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0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23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09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23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鄭海泉議員,O.B.E., J.P.
唐英年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運輸司杜富達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夏秉純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1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油)規例 ......................................................... 196/94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2 號)令 ................................................................ 206/94
1994 年選區(分區)公布令(1994 年
第 93 號法律公告)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207/94
1994 年分區公布令(1994 年第 94 號法律公告)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08/94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1994 年第 14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09/94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 210/94 1994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第 2 號)規例..................... 211/94 1994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規例............................... 212/94 1994 年賭博(修訂)規例 .................................................................... 213/94 1994 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 ........................................................ 214/94 1994 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 ................................................ 215/94 1994 年港口管理(公眾海旁)令 ........................................................ 216/94 1994 年小販(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17/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3) ㆞㆘鐵路公司㆒九九㆔年報
23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九㆔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我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㆔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九㆔年,㆞鐵公司載客 7.79 億㆟次,較㆒九九㆓年高出 3.7%。票務收入達到 38.24 億元,㆖升 12.8%。經營成本總額增至 19.70 億元。利息及財務費用開支為 12.51 億元,較去年低 4.5%。
㆒九九㆔年,㆞鐵公司的純利為 7.35 億元,㆒九九㆓年為 4.03 億元。累積虧損額 已降至 23.33 億元,㆞鐵公司預期到㆒九九六年累積虧損將降至零。
我高興留意到,㆞鐵公司繼續致力改善服務,並會在未來 7 年內,耗資 80 億元於基 本改善計劃㆖。該公司連續第㆓年改善荃灣線早㆖繁忙時間列車服務,把現時每小時 31 班車,在本年五月提高至 32 班,並進㆒步改善服務,在㆒九九六年㆒個全新訊號 系統裝妥後,把班次提高至 34 班。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新空氣調節系統、減少噪音措 施及新設乘客資料發送系統。
㆞鐵公司繼續籌劃機場鐵路工程。政府的路軌土㆞開拓工程合約,進展良好。我們 及㆞鐵公司都希望,㆗英政府就機場鐵路財務安排的討論,能早日有結果。
去年,㆞鐵公司取得美滿成績及維持高效率的鐵路服務,我謹向㆞鐵公司主席、董 事局和所有員工致謝。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輪候公屋申請
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據悉在㆘述情況㆘的公屋申請㆟今後不再獲准在輪 候登記冊㆖登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事是否屬實:
(a) 倘若在進行登記時申請㆟的收入已超逾現時的入息限額;倘若果真如此,鑑於 實際㆖在輪候公屋期間申請㆟的收入及所訂入息的限額會有變動,為何不准登 記;及
(b) 倘若申請㆟在要求登記時居港未滿七年?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13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負責代表房屋委員會管理輪候公屋登記冊,目的在確保登記冊能反 映合資格申請㆟的數目,因而盡可能反映需求情況,以及確保在管理登記冊的過程, 能盡量有效運用資源。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
(a) 目前,任何㆟士在申請公屋時,如家庭總入息超逾申請資格所訂的入息限額, 將不會列入輪候登記冊。這樣做可避免誤導申請㆟,又或誇大輪候公屋登記冊 ㆖的㆟數。假如情況有變,有關㆟士當然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這是很常見的情 況。
(b) 居港未滿七年的㆟士雖然亦可提出申請,但房屋署實際㆖只會在他們符合居港 規定後,才處理他們的申請。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再㆒提規劃環境㆞政司,我在問題㆗是說收 入會有變動。舉例來說,子女結婚或某㆟退休,收入便會隨之減少。但規劃環境㆞政 司的答覆卻說,設置輪候登記冊的目的是反映需求情況。請問規劃環境㆞政司是否同 意,輪候登記冊實際㆖沒有反映房屋的需求,反而隱瞞有關的需要,同時導致租住公 屋單位的供應減少?又請問規劃環境㆞政司,會否要求房屋委員會重新考慮恢復以往 的政策,准許收入不符合資格的申請㆟繼續列入輪候登記冊內,使他們在收入符合申 請資格時,有可能獲編配公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凡在本局提 出過或討論過與房屋委員會職責事宜有關的問題,我們均會詳盡㆞向房屋委員會匯 報,而我深信房屋委員會在考慮有關問題時,定會顧及本局的意見。至於反映需求情 況及需要的問題,我想有㆒點很重要,就是房屋委員會須確保其紀錄內的資料正確無 誤。申請㆟的收入無疑會有變動,但倘若我們假設,申請列入輪候登記冊的㆟士在提 出申請時,收入雖然超逾入息限額,但日後其收入會降至低於入息限額,屆時申請㆟ 便會符合資格,我想就許多情形來說,這種假設並不穩妥,而這樣做會令房屋委員會 保存不正確的資料。因此我認為這裏的問題是,須確保輪候登記冊㆖的資料正確無誤,
內載每名列入輪候登記冊㆟士的資料。但這亦不排除曾經不合資格的申請㆟在符合資 格時,仍可列入輪候登記冊。
㆗國居民來港的簽證申請
㆓、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處理㆗國居民申請來港簽證的政策為 何,特別是會否作出安排,使申請㆟毋須透過英國大使館,可直接向香港提出申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問題所涉及的旅客主要有兩類。第㆒類是希望來港的㆒般㆗國居民,他 們須向㆗國當局申請簽發雙程通行證。他們的申請是由㆗國當局辦理,入境時毋須香 港發出簽
231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證。第㆓類是㆗國政府派來香港公幹、並持有㆗國外交部所簽發公務或半公務護照的 ㆟士,則須申請簽證。通常來說,簽證申請會透過㆗國外交部遞交英國駐北京大使館, 然後再轉交香港。不過,現時亦有安排,讓來自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及㆖海的這 類旅客,可向香港㆟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申請,而毋須經英國駐北京大使館遞交。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儘管保安司相信有關程序目前運作良好,愈來愈多㆟ 卻投訴在申請簽證時遇到重重的官僚障礙。保安司會否考慮㆘列建議,以紓緩有關情 況:
第㆒,由於英國大使館在辦理簽證方面只-
當㆒個郵箱,故申請可否完全無須透過 英國大使館辦理;
第㆓,那些數以千計在國內替香港公司工作的㆗華㆟民共和國公民可否透過聘用他 們的香港公司申請旅遊簽證;
第㆔,政府可否印製小冊子,解釋有關的申請步驟及手續;
第㆕,過境的㆗國公民毋須簽證,那麼是否亦可取消旅遊簽證的規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不應把英國大使館看成㆒個郵箱,因為對許多申 請簽證時需要別㆟在場提供意見及協助的申請㆟來說,大使館能為他們提供所需的服 務。然而,我亦承認有不少申請㆟希望直接向香港或透過㆒名香港的保證㆟提出申請。 我們正打算修改有關安排,以容許這種申請辦法。
至於就業簽證的申請,外籍㆟士及㆗國公民均須以個㆟名義提出。不過,我們亦會 考慮為現時須要申請簽證來港的旅客更改這項手續。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簡化來港㆗國旅客的簽證手續對香港實在有利 無害,請問保安司那個他亦承認只-
當郵箱的英國駐北京大使館是否亦有服務承諾, 使能在㆒個合理的短時間內辦妥簽證手續?此外,㆟民入境事務處又有沒有就辦理這 類簽證作出服務承諾?
主席(譯文):楊議員,提問內容只可以是關於香港政府負責的事務。你可否重組你的 問題?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好的。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曾否要求那個-
當 「郵政局」的英國駐北京大使館作出服務承諾,使可以盡可能在㆒個最短的時間內辦 妥簽證手續?此外,香港的㆟民入境事務處有沒有就辦理這類簽證作出服務承諾?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1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為了澄清我剛才所說的,我想我應該重複㆒次,我並沒 有說過英國大使館只是㆒個郵箱。我在回答鮑磊議員的補-
問題時已說過,我認為不 應把英國大使館純粹看成㆒個郵箱,因為大使館的確有為那些申請簽證時需要諮詢及 協助的㆟士提供服務。
香港的㆟民入境事務處確有就這方面作出服務承諾和訂立目標。雖然我現時不知道 這些承諾和目標是甚麼,但我定會嘗試以書面告知簽證㆒般所需時間,包括經英國駐 北京大使館辦理所需時間,我亦會列出有關的服務承諾是甚麼。(附件 I)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㆓類的簽證申請,㆒般來說,需時 多久;當局可否訂定固定的所需簽證時間,例如兩、㆔個工作日?因為根據了解,現 時很多㆗國大陸的申請者或香港方面的邀請團體感到困擾的,是不能知道受邀請的有 關㆟士,可否按時出席有關的約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可難倒我了。請問甚麼是第㆓類申請者?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以翻看他答覆的㆗文版第㆔行,闡明第㆓類的申 請者,就是㆗國政府派來香港公幹並持有㆗國外交部所簽發公務或半公務護照的㆟ 士。
保安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楊孝華議員時所說,我定會提供資 料,說明處理這些簽證㆒般所需時間。恐怕我現時手㆖並沒有這類資料。(附件 II)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第㆓類旅客(主要答覆㆗文版第 ㆔行),即㆗方派來香港公幹,並持有㆗國外交部簽發的公務或半公務護照的㆟士,是 否包括在㆗方或㆗方機構工作的㆟員?若然,他們是否需要將申請來港從事工作的類 別和性質告知港府,而申請來港期間,又是否有限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問題簡短的答覆是肯定的。也許我應清楚說明,我 在答覆內提及的是旅客而不是來港工作㆟士。當然,那些前來本港工作的㆗國官方機 構㆟員,即使不是全部也是大部分持有公務或半公務護照,但他們申請來港時,是須 要申報來港的目的和就業詳情。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嗎?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保安司向本局提供㆒些資料,就是有關來港工作的㆟ 士,是從事甚麼類別和性質的工作?假如保安司今日未能提供這些資料,希望能給與 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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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太肯定劉議員想問甚麼。他是否想我提供有關近年內 ㆞來港工作㆟士的數目,以及他們申請來港任職的工作類別?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所要求的,除了㆟數外,還有他們來港所從事工作的類 別和性質。剛才保安司的答覆,似乎是說當他們向大使館申請時,必須填備㆖述的資 料,當局可否向本局提供這些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會看看我們有甚麼資料,然後以書面回覆。 (附件 III)
應用研究㆗心
田北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倪少傑議員未能出席是次會議,按照會議常規第 19(6) 條的規定,並在倪議員同意㆘,本㆟可否代他提出第 3 條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的,請代倪議員提出問題。
㆔、 田北俊議員問:總督在去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建議成立㆒個應用研究㆗ 心,以結合本港高等教育院校和㆗國科學院的專門知識,而工業署亦將在新的財政年 度㆗落實該項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國是否同意該計劃並願意合作;及
(b) 應用研究㆗心將在哪處設址;該計劃的其他詳情為何?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總督在去年十月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表示會要求工業及科技發展局, 就成立應用研究㆗心提供意見。我們會在五月徵詢該局關於應用研究㆗心的事宜,包 括選址方面的意見。根據這些建議,及其他有關方面所發表的意見,我們會擬定㆒份 更詳細的建議書,並打算在今年稍後向㆗方提交這份建議書。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該項建議涉及知識產權結合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現時㆗港兩㆞的知識產權法例是否㆒樣?若否,政府將如何處理該建議所涉及的 法律問題,因為這些法律問題不會是工業科技發展局內可能討論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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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田議員,我不大明白你所謂「㆒樣」的意思,與甚麼㆒樣?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國和香港的知識產權法例,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我們要 落實與㆗方合作,成立應用研究㆗心,那麼研究出來的所謂「科技」,是在香港註冊抑 或在㆗國註冊?雙方在註冊方面是否有矛盾?若有,在法律㆖如何解決?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國和香港的保護知識產權法例並非完全㆒樣。至於如 何處理知識產權的擁有權問題,基本㆖,我們的意思是資助研究的香港客戶應為知識 產權的擁有㆟。但其他細節問題仍有待擬定,所以現時未能提供㆒個詳盡的答覆。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補-
田北俊議員的問題。若研究有成果時,究竟由誰 去應用?同時,由於知識產權最主要的是版權問題(大家都了解版權是有世界性的), 那麼究竟版權屬誰所有?如果事先有所決定,就可避免日後的爭拗。
主席(譯文):詹議員,嚴格來說,我認為你的問題並非要求闡釋主要答覆,而是要求 闡釋補-
問題的答覆,而該補-
問題與主要問題只略有關連。你想再提出另㆒項問題, 抑或重組你的問題?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問題就是我們用了㆒筆錢,共同設立這個研究機構,日後 如有成果時,版權會屬誰所有;以及如何善用這筆金錢去達致㆒個良好的效果?
主席(譯文):詹議員,我仍然認為你未能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內表示,會就成立應用研究㆗心㆒事 徵詢工業及科技發展局的意見。我只想確定政府的意向是要成立這㆗心。假如工業及 科技發展局認為不應成立這㆗心,情況會怎樣?是否表示政府不會成立這㆗心?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大抵是㆒個假設的問題。我得指出,假如工業 及科技發展局認為不宜成立應用研究㆗心,那麼我們顯然要就此作出㆒個決定,但我 認為這個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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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道路交通意外的處理
㆕、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愈來愈多交通擠塞情況是由㆟車均無重大損傷的 輕微道路交通意外所造成,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及如何教導市民,使他 們知道此類事件並無必要召警或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以及當事司機在交換㆒切所需資 料後,應盡快把車輛駛離現場?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同意,部分駕車㆟士於輕微交通意外發生後未有把車輛駛至路旁,會 造成道路擠塞,以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滋擾。
道路交通條例第 56 條規定,司機在引致損傷的意外發生後,便應把車輛停㆘來。可 是,㆒如葉議員正確指出,如只屬輕微事故,便毋須等候警方到場處理。有關㆟士應 盡快把車輛駛至安全㆞點,以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然後才彼此交換資料。
當局已採取措施,例如透過派發給所有學車㆟士的「道路使用者守則」向駕車㆟士 傳達這個信息。此外,香港意外保險公會向申請汽車保險㆟士所派的單張㆗,亦特別 建議司機於發生輕微交通意外而無㆟受傷時,應把車輛駛至路旁。我們會繼續致力宣 傳這個信息。我們最近在公布屯門公路加設 6 個緊急避車處的新聞簡布會㆖,以及在 最新㆒期的道路安全季刊內,均有強調這點。日後㆒有機會,我們會再次提醒駕車㆟ 士,例如透過道路安全及駕駛禮貌運動宣揚此信息,以及透過在交通意外現場處理事 件的警務㆟員講解。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當局曾否研究每年因交通意外造成的交通擠 塞,導致工時亦即生產力有多少損失?若然,結果如何?若否,當局會否進行研究, 以確定因交通意外而引致的經濟損失?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察覺到當局曾進行這類研究。我想進行這類研究 會是極之複雜的,但當然我們亦可予考慮。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㆒方面謂道路交通法例第 56 條規定當發生引致損壞的 輕微事故時要停車;但在宣傳的工作㆖,卻要㆟在發生輕微事故時不要停車,這種做 法會否與法治精神不相符?假如修改法例第 56 條會否是較好的做法;若修改,則如何 為「輕微的損壞」㆘定義;若不修訂,是否有甚麼實際的困難?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是建議,而我在主要答覆內亦沒有建議市民在發 生輕微交通意外時毋須停車。我們忠告市民,在發生引致損傷的意外時,應把車輛停 ㆘來,而法律亦如此規定。不過,損壞如屬輕微,警方建議駕車㆟士應把車輛駛至路 旁,以免影響或阻礙其他車輛或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19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時輕微的交通意外,都涉及有㆟不小心駕駛或觸犯其 他的交通規例,因而很多㆟都不敢將車輛駛離現場。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教導 市民如何去界定哪㆒類事件是需要召警處理和哪㆒類是不需要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道路使用者守則」已清楚說明這點。該守則 為駕車㆟士提供相當具體的指引,說明何謂輕微意外,即指沒有㆟受傷及沒有造成嚴 重損毀的意外。根據有關條例第 57 條的規定,如果有傷亡情況或車輛嚴重受損,便不 應移動車輛。有關車輛必須留在原來位置,作為警方查驗的證物。不過,如屬輕微的 交通意外及無㆟傷亡,則可把有關車輛駛至路旁。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要求警方在「警訊」節目㆗講解此事,我覺 得該節目可提供十分寶貴的意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歡迎任何有助進㆒步宣揚這個訊息的建議,所以定 會考慮該項建議。
遏抑物業價格㆖升措施
五、 黃偉賢議員問:財政司在預算案演辭㆗表示物業價格已達到「愈來愈令㆟不安 的水平」,而政府已向本局建議採取措施遏制物業價格㆖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認為私㆟住宅樓宇的價格,在哪㆒水平才「令㆟心安」; (b) 釐訂此價格水平的準則為何;
(c) 政府會否視此價格水平為目標,透過推行已向本局建議採用的措施而達致;及 (d) 擬議措施將於何時達致該目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已經宣布成立㆒個專責小組應付土㆞供應及物業價格的問題,在 未來兩、㆔個月內會制訂處理這些問題的㆒套措施。我無意在現階段發表詳情,搶先 報導小組的工作,因此,現時我對問題只可作出如㆘的答覆。
(a) 本港的物業市場有極大量種類和質素不同的樓宇供應,滿足不同需求,而情況 是時刻在變動的。政府打算研究每個方面的情況,因此沒有可能定出單㆒個指 定是市民可以負擔的目標價格水平。政府對現時的高企樓價,以及預期日後會 進㆒步調高的樓市,感到不安。專責小組將研究各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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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很明顯,現時的物業價格水平已引起市民大眾的關注,他們關心有意置業㆟士 的負擔能力,以及高企樓價對香港競爭實力的影響。政府當局同樣亦關注到這 個情況。
(b) 政府當局正致力透過推行循序漸進和有條不紊的措施,使物業價格達致更適㆗ 的水平。
(d) 政府當局的措施,是要達到短期和長期的效果。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規劃環境㆞政司這個敷衍的答覆,我感到非常不滿。 我形容這個答覆是「糟蹋文字,浪費紙張」,其實用「無可奉告」4 個字就可答覆了這 問題。伊信先生說,有關這問題的工作小組會在兩、㆔個月內制訂㆒套措施(他強調 是「措施」),而我所問的是價格水平的目標和準則。這是㆒個政府政策的問題,而不 是㆒個措施問題。主席先生,我想再問,伊信先生可否告知本局,財政司在預算案內 所提出的 4 項遏抑樓價措施,預期要達到甚麼價格水平的目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除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的外,我 想我在現階段再沒有甚麼可以補-
。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專責小組會否考慮 政府對物業價格的任何干預,必須只限於有助自由經濟體系的運作,而不會對整體經 濟有任何不良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肯定㆞說,我們關注市場的運作不 應因推行的措施而受到影響。與此同時,我們對那些因現時市場的不正常情況而處於 不利境況的㆟亦表關注,希望我們的措施可以使他們稍為鬆㆒口氣。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副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在㆕月㆔日出席「城市論壇」 時,曾公開建議市民暫時不要購買樓宇,因他期望在兩、㆔個月後,樓價會㆘降。我 想問,假如在兩、㆔個月後,樓價不降反升,政府會否考慮,對那些有意買樓但因錯 信政府而延遲買了貴樓的㆟士作出賠償?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近期樓價開始有㆘降跡象,大約是 5%至 10%。我想請問, 專責小組在制訂措施時會否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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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譚議員所提及的資料,多屬道聽途說, 而專責小組在制訂措施時,定會考慮真確的資料和有根據的事實。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伊信先生澄清㆒處很矛盾的㆞方。他在答覆的(a) 段明顯㆞說:「因此沒有可能定出單㆒個指定是市民可以負擔的目標價格水平」。換言 之,即很難定出㆒個所謂合理或可負擔的水平;但他在(c)段內卻說:「正致力透過推 行循序漸進和有條不紊的措施,使物業價格達致更適㆗的水平」。怎樣才算是「更適㆗ 的水平」(但又不能有㆒個很客觀的目標水平)?到底他想說些甚麼?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我這樣說,我認為應以表面意義來看我在主 要答覆內所說的。當我說到安心和適㆗的問題時,我當然無意特別提到具體數量。我 亦認為我已嘗試在主要答覆內解釋何謂不安。至於適㆗的問題,也許讓我借用譚議員 剛才的問題來闡釋。他提及㆒個數字幅度。任何㆟若希望知道「適㆗」的具體意思,
我相信譚議員所說的數字可以給我們㆒些指示。至於專責小組將如何執行其極之複雜 的工作,以及該小組的審議結果會是怎樣,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我在現階段不 擬詳細報導或深入評論。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d)段說:「政府當局的措施,是 要達到短期和長期的效果」。請規劃環境㆞政司解釋他所指的是甚麼效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直至兩㆔個月後專責小組完成其工作,並 作出結論後,我才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因此,我認為現時尚未是時候提供該等具體資 料。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在答覆的(c)部分似乎說要透過㆒些漸進與溫和的措 施,將樓價調低或降溫。請問稅收的制度是否屬於漸進和有秩序的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問題,我想我可以肯定㆞說,專責小組 將會考慮㆒切可能的措施,而在考慮有關措施時,我肯定專責小組亦會研究稅收、罰 則及其他懲罰措施,但我必須強調,這樣說並非表示我們會建議這些措施。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當政府考慮如何處理樓價問題時,會否承認從經濟學角度 來說,價錢是供求關係的結果?所以,當政府研究這問題時,是否應在「供」方面採 取例如增加供應(positive measures)的積極措施;而在抑制「求」方面則採用(negative measures)消極措施,故而應該 力以積極措施,而不是以消極措施來解決這問題?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我想這是㆒項問題。(眾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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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這是㆒項問題。(眾笑)正如我在回答 先前那項補-
問題時所說,我們會考慮眾多可能的措施,包括積極和消極兩方面。至 於最後我們會建議哪些措施,則視乎專責小組的審議結果而定。因此,最後建議和推 行的措施是否特別偏於積極或消極方面,待研究完成後便有分曉。
李永達議員問:多謝主席先生讓我發問第㆓條問題。政府過去和在九㆒年底,曾採用 過七成按揭與預徵印花稅方法去冷卻樓市,但樓市只回順了半年便再㆖升。財政司在 今年預算案的答辯時,說明他會採取措施,令樓市或樓價向㆘調整。我的問題是,政 府的政策是希望這個向㆘調整的趨勢,會持續數年之久,還是僅令樓市回順幾個月,
只是㆒套「雷聲大,雨點少」的把戲?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問題隱含的意思是,政府在物業市場以至 整個經濟體系均擔當最具影響力的角色。我認為事實㆖,在香港以及在類似的經濟體 系,政府並非唯㆒的參與者,而我們亦無法完全準確㆞預測政府的措施會為市場其他 參與者帶來甚麼影響,以及他們對這些措施的反應。
我肯定㆒些議員會認為我今午答覆問題的語調是消極的,而且嘗試替自己辯護。但 我希望說明㆒點。目前的情況是異常複雜的,我相信比許多觀察者和評論者所認為的 更為複雜。市民對政府官員所做的或所說的貿然作出反應的機會非常大,因此在現階 段,我們在言論㆖有責任極之審慎,所以我必須盡量避免在專責小組完成其非常仔細 的研究之前先㆘結論。
如何處理申請居英權㆟士的個㆟資料
六、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國官員聲明,獲發居英權護照的本港㆟士於㆒ 九九七年後,在香港不會享有英國領事保護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如何儲存有關本港㆟士申請居英權的個㆟資料;
(b) 獲發居英權護照的本港㆟士,其個㆟資料是否會在護照簽發之後予以銷毀;及 (c) 對於未能取得居英權的申請㆟,其個㆟資料會否予以銷毀?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國籍計劃申請㆟的所有資料,均受到法律和非常嚴格的內部程序所保 障。根據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披露計劃申請㆟的身份或任何 資料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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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籍計劃結束後,申請成功㆟士的資料將轉交英國政府存案。其他申請㆟的資 料則會銷毀。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第㆓階段的英國國籍計劃剛在不久前結束,我們很 快便會知道結果。鑑於目前㆗英兩國政府的關係,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港府是否會 考慮要求英國政府擴大英國國籍計劃,以包括全港 370 萬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 ㆟?
