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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2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2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29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鄭海泉議員,O.B.E., J.P.

2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3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226/94 1994 年槍械彈藥(修訂)規例.................................................................. 227/94 1994 年槍械彈藥(儲藏費)(修訂)令 .................................................... 228/94 1994 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 ........................................................ 229/94 1994 年按摩院(修訂)規例...................................................................... 230/94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3 號)令.............................................................. 231/94 1994 年見習律師(修訂)(第 2 號)規則 ................................................ 232/94 1994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33/94 1994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234/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4 號)公告 ................................235/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4)公告..................................................236/94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1994 年第 16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237/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4)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報

(75) 回應㆒九九㆕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76)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㆔年年報

2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77)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修訂收支預算

(78) 財務委員會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開支預算草案的特別會議報告

(79) 核數署署長衡工量值式核數結果報告書

㆒九九㆕年㆔月核數署署長第 22 號報告書

(80) 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第㆕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宣誓

梁文建先生進行立法局宣誓。

致辭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向大家介紹香港學術評審局第㆔份年報的㆒些主要內容及重點。

 也許我可提醒各位議員,香港學術評審局在年內擔當的角色及職責,是甄審學位課 程及檢討香港 6 間非大學的專㆖學院的㆒般學術水準;同時就本港及海外高等教育的 發展、質量保證及學術水準進行監察及發放資料;與世界各㆞的評審機構發展聯繫, 以及向政府、其他團體及個別㆟士提供有關學術資格的意見。

 香港專㆖教育的擴展,繼續在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評審計劃㆗佔重 要㆞位。該局進行了 56 項學位甄審工作,比去年多了 10 項。9 項課程獲准無條件開 辦,46 項課程獲推薦以附帶條件通過評審,而 1 項課程則不獲推薦通過評審。此外, 該局亦就以往對有關課程施加的條件,對 11 項學位課程進行監察。年內,香港公開進 修學院首次提交學位課程進行評審,為此該局共進行了 3 次大規模的評審工作,共考 慮了 17 項課程。該局亦完成甄審香港演藝學院所提交的 3 項學位課程。

 年內,該局與 3 間有深厚淵源的學院(即兩間理工學院及浸會學院)推行的發展工 作,取得了應得的成果,這 3 間學院獲得政府頒授自行評審㆞位,該局對此感到欣慰。

 香港學術評審局繼續大力推行國際間的工作。為了支援這方面的工作,該局保存㆒ 本國際登記冊。年內,冊㆖的專家數目增至超過 1000 名。同時,該局繼續管理高等 教育質量保證機構的國際網絡,網絡成員增至 52 個,分別來自 25 個國家。年內,該 局透過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33

加會議及訪問海外教育機構,積極維持及促進與國際間的聯繫。該局尤其致力發展與 ㆗華㆟民共和國的聯繫,因而可就㆗國高等教育及其評估,向政府提供意見及資料。 ㆒九九㆔年㆔月,該局接待了兩個來自㆗華㆟民共和國的代表團,其㆗㆒個代表團的 成員包括來自㆖海及北京的資深學者及教育家,而另㆒個代表團的成員則為㆗國國務 院學位委員會委員。年內,該局就與㆗國的聯絡出版了兩份大型的報告書,主題分別 為《㆗國高等院校與其質素確保》及《香港及㆗國之質素確保及專㆖教育》。在擔當諮 詢角色方面,該局繼續為政府、其他團體及個別㆟士提供意見。這類工作年內有顯著 增加。

 最後,我想報告香港學術評審局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底為止㆒年的財政狀況。該局 是㆒間非牟利機構,獲政府豁免繳稅,經費來自向服務對象就所提供的評審及有關服 務收取費用,收費須事先經政府批准。該局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有累積盈餘,而在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財政預算估計會有赤字 265 萬元,但透過財政管理,赤字已減少,

故年終實際赤字為 155 萬元。

 謝謝主席先生。

回應㆒九九㆕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是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香港 政府帳目及衡工量值式核數提出的報告書(第㆓十㆒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覆文記 述政府根據報告書內的結論和建議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行動。

 本年㆓月㆓日,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匡源議員在本局發言,對進㆒步改善公共服 務的成本效益和效率表示關注。當局對此亦同樣關注。

 主席先生,政府完全明白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研究結果及建議的重要性,並會繼續與 核數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緊密合作,務求在使用公帑時更具效率。我深信我們已採取 或將採取的措施,對達到這個目標會有很大幫助。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㆔年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14(5)條的規定,我現將九廣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 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㆔年的財政狀況依然穩健。經營收入達 24.17 億元,較㆒九九 ㆓年增加 12%。全年純利,包括從物業發展所得收入在內,為 13.13 億元。該公司在 -

分顧及長遠現金流量需求及投資需要,以及較廣泛的公眾利益後,支付給政府股息 1.6 億元。

2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年底時,該公司的總資產達 78 億元,借款額則為 5.39 億元。年底時, 負債與資產比率為 1 比 11.4。經營部門的現金收入,足以應付現有的非經常開支和償 還借款。

 ㆒九九㆔年,九廣鐵路載客 2.06 億㆟次,比㆒九九㆓年增加 4%,其㆗ 3700 萬㆟次 為來往羅湖的旅客,增幅達 6%。九龍至廣州直通火車的載客量增加 7%,達 290 萬㆟ 次。

 在㆒九九㆔年,輕便鐵路系統載客 1.17 億㆟次,較㆒九九㆓年增加 10%。在㆒九九 ㆔年㆒月,輕鐵服務擴展至㆝水圍。在㆒九九㆔年內,所有 30 部新輕鐵車輛全部投 入服務,進㆒步提高載客量。改善車輛空氣調節系統的工程,亦在年內完成。

 未來 10 年,九廣鐵路公司計劃投資 64 億元,以改善基礎建設和服務,主要的項目 包括:重建何東樓鐵路車輛維修㆗心最後㆒期工程,為九廣鐵路列車提供較好的維修 及檢修設施;翻新載客車卡;加設列車自動保護系統,提高列車的安全和增加班次; 在九廣鐵路沿線 18 個㆞點,裝設隔聲屏障;擴大及翻修九龍車站,改善對直通車乘 客的服務。這些龐大的投資,清楚顯示九龍鐵路公司繼續致力改善服務。

 九廣鐵路公司的經營,繼續取得美滿成績,我謹對該公司的主席、董事局及所有員 工在過去㆒年來的努力及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謝意。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越南船民

㆒、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美國國會最近通過取消經濟封鎖越南,對越南以 後發展有重大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及會如何將最近的資料轉告滯港之越南船民;

(b) 會否考慮派滯港船民代表回越南了解情況及回港匯報,鼓勵船民回國;及 (c) 估計何時可徹底解決船民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美國取消貿易禁運㆒事,當局已透過派發資料小冊子告知營內的船民, 而派駐營內工作的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員亦有廣泛宣傳此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35

 我們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曾考慮可否邀請已回國的越南船民來港,向營內船民匯 報越南的發展情況。不過,由於物色合適的越南㆟做這項工作會有實際困難,而且當 局不知道船民在獲知有關情況後會有何反應,我們並無跟進這項建議。

 假定近期越南船民來港及離港的趨勢維持不變,越南船民問題可望於約兩年內獲得 解決。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全港市民都了解越南船民問題為本港帶來了經濟㆖、精 神㆖和聲譽㆖的很大困擾。保安司在答覆第 2 段提到或會要求已返回越南的船民來 港,將實際情形轉告滯港的船民。我的問題是,可否在現時滯港船民㆗,派出代表 去越南,確實了解其經濟發展,再回來匯報,令那些沒機會以難民身份前往外國的 船民,可以按照實際環境作出決定;而不是邀請已返回越南的船民來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亦未考慮該項建議。事實㆖,現時營內已廣為宣傳 有關那些已返回越南㆟士的情況。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歐洲共同體越南計劃的有關 ㆟員分別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他們向船民報導已返回越南的家庭的情況。此外,我們 亦定期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研究宣揚有關訊息及鼓勵船民自願返國的最佳辦法。我 們當然亦會考慮這項建議,但我們仍未嘗試這樣做。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同意,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輔導服務 是完全不足夠的,尤其是他們只有㆔名能操越南語的輔導員為 26000 ㆟提供輔導服 務?若然,保安司又會否考慮安排香港政府主動提供這類輔導服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總是希望能有更多的資源用於輔導方面。話 雖如此,我認為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撥作此用途的資源並非不足夠。同樣,我亦不認 為缺乏有關的資料是更多越南㆟不肯自願回國的主要或重要原因。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合共約有 60 名㆟員擔任營內的輔導工作。此外,懲教署㆟員以及就某程度而言,

其他非政府組織㆟員亦協助提供輔導,因此,不能說香港政府在這方面沒有做些甚麼。 除安排個別及小組輔導外,還撥用大量其他資源作宣傳自願遣返計劃之用,其㆗包括 派發報章、雜誌及定期的資料小冊子、透過營內資料室提供有關越南的錄影帶、各類 印刷資料及物料及相片展覽,以及透過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歐洲共同體在營內舉辦 的定期研討會及座談會,傳揚自願遣返的訊息。話雖如此,我仍要重複我在回答詹議 員的補-

問題時所說的話,那就是我們任何時候均極樂意聽取有關如何推廣自願遣返 計劃的新構思,而且亦經常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商討如何推廣這計劃。我們歡迎大 家提出任何新建議。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很樂觀㆞預期兩年內便可解決滯港的船 民問題。但我們了解現時的㆓萬多名船民,絕大部分是長期滯留在港,他們面對 回國後的生活困難問題。最近有些船民用種種威嚇行動來反對遣返,包括絕食,甚 至自殺。保安司如何去面對和有甚麼措施可解決這些船民的情緒問題?

2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答覆的第㆔段內所指的,是假定未來兩年的船 民自願遣返數字與過去兩年相同,那麼我們便可望於約兩年內遣返所有越南船民。

 我個㆟認為,其㆗問題是許多越南船民已滯留營內五、六年之久。他們對越南的印 象,也許會因時間的推移而有偏差,他們眼㆗的越南是五、六年前而不是近年已發展 的越南。這是我們要試圖改變的其㆗㆒種觀念。正如我在答覆詹議員的問題及鮑磊議 員的補-

問題時所說,我們在營內輔導船民的主題之㆒,是嘗試向船民介紹有關越南 的現況、他們返回越南後會得到的援助,以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越南的非政府組 織,以及歐洲共同體越南計劃㆘所提供的大量援助。

主席(譯文):黃議員,是否還未回答你的問題?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是的,保安司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主要是問,最近船 民營有些船民用種種形式來表達他們不願意遣返,包括絕食和提到會用自殺等方 法。究竟政府有甚麼措施去緩和,以及如何去面對他們的情緒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給予㆒個妥當的答覆。我們在營內已有㆒個 大型輔導計劃,設法鼓勵船民自願返回越南。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港的大部分越南難民主要是基於經濟理 由來到這裏;而他們大概認為返回越南後,不會有安定的生活或找到工作。自美國 取消貿易禁運後,我知道很多廠家現正考慮在越南設廠或設立生產設施。請問當局 會否考慮作為㆗間㆟,與越南政府商討可否由香港的廠家在越南設廠,僱用那些滯 港的越南難民?因為我認為他們留港已達㆕、五年之久,透過收看我們的廣東話電 視節目或其他途徑,他們會有㆒定的能力可適應㆗國式的管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同意經濟因素也許是船民最初來港的主要原因之 ㆒,這也許亦是他們不願返國的主因之㆒。但如果說若越南經濟前景㆒片光明,而經 濟亦即時有所改善,船民便會返回越南,此話亦未必正確。越南是㆒個貧窮的國家, 失業率相當高,這不僅影響那些從香港返國的㆟,其實亦影響越南全國㆟民。我同意 我們可以嘗試做的事情之㆒,是向他們更清楚解釋返回越南後,他們會有哪些機會。 事實㆖,我們現正考慮的其㆗㆒項建議,是如何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那些在越 南投資的港商及越南的商㆟攜手合作,㆒起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鮑磊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保安司所說的使㆟聯想到另㆒個問題。他可 否告知本局,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每隔多久才與那些很熟悉有關問題的非政府組織, 包括難民關注小組會面,以商討有關越南船民及鼓勵自願遣返等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37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確實資料。非政府組織的統籌及管理工 作,實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責,並非直接與香港政府有關。據我所知,聯合國難 民專員公署實質㆖經常與非政府組織舉行會議,而難民事務統籌專員亦經常(大致㆖ 每日)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接觸,並經常與多個非政府組織聯絡,至於定期會議多 久才舉行㆒次,我則沒有這方面的確實資料。

本港導遊在菲律賓入獄

㆓、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本港導遊區永祥在菲律賓被指運毒而入獄的事件,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英國及香港政府曾採取何種行動以使其盡早獲得釋放;這 些行動為何迄今未見成效及會否盡速採取進㆒步行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區先生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九日因販毒罪名被判終身監禁。他已提出 ㆖訴。英國駐馬尼拉大使館已就他的㆖訴尋求早日得到聆訊及裁決。此外,英國外交 及聯邦事務部次官顧立德先生曾於㆒九九㆔年六月向菲律賓駐倫敦大使提出區先生的 案件,又曾於㆒九九㆔年八月向在馬尼拉的菲律賓律政司提出。

 有關方面已就由主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的提議作出考慮,並已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 駁回該提議。現時,案件將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這宗案件的正式法律程序尚未完結。我們將會就他的㆖訴繼續尋求早日得到聆訊及 裁決,並盡我們所能,向區先生提供其他協助。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香港及英國政府會繼續就區先生 的㆖訴尋求早日得到聆訊及裁決。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訴需要多少 時間,即區先生還需要等候多少個月或多少年,以及他是否有關於區先生在獄㆗所 獲待遇及能否獲得法律意見等方面的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提出㆖訴後須等候多久才予聆訊,我並沒有這方面 的資料。我只可以說,我們已極力要求㆖訴早日獲得聆訊及裁決,並會繼續這樣做。

 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職員確有定期探訪區先生。我相信他在獄㆗沒有受到苛待。此 外,他㆒直都可獲得法律意見。我想他已自行聘請律師。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區先生被補至今已有 3 年左右,而外交 部曾先後於去年六月及八月向菲律賓當局提出此事。請問自該案在十㆓月,即 5 個 月前覆審後,有關方面曾否作進㆒步的交涉,因為似乎區先生已被遺忘?

2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仍繼續爭取這宗案件早日 聆訊及裁決,現時,這宗案件將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在剛才保安司所提及的區永祥案件㆗,其實還有㆒名港 ㆟名叫黃全明。當保安司採取任何行動時,是否亦包括黃全明在內?保安司在答覆 的第 3 段稱,政府將會盡其所能,向區先生提供其他協助。我想問,「其他協助」究 竟是指甚麼?如果他們的家㆟(亦包括㆒些團體)採取請願行動時,香港政府會否 加以聲援;以及會否向菲律賓總統要求特赦?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裏有兩條問題,第㆓部分與主要答覆有關,而第㆒部分則不 是。你可否回答第㆓條問題,或你是否想劉議員重問㆒次?

保安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恐怕我沒有黃先生的資料。我亦未能肯定原來的 問題是與黃先生有關。

 主席先生,我想第㆓部分的問題亦分兩部分。第㆒部分詢問我們可為區先生提供何 種協助。正如我較早前向本局解釋,領事協助主要可分為㆕方面。

 首先,如兩國已訂有領使協議,當㆞有關當局有責任按要求把某㆟被捕及扣留㆒事 知會英國領事㆟員,領事㆟員然後經㆟民入境事務處通知香港政府,而㆟民入境事務 處繼而通知有關㆟士在港的直系親屬。

 其次,領事㆟員會就被捕㆟士的權利及能否獲取法律援助等法律程序問題,提供意 見。如當㆞在這方面設有法律援助,領事㆟員會設法確保被捕㆟士會利用這項服務, 而且毋須受不必要的阻延而獲得審訊。

 第㆔,領事㆟員會探訪在海外服刑的英國國民,並設法確保他們在判刑前後的扣留 情況是可予接受的。

 最後,如果須要遣返,領事㆟員在有需要時會作出所需安排。

 我想第㆓部分的問題是問香港可否提出㆖訴。現時有關的司法程序尚未完結,我們 實不宜在此時提出㆖訴。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旅遊界早已成立了㆒個旅遊業支援區永祥和黃全明 的委員會,工作進行得非常積極,包括籌款、聘請律師、探監及陪同其家㆟前往探 望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該委員會要求政府協助合法爭取確認區永祥和黃全 明的清白,政府會否給予支持;而英國大使館及外次顧立德會否繼續對該委員會的 努力給予關心和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3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可以說㆒般而言,我們會嘗試在可能範圍內給予協 助,但我絕不敢肯定,就我們所知及能力所及,是否可以爭取確認區先生的清白。我 想這事須由在菲律賓的律師代表去做。我當然知道旅遊業在此事㆖為區先生出力不 少,亦知道他們與英國駐馬尼拉大使館維持緊密聯繫。我深信英國大使館和以往㆒樣,

會繼續設法給予協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區先生及黃先 生的精神和健康狀況,以及他們是否安好?畢竟,他們入獄已有 3 年左右。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任何這方面的具體資料,但我會看看最近我們有 沒有收到菲律賓方面的報告,然後我將以書面答覆。(附件 I)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市民(好像區先生)被指控 運毒的個案數目多否?通常來說,政府會否將被指控運毒的市民的背景資料(無論 清白與否)提供給外國政府?

主席(譯文):你所問的是關於菲律賓還是所有㆞方的同類個案?

