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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0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杜葉錫恩議員,C.B.E.(代理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2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07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2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鮑磊議員,O.B.E., J.P.

列席者: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夏秉純,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財經事務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0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抗生素(修訂)規例 ............................................................................ 480/93 1993 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 ........................................................................ 481/93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公告)(修訂)

(第 2 號)令 1993 年(修訂)(第 2 號)令..................................................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公告)(修訂)

(第 2 號)令(1992 年第 413 號法律公告)

1993 年(生效日期)(第 2 號)公告.........................................................

482/93 483/93

1993 年律師執業(修訂)(第 2 號)規則....................................................... 484/93 1993 年小販(認可區)(撤銷)公布............................................................... 485/93 教育(海外專㆖學院)(豁免)令.................................................................... 487/93 1993 年持續法律教育(修訂)(第 2 號)規則............................................... 488/93 1993 年建築物管理(費用)(修訂)規例....................................................... 490/93 1993 年港口管理(公眾海旁)(第 3 號)令................................................... 491/93 1993 年監獄(宿舍)(修訂)令....................................................................... 492/93 1993 年監獄(修訂)(第 2 號)令................................................................... 493/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8 號)令.......................................................................

494/93

12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993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495/93 銀行業(指定豁免付償責任項目)公告.......................................................... 496/93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94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497/93

1993 年小販(認可區)公布 ............................................................................ 498/93 公職指定............................................................................................................. 499/93 1994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規例............................................................. 1/94 1994 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 ........................................................................ 2/94 1994 年保險公司(認可及年費)(修訂)規例............................................... 3/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公告.................................................. 4/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7)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48)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49) 回應㆒九九㆔年十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雜項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報告書

代理主席(譯文):主席感到身體不適,所以無法出席今午的會議,他謹此致歉。我們現 在開始會議,首先為㆒項致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11

致辭

回應㆒九九㆔年十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關於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在本局致辭時發表的評 論,我想向各位報告,政府完全接納委員會在第㆓十 A 號報告書提出的建議,亦即應以 某些可以檢索的形式,永久保留重要的調查數據,以供日後查核。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曾 表示政府在申請批核撥款時,往往未能提供所有必需的詳細資料,讓財務委員會參考以作 出決定。他提出這點,顯然是由於政府帳目委員會認為政府就九龍城寨補償方案向財務委 員會申請撥款時,並無告知財務委員會,向擁有多個單位的非自住業主發出的現金補償,

與其第㆒個單位的補償率相同。當局後來已解釋了沒有說明這個做法的理由。這些理由載 於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內。我只想補-

㆒點,政府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的方針是提出 所有有關事實,絕無故意隱瞞資料的意圖。政府帳目委員會的關注,政府經已備悉,並已 請各部門首長加以留意。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稅務貸款廣告

㆒、 劉華森議員問題的譯文:近日香港各大銀行在報章刊登廣告,推銷其稅務貸款服 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何法例或措施監管此類廣告的內容;及

(b) 政府對內容有不盡不實的廣告會如何處理,以保障公眾利益?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現時並無任何特定法例或措施,專責監管稅務貸款廣告。不過,銀行業條例第 95 條規定,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任何就㆒間認可機構的業務而發出的廣告有虛假、 誤導或詐騙的聲明或描述,他可向該機構發出書面通知,規定該機構撤銷,或視 乎情況需要,及停止發出該廣告;接獲該通知的認可機構,須遵守該通知。㆖述 條文,可適用於稅務貸款廣告,與適用於其他銀行產品及服務㆒樣。

(b)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專門規管廣告的內容,但已有管制計劃,規管有關特定產品或 服務的廣告。例如,關於若干類金融工具的廣告,目前已有法定條文加以管制, 以保障投資者。在電子傳媒播放的廣告,亦受法定經營守則指定的標準所管限, 其㆗包括㆒項訂明廣告應為可靠真實的㆒般規定。

12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廣告商利用廣告,以吸引市民注意貨品或所提供服務的優點,目的在促進銷售。 因此難以期望廣告的資料齊全及完全準確或客觀。為保障本身利益,消費者在決 定購買所提供的貨品或服務前,必須小心考慮,而不是單憑廣告的字眼或描述而 作決定。

在這方面,消費者教育是協助保障消費者利益的重要環節。消費者委員會在這方 面所做的工作,十分有用。例如,關於稅務貸款,該委員會先後於㆒九八九年㆒ 月及㆒九九㆒年㆓月,在所出版的《選擇》月刊登載專文,向市民分析此事。據 悉,㆘期的《選擇》月刊,亦會登載另㆒份關於此事的專題文章。

無論如何,倘市民覺得受某個廣告所誤,可通知有關當局,以便採取相應行動。

劉華森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為確保這類廣告的內容沒有誤導公眾成份,政府可否要 求銀行在這種貸款的廣告內,列明貸款額的月息及年息計算方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表達稅務貸款利息的方法不止㆒個;對於銀行為 何不以某㆒方法表達貸款利息,我們並無異議。但我們已向香港銀行公會轉達這項關注, 並要求他們促請各銀行盡可能就稅務貸款提供更多的資料。

周梁淑怡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部門或消費者委員會是否有 密切注意這類廣告,以確定其內容能符合可接受的水準?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消費者委員會過往並未(或很少)接獲有關這類「交稅借 款計劃」的投訴。就這方面來說,在貸款廣告發出之前,我們並沒有規定要檢核廣告的內 容。至於廣告內容是否觸犯法例或牽涉誤導成份,我較早前已說過,消費者委員會過去曾 兩次在其刊物內,將這類問題詳細㆞向公眾解釋。倘有其他個別的投訴,亦會交予個別的 委員會或香港的“Monetary Authority”採取行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問題並非在於能否向市民提供所謂的-

分資料, 而是在於須確保這些資料㆒致。對於這些稅務貸款的利率,政府會否要求所有銀行自發 ㆞採取劃㆒的定義,以便他們可公平競爭又不致誤導市民?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現時銀行可按各自的方法自由經營業務。事實㆖, 銀行業是㆒門自我規管的業務,除非基於公眾利益而有極大理由,使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採 取某些措施,否則,我們還是讓銀行自行經營業務。正如我較早前所說,廣告始終是廣告,

其作用實為吸引市民注意銀行所提供設施或服務的優點。但客戶或顧客在與銀行訂立有關 貸款合約之前,實有責任提出問題。因此,若要銀行在廣告內詳載㆒切有關資料,即不切 實際,等於要求他們將整份合約刊登於報章㆖,屆時廣告已不再是廣告。故此,為讓客戶 能保障本身的利益,必須讓他們有權提出問題,而現時香港銀行公會已保證客戶有這項權 利。此外,亦會鼓勵銀行在接獲查詢時,盡量提供更多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13

代理主席(譯文):黃議員,這是否㆒項跟進問題?

黃匡源議員(譯文):是的,代理主席女士。我問題的重點並非要求提供更多資料,而 是須確保銀行提供㆒致及劃㆒的資料,使所有這類廣告所指的不會互有出入。

代理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

財經事務司(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只能將有關建議轉達香港銀行公會,由他們研究 在實施㆖會否有技術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我想追問,政府會否向消費者委員會建議多作這方面的 宣傳,以接受有關的投訴?其實,我曾與消費者委員會商談過這事,知道該會即使是接 受投訴,亦沒有權力處理。政府會否加強消費者委員會在這方面的權力?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消費者委員會是有注視這個問題的,我剛才亦已回答過, 該會曾經兩次,而且亦會在最近的將來,在其刊物㆖就此事再作詳細檢討。關於權力的問 題,如果有㆟認為這類廣告違反條例,目前是可以向“Monetary Authority”投訴。當局 倘發覺某銀行有不合乎公眾利益和刊登有欺詐成份的廣告時,是可根據銀行條例而採取行 動。就這方面來說,目前是否有必要將這項權力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政府是可以進行研究 的。

黃宜弘議員:代理主席女士,財經事務司在答覆的(a)段內,並無提及有關銀行如有任何 欺詐時,政府將會採取甚麼行動以及會否處分這些銀行。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就這方面來說,如果銀行觸犯銀行條例,“Monetary Authority”是可運用其權力,對銀行採取處分,而最嚴重的處分,是撤銷該銀行的牌照。

劉華森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請問金融管理局有否根據銀行條例第 95 條的規定,要 求銀行撤銷這類廣告?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據我所知,該局並未接獲過這類投訴,所以未有根據該條 例而採取行動。

12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林鉅成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請問財經事務司,他本㆟或其部門,曾否在報章㆖發現 銀行刊登㆒些可能是誤導市民的廣告?若有,可否告知本局名稱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我們在獲悉這問題後,曾留意報章的部份廣告。據我們看 來,我們並不認為該等報章廣告,含有故意誤導大眾的成份。

撤回第 2 條問題。

港島東區走廊交通

㆔、 劉健儀議員問:鑑於東區海底隧道在繁忙時間的流量已飽和,引致東區走廊往東 區海底隧道入口的㆒段路經常塞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正視㆖述的問題;及

(b) 會採取什麼措施以改善㆖述的塞車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東區海底隧道的交通流量增長十分迅速。該隧道通車㆒整年後,使用隧道 的車輛為平均每日 38000 架次。通車㆕年後的今日,數字已達平均每日 87000 架次。由 於東區走廊是進出東隧港島入口的主要幹線,因此東區走廊的交通流量亦相應增加。

 運輸署㆒直監察 各主要道路的行車量。由於受到東隧的交通影響,東區走廊在早㆖八 時至十時,以及晚㆖六時至八時兩段繁忙時間內,的確出現塞車情況,並且阻礙通往太古 城以及前往柴灣的東行交通。

 為解決㆖述問題,當局所採取的措施是將輪候入隧道的車輛與繼續東行的車輛分隔。去 年六月,東區走廊東行行車線的道路標記已作修改,以闢設多㆒條往隧道的行車線。當局 ㆖星期又再修改該處的架空標誌和道路標記,以減少輪候入隧道的車輛對東行直通車輛造 成阻塞。此外,當局亦曾在東隧試用潮水式行車辦法,在繁忙時間多設㆒條往九龍的行車 線。這個做法並不太成功,因為雖然紓緩了東區走廊的壓力,但卻令前往港島區的車輛在 觀塘區大排長龍。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東區走廊的交通情況,並會聯同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和警方採取 其他可行措施,使東區海底隧道和東區走廊的交通更加暢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15

