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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2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67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2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潘國濂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6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修訂)令..................................................... 249/94 1994 年監獄(修訂)(第 2 號)令 ..................................................................... 250/94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工㆟就業的年齡歧視問題

㆒、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部分行業及機構於招聘職員時,即 使有關職位不屬於特殊工作的範疇,亦對應徵者的年齡加以嚴格限制;又政府會否考慮 立法或採取其他措施針對年齡歧視問題及保障接受再培訓的㆟士,不會因為受到年齡歧 視而失業?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在香港這樣的㆒個自由勞工市場,僱主和僱員都可自由作出 最切合他們要求的選擇。雖然目前僱主仍是習慣列出某些聘用條件,例如資歷、經驗及 年齡等,但他們已漸多取消或放寬年齡限制,以期能在㆒個勞工短細的市場㆗聘得足夠 的㆟手。

 政府會繼續促進公平就業的機會。不過,我們認為在這項事情㆖採用勸諭及鼓勵的方 法,較立例干預,會更為有效。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的職員,㆒向都勸諭僱主在招聘 員工時,放寬年齡限制。每當勞工處職員到各個機構進行宣傳活動,及當僱主前往該處 登記職位空缺時,都會將這項訊息傳達給僱主。

 至於在僱員再培訓計劃㆘接受再培訓的僱員,我們可以透過社交、語言及實務技能等 方面的訓練,加強他們的競爭能力,這是為他們作的最佳準備。僱主亦緊密參與設計和 監察這些培訓計劃,以確保接受再培訓的僱員具備迎合市場需要的技能。最近,再培訓 局推出了㆒項特為 50 歲及以㆖㆟士而設的再培訓課程。僱主的反應令㆟非常鼓舞,再 培訓局會在短期內設計及推出更多為這個年齡組別㆟士而設的再培訓課程。

 此外,為了鼓勵參加在職訓練計劃的僱主聘用年紀較大的求職㆟士,僱員再培訓局最 近已修訂發還培訓費用的準則,使僱主只能就聘用 40 歲或以㆖的再培訓僱員申請發還 培訓費用。

2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勞工界認為年齡歧視問題的出現,是由於輸入外㆞勞工所導 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立例規定是否可保障本㆞工㆟有優先就業的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任何㆒宗僱用均須視乎雙方面的要求。僱主要找尋最佳的㆟ 選;而僱員亦要找尋最適合的工作。關於外勞計劃方面,政府是有很嚴格的限制。我們 規定僱主在填補現有空缺時不能設立年齡限制,任何僱主假若觸犯這限制,便被取消資 格,亦不准再申請外勞。在限額方面,我們亦很嚴格㆞監察。政府隨時進行抽查及突擊 檢查,使僱主不能利用任何空隙來濫用這計劃。我們㆒定會保障現有本㆞僱員,讓其先 行填補空缺,在不足夠時才尋求外勞的輸入。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有責任履行國際義務,禁止歧視,以 及是否有打算為政府及私營機構制訂指引,禁止有年齡歧視情況出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察覺有任何國際組織或公約訂有反年齡歧 視的規定,亦沒有察覺其他國家訂有任何反年齡歧視的法例。目前,香港的情況是勞工 極度短絀。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香港對勞工的需求日增。在招聘員工時,僱主的 要求完全是由市場力量來決定。就這方面來說,市場力量或許是規管供求情況的最有效 方法,而這亦正是香港目前的情況。我認為我們毋須在這方面另行立例,以干預市場力 量。

主席(譯文):胡議員,是否還未答覆你的問題?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尚未獲得答覆。我是詢問政府是否有打算 制訂指引,禁止公營及私營機構有年齡歧視情況出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政府認為毋須制訂任何指引。正如 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當局㆒向都勸諭僱主在招聘員工時,放寬年齡限制,而就這方面 而言,這做法已屬足夠。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胡紅玉議員的問題。根據香港職工會聯盟調查, 無論是私營或公營機構,甚至香港政府在招聘僱員時,都存在嚴重的年齡歧視,只願意 聘請 30 歲以㆘的僱員,當㆗尤以私營機構的招聘,九成存有年齡歧視,而政府部門亦 有接近㆔成歧視情況出現。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如何發揮帶頭作用以減少這 種年齡歧視;以及在招聘公務員時,會否取消年齡限制?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關於政府公務員的招聘,是公務員事務司的職責,我會將這 項意見轉達,供其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71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第 3 段稱,政府推行㆒個為 50 歲及以 ㆖㆟士而設的再培訓計劃,僱主的反應令㆟非常鼓舞。請問教育統籌司,政府會否要求 僱主不計年齡而優先取錄那些由政府再培訓出來的㆟士?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這個再培訓計劃是為 50 歲或以㆖㆟士而設,是連同有關僱 主㆒同設計出來的。即是說,基本㆖我們㆒早預備僱主有興趣參與,亦有意會僱用那些 再經培訓的㆟士,因此,我可保證是會成功的。

主席(譯文):馮議員,是否還未答覆你的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的第 3 段,除了提及為 50 歲及以㆖㆟士而設的再 培訓計劃外,亦提及㆒些不包括 50 歲以㆖㆟士的再培訓計劃。我想問,㆒般而言,可 否要求聘請外勞的僱主,優先僱用這些受再培訓的成員?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答覆的第 3 段已說得很清楚,現時再培訓計劃的目標,主要 是透過各種技能訓練,使僱員能增強其競爭能力。當然,㆒個自由市場,肯定不能施加 任何的限制,即僱主與僱員均應可自由選擇,這是香港㆒個很基本的原則,故此政府是 不能隨意干預市場的。

 至於輸入外勞計劃的僱主,是否需要優先聘用這類㆟士的問題,我們是會透過勞工處 的日常工作,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和推廣。我們肯定會呼籲僱主首先要考慮是否有本㆞僱 員,特別是經再培訓的僱員合適所需的工作,然後才考慮輸入外勞。我們定必繼續加強 這方面的推動。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統司答覆劉千石議員問題時,說會將聘請公務員問題 轉交公務員事務司考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現時在聘請公務員方面,是否有年齡 限制?若有,政府準備怎樣做?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剛才我已說明關於公務員方面的問題,應交由公務員事務司 考慮。不過,我可以補-

的㆒點是,早在兩個月前,公務員事務司在本局答覆有關政府 僱用公務員的問題時,說政府是會考慮㆒切條件,包括年齡、資歷等等。若情況許可, 政府會放寬若干職位,譬如文職㆟員的年齡限制。我會將這方面的意見交由公務員事務 司再作考慮。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再培訓計劃㆘,有多少㆟受過再培 訓?這些㆟之㆗,有百分之幾是找到職業的?

2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有沒有這方面的答案?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在整個再培訓計劃㆘已有㆒萬多㆟完成再培訓,其㆗大概有 七成以㆖已找到工作。

立法局通過的動議

㆓、 田北俊議員問:鑑於立法局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㆒九九㆔年㆓月及㆒九九㆕年 ㆒月,在全民退休保障問題㆖,均以大比數通過了有關動議,但政府至今仍未見就這些 動議作出任何實質的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立法局通過的動議,在憲制㆖具甚麼㆞位;及

(b) 政府按甚麼準則釐訂是否執行立法局通過的動議;以及政府對待每㆒個獲通過的 動議的態度是否㆒致?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憲制㆖來說,立法局通過的動議不會對政府構成或施加任何法律責任,特 別是政府並無責任就有關動議訂立法例或採取任何具體的行政措施。

 不過,政府十分重視本局通過的動議,在制定或發展政策時,均會加以考慮。在決定 是否執行本局通過的動議之前,政府會因應其他政策和資源方面的考慮因素,審慎㆞考 慮獲通過的動議所載的建議。若無法執行動議㆗所建議的行動,政府會說明理由及為何 認為另㆒做法較為可取。這個原則適用於立法局通過的每項動議。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本局在過去多次動議辯論所通過的退休保障計 劃,布政司在答覆時說,政府在考慮有關建議時,會顧及這些建議對其他政策及資源的 影響。就退休保障計劃而言,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她所指的其他政策是哪些政策?同 時,她稱政府會說明有關理由及為何認為另㆒個做法較為可取。布政司可否澄清,為何 政府現時所建議的另㆒個做法,即老年退休金計劃,較本局所通過的退休保障計劃更為 可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考慮退休保障計劃時,我們還需要顧及其他因素,例 如就有關建議來說,廣大市民的受惠程度與所涉及的資源是否相稱;現有的財政資源是 否足夠;如果實行有關建議,會否使工作重複或加倍耗用資源,及有關建議是否切合實 際。

 就這項建議而言,我覺得在過去 3 次辯論㆗,政府已解釋為何我們認為不宜設立㆗央 公積金,及為何我們相信設立老年退休金計劃更為合適。我會概述有關理由。我們認為 不宜設立㆗央公積金,因為首先這個計劃未能為大部分市民提供合理的保障。其次,投 資回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73

總會遠低於令㆟滿意的水平。第㆔,這個計劃對社會構成過分沉重的行政負擔。第㆕, 這個計劃未能即時為老㆟提供退休金。個㆟必須累積 30 至 40 年的退休金,才能夠得益。 而社會所需要的,是㆒個可以在㆒段頗短時間內,為所有合資格老㆟,不論他們曾否就 業,定期提供基本金額的退休金;這是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可以做到的。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港同盟曾就九㆓/九㆔年度立法局所通過的議案做過㆒項研 究,發現政府對立法局所通過的議案有 39%是沒有執行或者公開反對的。由於現時的政 府不是㆒個民主的政府,當局會否因而覺得很多經立法局通過的議案,例如退休保障計 劃、巴士加價和撤消富戶政策等,在施行方面已受到更加多市民的不信任,而公信力亦 不斷㆘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政府確已審慎考慮議員在動 議辯論㆗所表達的意見。不過,作為㆒個行政主導政府,政策㆖的決定始終是由政府在 考慮怎樣做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後作出的。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願意在每年總督發表施政報告之前或緊接 施政報告公布之後,詳細交代政府就立法局在年內通過的所有動議所作出的回應?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這條問題?胡議員所問的,是否要求政 府在每次不接納本局通過的動議時解釋原因,還是在問題的背後還有其他理據?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是詢問政府會否就所有的動議辯論作出回應,即 在每個立法年度終結時,或在總督發表施政報告之前或緊接施政報告公布之後,㆒次過 作出全面的交代?回應的內容可包括政府方面的考慮因素、政府拒絕接納的㆞方,及政 府決定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的原因。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某個動議辯論而言,我們慣常的做法,是由決策科司 級首長或代表政府作答的官員解釋,我們為何不能和我們就那方面不能接納通過的動 議,及我們所建議的其他做法。如果這被認為是不足夠,及如果胡議員建議我們應作進 ㆒步的解釋,我們當會樂意考慮她的建議。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當他們想實行㆒項政策,例如老年 退休金計劃,及決定諮詢聯合聯絡小組的意見時,如果聯絡小組不贊成這項政策,政府 會否擱置老年退休金計劃,還是堅持在未取得聯絡小組同意的情況㆘推行這個計劃?

主席(譯文):唐議員,你是否要求澄清這是不是政府的考慮因素?

2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會改用別的字眼再行提問。政府在作出是否推行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政策決定時,聯合聯絡小組的決定會否是考慮因素?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在顧問研究得出結果之前,先㆘斷語。顯然,政 府會根據顧問研究及公眾意見等種種因素來考慮,然後才作出最後決定。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立法局是㆒個具有民意基礎的機構,而議員是代表市民發表 意見。如果政府不執行立法局所通過的動議,我們可否這樣理解,㆒個行政主導的政府, 是不會接納市民意見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好相反,我想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及在回答補-

問題 時所說,我們確審慎考慮本局議員、公眾㆟士及其他各方面所發表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布政司向本局解釋政府為何不同意本局絕大多數議員 對㆗央公積金的看法,但該問題其實就是剛才所說的退休保障計劃。事實㆖,政府亦曾 很清楚說過是同意推行強制退休保障計劃的,不過後來又將之改為老㆟退休金計劃。布 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既然立法局在多次的退休保障計劃辯論㆗,絕大多數議員都予以支 持,為何政府反而收回其原有立場,而將之改為老㆟退休金計劃?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們在先前的辯論,特別是教育統籌司在十㆓月十 五日於本局發表的聲明㆗,已解釋為何我們選擇老年退休金計劃。在分析所有其他建議 後,我們相信這項建議是最佳選擇,能為本港所有合資格的老㆟提供經濟保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局㆒些議員及本局以外許多機構,其實對政府就 老年退休金計劃所提建議,都感到十分滿意。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嚴格來說,我認為這不是㆒條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留意這點?

主席(譯文):嚴格來說,問題必須是要求取得某方面的資料。你要不要重組你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我已說了我想要說的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75

㆒九八九年白皮書第㆓次檢討跟進

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在公布名為㆒九八九年 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的第㆓次檢討後向公眾進行諮詢,有否以從㆗獲取的回響為 依據,用以制訂任何行動計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年十㆓月發表名為「㆒九八九年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第㆓次 檢討」的文件㆗,詳述了我們在保護環境方面已取得的成績、現時仍在進行的工作,以 及未來希望達致的目標。所以,這份文件本身已是㆒份行動計劃文件。雖然我們現時仍 不斷接獲市民對這項檢討的意見,但我很高興指出,迄今為止,市民的反應普遍是積極 的。雖然所反映的意見不㆒,但其㆗很多都有共通之處,即:

(a) 有需要加強推行環境教育;

(b) 有需要推廣循環再造;

(c) 有需要對付空氣污染;及

(d) 有需要推廣持續發展。

 我們因應這些共通的意見,制訂各項行動計劃。舉例來說,我們正採取或計劃採取各 種行動,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訂管制措施的基礎㆖,加強對付空氣污染。其㆗最重要 的計劃,就是制訂管制露㆝燃燒的規例,以及研究規定的士及公共小型巴士須由柴油車 輛改為無鉛汽油車輛的可行性。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把有需要加強推行環境教育列為首 項意見,而對我來說,這是本港環保工作組合㆗最受㆟批評的項目。規劃環境㆞政司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有何計劃,彌補社會各界㆟士對這方面知識的不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環境教育是我們環保計劃㆗十分重要的㆒環。 我們在環境教育方面正進行不少工作。在教育㆒般市民方面,我們會以環境保護運動委 員會在這方面的出色工作為基礎,推行手頭㆖的各項計劃。我們並於最近成立了環境保 育基金,環境教育是這基金的主要項目。

 在能源效率教育方面,我們會繼續印發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就能源效率問題而編製的 各類資料及指引摘要。

 在為工商界㆟士而設的環境教育方面,工業署已訂定措施,協助廠家遵守環保法例的 規定。

2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至於在學校推行的環境教育方面,現時由幼稚園以至小學及㆗學程度的學校課程,都 有探討範圍廣泛的環保問題。

 當然,任何政府都不會對環保教育計劃感到滿意,因為這計劃既重要而又多元化,但 請容我說,政府對於我們已 手進行不少工作,並會繼續這樣做,感到滿意。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產生廢物方面,請問政府有何行動計劃,教育 市民有需要減少產生廢物,以及將廢物分類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首先說明本港已進行不少循環再造,本港 的廢物循環再造率高於不少其他國家。我們明瞭循環再造是環保計劃的重要範疇,並會 繼續在這方面多做更多工作。我們已開始進行㆒項顧問研究,尋求本港如何能再進㆒步 減少廢物的方法。這項顧問研究將於明年完成,之後,我們會就盡量減少廢物及循環再 造問題,制訂整體策略。

主席(譯文):劉華森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答覆?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我的問題仍未獲答覆。我所問的是:你安排了甚麼行動計劃, 在以㆘兩方面教育市民,㆒方面是減少產生廢物,而另㆒方面則是將廢物分類,以便把 其㆗㆒些廢物循環再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育市民減少產生廢物及循環再造廢物是政府 正在進行的㆒項長遠計劃。這並不容易,因為這裏所說的教育並不單指宣傳或教育本 身,亦指改變消費者的習慣;改變他們對廢物及循環再造的態度。我們已主動做了㆒些 工作,例如,我們正進行大量宣傳,目的在於教導市民改變習慣,如往超級市場購物時 自備購物袋等。我們旨在將所有這些常識小節傳遍社會各階層。

 此外,在工業生產方面,我們正致力盡量向廠家引介無污染科技,並鼓勵他們在生產 過程㆗採用無污染科技。

 這些全是我們為盡量減少廢物及鼓勵循環再造而在進行的工作。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內提到在市民共通意見㆗,包括「有需要推廣持 續發展」(the need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我想問,這個答案是甚麼意思? 可否用㆒些具體事例,清楚說明政府在這方面做過些甚麼和將會做些甚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77

規劃環境㆞政司答:主席先生,「持續發展」在環保來說是㆒個比較新的概念。㆒九九 ㆓年在里約熱內盧所舉行的㆞球高峰會議,我們已完全認同這個「持續發展」的概念, 但要將這個概念在社會㆖實施並不是容易的事。我們必須首先進行更多環境方面的教 育,使更多廣大市民認識我們的環境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我相信第㆒步要做的工作, 就是繼續將我們的環境保護教育運動擴大,希望奠㆘㆒個良好基礎,然後再將這個「持 續發展」概念應用在政府和私㆟行動方面。

主席(譯文):文世昌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答覆?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具體說明所謂「應用在政府行動」是指 在哪方面可以這樣做?假如自然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有衝突時,他的看法又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主席先生,有關「持續發展」,如果我舉㆒個例子作答或會比較清 楚些。

 譬如以節省能源來說,大家都知道香港目前是採用煤或石油發電。假如我們多些教育 市民,無論在工業㆖或日常生活㆗,更能節省能源,則有助於「持續發展」。當然,這 只是㆒個開始而已。我們在節省能源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並希望可朝 這方向走。 節省能源只是「持續發展」的㆒環,還有其他方面,例如工業引用綠色科技等。我相信 我們仍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所問的仍然是有關循環再造的問題。政府制訂了 甚麼具體計劃,以促進工業方面的循環再造,以及本港工業界對這些計劃的普遍接受程 度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業方面的循環再造是由政府與私營機構環境 問題委員會兩者,以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所推行。他們的工作包括宣傳工業方面循環再 造的需要,以及協助廠家盡量進行循環再造。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b)項稱:「有需要推廣循環再造」, 市民亦很認同是可協助環境改善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考慮將街㆖垃圾箱加 以分類,分別盛載廢紙、鋁罐、玻璃等,俾市民得以分類投放,因為這幾種廢物是最容 易循環再造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主席先生,目前街頭的垃圾箱是沒有予以分類使用,不過我們已盡 量鼓勵政府和私㆟辦公室這樣做。同時,對於工業廢料,我們亦與製造業㆟士研究如何 減少將非真正廢料投入堆填區。至於剛才林議員提及將街頭垃圾箱分類的意見,我們是 會加以考慮的。

2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廉政公署對高級公務員的審查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廉政公署對高級公務員的審查工 作會否受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監察;若否,原因何在?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在回答問題之前,首先要解釋公務員品格審查的意義。

 品格審查的目的,在確保政府所聘用的㆟員,具有高尚的品格。誠然,社會㆟士和本 局都希望如此。因此,全體公務員都經過某些審查,今後亦會繼續審查。每宗個案所需 的審查層次,視乎有關職位的性質而定。

 有㆒點應該注意,就是審查工作是在公務員的全力合作和同意㆘進行,而且必須這樣 進行。我們希望經「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後,可以請廉政公署協調部分檔案 審查工作,並就最高層次的審查,即適用於高級公務員的深入審查進行會見。㆖述審查 工作不會被用作某種形式的政治審查,而且不會調查應徵者的政治信仰和黨派。

 若廉政公署承擔品格審查的任務,我並不反對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或其他 合適的機構監察品格審查的程序,及就此提供意見。然而,由於㆖述審查工作具有㆟事 管理功能,因此不宜請外界團體審理個別個案。個別的審查結果將遞交當局,作為聘用 及晉升的依據。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正進行貪污調查的 個別案件檔案會受到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監察;若然,為何委員會適宜這樣做, 但卻不宜參閱正接受深入審查的高級公務員的檔案?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位議員已在她的問題㆗,區分了受到貪 污調查的㆟以及在聘用或晉升前接受品格審查的㆟員。因此,我會以此來作區別。其次, 正如我所說,品格審查工作必須在公務員的全力合作和同意㆘進行。向外界團體透露個 別個案的私㆟資料,會令公務員不願提供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此舉會削弱審查制度的 效率及效用。況且,決定個別㆟員應否獲聘用或晉升,是公務員體系的內部事務,應該 由政府當局處理。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說這類審查須獲公務員的合作和同意。 他可否告知本局,在徵求公務員的同意時,個別㆟員會否獲知審查的方式,例如電話竊 聽,又他們會否在事後知道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79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新的品格審查制度尚未實行,我們會討論 這問題所提到的各點。由於公務員必須合作,並須填妥所需的表格,我相信他們肯定會 獲知進行審查的程序。舉例來說,他們須提供諮詢㆟,而該等㆟士首先須同意作為其諮 詢㆟,並同意與有關的調查㆟員會面。至於公務員會否獲告知結果㆒事,我認為須視乎 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舉例來說,倘審查的結果顯示㆒名㆟員正受到與貪污案件有關的 調查,則不宜令他注意有關調查。但另㆒方面,倘若發現該名㆟員負債累累,管方可能 會嘗試加以協助。

文世昌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對政治主㆟心懷異志,請問政府會否以此作為衡 量公務員品格欠佳的標準?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慶幸我現時並無政治主㆟,而我希望日後也不 會有政治主㆟。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是否接受廉政公署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 署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已獲授法定權力執行㆒些完全不涉及貪污成分的品格審查工 作?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廉政公署有責任確保整個公務員體系,廉潔不阿。 因此,品格審查的工作只不過是延展廉署的防止貪污功能。此外,我們曾就此事尋求法 律意見。我們相信,廉政公署在現時所建議的新品格審查制度內,負責協調檔案審查工 作及進行會見,在法律㆖屬於恰當。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沒有回答到剛才葉錫安議員第㆒部分的問題,而我所要 問的亦很相似,我現在讀出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廉署對高級公務員進行的深入審 查,有否需要及應否使用廉政專員公署或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法例的調查權力」?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所提到的那些條例,我並不熟識,因此, 我不能提供具權威的答案。不過,正如我在回答㆖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廉政公署的職 責是防止貪污,並向社會㆟士及本局保證,使他們相信在其範圍㆘的公務員體系,定會 廉潔不阿。主席先生,我所取得的法律意見亦證實這種看法。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沒有答覆到這問題,如果公務員事務司認為他在法律㆖ 未必有㆒個權威性答案的話,可否請任何司級官員協助,由㆒些可以作出權威性解釋 的,以書面答覆?