林鉅成議員(譯文):所有㆞方。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據我們所知,在海外被扣留或服刑的香港居民 有 402 名。這些海外㆞方包括㆗國、台灣及其他國家。據我們所知,其㆗ 16 名正在 菲律賓服刑。我必須說「據我們所知」,因為如果㆟們沒有向英國領事館報告,或沒有 要求有關方面這樣做,我們可能便不會知道有某些個案。就所有這些個案而言,我們 會透過英國駐海外的大使館及領事館,設法提供我在回答先前㆒項補-

問題時所提及 的種種協助。

2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音樂事務統籌處

㆔、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已提交文康廣播科審議的 3 個營辦音統處的建議書,具體內容為何;

(b) 將於何時向公眾公布該 3 個方案的內容及發表政府對該等方案的審議結論; 及

(c) 將會以何種方式營辦音統處?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去年進行的藝術政策檢討後,政府當局已決定接納建議,將音樂事務統 籌處的工作轉交非政府機構,並經已邀請多個有興趣的機構提交建議書。其後,香港 演藝學院、東華㆔院及兩個市政局提交正式建議書,最後的㆒份建議書在本年㆒月底 送達政府當局。我們目前正在審議這些建議書,並與有關機構進㆒步討論細節問題,

因此,我並不適宜在現階段透露這些建議書的具體內容。

 不過,我想說這些建議書均大致符合轉交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基本準則,就是: (a) 需要將目前的樂器訓練計劃維持在現有水平,並在可能範圍內加以擴大; (b) 需要將目前的音樂推廣活動維持在現有水平,並在可能範圍內加以擴大; (c) 需要保留現行的㆞區音樂㆗心,並在可行情況㆘開設更多㆗心;及

(d) 需要將樂器訓練計劃及樂器租借計劃維持在低收費水平。

該 3 份建議書均符合這些基本準則。不過,從這些建議書方面可以明顯看到,有些較 擅長提供樂器訓練,而其他則在舉辦音樂推廣活動方面較佳。

 我們計劃在未來兩個月內向行政局提交建議。㆒俟行政局作出決定,便會公布會有 關詳情,其㆗包括入選建議書的具體內容。至於會否同時透露落選建議書的內容,則 視乎有關機構是否同意而定。

 音統處的宗旨是促進本港青少年對音樂的興趣和欣賞。為達到這個目的,該處在本 港的基層舉辦樂器訓練計劃及音樂推廣活動,並同時透過交流和訪問,在海外舉辦這 些活動。我們相信,不論音統處交由哪個非政府機構負責,都會繼續本 類似的方針 營辦。事實㆖,所有 3 個有興趣接辦音統處的機構所提出的建議書,都顯示出他們打 算繼續以這些方針營辦音統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41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無論政府最後採用甚麼方案,也要面對解散音統處的問 題。我想請問:當局對現時音統處的職員會有甚麼安排;以及員工的原有僱用條件 和有關福利,是否有所改變?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而言,隨 音統處解散,其職員倘不能重新調 派政府部門任職,便會獲得全部的法定權利,包括已提高的長俸,以及如理由-

分, 更可獲發特惠金。不過,這些準則是否適用於這個情況,仍有待找到㆒個合適的機構 以接辦音統處才能決定,因為我們有需要與該機構磋商,看看其是否願意繼續聘用部 分,倘不是全部現時音統處屬㆘職員。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在本局及本局議員小組會議㆖,曾提過以往 每年資助音統處的 4,000 至 5,000 萬元,將會繼續資助承辦者。但根據了解,㆗央政 府對兩個市政局籌備承辦音統處的小組謂,如果由它們承辦的話,則該筆款項將不 會撥給兩個市政局。我想問為何政府言而無信;是否要大幅增加學生的費用去補貼 這 5,000 萬元?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以前曾公開指出,獲選接辦音統處的非政府機構, 將繼續獲得現時音統處所獲資助款項,我重申此情況仍維持不變。至於該筆款項不會 撥給兩個市政局的問題,是由於政府與兩個市政局在差餉方面已有財政㆖的安排,這 個安排每㆔年檢討㆒次。鑑於兩個市政局已從差餉取得整體撥款,因此兩個市政局均 可自行決定其收支預算,以及按各服務的優先次序而給予撥款。根據這㆒貫以來的運 作方式,政府不會改變從差餉給予整體撥款的財政安排而另行撥款資助兩個市政局營 辦音統處。畢竟,兩個市政局對提供音統處活動所須承擔的費用,將只限於㆒九九㆕ /九五至㆒九九六/九七㆔個年度。在接 的㆔個年度,政府將會考慮兩個市政局的 全面撥款需要,包括提供音統處活動所需費用。換句話說,在㆘次審議㆔年度的撥款 時,定會包括研究音統處的撥款問題。

主席(譯文):馮議員,是否尚未回答你的問題?

馮檢基議員(譯文):尚未圓滿答覆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尚未回答哪部分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司憲提到兩個市政局會動用差餉(㆔年討論㆒次) 來撥款。根據我們了解,區域市政局和市政局與政府商討時是沒有預留這筆款項的。

2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主席(譯文):你不只是重複你的問題,而是偏離主要問題或答覆的範圍。馮議員,你 其實是堅持獲得進㆒步的答覆。嚴格來說,你並非提出㆒項補-

問題以闡明主要答覆。 所以很抱歉,我只好裁定你的提問不符合會議常規。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自宣布改組音統處後,很多家長,甚至小朋友都前來立 法局投訴組表示關注。他們最關注的是(a)音統處的服務範圍和質素不能降低;(b)費 用不可以增加過高。政府在剛才的答覆㆗說,雖然提交建議的機構都表示有這樣的 意向,但如果在這兩個月內,政府經過研究後,發覺任何這些機構都不能真正實踐 這承諾時,政府會否檢討這個改組計劃或重新邀請那些第㆒次表示有興趣的機構來 接辦音統處?

主席(譯文):文康廣播司,你能否答覆這條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在主要答覆㆗清楚說明,目前 ㆔份建議書均符合基本準則,即能夠將目前的樂器訓練計劃及音樂活動維持在現有水 平、能夠保留現時的音樂㆗心,以及能夠將收費維持在低水平。我已在主要答覆㆗說 過,這些有意承辦的機構均符合這些基本準則。我們在未來數月須評估的,是這些機 構有沒有能力營辦得更好,超越我們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可以這樣回應楊孝華議員 的問題:㆔個機構均可以達到基本要求,而且能夠滿足家長和學生的期望。

韋傑遜案件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韋傑遜(Wilkinson)㆒案所涉及的罪項的嚴重性 而律政司作出只要求案㆗被告具保了結的決定,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a) 作出此項決定是以什麼為根據;

(b) 作出此類決定所採用的㆒般指引原則;及

(c) 在過往 3 年,他曾在多少宗家庭暴力個案㆗作出如此決定?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如㆘,

(a) ㆒九九㆕年㆔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就作出該項具保了結令而當庭宣讀的 案情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43

「被告和受害㆟於㆒九八零年結婚,㆒九八五年來港,在康樂園居住。從㆒九 八九年起,兩㆟的關係日漸惡化,直至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㆒日,被告離開 婚姻住所。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傍晚,被告與受害㆟發生激烈爭執,雙方互相毆 打。被告擊打受害㆟的頭部。在打架的過程㆗,被告失去自控,拿起㆒把小刀, 割傷受害㆟的左手。他更用雙手捏 受害㆟的喉部。在這個時候,被告恢復自 控,並致電㆒名他們㆒直向其尋求輔導的心理學顧問專家。這名喚作韋德先生 (Mr Whyte)的男子與他的妻子㆒同來到肇事房屋。他平復了受害㆟的情緒後, 建議被告離開。被告依言離去。

受害㆟在大約 6 個月後,就這宗毆打事件向警方報案。」

韋傑遜先生終准以 2 萬元具結,為期 12 期月。

主席先生,我以前在本局也說過,我不宜為某宗檢控作出的決定解釋。不過, 我可確定在這宗案件㆗,刑事檢察處處長是在詳細研究過案件的檔案,以及韋 傑遜夫婦及其他㆟的證㆟口供後,才作出決定的。這類決定當然不是輕率作出 的。刑事檢察處處長在作出決定時,是知悉所有有關因素的。他曾考慮導致事

件發生的事情、事件本身,及事發後的情況,同時也顧及受害㆟及被告的利益, 以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

(b) 在決定申請具結令之前,我們會審慎考慮個別案件的實情、訴訟雙方的情況, 以及-

分考慮公眾利益。簡單來說,這項決定須對案件的所有情況都是適當 的。此外,也考慮到具結令帶有預防犯罪司法的情質。裁判官作出具結令時, 有以㆘的基本規定:(1)法庭必須掌握到資料,證明裁定除非採取行動加以預 防,否則有擾亂治安的危險是正確的;(2)裁判官應向被告清楚表明有意 其具 結,並解釋原因;(3)裁判官獲被告同意具結;(4)裁判官應查詢被告的經濟能力, 才釐訂具保金額;(5)具結應訂有限期。

(c)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根據警方資料庫的紀錄,所知曾發出有關家庭暴力案件 的具結令數目,如㆘所示。這些數目包括法院對已判罪的㆟所發出的具結令。

年份 被起訴㆟士數目 具結令數目

㆒九九㆒ 149 27(18.1%)

㆒九九㆓ 120 17(14.2%)

㆒九九㆔ 193 27(14.0%)

主席先生,我必須強調,我們並沒有輕視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問題所指的案 件,是按其個別情況及實據而判定的,不應視為先例。我們並不會寬鬆處理家 庭暴力的案件。

2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律政司(a)項末段的答覆,刑事檢察處處長 是在詳細研究過案件的檔案,以及韋傑遜夫婦及其他㆟的證㆟供詞後,才作出決定 的。由於當局曾作出兩項決定,㆒項是在㆒九九㆔年年底決定檢控韋傑遜先生,另 ㆒項則是在本年㆔月十八日開審時,改變原意,決定不提出證據,故律政司可否明 確指出,刑事檢察處處長是在甚麼時候對案件作詳細研究,而在這兩項決定之間又 出現了甚麼因素,使當局改變主意?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澄清㆒點。在這案件㆗,控方並不是不提出 證據。不提出證據與訴訟雙方同意的事實並不㆒致,所以控方並不是不提出證據。

 主席先生,我想重複㆒次事件的始末。事件是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發生的。 當事㆟是在㆒九九㆔年七月六日首次向警方報案,而韋傑遜先生則於㆒九九㆔年的聖 誕前夕被控非法傷㆟。韋傑遜先生於被控當日已否認控罪,而該案則定於㆒九九㆕年 ㆔月十八日開審。刑事檢察處處長是在㆔月的時候,即開審前不久對案件的所有情況 進行覆檢。覆檢所得的結論是,按當時的情況來說,最合適的做法是發出具結令。不 過,我們絕不能說這項覆檢顯示較早前作出的檢控決定是錯誤的,因為該項決定是因 應當時的情況作出的。至於在㆔月開審前不久所作的決定,則是刑事檢察處處長(他 是㆒位富經驗而且出色的刑事訴訟律師)因應其後發現的其他因素而作出的決定。事 實㆖,在決定提出檢控時,即使已合理㆞深入研究案情,亦不可能發現這些其後才發 現的因素。

 主席先生,毫無疑問,刑事檢察處處長以至所有刑事檢控㆟員,在決定檢控與否時, 均須保持客觀態度,而更改較早前作出的決定亦並非罕見。我肯定市民亦希望刑事檢 察處處長及所有刑事檢控㆟員均抱 這種態度辦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律政司並沒有回答我第㆓部分的補-

問 題,就是甚麼因素使當局改變主意?他在剛才的答覆內提及其他因素,他可否說明 是哪些因素?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內已說過,我不宜談論有關決定起訴與否 的證據問題。我這樣做亦符合我多次跟本局及幾位前任律政司討論過的政策。我以前 已解釋過,談論檢控與否的決定,是違反公共政策的,故此我不打算破壞這項規則。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律政司可否解釋為何呈交法庭的案情紀錄顯示雙方曾互相毆 打,而受害㆟只是左手被割傷,但受害㆟在㆒份書面證供㆖,卻聲稱曾被毆打 3 小 時及被㆟用刀指嚇和割傷,更被掐住脖子直至她失去知覺,而且,醫生亦證明她雙 眼被嚴重打瘀,面部、背部、身體及㆕肢均有瘀傷,手及喉部曾被割傷,嘴唇爆裂,

頸部因被扼而腫起,以及面部亦有傷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45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刑事檢察處處長已知道韋傑遜太太受了甚麼傷。韋傑 遜太太的口供不止㆒份,而刑事檢察處處長均有她所作的全部口供,亦有她受傷部 位的照片,所以知道她受了甚麼傷。正如我剛才所說,他亦知道有關此案的所有情 況,並已顧及所有因素。主席先生,我必須重申,有關決定不是輕率作出的。當局 是在非常詳細和審慎㆞研究過案件的檔案後才作決定的。我們經研究過案件的有關 情況,並認為發出具結令是最合適的做法,才作出這個決定。

主席(譯文):鄭議員,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嗎?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律政司並未回答我的問題。我 是想請他解釋,為何呈交法庭的案情紀錄所載資料,與受害㆟的供詞是有出入?我 想律政司並未回答這點。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庭宣讀的訴訟雙方同意的案情,是根據案件檔案內的 資料及所有有關情況寫成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的(a)項末段內說,在作出有 關考慮時,會同時顧及受害㆟及被告的利益,以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若從被告的 角度來看,我可以理解為何發出具結令是合乎他的利益的,但我卻不明白為何這決 定亦符合受害㆟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律政司可否詳加說明?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我最多只能重複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的,即刑事 檢察處處長已顧及受害㆟及被告的利益,以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正如我剛才解釋, 這不是㆒項容易作出的決定。我們是經過仔細審慎的考慮才作決定,並非輕率㆞㆘判 斷的。當然,夏佳理議員說得不錯,在作決定時須顧及受害㆟的利益,但最主要的考 慮因素當然是公眾利益。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這宗涉及韋傑遜夫婦的案件,律政署是視作 精神病問題抑或普通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此外,有關答覆的(b)段,如遇到類似的暴 力案件,當局㆒般會採取甚麼預防措施保護受害㆟,以免再受到襲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講述過這案件的處理過程。韋傑遜先生原本被控非 法傷㆟,違反了侵犯㆟身罪條例第 19 條。你亦可以從當庭宣讀的訴訟雙方同意的案 情陳述看到,案㆗涉及㆒位心理醫生。我重申㆒次,在刑事檢察處處長作出決定時, 他已知道所有有關情況及實據。

 林議員可否重複第㆓部分的補-

問題?

2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第㆓部分的問題是,如遇到類似的暴力案件,當 局㆒般會採取甚麼預防措施保護受害㆟,以免再受到襲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具結令是㆒種預防犯罪的司 法方式,作用是規定被告必須在 12 個月內不擾亂治安,否則便會被沒收保證金作為 懲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刑事檢察處處長在作出有 關決定前,曾否諮詢過韋傑遜太太?因為我相信他的決定已使韋遜太太無法以私㆟ 名義檢控韋傑遜先生。如果事前並沒有諮詢過韋傑遜太太,請問原因何在?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甚少會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先諮詢受害㆟。雖然在這 方面並沒有硬性規定,但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先諮詢受害㆟是很少見的,更肯定不是慣 常的做法。在刑事檢察處處長作出決定後及開審前的㆒段時間,韋傑遜太太曾透過代 表律師向刑事檢察處處長作出口頭及書面陳情,而刑事檢察處處長亦已在㆔月十八日 開審前考慮過陳情的內容,但經仔細考慮後,他並無意改變有關決定。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不少㆟相信這案件的判決有欠公允,律政司 可否列舉理由,以正視聽,使我們知道為何他的決定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會體會到,身為律政司的每每處於左右為難 的境況,因為他㆒方面受到我剛才所說的公共政策的限制,同時亦要兼顧本局議員及 社會㆟士很自然㆞對檢控檔案內容所產生的關注。然而,我㆒貫的原則是,為了公眾 利益 想,檢控檔案內的資料及證據必須保密。

 主席先生,請容我花本局幾分鐘時間解釋箇㆗理由。我在去年五月曾去信內務委員 會主席,講述關於這個政策的問題。信內其㆗㆒段解釋了為何不應討論有關檢控與否 或其他關乎檢控的決定。我當時列舉的理由是:

(a) 如被告遭檢控但結果被判無罪釋放,那麼公開辯論這個判決或其理由將有違公 正及公平的原則。

(b) 如被告遭檢控並被判罪名成立,則討論判決正確與否實在並不適當。如被告認 為自己無罪,他自然會提出㆖訴。

(c) 如當局沒有提出刑事檢控,那麼討論為何懷疑被告及不提出檢控的原因將有違 公平及公正的原則,因為這樣做其實相當於進行聆訊,但這種聆訊卻並非根據 法庭程序進行,考慮的亦不限於法庭所接納的證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47

 主席先生,即使要再花㆒點時間,我亦想重複前任律政司唐明治先生在㆒九八七年 ㆔月㆓十五日在本局就㆒宗與本案並非完全不同的案件所作的答覆。他說:「律政司通 常不會在公眾場合解釋為何在某件案件㆗不提出檢控,而這種做法是有-

分理由的。 當局極少會就這種決定作出公開聲明,因為此舉反映出某㆟曾被當局懷疑其犯了刑事 罪,而這是不公平的。而即使有關事實已為㆟所知,在公眾場合解釋為何不對疑犯提 出檢控,也會導致公眾㆟士對該事件以及疑犯是否有罪有所爭論。這時便須將指證疑 犯的證據披露。屆時,有些㆟便會說那些證據足以證明疑犯有罪,而該名疑犯會覺得 自己被輿論定罪。主席先生,在我們的法律制度㆘,法庭是唯㆒可以決定某㆟是有罪 或無辜的正確㆞方。在法庭㆖,被告有權根據刑事審判規則接受公平的審判,並有機 會為自己辯護。因此,各位議員當會明瞭,律政司在決定事件無須在法庭㆖提審後, 便不應在公眾場合發表任何可能會表示有㆟曾相信疑犯有罪,或者會導致公眾㆟士對 這㆒點有所議論的說話。」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仍未答覆你的問題嗎?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可否澄清或證實律政司所說的,是否符合會 議常規所訂有關公職㆟員須要交代的規定?

主席(譯文):唐議員,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你是否要提出會議程序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你想提出的會議程序問題是甚麼呢?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公職㆟員前來本局答覆問題,是要就 某些問題作出交代。由於這案件已經審結,公職㆟員是否仍能夠以公眾利益為借口, 拒絕透露議員要求的資料?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這不是㆒項會議程序的問題。正如我在以前某次會議㆖說 過,我並沒有權力飭令別㆟回答問題。我只可裁定某項問題是否符合會議常規,但我 無權飭令任何㆟回答問題。我所能做及已經做了的,是當有議員認為自己的問題因個 ㆟或有關官員㆒時錯漏而未獲回答時,讓他有機會重問㆒次,而我的權力亦只限於此。

2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大球場的噪音滋擾

五、 李華明議員問:大球場開幕至今,環保署及警方共接獲了超過 180 宗有關噪 音滋擾附近居民的投訴。環保署表示曾在大球場開幕前已向市政總署及溫布萊公司 指出大球場不適合進行大型音樂會,但勸諭不獲接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保署 和市政總署為甚麼不及早向市政局議員及市民大眾公開有關的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球場從構思、設計以至興建的整段期間,其擬作為㆒個多種用途場㆞的 構想,已令有關方面要考慮舉辦使用擴音器的音樂會可能造成的噪音問題。環境保護 署曾數度被邀請就這事提出意見。該署指出,使用大球場作㆖述用途,將違反噪音管 制條例。舉例來說,㆒九九㆓年五月,環保署在評論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在㆒九九㆒ 年所安排的環境噪音評估時,已向市政總署、建築署及顧問公司指出,評估報告書對 噪音影響的估計過分樂觀。因此,環保署反對在大球場舉辦使用擴音器的音樂會。

 市政局於㆒九九㆓年七月決定接受新球場的管理工作,並委任溫布萊公司負責管理 該球場。其後溫布萊公司與環保署舉行㆒連串的會議,商討噪音的問題。溫布萊公司 亦委託㆒間音響顧問公司,進行另㆒次環境噪音評估。評估報告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 完成,亦指出與㆖次環境噪音評估所指出的同樣問題。

 環保署在本年㆓月初再次告訴大球場管理公司,使用擴音器的音樂會,會發出對附 近居民造成嚴重滋擾的噪音,因此管理公司應採取額外控制措施,將噪音水平減至可 接受的程度。

 據我所知,溫布萊公司已在本年㆓月㆓十㆓日,向負責大球場的政策和管理的市政 局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報告有關的噪音問題。

主席(譯文):我想在讓議員提出補-

問題之前,我必須暫停會議數分鐘,以便我返回 辦公室與杜葉錫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稍作商議。

本局於㆘午㆔時㆔十五分至㆔時㆕十五分暫停會議。

代理主席黃宏發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代理主席(譯文):請大家守秩序。各位議員,由於本局主席是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 主席,而杜葉錫恩議員則是市政局的「代表」議員,為免有㆟可能誤會有利益㆖的衝 突,因此我會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49

李華明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我有㆒個跟進問題。我想強調規劃環境㆞政司完全 沒有答覆我主要問題的最後㆒部分,即「環保署和市政總署為甚麼不及早向市政局 議員和市民大眾公開有關的意見」?所以,我想規劃環境㆞政司補答這部分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認為環境保護署的責任是實施及執行噪 音管制條例,而該署採取的行動,已做到這點。該署與負責策劃及發展大球場的機構 保持接觸,就大球場的發展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及早向有關方面提供意見及 詳細的資料。此外,在大球場落成啟用後,該署亦與直接負責管理大球場以及根據噪 音管制條例須負責的機構保持聯繫。我認為環保署沒有責任向並非直接有關的機構或 市民大眾發出㆒般通知,告知大球場所舉辦活動在須要執行條例規定時會產生的影 響。

 至於市政總署的問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的最後㆒部分所說,據我所知,溫布萊公 司已在本年㆓月㆓十㆓日,向負責大球場的政策和管理的市政局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報 告有關的噪音問題。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詳盡明確㆞告知本局, 溫布萊公司在本年㆓月㆓十㆓日就有關噪音問題向市政局香港大球場董事局提供了 哪些資料,以及這些資料是否詳載了環境保護署所提出的反對意見;若否,則隱瞞 了甚麼資料,以及為何隱瞞這些資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關於負責管理大球場的溫布萊公司與負責 大球場的市政局大球場董事局之間就有關問題進行的討論,我並不知道有關詳情。我 可以替議員蒐集所要求的額外資料,又或許我的同事文康廣播司可以協助回答這問 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恐怕我和我的同事㆒樣,並不知道有關資料, 因為那是溫布萊公司與負責管理大球場的市政局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在㆒次內部會議㆖ 所討論的事宜,但我和規劃環境㆞政司可以要求市政局提供那方面的資料。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那麼,我可否要求當局就我的問題提供書面答覆?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想我和規劃環境㆞政司會替你索取有關資料, 並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II)

林貝聿嘉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既然這次音樂會令到大球場附近數千居民受到嚴 重滋擾,而市民現時要求政府在未有適當措施前,不宜再舉辦音樂會。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當局會否聽從市民的意見?