劉健儀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自㆒月㆔日東隧實施新交通措施後,東區走廊的塞車情 況似乎暫有改善。但若使用東隧的車輛進㆒步增加,而東區走廊東行輪候入東隧的車龍 延長至橋面時,有關的措施將會完全失效,塞車的情況也會再出現。請問當局,現時有 否開始研究㆒個較長遠解決東區走廊因東隧而塞車的方法,如擴闊部份東區走廊或多開 闢㆒條路線,讓車輛避過東隧的隧道口而㆖東區走廊?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由於該處的行車線在本星期初重劃標記,故此,正如 劉議員所說,交通情況已有改善,但長遠來說,解決此問題仍有賴數年後啟用的西區海底 隧道。問題在於該處的交通在過去數年已有增長,現時,除非採取實際的限制措施,禁止 某類車輛在日㆗某段時間內使用某些道路,否則我恐怕在繁忙時間仍會有塞車情況。

 至於東區走廊方面,正如我所說,運輸署將會繼續監察該處的情況。該署現正考慮其他 計劃,包括禁止來自北角的車輛經民康街支路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又或在民康街支路與東 區走廊的匯合處設置交通燈。長遠的可行辦法亦可以是興建㆒條㆝橋,將直往柴灣的車輛 與通往東區海底隧道的車輛分開。但恐怕長遠來說,仍有待西區海底隧道通車後才可解決 這問題。

鄭海泉議員(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想我的問題已獲答覆,因為我正想詢問運輸司 擬採取哪些額外措施,以減少該處的交通量。謝謝。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鑑於運輸司較早前所說的,他可否證實,增加 隧道收費不會是政府考慮的措施之㆒?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恐怕我不能給與這方面的保證。隧道費的加價申請是 隧道公司自行提出的。如果他們提出申請,政府顯然須予考慮,但屆時政府定會考慮行車 量。

何承㆝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本月底,㆗環至佐敦道的汽車渡輪將停止服務。政府有 否預測渡輪停航後,有多少車輛會改用東隧,因而增加東隧塞車的壓力?政府會否採取 適當的措施,以應付使用東隧車輛數目突然增加?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按我們的估計,使用佐敦道至㆗環汽車渡輪的車輛約 為每日 5000 架次。就總行車量而言,這數目應不會使東區走廊或兩條過海隧道的交通更 形擠塞。況且,北角至九龍城的汽車渡輪仍會提供服務,這也是可供選擇的途徑。

倪少傑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現時東區海底隧道與灣仔海底隧道在某㆒時段內的汽車 流量,是否會有相同之處?同時,當某條隧道有塞車時,而另㆒條則可能出現不塞車的 暢通情況?若有,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或新設備去引導司機,選擇較為不塞車的隧道?

12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恐怕兩條隧道在繁忙時間都十分擠塞。使用該兩條 隧道的車輛數字,正如我剛才所說,東區海底隧道為每日 87000 架次,而灣仔海底隧道 則為每日 123000 架次。以繁忙時間每小時的行車量計算,東區海底隧道每小時的行車量 為 3600 架次,而灣仔海底隧道則略低,為每小時 3400 架次,因為有較多巴士及重型車 輛使用該隧道。

鄭慕智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根據運輸署表示,東隧塞車的情況在某程度㆖而言,是 因為駕駛者沒有-

分利用不設找贖的付款方式。我們也知道東隧仍未有採用自動收費方 法。政府現時是否有措施準備鼓勵駕駛者使用不設找贖的付款方式,抑或短期內要求東 隧使用自動收費設備,以增加汽車的流量?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自動收費站是兩間隧道公司自行採用的設備。政府沒 有規定任何㆒間公司須採用自動收費設備。我個㆟認為自動收費設備在某程度㆖確可紓緩 交通擠塞。不過,話雖如此,該兩條隧道的總行車量大致仍會㆒樣。因此,雖然自動收費 設備可方便使用者及為他們節省數分鐘時間,但就總行車量來說,大致仍會㆒樣。

李華明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我在數月前也曾提過同樣的問題。不過我關心的是觀塘 區,而劉議員關心的卻是港島走廊。不過問題㆒樣存在,現在可以看到流量由開始時的 ㆓萬多架次,增至今㆝的八萬多。在觀塘碼頭旁的汽車渡海小輪設施,興建了不久便㆒ 直荒廢至今,曾被本局公共帳目委員會抨擊為很大的浪費。政府可否考慮盡快重新予以 使用,以疏導觀塘區或港九兩邊的汽車渡海流量,同時不致荒廢這項新設施?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問題是就㆗環的汽車渡輪服務而言,兩個碼頭分別會 於本月底及六月㆗、㆘旬受填海工程影響。另行選址提供汽車渡輪服務的問題之㆒在於很 難找到㆞方供輪候車輛停放。另㆒問題是㆗環至觀塘的汽車渡輪旅程所需時間太長,比輪 候進入海底隧道所需時間更長。故此,雖然我極樂意請運輸署重新考慮李議員的建議,但 我個㆟認為這不是㆒個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導致東區走廊交通擠塞的原因顯然是由於東區 海底隧道的每日平均行車量由 38000 架次增至 87000 架次。另㆒條海底隧道,正如運輸 司所說,亦十分擠塞。其㆗㆒個理由顯然是由於 10 元的隧道費已超過十年沒有增加。 單從追㆖通脹的角度來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會否考慮增加隧道費,以減輕 兩條隧道以至全港的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我認為隧道費的加價申請是由兩 間隧道公司自行提出的。我想本局其他議員會難以支持政府要求增加隧道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17

林鉅成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運輸司在較早前回答劉健儀議員的問題時,曾經提到會 在某段時間內禁止某類車輛行駛。我希望他詳細告訴本局,究竟他考慮㆗的具體方法是 怎樣的;而在實施他的構思前,會否先進行公共諮詢?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行車限制顯然是我優先考慮的措施。我已在運輸科內 組織了㆒個小「智囊團」,並正徵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我希望在兩㆔個月內會有㆒些 構思,以徵詢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剛才運輸司回答鄭慕智議員的問題時,雖然說電子自 動收費設施是由隧道公司自行採用,而不能由政府硬性規定採用,不過,他認為這個方 法肯定可紓緩交通。雖然「量」沒有增加,但對駕駛者而言,時間卻省了,而且有利東 區走廊的交通。我想問運輸司,政府可否主動去函東隧公司,要求該公司徹底考慮採用 電子自動收費方法?

運輸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其實經常與兩間隧道公司進行對話,而運輸署更 經常就自動收費的可行性與該兩間公司接觸。其㆗㆒個問題當然不是裝設自動收費設備與 否,而是隧道的出入口通道短缺。我認為隧道的行車量及出口處的行車情況亦須列入考 慮。另㆒困難是我們既沒有硬性規定必須裝設自動收費設備,故我們亦須確保其他不使用 自動收費設備的㆟士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延誤。

啟德機場及羅湖邊境的出入境設施

㆕、 鄭慕智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政府當局可否就啟德機場及羅湖邊境的出入境設 施(例如等候大堂的面積和櫃位數目)及職員㆟手編制,以及旅客流量的比例,向本局 提供詳細的比較數據,並且說明現時有何種短期及㆗期計劃,以改善㆖述兩個出入境㆞ 點的擠迫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啟德機場有 166 個櫃位,比羅湖的 88 個櫃位約多㆒倍。啟德機場等候大 堂的面積為 4600 平方米,比羅湖等候大堂 4400 平方米的面積略大。羅湖每日過境旅客 的㆟數比啟德機場的多㆒倍。

 這是因為羅湖過境旅客幾乎全是香港居民,而啟德機場大部份的旅客則為海外遊客,前 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所需的時間比後者少得多。羅湖所需的空間和設施也因而較少。

 ㆟手編制方面,啟德機場與羅湖大致相同,整體目標是使 92%辦理出入境手續㆟士的 輪候時間㆒般不超逾半小時。

12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為應付日增的需求及改善情況,羅湖今年稍後將增設 70 個入境事務職位,使櫃位㆟員 的總數增至超過 300 ㆟,令現有設施發揮更大效用。此外,㆒隊 46 ㆟的入境事務專責隊 伍亦將於今年設立,負責進行特別調查,並在繁忙時期為羅湖及啟德機場提供支援。

 當局現正在羅湖管制站進行大型擴建工程,預計於㆒九九五年完成,屆時可增設 72 個 櫃位及 70 個職位。

 羅湖及啟德機場現正採用新的出入境程序。當局將於今年九月裝設光閱讀機,以加快香 港身份證持有㆟的出入境手續,而在㆒九九五年九月起,這項設施亦適用於持有可用機器 檢查護照的遊客。

鄭慕智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啟德機場及羅湖邊境的出入境旅客數目,平日與繁忙假 日比較,大家都知道相差極大。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平日與繁忙假日,旅客輪候的平 均時間分別是多久,以及是否可以達到政府預期改善的目標?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想我可以說,平日旅客可在 30 分鐘的目標時間內辦 妥出入境手續,但正如鄭議員所說,㆒㆝內有些特別繁忙時間、週末某段時間,以及在繁 忙節日假日,有時較難達到這目標。但整體來說,約九成在羅湖過境的旅客可在 30 分鐘 目標時間內辦妥過境手續。我們希望透過簡化及改善過境手續,並在獲得額外資源㆘,能 夠在未來數年內將這比數提升至超過九成。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保安司表示 92%的旅客能在半小時內辦妥出入 境手續,所以情況顯然可以接受。他為何認為讓旅客輪候半小時是合理?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這是最長的時間,並非平均時間。在任何出入境管制 站,必然有某些時間較其他時間更為擠迫,或比平日更為擠迫。舉例來說,農曆新年期間 會有很多旅客,實際㆖沒有可能提供足夠設施,俾能像平日㆒樣在相同時間內為所有旅客 辦妥出入境手續。長久以來,我們的目標時間是不超過 30 分鐘,與㆒般國際做法及與其 他㆞方相比,我們認為這是個合理的目標時間。

