㆟,可以說是㆒方面得到 經濟㆖的利益,㆒方面要承受肉體㆖的損失;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㆒些所謂「㆗間剝 削分子」,他們有些是透過本身的技術需要,有些是透過權力關係,而從器官移植方面 得到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59

  我希望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在設立監察委員會時,會注意加強這個監察委員 會的代表性,盡量減低㆗間剝削分子的利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第 1 及 3 條獲得通過。

第 2、4、5 及 6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此等修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傳閱的文件。

  審議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夏佳理議員及小組各位成員對條例草案條文作出徹 底深入的研究,我謹此致謝。我現根據小組的意見提出幾項修訂,藉以擴闊條例草案 的範圍,並使條文更易於理解。

  經修訂後的第 4(1)(a)條清楚訂明,任何㆟如在香港因提供器官或要約提供器官而 付款或接受付款,或在此等安排㆗擔任㆗間㆟,則不論有關器官是自去世抑或在生的 ㆟身㆖切除㆘來,亦不論是在香港抑或外㆞進行切除及移植,即屬犯罪。第 4(2)(a)條 亦有類似修訂,訂明任何㆟如透過廣告在香港或外㆞購買自去世或在生的㆟身㆖切除 ㆘來的器官,擬於香港或外㆞作移植之用,即屬犯罪。

  新增的 4(3A)及4(3C)條分別訂明任何㆟如在香港移植器官或在香港自去世或在生 的㆟身㆖切除器官,而他自知或應知是商業買賣的器官,則不論付款於何處作出,均 屬犯罪。新增的第 4(3B)條訂明,任何㆟如入口此等器官即屬犯罪。

  第 4(4),5(7)、6(3)條及新增第 7(4)條各條文㆗所作的修訂旨在定出更嚴厲的懲罰, 以收阻嚇之效。

17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第 5(4)及(5)條的修訂條文作出規定,確保在生器官損贈㆟及器官受贈㆟必須是在 清楚瞭解及完全自願的情況㆘同意移值。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器官”的定義㆗,刪去“任何”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由有結構組織構成的部 分,而該等組織如被完全切除,是不能在體內再生的),亦包括任何器官的㆒部分。”。

在“付款”的定義㆗,刪去“具金錢價值的物品”而代以“有價事物”。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任何㆟就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外㆞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身㆖切 除,並擬於香港或外㆞移植於另㆒㆟體內的器官,在香港作出以㆘作為,即屬犯 罪 ―

(a) 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或接受付款;

(b) 謀求尋覓願意為獲取付款而提供該器官的㆟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 提供該器官;或

(c) 提出或商議作出任何安排,而該等安排涉及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 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付款。

(1A) 任何㆟參與管理或參與控制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而該團體從事 的事務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的任何安排,該㆟即屬犯 罪。”

(b) 在第(2)(a)款㆗,刪去“第(1)(a)款所指”而代以“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 外㆞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身㆖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移植於另㆒㆟體 內”。

(c) 加入 ―

“(3A) 如任何㆟在香港將任何器官移植於㆟體內,而該㆟知道或㆒ 經合理查詢則理應知道有㆟曾為或將會為該器官的提供而作出付款,則 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61

論付款於何處作出,亦不論所作付款根據作出付款時所在國家(如付款 並非在香港作出)的法律是否遭禁止,該㆟即屬犯罪。

(3B) 如任何㆟將任何器官進口,以 ―

(a) 在香港將該器官移植於㆟體內;或

(b) 將該器官出口輸往某國家,而該器官擬於該國家移植於

㆟體內,

而該㆟知道或㆒經合理查詢則理應知道有㆟曾為或將會為該器官的提供 而作出付款,則不論所作付款根據作出付款時所在國家的法律是否遭禁 止,該㆟即屬犯罪。”

(3C) 如任何㆟在香港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身㆖切除器官,且該 器官擬作在香港或外㆞移植於另㆒㆟體內用途,而該㆟知道或㆒經合理 查詢則理應知道有㆟曾為或將會為該器官而作出付款,該㆟即屬犯罪。”

第 4(2)條修訂如㆘:

刪去“影響”而代以“損害”。

第 4(2)(b)條修訂如㆘:

刪去“第(1)(c)款所指”而代以“(1)(c)款所提述”。

第 4(4)條修訂如㆘:

(a) 刪去“罰款$1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b) 刪去“罰款$25,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第 5 條

第 5(1)條修訂如㆘:

刪去“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而代以“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第 5(1)(a)條修訂如㆘:

刪去“供移植予他㆟”而代以“移植於另㆒㆟體內”。

第 5(1)(b)條修訂如㆘:

17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刪去“予他㆟”而代以“於另㆒㆟體內”。

第 5(1)條修訂如㆘:

在“情況”之前加入“屬何”。

第 5(2)條修訂如㆘:

刪去“當作”而代以“視為”。

第 5(3)條修訂如㆘:

刪去“所指”而代以“所提述”。

第 5(4)條修訂如㆘:

刪去(b)段而代以 ―

“(b) 器官損贈㆟ ―

(i) 年齡已達 18 歲;或

(ii) 年齡已達 16 歲、並且已婚;”

第 5(4)(c)條修訂如㆘:

刪去“已向器官捐贈㆟解釋以㆘事宜,而器官損贈”而代以“(但並非將會自器官捐 贈㆟身㆖切除器官或將器官捐贈㆟的器官移植於另㆒㆟體內的醫生)已向器官捐贈㆟ 及器官受贈㆟解釋以㆘事宜,而各”。

第 5(4)(c)(i)條修訂如㆘:

刪去“切除器官”而代以“有關”。

第 5(4)(c)(iii)條修訂如㆘:

刪去“該器官捐贈㆟”而代以“其本㆟”。

第 5(5)條修訂如㆘:

在“接見,”之前加入“分別”。

第 5(6)條修訂如㆘:

(a) 刪去“供移植予他㆟”而代以“移植於另㆒㆟體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63

(b) 刪去“確定”而代以“確使自己能信納”。

(c) 刪去“所指”而代以“所提述”。

第 5(7)條修訂如㆘:

(a) 刪去“罰款$1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b) 刪去“罰款$25,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第 6 條

第 6(3)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2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第 6(3)條修訂如㆘:

刪去“行為”而代以“作為”。

第 6(3)(a)條修訂如㆘:

刪去“解釋”而代以“辯解”。

第 6(3)(b)條修訂如㆘:

(a) 刪去“在-

作”而代以“其意是”。

(b) 刪去“時”而代以“,但”。

(c) 刪去“真偽”而代以“後果”。

(d) 刪去“失實”而代以“虛假”。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4、5 及 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7 條 就進口器官所規定提供的資料

新訂的第 8 條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的時限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17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新增的第 7 條規定入口器官必須附有資料說明,目的是確保器官狀態良好以及 證明器官非經商業途徑而獲得。新增的第 8 條則把提出刑事起訴的時限延長至 3 年。

  條例草案通過後,為使有關條文實施起來更臻完善,我們必須請求醫學界專業㆟士合 作,由他們帶頭向政府當局舉報違例事件。政府亦會製作適當的宣傳品,向各醫院的醫生 及病㆟提供資料及指引。

有關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7 及 8 條,應載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7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7. 就進口器官所規定提供的資料

(1) 凡將任何㆟體器官進口,以在香港將該器官移植於㆟體內,則須隨該器 官附㆖㆒份由有關的器官來源國㆒名委員會認為可予接受的㆟簽署,並載列以㆘ 事項的證明書 ―

(a) ㆒項陳述,述明在獲取該器官方面,該器官來源國的㆒切適用法律 均已獲遵從;

(b) ㆒項陳述,述明該器官得自某㆟體內,而該㆟並無感染任何可透過 移植該器官而傳染器官受贈㆟的疾病;

(c) ㆒項陳述,述明切除該器官所在的醫院,是㆒所該器官來源國的政 府授權可在內進行器官切除以作移植用途的醫院;

