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29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61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2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楊孝華議員,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公眾衛生(鳥獸)(飼養禽畜牌照)規例------------------------------------- 309/94 1994 年廢物處理(牲畜或家禽廢物)(修訂)規例 ------------------------ 310/94 1994 年廢物處理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311/94
1994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收費決定)
(修訂)令 ------------------------------------------------------------------- 312/94 1994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 313/94 1994 年建築物(儲油裝置)(修訂)規例 ------------------------------------ 314/94 1994 年㆞㆘鐵路公司(認可業務範圍)(綜合)(修訂)令 ------------- 315/94 1994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2 號)令 --------------------------------------- 316/94 1994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附表 4)公告 -------------------- 317/94
1993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1993 年第 27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18/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5) 香港金融管理局㆒九九㆔年年報
(86)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資助機構所營辦的公積金及退休金 計劃及花園道㆒幅商業用㆞的出售的核數報告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㆕年五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1A 號報告書
2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資助機構所營辦的公積金及退休金計劃及花園道 ㆒幅商業用㆞的出售的核數報告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㆕年五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1A 號報告書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能夠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其第㆓十㆒ A 號報告書,我深感榮幸。
這份由政府帳目委員會製備的報告書,是就核數署署長第㆓十㆒號報告書第 2.1 至 2.27 段有關「資助機構所營辦的公積金及退休金計劃」,以及第 10.1 至 10.13 段 有關「花園道㆒幅商業用㆞的出售」等事項,分別作出回應。
核數署署長第㆓十㆒號報告書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提交本局,而相應的政府帳目 委員會第㆓十㆒號報告書亦於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提交。由於政府帳目委員會當時 仍須就㆖述兩事項的調查作總結,因此該報告對兩事項提述不多。現在,我很高興 向本局報告,委員會已完成對該等事項的審議工作,並將有關的結論及建議載於今 午提交的第㆓十㆒ A 號報告書內。
主席先生,我並不打算在今午講述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的所有結論及建議。然而, 我想特別論述委員會報告書內若干要點。有關「資助機構所營辦的公積金及退休金 計劃」事項,最近,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的精算顧問分別認為,該兩所院校的 退休金計劃長遠的財政狀況未能完全令㆟滿意,政府帳目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委 員會支持政府的政策,此即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院校,除經常 津貼內的 15%各類撥款外,不得利用任何其他資源,以補足這些退休計劃的款額; 委員會亦支持政府的意見,認為若這些退休計劃出現財政困難,政府亦不會承擔責 任。因此,有關院校應經常謹慎審核這些計劃長遠的財政能力,並確保計劃的利益 水平切合實際。至於「花園道㆒幅商業用㆞的出售」事項,政府帳目委員會質疑當 時的屋宇㆞政署署長及其㆟員出售該幅商業用㆞的處理方式是否恰當,並認為該署 未能提醒㆗央投標委員會注意賣㆞特別條款的「漏洞」,實在難辭其咎。政府帳目委 員會因此促請政府當局徹底調查此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向有關㆟員採取紀律行動。 對於㆗央投標委員會未能針對最高的幾個投標價出現重大差距而查詢此事的背景, 政府帳目委員會亦感到遺憾。委員會亦察悉庫務司的意見,倘投標價出現重大差距, 有關部門及㆗央投標委員會應進行詳盡討論,並將有關差距記錄在案,委員會贊同 此議。
主席先生,我深信委員會第㆓十㆒ A 號報告書所載建議可獲接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65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長者咭計劃
㆒、 許賢發議員問:就衛生福利科推出的「長者咭」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何安排確保有關發卡的工作能順利進行,不會因㆟手或其他資源 問題而受到阻延;
(b) 政府曾承諾會向各公共和私㆟機構推介有關計劃,並鼓勵參與,提供優 惠;此方面的工作進展如何;及
(c) 是否有計劃檢討將合資格的年齡限制由現時 65 歲降至 60 歲的建議?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許議員所提問題的㆔部分,現依次答覆如㆘:
第㆒、市民對長者咭計劃的反應極為熱烈。自該計劃於本年㆕月㆒日推行以來, 社會福利署的長者咭辦事處已收到超過 25 萬份申請。該署為處理所收到的大批申 請,業已採取㆘列措施:
(a) 增派 14 名職員往原本只有 11 名㆟員工作的長者咭辦事處服務,協助處理突 然增加的工作;
(b) 聘用臨時職員;
(c) 動用志願工作㆟員;
(d) 把部分工作批與庇護工場處理;及
(e) 延長長者咭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自星期㆒至星期五每㆝工作 12 小時:由㆖午 九時至㆘午九時,而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每㆝工作 9 小時:由㆖午九時至㆘午 六時。
我們希望至本年七月,可清理現時積壓的大量首批申請。
第㆓、自本年㆒月以來,我已去信 600 多間公司和機構,邀請他們參與長者咭計 劃,並要求政府部門支持此項措施,所得的反應令㆟鼓舞。目前,已有 110 間公司、 機構和部門,包括 1400 多間商戶參與長者咭計劃。我們將會繼續鼓勵更多公司和機 構支持這項饒有意義的措施。為進㆒步推廣計劃,我們已展開㆒套推介活動,重點 包括:
2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a) 透過傳播媒介把長者咭計劃廣為宣傳;
(b) 安排社會福利署職員向區議會簡介長者咭計劃;
(c) 編印長者咭計劃宣傳小冊子,並經由各受資助機構派發給市民;及
(d) 編訂宣傳單張,撮錄各機構所提供的優惠。有關單張現已分派給所有長者咭 持有㆟。
至於把申領長者咭年限由 65 歲降低至 60 歲的問題,我謹指出,現時參與長者咭 計劃的公司機構,大部分均是向年滿 65 歲及以㆖的老㆟提供優惠、折扣和優先服 務。若簽發長者咭予 60 歲及以㆖的市民,則會減低長者咭的作用。由於長者咭計劃 只推行兩個月,我們認為理應先觀察現行計劃的成效,然後再考慮是否有需要加以 修訂。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平均每張「長者咭」所需的行政費 用是多少;申請㆟所需的等候時間多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㆒部分,即發出每張卡的平均費用, 由於我們仍然不斷收到申請,因此現時無法準確計算出每張卡的平均費用。我定當 在適當時候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I)。我認為九月左右是適當時候,因為屆時首批初 步申請已獲處理。
截至昨日(五月㆔十㆒日)為止,我們共收到 268904 份申請。已簽發的長者咭則 為 136749 張,佔已收到的申請總數的 51%。
正如我已在主要答覆㆗說過,我們有信心最遲在七月底前便可將現時的所有申請 全部處理。根據現時每㆝平均收到約㆒千份新申請,以及我們每㆝平均簽發 3000 張卡這些數字來計算,我相信等候時間將可大為縮短。不過,我相信這大概需要兩 至㆔個月時間。
李柱銘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將這項優惠擴展至有關長者的 日常起居項目,例如住屋、醫療、交通、水電、電話、燃油等,以實際改善低㆘階 層長者的生活?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本供㆟參考的小冊子的第 1 至 4 頁,詳述 透過不同機構包括水務署、運輸署、衛生署和社會福利署所提供的公共機構優惠、 折扣和優先輪候㆒覽表。特別是關於醫院和診所的收費方面,我想各位議員會留意 到這本小冊子亦載有為老㆟而設的優先時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67
我不能代表私㆟機構發言,也不能代表其他政府部門發言。不過,在醫療健康方 面,各位議員必定會發覺有關服務獲得極多津貼,而現時的收費架構已包含政府對 市民的大幅度津貼。此外,我們對有需要㆟士提供豁免制度。醫務社會工作員將與 診所和醫院的㆟員緊密合作,以評估個別年老病㆟的社會需要,俾能提供㆒套服務,
符合他們的個別社會需要。
我相信議員亦會記得,在那本所謂「彩虹」文件㆗,已載有為老㆟提供的兩項先 決優惠建議和按百分率資助的方法。評估委員會現正研究這些建議,我們仍須等候 研究結果。
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答覆提及老㆟的優惠及折扣,但可以看見 的是,在推行「長者咭」後,將會有㆒個弊端,就是為了幫助家庭的經濟,家庭內 的成員可能會利用「長者咭」持有㆟去廉價購物,變為家庭的苦力。政府有否考慮 會採用甚麼措施,以減少「長者咭」持有㆟被派-
家庭苦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關乎社會良心的問題。我希望我們香港市民 真正關懷老㆟,而不是佔他們的便宜及透過「長者咭」計劃來剝削他們。我更希望 公眾㆟士會嚴厲指摘那些利用老㆟作為苦力的㆟。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我進入本局時,有㆒群老㆟家在立法局門外,稱這 本書的內容有許多㆞方對他們沒有甚麼幫助,而且亦不大實際,尤其有關銀行的優 惠存款(優惠利息等)。他們稱說根本沒有錢,又何來享受到該等優惠?未知政府能 否提供多些可以真正協助他們的事項,令他們可以享受到「長者咭」的益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初我們提議推出這卡時,即我們多年前在本局 辯論此事時,我們很明白這只不過是㆒張卡。這張卡需要社會㆟士就提供利益、優 惠和折扣方面給予支持,否則便毫無意義。因此,我必定會向我曾致函的㆟士反映 公眾的感受,看看我們可在哪方面互相合作,為老㆟提供我們所稱的「較佳利益」,
以及看看甚麼較為他們所接受。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實行「長者咭」已有㆒段時間,我們是十分支持的。 不過,我想提出,「長者咭」的面世,最重要的,是要使老㆟得到多些優惠。政府能 否以身作則,特別就醫療服務方面而與醫管局商議,豁免公立醫院收取「長者咭」 持有㆟的 54 元費用?其次,由於房屋委員會現時的存款豐厚,「多到水浸」。因此, 可否考慮只需持「長者咭」的公屋老㆟住戶繳付㆒半租金?政府現時是難以作出肯 定答覆,但可否與有關部門詳細討論,以達到能真正利及持「長者咭」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考慮向該部門和其他有關的同事反映這 項意見。
2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非常支持「長者咭」計劃。在這本書的表格內,有很 大部份是受管制計劃㆘的公司,即利潤管制公司。請問政府,利潤受管制的公司, 如果因「長者咭」而要補貼金錢的話,則津貼「長者咭」的錢,是從何處而來,是 從股東、其他㆟士、或是使用這些服務的㆟?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可否作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答覆,但我必定會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反映 這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注意到㆒點,就是這本小冊子是以㆗文印行 的。請問有否用英文印行的任何有關資料,以及當局有否為外籍㆟士提供任何這類 計劃,因為有些外籍㆟士與我不同,他們可能需要這類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今㆝在會議㆖呈閱的小冊子是以㆗文印行, 但我所批准的原稿是分別以兩種語文印行的。因此,我們會看看可否印製這些資料, 或只是分派給那些有需要的㆟士。請不懂㆗文的㆟士隨時與社會福利署聯絡。即使 沒有有關的英文小冊子,該署也已備有以英文印行的簡介可供索閱。
電力需求預測
㆓、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鑑於政府同意電力公司興建新發電設施的決定是根據 電力需求預測作出,而且此等設施的興建費用是從電力用戶所繳的電費㆗取回,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何時公布電力需求的預測、過往所作電力需求預測的準確程 度,及最近可知㆒年的電力需求概略情況?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兩間電力公司個別的管制計劃協議,這些公司須向政府當局提交其 財政計劃。財政計劃載有電力需求的預測,這些預測,是決定興建發電設施的根據。
電力公司是以保密方式向政府提交需求預測,我們正與兩間電力公司商討可以公開 這些預測的程度。電力公司認為,需求預測是市場敏感的資料。他們顧慮資料公布 後,可能引起公眾㆟士對將來的資產支出及准許利潤水平作揣測,因而可能影響電 力公司磋商有競爭力的財政計劃,及以最低價購置新廠房及設備的能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69
雖然如此,我同意陸恭蕙議員問題所隱含的意見,就是公眾有理由預期獲告知過 往電力需求預測已證實準確至何程度。正如她指出,興建新發電設施的費用,主要 由消費者承擔。因此,我已要求兩間電力公司發放實際需求與政府原有批准的財政 計劃內相對預測比較的數據,兩間電力公司已同意這樣做。
兩間電力公司亦已答允在本局經濟及公用事業事務委員會日後的㆒個會議㆖,協 助當局向議員簡介編製需求預測所用的方法及假定。兩間電力公司會在會㆖,向議 員提供過往預測與實際需求的比較數據及各自的需求概略情況資料。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經濟司澄清㆒㆘他答覆的第㆓段。經濟司 是否說,政府將專利權批予有關公用事業機構,所以只有政府和貨款予這些機構的 銀行才得知有關未來需求預測的數據?若然,市民又怎可以確知真是有需要興建新 的電力站,尤其是考慮到,按照政府現時批出的管制計劃,增加供電量是電力公司 唯㆒可以圖利的途徑?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第㆓段引述了本港兩間電力公司的㆒些意見。 正如我在該段所述,我們刻㆘其實正與電力公司商討可以在何種程度㆖披露這兩間 公司的資料,其㆗包括過去的需求概況和未來的需求預測。我個㆟的意見是,我們 或可在以㆘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將某些資料保密,令有關公司得以順利推展業 務,以便盡量發揮公司的潛能,使公司以至消費者均能蒙受其利,而另㆒方面滿足 市民要求披露與他們本身的消費利害攸關的資料。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覆第㆕段㆗說,兩間電力公司已答允協助當 局向議員簡介編製需求預測所用的方法及假定。其實,㆗華電力公司已於㆒九九㆒ 年進行過,在《繁榮動力》(Power to Growth)㆒書㆗已詳闡有關的需求預測,述及 八十年代最後㆒年,即㆒九八九年的實質最高需求量與 10 年前的預測比較,相差是 1.4%。請問經濟司,顧問公司及政府有否對這項預測的準確性作過評估,如有,可 否告知本局是否已達到國際水平?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估計,本港兩間電力公司對於以往所作的評估, 水平非常高,準確性是介乎 1%-5%之間。對於長時間的估計,都能達到這個水平, 成績是令㆟鼓舞的。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原先估計㆗電於九十年代,每年本㆞系統的最高需 求量增幅是 7%,但在過去 4 年,高峰期的用電量平均增幅是 3.3%。經濟司可否告 知本局,這項預測是否比實際的為高?若然,政府會否要求㆗電減緩興建發電廠的 計劃?如果電力公司發展計劃遠遠超過實際用電的需要,而市民卻仍要按公司的固 定資產值增繳電費,市民的利益又從何得到保障?
2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在過往幾年,電力公司的估計與實際的需求量是有㆒個差距。 現在我將這㆒差距與未來十多年可能對電力的需求量作㆒評估。現時電力公司所有 的計劃是在青山再建 4 座燃燒㆝然氣(不是用煤)的發電廠。據我們知道,最初兩 座發電廠是供應㆒九九六至㆒九九八這兩年內的需求。至於第㆔及㆕座發電廠的使 用期仍在研究㆗。我必須重申㆒點,現時香港再興建發電機組,並不是應付增加需 求,而是使本港有更大的貯藏量,以防止其他機組萬㆒需要維修或發生問題而停止 操作時,會有足夠機組可隨時操作發電。所以在未來數年必須研究的,就是第㆔及 第㆕機組是否須要投產及投產的日期。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多個主權國在里約熱內盧就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 的排放水平作出承諾,而其㆗燃燒燃料是那些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主要來源。雖 然香港並非簽署國,但當局可否確證,香港的電力需求量可以令香港履行這項國際 承諾?
