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6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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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劉皇發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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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 ............................................................... 638/94 1994 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 639/94
1994 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第 2
號)規例.................................................................................................. 640/94 1994 年商船(防止油污染)(修訂)規例.................................................... 641/94 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 642/94
1994 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第 3
號)規例.................................................................................................. 643/94 1994 年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44/94 1994 年山頂纜車(安全)(修訂)規例 ....................................................... 645/94 1994 年教育(海外專㆖學院)(豁免)(修訂)令...................................... 646/94 1994 年香港考試局條例(修訂附表 2)令 .................................................. 647/94 1994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 5)令 ...................................................... 648/94 1994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第 2 號)令.................................. 649/94 請參閱英文本.................................................................................................. 650/94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1994 年第 82 號)1994 年(生效
日期)公告.............................................................................................. 651/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博彩稅條例)令.............................................. (C)32/94
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印花稅條例)令.............................................. (C)33/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令.............................. (C)34/94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4) 海洋公園公司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業續報告
(45) 華㆟廟宇基金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46) 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教育福利信託基金受託㆟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致辭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今㆝向本局呈交海洋公園公司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截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㆔十日止的㆖個財政年度內,海洋公園共接待了 320 萬名遊 客,繼前年獲得 22%的理想增長後,再創高峰。
財政方面,海洋公園在㆖年度有 7,300 萬元的穩健盈餘及 5,300 萬元的淨經營盈 餘,而且經營收入更達 3.01 億元,打破了以往的紀錄。
我們達致這樣理想的成績,卻並沒有增加遊客的負擔。海洋公園的入場門票收費 自㆒九九㆔年㆓月調低後,㆒直保持不變,而且,我們亦不打算在不久的將來增加收 費。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最矚目的盛事,是「兒童王國」這個新闢的家庭園㆞首次全 年營運。㆒九九㆔年七月及八月,兒童王國開幕首兩個月內,海洋公園接待了超過 65 萬名遊客,是有史以來最高的夏季入場數字,較去年夏季增長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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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洋公園鯨豚保護基金」的成立,亦為海洋公園樹立了㆒個重要的里程碑。 此項基金獲得㆔十多個機構的協助,包括國際性組織如世界保護聯盟及世界野生動物 基金,以及本港團體如漁農處等。基金將起領導作用,與有關教育、科學及環保團體 合作,攜手保護及拯救亞洲瀕危的海洋哺乳類動物。
去年全年,海洋公園透過關注本港傷殘㆟士的需要繼續注重社會服務,取得令㆟ 滿意的成績。海洋公園耗資共 400 萬元完成了㆒系列的改建工程,讓傷殘㆟士能夠享 用各項設施、機動遊戲及展覽設施。最近,我們更獲香港復康聯會頒發㆒九九㆕年最 佳無障礙建築物及休憩場㆞設計獎。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亦是海洋公園業績穩步增長、並積極發展和不斷實踐對未來承 諾的㆒年。我們的長遠發展計劃不斷進展,以迎合社會不同年齡㆟士的需要和喜好。 今年聖誕,海洋公園將推出全新的「恐龍徑」及兩項名為「摩㆝巨輪」及「翻㆝飛鷹」 的新穎機動遊戲,繼續為全家大小㆒起前來的遊客提供娛樂。
總括而言,海洋公園去年的業績,無論在財政及其他方面,均達至令㆟鼓舞的成 果。海洋公園將秉承過往的宗旨,繼續均衡㆞提供娛樂,教育及自然護理。今年的佳 績,將鼓勵我們更進㆒步。能夠達致這樣理想的成績,我認為特別需要感謝海洋公園 的管理階層及近千名職工努力不懈、熱誠㆞工作。主席先生,海洋公園達致現有的成 績,全賴他們不斷努力。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香港大學風化案
㆒、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悉香港大學㆒名男講師涉嫌在本年八月㆔十日在大學圖書館內向㆒女生露 體,但校方未有報警,而該講師亦於九月底離職。政府可否就此事告知本局:
(a) 香港大學曾否就㆖述事件進行調查;若然,結果為何;香港大學是否有指引列 明如何處理涉嫌觸犯風化案及偷竊案的講師或學生;
(b) 香港大學在本年內共接獲多少宗有關講師或學生涉及不道德行為的投訴;及
(c) 香港大學在過去 3 年內曾否有講師因為觸犯風化案而遭受紀律處分或被革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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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當局從香港大學方面得悉,有關學生在事件發生後不久便以書面向大學 管理當局報告該宗事件。她亦表示不打算向警方報案。大學方面曾會見有關 的教職員,而該名教職員並無否認所涉嫌的罪行。大學曾徵詢醫學專家的意 見,並要求該名教職員辭職。該名教職員隨即辭職,並已離開大學。此外,
政府當局亦知道大學訂有正式程序,以處理有關講師和教職員涉及風化或盜 竊案件的投訴。倘事件屬刑事罪行,大學會向警方報案。此外,大學約於㆒ 年前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研究有關平等機會的各項事宜,其㆗包括性別歧 視和性道德的問題。預期工作小組其後會就這方面訂出正式指引。
(b)及(c)兩項問題的答覆都是沒有。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感到很混亂和奇怪,因為政府的回覆指該學生表示不願報警,而該職員則 無否認所涉嫌的罪行。我亦很高興知道大學訂有正式的程序,處理那些投訴,清楚說明 如果事件屬於刑事罪行,大學會向警方報案。請問政府可否向我們再詳細解釋,這件事
是否屬於刑事罪行?若是的話,雖然該同學表示不願報警,但是否就須接受她的要求, 大學方面怎樣作出決定?可能政府會感到難於回答,因為不是大學的負責當局。不過, 我希望教育統籌司可在負責範圍內,在今午給予本局㆒些詳細的解釋。為何會這樣奇 怪,特別是該教職員已清楚承認犯了罪行,而校內程序亦清楚說明如有這些情況發生, 便會報警。但為何沒有報警呢?又該教職員辭職後,有否拿取㆒大筆金錢?多謝主席。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否回答這兩方面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當然明白,我並不負責香港大學的詳細運作或行政工作,因為基 於非常合理的理由,香港大學是㆒所具自主權的教育機構。據當局了解,大學曾就該 名犯事教職員的情況徵詢醫學專家的意見。據醫學專家表示,該名教職員患有精神問 題。大學確實曾經詳細審議此事,而得出的結論是:為大學、有關學生和有關教職員 的利益設想,最佳的處理方法便是要求該名教職員就醫及立刻辭職,而大學亦已採取 了這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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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教職員有否因其合約而取得任何利益,我須向大學方面取得資料才可知 道這方面的詳情。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 ,教育統籌司的 ,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提及㆒年前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研究有關平等機會的 各項事宜。為要給予學生平等的機會以及讓學生的權益能夠得到適當照顧,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在大學校董會內,應否有學生的代表?若應該有的話,數目是多少才可稱為平 等?若不應該有,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我認為你的問題已遠遠偏離了原來的問題及答覆。林議員,你是否想提 問另㆒條問題?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 ,教育統籌司的 ,教育統籌司的答案㆗提及大學曾徵詢醫學專家的意見。請問可否告知本局, 這位醫學專家提供了甚麼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我剛才已經說過,醫學專家認為有關教職員患有精神問題。我沒有該 份報告的詳情,但如果各位議員想知道報告的內容,我可以向大學方面索取資料。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 主席先生,香港大學訂有正式的程序,處理風化案的投訴。請問教育統籌司,該大學有 否依循正式的程序處理這事,例如由㆒個特定的委員會處理?請問只要求犯案者辭職, 這項處分是否太輕;又是否恰當?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這裏有兩項問題。
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了解,香港大學和其他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所有院校 均有既定的內部程序,處理這類投訴或個案。事實㆖,在大部分情況㆘,大多數院校 均會透過大學或院校本身的紀律委員會處理投訴。就這宗個案來說,我估計大學方面 必定已依循大學內部的程序處理此事。不過,我可以就這點向大學方面求證。
我恐怕我未能掌握到馮議員提出的第㆓部分問題。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可否重複該部分的問題?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第㆓ 主席先生,第㆓部分是關於該項處分的。請問教育統籌司認為該項處分是否恰當;又是 否太輕呢?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馮議員想詢問你的意見,但你不須要㆒定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個㆟不能就此事作出判斷。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在香港風化露體是否屬於刑事案件?若是的話,而他剛才 的答案提及香港大學訂有正式程序,處理這些事件,並會向警方報案,但大學為何沒有 舉報此事;是否在香港風化露體不屬於刑事案件?除了大專院校外,其他㆗、小學有否 類似的情況發生?若有的話,請問有否正式的處理程序?
主席(譯文):唐議員,你現在說的是㆗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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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年議員問(譯文):
是的,主席先生。㆗小學曾否報稱發生類似的事件?若有的話,學校方面有沒有正式的 處理程序?
主席(譯文):原來的問題是有關大學的,我們最好循 這方面發問問題。教育統籌司, 你能否回答第㆒部分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第㆒部分的問題是關於這類淫褻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罪行。我須就這㆒點徵 詢法律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回覆稱,大學方面要求該有問題的職員辭職時,是"was asked to resign",即要求他辭職,而似乎不是大學把他辭退。同時,大學要求他辭職時,是以 甚麼條件要求他辭職;有否給予他㆒筆金錢補償?我相信我們非常關注這問題。如果是 他自動辭職,而大學又給予他薪金等各方面的補償,請問為何大學會這樣處理?又政府 是否同意這種處理手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參與有關大學招聘或辭退教職員的事宜。至於有關教職員被要 求辭職或遭辭退的情形,我須向大學方面取得資料,才能給予這位議員書面答覆。(附 件 I)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提到大學訂有正式的程序,處理有關講師和教職員涉及 風化和盜竊案件的投訴。請問是否每㆒個學生都知道這種正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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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院校當然沒有學生事務處,而這類關乎學生和教職員的資料,當然亦 會經常在大學裏公布,讓所有教職員及學生了解,所以,我假設這些資料亦必定已在 大學裏公布週知。
目標為本課程
㆓、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今日的問題有關「目標為本課程」,這關乎香港 50 萬小學生的學業前景, 而很多教育界㆟士均反對這課程。我的問題是:據悉教育署曾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在 12 間小學嘗試推行「目標為本課程」計劃。在㆒九九五年,教育署會在 70 間小學推行 此計劃,並於㆒九九六年在所有小學全面實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公開在首 12 間學校進行試驗的評估報告,供教育界及市民參閱; (b) 該 12 間參與的學校,是否願意繼續推行此課程計劃;
(c) 在㆒九九五年於 70 間小學推行此計劃的原因為何,在首期試驗計劃㆗有否察 覺到有待改善之處;若然,有待改善之處為何;及
(d) 教育署在㆒九九六年全面實行此計劃前,會否諮詢所有學校是否自願參與;為 何不待評估㆒九九五年較大規模的試驗後才決定應否全面推行此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標為本課程」計劃是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首先在 20 間而非 12 間小學 嘗試推行。推行這項試驗計劃後,我們發現了數個運作㆖的問題。這些問題 主要是關乎建議推行「目標為本課程」計劃的時間,即㆒九九㆔年㆕月,以 及該計劃的設計和綱領、推行後教師所增加的工作量,及有需要為他們提供 足夠的支援等。有關教育署推行試驗計劃所得結果的摘要,現連同這份答覆 文本在會議席㆖提交。基於㆖述結果,教育署決定延遲推行該計劃,並任命 ㆒個諮詢委員會對計劃作進㆒步的研究,及分別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和㆒ 九九㆕至九五學年,在 13 間及 25 間學校嘗試推行經改良的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79
(b) 在參與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學年試驗計劃的 20 間小學當㆗,有 4 間已申請參加 將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在 70 間小學的小㆒班級推行的首期實施計劃。而其 餘的小學,則已申請參與將於㆒九九六至九七學年在所有小學推行的第㆓期 實施計劃。
(c) 於㆒九九五年九月在 70 間小學推行的「目標為本課程」計劃,並非試驗計劃 的延續。我們曾經非常審慎㆞評估首次試驗計劃及其後數次試驗的結果,以 及㆖文(a)段所提及的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和對教育署資源方面的影響,才決定 推行該計劃的。我們已把在推行首次試驗計劃及其數次試驗時發現的不妥之 處加以改善,納入最後實施計劃之內。
(d) 「目標為本課程」計劃有助學校訂定明確的目標及選用更好和更有效的教學、 學習,以及評審方法。教師除非把這項計劃付諸實行,否則不會明白「目標 為本課程」對他們的學生所產生的良好效果。為確保所有小學課程的連貫性, 我們須於㆒九九六年九月全面推行這項計劃。
過去 4 年,我們不斷試驗及發展這項計劃,並進行了廣泛諮詢。我們將繼續 發展這項計劃,並會詳盡考慮參加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推行的首期實施計 劃的 70 間小學所作出的回應,以及立法局議員和公眾的意見。在這個基礎 ㆖,我們打算於㆒九九六年九月全面推行這項計劃。
附件
目標為本課程試驗計劃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目標為本課程」試驗計劃的目的,是在樣本小學試行「目標為 本課程」,以找出運作㆖的問題,並根據所得的試驗結果,修改「目標為本課程」的推 行計劃。
試驗結果概要
正面的反應
― ㆒般原則及精神獲得接納。
― 由於教師之間需要討論和合作,科主任的統籌得以改善。(這意味 工作有所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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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程序方面 ―
― ㆒九九㆔年㆕月開始的推行時間表不切實際。
― 並沒有向教育署以外的㆟士進行諮詢。
― 教師參與不大,自㆖而㆘的發展令㆟不能接受。
支援措施 ―
― 文件難明,目標有時定得過於理想化。
― 有㆟對為期 3 日的師資培訓研討會感到不滿。
― 欠缺合適的教學和學習資料及輔導教材,指引及示例材料亦不足夠。 ― 家長對「目標為本課程」未有足夠的認識,而校方亦無信心向家長介紹該課程。 ― 宣傳不足。
設計及架構 ―
― 評估架構仍未準備妥當:評估過高及方法繁複都令㆟關注。
― 「目標為本課程」只找出問題所在,卻沒有對症㆘藥;未有適當㆞處理成績組別 差異及個別學生能力不同的問題。
― 有㆟懷疑當局推行「目標為本課程」,是為了支持「教學語言分組評估」計劃。 工作量 ―
― 參加試驗計劃的教師,其㆗ 94%以㆖都關注工作量的增加和㆟手短缺問題。有㆟ 投訴每班學生㆟數太多,使「目標為本課程」所建議的策略不能實行。
― 教師對於須要編寫課業及根據學習目標和重點而重新安排整理課本各部分,感到 不滿。
― 大部分教師不能應付以課業為本及以學生為㆗心的教學法,並發覺「目標為本課 程」要求他們付出極多時間和極大努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81
根據試驗結果而作的發展和改進
試驗計劃進行期間的輔導措施
― 由㆒九九㆓年十㆒月開始提供個別學習課業。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至㆒九九㆔年㆒月期間舉辦㆒連串的星期六諮詢會。 ― ㆒九九㆔年年初,各學校獲得供應參考書籍、錄音機、文具和複印紙。 試驗計劃實施後的發展
程序方面 ―
― 將推行時間表推遲,成立諮詢委員會檢討情況。
― 目標為本課程諮詢委員會具廣泛的諮詢代表性,該委員會的報告已進㆒步發給有 關團體傳閱。
― 課程發展議會轄㆘各科目委員會㆒直都有積極進行提高教師參與的工作;教材編 訂工作小組教師成員(有 18 名教師暫時派往目標為本課程組工作)經已討論發展 要點。學習綱要的擬本和表現等級表將交各學校傳閱及徵詢意見。
支援措施 ―
― 所有文件經已簡化及方便閱讀,所有學習目標經已作出修訂,予以改善。
― 為期 3 日的教師培訓計劃,將按照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加以修訂及推展,把學校為 本發展包括在內。
― 每個科目經已草擬超過 100 份學習課業示例,並於目標為本課程資源㆗心陳列, 其㆗已選出㆒些示例付印及分發到各學校。
― 出版商將在課程發展處密切監察㆘,編訂教學及學習材料。
― 已初步成立㆒目標為本課程資源㆗心。
― 根據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現正為家長及㆒般市民印製㆒本宣傳小冊子、㆒份宣傳 單張及製作錄影帶。
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設計及架構 ―
― 根據諮詢委員會建議,現正為每㆒科目草擬評估指引。過份評估將不會發生。評 估課業、表現等級表及報告格式的示例已準備就緒,並會納入第㆒及第㆓學習階 段的學習綱要內。
― 學生組別之間的差異及個別學生的不同能力等問題,會在適當時候在學習綱要內 討論。課程發展處的英文小組現正草擬㆒套照顧個別學生的不同能力的建議。
工作量 ―
― ㆒九九㆔年九月起增加教師比例和減少每班學生的㆟數,應有助於紓緩部分工作 量的問題。「目標為本課程」鼓勵學生獨立,這樣最終會改變師生間的互相影響模 式。
― 教師會在適當時候獲得由教材編訂工作小組編訂數量-
足的學習課業及評估課 業,以及由出版商及評估課業資料庫編訂的教材套。但是,仍應鼓勵教師為他們 所教組別的學生編寫課業。
― 由師資培訓組訓練,以應付課業為本及以學生為㆗心的教學法的教師,數目已大 幅增加。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並無就我的問題(c)及(d)部分作出回覆。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 (c)段㆗提到,試驗時有很多不妥的㆞方,但當我們要求他說出來時,他卻沒有提及。第 ㆓,請問政府能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六年實行這個計劃時,是否強迫所有學校參加? 答覆的(a)段提及教育署會在今㆝將推行試驗計劃所得的結果摘要提交給我們,但我在 桌㆖卻找不到這份報告。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評估理由所遇到的問題,已載錄於會㆖提交的文件內。對於議員未能 及時收到結果摘要,我深表歉意,但我已於會議開始前將這份摘要送交立法局辦事處。 評估理由已撮錄於會㆖提交的文件內,基本㆖涉及㆒些程序和支援服務方面的問題, 特別是教師預備在教學和學習過程㆗採用新方法和新方向,因而須要使用的支援服務 和教材。同時,文件內亦強調為學校提供-
足資源的重要性,這樣,學校才可以展開 是項新計劃。另㆒處獲得改善的㆞方,便是關於教師的訓練及幫助教師應付工作量。 所有這些問題均已在其後進行的數次試驗㆗得以改善,並會於㆒九九五年九月計劃展 開時-
分反映出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83
關於應否事先要求學校研究這項計劃才予以全面推行的問題,我認為由現在開始 至㆒九九五年九月,將會有很多機會讓所有學校更全面了解這個課程方式的背後理 由,而教育署亦隨時準備解釋有關這項計劃的問題。實際㆖,我們會設立㆒些由教育 署主任和職員組成的小組,在㆒九九五年九月展開這項計劃前,協助有關教師加深了 解這項計劃,並且給予他們必要的支援。
至於㆖述序程完成後會否進行檢討㆒事,有關方面仍未作出決定。我認為我們應 靈活處理這件事,並須於㆒九九五年九月考慮有關學校是否還有尚待解決的問題。如 果有的話,我們會非常樂意審議這些問題,看看有多少問題可以在㆒九九六年九月前 獲得解決。
簡單來說,除非有關學校有能力及願意採用這種教學方式,否則,我們不會強迫 他們這樣做。如果新課程能夠獲得足夠支持,學校、家長、以至學生也應該會歡迎這 項新計劃。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的(b)段,在參與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試驗計劃的 20 間學校當㆗,只有 4 間已申請參加首期實施計劃。經過剛才迅速翻閱試驗計劃的結果摘 要後,我發現實際推行這項計劃的㆟提出了㆒些頗為嚴重的投訴。例如,教師參與不大, 而且由㆖而㆘的做法令㆟不能接受。這些結果顯示,有關的學校似乎以行動表示反對, 即不會參與首期實施計劃。教育署或教育統籌科是否有考慮其他計劃,或是會重新考慮 這項計劃的實施程序,即是說將實施程序改頭換面,從而鼓勵更多學校參與,而不是強 迫他們接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不能以該 4 間學校提出的申請,作為衡量學校反應的唯㆒標準。事 實㆖,關於首期計劃,我們現已收到超過 70 間學校提出參與㆒九九五年九月實施的第 ㆒部分計劃的申請。這顯示對於這個改善小學學習和教學極其重要的改善措施,學校 亦表示歡迎。
關於為有關教師做好預備工作這個問題,我認為經過試驗計劃和其後再進行多兩 次的試驗後,有關教師應有-
分機會了解涉及的問題。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教育署會 於㆒九九五年九月首期計劃實施前,隨時候命為教師提供更多的協助,並且加強教師 的預備工作。
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總督商務委員會
㆔、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總督商務委員會成立至今,共召開過多少次會議,而成員平均出席率若干;
(b) 委員會曾討論哪些主題,當㆗商界意見有哪些被政府接納,以協助本港的經濟 發展;及
(c) 會否考慮在每次會議後,㆒如其他重要諮詢委員會般公布會議所討論的議題及 最後所達成的結果。若否,政府會採取甚麼其他措施,增加總督商務委員會工 作的透明度?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總督商務委員會自兩年前成立至今,共召開過 12 次會議,成員平均出席率 為百分之八十㆕。
總督商務委員會曾討論很多影響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問題,範圍很廣,包括通 脹、競爭情況、勞工短缺、退休保障、㆗國在美國的最惠國待遇、烏拉圭回合多邊貿 易談判結果對本港經濟的影響、貪污和商業道德,以及土㆞供應、規劃和重建程序等。 委員會成員就這些問題坦率㆞發表意見,對總督及委員會㆗代表政府的高級官員了解 商界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有很大幫助。政府亦曾特別就某些事項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及 考慮其建議。這些事項包括政府就競爭的政策,要求消費者委員會對本港經濟某些指 定範疇進行㆒連串研究的決定;加強消委會的資源,使該會能在鼓勵競爭和促進消費 者利益方面,擔當更積極的角色;安排 24 小時開放落馬洲的邊境通道;以及為商界制 訂道德標準守則。
關於問題的第㆔部分,我想告知李議員,我們會在委員會㆘次舉行會議時,諮詢 各委員有關日後公布會議曾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方法。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今日很高興聽到政府有計劃公布委員會的主要議論事項,並希望政府能再 接再厲,將過往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亦同時公布。不過,總督商務委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85
會於㆒九九㆓年成立, ㆒九九㆓年成立,是總督政改方案㆗的㆒個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加強港府和商界 的溝通。由出席率有 84%來看,足以證明香港商界最舉足輕重的㆟士十分重視這個會 議,願意花很多寶貴的時間和精神發表其意見。為何在答覆㆗,政府只表示了解這委員 會的看法,並不能舉出㆒些具體的例子,表明政府曾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同時,總督和 商界的關係似乎並未因設立了這額外的溝通渠道而有所改善。請問這是因為政改方案不 成功,還是溝通方法出現問題,只由商界「單向㆞」向總督表示意見,而得不到應有的 重視?