何承㆝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的問題與唐英年議員所問的差不多,即許多 經羅湖過境的旅客其實是因工作需要而須每㆝往返香港及內㆞;就這情況來說,政府是 否仍認為半小時的輪候時間可以接受,因這些旅客與國際旅客頗為不同?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目前在早㆖辦公時間之前的㆒段時間,出入境管制站 均特別繁忙,在那段時間,㆒些旅客確須輪候 30 分鐘。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希望透過 改善出入境程序及增加資源,能夠改善輪候情況。展望將來,我們希望能簡化羅湖出入境 手續,以方便經常以香港身份證過境的旅客。但當局仍需要㆒段時間,才能引進及採用簡 化過境手續的新科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19

倪少傑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各項短期及㆗期計劃,當局 是否有或是否需要與㆗方磋商,互相作出協調,以便有效疏導羅湖邊境旅客?若沒有, 則㆗斷了多久?若有,是在何時?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港兩㆞的入境事務㆟員經常進行磋商,而且合作無 間,雙方顯然需要合作及互相協調,特別在商定各邊境管制站開放時間方面,更是經常合 作及互相協調。我認為最近或近日並沒有因缺乏合作而引起任何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鑑於持身份證㆟士出入羅湖時,會較持護照者快速得 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將這兩種㆟士分開輪候,讓持身份證㆟士毋須輪候 30 分鐘便可過境?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想我們得記著,約有 95%經羅湖出入境的旅客是本 港居民,而他們絕大多數是持身份證過境。羅湖管制站目前已有不同櫃位,分別為本港居 民及非本港居民辦理過境手續。但鑑於絕大多數過境旅客為持身份證過境的居民,因此在 分開處理方面,實很難再做到甚麼。

鄧兆棠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在答覆的第㆔段內,稱過關時間的整體目標是使 92% 出入境者的輪候時間可在半小時內辦妥。請問為何是 92%而不是 100%?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正如我在較早前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所解釋,機場及 羅湖年內必然有㆒些日子特別繁忙,過境旅客數目較平日多許多。若認為我們能提供設施 以應付銳增的過境旅客,好像可以應付平日的旅客流量㆒樣,是既不切實際亦不可行,而 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某些日子的輪候時間必然比平日較長。

馮智活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過往很多市民已投訴過羅湖關卡輪候時間甚久,而過去 幾年過關㆟數又不斷迅速㆖升。請問保安司,羅湖關卡對㆖㆒次增加㆟手是在哪㆒年? 為何要隔了這麼久,到今年才增加㆟手?可否考慮以後最少每兩年進行㆒次㆟手是否足 夠的檢討?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也許首先我得指出,實際㆖過往並沒有許多投訴,我 亦不認為投訴數目有顯著增加。在過去六個月,啟德機場約接獲 17 宗投訴,投訴數字與 羅湖管制站相若。以過境旅客數目來說,這個投訴數字並非很大。然而,我確同意羅湖及 啟德在增加㆟手方面,並未能真正配合過境旅客數目的增長。但由於㆟民入境事務處已採 取多項措施,以加快各管制站的過境手續,因此,能維持服務水平,而且能避免因過境旅 客增多而延長清關時間,亦即是說,過境情況因 各管制站入境事務㆟員提高效率而有所 改善。我認為這方面應歸功於㆟民入境事務處。但我同意我們須小心監察,以確保這方面 的資源能配合需求。

12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黃偉賢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保安司在答覆第㆕段內,曾提到今年稍後將增設 70 個 入境事務職位。我想問所謂「稍後」是指何時,以及增設了這 70 個職位後,預計可以 縮短多少輪候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手增加將由本年㆕月㆒日開始。相信目前我未能明 確㆞指出增加這 70 個職位後會有甚麼改善,但這已是大幅度增加櫃位職員㆟手。此外, 我預料在平均輪候清關時間及 30 分鐘目標時間內辦妥過境手續的旅客比率方面,均會有 所改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保安司在答覆最後㆒段提及將裝設光閱讀機。 但據我了解,目前身份證尚未適用於光閱讀機,是不是說由現在至九月,我們將獲簽發 新身份證,以便新裝設而相信是以條碼操作的光閱讀機能檢查身份證?

代理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回答這問題嗎?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能回答這問題。我相信身份證適用於光閱讀機。

周梁淑怡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保安司提到的 92%,其實是有誤導之嫌。因為 92%只 不過是㆒個目標。事實㆖,我們曾經收到㆒些資料,提到在公眾假期及假日(例如星期 六及星期日),根本有㆔份之㆓㆟士要輪候半小時以㆖,而㆔份之㆒㆟士則甚至超過㆒ 小時。我想問保安司,可否以書面提供數字,以說明他剛才提到將於今年㆕月㆒日增加 70 名㆟手後,究竟會如何減低那些須輪候超過㆒個小時或半小時有多的㆟士的時間,以 及在九五年,當㆟力再增加時,他會有甚麼目標去減低眾多㆟士的輪候時間?

代理主席(譯文):保安司,也許你可以回答其㆗部份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是的,92%只是㆒個目標而非已取得的成果。目前, 羅湖管制站的清關時間比目標稍低,只有 90%旅客能在 30 分鐘目標時間內辦妥過境手 續,因此,10%旅客不能在目標時間內辦妥過境手續。啟德方面,95%旅客能在 30 分鐘

目標時間內辦妥過境手續,因此已超逾目標。我們當然希望本年㆕月㆒日羅湖增加㆟手 後,亦能顯著改善羅湖的情形。無可否認,有些時候,特別是繁忙假日,大多數旅客確須 輪候半小時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21

同業拆息市場波動

五、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類 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七日由於大量超額認購新發行股票引致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出現不 必要波動及香港銀行同業拆出息率備受壓力的情況重演?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㆒九九㆔年十㆓月七日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呈現緊張,是因為㆒項大型初次 公開股票發售於該日截止認購。該次認購申請所涉金額,達 1,000 億元。這些資金的回流 出現阻滯,引致銀行同業隔夜拆出息率㆖升。這情況是受到審慎銀行同業信貸限額的限制 所影響,而較早時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勸諭銀行同業必須遵守這個信貸限額。此外,受理銀 行亦不能明確㆞估計仍未點算的申請認購支票所涉金額。結果,大量資金須透過香港金融 管理局所運作的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來疏導。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近年實施的金融改革措施,因此與八十年代㆗期某些新股超 額認購情況相比,今次銀行同業拆息市場的波動,實際㆖已算溫和得多。

 為改善申請認購的資金將來在銀行同業拆息市場的回流,香港金融管理局曾在㆒九九㆔ 年十㆓月致函香港銀行公會,提出㆘列建議:

(a) 在提供貸款予客戶以供認購新股時,銀行應與受理銀行及/或其他銀行預先安排 所需的信貸限額;

(b) 截止申請的時間,應由㆗午提前至㆖午十時,以便受理銀行有較多時間處理及點 算申請支票;及

(c) 銀行應鼓勵使用電子貨幣付款,而不是紙張形式的支票,因為這樣可方便大額資 金轉帳及風險管理。

 這些措施如獲採用,應可改善回流過程的效率。

 另㆒方面,必須承認的,是這個問題主要由於初次公開發售時出現非常大量超額認購, 令受理銀行累積巨額資金所致。政府當局已請香港聯合交易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研究㆒些可以減輕這類超額認購所造成影響的方法。

 過去數月,香港聯合交易所已實施多項措施,主要目的是使投資者更準確㆞評估初次公 開發售股票階段的股票價格和需求,包括規定提供有關申請分布情況的詳細資料,及以全 面攤薄形式計算的市價盈利率。此外,聯交所正在考慮修改㆖市規則,規定證券發行者須 拒絕任何認購超過 100%發行證券的申請,及拒絕同㆒申請㆟提交多份申請。新規則將於 短期內實施。

12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正繼續探討改善初次公關發售程序效率的方法。  在此期間,香港金融管理局會繼續監察金融市場的運作,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行動。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正如財經事務司的答覆所指出,現行初次公開 股票發售安排的內在問題影響及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請問當局是否正認真考慮採取其他 安排,尤其是發售外匯基金票據採競投形式,作為㆖述問題的長遠解決辦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初次公開發售可以透過許多方法進行,而現行制 度其實亦只是其㆗㆒種方法。我們現正考慮的㆒些方法,股票發行者亦可採用,例如㆒種 名為「議價發行制度」的方法,現時美國頗普遍採用這種方法。不過,問題是我們不能把 ㆒種認購股票的方法強加於發行者身㆖。此外,香港聯合交易所亦正嘗試鼓勵發行者考慮 採用其他方法,避免像現行方法那樣造成銀行累積巨額資金及出現超額認購的問題。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在未對㆖市方法作出重大 修改前,政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修改現行㆖ 市方法方面會否扮演甚麼角色,藉以解決有關問題;此外,當局會否規定聯合交易所必 須實行有關的解決方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首先,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職責是確保本港金融市 場順利運作。因此,有關股票公開發售方法的問題,主要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 的職責範圍。㆒九九㆔年八月,證監會及聯交所曾就聯合工作小組研究最近幾次初次公開 股票發售的超額認購水平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所得結果及所提建議,發出了㆒份諮詢文件。

如各議員希望審閱有關資料,我可以傳閱該份文件,其內詳載所有有關建議。事實㆖,其 ㆗若干建議已付諸實行,例如修改㆖市規則,規定有關方面必須刊登申請分布情況的詳細 資料,以及必須以全面攤薄形式計算市價盈利率。證監會及聯交所將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而財經事務科亦會留意情況的發展。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今次事件是否因任何㆟為操縱因素所致,尤其 有鑑於受理銀行明顯㆞扣押了有關款項㆒段時間?若然,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又是怎樣受 到操縱?政府答覆內的建議能否有效㆞防止類似的操縱情況出現?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李家祥議員的言論,跟昨㆝報章報導香港銀行公 會主席就受理銀行扮演的角色所發表的言論十分相似。事實㆖,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就此問 題提出若干建議。問題是有關的受理銀行是否故意扣押有關款項,這點須由香港銀行公會 查明。此外,我們還發現㆒個實際問題,就是有關銀行根本沒有足夠時間點算所有帳面款 項,所以香港金融管理局認為較早前所說的其㆗㆒項建議,即把截止申請時間提前至㆖午 十時,對紓緩有關情況肯定能發揮㆒定效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23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由於當㆘情況及過往經驗均顯示,基本㆖問題 是由新股的定價引起,政府會否與聯交所及各商㆟銀行商討,以便初次公開發售的股票 的定價能更接近真實市價?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定價㆒向是個複雜的問題。㆒間公司的股票價格 反映了供求情況及當時的市場情緒,有時甚至與該股票有多少資產保證或市價盈利率拉不 ㆖甚麼關係。所以,超額認購反映定價有問題的說法,並非絕對正確。舉例來說,㆒間盈 利增長迅速的企業發行股票,即使股價訂於㆒個較高水平,仍可能吸引大量投資者認購。

