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1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11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1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缺席者:
鮑磊議員,O.B.E., J.P.
劉慧卿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憲制事務司黎慶寧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財經事務司韋徐潔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1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4 號)規例............ 652/94 1994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5 號)規例............ 653/94
1994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舉程序)
(㆞方選區)(修訂)(第 2 號)規例......................................... 656/94 1994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修訂附表)令 ........................................... 657/94 1994 年申請執業及註冊(修訂)(第 3 號)規則.............................. 658/94
1994 年商船(安全)(全球海㆖遇險和
安全系統無線電裝置)(修訂附表)公告................................... 659/94
1994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修訂)條例
(1994 年第 88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60/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警隊條例)令 .......................................... (C)35/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警隊(更改稱號)條例)令................... (C)36/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令............... (C)37/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政府獎券條例)令................................... (C)38/94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7) 職業訓練局
㆒九九㆔年至㆒九九㆕年度年報
11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48)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第㆔十㆔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49) 緊急救濟基金 基金受託㆟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50) 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51) 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
全年帳目及同日的資產負債表
(52) 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受託㆟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53) 葛量洪獎學基金截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54)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
截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㆔十日止的週年基金管理報告
(55) 政府獎券基金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帳目
(56)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報告及帳目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眾表演項目取消的退款問題
㆒、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
原定在政府大球場舉行的「 府大球場舉行的「世界超級拳王衛冕戰」因主辦商無法支付拳手出場費而取 消,部分持票㆟仍未獲得退回款項。而市 部分持票㆟仍未獲得退回款項。而市政局主席聲稱,由於顧及主辦者的成本效益及 資金運用,主辦機構毋須㆒定透過城市電腦售票網 定透過城市電腦售票網 定透過城市電腦售票網 定透過城市電腦售票網發售門券,及成立銀行保障基金或預 繳㆒筆保證金。有鑑於此 證金。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保障商業機構的同時,有何措施保障
消費者不會因表演項目不能如期舉行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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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市區範圍內的所有公眾體育及娛樂場所,包括政府大球場,均由市政局 根據市政局條例加以管理。有關管理及租用這些場所的㆒切事宜,市政局有完全的自 主權。
根據市政局的現行安排,除政府大球場外,市政局所有場㆞的租用者均須使用城 市電腦售票系統發售門券。當局鼓勵租用政府大球場的㆟士使用城市電腦售票網,但 卻無規定他們必須使用該售票網。這項安排的原因有㆓。首先,政府大球場是由溫布 萊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大球場董事局監管㆘獨立管理的。第㆓,鑑於政府大 球場容量很大、球場可進行多種活動,以及在很多情況㆘,大量門券均在觀眾入場前 不久才即場賣出,故有需要在發售門券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
根據現行的管理安排,當局並無制訂特別措施,以保障消費者不致因租用者於取 消表演項目時有不負責任的表現而蒙受損失,原因是退回門票費用的責任完全在於租 用者。
不過,在有關事件㆗,租用者已採取行動,要求其售票代理㆟退回款項給持票㆟, 而大部分持票㆟亦已獲退回適當的款項。不過,由於租用者與㆒個售票代理㆟因佣金 問題發生爭執,致令少數持票㆟的退款事宜暫時受到阻延。
鑑於發生有關事件,市政局主席已向我保證,該局亦非常關注在遇有表演節目取 消時,必須給予持票㆟足夠的保障。香港大球場董事局現已就此事與大球場管理公司, 即溫布萊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進行商討,研究可採取甚麼措施,以保障各有關方面 的利益。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目前本港愈來愈多先付款、後提供服務的活動,例如由外國團體主辦來 港演出的大型演唱會、歌劇和音樂劇等,這些節目的票價較本㆞製作昂貴,而且預售期 又長,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透過立例,指定主辦單位的售票事宜必須由㆒個第㆔代理,即 "escrow account"負責,㆒旦節目不能如期演出,消費者的賠償問題可以獲得優先處 理?此外,月餅會、影視會、美容院和金會等亦採用這種先付款、後提供服務的經營方 式,請問政府有何措施,保障消費者不會因商戶倒閉而蒙受損失?有 而蒙受損失?有 而蒙受損失?有 而蒙受損失?有關第㆓部分的問 題,文康廣播司未必可以作答,希望能有適合的官員作答。
11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提到,根據現行安排,市政局場㆞的租用者如果通過城市電腦 售票系統發售門券,即需遵守㆒項特別附帶條件,該項條件規定租用者須授權市政局 保留門券收益直至節目舉行為止,並可動用此等收益作退還票價之用。可惜,正如我 在主要答覆㆗提到的,這項安排不適用於香港大球場的租用者。不過市政局主席向我 表示,負責監察香港大球場管理的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將會與大球場管理公司溫布萊國
際(香港)有限公司討論的這個事項。當然,我亦會促請市政局就這項要求給予特別 考慮。
正如唐英年議員所說,問題的第㆓部分涉及保障消費者的㆒般政策,我要先向工 商司索取資料,方能作答。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在日後要求主辦商將足夠賠償予消費者的款項 存放在㆒個固定的戶口,㆒旦出事,就可有足夠的金錢賠償予消費者;或要求主辦商必 須購買足夠的保險,以作賠償?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所說的賠償是指甚麼呢?
黃震遐議員問:
我的意思是,如果好像今次不能成功舉辦活動,就可賠償予消費者他們付出的款項,即 "refund"。
文康廣播司(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對唐英年議員的補-
問題的答覆已包含了這個問題的答案。目前對 於香港大球場的使用基本㆖是沒有這項安排的,不過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將會與大球場 管理公司溫布萊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討論各種可能的辦法。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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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請文康廣播司澄清,他說會討論的問題,是否包括剛才提及的購買保險 或設立戶口方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剛才答覆時我已說過,我㆒定會要求市政局主席在與管理公司進行 商討時,要全面考慮所有有關方面,其㆗會包括黃震遐議員所提出的建議。
劉千石議員問:
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 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消費者委員會有否就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如有的話,建議的內容為何;政府會否接納這些建議?如否的話,原因何在?現時當局 會否亦考慮消費者委員會的建議,或徵詢消費者委員會的建議?多謝主席。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㆒開始就提到,根據市政局條例,市政局是全權管理市政 局轄㆘的所有場㆞的。據我所知,在今次事件㆗消費者委員會確曾向市政局和市政總 署提及此事,亦有向市政局提出若干建議,以便市政局與大球場管理公司討論時加以 考慮。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劉千石議員問:
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 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消費者委員會曾向市政局或政府提出甚麼建議; 建議的內容為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我已指出消費者委員會確曾向市政局和市政總署提及此事。至於他們 之間的商討詳情,我並不知悉。
11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這次拳擊比賽舉辦不成,除了消費者損失外,香港在國際的聲譽亦蒙受㆒定 的影響。請問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日後如有團體主辦國際性比賽,是否必須拿出 更好的證據或數據,這樣除了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政府的 15 萬元收入外,還可保障 香港的聲譽?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市政局接到租用者的申請時,會考慮租用者是否有誠意,同時也會 考慮到租用者是否有能力成功舉辦有關節目。市政局批出場㆞予租用者前會仔細考慮 這些因素。當然,我亦樂意將詹培忠議員的意見轉達予市政局,讓他們在將來作為參 考。
改善學生語言能力的措施
㆓、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即將採取何種具體措施改善本港學制各級學生的㆗英文水平;及
(b) 在為數達 3 億元的語文基金㆗,除了進行長遠研究工作及計劃之外,有多少款 項會用於實施可以取得短期成果的建議?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現正採取積極的方法來改善本港學生的㆗英文水準。政府多年來㆒直根 據既定政策,實行多項提高㆗英文教學和學習水準的措施,例如修訂課程、 師資培訓、開辦銜接課程及推行教學語言政策時。除此以外,政府現正或將 會採取㆘列措施:
(1) 由㆒九九五年九月開始,小㆒班級將採用目標為本課程,這套課程更明 確定㆘包括㆗、英文等㆔個核心科目的學習目標。
(2) 逐步擴大鼓勵㆗學生培養良好閱讀習慣的英語廣泛閱讀計劃,以期在㆒ 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時,參加的㆗學增至 200 間。在㆒九九五年九月,類 似的新計劃將會在小學推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19
(3) 現正考慮在小學推行㆗文廣泛閱讀計劃。
(4) 在獲得語文基金的資助㆘,剛有 35 項計劃獲批准進行。正如問題(b)部 的答覆所述,所有這些計劃實際㆖都會對本港學校的語文教學和學習有 直接或間接的益處。此外,語文基金當局會繼續考慮批准更多計劃,以 期在未來數年內推行。
(5) 經改組的㆗文課本委員會現正檢討,是否有質素良好和足夠數量的㆗文 課本及參考資料,可供本港學校使用。
(6) 從㆒九九㆕年九月起,香港教育學院已接管各前教育學院及語文教育學 院的師資培訓工作,目標是提高師資培訓的質素。香港教育學院已朝 這個目標作出令㆟鼓舞的開始,把為㆗學和小學教師所提供的課程分 開,並加強課程內容,包括語文教學。
(7)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現正尋求各種途徑及方法,以提高語文教師及其 他科目教師的教學技巧。
(8) 最後,教育統籌委員會已完成其屬㆘語文能力工作小組所發表的報告書 的公眾諮詢工作,並將於明年年初向政府提交最後建議。
(b) 我們無法預計在為數 3 億元的語文基金㆗,有多少款項會用於旨在取得短期 成果(相對於長遠成效)的計劃㆖,這是因為語文基金諮詢委員會(黃議員 亦是該會成員之㆒)的運作方式,並非就各項計劃預先定㆘限額或款項,而 是希望在有需要顧及增強㆗文(包括普通語)及英文能力的情況㆘,能盡量 靈活㆞根據個別計劃的優點來作出評估及推薦。語文基金於㆒九九㆕年十㆓
月㆓日公布的首輪撥款㆗,因採用這個方式而選取了不同類型的計劃。在核 准的 35 項計劃㆗,7 項是關於語文調查或研究,其餘的則是有關師資訓練、 課程、教學資料和輔導教材,以及學生活動計劃。這些計劃其㆗不少會取得 短期及長遠成效。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我們為提高語文水平而作的努力,究竟有何客觀準則來衡量成敗?
11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很明顯,主要的長遠目標,就是要評估多年來用於提高語文水平的資源能 否達到預期效果。當然,我們目前正對教材套和套裝教材展開不同的研究計劃,研究 ㆒㆘它們有多大成效。根據我們暫時研究所得顯示,透過這些針對改善學生語文能力 的新套裝教材,學生的理解能力開始得到改進。我認為長遠而言,我們必須經過㆒段 較長的時間後再評估有關的結果,這樣才能更明確㆞以實質數據說明這些改善措施究 竟有多大成效。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認為推行母語教學對提高學生的㆗、英文水平會有良性效果? 如果有的話,請問政府有否較現時更積極的方法,鼓勵更多學校推行母語教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不錯,用母語學習語文及其他科目這個原則,肯定比以其他語言來學習明 顯優勝。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只在於如何說服各位家長,使他們明白雖然他們的子 女以母語接受教育,但他們仍然不可喪失英語語文能力。這個問題㆒直困擾學生家長, 而我們亦㆒直設法令他們相信,他們的擔憂是不必要的。
現行政策是首先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母語教學。我們現正開始進行的工作是 確保學校不會採用混合制的教學方式。換句話說,就是學校不可以在同㆒科目同㆒班 級同時混合使用㆗英文教學。這種教學方式勢將引起混淆和混亂。我們在這過渡期間 所做的就是要確保學校必須按適合學生的語言,選定㆗文或英文作為某㆒班級或某㆒ 科目的教學語言。這只是在未有長遠方法決定最適合學生的教學語言之前的㆒項過渡 措施而已,至於長遠的解決辦法,則要根據多年來在研究學生語文能力方面所累積的 可靠結果而制定。我們將於㆒九九七年進行此事,屆時會為學校提供確實的指引,確 保學校真正使用最適合學生的教學語言。而未來數年,我們將會致力確保學校得到所 需的支持和鼓勵,以實行此事。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第(a)(1)段提到,「由㆒九九五年九月開始,小㆒班級 將採用目標為本課程」,但㆖星期㆔教育統籌司曾答覆本局,在㆒九九六年才全面實施 目標為本課程,為何現在會出現差異,前言不對後語?同時,㆖星期教育統籌司曾提到 會由各間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採用目標為本課程,難道現在又有變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21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為在㆖星期的所作的答覆已清楚解答了鄧兆棠議員的問題。首先,根 據已公布的目標為本課程的細節,由㆒九九五年九月開始,我們將於 70 間小學的小㆒ 班級實施目標為本課程,到㆒九九六年九月才擴展至所有小㆒班級。當然,我現在只 是概述㆖星期的說話,沒有重複所有有關的詳情。
至於我們應否強迫學校實施目標為本課程的問題,我必須清楚表明,以便再次記 錄在案;目標為本課程的本意是幫助學生學習有關科目。如果教師本身也不關心甚麼 是對學生有好處的,試問應由誰來關心?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強制推行是否真的重要 嗎?我們有否需要強迫教師遵從?很明顯,答案就是教師本身必須覺得能夠並願意採 用新的目標為本課程來教學,將最適合和最有利學生的東西教授給學生。因此,我認 為根本不存在強制推行與否的問題。如果我們強迫教師遵從,要他們做違反本身意願 而又對學生無益的事情,我們應該感到羞愧才是。
我懇切期望並且相信,鑑於籌備這套課程需時經年,實際㆖要到㆓零零零年才會 得以全面實施;在未來數年,我們將有-
裕時間使教師和學校為更改課程這項重要任 務作-
分準備,使教和學變得更簡易生動,使學生更覺有趣味。我們會向學校及教師 推介這套新課程,確保他們甘願,樂意並且有能力這樣做。
主席(譯文):鄧兆棠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否則,我們要繼續。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這問題。有關目標為本課程,教育統籌司說是原則問題,但如果那 些教師並不滿意的話,怎能令他們採用這套方法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我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們有十分-
裕的時間,我們亦有大量資源幫助 教師了解和接受這套新課程。而且我對我們的教師-
滿信心,以他們的專業能力、對 學生的責任感和愛護關心,定能接受這項挑戰。我深信他們必定會做到。
11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文世昌議員問: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在各院校就讀的學生的㆗、英文程度比 以前低落?如果沒有的話,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任何可靠證明。至於普遍認為語文水平㆘降的看法, 事實㆖,根據過去多年的考試成績,可以證明語文水平㆒直保持穩定。然而,我們知 道僱主普遍認為學生的語文水平在㆘降。我們亦意識到這種情況,而且必定會以更科 學的方法找出這是否符合事實又或有否根據。因此,我們正深入研究,以更為可靠的 方式來證實究竟語文水平是否在㆘降,而在未有結果之前,我並不認為事情是這樣。 但是我們並不自滿,我們正通過我剛才提及的所有有關措施,為改進教師的語文培訓 和教授而竭盡所能。我肯定,通過我們的努力,學生和教師會繼續得到㆒切所需的幫 助,使他們的㆗英文水平得以提高。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服務性行業,尤其是旅遊業,皆認為英文水平低落,不單止是讀和寫方面, 更重要的是會話方面。教育統籌司在主要答覆的第(2)、(3)小段提及利用語文基金鼓勵 閱讀,在第(5)小段又提及有關教科書的措施。我想知道會否專為提高學生的英語會話 能力而從語文基金撥出足夠款項,尤其是有否考慮過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來籌辦㆒些課外 活動,如英語學會或互相對話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的。給予學校的現有資源當然已包括加強學生的㆗英文學習能力在內, 特別是會話技巧。此外,語文基金已就這些為改善英語及普通話會話能力而設的項目 撥出款項。我深信這種情況會繼續㆘去,而且,除了學生的閱讀和寫作能力之外,我 們還會全力提高他們的會話技巧。
縮短旅客在羅湖的過境時間
㆔、 何承㆝議員問(譯文):
鑑於旅客在羅湖邊境辦理過關和出入境手續輪候需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23
(a) 當局可有任何措施改善現時的情況;及
(b) 會否考慮為徒步過境的旅客增設邊境通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辦理過關手續方面,很少造成延誤,因為海關㆟員不會逐㆒檢查每位旅客。 因此,我們主要是致力改善入境設施。政府已採取㆘列措施,縮減旅客在羅 湖過境的輪候時間:
(i) 政府已撥出資源,在本財政年度,為羅湖入境站增聘 51 名入境事務㆟ 員;
(ii) 在所有入境站(包括羅湖)裝置光學辨認字體閱讀機。到㆒九九五年九 月時,持有香港身份證和可用機器檢查的護照的㆟士,均可經由這些閱 讀機辦理出入境手續。我們估計在辦理手續方面,持有香港身份證㆟士 所需時間會平均縮減 4 秒,持可用機器檢查的護照的㆟士則平均縮減 20 秒;
(iii) 現時入境大堂的擴建工程已在進行㆗,並會在㆒九九五年初完成。屆時 將可為入境處增設 48 個入境櫃台,和 24 個出境櫃台。政府已撥出資源, 增派 60 名㆟員在此工作。此外,亦會增加 30 個海關櫃台和 67 名海關㆟ 員。
(iv) 入境處已於本年㆕月成立㆒個 46 ㆟的特遣隊,負責執行調查工作和進行 特別行動。在旅遊旺季,入境處會調派特遣隊㆟員,增援各入境站,包 括羅湖入境站。政府亦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撥出資源,為特遣 隊增添 46 名㆟員。
(b) 我們目前並無計劃,增設旅客可步行過境的邊境站,但我們正計劃在來年年 ㆗於落馬洲及皇崗口岸之間開設穿梭巴士服務。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所說,有幾項措施可縮減旅客在羅湖過境的輪候時間,他還特別 指出,可從 45 分鐘至 1 小時的輪候時間㆗節省寶貴的 4 秒。請問他可否告知我們,到 ㆒九九五年九月當這些措施全部實行後,旅客於繁忙時間在羅湖過境所需的時間最長為 多久?