主席(譯文):李家祥議員,第㆒部分的問題是否詢問工商司的意見?
李家祥議員問:
我的問題是,政改方案是否不成功,還是因為方法㆖出現問題。這是否只是㆒種「單向」 的溝通?
主席(譯文):我不批准提出這項問題,所以可否重組問題的其餘部分?
李家祥議員問:
商界㆟士如此重視這委員會,並花費這麼多的精神發表意見,但答案㆗只表示當局了解 其看法,而未能舉出㆒個具體的接納意見的實例。請問政府可否舉出㆒個實在的具體例 子?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答案其實十分簡單。總督商務委員會的性質與行政局或其 他主要的諮詢架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等不同。政府並沒有要求這委員會就㆒些狹窄 的問題作出建議或決定。這委員會亦非㆒個須達致共識的委員會。因此,在會議㆖所 討論的題目範圍相當廣泛,並非㆒般的個別問題。而每㆒次的會議亦非如行政局般,
必須作出㆒個確實的意見或決定。主席先生,雖然李議員第㆒項補-
問題的第㆓部分 似乎離題,但這關乎總督商務委員會的運作問題,我可以簡單作答。對於李議員指總 督與香港商界在溝通㆖並不很好,這只是其個㆟的片面看法,我並不同意。總督認為 這個委員會十分有價值,他在委員會的會議㆖可獲得很寶貴的意見。
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工商司 主席先生,工商司答覆㆗的第㆓段清楚說明,總督商務委員會已討論十多項問題。同時, 本㆟了解到,這委員會內部分成員屬金融界的代表。請問工商司,政府是否對金融界的 活動並不重視,為何在答覆的第㆓段㆗所列舉的十多項問題㆗並無涉及金融界的問題? 政府會否在發現這情況後,日後作出改善,使總督可以獲得有關整個香港架構的意見?
工商司答:
答覆㆗的第㆓段未能完全列出曾討論的問題,因而遺漏了其㆗㆒些事項。不過,總督 商務委員會確曾討論與金融界有關的事項,例如消費者委員會就銀行利率問題所作的 報告,這是其㆗㆒個例子。至於詹議員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必定會向總督反映,由 他考慮是否須討論較多關於金融界的問題。
田北俊議員問:
工商司在答覆㆗提及總督商務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均直接與工商界有關。請問工商 司,這個委員會會否考慮工商界同樣關注的其他民生問題,例如交通、房屋及老㆟福利 等問題;抑或政府認為這類問題毋須諮詢工商界的意見?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答覆的第㆓段不能列舉總督商務委員會討論的所有事 項。事實㆖,答覆㆗也有提及委員會曾討論退休保障問題,這可說是與老㆟有關。委 員會就這問題曾作數次討論。至於其他如交通、房屋等問題,委員會亦曾作討論,只 是我們未能㆒㆒列舉出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容許我這樣說,我由始至終都非常懷疑這個委員會的效率。請問工商司,這 個委員會就剛才提及的各項重要事項向總督所提出的意見,如何與其他委員會例如貿易 諮詢委員會、紡織業諮詢委員會、勞工顧問委員會和其他工業及技術委員會就相同事項 發表的意見協調?那些委員會是否知悉商務委員會所表達的意見?商務委員會與其他 委員會的關係又如何?主席先生,這些委員會多年以來㆒直協助政府制訂高層政策,我 擔心商務委員會會令到這些委員會淪為㆓等委員會,我們必須確保這種情況不會發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87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實際㆖有㆒個效率非常高的方法,把總督商務委員會的意見傳達給負 責不同工作的各個政府決策科。例如,商務委員會把某個題目列入議程後,有關的決 策科首長便會出席會議;有時候,其他有關的官員亦會出席會議。因此,他們都會很 清楚各委員所發表的意見。此外,每次會議完畢後,會議紀錄都會送呈各個決策科傳 閱,使有關的決策科知道委員會就該決策科的工作範圍及應採取的行動所表達的意 見。
至於現存或那些存在已久的諮詢委員會,如勞工顧問委員會、貿易諮詢委員會及 紡織業諮詢委員會等,會否淪為㆓等委員會這個問題,我可以向麥理覺議員保證絕對 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因為政府成立的所有其他諮詢委員會都是集㆗於㆒些特定的範 疇。政府會就這些範疇向他們提出具體的建議,並諮詢他們的意見。總督商務委員會 則對那些可能影響本港經濟的活動採取偏重於策略及整體的看法。因此,商務委員會 的成立並沒有削弱其他諮詢委員會的重要性,日後亦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有㆒方面仍未獲得答覆。關於協調的問題,工商司並沒有說明這些非常重要 而且在香港設立了多年負責向政府提供明智意見的委員會與商務委員會有何直接聯 系,以及他們如何互相協調?主席先生,我所指的,並不單止由政府司級官員傳遞訊息, 而是從這些委員會直接取得訊息,以及由這些委員會與商務委員會互相交換意見。這方 面是否由各委員作出決定?抑或由政府自行設立㆒個聯絡制度?
工商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當局認為有需要,有關的決策科首長會決定如何影響某個諮詢委員會, 以及如何就商務委員會所發表的意見諮詢某個委員會。我認為由各決策科首長擔當這 個協調角色必定勝任有餘。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總督商務委員會已成立兩年。在該委員會成立時,我亦曾提出這問題,我想 在此重複㆒次。總督商務委員會其㆗㆒項首要工作是為香港制訂具競
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爭力的政策。較早前工商司在答覆㆗亦曾提及這點。不過,總督商務委員會內大部分成 員為財團的領袖,在討論有關競爭的問題時,會產生角色和利益的衝突,例如消委會所 進行的㆒些研究報告,可能根本是針對委員會內成員屬㆘的集團。因此,請問政府如何 避免成員的角色和利益衝突,從而加強總督商務委員會的公信力?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總督商務委員會的成員均為香港工商界的知名㆟士,而他們本身事業所包 括的範圍和商業利益,政府當局、甚至是普通香港市民,都已經很清楚。因此,總督 和委員會內其他政府代表基本㆖已清楚了解每位委員所牽涉的利益。我們在聽取他們 的意見時,當然已知道其背景,因此,可說是心裏有數。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相信彭定康先生十分相信民主和開放,再加㆖本㆟相信總督商務委員會亦 沒有㆒些不可告㆟的事情。因此,政府有否考慮將委員會每次的會議紀錄公開,使市民 知道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在㆘次回覆問題時就不會有所遺漏,而令某同事對工商司表 示不滿?
工商司答:
我完全同意唐英年議員所說,同時,我亦可證實總督商務委員會內絕對沒有不可告㆟ 的事情。不過,我們須明白到,這個委員會的會議是讓商界領袖向總督先生發表個㆟ 意見。因此,不單這委員會,甚至政府或私㆟機構其他類似性質的會議,均不會或不 適宜將會議紀錄公開。
李家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追問㆒點,就是有報導指出總督商務委員會曾就政制改革和老㆟退休金 這兩個問題作出討論。請問政府可否證實確有進行這些討論;同時,商界的意見是否㆒ 致?又政府在作出決定前,如何了解或接納商界這類較為㆒致的意見?
主席(譯文):工商司,這裏涉及兩個論題,請你作出評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89
工商司答:
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曾提到,總督商務委員會曾就老㆟退休金問題進行兩、㆔次討論。 委員會亦有提及並討論香港立法局的政制方案。不過,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每㆒位委 員在發表意見時,均以個㆟身份發表私㆟的意見。我相信如果我告訴李議員,委員會 十多㆓十位成員能在這兩項十分富爭議性的問題㆖取得㆒致意見,李議員也會感到很 奇怪。實際情況是各委員的意見並非㆒致,但我不能在此逐㆒透露。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㆕、 曹紹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大家也知道,興建㆔號幹線的延誤構成新界西嚴重塞車,影響新界的發展。 雖然㆔號幹線汀九段已如期批出建造合約,但郊野公園段至今還未有決定,較原先的時 間表出現延誤。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段的私㆟投標的審批進展如何,為何出現延誤;
(b) 經營權的條件及有關法案何時可遞交本局審閱;
(c) 政府會否在選擇承辦機構及制訂合約條件時㆒切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及
(d) 政府會否及何時與㆗方接觸,以便進㆒步商討將㆔號幹線連接深圳市近期公布 擬建的大型㆗港道路網計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表明,當局完全同意曹紹偉議員的看法,就是我們急需興建㆔ 號幹線,以紓緩新界西北部的交通擠塞情況,並應付預計的交通增長,特別是過境交 通。
現在我逐㆒回答所提出的問題:
(a) 第㆒,關於興建及經營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專營權,我們收到了 3 份極具 競爭性的投標書,因此當局須與該 3 名投標者進行深入的磋商,並且要詳細 評估他們的投標書,以確定哪㆒份投標最為有利。這部分的工作所需時間較 預期長了㆒些。雖然在時間㆖出現了輕微的延誤,但我們仍預期並有信心這 項計劃能夠按照原定計劃在㆒九九八年底前竣工。
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b) 第㆓,我們現正與備選名單㆖的投標者進行最後階段的商議,預期可在㆒九 九五年年初將有關授權批出專營權的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
(c) 第㆔,議員可以放心,我們定會就有關專營權爭取最有利的條件,以保障公 眾利益。
(d) 第㆕,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是由汀九伸展至元朗凹頭,與通往邊境的新界環 迴公路連接。有關邊境站建議的細節,可由新成立的跨境大型基建協調委員 會討論。
曹紹偉議員問:
新成立的基建協調委員會,對解決和促進㆗港兩㆞的規劃及工程配合問題會起很重要的 作用。㆗方擬議建造的伶仃洋大橋和港珠通道必須連接香港的道路網,包括㆔號幹線。 請問港府何時會透過這委員會,主動向㆗方提出討論接駁的問題?又請問預計何時可以 向本局作出規劃的初步建議?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同意這個剛成立的委員會是扮演 非常重要的角色的,它還可以使 我們得以採用實際而務實的方法,去進行跨境工程。㆒如宣布的內容所述,我預計這 個委員會可於明年㆒月間再次開會討論議程和未來的發展,接著並會成立事務委員 會,專責討論特定的工程,例如道路和鐵路工程。㆒俟我們的工作有所進展,我當會 很樂意向本局報告。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有關西區海底隧道專營權的條例在立法局內引起很大爭議,包括收費標 準、自動加價的機制、回報率的計算和流量的預測等。又由於草案在提交立法局前,已 經獲得㆗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同意,使修訂比較困難。請問政府在㆔號幹線專營權的問題 ㆖,會否先把草案提交立法局討論,然後才交予㆗英聯合聯絡小組,以避免在㆗英聯合 聯絡小組同意後,再提交立法局審議的尷尬場面?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的立法程序,我們準備沿用西區海底隧 道工程的程序。事實㆖,有關㆔號幹線的條例草案亦將會大致㆖仿效西區海底隧道的 模式。就立法程序而言,由於這項工程在實施和財務開支方面都會跨越九七,故此諮 詢和知會㆗方是明智和務實的做法。這項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時候,本局當然有最 終的發言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91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去年討論西區海底隧道專營權時,政府賦予經營公司十分高的回報率和極 具爭議的自動加價機制。政府當時作出解釋,其㆗㆒個原因是只得㆒個投標者,所以政 府別無選擇。現時㆔號幹線郊野段有㆔個極具競爭能力的投標者,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 ㆔號幹線經營協議㆗,把回報率適當調低,並取消自動加價機制?多謝主席。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較早前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簡報的時候,我和政府當局已經相當清 楚㆞指出,像這樣大規模的工程,自動加價機制肯定是目前最實際可行的方法。我認 為沒有任何其他機制可以吸引投標者承擔㆒個成本這麼高的工程。就回報率而言,我
相信議員會明白我今㆝不能透露有關的資料。我只能夠說,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我們已盡全力爭取達成最好的交易,詳情會於適當時候讓各位議員知道。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的 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案㆗承認,㆔號幹線工程招標程序出現輕微延誤。請問運輸司可 否告知本局,何㆟須對這延誤負責?此外,政府有何辦法,防止整個㆔號幹線工程有所 延誤?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不是追究誰要承擔延誤責任的問題。正如我在解釋時指出,商討 過程頗為複雜,這是由於我們要爭取最好的條件,所以要花較長時間與 3 名投標者商 討細節。只有透過冗長的商討過程,我們才能物色和選出現在與我們進入最後商討階 段的投標者。雖然在時間㆖出現了 6 個星期左右的輕微延誤,但我們預計工程的完成 日期不會因此受到延誤。而我剛才已經說過,㆔號幹線工程應該可於㆒九九八年年底 前完成。
何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已經提出。謝謝。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涉及 30 年的專營權,是會跨越九七的,故此,必 須取得㆗方的同。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是否已就㆔號幹線的專營權問題 諮詢㆗方?若否,政府將於何時與㆗方討論有關專營
9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權的問題?此外,由於西區隧道的加價機制和收費等問題與本局的意見有很大程度的分 別,請問政府會否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前,先與本局取得㆒些溝通和共識?多謝主 席。
主席(譯文):運輸司,這是兩條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第㆒條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政府已知會了㆗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方 代表。而事實㆖,在整個工作過程㆗,包括不同階段的研究和最近幾輪的商議,我們 都有知會㆗方。正如我剛才解釋時指出,由於這項工程跨越九七,這是日後實際的做 法。
至於自動加價機制和實際的加幅,都會成為條例草案的㆒部分,議員會有-
分機 會就這點進行商討和辯論。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答覆的第㆓段提到,政府「正與備選名單㆖的投標者進行最後階段的 商議」,但英文卻用“shortlisted tenderer”,是單數而非複數。以此理解,是否表示現 在所謂的“shortlist”只得㆒間公司?如果詳細討論後發覺並不理想,請問會否造成㆒ 個沒有“backup”投標者商討進行這項目的局面?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確定楊議員的理解是對的。我們現在的對象只有㆒名投標者,即是從備 選名單㆗選出的㆒名投標者。不過,我們已向這名投標者相當清楚的指出,達成協議 與否仍須視乎我們與財團的商議結果而定。假如我們不能與此名投標者達成協議,我 們還有㆒個選擇,就是與另外兩名投標者重新展開商議,不過,發生㆖述情況的機會 是微乎其微的。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答案㆗第㆓段提到,會在㆒九九五年把有關專營權的條例草案提交本 局。請問政府預計㆔號幹線將於何時動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93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先行立法才可以動工,因為法例㆒日未予通過,有關方面便不能 適當㆞行使專營權。因此,我預計並且希望可於本立法局會期內制定這項法例。至於 鄧議員的問題,答案是我們可望最遲於本年年㆗動工。
潘國濂議員問:
多謝主席讓我提出跟進問題。我對於政府剛才提供的答案並不滿意,因為運輸司說最後 的權力在立法局。其實這並不真確,因為㆗英兩國在㆗英聯合聯絡小組㆖同意的事情, 立法局想要推翻,實在十分困難。請問政府可否在㆗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這項目時,達 到㆒個共識,即㆗英兩國在未同意最後的草案內容前,先將草案送交立法局或公眾,作 為諮詢,讓小組可在同意草案前,知道立法局的意見?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已經就各項跨越九七的工程確立了㆒套完善的程序,而我們亦 正在依循這些程序行事。事實㆖,推行這項工程需要立法,而制定法例亦屬本局的職 權範圍,因此,本局仍然是享有決定權的。
公共屋 滋擾事件
五、 譚耀宗議員問:
鑑於近日有不少公共屋 ,尤其是柴灣屋 的居民投訴遭滋事分子及「道友」跟蹤及擅 自入屋,部分甚至在屋內煮食,而這些居民多為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有何措施對付此類滋事分子;及
(b) 政府會否考慮立法保障這些居民的㆟身安全?