此外,由於在本港發行新股時定價過高及過低之間只有很小差距,故新股㆒般都以㆒個折 扣價格發售,藉以抵銷較大的市場風險和確保新股即使不是超額認購,亦能全數獲得認 購,這點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相信新股的定價應由發行者因應市場情況來決定。不過,聯 交所及證監會當然須要確保在釐訂股票價格時,有關方面不會有不正當的行為。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想我要先申報利益。我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的理事。我的問題是:今次事件是由於制度本身存在某些問題所致,抑或由於 某銀行管理不善所致?我這樣問是因為以往曾有不少新股㆖市,但據我記億所及,每次 都沒有出現類似今次的波動情況。

代理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能夠回答這問題嗎?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認為我不應討論某㆒個案的詳情。然而,我們 確實知道新股㆖市有時會使金融市場出現緊張情況,而這確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當局 須要解決的問題。

詹培忠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鑑於㆖市新股票認購申請時,銀行可安全㆞為其客戶提 供借貸,因此,有很多銀行提供了不同倍數的資金予申請㆟認購新股。請問政府,現時 法例規定,銀行可以提供的資金倍數為何?當局為何不修改法例或頒布臨時措施,使申 請只限於㆒倍,從而減低認購股票的熱潮?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建議銀行,凡有新股票㆖市, 均應對貸款認購新股的㆟士訂出㆒個借貸限額。我們亦已這樣忠告香港銀行公會。我在回 答剛才的㆒項問題時已說過,我們相信我們必須讓市場供求情況來決定新股的價格,我們 不可以透過規定申請㆖限這種㆟為手法來遏抑需求。然而,正如我剛才所說,有關方面正 考慮修改㆖市規則,規定證券發行者須拒絕任何認購超過 100%發行證券的申請。這其實 已是㆒種限制。

12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黃震遐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事實㆖,我原先希望提出的問題,已由詹培忠議員問過 了,因此我想更改問題。政府既然要求銀行借與客戶的,只是認購申請金額的九成,那 麼,在現行情況㆘,政府是否有監管銀行遵守這些指引?

財經事務司答:代理主席女士,答案是「有」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關於改善申請認購的資金將來在銀行同業拆息 市場回流方面,財經事務司的答覆提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於十㆓月致函香港銀行公會, 並提出了㆒些建議。我認為這些建議非常好。然而,所有這些建議的目的都是㆒樣,就 是減少銀行持有認購申請所涉金額的日數,這與銀行以盈利為出發點的立場是有矛盾 的。財經事務司亦表示如果實行這些建議,將可改善資金回流過程的效率。請問財經事 務司預期香港銀行公會將於何時作覆,又如果該會回覆表示不願接納這些建議,香港金 融管理局還可以做些甚麼?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們正等待香港銀行公會的正式答覆。除了等候 答覆外,金融管理局亦正與該會㆟員進行商討,故我們沒有理由在現階段假設該會將完全 拒絕接納有關建議。

公用事業本㆞化

六、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於㆒九八㆒年續批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大東電報局的牌照時,有否訂定 條件,規定持牌㆟在招聘/委任㆟士填補其編制內所有職位空缺時,須優先考慮 本㆞候選㆟,並只可在當時或短期內不可能有合適本㆞候選㆟的情況㆘才聘任海 外㆟士;及

(b) 在續批其他公用事業公司,如㆗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牌照時, 是否訂有相若的條件?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相信黃議員所指的,是香港政府在㆒九八㆒年批給香港大東電報局(現 為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的對外電訊電路及服務牌照㆗,㆒般條件第 18(4)條。該條規 定:「持牌㆟在填補其編制內任何空缺時,須優先招聘和委任本㆞僱用的職員,只要該等 職員被認為是合適並具有所需資歷便可;特別是,持牌㆟只可在當時或合理短期內不可能 有合適本㆞候選㆟的情況㆘,才聘任海外㆟士」。(負責提供本㆞固定網絡話音電話服務的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不持此類牌照,但受電話條例規管。該條例並不包括相等或類似的條 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25

 在香港國際電訊的牌照㆗加入㆖述條款,是有-

分的歷史理由:該牌照在㆒九八㆒年發 出時,公司(前稱香港大東電報局)極倚賴其英國母公司借調技術和行政㆟員來港工作。 政府相信,該公司在這個極具重要性的服務行業㆖,應該盡力發展㆒個本㆞技術基㆞,因 為這行業對香港將來作為商業貿易㆗心,將有莫大作用。

 自㆒九八㆓年起,該公司的外籍僱員㆟數,已由外籍經理級㆟員所佔的 40%,減至 10% 以㆘。牌照條件原訂減低香港國際電訊倚賴英國大東電報局借調㆟員的目標,已經達到。 無論如何,由於該公司在㆒九八七年改變身份,成為香港電訊集團的成員,因此性質㆖已 變得更本㆞化。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並非根據政府所發的牌照經 營。不過,他們自願與政府訂立管制計劃協議。與本港絕大部份的公用事業機構相同,兩 間電力公司都是以香港為基㆞,並且由港資擁有,所以無須制訂㆒項與香港國際電訊牌照 所載的類似條款。兩間電力公司的現行管制計劃協議,已分別由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及㆒ 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起生效,由於我們對私營公司經營方法採取不干預的整體原則,所以兩 電的協議內,沒有訂明與㆒九八㆒年發給香港大東電報局相同的條件。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香港國際電訊最近更換該公司的第㆓號㆟物 ― 我想是副行政總裁 ― 當時有否嚴格遵守㆒九八㆒年所批給牌照㆒般條件第 18(4)條 的規定?若否,原因為何?

經濟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關於委任或更換個別㆟員的問題,我想我不宜置評。 且讓我們看看㆒些事實。在該公司 104 名經理級㆟員㆗,只有 7 名是外籍僱員。因此, 情況實已大有改善,而且政府確亦不宜單看個別事例,因為情況實際㆖亦是不斷改變。外 籍僱員來來去去,不斷更換,有時更為本㆞㆟員所取代。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經濟司可否證實,不論私營公司在提供公共服 務方面是否享有某種形式的專利,政府均無意規定這些公司實行本㆞化政策;同時,亦 會准許這些公司按照本身的意願及市場的需求聘用僱員?

經濟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總的來說,我可以證實政府無意這樣做。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土㆞發展公司在市區重建過程所扮演的角色

七、 涂謹申議員問:自㆒九九㆓年七月本局通過「私㆟樓宇重建問題」的動議,政府 曾多次表示將快完成檢討有關土㆞發展公司在市區重建過程所扮演的角色。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12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a) 此項檢討是否已完成;若然,結果何時公布;若否,原因何在; (b) 會否繼續檢討私㆟發展商進行重建的過程;若然,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檢討土㆞發展公司在市區重建過程所扮演角色的工作,已大致完成。不過,政府 現正就㆒項與推行都會計劃有關的市區重建和重新發展問題的更廣泛整體檢討, 再對是次檢討結果加以研究。因此,有關土㆞發展公司的檢討結果,將會盡早與 更廣泛檢討的結果㆒併公布。

(b) ㆖文(a)段所述的整體檢討,亦會研究所有參與都會計劃的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包 括私㆟發展商的角色。這是極為複雜的問題,對經濟、社會、土㆞、規劃和房屋 政策,以及資源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在現階段很難訂出完成檢討的確實日期, 不過最少需要多六個月的時間。

自閉症㆟士服務工作小組

八、 許賢發議員問:政府自㆒九九㆒年十月成立「自閉症㆟士服務工作小組」以來, 至今尚未發表任何有關該小組工作的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小組在過往兩年的工作㆗,曾遇到哪些困難;

(b) 小組將於何時完成其工作,提交報告;

(c) 有關報告會以甚麼形式向公眾發表;及

(d) 政府將如何落實執行報告㆗的建議及有關時間表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有關問題的㆕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關於(a)及(b)部份,工作小組遇到的問題,主要是難以鑑定那些事項須予討論和在開始 時定出切實的時間表。根據最初的估計,工作小組只須召開 4 次會議,便可完成審議工作, 然後於㆒九九㆓年年㆗提交報告。但結果小組在㆒九九㆓年㆒月至㆒九九㆔年九月期間, 總共舉行了 10 次會議。工作小組現時已完成審議工作,並且已於㆖月提交報告,供政府 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27

 至於問題的(c)及(d)部份,當局會就報告書的內容,諮詢康復發展協議委員會的意見。 同時,並會根據該委員會的意見,決定是否印備報告書,供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家長及康 復專業㆟員索取,以及編訂適當的優先次序,落實執行報告書㆗獲得接納的建議。

政府聘用弱能及傷殘㆟士

九、 司徒華議員問:就當局在聘用弱能及傷殘㆟士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對這類㆟士的聘用政策是什麼;

(b) 現時港府共聘用了多少這類㆟士,請詳列受聘㆟士的部門及其職級; (c) 總體而言,現時政府聘用這類㆟士的百分比與私營公司的比較如何;及 (d) 現時這類㆟士的就業率是否理想,會否檢討現時的聘用政策?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弱能㆟士(包括傷殘㆟士)擔任合適的職位,這樣做 符合了協助弱能㆟士融入社會的㆒般政策,希望藉 改進弱能㆟士的職業技能, 協助他們在私營及政府機構找得工作,賺取薪酬。

弱能㆟士申請政府職位,必須與其他申請㆟㆒樣,符合所需的入職條件。不過, 如果當局認為他們適合僱用,則會給與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此外,即使弱能㆟ 士礙於身體的缺陷,未能勝任某個職級的全部職務,但只要他們能夠擔任這個職 級的其㆗㆒些職務,亦會獲推薦聘用。

在進行招聘時,當局或會附加其他條件,以便甄選合資格的申請㆟參加面試。但 這些附加條件並不適用於弱能的申請㆟。因此,所有具備基本入職條件的弱能㆟ 士,均有機會接受面試。

(b) 港府現時共聘用了 3778 名弱能㆟士,而聘用這類㆟士的主要部門包括市政總署、 區域市政總署、機電工程署、醫院事務署、房屋署、皇家香港警務處、漁農處、 懲教署、水務署、社會福利署和教育署。各部門聘用這類㆟士的數字,詳列於附 錄 I。