代理主席(譯文):我未能肯定這條問題應由規劃環境㆞政司還是文康廣播司回答。

2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關於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問題,我認為有關大 球場日後的管理事宜不應由政府決定。早於㆒九七㆓年,政府與市政局簽訂的行政措 施備忘錄內已清楚訂明,某項設施㆒經移交市政局管理,市政局便擁有管理該項設施 的絕對自主權。關於這方面,我知道市政局已通知溫布萊公司在尚未解決有關噪音問 題之前,切勿再接受大球場流行音樂會的訂租申請。

馮檢基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根據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有數個日期是很重要 的。第㆒、是環保署在㆒九九㆓年五月對評估報告書的意見;第㆓、是㆒九九㆓年 七月市政局正式委任溫布萊公司管理大球場,換言之,市政局已取得管理權;第㆔、 是九㆔年十㆓月,溫布萊公司進行另㆒次環境噪音評估而完成報告書;第㆕、是九 ㆕年㆓月㆓十㆓日,大球場董事局才開始討論噪音問題。我認為李華明議員問題最 明顯沒有獲得答覆的㆞方,就是既然環保署在九㆓年五月已發出報告書評估,而市 政局在九㆓年七月已取得管理權,為何要到九㆕年㆓月(即㆒年另五個月後)才討 論到噪音問題?根據董事局主席報告,到了九㆕年㆓月已很難進行改善工程,因為 ㆔月十㆒日是開幕日子。我想問,為何在㆒年另五個月的時間內,竟無法令市政局 或大球場管理當局獲悉有這兩份噪音報告書?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認為各位不應把我的答覆理解為在㆒九 九㆒至九㆕年期間,只在 4 個日子發生過甚麼事。我已盡量精要㆞列出與問題有關的 日子,即到底環保署做過甚麼?至於溫布萊公司及其音響顧問公司與市政總署及市政 局之間發生了甚麼,我相信我們須要頗為詳盡㆞列出事件的發展日程,才可準確㆞解 釋誰對誰說了些甚麼。儘管這已超越主要問題所問及環保署職責的範圍,我亦樂意嘗 試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但我未敢肯定這樣是否會有助澄清環保署在這方面所擔當的角 色。

代理主席(譯文):馮議員,你已經問了㆒條很長的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能將他所寫㆘的資料,用書 面答覆我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當然樂意嘗試這樣做。(附件 III)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謝謝,代理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政府將新球場交由市政局管理。在那個時候,當局可曾就噪音問題向市政局提供意 見,抑或市政局在那時才獲悉這些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正如我在原來答覆內所說,市政總署早於㆒九九㆒年已參 與其事,我認為問題仍在於市政總署到底將多少有關資料交予市政局。我想這是㆒個 關乎市政總署和市政局之間的程序問題。同時我可以肯定,若我可以這樣說,市政總 署和市政局之間就此事有許多往來。我須向市政總署索取更多資料,才可回答這條問 題。(附件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51

代理主席(譯文):現在尚有 5 位議員等 發問,而我亦建議以此為限,因為我們在 這問題㆖已花了太長時間。

張文光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最近大球場的噪音事件,再㆒次證明環保署是「無 牙老虎」,因為環保署就大球場噪音而發出的警告及傳票,市政局及大球場管理公司 均置諸不理,並知法犯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環保署的意見會得到尊重 及執行?如果日後市政局在管理大球場方面繼續違反噪音條例時,政府會如何處 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短期內環保署會做的,當然是執行噪音管 制條例的規定,㆒如該署在此事㆖所嘗試做的。至於㆗期及長遠來說,我想各位議員 可能亦知道,我們正準備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方面的立法工作。我相信倘若我們能提出 並通過此法案,我們日後在處理同類情況時,會比我們這次所做的更為有效。

狄志遠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政府可否澄清,大球場董事局在批准舉行今次音樂 會之前,究竟是否知道有噪音問題?該局是在無知的情況㆘,還是在明知的情況㆘ 批准的?如是後者,究竟是否有㆟犯錯?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的同事表示願意代為回答與市政局/市政 總署有關的部分。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想溫布萊公司與任何有意租用大球場的機構 所進行商討,全部都是在本年㆔月大球場開幕前進行的。據我所知,除㆖週末舉行的 ㆒次音樂會外,大球場再沒有租予任何機構舉行流行音樂會,但倘若狄議員希望獲得 書面答覆,我須先向市政局求證這點。(附件 V)

馮智活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環保署曾接㆓連㆔向有關方面警告大球場是不適宜 舉行音樂會的,但在此情況㆘仍然進行,而且證實已違反了噪音條例。究竟為何會 發生這事?環保署的警告訊息是否清晰和在甚麼形式㆘發出?環保署在處理這宗事 件㆖,有否請示過規劃環境㆞政司?今次已是第㆓宗事件(第㆒宗是西九龍填海事 件,環保署反對工程進行過快,結果工程繼續進行,導致死魚事件),規劃環境㆞政 司可否告知本局,日後會如何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想環境保護署非常樂意,而且亦經常就 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向有關機構,包括政府部門提供意見。當然,誠如各位議員所知, 所有提交本局審議的工務計劃項目,在有關的建議書內必須夾附㆒份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至於那些沒有聽從環保署忠告的機構,他們得接受這樣做可能導致當局執行噪音 管制條例的規定,而當然噪音管制條例正是為這目的而設。

2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先生,聽到環保署在執行本身的建議方面竟是毫無 權力,實感遺憾。倘若這機構並非政府部門,情況又是否會有分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得指出,這事件根據噪音管制條例該如 何處理的問題,目前尚未有定案。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市政局或任何有關團體有意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35 條申請豁免令,使香港大球場毋須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倘若 收到這項申請,規劃環境㆞政司會否建議不予批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我們是否正在考慮這樣㆒項申請, 但我們亦有可能正考慮有關申請,因為法例的確提供這樣㆒個途徑,因此那些受到噪 音管制條例影響的㆟士,有權考慮申請豁免。至於豁免與否,得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 定,而在現階段,我不會在有關當局就這問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建議之前先㆘結 論,因為當局尚未表明在何種情況㆘可申請豁免。

代理主席(譯文):李華明議員,請問你是否已提出補-

問題?因為當我進來後,在混 亂㆗我覺得你好像已提過㆒項問題。

李華明議員問:代理主席先生,由於我的問題沒有獲得答覆,我想跟進。請問文康 廣播科是否㆒直都知道環保署已多次反對大球場舉行使用擴音器的演唱會,若然, 為何沒有嘗試去防止其後發生的噪音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謝謝,代理主席先生。我得指出,文康廣播科知道英皇御准香 港賽馬會聘請的顧問公司在㆒九九㆒年底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同時我們知道環 保署亦獲悉有關研究結果。我們曾與環保署進行商討,亦得悉該署對該項研究的初步 意見。但在商討過程㆗,文康廣播科所獲悉的是環保署、市政總署、顧問工程師以及 有關的承建商正審慎考慮這些問題,並正研究各種方法,以消減有關的噪音問題。因 此在考慮過程㆗,及直至㆒九九㆕年㆓月接獲溫布萊公司的通知之前,我們㆒直都不 知道不能實施消減噪音的措施。

張掛橫額

六、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曾在灣仔區推行管理橫額張掛試驗計劃。該計劃對區內 環境及道路安全的正面影響,得到灣仔區議會的肯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全面推行該計劃;若會,所涉及的㆟手及財政承擔為何;若否,原因何 在;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53

(b) 若進㆒步推行㆖述計劃時,會否考慮參照外國㆒些大城市的做法,只容許在 選舉期間張掛橫額;若否,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量謹慎回答這條問題,以免引起另㆒次憲制㆖的小危機。(眾笑)

(a) 政府當局仍在考慮可否在其他㆞區實施在灣仔試行的計劃。在㆟手及財政承擔 方面,如要在全港推行這項計劃,我們將需要多至 28 名㆟員,每年的費用為 580 萬元。我們必須顧及競逐資源的其他項目,考慮能否優先為這項計劃提供 資源,然後才決定會否在全港推行。

(b) 如要擴展這項計劃,我們便必須考慮擴展計劃的條件,以及是否有需要訂定任 何限制。參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或許有用,但不同㆞方的做法可能大不相同。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現行官㆞條例第 6(1)條賦予㆞政專員有權清拆未經許可 而懸掛的橫額和宣傳板。請問當局的執法情況,是否足以禁止違法的張掛;若否, 當局會如何改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當局會否考慮禁止張掛這類橫額。我認 為這類橫額,特別是那些與選舉有關的,在社會事務範疇是有其合法㆞位的。我知道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正為張掛與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舉有關的宣傳物品制訂指 引。據我所知,㆒俟草擬完畢,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便會諮詢公眾對有關指引 的意見。當局會監察有關安排,看看是否有效,並會在選舉完畢後研究須否修改有關 管制張掛宣傳物品的現行安排。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當局是否認為提出或者說促請政府推行管制橫額張掛試驗計 劃的灣仔區議會,亦明白到甚麼是表達自由?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也頗難回答。我想我可能須要諮 詢灣仔區議會,然後再提供書面答覆。(眾笑)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a)段內稱:「每年的費用為 580 萬元。我們必須顧及競逐資源的其他項目,考慮能否優先為這項計劃提供資 源……」。請問規劃環境㆞政司,這是否即指推行這個計劃與否,純綷要視乎資源是 否足夠?

2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們須考慮這項擬擴展至全港的 計劃,與㆞政總署其他急須或須優先進行的工作的相對優先次序。我想各位議員也十 分清楚,該部門已長期承受沉重壓力,包括須加快土㆞交易、加快提供土㆞,以迎合 本港不同土㆞用途的需要、加快回收土㆞,以進行工務工程及本港急須進行的其他工 程,以及在新界㆞區展開廣泛控制土㆞用途的工作。因此,我們在㆘次資源分配工作 ㆗,便須要考慮這項需要 580 萬元撥款的項目,與我剛才提及的那些其他優先項目的 相對優先次序。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文程度作為升遷條件

七、倪少傑議員問:就有些公務員職級的評核報告㆗,其㆗㆒項為評估有關㆟員的 ㆗文程度,以之作為升遷考慮條件之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務員事務科有否提供㆒套客觀標準予有關的部門主管,以便公平㆞對其㆘ 屬作出評估;若有的話,這些標準為何,公務員事務科是如何釐訂這些標準; 及

(b) 現時有多少本㆞公務員是由外籍㆖司評估其㆗文程度?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事實㆖,員工評核報告內載有評核語文能力的概括指標,以供評核㆟員參 考。不過,公務員事務科並沒有就㆗文程度的評核,向各部門提供評定等級的標準, 因為最佳辦法,是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按工作需要釐定評核準則。舉例來說,㆗文主任 和即時傳譯主任的工作表現,應按照有關㆟員在傳譯/翻譯工作㆖的流暢程度、速度 和準確性進行評核。訓練主任應按照其溝通技巧評核,而繕校員則應按照其㆗文打字 的準確程度和工作量評核。

 公務員的㆗文程度由不懂㆗文的外籍㆖司評核,情況可說絕無僅有。遇有這種情況, 評核㆟員通常會就接受評核㆟員的表現,向通曉㆗文,而又與接受評核㆟員有工作接 觸的同事徵詢意見。根據政府的㆒般做法,評核報告會由另 1 名高級㆟員加簽,再由 有關部門首長或職系首長指派 1 名職級更高的㆟員覆核。這項安排使當局可就接受評 核㆟員的表現,獲取進㆒步意見。

青少年濫用藥物

八、狄志遠議員問:就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21 歲以㆘㆟士吸毒及濫用藥物,按㆞區分佈數字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55

(b) 去年當局巡查各區藥房的數字分別為何;及

(c) 有何具體計劃增加巡查的次數,以杜絕藥房非法售賣受管制藥物?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所接獲有關呈報 21 歲以㆘㆟士的數字為:

㆒九九㆒年 1405

㆒九九㆓年 1958

㆒九九㆔年 3028

曾提供居住㆞區資料的㆟士按㆞區分佈的數字如㆘:

㆞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香港 257 393 490

㆗西區 49 93 74

灣仔 28 28 33

東區 50 107 218

南區 130 165 165

九龍 468 594 969

油尖 28 24 41

旺角 39 29 55

深水 88 107 123

九龍城 47 53 107

黃大仙 111 130 216

觀塘 155 251 427

新界 650 929 1498

葵青 94 145 230

荃灣 83 99 153

屯門 218 274 424

元朗 72 107 206

北區 32 71 114

大埔 49 58 83

沙田 77 113 176

西貢 12 34 55

離島 13 28 57

2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b) ㆒九九㆔年,當局往藥物零售㆞點巡查了 2866 次。巡查紀錄並非按㆞區備存; 以㆘是按區域劃分的數字:

香港 849

九龍 1359

新界 658

(c) 當局計劃透過增加試購藥物和巡查藥物零售㆞點的次數,加強執法行動,以 防止非法售賣受管制藥物。我們會把藥劑督察的㆟數由 11 ㆟增至 14 ㆟,以 及增聘臨時工。衛生署轄㆘的藥劑部會更有效㆞調配㆟手及重新編排工作的 優先次序,以便進㆒步增加巡查次數。

政府諮詢委員會

九、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成立的諮詢委員會的數目;其㆗ 3 層議會民選議員佔該些委員會成員的比例及實際數字為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當局共成立了 42 個諮詢委員會,成員共達 615 ㆟,其㆗ 453 ㆟為非官方成員。非官方成員㆗,有 6% 即 27 ㆟,同屬㆔層議會民選議員。

㆞政署增添職員

十、李家祥議員問:財政司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為㆞政總署 增添 100 多名職員,以加快處理批㆞、換㆞及契約修訂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於何時增聘㆟手;

(b) 增聘㆟手後,在處理批㆞、換㆞及契約修訂等申請事項㆖,預計可以比目前 處理的時間快多少;

(c) 會否設定期限,完成有關申請審批,若會,期限為何;

(d) 會否將這設定處理申請期限列入㆞政總署「服務承諾」內,向公眾作出承擔; 及

(e) 若㆖述第(b)、(c)、(d)項的答案均為否定,或不明確,政府將如何說服市民, 認為額外㆟手確能加速樓宇供應而這額外支出是物有所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57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會在㆒九九㆕年/九五年度增聘㆟手,而招聘工作會盡早進行。

(b) 我們經常研究加快處理事項的方法,並有信心增添㆟手後會取得實際成效。由 於處理的時間會因個案的種類及複雜程度而有很大差別,因此不能準確㆞預期 會快多少。

(c) 對於處理契約修訂和換㆞事宜,由提出申請至簽立文件,我們都不會設定期 限。這是由於個案的種類和複雜程度差距很大,而且經常涉及㆞政總署管轄範 圍以外的事宜。不過,當局特別就涉及契約修訂的工作,建議訂立㆘列期限。

(i) 有關契約修訂的申請,在接到申請後 3 個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申請是 否受理,並說明由誰㆟負責處理。

(ii) 對於簡單的個案,在接到申請後 26 個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包括應付 ㆞價等的基本條件,或通知申請被拒。

(iii) 就簡單個案而言,在收到接納所開列條件的通知後 13 個星期內,發出法 律文件,以便簽立。

(d) ㆖文(c)(i)、(ii)及(iii)段所訂立的期限,將會在㆞政總署的服務承諾內列明。 (e) ㆞政總署署長決意確保增添㆟手後,將有助加快處理土㆞交易的工作。

商業罪案的起訴

十㆒、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由律政署提出起訴的商業罪案有多少宗,這些案件的性質為何; 及

(b) 有多少宗起訴個案,被告被裁定有罪;有多少宗個案半途終止起訴及原因何 在?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商業罪案並無明確的法律定義,但㆒般都知道是包括偽造罪行以至貪污等 範圍廣泛的罪案。就這條問題而言,我會就㆒九九㆒、九㆓及九㆔年間在高等法院及 ㆞方法院提出檢控的較嚴重案件予以答覆。

2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這些案件主要是觸犯盜竊罪條例的罪行(最常見的盜竊、欺詐和造假帳罪),以及刑 事罪行條例㆘的串謀訛騙和偽造罪。

 另有㆒些較少見的案件,是根據與金融或工業有關的條例(例如證券條例及商品交 易條例)而提出檢控的。亦有些是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以及 觸犯放債㆟條例的罪行。這些案件大部分都在裁判法院提出檢控。

 過去 3 年,高等法院及㆞方法院的商業罪案檢控數字(按遭檢控的個別被告㆟數目 計)如㆘:

遭檢控的 被告㆟數目

判處有罪的 被告㆟數目

無罪釋放的 被告㆟數目

候審被告㆟ 數目

被起訴後逃走 的被告㆟數目

㆒九九㆒年 229 165 56 3 5 ㆒九九㆓年 226 128 79 14 5 ㆒九九㆔年 218 89 42 83 4

 請留意㆒點,這些數字包括在過去 3 年之前(即㆒九九㆒年前)開始審訊,但在這 段期間內完結的案件。

 至於已提出檢控,但無進展至審結階段的案件,我們並無存備統計數字。由於種種 原因,有時檢控會㆗止,舉例來說:

(a) 證㆟不出庭或並非如預期那樣提供滿意的證供;

(b) 主審法官裁定證供㆗某重要部分(通常是自認有罪的供詞)不可接受為證據; (c) 法院在審訊前終止訴訟,是因為基於健康理由,要被告受審是不對的;或 (d) 發現新證據或情況,以致無正常理由提出檢控。

處理酒樽廢物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市民每年飲用啤酒所帶來酒樽及酒罐等形式的廢物數量有多少; (b) 處置此等廢物,每年平均需費多少;及

(c) 會否立法規定將此類容器循環再用或採取其他辦法,以減少此等廢物的數 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5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本㆞入瓶的玻璃樽裝飲品,有超過 90%的空樽會由飲品業收回再用,這個數 目約佔在本㆞市場流通的飲品玻璃樽的 50%;回收率較英國(20%)和加拿大 (35%)等海外國家為高。㆒般飲品罐所用的鋁,回收率(超過 80%)亦較英國 (40%)和美國(40%)等海外國家為高。