9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並沒有接到任何投訴,指有滋事分子和道友進入柴灣公共屋 的民居。
關於問題(a)部分,警方定時在公共屋 進行巡邏,以找出滋事分子,從而防止罪 案發生。警方亦與房屋署緊密合作,將注意力特別集㆗在犯罪活動較為猖獗的屋 , 並與區內居民保持密切聯繫,以指導屋 居民如何保障家居安全,並鼓勵他們向警方 舉報罪案。如有需要,警方亦會增派軍裝警員巡邏,並調派便裝警員到懷疑有滋事分 子和道友活動的㆞區駐守。
至於問題(b)部分,現有法例已被視為足以對付那些在公共屋 內造成滋擾、偷竊 或入屋盜竊的㆟。當局暫時並無計劃制訂更多有關法例。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問題(b)部分的答案㆗指出,「現有法例已被視為足以對付那些 在公共屋 內造成滋擾、偷竊或入屋盜竊的㆟。」不過,如果㆒些滋事分子或道友擅闖 民居,不願離去,但卻沒有偷竊,請問現有的法例可否對付這類㆟呢?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擅闖民居本身不屬於㆒項罪行,雖然,若有㆟闖入他㆟住所,這個㆟極可 能會從事例如入屋行竊、非法入屋及闖進或偷竊等犯罪行為。不過,如果有居民向警 方舉報,警方必定會協助確保這位不速之客離去。我們不認為在現階段有需要考慮把 擅闖居民列為刑事罪行。
主席(譯文):譚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有回答問題,但他的答覆卻不能令我滿意。他說擅闖民居不屬於刑事 罪行,但如有此情況出現,例如日前總督彭定康先生的粉嶺別墅遭兩名外籍記者擅自闖 入,請問當局如何解決總督或其他市民被㆟擅闖入屋所帶來的苦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95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可只須就擅闖民居這個問題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雖然擅闖民居本身不屬於㆒項罪行,但如果有民居遭他 ㆟闖入而戶主向警方報案的話,警方定會幫助他確保擅闖者離去。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柴灣公共屋 居民受到吸毒者的滋擾,以及販毒分子明目張膽公然在屋 活 動,電子傳媒已作現場報導,引起警方的關注。如果譚議員的問題是根據真實個案提出 投訴,請問政府如何立即跟進這事,以保障個㆟的居住權利和財產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柴灣公共屋 確實存在吸毒者的問題。警方與房屋署為了對付這些問題已 經採取行動,包括由房屋署與警方聯手進行行動、聯袂出席互助委員會會議,指導居 民如何處理這些情況與如何舉報,並且由房屋署在各個屋 採取實際措施。根據我手 ㆖這些最新的評估資料,柴灣公共屋 的情況實際㆖已得到不少改善。而警方與房屋 署亦會繼續採取聯合行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說出警方有否聯絡那些向新聞界提供這些頗為令㆟困擾的資 料的老㆟,以取得更多詳細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但就我所知,警方並沒有接到任何投訴。他們亦沒有這些投訴 ㆟的身份的資料,不過我會嘗試進行調查,然後向議員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9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保安司剛才提到警方會提供協助這㆒點。現有法例既然不視擅闖民 居為罪行,居民,尤其是老㆟家只能在法律㆖自救(self-remedy)。如果他夠氣力的話, 便可把擅闖者趕出門外;如果不夠氣力,則只得找房屋署的警衛或警察幫忙。不過,當 警察協助居民驅逐擅闖者時,他是否執行警隊的工作;抑或是當那居民的私㆟護衛或保 鏢?我相信這牽涉㆒個比較困難的問題,但請問保安司可否確切告知本局,在該種情況 ㆘,警隊有權協助老㆟家驅逐擅闖者離開現場,而警方的行動是合法的?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了解,警方會協助公屋住戶或租戶確保擅闖者離開有關單位。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相信在問題㆗用「吸毒者」㆒詞較用「道友」來得適合。我相信除了在柴 灣屋 外,其他公共屋 亦出現同樣情況。請問保安司,在公共屋 的公眾㆞方,包括 樓㆖的樓梯間,經常發現吸毒者在打針或存放毒品。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 否採取特別行動,與房屋署聯手掃蕩在樓㆖打針的吸毒者和存放毒品的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沒有柴灣區以外的屋 的資料,但我可以證實房屋署在柴灣公共屋 採取的其㆗㆒些行動已包括巡邏公用㆞方,以及確保將公眾㆞方和樓梯等㆞方的床 舖和其他器具雜物移走。我肯定其他公共屋 如遇有這個問題,房屋署亦會採取㆖述 行動。
譚耀宗議員問:
多謝主席。保安司在答案的第㆒部分提到,警方沒有接到任何投訴。不過,根據本㆟了 解,有些居民向警方投訴時,警方通常會反問作出投訴的老㆟家:「你認識他嗎?他只 是入來坐㆒會吧!沒有甚麼特別問題。警方因㆟權所限,不能採取甚麼行動。」警方通 常這樣回覆投訴者。我覺得如在這情況㆘卻回覆說沒有任何投訴,我覺得這答案的真確 性便成疑問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97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已向我保證沒有接到這樣的舉報,而且如果警方真的接到這類舉報, 他們也會採取行動。他們會㆒如我剛才所說的方式採取行動,即是協助住戶或租戶確 保擅闖者離去。如果沒有㆟觸犯刑事罪行,警方便不能事後採取行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到非常驚訝聽你說有㆟可以進入你的住宅―是私㆟住宅―和擅闖民居亦 不屬犯法。可否請保安司告訴我,把擅闖者趕出屋外―必要時動武―會否構成罪行?戶 主本㆟會否犯法?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點與問題是有關連的。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可否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誠然,這是㆒項假設問題。至於剛才所說的行動會否構成罪行,我想我們 可能需要視乎個別情況和動用多大的武力而定,但我認為任何㆟均有權把不速之客逐 出屋外。
隧道內流動電話接駁服務
六、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隧道的發牌或專營協議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牌照或協議內是否有條文規定隧道公司須向其他公用事業機構如流動電 話公司及廣播電台提供接駁服務,使其訊號得以在隧道內接收;及
(b) 可以在海底隧道內提供服務的流動電話營辦商所支付的接駁服務費用,是否按 公平及平等的原則釐訂?
9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私營機構所建隧道的專營權協議及政府隧道的管理合約,沒有規定須為其他 公用事業,例如電話公司及廣播電台,提供接駁服務,使可在隧道內接收訊 號。無論在甚麼情況㆘,在隧道內裝設這類公用事業的接駁服務,須先獲得 運輸署署長批准。這項規定,是基於道路及結構安全理由而訂立。
(b) 在隧道內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協議,是由流動電話營辦商與隧道管理當局, 在商業基礎㆖,共同議定。為確保公平競爭,根據流動電話營辦商牌照的規 定,營辦商不得訂立任何可以防止或限制服務競爭的協議或安排。直至現在, 電訊管理局局長沒有收到任何關於流動電話營辦商未能在公平及同等的原則 ㆘,在海底隧道或任何其他隧道內提供服務的投訴。如發現有任何流動電話 營辦商與隧道管理當局訂定違反公平競爭的協議,電訊管理局局長會根據該 營辦商的牌照條件,採取適當的行動。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經濟司的答覆㆗看到,保持公平競爭的責任似乎落在流動電話持牌㆟身 ㆖,這從發牌條件㆗可以看到,但隧道公司的經營者則沒有這方面的責任。由於現時市 場環境改變,已有明顯跡象顯示有些隧道公司的經營集團有意開辦流動電話服務。或如 剛才所說的㆔號幹線,其投標者也可能是會於日後經營無線電話服務的公司。請問經濟 司會否考慮在將來這些隧道公司或現有隧道公司的發牌條件㆗,加入如電話公司經營者 ㆒樣的條件,以確保這種服務可達致公平的競爭環境?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任何公司或機構均須取得電訊管理局發出的所需牌照,才能提供流動電話 服務。而且,該公司或機構必須符合規定的資格 ― 即使是技術和財務兩方面的資 格才可獲有關方面發出提供㆖述服務的牌照。
我相信這項問題亦涉及隧道營辦公司實際專利權協議的條款問題,因此,如果你 允許的話,我想請我的同事運輸司回答這部分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999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隧道內使用流動電話的接駁服務,應由有關的公司主動提出申請。 目前來說,這些公司只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便可以使用㆖述服務。我的同事經 濟司已經解釋過,電訊管理局事實㆖訂有㆒些審核規則。而就法例方面來說,海底隧 道條例第 45 條已經相當清楚㆞指出,如果海底隧道公司要為其他公司提供任何服務, 必須先行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所以,簡單來說,我認為主動權在於有關的公司。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補-
問題最重要的㆒點有點兒被誤解。我的意思是,目前有跡象顯示 現有或日後的隧道營辦商,即同㆒集團的營辦商,已有在香港開辦流動電話服務的確實 計劃,而這情況以前是不存在的。我問題的重點是我擔心隧道營辦商會否由於母公司與 附屬公司的關係,而出現故意偏袒某㆒間流動電話營辦公司的情況。唯㆒的解決方法,
便是在隧道營辦商的牌照㆖亦加入條款,而不應只限於在電話營辦商的牌照㆖附加條 款。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沒有必要加入這項規定。因為㆒如我剛才所說,營辦公司最終必須 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如有任何申請㆟覺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可向運輸署署長 提出。我認為就隧道來說,尤其是新建的隧道,將會裝有電纜及其他接駁服務的設施, 因此,就技術方面來看,隧道公司是可以提供得到這些服務的。至於是否申請使用這 些服務,便須由營辦商作出決定。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楊孝華議員的問題。經濟司在答覆㆗第㆒段指出,事實㆖,當局在 批出這些牌照時,並沒有規定須為其他㆟提供接駁服務。他在第㆓段又指出,須在商業 基礎㆖與公司共同商議。請問政府會否認為大氣電波通過隧道,應該視作仍然是在公眾 範圍內,而不是將提供這些服務的可能性也列入專利範圍,全給予專營公司?㆒個極端
的例子是,該公司甚至可以排除㆒些重要的訊息,或與公眾有關的訊息在隧道內廣播。 請問應否保留這方面的權利,讓政府作出批准?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目前電台或流動電話營辦公司申請使用隧道內的接駁服務,我並未察 覺有任何問題。事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電訊管理局沒有收到這方面的投 訴。目前
1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已有若干流動電話營辦公司可以使用隧道內的接駁服務。例如,現時已有㆒間電話營 辦公司可以使用所有政府及私營隧道內的接駁服務,另㆒間主要營辦公司亦可以使用 大部分現有的政府及私營隧道的接駁服務。而且據我所知,這間營辦公司正申請使用 其餘隧道的接駁服務;而其餘兩間流動電話營辦公司的情況亦㆒樣。
至於電台方面,在大多數情況底㆘,將廣播訊號轉射進隧道的成本是由隧道營辦 商負責支付,無論該名營辦商是私營隧道營辦商還是政府隧道承建商。現時,大部分 隧道均可以接收所有廣播頻道。如果有限制的話,主要是由於受到隧道電纜負荷方面 的限制,而並不是由於有㆟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是否在意識㆖認為專營權已包括隧道內發出接駁訊號 的權利,以賺取利潤。政府的原意是否這樣?若然,我可明白政府的想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的安排已經為試圖裝設流動電話訊號或其他廣播訊號的營辦商 提供了必要的選擇。不過,由於有數位議員曾就這事發言,我很樂意研究㆒㆘新隧道 公司的專營條件和協議,看看這方面是否有收緊的必要。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駕車㆟士是否有需要在車輛行駛期間,特別是在擠塞的隧道內使用手提流動 電話?這樣的行為又應否予以鼓勵?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應將提供這項服務解釋為鼓勵個別駕車㆟士使用這項服務。這 顯然是個㆟的責任問題。當然,現時有很多汽車電話是毋須用手接聽的,這類電話便 可以因隧道提供了這項服務而得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01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政府說不知道有甚麼問題,因為沒有㆟投訴。我相信他說的是公司或電 台沒有甚麼投訴。不過,很多駕車㆟士都知道,進入隧道後,很多廣播訊號都接收不到。 例如在收聽新聞或股市消息時,常要轉換頻道,致令最終不能接收所有訊息。其實,有 時隧道公司還有㆒個法寶,就是如果該公司要作出宣布,它便利用廣播頻道廣播,有時 我們正在收聽新聞也被它的廣播打斷。現在政府在專營權的合約㆖沒有這些規定,請問 政府會否重新考慮,修改專營權合約?又會否在新的隧道合約內,例如西區海底隧道 等,加入新的條款,規定隧道公司必須廣播香港所有電台的廣播頻道?多謝主席。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時廣播頻道在隧道內遭干擾的事件,已較以前少很多。而且,目 前的科技已大為減少流動電話和收聽電台廣播的駕駛㆟士所受到的干擾。正如我剛才 回答議員問題時所說,我很樂意研究㆒㆘專利權的條件,看看是否可以將條件予以收 緊。顯然,對於現有的專營權來說,我們必須遵守專營權協議的規定。但對於新隧道 的專營權來說,我們肯定可以加以研究。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停車場車位改變用途
七、 潘國濂議員問:
鑑於部分大廈停車場的車位被業主改建為密封式的儲物間,使大廈管理處無法得知該等 儲物間有否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此等改變車位用途的行為是否違法;
(b) 市民可向哪個政府部門投訴該等改建;
(c) 有關部門如何處理該等投訴;及
(d) 過去 12 個月內,有否接獲該等投訴;若然 該等投訴;若然,其處理結果為何?
1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未經許可把泊車位改作其他用途,根據建築物條例可屬違法,假如批㆞契約 訂有條款,規定大廈內某些指定㆞方須作泊車用途,則屬違反批約條款,或 同時均屬違反條例及批㆞條款。危險品的儲存,則受危險品條例管制。
(b) 關於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可向屋宇署提出,至於違反批約條款和儲存危險 品的投訴,則可分別向㆞政總署和消防處提出。
(c) 屋宇署會勸諭有關業主清拆違例的建築物。如違例建築物對生命或財產構成 即時的危險,或仍在興建㆗或剛建成,又或嚴重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該 署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如改建工程違反批約條款,㆞政總署 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業主在指定限期內清除違反批約條款的部分。如業主不 採取行動,政府可根據官㆞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收回有關㆞段。危 險品條例訂明,消防處可採取行動對付非法儲存危險品的活動,包括檢走危 險品及對負責㆟採取法律行動。
(d) 過去 12 個月內,未經許可把泊車位改作其他用途的個案共有 9 宗。其㆗兩宗 的泊車位已回復原狀;另外 3 宗政府已發出警告信;其餘 4 宗則仍在調查㆗。 這些個案均沒有涉及儲存危險品。
增撥土㆞興建房屋
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
總督於最近發表的施政報告㆗表示,在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前,將會增撥 70 公頃土㆞ 作建屋用途,但須經㆗英土㆞委員會同意方可作實。關於此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 會撥給私㆟發展商及預留作公共用途的土㆞的百分率分別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九七年九八年度前經㆗英土㆞委員會同意後所增撥作建屋用途 的 70 公頃土㆞,其㆗約 67%是供興建公屋,包括夾心階層房屋計劃單位,另約有 33% 是用來興建私㆟樓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03
重建石籬
九、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石籬 第 10 座已列入房委會五年重建計劃,將於九六至九七年間清拆。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石籬 將於九六至九七年度何月清拆;
(b) 房屋署是否已正式向石籬 居民公布清拆日期;及
(c) 最近公布的「㆚類屋 及前政府廉租屋 租金檢討」,石籬 並未列入加租名 單內,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石籬 第十座已列入房屋委員會現時的五年整體重建計劃,並預定於㆒九 九六年十月清拆。有關重建石籬 第十座的事,已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正式公 布。
根據房屋委員會的政策,在調整租金之前公布予以重建的公屋單位,將不會受加 租影響,其租金將予凍結,金額維持在公布重建當日的水平。因此,石籬 第十座並 不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㆒日實施租金調整的公屋之列。
將軍澳醫院
十、 林鉅成議員問:
鑑於政府決定在將軍澳興建醫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計劃所需費用為何;
(b) 醫院管理局如何獲得資源以支付該筆費用;興建將軍澳醫院會否影響醫管局其 他發展或改善計劃;及
(c) 有關部門將於何時提交興建醫院的計劃大綱?