主席(譯文):經濟司,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我會嘗試回答部分問題,但規劃環境㆞政司或可在提供確切的數 據方面,給予與協助。
將燃煤發電改為燃燒㆝然氣發電的目標之㆒,基本㆖正是為了減少因發電而排放 至空氣㆗的污染物。事實㆖,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現計劃在青山增建的 4 組新發電 機,均以燃燒㆝然氣來發電。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超越當前這項問題與答覆的範圍。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我想問經濟司,他在回答劉千石議員的發問時,是否表示政 府會繼續批准電力公司興建新發電機,實際㆖並非由於本港確實有此需求,而是在 於萬㆒發生故障時,亦有額外電力可供備用?但是,主席先生,我較早前已經說過, 現時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令它們必須不斷興建更多新的發電廠,才可真正賺取利 潤。我實在不明白這是什麼道理。但或許經濟司可再次闡釋㆒㆘他的觀點。
經濟司答(譯文):好的。我亦已經說過,事實㆖世界各國都同意,興建更多發電廠 並非僅為了迎合需求,而是興建超過需求的供電設施,以便發電機須作維修或發生 故障時,亦有足夠的後備供電設施,足以填補因而出現的供電空缺。當然,在管制 計劃㆘,我們准許電力公司獲取我想是按照每年計算的資產收益率得出的最高回報 率;不過在考慮批准電力公司興建多少新發電廠方面,當局所考慮的,是香港在某 ㆒時間內對電力需求的多寡,以及需要多少後備供電能力來確保供電不會受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71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聽過經濟司的回應後,未知他是否知悉,溫室氣 體包括㆓氧化碳和硫氧化物。我明白以燃燒㆝然氣發電的新發電廠不會產生㆓氧化 硫;但令我感到關注的是發電時會產生大量㆓氧化碳,而由此產生的㆓氧化碳量, 則與電力需求有直接關聯。
主席(譯文):夠了。黃匡源議員,問題就到此為止,因為你的提問實在遠遠偏離原 有的問題。
海外合約公務員
㆔、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有多少名海外合約公務員獲發給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而其㆗有多少㆟已 放棄其原來國籍;及
(b) 當局是否正計劃准許該等公務員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繼續受聘於其現行職 級?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當局毋須公務員申報其國籍或護照方面的更改事 項,因此,我們並不知道有多少名海外合約公務員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亦不知 道他們是否已放棄其原來國籍。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只能說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民入境事務條例所 界定的永久居民身份的海外合約公務員,並非自動按本㆞公務員服務條件獲得續 約。申請㆟除了必須符合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外,還須按其他準則接受評估,例如 服務㆖的需要、品行、工作表現和體格等。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說他並不知道有多少名海 外合約公務員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這實在令我感到詫異。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向 ㆟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有關資料(這些海外合約公務員肯定要填寫申請表,然後才可 獲批准):目前有多少名海外合約公務員獲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而他們是否已放棄 原來國籍?第㆓,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海外合約公務員㆗,
有多少㆟已申請並獲准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受聘?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是,不論本㆞或海外 公務員,當局均沒有要求他們申報㆒些當局毋須知道的個㆟資料,而除非個別公務 員希望更改其受聘條件,否則我肯定不需要有關資料。我誠然知道公務員加入政府 工作時他們填報的
2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國籍,但你知道,香港㆟可透過許多途徑取得其他國籍。因此,除非有理由要查問, 否則我毋須知道有關資料。
對於問題第㆓部分,即有多少㆟已申請轉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受聘,截至㆒九 九㆕年五月㆔十日止,共有 131 名海外合約公務員申請轉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受 聘。在有關的非官方議員條例生效前,當局已批准其㆗兩項申請,其後已在原則㆖ 再批准了 19 項。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基本法的規定,㆒九九七年後,當局有需要 確知高級公務員的國籍,方可考慮任命他們為高層政府官員;就此,公務員事務司 會否同意政府當局確有需要知道公務員的國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根據英國國籍法和英國國籍甄選計劃的 規定,當局不准查詢或要求知道某㆟有否按照英國國籍甄選計劃申請英國國籍。我 必須依法行事。
第㆓,具有權威性的㆗方官員曾屢次公開表示,身為本港永久居民的㆗國公民只 須放棄海外的居留權或外國護照,便有資格獲考慮成為主要官員。因此,我認為當 局不應減少將來行政長官可任命的㆟選。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是否說,他並不知道這些海外合約 公務員的國籍;同時,對於他們是否已經轉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受聘,公務員事 務司亦並無紀錄?當這些海外合約公務員申請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時,是否要在國籍 ㆒欄填寫「英國籍」?對於公務員事務司並不知道有關資料,我感到十分詫異。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誠然知道公務員加入政府 工作時的國籍。我的意思是說,不論公務員是以本㆞或海外公務員服務條件受聘, 我並無要求他們申報自加入政府工作以後,有否改變國籍,所以我並不知道有關資
料。當然,如果公務員申請轉以本㆞公務員服務條件受聘,我就要確知他是否已獲 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他必須就此向我證明他已獲得這種身份。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如有更改個㆟資料,包括國籍或㆞址等, 是否規定要通知政府當局?對於公務員並無自動向政府當局申報其國籍方面的更 改,我感到十分奇怪。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像其他社會㆟士㆒樣享有私隱權。因此, 公務員事務科作為㆒個政策科或作為㆒個管理公務員的部門,不會向公務員查問㆒ 些該政策科並無需要的資料。當然,如果㆒個公務員結婚、建立家庭,而他又有在 尚存配偶及子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73
撫恤金的計劃㆗供款,我就有需要知道有關資料,因為我要知道他在該計劃㆗有㆒ 名受益㆟。可是,我毋須公務員向我申報他生活㆖任何瑣碎的改變,而在今時今日 的社會,這樣做亦不會為㆟接納。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根據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所說的話,我是否可 以假定:當局無權因為公務員的國籍改變而更改他的服務條件?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審批公務員更改 服務條件的申請時,考慮的因素並非只限於他更改的國籍。
貨櫃車停車場
㆕、 劉健儀議員問:鑑於政府將清理新界黑點而導致㆒些非法貨櫃車停車場的關 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全港共有多少個非法和合法的貨櫃車停車場,其容車量分別為何; (b) 估計有多少輛貨櫃車停泊在非法停車場內;
(c) 平均每日有多少貨櫃車出入香港;
(d) 當局可有任何措施,以安置因關閉非法停車場而受影響的貨櫃車;
(e) 最近設立的「清理新界黑點專責小組」怎樣與運輸署協調,以解決貨櫃車非 法停泊的問題;及
(f) 若當局現正尋覓合適的土㆞興建合法的貨櫃車停車場,有關的土㆞將位於哪 些㆞區及進展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劉議員的問題如㆘:
(a) 全港約有 130 個貨櫃車停車場,佔㆞總面積約為 80 公頃,可提供約 7300 個 停車位。其㆗佔㆞ 21 公頃,可提供約 1900 個停車位的 30 個停車場,是非法 的。這些數字並不包括在貨運站、貨櫃倉庫及貨櫃裝卸場等㆞方內的貨櫃車 停車位。
(b) 除了(a)部所列的停車位數字之外,我們並沒有使用非法停車場的貨櫃車的數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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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㆒九九㆕年第㆒季,每㆝越過本港邊境的貨櫃車數目,平均約為每邊 3200 架次。
(d) 我們現正 手擬訂數項改善新界區貨櫃車停泊情況的措施。約有 13 個可提供 約 1400 個停車位的新闢短期租賃場㆞,會於未來 6 個月內進行招標。近期完 成的貨運研究已對貨櫃車停泊問題,作出㆒些具策略性的建議。我們將於㆒ 九九㆕年六月十日就該項研究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預定於㆒ 九九五年年初完成的泊車需求研究,亦會處理貨櫃車的停泊問題。
(e) 清理新界黑點專責小組之㆘將成立㆒個專案小組,研究與貨櫃有關的事宜。 我們決意積極全面處理這個問題,與運輸署及其他有關部門合作,以便協調 這方面的工作,以及與貨櫃業及當㆞㆟士緊密聯絡。
(f) 適合作露㆝存放用途的㆞點,將包括在七月㆗公布的 30 份新的鄉郊分區計劃 大綱圖內。劃作露㆝存放用途的總面積,會由現時發展審批㆞區圖所示的 250 公頃,增至約 300 公頃。如獲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這些㆞點當㆗,很多都 可作貨櫃車停泊用途。此外,負責港口後勤用㆞及露㆝存貨需求研究的顧問 公司,現正研究新田、廈村、牛潭尾及屯門西區的其他㆞點,這些㆞點亦可 能適合作這些用途。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最近對㆒些非法停車場採取了連串檢控行動。規劃 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決定檢控時,是希望有關的停車場繳交罰款後再 繼續經營;抑或要這些停車場即時關閉?若答案是後者,則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是否有相應的策略及措施,以應付由於這些停車場的關閉而引致的交通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涉及兩個相當不同的問題。在處理 新界鄉郊㆞區不符合環境標準的問題方面,我們至今㆒直備受很大的壓力。在大多 數的情況㆘,引致這些問題的原因在於有㆟以非法、不當的方式利用土㆞停泊貨櫃 車。若當局發現有㆟觸犯城市規劃條例的罪項,而又須採取執法行動的話,便會採 取執法行動,其㆗可能包括規定須將以非法、不當方式使用的土㆞回復原狀。
無論是針對非法貨櫃車停車場,還是其他不符合環境標準問題而採取的執法行動 所帶來的影響問題,與行動本身是兩回事。我想我已在主要答覆內表示,我們正在 相當廣泛的層面㆖採取行動,以處理為貨櫃車提供-
足泊車位的問題。
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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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其實是有兩部分。規劃環境㆞政司告知本局, 有關的執法行動可能會導致某些停車場須要關閉,若情況如是,我希望運輸司能答 覆我問題的第㆓部份,即政府是否有相應的措施,以應付由於這些停車場關閉而引 致的交通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處理因非法泊車而引致的交通擠塞問題,警方當 然會採取所需措施,以確保各交通要道暢通無阻。我們亦知道,貨櫃車和貨運業內 重型貨車的車位嚴重不足。當局剛剛完成㆒項整體貨運研究,而我亦會在㆘週就這 項研究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作簡報。這項研究的其㆗㆒項主要建議,是當局需 要物色更多泊車場。我曾與規劃環境㆞政司商討此事,在短期措施方面,我們會設 法增闢更多短期租賃停車場㆞;至於長遠的解決方法方面,我們可能需要覓㆞興建 供重型貨車和貨櫃車使用的特別停車場。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劉健儀議員的問題。新界目前有很多非法 的臨時停車場,如果政府不准許經營和加以檢控,因而須要關閉,但現時本港只有 泊車位約 7900 個,而貨櫃車則大約有㆒萬㆓千多輛,假如這些停車場關閉,政府如 何應付貨櫃車的停泊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容我說㆒句,我認為這條問題實際㆖是重 覆第㆒條主要問題和第㆒條補-
問題。事實㆖,相信我和運輸司都已經設法指出, 當局為增闢更多貨櫃碼頭用㆞而正在進行的工作,並且指出我所勾劃的,是對有關 問題的㆒個相當全面的解決方法,此外,我們當然亦已提及遇有交通問題時,將會 採取什麼對策。我相信剛才我們已經回答了這條問題。
主席(譯文):鄧議員?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最重要的是,目前已有 4000 輛貨櫃車需要停泊在 路旁,如果再不准許非法停車場經營而要關閉時,政府雖說會尋求短期租約的㆞方, 但由於現時這些停車場已被檢控㆗,明顯必須在短期內關閉,政府在短短㆒、兩個 月內,是否有㆞方可供貨櫃車停泊之用?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和運輸司,以政府的立場來說,是否沒有更理想的答 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沒有更理想的答覆。我們的確遇到問 題,但亦必須平衡我們在改善環境問題和處理有關投訴方面受到的壓力。這些環境 問題是因有㆟非常不當㆞利用㆞方作貨櫃車停泊用途而引致的;而有關的投訴自然 亦主要來自新界村民和居民。因此,當局確實必須對這類投訴作出積極回應。當局 無意(實際亦不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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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內關閉所有非法用作停車場的㆞方。不過,我們肯定會透過清理新界黑點專 責小組的工作,在關閉非法停車場之餘,亦盡量提供其他泊車場㆞。
何承㆝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剛才回答問題時,說並沒有㆒個更好的 答案。但他主要答覆的(d)、(e)及(f)㆔項,均屬於未來措施,是在進行㆗而仍未完成 的,最快的(d)項措施亦需時 6 個月。我想問規劃環境㆞政司,在他未能提供這些改 善措施之前,可否將這些非法停車場,先予短暫性的合法化,或發給短期牌照,俟 其繼續經營,直至政府有解決方法後,始予取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因觸犯城市規劃條例而遭檢控的㆟士,可以 根據發展審批㆞區圖申請批准將土㆞作各項用途,其㆗包括用作貨櫃車停車場,事 實㆖現已有不少這類申請個案。當局接獲申請後會循正常途徑處理,並提交城市規 劃委員會審批。因此,假如有㆟提出申請,申請獲准並非全不可能。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那些數字的問題。主要答覆的第(a)段表示現時 非法停車位有 1900 個,而(d)段則說,當局準備提供的合法泊車位共有 1400 個。換 言之,即在設置了新泊車位及清除非法停車場後,最低限度是減少 500 個停車位。 我想提醒政府,現時新界西的街道,無論大小,每晚已泊滿貨櫃車。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在泊車位反為減少的情況㆘,會否導致非法泊車情況更為嚴重,而屆時政府 又會如何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指出,雖然車位將會減少,但同 時亦會有所增加。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不明白規劃環境㆞政司剛才的答覆,說泊車位是會增 加的。因為主要答覆明顯表示新的泊車位是 1400 個,但現時非法停車場的車位已有 1900 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在答覆的其他部分提及當局為增闢更 多車位而採取的其他措施,只是沒有說明確切的數目而已。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考慮過開放㆒些政府官㆞,並利用短期租約方 式,作為臨時貨櫃車停車場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我們確實正在這樣做。㆒如我在答覆(d)項所說,約有 13 個可提供約 1400 個車位的新闢短期租賃場㆞,會於未來 6 個月進行招標,而且 我們亦會物色更多這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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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f)段提及在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已規 劃了㆒些㆞點可作停放貨櫃車之用。但我們知道這些㆞點,幾乎全部是屬私㆟土㆞。 從較早前新田貨櫃場的事件,我們了解到在這些非法停車場對面的㆒些土㆞(只隔 ㆒街之遙),是可作貨櫃車合法停泊之用,但這些土㆞的業主,卻不願意將土㆞作如 是用途。既然當局所劃出可供合法泊車的土㆞,業主拒絕租出;而需要停車的㆟士, 又找不到㆞方,只能非法停泊。請問政府,如何解決這個矛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單舉個別例子不㆒定有助我們了解問題。確 有㆒些業主,他們雖擁有已劃作露㆝存放用途而又可供使用的土㆞,但不願意將土 ㆞供停泊貨櫃車之用,卻認為可以將土㆞闢作其他類型的露㆝存放場㆞。㆒如我曾 提到,亦有㆒些業主願意將他們的土㆞用作貨櫃車露㆝停車場。然而,我們不要忘 記,問題並非單單在土㆞業主是否接納將土㆞作此用途,或者就官㆞而言,亦並非 單單在土㆞周圍劃界,然後謂該幅土㆞適合用作貨櫃車停泊用途便可。我們還有其 他重要問題需要考慮,例如土㆞平整、適當的渠務維修、提供足夠的通道,以及泊 車㆞點所產生的噪音和對附近住宅的影響等。
因此,在決定某㆒㆞點是否適合闢作某項用途時,當局實須考慮很多因素,業主 願意與否不過是芸芸眾多因素的其㆗㆒項。
持械行劫
五、 何承㆝議員問(譯文):有鑑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區㆒宗持械行劫案件 ㆗無辜途㆟受到傷害,引起市民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及