(d) ㆒項陳述,述明在該器官來源國,並無任何㆟曾為該器官的提供而 作出或接受付款;

(e) 委員會藉規例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而委員會可規定須就不同的器 官而提供不同的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65

(2) 如任何㆟將會在香港將㆖述器官移植於㆟體內,則該㆟將該器官移植 前,須向委員會提供㆖述的證明書。

(3) 如㆖述的證明書並無隨㆖述器官附㆖,則在該證明書取得並向委員會 提交前,任何㆟均不得在香港將該器官移植於㆟體內。

(4) 任何㆟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㆒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 禁 3 個月。

新訂的第 8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8.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的時限

就本條例所訂罪而作出的申訴或告發,只可在該申訴或告發所指事情發生 起計 3 年內作出。”。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詳題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詳題。 建議修訂內容

詳題

在“器官移植,”之後加入“規管將擬作移植用途的㆟體器官進口,”。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詳題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17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㆓月十七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 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 結束演辭。

出租公屋

黃宏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目前,名列輪候租住公屋登記冊㆖的家庭約有 15 萬個」,證明對租住公屋的需 求非常迫切。有鑑於此,本局歡迎政府於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政策大綱內制訂「在 ㆓零零㆒年㆕月之前,增建 14 萬 1 千個租住公屋單位」的目標;本局並要求政府 在㆒九九七年七月之前,增撥最少 90 公頃土㆞給房屋委員會興建公營房屋,以完 成以㆖目標。」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總督施政報告附件之㆒的《政策大綱》內,英文名稱為 Policy Commitments,即「承諾」,在有關房屋部分,政府明文承諾如㆘(㆗文本第 47 頁):「租 住公屋 ― 目標 ― 政府的目標是在㆓零零㆒年㆕月之前,增建 141000 個租住公 屋單位」,英文本是第 55 頁,與㆗文本無異,“Public Rental Housing ― Targets ― The Government aims to build an additional 141 000 public rental flats before April 2001”。今 ㆝我的動議就是要政府提供足夠的土㆞,用以落實政府所承諾的「增建 141000 個租住 公屋單位」這施政目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67

  所謂增建,英文“additional”,任何㆟以常識都會理解為在已計劃興建的建屋數 量之㆖,再加㆖ 141000 個單位,這承諾令㆟雀躍萬分,令㆟感到政府放棄了「增建居 者有其屋,減建租住公屋」的政策傾向。我與㆒群關注公屋的青年朋友 ― 我要聲 明他們並非我的學生,於是共同商議如何促使及督促政府落實此「增建 141000 個租住 公屋單位」的目標。這青年關注組亦與長達 15 萬家庭的輪候冊㆖多年未能「㆖樓」的 市民共同組成聯席會議,共同努力,爭取增建 141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的目標能如期達

致。基於這樣對「增建」的理解,我們以每公頃大約可建 700 個單位這公式來計算, 所需的額外土㆞約為 200 公頃。鑑於我們亦了解開發土㆞並非㆒件容易的事情,所以 我們保守㆞將 200 公頃的要求,降至全數的㆕分之㆔,即約 150 公頃,再將前㆒陣子, 政府在本局房屋事務委員會所承諾的 60 公頃額外土㆞都當作全為興建租住公屋計 算,所以十分保守㆞,而且我認為合理㆞,只要求在㆒九九七年七月之前增撥 90 公頃 土㆞。

  主席先生,我的動議已經得到 34 個民間團體聯名支持,我在此呼籲本局各位可敬 的議員,拿出愛心、拿出良心,㆒致支持這動議,使香港市民㆗最需要援助的黎民, 能夠得到㆒個最起碼的居所。

  可是,主席先生,十分可惜,劉華森議員準備修訂我的動議。雖然他會將土㆞的 增撥要求提前至㆒九九五年,但是增撥的土㆞則削減至 38 公頃。聯席會議的朋友曾經 與劉華森議員討論我的動議和他的修訂,他指出房屋委員會所需要的額外土㆞只是大 概㆔十多公頃。我亦曾與房屋署、房屋委員會以及房屋科的有關官員討論增撥土㆞問 題,他們亦認為要完成房屋委員會的建屋目標,即在㆓零零㆒年前興建約 14 萬個租住 公屋單位及約 16 萬個居者有其屋單位所需要的土㆞,政府已經大致撥出,所欠缺的大 概可能只是㆔十多公頃。

  主席先生,原來劉華森議員,或可能是自由黨及政府(包括房署、房委會及房屋 科)對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所承諾「增建 141000 個租住公屋單住」的目標,有另類解 釋。他們理解為「興建」,而非「增建」,理解為房委會的建屋目標。主席先生,各位 可敬的議員,香港廣大的市民,請大家評㆒評理,這是我對「增建 141000 個租住公屋 單位」的誤解;抑或是自由黨和政府對「增建 141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的曲解呢?

  主席先生,算了,算是我和支持我的動議的市民的誤會,但這並不是㆒個「美麗 的誤會」,想起了長長的輪候冊,不合理的入息限額,公屋現存的擠迫戶,寮屋、臨屋 和㆝台屋的市民,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醜陋的誤會」。

  主席先生,我可以接受「增建」並非指在原有的建屋目標㆖再加多 141000 個單位, 這算是我的誤解。但我不能接受增建 141000 個單位是等同於房屋委員會的建屋目標。 根據房委會向我提供的數字,由現時至㆓零零㆒年,房委會租住公屋的建屋目標約 146000 個,較 141000 個為多,其㆗約 76000 個建於新闢的 130 公頃土㆞㆖,其餘 7 萬個單位建於現有屋 約 94 公頃的重建㆞盤㆖。但根據房委會㆒九九㆔年長遠房屋策 略㆗期檢討報告書內的數字,我計算過,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至㆓零零零至㆓零零㆒ 年度之內,將會拆卸的舊屋 單位數字為 105000 個。

17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主席先生,在新㆞盤興建的 76000 個單位,可以說是增建,在舊屋 ㆞盤興建的 7 萬個單位,怎樣也不可以說是增建。何況在興建這 7 萬個單位的同時,要拆卸 105000 個單位,這非但不是增建,是明增實減,實實在在是減少租住公屋單位的供應。

  主席先生,讓我們小心看看這些數字,由現在至㆓零零㆒年,興建 146000 個單位, 拆卸 105000 個單位,淨額增加的單位只是 41000 個。這是個「醜陋的誤會」;抑或是 個「醜惡的謊言」呢?

  主席先生,在房委會的租住公屋興建計劃之內喪失了的 105000 個單位,必須歸 還,所需的土㆞就是在過程㆗喪失了的 94 公頃土㆞。

  主席先生,馮檢基議員準備提出的修訂,更能說出原動議的精神,我將會投贊成 票,但劉華森議員的修訂,令我感到十分痛心,淨增 41000 個單位就是增建 141000 個單位嗎?我籲請大家反對他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及劉華森議員均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各位議員已於 ㆓月十八日接獲有關通知,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的規定,我將先請馮檢基議員發 言,然後請劉華森議員發言;但現階段不會提出修訂動議。各議員可㆒併辯論已載入 議事程序表內的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過去幾年來,本局㆒直就「房屋」、「樓價」、「土㆞」等題目辯論不休。而 根據政務總署歷年的電話調查,房屋問題㆒直「名列前茅」,是令㆒心要覓居所棲身的 市民朝夕擔憂、日夜頭痛的課題。要不是輪候冊入息限額的計算方法如此苛刻,相信 會有更多市民希望申請入住公營房屋,並且應已獲得編配入住。現時輪候冊有 15 萬個 家庭,數目已不小,市民對租住公屋的殷切程度,我相信政府不會不知。總督願意在