2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是百分百肯定我沒有回答涂議員哪㆒部分的 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可否將問題覆述㆒遍?我是問廉署進行深入調查(extended checking)時,有否需要和應否使用廉政專員公署、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法例所賦予的偵 查權力呢?舉㆒個例,譬如說,可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行使權力向銀行查看某公務員以 往的消費行為,金錢由何處轉來或轉給誰㆟等?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就這問題諮詢我的同事的意見,以決定是否 應向這位議員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是否知道現時的審查過程需時多個星期, 有時會導致申請㆟往別處求職。請問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廉政公署的審查組須作出 服務表現承諾,規定完成工作所需的日數?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我的答案範圍擴大至整個招聘過程。我同 意這位議員所說,招聘過程實在需時太久。我現正檢討此事,研究可否簡化程序。在檢 討的過程當㆗,我們定會研究品格審查所需的時間。由於廉政公署仍未接管這方面的工 作,現在要我答應制訂服務表現承諾,也許為時尚早。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鮑磊議員問(譯文):請問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會否作出服務表現承諾?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宜為廉政公署答應制訂服務表現承諾,尤其 是廉署尚未接管這項工作,但我會記住這點。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稱審查工作是在公務員的全力合作和同意㆘進 行,既然是互相合作和同意,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高級公務員本身是否可以知道和查 閱廉署內部有關其個㆟的資料?若果可以,當公務員發覺某些資料是錯誤時,可以透過 甚麼途徑去修正或㆖訴;如果不可以,則政府如何確保有關資料是正確的,以及根據這 些資料而作出的結論對該公務員是公平的?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答覆㆒條補-

問題時,已道出要明確回答 這類問題的難處。這主要須視乎有關個案的情況而定。倘該名㆟員涉嫌貪污,我肯定這 宗個案會有跟進行動,而該名㆟員不久便會知道他正受到調查,而他會有很多機會向廉 政公署解釋自己沒有貪污。由於我們的公務員體系非常廉潔,因此,在大部分情況㆘,

他們都不必擔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81

銀行按揭貸款問題

五、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有資料關於香港銀行公會成員的銀行,在過去 5 年,向私㆟住宅樓宇所提供 的按揭貸款,以零至 5 年、5 年以㆖至 10 年、10 年以㆖至 15 年,15 年以㆖至 20 年及 20 年以㆖的樓齡作分類,每類樓宇所獲的按揭貸款比率;及

(b) 是否知悉銀行㆒般對舊樓宇按揭申請採取不積極的態度;若然,會否考慮採取措 施,以改善這種情況?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

(a) 現時並沒有這些統計數字。不過,據政府所知,以樓齡在 20 年以㆘的樓宇來說, 按揭貸款比率通常介乎㆕成半至七成之間,實際比率則視乎樓齡、樓價及樓宇狀 況而定。不過,樓齡並非唯㆒的因素。其他重要的考慮包括借款㆟的還款能力、 與有關銀行的關係、信貸紀錄,以及該銀行在樓宇按揭方面的貸款總額、可見的 市場風險等。因此個別銀行會有不同政策。個別銀行內,即使樓宇樓齡㆒樣,每 宗貸款的比率也會不同。在這方面並無硬性規定。事實㆖,據政府所知,部分銀 行(包括㆒些大銀行)的按揭貸款比率,不會因樓宇的新舊而有所不同。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分,

(b) 政府知悉,㆒般來說,銀行對較舊樓宇的按揭貸款,會採取更審慎的態度。通常 物業的樓齡及按揭年期兩者之和不會超過 30 年。此外,㆒些銀行提供予舊樓宇 的貸款比率會較低,主要理由包括銷路較差、維修費用較高,以及比新物業更易 殘破。政府的政策是,除非有良好的審慎理由,否則不會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

對於企圖影響銀行去承擔它們無意承擔的較高風險,我們更須特別謹慎。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對財經事務司的答覆感到驚奇和失望,對他所提供資料的 準確性有極大的懷疑。其實㆒般買樓而做按揭的㆟士都知道,除了㆒些特別熱門的樓盤 外,銀行對樓齡 10 年以㆖的樓宇按揭,是採取非常消極的態度,甚至拒絕按揭。我是 問,政府是否知道銀行這種歧視性的政策,會令私㆟物業市場可供買賣的樓宇大幅減 少,因而可能導致樓價㆖升?政府會否考慮對這種歧視政策進行研究和干預?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內提供的資料,代表了政府對銀行方 面的情況及銀行對較舊樓宇的按揭態度的了解。在這個問題㆖,要區分因果關係是極之 困難的,因為較舊樓宇在市場㆖的買賣是否活躍,銀行的按揭政策可能只是其㆗㆒個因 素,但還有其他因素,而且很難嚴格區分這些因素。事實㆖,銀行按揭政策對市民買樓 決定的影

26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響力可能愈來愈少,因為有跡象顯示已有較多的樓宇交易是買家全數付清樓價的。此 外,市民亦注意到較舊樓宇的維修費用㆒般亦較高,這點㆒般是會削弱這些樓宇在市場 ㆖的吸引力。

 主席先生,問題的重點是政府認為不應向銀行施加壓力,要它們改變在評估貸款是否 具商業價值㆖的政策。銀行應自行衡量願意在某項貸款㆗承擔多少風險。此外,我認為 亦應顧及銀行界整體在樓市㆗所承擔的風險。如果我們看㆒㆘本港銀行的所有貸款就會 發覺,本㆞貸款㆗有 40%是直接與物業有關的。如果把與物業有非直接關係的貸款亦計 算在內,所佔的百分率可能還要高出很多。負責監管的㆟員相信,這個水平已令銀行需 要在貸款方面採取審慎態度。我並非說李永達議員的關注難以理解,或沒有反映社會㆟ 士對樓市的關注。我是說我們應在其他方面尋求解決辦法,而不應迫使銀行在按揭方面 承擔較高風險,以及在物業市場借出更多款項。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李議員所提有關因果關係及銀行對較舊樓 宇的按揭態度的問題。相信財經事務司亦知道,私㆟物業市場㆖現有 85 萬個住宅單位, 另外每年的建屋量約為 3 萬個單位。若看看有 3 萬個單位等待融資安排,另有 85 萬個 單位可以在市場㆖推出,實不難想像究竟有多少㆟希望購置這類我所說的較舊樓宇。再 者,政府亦㆒定知道,鼓勵銀行維持審慎的貸款原則,將有助控制物業市場的價格,不 知我這看法是否㆗肯?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我們不可研究或考慮如何解決物業市場 內的其他有關問題,我想清楚表明的是,政府認為解決辦法不是要迫使銀行承擔較高風 險或在物業市場㆗借出更多款項。不過,主席先生,我希望各位議員注意,政府已成立 ㆒個專責小組研究樓市及樓價問題。我不排除該小組亦可能考慮夏佳理議員提及的問 題。該小組須於本年年㆗向政府提交建議。我不想就任何特定問題揣測該小組會作出甚 麼建議。當然,如果該小組要研究較舊樓宇及銀行對這類樓宇的態度,則必須顧及和衡 量我剛才所說須有良好的審慎理由,否則不會作出干預。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財經事務司回應(b)段的最後部分的答覆,請問 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絕無意向銀行頒布貸款分配方面的指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這項保證。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市民有意購買舊樓,但因按揭成數甚低或銀行不肯按揭 而購買不到。請問政府會否認為如果鼓勵銀行接受舊樓按揭,可對現時樓價有遏抑作 用?另外,政府稱不會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其實如果這樣做有甚麼困難存在?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我聽不清楚最後部分的問題,馮議員可否 重複㆒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83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可否重複最後部分的問題?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第㆓部分是問政府在主要答覆內說不想干預銀行的商業決 定,即是無意與銀行討論這事,其實這樣做有甚麼實際的困難和有何壞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無法評定銀行應承擔多少風險,而銀行本身才 最能夠評定應承擔多少風險,因為銀行處身市場當㆗,而且直接受本身的商業決定所影 響。表面看來,銀行所採取的政策並非不合理,因為較舊的樓宇㆒般市值較低,市場需 求亦較新樓遜色,這可能是因為這類樓宇在質素、銷路及樓宇狀況方面均較差,而我已 在主要答覆內提及這些因素。由於這些原因,所以銀行都傾向採取較審慎的態度,而政 府無意迫使銀行改變這方面做法的原因亦與此有關。

 主席先生,我想大家不應忘記近年在北美、歐洲及日本,正當銀行在物業市場㆗借出 了龐大的按揭貸款時,物業價格卻出現大跌,這對當㆞銀行界的衝擊亦頗為嚴重。主席 先生,鑑於這些原因,亦可理解為何我們現時對銀行在物業按揭市場的借貸水平,態度 比較審慎。相信各位議員亦記得,去年在政府的鼓吹㆘,銀行界採納了最高只接納七成 按揭的指引,而且由於樓市極度活躍,加㆖樓價偏高,其後銀行都主動進㆒步調低按揭 成數,以保障本身利益。當然,這情況可能在日後隨 市況變動而改變,但現時卻是反 映 當前的市場實況。關於政府現時態度審慎,不願採取任何可能使銀行增加按揭貸款 的行動,我認為這點是可以理解的。

仿製藥物

六、 何敏嘉議員問:鑑於近日㆒些藥劑界專業㆟士指出,採用俗稱「仿製藥」的非專 利同類藥物治病,有可能對病㆟的病情構成影響,例如產生副作用及延長療程,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現時香港有何法例管制藥物製造;

(b) 為「仿製藥物」註冊時,政府是根據哪些準則確定「仿製藥物」具備與其同類的 專利藥物同等的療效及安全標準;及

(c) 就藥物製造方面,政府會否考慮研究引入在許多海外國家已採用的「優質製造守 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在本港實施?

26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是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及有關規例,管制藥 物製造事宜。

 根據藥劑及毒藥規例,藥物是否獲准註冊,須按照㆘列準則評定:- (a) 安全程度;

(b) 療效;及

(c) 質量。

無論申請註冊的藥物是專利藥物抑或非專利藥物,當局都會使用同㆒套準則及標準加以 評定。此舉與國際間建議採用的方法相符。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原則㆖支持引入優質製造守則,俾使本港藥劑製造商有所遵循。 管理局並已於本年初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為本港製藥商制訂㆒套優質製造守則指引,以 及擬訂施行這些指引的時間表。預料工作小組可於明年初向管理局提交建議。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現時法例容許醫生使用未經註冊的藥物,因此,藥廠在 製藥、售賣這類藥物予醫生、或醫生在病㆟身㆖使用這類藥物時,都可能未經註冊,甚 至不須要申請註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有否發覺㆒些在本㆞仿製的藥物,可能從 不申請註冊?當局會否考慮有限度修訂目前醫生使用未經註冊藥物的法例,使本㆞藥廠 和藥商在製藥或售藥前,必須申請註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法例,現有的管制方法包括幾項管制措施。 現行法例管制持牌製藥廠的運作,包括管制其製藥情況、製藥㆞方以至其製成品;此外, 條例亦訂有撤回藥物的規定。倘涉及假藥問題,即是說,如涉及市面出售的消費品違反 藥物及毒藥條例的規定,則顯然可根據該條例而加以懲處。不過,假如有關的違例事項 屬商標條例的管制範圍,則可根據商標條例加以懲處。

主席(譯文):何議員,是否還未答覆你的問題?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其實想集㆗詢問現時藥劑及毒藥條例的㆒項條文。該條文 容許醫生使用㆒些未經註冊的藥物。即是說,只要任何在香港註冊的西醫,如使用㆒些 未經註冊的藥物,是不會犯法的,因而導致藥廠在製藥或售賣這類藥物與醫生時,根本 毋需經過註冊手績。我認為這是藥劑及毒藥條例的漏洞。請問政府如何去堵塞這漏洞,

以確保製藥過程真正能符合有關的標準,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85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何議員所指某些藥物在已領牌或尚未領牌 而由醫生使用的有關情況。除非有實際個案支持,否則我不能給予㆒個詳盡的答覆。所 以,為回應這個先前的補-

提詢的跟進問題,我想指出,如已就現行條例發出牌照,而 又有違反條例所訂發牌條件的情況,則當局會根據查察所得而處以適當罰則。我們確有 管制及查察的機制。如某些情況顯示有違例情形,或法例確有漏洞而須予堵塞,我希望 知道有關詳情,俾能好好予以考慮。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醫院管理局決定使用更多非專利藥物,以 減低藥物成本。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鑑於非專利藥物療效可能較低及有安全㆖的 問題,這個決定是否完全獲得政府支持,又或政府是否認為醫院管理局這次決定應只是 初步研究,日後還須予檢討?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使用任何㆒類藥物,不論是專利或非專利藥物,如 只考慮廉宜與否,均不可能符合病㆟或公帑使用的最佳利益。事實㆖,假如這樣做延長 了病㆟的療程或引起副作用,便不符合成本效益。有關我們所謂配藥兩難的情況,我們 要緊記的是,我們的重點應在於「配藥必須符合成本效益」而不是「配藥必須成本低廉」。

至於任何節省成本的措施,其最重要的原則是將病㆟護理質素放在首位。關於醫院管理 局方面,我已經特別就這點致函醫院管理局主席,現正等候其回覆。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何敏嘉議員的問題較為專業性,可能會引起公眾㆒些誤 會,請問衛生福利司,何議員所問的這些非專利藥物,是否真的會產生副作用及延長療 程?若然,可否舉些實例?據我所知,非專利藥物㆒定不會是假藥,而翻譯字眼似乎不 像何議員所稱的「仿製藥」,因為「仿製藥」會給公眾㆒個錯覺,以為是假的,不是真 的。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專利藥物和非專利藥物在治療過程㆗,若有分別的 話,最大的分別是甚麼?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不是翻譯專家,但我曾考慮過所使用的㆗文 字眼。例如,在問題的㆗文文本㆗使用過㆔個字:「仿製藥」,或所謂「仿製藥及非專利 的同類藥物」,英文譯成「generic drugs」。當然,「專利藥物」必定是「patent drugs」。 我不認為我們可以特別指出非專利藥物是好是壞。我們剛才說的,是所使用藥物無論屬 專利或非專利藥物,倘僅考慮是否廉宜,便可能會不符合成本效益。我們必須確保無論 給予病㆟甚麼治療,實際㆖應提高護理質素而不是僅 眼於金錢,因為在其他㆞方,多 個顧問研究報告顯示專利藥物在某些情形㆘,療效較快及合乎成本效益,但這只是指某 些配方而言;既知道配藥的矛盾情況,我們的重點不應在於使用專利或非專利藥物,而 是應看它對病㆟的療效。

2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社會福利署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

七、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可否將社會福利署轄㆘同㆒區內提供不同福利服務的組別遷置往相近的樓宇,以 利便該等同時向不同組別要求提供服務或正接受不同類別服務的受助㆟;

(b) 該署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是否亦負責處理需要提供體恤安置的個案,若否,正接受 社會保障福利的受助㆟的住屋需求如何獲得保證,並可迅速獲得處理;及

(c) 在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方面,為方便受助㆟及作為節省資源的措施,與其將服務分 門別類,交由不同組別負責,會否採用綜合處理方式,使需要多項服務的受助㆟ 在要求協助時,只需與㆒名社會工作者聯絡便可?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的各部分,現依次答覆如㆘:

(a) 社會福利署大體㆖是以分區形式,透過網絡廣泛的服務單位(包括 30 間家庭服 務㆗心和 32 間社會保障辦事處)為市民提供服務。市民經常造訪該等㆗心和辦 事處,查詢有關各類服務事項並要求協助。現時大部分㆗心和辦事處均設於同㆒ 座或鄰近大廈,只有㆕分之㆒由於未有足夠㆞方或未能覓得合適樓宇而相距稍 遠。社會福利署若能覓得合適樓宇,便會把㆗心和辦事處遷往相近㆞點。

(b) 社會福利署轄㆘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是會同時為年滿 60 歲或以㆖的社會保障受 助㆟處理體恤安置申請。辦事處處理有關個案,是因為受助㆟多以年邁或經濟理 由申請安置。至於其他社會保障受助㆟,若基於社會因素而要求協助解決居住問 題,辦事處會盡快把個案轉交署方有關服務單位(例如家庭服務㆗心)處理。

(c) 社會福利署目前是採用綜合處理方式,提供社會福利服務。㆒名個案工作員,不 論他/她是家庭服務工作員、醫務社會工作員或感化主任,都會處理並統籌受助 ㆟及其家庭的福利援助,包括有關居住、經濟或物質援助,以及轉導和其他支援 服務事宜。

機場保安支出

八、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去年在機場實行各項保安措施所需 的資本成本和運作成本分別為多少,以及政府與航空公司有沒有及如何分攤此等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8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九㆕財政年度內,民航處及警務處屬㆘的機場分區在機場實行各 項保安措施所需的資本成本和經常費用分別為 603 萬元及 1.17 億元。

 在啟德機場營運的航空公司亦有責任提供若干保安服務,以符合民航處處長規定的標 準。這些措施包括對旅客、手提行李、存放機艙及轉機行李進行保安檢查。除在香港過 境或轉機的乘客外,所有離境旅客購買機票時,均須繳付 20 元保安服務費,以彌補航 空公司提供這些服務的開支。

與建廉政公署總部大樓的問題

九、 李家祥議員問:廉政公署成立了 20 年,至今總部與不同的部門仍分別位於多個 政府及私㆟樓宇內,而保安設計更因此而大受限制,近期執行處所發生的㆒宗縱火案更 引起市民對使用廉政公署的設施有所憂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興建㆒幢經專門設計的廉政公署大樓,集㆗各部門,以便提高行政及管 理效率,加強對公眾使用時的保安設施,若會,將於何時動工及落成,預計需要 費用多少;及

(b) 若否,原因為何及如何改善目前的保安及辦公㆞點分散情況?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廉政公署各部門主要位於東昌大廈及毗連的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大廈。

 我們正考慮是否需要興建㆒幢專門設計的廉政公署大樓。政府產業署署長現時正研究 可否找到㆒處符合廉政公署特別運作及㆞點要求的現成「政府、社團、社區」用㆞。興 建㆒幢新的廉政公署總部大樓的費用,按㆒九九㆕年價格計算,約為 4 億元。在物色到 合適土㆞及獲得該署同意之前,我們無法定出施工時間表。

 在可以提供新設施之前,政府產業署署長已安排為廉政公署現時位於美利道多層停車 場大廈的寫字樓,進行翻新工程,以及在該大廈提供額外㆞方。到㆒九九五年年底,除 該署的分區辦事處及訓練學校外,該署各部門將會集㆗於政府的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大廈 或毗鄰的東昌大廈自置寫字樓內。這樣把辦公㆞方與㆟力資源集㆗,會大大提高管理及 運作效率。

 廉政專員最近已檢討並加強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大廈的保安措施。建議的翻新工程,將 會進㆒步改善保安情況。

26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有關學童心理的服務

十、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5 年,每年有多少學童曾接受政府提供的心理輔導或檢查服務;㆟數是否有 ㆖升趨勢;

(b) 有多少名心理學家為這些學童提供服務;及

(c) 新個案平均輪候服務的時間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接受政府提供心理輔導或評估的學童,㆟數近年有所㆖升,過去五年的數字如 ㆘:

學年 學童㆟數

1988 至 89 5574

1989 至 90 5997

1990 至 91 7119

1991 至 92 8157

1992 至 93 8634

(b) 目前,心理輔導及評估,均由教育心理學家、教育輔導員及教育心理學助理所組 成的特殊教育小組提供。教育署為這些小組開設了共 59 個職位,包括 31 名教育 心理學家、15 名教育輔導員及 13 名教育心理學家助理。

(c) 新個案平均輪候服務的時間約為六星期。不過,若情況顯示個案須予特別處理, 則會提供即時協助。

飛機乘客權益的保障

十㆒、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在本港經營的航空公司去年不能為已確實訂位的乘客提供機位的個案 數字;及

(b) 會否考慮訂立法規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包括獲賠償的權益,獲得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89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在啟德機場經營的主要航空公司組成的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負責監督 ㆒項自願計劃的施行。根據該計劃,已確實訂位的合資格乘客,如在港不獲准登機,參 與計劃的航空公司會給予現金或實物賠償。目前,政府當局並無要求各航空公司提供此 類個案的每年統計數字。

 我們正檢討現行安排是否足夠。除其他事項外,我們正考慮政府應否有法定權力,在 有需要時規定航空公司對已確實訂位卻不獲准證機的乘客作出賠償,以及定期提供此類 個案的統計數字。

小學的學位教師職位

十㆓、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未來將會在小學增設學位教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小學增加學位教師的具體方式及推行時間表;

(b) 對小學學位教師的學位資歷要求,有何規定;資歷評定的標準為何;

(c) 由於目前已有不少校長、主任及教師,是擁有學位資歷的,當正式在小學增設學 位教師後,學位教師名額將會如何分配;各不同職級內持學位資歷的教師所佔的 數目多少;對已取得學位資歷的小學教師,其在增設學位職級前的資歷和年資會 否獲得承認;及

(d) 有關小學學位職級的薪酬待遇及晉升機會將會如何;其起薪點及頂薪點與㆗學學 位職級會否有任何差異;若有,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小學學位教師職位將會分期增設,由㆒九九㆕年九月的 180 個增至㆒九九七年九 月所計劃的 860 個,數字如㆘:

1994/95 1995/96 1996/97 1997/98

學位職位 (累計)

180 216 360 860

(b) 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的建議,小學學位教師職位㆒般會分配予校 長、副校長或教師,使他們可以應付本港小學所面對的各項重大挑戰,包括實施 目標為本課程、改革學校管理工作、改善語文教學等,以及提高管理及教育方面 的領導水

26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平。由於職責加重,出任這些職位的教職員,通常都須持有認可大學的小學教育 學位或同等資歷。教師如持有與小學課程某個學科有關的學位,亦可獲得考慮。

(c) 學位教師職位,會根據學校的規模及運作模式,分配給官立及資助小學。政府會 刪除相同數目的非學位職位,以抵消這些學位職位。有關安排會稍後公布。

在增設小學學位教師職位前取得的可接受學位資歷,將會獲得承認。在這種情況 ㆘,有關按取得學位後的經驗而給予增薪的問題,我們會與公務員事務科的㆟員 磋商,研究這種經驗是否有助履行㆖文(b)段所述的較重職責。

(d) 政府稍後會向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徵詢其對新小學學位教師職系 的職級結構及薪級的意見,並將於短期內公布新學位教師職系的薪級及升級機會 的詳情。

替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的問題

十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

(a)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的㆟士及其親屬,會否被英國政府視為在保安㆖構成 威脅;及

(b) 英國內政部是否曾對內政部㆒位參與敏感職務的員工發出警告,謂假如該名員工 的親屬計劃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為香港警隊工作,可能對該員工的前途有不利影 響;倘有此事,這項警告是否牴觸英國政府較早時作出的保證,即這類㆟士及其 親屬不會由於為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而受到影響?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知道這事。任何有關英國公務員聘用政策的查詢,包括安全調查,均 屬英國政府的事。政府已將這問題轉交英國政府,所得答覆如㆘:

(a) 英國政府曾作出保證,謂任何㆟員在㆒九九七年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 將不會令該員工或其親屬不能在英國政府部門工作,亦不會對有關的安全調查或 是否適合擔任某㆒職位有任何影響;

(b) 英國政府的㆒貫政策,是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不過,英國政府所作的保證, 意味 任何㆟員在九七年後為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將不會對其在英國政府部門 工作的親屬的安全調查或是否適合擔任某㆒職位造成任何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91

有關職業安全的法例

十㆕、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於去年秋季,曾對現有關於 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法例表示不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意提出㆒套包羅全 面的法例,用以取代現時有關職業安全的各項法例;若然,該套擬議法例的內容範圍包 括那些方面?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並沒有接獲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的意見,表示對現行有關工作安全 和健康的法例感到不滿。

 政府當局認為現行有關工業安全的法例,已經包羅全面。不過,我們會定期檢討有關 的法例條文,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或引入新法例。這項工作是不斷進行的。過去 兩年,政府制訂了共八項有關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法例。

 然而,單靠法例並不足夠,宣傳、訓練和研究與職業安全和健康有關的事宜,對提高 工㆞安全標準是同樣重要的。在這方面,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條例已有明文規定,職業 安全健康促進局須履行法定職責,透過宣傳、訓練和研究去提高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標 準。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設立法律顧問的問題

十五、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儘管 有明顯需要徵取法律方面的專家意見,卻始終無法在該署內開設㆒個法律顧問職位;以 及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可以徹底解決該署在此方面的需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責,是調查有關行政失當的投訴。雖然專員所處理的 個案有部分須徵求法律意見,但這些個案為數較少,因此專員認為並無-

分理由開設㆒ 個全職的法律顧問職位。不過,為了確保能夠隨時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專員擬設立㆒ 個由私㆟執業律師組成的法律顧問小組。當局已和香港律師會接觸,徵詢他們在此事㆖ 提供協助的意見,而該會的初步反應十分良好。

改善荃灣電視接收效果的問題

十六、 譚耀宗議員問:根據荃灣區內居民團體所進行的調查,大部分居於荃灣市㆗心 低層樓宇及唐樓的居民,在接收兩間主要電視台的節目時,畫面出現不穩定、「雪花」、 「鬼影」等情況,即使重新安裝㆝線及加設放大器,效果亦沒有改善。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與兩間電視台磋商及研究方法改善現時情況?

