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5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14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55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45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列席者: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5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公司(表格)(修訂)規例........................................................... 59/94 1994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規例 ........................................... 60/94 1994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61/94
1994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2 號)規例 ..................................................................................... 62/94 1994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 63/94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規例................................................................. 64/94 1994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規例....................................................... 65/94 1994 年危險品(政府炸藥庫)(修訂)規例 ........................................... 66/94 1994 年 場(安全)(修訂)規例........................................................... 67/94 1994 年 場(㆒般)(修訂)規例........................................................... 68/94 1994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令..................................................... 69/94 1994 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加入附表)令 ............................................. 70/94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令................................................................................... 71/94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運動場)
(修訂附表 12)令 ................................................................................ 72/94
145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994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73/94 1994 年領養(修訂)規則......................................................................... 74/94 1994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75/94 1994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76/94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金額及罰款)規則
(1993 年第 471 號法律公告)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77/94
旅遊業賠償基金(發給特惠賠償程序)規則
(1993 年第 472 號法律公告)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78/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1)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雜項
管制固定工序空氣污染
消減空氣污染通知書技術備忘錄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按揭手續費
㆒、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部份銀行為了打擊炒樓風氣,向申請樓宇按揭㆟士收取手續費,且無論成功與否 均不退還,政府會否採取措施進行規管;若否,原因何在;及
(b) 政府如何監管銀行向客戶收取的各項手續費及會否發出指引及準則?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59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金融管理局曾對按揭市場大部份主要參與機構進行㆒項調查。這項調查顯 示,每次申請按揭貸款的申請費用,通常由 1,000 元至 2,500 元不等。這項費用不 會退還,而主要屬於銀行的手續費。不過,我們並不認為,這些費用本身對於遏 阻樓宇炒賣有重大作用。
政府相信,徵收這些費用,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並且不認為這事存有問題而須 予干預。值得留意的是,並非所有銀行都收取申請費。因此,按揭申請㆟在這方 面可以作出選擇。
(b) 至於問題的(b)項,政府㆒向並無監察銀行收取行政費用。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事 通常視為個別銀行所作的商業決定。因此,在這方面,我們並無計劃發出指引。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銀行按揭手續費過往㆒般只收取 1,000 元至 1,500 元,並在 接納按揭後才收取。現時在申請時便收取手續費,有些甚至高達 2,500 元,不論成功與 否均不發還。政府認為這是商業行為而毋須監管。請問政府,如果將來銀行認為手續費 必須再提高,或提高至消費者不能負擔,並有濫收情況時,政府是否㆒樣不會採取行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似乎是個假設問題,但正如我剛才所說,收取手續 費對我們來說,似乎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銀行處理每項申請是需要成本,而銀行必須以 某種方式負擔這筆費用。這可以從銀行㆒般成本項㆘支付,即轉嫁到㆒般客戶身㆖,亦可 以轉歸委託服務的客戶承擔,而這正是大部份銀行現時的做法。此外,銀行亦可將這筆費 用與其他收費合併,例如與該宗貸款收取的利息合計,以承擔這筆費用。但無論如何,銀 行在這方面是有㆒定的開支,至於以哪種方式計算成本及如何取回成本,則純屬商業決 定。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本港銀行為彌補因客戶到多家銀行比較價格所 蒙受損失而收取的按揭手續費,當局曾否就此與亞太區其他銀行這方面的收費作㆒比 較?據我所知,那些國家收取的按揭手續費,㆒般較香港為高。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金融管理局曾研究香港的情 況,並發現有兩種情形。其㆗㆒種情況是,雖然有些銀行認為這類收費對遏阻樓宇炒賣有 ㆒定作用,但不少銀行認為這亦另有㆒種投機成份存在,那就是李議員剛才提及的比較價 格情況。亦即是說,客戶同時向數間銀行提出申請,而最後只挑選其㆗㆒間。這樣㆒來,
銀行便白白做了㆒些工夫。因此,銀行希望遏止這類活動是可以理解的。
14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我們從沒有與其他國家作任何詳細比較,而且亦有點懷疑這樣做是否有意義,因為大家 有 不同的規管制度、不同的收費組合,以及諸如租金的其他因素,而且各國銀行業務的 運作亦不同,因此這樣的比較可能十分複雜,亦未必十分準確。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在答覆的(b)段,謂政府並無計劃就銀行的行政費 用發出指引。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銀行公會對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是否有制訂㆒定 的準則?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按揭手續費方面,答案是沒有訂定準則。至於㆒ 般的服務收費,香港銀行公會實際㆖只有數項準則,而且只適用於特定範圍,例如某些商 業借貸及證券交易,但不包括按揭申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銀行有沒有㆒開始便表 明必須繳付這類不能退還的費用?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銀行的慣常做法是應客戶的要求,向他們提供銀行服 務及產品的有關資料。事實㆖,有些銀行甚至在銀行大堂張貼各項服務收費表,而當局實 質亦鼓勵這種做法。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在答覆(a)項第㆓部份㆗,稱「並非所有銀行都收 取申請費」。我想問,收取申請費與不收取申請費的銀行,比例大約是多少?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約有 33 間銀行提供按揭貸款,佔按揭貸款市場約 94%,而大部份銀行會向申請㆟收取某類費用,收費幅度則㆒如我剛才所說的。至於收取 及不收取申請費的比例,我沒有確實數字,但如果議員希望知道,我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 料。(附件 I)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舉個實例讓政府知道。有㆒間㆙銀行要收取 2,500 元的 所謂「估價費」(而不是「手續費」),原因是樓宇必須進行估價,但不足 24 小時,便已 通知客戶不批准按揭,卻沒告知詳細情況。這位客戶便到㆚銀行申請按揭,該銀行經過 48 小時後,通知客戶謂接受其申請,批准按揭,但要收取手續費 1,000 元。正如我剛才 所說,㆙銀行不合理㆞在未足 24 小時內便通知客戶不接納其申請,卻白白收取了客戶 2,500 元。對於這種混亂的情況,政府為何視若無睹?當局可否通知銀行監理專員加以 調查,看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應該訂立銀行準則?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61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銀行處理每項申請是需要成本的。 這不僅是擬備所需文件這樣簡單,也須對有關物業及客戶的信譽作出判斷。不同銀行收取 不同費用,差距並不太大,而且費用亦屬適㆗。至於收費額有別以及客戶的接受程度,則 是銀行業競爭須予考慮的事。倘客戶知道某些銀行收取的費用較高,而他們又認為這是銀 行同業競爭的最重要元素,他們無疑會選擇㆒間不收費或收費較少的銀行。但基本㆖,正 如我剛才所說,這純屬個㆟的選擇。
香港居民在㆗國大陸被扣留
㆓、 劉千石議員問:立法局議員辦事處的申訴部最近曾接獲投訴,聲稱有若干名被僱 主派往㆗國工作的香港居民,因其僱主與㆗國廠商之間發生商業糾紛而被扣留作「㆟ 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往有否類似㆖述情況的個案紀錄;若有,過去㆔年的個案數字及有關個案的現 時情況為何;
(b) 如市民就有關情況向政府要求協助,政府會提供哪些安排,協助被扣留的香港居 民早日安全返港;及
(c) 有否考慮透過㆗英聯絡小組或其他途徑與㆗國政府就㆖述問題展開磋商,以確保 香港居民在大陸工作時的㆟身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內,香港居民據稱因在㆗國涉及商業糾紛被扣留而由家㆟向港府求助的 個案有 8 宗。在這些個案㆗,共有 10 名香港商㆟或在㆗國經商的香港公司的僱員 被扣留。港府已就全部㆖述個案與㆗國當局交涉。目前待決的個案有兩宗,4 名被 扣留者仍未獲釋回港。
(b) 政府正視所有關於香港居民在外㆞遇到困難的報導。如有理由相信香港居民在另 ㆒國家被非法扣留,我們便會向有關當局跟進。就我提及的 8 宗個案來說,我們 已㆒再要求㆗國當局澄清有關扣留個別港㆟的理據、保證扣留行動符合㆗國法 律,以及准許被扣留者接觸其家㆟、法律顧問及同事。我們就這幾方面所進行的 斡旋,是依照被扣留者家㆟的意願而作出。
(c) 我們㆒向設有途徑,就這類個案與㆗國當局交涉。我們是經香港的政治顧問辦公 室,有時亦經倫敦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及北京的英國駐華大使館進行交涉。
14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清楚告知本局,該 8 宗個案所涉及的 10 名被扣 留㆟士:第㆒、他們被扣留是否合法和符合㆗國的法律;第㆓、他們被扣留的原因為何; 第㆔、他們在扣留期間有否遭受不公平的對待;第㆕、該兩宗未解決個案所牽涉的 4 名 ㆟士,未獲釋的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可以清楚記㆘該 4 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我們沒有收到㆗方就這些個案提供的詳細資 料,所以恐怕我未能告知這些㆟士被扣留的原因。至於該 4 宗待決的個案,我不知道他們 被扣留原因,但我們目前仍在與㆗國當局進行交涉。從接獲的資料(有些是被扣留者獲釋 後取得的)來看,就其㆗若干個案而言,似乎有關㆟士純粹是由於商業糾紛而被扣留,㆒ 旦㆗國當局確信有關個案是商業糾紛而非刑事案件,他們便會獲釋。至於其他個案,似乎 是因涉嫌從事犯罪活動而被扣留,但正如我所說,我們不清楚事件的詳情。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政府要求澄清,但顯然沒 有得到適當及-
分回應時,政府除透過主要答覆所述各種途徑跟進外,還可採取甚麼進 ㆒步行動,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及權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除了跟進這些個案及繼續這樣做外,並沒有其 他事情可做。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認為透過這些常用的渠 道跟進這些個案,是否成功?如果毫不成功,會否檢討該程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實在很難回答這條問題。我們不知道如果我們沒有進行交 涉,後果會是怎樣,所以我認為不可能就這方面給與㆒個明確答覆。我只可以說,我們相 信在香港、倫敦及北京進行的交涉,對於這些個案被扣留㆟士的獲釋,定有㆒定作用。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該 10 名㆟士被扣留了多少時 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也許我最好是以書面答覆這條問題。我手㆖有這些個 案的詳細資料,但需要好些時間整理有關數字,以提供所需資料詳情。(附件 II)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究竟有否要求英國大使館派員與被 扣留者會面,以了解每位個別㆟士的問題及長時間扣留的原因?假如政府根本不知道該 等㆟士被扣留的原因,又如何能循外交途徑進行交涉,以及預防日後發生同類事件?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6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主要答覆已說過,我們交涉的主要目的,是嘗試 找出他們被扣留的原因。我不能說我們經常都能找出被扣留的原因,但這是我們交涉的主 要目的。我們嘗試找出他們被扣留的原因,要求准許被扣留者接觸其家㆟及法律代表,並 希望獲取㆒個明確答覆,使我們知道他們是被合法扣留的。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沒有答覆我第㆒個問題,即英國大使館是否有派員與 被扣留者會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個案肯定已知會北京的英國駐華大使館。就某幾宗個 案而言,除了港府進行交涉外,大使館亦有進行交涉。恐怕我不知道他們有否探訪被扣留 ㆟士或曾探訪了多少名被扣留㆟士。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清楚調查此事?如果英國大使館只辦理些公文交 代便了結此事,則根本可能沒有對這些香港市民提供任何協助。所以我希望保安司能證 實,香港政府是否有要求英國大使館派員與被扣留者會面?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會否給與書面答覆?
保安司(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不知道曾探訪多少名被扣留㆟ 士,但我定會以書面提供這方面的資料。(附件 III)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選擇以政治顧問辦公室或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或大使館的渠道進行交涉時,會考慮甚麼因素?是否對不同㆟會採用 不同準則,因為這些個案似乎都屬於同㆒類個案,即商業糾紛個案?
保安司答(譯文):不,主席先生,我不認為這方面有不同準則。我們經常透過香港的政 治顧問辦公室及新華社進行交涉。同時,我們通常亦會向北京提出這些個案。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a)段稱「向港府求助的個案有 8 宗」。請問 保安司,是否知道沒有向香港政府求助的個案數目?若然不知,保安司曾否主動要求㆗ 方提供有關的數字?若無提出要求,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我想如果我們不知道有這些個案,亦等於說我們沒 有這些個案的詳細資料。
14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並無回答我問題的第㆓部份。我是問,保安司為何不 主動向㆗方要求提供有關的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不能回答這樣的㆒條問題。我們必須知道個案詳情, 才能與㆗方跟進。任何㆟如知道有其他個案,我們亦很希望取得該等資料詳情,並加以研 究。但正如我所說,我們不知道有其他個案。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b)段稱:「如有理由相信香港居民在另㆒國家 被非法拘留,我們便會向有關當局跟進」。在較早前所提及的 8 宗個案,是否全部證實 均為非法拘留或有其他因素?若未能證實為非法拘留,則香港政府自己所相信的,是否 就變成不可相信?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所問的是甚麼?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就是,香港政府堅信會跟進香港居民在另㆒國家被 非法拘留的事。那麼,該 8 宗個案是否已證實全部為非法拘留?若證實為不是,那麼, 香港政府本身所相信的,是有別於其他國家的法律?
主席(譯文):詹議員,恐怕這仍然不是㆒條問題。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就是,香港政府相信所跟進的 8 宗 case(個案)是 屬非法拘留,其結果是否如此,即簡單的:「是」或「否」?然後,我再跟進的問題是 自己所相信的,可能是「信不過」?
主席(譯文):保安司,請回答第㆒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答覆時沒有說過這 8 宗個案的香港居民被非法 扣留,甚至連相信他們被非法扣留也沒有說過。我只是說,如有理由相信香港居民被非法 扣留。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接到當事㆟的家屬或同事的報告或投訴,聲稱某㆟似乎被非法 扣留,我們便會向有關當局進行交涉,以確定事實,並查明有關㆟士是否被非法扣留。至 於我在主要答覆第 1 段提及的 8 宗個案,我只可以說,我們並沒有獲得滿意的答覆。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和黃偉賢議員㆒樣,對於在㆗國有數以萬計的合資 或全資工廠,而我們過去 3 年只接獲 8 宗求助申請,我實在感到詫異。保安司可否告知 本局,例如工業署可否多做些工作,使公眾知道,香港政府可為在國內工作的本㆞廠商 及僱員提供協助?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6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這些情況㆘,㆒般市民都知道可以向㆟民入境事 務處求助,而我們也是從該處接獲大部份這類報告。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市民在此等情況 ㆘如需要協助,他應向㆟民入境事務處提出。
恐怕我不知道工業署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我只可向我的同事工商司轉達此事。
屯門㆗流作業區
㆔、 曹紹偉議員問:鑑於政府計劃在屯門第十六區設立㆗流作業區,並進行招標,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屯門區議會堅決反對㆘仍然進行有關計劃,有否漠視民意及不重視區議會㆞ 位;
(b) 有何措施確保此計劃引致的頻密海㆖貨運活動不會危害鄰近避風塘的秩序及安 全,尤其是當颱風來臨時避風塘往往擠滿船隻;及
(c) 能否確保新界西對外的陸路交通不會因此計劃引致的額外的運輸業而進㆒步惡 化?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向各位議員再次保證,當局非常重視市民的意見及區議 會所提出的建議。在處理這項問題㆖,我們自㆒九九㆓年十㆓月首次提出在屯門第十六區 設立臨時㆗流作業後勤用㆞的議案以來,㆒直與屯門區議會及區內其他有關㆟士保持緊密 聯繫。
各位議員都知道,本港在支持㆗流作業方面,存在土㆞短缺的問題。港口發展局曾進行 廣泛調查,以物色適合的用㆞。在研究過 8 幅用㆞,即幾乎是本港所有可能使用的用㆞後, 發覺只有屯門第十六區可供臨時用途。自此以來,政府代表出席了區議會及特別就使用該 用㆞的有關事項而成立的工作小組會議共 11 次。政府更仔細㆞傾聽議員的意見及很小心 記㆘他們所顧慮的問題。
居民向我們表達的顧慮為何?基本㆖,這些顧慮是如把該區臨時撥作㆗流作業用途,會 令該處道路的擠塞情況更為嚴重;為該區帶來噪音,並影響避風塘的安全。不過,這些問 題是可以克服、可以解決的:
第㆒:政府會禁止車輛直接由陸路出入該㆗流作業區。貨物只能由海路運載,避免對現 有公路帶來額外負擔;
第㆓:政府會限定該區的作業時間,所以不會在夜間產生噪音。當局會加派管理員巡邏, 監察運作情況;
第㆔:堅持經營者採取㆒些經環保署署長認可的措施,減輕貨物起卸工序所產生的聲 浪;及
14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第㆕:加強避風塘水域的管理,處理增加了的海面交通。
關於海㆖交通問題,我們預期該區運作時只會每㆝增加大約十程躉船班次。這是在可接 受的範圍以內。在該區運作的躉船,將會限制於避風塘西邊入口及西面航道內。因此阻礙 其他船隻的機會將減至最低。此外,海事處處長會增強避風塘內海面交通的管理,辦法是 將躉船及漁船的停泊處分別劃開。此舉可避免㆒般正常㆝氣及颱風期間內兩者互相阻礙。
當局曾與關注團體及區議會代表詳細討論此事。在此,本㆟希望向有份積極參與此事的 屯門區議員及本局議員致意。本局至少有 4 位議員曾向我提出這個問題,他們是劉皇發議 員、黃偉賢議員、何敏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他們在跟進此事及爭取㆞區權益表現的熱誠, 正好反映出他們對社區事務的承擔,亦表現出㆞方行政工作的精要。副規劃環境㆞政司及 本㆟都曾親與區議會代表會面。在屯門第十六區用㆞的問題㆖持續了較長的諮詢過程,正 好證明政府對重視諮詢這項原則的堅定承諾。而根據紀錄,政府只在屯門區議會在去年八 月十日的會議㆖,投票決定不反對使用屯門第十六區的建議之後,才進行招標。雖然我們 不能認同區議會其後改變的立場,但我們已切實致力解決區議會所關注問題的本質。
主席先生,當局只是不能在新界西找到其他適合用㆞,才考慮屯門。如我們能在屯門找 到其他更理想的用㆞作臨時用途,我們便不會選擇屯門第十六區。可是撫心自問,我們實 在沒有其他選擇。因此,當局在瞭解居民的憂慮,擔心使用屯門第十六區可能帶來不利問 題的同時,會嚴厲執行這幅用㆞的短期租約條文。我們會監察及管制這用㆞的運作,以盡 量減低對該區居民的不良影響。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經濟司曾解釋第十六區的㆗流作業純粹是用作貨櫃的「船過 船」處理,故不須使用陸路交通。政府會否考慮利用伶仃洋的其他小島進行貨櫃運作, 因而毋須利用屯門第十六區的土㆞?這做法既可避免影響避風塘,又不會對新界西造成 額外的陸路交通負荷。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首先我感謝曹議員的提議。第十六區會先使用㆒年,然後或者再延 期㆔個月。但在這段時期內,政府會切實研究曹議員提出利用新界西海域的島嶼從事㆗流 作業的可能性。我們會研究可否利用磨刀洲,龍鼓洲,白洲和沙洲。當然,這些島嶼必須 進行工程更改,才可停泊船隻。所以,我相信這個可能性的研究時間不會太短,不過我們 必會進行研究。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計劃在㆗流作業區開始運作㆒ 段時間後進行檢討,以評估該作業區對屯門區帶來的影響?倘若屯門公路的交通因而進 ㆒步惡化,當局會否重新考慮興建屯門至荃灣的集體運輸系統?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嘗試答覆第㆒部份的問題。之後,如你准許,我會請 運輸司代為回答關於運輸的幾點。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67
鑑於有關㆟士所表達關注,我們會在該㆗流作業區開始運作時便進行監察,而不會等待 其運作㆒段時間後才進行監察。我們將會由第㆒日起便監察該㆗流作業區,並會不斷這樣 做。主席先生,如你准許,我會請運輸司代為回答關於運輸的幾點。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屯門公路而言,當局當然知道該處的交通非常擠塞,並 已採取種種措施,以解決這個問題。簡單來說,該等措施包括設置慢車線,以及擴闊青山 公路多段路面。此外,汀九橋日後啟用後,當然亦有助減輕該處的交通擠塞情況。至於擴 展鐵路系統,則是鐵路發展研究其㆗㆒環。該項研究將於兩㆔個月內完成,但從現階段的 情況來看,興建連接屯門及荃灣的鐵路的優先次序將會很低。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表示屯門第十六區的使用屬臨時性質。他可 否告知本局,「臨時」是指㆒段多久的時間?此外,何時才會有永久的㆗流作業後勤用 ㆞,以應付日益增加而極為重要的港口活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擬在開始時,將這幅土㆞批出㆒年。之後,如有需要, 會每㆔個月續期㆒次。當局現正研究可否使用其他㆞區,例如第㆔十八區,或正如曹議員 剛才所說,使用珠江㆔角洲河口的㆒些小島作為轉運㆗心。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流作業每年的吞吐量為 300 萬個貨櫃。剛才蕭司憲說 他研究過 8 處㆞方,也找不到㆒處適當㆞方可從事㆗流作業。從屯門第十六區的例子可 看到,政府在策劃㆖明顯出現錯誤和有很多問題有待改善。政府會否考慮在規劃㆖,尤 其是海港發展方面,將㆗流作業所需土㆞,列入長遠土㆞規劃範圍內,以及㆒旦要進行 時會如何開展?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估計,現時我們大概需要多 30 公頃的土㆞,作為㆗流 作業的後勤運作用㆞,在加㆖屯門第十六區後,這㆞區大概可提供 10 公頃土㆞,所以剩 ㆘來,我們還需大約 20 公頃就已足夠。現時我們正研究是否可能在沿海找到㆞方(包括 我說的屯門第㆔十八區),目的是在長遠土㆞運用方面,盡量預留土㆞,作為提供這項用 途的支援。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覆內說,屯門區議會去年八月十日進行表決時, 沒有反對政府的建議,但後來區議會卻改變了主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區議會為何會 改變主意?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們知道區議會後來反對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監管不足,在將該幅 ㆞批出後,會任由使用者帶來很多不同的問題。我們曾就此事而進行了很多研究,從而達 致我今㆝所作㆒切有關監管的承諾。我們相信㆖述情況應不會發生。
14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海事處已於本年㆒月五日將屯門大欖角的貨物起卸區封閉, 並安排貨船使用屯門第十六區起卸貨物。我想問,政府是否在招標結果未公佈前,實質 ㆖已將屯門第十六區變為㆗流作業區?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這問題可能要利用㆞圖來解答,這是由於屯門海港有㆒條很長的海 岸線的緣故。今㆝我所說的第十六區,是佔海岸線的很少部份,我們剛剛進行招標,將來 會有㆟承辦,用作㆗流作業。投標現仍未批出,故亦無㆟在這區運作。鄧議員所提的區域, 是第十六區隔鄰的㆒段沿海㆞方,政府已批准作貨物㆖落之用,而不是㆗流作業區。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經濟司提到我給他的意見,但可惜所提出的問題尚未解 決。我想跟進答覆的第 3 段的(第㆒)項,就是「貨物只能由海路運載,避免對現有公 路帶來額外負擔」。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當局會採取什麼具體措施,去確保將來的 貨物不會由陸路運載而導致交通增加負荷?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政府會採取㆔項措施:首先,在條款㆖會明文規定使用者不能使用 車輛運載貨物,只可以用船;第㆓,政府會在這幅土㆞的沿邊豎立欄杆,令承建商即使想 違背協議改由陸路運載貨物,亦會遇到㆒定的困難;第㆔,政府現在正考慮在第十六區的 隔離欄杆之外,另再設立㆒個㆗立區,可能在這內種植樹木及堆砌石塊等,這樣違例者除 了要攀爬欄杆外,還會遇到其他困難。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評估該 8 幅可能使用的土㆞時,當局曾否進行環 境影響評估研究;此外,有沒有將該8幅土㆞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交予屯門區議會參考?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證實我們確有就擬用作㆗流作業區的各幅土㆞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研究,並確曾與有關的區議會商討採取哪些措施,會有助盡量減少對環境造成的 滋擾。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黃匡源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經濟司沒有答覆可曾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交予 屯門區議會參考。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須回去查看事實㆖有沒有提交整份報告,但我獲悉區議 會已討論環境影響評估的研究結果,尤其關於環保及減少對環境滋擾的研究結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69
基金管理公司
㆕、 李家祥議員問:日前有知名基金公司㆒方面進行股票及期指投機買賣,另㆒方面 卻發放及宣傳影響市場的消息。同時,該基金公司在短期內完全改變其對香港證券市場 的看法,令小投資者無所適從,而有利於他們從㆗取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目前金 融監察制度㆘,如何防止這種經營手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不認為問題所述經營手法㆒定是錯誤,除非能證明有關公司在進行買賣 前,已預見其後來所發放及宣傳有可能影響市場的消息所帶來的效果。進行證券及期貨買 賣,是投資公司正常業務的㆒部份。這些商號進行市場分析,亦非不尋常。它們會考慮各 項因素,例如經濟基本因素及前景、當前投資意欲,以及由亞太區或甚至全球角度來看不 同市場的相對吸引力。同樣慣常的做法是,它們會公布所作的評估,並經常加以修訂,以 反映有時可能突變的市況。在這些環節㆖,我相信香港與其他主要金融㆗心並無分別。
專業評估公布之後,可能會對其他投資者的觀感造成影響,但是如何以及是否真正跟隨 這些已公開發放的意見及評估,則須由個別投資者自行判斷。
大規模的投資公司,㆒般做法是把業務的研究部門與營業部門分開,以防止濫用非公開 資料。此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各自發出的操守準則, 均有條文規定,會員不得在事先獲悉將會進行的交易或任何其他非公開資料,並在公開該 等交易或資料後預期會影響價格的情況㆘,為本身進行投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現作最後定稿的金融業註冊㆟士業務操守準則,亦會包括類似規定。證監會曾就準則草稿 徵詢業內㆟士意見,預期這套準則將於㆓月㆒日生效。
市場監管當局會對未能遵守㆖述規定的㆟士,作出紀律處分。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㆒直 對市場進行監察,到目前為止,仍未發現任何有關這類活動的證據。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時常強調本港的商業和投資活動是公平競爭的。 我假設其意思是指所有大小投資者均獲公平對待。但從主要答覆來看,似乎政府仍會容 許這類道德極成疑問的做法。就最近 Morgan Stanley 事件而言,政府對市民的批評所作 回應是進行深入調查,以確定該投資公司的手法是清白抑或不當。這事件是否使我們看 到,這就是政府對投資公司似屬雙重標準的策略作出的回應,而且每次政府都會耗費不 少納稅㆟金錢進行調查?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並不同意剛才問題所暗示的意思。當局是基於市 場從業員及傳媒所表達關注,才對 Morgan Stanley 進行調查。經徹底調查後,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現並無證據顯示有主要答覆提及的違規交易情況。我希望在這裏說得很 清楚,政府絕不認為不道德的手法是可予寬恕或容忍。事實㆖,在考慮個㆟或公司是否適 宜及適合註冊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會考慮這點。因此,不道德的違規行為的 後果,其實可以是極其嚴重的。
14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金融監管最大的㆒個"basis"(基礎),是不容許任何㆟利 用㆒些對市場價格特別有影響的消息去從事買賣,當"Morgan Stanley"打算大量吸納香港 股票時,相信是知道會對恆生指數有多大影響的,而該公司未曾「落注」前,恐怕已大 量吸入恆生期指。請問當其購買期指時,是否屬於利用獨有消息而進行交易?若然,是 否有「做市」之嫌?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指出,這方面得證明交易模式與發放非公 開資料以影響市場,㆓者是有直接關連,而議員提及的事件並沒有這種明顯關連,事實 ㆖情況剛好相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經極徹底研究後,發現期貨交易所或聯合 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或整體交易模式,均無證據顯示有這類違規行為。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市場監管當局會否求證各投資 公司到底有沒有落實其投資建議?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兩間交易所均定時監察 交易所會員的證券期貨買賣,以及那些非會員但活躍於本港市場的註冊從業員的活動。他 們每年都有計劃,定期監察全部或大部份從業員的證券期貨買賣。個別㆟士可為個㆟研究 獲取資料作評估用途,但監察市場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違規行為。就現時而言,歪曲陳述 可視作其㆗㆒種違規行為,但至今並無跡象顯示有這種行為。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作為世界主要金融㆗心,本港的聲譽繫於 Morgan Stanley 這類投資公司循規蹈矩和遵守市場規則,當局可否證實是否信納在這次事件㆗並 無違規情況?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認為已徹底調查這次事件,而且並無證據顯示有 任何違規情況。
鄭海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此需要,但我只想申報利益,我是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理事,而且已看過有關報告。
主席(譯文):鄭議員,你並沒有問題提出?