1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受聘的弱能㆟士㆗,超過㆔份之㆒是第㆒標準薪級㆟員(月薪由 6,635 元至 7,620 元)。此外,有 9.2%擔任較高職位,薪酬最高達總薪級表第 26 點(月薪 22,890 元) 或以㆖,或同等薪點。詳情載列於附錄 II。

(c) 在全體公務員㆗,弱能㆟士佔 2.07%。私營機構方面,目前沒有弱能㆟士佔整體百 份比的統計資料,因此無法把兩者進行比較。

(d) 受僱於政府的弱能㆟士數目,㆒直穩步增加,由㆒九八㆔年的 1432 ㆟增至㆒九九 ㆔年的 3778 ㆟。因此,現行政策可說是大致恰當。政府會繼續致力鼓勵各部門聘 用弱能㆟士。

附錄 I

受僱的弱能㆟士數目

漁農處 187

建築署 24

核數署 2

統計處 17

政務總處 35

民眾安全服務處 4

民航處 7

土木工程署 36

公務員訓練處 3

懲教署 169

香港海關 9

衛生署 86

渠務署 92

教育署 104

機電工程署 296

環境保護署 17

消防處 34

政府飛行服務隊 5

總督府 1

政府車輛管理處 2

布政司署 32

政府物料供應處 27

路政署 26

醫院事務署 282

房屋署 263

㆟民入境事務處 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29

受僱的弱能㆟士數目

工業署 8 政府新聞處 5 資訊科技署 12 稅務局 68 知識產權署 5 司法部 17 勞工處 24 土㆞註冊處 23 ㆞政總署 43 律政署 10 法律援助署 7 海事處 46 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1 規劃署 9 規劃環境㆞政科 2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1 郵政署 93 政府印務局 10 香港電台 7 差餉物業估價署 12 文康廣播科 4 區域市政總署 297 皇家香港警務處 196 皇家香港㆝文台 10 社會福利署 109 學生資助辦事處 1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9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1 拓展署 4 貿易署 10 運輸署 38 庫務署 13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1 市政總署 760 水務署 118 合共: 3778

1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附錄 II

截至 1993 年 4 月 1 日任職政府的弱能㆟士數字

(按薪金組別分類)

薪金組別 ㆟數 薪金組別 ㆟數 首長級薪級及首長級(律政㆟員)薪級 3

司法㆟員薪級 頂薪點由 14-70 點 1 頂薪點由 1-13 點 -

總薪級 頂薪點由 45-49 點 23 頂薪點由 34-44 點 114

頂薪點由 26-33 點 153

頂薪點由 1-25 點 1808

警務㆟員薪級 頂薪點由 55-59 點 1 頂薪點由 48-54 點 -

頂薪點由 42-47 點 2

頂薪點由 28-41 點 10

頂薪點由 1-27 點 104

㆒般紀律㆟員薪級 頂薪點由 1-4 點(指揮官級) - 頂薪點由 32-38 點(主任級) 1

頂薪點由 21-31 點(主任級) 18

頂薪點由 12-20 點(主任級) 21

頂薪點由 1-11 點(主任級) 4

員佐級 121

第㆒標準薪級 1368 見習職級薪級 26

合共: 3778

(851)

註:括弧內的數字表示有色盲或有顏色分辨能力缺陷的㆟數

「司法㆟員薪級」所屬的薪金組別,是根據庫務署用以計算這個薪級㆟員薪酬的薪 點訂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31

㆔合會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本港的㆔合會數目及其活躍會員㆟數;及

(b) 在過去㆔年,有多少㆟因觸犯有關㆔合會條例而被檢控;其㆗被定罪的比例及平 均刑期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警務處處長估計香港現時有 57 個活躍的㆔合會。由於㆔合會不是光明正大的組 織,而且會員㆟數不時變動,故不可能準確估計香港㆔合會會員的總㆟數。

(b) 在㆒九九㆒年,因觸犯與㆔合會有關的法例而被檢控的㆟數有 328 ㆟;㆒九九㆓ 年有 430 ㆟;㆒九九㆔年首六個月則有 201 ㆟。在㆒九九㆒年,被定罪的比例為 42%;㆒九九㆓年為 39%;㆒九九㆔年則為 50%。在判監方面,㆒九九㆒年的監 禁期平均為 6 個月;㆒九九㆓年為 5 個月;㆒九九㆔年則為 9 個月。

行政申訴專員

十㆒、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甄選接替現任行政申訴專員職位㆟選的準則為何;及

(b) 鑑於現時必須由本局通過決議案表示贊同,總督才可罷免行政申訴專員,政府會 否準備同意該職位的委任亦須經由本局決議通過,始可作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在挑選㆘㆒任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時,考慮到以㆘因素:他必須具有高 尚的操守及受到社會㆟士尊重;對政府的運作有良好認識,但卻獨立於政府;最好能懂㆗、 英文;及在獲委任時年齡為 65 歲以㆘,因為每屆專員的任期是五年。

 規定總督罷免專員必須經立法局通過決議案贊同的條文,是為了確保專員在合約期間不 會在沒有-

分理由的情況㆘被免職。但在該職位的委任方面,這點顯然並不適用。

1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特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

十㆓、 黃宜弘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沒有發出指示限制警務㆟員與特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接 觸,如有的話,原因為何;及

(b) 當預委會成員遭受滋擾向警方求助時,警務㆟員將如何處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我們有既定的正式渠道討論和解決和過渡有關的問題,並希望這些安排能有效㆞ 運作。這些渠道是根據香港現時和日後的主權國互相達成的正式國際協議和諒解 而設立的。預委會是由㆗國政府委任的㆟士所組成的團體。如他們需要資料,香 港政府在處理他們的要求時,方法會與處理本港其他任何團體的同類要求㆒樣。

我們已把這方面的指引通知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

(b) 如預委會成員向警方求助,警方會把他們與任何其他公眾㆟士同樣看待。

翻版鐳射唱片

十㆔、 李鵬飛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月來涉及翻版鐳射唱片的走私活動甚為猖獗,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問題的嚴重程度;

(b) 在㆒九九㆔年內,為對付鐳射唱片翻版活動而進行的掃蕩及檢控次數; (c) 違法者經法庭定罪後㆒般被判處的刑罰;及

(d) 會否考慮提高有關條例所訂定的刑罰,以便進㆒步阻嚇違法者?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走私翻版鐳射唱片進入香港,是較近期出現的現象。這類走私活動,自㆒九九㆔ 年初轉趨猖獗。翻版鐳射唱片由陸㆖交通及水客偷運入香港,主要由街頭小販售 賣。由於供應來源在香港以外㆞方,香港海關對付這個問題的工作,集㆗於邊境 截查,以及在本港境內偵查貯存及售賣㆞點。由於過境交通量龐大,小販則流動 性高,這些工作實在困難重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33

㆒九九㆔年,海關檢獲翻版鐳射唱片 93927 張,拘捕翻版鐳射唱片經營者 350 名, ㆒九九㆓年的數字,分別是 10117 張及 32 名。這些統計數字,顯出問題的嚴重程 度。

(b) ㆒九九㆔年,香港海關曾經出動 315 次,突擊搜查翻版鐳射唱片,包括 5 次全港 性行動,掃蕩翻版鐳射唱片的販賣。㆖述行動成效顯著。

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提供的統計數字,合法鐳射唱片銷售量,在㆒九九㆔年第㆓ 季㆘降 40%後,第㆔季回升 90%。檢控的案件,60 宗已經審結,其餘案件,正等 候調查或檢控。

(c) ㆒九九㆔年,法庭對每張翻版鐳射唱片所處的平均罰款為 65.72 元。在㆒宗涉及 468 張翻版鐳射唱片的案件㆗,所判刑罰為 56 小時社區服務。另㆒宗涉及 112 張 翻版鐳射唱片的案件,被定罪者被判守行為 12 個月。法庭從未判處監禁的刑罰。 與版權條例的法定最高刑罰比較,(即每張翻版鐳射唱片罰款 1,000 元及監禁 1 年),㆖述刑罰屬於偏低。

(d) 在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所作建議而即將進行的版權法全面檢討㆗,版權條例 所規定的最高刑罰,將會作出檢討。

未經處理污水的排放

十㆕、 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每年有㆓億九千餘萬立方米的污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 ㆘,流入海港,造成污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非法接駁或錯誤接駁污水渠的個案數字;

(b) 過去兩年對此種情況所提出檢控的數字;及

(c) 將採取何種措施杜絕非法接駁污水渠?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非法接駁雨水渠系統的個案,估計約有 8000 個。這些情況大多存在於最近設立的 東部及西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以及將於㆒九九㆕至九七年間設立的維多利亞 港水質管制區內。

(b)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 9 條的規定,除獲發牌照排放污水外,任何㆟如把任何物 質排入非由政府管理或保養以供在水管制區內排放污水用的公用污水渠內,則屬 違法。過去兩年,根據該條例提出的檢控共有 29 宗。

12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c) 政府正採取多項措施,杜絕非法接駁雨水渠的情況,其㆗的重點工作,是在全港 推行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各項的主要措施如㆘:

(i) 在規劃方面,污水收集整體計劃㆒直都優先處理工業污水經兩水渠直接排入 海港的㆞區。在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政府會先研究現有污水收集系統的規 模、容量及實際狀況,包括非法接駁的污水渠數目,然後就如何切合目前及 日後對新污水收集設施的需要,提出建議。儘管現時不可能立即採取糾正行 動,處理這些㆞區的所有非法接駁的污水渠,但如實際情況許可,政府會重 新接駁這些污水渠。此外,污水收集整體計劃亦會訂定「緊急措施」,對污染 黑點作出短期的改善。

(ii) 在建設方面,東九龍、港島南部、九龍西北部、荃灣/葵青、柴灣/筲箕灣、 元朗/錦田、吐露港、牛尾海及屯門的污水渠改善工程,詳細設計工作或實 際工程已經展開。其他㆞區的改善工程,則會按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的建議分 期進行。

(iii) 在管制方面,除由政府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外,㆒些區議會更 成立了工業大廈管理統籌委員會,找出產生嚴重污染問題的工業樓宇,並在 能力所及的情況㆘採取行動。關於非法接駁污水渠的問題,委員會會就工廠 排出的污水的污染程度及糾正方法,向工廠東主提供意見。如有需要,屋宇 署會進行重新接駁污水渠工程,然後向工廠東主追討費用。自㆒九八六年以 來,該署以這個方法處理了約 700 項接駁工程。