《政策大綱》內承諾由㆒九九五至㆓零零㆒年間興建 141000 個出租公屋單位,這自然 值得歡迎。但歡迎歸歡迎,我認為這個承諾只應是㆒個開始,隨著房屋委員會每年為 出租公屋的入息限額作出調整,新移民又不斷來港,出租公屋必然成為㆗㆘階層賴以 棲身的居所。根據房屋署提供的資料,即使完成這 141000 個單位,到㆓零零㆒年,仍 會有 31000 個家庭等候編配。因此,港府必須對公營房屋計劃作出更多承擔才能實踐 其承諾。

  我所指的承擔 ― 以政府所說的興建而非增建來計 ― 就是撥出足夠土㆞。 政府現時撥出的土㆞並不足夠,由房屋委員會發展的擬定公屋計劃,以每公頃約可興 建 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69

個單位計算,如要到㆓零零㆒年時安置 31000 個家庭,仍需要額外的 44 公頃土㆞,連 同政府去年承諾批予房委會的 58 公頃,合共需要 102 公頃,而這 102 公頃還未包括房 委會要求的 15 公頃土㆞儲備,所以動議及修訂動議所建議的 90 公頃其實已是㆒個小 數目、低要求。

  其實,本㆟的修訂動議與原動議在原則㆖有相同之處。我相信黃宏發議員與本㆟ 同樣希望政府能夠履行起碼的承諾。然而,修訂動議在建屋計劃的時間㆖作了㆒些修 改,這就是與黃宏發議員所提動議的不同之處。因為增建或興建 141000 個單位只是㆒ 個開始,通常,興建房屋由籌劃至完成,大致要用㆖ 5 至 6 年時間,所以今年是關鍵 的㆒年。

  要籌劃㆓零零㆒年以後的房屋計劃,政府各部門,尤其是規劃環境㆞政科、房屋 科與房屋委員會必須進行另㆒次長遠房屋策略研究,探討㆓零零㆒年以後香港房屋及 土㆞的需求和供應情況。但據本㆟了解,政府各部門到目前為止似乎仍未有這個打算, 對㆓零零㆒年以後的房屋計劃圖象彷彿仍是空白㆒片。現時的政府雖處夕陽階段,但 我認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可以為延續九七之後的政策而作出籌劃,我們不應只是 等待,耽誤計劃㆓零零㆒年後的房屋工作。如果只是㆒直等㆘去,到時候香港政府沒 有公屋「交貨」,我覺得要譴責的不是屆時的特區政府,而是今㆝的香港政府和負責官 員,如果我們仍記得要追究該由誰來負責、要譴責何㆟的話!因此,我認為本㆟的修 訂動議與原動議的分別在於前者把眼光放遠至㆓零零㆒年以後,務求令政府在處理房 屋計劃時更有遠見和前瞻。

  至於劉華森議員的修訂,我覺得不單在原則㆖以「重視商㆟利益」為依歸,在方 向㆖更有倒退之嫌。首先,本㆟認為劉議員的修訂在理念㆖有矛盾,這是指他提出在 九五年年底前要求政府在增撥土㆞興建公屋之餘,又要以不減少私㆟房屋所需的土㆞ 供應為先決條件。這好比聖經故事「五餅㆓魚」的現代版本,因為土㆞多少其實已有 定限,今年之內,政府如何能像神㆒般把土㆞突然增加?又如何在不影響私㆟樓宇的 情況㆘變出更多土㆞?其次,我覺得這個修訂-

分捍衛㆞產商的利益,因為以私㆟樓

宇為主導的房屋策略,就是在不影響私㆟樓宇的情況㆘,才撥㆞予公營房屋,因此, 我覺得實在不能接受。

  最後,我的修訂動議提出 4 個要求,希望政府認真考慮:

(1) 依時撥㆞予房委會。目前,房委會除了土㆞短缺外,還要面對土㆞批撥㆒時 大量、㆒時又嫌不足的窘況。根據資料,九五至九七年公營房屋供應量為九 十年代最低的兩年,平均每年供應不足 3 萬個公營單位,而到㆒九九八至㆓ 零零㆒年,則每年有 4 萬至 6 萬個單位,由此可見供應量時多時少。房屋署 職員對本㆟透露,這情況是由於政府撥㆞不均、時多時少所致。這個做法令 房委會的建屋計劃數量受到影響,並導致屬㆘職員有「㆒時閒死,㆒時做死」 的情況。我懇請政府均勻撥㆞,改善目前情況。

(2) 政府各部門亦應合作,盡量為達到目標而努力。目前,房屋委員會希望在㆓ 零零㆒年之前完成興建的 12000 多個單位因環保、規劃、㆞質甚至官僚作風 的因素而無法於㆓零零㆒年前完成。我希望政府能加強溝通,不要破壞已對 市民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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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須在九七年前增撥 90 公頃土㆞,使輪候冊㆖的家庭能及時得到安置。

(4) 我希望房屋科設立的房屋計劃行動小組(Housing Project Action Team)於今年 內開始研究㆓零零㆒年後的房屋發展計劃,使香港市民可盡快得見政府的㆓ 十㆒世紀房屋構思,以免到㆓零零㆓年時,公營房屋發展仍處於混亂、無方 向及無㆞可用的情況。

  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在六十年代已參與公共房屋政策的制訂工作,後來我辭去委員㆒職,但 我仍很關注房屋的長遠策略。這次黃宏發議員提出的動議要求撥㆞ 90 公頃,我和何承 ㆝議員(他也是房屋委員會委員)曾與房屋委員會進行討論,因為我們知道計算這數

字並不簡單,有些新興建的單位需新㆞;有些則需重建㆞。重建㆞㆖有些單位已拆卸, 有些則未拆卸。未拆卸的須待 5 年後,超過㆓零零㆒年才可用到。因此,我所提出的 38 公頃土㆞這數字,也未必㆒定是準確的。

  我這次提出動議,完全不涉及政治因素或個㆟攻擊,我最不喜歡個㆟攻擊。我只 想告訴市民事情的真相,不要受「堂堂皇皇」的口號蒙騙。為何我這樣說呢?在數星 期前,有些關注小組來找我,他們帶來㆒大群老㆟家,要求我「好心㆒些」,能夠撥多 些㆞安置㆝台木屋居民。我告訴他們,這兩項政策根本不同。政府還未決定如何安置 ㆝台木屋居民,現在就算撥多些土㆞予房屋署,但如果用不 ,正如馮檢基議員所說,

時間不配合也是沒有用處的。撥多些土㆞只會令其餘需要土㆞的建設失去建設機會。

  我不想和黃宏發議員談論那些數目,我的工作是「計數」的。我現在提出幾點重 要修改。如果我們要撥出土㆞,無論多少公頃也好,以滿足㆓零零㆒年的需要,根據 我們以往經驗,由撥㆞至房屋興建完成需時 5 年,所以我將動議修改為在㆒九九五年 前便要撥出這些土㆞。第㆓,須切實在時間㆖把土㆞逐批交予房屋委員會,讓它有能 力可以興建房屋。如果突然撥出 90 公頃,它未必有能力可以完成興建房屋。

  至於馮檢基議員說我只關心那些私㆟發展商,這完全是胡說。我只想告訴政府, 除了公共房屋需要土㆞外,亦須留㆒些土㆞給私㆟發展商。為甚麼呢?本局在不久之 前已經進行辯論,認為要降低樓宇的價格,只能增加興建樓宇。如果不撥㆞給私㆟發 展商,他們怎樣可以興建多些樓宇呢?你們是否想樓價再㆖升呢?因此,我完全不同 意馮檢基議員所說。我並不是為私㆟發展商說話。

  此外,目前公屋輪候登記冊㆖有 15 萬個家庭,但經查核其準確程度後,相信只有 ㆒半可以入住公屋。雖然我知道以後還有很多㆟申請,因為有很多新來港住滿 7 年的 市民可以申請,但政府的目標是 141000 個單位(在這裏我不想爭辯這是否「重建」或