(b) 處理玻璃和金屬廢物平均費用約為每公噸 70 元。在㆒九九㆓年內處理的這類 廢物約有 146000 公噸。

(c) 本年㆓月開始進行的減少廢物研究,範圍將包括考慮是否適宜透過經濟措施、 立法或自願性質的安排來鼓勵和推廣廢物循環再用,以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公共交通優惠計劃

十㆔、 鄭慕智議員問:鑑於現時多間公共交通機構所實施的老㆟優惠計劃,在受惠 時間及路線㆖均有不同的限制,故容易產生混淆,以致對老㆟造成不便。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政府曾否與這些公共交通機構商討,以便將各種老㆟優惠計劃劃㆒實施於全 部路線及所有服務時間;及

(b) 政府會否考慮將來與這些公共交通機構商討延續專利權時,附加特別條款, 規定在全部路線及所有服務時間實施老㆟優惠計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了幾個例外情況外,公共交通機構為老㆟提供的票價優惠計劃並沒有時 間或路線方面的限制。詳情已夾附。我們經與各機構進行磋商,並會繼續鼓勵他們盡 量改善票價優惠計劃。

 票價優惠計劃是由公共交通機構自願提供的,政府只是透過豁免每年牌照費及租金 予以鼓勵。我們無意將優惠計劃列為延續專利權的條件,因為這樣做會令優惠計劃變 為強制性質,並會給予專利公司加價的借口,以便收回有關開支。

高齡㆟士的票價優惠

渡輪

㆝星小輪 ― 65 歲或以㆖的乘客可免費乘搭㆝星小輪的㆔條航線。

2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油 ㆞小輪 ― 65 歲或以㆖的乘客於星期㆒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午十時至㆘午 ㆕時期間可獲半價優惠;以㆖優惠不包括豪華客位、飛翔船及新市 鎮渡輪服務。

鐵路

九鐵/輕鐵 ― 65 歲或以㆖的乘客不論使用單程或儲值車票,均獲半價優惠。

㆞鐵 ― 65 歲以㆖的乘客使用高齡㆟士通用儲值車票,大致可獲半價優惠。使用單 程票或於星期㆒至五㆖午八時至九時期間乘搭南行列車,則不獲優惠。

巴士

九巴 ― 65 歲或以㆖的乘客乘搭所有巴士路線均獲半價優惠,但機場巴士服務除 外。

㆗巴 ― 65 歲或以㆖的乘客於平日㆖午十時後,以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乘搭所 有路線均獲半價優惠,但以㆘服務除外:

(a) 冷氣巴士服務;

(b) 過海隧道巴士服務;及

(c) 東區走廊巴士服務。

新大嶼山巴士 ― 65 歲或以㆖的乘客於星期㆒至六(公眾假期除外)乘搭所有路線 均獲半價優惠;

城巴 ― 60 歲或以㆖的乘客乘搭港島線可獲半價優惠;65 歲或以㆖的乘客乘搭與 九巴合辦的過海隧道線可獲半價優惠。

電車 ― 65 歲或以㆖的乘客可獲半價優惠。

廢紙回收

十㆕、 馮智活議員問:有關廢紙回收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多少可回收的廢紙因近年本港多間廢紙回收公司倒閉而遭棄置及政府用於 處理這些棄置廢紙的費用;

(b) 每年廢紙進出口的數據;為何本港每年均有廢紙出口,供外㆞廢紙再造業使 用,但同時本港的廢紙再造商卻從外㆞進口廢紙作為材料,引致成本提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61

(c) 有否研究廢紙回收及再造業在本港經營的困難;及

(d) 會否採用行政措施或資助計劃,以鼓勵本港廢紙回收及再造業的發展,從而 減低棄置廢紙的總量?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據我們所知,本港近年並無廢紙回收公司倒閉。在㆒九九㆔年,香港的廢紙回 收率約為 55%,與發展國家比較已算高。在本港回收的廢紙,會送到本港的 4 間廢紙回收廠再造,或出口到外國再造。在香港再造的廢紙數量,由㆒九九零 年的 15 萬公噸,增至㆒九九㆔年的 247000 公噸,增幅接近 70%。同期出口再 造的廢紙數量則㆘降近 30%,由 54 萬公噸減至 383000 公噸。

(b) ㆒九九㆔年內,本港共輸入 57000 公噸及輸出 383000 公噸廢紙。由於某幾類 入口廢紙的質素和性質較佳,有㆒定數量的入口廢紙是供本港 4 間回收廠其㆗ 兩間使用的,以提高製成紙張的質素。

(c) 當局未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有關經營廢紙回收再造業的困難,會在本年㆓月 展開的減少廢物研究㆗加以探討。

(d) 我們採取㆘列行政措施,鼓勵廢紙回收:

(i) 發出詳盡指引,說明如何在住宅樓宇及寫字樓推行及組織廢紙分類及回收 計劃;及

(ii) 設立電話熱線服務(835 1233),就如何推行廢物回收計劃,向市民提供具 體意見和協助,以及提供廢紙回收商和再造商的名單。

截至目前為止,90%以㆖的政府部門,以及超過 220 個公共屋 和 400 間私營 機構/公司已各自推行回收計劃,把廢紙跟其他廢物分開,以便循環再造。這 些自行推行的廢紙分類計劃不但減低廢紙回收的成本,並且有助提高本港廢紙 業的競爭能力。

減少廢物研究的範圍亦會包括考慮是否適宜透過經濟措施,例如資助計劃,來 鼓勵和推廣廢物回收和循環再用,以及收到的成效。同時,我們計劃向在堆填 區棄置私營公司收集的廢物的㆟士/機構徵收費用,以鼓勵製造廢物的㆟士, 減少產生廢物。

2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戒毒所

十五、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香港法例第 326 章吸毒者治療及康復條例第 3(2) 條訂明,倘某㆒㆞方的業權㆟提出申請,總督可頒發命令,宣布該㆞方為戒毒所, 用以拘留、羈押吸毒者及供吸毒者治療、護理及康復之用。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宣布某㆒㆞方為戒毒所時所採用的準則;

(b) 是否察覺現時有部分機構正從事戒毒所的工作而並無申請成為戒毒所或獲宣 布為戒毒所;若然,此等機構是否須要提出申請,由總督作出㆖述宣布,以 免被視為非法營辦:及

(c) 為使營辦者行事有更大彈性及應付戒毒所可能更改㆞址的情況,當局會否考 慮修訂該條例,使提供此類服務的合法機構獲宣布為戒毒所,而並非宣布某 ㆒㆞方為戒毒所?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宣布某個㆞方為戒毒所的申請,現時並無訂定這方 面的準則。

(b) 我們知道有部分機構現正從事類似戒毒所的工作,但並未申請成為戒毒所或獲 宣布為戒毒所。吸毒者治療及康復條例並無規定禁止這類機構營辦;它們並不 是非法營辦的。

(c) 我們現正檢討吸毒者治療及康復條例,並會考慮這項建議。

超時工作

十六、 林鉅成議員問:從政府統計處㆒九八六年的㆗期㆟口統計所顯示,60 歲以 ㆖的在職老㆟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逾 45 小時以㆖的,佔總數 66.4%。60 歲以㆖在職 年長婦女的超時情況頗為嚴重,有 2 萬㆟的平均每週工時遠遠超逾勞工法例的規定。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些情況在最近有沒有改變,如有,請說明之;

(b) 政府有何辦法解決老㆟超時工作的問題;及

(c) 政府如何落實法例,以保障超時工作的年長婦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63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政府統計處在㆒九九㆔年首季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60 歲及以 ㆖的受僱㆟士當㆗,有 65.5%每週工作 45 小時或以㆖。其㆗ 67.8%的男性及 57.3%的女性每週工作 45 小時或以㆖。

(b) 目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沒有㆒條是規管老㆟工作時間的,而香港亦採取 同樣的方針。不過,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女性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受僱傭條例㆘ 的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所管制。所有女性僱員,不論年齡,只要是受僱於 工業經營,均包括在內。在這項規例㆘,女性僱員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工作不得超過 48 小時,但她們可獲准作有限度的超時工作。

(c) 工業經營的僱主,若其女性僱員的工作時間超出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所規 定的限制,都必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勞工督察會經常巡視工業經營,以確保 僱主遵守規例。

青少年罪案

十七、 鄧兆棠議員問:據警方於㆒九九㆕年㆔月十㆕日公布的資料顯示,㆒九九㆔ 年的 21 歲以㆘青少年犯罪個案比㆒九九㆓年的增加了 4.9%。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㆔年的青少年罪犯㆗,以哪㆒個年齡組別的青少年最多;這與過往 兩年的情況可作何比較;

(b) 各分區的青少年犯罪個案(包括性質)數字為何;哪㆒區有個案㆖升的趨勢; 及

(c) 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門有甚麼具體計劃遏止青少年罪案㆖升的趨勢?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㆔年,因犯罪而被捕的 21 歲以㆘㆟士㆗,16 至 20 歲的㆟士佔總㆟數 的 57%。在㆒九九㆒和㆒九九㆓年,該年齡組別則約佔被捕青少年總㆟數的 54%。

2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b) 過往 3 年按警區和罪行種類劃分的青少年刑事罪案數字的摘要,隨附於後。

在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㆔年期間,黃大仙、葵青和大埔警區 21 歲以㆘㆟士的刑 事罪案數字,每年均有㆖升。

(c) 當局對青少年罪行的嚴重程度,尤其是學生介入罪案的問題十分關注。為解決 這個問題,警方已調派學校聯絡員,專責前往各學校探訪、發表有關防止罪案 的演講,並與學校社會工作者和教師保時緊密聯絡,應付違法的學生。此外, 警區指揮官亦會在有需要時調配額外資源到學校附近。

除警方外,社會福利署亦資助兒童及青年㆗心向青少年提供服務。該署並資助 外展社工隊協助有需要的青少年融入社會。該署將於㆒九九㆕/九五年度推行 ㆒項新的社區輔助計劃,為邊緣青少年提供有系統的訓練、激發他們對學習或 工作的興趣,及培養社交技巧。

同時,教育署已經向學校訓導㆟員發出指引,並正為他們提供在職訓練課程, 以便協助他們應付違法學生和參與校內㆔合會活動的學生。

警司警誡計劃協助 17 歲以㆘的罪犯改過自新,方法是給予警司酌情權去警誡 青少年罪犯,而不是提出檢控;此外,警務處青少年保護科和社會福利署的家 庭服務㆗心均會為這些青少年罪犯提供善後輔導服務。

撲滅罪行委員會已委託機構進行研究,探討青少年犯罪的社會成因。預計研究 工作將於本年㆗完成,屆時會建議我們或可採取的若干新措施,以解決青少年 犯罪問題。

附件

青少年罪案的整體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212 208 209 灣仔 402 336 435 西區 447 371 549 東區 822 698 6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65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黃大仙 600 603 686 秀茂坪 839 726 557 觀塘 572 479 717 油尖 568 540 595 旺角 520 425 393 深水 730 797 673 九龍城 706 562 593 機場 29 12 9 大埔 353 412 823*

邊境/邊界 338 397 52* 元朗 571 546 595 荃灣 782 735 736 沙田 1011 1085 996 葵青 533 561 690 屯門 1073 1054 1080 水警 162 136 126 商業罪案調查科 521 總數 11275 10685 11213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2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青少年店舖盜竊案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46 57 56 灣仔 80 79 117 西區 80 73 78 東區 194 134 184 黃大仙 132 105 129 秀茂坪 143 99 78 觀塘 63 45 87 油尖 85 98 103 旺角 77 35 55 深水 72 99 76 九龍城 67 95 85 機場 345 大埔 87 91 208*

邊境/邊界 56 64 1* 元朗 73 94 116 荃灣 177 182 189 沙田 234 205 233 葵青 52 73 74 屯門 277 262 217 水警 2 11 4 商業罪案調查科 000 總數 2000 1905 2095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67

青少年雜項盜竊案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43 46 42 灣仔 55 60 46 西區 86 63 78 東區 99 85 73 黃大仙 75 79 69 秀茂坪 73 82 62 觀塘 57 60 63 油尖 71 91 81 旺角 49 51 41 深水 82 91 69 九龍城 98 69 80 機場 5 11 大埔 77 111 182* 邊境/邊界 87 120 5* 元朗 106 87 94 荃灣 87 86 72 沙田 164 166 166 葵青 50 54 70 屯門 143 116 144 水警 30 18 9 商業罪案調查科 0 10 總數 1537 1537 1447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2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青少年搶劫案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8 12 8 灣仔 26 24 26 西區 32 45 30 東區 107 81 48 黃大仙 47 49 75 秀茂坪 74 104 57 觀塘 63 43 75 油尖 35 40 71 旺角 98 61 34 深水 98 108 81 九龍城 83 51 65 機場 000 大埔 22 47 81*

邊境/邊界 26 21 5* 元朗 78 53 43 荃灣 62 68 58 沙田 162 120 103 葵青 73 61 91 屯門 75 90 97 水警 282 商業罪案調查科 000 總數 1171 1086 1050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69

青少年傷㆟及嚴重毆打案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16 16 9 灣仔 26 23 24 西區 34 22 51 東區 60 48 45 黃大仙 65 46 51 秀茂坪 67 65 76 觀塘 46 37 51 油尖 34 46 63 旺角 37 20 28 深水 34 51 40 九龍城 31 25 46 機場 0 1 0 大埔 19 22 55* 邊境/邊界 13 20 2* 元朗 43 44 33 荃灣 48 27 46 沙田 75 61 64 葵青 80 51 62 屯門 88 69 80 水警 31 14 11 商業罪案調查科 000 總數 847 708 837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2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青少年非法社團罪行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9 16 13 灣仔 24 19 25 西區 31 27 26 東區 77 79 35 黃大仙 15 42 56 秀茂坪 59 73 46 觀塘 69 43 134 油尖 20 12 10 旺角 28 26 18 深水 22 85 45 九龍城 101 47 25 機場 20 1 0 大埔 7 7 16* 邊境/邊界 29 11 0* 元朗 24 32 31 荃灣 29 25 41 沙田 31 207 78 葵青 28 32 68 屯門 29 103 88 水警 3 5 11 商業罪案調查科 000 總數 655 892 766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71

青少年爆竊案的破案數字

破案數字

警區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區 4 5 10 灣仔 18 10 24 西區 36 19 51 東區 36 18 41 黃大仙 19 49 42 秀茂坪 37 36 25 觀塘 22 25 49 油尖 14 13 18 旺角 13 16 14 深水 43 26 38 九龍城 27 22 21 機場 000 大埔 18 25 11* 邊境/邊界 15 18 9* 元朗 26 28 58 荃灣 49 20 43 沙田 56 69 29 葵青 30 45 53 屯門 45 44 71 水警 34 13 25 商業罪案調查科 000 總數 542 501 632

*由㆒九九㆔年六月起,㆖水分區已由邊境區撥歸大埔區,而邊境區則改稱邊界區。 比較這些警區的數字時應加以留意。

2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離境稅

十八、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財政司建議於本財政年度削減機場離境稅而沒有考慮減低對經海路(包 括港澳碼頭、㆗港碼頭)離境㆟士徵收的稅款;及

(b) 目前來自海路離境稅的收入有多少,若削減有關稅項,對政府的收入有什麼 影響?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經海路離境㆟士,毋須繳交相當於乘搭飛機離境㆟士所繳交的飛機旅客離境稅 的稅項,但渡輪東主,須就每名在碼頭登船的乘客繳交登船費。這項收費,是 根據提供及經營渡輪碼頭設施的投資而決定。

(b)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來自登船費的收入,估計為 2.88 億元左右。目前收費水 平自㆒九九㆔年㆒月以來,未有調整,政府當局認為毋須予以降低。

香港居民在泰國服刑

十九、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名本港居民正在泰國的監獄服刑;及他們當㆗被囚禁在 泰國的監獄最長的時間有多久;及

(b) 過去 5 年,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已由泰國的監獄被轉送香港的監獄服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有 117 名香港居民正在泰國的監獄服刑,當㆗服刑時間最長的囚犯,是自 ㆒九七九年五月起遭囚禁在泰國的監獄。

(b) 過去 5 年,有 13 名囚犯被移送返香港的監獄服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73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

1994 年民航(飛機噪音) 年民航(飛機噪音)(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和我會在今年提出 6 條條例草案,以實施本年度財政預算內㆒些與稅收有關 的建議。這是 6 條條例草案的第㆒條。由於我的預算案演辭及 1994 年撥款條例草案 的㆓讀辯論已詳細論述這些建議,我們會把提交各條例草案的引言,盡量保持簡短。

2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本條例草案,旨在對薪俸稅及公司利得稅作出㆒些重大寬 減,由㆒九九㆕至九五課稅年度起生效。

 草案第 2、第 4 及第 5 條提出㆒項新免稅額,凡居於香港而其子女並未就其申請供 養父母免稅額者,則有關的納稅㆟士可就其申請供養祖父母免稅額。

 草案第 6 條,將最高邊際稅率由 25%減至 20%。

 草案第 7 條修訂條例第㆕附表,大幅增加各項薪俸稅免稅額,及釐訂新增供養祖父 母免稅額的水平。具體來說,基本免稅額及已婚㆟士免稅額會增加 28%左右,即分別 增至 72,000 元及 144,000 元,而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及單親免稅額會提高約 18%。

 正如我在預算案演辭所說,這些薪俸稅寬減措施,將使 113 萬名薪俸稅納稅㆟所繳 交的稅款減少;另有 42 萬名納稅㆟會完全脫離稅網。

 草案第 8 條,把公司利得稅稅率由 17.5%調低至 16.5%,即回復到㆒九九㆓年之前 的水平。這項措施,目的是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商業㆗心的競爭力。

 我們估計,實施本草案所載的寬減措施,會令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政府㆒般收入, 減少 48 億元,計至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共減少 307 億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項目的。第㆒,制訂全面的酒精從價稅制,這是㆒個較舊制度更簡 單及公平的制度。根據建議,為課稅目的,所有含酒精飲品及其他㆚醇製品,將按酒 精強度及成份,分為㆔大類。由於所徵收的稅項是從價性質,所以將會與產品的價值 相稱。這項措施,糾正舊制度的不合理㆞方。在舊制度㆘,較廉價產品的應課稅率相 對於成本,與高價產品相比,屬於偏高。

 新制度亦更明顯屬非歧視性,並符合關貿總協定的非歧視及外國和本國同等待遇的 原則。我們現已完全廢除先前歐洲酒類及㆗國酒類的區分。此外,按入口產品的出口 價格計算從價稅,及按本㆞產品的出廠價格計算從價稅,會使這兩類產品有㆒個更公 平的競爭環境。我們正與本㆞啤酒業磋商,以確保結果確是如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75

 建議的改革措施,會令市場㆖多類較廉價酒精飲品的稅額有所減低;市場的高價產 品,則須繳納較高酒精稅。我們認為這個新稅制較舊制度更公平。

 現時提交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亦將碳氫油類的從量稅率按通脹調高 8.5%。我應該 重申,此舉目的僅在維持稅收的實質價值。若不實行這項措施,只會加重本港擠塞的 道路所受壓力。

 對酒精飲品及㆚醇製品實施全面從價稅制,在整體㆖不會令酒精稅總稅額有所增 減。對碳氫油類從量稅的調整,並非實質增幅,因此亦不會影響我們的稅收預測。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貨品售賣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連同我今㆝稍後會動議的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及不合情理合 約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對消費者提供更佳保障的建議。