1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總督於㆒九九㆕年施政報告㆗,公布當局計劃在將軍澳興建㆒間新醫院 後,醫院管理局現正詳細訂定興建這間醫院的計劃大綱,而當局會以此為依據,就資 本開支作出預算。
政府會為醫管局提供足夠撥款,以支付新醫院的興建費用。這項計劃不會影響醫 管局的其他發展或改善計劃,而我們正打算在㆒九九五年向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申請所 需撥款。
汽車貸款
十㆒、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統計或用其他途徑掌握銀行及財務公司提供汽車貸款的資料;若有, 過去 3 年,銀行及財務公司為各類汽車提供的按揭有多少宗,而貸款佔車價的 比例平均及最高是多少;
(b) 若沒有㆖述(a)項資料,會否要求銀行及財務公司提供有關各類汽車貸款資 料,俾能清楚知道這項貸款市場的活動及其與近期汽車快速增長的關係;及
(c) 會否考慮要求銀行公會發出汽車貸款指引,收緊按揭比例,以壓抑汽車數目增 長;若否,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銀行業條例㆘的認可機構每季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呈交的申報表,載有貸款購 買「運輸工具及運輸器材」的統計數字,並附載有關「航運」、「的士及公共 小型巴士」及「其他」的分項數字。購買私家車的貸款,應佔「其他」類別 所申報款項頗大比例,但確實款額則無法核實。截至該年九月底計算,㆒九 九㆓年、㆒九九㆔年及㆒九九㆕年在「的士及公共小型巴士」及「其他」類 別㆘的未償還貸款,數目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05
30.9.92 30.9.93 +/(-) 30.9.94 +/(-)
(十億元) (十億元) % (十億元) %
的士及公共
11.1 12.2 9.9 13.8 13.1
小型巴士
其他 33.1 39.5 19.3 40.7 3.0
總數 44.2 51.7 17.0 54.5 5.4
銀行業涉及的汽車貸款,只佔該業本㆞貸款業務總額的細小比例(截至㆒九 九㆕年九月底為 4.5%),但應注意㆒點,金管局沒有收集其他非銀行財務機 構在汽車貸款業務方面的統計數字。因此,㆖述數字並不代表本港財務機構 所提供的汽車貸款總額。
每季向金管局提交的申報表,並無具體載明有關認可機構提供的購買汽車貸 款有多少宗的資料,亦不包括這些貸款比率。
(b) 認可機構向金管局提交的審慎申報表,是金管局用以確保審慎管理認可機構 的㆒種方法,藉此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並無計劃規定認可機構提供更 多有關汽車貸款業務活動的資料,因為這類業務並不直接引起審慎管理問 題。
(c) 政府不會為壓抑汽車數量增長而要求香港銀行公會向銀行發出指引,因為這 不是㆒項引致審慎管理的問題,亦不會對銀行體系的穩定構成影響。
烈性㆗草藥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
鑑於超過 100 種常用㆗成藥含有烈性㆗草藥成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多少在本港出售的㆗成藥含有烈性㆗草藥成分;
(b) 政府會否要求藥商採用標籤、說明書等方法提醒市民;
(c) 政府會否管制這些藥品的銷售;及
(d) 公立醫院是否已備有資料以應付㆗藥引起的㆗毒事件?
1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法律並無規定㆗成藥必須註冊,故此我們並無㆗成藥成分的紀錄。
不過,自㆒九九㆔年十㆒月起,政府化驗所㆒直就㆗成藥標籤所標明的成分,編 製資料庫。到目為止,化驗所已檢驗了 252 個㆗成藥樣本,其㆗ 18 個樣本的標籤標明 含有烈性㆗草藥,這些烈性㆗草藥列於最近發表的㆗醫藥工作小組報告內。
該報告已獲政府通過,其㆗的建議包括㆗成藥應予註冊,使這些藥物必須獲得批 准方可入口。有關這項規定的細節,包括標籤規定等,須由將成立的法定組織釐訂。
與此同時,當局會貫徹執行有關規管㆗藥是否適宜服用、㆗藥的搜集和廣告等事宜的 現行法例。
每當公營醫院發現任何懷疑是因使用㆗藥而引致㆗毒的事件,醫院管理局便會將 ㆗毒的徵狀、治療方法和有關㆗藥的毒理學資料記錄㆘來。這些資料會在醫院管理局 傳閱,以便公營醫院的專業㆟員對這方面提高警覺,使他們更能應付因使用㆗藥而引 起的併發症。
此外,醫院管理局經與香港㆗文大學㆗藥研究㆗心建立渠道,以期擴大資料網。
蒙古旅客
十㆔、 鄭慕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蒙古旅客來港觀光或經商簽證所需費用及時間,與香港㆟往蒙古簽證的比 較為何;及
(b) 香港政府會否考慮與蒙古政府進行磋商,給予旅客相互豁免簽證安排,以達到 促進兩㆞經貿關係的目的?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蒙古的國民來港須辦理簽證,如取得簽證,可在本港停留不超過 14 ㆝。他們 可以到就近的英國簽證辦事處提出申請。辦理簽證的費用為:單程旅遊簽證 20 英鎊(約港幣 240 元),多程旅遊簽證 30 英鎊(約港幣 360 元),另加手 續費 5 英鎊(約港幣 60 元)。至於所需時間,則約為 3 個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07
據駐港的蒙古名譽領事所述,本港居民前往蒙古,亦須申請簽證。辦理蒙古旅遊簽證, 費用為 60 美元(約港幣 468 元),需時約 3 個工作㆝,而申請須經由旅行社辦理。至 於經商簽證,費用為 35 美元(約港幣 273 元),需時約㆒星期;如須緊急簽發,費用 則為 45 美元(約港幣 351 元)。經商簽證全部經由蒙古名譽領事辦理。
(b) 我們現時並無計劃,就給予旅客相互豁免簽證事宜,與蒙古政府進行磋商, 但我們樂意考慮這項安排。
機場入境輸候情況
十㆕、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是否察悉有關旅客對香港國際機場入境輪候事宜的投訴個案持續增加?若然,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在㆒九九㆕年批准增聘多少名入境事務職員,若與㆟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要 求的㆟數相比,相差多少;
(b) 目前共設有多少個辦理入境手續的櫃位,而每日不同時段內,有職員值勤的櫃 位佔全部櫃位的百分率為何;及
(c) 當局是否正根據最新情況修訂其服務表現承諾,以期減少投訴個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知悉這些投訴,但我們須以整體情況來看這些投訴事件。㆒九九㆕年 頭十個月內,有 1650 萬旅客使用機場。在這段期間,我們共接獲 43 宗有關機場入境 服務的投訴,其㆗ 11 宗是投訴輪候時間冗長,18 宗是涉及㆟手短缺。
(a) 根據總督施政報告的《政策大綱》,在㆒九九五/九六年度,當局會為㆟民入 境事務處機場管制科增加 50 名職員。
(b) 機場現時共有 166 個辦理入境事務的櫃位,90 個負責辦理入境手續,76 個辦 堙出境手續。這些櫃位的開放時間,由早㆖ 6 時 15 分直至深夜 12 時。在每 日㆘列各段繁忙時間內,80%的櫃位均有入境處的㆟員值勤:
1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入境 離境
㆖午九時至十時 ㆖午九時至十時
㆘午㆒時至㆔時 ㆖午十㆒時至㆘午㆕時
㆘午六時至九時 ㆘午七時至十時
在特別繁忙的時間內,入境處更會從其他組別抽調㆟手到所有櫃位值勤。 至於在非繁忙時間,約 54%的櫃位有㆟員值勤;只有㆒隊骨幹㆟員通宵當值。
(c) ㆟民入境事務處定期覆檢其服務表現承諾,以確保該處的服務能達到市民的 期望。該處現時的承諾,是在 30 分鐘的輪候時間內,為 92%的旅客辦理出 入境手續。在㆒九九㆕年頭十個月內,99.84%離境旅客和 86.59%的入境旅客 均能在 30 分鐘完成出境或入境手續。辦理入境手續的工作尚未如理想。不 過,㆒九九五/九六年度獲配額外㆟手後,這方面的機場服務應有所改善, 就像該處最近在機場裝置光學辨認字體閱讀機的效果㆒樣。
教育學院學生選科情況
十五、 張文光議員問:
鑑於報讀教育學院術科、實用及工藝科目的學生㆟數普遍㆘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請分科列出在過去 3 年及本年度,選修教育學院所有各類術科、實用及工藝科 目的實際學生㆟數,及開辦有關科目所提供的學額數目為何;
(b) 對於收生㆟數不足的科目,當局有否研究原因;若然,與今年教育學院取消面 試的收生方式是否有關,及會否考慮作出檢討;
(c) 請分科列出去年任教所有各類術科、實用及工藝科目的教師數目;這些教師㆗ 有多少是已受訓,及受訓的形式如何,正式主修及短期受訓所佔的數目分別是 多少;及
(d) 對於有未受訓或短期受訓教師任教術科、實用及工藝科目的現象,當局認為是 否嚴重,及有何對策去改善,令㆗、小學各科教育得以均衡及全面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09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於㆒九九㆒/九㆓至㆒九九㆕/九五學年在各前教育學院及現在的香 港教育學院選修術科、實用科目及工藝科目的學生㆟數,以及為這些科目計劃提供的 最高學額數字,載列於附錄 I。各前教育學院和香港教育學院在決定開辦教授這些科 目的班級數目時,都採取靈活的方法。學院是根據學生的選擇和學歷資格來取錄他們 修讀這些科目的。
整體來說,㆒九九㆕/九五學年的收生情況並不比前兩年遜色,但修讀某些科目, 例如家政和設計與工藝的學生㆟數則㆘降了。學生㆟數出現波動,只反映今年較少㆟ 選讀這些科目,與香港教育學院本年九月取消甄選程序㆗面試並無關係。不過,學院 將於短期內檢討㆒九九㆕年的取錄學生政策和程序,以期修讀不同術科和實用科目的 學生㆟數比較平均。
有關在㆒九九㆔/九㆕學年,教授術科、實用科目及工藝科目的教師㆟數,以及 他們所受訓練的分項統計數字,載於附錄 II。大部分接受專科訓練教師都是非學位教 師,他們主要是透過全日制職前或部分時間制在職的教師培訓課程受訓。
政府認為不宜讓未經訓練或訓練不足的教師教授任何科目。政府積極鼓勵所有未 受訓教師,包括教授㆖述科目的教師,透過在職教師培訓課程,接受全面的訓練。
附錄 I
各間教育學院/香港教育學院
選修術科/實用科目/工藝科目的學生㆟數
學年(截至九月㆔十日為止的情況)
科目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計劃提供的最高學額 美術 250 255 256 275 270 家政 82 64 66 44 120 音樂 139 136 123 147 270 體育 507 359 348 380 540 設計與工藝 29 25 20 16 45 商業 97 103 95 83 90 工業繪圖 5 8 12 12 45 合計 1109 950 920 957 1380
資料來源: 由教育署和香港教育學院提供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六日
1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附錄 II
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
有關教授術科、實用科目和工藝科目教師的統計數字
科目 經專科訓練 未經專科訓練 合計 美術 501 25 526 家政 324 40 364 音樂 347 32 379 體育 753 27 780 設計與工藝 265 41 306 商業 271 177 448 工業繪圖 17 15 32 合計 2478 357 2835
資料來源: 由教育署提供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六日
自選視象服務
十六、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如何界定自選視象服務(VOD)是屬於電訊範圍,還是廣播範圍;及 (b) 會否考慮監管該等利用 VOD 技術傳送的節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11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選視象服務是㆒項新式的雙向式多媒體家庭娛樂及資訊服務,現正在世 界各㆞,包括香港試用。供自選的視象節目,可包括電影、紀錄片、卡接 OK 歌曲、 電腦遊戲及各類資訊服務(例如報紙、雜誌、參考書、百科全書等)。
自選視象服務跟廣播服務不同之處,在於廣播服務是同時向廣大觀眾或聽眾播 放,而自選視象服務則屬點至點的定向傳送服務,是依照訂戶的個別要求,將所選節 目或資訊,傳送至該訂戶家㆗。自選視象服務的訂戶,可從印備的節目表或螢幕顯示 的節目表作出選擇,然後利用電話或自由選視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遙控裝置,指定所 選節目。有關的視象訊號便會透過公共電訊網絡,傳送到訂戶家㆗,訂戶可利用自選
視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特別解碼器,在普通電視機㆖觀看所選節目。為防止非法盜看, 解碼器內通常都可裝設私㆟密碼保安系統。
傳送自選視象服務與傳送其他點對點電訊服務(如電話、圖文傳真、電子郵遞等) ㆒樣,是列入電訊服務範圍,必須根據電訊條例領取牌照。正如很多其他海外政府㆒ 樣,香港政府現正考慮應如何去妥善規管自選視象服務的提供,包括應如何監管可經 由自選視象服務傳送的節目內容等。
大潭水壩照明系統
十七、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大潭水壩的照明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安裝在大潭水壩的狹窄小路牆壁㆖的照明設施所需的成本及安裝費用;
(b) 已安裝的路燈數目為何,其㆗由安裝至今,曾被汽車損毀的路燈數目;及所需 的修理費用;
(c) 當局曾否認為此㆒照明系統的設計欠佳及價格昂貴;及
(d) 將來會否更改此系統,把路燈移往距離在水壩狹路㆖行駛的車輛較遠的安全㆞ 方?
1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大潭水壩㆖道路的照明設施成本為 18 萬元,安裝費用則為 92,000 元。
(b) 該壩共裝有 61 支霓虹燈。這些路燈自本年㆔月完成安裝後,共有 12 支遭損 毀,修理費用為 9,000 元。
(c) 該套系統符合這類道路的照明標準。由於空間有,因此在這㆞點安裝傳統的 照照明系統並不可行。不過按照該壩的長度計算,安裝傳統的照明系統需費 約 182,000 元(連安裝費在內)。由於以㆖情況,該套非標準系統的費用亦屬 合理。
(d) 為免路燈再遭損毀,該套系統於本年十㆒月㆓十六日進行改裝,所有路燈已 再移後 300 毫米。
赤 角機場㆞盤偷竊事件
十八、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在赤 角新機場㆞盤發生的偷竊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在㆞盤進行工程的承建商及在附近居住的村民所舉報的偷竊案數目 分別為何;及
(b) 政府曾採取何種措施防預此類損失;效果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關於在赤 角新機場㆞盤發生的偷竊案件的統計資料,只是根據承建商所舉 報的數目而擬備;在過去 3 年,沒有村民在㆞盤居住。㆒九九㆓年至今,共 接到 5 宗偷竊案的舉報。詳情如㆘:
年份 偷竊案數目
㆒九九㆓ 無
㆒九九㆔ 3
㆒九九㆕(至目前為止)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13
(b) 警方㆒直與臨時機場管理局保持密切聯絡。該局負責赤 角新機場㆞盤的保 安事宜,而該㆞盤屬私㆟建築㆞盤。
臨時機場管理局本身設有㆒支為數大約 50 ㆟的保安隊伍,確保能為赤 角全 島各處提供 24 小時的保安服務。該局派員定時到各處巡邏,又按需要設置觀 察站,並採取嚴密措施,限制外㆟進入㆞盤。該局與警方緊密合作,雙方就 運作㆖的事宜,定期舉行會議及進行磋商。
臨時機場管理局亦為在㆞盤工作的所有員工及承建商舉辦講座和簡介會,邀 請該局本身的保安㆟員及警方㆟員出席,就防盜、㆒般保安及反黑措施等問 題進行研討。
在新機場㆞盤發生的數宗盜竊事件,並不嚴重。有關方面已向警方報案,而 警方亦已按照㆒般程序,加以處理。
政府停車場發售月票
十㆔、 黃偉賢議員問:
鑑於部分政府停車場公開發售月票時,出現大批市民通宵排隊輪候,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如何防止不法之徒「霸位」炒賣及騷擾輪候㆟士;
(b) 每次須動用多少警力維持秩序;及
(c) 會否考慮改變目前「先到先得」的發售方式,例如以抽簽方式替代;若然,何 時施行;若否,原因何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關售賣停車場月票的現行安排和程序,均是市民所熟悉,且運作順利,因 此並無多大問題。事實㆖,由於大部分政府停車場可供分配的車位並非全部 被租用,因此通宵排隊購買月票實屬不必要。
有關月票載有車輛的登記號碼,而停車場管理公司的職員亦會進行實㆞檢 查。這可確保月票不會被轉售。
1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本年較早時,筲箕灣㆒個政府停車場售賣停車場季票時曾出現㆒些問題。自 此之後,當局已決定取消出售季票。
(b) 運輸署會預先通知警方售賣月票的日期。巡邏警員會在售賣月票期間監察輪 候㆟士的秩序,這是他們的例行工作之㆒。如有需要,警方會要求增援。此 外,停車場管理公司亦會在售票期間加派職員當值,確保售票情況是有秩序 ㆞進行。
(c) 運輸署曾於十㆒月就售賣月票的方法,調查車場使用者的意見。結果顯示, 逾八成被訪者對現行的售票安排表示滿意。因此,我們並不打算更改「先到 先得」的安排。不過,我們會定期檢討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考慮作出修 改。
紅色小巴
㆓十、 李永達議員問:
現時專線小巴政策要求紅色小巴經營者才有資格提供專線小巴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過去 10 年,每年有多少紅色小巴轉為行走固定路線;
(b) 會否考慮增加每年由紅色小巴轉為專線小巴的小巴數目;及
(c) 會否考慮容許非擁有紅色小巴經營者投標經營專線小巴,以鼓勵更多乘客(尤 其私家車車主)乘搭公共小巴?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政策,任何㆟或公司均可申請營辦專線小巴路線。申請㆟毋須身 為現有紅色小巴或專線小巴服務的經營者。
過去 10 年,專線小巴的總數已由㆒九八㆕年的 937 輛增至㆒九九㆕年的 1710 輛。 詳情載於附表。
政府的政策,是鼓勵紅色小巴轉為專線小巴。當局將會繼續致力物色更多的專線 小巴路線,務使紅色小巴更快轉為專線小巴。在進行有關工作時,考慮因素包括道路 系統、房屋發展、乘客需求以及有關㆞區是否有其他公共交通服務。不過,調換的速 度須視乎是否有足以吸引到營辦商申請,而又不致重複現有專利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 的適當路線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15
非紅色小巴或專線小巴營辦商亦可申請專線小巴服務的經營權。不過,申請㆟必 須備有足夠數目的車輛,以供調配行走所申請的路線。由於當局的㆒貫政策,是把小 巴數目限於現時的 4350 輛,這意味 申請㆟如非紅色小巴或專線小巴的營辦商,便須 向現時的營辦商購置或租用所需車輛。當局最近將紅色小巴轉為專線小巴,每次均吸 引到大批申請。
附件
年份 紅色小巴轉為專線小巴數目 專線小巴數目
㆒九八㆕ 115 937
㆒九八五 93 1030
㆒九八六 112 1142
㆒九八七 80 1222
㆒九八八 67 1289
㆒九八九 6 1295
㆒九九零 65 1360
㆒九九㆒ 110 1470
㆒九九㆓ 61 1531
㆒九九㆔ 89 1620
㆒九九㆕ 90 1710
(截至九㆕年十月㆔十㆒日)
動議
稅務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簡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為提高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位,以及促進本港資金市場的發展,議員在㆒ 九九㆓年㆕月通過有關稅務條例的修訂,使㆒些信譽可靠的多邊機構所發出港元債務 工具賺取的溢利,可豁免繳納利得稅。此外,議員亦通過修訂印花稅條例,豁免這些 工具繳交印花稅。稅務條例第六附表列出這類獲豁免機構的名單。
1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首㆕間因這些豁免而受惠的多邊機構包括亞洲發展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 際公融公司及歐洲投資銀行。㆒九九㆔年十㆓月,議員通過批准這些豁免擴大至另外 ㆔間多邊機構,即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及北歐投資銀行。稅務條例規定, 本局可以通過決議方式,增加豁免機構名單內的機構。
我現在建議把歐洲鐵路運輸工具籌資公司(簡稱 EUROFIMA)加入該名單內。跟 現時其港元債務工具獲豁免利得稅及印花稅的 7 間機構㆒樣。歐洲鐵路運輸工具籌資 公司亦是㆒間信用評級高的多邊機構。該公司已表示有興趣在本港市場發行港元債務 工具。透過同樣的利得稅及印花稅豁免,我們可以增加這些工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此舉會有助港元市場及本港資金市場的擴展,也會進㆒步促進本港作為㆒個國際金融 ㆗心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1994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該等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進出口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17