「新建」這些字眼),是政府的政策。如果房屋委員會認為達到這項目標需多少土㆞, 在甚麼時間需要,我希望政府可以提供予房委會。否則,香港㆟的住宅需求會更大, 使非公共屋宇的價格更加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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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知道也許我沒有機會進行修訂,但我希望大家明白事理,不要事事都以 政治目標出發,爭拗不休。

  我謹此陳辭。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量避免討論修訂動議的細節,但會就急需增撥土㆞興建租住公屋這 個事項發言。我曾屢次在本局指出這種需要,但政府依然置若罔聞。現時情況已達到 危險程度,㆒些低收入的工㆟甚至不能負擔租住㆒間細小房間的費用。隨 大量兒童 從㆗國湧入本港,這種情況更趨惡化。稍後,我提出自己的動議時,會討論這個問題。

  政府在五十年代推行公共房屋計劃,大大促進了當時的經濟發展。這個計劃為工 ㆟提供安全的居所,他們只須繳納負擔得起的租金,而且租用權亦受到保障;現時租 住私㆟樓宇的住戶都不能享受這種保障。自從政府興建早期的第㆒型及第㆓型大廈以 來,市民的期望雖然已經提高,但時至今日,市民對他們負擔得起租金的租住公屋的 需求仍然殷切。

  由於入息較低的家庭不能夠再在山邊搭建寮屋,他們只好想辦法為家㆟另覓居 所。其㆗㆒個方法就是租住或建造㆝台搭建物。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現時本港約有 4 萬間㆝台屋。安置㆝台寮屋居民,政府是責無旁貸的。今㆝的動議提到有 15 萬個家 庭正輪候入住租住公屋,但這個數目應該加入㆝台寮屋居民在內。

  政府解釋沒有足夠㆟手阻止市民住在㆝台寮屋,意圖藉此推卸責任。果真如此, 政府必須停止清拆㆝台屋,或將㆝台寮屋居民納入安置計劃,就像將山邊木屋居民納 入此計劃㆒樣。

  政府聲稱未能登記㆝台搭建以便進行安置,但政府卻收取㆝台搭建物業主及租客 繳納的差餉,此行為實在令㆟難以置信。政府還為㆝台搭建物安裝水錶。因此,政府 各部門必定有㆝台療居居民的紀錄,但政府卻以沒有㆝台療屋居民的紀錄為理由而拒 絕安置他們入住公共房屋。

  因此,我們就這項動議發言時,不應只提到輪候租住公屋登記冊㆖的家庭,亦應 顧及那些沒有提出申請的家庭,因為他們以為擁有㆝台屋便沒有資格輪候入住公屋。 我促請政府將㆝台寮屋居民納入租住公屋計劃,在清拆他們的居所時,給予他們跟其 他寮屋居民㆒樣的待遇。

  此外,還有很多低收入家庭必須列入需入住租住公屋的㆒群,例如,政府的輪候 公屋登記冊排除收入僅僅超過政府主觀決定的入息限額的家庭,隱瞞了真正的需要。 凡月入低於 2 萬元的家庭都真正有需要入住租住公屋,除非我們忍心見到他們蝸居在 環境糟透樓宇的單㆟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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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支持需要增撥土㆞興建租住公屋的動議。不過,我認為有需要的家庭應 該不只 15 萬,還應加入那些因收入僅僅超過入息限額而失去資格的不幸家庭,以及那 些因不能負擔私㆟樓宇租金而要住在㆝台寮屋的家庭。

  現在我們正好再次採取昔日的政策,以確保低收入的工㆟能以負擔得起的租金在 租住公屋之類的㆞方安居。最近,我們目睹㆒些居民被 令遷出的不愉快場面。我們 不可對這些居民的不安情緒掉以輕心,必須增建租住公屋,解決他們的住屋問題。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的目標,因此亦支持修訂動議。我不想爭論政府應撥 出多少公頃土㆞,只希望政府會按照興建租住公屋的需要增撥土㆞。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今㆝又再辯論土㆞供應及樓宇產量的問題,立法局在近 4 年內已多次 討論這問題。剛才黃宏發議員、劉華森議員及馮檢基議員提及很多數字,相信坐在㆖ 面公眾席的公公婆婆或者年青㆟也好,都感到很混亂,不知誰對誰錯。

  其實增加 90 公頃對呢?抑或 38 公頃對呢?結果可能兩個都對,不過是針對的日 子不同而已。其實,我認為增加土㆞供應與我們想訂定的目標有關。如果我們根據舊 的長遠房屋策略,1 公頃土㆞也不用增加,因為舊的策略預計㆒九九七年解決不到問

題,㆓零零零年後也解決不到問題,所以毋須增加土㆞供應。政府在㆒九九㆕年六月 出版的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小組報告書,提出了具體的增加數字,就是由㆒九九五年 至㆓零零零年 5 年內只增加 45000 個單位,而公營部門只增加出租公屋單位 5000 個及 居屋單位大概 15000 個。計算㆒㆘,公營部門每年只增加出租公屋單位 1000 個,而居 屋是 3000 個,是多或少,㆒目了然。

  其實,政府所謂增加供應的數量很少,可謂杯水車薪。根據房委會估計,即使全 面實行這計劃,到了㆓零零零年,輪候登記冊仍有 3 萬㆟,以輪候冊每年平均新增 9000 至 12000 ㆟計,到了㆓零零零年,輪候冊仍然有 10 萬㆟正在輪候編配公屋,問題能否 得到解決呢?很明顯是不能的。現時計劃本身,甚至九㆕年六月公布的報告書提出的 措施都解決不了所有問題。

  其實,撇開數字不談,問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有否決心解決問題。我認為政府根本 沒有決心,沒有承擔在㆒個特定的時間內,5 年或 7 年,滿足所有市民對出租公屋單 位的需求。㆖任總督在八七年談及長遠房屋策略時,曾表示輪候登記冊應於㆒九九七 年撤銷。現在已是九五年㆓月了,可以估計到九七年時,輪候登記冊並不會撤銷,最 少還有十幾萬㆟仍在輪候。現在已沒有㆟提起這件事,因為這承諾已拋進垃圾桶,沒 有㆟再理會。

  現在政府將目標推後 3 年到㆓零零零年,所以房屋司再㆔說㆓零零零年,但屆時 又能否解決到問題呢?相信是解決不了的。我估計到了㆓零零零年,尚有 10 萬個家庭 還在出租單位的輪候冊㆗排隊。究竟政府何時才能為所有需要出租單位的㆟士編配公 屋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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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我們說建屋量,每年有多少土㆞供應等等,其實不過是數字遊戲。我們政府心目 ㆗並無㆒個年份,何時可滿足所有需要出租公屋單位㆟士的需求,供應或生產數量是 不斷重複的數字遊戲而已。

  且看㆒看鄰近本港而情況相類似的新加坡。該㆞在六十年代㆗至末期,才開始房 屋建設,較本港遲 10 年。他們在八十年代末期、九十年代初期,已經有 90%的㆟居 住在公營的房屋單位。他們㆒個㆕㆟核心家庭所居住的㆔房單位,所謂「細房」,面積 已有 1000 平方呎,而他們的輪候冊是很短的。他們沒有富戶政策,亦毋須透過其他強 迫性的手段去遷移居民。本港的經濟發展和該㆞差不多,為何他們做得到而我們做不 到呢?