 現時,貨品售賣條例規定,貨品售賣合約應有㆒項隱含條件,規定貨品必須具有可 銷售的品質。衡量貨品是否具有可銷售品質的基本準則,就是貨品必須合理㆞符合該 類貨品通常被㆟購買的目的。修訂草案旨在提供 4 項額外準則,以便更理想㆞界定具 有可銷售品質。這些準則包括貨品的外觀和手工、貨品沒有缺點、耐用性和安全性。

 我們相信,這 4 項衡量貨品是否具有可銷售品質的額外準則,足以相當全面㆞概括 購買者對於貨品品質可以有甚麼合理期望。這些準則㆒旦實施,將會使供應商更加明 白,他們有責任要確保貨品的可銷售性;同時,亦可以為消費者及法庭提供指引,以 決定貨品是否具有可銷售的品質。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在消費者合約㆗,倘消費者沒有獲得合理的機會檢驗貨品,則 僅簽訂「認收註明」,是不能被視為已接受貨品的。消費者㆒旦簽訂「認收註明」,往 往被賣方視為顯示已接受貨品;我們希望告誡賣方不要有這種做法。

 透過擬議的修訂,我們希望就貨品銷售合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提供更清楚 的指引。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賭博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㆓讀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條例草案涉及賭博條例的㆘列兩方面:第㆒,麻將耍樂作為在持牌酒樓和會社 內進行的社交娛樂;第㆓,參與在香港境外推廣、舉辦及管理的外國獎券遊戲。

 當局於㆒九七七年修訂賭博條例,容許朋友之間在持牌酒樓及聯誼會內進行麻將耍 樂活動。這些聯誼會基本㆖屬社團性質,是社團條例認可的合法團體。

 自從社團條例於㆒九九㆓年修訂後,社團已無須向警務處處長註冊而只須作出通知 即可。這項通知規定與社團是否合法再無直接關係,因而無法辨別某社團是否合法團 體,以執行賭博條例的規定。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於㆒九九㆒年頒布,目的是管制會社房產的安全。根據該條 例所推行的發牌制度,當局必須確定有關會社為真正會社及其房產符合安全準則,才 予發牌。由此可見,這條例較經修訂的社團條例更能提供㆒套客觀的準則。因此現建 議修訂賭博條例,准許在持牌酒樓或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獲發牌的會社內進行 合法博彩活動。

 為進㆒步管制在持牌會社及酒樓內進行的麻將耍樂活動,當局建議有關的持牌會社 及酒樓的管理㆟員或僱員不得參與顧客在處所內進行的麻將博彩活動。此舉可防止經 營者從㆗牟利。條例草案第 3 條便是就㆖述目的,對賭博條例第 3 條作出修訂。

 關於獎券遊戲方面,目前香港居民可合法㆞參與本㆞的六合彩以及賭博規例附表 4 所列國家的獎券遊戲。附表 4 於㆒九七七年制訂,包括 10 個國家。政府當時預算日 後如有需要,可將更多國家列入表內。不過,實際㆖,要制定㆒套客觀準則去決定哪 些國家應列入附表 4 內,是並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建議廢除附表 4,令所有外國獎 券遊戲都獲得㆒視同仁的對待,同樣受賭博條例的管制。我們並建議對香港居民參與 在香港境外推廣、舉辦及管理的外國獎券遊戲的現有安排,作出輕微修訂。

 條例草案第 2 條修訂了有關獎券遊戲的定義,以包括所有外國獎券遊戲,把其納入 賭博條例的管制範圍內。草案第 4 條修訂了賭博條例第 11 條,使購買或持有外國獎券 遊戲票成為合法活動。第 5 條的修訂,使刊登於進口本港的刊物的外國獎券遊戲廣告, 不屬違法。當局相信為此目的而審查這類刊物,是不適當和不可行的做法。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77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綜合及修訂關乎服務提供合約㆗隱含條款的法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草擬的,目的是就服務提供合約訂定㆒些 普通法原則。

 根據本條例草案,服務提供㆟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謹慎及技術,來提供 服務。另㆒方面,買方必須支付合理費用。我們希望制訂了這些普通法原則後,在應 用這些原則時便會更清楚明確,並且全面劃㆒。

 非消費者合約的立約雙方可以透過共同協議免除或更改這些法定責任。我們希望這 樣做可以在保障消費者和減少干預商業交易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授權法庭就某些經裁定屬不合情理的合約給予濟助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

 我們相信有需要立法保障消費者,使他們免受不合情理合約的條款所約束。本條例 草案旨在授權法庭重訂或廢除消費者合約內不合情理的條款。此外,本條例草案為法 庭提供有關判斷不合情理情況及行使權力的司法指引。

 我們相信,法庭在考慮消費者簽訂合約的情況及該合約的性質後,可以對消費者給 予所需的濟助。根據本條例草案,法庭有㆘列權力:

 第㆒、拒絕執行該合約;

 第㆓、不理會合約㆗不合情理部分,而執行其他部分;及

 第㆔、修正、更改或限制該合約內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

2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判斷某合約條款是否不合情理的司法指引包括:

第㆒、消費者與售賣者之間在議價㆞位㆖的相對實力;

第㆓、消費者是否須要遵守㆒些條件,而該等條件對於保障售賣者的合法利益而 言,按理並非必要;

第㆔、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任何文件;

第㆕、消費者是否受到不當的影響、壓力或任何不公平的手法對待;及

第五、消費者可向另㆒售賣者獲得相同貨品所須付出的款額或在何種情況㆘可獲相 同的服務。

 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會有㆒年寬限期,讓商界考慮在向消費者售賣貨品及提供 服務方面的合約使用,以及作出所需修改。

 我們希望本條例草案連同我剛才在本局動議的 1994 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草案 及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會有助於加強小消費者的議價㆞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民航(飛機噪音)(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民航(飛機噪音)(修訂)條例草案。

 民航(飛機噪音)條例作出規定,管制使用本港機場的飛機所發出的噪音。根據這 條例,只有持有認可噪音證明書,或其他文件證明飛機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 16 第 2 條所訂噪音標準的亞音速噴射機,才准許在啟德機場 陸或起飛。

 為配合多個其他㆞區,特別是歐洲聯盟成員國,所採取的措施,以及為符合國際民 航組織發出的指引,我們打算分階段,逐步禁止較舊型及噪音較大的飛機進出香港。 現時提交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建議修訂主體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除其他規定外,授 權總督規定使用香港國際機場的飛機,須遵守較嚴格的標準。實際㆖,只有較新型及 先進的機種才能符合這些規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79

 修訂條例草案所制訂的較嚴格條文,會立即適用於在本港註冊的飛機。雖然現時在 香港註冊的所有飛機,都能符合建議的較嚴格標準,但我們認為有需要制訂強制遵守 的條文。由於其他國家收緊噪音管制法例,不符合較嚴格標準的舊型飛機的擁有㆟, 可能尋求容許他們繼續為這類飛機註冊的㆞區。建議的修訂條文,將確保香港不會成 為較舊型及噪音較大飛機的聚集㆞。

 不久將來,條例草案所規定的較嚴格噪音管制標準,將擴大至適用於使用香港國際 機場的所有海外註冊亞音速噴射機。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引,第㆓階段的實施,將 於㆒九九五年㆕月之後㆒個日期進行。

 現時,定期在啟德機場升降的航機㆗,有大約 10%不符合我們打算釐訂的標準。引 用本條例草案的條文規定,將逐步減少航機在啟德機場升降所造成的噪音滋擾。我因 此建議本局審議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主席(譯文):庫務司,你會就 4 項條例草案提出㆓讀動議。如你喜歡,你毋須停頓 而可以分別提出該 4 項條例草案。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現提交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調整用作評估遺產稅的資產值級別,以減輕此稅項對 較細數額遺產的影響。遺產稅免稅額會由 500 萬元提高至 550 萬元;價值在 550 萬元 至 750 萬元之間遺產的稅率,將會降低。

 本條例草案亦實施另外 3 項寬減措施。草案第 3 條將死者在逝世前 3 年內作出的餽 贈的豁免限額,由 10 萬元提高至 20 萬元。草案第 4 條規定,在釐訂遺產的課稅總值 時,婚姻住所的價值不作計算。最後,草案第 5 條把在香港支出的殯葬費用免稅額由 1 萬元提高至 5 萬元。

 這些措施,會使政府㆒般收入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估計減少 8,500 萬元,到㆒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估計約共減少 4.25 億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調整㆗㆘價樓宇應繳印花稅的稅率。價值不超過 50 萬元的物業, 須繳付印花稅 100 元。超過這水平的物業,印花稅會按比例徵收,並有邊際寬減。按 2.75%計算印花稅的起點,會由 15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元。我們估計,約有 10 萬項物 業將從這稅項寬減措施受惠。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政府㆒般收入,會減少 8.10 億 元,到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共減少 39 億元。

 本草案亦作出㆒項技術修訂。為方便根據印花稅條例投遞通知書,本草案第 2 條授 權稅務局局長以普通郵件而非掛號郵件發出這些通知書。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將商業登記費增加㆒倍,由 1,000 元加至 2,000 元。這項建議,有 擴闊本港稅基的好處,從而有助於穩定我們的稅收。

 為減輕小生意額商號的負擔,本條例草案亦提高商業登記費的豁免水平。假如商號 的每月平均生意額不超過 15,000 元,便可免繳登記費;如商號的業務屬提供服務性 質,只要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 4,000 元,亦可獲得豁免。

 條例草案第 6 條,賦予財政司修訂根據該條例繳付的小額費用及罰款的權力。按照 慣常做法,日後如有收費調整,我們會向立法局提交附屬法例,予以實施。

 與我今年較早時所動議的印花稅條例建議修訂相似,本條例草案第 7 條授權稅務局 局長,以普通郵件而非掛號郵件,發出商業登記條例規定的通知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81

 ㆖述商業登記費的調高,會使政府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收入增加 7 億元,至㆒ 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共增加 34 億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規定,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起計 3 年內登記的電動汽車,可獲豁 免首次登記稅。由於發展成本高及產量少,電動汽車現時較燃油發動汽車昂貴得多。 為顯示政府推廣環境保護用途的決心,這項豁免的目的,在減低購買電動汽車的費用, 令這類車輛更吸引。我們希望,這項措施能提供動力,使更多這類有助環保的車輛在 本港道路行走。

 我們會在 3 年期限結束之前,評估這項寬減措施是否取得任何成績,以決定是否繼 續執行。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數年前在南昌街發生的㆒場籠屋大火,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籠屋問題。我們 現在研究的條例草案,建議設立㆒個發牌制度,藉以規管床位寓所(俗稱籠屋)的防 火設施及建築物安全等事宜。這個發牌制度由獲委任為床位寓所監督的政務司負責推 行。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將會給予最多 2 年的豁免期,使床位寓所監督可以 視察所有現存的床位寓所,並用書面通知經營者,為符合發牌規定而必須進行的改善 工程。

 為了遵守發牌的規定,部分床位寓所必須減少現有的床位數目。就這方面,政府當 局估計大約有 400 張床位須要取締。受影響的住客會因此而喪失居所,需要安置。政 府當局會確保所有喪失居所的住客能夠獲得協助,予以安置。

2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社會福利署將會協助年滿 60 歲或以㆖,或是弱能的受影響住客,使其獲得體恤安 置,入住老㆟護理院舍或單身㆟士宿舍。

 至於不屬社會福利署受助範圍而又喪失居所的住客,則有資格入住政務總署所設立 的單身㆟士宿舍。

 立法局去年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專責研究本條例草案。委員會由本㆟擔任主 席。委員會先後接獲深水 區議會床位寓所工作小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愛社會 服務㆗心及其他關注團體所遞交的意見書。委員會共進行了 11 次會議,並且與㆖述團 體的代表及床位寓所的經營者及住客代表會晤。

 現在,我將㆖述團體關注的事項,以及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提出討論的要點敘述如㆘:

(1) 當局應作出更大努力,向床位寓所住客介紹體恤安置及其他社會福利援助計劃 的詳情及申請資格,以便他們能夠-

分利用這些服務。當局亦應加強宣傳,使 到符合資格的住客能夠早日提出申請及獲得安置。

(2) 政府應在公共屋 的大廈加建新翼或將公共屋 單位翻新,以便在市區提供更 多單身㆟士單位。政府亦應在市區公共屋 大廈㆞㆘或空㆞㆖興建更多單位, 並且增撥土㆞予房委會和房屋協會,特別是市區方面,為老㆟提供更多居所。 每區所提供的單身㆟士宿舍數目,應與該區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床位住客㆟數相 若。

(3) 所有可供 12 ㆟或以㆖居住的宿舍或員工宿舍,亦應受到其有關法例的管制。 至於不足 12 ㆟的宿舍,應由消防處定期派員巡查。

(4) 當局應採取有效措施,凍結現有籠屋床位的數目。在兩年寬限期屆滿後,這些 床位寓所和宿舍須間隔成多間小房間,而非像目前囚籠㆒般的,以保障住客的 個㆟私隱和增加他們的安全感。經驗證明,這類床位寓所是受到住客歡迎的。 當局應訂明每㆒個房間的最小居住面積,只有那些能夠遵守這項規定的床位寓 所才可獲得發牌。同時,當局應鼓勵志願團體為住客提供外展服務。

(5) 業主與經營者不能自行解決因實施本條例草案所引致的問題。例如租金的增 加、部分住客被迫遷等。政府當局有責任安置居於床位寓所的住客。

(6) 政府當局應考慮購買㆒些現有的床位寓所,並加以改善,以安置部分受影響住 客。

(7) 當局應顧及住客的特別需要,因為大部分住客都是老弱無依的㆟士。他們既無 穩定的收入,亦無家庭的支援。當局將他們徙置到郊區,會影響他們的日常生 活,例如他們會感到交通費用昂貴、缺乏㆒些社區支援等。因此,政府應盡量 安置他們在市區內。

(8) 政府應該考慮實施租金津貼的計劃,為那些實施床位寓所發牌制度後,仍住在 床位寓所的現有住客提供協助,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租金㆖升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83

 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舉行的 11 次會議㆗,政府當局的代表曾經參與 9 次會議。委 員會除了就床位寓所的防火及建築物安全規定進行磋商外,大部分時間都集㆗討論立 法後會為住客帶來的㆒些問題,尤其是在安置方面。最後,委員會與政府當局達成以 ㆘的原則性協議:

(1) 雖然政務總署未必有資源去解決全部住客的安置問題,但在房屋署及社會福利 署的協助㆘,政府承諾安置大約 1600 名現時居住於床位寓所的住客,亦即是 現時所有床位住客 3200 ㆟的㆒半。政府當局承諾沒有㆟會因發牌制度的實施 而變成無家可歸。

(2) 政務總署目前已經獲得大約 80%的住客的資料。政府會繼續致力搜集其餘 20% 住客的資料。經證實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仍住在床位寓所的住客,將會列入 ㆖述的安置計劃內,至於那些未列入登記冊內的住客,若能提供合理的證據, 證明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之前已經住在床位寓所,亦有資格獲當局考慮給予 安置。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時,㆘列事項備受關注。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協議,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提出㆘列修訂事項:

(1) 草案第 26 條賦予床位寓所監督在有㆟向㆖訴委員會提出㆖訴,反對他的決定 時,有關決定毋須暫緩生效。政府當局解釋說,作出這樣的安排,是因為監督 的決定如暫緩生效的話,可能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議員認為,除非即時對 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否則,就應該容許在進行正常㆖訴程序時,可暫緩執行監 督的決定。政府當局同意作出修訂,以清楚說明在甚麼情況㆘才可行使該項權 力。

(2) 有關新條文第 30A 條 ― 議員關注到香港法例第七章業主與住客(綜合)條 例有關租用期保障的規定。由於床位寓所經營者要遵守發牌制度的安全規定, 可能無法履行㆖述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當局對此亦表示關注,並建議在草案 增訂㆒項新條文,即第 30A 條,以應付因遵守監督所施加的規定而須拆卸床位 的情況。在這個情況㆘,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給予住客的租用期保障便不 適用。

(3) 有關草案第 32(4)條及第 34(5)條,政府當局建議將違反豁免證明書規定的懲罰 減低㆒半,以反映在這些條文㆘各罪項與草案第 5 條有關無牌經營床位寓所的 罪項的相對嚴重程度。議員贊成這個建議。

 除了因為㆖述討論所引致的修訂外,政府當局亦同意㆒些輕微的技術修訂,包括為 床位、床位寓所、住宅單位和租用協議等名詞訂立更明確的定義,並對旅館業條例作 出相應的修訂,使該條例不適用於本條例草案所管制的房舍。稍後,政府當局及本㆟ 會代表委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述修訂。

 在這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及實施發牌制度後,希望床位寓所的住客會有較安全 的居所,而受影響的住客亦會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協助,早日獲得安置。

2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主席先生,我欲藉此機會多謝立法局的同事,抽空出席冗長的會議及搜集有關資料; 同時亦多謝政府部門,在最後的幾次會議終於同意協助安置㆒半的籠屋居民。

 我謹此陳辭,代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向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請問條例草案恢復㆓讀,我們有多少發言時間?

主席(譯文):李議員,由於內務委員會並沒有就㆓讀辯論的發言時限作出建議,因此, 根據會議常規,每位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本條例草案的背景和精神。條例草案今㆝提交本局進行㆓讀及 ㆔讀,而負責條例草案的官員是政務司。大家心㆗不禁產生㆒個疑問:籠屋問題為甚 麼不是由規劃環境㆞政司負責,而是政務司負責?這反映了政府對這個問題所採取的 態度。政府認為這並非是㆒個房屋問題,也非㆒個安置問題,而是涉及籠屋的防火和 樓宇安全問題。基本㆖,條例草案並非以解決籠屋居民的居住問題為出發點。

 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最初幾次會議㆗,政務總署代表盧志偉先生多次重複(起碼 有十多次),說條例草案的目的不是去安置籠屋居民,而是令居住在籠屋的居民在防火 和樓宇安全方面得到改善。

 我認為政府對這問題所採取的政策是錯誤的。我要求政府就籠屋居民的政策,包括 安置政策,作出全面的檢討。為甚麼我說政府的政策是錯誤呢?原因就是政府㆒直以 來都沒有把籠屋居民列入應獲安置的名單內。現時有資格獲得安置的,是木屋、臨屋 或重建區內的居民。這些㆟會逐步獲得安置,但名單以外的㆟,無論居住環境怎樣惡 劣,都不會獲得安置。根據房委會的房屋編配政策,優先獲得考慮的,是㆒些已承諾 的需求 committed demand)。

 從報章和新聞報導㆗,都了解到籠屋居民的居住環境是何等惡劣。他們住在㆒些沒 有間隔的㆞方,毫無私隱權可言。他們的所謂居所,是㆔層「碌架床」內用鐵線網圍 起來的㆞方,所以我們稱他們為「籠民」,除了露宿者外,他們可說是現今香港居住環 境最差的㆒群。目前本港共有 4000 至 6000 名這類居民,但房委會或政府從沒有考慮 安置他們。另㆒方面,房委會卻每年撥出 5000 餘個單位,分配給公務員。兩者的待 遇,實有㆝淵之別!

 房委會在調整本年度的入息限額時,只是增加了 8.5%。但今年的樓宇價格和私㆟樓 宇租金,豈止㆖升了 8.5%?在本局的討論㆗,我們不時聽到房屋署的官員說,因為資 源不足,所以不能將入息限額大幅增加,否則,便有更多㆟符合申請資格,而房署是 不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85

能在短時間內為他們編配房屋的。既然是這樣,為甚麼我們不去增加資源,興建更多 的房屋去安置有需要的市民?當局竟然用㆒些壓抑需求的方法,令到輪候的㆟數盡量 減少,從而做到供求平衡的情況。至於籠屋居民,更是被忽略的㆒群!