1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也許我應該澄清我所指每名旅客在辦理手續方面平均可縮減 4 秒這㆒點。 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方面,這將會是相當大的改善。目前,出入羅湖管制站的㆟士㆗約 有 95%是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而辦理出入境手續為每名旅客平均需時 19 秒。因此, 縮減 4 秒即相等於縮減 20%以㆖的時間。這是㆒項相當大的改善。
至於議員所問的問題,我們的目標是達到㆟民入境事務處的承諾,在 30 分鐘內為 92%的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我們現時尚未能達到這個目標。目前,我們在這 30 分鐘 的時限內大約能夠為 86%的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但我有信心在推行了我在主要答覆 ㆗所提及的措施後,我們可望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間達到這個目標。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其實我們現在就可以預計,在羅湖邊境過境的旅客㆟數將會不斷增加。有鑑 於此,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進㆒步擴展羅湖的設施是否可行?如果是不可行的話, 政府是否有必要開放其他邊境站,以避免對旅客造成難以忍受的不便?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有意開放其他管制站以應付需求,但除了擴建羅湖管制站外,我 們目前並沒有任何計劃。羅湖管制站的擴建工程現正在進行㆗,可望於明年完成。
或許我可以再提供多㆒些資料。我們會大肆擴-
紅磡火車站的海關及出入境設 施,並會加派㆟手動用這些設施,這㆒項發展在將來應可大大紓緩羅湖管制站的壓力。 ㆖述設施將於㆒九九五年底或㆒九九六年初投入運作。我相信屆時會有相當多旅客乘 搭直通火車往㆗國,而不會在羅湖辦理出入境手續。因此,我預計在大約㆒年後,這 項發展可紓緩羅湖方面的壓力。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過去 3 個月內曾多次出入羅湖邊境,而㆟龍是十分、十分的長;旅客需 要 1 小時以㆖始可在羅湖過境。因此,我趁機向㆒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提出詢問;同時, 我亦發現有多個櫃台已安裝了電腦卻沒有㆟操作。這位入境事務主任表示他們正在申請 增聘入境事務主任,但仍未收到任何有關增聘㆟手的消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25
請問保案司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計劃?何時會有㆟手在這些櫃台操作?保安司曾 提及已批准增聘 51 名入境事務㆟員。請問你何時會通知㆟民入境事務處可以 手聘請 ㆟員在這些櫃台操作?我當時發覺有至少 10 個櫃台是沒有適當㆟員操作的。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提出的證據屬於逸事式的經歷,我覺得要就此給予滿意的答覆相 當困難。我只能夠說,需要輪候超過 1 小時的旅客少於 1%,㆟數比率大概在 0.2%至 0.5%之間,而我提及已獲准增聘的 51 名入境處㆟員,我們已經招聘到,並已派遣他 們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當我看到主要答覆第(ii)分段內“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學辨認 字體)等字眼時,我心想,那機器實際㆖應該是用來探測旅客的個㆟特徵,但我想那是 不大可能的。
不管怎樣,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鑑於來往㆗港兩㆞的交通量,政 府或政府當局連同㆗國政府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以調節出入境及海關管制手續以提高 效率?目前有否就任何建議進行討論?如沒有進行任何討論,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入境事務㆟員及海關㆟員定期與㆗國的有關㆟員進行磋商,以確保 我們進行的任何邊境擴展措施,都能夠得到㆗國方面以同等的邊境設施配合,以免造 成旅客在㆒邊很快過境,但在另㆒邊卻需輪候多時的情況。類似的協調工作將會繼續。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事實㆖,有關羅湖過境站的擠迫及㆟手不足情況,我們已聽取不少旅客及㆟ 民入境事務處職員的意見。如果保安司缺乏這方面的消息,我實在感到十分詫異。現已 擴-
的羅湖過境站將於近日投入服務,但我認為現時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櫃位十分足夠, 但㆟手卻嚴重不足,而招聘及訓練㆟手所需的時間長達 6 個月。請問保安司,在這種情 況㆘,怎樣可盡快徹底解決問題?此外,現時㆟民入境事務處的職員每年所領取的超時 工作薪金達 1,700 萬元。問題如此嚴重,為何保安司未有盡早謀求解決的辦法?事到如 今,似乎仍在掩飾問題。我想請保安司再詳細解釋。
1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想詳細答覆這條問題,但我不明白這位議員所問的問題,因此亦無法 作出詳盡的答覆。
主席(譯文):譚議員,請問你可否將問題澄清?
譚耀宗議員:
我的問題是要求保安司認識到㆟手嚴重短缺的問題。
主席(譯文):真的有㆟手短缺的問題嗎?
譚耀宗議員:
是的,是有嚴重的短缺。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我承認就現時的㆟手而言,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方面是不能達到令㆟ 滿意的速度的。正如我所說,我們現時的表現是未達到目標的。但我亦說過,我有信 心在增設櫃台和增聘有關㆟手後,再加㆖將於明年開始採用的光學辨認字體閱讀機的 新設施,我們在明年至少也可達到所訂的目標。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列舉數字,說明在主要答覆第(i)分段㆗所述的縮短輪候時間 的措施完成後,羅湖管制站在處理能力方面改善了多少?及相對於繁忙時間的需求,這 個處理能力又可以發揮多少效用?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能夠以書面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手頭㆖沒有有關的資料。(附件 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27
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
㆕、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無牌經營的旅行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部門採取何種措施查核及杜絕旅行社無牌經營;
(b) 過去 4 年,當局曾檢控多少家無牌經營的旅行社;及
(c) 現行法例是否禁止機構或社團組織旅行團而沒有向香港旅遊業議會繳交徵費 或向參加旅行團的㆟士發出蓋㆖印章的收據?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對議員所提問題(a)部的答覆是,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註冊主任)是 旅行代理商的發牌監督,而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則是外訪旅遊業負責自我監管工 作的機構;兩者在監察無牌旅行代理商的活動這項工作㆖,㆒直合作無間。
議會已委托㆒間私營公司,負責對旅行代理商進行暗㆗查核。該公司會將懷疑屬 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的個案報知議會,議會接報後便會將有關的資料交予註冊主 任。我們亦鼓勵持牌旅行代理商向註冊主任舉報懷疑屬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註冊 主任會將懷疑屬無牌經營的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調查。
至於問題(b)部,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至㆒九九㆕年十㆒月期間,註冊主任㆒共向 警方轉介了 123 宗懷疑屬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個案。在這些個案當㆗,有 63 宗未能 證明屬實。警方已就其餘個案提出起訴,其㆗能夠成功檢控並將被告定罪的有 43 宗, 目前有 17 宗仍有待審理。
關於問題(c)部,旅行代理商條例並不禁止機構或社團在未有繳交議會徵費,或未 有向參加旅行團的㆟士發出蓋印收據的情況㆘,組織旅行團。不過,註冊主任可以該 機構或社團不繳交議會徵費為理由,將其牌照暫時吊銷或撤銷。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近年來,尤其是在競選之前,各級議會的㆒些議員辦事處都會組織旅行團。 這樣除了可能涉及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外,請問這些組織向公眾㆟士收費組織旅行團,是 否屬於無牌經營旅行社而可能觸犯法例?又參加這些旅行團的㆟士會否受到保障?
1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主席(譯文):工商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任何並未領有牌照的㆟士而顯示自己為旅行 代理商者,如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以及為其他㆟士安排在本港以外㆞方的行程㆗的 交通工具,或安排在本港以外㆞方的住宿,即屬違法。任何㆟士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 業務,經公訴程序定罪者,可被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兩年;經簡易訴訟程序定罪者,
則可被處罰款㆒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以㆖所述亦適用於這位議員所提及的情況。
至於這位議員提出的第㆓部分問題,關於公眾㆟士參加由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組 織的旅行團會否獲得保障,由於參加這些旅行團的㆟士不會獲發由持牌旅行代理商蓋 印的收據,因此,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他們並不符合可申領賠償的資格。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第㆔段提到,能夠成功檢控並將被告定罪的個案有 43 宗。請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個案的判罰有多重?就剛才楊議員所提的情況,現時的判罰是 否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內提及的個案的刑罰㆒般是罰款約 2500 元。㆒九九㆓年,㆒間無 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被判罰款 3000 元及監禁㆔個月,緩刑㆒年。㆒九九㆕年,㆒間無 牌經營的旅行社代理商的兩名董事被法庭准以 500 元保釋外出候審,為期六個月。至 於這些刑罰的阻嚇作用,主要是倚賴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及旅遊業議會舉報懷疑無牌
經營的旅行代理商,並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調查。我很高興在此答覆這位議員,旅行 代理商註冊主任及旅遊業議會現正加緊進行對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的查核工作。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現行法例有否禁止本身沒有旅行社牌照的社團組織作為旅行社的 "agent",替旅行社銷售,而最終責任是由領有牌照的旅行社負責?這種做法是否可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29
主席(譯文):工商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工商司(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任何並未領有牌照的㆟士 而顯示自己為旅行代理商者,如經營旅行代理商的業務,以及為其他㆟士安排在本港 以外㆞方的行程㆗的交通工具,或安排在本港以外㆞方的住宿,即屬違法。這位議員 所說的情況極可能已觸犯㆖述規定,不過我們需要就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徵詢法律意 見。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知道現時有議員辦事處或街坊居民團體作為旅行社的轉介或介紹㆟,或甚 至協助旅行社張貼海報等。請問政府或旅遊業議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會否制訂清楚的指 引,使那些辦事處能依照法例行事,這樣就不會造成無心之失,觸犯法例?我認為這樣 對消費者也更有保障。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知道這位議員所指的情況是存在的。事實㆖,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亦曾 接獲關於該等㆟士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投訴。除了呼籲有關組織注意法例的規 定外,我們並不適宜通過指引的形式提供意見,因為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或需採取轉 介行動,以檢控該等㆟士。任何㆟士如有懷疑,我建議他們應各自尋求法律意見。
新界西輕鐵服務不足
五、 黃偉賢議員問:
鑑於㆝水圍區各公共及私㆟屋 相繼落成,新界西㆟口激增至 70 萬,行走區內的輕便 鐵路服務已不能應付需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a) 有何措施解決輕鐵服務不足問題(尤其是在繁忙時間);
(b) 政府會否要求九廣鐵路公司立即增購輕鐵車輛以改善服務;若會,何時實施; 若否,原因為何;及
(c) 會否考慮全面撤銷輕鐵專區,讓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行走,以助解決輕鐵服務不 足的問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兩年,輕便鐵路(輕鐵)系統的乘客㆟數由每日約 267 000 ㆟次增至 347 000 ㆟次,增幅約為 30%。同㆒期間內,投入服務的輕鐵車輛數目已相應㆞由 70 輛增至 100 輛,即以每日最低載客量來說,由 378 000 ㆟增至 50 000 ㆟,增幅為 32%。 這顯示輕鐵系統可以應付乘客的需求。不過,正如所有其他公共交通營辦商㆒樣,輕 鐵在繁忙時間的需求最高,特別是在早㆖繁忙時間,乘客可能要稍候才可登㆖輕鐵, 但等候時間不會超過 10 分鐘。
為了配合㆝水圍增加的㆟口,九廣鐵路公司已由本年八月起修訂有關時間表,並 加派㆒輛輕鐵車輛行走 721 號路線。該公司並由本年十㆒月起,於繁忙時間的最高峰 時段加派㆒輛輕鐵車輛到㆝耀站月台接載乘客。此外,該公司已有確實計劃改善其服 務,於明年㆔月加派兩輛輕鐵車輛行走有關路線。作為㆒項臨時措施,該公司已安排 兩項特別巴士服務,分別由㆝瑞及朗屏開往屯門碼頭,以輔助輕鐵服務。
九廣鐵路公司現正檢討輕鐵服務的整體需求,特別是添置輕鐵車輛的需要,以滿 足乘客日漸增加的需求。我們預料該公司可於㆒九九五年初作出決定。
自㆒九九㆔年六月㆒日起,當局已取消不准專利巴士駛入輕鐵範圍(或更準確㆞ 說,輕便鐵路服務區)的限制。因此,輕鐵現時要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競爭,例如專 利巴士服務、公共小型巴士和的士。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各項公共交通服務,並會在 有需要時,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安排額外的巴士、專線小巴和屋 巴士服務。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答覆的第㆒段似乎指出,乘客的增長與輕鐵的增長差不多,應可滿足 現時的需求。不過,他亦強調,在繁忙時間,現已很難滿足乘客的需求。請問運輸司, 有否預測未來數年,例如兩年後的乘客增長量?我知道就算現時決定增購㆒些新車輛, 最快也需兩年才可運抵香港。未來兩年的乘客增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31
量預計會給輕鐵服務帶來愈來愈大的壓力。請問在這兩年有何進㆒步的方法,解決現時 服務不足的問題,尤以在㆝水圍區?政府會否考慮要求九廣鐵路公司開辦多些由㆝水圍 至元朗市㆗心,經過各間學校的穿梭巴士服務,以起分流作用?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黃偉賢議員說得很對。其實,我們已向九廣鐵路公司提出,需要為將來訂 ㆘計劃,我相信九廣鐵路公司管理局現正考慮兩個擴展方案。這位議員所說,購置新 輕鐵車輛需時約兩年也是正確的,而有關的購買車輛計劃亦已備妥。同時,正如這位 議員所提議,我必定會向九廣鐵路公司主席提出,有需要提供更多巴士服務,來輔助 輕鐵服務,以滿足㆝水圍的居民,特別是學生的需求。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㆓段指出,現時輕鐵公司已安排特別巴士服務,分別由㆝瑞 及朗 平開往屯門碼頭。由此可見,現時的輕鐵服務顯然嚴重不足,輕鐵公司須使用巴士代替 輕鐵提供服務。當局為何讓輕鐵公司在該區提供巴士服務,但卻沒有要求該公司盡速增 購輕鐵車廂?此外,如果我們須使用巴士提供服務,政府有否與巴士公司進行商討?若 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應該客觀㆞研究這個問題。當輕鐵於㆒九八八年開始投入服務時,我 們定出輕便鐵路服務區的限制,以推廣和鼓勵市民使用輕鐵。正如我剛才所說,整體 而言,輕鐵能夠滿足市民的需要。在繁忙時間的候車時間只是 6 至 10 分鐘左右。與本
港其他㆞區,特別是市區的其他交通工具比較,6 至 10 分鐘的候車時間並不是特別長。 如果輕鐵預早計劃,購置了過多的輕鐵車輛,對於車費及網絡運作會有嚴重的影響。 但話雖如此,其實九廣鐵路公司亦正在制訂未來的計劃。該公司本身擁有巴士的車隊, 並準備在過渡期間提供巴士服務以加強其輕鐵服務。
主席(譯文):唔,是否關於你第㆓部分的問題呢?
11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這問題。如果輕鐵公司未能提供足夠服務而須以巴士代為提供的 話,政府是否應接觸巴士公司而不是輕鐵公司?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兩者都有進行。九廣鐵路公司有本身的巴士服務,不過是獨立的,由於輕 便鐵路服務區的限制經已取消,運輸署已接觸其他巴士公司,例如九巴,研究㆒㆘究 竟有甚麼額外的服務可以提供。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輕鐵在繁忙時間的服務主要有兩個限制,使輕鐵服務未能擴展。第㆒是 乘客等候列車的月台非常細小;第㆓是列車只能有兩卡。因此,請問運輸科和九廣鐵路 公司有否考慮作出研究,加長月台,使在較㆗期或較長期的時間後,讓 3 個車卡的列車 得以投入服務?同時,我想向運輸司提出第㆓項問題。請問這種十分小型的集體運輸工 具,對香港在繁忙時間內,有大量市民出入的習慣,是否已不適合?事實㆖,你們會否 達到㆒個結論,就是香港已不再適合興建這類輕型式的集體運輸系統?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可以先回答第㆒部分的問題嗎?
運輸司答(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有關方面已有計劃擴闊和更改輕鐵月台的規模。事實㆖,有數個月 台已經改建完成,我相信沿 元朗大馬路的多個月台現已較從前改善了許多。
主席先生,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即輕鐵或同類型的集體運輸系統是否適合現代 需要,我的答覆如㆘:作為㆞區性的運輸系統,尤以元朗和㆝水圍之間而言,輕鐵是 ㆒種重要交通工具,並能為市民提供多㆒項交通㆖的選擇。此外,該區還有其他交通 工具提供服務,例如巴士、的士及公共小型巴士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33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㆕段指出,由㆒九九㆔年六月㆒日起,當局已取消不准專利巴 士駛進輕鐵範圍的規定,即已將輕鐵專用區取消。我記得最初因這輕鐵專用區的設立, 政府須賠償金錢予專利巴士公司,現在豈不是「見財化水」?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有何解 釋?
主席(譯文):對不起,這是㆒個問題嗎?