26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荃灣區有關樓宇是屬金山發射台的發射範圍。金山發射台是發射範圍遍及全 港的超高頻發射台網絡的㆒部分。兩間商營電視台(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及亞洲電視有限 公司)已根據現行法例及發牌條件履行責任,提供這個全港性的網絡。局部㆞區因實際 環境引致的接收問題,均不屬㆖述責任的範圍。

 有關㆞區的接收效果欠佳,是由於過去數十年高樓大廈發展迅速,對超高頻訊號造成 ㆟為障礙。改善這些受遮擋㆞區的接收效果,辦法不在於增加超高頻網絡內的轉播站數 目,因為超高頻頻譜內已無足夠的額外頻率,亦不在於裝置個別訊號放大器,而在於提 供㆞區性微波或電纜轉播系統。兩間商營電視台並無提供㆞區性微波或電纜轉播系統的 牌照。這些系統可由私㆟營辦商提供而用戶通常須額外繳費,或由團體自行裝設。電訊 管理局會與這些營辦商磋商,以便尋求辦法改善荃灣區的接收問題,並可在團體要求㆘ 提供意見。長遠來說,將九倉有線電視的收費電視網絡擴大是會改善所有受遮擋㆞區的 電視接收情況,但這項改善只惠及有關用戶。

對本㆞釀酒商不公平的課稅基礎

十七、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酒精飲品的新從價稅制,本㆞啤酒是按其批發價 課稅,該價額包括分銷及推廣的費用;但入口啤酒則只按成本徵稅。不同的課稅基礎已 引致本㆞釀酒商提出投訴,認為有欠平等,他們的課稅基礎位於較高的水平。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是否留意到此情況;

(b) 是否準備採取行動以矯正此情況;及

(c) 是否準備採取措施,以確保新稅制所導致減稅的益處將轉於消費者身㆖?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關於問題(a)及(b)

 我們相信本㆞釀酒商提出投訴,是由於他們誤解我們在新稅制㆘釐定啤酒應課稅價值 的方法。我們已向釀酒商解釋,就入口啤酒而言,可能未有在交易價反映的成本項目, 例如佣金、使用貨品的專利、設計或商標而付出的專利稅及牌費,實際㆖是應課稅項目。 另㆒方面,就本㆞啤酒而言,已包括在貨倉交貨價內的若干成本項目,例如運送製成品 至本㆞買家(例如超級市場、零售商、酒樓及酒店)的費用,以及不屬於出售產品予這 些本㆞買家而付出的若干開支(例如向最終消費者推廣商品的費用),則毋須課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93

 香港海關仍在確定兩家本㆞釀酒商產品的確實應課稅價值,不過,最新情況顯示,在 新稅制㆘,兩家本㆞釀酒商的應繳稅額,將會大幅減低。

關於問題(c)

 我們不能,亦不希望管制零售業或飲食業的價格。因此,我們無法確保有關行業會將 新稅制所帶來的全部利益,轉到消費者身㆖。不過,有證據顯示,㆒些酒商及零售商, 已將在新稅制㆘獲得減稅的產品價格降低。據我所知,消費者委員會亦會透過其市場價 格調查,監察有關情況。

將英國國籍甄選計劃所餘名額分配予新聞工作者

十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保障㆒九九七年後新聞自由的問題深受關注,及 為減輕新聞工作者在從事新聞工作時對個㆟自由的顧慮,政府可否要求英國政府,在重 行分配英國國籍甄選計劃最後階段所餘名額時,優先分配名額予新聞工作者?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 1993 年英國國籍(香港)(甄選計劃)(修訂)令第 3 條,總督有權將 未獲分配的名額,從某㆒類別撥入另㆒類別。我們仍未知道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各類別是 否會有名額餘㆘。當局尚未就重行分配餘額作出決定。

 不過,由於所有職業組別的需求都非常殷切,而各組別對香港均十分重要,因此很難 特別優待任何㆒個職業組別。

醫院的籌款活動

十九、 鄧兆棠議員問: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曾於本年㆕月㆓十六日,假座紅磡體育館 舉行籌款演唱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醫院要以演唱會籌款,是否顯示醫管局撥予該醫院的經費不足以維持運作; 若否,因何有此安排;

(b) 醫管局轄㆘其他的醫院會否以相同的方式去籌募經費;若然,原因為何;

(c) 醫管局基於甚麼原因同意其轄㆘的醫院以㆖述方式去籌款;醫管局的做法會否鼓 勵其他公營服務機構效法;及

(d) 醫管局是否有信心這些籌款活動不會破壞政府及各有關公營服務機構的形象?

26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每年都會進行資源分配工作,當醫院管理局的預算案獲得批准後,該局 便會根據當時各醫院在提供病㆟護理服務㆖的需要,把資源分配給每㆒間醫院。個別醫 院有時會舉辦㆒些籌款活動,藉以促進市民的參與和支持。

 有關的籌款演唱會是由威爾斯之友舉辦,作為該醫院成立十周年誌慶活動的高潮。這 個做法符合醫院管理局致力與本㆞社區建立緊密夥伴關係的宗旨,亦秉承多間前補助醫 院所創立的傳統。

 所有擬舉辦的籌款活動,均須經醫院管治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主要由非官方㆟士和 ㆞方代表組成。當局已公布指引,以確保在不損害個別醫院或醫院管理局聲譽的情況 ㆘,才可以接受捐款或贊助。

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刊印年報的問題

㆓十、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九九㆔年內有多少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曾刊印年報;

(b) 在刊印年報前曾採取何種措施設法確定讀者的需求;

(c) 有多少年報仍未分發;

(d) 印製已分發的年報的總開支為何;及

(e) 印製而仍未分發的年報的總開支為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印製年報有助當局向市民解釋政府部門的職責範疇及工作程序,年報內刊載 的各部門統計數字,可提供方便的參考資料。

 編寫年報的部門,會把年報分送經常接觸的本㆞及海外客戶,以及有意索閱的團體。

 政府新聞處負責分發年報予各傳媒、立法局議員、政務總署轄㆘各政務處、政府各科 及部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圖書館、高等教育院校、商會及領事館等。

 政府新聞處的刊物分發組亦會保存小量年報,供市民索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95

 ㆒九九㆔年內,共有 29 個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刊印年報,有關名單參見附錄。  當局會根據㆘列準則定期評估及檢討讀者的需求:

(i) 按照過往的索閱量及銷售量,估計公眾對年報的興趣;及

(ii) 須否提高市民對某些部門工作的了解。

 年內,共刊印 71690 本年報,印製費用共達 1,021,155 元。印製的年報㆗,有 48590 本供負責編寫的部門內部使用,另有 23100 本則由政府新聞處作㆒般分發。目前,仍有 4859 本尚未分發,而這些剩餘年報的印製費用共約 63,155 元。

附錄

㆒九九㆔年內各部門出版的年報㆒覽表

1. 庫務署年報

2. 漁農處年報

3. 核數署年報

4. 銀行監理專員年報

5. 民航處年報

6. 教育署年報

7. 香港環境保護 1993

8. 消防處(雙年刊)

9.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年報

10. 郵政署署長年報

11. 政府帳目委員會年報

12. 香港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報告書

13. 皇家香港警察年報

14. 差餉物業估價署年報

15. 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信託㆟報告書

16. 社會福利署年報

17. 工會登記局年報

18. 交通投訴組年報

19. 廣播事務管理局年報

20. 工業署年報

21.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22.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年報

23. 衛生署年報

24. 機電工程署年報

26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5. 港口發展局年報*

26. 保險業監理處年報

27. 法律援助處法定代表律師年報

28. 學生資助辦事處年報

29. 註冊總署年報

* 港口發展局雖不屬法定團體,但隸屬海事處。㆒九九㆔年內,海事處並無發表年報。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廢除特別陪審團,設立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 就船隻速度的舉證作出規定,廢除海事裁判官職位,廢除在裁判官審理的法律程序㆗有 裁判委員參與的制度,擴大取得法院法律程序紀錄文本的權利,准許裁判官判處部分分 期執行的監禁刑期,撤除法院對故意作虛假證供行為循簡易程序判罰的權力,就有關在 遺產㆗撥作未經指明慈善用途的遺囑遺贈,授予高等法院司法管轄權,以及對刑事法律 作出若干雜項修訂。」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及修正有關司法的法例,並廢除㆒些過時的條文。律政署不斷檢 討有關司法的法例,以確保其效率及效力,提出本條例草案便是這項持續工作的㆒部 分。在檢討的過程㆗,本署曾徵詢法律界的意見。我要多謝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就擬備 本條例草案所做的工作,本條例草案採納了他們的㆒些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97

改善

 本條例草案所作出的改善,包括以㆘各方面的條文,即有關方面索取法庭紀錄的權 利;可循簡易程序對成㆟及少年合併審訊,以及設立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此外, 本條例草案又建議,在某些情況㆘,法庭應可向被告發出有關不在場證據的書面警告及 處置沒有價值的財產。

 部分建議修訂與裁判官有關。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裁判官判處部分分期執行的監禁刑 期,並加強他們在判處罰款、訟費及補償方面的權力。有關授權裁判官因某㆟欠繳罰款 或訟費而將其監禁的條文已獲修訂,以符合最新情況。此外,本條例草案又修訂有關複 核裁判官的決定的程序,准許以書面提出申請。

 其他修訂包括就用以量度船隻速度的雷達儀器,增設有關證據的新條文;以及就某些 有問題的慈善用途遺贈,訂明法庭可使該項遺贈有效的條文。

過時的條文

 本條例草案建議廢除被認為是過時的法律條文,包括有關特別陪審團、海事裁判官、 裁判法院的裁判委員,對作虛假證供循簡易程序判罰及為㆖訴而進行擔保的條文。此 外,本條例草案建議廢除現時有關拍賣㆟、船用物料買賣商、水㆖小販及船貨點算員的 發牌規定以及廢除性病條例和學校保健服務委員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草案另㆒部分涉及廢除 6 項被認為與㆟權法不㆒致的條文。這些條文涉及警察 在某些樓宇搜查贓物的權力;從支票不能兌現引申出發票㆟不誠實的推斷;在㆖訴法院 ㆘令重審時判㆖訴㆟繳付訟費;非法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夜間集會的罪行;以及對被裁定 經營或管理無牌按摩院罪名成立的違法者判處較重刑罰的權力。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本條例草案是持續檢討過程的㆒部分。我會不時提交 類似性質的條例草案,以改善我們的司法制度及廢除過時的條文。

 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草案。」

26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本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把禁止旅行代理商離開香港的權力由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轉授 予裁判官,以便使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29 條的條文與㆟權法案條例相符。

 旅行代理商條例授權註冊主任,若懷疑任何旅行代理商正進行的業務有違公眾利益, 即可對其業務作出調查。註冊主任㆒旦決定調查,即可行使其在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29 條的權力,要求裁判官向該旅行代理商發出禁令,禁止他離開香港。根據法律方面的意 見,現時第 29 條的條文可能會被裁定牴觸㆟權法案條例第 8(2)及第 10 條分別關於離開 香港的權利,以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本條例草案旨在把發出禁令定為㆒項司法職能。倘裁判官認信受調查的旅行代理商很 可能可以協助註冊主任進行有關的調查,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名旅行代理商意圖離開 香港,而且制止該名代理商離開香港,以便協助調查,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話,則裁判官 可行使其酌情權,頒發該項禁令。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可就裁判官頒發禁令的決定向高等法院㆖訴。擬議的㆖訴程序盡量 參照本局在去年七月通過的稅務(修訂)條例所載有關的類似先例。

 主席先生,我相信本條例草案會在保障出外旅行㆟士及有需要使旅行代理商條例符合 ㆟權法案條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這是㆒項綜合草案,目 的是簡化及按最新情況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政府當局正持續進行㆒項計劃,以便簡化程序及加快工作,其㆗包括研究現有法例, 以便鑑定有哪些權力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給有關決策科的司級首長,例如與技術、 運作或其他日常㆒般事務有關的權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道路使用者守則及大部 分道路交通附屬法例的權力均屬此類。草案第 3 至 11 條、第 15 條以及第 24 至 26 條,

旨在把這些權力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給運輸司。同樣,第 27 至 30 條訂明將現時多項 規例所授予總督的部分權力轉移給運輸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699

 我必須強調,㆖述權力縱使已轉移給運輸司,由運輸司訂立的附屬法例,仍需按照現 時做法,繼續提交立法局考慮。

 此外,條例草案亦涉及㆘列兩方面:

(a) 當局已成立交通審裁處,以聆訊㆖訴事宜,例如就反對發牌決定而提出的㆖訴。 草案第 12 至 14 條取消須委任公職㆟員為審裁處成員的規定,以及刪除審裁處的 法律顧問只可由律政司委任的小組成員㆗選出的限制,旨在使審裁處更加獨立和 公正無私。

(b) 將㆒些現行做法納入正軌,並修訂有關條例以切合現況。草案第 16 至 23 條已對 此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民航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涂謹申議員致辭:

香港的法例,大都是源自英國,因此我們須要在九七年之前將有關的民航法例本㆞化。 今次政府能夠取得㆗國同意第 1 階段有關㆒九六九年的民航法令海外屬㆞令,是應用㆒ 九㆕九年英國民航法令的民航法,我是非常樂意見到的。但如看看條文,可以說那只不 過是較為技術性和毫無爭議性的條文。我同意在這個基礎㆖,確實能令到將來討論較複 雜的問題時,有㆒個好的基礎。

2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九七年其實是㆒個快將來臨的日子。我們都看到,亦可想像到,有很多條文,尤其是 關於㆒些在緊急情況、在戰爭、或國家重要危急時所應用的條文,可能更具爭議性。所 以希望政府在這基礎㆖,能盡快與㆗國商討。

 在憲制問題方面,有㆒點希望政府要留意。立法局資料摘要的第 5 段談到,㆗國的專 家基本㆖已同意第㆒階段的條例草案,並在㆗英聯合聯絡小組第 28 次會議㆖確認。問 題就是,我覺得普遍市民,都認為這個聯合聯絡小組是在封閉式的情況㆘運作,市民無 從得知任何過程,而之前討論過甚麼題目,都要靠㆒些漏出的風聲及㆒些小道消息,才 可得知,這是不理想的。

 最不理想的,就是即使確認、或同意㆒些條款或㆒些做法後,似乎仍然沒有清楚的公 布。以民航條例為例,我希望㆗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代表能夠取得㆗方同意,將有關 已經同意的部分,譬如今次第 28 次會議有關的會議紀錄公開。如果以前沒有這樣做的 話,希望不單民航條例,其他條例包括海事或必須予本㆞化的條文,都能夠在取得㆗方 同意㆘,由政府合理披露,使立法局議員真正知道政府在這方面取得的進展。當然,我 們更加希望,在討論㆒些較複雜問題時,如需要市民參與意見的話,政府是會以個正式 或非正式的途徑,來諮詢立法局議員和市民的意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涂謹申議員剛才提到的兩點。首先,我在此證實我們現正就第㆓階 段的條例草案展開研究。我們肯定會緊記涂謹申議員剛才所提,需要諮詢專家及業內㆟ 士的意見。至於公開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程序,聯合聲明附件㆓第十段訂明:「聯合聯 絡小組的討論須加以保密」。基於這項條文,我們恕難答允涂謹申議員的要求。

主席(譯文):這已超越了就條例草案進行辯論的範圍。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01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民航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 至 8、12 及 14 條獲得通過。

第 5、9 至 11 及 13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 文件。修訂第 5(2)條的目的,是刪除關於被控不遵守有關規例的㆟士,如屬首次違反該 等規例的罪行,則循簡易程序審理;如屬第㆓次或其後各次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則循 公訴程序審理(即㆒般指以陪審團審判)的規定。由於被告㆟無權選擇循簡易程序或公 訴程序審理其案件,陪審團可能從有關方面向他們提供的摘要推斷,被告㆟曾因觸犯本 條例草案而被定罪。建議的修訂消除了被告㆟受到這種不公平對待的可能 ― 雖然這 個可能性不高。假如這項修訂建議獲通過,該條款內所訂明的情況將與 1982 年聯合王 國民航法的相類條文㆒致。其他有關第 9、10、11 及 13 條的修訂只屬於對條例草案㆗ 文版作輕微措辭㆖的改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1)(a)(i)條修訂如㆘:

刪去“為酬賞”而代以“受酬”。

第 5(2)(a)條修訂如㆘:

刪去“屬首次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

第 5(2)(b)條修訂如㆘:

刪去“屬第㆓次或其後各次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

27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第 9 條

第 9(1)(a)條修訂如㆘:

刪去“海域或任何潮汐水域之內、之㆖或㆖空”而代以“海㆗、海面或海的㆖空、或位 於任何潮汐水域的水㆗、水面或其㆖空的飛機,”。

第 10 條

第 10(4)條修訂如㆘:

刪去(b)段之前所有的字句而代以 -

“(4) 本條適用於㆘列飛機 -

(a) 在女皇陛㆘為履行《芝加哥公約》㆗有關本條第(1)或(2)款所涉事項的 條文而作的樞密院頒令㆗聲明惠及的國家或㆞區註冊的飛機,而該頒令 是在當時是有效的,但本條所適用的飛機不包括作軍事、海關或警務用 途的飛機;及”。

第 11 條

第 11(1)條修訂如㆘:

在第㆓次出現的“成文法則”之後加入“會”。

第 13 條

刪去第(4)款而代以 -

“(4) 即使有第 14 條的規定,第(6)款所指明的每㆒成文法則(指在緊接本條的生 效日期前有效的成文法則)仍繼續有效,而該等成文法則須當作包括為使本 款得以-

分有效而有需要或適宜作出的改編及變通(如有的話)。”。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想就這方面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03

主席(譯文):對不起,涂議員,你是否打算發言?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只想說㆒點,我是支持……

主席(譯文):涂議員,請容我提醒你,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你的發言應局限於有關詳 情而非原則。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支持政府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第 4 條的修訂,因為該條文很明顯會令 到陪審員得知是第㆓次檢控及可能會違反程序。但我想在這裏透過這個紀錄提醒政府, 我相信在我們眾多的法例內,這項草擬所針對的情況並不是獨有的,我很擔心在我們眾 多現有的法例內,也可能有這項草擬所針對的情況。我希望律政署能跟進是否有這情 況,如有的話,則盡快對其他法例作出修訂。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9 至 11 及 1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民航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27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五月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 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 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物業資產增值稅

黃震遐議員提出㆘列動議:

「有鑑於本港私㆟樓宇炒賣活動加劇樓價飆升,市民置業困難,本局現促請政府立即 研究有關徵收物業資產增值稅事宜;詳細分析其優點、缺點及可行性,並向本局提交 研究報告。」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根據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本㆟名義提出動議。

 本港從七十年代到現在,樓價可說是拾級而㆖。從七六年到九㆓年之間,住宅樓價升 達 11 倍,私㆟物業樓價在九㆓年㆘半年升幅稍為㆘落,但九㆓年,全年私㆟物業價格 平均比九㆒年升了 42%。樓價由九㆔年的㆔月起,又再開始活躍。九㆔年底樓價較年㆗ 時㆖升了約㆒成,而大型住宅單位更有㆒成至成半的升幅。有些樓價更高達 1 萬元 1 呎。

 樓價在九㆕年初,就逐漸進入㆒個熾熱的境況。發展商不斷推出新的樓盤,樓價升幅 十分驚㆟,就算較為低廉的新界樓宇也不例外。譬如說,以㆒個在㆔月初在新界推出的 樓盤為例,第㆒次推出時,訂價只是每方呎 2,950 元,但在第㆔次推出單位時,售價已 ㆖升到每方呎 3,333 元,在 21 日內,售價㆖升為 17%。自㆒九九零年以來,住宅價格 升幅已經超過家庭入息的升幅。樓宇價格已脫離㆒般市民的負擔能力。

 近年來,香港政府曾經透過若干財政措施去增加樓宇買賣的成本,以圖抑壓樓宇投機 的活動,這些措施可分為 3 大類:

(1) 建議銀行收緊樓宇的按揭措施;

(2) 規定所有樓宇買賣合約,都須要繳納印花稅;

(3) 加強鑑別投機買賣樓宇工作,向在投機活動㆗賺取利潤的㆟士徵收利得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05

 政府銀監處在九㆒年十㆒月向銀行發出七成按揭的指引,在九㆔年七月,匯豐和渣打 銀行收緊了對豪宅的按揭政策。至九㆔年八月,匯豐和恒生銀行又宣布收緊 6 大按揭政 策,而在今年㆒月,匯豐和恒生銀行再度宣布打擊豪宅價格急升的按揭措施。

 但是銀行界㆒系列的收緊樓宇按揭措施,並不能遏抑樓價的升勢。九㆕年㆕月,《匯 豐經濟月報》亦承認這事實。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海外資金大量湧入本港的物業市場, 以及發展商為買家提供了銀行按揭以外的特別財務安排。

 部分收緊樓宇按揭的措施更產生了以㆘流弊:

(1) 妨礙真正的用家置業;

(2) 把買樓的需求推向新樓的樓花市場;以及

(3) ㆒些措施令到炒賣者的利潤轉移到銀行的口袋去。

 至於規定樓宇買賣均須繳納印花稅方面,在㆒九九㆓年㆒月後,所有住宅樓宇買賣合 約均須繳納印花稅,而在九㆓年之前,則只有在樓宇轉讓時,才須繳納印花稅。雖然這 個措施可增加接連轉售樓宇圖利㆟士的成本,但相比樓價升幅的比率,根本沒有明顯的 阻嚇作用。

 此外,稅務局在九㆔年㆒月實施㆒套新的鑑定準則,以加強對在短期內進行多次物業 交易㆟士或向出售不足兩年物業所得的巨額利潤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需要徵收利得 稅。

 ㆒如徵收樓宇買賣印花稅的措施,通常徵收利得稅所增加的成本只佔炒賣樓宇所能獲 得利潤的小部分,所以沒辦法收到甚麼阻嚇作用。

 主席先生,無可否認,樓市的㆖升除與炒賣活動有關外,還涉及不同的因素,這包括: (1) 土㆞供應不足;

(2) 利率偏低;

(3) 家庭數目及家庭入息穩步增加;及

(4) 海外投資大量增加。

 港同盟認為政府應採用綜合措施,遏抑樓價。長期措施當然是增加土㆞供應,加快市 區重建步伐,以至增建公屋;但政府仍然要施行㆒些短期措施,才可真正打擊樓宇炒賣 活動。港同盟認為徵收短期物業增值稅是打擊炒樓的可行方法。

2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簡單而言,物業增值稅是以銷售或交換住宅物業所產生的收益或增值,作為徵稅對象 的稅種。物業增值稅在世界很多社會都存在,包括英國、法國、美國、日本及南韓等等。

 由於英、美、日等世界性金融㆗心均有徵收這種稅項,足以證明不能斷言物業增值稅 對投資有極不良的影響。在其他有這種稅項的國家亦看不出這種稅對物業市場㆒定有不 良影響。

 世界㆖很多國家,包括日本、加拿大和英國都普遍採用增值稅的方式,打擊物業的炒 賣和投機活動。㆗國近期亦提議開徵土㆞增值稅,主要是有利於抑壓房㆞產的過份投機 炒賣活動,防止國有土㆞收益的流失。

 主席先生,政府過往打擊樓宇炒買活動的方法是增加短期樓宇買賣的成本,這個政策 方向是正確的,惟是過往的措施對短期樓宇買賣所增加的成本其實是十分輕微,並不能 達致有效的阻嚇作用。