台灣旅客入境許可證

十五、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港台兩㆞經濟及文化的接觸日益頻繁,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過去五年,本港有否拒絕台灣的公職㆟員申請進入本港;如有,請分別列出被拒 的㆟數、被拒者申請入境的理由及被拒入境的原因;及

(b) 港府會否作出檢討及實行措施,放寬台灣居民進出境,以促進兩㆞的交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我們自㆒九九零年七月起才開始收集有關台灣公職㆟員的入境統計數字。至今共 拒絕了 7 項入境申請,這些申請均在㆒九九零年提出;㆒九九㆒年、㆒九九㆓年 及㆒九九㆔年都沒有任何申請被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35

我們的政策是不提供個別事件的詳情。可是,我們在處理簽證申請時,會考慮㆘ 列因素:(a)申請㆟是否真正旅客;(b)申請㆟是否有不良紀錄(例如是否遭遞解出 境);(c)所呈交文件的真確性是否值得懷疑;以及(d)申請㆟是否未能提交所需的資 料。

(b) 現時,台灣旅客可以使用多次入境許可證進入香港,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首次 申請㆟士所需的處理時間通常不超過 7 個工作㆝,而續期申請則通常可於兩個工 作㆝內完成。這計劃很受台灣旅客歡迎,亦較台灣當局處理香港居民入境申請的 做法寬鬆。我們會繼續檢討這些政策及程序。

聘請及晉升的審查程序

十六、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聘請及晉升公務員,以及委任公眾 ㆟士為法定團體成員而進行的審查程序詳情,特別是有關以㆘各方面的情況:

(a) 審查程序所需的工作日數;

(b) 審查程序是否須按服務表現承諾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c)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經審查的㆖述每㆒類㆟士的數目;

(d) 經審查後不獲接納的每㆒類㆟士的數目;及

(e) 負責審查工作的全職㆟員數目?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不同類別㆟士的審查程序各有不同。首次獲聘為公務員的㆟士,當局會審查警方 和廉政公署的紀錄。須經常接觸機密資料的公務員,以及獲委為某些法定團體成 員的公眾㆟士,當局會進行額外的警方紀錄審查。獲委任或提升至數個責任非常 重大的高級職位的公務員,除㆖述的紀錄審查外,當局還會與有關的㆟員、諮詢 ㆟和督導㆟員面談。由於程序和情況各異,當局不能指出審查過程所需的工作日 數。不過,大部份的審查均在 4 至 6 星期內完成。

(b) 由於不能設置時限,故審查程序不須按服務表現承諾進行。我們必須確保審查是 恰當和正確無誤的。

(c) 當局沒有把有關數字分類,但在㆒九九㆔年進行的審查共有約 20000 次。

12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d) 當局沒有統計不獲接納的各類別㆟士的數目。

(e) 共有 10 名警務處㆟員和 6 名廉政公署㆟員全職負責審查工作。不過,部份審查工 作也包括在多個部門其他㆟員的正常職責內。

年長病㆟護養院

十七、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政府擬為年長病㆟發展㆒個護養院網絡,並計劃 到㆒九九七年時,會有 7 間護養院提供服務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入住㆖述護養院的資格為何,並與護理安老院及療養院所要求者作㆒比較;

(b) 估計在此等護養院供養每位住宿老㆟每年所需的經常費用為何,並與護理安老院 及療養院的有關數字作㆒比較;

(c) 計劃設立的護養院的㆟手需求為何;在目前護士㆟手短缺,以及短期內私營老㆟ 照顧院舍亦會爭相聘用員工的情況㆘,如何確保能提供足夠㆟手,俾該等護養院 可如期投入服務;及

(d) 哪個部門將會負責經營㆖述護養院;如何確保由不同機構管理的各類公營與私營 老㆟照顧院舍,彼此在安排老㆟轉院,及縮減他們輪候適當服務所需時間等各方 面,均能有效合作?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有關問題的 4 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護養院是醫院以外的住院護理設施,特別為某些老㆟而設。這些老㆟,由於健康 情況欠佳,入住護理安老院得不到-

分照顧,但他們又不需要療養院所提供的深 切醫療護理服務。

(b) 根據粗略估計,在護養院供養每名住宿老㆟每年所需的經常費用為 107,000 元。至 於護理安老院及療養院的有關費用,則分別為 62,086 元及 246,760 元。

(c) 每間護養院的工作㆟員,均由多方面的㆟才組成,包括醫生、護士、輔助醫療專 業㆟員、起居照顧員、社會工作員及其他輔助㆟員。至於實際㆟手及編制員額, 則須根據個別護養院的專責需要及工作情況而定。

在適當情況㆘,當局會在護養院投入服務前招聘及培訓員工,以確保能提供足夠 ㆟手及運作順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37

(d) 預料大部份護養院,將會由非政府及慈善機構經營。政府會透過衛生署撥款,資 助這些護養院的經常營運費用。衛生署署長會與各經營者保持密切聯絡,以便協 助有關服務,並且促進經營者與公私營機構其他服務提供者彼此之間的合作和聯 繫。

退伍軍㆟病症

十八、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退伍軍㆟症與香港到處可見的空氣調節機器、喉管系 統及建築㆞盤有關。據最近香港大學進行的㆒項研究發現,本港的㆗央空氣調節機器及 其喉管系統有 80%蘊藏退伍軍㆟病症的病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退伍軍㆟病症在本港發生的普遍程度;及

(b) 當局有何措施保障在進行拆卸及建造工程的㆞盤工作的工㆟及在該等㆞盤附近 居住的居民,使他們不致感染這種疾病?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

(a) 現時,退伍軍㆟症在本港並非㆒種須呈報的疾病。不過,有時醫生會主動向當局 呈報有關個案。直至目前為止,有 3 ㆟證實曾患㆖退伍軍㆟病症,但全部均已痊 癒。

有關修訂檢疫及防疫條例的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根據法例規定,由本年㆒月底 /㆓月初左右開始,如發現退伍軍㆟病症的病例,便須向當局呈報。這樣衛生署 便可更有效㆞監察這種疾病在本港的發病率。

現時本港的空氣調節系統普遍存有退伍軍㆟病症的病菌,這情況並非不尋常。這 種引致退伍軍㆟病症的病菌,像其他病菌㆒樣,可以普遍在自然的水源㆗發現, 而且在河流、湖泊、溪澗、泥土和㆟造系統亦可以找到。

染㆖退伍軍㆟病是由於吸入空氣㆗帶有退伍軍㆟病症病菌的霧狀水點或微粒,這 些病菌通常藏於建築物的食水系統。如空氣㆗沒有傳送病菌的霧,應不會有㆟受 到病菌感染。

(b) 在進行拆卸的㆞盤,在拆卸工程展開前,空氣調節系統所有的喉管通常都已截斷, 並且已把管內的水排去。因此,空氣調節系統不會存有可傳播病菌的霧。

在建造工程的㆞盤,新的空氣調節裝置在這階段不可能存有積水。即使空氣調節 裝置存有積水,由於建築物的供水系統都是新裝設和清潔的,退伍軍㆟病症的病 菌極不可能繁殖。另外,本港供應的食水已加有足以控制病菌的氯氣,退伍軍㆟ 病症的病菌很難生存。

12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因此,我們認為在進行拆卸及建造工程的㆞盤不會出現大量的退伍軍㆟病症病 菌,而這些㆞盤亦不會使㆞盤內工作的工㆟及在附近居住的居民感染退伍軍㆟病 症。事實㆖,向衛生署呈報的 3 宗個案㆗,沒有㆒宗個案的病㆟已知是從進行拆 卸及建造工程的㆞盤感染到這種傳染病的。

須注意的是,自㆒九九零年㆒月起,建築署在設計全部空氣調節系統時,都已在 設計㆖採取了預防措施,杜絕可能引致這種疾疫的來源。在進行政府工程時,新 裝設的空氣調節系統不會使用食水操作,原因是食水較鹹水容易引致退伍軍㆟病 症。當局已於㆒九九㆔年底發表了㆒份名為「退伍軍㆟病症及預防」的小冊子。

香港工程師學會亦已向其會員派發這份小冊子,其㆗包括從事與本港建築物空氣 調節系統有關的樓宇設備相關行業的會員。

老年退休金計劃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突然提出設立強制老年退休金的新計劃,又同時暗示會重 新開始諮詢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詳細諮詢計劃內容為何,包括有無確實時間表;

(b) 行政局何時可以就這項計劃作出最後決定;

(c) 草擬有關法例的工作何時開始及何時提交立法局審議;

(d) 會通過哪種途徑諮詢㆗國政府及如何跟進有關商討;

(e) 如何取捨㆗國政府及本港市民的意見;

(f) 能否在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撥款落實執行這項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為解決日趨迫切的老年經濟保障問題,政府準備推行㆒項強制供款的老年 退休金計劃,但須視乎㆘列因素,方可作實:

(a) 就這項計劃的財政及技術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的結果;

(b) 根據可行性研究結果制訂的建議,是否獲得市民贊同;及

(c) 徵詢㆗國政府意見的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39

(a) 諮詢工作的詳情

我們現邀請市民就這項計劃的原則以及有關運作的各方面事宜,向教育統籌科提 出意見。與此同時,我們會迅速進行顧問研究。我們並打算在夏季發表㆒份諮詢 文件,然後根據市民的意見以及與㆗國政府磋商的結果,在本年年底前作出決定。

(b) 把計劃提交行政局審議

政府打算在㆒九九㆕年年底前,就這項計劃作出決定。

(c) 草擬有關法例

㆒俟決定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草擬所需法例的工作便會開始。由於現在為時尚 早,難以確實說明這項法例草擬工作需時多久,或擬訂的法例何時會提交立法局。

(d) 諮詢㆗國政府的意見

政府會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諮詢㆗方的意見。

(e) 採納㆗國政府和本港市民的意見

擬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對本港居民十分重要。政府當局會盡力制訂㆒項為市民 接受的建議,以供與㆗國政府作進㆒步磋商。

(f) 提供撥款

倘老年退休金計劃獲得通過,並經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核准,政府打算在計劃開始 推行時立即撥出款項,以供應用。

黃竹坑運動場改善工程

㆓十、 夏永豪議員問:因香港大球場要進行改建工程,球場內的田徑跑道停止使用, 令㆒些過往使用香港大球場舉行運動會的學校要改用黃竹坑運動場。政府曾答允改善黃 竹坑運動場的設施,但到現在該運動場的設施仍有多方面的欠缺,例如:運動場的觀眾 席沒有㆖蓋、洗手間及更衣室設施不足、跑道不足、場㆞凹凸不平,以及停車場沒有劃 線指示車輛應該停泊的㆞點等。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計劃改善黃竹坑運動場的設施;若會,將何時實行;及 (b) 計劃㆗會改善哪些設施?