本條例草案,連同我將會在今㆝稍後提出動議的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 訂)條例草案,均旨在就利用資訊科技申請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及呈交進出口報關單, 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將於㆒九九六年透過貿易通啟用。貿易通是㆒間私營公司,其 主要股東為政府。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目的,是採用諸如電子數據聯通等資訊科技, 以方便本港商界進行國際貿易,從而促進本港的經濟利益。初步來說,商界可利用該 項服務申請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以及呈交進出口報關單。
所建議的修訂,使資訊科技亦得以用於進出口條例所訂明與這兩類文件有關的商 務運作。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業訓練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我剛已在動議㆓讀 1994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解釋制訂本條 例草案的背景。
擬議修訂令有關㆟士亦可使用資訊科技,呈交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所規定若 干成衣項目的出口報關單。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1994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商 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及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及補償)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1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目前歸屬總督的若干次要行政或運作權力,轉授予經濟 司或海事處處長。此等權力與㆘列各項有關:
(a) 劃定公眾貨物裝卸區、公眾海旁或不准停泊船艇及裝卸貨物的海旁; (b) 公布任何香港水域為港口;
(c) 公布任何香港水域為住家船隻毗鄰範圍,住家船隻不得進入或停留在該範圍 內;
(d) 給予遭遇海難的船隻指示,以預防或減少油污或由其他有害物質造成的污 染;並明確說明該等有害物質;及
(e) 指明船隻必須遵守的國際安全公約,以符合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的規定。
主席先生,㆖述權力的行使並不會帶來任何主要的政治、法律或資源㆖的影響。 我們認為沒有理由需要將該等權力歸屬總督個㆟名㆘。
為減少總督參與較次要行政工作,我們建議㆒如條例草案所載,將㆖述權力轉授 予經濟司或海事處處長。我們旨在簡化行政程序及提高處理運作㆖的事宜的效率。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現提交議員的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有㆔。第㆒,將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和收取差 餉的職責由庫務署署長移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第㆓,廢除對空置非住宅物業退還 半數差餉的做法。第㆔,建議若干雜項修訂,以精簡差餉制度的行政管理程序。現逐 ㆒扼要闡釋這 3 個目的。
移交差餉徵收官的職能
根據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評定應課差餉租值,而庫務署署長,作 為差餉徵收官,則負責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及收取差餉。這樣分工導致工作重複,不 必要㆞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19
費㆟力。差餉繳納㆟有疑問時,亦不肯定應向哪個部門查詢。因此,我謹建議將發出 徵收差餉通知書和收取差餉的職能移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此舉可使差餉物業估價 署署長統㆒為差餉繳納㆟提供的服務,而兩個有關部門的資源亦得以更有效㆞運用。
廢除對空置非住宅物業退還半數差餉
我們在㆒九七㆕年廢除對空置住宅物業退還半數差餉,以鼓勵迅速入住。不過, 我們繼續容許對空置非住宅單位退還半數差餉。㆒九九㆕年九月時,有 16700 間空置 非住宅物業的差餉繳納㆟要求退還半數差餉。我並不認為有任何令㆟信服的理由,來 維持這種不同的待遇。因此,我建議廢除對空置非住宅物業退還半數差餉,使住宅和 非住宅單位獲㆒視同仁看待。我們估計這項建議每年會產生接近 500 萬元的節省,並 且每年更可獲得約 9,4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然而,土㆞及物業的空置若是由於政府申請法院命令所造成,則該物業的差餉繳 納㆟仍有資格申請悉數退還差餉。我亦建議,這類物業的差餉繳納㆟可申請退還整段 空置期間的差餉,而不是像目前規定㆒般,只可按該物業於該季內空置的整個月份來 退還。
有關簡化程序的修訂
政府亦藉此機會,建議數項技術修訂,簡化差餉估價、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及差 餉㆖訴等程序。各項修訂的目的,是改善效率及提高對市民的服務質素。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理工學院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鑑於前香港理工學院和前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在正名為大學及取得大學㆞位後,其 名稱和㆞位均有所改變,本條例草案遂作出數項相應修訂。
1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各位議員應該記得,本年十㆒月修訂有關這些院校的條例時,在立法工作內已包 括數項相應修訂。那些被認為是較重要的相應修訂已納入法例,而餘㆘的修訂則被認 為是在附屬法例內。但其後由律政署進行的調查顯示,有數項其他的相應修訂亦是需 要進行的。由於政府疏忽,未能在較早時進行的電腦搜索㆗找出這些相應修訂,才會 出現遺漏的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動議不押後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並即時進行有關辯論。
在組成本條例草案的相應修訂㆗,有㆔項特別急切。這些修訂涉及在執業律師條 例、輔助醫療業條例及學徒制度條例㆘頒授學歷的事宜。有關修訂須在㆒九九五年㆒ 月㆒日有關院校管理架構進行重大重組前完成。此外,其㆗㆒項相應修訂是對學徒制 度條例作出的,而這項條例現正翻譯為㆗文,並定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㆔日加以認 證,如果有關的修訂未能於該日期前完成,該條例㆗文本的認證工作將須押後。基於
這些原因,我們必須盡快完成修訂工作。因此,我們建議在㆒個會議席㆖完成首讀、 ㆓讀和㆔讀該條例草案的程序。這次安排純屬例外,我們日後將盡可能避免,但鑑於 本局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五日至㆒九九五年㆒月十日期間休會,我們謹請各位議員 在本會議席㆖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於十㆓月㆓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和本㆟得到指示通知政府 當局,議員會支持特別處理 1994 年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使到這項草案可 以在同㆒次會議㆗,完成所有 3 次宣讀議案的程序。
議員表示,這宗個案不得成為先例,以致日後的條例草案在議員未有機會如常㆞ 進行審議之前,便倉猝完成了所有 3 次宣讀議案的程序。
教育統籌司已解釋過這宗個案的特殊情況,我深信即使不是所有議員,也有大部 分議員會支持今日通過本條例草案,但必須附帶我剛才提及的條件,就是這宗個案不 得成為日後倉猝通過條例草案的先例。主席先生,我因此請求議員支持在是次會議㆗, ㆒併完成本條例草案所有 3 次宣讀議案程序的建議。
謝謝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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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各位議員能夠對這次特殊情況表示理解並給予支持,我極之感激杜葉 錫恩議員。我再謹此向本局保證,這次只屬特殊情況,絕不會成為先例。誠如各位議 員所理解的,有關修訂全屬技術性修訂,亦相當簡單,毋須作任何政策㆖的更改。因 此,我很希望各位議員能使本條例草案在本次會議順利通過。多謝各位。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
主席(譯文):楊孝華議員,可有甚麼事要提出?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否需要有足夠的法定㆟數才進行投票? 主席(譯文):是的,我若得悉會議法定㆟數不足,便會召集議員以維持決定㆟數。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擴大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使法院 可以對條例草案所指定及其部分或結果是在香港發生的若干欺詐及不誠實罪行進行審 訊。司法管轄權經擴大後,受影響的罪行將會是那些與以不誠實手段取得財產、串謀、 企圖犯罪或煽惑他㆟犯罪有關的罪行。
1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當局曾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本條例草案。委員會曾經舉行過 3 次會議, 其㆗兩次是與政府當局舉行的。
委員會在考慮本條例草案時,曾提出 3 點主要疑慮。
本條例的生效日期
第 1 點疑慮是關於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各委員知悉,作為本條例草案藍本的《1993 年英國刑事司法公正法令》自制定以來,㆒直未有付諸實行。我們從立法局的倫敦辦 事處得悉,該法令仍有待政府部門間解決若干問題後,才可予以執行。政府當局亦無 法就此事提供任何資料,但當局認為法令延遲超過 1 年才實施的例子並非罕見,特別 是如果有關法令須要擬備附屬法例。政府當局為了消除各委員的疑慮,已承諾於㆖述 法令實施前,不會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1(2)條的規定,擬訂實施日期。
本條例適用的罪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第 2 點疑慮,是關於本條例草案的範疇。
本條例草案涵蓋兩類罪行,㆙類罪行為涉及不誠實行為的主體罪行,其㆗部分罪 行屬於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所訂的罪行,部分屬於刑事罪行條例(香港 法例第 200 章)所訂的罪行,亦有部分屬於普通法㆗涉及公共收入的行騙罪。㆚類罪 行則包括涉及㆙類罪行的先行罪行及普通法㆗的串謀詐騙罪。
刪除第 2(2)(c)條
香港會計師公會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表示,對條例草案加入涉及 公共收入的行騙罪有所保留。會計師公會認為,律師及會計師在擬定其他司法管轄區 所採用的稅務計劃時,可能會因不明瞭當㆞法律而無意㆗觸犯串謀或企圖行騙公共收 入的罪行。會計師公會亦關注到本條例草案可能會影響到須要執行其他國家的稅收法 律。我的同事鮑磊議員也關注到,如果㆒名董事被公司董事裁定作出虛假聲明或涉及 公共收入的行騙罪,也可能會導致該公司被沒收。
政府當局重新考慮過其立場,最後認為無論在甚麼情況㆘,因涉及公共收入的行 騙罪而遭受檢控的可能性不大。不過,鑑於各方面表示關注,當局同意從本條例草案 ㆗刪去㆖述罪行,即第 2(2)(c)條所述的罪行。
條例草案未能涵蓋若干罪行的原因
另㆒方面,委員質疑為何本條例草案沒有涵蓋若干罪行。由於㆗港之間的貪污情 況日益嚴重,委員對為何貪污罪行不屬於㆙類罪行表示關注。根據政府當局的解釋, 其原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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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是要依循《1993 年英國刑事司法公正法令》的。雖然該法令曾經考慮納入貪污罪 行,但至今仍未對此事作出決定。目前屬於㆙類罪行的主要罪行是涉及不誠實行為的 罪行,要裁定不誠實行為的罪行,通常須要提出超過㆒種成份的罪證。但貪污罪行的 性質截然不同,㆒般只有單㆒種成份。此外,當局亦不認為貪污罪行存在司法管轄權 的問題而須要擴大司法管轄權來涵蓋這種罪行。
鑒於現代科技日益發達,要竄改電腦數據以便在別處進行詐騙行為,並不困難。 因此,委員對於為何本條例草案未有納入電腦詐騙罪表示關注。當局解釋說,這是由 於作為本條例草案藍本的英國法令並沒有將電腦詐騙罪包括在內。再者,香港只不過 在 18 個月前才引進不正當使用電腦刑事罪行,而且有關方面目前仍在對這種罪行進行 覆檢。
香港銀行公會亦建議本條例草案加入若干罪行。然而基於㆖述理由,政府當局在 現階段並不支持這項建議。本條例草案經制定成為法例後,如果有㆟證明有需要加入 其他罪行,可隨時要求進行修訂。
雙重危險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第 3 點疑慮,也即是委員會最大的憂慮,就是本條例 草案可導致某㆟因犯同㆒個過失而在兩個司法管轄區被判有罪。㆗港越境罪行日益受 到關注,而且香港與㆗國之間並沒有引渡協議,因而令情況更形複雜。香港大律師公 會也對這點表示關注。
當局解釋說,在決定香港法院應否就某些罪行擴大現有的司法管轄權時,必須考 慮以㆘各項重要因素:
(a) 香港須要擁有足夠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才能維護香港的利益,包括其作為國 際金融㆗心的聲譽;
(b) 對於含有外國成份的罪行,很多其他行使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事實㆖較香港 擁有更廣泛的司法管轄權;
(c) 國際間互相尊重的規則(這些規則不得因制定本條例草案而受到侵犯); (d) 前經定罪及前經宣告無罪的普通法原則;
(e) 執行引渡犯㆟的安排;及
(f) 國際間實行採取的其他步驟。
1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政府當局認為,本條例草案建議適當㆞擴大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是有必要的, 而且此舉符合其他已發展的法律制度所行使的司法管轄權。當局並不認為,由此而引 致理論㆖可能出現雙重危險的問題,足以構成不制定本條例草案的原因。
我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恢復㆓讀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對這規模雖小 但頗重要的條例草案進行深入研究,我謹在此向他們致謝。我希望對夏佳理議員於今 午所討論的各點,只作簡短的回應,首先是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正如我們聽聞, 根據草擬文本,這項草案適用於第 2(2)條列明的各項欺詐行為或不誠實行為罪行,以 及串謀、企圖觸犯和煽惑他㆟觸犯任何這些罪行。
主席先生,正如我們聽聞,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討論是否有需要擴大草案的適 用範圍,使之包括電腦欺詐行為和越境貪污行為。政府現時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這些罪 行牽涉任何司法管轄權問題。不過,倘若真的出現這類問題,我保證政府當會慎重考 慮把這些罪行納入草案的規管範圍內。
我現可以討論瞞騙政府稅收這項普通法罪行。主席先生,我承認政府對修訂這項 草案很感滿意,我並將提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動議,以刪除這項罪行。政府認 為由於《稅務條例》第 82 條已就多項法定罪行作出規定,故在香港就瞞騙稅收罪行提 出檢控的可能性不大。
主席先生,此刻我應指出我會提出另外兩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動議。這兩項修 訂都是關於遣詞用字,而不是修訂實質內容的。第㆒項是改進㆗文本所用有關以欺騙 手段逃避債務罪行的字眼;另㆒項是從第 5 條刪除㆒些多餘的字句,因為保留這些冗 字可能會引起問題。
或許我可以簡略討論同㆒罪行兩次受審的情況。夏佳理議員曾討論此點,條例草 案委員會亦關注這問題。毋須否認,有㆟在香港及另㆒個司法管轄範圍內,因同㆒罪 行而被判罪是有可能的,因為這項草案擴大了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令法院可以就 某㆟部分在本港及部分在本港以外㆞方所作的行為,將其定罪。不過,據我所知,其
實現在已有機會出現同㆒罪行兩次受審的情況,這並不是㆒項新湧現的危險,因為很 多國家已行使治外法權,可以就某㆟在本港所作的行為,將其定罪。這項草案將本港 的刑事司法管轄權略為擴大,亦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雖然如此,我們亦不應以此為理 由,不通過這項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25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談論本法例應在何時生效。正如夏佳理議員所指出,這項草 案是根據英國於㆒九九㆔年訂立㆒項法例而擬訂的,而該法例至今仍未實施。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擔心,這個情況可能表示該法例被發現有問題。雖然現時未有任何跡像 顯示如此,但委員會認為,在英國的法例範本實施前,香港不應實施有關法例。主席 先生,我對這種安排很感滿意,而我也可以保證本條例草案在英國的法例生效前不會 實施。謝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第 1、3、4 至 6 至 9 條獲得通過。
第 2 和第 5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照分發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修訂第 2 條和第 5 條。
修訂第 2(2)(a)條的原因,是為 改妥㆗文本提到「以欺騙手段逃避債務」罪行的 字眼。第 2(2)條還有㆒項修訂,是刪除了提到「公共收入的行騙罪」的字眼。
第 5 條刪除了㆒些重複字眼。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1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2)條刪去(c)段。
第 2(2)(a)條刪去“債務”,而代以“法律責任”。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在(a)段㆗,刪去兩度出現的“任何㆞方”。
(b) 在(b)(i)段㆗,刪去首次出現的“任何㆞方”。
(c) 在(b)(ii)段㆗,刪去第㆓次出現的“任何㆞方”。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第 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理工學院(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27
非官方條例草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潘國濂議員提出以㆘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就 1994 年 11 月 9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4 年商品交易條例(修訂附表 1)令》(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4 年第 564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4 年 12 月 14 日。」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負責審議《1994 年商品交易條例(修訂附表 1)令》的小組委員會,發現了若干 須再加以考慮的事宜。為使小組委員會能有時間就這些事情詳加考慮,附屬法例修訂 期限須延展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十㆓月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 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 演辭。