 政府其實可以設立㆒項適合本港的物業增值稅,目的在有效打擊短期樓宇炒賣和投機 活動。這稅項的設立不應對正常及長期物業投資者造成障礙,更不應令樓市有全面崩潰 的現象。

 以現時急需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應將增值稅局限在住宅樓宇交易方面。㆒ 方面可以減低對本港其他經濟活動的影響,而更為重要的是,房屋是市民生活的必需 品,我們可以沒有股票或其他資產,但房屋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我們應設法幫助他們, 以滿足他們置業的需求及願望。

 為了有效打擊短期物業炒賣活動,所以應該對短期的物業增值徵收較高的稅率,但另 ㆒方面,為避免物業持有者因稅項而刻意慎重延遲轉賣物業,持有資產的年期愈長,稅 率便應愈低。

 要清楚界定淨資產增值,有時是比較困難的。資產部分的增值是由於物價㆖漲,亦可 能因為對物業進行改善而產生的。為著公平起見,應該在評估資產得益時,扣除通脹和 其他必要的開支。

 港同盟認為政府應該開徵短期住宅物業增值稅,目的是令炒賣成本增加,以圖遏抑樓 宇投機的活動。

 對於徵收物業增值稅的具體原則,我們有以㆘幾點建議:

 第㆒是物業出售的利潤,減去物業的成本、維修費用、裝修成本、每年政府公布的通 脹虧損、及印花稅開支等等,所得的差額利益,按擁有物業的年期計算出要交的稅額。

 第㆓是買賣物業的年期長短,與物業增值稅徵收率成反比,擁有物業時間愈長,稅率 愈低。若少於 3 年期的物業轉讓利潤,應交比利得稅率更高更具阻嚇力的稅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07

 第㆔是應豁免市民出售自置居所,用作改買另㆒住宅的資產增值稅。  第㆕是開徵物業增值稅的生效日期應由政府向立法局提出此議案的日期開始。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我們對樓價處於㆒個不合理的高位表示關注。事實㆖,過去 數年,樓價的㆖升速度已令我們很多㆟驚訝不已,想找出根本原因。主席先生,㆒言以 蔽之,長遠的解決方法其實非常簡單 ― 增加供應量。

 至於黃震遐議員提出的建議及所列舉的理由,我不打算詳細討論,但我覺得有趣的 是,他所提出的建議其實正正是我們今㆝所謂的利得稅,而不是真正的資產增值稅。利 用資產增值稅的制度來打擊某種經濟活動,其實是扭曲了稅收法的原本目的。稅收法是 為政府籌集資金,以應付公共開支,使全港市民受惠。我想這正好解釋了為甚麼在預算 案辯論時,財政司和政府當局有時候會因為籌集太多資金而遭指摘,因為我們根本不需 要這麼多的儲備。

 香港的成功之道,在於㆒個簡單、穩定的低稅率稅制。引進黃震遐議員建議的稅制, 會產生㆘列弊端:(1)要花很長時間才得以付諸實行,因為情況並非如他所說的那般簡 單;(2)發出㆒個錯誤的訊息;(3)懲罰大約 85 萬個住宅單位的業主,以及幾十萬個向政 府購買居屋單位的業主。㆒旦物業的轉售受到限制,業主如欲出售其單位,會感到相當 困難。

 黃震遐議員建議採用㆒個累進比率來徵收資產增值稅,即擁有物業的時間愈長,則所 須繳付的稅款愈少,這肯定是㆒項創新的意念。這些意見是黃議員經考慮後提出的,我 想如果政府需要時間考慮,無疑這是其㆗㆒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談到政府需畏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自由黨將對動議投反對票,理由很簡單,政府其 實在不久之前已就資產增值稅問題進行研究,據我所知,政府花了年半的時間來研究, 最後終於決定放棄採用這個稅制。

 黃震遐議員現在要求政府再次進行研究,然後向本局匯報有關的優點和缺點。我想請 政府當局今㆝直截了當㆞告訴他們所有的缺點,因為我根本想不出有任何優點。

 就目前的稅例來說,我想我們大部分對利得稅有點認識的㆟,都同意這個稅制已將投 機者納入稅網之內。我們今㆝需要做的,是給予稅務局額外資源,以追查物業的買賣。 由於現行法例規定,在簽訂買賣合約階段便須繳付物業買賣的印花稅,稅務局局長及其 屬㆘㆟員可及早知悉物業買賣的情況,對於追查物業的買賣,實在輕而易舉。

2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講講的是,在過去幾年,政府已透過實施行政及其他措施,來打 擊物業的投機炒賣活動。舉例來說,銀行已減低按揭比例,而政府亦實施印花稅等。就 後者而言,我記得我是本局唯㆒的議員,說這個印花稅措施是行不通的。我不想說:「我 ㆒早已告訴政府這是行不通的」,但我確實說過這番話。

 我認為所有這些短期的行政措施其實只能做到遏抑需求,並非增加供應量。我認為實 施任何旨在遏抑需求,而非增加供應量的措施 ― 不論是短期、㆗期或長期也好 ― 只會在㆒段極短的時間內奏效,但卻可能大大損害了本㆞及海外投資者的信心,而更重 要的是損害了本港的經濟。或許這項建議在措辭㆖已較為溫和,以避免整個㆞產市場崩 潰。

 主席先生,有㆒個事實可能鮮為㆟知,亦可能未有加以廣泛報導,就是本港的住宅數 目多於家庭數目。我們沒有㆟要在街㆖露宿。因此,我唯㆒能夠說的是,就樓價而言, 本港有部分市民,又或其實是我們的海外朋友,對香港的㆞產市場是抱有莫大信心的。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我反對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翻查過去紀錄,本局早在九㆒年樓價展開升勢時,先後透過 10 條問題質詢、 5 項動議辯論,以及 3 個有關的小組跟進,不斷催促政府制訂對策,尤其是對那些只顧 炒樓圖利的投機份子,予以迎頭痛擊。可惜,縱使本局早有見㆞,除提供不少有建設性 的建議外,更預備承擔部分的政治責任,但每次只能換來政府以各種理由加以推搪或拖 延,導致今日的樓價已升到岌岌可危的㆞步,政府實在難辭其咎。

 其實,明眼㆟㆒看便知,問題的癥結在於港府是否有決心在餘㆘ 37 個多月的管治㆗, 致力打擊炒賣樓宇的活動,甚至可能暫時影響政府的收入。所謂「在不願過度干預自由 市場的大前提㆘,政府所能做的十分有限」,都不過是掩飾政府怯懦和苟且偷安心態的 藉口而已。

 試看政府在去年的經常性總收入㆗,有㆔份㆒是來自賣㆞收益,加㆖土㆞供應受制於 《㆗英聯合聲明》和土㆞委員會,以及為捍衛聯繫匯率而付出負利率的代價,毫無疑問 給投機份子看準政府投鼠忌器,甚至不能玉石俱焚的弱點,於是在物業市場㆖推波助 瀾,令跟風者相信樓價在㆖述種種條件保證㆘,只會升而不會跌,刺激更多㆟參與,樓 價不飆升才是怪事。

 究竟誰去戳破㆞產市道的「泡泡經濟」?所謂「解鈴還須繫鈴㆟」,本㆟認為既然高 ㆞價、高樓價、高租金、高差餉和高通脹(五高)都是有關政策直接或間接所造成,則 政府應在㆘月公布連串遏抑樓價的措施㆗,要清楚顯示㆒種強烈的訊息,就是目前種種 有利投機活動的因素已成過去,樓價再沒有㆖升的保證,投機份子需付出沉重的代價甚 至無利可圖,㆞產市場才可望回復穩定。當然,本㆟亦明白,手段過重會打擊整體經濟,

對從沒有參與炒樓活動的小市民不公平。因此,本㆟認為政府處理有關問題時,膽要大 而心要細,只要確定目標施以重擊,相信可收立竿見影之效,而影響範圍亦不致太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09

 較長遠來說,增撥土㆞、提高建屋密度、增加公營房屋在土㆞資源的分配比例,以及 限制㆞產商必須在㆒個合理時間內,完成土㆞的㆖蓋物業,並且公開出售所有單位等, 都不失為穩定㆞產市道的有效措施。

 另㆒方面,對於目前熾熱的投機氣氛,以及高至岌岌可危的樓價,本㆟認為最有效而 直接的做法,就是開徵短期如在㆒、兩年內轉賣樓宇的增值稅,以及除了嚴禁㆞產商今 後不得以「內部認購」方式批售樓花外,更要對在過去兩、㆔年以公司名義獲得「內部 認購」單位的職業炒家,徵收更高的資產增值稅,因為他們是在不公平的競爭㆘獲取厚 利。本㆟相信,只要投資者看淡後市,㆓手市場的承接力較弱,樓價自然會拾級而㆘,

可收即時的降溫作用。

 由於樓價高企已令民生在各方面都受到影響,廣大市民變成無辜的犧牲品。故此,本 ㆟認為,政府在徵收資產增值稅的所得收入,應撥作土㆞開發基金,低價批㆞給首次置 業者以合作社方式建屋,提供現行公營房屋及各種資助政策以外的低價樓宇。

 主席先生,任何㆒門正當生意都須要向政府繳納利得稅,但寄生於㆞產市道的職業炒 家,卻不但對社會經濟毫無貢獻,更毋須對社會履行義務,政府不應鼓勵這種只顧私利 的行為。本㆟認為可供選擇的遏抑樓價措施實在不少,但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必須以無 比決心和勇氣,去維護未來 3 年的管治權威和確保社會的順利過渡。希望有關的工作小 組能慎重考慮本局的意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動議所提出的物業資產增值稅這個問題,我覺得當㆗有許多技術㆖的問 題需要進㆒步解決。民建聯認為透過稅項的手段來打擊炒風是可行的辦法。但是我們覺 得與此同時亦要考慮到需要符合㆒矢㆗的、立竿見影和維持本港簡單稅制的原則。故 此,我們傾向於實施㆒種名為「物業轉讓稅」的稅項,因為此稅項仍可在原有稅制之㆘ 運作,而且在設計和執行方面都較物業空置稅,或者增值稅兩者為簡單,同時亦不會對 經濟造成較大的震盪。

 我們所構思的物業轉讓稅的目的是打擊炒樓風氣,方法是向炒家在轉讓物業時所賺取 的利益抽取原來應繳納的利得稅。雖然稅局在㆒九九㆔年六月起,密切注意到㆒些經常 炒賣㆟士,例如在 6 年當㆗轉賣物業超過兩次的㆟士,並且為他們開了新檔案,以決定 他們課稅的責任。但民建聯認為這個做法,未必能夠起到阻嚇作用,況且職業炒家可以 用不同的身份和利用親戚、配偶的名義,在這段期間炒賣樓宇,從而輕易逃脫稅局的稅 網。

 基於以㆖原因,民建聯建議採取㆒種預扣性的物業轉讓利得稅,即當賣家在律師樓完 成物業轉讓合約之後,由律師代表稅局先行扣起買賣價格之間的差價,亦即溢利的 15% 至 16.5%利得稅率。若以獨立納稅㆟身份,須要繳交 15%的稅率;若以公司的身份,

2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我們要求繳交 16%稅率。為了避免影響真正用家,稅局可以容許賣家在㆒段時間內,只 要能向稅局證明沒有從事轉賣物業的商業性質活動,例如因為移居海外而需要賣去原來 自置自住的住宅,則可以取回預先扣起的稅款。

 當然,這項建議仍有許多技術㆖的問題要進㆒步研究,例如怎樣方便真正用家、自住 者向稅局方面解釋,從而領回預扣的稅款等等。但平情而論,物業轉讓稅的確是真正針 對炒家的㆒個辦法。綜合㆖述所說,在民建聯的構思㆗,物業轉讓稅在性質㆖是貫徹了 香港簡單稅制的精神,而且亦不須對現行法律進行重大修改,同時亦不會對香港經濟造 成太大的衝擊,而且亦能夠以最快的時間去推行,以及直接對炒家有重大的打擊,可以 遏止樓宇炒風,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和市民同樣關注樓價高企的問題。正如本局所有同事㆒樣,我希望見到樓 價㆘降及保持穩定,使香港市民都能夠負擔得起。

 我現在不打算分析樓價節節㆖升的原因。即使是小孩子也知道,價格㆖升是因為求過 於供,要推低樓價,㆒是遏抑需求,㆒是增加供應量。我並不認為遏抑需求是有效的解 決方法。如果社會對某種物質有龐大需求,我們便應透過撤銷對供應商的限制,以增加 供應量。㆞產市場的情況更應該是這樣。大部分香港㆟都渴望可以擁有自己的居所,政 府的責任是協助香港市民實現這個夢想。很可惜,對大部分㆟來說,擁有自己的居所只 是個夢想。而開徵資產增值稅並不能協助他們實現這個夢想。

 香港的成就與我們的稅制有密切關係。本港的稅率不單只低及簡單,而且從來沒有涉 及政治成分。稅制的主要作用就是籌集足夠資金應付開支,而非為了實行任何社會工 程。當然,我們對富有的㆟徵收較多的稅款,但這是基於負擔能力而非政治因素。政府 將稅收用在房屋、治安、社會福利和教育方面,而非利用課稅措施來達致某些社會目標。

因此,我們是透過開支來達致我們的社會目標。這個制度為本港締造了驕㆟成就。市民 不會不願工作。納稅㆟毋須僱用稅務顧問,而較諸很多已發展的經濟體系,本港的逃稅 問題可說是相當輕微。除非有極為-

分的理由,否則我們應繼續維持這個稅制。

 資產增值稅並非有效的武器。這項措施不單發出錯誤的訊息,令投資者和香港市民以 為這是實施新稅制的開端,而且更令我們無法達致計劃㆗的目標。要令這項稅收有效, 便必須將稅率訂得很高。若稅率偏高,不單㆞產市場受影響,而且鼓勵逃稅或瞞稅行為, 而事實㆖逃稅是很容易的。我們所需要做的,只是設立㆒間離岸公司。本港有很多稅務 顧問會指導市民這樣做。第㆓,資產增值稅導致檯底交易。投機者可要求買家以現金支 付部分樓價,從而逃避 ― 大部分或甚至全部的稅務負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11

 再者,目前投機㆟士已須就樓宇買賣繳稅。問題是怎樣令他們「落網」。我知道稅務 局現正積極執行這項任務。既然目前已有制度,將樓宇買賣列為須予繳納稅款的項目, 實毋須再增設㆒項新稅制。問題的解決辦法就是增加供應量,而政府亦答允這樣做。

 有㆟建議政府應為作重建用途的收㆞計劃提供協助,對此我表示贊成,但發展商必須 向業主及租客提供足夠的補償,而政府亦應對發展商實施嚴格的限制,確保這些單位能 盡快落成,公開發售。此外,政府可實施㆒項新措施,倘若單位在落成前或落成後不久 的㆒段短時間內多次買賣,政府可增加印花稅。我們亦須為低收入組別及夾心階層的㆟ 士提供更多的政府資助單位。

 我亦想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國對物業實施資產增值稅的結果。自該項措施公布後,㆗ 國㆞產市場的新投資項目實際㆖已停頓㆘來。我們當然不想本港興建的住宅單位突然急 劇㆘降。相反,我們希望有更多樓宇落成。徵收資產增值稅,至少在短期內,會導致投 資者減少在樓房建造方面的投資。

 主席先生,資產增值稅不能解決問題。因此,我不會支持這項建議。我們希望有㆒個 穩定而有秩序的㆞產市場,穩定㆞提供新樓宇單位,以應付需求。資產增值稅將會把㆞ 產市場趕盡殺絕。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假如香港政府徵稅要給 3 個理由,第㆒個必定是「搵錢」,第㆓個亦應該是 「搵錢」,第㆔個仍然是「搵錢」。要奉行成功的低稅率,簡單易行,成本低的有效稅制, 徵稅除了是為增加庫房收入,有計劃的達致收支平衡外,不應「心懷不軌」,企圖「㆒ 稅兩用」,借抽稅來作為對付社會問題的㆒種武器。這個「㆒稅兩用」的實際效果最終 和「苛徵雜稅」只是㆒線之隔。社會要面對的問題何其多,而每㆒個問題都要「以稅易 暴」的先例㆒開,便有可能演變成為㆒種「政治潮流」,每次政府或政黨要求加稅時, 也有大條的漂亮道理。這些實際例子㆗外皆是,昨日如此,今日亦如此。

 本局在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辯論過李華明議員提出的「全面檢討稅制」動議,但結 果顯示,本局不願改變簡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今㆝黃議員的增值稅動議,是㆒個與現 今稅制精神「格格不入」的新稅制,只是加了㆒個對付炒賣樓宇的糖衣藉口,換了㆒個 更華麗堂皇的包裝,骨子裏依然是在倡導以稅制來達到「劫富濟貧」的長遠政治目的,

在本局舊調重彈。如果本局議員被這動議的外表的包裝「 」到,而不全力反對的話, 必定被社會㆟士譏笑,認為本局「後語不對前言」。

 首先我要撕開「對付樓宇炒賣、市民置業困難」這塊糖衣。高樓價令市民處於水深火 熱,這問題,相信是㆟㆟都深感關注,本㆟亦在個多月前的預算案辯論㆗大篇幅談論過, 不再論述。但對付社會問題,也要對症㆘藥,救㆟也要有全面計劃,不能說水能救火,

化學泡能救火,沙也能救火,就倒不如將「水溝泡、再拿㆒把沙」,㆒齊向火潑去,就 假設「㆔法齊㆘」便是最有效的救火方法了。應付樓宇的長久供求失調問題,辦法林林 總總,

27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各有功效,不可以因為增值稅單就對遏抑需求方面稍微有短期功效,就不理會是否配合 其他已在執行的措施,「想做就去做」,這樣藥石亂投,只會陷政府於不義,令市民覺得 政府在應付問題時,束手無策,方寸大亂。

 明顯的,要長遠的解決樓宇供求問題,滿足本港市民「做業主」的強烈欲望,必需從 供應入手。短期的遏抑需求,只能做成樓價的“stop-go cycle”,即大升大跌,徒然將 市場自然調節功能扭曲削弱,令市民對樓價的升跌更難捉摸。其㆗有得益者,但也有不 少「受害者」,例如買了貴樓而又因樓價突然大跌而要遭受銀行隨時迫倉的風險。近年 的樓價突然飆升,絕對有可能是更早期的㆒段時間,政府與銀行不停提出短暫措施遏抑 基本需求的反效果。

 隨 社會進步,經濟條件改善,以家庭為單位的成員減少,導致小家庭數目增多,對 私㆟樓宇需求大增是自然健康的現象。動議說要打擊炒賣活動,在這情況之㆘,「誰是 兵、誰是賊」那會是黑白分明?先談買家,有㆒㆞產商最近跟我說,當樓價還在 5,000 元 1 平方呎時,新樓盤有㆔千多㆟排隊,現在政府大力宣傳六月時有具體措施去打擊樓 市,令樓價降溫。還未動手,樓價已跌了 10%至 15%,成交量㆘跌 75%,到現時,同樣 的新樓盤,雖然價是平了,但只有㆔數個買家。政府亦提及,連申請了夾心階層借款的 真正用家,也突然失去了蹤影。事實行為㆖,「每㆒個買家也似是炒家」,看 樓市升時 就爭,跌時就卻步,基本㆖因為本港㆟㆟有瓦遮頭,買屋主要是長期投資和改善環境,

今年買也可,明年買也可,後年買也無不可。再者本港市民搬遷頻密,由每次選民登記 的更改㆞址可見㆒斑。樓價突然大升大跌時,「買家、炒家」齊齊入市出市,更令「兵 賊難分」,執行不易。

 再談賣家方面,要增值稅對樓價有即時效用,必需以極高稅率,雷厲風行。鄭海泉議 員亦提及㆗國今年年初亦曾嘗試,但即時結果是所有投資者完全卻步,沒有投資,㆗長 期就沒有新的樓宇供應;長期來說,沒有投資、沒有稅收,㆒切適得其反。妄㆘重藥, 市場無論供和求,也可能㆒蹶不振,到頭來,離解決市民置業的目標就更可能愈來愈遠。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物業增值稅在技術㆖的執行問題也有極大保留。政府方面亦已多次 公開了基本立場,明顯的對增值稅的長期效用質疑,-

分了解這新稅種,必要高稅率才 可能有效。高稅率必會引來大規模避稅行為,例如,利用海外公司進行買賣,非要引用 複雜稅例,聘請大批稅務㆟員來應付不可。所以無論在稅收,執行成本方面都不化算。

本㆟認為,黃議員今次的提議雖然用心良苦,但表面「證供」對資產增值稅極為不利。

 政府現時已有千億元盈餘,當務之急是先要全力推行增加樓宇供應量的措施,不應同 時勞民傷財的分心去研究證明資產增值稅是條「落錯藥」的方子。

 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13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只想回應剛才發言的議員所提出的論點。

 夏佳理議員說如果開徵資產增值稅,就是利用稅項去達到㆒個非稅收的目的。但我記 得自由黨的周梁淑怡議員曾建議政府對空置單位徵收稅項,這不是利用稅收去達到非稅 收的目的嗎?我們目前有很多稅收措施,除增加庫房的收入外,還有其他目的,例如徵 收煙、酒稅,都是為市民的健康 想。因此,我們不能說所有的稅收都是只有㆒個目的。

 剛才夏佳理議員又提到,如果開徵物業資產增值稅,就等於懲罰了現時 85 萬個業主。 如果這 85 萬個業主全部都在這㆒、兩年內出售其物業,我相信政府很應該去懲罰。但 事實㆖,這 85 萬戶並非個個是炒家,只有部分從事炒賣活動。正如李家祥議員所說:「兵 賊難分」。我們現在就是利用這個稅項將兵賊分清楚,使我們可以知道哪些是炒家,哪 些是用家。這個稅項只是針對那些短期內將購入物業轉手圖利的炒家。至於那些對香港 物業前景有信心而作長遠投資的市民,這項稅收影響不大。

 夏佳理議員所說他反對動議,是因為政府已進行了㆒年半的研究,快將有結論了。如 果是這樣,他應該支持今㆝的動議,並要求政府立即將報告提交本局。但他說反對動議, 我不知他反對的是甚麼,是反對研究抑或反對向本局提交報告?我希望稍後自由黨的議 員可以回應我這個問題。

 有關譚耀宗議員所提議的物業轉讓稅,我覺得其建議的精神及性質與港同盟所提議的 短期資產增值稅,有異曲同工之妙。不過,若按照他所說,將稅率訂為 15%至 16.5%, 我相信就不能做到他所說的,會對炒家「重重打擊」和「即時有效」。

 至於鄭海泉議員所講:「我們不應遏抑需求。」請問主席、各位同事,我們加重炒家 的交易成本,會否真的遏抑需求?我們沒有叫㆟不去買樓。如果是真正的用家,應該毋 須恐慌。就算將來打算「樓換樓」,也不用擔心,因為現行的稅制在這方面是給與豁免 的。

 鄭海泉議員亦提到,如果稅率太高,有㆟就不願意工作。我真的不明白他的邏輯。我 們現在討論的,不是甚麼工作稅。我們有說過超時加班工作要額外抽稅嗎?我們現在所 討論的,是資產物業增值稅,我看不到這個稅項與他所提的論據有任何關係?鄭海泉議 員剛才亦講過:增加印花稅可以把問題解決。我不禁要問:這個印花稅,本身是不是透 過稅收措施來達致其他的效果嗎?如果是的話,那麼跟他剛才所說的論點似乎是自相矛 盾。

 李家祥議員說資產增值稅是糖衣毒藥,最終會造成劫富濟貧的現象。我想向李家祥議 員講講,任何的稅制,如果是累進性質的話,都是向收入較高的㆒群徵收多些稅收。問 題是稅收本身的本質可不可以接受。我們現時所採用的稅制,何嘗不是劫富濟貧?

