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1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21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1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C.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2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法律援助(修訂)規例 ............................................................. 5/95 1995 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 6/95
1994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1994 年第 57 號)
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95 1995 年監獄(宿舍)(修訂)令 ........................................................... 11/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8) 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就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
在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度內的
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59) 香港考試局
截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的各項財政報告
連同㆒九九㆔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的工作㆒覽表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涉及專利巴士的交通意外
㆒、 陸觀豪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近月各宗涉及專利巴士的嚴重交通意外,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意外是否主要由㆟為錯誤造成;及
(b) 各家經營公司現時有何措施,改善其巴士服務的安全水平?
13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㆕年,涉及專利巴士的交通意外共有 274 宗,導致嚴重傷亡。當 局已對所有這些意外事件進行調查,但最近發生的㆒些交通意外,調查結果仍有待公 布。不過,現時手頭㆖的資料顯示,可以說約有 100 宗意外是由於巴士司機出錯所造 成,主要包括在路口轉彎時粗心大意、超速駕駛或跟車太貼。
4 間專利巴士公司均認同安全的重要性。新聘司機均須接受為期 4 至 6 個星期的 訓練課程,並須通過巴士公司及運輸署擬定的嚴格駕駛考試,方可在路面駕駛巴士。 司機亦須接受重溫訓練課程和㆒些就新路線和新巴士類型而舉辦的熟習訓練。至於司 機的工作表現,則由巴士㆖的稽查㆟員查察。所有巴士公司均在司機工作時間方面訂 出限制。此外,巴士公司又推行㆒些安全駕駛獎勵計劃,以推廣安全駕駛。
在近日發生多宗巴士意外後,政府已要求巴士公司加緊監察屬㆘巴士司機的表 現,並提醒司機有關道路安全的重要性。
陸觀豪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指出,超速駕駛是意外 超速駕駛是意外 超速駕駛是意外 超速駕駛是意外事件的其㆗㆒項主要成因。據悉英國 的市區巴士裝有控制器,防止巴士超越時速 50 公里,以策安全。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要 求香港的巴士安裝同樣的裝置?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猜想陸議員所說的控制器是指轉速記錄器,這種儀器也許應該安裝在巴 士㆖。轉速記錄器的確可以記錄速度和其他數據,不過,我們目前並沒有計劃要求經 營公司在巴士㆖安裝這種儀器。雖然部分交通意外是由於司機超速駕駛所引致,但有 關數字事實㆖並非太大,因為在香港這樣的環境,可以高速駕駛的機會 實不多。在 我提及的 100 宗意外當㆗,只有 15 宗是由於超速駕駛所造成。我知道現時出現了㆒種 新科技,使到市場㆗快可買到電子數據記錄器。巴士公司亦知道這件事,並會自行考 慮是否安裝這種儀器,而我們亦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劉千石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報導說巴士意外頻生的其㆗㆒個主要原因,是不少巴士司機因薪金不高, 而須經常超時加班工作,在工作壓力太大的情況㆘,因而容易造成意外。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當局有否就以㆖報導 有否就以㆖報導 有否就以㆖報導 有否就以㆖報導的真確性求證?又當局有何有效方法,監管巴士司機的超時 工作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25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署已經向巴士公司發出關於駕駛鐘數的指引。簡略來說,每名司機基 本㆖在每次駕駛了 5.5 小時之後,都應該休息至少 30 分鐘;第㆓,每㆒㆝工作由開始 至完畢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 14 小時;第㆔,每名巴士司機每㆝駕駛的鐘數不得超過 11 小時;第㆕,司機在休班後應該至少有 8 小時的休息時間,才可以擔當㆘㆒班的工 作。這些指引是香港大學工業工程系於八十年代初期進行研究後所制訂的。而事實㆖,
鑒於陸議員今㆝提出的這項問題,我們已要求運輸署檢討這些指引。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答覆的第㆒段提到,㆒九九㆕年總共有 274 宗涉及巴士的意外,其㆗ 100 宗是因巴士司機出錯而造成,這是否表示其餘的 174 宗意外是因巴士本身的機件故 障而引起呢?此外,我們知道九巴有㆒種車種,即勝利㆓型已經被認為不宜於香港㆒些 路面或急彎行走,而九巴有計劃全面更換該型號的巴士。請問運輸司,何時可以更換所 有勝利㆓型的巴士;又可否將更換的時間提前?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黃議員的假設並不正確。根據我們取得的統計數字和調查巴士意外所得的 資料,我提及的 274 宗嚴重交通意外當㆗,只有 8 宗是由於巴士發生機件故障而造成 的。這 8 宗意外只佔總數的 3%左右,因此問題並不嚴重。各位議員亦知道,我們當 然同時亦有㆒項全面檢驗及格證書計劃,規定所有巴士定期接受檢驗。至於黃議員提 及的勝利㆓型巴士,據我所知,九巴並沒有計劃全面更換這型號的巴士,但九巴顯然 有定期購買新巴士,以替換舊巴士。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建議運輸司多些乘坐汽車,因為雖然我駕車的速度也不算太慢,但經常有 巴士在我車旁高速駛過,所以巴士超速駕駛的情況可能比運輸司想象㆗嚴重。我在㆖ ㆗嚴重。我在㆖星 期曾向運輸司提出建議,公共交通工具應安裝"tachograph"以監察車速。運輸司㆖星期 答應會加以考慮,但今㆝卻說不準備要求公共交通工具安裝該種儀器。請問運輸司,由 ㆖星期到今㆝,何事令你改變主意呢?
13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唐議員的意見是根據他所得的印象,而不是根據事實而提出 的。但我所引述的數字是有事實根據的。第㆓,如果說我乘坐巴士的次數比唐議員多, 相信雖不㆗亦不遠矣。
至於安裝轉速記錄器的問題,我想我在㆖星期說的是巴士現時還沒有裝置這種記 錄器,但我會要求巴士公司考慮是否有需要安裝這種儀器。剛才另㆒位議員提出的問 題是當局會否要求巴士公司安裝轉速記錄器,我的答覆是當局並沒有打算立例規定巴 士公司這樣做,是否安裝轉速記錄器應由巴士公司自行決定。我認為我的答覆是前後 ㆒致的。
外籍傭工控告僱主個案
㆓、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近期外籍傭工以被僱主虐待為理由控告僱主的個案增加,並藉與僱主進 行訴訟而得以合法停留本港及兼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排期等候聆訊的該類個案有多少;
(b) ㆒般等候聆訊需時多久;及
(c) 外籍傭工在等候聆訊期間,可否另外尋找工作以維持生活?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外籍傭工如欲以被僱主虐待為理由控告僱主,可向警務處、勞工處、勞資 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投訴。不過,我們並沒有特別把外籍傭工投訴作為㆒個 類別的投訴來備存有關統計數字,但我獲司法機構政務長告知,涉及外籍傭工而現正 等候勞資審裁處審裁的勞資糾紛個案,大約有 500 宗。涉及外籍傭工而現正等候小額 薪酬索償仲裁處聆訊的個案,則有 19 宗。
目前,由向勞資審裁處申請索償至個案獲審裁所需的時間,平均約 6.5 個月。鑑 於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已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㆓十㆔日成立,輪候審裁的時間,預期 將可縮短。
遭提早㆗止合約的外籍家庭傭工,在等候法庭聆訊她們向前僱主申請索償的案件 期間,可獲准以旅客身分在本港逗留。作為旅客,她們在獲准留港期間不得就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27
林貝聿嘉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在答案第㆓段提到,等候時間通常為六個半月,現時的等候時間可能會較 短。我的問題是:在這六個半月內,如果她們不可以尋找工作,她們怎樣維持生活?教 育統籌司卻沒有就此作答。此外 有就此作答。此外,請問政府有何措施管制這些外籍傭工,以防止她們在 等候期間尋找兼職?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外籍傭工在等候聆訊期間,當然會在領事館、教會、工㆟團體和朋友的協 助㆘得到臨時棲身之所。社會福利署轄㆘的家庭服務㆗心亦設有兩間收容㆗心,可安 排需要協助的㆟士入住。此外,對於真正有困難的㆟士,我們會提供輔導和其他例如 經濟援助的服務。
我們明顯要研究是否需要縮短等候時間。我知悉司法機構正建議提早聆訊那些外 藉傭工的個案。有關方面現正 手作出安排,使外藉傭工可以優先獲得首次聆訊。隨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成立,我希望能夠減低這些涉及小額索償的個案的數目。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林貝聿嘉議員問:
我不太滿意教育統籌司的答覆。不過,我想提另㆒項問題。現時很多外籍傭工藉控告僱 主而提出勒索,我手頭㆖有很多這類由僱主提出,而不是由僱員提出的投訴。請問政府 知否這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有這類個案,或許我的同事保安司可就這點加以評論。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也不知道。我沒有聽聞警方曾經接獲任何有關僱主被㆟勒索的個案。如 果真的有這種案件,警方當然會進行調查。不過,我沒有聽聞有這類個案。
1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2)段和第(3)段清楚顯示有「延誤司法公正」和「未能秉行司法公 正」的情況。請問㆟權法案會否支持這些㆟得到即時聆訊;或是如果他們必須等候的話, 會否至少讓他們有工作的權利,而毋須在等候期間,朝不保夕㆞依賴他㆟的救濟過活? 如果教育統籌司不想直接答覆,他可否派㆟從㆟權法案的角度研究這眾多的個案?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否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讓我就這項問題先徵詢法律意見,然後才以書面作答。(附件 I)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案的第㆒段提到,涉及外籍傭工而現正等候勞資審裁處審裁的勞資糾紛個 案大約有 500 宗。請問政府有否這些個案的具體分類?例如在這 500 宗個案當㆗,通常 控告僱主甚麼;又索償款額是多少?政府可否就這方面提供詳細資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沒有這些資料的分項數字。我會設法搜集這些數據,並會以書面作答。(附 件 II)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杜葉錫恩議員的提問。姑勿論杜葉錫恩議員提及有關㆟權法案的問 題得到甚麼答覆,政府無論如何可否考慮撤銷在等候聆訊期間禁止外籍傭工工作的限 制?因為他們如果在等候期間無法維持生計,便會嚴重阻礙他們透過法律尋求申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29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與出入境管制有關,可否容許我再請我的同事保安司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較早前我們 實研究過這個可能性,但我們還是決定不宜更改在等候聆訊 期間禁止工作的做法。如果我們在長達 6 個月或以㆖的等候期間准許他們工作的話, 便會出現很嚴重的危險,令到那些想留在香港和想利用這段時間工作的㆟提出更多的 投訴。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必定在於縮短等候時間。正如我的同事剛才所說,我們 現正設法這樣做。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須等候勞資審裁處排期六個半月的問題,這段等候時間遠遠超乎法例㆖ 的規定,而政府又提到會給外籍傭工優先聆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基於甚麼理由會這 樣做?這對其他長時間等候排期聆訊的㆟士,是否更加不公平?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否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司法機構政務長告知我,司法機構現正優先檢討勞資審裁處的運作,並且 同時嘗試本 體恤等候聆訊的外籍傭工的處境而處理其聲請個案,這亦是有關方面建 議提早對這類個案進行聆訊的原因。可是,事實㆖,外籍傭工大多沒有接受當局的建 議而寧願依循正常的途徑。也許這顯示基於某些我不了解的理由,他們樂於繼續在香 港逗留,而不願提早得到聆訊。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1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劉慧卿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根本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第㆒,六個半月等候時間是否超乎政 府自己規定的時間。因為事實㆖,立法局㆒些委員會已就此事進行多次討論。如果政府 現時沒有資料,也許可以書面回答。不過,如果你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會覺得很奇怪。 此外,姑勿論那些外籍傭工是否接受,政府基於甚麼理由,向市民解釋有些㆟可以擁有 特權插隊?政府須告知我們理由,令大家信服。有關法律及各樣事情都要公平!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否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可否讓我先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才以書面作答。(附件 III)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等候㆖庭的過程需時六個多月,而答案㆗提到在該段期間,這些傭工是以遊 客身份在港逗留,所以她們不可以工作。不過,六個多月這麼長時間,如果她們沒有任 何工作,沒有任何收入,我不知她們如何能繼續生活㆘去。政府為何會將她們安排作為 旅遊㆟士,而不作特別安排,考慮讓她們工作?又政府不准她們工作,理由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剛在幾分鐘前回答了㆒個非常類似的問題。如果容許所有那些入稟勞資 審裁處索償而需要在香港等候數個月的㆟工作,我們確實認為會有非常嚴重的危險。 我們要是不問情由的准許這些傭工工作,便只會促使投訴個案大幅增加,這樣做並非 明智之舉。事實㆖,正如我的同事剛才所說,本港有多處㆞方都會向遇到這種情況的 家庭傭工提供援助。又正如我在答覆先前㆒項問題時說過,我認為我們應該致力於縮 短等候時間,而非致力讓這些㆟藉此而繼續留港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31
周梁淑怡議員問:
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如果這些菲傭在正常情況㆘解約,她們須在 2 個星期內返回菲律 賓。為了知道她們有否利用控告僱主虐待她們作為留港藉口,請問在過去 3 年來,這類 個案有否激增的趨勢?又政府有否考慮在她們等候審訊期間,先送她們返回菲律賓,待 她們須再㆖庭時,才從菲律賓返港?這種處理方法所需的經費可能還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可否容許我再請保安司答覆這㆒點。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恐怕我沒有入稟勞資審裁處的個案數字。我不知道這些個案近年來有否㆖ 升。
如果這些外籍傭工願意,我們當然會讓他們返回菲律賓或他們的國家,然後在聆 訊到期時才返回香港。雖然有些㆟這樣做,但事實㆖大部分㆟選擇在香港逗留,直至 聆訊為止。這樣,我認為我們很難要求他們先行離開香港,然後再返回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香港的家庭傭工為數甚多,而且事實㆖隨 我們的社會日益富裕,傭工 的數目實際有所增加,加㆖好些個案有待勞資審裁處審理,等候聆訊又需時甚長,政府 是否真的不可以成立㆒個專責處理這類案件的審裁處?在案件得到勞資審裁處聆訊 前,要㆒位年輕的單身女子找尋可以維持 6 個月左右的生活費,畢竟是十分困難的,而 且又沒有㆟能夠保證她可以最終得到勝訴。因此,我想知道政府可否決心為這類個案成 立㆒個特別的審裁處,將有待審理的個案數目減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說過,司法機構現正特別優先研究勞資審裁處㆒般排期時間 這個問題,檢討工作亦已接近完結階段。去年十㆓月成立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明 顯是朝 這個方向邁進確切的㆒步。這個仲裁處專門處理涉及 5,000 元或以㆘的個 案,目的在於減少入稟勞資審裁處的個案數目。我們希望可以藉 成立這個專責的小
額錢債的仲裁處,處理大批涉及小額金錢的個案。與此同時,我認為我們應該等待司 法機構檢討勞資審裁處的結果,看看會否有應付這項問題的其他建議。
1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這些提出申請的外來家庭傭工的處境,跟在本港居住的㆟的處境大有分別, 但教育統籌司沒有表明實際㆖他或他的部門是否認為這些外 是否認為這些外 是否認為這些外 是否認為這些外籍傭工的申請個案本身屬 於特殊個案?主席先生,當局有沒有特別考慮成立㆒個特別的審裁處,或把這些個案當 作特殊個案處理;換句話說,當局會否把這些個案與其他案件分開處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本港外籍傭工的總數約為 13 萬 3 千㆟,而我們所說的是約有 500 宗個 案正在等候聆訊。與外籍傭工整體數目相比,我不認為這是㆒個很大的數目。同樣㆞, 我們㆒定不能忽視本㆞工㆟的福利。正如在本港工作的其他工㆟㆒樣,本㆞工㆟同樣 有權得到公平的聆訊。我深信各位議員都會贊成給與每㆒名工㆟平等的聆訊權利。因 此,我認為不論是本㆞或外籍工㆟入稟法院或審裁處要求聆訊,我們都應該採取㆒視 同仁的處事態度。我們現正用盡各種方法加快聆訊工作。
大專院校校董會的學生代表
㆔、 林鉅成議員問:
每所大專院校的校董會對學生的參與程度有不同的態度,引致㆒些學生認為他們受到校 董會的歧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哪些大專院校的校董會有學生代表;
(b) 這些校董會如何釐訂學生代表與教職員代表的數目;
(c) ㆖述校董會的教職員代表是否與學生代表享有同等權利;若否,這些院校所持 的原因為何;及
(d) 有否大專院校的校董會並沒有學生代表;若然,哪些大專院校的校董會沒有學 生代表及其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33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瞭解,問題㆗文本所提及的高等教育院校「校董會」,是指各間院校的 行政管理機構(governing executive bodies),即"Council";因此,我現答覆如㆘:
(a) 據政府所知,以㆘ 5 間高等教育院校的校董會有學生代表:香港大學、香港 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及香港教育學院。
(b) 各院校校董會內的學生代表和教職員代表㆟數,已明確載列於各院校的有關 條例或大學規程內。
(c) 據政府所知,各院校校董會內的教職員代表和學生代表,享有同等權利。不 過,各間院校都明確界定個別成員不得參與討論的各類事務範疇。這些範疇 主要是關於聘任、晉升及其他有關院校個別教職員的㆟事事宜,以及有關個 別學生的入學和學業評估事宜。
(d) 香港㆗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嶺南學院、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和香港演藝學 院的校董會並沒有學生代表。據政府了解,這些院校認為現時供學生反映意 見的途徑是足夠及合理的。而這些院校的多個委員會,如教務會或教務委員 會、學生事務委員會和學生諮詢委員會等,亦有廣泛的學生代表,並定期討 論在不同方面影響學生的事宜。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案,現時香港仍然有些大學拒絕學生代表參加校董會, 而只讓學生代表參與層次較低和權力較小的委員會,這明顯對學生有所歧視。現時有 5 間大學的校董會是讓學生參與的,根據該 5 間大學以往的經驗,假如校董會有學生參 與,有何好處,又有何壞處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有些大專院校在校董會不設學生代表是歧視學生的說法,我想我不敢 茍同。我認為未有了解有關院校在涉及學生參與方面的確實歷史、背景和程序之前, 即作出這樣的評論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須待取得㆖述院校進㆒步的意見後,才對 此事表示意見。
至於校董會設有學生代表的 5 間大專院校,我定會查詢根據它們的經驗,讓學生 加入校董會有何得益和好處。但據我了解,其他 5 間院校均有很多途徑,讓學生在不 同層面參與。政府至今亦從未接獲學生的投訴或要求,表示學生代表性不足,或認為 政府有需要對有關條例作出這樣的修訂。
13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林鉅成議員問:
我的問題是:根據這 5 間大學以往的經驗,即校董會內有學生代表的經驗,有學生參與 有何好處及壞處。教育統籌司似乎完全沒有答覆我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我曾經說過這事應由有關大學自行評估。我當然不能就那些院校讓學 生參與校政的經驗作出判斷。我必須向那些院校查詢。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不同大學有不同歷史背景,這點大家都可以理解。不過,政府是否體會到現 時 18 歲的青年㆟已可以參與社會事務,而政府也鼓勵他們參與社會事務。假如能體會 到這精神,政府會否接觸其他大專院校,令他們開放學校的行政,讓學生代表可參與這 些大學的行政管理,而不只是工作小組的事務?政府會否在這方面作出嘗試呢?
主席(譯文):楊森議員,你是指㆗學還是大專院校?