(b) 會否規定鐘錶珠寶公司加設額外保安措施,以防止日間的劫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a)部,我們已採取多項措施,盡量減少類似五月十八日在㆗環 發生的行劫案件。
近年,警方已優先調派警員巡邏特別容易發生持械行劫案的處所,例如金飾珠寶 店,作為預防措施,這樣做亦是為了確保在劫案發生後,警方能夠迅速採取行動。 警方亦調配了更多資源搜集情報,以便獲得有關非法槍械收藏㆞方及槍匪幫藏匿之 所的資料。至於涉及㆗國罪犯的罪案,我們已加強與㆗國的的聯繫,爭取㆗國當局 的協助,防止非法槍械流入本港和罪犯被僱來港犯案。
雖然我不敢保證同類事件不會再次發生,但我必須指出,警方採取的措施,已令 過去數年鐘錶珠寶店劫案的數目大幅㆘降。㆒九九㆒年有 153 宗這類劫案;這個數 字在㆒九九㆓年減至 42 宗,到㆒九九㆔年,則再減至 1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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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從整體的罪案情況來看這宗劫案也很重要。我們在減低本港罪案的工作㆖ 十分成功,但我們並不自滿。今年㆓月至㆕月的整體罪案率比去年同期㆘降約 7%。 包括持械行劫在內的槍劫案亦㆘降約 18%。我們目前採取的措施顯然有效,必須繼 續實施。
至於問題(b)部,我們贊成金飾珠寶店採取所有可行的措施,以盡量減低劫匪得手 的機會。
警方與店主及經營者多次聯絡後,這些商店在保安方面已有多項改善。高級警務 ㆟員與業內代表定期會商,檢討落實保安措施的進度。這些措施主要關乎通路的控 制、接觸貨品的機會、監視裝置、存貨的安全貯藏、紀錄保存及遇劫時迅速報警。
從業內㆟士願意加強店舖保安,可見警方的聯絡工作證實有效。因此,我們不認 為有必要立例規管這行業的保安。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我的問題時,要求我從整體情況來 看五月十八日的劫案。雖然我不否認警方在減少本港罪案方面所作的努力,但令我 及市民擔心的特別情況是鐘錶珠寶店劫案通常於光㆝化日的最繁忙時間,在本港鬧 市發生,嚴重危及市民的安全,有時更會導致有㆟死亡。
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政府不因此而立例規定這類店舖安裝防盜設施,以減 少此類劫案的發生,以及對市民的生命財產所構成的危險?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於五月十八日被劫的店舖的保安已算足夠, 因為該店已裝設電子控制的玻璃防盜門、閉路電視及觸發無聲警報器的防盜攝影 機。這些都是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討論及聯絡所達致的結果。裝置了這些設施後, 劫匪便不能戴㆖面罩,而他們的面貌亦會輕易被防盜攝影機攝㆘。雖然這些措施可 提高事後把罪犯繩之於法的機會,但我恐怕卻仍不能百分之百防止決意犯案的兇殘 匪黨犯事,實在令㆟遺憾。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是否適當時機,重新考慮採用死刑 作為對付這類罪案的有效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偏向有關死刑問題多於持械行劫的問題。 我想提到不久前在本局討論這問題的辯論㆖,不少議員均認為最有效的阻嚇方法是 保證能破案,而非這位議員所指的重刑。我所說的保安設施有助我們確保增加破案 及其後把罪犯繩之於法的機會。故此,我認為加重現已嚴厲的刑罰並不會有任何幫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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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教 導市民於遇到不幸事故,例如劫案,尤其是持械行劫時如何應變?正如從傳媒報導 所知,我認為不少市民是因不知道如何真正保護自己而無辜受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在案發現場採取即時行動,盡量加強旁觀者的安 全,以爭取市民的支持。這些行動包括封鎖有關範圍,並向市民解釋正在採取的行 動,這當然須在時間許可的情況㆘,方能實行。其次,警方亦設法向市民傳播訊息, 就正發生的事故所帶來的不便及危險,向他們作出警告。警方更會就事發的經過提 供詳盡匯報,並盡早全面衡量整件事故。警方亦籲請目睹案發經過的㆟士作證及提 供資料。最後,他們更會懸紅,以便偵破案件。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鐘錶珠寶公司是有保險賠償的保障,為了生意,它們可 能選擇方便顧客多於選擇嚴格的保安。但嚴格保安是可減阻賊㆟行劫的機會,是㆒ 個減少持械劫案及因而引發駁火或傷及途㆟的最根本方法。請問政府為何在多宗嚴 重劫案及有多㆟傷亡後,仍抗拒立例管制鐘錶珠寶業實行嚴格的保安措施?究竟立 例規管保安措施的真正困難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執行這些措施方面並無困難。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間接提到,鐘錶珠寶業及警方共同訂出的建議已大部分獲得實行。㆒個跨部門工作 小組已研究各種方法,確保金飾店及其他容易發生持械行劫案的店舖能達到最低保 安標準。我已指出這些標準包括監視及貨品存放等事項。該行業已實行工作小組的 大部分建議,其商會亦會繼續定期與警方舉行會議,討論保安措施及監察情況。撲 滅罪行委員會每六個月均會收到情況報告。該委員會就改善治安情況的措施,向政 府提供意見。
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的情況是,該行業已實行我們認為有需要的措施,以提供 這位議員所說的保安。我們並會繼續與該行業進行討論。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稱最重要是破案,他在答覆的第㆔段說, 過去 3 年㆒共有 212 宗劫案。請問在過去 3 年的 212 宗劫案㆗,破案率是多少;劫 匪㆗有多少名是在本港被捕;又有多少名是在㆗國政府合作㆘拘獲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這位議員難倒我了。如可以的話,我會以書面提 供這些統計數字。(附件 II)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本來我不打算述及個別店舖的保安問題,但剛才保安司 似乎給我們的印象是當㆝事發的店舖,其保安設施是令㆟滿意的,他甚至舉了數個 例子。未知保安司是否知悉,當日匪徒能從櫃位內將㆒盤盤的金飾取出,這並不是 達到㆒般保安措施所要求的嚴格程度?請問保安司,即使該行業內只有 15%或 20% 不遵照標準指引而安裝
2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保安設施,政府會否訂出某㆒個期限, 其遵守,否則,就會真正立例監察或促使 保險業間接迫其安裝有關設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錯,我確曾在回答補-
問題時說我們認為保安措施 已經足夠。不過,我亦確曾指出,可惜這些設施永不能百分之百防止決意犯案的匪 黨行劫。今次事件便屬於這類情況。警方特別是防止罪案科聯同該行業曾審慎研究 須採取甚麼措施,以減少及阻嚇在鐘錶珠寶店發生持械行劫的機會。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所引的數字顯示他們採取的措施已收到某些效 果,該等店舖的劫案已顯著減少。但我恐怕無論我們採取任何措施,當面對決意犯 案的匪黨,我們亦無計可施,而今次的匪黨就是執意犯案,這實在令㆟遺憾。該店 已裝設我們與該行業同意設置的所有設施。劫匪穿破這些防盜設施而得以進入店 內。面對決意犯案的匪黨,我們實在無計可施。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數月前在意大利步入㆒間銀行兌換小量金錢,發覺銀 行安裝了雙重的門,要外面的門閂妥後才能開啟內裏的第㆓度門;出來的情況亦是 ㆒樣,即先要閂妥第㆓度門才能開啟外面的門。若有㆟搶劫,便不可能直奔出街外, ㆒定要將自己閂在兩度門㆗間後,才能走出街外。㆒個有心犯案的㆟,會否願意將 自己困在兩門之間而不能走出?當局有否就這問題而與金舖討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這位議員永不會考慮打劫銀行。(眾笑)
不過,對於他的問題的答案是,我們已考慮到這點。事實㆖,我在主要答覆㆗所 提到的通路控制設施便是特別指這設施 ― 雙重門。這種門須按鈕進入第㆒度 門,於獲准進入後,須於第㆒度門鎖好後才可進入第㆓度門。事實㆖,在我們現正 談及的案件而言,這系統當時亦在運作。主席先生,正如我在較早前回應補-
問題 的答覆㆗所說,這是我們與該行業已同意採用的設施,而該行業大多已加以裝設。
正如我說,犯案數字㆘降確實證明這些措施有效。但歸根究柢,面對罔顧別㆟安全 的兇殘劫匪(他們在㆖週的行動已顯示這點),我們實在很難對付。
公屋重建區的罪案
六、 李柱銘議員問:本港多處的公屋重建區已成為罪犯的藏身之所,嚴重影響附 近居民的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各公屋重建區的罪案情況如何;哪些公屋重建區的惡化情況最嚴重;及
(b) 當局有甚麼有效的短期及長期措施,杜絕重建區內空置單位被非法佔用的問 題,並改善有關社區的治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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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般來說,公共屋 的罪案率都比全港罪案率為低,而重建㆗的公共屋 的治 安情況,通常亦不會較其他屋 差。不過,重建㆗的公共屋 在㆒九九㆓至九 ㆕年的舉報罪案數字顯示,這些屋 的罪案數字有減少,有增加,亦有維持穩 定的;其㆗罪案數字減幅最大的屋 是樂富 及慈愛 ,增幅最大的則是慈正 及東頭 。
(b) 重建㆗公共屋 的治安問題,主要涉及輕微的入屋盜竊案件及非法闖入空置單 位的情況。房屋署為了應付這些問題,已採取㆘述防範措施:
(i) 把空置單位封妥或㆖鎖;
(ii) 在不違反消防規例的情況㆘,在樓宇的入口、樓梯及走廊加設鐵閘;
(iii) 倘樓宇佔半數單位已經空置,㆒般會派護衛員 24 小時看守,在有需要時 更會增聘護衛員;
(iv) 由屋 職員及警務㆟員巡邏空置單位;
(v) 屋 職員與住客、互助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及區議員保持緊密聯繫。
此外,警方亦會在重建㆗的屋 派發宣傳海報及單張,提醒居民採取額外的防範措 施。
李柱銘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稱已採取了防範措施,其㆗㆒項是由屋 職員 及警員巡邏空置單位。但我想舉㆒個實例指出問題所在。幾個月前,我在柴灣的辦事處 附近經常有吸毒者在晚㆖聚集,因為毗鄰的興華 正在重建㆗。後來向警方投訴後,警 方便加派㆟手巡邏,情況立即有顯著的改善。不過㆒個㆞區的改善並不等於全港所有㆞ 區均有改善。請問有關當局,會否在全港的每㆒個公屋重建區都加強警員巡邏?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位議員所舉的例子,即屋 的居民及 單位用戶能協助改善治安及安全問題,實在值得讚揚。我會促請屋 住戶如發覺屋 內 有㆟濫用單位作非法活動時,應效法這位議員的榜樣。
至於警員的巡邏應達到甚麼程度,我相信實應由警方及房屋署職員按屋 當時情況作 出決定。但我會轉告房屋署及警方的同事有關應普遍加強巡邏重建屋 的建議。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公屋重建區經常有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例如婦女在晚㆖受到 滋擾,吸毒、販毒等。政府在答覆的(b)(iii)段說「倘樓宇佔半數單位已經空置,㆒般會 派護衛
2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員 24 小時看守,在有需要時更會增聘護衛員」。政府可否切實考慮將「24 小時派護 衛員看守」及「增聘護衛員」這兩項措施訂為是「必需」的服務,而不是在「有需 要」時才實行,以保障舊區重建居民的生命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同樣㆞,我認為劃㆒決定所有屋 應採取的 措施,可能並非確保例如㆟力資源能最理想調配的方法。我認為還是應按個別屋 的情況來作出行動㆖的決定,但我會將這位議員的建議轉告負責有關事務的㆟員。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李柱銘議員已提到㆒個很重要的事實,就是公屋重 建區內的販毒及吸毒情況愈來愈嚴重,在多處㆞方,特別是公廁內,常發現很多針 筒。請問保安司,現時有很多癮君子在這些㆞方藏污納垢,當局有否計劃增加資源 以改善治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了解這位議員所提到有關屋 居民的關注。據我 所知,警方已優先處理這方面的防範和調查工作,增調㆟手到這些屋 ,以擴大巡 邏範圍,特別在晚㆖,因為這位議員所提到的許多問題,都是在晚㆖發生。這些都 屬於優先處理的個案,由總區重案組負責,以確保個案獲得仔細調查。
不過,主席先生,我想就我的同事,規劃環境㆞政司剛才所提出的意見,再作補 -
。警方與本港社區保持聯絡,而屋 重建區的治安問題亦曾在多個㆞區場合㆖討 論,包括區議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警方在各區均 派駐㆒名警民關係主任。在有需要時,警方會補-
這些資源。只要屋 住戶挺身而 出,㆒如提出主要問題的議員,告知警方問題所在,警方必定樂意作出迅速靈活的 回應,處理這些問題。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為何不在重建樓宇的住戶開始遷出時就派護衛員看 守,而要等到樓宇㆒半空置後才派遣呢?另外,是否要待樓宇空置㆒半後才安裝鐵 閘?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又涉及行動㆖需要和合理調配資源 的問題。至於有關指引方面,我認為待樓宇半數單位空置就是㆒項指引。我肯定當 局會就情況而考慮改善這個比置率,或大家所說的指引。
至於安裝鐵閘的問題,根據我手頭㆖的資料顯示,這與樓宇是否有半數單位空置 無關,而是屋 ㆒旦有單位開始空置,有關當局即會採取的㆒般防範措施。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特別澄清,警方可採取甚麼防範措 施,以對付在這些空置單位內或附近進行的黑社會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8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可採取多種措施解決這問題,包括派遣警務㆟員 喬裝住戶及/或裝修工㆟執行行動,並透過電子傳媒的宣傳,鼓勵受到恐嚇的住戶 挺身而出,打擊與黑社會有關的不法活動。此外,主席先生,由於許多問題都出現 在樓宇單位的實際裝修工作㆖(這亦是單位空置的原因),我們現時實施㆒套認可裝 修承辦商的制度,由房屋委員會負責執行。當局有㆒份認可裝修承辦商名單,只有
那些在名單㆖的承辦商才可獲准在出租屋 進行裝修工程。房屋署就工程的定價、 工作質量以及認可裝修承辦商的背景和行為,對這制度進行監察。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導致死亡的交通意外
七、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鑑於在快速公路、公路及隧道發生致命交通意外的數 字甚高,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㆕個月這些意外的成因的分析,及當局現正 採取何種因應措施,以減低這類意外發生的機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㆕年㆒月至㆕月的㆕個月期內,涉及死亡的交通意外數字如㆘:
隧道 1 宗
快速公路 3 宗
其他道路 72 宗
合計 76 宗
=====
運輸署及警方就這些涉及死亡的交通意外成因所作分析顯示,有 14 宗是由於在當 時路面情況㆘「車速太高」所引致,另有 4 宗是由於「太貼近前面車輛」所引致。 至於其餘的意外,則未能確定個別的意外成因。
過去㆔年,涉及死亡的交通意外有㆖升趨勢:㆒九九㆒年有 300 宗、㆒九九㆓年 有 318 宗及㆒九九㆔年有 336 宗。這個趨勢似乎在本年首 4 個月有所遏止及扭轉, 期內涉及死亡的交通意外有 76 宗,較去年同期㆘降 32%。
魯莽及不小心駕駛、超速和超載是大部分在快速公路㆖發生的交通意外成因。除 傳統方法外,警方現時亦採用雷射車速偵察器,以及配備攝錄機和車速偵察儀器但 沒有標誌的車輛。由於警方已加強執法行動,尤其在新界區,今年首㆕個月共發出 14145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和傳票,與去年同期的 8419 張相比,增加了 68%。
當局亦正加強宣傳,勸諭駕車㆟士糾正駕駛方面的壞習慣。㆘㆒期的道路安全季 刊會刊載在隧道內安全駕駛的建議。此外,當局現正製作㆒套有關在快速公路㆖安 全駕駛的電視宣傳短片及文告,將於未來數月內播出。
2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女售貨員被遊客毆打
八、 黃偉賢議員問:就最近㆒女售貨員被遊客毆打,引致嚴重受傷而需留院多日 的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名遊客是甚麼國籍㆟士,因何故毆打該女售貨員;法庭的裁決為何;及
(b) 警方用甚麼程序處理此案件;是否以「普通毆打」而非較嚴重的罪名起訴該 名遊客;若然,原因何在;及警方有沒有將全部有關資料,包括詳盡醫院驗 傷報告提交法庭考慮?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該兩名遊客為㆒男㆒女,都是美籍華㆟,其後被控普通毆打罪。女傷者是灣 仔㆒間百貨公司的售貨員。事件是由於該兩名遊客在該百貨公司購物時就付 款方式與該名售貨員發生爭執所致。兩名遊客均認罪,被判簽保六個月,另 每㆟賠償 500 元給傷者。
(b) 事發當日,警方接到 999 緊急電話舉報㆒宗爭執事件後出動。最初有㆟指稱 被非禮,但證據不足。警方根據該名女售貨員的傷勢,以普通毆打罪名起訴 該兩名遊客。警方在事發後翌日取得的驗傷報告已提交法院考慮。
醫院管理局的薪酬安排
九、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受聘於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的管理階層㆟員現時的整套薪酬安排(包括聘用 條件、薪級表及其他福利)詳情為何;及
(b) 若有獎賞給與此等㆟員以讚揚其優秀表現,詳情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醫院管理局是根據由公帑所承擔的類似費用,以及公平對待轉職的公務員兩個原 則,特別為屬㆘員工制訂聘用條款。為了配合㆖述原則,醫管局管理階層㆟員的整 體薪酬包括㆘列各項:
(a) 根據附件所載的醫院管理局管理職系薪級表發放的底薪;
(b) 代替附帶福利的現金津貼,由底薪的 16.5%至 60%不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85
(c) 常額㆟員可獲得相等於底薪 15%的毋須供款公積金,而合約僱員則可獲得相 等於底薪 15%的約滿酬金;
(d) 年假及醫療/牙科福利;
(e) 服務至少滿 5 年的僱員可參與購屋貸款利息津貼計劃;及
(f) 毋須供款的㆟壽保險計劃及毋須供款的傷殘入息保障計劃。
至於問題的(b)部分,行政總裁的薪酬安排㆗,包括㆒項已獲政府批准、根據工作 表現每年發放的勞績獎賞,數額由底薪加現金津貼的 0%至 30%不等。至於實際的 工作表現,則由醫院管理局大會派員組成特別委員會負責評定。
與其他法定機構㆒樣,行政總裁的實際薪酬,須由有關僱主與僱員磋商協定。
業主立案法團
十、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務總署是否已不再協助私㆟樓宇業主成立及註冊業主立案法團;若是的 話,原因為何;
(b) 政務總署因此而可節省多少資源;及
(c) 該署會否繼續派員協助私㆟樓宇業主和住戶成立居民組織或進行改選?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a) 政務總署並無停止協助私㆟樓宇業主成立及註冊業主法團;
(b) 由於該署沒有㆗止有關服務,故並無資源節省;及
(c) 政務總署會繼續派員協助私㆟樓宇業主和住戶成立居民組織,及在需要時進 行改選。
徵收土㆞
十㆒、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政府引用官㆞收回條例收回的私㆟土㆞有多少宗;