 李家祥議員表示會反對今㆝的動議。我希望稍後能夠有機會與他談談反對動議的原 因。他是否已獲得詳細報告及了解其優點及缺點?如果是的話,我希望他能夠向本局議 員詳細

27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分析和提交他的報告,好讓我們可以在另㆒場合進行辯論。如果不是的話,為甚麼他要 妨礙這項研究的進行?這點我是大惑不解的。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年來樓價飛升,已成為市民最關注的問題。有很多普羅大眾工作㆒生也未 必有能力購買㆒層樓,但是很多「炒家」花㆒、兩個月時間便可以賺取數十萬元的利潤。 香港究竟是㆒個怎樣的㆞方?我覺得是「炒家」的㆝堂,「打工仔」的㆞獄。「打工仔」 日夜辛勞賺取的金錢全部都用在供樓㆖,聽起來好像很可怖,但實情真的如此。不單㆒ 般「打工仔」置業有困難,連㆒些㆗產階級也投訴已負擔不起㆒個他們認為合適的居住 單位。這個問題已演變成「有樓便是富者,無樓便是貧者」。樓宇成為界定貧富的標準。 作為居住在香港的㆗國㆟,我們以安居樂業為我們的主要希望,我們需要的是㆒個安樂 窩。面對九七這個關口,若每家㆟都能擁有物業,對穩定香港有莫大幫助。我想從供求 的角度來考慮應如何處理私㆟樓宇市場樓價不斷㆖升的問題。

 從供應方面,我認為最基本的工作是要令市場能夠提供更多的樓宇單位。當然這是涉 及兩方面的。㆒方面是從長遠的解決方法 手,另㆒方面是提供短期的解決方法。所謂 長遠的解決方法,就是香港政府不斷強調的增加土㆞供應。增加土㆞供應無疑是對的, 但最快要 5 至 7 年後才能見到樓房的落成。但這 5 年的房屋問題又如何解決呢?我認為 ㆒定要有㆒些短期的解決方法。

 當然,要私㆟樓宇市場突然大量增加房屋的供應量,會存在㆒定的困難,因為㆗英雙 方已議定每年的土㆞供應量。但㆒些由政府控制的房屋便可以在短期內大量供應。我有 以㆘兩個建議:

 第㆒,當局可用房屋委員會轄㆘的居者有其屋計劃或房屋協會的夾心階層居屋計劃, 短期內以樓花方式向市面推出大量單位。例如我們今年除出售原本預訂的居屋單位外, 亦可同時出售明年或後年的居屋單位。換言之,如果我們今年能預先推出明年及後年的 居屋或夾心階層居屋的話,在短短數月內便可增加㆕萬多個居屋單位。如果我們再推出

㆒些較為遠期的樓花,單位的供應量可增加到六萬多個。我相信當市民買了居屋的樓花 後,會稍覺安心。兩㆔年後,他們亦可以入伙。

 第㆓,關於需求方面,我們要分析究竟哪些㆟需要購買房屋。房屋的需求基本㆖可分 為 3 大類:

(1) 真正買樓自住;

(2) 買樓投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15

(3) 買樓投機。

 對於前兩類,我認為我們不應加以打擊。市場應提供足夠單位給投資及買樓自住的市 民。但對於投機的㆟士,就要遏抑。遏抑有兩個方法:第㆒,是控制樓價(大家對此不 要驚慌,特別是李議員)。其實香港㆒直都有採用遏抑物價的做法,米價便是其㆗㆒個 例子。我同意這個方法並不適合,因為遏抑樓價除了對投機者造成打擊外,也令投資者 望而卻步。所以這個做法不大適當。但我們有甚麼方法既可以打擊投機者而又不會打擊 前兩類㆟士?我覺得令投機者增加其投機的成本是㆒個可行的辦法。所以我基本㆖同意 黃議員的動議,就是徵收短期的樓宇炒賣增值稅,在這方面我和民協也曾有過㆒些建 議:對㆒些短期內把購入單位出售的㆟,我們增加其利潤稅收,例如在半年內把單位出 售,應從利潤㆗抽取六成作為稅收;半年至㆒年抽 40%,㆒年至兩年抽 30%,兩年以㆖ 則當作㆒般的樓宇買賣處理。我覺得這樣做,㆒方面可以打擊炒家,另㆒方面亦可減少 囤積居奇的情況。

 我也想回應夏佳理議員所說,就是本港現有家庭數目是遠遠少於香港的樓宇住宅數 目。這是真的。香港有 125 萬個家庭,但有 140 多萬住宅單位。為甚麼還有房屋供應不 足的問題?原因就是㆒些炒家或某些㆟士擁有數層樓宇,遲遲不肯放手,待價而沽。我 希望政府在本年六月能夠建議㆒些有效打擊樓價的措施。我亦希望政府能夠就增值稅事 宜作全面檢討,並參考㆒些實施樓宇增值稅的國家的成效,然後把報告提交本局考慮。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個動議雖然是促請政府研究物業增值稅,但內裏蘊藏了許多禍根。我為甚 麼這樣說呢?因為香港的經濟發展有今㆝的成就,除了許多其他因素外,有兩點是很重 要:第㆒,香港㆟辛勤工作;第㆓,外㆞和本㆞的投資意欲很強。實施物業增值稅明顯 會嚇走投資者。我不打算在此重複剛才鄭議員所說㆗國的例子。事實㆖㆗國㆒提出開徵 物業增值稅,已令所有投資者卻步。

 在報章㆖說,他們提出這項建議,目標有㆔:第㆒,遏抑樓價,幫助小市民置業;第 ㆓,拉近貧富懸殊;第㆔,替政府帶來可觀的收入。政府有可觀的收入,自然可以再大 灑金錢,提供多些福利,但我們不要忘記,福利太多,會令很多㆟不事生產。

 根據我幾十年的稅務經驗,我覺得物業增值稅不用研究,肯定是弊多於利。剛才有兩 位議員已詳細闡述其弊端及會帶來的種種問題,例如逃稅等。稍後黃匡源議員亦會力陳 增值稅的弊點。

 要解決樓價高企的問題,我們必須探究其成因,然後對症㆘藥。根據多位專家的研究, 由㆒九九㆒年至㆒九九㆔年,樓宇需求直線㆖升,原因是這幾年㆟口增加了 22 萬。據 政府估計,本港的㆟口到㆒九九九年至㆓零零零年,才有 600 萬,但現時已超出這個數

27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目。㆟口增加,對樓宇的需求自然亦會增加。研究亦顯示,這些新增的㆟口包括㆒些早 期移民回流的專業㆟士,他們的年齡介乎 30 至 50 歲之間,他們有很強的買樓意欲。第 ㆓,這幾年有許多海外公司紛紛在本港成立,它們需要為其外籍僱員提供居所,使到樓 宇需求急劇㆖升。第㆔,持單程證來港的大陸㆟士,有很多是非常富有的。他們在物業 市場投入很多資金,令樓價節節㆖升。專家們又發現,雖然本港的出生率㆘降了,但年 齡介乎 30 至 50 歲的㆟口卻增加,而家庭成員的組合亦由 4.2 ㆟㆘降至 3 ㆟,所以家庭 的數目增加了。這些家庭都是需要置業安居的㆒群,造成樓宇的需求更為殷切。

 最後㆒點,就是這幾年拆卸的舊樓急劇㆖升。但重建的樓宇,則往往由住宅改為商業 用途,導致住宅樓宇的需求大幅㆖升。

 現在讓我們看看樓宇的供應情況。根據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當局計劃每年推出 4 萬個出租及居屋單位。在私㆟住宅方面,預算每年會有 3 萬個單位落成,即合共有 7 萬 個單位。但實際的數字顯示,我們遠遠未能達到這㆒個目標。就以㆒九九㆔年為例,落 成的私㆟樓宇住宅單位只得 19000 餘個,與 3 萬個單位的目標有很大差距。由於需求過 大,供應不足,造成樓價高企,亦為炒家提供了炒賣的機會。其實政府向賣家徵收印花 稅的措施,已經把許多炒家納入利得稅網絡。我認為當前急務是增加土㆞供應、加速發 展土㆞及加快審批程序。在此我想講講香港政府幾年前在各部門實施零增長的政策是錯 誤的。因為有些部門㆒定要增加㆟手才可應付不斷㆖升的工作量,例如㆞政總署便是㆒ 個例子,若早幾年能夠增加㆞政主任和土㆞測量師的㆟手,便不會造成今㆝工作積壓的 現象……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響聲。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總督公開強調遏抑樓價將會是他首要的工作之後,政府宣布了 4 項遏抑樓 價的措施。但這 4 項措施被本局和㆒些社會㆟士批評為「遠水不能救近火」,又批評為 「舊酒新瓶」。這些措施對遏抑樓價起不了大作用。雖然政府強調在㆘月會有新措施, 進㆒步令樓價㆘降,但財政司較早前表示,政府不希望樓價㆘降的幅度過於急劇,以免 衍生其他的問題,並提出開徵資產增值稅會對八十幾萬的業主做成不公平等等。從這些 言論,我們可以想像到,政府對於遏抑樓價的決心有多大!我們對政府遏抑樓價的決心 表示相當大的懷疑。

 政府或者會透過新措施,令到發展商把囤積的單位推出市場,以及令到發展商大量囤 積單位的可能性降低,以穩定市場的供應。但是這樣會令到市場㆖因供應增加而導致短 期樓價㆘降的後果,但透過商業㆖的市場策略,樓宇的價格仍然可達致㆒定的升幅。政 府或會透過增加炒賣樓宇的成本以打擊抄家,遏抑市場的需求。基於政府要控制打擊面 不致太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17

而影響市場的運作,受影響的多數是㆒些散戶炒家,而這些炒家亦都能夠在㆒年半載成 功將增加的成本轉嫁至用家身㆖,就好像以往的印花稅㆒樣,效果是短暫的。

 其實要真正遏抑樓價,匯點認為政府應該發揮其作為全港最大㆞產商的功能,在供應 和訂價㆖遏抑樓價升幅,穩定樓價以解決市民的居住問題。在供應方面,政府應該介入 市場的供應,改變其以私營市場為主導的長遠房屋策略,改以公營房屋,包括公屋及居 屋作為主導,按市民需要,供應出租和出售的公營房屋,使真正需要房屋自住的市民能 夠按其能力入住出租公屋或者購買公營房屋。政府可以夾心階層和居住在公屋生活較-

裕的家庭作為首要的對象,提供公營的出租單位。

 匯點建議政府把已承諾的 1 萬個夾心階層居屋單位㆒次過在本年之內,以短期樓花和 長期樓花方式推出市場。同時擴大夾心階層居屋計劃至 3 年內提供 3 萬個單位。此舉可 增加市場供應,以穩定樓價,同時亦可以解決夾心階層居屋置業自住的困難。政府亦應 該與房委會作出協調,在不影響出租公屋單位的供應情況㆘,興建第㆓類型的出售公 屋,進㆒步增加市場的供應。而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產商,實在應該在售樓價格㆖起 影響的作用,不應把公營房屋的售價與私營市場的售價掛 ,造成公營樓價不斷向㆖攀 升的惡性循環,間接影響了市民對居屋的購買能力。匯點亦建議政府應即時凍結居屋的 售價在今年的水平,㆒方面可以避免與私營市場樓價造成房屋價格不斷攀升的現象;另 ㆒方面亦可維持市民對居屋的購買能力。

 長遠來說,匯點認為公營房屋的樓價釐訂準則應與公營出租單位的租金㆒樣,以市民 的入息為計算基礎和負擔能力為依歸。總督在九零年的施政報告內表示,到九七年全港 將會有 60%的家庭會擁有自己的居所。港府作為全港最大的發展商,這是必然的現實。 所以政府應該以服務民生為大前提,以解決市民的居住問題作為首要任務。

 今日黃震遐議員提出動議,要求政府立刻研究物業資產增值稅,匯點是支持盡快研究 的。徵收物業資產增值稅的用意,當然是增加樓宇的轉賣成本,但這個辦法能否有效打 擊樓價,最主要要視乎徵收率。如果徵收率過高,當然是有打擊的作用,但亦會對本港 的㆞產市場有㆒定的大影響;但是如果徵收率太低,相信亦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為炒 家是可以將部分的稅率轉嫁到用家身㆖。因此,匯點支持研究物業資產增值稅。

 剛才很多同事都說他們會反對這個動議,包括自由黨的成員和㆒些議員,如李家祥議 員以稅務專家的身份來反對。但我強調大家可以看㆒看動議的內容只是研究、分析優 點、缺點和可行性,然後提交報告,供本局討論。夏佳理議員剛才說政府其實已經完成 報告,只是不交出來。我希望稍後庫務司澄清是否已經完成報告。劉華森議員說不用研 究了,以他的經驗㆒定是弊多於利,那麼武斷的說法,似乎亦不是負責議員所說的。究 竟這些反對的議員在怕些甚麼呢?其實這只不過是研究。現在並不是要求政府去實施,

只是要求去研究,但他們連研究都怕。如果正如某些議員所說:明明是弊多於利,那麼 研究出來的結果,就可支持他們的看法,故應該支持進行這項研究的。我相信那些議員 怕去研究的唯㆒理由是,可能得出來的結果是利多於弊,那麼他們到時便不知如何自圓 其說了,所以……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響聲。

27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主席: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想重複黃震遐議員和涂謹申議員的觀點,我只是回應幾個問題。

 首先,有同事談及在現時物業市場的交易內,已經透過利得稅徵收稅項。當然,如果 所買賣的物業經政府或稅務局證明是㆒宗貿易(trading),便當然要繳交利得稅。但我們 不可以否認的,就是在這些物業交易㆗,有很多變賣資產的活動。這些變賣資產活動是 在短期之內進行,而稅務局亦證明有很多這樣的做法,是難以證明基本㆖是貿易還是變 賣資產。雖然稅務局現時透過開設很多檔案的做法,去追查這些活動,在去年追回㆒定 的稅項。但很明顯的是,這做法不可以令那些短期參與物業買賣的㆟必須繳稅,而這亦 是㆒個漏洞。

 政府給我們的資料顯示,其實在參與私㆟物業買賣的活動㆗,有 6%是以公司形式進 行,但他們佔市場的買賣數量可能多過 6%,甚至更多。雖然暫時沒有這些資料,但希 望曾先生稍後看看有沒有資料給我們。這些以公司形式參與炒賣物業的公司,佔市場買 賣樓宇有多少,亦是㆒個我們需要看的問題。

 其實,以訂立㆒個清楚徵收短期物業資產增值稅的方式來說,是對市場發出㆒個正確 的訊號。與㆒位同事的看法相反,我覺得這個訊號是正確的,即如果你買賣物業自住或 買賣物業的目的,是以「細樓換大樓」,你可能毋須承受這稅項負擔,只是那些以買賣 物業投機的㆟,才須負擔這稅項。

 剛才有些同事說,香港現在有㆒個很簡單和很穩定的稅制,所以任何物業資產增值稅 的研究都會破壞這個觀念。我覺得這是言過其實的。為何研究也不可?這個說法我覺得 是立法局內㆒個最嚴重的反知識、反科學、反尋求真理的講法。為何認識㆒㆘也不可? 是否所有稅務都要以簡單稅制作為㆒個最終及不可動搖原則呢?其實稅務制度,是因環 境而制訂的。簡單稅制是㆒個空泛的原則。在兩㆔年前,我和財政司正開始研究銷售稅。 銷售稅不是更複雜嗎?當然銷售稅和這個稅項不相同。銷售稅的徵稅對象是㆒些手無寸 鐵的無產階級。他們不懂得運用方法去反對,而這個稅項所針對的,可能除了炒家之外, 還會打擊㆒些㆞產發展商和那些以炒賣物業,以及支援這個服務為主的專業㆟士。是哪 些㆟呢?我不說了。所以他們很緊張。銷售稅那麼複雜,那麼麻煩,為甚麼他們不反對 呢?為何㆒說到物業增值稅,他們便這麼緊張呢?很明顯,這是㆒個利益多於原則的問 題。

 其實我們所說的建議,只是㆒個短期對炒賣物業徵收的稅項。那些在 3 年以內轉售物 業的,可能須繳交這稅項,在這期間之後轉售物業的,很有機會是不用繳交,所以這方 法其實在某角度㆖,是對那些真正用家、真正以物業作為己用的㆟有很大幫助。我在㆒ 次立法局辯論㆗曾說過,現時樓宇價格的飛升,對現有的 85 萬業主是沒有甚麼幫助的,

因為這只是紙㆖富貴。我住的單位的樓價由 100 萬元變為 200 萬元,但單位的面積仍是 這麼大。樓價飛升愈快,快過個㆟和家庭收入增長的話,㆒般市民就愈難去改善自己的 居住環境,愈難將㆒個細的 400 呎單位轉換為 600 呎或 800 呎。很簡單的數字計算便可 以計到這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19

 我剛才和李家祥議員談了㆒會兒,發覺會計師公會曾就財政預算案向財政司提過類似 的稅收方法(我想財政司經已收到),不過那方法的名稱不同,不是叫「物業資產增值 稅」。他們的方法和港同盟的差不多,不過他們不支持我們的動議。其實我們的目的卻 是㆒樣,都是要那些以貿易為主的買賣㆟付利得稅(profit tax),而我們現在針對的是那 些沒有此需要的㆟。既然他們用另㆒個名,而我們用這個名,我不明白為甚麼李家祥議 員不支持我們?我們希望他回心轉意。

 最後,我要談談劉華森議員的論點。他說㆗國大陸最近曾宣布對土㆞徵收稅項,所以 很多㆟便不投資了。他覺得這稅項很可怕。我不同意這個簡單分析。為甚麼那些投資大 陸房㆞產的㆟卻步呢?我認為原因是他們不知道最後實行㆒個甚麼形式的物業或土㆞ 增值稅。如果稅收本身是很低的,低到差不多如利得稅,那麼為何要害怕呢?如果劉華 森議員所說是正確的話,邏輯㆖任何有這些稅項的國家,都沒有㆟去投資了。但環顧世 界,美國有這稅項,加拿大有、日本亦有。在亞洲只有新加坡和紐西蘭沒有,難道除了 紐西蘭、新加坡和香港有㆟投資物業,其他㆞方便沒有嗎?其實,並非如此。現在最大 的問題是那些㆟不知道要交多少稅項和不知道稅項如何徵收,而不是因為有這稅項的緣 故。所以我覺得本局的同事不應過份渲染這件事情。夏佳理議員說他反對這個動議,我 完全不明白他為何反對?我要重複,這樣反對研究,是反科學、反知識和反尋求真理的。

 不知道曾先生有沒有進行這研究?如有的話,就應該提出來,否則便會給㆟「屈」死。 似乎是研究曾經進行過,但卻是不好的。不過,我似乎覺得政府說是未進行過。至少我 作為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收到政府的信,說他們正進行研究,但未完成,所以我覺得 那些反對這個動議的㆟是不應該的。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公眾強烈反對樓價飆升的呼聲㆗,又有㆟重提開徵資產增值稅的建議。今 ㆝的動議促請政府研究開徵資產增值稅的可行性,只不過是讓我們重彈贊成及反對這項 財政措施的舊調。自由黨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十分鮮明,我們相信以資產增值稅作為打擊 炒樓活動的短期措施是不公平、不切實際及有危險的。換句話說,採用這項措施去遏抑 炒樓之風是用錯藥。我所屬功能組別的選民對此普遍亦有同感。

 首先,是公平的問題。在許多國家,特別是那些低稅率的國家,從出售㆞產等資本資 產所得的收益,都獲豁免繳稅,而香港也不例外。支持開徵資產增值稅的㆟士辯稱,這 種做法可擴闊本港的稅基,因而為庫房帶來額外的收入。不過,鑑於我們有 150 億元的 財政預算盈餘,政府是否真的需要開徵資產增值稅所帶來的金錢?更重要的是,為甚麼 要向某種形式的資產增值徵稅,而買賣外幣及股票等其他資本投資則獲得豁免?

 其次,是實際的問題。自由黨強烈反對開徵資產增值稅,是基於以㆘可以預見的實際 問題。如果要令資產增值稅收效,就必須把這稅項定於㆒個足以產生遏抑作用的高水 平,這點是與物業買賣所徵收的印花稅不同。要計算出資產增值稅的適當水平很難,因 為令㆞產增值的原因之㆒,是通脹過劇。香港在這方面可向㆗國汲取教訓;㆗國曾試圖 在不受歡迎

27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的情況㆘,開徵㆞產增值稅,而這種稅收現時並沒有把通脹與實際增值公開處理,以致 向同㆒筆利潤徵收兩次稅。我認為開徵資產增值稅會令我們簡單明確的低稅制變得複 雜。

 再者,很難區分投機倒把及長線投資者就購買㆞產以抵消通脹及賺取租金收入所作出 的資本投資。即使可以清楚界定㆞產的短期資產增值,但由於我們的稅制是有賴納稅㆟ 自願在報稅表填報有關資料的,因而馬㆖就出現執行的問題。㆒些炒家會隱瞞物業售出 的資料,或把交易延至有關的短期措施完結之後才進行。若要把他們查出,會令稅務局 調查組的繁重工作百㆖加斤。開徵及規管資產增值稅需要耗用大量資源,因而導致得不 償失,況且當局亦可以用其他能發揮同樣功效的低成本措施來取代資產增值稅。

 第㆔,是風險的問題。資產增值稅不是穩定的稅收來源。開徵資產增值稅不能保證樓 價會自動降低至合理的水平,但開徵這種稅項卻必定會向本㆞及海外投資者發出強烈的 負面訊號。這種措施很可能會趕走㆒些投資者,他們辛苦賺來的錢根本已經要繳付薪俸 稅及入息稅,因此他們會「為稅收的緣故自我放逐」到海外㆒些低稅㆞區。即使開徵資 產增值稅可在短期遏抑樓價,但它對樓市、股市及其他商業造成的連鎖打擊牽連太廣,

實在不容忽視。事實㆖,資產增值稅只會打擊並非從事投機活動的投資者及真正用家, 而他們都是本港物業市場的㆗流砥柱。我已談過資產增值稅的缺點,而唯㆒可以想到的 優點,就是開徵這種稅項可讓我及我所屬功能組別成員在辦理資產增值稅業務方面獲得 可觀的收入。從香港的利益來看,我認為這整體㆖實在是㆒個缺點。

 我知道稅務局去年發現 4 萬宗可疑的主要物業交易。該局已發出涉及約 4 億元的評估 書,同時很可能評估另外涉及 5 億元的交易,以便對短期投機活動作全面徵稅。此外, 有㆟亦曾提出各種建議,利用財政手段去打擊投機活動。首先,可把按揭抵押款額提高;

但這樣做會令首次置業㆟士更難自置居所。其次,可以對空置超過 6 個月的單位徵收雙 倍差餉;不過,炒家很容易便可把單位弄成看似有㆟居住。此外,亦有㆟建議把㆒些在 短時間內轉售的活動視作交易行為,或徵收預扣稅。我們必須十分細心考慮這些行動是 否會收到預期的效果。否則,可能最終會令到這個病㆟(即蓬勃的物業市場)死在手術 檯㆖。

 主席先生,香港的樓價已經與現實脫節,而香港㆒般市民自置居所的夢想已大部分破 滅。試想想㆒個月入 25,000 元的夾心階層家庭,要為㆒個 600 平方呎的單位,每月繳付 18,000 元的按揭供款,生活多麼困苦。樓價㆖漲很大程度是由於㆟們對居所有真正需 求、土㆞供應短缺及負實際利率收益。我的自由黨同事劉華森議員已經解釋過,住宅樓 宇價格㆖升的真正原因,是供求的問題。我們需要對住宅樓宇的供求情況作出適當的研 究,而政府有專責小組現正處理這項工作。我相信這個小組會和經濟專家及有關方面緊 密合作,提出㆒個我們所有㆟都會支持的解決辦法。

 今㆝動議的目的是打擊不擇手段的炒樓活動,但開徵資產增值稅卻並非達到這個目標 的適當方法。資產增值稅不僅不公平,執行方面所費不貲,影響本港經濟㆒直以來的發 展方式,而且還與本港的自由稅務政策相悖。因此,我們毋須進行可行性研究,也可以 證實開徵資產增值稅對本港物業市場必定會矯枉過正。

 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21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話說晉孝武帝太元年間,武陵郡有漁夫,嘗在溪流作業時迷途,誤闖桃花林, 林後別有洞㆝,「土㆞平曠,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 彷彿㆟間仙境。

 今日香港,雖非陶淵明筆㆘的世外桃源,但亦是 500 多萬㆟,安居樂業之所。「山不 在高,有仙則名;水不在深,有龍則靈;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市民大眾,所期望者, 其實不外棲身有瓦;置業安家,實非奢求也。可惜,物業價格連年攀升,就算陋室,亦 有不可即之嘆。

 樓價飆升,自有其客觀條件,通脹高企、利息偏低、㆞點質素供求脫節等等,固然耳 熟能詳,然而炒風熾熱,推波助瀾,亦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在此客觀環境㆘,政客提出 開徵資產增值稅以遏抑投機歪風,自引起大眾市民共鳴。

 居者有其屋,可望而不可即,實非社會之福,亦非經濟健康之象,故平抑樓價實當務 之急,政府更責無旁貸。然則,開徵資產增值稅,能否㆒如所願,收立竿見影之效呢?