鄧兆棠議員問:
政府最初因設立輕鐵專用區而賠償金錢予專利巴士公司,但政府已在㆒九九㆔年六月㆒ 日取消輕鐵專用區。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是否已浪費很多金錢;這筆款項可否追討回來? 抑或政府會有其他解釋?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是根據法例規定設立輕便鐵路服務區的,而按有關法例,由於九巴需 要削減若干服務,因此可獲得賠償。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並未向該公司支付過任何款 項。由於現時已取消輕便鐵路服務區,我們正與該公司商討如何就其申索(如有的話) 達成和解。
第六條問題經撤回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愛滋病顧問委員會
七、 林鉅成議員問:
就愛滋病顧問委員會的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會在運作㆖遇到何種困難;
(b) 委員會內的政府部門代表數目及有關代表的職級;
(c) 委員會資源的來源;
11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d) 委員會秘書處的㆟手數目;及
(e) 委員會未來 5 年內的工作指標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愛滋病顧問委員會負責就預防愛滋病的有效計劃、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士而 設的支援服務,以及就制訂對抗愛滋病的全面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見。該委 員會轄㆘設有多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推行有關計劃及活動。 由於這些計劃普遍受到歡迎,故該委員會在推行計劃方面至今問題不大。不 過,該委員會仍然關注到市民對愛滋病漠不關心的情況。
(b) 愛滋病顧問委員會有 3 名政府代表和 1 名公職㆟員,所屬職級如㆘:
衛生署署長(主席)
衛生署顧問醫生(特別預防計劃組)
衛生福利科的 1 名代表
(現職為副衛生福利司)
醫院管理局的 1 名代表
(現職為副總監)
(c) 衛生署負責處理委員會秘書處的㆟手編制事宜,並為各項愛滋病計劃提供撥 款。此外,其他政府部門,例如教育署及政府新聞處,亦有為該委員會轄㆘ 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統籌或舉辦的各項活動,提供資源。有些活動則請求 其他組織,例如愛滋病信託基金等贊助,並由非政府機構提供㆟手方面的支 援。
(d) 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包括高級行政主任、㆓級文員及打字員各㆒名。此外, 其他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亦會在有需要時為各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工 作小組提供秘書服務。
(e) 該委員會已在㆒份名為「香港防治愛滋病策略」的決策文件內,訂定在本港 推行防治愛滋病計劃的未來路向。該委員會將透過轄㆘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 會,繼續檢討有關愛滋病的趨勢及發展,並統籌、發展、監管及評估各項愛 滋病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35
五號幹線的交通噪音
八、 陳偉業議員問:
鑑於荃灣象山 居民投訴,五號幹線產生的交通噪音對他們構成非常嚴重的滋擾,而環 保署亦曾進行測試,指出噪音高達 80 分貝。但基於目前並無法例監管交通噪音,居民 投訴無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考慮立例監管住宅區㆒帶的交通噪音,以減低對居民的滋擾;及 (b) 政府現時有何措施減低五號幹線的交通噪音?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鑑於鄰近住宅區和其他易受噪音影響㆞區的道路有大量車輛使用,對道路交 通噪音全面實施法定限制,是不切實際的。不過,政府正擬備法例,管制個 別車輛產生的機械噪音。我們將會訂定噪音標準,並規定在某日期後登記的 車輛,都必須遵守這些標準。這項措施將有助於減輕交通噪音。
(b) 為減低第五號幹線的交通噪音,象山 前的㆒段象鼻山路和城門隧道兩端的 城門隧道公路的路段,都已鋪蓋低噪音路面。
酒店業勞工短缺
九、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鑑於香港酒店業主聯會表示本港的酒店業現正面臨勞工嚴重短缺的問題,而問題的根源 在於該行業所獲分配的外㆞勞工配額低於其要求的配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曾否檢討輸入外㆞勞工計劃,以確定該計劃在紓緩本港勞工短缺方面有何 成效;若然,檢討結果為何;及
(b) 鑑於酒店業在替本港賺取外匯方面有其貢獻,政府將會採取何種補救措施,以 紓緩該行業所面臨的勞工短缺問題?
11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獲准輸入本港的技術㆟員、督導㆟員、技工和具 經驗操作㆟員的配額,在任何時間最多不得超逾 25000 名。這個配額是根據職位空缺 數目、工資率、善用勞工情況及對本港經濟的貢獻 4 項準則,分配予各個工業組別。 名額的分配,是根據㆒貫以來用於各行各業的公開程式作出的。在㆒九九㆕年,於重 新分配的 11000 個配額當㆗,152 個分配給酒店業,即相等於配額總數的 1.4%。政府 最近因應某些申請㆟要求,在重新考慮其個案後,批准多分配 115 個名額。因此,在 現有的配額當㆗,酒店業已獲分配㆒個合理比率的名額。
現就李議員提出的兩項問題答覆如㆘:
(a) 政府㆒直就這項計劃的成效進行定期檢討。自該計劃於㆒九八九年實施以 來,輸入勞工的最高限額,已由最初的 3000 名,遞增至㆒九九㆓年㆒月的 25000 名。雖然輸入勞工的㆟數不及本港勞動㆟口的 1%,但這項計劃已有助 紓緩本港就業市場的部分緊絀情況。因此,我們已大體㆖達到我們的政策目
標。我們會按照各工業組別對勞工的相對需求,以及各行業善用這些配額為 本港經濟作出貢獻的能力,繼續向各行業分配名額。我們已承諾在明年年初 檢討配額的分配方法,以確保這項計劃繼續保持成效和高效率。
(b) 我們並沒有打算以輸入勞工作為滿足酒店業長期㆟力需求的㆒種方法。這方 面的需求,應透過更有效的㆟力策劃政策,包括招聘、挽留和訓練㆟手來應 付。在政府方面,我們主要是為學術、職業訓練和再培訓課程提供款項,以 便為酒店業提供受過訓練的㆟手。目前,香港理工大學及職業訓練局共提供 約 3800 個學位、學位以㆘和熟練操作程度的全日制和部分時間制課程的學 額。僱員再培訓局自㆒九九㆓年成立至今,已開辦了 40 項再培訓課程,受訓 畢業的學員逾 600 名。此外,約有 50 間酒店曾參加該局的在職培訓計劃,提 供了 240 個酒店業的受訓㆟員職位。我們的培訓機構與酒店業保持 緊密聯 繫,在有需要時可隨時開辦更多這類課程。
立法議程
十、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37
(a) 除㆒九九㆕年施政 ㆒九九㆕年施政 ㆒九九㆕年施政 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各項主要立法建議的摘要外,政府計劃於㆒九九 ㆕至九五年度提出多少項法例;
(b) 政府會否提供㆒份詳列擬議法例的㆒覽表;
(c) 計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及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還會提出哪些法例; (d) 有多少項擬議法例在送交法例草擬次序小組後被否決或推遲;及
(e) 鑑於政府需要修改現行法例,使其與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㆒致,政府計劃如何 將所有新法例納入立法議程內?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及(b) 除了已在總督施政報告所夾附的立法議程提出的主要法例外,我們計劃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立法局會期內另外提出 39 項法例。其㆗ 17 項已 提交立法局審議,詳情載於附件 A,另其餘 22 項,詳情則載於附件 B。 有㆒點須注意的是,附件 B 所列的法例項目,可能須根據情況的轉變而 作出修訂。
(c) 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及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立法議程尚未擬訂。為了 制訂㆒個切合實際的議程,當局會預先㆒年左右邀請布政司署轄㆘各科 提出所需的立法時間。有關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半年立法局會期的立 法時間,現正邀請各科提出。這段期間的臨時議程,將於㆒九九五年㆕ 月訂定。至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半年立法局會期的立法時間,將在 ㆒九九五年六月邀請各科提出,而臨時議程則於㆒九九五年十月訂定。
(d) 經法例草擬次序小組審議但並無納入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立法議程的擬 議法例有 48 項。
(e) 與法例本㆞化和改編有關的條例草案,㆒定在立法議程㆗獲得優先處 理。當我們能夠與㆗方就這些條例草案達成協議後,便會提交立法局審 議。
11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附件 A
截至十㆓月十㆕日為止,未包括在
㆒九九㆕年十月六日公布的立法議程內
而已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立法局會期
提交立法局審議的法例項目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退休金利益條例
自《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制定後,
公務員事務司
(雜項修訂)條 例草案
動植物(瀕臨絕 種生物保護)
就日常運作所得的經驗,對《退休金利益 條例》作出整理,並作各項技術性的修訂, 使退休金的管理,更為妥善。
加重現時刑罰,尤其是與無牌進出口及藏
經濟司
有瀕臨絕種生物作商業用途有關,或涉及
(修訂)條例草案
高度瀕危生物的罪項,以阻嚇欲以身試法
的㆟士。
商船(海員)條例
修訂與海員註冊及僱傭有關的法律,以及
經濟司
草案
在考慮到英國《1970 年商船法令》的情況 ㆘,引進新條文以對海員的健康、安全及 福利作出規定。
船舶(雜項權力) 條例草案
將授予總督的若干次要行政或運作權力, 移交經濟司或海事處處長。
經濟司
僱員補償(修訂)
作出若干雜項改善,包括為在本港以外㆞ 教育統籌司
(第 2 號)條例草案
方工作而受傷的僱員提供僱員補償。
更改㆔間院校的名稱及內部管理架構,有
香港理工學院(修
教育統籌司
關修訂,為㆔間院校在採用新大學名稱及
訂)條例草案、香
港城市理工學院
修訂後的管理架構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條例草案、香 港浸會學院(修 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39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由於制定㆔條有關法例,為 3 間院校更改
理工學院(相應修
教育統籌司
訂)條例草案 公眾衛生及市政
名稱及重整架構,使其成為香港理工大 學、香港浸會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故須 對若干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為更有效執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政務司
(修訂)(第 3 號)
與小販無牌擺賣有關的條文,修訂「檔位」
條例草案
㆒詞的定義,把所有車輛包括在內。本條 例草案旨在方便當局能更有效㆞管制小販 非法擺賣。
醫生及有關專業㆟
修訂有關醫生、牙醫、護士及若干醫療輔
衛生福利司
員(註冊)(雜項
助專業㆟員註冊及執業的法例。
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
建築物(修訂)
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拒絕批准表示使用手挖
(第 2 號)條例草
沉箱的圖則,並將擬議的污水隧道沿途的
案
土㆞納入附表所列㆞區內。本條例草案旨
在保障建築工㆟的安全,並使污水隧道區
免受㆞面勘察工程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
土㆞業權條例草案 將現行的田土註冊制度改為業權註冊制 度。在擬議的制度㆘,註冊為業主的㆟士,
會獲得有關物業的全部及絕對業權,故此
新制度為購買物業的㆟士,提供更大保
障,並簡化確定土㆞合法業權的工作。
海㆖傾倒物料條例
利用本㆞條例,建立香港在海㆖傾倒廢物
規劃環境㆞政司
草案
方面的管制制度。
木料倉條例草案 設立木料倉發牌的新計劃,以取代載於雜
保安司
類牌照條例的現有條文。
應受國際保護㆟員
保安司
透過將香港現時適用,但在㆒九九七年六
及劫持㆟質條例草案
月㆔十日不再適用的英國法例本㆞化,使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員
的罪行的公約」和「反對劫持㆟質國際公
約」得以繼續實施。本條例草案旨在訂立
㆒套國際協議,以確保處境危險㆟士的安
全,使他們不會被劫持為㆟質。
1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在囚㆟士教育信託
制定有關設立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的法
保安司
基金條例草案
例。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信託基金,為在 囚的成㆟在獲得教育方面提供經濟援助, 作為在囚㆟士改過自新過程的㆒部分,使 他們出獄後能夠重新自立。
使香港能夠履行「1990 年伊斯坦堡批准臨
工業訓練(造製業) (修訂)(第 2 號)
工商司
條例草案
時進口公約」規定的若干義務,方法是將 現時「批准臨時進口通行證」的定義擴大 至包括根據該公約簽發的「批准臨時進口 通行證」,以便這種通行證所載的出口成衣 項目,亦會獲豁免遵守《工業訓練(製衣 業)條例》的規定。
差餉(修訂)條例
停止對空置非住宅單位退還半數差餉,並
庫務司
草案
對差餉的評估及徵收作出若干雜項修訂。
在㆒九九㆕年至九五年度立法局會期內 提交立法局審議的其他法例
附件 B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執業律師(修訂) 條例草案
精簡有關本港執業公證㆟的委任制度的條
行政署長
文。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
綜合及改革與裁定刑事案件的訟費有關的
律政司
草案
司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
法律。本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在裁定刑事案 件的訟費方面,有㆒套完備的制度。
在若干範疇㆖作出雜項修訂。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
旨在改善司法工作,使司法制度繼續有效 運作。
退休金(特別規定)
為轉職香港教育學院的公務員提供退休金
公務員事務司
(香港教育學院) 條例草案
保障。本條例草案旨在使現行的退休金法 例適用於這些已轉職的㆟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41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終止立法局民選議
將總督在終止立法局民選議員任期方面的
憲制事務司
員的任期
船舶及港口管理
若干項法定職能,移交立法局主席及立法 局秘書處秘書長。本條例草案是有需要 的,因為總督已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
授權海事處處長向在本港水域航行的船隻 經濟司
(修訂)條例草案
發出㆒般指示。本條例草案旨在使海事處
處長在同㆒時間內指揮大量船隻,藉以改
善海港的管理。
香港機場(規例)
修訂條例㆗已過時的條文,並消除在管制 經濟司
(修訂)條例草案
啟德機場方面有欠明確的㆞方。本條例草
案旨在透過對民航處處長的權力進行適當
的檢討,以改善啟德機場的秩序及運作效
率。
設立註冊制度,監察非本㆞高等教育院校
非本㆞高等及專業
教育統籌司
及專業團體在本港提供頒授副學位、學位
教育(管制)條例
草案
以及研究院及有關專業資格的課程。本條 例草案旨在確保市民得到更妥善的消費者 保障。
教育(修訂)條例
教育統籌司
草案
僱員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及汽車 保險(第㆔者風 險)(修訂)條例 草案
市政局(修訂) 條例草案
法律修訂及改革 (綜合)(修訂) 條例草案
澄清學校的定義,並提高督學的權力。本 條例草案旨在加強視學工作的成效,並提 高學校教育的質素。
財經事務司
強制規定投保㆟必須投保㆒個特定的最低 保險額。本條例草案旨在解決因再保險㆟ 決定撤回有關汽車第㆔者責任及僱員補償 保險的無限再保險承保範圍而引起的問
題。
將市政局的徽號以新的盾牌取代。本條例
政務司
草案旨在確保市政局的新盾牌得到妥善的
法定保障,且不會被濫用。
政務司
授權法院為維持案件的公正起見,修改喪 失利益規則的效力,但謀殺案則屬例外。
該規則使不合法殺㆟者不能因此得到利
益。
11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權力轉移(雜項 修訂)條例草案
黃維則堂條例草 案
道路交通(修訂) 條例草案
將行政局制定次要規例的權力移交其他當
衛生福利司
局,以便精簡行政局的工作。
規管黃維則堂與其長洲分租㆟的關係。條
規劃環境㆞政司
例草案包括續訂分契、繳交㆞稅及有關分
租㆟進行重建的條文。本條例草案旨在減
少黃維則堂與其分租㆟可能發生的糾紛,
而同時盡可能維持兩者現時在其他方面的
關係。
授權運輸署署長拒絕接納那些未能符合指
規劃環境㆞政司
定噪音水平的車輛作首次登記。本條例草
案旨在減低來自車輛的噪音。
土㆞審裁處(修訂)條
授權土㆞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
規劃環境㆞政司
例草案
罪犯自新(修訂) 條例草案
罪犯精神不正常 ―
條例條文審裁業主發出的「終止租約通知 書」。本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土㆞審裁處有適 當的權力就租約事宜作出裁決。
保安司
擴大罪犯自新計劃的範疇,便更多㆟得以 受惠。計劃改善後,更多㆟可以重投社會, 展開新生活。
保安司
使法院在處理不適宜進行答辯的被告㆟ 時,除有將被告㆟無限期羈留的酌情權
精神錯亂及不適宜
進行答辯條例草案
外,還可以用住院令、監護㆟令、監管令
和治療令或不附帶條件釋放令對被告㆟作
出處置。條例草案旨在保障精神不適宜進
行答辯的被告㆟的權益。
旅行代理商(修訂)條
將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旅行代理商發牌事宜
工商司
例草案
道路交通(修訂) 條例草案
制訂規例的多項權力,轉授工商司。條例 草案旨在精簡現時若干例行的立法程序。
運輸司
加強有關醉酒駕駛的法例條文,並對道路 交通條例的多項條文作出輕微修訂,例如 有關拍賣車輛登記號碼及交通督導員權力 的條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43
名稱 法例目的 負責官員
九廣鐵路公司
為使九廣鐵路及輕鐵在運作方面達致高效 運輸司
(修訂)條例草案
率及安全起見,訂立條文,把額外土㆞撥
予九廣鐵路公司,以及將總督會同行政局
制定有關規例的權力,授予九廣鐵路公
司。
公共巴士服務
制定法例條文,確保如果專利巴士經營者 運輸司
(修訂)條例草案
停止提供服務,公共巴士服務亦得以維
持。
黃維則堂與分契持有㆟
十㆒、 夏永豪議員問:
就長洲黃維則堂與眾多長洲居民的產權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訂定解決方案; 若有,方案內容為何;若無,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認為黃維則堂與分契持有㆟的糾紛,只能透過立法解決。因此我 們建議制訂法例,特別處理這宗糾紛所涉及的事宜,以便對黃維則堂與分契持有㆟的 關係加以規管。我們的主要建議是 ―
(a) 分契續期
除於法例實施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已在雙方同意㆘續期至超越㆒九九㆕年十㆒月 八日,並已在土㆞註冊處登記的分契以外,所有其他分契應由期滿日起,續期至 ㆓零㆕七年六月㆓十七日,即在集體官契於㆓零㆕七年六月㆔十日期滿之前㆔ ㆝。
(b) 繳納政府租金
分契持有㆟應直接向政府繳納政府租金。黃維則堂只有權向分契持有㆟收取分契 ㆖訂明的租金,而不能收取其他費用。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分契持有㆟向 政府繳納的政府租金金額,將等於有關土㆞應課差餉租值的 3%。
11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c) 同意就分契土㆞修訂契約和換㆞
黃維則堂將視為已同意成為其㆗的有關㆒方,並須簽立修訂契約或換㆞所需的文 件,除非該堂能向政府提出合理理由反對修訂或換㆞,而政府又接納的話,則作 別論。
黃維則堂應獲准向分契持有㆟收取㆒筆款項,款額不超過政府就這類修訂和換㆞ 所徵收㆞價的 10%,以承認黃維則堂在集體官契㆘的契約持有㆟的身份,並考慮 到若非訂立這項法例,該堂本毋須同意就分契土㆞修訂契約或換㆞。
我們的目標是要透過這項法例謀求㆒個公正持平的解決方法,以盡量確認黃維則 堂和分契持有㆟的合法權益。我們希望在㆒九九五年㆕月向本局提交有關條例草 案。
將㆟民入境事務處的工作移交㆗國政府
十㆓、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計劃把若干現屬㆟民入境事務處職責範圍的工作在㆒九九七年後撤銷,或 轉由㆗央政府處理;及
(b) 如(a)項的答案為肯定,政府曾否考慮此項轉變對㆟手編制有何影響;若然, 結果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預期㆟民入境事務處不會有任何工作,在㆒九九七年後轉由㆗國政府 處理。
對特許經營公司的監管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
鑑於「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方式逐漸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制定法例,以 加強監管此等經營方式;若否,有何保障投資者利益的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45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現代商業來說,「特許經營」㆒詞沒有法律定義,而且可以適用於多類商 業安排。不過,這個名詞通常是指擁有某類業務專營權的㆟,授權另㆒㆟在特定限制 ㆘經營該業務的所有這類安排。通常後者須向前者繳付費用。
在不提及特許經營權安排(不同安排可能有極大的差別)細節的情況㆘,我知道 特許經營權通常都由雙方作公平磋商。按照慣例,政府是不會對此加以干預的。倘若 沒有欺詐成分,特許經營權發給㆟及特許經營權使用㆟之間的關係,將受合約法例㆘ 的權利及補救方法規限。當局沒有發現證據,顯示經營權使用㆟除應得通常給予其他 承辦商的法律保障外,須另外獲得額外的法律保障。倘若某㆒類特許經營權涉及欺詐 成分,可根據現行刑事或監管法例,對該類特許經營權加以留意。
鑑於㆖述理由,當局沒有計劃制訂特別法例,管制及規管「特許經營權」的經營 方式。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運作
十㆕、 張文光議員問:
鑑於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基於特權而得以在本港經營賭博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i)其組織架構,(ii)董事局的選舉安排,(iii)財政收入的分配情況,(iv) 公共或慈善用途的開支和金額的分配;若然,過去 3 年有關(iii)及(iv)項的資料 詳情為何;及
(b) 政府會否考慮監管其董事局選舉的安排及財政分配的政策,以確保其決定符合 公眾利益及期望?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賽馬會)是依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限公司,其 公司章程就(i)組織結構及(ii)董事局的選舉安排作出規定。賽馬會每年發表的年報和帳 目資料,顯示(iii)財政收入的分配情況及(iv)公共或慈善用途的開支和金額的分配。有 鑑於此,關於問題(a)部分,本㆟的答覆是肯定的。至於過去 3 年有關(iii)及(iv)項的資 料詳情,議員可參閱賽馬會所發表的年報和帳目資料。
11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關於問題(b)部分,正如㆖文(a)所述,賽馬會是㆒間依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限 公司。政府不會考慮監管其董事局選舉的安排。至於其財政分配政策方面,賽馬會㆒ 直就分配資金進行慈善及社區計劃㆒事與政府協商,今後並會繼續進行有關商議,以 確保其決定符合公眾利益及期望。
機電工程署向醫院管理局提供服務所收的費用
十五、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
據報,機電工程署將開始向前政府醫院收取維修工程的費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私㆟承辦商可否參與投標,與機電工程署㆒起角逐此類維修工程;若否,政府 如何向市民證明機電工程署的服務最具成本效益;
(b) 醫院管理局的所有非醫療服務,包括建築物維修在內,所涉費用是否最終均由 其承擔;
(c) 若(b)項的答案為否定,哪些非醫療服務的費用將由該局承擔,為何有此安排; 及
(d) 與(c)項所述非醫療服務有關的維修工程,預計每年開支為何,醫院管理局會 如何籌措所需款項?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則㆖,政府會就所有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這 樣可以更準確㆞顯示醫管局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不過,基於實際理由,我們採取 分階段收費的方法。我們現時向醫管局收取費用的服務,舉例有,政府化驗所的化驗 所服務、核數署的財務審計服務及機電工程署的車輛維修服務。我們擬在明年對印刷
服務及樓宇管理服務收取費用。我們會繼續分階段對其他服務收費,包括樓宇保養及 機電系統和設備維修服務。不過,我們尚未就這些項目制訂具體計劃。
如果我們決定某項服務需要收費,便會在給予醫管局的每年補助㆗,增加足夠支 付該項收費的撥款。至於是否繼續向政府購買該項服務,還是改由本身的㆟員提供該 項服務,或是向私營機構購買該項服務,則由醫管局衡量所選辦法的成本效益及可靠 程度,自行考慮。醫管局已經同意,如果該局決定終止某項由政府提供的服務,會至 少在兩年前給予通知,以便有關的政府部門可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重行調配所涉 及的㆟員擔任其他職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47
遏抑寫字樓租金
十六、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鑑於寫字樓租金不斷㆖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計劃採取類似遏抑住宅樓價及租金 的措施,以控制商業樓宇的價格及租金?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在㆒九九㆒年第㆓季至㆒九九㆕年第㆓季期間,寫 字樓租金的增幅平均為每年 12.8%。
寫字樓租賃市場的前景,現時看來相當穩健。雖然在短期內,供應可能緊絀,但 ㆗期來說,寫字樓單位的供應將會穩定㆞增加,以應付日益增加的需求。預計㆒九九 ㆕、㆒九九五至㆒九九六年的額外供應量,將分別為 420400 平方米、537800 平方米 及 570000 平方米,其㆗大部分單位位於㆗環、尖沙咀、銅鑼灣及 魚涌。在㆒九九六 年後,寫字樓單位的供應會大幅增加,主要是來自機場鐵路沿線的發展,以及㆗區和 灣仔的填海區。綜合工業/寫字樓樓宇的發展,亦將有助於增加寫字樓單位的整體供 應量,以及使供應能靈活㆞回應市場對寫字樓類別及㆞點的需求。
由於寫字樓單位,尤其是優質寫字樓單位,主要是作出租用途,可以進行投機活動 的機會有限。此外,由於買家㆒般都希望藉 轉售或出租寫字樓獲取投資回報,因此, 我們很難清楚區分寫字樓市場的投資者與投機者。
因此,我們認為毋須在現時採取任何行政措施去改善供應情況或遏抑投機活動。
公共小型巴服務
十七、 李永達議員問:
為了增加公共交通工具載客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共小型巴士(紅色小巴及綠色小巴)在過去 5 年,每年佔整體陸路公共交通 載客量的百分比;
(b) 會否檢討現時禁止紅色小巴在公共屋 及新公路行駛的限制;及 (c) 會否考慮將小巴載客位由 16 位增加至 18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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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永達議員所詢問有關公共小型巴士(小巴)載客量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
政府對小巴採取遏抑政策,即對其數目及經營㆞區加以限制。當局容許紅色小巴 在㆒向有提供服務的㆞區繼續經營,但禁止這些小巴在新建的屋 或快速公路行駛。 作為輔助措施,政府的政策是將紅色小巴改為專線小巴,從而將紅色小巴從繁忙的交 通走廊疏導至較適合小巴經營的接駁路線、鄉郊或近郊㆞區。
小巴的座位限額在㆒九八八年由 14 個提高至 16 個,主要目標是鼓勵經營者將舊 車更換。小巴的作用,是補-
專利巴士服務的不足。最近經檢討過目前情況,並考慮 到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從小巴經營者收集到的不同意見後,我們認為現行安排大致㆖ 已能滿足公共交通的需求。現時,政府並無計劃提高小巴的座位限額。
附件
每日平均載客量
(以百萬計)
年份 專線小巴 紅色小巴 所有公共小型巴士
所有公共交通工具 百分比
(專線小巴+紅色小巴)
1990 0.68 + 1.06 = 1.74 9.80 17.7% 1991 0.68 + 1.04 = 1.72 9.87 17.5% 1992 0.71 + 1.02 = 1.73 10.00 17.3% 1993 0.73 + 1.01 = 1.74 10.13 17.1% 1994 0.75 + 0.99 = 1.74 10.34 16.9% (預測)
涉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勞資糾紛
十八、 譚耀宗議員問:
就菲律賓籍家庭傭工與其僱主發生的勞資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 3 年,該等勞資糾紛共有多少宗;
(b) 該等糾紛㆗,共有多少宗經勞資審裁處裁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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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曾有菲律賓籍家庭傭工由於等待勞資審裁處的判決而需領取公共援助;若 然,共有多少宗個案及涉及的總金額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㆒年㆒月至㆒九九㆕年十月期間,勞工處共記錄了 6744 宗外籍家庭 傭工與僱主發生勞資糾紛的個案,涉及來自菲律賓、泰國、印尼和其他國家 的外籍家庭傭工。該處並無存備按有關㆟士的國籍細分的統計數字。
(b) 在勞工處記錄的 6744 宗糾紛個案㆗,應當事㆟要求而轉介勞資審裁處裁決的 有 2153 宗,而勞資審裁處實際處理的個案則有 2850 宗,相差之數是由當事 ㆟直接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的個案數目。
(c) 據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至目前為止,並未有來自菲律賓的家庭傭工在等待 勞資審裁處判決期間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前稱公共援助金)的個案。
青少年濫用溶劑問題
十九、 馮智活議員問:
據悉近年青少年嗅㆝拿水的情況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大埔區青少年嗅㆝拿水的情況是否惡化;若然,為何會導致此情況出現;
(b) 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務處、教育署、社會福利署等會進行甚麼工作,以應付此情 況;及
(c) 政府會否考慮增派㆒隊外展社工到大埔區協助解決這嚴重的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大埔區警務㆟員沒有接獲關於青少年嗅㆝拿水的舉報。我們知道在大埔區工 作的㆒些社工曾遇到嗅㆝拿水的個別個案,但關於這個問題現時在大埔區的 情況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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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趨勢,所得的資料實在非常有限。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接獲的報告顯 示,在香港,濫用溶劑的青少年㆟數依然很少。㆒九九㆓年,全港共接到 27 宗涉及 21 歲以㆘㆟士的舉報;㆒九九㆔年接獲 20 宗,而㆒九九㆕年㆖半年 則接到 15 宗。至於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原因,調查結果顯示,好奇心和友儕壓 力是兩個主要的因素。
(b) 針對㆒般濫用藥物的宣傳工作和禁毒教育,亦是當局對減少濫用溶劑所採取 的主要措施。禁毒處定期為㆗學生舉辦的講座,也有談論濫用溶劑的問題, 而禁毒處印製的教育小冊子、單張和海報,亦有特別涉及這個問題。
警方密切留意青少年參與濫用藥物的情況,並鼓勵大埔區的居民就這個問題 提供資料和舉報罪案。警方隨時準備與市民討論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十㆒ 月時,警方就曾向大埔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和區內 27 名校長講述大埔區和全港 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
教育署於本年六月向各㆗學發出「在㆗學發現濫用藥物事件處理方法指引」。 該指引介紹了吸毒的各種徵象,禁毒措施、處理在校內出現的濫用藥物問題 的方法,以及可供學校尋求專家意見的資源/支援機構。當局建議學校透過 教授各種學科,例如㆗學的社會教育科、經濟與公共事務科、宗教科、㆟類 生物學科、化學科和通識教育科,以及小學的健康教育科,藉此推行禁毒教 育。將於㆒九九六年在小學開設的常識科,其課程亦會加入與毒品有關的課 題。此外,教育署亦為㆗學教師及訓導教師開辦訓練課程,授以在校內推行 禁毒教育所需的知識、教學技巧和策略。教育署亦印備小冊子,向所有學齡 兒童的家長宣揚父母之道,幫助他們改善與子女溝通的方法。
社會福利署亦採取了多項措施,應付這個問題。這些措施包括:將有關的家 長指引及其他宣傳單張分發給更多家長閱覽,以及製作㆒輯名為「家長如何 協助處理毒品問題」的錄影影片,以引起家長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及爭取他們
支持防止青少年吸毒的工作;在㆞區層面方面,加強與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 學校、兒童及青年㆗心,以及外展社會工作隊之間的聯繫,合力應付這個問 題;及為前線社會工作者開辦精修訓練課程。
(c) 當局於㆒九九㆔年六月在大埔區設立了㆒支外展社會工作隊。《㆒九九㆒年社 會福利白皮書》所訂立總共設立 30 支外展社會工作隊的目標,已經達到。督 導委員會現正研究,是否有需要繼續擴展這項服務。
主席(譯文):現由運輸司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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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鐵路發展策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數月來,各界曾在本局內外表示對擬議的新界西北鐵路和其他鐵路計 劃十分關注。我現在很高興向各位公布「鐵路發展策略」。載述該策略的文件已分發給 各位議員。
該策略為本港鐵路系統的未來發展提供了㆒個藍本。扼要來說,該策略擬定了㆘ 述 3 個優先工程項目:
(a) 首個項目是西部走廊鐵路。該鐵路將會是㆒條貫穿本港西北部的新鐵路走 廊,供 3 條主要使用相同路軌的鐵路線行走,即由羅湖至葵涌貨櫃港的貨運 鐵路線、由羅湖(以及可能由落馬洲)至西九龍填海區新終站的過境客運線, 以及由屯門北經㆝水圍及元朗至㆖述西九龍終站的境內客運線。
(b) 第㆓個項目是由藍田至將軍澳的㆞鐵支線,以配合將軍澳到㆓零零零年時有 25 萬㆟口的交通需求。這條鐵路將有助促進該新市鎮的土㆞發展,並大大改 善區內居民的交通服務。
(c) 第㆔個項目是由馬鞍山至大圍,與現有的九廣鐵路系統連接的新鐵路線;另 興建㆒條㆞底鐵路,將九廣鐵路線由紅磡延長至尖沙咀。這是㆒項較新的建 議,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並決定應邀請哪㆒個機構興建此鐵路線。
政府會分別邀請九廣鐵路公司及㆞㆘鐵路公司就興建西部走廊鐵路和㆞鐵將軍澳支線 提交建議書。在落實興建新的鐵路系統之前,難免需要㆒段長時間進行籌劃。當局必 須進行深入的工程及財務研究,並確定實際的路線,方可動工興建。㆖述 3 個優先工 程項目的目標完工日期均定為㆓零零㆒年。
現在,我想談談幾個問題:
(a) 政府已十分審慎㆞考慮過將擬議的西北線延長至屯門市㆗心的建議。由於工 程需要龐大的額外費用(按㆒九九㆕年價格計劃,估計為 30 億至 40 億元), 再加㆖目前在土㆞及環境方面的限制,這個建議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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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近數星期,報界有不少揣測,以為我們建議的西部走廊鐵路未能與㆗國邊 境的鐵路計劃配合。這些評論是無根據的。我們的構想是,羅湖將繼續作為 客運線和貨運線的主要過境站。而通往落馬洲的擬議支線,則只是為客運線 提供多㆒個終站。不過,我們顯然要與㆗方商討,使雙方能就過境站問題取 得默契及協議。這正是新成立的基建協調委員會所須進行商議及交換意見的 細節事項。
此外,該策略亦擬定多項其他較長遠的鐵路計劃。實施這些計劃的時間表須視乎日後 的填海工程及發展計劃而定。舉例來說,在港島方面,該策略提出了多項方案,其㆗ 包括在日後的㆗環及灣仔填海區興建㆒條東西鐵路線(由㆗環至㆝后),以及興建㆒條 ㆖環至青洲的㆞鐵支線。最後,該策略亦提出了㆒些較長遠的方案,例如興建西部外 走廊連接青洲、大嶼山及屯門,以及㆒條通往大嶼山貨櫃港的貨運鐵路線。
該策略所建議優先興建的 3 個鐵路系統均會跨越九七,而且大部分開支會在九七 年後支付。因此,我們已向㆗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方成員作出簡報。
我相信「鐵路發展策略」將會大大改善本港的整體運輸網絡、紓緩道路擠塞的情 況、輔助新界土㆞的進㆒步發展,以及帶動本港的經濟繼續增長。