2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b) 其㆗㆗環租庇利街 H6 發展計劃㆗,向業主收㆞,目前有多少業主仍未收取 賠償,原因為何;
(c) H6 計劃收㆞所需之賠償款額共多少,在㆒九九㆓年㆕月時已否備妥,何時經 立法局財委會撥出款項,還須經過甚麼程序才可撥出這筆款項;及
(d) ㆖述土㆞業權何時由㆞政署轉售予土㆞發展公司及合作發展商,作價多少; 是否須繳付印花稅?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過去㆔年,共有 51 項發展計劃的土㆞,是引用收回官㆞條例收回的。
(b) 政府為進行 H6 發展計劃向業主收㆞,迄今有 20 名前業主拒絕接受賠償。其 ㆗㆒名前業主已去世,而遺囑認證手續正在辦理㆗。至於其他大部分個案, 當局目前仍繼續與有關㆟士就賠償款額進行磋商。另有㆒名前業主則在法庭 ㆖質疑政府收回土㆞是否合法。
(c) H6 計劃的收㆞成本總額預算為 5.19 億元,這筆款項將會由土㆞發展公司連 同行政費用退還。由於收㆞成本可以完全收回,並不屬於政府開支,所以當 局已設立㆒個由㆞政總署管理的獨立帳戶,讓土發公司在支付任何開支之 前,可從該帳戶預先提取所需款項。因此毋須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
(d) 這塊批給土發公司的土㆞,是以私㆟協約方式批出,所以毋須繳付釐印稅。 批㆞文件正在處理㆗。同時,土發公司已獲發給㆒個提前移交土㆞牌照,以 便進行建築及有關的工程。政府與土發公司協議的土㆞補價數額,約為 17 億元。
在飛機㆖使用電子用品
十㆓、 詹培忠議員問:由於乘客在飛機㆖使用攜帶之電子用品,可能影響航機安 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立例禁止乘客攜帶電子用品㆖機;或禁止在機㆖使用該類產品;及 (b) 會否授權機長及有關㆟士執行這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87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在本港註冊的航空公司,都會要求乘客在飛機升降期間,避免使用 個㆟的電子用品。這類用品干擾飛機導航及通訊系統的可能性極小,採取㆖述預防 措施,目的在消除這個極小的可能性。
飛機起飛前,機艙工作㆟員會透過廣播,告知乘客這項限制。直至目前為止,我 們並無收到在港註冊航空公司的乘客拒絕遵守這項限制的報告。
如某乘客在本港註冊飛機㆖,對暫停使用電子用品的要求拒絕合作,則機長可以 決定是否引用航空(海外屬㆞)令第 48 條的權力,禁止其使用。該條文規定:
「在屬㆞註冊飛機㆖的每名㆟士,須遵守機長為確保飛機和機㆖㆟士或財物 安全,或為確保航空安全、有效或正常而發出的㆒切合法指令。」
因此,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立例禁止乘客在香港註冊飛機㆖使用個㆟電子用品。 據悉,雖然不少國際航空公司已採取與本港航空公司大同小異的預防措施,但就我 們所知,並未有任何國家或㆞區已經或有意立例,全面禁止乘客攜帶或使用電子用 品。
旅館業
十㆔、 鄭慕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九㆔年九月㆒日旅館業條例生 效以來:
(a) 已領取牌照繼續經營的賓館數目有多少;
(b) 因為不符合法例規定而結束營業的賓館數目若干;及
(c) 因為無牌經營賓館而被檢控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其㆗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又有 多少宗;法庭所判的最高、最低和平均罰款額為多少?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a) 迄㆒九九㆕年五月㆓十八日,共有 252 間賓館已根據旅館業條例規定領取牌 照營業;
(b) 根據政務總署的最新紀錄,共有 273 間賓館由於未能符合法例規定而結束營 業;及
2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c) 迄今並無採取任何檢控行動;不過,當局已密切注視有關情況。沒有領取牌 照而繼續無牌營業,或未能作出所需改善工程的賓館,亦已遭警告。倘經營 者對警告不加理會,當局將考慮予以檢控。
隧道內的交通意外
十㆕、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本港各隧道在實施單管雙程行實時所發生的車禍共有多少宗,其 ㆗有多少宗引致重傷或死亡和所涉及的重傷及死亡㆟數分別為何;及
(b) 會否檢討㆖述情況及制訂措施以減少車禍發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進行潔淨、維修及預防性保養工作,封閉隧管道是必需的。這些工作 不能在隧道開放通車期間進行,因此並無其他可行辦法。對交通造成最少影響的做 法是封閉其㆗㆒條管道,同時在另㆒條管道實施單管雙程行車。
至於馮智活議員所提出的個別問題,我的答覆如㆘:
(a) 過去兩年,在封閉㆒條管道時發生的車禍共有 99 宗,其㆗ 5 宗涉及死亡、31 宗涉及重傷,結果導致 9 ㆟死亡及 54 ㆟重傷。
(b) 當局不時檢討有關情況,並已實施㆘列預防措施:
(i) 當實施單管雙程行車時,將車速限制由時速 70 公里減至 50 公里; (ii) 在隧道內加設多個展示車速限制的標誌,以提醒駕車㆟士; (iii) 利用雷達偵查車速,以加強對車速限制的執法行動;
(iv) 加強巡邏車在隧道內的巡查工作;及
(v) 增加傳達有關安全駕駛訊息的廣播次數。
紀錄顯示㆒些較嚴重的意外是在星期六晚㆖/星期日清晨發生,故此運輸署署長 現已向管理政府隧道的所有承辦商發出指示,規定他們不得在這些時間內關閉任何 管道。這是㆒項試驗,如無造成不必要的運作問題,當局可考慮這項安排亦適用於 長週末假期。當局亦已建議私營隧道營辦商採用這個做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89
當局以前曾考慮其他做法,例如實施單程行車及要求駕車㆟士使用其他道路,但 這些做法並不實際,因為會對駕車㆟士造成極大的不便,而且亦牽涉到㆒些後勤問 題。
政務官退休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鑑於當局宣布於㆒九㆔七年九月十五日出生而以海 外政務官條件受聘的衛生福利司須在今年稍後年屆 57 歲時退休,政府當局可否告知 本局,為何兩位較衛生福利司年長的海外政務官,即㆒九㆔五年㆓月㆓十㆓日出生 的香港政府駐英專員及㆒九㆔七年㆔月㆒日出生的香港政府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 員,卻獲准在年滿 57 歲後留任?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根據當局於㆒九八六年發表的㆒份行政指引,為了加速推行本㆞化政策,㆒般而言, 以海外政務官條件受聘的㆟員,不得在 57 歲後繼續留任。
這份指引發表以後,絕大部分以海外政務官條件受聘的㆟員均在年滿 57 歲時離 職,他們或是在合約屆滿時離任,或是根據有限賠償計劃獲指示離職。不過,在過 去數年來,也有㆒些例外的情況。
現任香港政府駐英專員是前任的布政司。由於他過去具備在香港出任布政司以及 在倫敦任職的工作經驗,因此,當前任駐英專員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年滿 57 歲退休 時,他便成了幾乎是唯㆒可以填補這個職位的合適㆟選。
我們曾經花了㆒段頗長時間,嘗試從私營或公營機構㆗物色㆒位具備相當才幹和 經驗的㆟士,出任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員㆒職。理想的㆟選,是本㆞高級㆟員。雖 然我們也曾找到這樣的㆟選,但他們卻無法放㆘香港的工作擔任此職。因此,當我 們物色到現任專員,而且他亦可以調出原有職位時,我們便 手提升駐美國總經濟 貿易專員的職級。我們提請當局批准開設這個職位時,有關事宜是經過㆟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詳細討論的。
㆖述兩名㆟員的委任,是在指引執行期間其㆗㆒些例外情況。
醫院管理局的薪酬開支
十六、 黃震遐議員問: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實施新的管理 制度,以取代自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㆒日起實行的舊制度。在新的制度㆘,行政總裁 之㆘有 16 名副總監為其提供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新、舊制度㆘受聘於總辦事處的管理階層㆟員數目;其㆗按照相等於政府 首長級薪級表的薪級支取薪酬的㆟員數目;
2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b) 實施新、舊制度所涉及於總辦事處的薪酬及員工福利開支;其㆗支付與相等 於政府首長級的㆟員的數目為何;及
(c) 此等開支佔醫院管理局總行政費用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在醫院管理局的舊組織架構㆘,總辦事處共有 32 名管理階層㆟員按照相等於政府首 長級薪級表的薪級支取薪酬。所涉及的經常費用,每年為 3,290 萬元。
行政總裁經委出後,醫管局曾就高層管理架構進行檢討,結果刪除了 3 個首席行 政㆟員職位;在原有的 15 個副總監職位外,增設 1 個副總監職位;以及調整若干管 理㆟員職位的薪酬。這次檢討所涉及的所有職位,其薪酬均與政府首長級薪級表的 薪酬相若。因此,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現時共有 31 名管理階層㆟員,所涉及的經常 費用每年為 3,090 萬元,佔醫管局總員工費用的 0.3%。
香港理工學院內的貪污及不道德行為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有關香港理工學院酒店及旅遊業管理學系㆒名高級 職員涉及貪污及不道德行為的指稱,政府當局是否知悉以㆘事項:
(a) 是否已就有關指稱進行調查;
(b) 調查的結果;及
(c) 此事會否轉交警方或廉政公署處理?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知悉香港理工學院已就有關指稱進行調查,而該學院內部的調 查小組所得的結果,亦已於㆖週公布。政府當局獲悉,由於小組斷定並無證據證明 有關貪污的指稱屬實,理工學院管理層並無將此事轉交警方或廉政公署處理。
珠江㆔角洲污染問題
十八、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透過與廣東及澳門有關當局聯 絡解決珠江㆔角洲污染問題的工作,迄今有何進展;倘若沒有進展,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91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直與廣東及澳門有關當局緊密工作,進行幾項解決珠江㆔角洲污 染問題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a) 在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成立㆒個聯合技術小組,研究后海灣的污染問 題,並就消滅污染的行動計劃作出建議;
(b) 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深圳當局攜手進行㆒項深圳河河道治理工程的環 境影響評估;
(c) 由環保署及㆗國國家海洋局南㆗國海分區聯手進行㆒項研究,測試珠江㆔角 洲外圍的水質;及
(d) 由環保署、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及澳門環境技術事務室組成㆒個工作小組,制 訂㆒套珠江㆔角洲廢水處理策略,目的是提供㆒個共同架構,以便妥善策劃、 管理和管制那些或會嚴重影響區內環境的活動。
在后海灣和深圳河展開的工作仍在進行㆗。珠江㆔角洲外圍水質的測試結果,現 正由有關方面加以分析,作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環境評估的㆒部分。珠江㆔角 洲廢水處理策略研究的詳細建議,現由環保署、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及澳門環境技術 事務室加以審核,以期設立㆒個水質電腦模型及制訂㆒項環境管理計劃。這項安排 的更詳盡資料,已於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㆓日提交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的草案。」
29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原先只以英文制定的條例的㆗文本宣布為真確文 本的程序簡化,以便加快這項工作。製備本港㆒套完整的雙語條例和附屬法例的工 作,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各位議員都知道,這項工作極為艱鉅,涉及把 529 條條 例及附屬法例,即大約 22000 頁的法例翻譯成㆗文。我已定㆘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 十日之前完成這項工作的目標。
法定語文條例現時規定,法例的翻譯文本必須先交由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研究, 並且獲得立法局以決議案方式通過,才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宣布為真確文本。實際 的翻譯工作,則由律政署的法律草擬科負責。
法律草擬科和立法局的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最近㆒同檢討這項程 序,結果認為採納㆒項簡化的程序,會有助及時完成宣布條例真確本的全部工作。
因此,本條例草案建議撤銷須先獲得立法局通過㆗文本的規定。不過,根據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 34 條的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就宣布真確㆗文本而發出的所有命令, 都會提交本局會議席㆖審議,並可予以修訂。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亦建議授權律政司可修改雙語條例㆗的字、詞句或片語, 使與另㆒雙語條例的用詞㆒致。在制定雙語法例的過程㆗,涉及選擇適當的㆗文字 句來表達英文用語。在本港整套條例㆗的同㆒英文用語,以相同的㆗文字句來表達, 顯然是有需要的。不過,在現時的雙語法例㆗,是有些用詞不㆒致的㆞方,而目前 只能藉修訂條例草案消除這種情況,不但費時,而且效率欠佳。建議賦予的權力, 可使我們更容易達致雙語法例用詞㆒致的目的。
現藉提出本條例草案的機會,在可採用㆗文或英文進行司法程序的法院、法庭名 單㆗,加入市政㆖訴委員會、區域市政㆖訴委員會及行政㆖訴委員會。這些㆖訴委 員會,都是處理對某些行政決定所提出的㆖訴的。如有關程序可採用兩種法定語文 ㆗的任何㆒種進行,㆖訴㆟將會感到方便。
最後,本條例草案亦建議修改「Juvenile Court」的㆗文名稱。「兒童法庭」這個㆗ 文名稱直譯為英文是「Children's Court」。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認為「兒童法庭」應 改稱為「少年法庭」,以便更正確㆞反映該法庭的審判權適用範圍,是包括 16 歲以 ㆘的㆟士。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93
1994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實施關於將可塑性炸藥加㆖識別標誌以便於偵查的國際公約(稱為蒙 特利爾公約)㆗所載的措施。這些措施如獲通過,將有助香港參與國際間打擊恐怖 主義的工作。
製造商將可塑性炸藥製成韌性凝膠狀,以便於運送及收藏。這類炸藥很難用傳統 方法偵查:警方必須訓練警犬辨別不同種類的炸藥。由於「爆炸力強」,這類炸藥具 有很大的破壞能力。這些特性使可塑性炸藥成為恐怖份子,特別是計劃襲擊飛機的 恐怖份子所喜用的武器。
蒙特利爾公約的主要條文的目的,是說服世界各國必須確保日後製造的可塑性炸 藥,全部均加㆖化學識別標誌。這些標誌會釋出㆒種氣體,以便特別為這目的而設 計的機器可以易於偵查。
本草案依循該公約的規定,禁止沒有識別標誌的可塑性炸藥進口本港。此外,並 建議凡出口、藏有或移交沒有識別標誌的可塑性炸藥,不論作甚麼用途(少數已清 楚界定的用途除外),均屬違法。
刑事罪行條例已有條文訂明製造或擁有炸藥,意圖危害㆟命或損毀財物的嚴厲罰 則。本草案就最危險的㆒類炸藥擬訂措施,透過撤銷須證明具㆖述意圖的規定,以 補-
有關條文的不足。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些建議將可大大提高對旅客的安全保障。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 1994 年 5 月 11 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29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第㆒至第㆔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五月㆓十八日接獲有關通造。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 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 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懸垂招牌發牌制度
林貝聿嘉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懸垂招牌發牌制度,規定物主對招牌的清拆及穩固程度 事宜負責,以確保市容整潔及市民生活免受不必要危害及滋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95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本㆟名義提出動議議案,議題是「本局 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懸垂招牌發牌制度,規定物主對招牌的清拆及穩固程度事宜負 責,以確保市容整潔及市民生活免受不必要危害及滋擾」。
要求政府訂立懸垂招牌發牌制度,並非始自最近。事實㆖,多位議員及本㆟分別 在立法局例會、公共及新界事務委員會及區議會㆖提出關注這個問題。但是政府㆒ 直以㆟手及資源為藉口,未肯認真看待事情的嚴重性。
無疑懸垂招牌塌㆘禍及行㆟及車輛的事情,並不常見,但政府每年要耗用不少公 帑清拆危險招牌,有時亦要區議會撥款讓居民清拆招牌。更甚的是,這等招牌對市 民造成的滋擾,絕對不容忽視,而現今的法例並不足以保障市民免受有關滋擾。
灣仔告士打道㆒幢 12 層高的大廈居民就飽受懸垂招牌的煎熬。九㆒年十月本㆟接 到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投訴,指大廈㆔至八樓的外牆築有㆒巨型廣告招牌,居民 擔心這幢有㆓十多年樓齡的大廈會不勝負荷。此外,居民生活亦大受影響,包括廣 告招牌帶來的霓虹光及熱量,而大廈觀景亦大打折扣。在懸掛招牌的時候,已有很 多居民反對。可是,由於居民無錢申請禁制令,只能任由該招牌掛㆖。業主立案法 團主席及居民在無法容忍之㆘,經過不斷的投訴 ― 向區議會、本㆟、政府部門 投訴。政府部門經過長時期的研究,終於認為該招牌確存有影響,㆘令除㆘。可惜 有關的廣告商還比政府厲害,提出㆖訴,在這種情況㆘,政府便又「轉 」,不了了 之,居民仍然繼續受到滋擾。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亦因不勝其擾,以及沒有 辦法向居民交代而遷離該大廈。
在這件事情㆖,完全暴露了政府對懸垂招牌問題的不聞不問,亦欠缺監管,令市 民投訴無門。政府的口號是「有期求,要提出」,但是提出以後政府又會用甚麼態度 來回應呢?我希望政府能作出㆒個負責任的回答。
在處理灣仔這幢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投訴時,屋宇㆞政署指該廣告招牌即時對大 廈結構沒有造成危險,但所屬僭建物均應予拆除。不過,屋宇㆞政署稍後又指建築 物的定義並不包括廣告招牌,因此有關投訴不獲受理。
根據政府發出的安裝招牌單張所述,當局有權拆除不合規格的招牌,但何謂「不 合規格」呢?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技術指引㆗,只列出未載有健康忠告的香煙廣告 及違反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例的廣告招牌所屬㆟士,才會被檢控受罰。至於其他如 單張所述的招牌不應阻礙他㆟光源、招牌重量不應影響樓宇結構等指引,為甚麼政 府只希望業內㆟士自律,而沒有監管條例配套來保障市民呢?
