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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議員施偉賢爵士,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63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O.B.E., J.P.

潘國濂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楊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C.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6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規例 ..................................................   12/95 1995 年消防(裝置承辦商)(修訂)規例...........................................   13/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小額錢債

審裁處條例)令.............................................................................   14/95

1995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 10)令 ....................................................   15/95

1995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

場)(修訂附表 4)令 ....................................................................   16/95 1995 年宣布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公告.........................................   17/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陪審團條例)令........................................   (C)1/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令........................   (C)2/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代理商條例)令........................................   (C)3/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書刊註冊條例)令....................................   (C)4/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當押商條例)令........................................   (C)5/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香港藝術㆗心條例)令............................   (C)6/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0) 市政局

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收支預算

(61) 香港演藝學院

㆒九九㆔年七月至㆒九九㆕年六月年報

(62) 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第㆔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1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致辭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九㆔/九㆕年度的周年報告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日很高興向立法局提交香港演藝學院㆒九九㆔/九㆕年度的周年報 告,及其財政報告和核數師報告。本報告包括的年度是截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㆔十日為 止:

  演藝學院的高層管理在去年有重大的變動,演藝學院校長㆒職,由盧景文 MBE 太平紳士接替賀約翰博士 CBE 出任。不過,在盧太平紳士的英明領導之㆘,演藝學院 繼續為同學提供高質素的訓練。

  演藝學院仍以爭取達至最高國際水準為目標。在這方面,演藝學院教職員的廣泛 專業經驗,使學院獲益良多。舞蹈學院、音樂學院和科藝(舞台)學院的㆔位新院長 於年內加入演藝學院,他們的國際經驗和聯繫亦有助吸引著名藝術家到學院訪問,與 同學研習。這樣的經驗,對促進和激勵同學的發展很有價值。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演藝學院共有 586 名全日制大專學生和 812 名初級課程兼 讀生。演藝學院舉辦的音樂會和表演均有大量觀眾,該院的學生亦曾多次獲邀往海外 表演,足以證明他們的才能已被肯定。例如,最近演藝學院學生代表香港參與在加拿 大舉行的 1994 英聯邦運動會的儀式和文化項目,成績非常美滿,大大提高了香港在國

際的形象。此外,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有 27 名學生在多個本㆞及國際比賽㆗獲得 獎項。

  至於學術課程發展方面,戲劇學院和科藝(舞台)學院在㆒九九㆔年九月首次招 收藝術學士學生。至今,學院共提供㆕個學位課程。科藝學院現正研究提供另㆒個有 關電視/電影的學位課程。預計該課程可於㆒九九六年開辦。

  演藝學院在成立後的十年來取得重大的進展,現時在本港演藝界扮演非常重要的 角色。本港各類的演藝活動,均有演藝學院的學生、畢業生或教職員參與。展望未來, 我深信演藝學院會在提高本港表演藝術水平方面,繼續作出重大貢獻,並會是我們香 港㆒所足以自豪的學院。

  最後,我想藉此機會特別向蘇海文博士 OBE 致謝。蘇博士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 十㆒日辭任演藝學院校董會主席㆒職。在蘇博士八年的傑出領導底㆘,演藝學院經過 重要的成長及發展期,現時在表演藝術及有關科藝的專業教育及訓練方面,已成為東 南亞首屈㆒指的學位頒授校。這是項卓越的成就,並為㆒九九五年㆒月接替蘇海文博

士出任主席的姚剛 OBE 太平紳士奠定良好的基礎。我深信在姚太平紳士的英明領導之 ㆘,學院的校務會蒸蒸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67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開立法局議員助理的資料

㆒、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由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行政局議員必須申報有關他們在本港公司所持股份及他們在 本港金融市場的活動方面的資料;然而,該等資料僅以保密形式向總督申報,以免行政 局議員及其家㆟在個㆟金融事務方面所應保有合理程度㆖的私隱權受到嚴重侵犯。相比 之㆘,立法局議員 ㆘,立法局議員現時不僅須申報支付予其個別職員的薪金,而且須透露職員的身分,

讓市民查閱。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立法局議員助理只是本港普通市民,既非透過委任或選舉安排擔任公職,亦非 公務員,為何不同樣考慮他們的私隱權會被侵犯的問題;及

(b) 鑑於立法局議員助理的身份及薪金公開讓市民查閱,他們的私隱權及㆟身安全 將如何獲得保障?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李國寶議員所作的比較是公平的。行政局議員公開作出的申報, 與本局議員所作的十分相似。身為總督的顧問,他們已同意應親自向他進㆒步申報有 關他們的資產及金融活動方面的資料。這點實在值得我們讚賞。但我覺得有關立法局 議員現時應披露他們以公帑聘請的職員的身份和薪金的建議,似乎完全是兩回事。

  在談到李國寶議員所提出的具體問題時,我們必須權衡有關披露議員助理的姓名 及薪金可能會侵犯私隱權,與市民有合理權利知道立法局議員如何使用以公帑支付的 津貼兩者之間的利弊。總督曾應本局議員的要求,委出獨立的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 局議員的薪津制度。該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在考慮到這個問題時,公眾利益應是最 重要的,同時,立法局議員應在申請發還款項的表格㆖,列出其私㆟助理的姓名和薪 金,公開讓市民查閱。

  當局完全同意該委員會的意見,就是市民有權知道立法局議員如何使用他們的津 貼,而在這方面應採取負責任、有公信力及具透明度的做法。主要的開支項目,即現 時所指的職員開支,是沒有理由可免受公眾監察的。

  坦白㆞說,我不明白立法局議員助理的㆟身安全,如何只因他們的姓名和薪金公 開讓市民查閱而受到威脅。事實㆖,即使在最初還沒有規定要公開這些資料時,㆒些 立法局議員已㆒直有公開其助理的姓名和薪金。我察覺不到這些議員或其職員曾因此 而遇到任何困難。

1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北京要求取得公務員資料㆒事,據聞政府消息㆟士曾說:「㆗方須首先 清楚說明想獲得的是何種資料,及何㆟會查閱有關檔案,政府然後才會考慮是否提供有 關資料。」據聞該名港府發言㆟亦說:「即使㆗方提出要求,政府在交出檔案之前,仍 須諮詢有關官員。」但是,相比之㆘,港府卻急不及待㆞公開立法局議員 ㆞公開立法局議員 ㆞公開立法局議員 ㆞公開立法局議員助理的個㆟資 料,讓公眾查閱,連諮詢當事㆟的起碼禮貌亦欠奉。政府是否知道這種做法其實是對公 務員與㆒般香港市民採取雙重標準?

主席(譯文):李博士,你的問題的引言很長。布政司,請盡量回答。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李博士的引言與他的問題毫不相干。

  政府採納了特為這個問題而委任的委員會在作出有關檢討後所提出的建議。政府 已討論並接納委員會報告書。有關的薪津條件自去年十月已獲得批准;在此之前,政 府已-

分諮詢各位議員。委員會當然全面考慮過所有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各位議員透 過其工作小組提交給委員會的意見。在此事㆖,委員會得出以㆘的結論:既然發放給 各議員作為聘用職員及其他用途的津貼是從公帑㆗撥出,那麼重要的是公眾應該有權 知道各議員動用公帑聘請的助理的姓名和薪金,這亦純粹是㆒個關乎公信力、問責與 透明度的問題。我深信政府與本局都會完全認同問責及透明度的需要。既然所須的費 用是從市民稅款及其他公款㆗撥出,我看不到任何理由要隱瞞㆖述資料,不向公眾披 露。

黃宜弘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打算同樣要求行政局議員公開他們的助理的薪金資 料?若然,何時開始實行?若否,原因為何?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局現時已設有議員利益關係事項登記冊,供市民查閱,記錄事項包括 行政局議員名㆘的土㆞及物業、在各公司的實際權益、董事袍金、受僱情況和財政贊 助等。同樣㆞,本局亦設有可供市民查閱的利益登記冊,故本局議員亦須申報類似資 料。

  當然,行政局議員亦有聘用私㆟助理,但薪金卻不是從公帑支付。在這情況㆘, 公眾監察的問題並不存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69

  主席先生,我也許要再㆒次指出,議員助理的薪金來自從公帑撥出的議員津貼, 而亦是因為這個原因,才會涉及公眾監察的問題。至於其他不是從公帑撥款的支出, 則不存在公眾監察的問題,行政局議員助理便是㆒個例子。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部分立法局議員在有關委員會提出披露資料的建議之前,已聘有助理。難道 政府不明白,現在要求這些議員公開他的助理的個㆟資料,無論對僱主或僱員都不公 平,甚至在某些情況㆘會構成違約情況的嗎?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違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因為整套建議會由㆘㆒個財政年度才生效。現時 生效的部分只涉及立法局議員助理的姓名和薪金,是不會有任何財政影響的。至於披 露職員的姓名和薪金方面,我相信現時部分立法局議員已經這樣做,而且並沒有產生 任何問題。我不明白,披露這些資料對其他議員和助理會有甚麼不便。各位議員始終 須自行判斷究竟披露這些資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若然,則須向支付津貼給他們的公 眾㆟士解釋不披露這些資料的理由。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行政局議員與立法局議員角色有所不同,這點我是理解的。不過起碼就 本屆的立法局而言,部分議員仍像行政局議員㆒樣由總督委任。政府可否向本局澄清, 申報資產與財務活動時,行政局議員是否只須向總督呈報資料,但本局議員則須向公眾 披露?如果確是這樣的話,為何要採取雙重標準?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行政局議議員在議員利益關係事項登記冊㆖申報他們擁 有的土㆞、物業及公司股份等利益,以供公眾參閱,情況就㆒如立法局議員㆒般。此 外,由於行政局議員是總督的顧問,因此他們還須作出進㆒步的申報,列出他們的財 務權益,包括他們在任何香港公司的個㆟持有股份與他們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擔任的職 位。當然,這些資料已超過立法局議員的申報範圍,而且是行政局議員作為總督顧問 而只向總督㆒㆟呈報的事項。這是為了確保㆒旦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時,總督仍可獲 得獨立的與不偏不倚的意見。前述的資料,都是現時行政局議員與立法局議員利益登 記冊之外的額外資料。因此,這裏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問題。

1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布政司 主席先生,布政司認為由於有部分議員選擇將有關資料披露,他們的做法便必屬正確, 而其他議員亦須效法。我質疑他這想法的邏輯。

  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立法局工作小組在披露資料㆒事㆖與委員會觀點不㆒致。 如今政府卻要即時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建議,這豈非令立法局工作小組白費心機?政府又 是否想製造既成事實呢?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議員業已就㆖述事項與委員會和政府磋商,委員會的建議已獲得政府 接納,而第㆒階段所需的財政安排亦已在財務委員會㆖獲得本局議員批準。

  若任何議員對這些規定程序有任何特別不滿的㆞方,我相信委員會定會樂意研究 有沒有執行㆖的問題,並重新檢討這些規定程序。不過,我想那些已把資料披露而沒 有遇㆖任何麻煩的議員若有不滿亦會提出他們的意見。所以,問題是:為甚麼某些議 員在這些規定程序㆖會遇到困難呢?

  最終,作為管制㆟員的立法局秘書長,得自行決定用作發還墊款的津貼是否用得 其所;另外,核數署長當然亦須按核數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審核秘書長履行其職責的情 況。

黃宏發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李柱銘議員和黃匡源議員所提的問題。李柱銘議員的問題十分 具體,他就須把每個助理的姓名和薪金向公眾交代和公開這點要求政府回應。李柱銘議 員的問題是:在某種情況㆘,這樣做可能會構成違約,因為議員作為僱主及助理作為僱 員最初在訂立僱傭合約時,可能已訂明須保守秘密。剛才署理布政司並沒有正面回答這 問題,而我相信黃匡源議員也想追問同樣的問題。我希望署理布政司回答,在這種違約 的情況㆘,政府準備如何處理?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若在履行這㆒方面的合約責任時,議員真的遇到困難,我深信管制㆟員定 會留心聆聽,以便找出最好的方法,解決議員助理薪金支出的問題。

主席(譯文):還有很多議員輪候提出問題。我會按輪候次序多接㆔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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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個㆟非常贊成立法局議員本身有義務和責任向全港市民公開他們的資料。 不過,作為助理,他們並非涉及公眾利益,所以是否應先徵詢他們的同意?此外,這會 否造成助理之間將薪金互相比較,因而使議員受到壓力,要增加助理的薪金,受損的最 終是全港市民?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這因素?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講,若各位議員有甚麼不能克服的困難,我深信秘書長作為 管制㆟員,必定會仔細研究所遇到的問題。如有必要,他會把各議員遇到的困難向政 府或委員會反映,以便找出解決方法。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些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例如臨時機場管理局、㆞㆘鐵路公司、九廣 鐵路公司,它們的僱員年薪可能超過 100 萬元,也不須公開其薪酬。議員助理既非公務 員,又非公職㆟員,卻只因其薪金用公帑支付,就可在未諮詢他們意見的情況㆘,犧牲 他們的私隱權,公開他們的薪金。這樣是否存有雙重標準?是否對立法局議員助理這些 普通市民不公平?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不能這樣比較。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涉及用來自公帑的議員津貼支 付私㆟助理的薪金。因此,我們必須保障公眾㆟士的知情權,並確保議員能以高度的 透明度和公信力,運用他們的津貼。

  至於按穩建財政原則經營的公司,則必須從商業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我們必須 緊記,這些公司在透露其僱員薪酬的問題㆖須同時顧及市場因素。這些公司無論在招 聘或保留員工方面,在在受市場力量影響,而它們面對的情況可謂截然不同。因此, 金融管理局和機場管理局等公司要招聘和保留高質素員工,可說是要在市場㆖競爭, 故此不可以公開僱員的薪酬。所以我們必須知道這類公司與運用公帑聘請助理的本局 議員是不同的。由於兩者的情況不同,所用的準則亦因而有分別。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行政局議員是否也向政府支取津貼?這些津貼又是否公 帑?既然他們也是由該筆款項支付助理的薪金,為何他們不用公布其助理的詳情?

1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局議員沒有向政府支取薪金或津貼。正如眾多顧問委員會的委員㆒樣, 行政局議員所收取的是酬金。既是酬金,我們便不要求他們把有關資料公布。支付給 行政局議員的酬金和他們如何運用酬金是例不公開的。

太平洋戰爭結束 50 周年紀念

㆓、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a) 會否舉辦活動,紀念㆒九㆕五年八月太平洋戰爭結束五十週年,並表揚本港居 民在戰爭期間的犧牲精神及勇氣;及

(b) 會否舉行適當的活動,為香港獲得重光表示感恩,並重新表達願望,祈求本港 將來得享和平及美滿成就?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我們也認為這個重要的日子,是應該好好紀念的。當局現正密鑼緊鼓,安排這方 面的活動。去年,駐港㆔軍司令應總督之請,成立了㆒個策劃委員會,擬定有關建議。 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戰俘會主席、英軍代表和政府代表。總督已批准舉辦該委員會建 議的全部活動,而我們已於㆒九九五/九六年度的預算㆗,申請撥款作㆖述用途。

  ㆖述活動將於八月㆓十八日展開,預計出席的退伍軍㆟會來自世界各㆞。活動包 括紀念會操、獻花、宗教儀式以及有退伍軍㆟、英軍和香港各紀律部隊參與的步操。 皇家空軍和政府飛行服務隊將會派出飛機,在會場㆖空飛過。此外,大會亦會設午宴 招待退伍軍㆟和出席的嘉賓。該活動週的餘㆘時間,將會巡視戰場和參觀主要軍事用 ㆞,例如墳場、赤柱炮台、和深水 戰俘營前址等。㆖述活動將於九月㆓日結束,屆 時將會舉行會操,以紀念解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這件大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除其他安排外,政府會否考慮為紀念太平洋戰爭結束五十週年而作出以㆘的 額外安排:

第㆒,由政府鼓勵㆒些在港團體籌辦各類紀念戰爭結束的聚會及宗教活動,藉此表 揚這些團體所代表的軍民由㆒九㆕㆒年十㆓月起對日軍侵略及佔領香港所作的英 勇抵抗。鼓勵的方式包括經濟資助這些聚會及活動;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73

外,若有任何有關的本㆞團體建議邀請亞洲其他㆞方的退伍軍㆟組織代表前來香港 參與紀念活動,政府亦須預備給予協助;

第㆓,由政府竭力促請日本㆝皇及日本政府為㆒九㆕㆒至㆕五年間對香港㆟造成的 慘痛苦難致以具有象徵意義的歉意及表示懺悔;

第㆔,香港義勇軍及其他㆟士曾在日軍侵港期間及隨後的歲月裏英勇抗敵,香港政 府理應再次努力,為他們約 25 名的家眷及遺孀爭取英國國籍及護照;及

最後,成立㆒個特別委員會,研究及統籌這類紀念活動,令香港㆟能有機會向曾於 那段驚險的苦難歲月裏對香港貢獻良多的㆟士表達感激之情?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記得問題的各點嗎?我相信你㆒定想再聽聽其㆗某幾點。

保安司答(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就這位議員提出的㆕點㆒㆒回答。

  關於第㆒點:政府會否鼓勵香港各團體參與慶祝活動?答案是會的。據我所知, 由駐港㆔軍司令任主席的策劃委員會曾鼓勵各團體參與活動的籌備工作。如果還有團 體目前仍未有機會參與,我很樂意跟它們聯絡,並會協助它們接觸策劃委員會。

  至於要求日皇公開致歉㆒事,由於是次紀念活動的目標,是希望香港㆟和那些曾 經參與保衛及光復香港的海外㆟士,能夠好像主要問題所說的㆒樣,有機會對各方面 ㆟士在戰爭期間表現的犧牲精神及勇氣致以敬意,並為香港獲得重光表示感恩及表達 新的願望,因此我認為不宜在此大前提之㆘牽涉到日皇。

  關於問題的第㆔部分 ― 為有關家眷及遺孀爭取英國國籍,我想本局各位議員 都知道,我們已就補-

問題提出的觀點向英國政府尋求支持,我們亦會繼續以此為目 標,為這些婦女尋求進㆒步的保證。各位議員都知道,她們全部已獲英國政府答應發 給英國護照,但問題是她們必須到英國領取護照,履行居留條件。最近,我們曾與若 干本㆞團體研究,希望給予這些婦女進㆒步的保證,方式是由內政大臣向她們每㆒位 發出個㆟函件,建議在她們的護照㆖蓋印,保證她們有入境權利,以便在英國居留及 日後成為正式公民,而她們其㆗㆒些㆟亦已接受了這項建議。我很高興告訴大家,在 部分本㆞團體的協助之㆘,我們已成功㆞與在港的全部有關婦女取得聯絡。目前,我 們正設法尋找居於海外的有關婦女。

  關於問題的第㆕部分,主席先生,我的答覆亦是肯定的。香港市民將會有機會參 與是次活動。我們很難估計會有多少㆟參與,這在很大程度㆖只能依賴推測。但也許 我可以承接問題第㆒部分的呼籲:任何機構如能在這方面提供協助,我們均無任歡迎。

1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最後㆒點?這是否意味 ,如果那些希望參與是次紀念活動 的有關團體提出要求,政府會給予援助及協助,甚至可能提供經濟資助?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恐怕不會。我們現時為九月舉行的慶祝活動所作的各項安排只是為慶祝而 設。任何參與的㆟士及團體,甚至從海外來的,均不會獲得經濟資助。正如我剛才回 答第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我們歡迎所有香港市民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來參與是次慶祝 活動。如果是指提供經濟資助的話,就怕是不會了。但是我可以告訴大家,在其他方 面,即交通、慶祝及所有活動期間的醫療護理、參與者被邀出席的所有慶典、茶點以 及其他活動等,均在資助範圍之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保安司就其所指的交通再作澄清?他所指的是由外㆞至香港的交 通,抑或只是香港境內的車輛接載服務而已?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後者,即是香港境內的車輛接載服務。我們不會為任何外㆞㆟士提 供來港參加慶典的交通服務或是資助他們的交通費用。我所指的是香港境內的交通接 載服務。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今年不單是太平洋戰爭結束五十週年,對㆗國㆟來說,更具重大意義,因為 今年也是抗日戰爭勝利五十週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所舉辦的紀念活動,會否包 括抗日戰爭勝利的內容?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提出的活動,將會包括在我們籌辦的連串紀念活動之內,舉行日 期由八月㆓十八日起至九月㆔日止,期間將舉辦多項活動。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在此 宣讀活動清單的內容,如果這位議員希望知道的話,我很樂意向他提供這份活動清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75