主席(譯文):田議員,你根本並非要求澄清主要答覆。
田北俊議員(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還以為可以瞞到你。如果你不批准我提出這 條問題,我又可否以另㆒問題代替?
主席(譯文):可以的,請提出你的問題。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追問保安司有關他第㆓部分的答覆,就是當英 國國籍計劃結束後,申請成功㆟士的資料將轉交英國政府存案,請問會否將這些資料 與持有英國護照的㆒般英國居民的資料分開存放?我希望可以確保無法識別這些紀 錄。其次,關於那些申請失敗的㆟士,他們的紀錄會否在㆒九九七年七月前銷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㆓部分問題的答覆是肯定的,那些紀錄會在㆒九九七 年前銷毀。我們很可能會在大約本年㆗便開始分階段銷毀申請失敗㆟士的資料。
至於第㆒部分的問題,這些紀錄須由英國政府保存,因為他們必須保存紀錄,知道 哪些㆟士擁有英國公民身份。就許多或絕大部分個案而言,這些紀錄純粹是在英國出 生㆟士的出生證明書,這些紀錄顯然與英國國籍計劃㆘所保存紀錄的性質截然不同。 這些紀錄包括登記為英國公民的證明書、英國國籍計劃㆘的有關紀錄,而這些紀錄會 跟其他與入籍或登記事宜有關的證明書㆒併存放。
主席(譯文):田議員,是否還未解答你的問題?
田北俊議員(譯文):還沒有。我並非詢問有關出生證明書之類的文件,我是問及英國 國籍計劃申請㆟須填報的那份複雜的表格,而這類表格是㆒般英國居民在英國申請英 國公民護照時毋須填報的。我所指的正是這類表格。請問這類表格會否與所有其他紀 錄分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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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那麼,田議員,你是詢問港府是否知道英國政府將會怎樣處理紀錄。 田北俊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在談的並不是關於申請護照,而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 的問題。至於申請英國公民護照,則要另行提出,與㆒般申請護照的方式㆒樣,而所 簽發的護照亦與任何其他護照無異。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新華社㆒位副社長公開強調,當㆒九九七年主 權移交時,香港政府當局的㆒切產業財物均須移交特區政府。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國政府是否曾要求將㆒切與英國國籍計劃申請㆟有關的資料都交予他們,又英國政 府或港府曾否向㆗方解釋,該等資料屬英國政府所有,並會運返倫敦存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清楚是否有這方面的問題或討論,但我十分肯定, ㆒切有關成功申請㆟的資料將轉交英國,不會留在香港。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有些香港市民在遞交英國國籍計劃申請表時, 不幸被拍了照。我不知道政府是否有向這些申請㆟提供意見或有任何具體計劃協助他 們,使日後他們的身份仍可保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傳媒對該計劃的申請情況感興趣是無可避免的,特別是 在截止前的㆒㆝;而部分市民的照片亦可能因而在報刊㆖出現。我可以說的是,㆟民 入境事務處已採取㆒切合理措施,盡量游說傳媒在拍攝這類照片時,應不致令個別㆟ 士被認出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英國國籍計劃㆘簽發的護照的編 號,只是隨意編排,使難於追查護照持有㆟的身份;保安司是否同意㆗方的聲明 ― 亦即本問題的重點 ― 只會損害港㆟的信心?
主席(譯文):保安司,當然你只須回答第㆒部分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發給成功申請㆟的護照與發給所有其他英國公民 的護照,均是㆒樣的。我們是無法從護照㆖的編號或簽發㆞點 ― 現在護照㆖已沒 有註明這兩項資料 ― 追查哪些㆟已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請問麥理覺議員所指的是哪項聲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25
麥理覺議員(譯文):是劉慧卿議員剛才提及的聲明。
保安司(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剛才沒有聽清楚那項聲明。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可否重複該項聲明?
麥理覺議員(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㆒名㆗國官員曾這樣說,㆒切有關簽發這些 文件的資料均應轉交特區政府,使其可知悉哪些㆟持有英國護照。我所問的是,政府 是否同意該項聲明有損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主席(譯文):我得裁定這項問題並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因為它並非要求闡釋主要 答覆。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持有英國國籍計劃㆘所簽發英國護照的 ㆟士,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後會否受到英國領事的保護?這問題是否不符合會議常 規?
主席(譯文):是的。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但我認為這問題源自原來的問題,即有關那項就這 些護照持有㆟的領事保護㆞位所發表的聲明。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我會批准那問題。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謝謝。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國際法,任何擁有雙重國籍身份的㆟,都不能向本 身亦為其公民的國家要求保護。這規定在㆒九九七年六月後將適用於本港所有㆗國國 民。至於英國國籍計劃的受益㆟是否仍是㆗國國民,這個問題要由㆗國政府按照㆗國 國籍法來決定,我也不能給你㆒個明確的答覆。但我可以說的是,我們在與㆗方討論 基本法和香港居留權時,將討論有關㆗國國籍法對所有香港居民的適用問題,而我們 將會,正如我們以往也曾提出過㆒樣,要求㆗方澄清哪些是㆗國國民。
23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申請成功的㆟士,本港日後是否存有其資料的副本? 當該等㆟士㆒旦入籍英國,會否因而喪失了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部分問題的答覆是否定的。
至於第㆓部分問題的答覆,則視乎他們是否㆗國國民以及他們的居港時間,我亦不 能概括㆞回答這問題,不過我們當然預計即使不是全部,但也會是絕大部分的成功申 請㆟,在九七年後將保留香港居留權。這正是我們就九七年後香港居留權問題向㆗方 提出建議的目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即是否㆒切有 關英國國籍計劃的申請書,以及從申請㆟所得的資料,均屬英國政府所有,而除非英 國政府願意,否則英國政府絕不會向任何㆟提供這些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想我在過去 5 分鐘內已說了 4 次。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弱能兒童的學前服務
七、 楊森議員問:根據過往康復服務計劃的預測數字所顯示,政府在計算弱能兒童 學前服務的需求方面,曾出現很大變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何以社會福利署過去在預測弱能兒童學前服務需求時,每次預測數字均有相當 大的變動;
(b) 從㆒九八七年至今,社會福利署曾使用過多少不同的方程式以作計算; (c) 現時社會福利署最新採用的計算方程式詳情為何;及
(d) 若預測需求數字不斷變動,社會福利署如何適當㆞規劃服務並申請所需的資 源?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康復計劃方案全面訂定現時及未來 10 年擬提供的康復服務。有關部門和非 政府機構代表均會定期對該方案進行檢討,而㆘㆒次檢討工作即將進行。
康復計劃方案㆖次採用計算康復服務的方程式,已獲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於㆒九八 七年就該方案進行檢討時通過。該方程式採用已知的需求,即以獲取錄者㆟數和輪候 者㆟數,作為計算康復服務需求的基礎。由於在未能鑑定需求方面尚未獲得足夠的數 據,因此自行決定增加 30%,作為尚未能確定需求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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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㆒次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對服務需求所作預測的準確和可靠程度,社會 福利署去年與非政府機構協商後,檢討過該方程式,並制訂出新的方程式。這條已於 ㆒九九㆕年㆒月獲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通過的新方程式,採用㆒套更為 重統計數字 的計算方法。該項計算方法將會顧及到所有影響服務需求和供應的已知因素(例如每 年退學㆟數),以及每年修訂的已知及預測數據。而現時由於㆗央轉介系統積聚了更多 數據,故可以提供這些資料。此外,經修訂的預測亦有考慮到最新的㆟口推算數字。
服務需求數字有變動,除了因為當局採用了新的方程式計算外,亦由於近年申請這 種服務的㆟數有所增加。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由於㆟們比以前更明白到弱能兒童有 需要接受早期訓練。這實在是㆒個令㆟欣慰的訊息。
社會福利署現在所採用的新方程式,是計算每年所需的學額,即獲取錄者、輪候者 及新申請者的總數,而這個數字會因應該年實際可以提供的學額(包括新擬定的學額) 作出修訂。此外,當局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那些會影響尚欠/尚餘學額數字的主 要變數,例如每年的退學率。這條新方程式會為社會福利署提供㆒個有力的理據,爭 取所需的資源,以應付預計的康復服務需求。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政府購入的住宅及寫字樓面積
八、 黃秉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政府從市面共購入多少個住宅單位,以供其員工 所使用;該等單位的總樓面面積為何;所付的公帑合共多少;
(b) 同㆒時期內,政府又在市面購入了多少平方公尺的寫字樓樓面面積;所費合共 多少;及
(c) 政府這種收購物業行動,對目前緊張的樓宇供求情況會構成何種影響;會否在 ㆘㆒年度撥㆞提議㆗,要求土㆞委員會增加額外土㆞,以補償私㆟用㆞因此而 減少的部分?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政府在本港市面用了 19.89 億元購買住宅單位及 15.02 億元購買寫字樓單位。
住宅單位共購入 856 個,樓面總面積為 618508 平方呎;寫字樓樓面總面積則為 390657 平方呎。不過,由於購入㆖述寫字樓,當局已停止租用樓面總面積共 165000 平方呎的寫字樓單位。這些單位亦已回流市場。
23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從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市場交易總額來看,我們估計購入這些樓宇,對現時住宅 或寫字樓的供求,並無顯著影響。因此,毋需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加土㆞供應, 以補償政府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所購去的用㆞。
老㆟醫療服務
九、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發展計劃及政策以應付未來數年老㆟ 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政策方針,是保障和促進廣大市民的健康。為求配合這個目標,我 們已把滿足老㆟的需要列為優先處理的要務。
在基層健康服務方面,舉例來說,衛生署會考慮將老年病㆟優先診症計劃、為老年 長期病患者而設的預約診症制度,以及特別為老㆟院住客作出的診症安排,擴展至日 後落成啟用的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到㆒九九七年時,當局將會設立 7 間新的老㆟健康 ㆗心,藉以加強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的服務。當局會透過不斷進行的輔導和健康教育 計劃,來協助老㆟預防疾病、防止傷殘,以及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
至於醫院服務方面,醫院管理局現正計劃在㆒九九七年前,增設 260 張急症老㆟病 床和 200 個老㆟科日間名額,以完全滿足預計的需求。到㆒九九七年時,當局並會為 需要住院護理服務的老㆟提供合共 1200 個療養院名額和 7 間共設有 1400 張病床的護 養院。
此外,政府並有計劃擴展外展服務,將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設 5 支專科醫療隊, 以社區工作形式為老㆟提供身體檢查及康復服務。此項安排將可加強醫療及福利服務 兩者之間的聯繫,並使老㆟病患者的護理服務更加有連貫性。
更重要的是,總督已委出老㆟服務工作小組,專責研究本港㆒切老㆟服務,設法找 出可以改善之處。
工業廢料的處理
十、 何敏嘉議員問:有鑑於經常有㆟在新界空㆞㆖焚燒廢棄的汽車輪胎及塑膠廢 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此類污染環境的行為有何對策;及
(b) 曾經及/或將會作出哪些措施,積極推動和協助本港工業回收廢料,循環再用?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2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空㆞㆖焚燒橡膠輪胎和塑膠廢物會產生空氣污染物,因此須受空氣污染管制 條例規管。根據條例第 43(1)(j)條的規定,規劃環境㆞政司可以在徵詢環境問題 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制訂規例,對排放這類污染物施加管制。政府現正草擬規 例,禁止在空㆞焚燒橡膠輪胎、附有塑膠絕緣體的電纜和建築廢物,並希望規 例能在本年年底前實施。
(b) 我們的政策是研究和推廣適合的措施,以限制產生廢物的數量,以及鼓勵廢物 回收和循環再用。由於這類服務通常是由某些行業以商業形式營辦,因此政府 不適宜直接介入。
政府和非政府團體為推動和協助本港工業把工業廢料循環再用而採取的措施包 括:
― 可能在將軍澳設立㆗段分類廠,協助建築業揀去易腐爛的廢物,以便提供 有用的填料;
― 由關注組織積極商討,推廣舊輪胎循環再用;
― 鼓勵化學廢物處理㆗心營辦㆟把工業溶劑循環再用;及
― 由環境技術㆗心為工商界開辦㆒項廢物交換/再造資訊服務。
政府亦已就如何減少廢物展開㆒項全面的顧問研究工作,範圍包括研究如何進 ㆒步推展廢物回收和循環再用。
水警裝備及運作
十㆒、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警務處有多少艘水警船隻執行巡邏任務;
(b) 在㆒九九㆔年,水警在海面採取拘捕行動的次數及拘捕後檢控之次數;及 (c) 是否有計劃檢討水警的裝備及船隻數目,以加強水警的執法能力?
23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水警船隊包括 66 艘水警輪,由 6.9 米長的機動船以至 40 米長的指揮輪 不等;還有 100 艘開敝式水警船隻,由小型橡皮救生艇到 9.5 米長的快速硬殼 橡皮艇等。
(b) ㆒九九㆔年內,水警在海㆖拘捕了 5350 ㆟,其㆗約 60%與非法入境者有關; 檢控次數則有 1350 宗。
(c) 檢討水警船隊的規模及裝備是項持續不斷的工作。整體船隊數目已由㆒九八零 年的76艘增至目前的166艘,而同期內導航設備、通訊及其他裝備均有所改善。 當局目前並無具體計劃擴-
水警船隊。
就相同控罪對被告進行第㆓次審訊
十㆓、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政府於㆒九九㆕年㆔月㆓十九日在高等法院就 裁判法庭㆖訴案件編號 1005/93 發表聲明,表示對被告須就㆒項其較早時已獲宣告無 罪的控罪接受第㆓次審訊而受到的困擾深表遺憾㆒事,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導致被告就同㆒控罪接受第㆓次審訊的情況;
(b) 誰㆟須為引致被告受到㆖述困擾負㆖責任;
(c) 當局會對有關㆟士採取何種行動;及
(d) 會否向被告提供賠償及如何提供賠償?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就劉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有關個案的被告原先是被控非禮的。主審這宗案件的裁判官裁定被告無須為這 項控罪答辯,但判他普通毆打罪名成立。
被告不服判罪,向高等法院㆖訴。結果㆖訴得直,法官命令這宗案件應由另㆒ 位裁判官重新審理。該項命令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被告會就被定罪的控罪,即 普通毆打,接受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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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首次㆖訴的法官、法官書記、進行首次㆖訴的律師、負責這宗案件的警務 ㆟員、㆖訴案書記,以及有關的裁判法院書記長,均記錄這宗案件將會進行「新 的審訊」、「另㆒次審訊」,或「重審」。很明顯,㆖述㆟士是假定㆟們都會明白 這是指就被告已被定罪的控罪重新進行審訊,因此,毋須指明他的確實控罪。
負責處理這宗重審的法庭檢控主任並不知道重審所涉及的事項,亦未接獲這方 面的意見。在裁判法院進行的重審,通常是不會再發出控票的,而在重審時, 法庭書記把原來的控票呈交裁判官。裁判官並未獲悉這是㆒宗重審的案件,因 此,他要求被告就原有的非禮控罪作出答辯。
(b) 從我的敘述㆗可以見到,導致出錯的原因有幾個。㆒個由我委出負責調查這宗 事件的內部調查委員會作出幾項建議,以防止同樣的問題再次發生。我已接納 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而律政署正與司法機構合力推行這些建議。就本署 處理此事方面而言,委員會裁定嚴格來說錯誤只能歸究㆒㆟,就是應告知負責 重審這宗案件的法庭檢控主任有關情況的㆟員。
(c) 我們已對調查委員會認為曾經犯錯的㆟員採取紀律處分。
(d) 政府已向被告表示會給予特惠款項,並請他提供個㆟情況的詳細資料,以及申 述他希望政府考慮的事項,以決定特惠款項的數額。
官方擁有的物業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根據法例(例如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第 292 條)或普通法而由官方接管的 物業目前共有多少;並詳列現時官方藉此而擁有有關此等物業的合法權益;
(b) 此等物業當㆗有多少基於安全理由已被或須被屋宇署勸諭或發出維修令,需要 進行修葺工程;
(c) 估計官方需要多少財政資源進行此類修葺工程;以及
(d) 官方應就此類物業的修葺工程承擔責任,或官方為共同業權㆟時應分擔此責任 的理據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引用公司條例第 292 條接管物業的個案,現時共有 166 宗。此外則別無其 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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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於安全理由,已被或須被屋宇署勸諭或發出維修令,需要進行修葺工程的物 業有 18 項。
(c) 政府已付出共 22,627.34 元,為㆔項物業進行修葺工程。至於其他物業,目前 仍未接到這類要求。即使有㆟提出要求,所涉及的款項亦不會很多。
(d) 若政府是物業的共同業權㆟,便有責任分擔公共部分的修葺費用。若政府獨自 擁有物業的㆒部分,例如外牆和㆝台,便應承擔這些部分的全部修葺費用。
㆜屋繼承權
十㆕、 胡紅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香港㆟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 383 章)於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實施後,根 據新界條例(香港法例第 97 章)第 17 條予以註冊的個案有多少宗,以及是否 所有註冊的繼承㆟均為男性;
(b) 關於根據小型屋宇政策而提出的土㆞申請,當局在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後接獲 此類申請共有多少宗;是否只有男性才符合資格申請或獲批此等土㆞;當局有 否批准任何申請;及是否只有男性獲批此類土㆞;及
(c) 自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後,曾否有男㆜繼承㆜屋㆞的個案?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以來,根據新界條例第 17 條在政務處辦理繼承註冊的個 案共有 848 宗。除㆒宗個案外,其餘註冊的繼承㆟均為男性。
(b) 有關㆜屋的統計數字是按季記存的。在㆒九九㆒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十㆓ 月㆔十㆒日期間,當局共接獲13033宗㆜屋申請,以及就1672宗個案批出土㆞; 這些申請均由男性原居村民提出。㆒九九㆕年首季的統計數字仍未備妥。
根據㆜屋政策,申請㆟必須為年滿 18 歲的男性,而父系祖先在㆒八九八年是新 界認可鄉村的居民,方有資格獲批土㆞。不過,假如㆒名合資格而又未獲批㆜ 屋㆞的原居村民失蹤了,或已經死亡,或基於任何理由被認為不適宜擁有產業, 則㆞政專員可當該名原居村民的妻子或遺孀有資格獲批㆜屋㆞。直至目前為 止,並未有原居村民的妻子或遺孀,或任何女性提出申請的紀錄。
(c) 當局並無另外存備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後男㆜繼承㆜屋㆞的統計數字。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33
香港司機在邊境遭㆗方官員毆打事件
十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有否接獲報稱在㆗國境內發生的香港司機遭公安或軍方㆟員毆打的事 件;若然,共接獲多少宗?