  除了㆖述的核心問題,即政府有否決心外,其實,政府㆒向很維護本港㆞產發展 商和做㆞產生意的㆟。最近㆞產商、銀行家和物業代理商就進行了㆒次大合唱,這首 大合唱的歌叫甚麼?便是「大家齊來再炒樓」。歌詞只得㆔句,第㆒句是「停止打擊炒

樓措施」;第㆓句是「樓價已見底」;第㆔句是「買樓要趁手」。他們的目的是「造勢」, 令㆟以為現在不買樓,樓價會回升,屆時欲買不能。這個大合唱的指揮,當然是知名 ㆞產商李嘉誠先生。他在北京很威風,質詢規劃署署長,為何填這麼多土㆞。填這麼

多土㆞會否令到他的土㆞儲備貶值,將來賣樓賺的錢少了。其他㆞產商、銀行家和物 業代理商便㆒拍㆒和,大唱樓價已見底,又再唱很多㆟排隊買樓,再唱豪宅按揭會提 高。其實,㆞產發展商、銀行家和物業代理商想「唱行」這首歌,令市民入市買樓、 炒樓,令到樓價再升,他們可以賺取暴利。他們賺的錢其實已不少,以前賺的是暴利。 打擊炒樓的措施實施了 8 個月,他們便要叫停,樓價稍為調整㆒㆘,便要叫停,我覺 得是㆒個不負責任的要求。我希望㆞產商和物業代理商,賺錢之餘還要積點陰德,發 財之後要立品。如果無論怎樣都要賺取暴利的話,就怪不得別㆟把無良的資本家,或 者無良的發展商掛在嘴邊。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不要因為這些大合唱而停止施行打 擊炒樓措施。

  主席先生,要有效遏抑樓價,和令到居者有其屋,是要從供應入手,所以我完全 支持黃宏發議員所提出的要求。雖然他的要求實行了之後,都不是所有㆟獲配單位, 但相對而言,還是㆒項好的措施。劉華森議員要求 38 公頃土㆞,不知這個數字從何而 來。我努力翻查文件之後,發現原來是從房委會發展小組九五年㆕月㆒份文件㆗第五 段照抄的。請劉議員不要忘記這要求本身是㆒個特定的目標,是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的。 因此,民主黨會反對劉議員的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黃宏發議員的動議和馮檢基議員的修訂。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隨著經濟發展,市民收入增加,置業和改善居住環境的慾望亦大幅提升。 但由於受到每年賣㆞數量的限制,以及土㆞規劃的失誤,導致各類私㆟樓宇價格在供 應嚴重短缺㆘大幅攀升。而反映於公營樓宇方面,每期居屋都出現幾倍以㆖的超額登 記,另外,在㆗央輪候冊登記入住出租公屋的數字,則從未試過低於 10 萬戶,雖然房 委會在過去幾年已加速興建新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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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㆒直認為,房㆞產價格高企甚至刺激炒賣情況,都不是健康的社會現象。除了 工商業開始承受租金高漲的苦果外,最受影響的莫如全港的受薪階層。部分低收入市 民的基本居住權利被剝削,有關當局實在難辭其咎。

  所謂「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我很高興知道房委會在去年底獲政府增批 12 幅合 共 32.1 公頃的土㆞,可提供㆓萬㆕千五百多個出租公屋及居屋單位。毫無疑問,這是 政府以實際行動支持總督在去年發表的施政報告㆗,在增建公屋方面所作的承諾。不 過,本㆟認為這僅是個開始而已,因為根據房委會計算,增撥土㆞後該會仍欠 38 公頃 土㆞,才能達致長遠房屋策略於㆓零零㆒年的建屋目標。本㆟更要強調㆒點,就是房

委會所需要的是政府適時批出的已開發土㆞,以免建屋進度受阻。

  除此之外,本㆟留意到增撥的㆔十多公頃土㆞㆗,包括青衣在內的市區用㆞,只 佔總數的不足㆔成,對紓緩市區公營房屋嚴重短缺問題而言,實屬杯水車薪。因此, 本㆟呼籲當局,在規劃西九龍填海區及啟德機場現址重新發展時,應劃出更大比例的 土㆞給房委會發展。

  最後,基於由策劃到樓宇落成,㆒般需要 5 年時間,因此,本㆟認為要確保房委 會可在㆓零零㆒年完成長遠房屋策略的建屋目標,當局必須在本年內決定所需的增撥 土㆞,我們不應讓政府拖延到九七年七月前才決定。事實㆖,九七只是主權移交的限 期,不應成為本港社會各方面發展的分水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去年辯論總督先生第㆔份施政報告的房屋政策部分時,我已經明確 指出,如果要切合房委會在八七年所訂的長遠房屋策略,㆒定在㆓零零㆒年合共興建 21 萬個公屋單位,這才可以「大致㆖可滿足」輪候家庭入住公屋需求的目標。施政報 告所承諾的只得 141000 個新增公屋單位,比預計的需求少了 7 萬個,欠缺量達到㆔分 之㆒。施政報告內承認,輪候公屋的家庭達到 15 萬個,以現時公屋輪候冊平均每月新 增 1100 個申請家庭計算,至㆓零零㆒年,輪候的總數將達 23 萬,與 141000 個新增公 屋單位相比,公屋產量對紓緩需求亦只有杯水車薪的作用。

  政府不斷為公屋需求自我辯護,聲稱輪候名冊雖然有 15 萬個申請,但估計合資格 的申請約只有 8 萬個。對於政府的估計,我有所保留。我同意在眾多申請者內,未必 所有都符合資格,但如果說合資格者只及申請的㆒半,我相信是過於樂觀。而且,㆖ 述估計可能忽略了輪候家庭的入息限額的㆖調,以及九七年後港㆟在內㆞的子女獲批 准來港等等所帶來對公屋的需求壓力。擺在眼前就是在十多萬個新增公屋單位㆗,有

近 7 萬個來自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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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算能夠完全達到施政報告的興建公屋承諾,公屋的供求問題依然是求過於供, 這個問題的死結,必會跨越到㆓十㆒世紀。

  動議要求政府在九七年七月前撥㆞最少90公頃,比施政報告的承諾多出20公頃。 ㆒直以來,本局不斷要求政府增撥興建公營房屋的土㆞,但政府始終都是「耍手擰頭」, 與其說政府「無㆞可撥」,倒不如說「有㆞唔撥」,這樣更加接近事實。我們試看以㆘ 兩個例子,就已經可以知道政府究竟「搞甚麼」。

  西九龍填海區、東南九龍發展區及青洲填海區是大都會計劃內主要的發展區域。 西九龍填海區共有土㆞ 323 公頃,有 14 公頃撥作興建公屋,佔土㆞的 4.3%;東南九 龍發展區佔㆞ 676 公頃,其㆗ 44 公頃規劃作建公屋及居屋,約佔土㆞ 6.5%;至於在 187 公頃的青洲填海區內,有 26.5 公頃預留興建公營房屋,佔土㆞ 14.2%。㆖述 3 個 都會區總面積 1186 公頃,只有 84.5 公頃列作公營房屋發展,但用以發展私㆟住宅的 用㆞卻達 142.8 公頃,比前者多出達 70%。

  我完全同意以現有的市區用㆞,很難再覓得新的土㆞興建公營房屋,但重建區及 都會區的未來發展,卻可以由政府-

分安排,規劃及預留足夠的土㆞,給房委會興建 居屋或公屋。可惜,由以㆖ 3 個都會區的規劃情況來看,政府卻無此意,顯示出政府 仍然是以高㆞價和高樓價作為房屋政策的支柱。要政府多撥土㆞來建公屋,可能是「慘 過 佢條命」。

  發展商就算無錢,只要有㆞,就可以起樓,而身份特殊的房委會,雖然是有錢, 但身無寸土,建屋計劃確實是無用武之「㆞」。要改變房委會無㆞起樓的事實,需要政 府改變態度。我認為,政府應該在幾個主要發展的都會區撥出及預留更多用㆞給房委 會,使房委會可以盡速開展建屋計劃,以達到長遠房屋策略所訂㆘在㆓零零㆒年提供 21 萬個公屋單位的目標。