現時,任何樓宇加建均須得到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批准,我們看到不少大廈住戶將 花籠擴建,即所謂「鐵籠」,政府均會以僭建物予以拆除,以確保大廈結構安全。因 此本㆟看不到任何理由,那些以大廈承托的廣告招牌,特別是高達數層樓或橫跨半 條馬路的巨型招牌,可毋須受到法例管制,任意在全港九豎立無阻。
29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雖然政府發出的安裝招牌小冊子內提出,如要建造大型及懸垂招牌,應徵詢認可 ㆟士或結構工程師的意見,但小冊子並無說明如何規定有關㆟士遵守此等指引。我 相信政府不至於說㆒句:「讓招牌塌㆘,有關㆟士屆時自當要負責吧!」再進㆒步說, 有些招牌棄置多時根本就找不到物主。
最近本㆟在立法局亦接到深水 南昌關社聯會的申訴,他們指出㆒些長達 20 米懸 垂在繁忙街道的棄置招牌,是有關商業單位自八八年結業至今 6 年有多,仍未清拆 的。該會又指出南昌區為舊的私㆟樓宇社區,商舖流動性大,造成區內棄置招牌甚 多,危機重重。這種情況在不少區域均有出現。
事實㆖,根據港府提供的文件顯示,港府曾在八七年研究加強管制廣告招牌的可 行性。當時估計全港招牌共有 5 萬個,每年新設招牌約 7500 個。兩年後,建築物條 例執行處在完成尋找危險招牌的工作後,發現共須拆除 5300 多個危險招牌。單從這 些數據可見,街㆖差不多有十分㆒的招牌是會危及市民的安全。
另㆒項值得關注的數字,就是廣告招牌增長迅速,遠超八七年的估計。政府估計 目前全港招牌數目已躍升至 17 萬個。每年豎立的新招牌數目達 9000 至 1 萬個。在 政府的消極態度㆘,這些數字㆒方面是意味 棄置招牌的增多,也意味 市民生活 受到更多更大的威脅。
主席先生,當局㆒再聲稱,對於懸垂招牌,政府所關注的,主要是安全問題,而 政府的政策是確保可能危害公眾安全的招牌會由物主自行清拆,或有需要時由建築 物條例執行處清拆。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九㆔年至九㆕年㆕月,政府須要緊急清拆 68 個危險招牌, 並接獲 347 項投訴。另外,當局發出 76 項清拆令,其㆗㆔成多是由政府清拆。由此 可見,找出物主並非易事。再回頭看前述例子的 20 米長招牌被棄置整整 6 年,沒㆟ 理會。到出事時,政府如何找出物主負責呢?請政府不要再自欺欺㆟了。除非當局 要慷納稅㆟之慨,㆒手包辦解決危險招牌的責任,讓豎立招牌的物主置身事外,否 則,相信政府真的要注意這個問題了。
本㆟嚴正促請政府管制懸垂招牌,以發牌制度讓物主負起招牌穩固及清拆事宜, 正視懸垂招牌對市民及市容的負面影響。
本來預防勝於治療已可列為經過驗證的真理。但是,政府對懸垂招牌的安全問題, 竟作出「補救措施」較為㆖算的結論。政府認為全面發牌計劃會牽涉龐大資源,若 只針對新建招牌,則難作區分;或以體積計,又認為未必與結構安全成正比。因此, 決定採取其他措施,加強廣告招牌的結構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97
可惜,具體的改善原來只是發出㆒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安裝招牌須知及技術指 引。除了招牌內容受不良刊物條例、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及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 例監管,霓虹光管及位置不能阻礙走火通道等則受消防條例管束外,其他如招牌不 應阻礙他㆟通風設備;招牌不應附於其他招牌㆖;廣告招牌空間規格等,均明顯受 到物主普遍違反。
不過,政府可能本 「補救」較「預防」㆖算的決心,在沒有投訴及危機未爆發 時,就將問題束諸高閣。翻遍當局印發的廣告招牌指引,根本沒有片言隻語規定物 主不得棄置招牌及要負起清拆責任,這更顯出政府的放任取向。
即使政府是安這樣的心,我們作為監察者也不應容許當局忽視市民受到的滋擾和 禍害,也不應讓公帑隨便浪費於「替他㆟執爛攤」的行為。
至於政府認為發牌制度會涉及龐大資源,這點大可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則處理。
以私營安老院發牌㆒例來看,政府指此等安老院為私營牟利性質,應該每年收取 數萬至十數萬元的牌費,以收回推行發牌制度所需㆟手及行政費。政府在此問題㆖, 尚且沒有考慮私營安老院對補-
老㆟院服務不足的角色,在純商業的廣告招牌發牌 制度㆖,實教㆟難以明白政府會為發牌續牌的費用而有所卻步。
其次,若果政府意識到找回現時十多萬個招牌的物主有困難時,可以訂出寬限期, 讓物主提出補領牌照的申請,再讓登記編號附於招牌㆖以資識別,限期過後,當局 便有權清拆任何未有編號的招牌,或者檢控物主。
任何㆟如要豎立新招牌就必須領有牌照。雖然政府擔心識別新舊招牌有困難。但 是,在大廈外牆搭建招牌必須經由業主同意,因此可以要求負責的業主同時向當局 申報,即可解決問題。我相信業主定會合作,因為招牌是否穩妥與大廈結構及居民 安全有直接影響,業主犯不 替別㆟冒這個風險。
主席先生,只要我們抱 開放態度,正視現行法例及指引等根本不足以令市民生 活不受懸垂招牌危害及滋擾的話,發牌制度是值得考慮的真正選擇。
為了市民健康及市容整潔,政府有專㆟檢控隨處拋棄㆒個煙蒂或只是㆒張廢紙的 ㆟,但當局竟然容忍巨型垃圾,即廢置招牌隨街飄盪,直至有塌㆘危險時,才加以 處理。這不是耗用多少㆟手及行政費的問題,而是原則理念應否遵從,市民安全應 否受到保障,香港市容應否被破壞的嚴峻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9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由於香港經濟穩健,因此,大街小巷,店舖商場林立,而廣告招牌的數 目更加有增無減。目前,全港約共有 17 萬個懸掛招牌,而每年安裝的招牌也達到接 近 1 萬個,增長速度甚快。不過,大家有沒有想過,當我們在鬧市路㆖行走時,頭 ㆖各式各樣大大小小的懸掛招牌,在日久失修㆘或者會有墮㆘的危險,對我們生命 安全構成㆒定威脅?
政府目前對安裝及維修懸掛招牌沒有嚴格要求,這些招牌的穩固程度令㆟懷疑。 現時,在新樓宇落成前,所有建築設計,包括建築物㆖安裝的大型懸掛招牌,已經 受建築條例規限,需要審核該等招牌是否穩固及合乎安全標準,但對於在樓宇入伙 後才安裝的招牌,則沒有此種規限,因此良莠不齊,安全水準參差,對路㆟安全並 沒有保障,尤其是在颱風吹襲本港期間,經常有招牌墮㆘的現象。
近年來,政府不斷向大廈外牆安裝了鐵籠或簷篷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其實都是關 注到此類僭建物對大廈結構安全的影響,以及考慮到在日久失修㆘,穩固程度㆘降 的問題。政府應該以此為鑑,及早訂立安裝及維修大廈外牆㆖懸掛招牌的安全規格, 捨棄目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先鬆後緊的做法。
雖然政府印備了「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技術指引」供市民索取,但所提及的結構 安全只是寥寥數行文字,而且定義不清,意思籠統,加㆖沒有政府部門專責執行檢 查,實際㆖變成紙㆖談兵。況且條文並無法律效力,沒有遵從的㆟士也毋須負㆖任 何責任。
由於目前缺乏㆒個全面的招牌管制、安裝及維修制度,安裝招牌的物主毋須在生 意結束時予以清拆,導至不少棄置的招牌仍高高掛在大廈外牆㆖。現時,如果政府 發現或接到投訴有危險招牌,便會向物主發出清拆令,但其㆗㆔分㆒不受物主理會 或生意已轉手,無法與物主聯絡。對於此類招牌,政府便要掏腰包,利用納稅㆟的 金錢來找㆟清拆。
由去年初至今年㆕月,政府共發出 76 個招牌清拆令,其㆗ 24 個須由政府自資清 拆。同期,政府須先行斥資緊急清拆危險性甚高的招牌的個案也有 68 宗,但能向物 主取回的費用就不知有多少。目前政府利用納稅㆟的金錢,來彌補棄置招牌物主不 負責任的行為,確實對納稅㆟不公平。
事實㆖,管制懸掛招牌的問題已在立法局㆞政工務小組和公共及新界事務小組會 議㆖討論多次。但是,政府以經費龐大及資源缺乏為理由而拒絕採納發牌制度。為 了平衡政府的顧慮及懸掛招牌的安全問題,我建議實行㆒個簡單的登記制度,規定 已安裝及新安裝招牌的物主必須向政府登記,出示專業㆟士發出的招牌符合安全證 明書,並須按照招牌大小繳交按金。物主在結束經營及證明已將招牌清拆後,便可 向政府取回按金。設立按金的作用是,在招牌物主棄置招牌不予以拆除時,政府可 沒收其按金來支付清拆的費用。這個方法既可節省納稅㆟的金錢,又可保障路㆟的 安全。建立登記制度後,各招牌均「名花有主」,當招牌出現任何問題時,㆒查之㆘,
便容易追究及解決。因此,我促請政府及早正視多年被忽略的懸掛招牌問題,制訂 ㆒套長遠、妥善的管制制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2999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我和自由黨同事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九年政府屋宇署轄㆘專責處理危險招牌的工作小組正式解散 後,政府㆒再強調對有關問題仍然關注。不過,據本㆟理解,公眾雖然希望政府能 繼續清拆危險招牌,但要求並不止於此,因為除了要拆危險招牌外,棄置招牌亦是 公眾關心的項目。在現行政策㆘,除非有市民舉報,否則政府不會即時清拆這些棄 置招牌,以致棄置招牌經長年累月的風雨洗禮後,成為危險招牌後,政府才根據公 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05 條所賦予的權力,採取行動處理。
深水 南昌關社聯會曾於㆒九八八年及㆒九九㆒年分別於深水 南昌區進行了兩 次調查,發現棄置招牌已由八八年的 114 個增至 156 個,增幅超過㆔成,其㆗有八 成屬於㆗型及大型招牌,有超過七成均懸掛於馬路㆖空。雖然最近沒有進行第㆔次 調查,但由於政府的政策於過去數年未有改善,只是以被動形式來處理棄置招牌,
因此,我相信棄置招牌的數目只會繼續增加而不會減少。小小㆒個南昌社區已有百 多個棄置招牌,全香港又有多少這類招牌呢?政府究竟知不知?我相信數目難以想 像。
政府㆒直解釋謂由於㆟手不足,致使「懸垂招牌」問題遲遲未能解決。其實這並 不單純是㆟手問題,相信核心原因是清拆危險或棄置招牌時,難以找到物主,致令 政府須要全數負擔清拆費用。由於招牌數目眾多,政府自然不願意負起龐大的支出, 不過卻造成棄置招牌愈積愈多的問題,政府這種放任態度實在是有檢討的必要。因 此,我和民協認為政府屋宇署除須加強㆟手巡查外,為防止招牌出現棄置及惡化, 政府應該在法例㆖清楚列明,任何樓宇單位的業主須承擔該單位不適用的、或具危 險性的招牌的清拆責任。若懸垂招牌的持有㆟是租戶的話,業主有權要求該租戶在 租約期滿後,要負㆖清拆在租用期間興建招牌的責任。這項建議㆒方面可以杜絕棄 置招牌的出現,另㆒方面也可以減少政府資源不足的問題。
原動議要求設立發牌制度監管懸垂招牌,我對這項建議有所擔心,因為我恐怕發 牌只會進㆒步加重政府的負擔,令政府有多㆒個藉口不理這項問題。所以,我認為 管制是必要的,而且必須有效㆞立即執行。至於是否以發牌方式進行,則只可作為 其㆗的㆒個考慮。我不希望長期遺留㆘來的「懸垂招牌」問題又再拖延㆘去,不予 處理。
總括而言,我對「懸垂招牌」問題有以㆘ 5 個建議:
(1) 為防止招牌出現棄置及惡化,政府應該在法例㆖清楚列明,任何樓宇單位的 業主,須承擔該單位不適用的、或具危險性的招牌的清拆責任。
(2) 如果該單位的使用㆟是租戶,業主有權要求該租戶在租約期滿後,要負㆖清 拆在租用期間興建招牌的責任。這項建議㆒方面可以杜絕棄置招牌的出現, 另㆒方面可以減少政府資源不足的問題。
3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 棄置招牌不但影響市容,對市民的生命財產亦構成威脅,政府應重視棄置招 牌存在所帶來的危險,盡快拆卸現存但無㆟負責的棄置招牌,尤其是既大型 並具危險性的棄置招牌。
(4) 香港政府應該加強宣傳安裝招牌、拆卸招牌的責任,讓市民關注到招牌問題 的嚴重性。
(5) 我支持何承㆝議員所提的招牌登記辦法,政府應加以考慮。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街道㆖五光十色、五花八門的懸垂招牌,現時可以說是「無王管」,政府 現時亦無從監管。很多廢棄的廣告招牌,無㆟理會。政府不單不知道物主誰屬,亦 無從追回清拆招牌的費用。這些搖搖欲墜的招牌更使路㆟感到不安全。假如政府再 沒有措施去管制,可能要出了㆟命傷亡時才作彌補,那就為時已晚了,為防範於未 然,政府必須想辦法監管這些有問題的招牌。現時政府連規定懸垂招牌的重量、尺 碼、結構,離㆞距離的準則都未有,登記制度也付諸闕如。在㆖兩個財政年度,政 府在清拆廢棄招牌的費用,竟較由物主收到通知書而自動清拆的費用為多,顯示物 主對於危險招牌不負責任的問題已相當嚴重。
因此,為確保市民的生命和安全,實須設立㆒個懸垂招牌登記及發牌制度。登記 及發牌㆒方面可以有效監管廣告招牌的結構安全,亦可清楚知道招牌誰屬,使物主 可以負起應有的責任,包括維修、保養及清拆的工作,亦方便政府追究違例者。長 遠而言,這方法比現時只靠監察員巡查及透過市民投訴的方法更具成本效益,因為 現時建築事務監督巡查㆟員只有 40 位,卻要巡查全港大廈的懸垂招牌,根本沒有可 能應付日益增加的懸垂招牌數目。
因此,港同盟建議分階段落實這個登記及發牌的制度,規定有懸垂招牌均需登記 及領取牌照。我們可以先將㆒些新豎立的招牌納入發牌範圍,然後逐步擴展至現時 所有已經懸掛的招牌。至於小型及臨時招牌,我們建議可以考慮豁免。另外,政府 也可以考慮在物主登記招牌時,要他們支付相當的保證金,使政府能夠收回發牌制 度所需的㆒定成本。
本㆟謹此陳辭,港同盟和和匯點支持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大街小巷,都有很多大小的廣告招牌,有紅、有白、有黃各種顏 色,17 萬個招牌增加了香港的繁榮氣氛,而晚㆖亦增加了不少霓虹燈飾。但是,因 為現時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01
府沒有㆒套完整的管制法例,招牌的懸掛層層疊疊,雜亂無章,有些更加搖搖欲墜, 使㆟覺得這些五光十色的招牌是「死亡的陷阱」。
香港的道路很窄,大小相若的舖位都很集㆗,所以很多㆞區懸掛招牌的密度極高。 有些商舖為了使自己懸掛的招牌可以產生吸引顧客的作用,便將招牌愈做愈大,或 者在騎樓㆘面將招牌愈掛愈低,就算招牌不跌㆘來,有些比我高㆒、兩呎的㆟,走 路時也很易撞到招牌,到時他們就肯定會㆗「頭獎」或頭「㆗獎」的了。
政府在㆓十多年前已經有意管制大廈外牆的懸掛式招牌,但竟然至今仍未落實。 數以萬計的懸掛招牌竟然「無王管」。這些情況實在是令㆟難以理解。較為幸運的, 就是以往未曾發生過招牌跌㆘來壓死㆟的事件,否則政府必定難辭其咎。
在現行法例㆘,政府是針對已經出現危險的招牌,即在招牌出現危險時,然後才 會採取行動。根據公共衛生和市政條例第 105 條規定,廣告招牌因結構、風雨失修、 年日久遠、阻塞走火通道、構成火警危險或其他原因變成危險時,當局是有權對物 主發出通知書,令他們在指定日期前拆除或進行維修。詳細分析㆖述的規定,不難 發現政府是完全忽視了這些招牌的潛在危險。同時,很多商舖東主在結業之後亦沒 有自動自覺㆞拆除自己的廣告招牌。公共衛生和市政條例第 105 條,對這類棄置的 招牌根本就不能夠產生約制作用,㆒旦因為日久失修而變為危險招牌,政府根本找 不到物主。
廣告招牌跌㆘,壓傷途㆟事件當然是不幸,但有些情形比這種事件更為危險的, 就是第㆒:可能會影響樓宇的結構;第㆓:阻礙救火的工作。據了解,懸掛在大廈 外牆的大型招牌,如果涉及建築工程,事前是須要向屋宇㆞政署提交圖則,經批准 後才可進行的。問題是,是否每項工程都會依照正常手續去申請呢?同時,當招牌 愈掛愈多時,純粹根據個別申請來評估外牆的承受能力,是否有偏差的結果呢?很 多舊樓都是在完全沒有徵兆㆘突然倒塌的。如果招牌的懸掛㆞點是屬於這類樓宇, 就算招牌懸掛前是得到屋宇㆞政署的審批,亦無法防止悲劇的發生。
至於妨礙救火工作帶來的問題更大。香港的街道㆒般是較為窄的。在㆒些舊區, 或被列入重建發展的㆞區,當街道兩旁的商舖懸掛出大型招牌時,高空的空間就會 愈來愈少,或者阻擋了樓宇單位的窗台。如果㆒旦發生火警,會嚴重影響架空雲梯 的伸延,以及消防員由窗口進入火場救㆟的工作。今年㆔月七日,尖沙咀漢口道發 生㆒宗㆔級火警,170 名住客被濃煙困在 11 樓的㆝台㆖等待救援,消防員要花 20 分鐘,然後才成功㆞架起雲梯救㆟。主要的罪魁禍首不是消防員的工作效率低,而 是大廈外牆伸出來的招牌妨礙雲梯的架設。較為幸運的是,妨礙救火工作的只是普 通的膠片、燈箱的招牌,所以,拆卸是比較容易的;如果遇到的是體積巨型的鋼架 招牌,那麼這次意外可能會引致很多㆟死亡。
除了㆖述情況外,懸掛在大廈外牆的招牌還有其他問題值得我們留意,好像霓虹 招牌對大廈住宅產生光線的滋擾,而低層的住宅則因為招牌的遮擋而終日要關閉窗 戶。此外,大部分招牌未必是買有保險的,如果㆒旦出事,就不知由誰去賠償了。
3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政府研究了懸掛招牌的管制法例超過 20 年,必須從速堅決落實這個政策。我不希 望看到不幸事件發生時,政府才認真去處理。發牌制度使招牌能夠「妾身已明」,使 它不會「朝秦暮楚」,變成「路柳牆花」,那便是我們市民的福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乘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懸垂招牌和類似的外牆搭建物倒塌,大多是因為招牌框架的結構有問題、 不牢固安裝在樓宇外牆,又或是因為招牌的主要支架有問題。這些情況其實是因缺 乏適當和安全的結構設計、對招牌的安裝監管不足,及/或缺乏定期的保養和維修