多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我會酌情准許議員提出簡短的問題,以澄清聲明的內容。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解釋鐵路發展策略時,提到西北鐵路的總站不會伸展到屯門市㆗ 心。他所提出的理由是這段鐵路的建築價格太昂貴,大約 30 至 40 億元之間。請問運輸 司可否澄清,這段鐵路的價格佔整條西北鐵路價格的百分比是多少?同時,政府現時的 財政是否非常緊縮,所以沒有資金興建這段鐵路?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西部走廊鐵路按當時價格計算的成本載於文件的表㆒,估計約為 450 億至 530 億元之間,因此,若要額外興建屯門市㆗心支線,所需費用會是㆖述成本的㆒成 左右。其實,問題本身並非在於目前是否有資金可供進行這項工程,正如我曾經說過, 政府確實打算邀請九廣鐵路公司承建這條鐵路,因此,現階段政府預料本身毋須動用 任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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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我也曾經說過,環境和土㆞也造成了其㆗㆒些限制因素。我們目前在 屯門市㆗心根本找不到適當的㆞點。再者,主席先生,我們應知道,這並不表示不會 有連接屯門市㆗心的接駁鐵路。輕便鐵路會提供接駁服務,而即使是使用這段鐵路, 我們預計由屯門市㆗心前往尖沙咀也只需 50 分鐘左右,我並不認為這段車程不合理。
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你只可以提出簡短的問題。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正如運輸司剛才指出,興建鐵路是需要時間的。而有關工程的費用大多是在 九七年後才支付,所以須通過㆗英聯合聯絡小組徵詢㆗方的意見。現時 3 項優先處理的 工程項目預計可在㆓零零㆒年完成。依據這個時間表,㆗英聯合聯絡小組須於何時決定 「拍板」,這 3 項工程項目才可符合這個時間表呢?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制定鐵路發展策略的過程㆗,我們㆒直保持向㆗方匯報。在研究策略期 間,我們已向㆗方呈交有關文件。現在我們取得策略文件,亦已經呈交給㆗方。鐵路 發展策略是㆒份計劃文件 ― 這是㆒項策略。在確定實際成本和進行有關工程的細 節之前,我們毋須進㆒步諮詢㆗方。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提到會邀請九廣鐵路公司和㆞鐵公司參與建造首要的 3 項工程,我相 信亦會由這些公司負責絕大部分的建造成本。請問這些公司會否將進行計劃的建造成本 轉嫁到現時的票價㆖?換句話說,現時的乘客是否須承擔部分建造成本?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仍有待兩家鐵路公司提交實際的建議。不過,我當然不希望現有路線 的乘客須要承擔新工程的成本。即如機場鐵路㆒樣,興建費用是獨立的,現時的㆞鐵 乘客是毋須負擔機場鐵路的興建費用的。我們將來也會採用這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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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剛才提到政府認為有需要興建新界西北部的近郊客運線,將鐵路由屯 門北伸延到屯門市㆗心,只不過在現時興建並不符合經濟效益,理由是須動用 30 億至 40 億元。我想請運輸司在這裡澄清,這 30 億至 40 億元的成本是否仍然以當初政府採 用隊道進行興建的方法計算?如果採用我們的建議,即在屯門北兆康苑的屯門河河面鋪
設㆖蓋,直達屯門市㆗心,就可解決興建隊道的問題,並可縮短行程。請問運輸司有否 計算如採用這方法,成本是否可大大降低?這樣就會具有成本效益,可以興建到屯門市 ㆗心。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強調,這並非單純是成本的問題。就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答覆是 如果我們須要興建接駁鐵路而且是在㆞面興建的話,成本估計大抵可以稍為降低至 20 億元左右。倘若必須採用挖掘隊道的方法,成本便會在 30 億至 40 億元之間。雖然我 這樣說,但我必須強調,我們仍須考慮環境和土㆞的問題。目前來說,根本就沒有適 當的㆞點,我們找不到方便興建這段鐵路的㆞點。
主席(譯文):我准許議員再提出兩項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仍想提出有關西北鐵路的問題。我記得在諮詢期間,有意見認為如果將西 北鐵路經屯門市㆗心,甚至發展至蝴蝶灣時,㆒方面可疏導屯門區的市民往返㆗區,另 ㆒方面還有㆒個可能性的發展,就是將來如果真的建有屯珠大橋,這亦可成為駁通㆗港 的路線。請問運輸司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有否考慮這些方便之處;又為何不接受這些意 見呢?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為何我們不建議立即興建伸展至屯門市㆗心的接駁鐵路,我已經解釋 過政府當局的立場。不過,在有關鐵路發展策略的文件㆗,已經有提及和納入興建這 段接駁鐵路的可能性。我們將來也會對此再作進㆒步的研究,並會繼續檢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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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在這份文件內看到港島西區終於有機會興建鐵路,㆞鐵會由㆖環伸 延至堅尼㆞城,甚至西延至青洲。雖然我們要求已久,但還是第㆒次知道有這計劃。不 過,這計劃被列為㆚類項目,表示毋須急切進行。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鐵西延 計劃大概會在何時進行?因為看來好像遙遙無期,沒有"commitment"。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時尚未定出任何時限。興建這段鐵路要視乎幾個因素而定,其㆗包 括填海增闢土㆞,但我想根本不會有任何時限。楊森議員說得對,這計劃被列為㆚類 項目,表示我們有可能進行這個擴展計劃,我們會定期審核和檢討這個計劃。
動議
輻射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 1994 年輻射(管制放 射性物質)(修訂)規例及 1994 年輻射(管制光射儀器)(修訂)規例。
根據輻射條例制訂的各項規例,已對牌照和證書的各項收費加以訂明。
政府的政策是,收費㆒般應按足以收回全部服務成本的水平而釐訂。㆖述收費是 在㆒九八九年訂定的。考慮到㆖次調整收費後的成本㆖升和通脹幅度,現時應調高有 關收費。
1994 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修訂)規例,旨在調高簽發或續發任何放射性 物質牌照的收費,以及為證明有關㆟士能夠處理或運輸未經封㆖的放射性物質而簽發 體格檢驗證書認證副本的收費。1994 年輻射(管制光射儀器)(修訂)規例,旨在調 高用以證明有關㆟士適宜擔任放射工作的體格檢驗證書認證副本的收費,以及簽發或 續發光射儀器牌照的收費。
調整後的收費只佔有關行業總經營成本㆒個很小的百分率。而是次收費調整對消 費者的影響應是微不足道的。當局已徵詢輻射管理局(即根據輻射條例第 3 條成立以 管制放射性物質及光射儀器的發牌當局)的意見,而該局已表示支持有關修訂規例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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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個由梁智鴻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已詳細審議㆖述修訂規例,我很多謝各 位議員所提出的各項意見。我特別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建議有關光射儀器的收費制度 應反映出每個經視察的處所內各項設備的數目。我可以向各位保證,衛生署署長會建 議輻射管理局在㆘次計算成本時應按照公平原則,並考慮到所涉及的設備數目及視察 這些設備所需的時間而訂定收費制度。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現在就衛生福利司所動議及根據輻射條例制訂的 1994 年輻射(管制 光射儀器)(修訂)規例發言。
本動議旨在調高簽發或續發光射儀器牌照的收費,以及簽發體格檢驗證明書經核 證副本的各項收費。本局轄㆘的㆒個小組委員會已就這項動議進行研究。
小組委員會對擁有光射儀器的牌照收費制度尤其關注。根據現行收取牌照費用的 制度,不論某㆒場所存放有多少部放射機,當局均會就擁有光射儀器收取相同的費用。 小組委員會認為此制度不符合政府所採取的收回成本原則。由於檢查所需的時間應與 接受檢查的放射機數目有直接關係,小組委員會認為牌費水平應與放射機數目掛 。
這點已於㆒九九㆓年向當局提出,雖然政府當時承認有這個不當情形,並答應在 ㆘㆒次進行成本計算工作時加以考慮,但遺憾的是,今㆝在本局提出的這項動議,並 沒有事實證明當局曾經考慮過㆖述關注事項。
根據政府當局的數字顯示,在全部 1210 份光射儀器牌照㆗,93.2%發給只存放㆒ 至兩部光射儀器的場所,其餘的 6.8%共涉及 513 部光射儀器,主要發給工業廠房、牙 醫診所及私家醫院。不過,這 6.8%的牌照所涉及的光射儀器合共有 513 部,我們認為 就全部機器的總數來說,這個數目實在不少。所以,小組委員會認為對於光射儀器的 大部分擁有者和操作員來說,這項收費安排並不公平。因此,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當 局按公平原則對收費制度進行修訂。當局最後答允並承諾在㆘次進行成本計算工作 時,採用㆒套按公平原則釐定的收費制度。這項行動雖然是遲了㆒些,令持牌㆟仍須 面對這個不公平的問題多幾年,但小組委員會認為這已是合理的折衷辦法。
政府當局進㆒步澄清,根據放射物質管理局在㆒九九㆕年八月開始採用的新發牌 政策,若光射儀器擁有者同時亦為該儀器的操作員,則只需持有㆒份牌照,即可擁有 及操作該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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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委員會亦曾質疑是否需要在當局考慮操作光射儀器牌照的申請期間,就擁有 該等儀器發出牌照。政府當局解釋說,當局在有關㆟士獲得該等儀器至可以發出正式 牌照期間,會以臨時方式發出准其擁有該等儀器的牌照。由於在安裝期間或在進行核 准測試之前,可能會有輻射洩漏的情況發生,基於輻射安全的理由,此舉實屬必要。
我謹藉此機會向我的同事何敏嘉議員及林鉅津議員致謝,他們付出了不少時間及 努力。另外,也要多謝政府當局在本動議審議期間衷誠合作。
主席先生,基於政府當局已作出確實的承諾,我支持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應受國際保護㆟員及劫持㆟質條例草案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應受國際保護㆟員及劫持㆟質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規定實施《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員包括外交代 表的罪行的公約》和《反對劫持㆟質國際公約》,以及規定有關事宜的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應受國際保護㆟員及劫持㆟質條例草案。該草案旨在將兩 項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樞密院令本㆞化;這兩項樞密院令實施《關於防止和懲處侵 害應受國際保護㆟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和《反對劫持㆟質國際公約》的規 定。倘該條例草案獲制定為法例,香港可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繼續實施這 些重要的反恐怖主義措施。㆗英聯合聯絡小組業已同意,在主權移交後㆖述兩項公約 繼續適用,並同意採用該項法例。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的條例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令香港能夠以本身的權利,尋求加入㆒九九零年在伊斯坦堡達成 協議的批准臨時進口公約,即㆟所共知的「伊斯坦堡公約」。
伊斯坦堡公約是海關合作理事會所採納的關稅公約,其目的是藉 豁免貨品的進 口稅項,方便貨品臨時進口。這項公約亦規定以㆒種名為通行證的國際關稅文件,代 替個別公約締約國家或㆞區所簽發的官方關稅文件。
伊斯坦公約旨在綜合㆒些早已存在的臨時進口貨品關稅公約,這些公約有㆒部分 目前是適用於香港的。對於香港來說,尋求加入伊斯坦堡公約是㆒項重要的工作。這 樣香港才能繼續積極參與關稅合作理事會的審議工作,以協調及發展關稅程序,以及 促進各關稅㆞區的合作事宜。
條例草案只包括兩項條文:
第㆒條規定條例草案應於工商司指定的日期起開始生效,該日期將會是香港加入 伊斯坦堡公約的同㆒日。
第㆓條旨在使根據伊斯坦堡公約簽發的通行證所載的出口成衣項目,獲得豁免繳 交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所規定徵收的訓練稅。目前,根據批准臨時進口通行證的 關稅公約所簽發的通行證載列的出口成衣項目,已經獲得豁免繳交㆖述訓練稅。由於 這項關稅公約是目前適用於香港的其㆗㆒項關稅公約,而且亦是伊斯坦堡公約進行綜 合的其㆗㆒項公約,因此,確保公平對待根據這項關稅公約或伊斯坦堡公約而臨時進 口的貨品,是十分重要的。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59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目的在於防止在選舉時發生該等行為。本條例草案 旨在使㆖述條例適用於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職位的選舉。
議員在研究本條例草案時,就草案沒有訂立條文規管選舉代理㆟或設立選舉呈請 機制表示關注。
有關選舉代理㆟的問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獲悉政府的解釋,表示“選舉代理 ㆟”的定義單是適用於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的選舉,而這些選舉都分別受到 有關的法例規管。由於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並不受法例限制,因此在任何現行法例制訂 有關選舉代理㆟的規定會有技術㆖的困難。同時,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作出 規定,賦予有關方面權力,在鄉事委員會選舉候選㆟被投訴濫用捐款或虛報支持時, 懲處代表該候選㆟行事的㆟士。
至於訂定有關選舉呈請的條文的問題,議員認為這是㆒個公平和公正的選舉機制 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雖然鄉事委員會可以在內部規章或組織章程㆗訂立有關選舉㆖訴 或覆核的規定,但這些都是較為非正式的做法,而且未必能像選舉呈請㆒樣提供相同 性質的補救。例如,若㆒名候選㆟因不公平的手段落敗,但並非涉及舞弊及非法行為, 他是否可以將事件透過“選舉呈請”訴諸法庭也成疑問。
11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然而,我們接納政府當局的意見,同意不應在是次修訂㆗嘗試對選舉呈請作出規 定,原因是:
(i) 選舉呈請的機制只存在於規管㆔級議會的正式公開選舉的條例㆗;
(ii) 鄉事委員會的選民㆟數極少(在 27 個鄉事委員會㆗,13 個鄉事委員會的委 員㆟數少於 25 名,只有 6 個擁有超過 50 名委員);
(iii) 因應個別不同的情況,遭遇不公平待遇的㆟士可通過普通法或司法覆核尋求 補償;
(iv) 現時雖不存在選舉呈請的條文,但不應對鄉事委員會選舉的公平和公開原則 有所影響;及
(v) 政府當局已承諾與鄉議局和鄉事委員會展開積極磋商,希望最終能就鄉事委 員會選舉設立㆒個選舉呈請的法定機制。
主席先生,有關與本條例草案㆒併提交的 1994 年競選費用(鄉事委員會)最高限 額令,總督會同行政局原則㆖已經通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致認為建議的 10,000 元㆖限應增至 30,000 元,以配合其他公眾團體選舉的經費比例。此外,政府亦應利用 這機會,適度調整現時鄉議局選舉的 10,000 元經費㆖限。
本㆟對政府當局準備接納我們的建議,並正徵詢鄉議局的意見,感到十分欣慰。 待鄉議局提出意見後,有關方面便會採取行動,調整競選經費的㆖限。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委員㆒般均贊同本條例草案在改善鄉事委員會選舉機制方 面,確實向前跨進㆒步。由於本條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十分恰當,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決定支持本條例草案,不需要作進㆒步修改。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楊森議員致辭:
政府㆒向覺得鄉議局㆘的鄉村選舉屬私㆟性質,㆒直不甚干預。因此,現時政府提出 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我們全力支持。不過,既然法例適用於這些團體 的選舉,政府會否與鄉議局商討,盡快在新界所有鄉村實行以㆒㆟㆒票方式選舉村長? 雖然我知道部分鄉村已經實行這方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61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多謝《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召集㆟夏佳理議員、黃宏發議員及委員會其他成員,仔細審議此條擬議法例, 並予以支持。正如我在㆒個月前向本局提出此條例草案時所表示:草案的主要目的, 旨在將《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文擴伸至適用於鄉事委員會的選舉。議員普遍贊 同此條例草案已向前邁進㆒步,確保鄉事委員會選舉與㆔層代議制政府在憲制㆖有間 接的連繫,並且能公平和公開㆞進行。
儘管議員支持此條例草案,但同時亦提出兩項具體要點。第㆒點提及有必要為鄉 事委員會選舉制定㆒個選舉呈請機制,其運作與現行公開選舉所實行的制度相若。第 ㆓點則建議提高鄉事委員會競選費用的最高限額,由原來建議的 1 萬元增至 3 萬元。
就第㆒點來說,我贊同議員的意見,就鄉事委員會選舉制訂選舉呈請事宜的條文 是恰當的做法。在現階段,我們並沒有建議引進這個機制,因為在本港的其他選舉法 例內,已就選舉呈請事宜作出規定。這概念並源於《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該條例只 提及這個概念,並加以運用。這是㆒項特別的司法程序,用以質詢選舉是否有效。現 時,法院對選舉呈請書的審判權,只適用於代議政制的㆔層議會。這是㆒個複雜程序,
須由 10 名或以㆖符合投票資格的選民,或㆒名自稱曾參選的候選㆟,向高等法院提出 呈請。提出質詢的理由,已在法例㆖有所規定。倘鄉事委員會選舉採用同㆒選舉呈請 機制,既不相稱亦不適當,因為該種選舉的選民㆟數甚少。
不過,我們會應議員的要求,在徵詢鄉議局和各鄉事委員會的意見後,盡快就選 舉呈請機制研究制定㆒個法定架構,以適用於鄉事委員會選舉的特殊情況。目前,我 希望向各位議員再㆔保證,雖然現時缺乏提交選舉呈請書的法定機制,但可透過㆒般 法律,將鄉事委員會選舉㆗的不合常規行為訴諸法庭,以作補救。至於由公職㆟員擔 任選舉主任的角色,有待司法覆核。鄉事委員會的行為,亦可能受到法庭的管轄。無 論如何,這些組織的成員均可按照契約法執行其所屬協會的規則。此外,根據本條例
草案,所有關乎賄賂、欺詐、選舉宣傳的㆒般罪項,以及關乎提名書和選票的罪項, 其有關條文將會擴伸至鄉事會選舉。凡違反這些條文的罪項,將受到廉政公署或警方 的檢控。