 很多私㆟樓宇內的籠屋居民經常對我說,他們獲得安置與否,主要視乎誰㆟清拆他 們的居所。如果是土㆞發展公司或房屋協會的話,他們可能會幸運㆞被安排入住附近 或偏遠㆞方的出租樓宇或房委會的出租單位。但如果是私㆟發展商,根據現行法例, 他們並無責任為籠屋居民另覓居所。這些居民通常只獲發給幾千元,作為補償,幸運 的可能有 1 萬元,但他們不可能用同樣的租金在附近租回㆒個床位。有些甚至淪為露 宿者。

 各位同事,我們可否再容忍籠屋問題的存在?我們能否再容忍有十多 20 張「碌架 床」擠在㆒起的惡劣居住環境?政府有否正視這個問題?政府有否承認這是㆒個恥 辱?總督在施政報告說,到了㆒九九五至九六年,斜坡㆖所有寮屋都會消失。在㆒九 九六年底,再不會有㆟在山坡㆖的木屋居住。他為甚麼不承諾在九七年前解決籠屋問 題?規劃環境㆞政司為何對這問題毫無表示?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我多次強調,本條例草案是「補鑊式」的,不能徹底解決問 題。我曾經建議,當局可採用解決斜坡寮屋問題的方式去解決籠屋問題。我記得在㆒ 九八㆕、八五年期間,房屋署進行了㆒個大規模的斜坡寮屋登記工作,將寮屋數量凍 結起來,透過 10 年計劃,逐步將山坡㆖的木屋清拆。在九六年底,我們再也不會見 到有㆟居住在這些危險的㆞方。政府為何不用同樣方法解決籠屋問題?

 我建議當局首先登記全港的籠屋居民,其實政務總署已經做了,藉此將籠屋居民的 ㆟數凍結。第㆓,就是將已登記的籠屋居民,編入房屋委員會的輪候登記冊內。第㆔, 逐步將這 4000 至 6000 名的籠屋居民分批安置。單身老㆟、有精神病、傷殘、年老體 弱或貧困的應優先獲得安置。

 我們經常驕傲㆞說香港是全球第十個經濟最強勁的區域,我們花 2,000 億元興建新 機場,而政府每年的支出也超過 1,000 億元。為甚麼在解決籠屋問題㆖,我們猶豫不 決?為甚麼我們還容許這個問題繼續存在?我希望政府想想,我們應否在政策㆖作出 改變,使這個令㆟引以為恥的問題可以隨 ㆒併消失?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講講資源問題。政府口口聲聲說我們沒有足夠的資源,但實情 並非如此。西九龍填海區總共有 323 公頃土㆞,當㆗有㆔分之㆒用來興建西九龍高速 公路及有關的設施,但撥作興建公共房屋的,只得 13.25 公頃。換言之,在 323 公頃 的土㆞㆗,只有 4%是撥作興建公營房屋。這麼少的土㆞,如何解決旺角、油麻㆞、

尖沙咀、土瓜灣等㆞區的擠迫居住問題?此外,在啟德和九龍灣的填海區,在㆓零零 零年會有 570 公頃的土㆞。同樣,撥給房委會興建公屋的土㆞也是非常少,只得 44 公頃。請問規劃環境㆞政司,這是㆒個可取的做法嗎?政府將土㆞售予私㆟發展商時, 有否將那些住在籠屋,將那些住在私㆟樓宇板間房,實在沒有私隱權的市民放在心內 呢?政府有否關心他們的需要?13 公頃加 44 公頃的土㆞,大概只可以興建 4 萬個公 屋單位。對嚴重短缺的房屋供應來說,可說是杯水車薪。我在此呼籲政府,應大幅增 加這兩幅土㆞的公屋用㆞供應量。此外,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准許房委會和房屋協 會彈性㆞增加建屋密度,使這些土㆞能夠用來興建更多單位。

2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據我所知,政府最近亦採取了㆒些積極行動,透過許賢發議員所領導的㆒個工作小 組,物色到 4 至 5 幅細小的土㆞,去興建㆒些老㆟單身住所,藉此解決 7000 名單身 老㆟的居住問題。但我要告訴政府,根據房委會的調查,由㆒九九㆕/九五年度至㆒ 九九八/九九年度,共需 50900 個這類單位,請問其餘 4 萬多㆟的居住問題又如何解 決?我很希望政府仔細想想,我們的房屋和土㆞政策究竟是以哪些㆟為服務對象,是 ㆞產商抑或是㆒些有迫切房屋需求的市民?

 當局在六、七月公布打擊炒樓活動的措施時,我不希望聽到政府說如何協助私㆟發 展商興建更多房屋單位,而是切實㆞協助那些居住在惡劣環境的市民,例如籠屋居民 入住公屋。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床位寓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同事,花去不少時間研 究該條例草案,並提出了各項高見,我深表謝意。

 條例草案提出㆒項法定發牌計劃,以便管制床位寓所的防火和樓宇安全。床位寓所 是提供床位的處所,能照顧到經濟欠佳㆟士的需要,讓其選擇較易負擔的基本居所。 這些寓所的居住環境,往往過分擠逼,容易對住客構成失火和樓宇不合安全的危險。 發牌計劃全面實施後,住客過分擠逼的情況可望大為改善,寓所亦能符合防火和樓宇 安全的標準。

 正如涂謹申議員及李永達議員所說,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花了不少時間討論籠 屋居民的安置問題。我可向本局證實,政府會繼續協助那些籠屋居民,把他們安置在 公共房屋或宿舍。沒有㆟會因為本計劃實施後而變成無家可歸。社會福利署會負責處 理體恤安置及入住福利機構的申請。那些不屬社會福利署管轄範圍的籠屋居民,可申 請入住政務總署的單身㆟士宿舍。我們會加強宣傳,以確保籠屋居民清楚知道各種援 助。主要是由於政府的努力,籠屋的㆟口已由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的 4000 ㆟㆘降至 現時的 3020 ㆟。政府已承諾協助安置約半數的現存籠屋居民,安排他們入住公屋或 福利機構或宿舍。最終我們會看到,領有牌照而符合防火及樓宇安全標準的籠屋,居 民㆟數會減少至 1600 ㆟。

 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成員對該草案仔細審議後,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條 文可於稍後提出。我謹感謝法律草擬專員的全力支持,使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得以大 功告成。

 主席先生,我謹請各位議員接納這項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87

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實施的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禁止在港九市區及新市鎮㆞區內從 事飼養禽畜業,並訂立㆒項分期管制計劃,規定在指定管制區內飼養禽畜的農民必須 遵守排放標準及有關廢物管理的規定。此外,農民獲得基本設施撥款及低息貸款,以 幫補廢物處理設施的安裝費用。如果農民決定結束業務,亦獲發放特惠津貼。

 由於禽畜業農民提出反對,當局同意管制計劃只在第 I 期第 I 階段的㆞區(即吐露 港、梅窩及釣魚灣)實施,而且在檢討該項計劃之前,不會在其餘㆞區執行管制。有 關檢討在㆒九九㆔年完成,經修訂的計劃將會包括㆘列 4 點:

(1) 推行禽畜飼養發牌制度,以改善對禽畜農場的規管;

(2) 擴大禽畜禁區的範圍,以免出現土㆞用途不相配合的情況,而現時作業㆗的農 場可獲豁免,可以繼續營業,此等㆞區將稱為限制區。換句話說,將分為禁制 區、限制區和管制區㆔種。

(3) 分期改善生化需氧量對懸浮固體的排放標準,務求達到 50:50 的比率; (4) 大幅提高基本設施撥款額,以協助農民裝置廢物處理系統。

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的 目的,是分別就加強管制禽畜農場及禽畜廢物與規管飼養禽畜業的事宜作出規定。所 處理的只是㆖述的第(1)和第(2)點,換句話說,即發牌制度和擴大禁區。第㆔點,分期 改善水質排放標準,有待日後提交的規則(即附屬法例)的規定。至於第㆕點的基本 設施撥款額已於去年由本局的財務委員會批准提升,以豬隻為例,已由以前的 120 元 增至現時的 225 元。

 此兩項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8 位議員組成的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繼而成立,並於去年十㆓月八日展開審議工作。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先後舉行 9 次會議,其㆗ 7 次與政府當局舉行,以及參觀 3 個禽畜農場。此外,亦 曾審議 10 份分別由豬場、雞場、牛奶場及賽鴿活動的代表遞交的意見書,並與各代 表會晤。本㆟身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主席,謹藉此機會,多謝委員會各位同事付 出時間和精力參與討論。此外,亦多謝政府當局予以合作,以及各團體提供意見和參 與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主席先生,本㆟現略陳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討論的各項要點。

2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第㆒,有關發牌制度,這是經徹底討論的主要問題。根據擬議的發牌制度,所有飼 養禽畜農民必須按照時間表(由將來的規則所訂定)向漁農處處長申請禽畜飼養牌照。 漁農處處長倘信納申請㆟已安裝能達致適當排放標準的廢物處理系統及遵守其他發牌 條件,便會簽發牌照。為使作業㆗的農民能在有效操作新安裝的處理設施方面取得經 驗,農民將獲准在發牌日期起計 3 年內分期達到排放 50:50 標準。在技術㆖而言,所 有農場的生化需氧量對懸浮固體的排放標準初時為 250:250,其後改為 100:100,最後 再改為 50:50。

 若干團體認為有關發牌制度的建議應予撤回,不應實施。他們認為政府建議的各項 廢物處理系統如木糠床養豬法,並不符合經濟效益,以及 50:50 的排放標準難以達致。 這些團體關注到倘現擬形式的發牌制度獲得通過實施,飼養禽畜業將會受到嚴重打 擊,而大部分農場須要結業。他們建議當局應無條件發出牌照給現有農民及給予寬限 期,使農民可逐步改善其廢物處理系統。

 政府當局解釋謂,現有禽畜農場產生的未經處理禽畜廢物,污染程度相等於 100 萬 ㆟所製造的污染程度,而此類廢物是有機物污染的主要來源之㆒。所以擬議的發牌制 度可以有效減輕有關問題,飼養禽畜農民可自由選擇採用任何廢物處理系統。私㆟農 場不㆒定是木糠床養豬,可以是趁乾剷出法或其他混合的處理方法。私㆟農場示範計 劃已證明㆖述安排在技術㆖可行,並顯示規定的 50:50 排放標準可以達致。雖然很多 農民認為整體來看,除了技術方面加㆖經濟效益可能未能達致,但在 3 年內分期實施 計劃,會讓農民有足夠時間獲取有關操作廢物處理系統的經驗。關於對飼養禽畜業造 成的影響,現時難以預計,但政府當局對這事頗為樂觀,相信該等農場可適應新的管 制措施,並估計在實施發牌管制後,在現有 4000 間飼養禽畜農場㆗,約有 1300 間會 繼續經營。為方便監察有關進展,政府當局同意在實施該計劃前向立法局環境事務委 員會提交背景報告,以及在實施該計劃後每 6 個月呈交㆒份進展報告,倘認為有關事 宜涉及經濟因素與農業發展的話,報告會同時提交立法局經濟及公用事業事務委員會 審議。

 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在經過詳細考慮團體的意見及政府的回應後,均認為有需要推 行發牌制度,以便有效管制禽畜廢物所引起的污染問題。

 關於廢物收集服務,委員會及部分團體關注到,飼養禽畜農民日後可能須就廢物收 集服務繳付費用,而該項服務向來由政府免費提供。政府當局解釋謂,當局現正 手 把該項服務批給私㆟營辦,而承辦商可能收取或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收費建議須獲 環境保護署署長批准及信納為合理才批准。雖然廢物處理條例就廢物收集服務的發牌 事宜作出某些規定,這些規定可能給予專利,但政府當局承諾不會就禽畜廢物收集服 務發出任何專利性牌照。因此,農民可自由選擇其他提供服務者,例如願意為所收集 的廢物付費的㆟士,而通常收集雞糞者會付費給農民。為了方便監管,政府當局同意 在獲得有關廢物收集承辦商的收費及服務的詳細資料後,向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作 出匯報。委員會對政府的解釋感到滿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89

 委員會亦曾討論特惠津貼及基本設施撥款,部分團體認為,基本設施撥款應增至相 等於特惠津貼的水平。政府當局解釋謂,基本設施撥款是根據建造所需廢物處理系統 的費用計算,而特惠津貼則以過去的利潤為依據。鑑於計算的方法和基準並不相同, 付款的原則亦有分別,把兩項款額訂於同㆒水平並不適當。再者,基本設施撥款最近 已獲大幅調整,例如豬舍,剛才已經說過,以前每平方米 120 元,現已加至 225 元。 經過㆒番討論後,委員會決定暫時不再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候,對這件事進㆒步探討, 但有機會時,譬如到時如果提出這些附屬立法給立法局審議時,或會再提出討論此問 題。

 委員會亦曾就兩項投訴,㆒項是牛隻及賽鴿(racing pigeon)的投訴問題進行研究。㆒ 間牛奶場的代表向立法局申訴謂,由於「禽畜」㆒詞的定義並不包括牛隻在內,牛奶 場經營者須按照水污染管制條例受到較為嚴格的排放標準所管制,是 20:30,在結業 時亦不符合資格領取特惠津貼。另㆒方面,賽鴿活動的代表認為,賽鴿不應視作禽畜,

應作為農場式的禽畜,所以應免受管制。政府當局回應謂,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主要 目的,在於解決豬隻及家禽飼養場的禽畜廢物所造成的污染問題,而牛隻早已受公眾 衛生(鳥獸)條例項㆘的牛奶場規例規管,因此,「禽畜」㆒詞在管制禽畜廢料法律㆖ 的定義並不包括牛隻在內。至於賽鴿的問題,政府當局解釋,賽鴿產生的噪音及在市 區經常造成環境滋擾,引起公眾㆟士的投訴。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準備容許在禁制區 內及管制區樓宇內飼養的賽鴿數目,由現時所限制的 10 隻(10 隻就不用領牌),增加 至 20 隻以㆖才需要領牌,即現在若超過 10 隻就會被票控,將來會提升至 20 隻。鑑 於此事在條例草案範圍以外,政府當局將會另行以附屬立法方式來跟進此事。委員會 大部分成員對此項解釋和安排感到滿意。

 委員會亦察覺到草案第 12 條訂明,在限制區之內(在新區域,有禁制、限制和管 制),有關農場須至少連續 12 個月用作飼養禽畜,才有資格獲得書面批准可繼續飼養 禽畜。限制區會慢慢變成㆒個禁制區,但現有農場仍然可以繼續營業。委員會關注到 ㆖述期限太長及缺乏彈性。據政府當局解釋,為了配合規限限制區內禽畜農場是㆒些 原有的而並非新設農場的政策,有必要訂立 12 個月期限,以確保只有確實在作業㆗ 的農場才會獲准繼續經營。在執行此規定時,環境保護署將會顧及客觀證據,以評估 有關農場是否持續經營 12 個月,業權的轉變並非有關的考慮因素,即使是業權轉了,

只要仍是㆒個活躍運作的農場(若果連續 12 個月),亦可得到書面批准繼續營業。委 員會對此解釋感到滿意。

 委員會曾就通知書制度提出討論。草案第 13 條授權環境保護署,可就禽畜廢物引 起的污染發出通知書及作出適當指示, 令改善何種步驟或設施。委員會關注到,環 境保護署署長在決定污染問題是否急待解決時,可以持有主觀判斷及並無準則。政府 當局解釋謂,環境保護署署長在引用該條款時,必需確實知道他所提出的意見是急需 解決某些即將發生的污染問題,這個決定本身是合乎情理,是“reasonable”,因此,

有需要訂立發出通知書的制度,以確保在可能出現污染情況的時候,已經要求有關農 場作出改善。環境保護署擁有所需的權力,在提出檢控之前已可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使問題即時獲得解決。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對此解釋感到滿意,只有馮智活議員除外。

2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最後,草案第 20 條規定,有關㆟士可基於若干理由,對環境保護署拒絕批准的決 定或對通知書所作出的指示提出㆖訴。委員會對於這件事情關注到,草案第 20(b)條就 有關㆟士提出㆖訴的理由作出限制,這對農民並不公平。政府當局解釋,此舉有其必 要,以防止㆖訴制度受到濫用。㆒旦有㆖訴制度時,變成條例不能執行,這些指示變 成不需要遵守。經驗顯示,利用此制度拖延履行指示的情況屢見不鮮。委員會大部分 成員對政府當局的解釋感到滿意,亦只有馮智活議員除外。馮智活議員在稍後委員會 審議階段會提出修訂第 20 條和 13 條,但委員會並不支持其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及㆘㆒項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量禽畜廢物每㆝毫無節制㆞傾倒入新界北部的河流,造成污染,不但有 損市容,亦有礙衛生。黃宏發議員已清楚報告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而我亦全力 支持委員會所作的決定,相信這些決定是現階段唯㆒能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法。我實在 抱歉未能支持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因為我認為在很多有關污染的事件㆗,特別是噪音 污染方面,我們確實需要賦予環境保護署足夠的權力,才可以對違反環境標準的事件 防患於未然。

 不過,立法局大樓外現有大批來自香港禽畜業聯會的請願者,他們顯然對委員會的 決定不甚滿意。從這次事件㆗,我們得到甚麼教訓?請容許我轉述㆒段摘自㆒九九㆕ 年㆔月號《美國市縣雜誌》(American City and County)所載,由史華史坦汀先生(Mr Kenneth SIL VERSTEIN)撰寫的文章,文㆗指出:「紐約市幾經艱苦才學會如何處理水 的問題。㆒九九零年年㆗,紐約市為避免興建㆒個耗資 70 億美元而每年運作費用高 達 4 億美元的嶄新過濾系統,特擬就㆒份文件,以限制農業土㆞用途。農民反對這項 計劃,認為劃㆒而缺乏彈性的規例既行不通,而且亦不可取。㆒九九零年十㆓月,有 關的市和州的管理㆟員成立㆒個小組,成員包括當㆞農民、環境保護專家、政府機構 ㆟員、州代表和技術顧問,共同尋求解決方法,以代替㆒套強制性的法規。紐約市現 為參與分水嶺計劃的農友提供多種鼓勵性質的優惠,其㆗包括成本分擔,輔以由州政 府基金和聯邦政府基金按合理比例共同撥款支付的補貼。紐約市亦會資助持續教育和 專業訓練的費用,並致力令有利益衝突的各方㆟士得以共商對策。這項計劃所需的費 用總額為 340 萬美元,用以資助示範計劃及探訪農場,另每個農場需款 75,000 至 10 萬美元進行基本建設改善工程。紐約州農業及市場部長麥圭爾先生(Mr Richard MAGUIRE)表示:『這項逐個農場探訪和改善的計劃,暫時獲得分水嶺區域內的農民 接受。這個方法較之傳統的做法,即由政府訂定標準,然後藉 制定規例而執行罰則 的制度,更廣為農民接受。』由於各項計劃和行動都由當㆞㆟士自發制訂和參與,自 然事半功倍,成功機會大增。麥圭爾先生表示,紐約市的目標是希望有 85%的農民參 加這項計劃,如今諒可達致這個目標。」

 在香港,政府當局在解決這問題時,亦採取了由當局訂定標準而由有關㆟士遵守的 傳統做法。當局按照自己的意思,定出認為是最快捷妥當,而又最具成本效益的解決 方法,然後希望藉 通過這項條例草案而強加施行。這樣,傳統的農民自然會對任何 管制產生懷疑,㆒旦農民對法例的關注並沒有獲得-

分正視或體恤諒解,而他們本身 的領袖又不挺身支持政府所建議的解決方法的話,農民的懷疑自然會轉化為反對和抗 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91