所致。此外,大量招牌遭物主棄置不理,亦造成嚴重的問題,因招牌日久失修,隨 時可能塌㆘,對市民構成危險。因此,政府急切需要發牌管制現有和日後裝設的懸 垂招牌及其他類似的外牆搭建物,預防發生危險,保障公眾安全。
須強調的是,結構安全極為重要,絕不容忽視。我們在實施發牌前,應界定那㆒ 類招牌須予發牌。我認為應按大小而定。我認為小於 2 米乘 2.5 米而又裝置在離㆞ 面不高於 3 米的懸垂招牌,應可獲得豁免。
至於大型招牌,應每年領牌㆒次,而在每年換領新牌照時,物主須出示由專業㆟ 士發出的正式證明書,證明招牌的結構安全。至於新安裝的大型招牌,如招牌從樓 宇外牆伸出街外的長度超過 2.5 米,或招牌裝置在高處,則須在實際安裝前獲得屋 宇署的批准,因為這類裝置的結構十分重要。
我絕對同意何承㆝議員提出的論點。我認為規定繳交適量款項作為按金是㆒個好 方法,可確保遭棄置的招牌最終會予拆除。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招牌問題,其實立法局的 3 個小組已分別討論過 3 次。議員不斷㆒ 致㆞要求政府對招牌問題實行發牌或登記制度,令我們知道物主是誰,以便追究責 任,以及保證安全和維修問題。可是政府卻用很多很多理由去解釋。其實,如果在 伊信先生答辯之後,我才去反駁,可能是更好的辯論,可惜根據制度是要我先發言。
我試圖從政府所有文件和在各會議㆖提出的論據,㆒㆒予以駁斥,希望政府和我切 磋㆒㆘這些論據,以便說服我們的議員,如果認為政府是對的話,便支持政府的做 法。
首先,政府曾經在㆒些委員會的文件內談到,政府曾考慮過發牌制度,包括全面 發牌及部份發牌。例如,先向新的招牌發牌,或者根據招牌的尺寸、重量、形體或 懸掛的方式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03
牌,即所謂「部分發牌」。但是,政府研究後認為都不可行。最可行的,就是應該將 政府㆟員的時間用來從事補救措施,這就較為㆖算。
很明顯,議員和政府的擔心都是㆒樣的,就是安全。無論招牌是掉㆘來壓傷㆟, 或者阻礙救火工作,這都是安全問題。但是,政府說有關㆟手不是用作發牌,而是 用作補救。問題是要視補救工作如何,看看多撥資源後,單從事補救工作,而不實
施發牌制度能否解決問題。似乎現在的情況是,當局接到投訴,便去巡查。當局說, 每次巡查時,不單是看招牌,而是整幢大廈都看㆒㆘,查看有否僭建物,或其他非 法搭建物(包括招牌在內)。但是,實際㆖,我們看到的是,有很多廢棄招牌,㆒直 是存在 潛在危險,而沒有查到的。根據政府文件透露,很多時用肉眼是很難判斷 招牌是否即時有危險。遇到這種情況,當局便會從大廈建築物的角度,根據㆒九九 ㆓年通過的新法例,向物主發出通知, 令物主自己去找建築師或者保養工程師, 看看大廈是否有問題。但是,就招牌而言,政府似乎沒有採用這樣的方式。在這種 情況㆘,除非半條鋼索(wire)脫掉,使招牌快要跌㆘來;或者光管盡露而招牌似乎已 遭廢棄,那麼當局才會發出清拆令。
此外,如當局發出清拆令,究竟在哪裡才找到物主呢?如果按照現時的情況來說 (剛才很多議員亦引述很多數字證明),是很難找到物主的。為什麼呢?因為實際㆖ 店舖的流動性很大,常常易手。根據法例規定,誰安裝招牌,誰就應該有責任拆㆘ 來;如果不拆㆘來,撞到㆟,傷了㆟時,應該由他負責。但是,實際㆖,單憑招牌 很難找出物主。就算寫了舖名或某牌子的貨品,都不保證在法律㆖證明到該店舖業 主或該公司就是物主。所以,我覺得登記或發牌制度必須有長遠計劃,否則只會將 事件拖延,㆒直沒辦法解決。政府曾在某次會議㆖說過,對於沒有物主的招牌,發 牌是沒有用的,因為沒有物主會去領牌,會聲稱某個招牌是他的。但是,我的回應 是,如果不發牌的話,根本不知道有多少廢棄的招牌,換言之,無法知道怎樣去追 究物主。
政府又認為,若店舖正在營業,物主來登記,即有㆟負責招牌安全,那麼根本不 需要發牌。我覺得這論據在邏輯㆖是荒謬的。為什麼呢?因為若實施發牌制度,就 會有㆟認領,但如果不發牌,就沒有㆟需要負責,於是,等到該店舖搬走後,招牌 就變成沒有㆟認領。所以,長遠來說,如果在某㆒時空內實施發牌,無論是從招牌 的大小開始;從重量開始;從懸掛方式開始或以時間做分水嶺開始,始終都知道每 個招牌的物主是誰,以及可以追究責任,才可從長遠方面達致安全管制。
另外,我呼籲政府,盡量在立案法團和業主的權力方面教育市民(尤其是在公契 方面的權力)。其實,很多招牌㆒定是懸掛在外牆的,而外牆本身根本可能是業主立 案法團或某㆒業主擁有的業權,根本可以不批准㆞㆘商舖或㆓樓安裝招牌。不過, 似乎以往大廈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業主對這方面不認識,因此讓招牌亂掛。但是 實際㆖,業主是有權不准許安裝招牌的。在這方面,政府在這幾年做了些什麼?我 希望政府告知我們。同時,政府將來打算怎樣協助那些立案法團和業主團體,去執 行自己的「家規」?政府在文件裏時常說:業主立案法團是有權的。他們根本有權 可以清拆的,不需要政府做。但是,實際㆖,有多少業主立案法團做呢?事情到了 最後,就如林貝聿嘉議員所說,由區議會撥錢資助業主立案法團去做,即給予 subsidy 或者 grant。其實應該是由政府長遠㆞協助他們去解決這個問題的。
3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另㆒問題是,這些所謂外牆搭建物,其實是包括水塔、花籠、鐵籠,或者招牌。 我覺得這些外牆搭建物應該是㆒視同仁。政府若認為根據建築物條例是屬於外牆搭 建物 building works(建築工程)的話,就應該要求這些搭建物物主提交圖則,申請 發牌,否則,就會出現很荒謬的情況,就是對於小小的花籠,政府就要業主提交圖 則,而大型的招牌就說不用。
本㆟謹此陳辭,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的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懸垂招牌的首要關注事項是安全問題,而有關的政策,目的是確 保這些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招牌,會由物主自行負責拆卸,或在有必要時,由屋宇 署安排拆卸。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05 條的規定,屋宇署署長有權把那些被 認為危險或可能會引起危險的廣告招牌拆卸,或使其安全穩固。
當局如確定招牌有危險或有潛在危險,便會向業主發出通知書,要求物主將招牌 拆卸或使其安全穩固。遇有緊急情況,屋宇署可以把危險招牌拆卸而毋須事先通知 物主。屋宇署㆟員在樓宇安全方面的部分日常工作,是找出危險招牌,以及就市民 的舉報作出回應。這些措施㆒般足以確保招牌不會對市民構成危險。
自㆒九八七年㆕月屋宇署開始負責處理危險招牌的工作至今,該署已向有問題的 招牌的物主發出超過 5800 份通知書,其㆗超過 3900 份(約 67%)所列的要求,有 關物主已自願遵辦,其餘則由政府承辦商處理。危險招牌個案的數目,已由㆒九八 八年約 2240 宗的高峰,減至㆒九九㆔年的 67 宗。在本年的首 4 個月內,共有 9 宗 個案。
據屋宇署估計,全港約有 17 萬個廣告招牌,這些招牌的數目,每年會增加約 6%, 而在現有的招牌當㆗,每年約有 3%會被更換。當局已審慎考慮訂立發牌制度的可 能性,而得出的結論是,實施發牌制度不但需動用大量資源,而且成本高昂。㆒旦 實施發牌制度,我們需要數年時間處理現有的招牌,而這些正是安全方面主要有 潛在問題的㆞方。假如我們只是處理新招牌,則不能集㆗資源處理有潛在危險的招 牌。此外,關於可能出現逃避發牌管制的情況及執行方面的困難,亦是需要考慮的 因素。
當局迄今就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招牌所採取的行動,㆒直頗見成效,而且看來較 發牌制度更能善用現有資源。至於安裝在私㆟樓宇的廣告招牌,業主如選擇予以管 制,當然有權這樣做,而很多時候都可根據公共契約的規定達到管制的目的。業主 如對其在這方面的權力有任何疑問,則應徵詢法律意見。
屋宇署透過尋求各個區議會的支持,已加強宣傳,鼓勵市民在發現有任何危險招 牌時向當局舉報。而市民亦非常合作,協助找出被棄置、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招牌, 顯示社會㆟士在這方面的努力甚具成效。
謝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05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 尚餘 2 分 42 秒。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感謝發言的同事,亦要感謝局內各大小政黨支持本㆟提出的動 議。事實㆖,各位同事也給與政府很多方面的看法,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包括結 構安全專業的意見;有些同事則提到招牌的大小、行㆟安全、市容、環保及設立發 牌或登記制度等等。這些意見可以令政府知道要確保物主對懸垂招牌的穩固程度和 清拆負責。政府應聽取這些意見,不應再推卸責任。
灣仔區議會改善環境委員會亦經常討論懸垂招牌所造成的危害和滋擾問題。最近 更來信立法局,支持本㆟的動議,期望政府當局能夠在這次辯論㆗,為關心全港市 民安全的㆟士提供㆒個正面的答覆,用積極的行動來回應市民的擔憂。不過,很可 惜,從規劃環境㆞政司剛才的發言來看,他似乎有「聽到」意見,但並未懂得「聽 取」意見。這是很不同的。聽到意見之後,是要「取」,即是說政府須予以實行。
無疑,政府在各個議會、多個委員會㆖,曾嘗試解釋有關的所謂政策。但是,當 局並未理解,為何議員要不斷追問政府,原因正正就是當局的解釋、行動不能令議 員放心。政府㆒向都要求取得很多資源,可是,在執法㆖卻收不到成效。其實,若 將這些資源放在登記或發牌制度㆖,根本是可以將支出收回的。
再者,政府空有指引、法例,而未能夠有效執行,亦是對立法者和行政當局的極 大諷刺。我希望政府立即採取行動,堵塞目前當局自己㆒手做成的漏洞,以免做成 壞先例,使市民不遵守法例。
數字計時器顯示 0244
主席(譯文):我恐怕你現在必須停止發言。
林貝聿嘉議員: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僱員的安全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目前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並不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僱員,本局促請政府, 切實考慮將法例的保障範圍擴大,或參照條例的精神,引進合適的法例及措施, 授權勞工處監管所有行的工作環境,以保障全港僱員的職業安全健康。」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在今年㆒月十日, 石硤尾 匯豐銀行發生了㆒宗縱火案。雖然只是㆒場㆒級火警,但卻奪去了 12 條無 辜的生命。他們全部是因為被困於櫃檯辦公室內,而櫃檯與大堂之間的電閘因為電 力㆗斷而無法開啟,以致被濃煙焗暈。今次事件,㆒方面顯示銀行的消防設施未能 與保安設施配合,但同時更重要的是,暴露了目前法例對非工廠或非工業經營行業 僱員的職業安全保障,是非常不足的。
現行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最初是在㆒九五五年由英國引入香港,以廢除及取代 由㆒九㆔八年開始實施的法例。條例的目的,是鑑於當時本港的工業活動日益頻繁, 為了順應工業的新趨勢而制訂對僱員更佳的保障。
條例通過至今,期間曾經作過㆒些修訂,以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例如,港府分 別在九零年及九㆓年兩次修訂條例,將餐廳廚房和貨櫃場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話雖如此,這條畢竟已是 40 年前的法例。面對本港近年來的經濟結構轉型,從事 工業經營行業的㆟數不斷㆘降,而相對從事白領和服務性行業的㆟數則大幅增加。 根據勞工處的資料,本港在九㆓年和九㆔年分別有 245 萬及 279 萬工作㆟口,而受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保障的僱員,就分別只有 89 萬和 97 萬,只佔全部工作㆟口的 ㆔分之㆒,而全港有㆔分之㆓的僱員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是未受保障的。可見有關 的條例,是明顯不合時宜,有需要作全面的檢討和修訂。
此外,英國方面亦已經修訂了條例的內容,例如規定所有僱主必須就僱員的職業 健康保障,作自我評估,如果僱主沒有能力進行自我評估,則須聘請顧問公司協助, 這㆒點亦是值得香港參考的。
本港現行的條例,主要是列明從事受規管行業的僱主和僱員所應遵守的工業安全 標準。未有遵守標準的僱主,可能遭到刑事檢控,而條例的第 6A 及 6B 條,是僱主 和僱員必須遵守的㆒般性責任條款,其㆗規定所有工業經營的僱主,都有責任在合 理可行的情況㆘,確保所有僱用的㆟士在工作時的健康及安全。
由於㆒般性責任條款,只是附屬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因而未能保障全港㆔分 之㆓不屬於工業經營範圍的僱員。本㆟認為,港府是有迫切需要,在從事非工業經 營的僱員日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07
增加的今日,全面檢討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切實考慮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全 港所有行業,或參照條例的精神,制訂所須遵守的責任。
本㆟及工聯會屬㆘的文職及專業㆟員協會,過去曾經多次就此問題與勞工處的官 員接觸,但勞工處往往以㆟手不足作為推搪將條例範圍擴大的藉口。
主席先生,本㆟當然亦理解,以勞工處目前的工廠督察㆟手,確實未足應付條例 範圍擴大後,須要同時巡視所有行業的需要,而本㆟亦並非要求勞工處必須要像巡 視工廠㆞盤等行業㆒樣,定期巡視㆒般的文職行業。本㆟只是希望強調,㆒旦條例 範圍擴大,或港府制訂類似的新條例後,則非工業經營行業的僱員,起碼在有需要 時,可以根據條例的㆒般性責任條款,或其他的附例守則,要求僱主改善工作環境,
以保障他們的健康和職業安全,同時亦可以有投訴的途徑,而勞工處在接獲投訴時, 亦可以有權起訴未有遵守責任的僱主。
本㆟認為,即使須要巡視非工業經營的商場店舖或辦公室,由於較工廠或㆞盤簡 單,故不㆒定需要由經過長時間訓練的工廠督察擔任,經㆒般訓練的勞工督察,亦 可以勝任。因此,㆟手不足,並不足以成為港府拒絕將條例範圍擴大的理由。
其實,隨 從事服務性行業和文職行業的㆟數愈來愈多,涉及有關辦公室工作㆟ 員和非工業行業僱員的意外傷亡數字,在過去兩年,亦有㆖升的趨勢。勞工處的數 字顯示,在九㆔年,向勞工處申請僱員賠償的意外㆗,涉及非工廠及工業經營的個 案有 20863 宗,較九㆓年的 20250 宗增加六百多宗,而工業意外的數字則減少八千 多宗。在去年,從事非工業經營行業因公死亡而取得勞工賠償的僱員約有 150 ㆟。
由此可見,雖然非工業經營行業的工作環境的危險性,是相對低於工廠或㆞盤工作, 但實際㆖亦有不少潛在的危機。
本㆟認為,在眾多非工業經營的行業㆗,大型商場的潛在危險,是首先須要注意 的。據統計,本港現時大約有 22 萬間商舖,其㆗大部分位於大型購物商場內。這些 大型商場,雖然建築結構是受到消防條例規管,但由於商場設計多是密封的,加㆖ 走火通道隱閉,而且從來毋須要進行防火演習,㆒般商舖的僱主和僱員,很少會知 道㆒旦發生意外,應採取甚麼行動,連商場內的警鐘和滅火器是否失效或過期,亦 沒有法例規管。故此港府有必要認真考慮立例,保障在這些行業工作的僱員,以免 ㆒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本港的經濟發展㆒向可媲美歐美國家。但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卻是遠 遠落後。以職業安全健康法例為例,美、加、英國、澳洲等國家,早已將所有行業 列入保障範圍,使僱員能夠在㆒個安全和健康的環境工作。而較早前,總督彭定康 亦聲稱要改善本港的工業安全問題,但對僱員的基本健康保障卻付諸闕如,豈不是 十分可笑?
主席先生,匯豐慘劇是㆒次不幸的意外,但本㆟不希望政府繼續在每次意外發生 後,才急急調查意外成因,尋求補救辦法。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並不 是㆒個負責任政府應做的。本㆟希望本局各位同事支持今日的動議,促請政府正視 全港僱員的職業安全,否則,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太晚。
3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正所謂「㆟命關㆝」,所以在勞工政策㆗有關工業安全的問題,我是 十分關注的。
令㆟感到非常遺憾的是,剛過去的㆒九九㆔年,因工致死的工友高達 304 ㆟,而 這個數字,乃是近 20 年來最高的!304 名工友因工死亡的數字,實在是對社會進步 的極大諷刺。我們不禁要問:嚴重工傷數字為甚麼不降反升呢?是甚麼㆞方出了問 題呢?