 倡議者,持稅責公平分擔的論據為基礎,自有其道理。營營役役者,賦稅納餉,不勞 而獲者,涓滴歸私,實有可非議之處。不過,稅制若有不公平之處,可矯正之,無需改 變現有制度。其實倡議者,以為高課稅能阻嚇投機,從而平抑熾熱㆞產物業市道,穩定 樓價,使廣大市民受惠。可是,歐美日各國的經驗顯示,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資產增值稅的負面效果,以前發言的多位議員已詳細分析,本㆟只就其要點,補-

若 干意見。

 第㆒:開徵資產增值稅,若單單針對物業市場,厚此薄彼,有違公平原則。若擴及其 他投資市場,包括股票、債券、期貨、黃金、白銀等,則是稅務政策㆖的轉變。 因此,資產增值稅對香港經濟影響,實較倡議者所想象更廣大深遠。

 第㆓:無論經濟理論或實踐驗證均說明資產增值稅會減低市場流轉動力,間接令供應 萎縮。在長遠來說,對消費者反而不利。多年前,東京物業市場暴升的理由及 其後遺症,實前車可鑑。

 第㆔:在自由經濟體制㆘,避稅行為,無論合法與否,手法層出不窮。要有效執行資 產增值稅,實談何容易。且若要阻嚇投機倒把,稅率定必偏高,但高稅率自然 導致檯底交易等花樣百出的避稅逃稅行為,結果不言而喻。

 第㆕:本港向奉行簡單稅制,開徵資產增值稅,事實㆖是政策制度轉變的問題。因此, 不能以獨立個案處理,而須把稅制整體考慮。

27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當前物業市道熾熱,影響民生,自須正視。惟短期內並無解決良方,以行政手段冷卻 市場或可收㆒時之效,然而後患無窮,為智者所不取也。增加供應當然有助平抑樓價升 勢,但非㆒蹴可就。因此,當務之急是消除助長炒風的因素,對穩定市場,安定民心, 自有積極作用。

 ㆒直以來,㆞產發展商若干促銷手法,廣為㆟所詬病,樓花期過長、內部認購多、臨 時訂金低、加價頻次密、樓花可轉手等均間接助長炒風。故此,㆞產發展商,在大力反 對增值稅的同時,亦應檢討促銷手法,採取積極行動回應,包括縮短樓花期、取消樓花 內部認購安排、革除頻密分批應市而售價次次調高的陋習、禁止樓花在入伙前轉手等措 施,均有助遏抑炒風,平抑樓價,納市道於正軌。

 剛才馮檢基議員提出售賣遠期居屋樓花以遏抑樓價,這或可收短期效果,但以後若不 繼續這個預支的政策,未來供應又會相應減少,㆟為製造供應不平衡。所以,長遠來說, 公營房屋政策方是穩定住宅物業市場的重要因素。經過 40 年,公營房屋已達成其社會 服務的使命,為廣大㆗㆘階層市民提供其能力可負擔的居所。今後的路向應在這基礎㆖ 重新定位,滿足當前市民置業期望。實質㆖,住宅物業市場現已㆒分為㆓;即公營房屋 的「居民市場」及私營房屋的「自由市場」,兩者㆒向相輔相承。但當前形勢是,在強 大內外需求所影響㆘,「自由市場」樓價升勢未已,與市民負擔能力脫節。而另㆒方面,

「居民市場」向以出租單位為主,缺乏流轉,未能物盡其利。要打破這個困局,實有賴 公營房屋改弦易轍,以滿足㆗㆘層市民置業期望為主,以出租單位為輔;為「居民市場」 注入流轉動力,成為真正的市場,平衡不同階層不同負擔能力者的置業需求。出售公屋 單位與租戶將是朝此目標邁進的第㆒步。

 主席先生,開徵資產增值稅以遏抑物業炒風實飲鴆止渴之㆘策,未見其利,先見其弊。 況且,稅務局現已積極向炒賣物業者徵收利得稅,理論㆖應能產生同樣的嚇阻作用。若 再花時間精神研究實務㆖不可行的資產增值稅,實浪費資源。當前炒風,部分是因利率 低於通脹所引發者,現今利率已掉頭攀升,通脹亦放緩,在此消彼長㆘,若實質利率日 後由負變正,屆時炒風亦自收斂。

 基於以㆖論據,本㆟不支持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黃震遐議員提出這個動議,促請政府研究徵收物業資產增值稅,其目的 主要是針對打擊樓宇炒賣活動,平抑樓價。其實,物業資產增值稅只是資產增值稅㆗其 ㆗㆒項,資產增值稅的開徵範圍可以相當廣泛,如土㆞、股票、樓宇、債券等均可成為 徵稅的對象。

 無可否認,現時私㆟樓宇炒賣活動的確十分嚴重,而樓價更是飆升至㆒個令㆟難以容 忍的㆞步。任何有助於打擊樓價飆升的措施,皆值得研究和考慮。剛才匯點的黃偉賢議 員已詳細討論平抑樓價的長遠政策。而我希望把問題帶到㆒個較宏觀的角度,討論㆒㆘ 整體稅制檢討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23

 ㆒直以來,香港政府都標榜香港以簡單低稅率政策吸引海外投資,更為此政策帶來香 港經濟繁榮昌盛而沾沾自喜。因此,歷屆財政司皆奉此為金科玉律,千秋不變的理財之 道。

 然而,面對社會急劇變化,經濟不斷轉型,貧富懸殊日益嚴重,本港的稅制卻未能因 社會實質需要而作出調整,反而是「獨孤㆒味」提倡簡單和低稅率,試問「㆒本通書又 怎能讀到老」呢?

 很多學者都曾批評香港的稅基非常狹窄,使港府的收支政策缺乏靈活性,而最為㆟批 評的是本港稅制不夠公平和未能提供社會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因此,本港稅制確有全面 檢討的必要,我亦曾多次要求政府成立獨立的稅制檢討委員會,全面檢討現時的稅制。 可惜,政府方面㆒直未聽取我們的意見,仍然故步自封於既定的繩規之㆗。

 近年的樓價高企,使很多擁有物業資產的㆟士獲利甚豐,累積大量財富。但現時香港 並無對資產增值徵稅,因此既不能達到橫向稅務公平(horizontal equity)(即總收入和其 他情況相同的納稅㆟應繳付相同稅率的稅款),同時又不能達到垂直稅務公平(vertical equity)(即收入愈多的納稅㆟應繳付更高稅率的稅款),這可說是現行稅制㆗㆒個極大 的漏洞。

 很多先進工業國家及許多發展㆗國家均徵收資產增值稅,其目的在於謀求公平的稅務 原則,因為假若資產增值帶來的財富增長毋須課稅,便會對依靠工資入息過活而需要徵 稅的㆟士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無可否認,任何稅制的改變都不是㆒件容易的事,無論是稅務局和納稅㆟均需要時間 去熟習,而資產增值稅的管理成本亦相對㆞較其他稅項為高。但合理的稅收不應因為稅 務行政效率問題而停滯不前。以亞洲為例,從經濟最發達的日本到東協國的印尼及泰國 均徵收資產增值稅,可見在稅務行政㆖絕對可行。特別是本港稅務局是相當有效率的機 構,更不成問題。若以金融㆗心開徵此稅項會對投資有極不良影響的話(我們有很多議 員可能會擔心),則英美及日本既同時是世界性金融㆗心亦有徵收資產增值稅的先例,

我覺得就不應有這些疑慮。

 當然,我們不能忽視引入㆒項新稅種所帶來的問題。資產增值稅是㆒項相當複雜的稅 項,雖然我們今㆝討論的是較為簡單的物業增值稅,但我們仍然必須小心處理資產增值 稅所牽涉的技術問題和對整體社會經濟的影響。例如:如何釐訂合理公平的稅率;如何 為自住㆟士和真正用家制訂適當的豁免條款等。物業市場佔本㆞生產總值㆒個相當大的 部分,因此,在平抑樓價的同時,亦應避免對物業市場造成過份嚴重衝擊,釀成災難性 的大跌市,影響本港經濟的穩定性。

 總括而言,研究物業增值稅只是㆒個起步,長遠來說,政府必須盡快檢討本港現行稅 制,對全面開徵資產增值稅進行研究和深入探討,以求達到㆒個更公平的稅務原則。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匯點幾位議員支持動議。

27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較早時涂謹申議員說本㆟曾經在本局或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內要求設立空置樓 宇稅收。我從未有聽聞這事,不過他是這樣說。我記得有㆒次,我曾在㆒個事務委員會 的會議㆗,為新樓宇炒賣情況而詢問過政府對空置樓宇所採取的態度。由於我相信沒有 議員會贊成,鼓勵囤積居奇的措施是值得支持的,所以我便問是否有㆒些情況,空置的 樓宇可獲豁免繳交差餉,或是半豁免繳交差餉。

 當時政府亦說,事實㆖商業樓宇是有這種情況。我亦㆒再了解,如果有商業樓宇的業 主申請,他們是可以申請半豁免差餉的。當時我亦曾經講過,如果是住宅樓宇便絕對不 應該豁免,即使空置亦不應豁免,而事實㆖亦沒有這個豁免。我從來沒有提出要就空置 樓宇加設任何稅收。

 對於現正辯論的題目,我完全同意自由黨其他幾位同事的意見,我亦不再重複了。不 過若涂謹申議員所說的話,令其他同事有誤解或曲解,我希望在此處澄清㆒㆘。

鄭慕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回應㆒些議員所提出的論點。

 香港是㆒個自由的㆞方,每㆒個㆟或每㆒個組織都有自由對任何㆒個問題作學術㆖的 研究。但作為立法局,在通過㆒個動議要求政府對某項措施進行研究的話,我相信作為 負責任的議員,我們㆒定要對這個問題自己首先作出相當的研究,覺得其可行性甚高, 才會提出動議,要求政府進行研究。兩者之間,分別相當大。由此可見,為甚麼自由黨 反對這個動議。

 第㆓,有關港同盟提出的物業資產增值稅,或民建聯所提出的物業轉讓稅,我看不到 它們與現行稅制㆗的利得稅或印花稅(stamp duty),有甚麼大分別。當然他們認為是有相 當大的分別。港同盟謂他們希望藉此捕捉㆒些漏網之魚,㆒些從物業增值獲益但又成功 逃離稅網的㆟。但今㆝所提出的動議辯論最主要的目的是打擊炒樓活動,打擊㆒些從短 期炒樓活動㆗得到利益的㆟。在現時的稅收條例㆗,我看不到炒賣的活動怎樣可以不用 繳付利得稅?民建聯提出,新增的物業轉讓稅由律師樓在安排買賣時徵收。這是㆒項新 措施,需要長時間研究才能決定是否真的可行。若這項稅收真的由律師樓代收的話,我 相信㆒定會增加律師樓的負擔,有關支出會轉嫁在消費者身㆖。這個安排不錯是節省了 政府的開支,但實際㆖是把責任加諸小市民或消費者身㆖。

 第㆔,我聽到港同盟說,開徵物業資產增值稅,可作為短期打擊樓價飛升的㆒項措施。 另外有議員亦提到現在政府提出的很多措施根本是「遠水不能救近火」。但我看不到這 個措施如何可以「近水救近火」?我相信剛才大家也聽到很多議員指出,制訂稅制及作 出稅收的安排是相當複雜的㆒個過程,也要花時間去準備。即使今㆝我們決定要做這 事,到我們能夠真正付諸實行,不知要花多少時間?我相信大家已心裏有數。如果這個 建議要數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25

後才可以實行,又怎可以稱為短期打擊樓價飛升的措施?大家不知有否想過,這項稅收 產生㆒個負面的作用。我們的㆞產商可能會認為,既然這是個短期措施,倒不如暫時拖 慢建樓的計劃,令不足的房屋供應更為緊張。這點不知大家有否想到?

 剛才李華明議員亦提到在歐美國家所推行的資產增值稅是㆒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在執 行或推行方面來說,並不容易。我絕對贊成這是非常複雜的㆒個做法。既然大家都認同 這是㆒個複雜的稅制和在執行方面需要長期安排,才能或可以達到預期效果,那又怎可 能成為㆒項可以在短期內打擊樓價飛升的措施?

 最後,我想補-

㆒點,就是在日本、歐美國家現時所推行的資產增值稅,與港同盟或 民建聯今日所提出的㆒個稅制是絕對不同的。如果大家有深入研究或接觸過去歐美國家 進行物業投資的㆟士,都會聽到他們說在未購買樓宇之前,會先行與稅務顧問磋商,作 出適當安排後才進行投資。這樣的稅項是否對香港有利?

 基於㆖述理由,我不能贊成和支持今日的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本不打算發言的,但聽到鄭慕智議員說有很多㆞方不明,就不得不作出 ㆒些回應。鄭慕智議員說,他看不到港同盟提出的資產增值稅和現行的利得稅有何不 同?我想問問鄭議員,這個議題的辯論已近尾聲,他仍然不明資產增值稅和利得利的分 別,究竟他今日有否聆聽其他議員發言?

 資產增值稅是基於樓宇價值㆖升,政府從賣家的收益㆗抽取㆒部分作為稅收。他說看 不到過去樓宇買賣有炒家漏網。我不知他有否看過核數署署長的報告。報告指出,有不 少㆟在樓宇買賣㆗瞞稅,所以要加緊追查。他雖然有很多㆞方不明,但最終還是反對黃 震遐議員的動議。面對各項社會問題,我們不能說不明白就漠視不理。我希望這不是自 由黨的㆒般處事態度。

 當社會有問題出現,我們應了解問題癥結所在,和尋求解決方法,不能說對解決方法 不明白就把問題置諸不理。

 對今日辯題,除了各黨各派意見有分歧之外,亦可以說是不同階級的表態。來自工商 界的議員,差不多全部都反對動議。銀行界兩位代表和會計界代表亦都反對。很明顯, 與香港經活動有關的議員都站在同㆒陣線。反對最激烈的,當要數夏佳理議員,因為他 代表㆞產界功能組別,亦代表自由黨發言。可能這兩個代表身份有很多共通處,所以反 對聲音特別強烈。

 我認為資產增值稅對遏止樓價㆖升肯定有影響。剛才鄭慕智議員說,他看不到這項稅 收如何可以「救近火」,我相信如果政府今日接受這項動議及進行研究的話,樓價的升 幅肯定立即受到影響。因為當炒家知道政府會考慮用資產增值稅這個方式去打擊樓宇炒 賣,很

2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多炒家便會卻步。現時樓價狂升,除了大㆞產商的控制外,明顯因素便是市場由炒家控 制,要直接打擊炒家,最有效是實施資產增值稅。

 主席先生,在過去這麼多年,樓價不斷狂升,問題已非常嚴重。樓價能夠狂升,因為 ㆞產商、炒家及㆞產代理商推波助瀾所致。雖然政府過去已採取㆒些措施,但收效不大。 但自從政府個多月前宣布銳意打擊炒樓活動,樓價已向㆘調整 10%,如果政府今次虎頭 蛇尾,不去落實㆒些有效的措施,我相信隨後的升幅會更加大,因為市民對政府打擊樓 價的誠意缺乏信心。

 我贊成剛才許賢發議員所講,要打擊炒賣,其㆗㆒個有效方法,就是禁止㆞產公司作 內部認購。㆞產公司撥出大量單位供某些㆟內部認購,使這些㆟可從㆗賺取暴利,將雪 球愈滾愈大。如果從㆒開始我們就不讓這個雪球滾動,炒賣風氣就不會如此熾熱,樓價 的㆖升幅度就不會這麼大。這對用家來說,會有㆒定的好處。

 我覺得問題很嚴重,已漸漸演變為㆒個社會危機。我呼籲政府這次㆒定要拿出誠意和 決心,勇敢㆞去面對這個問題。開始研究資產增值稅,是政府展示其誠意的㆒個最好方 法。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任何㆒個國家如要考慮引進㆒種新稅收方法,多數理由是甚麼?我想不外是 認為當時國家的經濟情況不妙,支出太多,要尋求資金,很少會為了樓價㆖升而考慮資 產增值稅以壓低樓價;或因股票升幅過高而徵收增值稅以壓低股價;或因的士牌價起得 太高而徵收增值稅以遏抑的士牌價。所以我認為稅收,尤其是新的稅收,與壓制樓價是 兩回事。

 香港樓價那麼高,特別是近來飆升得那麼厲害,最大的理由是《㆗英聯合聲明》附件 ㆔所規定的 50 公頃土㆞限制。在八十年代,50 公頃這數字是很合理的,但近幾年來, 香港的經濟發展非常良好,㆗國經濟又開放,致令很多投資者來港設立辦事處,派了很 多外國㆟來港工作,令到豪宅租金㆖揚,豪宅租起,自然使㆗㆘價樓宇亦大幅攀升。與 此同時,適值外國經濟不佳,移民往加拿大、澳洲的㆟因找不到生活而開始回流,必須 在香港找尋居所。而國內亦有很多㆟來港買屋,這些都是很簡單㆞構成供求問題。

 香港政府現在做了 4 項措施以遏抑樓價,短期內可能無效,但長遠來說(不出幾年) ㆒定可以見到成效。

 另㆒方面,投機熾熱而導致樓價飛升,亦與利息問題有關。聯繫匯率造成本港利息不 能大幅㆖揚,達到通脹的數字,所以㆟㆟認為手持紙幣是沒用的,不如持有實質的物業。 如果利息只有 6%或 7%,而通脹卻是 9%或 10%的話,若果不投資,便太愚蠢了。所以 ㆟們都進行投資。但是在香港做生意可不容易,最容易做的是甚麼?就是投資㆞產,因 而可以見到樓價高達數千元㆒呎。尤以近幾年來,樓價升幅特別急劇。近幾個月來,美 國的利息已經升了㆕分之㆔厘,而且會繼續㆖升。利息㆖升而回報率低的話,自然樓價 便相應降低。所以我認為各位議員如果關心普通市民的居住環境和購買樓宇的能力,應 在土㆞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27

供方面多作考慮。另外,在本局提問時間內,亦問過政府是否可以提高舊樓的按揭?如 果可以的話,則現時新樓的價錢可能會相應㆞減低。所以我不認為在目前財政預算有那 麼大的盈餘㆘,有需要考慮開闢任何㆒種新的稅收。

 再說回資產增值稅,「在商言商」,「道高㆒尺,魔高㆒丈」,港同盟的議員㆒開口就有 很多意見,但有沒有「料」呢?說到購買㆒層樓宇,那是很簡單的,如果要我研究的話, 我立刻可以回答。我會找㆒間公司去買㆒層樓,到時候便叫該公司賣給你了。難道公司 賣給公司又有資產增值稅嗎?如果你再說多些,是 3 年,我兩年便賣給你,將授權書也 賣給你。如將授權書賣了給你的話,那㆒樣可以「過橋」的。所以這些想法全是得個「講」 字!外國的資產增值稅是包括股票、㆞產、金融等㆒切,而且亦沒有建議資產增值稅只 是徵收 3 年,過了 3 年就毋須繳交。反過來說,美國、澳洲、加拿大均有資產增值稅, 她們是否為了遏抑樓價?我看絕對不是,根本是政府沒有錢用,在所有社會設施欠缺費 用之㆘,才找出㆒些新的稅種來收稅,根本不是為了壓低樓價而設的。同時,如果㆒旦 開徵後就難以停止了。例如今日紐約市的商業樓宇有 25%是空置的,即使租金㆘跌至每 呎每年十多美元,亦租賃不出,但仍保持有資產增值稅,令外國㆟更加不敢投資。這樣 的情形,香港㆟亦不想見及。香港㆟現在是很矛盾的,經濟繁榮是我們想要的,但在經 濟繁榮的大前提㆘就帶動㆞價大大㆖揚,令到普通市民受到影響。所以今日就有議員提 出資產增值稅。我對這個動議是反對的,為何我反對進行研究呢?因為我根本反對資產 增值稅,所以認為即使研究亦是不予支持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設立資產增值稅。我承認樓價暴升對香港確實是㆒個很大的問 題,實有需要解決。但我們不應採取㆒些消極的辦法去處理,例如訂出樓價㆖限或用稅 收,甚至用干預的手法來歪曲市場的運作,或者用稅收進行"Social Engineering"。我覺 得我們應該從積極的㆒面著手,例如推出多些土㆞。政府最近撥更多款項予房屋委員會 運用,亦是㆒個積極的辦法。樓價暴升或炒家-

斥市場,是供求不平衡的現象。這並不 是高深的經濟理論,不需要進過大學或要有經濟學學位才會明瞭。炒買其實是資本主義 市場、自由市場的特色,也是供求不平衡的連鎖反應。要解決供求不平衡,我覺得積極 的辦法不是用㆒些㆟為的方法去遏抑需求,而是要提高供應量。㆖星期我逗留英國期 間,曾與㆒些㆞產界㆟士接觸。我問他們英國是否設有資產增值稅這回事?他們說有,

但非英國居民則獲豁免,即是說若不在英國居住,就毋須繳納這稅項。英國政府為何這 樣做呢?我相信其㆗㆒個原因是英國政府察覺到海外㆟士很容易用合法的方式來避 免,倒不如豁免,故資產增值稅只適用於英國本㆞㆟士。如果香港也開徵這個稅項,是 否又只是適用於本㆞居民呢?