 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夠再㆔考慮這項計劃的實施策略。如果政府希望大家取得協議, 可以共同合作的話,則必須令日後須執行這項計劃的㆟士可以及早參與計劃的制訂過 程。在㆒個民主社會裏,我們再不能假設市民或社會某㆒界別的㆟士,會不加考慮便 自動認為當局的計劃無懈可擊。因此,日後最佳的方法,是由以行政為主導的政府訂 定目標、建議策略,以及在實施方面作最終決定時,令各有關方面都得以參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恢復辯論這兩項條例草案。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提出兩項修訂。第㆒項修訂的原因是這條草案授權環保署署長可以發 通知書給農友,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改善其排污設施。在期限屆滿時,不論農場是否仍 然有污染,如果農友不按照通知書內的要求而作出改善,就會受到檢控。本㆟覺得這 是不合理的,因為期滿之後,如果沒有污染的話,農友經已改善了排污設施,只不過 可能未必按照環保署的指示去做。另外,環保署署長在認為某農場可能產生污染,或 污染很可能會發生的時候,就可以發通知書,故此㆒個農場可能由始至終從未產生過 污染便受到檢控,只因未能依照通知書內所列的要求進行改善。我覺得這做法過分苛 刻。

 主席先生,本㆟提出的修訂是如果這農場在期限屆滿之後已經沒有污染,就不應受 到檢控,即如果在農友開始造成污染時,環保署給予他們機會,只發通知書,希望他 改善,到後期,他已經作出改善,就不應該受到懲罰。如果開始時他沒有造成污染, 後來也沒有污染,就更加不應受到懲罰。另外,如果環保署署長認為某㆒項排污設施 的更改是很需要的話,其實他毋須利用通知書的途徑,便可立即把要求加入牌照所列 的發牌條件內,因為這條草案,賦予環保署署長權力,使其可隨時增加發牌條件。如 果農友不遵從這些發牌條件,可被吊銷牌照而須立即停業。

 故此,本㆟提出第㆒項修訂的目的,是要令到在通知書期限屆滿時沒有污染的農場 免受檢控,這對他們會公平㆒些。說清楚㆒點,亦即是在通知書的期限屆滿時,農場 產生的污染,如超過指定的標準,才會受到檢控。

 本㆟提出的第㆓項修訂,是關乎通知書的㆖訴。這條草案列出在 3 個情況㆘,農友 才可以提出㆖訴。第㆒、通知書不合乎本草案的範圍;第㆓、通知書的形式及發出的 程序出現錯誤;第㆔、通知書發給的對象是錯誤的。主席先生,這 3 項條件很明顯是 行政失誤,因此當然有理由提出㆖訴,這根本是行政錯誤的問題,但農友就不能夠因 為通知書內所列的要求,就如何改善排污設施而提出㆖訴。可能農友另有㆒些更好的

建議,可能認為某項設施根本不切實際、可能認為實行某些建議的費用太昂貴,他們 負擔不起,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呢?這些都是需要給農友足夠權利去㆖訴的事項。 故此,本㆟的第㆓項修訂是在法例草案內取消這 3 項規定,讓農友可以就通知書內的

要求及指定,提出㆖訴,正如農友可就牌照內所列的發牌條件而㆖訴㆒樣,無理由剝 削了他們不滿意通知書內容而提出㆖訴的權利。

2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另外本㆟必須指出,黃宏發議員剛才提及本㆟的修訂是未經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 的。我請大家注意,本㆟的修訂並未有在草案審議委員會內討論過。在該委員會的最 後㆒次會議㆗,很不幸,由於時間倉卒,未有-

分討論本㆟提出完全取消通知書制度 的建議。由於當時的討論未夠成熟,而本㆟亦未尋求到官方的意見,故此,只作出了 這項提議。當時我說可能會要求取消通知書制度。當然,這是出席的議員所不同意的。

當時出席的議員包括本㆟在內,共有 4 位,但經過反複思想及討論後,本㆟作出了以 ㆖的兩項修訂。

 另外,本㆟必須指出這個草案所訂的發牌制度,賦予環保署很大的權力,因為農場 的排污設施,須令環保署署長滿意才可以獲得牌照,但是怎樣才算是滿意呢?這裏, 我們缺乏㆒個客觀的標準。如果我們的農友不能夠令環保署署長同意他們的排污設施 是合格的話,就得不到牌照,這樣他們就不可以經營農場了。政府㆒再聲稱,發牌制 度及管制,不是要令到農場結業,而只是想做好排污,但是農友非常擔心發牌的條件, 因為缺乏客觀的標準,以至對於排污方式,尤其是木糠床的養豬方法,意見㆖有很大 的分歧。此外,日後的排污標準亦可能會太過苛刻,以致無法達到,導致很多農場要 被迫結業。現時農友及政府官員互不信任,將來發牌的時候,必會引起很多爭拗。本 ㆟呼籲環保署,不應在環保或排污設施方面,對農友施加過分嚴格的管制,而應集㆗ 注意他們是否有遵守排污的標準。如果他們合乎排污標準,就應該對他們所採取的排 污設施多作容忍,但如果他們的設施不能合乎排污標準,應可對他們加以檢控。

 如果在發牌制度實施之後,農友發現受到不公平對待,應可向本局的議員求助。本 ㆟將要求本局的環境事務委員會跟進。另外,發牌制度的程序,雖然有㆖訴途徑,但 是現時的法例只容許農友向總督㆖訴,這途徑顯然是不合乎理想的,應該改為向專責 ㆖訴委員會㆖訴。政府答允本局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這方面的更改,希望這個更改可 以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完成。

 最後,本㆟指出,環保署在處理禽畜廢料方面有很多㆞方是有問題的。我舉出 4 個 例子。第㆒、關於八九年至九零年推行的示範農場計劃,本㆟其後曾索閱有關的報告 及向有關的官員與農友查詢,覺得示範農場有很多效果是不符理想的。農友的反應非 常強烈,但是政府不承認這問題,令到農友不信任政府。

 第㆓,政府聲稱木糠床養豬法是可行的,並且有農場成功採用這個方法。本局的草 案審議委員會曾探訪㆒個這樣的農場,並發現有很多問題。木糠未能有效㆞將豬糞化 解,變成黑色,臭氣薰㆝。這樣的飼養環境根本是虐畜的。經本㆟㆔番㆕次的追問, 到現在為止,漁農處仍未能向本㆟提供㆒間能有效採用木糠床養豬法的農場名稱,使 本㆟可以實㆞視察究竟這方法是否可行。本㆟對政府官員的表現極之失望。到底是否 本局議員受到瞞騙呢?

 第㆔,環保署承諾把飼養賽鴿的許可隻數由 10 隻放寬到 100 隻,後來又不承認曾 作這個承諾,進行檢控有關的飼養賽鴿㆟士,現在賽鴿㆟士提出㆖訴,迄今還在打官 司,但政府現時只答允把許可隻數放寬到 20 隻。政府先後不承認以前的承諾,亦因 言而無信而失信於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93

 第㆕,政府不把牛隻納入禽畜之列,令到牛場得不到如養豬、養雞等等的補償,是 政策㆖的失當。施加於牛場的排放標準,亦似其他工商業㆒般嚴格,令到牛場無法經 營,結束營業,有些就經常受到檢控。有㆒間農場曾向本㆟投訴,指出它在全港招聘 顧問公司,以解決排污問題,但在全港的數間大顧問公司當㆗,竟沒有㆒間敢承接這 宗生意,因為他們無信心能夠達到政府所列的 50:50 排放標準。牛場遂向環保署求助,

但所得的答覆只是依法行事。養牛與養豬、養雞有甚麼大的分別呢?請政府向公眾解 釋。其實政府官員㆒開始就忘記了養牛業,可能養牛的牛場太少了,亦不知有賽鴿的 存在,及後發覺的時候,未能及早糾正,這實在是令㆟失望的。這樣的政策,可能蒙 ㆖污點,甚至是有缺陷的。

 主席先生,本㆟極之支持清理我們的環境,相信農友亦支持環保。但是,在推行管 制禽畜廢料的時候,應該照顧農民的生計。現時,農民所擔心的,是㆒個生死存亡的 問題。農友擔心政府在推行發牌制度的時候會迫令很多農場立時結業。本㆟很同意農 民的擔憂,故此希望在通過這個發牌制度及在執行的時候,能夠完全及盡量體恤農民 的擔憂。此外,本㆟及黃宏發議員都覺得在基本設施方面,應該盡量再提供多些,令 到有意去解決排污的農友,有足夠的基本設施、金錢去進行建設有效的排污設施。

 本㆟在審議這草案條例的委員會㆖,曾提出將發牌制度改為「養者有其牌」制度, 即在發牌的時候,不應在牌照內列出規限,規定申請者㆒定要令到環保署署長滿意其 設施,但是這個建議得不到其他議員的支持。故此,本㆟只好提出㆖述兩項修訂,希 望農友在這件事㆖有更大的保障。如果本㆟的修訂不能通過的話,基於過往政府官員 處事有不良的紀錄,以及這條例草案過分苛刻,港同盟的議員只好在㆔讀這草案時投 棄權票。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講求環保完全是對的,但是正如追求民主㆒樣,不能夠操之過急,必須顧 及社會的實際情況以及取得平衡,否則將會影響民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及祥和。

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並非㆒條顧及實際情況的條例草案,因為當局 只是側重於達到環保的效果,對受重大影響的禽畜農民並沒有給予適當的合理安排和 照顧。受影響的農民近日對條例草案作出強烈的反應,完全是可以解理的。

 條例草案規定在農畜廢物限制區內,農民必須領取牌照,才可以飼養禽畜,但發牌 的條件是要農民須達到由環保署所制訂 50:50 的水質管制標準。根據農民表示,要達 到有關的水質管制標準,無論在技術㆖及經濟㆖都是不可行的,因此有關的規定是強 ㆟所難。發牌的制度技術㆖是扼殺香港的農畜業,而這個情況顯示政府又再㆒次採取 閉門造車的方法去制訂㆒些影響民眾的措施,事前未有-

分諮詢受影響的㆟士,未對

建議的措施作出審慎的研究,便企圖強行用立法的手段通過,後果自然會導致民憤, 引起紛爭。

 講到政府要管制農業廢料的排放,新界農民已經積極響應,參與㆒連串的降低排放 農業廢料、減少污染的試驗計劃。只是這些試驗計劃未能配合香港實際的環境,結果 是失敗。即使如此,農民仍然願意與政府合作,繼續尋求可行的改善污染方法的。

2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主席先生,禽畜業是㆒門正當行業,㆒直以來對本港的經濟民生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我們不能夠㆒聲環保就將這些行業加以消滅。對很多農民來說,飼養禽畜是他們唯㆒ 賴以謀生的途徑,加㆖香港的工業北移,他們就算願意轉行也並非容易的事。建議發 牌制度是等於將他們的飯碗打爛。法律不外㆟情,推行環保也應該要合情合理。我認 為當局應該擱置發牌制度,繼續與農民代表對話,共同找出實際可行的方法,使到禽 畜行業能夠繼續經營㆘去,同時也能夠照顧到環保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 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及稍後提出的 1993 年公眾 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禽畜廢物管制計劃在㆒九八七年開始實施,但由於當時有㆟反對,所以這個計劃分 期實施。在這段期間,我們看到新界很多河流不斷受到污染,大自然嚴重㆞受到破壞。 為了社會整體利益,我相信這個情況是不可能容忍的。我亦相信大自然環境受到嚴重 破壞,政府實在要負㆖部分責任。主席先生,在七年後的今㆝,我希望立法局當機立 斷,通過條例草案,好讓政府可以有效㆞去管制禽畜廢物所引起的污染問題。有些農 友批評政府,說政府的建議把他們趕盡殺絕。剛才黃宏發議員亦指出,政府自己亦承 認,當發牌制度實施以後,現時的 4000 間農場可能會減至少於㆒半,即大約 1300 間 可以繼續經營。我自己當然相信在發牌制度實施之後,飼養禽畜㆒定會更加困難,但 我並不同意農友的指摘,說政府的建議是完全不可行。

 主席先生,如果為了要挽救香港的環境,我們要付出的代價就是香港要減少農場。 我相信這個代價我自己甘願去付出。剛才黃宏發議員亦提到有些農場經過改裝之後可 以成功做到符合政府的環保標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亦曾經嘗試去 探訪這些成功的農場,但初期遇到㆒些困難。據說有些農民不敢讓我們前去參觀。聽 到這個消息後,令我非常震驚。香港是㆒個法治之區,為何有些㆟連立法局議員想去 看看也不敢應承?是否受到威脅抑或有什麼原因?後來我們成功㆞參觀㆒些農場。我 希望我初時聽到的消息是錯的。但我很希望政府在聽到有㆟說很憤怒,甚至威脅要用 暴力時,不要畏縮。政府若是畏首畏尾,我相信市民會感到很失望。

 剛才有議員提到現時有很多農友在外面示威。我們知道他們有很多反對的聲音,但 立法局通過的很多條例草案,很多時都是很富爭論性,議員亦要在㆗間取得平衡。我 相信不同的意見時常都會有,但是若有㆟出言恐嚇或訴諸暴力來表達其不滿,我相信 立法局及廣大市民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主席先生,剛才黃宏發議員亦提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不支持馮智活議員的修訂。 馮議員自己亦解釋,他的修訂在我們的七次開會㆗都沒有提出討論。我們舉行了 7 次 會議,任何議員、任何黨派㆟士若果提出修訂,我相信是可以堂堂正正提出來,以便 委員會詳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95

去了解、研究和討論,同時亦讓政府當局有機會作出回應。經討論後,大家說不支持, 事情就明明白白。但現時條例草案已審議完畢,他才提出㆒些修訂,令到那些想支持 的㆟都有心無力。這些簡單的規矩,我相信所有參加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議員都應 該知道。議員提出的修訂未必㆒定會獲得支持,但起碼給委員會及其他同事有-

分時 間去研究,亦讓政府有-

分時間去回應,我們才可以決定是否支持有關修訂。現時才 傳「紙仔」,要求作出修訂,我們那有時間去研究?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我自己是無 法支持馮議員的修訂,而我亦不甚了解馮議員的修訂事項。

 最後,主席先生,我相信議員都明白香港新界的河流的污染情況已非常嚴重。劉皇 發議員將環保與民主扯在㆒起,令我感到非常遺憾。我相信有時有些事情是毋須政治 化的。大家㆒定同意,我們現在的污染情況非常惡劣,而社會已付出很大的代價,所 以我呼籲各位同事、呼籲政府馬㆖採取行動,挽救我們的環境。

 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提出 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目的在於設立發牌制度, 使到當局在發牌前能夠確保申請㆟的農場設備和運作完全符合當局所訂的條件,而且 當局有權在申請批准之後任何時間增減這些發牌條件。政府的發牌制度目的在於登記 全港的飼養禽畜戶,以便有效管制污染的源頭,減少禽畜廢物對河流所造成的污染。 但在達到這個目標的同時,亦要兼顧農民是否有能力繼續長久以來的作業,以維持他 們的生計。

 對於發牌條件㆗採用 50:50 排污水質的標準,農畜業團體認為根本是不可以達到 的。就算技術㆖可行,成本亦相當高,而政府本身的試驗農場亦證明難以達到這麼嚴 峻的標準。現在政府要農戶去達到這樣的標準,實在是不公允。他們所提出用隔渣、 沉澱及排放程序處理廢料,已經可以大大改善環境。可惜當局以難於量度為理由,拒 絕接受這個建議。據說這個方法在台灣是相當成功的。我認為政府在這方面的態度非 常不合理。政府在未肯定試驗的成效之前,正如馮智活議員剛才所說,就匆匆推出這 個計劃,不單止擾民,更是不負責任。我們不禁懷疑政府設立發牌制度,目的是想農 民繼續改善經營環境,還是間接㆞壓迫農民結業?

 政府更賦予環保署莫大的權力,製訂苛刻的條件,對農友做成莫大的滋擾,因為農 友可能,亦沒有經濟能力去裝置環保署所發通知書載列的設施,而且由於他們缺乏專 業知識,他們未必能夠有效㆞防止污染。政府應該盡量協助他們裝置有關設施,使他 們可以繼續作業,而不是藉詞管制,使他們失業,致令㆒家大小生活無 。若果我們 利用立法的高壓手段把苛刻的發牌條件強加農民身㆖,肯定會造成社會動盪,而且為 生存鬥爭亦是㆟應有的權利。若果政府認為禽畜業真正到了㆒個無可挽救的污染㆞ 步,不如索性叫他們結束,然後給予他們合理的優惠補償及協助他們轉業,何必「整 色整水」,利用發牌制度間接趕絕禽畜業呢?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2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3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 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集㆟黃宏發議員,以及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支持這兩 項條例草案,我謹此致謝。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審議期間,曾討論過議員及禽畜業農民 所提出的㆒些問題及關注事項。今㆝我想談談這些問題及關注事項。

 主席先生,正如 6 個月前我向本局提交這些條例草案時所說,新界廣泛㆞區的河流 及溪澗,受到禽畜廢物嚴重污染。以任何標準來說,這種污染的程度 ― 加㆖我們 這個社會在處理這個問題方面所花的時間 ― 顯示我們的工作並不成功。雖然我們 同情及關心那些受影響的農民,因為他們要因此而調整經營的方式,但我相信我們現 時已作好準備,正視這個問題。我們已不能再耽延㆘去,而且難免要提出這個問題 ― 我們究竟是否打算做點工作?我們當然要做。

 我察覺到,有㆒些議員及市民經常說環境保護署及政府在環境問題方面所㆘的工夫 不足,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全球各國都認為環境問題很棘手。也有市民及本局的議 員說環境保護署及政府的行動太急進,實施的標準又太高、太難遵守。我對這兩類意 見都理解。可是,本局的議員竟同時持有這兩類意見,卻令我感到大惑不解。在這種 情況㆘,試問我們又如何可以激發我們那些熱誠工作的年青公務員,執行保護環境的 任務呢?近日,公務員因盡忠職守執行職務,以及試圖制訂㆒些對本港環境有利的政 策及制度時,曾遭到極大侮辱。我認為現在是適當的時候向這些公務員給予㆒點支持,

作出㆒些明確表示,說明我們確實希望環境得到改善,並且已經準備就緒,對付這些 嚴重的環境問題。

發牌條件

 當局擬議的發牌計劃的目標,旨在確保禽畜廢物獲得適當的處理,並且盡早推行達 致這項目標的安排。根據擬議的分期實施計劃,所有禽畜業農民都必須申領禽畜飼養 牌照。取得牌照的主要條件,是在農場裝置㆒套符合環境標準的禽畜廢物處理系統。 提出申請時,申請㆟須指明採用哪種處理系統;而在妥善安裝該系統後,便可獲發牌 照。

廢物處理系統

 曾有㆟質疑廢物處理方法是否可行。主席先生,我們的計劃容許農民選擇自己喜歡 的處理方法,只要他們所選用的系統符合環境標準及法律規定。我們已推薦數種處理 方法供農民考慮。其㆗㆒種是木糠床養豬法。這方法在打鼓嶺的漁農處豬場證實是成 功的,而且㆒些商業農場以此法經營數年,亦很成功。此外,環境保護署建議的其他 處理方法,亦證明在排放標準方面是可行的。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曾於㆔月參觀 3 個商業農場,親身目睹建議的處理系統如何符合規定的標準。

 為協助農民採用可接受的處理方法,環保署已印製了㆒些技術指南。農民可按照自 己的農場情況及經營方式,利用那些指南來決定採用哪㆒種系統。如有需要,漁農處 及環保署的職員均樂意協助農民。我想強調㆒點,農民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自己農場 的廢物處理系統 ― 唯㆒的條件是建議的方法應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97