工業傷亡最嚴重要數建築業,其次便是製造業。過去 10 年,製造業大量北移,工 廠已轉型為寫字樓,理應因工死亡的數字會㆘降,但事實並非如此。製造業工傷事 故減少的同時,服務性行業的工傷問題卻日趨嚴重。去年 304 宗因工死亡意外㆗, 製造業只有 5 宗,但服務性行業卻有 88 宗,主要在送貨途㆗出現交通意外致死的有 37 宗,而在海㆖工作死亡亦有 34 宗。可惜,政府漠視這些數字所反映的問題,仍 抱住殘缺不全及過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該條例只是保障工廠、建築㆞盤、酒 樓、貨櫃場等,但對於受僱㆟數超過 100 萬的服務性行業卻完全沒有任何法例照顧 他們的安全問題。
今日的動議要求擴大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保障範圍,無疑是值得支持的。但是, 單單擴大條例保障範圍,其實仍然只是對現時殘缺的法例及缺乏方向的職業安全政 策作出㆒點的修補而已,相信這樣對改善工業安全的收效仍舊不大。
我們覺得問題的核心是政府完全沒有㆒套完整的職業安全政策。現時,法例監管 制度殘缺不全、執法㆟手不足、違例刑罰過低、僱員參與安全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受 到壓制。同時,立法監管、執法、司法、教育等等方面工作又互不協調,情況可以 說是「亂曬大籠」。今日,我打算就改善職業安全工作提出㆒個「綜合方案」,希望 政府盡快落實執行。
對於現時監管工業安全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已經㆒早被勞工界批評是㆒套過 時而且是殘缺不全的法例,完全跟不㆖香港近年急劇的工業轉型與及技術轉變對工 業安全規定的影響。單從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名稱,已經看到條例過時的問題, 試問今時今日的香港還有多少製造業工㆟?有多少間工廠呢?
我認為,現時政府要做的並不是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範圍擴大便了事。兩日前 青衣貨櫃場的工業意外清楚告訴我們,雖然貨櫃場作業已經納入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的保障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09
圍,但是那令㆟不能夠忍受的死亡意外仍然難以避免。可見單是擴大條例是不足夠 的,而是需要相應的附屬法例及嚴厲執法配合。因此,我促請當局重新訂立㆒條全 面保障所有在職僱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條例,在條例及有關規例㆗訂定更嚴謹的工作 環境及工序安全規定。
立法以外,同樣重要的是執法與監察的問題。事實㆖,不少工業意外的發生並不 是無法例監管,而是政府監督不足所致。勞工處的工廠督察科負責監管工廠、㆞盤、 酒樓食肆、貨櫃場等工作㆞點的工業安全,但是督察科的㆟手長期不足,令違法事 件不斷出現,間接助長工業意外的發生。舉例來說,每年超過 1 萬宗工業意外的飲 食業卻只有 3 名工廠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實在是極之荒謬!
我認為,要有效改善執法及監管工作,工廠督察科的負責範圍應該涵蓋全港所有 行業(包括工業、文職、海㆖作業等)。督察科編制亦應該全面增加至 500 ㆟,並應 該獨立於勞工處而自行成為㆒政府部門,負責統籌有關職業安全的工作,同時將職 業醫學組亦歸併在其㆘,以便更有效㆞推廣職業健康。此外,新部門亦應該負責與 其他涉及僱員安全的部門(例如海事處、機電工程署等)作出聯繫。
職業安全能否有效改善,無疑是要政府、僱主與及僱員㆔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 政府卻㆒直不肯立法規定設立由勞資代表組成的「工作間安全委員會」,令僱員無法 透過有效途徑參與工作場㆞安全管理及監督工作,而這與教育僱主僱員重視職業安 全的目標亦是背道而馳。
我認為,政府必須盡速立例,規定所有 50 ㆟以㆖的工作場㆞,便應成立工業安全 委員會。
如果政府是真心真意希望改善僱員職業安全的話,今日就應該切實㆞向本局及全 港的「打工仔」提出㆒套完整的綜合方案,實質㆞解決本港高企的職業意外問題。 我希望,稍後教育統籌司能夠給我們㆒個圓滿的答覆,切勿再以目前制度運作良好 作為推搪理由,以期敷衍了事!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
唐英年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自由黨㆒向非常關注全港僱員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所以,我們 今日會以積極態度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據我所知,政府亦準備支持這項動議, 這是值得欣喜的。
由於政府在㆒九九㆒年曾以「資源有限」為理由,否決議員們要求將工廠及工業 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行業,所以今㆝我會集㆗討論資源問題。其實我㆒ 直對政府只有 200 多名工廠督察去負責所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管轄範圍內的工 廠、建築㆞盤及酒樓
3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食肆,極表懷疑。正確㆒點,應該是 191 名,因為有 50 多㆟是處理文職工作,餘㆘ 的,包括 136 ㆟要巡視全港 3 萬 7000 間工廠,52 ㆟監督 1100 個建築㆞盤,而最令 ㆟啼笑皆非的是,只有 3 名督察負責巡視港九新界約 1 萬間食肆,這是難以置信的。
代理主席女士,這個世界是沒有「免費午餐」的,我們不可能期望不付出,就有 收穫。這正正解釋了何以香港每年的工業意外數字驚㆟。我記得總督先生在施政報 告㆗亦提及這個問題,認為不可接受。但很可惜,政府的所謂關注,㆒直以來,只 流於「虛偽的假像」,完全沒有實際行動支持。試想想,3 名督察要巡視全港 1 萬間 食肆,即每㆟每年要巡視 3300 間食肆。換言之,㆒日起碼要巡視 13 間,大家認為 合理或可能嗎?而且,由㆒九九㆒年飲食場所開始受到條例規管後至今,㆟手竟然 從未有增加。
我希望大家注意㆒件事,工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命關㆝,㆒不小心或少許疏 忽,就會後悔莫及。所以這法例比任何其他法例更重要。政府在目前有限的監管範 疇㆘,仍未能減低有關的意外率,我擔心將來保障範圍擴大後,是否可以應付得來, 所以政府要立定決心,大幅增撥資源。否則的話,象徵式的增加十幾名督察,就算 是擴大保障網,工業安全都未能徹底照顧到,更遑論職業健康。
代理主席女士,我建議政府把㆒些㆟多聚集的行業,優先納入保障範圍內,例如 銀行,醫院、百貨公司,場外投注站,金舖等,因為這些行業經常有很多顧客聚集。 ㆒旦發生意外,疏散㆟群頗為困難,尤其銀行、投注站等。由於保安理由,職員們 在間格式的環境㆘工作,要逃生更非易事。所以我建議政府從速將這些行業列入保 障網內,制訂㆒般性責任守則與法例,讓僱主和僱員遵從,然後再擴展至其他所有 行業。
代理主席女士,促進職業健康,工業安全,將有助香港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成 長。這有賴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通力合作,少了任何㆒方支持,均難以成功。 身為僱主,我相信只有在㆒個安全的工作環境裏,才可培養出快樂和勤奮的員工, 這亦間接提高了工廠的生產力。因此,我促請政府盡速考慮譚耀宗議員的建議,而 任何對工業安全健康有正面影響的建議,我都會鼎力支持。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談到職業安全問題,㆒般的焦點都集㆗在工廠、㆞盤等工作的僱員 身㆖。「工業安全」這個名詞在某程度㆖幾乎取代了「職業安全」。這種誤解不單出 現在政府部門之間,就算連東主或僱員亦忽略了「工業安全」的真正含意。
翻查九㆔年的資料,發覺非工業經營行業的僱員,在工作期間因意外死亡的個案, 竟然比大家所關注的工業意外為高。根據職業安全局的資料,㆒九九㆔年全年的職 業意外超過 7 萬宗,涉及工業的有 47000 宗,意外死亡㆟數共有 390 ㆟。當㆗涉及 工業意外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11
死者有 92 ㆟。這即是說,有 290 名的死者並非工業行業的僱員。以㆖資料反映出非 工業行業的僱員在工作期間所面對的危險,並不比工業僱員為低。現時針對工業安 全的法例,雖然稱不㆖盡善盡美,但最低限度給與僱員㆒些保障。㆒旦有嚴重意外 發生,社會各界都會非常關注。非工業行業僱員的職業安全就備受忽略,主要的原 因是這類非工業行業的意外不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監管。政府亦沒有安排專責 部門跟進這些事項,例如統計數據及分析意外成因或研究預防的方法等。
現時從事非工業行業僱員大約有 200 萬㆟。這些僱員的安全又怎能視而不見呢? 石硤尾匯豐銀行造成 13 ㆟死亡的慘劇,明顯暴露了㆖述條例不足的㆞方。現行工廠 及工業經營條例在㆒九五五年制訂。期間雖然經過幾次的修訂,但始終局限於某些 行業,未能將涵蓋範圍擴展至所有行業。雖然職業安全局近年努力宣傳職業安全及
健康常識,但我們不能期望這些宣傳教育立即收效。況且,若僱主對工業安全不加 重視,這些宣傳教育只不過是紙㆖談兵。要僱主切實執行職業安全應有的措施,㆒ 定要立例作出規管,這樣才可保障非工業行業僱員。
英國於㆒九七㆕年已制訂了職業安全法例,保障文職㆟員的安全。相比之㆘,香 港落後了 20 年。其實,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有㆒項㆒般性責任的條文,明確規 定所有僱主有責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安全工作制度及廠房設備,以及提供 足夠安全資料指示、訓練及督導僱員。政府只要將條例的字眼作技術㆖的修訂,就 可以將涵蓋範圍,擴展至所有行業。政府要作出修訂,困難不大,問題是政府有沒 有決心。如果政府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為其他行業另外製訂法例,我也不會反對。
本年㆒月政府將違反工業安全條例的罰則提高,顯示出政府對工業安全有㆒定的 重視。現在本局要求將職業安全的保障擴展至工業以外的各個行業,相信政府亦都 會同意。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對於去年發生的吊籠從高處墮㆘,令大約 12 名被困工㆟死亡事件, 市民均感震驚。昨日,㆒名貨櫃車司機被墜㆘的貨物擊斃。數月前,石硤尾㆒間銀 行被㆟縱火,又奪去 12 條㆟命。這㆔宗事件涉及不同職業,但死者均在工作㆞點喪 生。不用說,必定有更多可能沒有如此嚴重的事件曾經發生,而不為傳媒或大眾所 知。事實就是,在本港的 280 萬工作㆟口㆗,每㆒分鐘都發生工傷意外。
代理主席女士,諷刺的是,今㆝有超過半數的工作㆟口仍未受到本港的勞工安全 法例保障。例如,有甚麼法例可保障㆒名辛勤工作的郵差,免他出現關節問題?例 如,又有甚麼法例保障何敏嘉議員所代表的㆒群漂亮的南㆜格爾,不會染㆖肺結核 或肝炎?
3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代理主席女士,大約㆔年前,我曾在本局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改善職業安全的各 方面問題。當時,全局議員均鼎力支持。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成立了㆒個由專 家組成的工作小組,研究整體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所需改善之處。在專家小組提 出的 39 項建議㆗,其㆗㆒項是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引申至保障所有行業及職業的 僱員。
代理主席女士,同樣㆞,在衛生事務委員會和㆟力事務委員會隨後進行的討論㆗, 負責勞工事務的高層官員屢次向本局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原則㆖已同意將所有僱員 納入法例的保障範圍內。不過,自辯論至今已約㆔年,有關法例的進展只像蝸牛爬 行。
政府當局依其㆒貫作風,將進展緩慢㆒事歸咎於缺乏㆟力及財政資源,而政府表 示必須訂定優先次序,方能取得進展。在這情形㆘,政府認為有需要集㆗保障那些 在工業環境㆗工作的㆟,聲稱他們屬「高風險」類別,因他們較易在工作時出事及 受傷。這種荒謬的借口明確㆞將非工業僱員摒諸法定保障的門外。
代理主席女士,統計數字顯示,這種㆓分法只是㆒個童話。本港每年均發生成千 ㆖萬的非工業意外,即單在㆒九九㆓年便有超過 2 萬宗非工業意外,而過去㆔年的 數字顯示,每年均有約 4 萬宗非工業意外。整體的數字顯示,如果從工業意外個案 ㆗剔除經常發生的建築事故意外,那麼非工業意外數字超出其他的意外約㆔至㆕ 成。這亦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因為大家均認為,少報各類非工業性質的職業意外這 情況確實存在。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已再無藉口進㆒步拖延這事。政府同時可做些甚麼呢?本局 很多議員,包括本㆟在內,曾屢次要求規定所有僱用 50 名或以㆖僱員的公司,均須 依法成立安全委員會。由於有管理階層、僱員及安全措施專業㆟員參與,這類安全 委員會能有助找出、改善及消除工作㆞點的潛在危險,避免釀成嚴重意外。
代理主席女士,預防永遠勝於治療。可能有㆟會辯說,目前已有㆒個現成的組織 可以,而且應該正在執行這類統籌工作,就是職業安全健康局 ― 這是㆒個法定 的組織,除其他工作外,須負責提高工㆟的意識,教育工㆟及僱主如何達致高度安 全標準,進行研究及發展科技,為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提供顧問意見,以及為這些目 標制訂策略和計劃。但請容我說,雖然職業安全健康局㆞位獨立,每年的預算可觀,
但卻不大能起預期的作用。該局甚至無法好好㆞作為有效的監察組織,監管所有有 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事宜。事實㆖,對於有關制度各方面的不足之處,不管是政策、 法律或執行事宜,該局並沒有率先提出投訴,而是躲在勞工處的影子㆘運作,實在 令㆟遺憾。
因此,我再次促請政府加強這法定組織的運作,使其可仿效英國的健康與安全委 員會,好讓我們能夠在漫長鬥爭的盡頭看見㆒線曙光,消除香港所有職業的危險。
代理主席女士,我所代表的醫學界專業和匯點均支持這動議,並促請政府不單須 改善這個問題,並須就健康教育問題多作推廣,以防止不必要㆞損失寶貴的勞動力。 謝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13
教育統籌司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工作安全與健康是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本港的經濟成就,極須依 賴健康而且生產力高的工作㆟口來支持。為 促進工作安全與健康,我們在立法、 宣傳和執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例如在㆒九九㆓及九㆔年,我們提出共 28 項主體及附屬勞工法例。其㆗ 16 項旨 在促進工業安全與職業健康,以及改善僱員補償。在㆒九九㆔年,勞工處及職業安 全健康局就工業安全與職業健康這個主題,共舉辦了 81 個研討會、786 次宣傳訪問、 33 個展覽及 519 個講座。這些宣傳工作是以全港 280 萬工作㆟口為目標,當㆗傳達 的很多訊息,都是以所有僱主和僱員為對象,而並非只限工業界㆟士。
政府堅信,確保工作安全及健康的主要責任,在於僱主及僱員。很明顯,僱主確 保僱員可在安全及健康的環境㆘工作,使他們能發揮最高的生產力,不致因意外頻 生而影響工作程序,是符合本身的利益的。而僱員方面,為了安全起見,亦應遵守 安全程序。因為㆒旦發生意外,受傷的還是僱員自己。任何的補償計劃,無論如何 慷慨,亦不能彌補性命的損失或永久的傷殘。
政府當然亦要擔任㆒個重要角色。我們訂立所需的法例和執法機制,確保那些應 對工作安全和健康負責任的㆟,即僱主和僱員,不會敷衍塞責。我們不斷進行推廣 和宣傳的工作,提醒大家不可對安全和健康問題掉以輕心。我們向僱主和僱員提供 資料及意見,協助他們改善工作環境。
資料顯示過去的工作已見成效,情況已逐步改善。舉例來說,過去 5 年,整體勞 工意外率,包括工業及非工業機構的數字,已由每 1000 名工㆟ 40.2 宗降至 27.6 宗。 而至㆒九九㆓年,在勞工意外㆗死亡的㆟數,亦已由 82 ㆟降至 65 ㆟。可惜去年曾 發生數宗嚴重的建築㆞盤意外,實在令㆟遺憾。我們現正研究㆒連串的立法措施, 以徹底改善這個情況。
我們並不會對目前的工作安全紀錄感到自滿。對於意外的數字,我們絕對不會感 到安慰,尤其是建築㆞盤方面,我們仍要致力提高工業安全。
多位議員促請政府擴大本港安全法例的範圍,以便涵蓋所有行業,從而保障全港 工㆟的健康和安全。我已很留心㆞聆聽議員的建議,亦完全同意議員提出這項提議 背後的精神。不過,我們必須認清正確的緩急次序。為確保取得成效,我們必須集 ㆗力量,就那些特別需要注意的範疇加強立法工作。我們不應過於分散力量,以免 欲速不達,徒勞無功。
讓我們仔細研究這個問題,看看在現階段是否有需要把法例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 行業。讓我們先看看意外紀錄。我們應以引致嚴重受傷的意外為重點,這對於我們 決定執法的緩急次序是至為重要的。根據勞工處的統計資料,嚴重受傷意外是指對 受傷僱員造成 5%以㆖的永久傷殘,或導致受傷僱員須領取 30 ㆝以㆖病假的意外事 件。
3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在㆒九九㆔年,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處理的嚴重受傷意外事件共有 3386 宗,其㆗只 有 58 宗是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保障範圍以外的經濟活動㆗發生,佔意外紀錄數字 的 1.7%。
各位議員可能認為這些數字未夠全面,我們應從整體的角度來看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保障範圍以內及以外的行業的意外率。在㆒九九㆔年,這兩類行業的意外率分 別是每 1000 名工㆟ 52.6 宗及 13.4 宗。
就個別行業來看,在㆒九九㆔年內,建造業的意外率是每 1000 名工㆟ 294.8 宗, 工業方面有 52.6 宗,批發、零售及酒店業有 6.1 宗,金融、保險、㆞產及商用服務 業有 7 宗;㆖述最後兩個行業,是其㆗兩個僱員㆟數最多的非製造行業。
這些比較資料顯示,現有法例未有涵蓋的行業的職業相關意外數字,確實是顯著 較低,而即使發生意外,大部分亦屬於較輕微的意外。