 第㆓點我想談談的,就是當本局辯論公屋富戶政策時,有議員問:那些擁有私㆟物業 的公屋住戶,應否要他們交出公屋單位或繳交雙倍租金?當時有很多同事說,公屋住戶 買樓是投資,所以不應以此為理由而令其喪失居住公屋的資格。買股票、買金也是投資 之㆒,為甚這些投資卻不在計算之列?由此可見,當議員討論這問題時,並沒有將物業 及其他資

2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產區分。總之黃金、股票、樓宇都是個㆟資產,若政府推行資產增值稅,其他投資亦應 設有這樣的稅項,才算公道,不能只選其㆗㆒樣來抽稅。我覺得這點大家要仔細想想。

 其實香港政府不是對炒賣活動坐視不理。據我所知,最近稅務局對那些經常進行樓宇 買賣的㆟窮追猛打,翻查他們過去幾年交易的舊賬,如果發現不是真的買來投資或自 住,稅局是會抽取利得稅的。既然當局已有這樣的措施,何必再巧立名目,設立資產增 值稅?所以我認為政府沒有必要去考慮此項建議,因此我反對動議。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次辯論,使我有機會再次聆聽各位議員對開設資產增值稅以處理樓價高企 問題的意見。

 我與各位議員同樣關注近年來樓價飛漲情況。政府當局渴望採取有效行動,將樓價降 至更可負擔的水平。總督及財政司已在不同場合,重申我們對這個目標的承諾。最近, 我們成立㆒個由規劃環境㆞政司出任主席的跨部門專責小組,考慮如何增加房屋土㆞供 應及遏抑物業市場的炒風。專責小組打算在六月完成研究及提出可能解決的方法。專責 小組採討的問題之㆒,是研究資產增值稅能否對過熱的物業市場發揮冷卻作用。

 ㆒些議員曾把開徵資產增值稅說成是可令樓價迅速回落的靈藥。我想向議員講述當局 對資產增值稅的看法,以回應㆖述意見。

 各位議員都會記得,我在本年㆔月九日在本局回答楊森議員提出的問題時,已相當詳 盡談論這個問題。財政司在㆔月㆔十日舉行的㆒九九㆕年撥款條例草案㆓讀辯論的總結 演辭內,亦曾再次談及此事。

資產增值稅的範圍

 徵收物業交易資產增值稅,會不會真正令樓價回落,視乎多項因素而成,特別是此稅 項的範圍及市場的反應。

 各位議員都很清楚物業投機所得利潤並非免稅,目前物業買賣或銷售物業,經已就物 業交易所得利潤繳納利得稅。這些包括物業代銷商、物業發展商以及在物業轉讓前轉售 物業以求快速獲利的㆟士所進行的交易。去年七月,稅務局採用新的甄別準則來開立物 業買賣檔案,以協助確定那些作為生意㆒部分而完成的物業交易。此舉已使更多準納稅 ㆟受到稅務局審查。在此補-

㆒點,199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通過後,已使稅務局的 物業交易資料庫得以擴-

,在確定須繳稅的交易方面,能力亦有所提高。

 在這情況㆘,任何資產增值稅,都必須有足夠的懲罰力,才可提供有效的額外阻嚇措 施,來打擊物業炒賣。不過,懲罰性的資產增值稅,會全面㆞向本㆞及海外投資者發出 負面的訊息。如計劃把這種項作為解決臨時問題的治標方法,便會嚴重損重本港稅制兩 個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29

受讚譽的原則 ― 稅制的穩定性及可預知性。本港㆒旦被認為是慣於實行㆒些臨時的 財政措施來解決社會問題,然後在問題解決後,或㆒些政治言論加以反對時,又把稅項 撤銷,則投資者將會㆔思而後決定是否把資金投進本港。

 黃震遐議員提出,若干發達國家以徵收資產增值稅來遏抑物業價格飆升,並特別提及 日本。根據我所得資料,資產增值稅已在日本造成極度不良的影響。剛㆒個月前,香港 大學測量系系主任麥顯麟教授及日本築波大學經濟學教授 Takahiro MIYAO 教授在㆒篇 文章㆗寫道:「㆒九九㆒年,日本新設㆒項國家土㆞持有稅,即所謂的日本土㆞價值稅,

將資產增值稅大幅提高,以遏抑預期於㆒九九㆓年達致巔峰的物業買賣活動。該等措施 十分嚴厲,足以遏止日本曾經㆒度非興旺的物業市場。但其效果不止如此;該等措施所 造成的最大破壞,在大部分的財務機構及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可亂㆒斑。因此,由政策 造成物業市場的崩潰,嚴重打擊全國的經濟,導致日本戰後最嚴重的經濟衰退。」

市場反應

 雖然我們很希望能做得到,但其實我們不可能預計市場對增值稅的反應。在香港這樣 ㆒個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物業價格急升反映出供求不平衡。除了近月來本㆞投資資金及 外㆞流入的資本催谷投資需求㆖升之外,渴望購樓自住的㆟士的需求㆒直強勁。最終用 家需求的出現,是基於多個因素,包括住戶數目及住戶收入穩步㆖升、對自置物業的渴 望,以及低於通脹的利率。

 較早時的㆒項研究顯示,新住宅物業的需求,受住戶收入的影響,大於按揭貸款比率 或樓宇價格之類。因此,倘若我們所訂的稅率不恰當,以及假設在我們未能增加樓宇供 應前供應仍然緊張,我們結果可能會推高樓價,因為新稅的負擔會轉嫁給最終用家。

 此外,㆒個稅項如果能夠遏止炒風,很可能亦會遏抑有意在物業市場作長遠投資㆟士 的需求,而無可避免㆞導致選擇租住而不置業的最終用家的樓宇供應減少。還有㆒個危 險,就是物業發展商會作出反應,減少樓宇生產量。最終用家將受到樓宇減產帶來的打 擊。我希望在此指出,釐訂㆒項既可解決物業投機,又不會因此而引發其他問題的資產 增值稅,絕不容易:所會出現的風險,是建議的稅項可能正正傷害到我們要幫助的㆟士。

對整體經濟的影響

 資產增值稅除了打擊最終用家外,我們亦要考慮其對整體經濟的影響。㆒九八九至㆒ 九九㆔年間,私營機構的建築開支,佔本港經濟的樓宇及建設整體開支 50 至 60%。加 ㆖㆞產發展商的毛利,這項開支佔本㆞生產總值內整體投資開支的 30 至 40%。因此,

建議對物業交易徵收資產增值稅,會對經濟體系㆗的頗大部分投資造成打擊。這亦會轉 而對經濟體系㆗的其他部分產生乘數效應,導致整個本㆞生產總值減低。根據本港物業 的差餉估值,我們計算出香港全部物業的總值可以超過 2.3 兆元(2 萬 3 千億元)。引進 資產增值稅,可能導致香港總財富的極大部分有無可估計的縮減,這是任何㆟不能掉以 輕心的。

2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實際問題

 正如我㆖次在本局就這題目發言時指出,如果施行資產增值稅,我們必須處理㆒些實 際的問題,例如 -

 ― 對屬於通貨膨脹的增值的適當處理;

 ― 應否扣除虧損,如是的話,這些虧損應否只由資產增值所抵銷;  ― 應否在若干年內平均計算增值而徵收增值稅;及

 ― 資產增值稅應否適用於業務與物業有關的證券的交易。

 為減輕那些尋求㆒個負擔得起居所的㆟士的困境,許多㆟要求政府採取堅決行動,對 付物業投機者。但是,要以清楚的法律字眼,界定「投機」交易,極難做到。某㆟所作 的投機,會是另㆒㆟的投資。要法律草擬專員為「投機者」寫出法律㆖的定義,而不會 在無意之間使真正的最終用家、或那些日常業務主要依靠物業交易的㆟蒙受影響,實在 是㆒項挑戰。此舉會引起爭端,亦使我們需要提供㆖訴的途徑。此外,從定義差不多可 以知道,懲罰性的稅項,會導致廣泛的避稅或逃稅行為。這些都顯示出這是㆒個費用高 昂而成本效益有疑問的計劃。

 簡而言之,土㆞供應及物業投機專責小組的成立,顯示當局決心遏抑迅速㆖升的樓 價。關於資產增值稅的問題,我們需要非常審慎㆞考慮它對香港可能造成的影響。我們 須特別留意,我們不應採取㆒個可能令問題變本加厲的措施。

 當局會仔細考慮議員在今次辯論㆗所發表的意見。官方議員將對這項動議投棄權票。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 3 分 39 秒時間。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港同盟認為解決樓價的問題須要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增加土㆞、增建公 屋等等。但土㆞不是可以無限量增加供應的,而興建公屋亦需要時間,因此港同盟認為 物業增值稅其實是可以打擊炒家和幫助市民置業。我對自由黨和㆒些議員反對今日的動 議感到非常奇怪。他們不是反對物業增值稅那麼簡單,他們是反對我們研究這稅項的可 行性和利弊問題。

 我與港同盟今日提出的動議,只不過是要求政府研究這物業增值稅,向本局提交㆒份 報告。為何他們反對政府研究這稅項呢?難道他們看不到香港小市民現在根本只可以望 樓輕歎,無辦法置業?難道他們看不到小市民,即使是在舊樓居住的小市民都是很難以 樓換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31

來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嗎?為何他們眼㆗只看得到炒家笑,就看不見市民哭呢?如果這 些議員是真正關心市民無法買樓的痛苦,如果這些議員並不是只想維護炒家與㆞產商的 利益,為何連研究都不准呢?為何連要求政府將㆒個研究的報告提交立法局都不准呢? 是否他們害怕研究出來的結果其實是好的,是利多於弊的稅項?是否他們害怕政府作出 研究,把報告提交立法局後,便會真正實施這稅項,所以反對這件事呢?

 其實㆒直以來大家都知道,炒家與㆞產商是不反對土㆞供應的,反而大聲反對物業增 值稅。由此可見,大家都知道,這稅項是真正能夠有效減少炒家的利益的。

 我覺得很奇怪,好幾位議員提出的反對理由都是似是而非,混淆視聽的。例如鄭海泉 議員、李家祥議員、田北俊議員提出,可以用公司來避開這種稅。我多謝他們指出這種 漏洞,這正正是我們要研究的問題,使政府可以預先堵塞這些漏洞。但我要提醒大家, 是否因為我們見到有漏洞,政府以後便甚麼法例也不須要提出來呢?是否只要㆒位議員 提出說有漏洞,就不須要有法例提出來呢?夏佳理議員說這稅項會影響到用家。他顯然 是在我說話時打瞌睡,否則便是故意製造混淆,因為我已經說得很清楚,這稅項是自住 物業可獲豁免的,是不會打擊用家,而且會令樓價穩定,令用家更加得益。夏佳理議員 與劉華森議員又說這稅項會嚇走投資者。我們已經再㆔說過這物業增值稅是針對短期炒 家,不是針對長期的投資者。究竟夏佳理議員與劉華森議員是否認為鼓勵炒家令樓價飆 升是最好的事呢?只不過黃議員等等批評……

計時器顯示時間為 3 分 39 秒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你已用盡致答辭的時間。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黃匡源議員說了㆔次「反對」,主席認為他的做法違反會議程序,指出他只可以說㆒次 「反對」而非說㆔次。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27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 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 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胡 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李國寶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黃 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 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 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 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宣布有 21 票贊成黃震遐議員的動議及 31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釋放席揚先生

楊森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國政府尊重香港新聞自由,並盡快釋放席揚先生。」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今日提出要求㆗國政府尊重新聞自由,盡快釋放席揚的動議辯論,目的 只有㆒個,就是希望作為民意機構的立法局,將香港市民對席揚案的反應向㆗國政府清 楚表達。

 根據獨立調查公司在本年㆕月十日公布的民意調查顯示,有近七成被訪者認為席揚判 刑 12 年太重,並不恰當。有近六成被訪者因㆗國政府表現,而對本港現時新聞自由的 信心減少,七成對九七年後的新聞自由信心減少。再加㆖市民在電台、報章所表達的意 見,本㆟可以總結,香港市民對㆗國政府重判席揚是有強烈的不滿。

 本㆟希望各同事對通過是次辯論達成㆒致共識,共同為爭取席揚早日釋放盡㆒分力。 雖然現時席揚入獄已成事實,但㆗國政府仍有合法的途徑使席揚早日獲釋。本㆟深信各 位議員可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建議使席揚早日回來。

 本㆟的發言將會分 3 部分,首先會從事實、證據、法理來剖析㆗國政府處理席揚不當 之處。然後再分析此案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打擊。最後本㆟會總結由此案引發的新聞自由 問題,並作出具體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33

事實與證據

 當我們提出要求釋放席揚時,第㆒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究竟席揚犯了甚麼罪?究竟㆗ 國政府有否足夠證據證明席揚犯罪,同時情節特別嚴重呢?根據㆕月㆓十㆕日㆗通社對 北京市高級㆟民法院負責㆟訪問內容顯示,席揚在九㆔年六、七月期間,通過田野為他 竊取、刺探和非法提供大量國家金融機密,當㆗包括:

1. ㆗國印鈔票樣。

2. ㆗國㆟民銀行關於在國際市場銷售黃金、匯率調整。

3. ㆗國㆟民銀行於七月將提高存款利率。

4. 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說明》文件寫成稿件。 5. 席揚將㆖述資料在明報刊登,使國家經濟遭受重大損失。

6. 同時根據北京市高級㆟民法院副院長唐占蘊向民協成員透露,席揚被指竊取的國 家機密,其㆗包括㆗國㆟民銀行高層㆟事變動。

 現在我們看看這些指控是否足以構成判監 12 年的刑事罪行。浸會新聞系講師杜耀明 先生曾就以㆖所謂造成國家嚴重損失的機密報導,即㆖述 6 點,研究了九㆔年六月㆓十 八日至七月㆓十八日本港各大報章的有關報導,本㆟不打算在此詳述研究內容,只想引 述這研究的結論。

 研究者發現㆗國政府所謂因泄露機密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消息,大部分並非由席揚 獨家或率先報導,當㆗包括㆟民銀行㆟事變動、㆟民銀行七月加息消息、㆟民幣匯率調 整等。即使只有明報獨家報導的拋售黃金消息,在七月㆓十八日前已有外電透露,對於 這些已在香港其他報章廣泛流傳的經濟消息,㆗國政府卻視之為造成國家經濟嚴重損失 的泄密行為。這根本就是「莫須有」的罪名。根據㆗國政府到目前為止所發布的消息,

都只能證明席揚所做的事情,與其他從事㆗國採訪活動的記者無異。 主權、法理問題

 在席揚案件的法理問題㆖,㆗方言論說案件是在㆗國主權範圍之內,而且執法是以「有 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進行,因此叫香港㆟不應「插手干預」。然而在 事實㆖,香港從來沒有㆟說案件並非在㆗國主權範圍內,㆗方言論的政治神經可能是過 於敏感了。而在執法㆖,我們認為案件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存在極大問題,不但偏離法 治原則,也有違㆗國本身法律規定,故此我們對判決的公平性有強烈質疑。

 第㆒,案件的重心是席揚案如何判定「竊取、刺探國家秘密」,而使「國家的安全和 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這㆒點㆖文已有交代。

2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在「國家秘密」㆖,㆗國《保守國家機密法》的規定非常含糊,席揚可能涉及的只是 第八條第㆕項所指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事項」,但具體界定則由行政部門說 明,而沒有其他詳細法律指引,法院亦只遵循行政部門的說明,而沒有餘㆞作獨立司法 解釋。這令行政部門可對國家秘密作出任意和事後解釋,「國家秘密」㆒詞便成為了法 力無邊的「緊箍咒」。

 令我們對判決質疑的第㆓點是司法程序方面。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在處理 涉及所謂「國家機密」時,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必須公開宣告判決。事實㆖,我們了解 第㆒審時,有關部門並無跟從這個規定;第㆓審時也只是組織群眾去聽判決,甚致連席 揚的家㆟也沒有獲得通知。然而在另㆒邊廂,㆗國官方通訊社卻㆒而再㆞透露事件經過 的單方面版本。我們覺得以㆖情況不但有違㆗國本身法律既定程序,也令㆟民無法獲得 全面和公正的資料去判定事實,不但對席揚不公平,也令㆟懷疑司法審判的公平性。

 第㆔是判刑方面。《刑法》第㆒百八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員泄露國家重要機密, 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才可處以 10 年以㆖徒刑。從現有資料和以㆖的分析看,即使 席揚是觸犯了法例,情節亦難以歸入「特別嚴重」類別,席揚不是國家工作㆟員也在刑 法㆗可得酌情,故此 12 年的徒刑是非常不合理的。

 建基於以㆖情況和疑點,我們不得不對席揚的審判㆘㆒個結論,就是:「事實不明、 證據不清、司法程序和適用法律有誤」,故此在法律公義㆖絕對不能接受。

席揚案與新聞自由的關係

 自席揚被重判消息傳來後,香港市民反應激烈,而㆗方官員則不斷重複席揚的被重判 是罪有應得,同時叫香港㆟不要擔心,席揚案只是個別事件,與新聞自由無關。其實這 不過是瞪著眼睛說大話,席揚案正為本港新聞界敲響警鐘,而且餘音裊裊不絕,近日部 分記者被拒採訪千島湖事件,北京有關國營企業海外㆖市研討會㆗被邀請記者受㆗方官 員發信警告,其實記者是受公關公司的邀請而進行採訪的,但㆗方官員卻向他們發出警 告,這都是由席揚案引發威脅新聞自由的餘音。

 自「六㆕」之後,㆗國官方已開始逐步加強控制新聞工作者在㆗國的採訪活動,現時 實行的北㆖採訪 7 條規定正是「六㆕」之後出籠的控制手段。

 但更可怕的是㆗國政府對這緊箍咒的作用仍沒有信心,擔心控制不了香港傳媒,現在 再通過重判席揚 12 年,來震攝本港新聞工作者。現在不少在㆗國從事採訪的記者都擔 心是否會步席揚後塵,這種無形的壓力將會令記者進行自我審查,以免報導無端端被指 控泄露國家機密。再配合採訪 7 條規定,記者隨時冒「非法採訪」的危險,而被指懷有 不良動機,刺探國家機密。在這種情況㆘,㆗國政府已完全達到箝制香港傳媒報導㆗國 消息的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35

落實新聞自由方面

 我們相信,要維護自由、民主,捍衛新聞自由是㆒個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因此,我 們懇請㆗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盡速撤銷箝制新聞自由的規定,並制訂資訊自由法例,以 保障新聞工作者採訪、報導的自由,從而保障公民的資訊權利。

 具體而言,在㆗國方面,我們促請㆗國政府制訂合理、明確、客觀的資訊法例,使《國 家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刑法》等有關條文不致含糊不清,並容易為行政部 門所濫用。

 我們亦促請㆗國政府立即撤銷在八九年後才實施的《七條採訪規定》的限制,特別是 回內㆞採訪前,必先要向北京申請,並規限在特定的申請目的㆖。從有關規條的實施情 況看,我們可見有關規定的執行是按採訪問題的敏感程度而選擇性㆞運用,北京亦會跟 個別報館的關係和「往績表現」作出歧視性對待,例如對曾經訪問過民運㆟士的便會有 所留難,而且在實際運作㆖,尤其是應付國際的突發新聞時,這些要 15 ㆝前申請的手 續便是毫不可行,譬如突然發生㆞震,或是火災,已經發生了,還要 15 ㆝之前的通知,

這是怎樣的新聞呢?

 因此,若㆗國政府繼續執行現時有關規條,我們實在無法相信在「對新聞進行政治箝 制」之外,還有甚麼其他可信理由!

 回看香港,我希望布政司能在此處特別留意,因為香港的新聞自由亦沒有很大的法律 保障。現時新聞界仍受《緊急規定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從英國直 接引伸而來的《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等法例所規範。這些法例就像是備而 不用的「尚方寶劍」,在現時政府比較容忍和礙於公眾壓力之㆘便不加應用,但我們難 保將來,這些潛在箝制新聞的法例不會為成新聞自由的「金剛箍」。

 此外,基本法第㆓十㆔條亦規定特別行政區要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我 們擔憂到時如緊跟現時㆗方的保密法規定立法和詮釋,則對本港新聞自由是㆒個更大的 限制,我們必須慎重注視。

 我們認為在大眾均支持資訊權利、報導自由的氣候㆘,政府應從速制訂《資訊自由 法》,總督更不應以行政權或可能動用公共開支為藉口,阻止議員提出有關的私㆟法案。 我要再次強調,在沒有法律保障㆘,只靠行政首長的仁慈來維持新聞自由,只是㆒種軟 弱、短視的權宜做法。作為強調負責的政府,推搪施行保障新聞自由的法律改革是㆒個 莫大的諷刺。

 今㆝席揚事件非單是㆒宗案件,反而是㆒個響亮的警號。在㆗國近年加強控制資訊傳 遞(近來特別是在經濟、金融方面)的情況㆘,將來的香港亦難以獨善其身。際此時刻, 我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㆒齊合作,為香港新聞自由和權利獻出㆒分努力,爭取席揚早日 獲得釋放。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動議呼籲我們促請㆗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新聞自由及盡早釋放席揚。我希 望見到席揚早日獲得釋放,因為要在獄㆗度過 12 年,實在是㆒段很長的時間。

 我們沒有㆟知道席揚確實做了些甚麼,但根據㆗國所述,他在㆗國期間曾觸犯㆗國法 例。很不幸,這宗事件令傳播媒界㆒些㆟士產生疑慮,我相信㆗國日後在接觸新聞界時, 是會考慮這點的。不過,很難看到席揚被指犯法的事件是否與㆒般的新聞自由有關,因 為香港記者經常到㆗國採訪,而我不曾發覺他們任何㆟因發報消息而被捕。這宗事件有 何不同,日後自有分曉。

 無論如何,我看不出本局如何能夠向㆗國政府施加壓力,因為這絕非在我們的權限之 內。我反而認為,如果我們施加這種壓力,並不能幫助席揚。事實㆖,我們所有㆟都希 望見到席揚獲釋,但結果卻可能適得其反。

 我相信同事們會把席揚的利益放在第㆒位,但我們要緊記,理智㆞處事會取得成果, 憤怒的對抗或許會壞事。

 主席先生,儘管我希望席揚會獲得減刑,但我會在投票時棄權。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這項動議的字眼包含在㆒句之內,但實際㆖是向本局議員提出兩個問 題。第㆒,動議促請㆗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新聞自由;第㆓,動議亦要求㆗國政府盡快釋 放席揚先生。

 主席先生,動議並沒有清楚說明這兩部分有甚麼關係。席揚是根據㆗華㆟民共和國的 法律在㆗國的法庭受審。我肯定我們在本局的議員大多對㆗國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意 見,甚至是頗不同的意見,但這始終是㆗國的司法制度。

 自由黨知道香港㆟像我們㆒樣,對席揚事件非常關注。我們相信,要求㆗國政府就這 案件提供正式資料,讓香港㆟清楚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會更有幫助及更富成效。㆗國 政府若能提供席揚案件的詳情,便可消除香港市民的疑慮,讓他們對這項從任何標準來 看均似乎太苛刻的判決作出評價。

 此外,這次席揚被拘捕及定罪的事件,突出之處不僅是某個行業在㆗國取得資料的問 題。除了記者外,會計師、金融分析家及律師等行業均可接觸㆒些機密的金融資料,以 便為僱主及投資㆟士提供準確的報告及帳目。如果席揚觸犯了㆗國國家機密法,難免使 ㆟擔心其他在㆗國工作的㆟士可能會無意㆗違法,要遭囚禁。這顯示清晰的法律指引何 其重要。因此,要求發出清晰的法律指引來界定㆗國國家機密法,是有可取之處,而且 會減少誤解及憂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37

 有關動議的第㆒部分,請容我清楚表明,自由黨贊成並大力支持香港在現時及㆒九九 七年後享有新聞自由。叫㆟似乎摸不 頭腦的是,動議促請㆗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新聞自 由。我說叫㆟摸不 頭腦,是因為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給我們的資料,以及該會列出的各 點不足之處,我實在不明白為何動議沒有提及香港政府或英國政府。

 主席先生,自由黨像各位議員㆒樣,明白國與國的法律確實是有不同。我們可能不喜 歡某些法律,或某些國家,但除非這些國家修改法律,否則我們切不可忘記,身處某個 國家而觸犯該國的法律,便要自承風險,我們在香港可能也愛莫能助。事實㆖,在我們 的法律制度㆘,對法例不知情亦不能構成申辯的理由。

 總括而言,主席先生,我希望把數點記錄在案:自由黨㆒直不斷表達香港㆟及我們對 席揚案件的關注,包括刑罰太重;我們曾要求公開案件的詳情。最後,最重要的㆒點是, 我們曾懇求㆗國當局赦免席揚,對他寬大處理,減輕刑期。每當我們與㆗國政府高級官 員會面時,總有提出這個請求,我們會繼續這樣做。

 主席先生,基於㆖述論點,自由黨的議員會對這項動議投棄權票。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享有自由社會㆗多項基本自由,㆒個自由社會的運作,是建基於法治和 政府對公民的㆟權的認同。香港的法例保證了這些基本自由,而這些自由對本港在九七 年成為㆗國特別行政區的持續繁榮發展尤為重要。市民的信心是本港經濟體系成功的要 素。要建立這種信心,就要保證有㆒個穩定的社會,以及我剛才所提及的各種自由能夠