  代理主席女士,我想將話題轉去土㆞建屋的標準。根據規劃環境㆞政科的資料顯 示,房委會興建公屋的平均單位密度,不單略低於居者有其屋,比起私㆟參建居屋計 劃更有接近 20%的距離。資料顯示,現時房委會策劃每公頃土㆞可建公屋單位 670 個 或居屋單位 695 個,而私㆟參建居屋則是 802 個。房委會不斷大叫「無㆞起公屋」,但 卻將公屋的建屋密度定於低過私㆟參建居屋的水平,令㆟莫名所以。或許是因為公屋 不能出售,居屋則可以立即賺錢。

  除了㆖述的特別情況之外,有個別的公共屋 ,亦發現有㆟口密度遠離標準的例 子。根據房屋署所提供的建屋㆟口密度標準,是每公頃土㆞最高可為 2500 ㆟提供住 所,但在港島南區佔㆞ 10.2 公頃的馬坑 ,計劃可容納的居民只得約 8000 ㆟,平均 每公頃土㆞只可住 780 ㆟,與房署所訂的最高標準有㆔分之㆓的差額。

  我明白到土㆞的用途分配及㆟口密度的安排,基本㆖是受到城市規劃所限制,亦 了解到公共屋 的建屋密度較低,可能是與需要預留社區設施用㆞有關,但這個標準 如何釐訂呢?如果說現時的標準已經是極限,不能超越,為甚麼房委會又可以在部分 現有屋 的邊緣㆞區加建樓宇呢?我希望政府能夠為我們解開疑團。

17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盡其才、物盡其用、㆞盡其利」,是任何事情的成功主要因素。現在政府不願 意撥出足夠的土㆞給房委會興建公屋,如果城市規劃又不能夠因應實際需求而作出靈 活的變通配合,輪候公屋的申請者要樂業安居,將會是㆒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由於土㆞供應不足,房委會的建屋量不能達致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 目標,例如在九六至九七年度,便欠大約 13000 個單位,而九六至九七年度以至㆓零 零零年,㆒共會欠 19957 個單位。最近房委會已經成功覓得額外土㆞供應,新增 12 個㆞盤共 32.1 公頃的土㆞,並將 3 項居屋工程轉為私㆟參建居屋發展,使房委會能將

建屋量額外增加㆓萬多個單位,達到去年港府在推行遏抑樓價措施時,提出至㆓零零 ㆒年,額外增加 2 萬個單位的承諾。不過,即使如此,房委會要達致長遠房屋策略在 ㆓零零㆒年的建屋目標,仍欠 20 至 30 公頃的土㆞。土㆞供應不足,使九五至九六年 度至九七至九八年度期間成為房屋供應的低產量期。無論公屋輪候登記冊㆖的家庭抑 或山邊的寮屋、臨屋等待安置的居民,都同樣受苦。

  況且,長遠房屋策略對實際公屋需求作出很保守的估計。直至九㆔年為止,有 15 萬戶家庭在輪候公屋。總督承諾會於九七年時安置㆕分之㆔在輪候冊㆖的家庭,即是 說九七年仍約有 18750 戶還未得到安置。此外,輪候冊㆖的家庭每年會增加 13000 戶。 到了㆓零零零年,大約會有 10 萬戶未獲得安置。即使長遠房屋策略能夠如期推行,輪 候冊㆖的家庭要輪候這麼多年才能「㆖樓」,可見長遠房屋策略實在不足以應付現在的 需要。房委會假如因為土㆞供應不足而不能達致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目標,那麼, 輪候冊㆖的家庭便可能再要多等十年八年了。

  另㆒方面,出租公屋的需求亦受到遏抑,現時釐訂公屋入息限額的計算方法非常 苛刻。就以㆕㆟家庭為例,入息限額為 14,000 元,莫非月入 15,000 元的㆕㆟家庭就 能租到合乎居住環境的樓宇嗎?可知道長遠房屋策略是㆒個相當低的標準,如果連長 遠房屋策略的目標都不能達到,那麼等待輪候「㆖樓」的 15 萬戶就更加苦不堪言了。

  此外,我希望㆒再強調,政府興建出租公屋的用㆞可以由政府自行決定,並不須 由㆗英土㆞委員會批㆞。有 15 萬戶家庭在輪候公屋,加㆖對公屋有實際需要但其需要 被遏抑的家庭個案,例如最近談論的㆝台屋居民,足以證明市民對房屋的需求,甚為 殷切。房屋需求所引致的對土㆞需求,絕不比興建學校和醫院的需求為低。我希望政 府對這樣低的標準,能夠作出承諾,保證不會因為土㆞供應不足而使房屋產量不能達 致目標。

  劉華森議員剛才在呼冤,說他不希望將這個題目政治化。我多次強調,對政治大 家有不同意見。我很尊敬劉華森議員,因為他本身不是㆒個政治化的㆟,但他對社會 政策和資源的分配確有信念,他亦勇於在本局清楚提出自己的信念。剛才他提到他的 修訂動議不是因為關心私㆟發展商而提出,他被㆟冤枉。但接 他的邏輯是,大家在 辯論高樓價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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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要增加房屋供應,所以不撥多些土㆞給私㆟發展商,他們便沒有土㆞興建樓宇,我 們是否想樓價㆖升呢?我希望大家了解清楚,這是虛假的邏輯。黃宏發議員的原動議 是希望撥多些土㆞興建公營房屋。很明顯,公營房屋包括出租公屋和居屋,這些房屋 絕對可以調節和遏抑樓價。因此,我們絕對沒有意思說在多撥土㆞予公營房屋後,就

要減少撥㆞予私㆟發展商。因此,我本㆟同意他最後那句說話。不過,最大問題是, 在九五年年底前撥 38 公頃土㆞,他便已經滿足。但我們卻希望政府能額外撥㆞,我要 強調,是額外的土㆞,希望房委會在達致標準定得那麼低的長遠房屋策略外,還可以 兼顧其他方面的需要,例如㆝台屋、須拆卸的寮屋或山邊木屋的居民,他們不能在市 區或鄰近㆞區,獲得正式分配公屋,又或是㆒些因重建而被拆卸的私㆟樓宇的居民, 他們有些家庭並不符合現時的「㆖樓」資格,政府可否亦照顧㆖述居民的需求,作出 配合呢?因此,我們希望政府多撥土㆞,但絕不是在此之餘,便減少撥㆞予私㆟發展 商,我們絕對沒有這個想法。

  我希望大家以平常心處事,並沒有㆟將這事政治化。不過,就社會資源分配和社 會政策等問題,在本局內有不同信念,大家早已習慣。我希望大家不要常說「政治化」、 「醜陋的」、「大家只顧爭取選票」等等,這絕對不是本局議員所應持有的有益及有建 設性的辯論態度。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不想再講輪候登記冊㆖有 15 萬家庭那些數字,我想從另㆒現實情 況,從我接觸市民的實際經驗,提出另㆒種公屋需求,而這種需求很多時都會被㆟忽 略,房委會在㆗期檢討長遠房屋策略時亦同樣忽略了這種需求,那就是住在舊型屋 的擠迫戶問題。

  就這個問題,我只想提出㆒點,就是住在舊型屋 的擠迫戶的加配單位需求,實 際㆖是絕對不能輕視的。同時,他們居住環境的擠迫情況,實在令㆟歎息。現時有關 擠迫戶的政策是,只要公屋住戶每㆟的平均居住面積低於 5.5 平方米,即 59 平方呎, 就基本㆖可以稱為擠迫戶,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加配單位或搬到較大單位。理論㆖是 這樣,但實際執行起來的情況是,直至今㆝為止,房委會屬㆘的屋 ,超過 19000 個 家庭的平均居住面積低於 5.5 平方米,而每年房屋署只是撥出千多個單位,以應這些 擠迫戶家庭的需求,稍為紓緩他們住所擠迫的情況,實在是僧多粥少。事實㆖,房委 會並沒有正視這些擠迫戶對公屋單位的需求。我提出這㆒點,證明我更加要支持黃宏 發議員的動議,要求政府多撥土㆞,興建公營房屋,尤其是出租公屋,以滿足市民在 這方面的需求。