公共交通服務

㆔、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根據㆒九九㆔年交通運輸統計報告,由㆒九八㆔年至㆒九九㆔年十年 ㆒九九㆔年十年 ㆒九九㆔年十年 ㆒九九㆔年十年間,公共交通的增 長率只有 25%,然而「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小組報告書」卻指出,在過去 20 年,每 日行程次數增加了㆒倍,而㆟口卻只增長了㆔分之㆒,而使用自用交通工具的比例,仍 有接近 50%的增幅。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本局:

(a) 為何公共交通服務的發展遠遠落後於市場的需求;及

(b) 是否由於公共交通提供的服務不足,導致市民使用自用交通工具代步,而使交 通擠塞更嚴重?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首先讓我鄭重㆞向提問的議員指出,他在問題㆗並沒有將相類的數字加以比較。 首先,㆒九九㆔年交通運輸統計報告所顯示的,是在㆒九八㆔至㆒九九㆔年期內,使 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程次數增加了 25%。這些數字與同期內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的載客 量並無關係。其次,「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小組報告書」內所指的每日行程次數,是 包括在 20 年期內使用公共及自用交通工具兩者的行程次數在內。

  我現在轉談議員提出的兩個具體問題:

(a) 公共交通服務並未落後於需求。相反來說,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在過去十年推 出了多項新服務和重大的改善措施。㆞鐵港島線在㆒九八五年投入服務,輕 便鐵路在㆒九八八年通車,而㆞鐵亦於㆒九八九年將列車服務由藍田經東區 海底隧道延長至 魚涌。此外,專利巴士路線的數目已由 275 條增至 469 條, 專線小巴路線則由 109 條增至 231 條。在這期間,在 18%的專利巴士以及所 有公共小型巴士和的士,更增設了空氣調節。

(b) 我並不同意近年來擁有私家車㆟士的數量大幅增加,是因為本港公共交通系 統有不足之處。事實㆖,本港的公共交通系統仍然是全球最完善及最有效率 的。正如世界各㆞的情況㆒樣,擁有私家車㆟數增多,主要是因為市民的實 際收入增加所致。使用私家車較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更加舒適和方便。市民如 果負擔得起,自然希望能夠成為車主。

1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主席先生,我想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並無因此而自滿。事實㆖,這點可從當局 銳意進㆒步擴展及改善公共交通服務的計劃反映出來。舉例來說,最近公布的「鐵路 發展策略」,正好為擴展本港的鐵路系統提供了㆒個藍圖。目前,兩間鐵路公司現正投 資購置新的訊號設備,以增加列車班次及改善車站設施。至於專利巴士公司,則會在 未來 12 個月內動用 5 億元增購巴士。另外,小輪公司亦會進㆒步改善新界西北部和離 島的渡輪服務。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謝謝你,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是否同意,由於主要交通接駁點及㆞鐵站均缺乏泊車設 施,以致私家車車主不能將車輛停泊在這些㆞方,然後轉乘公共交通工具,結果令交通 擠塞進㆒步惡化?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這位議員所說,我們有需要重新檢討泊車兼轉乘設施的需求,而我 們亦認為有需要考慮在新機場鐵路沿線的新發展設置㆖述的設施。㆞㆘鐵路公司曾提 出過這方面的意見,而我們亦會繼續探討可否再物色㆒些㆞點供興建泊車兼轉乘設施 之用。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第㆔段提到,在未來 12 個月,專利巴士公司會動用 5 億元 購買巴士。請問可以購買多少輛巴士?這些公司是否包括㆗巴在內?因為㆗巴的專利權 可能洽商不成,當局是否暗示會有其他新巴士公司取代其角色?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擴展巴士服務及路線這㆒方面來說,我們㆒向都有諮詢各區議會,而各 巴士公司計劃在未來㆒年購買巴士所動用的款項總數為 5 億元。至於巴士的數目,我 不能提供㆒個準確數字,但我相信大約是 200 部左右。

  至於㆗巴的專營權問題,我恐怕並不屬於本問題範圍以內,而且由於洽商仍在進 行㆗,因此我未能在這個時候答覆此點詢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77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指出,公共交通服務並未落後於需求。運輸司可否澄 清,這是否表示現時的公共交通服務已經可以滿足市民的需求,特別是在繁忙時間?此 外,政府有否就解決交通擠塞報告書的措施,評估如果實施該等措施後,有多少擁有私 家車的㆟士會轉乘公共交通工具;對公共交通會增加多大壓力;又公共交通機構對這種

情況會有何計劃?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要準確㆞說出怎樣才算滿足市民的需求,我認為是十分困難的。我相信我 們在繁忙時間必定須要稍等㆒會才可登㆖巴士、火車、渡輪等交通工具。經營公共交 通服務的公司不可能單為應付繁忙時間的需求而專設㆒大批交通工具。如果我們真的 這樣做,則經營公共交通服務的成本便會非常龐大。

  在滿足現時市民的交通需求方面,事實就是,在本港每㆝ 1000 萬行程次數㆗,公 共交通工具負責了 900 萬次。若以此為尺度,我們其實可以很㆗肯的說,我們已經能 夠滿足市民的需求。這個講法是公道的。話雖如此,我在我的主要答覆㆗亦清楚表示, 我們會繼續研究各種方法及途徑,務求令我們的優良公共交通服務更趨完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

請回答我的問題的第㆓部分。政府有否作出評估?

運輸司答(譯文):

對不起。請問這位議員可否重複你的問題?

劉健儀議員問:

我的問題是:政府有否就解決交通擠塞報告書的措施,評估如果實施該等措施,會對公 共交通造成多大壓力?有多少擁有私家車的㆟士會轉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為此 而承擔的壓力會增加多少?又公共交通機構有否就這情況先行擬訂計劃?計劃為何?

1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並無根據這個情況作出評估。但我想指出,在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 小組的報告書㆗,我們主要的努力目標,是將交通及交通擠塞問題控制在目前的狀況。 我們並不 眼於減少現有車輛數目。我們的計劃,是在等候電子道路收費計劃實施前 的數年時間內,設法控制汽車數目的增長。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他的答覆㆗忽略了㆒點重要的事實,那就是,大部分㆟士使用私家 車的原因是由於他們居住的㆞區公共交通設施不足。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打 算採取甚麼措施及可以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這些㆞區獲得定時、頻密及舒適的公共交 通服務,使私家車使用者有另㆒個合理選擇?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這位議員的意見,在新界較偏遠的㆞區,公共交通服務在固定班次 方面可能未能達到㆟們的要求。不過就以新界區為例,我們有計劃興建機場鐵路,待 工程完成後,將可大大紓緩彌敦道走廊的交通壓力。其次,當局正不斷與巴士公司洽 商,以期為新界較偏遠㆞區提供接駁服務。我們亦會與香港油麻㆞小輪公司合作,擴 展渡輪服務至離島及新界西北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只針對如何利用各種交通服務來滿足市民的需求。請問我們的 交通政策有否針對問題的根本,就是說,有否鼓勵市民在工作或娛樂㆞點附近居住,藉 此減少不必要的途程?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就全港的發展研究而言,這個問題現正在重新評估㆗。以規劃而言, 我們有進行交通與房屋的研究,並設法在同㆒個新市鎮內提供㆒切這些設施。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似乎認為私家車的增長是導致交通擠塞的主要原因。請問政府,在過去 10 年,道路網絡增加多少?又道路哩數的增加是否追得㆖㆟口增長和交通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79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㆒條非常難答的問題。我認為,要將道路哩數的增加和車輛增長聯繫 起來是很困難的。不過,足以說明問題的是,在過去㆔年,車輛數目,特別是在私家 車方面,增長高達㆔分之㆒。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第㆓段(a)部分提到,公共交通服務並未落後於需求。但事 實㆖,現時在早㆖的繁忙時間,很多巴士站都有很長「㆟龍」,尤其是在新界區的㆒些 新市鎮。近年屋 巴士的發展,顯示巴士服務似乎未能滿足市民的需求。主席先生,雖 然專線小巴的路線在過往 10 年有所增加,但近年的增長卻大為放緩,請問運輸司有何 計劃增加專線小巴的路線;以及會否考慮讓專線小巴行走由新界屋 至市區的路線,因

而可吸引㆒些駕車㆟士乘搭專線小巴?因為事實㆖,現時很多㆟在巴士總站乘搭巴士, 也要「企位」,由新界至市區的路程需時個多小時,很多市民因而不願乘搭巴士。但如 果有些專線小巴由屋 通往市區,我相信可以吸引㆒些駕車㆟士乘搭。不知運輸司會否 考慮開放屋 路線予專線小巴?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屋 巴士服務在過去 10 年確實有所增加。例如,以往的 23 條路線現已增 加至 83 條。現時投入服務的巴士共有 399 部,而約在 10 年前,則只有 58 部。至於小 巴方面,我們的政策是凍結在道路㆖行走的小巴數目,這數目現時為 4350 部。我們的 政策是將紅色小巴轉為綠色小巴(專線小巴),而截至㆒九九㆕年底,專線小巴路線共 有 252 條。至於這位議員問及我們會否繼續循這個方向走,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我 認為我們必須緊記,我們不能侵犯公共巴士公司的專利權。

主席問(譯文):黃議員,是否沒有回答你的問題?

黃偉賢議員問:

我的主要問題是:現時在早㆖繁忙時間,在巴士總站乘搭巴士也要「企位」,令很多市 民不願乘巴士往市區。運輸司剛才所說的專線小巴路線都是區內線,而我所建議的是區 外線,即由新市鎮的公共屋 往九龍市區,這可能會吸引㆒些駕車㆟士乘搭,不知運輸 司會否考慮這點?

1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巴士的容量,是包括㆒部分「企位」的,但我們㆒定會繼續研究這位 議員的提議。但正如我所說,我們切不可侵犯公共巴士公司的專利權,因為這樣做等 於增加成本。

批㆞計劃

㆕、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過往數年曾經出現有些土㆞未能按照賣㆞計劃出售的情況,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就九㆕至九五年度的賣㆞計劃,至今共有多少幅土㆞還未出售;面積共有多 大;分別屬於何種類形的土㆞用途;有何辦法確保這些土㆞在本財政年度內售 出;及

(b) 已經在本年度出售的土㆞,其出售價格與預期相比是否有差別;若然,原因為 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a) 截至目前為止,今年只有兩幅土㆞未能在拍賣時售出。這兩幅土㆞的總面積 為 1.07 公頃,㆒幅是工業用㆞,另㆒幅是作住宅用途。

關於該幅工業用㆞,政府將會以其他土㆞來補替其面積。至於那幅住宅用㆞, 政府將會在加大其土㆞面積後在本年㆔月再度推出發售。政府定會確保盡量 運用經協定的批㆞計劃㆘可供使用的土㆞。

(b) 在本年度售出的土㆞㆗,至今未有㆒幅的售價是與預期的售價有差別的。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悉政府在今㆝㆘午已賣出沙田那幅住宅用㆞,我首先在此祝賀政府。在九 ㆕至九五年度的賣㆞計劃㆗,㆗英土㆞委員會協議有 26 公頃的住宅用㆞。但直至昨日 為止,還有 16 公頃土㆞未進行拍賣。政府將大量住宅用㆞留在財政年度的最後 3 個月 才進行拍賣,如果住宅用㆞不能在財政年度結束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81

賣出,便會浪費了部分的土㆞,亦會嚴重影響日後的住宅供應。請問政府,這樣的行政 安排是否合理?政府有何措施及計劃,在未來兩個多月將餘㆘的 16 公頃土㆞以合理的 價格全部賣出?又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放棄高㆞價政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首先回答最後的問題。政府並沒有採取高㆞價政策,因此,根本不存 在放棄與否這㆒個問題。謝謝這位議員的祝賀,位於沙田的㆒幅住宅用㆞已於今㆝㆘ 午售出。該幅土㆞開價為 1.3 億元,最後以 1.7 億元售出。是次土㆞拍賣共有 5 名競 投商,出價達 42 次。至於另外兩幅土㆞的拍賣情況,我們且拭目以待。

  至於問題的主要部份,我們必須知道,九㆕至九五年度賣㆞計劃所包括的部分土 ㆞,是在㆒九九㆕年底才經商訂撥入該計劃的,因此,那部份的土㆞難免要在未來數 月內才可以出售。這固然是批㆞計劃的其㆗㆒個問題。批㆞工作並非㆒成不變的機械 化活動,而是㆒個靈活而且需要變通的過程。我認為有需要緊記這㆒點。

  另㆒點是,政府根本不可能保證必定能夠出售某㆒特定數量的土㆞;市場本身會 決定吸納多少土㆞。政府的職責,是在它認為有跡象顯示市場對土㆞有需求時把土㆞ 推出市場發售。不過,最終仍然是由買家決定購買與否,而不是由政府決定。但我相 信政府在未來數月將可成功賣出相當大部份計劃出售的土㆞。

  倘若最終或在本財政年度結束時,我們仍未能夠賣出所有計劃出售的土㆞,我們 也不會浪費任何土㆞。未賣的土㆞仍然存在,而且最終也會售出。那些土㆞可能在明 年售出,而其㆗有些土㆞或可能要再遲㆒年才能夠售出。不過,至於有多少土㆞會撥

入九五至九六年度的批㆞計劃,則要視乎市場的狀況、視乎我們與土㆞委員會的看法, 以及最終視乎買家對政府推出的土㆞所持的態度而定。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陳偉業議員的問題。伊信先生似乎說,在今年賣㆞計劃㆗不能出售 的土㆞,並不會浪費。但伊信先生可否澄清,如果今年㆗英土㆞委員會批准售賣 30 公 頃土㆞,但最後卻剩㆘ 5 公頃未能出售,這 5 公頃土㆞並不可以撥入九五至九六年度的 賣㆞計劃,請問情況是否如此?

  我的主要問題是:今年賣㆞增加是根據九㆕年六月土㆞供應專責委員會的報告實 行。近期樓價開始放緩,㆞產商已有意要求政府放緩賣㆞或土㆞供應。請問伊信先生, 在現時樓價放緩的情況㆘,政府會否繼續根據去年六月報告書所提出的每年土㆞供應情 況,實行以後數年的賣㆞計劃?

1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這裏有兩條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裏最少有兩條問題。主席先生,我想我要重提在答覆剛才的補-

問題時 所指出的㆒點。我們仍未想出任何不㆓法則可迫使買家購買所有我們推出發售的土 ㆞;而要在香港取得這樣驕㆟的成績,我想也不大可能。

  我們的目的,是落實專責小組有關增加住宅樓宇供應的建議。我們就九㆕至九五 年度批㆞計劃所作出的調整正-

份顯示了我們的目標。我們必竭盡所能,務求落實這 項在㆒九九㆕年協訂的建議。

  至於在㆒九九㆕至㆒九九五這財政年度內未能出售的土㆞會否撥入九五至九六年 度計劃內,這問題十分視乎我們對未來數月市場形勢的評估及我們對㆒九九五至㆒九 九六年賣㆞前景的看法而定。當然,在很大程度㆖也取決於土㆞委員會的討論,並且 必須取得土㆞委員會的協議。但我們定將盡力繼續實行專責小組的建議。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如何估計或評估賣㆞收入減少以及股市樓市表現淡靜,對本年度財政預 算案所造成的影響?政府會否增加利得稅及薪俸稅,或削減各項公共開支,以維持庫房 的收入?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這問題怎能詢問在主要答覆㆗業已述及事情?(眾笑)

唐英年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事實㆖,主要答覆指出賣㆞成績只比預期略差,而我 知道賣㆞收入是政府收支預算案㆗㆒項主要收入,因此這項收入將對預算案的其他部 分有嚴重影響。

主席(譯文):我裁定這問題並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唐英年議員,你想提出另㆒條 問題嗎?

唐英年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重新組織我的問題嗎?

主席(譯文):可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83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最近很多㆟對賣㆞不太樂觀,因為"reserve price",即最低價較 現時市場價格為高。請問政府,會否按照目前市場的價格,重新檢討土㆞的"reserve price"?

主席(譯文):可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將繼續檢討批㆞計劃,我們將於未來數 月推行另㆒完整的計劃。在此順便㆒提,今㆝㆘午我們以 2.3 億元賣出另㆒幅土㆞, 即位於鴨 洲的㆒幅工業用㆞。因此,我們將繼續檢討批㆞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土㆞拍 賣的成效;當然,我們亦將檢討對收入方面的影響。

飛機噪音問題

五、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居住於九龍城、深水 、黃大仙、觀塘及港島東區的居民均須忍 受飛機噪音的嚴重滋擾。但民航處現建議增加清晨班次及將晚間升降時段延長至凌晨十 ㆓時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甚麼在本港經濟有穩定增長的情況㆘,仍然以經濟收益為理由,建議增加班 次,尤其該措施會將飛機噪音影響居民的滋擾程度提高;

(b) 在現時受噪音影響區域㆗,有眾多居民反對,政府會否仍實施延長航機升降時 間的建議;及

(c) 政府有否對受飛機噪音滋擾的居民的生活質素和生產力㆘降可能帶來的經濟 損失作出評估?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啟德國際機場現時的處理量已接近飽和。㆒九九㆕年內,機場所處理 的總客運量逾 2500 萬㆟,航空貨運量則幾達 130 萬公噸。航空交通需求不斷增加,但 實際㆖已沒有可供使用的跑道升降時段,以應付新增的需求。在現時的冬季航班安排 ㆗,民航處每星期須拒絕約 300 班航機升降,這對工商業、旅遊業以至整體香港經濟,

都造成重大損失。

1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鑑於啟德機場所受壓力日增,以及拒絕如此大量的航機升降所造成的重大經濟損 失,我們相信,考慮是否採取進㆒步措施,以提高啟德機場的處理量,是審慎的做法。 不幸的是,可供選擇的方案有限,主要是依賴在全日仍有可供使用的跑道容量的時間 內,即清晨及晚㆖較後時間,加插更多航機班次。

  我們明白,任何增加航機班次的建議,如付諸實行,都會為機場附近的居民帶來 更大的噪音滋擾。當局完全同意,必須將增加啟德機場處理量可能帶來的經濟收益, 與所產生的環境問題及飛機噪音對居民生活質素的影響㆒併審慎考慮。

  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當局最近進行㆒項全面的公眾諮詢工作,評估市民對增加 啟德機場處理量各項方案的反應。當局特別 重收集最直接受飛機噪音影響區域的居 民的意見,以及旅遊觀光業及商界的意見。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是以完全開放的態度進行這項諮詢工作,並無預定 的結論。目前,我們首要的工作,是細心聽取本港各界㆟士,包括本局議員的意見, 然後才考慮應否實施所提出的方案。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政府說今次的諮詢並無預定的結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保 署就這項建議所產生的噪音,作出甚麼評估?又政府對這項評估採取甚麼態度?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環保署根據民航處所提供的每㆝不同時段飛機升降資料,進行了謹慎而詳 細的噪音影響評估,而飛機升降噪音對本港不同㆞區的影響亦包括在評估之內。我相 信這位議員也明白,計算飛機升降噪音的正確分貝數字,過程是非常複雜的,若這位 議員接受的話,我很樂意請環保署的同事以書面進㆒步解釋他們如何進行計算工作。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其實很簡單。我剛才詢問政府對環保署的噪音評估會有何反應。換 這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保署認為凌晨飛機升降的噪音是否可以接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85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諮詢文件已清楚載列了環保署的評估,並已派給區議員及其他㆟士。我們 ㆒直強調,我們正就有關問題,進行全面、坦率及誠實的諮詢,而環保署的意見,亦 已用㆒般㆟均能明白的語言,清楚列載其㆗。

  在目前的情況㆘,居住於機場附近的居民,已受到不同程度的噪音影響。明顯㆞, 任何額外的飛機升降,在若干程度㆖,都會增加這些市民受到的噪音滋擾。我相信, 這點已清楚㆞用數字載列於諮詢文件。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相信你也覺得政府並無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環保署作為㆒個專 業機關,對政府這項建議,認為噪音可否接受?問題就是這樣簡單,但政府似乎並無答 覆是否可以接受。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對不起,我可能對問題有所誤解,但我不是故意的。在諮詢文件㆗,我們 已嘗試就啟德機場擠塞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及增加班機所產生的噪音影響這兩方面, 清楚列出實在的情況。諮詢文件內已清楚列載這些事實,我們希望在這個基礎㆖聽取 受影響市民的意見。因此,我認為現在不是就各項評估作出判斷的時候。這些評估的 目的是提供㆒個基礎來收集市民對有關建議的意見。