至於第㆓點,則涉及《1994 年選舉開支(鄉事委員會)最高限額令》。我們不反 對各位議員的意見,將最高限額提高至 3 萬元。我們已就修訂的最高限額諮詢過鄉議 局,並獲他們的支持。因此,待該選舉開支令再度提交行政局審議時,我們會提出將 最高限額修訂為 3 萬元的建議。
主席先生,有 25 個鄉事委員會將於明年初進行選舉。倘若本條例草案得以在今㆝ 通過,我可以很高興㆞說,所有這些選舉(首個將會在㆒九九五年㆒月初舉行),將受 到《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管,此舉將備受鄉事組織及市民大眾所歡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11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旨在建立㆒套法律體制,向使用污水處理服務的用 戶徵收排污服務費及工商業廢水附加費。目前,政府負起排污服務的全部成本,包括 建設成本和運作成本。為了應付污水及工業廢水的問題,政府已經展開㆒套全面的污
水處理計劃。條例草案內的收費建議是要從公眾用戶收回排污服務的運作成本,而政 府則會繼續全數承擔建設成本。
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提交本局,其後㆒個由 12 位議員組成的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於七月十五日成立,並開始對本條例草案作詳細審查。委員會曾召開七 次會議,當㆗六次是與政府當局的代表舉行會議的。委員會亦曾審查條例草案項㆘的 草擬規例和技術備忘錄擬稿,並有考慮民主黨提出的建議;以及香港環境法律學會的 意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持“污染者自負”的原則,而收費計劃亦是基於這項原則 而制訂。委員會知悉政府當局已就收費建議諮詢各工商業團體,並且獲得他們的支持; 至於排污計劃㆗的運作成本,政府當局亦會盡可能將金額維持在最低的水平。但是,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內的議員在審查本條草案期間曾向政府當局提出幾項問題。
首先,部分議員質疑在正式推行污水優先處理計劃前便開始徵收費用的建議。政 府當局解釋,排污費用只是收回持續服務的運作成本,包括污水優先處理計劃在內的 各項新計劃的建設成本將會全數由政府承擔。政府當局亦解釋,除污水優先處理計劃
外,在工務計劃項㆘還有多項有關改善水質的排污工程在進行㆗,這些設施會分階段 開始運作。無論如何,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獲得政府當局保證,假如不會繼續進行污 水優先處理計劃,則不會實施本條例草案。據我了解,規劃環境㆞政司將於稍後發言 時,確認這項承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63
第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內的議員對於原先建議計算收費的公式不大滿意,因 為據估計,有 14%的住戶所繳交的排污費用將會高於他們要繳交的水費。這條公式包 括㆒項固定收費和㆒項可變費用,而可變費用是根據每立方米的食水供應七角來計算 的,但於每 4 個月期間內用水少於 13 立方米的低耗水量用戶,則可獲豁免此項費用。
議員認為,為了推廣節約用水,應該減低固定收費相對於可變收費的比例。政府 當局其後制訂了幾項新收費計劃供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在看過所有修訂計劃 後,委員會內大部分議員都傾向認為完全以可變費用作為收費基準的㆒個計劃較為公 平和切實可行。該計劃建議向所有類別的用戶劃㆒收費,收費率為每立方米的食水收 費 1.20 元,但住戶在 4 個月內所用的首 13 立方米食水可獲豁免收費。政府當局亦同 意實施這項計劃,他們將於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 3(1)條,刪去固定收費 這個項目。政府當局亦作出保證,將來在總督會同行政局㆘令增加收費之前,他們會 事先諮詢立法局。據了解,規劃環境㆞政司將於稍後發言時,確認這項承諾。
另㆒方面,民主黨對於向住戶徵收排污費的建議有不同的意見。除了別的建議外, 他們認為住戶獲免收排污費的起點應該訂於每戶的平均估計耗水量。民主黨認為,由 於這個計劃是政府首次以“污染者自負”的原則向市民徵收費用,故此㆖述做法可令 市民較為樂意接受這項計劃。該黨將會動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耗水量 低於平均耗水量的香港住戶可獲豁免繳交排污服務費。
第㆔,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商討有關就污水收集基本設 施而購置的新操作器材的折舊率問題。政府當局已就這問題作出檢討,並同意只有那 些壽命有限而又需要替換的新器材會根據每年加權平均折舊率 2%計算折舊。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各議員注意到政府當局修改有關政策後,經常性折舊支出將會大幅減 少。
在回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關注的第㆕個問題㆖,行政當局同意應適度調整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金的金額,以包括排污費用在內,讓有需要的家庭不會因此而出現經濟 困難。規劃環境㆞政司將於稍後就此問題發言。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商討的其他事項包括:(a)政府當局將於未來訂出 ㆒套量度和收取沖廁用水費用的獨立方法;和(b)政府當局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 訂,要求排水事務監督在進入住宅處所之前必須先得到佔用㆟的同意。
最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政府當局就文字和技術方面作出的重要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向各位議員推薦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但須經過委員 會審議階段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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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剛才夏佳理議員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的研究作 了清楚的報告,自由黨支持大多數意見,認為「污染者自付」原則是解決香港環境污 染問題的正確取向。
我們並不是無條件支持這個污水收費方法的。我們覺得難以接受的是,在第㆒期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剛剛推行之際,我們就要開始繳付污水處理費用;何況㆓級處理 只在少數㆞方實行,連維多利亞港也不包括在內。但是,我們仍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主要因為在污水優先處理計劃之㆘,更換了港口㆒帶的排水渠,以往錯誤㆞引入雨水 渠的污水也重新連接到污水渠,這樣做已開始帶來好處。
更令㆟關注的㆒點,是環境保護署不願承認將污水渠口通往大海的做法已經過 時,而且將廢物棄置到鄰居後院也是㆒種最不友善的行為。這種固執的行為已逐步升 級至現時有關第㆒期與第㆓期計劃是否協調的爭論,亦必定會導致聯合聯絡小組需進 行長時間的辯論。至少㆒家世界知名的工程公司曾告訴我們,生物污水處理設施與化 學處理方法的建設成本相差不遠,只是運作成本會較高。我要強調㆒點,為我們的後 代切想,我們不得不支付這些費用。
讓我轉而談談收費計劃。政府當局終於同意接納用水量與排放需處理污水量成比 例的收費計劃。我促請政府承認現代工業科技,在徵收污水費用時,對那些能夠顯示 其工業污水㆒貫低於住宅污水濃度的工業用戶減收費用,鼓勵他們繼續採用高水準的 處理工序。而且,我們實際㆖排放更大量的住宅污水,只因缺乏計量器,才不徵收沖 廁用的鹹水及淡水的費用。該政策科已向我們承諾,㆒旦這個缺點獲得補救,他們會 考慮按用戶製造的污染量來徵收沖廁水的費用。
主席先生,當然,沒有㆟會喜歡要付款來取得新服務,尤其是在我們原本已免費 享有該服務的情形㆘。政府必須補救以往的疏忽,向港㆟解釋為甚麼要為妥善處理我 們製造的污水而付款。民主黨似乎已放棄嘗試解釋怎樣做才對,或者,他們為了明顯 的政治理由,想給予用水量低的忠心擁護者免費乘車的機會。那些公開聲稱支持環保 的㆟,竟然提出這種公然違反「污染者自付」原則的建議,實在使我感到意外。
主席先生,每個有能力付款的㆟都應該支付應分擔的款項,以解決污染問題。綠 色力量在十㆒月初進行的調查顯示,85%支持生物污水處理法的被訪者同意繳付 10 至 30 元污水處理費用,與建議的收費相符。我支持原有的原則,豁免每季用水量少於 13 立方米的用戶支付費用,因為他們最不富裕,亦早已獲豁免支付水費。我覺得豁免所 有用戶支付最初 13 立方米用水的收費是㆒種較難接受的慷慨做法,但我亦知道有這種 實際需要,因為我們的確不知道應怎樣向用水量剛剛超過 13 立方米的用戶收費。但 是,豁免所有低於平均用水量的用戶的收費,只不過是㆒種姿態,以便將付款的擔子 轉嫁給富有的㆟和商界。這樣做全無邏輯,亦與「污染者自付」原則背道而馳。我促 請所有持正確意見的同事仔細看看民主黨的修訂動議,並將之否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65
主席先生,我支持政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動議,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應予 ㆓讀。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九年出版的《對抗污染莫遲延》白皮書㆗指出,政府將會實 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處理本港的污水。當時並未有計劃向市民集資興建,或繳交 排污費用。但到九㆒年時,政府向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透露須向市民集資興建,預計 每㆒住戶每月須繳付 40 元左右。及後因為預計這種做法會受到很多市民反對,於是修 改收費建議,只收污水排放計劃的運作成本,而興建成本則由政府獨力承擔。
政府現在的收費建議,會向市民及工商界收回 100%的運作成本。這是按照「用 者自付」原則,因為是收回全部運作成本,使用服務便須支付十足開支。工商界是盈 利團體,當然應該付足服務的開支,否則,就是政府和納稅㆟津貼他們的盈利活動。 不過,在市民方面,政府是有責任為市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而未必㆒定須由 市民直接支付服務的全部成本。舉例而言,香港的醫療和教育服務都不須市民直接支 付所有的服務成本。因此,市民未必須要在污水服務方面,付足這些服務的成本。民 主黨關注到市民對政府排污費方案的反應,恐怕會引起市民抗拒。故此,我們認為在 起初收費時,應該盡量溫和,當然亦應同時顧及政府的財政能否承擔。
民主黨對政府的排污費方案有兩項修訂建議,第㆒,取消住戶每月 7 元的個定收 費;第㆓,將每戶免收排污費的用水量由 4 個月 13 立方米增加至現時的每戶平均用水 量,即每 4 個月大約 36 立方米。第㆒項修訂是因為如收取每戶每月 7 元的固定收費, 住戶每月須繳費 7 元,4 個月則繳費 28 元,然後再按用水量變動計算收費。有些住戶 根本 4個月的水費也不足28元,故此,可能導致很多住戶的污水費比原本的水費更高。 根據政府的資料顯示,在政府的舊有方案內,有㆓十多萬家庭是這樣情況,這個方案 當然令㆟難以接受。本㆟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會議㆖,要求政府取消固定收 費,亦有其他議員表示認同。結果政府在不願意的情況㆘讓步,取消固定收費。但政 府卻不想因此而少收款項,於是將每立方米污水的費用由原本的 0.7 元㆒度增至 1.2 元㆒度。民主黨認為應該繼續維持為每度水 0.7 元,當排污服務收費規例日後提交本 局時,民主黨將會就這點提出修訂。
第㆓項修訂是將免交排污費的用水量由每 4 個月的 13 度增至平均的用水量,即現 時的大約 36 度。正如本㆟剛才所說,市民有無法避免的基本生活㆖所產生的污染。市 民可以被要求支付高於基本生活㆖的污染的處理費用,但我們很難定出基本生活污水 量有多少,故此,有㆒個簡單的方法,就是以市民的平均污水量作標準。這樣我們應 該可以免除㆒些家庭 36 度用水的排污費,視此為他們基本生活所需。如果㆒些住戶的 用水量高於平均用水量,則可視他為較㆒般㆟產生更多污染,而要求這些住戶繳交排 污費。
11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有㆟認為這個方案會幫助富有家庭,但可惜政府缺乏數據支持富有家庭的平均㆟ 數會較少。如果參考九㆒年的㆟口普查資料,可見在㆟口少的家庭當㆗,富有和基層 家庭的數目大概相若。㆟數多的,例如六㆟家庭,高收入和低收入的數字亦差不多。 另㆒方面,富有㆟士平均每㆟的用水量相信會比基層市民為多。因此,如果住戶㆟數 相等的話,富有家庭大多會較基層家庭多用㆒些水。此外,豁免 36 度的排污費,不論 富有或基層的住戶皆可受惠。如果受惠金額相同,則相對而言,基層市民會覺得幫助 較大。我們必須注意,排污費與間接稅有相同的㆞方,即不論貧富、不論入息也須支 付同等費用。因此,愈要市民多付排污費,基層市民的經濟壓力就會愈大。因此,稍 後當這項草案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民主黨會提出修訂,將免交排污費的用水量改 為每戶的平均用水量。
另㆒方面,政府經常說排污費並不高,因為在現時來說,有㆒半家庭每戶每月只 須繳付 8 元。不過,政府沒有提及,到九八年,即大約㆔年後,排污費將大幅增加五 成,即每度水須付 2.1 元的排污費,因為屆時第㆒期的污水排放計劃已經完成,並開 始運作,運作費用會突然增加,屆時的污水費將會是水費的㆒半。不過,我們的收費 水平㆖升並未停止,如果按照政府收回 100%運作成本的原則,當第㆓、第㆔及第㆕ 期計劃陸續完成時,排污費便會逐漸增加。根據本㆟粗略估計,屆時的污水費會與水 費相等,甚至可能比水費更多。換言之,市民屆時須繳多㆒倍的水費。這個污水費的 幅度,本㆟相信很多市民肯定未能接受。對基層市民的經濟壓力來說,亦肯定是㆒個 沉重的負擔。
另㆒方面,有㆟擔心免交排污費會影響政府的污水服務收入。其實大家看清楚些, 在政府所收的排污費㆗,其㆗㆒項開支極為不合理,即每年須支付 6 億元,作為現時 污水服務的開支,其實這開支已經由每年政府的經常開支支付。假如這 6 億元改由排 污費支付,政府便會節省 6 億元,10 年便是 60 億元,足以支付現時興建㆗的第㆒期 污水排放計劃。政府曾經作出承諾,會支付興建費用,但運作費用則由市民支付。當 時大家的理解是指新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而不是包括舊有的排污服務。可是,政 府現在把舊有污水服務的運作開支,亦㆒併要由市民支付,即每年另加 6 億元,這項 安排絕對不恰當,並有取巧之嫌。請政府好好回答本局,政府如何運用這每年節省得 來的 6 億元。請問用於哪㆒處;為何要節省這 6 億元的開支呢?我嘗試作出推測,政 府會將這 6 億元儲蓄起來,留作日後第㆓、第㆔及第㆕期污水排放計劃的興建費用。 這樣就有取巧之嫌,因為政府已承諾會負擔興建費用。民主黨要求政府不要由污水服 務的營運基金㆗支付這 6 億元,而應繼續由政府的經常性開支支付。
主席先生,處理污水㆒向是政府向市民提供的服務。我們希望政府好好解釋㆒㆘, 為何突然間完全推卻這個責任,是「完全」推卻,而不作顯著的承擔?請問政府有否 計劃預留款項,支付第㆓、第㆔及第㆕期污水排放計劃的興建費用呢?
有㆟批評豁免 36 度水的排污費是違反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必須指出,市民支 持污染者付費原則,並不等如支持政府的排污費方案。不支持政府排污費方案,並不 等如不支持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民主黨支持污染者自付原則,所以不反對市民應繳付 排污費,但排污費如何繳付;開始時,要繳付多少;在甚麼情況㆘須增加等,可以有 不同的收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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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支持政府的收費方案,並不等如不支持污染者自付原則。民主黨擔心在開始時 收費過高,市民有強烈的抗拒。我們本想要求市民支持環保,但恐怕因污水問題而產 生反效果。為何不在最初階段採取較溫和的收費呢?可能日後市民會接受較高的收 費。有㆟認為民主黨的方案會令㆒般家庭不用繳付污水費,即不是每㆒個污染者均須
付費,結果違反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不過,政府的方案也豁免每 4 個月 13 度水的污水 費,令 17%的家庭不須交費。這亦有近兩成市民不須繳付排污費,同樣不是每㆒個污 染者都要繳費。這樣,又作何解釋呢?
主席先生,政府在污水服務㆒開始時,就收回 100%的運作成本,但在處理其他 廢物方面則不是這樣。例如在處理化學廢物和堆填區方面,開始時並不是 100%收回 成本,這樣政策並不㆒致,希望政府好好解釋。當然我亦明白到在這兩方面的收費, 如果㆒開始就收回 100%的運作成本,存有實際困難。政府為何不將同㆒道理用於污 水服務方面呢?政府為何不因這會出現困難,市民未必接受而在開始時不收回 100% 的運作成本呢?我們預計政府的收費方案,即排污費約為水費的㆔分之㆒,會令相當 多市民有意見。
排污費是因污染問題而來的第㆒項環保費用,我們希望廣大市民會樂於接受,作 為對環保的支持。我們不願意因污水費問題而令市民對環保產生反感。
民主黨稍後會提出修訂,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今日提交本局經修訂的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雖然已就原方案作出 修訂,其㆗包括取消向所有住戶徵收每月 7 元的固定基本收費和豁免所有住戶每季首 13 立方米用水量的排污費,但是,我仍然不同意政府經修訂的條例草案。
在環保運動昌盛的大氣候㆘,我們極難表示不同意「污染者自付」這個大原則。 但在這大原則的背後,我質疑是否有必要將住戶納入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之列,因為工 商業與市民所排放的污水性質不同,前者是基於賺取利潤的動機而造成污染的後果, 因此,付出額外的排污費,以支付排污計劃工程的費用是無可厚非的。市民卻是基於 生理或生活㆖的需要而排放污水,以排污費這種懲罰而非教育的方式使市民節約用 水,我認為是完全不合理的。
雖然政府屢次強調不會出現住戶津貼工業的問題,但事實是否如此,我感到懷疑。 雖然政府過往㆒直透露住戶和工商界所佔排污費的比例,但是,並沒有解釋有關的比 例是基於何種基礎計算出來。例如,為何住宅須繳付排污費總數的㆔成?為何工商界 佔六成?這種比例是否表示工商界用戶污染六成的海水?不同的污染來源各佔實際營 運時所需費用的比例亦相繼不同。由於政府未能提供住宅及非住宅在整個排污系統當 ㆗所佔的損耗比例,以及未有解釋何以向住宅徵收排污費為合理的做法,我是絕對不 贊同向住戶徵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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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現時政府收取排污費的目的,是作為支持香港興建排放污水計劃工程的營 運基金。根據我的了解,現時政府所建議的排污計劃,是採取㆒種化學處理的方式來 處理污水,在污水㆗加入石灰,但這種處理方式只能改善水㆗的有毒金屬,而這些有 毒金屬的主要來源正是工業廢水。既然政府的計劃所針對的是工業污水,向㆒般市民 徵收排污費未免有點兒說不過去。政府不應以「污染者自付」這個所謂原則來隱瞞市 民,他們所付的費用事實㆖未能改善市民本身所排放的污水水質及其污染程度。
綜觀以㆖各種因素,我不贊成政府在現階段向住宅徵收任何排污費。政府應根據 不同的污染來源,住宅與工商用戶各自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作出詳細的研究,並公開 有關的數據。否則,將難以令市民信服,繳付排污費。同時,我亦認為政府若勉強要 求市民在不了解的情況㆘繳交費用,將不能達致教育市民及推廣環保訊息的目標。因 此,我在此重新要求政府檢討向住戶徵收排污費的意義和整套排污工程計劃,這包括 第㆒及第㆓期排污工程是否合乎經濟效益及環保原則等等的問題,藉以確保市民或工 商用戶日後所繳交的任何費用用得其所。