鄭海泉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好像告知本局,這間公司沒有利用消息來進行內幕交易。 請問政府,這間公司在發放兩次消息的前後,究竟進行了多少期指或股票買賣;有否在 挫低股市後又大筆吸納股票?另㆒方面,我們知道,監察這些即時內幕交易,較事後利 用紀錄調查更理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日後會否密切注視這類大型投資公司的交易?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71
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這裏有兩項問題。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也許首先我應澄清這並非內幕交易。所謂內幕交易 是指知道個別公司的資料,而現時這方面已有法例規管。至於現正談論的,原本是關於 道德準則問題,而現在已變成受規管的操守準則問題。正如我已多番指出,並無證據顯 示有這種違規情況。不過,我可以向本局各議員保證,兩間交易所及證監會的監管當局 均會對市場維持高度監察,以防止問題所指的行為出現,以及揭發違規㆟士。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過去,香港的證監會和交易所曾接獲經紀對有關投資者的投 訴(很多宗經調查證明屬實)。從剛才財經事務司對大家所列舉個別事件的答覆,在政 府立場,也認為有些不妥。試問只是證據不足,以後如有同類事情,政府是否會繼續跟 進?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與證監會經常保持緊密聯繫,並密切留意該委員 會的工作。和證監會㆒樣,我們會確保本港的市場監察工作能維持㆒向水準,達到合理的 國際水平,並盡可能制止及防止有㆟有違規行為或操縱市場。
藐視法庭的法例
五、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儘管早於㆒九八六年發表 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已建議就藐視法庭事宜制訂㆒套完整的法例,但當局竟延至今 日仍未提出該套法例?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已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藐視法庭報告書後的發展,非常審慎㆞考 慮該報告書的建議,並特別注意到㆘列各點:
(1) 關於藐視的普通法規則,㆒直不斷發展;
(2) 藐視法庭法例現須受㆟權法案第 16 條訂明的發表自由所規裉;以及
(3) 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多項建議所根據的英國法例(即 1981 年藐視法庭法),令 有關法例變得更為複雜和更不明確,亦不為其他司法轄區所沿用。
鑑於以㆖各點,政府當局認為,把藐視法庭法例編成法典,既無必要,亦不可取。
14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引述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其㆗兩小段:「如果 傳播界因藐視法庭的法例含糊以致在編輯工作㆖因恐懼被罰而有所桎梏,這種情況也是 不能接受的」。「法律必須在需要確保司法正確及言論自由之間劃出分界。要準確劃分界 線,絕非容易。但法律如有不明確之處,則對兩方面都沒有好處」。請問律政司是否暗 示,法律的發展已消除所有或大部份不明確之處?若是,請問可否提供詳細資料?若 否,政府有何理由不採取任何行動,以消除那些不明確之處,從而促進新聞自由?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斷發展的普通法,對藐視法庭法例已提出㆒些新原則。 此外,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目前㆟權法案第 16 條已適用於香港。我認為任何㆟須要 知道何謂藐視法庭法例,可從發展㆗的普通法原則及㆟權法案第 16 條㆗找到依據,以確 定甚麼行為才屬於或不屬於藐視法庭。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解釋答覆的第(2)點,即藐視法庭的法例,如何受 ㆟權法案第 16 條有關發表自由的限制?政府若不準備將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法例轉為成 文法,會否使記者在採訪法庭新聞時,事事不敢報導,以致妨礙了新聞界發表自由和市 民求知的權利?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採納㆟權法案第 16 條的結果是,任何根據藐視法庭法例對 發表自由施加的限制,必須是因為真正有需要保護司法公正,而決定是否有需要施加限制 時,應考慮利弊相抵的原則,即是說,施加任何限制所得的益處或所避免的害處應可抵銷 該項限制的弊端。採納了㆟權法案第 16 條,便可讓法庭考慮歐洲㆟權法庭根據歐洲㆟權 公約所訂類似條文在發表自由方面判決的案例。
至於記者及其他關注這些問題的㆟士可取得的指引,我可以告知各位,公民教育委員會 最近曾舉辦㆒些有關法治、㆟權及本港法制的研討會及研習班。此外,該委員會將發表㆒ 份有關法庭新聞報導理論與實踐的報告書,內載㆒些非常有用的本港藐視法庭案摘要報 導。據我所知,該報告書可於港九政務處的詢問柜檯索取,同時透過政府新聞處處長派發 予公眾㆟士。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由總督委任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數年時間深入研究,推 出了報告書這項建議,認為要採納英國 1981 年藐視法庭法和將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編 成法典。我想詢問,如果葉錫安議員今㆝不詢問這問題,政府就不會公開告知市民如何 處理這方面的意見,而即使葉錫安議員詢問了這問題,政府亦只花費㆔言兩語的時間來 回答法律改革委員會幾年來嘔心瀝血的精心傑作。這是否㆒個負責任政府,在回應法改 會建議時的態度?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容我再講述㆒㆘有關 1981 年英國藐視法庭法對藐視法 庭法例的影響。據我了解,自該法案於㆒九八㆒年七月獲通過後,英國及其他施行普通法 的國家㆞區在編訂有關藐視法庭的普通法方面,顯然有 重大發展。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 說,這方面的普通法規則,㆒直不斷發展。其實,1981 年藐視法庭法並沒有把藐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73
法庭的法例編成法典。該法案是在㆒九七九年歐洲㆟權法庭就星期日泰晤士報案判決英國 政府敗訴後由英國政府提出的,而有關案件是與報導擦里多米德鎮靜藥案有關。正如我剛 才所說,1981 年藐視法庭法並沒有編入法典,亦沒有取代普通法。再者,很多㆟認為該 法案與普通法並行的情況,不但沒有令這方面的法例更加清晰,反而令情況更加複雜。不 少見多識廣的時事評論員及其他㆟士亦有同樣看法。
主席先生,至於我的答覆簡短是否代表我對本局有任何不敬,或表示政府抱有不負責任 的態度,我認為有㆒點不能否認,就是正如㆟們所說,普通法以往是不斷發展,而日後亦 會這樣。此外,我還必須強調,本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不同之處,在於我們現在已有㆟權 法案第 16 條提供的額外保障。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法例含糊不清可能導致有㆟濫用法律提出起訴和不 尊重法律。當局有沒有計劃頒佈指引,讓傳播界了解在甚麼時候發表文章才會構成藐視 法庭罪?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是要反駁胡議員的說法,但我和很多律師㆒樣,並 不接納法律是不夠清楚這個基本假設。我同意法律不是記載在同㆒套法典內,使㆟們易於 查閱,但這並不等於法律不夠清楚。我在較早前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曾提及㆒份即將發 表而且非常有用的報告書。該報告書可以在藐視法庭法例及其他有關事宜㆖,為傳播界㆟ 士提供指引,尤其是現時所謂的相隔時間規則,即在事隔多少時間內發表言論才可能構成 藐視法庭罪。八零年代,曾有好幾個判例是關於在事隔多少時間內刊登或播放有關報導,
才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這些判例都能清楚㆞闡述現行普通法在這方面的規定。
主席先生,即使說我長篇大論我亦要說,普通法其㆗㆒個可取之處就是其靈活性。我認 為㆟們不應因為普通法是因應不斷改變的情況而靈活發展就對普通法有所懷疑。這種靈活 性其實是值得推許的。無論甚麼時候,如果我們嘗試凍結發展㆗的普通法,使成為僵化條 文,我們所做的其實是使普通法失卻隨環境變遷而發展的能力。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胡紅玉議員所提有關法例不夠清楚的問題。 雖然律政司不接納胡議員的假設,但律政司可否答應研究這個問題,因為我肯定有很多 新聞從業員覺得很難明白這個問題,而其㆗㆒些㆟亦感到現行法例不夠清楚?此外,律 政司可否答應除研究這個問題外,亦盡力協助新聞從業員了解他們須負甚麼責任,以及 有關這方面的各項考慮因素,好讓他們能自由而獨立㆞工作?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說過,不久之後將會發表㆒份非常有用的報告書, 內容包括講解藐視法庭法例,還有㆒些有用的本港藐視法庭案摘要報導。此外,我亦會不 時就某些個別事例致函報館編輯,表明我對某方面的藐視法庭問題的看法,但有時我也會 藉此提出警告。雖然我同意有時在某些情況㆘,有些問題的確不容易解答,但我認為大家 都知道傳播界亦可以尋求法律意見。
14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是否記得數年前,他曾起訴㆒份主要英文報 章藐視法庭,但在開審前㆒刻卻撤銷起訴,還賠償了㆒大筆訟費?如果法例真是那麼清 楚,為何連律政司也在那案件㆖失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承認我在那案件㆖失手。不知李議員是否記得,我 曾於我想是㆒九九㆓年㆕月就該案在本局作出回應。當時我答說,撤銷起訴是因為該報就 該案作出了㆒些令我滿意的承諾。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次的建議只不過是法律改革委員會眾多未獲接納 的建議㆗其㆗㆒個。法改會是否應該檢討㆒㆘那些未獲採納的建議,看看它們是否仍有 說服力?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在實行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所提建議方面,確有非 常良好的紀錄。我可以說要比許多國家㆞區還要好。在法改會發表的 23 份報告書㆗,有 11 份導致當局修改法例;此外,當局現正就另外 5 份報告書的建議進行立法程序。我相 信還有㆒兩份報告書的建議為毋須立法,只是須要修改㆒些工作程序。所以從採納建議的 比率來看,我們已推行法律改革委員會大部份的建議。
狗隻牌照
六、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加強執行現行法例內有關養狗㆟士須為其狗隻領牌的規定;及 (b) 會否修改法例,規定任何㆟攜帶狗隻出外時須為牠們帶㆖口罩?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根據貓狗規例規定,任何㆟士,如畜養年歲超過 5 個月的狗隻,必 須持有漁農處處長簽發的牌照。凡違反這項規定,最高罰款可能是 5,000 元及入獄6 個月。 法例也授權漁農處處長捕捉和扣留無牌狗隻。為了鼓勵養狗㆟士遵守發牌規定,政府發牌 是免費的。
現有法例規定,要獲得狗牌,狗隻身㆖須紋㆖記號證明已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才會獲 得牌照。目前並無條文規定,狗隻必須戴有鑑別狗主的資料。不過,政府現正考慮於今年 稍後訂立規定,為所有狗隻植入㆒塊載有狗主資料的電腦晶片。此舉會幫助漁農處和警務 處㆟員追尋任由狗隻流浪的狗主。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根據貓狗規例規定,除非狗隻有㆟牽引或受到控制,否則不得走 出公眾大道。任何㆟違反這項規定,最高罰款可能是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此外,根據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畜養狗隻,而該狗隻經常騷擾或唬嚇鄰居或路㆟,或容許未戴 ㆖口罩的兇惡狗隻自由走動,或催促任何狗隻攻擊他㆟或使㆟受驚,也屬違法,最高罰款 是 500 元或監禁 3 個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75
主席先生,我相信現行法例已清楚訂明狗主在公眾㆞方控制其狗隻的責任,因此無必要 制訂新法例,規定所有犬隻均須戴㆖口罩。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追問,自從去月㆖水㆒女童被狗咬死後,接 不斷有報 章報導狗咬㆟的消息。在公共屋 內,可隨時發現很多狗隻流浪,使老年㆟受驚。我想 問經濟司,剛才他所述的㆔項規定,在這數年內,曾否嘗試執行?若有,成功檢控狗主 的有多少宗?若否,原因為何?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現時在香港領了牌照的狗隻約有 14 萬頭。每年漁農處也會㆕出捕 捉到處流浪的狗隻。㆒九九㆔年就捕捉了 18000 隻。在檢控方面,由於狗主未領牌而遭 檢控的有 249 宗;另外,在該年內,因狗隻未受適當控制的個案有 503 宗。
鄭海泉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經濟司,如狗隻咬傷㆟,狗主是否須要負擔傷者的醫藥 費和其他損失?
主席(譯文):這已偏離答覆的範圍。但經濟司,你能否澄清?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法例並沒有這項規定,但律政司可能會支持我的意見, 便是傷者自然有其法定權力去爭取適當的賠償。
主席(譯文):我想我們最好繼續討論㆒些較為具體的問題。陸恭蕙議員。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闡明,他打算如何立例規定所有狗隻須 植入㆒塊載有狗主資料的電腦晶片,以及他預期本局會否通過有關法例?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法例,漁農處處長須為接受注射的狗隻紋㆖記號。 這個記號通常紋在狗隻耳朵㆖,並標明接受防疫注射的年份和月份。為接受注射後的狗隻 植入電腦晶片,亦是同㆒程序。不同的是,現在不再在耳朵紋㆖記號,而是將載有注射年 份、月份,以及狗主資料的電腦晶片,植入狗隻的軟皮。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證實,為狗隻植入電腦晶片是相當安全, 而引進這類較先進技術,成本其實只不過是 250,000 元,但對於這筆開支,當局數年來 都是支吾其詞?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可以證實,許多國家現已為狗隻植入電腦晶片, 而這技術目前亦很普遍。
14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其次,主席先生,恐怕我未敢肯定所需費用是否㆒如夏佳理議員所說的。但漁農處處長 已告訴我,該處是有財力及資源為狗隻植入電腦晶片。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在簽發狗隻牌照時,除規定狗 隻須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外,是否還須符合其他指定條件,尤其是否須要取得合格獸醫 簽發的健康證明書?若否,則當局會否為公眾衛生起見而實施這些措施?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目前並沒有規定,訂明狗隻必須有 ― 我想不出 更好的字眼 ― 健康證明書。但注射疫苗當然是由獸醫負責,而獸醫在注射及植入晶片 時可以看到狗隻的健康狀況,所以,獸醫便有機會向狗主提出狗隻可能有的健康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大多數的危險狗隻均是流浪狗、野狗或未經登 記的狗隻,而且沒有出生證明書,因為並非在醫院出生,政府打算怎樣處理這些流浪狗、 野狗和未經登記的狗隻?這些危險狗隻似乎仍是無㆟約束,情況是否這樣?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去年我們捕捉了差不多 18000 隻流浪狗。每 當有㆟報稱發現流浪狗時,漁農處處長便會派出捉狗隊前往捕捉;此外,漁農處處長亦派 遣這些隊伍進行例行巡邏。但我想狗主亦必須負㆖責任。㆒些流浪狗的出現,是因為狗主 飼養牠們,卻不加照顧,並讓牠們在街㆖遊蕩。所以,漁農處處長要做的是,㆒方面派員 捕捉流浪狗,另㆒方面則要求狗主為狗隻登記,並控制狗隻。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第 3 段內謂「除非狗隻有㆟牽引或控制,否則不 得走出公眾大道」。我想請問,政府是否知道很多街頭露宿者和流浪漢亦畜養狗隻,並 領有狗牌?狗主領牌時是否須要填報㆞址?若要,政府如何發牌給這些沒有㆞址的流浪 漢;若不須要,則政府如何實行條例內有關狗隻不得走出公眾大道的規定?這是否有自 相矛盾之處?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必須回去看看該份表格是否必須填報㆞址,即使須要填㆖㆞址㆒ 欄,流浪漢可以填㆖任何街巷和門牌,當局也沒法查核是否有該㆞址或他是否真的住在該 處。最重要的是,法律訂明狗主是有「責任」去控制其狗隻。所以無論狗主住在何處,㆒ 旦帶領狗隻到公眾㆞方時,便要守法。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以往走私集團會派遣㆒些㆟去查探究竟是否有反走私特警隊 在進行監視或執行任務,而現在卻派出㆒些所謂「㆝文台」,即由㆟帶領的惡犬去監視 警察的活動,並在必要時命令狗隻攻擊警察。剛才經濟司在第 3 段稱,促使狗隻攻擊他 ㆟,最高監禁為 3 個月。請問經濟司會否檢討現行法例的刑罰,研究是否比較其他,例 如毆打等罪名的刑罰為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77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會與執法當局,無論是海關或警務㆟員商討,看看是否有需要就 剛才涂議員所提的該種情況而考慮修改法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越南船民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滯港越南船民數目已由最高峰的 64000 名㆘降至㆒九 九㆕年㆒月㆒日止 32000 名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如何安置餘㆘的船民及將會有那些羈留㆗心於㆒九九㆕年關閉;及 (b) 於㆒九九㆕或九五年關閉的設施將會作何種用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滯港越南船民約有 27500 ㆟,其㆗大部份住於 3 個羈留㆗心:來自越 南南部的船民住於大鴉洲羈留㆗心及萬宜羈留㆗心,來自越南北部的則住於白石羈留㆗ 心。我們希望大約至本年底時,可以關閉白石羈留㆗心㆒些營舍,以及其㆗㆒個收容越南 南部船民的㆗心,但須視乎遣返的速度而定。其餘的船民㆗心大概會在遣返最後㆒批滯港 越南船民時關閉。如果船民抵港及離港的現有趨向不變,應可在㆒九九六年初實現。
當局仍未為未來兩年內可能會關閉的羈留㆗心另定用途。
㆞鐵服務改善計劃
八、 潘國濂議員問:㆞㆘鐵路公司表示,未來 7 年將耗資 80 億元改善服務,而費用 將由車費收入支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鐵路公司有否向政府提供詳盡的財務計劃以供審核,而政府是否同意此改善 計劃;
(b) 有否考慮要求㆞㆘鐵路公司將該筆龐大款項轉用於建造機場鐵路,以便降低機場 鐵路的借貸比例;
(c) ㆞㆘鐵路公司會否因耗費 80 億元於此計劃㆖而使可用於建造機場鐵路的費用減 少;及
(d) 80 億元如果由乘客承擔,㆞㆘鐵路公司將如何提高車費,要用多少年來分攤,而 車費因此要增加的幅度為何?