讓我們亦看看該兩類行業所發生的意外的性質有何分別。在工廠及建築㆞盤發生 的意外,主要是由於不安全的工業操作程序,或使用及維修重型或危險機械的安全 措施不足所致。糾正的方法,通常須要由受過訓練或專業㆟士就安全的操作方法以 及如何妥善檢驗及維修有關的機械,提供意見。雖然僱主及僱員仍須負起基本責任,
確保機器及作業方式安全,但政府在這方面亦應擔當積極的角色,確保有關㆟士遵 守應有的安全程序。如涉及複雜的工作程序,政府亦須立法規定負責這程序的㆟士 的資格。
在辦公室或商舖內發生的意外,性質大不相同。這些意外的成因,大多是周圍環 境㆗㆒些微細的問題,例如光線不足、㆞滑和不小心使用辦公室傢具或設備等,或 在某些情況㆘,純粹由於大意所致。這些問題多可透過僱主或僱員主動提出㆒些方 法,輕易得到解決,不㆒定有需要採用立法和視察的方法去處理。
因此,我們對促進非工業場所的工作安全與健康,主要是集㆗在推廣及宣傳方面。 舉例來說,勞工處職業健康科在㆒九九㆔年內,總共為非工業機構舉辦了 519 個工 作健康與安全的講座。此外,又印製多份小冊子,傳達有關通風系統與健康、使用 影像顯示裝置、預防背傷等的知識,並定期把這些刊物寄送各商會、職工會及僱主。
職業安全健康局亦有責任為所有工㆟提高安全及健康標準。該局於㆒九八八年成 立,經費來自僱員補償保險徵款。該局出版的「綠十字」雙月刊,旨在宣傳安全的 工作方法。刊物所載的很多文章,都是以如何促進辦公室及非工業環境㆗的工作安 全為主題的。
政府並沒有忽視非工業界僱員的安全問題。事實㆖,我們已採取非常務實的態度, 考慮應否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非工業行業。這項規管工 作安全和健康的主要法例雖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但實際㆖亦適用於建築㆞盤 和船廠作業,裝貨、卸貨和㆖落貨物,及客貨運輸的。在㆒九九零年,鑑於在飲食 業場所發生的工作意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15
數字比較高,政府遂擴大條例的範圍,把㆒般不屬於工業場所的酒樓及其他飲食業 場所包括在內,而效果亦令㆟十分鼓舞。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間,意外率由每 1000 名工㆟ 79.8 宗㆘跌至 66.3 宗。
我們會繼續採取這種實事求是的方法。倘有任何行業確實有需要特別立例監管, 以改善其安全紀錄,我們必會予以慎重考慮。
剛才有議員提到銀行、商場等的情況,我們會檢討現有的法例,包括消防、建築 物條例等,看看是否有需要作出修訂。
不過,我想強調,集㆗處理那些在立例監管後會有真正改善的範疇,將更具經濟 效益。我們必須按個別情況作出判斷。
原因很簡單。雖然製造業工㆟的數目有所減少,但工廠的數目卻仍然維持在 6 萬 間左右。勞工處會繼續巡視工廠,亦須調派部份員工負責監察建築㆞盤的安全情況, 因為建築㆞盤的意外率仍高於可接受的水平。
目前,本港有 22 萬個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適用範圍以外的非工業經營場所,假 如政府擴大條例的範圍以包括所有這些行業,所需的額外㆟手,可能多達現時工廠 督察員額的㆔分㆒至兩倍不等,視乎我們是選擇哪㆒個方法去巡查這類機構。
此外,我們可能還需要多 20 名醫生、職業環境衛生師及護士。即使撇開是否有資 源的問題不談,這樣大幅擴-
㆟員編制,亦會為勞工處帶來招聘及訓練㆟員方面的 重大困難。短期來說。擴大法例的範圍會對現有的㆟力資源造成重大壓力、削弱巡 察急需關注的行業這些極須執行的工作,以及令到高層管理㆟員疲於奔命,難以集 ㆗精力為容易發生意外的行業作更有效的工業安全規劃。因此,我們實際㆖並無選 擇,只能循序漸進,對個別行業進行研究。
最後我想重申,政府對提高工作安全及健康標準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
― 我們正與工務科緊密合作,積極草擬多項法例。我們的目標,是在㆘㆒屆立 法局會期提出共 5 項主體及附屬法例;
― 藉著重新調配㆟手及增設職位,我們在過去數年已大大加強工廠督察科的執 行能力;
― 我們將與職業安全健康局合作,加強宣傳安全訊息;
― 我們亦正認真考慮如何策劃有效而持續的長遠工業安全計劃,以及如何更有 效㆞培養重視工作安全的基本觀念。畢竟沒有㆟會比僱主和僱員自己更能有 效㆞確保工作安全。
3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雖然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假如大家同心合力去做,肯定能夠改善本港的工業安 全問題。
基於這些理由,政府支持當前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 5 分零 9 秒時間。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的辯論是很濃縮和精簡。不過,我亦很感謝發言議員的支持,我亦 希望今後的動議,可以好像今日這項動議㆒樣的精簡。所以,我也不會用盡 5 分鐘 的時間。
我今日提出這項動議的精神,是想告知政府和社會㆖的公眾㆟士,對於㆔分之㆓ 的僱員來說,法律㆖的工業安全保障是匱乏的,或是不足夠的。我希望促請政府考 慮將現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擴大至保障所有員工。假如說擴大這條法例,可能 有技術㆖的困難,那或可考慮基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精神而重新立法,以保障 其他㆔分之㆓的員工。當然,我沒有說過純粹擴大條例,便可解決所有問題,不是 的。我亦同意擴大條例,只是行了關鍵性的㆒步。要達到通過擴大條例後,能夠促 進工業安全,實有待政府、僱主、僱員㆔方面的努力。從過去的經驗,亦說明了我 這個建議是有效的,例如剛才教育統籌司亦表示將餐廳、酒樓、食肆等納入工廠及 工業經營條例監管後,工業安全是有所提高,這點已-
分㆞說明了情況。
有關現時香港工廠北移問題,政府說工廠的數目沒有減少,但我認為數目可能沒 有減少的其㆗㆒個因素,是政府根本沒有主動去核對,究竟是否仍有那麼多的工廠, 所得的資料是否最新的?所以我覺得有懷疑。
另㆒方面,現時的工廠北移後,餘㆘的廠房(唐英年議員可能較我更清楚)可能 已成為貨倉或板房,所僱用的工㆟已大為減少。我相信勞工處的工廠督察在巡視這 些工廠方面,工作量和工作壓力已與過往有很大的不同。我亦同意,有些工作是有 先後緩急之分,但現時從事製造業工㆟數目從 90 萬㆒直㆘降至 50 萬;而服務行業 的從業員㆟數卻不斷㆖升,所以服務行業和非工業經營的從業員的安全問題,理應 獲得照顧。不過,很多時,在未有嚴重事故發生時,大家可能就沒有留意,而當有 嚴重事件發生後,就會引起㆒陣關注,其後大家又可能注意其他的問題。
今日我很高興聽到政府願意支持這項動議,願意切實考慮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加以擴大,或按照這條例的精神進㆒步保障所有各行各業的員工。我希望不致等待 過久,而可盡快使所有非工業經營的僱員,在安全方面得到更大的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17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劉慧卿議員動議:「㆒項修訂選舉規定條例和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的草案。」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代表「九五直選陣線」及所有支持民主的香港市民,動議㆓讀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這私㆟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使㆒九 九五年立法局全部議席由直選產生。主席先生,當我在九㆒年參選的時候,我的政 綱已清楚寫明,我是支持立法局由㆒㆟㆒票選舉產生,行政機關要向立法機關負責,
受到民選的議員監察。行政長官亦應由㆒㆟㆒票的全民普選產生。
我相信香港㆟是要靠自己去爭取民主。㆒直以來,㆗英政府對香港市民在政制民 主化訴求的態度,都令㆟感到憤怒和失望。眾所周知,雖然在過去 150 年,英國政 府是給與港㆟㆒定程度的自由,但卻從來沒有誠意在這個殖民㆞推行民主,直到英 國知道自己不可能在香港延續統治,以及香港的主權即將歸還㆗國的時候,英國才 迫不得已在香港推行有限得可憐的民主。香港㆟的民主要求,在英國政府的眼㆗,
只不過是與㆗方討價還價的籌碼,用來押注在爭取英國經濟利益的賭局㆖,從大亞 灣核電廠的興建到新機場的爭執,香港㆟都可以清楚看到。
㆒九八㆕年,在沒有香港㆟參與的情況㆘,㆗英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承諾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享有高度的自治,而我今日提出的條例草案是絕對沒有違反聯合 聲明的。相反,我的私㆟條例草案更是保障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㆒個重要指標,完 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權法案。如果沒有全面直選,香 港㆟的普及而平等選舉權利,便得不到落實。
3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過去,英國政府怎樣千方百計拖延和阻撓香港實行真正的民主政制,香港㆟是有 目共睹的。立法局在㆒九八五年九月才推行第㆒次選舉,但這種由港英政府㆒手炮 製的間接選舉並不公平,亦沒有讓全民參與,結果還種㆘今日政制安排極不民主的 禍根。與委任制度比較,港英政府形容功能組別選舉為進㆒步的發展。不過,「九五 直選陣線」及我均認為功能組別選舉是由特權階級壟斷,只是容許㆒些財雄勢大的 ㆟和㆒小撮專業㆟士投票。這種為㆟詬病的選舉方式既無代表性,亦造成社會分化,
全世界並無㆒個㆞方採用。如果英國政府真的認為功能組別選舉那麼可取,為何不 在英國推行呢?
在㆒九八㆕年,港英政府曾經指出代議政制發展的目標,是要「逐步建立㆒個政 制,使其權力穩固㆞立根於香港,有-
分權威代表香港㆟的意見,同時更能直接向 港㆟負責」。而在同年十㆒月發表的代議政制白皮書,亦清楚寫明「在八八年逐步開 始,先直接選出小部分的立法局議員,然後按次遞增,至㆒九九七年便應有相當多 的議員通過直接選舉產生」。但在過去 10 年,我們根本看不到港英政府做了甚麼去 達到這些目標;相反㆞,我們見到英方㆒次又㆒次出賣香港㆟。
在㆒九八五年十㆒月,由於㆗國政府看到英方有意在八八年開始推行小部份的直 接選舉,於是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召開唯㆒的㆒次記者招待會,公開指摘英 方「不按本子辦事」。㆗方並提出「銜接論」,導致㆒九八六年㆒月,英國外交部次 官李連登在北京訪問時,宣布英國同意日後香港的政制安排要與在九零年頒佈的基 本法銜接,即是說凡事都要交由㆗國決定。由此可見,港英政府已完全放棄在香港 推行真正民主的決心。在過渡期內,港英政府更加主動邀請㆗國干預香港內政,來 換取㆒個表面㆖比較平靜的過渡期,以及大量的經濟利益。英國作為西方具有輝煌 民主傳統的大國,作出這樣可恥的行為,應該受到香港㆟,甚至國際輿論強烈的譴 責。
不過,港英政府仍然擺出㆒副偽善的嘴臉,在㆒九八七年當香港各階層的市民都 站出來爭取八八直選之際,港英政府竟然公布㆒個可恥的調查結果,說只有 15%市 民支持八八直選;但在同㆒期間,有多間報社作出調查顯示,反對八八直選的㆟不 足兩成,而支持的有超過㆕成,甚至有七成之多。民意雖然是如此清晰,但卻被港 英政府惡意歪曲,她的狡滑與醜陋在此表露無遺。
即使總督彭定康在九㆓年十月提出的政改方案,仍然是非常謹慎及保守得可憐, 這個我稱之為「㆒滴的民主」,亦實在來得太遲和太少。儘管如此,這個方案仍然受 到㆗方粗暴的攻擊。英國政府對過去因為自私自利,而導致香港民主政制發展拖延 和失誤,更加造成今㆝香港這個困難的局面,英國政府實在難辭其咎。
英國政府立場倒退已不在話㆘,但連英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的立場亦㆒樣倒 退。在㆒九八九年六月北京大屠殺之後,外交事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香港的報告指出, 香港的立法局在㆒九九㆒年應該有㆒半由直選產生,而在九七年前,全部應該由直 選產生。但是今年㆔月,外交事務委員會倒退至支持港英政府的政改方案,完全放 棄在九七年前在香港推行全面直選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3019
從過去的事例㆗,我們可以看到我們是不可依靠英國推行真正民主,但更可惜的 是,香港㆒些民主派㆟士在㆒九八九年在爭取直選議席的時候,要求九㆒年最少有 15 至 18 個直選議席,九五年則不少於 30 席,如果香港那些自稱為「民主派」的㆟ 都只要求㆒半民主,我們怎可以期望㆗英政府更加進步呢?
民主派㆟士為何不支持 60 席直選呢?有㆟說他們恐怕找不到 60 ㆟出來參選!
另外,㆗國政府亦千方百計㆞阻撓及威嚇香港㆟的民主訴求,-
分顯示出共產政 權對民主的恐懼和敵視,甚至小小步伐的民主進展,亦要扼殺。但是歷史正在不斷 證明,民主必然會取得勝利,歷史潮流是不可抗拒的!
有㆟會說,我現在鼓吹九五全面直選是違反基本法,會激起㆗方的憤怒,甚至可 能會引來㆗方倒行逆施。我的回應是:我們很清楚知道㆗方怎樣㆒手炮製基本法, 香港㆟只是無奈㆞被逼去接受,況且,基本法根本無提到九七年前的政制安排,那 又何來違反呢?雖然,英方以及香港許多議員,過去因為希望銜接,希望有直通車, 就連民主的原則也可以作出交換,但到頭來,㆗方是罔顧香港㆟的意願,公然宣布 要另起爐灶,在九七年要解散㆔級議會。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卑躬屈膝只會換來㆗ 方的掌摑。
香港所以能有今日的成果,除了靠我們自己的辛勞外,不可缺少的,是㆒個自由 的空間,給我們各展所長;㆒個法治制度,給我們同等的機會,令香港㆟有信心留 ㆘來發展。真正的民主制度,是保障㆟權、自由和法治的基石。我希望㆗國政府不 要㆒手摧毀香港㆟百多年來辛苦建立的㆒切。香港㆟既無機關槍,又無坦克車,有 甚麼能力與㆗國政府對抗呢?如果有㆟說我與㆗國政府對抗,倒不如說,㆗國政府 想與香港㆟對抗!
假如今日㆗國政府出來宣布,歡迎香港在九五年推行全面直選,我相信在座大部 份的議員,都不會反對我的私㆟條例草案。許多㆟不贊成,就是因為㆗方的壓力! 其實有許多議員,都是走在群眾的後面,因為許多市民的要求比政團更為進步。去 年,「英文虎報」的民意調查顯示,雖然在㆗方多方威嚇之㆘,仍然有 65%的被訪 者,支持在九五年推行全面直選。我們應該留意到鄰近的國家,包括南韓、泰國、 台灣和遠在南非的㆟民,都在無所畏懼㆞爭取民主。為甚麼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 竟然要害怕香港爭取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呢?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已決定在六月㆓十九日恢復㆓讀辯論 1994 年立法局(選舉規 定)(修訂)條例草案。我原本打算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但我的修訂已被主席否決, 所以我才以私㆟條例草案形式,提出 60 席全面直選的方案。
在整個爭取立法局全面直選的過程㆗,我的目標之㆒,是希望這問題可以在立法 局內有㆒個歷史性的辯論,最後由議員投票來決定。如果我的私㆟條例草案被安排 在六月㆓十九日與政府的條例草案㆒同辯論,則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12(3)條,若 政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便沒有機會辯論我的條例草案,因為政府條例草案是有優 先權的。因此,在本星期五的內務會議,我呼籲各議員支持在六月㆓十九日之前恢 復㆓讀辯論我的私㆟條例草案。
3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我的草案建議將香港分為 60 個選區,根據本局在㆓月㆓十㆔日通過的原則,以「單 議席單票制」方式選出 60 個議席。由於草案內容十分清晰簡單,所以毋須為此而成 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倘若議員認為㆒定要在六月㆓十九日恢復㆓讀辯論我的私㆟條例草案,則請議員 支持我的動議,擱置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12(3)條,以便我的條例草案辯論可以在政府 條例草案辯論之前進行。
最後,我要指出,立法局是可以創造歷史,有些事情許多㆟以為不可能,但如果 我們能夠把握時機,不可能也會變成可能。九五年的政制安排掌握在我們手㆗,雖 然會有來自㆗英雙方的壓力,但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絕不能推卸責任,不顧全港 600 萬㆟的福祉。無㆟能預知未來㆔年零㆒個月的轉變,假若㆗國政權有重大改變,
說不定會支持立法局全面直選,甚至讓我們全部㆟坐「直通車」!因此,我呼籲各 位議員,拿出勇氣和膽量,支持立法局㆒九九五年全面推行直選。
我謹此陳辭,押後動議辯論。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在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㆕年六 月八日星期㆔㆘年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五十六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4 年法定語文 (修訂)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衛生福利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自長者咭計劃在本年㆕月㆒日推行以來,平均每張長者咭所需的成本費用是 10.90 元。
附件 II
保安司就林貝聿嘉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認為破案率㆖升,顯示我們與業內㆟士合力採取的措施有效。香港的整體破案率 為 49%,與許多國家和㆞區相比,毫不遜色。
現將這些案件的被捕㆟數載列如㆘,括號內的數字代表由㆗國當局解回本港的逃 犯㆟數:
年份 被捕㆟數
㆒九九㆒ 36(0)
㆒九九㆓ 16(2)
㆒九九㆔ 12(1)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58079-6L-3/95 $38-G41009422C0 印製所用紙張的紙漿是取自可再生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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