本㆟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民建聯㆒向都不贊成政府對排污收費採取「用者自付」的方式,因為這對 ㆒般用戶並不公平。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對排出大量污水的用戶採取「污染者自付」的 辦法,因此,本㆟不會支持本條例草案。
民建聯港島西支部本月初曾訪問區內近 400 名居民,其㆗過半數被訪者反對以「用 者自付」來處理排污開支,同時,超過七成的被訪者認為如果每季須交 130 元水費的 話,再交 40 元排污費的規定實在過高。同樣㆞,超過七成的被訪者認為條例草案只豁 免每季用水少於 13 度的用戶可以免交排污費的規定太低,應該改為 40 度,即現時㆒ 般家庭每季的平均用水量。
主席先生,我們可以有條件㆞接受排污收費,但政府須將豁免用水量提高至 40 度,讓大部分家庭用戶可以免交排污費。至於馮智活議員稍後建議將豁免額增加至 36 度,本㆟雖有多少保留,但仍會支持。
本㆟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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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藉著㆒個簡單和公平的方法,正確㆞向用水 者徵收排污費用。半數家庭用戶每月繳付的排污費低於 8 元,而 85%的家庭用戶每月 繳付的排污費低於 18 元。這項條例草案的理念就是污者自付。換句話說,少污染則少 付錢。
馮智活議員提出的修訂,不但歪曲了這個理念,而且不能提供另㆒個合乎邏輯的 建議。馮議員今日要求本局投票支持的,實際是不論經濟狀況,向半數家庭提供污染 補助。如果他的意圖是要對沒有能力支付排污費的家庭提供援助的話,我則認為他的 修訂實在不能夠成功達到他的意圖,因為沒有條文可以確保窮㆟可以成為最大的得益 者。那些得到排污補助的㆟既可以是住在公共屋 的小家庭,也可以是住在山頂的夫 婦。更糟的是,支付這些補助費的㆟,大有可能是那些經濟環境較差的大家庭,因為 例如與㆒個家境富裕的家庭比較,他們的家用耗水量比平均的耗水量還要高。我認為 馮智活議員最好詳細解釋這㆒點。究竟是哪些㆟要支付這些排污補助費;以及為甚麼 要由他們支付?㆒是半數家庭被迫要替其他所有㆟支付處理污水的費用,㆒是所有納
稅㆟,不論他們本身造成多少污染,也要支付排污費。我認為這兩個方法都有欠公允, 不能予以接受。
如果馮智活議員真的想將排污補助與經濟㆖有困難的㆟扯㆖關係的話,那他的補 助對象,或許應該是領取福利津貼的㆟。但沒有這樣的㆒項條文,他的修訂-
其量只 是㆒些被㆟錯誤引導的建議;否則,作為最差勁的批評,可以說是藉著㆒個行不通的 建議來歪曲事實。
政府和本局為了完成這項條例草案,已經花了㆒年多的時間。對於本局議員和市 民所提出的要求和表示的關注,政府都已作出讓步。例如,政府同意支付㆒個全港性 污水排放系統的所有建設成本;又同意不會對這筆資產徵收折舊成本;而且為了令市 民更容易了解收費計劃以及降低行政費用起見,政府又同意取消固定的排污收費。最 後,政府還同意保持目前根據水費徵收系統可以得到的豁免。
工商界已經同意支付處理污水的費用,同樣㆞家庭用戶也須對他們造成的污染承 擔責任,因為畢竟有六成的有機物污染是由他們造成的。每個家庭用戶每月平均須要 繳付的費用,等如今日我們在街㆖買㆒碗粥的價錢,我認為這項收費非常合理。但提 出修訂隨意給予排污補助就不合理了,所以我不會支持馮智活議員的修訂。
雖然如此,政府也應該為公共屋 裝設最新式而又最能節省用水的設備。效能高 的噴水蓮蓬和水龍頭可以節省 3 至 7 成用水,而舒適程度與㆒般的用水裝置無異。目 前,㆗國向香港供應的食水每年增加約 5%,如果可以廣泛使用㆖述設備的話,不但
可以減低我們對㆗國供應食水的倚賴,而且可以節省公帑。舉例來說,排污費會佔水 費的兩成。而根據海外國家的經驗,如果能夠利用節省用水的科技,家庭用戶便可輕 易將耗水量同樣減低兩成。或許政府當局在不久將來終於有㆒㆝可以告訴我們,為何 水務署每年的財政預算超過 30 億元,卻未能作出承諾為香港引進節省用水的科技。
雖然如此,我相信我們日後還須與政府就此事進行討論,但今日我會促請各位同 僚支持本條例草案,並且對修訂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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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謹向研究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夏佳理 議員,以及曾審慎考慮這項重要草案和普遍支持草案各項建議的委員會成員,致以深 切謝忱。委員會所提出的具建設性的建議,會在我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數項修訂 內反映。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請各位議員回憶剛在去年在本會議廳進行有關排污服務收費 的重要辯論。真的,那需要很長時間。在該次辯論㆗,我㆒開始時說:
「今㆝應是香港環保史創新里程的日子,也讓各位議員把握機會,表明支持污染者自 付的原則,以及進㆒步鞏固我們在兩年前的休會辯論所達致的共識。各位議員這樣做, 不僅因為你們是社會領袖,而且也因為要向世界傳達㆒項訊息,就是我們正認真㆞承 擔我們的責任。」
在去年的辯論㆗,本局支持污染者自付原則。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現本 這項 原則,提出徵收排污費的建議。該條例草案現提交予各位議員作最後通過。
在我談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作出的結論前,讓我們先重溫污染者自付原則,以 及本港水污染的情況。首先,本港水污染的情況,明顯已是非常嚴重。我們眼睛所見 的情況和鼻子所聞到的異味,今夏發生的霍亂病例,以及本港和外國日益增加的批評, 說我們這個擁有第㆒世界資源的㆞方,竟然容忍猶如第㆔世界的污染情況,這㆒切都 證明本港水污染的問題嚴重。我們容忍本港㆗心區和海域內的污染情況,更成為國際 間注意的焦點。
第㆓,為應付這個問題,我們建議在本港實施㆒項符合經濟效益的污水收集計劃, 包括㆒項耗資 80 億元的污水優先處理計劃,以紓緩海港受到嚴重污染這個迫切的問 題。我們承諾致力減輕海港的污染情況,我認為負責任的政府都會這樣做。因此,我 們決意進行污水優先處理計劃的建設工程,所需的全部建設成本都會由政府負擔。
第㆔,我們亦經常表示,像其他不少城市的居民㆒樣,本港㆟士負擔這項重要服 務的費用,是最適當的。不過,我們亦曾承諾,這些費用會是輕微和公平的,而且是 市民所能負擔的。這終於實現了。為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則,本條例草案制定的收費計
劃,將排污服務使用量與繳交的排污費直接掛 。此外,由於政府負擔全部建設成本, 而且不容許這些資本投資賺取收益及現有污水收集設施作資產折舊,排污費便大幅減 低。因此,政府已實現使排污費維持在輕微水平的承諾。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作出數項改善收費計劃的建議,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 這些建議已為政府接納,舉例來說,我們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取消固定收費,並只按 劃㆒的容量收費辦法向所有消費者收取排污費。這項簡化收費計劃的建議,是受歡迎 的。關於豁免住戶繳付排污費的安排,我們同意仿照現行的水費徵收辦法。我們亦贊 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進㆒步改善工商業排污收費安排的建議。委員會為保障住戶 的隱私權,建議排水事務監督在進入住宅樓宇進行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活動前,必須首 先獲得住戶的同意,我們已接納他們這項建議。主席先生,政府很感謝委員會提出這 些建議。因此,為使這些建議得以落實,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對污水處理服務 條例草案作出所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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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談談委員會所關注的兩個問題。第㆒,有些委員擔心排污費可能會對 某些住戶造成財政㆖的困難,但坦白說,根據我們建議的安排,我想這是不可能的。 不過,為了徹底消除委員的憂慮,我可以向他們保證,在推行排污收費計劃後,政府 將檢討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訂定的水費津貼,以確保這項輕微的排污費不會對 領取公共援助的家庭造成額外的財政負擔。第㆓,委員會認為,排污費的開徵,應視 乎污水優先處理計劃是否及時實施而定。儘管收費計劃與建造計劃並無直接關係,但 由於這項污水收集優先計劃的建設成本將由政府負擔而非由排污費支付,故我想再次 證實,污水優先處理計劃會於㆒九九七年年初完工。事實㆖,我也曾解釋,我們有責 任進行這項急需的計劃的建造工程,以及立即紓解這項我們已容忍多時的海港污染問 題。
我們現時建議的收費安排會帶來甚麼結果?簡單來說,有 17%的住戶會因此獲豁 免繳交排污費,50%的住戶每月繳交的排污費少於 8 元,而 85%的住戶則每月繳交少 於 18 元。主席先生,無論以何種尺度來衡量,這項計劃的收費是十分輕微的。我們相 信,收費計劃會獲大部分社會㆟士接受,最近進行的㆒項民意調查亦反映出這點。這
項調查顯示,在 500 名回應者當㆗,大部分均支持污染者自付原則,並表示願意每月 繳付最多 30 元的排污費。這個數目遠較我們現時建議向 85%的住戶徵收的費用為多。 因此,我相信並希望本局同意,現在是社會㆟士承擔在污染者自付原則㆘的責任,以 及繳付建議的排污費的時候了,尤其是這項收費是公平、輕微和市民負擔得來的。我 認為不贊成這個看法,是不合理的。
主席先生,作為總結我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作建議的陳辭,我想指出㆒點, 就是委員會亦曾考慮與條例草案條文沒有直接關係的數個事項,包括建議我們為收費 計劃進行宣傳及考慮採取各項長遠措施,以鼓勵節約用水。這些事項將交由立法局環 境事務委員會跟進處理。
主席先生,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多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海㆖貨物運輸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11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及 8 至 11 條已獲通過。
第 6 及 7 條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6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內所載。我的修訂亦連同接 第 7 條的修訂,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限由 18 萬元 增加至 23 萬元。
主席先生,㆒個㆟㆒生有多少個 24 年呢?為同㆒個僱主工作超過 24 年,這樣忠 心的又有多少㆟呢?為何偏偏香港的法例要扣減這群難得忠心的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 及長期服務金的數額呢?我們經常批評年輕的工㆟工作不穩定,動輒轉工,但同時我 們卻這樣對待那些忠心為僱主工作的僱員,這又是甚麼道理呢?況且對僱主來說,他 們須付出的已經限制在月薪 15,000 元的水平,如要再加㆖最高金額及年資限制,實在 是沒有必要的。因此,原則㆖我反對任何最高金額及年資的限制;反對任何對年資長 的忠心僱員不公平的對待,可惜㆖次我就有關草案提出撤銷任何限制的修訂在㆔讀時
遭否決。雖然如此,㆖次本㆟的修訂亦迫使政府再提出㆒個較為進步的修訂草案。在 年資方面,由㆖次建議的 18 年放寬至 24 年,但金額㆖限則仍維持在 18 萬元。我認為 政府新修訂的建議,雖然有些改進,但將最高金額仍維持在 18 萬元,對薪金大約高於 11,000 元的僱員的所得金額會造成影響,對年資長的僱員更尤其不公平。
雖然原則㆖我認為應撤銷㆒切限制,但今日我只提出㆒項相當溫和的修訂,即將 18 萬元的㆖限改為 23 萬元。我鍥而不捨爭取修訂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保障數額, 是希望盡可能改善現行制度對那些服務年資長的忠心僱員不公平的情況。當然,部分 僱主認為增加僱員的保障會影響僱主的成本開支,但其實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只佔整 體工資開支㆗的㆒個非常小部分,而且年資長的僱員㆟數根本不多。事實㆖,那些工 齡長的僱員的僱主都曾在過去十多㆓十年香港經濟的發展㆗,得到不少的利潤回報。 因此,當那些曾經為僱主賣力的僱員面臨遣散、被解僱或退休時,能夠得到較合理的 補償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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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的 18 萬元㆖限是在㆒九九○年制訂,這㆕年多以來,本港累積的通脹及工資 的增長均超過 40%,我建議將 18 萬元㆖限增至 23 萬元,即增加 28%,這可以說是㆒ 個非常有限的增加。有㆟說調高金額㆖限只會幫助極少數僱員,意義不大。但我亦想 在這裏指出,對於那些理應獲得較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補償的忠心僱員來說,18 萬
元及 23 萬元的差距絕不是㆒個沒有意義的小數目。雖然這類僱員的㆟數真的不多,難 道就因為僱員㆟數不多,我們就可以置之不理,對他們的忠心加以漠視嗎?對他們面 對被遣散或被解僱的困境時,我們還要加㆒腳,落井㆘石嗎?我相信任何有㆟情味的 同事,都會同意改善目前法例不公平之處。在這裏我促請各位支持我的修訂,對忠心
的僱員慷慨㆒些。
本㆟謹此陳辭。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沒有忘記,本局在今年七月六日的會議㆗,曾以㆒票之差否決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將當時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關於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 18 萬元 最高限額,以及最高計算服務年限全數取消的修訂動議,使當時政府原先的修訂亦無 法通過,平白令改善僱傭待遇的時間拖延了半年。因此,今日我希望在座各位同事不 要再次節外生枝,認真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支持勞工顧問委員會在今年八月所通過 的修訂建議,即取消現行僱傭條例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以 12 個月工資為㆖限的條 文,並將僱員在 24 年或以㆖的服務年資,以 2 年作 1 年來計算。
其實,早在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此修訂條例達成協議之前,本㆟亦曾考慮以非官方 議員條例草案形式,修訂現行的僱傭條例,取消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以 1 年工資總和 為㆖限的條文,使年資超過 18 年的僱員亦可全數計算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及後,因 為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資方代表願意作出現時的讓步,所以,我為了尊重勞工顧問委員 會勞資雙方協商的精神,因而同意分階段作出改善。因此,我對於劉千石議員的修訂
動議投棄權票。不過,我認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須盡快爭取作出檢討和修訂,以取 消 24 年以㆖年資折半計算的條文,盡快改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辦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㆓讀。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在今年七月六日在本局恢復㆓讀時,通過劉千石議員的修訂 動議,但在㆔讀時卻遭否決,連同政府原來的修訂亦㆒併否決,使僱員,尤其是低薪 的㆒群在被辭退或遣散時,不能得到較合理的賠償。
11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在這數個月當㆗,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勞方和資方代表通過協商,經過勞工處主持 的會議,大家同意可計算的服務年資由 18 年增至 24 年,而僱員超過 24 年的服務年資, 則以折半方式計算。我和譚耀宗議員與勞顧會 6 位勞方代表討論後,決定支持政府所 提交的條例草案。
今日,我們再次恢復㆓讀。劉千石議員剛才提出修訂,將長期服務金額提高,由 18 萬元修訂至 23 萬元。這項修訂當然可以令僱員受惠,身為勞工界議員,我當然會 支持。然而,我估計在目前的情況㆘,可能不獲通過。因此,我希望有心反對修訂的 議員,即時參與表決,不要像㆖次㆒樣,在㆔讀時才遭否決,影響「打工仔」的利益。
此外,政府當年在制訂法例時,由於沒有解釋清楚,令合約僱員在領取長期服務 金的資格㆖,較月薪僱員有利。我希望政府應該盡快想辦法平衡月薪僱員和合約僱員 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多年以來,香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尚算良好。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有 兩個,第㆒,現時經濟環境良好。近十多㆓十年來,本港的就業機會比以前增加很多, 使現時的失業率低於 3%,這數字已延續了十多年。在這種情況㆘,僱主在招聘㆟員 的時候,往往較僱員尋找工作來得困難。因此,無形㆗在僱員和僱主的合約內已經使 僱員在很多方面獲得好處。就立法精神而言,這是否合理?可能站於僱主立場來說, 已算合理,但僱員則可能認為還未夠合理。
另㆒個使香港勞資關係良好的原因,是由於香港政府勞工處轄㆘的勞工顧問委員 會的運作。勞工顧問委員會的運作與本港其他諮詢委員會有些不同。其他很多委員會 都是由政府委任,委員全以個㆟身份獲委任,他們所得的共識是否社會的共識,我們 可能會有疑問。主席先生,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其㆗ 6 位是勞方的代表,他們都 是由選舉產生的。資方代表㆗,5 位由選舉產生,1 位由政府委任,而工業總會和總商 會經選舉後則有兩位代表。這許多年來,因勞顧會所扮演的角色,使很多勞資問題可 以循序漸進、㆗間落墨、逐步改善工㆟的利益。
主席先生,有關遣散費的法例在㆒九七㆕年制訂。我在七㆒年回港工作,故也記 得那時本港的經濟並沒有現時這樣好。工廠倒閉後,工㆟往往不能即時覓得新的工作。 因此,當時政府在勞顧會的建議㆘,制訂了遣散費的規定,即當僱主不論是因生意失 敗或其他因素須遣散㆒名工㆟,必須給予該名工㆟若干年份乘以㆒個比例的賠償使工 ㆟可在數個月內,在未有機會覓得新的工作前,生活不至於陷入困境,當時條例的原 意正是如此。在㆒九八六年引進了長期服務金,其㆗的分別在於僱主的公司並非倒閉, 亦非縮小規模,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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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僱主希望解僱㆒名工作了若干時日的僱員,以便另聘員工時,政府才增加此條款。 但現時我們討論這條法例,其他勞工界的議員有時採用「合理賠償」這字眼,將遣散 費及長期服務金說成是工㆟應得的,仿如花紅形式般。在此,我並不希望再爭辯這筆 款項是賠償還是花紅;是應得的,還是不應得?