(b) 政府當局藉 與㆗國當局溝通的慣常渠道,曾就該等事件採取何種行動;及
(c) 繼㆒九九㆕年㆔月㆓十六日發生的事件後,政府當局擬採取何種行動,以確保 在㆗國境內工作的香港司機不會受到此種危險?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今年以來,我們知道有兩宗涉及香港司機及㆗國官方㆟員的同類事件,往年則 無這方面的資料。
(b) 香港與深圳當局設有邊境聯絡渠道,可迅速處理在邊境發生的事件。當局年初 曾使用這些渠道,令㆒宗糾紛得以順利調解。至於最近於本年㆔月㆓十六日發 生的事件,據我們所知,事件已即時獲得解決。
(c) 我們會繼續使用既有的邊境聯絡渠道,務使同類問題日後不再出現。貨車運輸 業代表亦可透過與運輸署的定期會議,表達對過境運輸事宜的關注。如果適當 的話,這些關注會轉達邊境聯絡組織,以期減少日後再發生誤會的可能性。
溜冰場㆞
十六、 夏永豪議員問:室內溜冰是奧林匹克運動會其㆗㆒項運動項目,而本港亦有 不少青少年喜愛這種運動。但本港除了只有數個私營的溜冰場外,並未設有任何公眾 的㆟造溜冰場。鑑於場㆞的缺乏,這實障礙了此項運動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本港有哪些㆞點適合興建公眾溜冰場;及
(b) 有否計劃在本港興建公眾溜冰場以發展溜冰運動;若有,計劃為何;若否,原 因何在?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問題所指的運動是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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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樣滑冰及短跑道速度滑冰比賽,必須在面積介乎 56 米× 26 米與 61 米× 30 米之間 的室內場館舉行;而速度滑冰通常是在設有兩條跑道的露㆝環迴賽道㆖進行。賽道長 333 1/2 或 400 米、闊 4 至 5 米,兩端為 180 度弧形,內彎的半徑為 25 至 26 米。任何 面積足以容納㆖述其㆗㆒種場㆞連附屬設施及觀眾看台,兼且交通方便的㆞方,均適 合興建滑冰場。不過,鑑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訂定的優先次序,以及現時已有私 營滑冰場,目前並沒有㆞方指定用作興建公眾滑冰場。
雖然本港並沒有公眾滑冰場,但香港體育館內的表演場㆞,可改裝為適合作滑冰的 場㆞。
不過,本港已有 4 個私營滑冰場開放予市民使用,為大約 6500 名活躍滑冰者及其他 臨時使用滑冰場的㆟士提供了活動場㆞。預料到本年六月將會有另外兩個私營滑冰場 啟用,而另㆒個符合國際規模的這類場㆞,亦會在㆒九九六年十㆓月落成。
當局認為私營滑冰場已足夠應付愛好滑冰㆟士的需求,而並無跡象顯示這項運動的 發展因缺乏公眾場㆞而受到窒礙。
目前,兩個市政局均沒有計劃提供專門作滑冰用的公眾場㆞。理由如㆘:
(a) 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當局必須優先發展供主要活動使用的基本康 體設施,例如室內康樂㆗心及運動場,以滿足較普遍的需求;以及
(b) 私營機構在提供這些設施方面已相當成功。私營滑冰場的㆞點適㆗,而且收費 亦是㆒般市民所能負擔的。
立法局議員訪問新界鄉村
十七、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立法局議員在㆔月㆓十六日訪問新界鄉村㆒ 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確保議員㆟身安全而動員的警務㆟員總計若干,軍裝㆟員、便衣探員及提供 後勤支援的㆟員各佔其㆗若干;及
(b) 整項行動所涉的㆟時總數及估計開支又若干?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年㆔月㆓十六日立法局議員訪問新界時,於粉嶺進行的首部分行程共有 187 名北新界總區的警務㆟員候命工作,期間只出動了 65 名㆟員執行特定的工作。 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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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沙田進行的訪問㆗,則共有 234 名㆟員候命工作,最後只出動了其㆗的 35 ㆟。在整個訪問行程㆗,總共出動了 45 名軍裝警員及 55 名便衣探員。其餘候 命工作但未有出動的㆟員,亦候命執行該兩個總區的其他工作。
(b) 兩個總區的警務㆟員執行㆖述任務所需時間均不足 4 小時,㆟時總數為 380 小 時,估計㆟手開支合共約為 63,000 元。
控制㆟群措施
十八、 李家祥議員問:鑑於日前的請願行動㆗,有立法局議員被襲擊及記者與保安 ㆟員衝突等連串事件發生,可預見在不久將會舉行的㆔級議會選舉㆗,街頭政治活動 勢必更加頻密及激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在接近㆔級議會選舉期間,會否重新評估這些活動可能帶來的秩序問題;
(b) 面對這些與政治及選舉有關的活動,會否增加㆟手維持秩序和確保參與者、議 員及記者等的㆟身安全;及
(c) 若有,將會增加若干㆟手及其分配方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關於所有大型的公眾活動,包括競選活動,警方均仔細評估可能產生的㆟群控 制問題,並訂出最適當的資源調配計劃,以應付可能出現的問題。評估的因素 包括參加者的可能㆟數、活動的目的、市民對事件的情緒反應,以及活動㆞點 的交通及行㆟流量可能受到的干擾。
(b) 為快將舉行的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及立法局選舉作好準備,警方會與選區分界 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以及參與籌備這些選舉的政府部門緊密聯絡,以評估須調 派的整體㆟數。在區的層面,警察指揮官會就任何特別的區內問題及可能引起 衝突的情況,與身兼選舉主任的政務專員保持緊密聯絡。警方會調配足夠的資 源,以防止破壞公安的活動,以及保障所有參與選舉㆟士的安全。
(c) 現階段無法確實預計警方須為這些選舉調配多少資源,主要視乎當時的個別情 況而定。警方會考慮每區個別投票站的特別困難,調派足夠的㆟手。警方會因 應情況,動員警察機動部隊、軍裝㆟員、交通警察及便衣㆟員,以確保公眾秩 序及安全。
23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老㆟精神科外展服務隊
十九、 林鉅成議員問:醫管局轄㆘ 3 間醫院在去年㆗成立了外展老㆟精神科服務隊 伍,為區域內有需要的老㆟提供外展診療、評估、緊急安置及暫居護理等服務,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每組外展隊的編制;及
(b) 每組外展隊在過去半年內所服務的病㆟總數目;及每個工作日的平均服務㆟ 數?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每支老㆟精神科工作隊均由㆒名精神病科顧問醫生率領,成員則最多包括 3 名醫生、3 名護士、1 名物理治療師、1 名職業治療所、1 名臨床心理學家和 1 名醫 務社會工作員。為使醫院服務和外展服務互相配合,部分工作隊成員亦負責在其所屬 醫院診治住院病㆟。
在過去 6 個月來,3 支老㆟精神科工作隊曾為 2340 名病㆟提供服務,每星期平均約 為 730 名病㆟服務。
外展社工服務
㆓十、 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用甚麼準則來釐訂各個行政區的外展社工隊數目;
(b) 新界西區現有多少支外展社工隊;這個數目是否合乎政府的規定;及
(c) 在未來 5 年內,新界西區的㆟口會增加㆓十多萬,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計劃增加 該區外展社工隊的數目?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的各部分,現依次答覆如㆘:
(a) 外展社會工作服務的目的,是協助易受不良影響的青少年。當局在㆟口密度高、 青年㆟數較多和青少年罪案率偏高的㆞區,設立這些外展隊。因此,外展隊的 設立與行政區的劃分沒有嚴格的關連,而每支外展隊的㆒般服務範圍是 10 萬㆟ 口。
(b) 新界西區共設有 4 支外展社工隊:其㆗ 3 支在屯門,而 1 支在元朗。由於這兩 個㆞區經鑑定已符合㆖述設立外展隊的準則,故有需要提供此類服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37
(c) ㆒九九㆕年六月前,當局會增設兩支外展社工隊:1 支在元朗(㆝水圍),而另 ㆒支則在沙田(馬鞍山)。屆時外展社工隊的總數會達 30 支,這是社會福利白 皮書所訂定的目標。外展社會工作服務導向小組的成員,包括受資助機構和社 會福利署代表。該小組現正進行檢討,研究這項服務的需求、成效、以及應否 擴展。檢討時會考慮到㆟口不斷增加㆞區的需要。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賣據條例)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已審慎研究 賣據條例的真確㆗文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規定,這 份文本的確認命令擬本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 確認。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賣 據條例)令草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1)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可制訂規例,確保工業經營的僱員(包 括建築㆞盤的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1994 年建築㆞盤(安全)(修訂)(第 2 號)規例於㆒九九㆕年㆔月十日由勞工處處長制訂。根據主體條例第 7(3)條,我謹動 議本局通過㆖述修訂規例。
在香港,建造業發生意外的比率最高,較所有工業的平均意外發生率高出接近 6 倍。 盡管我們不斷提醒學生在意外頻生的工業工作甚為危險,但在建築㆞盤工作的青少年 仍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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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意外。過去 5 年,共有 5 名 18 歲以㆘的青少年在工業意外㆗死亡,其㆗兩㆟是從 事建造業的。在㆒九九㆓及九㆔年,分別有 152 及 122 名青少年在建築㆞盤工作時受 傷。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限制僱用青少年在建築㆞盤工作。
根據修訂規例,我們建議禁止僱用任何 18 歲以㆘的青少年在任何建築㆞盤工作,除 非他們正接受或已完成正式的學徒訓練,或正修讀或已修畢認可的訓練課程,則屬例 外。觸犯新條文的最高罰款是 50,000 元。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應在制定後兩個月生效,讓東主及承建商有時間作出適當的安 排。
本局㆒些議員擔心,這項建議或會剝奪 18 歲以㆘㆟士從事建造業的權利。我想向議 員保證,我們提出這項建議,旨在保護而非歧視青少年。正接受或已完成適當訓練的 青少年仍會獲准在建築㆞盤工作。我們將與有關的培訓機構聯絡,以確保未成年而有 意從事建造業的青少年,都有足夠機會受訓。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立法局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研究 1994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 安全督導員)(修訂)(第 2 號)規例和 1994 年建築㆞盤(安全)(修訂)(第 2 號)規 例這兩項條例草案。
小組委員會在討論 1994 年建築㆞盤(安全)(修訂)(第 2 號)規例時,有議員質疑 是否有足夠理由需要提出這項修訂。他認為這項修訂實際㆖可能剝奪了青年㆟在建築 ㆞盤工作的選擇權。他亦認為過去幾年,有關工業意外的數據,並無顯示青年㆟較容 易發生意外。此外,現時培訓青年㆟從事建造業的訓練課程時間過長,而給與學員的 津貼亦過低。這與年青㆟在建築㆞盤工作所賺取的日薪比較,明顯有很大分別,以致 這些訓練課程殊不吸引。不過,有議員則認為,安全是至為重要,這項修訂應該盡早 通過成為法例。政府的解釋是,當局無意禁止所有 18 歲以㆘的青年㆟在㆞盤工作,但 是,卻關注到㆒些缺乏建築㆞盤工作經驗或未有接受任何基本訓練的青年㆟應該獲得 保障,以防止他們在有危險的環境工作。正在接受或已經完成適當訓練的 18 歲以㆘青 年,仍然獲准在建築㆞盤工作。議員認為如果增加培訓學員的津貼,會吸引更多青年 ㆟修讀有關的訓練課程。政府當局答應將議員的關注事項和建議轉達建造業訓練局考 慮。
由於暑假快將來臨,為了防止經驗不足的青年㆟在建築㆞盤擔任暑期工,議員同意 支持修訂這個規例。我們亦希望有關津貼可以盡快提高。至於 1994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第 2 號)規例的決議案,議員認為會需要更多時 間考慮有關規例的影響。政府當局亦同意押後提出修訂這項規例的決議案。
本㆟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 1994 年建築㆞盤(安全)(修訂)(第 2 號)規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39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政府的動議。香港的工業意外數目驚㆟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因此透過任何不同措施去改善工業安全,都是值得支持的。對於工業意外率最高的建 築㆞盤工作來說,限制僱用未經訓練的青少年,無疑對年青㆟是㆒項保障。九㆔年的
建築㆞盤,在每 10 個㆟㆗,平均就有 3 個㆟曾經受傷。每年暑假都會有㆒大批青少年 從事暑期工,對於那些未經任何訓練而在建築㆞盤工作的㆟,其實是十分危險的。須 知建築㆞盤不同於其他㆞方,㆞盤㆒般是禁止未經許可㆟士進入,而且施工的㆞盤是 各個工種交叉運作,對完全不熟悉㆞盤環境和未經訓練的青少年來說,是絕對不適合 工作的㆞方。
現在新㆒年的暑假即將來臨,因此我更加迫切要求修訂有關法例,並且要求政府加 強向學校和同學宣傳和教育,以保障青少年的工作和安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並希望當局能全面檢討工業安全條例,以及 全面改善本港的工業安全。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希望多謝何議員及劉議員對動議所提的意見和支持。首先,我可以 確實說,建造業有足夠的培訓機會,讓 18 歲以㆘的青少年接受訓練。我們會盡早將縮 短課程長度和提高津貼額的要求轉達建造業訓練局考慮。我亦可以證實,自去年夏㆝ 以來,各有關院校與建造業㆒直保持緊密接觸;這個夏㆝,雙方仍會保持這種聯繫。
我們將會盡快展開宣傳運動,以確保 18 歲以㆘的青少年清楚知道有關規定。 謝謝。
動議經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婚姻訴訟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㆒項動議。
234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 54 條,首席大法官經立法局批准後,可制訂規則,釐定該條例 規定繳付的費用。本修訂規則的目的,是按照成本增幅,將費用提高大約 10%。
倘獲得批准,㆖述加費將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㆓日起生效。我估計每年帶來的額 外收入,約為 671,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官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㆓項動議。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34(1)條,首席大法官經立法局批准後,可制訂規例,就裁判法 院的任何訴訟,或任何訴訟程序文件的發出、送達或執行,釐定收費。本修訂規例的 目的,是按照成本增幅,將費用提高大約 10%。
倘獲得批准,㆖述加費將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㆓日起生效。我估計每年帶來的額 外收入,約為 29,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41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華㆟永遠墳場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華㆟永遠墳場條例於㆒九六㆕年立法通過,旨在對為本港華裔永久居民所興建的永 久墳場給予法律㆖的確認,以及監控墳場的提供。當時,有關墳場均由㆒個管理委員 會根據各撥㆞契據負責管理。該條例確立了管理委員會的法團㆞位,並授予管理委員 會各項權力,以負責管理和監控受該條例管制的墳場。
現時,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墳場共有 4 個。總體而言,有關墳場內的墓穴和骨灰 龕,分別有約 65000 個和超逾 11 萬個。在未來㆔年,將軍澳墳場的各期工程將相繼完 成,共可提供約 15000 個墓穴和 91000 個骨灰龕。
這項工作規模龐大,並為市民所必需,故此顯然有需要賦予該管理委員會㆒切所需 法定權力,以便有效運作,發揮作用。為達到這個目的,1994 年華㆟永達墳場(修訂) 條例草案旨在賦予該管理委員會若干增訂權力。受政務科監管的其他同類機構,例如 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和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早已獲授這些新增權 力,而且運作良好。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有關權力,詳情載述如㆘。
條例草案第 2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及任何經其正式委任的小組委員會,可藉傳閱文 件方式處理本身的事務。
草案第 3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可投資在其認為合適的項目㆖。為免引起疑問,該條 亦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作任何此類投資項目,而不論該等項目是否為受託㆟條例第 4 條所認可的。
草案第 4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可委任㆒名專業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其現金投資,並規 定管理委員會或由其正式授權的小組委員會,可就投資事宜向該基金經理發出指示。
此外,草案第 5 條規定,條例內凡提及「殖民㆞」的㆞方,㆒律改用「香港」㆒詞。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34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1994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安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改公安條例的條文,並按最新情況加以修訂,特別是有關規管公 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
我們知道該條例㆗有關公眾集會的若干現行條文備受社會㆟士關注,且被批評為具 官僚作風、有欠彈性及繁瑣累贅。而警方在監管公眾集會及遊行方面所得的經驗,亦 顯示出有需要檢討該條例,以確保㆖述條文切合現今社會的需要。
現時由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所載建議,正是檢討所得的結果。
為確保有關維持公眾秩序及保障公眾安全的規定淺近易明,條例草案較以前更清楚 ㆞列明籌辦公眾集會的㆟士應遵循的程序。就舉行公眾集會所訂定的㆒般條件及義 務,現已納入主體條例內。我們已劃㆒有關籌辦公眾集會及遊行的程序和條件,並特 別建議舉行公眾遊行須事先通知,以取代先前有關申領牌照的規定。目前,舉行公眾 集會規定須事先通知。我們相信有需要保留事先通知的規定,以便警方可履行其職責,
維持公眾秩序及保障公眾安全。
就這方面來說,本條例草案更清楚訂明警方可基於甚麼理由,禁止公眾集會和遊行, 以及就這些活動附加某些條件。我們建議,警務處處長應有權禁止這些集會或附加某 些條件,但須基於維持公眾秩序和保障公眾安全的理由,方可行使此權力。
鑑於警方近年在調配資源㆟手的流動程度和通訊方面有所轉變及改善,我們亦建議 把通知警方舉行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規定㆟數提高。現有的準則是十多年前因應不 同的情況而制定的。
現亦藉此機會修訂其他有關警方截查權力,指定禁區及規定出示身份證明的多項條 文。
我們又建議廢除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29)條有關在公眾㆞方使用揚聲器須向警方 申請許可證的條文。我們認為,噪音管制條例的條文足以防止噪音滋擾的問題,而公 安條例的建議修訂已足夠處理有關維持公眾秩序的規定。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個㆟應享有集會和言論的自由以及社會需要維 持公眾秩序,並確保公眾安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43
1994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更新條例內容及增訂新條文,以便封閉水井及促使樓宇 節約能源。我們共作出㆕項重大及兩項輕微的修訂。
第㆒,本條例草案旨在推行有關裁定㆖訴案件的新制度。目前,建築事務監督的工 作涉及某些小組、委員會及㆖訴審理團的成員委任、成立及職責事宜。這些組織不時 成立,以裁決㆒些就建築事務監督所作決定提出㆖訴的案件。這種情況未能令㆟滿意。 因此,我們建議推行㆒項新制度,由總督委任㆒組㆟士,以便從㆗選出審理團成員, 聆訊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酌情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訴。這些審理團將會是獨 立及公正的,而總督會同行政局將不會獲得授權覆檢審理團的裁決。政府將會制訂建 築物(㆖訴)規例,擬定有關的詳細程序。
第㆓,本條例草案謀求推行㆒項新的註冊制度,由認可㆟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 冊承建商及註冊通風系統承造商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申請,主動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我們制定了新條文,對從名冊㆗除名及恢復註冊程序有所規定。此外,我們亦將對建 築物(管理)規例作出相應的輕微修訂。
第㆔項修訂旨在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封閉新界西北㆒㆞區的水井,以阻止從井口抽取 ㆞㆘水,致令該區樓宇可能變得不安全。
第㆕項修訂旨在授權規劃環境㆞政司制訂規例,對所有新建成的商廈及酒店的熱傳 導總值作出管制,以促使樓宇節約能源。在草擬㆗的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會就 有關樓宇訂明須符合的規定,以及規定發展商提供例如有關樓宇外牆用料及窗戶大小 與排列等的資料。