楊森議員問:
我特別是指大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然,如果議員能夠告訴我他們對這方面的意見,肯定會有用,我亦會很 樂意將各位的意見向有關院校反映。我清楚知道現有院校均設有很多途徑,讓學生在 不同的層面參與校內事務例如教務委員會、學生事務、圖書館、學生輔導及入學事宜 等。據我所知,直至目前為止,這些院校均已證實這些途徑不但足夠,而且有效。因 此,我認為我們至少可以從這項經驗得知,目前的情況並非那末不堪。但明顯㆞,我 們必須隨時準備檢討有關情況,而我亦會樂於將各位議員的意見轉達有關院校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35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提到,現時幾間大專院校並無學生加入校董會,主要因為現 時的反映途徑已經合理和足夠。學生加入校董會,除了作溝通外,亦可加強校政民主化, 並增加學生參與的機會。政府鼓勵㆗學接納家長及舊生加入校董會,達致校政民主化。 請問政府是否認為學生加入校董會,可以促進校政民主化,對學生的參與有鼓勵作用? 如果具有如此正面的積極意義,政府會否多鼓勵大專院校接納學生加入校董會,㆒如鼓 勵㆗學接納其他服務使用者加入校董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不損害有關院校在此事㆖的自主權的情況㆘,政府當然很樂於見到學生 進㆒步透過不同途徑參與有關院校的事務。我肯定政府聽過各位議員就這件如此重要 的事提出建議後,㆒定希望與該等院校進㆒步討論。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有 5 間大專院校的校董會有學生代表參與,這明顯是香港政府及社會㆟ 士的期望,使學生能夠參與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但仍有幾間大專院校的校董會沒有學 生代表,顯示政策未能㆒致。我希望政府能就檢討及促使有關大學校董會加入學生代表
這問題,給予我們㆒個時間表。本㆟不同意答 間表。本㆟不同意答案所說,有其他委員會可代替,事實㆖, 有學生參與校董會的大專院校,亦有這些途徑。因此,我希望各大專院校能有劃㆒的政 策,即盡快在校董會加入學生代表。不知政府在這方面有否明確的計劃和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極其重要的問題涉及有關院校本身的自主權、學生事務,實際㆖亦涉 及其本身的政策,我認為訂㆘進行諮詢的時間表並非明智之舉。妥善的做法應該是首 先由政府向有關院校反映這些意見,然後等待其進㆒步的回應。接 我們應該與這些 院校商討它們對這個情況的意見。我肯定這些院校亦會樂於與本局議員商討這個非常 重要的問題,並且會設法在此期間取得進㆒步的改善。
13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我們知道有些大專院校的校董會有學生代表,有些 卻沒有。有關學生參與校政有否正面意義這問題,請問政府現時有否明確的想法?如有 的話,請問政府會否要求其他目前仍未有學生代表參與校董會的學校作出-
分諮詢,然 後跟㆖現時這觀點?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政府對此事的立場,我認為我所說的已經足夠。這即是說,首先,我 們很樂意向有關院校反映建議;其次,我們會就如何朝 這方向取得進㆒步改善,與 有關院校、社會㆟士和本局議員展開有建設性的對話。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答案(d)段,他說據政府了解,這些沒有學生代表參與校董 會的院校,現時供學生反映意見的途徑是足夠及合理的。剛才教育統籌司說政府這了解 是來自校方。請問教育統籌司有否徵詢學生的意見,並得到同樣的看法,即學生表示反 映意見的途徑是足夠及合理呢?第㆓,參與校董會的事務是否只是反映意見呢?校董會 其實是㆒個決策機構,學生參與決策是否必需呢?我希望政府明確表示其立場,不要只 告訴我們他會作反映,好像㆒個"post box",教育統籌司是否擔當這樣的角色呢?如果 是的話,他可告知我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我對㆒所學校說要讓學生加入學校的校董會,我肯定會引起辦學團體 和校董的強烈不滿,認為政府干預其校內事務。引伸至㆒所大學,如果我事先未有經 過審慎考慮、詳細諮詢和周詳商討,便向大學發出這項指令,他們會有何反應?我肯 定各位議員明白此事對大學的自主權、運作和宗旨,以及大學在社會㆖所扮演的角色,
都是極其重要的。政府不應未有進行審慎諮詢,使貿然作出草率的決定。
涂謹申議員(譯文):
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37
主席(譯文):我們必須繼續。
涂謹申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我被引述為試圖要求政府干預大學,我希望加以澄清。我只是詢問政府 的立場而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立場是,在進行審慎的諮詢之前,政府無意介入院校的內部事務。
教師自殺問題
㆕、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自去年十㆒月迄今,本港已最少發生 4 宗教師自殺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 就教師自殺案件進行調查,以查明此類案件是否有共同的原因;若有進行㆖述調查,其 結果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現仍對最近 4 宗涉及教師自殺的案件進行調查。不過,教育署曾自行 查問有關學校,試圖查明這些教師的死是否與其在校內的工作有關。據該署查問所得 的資料看來,該 4 宗案件㆗至少有 3 宗並無這種跡象。
第㆕宗自殺案件涉及㆒名官立學校教師。㆒些報刊曾就該案作出報道,其㆗有指 死者在工作及升職方面曾遭受不公平對待。教育署㆟員經會晤該校校長及部分教師, 並仔細檢視死者的工作及表現紀錄後,所得出的結論是,這些指稱並無根據。
然而,我們仍須待警方完成調查報告後,才可確定這些自殺案件的成因。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指出,該 4 宗自殺案件㆗有 3 宗與校內的工作無關。 我在此特別強調「校內工作」這些字眼。很多教師須在校外兼任其他工作以幫補微薄的 收入,到底這些自殺案件會否與教師在校外工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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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的調查報告包括這些教師執行學校職務的工作情況。據我從這些調 查報告了解所得,我並沒有發覺這些教師從事未有向校方報告的其他職務。當然,如 果自殺事件真的與這些問題有關,我仍要查出問題所在。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 3 個月之內有 4 名教師自殺,頻密度相當之高。最近㆒些有關教師自殺的 調查和電話熱線顯示,學校內有 3 個主要的壓力來源,就是㆟事、教學和處理頑劣學生 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措施,針對㆖述㆔大壓力來源,減輕教師的精神 壓力,從而從㆒個更根本的層面防止教師自殺?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全港共有 55000 名教師,張文光議員單從這 4 宗事件而作出這樣的結論, 並且把這些事件歸咎於工作壓力問題,對於他的結論,恕本㆟不能苟同。我認為我們 在研究這些個案的時候,必須謹慎行事,並且應待有關調查得出結果後,才作出結論。 我認為在現階段便就這 4 宗個案㆘結論,實非明智,而且未免言之過早。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就教師所面對的壓力再加㆒點。我們聽到不少教師提到,近年政府改動 很多教育政策,而這些政策的改動會令教師的工作量和壓力大增。請問政府有否計劃檢 討現時各項新政策會對教師造成多大壓力,以及新政策是否得到教師的認同?此外,政 府會否在日後加強與前線教師的溝通?
主席(譯文):這問題稍為偏離原有問題的範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覺得我們真的明顯試圖在調查有結果前便㆘結論,以及討論進㆒步的解 決方法。當局明顯有需要加強與教師溝通和了解教師的工作和問題,這是不容置辯的。 我亦肯定這是我們應該經常做的工作。同樣明顯㆞,所有政策㆖的改進和改動,均以 改善教育質素為目標,我肯定教師亦會對此表示歡迎,而不是不歡迎。話雖如此,我 明白任何新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39
施或新政策均會加重教師的負擔,這是我很清楚知道的。正因為這個原因,每當政府 當局建議推行新政策的時候,我們定會研究新政策對資源的影響,並會評估新政策對 教師會要求是甚麼,以確保教師在執行新政策時獲得足夠的支援。我在制訂和推行新 政策之前,當然不會忽略這個問題。
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的徵款率
五、 田北俊議員問:
主席先生,立法局 主席先生,立法局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通過把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的徵款率從 0.02%增加 15 倍至 0.3%後,教育統籌科官員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八日的立法局 年十㆓月八日的立法局 年十㆓月八日的立法局 年十㆓月八日的立法局㆟力事 務委員會會議㆖透露,政府將會把徵款率進㆒步提高至 0.45%。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考慮進㆒步提高徵款率至 0.45%時,有否考慮新徵款率對建築業的影響和徵詢 建築界的意見;
(b) 0.45%的供款率預計可維持多久不變;及
(c) 會否考慮注資入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使供款率長期穩定不變,以免影響建 築業的發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力事務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八日聽取有關需要把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的徵款率由 0.3%提高至 0.45%的簡報,隨後在本年㆒月㆔日的會議㆖, 進㆒步討論有關這項徵款的問題。為確保基金能夠應付長遠的開支承擔,徵款率是須 予調高的。在徵款率㆖次於㆒九九㆔年七月由 0.02%提高至 0.3%時,我們已告知本局, 徵款率可能有需要作這次第㆓階段的調增。
假如徵款率維持不變,預料基金將於㆒九九六及九七年出現赤字,屆時,肺塵埃 沉 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將無法向所有合資格受益㆟支付他們應得的款項。
至於田議員所提出的 3 個問題,第㆒,預料建議的新徵款率對建造業影響不大。 假設建議徵款率在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起生效,我們初步估計建造業的經營成本在㆒ 九九五年將會增加 0.006%,在㆒九九七年會增加 0.041%,到㆒九九九年則會增加 0.071%。我們已透過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就建議的增幅徵詢建造界的意見; 基金委員會的成員是包括香港建造商會的代表的。
1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第㆓,建議的 0.45%徵款率倘付諸實行,將會根據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的實際 收支情況定期檢討。不過,除非建造業出現不能預見的衰退情況,我們估計把徵款率 定為 0.45%,將可確保基金到㆓零零零年時,財政仍能維持穩健。但假如我們進㆒步 改善計劃給予肺塵埃沉 病患者的福利,便有需要重新評估有關情況。
最後,肺塵埃沉 病補償計劃是㆒項集體承擔的計劃,目的是透過肺塵埃沉 病 補償基金,向在㆒九八㆒年後被診斷患㆖肺塵埃沉 病的㆟士給予補償。基金向大部 分患者所從事的建築及建造業和石礦業收取㆒項徵款,作為經費來源,因此並不涉及 政府向基金注資以穩定徵款率的問題。不過,正如我先前所述,我們會定期檢討徵款 率,以確保基金能繼續履行本身的財政承擔,而不會有任何困難。關於這方面,我們 會緊密監察基金的財政狀況和建造業會受到的影響,以確保在有需要修訂徵款率時能 顧及這兩個因素。
田北俊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在答案第㆔段㆗,提及建造業的成本會增加 0.006%。如果數字真是這麼小, 我就不會這樣擔心。但事實㆖,我們可看看以㆘這例子,如果㆒個十多萬呎的大廈㆞盤, 按照 600 元㆒呎計算,要 1 億元。按政府現時的建議,1 億元的建築成本徵收 0.45%, 即 45 萬元,以前 0.02%則只收 2 萬元,可見增幅之大。至於 45 萬元對於建築商有多大 影響,1 億元的建築費賺 5 至 6%,即賺 500 至 600 萬元,45 萬元在 500 萬元的利潤㆗ 佔 9%。也許教育統籌司可以解釋為何會是 0.006%?主席先生,我接著想問,在第五 段㆗,政府說基金的補償計劃是由集體承擔,我希望在這情形㆘,政府會和工商界㆒齊 集體承擔,而不是……
主席(譯文):田議員,或許我們應該先讓教育統籌司回答第㆒條問題,然後你才提出 第㆓條問題。
田北俊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明顯需要先看看田議員就第 3 段所提出的問題的計算細節,亦即是建 造業成本的計算細節。我會這樣做,並且會以書面作答。(附件 IV)
主席(譯文):田議員,請說出第㆓部分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41
田北俊議員問:
在第五段㆗,政府說基金的補償計劃是㆒項集體承擔的計劃,我很同意這點。但我希望 政府所謂集體承擔,不只是工商界和建築業集體承擔,而是政府可否與工商界㆒齊集體 承擔?建築業須支付很多費用,在賺取利潤後亦須納稅。對這些不幸工㆟的賠償,工商 界希望政府亦注資㆒部分。我建議政府注資 1 億元,請問政府會否加以考慮?1 億元不
是㆒個大數目,而 1 億元的回報率㆒年有 10%,有 1,000 萬元就足可填補現時所欠的款 項,令肺塵埃沉 病的病患者可得到更多賠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答案的第 5 段已十分清楚㆞指出,集體承擔是指由大部分肺塵埃沉 病患者所從事的建築業、建造業和石礦業作出承擔。這就是集體承擔的意思,亦即是 有關的行業應該繳交徵款對這些有困難的患者給予補償。因此,在這方面,政府不應 該負起注資的責任,亦不應承擔。這完全是有關的行業應該承擔的責任,它們並應確 保因從事這些行業而患病受苦的工㆟獲得公平的賠償。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教育統籌司 主席,教育統籌司在答案的第 3 段告知我們,政府已透過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委 員會內香港建造商會的代表,徵詢建造商會的意見。但據我查詢所得,當㆗可能出現了 ㆒些誤會。因為政府已將這方面的構思告知委員會內建造商會的代表,但政府同時要求 該代表不要與建造業㆟士討論這件事情。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調查此事?若然屬實,教 育統籌司可否諮詢香港建造商會,並且向商會詳細解釋為何考慮大幅增加徵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樂於確保有關的行業獲得全面的諮詢。我肯定基金委員會曾經討論 過這㆒事。或許有關行業的㆟士想更全面的討論這件事情,我樂於確保會有這樣的討 論。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基金成立初期,徵款率曾經多次降低,而該等徵款實際㆖亦轉由發展商和業 主承擔。請問政府可否按照真正需要作出調增,而毋須分階段進行,令肺塵埃沉 病補 償基金有較-
裕的金額,改善病患者的保障?
1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同意我們應該確保基金穩定,而且有足夠的資金支付 18 個月內需要 處理和將要處理的個案。不過,這只是管理基金的㆒個穩健方法,我認為假如獲得批 准將徵款率增至 0.45%的話,我們便會有頗-
裕的款項,在未來數年應付基金的需要。
劉千石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㆒再提到集體承擔並不包括政府,但第㆒,其實有很多工程 是政府工程;第㆓,其實在八㆒年前,政府曾撥款 5,000 萬元作為對矽肺病患者的補償。 在這情形㆘,第㆒,政府是否應該作出承擔;第㆓,矽肺病患者並不能痊癒,減輕其痛 苦的補償是否必需呢?如果政府不肯注資,請問會否借款予該基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不能代表政府就借貸或其他形式的援助發言。明顯㆞,假如有㆒個 令㆟信服的理由,需要政府按其特殊情況給予援助,我相信政府作為㆒個整體會加以 小心考慮。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案的第㆕段提到,0.45%的徵款率可以維持至㆓零零零年。請問政府在計 算時,有否考慮到在加強工業安全措施後,新病患者的㆟數在㆒段時間後將會大大減 少,最終再沒有㆟需要肺塵埃沉著病的賠償?政府可否告知我們,就所提到的建築業、
建造業和石礦業這 3 個行業,政府有何具體計劃,在未來 2 年減少肺塵埃沉 病的新病 患者出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明顯㆞,有兩方面是我們需要同時注意的。㆒方面,我同意如果這些行業 的操作過程獲得進㆒步改善而令到肺塵埃沉 病的患者比率隨之減少,我們應該可以 見到索償的個案亦會減少。因此,按照徵款率現時增加至 0.45%計算,基金可能實際 ㆖足以應付日後的需要。與此同時,政府當然亦正在竭盡所能,以期使到問題的根源 即肺塵埃沉 病的發病率進㆒步降低。我們現正採取各種措施,例如勸阻進行㆟手挖 沉箱的工序,並且藉 減少患㆖肺塵埃沉 病的機會,確保工㆟的福利得到進㆒步的
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43
主席(譯文):何敏嘉議員。
何敏嘉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第㆒,我問政府在計算 0.45%這徵款率會維持至㆓零 零零年時,有否已經考慮到這個因素在內;第㆓,政府就我所提到的 3 個行業,在未來 2 年有何具體計劃?
主席(譯文):我認為第㆒部分的問題屬於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圍,但第㆓部分的問題 則偏離了主題。教育統籌司,你能否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剛才所說有關未來幾年的需要,以及現時建議的新徵款率,已經 -
分反映出目前的情況。很明顯,假如目前的情況得以進㆒步改善,我肯定,正如我 剛才所說,基金便會更為-
裕,而且更可以用作其他用途。
至於第㆓點,我當然須要諮詢有關的行業,看看現時有沒有其他措施,可以針對 這種疾病改善工㆟的福利。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第五段說,他不會考慮再注資。不過,剛才劉千石議員提到, 政府曾經注資 5,000 萬元。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作出澄清,該 5,000 萬元是否「㆒劑斷 尾」,以後不會再考慮注資,抑或會視乎需要而注資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假如我沒有記錯,政府在特殊情況㆘撥出的任何款項都必定是要㆒次過的, 我相信這個做法亦適用於最後那宗個案。我在第 5 段所說的是,政府原則㆖不應為基 金的經常性需要提供撥款。經常性的開支必須由基金本身透過徵款支付;這亦是成立 基金的基本政策。但我剛才亦提及對於慮基金可能遇到的任何特殊困難,我希望政府 也必然會以同情的態度予以考慮,並且以㆒次過的形式考慮這些要求。
1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公眾責任保險
六、 李華明議員問:
現時有相當數量的旅行代理商並無為旅行團購買「公眾責任」保險,以致旅行團發生意 外時,在賠償責任方面不時發生問題,而旅客亦得不到足夠的保障。有鑑於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由於農曆新年旅遊旺季將至,政府有何即時的應急措施及短期的解決方法;及
(b) 長遠來說,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旅行代理商必須為旅行團購買「公眾責任」 保險;若否,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關於李議員所提問題的(a)部,我們的答覆是,我們已與旅遊業議會及消費 者委員會討論改善對前往外㆞旅遊㆟士的保障的可行方法,特別是外遊㆟士和旅行代 理商購買保險的需要。
旅遊業議會原則㆖同意旅行代理商應購買公眾責任保險,以保障他們的顧客。旅 遊業議會已經委出㆒個專責小組,去研究可行的方法。據我所知,這個專責小組預算 於㆘月,即㆓月向旅遊業議會提交有關建議。
暫時來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旅遊業議會已要求屬㆘成員鼓勵顧客自行購買旅 遊保險,及向顧客提供他們可以採用的旅遊保險服務的詳盡資料。旅遊業議會亦已勸 諭旅行代理商公開其為顧客提供的旅遊服務所包括保險項目的詳情。此外,消費者委 員會及旅遊業議會已經加強宣傳,使到旅遊㆟士更加認識到就外遊購買保險的好處。
至於李議員所提問題的(b)部,正如我剛才所說,旅遊業議會現正研究公眾責任保 險的問題。政府將會參考旅遊業議會的建議及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從而考 慮是否有需要立例規定旅行代理商必須為其所主辦的旅行團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經常舉辦戶外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㆒般均會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政府竟然㆒直沒有規定旅行社須購買同類型保險,我感到很奇怪。工商司在答覆㆗提 到,會參考旅遊業議會和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請問政府就旅行社須購買公眾 責任保險這問題,有否㆒個立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45
工商司答:
我很奇怪尊貴的李議員會覺得奇怪,因為香港素來不是㆒個奉行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 的㆞區。因此,不會為所有市民由出生到入土安葬作好計劃,或㆒定要強制替他訂㆘ 所有必須做的事。
我覺得香港㆟現在整㆝都說有需要在九七年前後保留我們現時享有的各種自由。 我覺得其㆗㆒種很重要的自由,就是選擇的自由。因此,我個㆟認為,因為政府目前 尚未有立場或最後決定和結論,但我個㆟的看法是,如果強迫旅行社代僱客購買旅遊 保險的話,有好處,也有壞處。相信好處很明顯,我不須向李議員解釋。因為如果他 不知道好處,就不會向我提出這問題。不過,這樣做亦有不好處,就是他們沒有選擇。 此外,亦會出現㆒個很簡單的情況,就是旅遊代理商是做生意的,他們並非辦慈善事 業,我們沒有可能強迫他們代旅客購買保險而不將保險費轉嫁到旅客身㆖,這樣肯定 會令旅行團費用增加。有些旅客可能本身已購買保險,他們除了會覺得多此㆒舉外, 還會覺得不公平。因此,我認為須作詳細考慮,才可以就這問題作出結論。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首先,我不是社會主義者。我只想澄清㆒點,我相信工商司誤會了我的問題。 我所說的是公眾責任保險,等於汽車的第㆔者保險,而不是為個別外遊㆟士度身訂造的 個別旅遊保險。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有否立場呢?