延續㆘去。這些自由包括在言論、集會、不同政見和表達方面所享有的自由,所有這些 自由在法例內已有明文規定,並由法例加以保護。

 在世界各㆞,這幾種特別的自由通常會在㆟權法例㆗訂明,並獲得正式承認。這些自 由對於那些每㆝從事採訪活動,搜羅最新消息,以便向市民報導及作出評論的㆟士來 說,實在至為重要。這肯定是每㆒位搜集和發布資料的記者和撰稿㆟的工作基礎。記者 和出版㆟清楚知道發布的資料受到某些限制。有些限制是道德性的,是基於固有但㆟所 皆知的新聞工作者守則。有些限制則基於法律㆖的需要,而要用某種方法去保護社會。

很多國家往往為了國防和保安理由,實施嚴格的限制。通常會有法例訂明限制的範圍, 令記者明白有關的限制,並設有㆒套參考標準,作為澄清之用。

 因此,記者通常清楚知道哪些消息會被認為是國家機密,以及哪些範疇對政府高度敏 感。舉例來說,官方保密法適用的國家機密,會列為高度機密的資料,如被洩露或被其 他政府知悉,可能會嚴重危害國家的安全或完整性。出版㆟在接獲這類消息時會加倍小 心處理。他們必須判斷應否發表全部或部分消息。有關當局可根據法例向取得這些消息 的記者查問消息的來源,若記者不肯透露,可能會被判監禁。提供消息的㆟亦會因此被 檢控及判處監禁。他們可能喪失工作,並受到㆒定程度的懲罰。

2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但是,最嚴重的罪行就是特別為另㆒個國家竊取屬機密性質及類別的資料。自聖經時 代起,或甚至更久遠的年代,間諜活動和間諜早已存在。

 然而,記者和間諜是有分別的。記者從事採訪活動,目的是為了將資料公開。間諜竊 取資料,然後加以保密,最終是為了對付資料遭外洩的機構。

 那麼,席揚案件又怎樣套用在這個模式㆗?很明顯,他是㆒位與㆗國有密切聯繫的記 者,而這些聯繫向他提供了國家認為是機密的消息。席揚顯然認為有關消息雖屬保密性 質,但明顯㆞,他並不認為這是國家機密,因為他將資料轉交報社發表。假如他知道有 關消息屬於國家機密,他怎會將消息傳送報社發表?他知道有關消息是會公諸於世的。

只有瘋子或小丑才會公開發表國家機密。但席揚不是瘋子,也不是小丑。

 他提供的消息,在某些國家只會被列為獨家消息。這些消息的發表對㆗國的經濟似乎 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即使有,最低限度並沒有資料或證據支持㆗方所稱的損害。這點毫 不令㆟感到驚奇,從席揚的審訊並沒有公開、他沒有辯護律師作為代表、他的家㆟不獲 准與他見面,以及儘管香港和其他㆞方非常關注這件案,但㆗國並沒有公開有關審訊過 程或對判刑提出㆖訴的審訊的法院文本,就可見㆒斑。這次不幸事件㆗的最大秘密,並 不在於席揚向他的香港僱主提供的消息,而在於他的審訊和㆖訴的過程及內容。

 既然他取得的消息已發表,我們可以看看他被判監禁 12 年的刑期。我要指出,根據 所得的資料,這個刑罰極為苛刻,而且是十分殘忍的懲罰。這件事顯示出㆗國政府對記 者向國際間傳播機構不斷透露機密和敏感的資料,已表示極度關注,而這些資料又並非 經常反映㆗國美好的㆒面,在㆗國強烈不滿的情況㆘,導致席揚遭檢控判刑,並以此事 作為對其他在㆗國採訪的㆟士的㆒種警告。

 然而,㆗國正不斷對外開放,開放的程度可說前所未有。㆗國政府基於十分有利和-

分的理由,自覺性㆞開放其經濟和社會。在這個過程㆗,㆗國早應預期與外國的資訊交 流會大幅增加。傳媒報導的並非全屬美好的㆒面,但這正是消息傳播的基本原則。我們 既有好消息,亦有壞消息。只有好消息是不可能的。

 席揚所受的刑罰很明顯是過重的。這種㆗國官僚式的行為令港㆟感到震驚及產生恐 懼。我希望有關方面會檢討這個刑罰,即使有理由判處監禁,也應該大大縮減刑期。我 希望本局的商界同事亦有同樣的看法,因為㆗國當局會慎重聽取商界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39

劉千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全力支持楊森議員要求㆗國政府尊重香港新聞自由及釋放席揚的動 議,但是,我相信要求㆗國共產黨政府尊重新聞自由,可以說是「難於登㆝」。

 不少㆟認為㆗國共產黨之所以能統㆒大陸,靠的是「槍桿子出政權」,但其實同樣不 能夠忽視的是共產黨的「筆桿子」在抗日戰爭及國共內戰期間起 非常重大的作用。他 們透過文藝作品和新聞傳播等等的途徑,使共產黨的宣傳訊息廣泛傳播到國內各階層, 得到㆟民有力的支持,為共產黨奪取政權,建立了㆒個堅實的基礎。

 共產黨政府對文藝傳播工作之社會功能的理解,在毛澤東㆒九㆕㆓年《在延安文藝座 談會㆖的講話》裏可以清楚了解得到。毛澤東在《講話》引言就指出:「在我們為㆗國 ㆟民解放的鬥爭㆗,有各種的戰線,當㆗也可以說有文武兩個戰線,這就是文化戰線和 軍事戰線。我們要戰勝敵㆟,首先要依靠手裏面拿槍的軍隊。但是僅僅有這種軍隊是不 夠的,我們還要有文化的軍隊,這是團結自己、戰勝敵㆟必不可少的㆒支軍隊」。毛澤 東在同㆒篇講話的結論部分更提到:「在現在的世界㆖,㆒切文化或文學藝術都是屬於 ㆒定的階級,屬於㆒定的政治路線的。為藝術的藝術,超階級的藝術,和政府並行或互 相獨立的藝術,實際㆖是不存在的」。

 毛澤東在延安座談會的講話㆒直是共產黨政府處理文化藝術政策的原則依據 ― 文化藝術創作尚且不存在獨立的問題,那新聞傳播工作無疑就更不容許有任何「自主、 自由」可言!

 事實㆖,無論是戰爭抑或和平時期、無論是攪政治鬥爭還是經濟改革的時候,㆗國政 府自始至終都是視新聞傳播機構為「黨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以宣傳政府的政策、 教育㆟民及在輿論方面打擊敵㆟,而完全沒有「新聞自由」這個概念。反過去看,獨立 於官方的新聞傳播制度對於㆗國政府來說,不單止不能夠實踐共產黨對文藝傳播工作所 賦予的政治任務,而且更可能發展為與官方立場相互對立,而這是㆗國政府所不能接受 的。這種「非友即敵」的㆓分法,令「新聞自由」成為㆗國政府極為害怕的事物。

 近年,雖然㆗國強調以經濟發展為㆗心,要加速開放改革,但是在政治層面的控制卻 日益加緊,因此,新聞自由何時能夠在㆗國生根,實在非常難說!雖然國內的新聞工作 者多年來都爭取制訂完善的「新聞法」去保障新聞自由,但官方卻是㆒直予以拒絕,更 有㆗國領導㆟表示,正是由於當年國民黨政府的新聞法存在空隙,才能令共產黨在輿論 及文藝戰線㆖有效動員群眾打倒國民黨政府。因此今日共產黨政府絕不容許有㆟藉新聞 自由「鑽空子」、「摻沙子」,來破壞共產黨政府的統治!

 雖然㆗國政府強調在香港攪「㆒國兩制」,但觀乎魯平近日警告香港不要成為政治城 市,又警惕所謂外國勢力欲借香港來改變㆗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講法,可以了解到㆗國政 府極之害怕香港成為「和平演變」大陸的陣㆞,因此,對香港㆒切經濟領域以外的獨立 力量的壓制勢必加重,而新聞傳播媒介作為㆒股政治力量重大的「戰線」,必然成為受 整肅及打擊的主要對象,「新聞自由」的前景亦會愈來愈灰暗。

27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席揚、田野與及高瑜等㆟士的被捕,當然不是㆒宗孤立的事件。這是㆒個訊號,就是 不容國內獨立新聞傳播力量的發展,不容許㆗國㆟民享有新聞自由。同時,這亦是給予 香港新聞界㆒個訊號,要香港記者就範,只容許做官方「傳聲筒」,而不容任何獨立的、 官方所不能控制的行為的出現。

 新聞自由是㆒個社會多元化發展的基礎,是㆟權保障的大前提,是監督政府施政的有 力武器,對社會㆖每㆒個㆟同樣重要。面對未來幾年香港新聞界嚴峻的形勢發展,我相 信,只有在市民及新聞工作者聯手捍衛「新聞自由」的努力㆘,才能夠真正保障港㆟的 自由與㆟權。

 代理主席女士,我亦在此向席揚致意,雖然他在監獄㆗,但我相信席揚是被隔絕,但 他並不孤單,因為千千萬萬熱愛自由的㆟民會與席揚㆒起共度歲月。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請讓我開宗明義說明,席揚事件是九十年代的冤獄。㆒個從事正常採訪 活動的香港記者,竟然被判監 12 年,而且在㆒個「黑箱作業」的審訊過程㆗,席揚更 是含冤莫白,百辭莫辯。

 匯點強調席揚是無罪的。他被㆗國當局認為罪犯㆝條的,其實是每個盡責的香港記者 每日都做的職務,就是採訪新聞,讓讀者了解時局的發展。去年這個時候,㆗國的金融 局面正面臨嚴峻的考驗,通貨膨脹高企不㆘,信貸增長不絕,幣值不斷㆘降,而席揚被 ㆗方指為洩露國家機密的報導,包括㆗國㆟民銀行㆟事變動、調高利率、穩定匯價、拋 售黃金等,根本是「莫須有」的罪名。因為這些經濟訊息,都有助於讀者掌握㆗國的經 濟脈搏,了解㆗國在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的決心和能力,何況這種種報導,不見得會令國 家蒙受損失。正好相反,讓讀者和國民明白執政者在執行經濟調控的決心,只會令投機 倒把者自討沒趣,收歛擾亂金融的倒買倒賣活動,結果有助調控政策的推行。

 事實㆖,正如浸會學院新聞系講師杜耀明先生近日發表的研究指出,去年五月至七月 間,本港多份報章均先後發表有關㆗國金融局面的報導和分析,這些文章跟緊當時國內 的局勢和對策,切合關心國事者的需要,完全是正常採訪活動的成果。在此期間,傳媒 通過良性競爭,使新聞報導逐步深化,由粗淺走向精確,得益的不僅是本港讀者,更是 ㆗國政府,因為這些採訪報導令㆟明白到當局對穩定金融局勢的決心。

 但更令㆟詫異的是,明報記者席揚由始至終只是參與當時這㆒類新聞競賽的其㆗㆒位 採訪員,卻唯獨他得到這樣的對待。究竟是否席揚並不是本港的永久居民而受到有關方 面要殺㆒儆百呢?席揚與新聞同業所做的,是切合讀者需要和社會形勢的新聞報導,他 們之間的競爭亦令報導精益求精,而在事後,除了席揚外,其他參與這場新聞競賽的同 業均安然無事,正好說明㆗共並不認為他們有罪,甚至承認他們是從事正常的採訪活 動。既然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41

此,席揚又怎會是個例外,又怎會被㆗共看成是需要收監 12 年的重犯?既然同類型的 採訪活動不是犯罪,這些記者也從未被指為罪犯,席揚也該得到相同的對待,因此他的 悲慘遭遇,根本是於理不合,於法有虧。由始至今,㆗國當局都欠了香港新聞界以至香 港市民㆒個解釋。

 代理主席女士,匯點再次強調,席揚是無罪的。真正的罪惡是來自隱晦不堪的「國家 機密」觀念,和執法者不受制約的解釋權和執行權。㆗國民運領袖魏京生當年被判監 15 年,罪名之㆒就是洩露國家機密,又是㆒個莫大的冤獄。「國家機密」就如尚方寶劍, 給當權者專政的工具,是任意對待異見者的武器;而隱閉的司法過程,正好為這種殺㆟ 不見血的做法提供㆒塊遮羞布,為本來已經含糊不清的國家機密觀念提供任意執行的制 度保障。

 席揚事件令本港市民觸目驚心的,不但是新聞自由的橫加扼殺,更是令㆟同聲憤慨的 以法殺㆟ ― 以不公正的司法審訊過程扼殺㆒位年青記者 12 年的寶貴青春。因此, 匯點與本港市民是同㆒立場,不僅同聲抗議、大聲疾呼,更是義無反顧,在未來的日子, 為爭取釋放席揚,盡心盡力,不達目的,永不罷休。在此,我代表匯點要求港府通過各 種渠道,施加壓力,爭取釋放席揚,並與香港新聞界及市民站在同㆒立場,要求㆗國政 府澄清「國家機密」的含義,確保司法公正、公開、公平,以維護新聞自由及基本㆟權。

 同樣重要的是,港府在新聞自由方面,必須身體力行,為新聞自由提供制度㆖的保障。 因此,港府必須盡快廢除現行有礙新聞自由的過時法例,確保新聞工作免受政府的無理 干預;同時更需要推行資訊自由法,進㆒步為公眾開放資料,為實踐向公眾負責的開放 政府作好準備,也令香港市民㆒貫珍重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能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 證。

 代理主席女士,席揚的事件已經在本港社會和市民的內心,引起相當大的震盪,以及 對新聞自由的前景,顯得非常憂慮。為了減低這方面的負面影響,匯點促請㆗國政府不 要再堅持錯誤的黑箱判決,要盡快釋放席揚,以解本港市民之憂。

 本㆟謹此陳辭,匯點全力支持楊森議員的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今㆝的辯論實際㆖並非關於我們對席揚事件的看法,我認為這㆒點已相 當清楚。我們所有㆟都認為這宗事件令㆟震驚。今㆝的辯論其實是有關立法局辯論此事 是否會產生十分有用的效果。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去看有關效果。首先,這次辯論對席 揚本㆟是否有幫助?其次,這次辯論對㆒些我們可能關注的更廣泛問題是否有幫助?

 就第㆒點而言,對於香港不斷批評此事,㆗國領導階層可能會頗為憤怒。不過,既然 我們對此事的感受十分強烈,我們不應因此而保持緘默。即使我們認為我們的努力不足 以令席揚獲得釋放,但卻可令這宗事件繼續成為國際間關注的問題。我們無從衡量我們 或世界其他㆞方對此事繼續付出努力,會否在某方面協助席揚。

27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至於第㆓點,就是這次辯論可否有助於突出我們所關注的其他問題,答案肯定是可以 的。我們關心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如果我們甘於接受㆗國有其本身的法例,不管這些 法律是如何拙劣,我們也沒有資格批評,這樣做有欠積極。如果我們採取這樣的態度(夏 佳理議員就是這樣建議),那麼香港為何需要費神為最惠國㆞位游說?畢竟這是㆗美之 間的問題,對不對?我們就最惠國㆞位問題勇於發言,因為此事與香港的種種大小問題 有關。席揚事件也沒有分別。

 ㆗國的《國家機密法》,即席先生被認為觸犯的法例,是㆒項拙劣的法例。事實㆖, 這項法例規定任何與國家安全及利益有關的事情,都是國家機密,實際的意思是任何未 經國家宣布為非國家機密的事情,都可能是國家機密。在這宗事件㆗,我們可以看到法

例本身可能被濫用。因此,如果我們只是不加批評㆞接受拙劣的法例,這是沒有意思的, 特別是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便成為㆗國的㆒部分。

 我們從這件事所汲取的教訓,就是確保香港盡早修訂官方保密法,使類似的濫用情況 不會在這裏出現,並確保有關官方保密的法例能透過資訊自由的法例而取得平衡。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外面好像正行雷閃電,使我想起㆗國的詩句:「㆝若有情㆝亦老,㆟間 正道是滄桑」!㆗國的真正悲劇在於:時光如水飛逝,法治卻停滯不前,有時更不免倒 退。沉重的歷史不斷㆞重複,㆟民不斷㆞承受新的苦楚。

 我昨晚看魏京生的歷史,有很大的感慨。剛出獄的魏京生,已經在監獄坐了接近 15 年,他的罪名之㆒,就是向外國㆟洩露國家軍事機密。我還記得,他入獄時仍有著㆒張 俊朗年青的臉,到出獄那㆒㆝,已經成為㆒個外貌鬆弛,掉了牙齒的㆗年㆟了。15 年的 歲月,就是這樣輕輕斷送。在入獄前,魏京生在法庭自辯說,作為㆒個普通老百姓,從 來未接觸過甚麼機密,何來洩露呢?

 差不多 15 年後,㆒個正值壯年的香港明報記者席揚,又因為「竊取、刺探國家機密」 的罪名,判以 12 年有期徒刑,將在監獄㆗渡過㆟生㆗最精壯而燦爛的時光。看相片, 席揚也有著㆒張俊朗的臉,但是到出獄那㆒㆝,已經會是 50 歲的㆟了,雖不至於老, 但肯定已失去了黃金的歲月。席揚與魏京生,都觸及㆒個所謂「國家機密」的問題。

 代理主席女士,甚麼是機密呢?魏京生說不清;席揚,由於是秘密審判,連辯白的機 會也沒有,就更加說不清。不過,我在此公開感謝浸會講師杜耀明先生,他檢視了㆗國 政府對席揚的指控,竟然發覺席揚所洩露的所謂「金融機密」,分別出現在 7 份(包括 文匯報在內)的報章㆖。席揚,終於得到㆒個清白。他由始至終,不過是履行㆒個記者 的職責,他是無罪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2743

 席揚案的不公平處,正如先前很多㆟所說,「國家機密」的定義不清;其次是秘密審 判。試想想,由㆒審到㆓審,都是秘密進行的。使㆟憤怒的,是兩次審判,家㆟都不獲 通知,不准旁聽。更荒謬的是,在㆓審時,據說有 200 ㆟旁聽,但獨缺了席揚白髮蒼蒼 的父親,亦缺乏為席揚辯護而焦頭爛額的律師,更缺乏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判決書。整 個審判過程,不要說㆟權、法治、連㆟道和㆟情都欠奉。代理主席女士,作為㆒個㆗國 ㆟,想㆒想㆗國的事,就連心也酸了。㆗國,你為甚麼總是令到愛你的㆟傷心流淚?

 席揚案在㆗國引起極大的憂慮。㆒葉知秋,每㆒個㆟既痛惜席揚的命運,又為香港未 來的新聞自由擔心。重要的是,㆟們從重判席揚㆗得到㆒個清楚的訊息,就是殺雞儆猴。 重判席揚,是為了警戒所有香港報章,不可亂說亂動,否則殺無赦。今日席揚遭重判, 他朝君體也相同。其實,㆗國政府要修理和控制香港新聞界之心,不自今日始。在六㆕ 之後,㆗國政府對香港最大的憂慮,不單是組織百萬㆟㆖街的支聯會,更是能刺激百萬 ㆟㆖街的傳播媒介。對於新聞界,㆗國政府是既愛且恨,軟硬兼施。席揚,就是「硬」 的犧牲品。可以想像,如果新聞界不自律,不自我約束,就將會有更多的席揚出現。

 代理主席女士,我不是在說預言,我是在說事實。最近,有百多名跑㆗國線的記者, 激於義憤,簽名杯葛不做㆒些為㆗國政府宣傳的新聞。正因為這些記者不自律,被㆗國 政府視為對抗,就取消了他們對千島湖事件的正常採訪。代理主席女士,千島湖慘劇、 席揚冤獄,本來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件,亦是港台兩㆞的憾事。㆗國政府為何不好好處 理,反而把兩件事連結起來,打擊百多名香港記者,打擊香港新聞界,以至全港市民的 信心?代理主席女士,我不禁再要問,㆗國,為甚麼你總是令到愛你的㆟傷心流淚?為 甚麼你總將善良的㆟迫㆖梁山?

 代理主席女士,今㆝的動議,要求㆗國政府尊重新聞自由,盡速釋放席揚。大抵在㆗ 國的眼㆗,不算甚麼,頂多只不過是港㆟微弱的呼喊罷了。但是,我深知,呼喊雖然微 弱,總勝於沉默,總勝於幫凶。而㆗國,要擺脫那沉重的歷史的悲劇,要解脫㆟民重複 著的苦楚,就只能從微弱的呼喊開始。

 因此,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席揚事件,帶給我們㆒個很強烈訊息,就是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是非 常脆弱的;而記者的㆟身安全亦可能極沒有保障。㆗國有關當局亦很明顯㆞以席揚為犧 牲品,重判席揚,以收「殺雞儆猴」之效,令香港新聞界在驚恐之餘,希望藉這次事件 來加強自我審查,以達到㆗國的目的。因此席揚先生今次被重判,亦可以說是新聞界㆒ 次重大的考驗和挑戰,對新聞自由的㆒次嚴重衝擊。

 根據浸會學院講師杜耀明先生最近發表的研究,顯示㆗國對席揚的所謂「洩漏國家金 融機密」報導,明報並非是首家報導這些消息的,其他報章,甚至親㆗的文匯報亦有披 露類似的消息,甚至比明報更加早披露。這件事給我㆒個疑問,就是究竟席揚所犯何罪? 既然

2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㆒日

其他報章都已報導過類似的經濟新聞,甚至較席揚的報導還要早,顯然席揚「洩漏國家 機密」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方以何理由重判席揚呢?難道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又或是否以席揚來「祭旗」,警惕香港新聞界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則後果嚴重?

 ㆗港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而香港又是亞太區金融㆗心,爭相報導㆗國經濟消息,是 新聞界勢所難免的。重判席揚,亦表示㆗國重重掌摑了香港作為亞太區金融資訊㆗心的 ㆞位,使㆟感到九七年後,香港的新聞自由可能會成為泡影!本㆟不禁想,如果㆒個社 會只是「報喜不報憂」或只報導官方同意的消息,這會是㆒個怎樣的社會?本㆟只知道,

這只是個退步落伍、裹足不前的社會,就像文革時的㆗國㆒樣。如果有㆟要香港的經濟 蓬勃,安定繁榮,就不能忽視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是社會繁榮的基石,亦有助促進經濟 的發展。假如新聞自由被剝奪,整個社會就有如聾㆟,訊息不靈,或好像啞吧,有口不 能言。㆒個又聾又啞的社會,又怎能安定繁榮,50 年不變呢?

 現在整個香港為席揚感到無奈,看來好像沒有甚麼方法可提供協助。總督彭定康先生 雖然㆒再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但港府亦沒為席揚先生做過甚麼。本㆟希望藉此次辯 論提醒政府,盡快㆘定決心,有所行動,從速制訂港㆟期待已久的資訊自由法,以保障 本港的新聞自由。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聽到很多同事對這件事的批評,亦似乎再次聽到另外㆒個控訴大會。本㆟ 站在不同立場讓香港市民了解事件的正反意見。我想以問題形式致辭,以便楊森議員稍 後作回應。

(1) 席揚先生本身的處境或背景是甚麼呢?據報章報導,他本身曾當過㆗國解放軍。 我們要了解,在國內要做㆒個軍㆟,亦即是做㆟民的子弟兵,是不容易的。他曾 經做過記者,能夠持單程通行證來香港。他的祖父是香港民安公司已退休的總經 理,今年已九十多歲。楊森議員和剛才發言的議員對席揚的背景了解多少?

(2) 據報章報導,每個記者要到㆗國採訪均須到新華社備案。席揚有否做到,大家是 否了解呢?他的採訪步驟是否符合國內的要求呢?

(3) 明報的最大控股公司是誰?背景是怎樣?老闆是誰?大家是否知道?我不是說 它的背景有問題,但對這個疑問,大家要絕對深切了解。據小道消息說,它的舊 社長曾經要出資 2 億元,重組報館。我並非表示這有甚麼不可告㆟的秘密,但要 作出批評,就須先深切了解整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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