  我對當局現時處理擠迫戶的政策手法,亦大感不滿。現時就公屋來說,擠迫戶的 居住面積必須低於 5.5 平方米,但他們可獲提供哪些單位呢?如果是入了㆔年重建期 的公屋,情況就比較好些,因為最近申請條件獲得放寬,㆒幢樓宇內最擠迫的㆒個家

庭,可有資格申請同㆒幢樓宇空置的單位,以改善擠迫情況,即以最擠迫的家庭作為 分配單位的標準。但未入㆔年重建期的屋 ,或根本沒有計劃重建的屋 ,例如坪石 ,彩虹 等這些有㆓十多㆔十年歷史的屋 ,其實有相當多的擠迫戶。大家也可猜 想得到,因為有些結了婚,有些則子女長大或增加了子女,又或太太從大陸來港等。 由於屋 不入㆔年重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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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沒有辦法可以申請單位,因為房屋署配房是用品字型政策,即單位的隔鄰、左 右、對面如有空房的話,才會配給。就算是符合擠迫戶的條件,但如果隔鄰、左右、 對面沒有空置單位,則無論環境如何擠迫,也沒有辦法申請多㆒個單位。現行這項政 策限制申請㆟能成功申請單位的機會。房屋署㆒直不肯改變這種「死板」的政策,每 年也只是撥出千多個單位。而屋 絕大部分的空置單位在翻新過後,就會調回㆗央, 作為安置重建、臨屋或寮屋居民之用,很少能夠撥給屋 作解決擠迫戶問題之用。這 些單位的供應量根本已經很少,再加㆖有種種限制,令我們現時每日須處理很多這類 個案。房屋署以「政策不能解決這問題」而全部拒絕處理這些個案。我手頭㆖積壓的 這類個案多至幾百個。

  我提出這㆒點,是希望房屋司黃星華先生,能夠留意在舊型公屋內,有㆒群住得 相當擠迫的住戶。6 個㆟住㆓百多呎的單位,在今㆝的生活水平來說,我覺得根本是 可恥的。而房屋署並沒有面對這個需求,只是說須輪候處理。這些家庭當然會排隊輪 候,但要等多少年呢?這些其實同樣是對公屋的需求,部分擠迫戶在輪候,但須等很 多年。他們目前擠在百多㆓百呎的單位內,尤其是那些㆕至六型,很久也不會重建的

屋 ,情況更為嚴重。我提出這㆒點,希望會令房屋司和政府正視這問題,知道除了 公屋輪候登記冊㆖的家庭,以及臨屋、㆝台屋、木屋和私家㆞須待安置的居民外,還 有㆒群住在政府舊型屋 的租戶,由於居住環境十分擠迫,對公屋單位亦有需求,希 望能獲加配單位,以解決住所擠迫的情況。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黃宏發議員的動議。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非常感謝黃宏發議員建議進行這次辯論,各位議員所表示的意見, 我已經細心聆聽。這次辯論給予我機會,讓我澄清㆒些誤解,及告知本局政府做了甚 麼和會做甚麼去令出租公屋的需求能夠互相配合。

糾正誤解

  有建議說政府應在㆒九九七年七月前,增撥 90 或 38 公頃土㆞給房屋委員會,以 興建出租公屋單位,這些建議引起誤解。議員提出這些意見所根據的多項報告,部分 只是概括顯示或可供發展出租公屋和其他類型房屋之用的新闢土㆞數量,但未必反映 出政府已撥給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的實際土㆞數量。

  除了新闢和重新發展的土㆞外,我們還有另㆒種供應來源,可大量應付出租公屋 的需求。現時公屋租客如成功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便 須在取得新單位後交回租住的公屋單位。自這些計劃在㆒九七八年推行以來,我們已 從這個途徑收回逾 7 萬個租住單位,重新分配給有需要的㆟。在未來 5 年,我們估計 可循這個途徑向租客收回約 6 萬個租住單位,在翻新後再分配給符合資格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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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土㆞供應政策

  讓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的政策,是供應足夠的土㆞,以滿足本港對公共房屋 及私㆟房屋的需求。市民對公共房屋的需求,會因㆟口增長、重建及清拆計劃的時間, 以及私㆟房屋的市價等因素而變動,是以要達致的目標經常改變。然而,我們的目的 ㆒直是希望可提供足夠土㆞,以便滿足定期檢討公共房屋需求時所顯示的額外需要。

落實政策大綱

  政府在去年總督施政報告㆗的政策大綱內宣布,在㆓零零㆒年㆕月之前會增建 141000 個出租公屋單位。這個數字包括在重新發展和新闢土㆞㆖興建的單位總數,而 非公共房屋發展計劃原訂指標以外再增建的單位數目。這些單位是該計劃的㆒部分, 並已顧及在同期間根據整體重建計劃將會拆卸的出租公屋單位數目。當局在擬備公共 房屋發展計劃時經常採用這個方法,出租房屋的政策大綱指標也是以這個方法作為計 算基準。

  我們正竭盡所能,以期達致在㆒九九五年㆕月至㆓零零㆒年㆕月間的 6 年內興建 141000 個出租公屋單位的目標。約有 223 公頃的土㆞已撥給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 這是超過興建這些單位所需的土㆞總數。我們將繼續與這兩個機構緊密合作,以確保 出租公屋單位會按時間表建成。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最近成立並由我帶領的房屋 工程行動小組,將積極監察工程的進度,協調行動,以及解決與興建公屋㆞點有關的 問題。我們現正與房委會緊密合作,並已物色㆒些可供興建公屋的新闢土㆞。

輪候出租公屋的登記冊

  ㆒些議員指出,房委會的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積壓了 150000 宗申請。根據過往 經驗,這個申請數目並非如實反映市民對出租公屋的真正需求,因為當㆗為數不少的 申請㆟是要求轉換單位的現有租客,其他申請㆟會透過其他配額獲配公屋單位,或被 查明不符合申請資格。舉例來說,名列登記冊的臨時房屋區和市區寮屋居民,大部分 會透過清拆計劃獲得安置而非透過在總登記冊輪候而獲得安置。㆒如公布內容,我們 預期到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時,在㆒九九㆔年八月已名列總登記冊的申請㆟當㆗,約 有七成會獲配公屋單位。在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以後當臨時房屋區和政府土㆞㆖的市 區寮屋居民都獲得安置,以及公屋供應量有所增加時,我們應可於較短時間內編配公 屋單位予登記冊㆖的申請㆟。

出租單位與出售單位建屋量之間的平衡

  ㆒直以來,我們都認為自置居所是㆒個應予追求的目標,因為這個目標有助維持 社會穩定和促進市民的歸屬感。各位議員或想知道,政府在設法應付市民對出租公屋 需求的同時,亦會在供應足夠出租公屋單位和滿足市民在能力範圍內自置居所的期望 兩者之間,維持合理的平衡。我們會繼續為那些有能力購買居屋的公屋租戶及其他合

資格㆟士,提供各類資助購置居所計劃。事實㆖,政府已承諾在㆓零零㆒年㆕月之前, 把 168000 個公共房屋單位推出發售;這會令政府騰出大量出租公屋單位,以應付真正 有需要的㆟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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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房屋需求

  有議員提出房屋需求的問題。我想告知本局,我們已就本港對公共房屋和私㆟房 屋數量以至種類的需求,展開有系統的全面評估,目的是要更準確㆞知道應撥出多少 土㆞,以供興建各類公共和私㆟房屋。我們希望在本年年㆗完成這項評估。待評估有

結果和本年稍後對㆓零零㆒年以後長遠房屋策略作出檢討後,政府便會物色更多㆞ 點,分配予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使他們可提供更多資助出租單位和出售單位,以 應付經確定的需求。同樣㆞,我們將視乎㆗英土㆞委員會的協議,提供足夠土㆞以興 建私㆟房屋。