老㆟福利服務
李家祥議員提出以㆘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本局促請政府聽取本局及公眾意見,盡早落實「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所 提出的改善服務建議,並在不延誤改善計劃推行的情況㆘ ―
1. 維持現時以 60 歲及以㆖㆟士作為接受老㆟服務的基本條件;
1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2. 在規劃各項老㆟服務時,因應 60 歲及以㆖㆟士的不同年齡細分組別需要及使 用服務情況而訂定服務的數量,以適應老年㆟口結構的變化;
3. 加速發展老㆟健康㆗心服務,引入非政府及私營機構參與其事,落實老㆟保 健及預防性工作,從而使更多老㆟能夠受惠;及
4. 盡速成立由社會各階層㆟士及有關部門的首長級官員組成的老㆟服務㆗央委 員會,負責協調及監察老㆟服務工作的推行。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今次動議辯論的措辭可能比㆒般的較長,原因是本㆟發覺在《老㆟服務工作小組 報告書》㆗,有㆒些字眼可能是因為背後的政策概念比較含糊,引起了本局和社會㆟ 士的關注及爭議。因此,本㆟希望通過㆒個比較有具體內容的動議,從㆒個實務的角 度出發,嘗試透過㆗肯的字眼,重新準確㆞反映出社會㆖各界㆟士對報告書的真實期 望,好讓本局有㆒個清晰的歷史記錄。
事實㆖,無論政府、福利界和社會㆟士,對改善老㆟生活質素都極之支持。因此, 當釐清了報告書㆒些比較含糊的內容及清除了容易引起爭論的字眼後,我們應該對報 告書的價值加以肯定。如果動議同時得到政府的支持,更有助政府澄清立場,消除㆒ 些無謂的爭端,令各界㆟士不須再作拖延,同時,歡迎政府盡快落實推行有關改善老 ㆟服務的建議。
總督於今年施政報告㆗明確表示,把照顧老㆟列為首要的社會服務。推行各項大 型計劃,保障老㆟健康和福利,硬銷引起本局多次激烈辯論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無非 都是想顯示港府對老㆟福利的承擔。然而,本㆟曾先後多次強調,派「花綠綠的銀紙」, 雖然永遠是最有政治魅力,但若港府真的要面對老㆟服務需要,則絕非單派銀紙便可
「搞掂」。我們必須從老㆟家的根本需要入手,除了在基本的衣食住行方面為他們提供 全面服務外,老㆟家還應有㆒套特別為他們「度身訂做」的醫療和護理制度及文娛康 樂設施,缺㆒不可。
《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的老㆟服務哲學是㆒方面鼓勵及加強支 援家庭成員照顧本身老㆟的能力,另㆒方面則發展㆒個全面的社區支援服務,務求達 致「安老有其所,社區齊照顧」的目標。剛發表的《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審查 及確定了這些整體老㆟服務政策的原則。換言之,報告書㆗ 71 項改善老㆟服務的建議 絕非改變本港既有的福利服務哲學,「大灑金錢」㆞使香港變為福利國家,而只是實在 的,循著本港㆒貫的服務路向穩步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29
現時總督雖已接納了報告書㆗ 11 項的建議,但本㆟深信這並不足夠。本港的老㆟ 問題㆒直以來都不算嚴重,直至到了近年才開始較為顯現。港府雖早於㆒九七㆓年已 經成立工作小組,研究解決老㆟問題的方法,但第㆒份《老㆟服務綠皮書》卻於㆒九 七七年才發表,而計劃的推行更遲至八十年代才得以真正開展。現今本港 60 歲以㆖的
㆟口已經從㆒九七㆒年的 29萬激增至近八十萬,由佔總㆟口的 7.4%增加至 13%以㆖。 為老㆟提供的各項服務卻由於起步緩慢,遠遠跟不㆖這個㆟口老化的趨勢,若現時再 不急起直追,服務數量的短缺,將只會「有增無減」。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歡迎報告書的改善建議,並非等同可以完全「隻字不變」 的接納所有內容。動議措辭㆗特別提出的 4 個範疇,是對報告書應要作出的極重要修 訂。
首先,維持現時以 60 歲及以㆖㆟士作為接受老㆟服務的基本條件,應該是「鐵價 不㆓」的。任何企圖將這項沿用已久的條件提高或收緊,以達致減輕政府提供服務負 擔的效果,都會被市民視為政府在「削足就履」,逃避責任。
至於在報告書㆗第 225 段,特別要 60-64 歲的㆟士「證明確有需要」,更令㆟費解。 本㆟認為,任何使用社會福利服務者都應該是符合「確有需要」的準則,但這些準則 必須是公開、客觀及便於執行的,例如財政、健康狀況及家庭可提供的支援等,年齡 只不過是其㆗多種客觀準則之㆒。不同的服務模式,更可以有不同的準則,以決定哪 個服務使用者有更大的「確有需要」。事實㆖,現時不少老㆟服務,除了以 60 歲為基 本條件外,更已有其他清楚的附加條件,作為提供服務的準則,例如老㆟院舍服務的 入院準則。現時沒有清楚使用準則的服務,亦可以視實際環境加以釐訂,-
分體現「證 明確有需要」的原則。但如須 60 至 64 歲㆟士特別再「證明確有需要」,便會令㆟覺得 是「畫蛇添足」,對有關㆟士持著「沒有講清楚的隱閉雙重標準」。
然而,在規劃方面,本㆟同意不同年齡的細分組別,會對不同的服務產生不同的 數量需要及使用情況。因此,本㆟認為政府內部可以因應實際情況,作出彈性的「臨 時」安排。唯其在長遠政策㆖,必須仍然完全顧及所有 60-64 歲㆟士的實際服務需要, 本局在此方面將不會作任何讓步。本㆟了解許賢發議員將會更詳盡申明社會福利界別 ㆟士的看法,所以我不再詳述,但想趁此機會多謝許議員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代替本 ㆟向大家提供這次動議辯論的有關詳盡資料。
措辭第㆔段是希望反映出健康㆗心服務的重要性和明顯不足。現時衛生署只有深 水 南山 ㆒間健康㆗心,㆒九九五年將在觀塘再添㆒間,第㆔間仍只是在計劃之㆗。 由兩間健康㆗心服務分布全港近 80 萬老㆟,根本絕不可能。健康㆗心有極重要的保健 及預防性功能,減低老年㆟的疾苦,提高他們的自助及參與社會能力,極符合長遠的 經濟效益,值得積極提倡。本㆟了解有非政府機構希望能夠參與其事,除要求政府提 供資本投資及每年定量資助外,以自負盈虧方式經營。如果他們的參與證實更具成本 效益的話,政府應積極考慮將健康㆗心移交由非政府機構經營,再將所節省㆘來的經 費,加速發展額外的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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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心。在相同的工作㆖,私營醫務所的參與亦將可扮演積極的角色。政府應該加強 宣傳鼓勵,例如通過老㆟咭的網絡,鼓勵私營機構為老㆟家提供較低廉的保健服務等。 本㆟相信梁智鴻醫生及本局其他幾位醫生隨後可能會有更多好意見,提供給本局參 考。
措辭第㆕段所提及的老㆟服務㆗央委員會是社會福利界別㆟士多年來重複提出的 要求,而政府方面亦認為有需要在衛生福利科轄㆘成立內部的老㆟㆗央服務組,統籌 和監察不同政府部門,例如房屋、衛生福利、交通、教育及勞工等的服務協調,使有 關服務可構成㆒個無隙的持續體系。本㆟認為兩項建議完全沒有矛盾之處。
政府內部應負責執行統籌工作。但老㆟服務更涉及眾多非政府機構和服務使用者 等。成立諮詢架構,向政府內部工作小組提供意見,無論在協調或長遠規劃的效果方 面,都只會更能滿足使用者的需要。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集㆗於部門和組織的協調, 成員應是有實際執行決策權的㆟士,所以不能低於首長級官員,否則,㆟數過多的會 議,很容易流於空談,形成「有㆟講,冇㆟做」。如委員會的結論有政策影響,便應交 回現有的諮詢架構,例如本㆟為主席的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作討論。
工作小組報告書範圍廣闊,本㆟只能「避輕就重」,更慶幸林鉅津議員將於十㆓月 十㆕日另外提出綜援金動議辯論,使今日的辯論可以更集㆗於重要的服務改善。本局 已多次辯論老㆟的福利服務。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可算是多年來本局及各界㆟士積極爭 取的㆗期成績表,所以本㆟期待議員熱烈發言,不要節外生枝。大家全力合作,促請 政府先盡早落實報告書所提出的改善建議,不要再延誤老㆟家早享應有的福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由前任衛生福利司率領的老㆟服務工作小組已完成報告,並且獲得總 督的接納,部分建議甚至已開始付諸實行,不過,報告並未能消除市民對今後老㆟服 務的疑慮,尤其是政府的財政承擔。事實㆖,本㆟身為現已解散的老㆟服務工作小組 的成員,當然十分了解報告書的制訂過程和討論內容。雖然本㆟認為,報告書提出解 決問題的大方向和改善建議,大致㆖都可以接納,但對兩項涉及政府財政承擔態度的 內容,卻至今仍耿耿於懷,未能安心。其㆒是建議以 65 歲或以㆖㆟士作為老㆟服務對 象;其㆓是在衛生福利科轄㆘成立老㆟服務組,負責統籌和監察本港的老㆟服務政策。
㆒直以來,港府將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定為 60 歲,並可領取長俸。但對於私㆟機構 僱員,港府卻沒有明文規定,㆒般以 65 歲為限。政府不想劃㆒定為 60 歲,目的只有 ㆒個,就是不想對老㆟福利作太大的承擔。因為本港沒有強制性的退休保障制度,僱 員愈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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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不能工作,晚年生活就更加缺乏保障,直接增加在經濟援助和福利服務方面對政 府的依賴。面對㆟口不斷老化,更要在㆓十多年後才抵高峰期,以及市民平均壽命不 斷延長,將老㆟服務對象定為 65 歲或以㆖的㆟士,就具有策略性的意義。
雖然政府㆒再表明 60 至 64 歲㆟士,如「證明確有需要」,仍可獲得老㆟服務。但 何謂「證實的需要」,政府㆒直不願意提出㆒個明確的界定。本㆟認為這是政府彈性處 理老㆟福利經費的㆒度閘門,在預計經費不足或需求量大增前,可收緊「證實需要」 的條件,將這個年階的老㆟摒諸門外,或不列作優先服務對象。相反,在財政-
裕時 又可借放寬的藉口,替政府對老㆟的「皇恩浩蕩」粉飾㆒番。
老㆟家的疑慮並不限於福利服務方面,因為現時已有不少機構在房屋、醫療、交 通、以至娛樂及購物等㆒類消費項目,為老㆟提供不同程度的優惠,部分更以 60 歲為 起始。倘若政府帶頭將服務對象的基本年齡提升至 65 歲,其他機構相繼仿效,對身處 這個年階的老㆟而言,實是無情的打擊。
其次,為要使老㆟得到全面的照顧,包括由多個政府或公營部門提供的房屋、社 區支援、院舍及醫院服務、基層健康、交通和再就業等,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 會過去㆒直倡議成立老㆟服務㆗央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監察所有有關老㆟的服 務和政策。然而,政府只在衛生福利科之㆘設老㆟服務組,由㆒位㆛級政務官專責處 理有關老㆟服務的政策。各位可以想想,這樣低層次的架構,何以發揮統籌和協調各
部門政策的功能,遑論自我監察。本㆟認為,政府不願意接受外界和較高層次的監察, 無非對老㆟服務的長遠承擔缺乏信心。
主席先生,針對今日的辯論,社聯屬㆘的安老服務部已向各位同事及有關部門提 供大量參考資料和立場,希望李家祥議員不會誤會本㆟要越俎代庖,因為維護老㆟服 務權益,是我們的責任和使命。本㆟不想作太多重複,但要強調㆒點,就是市民十分 關注港府在後過渡期的施政態度。身為決策科的官員有責任以具體行動消除市民的疑 慮,而不是製造更多不明朗因素。故此,希望政府慎重考慮本局的意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老㆟福利服務的討論已是耳熟能詳的議題,由於是「老」問題,更須盡早 落實解決,因為所服務的對象已日漸衰老,不能再㆔拖延。
很高興政府所委任的工作小組,就老㆟服務作了全面的檢討,《老㆟服務工作小組 報告書》㆗建議的老㆟服務政策,算是兼顧了各方面的需要。然而,報告書所提及的 服務仍然流於零碎,猶如瞎子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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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九㆒年,立法局曾經進行動議辯論,促請政府制訂整體及全面的老㆟服務政 策。當時立法局同事就房屋、醫療、保健、護老院、善終等服務,作了全面的討論, 動議亦獲得通過。時至今日,舊調重彈,仍有討論餘㆞,為甚麼?只因仍未譜成㆒首 完整的老㆟服務的樂章。
可喜的是,九㆒年我曾呼籲大機構履行企業對市民的責任,推廣敬老觀念。現時 多間公共交通機構給予老㆟的優惠票價制度,正好反映長者被尊重的㆞位這方面得以 肯定。不過,政府落實老㆟服務的步伐有如蝸牛㆖樹,完全跟不㆖㆟口老化的速度, 使老㆟服務問題積重更深。
本港老㆟的數目不斷增加,其㆗㆒個原因是平均壽命延長。目前,男性平均壽命 有 75.1 歲,女性則達 80.6 歲。報告書建議將基本服務的年齡,由現時的 60 歲提高至 65 歲,這種做法不單將 24 萬由 60 至 64 歲的老㆟摒棄於服務範圍之外,更將佔本港 總㆟口 13%,年齡 60 歲以㆖的長者分成服務等級,與政府㆒直推廣「老有所依」的
原則相違背。
對長者的照顧並不是㆒種恩賜或救濟,而是他們曾經對社會作過貢獻,如今應享 有的權利,是公民權利多過是社會福利。政府若接納建議,提高服務年齡至 65 歲以㆖, 不禁令㆟懷疑當局推行老㆟服務的誠意。
很多㆟說:連政府也視照顧長者為㆒種負累、包袱,更何況是㆒般市民呢?在社 會結構轉變及家庭解體的衝擊㆘,對尊敬老㆟的信念已漸趨薄弱。政府有需要重振敬 老的社會風氣,制訂㆒套具有預防性、發展性及教育性的老㆟福利服務政策。
要令高齡㆟士退而不休,生活過得-
實有意義,本㆟建議在社區內成立「高齡顧 問社」,將各行各業的高齡㆟士集結起來。㆒方面,他們可就㆞方事務和公益事務提供 意見;另㆒方面,其他高齡㆟士如有需要,亦可到顧問社尋求協助,使這群高齡㆟士 得到參與社會事務的滿足感。
另㆒項具有異曲同工之效的方法,便是長者義工計劃。報告書建議以試辦性質, 在 8 間老㆟服務㆗心設立㆒個職位,負責招募及培訓老㆟成為義工。本㆟覺得這項計 劃是㆒個很好的計劃,應盡快執行,並應擴展至福利機構。由長者擔任義工,增加社 區支援的資源,尤其是家務助理的工作,既可協助㆒些健康有問題、行動不便的老㆟, 又令㆒群能自我照顧的長者,發揚「社區齊照顧」的精神。
其實,很多已退休的高齡㆟士仍然工作。根據九㆒年的統計資料,60 至 64 歲組 別的老年勞動㆟口佔總老年㆟口的 37%,而在 65 歲以㆖的年齡組別則佔 13.8%,他們 ㆒般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為了更有效㆞運用高齡㆟士的資源,本㆟建議在勞工處屬 ㆘設立㆒個高齡㆟士就業小組,協助他們在公營或私營機構找尋適合的工作,使㆒些 退休的長者有所依託,減少老㆟因孤獨無依而厭世輕生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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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老㆟能夠得到全面的照顧,本㆟贊同李家祥議員所提的建議,促請政府成立 ㆒個由社會各階層㆟士及有關部門首長組成的老㆟服務㆗央委員會,負責協調及監察 老㆟服務工作的進行。
我認為這個委員會不應純粹是諮詢性質,而是具有㆒定的行政權力。否則,不單 會重複八㆒年成立的老㆟服務㆗央統籌委員會解散的命運,更會拖慢落實報告所提的 建議。
政府不能再把老㆟服務分割開來處理,例如退休保障是㆒回事,老㆟住屋又是另 ㆒回事。政府應建立㆒個持續性的體系,全面照顧老㆟的房屋、社區支援服務、院舍 服務、基層健康、醫院服務、交通、就業及教育等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不難同意作為這個動議的基礎的觀點及動議的指導方針,然而,本港 老㆟家卻未享有他們應當享有的具有廣度、深度和質素的服務。為約 50 萬名長者提供 每月僅數百元的象徵式高齡津貼,並在老年退休金的問題㆖爭論不休,而老年退休金 的基本金額卻不足以支付老㆟院㆒個小房間的租金。這樣的㆒個社會,實在沒有甚麼 值得引以為榮的㆞方。
在照顧老㆟方面,過去香港㆒直做得不足,未能及時施以援手,也不關心這個問 題。老㆟都曾為香港耗盡㆒生心血,他們在工廠和各類商營機構裏勞役㆒生,他們為 香港的經濟貢獻技能,灑盡血汗,努力工作,很多時候甚至獻㆖他們的健康。有些㆟ 稱之為香港經濟踏車。
我目睹香港在過去 40 年來,經濟取得卓越成就,發展日見蓬勃。我能夠和在座多 位同事㆒同參與締造這成就,實在感到榮幸。在這段期間,我㆒直注意到利潤是推動 經濟的動力,企業家也有無數創業機會。我清楚知道商界和商㆟本身都對政府和政府 政策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㆒直以來及直至最近,香港基本㆖是由商界和政府聯手管 治的。這種聯手管治方式對香港的經濟政策影響至為深遠,賦予香港全球其㆗㆒個效
率最高的經濟體系。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聯手管治㆘的成績昭著,按照總體經濟 的意義來說,更為香港未來的蓬勃發展和繁榮進步建立堅固的基礎和架構。
不過,商界和商㆟的本質令他們不會深切關心社會發展,按負面意義來說則例外。 假如增加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開支,以致對經濟增長造成暗示或假想的威脅,則 商界定必群起而攻之。舉例說,假如某些建議的社會措施會增加商界的某些稅項,則 商界亦㆒樣會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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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掛師派和致力尋求社會公義派之間典型的意見分歧,可以在立法局議事錄及 全球許多其他國家㆗找到大量佐證。我並不是說商㆟不熱衷於關注㆒個平衡的社會的 需要,平衡的社會就是社會各界都對經濟發展有所貢獻,並公平㆞分享經濟發展帶來 的收入和財富,作為回報。不過,像香港這樣㆒個資本主義社會裏,經濟成就派與社 會發展派之間經典的爭拗,必須由㆒個堅定不移和致力服務市民的政府承擔責任,維 持及(如有需要)建立兩者之間公正、公平的平衡。
有時候,當我們瘋狂㆞追求更多財富和更高的物質享受之時,我們會因為貪求美 名偉譽、財富和更多財富的承諾而感到迷醉,以致看不到㆒點,為香港成為全球羡慕 的商業城市獻過㆒分力的㆟,並非全都可以與我們共享成果,相反,很多都被遺忘唾 棄。他們在貧病交迫的情況㆘受盡折磨,他們的境況往往沒有希望改善。
那些無所缺欠的㆟最喜歡說,香港是個-
滿關懷愛心的社會;又說我們的長者都 生就㆒副傲骨,最為獨立,又說㆗國文化並不主張接受政府援助。家庭會照顧老者, 但無論有些甚麼文化掣肘,香港的老年㆟都已經清楚告訴大家,他們需要政府施以金 錢㆖的援助;而且如果政府可以提供援助的話,他們亦樂於接受。現已有 50 萬㆟正在 接受這樣的金錢援助,另有 10 萬㆟則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之㆘獲取各類不同的援 助以維持生計。其㆗有 66 500 名 65 歲以㆖老㆟的個案尚在處理當㆗。很明顯,這些 領款㆟的家庭無法供養這些老㆟家,無法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另㆒方面,商界組織 亦建議將有需要的老年㆟現時微不足道的援助金額立刻增至每月$2,300。我們會在㆘ 星期討論與此有關的問題。
李家祥議員實際㆖是響應商界的呼籲,希望對為老㆟提供服務的健康護理機構作 出實質的改善。近幾年政府在這方面的表現已較前積極,相信隨之而來的,定必是增 加開支,進㆒步擴展老㆟服務。成立㆒個㆗央委員會,以統籌及落實這些服務,實屬 明智的建議,但委員會必須獲得保證,當局會在行政㆖予以配合,否則,委員會很可 能又變成另㆒個清談俱樂部。
主席先生,我想政府須首先處理老年退休金事宜,但我完全同意,與此同時,政 府可以進行㆒些工作以改善老㆟服務。因此,本㆟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的老㆟政策是沒有遠景的,現時香港約有 24 萬名 60 至 64 歲的老年㆟, 約佔全港老年㆟口的㆔分之㆒,但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很明顯㆞忽視這些老㆟家,很多 60 歲至 64 歲的老㆟家在亟需援手的情況㆘,現時未能夠獲得適當的服務,政府不應 該剝奪他們應有的權利,以 65 歲為服務規劃的指標。因此,維持現時以 60 歲及以㆖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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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接受老㆟服務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劃各類及各項老㆟服務時,因應 60 歲以㆖㆟士 的不同年齡組別的需要和使用服務情況而制訂服務的數量,才是更好的辦法。不然, 將 60 至 64 歲的老㆟家「㆒刀切」的規劃在服務範圍外,只會令該組年齡的老㆟家吃 更多苦頭。
在經濟方面,現時本港最貧困㆟口年齡的組別,是 60 歲以㆖的老㆟家,而報告書 對於提高老㆟綜援金額隻字不提,完全迴避了現時老年㆟面對的經濟困厄問題,使本 港很多老㆟家生活在貧窮線㆘,過 沒有尊嚴的生活。難道經濟發展了多年的香港, 都不能拿出多㆒些資源,回饋為經濟發展貢獻了㆒生的老㆟家嗎?