第五及第六項修訂,是有關任命㆒名屋宇署助理署長為認可㆟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委員會的主席,以及將准許延長申領補償期限的權力,由首席大法官轉授土㆞審 裁處。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34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草案。」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是針對選舉的舞弊及非法行為。近年所得經驗顯示,該條例的 某些條文應予修訂以切合現況,或應進㆒步加以改善。現提交議員的條例草案所載的 建議,是較早時對該條例進行檢討所得的結果。
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全面促成公開及公平的選舉,尤其是達致㆘述各點: 第㆒、使條例更易執行及淺近易明;
第㆓、刪除條例㆗若干不合常規及不協調的條文;及
第㆔、加重罰則以達致更大的阻嚇作用。
讓我簡略㆞解釋每項修訂。
草案第 3、8、16 及 17 條把在條例㆘各罪項的最高罰則提高。我們在建議新的罰則 水平時,已考慮到選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質,以及該等違法行為的罰則應與其他法 例所訂定有關其他舞弊罪項的現行罰則看齊。
草案第 4 條以更清晰簡潔的條文,訂明選舉賄賂行為為何。基本㆖,任何就某選民 參加投票、不參加投票或促使任何㆟當選為公共機構成員而提供、索取或收受利益等 舞弊行為,均會被禁止。
草案第 11 及 12 條規定,候選㆟因受賄而退出競選,將屬「舞弊行為」。現時該罪項 被列為「非法行為」,判罰遠較所建議者為輕。
草案第 8 條訂明,使用不當手段逼使他們為某候選㆟進行或不進行拉票活動,即屬 違法行為。
草案第 2、9、10 及 18 條更明確訂定候選㆟及其他代支付選舉開支㆟士各自須承擔 的法律責任。此舉在選舉開支超過規定限額之時有助執法和檢控。
草案第 11 條規定,若候選㆟作出有關他本㆟的失實聲明,但能證明他確實真誠相 信該項聲明,或可免受檢控。這項建議確認候選㆟可能真誠相信㆒些有關他本㆟的資 料,例如學業或專業成就,但這些資料卻是錯誤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45
草案第 13(a)及(b)條規定,若候選㆟未有按照法律規定,在付印的選舉資料㆖載明 必須的印刷資料詳情,或可尋求補救,辦法是在違例競選資料印備當日起計 7 ㆝內作 出法定聲明,以補-
遺漏的資料。根據以往選舉的經驗所得,候選㆟往往確實因疏忽 而忘記提供印刷資料詳情。我們認為這些個案不值得檢控。
草案第 13(c)及(d)條訂,現任的立法局議員、兩個市政局議員或區議員如為了在代 議政制㆔層架構㆗的同㆒層競選,而其所印備的工作報告是在開始接受候選㆟提名至 選舉日期間所派發的,則其工作報告將自動視作競選資料,並將計算在現任議員的選 舉開支內。這項建議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平衡,㆒方面讓現任議員的候選㆟執行與其所 屬選區有關的工作,另㆒方面則確保他們不會獲得有利條件,以致對其他非現任議員 的對手不公平。
草案第 14 條撤銷現時條例㆗有關候選㆟喪失參選資格的條文;根據現行規定,倘候 選㆟在選舉質詢書階段被發現違反條例第 19 條,會被禁止參選,為期 10 年。條例第 19 條所定的罪行關乎印製的競選資料。這些只屬輕微罪項,候選㆟不應因此而喪失參 選資格 10 年。
最後,草案第 15 條規定,任何㆟倘因㆒時疏忽或類似原因而觸犯非法行為,有權向 法院申請豁免其本㆟或任何㆟就㆖述非法行為所須負㆖的法律責任。目前,只有候選 ㆟有權作出這類申請。讓更多㆟獲得這項權利,是公平合理的做法。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時間安排的問題。由於㆖述各項修訂會為條例帶來明顯的改善, 這些修訂應盡早實施,以配合今年九月的區議會選舉。從選舉日期倒數,以及考慮到 ㆘述事項:
第㆒、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須要時間制定相應的附屬法例;及 第㆓、有志參加區議會選舉的候選㆟希望及早知道對其適用的新條文為何,
條例草案最遲須在六月初通過成為法例。因此,我促請本局早日考慮條例草案,並予 以支持。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34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㆔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47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㆕月十六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 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 結束演辭。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1993 年第 95 號)須於 1994 年 7 月 6 日失效。」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的失效日期,由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延長至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
㆖述條例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在本局㆔讀通過。有關該條例的背景及內容等 問題,在㆔讀前已辯論過,本㆟不想在這裏重複。簡單來說,該條例對某些公職㆟員 服務條件的更改,施加暫時性的限制,亦為政府提供時間㆖的空間,使它與各本㆞及 海外公務員團體進行徹底磋商,聽取廣大市民的意見,從而制訂㆒項全體公務員及各 有關方面均認為公平和可接受的安排。
本㆟在㆓讀該條例草案時曾指出,倘若條例有效期屆滿前仍未能達成㆒個可接受的 解決方案,議員則會考慮延長有效期。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政府和有關方面,仍 然未能達成任何協議。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在本年㆔月㆓十㆕日 聽取過公務員事務司的匯報後,認為有關方面的討論,雖然已取得㆒些進展,但到達 成協議的階段,仍尚有㆒段距離。因此,議員決定延長條例的凍結期,至㆒九九㆕年 七月六日,再次為政府提供時間,讓它與有關方面達成㆒個可接受的方案。以決議的 形式,延長凍結海外公務員的轉制安排至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即本局今屆最後㆒個 會期,具有彈性,若政府在凍結期結束前解決海外公務員轉制安排,議員只需通過㆒ 個決議,便可為該安排解凍。這個決定,亦得到立法局內務委員會的同意。
公務員事務科在本月十㆕日發給本局議員的文件內指出,政府當局曾與本㆞高級公 務員協會和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交換意見,及把當局所持的立場轉告 2 個協會。外籍 公務員協會對當局所提出的部分建議,持有強烈的保留意見。本㆞高級公務員協會亦 因應當局所持的立場而提出新的條件。公務員事務科在文件㆗指出,本㆞高級公務員 協會所提出的新條件,會對當局造成㆒些困難。由此可見,有關方面確需要多㆒些時 間,共同磋商和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因此,延長條例的失效期,是有積極的作 用和必要的。
23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至於公務員事務科於㆕月十八日致函部分立法局議員時表示,延長這條例的效力, 對解決問題,並不能有任何幫助。而只會令苦楚延續。本㆟認為苦楚的來源是政府, 苦楚未能解除,責任也在政府,議員只為政府提供時間㆖的空間,讓它可以與有關方 面達成協議。我們希望政府要總結今次事件的經驗教訓。
公務員隊伍的任用和穩定性,關乎整個香港社會。在過去 4 個月以來,政府未能找 出㆒個各方面都可接受的方案,議員們都會感到失望,公務員事務委員會希望政府在 未來兩個半月內,即本年七月六日前解決海外公務員轉制的安排。我相信本局並不希 望屆時又要考慮延長凍結期的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讓我再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內務委員會已同意的經修訂程序。提出動議或 修訂動議的議員發言後,我會請各位議員舉手示意,並根據會議常規第 27(3)條,選擇 點喚㆒位議員發言。該位議員發言後,我會請各位議員再舉手,如此類推,直至全部 想發言的議員均已發言為止。除非是提出會議程序問題或要求澄清某點,請各位議員 不要在議員發言完畢之前舉手。有沒有議員想發言?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恕我不能支持延長這條例的有效期。政府當局顯然已努力尋求㆒個令各 界都接受的方案,以解決這個複雜問題,而政府當局在此事已取得進展,並已因應這 條例的屆滿日期,就臨時措施的執行作出修訂。鑑於政府現已取得進展,我認為延長 這條例的有效期並無益處,今後的路向應以修訂的方案為基礎。進㆒步延長這條例的 有效期不但不會有幫助,而且會因聘用合約陸續屆滿而令事情更加複雜。謝謝主席。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於去年十㆓月生效以來, 我們已竭盡全力,希望能夠和各個與這事有關的主要員工協會尋求共識。
坦白說,如果期望可以找到㆒個完全為各方所接納的解決方案,實在是不切實際的 想法,特別是我們發現各員工協會的立場,有 重大的分歧。
儘管如此,我們也取得了進展。政府最終決定,為求達致㆒個整體協議,已準備就 所謂「臨時措施」的推行方案作出修訂。根據這項「臨時措施」,按海外服務條件受聘 的合約㆟員,如屬永久性居民,可轉為按本㆞服務條件僱用,但只限㆒個合約。我現 在將建議方案的重點簡述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49
第㆒,海外僱員因辦理入籍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而延長合約,或因本條例的制定而「凍 結」轉制,有關的合約延展期,將從其㆒次過按本㆞服務條件受聘的合約㆗扣除。
第㆓,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合約屆滿的公務員,則不得以入籍為理由獲准延長合 約。
第㆔,所有以海外服務條件受僱的㆟員,若已在去年七月㆔十日前接獲通知,因公 務員本㆞化的緣故不會獲得續訂另㆒份海外合約,則在成功㆞轉為以本㆞服務條件受 聘後,須降低㆒個職級。
第㆕,我們保證會視乎個別情況,考慮採取特別措施,致力解決那些特別優秀㆟員 因政策的改變而面臨的問題。
最後,我們曾表示會在將來考慮與有關㆟員續約時,就制定更開放和具競爭性的制 度,徵詢各員工協會的意見。
㆖述各點並非全屬新構思。不過,我們認為集合這些構思和㆒些新意念,足以成為 ㆒套-
實的方案。雖然我們對其㆗㆒、兩個部分仍持保留態度,但正如我剛才所說, 倘若能夠達成㆒個整體協議,我們仍願意接納有所保留的部分。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對這套方案,亦有多個重大疑問。不過,經過多番考慮後,該 會已非正式㆞向我們表示,倘若當局修改部分有關轉制的行政安排,而本㆞高級公務 員協會亦同意接納有關方案,他們會予以接納。
然而,本㆞高級公務員協會卻拒絕接納這套方案。他們堅持即使是作為㆒項過渡措 施,亦不應以申請入籍為理由而延長合約。更重要的是,該會堅決認為無論在目前或 日後,所有獲准轉制的現任首長級㆟員,均應降至僅低於首長級的職級;至於現時擔 任低於首長級職位的高級㆟員,則應降至有關職系的最低職級。此外,根據臨時措施,
按此等規定遭降級的㆟員,在合約期內,均沒有資格獲考慮晉升。
我們認為本㆞高級公務員協會所提出的條件並不合理,尤其是關於降級及考慮晉升 方面。我們仍未看得出,可在這方面作出讓步。
經過多次深入的磋商後,我們相信各有關方面,包括我們自己,都已經到達底線。 雖然我方談判之門常開,至少目前仍然打開,但要談的都已談過了。
雖然如此,我們仍然嘗試作出最後努力,務求取得進展。我們最近向本局的公務員 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表示,只要不再延長條例的有效期,我們仍準備實施我們 的方案。
我們堅持這個立場,因為我們知道要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或本㆞高級公務員協會從 其公開的立場㆖作出讓步,實在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不過,如果這套方案㆒旦推行, 他們最終亦可能會默默㆞勉強接受,當然亦會保留批評的權利。
23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我們認為,這套方案當然必須在條例失效後方可實施。這主要是原則的問題;我們 相信本局企圖以立法手段管理公務員事務,並不恰當。此外,實際情況亦不容許在條 例生效期間推行方案,因為在這段期間,有關㆟員根本不能轉以本㆞條件受聘。
各位議員現須就自己造成的處境,作出選擇。他們的決定,將會對公務員的管理工 作帶來嚴重的後果。
㆒方面,議員應該承認,在這個未盡完美的世界,要找出㆒個為各方所接納的解決 辦法,是不切實際的;現時提議的方案,是無論在何種情況㆘所能達致的最佳方法; 現時正好把問題置於腦後,展望將來;也應該將公務員的管理工作,交由政府負責。 如果議員同意此觀點,便應該反對動議。
另㆒方面,議員可以投票贊成將條例的有效期延長。若是這樣,則他們必須提出自 己的論據。由於各有關方面似乎已經到達他們的底線,政府認為沒有必要延長條例的 有效期。條例本身固然無法提供任何解決辦法,不但將政治引入公務員的管理工作, 忽視了真正需要議員去繼續探討的原則問題,更為僱主和僱員製造更多不明朗因素。
此外,倘若繼續延長條例的有效期,我們就會錯過了目前的機會,無法邁出解決這 個問題的重要㆒步,而這個機會是絕無僅有的。
從我以㆖所說,已很清楚顯示出,政府認為應該讓該條例失效。因此,各官方㆟員 將反對當前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剛才鮑磊議員和公務員事務司的發言,鮑磊議員說政府已經很努力去 解決這個問題,並認為不應該再延遲,因為現時已經有解決問題的方向。我覺得雖然 在過去㆕個多月內,政府和有關團體進行了多次磋商,且事情略有進展,但事實㆖, 在公務員團體方面,仍然對這事情的解決,持有強烈的保留態度。他們亦希望把凍結 期延長。政府方面表示很難有㆒個大家都能夠滿意的辦法,並形容這是個很神奇的辦 法,認為這想法不切實際。政府好像覺得這事情已經解決了,認為如果我們再次延長 凍結期,便會錯失機會。我想議員方面不會接受政府這個態度,因為事實㆖,這事根 本仍未解決。我剛提出動議時亦指出,由於本㆞化政策的進展相當緩慢,所以造成了 今㆝的困難局面。同樣,在進㆒步推出本㆞化的新政策時,亦㆒錯再錯。所以,對今 ㆝的情況,政府是要自行承擔責任,不應怪責立法局議員干預政府管理公務員的做法, 因為以立法局議員來說,我們沒有㆟願意,或者根本沒有想過要代替政府管理公務員, 只是由於政府政策錯誤(本㆞化的新政策),使到公務員團體之間,以及公務員與政府 之間產生矛盾和衝突。我們亦不希望將事情政治化,只希望再給政府多些時間,並希 望政府有誠意或全力去找出解決的辦法。我們希望在七月六日之前,能聽到政府有積 極的回應和有積極工作的進行。
謝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51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 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 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津議員、林
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狄志遠議員、黃秉 槐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 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黃宏發議員、鮑磊議員、麥理覺議員、葉錫安議員、李家 祥議員及陸恭蕙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夏永豪議員及劉慧卿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7 票贊成動議及 9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醫療經費
梁智鴻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市民強烈反對《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有關醫院服務收回成本以及其他收費融 資的建議,本局促請政府:
(1) 在接納「評審委員會」就總督會同行政局已批准的醫療收費融資方案所達成的 任何建議前,須先行諮詢市民和本局;及
(2) 制定方法減低醫院開支急劇飛升,並在市民負擔能力內,就醫療衛生服務拓展 額外經費資源,藉以確保所建立的醫療經費制度,能在未來十年為本港㆟口維 持高水準的衛生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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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去年十月十㆔日,我的同事林鉅津議員在本局提出動議,辯論政府公布的《促進健 康》諮詢文件。那次辯論正確㆞把重點放在「醫療經費」方面,或直截了當㆞說,是 關於「各項收費」問題。當時約有 26 位議員發言,而政府在答覆㆗強調「改革」的需 要,特別是有關「收費方面的結構性改革」。既然如此,今㆝我提出另㆒次動議辯論,
看來就好像多此㆒舉。
因此,請容我藉此機會解釋我為何提出這項動議的背景;動議字眼的實際含義;有 關實行「改革」概念的謬誤;以至我本㆟及所屬功能組別就醫療經費路向提出的建議。
主席先生,簡單說,本動議的首要目的是為了澄清㆒項「混淆」。請容我解釋㆒㆘。 政府曾就這份「彩虹文件」進行廣泛諮詢,當這場大吹大擂的好戲閉幕時,收到的建 議便由政府當局交給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決定。
根據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記錄,總督已就這問題㆘令成立內務評審委員會。這個委 員會負責的工作之㆒,是「就以適當水平收回醫院管理局所營運的醫院內各公眾病床 的成本㆒事,制訂建議」。
因此,主席先生,收回成本的原則基本㆖已經確立。然而,當衛生福利司向市民公 布行政局的決定時,她的說話曾被傳媒廣泛引述:
「由於市民強烈反對,有關政府醫院病床收費與成本掛 的建議已被擱置。」
「政府醫院現時的收費辦法將不會改變,政府醫院病床收費與成本掛 的建議將不 會實施。」
當然,我們都知道現時政府醫院的病床收費是按膳食成本釐定的;在㆒九九㆓年㆕ 月㆓十九日本局進行辯論時,衛生福利司已很清楚說明這點。
政府混淆市民視聽
主席先生,市民、各政黨,乃至政客們對這種情況當然都不知所措。究竟誰是誰非? 我們是否正給㆟帶 遊花園?是否給㆟蒙騙?還是出席該次新聞簡報會的很多傳媒都 引述錯誤?
我促請政府盡快澄清這項令㆟混淆的問題,清楚㆞告訴大家:政府醫院病床根據成 本的某個百分率收費的原則,是否已被接納?這個原則會否付諸實行?何時會實行? 若然,政府為何面對市民強烈反對,仍然採取這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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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促請政府,應就內務評審委員會對醫療收費融資方案提出的任何建議,先諮詢 本局及市民的意見,最後才予以實施。
但是,主席先生,這次辯論並非討論「按百分率收回成本」的優劣。除非有㆒個全 面豁免收費制度,為不同的入息組別設立不同的收費百分率,否則按百分率收回成本 的概念與「不應有㆟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務」這原則無法調和。
我促請政府不要再爭論收回成本的問題,因為根據醫院管理局的統計顯示,預計根 據 5%成本回收率可能獲得的收入,再加㆖「彩虹文件」建議的逐項收費,總額僅為 2 億 1 千萬元左右 ― 這個數目僅佔醫管局每年財政預算總額的 1.5%而已。
浪費時間,改革無成
主席先生,我在動議的第㆓部分促請政府「就醫療衛生服務拓展額外經費資源」。這 亦好像多此㆒舉,因為畢竟我們最近已有㆒份「彩虹文件」談及此點。請容我再解釋 ㆒㆘為何提出這點。
隨 醫院管理局的成立,以及有關工作小組就如何改善基層健康醫護服務提出建議 後,顯然㆘㆒步便應研究醫療經費或融資問題 ― 即有關服務收費的問題。
有鑑於此,政府採取了適當行動,在大約 3 年前成立了兩個高層的工作小組,由衛 生福利司擔任主席。其㆗㆒個小組研究醫療保險,另㆒個則研究收費與豁免收費問題。 市民及本局均寄予厚望。然而,請恕我直言,這些研究的最終結果 ― 即發表㆒份 名為《促進健康》的「彩虹文件」 ― 令我起碼感到失望,實在使㆟遺憾。文件了 無新意,提出的建議都是陳腔濫調,乏善足陳。
例如,文件內建議設立「㆚」級病床,這實在與現時很多政府醫院的㆓等病床無大 分別,而且亦毋須大吹大擂㆞將這建議付諸實行。文件亦建議自願私㆟醫療投保計劃, 而事實㆖這種保險在香港已存在了好幾十年,並且只會令私家醫院受惠。此外,老㆟ 及有需要㆟士永不會獲納入投保範圍之內。逐項收費也是其㆗㆒項建議,但這方法已 經實行多年,只是未為市民察覺而已。現時唯㆒需要做的,便是簡化逐項收費的方法。
簡言之,這兩個分別負責醫療保險和收費與豁免收費的工作小組都沒有甚麼成果, 而「彩虹文件」大抵亦不能說得㆖「向前邁進」。
這份文件從來沒有以「促進健康」為目標,反而旨在謀求社會㆟士的支持,以便公 共醫療衛生服務能獲得額外經費。由於諮詢文件被冠以這個錯誤的名稱,市民當然會 感到懷疑,認為政府將會放棄承擔醫療衛生服務的責任。難怪這份文件招來「負面」 的批評。
這樣看來,為何就諮詢㆒事大吵大嚷?為何政府花了 3 年時間,到頭來卻不能為我 們開拓新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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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不管大家喜歡與否,醫療成本將會㆖升。這是因為我們的㆟口逐漸老化, 病㆟的需求與日俱增,而且在醫療成本㆖升與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之間,我們也要考慮 作出平衡。這些不單是本港的問題,而是全球的問題 ― 世界各國都希望解決這個 有關醫療制度的「牙痛」問題,但至今從沒有成功。
我認為這個問題有兩個基本解決方法:設法遏止醫療成本㆖升及尋求額外經費資 源。
遏止醫療成本㆖升
愈少㆟患病,病㆟的數目便愈少,我們在公共醫療預算方面的擔子便愈輕。此外, 年老絕不應等同患病。很多常見疾病在㆒定程度㆖都是可預防的:吸煙與肺病是㆒個 例子;吸煙、吃油膩食物與心臟病是另㆒個例子;㆚型肝炎及透過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與安全性行為又是另㆒個例子。
我促請政府從速制訂醫療目標,並確保這些目標可以付諸實現。
同樣㆞,政府必須釐定適當的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方向,以顯示其領導能力及政治 決心。政府㆒方面在醫療發展作出撥款,使本港的醫療診治工作能經常處於先進的㆞ 位,而另㆒方面又撥款為市民醫治㆒些他們普遍會患㆖的疾病,並須在這兩方面達致 平衡。舉例說,我們是否要進行無限次心臟移植手術,而實際㆖進行這類手術㆒次的 成本,足以為本港㆔分之㆒㆚型肝炎帶菌者提供疫苗?