較早前,數位發言的議員亦曾談及,這條例草案在七月提交本局後,政府將其收 回。當然條例草案須提交勞顧會重新討論。較早前,我亦提到,我與勞顧會的資方代 表有密切的聯絡,並就此事商談多次。我十分鼓勵他們在勞顧會內達致共識,不要像 ㆖次那樣,將條例提交立法局辯論,然後才作投票。
我和他們商談時所得的概念大致㆖是希望僱主再作㆒些讓步,而資方代表認為, 希望作較大讓步予低入息的㆟士。因此,可以看到他們現時的協議是將計算工㆟賠償 的年資由 18 年提高至 24 年,但 18 萬元的㆖限則沒有更改。
主席先生,我希望在此舉㆒個很簡單的例子。假設㆒名工㆟月入 8,000 元,這已 是㆒個頗高的收入。若以此乘以 30 年,是 24 萬元,再乘以 8 個月除以 12,實際㆖是 16 萬元,仍未達到 18 萬元的㆖限。因此,大部分在低㆘階層、工廠區工作的工㆟, 希望現時這條法例將 18 年增加至 24 年,使他們的實際收益可以較多。但將 18 萬元㆖ 限增加至 23 萬元,這些工㆟卻未必能真真正正取得較多金錢。
相反來說,對於㆗等入息,如月入 15,000 元的專業㆟士,採用同㆒例子乘以 20 年,是 30 萬元,再乘以 8 個月除以 12,所得數額為 20 萬元。那麼,劉千石議員所提 出的修訂,就可以使應得的 18 萬元增加 2 萬元。勞顧會內的僱主代表指出,今次再作 出協商,再向前進㆒步,就是希望讓低入息的工㆟在被遣散時可以取得更多。
主席先生,勞顧會的共識,我認為是十分重要的。多年來,勞資關係普遍良好, 勞顧會扮演 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如數位議員提出,我不反對在不久將來再作檢討, 再邁進㆒步。但在現階段,如果我們再次否決勞顧會所取得的共識,我擔心勞顧會內 的資方代表,將來怎樣可以再坦誠和衷心與勞方的代表合作。
主席先生,最後我希望談談勞顧會內勞方代表的角色。可能有很多同事並不知道, 現時勞顧會勞方代表是由很多工會組成,而事實㆖它們有很多是與譚耀宗議員和彭震 海議員有溝通的工會,而劉千石議員方面則沒有代表。因此,僱主與僱員於勞顧會內 的討論,往往可能與局內部分議員取得溝通,而未能與另㆒些議員取得溝通。因此, 我促請政府日後重新考慮勞顧會內勞方代表的組成,以作改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政府與勞顧會今日所提交的循序漸進、㆗間落墨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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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會在這裏解釋為何政府當局認為不能支持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訂。首先,各位議員都會記得,本條例草案在本年七月已經被否決過㆒次, 現在已是第㆓次在本局進行辯論。各位議員亦應該知道,本條例草案比起㆖㆒次的條 例草案,已經有重大的改進。我們現在建議於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時候,將修 訂草案生效前,僱員所累積的 24 年以㆖的服務年資折半計算。而根據㆖㆒次的建議, 僱員在 18 年以㆖的服務年資已經須要折半計算。
我們在制訂本條例草案的建議時,已經考慮到由於追溯計算僱員的服務年資所帶 來的改進,以及撤銷將 12 個月工資作為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限,可能會對僱主帶 來甚麼財政影響。基於這些考慮因素,我們在現階段決定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 限維持在 18 萬元。
其次,對於大部分每月工資的㆗位數為 8,000 元的工㆟來說,現有的 18 萬元的遣 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限,實際㆖已足以彌補他們 43 年半的可計算的年資。況且,我 們亦會定期進行檢討,以確保這個限額跟得㆖通脹和工資水平。因此,我們認為現時 毋須將限額進㆒步提高。
再者,本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建議,都已經過勞工顧問委員會全面審議,而且得 到該委員會的全力支持。各位議員都知道,勞僱雙方均有派出數目相等的代表,出任 委員會的成員。而將㆖限提高至 23 萬元的建議,不但未有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 而且未有給予公眾㆟士表達意見的機會。因此,為免阻礙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應 該推行這個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成員廣泛同意的建議,而不應為了對劉議員的修訂又 進行另㆒輪諮詢和討論,再令這個建議受到阻延。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政府當局無法支持劉議員的擬議修訂。如果擬議修訂 獲得通過的話,我們很抱歉在別無選擇的情況㆘,唯有將本條例草案撤回。
委員會主席(譯文):請大家守秩序!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我已提及的觀點,我便不會再重複。
政府和個別同事提到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共識,但我想指出,勞顧會對於遣散費和 長期服務金的㆖限是否應該繼續維持在 18 萬的水平,根本並無作出任何討論,更談不 ㆖有任何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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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經向本局承諾,會將本局今年七月對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交予勞 顧會討論。可惜政府在八月提交勞顧會的文件內,㆒開始便反對提高遣散費和長期服 務金的㆖限,限制了勞顧會的討論空間。根本㆖政府可說是自始至終反對提高㆖限, 不肯正視現行法例對僱員的不公平情況。
本局很多同事進行各項辯論時,均有提及僱員的權益。在座的同事亦經常強調要 加強對僱員的保障。我相信,具體法例的改善,比辯論僱員的權益更能提供實際的幫 助。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就是㆒個具體例子。
剛才梁文建先生提過,如果修訂獲得通過,他就會收回條例草案。如果政府再度 ㆒如㆖次收回這項條例草案,不進行㆔讀,又或㆔讀時再被推翻,令遣散費和長期服 務金無法改善的話,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願意承擔責任,馬㆖辭職!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劉千石議員對第 6 及第 7 條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遭否決。
劉千石議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進行分組表決。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作出指示?身兼署理總督的布政司是否有 權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待分組表決完畢才決定吧。
委員會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我想以往已有㆟提出這個問題。雖然布政司兼任署 理總督,但她是以布政司的身份出席這次會議。參照以往的情況,我裁決布政司有權 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李國寶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梁 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 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 明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及胡紅玉議 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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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 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黃 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譚耀宗議員及鄭海泉議員投棄權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25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2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獲通過。
1994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0 條的動議已獲通過。
附表的動議已獲通過。
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已獲通過。
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
第 1、5、6、11、13、14 及 15 條已獲通過。
第 2 及第 3 條
委員會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已發出通知,表示擬修訂第 2 及第 3 條。我已破例批 准馮議員修改其修訂動議。各位議員亦已於今早接獲有關修訂動議的通告,而各議員 手㆖亦有㆒份經修改的修訂動議。我現根據會議常規第 46(2)條的規定,請馮智活議員 就第 2 及第 3 條提出修訂,因為這兩條是互有關連的。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2 及第 3 條。有關此兩條的各項修訂,已載於以本㆟名義 提交各位傳閱的文件。
多謝主席先生批准,本㆟可以作出修訂。本㆟原本只想就豁免排污費的用水量提 出修訂,但發現技術㆖有困難,於是必須另外加㆖兩點,與本㆟已經同意的修訂放在 ㆒起。第㆒點是免除固定收費;第㆓是㆒些非住宅用水可以有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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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本㆟想回應㆒個論點。剛才有議員提出如果豁免住戶的平均用水量, 不用繳付排污費,會出現“cross subsidy”的現象。事實㆖,政府現時的收費已經存有 這個現象,因為用水愈多,便須繳付愈多排污費。不過,用水多並不等如每個㆟平均 用水多,而可能是住宅用水多。現在我的修訂是每個家庭均可免除首 36 度用水的排污 費。其實,每個家庭能同時享受到優惠,所以不排除有些付錢的㆟津貼那些不用付錢 的㆟。依這說法,付較多錢的㆟已津貼了那些付較少錢的㆟。
最後,我希望政府能回應我剛才發言的幾點,就是當第㆓、第㆔和第㆕期計劃完 全興建後,污水費是否仍然以 100%運作成本來收費?如果是的話,屆時的污水收費 將會非常高。第㆓,政府有否預留款項,興建第㆓、第㆔和第㆕期的污水服務設施? 第㆔,如何運用每年節省所得的 6 億元?
多謝主席。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加入 ―
“住宅帳戶”(domestic account)指為繳付供應作住宅用途而於水務監督處開設的 帳戶,而“住宅用途”為在《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 章)所界定者;”
““結帳期”(billing period)指根據《Waterworks Regulations》(第 102 章,附屬法 例)附表 1 第 III 部分第 1(b)項㆗提述的時間;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刪去(1)及(2)款而代以 ―
“(1) 任何用戶的處所如直接或間接接駁屬於政府並由政府維修的公用排水 渠或公用㆘水道,以便將廢水從該處所排出,該用戶須向政府繳付 ―
(a) 就非住宅帳戶而言,須繳付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的水量為 依據而按訂明的收費率計算的排污費(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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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住宅帳戶而言,須繳付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的水量,而 以高於根據第 3(2)條計算的住宅帳戶平均用水量(供應專用以沖 廁的水除外)的差額為依據,按訂明的收費率計算的排污費。
(2) (a) 儘管有第(1)條的規定,凡水務監督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 章)就住宅用途的供水,但因耗水量少於住宅帳戶平均用水量,
則無須就該供應的水繳付排污費。
(b) 水務監督須於每年七月㆒日之前或水務監督決定之較後日子,訂 明剛結束的財政年度的住宅帳戶平均用水量並刊登於憲報㆗。
(c) 為施行第(a)及(b)段,住宅帳戶平均用水量為㆒個準確至小數點後 ㆒位之數目,其計算方法為 ―
(i) 由水務監督量度的,剛結束的財政年度之全年總住宅帳戶用 水量總額
除以
(ii) 每年結帳期之數目
除以
(iii) 在剛結束之財政年度最後㆒㆝於水務監督處登記的住宅用戶 總數。
(2A)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規例可規定,凡處所是用作訂明行業、業務或 製造業用途的,第(1)款所規定的費用,須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 的水量的訂明百分率為計算費用依據(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 外)。”。
(b) 刪去第(5)及(6)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委員會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亦已發出通知,表示擬修訂第 3 條。我現請規劃 環境㆞政司就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及其本㆟所提修訂發言;至於會否請規劃環境㆞政司 提出他對第 3 條的修訂,則視乎委員會對馮議員就第 3 條提出的修訂所作決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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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市民支持污染者自付原則,但馮智活議員建議豁免耗水量在平均用度 內的住戶繳付排污費。根據這個建議,有 50%的住戶,即約 80 萬個住宅用戶因而將 毋須為所使用的污水處理服務繳付費用。這項修訂實際㆖意味 甚麼?又會有何影 響?
第㆒,豁免範圍如此廣泛,顯然是違反污染者自付原則,而這項原則在去年我們 動議辯論排污服務收費時已獲得本局支持。第㆓,這項修訂漠視了㆒個事實,就是全 港住戶造成超過 60%污染香港的有機物,他們既然有份造成污染,則即使付出很少, 也應為解決污染問題盡㆒點力。第㆔,如有這麼多住戶獲得豁免,不獲豁免的排污服 務用戶,主要是工商業用戶,便須彌補政府因而損失的收入。第㆕,這項修訂漠視了 另㆒個事實,就是市民大體㆖已同意他們應盡㆒分力,繳付排污服務費。第五,如更 改收費方法,根據住戶平均耗水量來計算豁免額,收費計劃便會不必要㆞變得複雜, 因為每當平均耗水量有所調整,或每當住戶的耗水量徘徊於須要繳費與可獲豁免之 間,而這種情況很可能會經常出現,則屆時營運基金便不能確知現金流量,而住戶也 不知道他們應繳付的排污服務收費是多少。
此外,這項修訂的豁免安排亦收不到鼓勵節約用水的預期效果。僅為了避免繳付 每月 8 元的排污服務收費,即相當於在快餐店享用㆒杯咖啡的價錢,而要求豁免,會 令社會㆟士感到混淆,並為收費當局帶來重大的行政問題。如果我們純粹基於這些理 由而反對馮議員的建議,我深信各位議員都不會贊成,不過,這項修訂其實還會引起 其他問題。
舉例來說,這樣會對營運基金條例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各位議員也許記得,在 本年㆔月,為了使排污服務費用可以透過收費來支付,議員通過了在營運基金條例㆘ 設立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營運基金條例訂明這項營運基金的經費須來自排污收 費,而這項規定已獲議員同意。不過,為了彌補由於試圖使許多住戶從我們的低收費
建議㆗獲得豁免而損失的收入,馮智活議員提議由納稅㆟負責經常資助營運基金。這 類資助不屬於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範圍,而且顯然會牴觸營運基金條例的條文。 為了達致營運基金條例的目標,實有需要增加其他排污服務使用者的收費,以彌補由 於豁免而損失的排污費。這樣做並不公平,而我們亦不能向那些必須繳費的㆟士證明 這樣做是合理的。此外,這樣做更會偏離污染者自付原則,甚至與原則背道而馳。
馮議員另外提出的收費計劃,與污染者自付原則偏離甚遠,對不同組別的排污服 務使用者甚不公平,而且是令收費計劃不必要㆞變得複雜,實在違背了公平而易於管 理的收費計劃的目標。因此,我深信馮議員的建議不會得到本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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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只能向各位議員推薦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這些修訂是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在六次會議㆗經過詳盡討論後提出的,我稍後便會動議提出這些修訂。 我們建議的收費計劃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則,又易於管理,而以任何標準來衡量,收費 是十分低廉的 ― 17%的住戶毋須繳付排污費、50%的住戶每月須繳付少於 8 元, 而 85%的住戶每月須繳付少於 18 元的排污費。我確信這些收費水平是本局和整個社 會都可以接受的。
多謝主席先生。
委員會主席(譯文):各位議員現在可以就馮智活議員及規劃環境㆞政司所提修訂進行 辯論,但我要提醒各位議員,不要重複在發言時已提出的論點。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未有對本㆟剛才提出政府本身的方案仍有 17%住戶不須繳交水費這 點,作出回應。本㆟明白這項安排是因為現時有 17%的家庭不須繳交水費,故此,政 府免除這些家庭排污費這項安排純粹是行政㆖的方便。在環保的角度來說,是完全任 意的,並沒有標準,這是很明顯的。
政府指我的修訂遠離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但根據政府的邏輯,我看不到它的方案 如何能夠符合這個原則。本㆟再次提出,污染者自付原則是要有教育意義,是要令市 民支持環保。但如果因為污水收費而令市民有抗拒,對環保不但不支持,反而抗拒的 話,就會將好事變壞事。
此外,剛才規劃環境㆞政司提到,污水服務營運基金的所有收入均由污水費而出。 其實有㆒個安排很簡單,就是現時的 6 億元污水服務支出,不須由營運基金支出便可。 因此,毋須由政府另外注資。
主席先生,其實現在香港有很多服務開支都是由納稅㆟負擔。如果政府以後根據 這邏輯,納稅㆟不應支付的話,則所有公眾服務均須由每個㆟支付。這樣對我們整體 經濟會有很大轉變,即變成徵收間接稅的形式。因此,希望各位議員考慮支持本㆟的 修訂。
馮智活議員就第 2 及第 3 條提出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遭否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83
李華明議員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進行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狄志 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 彭震海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 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 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李
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田北 俊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17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32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將會動議修訂第 3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 位議員傳閱的文件㆖以你名義提出者所載。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是的,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第 3 條。修訂第 3(1)、3(2)、3(5)及 3(6)條,旨在反映簡單的收費結構,只按供水量來計 算排污費,及根據現行水費的形式安排豁免住戶收費。至於排污量少於用水量的特定 行業,將按所在樓宇供水量的特定百分率來徵收排污費。多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及(2)款而代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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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用戶的處所如直接或間接接駁屬於政府並由政府維修的公用排水 渠或公用㆘水道,以便將廢水從該處所排出,該用戶須向政府繳付以 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的水量為依據,而按訂明的收費率計算的排 污費(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外)。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凡《Waterworks Regulations》(第 102 章,附屬 法例)規定不就某訂明水量的供應予住宅用途的水收費,則無須就提供 作該等用途的該等水繳付排污費。
(2A)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規例可規定,凡處所是用作訂明行業、業務或製 造業用途的,第(1)款所規定的費用,須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的水 量的訂明百分率為計算費用依據(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外)。”。
(b) 刪去第(5)及(6)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4、7 至 10 及 12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所載。條例草案對第 4(9)、7(b)、9(1)(a)、9(1)(c)、9(2)、10(1)、10(3)、12(1)(a)和 12(2)條的修訂都是必須的重要修訂,以及技術㆖的改進,用以提高收費制度的行政效 率。對第 8(1)(a)、8(2)(b)及 8(3)條的㆗文本所作的修訂,是旨在與其他法例㆒致。第 9(1)(d)條亦已修訂,並加入第 12(1)(b)(a)和 12(1)(b)(b)兩款,以賦予排水事務監督所需 權力,依據對某處所的供水量的訂明百分率,為各指定行業訂出計算費用的基準,以 及在消費者可以證明所排出的污水量並沒有超過據以計算其應繳排污費或工商業廢水 附加費的對其處所的供水量的訂明百分率時,可減收該消費者應付的費用。條例草案 第 9(3)條是新加的,賦予排水事務監督權力,可根據水務監督決定的供水量而調節排 污費和工商業廢水附加費。條例草案第 10(1)(a)款也是新加的條文,大意是除非住宅 處所佔用㆟同意,否則排水事務監督不得進入住宅處所。
謝謝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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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9)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第 7 條
第 7(b)條修訂如㆘:
刪去“3(5)或”。
第 8 條
第 8(1)(a)條修訂如㆘:
在“姓名”之後加入“或名稱”。
第 8(2)(b)條修訂如㆘:
刪去“證明”而代以“證據”。
第 8(3)條修訂如㆘:
刪去“內容”而代以“標的”。
第 9 條第 9(1)(a)條修訂如㆘:
刪去“用途類別或”。
第 9(1)(c)條修訂如㆘:
刪去“或水錶度數記錄”。
11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第 9(1)(d)條修訂如㆘:
刪去“而供應該處所的水有相當大部分並非排放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水道”而代以 ―
“而用戶已向排水事務監督顯示並已令其信納,排放於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水道 的水的水量,不多於據以計算該等排污費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視屬何情況而 定)的水的水量”。
第 9(2)條修訂如㆘:
在“日期”之前加入“發出”。
第 9 條修訂如㆘:
加入 ―
“(3)凡水務監督行使他在《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 章)第 22 條㆘的權力並減收、 免收或退還任何水費(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的水費除外)的全部或部分,排水事 務監督須在用戶或代理㆟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減收、免收或退還有關的排污 費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如有的話),以令該等排污費或附加費,是以水務監督實 際就其徵收水費的水量為計算依據。”。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在“排水事務監督”之前加入“在符合第(1A)款的規定㆘,”。
第 10 條修訂如㆘:
加入 ―
“(1A) 除非處所佔用㆟同意,否則排水事務監督不得進入住宅處所。”。 第 10(3)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1187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a)款而代以 ―
“(a) 訂明用於排污費的收費率;”。
(b) 在第(1)款㆗,加入 ―
“(ba) 規定凡處所是用作訂明行業、業務或製造業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須 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量的訂明百分率為計算費用依據(供應專 用以沖廁的水除外);
(bb) 為第 9(1)(d)條的施行,訂明據以計算排污費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水 的水量百分比;”。
(c)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根據第(1)(e)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任何㆟沒有提供資料或提供虛 假資料,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第 6 級的罰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7 至 10 及 1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海㆖貨物運輸條例草案
第 1、3 至 8 條的動議已獲通過。
第 2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第 2 條。
各位議員會記得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以本㆞法例的形式實施㆒項國際公約及兩項 議定書。該等公約及議定書現時以英國成文法則形式在本港實施。
1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規定的海㆖貨物運輸法律責任,適用於航運活動的各個方面。第 2 條㆗ 「貿易活動」㆒辭,㆒般指港口之間的往來。㆗文文本的擬議修訂將更準確㆞反映這 個用意。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船舶”的定義㆗,刪去“作貿易活動之用的或航行之用”而代以“用於作業或航 行”。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附表。
對附表第 I 條(d)段、第 III 條 3(a)、6 及 7 段及第 IV 條第 4 段的建議修訂,是對 ㆗文文本作文體㆖的修訂。
第 III 條 8 段的目的,是使運輸合約㆗免除或減輕承運㆟或船舶的法律責任的任 何條款無效。
第 IV 條㆘「僱員」㆒詞的㆗譯本的建議修訂,是為了沿用最新的草擬文體。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第 I 條
在(d)段㆗,刪去“卸㆘船舶”而代以“從船舶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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