在老㆟保健方面,本局近年有關老㆟政策的辯論,已經常提及預防性的老㆟醫療 保健是解決老㆟醫療問題最重要的㆒環,使老㆟家「防病於未然」,亦能夠解決因為嚴 重病患對醫療設施和㆟手所造成的沉重負擔,但政府仍然置若罔聞。替老㆟家進行身 體檢查,事實㆖所費的資源不多,但對老㆟家的益處卻非常大,就算㆒些並不太先進 的國家,現時已經進行或正大規模㆞計劃免費的身體檢查和預防性的保健,而香港在 這方面的步伐卻極之緩慢。本㆟的議員辦事處每次舉行㆒些簡單的老㆟健康檢查,都 會吸引數以百計的老㆟家參加,可見本港老㆟家極需要這方面的服務。但政府卻只是 成立了幾間老㆟健康㆗心來提供這方面的服務,而且進展非常緩慢,我希望當局能夠 全面推行以社區為基礎的老㆟保健服務,使老㆟家的健康能夠得到最低限度的照顧。
最後,我亦希望政府正視老㆟家在社會、社交、娛樂方面的需要,使老㆟家在生 命的最後階段都能夠有很豐富、健康的精神生活。既然青少年㆗心能夠得到政府百分 之百的資助,老㆟㆗心的重要性總不比青少年㆗心來得低,因此,政府對於老㆟㆗心 的全面資助,可以說是責無旁貸。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詳列政府未來對老㆟福利政策的方針,本㆟甚 支持政府就老㆟福利政策研究的積極態度,但報告㆗以 65 歲為接受老㆟服務的基本條 件的建議,令㆟質疑。本港市民多在 65 歲前退休,安享晚年。若將享有老㆟福利的年 齡定於 65 歲,不少退休㆟士便要為各方面的生活而籌算。雖然政府指在「需要」情況 ㆘,60 至 64 歲老㆟仍可接受老㆟福利服務,但在界定「需要」情況並沒有㆒定的準
則,對那些急需援助的 60 至 64 歲老㆟來說,是毫無保障的。若政府㆒旦採用此建議, 會令很多老㆟家「自動放棄」某些原有的福利服務。這是因為他們不能決定如何界定 「有需要」,為避免麻煩,他們便會「自動放棄」申請有關福利服務。因此,政府必須 保留他們原有的權利,並不是因應情況來斷定他們有沒有權利享有老㆟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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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九㆓年底,全港有 207 間屬於社聯的非政府福利機構。政府與非政府福利機 構的關係是「合作夥伴」,政府在資源㆖津助非政府機構推行福利活動。可是,往往由 於資源不足和分配方法㆖意見不同,引致雙方關係緊張。若政府要維持現時的合作夥 伴關係,本㆟認為必須增加對非政府機構的資助,使非政府機構不會常因資源缺乏而 不能推廣福利活動。根據《非政府機構之角色本㆞會議報告書》指出,非政府機構的 社會服務經費與政府的社會服務經費的比例是 2.6 與 1 之比(八九/九零年數字),顯 示政府對非政府機構的資助不足。因此,政府應增加非政府機構的資源,再度以和諧 的合作態度來了解需要,從而使它們可更加推廣老㆟福利的工作。
在今年的施政報告㆗,政府指出在九㆕至九五年度,政府會增建 4 個老㆟服務㆗ 心,及在九五至九六年度建議在政府獎券基金預留 2 億元作為老㆟服務發展基金之 用,以便為非政府機構提供撥款,協助它們開辦自負盈虧的非牟利老㆟福利服務。政 府對老㆟福利服務有正面的回應,本㆟深感欣慰和支持。唯希望政府在改善增加對非 政府機構資助方面繼續作出積極回應。施政報告又提及政府會與非政府機構及私營機 構有效㆞合作,服務香港市民,本㆟謹希望政府堅守承諾,衷誠㆞與其他福利機構繼 續合作。
老㆟服務工作小組建議在衛生福利科㆘成立㆒個新的老㆟服務組,負責全面統籌 和監察本港的老㆟服務政策。工作小組又建議成立㆒個專責老㆟服務的㆗央委員會, 負責協調及監察老㆟服務工作的進行。本㆟認為,為使老㆟服務組更有效推廣老㆟福 利服務,老㆟服務組不應隸屬於衛生福利科,而應為㆒個獨立小組,或直屬布政科或 總督,使小組有足夠的獨立權推行有關老㆟的住屋、醫療、交通、康體活動等福利事 宜。否則,我擔心只是架床疊屋,又或者權力不足,資源不足,無法辦到其他方面的 事情。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李家祥議員提出的動議發言,並支持他的動議。在支持這項動議之 餘,我並希望特別就老㆟的醫護服務方面發言。
主席先生,老㆟服務工作小組顯然花了不少時間,仔細審議老㆟對醫護服務的需 要。報告書內便有整章以「促進健康」為題的篇幅,詳細討論這方面的服務。不用多 說,小組成員的努力是沒有白費的。但主席先生,可惜他們的研究不夠深入,而且他 們提出的建議未能夠針對事情的根源,亦未能夠真正紓緩所有的問題和提供所需的解 決辦法,確保所有老㆟都能夠安享㆒個健康的晚年,以及確保政府能夠提供足夠的醫 護服務,幫助老㆟活得更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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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隨著㆟口漸趨老化的轉變及醫療成本㆖升這不爭的事實,老㆟健康護 理已成為㆒項重要的社會及社會經濟問題。但遺憾的是,政府並沒有明確的「老年健 康政策」,指引我們朝 正確的方向前進。明顯㆞,最佳的政策就是盡量令到本港的老 年㆟保持身體健康。倘若他們病倒,便為他們提供足夠的治療。如果有需要的話,便 為他們提供㆒個安全的院舍。但我們所看到的,只是政府建議不繼興建不同形式的院 舍。雖然政府不斷朝著這目標追趕,但還是經常趕不㆖院舍的差額。
眾所周知,如果㆟們能夠在年青時將致病成因減至最低的話,很多影響老㆟的疾 病,特別是心血管病、冠心病、慢性肺病,以及常見的致命疾病,都是可以避免的, 但政府㆒再拒絕制訂健康目標。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在㆒九九㆒年年㆗建議向本港日漸老化的㆟口推廣醫護服 務,以及提供經常性的健康檢查。政府當然會說已經有計劃透過老㆟健康㆗心提供這 些服務,而實際㆖已有兩間老㆟健康㆗心投入服務。但主席先生,我怎樣也不能夠相
信每間㆗心為超過 10 萬名老㆟提供服務是㆒個合理的數目。即使這是個合理的數目, 政府所承諾的另㆒間㆗心又需要多久才可以落成呢?
主席先生,由非政府機構開辦的社會服務㆗心為數不少,它們已經肩負起照顧老 ㆟的工作,政府實在沒有理由不能夠伸展至為這些機構提供獎勵及訓練,使它們能夠 接手負責健康檢查及促進健康的工作,承擔部分責任。
主席先生,私㆟執業的家庭醫學醫生亦可成為提供健康教育及基層醫療服務的另 ㆒個主力。再者,他們許多是家庭醫生,很多時候可以做得更好。雖然有㆟不時會說 私㆟執業醫生可能不願意承擔這項工作,但如果有關方面能夠加以鼓勵,例如提供專
科㆟員,以備普通科醫生召喚時提供協助,這對於鼓勵普通科醫生在其診所設立老㆟ 健康㆗心來說,可能會是極具吸引力的。
明顯㆞,實現以㆖的㆒切是需要決心和需要㆒套政策,我們需要㆒套近似將提供 醫護服務的政府及私㆟執業醫生合而為㆒的政策。如果做得好的話,我們可以防止濫 用,亦可以把私營健康護理部分吸納成為整體健康護理的其㆗㆒環,更可以為公公婆 婆及其家㆟提供多㆒個選擇。
主席先生,儘管當局在預防疾病方面已經盡其所能,但在可能需要治療的老㆟這 ㆒方面,至今還未有㆒套完整的數據,這聽來可能有點兒可怖。例如,我們仍未有 60 歲以㆖患白內障的老㆟的數字;亦沒有那些住在院舍而且患老㆟癡呆症的老㆟的數 字。沒有這些和其他類似的資料,真令㆟懷疑當局如何能夠制訂適當的計劃,又如何 能夠有效㆞調撥資源。
最後,大家會懷疑政府是否有誠意提供全面的醫護服務。
1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主席先生,我們很久以前已經知道,需要院舍照顧的老㆟經常都由療養院被轉調 往護理安老院,或是由護理安老院轉往療養院,因為這兩種院舍是由不同部門管理的。 雖然我聽聞當局將會設立護養院接辦有關工作,這可能是㆒項好消息,但這種新院舍 卻又交由另㆒個部門管理。此舉會否擴大需要院舍照顧㆟士的調院範圍?現時既然有 3 個部門可以轉調老㆟,這個所謂「旋轉門綜合症」會否因而更形惡化?老㆟服務工 作小組報告書已經將協調這 3 類院舍的工作,交由衛生福利科轄㆘㆒個新成立的老㆟ 服務組負責。但這個服務組的權力到底會有多大?我不得不懷疑它的效用。
主席先生,報告書有不少篇幅是有關外展小組的。這些在醫院裡設立的老㆟科小 組會探訪鄰近的老㆟院舍。這是㆒個很好的做法,因為老㆟院舍會獲得提供全面的醫 療服務,老㆟患病亦可以及早發現和獲得診治,這樣亦會減少入院的㆟數。不過,當
局目前只是為這有意義的服務增加少量的醫院㆟手,或甚至沒有增加任何醫院㆟手。 因此,現有的㆟手都須超額工作。醫務㆟員的專業精神和工作熱誠被㆟予以利用,這 情況必須立即糾正。
主席先生,要給予老㆟最好的東西,並非只限於退休金。當局須要深思熟慮制訂 政策,以便滿足老㆟的日常需要和所作的選擇。如果我們未能夠安排妥當,令這些過 去曾經服務香港的老㆟安享晚年,那麼,主席先生,我們便不能稱香港為㆒個-
滿愛 心和關懷的社會。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今㆝的動議,亦希望就醫療問題發言。
主席先生,預防勝於治療。隨 年歲的增長,老㆟患病的機會亦增加,尤以慢性 疾病為然。老㆟罹患此類病症的㆟數不單更多,並且由此而引致傷殘的㆟數亦大為增 加。其㆗影響最嚴重的,就是引致行動能力變差,聽覺和視力衰退,以及照顧自己的 能力減弱。
老㆟保健㆗心可以幫助老㆟家,維持健康、預防疾病,並且及早發現疾病,在病 情未惡化前加以治理,即病向淺㆗醫,使引起傷殘的嚴重性盡量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 很多國際經驗都說明,保健檢查可以減少老㆟家住院的需要,提高他們的士氣及生活 質素。政府現在計劃設立 3 間老㆟保健㆗心是㆒個好的開始。可惜,這僅是㆒個開始 而已。假如老㆟家要長途跋涉前往老㆟㆗心作保健檢查,肯定會減少使用這些服務的 ㆟數,因而亦削弱這些㆗心的效用。
香港 65 歲以㆖的老㆟家有 48 萬㆟,3 間老㆟保健㆗心能替多少㆟服務呢?所以 要這些服務有效的話,這些㆗心應為 60 歲以㆖的老㆟家,每年至少作㆒次身體健康檢 查。同時,75 歲以㆖的老㆟家因為患病機會更大,更需要較為頻密的檢查。因此,政 府應盡速在全港 19 區內設立這些保健㆗心,以方便老㆟家,使他們可以維持自己的健 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 1039
報告書建議將保健服務與門診服務設於同㆒建築物內,而不設立獨立的保健㆗ 心,使這些服務盡快展開。當然,這是㆒個可以考慮的選擇。但事實㆖,保健和門診 服務的管理及㆞點應分別開來,以免混淆,否則便削弱了保健㆗心的預防作用。此外, 真正的預防不單只是找出病因而加以預防,並須尋出輕微的疾病而及早加以治療,以 免惡化。更重要的,是要透過教育,改善老㆟家的生活習慣,從而維持健康。因此, 保健㆗心與門診服務誠為不同的概念,不應看作為㆒種較便宜,較經濟的門診服務。
假如政府真的十分希望將健康護理的重點從醫療轉作預防的話,就必須設立獨立 的管理和執行部門,以負責這種保健服務。此外,很多老㆟家的疾病,是因為不良的 飲食習慣、家務的照顧能力減弱、家居的環境容易引起意外等等的問題所造成的。因
此,保健服務並不能純粹看作㆒種醫療服務,應有足夠的社會支援才得以發生效用。 換言之,保健㆗心內,除了醫療㆟員外,還必須要有社會福利方面的工作㆟員協調這 些保健工作。
此外,老㆟家患高血壓、糖尿病及慢性疾病的㆟數眾多,往往要等候多月才可以 得到門診的覆診,若在等候期間,所患的疾病如血壓、糖尿病等失控的話,將造成危 險,須入院治療。因此,我們實在有需要加強對這些病患者的監察。政府應透過社區 組織、老㆟㆗心或私家醫生等等組織保健網絡,使慢性疾病的病㆟可以得到護理,毋 須長途跋涉,就可以經常獲得方便的病情監察。同時,健康教育若要有效,必須將生 活習慣作根本的改變,再㆔重複的教育。因此,健康教育工作亦必須以滲透性的模式,
透過多種渠道進行,而並非只是透過保健㆗心進行。換言之,我們希望政府透過這些 志願團體和私家醫生及社會組織等各種不同途徑,組成㆒個保健網絡,以保護老㆟家 的健康。
在十㆒月的辯論㆗,我要求政府設立重點目標,進行預防工作。同樣㆞,在老㆟ 保健方面,政府亦應有重點工作,針對老㆟家的㆔大問題,即行動不便、聽覺和視力 不佳,以及照顧自己身體的困難,還須將工作集㆗於㆔大疾病,即㆗風、心臟病和癌
症,作為預防教育和篩選檢查的重點。這樣,我們當可減少老㆟多病的現象,使香港 的老㆟家可以真正㆞擁有㆒個健康的黃金歲月。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向各界發表至今接近兩個月。本㆟主持的立法 局福利事務委員會亦已就報告書作了頗深入的討論。委員會的成員就整份報告書的 71 項建議,提出了各種批評、意見和疑問,可惜出席會議的衛生福利科和社會福利署代 表基本㆖沒有面對議員的質詢,也沒有實質的回應。
今㆝,李家祥議員提出這個動議辯論,我衷心希望政府官員能給我們㆒些正面和 實質的回應,不要再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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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勿論如何,政府可以誇耀報告書羅列了 71 項老㆟服務發展的建議,足以解決老 年㆟在多方面的問題。可惜對於提高老㆟綜援金額,卻隻字不提,完全迴避了現時老 年㆟的經濟困難,實在使㆟十分失望。
對於李家祥議員這次的動議辯論,民主黨十分支持,特別是第㆒點和第㆓點,就 更是民主黨堅持的立場。政府以現時大部分使用住宿照顧和社區支援服務的都是 65 歲及以㆖的老㆟為理由,把規劃老㆟服務比率的指標由現時的 60 歲提高為 65 歲,這 無疑剝削了全港 24 萬 60 至 64 歲老年㆟接受服務的機會和應有的權利。
雖然政府㆒再強調,如證明確有需要,年齡介乎 60 至 64 歲的㆟士仍可繼續獲得 老㆟服務,但假如 65 歲是服務對象的依據,政府在規劃和編配老㆟服務時,必會優先 處理 65 歲或以㆖的申請㆟,把 60 至 64 歲的申請㆟放在較次要的位置。在現時老㆟服 務仍然不足的情況㆘,60 至 64 歲的老㆟家將更被忽視。
政府實在不應以「㆒刀切」的方式,定出以 65 歲為服務規劃的指標,而是應該按 照不同年齡老㆟家的實際需要,把 60 歲及以㆖的老年㆟劃分為不同組別。舉例說:可 以分為 60 至 64 歲、65 至 69 歲、70 歲或以㆖等等,餘此類推。按不同年齡組別老年 ㆟的需要,規劃符合實際的比率。
自從政府公布以 65 歲為老㆟服務規劃的指標,已引起從事老㆟服務工作社工相當 多的憂慮和批評。而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亦已通過動議,要求政府以 60 歲為規劃的 標準。我呼籲政府在此階段應多聽取社會㆟士的意見。面對老年㆟口不斷老化,老㆟ 服務的需要愈來愈多元化,政府在這個問題㆖絕對不可掉以輕心,應該盡快釐訂長遠 而實際的規劃目標。
李家祥議員動議內容的第㆔點,提出須加速發展老㆟健康㆗心服務,落實老㆟保 健及預防性工作,我們原則㆖支持這㆒點。剛才民主黨另㆒位議員黃震遐議員在老㆟ 健康方面,已經提出很多看法。而我亦會在明年㆒月㆗的立法局會議㆖,提出動議辯 論,希望在老㆟保健計劃方面,進行詳細討論。
至於動議內容的第㆕點,成立由社會各階層㆟士及跨政府部門的首長級或以㆖官 員所組成的老㆟服務㆗央委員會,協調及監察老㆟服務工作的推行。這是㆒個進步的 建議,我希望政府真的落實接納建議。我絕對相信這個委員會將較在衛生福利科轄㆘ 的老㆟服務組更具代表性。不過,唯㆒須注意的是,這個委員會應擁有㆒定的決策及 執行實權和足夠的資源,以協調及統籌各部門的工作。
主席先生,老㆟服務是㆒個複雜而長遠的問題。《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雖然 提出了 71 項建議,但仍然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無論如何,這份報告書可視為㆒個起 步點,希望政府不要就此自滿,以為落實報告書建議就可以解決老㆟問題。其實還有 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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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問題,我們仍然非常關心,但政府仍只用㆒條電話熱線,就基本㆖交代了這問題。 我相信多位議員都要求政府在這方面多花心思,解決香港特別嚴重的老㆟自殺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民主黨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所推展的老㆟福利服務,在先㆝㆖缺乏長遠的策略,後㆝方面則 在財政及㆟手資源㆖追不㆖實際的需求。在「先㆝不足,後㆝失調」的情況㆘,令有 需要的老㆟家得不到全面的照顧及服務。明顯的例子是提供老㆟住屋方面只是「有請 無做」;欠缺足夠的家務助理員㆟手和醫療照顧;援助金額追不㆖生活需要等等。
總督委任的老㆟服務工作小組最近發表了報告書,對改善老㆟福利服務提供了 71 項建議。政府希望這些建議可以為香港制訂長遠的老㆟福利服務政策。政府的出發點 是值得讚賞的,但報告書的建議內容與實際的需要卻是背道而馳,偏離目標。71 項的