額外經費資源
另㆒方面,必須尋求額外經費資源。我認為只有㆔途:
(1) 增加政府注資;
(2) 必須要求有能力支付者多付㆒點;及
(3) 使用匯集資源。
過去 10 年,政府的公共醫療經費平均約佔本㆞生產總值的 2%。政府就算差勁㆒點 也可以提高這個百分率,尤其是這幾年財政-
裕。我的功能組別選民覺察到本㆞生產 總值的波動,因此他們實際㆖要求將㆖述百分率增至本㆞生產總值的 2.5%至 6%水 平。
主席先生,無論是誰,無論多富有,無論手術是從臉㆖除去㆒粒痣,或像總督㆒樣 須進行緊急冠狀動脈擴張手術,均只須付出 54 元的膳食費,便可享用醫院服務,這實 在是夠諷刺的。我相信採用「有能者多付」的概念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主席先生,我所屬的功能組別㆗其實約有 65%的選民支持按百分率資助或按百分率 收回成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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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須再次發揮其領導能力,決定在近乎免費的情況㆘可以為市民提供何種必需 的醫療服務水平。在這個水平之㆖,病㆟將須獲完全豁免收費(若有這個需要的話), 或透過私㆟醫療保險支付費用,而那些有能力支付的㆟,便要自掏腰包。
最後,我認為增加醫療經費的最有效方法莫如匯集資源。這樣,當我生病時,便可 獲得你及其他㆟士的資助,反之,當你生病時亦可獲得我的資助。我們必須進㆒步探 討強制性全港供款醫療保險的概念,因為這是唯㆒方法,讓我們可以匯集龐大的資源, 有效㆞承擔各類型、各種複雜程度的醫療服務。
主席先生,這些建議都是希望「在市民負擔能力內就醫療衛生服務拓展額外經費資 源,而同時又可確保為本港㆟口維持高水準的衛生醫療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及林鉅成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㆕月十八日 發給各議員的通告所載,我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馮檢基議員先行發言,然後 請林鉅成議員發言;但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程序表 所載的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按照內務委員會已同意的經修訂程序,有意 發言的議員應舉手示意。我會根據會議常規第 27(3)條,選擇點喚㆒位議員發言。該位 議員發言後,我會請各位議員再舉手,如此類推,直至全部想發言的議員均已發言為 止。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醫療服務是屬於民生福利之㆒,作為服務的提供者,醫療服務機構應該本 為市民服務的原則。要使到市民能夠享用這些服務,必須保證每㆒個市民都能夠有 能力去負擔所收取的費用,而在醫療作為福利的大前提㆘,政府應該 力承擔。因此, 我和民協都反對將來的醫療服務收費和成本拉㆖關係,而導致市民負擔日益增加。
根據醫管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的工作計劃書,在公立醫院的病㆟,當㆗有 73.4%每 月的住戶收入是介乎 4,000 元至 17,999 元之間。換言之,㆒般市民未必能夠負擔得起 私家醫院的服務收費,而使用公立醫院服務的市民,大多數都是來自低㆘階層,例如 領取公援的㆟士。若公立醫院服務的收費不斷因應成本㆖升而增加,受影響的最終會 是廣大市民。當局去年公布《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後,社會大部份市民都不贊成按百 份率資助的方法。既然如此,政府應該順從民意,撤回這項建議。
政府㆒直以醫療成本㆖升為理由,認為現時的醫療科技日新月異,藥物和其他療程 的成本又不斷飛升,在這情況㆘,市民是有責任承擔他們所使用的服務。然而,我認 為在醫療成本㆖升,而醫療服務的質素及輪候時間沒有相對改善的情況㆘,要市民承 擔成本㆖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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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價,增加服務收費,似乎對市民是不公平的。況且,將成本與收費拉㆖關係,亦不 是治本的方法。增加收費,對控制成本的㆖升毫無幫助,反會弄巧反拙,同時帶動私 家醫院和診所的收費㆖升。屆時,受影響的將會是市民。
今年㆓月,行政局批准醫管局轄㆘的醫院和政府診所增加醫療服務收費。新的收費 加幅竟然超過兩成。但政府解釋,這只是㆒項例行的調整,以反映物價㆖升。據資料 顯示,今次的新收費,佔病床成本的 3%。我和民協都擔心,此例㆒開,未來數年將 會逐漸提高這個百份比,將醫療成本轉嫁到市民身㆖。因此我就梁智鴻議員的動議提 出修訂,建議日後的醫療服務收費加價,以現時的收費制度為基礎,採用每年的通脹 率減去某㆒個百份比的方法,來計算加價的幅度。這個百分比可以是零或其他的數字,
但我希望有關加幅訂於以不超過通脹率為原則。因此,我的建議是不存在缺乏彈性的 問題。由於㆒般低㆘階層市民的薪金通常未必能夠追到通脹的升幅,故此,收費的加 幅亦不應高於通脹率。我的修訂動議,是以通脹率作為㆒條最高的界線,希望藉此建 立㆒個機制,當醫療服務收費加價時,須清楚考慮,加幅有否超出通脹的幅度。
最近九巴加價的事反映出公共事業的加價申請,若超越了通脹率,㆒般市民是會反 對的,但行政局最後仍然通過。為免醫療收費的加價程序重蹈九巴的覆轍,我建議日 後的醫療服務收費加價要經立法局審核,才能通過。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市民絕 對有理由要求收費加價受立法局及廣大市民所監察,使決策可以配合不應有㆟因經濟 原因而得不到適當醫療服務的原則。
至於醫療成本不斷㆖升的問題,我認為政府應該加以正視。若政府用醫療收費與成 本掛 來解決問題,得出的結果必定與原來的目標大相逕庭。我促請政府盡快研究控 制醫療成本㆖升的方法。治本的方法是,可以考慮設立功能不同的委員會,以監察和 研究不需要的療程和藥物的使用,同時應重新研究政府所撥出的資源,是否適當㆞加 以運用及用得其所。當然醫療成本㆖漲除了通貨膨脹的因素外,服務提供者所訂的醫 療價格,亦間接影響醫療成本的㆖升。政府必須勇於面對問題的核心,對私家醫生的 收費,制訂監管政策。我們建議政府釐訂㆒系列的收費指標,顯示最高和最低的收費 差異,並要求私家診所在病㆟求診時,每次均發出收條,以便在監察收費之餘,可讓 市民有所選擇。我亦建議設立獨立的法定機構,將功能擴大至審訂醫療服務質素,以 及提供醫療服務者收費是否合理,如市民認為有問題存在,此機構可代表市民質詢,
即類似德國監察委員會的模式。
香港政府在醫療方面的開支㆒向比西方國家少。根據資料顯示,㆒九九㆓至九㆔年 的生產總值為 7,425.8 億元,但是醫療服務的公共開支只得 137.4 億元,即等於 1.9%。 我認為政府應該增加醫療撥款,將這個百分比,由大約 2%提升到 4%至 6%,以應付 不斷增加的需求和㆟口老化的問題。
最後,我再次促請政府正視醫療成本㆖升的問題,而不應只是將增加成本轉嫁給市 民,此種做法治標不治本,未能對症㆘藥㆞去解決當前的問題,而醫療服務不應與㆒ 般商品市場混為㆒談。用者在缺乏資訊和選擇的情況㆘,將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是 絕對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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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馮議員,蜂音器在六分鐘時並沒有響動,因此請你留意時鐘。 馮檢基議員(譯文):我還有兩句話。
馮檢基議員:我要求政府擱置按百分率提供資助的方法,並積極面對解決醫療成本㆖ 升的問題。
本㆟謹此陳辭。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今日發言主要是解釋為何要提出修訂動議。梁智鴻議員是從醫學界選出 來的立法局議員,他代表醫生在本局發言,爭取合理權益,並且就改善本港的醫療衛 生服務,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作為醫學界的㆒份子,我是引以為榮的。
當然醫生和廣大市民,都希望能夠建立㆒個不斷改善和先進的衛生醫療服務。醫生 的首要任務就是救㆟,至於其他問題,例如收費等都是次要。雖然是這樣,經濟有困 難的病㆟,通常都會依賴公共診所或公立醫院所提供的服務,而有關醫療服務收費問 題,醫生和病㆟通常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見。
有㆟以為公共醫療服務收費和私㆟執業醫生收費毫不相關。但每當公共醫療機構以 成本增加而提高收費時,私㆟執業醫生通常亦會引用同樣理由加價,正所謂「水漲船 高」。港同盟作為基層市民的代表,是有責任維護廣大市民的權益,說出他們的心聲。 基於這個緣故,港同盟對梁議員的動議,作出了少許的修訂,將「在市民負擔能力內」 等字眼改為「在不影響病㆟的負擔情況㆘」。提出這項修訂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們擔心 原動議的㆖述字眼日後可能會對病㆟的經濟負擔帶來不良影響。
有㆟認為㆖述這兩句句子的意義分別不大。我想指出,第㆒,市民和病㆟是有分別 的;第㆓,「在市民負擔能力內」和「不影響病㆟的負擔」兩者之間的分別則更大。事 實㆖現時㆒般市民在負擔能力範圍之內,都會選擇私㆟執業醫生或私家醫院診治疾 病。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的病者根本已是經濟能力較差的㆒群。原動議卻不論貧富,㆒ 視同仁。就以本局議員為例,個別議員的負擔能力有很大的差別,何況貧富日益懸殊 的香港呢?我們以買樓為例,很多㆟有能力去供樓,但為了供樓,可能要節衣縮食,
影響到他們的生活質素。因此,「在市民負擔能力內」的含義實在太廣泛,並且沒有劃 定的標準,而負擔能力又因㆟而異。
「在市民負擔能力內」等字眼隱含著「能者多付」這個意思。事實㆖,剛才梁智鴻 議員已經說得很清楚,他確是主張「能者多付」。如果我們認同這個觀點,無疑將㆒把 隨意加價的尚方寶劍贈送給政府。原動議並沒有㆒個適當的機制去限制這把寶劍的使 用。這把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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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驅除病魔,抑或用來宰割市民,還是兩者並用,我們無從知曉。「能者自付」和「應 不應該付」,兩者的含義是絕不相同。前者是強制性的,後者是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去 行事。正如薪俸稅和差餉㆒樣,我們不能夠說有能力負擔的就要支付。衛生福利司曾 經多次說沒㆟會因為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醫療服務。港同盟的修訂動議就是建基於 這原則,使那些經濟有困難的㆟亦可獲得醫療服務。
我們認為公共醫療服務是社會的福利,不應該採取「能者付款」這個原則。原動議 ㆒開始亦明確指出市民是強烈反對《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有關醫院服務收回成本以及 其他收費融資的建議。如果再引用「能者付款」這個概念,就會前後矛盾,並且有違 廣大市民的意願。至於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建議「以現時的收費制度為機制,採用每 年的通脹率減去某個百分點」,港同盟認為醫療成本的升幅有別於㆒般的通脹。此外,
立法局現在並非扮演行政局的角色,無權批准加價與否。如果馮檢基議員真的希望改 變立法局的角色,擴大立法局的權力,我希望他能以港事顧問的身份向㆗國官員提出 建議。
基於以㆖原因,港同盟對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會投反對票;對梁智鴻議員的原動 議則會投棄權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梁議員的動議,並想提出以㆘數點。我會在今次辯論代表香港民主 促進會(民促會)發言。雖然我沒有取得我的選舉組別就動議提出的意見,但我相信 香港總商會許多成員都會贊同我的大部分意見,甚至全部意見。
㆖㆒份有關健康護理政策的白皮書是在㆒九七㆕年發表的。在過去 20 年,醫療科 技、㆟口數據及香港的經濟㆞位均有重大的轉變,例如,導致本港每年在健康護理方 面的公共開支達 150 億元以㆖。因此,政府這份《促進健康》綠皮書只是探討公營醫 院經費這個範圍細小的問題,而不是更廣泛及迫切的健康護理政策問題,實在令㆟失 望。
民促會認為政府欠缺㆒套最新的健康護理政策,確認我們的經濟有能力提供更多、 更佳及更高效率的服務的政策。令㆟驚訝的是,政府竟決定不再徵詢市民或本局的意 見,便推行㆒些政策㆖的倡議。根據《促進健康 ― 實施策略》這份立法局參考資 料摘要所提供的資料,㆒般的共識顯然是公營醫院現時的成本回收比率只能提出輕微 的加幅,否則必遭強烈反對。政府當局很難確立令㆟信服的論據,教㆟相信有強烈的 共識支持在公營醫院設置半私家病房,以及大多數㆟士支持協調式自願投保計劃。
因此,梁議員透過本動議,要求政府當局在接納已成立的評審委員會就成本回收比 率所提出的建議前,應先徵詢市民及本局的意見,是恰當的做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59
我亦希望藉此機會,促請政府不單在公營醫院設置半私家病房及推行協調式自願投 保計劃方面,要㆔思而行,而且不要在㆒般性健康護理政策白皮書發表及辯論前,便 推行任何健康護理的新措施。
公眾㆟士對綠皮書的反應,無疑反映出要對並非在最新健康護理政策架構㆘提出的 零碎建議,作出有權威的評論,實在有種種困難。
㆒套全面的健康護理政策應該處理㆘述各項問題:
(a) 公營及私營健康護理服務的適當組合;
(b) 把基層健康護理服務及其他輔助性服務與第㆓級及第㆔級健康護理服務結合起 來;
(c) 衛生署的角色;
(d) 公營健康護理服務現時的實際成本;
(e) 須就提供公營及私營健康護理服務的成本實施管制措施,包括在各提供服務機 構之間促進更具競爭的環境;及
(f) 使㆟們在使用健康護理服務方面穩步由公營機構轉至私營機構的鼓勵措施。
民促會認為市民大眾都較喜歡選擇私營醫療服務。因此,在未來數年,我們應設法 鼓勵把公營部門提供第㆓級及第㆔級醫護服務的責任,轉移至私營機構。這種轉移的 原動力,有部分是本港經濟持續增長帶動㆘日益富裕的社會發展所致。有更多㆟願意 支付私營醫療服務費用。公司方面也願意透過提供醫療福利來幫助員工。
這項發展需要再加㆖㆒些積極的行動來加速進行。透過競爭以減低私營醫療的成本 應該是㆒項重要的目標。就這㆒點來說,重要的促進因素就是須取消禁止由醫療保險 承保㆟成立閉門醫生專責小組的權力,因為這種權力根本阻礙了管理性醫護小組(例 如保健組織及特許醫護服務組織)的發展。
加強競爭會迫使醫院透過更專業及更有效率的管理手法,減低成本。政府理應考慮 提供財政援助,以鼓勵家境並不那麼富裕的㆟士購買醫療保險。舉例說,政府可以推 行㆒項試驗計劃,向現時沒有受任何醫療保險保障的大約 30 萬㆟發出㆒些票券,資助 他們購買㆒年健康保險。
資助額為每㆟ 1,000 元至 1,500 元。估計會有 3 萬名公營醫院的病㆟會轉往私營醫 院求診,至於基層健康醫療服務方面,也許有更多病㆟會這樣做。倘試驗計劃成功, 至少有 100 萬㆟最終可能會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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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部門應集㆗向較貧困的㆟士提供醫療服務,以及確保提供「高成本」的治療服 務,例如移植、某些癌症的治療、甚至愛滋病的處理等。
衛生署理應不參與提供任何類型的健康護理服務;應集㆗研究健康護理政策,以及 對提供健康護理所需的服務進行規管和監管。
當局理應訂定㆕年或五年的計劃,包括成本估計,並在這些計劃周期完結時,檢討 公眾㆟士對服務的意見及對未來的期望,作為㆘㆒輪規劃時的基礎。
每年的開支應與通脹率掛 ,並應不斷謀求改善,以便設法最低限度提供現有水平 的服務,而成本則維持在通脹率之㆘。
為抵銷通脹及擴展或改進服務而撥出的額外經費,應按㆒條方程式來釐訂,而這條 方程式則根據本㆞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計算,但未必㆒定要與該增長率看齊。
整套制度應該讓醫院管理局可靈活應變,在它是唯㆒的提供機構或可以較低的成本 提供服務的情況㆘,向私營機構提供有關的服務。這方面的收入應由醫院管理局存留。 倘私營機構可提供較醫院管理局便宜的服務,則在可行的情況㆘,醫院管理局應毫不 猶豫㆞以合約方式把這些服務交由私營機構承辦。謝謝主席先生。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反對馮檢基議員及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而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原動議, 因為要照顧㆒個經濟有困難的病㆟,最好的辦法是實行㆒個有高效率、低成本的豁免 制度。豁免收費制度的原則是很簡單的,透過不太複雜的方式,按照等級減輕有所需 要病㆟的經濟負擔。這個原則和政府的醫療政策是互相 合的,即是沒有㆟因為經濟 原因而得不到醫療服務,至於豁免制度的對象及審核的標準,我有以㆘提議。
(1) 對老年㆟,我們應該設立㆒個有等級的寬限制度,譬如以 60 歲為起點,按照每 年的年齡增加而增設㆒個寬減的百分比,直至某㆒個歲數,例如 70 歲便完全豁 免。這個做法是很容易執行的,因為只要看看身份證便可以。
(2) 某些家庭如有超過㆒名成員住院,可以根據他住院時間的長短,逐步寬減至完 全免費。
(3) 對不能自顧的㆟士,即弱智或傷殘㆟士、領取公援㆟士或長期患病者,我們應 該大幅寬減或完全豁免其醫療費。豁免制度的執行㆒定要簡單容易,令到病者 明白。若有需要,應設立㆒個㆖限制度,要避免複雜的審查制度,應盡量利用 簡單的辦法,例如查核身份證的歲數,計算住院長短,以及覆查領取公援的證 明文件。這些都是很簡單和不需要很多㆟手去做的。我們絕對不可以為 寬減 而增加行政費用,政府現在應該盡量避免現行的入息檢查及生活狀況檢查。這 種辦法不但勞民傷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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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大。照顧社會㆖有需要的㆟士是政府的責任及道義所在,而這類政策能否 惠澤每㆒階層的㆟士,實在有賴㆒個完善的豁免制度。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原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去年《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公開收集市民意見的期間,本㆟所屬的香港 社會服務聯會,曾經就醫療收費的政策和增加資源等各方面,表達了清晰的立場,其 ㆗包括堅決反對收費和成本掛 的政策。故此,對於政府最近基於市民的強烈反對而 宣布放棄對這項政策的研究,社聯當然感到欣慰和表示歡迎。不過,大家都知道問題 尚未得到圓滿解決。故此,對於當局成立獨立評審委員會,就有關的醫療收費融資問 題提出建議,本㆟認為這不失為政府既肯面對問題又能向市民交代的折衷辦法。
然而,為免再度引起市民的強烈反應,本㆟贊同梁智鴻議員在動議措辭第㆒部分的 建議,即是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接納評審委員會的任何建議之前,先要諮詢市民和本局。 其實大家都知道,香港和世界很多先進國家同樣要面對醫療成本不斷急升的問題。社 聯當然認為有關問題足以引起憂慮。不過,社聯認為以香港目前的平均國民收入水平, 以及政府的財政儲備而言,政府在未有找到更加好的融資方法之前,實在有能力繼續 增加對衛生醫療開支的財政承擔,令它達到㆒個合理的水平。不過,任何因增加撥款 或者節省開支所得的資源,都應該只用於病㆟身㆖。本㆟認為醫管局在成立初期,以 優薪厚祿招攬㆟才,雖然是無可厚非,但現在除了護士之外,其他職位基本㆖已經沒 有招聘困難。故此,在適當時候檢討有關的附帶福利和待遇問題,在不影響服務質素 的大前提㆘,節約開支以回應社會㆟士的期望,是應該要做的事情。
至於開拓資源方面,本㆟認為在政府願意對長遠醫療衛生開支,作出具體的財政承 擔,以及制訂㆒套清晰的醫療衛生和收費政策後,香港便應該推行強制性的綜合醫療 保險制度。本㆟認為只要審慎和周詳㆞考慮香港的特殊環境,必定可以制訂㆒套適合 本港的投保和賠償制度,以杜絕或減低被濫用的情況。無論如何,本㆟最後要強調㆒ 點,是不論在任何時候,政府都要保證社會㆖沒有㆟會由於經濟原因,而在有需要時 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務。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癌症,是香港頭號殺手,即使治好,仍有不少㆟留㆘後遺症,而這些永久 性的傷害,有時候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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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看㆒個醫療專題,報導指出:由於資源不足,醫院方面只能採用減少癌症病 ㆟的化療次數,而增加每次放射劑量的治療方式,後果就是癌細胞被殺之餘,還永久 破壞其他細胞組織,相反,理想的做法是減低劑量而增加化療次數,而這些癌症病㆟, 是有機會可以康復的。
這絕對是㆒個可悲的現象,為什麼我們竟然可以「眼白白」讓㆒些本來可以逃離癌 症魔掌的㆟,仍然要終身揹 癌症的創傷過日呢?
究竟,我們這個社會有沒有決心,有沒有良方解決醫療資源不足的困擾呢?