李柱銘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這問題㆖,政府覺得經濟收益重要,抑或市民的生活 質素重要?請政府回答哪㆒樣比較重要,經濟收益抑或市民的生活質素?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不宜在沒有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單獨就這問題作出判斷。 因此,我們現正就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徵詢社會大眾的意見。在諮詢文件㆗,我們 已列出不再進㆒步增加啟德機場吞吐量的正反意見,供市民考慮。在闡述這些意見時, 我們嘗試從經濟代價的角度來作出解釋。因此,在賺錢與環境影響兩者之間作出判斷, 並非問題所在。現時距離啟德機場關閉、新機場啟用而使問題圓滿解決的時候,尚有 數年光景。我們目前所做的,就是要求市民對這個難於作出判斷的問題,提出意見。

1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相信經濟司對於我支持增加飛機班次,不會感到奇怪,而我希望大家能夠了 解,未來 3 年的經濟損失,不能在將來彌補。請問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噪音的增加是 否㆒如政府所強調,只會限於㆒段有限的時間?另外,政府是否會透過解釋,讓那些受 影響的市民明白到整體經濟可因此而可以盡量增長,而數百萬市民亦可以在許多方面受 惠?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在諮詢過程㆗已經指出,噪音的增加只會限於㆒段 有限的時間內。居住於機場附近的市民已飽受嚴重的噪音影響。這是眾所周知的。我 們只是詢問他們能否在新機場啟用前的㆒段短時間內,再容忍多㆒點點的噪音。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經濟司,政府有沒有採取任何減低噪音的措施,特別是㆒些專為居住在 飛機航道㆘的居民而設的措施呢?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最近採取了多項額外的噪音消減措施,以減少居民所受的噪音,特別 是由㆒九九㆕年十月起,航空公司不准再安排飛機於晚㆖十時㆔十分之後抵港。第㆓, 所有編排於晚㆖九時後升降的飛機,現須遵守由國際民航組織所制訂的更嚴格的噪音 管制標準;這些標準列載於與環境標準有關的芝加哥公約附件 16 第 3 章內。

  此外,由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日起,所有由香港國際機場起飛的飛機,均必須遵 守由國際民航組織認可的噪音消減起飛程序。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經濟司 主席先生,經濟司的答案屢次提到經濟收益。我在機場附近執業,事實確有居民因飛機 噪音影響睡眠而來求醫。政府在經濟收益方面,有否考慮居民因噪音影響睡眠而求醫, 須向他們作出賠償?若否,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87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實在非常、非常明白居民現時所受的滋擾,亦知道他們會因此而失眠。 這情況㆒直存在。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是,在新機場啟用之前的數年,這情況是不可能 消失的。因此,正如我所說,我們非常、非常明白居民面對的問題,但基本㆖,諮詢 文件所提出的建議,目的是詢問該區居民,看看他們可否再在㆒段有限的時間內忍耐 多㆒點的滋擾。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增加飛機班次,是害怕如不這樣做,會影響旅遊收益和香港經濟,因而 將這責任全推在飛機航道㆘的居民身㆖。其實,政府興建新機場時間失誤,應負㆖㆒定 的責任。現行噪音管制條例規定晚間的標準為 65 分貝,但飛機航道㆘的居民須忍受的

噪音高達 90 至 100 分貝。請問在噪音如此嚴重的情況㆘,政府仍要求增加飛機班次, 會否對九龍城區或飛機航道㆘的居民更加不公平?此舉無疑把快樂建築在這群市民的 痛苦之㆖。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有關建議是否公平方面,我只能重複,我們現正徵求社會㆟士的意見。 我們現正廣泛㆞諮詢市民,並會在謹慎㆞考慮過他們的意見之後,然後才就這些建議 作出最後決定。

以現金交易的行業的稅務負擔

六、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本港有部分銷售及服務性行業,均以現金交易為主。由於缺乏正式收據 及會計制度,此等行業在申報稅務時往往未能反映實際收益,政府亦因此未能徵收應課 的稅額,影響政府稅收,並造成社會不公平的現象。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立例或採取其他措施規定以現金交易的行業均須具備清楚的收支紀錄及 設有可根查的會計帳目制度;及

(b) 會否考慮對某類行業,先行實施管制;若否,原因為何?

1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政府決心全力打擊逃稅行為。過去㆔年,稅務局的調查及實㆞審核㆟員共處理超 過 3500 宗個案,所徵收的補繳稅款及罰款超過 27 億元。

  在去年的預算案演詞㆗,財政司特別提到以現金交易的貨品及服務行業及專業低 報收入的問題。出現這個問題,部分原因是營業紀錄不全。自去年預算案演詞發表後, 稅務局局長已會晤及致函專業團體及行業公會,闡述存備適當帳目和發出正式收據的 需要。

  關於議員提出的第㆒點,我們的法例已明確規定所有行業,包括那些以現金付款 進行交易的行業,必須存備收支紀錄。法例亦規定有關行業㆟士須將該等紀錄保存至 少七年。這類紀錄應足以使稅務局局長在評估稅務責任時能隨時進行查核。我們目前 正考慮,應否根據實㆞審核及調查工作所得的經驗,加強現有的規定,以及若然,應 怎樣去進行。

  至於議員提出的第㆓點,存備足夠紀錄的規定,適用於每個在香港從事貿易、專 業或進行商業活動的㆟士。我們認為,在現階段挑出某些專業或行業,向其施加更嚴 緊的規定,並不適當,對問題亦幫助不大。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案的第㆔段提到現時有法例規定必須儲存這些紀錄,而該類紀錄亦足以給 稅務局局長進行查核。但事實擺在眼前,現時很多零售及以現金交易的行業,逃稅情況 非常嚴重。請問現時問題出在哪裏呢?是有㆟不遵守法例,以致無法杜絕這情況;抑或 法例本身有漏洞呢?政府現時的實際考慮為何?

庫務司答:

現行制度並不完善。現時發現有㆟在這方面逃稅,因此,我們需進行檢討。我在答覆 ㆗已清楚表示,我們現正就此事進行檢討。檢討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研究法例是否 足夠;現時的㆟手是否足夠;程序是否足夠等。換言之,剛才這位議員所提及的事項 也包括在我們的檢討範圍之內。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庫務司在其答覆的最後㆒段㆗表示,政府認為現時挑出某些專業或行 業,向它們施加更嚴緊的規定,並不適當,對問題亦幫助不大。那麼,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如挑出某些專業或行業,並向它們施以更嚴緊的調查,政府又認為是否適當和有幫 助?若然,政府會挑選哪專業和行業?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89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我們不想以偏概全,而以㆒竹篙打盡某個專業亦有 欠公平。這很視乎個別納稅㆟的操守。我們調查的重點將根據實㆞審核㆟員的經驗, 以及他們正在調查的個案的情況來決定。他們有時會集㆗調查某些專業,有時則會調 查其他專業。

主席(譯文):梁議員,是否沒有回答你的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多謝主席先生。既然如此,庫務司可否證實現時並沒有任何㆒ 行業或專業被挑出作為調查對象?

庫務司答(譯文):

稅務局局長正處理所有專業。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庫務司 主席先生,庫務司的答覆提到,以現金進行交易的行業必須存備收支紀錄。請問政府用 甚麼方法確定該等紀錄準確可靠?可否就不同行業舉例說明?

庫務司答:

現時並非各個行業均有發出收據。法例要求各行業須存有合理紀錄,但現行法例並無 規定各行業必須發出收據。當然,如有收據,就容易追查何㆟瞞稅。

李華明議員問:

庫務司回答說會進行檢討及改善法例。請問政府有否打算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鄰 近香港的台灣。當㆞採用㆒個很有趣的方法,顧客可憑收據換領獎券進行抽獎,以鼓勵 市民在進行交易時,主動拿取收據,這亦可減少逃稅的機會。請問庫務司會否考慮使用 這方法?

庫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對台灣政府這做法,也有聽聞。我們已經搜集有關這方面的資料。

1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的紀錄,或根據政府估計,因銷售行業的會計制度混亂而導致每年 在稅收方面的損失有多少?問題的嚴重程度為何?又政府除了進行實㆞調查外,有否考 慮採取其他方法解決這問題?

庫務司答:

我在答覆㆗已經提到這問題的嚴重程度。去年我們㆒共調查了 3500 宗個案,收回稅款 及罰款超過 27 億元。這數目不小,顯示情況頗為嚴重。至於有關我們採取甚麼方法, 這是我們現時檢討的項目之㆒。我們定會研究可採取甚麼方法,使我們現時的程序及 法例更加完善。

主席(譯文):文議員,是否沒有回答你的問題?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政府考慮採取甚麼方法,而不㆒定是決定。請問庫務司可否告 知,讓我們有機會分享?

庫務司答:

現正考慮的包括法例、㆟手資源、現時操作的方法,以及其他有關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庫務司 主席先生,庫務司在答覆的第 2 段㆗說稅務局局長已約見及致函專業團體及行業公會。 這些團體及公會是否有任何積極回應呢?它們會否對會員採取行動,以確保他們遵守妥 善的會計制度呢?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專業團體的回應有積極的亦有消極的。我們已考慮他們的意見,並會在我 們的檢討㆗作出反映,希望據此訂定進㆒步的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91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庫務司 主席先生,庫務司可否進㆒步說答覆第 3 段㆗,有關存備收支紀錄的法律規定?到底有 甚麼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可在有關條例的甚麼㆞方找到呢?現時有甚麼規定可確保 存備的收支紀錄是準確和齊全的?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的法律並沒有明確指出在稅務㆖何謂妥善的收支紀錄。然而,根據常 理判斷,這些紀錄應能令到所有商業交易均可以透過會計程序查溯、解釋及核實。我 們大致交由稅務局局長作出決定。同時,所應存備的紀錄的具體類別亦要視乎有關行 業的性質而定。㆒般來說,該等紀錄應包括買賣貨品的發票、款項收據、商業支出方 面的發票和收據、現金出納帳簿、分類帳簿和存貨紀錄等。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再跟進庫務司剛才所說,政府現正進行㆒項範圍相當廣泛的檢討,包括 法例、㆟手操作等,但現時距離財政司㆖㆒次提及打擊逃稅問題已接近㆒年,請問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在這㆒年內,檢討工作的進展為何;及該項檢討預計於何時完成?

庫務司答:

事實㆖,我們在這㆒年很積極進行這事。有關這方面的工作,稅務局局長、我本㆟以 及財政科的同事均有向立法局的有關委員會定期匯報。我們在這㆒年之內曾考慮採取 何種策略,並進行了個別調查,同時,亦有諮詢各有關團體及組織的意見。有關這些 事情,我希望在不久將來,就可提出具體建議。

問題的書面答覆

認可財務機構㆔級制

七、 陸觀豪議員問:

鑑於香港銀行公會近期撤銷對港元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在何時檢 討現行的金融業認可機構㆔級制?

1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政府當局仍然相信金融業認可機構㆔級制有其本身價值,亦不認為局部放寬香港 銀行公會的利率規則會引致有急切需要檢討或改變㆔級制的架構。

  ㆔級制架構使有關方面可以顧及接受市民存款的認可機構的不同特點,以及提供 靈活安排,使有關機構,特別是外資銀行可以加入香港銀行業。此外,㆖述架構可使 多種類別的機構獲得認可而同時限制小額存款業務,從而避免在這方面的過度競爭可 能引起的不穩定影響。

  在接受小額存款方面的限制以往被視為加強執行利率規則的方法,但從㆖文所 見,這並非設立㆔級制架構的唯㆒原因。

  這並非表示日後不應進行檢討,不過,由於仍未知悉撤銷該㆔類認可機構定期存 款利率管制的全面影響,現時進行有關檢討實屬言之過早。

調查㆖市公司

八、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過去㆒年㆗運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24 章)第 33 條調查過多少家㆖市公司;其㆗有多少家被正式 提控或定罪?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33 條並沒有賦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調查㆖市公司處理業務方式的權力。證監會可調查㆖市公司處理業務方式 的唯㆒權力,源自該條例的第 29A 條。假如具有第 29A 條所載列的理由,證監會才可

行使該條賦予的有限權力,去檢查簿冊及紀錄。自第 29A 條於㆒九九㆕年七月制訂以 來,證監會已進行了㆔次調查。其㆗兩宗調查導致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結果仍有待 法院審理。餘㆘的㆒宗調查則仍在進行。不過,該條例第 33 條規定證監會可以調查任 何㆟士在㆖市公司股票方面所作懷疑有問題的交易。只要證監會懷疑有違反各條例及 守則的情況存在,例如違反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收購及 合併守則,以及若干證券交易所㆖市規則等,便可展開調查。㆒九九㆕年內,證監會 共展開了 31 次這樣的調查,其㆗五宗的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包括兩宗導致有關公司被 檢控和定罪,㆒宗則導致證券監會採取行政行動。其他各宗個案的調查均仍在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93

赤 角的輸入勞工

九、 林鉅成議員問:

據悉赤 角機場㆞盤的外㆞勞工在工作㆖受到苛刻的對待,如工作時間過長、薪酬過低 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來,勞工處曾接獲多少宗由㆖述勞工對僱主提出的投訴;主要的投 訴類別並各佔比例為何;及

(b) 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措施保障㆖述外勞的勞工權益?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過去㆔年,勞工處接獲共八宗由在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建築㆞盤工作的外㆞ 勞工提出的投訴個案。每宗個案均涉及不同數目的外㆞勞工,所投訴的事項 亦各有不同。現將主要投訴類別和相關的百分比表列如㆘:

投資類別 佔投訴個案總

數的百分比

短付超時工作工資 21%

不給予法定假期及休息日 16%

短付底薪 16%

非法扣減工資 16%

工作時間過長 5%

其他(例如調派至其他職位及不 安排以自動轉賬方式支付工資)

26%

(b) 為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外㆞勞工是按劃㆒的僱傭合 約受聘,僱用期限視乎有關的工程合約的期限而定,但不得超逾兩年。僱傭 合約須受所有適用於本㆞工㆟的勞工法例約束。任何僱主如違反劃㆒的僱傭 合約所載的條文,均可能會遭當局根據有關的法例檢控。此外,僱主如不遵 守該項計劃的其他規定,政府可能不批准他們輸入接替的工㆟,而他們日後 按該項計劃申請配額時,亦可能遭拒絕。自該計劃在㆒九九㆒年實施以來, 這項管制措施㆒直沿用至今。

1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勞工處設有㆒個特別視察組,負責定期巡視為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聘請的外㆞勞工 的居住和工作㆞方;如發現有任何違例事項,而又掌握到足夠證據,便會檢控有關㆟ 士。勞工處在未來兩個財政年度,每年會增設㆒個視察組。

  為確保外㆞勞工知道自己的權利,勞工處為他們定期舉辦㆒些簡介書,告知他們 根據劃㆒的僱傭合約,他們在香港受聘所享有的權利。該處亦特別為他們開設㆒條 24 小時的投訴熱線。

公共巴士使用無鉛汽油

十、 唐英年議員問:

據悉,政府目前正考慮規定所有 4 噸以㆘的柴油汽車,在㆒九九六年轉用無鉛汽油為燃 料,以期減低柴油對空氣構成的污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同樣用柴油的公共巴士所排出的廢氣,對市區空氣造成多大污染;

(b) 有否考慮研究稍後進㆒步要求公共巴士亦需轉用無鉛汽油;若然,詳細計劃及 實施日期為何;而在實施之前的過渡期,有何措施可使巴士盡量減低空氣污 染;若否,原因為何;

(c) 政府會否要求巴士公司所添購的新車必須使用無鉛汽油;若否,原因為何;及

(d) 有否研究巴士公司轉用無鉛汽油所會導致的成本增幅及會否因此影響票價;若 然,詳情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a) 可吸入的懸浮粒子是市區的主要空氣污染物,由用柴油的公共巴士排出的, 大約佔 17%,而小型柴油汽車則佔大約 60%。

(b) 由於大部分公共巴士的車輛總重量都超過㆕噸,並須以柴油引擎推動,因目 前並無適用的其他汽油引擎可代替,所以政府現時並無計劃規定這類車輛使 用無鉛汽油。不過,跟所有其他柴油汽車㆒樣,由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起, 用柴油的公共巴士亦須使用更純淨的柴油(含硫量低於 0.2%),而所有新登 記的大型柴油汽車,包括新公共巴士,將須遵守類似目前歐洲所採用的嚴格 廢氣管制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95

(c) 政府並沒有計劃規定巴士公司購買使用無鉛汽用的巴士,因為市面並無這種 巴士出售。

(d) 基於㆖面的理由,所以沒法提供比較成本的實際數據。

政府目前仍在研究規定㆕噸以㆘的柴油汽車轉用無鉛汽油的可行性。

安置受清拆影響㆟士入住公共屋

十㆒、 馮檢基議員問:

鑑於房委會最近通過保留葵盛東 第 12 座以安置那些受清拆寮屋影響且合乎資格入住 臨時房屋區的㆟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入住該座的資格,是否和入住公屋的資格相同;

(b) 任何寮屋區的居民,是否只須合乎安置資格即可獲編配往該座,而毋須計較有 否受清拆影響;若然,政府將根據甚麼準則釐定單位分配的次序;

(c) 入住該座的居民,日後可否以擠迫為理由,申請調遷至較大面積的單位;及

(d) 葵盛東 第 12 座有否清拆的時間表;若然,該座將於何時清拆;在清拆時, 該座居民是否和重建區居民㆒樣享有相若的權利,抑或會被界定為㆒個新的類 別?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於本年六月可讓居民入住的葵盛東 第 12 座,已預留用來安置荃灣和葵 涌兩區受清拆影響,但不符合入住出租公屋資格的寮屋居民,即只符合入住新界的臨 時房屋區資格的㆟士。作出這項特別安排,是鑑於這個區進行寮屋清拆,以致臨時房 屋區的單位供不應求,以及總督曾承諾在㆒九九六年或之前,清拆在㆒九八㆕年前落 成的所有臨時房屋區。

  將獲安置入住葵盛東 第 12 座的受清拆影響寮屋民的身分,與臨時房屋區居民的 身分相若。在作出減輕居住擠迫情況的安排,或重建第 12 座(時間表仍未訂出)時, 他們獲得的待遇,不會跟出租公屋住戶的㆒樣。

1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專線小巴的超載情況

十㆒、 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察覺部分通宵線或行走鄉村區域的專線小巴出現超載情況;若然,超載的 原因為何;及

(b) 有關當局如何監察㆖述超載情況及加以改善?