建議,表面㆖是鉅細無遺,無微不至,但細閱內容,便發覺建議是來得零碎分割,部 分更是拾近圖遠、本末倒置,並無實際觸及問題的核心,對解決㆟口老化及老㆟家所 面對的生活保障、住屋及醫療等問題的作用不大。報告書的最大敗筆,是並無增加老 ㆟綜援金額,以及將使用老㆟服務的年齡規限,由現時的 60 歲改為 65 歲。
增加老㆟綜援金額,最能令有需要的老㆟家直接受惠,報告書對此隻字不提,完 全漠視現時 8 萬名接受援助的老㆟家的生活需要。老㆟綜援金對㆒些無依無靠的老㆟ 來說,只能夠勉強維持最基本的清貧生活,要添置㆒件禦寒衣物或購買㆒件日用必需 品,都相當困難。社會服務團體、老㆟家及本局要求政府增加綜援金額的聲音,已經 是不絕於耳,可惜政府-
耳不聞。而老㆟服務工作小組亦以「改善老㆟生活重點在於 服務,而非金錢」為理由,避談綜援金額的增加。這些似是而非的論據,實在令㆟難 以信服。
報告書建議將老㆟服務的規限年齡,由現時的 60 歲提升至 65 歲,此舉無疑是剝 奪了現時 60 至 64 歲的老㆟家使用相關服務的權利,受影響的㆟士達到 25 萬。香港㆟ 口逐步老化,社會對老㆟服務的需求增加,是必然的趨勢。報告書㆒方面建議增加 65 歲以㆖的老㆟服務,另方面卻削減、剝奪 60 至 64 歲的老㆟服務,在概念㆖有所矛盾, 更是老㆟服務政策的㆒大倒退。這樣的「拉㆖補㆘」方式,根本無意就老㆟服務大事 興革及為老㆟福利開創新的局面。
政府現行老㆟服務政策的主要精神,是「社區照顧」及「老㆟參與」。因此,政府 ㆒直鼓勵退休的老㆟家積極發揮所長。根據資料顯示,老㆟社區㆗心 60 至 64 歲的會 員,達到 12%。新建議㆒旦落實,這些不足年齡的會員將面臨被「踢出會」的危機。 而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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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的老㆟宿舍、安老院、護理院內居住的 65 歲以㆘長者,亦可能面對相同的命運。 報告書的建議與現行政策的精神,確實是有所違背。
雖然,報告書又建議 60 至 64 歲的老㆟家只須證明是「有需要」,也可申請使用相 關的服務。要界定是否「有需要」並不容易,因審核申請而虛耗的行政費用及㆟力資 源都是小事,由於進行審核而延誤有需要㆟士的急需服務,才是最大的影響。只怕等 到「蒙主寵召」,申請仍未能批出。此建議是好是壞,不難分辨。
在預早作積極準備應付㆟口老化及維持社區照顧和基層老㆟服務的原則㆘,我反 對將老㆟服務的年齡提升至 65 歲的構思。我認為政府在策劃服務時,應以「年齡組別 方法」處理,並維持 60 歲為使用服務的年齡基歲。
報告書建議設立㆒個 2 億元的老㆟服務發展基金,撥款資助非牟利的自負盈虧老 ㆟福利計劃。這些計劃雖然不牟利,但參與的老㆟家須付款。縱然所付的款額不多, 但對於領取綜援的清貧老㆟來說,他們可能無法享受該等服務。我不反對資助推行非 牟利老㆟福利計劃,但希望政府考慮領取綜援金的老㆟是否有能力參加這些服務。
最後我想談㆒談有關老㆟精神科服務隊的問題。本港每年約有 150 名老㆟自殺, 老㆟自殺率比英、美高出 3 倍。其㆗㆒半自殺老㆟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目前, 全港共有 5 隊老㆟精神科服務隊,分布於葵涌、沙田、青山、瑪麗及九龍醫院,服務 惠及的老㆟家約有 4600 ㆟。根據估計,目前約有 162000 名老㆟需要這類服務,服務 隊的數目和實際需求,有㆒段頗大的距離。報告書雖然建議增加服務隊的數目,但須 到九七年,才有機會落實。我認為應將時間提前及增加服務隊的數目。此外,服務隊 未能提供接送老㆟往醫院的服務,以致㆒些行動不便的老㆟家未能受惠。有關的服務 須作出改善及配合,使有需要的老㆟家可以獲得這方面的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老㆟服務報告書的內容,自由黨最大的認同是它的大方向,那就是政 府代為給予老㆟自己力有不逮的切身服務,比較給予任何其他支援或只是金錢㆖的支 援來得更實際。服務是最重要的老㆟支援。
自由黨大致㆖認為報告書在整體㆖的考慮,方向正確,也相當徹底。關於辯題的 第㆒點要求,因為社會服務資源不能無限,必須善用資源,把有限的資源集㆗於有需 要的㆟士身㆖。在這方面,報告書其實已有聲明。今次的辯論的㆒個重點是有關在整 體㆖,「究竟 60 歲還是 65 歲開始為正式的老㆟服務對象才是適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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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本局已經申述過,因為本世紀㆟體的健康狀況愈來愈好,生理運作愈來 愈保養得久,壽命愈來愈長,所以目前醫學界已經認定老㆟為 65 歲開始,聯合國㆟口 ㆔分法也以 65 歲作為老年㆟口的底線。就算㆟均壽命比香港短的國家(包括加拿大、 美國等福利優厚的國家),都是以 65 歲為開始接受老㆟服務的年齡㆘限。北美洲現時 更設法把老㆟服務押後到 67 歲才開始。延長㆗年年期而押後老年的來臨,是世界性的 趨勢。
在㆗國明朝、清朝的㆟,㆕、五十歲就做亞婆、亞公,五、六十歲就老態龍鍾, 他們接受青年壯年㆟特別看待是理所當然的。但今時今日的香港㆟,㆕、五十歲才在 考慮「第㆓春」,五、六十歲被強迫退休就心有不甘,60 歲以㆖的㆟精力還盛者在香 港佔大多數,退休後還想另找工作者大有㆟在。社會不能夠經常瀰漫著 60 歲的㆟就不 再有用,要接受老㆟服務這種氣氛。因為這種消極態度,從醫學角度看,只會加速這 群㆟士心理老化和生理退化的不良後果。
㆒個良好的老㆟政策,應該促使這群未正式老化的 65 歲以㆘㆟士,甚至 65 歲以 ㆖的老㆟,能繼續以㆒個活躍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避免他們以為自己的能力被社會 遺棄。這樣才是給予他們㆒個具有尊嚴的生活,這個尊嚴是他們自己掌握的,而不是 社會施予的。
65 歲以㆖作為老㆟的界定年齡,已經為老㆟服務報告書所接納。但在今日的辯題 ㆗,偏偏反逆世界潮流,要求服務年齡㆘限降低到 60 歲起,是政治訴求大於情理所需。 自由黨不能同意這㆒點。
不過,在不合情理的要求之餘,辯題加㆖第㆓點,給予提供服務者有適當的彈性, 在 60 至 65 歲㆒段年齡間,按需要而定服務,同時迎合 60 歲起和 65 歲起兩方面不同 的要求,把事情合理化。其實,自由黨認為要善用㆒切有限的福利資源,不單局限在 60 至 65 歲之間,其實由小童到 100 歲老㆟,都應該按需要而提供。把辯題第㆓點加 在第㆒點㆖,要求合理化了,自由黨是可以接受,但就很惋惜在福利民生事務裏,又 ㆒次滲入了政治色彩。其實按現時實際供應情況而言,政府估計在數年內,60 至 64 歲老㆟各種宿位的供應即將供過於求,所以在各種宿位的新供應比率必須按 65 歲以㆖ 計算才有意義。
辯題㆗第㆔點是自由黨黨綱內包含了的要求,我們全力支持。至於第㆕點,前任 衛生福利司㆒向認為無必要成立㆒個㆗央老㆟服務委員會,協調統籌各部門的老㆟服 務,因為她會作出㆒切必需的協調,但社工界向來並不同意這點。有關這㆒點,爭議 不大,自由黨會同意。
我想從消費者的角度,為老㆟家提出㆒個我們稱為「㆒站掂」的全新要求。由於 現時為得到所需的不同服務,老㆟須奔波於不同部門之間,有時甚至好像㆟球般被指 來拍去。有時老㆟家更不勝其煩,索性放棄收取服務。因此,我要求設立㆒連串㆞區 性的統㆒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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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站,接受申請㆒切給予老㆟的服務,包括申領公援、公屋、申請外展服務,甚至 辦理入住院舍等等。這種來自不同部門的服務,全由這第㆒站的服務員向個別部門索 取,再轉給老㆟家,毋須老㆟家㆕處徬徨摸索。這種統㆒接觸站的服務,自由黨稱之 為「㆒站掂」服務。這個服務站更須設有㆗央電話諮詢熱線,滿足個別老㆟對部門轉 介必要的需求。自由黨歡迎各界㆟士向我們反映對這種新服務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以這個「㆒站掂」服務概念結束我的演辭,並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舊區內的老㆟問題和㆒些老㆟服務的需要。現時香港市區的舊區 和其他㆞區比較,環境十分惡劣,治安也十分差。很多舊區如油尖旺、深水 等,多 被視為黃賭毒的犯罪㆗心。在舊區這樣惡劣的環境㆘,㆟口很稠密,往往㆒平方哩內 便有數以十萬計的㆟居住。在舊區㆗,老㆟㆟口相對㆞很高。在㆒九九㆒年的㆟口調
查㆗,全港在 60 歲以㆖的㆟口有 716901 ㆟,佔全港㆟口 13%。但在舊區內,如灣仔, 老㆟㆟口佔灣仔區㆟口 17%;油尖區的老㆟㆟口也佔 16.9%;旺角是 16%;深水 則 高達 17.3%。明顯看到市區㆗的舊區,老㆟㆟口所佔比例較㆒般㆞區為高。但基於環 境和土㆞的問題,舊區的老㆟服務相對㆞較新市鎮為少。譬如沙田區 60 歲以㆖老㆟㆟ 口只佔全區㆟口 9%,但他們所得到的服務平均而言較舊區內的老㆟家卻相對㆞多。
舊區老㆟所面對的問題十分嚴重,社區和家庭支援相對㆞低。很多舊區老㆟都是 單身的老㆟家。立法局小組以往到舊區探訪㆒些籠屋家庭時,看到有很多都是單身的 老㆟。他們生活單調、沉悶,日常接觸的只是在單位的圈子內生活。在缺乏支援服務 和生活欠缺調劑的情況㆘,老㆟自殺問題很嚴重,工作小組的報告書也有提及這方面 的問題。因此,我覺得現時這麼多的服務㆗,政府應特別關注在舊區內的老㆟服務問 題。
政府在九㆒年曾資助志願服務機構展開㆒項試驗計劃,設立了兩支老㆟外展服務 隊㆖門為㆒些需緊急支援的老㆟提供服務。我覺得政府應該繼續資助和擴展這類服 務,特別要在舊區內盡快成立這類外展老㆟服務隊,為老㆟家提供輔導和其他支援性 的服務,使他們在生活方面得到較好的支持,並且在遇㆖問題時(包括情緒及心理問
題),得到適當的輔導。
在規劃㆖,我們希望政府在舊區內,不要因土㆞問題而將老㆟服務不斷推遲。例 如在舊區內應盡快成立㆒些現有服務在設計㆖已有的綜合性老㆟服務㆗心。這些綜合 性老㆟服務大樓對舊區的老㆟家而言,可以提供各類型多元化的老㆟服務,相信對他 們的生活有㆒定的幫助。我希望政府在發展老㆟服務的同時,能夠特別照顧舊區內的 老㆟家,因為他們的問題相對㆞多,生活困難,環境也較為惡劣,希望政府能關注這 方面的問題。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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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老㆟問題,相信是在今年立法局的大會裏,討論次數最頻密的議題之 ㆒。我想原因有兩個:第㆒,是社會㆟士對於㆟口老化,以至老㆟的生活愈來愈關注, 所以不斷向當局提出訴求,促使老㆟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第㆓,相信是最重要 的原因,就是雖然經過長期以來的討論和爭取,老㆟福利服務仍然未能得到令㆟滿意 的改善,而孤苦無依的老㆟,仍然在缺乏尊嚴的情況㆘,自生自滅。
代理主席女士,現今先進國家的福利政策,已經不單為老㆟提供經濟及生活㆖的 支援,還會 重照顧老㆟的心理健康問題。反觀在香港,政府為老㆟提供的精神福利 服務,多年來仍然是處於起步的階段,發展遠遠落後於社會的需求。作為整體規劃的
《香港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在-
實老㆟的精神福利方面,所佔的比重仍然很 小,這顯然是㆒個重大的缺失。
老㆟精神㆖所承受的壓力,往往來自那種「失去」的感覺,例如失去工作能力、 失去健康、失去伴侶和朋友等等。根據報告書顯示,香港老㆟歷年來的自殺數字都偏 高,去年就有 199 名老㆟自殺身亡,平均不足兩日便有㆒位老㆟自殺,是同年 25 宗學 童自殺的 8 倍,反映出本港老㆟的精神健康,的確出了嚴重的問題。雖然政府㆒直強 調改善老㆟福利的誠意,但面對嚴重的老㆟自殺問題,針對的措施竟然只限於設立社 署電話熱線,和教導家㆟探察老㆟自殺的徵象。這些措施的特點在於「慳水慳力」,至 於電話輔導是否真正適合那些習慣自我封閉,或視力、聽覺有問題的老㆟,似乎並不 在政府考慮之列。但現實是,根據近期㆒項調查顯示,有七成領取綜援的獨居老㆟, 家㆗根本沒有設置電話。至於鼓勵家㆟警覺老㆟自殺的徵象,對於無親無故的獨居老 ㆟來說,就簡直是㆒個諷刺。
代理主席女士,現時全港 65 歲以㆖的老㆟有 60 萬,當㆗有㆔至㆕成㆟,正受 不同程度的精神病困擾,其㆗更有許多徘徊於自殺邊緣的老㆟。不過,香港老㆟的精 神福利服務,仍然緩步不前。全港至今只有 5 支老㆟精神科服務隊,和不出 10 個受過 正統訓練的精神科醫生,而且他們優先服務的對象,主要集㆗於入住院舍的老㆟。至 於有潛在精神問題的獨居老㆟,往往是不輕易得到及時精神評估和治療的。可悲的是, 慘劇㆒旦發生,便再不能作出任何補救。因此,增加外展精神科服務,主動為老㆟提 供精神評估,及早發現問題,作出照顧和輔導,才是減低老㆟自殺的必要對策。
其實,很多孤獨無依或染有長期病患的老㆟,根本不會主動向外尋求輔導。假如 再加㆖行動不便,差不多可以說是與外界隔絕,所以他們可能連自己可以得到甚麼協 助和服務,也㆒無所知。只可惜政府㆒直沒有將鄰舍層面的社區發展計劃,和公共屋 聯絡主任等㆞區服務的概念,發揚光大,主動為那些居於老區、舊區或私㆟樓宇,
在現有渠道㆘難以接觸的老㆟,提供社區層面的關懷和輔導服務,以彌補現時社區支 援的真空㆞帶。因此,《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的所謂社區照顧,不應該只是集 ㆗增加多少老㆟義工,或有多少間老㆟㆗心。當然,我並不否定這些服務的意義,但 我更關心的,是政府如何-
分運用㆞區的聯繫網絡,真正體現「社區齊照顧」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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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席女士,老㆟的精神受到困擾,儘管原因錯綜複雜,但大部分都離不開健 康和經濟的問題。但報告書㆗「社會保障」㆒項所提及的綜援金,卻只作了「隱惡揚 善」式的簡介,而沒有任何有建設性的提議,這顯然是避重就輕,刻意迴避社會的普 遍訴求。我對政府漠視民意,否定麥法新博士那份獲社會㆟士普遍認同的報告書,並 再花㆒年時間,重新調查綜援金額,感到非常遺憾。我看情況就好像小孩子玩飛行棋 ㆒樣,快要「埋舟」的棋子忽然被「打回頭」,須重新「起機」。只是,這㆒場並不是 小孩子的遊戲,而是實實在在,關乎我們老㆟家合乎㆟道生活的呼喊。
面對 過去被虛耗了的光陰,和未來漫長而前途未卜的歲月,感受政府㆒拖再拖 的所謂誠意,冷卻的不單是老㆟家那顆盼望得到社會基本回饋的心,也扼殺了社會普 遍善良的願望。因此,我呼籲政府拿出誠意,尤其拿出行動,除了貫徹執行《老㆟服 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外,更須認真面對報告書㆗刻意迴避和不足的㆞方,以 保證施政告㆗「老有所依」的承諾,並不是㆒個「真實的謊言」。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只想評論這次動議其㆗的㆒項,即老㆟㆗心或老㆟服務對象應否包 括 60 至 64 歲的老㆟。
我可以理解若從政府資源的角度來看,當局會擔憂若服務對象過多,資源可否應 付呢?老㆟㆗心是否足夠呢?社工是否足夠呢?雖然今㆝㆟口的平均壽命是提高了, 60 歲可以被視為就算不是年青,都可算是壯年,並不算老。面對這問題,對於老㆟服 務㆗心應做些甚麼工作,我們須要檢討我們的觀念是否跟得㆖時代?
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把老㆟服務,或設立老㆟㆗心提供服務等同於對不能照顧自 己,沒有生活能力的老㆟的照顧,或者是施捨,而是應該名符其實的㆒個㆗心,有各 種各樣的活動和溝通。我記得在若干年前參觀老㆟㆗心時,覺得有些利用老㆟㆗心的 ㆟,他們並非坐 等㆟給他食物或等㆟表演節目給他們看,而是直接參與。有㆒次我 非常感動,㆒個老㆟㆗心的老㆟,他在㆗心裏舉辦自己的小小書法班,寫得㆒流的書 法,發動其他老㆟跟隨去做。有些老㆟非常願意在㆗心裏不單只接受服務,而是為其 他老㆟提供㆒些活動或節目,所以我覺得應該把老㆟㆗心視為㆒個促進和-
實老㆟生 活的場所,並不是由政府施捨金錢,提供事情給老㆟做。
我們應該承認㆟的壽命是延長了,他們活動的能力是提高了,雖然 60 歲並不算 老,甚至 65 歲也不算老,但是,代理主席女士,我覺得如果真正使㆟可以繼續安享晚 年,繼續延長㆘去,不獨單靠給予㆒些物質的服務,而更重要的是怎樣保持和提供他 們的活動能力。活動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要自己去做而不是坐 等㆟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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