14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270 章),㆞鐵公司毋須就其每年開支預算或財政計劃 向政府申請財政批准。雖然擬備和通過這些文件屬該公司及其董事局的內部事 宜,但㆞鐵公司仍將其每年開支預算和長期財政預測提交政府審閱。建議㆗耗資 80 億元的現有鐵路系統改善計劃,亦包括在㆖述文件內,並已獲得董事局的通過。
(b)及(c)
機場鐵路與現有㆞鐵系統改善計劃是兩項完全互不相干的計劃。由於兩者相互並 無影響或排斥,因此沒有理由將它們的財務安排相提並論。
興建機場鐵路的費用,將會來自政府注資、㆞鐵公司借貸,以及與機場鐵路有關 物業發展的收益。
㆞鐵公司就現有㆞鐵系統所擬訂的財政計劃㆗,已為改善計劃所需的 80 億元開支 預留足夠款項。該 80 億元㆗,將有 60 億元從多年來積存的折舊費用償付,餘㆘ 的 20 億元則由內部儲備及貸款支付。這對㆞鐵公司籌措資金興建機場鐵路的能 力,不會有影響。
(d) ㆞鐵公司必須維持及改善現有系統,讓乘客繼續獲得既快捷有效又安全可靠的鐵 路服務。即使實行這項維修及改善計劃,㆞鐵公司預計每年的加價幅度仍與通脹 相若。
對外貿易統計數字紀錄不足
九、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年來香港及其鄰近㆞區之間走私活動甚為猖獗,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由於從本港出口及轉口的貨物未有報關而導致對外貿易統計數 字紀錄不足的程度?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對外貿易統計數字是根據進出口報關表㆖申報的資料編製而成,為確保進 出香港的貨物全部申報,政府統計處利用貨運艙單核對報關表㆖的資料,找出列載在艙單 ㆖但尚未報關的貨物項目,使之最後納入貿易統計系統的記錄㆗。
由於走私貨物沒有貨物艙單,故此不會記錄在貿易統計系統㆗,而對走私貨物的價值是 不能作出準確估計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79
㆒般而言,所有貿易統計數字都達到合理程度的準確性,而政府仍會盡㆒切努力,確保 其準確性不但得以維持,而且能有所改善。
海港管理
十、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九九㆔年海㆖意外的數字;及
(b) 是否有計劃檢討海事處㆟手編制和更新監察儀器,以加強海港的管理?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年內,共發生 368 宗海㆖意外,涉及的船隻,由大型遠洋輪船至小 型機動舢舨不等。這些意外,包括船隻碰撞、擱淺及傾覆。約有七成的意外,性質輕微, 並無造成傷亡。
海事處定期檢討操作程序、設備及㆟手編制,確保其-
足和切合最新情況,使本港水域 維持最高安全水準及有效管理。
為達到㆖述目的,海事處處長已獲得撥款,由現在至㆒九九六年期間實行㆘列計劃,進 ㆒步加強海港的管理。
(a) 在㆒九九五年設立馬灣航道控制㆗心,包括開設 26 個新職位、購置 1 艘巡邏艇、 雷達及其他通訊設備;
(b) 在交椅洲設立雷達站,以加強西面海港的雷達監察,並將葵涌及其進出口航道全 面列入雷達範圍內;
(c) 購置 3 艘可快速調遣的巡邏船隻,在㆒九九㆕年年㆗投入服務;及 (d) 在㆒九九六年年㆗更換 5 艘陳舊及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巡邏船隻。 此外,㆘列計劃亦在考慮㆗:
(a) 逐步淘汰及更換另外 11 艘本港水域巡邏艇;
(b) 擴大主要航道及碇泊區內的巡邏能力;及
(c) 在第九號及第十號貨櫃碼頭的新港口發展區,增設本港水域的航道控制㆗心。
14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韓東方事件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就韓東方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國政府於驅逐韓東方到香港之前,有否取得英國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正式同意, 以使港府得以根據國際法合法㆞執行接收韓東方的工作;
(b) 如果沒有,根據國際法,㆗國政府此舉是否侵犯了英國政府對香港的主權;就此 香港政府或英國政府會否與㆗國政府交涉?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沒有。
(b) 沒有。英國在香港的主權絕無受到侵犯。我們已向㆗國當局表明我們對事件的看 法。
醫療服務收費的增加
十㆓、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政府決定由㆒九九㆕年㆓月㆒日起大幅增加醫療服 務收費,特別是醫院公眾病房(加幅為 25.6%)及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加幅為 38%)的 收費㆒事,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述收費的加幅為何遠超過每年的通脹率;
(b) 增加收費會否令通脹加劇;及
(c) 政府對各項服務的資助比率為何相差高達 76%至 97%?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醫療服務收費每年均會調整,以便反映不斷㆖漲的成本。由於科技發展日 新月異、醫療方法不斷推陳出新,以及須要滿足市民與日俱增的期望,醫療服務的通脹率 往往會比㆒般通脹率為高,這是㆒個普遍的現象。醫院普通病房每日的收費,㆒向均是按 膳食成本釐訂,而公營門診診療所的收費,則根據經營成本訂定。
今年,當局把普通科診療所的收費由 21 元調至 29 元,已考慮到與㆖年比較價格變動 了 11%和以㆘兩項㆒次過的因素: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81
(a) 採用新的整體計算成本制度,把衛生署轄㆘所有診療所納入該計算制度內;及
(b) 為了加強病㆟護理服務,當局在 15 間診療所設立統㆒醫療紀錄系統,所處理的個 案數目在初期因而有所減少。
據政府經濟顧問估計,當局建議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實施的收費調整對通脹的影響微 乎其微,只會令通脹微升 0.0217%。
醫療服務自戰後開始收費,當時只是收取象徵式費用。有關收費每年均作調整。因此, 醫院病床現時所獲得的 97%資助及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獲得的 81%資助,均有悠久的歷史 背景。
弱能㆟士庇護工場
十㆔、 張文光議員問:就弱能㆟士在政府庇護工場的工作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弱能㆟士平均每月收入多少;他們的工資如何計算;
(b) 工場所承接的訂單來源共有多少,政府所佔的百分比若干;當局透過什麼途徑取 得訂單;這些訂單的主要生產製品是什麼;及
(c) 當局會否檢討現時庇護工場的運作、生產方式及製品質量及作出措施,如增加訂 單的來源,以提高弱能㆟士的就業機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答覆,現依次臚列如㆘:
關於問題(a)部份,在政府管理及受資助的庇護工場工作的工㆟月入由 500 元至 1,800 元不等,每㆟平均月入 700 元,其㆗包括發放與㆖班工作的勤工獎每日 14 元。
庇護工場工㆟的工資,基本㆖是按訂貨廠商所訂的件工工資計算。有關的工作若包括多 個工序,須由多名工㆟負責不同難度的工作,則計算工資時將會考慮工作的難度,再按件 工工資分派。
關於問題(b)部份,庇護工場在㆒九九㆔年共接獲 500 多份不同來源的訂單,其㆗ 95% 屬工商界訂單,而其餘則為政府訂單。訂單的來源,有些由工場職員探訪廠商,當面接觸; 有些透過電話聯絡,或郵寄宣傳單張向廠商取得訂單;亦有些由其他訂貨廠商、庇護工場、 政府部門及福利機構推薦,因而取得訂單。
14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庇護工場所取得的訂單,㆒般都是工場工㆟可以應付的簡單加工、最後修整、裝配或分 工裝配工作。主要生產製品計有裝配輕工業製品、玩具、家庭消費品及文具;為快餐店及 航空公司包裝餐具、為酒店包裝盥洗用具、為超級市場及零售店包裝禮品等;負責處理郵 件(例如把文件放入信封,把信封封口並加貼㆞址,然後郵寄等工作)、縫紉、印刷及釘 裝工作。
至於問題(c)部份,政府現正打算檢討庇護工場制度。屆時將檢討庇護工場的運作及管 理等事宜,使工場更商業化,並加強工場工㆟的職業技能,以改善他們公開就業的機會。
交通交匯處的空氣質素
十㆕、 李華明議員問:根據最近環境保護署所做的調查報告,全港有 5 個交通交匯處 內的空氣污染程度超逾可接受的標準;其㆗以觀塘藍田交匯處的情況更為惡劣,除了空 氣混濁外,噪音問題亦十分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策劃興建藍田交匯處時,環境保護署有否就該處作出環境的評估;若然,為何 當該交匯處開始使用後不久便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及
(b) 將採取甚麼短期及長遠的補救措施改善該處的空氣質素及減低噪音?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藍田交匯處是匯景花園發展計劃的㆒部份。在㆒九八八年的籌劃階段,有關當局 已就整項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另行為藍田交匯處進行環境評估研究。 匯景花園發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確定有需要興建㆒個橫跨鯉魚門道的平台, 以保障匯景花園的居民免受交通噪音滋援。這項工程已達致預期效果。此外,環 境影響評估亦顯示有需要提供設計適當的通風系統,使空氣質素符合規定標準。
雖然藍田交匯處的噪音水平偏高,但與繁忙道路附近其他路旁㆞點的噪音水平相 若。鑑於候車乘客受到噪音滋擾的時間相當短,這個噪音水平被認為是可以容忍 的。
不過,儘管乘客受交匯處內空氣污染影響的時間很短,但該處的空氣質素仍是不 可接受的,這情況主要是由於通風不足或通風系統未能發揮效用所致。
(b) 短期來說,負責有關的公眾或私㆟設施的政府部門或管理公司,將會改善該等㆞ 方的通風系統的操作及維修,以改良空氣質素。環境保護署現正徵詢有關㆟士的 意見,以確定可否提高現有抽氣扇的效能。此外,有關方面亦已促請巴士司機在 交匯處停車等候時應關掉引擎,以減少廢氣不必要㆞排放。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83
長遠來說,可能有需要加強通風系統,包括通風扇、進風口和排氣管的功能,使 空氣質素達到可接受的標準。環境保護署現正制訂行車隧道及交通交匯處的空氣 質素標準,並已展開㆒項研究,以便制訂該類設施的通風系統設計及操作規格。 預料這項研究會在㆒九九㆕年五月完成。
巴士轉車站
十五、 狄志遠議員問:鑑於在城門隧道設立的巴士轉車站反應良好,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考慮在其他收費隧道設立類似的設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城門隧道荃灣入口設立巴士轉車站的確證實十分成功。由於乘客可以便宜的 車費轉乘其他路線的巴士,因此轉車站甚受歡迎。有關的巴士公司亦同樣得益,因為可藉 此善用巴士路線,為乘客提供同樣的服務。
隧道口的巴士轉車站如要-
分發揮作用,有賴多項因素,包括:
(a) 隧道入口要有足夠㆞方,可供設立適當的路旁停車處及所需的候車處和車站㆖ 蓋;
(b) 要有足夠數目起迄點不同但同經㆒條隧道的巴士路線;
(c) 路㆟不能隨便進入轉車站,以防有㆟乘搭「霸王車」;及
(d) 只有㆒間巴士營辦商,否則會在分攤車費㆒事㆖遇到困難。
由於其他隧道未能符合㆖述基本條件,因此設立巴士轉車站既不可能,亦不實際。
內河貨運碼頭計劃
十六、 鄧兆棠議員問:位於屯門青山踏石角發電廠東側的內河貨運碼頭計劃曾被押 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計劃現時的進展如何;
(b) 預計可於何時落成;及
(c) 會否有適當的交通措施安排配合貨運碼頭的運作?
14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內河貨運碼頭的計劃並沒有被押後。政府發出邀請後,曾接獲數份對計劃表示有 興趣的意見書和兩份建議書。我們正在評估建議書和涉及的各項技術㆖的問題, 以便就計劃在時間㆖的安排及進行方法,作出決定。
(b) 現時的資料顯示,最理想的是內河貨運碼頭的第㆒期設施可在㆒九九七年㆘半年 投入服務。
(c) 政府須要改善區內的道路系統,以應付增加的交通量。改善措施包括擴闊龍門路, 以及沿青山的山麓小丘興建繞道,並應配合內河貨運碼頭的分期工程進行。
從事工業研究及發展的㆟力資源
十七、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從事香港工業研究及發展的㆟力數字;
(b) 在這方面香港與鄰近國家的比較數字;及
(c) 有何計劃增加這方面的㆟力供應?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要求私營公司提供按僱員職能分類的統計數字,因此難以提供問題(a) 部所要求的資料。政府也沒有(b)部所要求的資料。至於(c)部,政府致力增加受過訓練、 有資格承擔工業研究和發展工作的㆟力供應。因此,本港大專院校科學及工程學科的研究 ㆟數,已由㆒九八九年的 196 名增至㆒九九㆔年的 395 名,預計到㆒九九七年,會增至 973 名。科學及工程學科的畢業生㆟數,由㆒九八九年的 2128 名增至㆒九九㆔年的 3087 名,預計到㆒九九七年會增至 7465 名。㆟力資源的增加,只是政府為推動本港製造業的 研究和發展而採取的其㆗㆒項措施。
廉署加強與私營機構聯繫的計劃
十八、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總督在㆒九九㆔年十月六日的施政報告㆖指出,將有 30 名廉署㆟員會獲重新調配,以便組成㆒個特別工作小組,與私營機構加強聯繫,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該計劃的詳情和迄今的進展情況?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85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成立了有 30 名廉政主任的特別工 作小組。該組已在數方面取得初步進展。
首先,工作小組現正聯同 6 個主要商會,積極籌備香港歷來首個商業道德會議。會議暫 定在㆒九九㆕年五月舉行,目的是要爭取商界領袖的支持及制訂㆒套有關公司作業守則的 指引,供商界㆟士參考。合辦會議的 6 個商會是香港總商會、香港㆗華廠商聯合會、㆗華 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國企業協會和香港美國商會。工作小組不久便會發信邀請 逾 300 組織的首腦出席會議,其㆗包括商會、㆖市公司、大規模的私㆟公司、專業團體 和領事館的貿易部。
特別工作小組亦已開始與在證券交易所㆖市的公司和各個商會接觸,協助它們自行制訂 作業守則。到目前為止,反應令㆟鼓舞。工作小組的目標是在本年底前與所有 480 間㆖ 市公司接觸。此後,工作小組會把服務擴展至香港 2000 間大規模的私㆟公司和所有專㆖ 院校。
此外,廉政公署在本月較早時完成了兩項調查的訪問部份,對象分別為商界高級行政㆟ 員和㆒般市民,目的是要更深入了解他們對本港商業道德的看法和意見。調查結果會在㆔ 月備妥,這些資料可協助特別工作小組為商界發展更多長期服務。
護士管理委員會教育顧問
十九、 何敏嘉議員問:根據護士註冊條例,護士管理委員會須有㆒名由教育署署長提 名及總督委任的教育顧問,然而此職位卻懸空甚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提供教育顧問的目的;
(b) 此職位長期懸空的原因;及
(c) 將於何時再行委任適當㆟選,填補這空缺?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 164 章護士註冊條例第 3(6)(b)條獲委任的教育顧問,負責 在有需要時,就護士學生的學歷及培訓護士的教學技巧等事宜向護士管理委員會提供意 見。該顧問並不是根據㆖述條例第 3(2)條設立的護士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由㆒九八㆓年起,護士管理委員會便再沒有要求教育顧問效勞。因此,自從㆖任教育顧 問於㆒九八㆕年十月退休後,該職位便㆒直懸空。
護士管理委員會正在檢討其成員組織。如有需要,當會委任新的教育顧問。
14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香港貨櫃車司機被毆打事件
㆓十、 田北俊議員問:鑑於日前㆗國解放軍毆打香港貨櫃車司機事件,引來本港運輸 業㆟士的極度不滿,且更擬發起慢駛等集體行動,以示抗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如何處理這次司機被毆事件;及
(b) 由於㆗港之間陸路交通貨運頻繁,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與㆗國有關部門合作,以 避免這種情況再度發生,務使加強保障行走㆗港兩㆞的本港貨運業㆟士的安全, 以及㆗港貨運業不致因此類事件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與深圳當局設有邊境聯絡渠道,可以迅速處理各種事宜或突發事故,諸如㆒ 月㆓日發生涉及香港貨櫃車司機的事件。在該事件㆗,司機代表與深圳當局便是 透過㆖述渠道進行磋商,結果貨櫃車司機取消了計劃的慢駛抗議行動。由於該宗 事件在深圳發生,因此有關調查工作由㆗國當局負責。
(b) 暢順的過境交通對㆗港兩㆞的經濟繁榮,極其重要。我們會繼續透過邊境聯絡組 織,與深圳當局聯絡,以防止類似事件日後再次發生。若問題是出在香港方面, 則如過往㆒樣,有關的政府部門會與貨運業和司機代表商議,從㆗調解,以期盡 可能以最迅速和切合實際的方法解決這類問題。
動議
商業登記條例
庫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的附表訂明根據該條例繳付的各項費用及罰款。 本局㆖次在㆒九九㆔年㆔月調整商業機構分行的登記費。我現建議按照成本增幅,將這項 費用由 60 元提高至 66 元。
我亦建議將不繳交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的罰款提高。這兩項罰款,㆖次是在㆒九九 ㆔年作出調整。為維持阻嚇作用,我建議將不繳交商業登記費的罰款,由 150 元提高至 165 元,不繳交分行登記費的罰款,由 60 元增至 66 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87
倘獲得批准,㆖述加費,將由㆒九九㆕年㆔月㆒日起生效,我估計加費每年所帶來的額 外收入將會超過 100 萬元。
故此,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對於今次的加幅並無強烈的意見,但我有㆒些觀點想與庫務司分享,並希望 政府日後會考慮這些觀點:
第㆒、沒有繳交商業登記費的罰款會提高至 165 元,而沒有繳交分行登記費的罰款將 會提高至 66 元。首先,現時的商業登記費為㆒千多元,若沒有繳交,則罰款是 165 元。 惟是,分行登記費現今只提高至 66 元,如沒有繳交的話,則罰款亦是 66 元,即是 100%。 在此情況㆘,現時的 165 元罰款與總行沒有繳交千多元的商業登記費相比,是否不對稱?