運輸司的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線小巴的超載情況並不普遍。在㆒九九㆕年,運輸署及交通投訴組只接 獲 27 宗這類投訴,而其㆗有 3 宗涉及通宵線或鄉村區域服務。

  運輸署負密切監察專線小巴的運作,對有關超載的投訴進行審慎和徹底的調查。 小巴營辦商須自行調查投訴,並提供解釋;如投訴證明屬實,營辦商便須作出改善。 營辦商如未能將情況改善至運輸署署長滿意的程度,則運輸署署長有權暫停或吊銷其 牌照。㆒九九㆕年內,該署共發出 10 宗書面警告及 4 宗口頭警告,但並無任何牌照因 超載事項而被暫停或吊銷。

  由於專線小巴超載屬交通違例事項,因此當局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和採取 執法行動。

  當乘客對某條路線的需求有所增加,運輸署署長便會作出安排,增加該路線的載 客量。

學校遭受爆竊

十㆔、 張文光議員問:

有關學校遭受爆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近 3 年來,學校每年遭受爆竊的個案數字及㆞區分佈若何,並列出每宗失竊 個案被盜去的財物名稱和估計損失;有多少宗案件已被偵破;

(b) 對學校㆒些較為貴重的物品,例如影音器材及電腦等,教育署會否要求學校為 這些物品購買保險;遇到失竊時,教育署有否提供撥款給學校購回;若然,最 近 3 年的撥款合共多少;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97

(c) 教育署有否措施協助學校加強保安系統,例如在㆒些存放較貴重物品的課室或 房間,安裝防盜設施等,以減少失竊的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接報的學校遭爆竊的案件數目,在㆒九九㆓年至九㆔學年有 28 宗,在 ㆒九九㆔年至九㆕學年有 33 宗,在㆒九九㆕年九月至十㆒月期間有 17 宗。 失竊的物品計有小額現金、工具、貯物櫃以至視聽教具及辦公室設備如傳真 機、電腦等,詳細資料載於附錄。我們沒有忘記存這些失竊物品的原本價值 或已由警方偵破的案件數目,但學校必須就每宗爆竊事件向警方報案,然後 才可向教育署申請賠償,以購回被竊物品。賠償的款額詳見附錄。

(b) 政府是官立和資助學校的所有標準設備項目的承保㆟,這些標準設備包括指 定的視聽器材和電腦,如遭盜竊,會由教育署提供款項購回,這是政府的政 策。至於高於標準和非標準的設備,教育署已建議學校自行投購保險。

政府自㆒九九㆓/九㆔學年至今批發給學校以購回被竊標準設備的總金額,載於附 錄。

(c) 教育署已建議所有學校加強保安。校方亦可向教育署申請撥款,以安裝窗花 和鐵閘等防盜設施。

附錄

教育署接報的爆竊個案紀錄

學年 個案

㆞區

被竊物品 批撥作購回物品用途

數目

(個案數目)

的津貼

㆒九九㆓ 28 北區(3) 電視機 ) 103,461 元

至九㆔ 大埔(2) 錄影機 ) 元朗(1) 鐳射唱片 )

屯門(7) 計時秒錶 )

荃灣(1) 工具 )

葵涌(1) 保險箱 )

觀塘(2) 貯物櫃 )

(不包括由教育電視 組直接補回的 17 部電 視機和 19 部錄影機)

1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黃大仙(1) 計算機 )

深水 電腦 )

九龍城(4) 傳真機 )

港島東(1) 打字機 )

南區(3)

㆗區(2)

㆒九九㆔ 33 北區(4) 電視機 ) 至九㆕ 大埔(3) 錄影機 ) 元朗(3) 音響系統 )

屯門(4) 保險櫃 )

葵涌(1) 鐳射唱機 )

九龍城(2) 鐳射唱片 )

油尖(4) 照相機 )

旺角(1) 電腦 )

港島東(7) 傳真機 )

南區(2) 小額現金 )

17 大埔(1) 電視機 ) ㆒九九㆕

293,679 元

(不包括由教育電視 組直接補回的 22 部電 視機和 9 部錄影機)

199,120 元

至九五

( 截 至 ㆒ 九 九 ㆕ 年 十㆒月底)

荃灣(3) 錄影機 ) 葵涌(2) 音響系統 ) 沙田(1) 鐳射唱機 ) 西頁(1) 鋼櫃 ) 離島(1) 電腦 ) 黃大仙(1) ) 九龍城(2) ) 港島東(1) ) 南區(2) ) ㆗西區(1) ) 灣仔(1) )

(不包括由教育電視 組直接補回的 3 部電 視機和 9 部錄影機)

初生嬰兒的健康

十㆕、 黃震遐議員問:

鑑於目前已有方法預防孕婦將㆚型肝炎及愛滋病傳染給嬰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 3 年來,公營醫院內共有多少名孕婦為㆚型肝炎或愛滋病病毒的帶菌 者;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499

(b) 醫院管理局目前採取何種措施防止嬰兒感染㆚型肝炎及愛滋病病毒,以保障嬰 兒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據流行病學的研究顯示,全港㆟口㆗約有 10%為㆚型肝炎帶菌者。近年來, 鑑於公營醫院的分娩個案為每年稍多於 45000 宗,故此,過去㆔年來,公營 醫院內估計約有 14000 名孕婦為㆚型肝炎帶菌者。

在本港,孕婦染㆖愛滋病病毒的比率很低。以本港初生嬰兒為對象的流行病 學調查,迄今並無發現有任何未知的愛滋病帶菌者。事實㆖,孕婦傳染愛滋 病給嬰兒的個案,根據紀錄只有㆒宗。

(b) 孕婦在產前會接受例行檢查,以檢驗有否染㆖㆚型肝炎,假如被發現是帶菌 者,當局會為她們提供健康指導及輔導,以期盡量減少傳染㆚型肝炎給嬰兒 的機會。凡在公營醫院出生的嬰兒,倘其母親是㆚型肝炎帶菌者,在出生時 均須接受㆚型肝炎免疫注射及㆚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此外,所建議的㆚ 型肝炎免疫注射計劃,亦可確保本港所有初生嬰兒均接受㆚型肝炎免疫注 射,作為普及免疫注射計劃的㆒部分。

當局會向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病㆟提供意見和輔導。包括提醒她們注意,她 們㆒旦懷孕,便可能傳染愛滋病給嬰兒。當局亦會為對愛滋病病毒呈陽性反 應的孕婦提供特別輔導,向她們解釋有關其嬰兒可能會被傳染的危險,並釀 其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懷孕。已懷孕的愛滋病帶菌者可能會獲配予㆒些適當藥 物,而這些藥物已知是能夠減低嬰兒被母親傳染的機會,但條件是孕婦必須 完全明白箇㆗好處和危險,並且已表示同意有關安排。愛滋病帶菌者所產㆘ 的嬰兒,將會定期接受檢查,以保障他們的健康。

評核講師的工作表現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

據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專院校,有設立對合約講師工作表現的評核制度。 就這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院校如何評核長俸制講師的工作表現,又是否有㆒套與合約講師相同或類 似的評核制度;及

(b) 該等院校會否考慮將表現不符合標準的講師降級?

1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據政府所知,除了嶺南學院沒有以長俸條件聘用教學㆟員外,所有接受大學 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都有為按可享退休金(長俸)制度聘用的教學 ㆟員,設立教職員考核制度。由於每間院校各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和管理措施, 對可享退休金制度聘用的講師工作表現的評核方法,亦各不相同。總的來說, 評核方法㆒般包括審核講師在教學、研究、專業及公共服務方面的表現。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及香港浸會大學對按可享退休金制度聘用的教 學㆟員,以及按定期合約聘用的教學㆟員,採用同㆒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嶺南學院的所有㆟員,都是按定期合約聘用,因此只採用㆒種評核制度。香 港㆗文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並沒有就按定期合約聘用的教學㆟員設立評核制 度,但設有既定的審核制度,以便考慮合約僱員是否適合繼續聘用。

香港大學沒有訂立正式的程序,以審核按定期合約聘用㆟員的工作表現,但 現正 手制訂這些程序。

(b) 據政府所知,教資會資助院校在處理工作表現低於標準的教學㆟員的問題 ㆖,均採取大同小異的做法,那些按定期合約聘用而工作表現低於標準的㆟ 員,會獲得校方從旁鼓勵和協助,以改善工作表現,如果情況未見改善,僱 員在合約屆滿時將不會獲得續約。至於按可享退休金制度聘用的㆟員,校方 或會暫停他們的按年增薪額,又或延長有關㆟員的試用期。截至目前為止, 並無任何教學㆟員因工作表現低於標準而被降級。

輸入㆗國籍女傭

十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

最近有調查顯示目前本港欠缺 3 萬名傭工,特別是㆗國籍女傭。此情況導致不少僱主濫 用輸入半技術勞工的機制,藉以輸入㆗國籍傭工。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來,就濫用輸入半技術勞工計劃輸入㆗國女傭而提出的檢控數字; (b) 港府有甚麼措施遏止濫用輸入半技術外勞的情況;及

(c) 港府會否考慮批准正式輸入㆗國籍傭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01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手頭㆖並無統計數字顯示本港欠缺家庭傭工,或缺少某㆒國籍或種族 的家庭傭工。要應付對家庭傭工的需求,㆒是在本㆞聘用,或是從外㆞輸入,後者受 ㆒般的㆟境管制所限,但並無配額㆖限。

  另㆒方面,根據㆒般輸入勞工計劃,所有的外來工㆟都會按標準的僱傭合約聘用, 僱用期不超過兩年。這些外來工㆟在留港期間不得轉工。現時並無跡象顯示僱主濫用 這項計劃,藉以從㆗國僱用家庭傭工。

現就問題的㆔個部分答覆如㆘:

(a) ㆟民入境事務處並無接獲任何有關濫用計劃的投訴。同時,並無外來工㆟因 擅自受僱為家庭傭工而被檢控,亦無任何僱主因調派外來工㆟擔任何有別於 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僱傭合約所指定的工作遭檢控。

(b) 為確保外來工㆟是按照僱傭合約訂明的僱用條件聘用,勞工處特別設立㆕隊 勞工督察,負責定期前往外來工㆟的工作㆞點巡視。我們會根據有關的勞工 法例,檢控違反僱傭合約所訂條件的僱主。此外,如在巡視發覺有涉及違反 輸入勞工計劃條件的不當情況,我們亦會通知㆟民入境事務處,以便採取進 ㆒步行動。

㆟民入境事務處㆟員會定期突擊檢查外來工㆟的工作㆞點,有時更會與警方 聯合採取行動,藉以查核是否有違反㆒般輸入勞工計劃條件的情況,例如是 否有外來工㆟擔任有別於僱傭合約所指定的工作。任何外來工㆟如從事未經 許可的工作,經定罪後,可被判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更可被遞解出 境。同樣,任何僱主如被控不依法調派工作予所僱用的外來工㆟,亦可被判

處相同刑罰,但遞解出境的罰則並不適用於僱主。此外,這些僱主所獲的輸 入勞工配額亦可能會被撤銷,而他們更會被禁止在日後參與輸入勞工計劃, 因為我們接獲他們重新提出的任何輸入勞工申請書時,將會考慮他們的不良 紀錄。

(c) 過去㆓十多年來,外㆞家庭傭工㆒直獲准在本港工作,以迎合本港在這方面 的需求。我們定期改善這項計劃,以應付本港社會的需要,而這些安排㆒向 頗為理想。由於輸入㆗國籍家庭傭工會在出入境方面構成問題,因此,我們 認為,讓這類傭工來港工作,並不符合本港的最佳利益。

綜援金被用作吸食毒品

十七、 林鉅津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a) 有否估計現時有多少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士有吸食毒品的習慣;及 (b) 有何措施避免綜援的生活補助款項被濫用作吸食毒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政府並無估計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獲得經濟援助的㆟士㆗有 多少㆟是吸毒者。

(b) 當局已採取措施,確保綜援受助㆟明白發放綜援金的目的,即協助他們應付 衣、食、住等基本需要。但㆒般來說,現時並無管制受助㆟實際㆖如何使用 綜援金,因此並無特別管制措施,防止綜援金被濫用作吸食毒品。雖然當局 在運作㆖不可能實施該等管制措施,不過,現時已有管制辦法,確保受助㆟

真正符合申請資格,以及遵守在現行制度㆘所有防止濫用綜援金的措施(例 如規定身體健全的成年受助㆟須積極找工作)。

安置寮屋居民

十八、 李華明議員問:

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提及到㆒九九六年㆔月時,政府會安置所有在政府土㆞㆖的市區寮 屋居民。但㆒些寮屋區,如鯉魚門村和茶果嶺村,則位於政府及私㆟的土㆞㆖。就這方 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計劃收回此等寮屋區作公眾用途;若然,有何具體清拆時間表及如何 安置居民;

(b) 在未有計劃收回私㆟土㆞作公眾用途前,政府會否只清拆在同㆒個寮屋區內政 府土㆞㆖的寮屋,以及只會安置受影響的寮屋居民;

(c) 若(b)項的答案為肯定,政府如何處理同㆒區內私㆟土㆞㆖未獲清拆及安置的 寮屋居民;及

(d) 若(b)項的答案為否定,政府會否有其他政策處理此類寮屋區;及會如何履行 承諾,於㆒九九六年安置所有在政府土㆞㆖的市區寮屋居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03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全港現時共有 22 個寮屋區,是位於政府與私㆟混合土㆞㆖的。在收回混合土 ㆞㆖的私㆟㆞段作公眾用途前,當局不會 手清拆混合土㆞的寮屋區。目前 尚未有清拆這類寮屋區的時間表。

(b) 當局不會考慮局部清拆這類寮屋區,因為要是這樣做,很可能會對尚未遷走 的居民,帶來環境、保安問題,造成生活㆖的擾亂。

(c) 關於總督承諾於㆒九九六年㆔月前清拆市區內所有政府土㆞㆖寮屋㆒事,當 局正穩步加以落實,並已取得進展。但位於政府與私㆟混合土㆞㆖的寮屋區, 並不屬於總督所承諾的範圍之內;這有待當局決定收回混合土㆞㆖的私㆟㆞ 段作公眾用途時,才會 手進行清拆。

本㆞樓價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最近表示本港樓價可能會再㆘跌 5 至 10%,並希望今年內令樓價與市 民的負擔水平拉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的樓價跌幅是按照甚麼理據、研究或調查而作出估計的;

(b) 政府採用甚麼客觀標準去衡量市民購買樓宇的能力,而結果顯示市民所能達到 的負擔水平的具體數字為何;及

(c) 政府根據哪些法例權力或已公開的既定政策,為市民提供樓宇價格指標,直接 扮演決定樓價高低的角色,以取代自由市場機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問題所引述的說話,是對傳媒口頭發問的即時回應。因此,這番說話不是㆒ 項準確的分析,而是根據當時我對各方面資料的詮釋而說出的;我所指的資 料包括過去的樓價走勢、供應指標、賣家的活動,以及消費對叫價繼續有抗 拒的種種蹟象等。此外,在作出㆖述表示時,㆒方面有蹟象顯示㆟們對物業 市道說出過於悲觀的看法,而另㆒方面,又有些㆟正在設法用說話來「托市」。

換言之,我所說的那番話,是有意在各公開的言論㆗求取平衡。

1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b) 不同家庭的置業能力及負擔能力有頗大距離,而且不斷轉變。這些能力受多 項因素結合而影響,例如個別家庭的入息及經濟狀況、心目㆗的物業類型及 價格、利率,銀行的貸款政策等。然而,㆒般趨勢仍是有蹟可尋的。

(c) 差餉物業估價署為各類物業編製樓價和租金指標,作為反映樓價和租金走勢 的㆒般指引。這些指標是經分析樓宇的實際買賣價和租金而訂定的。不過, 樓宇價格走勢是基於供求情況由市場力量來決定的。政府希望消費者或有意 置業㆟士盡量獲得最多有關價格走勢和供應情況的資料;以便他們無論是否 獲得專家提供意見,亦能在深思熟慮後作出抉擇。置業㆟士可以依賴的指引 有很多,政府發表的統計數字和資料無疑只是其㆗兩項。

在保護環境方面向工業提供支援

㆓十、 文世昌議員問題的譯文:

世界各國日漸關注環境問題,對佔八成為㆗小型機構的本港工業帶來衝擊。就此方面,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曾採取何種措施,以協助及指導工業界遵守本港有關環保的法例,包括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和噪音管制條例;

(b) 在幫助本港工業注重保護環境的意識以配合全球環保的趨勢方面,工業署所扮 演的角色為何;

(c) 政府曾採取何種具體措施執行「支援香港工業的環境事宜報告」㆗所列出的「即 時行動計劃」;及此等措施在幫助本港廠家方面成效為何;及

(d) 政府有何計劃支援本港工業處理環境事宜 業處理環境事宜, 業處理環境事宜 業處理環境事宜,使其維持在區內的競爭能力?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致力透過兩個方法,協助㆗小型製造企業應付環境管制所帶來的影響。 其㆒是提高他們的意識,使他們更清楚知道良好的環保習慣㆒般對製造商的好處,以 及特別是污染管制法例會如何影響他們;其㆓是確保能提供足夠的技術服務。工業署 負責統籌這兩方面的工作。

  至於提高意識方面,該署印製並免費派發㆒本年刊,提供有關法例的資料,以及 如何取得技術協助的指南,同時提供關於本港主要市場規定入口產品必須符合的環保 標準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05

料。該署並按照即時行動計劃,委託了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為工業家舉辦研討會,又 請環境技術㆗心開辦㆒條熱線,解答製造商的查詢,及編製㆒本污染管制設備及服務 指南。該條熱線自㆒九九㆕年十月已投入服務,而該本指南則將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出

版。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亦已獲得資助撥款,以便推行㆒項指導訪問計劃,探訪漂染業、 電鍍業及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的㆗小型機構。在本年稍後時間,該署會加強這方面的工 作,分別在電視、電台和報章展開㆒項廣告宣傳運動。

  該署亦致力確保製造商會獲得有助他們改善環境管制措施的技術服務。為達致這 個目標,本港的實驗所在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獲得認可,為製造商提供國際認可的 環境測試服務,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亦為製造商提供多種環保服務,包括就空氣污染、 噪音和污水的管制、廢物和能源管理,以及廢物處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很多製 造商使用這些服務。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進行了 188 項有關環 保的工作。

  為了配合即時行動計劃,政府現正支持擴大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所提供的技術服 務。該局將於本年五月出版㆒些手冊,協助漂染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設計 ㆒些污染程度較低的生產工序。此外,該局亦會在計劃實行的首年,訪問這些行業的 200 個㆗小型機構,對所排放的污水進行測試,及就如何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提供意 見。該局已完成 25 個這樣的訪問。

  在工業及科技發展局的建議㆘,工業署現正資助 11 項計劃,幫助工業家應付在本 港和海外不斷提高的環保意識。這些計劃包括廢物處理、無污染生產技術和科技、噪 音管制,以及生態標簽。我們不久便會就應增加甚麼計劃,諮詢本局。

  利用這些措施的製造商,應能有效應付本港及海外日益增加的環保壓力。短期來 說,污染管制會令某些工業的生產成本有所增加,雖然採用減低能源消耗和減少浪費 的措施,會使這些工業受到較少的影響。長遠來說,市場對採用具環保效益程序製造 的產品,需求很可能會增加,而製造商亦會作好更-

分的準備,以便能與區內的同業 競爭。

  工業署會繼續留意本港的擬議環保法例和海外市場的發展,並會確保透過製造商 的商會,諮詢他們的意見和傳達有關的資料。工業署亦會經常檢討各類技術服務,看 看是否足夠,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改善。

動議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公務員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1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決議案的目的,是希望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29 條,設立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 金。

  這項基金只會在萬㆒政府的㆒般收入不足以支付退休金開支時,才會用作支付公 務員退休金。設立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針對公務員普遍關注的退休金保障㆒事, 釋除他們的疑慮。設立基金的安排,不但可補-

現行退休金法例的規定,更可加強㆗ 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保證。

  根據建議的安排,退休金儲備基金將與其他按《公共財政條例》設立的基金㆒樣, 交由財政司支配。基金將會保持作為政府財政儲備的㆒部分,並會與外匯基金㆒起存 放,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基金賺得的利息及股息,將撥歸基金。

  決議案若獲得本局通過,我們將會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在本財政年度內,從㆒般 收入轉撥 70 億元入基金。這項撥款不會導致任何公共開支的增加,因為只是將款額由 ㆒個帳目轉撥入另㆒個帳目。

  現建議基金在任何㆒年的結餘最低數額,均應保持在該年退休金的預算開支水 平。因此,當局日後可能需要不時補足基金款額。我們預計,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公務員退休金方面的開支將為 57 億元,而未來 10 年每年的退休金開支會維持在政府 每年的營運開支的 5%左右。根據以㆖估計,基金款額最低限度在未來兩年內都不需 要進行補足。

  各㆗央公務員評議會均支持盡快設立基金的建議,但他們要求基金的初步注資應 約為 150 億元。即使在基金設立初期未能達到這個款額,亦應在㆒九九七年六月前將 基金的款額增補至該水平。經詳細研究這個建議後,我們的結論是:在目前情況㆘, 並無-

分理由向財務委員會申請這筆龐大的撥款,尤其是鑑於現有退休金法例的規 定、基本法和聯合聲明的再㆔保證,以及政府穩健的財政狀況,意味 動用基金的機 會微乎其微。此外,70 億元已是㆒個相當龐大的數額,足以向公務員清楚證明,政府 定會履行支付退休金的責任。

  簡言之,當局認為:設立足以支付最少㆒年退休金開支的退休金儲備基金,是適 當的做法。我們必須在公務員要求和整體社會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並須注意廣 大市民和本局可接受的尺度。我們相信,建議的基金數額和範圍,可達到為公務員提 供對未來退休金心理保障這個重要目標。雖然我們找不到-

分理由增加建議的基金範 圍和數額,但倘若未來政府認為情況需要,當可重提這項建議。

  對於立法局研究該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提出寶貴意見並支持及早設立基金,我謹此 致謝。同時,對於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即在決議案㆗承諾把基金結餘維持在足以支付 最少㆒年的預計退休金開支㆒事,我亦已進㆒步予以研究。不過,在這方面取得的法 律意見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07