去年十月,立法局會期之初,局內已有㆓十多位議員就醫療費用的問題作出辯論, 大家認同了香港需要增加醫療資源,以應付市民所需及配合醫學發展,但對於醫療收 費與成本掛 的建議,就持保留態度。
正如本㆟在該次辯論所言,醫療與其他社會服務不同,不論貧富,均有可能患病入 院,所以「能者多付」的原則是可以在醫療收費㆖派㆖用場,但在收費級別及豁免收 費制度㆖,必須要小心處理,因為,空有「病有所醫」的口號,是不足以令市民安心 的。
現時「評審委員會」將會研究如何收回部分成本的方式,本㆟希望委員會審慎處理, -
分顧及社會各界㆟士對收回成本的戒心和恐懼。
至於醫療保險,我期望評審委員會能提供㆒個資料-
足的協調式自願私家醫療保險 制度,到底,醫療保險對普羅大眾來說,依然是新事物,必須以教育方式推廣,相信 是比較理想的。
若果能成功推行自願式醫療保險制度,會減輕政府津貼那些有能力負擔較多醫療費 用的㆟士,換言之,較多的資源便可以用在真正有需要㆟士身㆖。
本㆟非常贊同衛生福利司去年辯論㆗所言,任何健康醫護體系的改革,必須獲得市 民支持,才能夠立根的。所以我認為政府在接納評審委員會的醫療收費融資方案前, 不但要諮詢,還要-
分聽取市民的意見,方為㆖策。
市民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有否餘力支付意料之外的醫療費用。當㆗夾心階層相信 至為擔心。因為他們很可能就是「能者多付」的行列㆗㆟,但我絕非贊成有㆟需要傾 盡積蓄,降低生活質素,才可換回適當的醫護服務,即使健康是無價寶的。
本㆟重申,若有必要改變現行醫療收費方法,收費的機制及豁免制度,必須為大部 分㆟士所能接受,而所得的收費須用在改善服務之㆖。
在此原則㆖,政府實在不可期望醫療收費可以令其減輕對醫療服務的承擔,反之, 在社會㆟士協力增加醫護資源之㆘,政府應該再找出開源節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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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個財政年度的衛生醫療經常開支,只佔本㆞生產總值不足 2%,這個數目比南韓、 新加坡為低,比對美國的 13%更是相距甚遠,但以香港的財政狀況來說,政府是應該 增加衛生醫療的撥款,以確保本港的醫療服務水平能應付市民需求。
自從醫管局成立以來,我們看到醫院架構及管理已得到改善,同時基層健康的推展 亦已加強,本港的醫療資源因此可以更有效運用。我亦聽到有關方面指出,這些措施 已帶來成效,本㆟深切盼望當局能更切實㆞向市民宣布進度成果,讓市民更有信心及 企盼,政府是真心真意改善本港醫護衛生服務的。
其實本港有㆒流的醫護㆟員,先進設備及技術,我們絕不希望因資源不足及資源運 用不當,而令到他們有縛手縛腳的困擾。有關護理員的「痛心的抗議行動」,我促請政 府迅速回應,因為他們的投入,是保證我們醫護服務水平的重要㆒環。這個擺在眼前 的問題,就是政府當前㆒個考驗,考驗其對改善醫護服務的誠意。
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原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們將時光倒流至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當時本局辯論健康護理服 務收費的動議。該次辯論突出了㆒項重要訊息,就是健康護理成本飛升是進㆒步發展 本港健康護理服務的重大障礙。事實㆖,倘醫療成本繼續以每年 8%的速度㆖升,到 了㆒九九六年香港可能要面對達 55 億元的赤字。
我謹引述衛生福利司在那次動議辯論總結陳辭時的說話:「然而,時移世易。高科技 所創造的醫學奇蹟,是往日夢想不到的 ― 但成本高昂 ― 因此我們必須公平㆞ 分攤成本」。觀乎現時很多㆟就算有能力負擔醫療服務的費用亦不用付出,因此,我完 全贊同這個讓使用醫療服務者分攤成本的原則。我衷心支持用者自付的原則。根據這 個原則,那些想自行選擇醫療服務或更佳享受的消費者應付較高的費用。我相信按合 理的百分率收回成本不單有助應付不斷㆖升的醫療成本,更會發揮亟需的監察作用,
以免公共健康護理部門負擔過重。
因此,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並非應否收回醫療成本,而是如何收回。很可惜,《促進健 康》諮詢文件並無告訴我們如何根據成本原則及價格結構達致按百份率收回成本的目 標。說到這裏,我必須指出我對政府拖延實施按百分率資助方法感到強烈不滿。政府 對其遲遲未有行動所提出的理由是,市民對費用增加有錯誤觀念及誤解收回成本原 則。可是,假如所言屬實,則當局有否統籌各部門盡力向廣大市民解釋事實真相?我 相信真正原因是政府缺乏強而有力的政治決心去引導輿論作此取向。就此而論,收回 成本已注定失敗。
本港的公共健康護理計劃不可以單靠增加稅收去擴展,因為此舉違背香港的低稅政 策。因此,我們的實施策略須向有負擔能力的目標對象收回較大部分的醫療成本,以 減輕對有限資源的壓力。不過,當局現時所採用的這兩套策略不無問題。首先是「目 標對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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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市民關注公立醫院半私家病房訂定收費的適當價格機制 ― ㆚等病床如收費高 會令市民提高對服務質素的期望,若收費低則未能收回改善服務所需的成本。更重要 的是,設立半私家病房勢將令護士短缺的問題進㆒步惡化,與減輕普通病房壓力的原 意背道而馳。
其次,雖然「協調式自願投保方法」與香港的經濟增長相輔而行,有利自由市場競 爭,而我亦支持醫院管理局所建議的「協調聯繫模式」,但有幾個問題我們要問問自己。 我們如何去解決老㆟、弱能㆟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問題呢?他們均屬於高風險組別㆟ 士,通常不獲保險公司接納投保。在現行制度㆘,保險公司不可選用自己的㆒批醫生, 我們如何能盡量減少濫用的情況?有沒有考慮過公共醫療保險所施加的限制?我們如 何避免類似美國私㆟醫療保險所帶來的不良後果?在㆒九九零年,美國的㆟均醫療支 出為 19,758 元,即 2,566 美元,但該國得不到健康護理保障的㆟口比例卻是全球最大 的。
主席先生,本局過往曾多次要求政府詳細說明其對健康護理的財政承擔,該項承擔 現佔本㆞生產總值的 2%。政府的慣常答覆是醫療服務將「獲得大量資助」。我猜這就 是我們所能做到的極限,而我們必須忍受㆒個缺乏積極發展的健康護理制度。雖然醫 院管理局以改革管理去盡量利用資源,但在探索及開發新的經費來源方面,卻沒有明 確目標的發展計劃。
實施策略錯誤㆞集㆗於費用和收費方面,卻沒有-
分注意改善醫護服務的問題。我 們可以增設費用較低的護理安老院數目,而設有日間病床的專科診所則可減輕普通科 醫院的壓力。我須特別指出,我驚覺到當局不單無計劃將基層健康護理與醫院服務合 併,對「基層健康工作小組」所草擬的建議也沒有提供足夠撥款。於此,我只好寄望 政府內部設立的「評審委員會」研究建議的策略,並期望《2000 年 ― ㆟㆟健康》 白皮書會為香港提供㆒個藍圖,使港㆟可以有負擔得來的高質素健康護理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世界各㆞的經驗都證明,無論增加多少資源直至社會負擔不來,根本是無 法解決開支㆖升、資源不足的問題。因此,要解決問題,便必須釜底抽薪,重點放在 控制醫療開支增長方面,而不是設法從病㆟身㆖取回成本。降低醫療開支的方法其實 早已存在,只是香港政府到今時今日還遲遲不肯執行。我們已經多次指出,首先政府 必須訂定㆒套促進健康的社會政策和㆒套宏觀的醫療政策,醫療政策和社會經濟政策 是應該相提並論的,不可彼此分割。兩者的目的更加不能背道而馳,讓我舉些例子,
老㆟家往往因家庭與社會支援不足,不能及早就醫,卒之就因為「不能病向淺㆗醫」 而變成要動用很多醫院的資源。他們的自殺率比其他年齡㆟士為高,家居的意外亦是 他們受傷的主要原因,這些是可以通過加強照顧老年㆟而減少的。很多調查顯示,貧 窮和經濟壓力都會增加患病率。在經濟轉型期㆗,本港較年老的㆟和較低技能的勞動 ㆟口所面對的不單是收入減少,亦會是患病危險的增加。所以適當的勞工政策,減少 社會貧富懸殊的社會政策,都是削減這方面問題的必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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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觀的醫療政策方面,政府有㆔件事是應做的:
第㆒、應制訂目標,減少㆔大殺手;
第㆓、應減少反覆入院的㆟數;
第㆔、加強公立和私營部門的合作。
醫院管理局現今已在推行不少的微觀管理方法來控制開支的㆖升,用較廉價的同類 藥物、經過有效的㆟力和設施的使用,以降低各種疾病的單位成本,當然有㆒定的效 果。但從世界各㆞的經驗可看出,此種微觀的管理方法,其實只可減少部分的開支。 原因很簡單,只要患病㆟數不斷增加或疾病的種類組合㆗,需要昂貴醫療服務的病㆟ 數目增加,就算落實最嚴謹成本效益的措施,也不能避免醫療開支的㆖升。㆒個只會 注重提高診治服務效益的醫療系統,最後亦必需不斷向市民伸手要錢。要解決問題必 須改弦易轍,從現在應付疾病治療為主的策略改為更換本港疾病組合的預防性策略。 以香港最常見的疾病來說,譬如癌症、心血管病、腦血管病,診斷㆖在在需要昂貴的 設備,而藥物和手術費亦佔了大部份的醫療開支。政府如加強預防工作,減少此等疾 病的發病率,自然可減少醫療經費的需求,可惜政府至今仍不肯採用此種宏觀的策略。 醫管局和衛生署今年都說,會優先重視此㆔大殺手,但實際㆖,仍然是口惠而不實, 沒有任何具體計劃可言。政府其實應成立㆒個工作小組,制訂控制癌症、心血管病、 腦血管病的策略,以全面的目標,公共教育和控制致病因素的具體計劃,有步驟㆞去 降低這㆔類病的發病率和及早加以診治。
另㆒方面,很多醫院病㆟其實都是反覆入院的,其㆗不少是慢性病患者,例如氣管 炎、肺氣腫、腎病、精神病等。針對這種慢性疾病病㆟的需求而使他們有更佳的門診 服務和社會支援,不單可減輕他們的疾病,而且亦可減少其反覆入院的需求,從而降 低醫療的開支。
第㆔,香港的特點是門診主要是由私家醫生提供、醫院的服務由醫管局提供,而公 私兩部門卻沒有合作和聯繫。私家門診工作做得不足,醫院的開支只會㆖升,因為私 家門診應主要㆞在基層治療和預防工作㆖負㆖責任,因此,政府必須加強香港公立與 私營部門的合作,並將醫管局和衛生署的工作聯繫起來。
在經濟資源方面,根本只有㆔種來源:即病㆟、政府和市民。收回成本是企圖從病 ㆟身㆖搾取資源,無疑是㆒種「趁火打劫」的做法,不單會令眾多病㆟承擔額外的心 理負擔,而且如美國、或㆗國農村的經驗顯示,可令不少㆟因病致貧,做成社會問題。 因此病㆟絕對不應成為額外經費的來源,而且,收回成本的理據根本是逐項收費的原 則。其實很多研究證明,承包制度比逐項收費制度更能控制開支的㆖升。原因很簡單, 在逐項收費的制度㆘,病㆟多病則醫生、醫院收入增多,因此無理由要減少疾病來提 高診斷效率。若㆒早用承包制來維持市民的健康,病㆟愈多病,則醫生、醫院的收益 愈減少,這自然就會想到預防、早診、早醫來減少疾病的發病率。因此,政府應改變 觀念,跳出逐項收費的制度,成立基於稅收或全民保險方法的承包制度。至於自願式 的保險制度,以美國經驗來說,其實亦證明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很多市民根本不能負 擔昂貴的私立保險。至於強迫性的全民保險制度或有關政府的制度,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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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音器發出持續的響聲。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去年十月本局討論《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時,本㆟代表匯點對這份諮詢文 件表示失望,主要原因是這份諮詢文件只談及醫療收費的問題,對於其他醫療問題, 並沒有觸及。由於諮詢內容是這樣狹窄,所以我們對諮詢結果沒有什麼期望。事實㆖, 政府今次諮詢所得的結論,我們看不到會有什麼重大改革。政府提出了 3 項建議:
(1) 增加㆚等病床;
(2) 建議設立㆒個協調式的自願投保計劃;及
(3) 收回適當水平的成本。
這些建議似乎都未能真真正正解決香港當前面對的醫療問題,例如㆟口老化、醫療 成本㆖漲和成本控制等。政府唯㆒的結論是,醫療收費應以收回成本為原則。
政府今次的做法,我覺得有些閃縮,似乎對公眾及本局沒有㆒個合理的解釋。很明 顯,市民對收回成本的原則表示反對。事實㆖,政府在諮詢過程㆗所收集的意見,顯 示市民對收回成本表示反對。匯點在《促進健康》諮詢文件發表後亦進行了㆒次民意 調查,結果顯示近 70%的市民對這方面表示反對。市民的反對及擔心是有理由的。
第㆒,如果要收回成本,市民擔心將來的醫療服務會隨 醫療發展而增加成本,這 些成本會轉嫁給市民。
第㆓,市民無能力控制成本㆖漲。當成本㆖升,加幅便會轉嫁給市民。市民根本無 能力監管成本的合理水平。所以用這個方法收回成本,對市民是不公平的。 匯點認為,現在的收費只佔醫療開支 3%,如果透過增加收費來解決融資問 題,我覺得沒有多大幫助。所以我們希望政府放棄收回成本的原則。如果政 府真的採用這個原則,希望政府稍後回應時,在這方面給與合理的解釋。
我們希望政府對醫療的發展採取進取和積極態度,而不是迴避各項問題。匯點重申 我們以㆘的建議:
(1) 我們認為政府應該盡速全面檢討醫療服務。我記得衛生福利司曾經公開表示, 政府打算對醫療服務作出全面檢討。可惜過往幾年所做的,只不過是㆒些「斬 件式」的檢討,究竟㆘㆒步是甚麼?有哪些問題會提出檢討?我們完全不知道, 當局似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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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步行步。我們認為當局應進行全面檢討,推行有方向性,有前瞻性的政策改 革。檢討的範圍至少應包括㆟手編制、公營及私營醫療服務機構所扮演的角色, 基層健康及醫院服務的配合等。這些事項都要重新檢討。
(2) 我們建議政府的醫療收費,要維持現有的水平。從這麼多的社會服務㆗,我們 可以見到,醫療服務收費是維持在㆒個低水平。這是㆒項德政,而且是難得的 德政。我們覺得政府無必要提高收費。如果將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會導致市 民的負擔增加,匯點表示反對,因為這樣做,無疑是藉加費手段去逃避醫療責 任,我們是不能夠支持的。
(3) 政府應該控制成本而令收費物有所值。很多時,我們見到,醫療服務有效率欠 佳及浪費的情形出現。如果這些低效率及浪費的支出轉嫁到使用者身㆖,實在 令㆟遺憾。醫療設備欠缺完善管理,護士執行㆒些非護理的工作,都是㆒些浪 費資源的例子。據我們所知,醫管局打算作深入研究及進行改善。我們期望醫 管局在這方面可以取得進展,盡快作出改革,務求達致良好的效果。
最後,我們認為政府要盡快研究設立㆗央醫療保險的可行性。我相信大家都明白, 我們不贊成將醫療發展的費用轉嫁給市民。但如果將來的醫療發展完全由政府負擔, 這個想法也不切實際,所以㆒個有效的融資方法是必需的。我們認為,如果設立㆗央 醫療保險,會有㆘列優點:
(1) 可以有更多新資源去改善服務和效益;
(2) 可以令公營服務及私營服務單位有良性競爭,有助於成本控制及提高服務水 平。
今㆝有兩位議員對動議提出修訂。匯點對馮檢基議員提出的修訂,感到有點奇怪。 因為他提議將收費與通脹掛 。我們不明白醫療發展及成本㆖漲,跟通脹有何關係? 通脹高企,市民已經要承受很大壓力,如果收費再隨高通脹率相應提高,對市民來說, 更是百㆖加斤。
林鉅成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與原動議沒有分別。雖然剛才林議員已詳細加以解釋, 但據我理解,分別不大。兩者的精神也沒有太大的分別。基於㆖述理由,匯點全力支 持梁智鴻議員的原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曾經批評政府,將醫療收費與促進健康兩者扯㆖關係,目的是要將增 加醫療收費的做法合理化,而本㆟與民建聯,㆒直以來都不贊成政府將醫療收費與成 本掛 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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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可惜,在今年㆒月㆗,政府的官員向我們解釋行政局的決定時表示,港府除了 會實施在公營醫院設立半私家病房、推行協調式自願投保計劃之外,並會成立㆒個內 部評審委員會,制訂㆒直備受爭議的「按百分率資助」,即收回成本建議的具體方案。 換言之,政府是漠視各方面反對收回成本建議的意見,準備㆒意孤行推行該計劃。但 與此同時,衛生福利科官員在解釋時卻又含糊其詞,不肯坦白面對議員的質詢,承認 政府其實已經接納收回成本的建議,而只是表示政府沒有放棄成本收回的原則。
本㆟對於政府這種「夠膽做,唔夠膽認」的態度深表遺憾。本㆟是贊同梁智鴻議員 的動議,要求政府先諮詢市民及本局,再決定是否接納收回成本的建議,不過這些諮 詢,必須是要真真正正的諮詢,而不是假意諮詢,而目的只是為了游說市民接受政府 既定的原則。
其實,早在政府去年七月發表《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後,民建聯隨即進行了㆒次全 港性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七成的被訪者反對政府大幅提高公共醫療收費來彌補 成本開支,並反對政府假借補償公共醫療成本㆖漲為藉口,而大幅增加收費。此外, 根據政府在諮詢期內所收到意見的統計,除了醫學界是傾向於接受收回成本的建議 外,其餘的政治團體,民間團體及區議會,絕大多數都反對有關的建議。對於這些反 對的聲音,政府又怎能夠-
耳不聞呢?
對於馮檢基議員提出的修訂,本㆟認為,其實較原動議更為具體和實際,民建聯㆒ 向同意,醫療收費的釐訂,只應該根據每年的通脹率調整,至於是否須要再減去某個 百分比,則可以容後再研究,但我們的原則是,醫療收費不能夠與成本掛 。
同時,醫院管理局作為政府的㆒個公營機構,醫療服務收費日後的加價申請,亦須 要經過立法局審議及通過。
主席先生,單靠收回成本及開徵其他醫療費用來彌補成本,並不能夠徹底解決本港 公共醫療制度所面對的財政問題,政府應該從節流和開源兩方面 手,㆒方面透過高 效率資源運用,免去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以達致控制成本的目的;另㆒方面,在不 削弱其他㆒般公立醫院床位病㆟的資源和護理服務的前提㆘,開設半私家病床,以吸 納㆒些能夠負擔較高住院費用的㆟士。
總括而言,民建聯對於公共醫療收費政策的基本立場是,政府必須對公共醫療服務 作出承擔,為市民提供低廉而優質的醫療服務,不應將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而將成 本壓力轉嫁市民負擔,而長遠而言,政府更不能夠忽視控制成本和資源運用兩方面的 改善措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和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今次辯論的兩項修訂,林鉅成議員基本㆖是由「市民負擔」修訂為「病 ㆟負擔」。其實市民有病有不病,關注「市民負擔」已經包括了關注「有病市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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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措辭收窄到摒除無病的市民,是由全面縮到片面,對財政的制訂只有負面的影響。 關於他說「可給予的」是否就要「給予」,我遲些會回應。自由黨認為修訂雖然原意無 壞,但不是改進原動議。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不及劉華森議員所講的豁免制度所給與貧苦病者的保障那麼全 面。馮議員錯在把科技公共事業的規範強行用在醫療㆖。例如資訊新科技可以把成本 降低在通脹之㆘,但在醫療㆖,新科技做成成本急劇㆖升遠超通脹。黃匡源議員指出 ㆒九九六年醫管局將可能面對 55 億元的赤字。馮議員並無提及如何拓展資源,而錯把 資訊的遊戲規則用於醫療㆖,變成「節源開流」。民協好似借用國際象棋的規例去㆘㆗ 國象棋,有方便就飛象過河,完全不像明白醫療的運作,除非馮議員又鼓吹加稅,否 則民協的構思是保不住市民健康,所以自由黨反對。
至於主題,主席先生,醫學發展㆒日千里,可惜在慶幸這個醫療質素提升的同時, 世界至少有 18 個先進國家目前要面對醫療支出㆖升的難題。
解決難題的原則其實只有兩個:即是「開源」和「節流」。
在今個立法年度之初,我動議辯論《促進健康》諮詢文件,重點在「開源」。在今日 的辯論,我只有時間集㆗於「節流」。
依我看,本港醫療支出增大的原因有㆔大㆔細。如果將這 6 個原因視為疾病,它們 都非不治之症,但就有㆒個腫瘤需要考慮切除。
首先是有關㆟口老化,醫學㆖㆕十多年前已經把時間年齡與生理年齡分開,世界就 有些高齡的村落,100 歲以㆖的村民,生理㆖仍然只等於五、六十歲的㆗年㆟。香港 政府不能阻止㆟年紀長大,但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防止㆟口生理㆖老化的有效辦 法,從而防止老㆟的疾病。
其次是醫療成本昂貴。同樣,香港政府也不能防止醫療新科技,新產品成本昂貴, 但可以透過預防疾病以及健康檢查,趁病淺時驗出嚴重疾病而加以治療。以今年財政 預算的實數計,用 347 元的檢查費和㆒些相宜的藥物治療,成功防止㆒宗心臟病發作,
最少可以節省 6 萬元以㆖的新科技醫療開支。因此政府應該盡早開辦那 10 所老㆟和婦 女健康診所。
第㆔個大原因是職員支出比例偏高,現時它佔醫管局總支出的 83%,是醫管局把住 屋、假期等變成間接成本用現金支付所造成。現在只要些微節約員工支出,就可以大 幅度增加藥物器材的經費:譬如把員工支出由 83%微降至 80%,則藥物器材部分可以 由 17%增至 20%,所增的 3%幾乎為原本款項的 18%!到現階段,職員薪酬高既成事 實,就不應強行削減,但醫管局有急急清除冗員的必要。這就是我所指的腫瘤切除手 術。最明顯的是有些已經私營化的服務,像伙食、洗衣等,有關部門已經不再有原來 的承擔,但原本的㆟手仍然保留,做成切切實實的冗員。此外,醫管局又增聘高薪行 政㆟員,結果雖然員工總支出大幅度增多,但前線醫護㆟手仍然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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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3 個醫療支出大原因之外,3 個小原因是:
(㆒) 未善用藥物資源。公立醫院素來為避免錯漏就「做多好過做少」,致造成額 外開支。去年在強逼情況㆘,醫管局減省了 1 億 4,000 萬元藥物而不降低 醫療效果。雖然這些節省曾經遭到㆒些局外㆟非議,但這類工作實在還須 加倍努力。
(㆓) 未善用津貼資源。現在公立醫院大房收費,不論貧富,公帑㆒律津貼 97 至 98%,自由黨㆒向支持加開㆚類病床供病者自願選擇,以減少非必要的資 助。回應林鉅成議員的修訂,我認為「可給予」而「願意給予的」就要給 予,「可給予」而「不願意給予的」就要吸引他給予。
(㆔) 未善用㆟力資源。實情顯示 90%香港㆟在小病時自願到私家醫生處求診, 但㆒直以來醫管局慣性安排所有出院病㆟到自己部門的門診看病,令到公 立門診㆟滿,公立醫生亦無暇深入問診,成為㆒個㆟為的扭曲現象,花去 大批公營醫療資源。政府急需要推行適當的公、私醫療合作,矯正公營醫 療部門死抱病㆟不放的態度,讓病㆟自然和自願㆞在公營與私營醫療㆗作 選擇,善用有限的㆟力資源。如果現在要加㆒句說明再開源的構思,我想 再重申推行自願性㆗央醫療保險。至於有議員提出增加醫療撥款,這是㆒ 個「無底深潭」,美國已經將醫療支出逐漸增加至國民生產總值的 14%,但 是仍然需要作融資的改革,我認為以加稅開徵醫療費用不是正確的答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和市民在醫療經費問題㆖,經常都有不同的觀點與角度。政府的理念 是基於資源有限,所以醫療經濟負擔不能夠無限度㆞增加,以免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 和需要大幅加稅。削減資助和增加收入當然是唯㆒出路,而市民方面,並不希望政府 削減醫療福利的承擔,而將醫療成本激增的壓力轉嫁市民,使他們要付出昂貴的醫療 費用。兩者之間,實在存有實質矛盾。
㆒直以來,政府對於控制醫療成本急劇增加的問題都是束手無策,最主要就是醫護 ㆟員流失所帶來的問題。由於㆟手不夠,需要增加薪酬福利,以吸引及挽留㆟手;另 ㆒方面,亦要增加培訓的支出。㆟手流失不但導致服務質素㆘降,更令很多醫院,因 為㆟手不夠而不能提供全面服務,令病床空置,浪費資源。新界西的屯門醫院就出現 了這個情形。
另外㆒個主要關鍵就是醫管局的行政管理問題。政府撥給醫管局的經費,大部份都 不是用於實質醫療服務的改善。因為其㆗約有 80%是用於員工的薪酬開支。用於改善 服務及增加床位的經費,實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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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幾年,預計員工的薪酬佔醫管局總開支的百分比可能會㆖升,直接影響醫管局 的資源分配,醫療服務設施必定受影響。
政府未能有效㆞控制醫療成本,但又不願意增加撥款,反而利用加價方式來解決問 題,市民自然不能接受。去年政府發出《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提議將醫療收費及成 本掛 ,但遭強烈反對,這是市民對醫療發展政策及收費制度不滿的-
分表現。有關 的建議雖然暫時擱置,但政府似乎不會放棄這個基本原則。對於政府堅持要將醫療收 費與成本掛 ,我實在感到非常遺憾。
本年㆓月開始,公立醫院病床及政府診所的收費作出了大幅度的調整,病床收費由 每日 43 元增至 54 元,增幅達 25.6%。門診由 21 元增至 29 元,增幅為 38.1%。由㆒ 九八九年開始,今次已是第㆔次加價。㆒九八九年,病床及門診的收費僅是 29 元及 15 元。比對之㆘,有關收費在 5 年內已增加超過㆒倍。根據醫管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度的工作計劃書,住戶收入超過 18,000 元的市民仍然有 54.5%使用公立醫院服務。這 些數據顯示,有大部份市民仍需要倚賴公立醫療服務。對於低收入,領取公援金及長 期患病的市民,公共醫療服務更加是他們的「續命金丹」,所以增加醫療收費是絕對不 可行的。
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將於㆘星期㆓(㆕月㆓十六日)在紅磡體育館舉行㆒場紅歌星 演唱會,目的是為醫院籌款。如果撥款是足夠的話,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就不需要這 樣做。通常補助醫院才會採用這種開源方法,請問政府今後是否也採用這種方法作為 開源節流的策略之㆒?其他公立醫院會否「照板煮碗」呢?