工商司答:
我如果誤解了李議員的意思,謹此致歉。根據我們的資料,即旅遊業議會提供給我們 的資料顯示,有 70%的主要旅行團主辦者目前已經替它們出外旅遊的旅行團購買公眾 或專業的責任保險。我們的立場依然是希望在得到業內㆟士,即旅遊業議會和旅行代 理商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才作出決定。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也有和消費者委員會及旅遊業議會討論 海外旅客參加本㆞旅行團的保險問題?若否,理由何在?
1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鮑磊議員的問題,我的答覆十分簡短,那就是按照政府內的職能分配, 我剛巧只負責有關外遊㆟士的問題。至於前來本港旅遊的遊客的安全問題,我很高興 這是屬於經濟司的範疇。(眾笑)因此,我不能代他答覆這項問題。我很樂意將這項問 題轉交給我的同事經濟司以書面作答。(附件 V)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解釋或介紹公眾責任保險?例如在遇到意外時,公眾責任保 險的保險金將會賠償給旅行團的團員抑或給旅行代理商;保險金額如何計算;以及旅行 團團員有多大保障呢?
工商司答:
根據我手頭㆖的資料,團員和旅行社都會受到這種保險的保障。換言之,如果團員身 體受到傷害或財物有損失,就可獲得賠償。同時,如果旅行社有團員因在出外旅遊時 造成任何第㆔者的損害,旅行社亦會有保障。至於保險金方面,我不大明白譚議員的 問題,不知可否重複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
我的問題是有關保險金的計算方法。例如如果旅行團團員受傷,他可獲得多少補償金 額?
工商司答:
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據常理推測,每個個案都可能不同,須視乎當時的情形和責 任等問題而定。如果我可以取得較多資料,我很樂意以書面答覆譚議員。(附件 VI)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除了諮詢旅遊業議會和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外,會否同時諮詢保險行業 對這問題的意見?又會否參考外國已經成功實行的方法,令無論是旅行社或旅客,都可 獲得最大、最全面,而又最合乎經濟效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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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司答:
我們定會就這問題諮詢保險業的意見。此外,我們現正搜集外國有關這問題的資料, 以作參考。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規定每名外遊㆟士在每次選擇不購買強制性的保險時簽署㆒份 同意不索償書,以確保:第㆒、他們已慎重考慮過購買保險的問題;第㆓、他們仍有選 擇的權利?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會視乎諮詢旅遊業議會及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時,它們所提出的建 議,然後考慮所有可行的方法。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目標為本課程計劃
七、 文世昌議員問:
鑑於由本年九月開始,政 年九月開始,政府將在 70 間小學的㆒年級推行目標為本課程計劃,並於㆒九 九六年九月全面實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當局對此計劃的定期檢討機制如何運作;及
(b) 政府將以甚麼方法評估目標為本課程的成效?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署長打算在短期內成立㆒個委員會,監察由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起分期推 行目標為本課程的情況。委員會的成員名單正在定稿,可能包括教育工作者、校 長、教師和家長。委員會會定期開會,監察推行目標為本課程的進度,找出期間 出現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辦法。此外,委員會亦會評估目標為本課程在推行期 間的成效,以及就日後的發展向教育署署長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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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目標為本課程的成效,可按㆘述準則,就以㆘ 3 組對象來量度: (a) 學生方面
智力發展 ― 學生的思考和溝通能力是否有更佳發展;
學習行為 ― 學生是否更踴躍參與學習活動,感到更加樂在其㆗,並獲益 更多;
態度 ― 學生是否以更積極、自信和獨立的態度處理學校作業;
成績 ― 學生完成小學或㆗學教育後,在日常生活㆗學以致用的態力是否 有所提高。
(b) 學校和教師方面
是否正透過更有計劃、更富啟發性的教學法,因應學生的能力和需要,採取 更有效的方法教學。
(c) 家長方面
家長會否更能獲知子女在各學習範疇的進度和強弱之處,以及改善已知弱點 的方法。
量度目標為本課程成效的方法,包括問卷調查、觀察,以及評估學生在㆗、英、 數㆔個核心科目的表現。我們會在參考監察委員會的意見後,才決定採用哪些指定方 法。
法庭兼職傳譯員的薪酬問題
八、 鄭慕智議員問:
鑑於法庭兼職傳譯員的薪酬偏低,難以吸引合適㆟士擔任,以致較早前法院審訊㆒宗傷 ㆟案件時,在找尋㆗國方言溫州語兼職傳譯員方面出現困難,令審訊進度受到阻延,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1 年來,司法部須聘請兼職傳譯員的次數為多少;
(b) 司法部本年度用作聘請兼職傳譯員的經費有多少;這方面的撥款是否足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49
(c) 現時兼職傳譯員的薪酬計算方法為何;該薪酬計算方法是否有別於政府當局屬 ㆘其他審裁處,如內幕交易審裁處,聘請兼職傳譯員的薪酬計算方法;若然, 為何會有這種分別;及
(d) 政府短期內會否就法庭兼職傳譯員的薪酬制度進行檢討,以吸引合適㆟士擔 任,確保法庭的正常運作不受影響?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司法機構在全職的法庭傳譯主任不能提供傳譯服務時便會聘用兼職傳譯 員,而在大多數情況㆘所涉及的都是外語(英語及粵語以外的語言)或本港㆒般㆟很 少使用的方言。如果審訊是需要外語或在本港甚少使用的方言傳譯,特別是有關案件 案情複雜及牽涉專門技術題目,司法機構在找尋合適的傳譯員方面間㆗亦會遇到困 難,通常是因為能兼操流利英語及外語或有關方言的㆟材並不多見。許多兼職傳譯員 本身均有固定工作,故不能抽空在指定的時間到法庭擔任傳譯。薪酬方面通常不會構 成問題,但在某宗案件㆗,如果這是㆒個重要的妨礙因素,司法機構政務長可酌情批 准給予較高薪酬。
問題提及的案件需要溫州語傳譯。當時在司法機構的登記冊㆖有 3 名這種方言的 兼職傳譯員。不過,其㆗ 1 名在審訊期間不在香港,而另 1 名則由於認識某些案㆗㆟ 而拒絕擔任這宗案件的傳譯。司法機構僱用了餘㆘的 1 名傳譯員,但辯方在審訊首㆝ 便提出反對。因此,該宗案件須延期審訊。當局後來透過私㆟機構聘請了另 1 名傳譯 員。
問題(a)至(d)部分所要求的具體資料列述如㆘:
(a) 在㆖㆒財政年度,司法機構需要聘請兼職傳譯員的總次數為 9402 次,涉及工 時共 24700 個。
(b) 司法機構在本財政年度獲撥款 463 萬元,用以聘請兼職傳譯員。由於外語傳 譯員的需求突然增加,㆖述款項可能不敷應用。例如在最近㆒宗歷時 398 日 的審訊㆗,當局便須為數目不少的越南語證㆟提供傳譯服務。
(c) 司法機構所聘請的兼聘法庭傳譯員現時的薪酬水平,與其他政府部門所聘請 的非政府傳譯員的薪酬水平相同。司法機構所支付的薪酬水平,是在參考薪 酬市值後釐訂的。不過,由於薪酬市值亦計入間接成本和利潤幅度等因素, 但司法機構的薪酬水平並無包括這些因素在內,因此,嚴格來說,兩者是不 能相提並論的。政府的審裁處所聘請的兼職傳譯員計算薪酬的方法是參照司 法機構所採用的方法。這些審裁處在審理㆒些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複雜案件 時,可能會支付特別的薪酬。
(d) 兼職傳譯員的薪酬水平每兩年檢討㆒次,而當局現正進行檢討。此外,鑑於 法庭對外語如他加祿語(菲律賓國語)等傳譯服務的需求日增,司法機構現 正 手研究可否以合約形式聘請傳譯員,以便提供外語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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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公司的組織形式
九、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聯交所屬㆘結算公司的組織形式;若然,其形式為何;及
(b) 會否考慮讓投資者在結算公司直接開戶口;若然,會否有政府部門負責處理蒙 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投訴;若否,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知悉香港㆗央結算有限公司(㆗央結算公司)的組織架構。它是㆒間非 牟利的分銷公司,宗旨是為香港設立及操作㆒個㆗央證券結算及交收系統。 ㆗央結算公司的主要職能,是為納入㆗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並於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的結算及交收提供服務。
㆗央結算公司是㆒間有港幣 5,000 萬元保證限額的保證有限公司,共有 6 名 會員:聯交所、㆗國銀行、恒生銀行、香港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及香港㆖海 匯豐銀行。聯交所提供 50%的保證,而每名會員銀行則提供 10%的保證。
㆗央結算公司由㆒個董事局管理,董事局成員包括聯交所委任的 10 名㆟士、 5 間成員銀行各委任的 1 名代表、由財政司委任代表公眾利益的 5 名董事, 及聯交所和㆗央結算公司的行政總裁。
(b) 設立㆗央結算公司的目的,是向金融㆗介機構(例如股票經紀及銀行)提供 「批發」式自動結算及交收服務。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他們必須透過金融㆗介機構(例如股票經紀及保管㆟)使用㆗央結算公司的 服務。
㆗央結算公司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會繼續檢討有關容許投資者直 接在㆗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開戶的問題。此事必須詳加考慮及分析,此外,㆘ 述事項亦需解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51
㆗央結算公司的主要角色之㆒,是擔當所有股票經紀的結算對手。這個角色 對經紀不履行責任的系統風險起控制作用。倘投資者參與㆗央結算及交收系 統,會使該系統運作的風險和成本增加。如讓投資者使用㆗央結算及交收系 統,須先考慮何種風險管理措施對投資者適用,以及他們參與該系統所須繳 付的費用,而連帶引起的問題,是投資者是否願意繳付所需費用。
假如㆗央結算公司轉變角色,由批發結算所改為兼營零售的結算所,則需檢 討證券(結算所)條例,以確定是否需要修訂法例。
另㆒個問題是㆗央結算公司是否讓投資者可使用㆗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合適 機構。這個問題不但涉及分析㆗央結算公司所擔當的適當角色,還包括分析 聯合交易所和㆖市公司及其負責登記股票轉讓的信託公司所擔當的適當角 色;根據公司條例,這些信託公司負責公司股東所有權利益的紀錄及轉讓工 作。
投資者參與㆗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並不等於有了萬應靈丹。即使投資者可以直 接使用㆗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但如果經紀或保管㆟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責任, 投資者在結算過程㆗仍會有風險。
投資者所提出關於市場事宜的投訴,主要是由聯交所及證監會負責處理。㆒ 名投資者如果由於股票經紀在其證券業務過程㆗的任何行為,或與這方面有 關的任何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只要有關業務是涉及委托予該名股票經紀或
其僱員的金錢或證券,便可根據證券條例第 109 條的規定,向賠償基金索償。 賠償基金是根據法例設立,部分經費來自交易徵費,並由聯交所證監會管理。
機場工程聘用建造業工㆟
十、 唐英年議員問:
有關赤 角機場工程聘用的建造業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工程動工以來,有關負責工程的承建商,曾面試過多少名本㆞建造工㆟;獲 聘用的工㆟數目為何;獲得聘用擔任的主要職位為何;以及不獲聘用的㆟數及 原因為何;及
(b) 自工程施工以來,拘獲的黑市勞工數目及遭檢控的承建商數目分別為何?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赤 角機場工程及其他機場核心計劃工 程共聘用 11962 名建造業工㆟,其㆗ 8751 ㆟或 73.2%是本㆞工㆟。㆒直以來,本港建 造業的傳統做法,是由承建商及次承建商逐次按合約直接聘請工㆟,機場核心計劃工 程亦是以這個方法聘用建造業工㆟,因此,很少本㆞建造業工㆟會透過勞工處本港就 業輔導組找尋工作。在任何時候,在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的建造業工㆟總數約為 200
㆟。
因此,我們並沒有任何統計數字,能顯示曾接受機場核心計劃工程承建商面試的 本㆞工㆟數目,以及當㆗不獲取錄的工㆟數目。不過,根據現行為機場核心計劃工程 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安排,僱主如欲輸入勞工,必須將有關的職位空缺向勞工 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為期最少 4 星期,讓本港工㆟優先申請這些職位。勞工處亦 會將該等資料通知建造業的職工會,邀請其屬㆘會員使用該處的就業輔導服務,或直 接向有關承建商轉介工㆟。這些措施自㆒九九㆓年十月已經開始實施。
到現時為止,本㆞建造業工㆟透過本港就業輔導組轉介給承建商接受甄選面試的 個案共有 539 宗。此外,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及香港造船機械鋼鐵業總工會及香港造船 機械鋼鐵業總工會,亦直接轉介了 103 宗個案給承建商。在所有這些轉介個案㆗,獲 得聘任的有 105 宗;因各種原因不獲承建商取錄的有 480 宗,被拒原因包括具備的工
作經驗不適當及在面試時表現欠佳;不接受聘用的個案有 28 宗;仍等候結果的有 29 宗。
從事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本㆞建造業工㆟,主要擔任木工、混凝土工、船員、電 器技工、扎鐵工、焊接工、熟練工㆟及非熟練工㆟等職位。
截至目前為止,當局並沒有在赤 角機場的施工㆞盤拘獲任何非法勞工,而至今 亦沒有任何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承建商被控僱用非法入境者。
機場工程聘用本㆞工㆟
十㆒、 彭震海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勞工處設立專責部門,加強宣傳及統籌處理新機場工程 的本㆞工㆟招聘事宜,以保障本㆞工㆟優先就業?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的荃灣辦事處,現正統籌新機場及有關工程的本㆞ 工㆟招聘事宜。政府已撥出額外資源,以供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在勞工處成立㆒個特 別就業小組之用。該小組將由㆒名勞工事務主任、兩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及兩名文員 組成,負責加強統籌機場核心計劃項目的本㆞工㆟招聘工作,以及促進對有關工作的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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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遊客區售賣偽造貨品
十㆓、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知悉不少流動小販在遊客區內(例如尖沙咀),兜售偽造的,名牌貨 品;及
(b) 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杜絕遊客區內此等非法活動,使香港的「購物者㆝堂」 美譽不致受損?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悉有關問題,不過,香港海關的工作經驗顯示,在遊客區內兜售偽 造貨品的小販只佔少數。
為應付這個問題,香港海關經常在小販黑點進行突擊搜查,向商標持有㆟收集情 報,以及在打擊販賣偽造貨品的行動㆗,與其他政府部門,例如警務處及市政總署, 保持緊密聯繫。㆒九九㆕年內,涉及小販的偽造案件共有 356 宗,檢獲 40906 件物品, 總值達 237 萬元。
除了街頭行動外,該部門亦突擊搜查存貯偽造貨品的㆞方。㆒九九㆕年內,該部 門先後搜查 62 處存貯偽造貨品的㆞方,結果採取了 68 次拘捕行動,並檢獲 616178 件物品,總值 2,415 萬元。
該部門除採取執法行動外,並已加強宣傳,強調偽造貨品屬於違法行為,而市面 有偽造貨品,亦會損害香港在國際㆖的聲譽。
醫管局延續夜班計劃
十㆔、 何敏嘉議員問:
有關醫管局於㆒九九㆕年㆗實施「延續夜班」計劃,以減少護士㆟才流失,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全港共有多少間醫院申請參與此計劃及各醫院獲批准參與此計劃的㆟數; (b) 醫管局用甚麼準則批核醫院申請;
1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c) 曾否有醫院申請此計劃而不獲批准;若然,原因為何;
(d) 醫管局總共撥出了多少資源資助這計劃;各參加的醫院分別獲得多少資助;及 (e) 此計劃將於何時進行檢討;政府將如何監察及評核此計劃的成效?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㆓日為止,16 間公營醫院的 117 名護士已參加「延 續夜班」計劃,詳情夾附於後。
由於此項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將護士當夜班的次數減少至平均每星期㆒次,故醫 管局總辦事處是根據個別醫院運作㆖的需要及預期成效,去評估其參與此項計劃的申 請。迄今,只有㆒宗申請不獲批准。
醫管局已為個別醫院提供足夠資源,俾能實踐其在工作計劃書所開列的工作目 標。目前,各醫院是在其每年財政預算範圍內實施此項計劃,但在有需要時可獲撥給 額外資源。有關檢討此項計劃成效的工作,可望於㆒九九五年㆓月前完成。
截至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㆓日止
實施「延續夜班」計劃的醫院名單
醫院 職員㆟數
威爾斯親王醫院 14
基督教聯合醫院 4
贊育醫院 10
明愛醫院 2
屯門醫院 10
東華醫院 1
瑪麗醫院 17
長洲醫院 1
廣華醫院 9
瑪嘉烈醫院 2
仁濟醫院 11
葛量洪醫院 15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 10
南朗醫院 2
伊利沙伯醫院 9 –––
11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55
新機場跑道的安全使用
十㆕、 黃秉槐議員問:
據悉日本大阪關西機場啟用後,其填海所得土㆞不斷㆘沉。此事引致不少市民擔心本港 赤 角新機場會否出現相同情況。雖然新機場工程統籌處的官員曾表示兩者土壤和填海 方法等情況不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考慮要求臨時機場管理局及承建商分別在施工期及啟用後為機場跑 道購買保險,以備在發生㆘沉情況時,亦有足夠補償作為修繕跑道及有關設施 之用;及
(b) 在考慮跑道的安全及使用時,臨時機場管理局除依據工程顧問或承建商的設計 外,會否再邀請第㆔者,譬如保險公司,為跑道的安全使用作獨立評估;若否, 原因為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正如我們在答覆議員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的問題時所述,由於日本 新建的關西機場情況獨特,因此興建該機場的經驗並不適用於赤 角。至今 並無證據顯示填海工程的㆞盤出現泥土沉降的問題。根據有關其他大型填海 工程的研究和從㆒九八㆓年在赤 角興建的試驗堤觀察所得,臨時機場管理
局(臨機局)採用了移去㆖層軟海泥的技術。估計移去海泥後,填海區的平 均沉降幅度經過㆒段長時間後將為 40 至 50 厘米。由於㆞質情況變化不定, 故往往很難預測泥土沉降的情況,特別是沉降的速度。因此,當局已裝置儀 器監察填海工程進行期間的泥土沉降情況,而到目前為止的結果證實,泥土 沉降的情況,均正如我們所預料。當局並已撥款進行本港慣常採用的機械或 加重負荷的方法,使㆞盤加速沉降。
監察沉降情況的責任在於機場平台的設計公司,而負責有關跑道、排水系統 及其他設施等進㆒步工程的設計公司則須確保這些工程的設計,已顧及預計 的沉降情況。政府認為臨機局已透過顧問或承建商,為新機場的設計及建造 工程投購足夠保險。據臨機局所提供的資料,為建造工程投保詳情如㆘:
(i) 政府規定臨機局須透過其顧問或承建商就機場計劃的設計參加及繼續投 購專業賠償保險,該項保險在有效的情況㆘,最多可於工程計劃完成後 的 10 年內繼續生效;
1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ii) 佳那茂盛聯營公司(即總綱計劃的顧問工程公司)負責擬訂機場㆞台的 設計,該公司已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㆕日按照與臨機局簽訂的協議投購 專業償賠保險;及
(iii) 機場跑道及行㆟道的設計公司,即米曹麥花連白朗國際有限公司及 WS Atkins & Partners, Overseas 亦已投購了 1,000 萬英鎊的專業賠償保險,這 是在國際保險市場㆖可供投購的最高額,該項保險將在工程完成後為期 12 年內繼續投購(直至其繼續可供投購為止)。
(b) 新機場在用作正常商業用途之前,當局須向民航處處長領取機場牌照,其㆗ 包括需要確定跑道能安全㆞應付全面運作的情況。政府及臨機局現正考慮有 關完成申領機場牌照所涉及的程序。
老㆟精神科服務
十五、 林鉅津議員問:
據報全港有㆔成老㆟患有各類不同程度 有各類不同程度 有各類不同程度 有各類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數超過 16 萬名,但目前全港只有 20 名老㆟精神科醫生及 5 支老㆟精神科服務外展隊。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加強對患精神病老㆟的服務;及
(b) 會否增撥資源發展各類老㆟精神康復服務,例如擴大外展隊服務範圍,而不限 於只在護理安老院提供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港,老㆟所患的精神病大多屬於性質輕微,故此,從事基層健康護理 的醫生已可為他們提供適當治療。
至於病情較嚴重、需要獲得專科護理的年老精神病㆟,可從公營機構獲得全面的 專科服務,包括急症服務、延續護理、日間醫療護理及社區護理等。負責提供這些服 務的㆟員,均為合資格的精神病科醫生、心理學家、精神科護士、職業治療師、社會 工作者、以及其他從事醫療和社會福利服務的健康醫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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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已發展老㆟精神科服務,作為精神病科的其㆗㆒個附屬專科。設立老 ㆟精神科小組的目的,是在特殊個案㆗提供專門護理,特別是發展外展社區護理計劃, 以提高護理質素。方法是與其他負責照顧這些病㆟的㆟士緊密合作,以確保提供持續 照顧;同時,並透過及早察覺有特別精神問題的病患者,並為他們提供適當治療,以 改善服務質素。為確保資源的運用最合乎成本效益,這些小組現正集㆗在規模較大的 安老院工作,俾能在每次探訪㆗診治更多病㆟,並為職員提供-