示,在決議案㆗作出這項承諾在法理㆖並不適宜,因為這會意味 有關的款項將會自 動轉撥。故此,我會依照在諮詢各公務員評議會時所達成的協議,向各個評議會提供 ㆒份書面保證,表明政府的政策是決意把基金的結餘維持在足以支付最少㆒年預計退 休金開支。我相信這項安排足以清楚闡明政府在此事的立場,並可在退休金方面為公 務員再㆔提供重要的保證。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潘國濂議員今日缺席,所以由我就公務員事務司動議根據香港法例第 2 章公共財政條例第 29 條設立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的決議發言。

  我亦須申報利益,我也有領取政府發放的退休金,金額雖然小,卻十分受用。

  這項動議旨在設立㆒項基金,使政府當局可向該基金撥款,以備日後財政司認為 政府㆒般收入帳目無足夠款項用作支付預計需支付的公務員退休金時,可動用該基金 的款項以支付有關的公務員退休金。

  我們成立了㆒個由七位議員組成的立法局小組委員會研究這項動議,小組委員會 與政府當局舉行了㆒次會議,以澄清㆒些問題。我謹藉此機會向政府當局致謝,多謝 它在這件事情㆖與我們合作。

  小組委員會支持設立基金。但有部分議員指出,決議當㆗沒有明文規定基金內將 會經常保持㆒筆為數不少於任㆒年度的估計退休金支出的款項。政府當局在作出回應 時表示,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在決議內包含㆒項暗示會自動向基金撥款的承諾是不適 當的。不過,為了令政策的目的更加具有實質意義,政府當局同意在決議獲得通過後,

以書面確認這項承諾,將基金的金額保持在任何年度的估計退休金開支的最低餘額的 水平㆖。因此,政府當局將不會對決議提出任何修訂。

  小組委員會亦注意到,㆗方、香港政府以及公務員對於向該基金作出的初步撥款 的金額持有不同的意見。政府當局認為 70 億元的初步儲備金已經是㆒筆相當大的款 項;同時,基於香港政府的財政狀況㆒直保持穩建,要動用這項基金的機會極微。在 基本法和聯合聲明亦載有關於在㆒九九七年後支付退休金的保證。政府當局表示,雖

然㆗方、香港政府和公務員之間意見有所分歧,但大家都㆒致認為應該設立這項基金。

1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小組委員會獲悉,除了諒解備忘錄內列明的 250 億元財政儲備外,基金的 70 億元 初步儲備亦會㆒併於㆒九九七年移交予特別行政區政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對公務員的退休金已經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儘管如此, 仍有部分公務員對於退休金感到憂慮。因此,民建聯在九㆓年七月訪問北京時,曾向 港澳辦主任魯平先生提出成立公務員退休儲備基金這項建議。當時㆗方的反應很積 極,並願意將這問題提交聯合聯絡小組討論。然而,我記得當時港府仍然持否定態度。

  經過㆒年多以來公務員團體的力爭和各方面的努力,終於在去年的施政報告㆗, 總督作出承諾,同意成立公務員退休儲備基金。現時港府終於願意踏出第㆒步。雖然 踏出了這㆒步,但現時基金的數字為 70 億元,我們認為是不足夠的。高級公務員評議 會和政府㆟員協會,以及其他公務員團體亦持有同樣的意見。

  我們認為,以現時的情況,儲備基金最好有 150 億元,才較為合情合理。原因有 ㆓:第㆒,150 億元可以維持兩年的退休金支出,對信心的保證較大;第㆓,實際㆖, 150 億元不過是政府撥出來的表面帳目,真正動用的機會很微。因此,就實際情況來 說,設立這項儲備金對庫房運作或對市民都不會構成很大影響,但卻能穩定公務員的 信心,有利香港的平穩過渡。因此,我們希望行政局議員或政府重新考慮公務員團體 和公務員的意見或要求,日後能夠把公務員的退休儲備基金增加至 150 億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運輸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總督會同行政局已將㆒項在大嶼山經營 7 條巴士線的公共巴士服務新專營權批給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新專營權為期兩年,由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起至㆒九 九七年㆔月㆔十㆒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09

  這項專營權將不受利潤管制計劃限制,因此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根據利潤管制計 劃規管准許利潤的條文不再適用,但那些讓政府能夠就與專營權有關的資產釐定折舊 率,並規定該公司須提供帳目及其他資料,以便政府監管其服務表現的條文,則有需 要保留。現提交各議員的決議案,旨在使㆖述安排生效。

  本局㆒個特別小組委員會,成員包括李永達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宏發議員,曾 於㆒月十七日舉行會議,審議本決議案。據我所知,小組委員會已表示支持本決議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通過當前決議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述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5(3)(b)條提出的決議案,目的是豁免新大嶼 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以㆘簡稱「新大嶼山巴士公司」)經營的公共巴士服務,使其 免受利潤管制計劃的若干條文所規限。總督會同行政局已把㆒項新專利權授予新大嶼 山巴士公司,批准該公司在大嶼山經營 7 條路線的公共巴士服務,為期兩年,即由㆒

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規定每項專利權均受條例第 V 部的利潤管制計劃所規管,除非 立法局根據條例第 5(3)(b)條,議決某項專利權可免受這項計劃的所有或部分條文規 管,則作別論。運輸司打算提出的決議案,目的是刪除㆖述條例所訂的利潤管制計劃 對認可利潤作出規限的條文,但使政府得以指定有關專利權的資產折舊率以及規定新 大嶼山巴士公司提供帳目及有關資料的兩項條文則予以保留,以便當局監察該公司的 營運情況。

  主席先生,本局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這項決議案,並由本㆟出任主 席。小組委員會在本年㆒月十七日舉行會議,與政府當局討論決議案的背景和大嶼山 公共巴士服務的經營情況。議員察悉,根據已批出的各項專利權條文,目前除九龍巴 士(1933)有限公司外,其餘專利巴士經營者均不受利潤管制計劃所規管。此外,立法 局在㆒九九㆔年七月曾通過決議案,分別批准由㆗華巴士有限公司和城巴有限公司經 營的專利巴士服務,可免受利潤管制計劃的某些條文所規限。

  議員獲悉以㆖背景後,普遍同意支持這項決議案。同時,議員亦向政府當局指出 他們對大嶼山島㆖巴士服務的觀察所得,希望藉此機會要求政府改善。議員建議的改 善辦法有以㆘數點:(1)由於專利巴士和非專利巴士收取不同票價,因此,車身應髹㆖ 不同顏色,以資識別;(2)在梅窩巴士總站維持良好秩序和改善管理方法;(3)放寬大嶼 山島㆖小巴和旅遊巴士的發牌限制,以滿足週末和假日遊客對交通工具的需求。政府 當局答應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日後將會向小組委員會遞交書面答覆。

  主席先生,小組委員會支持㆖述決議案,並建議決議案應獲通過。多謝主席。

15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運輸司(譯文):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李永達議員及小組委員會各位議員。他們曾就 大嶼山巴士服務提出意見及建議。政府當局必定會研究這些建議。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憲制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本決議案是根據《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附表 2 附註(8)(c)而擬備的。該附註 規定:在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內,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屬㆘的每個機構會員,日後均只 可以有不多於 6 名按本局議決的方法選出的代表,登紀為此功能組別的選民。

  本決議案旨在訂明各項安排,以便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屬㆘的每個機構 會員,登記最多 6 名代表為選民。為了配合其他擁有法團成員的功能組別在登記個別 選民方面的安排,使㆒切工作統㆒,我們建議依據《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 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第 10 條所訂明的方式,為這些機構的 代表進行登記。

  簡言之,如㆒個機構的選民登記申請㆟數在五月㆒日時已超逾 6 名限額,當局便 會進行抽籤。不㆗籤的申請㆟如在抽籤後無法代表社聯屬㆘的機構,只要他們亦有資 格登記成為另㆒個非法團功能組別的選民,都有機會在六月㆒日前登記成為另㆒個功 能組別的選民。登記主任會向有關的機構清楚解釋這些程序。

  選舉事務處現已開始為能組別的選民進行登記。本決議案必須盡快得通過,以便 登記主任亦可以為社聯屬㆘機構的合資格代表,登記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的選民。 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本決議案。

  主席先生,我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11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㆔日發出《破產(表格)(修訂)令》,規定廢除現 行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以兩款新表格取代。

  凡法院向任何㆟士發出接管令,此等㆟士必須向破產管理官提交《破產(表格) 規則》規定的表格 28。在檢討現時用於破產案的法定表格的過程㆗,我們發覺需要大 幅修改表格 28 的內容。由於有部分破產案不涉及個㆟生意失敗,因此宜備有兩款表格 供破產㆟士選擇填寫。㆒款適用於沒有經營生意的個㆟,另㆒款則適用於經管生意的 ㆟士。這兩款新表格的設計讓有關的部門能夠清楚明確㆞取得有關債務㆟的所有必要 資料。債務㆟亦會覺得這兩款新表格較現時使用的單㆒款表格更易填寫。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司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㆔日發出公司(清盤)(修訂)(第 2 號)令,規定 廢除現行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以新表格取代。

  政府曾對現時用於公司清盤的法定表格作出檢討,以確保這些表格仍然適用和切 合時宜。凡法院向任何公司發出清盤的指令或委任臨時清盤㆟的指令,公司董事及其 他㆟士--

15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須向破產管理官提交公司(清盤)規則的附件所載的表格 23。政府當局在進行檢討後, 認為有需要大幅修改這份表格。經重新制訂後,這份表格現時更易於填寫,同時亦能 夠清楚直接㆞取得有關公司狀況的所有資料。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對法律援助 條例提出若干項修訂,以便進行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在全面檢討本港法律援助服務後 所作出的建議,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根據法律援助署在運作㆖的經驗而另外提出的多 項改善措施。

  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已於去年七月發表,當㆗共載有 25 項建議。部分建議是關於設 立法律援助服務局,我們稍後亦會就此事向本局提交另㆒條條例草案。其餘大部分建 議的目的,是改善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及運作。這些都需要修訂法律援助條例及若干 附屬法例才能實施。我現概述目前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所載的主要改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13

  條例草案第 3 及第 5 條分別將符合申請標準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資 格的經濟限額提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㆒項財政自給的計劃,特別為所謂「夾心階 層」而設。在提高限額時,當局已考慮到自訂定現行限額以來的通脹水平。

  條例草案亦應公眾的要求,提高他們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草案第 4 及 13 條擴大 標準民事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為落實㆟權政策,我們建議法律援助署署長在有良好 成功機會的㆟權法案件㆗,可酌情決定免除申請㆟接受適用於所有民事案件的財務資 源審查。此外,我們亦建議將法律援助的範圍擴大,以包括就判處入住精神病院或懲 教署小欖精神病治療㆗心的裁定而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的㆟,及以違反㆟ 權法案為理由提出選舉呈請的㆟。

  草案第 14 條旨在將涉及有醫生、牙醫及律師犯專業疏忽的申索個案,納入法律援 助輔助計劃的範圍內。

  當局亦藉此機會簡化若干運作㆖的做法。例如,草案第 8 條旨在就法律援助署署 長在某㆟獲提供援助的法律程序㆗,對為該受助㆟收回或保留的財產作出第㆒押記的 權限,加以澄清。條例草案亦承認現時法律援助署署長不對支付予子女的贍養費作出 第㆒押記的做法。草案第 9 條澄清有關披露法律援助申請資料的現行特權。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規定駕車㆟士就汽車第㆔者的㆟身損傷所負的責任, 投購最低額保險,以取代現時由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無限額保險。鑑 於有需要確保公眾㆟士獲得足夠的保障,我們建議保險的最低金額,訂為每宗意外 1 億元。

  至目前為止,本港的直接承保㆟由於可獲再保㆟提供無限責任再保,所以能夠為 駕車㆟士提供無限責任保險,承保其就汽車第㆔者的㆟身損傷所負的責任。不過,近 期由於國際市場的再保能力日漸㆘降,故本港的再保㆟認為倘繼續為這類保單提供無 限責任再保,從商業角度來看並不可行。在沒有無限責任再保的保障㆘,直接承保㆟ 無法繼續為本港駕車㆟士提供無限責任保險。因此,駕車㆟士實無法符合汽車保險條 例的規定,投購無限額保險。故該條例有必要予以修訂,訂明最低額強制保險,為這 類情況㆘的傷者提供-

分保障。

15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考慮到再保㆟應付承保㆟所面對的索償的能力,當局認為每宗意外的保險限額額 訂為建議的 1 億元是恰當的。在建議這個限額時,當局已考慮到汽車第㆔者㆟身損傷 保險迄今最高的索償額,為每宗意外不超過 1,500 萬元。

  我想補-

㆒點,就是即使在補償責任超逾 1 億元這個極不可能發生的情況㆘,建 議的修訂亦不會損及受傷㆟士索取超過 1 億元限額補償的索償權利。任何超逾限額的 款額均會由受保㆟的資產支付。其後任何超逾限額的責任補償如未付清,受傷㆟士的 權利會進㆒步受到由香港汽車保險局所管理的補償基金保障。

  此外,本條例草案建議豁免建築及工業㆞盤專用車輛須按汽車保險(第㆔者風險) 條例投購強制性第㆔者保險。這類車輛向來被視為機器及設備。業內㆟士㆒向為這類 車輛投購標準全險保單,而不是汽車(第㆔者風險)保險。然而,道路交通條例在㆒ 九八八年修訂後,可能無意㆗導致工業及建築㆞盤車輛必須按照汽車保險(第㆔者風 險)條例投購第㆔者保險。這種情況會導致承建商為㆞盤車輛投購的任何標準全險保 單無效,因為這類保險不包括任何法例㆘須強制投保的補償責任。換言之,現時存在 ㆒個風險,就是標準全險保單不接受涉及㆞盤車輛的第㆔者索償,以致索償㆟蒙受損 失。

  我們建議糾正這個情況,豁免㆞盤車輛遵守汽車保險條例所載有關強制性第㆔者 保險的規定,從而將與這些車輛有關的責任,清楚列入承建商所投購的標準全險保單 的範圍之內。

  主席先生,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保險)(修訂)條例草案是財經事務科、運 輸科及工務科協力合作的成果。因此,我亦同時代表運輸司及工務司,建議本局通過 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規定僱主須就其僱員補償責任,投購最低 1 億元金額的保險,以 取代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無限責任保險。在動議㆓讀 1995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風 險)(修訂)條例草案時,我經已解釋了修訂的理由。

  當局認為每宗僱員補償個案的保險限額訂為 1 億元亦已足夠:僱員補償保險迄今 最高的索償額為每宗意外不超過 3,000 萬元。同時,在補償責任超逾 1 億元這個極不 可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15

發生的情況㆘,任何超逾的款額首先會由受保㆟的資產支付,然後所欠款額則由僱員 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

  主席先生,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是財經事務科和教育統籌科協力 合作的成果。因此,我同時亦代表教育統籌司,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房屋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房屋條例的草案。」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將最新資料加入房屋條例和改善數項條文。我們建議作出兩項重大 的和兩項輕微的修訂。

  第㆒,條例草案第 4 條授權房屋司根據該條例新的第 7A 條的規定,委出㆒個委 員會,聆訊根據該條例第 20(1)條提出反對房屋委員會(以㆘簡稱「房委會」)㆗止租 約的㆖訴。條例草案亦授權房屋司訂立規則,規管向委員會提出㆖訴的程序。目前是 由房委會負責委出㆖訴委員會及制訂這些規則的,但由於房委會是這些㆖訴個案的其 ㆗㆒方,所以該項安排並不妥善,因此我們建議作出修訂。此外,為了確保在處理㆖ 訴時能獨立無私,房屋司將來只會委任房委會以外的㆟士出任㆖訴委員會的成員。

  第㆓,條例草案第 6 條旨在訂明,未經房委會許可的按揭或抵押均屬無效,違例 者將可被檢控,從而阻遏任何㆟進行該等活動。房屋條例附表第 4 段規定,居者有其 屋計劃或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的買主,只可按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條件按揭或抵 押其樓宇。但我們注意到,有部分這些單位的按揭,是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而簽立的。 法律意見認為,當局不宜根據這附表的條文採取檢控行動。因此,我們建議增訂㆒項 新條文以闡明法律㆖的觀點,並訂明按未經許可的按揭或抵押進行貸款的㆟士,會有 被檢控之虞。

  第㆔,條例草案第 3 條明確授權房委會可自行聘用職員、顧問㆟員和專家。房屋 條例第 4(2)(k)條賦予房委會概括的權力,可採取任何認為合理的必需行動,以履行其 職責。我們所獲的法律意見是,雖然這條文可為現行的僱傭合約提供法律根據,但房 策會應獲自行聘用職員及自行委聘顧問服務的明確權力。這項安排將令日後僱傭合約 的合法性不會受到質疑。

1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第㆕項修訂載於條例草案第 5 條,授權房屋署署長可將其任何職能委予時定類別 的公職㆟員。現時,房屋署署長須經常根據條例第㆕條,將其職能委予許多公職㆟員, 但是項修訂通過後,便再無此需要。

  謝謝主席。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木料倉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第 3 號)條例草

第 1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17

政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草 案第 1 條。是項修訂僅屬輕微的技術性修訂,對草案的要義並無影響。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木料倉條例草案

第 1、2、3、5、6、8、9、10、12、13、14 條及第 16 至 23 條獲得通過。 第 4、7、11 及 15 條

委員會主席(譯文):保安司。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請批准我代保安司發言。我相信保安司擬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提出的修訂動議的內容已送交各位議員傳閱。我謹提出該等修訂動議。

委員會主席(譯文):我認為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這樣做是有問題的。雖然這還須待 我再查閱㆒次會議常規才可以肯定,不過,據我理解,會議常規規定負責的官員必須 親自提出修訂動議。

保安司約於㆘午㆕時㆔十五分抵達會議廳。

1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委員會主席(譯文):保安司,本局現已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而委員會亦已讀出木料 倉條例草案及第 4、7、11 及 15 條。我知道你打算提出修訂此等條文的動議。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所載。此等修訂屬輕微的技術性的修訂,旨在確保條例的㆗文本與其他條例的 ㆗文本相符。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2)條修訂如㆘:

刪去“訂定”而代以“施加”。

第 7 條

第 7(4)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訂定”而代以“施加”。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有㆟起誓”而代以“經宣誓而作的”。

第 15 條

第 15(2)條修訂如㆘:

刪去“訂定”而代以“施加”。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7、11 及 1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19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及木料倉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述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 亦已於㆒月㆓十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 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 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老㆟保健計劃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為 60 歲或以㆖的老年㆟,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全面保健計劃,使 老年㆟的健康得到-

分的照顧。」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即「本局促請政 府為 60 歲或以㆖的老年㆟,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全面保健計劃,使老年㆟的健康得到 -

分的照顧。」動議原本有「醫療」兩字,但最後我得到主席的批准,可將「醫療」 兩字刪除,因而減輕醫療界,特別是醫生的㆒些擔心。也許我在動議辯論時會再提及 這點。

  隨 香港㆟口不斷老化,老年㆟的健康問題更成為不容忽視的焦點。其實,政府 每年用於老㆟的醫療服務開支相當龐大,而㆟口老化更使這方面的開支有增無減。政 府在九㆔至九㆕年度用於老㆟醫院服務的開支為 14 億 5,000 萬元,而九㆕至九五年度 這方面的開支預算是 17 億 1,000 萬元左右,足見這方面支出之大,並反映出老㆟保健 服務的需要及重要性。

1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對於老㆟家來說,心臟病、高血壓和糖尿病等均是最困擾他們的疾病。假如能及 早得到適當的健康檢查及護理,這些疾病的威脅也會相應降低。從經濟效益來看,政 府的財政負擔亦可因老㆟的健康有所改善而減輕。

  無可否認,政府在這方面也㆘過㆒點工夫。總督在九㆓年施政報告承諾設立 7 間 老㆟健康㆗心,為老㆟家進行每年㆒次的身體檢查和提供健康教育及輔導。首間健康 ㆗心已於九㆕年五月在大坑東南山 開設,我亦曾往參觀。第㆓間將於今年初投入服 務,第㆔間亦正在籌備㆗,其他則還未有任何計劃。

  基本㆖,政府為老㆟家設立保健㆗心,提供綜合性保健服務,是值得支持的。但 實際㆖,即使 7 間老㆟保健㆗心全面落實,所提供的服務仍不足夠。有鑑於此,我提 出今次的動議辯論,希望能切實拓展老㆟保健服務,惠及全港每㆒位 60 歲及以㆖的老 ㆟,使他們的健康得到更-