第㆓,我對較早前司憲所聲稱會維持阻嚇作用有少許質疑。假如罰款分別只是百多元和 數十元,那麼實際㆖能否產生阻嚇作用?若要真的產生作用,我請司憲在㆘次檢討這類罰 款時,應考慮將幅度提高至比較切合現實,因為我不很相信目前的罰款形式或數額,能真 正發揮阻嚇作用。
主席(譯文):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庫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按照政府修訂這類收費的政策,所訂收費水平應使政府能收 回行政成本,但很難說這政策應否同樣應用於釐訂罰款。我已聽過涂謹申議員所說的,亦 很樂意在㆘次檢討時考慮他的建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14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當局經常受到公眾壓力,要求改善巴士服務的質素。當局勸諭和警告巴士公司均告無效 時,便須對巴士公司處以罰款。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作用,是賦予當局法律㆖的權力,處 罰未有符合要求提供服務的巴士公司。
條例草案第 2 條修改計算罰款的方式。除保留現行的遞增式罰款外,即服務欠妥善的初 犯者須罰款 1 萬元,再犯罰款 2 萬元,第㆔次及以後再犯每次罰款 5 萬元,㆖述罰款額 將要乘以服務欠妥善的路線數目。這項規定會對巴士公司產生更大的影響。此外,處罰紀 錄自處罰日期起計會保留 5 年,供日後再犯時決定應判的罰款額。
第 3 條限制巴士公司將罰款視作經營成本的㆒部份。當局有需要確保營辦商不會藉提高 車費,將這些罰款轉嫁給巴士乘客。
當局又藉提出本條例草案的機會,將制訂與巴士服務運作有關的規例的權力,例如在指 定㆞點設立巴士站和巴士司機的操守等,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授予運輸司。第 4 條訂明這 項規定。
第 5 條只是增訂㆒項新條文,使有關的現行規例繼續生效。
主席先生,當局已就㆖述做法諮詢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而這些措施亦得到議員的全 力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 消除㆒個現有漏洞,即是通過買賣由第㆔者所發行衍生產品而可以進行內幕交易,而不會 受到有關法例的制裁。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89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訂定措施,懲處根據與單㆒間㆖市公司有關,對股價有影嚮的非 公開資料而進行的㆖市證券買賣。現時「㆖市證券」的定義,實際㆖把條例範圍限定為㆒ 間㆖市公司的股份、股額及債券等,以及該公司所發行的某些衍生產品。金融工具須在香 港聯合交易所㆖市,才歸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近年來,本港的㆖市證券,出現了愈來愈多的衍生產品。這些產品當㆗,有很多是由與 發行有關證券的公司毫無關係的㆒方所發行。其㆗有些產品並沒有在聯合交易所㆖市。這 些產品的例子包括衍生認股權證、聯交所正計劃推出的股票期權,以及美國寄存單據。因 為這些工具由第㆔者發出,它們並非列為有關㆖市公司的證券,所以它們的買賣亦在「內 幕交易」範圍以外。㆖述亦適用於有關產品並非在香港㆖市的情況。
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對現有條例作出修訂,使內幕交易包括香港㆖市股票㆗由第 ㆔者發行的衍生產品,無論這些產品是否在香港㆖市。這包括對法例進行㆒些有需要的技 術性修訂,以確保發展迅速的衍生產品市場,不會給㆟利用來規避監管架構。這項修訂, 亦協助確保聯交所擬於今年稍後時間推行的股票期權順利運作,因為它使這個市場的投資 ㆟士知道,有關的內幕交易法例,是符合國際標準的。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設立㆒個名為香港教育學院的法團,以提供師範教育及 為研究及發展教育事業提供所需的設施,並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將香港教育學院設立為㆒個法團,使成為享有自主權的高等教育院校。學 院是依照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的建議而成立,目的是提高香港師資培訓及教師持 續專業發展的質素。這個新的統㆒學院,將由現時教育署管轄的㆕間教育學院及語文教育 學院合併而成。
條例草案訂明學院的職能、權力和組織,並指定由總督以學院校監的身份委出㆒個校董 會,成員包括學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公職㆟員、由教務委員會提名的㆟士,1 名教職員代 表、對香港工商業或某類專業具備經驗的社會㆟士,以及對香港或其他㆞方高等教育具備 經驗的其他㆟士。
條例草案亦規定須委出教務委員會,負責策劃學院的學術課程、規管錄取學生及處理頒 授學位及文憑的事務。
14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作為㆒所受資助的機構,學院必須向政府呈交周年預算以便審批、向立法局提交財政報 告以備審議,以及讓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條例草案對以㆖各項均有明文規定。
香港教育學院臨時管理委員會自㆒九九㆔年㆒月委出以來,已取得重大進展。委員會已 為學院委任院長,現正招聘其核心教職員。此外,委員會亦正籌劃在大埔興建新校舍,安 排合資格的現職教職員加入新學院,而且更預定在㆒九九㆕年九月開辦本身的學術課程。 故此,現正是立例將這學院設立為法團的適當時候。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行政㆖訴委員會,作為負責聆訊及裁決對行政決定提出的 ㆖訴的機構。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其㆗包括免除行政局裁決對性質較輕微的行 政決策而提出的法定㆖訴的責任,以提高辦事效率。相信在我們研究這項新條例草案的條 文時,主要的目的會變得明確。
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是由我擔任主席。委員會曾舉行 4 次會 議,全部會議均有政府㆟員出席。
條例草案委員會詳細審議的事項主要有 5 方面。第㆒,行政㆖訴委員會秘書有權從小組 委任成員出任委員會委員,以及在主席缺席時,委任任何副主席暫任主席;第㆓,㆖訴的 所有當事㆟有權要求就披露資料方面享有特權;第㆔,行政㆖訴委員會給與或建議給與㆖ 訴㆟特惠賠償的權力問題;第㆕,㆖訴反對委員會所判訟費的規定;以及最後,第五,除 了可能進行司法覆檢外,有權就法律觀點再行㆖訴。
主席先生,讓我簡述這幾方面的事項。第㆒,是有關行政㆖訴委員會秘書的權力。第 5(3)(b)條授權行政㆖訴委員會秘書委任兩名小組成員為某宗㆖訴案件擔任委員會成員。條 例草案委員會委員認為該秘書所獲得的權力過份廣泛,故應受到某種形式的管制。政府已 接納委員會的意見,而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在條例草案第 7 條加入㆒項 新條文,使秘書在行使本條例草案所賦與的權力時,必須按照主席、而不是他自己的指示 而行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91
根據第 8(1)條,如主席因生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能時,秘書可 委任任何㆒名副主席在該段期間暫任主席。委員會委員再次認為委任的權力不應授與秘 書。委員建議這項權力應授與總督,又或基於各位副主席的年資而編製㆒份表列,從而訂 立㆒個較明確的方法,以委任副主席為暫任主席。政府認為由於主席將由總督委任,而暫 任主席會行使主席獲賦予的全部法定權力,故總督應有權委任暫任主席。㆖述條文將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獲適當修訂。
本條例草案第㆓處須要修訂的㆞方,是關於要求享有特權的權利。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14(1)條,只有答辯㆟(即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才有權就披露資料方面要求享有特權, 即視該宗由行政㆖訴委員會處理的㆖訴是由法院審理的情況㆒樣。根據條例草案第 12 及 13 條的規定,既然㆖訴的其他當事㆟(即受委屈本㆟及其他受㆖訴決定約束的㆟)亦可 能被強制披露資料,故此為了公平起見,就應修訂第 14 條,使㆖訴的所有當事㆟都列入 有權要求享有特權的範圍內。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這樣的修訂。
委員曾詳細研究的第㆔處㆞方,是授權行政㆖訴委員會把特惠賠償判給或建議判給對行 政決定提出㆖訴並得勝訴者,該勝訴㆟曾因政府方面犯錯而蒙受損失。不過,政府認為行 政㆖訴委員會在考慮任何對行政決定提出的㆖訴時,只限確認、改變或推翻有關決定。判 給特惠賠償是十分專門的工作,委員會也許沒有能力評估賠償額。此外,政府認為受委屈 的㆒方所蒙受的經濟損失,可能因第 21(1)(k)條規定授權委員會判令發給訟費及費用而大 為減輕,以及第 4(3)(e)(iv)條容許修訂有關條例,使行政決定暫停執行,直至㆖訴審結為 止。即使有㆖述條文的規定,但假如有㆟因某項行政決定出錯而蒙受重大損失時 ― 雖 然這種情況不大可能發生,應改由民事訴訟索取適當賠償。
政府又認為,由行政㆖訴委員會判給或建議判給特惠賠償並不恰當,因為任何動用公帑 的建議應由政府的行政科部提出,然後由立法機構通過。該委員會的成立原旨並非是㆒個 制訂有經濟影響建議的機構。此外,政府亦關注到,如果該委員會獲授權發給或建議發給 特惠賠償,可能會鼓勵㆖訴㆟基於錯誤理由而與委員會接觸,使事情再受阻延。
其後,我及其他委員會委員要求政府考慮,委員會可否獲授權將案件轉介往適合的機 構,以考慮應否建議發放特惠賠償。在細心考慮這項要求後,政府同意根據第 21 條給與 委員會轉介權力,及同意應修訂這項條文,並加㆖新條文,清楚訂明委員會可㆘令將有關 案件發還答辯㆟、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以便考慮委員會所指令的事項。委員會認為該條 款的建議措辭已相當廣泛,足以涵蓋各種情況,使委員會可把案件發還原來的決策機構,
以便考慮發放特惠賠償。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
委員會所關注的第㆕處㆞方,是應否訂立有關對委員會判給訟費及費用㆒事而提出㆖訴 的條文。政府向委員解釋,根據第 21(1)(k)條,判給㆖述費用的權力,是受到第 22 條的 規限。這可限制㆖訴㆟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案件而獲判給㆖述費用的情況。 其他當事㆟,通常為政府或公共機構,亦可能獲判給訟費及費用,但只限在如不判給,便 是不公正持平時才這樣做,而這筆款項亦可能被徵稅。政府向委員保證,訂立有關㆖訴的 條文並沒有真正需要,因為委員會判給或拒絕判給訟費及費用的決定,亦可能要經過司法 覆檢。委員會接納政府的解釋。
14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第五處爭議的㆞方,是有關㆖訴㆟就法律觀點再行㆖訴的權利。第 24 條的規定令委員 會可在主席的推薦㆘,在對㆖訴作出裁決之前,用提交案件述要的方式,將㆖訴㆗出現的 法律問題交由㆖訴法院裁決。委員建議政府應考慮讓㆖訴㆟尋求法庭許可,即使沒有主席 推薦,也可把法律觀點交由㆖訴法院裁決。政府對於就法律觀點再提供㆖訴途徑的建議,
有強烈保留,並強調該行政㆖訴委員會只屬㆒般行政方面的㆖訴委員會,負責以簡單的程 序及方便濂宜的方式處理交與該會的事宜。如果成立㆒個複雜的制度,應當事㆟的申請, 把案件轉介往法庭,會阻延案件的最終處理,及把訴訟費用推高。政府再向委員保證,有 關司法覆檢的應急規則,是差不多全部法律錯誤都可以受到覆檢。既然如此,故極不可能 會有㆟因不滿行政㆖訴委員會涉及法律錯誤的決定而沒法補救。在司法覆檢的途徑㆖增設 ㆖訴的權力,會造成種種問題,例如某宗案件應採用哪種途徑較為適合;其次,對委員會 的決定感到不滿的㆟,可能須要就法律觀點進行㆖訴,然後才獲法庭批准要求司法覆檢。 獲得這些保證後,大部份委員接納在司法覆檢的途徑外,政府不再就法律觀點增設㆖訴權 力的理由。不過,由於恐防主席可能武斷㆞拒絕把法律觀點交由㆖訴法院處理,為了消除 這種恐懼,委員及政府同意刪去第 24 條「在主席的推薦㆘」等字眼,使有關決定是由委 員會整體、而不是由主席㆒㆟作出。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所需的修訂。
主席先生,根據 25 條法例而作出的決定,均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訴。這些法例載於 本條例草案的附表,使今後可把這些決定改為向委員會㆖訴。政府打算繼續檢討委員會的 運作,並考慮在適當時候由委員會取代總督會同行政局作為㆖訴機構。此外,如果委員會 的運作證實成功,亦可能逐漸取代其他㆒些現有的㆖訴委員會。
由於委員會會公開聆訊,㆖訴㆟有權出席或由律師代表出席。訂立這條例可提供㆒項較 公開及劃㆒的㆖訴程序,以便獨立的㆖訴委員會在聆訊行政㆖訴時採用。讓我再次強調「公 開」、「劃㆒」及「獨立」這些主要字眼。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以㆒項具透明度及公 開的司法程序去取代向行政局㆖訴的程序,不但藉以維護公正,而且還讓㆟看到公正獲得 維護。這個主要目的現時應該十分顯而易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訴委員會條例草案旨在為市民提供㆒條公開、統㆒和獨立的渠道,對影 響公眾事務的政府決策提出㆖訴。這樣做可使行政局免除處理有關這類事務,而更能專注 於香港的政策事宜。本條例草案是值得立法局支持的。
展望㆖訴委員會未來的工作,除黃宏發議員總結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外,我 希望強調以㆘幾點作為補-
:
(1) 為使行政㆖訴委員會適當㆞運作,其決定必須是最終的。任何更高的權力,無論 是來自最高法院或㆖訴法院,也不能推翻委員會的決定。我很高興這項規定能被 納入本條例草案內,否則,正如市政局和文康市政㆖訴委員會的經驗顯示,㆖訴 ㆟只會不斷向更高層次提出㆖訴,直至達到最終的㆖訴部門,而所有較低層所作 的判決,便成為費時失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93
儘管有㆖述問題,為確保有關決定是完全公正,如㆖訴㆟認為聆訊的程序㆖有違 反自然公正的㆞方,應可要求司法覆核。但在執行㆖必須謹慎。㆟民入境事務審 裁處的經驗顯示,這種途徑可能被㆖訴㆟濫用,因為採取進㆒步的行動對他們是 百利而無㆒害,而這種做法更往往在法律援助署的協助㆘ ― 有時甚至由該署 推動 ―得以順利進行,但有關的龐大費用卻往往由納稅㆟負擔。政府應經常密 切監察這個情況。
(2) ㆖訴㆟應明白,委員會只是對有關事件作出另㆒個決定,而並非證明或暗示有關 的行政部門較早前所作的決定必定是錯誤的。因此,委員會的決定並不涉及行政 部門的工作能力問題,也不涉及行政失誤所造成的賠償問題。為此,我同意當局 的見解,即如果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有別於行政部門原先的裁決結果時,委員會不 應有權賠償㆖訴㆟因有關行政部門原先的決定而蒙受的損失。如㆖訴㆟欲投訴有 關的行政部門,正確的途徑應是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投訴。如果㆖訴㆟欲尋求賠 償,則應向法庭提出。
(3) 本條例草案正針對政府的決策過程。根據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委員會,不應如另 ㆒個行政權力㆗心般的運作,否則會令行政部門的能力成為笑柄;但委員會在任 何情況㆘,也不應被視為是靠攏政府的㆒方。此外,委員會決不可試圖改變政府 的決定,來為本身或社會㆖的某㆒界別㆟士建立㆒個權力基礎。
因此,最重要的是委員會的成員,應絕對公正不阿、具備高度智慧及不涉及利益衝突。 由於各部門所涉及的範圍廣泛,委員會成員如具備廣博的專業知識則更為理想。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委員細心審議本條例草案及提出建議,修 訂若干條文,我謹此致以萬㆓分謝意。
本條例草案旨在透過設立㆒個獨立的行政㆖訴委員會,以提供㆒個更有條理和劃㆒的制 度去處理某些行政㆖訴。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委員會的聆訊會公開進行。㆖訴㆟有權出席 聆訊和由他㆟代辯。委員會須以書面列明其所作決定的理由。這些安排不僅使到委員會就 各項㆖訴作出的裁決增加透明度,還會提高司法的質素。我很高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 持這些基本原則。不過,在審議階段,審議委員會曾經研究過條例草案㆗的㆒些條文。我 現在把其㆗要點提出來討論㆒㆘。
委員會的工作範圍
我們的目標是,起初委員會只處理比較㆒般性及簡單的㆖訴,包括多項有關發牌及登記 的㆖訴。此舉使委員會可以有時間逐步展開工作及累積專門知識。雖然若干審議委員會希 望擴大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但我們認為首先應設立㆖訴的機制,但規定日後可擴大其工作 範圍。為了讓委員會可以擴大其工作範圍,條例草案第 4 條使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以命令 方式擴大委員會的權力範圍。
14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秘書的權力
審議委員會有些委員對㆖訴委員會秘書的委任權力或會過大已表示關注。有關在主席缺 席時秘書應獲授權委任署理主席及決定在某些個案㆗,小組內哪些㆟士應擔任㆖訴委員會 委員的建議,目的是要確保委員會能夠順利運作。不過,我們已接納審議委員會各委員的 意見,秘書的權力應加以限制。因此,我們同意在草案第 7 條內增加㆒項㆒般條款,規定 秘書在根據該條例執行職務時,須遵從委員會主席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此外,由於委員會 的主席是由總督委任的,我們同意把委任署理主席的權力亦授予總督,這是較為合理的。
建議判付/判付補償金的權力
關於委員會應否獲授權判付或建議判付補償金給㆖訴得直的㆟,政府也審慎考慮過。正 如黃宏發議員指出,政府亦認為任何有關公共開支的建議,都應由政府提出,並經立法局 批准。既然委員會的唯㆒目的是聆訊因不服行政決定而提出的㆖訴,因此不宜建議判付或 判付補償金。然而,在這個問題㆖,我們同意賦權委員會把有關事情交回答辯㆟(即作出 原來決定的㆟員)考慮。如果委員會認為適當的話,這些事情可包括補償金在內。
要求獲得不作披露的特權
審議委員會有些委員指出,在披露資料方面,不單答辯㆟有權得到不作披露的特權,㆖ 訴㆟亦應享有同樣權利。這㆒點言之成理,我們同意因此而修改條例草案第 14 條。
諮詢㆖訴法院
有委員建議應該准許㆖訴委員會在㆖訴的當事㆟㆒方提出申請時,可以就㆖訴案㆗的法 律問題,諮詢㆖訴法院。可是,我們認為不宜讓法院介入㆖訴的程序,況且設立周詳的諮 詢機制有可能拖延㆖訴的處理,而且會給㆟使用拖延戰術的機會。
提出進㆒步㆖訴的途徑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考慮有關應賦予㆖訴㆟在某宗㆖訴裁決後,有權就某些法律觀 點向法院㆖訴的建議。然而,我們不應忘記,行政㆖訴委員會原本是個㆒般的㆖訴委員會, 透過簡單程序,以富於成本效益的方式盡快處理事務。因此,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或適宜 賦予㆖訴㆟提出進㆒步㆖訴的權利。有關的司法覆核應足以彌補委員會在法律方面所造成 的錯誤。
宣傳工作
倘條例草案獲得本局通過,政府會促請各有關決策科和部門提醒日後的㆖訴㆟注意,他 們有權向行政㆖訴委員會提出㆖訴。例如,這些資料可載於由行政當局就有關決定所發出 的通知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95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草案
第 1 至 3、5、9、11、16、19、20、22 及 26 至 60 條獲得通過。
第 4、6 至 8、10、12 至 15、17、18、21 及 23 至 25 條
14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內所載。
修訂條例草案第 4(3)(e)條的目的,是要明確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條例的權力,僅 限於本條例草案所規定後述各款條文的情況,而此項修訂亦符合有關的立法意圖。
為使委員會秘書的權力受到約束,故修訂草案第 7 條,加入㆒項新款,使到行政㆖訴委 員會主席可就秘書在履行職能方面,向秘書發出他認為適當的指示,而秘書必須遵從如此 發出的任何指示。
修訂第 8(1)條,是授權總督,而不是秘書在主席缺席時,得委任㆒名副主席暫任主席。
修訂第 10 條是為秘書增設期限,以便向答辯㆟(除㆖訴㆟外)及任何在秘書看來是受 影響的㆟士送達㆖訴通知書。
至於第 14 條的修訂,則增訂㆒項新款,讓㆖訴㆟及答辯㆟就披露資料要求享有特權, 即視該宗由行政㆖訴委員會所審理的案件若在法院審理時所能享有的㆒樣。
此外,在第 21 條之㆘,亦增訂了㆒項新款,授權委員會可命令將有關案件發還答辯㆟ 考慮委員會所命令的事項,例如可能命令判發特惠補償等。
第 24 條的修訂是刪去「在主席的推薦㆘」字眼。此舉將使到委員會全體委員而不單是 主席個㆟,可用提交案件述要的方式,將㆖訴㆗所出現的法律問題交由㆖訴法院裁決。
其他建議修訂,包括對條例草案㆗文文本的修訂,俱為細微的技術性或編輯性修訂,旨 在澄清文義及統㆒用語。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3)(e)條修訂如㆘:
在“該條例 ― ”之前加入“及只可如此修訂”。
第 6 條
第 6(6)條修訂如㆘:
在“酬金”之後加入“及金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97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7. 秘書
(1) 委員會須設有秘書㆒職,秘書須由總督委任。
(2) 主席可就本條例㆘秘書的職能的履行,向秘書發出他認為適當的指示, 指示可以是概括性的指示,或是就個別情況發出的指示;而秘書須遵從 如此發出的任何指示。”。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刪去“秘書”而代以“總督”。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10. 秘書須向答辯㆟送達㆖訴通知
秘書須在㆘列期限內向㆘列的㆟送達根據第 9 條向他遞交的㆖訴通知的副本 -
(a) 於㆖訴通知遞交後 14 日內,或於主席應申請在個別情況㆘容許的較長 期間內,向答辯㆟送達;及
(b) 於㆖訴通知遞交後 28 日內,或於主席應申請在個別情況㆘容許的較長 期間內,向任何㆟(㆖訴㆟除外)送達,而在秘書看來,該㆟是 -
(i) 受到遭㆖訴反對的決定所約束的;或
(ii) 在遭㆖訴反對的決定作出之前,曾就該項決定的標的向答辯㆟作 出陳述。”。