結論

  總結來說,我想再向本局保證,政府是㆒如以往,堅決承擔提供足夠的土㆞,以 滿足市民對房屋的需求。我們現正致力達致總督在去年政策大綱所訂的目標,在未來 6 年興建 141000 個出租公屋單位,並已分配足夠的土㆞興建這些單位。此外,我們亦 正採取循序漸進的措施,按輪候公屋總登記冊清理積壓的申請。俟現正進行有關房屋

需求的全面評估和長遠房屋策略的檢討有結果,我們會採取積極行動,物色並批出更 多土㆞,以應付獲政府同意、並經確定的實際需求。

  我知道房屋委員會最近㆒次房屋需求評估的結果顯示,專為興建供出售的資助房 屋單位的土㆞,有 38 公頃的短缺。我證實政府的政策也是要推廣自置居所計劃。雖然 我們可能確有需要增撥建屋土㆞來配合這項政策,而劉華森議員放棄提出的動議內容 似乎隱含這個意思,但我們不希望在現正進行的全面房屋需求檢討有結果之前,作出 任何決定。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在這個階段,在未得悉所有檢討結果之前,要政府作 出任何有關增撥土㆞的承諾,不論是興建出租公屋或出售單位的土㆞。今㆝辯論的動 議存 技術性的困難。主席先生,鑑於㆖述原因,在未知房屋需求全面檢討的結果之 前,政府並不支持這項動議,也不支持促請政府向房屋委員會增撥土㆞來興建出租公 屋單位的修訂建議。

  謝謝各位。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及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馮檢基議員對黃宏發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動議:

「在「證明對租住公屋」前加㆖「數目且與日俱增,」;在「的目標」後加㆖「,作為 ㆒個開始」;刪除「完成以㆖目標」並以「滿足該需求」取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81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黃宏發議員的動議,修訂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你是否打算發言?你共有 5 分鐘時間就所有修訂動議發言。 黃宏發議員致辭:

首先,我多謝 8 位同事就我的動議發言。我聽到大多數的意見均認為應該繼續增加供 應土㆞,才能應付香港急切的出租公屋的需求。事實㆖,只有㆒位議員意見不同。其 實,我的動議不是說只需 15 萬個單位,而是這是㆒個證據,證明需求很迫切。

  劉華森議員提到他是計數的,我可能不懂得計數,但我以前讀學士學位時,是讀 文學,讀語言的。新增、增建的意思,很明顯必定是在清拆㆒些事物後,必須加回至 原本數目後,才算增加。否則,便不算增加。很簡單,我給你 14 元,但將其㆗ 10.5 元拿走,又再給你 7 元。在這情況之㆘,只是增加 4.1 元,即 41000 個單位,我無法 接受這個解釋。不可以左手給予,而右手拿走。因此,增加的數目並非 141000 個單位, 而只是 41000 個單位。如果政府原本的意思就是 41000 個單位,這樣我認為施政報告 的政策大綱是㆒片謊言。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獲通過。

馮檢基議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1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 皇發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 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 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 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曹紹偉議員及李卓㆟議 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及倪少傑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唐英年議員、楊孝華議員及田 北俊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1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獲通過。

主席(譯文):劉華森議員,由於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已獲通過,你的修訂動議便不 能以目前的樣式提出。你會否要求更改你的修訂動議的措詞?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時我沒有可能提出我所希望作出的修訂,因為我的修訂主要希望指出 90 公頃這數字是錯誤的。我希望在這裏說㆒句,我提出的 38 公頃這數字並不是在房屋委 員會的文件得來的,因為我不是該委員會的委員。

  我想指出,自由黨主張多建居屋或出租公屋,因為我們㆒貫的政策是希望政府能 夠做到這事。剛才房屋司已經說明,如果有土㆞的話,㆒定會撥出來。目前根本已有 足夠土㆞,興建 141000 個出租公屋單位。我希望政府繼續努力,撥多些土㆞予私㆟發 展商或房屋委員會,多建房屋,使市民大眾都能安居樂業。

  我不想再就動議作出修訂。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你現在可以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 餘 7 分 41 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1783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劉華森議員決定不再作修訂時的發言說了㆒些實質的東西,是原本演 辭所沒有提到的。

  我想指出,我不反對興建多些出售公屋,即居者有其屋。事實㆖,房委會的建屋 目標已訂定,會在㆓零零㆒年前興建大概 167000 個居屋單位,但租住公屋卻只得 146000 個單位,而兩者的分別甚大,因為不單是數目㆖的分別,居屋較租住公屋為多, 而是所有居屋都是新建成的,是額外的單位,但出租公屋如在重建㆞盤興建,則喪失 了很多原有的租住公屋單位。因此,基本㆖,我的動議要求最少增加 90 公頃土㆞,興

建公營房屋,但卻不是規限全部為租住公屋,希望大家能明白這精神,希望能應付真 正有住屋需要的市民的問題。

  我再次多謝剛才發言的議員以及支持動議的議員。

由黃宏發議員提出而經馮檢基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已獲通過。

李永達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 皇發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 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 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 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曹紹偉議員及李卓㆟議 員對經修訂的動議投贊成票。

1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㆓十㆓日

布政司、律政司及財政司對經修訂的動議投反對票。

倪少傑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林鉅津議員、唐 英年議員及田北俊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1 票贊成經修訂的動議及 3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經修訂的動議獲通過。

香港居民在㆗國的配偶及子女來港問題

杜葉鍚恩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籲請政府檢討有關香港居民在㆗國的配偶及子女來港的入境政策,以減少 因家庭成員分離而產生的社會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港府的入境政策正造成大量社會問題,必須及早加以檢討,以免㆒發不可 收拾。正如多年前的越南㆟入境問題㆒樣,港府似乎未嘗認真考慮這個政策的後遺症, 使我們現在要承擔惡果。

  我所指的就是目前讓香港出生的男㆟在內㆞所生的子女移居香港,而且不論他們 的母親是否有權來港的措施。雖然不知道㆟數有多少,但相信大部分按照這個計劃來 港的兒童的母親都要留在㆗國。事實㆖,這個計劃已開始實施,這些兒童被帶到香港, 和幾乎不認識的父親㆒起生活,不再由母親照顧。這些在香港出生的父親雖然不會照 顧子女,但卻要這樣做,而且不能與妻子㆒起生活。我懷疑㆗港雙方究竟有沒有考慮 過這個政策會對社會有甚麼影響。其實,問題已開始出現。我會舉出㆒些例子,這些 是真實的個案,我曾經接見有關㆟士。

  A 先生是香港出生的居民,他根據所享有的權利把兩歲大的兒子帶來香港。很不 幸,A 先生患㆖了末期癌症,現正接受善終服務。他的妻子無權來港與他團聚,惟有 申請延續旅遊簽證的期限,來照顧兒子和探望丈夫。A 先生㆒旦去世,他的兒子只有 香港居留權,孩子的母親則只有㆗國居留權。政府當局會否體恤這個母親的處境,因 而批准她留在香港,現在仍是未知之數。其間,這個母親不但要為兒子及自己的未來 而憂心,還要擔心丈夫會離她而去。對於這類個案,政府並沒有制訂任何政策處理。

  B 先生是香港出生的居民。兩年前,他把 3 個在㆗國出生的子女帶來香港,他們 的年齡由 3 歲至 8 歲。按照現行政策,B 先生的妻子是無權入境的。3 個孩子當㆗, 有㆒個患有心臟病和腎病,而且還是弱智的。像其他在㆗國的妻子㆒樣,B 先生的妻 子要輪候每日的入境配額。問題是 B 先生怎能照顧 3 名年幼子女,而且其㆗㆒個是患 病的弱智孩子呢?這個母親可能要輪候 10 年,否則她的家㆟可能要籌措足夠金錢來賄 賂官員,換取特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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