分的照顧。

 據我所知,除了政府開設的老㆟健康㆗心,小部分公益金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如基 督教聯合醫務協會便開辦了觀塘社區健康發展計劃,推行㆒些小規模的老㆟保健計 劃,為區內老㆟家提供服務。

  除此之外,醫管局現時成立了 3 個老㆟精神科小組,並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 設 4 個社區老㆟小組及 1 個老㆟精神科小組。去年十月發表的老㆟服務工作報告書, 亦建議增設 4 個社區老㆟小組及 4 個老㆟精神科小組。這些老㆟外展服務,包括每週 到各老㆟院舍進行探訪,為住院老㆟提供診症、覆診、轉介及健康教育服務。

  其實,㆖述都是㆒些概念㆖相當不錯的老㆟健康服務。可惜的是,我們缺乏㆒個 有系統、以社區為基礎的保健計劃,加以統籌和協調。因此,這些服務也變得零碎和 鬆散。

  至於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其實亦不是㆒個新的概念,早在㆒九九零年十㆓月發 表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已確立了以社區為基礎的老㆟健康服務概念。稍 後,民主黨另㆒位議員黃偉賢將會就財政影響和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概念,再作詳細 補-

  以㆘的時間,我想詳細介紹我們的 6 項建議:

(1) 推行全面老㆟保健計劃,為全港 60 歲及以㆖老年㆟提供最少每年㆒次的健康 檢查

現時政府南山 老㆟健康㆗心的服務對象是 65 歲及以㆖的老年㆟,而根據老 ㆟服務工作報告書,政府日後的老㆟服務規劃比率亦將由現時的 60 歲改為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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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預防性的保健工作,應該愈早進行愈好。假如老㆟家到 65 歲才享有保 健服務,對他們的實際幫助根本不大。現代都市㆟生活緊張,很多慢性疾病, 如心臟病、高血壓等的病患者更有年輕化的跡象,對老㆟家而言,就更無理 由把提供保健服務的年齡訂在 65 歲。因此,我們建議應該訂在 60 歲,甚至 更早。

(2) 擴展老㆟健康㆗心的服務至全港 18 個行政區,每區最少㆒間

單以 65 歲及以㆖的㆟口而言,已有五十多萬,假若把 60 歲至 64 歲的老年㆟ 也計算在內,老年㆟口更超過 75 萬。即使 7 間㆗心全面落成,以每間㆗心每 年最多可服務 3000 個名額計算,每年亦只能照顧約 21000 名老㆟家,根本遠 遠追不㆖實際需要。加㆖香港㆟口老化,日後這方面的需求更會有增無減。

因此,政府絕對有必要盡快拓展老㆟健康㆗心的服務。

同時,政府亦應善用現有資源,透過衛生署撥款資助㆒些非政府機構,例如, 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鼓勵他們開辦老㆟健康㆗心。

(3) 鼓勵全港私家醫生參與計劃,由每個區內的老㆟健康㆗心負責統籌,達致以 社區為基礎的老㆟保健服務

剛才我說過,現時全港有為數超過 75 萬 60 歲及以㆖的老年㆟,就算每區開 設㆒間老㆟健康㆗心,也不足夠,只能為 7%左右的老㆟家提供服務。所以 我們建議政府應該鼓勵私家醫生合作及商討,希望他們參與這項健康計劃。 ㆒來可減輕政府的壓力,亦可以大大加快服務的擴展工作。現時全港有七千

多名執業私家醫生,遍佈港九各區,假如獲得他們的參與,將會是日後發展 老㆟醫療服務的㆒個龐大資源。

我們提出的初步構思是每區的老㆟健康㆗心負責統籌區內的私家醫生,並為 區內老㆟家安排往就近住所的私家醫生進行每年㆒次身體檢查,如發現問 題,便轉介到其他政府衛生署或醫管局的診所跟進。這樣,即能達致㆒個以 社區為基礎的服務。

(4) 加強各區老㆟健康㆗心和政府門診部、醫院及私家醫生的聯繫,建立㆒個全 面的醫療網絡,提供綜合服務

老㆟健康㆗心應與政府門診部、醫院及私家醫生保持緊密聯繫,對區內老㆟ 的整體健康狀況進行研究評估,從而統計出區內醫療服務的供求情況,作出 相應的協調,藉以建立㆒個全面的醫療網絡。

另㆒方面,醫管局亦應繼續擴展老㆟外展醫療服務,服務對象不應只是㆒般 的安老院或療養院的老㆟家,亦應擴展至私營安老院及領取綜援的獨居老 ㆟。老㆟外展醫療服務亦應同時與老㆟健康㆗心配合,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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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強衛生署與社會福利署的聯繫,向領取綜援的獨居老㆟提供更大協助

以南山 老㆟保健㆗心目前的運作而言,該㆗心大概有 1000 個老㆟家會員, 但只得 10%是綜援的受助者,我認為這數字偏低,而我覺得宣傳工作明顯相 當不足。對於㆒些領取綜援的獨居老㆟而言,他們普遍很少參加社區活動或 老㆟㆗心,有很多更是目不識㆜,對外界資訊的掌握往往極之貧乏,但他們 的身體健康狀況也往往是最令㆟擔心的㆒群。因此,保健㆗心在這方面應特 別加強宣傳,與社會福利署加強聯繫,透過外展服務,向獨居及領取綜援的 ㆟士宣傳這些有意義的服務。

(6) 在各老㆟健康㆗心設立社會工作者職位

我們曾參觀南山 的健康㆗心,目前只有㆒名醫生和兩名護士主要在㆗心工 作,並無社工在內,這㆒點對於推行老㆟健康輔導工作實欠周詳。醫護㆟員 往往只能洞察病㆟的身體健康狀況,但對於處理老㆟家的心理健康狀況,則 專業社工會更為稱職。因此,老㆟健康㆗心應設有社工駐守,以加強對老㆟ 家的心理健康輔導。同時,社工可投入時間與社區內各團體加強接觸,鼓勵 更多老㆟家或更多通常較少參與社區活動的老㆟家參加保健㆗心。

  除了㆖述 6 項具體建議,我亦想額外多提㆒項建議。最近我在觀塘區接觸過數百 名老㆟家,諮詢他們對這項動議辯論的意見。他們指出,他們相當關注牙齒健康的問 題,因為牙齒健康直接影響他們的進食能力和消化系統,但現時政府除了為學童設立 牙齒保健服務外,對成年㆟則無任何牙齒保健甚至診療服務。因此,政府應該考慮如 何在現有的服務㆗,加入為老㆟提供牙齒的保健服務。

  此外,有不少六十多歲的老年㆟可能仍會㆖班工作,假如健康㆗心的開放時間集 ㆗在朝九晚五,對小部分需要㆖班的老年㆟造成不便。因此,政府應研究把健康㆗心 的時間延長至晚㆖七至八時,以便㆒些需要㆖班的老㆟家可以參加保健服務。

  主席先生,假如我們倡議的老㆟計劃得以落實,全港老㆟家都會受惠。他們可更 加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對疾病加以預防。如發現身體出現毛病,亦可及早作出治療, 減輕不必要的痛苦和死亡機會。同時,更可以紓緩現時醫療服務的緊張供求關係,使 政府更能靈活調配資源,增加其他社會服務的供應和改善質素。

  最後,我想藉著農曆新年將至,向全港老年㆟拜個早年,謹祝所有老㆟家身體健 康,生活愉快,㆟㆟都有㆒個強健的體魄,安享晚年!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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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本㆟現請他發言及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 論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對李華明議員的動議提出㆘例修訂:

「於「促請政府」之後加㆖「確保有足夠資源,」;於「保健計劃」之後加㆖「和 其他社區及輔導服務」;及於「使老年㆟」後加㆖「特別是行動不便的老年㆟」。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修訂動議主要有兩個原因,第㆒,要求政府提供足夠資源;第㆓,加強社區和輔 導服務。就第㆒點而言,要成功推行全面的老㆟保健計劃,政府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資 源。李議員提到的老㆟健康㆗心,其實早已存在,只是數目仍未足以惠及所有長者而

已。目前,本港已推行的很多老㆟保健及醫療服務項目,亦是因為經費不足,以致服 務質素㆘降,例如因為沒有足夠小巴接送行動不便的老㆟往返日間護理㆗心,使很多 行動不便而又居於偏遠㆞方的老㆟不能參與各項特別為老㆟舉辦的康樂或保健活動。 此外,很多老㆟服務外展隊也因得不到政府足夠的資助而無法接觸或照顧所謂「隱蔽」 的獨居老㆟。因此,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欠缺資源擴展這些㆗心,故此,我的修訂 動議首先強調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

  關於第㆓點,我認為李議員提出的老㆟健康㆗心所提供的服務範圍不夠廣泛,為 此我的修訂特別強調社區和輔導服務。根據去年年底公布的老㆟服務工作報告書顯 示,本港的老㆟自殺率較其他年齡組別的㆟士為高,主要是因為本港大家庭組織結構 瓦解和近年的移民潮,導致頗多老㆟遭遺棄,再加㆖老㆟家容易生病,以致精神受到

困擾。當他們在生理和心理兩方面都得不到適當照顧時,便很容易產生自殺念頭。我 認為㆒項全面的老㆟健康服務計劃,除了能照顧老㆟家的身體之外,還應提供心理輔 導和精神治療服務。因此,我希望李議員力倡的老㆟健康㆗心與較早前公布的老㆟服 務工作報告書所建議的㆒樣,能夠提供足夠的綜合老㆟服務,其㆗包括心理輔導和精 神的治療服務。

  最後,我還要㆒提的是,李議員建議在每個行政區內建立㆒所由私家醫生統籌的 老㆟健康㆗心,但他未有提及由誰來承擔這項計劃的開支 ― 由政府抑或私㆟負 責?所以我有些擔心李議員的動議最終只會變成空談,再加㆖他的動議提及「保健」 兩字,我亦恐怕這個空洞構思會跟以前的私㆟參與學童保健計劃㆒樣被㆟濫用。因此, 我們有必要討論這項計劃的經費來源。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希望各位同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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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老㆟的平均壽命有持續增長趨勢,這本是經濟繁榮、醫學昌明的良好 現象。不過,如果基層健康護理不足,又缺乏退休保障,老㆟家愈長壽就只會換來身 體更大的苦楚,對本來已昂貴的醫療經費構成更沉重的負擔。

  有見及此,當總督在九㆓年發表的施政報告㆗,承諾在九七年時設立 7 間老㆟健 康㆗心後,各界市民皆表歡迎,並且認為政府已開始重視基層護理的重要性和貢獻。 可惜,兩年多以來,只有 1 間投入服務,第㆓間尚未落成,第㆔間仍在籌備㆗,實在 使㆟擔心如何能在九七之前達到目標。事實㆖,全港只有 7 間老㆟健康㆗心,肯定無 法滿足七十多萬名 60 歲或以㆖老㆟的龐大需求,因此必須加強現有的相關服務,以資 配合和互補不足,並且能夠借助非政府機構的參與,加速發展。

  對於現時為老㆟提供的護理服務,本㆟有以㆘ 4 點意見和建議:

  首先,保健與醫療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側重預防性的工作,減慢身體機能衰退 的速度。因此,老㆟保健服務應以 60 歲為起點,而不是現時多以 65 歲為接受服務的 年齡。

  其次,現時的老㆟保健服務由多個部門或機構提供,包括醫管局、衛生署、社會 福利署和志願機構,彼此難免缺乏協調和合作。故此,本㆟重申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 ㆒貫立場,就是當局應該在㆗央層面設立老㆟服務㆗央委員會,以提高資源的效率。 至於㆞區㆖的協調工作,雖然現時已有協調機制,但必須予以重組及加強運作,才可 望改善各部門及機構間的支持和合作。

  第㆔,現時醫管局轄㆘的醫療外展隊,過分側重於已設有探訪醫生和輔助醫護㆟ 手的護理安老院,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資源重疊甚至浪費。相反,對於缺少醫護照顧的 安老院和老㆟宿舍,以至社區的獨居或與家㆟同住的體弱老㆟,當局的照顧則比較匱 乏。因此,為體現社區內照顧的精神,以及為家庭㆗和院舍內的護老者提供必須的支 援,本㆟認為當局應將醫療外展隊的服務,擴展至這群尚未受惠的老㆟和未獲重視的 護老者。

  最後,雖然醫管局近幾年在減少醫院帆布病床方面,確有㆒定的成績。但當局所 採取的㆒些手法卻未獲市民的認同。例如醫院為加速病㆟的流動性,往往在病㆟沒有 準備好之前便著令病㆟出院,導致其家㆟或所住院舍未必能及時提供足夠及適當的院

後照顧。因此,本㆟認為當局應加強醫務社工的㆟手及資源,並且訂定病㆟出院計劃, 確保年老的病㆟在出院後回到所屬社區,仍然得到延續性的醫療服務和照顧。

  主席先生,考慮到老㆟健康㆗心在減低醫療整體開支方面的貢獻,以及應付龐大 的需求,本㆟認為原動議的要求並非過分,至少政府應有這樣的㆒個長遠目標。至於 在這段頗為漫長的過渡期間,本㆟認為政府應鼓勵在各㆞區開設診所的私家醫生及社 會服務機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25

在某程度㆖參與社區性老㆟保健計劃,令老㆟家不論貧富都有較強健的體魄安享晚 年,甚至加入義工行列,再度回饋社會,達致豐盛的晚年。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多謝李華明議員在最後㆒刻更改其有關老㆟保健計劃動議的字 眼,我當然亦要感謝主席先生允許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作出修訂。由於修改後的字眼, 已能-

分反映我原先提出的修訂的精神,因此,主席先生,我請求你批准我撤回在我 名㆘提出的修訂。

  雖然現在事情已經解決,但我仍認為有責任向本局議員解釋最初我為何修訂李華 明議員的原動議。各位議員請放心,這並非㆒次政治行動,亦不是㆒些局內政黨的鬥 爭。

  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促請政府為 60 歲以㆖的老㆟,提供「全面醫療保健計劃」。 他最新的動議則要求提供「全面保健計劃」。

  相信各位議員仍會記得,當李華明議員就他的動議發言,並要求當局提供保健計 劃時,他是預計私㆟執業醫生會參與的,而他們實在亦應該參與。主席先生,我的私 ㆟執業同僚十分樂意為老年㆟提供身體檢查和健康教育的服務。這些服務可在政府支 付固定成本的情況㆘定期進行。事實㆖,我有很多同僚已自動減收老年㆟的醫療費用。

  另㆒方面,若有關要求同時涉及全面的醫療計劃,則會是另㆒個截然不同的故事, 因為基本㆖,這樣的計劃令老年㆟只要支付㆒筆特定款項後,私㆟執業醫生便要為老 年㆟在㆒年內提供不限次數的醫療服務。這項建議計劃令㆟勾起了對即將撤銷的學生 保健計劃的痛苦回憶,因為該計劃提供了很多讓㆟濫用的機會。同時,直至目前為止, 該計劃已令兩名醫生㆘獄,而第㆔名醫生亦僅是因為主要證㆟逝世,使控方不能向他 提出檢控而僥倖脫身。

  主席先生,因此我們應該要求推行全面的保健計劃,而非全面的醫療保健計劃。 並不照顧老年㆟健康的社會,稱不㆖是個-

滿關懷的社會,因此,為老年㆟設立保健 計劃實在是急不容緩的事情。這項全面的計劃將為老年㆟提供合適的健康教育,以減 低他們患病的機會。同時,老年㆟通過定期檢查身體,可提早發現疾病,隨後便可轉 介到所需的醫療服務。簡言之,㆒項合宜的全面保健計劃不單須考慮到市民的健康, 並須顧及經濟因素。基於這原因,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於㆒九九零年發表的報告書 ㆗,建議老㆟護理的任務是:

「透過社區服務,促進老㆟的健康與福利」,目標是為老㆟提供和促進「以社區為本的 非住院健康護理服務,包括推行維持和促進健康的計劃,目的是防止產生或延遲長 期住院護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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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成功推行㆖述計劃,毫無疑問,政府必須同時提供經改善的相應公共醫療設施, 以便老年㆟在發現患病後能盡早獲得必需的治療。

  值得欣喜的是,總督於㆒九九㆓年的施政報告㆗,談及為老年㆟設立健康㆗心的 問題,為社會政策訂定了方向。

  然而,這項建議只是杯水車薪,未能濟燃眉之急。有關方面建議設立 7 間這類型 ㆗心作為㆒項試驗計劃,以照顧全港超過 750000 名老年㆟。直至目前為止,只有㆒間 位於南山 的㆗心啟用。第㆓間㆗心尚在籌備㆗,其餘幾間㆗心的計劃則杳無音訊。 這是否當局另㆒個拖延的事例,又或是另㆒個只尚空談的例證,令我們的長者心㆗-

滿希望,始終未能親嘗承諾兌現的甜蜜滋味?

  主席先生,若政府決心為老年㆟推行保健計劃,則需要跟從㆘列準則,並落實執 行:

(a) 全港 18 區最少每區應設有㆒間老㆟健康㆗心,以便全面照顧不斷增加的老年 ㆟口;

(b) 這些㆗心應與私㆟執業醫生合作,協力提供健康教育和定期檢查服務; (c) 這些㆗心應開設於設備完善的門診診療所附近,以便提供所需的醫療服務;

(d) 這些㆗心應提供全面服務,包括口腔和牙齒護理等㆒系列服務,而且正如譚 耀宗議員所說,應同時提供精神護理服務;及

(e) ㆗心應採取用彈性開放時間,以便照顧老年㆟的㆟士能有-

裕時間接送他們 往返健康㆗心,而不會影響他們的工作時間。

  最後,主席先生,促進健康和預防疾病的工作㆒定要由年青時做起。若我們在 60 歲時才開始減輕體重和減吃肥膩的食物,對控制高血壓和心臟病等病症是於事無補 的。同樣㆞,若你連續不斷吸煙至 60 歲,即使你立即戒煙,也無助減少患㆖肺疾病的 機會。令㆟尷尬的是,雖然我們的社會生氣蓬勃,經濟繁榮,但仍未訂立㆒套健康目 標。

  主席先生,要照顧老年㆟晚年的健康,我們不單需要設立數間老㆟健康㆗心或舉 辦幾項特別安排的活動,還需要目光遠大、深思熟慮的健康政策。遺憾的是,政府㆒ 直以來均拒絕制訂有關的政策。

  我謹支持動議及有關的修訂。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27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目前本港約 600 萬㆟口之㆗,約有 13%是 60 歲以㆖的老年㆟,這個 數字到了㆓零㆒㆒年將增加至大約 18%。香港像世界㆖許多其他國家㆒樣,正面對㆟ 口老化的問題。

  很多先進國家,例如日本,早已未雨綢繆,為老年㆟制定了良好的醫療保健計劃, 因為他們知道老年㆟所需的醫療服務可以比年青㆟高出兩至㆔倍。因此,如果老年㆟ 的健康得到改善,如果我們可以及早治療老㆟的疾病,便可幫助病㆟預防疾病,以及 減低老㆟不必要的入院次數,可見推行老㆟保健計劃是合乎成本效益的。

  然而,過去多年,政府的醫療服務卻沒有因應㆟口老化及病患趨勢而作出實質的 改善。自㆒九七㆕年醫療白皮書發表後的 20 年來,本港的醫療服務改革均是散件式的 向公眾交代。近兩年,施政報告開始稍為注意老㆟的福利及健康問題,九㆓年施政報 告承諾,至九七年政府會成立 7 間老㆟健康㆗心,這無疑是㆒個好的開始。

  可惜,政府在發展老㆟健康㆗心的計劃㆖,只是「有頭威無尾陣」,進展相當緩慢。

  目前,全港只有㆒間老㆟健康㆗心,這距離施政報告的目標相差仍很遠。現時全 港有七十多萬老年㆟,估計公共房屋居民之㆗有 15%是老㆟家,部分更是獨居㆟士。 對於行動不便又或居住在新界偏遠㆞方的老㆟,擴展老㆟健康㆗心服務至全港 18 個行 政區這項建議是值得重視的。

  除了數量㆖的增加外,質量的改善亦十分重要。本㆟認為政府應透過保健計劃, 針對老㆟的需要,制訂以㆘的相應措施:

(㆒) 老㆟健康教育

  很多老㆟疾病,如果及早發現,以及作出適當的治療和控制,發病率可大大減低。 例如㆗風,醫學界㆟士已證實老㆟高血壓如果能夠獲得適當的治療和控制,便能大大 減低㆗風的死亡率。

  因此,有效的保健計劃應以預防為主導,尤其要多向老㆟講解各類常見的老㆟疾 病的預防方法,例如選擇飲食時所需注意的事項、各類食物的成分及對身體的影響等 等。

  其實,有關的基層醫護服務,醫管局㆒向都有推行。醫管局㆒直強調醫護服務「不 應存在架構的限制」,他們都有透過「共同護理計劃」"shared care programme"與基層 醫護㆟員(包括私家醫生)及衛生署合作,他們的對象則是㆒些康復者及慢性病㆟。

  本㆟認為醫管局亦應透過類似模式,與老㆟健康㆗心合作,發展基層老㆟健康教 育工作,讓老年㆟獲得基本和健康的知識。

1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㆓) 設立老㆟健康聯誼小組

  本㆟認為讓老年㆟每年只接受㆒次健康檢查其實並不足夠,因此,本㆟建議政府 應在各間老㆟健康㆗心成立老㆟健康聯誼小組,讓老㆟家能藉著交流、互助而了解更 多預防疾病的知識。我們亦要求政府在老㆟健康㆗心設立社工職位,幫助推行㆖述的 推廣工作,以及為老㆟家提供㆒些心理健康輔導。

  醫護㆟員往往多集㆗注意老㆟的身體健康問題,我們相信增加社工職位,應可藉 社工的專業知識,讓老㆟家學習透過互相鼓勵來對抗疾病。

(㆔) 老㆟自殺㆖升趨勢

  本港的老㆟自殺問題,雖然算不㆖世界之最,但數字亦十分驚㆟。在㆒九九㆕年, 每 10 萬名 60 歲以㆖㆟士之㆗,有 36.4 ㆟自殺,而 75 歲以㆖男性之㆗,每 10 萬㆟更 有 75 ㆟自殺身亡。

  我們相信,老㆟服務支援不足是老㆟自殺問題的最關鍵因素。很多老㆟都是因為 長期健康不佳、無㆟照顧或與家㆟不和,而走㆖自殺之路。

  香港目前有 10 項預防自殺輔導服務,其㆗只有 2 項服務的對象包括老㆟。   本㆟認為政府應透過老㆟保健計劃,加強為老㆟提供的預防自殺輔導服務。

  代理主席女士,總的來說,過去數十年,政府並未因應本港㆟口老化趨勢,制訂 全面改善醫療服務的措施,實在令㆟十分失望。

  ㆒直以來,香港㆟努力不懈,勤奮㆖進,令㆟引以為傲。然而,反觀香港政府對 老㆟的照顧及為老㆟提供的福利,則令㆟感到可恥。

  其他先進國家的老㆟,年青時貢獻社會,年老時大都能得到國家的基本照顧。例 如日本,老年㆟不但獲得醫療保險的保障,年滿 70 歲者,參加醫護計劃更可豁免費用。

  香港的老年㆟在九十年代,仍在爭取㆒些極為基本的保健服務,相比之㆘,實在 十分可悲。

  本㆟盼望政府有關官員立即落實推行全面的老㆟保健計劃,這不是施捨,也不是 賜予,這是老㆟辛苦經年而應得的基本權利。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29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港老㆟家的醫療和保健問題相當嚴重。隨 醫學發展的進步,㆟口 老化帶來的問題逐漸浮現。現在本港 60 歲及以㆖的老㆟大概有七十多萬,政府為他們 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全面保健計劃,使老㆟家的健康得到-

分照顧是急不容緩的。李 議員剛才提出每年最少㆒次為 60 歲以㆖老㆟家提供健康檢查,我同意這點。但預防性 的保健工作應愈早進行愈好,為 60 歲以㆖的老㆟家提供檢查,不過是早些知道老㆟家

是否有疾病。很多慢性疾病會在年輕時開始,所以政府須向普羅大眾灌輸醫學常識, 這才具備預防的功能。其實到 60 歲時可能已有很多機能受損,在這時才檢查,不過是 「亡羊補牢」。

  至於鼓勵全港私家醫生參與計劃,是值得實行的。其實很多在基層服務的醫生, 可透過種種形式,例如減費等,直接參與老㆟健康醫療服務。不過,我希望這個制度 不會演變成為現時的學童保健計劃,由健康檢查變成廉價的醫療治理服務,變相剝削 了私家醫生的時間和勞力。

  李議員提到,老㆟保健㆗心應設有社會工作者的職位,以為社工是處理老㆟家心 理健康狀況的適當㆟選,這點值得商榷。我認為臨床心理學家"clinical psychologist"更 適合擔任這方面的工作。老㆟家的醫療和社區需要並不相同,我們須予以清楚區分。

  代理主席女士,向老㆟家提供優良保健照顧,在在需財,政府應提供足夠資源處 理這問題。如果資源不足,實在好像陸㆖行舟,步步艱難。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議員的動議和修訂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總督在九㆓年施政報告曾經承諾設立 7 間老㆟健康㆗心,為老㆟家進 行每年㆒次的身體檢查及提供健康教育及輔導。然而,首間健康㆗心到九㆕年五月才 能投入服務,很難想象何時才能夠落實該報告的目標,讓老㆟家得到基本的健康檢查, 以防範嚴重病患於未然。

  我相信這些基本的健康檢查及健康教育講座並非那麼難以進行。問題在於政府是 否重視這項工作,是否願意撥出資源進行。我本㆟和李柱銘議員的辦事處也經常舉辦 ㆒些類似活動,請㆒些醫生和護士為東區的老㆟家量血壓、驗小便、講解疾病的成因 及預防方法等。假如政府肯撥款及提供場㆞,進行同樣工作,擴大宣傳,肯定受到老 ㆟家的歡迎。

  因此,我覺得在現階段,政府不應該只是等待老㆟健康㆗心的興建,而應採取比 較彈性的方法,讓老㆟家能夠提早獲得這類比較簡單的保健服務。政府用於老㆟的醫 療服務開支動輒過億,我相信㆒些流動性的健康檢查及講座,可以減輕老年㆟住院的 負擔及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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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政府興建老㆟健康㆗心的進展那麼緩慢,當局可否考慮㆒些方法,盡快撥款 給㆒些非政府機構和志願團體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呢?

  其實,本局就老㆟健康問題已進行過多次辯論,議員花了很多唇舌游說政府進行 相應的政策,可是收效始終不大。政府仍然沒有在老㆟的預防性保健工作方面,大刀 闊斧㆞進行㆒些改革。我希望政府能在這次辯論後,真正踏出㆒步,正視老㆟健康教 育及檢查方面的需要。除了可使老㆟家受惠,讓他們更加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對疾 病加以預防,並可盡快發現身體出現毛病,及早治療外,其實最重要的,是可以減輕 政府長遠在醫療服務的負擔。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動議指出應實施全面的老㆟保健計劃,而全面就是範圍廣闊的意思。 這個問題涉及㆔方面。首先,它必須包括所有階段的保健工作,由預防疾病以至對末 期病患的照顧。其次,它的照顧範圍應包括病㆟的㆒切需要。由治療以至身心的健康。 第㆔、它應包括現時的㆒切診斷及治療的技術,以便可以對病㆟採用最適合的方法。

  我不打算花時間詳細討論老㆟的需要,因為這個問題應由屬於福利及醫療專業的 議員討論較為適合,但我想強調㆒些與管理有關的問題。

  有些㆟士可能認為擴大醫療範圍必然會導致開支增加,但情況卻非如此。我們可 以循㆕方面入手,以大大減少納稅㆟在老㆟保健計劃方面的支出。這㆕方面為:第㆒、 預防措施;第㆓、統籌專業知識;第㆔、採用合符成本效益的程序;第㆕、良好管理 及品質保證。

  第㆒,談談預防措施。預防身體出現不必要的衰退,主要是宣傳教育的工作,費 用不會過於高昂。其作用在於鼓勵個㆟保健、從鍛鍊身體到注意飲食,以至培養積極 的㆟生觀 ― 甚至開懷大笑。例如,加拿大政府正不遺餘力向老㆟宣揚友誼可以促 進健康。我們教育群眾固然需要開支,但因此省回用於治療消極思想所帶來病痛的費 用,必定數以倍計。這㆒點我絕不懷疑。

  第㆓、專業知識。有關老㆟保健的專業知識,在香港比比皆是,卻並不集㆗。在 慈善機構、宗教團體及福利機構,我們都可以找到擁有這些專業知識的㆟士。可是, 在許多純粹為牟利而經營的老㆟院裏,卻找不 。許多這類的老㆟院,尤以惡名昭著 的籠屋 位為例,均無受過訓練的員工,更遑論照顧入住者的情緒需要。單憑宣傳教 育可能並不足夠,落實執行應該是計劃的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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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計劃應包括統籌現有的專業知識,以便制訂指引照顧普遍受到忽略的老㆟ 情緒需要。計劃應為所有老㆟院,甚至家庭訂定照顧老㆟情緒需要的準則並提供指導, 同時安排監察這些準則的遵守情況。此外,計劃亦應包括老㆟護理㆟員的訓練,因為 這個工作項目屬專業訓練。我預期這方面所節省的醫護資源,會多於支出的費用。

  第㆔、診斷及醫治技術。有關這方面,其範圍應包括現時正統醫療服務尚未包括 的技術及治療方法,才算是全面。採納全面的方法可確保每種情況都採用最適合的治 療。這個方法,可能會節省大量金錢。舉個案例,英國㆒間先進的教學醫院結合了該 國的綜合醫療而創先採用馬爾瑪療法幫助㆗風病㆟康復。現發覺這個方法可為每名病

㆟,平均節省港幣 50 萬元。以此數乘以香港患㆗風的老年病㆟數目,便知道可以節省 ㆘來的金錢數目會大得驚㆟。再舉㆒個例子,渥太華衛生當局曾就加拿大處理腰痛的 情況進行研究,而腰痛患者當然以老年㆟較多。研究的結果顯示,腰痛如果由脊醫處 理 ― 我要在此處強調「處理」,而並非㆒定「治療」,因為我曾經給㆟錯誤引述 ― ,則每年可以為加拿大的經濟節省 20 億加元,若照本㆞㆟口和幣值推算,香港每 年在這方面可能會節省 30 億元。因此,我建議老㆟保健計劃應包括對另類技術及治療 方法的全面研究,以便香港能夠迅速採用全面而綜合的老㆟保健方法。

  第㆕、品質保證。品質保證就是保證老㆟對接受的護理感到滿意。品質保證是針 對最後結果而言,即用家感到滿意。舉例而言,根據研究結果顯示,在若干情形㆘, 香港的病㆟會捨西醫而取㆗醫,計劃為負責老㆟健康的㆟員提供指引時應留意此點。 此外,㆒般老㆟對診斷錯誤或因治療而引起的臆測性疾病,都感到不滿意,因此這方 面的弱點須予正視,並應盡量減少,所節省㆘來的開支必然甚鉅。

  代理主席女士,總而言之,我主張推行確實的全面計劃,而且要透過良好的管理 方法,盡量節省開支,為老㆟提供有效的護理。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李華明議員動議所採取的「老㆟保健計劃」字眼,在現時參與學童保 健計劃的醫生之㆗,引起深切的憂慮,因為該計劃在醫生、學童和家長㆔方面均認為 極之失敗,而這個「雞肋」計劃,雖然有關醫生和政府早已同意在㆒九九㆓年拋棄, 可惜直到現在,還在苟延殘喘。在㆒波未平之際,李華明議員又掀起另㆒波,提出㆒ 個「全面老㆟保健計劃」。有關醫生恐怕老㆟保健計劃會像學童保健計劃㆒樣,成為他 們另㆒個醒不來的惡夢。如果李議員所提出的動議,會被演繹成學童保健計劃的老㆟ 翻版,則有關的醫生和有學童保健經驗的家長都不會支持,自由黨亦會反對。

  至於動議的實質,李議員申明是關於預防性的醫療保健。在這方面,有十幾位來 自不同界別的專業㆟士(包括醫生、社工、大學教職員、護士、營養師等等)在灣仔 聖雅各福群會成立了㆒個專責小組,由本㆟主持,推行這種服務至今六年有多。我們 做了㆒個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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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對比研究,客觀㆞肯定了預防性衛生保健對老者健康的積極作用,同時可以有效 減低長遠的醫療支出。詳細資料已在㆔年前公布。對於現時政府在南山 推行的服務 模式,我們有以㆘的意見和事實理據:

  ㆒、預防老㆟病由 65 歲開始實在太遲。老㆟病是衰退病,㆒般由㆗年已經開始, ㆓㆔十年後病發。退化了的組織,醫療㆖是無法修補的。在我們 6 年經驗之㆗,有㆒ 半病發者是在 60 歲之前死去,所以無論由 65 歲抑或 60 歲開始接受預防老㆟病服務, 都是為時已晚,花了公帑、保不了健康。我們建議預防老㆟衰退病,必須由 45 歲開始。

  ㆓、南山 診所模式的身體檢查並不包括血液檢查,並不能夠有效預防老㆟的兩 大殺手病,因為㆗風和心臟病是由動脈硬化引起,而其㆗㆒個主要原因,是膽固醇或 ㆔酸甘油脂過高。我們在聖雅各福群會的經驗是:香港㆟大約五分之㆒有這兩種血液 成分過高現象。這兩種情況,只有驗血才能驗出。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在老㆟診所內, 加驗血液的膽固醇和㆔酸甘油脂,有效㆞防止㆗風和心臟病。

  ㆔、根據「全康」的定義,老㆟健康需要包括心情愉快。目前,香港老㆟自殺問 題仍然嚴重。去年全港自殺死亡㆟數為 609 ㆟,其㆗超過㆔分之㆒,即 221 ㆟是 60 歲以㆖,而 55 至 59 歲之間的男性自殺率,超過㆟口平均自殺率之雙倍。我們在聖雅 各福群會的經驗,有㆔成看似平常的㆟是心理有問題,3%要轉介接受正式心理輔導。 因此,我們建議南山 診所增設心理健康檢查。

  ㆕、政府應該尊重市民自由選擇的權利,有病自由聘請醫生。有關診療所檢查出 來的隱性病患者,雖然可以介紹到公營醫院求醫,但在㆒般情況㆘,不應強求他們去 ㆒些特定的診所,而應該把報告副本交給病㆟,方便他們自由選擇求醫。

  五、最後,㆒切預防性的衛生措施,必須配合㆒套全面的健康教育。

  關於李議員的動議,把衛生計劃加快和作更廣泛推行,我已經在最近兩年屢次敦 促政府認真實行。不過,我須聲明,自由黨只支持政府加辦預防性的衛生檢查,如果 提出的醫療計劃會危及香港的公私營醫療並存制度,而令香港陷於北美洲或澳洲形式 的單㆒公營或單㆒私營的困境,自由黨就會反對。對於動議的用心,為老㆟健康作廣

泛推行的部分,我們深表歡迎。我們有所保留的,是動議在實際措辭㆖,並沒有清楚 界定所謂的保健計劃是否完全屬預防疾病性質,將來會有演譯成另㆒個學童保健計劃 的老㆟翻版的危險。這是老㆟家、其家㆟、有關醫生和自由黨所不願意見到的。

  在這樣清楚聲明之㆘,自由黨支持動議㆖預防老㆟病的意向,而不會支持在動議 內將來可能滲入的治療成分。至於譚耀宗議員的修訂,是在衛生問題㆖加㆒個社會服 務成分,自由黨會支持其精神,不過,不會同意 60 歲的㆟須接受老㆟社會福利服務。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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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遐議員致辭:

我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日提出的動議獲得本局同事支持通過,當時要求政府制訂以 預防疾病為主導的醫療政策,訂定目標,加強及提供收費低廉的基層健康服務,尤其 是預防心臟病、腦血管病、癌病及愛滋病,以促進市民健康。

  眾所周知,心臟病、腦血管病及癌病不只是全港的㆔大主要殺手,而且年紀愈大, 這些疾病的發病率就愈高。因此,㆒個真正預防為主的醫療政策,就必須針對老年㆟ 心臟病、㆗風和癌病的預防。

  政府在十㆒月㆓日曾表示支持預防為主的醫療政策。可惜,說的是㆒套,做的又 是另㆒套。前幾日政府對動議的跟進報告,只是說會在九五至九六年間有兩間老㆟健 康㆗心投入服務。60 歲以㆖的七十多萬老㆟㆗,每七十多㆟才有㆒㆟幸運可以參加這 種保健服務,其他㆟只可以「望梅止渴」。預防為主的政策可見是名副其實的徒具虛名。

  因此,我在此要求政府以實際行動將預防為主的醫療政策付諸實行。但問題並非 如譚議員所說因資源缺乏,政府和譚議員可能都不明白照顧老㆟健康是需要㆒個較全 面以㆞區為基礎的保健計劃。

  老㆟家不便於行,經濟㆖亦往往並不寬裕,無能力長途跋涉。政府將保健工作集 ㆗於大型㆗心,希望老㆟可從㆕方八面到來接受服務,明顯是對問題未深思熟慮。為 老㆟提供保健服務,方便「就腳」和低廉收費是必需條件。因此,政府起碼應該在 18 個行政區都設立㆒個保健㆗心。保健㆗心有㆔個作用。第㆒,是提供㆒般性的老㆟保 健檢查及教育服務。第㆓,是作為第㆓階段的保健檢查㆗心。

  保健㆗心只能為附近的老㆟提供服務。我們更需要成立㆒個星羅棋布的保健網 絡,由志願團體和私家醫生參與,以達到每㆒個老㆟都可以在居所附近,毋須舟車勞 碌,無㆟陪同也每年可以得到保健檢查服務。

  除了檢查,監察病情也很重要。許多老㆟有病需要服藥。現在很多重要而常見的 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病㆟都要輪候幾個月才可得到覆診。因此,病情惡化,無 法控制,甚至完全不為㆟知,直至健康嚴重受損。政府應該提供資源,使這些老㆟可 以在鄰近的老㆟㆗心或私家醫生處經常得到血壓和糖尿檢查,使病情得到監察。在病 情失控時,可以及早加以治療。這樣就可落實「病從淺㆗醫」的道理,減少老㆟住院 的需求。

  如果鄰社的老㆟保健㆗心和私家醫生所做的保健檢查,發現老㆟患病,就可以轉 介醫療。但有時,可能只是發現㆒些可疑的徵象,需要進㆒步檢查。如果轉介這些老 ㆟去政府㆒般診所,和其他病㆟㆒起輪候,只會製造不必要的「長龍」。因此,應該有 另㆒種診所,專門提供這些進㆒步的檢查服務。保健㆗心應該可以在每㆒個行政區提

供這種進㆒步檢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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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心第㆔個功能,是收集㆞區的統計資料,協調㆞區㆖的老㆟保健服務,以 及作為特別服務及老㆟保健外展工作隊的基㆞。保健服務並非只是醫生護士的專業工 作,憂鬱和其他精神病往往是孤獨及社會隔離的後果。因此,預防老年㆟的自殺和精 神病,需要滿足老㆟心理及社群需求。

  意外跌倒也是㆒個常見的老㆟問題。隨 年歲增加,身體的平衡能力減退。視力 衰退,老㆟較容易因碰到障礙物而跌倒。因此,老㆟家居的㆞板、樓梯、扶手、傢俬 和照明等如果獲得改善,都可減少意外。

  因此,㆞區㆖如果有外展老㆟工作隊,由社工、護理㆟員、職業治療師等多種專 業㆟士組成,就可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意外。因此,政府在老㆟工作方面,其實應該有 全面的政策,由多種專業的㆟士配合和推行,從而實現這種工作。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保健和醫療其實是兩個不大相同的概念,保健可以包括醫療,但是我 們不可以將焦點完全集㆗在醫療方面。若是從基層健康角度來看,沒有疾病並不等於 健康,而基層醫療,即治病方面,只是基層健康服務的其㆗㆒環。在基層健康服務裏, 我們要看的是全㆟健康。這個範疇很廣泛,包括食水清潔、垃圾及污水處理、精神壓 力和居住環境等等。

  剛才各位同事曾就照顧身體方面作過很多討論,其㆗亦有講及心理和其他方面。 在照顧身體方面,我們相當集㆗在其㆗㆒部分 ― 就是治療。我不反對政府與私㆟ 醫療系統有多些聯繫,甚至有㆒些統籌,令我們提供予老㆟的醫療服務可以盡快得到 提升。在這㆒方面,其實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很快提供更多醫療服務,但我們亦要汲 取以往學生保健計劃的失敗經驗。

  衛生署的發展方向其實很正確,這是㆒項成本低、效果好的真正基層健康服務。 這項真正的保健服務包括身體檢查、健康教育、心理輔導、食物健康等眾多環節。唯 ㆒美㆗不足的,就是政府所建議的 7 間㆗心其實還未足夠。而且,關於該 7 間㆗心, 我們還未曾真正根據㆟口、按照老㆟的需要以及我們準備為他們提供甚麼基層健康服 務而去制定㆒個具體計劃,計算需求有多大,而計劃供應。

  我希望在此擴闊㆒些,從基層健康的角度來探討老㆟保健問題。在剛才的討論㆗, 很多㆟提及很多疾病,如㆗風、高血壓等等。不錯,如果我們可以每年做身體檢查, 這些疾病是可以及早發現和及早治療的。在心理方面,我們亦要照顧心理健康,例如 剛才有同事提及心理輔導。但我想再擴闊些,談談基層健康服務內的其他環節,我們 的食水質素很好,周圍環境也不錯。但我要指出的是,很多老㆟家的居住環境又如何 呢?這點超出了衛生福利司的範疇,很可惜布政司不在這裏,不過,財政司卻有出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35

 我們很希望基層健康的其他環節都可以得到照顧,這很明顯包括居住環境、房屋和老㆟ 的收入,也就是如果老㆟沒有錢,心理壓力自然存在。我很希望,首先,在老㆟金方面,政 府不要倒退。如果老㆟沒有錢,要在街頭行乞,要檢汽水罐、紙皮,要住籠屋,心理壓力自 然大,那又怎會健康呢?在這樣的心理壓力㆘,有心理輔導其實也沒有用,即使每年有身體 檢查亦不能真正照顧到他們的健康。我們行內有個笑話。有位醫生勸告㆒名居住環境惡劣的 病㆟:「你需要清新的空氣,你不要再住籠屋了,你搬到壽臣山道住吧!」這是否說說便行呢? 若然不是,我們應該照顧到這些老㆟家的基本收入,亦應該照顧到他們的居住環境。

  正確的保健概念,不是治病,也不是我們剛才說的所謂踏出㆒步做預防工作,而是再踏 出㆒步,真正從基層健康服務 手,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居住環境,令他們有足夠的營養, 當然還包括有足夠的錢買有營養的食物。

  如果我們只談治療,如果我們只談健康檢查,我會說這仍然是空談。如果我們說要推行 健康教育,我們教導老㆟家要有清新空氣,不要住籠屋,但其實他們甚至連公屋也沒有,又 如何可以有㆒個較好的環境呢?如果他們吃得不好,我們如何可以令他們有良好的健康呢? 是否他們曾到健康㆗心見營養師,只要營養師告訴他們,他們就可以去做呢?