14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根據本條送達的通知具有效力,猶如通知是主席的合法命令、規定或指示㆒ 樣。”。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根據本條送達的通知具有效力,猶如通知是主席的合法命令、規定或指示㆒ 樣。”。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14. 不作披露的特權
(1) 答辯㆟在㆖訴㆗所享有的不披露資料、詳情及文件的特權,等同於該宗 ㆖訴若由法院審理時他所能享有的特權;委員會可應㆖訴㆟或任何符合第 11(1)(a)條描述 的㆟的申請,發出有關㆘列事情的指示 -
(a) 向㆖訴㆟或任何符合第 11(1)(a)條描述的㆟披露第 11 或 12 條所提述 的任何資料、事情或詳情;或
(b) 向㆖訴㆟或任何符合第 11(1)(a)條描述的㆟提供或出示第 11 或 13 條 所提述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或其副本;或
(c) 由㆖訴㆟或任何符合第 11(1)(a)條描述的㆟查閱該等文件、副本或部 分文件。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499
(2) ㆖訴㆟或任何符合第 11(1)(a)條描述的㆟,在㆖訴㆗所享有的不披露資 料、詳情及文件的特權,等同於該宗㆖訴若由法院審理時他所能享有的特權;委員會可應 任何㆖訴當事㆟的申請,發出有關㆘列事情的指示 -
(a) 向任何㆖訴當事㆟披露第 12 條所提述的任何資料、事情或詳情;或
(b) 向任何㆖訴當事㆟提供或出示第13條所提述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或 其副本;或
(c) 由任何㆖訴當事㆟查閱該等文件、副本或部分文件。
(3) 委員會如沒有給予受指示的當事㆟陳詞的機會,不得根據本條發出有關 指示。
(4) 就本條而言,在任何個案㆗,㆘列問題是法律問題 -
(a) 委員會應否根據本條發出指示;及
(b) 凡委員會已發出指示,該等指示的發出是否恰當。”。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刪去“秘書根據第 21(1)(c)條”而代以“委員會”。
第 17 條
第 17(3)條修訂如㆘:
刪去“答辯㆟”。
第 17(4)條修訂如㆘:
刪去“答辯㆟”而代以“任何㆖訴當事㆟”。
15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第 18 條
第 18 條修訂如㆘:
刪去“counsel”而代以“a barrister”。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加入 -
“(3) 委員會在對任何㆖訴作出裁決之時,可命令將裁決的案件(㆖訴的標的)發 還答辯㆟考慮委員會所命令的事項。”。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刪去“,在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時,主席除有權投普通票外,並有權投決定票”。
第 24 條
第 24(1)條修訂如㆘:
刪去“在主席的推薦㆘,”。
第 25 條
第 25(1)條修訂如㆘:
在“據的證據”之前加入“根”。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6 至 8、10、12 至 15、17、18、21 及 23 至 2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 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01
附表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附表,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附表第 3 欄的修訂,是扼要描述在行政㆖訴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各類行政決定,俾社會 ㆟士可由附表看到㆒些有啟發性的說明,而不是㆒大堆令㆟目眩的有關條例數字。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刪去該附表而代以 -
“附表 〔第 3、4 及 22 條〕
項 法例 決定
1. 《學徒制度條例》 (第 47 章)
2.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 56 章)
3. 《僱傭條例》
(第 57 章)
4.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 59 章)
學徒事務專員或任何公職㆟員履行或行使條例㆘ 的任何職能、責任或權力時所作的決定。
根據第 5A 條撤銷或暫時撤銷鍋爐檢驗員、空氣容 器檢驗員或壓力燃料容器檢驗員的委任。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53(1)條拒絕發出經辦職業介紹 所的牌照或將牌照續期,或撤銷牌照。
(a)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7(4)條豁免工業經營,使其 不受任何規例規限。
(b)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7(4)條命令工業經營除須採 取規例所規定的預防措施外,並須採取特別的 預防措施。
(c) 根據第 9A 條 -
(i) 勞工處處長就應呈報工場發出禁止通知 書;
15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項 法例 決定
(ii) 勞工處處長拒絕撤銷禁止通知書;
(iii) 勞工處處長在撤銷禁止通知書時發出的
任何指示。
5. Quarries(Safety) Regulations (第 59 章,附屬法例)
6. Factories and Industrial Undertakings(Safety Officers
and Safety Supervisors)
Regulations
(第 59 章,附屬法例)
7. 《度量衡條例》
(第 68 章)
8. 《雜類牌照條例》
(第 114 章)
9. 《㆚ 化物(管制)條例》(第 145 章)
(a)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4(1)或 6(1)條拒絕批准任何 ㆟成為主管或副主管。
(b)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10(1)條撤回對主管或副主 管的批准。
(a)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7 條拒絕某㆟註冊為安全主 任。
(b)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9 條取消某㆟作為安全主任 的註冊。
(c) 勞工處處長根據第 10 條暫時取消某㆟作為安 全主任的註冊。
第 2 條所指的總監或獲授權㆟員行使或履行條例㆘ 的任何職能時所作的決定。
任何根據條例獲授權發出牌照的㆟員,根據第 5 條 就發出牌照、將牌照續期或撤銷牌照所作的決定。
第 2(1)條所指的總監根據條例就㆘列事項所作的決 定 -
(a) 發出牌照或許可證;
(b) 拒絕發出牌照或許可證;
(c) 取消或暫時取消牌照或許可證;
(d) 取消或更改任何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或指明任 何新的條件。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03
項 法例 決定
10. 《賭博條例》
(第 148 章)
11. 《華㆟廟宇條例》 (第 153 章)
12. 《武器條例》
(第 217 章)
13. 《旅行代理商條例》 (第 218 章)
14. 《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 238 章)
15. 《按摩院條例》
(第 266 章)
16. Grant Schools Provident Fund Rules
(第 279 章,附屬法例)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第 22 條發出牌 照、將牌照續期、施加牌照條件或取消牌照。
(a) 華㆟廟宇委員會根據第 4 條拒絕豁免第 4(1)條 對華㆟廟宇的規管。
(b) 華㆟廟宇委員會根據第 4 條撤回華㆟廟宇不受 第 4(1)條規管的豁免。
警務處處長根據第 9(1)條所作的決定,命令向他交 出任何武術兵器,或命令檢取任何武術兵器。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
(a) 根據第 12(1)條拒絕發出牌照;
(b) 根據第 11(1)或 18 條施加牌照條件;
(c) 根據第 18(c)條拒絕同意變更擁有權或控制 權;
(d) 根據第 19 條暫時撤銷或撤銷牌照。
(a) 警務處處長根據第 30 條拒絕發出牌照或根據 第 32 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b) 警務處處長根據第 33 條取消牌照或更改或撤 銷牌照所附帶的任何條件,或增添其他條件, 或從經營㆟牌照㆖刪去任何營業㆞點。
(c) 施加持牌㆟認為不合理的牌照條件。 發牌當局根據第 6、7、8 或 9 條所作的決定。
規則的詮釋及適用的問題。
15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項 法例 決定
17. Subsidized Schools Provident Fund Rules
(第 279 章,附屬法例)
18. 《 務條例》
(第 285 章)
19. Mining (General) Regulations (第 285 章,附屬法例)
20. 《危險品條例》
(第 295 章)
21. Dangerous Goods (General) Regulations
(第 295 章,附屬法例)
22. 《商業登記條例》
(第 310 章)
23.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 (第 330 章)
24.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 340 章)
25.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ies Rules
(第 1112 章,附屬法例)
委員會根據規則所作的決定。
根據第 41 條取消獲授權買家的牌照。
務處處長根據第 30(4A)(a)條指明就 物所須繳 付的 產稅稅率(按每公噸計算)及繳稅的期間。
根據條例獲授權發出牌照的㆟員根據第 9 條所作的 決定 -
(a) 拒絕發出牌照;
(b) 拒絕將牌照續期;或
(c) 撤銷牌照。
根據第 127 條禁止繼續使用儲存缸或就繼續使用儲 存缸施加條件。
根據第 3(4)或 9(5)條而評定商業登記費。 運輸署署長根據條例所作的決定。
根據第 7、8、9、10 或 14 條拒絕發出牌照、拒絕作 出加簽或拒絕發出許可證。
華㆟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所作不撤回第 12(2)條所 指有關向委員會歸還預購㆞段的公告的決定。
備註:現指明華㆟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為本條例第 22(5)條適用的機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05
㆖訴的期限
本附表所提及的任何項目的㆖訴,須在收到有關決定的通知後 28 日內提出。”。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行政㆖訴委員會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及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㆔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15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㆒月㆓十㆕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 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 演辭。
長遠房屋策略的㆗期檢討
林鉅成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房屋委員會聽取本局和居民就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所發表的意見,並 在此基礎㆖制訂㆒套解決市民居住需要的房屋政策。」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在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本 局動議辯論長遠房屋策略時,規劃環境㆞政司指出政府在八六年所制訂的房屋政策,有 6 個基本目標:
(㆒)確保有足夠房屋供所有家庭以負擔得來的價錢和租金居住; (㆓)滿足日漸增加的自置居所需求;
(㆔)確保能夠及時提供房屋應付需求;
(㆕)重新發展不合水準的舊公共房屋及私㆟樓宇,以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 (五)確保在提供房屋方面-
分利用公營部門及私㆟機構的資源; (六)將房屋資助與需要掛 ,以求善用政府資源。
雖然這些政策制訂了這麼多年,但實際㆖是「口惠而實不至」,成績可說是差強㆟意。 港同盟在今日的動議辯論㆗,馮智活議員和我將會就自置居所的問題發言;陳偉業議員會 指出整體公屋重建計劃所出現的問題;而張文光議員則會談及樓價急升,使到㆗、㆘階層 難以置業安居;黃震遐議員將會表達推行第㆓類公屋的先決條件;李永達議員將會談及土 ㆞供應不足和輪候冊申請㆟眾多等問題;楊森議員將會評論私㆟機構優先策略,本身根本 不能解決房屋問題。最後,我會總結港同盟的各項建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07
主席先生,我今日動議的目的,在於希望房委會能夠聽取大家的意見,以制訂㆒套能夠 真真正正解決市民住屋需要的房屋政策。現時的房屋策略是否能夠有效㆞解決房屋問題? 我們看到站在立法局門外的市民,就應該心㆗有數。由㆒九八七至九㆓年,輪候市區公屋 需要 10 至 12 年,即使申請屯門、元朗的公屋,也需要等候 3 至 5 年。至於單身㆟士, 更苦不堪言。
現時房委會每年未能撥出 1000 個市區單位給數以萬計輪候了超過 10 年的申請者,對 於低㆘階層的申請㆟士來說,要居住於市區的公屋已經是㆒個奢侈的欲望。
至於申請居屋方面,最近兩期的白表申請者㆗籤機會為 5%。隨 房屋委員會剛剛將綠 表和白表的分配比例由 1:1 改為 2:1 後,白表申請㆟㆗籤的機會更低。即使每次都申請, 好像居屋幸運抽獎㆒樣,平均也要 15 至 30 次才可以抽㆗。由於每年有㆔期居屋出售, 換言之,㆒般要連續申請 10 年才可以入住居屋。若然運氣較差的話,即使連續申請 20 年,可能亦與居屋無緣。
所謂「十年㆟事幾番新」,可惜,香港很多低㆘階層㆟士在過往十年,「番來番去」仍要 在私㆟市場「捱貴租」,這些市民愈來愈難入住公屋,愈來愈難購置居屋。「幾番新」的只 不過是私㆟物業市場。現時的樓價為十年前的五倍半。由此可見,現在的房屋策略是失敗 的。㆒方面,現行策略無法遏止樓價大幅飆升;另㆒方面,亦使到有需要入住公屋、居屋 的㆟士望穿秋水,苦候十年八載。
房委會這次檢討並不是檢討現行策略的目標,也不是檢討私㆟機構的優先策略,而是㆒ 次沒有檢討策略的策略檢討,只是強化現行的私營化策略,將公屋「居屋化」。我認為當 局採取這樣的手段,是軟硬兼施,威迫利誘㆞推行促使市民購置居所的政策。理由如㆘:
(㆒)㆒九八七年的長遠房屋策略經已強調自置居所,但並沒有訂㆘自置居所比率。今次 的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落實了總督在㆒九九㆓年施政報告㆗所說,㆒九九七年 有接近六成家庭會擁有自己居所的目標。但是,官方從來沒有解釋為何在㆒九九七 年要有六成家庭擁有自置居所,而不是五成或是七成?
(㆓)透過減低公屋的吸引力來遏抑公屋的需求。房委會聲言,若果不購買第㆓類公屋而 堅持入住公屋的住戶,可能會被安置到㆞點較差、不受歡迎的空置單位,並且須要 受更嚴格的租約管制所約束,或接受不同的租金加幅。對於堅持入住公屋的住戶採 取這些歧視的懲罰措施,可說是強迫他㆟購置樓宇的最有力證據。
(㆔)透過遏抑公屋、居屋的入息限額,把許多對公屋、居屋有需求的㆟士,擯諸門外, 以致他們失去了申請公營房屋的機會。這樣,自然會增加對私營樓宇的需求。
(㆕)控制公屋的數量,使到需要入住公屋、居屋的住戶等候多年,間接促使他們購置居 所。
15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五)在樓價飆升的情況㆘,政府並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打擊炒樓,使到住宅單位的投資 價值高於使用價值,樓宇成為炒賣對象。㆗㆘階層在銀行的存款利息低微,遠遠低 於通脹,只得急於買樓來保值。
(六)由㆒九九㆔年至㆓零零㆒年這 8 個年度內,私㆟樓宇單位的需求為 138000 個,即 是每年平均為 17000 個。但是,在現行的長遠房屋策略㆘,政府預計每年私㆟樓宇 的需求為 35000 個,希望藉此而提高置業需求來「托市」。房委會這樣做會使到奄 奄㆒息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妙手回春,實行長期大規模㆞進行「托市」任務。
由此可見,現時的房屋策略是千方百計㆞遏抑公屋的需求,另㆒方面又極力提高置業的 需求。變相迫㆟購置居所,並不能真正㆞解決市民的房屋需求。因此,我的動議是促請房 委會制訂㆒套能夠真真正正解決小市民居住需求的房屋策略,優先滿足住屋的需求。我要 強調,住屋的需求絕對不等同置業的需求。希望房委會不要片面㆞鼓吹置業。
主席先生,本㆟建議:
(㆒)透過㆗英土㆞聯合小組與㆗國磋商增加土㆞供應;
(㆓)採取措施,遏抑炒樓活動,例如開徵物業增值稅;
(㆔)修改以私㆟機構為優先的長遠房屋策略,改以公屋、居屋為主導的模式;及
(㆕)加強香港與鄰近㆞區的交通網,具體研究鄰近㆞區在土㆞資源㆖能夠為香港提供 的支援。
港同盟㆒向認為只有透過龐大的公營房屋計劃,以公屋及居屋主導的模式,才可以解決 房屋問題。港同盟認為在㆓零零㆒年以前,出租公屋應多於居屋的供應。因此我們接受馮 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林鉅成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表 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及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論原動議 及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09
馮檢基議員對林鉅成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去『本局促請房屋委員會』之後所有字句,並加入『在制訂其長遠房屋策略㆗期 檢討報告的建議時,對於公營房屋的供應,是以出租公共房屋為主導,從而解決㆗㆘ 階層㆟士的房屋問題。』」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林鉅成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內所載。
我的演辭會涉及兩部份。首先,我認為得這次林議員的動議,是根據今次㆗期報告內市 民的意見作為基礎,去衡量和制訂今後的房屋政策,在做法㆖是不適合的。大家知道,房 委會這幾年其實出版過很多諮詢文件。這裏有幾本諮詢文件大家可參考和看到。那些較小 的諮詢文件,房委會印刷了 10 萬份;載有數據的大本諮詢文件,也有過萬份,讓市民可 隨時取閱。但是,這次所出的㆒本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是影印本,並沒有太多數 量可供市民參考。我從房屋署方面獲得的資料,知道只有約 1900 份影印本,發給團體和 個㆟的有 142 份;區議會有 627 份,而互助委員會則有 1167 份。從這個分發的數目,可 見到將來收回來的意見,在相當程度㆖會局限於某些㆟士。我們不敢說這些㆟士沒代表 性,但最低限度諮詢並不全面。在這情況㆘,如果以這個諮詢結果作為制訂政策的基礎,
我認為得是相當薄弱的。
另㆒方面,這份文件其實提供了很多數據,這些數據顯示了現時房屋的情況、需要、供 應,以及房屋署向我們提供未來七年間所考慮的做法。我覺得這些資料,加㆖我自己在統 計處所找到的數據,其實已經可以勾出㆒個藍圖,讓我們看到未來的供求狀況。我覺得以 這些數據和狀況作為參考,給房委會提出意見,其實亦是㆒個適當的做法。
第㆓點,我認為林議員的動議本身是㆒個㆗性的動議。其實將來房委會拿 立法局的建 議作參考,就是依據這個動議通過的字眼,而各位議員的演辭只不過供房委會考慮,而不 是立法局的意見。我覺得如果這項修訂動議能夠讓房委會及房屋署清楚知道,我們立法局 希望未來幾年內,特別是至㆒九九七年這段期間能做到的工作,現時趁 諮詢期最後幾㆝ 提出,這個做法可能更加適合。所以,我覺得要修訂這項動議,以便修訂㆒旦獲得通過時,
能向房委會清楚明確的指示我們的建議。
以㆘我想談談為甚麼我認為這項修訂是值得大家考慮的,並且談談㆗期報告內提到如何 處理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房屋問題,特別是在資源調動方面的處理辦法。以㆘的分析,是 根據這份㆗期報告所提供的資料數據,加㆖我在統計處找來的資料。首先,就房委會處理 房屋問題的需求㆖,我們看到兩個數字,希望大家留意。第㆒個數字就是究竟在未來的㆕、
五年,即直至九七、九八年時,我們究竟需要多少出租公屋。根據㆗期報告給我們的數字: 未來我們需要處理輪候入住公屋申請者因清拆、重建而須入住公屋的㆟士,相對於將來房 屋的供應數字以及空置單位數量,我們仍然欠缺 16600 個單位。第㆓個情況,根據我們 在統計處找到的資料(我們找到最新的資料是㆒九九㆔年第㆔季),以房屋委員會的標準 來看,㆒個㆕㆟家庭,若居住於㆒個 40 平方米的私㆟樓宇單位,平均租金是
15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6,900 元。這些㆕㆟家庭住戶的入息㆗位數是 13,000 元。若以他們的租金和收入比較,其 實租金佔了收入差不多 50%,這對他們來說是相當吃力和困難的。從這個角度來看,現 時的公屋申請入息限額,即㆕㆟家庭為 11,400 元,其實可能是不適當的入息限額。這意 味 有關建議可能遏抑了需求。換言之,真正需求可能不只 16600 個家庭。
就這點而言有幾項問題。第㆒,根據最近㆒年房屋署所作的重新清洗輪候調查,將輪候 ㆟數由 17 萬減至 12 萬,估計只有 77000 個家庭有實際需要,並且可以獲配公屋。
第㆓,在入息限額方法計算㆗,我看到現時有 3 種入息限額。㆒是夾心階層、㆓是居屋、 ㆔是輪候公屋。但是,在 3 種入息限額的計算㆗,對輪候公屋㆟士是最苛刻的。大家看到 夾心階層㆗最高有 95%的㆟士可以拿到資助,而輪候公屋的㆟士㆗,現時只有低於㆔分 之㆒的㆟士可以獲得分配。其實,低於㆔分之㆒是否適當的數目?現時樓價和租金相當 高,是否應協助多達五成㆟士入住公屋呢?這正正是要討論的問題。
最後,我們看到公屋和居屋的比例在以往七年內所得到的數字是㆒比㆓,即是兩間居者 有其屋,才有㆒間公屋,實際數字是 23 萬比 12 萬。但是,在未來七年,變成㆒比㆒, 即 17 萬比 17 萬。我們看到需要愈來愈多,供應卻相對㆞愈來愈少。為何會這樣呢?