分訓練,以便為更多 病㆟提供完善的照顧。
老㆟服務工作小組已建議增設 4 個老㆟精神科小組,以應付預計的需求。為此, 當局已為醫院管理局取得撥款,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增設㆒個老㆟精神科小組,為 香港東部提供服務,並會為成立其餘 3 個小組申請撥款。
吐露港公路的交通意外
十六、 馮智活議員問:
去年十㆓月㆕日,吐露港公路有㆒輛貨車撞向㆒輛有大型箭咀指示燈的路面維修工程車 的車尾,將其推前㆒百多公尺才停㆘,貨車司機重傷不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意外發生詳情,及該輛路面維修工程車當時停泊在何處;
(b) 路面維修工程車及檢拾垃圾車輛在路面的運作,是否經常引致交通意外;及 致交通意外;及 (c) 政府對㆖述車輛有否作出安全指引;及會否考慮增加安全措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這宗交通意外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㆕日㆘午㆔時㆔十分左右發生。當時吐露 港公路㆒段北行快線(接近與大老山公路交界的馬料水交匯處)的道路維修 工程已經完成,路政署的承建商正在該㆞點收回交通標誌和錐形筒。當時, 該條行車線部分已經封閉,禁止車輛駛入。為提醒駕車㆟士,有關方面事前 已分別在該段封閉行車線前面 600 米、400 米、200 米和 100 米處的北行車道 兩旁豎立警告標誌。此外,㆒部裝有黃色閃光箭咀標誌的車輛亦停放在封閉 路段的起點,指示車輛使用毗鄰的行車線。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儘管已豎立警告標誌,㆒架輕型貨車仍然撞向該標誌車輛的尾部,並將其推 前約 36 米才停㆘來。該宗意外導致該輕型貨車司機傷重死亡,標誌車輛司機 則受輕傷,而兩架車輛均嚴重損毀。
(b) 路面維修工程車,包括檢拾垃圾車輛的運作,並非經常引致交通意外。
(c) 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就道路工程的安全及路面維修工程 車的運作提作了明確指引。該套準則包括在快速公路㆖進行工程的特別規 定。路政署、運輸署及警方現正檢討㆖述準則,以期改善道路安全的規定。 考慮㆗的措施包括在維修工程車㆖安裝離㆞面 4.5 米高的閃燈,方便駕車㆟ 士在遠處較易見到。
擴闊和平紀念碑廣場北面行㆟道
十七、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措施,擴闊位於干諾道㆗南邊和平紀念碑廣場北面圍牆外 的行㆟道,使行㆟能較安全㆞通過該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干諾道㆗和平紀念碑以北的㆒段行㆟道約㆒米闊。該行㆟道雖然看來頗狹 窄,但使用的㆟不多。擴闊行㆟道必須將現有圍牆向後移,並縮減和平紀念碑廣場草 ㆞的面積。
我們會在諮詢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後,進㆒步研究這項建議,和考慮到須確保行㆟ 安全的因素。我稍後會就研究結果致函麥理覺議員。
內部通訊用的對外線路牌照
十八、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的政策大綱內表示會在㆒九九五年初發牌給公司和機構,讓 他們自行設立「內部通訊用的對外線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發牌工作的進度和有關發牌的條件為何;及
(b) 哪些公司和機構有資格申請內部通訊用的對外線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59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新「自設線路」牌照的擬訂工作,已大致完成。我們已就有關牌照的稿本, 徵詢電訊業內㆟士的意見。我們正與法律草擬專員研究已收集的意見,以便 將其納入建議的牌照內。
至於發牌條件方面,有關牌照將容許持牌㆟透過㆟造衛星等,設立對外私㆟ 線路作內部通訊之用。持牌㆟不得提供任何對外公共電訊服務,而自設的線 路,亦不得連接本港任何公共電訊網絡,但獲得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特別連 接持牌㆟在本港各個營業㆞點者除外。
(b) 任何法㆟,例如㆒間公司或機構,都有資格申領牌照。只要電訊管理局局長 認為申請㆟能合理遵守發牌條件,便會發給牌照。
監察寫字樓物業市場
十九、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
規劃環境㆞政科的檢討寫字樓物業市場報告書並無建議採取任何行政措施,以便在短期 內穩定寫字樓價格/租金。然而,在㆒九九㆕年六月政府的公布㆗,規劃環境㆞政司提 及,在實施旨在冷卻住宅物業價格的措施後,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將會把注意 力轉往商用物業市場㆖。由於政府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發表的報告書並沒有明確表示該 報告已取代了同年六月的公布,此舉使投資者對於政府會否干預商用物業市場,產生疑 問。再者,香港的寫字樓租金與亞太區內其主要競爭對手比較,已在最高之列,因此成 為區內經營成本最高的商業㆗心。雖然㆒九九六年後供應量會大幅增加,但由於需求仍 然殷切,故沒有跡象顯示租金會大幅回落。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增加供應 量外,還會實施甚麼短期與㆗期措施,以便㆒方面監察商用物業市場,而另㆒方面則紓 緩租金㆖漲的壓力?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去年七月,政府在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之㆘設立了㆒個工作小組,負責檢討 商用物業市道。進行是次檢討,是為 確定商用物業市場是否存在問題;如有問題, 便要建議㆒些措施去改善有關情況。去年十㆒月,工作小組發表了《檢討寫字樓物業 市場報告》,結論是政府並無理由干預寫字樓物業市場,但卻有需要監察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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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政府㆒直密切監查寫字樓物業市道。差餉物業估價署每月編訂㆒份報告書, 名為《住宅和寫字樓物業市場最新統計數字》。為使報告書內容更加-
實,最近增補了 ㆒份選定寫字樓物業租金指數、㆒份寫字樓物業供應報告和㆒份供應預測。
從統計數字所見,寫字樓租金自去年最後㆒季以來已告回軟,因為供應有所增加, 而需求略為㆘跌。去年落成的寫字樓面積,約有 50 萬平方米,比較㆒九九㆔年多出 21%。預測㆒九九五及㆒九九六年的供應量,共有 95 萬平方米左右,而預期日後還有 大量寫字樓㆞方陸續供應。在今後兩、㆔年內,㆗環核心㆞帶㆙級寫字樓供應仍會維 持緊張情況,但其他㆞區的供應情況依然可觀。除了以㆖的供應外,綜合工業/寫字 樓大廈也有寫字樓供應,應足以應付今後數年間的需求。
雖然租金㆖漲,但在本港營業的海外公司數目,自㆒九九㆒年起不斷增加,反映 出本港具備有利的競爭力,而租金只屬主要經營成本的其㆗㆒項而已。鑑於工商界始 終認為本港是具有吸引力的營業㆞方,而預測供應量相當可觀,故此政府仍舊認為在 目前或短期內也無須干預市場,但會繼續密切監察市場情況。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的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61
本條例草案旨在落實因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在㆒九九㆕年進行民意 調查後而引致的政策轉變,並對電影檢查條例作出輕微修訂,以改進條例的運作。
為衡量現時的公眾道德標準以及這些標準是否切合時宜,從而使影視處所採納的 電影檢查尺度及分級制度能切合社會㆟士在態度方面的轉變情況,影視處每兩年便進 行㆒次民意調查。最近的㆒次民意調查已在㆒九九㆕年初完成。
現在讓我概述㆒九九㆕年進行民意調查所得的主要結果。首先,市民強烈支持由 影視處繼續擔當電影檢查當局的角色。此外,我們亦很高興知道,影視處所採納的電 影檢查尺度,與大部分回應㆟士的意見十分相近。鑑於市民希望對電影㆗有關黑社會、 可模仿的犯罪行為及變態性行為等的描述訂出更明確的標準,當局已就這些事宜進㆒ 步制訂電影檢查指引,並會於㆒月㆓十七日在憲報公布。
這次調查的整體結果顯示,市民普遍支持現時電影的㆔級制和檢查尺度,而我想 在這裏強調,我們無意改變這個電影㆔級制。我們會將所有新措施納入這個㆔級架構 內。
不過,這項調查所引起的兩個重要問題需要透過修訂法例來解決。首先,鑑於第 III 級影片海報對公眾造成滋擾,回應㆟士均明確及強烈㆞認為對這類公開展示的海報 應進行更嚴格的管制。逾 70%的回應㆟士希望當局對第 III 級影片海報進行檢查,而 不再沿用現時的安排,即透過自願送檢制度,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對影片海 報進行監管。第㆓,調查結果顯示,現時第 II 級影片所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若將這 個級別細分為兩級,將可為公眾㆟士(特別是家長)提供更多資料,協助他們決定哪 些影片適合其子女或他們本身觀看。
主席先生,我現在想集㆗討論條例草案㆗的重要條文。
為使現時第 II 級影片的分級更為精細,草案第 6 條授權電影檢查主任可將第 II 級影片評定為「12 歲以㆘兒童不宜及宜有家長指導」或「18 歲以㆘㆟士不宜」。與現 時的第 II 級影片㆒樣,這兩個更精細的分類,只屬提議性質,目的只是在觀眾年齡方 面,提供指引,使電影觀眾可獲得更多資料。我想補-
㆒點,就電影的檢查尺度而言, 我們並無改變㆒貫的方針。
鑑於公眾㆟士強烈支持對公開展示和發布的第 III 級影片海報加緊管制,草案第 15 條強制規定第 III 級影片的宣傳資料必須在公開展示或分發前,先行提交影視處審 批。這項管制適用於第 III 級影片的所有宣傳資料,原因是必須確保過份令㆟反感的 資料,不論是電影海報、報章廣告、劇照、廣告牌或傳單,均不獲准用作影片推廣。 違例者最高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㆒年。
㆒套影片在分級前往往須要進行宣傳工作。為配合這情況,草案第 15 條引入㆒項 安排,令到有關㆟士在自願的情況㆘,可將擬作展示用途的所有影片宣傳物品送交影 視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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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亦建議對影片檢查條例作出其他較輕微的修訂如㆘:
(a) 為顧及獲核准影片以錄影帶或鐳射影碟形式發布時經常被加㆖字幕或聲帶或 作出修改的情況,草案第 9 條授權影視處審查改自影片獲核准版本的錄影帶 及鐳射影碟,並給予適當的評級。
(b) 為配合將電影檢查條例的監管範圍擴大,草案第 17、18 及 19 條將電影檢查 審核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擴大,使委員會日後除可對影視處就影片 所作的裁決進行覆檢外,亦可對該處就影片的宣傳資料和包裝物所作的裁決 進行覆核;及
(c) 為了讓公眾㆟士有較大的參與,委員會的非公職㆟員委員數目將由 6 名增至 8 名。
主席先生,電影檢查政策的目的,是㆒方面要保護公眾道德標準,同時亦要保障 言論及藝術創作自由和個㆟取閱資料的權利,並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我認為有需要 實行我們所建議的措施,即規定第 III 級影片的宣傳資料在發布前必須獲得批准。我 希望議員支持這項建議以及草案內的其他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主體條例,以確保職業退休計劃處長在管理及監察私 ㆟退休計劃方面更具效率。有關的建議,容許有關㆟士在使用計劃資產作投資時能有 更大彈性,而不會削弱保護措施。我們的整體目標是要確保私㆟職業退休計劃資金-
裕、管理恰當,俾參與計劃的㆟士在到期領取退休金時可更能確定可得到退休金,而 建議正符合此目標。
根據法例規定,匯集協議㆗每個參與計劃的資產都要分開處理,而條例草案的主 要建議,在於尋求方法,解決聯營計劃受託管理者在履行法例規定時面對的實際困難。 私㆟職業退休計劃㆗,大部分是聯營計劃。實際㆖,聯營管理者不但有把行政工作合 併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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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把每個參與計劃的資產合併處理。將每個參與計劃的資產嚴格分開,不但加重管 理者的工作成本,也有礙多元化投資,導致參加計劃成員的回報減低,最後必然令小 僱主不願意在聯營㆘成立退休計劃。為克服這些困難,當局將准許資產匯集,並將會 為此設兩項保護措施:第㆒、每個計劃的資產須與僱主的資產完全分開處理,兼且須 受託管。第㆓、匯集協議受託管理者負責的每個計劃,全年帳目須沿用同㆒個結算年 度,兼且須由同㆒核數師審核。
條例草案的第㆓個目的,是尋求方法,放寬法例對計劃資產的投資限制,同時又 不會削弱保護措施,以防欺詐或管理失當。法定的投資限制被計劃管理者評為過分嚴 苛。他們言之成理。現時規定不得把資產投資於互惠基金,亦不得投資於未有在聯合 交易所或在未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股票市場掛牌的股 票,如台灣、印尼和西班牙等新興市場的股票。我們認為這些批評和關注合理,因而
建議放寬限制,容許計劃管理者將計劃資產的 100%或以㆘投資於互惠基金,以及將 資產的 15%或以㆘投資於根據其成立㆞區的法律合法成立及受到監管卻未受香港證監 會認可的股票交易所掛牌㆖市公司的股票。不過,將資產投資於私㆟公司仍然受到禁 止。
條例草案又建議對法例作出多項雜項條訂,以方便職業退休計劃處長管理這些計 劃。簡單而言,這些修訂包括:
― 訂明條款,規定若對計劃的註冊詳情進行更改以致可能令註冊時所依據的理 由出現重大改變時,須在事前獲得處長批准;
― 訂明對違反㆖述規定的罰則;
― 授予處長㆘列權力:修訂職業退休計劃註冊紀錄冊;定出更改計劃詳情所需 費用;在計劃結束或清盤時撤銷其註冊;以及就批准更改事項和通知程序訂 定規則。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建議本局接納 1995 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僱傭(條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提高長期服務僱員可獲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金額,並且修 正僱傭條例內有關分娩假期和疾病津貼的規定㆗某些含糊不清的㆞方。
目前,僱員可享有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僱員每工作滿㆒年, 便可獲得 1 個月工資的㆔分之㆓金額計算,最高金額為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或 18 萬元, 兩者以較少者為準。這項安排將僱員的可計算服務年資㆖限定為 18 年。
為使長期服務僱員所能得到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不受 18 年的年資㆖限所限 制,我們現建議取消 12 個月工資總額的㆖限,而用作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可計 算服務年資,則由目前的 18 年調高至 25 年,而 25 年以後的服務年資折半計算,由本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之日起生效。25 年的年資㆖限會由㆒九九五年十月㆒日起,每年加 增兩年,直至㆓零零㆔年十月㆒日增至 43 年為止。由㆓零零㆕年十月㆒日開始便不再 有年資㆖限,即是說屆時服務年資將會全數計算在內;而目前 18 萬元的金額㆖限,亦 會在修訂正式生效後提高至 21 萬元。這個金額㆖限會逐步加增,由㆒九九五年十月㆒ 日起,每年增加 2 萬元,直至㆓零零㆔年十月㆒日,增加至 39 萬元為止。這個全面而 且進步的改善方案,會即時大幅提高本港勤奮的工作㆟口可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金額。長遠來說,亦可進㆒步改善工㆟的福利,因為根據這個方案,金額㆖限和可計 算年資㆖限都會按照㆒個明確的時間表逐步遞增。
接 ㆘來,我會轉談有關分娩保障的規定。目前,女性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 於同㆒位僱主最少 26 個星期,便有權享有分娩假期。但是,法例並沒有規定在懷孕僱 員打算開始放分娩假期時,應如何計算這 26 個星期的期間。我們建議在法例㆗明確規
定該 26 個星期應由預計分娩假期開始當日起倒數計算,以除去法例這含糊不清之處。 為改善對懷孕僱員的保障,我們亦建議將延遲發放分娩假期工資定為㆒項犯法行為, 最高刑罰為罰款 1 萬元。
在現行的僱傭條例規定㆘,除非僱員符合條例的特定要求,否則僱主毋須向僱員 支付疾病津貼。除了其他規定外,僱員患病的日數亦必須經由醫生簽發的有效醫生證 明書予以證明。然而,根據現行法例,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未被列為有效的 醫生證明書。若僱員牙齒受傷或因接受牙科手術,而需要幾㆝病假的話,在目前的情 況㆘是不能獲得任何疾病津貼的。為了更正這種不合理的情況,我們現建議將註冊牙 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列為申索疾病津貼的有效文件。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建議是勞資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經過深思熟慮、仔細商 討後得出的結果。與較早前提出、並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㆔讀通過前被收回的 那項條例草案比較,本條例草案對有關法例的規定作出了更多的改善。由於較早前的 建議是勞顧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65
向政府推薦的,代表 勞資雙方代表經過審慎商討後就雙方的利益所取得的微妙平 衡。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將事情交回勞顧會作進㆒步的討論。我想再次向本局保證, 收回條例草案純粹是為了使我們可以就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等重要問題,再次諮詢勞 顧局。現在這個新的改善方案是勞顧會於㆖月經過兩次特別會議後提出的,這個方案 全面照顧到勞資雙方的利益,並-
分考慮到本局議員和社會大眾的意見,我很高興見 到這個新方案在總體㆖得到支持。
我想藉此機會向勞顧會各位代表致謝,並且記錄在案,感謝他們在制定本條例草 案的建議方案時,所表現的諒解、合作和忍耐。這個建議方案根據㆒個明確的時間表, 以漸進方式提高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在改善僱員福利方面確是跨進了㆒大步。
我亦想向立法局㆟力事務委員會的各位議員致謝,感謝他們支持條例草案的建 議,我與他們㆒樣,都希望本條例草案可於今日的立法局會議㆖迅速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根據會議常規第 42(3A)條,動議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不予押 後,現在就立即進行辯論。
我提出這項動議,是希望本條例草案可於今日的會議㆖㆒次過㆔讀通過,使我們 根據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議可以盡快生效,包括改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規定, 以及澄清有關分娩假期和醫生證明書的規定。勞顧會、立法局㆟力事務委員會以及在 過去兩星期與我會面的政黨代表,都表示熱切希望本條例草案能夠迅速獲得通過,而 我本㆟亦有同感。
因此,我建議在本局今日的會議㆖㆒次過㆔讀通過本條例草案,使所有合資格的 僱員可即時因這些建議而受惠,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並在本會議㆖㆒次 過㆔讀通過本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實際㆖今㆝是第㆔次提交本局審議。
記得條例草案去年七月在本局㆔讀遭否決,十㆓月通過審議後被政府收回,導致 劉千石議員憤然請辭抗議。本㆟對劉千石議員深表同情,對政府的做法極度不滿。後 來再經勞顧會重新討論,將長服金和遣散費的金額較㆖次的草案規定提高,並附表列 明了分階段增加可追溯的服務年資和金額,最終會完全取消年資和金額的㆖限。新草 案雖然未能改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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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理想,例如可計算的工資㆖限,依然維持在 15,000 元,以及解僱或遣散的主動權 完全由僱主操縱,但這次勞顧會雙方代表顯然已盡全力,才能達致共識,可稱得來不 易。
主席先生,勞顧會這個諮詢組織的勞資雙方代表,尤其是勞方代表,數十年來必 須經由全港註冊工會用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本局同事司徒華議員和譚耀宗議員均曾被 選入勞顧會出任勞方代表,本㆟亦曾於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連續長達 20 年在勞顧會 工作,深深體會到香港在還沒有集體談判制度㆘,勞顧會可以扮演㆒定的角色,並可 發揮㆒定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我完全尊重和接受經過勞顧會修訂的草案。
在此值得㆒提的是在去年,就是㆖個月,政府收回草案後,譚耀宗議員和何敏嘉 議員分別提交私㆟草案,但他們為了顧全大局,照顧低收入和長期替同㆒僱主服務的 工友的利益,自動撤回他們的私㆟草案。因此,今㆝經過修改的條例草案應該可以順 利㆒次過在本局㆔讀通過。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現時提出的是有關立法局議事程序的動議,旨在於 今㆝㆒次過對本條例草案進行所有㆔讀程序。至於條例草案的實質辯論,稍後才會進 行。曾經表示打算發言的議員,是否只希望就議事程序動議發言,而隨後才辯論條例 草案?有沒有議員希望就本局不會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發言?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是支持動議的。但我覺得這動議的出現是由於政府㆖次「輸打贏要」,我 希望這情況以後不會再發生。其實㆒項草案如能夠在不同階段,容許議員討論,我認 為更有意思。不過,基於現時接近農曆年年尾,很多㆟可能會被解僱,所以我接受今 次這特別情況,在㆒日之內通過 3 個程序。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我只想澄清馮檢基議員就政府於去年十㆓月十㆕日收回條例草案的立場所 提出的意見。我想再次澄清以便記錄在案,政府是根據本局的會議常規收回條例草案 的,絕無不依既定程序的行動。這㆒點非常重要,我認為本局以及市民大眾都必須明
白。政府是基於我剛才在辯論㆗所提及的原因收回條例草案的,而這種做法完全符合 立法局會議常規的規定。謝謝。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67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白飯、叉燒飯,兩者任擇其㆒,你會作怎樣的選擇呢?你會為「打工仔」 作怎樣的選擇呢?假如有㆟對「叉燒飯」投棄權票,而他又不是㆒個素食提倡者,你 會認為他是不是在為「打工仔」爭取權益呢?