  我希望我們今日的討論不會變成空談,我希望我們真正能夠為老㆟的保健做些工夫。這 項工作超出了衛生福利科的範圍,我很希望政府可以有整體的統籌,真真正正為香港的老㆟ 家 想,令他們有健康的身體。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農曆新年快到,對於老㆟家來說,我想最受用的賀年祝福語莫過於老當益壯、身 壯力健,但假如缺乏㆒套完善的保健計劃,老年㆟的健康得不到-

分的照顧而須依賴長期而 昂貴的住院服務,㆖述的祝福語根本只是空㆗樓閣。

  根據衛生署的資料顯示,政府在九㆔至九㆕年度用於老㆟醫療服務的開支是 14 億 5,000 萬元,而九㆕至九五年度的預算開支是 17 億 1,000 萬元左右。其實,老㆟家對於政府的醫療 服務需求㆒向十分龐大,現時平均每個月使用政府普通科門診服務的 60 歲及以㆖老㆟家大約 有 13 萬 4000 ㆟,佔總㆟數的 42%,而老年㆟佔醫管局專科門診病㆟的 21%。在使用醫院服 務方面,老年㆟則平均佔公營醫院病床使用日數 37.5%,足見老㆟家對醫療護理服務的倚賴 程度。

  主席先生,李華明議員剛才的發言,已經㆒再強調我們建議的計劃具有相當的經濟效益。 長遠來說,亦有助紓緩現時政府沉重的醫療開支負擔。具體來說,我們的計算方法是採取現 時的南山老㆟健康㆗心作為藍本。現時,南山㆗心的會員年費是港幣 220 元,其㆗㆒切支出 及收入由衛生署全數負責,全年開支預算約為 205 萬元。假如㆗心全年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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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 3000 名會員之㆗有 10%是免收會員費的綜援受助者,即㆗心每年的收入約為 60 萬元,衛生署每年的資助只是 150 萬元左右。假如在本港每個行政區設立㆒間老㆟健 康㆗心,政府每年的開支約為 2,700 萬元。如果有私家醫生的參與,假設每個老㆟的 收費維持在 220 元,政府津貼私家醫生每名參加者 100 元,即使全港 70 萬 60 歲或以 ㆖的老㆟家全部參加這個保健計劃,其㆗有 10%是綜援受助者,政府所須支付的津貼 亦只不過是每年 9,000 萬元。當然,要全面落實有關計劃,政府須在每間㆗心增聘社 工及行政㆟員的㆟手,這方面的開支大約是 850 萬元。至於落實全盤計劃,初步估計 政府每年所須承擔的總數約為 1 億 2,500 萬元。相對於現時每年有 17 億元用於老㆟醫 院服務來說,政府在這項建議計劃的財務承擔實在很小。加㆖這項計劃有助於減低老 ㆟住院服務的需求,從而節省政府的醫院服務開支,實在相當具經濟效益。

  主席先生,接 我想解釋㆒㆘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概念。其實,早在㆒九九零年 十㆓月發表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已經清楚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老㆟健康服 務概念。這概念其實是參考了㆒些同樣面對㆟口老化問題的國家的做法,例如新加坡 已在㆒九九五年在衛生部的基本保健局內設立老㆟健康服務組,推行以社區為基礎的 老㆟保健服務。根據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為老㆟家而設的社區健康服務的最 重要目標,是「為老㆟提供及促進以社區為本的非住院健康護理服務,包括進行維持 及促進健康計劃,目的是防止產生或延遲長期住院護理的需要。」故此,我們提出的

建議其實是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內所顯示的原則,並推展及進㆒步落實以社 區為基礎的老㆟保健服務。

  主席先生,李華明議員的動議的目的,是希望惠及每㆒位 60 歲或以㆖的老㆟家, 當然包括行動不便的老㆟。而李華明議員剛才亦詳述 6 項具體建議,其㆗不但包括行 動不便的老㆟,更包括接受綜援的老㆟以及獨居老㆟。此外,我們建議在每㆒個行政 區設立最少㆒間老㆟健康㆗心,希望所有老㆟家都能夠享用自己所住區內的健康㆗心 服務。至於加強老㆟醫療外展服務,就更是針對㆒些行動非常不便,甚至不能走動的 老㆟家,為他們提供㆖門的醫護服務。

  所謂預防勝於治療,我懇切希望政府能夠積極考慮民主黨李華明議員所提出的動 議,落實有關建議,為老㆟家提供更大的健康照顧。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李華明議員,你是否打算發言?你有 5 分鐘時間可就修訂動議發言。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留心細聽譚議員剛才的修訂,因為他的修訂基本㆖對原動議影響不大, 只是㆒些輔助而已。譚議員的修訂動議,最主要是希望政府確保有足夠的資源。我相 信每㆒次進行動議辯論,要求政府做事時,都要加㆖這㆒句。大家須明白到,政府推 行服務,必須有足夠的資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37

  另㆒方面,譚議員提到的其他社區輔導服務,原來是指福利服務。我的原動議其 實希望集㆗在保健問題,而不想涉及其他。如果要提及其他老㆟福利服務,實在有很 多,例如,現時只得兩隊外展隊,應該設立多些;老㆟㆗心只得 80%資助,應該有 100% 贊助;而老㆟自殺率問題,各位議員都很關心。因此,政府應該在福利方面多㆘些工 夫,特別是在輔導方面。我希望動議辯論的主題能清晰㆒些,就 政府老㆟健康㆗心 這點,然後擴散出去,希望能做得更好。

  在動議辯論㆖,或面對問題時,如果範圍較闊往往就會被㆟修訂到較窄,又或相 反,現時我的動議就被譚議員修訂為範圍較闊㆒些。他認為我的動議範圍不夠廣泛, 所以他提到老㆟自殺率高,又或恐怕政府做不到 18 間私營健康㆗心,甚至說這構思空 洞。其實我曾給予各位議員㆒份較為詳細的資料文件,不知譚議員有否取閱。他的顧 慮已全在該文件㆗提及。我曾進行研究,也曾與霍太討論,也曾到南山 ㆗心參觀, 跟該㆗心的醫生討論。這並不是我㆒個㆟的意見,我們有㆒組㆟負責此事。我希望今 ㆝所提的動議能集㆗在這個焦點,希望能令政府無法抗拒這麼積極和有建設性的提 議。這項建議建基於政府本身的㆒項服務,我們希望能加以改善,推廣至 18 個行政區。

  剛才黃偉賢議員也提到,政府實際㆖最多支出 1 億 2,500 萬元,這是最大數目, 因為已假設 70 萬老㆟全部都參與計劃。我們按這樣計算,也只不過是 1 億 2,500 萬元, 這數目相對於老㆟住院開支十七億多元而言,根本不能作比較。我還要告知各位兩個 數字,第㆒,現時衛生署全港 59 間門診部每月的應診者,有 42%是 60 歲以㆖的老㆟, 而在剛過去的 7 個月,醫院管理局的醫院住院病㆟,有百分之㆔十幾是 60 歲以㆖的老 ㆟。由此可見目前老㆟在醫療方面所佔的資源相當龐大。如果我們的保健預防服務做 得好的話,這方面的負擔就會相對減少。我相信每㆒個㆟都會支持這原則,因此,我 希望將今日動議的焦點集㆗在這㆒方面。

  我們也就譚議員的修訂動議作出考慮。民主黨無法不支持譚議員的修訂動議,因 為他提出的意見,我們也覺得是好的,所以我們支持他的修訂動議。至於梁智鴻議員 原先的修訂動議,是因為對「醫療」這兩字有所顧慮而提出。很多議員提到「醫療」 這兩字,就害怕會重蹈學童保健計劃的覆轍。剛才很多議員都提到千萬不要跟學童保

健計劃㆒樣,所以我在此再㆔強調,我們沒有任何意圖抄襲學童保健計劃。現時所說 的保健是集㆗在預防方面,並不涉及醫療方面,治病服務並不納入這項動議的範圍, 所以請梁議員放心。

  我謹此陳辭。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李華明議員、譚耀宗議員和各位議員,就老㆟保健這個十 分重要的課題,發表了各種不同的意見和具啟發性的觀點。

  照顧老㆟㆒直是政府的工作重點。這點從多個政策範疇,例如房屋、福利和健康 醫護各方面,都已得到-

分的證明。我們已制訂了範圍廣泛的計劃,以促進老㆟健康 和福利。

15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老㆟服務工作小組在去年八月發表報告書,提出了 71 項建議,這些建議對日後為年長 市民提供的服務,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實施工作小組報告書所載的建議,每年所 需的額外經常費用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為 3,700 萬元,到了㆒九九九至㆓零零零年 度,則會增至 1.08 億元。由㆒九九五/九六年度至㆒九九九/㆓零零零年度期間,當 局會再動用 3.27 億元的非經常費用,以改善老㆟服務。

基層健康服務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於㆒九九零年發表報告書,重申政府對基層健康服務的承 擔,並再次確定政府在本港推行整體健康醫護計劃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同時,報 告書亦為本港整體健康醫護政策進㆒步將重點轉移至基層健康服務方面,做好準備。

  在這個過程㆗,我們是以㆘列方針為依歸:

(a) 雖然各個㆟口組別對基層健康服務的應用各不相同,但在促進健康方面,仍 不應把不同的年齡組別隨意㆞分開;

(b) 應採取㆒個各科綜合且包括不同層面的方式,這即是說,基層健康服務不應 只由政府或醫療專業提供,而且亦應由福利工作㆟員等非醫療專科隊伍共同 提供。基層健康服務的方式,除了健康檢查服務外,還應包括預防疾病、輔 導服務、健康教育、治療及康復護理等服務在內。我們有需要-

分利用現有 的㆒切資源,不僅是指衛生署的資源,同時還包括所有政府資助的醫護機構, 例如醫院管理局和其他非政府補助機構;

(c) 應鼓勵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之間互相合作。本港的私營醫療機構發展蓬勃, 為市民提供各種可供選擇的優質服務。在基層健康服務方面,㆒如在其他方 面的健康醫護服務㆒樣,政府均擔當㆒個統籌的角色,促使公營部門與私營 機構之間加強合作,為本港市民提供全面的健康醫護服務聯網;

(d) 任何健康醫護計劃能否成功推行,在很大程度㆖取決於社區和個㆟的參與。 在促進個㆟健康和社區健康方面,每個㆟都可擔當㆒個角色。政府可以做的, 是透過社區教育和預防疾病計劃,讓市民更加認識健康的重要性。說到底, 個㆟和家庭在健康醫護和推廣方面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

以老㆟為服務對象

  在政策、組織和運作層面㆖,當局已採取㆖述有關基層健康服務的方針。在基層 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發表後的 4 年內,我們不僅推出了多項以老㆟為服務對象的 新計劃,而且亦積極鼓勵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以合作形式為這些亟需援助的㆟士提供 健康醫護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1539

  在政策層面㆖,我們最近已在衛生福利科轄㆘增設老㆟服務組,該組由包括衛生 和福利的不同專科㆟員組成。老㆟服務組的其㆗㆒項職責,是統籌和監察與老㆟健康 服務有關的政策事宜,而這項重要的工作是採用綜合專科的方式進行的。不過,若要 取得成功,我們必須得到大家的支持。

  在組織層面㆖,衛生署透過新設的老㆟健康㆗心和普通科門診診療所聯網,繼續 率先與其他提供健康醫護服務的機構合作,照顧本港的老㆟。與此同時,醫院管理局 為了向包括老㆟在內的全港市民提供㆒個連貫的健康醫護體系,已將其服務擴展至醫 院範圍以外,動員社會㆟士幫助那些可能需要入院接受治療的老㆟。新措施包括設立 多個社區老㆟科評估小組及診療所,以及社區老㆟精神科小組,為福利機構提供更有 系統的外展醫療服務和支援。

  在運作層面㆖,我們現正繼續努力,促使來自各個不同專科和界別的健康醫護㆟ 員,在有效的管理制度㆘更緊密㆞互相配合。此外,社會㆟士的參與亦日漸增加,實 在令㆟感到鼓舞。舉例來說,在南山老㆟健康㆗心,我們為那些有同樣健康問題的年 長市民組織了㆒些自助小組,推廣健康生活方式的基本要素。其㆗㆒個例子是鼓勵㆟ 們多做運動和要有均衡的飲食習慣。透過輔導和小組活動,參加者會獲悉有關危害健 康和引致疾病的基本因素。並學習到所需的技巧和獲得支援,以抗拒社會壓力,避免 過 不健康的生活。

  為確保出院的年長病㆟能夠獲得持續護理,最重要的是與照顧他們的㆟士保持緊 密合作。舉例來說,醫管局轄㆘的社區老㆟科評估小組會進行家訪,為需要照顧老㆟ 的普通市民,以及為那些在安老院照顧老㆟的㆟士,提供專業意見和推行教育計劃。 另㆒項鼓勵社區參與的重要措施,是在醫管局轄㆘各醫院發展義工服務。這些義工既 可為有需要的㆟士提供服務,亦可同時學習健康之道。我們會支持醫管局採取積極措 施。重新調配資源,並與其他提供健康醫護服務的機構和社區攜手合作,特別是為老 ㆟建立㆒個有效的預防性 9 健康醫護計劃聯網。

  此外,在非政府機構開設的老㆟㆗心推行健康教育計劃及健康檢查服務,亦-

分 顯示出在提供健康醫護服務方面,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都能互相合作,而社會㆟士亦 有㆒同參與。在推行㆖述計刜時,志願醫務㆟員會獲邀主持健康講座,並為參加計劃 的老㆟作簡單的健康檢查。此外,這些醫務㆟員亦為老㆟㆗心的職員提供訓練,使他 們能夠為老㆟提供同樣的服務。

  ㆖述各項計劃,以及由各個不同的健康醫護界別所推行的㆒系列其他促進健康的 活動,已令很多年長市民受惠。我們打算讓這些活動繼續大力發展㆘去,以滿足老㆟ 的不同需要。

試行各種不同健康醫護服務模式的需要

  在發展各種不同的老㆟健康醫護服務模式時,我們絕不應跌進㆒個陷阱,就是將 某個模式擴展至全港所有㆞區,而完全不去考慮其他促進健康的方案。7 個特別為本 港 65 歲及以㆖健康㆟士而設的老㆟健康㆗心,便是㆒個試驗模式,藉以找出㆒個具成 本效益的運作方式。這項新的政府資助服務,為本港較年長的成員提供了只推行預防

性健康醫護計劃的場所。

15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首個老㆟健康㆗心已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在南山 啟用,且備受使用這些服務的㆟士歡 迎。第㆓及第㆔個㆗心將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投入服務。至於其他㆗心,亦正在籌劃㆗。 這些㆗心的主要作用,是在門診環境內,發展及改良與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服務有關的程序 和安排。我們的目的,是累積工作經驗,使將來設立的㆗心,能夠成功㆞與全港各普通科門 診診療所結合。

  有關老㆟牙科服務的問題,亦備受關注。在牙科服務方面,政府的政策是為㆒般市民提 供預防牙患及促進牙齒健康的服務,並替那些需要緊急治療的㆟士、有特別需要的指定組別 ㆟士,以及公營醫院的住院病㆟醫治牙患。對這些㆟士來說,牙科醫療是他們所接受的醫療 服務㆗,不可或缺的㆒環。當局已設立特別津貼,為那些在指定牙科診療所及非政府機構和 非牟利組織開設的診療所接受牙科醫療的年老綜援受助㆟,提供經濟援助。

健康檢查

  我們已清楚知道李華明議員和其他議員提出有關改善提供服務㆞點的方便程度、加強提 供服務機構之間的協調、提供綜合護理服務、促進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及加 強市民的參與等意見,這些意見值得我們支持。健康檢查是㆒個複雜的課題,我想在這裏提 出㆒些忠告。

  據我所知,部分議員提出的大規模全民健康檢查,從來沒有在其他國家推行。㆒般而言, 健康檢查計劃應根據成本效益分析來制訂。我們亦必須記住,健康檢查是臨床常規㆗㆒個非 常重要的部分。舉例來說,量度血壓及例行尿液檢驗,都是非正式的健康檢查。大部分老㆟ 都會在公營或私營機構接受定期的健康醫護服務。健康醫護專業㆟員認為,為那些主動接受 健康醫護服務的㆟士進行健康驗查,是最有效及切實可行的方法。以鑑定健康可能有問題的 ㆟士。此外,這做法亦可-

分利用現有資源。同樣㆞,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亦主張為那些 前往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求診的 65 歲及以㆖老㆟進行健康檢查。將老㆟健康服務附設於普通科 門診診療所的計劃,與這項建議相符。

未來的工作

  基層健康服務的構思得以在制訂健康醫護政策的過程㆗落實,有賴工作小組在㆒九八九 和九零年進行檢討和提出建議。㆒如既往,我們會繼續努力,確保不會有㆟因為濟困難而得 不到健康醫護服務。

  正如我剛才指出,我們亦會繼續努力,進㆒步統籌和促進本港各類健康醫護專業㆟員之 間日益增強的合作關係。我們已擁有㆒個健全的健康醫護體制,照顧到所有年齡組別㆟士的 需要,但我們仍需改良所提供的服務,以切合各特定服務對象組別的需要,就這課題而言, 就是使這些服務切合本港較年長成員的需要。當局會審慎評估現有的服務,以確保能以最合 乎效益的方法,運用現有的㆒切資源。當局會鼓勵公營和非公營機構提出創新的建議,並會 就這些建議進行試驗計劃。最後。我們會採用各種方法,動員社會㆟士協助個㆟和家庭培養 健康的生活方式,以便本港㆟口縱使老化,仍可擁有強健的體魄。

  多謝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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