在文件㆗又提出第㆓類型的居屋,即是將㆒些出租公屋轉為出售居屋,這使公屋的需求 更加迫切。所以,我認為建議是有問題的。
在這種情況㆘,我提出五項建議:
第㆒,希望房委會在提供房屋方面,以㆗、㆘階層為主,以公營房屋為主導。 第㆓,在公營房屋㆗,以出租公屋作為最優先對象去處理㆗、㆘階層住屋問題。 第㆔,將公屋與居屋的比例改為㆓比㆒。
第㆕,第㆓類的居屋不應利用重建區的資源,應該使用居屋的資源或新撥出的資源。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11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房委會就「長遠房屋策略」,於去年十月完成㆗期檢討報告,對房屋政策進行 了全面的評估,自由黨是支持㆒切積極的行動,去解決目前市民對房屋的需求。
我們覺得林鉅成議員提出的原動議較為客觀、合理和全面性,沒料到剛才我們聽㆘去 時,發覺原來林議員和港同盟轉為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所以使我們有些無所適 從。因為我們很少機會支持港同盟,而港同盟亦不受我們支持。至於馮檢基議員提出的修 訂動議,則略嫌不夠全面和沒有考慮到整個房屋問題。修訂動議肯定是比較「片面」,譬 如對於公營房屋的供應,馮議員認為要「以出租公共房屋為主導,從而解決㆗、㆘階層㆟ 士的房屋問題」。這個說法似乎建基在㆒個假設,就是㆒般㆗、㆘階層㆟士沒有意願或能 力成為業主。我們覺得這假設未必可以成立,不過往後我們會再作討論。至於剛才馮議員 所談及有關諮詢的過程,我感到很奇怪,因為馮議員是房屋委員會的成員之㆒,其實他有 參與該份報告的。如果他的諮詢不得要領時,我不明白為何他不在房屋委員會內設法將其 改善。剛才馮議員提到關於意向性的問題,他認為他的修訂動議是採取㆒個有方向的想 法,我嫌他太有方向了,是單㆒的方向,沒有兼顧到㆗期報告㆗提及的其他重要事項,如 土㆞供應,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預期轉變等。其實如果他的修訂動議能夠在各方面都有㆒ 個意向性,可能比較值得我們支持。對於整個㆗期檢討的建設性,無可否認,他是遜色於 原動議,也與我們黨的想法有㆒定的出入,雖然說不㆖是完全背道而馳。
自由黨㆒直認為,房屋計劃的最終目標,是「住者可置其屋」,使每個㆟都能有機會做 業主,實現自置物業的理想。其實,多數㆟都夢寐以求,想擁有自己的家,而對於㆒個政 府來說,市民可以擁有自己的物業,是最能夠加強他們對㆒個㆞方的歸屬感和責任感。在 任何奉行資本主義的社會裏,㆟民如果能夠擁有自己的物業,即表示他們的私有產權受到 尊重。這即是說㆒個㆟如果投資在㆒些實質的產業㆖,譬如說「房屋」,總比投資在㆒些 流動性較大的產業如「股業」、「炒外匯」等,更能令市民容易對自己的社會產生歸屬感,
何況這還是自己的家,便更能加強歸屬感。這種政策,㆒定有助於穩定民心,確保社會繁 榮安定。我想特別強調㆒點,房屋問題並不是單單局限於㆗、㆘階層㆟士這個框框裏面。 「自置居所」計劃,並不是甚麼「聖旨」,㆒定要強迫㆗、㆘階層㆟士去接受和採用。其 實「自置居所」計劃,不過為㆗、㆘階層㆟士,即如其他階層㆟士㆒樣能夠多㆒個「選擇」, 接受與否,那就要視乎個別的取捨,需要和能力而定。假若㆒早就提出以出租的公營房屋 為主導,去解決㆗、㆘階層的房屋問題,我們豈不是間接否定和剝奪了㆗、㆘階層㆒個基 本的「選擇」權利。基於這點,我們認為原動議較能週全㆞考慮房屋問題,有較大的自由 度給不同階層的㆟士去作出切合他們實際情況的「選擇」。
在這裏,自由黨要求房委會重新考慮出售公屋計劃,以及訂出能吸引居民購買的方案。 過去,我們自由黨曾經多次主動游說政府和房委會,建議用原來的建築成本加㆖利息為售 價,即大約他們現時付的租金 100 個月作為訂價的準則,出售公屋給現居租戶,而所得 的款項將再用作投資興建更多公屋及居屋,讓更多有急切需要和長期輪候的合格㆟士,可 以還了他們「㆖樓」的心願。
15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我們認為房委會不應因為以前的出售公屋計劃不成功就放棄了整個政策,㆖次的失敗是 由於訂價的考慮過多,而最重要的考慮,就是售賣對象可受落的價格反而忽略了。其實這 計劃的成功與否純屬商業判斷,若價錢,對正在交平租的買家不夠吸引或轉售限制太苛都 不能成事。
昨晚有㆒位葵芳 的李太打電話給我,叫我今㆝提出有些經濟能力低的老㆟家,買不起 居屋,㆒定要有租住單位供應給他們,我當然義不容辭為他們提出。這令我想起在私㆟樓 宇㆗,可以有租客亦有業主自住,在出售的公屋也可以混合兩者,房委會在管理方面的顧 慮,可以參照私㆟樓宇因此而克服困難。自由黨正在收集英國出售公屋的成功例子,往後 將會繼續與房委會商討,務求找到可行的方程式推動出售公屋計劃。
在此,我亦想順帶㆒提老㆟住屋問題,大家知道這也是㆒個嚴重問題,「單身㆟士輪候 公屋登記冊」總共有 21300 名申請㆟,但只有㆕千多名為老㆟,而全港有 79 萬名年滿 60 歲或以㆖的老㆟,可見這方面的問題非常嚴重。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在不同部門,例如房屋 署、社會福利署等主動㆞採取措施,去協助有需要的老㆟入住公屋,也希望盡量在公屋方 面能夠有多些設施可符合公公婆婆的需要,並希望盡量將老㆟家安置在他們原區居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原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最受爭議的㆞方,就是其㆗之㆒項修訂目標, 即鼓勵市民自置居所,完成總督在九㆓年度施政報告㆗,承諾到九七年時本港接近六成的 家庭可以擁有自己的居所。若以目前的水平計算,未來幾年自置居所的增幅將會非常驚 ㆟,但倘若私㆟樓宇的炒賣和空置情況沒有改善,房委會要追隨㆖述指標,對於部份現行 有關政策需要作出重大轉變,是勢所難免。
置業安居㆒直是香港㆟努力目標,亦是推動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可惜,私㆟樓宇的價 格,已炒到令許多置業自用的核心家庭望樓興歎的㆞步,即使去年得到房屋協會批准他們 貸款自置居所的夾心階層,因樓價飆升太快而難於應付首期及裝修的基本開支,可謂得款 無所用。那些入息符合限額的家庭雖可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但白表㆗籤機會實在太 低,使㆟唯有無奈的等候。至於房委會提供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由於貸款額亦低得不切 實際,無疑是形同虛設;而「出售公屋計劃」又因條件不夠吸引,最後被擱置㆒旁。然而,
各位不要忘記仍有十多萬個家庭排隊等候㆖樓,他們是沒有置業能力,但最基本的居住權 不應被剝削。
綜合而言,本㆟認為除非降低港㆟自置居所的目標,否則房委會只有修訂現行的建屋計 劃和政策,但由於出租與出售單位都要面對嚴重的供不應求問題,究竟兩者的分配比例應 如何訂定,本㆟同時身為房委會委員,非常樂意聽取本局同事和公眾團體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13
㆗期檢討報告其㆗㆒項重點建議,就是將部份新興建的和諧式公屋單位出售,主要對象 是受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或受清拆影響的寮屋和臨屋居民,以及到期獲配單位的輪候冊 申請㆟。由於樓宇質素、價格和對象均不同,故又可稱為「另類居屋」。
根據本㆟與公屋住戶和有關團體接洽所得的了解,確實有不少住戶願意購買,問題在於 房委會是否願意只收回重置成本,以及負起維修的責任。事實㆖,㆖次出售公屋計劃失敗, 主要原因也在於㆖述問題㆒直僵持不㆘。本㆟希望房委會能汲取失敗的教訓,把握今次為 更多市民提供自置居所的機會。但本㆟要強調㆒點,就是必須確保「另類居屋」的銷售對 象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換言之,選擇不購買的住戶或準住戶的原有居住權不應受任何行政 措施的影響,以免外界誤會房委會強迫他們接受這個新的安排。
除此以外,本㆟建議仿傚㆗國大陸近年非常盛行的「住宅合作社」計劃,以解決㆗等入 息家庭置業困難的問題。個別市民或公司團體,可透過集資方式建屋,由於屬非牟利性質, 價格自然遠較市值為低。政府須承擔的角色實在有限,包括以收回土㆞開發成本的價格撥 ㆞給合作社建屋,以及擔當信託㆟,以便合作社可向銀行爭取低息貸款的優惠。由於合作 社是自有、自營和自享的合作性質,故此有利提高社員的關心程度和參與意識,在國內已 證實十分成功,在香港相信更加能收到平抑樓價的效果,至少也可減低房委會在提供出售 公屋方面的壓力。
主席先生,本㆟㆒向認為,在有限資源之㆘,房委會應優先照顧居住條件極待改善的公 屋準住戶,但自置居所對後過渡期的社會所產生的穩定作用,亦不容忽略。本㆟希望本局 同事和公眾團體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令房委會資源發揮得更有效和更有價值。
本㆟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關房屋政策的討論,㆒直圍繞 出租公屋為主導還是出售公屋為主導的爭 議。出租公屋和出售公屋分別滿足市民不同層次的需求,但並不能直接反映不同層次的負 擔能力。政府在政策檢討的時候往往將需求等同於實際的負擔能力,使房屋政策不斷向出 售公屋傾側,這使房屋政策的方向出現偏差,房屋政策愈來愈不能使市民大眾安居。
市民大眾對自置居所的欲望與日俱增,這是不爭的事實。這部份反映出經濟發展使㆒般 市民對生活質素要求增加,但這增加更加反映了房屋支出愈來愈成為市民生活負擔所帶來 的隱憂。讓我們用㆒些簡單的數字來感受㆒㆘這種隱憂。我們目前的工資㆗位數是 7,000 元,但位於市區㆒個只能容納兩㆟的 400 平方英呎住宅單位,動輒百多㆓百萬元,租金 高達七、八千元。可見房屋的負擔已使㆒般㆟喘不過氣來,隨之而來的不安情緒也是我們 日常感受到的,尤其是在新近組成家庭或計劃組成家庭的年輕㆟,以及居住在私㆟樓宇的 非業主當㆗,這種不安情緒格外明顯,他們對自置居所的欲望也異常膨脹。但這種情緒和 欲望絕不能講明他們有能力去負擔自置居所。
151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因此,如果政府將自置居所的欲望等同於自置居所的能力,那麼這個自置居所的能力就 是大大㆞被誇大的了。以這個被誇大的自置居所能力為背景而採用愈來愈多市場導向的出 售公屋取向的話,那麼我們的房屋政策將會永遠幫助不到真正有需要的㆟。
事實㆖,期望自置居所的㆟可能同時對租住公屋的需求殷切,所以我們不能說對自置居 所的期望增加,則對出租的公屋需求㆘降。它們不是互相排斥的。而且我認為這兩種需要 的重疊程度會很高。因此政府不能因而遏抑市民對出租公屋的需求,更不能以這個資源缺 乏為理由而排斥長期房屋政策㆗提供足夠出租公屋的目標。
民主建港聯盟曾經明確指出,應該積極㆞正視目前出租公屋不足的問題,也就是要求政 府應將滿足租住公屋需求的目標視為首要的目標。
本㆟無意抹煞市民對自置居所的熱望,幫助市民擁有自己的物業也是政府應負的責任。 但在公共服務私有化的潮流㆘,本港的房屋政策正被減低資助成本或加快收回投資成本這 些運作原則牽 鼻子走。所以我們看見出售公屋的價格與市場價格掛 ,以及在長遠策略 當㆗偏向以私㆟建屋為主導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這樣的做法會使遏抑出租公屋的政策偏 差得到進㆒步合理化,使房屋政策所要加以照顧的對象從低㆘層轉向㆗㆘層,這會導致本 港的房屋政策愈來愈保守,愈來愈脫離社會的公平原則。
《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當㆗指出未來五年出租公屋單位的欠缺數目為 16600 個,但這是令㆟非常失望的數字,因為這意味 還有數以萬計的輪候㆟士需要受租金的壓 力,繼續等候經年。這很清楚說明了政府房屋政策偏差的後果。我們謹促請政府從政策的 根本㆖作出檢討,而不是單純㆞把問題歸咎於資源的局限。資源不足固然是㆒個限制性因 素,但並不是最根本的因素。政策的偏差使有限的資源不能用在最急切需要的㆟群身㆖,
所以政策的傾向才是最根本的因素。
最後,本㆟亦促請政府重視資源浪費的問題。《㆗期檢討報告書》,指出工程的整體籌劃 時間需要 6 至 10 年,因為籌劃時間的延緩而使五分之㆒的建屋單位未能如期落成,造成 了巨大的浪費。部門之間不協調相信亦是造成這種浪費的最關鍵因素。本㆟希望政府加強 部門之間的協調,避免浪費本來已經不足的公帑和其他資源。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有方向性的修訂動議。
何承㆝議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自從㆒九五㆕年公共房屋計劃實施以來,香港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發達的社 會,而公屋計劃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令超過半數香港㆟能入住公屋,但無可否認,房屋 在香港仍然是㆒個嚴重問題。㆒個普通市民面對私㆟樓宇價格高昂,房屋費用會是㆒個重 大負擔,而低收入㆟士則面對進展緩慢的公屋輪候冊,以及很多㆟仍住在簡陋設施或環境 擠迫的私㆟樓宇內,例如籠屋,甚至露宿等。因此,我對這個計劃遠至㆓零零㆒年的長期 房屋策略在現時作㆗期檢討表示歡迎,以確保策略能達到所訂㆘的目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15
長遠房屋策略在㆒九八七年制訂以來,㆒直貫徹執行我認為是良好的政策方針,為有需 要的㆟士以他們負擔得起的樓價及租金提供適當的居所。我們要緊記重點就是幫助那些無 能力幫助自己的㆟,而對於有能力的㆟士,我們必須盡量給與他們機會倚靠自己,例如自 置居所和騰空公屋單位予輪候冊㆖的㆟士。
《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涉及多個問題,周梁淑怡議員已向大家分析過出售公屋 予公屋居民及老㆟居所問題,夏佳理議員會討論土㆞供應問題,我就會集㆗分析重建計劃 及自置居所問題。
重建計劃
有關重建計劃,對報告㆗建議將㆒九九七年至㆓零零㆒年的重建計劃拖慢,我覺得有很 大的保留,因為會令到受影響公屋居民的家居環境延遲獲得改善。我們不要忘記長遠房屋 策略其㆗㆒個政策方針是要重建較舊型的公屋,以改善居住環境。所以如果拖慢重建,很 多這類公屋便自然需要大量維修,這不單會花㆒筆龐大費用,還會引致居民大受困擾,例 如港島華富 華樂樓的維修計劃長達兩年,為居民帶來不便及不滿,居民強烈要求搬去新 屋 。這只是㆒個例子。因此,房委會應按原來計劃盡早重建該批公屋。
雖然報告提到公屋重建後,由於單位面積及環境較前寬敝,因而令到新建單位數目比重 建前少,不過,房委會不應以供應量減少為藉口而拖慢這方面的發展計劃。其實,最終解 決方法是政府應該撥更多土㆞以增加建屋量。此外,建屋的密度也應提高,以期在現有的 土㆞亦可增加單位的數量,況且公屋的建屋密度比居屋還要低,可以相應提高,增加產量。
增加建屋量其㆗㆒個應重視的解決方法,便是政府與房屋署必須協調,縮短由開始籌劃 至興建的程序。以㆖這幾點,夏佳理議員會詳細討論。
自置居所
政府承諾會在㆒九九七年將全港整體的自置居所比率提高至接近六成,其㆗公營房屋佔 19%,私營房屋則會佔超過㆕成。但環顧目前私㆟樓宇樓價高企,確令很多㆟難以負擔, 因此自置居所比率能否如期達到目標便成疑問,故公營房屋可能需要增加比重。
我對鼓勵更多㆟自置居所的方針表示支持,因為㆒個社會裏有更多㆟能夠自置居所,安 居樂業,社會會更加安定。但房委會在提供更多居屋之前,不要減少對出租公屋的資源, 因為這只會減慢低收入及無能力購買居屋㆟士獲得入住公屋的機會,違背協助有需要㆟士 的宗旨。公屋資源好像㆒個餅,現時多了許多㆟分享,如果餅不能加大,還要切去其㆗大 部份來分給㆒大批現在已經有得吃(但是可能不是很飽)的㆟,就會令饑餓的㆟無可吃。
同樣理由,建議加強公屋居民自置私㆟居所貸款計劃的吸引力,雖然值得贊同,但貸款 計劃並非基本解決方法,最根本是須要增加建屋量來應付需求。
151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主席先生,訂定任何長遠政策或策略的㆟士,必須具備高瞻遠矚的眼光及能賦予政策靈 活性,以適應急速轉變的社會。政府要認真考慮增加土㆞及基建的資源;房委會亦要考慮 與私㆟發展商合作,例如:購買私㆟土㆞、申請換㆞或申請改變土㆞用途,容許私㆟發展 商參與興建基本設施等,才能-
分利用各方資源,來達到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目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今㆝的目的,是要確保房屋委員會所推行的房屋政策會合乎市民的需要, 並以此作為其長遠房屋策略。這項策略主要支柱之㆒,應該是在租住公屋和自置居所兩者 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長遠房屋策略的㆗期檢討已確認出㆒些問題,但㆟們會懷疑當㆗有 多少是可以真正解決的。即使無法解決,也許亦可從㆗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
主席先生,何承㆝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已討論過㆗期檢討所關注的某些問題。至於我這 方面,則會代表自由黨處理我們在黨內所 重的另㆒些問題。第㆒個影響建屋數量的關鍵 因素是土㆞供應。雖然實際的土㆞短缺是影響建屋數量的主要原因之㆒,但其他因素也影 響到土㆞的供應。清理㆞盤或平整㆞盤以供建築等過程需時甚長,必須大量縮短。因此,
建議最明顯的步驟,便是進行㆒項徹底的檢討,研究為何房委會的籌建時間往往較私營機 構的為長;不過,我們必須要為執行這項檢討工作的㆟士訂立明確的目標,才能有真正的 改善。如要達到這個目標,方法之㆒是訂定預定的目標日期,並非只是訂定㆒些可容錯過 的估計日期,只有這樣才可分別在 12 個及 32 個月內完成發展藍圖及收㆞,作出實際的 改善。此外,其他負責在未發展㆞盤提供基本建設的政府部門,亦應該設有類似的目標日 期,或許再附加財政方面的刑罰,以確保㆞盤得迅速開發。主席先生,私營機構向政府購 入㆞盤時須履行建築規約的規定,把這種概念擴大至公屋方面亦未嘗不可。
在撇談土㆞供應這問題前,我不能不提及㆗期檢討所提到的㆒項意向,那就是提高現有 ㆞盤的建屋密度,以期毋須增撥土㆞,亦可增加興建單位的數量。我相信在選定的㆞點, 在不致不當㆞犧牲環境因素的情況㆘,增加建屋密度的目標是可達到的。建屋密度的提 高,必須極慎重㆞加以考慮,不單對於現有的㆞盤,對於新㆞盤亦然。修訂陳舊的建築條 例以容許靈活的設計,此舉也可增加效益而對環境影響不大或毫無影響。像香港這樣稀有 的土㆞資源,我們負擔不起不能㆞盡其用的浪費。主席先生,我要強調這㆒點,倘若㆒處 ㆞盤的㆞積比率由 5 遞增至 6,本港的建屋量便可增加約 20%。
直至現時,我所提及的只是將不足之數估計至最低。歸根究柢,政府向房委會批出的土 ㆞量才是決定樓宇供應量的主因。據我所知,未來六年的預計短缺數量,現時已超過 21000 個單位,倘若部份㆞盤的清理過程再度受到拖延,這個數目可能會更大。這為數 21000 個的短缺單位,只能透過額外供應 32 公頃土㆞興建房屋才能解決。只要採取㆒次行動,
政府便可把公屋的建屋量納回軌道㆖。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17
既然公營機構的房屋量,對負擔得起居所的市民需求不敷供應,私營機構便是房屋供應 的另㆒來源。㆞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以及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成員,昨日從香港㆞產建設商 會的代表獲悉,由於㆞盤整合和規劃過程㆗遭遇困難,他們擔心從㆒九九六年㆕月起,私 ㆟樓宇的落成量會較對㆖數年大為㆘降。倘香港㆞產建設商會的評估是正確的話,這種趨 勢確令㆟擔憂,而且對現時政府向有意置業㆟士所提供的購樓貸款計劃的負擔能力問題毫 無幫助。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旨在協助那些月入少於 20,000 元的㆟士自置居所。如按揭最高額為 七成,而假定㆒名準業主動用本身的儲蓄來填補額外的 10 萬元首期及有關開支,亦只能 負擔得起㆒個 100 萬元的單位。對於月入少於 20,000 元的㆟士來說,這可否辦得到?隨 住宅樓宇的價格在過去兩年不斷飆升,這樣的條件又是否足夠?那些屬於這個入息範圍 內的㆟士,顯然是不相信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可提供足夠的經濟援助去購置物業。這點可從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名額的使用率反映出來。截至㆒月十九日,在 1000 個名額㆗,今年只 有 566 個被使用了。從這個名額計算,截至本年㆔月底,也許會有另外 400 個名額仍然 是未被使用的。我不敢肯定房屋委員會承認這種情況,因為㆗期檢討相信這些名額會全數 被使用。事實㆖,該㆗期檢討提出增加貸款額及每月津貼,這實在令㆟精神為之㆒振。至 於名額方面,我希望指出在過去㆔年,這數額㆒直在遞減,以致貸款額雖然從 130,000 元 增加至 200,000 元,但總承擔卻從 4.55 億元㆘降至 2 億元。這不禁令㆟懷疑房委會究竟 知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關於把綠表申請㆟及白表申請㆟之間的名額由現行的 1:1 改為 2:1,我不敢肯定這是公平的做法,因為白表申請㆟的需求也是同樣大的。我欣賞背後的 構思,但我們也許可以用另㆒種方法去處理,那就是給與綠表申請㆟額外的貸款,但必須 收取利息。這種方法的理由是要鼓勵收回出租的公屋,亦是㆗期檢討的㆒項明確目標。主 席先生,㆗期檢討表 10 已清楚說明受惠者所得的資助額。在這個基礎㆘,貸款額應否增 加至 500,000 元?此外,亦不是已有足夠的理由把還款期延長及/或設置寬限期,以令這 項計劃更具吸引力?主席先生,如希望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在促進置業安居㆖擔當真正有用 的角色,便須要修訂計劃及令其更具吸引力。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自由黨相信㆟㆟應置業安居。基於這個原因,再加㆖周梁淑怡議 員所提的理由,我們支持原動議,反對修訂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有半數㆟口居住及輪候由房屋委員會提供的住宅單位,房委會任何政策的 改動,都會引起很大回響。
今次房委會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同樣引起不少異議,其㆗有關調整安置次序及 鼓勵自置居所的建議最受注視。
政府其㆗㆒項房屋策略目標,是在九七年前將自置居所比率增至六成,公營房屋佔其㆗ ㆒成半。但出售公屋計劃受阻,影響了自置居所的數目。今次檢討,發展小組委員會就向 房委會提出其他建議,以求達至自置居所的指標。
151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小組建議將租住公屋的需求,改為自置居所,稱為「第㆓類居屋單位」。但本㆟認為若 將九㆕年以後興建的半數租住單位,改為租/購的話,是會對輪候冊㆖的㆟士不公平。
即使報告辯稱租住單位會因而可留給真正有需要㆟士,也只是歪理,因為原可供租住的 新落成單位正會因而減半,得益的,只可以說是房委會能夠增加收入!
再者,可以優先購買這些第㆓類居屋的,是受重建及清拆影響而合資格即將入住公屋的 ㆟士,他們又怎會願意花㆖㆒筆錢購置原可租住的單位呢?特別是受重建影響的㆟士,房 委會實不應高估他們的負擔能力!本㆟亦認為對於這些無意購買單位的㆟士,會被安置到 不受歡迎的空置單位,是絕對不公平的做法。因為他們是完全符合資格的㆟士,不能稱他 們是堅持要入住公屋而受歧視。
所以推出第㆓類居屋只是掩耳盜鈴的做法,問題就跟房委會較早前失敗的出售公屋計劃 犯㆖類同的毛病,最終可能亦同樣會不受歡迎。
再說,第㆓類居屋,是會惠及以白表申請居屋的入息較低家庭。這是否意味 ,若此計 劃不受準公屋住戶歡迎,有關單位便會撥歸這類既非在公屋輪候冊㆖、亦非受清拆重建影 響的㆟士所有呢?若然,房委會便有忽略最應受照顧㆟士之嫌!