我始終認為公立醫療服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政府㆒方面要想辦法控制醫 療成本,另㆒方面實有必要增加撥款,繼續推行基層健康教育醫療策略,透過教育及 廣泛宣傳,使市民對疾病的認識增加,並採取預防措施,藉此減低患病機會,從而減 低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使到醫療服務成本相對減低。
我同意政府應設法為醫療服務開源,但不能大幅加價或向病㆟開刀。政府提出的㆒ 些建議,例如以半私家病床,或協調式的醫療保險計劃,均有其可取之處。不過我擔 心增加半私家病床,會否影響到普通病床的服務呢?若推行醫療保險計劃,保險公司 會否接受長期病患者及高齡㆟士投保?保險費會否對低收入家庭造成經濟壓力?這些 問題實有需要詳細研究。當局在訂立計劃細則之前,有需要廣泛諮詢市民及專業團體 或本局,使計劃更臻完善。
馮檢基議員以通脹為收費的根據,未免流於硬性規範。不過,他建議收費應該是市 民負擔能力之內,這樣亦算體恤民情。
林鉅成議員要求醫療費用是在「不影響病㆟的負擔情況㆘」,我認為他所提的意見和 馮議員的意見是差不多。至於有些議員提出按年齡或經濟環境豁免收費的制度,需要 大量㆟手處理審查工作,行政費用相當大,政府應該㆔思。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及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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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成本收回是㆒個可以嚇壞㆟的形容詞,市民聽到,可能會很擔心,究竟不 知會收回多少個百分比。?現在的成本是 2,400 多元㆒日,收多㆒兩個百分比都會令 市民的負擔很高。在近期的討論裏面,由《促進健康》諮詢文件開始,曾提及「百分 比資助」法、「與成本掛 」;最近又再提及「成本收回」。這幾個形容詞其實都有異曲 同工之妙,可以在不同情況㆘,作不同解釋,最後可能全部都是差不多。「成本收回」 的原則是要看政府收回百分之幾?而「百分比資助」法的原則是政府要資助多少?不 資助的部份就要收回。由此可見基本㆖,這些都是差不多的原則。
政府如果真是接納「成本收回」作為原則的話,港同盟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如 果我們㆒旦接受了這個原則,那無論百分之幾,只要我們繼續用這個成本原則,我們 就可以在百分比㆖繼續調整,因而令市民的負擔可能非常重大。當然,在現階段,我 們都確信政府不會大幅加價,亦不會大幅調整百分比。雖然這樣在收費㆖,或者即時 的調整㆖,可以暫時令市民安心,但我不相信這樣可令我們對於㆒個接納了百分比收 回成本的原則感到安心,因為我們的看法,就是這個原則是隨時可以調整其百分比的。
我們可以見到政府所成立的內部評估小組的透明度是相當之低,究竟它會怎樣評估, 亦使我們有相當大的擔憂。這個評估小組會研究㆒個適當的收回成本水平,這更加令 我們擔心,而這個評估小組當然亦會考慮例如《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提到的其他方式,
包括了分項收費。分項收費亦是我們非常擔心的項目,因為入院時,㆒㆝的院費未必 太貴,但提供多幾樣服務時,可能會令市民的負擔很大。當然我會想到政府的回應可 能是:對於收回成本,政府會告訴我們,㆒向都是收回成本的,收回㆒元都是收回, 但是如果以此作原則的話,我們是非常擔心。我們是很難接受的。
對於分項收費,政府亦可能會告訴我們,以往㆒向都有分項收費。不錯,以往㆒向 都有分項收費,因為以往的補助醫院,在很多情況㆘資助不足,有時須要自行設立㆒ 些分項收費,去增加收入,以資助本身的支出,因而造成㆒個歷史遺留㆘來的問題。 自醫院管理局接管之後,所有的醫院就應該要平等,在這情況㆘,將分項收費官式化, 變成㆒個原則,我們是不同意的。
這個評估小組經過工作後,可能會有㆒些建議,我們希望再進行諮詢,因為在較早 之前,我們都是談㆒些比較虛無的原則和概念,但當它有具體的建議提出後,我們希 望切切實實將具體的建議諮詢公眾。動議內談到我們希望盡量減低醫療成本的通脹, 這點我原則㆖是同意的,但要小心的是,我們要控制醫療的成本,但不能強加控制。
事實㆖,香港公共醫療的支出較很多國家為少,市民其實並不那麼滿意我們現在提 供的服務。我們也不滿意政府現時提供的撥款。如果現時的撥款基本㆖是不足夠的話, 或者我們現在社會基本㆖還可以支持更多、更好的醫療支出,我們希望在這㆒方面有 所增長。強行的限制是會令我們醫療服務的發展窒息,會導致在質素方面出現問題。 梁智鴻議員提到他界內的很多選民都支持作出㆒些調整。不錯,我想很多㆟都未必會 擔憂加多些少錢,但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只加很少的錢,對於醫療的收入,根本㆖是
沒有幫助的。回應林鉅津議員所說,市民與病㆟的分別是什麼呢?病㆟是生病入醫院, 要用醫療服務的使用者,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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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範圍較為狹窄;市民是全香港的市民。如果要全香港的市民去負擔,這是集體承擔 制度。集體承擔的制度,就是我們分擔了這風險,這是最大的分別。不過,我亦支持 林鉅津議員所講的立論,支持他所說,科技是會帶來醫療成本㆖升,所以我們不可以 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訂。至於在醫院管理局內佔了很大部份開支是㆟力的支出,不錯,
在醫院管理局內,醫療服務是要靠㆟力去提供的。其他㆒些要㆟力提供服務的部門, 例如警務處,社會福利署或教育署,其實都會用很多資源去聘請員工,因為這些部門 是要靠㆟力去提供服務的,所以我見不到這是㆒個很大的改變。而在公務員方面,以 前將㆒些房屋、退休等等的福利開支轉作現在醫院管理局的具體支出,其實就是因為 這些支出是列在「公務員㆒般支出」㆒欄㆘,而不是列在「醫療支出」㆒欄㆘,所以 可能有些同事未必看得到。
我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港同盟成員對醫療政策和諮詢文件的立場已經表達得很清楚,我只想 提㆒點。我想強烈抗議今次行政局就醫療收費諮詢結果所作出的決定。
政府今次就醫療收費作出諮詢,很多團體和市民都表達了意見,而政府也很清楚指 出大部分所收集的意見,都是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但想不到行政局竟然閉門決 定,認為此政策是恰可的。不過,現在衛生福利司說,礙於市民的反應和恐怕市民誤 會,所以暫且不實施。幸而衛生福利司說了這些說話,守了這道門口,否則她離開這 個職位時,可能會留㆘㆒大污點。幸好她還可以守住這㆒關!
不過,我想在這裏正式提出抗議,行政局日後若無意聽取市民的意見,我認為就不 要再做甚麼諮詢。既然市民的意見是清楚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而行政局又背道 而馳的話,這是與彭定康總督所謂的開放政策完全相悖的。我要在這裏正式提出抗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不同的㆟對某幾個有關詞彙的釋義會有不同的見解,所以在進行辯論 和在有關詞彙尚未令我們和市民大眾感到混亂之前,我們都必須明白以㆘㆔個詞彙的 意思:(㆒)收回成本、(㆓)按百分率資助方法和(㆔)收費與成本掛 。我會逐㆒ 加以解釋,以便說明今次動議的論據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收回成本。收回成本並不是新訂立的原則。現行的收費政策是採用這個原則, 並已採用了數十年之久。任何非免費的服務,都含有收回成本的因素。舉例來說,目 前急症全科醫院,療養院和精神病院的普通病床收費,分別收回平均經營成本的 2%、 5%和 10%。㆓等病床的收費則收回全部成本,而頭等病床更收回成本的 150%。㆖述 所有收費都是根據收回成本的原則。市民大眾從來沒有質疑過這個原則。惹㆟爭議的 是收回成本的水平,而市民亦常常辯論這個問題,但總會有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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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諮詢文件㆗的㆒個構思,是向自願付出而又能負擔得起較高費用的㆟士, 例如選擇入住半私家病房者,收回較高比率的成本。這個構思的確獲得市民普遍支持。 正如梁智鴻議員剛才說,他的選民有 65%亦支持這個構思。
倘若議員拒絕接納收回成本的原則,便等於說政府應放棄所有收費,免費提供所有 醫療服務。你們是否想這樣做呢?我們是否要這樣做呢?社會能否負擔得起呢?
第㆓,按百分率資助方法。我們提出的按百分率資助方法,目的是令公營醫院現時 採用的收回成本原則更為合理,同時亦令有關的豁免制度更加合理。急症全科醫院、 療養院和精神病院提供性質不同的治療,而提供各類不同服務的成本亦各有差異。但 是現時所有病㆟均支付劃㆒的費用。這即表示收回成本的水平和資助的水平,都不是 劃㆒的。從納稅㆟的觀點來看,這無疑是不合理的;從病㆟的觀點來看,這顯然是不 公平的。
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建議,所有普通病房病㆟,應該根據各類醫院的平均經營 成本,獲得同㆒百分率的資助。這就是說,每個病㆟根據所入住的醫院類別,按同㆒ 百分率支付費用,這是實施收回成本原則的較公平做法。舉例來說,療養院的病㆟比 急症全科醫院的病㆟支付較少費用,因為療養院的平均經營成本較低。
有關諮詢文件只是在收回成本的大前提㆘提出這個資助方法,作為㆒項選擇,卻沒 有建議實際收費或資助率應為多少。
評審委員會已注意到市民對按百分率資助方法有所誤解,同時考慮到維持收回成本 原則的重要性,以及在分配資源方面,須顧及價格機能的概念,現正研究有關的收費 結構,但仍未作出最後決定。如果不是有部分市民對按百分率資助方法有所誤解,這 個方法也許早已施行,惠及年老和患慢性病的病㆟。未能及早實施這個方法,實在令 ㆟感到十分可惜。
我要強調㆒點,就是有㆟形容這個方案為「很有吸引力」,能夠把正確的信息傳達給 所有市民,而且符合香港的整體精神。此外,這個方案還具有容易推行、向公眾有所 交代和具有透明度等優點。而且方案亦會對控制成本大有幫助,這是議員明顯關注的 事項。
第㆔,收費與成本掛 。有關「收費與成本掛 」的說法,諮詢文件根本從未有建 議過,但卻引起社會㆟士極大的憂慮。這其實只是㆒些㆟的猜想測度,完全沒有事實 根據。簡而言之,「收費與成本掛 」意指普通病房每名病㆟須按治療成本繳費;病㆟ 若須接受多項治療,費用便可能非常鉅大。其實,諮詢文件已把根據「按百分率資助 方法」收取的劃㆒數額費用與根據「成本掛 」等概念所引致的非劃㆒費用劃分得清 清楚楚。
解釋清楚㆖述有關詞彙後,我謹向各位議員指出,我們提交立法局反映總督會同行 政局意見的參考資料摘要,其內容與本科向報界發表的聲明是㆒致的。該兩份文件均 是由我們擬備,內容並沒有互相矛盾。在該兩份文件的遣詞用字方面,我們肯定沒有 混淆不清。我們認為是正確的事,便會去做,而且我們有勇氣去破舊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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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未來路向方面,我們的基本政策依舊是,確保不應有㆟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 適當的醫療服務。我們曾經這樣說過,亦準備貫徹執行這項政策,而且已將這項政策 列入法例內。
我們仍然認為收回成本、為病㆟制訂合理及公平的收費辦法等基本原則是正確的。 評審委員會將按此等原則繼續進行研究,訂出適當的資助收費水平,以供採用。
在民主改革的過程㆗,公眾諮詢很是重要。不過,我們必須在真正的諮詢和不必要 的耽誤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在過去多個月來,當局就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的醫療收費融資方案,向市民廣泛諮 詢意見。市民均表示支持該等較為可取的方案。健康醫護改革的專家亦曾研究香港的 模式,並認為香港是朝 正確的方向發展。在多個場合㆗,曾有多位議員要求當局早 日推行改革措施。雖然我㆒向都歡迎各位議員提出意見,但鑑於有關原則已獲得廣泛 認同,重新正式諮詢民意只會再度延誤改革工作。
主席先生,各界㆟士就《促進健康》諮詢文件作出的回應,已顯示了未來的路向。 讓我們在最近完成的廣泛諮詢民意工作以及根據各位議員在今㆝發表的寶貴意見的基 礎㆖繼續發展。改革者需要勇氣,贍怯的㆟永遠無法改革。我們要支持改革,而且改 革得更好。不單為我們本身 想,而且為我們的子女 想,我們都要支持醫療改革。 改革工作現已邁向正確的方向,而且我們有這個信念,也有這份勇氣。只有這樣,我 們才能作好準備,迎接這份有關 21 世紀醫療發展的白皮書內所述的各項工作。我們的 健康醫護改革和對將來所作的評估,足以應付未來的挑戰。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馮檢基議員提出㆘列修訂動議:
「刪除分段(1)內的所有字句,並以「以現時的收費制度為基制,採用每年的通脹率減 去某個百分比的方法,以計算醫療服務收費之加價幅度;並規定日後醫療服務之收 費加價,必須經過立法局審議及通過;及」代替,以及刪除分段(2)內「在市民負擔 能力內,就醫療衛生服務拓展額外經費資源,藉以確保所建立的醫療經費制度,能」 等字句,並以「就醫療衛生服務拓展額外經費資源,藉以建立㆒套醫療經費制度,
足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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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梁智鴻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是否打算發言?讓我再提醒你,按照我已同意的內務委員會 建議,你共有 5 分鐘時間就各項修訂動議致答辭。
梁智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見到,議員除關心政制及㆗英爭拗外,對關乎民生的事項亦相當 關注。我更要多謝主席先生,容許我在最後幾分鐘修改動議的字眼。正如我向主席先 生解釋,在最後幾分鐘修改動議,目的是希望能夠揉合各黨各派的意見,使動議可以 獲得全體議員的支持,以便用同㆒把聲音去敦促政府做㆒些工作。很可惜,這次我失 敗了。
今次,共有兩位議員對我的動議提出修訂,但我絕對不會介懷(至少我可以有額外 5 分鐘的發言時間)。對於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可以用兩個很簡單的字去形容,就是「可 笑」,他與民協要求醫院收費的增幅低於通脹率。他可能有所不知,現在公立醫院的收 費是 54 元,這只不過是膳食的費用。政府每隔幾年就會按通脹率相應調整,若要醫院 收費低於通脹,是否表示要降低膳食的質素,抑或是要病㆟少吃㆒些?
馮議員刪除了我原動議內所強調的「任何額外開源方法,必須在市民負擔能力之內」 字眼。這是否即是說,馮議員贊成只要政府能夠提供適當和高水準的醫療服務,任何 開源方法,他與民協都會予以支持,即使這些開源方法超出市民的負擔能力?舉例說, 若政府要大幅徵收醫療稅,他與民協都㆒樣會支持?我相信醫護㆟員絕對不會接納他 的修訂,我亦可以大膽㆞說,就算普羅大眾,也不會接受他的修訂。最令㆟詫異的是, 馮議員將九巴的加價與醫院的收費相提並論。大家都知道,九巴加價的得益者是股東 或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士,但醫院加價所得的收入,最終會用在病㆟身㆖。因此,馮 議員的修訂反映出他對本港醫療制度認識有限。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運用智慧,否決 馮議員的修訂。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遭否決。
馮檢基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77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譚耀宗議員、馮檢基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 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 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 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 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陸觀豪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 票。
彭震海議員及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43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你現在可以提出你的修訂動議。
林鉅成議員提出㆘列修訂動議:
「在第(2)點,刪除「並在市民負擔能力內」等字眼,而以「在不影響病㆟的負擔情 況㆘」取代。」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修訂梁智鴻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本㆟名 義提出者。
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還有兩分零 6 秒時間。
23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很多謝我的同學林鉅成議員,送給我㆒頂「高帽」。有關他的修訂, 我有以㆘幾點意見:
第㆒,林議員提出的修訂,原則㆖與我的原動議沒有實質分別。所以我可以說他的 修訂是吹毛求疵。他的修訂是要「在不影響病㆟負擔的情況㆘」來拓展資源。請問「不 影響病㆟的負擔」是甚麼意思?對很多㆟來說,把收費調高㆒分㆒毫,都會加重他們 的負擔。這是否表示我們不能調整收費?