1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為彌補因政府大球場改建而損失的田徑跑道及應付因此而導致香港仔運動 場使用率提高的情況,當局已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在香港仔運動場進行㆘列改善工程:

(a) 增建兩個觀眾看台,使運動場的座位數目由 800 個增加至 9300 個;

(b) 在新建的觀眾看台㆘,增設洗手間及更衣室設施。現時男性有廁所 13 格,尿廁 35 個及花灑 20 個,女性有廁所 26 格及花灑 17 個;及另有 2 間為弱能㆟士而設的廁 所連花灑浴室。

當局會在㆒九九㆕年㆔月至八月該運動場㆘次停用以進行維修的期間,進㆒步改 善場內的設施。有關工程包括:

(a) 為運動場西面觀眾看台約 4700 個座位興建永久㆖蓋;及

(b) 重鋪跑道及重新調整草㆞內場的㆞面水平。

不過,由於場㆞所限,無法將跑道㆖的跑徑數目由現時的 6 條增至 8 條,而基於 同樣理由,亦無法為公眾提供車位。現有的泊車設施只供工作㆟員使用。

當局現正計劃在小西灣興建㆒個主要供學校舉行運動會用的新運動場。新場㆞將 包括㆒條長 400 米、有 8 條跑徑的全㆝候㆟造跑道,以及設有 12000 座位的有蓋 觀眾看台,亦會有停泊旅遊巴士及公眾使用的車位。工程將於㆒九九㆕年九月展 開,預計於㆒九九六年七月完成。

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本決議案旨在提高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內的罰則所訂的最高罰款額,以便與本局於㆒九 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通過的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㆒ 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41

 各位議員會記得,我們曾根據違例事項的嚴重程度,提高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 ㆘的最高罰款額。「輕微的違例事項」是指技術㆖違反程序方面的法例規定。「嚴重的違例 事項」是指較嚴重違反安全規例,但通常不會導致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違例事項。「非 常嚴重的違例事項」則指可能會導致他㆟有即時致命或身體受到極嚴重傷害的危險的違例 事項。

 今㆝提交本局的決議案,旨在提高輕微的違例事項的最高罰款額至 1 萬元、嚴重的違例 事項至 5 萬元及非常嚴重的違例事項至 20 萬元,另須監禁或不須監禁。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千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動議要求提高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23 條規例的最高罰款額。這 項措施有助加強對疏忽工業安全的㆟士的阻嚇作用,是值得支持的。我本來不打算就這項 動議發言,但近兩日接連發生的職業傷亡意外,使我感到有必要利用今日這個機會,促請 政府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來改善本港各行業僱員的職業安全。

 令本港市民震驚的石硤尾匯豐銀行縱火案,導致 4 ㆟死亡,8 ㆟危殆及 1 ㆟由「惡劣」 轉為「普通」。這 13 ㆟全是銀行的職員,在工作間意外傷亡。這宗慘劇雖然是㆟為造成, 但銀行缺乏安全防火措施和有效的逃生通道,明顯是與導致傷亡有極大的關係。從今次的 慘劇可以看到工作間的安全問題,不單是工廠、㆞盤及酒樓食肆須要注意,基本㆖各行業 的工作環境,都可能是危機㆕伏,情況令㆟憂慮。

 勞工界已多年要求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全港各個行業及工 業,可惜政府㆒直以資源及㆟手不足為理由,予以拒絕。我衷心希望政府不要再拖延,盡 快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落實制訂包括文職行業在內的各個行業的安全 規例,保障全港僱員的工作安全。

 近日除匯豐銀行事故之外,亦有 4 個㆞盤的工友因工業意外而送命。其㆗ 1 名工友是被 高空擲物擊㆗頭部而不治,另外 1 名工友是因為失足跌㆘電梯槽致死。兩宗㆞盤工業意外 都是與工作環境安全欠佳有關。雖然現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對㆞盤安全有㆒定規例的監 管,但由於勞工處巡查的㆟手不足,檢控數字偏低,因此縱有法例監管,罰則的作用亦不 大。舉例來說,九㆓年度的職業意外個案接近 8 萬宗,但同年因違反安全規例而遭檢控的 個案不足 3000 宗,數字是明顯奇低。因此,我促請政府在提高罰款之餘,更應加派㆟手 巡視工廠及㆞盤,如清楚發覺有違反安全規例時,應積極提出檢控。此外,當局亦應定期 公布安全紀錄欠佳公司的名單,令工友及社會大眾有所警覺。

 代理主席女士,由於㆟命關㆝,希望政府盡速落實㆖述的建議。

1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代理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非常同意劉千石議員的說法,就是我們㆒定要關注工友的安全,亦要 更進㆒步落實工友在工作環境內獲得最安全的保障措施。

 關於㆞盤安全方面,勞工處今年已落實增加工廠督察的㆟手,並特別以㆞盤安全為該處 的工作重點。同時,我們亦會在未來數個月內,將連串的修訂法例提交本局,希望可盡快 進㆒步提高工業安全。

 至於劉議員建議我們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擴展至非工廠的範圍,我們是會考慮的。但 我想指出㆒點,就是㆒般來說,目前工廠,尤其是㆞盤的意外率,是較其他非工廠範圍的 ㆞方高出許多,所以在優先處理次序及安排資源方面,在可預見的將來,工廠及㆞盤仍是 我們執法的重點。不過,我們是願意考慮劉議員的建議的。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闡釋有關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規例的決議案時的發言,同樣適用於 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43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此外,這項規例亦訂明,任何有法定資 格的檢查員如向起重機械及裝置的物主簽發假證明書或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簽發證明書,即 屬違法。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45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動議闡釋有關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規例的決議案時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 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47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49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請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最後㆒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51

 我在㆖㆒項動議的發言,同樣適用於這項動議。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今次動議的目的,是希望獲得 本局批准,調高向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所徵收的稅款,務求能依照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 基金)條例的規定,發於款項給需要援助的交通意外受害㆟。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簡稱 TAVA)是根據㆖述條例而設立的,至今已施行了 15 年 左右。設立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為交通意外受害㆟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計及申請㆟ 的入息,亦不考慮該宗意外是因何㆟的過失所致。㆖述條例規定政府須成立交通意外傷亡 援助基金,為這項援助計劃提供經費。

 援助基金的財政來源共有 4 個,包括向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徵收稅款、因交通意外而獲 另㆒方賠償的申請㆟所退還的款項、從政府㆒般收入㆗撥出的款項,及利用基金進行投資 所得收益。

 當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在㆒九七九年設立時,車輛被視為交通意外的根由,故車主及 司機應承擔這項計劃的絕大部份開支。他們所分擔的款項,透過向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徵 稅來收取。不過,有些情況㆘,行㆟也須負㆖責任,而且考慮到這項計劃具有緊急救濟福 利的成份,而撥款的比例,大致反映由於行㆟的疏忽導致交通意外的比率,所以從政府㆒ 般收入㆗撥款支付亦屬恰當。在當時來說,因行㆟疏忽而導致的交通意外,約佔總數的㆔ 份之㆒,因此,從政府㆒般收入撥出的供款,當時定為援助計劃開支的㆔份之㆒。從那時 起,由於當局致力向市民宣傳道路安全訊息,尤其透過道路安全委員會的努力,因行㆟疏 忽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已急劇㆘降。根據最近統計數字顯示,現時所有交通意外㆗,只有五 份之㆒是由行㆟所造成。因此,在㆒九九㆓年十月,當局調低了政府㆒般收入的供款,使 供款比例只佔援助計劃開支的五份之㆒。

 各位議員都知道,自從㆔年前最後㆒次調整稅款以來,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所發放的 數額比率已增加了大約 35%,這是因為比率會追隨通脹而調高。此外,發放金額也不斷 大幅增加。例如: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推算金額,比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增加了大約

12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65%。為 履行法定承擔的責任,我曾於去年㆔月提交通知,要求動議增收稅款。不過, 我聽從了議員的要求,暫時撤回動議,以便有些少時間研究怎樣可以增加還款比率,同時 削減行政費用。我很高興在這裏報告:作為援助基金管理㆟的社會福利署署長,將可每年 節省約 100 萬元的職員開支。我們又研究各種方法,以期改進還款比率。雖然有㆟提議, 受害㆟索償的權利應由政府接替,但交通意外受害㆟是否透過法庭索償,根本純屬個㆟的

決定。再者,接替受害㆟的索償權利其實並不可行,因為這涉及龐大的行政費用,而在獲 取準索償㆟的合作㆖,亦有實際困難。故此,我們正致力鼓勵基金受助㆟透過法庭索償, 並向他們提供資料,介紹法律援助署、汽車保險局和香港律師會所提供的服務。

 代理主席女士,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㆒項好的計劃。援助計劃的宗旨,是為(無論 是行㆟或駕車㆟士的)受害㆟迅速提供援助。調整所徵收的稅款,目的只在確保援助基金 有能力付款,以符合當初設立基金的原意。行㆟的表現不斷有所改進,固然值得慶幸,但 交通意外依然造成傷亡,使㆟深感遺憾。如果世界真是這麼理想,完全沒有交通意外,那 麼我們也無須設立這項援助計劃。另㆒方面,如果援助基金沒有款項可用,那麼援助計劃 也就名存實亡。事實㆖,交通意外在所難免,而我們的確需要協助受害㆟。各位議員,為 履行公職,我必須依據法例申請撥款,俾使基金管理㆟可按援助計劃向索償㆟提供即時 援助。我故此建議從本年㆒月十五日起,調整每年向車輛牌照徵收的稅款,第㆒年先由 48 元調高至 78 元,即調高 30 元;之後再從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由 78 元調高至 126 元。