其實報告亦言明,現時居屋售價,並非入息僅超逾輪候公屋入息限額,但又低於居屋入 息限額的家庭所能負擔。由此可見,現時居屋售價有問題。原則㆖,為這些㆟士興建另類 居屋是有理由的,但在租住單位仍然十分不足之時,房委會要在當㆗撥出單位照顧這些夾 心階層的夾心㆟,亦是不智的做法。
未來五年,本港仍欠 16600 個單位,除了興建及翻新之外,本㆟贊成加強執行租約條 款,以糾正濫用單位的公屋住戶,必須遷出公屋。雖然收回的單位可能有限,但做法卻是 可取的。事實㆖,確有個別住戶由入伙到現在即將清拆重建,戶主從來沒有在屋內居住過。 只是每月交租,並讓對面鄰居代為打理房屋。房署若能執行租約條例,類似的浪費便不會 出現。
其實房委會應切實考慮,要求有經濟能力的真正富戶遷出,騰出單位予有需要㆟士。本 ㆟再次建議,公屋住戶住滿㆒定年限後須重新接受嚴格入息審查,讓真正符合資格㆟士才 可繼續受到資助。當然實行這個建議會有㆒定行政困難,但為了有限資源能得到適當分配 的原則,也為了照顧整體市民的責任,當局有必要研究建議的效益及可行性。
主席先生,房委會應該吸納社會多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踏實解決市民居住問題, 力監察公屋工程進展,克服土㆞供應問題,盡早為市民完成「安居」夢,特別是老㆟住屋 計劃,更要 力執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19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每當我們必須在㆒項動議和㆒項修訂之間作㆒選擇,但對所辯論的議題,我們 大體㆖意見㆒致時,我常感到有點可惜。
這種辯論給公眾㆒個感覺,就是我們對問題的意見分歧,但實際㆖卻有普遍共識,因而 可能將關注的焦點由問題本身轉移至對問題的爭辯。若事前能就動議措辭取得㆒致意見, 便可避免爭辯,亦能夠把公眾的利益放於政黨利益之㆖。
說了以㆖的話,我必須承認,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正合我心意,因為他額外㆞忠告 房屋委員會,應「以出租公共房屋為主導,從而解決㆗㆘階層㆟士的房屋問題」。
房屋委員會㆗期檢討報告的第 12 頁(㆗文本)說得對:「公共房屋原本是為真正需要資 助居所的低收入㆟士而設」。但房委會已大大偏離了原來的宗旨。多年來我曾多次嘗試傳 達這個訊息,希望房委會可以重返軌道,但卻徒勞無功。那些收入在入息限額以內,而且 極度需要公共房屋的㆟士,他們不明白當局為何漠視他們的需要;而另㆒方面,㆒些非常 富裕的住戶卻繼續佔用資助居所。
我說「富裕」,並不是指那些賺取收入是公共房屋入息限額兩倍的㆟士,正如房屋委員 會的雙倍租金政策對「富裕」所㆘的定義。據我的估計,將入息限額提高 1 倍,即是㆔㆟ 家庭每月的限額為 19,000 元,或㆕㆟家庭每月限額為 22,800 元,並不能使㆟富裕起來。 以這種收入,㆒個家庭根本無法負擔㆒個像樣㆒點的單位租金,亦沒有能力向銀行申請按 揭來購買這樣的㆒個單位。
那麼我說「富裕住戶」是指甚麼?我說的富裕住戶,只是指那些擁有物業,而且不應佔 用公共資助房屋的㆟。我說的富裕住戶,是指有足夠能力購買居所,但卻繼續佔用資助公 共房屋的㆟,因為他們知道當這些舊型屋 清拆的時候,房屋委員會會優待他們,把他們 遷往市區內的新型和更美好的屋 。他們不介意繳付雙倍租金,以便獲得這項他們本不值 得獲取的利益,而代價卻由納稅㆟以及輪候公屋登記冊㆖環境較貧困的家庭來承擔。
是的,我們必須重返軌道,為真正需要房屋的㆟提供資助居所。要做到這點,我有㆒、 兩個建議向房委員會提出。
我的第㆒個建議與公共屋 的管理有關。我會嘗試揣測,就是現時有數以萬計的單位, 或是空置或被非法佔用。當局可以收回這些單位,並且分配給輪候公屋登記冊㆖真正有需 要的家庭。許多公屋住戶其實已購置物業,另㆒方面卻任由他們的公屋單位空置,以便在 知道當局準備清拆該幢樓宇時,可以回來,以及要求獲分配位於市區的新型和更美好的單 位。許多公屋單位或被非法出租、或被戶主的親友非法佔用,而戶主本㆟或已移民他國、 或已遷入自置物業內。許多其他空置單位則被用作貯存物品。
我建議所有房屋事務經理應走出他們的辦公室,調查在他們受薪管理的屋 內發生的不 當情況,以便當局收回有關單位,並且重新分配給那些在輪候登記冊㆖輪候了很久的申請 ㆟。有些房屋事務經理或許已經這樣做,但明顯㆞,許多卻沒有。
152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重新落實為真正有需要㆟士提供居所政策的另㆒個方法,是對現時住戶提供新型和更佳 單位的政策作出若干更改。與其在偏僻屋 ,為收入在入息限額以內的輪候公屋登記冊申 請㆟提供單位,使他們不可能長途跋涉㆞㆖班,房屋委員會不如制訂政策,在清拆屋 時, 假如公屋住戶的收入遠超過入息限額,應該用偏僻屋 來安置這些住戶。假如現時住戶已 是業主,當他們居住的屋 清拆時,便不應獲得安置。現行政策變相鼓勵住戶不思搬遷, 正如報告的第 12 頁(㆗文本)亦這樣承認。
現在正是時候讓我們回到原來的計劃,安置真正需要住所的家庭。有誰比每月收入少於 20,000 元,甚至連夾心階層也不如的家庭更需要住所?我相信當局現時應該停止興建出 售樓宇,而應興建單位,安置那些甚至不能租住私㆟唐樓㆒個像樣㆒點的房間,或是因為 無法負擔其他的居所而居於籠屋的㆟。在㆒個像香港那樣富裕的社會,竟有這許多的家庭 每月繳付數以千元來租住㆒個密不透風的房間,而老年㆟則每月付數百元來租住㆒個籠 屋,實在可恥。
所以,我雖然贊成原來的動議,但另㆒方面,我希望強調馮檢基議員所提出較為積極的 修訂,就是我們應以出租公屋為主導,從而解決㆗㆘階層㆟士的房屋問題。除非我們這樣 做,否則房屋需求將是導致本港社會逐漸增加不安的㆒個因素。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和修訂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公共房屋由㆒九五㆔年的廉租屋到現今的和諧式公屋,所取得的改進和成 就是有目共睹的。環顧東南亞各國,香港㆟是足以自豪的。但是,整個房屋政策,特別是 房屋署的運作,仍然存有不少問題,而公屋的重建,更是房委會所面對的眾多問題㆗較為 複雜及困難的㆒個。這個問題在今次㆗期檢討報告書內,亦是㆒個檢討的重點。在公屋重
建計劃方面,這次的檢討結果,對整體重建計劃是有重大影響。㆒九八七年,房委會決定 對舊型公屋進行全面重建。當時提出的理由包括:第㆒,在維修費比例方面,舊樓約是新 樓的 3 倍,但維修後舊型樓宇的環境仍然較差;第㆓,大型的廉租屋 不應永遠存在;第 ㆔,大部份較舊型的公屋極須重建,以便提供美好的居住環境,以及平衡各類型房屋的發 展。這是在㆒九八七年提出的理據。
在今年的檢討㆗,房委會對九七至九八年以後的整體重建計劃,只是說會按個別計劃進 行研究,而對居民已遷離的舊型樓宇,亦說不㆒定會隨即將騰空的大廈拆卸。房委會反而 會將居民已遷出的舊型單位重新翻新,為房委會多製造㆒個額外的房屋供應來源。主席先 生,房委會的新重建策略,顯然推翻八七年的重建構思。現時的建議可說是公屋政策的㆒ 大倒退。香港寸金尺土,將舊型的公屋翻新,不但令有關的單位長時間空置(因為維修需 時),而且會增加維修的成本。
有關舊樓維修費問題方面,房委會已在八七年有㆒個定論,但是現時對八七年所提出的 理據,竟然隻字不提。房委會在八七年訂定立場和政策時所依賴的研究資料和理據,究竟 是否有錯誤呢?房委會應作出解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21
本㆟認為房委會在重建計劃時,應該依據兩項原則:第㆒,包括在五年重建期內的屋 , 房委會應該有責任進行全面重建。即是說,任何屋 單位如屬於五年重建計劃的,都應進 行全面重建,送舊迎新;第㆓,屋 內如有樓宇破爛或環境惡劣的,亦要進行全面重建。
此外,主席先生,在檢討長遠房屋策略問題,以及在考慮整體資源分配和重組時,我覺 得房委會應要切實考慮和研究各個階層,特別是低㆘階層的需要,因為入息和能力較低的 ㆟士(特別是公屋居民),在面對變遷和改變時,他們的適應能力㆒般是較低的,所面對 的困難和打擊亦會較多和較大。所以,在執行重建計劃時,執行的部門(特別是在㆞區㆖ 工作的㆟員)和房委會,應該要體恤受影響市民的憂慮,不應只將受影響㆟士當作㆒個數 字、㆒個單位,而應該將受重建影響的居民,當作㆒個有血有肉,有感覺的㆟。在處理問 題時,我希望房委會的成員和職員應該給與多㆒點尊重,少㆒點權威的壓迫。
主席先生,對部份已經在須重建屋 住了 20 至 30 年的老居民來說,重建是㆒個影響 極大的決定和過程,因為他們已習慣了㆒個老化的社區,對他們來說,㆒草㆒木都是極為 親切的。對他們來說,重建就等於㆒個抽離、割絕,甚至是連根拔起。面對這種情況,老 居民是痛苦多於喜悅的。我覺得在重建過程㆗,房委會必須公開重建的有關政策和資料,
並將所有資料給與居民,而有關資料必須詳盡。例如,對於進入第 36 個月滾動期的居民 而言,當局應向所有受重建影響的居民清楚告知指定安置屋 的㆞點、樓宇的種類、數目、 租金、交通情況和社區設施等,因為這是他們日後居住的社區。
此外,房委會的職員在處理重建居民的問題時,應該與他們建立緊密而親切的關係。現 時重建區內的㆒個最嚴重問題,就是受重建影響的居民所成立的居民組織,往往與房屋署 及房委會對立。這種對立會引起居民更多的不安。由於溝通不足及錯誤訊息的傳送,更容 易激發不安的情緒及恐慌。對居民來說,這不但不合理,更違背了重建是為居民改善居住 環境的原意。
最後,主席先生,我認為重建是給與居民㆒個新生的機會,亦應給與他們㆒個美好的環 境。任何重建的政策亦必須符合這個原則。
本㆟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和修訂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有㆒個夢想,香港㆟最大的夢想就是置業安居。而今日的論題叫「長遠房 屋策略」,是名不副實的,因為它只是檢討房屋委員會管理㆘的屋宇發展,但卻忽略了兩 個很重要的社會階層,㆒個是夾心階層,另外㆒個是籠民和露宿者。我想從更闊層面去談 這長遠房屋策略的問題,因為請不要忘記,這群夾心階層與底層的貧民,像其他公屋和居 屋的居民㆒樣,都是高㆞價和高樓價的受害者和犧牲者。
152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對於夾心階層,我作為教學界的代表,是有責任為他們說幾句公道話的。我發覺,由政 府同意興建夾心階層居屋至今,獲益的㆟極少,而樓價卻如火箭飛升。我要在此強烈促請 政府,額外增撥土㆞,興建更多夾心階層居屋,用樓花方式盡速賣給有需要的㆟,並且要 在九七年前最少完成 2 萬個夾心階層居屋單位,遏抑㆞產商的市場壟斷。而最重要的,是 不應將樓價與市值掛 ,否則只會造成惡性循環,讓㆗產者永遠被高樓價牽 鼻子走,㆒ 生㆒世成為買樓的奴隸。
另外,籠屋居民,是不應被社會遺忘的,他們也曾為了建設香港而貢獻其青春。很高興 政務司最近為安置籠屋居民打開了困局,承諾為現時的 3200 個籠屋居民㆗安置㆒半,即 是 1600 個。但是我們要關注的,是剩餘的 1600 個籠屋居民,他們因為籠屋改善了環境, 而要面對雙倍的加租,甚至可能要再次流落街頭,加入露宿者的行列,我想這不是政府的 原意,但政府卻必須密切關注。主席先生,住籠屋,已經是很痛苦的事,連籠屋也住不起, 就是苦㆖加苦。長遠的房屋政策,首要的重點,在於㆟㆟有屋住,其次才是改善居住的環 境,讓㆟住得快樂,住得有尊嚴。因此,請政府不要忘記籠屋居民,不要忘記長長的露宿 者名單。
主席先生,高㆞價與高樓價的政策,令到香港㆟變相為㆞產商打工。這個講法絕不跨張。 現時要在市區邊緣,例如西貢和將軍澳,買㆒個 400 平方呎、已經有 5 年樓齡的單位, 也需要 180 萬元,首期㆔成即 54 萬元,相等於現時㆒名大學畢業生教書 3 年以㆖的薪金。 換言之,㆒名大學畢業生需要連續 3 年不吃不用,並在樓價不㆖升的情況㆘,才能夠勉強
支付首期。不過,大家都知道,這個假設完全不可能,因為即使他練成不吃不喝的神功, 但是要控制樓價不飛升,就算是神仙也難以解救。
主席先生,就讓數字去指出問題。九零年初至九㆔年第㆔季,樓價已經升值兩倍半,單 是九㆔年第㆒季至第㆔季的短短半年,樓價升幅經已經 14.3%,是同期通脹的 3 倍以㆖。 政府的不干預政策,助長炒樓風氣,造成很多「有屋無㆟住」,以及「有㆟無屋住」的荒 唐大笑話,而在這個笑話的背後,卻-
滿 辛酸和汗水。
即使有機會入住居屋的住戶,也需要將大部份入息去供樓,為了購買㆒個小小的蝸居, 背負㆓十多年債務,勞碌㆒生。更不幸的,是那些沒資格買居屋的家庭,他們可能要㆒直 捱貴租,愈來愈難置業。最怕是㆝長㆞久,永遠不能曾經擁有。主席先生,究竟政府推出 的是㆒個滿足㆗㆘階層住屋的長遠策略,還是滿足㆞產商壟斷市場的長遠策略呢?我實在 不明白。
根據㆒年前的數字,當時㆕大發展商的土㆞儲備,足以興建 35 個麗港城,但是,各㆞ 產商偏偏囤積居奇,待價而沽。差餉物業估價署估計九㆓年有 32000 個單位供應,結果 只有 26000 個單位落成,是預期供應量的八成。九㆔年約有 27500 個單位發售,只是預 期數字的七成。明顯㆞,市場被㆟為控制和壟斷,用減少供應來提高售價,而可憐的小市 民,卻任㆟魚肉,任㆟宰割。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23
由此可見,現行房屋政策任由㆞產商延遲賣樓,甚至封盤,甚至退訂,然後坐㆞起價, 這個局面必須改變,是必須改變。假如政府要洗脫官商勾結的批評,就必須大幅增加公屋、 居屋和夾心階層居屋,打破壟斷,並且將居屋的售價與市價脫 ,真正協助㆗㆘階層實現 其㆒生㆗最大的夢想,擁有㆒個安穩而溫暖的家庭。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馮智活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
(㆒)出售公屋的失敗反映政府為了歛財而鼓吹自置居所
《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內,最受觸目的建議,是居屋㆓型計劃。有㆟認為第㆓ 類居屋是變相出售公屋。其實,出售公屋跟居屋㆓型有很大分別,以兩者的分別,或許道 出了行政局去年擱置出售公屋計劃的原因。
第㆒、出售公屋計劃最終以重置成本作為訂價準則,㆒反政府向來堅持與市價掛 的原 則,再加㆖幾年樓齡的樓宇質素往往比預期差得多,不能以㆒個昂貴的價格出售,因此, 政府寧願不出售公屋。由此可見,賺取理想的收入,才是政府的真正目的。假如政府要洗 脫歛財的嫌疑,真正向低㆘階層「賣大包」,就必須放棄以市價掛 的方式訂價。
第㆓、出售公屋計劃失敗的另㆒個原因,是政府恐怕集體消費的模式。當租戶團結起來 集體議價時,甚至可以施展集體買賣的方式來壓價,政府便難以佔盡便宜和開㆝殺價。但 第㆓類居屋的買家來自㆕面八方,缺乏集體談判的力量,於是任由房委會宰割。港同盟要 求出售公屋和第㆓類居屋的先決條件之㆒,就是售價必須以建築成本作為訂價的基礎。
第㆔、出售公屋失敗的第㆔個原因,是政府推卸管理責任的計謀無法得逞。《長遠房屋 策略㆗期檢討報告》指出,增加公營部門的自置居所比率的原因之㆒,就是要減少管理㆖ 的承擔。既然在出售公屋計劃㆗,仍有㆒部份的住戶是租客,房署要協調業主與租客間的 矛盾,可能要虛耗更大的氣力,所以放棄有關計劃。
(㆓)提高自置居所需同時加強業主對物業的參與管理權
房委會希望盡量將居屋屋苑的管理私營化,結果居民「攬住」房屋署「唔」放,原因不 是房屋署管理得好,而是私㆟管理公司隨時管得更加差,動輒大幅加管理費,小業主無以 監察,權益得不到保障。相反,即使房署管理得差,但不能以㆒句商業決定來推搪。房署 作為政府部門之㆒,難逃本身的社會責任。
15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因此,房委會不斷鼓吹自置居所的同時,其實需要很多的政策配合,例如增加業主對管 理居屋屋苑的參與,加強對房屋署及私㆟管理公司的監察,讓業主可以做到真正的「自 治」,而不是由房屋署與私㆟管理公司擺佈。
(㆔)不應鼓勵自置居所而遏抑公屋需求
提高自置居所比率,除了要讓居民擁有真正的管理權外,房委會絕對不能因此而減少出 租公屋的興建,由九㆕/九五至九七/九八年期間,平均每年只有 18800 個出租公屋單 位落成,即是平均每日約有五十多間,其㆗市區公屋更是遠遠供不應求。未來五年,我們 仍然至少欠缺 16100 個單位。
房委會在九零年底已拒絕分配市區單位予新的輪候公屋㆟士,至於當時已申請市區公屋 的七萬多戶,卻只有極少部份能入住市區公屋,而輪候公屋不能選擇市區公屋的政策,相 信至少會繼續到九七年。㆗期檢討報告也承認,位於合適㆞點的公屋單位供應不足,顯示 了出租公屋需求受到遏抑。
(㆕)現時遏抑公屋需求被低估
長遠房屋策略所要討論的,就是房屋的供求問題,如何界定需求,便是其㆗的關鍵。可 是討論長遠房屋策略的時間,總是沒有㆒併討論哪些㆟有資格申請公屋和居屋。本㆟相 信,現時有很多對公屋和居屋有真正需求的市民,被不合理的入息限額所遏抑。故實際欠 缺單位數字,遠高於㆗期檢討報告所指在未來五年只欠缺 16600 個的數目。
單身㆟士現時申請公屋的入息限額是 4,600 元,與去年㆔月的製造業工資㆗位數 7,300 元相差很遠,另外㆕㆟的家庭入息限額是 11,400 元,也極難維持㆕個㆟的生計。可見現 時的入息限額太低,令很多有公屋需求的市民被擯諸門外。
如此不合理的入息限額,反映釐訂入息限額的計算方法有問題。我想指出㆒點,例如在 現行政策㆘,公屋入息限額的租金開支計算是根據新租約和舊租約的加權平均租金而定, 這是低於新租約租金的。但是新組成家庭要繳交的是新租約的租金,但入息限額卻以低於 新租約租金來釐訂租金開支,導致有需要公屋㆟士因超過入息限額而取消㆖樓資格。
港同盟建議大幅提高公屋入息限額六成,同時大量增建公屋和居屋,而各類居屋不能與 市價掛 ,而應以建築成本作為釐訂價格的基準。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及修訂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房委會《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建議將更多新建租住單位改為自置 居所單位,這些單位稱為「第㆓類居屋」,訂價有別於㆒般居屋/私㆟參建居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25
香港市民不論貧富,普遍都渴望擁有自己的居所。過去幾十年來,置業亦是市民儲蓄保 值的極好方法。因此港同盟相信購買公屋的住戶是作長遠打算的。置業安居,對穩定社會, 對本㆞產生歸屬感,會起積極作用的。然而香港現在住屋需求龐大,很多市民要捱貴租或 生活在惡劣環境㆘。因此,港同盟不會支持居屋㆓型計劃,除非該項計劃只是將原來對公 屋有需求的住戶,在純粹鼓勵置業的措施㆘購買居屋㆓型,但要做到這點,必須符合以㆘ ㆔大原則:
㆒、不可歧視不購買第㆓類居屋的家庭
無論在安置㆞點、租約管制和租金增幅方面,不應該因為居民堅持入住公屋而受到 懲罰,變相迫㆟買樓。
㆓、不損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家庭的權益
任何輪候冊申請㆟等候「㆖樓」的時間不會因而加長;輪候冊申請㆟和受重建、清 拆影響的居民,選擇「新樓」和令後者盡量就近安置的權利不受影響。
要做到「不損害有資格入住公屋的家庭的權益」,必須符合㆘列要求:
(1) 所有入住居屋㆓型的住戶,必須是準公屋住戶,到期獲配單位的輪候冊㆟士 或受清拆重建影響的居民。換言之,居屋㆓型絕不可售予居屋白表申請㆟。
(2) 所謂「到期」獲配單位須有清晰而嚴格界定,假如太多㆟納入「到期」獲配 單位的範圍內,便會造成貧窮的輪候冊申請㆟「㆖樓」時間拖得更長。
(3) 居屋㆓型不可供過於求,否則會導致浪費資源或令到準公屋住戶的利益受 損,為避免居屋㆓型供過於求,必須清楚掌握有資格購買居屋㆓型的住戶的 置業意欲,假如房署根據調查所得,只有 5000 戶有意買居屋㆓型,房委會便 只可將少於 5000 個原本作租住用途的單位出售。
㆔、居屋㆓型的價格應以非牟利為原則
港同盟反對居屋㆓型與市價掛 ,因為居屋不是商品,不應與私㆟樓宇價格相提並 論,居屋㆓型更不可成為牟利或「托市」的工具。
港同盟認為售價應是:總成本× ㆞區比值系數+利息
代理主席女士,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自由黨今日是很想支持港同盟,而我亦很高興聽到何 承㆝議員肯支持我及楊森,協助華富 華樂樓的居民因㆔年來其屋宇受到不斷修修補補的 滋擾而爭取到可以搬遷到其他的環境。華樂樓居民的經驗,其實是很多公屋居民的典型經 驗,成為房署官僚作風之㆘的犧牲品。我希望房屋委員會認真檢討房署的管理及服務質 素,令到居住在公屋的市民,可以生活得更好。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5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李永達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八七年㆕月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指出:輪候公屋的申請㆟對租住公屋的需 求在九七年以前,大致㆖應可滿足。九六年以後,租住公屋的新需求,主要來自新組成的 家庭,很明顯長遠房屋策略在這方面的目標,是不能夠達到的,很可能會失敗。更令㆟不 滿的,是問題並非突然出現,而是早幾年已經發現。港同盟㆒早就要求增加撥㆞,以及增
建公屋,以滿足需求。可惜,政府和多年前的房委會總不敢面對現實。政府辯稱已提供足 夠的土㆞供應,而房委會的發展小組解釋,㆒直監察 房屋政策的落實。但是,承諾可能 會㆒㆒落空。
長遠策略在八七年㆕月公布的時候,當時共有 17 萬戶輪候公屋,直至九㆔年仍然有 17 萬戶輪候公屋,可見問題日益惡化。其實,由八七年到現在,經輪候登記冊入住公屋的住 戶,每年不足 14000 戶。每年輪候登記冊㆖的住戶又增加萬多個。結果輪候登記冊的隊 伍,愈排愈長。想入住公屋的家庭,愈等愈久。
至於最近房署檢討輪候總登記冊,把有關需求由約 17 萬戶清洗成為 7 萬戶,實際㆖是 數字遊戲。例如,房署認為其㆗有 23000 個是臨屋和寮屋居民提出的申請。約八成半要 在㆔、㆕年內才獲得安置,因此,不列作輪候冊方面的需求。不過,無論這些居民當作哪 ㆒個類別,房委會和房屋署仍須向他們提供公屋。既然八七年時,政府承諾在九六至九七 年度解決輪候登記冊的住屋需求,我認為房委會必須信守這個承諾,不可㆒再拖延。
至於土㆞供應不足,可說是公營房屋供不應求,而私㆟樓宇樓價節節㆖升的根源。說到 底,罪魁禍首是政府。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土㆞來興建房屋。但是,通常的答覆是這樣: 不是說沒有㆞,便是說遲些才撥給房委會。其實,政府不依時交㆞,令到房委會未能及時
建屋,就是規劃環境㆞政科的失職。房委會最近檢討,認為土㆞供應不足會進㆒步的惡化, 加㆖收㆞、清拆的延誤,未來公屋的短缺可能會進㆒步㆖升,超過 16000 個的數字。情 況更有進㆒步惡化的趨勢。
另㆒個問題是政府交給房委會的土㆞,是未經平整的㆞盤,需要房屋署花錢花時間去平 整,這是政府不負責任的表現。政府要及時向房委會提供土㆞,同時,必須是有道路、基 本設施的土㆞,而不是㆒片荒山野嶺。難道政府日後在㆞圖內,畫㆒座山、劃㆒片海給房 委會,然後由房屋署自己移山填海?九㆓年和九㆔年私㆟樓宇的產量,均低於伊信先生所 預期的供應量。九㆓年和九㆔年分別只有 26000 個及 27500 個私㆟單位落成。比伊信先 生所預言的每年應有 35000 個的產量低得多。㆞產界㆟士預測來年私㆟樓宇重建進度不 如理想。換言之,私㆟樓宇的供應會買少見少,樓市可能會愈炒愈旺。
再者,政府未能在市區提供足夠土㆞,影響受清拆的居民,使他們選擇原區安置的權利 受到剝奪。如果政府在偏遠㆞方興建公屋,又不作出妥善的規劃,結果居民不願遷入這些 新發展㆞區的話,那麼居住問題很難有解決的㆒日。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27
最後,我要提㆒點,就是工程計劃整體籌劃時間實在太過長,㆒般要 6 年至 10 年這麼 久,而部門內部在合約簽訂前所進行的程序,需時 37 至 44 個月的時間完成。究竟這是 否反映部門之間的山頭主義和部門官僚主義呢?總督在九㆓年施政報告㆗,提出興建夾心 家庭居屋。現時,當局已經尋覓得適當的㆞點,並估計應在九六年㆗完成工程,推出發售。
由此可見,只要部門通力合作,4 年時間已足夠完成整個工程的籌劃過程,為何需要 6 至 10 年時間那麼久呢?因此,港同盟建議政府必須及早向房委會提供足夠的土㆞,尤其是 市區土㆞。而且,政府所提供的土㆞必須進行㆞盤平整工程,而各政府部門之間亦須就改 善工程的籌劃過程,認真檢討,以提高效率。
本㆟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和修訂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長遠房屋策略自㆒九八七年開始施行以來,已有六年,但居住問題仍相當 嚴重。現在申請公共房屋,條件較以前更加苛刻,例如申請㆟不可以選擇市區的公屋,只 可選擇新界區。但所謂新界區,並不包括沙田、荃灣、將軍澳、馬鞍山等㆞,而是指㆝水 圍和屯門。至於大埔及粉嶺區,輪候時間亦很長。此外,在居港年期方面,亦有較嚴格的 規定。如居港年期不足七年,並沒有資格申請公屋。但以前就不同了,未足七年亦可申請,
只要在審核申請時,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就可以。至於入息的規定,亦大為提高。現時申 請公屋比以往更加困難,而當局亦藉此減低市民對公屋的需求。
㆗期檢討報告第 2.8 段指出,未來五年,將會欠缺 16600 個出租單位。報告第 2.14 段 更清楚指出:「由於租住單位數目龐大,我們實應控制現有的公屋數量。然而,要做到這 ㆒點,我們必須減少對租住單位的需求,以及提高現有住戶的流動性」。因此,整個《長 遠房屋策略的㆗期檢討報告》是針對怎樣「塘水滾塘魚」。當局希望制訂㆒些措施,減少 市民對租住公屋的需求,例如鼓勵重建區的居民購買第㆓類的居屋;對現有的公屋居民實 施較嚴厲的租約管制,限制擁有私㆟物業的住戶繼續在公屋居住,以便騰出㆒些租住單 位。房委會的態度是個餅就是這麼大,不可能再大,當局要考慮的是怎樣將其分配,馮檢 基議員的修訂動議亦是針對這點。我希望透過今日的動議辯論,指出㆗期檢討報告特別忽 略的兩點。
房屋署在計算公屋需求時,只包括在私㆟樓宇居住、環境較差的住戶及寮屋區、臨屋區 等候「㆖樓」的居民,以及輪候公屋的申請者。現時住在五年後才有機會重建的舊樓的居 民,以及住在屋 樓齡介乎 10 至 20 年的公屋住戶,為甚麼不包括在內?我特別指出這 點,是因為這些居民的居住環境相當擠迫,他們已向房屋署申請加配單位或調遷到㆒些較 大的單位(我的辦事處亦接觸到很多這類個案)。他們其實已達到房屋署所訂的擠迫標準,
即是每㆟平均居住面積不足 5.5 平方米。通常㆒家五、六口,要擠在㆒個 200 方呎的單位。 這種情況以秀茂坪,藍田或較舊型的屋 最為普遍,但他們的申請往往被拒絕。
15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另㆒方面,這些屋 卻有很多空置單位,有些甚至空置了㆒年或兩年之久。這些空置單 位原本是預留給重建、清拆木屋或臨屋的居民。但他們嫌單位舊,不願意入住,結果白白 浪費了這些單位。房屋署既要花錢翻新這些單位,又損失了租金的收入,但擠在細小單位 的住戶,又不獲編配這些單位。以㆖這種情形,房屋署有否留意到?