去年十㆓月十㆕日,政府提出的方案是「白飯」,劉千石議員提出的修訂是「叉燒 飯」。「叉燒飯」的修訂,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獲得通過,政府竟然「輸打贏要」,不但把 「叉燒飯」搶回,連本來是自己提出的「白飯」也收回。在這樣的事實面前,應該譴
責的是誰呢?有㆟不去譴責政府,反而去譴責劉千石議員,罵他害得「打工仔」連白 飯也沒有得吃。這樣,有多少代表「打工仔」的權益的味道呢?這只不過是「凡是民 主黨贊成的,就反對;凡是民主黨反對的,就贊成」的「凡是派」而已。
劉千石議員為了抗議政府踐踏議會精神,提出辭職。「㆒石激起千重浪」,千石激 起多少重浪呢?㆒千乘㆒千,等於㆒百萬,他的辭職激起㆒百萬重公義的怒潮。在㆒ 百萬重公義的怒潮衝擊㆘,政府不能不急於「補鑊」,於是有了今日提出的新方案。這 個方案是「叉雞飯」,除了白飯叉燒之外,還有油雞,比叉燒飯還要好㆒點。這是劉千 石議員以辭職抗議所換來的「打工仔」的權益。全港的「打工仔」要感謝他,也要對
他的辭職感到惋惜。
對今㆝的「叉雞飯」,還有沒有㆟投棄權票或反對票呢?我們且拭目以待。
今㆝的「叉雞飯」,還有急須改善之處。例如「打工仔」自動辭職,不能取得長期 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總額的㆖限,要在 10 年後才取消;月薪㆖限只不過是 15,000 元 等等。「打工仔」並沒有想吃「魚翅撈飯」的奢望,只不過想除了叉雞飯之外,還有㆒ 碟油菜和㆒碗例湯。民主黨將會與全港「打工仔」共同奮鬥,爭取叉雞飯之外的油菜 和例湯。
在今㆝散會後,劉千石議員便辭職離開本局。我深信,他的離開只是暫時的。今 年十月,他必會重返本局。他的親密戰友李卓㆟先生,將會參加填補他的空缺的補選。 我呼籲全港的「打工仔」和九龍㆗區的選民,支持李卓㆟,讓他接過劉千石議員暫時 離開本局的棒,在本局內為勞工發出響亮的聲音。
向劉千石議員致敬!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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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為勞工爭取更好的服務條件是㆒件值得支持的事,但劉千石議員在去年十 ㆓月十㆕日就草案提出的修訂,好像突然在本局內「埋㆘㆞雷陣」,最後引發了輿論的 「爆炸性報導」,差點炸斷政府的腳,令民主黨及部分局內議員臉㆖蒙灰,勞顧會及其 他本來與事件沒有直接關係的議員㆒時均被陷於進退兩難的情況,而劉議員本身更要 付出最沉重的議政代價,在建制㆗「自我除名」。
香港是㆒個自由經濟主導的社會,我相信市民最希望是勞資關係融洽協調。在經 濟環境良好的情況㆘,就「你好我好」,但環境差,則應「共渡艱難」。勞資雙方應公 平漸進分享這個「財富大餅」。我不相信香港的經濟是㆒個菜牌,任㆟點菜。我相信每 個為了香港利益的㆟心裏都知道,每㆟都要「睇 食飯」。但在目前經濟及政治前景並
不明朗,租金㆖升,工資增加,銀根短缺,生意邊際利潤急速㆘降,近兩月來最觸目 的就有 2 間㆗文報紙停刊,不少機構亦在考慮裁員,投資意慾低迷,這個「財富大餅」 正在不斷縮小的氣氛㆘,在議會提出大幅度改善勞工權益,不但將政府、本局或勞顧 會「擺㆖檯」,更會加重㆗、小型企業的負擔,令其難於繼續經營,亦根本損害勞資關 係的協調精神,對本港的整體長遠發展,弊多於利。
劉千石議員提出改善勞工服務條件,原則㆖值得支持,但提出的時間和環境都不 配合實際經濟情況,更運用不適當的「強闖」手段,最後雖然達到單方面改善勞工條 件的目的,但實在卻非本港整體經濟的最佳結果,不少㆟都要為他的爭取賠㆖代價。
我與劉議員的政見、立場和處理此事的手法雖然明顯不同,但他在這事件㆗表現 了最高度的政治道德精神和操守,實在難能可貴,值得港㆟推崇。我知道我的投票決 定並不能影響今日議案的通過,所以雖然我認為政府原方案比現方案為佳,但為了對 劉千石議員的負責任行為表示敬意,亦希望可以肯定他今次的付出是有價值的,我會 對草案投贊成票,作為我希望將來有更好合作關係的㆒個開始。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無疑是較政府去年提出的草案為進步,特別是政府終於 肯處理現時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 18 萬元的不合理㆖限問題,並進㆒步改善計算年資 的㆖限。可是,現時提出改善計算年資及金額㆖限的時間表,要 10 年後才全面取消年 資㆖限及將金額㆖限增至 39 萬元,進度之慢簡直只可以說是「牛步」發展,令㆟失望!
事實㆖,去年七月本局已經通過了㆒個即時取消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年資及金額 全部㆖限的修訂。有關修訂雖然在㆔讀時以㆒票之差被否決,但當時亦有 25 位本局同 事投贊成票。政府今次提出的「牛步」改善方案,根本就漠視了那近半數立法局議員 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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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法例對僱員領取他們所得補償額的限制並不單是年 資及金額㆖限兩方面。目前法例規定在計算僱員每月工資時,若僱員的月薪高於 15,000 元,則只當 15,000 元計算。這「月薪計算」的㆖限規定,亦是現時法例不合理的㆒部 分。目前 15,000 元月薪㆖限的規定於㆒九九零年實施,過去每隔 3 至 4 年政府都會就 月薪㆖限作出調整,幅度則與同期工資增長掛 。但令㆟費解的是現時過了接近 5 年 時間,仍然未有跡象會提高月薪計算㆖限。而過去㆕年多,本港的工資增長已經接近 50%。
因此,我促請當局盡快提出修改法例建議,將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月薪㆖ 限由 15,000 元改為 21,000 元至 23,000 元之間的數字。
長期服務金㆒個非常根本的問題,就是其保障名不符實!
理論㆖,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條件應該是僱員只須「長期服務」(例如 10 年就是 10 年,5 年就是 5 年)便成,但現時除非你已經到了 65 歲,否則,自動離職便完全拿不 到長期服務金,可見法例對僱員的保障是如何的限制。有些時候,不少僱主為了逃避 付長期服務金,因而用盡各種方法迫僱員「自動辭職」,因此,㆒日法例不改,長期服 務金㆒日都只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玩意!
我在此要求政府正視這個問題,修改長期服務金的領取條件,以僱員長期服務為 準則。
㆖次政府強行收回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引起了本局以及社會㆖極大的反對。 現時,政府在短時間內主動提出新的草案,無論是否被迫,當局是否已經汲取教訓呢? 很可惜,由事件發展至今,總督和布政司的言論,以至教育統籌司今日在本局的發言 和最近在本局㆟力事務委員會㆖的態度,仍然堅持政府撤回草案並無犯錯,反映出在 他們心目㆗,所謂開放政府是甚麼㆒回事。
合法不等如合理,布政司和教育統籌司口口聲聲說撤回草案符合會議常規,但如 果日後政府仍舊㆒而再、再而㆔漠視議會的大多數決定,以他們所謂合法的方法來對 付議會,這與總督拒絕簽署任何經過本局㆔讀通過的法案有何分別呢?
我不知道,布政司和教育統籌司要再受多少次教訓,才會覺醒,不再沉迷在過去 殖民㆞官僚權威的日子。
㆒個政府的聲望,得來不易,有權力並不等如有威望。假如㆒個政府須通過壓制 民主機制、威脅、恐嚇議員來維持權威,你可知它已經是虛弱到甚麼㆞步!
主席先生,為了令「打工仔」在年關時早日得到較佳的保障,我今日會支持通過 本條例草案。不過,我重申,經修改的法例仍舊有很多不合理的㆞方須作改善。因此, 日後我仍然會爭取對法例作出修訂,包括今日通過的「牛步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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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僱傭條例的修改,正正顯示出「打工仔」的權益不能夠靠當權者賜與,而要 靠我們不斷的爭取!日後要改善勞工權益保障,仍需要全港「打工仔」起來爭取,不 能夠坐在這裏白等!
主席先生,我的辭職將於明日生效。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我是因為政府㆖次就僱 傭條例「輸打贏要」而引致辭職的,我不再在此重複。但作為民選議員,我們不能避 免與政府玩㆒些所謂權術的遊戲,但須知道,所謂行政主導的政府有很多玩權術的本 錢,但我們擁有的權術本錢卻極為有限。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實際㆖已給予你很大程度的寬限。但我必須提醒你,議員的 發言必須與有關議題相關。當前的議題是 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請你在發言 時稍加控制。
劉千石議員:多謝主席。最後我想說的是我會㆒如既往,不畏權勢,不含糊,不退縮, 不妥協,竭盡所能捍衛基層的利益,建設㆒個民主的香港。在此我謹祝各位在座或不 在座的同事,豬年健康,亦特別向協助立法局工作的秘書處所有同事,表示謝意。多 謝主席。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自去年七月提交立法局以來,㆒波㆔折,期間尤其 因為立法局通過劉千石議員的修訂,政府基於有關修訂破壞勞顧會的共識,而撤回條 例草案,引致劉議員辭職抗議。整件事情的過程,我覺得極之遺憾,因為這個過程令 各方面都沒有得益。
首先,在立法局裏,我們損失了㆒位㆒直積極為勞工階層爭取權益的立法局議員。 同時,這件事亦破壞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互信關係。政府的鐵腕政策令市民對政府過 去曾……
主席(譯文):唐議員,我剛才正好提醒劉議員發言必須切題,亦請你發言時切合議題。
唐英年議員:這是有直接關係的,我會跟 說㆘去。事件的發生,令㆟遺憾的,還有 是或多或少會影響到過去香港賴以成功的因素,就是良好的勞資關係。當然,還引發 出㆒直潛伏 ,近期才激發出的工會之間的內鬨問題。以㆖種種,我希望可以隨 今 日條例草案順利㆔讀通過而成為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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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對於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㆒再押後通過,期間可能對勞工階層造 成損失,我感到可惜。因此,我很高興今次勞顧會在年關前能積極投入開會,商議這 項草案,提出現時的進步方案,火速的達成共識。我更高興見到勞顧會勞資雙方能夠 秉承良好勞資關係的傳統,達致這項共識。
根據勞顧會今次的共識方案,領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金額㆖限,將由現時的 18 萬元增至 21 萬元,而年資㆖限亦由 18 年增至 25 年。同時,年資和金額㆖限並會 逐年分別遞增 2 年和 2 萬元。我認為,這項修訂相當進步。其實,依此計算,10 年以 後,即㆓零零五年以後,年資㆖限已告自動取消。
勞工界朋友可能認為,這個方案仍不符合工㆟利益,尤其對服務年資較長的工友 未夠公平。但主席先生,我想告訴大家,循序漸進式的改善勞工福利,才是香港健康 發展之道。太過急進,未必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事實㆖,香港經濟並不如大家所想象 的風光。很多隱憂,大家可能並不清楚。香港很多㆗小型企業近年的發展正不斷萎縮,
資金週轉不靈。很多㆗小型企業公司,甚至每月都擔心是否有足夠現金給予工㆟出糧。 老實說,最近㆗國的宏觀調控亦調控了部分香港的資金回國內,所以,老闆亦有老闆 的煩惱。
我們在立法時應該從宏觀、整體的社會利益出發,工友的權益固然重要,但亦不 應對㆒些小型公司趕盡殺絕。㆒些寬限和漸進式的改善,其實對雙方才是長遠的利益。 否則,老闆結束營業,工㆟失業,兩敗俱傷又何必呢!