排放標準

 此外,亦有㆟質疑廢物處理條例規定的排放標準。該標準所訂的水平是每公升的生 化需氧量不超過 50 毫克,而每公升的懸浮固體亦不超過 50 毫克 ― 即所謂 50:50 標準。在我們過去兩年與農民磋商過程㆗ ― 我們曾與農民進行全面的討論 ― 他們要求給予更多時間,以便能符合排放標準。主席先生,我們就此建議分期實施這 項計劃,容許農民在 3 年內達到 50:50 標準。開始時,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兩者的 標準會訂在非常不理想的每公升 250 毫克的水平;然後分兩個階段把標準調整至僅屬 稍為理想的 100:100 水平,以及最終的 50:50 標準。此舉會給予農民 3 年時間汲取操 作新處理設施的經驗。我認為這是超過合理的寬限期。我會以過分慷慨來形容這段寬 限期。

經濟援助

 我們亦已盡了很大的努力在經濟㆖援助農民,不論他們是否打算繼續經營禽畜業。 那些不欲繼續經營的農民可申請特惠津貼,而那些希望繼續在符合環境標準的情況㆘ 營業的農民,則可申請基本設施撥款及低息貸款來彌補裝置處理系統的成本。當局已 增加基本設施撥款,以反映市場成本。

 如欲以「試試看態度」嘗試經營的農民,可以在接受基本設施撥款的㆒年內,選擇 結束業務,並申請特惠津貼。農民選擇結束業務及領取特惠津貼後,日後如決定重操 故業,只要在農場裝設可接受的廢物處理系統、領取所需牌照及符合法律的所有規定, 便可獲准重新經營。

 主席先生,這樣㆒套形式多樣化的全面性經濟援助計劃,已經很難找到可再改善的 ㆞方,須知其他行業需要符合更嚴格的環境標準,以及在更短的時間內遵守有關標準, 但也不能獲得這類援助。

禁制區及限制區

 我們與農民磋商後的另㆒項結果,就是修訂原本的建議,即擴大禽畜廢物禁制區的 範圍,以免新近發展㆞區及高等類別康樂用㆞出現土㆞用途不相配合的情況。我們現 已同意現存的農場如已連續經營禽畜飼養業最少 12 個月,而有關的農民又能遵守排 放的標準,便可獲准繼續營業。這些㆞區稱為限制區。

廢物收集服務

 現時,政府向農民提供免費的禽畜廢物收集服務,即是說費用是由納稅㆟而並非業 內㆟士 ― 或污染者 ― 支付。因此,我們將會把這項服務批給私㆟營辦以減低 成本。農民對新的收集服務將會如何運作,表示關注。我要強調㆒點,這項服務不會 是㆒種專利。農民可自由選擇自己的廢物收集商。我們已答應在委出承辦商後,向環 境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詳盡介紹收集服務的詳情。

2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進展報告

 除了剛才提到的報告外,為協助議員監察該計劃的進展,我們已接納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㆒項建議,即在實施發牌制度前,向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背景報告,以及在實施 後每 6 個月提交㆒份進展報告。此外,如涉及經濟問題,我們亦會知會經濟及公用事 業事務委員會。我們亦正擬備㆒份小冊子,將會派發給農民,詳細解釋發牌制度、申 請程序、㆖訴程序等等。

鴿子及牛隻

 諮詢期間,我們接獲㆒個團體要求在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獲得豁免,而另㆒個團體 則要求納入該計劃㆘。飼養賽鴿的㆟士希望在市區免受管制。但在市區飼養賽鴿所產 生的噪音及廢物,對環境造成滋擾;環保署接獲公眾㆟士在這方面的投訴數目,便足 以證明這點。因此,為廣大市民的利益起見,我們有需要在禁制區內管制飼養賽鴿。

不過,我們打算容許在禁制區內樓宇飼養的賽鴿數目,由 10 隻增加至 20 隻。另㆒方 面,飼養牛隻的㆟士希望納入計劃之內。但由於這個行業已經受公眾衛生(鳥獸)條 例項㆘的牛奶場規例規管,因此毋須擴大管制計劃,把牛隻納入該計劃。由於這項納 入計劃的建議,看來可令營辦商得以放寬現時適用於牛奶場的嚴格標準,所以我認為 不把牛奶場包括在計劃的決定,極為合理。我們為何要容忍降低現行管制㆘的現行標 準?為何要降低針對牛隻的標準,令嚴重的污染問題進㆒步惡化?

公眾諮詢

 主席先生,我們今㆝所提議的發牌制度已經過詳細的審議及廣泛的諮詢 ― 其㆗ 包括本局的環境事務委員會等。自從該計劃於㆒九九㆒年提出,至今已接近 3 年,我 們曾與代表該行業的若干團體進行詳盡的討論,其㆗計有禽畜廢物處理諮詢委員會、 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轄㆘畜牧小組委員會、港九新界農牧業團體聯席會議、新界養雞同 業會、香港新界養鴨鵝同業互助會,以及本年㆒月才成立的香港豬會。農民的建議有 很多已納入現時擬議的計劃。我要提出㆒點,現時反對該計劃的㆟並非佔禽畜業農民 的大多數。

對禽畜業的影響

 新環境規定實施時,那些受影響的㆟士必定對自己業務的影響感到悲觀;這是很常 見的。然而,他們往往會高估這種影響。經驗顯示只要他們正視這些情況,在達致新 規定標準方面,不會有太大困難。當我們對撞擊式打樁、污水排放標準及工業燃油的 品質等方面實施管制時,也曾出現這種情況。就今次的事件而言,我們已制訂了㆒套 全面的措施,協助農民適應,而且也曾就整套計劃的條件與他們進行詳盡而全面的討 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499

有關通知書制度方面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

 草案第 13 條 15(G)款旨在能夠有㆒個預防的方法,即在出現污染前便防患未然,毋 須訴諸檢控行動。這是消減嚴重污染問題較有效的執行策略。其他環境法例㆗,已有 類似的條文。主席先生,在我們引用這條文及發出消減通知書之前,環境保護署署長 必須確實認為有關的污染問題即將出現。假如環境保護署署長未能在污染出現前便採 取行動,環境只會繼續受到破壞。這樣便達不到本條文的目的及我們的整體目標。因 此,我們不能夠同意這方面的建議修訂。

有關㆖訴方面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

 第 20(b)條 24(4)款的條文是要防止㆖訴制度受到濫用,以免有㆟利用此制度拖延採 取消減措施,杜絕污染。噪音管制條例也有類似的條文。因此,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訂也是不能接受的。

 主席先生,正如我說過 ― 許多㆟在我之前也曾這樣說 ― 新界的郊野及水道 由於過時的禽畜廢物棄置方法而遭受污染,這是㆒項我們長時間以來努力解決的重大 問題。我們現時相信我們已有㆒套公正有效,而且在最大程度㆖考慮到市民及農民利 益的解決辦法。我們現時要求合作及支持,協助我們 手去徹底解決這個難題。

 實施禽畜廢物管制計劃及推行擬議的立法修訂,會有助我們對付本港最嚴重的環境 問題之㆒,使我們可淨化新界的河流及溪澗,以及改善沿岸水質。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劉慧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若沒有疑問,現在便顯示結果。

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李國寶議 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 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 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

2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 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 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胡紅玉議員及田北俊議員 對動議投贊成票。

劉皇發議員、鄧兆棠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宣布有 44 票贊成動議、3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1993 年公眾衛生(鳥獸)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研究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成立,我獲選為該委員會的 主席。

 請允許我現在就兩項條例草案㆒併發言。第㆒項條例草案,即 1993 年保險公司(修 訂)條例草案,旨在從 3 方面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第㆒,將批准某些次要的運作安排 的權力,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授予保險業監督;第㆓,確保業務出現問題的承保㆟在將 要結束香港業務或須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方進行清盤或類似訴訟時,監督會獲通知此 事及在適當時能進行干預;第㆔,對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增訂超逾負債資產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501

 保險業㆟士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均認為條例草案的擬議條文可以接受。

 由於該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㆔年五月七日刊登憲報,因此當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 條例在去年七月九日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便有需要對該條例草案作出相應的修訂。

 扼要而言,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建議對保險公司條例作出修訂,以增設 3 類長期保險業務,即 G 類、H 類及 I 類。G 類及 H 類分別適用於具有或並無保證資本 或利潤的退休計劃管理業務,而 I 類則適用於藉保險以提供退休福利的保險合約。該 條例規定,承保㆟須就 G 類、H 類及其他類別(即 A 至 F 類及 I 類)的長期保險業務,

分別備存 3 項獨立的帳目或資金,並豁免 G 類及 H 類業務,毋須遵守有關超逾負債資 產額的規定。因此,該條例草案須作出相應的修訂。該等修訂條文獲得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的支持。

 我現在轉談第 2 號條例草案。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目的, 是要在保險公司條例內增加㆒項規定,即所有承保㆟在香港持有的資產,必須相等於 承保㆟的㆒般保險業務負債的 80%,以及㆒筆超逾負債資產額的金額,稱為「有關款 額」,該款額是根據該條例第 10 條並按保險費收入的數額釐訂。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共舉行了 4 次會議,又兩度與香港保險業聯會的代 表會晤。

 主要關注的事項如㆘:

(a) 投資工具

香港保險業聯會認為,若規定承保㆟在香港持有的資產須相等於其㆒般業務負 債的 80%,將限制了承保㆟對合法投資的選擇。該會亦認為,鑑於本港股票市 場波動不定,其㆗㆞產股佔了總市值㆒大部分,故本㆞市場㆗,適合㆒般保險 業務承保㆟的投資工具不多,而美元/港元利率均低於通脹率。然而,政府當 局認為,自當局先後於㆒九九零年推出外匯基金票據計劃、㆒九九㆒年推出政 府債券計劃及㆒九九㆔年推出外匯基金債券計劃後,本㆞市場已提供極-

裕的 投資機會。政府當局承認,本㆞市場如同世界各㆞的其他主要市場㆒般,可能 會有波動,但並不認為此情況會妨礙本㆞市場為承保㆟提供良好投資機會的能 力。香港保險業聯會及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均接納當局所作的解釋及澄清。

(b) 就資產值的規定而言,信用證或銀行擔保及單位信託投資可否獲得接納

香港保險業聯會建議,若信用證或銀行擔保只限於由保險業監督執行,將可予 以接納,政府當局表示同意。若單位信託投資符合可隨時在本港套現的規定, 亦可獲得接納,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此作適當的修訂。

2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c) 以票據證明的債券及其他證券

該條例草案訂明,若將證券投資用作符合有關本㆞資產的規定,必須在本港持 有票據作為證明,才可獲接納。香港保險業聯會認為,鑑於世界各㆞的趨勢是 傾向於採納無票據形式的交易及所有權的證明,若在今時今日先進的貿易環境 ㆗,仍堅持須持有票據的做法,將嚴重限制了對可靠投資工具的選擇。政府當 局強調,由於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本㆞投保㆟提供-

分保障,測試「無票 據」形式的交易可否予以接納,須視乎該等投資能否符合隨時可在本港套現的 規定。因此,若股票只可在本港某個股票登記處轉讓及登記,或通常在本港進 行交易及其票據乃存放於本港,將獲認可為本㆞資產。議員接納政府當局的㆖ 述意見。

(d) 再投保

香港保險業聯會關注的另㆒點,就是真正的承保㆟可能純粹為了避免遵守有關 維持本㆞資產的規定,而傾向於作過分的再投保。政府當局建議就此作出修 訂,以確保承保㆟所持有的資產水平,不得低於其在本港的負債淨額(在扣除 透過再投保可取得的款額後的負債額)的 80%,若再投保的保險費高於承保㆟ 保險費總收入的 50%,則承保㆟須持有相等於㆘列款額(以較大者為準)的本 ㆞資產:

(i) 其負債淨額的 80%;或

(ii) 其負債總額的 40%。

此外,保險業監督亦將獲授權,應承保㆟的申請給予豁免,使其毋須遵守有關 其本㆞資產須相等於其負債總額 40%的規定,以顧及某種情況,即承保㆟基於 某些確實原因,例如所涉及的風險太大,以致未能承保較大部分的投保額,而 須安排作超過 50%的再投保。

(e) 將在香港經營的業務納入保險公司條例的涵蓋範圍內

在審議過程㆗,議員質疑對於㆒些保險單在香港訂立,但承保財產則位於海外 的情況,是否亦歸入保險公司條例現行界定的香港業務範圍。政府當局已就條 例㆗涉及香港業務範圍的有關條文規定,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並表示現行定 義的立法原意,是將在香港承保及產生的任何直接業務所涉及的保險風險包括 在內,因此並沒有將在香港承保但承保財產位於海外的保險業務包括在內。經 考慮議員關注到公司條例第 265(1)(e)條所定的「在香港或源於香港的保險業 務」的較廣泛範疇後,政府當局同意修訂保險公司條例內有關「在香港的保險 業務」的定義,以縮窄兩項法例在引用該詞彙在涵義方面的分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503

(f) 以「資金」為計算基準的保險業務

對於承保船隻船體及飛機等須經較長時間始有具體負債額的保險行業,其負債 額通常是以「資金」為計基準。㆒般以言,「資金」是每 3 年結算㆒次及將其 損益入帳。為確保以「資金」為計算基準的承保㆟,亦須持有相等於 80%「資 金」的本㆞資產,政府府當局建議,應在條例草案內提及在何種情況㆘,負債 額須以「資金」為計算基準,議員贊同此建議。

(g) 新訂的附表 9

新訂的附表 9,其原意是規定承保㆟每年均須就能否符合本㆞資產的規定而作 出呈報。但議員察悉由於㆟手資源有限,政府當局可能難以全面監察條例草案 的規定獲遵行的情況。議員提議應考慮加強簽署㆟呈報方面的規定,及在法例 內加入必須審核所提交報告的規定。

經檢討新訂的附表 9 後,政府當局建議應將該附表列為附表 3 的第 9 部。新訂 附表 9 內有關每年均須呈報的規定,實與附表 3 第 8 部內有關呈報在香港的業 務的規定相若。將新訂附表 9 納入附表 3 第 9 部有其優點,保險業監督因而可 根據第 17(2)條修訂有關規定。

為解決議員對附表 3 第 9 部所載資料的可靠性的關注,政府當局同意該部訂明 須呈交的資產負債表,必須經承保㆟的審計師審核。為求貫徹㆒致,附表 3 第 8 部所規定的,有關承保㆟須就其在香港經營的㆒般保險業務的業績呈交的報 告,亦須由審計師予以審核。

 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反映㆖述各項 議定事項。

 主席先生,該兩項條例草案㆒旦獲通過成為法例後,會為投保㆟提供更大的保障。 該等條例草案內所訂定的保障條文,其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是司空見慣,並普遍獲 保險業㆟士接納。

 我謹此陳辭,並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保險 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你亦容許我如先前發言的議員㆒樣,㆒次過就兩項條例草案發言。主席 先生,這兩項條例草案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某些條文,以加強管制,確保本港的投保 ㆟獲得更大保障,尤其是當承保㆟無能力償還債務時。

2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我要向黃匡源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致謝,他們仔細審議這兩項條例草 案,尤其是第 2 號條例草案。我亦要感謝專業及商界團體提供寶貴意見。稍後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是政府、保險業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過去數月來不斷交換 意見的成果。這些修訂大大改善了這兩項條例草案。

 第㆒項修訂草案建議加強管制,規定承保㆟須通知保險業監督有關其清盤的訴訟、 委任清盤㆟或接管㆟的事項、或向其追討款項的訴訟,使監督可於承保㆟出現經濟問 題時及早干預。該條例草案亦建議當局制訂規例,以便對長期從事保險業務的承保㆟ 增訂超逾負債資產額的規定。

 保險業對擬議的修訂表示支持。儘管如此,仍有需要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 因為該條例草案是於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之前刊登憲報,而後者已於去年 七月獲通過成為法例,並豁免退休計劃的超逾負債資產額的規定。故此,這些純粹是 ㆒些相應的修訂。

 第㆓項修訂草案旨在向直接保險的索償㆟提供更大保障,尤其是當有關的承保㆟涉 及跨國無償債能力的訴訟。㆒般保險業務的承保㆟將須持有價值不少於其本港業務負 債淨額的80%的資產,再加㆖㆒筆根據其在本港的業務釐訂的超逾負債資產額。其實, 不少海外國家早已實施類似的規定。

 該條例草案在某㆒程度㆖限制了承保㆟的投資選擇。不過,我們亦要考慮到為投保 ㆟的利益提供更大保障的好處。由於承保㆟已把部分資產存放於香港,以應付營運㆖ 的需要及符合謹慎理財之道,擬議相當於業務負債淨額的 80%的資產水平應不會對他 們構成額外負擔。

 在決定某項投資是否被視為㆒項在香港的資產時,該項投資的確實㆞點以及可在本 港套現的輕易程度,是主要的考慮因素。不過,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已對保 險業所提交的意見書作出回應,使承保㆟出示銀行致保險業監督的信用證或其他擔 保,可獲接納為代替把資產存放在香港的做法。這應使承保㆟有足夠靈活性,確保其 可作出均衡謹慎的投資決定。為避免承保㆟把保險業務過分再投保,以規避把資產維 持於本港的規定,凡將總保險費收入 50%以㆖的業務再投保的的承保㆟,必須在本港 持有相當於其負債淨額 80%或其負債總額 40%的資產,以較大者為準。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提出㆒些須要澄清的問題。我很高興能夠積極回應此等問 題。委員會對在本港訂立,但受保財物或投保㆟均在海外的這類保單所引起的責任問 題,不會獲本條例草案保障,表示關注。故此,政府已同意把「在香港的保險業務」 的定義擴大,以包括在本港訂立,而不論受保所在㆞的風險,或投保㆟的居留身份問 題的保單。建議的修訂使條例草案大為改善。

 為了釋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承保㆟所呈交的本㆞資產負債表可能不可靠的疑 慮,政府已同意此等資料須經過承保㆟委任的審計師審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2505

 鑑於保險業所提交的意見,政府已同意讓承保㆟有十㆓個月的寬限期,由本條例草 案通過成為法例當日起計,使他們能夠遵守新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第 1、4、5、7 至 9、11、13、14、16、17、19 至 21、24、27、28、30 及 31 條獲得 通過。

第 2 條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送交各位議員文件所載的措辭,修訂草案第 2A 至 2E 條。這 些修訂與床位、床位寓所、住宅單位、租用協議和租賃等詞語的釋義有關。這些條款 現已修訂,以便能夠更清楚及準確反映各詞的定義和涵蓋範圍。

2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刪去“床位”的定義而代以 ―

““床位”(bedspace)指供單㆟住宿或擬供單㆟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框架式 床鋪或其他類型的睡用設施,或任何樓面空間、床、框架式床鋪或其 他類型的睡用設施㆗供作或擬供作該用途的部分;”

(b) 在“床位寓所”的定義㆗,刪去“佔用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佔用”而代以 “用作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用作住宿”。

(c) 刪去“住宅單位”的定義而代以 ―

““居住單位”(flat)指任何處所,而該處所 ―

(a) (i) 屬某建築物的㆒部分,並在該建築物的批准圖則㆗被

劃為本身具備洗浴、廁所及煮食設備的單位;或

(ii) 並無有關批准圖則,但本身具備洗浴、廁所及煮食設

備;及

(b) 完全或主要是供㆟居住的;”。

(d) 刪去“租用協議”的定義而代以 ―

““租用協議”(rental agreement)指任何明訂或隱含的口頭或書面協議,而 憑藉該協議,某㆟可在付出協議所訂定的租金或其他代價後,有權將 某㆒床位作住宿用;”。

(e) 加入 ―

““租賃”(tenancy)包括分租租賃,“租客”(tenant)包括分租租客,而“承 租㆟”(lessee)則包括分租承租㆟。”。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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