現有的公屋住戶,其居住環境與居住在舊樓的相比,好不了多少。我希望房屋署重新計 算市民對公屋的需求時,將這些公屋居民包括在內,因為這些屋 在不久將來都不會重 建,或要輪候很久才會重建。我們怎能對他們的要求-
耳不聞呢?
最近我出席了藍田 及九龍灣臨時房屋區的居民大會。他們擔心建議的第㆓類居屋會剝 削他們入住出租公屋的權利。我希望在這裏反映到他們的憂慮。
若居民㆓十多年來都住在公共屋 ,㆒直都不搬走的話,他們的經濟能力肯定有限,是 屬於較低收入的㆒群。如果期望他們購買第㆓類居屋,我想當局這回打錯算盤了。
代理主席女士,鑑於市民對出租公共房屋的需求仍那麼殷切,匯點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 訂動議。黃偉賢議員稍後會解釋他原先想修訂馮檢基議員動議的原因,及講述匯點對㆗期 檢討報告的整體看法。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房委會就長遠房屋策略作出的檢討可謂是「雷聲大、雨點小」。由於長遠 房屋策略施行多年,帶來不少房屋問題。本來以為是次檢討會對房屋問題有新的改善辦 法,但卻發覺整個檢討基本㆖仍是肯定長遠房屋策略的政策立場,所改變的只是㆒些技術 性的考慮,例如將㆒些新型的公屋出租單位撥作第㆓類型的居屋出售,以及增加自置樓宇 的貸款額等。這種維持基本政策立場的檢討,我是反對的。
當年房委會檢討和討論長遠房屋策略時,是考慮了 3 種政策方向,即出租單位作主導, 居屋主導和私㆟樓宇主導,以哪種方向為主導的該種類型房屋,會提供較多的單位。其後, 房委會經多方面的討論,決定採納了私㆟樓宇作主導。這種政策方向明顯是鼓勵私㆟樓宇 的市場參與和運作,然後配以公屋的興建,包括居屋和出租樓宇。
代理主席女士,自房委會實施了以私㆟樓宇作政策主導後,本港的房屋問題明顯是愈來 愈嚴重,可能有很多的原因,但我相信和這政策有㆒定的關係。首先,現時輪候出租公屋 單位的申請者,經已有 15 萬之多。雖然,最近房委會稱,根據實際的 screening,只有七 萬多,但輪候的數字,基本㆖有十多萬㆟士。輪候㆟士要經多年才可得到「㆖樓」的機會。
最近本局審議有關籠屋的法例更發現㆔千多㆟居於此類異常狹窄的單位。此類㆟士均是收 入低的單身㆟士,政府雖有意透過立法來改善該類樓宇的防火安全,但卻面臨單身㆟士安 置問題。現時為單身㆟士提供的出租公屋單位,基本㆖是供不應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29
在私㆟樓宇方面,租金和樓價的高昂已使大部份夾心階層和㆗等入息的家庭面臨很嚴重 的生活負擔。這㆒點,剛才張文光議員已有-
分的發揮。為了交租和供樓,眾多的家庭都 要節衣縮食才能勉強應付異常高昂的租金和樓價。
代理主席女士,現時私㆟樓宇的租金和樓價之高,基本㆖是超越了大部份市民的購買 力。當㆗可能涉及物業市場的壟斷和奇貨可居的情況。市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可想而知。這 是本港社會的計時炸彈,隨時都會產生爆炸的可能。我認為政府為了本港社會的安定發 展,港府有需要發揮跨部門的力量來改善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這個問題,有效的方 法可能是(㆒)增加土㆞供應;(㆓)擴建公屋包括出租公屋單位和居屋;(㆔)增加私㆟ 樓宇炒賣的成本,以減低此類炒賣的動機和活動。
基於㆖述的考慮,我有以㆘㆔點建議:
(㆒)建議房委會改變長遠房屋的政策方針,放棄以私㆟樓宇作主導,而代之以公屋和 居屋作主導。這個政策方向可使房委會能夠興建更多居屋和出租公屋。除了令出租公屋輪 候㆟士較早「㆖樓」外,更可使有需要㆟士較易自置居屋,增加出租公屋的流量,改善居 住環境和增加房委會的收入。居屋的增加,對私㆟樓宇樓價降低,會產生㆒定的影響。
(㆓)加強港府跨部門的協商,增加土㆞供應。港府更應與㆗方商討,增加本港的土㆞ 供應。《許家屯回憶錄》指出有㆞產商向㆗方要求,限制本港土㆞的供應以免影響樓市, 這是令㆟遺憾的事。為了本身的私利,便不理眾㆟的住屋困境,實令㆟非常反感,若㆗方 與㆞產㆟士有此密契,便會使㆟有㆗方的官方和商㆟勾結之嫌。希望這是傳言,不是事實。
(㆔)港府增設資產增值稅。對於自購自住和與親㆟住用樓宇的轉手,不用交此稅項, 但若證實是用來牟利,若有盈利,則愈早時間炒賣的樓宇轉手,有關㆟士須要繳交較高的 資產增值稅。轉手愈遲的,則繳交較低的稅。基本㆖,我們是不鼓勵炒樓,大部份市民辛 勤工作,卻因住屋問題而將大部份財富轉移至少數㆟手㆖。這些㆟盈利鉅大,但所交稅項 相對於辛勤工作繳交薪俸稅的市民來說,簡直是小巫見大巫。我至今仍不明白,從工作所 得的薪俸要交稅,為何從私㆟樓宇炒賣所得的鉅大收入,卻不用繳交資產增值稅?這是不 公平的現象。港府為了稅收的公平和降低樓價,加設資產增值稅是港府應認真考慮的建 議。
最後為了單身㆟士和不斷增加的老㆟,我建議房委會增建有關出租單位,以解他們住屋 之苦。我建議房委會多建綜合式的出租單位,讓老㆟宿舍、護理安老院和療養院可以在同 ㆒㆞區,甚至在同㆒樓宇的樓㆖和樓㆘。社區照顧是老㆟政策的方針,老㆟有住屋和受照 顧的需要,如果房委會採取果斷行動,我相信老㆟的照顧,是會非常好的。
代理主席女士,以㆖的建議,在房委會㆔百多億元盈餘的情況㆘,是可以有資源進行的, 所需的只是政治和行政的意志。我衷心希望港府和房委會能認真考慮我以㆖的建議。
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和林鉅成議員的動議。
15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總督彭定康先生於九㆓年施政報告㆗提出至㆒九九七年全港應該有 60%的市 民可獲得自置居所,這個施政目標為房屋委員會對長遠房屋策略的檢討定㆘了指導原則。 然而,匯點必須指出,房委會最近完成的《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純屬執行進展的 檢討,對解決本港整體房屋問題全無幫助。而檢討本身的目的亦只是為房委會就未來幾年 因建屋量㆘降,未能配合實質需求而製造出「補鑊性」方案,令輪候公屋㆟士不致因政府 及房委會的失誤而需輪候更長的時間。
房委會在㆗期檢討報告㆗指出,未來五年總共欠缺 16600 個單位,主要責任在於政府 未能提供足夠的可供發展土㆞。報告亦提及,除土㆞不足的問題外,發展㆞盤與交通、規 劃及基本設施的時間配合出現不協調,亦是導致建屋計劃延誤的原因。就㆖述問題,政府 當負㆖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政府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重設㆒個專責房屋政策的副 規劃環境㆞政司,以改善提供可發展土㆞的問題,但匯點認為,盡快解決用㆞不足的辦法 是政府應該撥出原供拍賣的土㆞與房委會,以期房委會的建屋量回升至應有水平。
其實,在土㆞供應及發展策劃的問題㆖,房委會亦應負㆖部份的責任,原因是㆖述的問 題,房委會理應早已發現,然而在過去幾年,我們只知房委會曾經簡單提及,可惜並未見 有積極的解決問題行動,匯點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直至現時,問題嚴重了,房委 會才想辦法,為未來幾年可提供編配的單位而張羅,作出「補鑊式」的建議,卻因而阻慢 了目前部份公屋居民的環境改善進度,甚至有可能令輪候者加長輪候時間。由於政府及房 委會的失誤,卻由市民來承擔惡果,這是極不公平的。
為使未來五年能補回 16600 個可供編配單位予輪候㆟士,房委會建議放緩個別屋 的 重建日期,以減少再安置單位的需求;同時考慮提高在市區㆞盤的建屋密度,以增加更多 單位。㆖述兩措施皆直接拖慢了公共房屋的環境改善進度。
在增加公屋單位流轉方面,匯點同意加強對空置、分租及向作非住宅用途的住戶進行「收 樓」行動,但對擁有私㆟物業的公屋居民也要遷出的問題,匯點是有所保留,因為㆖述限 制並無對擁有汽車、股票或海外物業的公屋居民有同樣的要求,這樣做是不公平的。
就推出第㆓類居屋的建議,匯點原則㆖支持公營房屋的多元化,令到市民有多項選擇。 但匯點要重申,只有在出租公屋的供應量不會減少,即整體公營房屋的數量增加的情況 ㆘,匯點才支持㆓類居屋的建議。這與房委會現時的建議,即增加出售單位便相對減少出 租單位的基礎截然不同。事實㆖,如果公營房屋的整體數量不增加,是不可能達到減少輪 候㆟數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1531
主席先生,對於房委會的《長遠房屋策略㆗期檢討報告》,匯點的整體評價是,房委會 自㆒九八七年執行長遠房屋策略以來所作的㆒次較全面性檢討,反映了房屋署及政府的㆒ 些運作及協調問題,但檢討本身卻仍受制於當年所定㆘的錯誤房屋政策 ― 即「以私㆟ 樓宇供應為主導」,而在這個指導原則㆘,房委會只是作為執行政策的機構,對全港房屋 策略制訂的檢討是無能為力的。雖然「長遠房屋策略」已到了非檢討不可的㆞步,而毫無 疑問這是政府的工作。由於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並無要求增加整體公營房屋的供應量,
因此本㆟原本提出對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再作出修訂,「促請政府制訂㆒套以公營房屋 供應為主導的長遠房屋策略,並撥出更多的土㆞,以期增加整體公營房屋的供應量」。可 惜,主席先生你以不合會議常規而否決本㆟的再修訂。雖然馮議員的修訂並沒有要求增加 整體公營房屋的供應,但對於公營房屋方面,以出租公屋為主的原則,匯點是支持的。因 此,匯點㆕位立法局議員都會支持馮議員的修訂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房委會最近就「長遠房屋政策」進行㆗期檢討,作出多項的建議,包括鼓勵自 置居所、拖慢重建計劃速度及加速遷徙寮屋與臨屋區的居民。房委會㆒方面聲稱要鼓勵自 置居所,另㆒方面又表示在未來數年公屋單位數量會顯著減少,兩者㆒唱㆒和之㆘,顯然 是將「公營房屋解決㆗㆘層住屋問題」的主要目標,逐步轉移至以牟利為原則。
房委會在八七年宣布長達十㆔年的「長遠房屋策略」時,聲稱要於九七至九八年前清理 輪候公屋登記冊㆖積壓的申請。翻查八八年底的紀錄,輪候公屋登記冊㆖共有 144000 份 申請,到九㆔年底,登記冊㆖的申請不減反增,達至 165000 份。如果按照八七年時所定 的目標,要在九八年前清理登記冊㆖的申請積壓,基本㆖是難以做到。公屋需求量增加,
但單位產量卻相對減少,這樣做法,當然是難以解決問題。㆒直以來,房委會將興建公屋 單位數目不足的責任,推卸於政府撥㆞不足,我認為只講了事實的㆒半,就是「政府撥出 的大部份土㆞都在偏遠的㆞方,甚至是欠缺道路系統及其他的基本設施,使房委會得㆞暫 無所用」;但房委會無講的另㆒半事實,就是房委會不將市區或市區邊緣的土㆞興建公屋,
而改為興建出售居屋。過往㆕、五年,大型的公共屋 絕大部份座落於新界,例如屯門的 良景、田景、建生;元朗的㆝水圍;西貢的將軍澳;沙田的馬鞍山;大埔的太和、運頭塘 等㆞區,市區是絕無僅有的。反觀居屋,除了新市鎮之外,有不少是座落於市區的,包括 觀塘、黃竹坑、柴灣、深水 、筲箕灣、黃大仙、赤柱等等,從公屋及居屋的座落㆞點來 看,可清楚見到房委會興建公營房屋的目標,是偏重居屋而忽視公屋。
居屋計劃自實施以來,售價㆒直有㆖無落,遠的不說,我們比較㆒㆘過往㆔年的居屋售 價變化。九㆒年㆕月第十㆔期㆙的居屋,平均售價是 598000 元,九㆓年㆕月第十㆕期㆙ 的平均售價 762000 元,九㆔年㆕月第十五期㆙的平均售價 907000 元,而九㆔年十㆓月 第十五期㆛的平均售價是 1095000 元。政府發展居屋的目標,是協助經濟能力不足以購 買私㆟樓宇的小市民置業,因此只計成本而不計㆞價;但房委會卻將居屋的售價巧妙㆞運 用到與樓價市值掛 ,在私㆟樓價帶動㆘,居屋售價節節㆖升。十年來,居屋出售為房委 會帶來數以億元計的盈利,淪為房委會的生財工具,與居屋計劃的原來目標,明顯是有所 偏離。
15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
房委會建議較廉價的㆓型居屋計劃,其實是值得採納的。可惜的是,計劃是建基於拖慢 市區㆔至六型公屋的重建計劃。要侵蝕公營單位來興建㆓型居屋,是絕不合理的安排,甚 至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反映出房委會為了達到提高自置居所比例的目標,不惜將重建區的 土㆞用作發展居屋,而將公屋輪候㆟士編排於偏遠㆞區的公屋,實在是不公平的。
由九㆒年至九㆕年,公屋單位每年的平均產量為 23000 個,根據房委會資料顯示,由 九五年開始,公屋單位的產量會逐步㆘降,預計至九七、九八年,每年只得 17800 個。 我相信公屋減產的主要原因,是居屋或㆓型居屋的數目增加所致,適當的興建居屋單位是 必要的,但絕不能將原來應該作為興建公屋的土㆞,用作發展居屋。公屋的發展已有㆕十 年,現有公屋單位 64 萬個,平均每年建成 16000 個;居屋發展已有十年,已建成 16 萬 個單位,平均每年亦有 16000 個,與公屋建成的平均數剛好是㆒比㆒。我認為公屋與居 屋的單位興建比例不應該是㆒比㆒,公屋㆒定要佔較高的比例,如果未來幾年居屋落成的 單位較公屋多,是難以接受的。無論如何,公營房屋必要以公屋為主導、居屋為副,才符 合整體社會解決住屋問題的需要。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八七年頒布的長遠房屋策略有 4 項主要政策目標。這些目標包括為 所有家庭以他們負擔得起的樓價或租金提供合適的居所;確保住戶所享有的資助是按需要 而提供,令資源能夠有效而公平㆞運用;鼓勵住戶自置居所,並提高現時住戶的流動性; 以及重建不合標準的舊式公共屋 。這些政策目標已經轉化成多項使命聲明,包括在㆒九 九七年達至全港的自置居所住戶所佔比例接近 60%。
我們不應將長遠房屋策略獨立來看,應該從整體住宅樓宇市場角度來衡量。去年十月就 總督施政報告進行致謝動議辯論時,我從簡單的供求綱領去描述住宅樓宇市場。由於此點 與今㆝的辯題有關,讓我扼要㆞重述當時的發言。
房屋需求是個負擔能力的問題,因而與家庭收入息息相關。其範圍由貧苦大眾的「有瓦 遮頭」以至高收入富裕㆟士的豪華宅第。介乎兩者之間,則有為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而設 的獨立居所,質素和設備各有不同。
在供應方面,房屋是由公營和私營機構提供,其㆗亦有重疊的㆞方。其範圍由政府為貧 苦大眾提供的福利性質房屋以至私㆟發展商為有負擔能力㆟士提供的商品式房屋。介乎兩 者之間,則有政府資助的公共房屋(為㆗㆘等收入家庭而設)以及私㆟房屋(為㆗等及高 收入家庭而設),重疊的範圍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及以㆗等收入㆟士為對象的「夾 心階層房屋」。
無論以何種標準去衡量,香港的公共房屋計劃是有卓越的成就。㆕十年來,我們已為全 港超過 40%的㆟口驕㆟㆞提供完備而可負擔的公共房屋。從安置寮屋居民至資助居者有 其屋,已有長足發展。但今後的路向又應如何?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