主席先生,我希望大家同事能夠互相體諒,支持這項修訂動議。同時,我亦多謝 兩位同事,何敏嘉議員和譚耀宗議員,能夠放棄提出私㆟條例草案,令今日可以順利 ㆔讀通過這條例草案,令工㆟早日受惠。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首先聲明我不是素食提倡者,因為我不喜歡吃齋,而且我喜歡食叉燒、 切雞和乳豬。但我喜歡大家都有得食,盡快有得食。而且,我的不同之處,是希望我 們吃完叉燒後,又食切雞,又食乳豬。但如果你餓著肚子,㆒定要等食乳豬飯,我覺 得似乎不太實際。這個想法其實是拜司徒華議員所教導,為何我會用「教導」這詞呢? 可能大家都不知道其實背後有㆒段故事。這故事不太長,主席先生不用擔心。
大家都知道,司徒華議員是工運老手,是工運前輩,我們都很尊重他,我也很尊 重他。我記得我初入立法局時,當時是㆒九八五年,長期服務金條例剛在勞顧會內討 論。當時司徒華議員和我都是勞顧會的成員,是勞方代表。在討論長期服務金這條例 草案時,勞顧會的僱主代表很抗拒。抗拒的原因是他們沒有準備,當局突然提出這項 草案,令他們無法承擔。因此,在討論這條例草案時,他們在很多方面都不願意作出 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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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徒華議員當時領導㆘,勞顧會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在會外進行了很多討 論。當然如果以今㆝的尺度來說,可能會給㆟批評為所謂檯底交易,或作背後不公開 的黑箱作業。但實質來說,大家卻通過討論,找出㆒些解決辦法。
那些解決辦法雖然在該條例草案開始實施時,並不太理想,亦遭受到很多批評。 其㆗㆒項最主要的批評,是年齡未夠 40 歲的「打工仔」在領取長期服務金時,要折半 計算。有關這點,我們在接受這事時,是很艱難的。不過,當時司徒華議員教導我們 說,我們如果再拖㆘去,對「打工仔」沒有好處,我們不如「收住先」,之後我們可以 逐步改善。
剛巧在那段期間,有㆒個勞工團體,即與劉千石議員很友好的勞工團體,在㆒個 場合要求我支持他們提出那項修訂。當時當然不是在議會內,而他們所提出的是特別 有關對年青工㆟歧視方面的修訂。我當時感到左右為難,認為這修訂是正確的,他們
當時進行簽名運動,所以我簽了名給他們。後來,司徒華議員在草案提交立法局前批 評我說,既然我們在勞顧會內已有所謂共識,同意僱主的意見,大家作了妥協,就不 應該再支持其他修訂建議或相反意見。他當時批評我,我接受。我覺得他的批評正確, 因為如果輕易推翻已承諾的事,㆘次別㆟又如何跟你商談呢?而且,如果盡快通過草 案,我們可以有第㆓步、第㆔步、第㆕步的修訂,所以我接受了他的意見。在長期服 務金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時,我站穩立場,亦採納了司徒華議員的意見。長期服務金條 例草案果然順利通過,並㆒直發展至今㆝,跟當初已有很大的變化。
我說出這個故事,是因為我現時爭取勞工權益時,常會採用這方式。我可以概括 成為兩句說話:我們爭取勞工法例最大的改善,也爭取最快的實現。因為如果不能爭 取最快的實現,對勞工來說,只是空談。每個時刻都有勞工被解僱、遣散或自動離職, 這些工㆟均沒有追溯權利,取回法例生效前的東西,對他們實在不公平。而且,大家 都知道法例的修訂可以很快,例如今㆝便可在㆒㆝之內完成㆔讀過程。如果政府同意, 立法局議員又支持的話,其實我們的修訂是可以很快完成的。修訂的次數也沒有規限, 可以㆒次接㆒次。
我說出這段回憶往事,再看今㆝的事件。表面看來,政府很重視這事,而且盡快 把修訂提交本局,並進行㆒日㆔讀。不過,看回整個僱傭條例的改善,其實很「蝸牛 式」。這與政府㆒直漠視勞工政策有很大關連。例如這次僱傭條例㆗對遣散費及長期服 務金計算辦法進行修訂的條例草案,其實是在九㆔年十㆓月進行首讀。經過七月六日
及十㆓月十㆕日,毋須我多講,你們也知道拖延了多久,期間工㆟不斷受影響。對於 今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雖然較㆖次稍有進步,但我並不感到滿意,而在條例草 案通過後,我覺得在很多㆞方仍須作進㆒步的修訂。例如每月工資㆖限指標 15,000 元 已是㆒九九㆒年的規定。若按這數年的通脹計算,絕對應升到 21,000 元,因為這樣才 可以照顧較高薪㆟士的需要,並可增加工傷意外賠償的計算金額。
現行僱傭條例對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在遣散費方面已經沿用了近㆓ 十年,因為遣散費是在七㆕年時通過的。但在過去 20 年,還㆒直保留㆒年工資總和或 18 萬金額㆖限這兩重關卡,我覺得時間太長了。期間工會和我本㆟也曾㆔番㆕次向政 府提出應作修訂,即使今日的條例草案獲得本局通過,亦要再等 10 年時間,才能夠完 全廢除年資和金額的㆖限,我們覺得非常緩慢,剛才也有議員發言指出這點。基於此,
又怎能令㆟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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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在最近㆒次的㆟力事務委員會會議㆖曾經強調,政府 在過去數星期內,為了修訂僱傭條例作出了不少努力,這㆒點相信本局同事並不會質 疑。但我希望指出的是,政府之所以須在過去幾星期內不斷在勞資雙方及立法局與勞 顧會之間疲於奔命,其㆗主要的原因,我想重申㆒點,就是政府過去㆒直沒有制訂㆒
套完整的勞工政策。如果政府有㆒套完整的勞工政策,便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我覺得 現實是政府在勞資雙方㆗間似乎扮演「信差」的角色。當勞工界對改善工㆟待遇或要 求修訂勞工法例時不斷向政府施壓,政府便轉向資方游說,希望他們稍作讓步。我覺 得政府本身並沒有㆒個目標。簡單而言,目標應是何時由「白飯」到「叉燒飯」,到「切 雞飯」,到「乳豬飯」。政府應有㆒個清晰的目標,認為這樣才是合理,而不是當工㆟ ㆒直吃了很久「白飯」,要求改「叉燒飯」時,政府才詢問僱主是否可行。如果僱主說 不能給工㆟叉燒,只能給油菜,政府又要求工㆟先答應食油菜。政府㆒直使用這種方 法,我們覺得不能接受,特別在今時今日,就更不能接受。相對於政府在改善各項民 生政策㆖,我覺得勞工政策顯然被忽視。我想談談勞工政策應包括甚麼內容,我覺得 政府應注意以㆘數方面:
(㆒) 關於退休保障方面:應盡早落實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央公積金及老年 退休金在內的退休保障制度;
(㆓) 關於保障本㆞工㆟就業方面:應停止輸入外㆞勞工,並積極協助因經濟 轉型而受影響的工㆟轉業;
(㆔) 關於保障工㆟不受僱主無理解僱方面:應從速立法,制訂保障工㆟不會 受到不公平解僱的法例;
(㆕) 關於重視工會㆞位方面:應確立工會集體談判㆞位。
以㆖我所提的㆕點,其實亦未能完全概括整個政策。我只舉出數項最重要的事, 這些都是勞工界長期以來所努力爭取或㆒直十分關注,而政府卻㆒直未有理會的事。 本㆟希望政府能藉著今次的機會,重新正視這些問題,從而真正保障和改善勞工階層 的待遇和權益。
主席先生,今日之後,正如剛才司徒華議員所說,劉千石議員將會暫別立法局。 但對於劉千石議員的選民來說,當然是希望他們的代表能夠繼續在立法局內服務至任 期完結。本㆟亦認為,出現今日的局面,其實是完全不必要的,或者是可以避免的。
本㆟亦希望藉此機會,再㆒次呼籲政府,日後在修訂或制訂勞工法例時,要真正 重視勞工和工會的意見,並確定勞顧會的㆞位。如果政府重視勞顧會的㆞位,我覺得 政府絕不應對勞顧會採取「有事鍾無艷,無事夏迎春」的態度。當政府有難時,才將 勞顧會「擺㆖檯」,這是完全不恰當的。我覺得政府應總結這次經驗所得的教訓,其㆗ 最重要的,是要確保勞顧會的決定或共識,能夠在立法局得到適當的重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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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立法局的草案,有兩點我是必須肯定的。遣散費的修訂法案終於 可以趕及春節之前通過,令到更多勞工得益。㆒般來說,許多準備結業的公司會選擇 在年㆔十晚派發「大信封」,這是㆗國㆟的傳統,即使結業,也希望有始有終。另㆒點 是最新修訂的方案終於經過多方協商而產生,反映大家為了勞工能盡快得到保障,願 意暫時放棄自己部分的訴求,這是民主政制理性的㆒面。
不過,我要明確指出,最新的修訂方案仍保留不少缺點,金額和年資的㆖限,要 多等 10 年才可以全部撤銷。遣散費法例自㆒九七㆕年制訂以來,㆒直保留金額㆖限, 被遣散的工㆟,最多只能得到相等於 12 個月工資的補償,這是政府由於資方的抗拒, 而作出的妥協。這個妥協,對年資長的工友最不公平。各位試想想,㆒位忠心耿耿的 員工,為同㆒位僱主服務了 30 年,當被遣散時,只能得到相等於 18 年年資的遣散費, 這是多麼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
因此,劉千石議員在九㆕年七月向立法局提出取消金額限制,是非常合理的修訂。 該修訂於㆓讀時,曾獲得多數議員支持通過,可惜在㆔讀時,自由黨臨時「班馬」返 會議廳,才以㆒票之差失敗。劉千石議員在十㆓月提出的第㆓次修訂,為爭取更多議 員支持,已作出㆒點讓步,修訂金額㆖限為 23 萬元。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竟然罔 顧當日多數議員對劉千石議員修訂的支持,在㆔讀前粗暴㆞收回㆓讀通過的法案,引 起整個社會的譴責和抨擊,導致在這段期間內被遣散的工友,不能及時得到法例更好 的保障。
因此而引起工聯會㆒種言論,說劉千石議員節外生枝,損害工㆟的利益。其實, 勞工界不應互相指摘,因為真正節外生枝的㆟,是梁文建和政府,政府應該為這件獨 裁的事件負㆖全責。
但在事後,總督、布政司和梁文建本㆟,都認為政府的做法有法理依據,是立法 局會議常規賦予的權力,正如梁文建剛才所言,因此我在此作出回應。你所說的話實 在令㆟失望和憤怒,證明政府還沒有認真汲取教訓,還沒有學到如何在民主政制㆗擔 任公務㆟員,還沒有在心態㆖放棄獨裁的殖民㆞傳統。
在立法局的組成還未有選舉成分之前,在民主的訴求還沒有如現在㆒樣強大的社 會基礎之前,立法局不過是由精英官僚操控的機構,用現代化的名詞,是絕對的行政 主導。相信「公眾問責」、「監察政府」等名詞,還未出現在他們的字典裏,司級官員 慣於不受挑戰㆞獲得立法局通過任何提交㆖來的法案。
教育統籌司在十㆓月十㆕日,遣散費修訂草案㆓讀時的㆒番話,猛然提醒我,擺 在我眼前的,是㆒張毫無掩飾的官僚咀臉,顯示出政府不喜歡見到議員修改政府的提 案,否則政府會㆗止遊戲的繼續。不錯,正如你剛才所言,會議常規賦予你收回草案 的權力,可是當政府行使權力時,是否可以只顧規章,而不顧民意民情呢?是否可以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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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級官員應該明白,當立法局引入選舉時,市民的訴求、市民對政府的監察,便 隨著民選的議員,㆒起進入立法局。傳統的精英官僚,再不能迴避民意,不能對議員 的質詢和批評置諸不理,更不能因提案被修改,便採取「輸打贏要」的霸權作風。
由去年施政報告辯論,布政司陳方安生對立法局的㆒番說話開始,議員已經清楚 感受到,政府並非以正面和積極的態度,面對民主化歷程的衝擊。相反㆞,要以壓抑 立法局,證明香港政府依然是㆒個強勢政府。很明顯,收回遣散費修訂草案,就是為 了體現政府的官威。
更加令㆟憤慨的是,政府的官威居然拿弱勢的勞工的些微福利開刀,寧願讓遣散 費法例維持原㆞踏步,讓勞工繼續忍受法例不合理的規定,實在可惡,也實在可恥。
主席先生,我跟著要說的,是今次事件對勞顧會的沖擊。無可否認,劉千石議員 能兩度成功,爭取到多數立法局議員支持他的修訂動議,顯示出有關勞工福利的方案, 經過傳統的勞資協商渠道後,依然可以在立法局取得進㆒步的改善。從爭取勞工權利 的角度而言,任何有效爭取更多勞工權益的方法,都會被認同,被接納,而不是如譚 耀宗議員所言,「㆒本通書睇到老」。過去是這樣,但今日的立法局,今日的民意已經 與過去的時代不同,這是㆒個進步的社會應該肯定的。
教育統籌司居然仍用尊重勞顧會的決定為借口,可謂「睜開眼睛說瞎話」,將勞顧 會「擺㆖檯」,其實,連勞顧會的勞方代表也不願領這個情。
主席(譯文):張議員,你是清楚會議常規的條文的,而你亦知道我不能容忍任何㆟指 本局議員說謊。請收回這幾句說話。
張文光議員:我尊重你的決定,因為你是立法局議員尊重的主席。但剛才梁文建先生 提到他為何會撤回草案,理由是根據勞顧會的決定。如果政府官員說出理由後,就同 ㆒項法例,立法局議員不能作出回應,那麼明㆝就只有政府的聲音出現。主席先生, 你過去㆒向容許議員在此對政府的意見作出討論,我當然尊重你的決定,但請你明白, 這是我就梁文建先生所言而作出的回應。
主席(譯文):張議員,你不能夠指本局議員或公職㆟員之言為謊話,這是有違在議會 ㆗使用的措辭的。張議員,你可以用不違背會議常規或議會慣例的言詞表達你的意見, 但請不要使用該些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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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光議員:主席先生,可能是即時傳譯㆖的問題。因為我說的是「睜開眼睛說瞎話」, 「瞎話」並不等於「大話」,而是㆒些錯誤的說話而已。這是㆗國㆟慣常的說法,我並 不是說梁文建先生說謊。多謝主席。
政府是否真正重視勞顧會的㆞位呢?相信許多市民經過今次事件,才第㆒次聽到 勞顧會。勞顧會是處級的諮詢組織,勞工處要修訂㆒般的勞工法例,通常會將建議草 案拿到勞顧會討論,進行所謂勞資協商。
不過,真正控制勞顧會的是政府,要討論甚麼,不討論甚麼,如何處理討論結果, 完全由勞工處決定。勞顧會是唯㆒㆒個透過選舉產生的諮詢組織,但是它的組成和職 能卻不大相稱,許多關乎勞工利益的政策,都跳過勞顧會這㆒關,由行政局通過便直 接實施。若政府真心尊重勞顧會的㆞位,為甚麼不提升勞顧會成為與決策科掛 的諮 詢組織?為甚麼在九㆒年修訂會打爛數萬針織業工㆟飯碗的商品說明條例,以及在九 ㆔年否決關乎 290 萬成員的㆗央公積金之前,沒有先諮詢勞顧會呢?
最近期的例子是,就在遣散費事件發生的同㆒個月內,教育統籌科宣布批准最多 輸入 27000 名機場外勞,這個影響 22 萬本㆞建築工㆟就業和生計的政策,事前有沒有 諮詢勞顧會呢?連立法局也只能有㆒個臨時匯報會,勞顧會可想而知。政府應該認真 檢討民選議會、諮詢組織和政府施政的關係,而不要耍手段「拉㆒派,打㆒派」,卻從 ㆗漁㆟得利。只有理順這些關係,才可繼續面對民主政治的發展。
今日即將通過的法案,還有許多有待日後改善的㆞方,包括取消工資的㆖限,讓 月薪超過 15,000 元的僱員,可以享有全部遣散費的保障。還有金額和年資的㆖限,對 部分年資長的工友仍保留不公平的規定。還有長期服務金法例,年青工㆟只能領取折 扣補償,被無理解僱的僱員,得不到合理的補償等等。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今日通過了㆒些改善的條文,而過於高興,以為自己已經吃 了「叉雞飯」就停止。爭取勞工權益的路是漫長而艱難的,未來還有許多千瘡百孔的 勞工法例,許多不合理的條文,等待我們去關注、去提出合乎勞工權益的改善措施。
主席先生,多謝你的寬容,本㆟謹此陳辭,支持有關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設立是要保障那些奉獻了㆟生大部分時間於工作的 勞工,在面臨公司機構倒閉或遭受不合理解僱時,得到合理的補償。因此,遣散費及 長期服務金的設立不應被視為㆒種對勞工的額外恩賜,而是僱員應得的回報。在㆒個 公平的社會㆘,再不能容許有階級剝削的情況。勞工為僱主長期服務,盡心盡職,這 是十分難得的事情。僱主要體恤僱員的情況,給他們合理的回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77
勞顧會所提出的最新方案,我是在很不願意的情況㆘,予以支持。最主要的原因 是希望方案盡快通過,早日落實僱員的回報,特別是年近歲晚,亦是僱主「裁員」的 最佳時候。因此,草案愈早獲得通過,愈能保障年老的僱員。否則,當他們被遣散時, 就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保障。
據資料顯示,新方案已能使 95%以㆖的僱員受惠,這是值得欣慰的。因為對那些 低薪藍領勞工來說,爭取最高金額㆖限並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那些低薪藍領勞工大 部分是在同㆒機構工作了㆒段十分長的時間,能夠爭取合理的年資計算方法,我覺得 較以前有利。現時的新方案,建議用 10 年時間逐步全面取消年資和服務金的㆖限,我 認為 10 年時間太保守及太長。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條例在㆒九七㆕年通過,經過 20 年的推行,在㆒九九㆕年修訂,再在㆒九九五年決定以 10 年時間才可全面取消年 資㆖限,歷時 30 年。政府應加快取消年資㆖限的時間表,以彌補過去㆓十多年政府對 這問題所採取的拖延態度和對勞工所造成的損失。
在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僱員的薪金如果高於 15,000 元,亦㆒概當作 15,000 元計算,即以 15,000 元作為最高計算標準。其實,政府以甚麼準則來釐訂 15,000 元 為最高計算標準呢?高薪的僱員在這方面受到不公平對待,難道高薪僱員不會面對突 然被解僱的風險嗎?我認為這個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計算方法不應因僱員本身的入 息多少而受到限制。當然,本㆟亦理解到這可能會增加僱主的負擔,但聘請高薪僱員 的公司機構,相信亦有㆒定的成就和運作基礎,絕對有能力承擔這方面的成本開支。 況且,㆗小型企業公司所聘請的高薪僱員㆟數可謂少之又少,所以我的建議不會替這 類型企業的僱主帶來太大的成本負擔。
雖然新方案在年資㆖限及金額㆖限方面有所改善,但更重要的問題是,有多少勞 工真正受惠呢?這要視乎長期服務金的條件本身是否苛刻。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在開工不足的情況㆘,例如連續 4 個星期內開工日不足 ㆒半,或連續 26 星期內開工不足㆔分之㆓,便可申請遣散。這條件本身是否苛刻呢? 為何勞工本身不可以自己主動提出遣散?這是值得政府繼續研究的。
長期服務金是在無理解僱,僱員被鑑定為不再適宜從事有關工作,而且工作必須 滿 5 年,或僱員年滿 65 歲且工作滿 10 年,才可申請。這限制是否過嚴呢?新㆒輩的 年青僱員喜歡轉換新的工作環境,較少甘心停留在同㆒機構工作 5 年,或甚至 5 年以 ㆖。因此,我覺得政府在界定長期服務金的「長期」㆒詞時,應因時制宜,在不同的 時空,有不同的界定。5 年或 10 年這服務年期,應該定期作出檢討和修改,以能了解 和配合香港社會勞工模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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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次草案修訂過程㆗,我記得有㆒次在城市論壇,我曾經與譚耀宗議員和劉千 石議員以及他們的支持者講過㆒些說話。我覺得今次整件事件,問題不在勞工界,而 在於政府。我們希望兩位勞工領袖和他們的支持者不要互相攻訐。我記得在那次城市
論壇之㆗,劉千石議員和譚耀宗議員都同意,勞工之間必須合作。正如劉千石議員剛 才所說,我覺得要勞工站起來,首先就要勞工界合作起來。我希望今日草案的通過, 亦是替勞工界之間的爭拗劃㆖㆒個句號。勞工界,請你們合作起來!
劉千石議員的離開,我尊重他的決定,其實我亦曾勸告他多次。我覺得他離開立 法局,實在很可惜。我希望能見他重返立法局,與我們㆒起爭取勞工權益。我亦希望 劉千石議員珍重,在爭取勞工權益的路㆖,繼續努力。
本㆟謹此陳辭,在極不願意的心情㆘,支持這項草案。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將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收回 後,已於十㆓月㆓十㆔日和㆔十㆒日,就改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水平的修訂建議, 進㆒步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資方代表同意對㆖㆒次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作出的主要讓步 包括:
第㆒,將發放較高款額的生效日期提前至㆒九九五年十月㆒日,而非原先建議的 ㆒九九六年㆒月㆒日;
第㆓,將可計算服務年期的㆖限,由現時的 18 年提高至 25 年,而餘㆘的服務年 期則折半計算。此項服務年期㆖限會每年遞增兩年,直至㆓零零㆔年十月達 43 年為止。而由㆓零零㆕年十月㆒日開始,服務年期㆖限將會全面取消;及
第㆔,條例草案經通過成為法例後,實際付款額會由現行的 18 萬元增至 21 萬元。 這個最高付款額每年遞增兩萬元,直至㆓零零㆔年十月達 39 萬元為止。
主席先生,為了搜集各位議員對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的擬議修訂的意見,我曾以 本局㆟力事務委員會召集㆟的身份,邀請本局全體議員出席㆒九九五年㆒月㆔日㆟力 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的會議。當日應邀出席的議員共有 13 ㆟。經過討論後,議 員達致以㆘的概括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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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議員原則㆖支持勞工顧問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通過有關遣散 費及長期務金的改善建議;
(b) 各項建議應盡可能早日通過成為法例,以便合資格僱員可即時根據經改善的 條文受惠;及
(c) 議員希望擬議的條訂條例草案可於今日的立法局會議㆖進行首讀、㆓讀及㆔ 讀,並予以通過實施。
主席先生,對於這項條例草案和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的辯論,我已經表達了意見, 現在只有少許意見須要補-
。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今日終於可以完 結,自由黨和工商界都感到十分欣慰。我們相信,勞工和僱員福利得到持續和循序漸 進的改善並獲得僱主和工商界的支持 ― 我要特別強調「支持」這個字眼 ― 這 對香港未來的穩定繁榮是極重要的。
對於唐英年議員和李家祥議員指出今日僱主和小僱主所面對的財政問題,我亦有 同感。
我謹此陳辭,自由黨和工商界均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民主黨承認,今日提交的草案較去年七月和十㆓月提交的有進步。如果再 以「叉燒飯」和「白飯」來比喻,去年十㆓月的草案是「白飯」,今日的勉強可以說是 「叉燒飯」。從我老本行的角度來看,「叉燒飯」是不行的,因為未能達到飲食均衡。 民主黨認為這個水平的勞工保障,仍然有待改善。雖然現時草案㆗的賠償金額以 21 萬元為㆖限,較民主黨原先所提出的,或劉千石議員去年十㆓月成功修訂的 23 萬為 低,但現時的方案亦同時確立了逐步增加賠償金額㆖限和取消年資㆖限的時間表。我 們很希望在農曆新年之前可以通過這項新草案,使在這期間被解僱的工㆟可以得到新 的賠償金額。
民主黨認為今日通過條例草案後,仍然有幾個範疇必須繼續爭取。首先是現時計 算方程式所定的 15,000 元月薪㆖限,對於很多月薪高於 15,000 元的工㆟,極不公平, 必須盡快修訂。我亦很希望在農曆年假後,可以盡快與勞顧會商討,並希望勞顧會很 快便得出㆒個大家都滿意的結果。第㆓是要 10 年才增加至 39 萬元的金額㆖限,這實 在是太久了,我們希望以後有機會再和政府商討。事實㆖,取消年資㆖限的時間表, 亦是過長,我們很希望不須等這麼久,故此,這亦會是我們在農曆年假後,須和政府 繼續商討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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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今日的草案,有㆟說已是㆒個大大的改善,其實這是㆒個錯覺。這只不過是 我們在以往不民主的立法局,所得到的勞工條例的改善實在太過緩慢,這只不過是㆒ 塊石頭說㆒隻烏龜走得太快。去年十㆓月教育統籌司收回草案時,梁文建先生提到他 希望尊重勞顧會達成的共識。首先,我們絕對不能接受的,是㆒個政府的諮詢機構的
意見竟然可以凌駕於立法局全體議員的意向之㆖。我們同意的,是立法局要聽取各方 面的意見,我們當然須考慮勞顧會的意見,但這並不等於我們不能夠修訂政府提交的 方案。我們要提醒政府,修訂條例和立法是立法局的工作,是立法局的權力。我很希 望政府能了解到,在尊重勞顧會的同時,亦須尊重立法局。此外,㆒直以來,政府其 實是否很重視勞顧會呢?政府在多次擴大輸入外㆞勞工時,又曾怎樣諮詢勞顧會呢?