第㆓,林議員說港同盟反對將收費與成本掛 。其實我的動議和演辭也絕對沒提出 這個主張。我只是主張「能者多付」。林議員說若同意「能者多付」這個原則,即等於 給與政府㆒把尚方寶劍,可恣意運用,向市民「開刀」。(不知政府可否也賜我㆒把這 樣的劍,使我也可以任意揮舞?)但我要強調,若採用「能者多付」這個原則,當局 是要提供適當及豁免某些㆟收費的制度,才可以推行。我希望各位議員本 良知去投 票,更加希望港同盟的議員不要受其黨規制肘,真真正正憑良知和智慧自由投票。
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遭否決。
梁智鴻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 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文世昌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 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79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鮑磊議員、林 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 黃匡源議員、鄭慕智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 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楊孝華議員、陸觀豪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修訂 動議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詹培忠議員、劉慧卿議員、李 華明議員、狄志遠議員及黃偉賢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14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2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現在可以總括㆞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 尚餘 5 分 17 秒。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各位議員就今㆝的動議發言,特別是那些對修訂動議投 反對票的。
此外,我要多謝衛生福利司替我澄清在辯論㆗提出的某些問題。當然,她提出的㆒ 些論點,我可能未必完全同意,特別是她說政府的收費政策㆒貫以來都是包含收回成 本的因素。我想引述她在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向本局所說的㆒番話,內容如㆘:
「梁智鴻議員雄辯㆞質詢計算收費的根據。我何嘗不是同樣的質疑!例如,很多病 ㆟都不吃我們提供的膳食,但為甚麼收費只根據膳食的成本來釐訂?究竟邏輯何 在?到底有沒有邏輯可言?其㆗的論據隨 時間很明顯已模糊了,根本無從稽 考。」
我當然感到十分失望,因為衛生福利司已公然拒絕就由政府官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 所作的任何建議,向公眾及本局諮詢。換言之,收費的釐訂將會完全缺乏透明度。
儘管如此,我仍然希望政府當局會聽取本局議員今㆝所發表的意見,作為日後考慮 制訂健康護理收費政策之用,特別是將這些意見轉達評審委員會參考,然後才作出最 後決定。
我亦想概括㆞講講幾點。首先,我要再次強調,我認為我們不應再糾纏於這個所謂 按百份率收回成本的問題。事實就是,正如我先前所說,即使以 5%作為收回成本的 根據,所得的收入還少於醫院管理局每年所動用的經費的 1.5%。
我們要研究的,應該是㆒個更全面的豁免制度。關於這個問題,我要多謝劉華森議 員,他帶出㆒個訊息,就是這種豁免制度應該是簡單而且易於管理的。
23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政府必須在私營與公營醫療服務之間取得適當協調,以便將公營醫療服務的部分重 擔轉移給私營醫療機構。
我很高興聽到,代表社會服務界功能組別的許賢發議員說,他和他所屬的功能組別 均贊成推行㆒個全面、全港性的強制供款醫療保險,這個概念應進㆒步探討,希望能 夠與㆗央公積金互相配合。
最重要的㆒點,就是當局必須制訂適當的健康護理政策及適當的健康政策。衛生福 利司再㆔強調香港已有健康護理政策,需要醫療服務和患病的市民都不會得不到照 顧。但照顧病㆟的健康護理政策 ― 我認為這是㆒個「不健康」政策 ― 與基本 ㆖提供預防服務的「健康」政策大相徑庭。黃震遐議員及林鉅成議員已就這方面發表 了很多意見,並指出透過這個政策,我們其實可以減低醫療服務的支出,並可同時確 立健康目標,以達致世界衛生組織的目標,即是到了㆓零零零年,所有㆟都應該獲得 健康。
主席先生,據聞衛生福利司快將退休,我感到有點傷感和失望。我衷心盼望,她提 出的㆒些論點,有部分是引述錯誤的。但對於她今㆝為了否決本局所要求進行的諮詢 工作而提出的種種論據,依我看來,並沒有在臨走之前送給我們㆒份厚禮。我希望她 和政府都會重新考慮我們的要求。謝謝。
梁智鴻議員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機場問題
潘國濂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香港政府採取進㆒步的積極行動,包括考慮再增加注資,使能與㆗國就 赤 角機場及機場鐵路的財務安排盡早達成協議,以便機場核心計劃可以盡快完 成,從而進㆒步促進香港經濟的增長和改善香港㆟的生活。」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議事程序表㆖以我名義提出的動議。
新機場發展計劃在㆒九八九年公布,這個計劃在當時是有積極的政治和經濟意義, 被形容為「玫瑰園」,確實為香港訂出㆒個嶄新的目標。
可是,雖然㆗國總理和英國首相於㆒九九㆒年九月簽訂「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 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英兩國至今仍然未能對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財務安排達成 協議。新機場計劃更是生不逢辰,碰㆖政制方案所導致的㆗英爭拗,淪為政治爭拗的 ㆒部分。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81
時至今日,㆗、英兩國政府對香港的政治立場已經非常清晰,英國政府要在九七年 前在香港推行它所策劃的政制方案,而㆗國政府亦已決心在九七年後按基本法重新制 訂政策,這個分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在這種情況㆘,新機場計劃就不應繼續成為雙 方政治考慮的㆒部分,我相信絕大部分的香港㆟都希望㆗、英雙方政府重新回到備忘 錄的精神和基礎㆖,積極為新機場和機場鐵路達成協議。
撇開政制爭拗因素,新機場計劃的財務爭議可追溯到新機場和機場鐵路成本預算的 失誤。從㆒九九㆒年九月簽訂備忘錄到㆒九九㆓年㆕月的短短幾個月裏,兩個項目的 成本大幅㆖漲,機場鐵路成本的漲幅更達 80%。
由於成本的大幅㆖漲,財務方案便變得極度困難,政府推出的㆒、㆓、㆔個財務方 案,因涉及龐大借貸或所謂「或有負債」而無法獲得㆗方的接受。
總督在㆓月㆒日宣布向㆗方提出第㆕個財務方案,對兩個項目注資共 603 億元,使 它們的總借貸降至 230 億元。第㆕個方案的其㆗㆒個條件是機場鐵路沿線 62 公頃的土 ㆞㆒次過批出,而不計算在㆗英土㆞委員會每年的批㆞之內。我想指出,雖然政府透 露了第㆕個方案的大原則,但是從未確實公布它的詳細內容。例如有多少注資入新機 場,多少入機場鐵路;這兩個項目的現金流動賬預測;土㆞批出時間表;土㆞價格超 過 400 億元時如何處理等,都是沒有說明。我要求政府向立法局及公眾交代第㆕個財 務方案的詳細內容。
主席先生,自由黨原則㆖是支持第㆕個財務方案,認為在經濟和財務角度是可行的。
可是,財務方案除了要滿足立法局之外,還要得到㆗方的同意,借貸市場才會願意 按財務方案的內容提供資金,這是個現實的情況。事實㆖,備忘錄本身是㆗、英兩國 的政治文件,㆗、英兩國有必要按這份政治文件去考慮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財務方案。
到今㆝我們仍未見到政府能就第㆕個財務方案與㆗方達成協議,顯然㆗方認為第㆕ 個方案仍未能滿足他們對備忘錄的理解。據報導,㆗方認為借貸 230 億元仍遠高於備 忘錄所說的 50 億元,而 62 公頃土㆞的批出亦應按㆗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在土㆞委員 會㆗決定。
在這種情況之㆘,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採取進㆒步的積極步驟去解決問題。
首先是借貸的問題,其實減低借貸並非是絕對困難的事,政府可考慮的因素包括以 ㆘幾點:
(㆒) 最近,政府送交立法局的文件顯示,政府負責的機場核心工程部分的成本由 600 億元降低了 76 億元,節省 12.6%。我認為節省了的費用可用來注資新機 場和機場鐵路。
23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㆓) 政府負責的機場核心工程既然有 12.6%的節省,新機場及機場鐵路工程費的 節省是可以想像的。報導顯示臨機局所批出的㆕分之㆒機場合約已節省了 30 億元。新機場及機場鐵路不包括利息的總成本達 820 億元,最終節省 80 億元是可能的。
(㆔) 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利息計算都是以 10%-11%為基礎,但是事實㆖㆔個月 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LIBOR)和香港銀行同業拆息(HIBOR)是 4%至 4.5%,而歐美國家八年半期的美元出口信貸利率(CIRR)現在是 6.94%,所以 10%-11%的利率估算是偏高的。若以 8%的利率計算,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 利息成本便可降低 12 億元。
(㆕) 機場鐵路的沿線土㆞在㆒九九㆒年估計價值 400 億元。過去兩年㆞產價格飛 漲,現在價格顯然遠高於㆒九九㆒年的估計。最保守的估計都會有 600 億 元,香港政府的土㆞收入便會比預期高出 100 億元。
主席先生,以㆖ 4 點已經可以有 268 億元左右的資金應用,用這筆資金把第㆕個財 務方案的 230 億元借貸降至較接近 50 億元是絕對可能的。
退㆒步說,香港政府是有足夠的儲備去增加注資以降低借貸額的。財政司在他的財 政預算案㆗預測至九七年㆔月底,香港的財政儲備將達 1,200 億元。這個數字比他在 九㆓年㆖任財政司時的第㆒次財政預算所預測的 720 億元超出約 500 億元,比備忘錄 規定的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的儲備 250 億元多出 900 億元。
主席先生,在這種財政儲備和工程節省的情況㆘,我們無理由為了爭論額外注資額 而繼續拖延新機場及機場鐵路的建設。所以,自由黨認為如果需要增加額外注資,使 借貸更接近 50 億元的限額而可與㆗方達成協議的話,是應該鼓勵政府予以積極考慮 的。
我想指出: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興建不單在長期而言可鞏固香港作為華南經濟㆗心 的㆞位,在短期而言亦可促進香港的經濟活動,從而增加香港㆟和企業的收入,帶動 股市興旺,結果使儲備增加。
在這裏我亦呼籲㆗方,對備忘錄所定的 50 億元貸款限額不能卡得太死。事實㆖,備 忘錄已經說明㆗方對「必要和合理的舉債採取積極態度」。如果㆗方認為借貸不能超過 備忘錄所說的 50 億元,那麼還有甚麼「積極態度」可言?其實備忘錄所述的 50 億元 借貸限額在㆒定程度㆖與 250 億元的儲備要求有聯繫。現在預測的儲備高達 1,200 億 元,借貸相應提高亦是合情合理的,希望㆗方對這方面有較彈性的考慮。
機場財務方案另㆒個爭議的問題是機場沿線土㆞如何批出。英方要求㆗方同意全部 62 公頃土㆞不算入「㆗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每年 50 公頃的批㆞限額內,但這建議 並未獲得㆗方同意。自由黨認為這問題並非不能解決。因為土㆞是要推出市場求發展 的,應該 眼於各項客觀條件以考慮市場能承受多少土㆞,只要市場的確可以承受,
對機場鐵路沿線土㆞作出特別處理,並無不可。我相信通過港府更積極的處理批㆞的 詳細安排,批㆞的問題應該是可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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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借貸和土㆞的問題外,新機場和機場鐵路還有㆒個監管的問題。新機場的監管主 要是從「機場公司條例」開始。政府在㆒月發表「機場公司條例草案諮詢文件」,自由 黨在㆒月㆓十日對該諮詢文件提出了 26 項具體的意見。現在諮詢期已過,政府應該盡 早就諮詢結果向立法局交代和與㆗方討論,使該條例草案得以早日通過。
主席先生,新機場和機場鐵路作為機場核心工程項目內的核心,對香港經濟、民生 的影響至為重要,不應成為㆗英兩國角力的競技場。其實,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財務 爭議已經拖了太長時間,香港㆟已經感到極度不耐煩,這現象對香港的穩定絕無好處。 自由黨希望㆗、英兩國擺脫政制無法合作的困境,在新機場和機場鐵路的問題㆖,採 取衷誠合作的態度,使這些項目得以順利興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潘國濂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陳偉業議員及李華明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而楊孝華議員亦 已發出通知,擬修改李華明議員所提修訂。正如㆕月十八日發給各位議員的通告所載, 我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陳偉業議員先行發言,然後請李華明議員及楊孝華議 員發言;但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動 議及各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對潘國濂議員動議提出修訂,目的是反對自由黨要求港府無限量 對機場總體財務安排增加注資。
前任總督衛奕信於八九年公布在赤 角興建機場,當時獲得很多港㆟的支持。但自 此以後,㆗英雙方㆒直為機場總體財務爭吵不休,而港府更需要在今年㆓月提出第㆕ 套財務方案。
在港府最初提出要興建新機場時,㆗方及社會㆟士均希望盡量減低工程對政府財政 的壓力,並且強烈要求增加私㆟投資的比例。在九㆓年㆕月,港府公布第㆒套以借貸 為主的財務方案,建議港府只會向機場管理局及㆞鐵公司注資 203 億元,作為興建赤 角新機場及機場鐵路之用。港同盟雖然對財務方案的部分內容有不同的意見,但大 體㆖是認同盡量以借貸為主的方式,融資興建新機場及機場鐵路。但很可惜,時至今 ㆝,很多政治團體已將當時港㆟盡量希望增加私㆟投資的共識拋諸腦後。
主席先生,今次提出辯論的是自由黨(前身啟聯)。自由黨給㆟迎風搖擺、立場不穩 的印象,已經不足為奇,並且是眾所週知的。所以,如果有任何同事打算支持自由黨 的動議,我希望他們聽完我對自由黨機場財務注資立場的批評後,能夠㆔思,再作決 定。
23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政府在九㆓年㆕月公布第㆒個以借貸為主的財務方案後,當時啟聯對方案㆗機場的 注資額表示是合理的。在九㆓年六月,正值啟聯首次訪問北京,啟聯提出㆒個跟㆗方 想法十分相似的構思,建議將機場鐵路的成本降低 50 億元。
過往,自由黨㆒直在機場問題批評港同盟不夠專業,但其實自由黨所提出論據,根 本完全不正確,並且是隨 政治氣候的改變而改變,這㆒點我會提出我的證據。
政府在九㆓年九月提出第㆓個財務方案,建議用全數 400 億元機場賣㆞收益的 250 億元注入機場管理局,150 億元注資機場鐵路。當時啟聯質疑政府是否需要作如此龐 大的注資,啟聯認為 200 億元的注資額,已經是足夠和合理。
但當㆗方對第㆓個財務方案提出異議後,自由黨又改變口風,要求港府再增加 250 億元注資。今次,自由黨提出的理由是希望令注資和借貸比率達到㆒比㆒。
其實,自由黨不斷提出要增加注資的理由,都是自欺欺㆟的,真正的理由只是在掩 飾其毫無立場的立場。在政府提出第㆕套財務方案後,自由黨又宣稱注資比率合理。 每個注資比率都說合理,等於無比率,這種無定向風的立場,原來就是自由黨所謂的 專業精神。
另㆒方面,本㆟對自由黨在機場資料掌握方面經常出現失誤,感到十分詫異。在政 府公布第㆒套財務方案後,當時啟聯的機場發言㆟潘國濂議員,曾號稱他們將政府的 機場財務資料,用電腦模型進行分析。潘國濂議員認為機場鐵路的注資與借貸比率是 ㆒比九點七,比率過高。其實,本㆟不知道他們如何得出這個數字,根據㆞鐵公司給 與本㆟的資料,在第㆒套財務方案㆗,機場鐵路在正常情況㆘注資與借貸的最高比率 亦只是㆒比㆔。明顯㆞,自由黨是沒有清楚研究㆞鐵公司給與的資料,並未將減收股 息及其他政府支持的財政計算在內,所以計算到㆒比九點七這個驚㆟的比率。
本㆟今次提出的修訂,是希望將港㆟對新機場工程不斷受到延遲,導致成本㆖升的 憂慮,再㆒次向㆗英兩國政府反映,而不是像自由黨㆒般,只是將責任放在香港政府 身㆖,叫香港政府繼續屈膝求和,考慮再增加注資,以滿足㆗方的無理要求。
港同盟並不贊成為求與㆗方達成協議,而需犧牲港㆟的利益,㆒次又㆒次增加對機 場總體財務的注資。明眼㆟都看到,大幅增加注資不單增加香港納稅㆟對機場工程的 負擔,更會減低工程的內部回報率(IRR)。這是與㆗方㆒直對新機場財務安排的立場相 違背,在理論和概念㆖,更出現矛盾的現象。我們不明白㆗方為何不斷要求港府大幅 增加注資,除非㆗方作出合理的解釋,否則,我們不應貿然接受。
有關反對的其他理由,黃震遐議員會進㆒步解釋。
香港在後過渡期出現大興土木,進行道路、機場及港口基礎建設,是與整體的民主 社會政策發展的基礎建設同步進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2385
最近席揚事件,已足以令港㆟的言論自由和㆟權保障的信心,大受打擊。在香港新 機場財務問題㆖,我們應該在保持「港㆟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據理向不合理 的要求作出回應,避免港㆟的利益受到犧牲和剝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自由黨的潘國濂議員就新機場問題提出了動議辯論。這動議提 出後,匯點經過詳細考慮,決定由本㆟提出修訂。為了清楚作出對比,我希望將修訂 動議再㆒次讀出,因為今次有幾個修訂,我希望能夠清晰帶出我自己的精神。
我要求的修訂是這樣:「本局促請香港政府採取進㆒步的積極行動,包括考慮再增加 注資,並盡早提交具體方案與本局審議,以便機場核心計劃可以盡快完成,從而進㆒ 步促進香港經濟的增長和改善香港㆟的生活。」其實我的修訂與潘國濂議員的原動議 在字眼㆖是強調了「要交給本局審議」及刪除了「要㆗英雙方盡快達成協議」這部分。
這次有關機場動議辯論的議題和修訂,其實相當有趣,因為反映出兩種截然不同的 觀點。不過更為有趣的是,在我提出修訂後,楊孝華議員再提出修訂,將我原先在原 動議取消了的句子「俾可早日與㆗方達成協議」又再次加入,但他同時接受了我提出 的「盡早提交具體方案與本局審議」這㆒句,相當有趣,我想稍後楊孝華議員是會解 釋的。
為甚麼說潘國濂的動議和我的修訂反映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呢?我現在詳細向大 家分析。
赤 角新機場成為㆗英雙方就香港問題進行政治角力的㆒個議題,相信大家都感受 很深。自從㆒九九㆒年英國特使柯利達先生秘密訪華,與㆗方達成協議,即是現在的 ㆗英新機場《諒解備忘錄》,㆗英雙方就新機場計劃的財務安排的談判,用了整整兩年 的時間,而香港政府先後提出了 4 個財務方案(我們估計 4 個,由於政府保密,不向 本局透露,所以我們估計是 4 個財務方案),到現在仍然是沒有結果。機場問題的爭議 並沒有因為有《諒解備忘錄》的簽訂而得到解決,原因正正《諒解備忘錄》本身有雙 重缺陷:第㆒是純粹用政治角度解決㆒個其實是經濟、技術的問題;第㆓是㆗英雙方 以外交談判方式解決㆒個完全是香港本㆞事務的問題。
潘議員的動議和我的修訂正是反映對第㆓個(缺陷)問題的不同看法。我和匯點所 反映的觀點顯然是:機場計劃只是㆒項香港本㆞事務,應該按照本㆞的決策機制進行 討論和作出決定,立法局作為代表民意的機構,也作為監察公帑支出的機構,自然有 權對這個耗資龐大的計劃進行審議。更重要的是,既然這個是我們本㆞的機場,㆗英 雙方兩個主權國的㆗央政府都應該對香港的決策機制所達致的結果加以尊重。
23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
潘議員動議的觀點其實是機場《諒解備忘錄》處理手法的順延 ― 而最高的指導 原則是:㆗英雙方兩個主權國㆗央政府㆒定要達成協議,而達成協議之後,問題便解 決。本㆞的決策機制特別是自九㆒直選後有民意代表授權(mandate)的立法局,在這個 問題㆖變了沒有角色,即使有,也只能是對㆗英雙方達成的協議蓋㆖認可的圖章。因 為如果不認可的話,便會產生「為㆗方指摘,英方操縱立法局,破壞雙方達成的外交 協議」。從這個觀點看問題,協議本身的內容反而變成次要,即使協議的內容不符合香 港㆟的利益,也要因為這個協議是由㆗英雙方主權國達成,所以要被迫接受。這其實 正是柯利達的邏輯,所以竟然要用兩個主權國政府首腦簽署外交備忘錄的形式來解決 香港這個這樣小㆞方㆒個新機場的問題,實在是㆒件很怪的事!
我們從這個角度看,楊議員的修訂是迥避問題,因為他並沒有提出本㆞決策機制和 兩個㆗央政府在機場問題㆖所應該扮演的角色(㆔者的關係)。
我提出的修訂,當然是就機場這個具體的本㆞事務而提出㆒個觀點,並提出㆒條希 望可行的出路 ― ㆗英雙方根本不應有爭拗,雙方都應尊重港㆟的意見。這個觀點 並不排除雙方㆗央政府在過渡期是應該還有扮演的角色,例如涉及國際條約等外交問 題,這些我們知道需要雙方㆗央政府進行磋商及解決的。但最重要的㆒點是,雙方需 要尊重香港㆟的意願,尊重本㆞的決策機制。
對於陳偉業議員的修訂動議,我們匯點是會投棄權票,因為修訂的內容雖然能夠帶 出機場問題本身的政治性,但仍突出了要求㆗英雙方要盡早達成協議,而忽略了我修 訂議案㆗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興建新機場應該是屬於香港㆟的本㆞事務。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發言,提出修訂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新機場的財務安排,是㆒場理想與現實的拉鋸戰。我們的理想是能夠 在啟德機場飽和及九七主權移交之前,建立㆒個設備完善、低成本、高效益的新機場。 但事實㆖我們必須量入為出,要留有儲備,亦要顧及其他的社會開支。在這㆒場拉鋸 戰㆗,香港失去了不少時間,亦影響赤 角機場的竣工時間表。我認為潘國濂議員今 日提出的動議是切合時宜的,-
分反映了議員和市民翹首以待的心情。
事實㆖,現時啟德機場的發展已差不多到了極限,再不能配合香港航空貨運及旅遊 業的高速增長。剛過去的農曆新年旅遊旺季,有超過 250 班航機因為機場無法提供空 間而不能在港降落。代理主席女士,250 班航機降落即等於 500 班的升降次數。㆒般 而言,除了兩種事件外,在啟德降落的航機是會接 起飛的。同樣的情形亦會在本年 暑期旺季㆗發生,航空公司的航機升降需求比民航處所能提供的,每星期超出了 250 班次。在新機場啟用之前,我們必須在增加航班升降量和控制噪音及環境滋擾等方面 取得平衡。這條鋼線並不易踩,在盡力保障經濟增長和市民生活質素的同時,唯有期 望新機場可以盡快落成和啟用,為困境帶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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