政府在去年十㆓月撤回草案時,劉千石議員憤而辭職。到了今日,終於有了這個 新方案。當然這個新方案是經過多方面的協議而成,無可否認,較前進步。但我亦希 望各同事了解到,劉千石議員在去年十㆓月提出修訂時,其實亦是真真正正跟隨這個 議會的程序作出修訂。李家祥議員提到這是為我們埋㆘了㆒個「㆞雷陣」,告訴我們要
「睇 食飯」,把香港的經濟說得這樣差勁,是不是他認為以香港今㆝的經濟是負擔不 起呢?對此我是不敢苟同的。對於他形容劉千石議員的修訂是「強闖」,其實在㆒個民 主的議會㆗,我們議事,我們爭取修訂,我們爭取每㆒票的支持而獲得通過,這樣有 何不妥呢?我相信這正正就是參加工運多年的劉千石議員要參政的意義,亦正正是工 ㆟要參政的意義。民主黨絕對不是要對㆒些僱主趕盡殺絕,絕對沒有這回事。
我們很希望在劉千石議員離開這議會後,我們可以和工商界的朋友保持更密切的 溝通。我知道劉千石議員和自由黨的唐英年議員在很多勞工問題㆖有很好的溝通,我 希望以後可以繼續這些溝通。我們很希望日後有更多機會跟作為僱主的機構和僱主的 代表有更多溝通。劉千石議員辭職,當然會令民主黨在局內失去寶貴的㆒席,我們對 此深感惋惜。但因此事而能令廣大勞工的福利獲得進㆒步的改善,同時亦能保衛這議 會,使它不受踐踏,這個代價,民主黨是願意付出的。我們覺得在這次事件㆗,如果 沒有劉千石議員的爭取,如果沒有劉千石議員的修訂,這碗「叉燒飯」不知何時才會 出現。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民主黨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會對今日的草案投棄權票,棄權的理由就是政府欺善怕惡。如果沒有 劉千石議員或其他㆟向政府這樣爭取的話,政府會否這樣快作出修訂呢?我對此表示 懷疑。作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有整套的評估和計劃,不是別㆟惡就怕他。那麼, 香港㆟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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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惡,政府是否因此全部答應他們的要求呢?這是不合理、沒有制度的政府的行 為。當然,如果政客的政府就可以這樣做,因為如果你拿不到選票,以後便沒有㆟選 你。但我們要了解,香港政府現時的架構始終還是㆒個公務員制度,應該各項事務取 得平衡,不用受任何壓力的。
香港今時今日的成功,有很多因素。目前,香港最賺錢的是甚麼行業呢?是否僱 用很多勞工的行業在賺錢呢?僱主是否剝削工㆟階級呢?大家知道絕對不是的。剝削 勞工的是五十年代的外資,他們在香港賺了錢,並已離開。今時今日香港的資本家是 往㆗國剝削㆗國的勞工,香港的勞工沒有被剝削。
政府的統計說:「呀!少了百分之十幾!」但現在經營店舖及酒樓的㆟士可以告訴 大家,事實㆖,現時經營酒樓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百分之十幾賺錢;百分之㆔十五歸 本;百分之五十是賠本的。你們也許會很奇怪,為何賠本仍然經營呢?這是所謂自由 社會,㆒雞死、㆒雞鳴。你不幹、別㆟幹。因此,作為勞工者,應該了解到實際的環 境,是誰剝削誰。現在的環境是要互惠互利,大家朝 目標,知道應向那方爭取。不 是說,老闆,你捱㆘去吧,因為我窮。老闆可能說我就要「執笠」不幹,你們還想要 這麼多,不如你來當老闆。因此,我們必須了解實際環境。香港今時今日尚可倚賴的 是轉型,整個社會轉型。在轉型期間,政府的培訓計劃相當重要,可以令他們能夠賺 取他們應得的。不過,絕不可以說僱主無良。根本很多僱主已經徘徊於「執笠」與否 之間。很多㆟決定不「執笠」是因為有老伙記幹了十多廿年,若「執笠」的話,他們 不能轉型另覓工作,便沒有工作。因此,很多㆟是為此而苦撐㆘去的。這是事實的環 境。作為勞工界的代表,應該了解實際的環境。
我所僱用的僱員事實不多,不值㆒提。但立法局的工商界代表,唐英年先生和田 北俊先生說我們已經達成協議。事實㆖,他們沒有代表很多老闆說出他們的苦處。我 要站出來,代表大家說出真真正正的環境。為何整個加拿大,整個澳洲的資源那麼豐 富,但經濟卻陷入如此困境呢?他們很多㆟問我應如何處理。我告訴他們,第㆒,稅 收太高,百分之㆔十幾、㆕十幾,投資者為何要花那麼多錢,替政府共同賺錢?第㆓, 就是工會的勢力太大,工㆟動輒罷工。香港實際也有這樣趨勢。不過,香港的勞動階 層很明事理,法例亦沒有賦予他們那麼大的權力,故此,今時今日還能支撐㆘去。因 此,我們應該汲取外國的經驗和事實,使香港能在各方面做得更好。當然,最大的僱 主是香港政府,擁有十八萬多公務員。當然,匯豐銀行也有幾萬員工,具有影響力。
無論如何,我個㆟很希望不要將這事政治化。「啊!你那麼偉大,為工㆟階級爭取 那麼多東西,那麼,你來當老闆,整個香港政府也給你管理吧!」這是不應該的。我 們有本事,市民自然會投你㆒票。利用這些事情來爭取選票,實在是香港的悲哀。當 然,外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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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香港未必應該跟隨。我們作為㆒個從政者或政治參與者,應憑自己的本事,合 理㆞去做自己應該表達的事,而不是利用我們的權勢或我們的努力,榨取其他選票, 這是不應該的,把自己說成那麼偉大亦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希望劉千石議員了解。 事實㆖,立法局現時有兩位勞方的代表,㆒位是彭震海先生,另㆒位是譚耀宗先生。 劉千石議員是在九龍㆗選區當選,並不是勞工界的代表,大家可不要誤會。因此,他 的辭職有他自己的政治意願,我們尊重他,但不可以因他有目的,其他事情就可以不 理。我很希望他以後在替勞工界爭取權益的同時,亦須顧及工商界和資本家,或勞資 雙方的困境,能夠互相溝通,令香港在各方面能夠互補短長。勞方資方能作更好的配 合,令香港各方面的生活條件和環境都能得以改善。這絕對沒有㆟會反對。
意念㆖,我個㆟絕對支持將㆖限提高至 21 萬元的建議。我記得當日劉千石議員向 我游說時,他說 23 萬,我說 21 萬吧。現時建議 21 萬元,證明我是正確的。我當日還 答應他我棄權,但後來政府向我游說,我支持政府。為何我支持政府呢?我很希望政 府是㆒個有公信力的政府,做好很多事。當然,我再次強調,政府是市民的,大家開 開心心做事,有錯便改之,何必這樣「市儈」呢?
主席先生,我今日發言是希望大家不要將這件事過於政治化,也不要過於針對性。 香港缺乏資源,成功有賴各方面的㆟才互相忍耐,勞資雙方互相配合,就能做得更好。 我對於政府這個「欺善怕惡」的政策,表示反感。因此,我今日會棄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剛才對我們的未來發展提出了不少建設性意見的議員。當 然,對於那些沒有幫助或建設性或者缺乏遠見的建議,我不會作出評論。政府顯然期 望藉 勞工顧問委員會這個非常重要的機制,在這方面取得進㆒步的改善。正如本局 議員在今次辯論㆗所同意的,勞工顧問委員會確實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這次辯論至少有㆒個共同的現象,那就是各位議員都完全明白在勞工事務㆖,僱 主與僱員雙方的利益均非常重要。在這個問題㆖,我已聽過雙方的意見。雖然部分議 員走向極端,但總體來說,我認為議員的結論是明智和持平的,而且全體議員均支持
勞工顧問委員會就這個重要事項所提出的建議。換句話說,我們應依據過往的經驗, 尋求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取得進㆒步的改善,並且在未取得平衡的見解之前,不作對抗, 不意氣用事,就如我們今次的做法㆒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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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高興看到在這次辯論㆗,以常識判斷事物的做法終於佔了㆖風。各位 議員亦㆒致認為,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最新建議,已經在照顧本港僱主與僱員雙方利益 方面取得平衡,而這亦是政府的結論。勞工顧問委員會在過去 30 年來,㆒直為香港提 供優良的服務。我肯定在未來的 40 至 50 年,勞工顧問委員會將繼續維持這傳統。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㆓讀動議已獲通過。
劉千石議員:我要求分組點票。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 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 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 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 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唐英年 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胡紅玉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 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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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培忠議員對動議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51 票贊成動議,並無反對票;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㆓議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4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涉及㆔件事情。第㆒,條例草 案務求盡量減少使用手挖沉箱,規定建築事務監督拒絕批准牽涉建造手挖沉箱的建築 工程,除非沉箱深度少於 3 米,又或使用手挖沉箱是有關㆞盤內唯㆒可行的建築方法。 而且並無其他安全的建築方法。第㆓,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建築物條例第 40(6)條,使之 符合㆟權法,第㆔,條例草案旨在規定在某些污水隊道保護範圍內進行的土㆞勘測工 程,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專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業已成立,由本㆟出任委員會主席。 鑑於其餘兩件事情不涉及任何爭議事項,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只集㆗研究與手挖沉箱 有關的條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過㆔次會議,亦會晤了多個勞工組 織的代表,這些勞工組織曾就手挖沉箱所造成的危險成立了㆒個關注小組。小組倡議 完全禁制所有手挖沉箱,因為此等沉箱嚴重損害工㆟的健康,而且有其他建築方法可 供採用,毋須以㆟手挖掘。各代表亦關注到㆒旦准許豁免,建築事務監督將如何確定 特殊情況並給予批准。
鑑於勞工組織的關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促請政府當局與建造商會協商,考 慮實施徹底禁制的可行性,並且提出科學數據,支持深度少於 3 米的手掘沉箱對工㆟ 造成較少危害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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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回應時指出,在建設㆗而深度少於 3 米的手挖沉箱,其塵埃含量較少, 因為淺的沉箱較易受戶外的交叉氣流吹襲;而且這類沉箱較少需要進行鑽石,挖土所 產生的塵埃亦遠較鑽石為少。此外,涉及手挖沉箱的意外的統計數字顯示,㆒九八㆓ 年至今共有 21 宗致命意外,全部都在超過 10 米深的沉箱內發生。
就數字而言,政府當局謂㆒九九㆕年只有少數深度少於 3 米的手挖沉箱獲得批 准,總數不大可能多於 10 個,而已獲批准的手挖沉箱則共有 7700 個。禁制深度少於 3 米的沉箱可能會干涉到其他原本不受管制的㆟手挖掘工程。改善管制的㆒個方法是 規定這類手挖沉箱的最少寬度,由於深度少於 3 米的手挖沉箱為數甚少,而且工作環 境的危險性亦較低,議員均同意只要在例草案㆗規定最少寬度或直徑為 1.5 米,以確 保有較佳的通風效果及安全環境,就可以批准沉箱。政府當局已同意修訂建議的第
16(1A)(a)條,加入此項規定。
至於審查可獲豁免的特殊情況事宜,政府當局已向議員保證至少經 3 個層次的專 業㆟員審查後才會作出決定。政府當局並解釋,建議的條文是針對極為例外的情況以 及香港獨特的土力狀況而制定的。雖然可能有其他建築方法,但是在某些情況㆘,例 如在斜坡㆖使用機器,可能更加危險。曾獲政府諮詢的建造商會支持容許㆒些彈性的 現有條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有少許彈性是好事,但政府當局必須實施嚴厲管 制。
由於建築業將獲准在 12 個月的寬限期內為禁制作好準備,議員均同意應從速立 法,早日把手挖沉箱工程減至最少。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很高興知悉政府當局已接納議員的建議及意見。稍後政府當 局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條例草案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4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 例草案。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所謂「沉箱」,是㆒種不㆟道的工序,對於工友的安全和健康危害很大,相 信不需要我在這裏重複。問題是既然政府亦已承認目前沒有有效的方法,可完全避免 工㆟在沉箱的豎坑裏吸入塵屑,因而容易患㆖矽肺病,那為何政府仍然不肯全面禁止 進行所謂沉箱工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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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次提出的草案㆒方面是要禁止所謂沉箱,但是同時又容許深度不多於 3 米,內圓直徑不少於 1.5 米的所謂沉箱工序繼續進行,而且更加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 特殊的情況㆘,即是當㆞盤方面認為所謂沉箱是唯㆒的建築方法,或沒有其他安全的 方法㆘,可以批准進行所謂沉箱工序,這是「講㆒套,做㆒套」的處理方法,明顯與 保障工㆟安全健康的立法目的並不相符。
政府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內強調,深度不多於 3 米的沉箱安全問題不大,但政 府根本由始至終不肯正視㆒個事實,就是深度較淺的沉箱,雖然構成致命意外的機會 相對較低,不過,由於在沉箱內工作的工友仍然無可避免㆞長期吸入塵屑,因而仍舊 有可能患㆖矽肺病,導致不可能痊癒的永久性傷殘。而且,沉箱作業的噪音,對工友 的聽覺,危害極大。凡此種種,都使㆟懷疑,容許深度不多於 3 米的沉箱作業繼續進 行,是否合理呢?至於說因應特殊情況才批准所謂沉箱工序,更不過是政府不肯全面 改善工㆟安全的藉口。
事實㆖,到底政府有沒有足夠的㆟手,有效審批及監察在特殊情況㆘進行的工程, 這是令㆟懷疑的。情況很可能是當局對建築商提出的申請,只是馬虎處理,特殊情況 變成㆒般情況。所謂原則㆖禁止沉箱工序,就變成空話。因此,我在此要求政府在今 日向本局明確作出以㆘承諾:
(㆒) 增派㆟手監督以特殊情況為理由而進行的沉箱工序,釐訂更清晰、更嚴 謹的準則,決定是否批准進行沉箱工序。
(㆓) 規定僱主為從事沉箱操作的工㆟,安排定期健康檢查。
(㆔) 加強檢控未有落實監管工㆟使用安全工具和安全措施的僱主。
(㆕) 每季向本局提交有關所有獲批准的沉箱操作的進度和報告,並公布有關 獲准操作的㆞點。
(五) 短期內再進行檢討,盡速全面禁止手挖沉箱。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亦多謝 委員會各成員過去數週以來對這項法例進行了仔細而詳盡的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87
有關手挖沉箱的法例,我們建議應完全禁止手挖沉箱工程,但可容許若干例外情 況。這項法例旨在保障沉箱工㆟的健康和安全,這類工㆟容易患㆖肺塵埃沉著病、聽 覺受損或遭遇嚴重意外。假如完全禁止手挖沉箱工程,可能會影響到其他㆒些作業方 式妥當而毋須受到這種管制的㆟手挖掘工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擔憂,深度在 3 米或以㆘的手挖沉箱工程獲得豁免,可 能有違法例要保障工㆟的安全與健康的原意。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 藉以減低從事深度在 3 米以㆘的手挖沉箱工程的工㆟可能受到的危害。
條例草案建議的另㆒個可獲豁免的情況是,使用手挖沉箱是唯㆒可行的建造方 法,又或沒有其他安全的施工方法。至於擬進行的手挖沉箱工程是否屬於這類特殊情 況,可否因而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則必須經過至少㆔級的專業㆟員詳細審查後, 才可決定。此外,或許還有需要尋求進㆒步的專家意見。勞工處亦會獲悉所有涉及手 挖沉箱工程的核准建築圖則,以便監察施工情況。這項規定是為照顧非常特殊的情況 和應付香港土力狀況的局限而設的。在某些情況㆘,使用機械可能更為危險,特別是 在斜坡㆖進行工程時。
政府當局會緊密監察沉箱工㆟的安全和健康情況,並會考慮規定僱主須安排進行 手挖沉箱工程的工㆟定期接受體格檢驗。
政府當局亦會記存所有獲准的手挖沉箱工程的統計數字,如有需要,可每季向本 局提交報告。
有關手挖沉箱的規定,會在本條例草案通過 12 個月後開始生效,以便讓建築業㆟ 士為這項禁制作好準備。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1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您的-
許㆘,我擬就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4 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發言。這兩條條例草案的目 的,是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能夠藉行使主體條所規定的種 種現有權力,在調查方面向海外規管機構提供交互協助。
目前,證監會在符合公眾利益的前提㆘,可向海外規管機構披露所擁有的非公開 性資料;然而,除非有關個案亦違反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有關的法例,否則證監會 不能協助海外規管機構進行調查。由於本㆞的證券及期貨市場正邁向國際化,證監會 能獲授權提供交互協助是頗為重要的問題,而鑑於海外主要市場的有關法例亦已准許 其有關機構在調查方面提供交互協助,此㆒問題更形重要。
㆖述兩條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提交本局,由 11 位議員組成的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㆕日成立,並對此兩條條例草案展開詳細的研究 工作。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召開 3 次會議,其㆗兩次與政府當局及證監會代表會商。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接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書,該 兩機構均支持授權證監會在調查方面向海外規管機構提供協助的建議。
政府當局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保證,證監會不㆒定在接到請求時自動提供調查 方面的協助。證監會須就個別事件的情況以及按若干準則進行考慮。證監會提供協助 的基本原則是須符合本港公眾及投資大眾的利益。至於調查所需的費用方面,將會有 所安排,使香港毋須不公平㆞承擔有關開支,而證監會亦不會遇到任何現金周轉的問 題。證監會的決定須因應司法覆核的結果而更改,而總督亦保留向證監會發出指示的 權力。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得悉,此兩條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擴大證監會對可以接 受其協助的機構給予協助的權力。至於提供協助的程度將僅限於證監會現有權力範圍 之內。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部分成員擔心,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擬議第 59A 條及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擬議第 63A 條, 證監會在對海外規管機構提供協助時,或會事先採取調查行動。政府當局在回應時同 意對此等擬議條文作出修訂,將「即將違反」㆒詞刪去,使規管證監會的條文與目前
規限證監會在本港進行調查的權力㆒致。關於此點,財經事務司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修訂。
最後,在回應㆒位議員的問題時,政府當局證實此兩條條例草案的條款不會對過 往的行為構成新的責任,而只是訂出新的程序,容許當局調查在頒布這些條款之前作 出的行為。就此方面而言,該兩條條例草案並無追溯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89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促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經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 訂的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4 年槓桿式 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也是審議這兩項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成員之㆒。事實㆖,證監會過去曾 經引用證券條例第 50 條,於九㆒年干預聯合交易所的會員理事會的組成;第㆓,證監 會過去曾利用證券條例第 33 條,調查部分㆖市公司的運作;第㆔,在平衡權力方面, 無可否認,總督有權干預證監會的運作。但我們可以看到,總督自於㆒九九㆓年七月 九日就任至今,曾於何時運用其權力,對證監會部分的決策作出干預?當然,可能有 些㆟會說,證監會所做的事絕對正確。但事實㆖,證監會曾於過往作出㆒些受到社會 各界㆟士和業界㆟士非議的事情。總督當時曾否行使權力呢?
因此,對這兩項授予證監會有更大權力,代表外國有關同等機構在香港採用證券 條例第 29A 條和第 37A 條,我個㆟是有所擔心和質疑的。理由是第㆒,很多外國國家 目前對外匯或其他金融事務仍採取相當保守的政策,例如㆗國有法例規定擾亂金融是 死罪。香港證監會日後若收到㆗國政府要求而作出同等調查時,如何解釋呢?又例如
泰國及其他很多㆞區仍實施外匯管制。若這些國家在香港調查外匯運作時,令當㆞國 民或市民收到香港同等的資料訊息時,誰會對其所作所為和顧慮作出保障?第㆔,財 政司目前所擁有的權力是由公司條例第 143 條和第 152A 條賦予,他尚且要有-
分的 證據才能對公司作出調查或諮詢。現在證監會若利用第 29A 條配合證券條例第 36 條,
其權力根本超越財政司所擁有的權力。雖然香港㆟面對九七主權轉移,部分司級官員 得過且過,不想理會太多。但畢竟活在香港的㆟並不只是顧慮九七這麼簡單,還要跨 越九七,50 年、甚至 100 年不變。若條例賦予部分㆟士太大權力,對㆒個社會的平衡 是不公平的。第㆕,若有關條例賦予證監會權力時,是否會跟目前商業罪案調查科有 所牴觸?架構重疊,自然會引致很多㆟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力和工作,遂使外間受到不 必要的干預。
同時,我們須顧及到,確有需要以㆒個部門平衡證監會的權力。雖然,可以進行 司法覆核和訴訟,但事事求諸訴訟,是否有此必要呢?最近發生㆒件事,司法覆核給 予部分㆖市公司權力,但證監會尚向樞密院㆖訴。因此,將太大權力授予缺乏平衡力 或監管力的機構,我們也有所擔心。我們尚且在此評估應否給予廉政公署那麼大權力, 為何現在又賦予證監會這麼大權力?
㆒般而言,證監會讓外間有㆒個感覺:第㆒,其待遇超越其所作所為;第㆓,其 權力目前實在太大,有時在運用權力時會不公平及受質疑;第㆔,部分職員自視過高, 對其他有關部門和業界㆟士不是採取對話或解決事情的態度,而是採取㆒個自我膨脹 工作權力的態度,這是十分危險的。因此,主席先生,對這兩項條例,雖然大家強調 以前賦予證監會這麼大權力,它並沒有多要,只不過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心和股市, 須適應外國的要求,
1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但我們要了解,外國㆒些㆞區根本不是全部條例和守則均相同的。將來證監會須提出 甚麼證據,確定其受到外國委託。它說是受到外國委託而作出的調查,但事實㆖卻可 能是為了方便自己做事。有何機構能替它作出評估和規限呢?這是絕對重要的。因此, 我希望財經事務司稍後在答覆時能強調制衡力這問題。我不想聽到政府再次強調總督 有這個權力,又或可循法律途徑進行訴訟和司法覆核。我希望金融事務司能替政府協 商運用各自的權力,或設立㆒個委員會作出權力的平衡,使這權力不會被不適當運用。 香港缺乏資源,金融和證券事實㆖是非常重要的㆒環,我希望這方面能得到更好的發 展。
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賦予權力是很容易的,但要修訂或收回時,便受到很大的 掣肘和質疑。㆒如我剛才所說,過去兩年我們曾經授予證監會證券條例第 50 條的權 力,對交易所造成㆒個直接的衝擊。股票經紀和交易所成員,投訴無門。香港的律師 費及其他費用都很昂貴,並不能輕易運用這條例作出申訴。若投訴無門,是否會令條
例不公平和不合理呢?因此,我今日原則㆖本來應該反對這項條例草案,但我希望把 這作為禮物,送給在㆓月㆔日就任的證監會新主席梁定邦先生,希望他日後能做好證 監會主席,不會受到外間太大的質疑。
主席先生,我把理由陳述後,仍會支持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成員詳細研究㆖述兩項條例草案, 我在此謹致謝意。該兩項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基礎,以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及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對海外 規管機構所進行的調查工作,提供交互協助。
我謹此強調,亦特此回應剛才詹培忠議員所發表的意見,這項條例草案的目標並 不是擴大證監會的權力。根據該兩項條例草案,證監會獲賦予協助海外規管機構的調 查權力,並不比證監會目前根據該兩項條例所具備的權力廣泛。換言之,海外規管機 構提出的個案所涉及的情況,必須與㆘述情況相類,此即倘該個案在香港發生,證監 會可援引該兩項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進行調查。
對於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內擬議第 59A(1)(a)及(b)條以及 1994 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內擬議第 63A(1)(a)及 (b)條所載「即將違反法律規定或規管性質的規定」㆒句,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示關 注,認為該等條款可能會給予證監會更廣泛的權力對本㆞個案進行調查。當局採用這 些字眼,原意是容許規管機構在某些情況㆘行使其權力,防止違反法律規定或規管性 質的規定的情況發生。鑑於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已重新考慮㆖述擬議措 辭,並同意刪除「即將違反」的語句。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這項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91
至於保障及制衡的問題,詹境忠議員談及申證監會的各項權力。詹議員其實相當 清楚現時沒有的多種申訴渠道,而他亦說出了其㆗㆒些。正式的渠道有證卷及期貨事 務㆖訴委員會,由總督委任,就證監會的決定,聆訊與指定事項有關的反對聲請。另 外,廉政專員公署及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權限範圍亦包括證監會在內,而正如詹
議員所說,法院的司法覆核亦是可能的申訴渠道之㆒。政府認為現時的制衡已經足夠。 但明顯㆞,有㆟對決定感到不滿是無可避免的。我們不能期望在所有時間都能夠令到 所有㆟感到滿意,而他可自行決定是否採取用㆖述的申訴渠道。不過,政府㆒直都在 注視有關情況,亦有就投訴進行研究。政府在將來會研究修改或改善㆖述制衡的可能 性。
主席先生,有關的兩項條例草案並不涉及證監會如何行使其各項權力,因為正如 我剛才所指出,這兩項草案的主旨並不在於擴大證監會的權力。
主席先生,基於㆖述的觀點,我謹建議本局議員通過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4 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5 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條獲得通過。
1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994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 及 6 條獲得通過。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 第 1(1)、第 3 和第 6 條。
對條例草案第 1(1)條的修訂,是因應新㆒年的來臨而更改條例的簡稱。
對條例草案第 3 條的修訂,是就深度在㆔米或以㆘的手挖沉箱可獲豁免的規定, 加訂㆒項條件。正如我先前所說,政府當局相信,規定手挖沉箱須更為通風,可減低 對工㆟的危害。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討論並同意這項修訂。
對條例草案第 6 條的修訂,是把建議的污水隧道防護區的範圍,由污水隧道兩側 每邊 100 米以內修訂為 50 米以內。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㆕年九月在憲報刊登後,有關專 業團體均提出意見,指擬議把污水隧道兩側每邊 100 米以內的範圍劃為污水隧道防護 區,面積太廣。我們接納這項意見。
多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 及 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4 及 5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4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第 1 條及第 4 條。
基於我剛才解釋的原因,我們同意刪除「即將違反」的語句。這是在委員會審議 階段提交議員審議的修訂主題。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9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94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而代以“1995 年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在建議加入的第 59A(1)(a)及(b)條㆗,刪去“、正在違反或即將”而代以“或正在”。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及 3 條獲得通過。
1994 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列明的條文。
基於我剛才解釋的原因,我們同意刪除「即將違反」的語句。這是在委員會審議 階段提交議員審議的修訂主題。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1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在建議加入的第 63A(1)(a)及(b)條㆗,刪去“、正在違反或即將”而代以“或正在”。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94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5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4 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 亦已於㆒月十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 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1395
黃維則堂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盡快以立法方式解決長洲黃維則堂土㆞業權糾紛,取消黃維則堂土㆞ 承批㆟㆞位,以恢復受影響居民的業權。」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本㆟名㆘的動議。
各位同事,本㆟今日所提出的動議,關係到本局能否盡其職責,監察政府的運作, 促使政府根據事實和情理去管治香港。同樣,本㆟希望各位同事對動議所採取的立場, 也是建基於事實和情理之㆖,對這㆒點,本㆟是-
滿信心的。而且本㆟亦會在接著的 發言㆗,根據事實立論。
首先,本㆟要向各位解釋黃維則堂的身份:
㆒九零五年㆔月十八日,香港政府以㆒份集體官契,將長洲近 90%的私㆟土㆞批 出,承批㆟為黃維則堂。但是歷史資料顯示,黃維則堂不是當時(㆒九零五年)的村 民及其他原居民的聯合團體,因此該堂與長洲原居民並沒有新界其他「堂」與當㆞㆟ 的血緣和㆞緣關係。這些歷史資料包括㆒八九九年七月的政府憲報,而這個論點亦得 到㆒九八八年土㆞審裁處的個案判辭所印證。
由於㆒九零五年時,長洲 6 名村代表聯同所有長洲居民㆖書當時的總督及輔政司 請願,反對㆖述判黃維則堂為承批㆟的決定,才揭發㆒九零㆒年當時土㆞法庭的主席 法官將當時黃維則堂的完糧㆟(taxlord)身份辨認(recognize)為業主(landlord)的身份。據 了解,完糧㆟只不過是向㆞主或取得土㆞永久租借權的佃戶收取官稅交給官府的㆟, 無論從所有權抑或佔有權的角度界定,完糧㆟都不是土㆞的業權㆟。只是在㆒九零五 年前土㆞法庭仍未肯定完糧㆟的身份,所以容許完糧㆟申報(claim)他們在土㆞㆖的權 益。但是㆒九零五年㆓月土㆞法庭成員 C.M. MESSER 所作的土㆞法庭匯報已確定:「在 ㆗國法律㆘的完糧㆟之㆞位是完全非法的,他們的申報不被批准,但在㆒些案例㆗曾 將官㆞(Crown land)批予他們,作為他們收入損失的補償。」因此,將黃維則堂判為集 體官契土㆞的承批㆟是違背歷史真相的。當年的港英政府沒有糾正這個錯誤,今日的 港英政府不應㆒錯再錯。
香港政府於㆒九零五年將黃維則堂判為集體官契的承批㆟的同時,又規定黃維則 堂要將土㆞「分租」給受影響的長洲居民(稱為「分契業主」),俗稱小業主(sublessee), 方式為每五年根據同樣條款續期㆒次,直至㆖述集體官契於㆒九九七年終止,㆞稅由 租戶經黃維則堂轉交政府。如有買賣、典當或租賃須向黃維則堂報明(report),倘政府 增加稅額,歸租戶繳納。這項全港獨㆒無㆓的規定及有關詳情記於 CSO 269 檔案㆗, 但據現今的官員說,此檔案已經遺失。
1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八日
自㆒九零五年至㆒九八㆒年的七十多年間,黃維則堂司理均按規定為小業主辦理 轉批及收㆞稅,當時轉批的自由度很大,每週都可進行,不需任何費用,但㆒九八㆒ 至八㆔年間,該堂司理開始每次轉換新批契約收費 300 元。㆒九八五年該堂成立新執 行委員會後,便開始對延遲續批的業主,濫收費用,另就重建及更改土㆞用途而發出 同意書方面收取新費用,由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不等,這個做法令黃維則堂與其「小業 主」之間出現嚴重糾紛。
在政府協調黃維則堂與「小業主」糾紛的過程㆗,行政當局曾於㆒九九㆓年十月 ㆓十六日發表書面聲明,指出在㆒九零五年所作的安排,即黃維則堂負責繳交長洲的 集體官契土㆞的㆞稅安排,可以比諸為㆒個代理制度(agency system)。這㆒點清楚顯 示黃維則堂應該向小業主收取的只是政府規定的㆞稅,並非租務關係㆗的㆞租。
另㆒方面,在雙方糾紛的過程㆗,曾經有㆒個顯示小業主擁有土㆞業權的土㆞審 裁處案例。
㆒九八五年㆓月十㆓日,政府在長洲大石口收㆞建公屋,離島㆞政專員把「轉批 租戶」,俗稱小業主,當作黃納則堂的附屬,規定小業主收取政府賠償必須由黃維則堂 司理陪同收取,否則不予發給。黃維則堂藉此機會要求取得該㆞業主孫辛酉先生應得 賠償額 140 餘萬元的 51%。
由於孫先生的土㆞是英國政府接管前其先祖父擁有,為保障業權,他向高等法院 提出民事訴訟。㆒九八八年㆓月㆓十六日高院宣判:「孫先生有權向政府索償,如果黃 維則堂認為自己有利益,也可向政府索償」,顯示黃維則堂並沒有權利從政府給小業主 補償㆗索取利益。孫先生隨即請律師轉聘專業測計師,代表他入稟土㆞審裁處要求政 府補償。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五日,㆞政署署長送交土㆞審裁處的呈文,以港幣 1 元 補償給黃維則堂,作為其應得利益。㆒九九零年㆒月㆔十㆒日,黃維則堂終放棄要求 補償。反之,孫辛酉先生收取全部補償連利息 160 萬元。這個案例顯示黃維則堂在「小
業主」的土㆞㆖,只有名義㆖的權益(nominal rights),而沒有實質的權益(substantive rights)。
此外,在九㆔年八月㆓日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致黃維則堂的㆒封信㆗,有關 官員指出:第㆒,「黃維則堂不應在發出同意更改㆞契或換㆞書時收取任何費用,這是 該堂在㆒九八㆒年前的㆒貫做法。」第㆓,「政府認為該堂無權向分契業主徵收多於政 府徵收㆞稅的款項。」
㆖述資料都是從政府文獻和政府書信㆗查考出來的,當㆗亦包含了政府的書面聲 明。而且,與政府官員討論長洲土㆞業權問題時,政府官員亦無法否認這些資料的可 靠性。這些資料顯示出在集體官批前,黃維則堂並非長洲的大㆞主。在集體官批訂立 後,該堂亦無權享有它今日宣稱對長洲六百㆒十多個㆞段的土㆞的各種權益。反過來 說,如果黃維則堂真是長洲九成以㆖土㆞的業權㆟,則政府無理由在幾十年來㆒直耗 用納稅㆟的金錢,為長洲發展土㆞㆖的基本設施和其他建設,提高黃維則堂這個所謂
土㆞業權㆟所擁有土㆞的市場價值,增加黃維則堂透過控制長洲土㆞及物業的發展與 交易所獲取的利潤。有關這㆒點,相信政府很難作出㆒個令㆟滿意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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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今次事件的方式,長洲的小業主以容忍的態度,嘗試與黃維則堂磋商, 也接受政府從㆗協調。可惜的是,他們遭遇到的卻是對方的不合作和行政當局的官僚 作風。部分業主亦曾經嘗試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此問題,但是面對財雄勢大的黃維則堂, 眾多的小業主根本沒有財力支持他們對簿公堂,而且,個案類別繁多,訟訴時間必然 漫長。更令業主無奈的是,黃維則堂要他們簽訂的續租契約條款,規定契約條款凌駕 於司法裁決之㆖,使他們㆒旦簽訂契約,就無法再尋求任何司法方面的保障。
在這種情況㆘,使用立法方式處理今次業權糾紛是唯㆒的選擇。早在數年前,我 與㆒些同事已作出此項建議,以促使問題盡早得到合理解決,可是行政當局卻寧願捨 棄最有效的做法,令小業主陷入沒完沒了的協商㆗。延至九㆕年十月,行政當局才就 處理這事提出其立法建議,但這些建議並未正視小業主的理據,卻處處偏袒黃維則堂,
令爭取恢復土㆞業權的小業主對政府完全失去信任。
最令㆟費解的,是政府在九㆕年十月向長洲小業主發出的《規限黃維則堂及長洲 分戶關係的法例草案摘要》㆗,提出㆒些與以往聲明相矛盾的建議。最難令㆟接受的 是政府企圖透過立法形式,將黃維則堂的代理㆟身份,搖身㆒變,作為正式擁有土㆞ 權益的業主。這㆒做法,根本就以法律形式將「買辦代理」變成「業主」,將非法的勾 當合法化。另外,建議又准許黃維則堂在為分契業主辦修訂及交換分租契約的手續㆗, 收取㆒筆不多於政府所收取補㆞價 10%的費用。這㆒點顯然與九㆔年八月規劃環境㆞ 政司伊信先生所發出的信件,互相矛盾。
政府立場搖擺不定,是因為不肯承認㆒九零五年時的錯誤,死不悔改。我想告訴 政府,糾正當局以往所犯的錯誤是不容推卸的責任,無論政府因害怕失去面子抑或憂 慮要向黃維則堂賠償,而不主動取消黃維則堂的承批㆟㆞位,都同樣會令港府的威信 陷入更深的危機。因此,本㆟促請政府在草擬的法案㆗,訂立取消黃維則堂承批㆟㆞ 位的條款,否則,本㆟和民主黨必定會對有關法案作出修訂,以達到為受影響居民恢 復業權、取回公道的目的。
主席先生,黃維則堂的冤案已經有 90 年了,今日應該是撥開烏雲見青㆝的時候。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何承㆝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㆒月十六日 發給各位議員的通告所載,本㆟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何承㆝議員先行發言, 然後請譚耀宗議員發言;但在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 程序表所載的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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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長洲黃維則堂土㆞業權問題的背景非常特殊,亦長期困擾長洲居民。立法局㆞ 政工務小組,即規劃㆞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前身,自九㆒年已經開始就這問題與政府展 開討論,但直至現在還未解決。自由黨希望這個歷史遺留㆘來的問題和糾紛,可以盡快獲 得妥善解決。
政府最近提出以立例形式規管黃維則堂承批㆟與受影響長洲居民批戶兩者之間的關 係。但自由黨認為政府與黃維則堂應該先以談判的方式解決這問題。如果這方式仍未能妥 善解決及調停黃維則堂與長洲居民的糾紛,政府才應該以立法形式規管雙方的關係。目
前,政府所提出的立法建議仍然不足以妥善解決黃維則堂和長洲居民之間的根本問題。政 府的其㆗㆒項建議是在建築物進行重建時,黃維則堂可就此等契約的修訂和交換,向批戶 收取㆒筆不多於政府收取的補㆞價 10%的費用。自由黨認為政府這種安排,仍然是將黃 維則堂的承批㆟身份延續,使受影響批戶須支付額外費用,亦令紛爭無止境㆞持續㆘去。
此外,政府對此問題立場不㆒,出爾反爾。政府在㆒九九㆔年八月給黃維則堂的函件 ㆗表示,黃維則堂為批戶進行契約修訂和交換時,不應收取費用,並且指出這是在㆒九八 ㆒年以前的㆒貫做法。但政府現在改變了立場,建議黃維則堂收取費用,令我們大惑不解, 亦令批戶不滿。黃維則堂原來是否真正擁有業權,眾說紛紜,但根據文件顯示,黃維則堂 於清朝時代在長洲負責收取土㆞的租金和稅項,當時稱為完糧㆟。但後來法庭承認黃維則 堂為長洲土㆞的業主,並在㆒九零五年以集體官契將長洲九成土㆞批予黃維則堂,於是黃 維則堂的承批㆟身份自㆒九零五年延續至今,已接近 90 年。長洲批戶則指控政府當年行 政失當,誤將土㆞批予黃維則堂,因為該堂當時只是負責收取租金和稅項的完糧㆟,而並 非業主。他們的觀點和處境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不過,如果要解決問題,本㆟認為 不能再以錯誤的手法來糾正錯誤,不應以強硬的手法貿然取消黃維則堂的土㆞承批㆟㆞ 位,以恢復受影響居民的業權。既然政府承認黃維則堂的業權在先,如果要取消它的承批 ㆟身份,就須作出合理的補償,以彌補該堂在權益㆖的損失。
主席先生,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並非單純是黃維則堂的個別事件,而是牽涉到私㆟ 土㆞產權是否受到保障這個問題。我們今日的決定,影響非常深遠。因此,我懇請各位同 事審慎作出決定。本㆟認為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和譚耀宗議員的修訂動議會造成危險先例, 因為如果在沒有足夠理據和賠償的情況㆘,貿然剝奪和沒收私㆟產權,是嚴重違反法治精 神的。在這事件㆖,有些言論更令我感到像身處㆒九㆕九年的㆗國大陸。不過,基本法第 5 章第 2 節第 120 條已經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 越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契約和與土㆞契約有關的㆒切權利,均按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因此,沒收私㆟產權而不予補償,決不是九七年 前的政府或特區政府應有的做法。
因此,基於㆖述理由,本㆟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修訂,即應在給予黃維則堂合理 賠償後,才取消它的承批㆟㆞位,以恢復受影響居民的業權。此外,我對譚耀宗議員的修 訂動議亦絕不能接受,因為動議提到在法例實施前,由政府臨時取代該堂處理有關事宜, 以恢復受影響居民的業權。本㆟認為在法例未實施前便作出行政改變,令行政機構權力凌 駕於法律之㆖,以行政手段干預法律,實在是不可思議、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亦不能支 持譚議員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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