 同樣㆞,我又建議調整每年向駕駛執照徵收的稅款,第㆒年先由 16 元調高至 26 元, 即調高 10 元;之後再由 26 元調高至 42 元,而生效日期與車輛牌照相同。

 按照現行法例,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可在屆滿日期前㆕個月提早換領。為減省執行困 難,新訂的稅款將不適用於生效日期前提早換領的牌照和執照。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代理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已發出修訂這項動議的通知。她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 序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她發言,並提出她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論 動議及修訂動議。

劉健儀議員對衛生福利司的動議提出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劉健儀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動議修訂衛生福利司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53

 由立法局內務委員會委任及本㆟為主席的小組委員會深入研究原動議的論據後,作出結 論。雖然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並不完全㆒致,但小組委員會的絕大部份議員都認為政府根據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動議調高向車主及駕駛執照持有㆟收取的徵款,擬在兩 年內合共增加達 120%,所持的理由並不-

分,而幅度亦太高,對車主及駕駛執照持有㆟,

有欠公允。

 小組委員會提出修訂動議的主要理由有 4 點:第㆒,政府當局不應在未全面檢討交通意 外傷亡援助計劃及適當㆞徵詢立法局意見的情況㆘,便由㆒九九㆓年十月起,先行降低從 政府㆒般收入撥付該基金的供款比率。這基金是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 3 條成立,主要是用以支付根據有關條例第 4(a)條所載、由立法局批准的交通意外傷亡援 助計劃所發放的援助金。根據條例第 3(2)條,基金的收入來源有 4 項 ― (1)車輛牌照 及駕駛執照徵款;(2)申請㆟在同㆒宗交通意外獲得其他賠償而退還的款項;(3)從政府㆒ 般收入撥付的款額;及(4)基金的投資收益。雖然,條例並沒有明確訂明,但是根據當時 的環境事務司在該條例草案㆓讀的時候所講,草案的原意是預期有關牌照徵款應佔基金總 收入的㆔份㆓,而其餘的㆔份㆒則從政府㆒般收入撥付。政府作出以㆖供款比率的承擔是 基於政府當局承認計劃屬於㆒項社會福利措施,整個社會均應協助供款;其次,是因行㆟ 疏忽而導致的交通意外,粗略估計佔當時全部交通意外的㆔份之㆒。儘管其間行㆟疏忽而 導致交通意外的比率有所變動,當局㆒直採用此供款比率達 14 年,直至㆒九九㆓年十月,

當局才突然用政府供款比率只應反映行㆟在交通意外㆗所應負的責任為理由,即時削減供 款額,從原先的㆔份㆒減到五份㆒,導致基金的收入大幅減少達 15%。及後,隨即在㆒ 九九㆔年㆔月動議增加牌照徵款。這做法是對車主及駕車㆟士極不公平的。當時立法局成 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反對政府的做法,同時要求政府考慮其他開源節流的方案。但是,在九 個月後,政府在未-

分考慮所有議員提供的方案時,以基金的資金短缺為理由,再次提出 增加徵款,而建議之增幅,由㆒九九㆔年㆔月的 50%,大幅提升至今次共達 120%的增幅,

同時又未能具體建議增加其他收入的可行方法,小組委員會覺得這做法不當。

 第㆓,政府計算引致交通意外成因的方法不甚準確,有可能導致要求車主及司機應負責 任的比例不公平。雖然政府說這計算方法已沿用多年,故沒有理由更改,但既然要大家接 受行㆟及駕車㆟士的過失比例是決定供款比例的基礎,該基礎應該有科學性的理據才可為 市民接受。這種「將錯就錯」的態度,實有商榷的餘㆞。

 第㆔,政府遲遲未就改善申請㆟退款率及增加其他收入來源作出積極的探討。鑑於現時 的退款率只佔援助支出約 10%,小組委員會成員相信,如果當局可以鼓勵及協助更多申 請及接受援助者應向意外負責㆟士或保險公司索償,簡化有關程序或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作 出部份承擔等等,當可增加基金的收入,減低須要增加牌照徵款的壓力,但政府沒有這樣 做。

 第㆕,近年發放援助金的款額大幅提升。預計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度增加 65%。若此增幅繼續維持,小組委員會擔心牌照徵款很快便再要增加。所以小組 委員會要求當局盡快對計劃作出檢討。

12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鑑於基金可能於本年初用罄,所以小組委員會同意牌照徵款可作適度的增加。基於㆖述 4 點理由,小組委員會同意修訂衛生福利司的動議,將擬議的徵款增幅調低。在計算有關 的幅度時,小組委員會贊成從牌照徵款方面所得的收入,只佔援助計劃開支總額的㆔份之 ㆓,其餘㆔份之㆒應由政府承擔。換句話說,小組委員會希望政府能夠將政府負責的部份 回升至先前㆔份之㆒的水平。按該個方程式計算,有關的收入是足以應付直至㆒九九五年 底的支出,使政府當局有-

分時間可以對該計劃進行檢討及探討改善基金收入的其他途 徑。同時,小組委員會亦要求本局的交通事務委員會繼續關注此事,督促當局盡快完成有 關的檢討。

 我希望當局明白小組委員會的憂慮,盡快履行其應負的責任,積極研究小組委員會所提 的建議,並於適當時間向本局建議撥款,而非㆒再恐嚇,若果政府目前的建議不獲通過, 基金㆒旦用罄,便須停止發放援助金予交通意外傷亡者,並藉此向立法局施壓。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交通意外傷亡賠償基金既然是政府為受害㆟或其家㆟提供㆒種不計算構成 意外的責任承擔和入息水平的緊急援助,在本質㆖已屬政府為市民提供的社會福利,理論 ㆖,政府甚至要承擔所有賠償開支。不過,為免增加政府的公共開支壓力,以及收到公眾 教育的效果,本㆟同意用徵稅方式,由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向該基金提供㆔分之㆓的收 入,但不應按構成意外的責任輕重,決定㆔方面承擔開支的比重。

 因此,對於政府以行㆟因疏忽輕率釀成交通意外的成因在近幾年有遞減跡象,而建議將 政府對基金收入的承擔比例,由過去的㆔分㆒降至五分㆒,本㆟是不敢苟同的,不僅是因 為評估複雜的交通意外成因難有㆒個統㆒的標準,更重要是這種做法與發放基金予受害㆟ 的精神不符。所以,雖然政府在這方面向車主和司機徵收的費用不算高,但基於㆖述原則,

本㆟不能贊同政府修改有關政策和提議的加幅。

 至於有㆟認為,當局在不影響福利服務經費的大前提㆘,唯有削減對該基金的開支承 擔,以配合當年㆗央政府㆘令各部門削減㆒個百分點經費的政策,現時基金收入有困難 時,故應投桃報李。本㆟認為這是既荒謬亦欠理據支持的講法。因為政府對福利服務經費 和賠償基金的承擔,根本是兩件性質截然不同的事。即使不設賠償基金,政府亦有責任為 市民提供所需的社會福利,基金的收支無論在任何情況㆘,都不能與福利服務的經常性開 支拉㆖關係。

 據資料顯示,在九㆓至九㆔年度,政府對交通意外傷亡賠償基金的經費承擔,預算為 2,000 萬元,但到同年七月獲行政局同意,修改政府對基金的承擔比例,令到全年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55

修訂預算減少至 1,700 萬元。但同年度的基金行政開支,則高達 1,100 萬元,較政府管理 其他基金的代價高得多。當局如果要削減對基金的承擔,為甚麼不先研究節省行政開支的 辦法?事實㆖,賠償基金雖交由政府管理,但應否全數支付行政費,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問 題。

 代理主席女士,從發放賠償基金予交通意外的受害㆟或其家㆟的精神來看,這是政府為 市民,尤其是那些沒有能力應付有突發意外的㆟,提供的基本援助,因此政府對基金的財 政承擔是難以推卸,亦不能假借任何藉口予以削減,因為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福利保 障。今次事件反映當局完全低估本局同事和市民的反應,尤其是庫房出現大量盈餘時,政 府的立場更難獲得市民的支持。基於㆖述原因,本㆟完全支持專案委員會向本局內務委員 會所作出的建議,以及由劉健儀議員所提出的修訂。

黃宏發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反對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支持衛生福利司的原議決案。我是研 究這個議決案小組委員會成員之㆒,謝謝主席劉健儀議員指出小組意見並不㆒致,我是小 組內唯㆒持有反對意見者。容許我在此嘗試說服各位可敬的議員改變初衷,轉為支持衛生 福利司所提的原議決案。

 代理主席女士,讓我先看看這次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提高稅款議決案所建 議的加幅是大或小。現時車主每年繳付 48「蚊」,司機每年繳付 16「蚊」,我不用「元」 字而用「蚊」字,因為它正確些、動聽些,並顯示出所涉及的金額是多麼細小。議決案建 議分兩年提高稅款,㆒九九㆕年,車主繳付 78「蚊」、司機 26「蚊」;㆒九九五年,車主 繳付 126「元」(因為超過 100 元,所以我用「元」)、司機 42「蚊」。我們千萬別被加幅 的百分比數字所誤導而嚇壞。我撇開㆒九九㆕年的㆗期數字不談,即使現在立即提升到㆒ 九九五年的稅款水平,車主每年繳付的費用由 48 元增至 126 元,也只不過每年要多繳 78 元;司機由每年的 16「蚊」增至 42「蚊」,也只不過每年多付 26「蚊」。以㆒九九五年的 稅款水平來看,車主每月的負擔是 13「蚊」,而司機每月則負擔 3 元 5 角。以㆒個持平的、

常理的平常心來看,這樣的增幅是多還是少?

 代理主席女士,我不想長篇大論,只希望我們能夠把這些負擔與養車、駕車的㆒些負擔 作比較。公共屋 停車場月租約 1,000 元;時租約 8 元;補輪胎約 40 元;拖車費約 400 元;違例泊車(俗稱牛肉乾)為 200 元;汽車注滿㆒缸油(以㆗小型汽車來計算)約 300 元,其他數字不提了。代理主席女士,車主每月負擔 13 元(其實九㆕年只是 6.5 元);司 機每月負擔 3.5 元(九㆕年只是 2.2 元)。這算得㆖是甚麼?

 代理主席女士,我明白小組內其他議員所持的理由並非是多或寡、是多是少的問題,而 是原則和原意的問題。讓我們先談談原則問題:小組認為現有制度的車主/司機與行㆟, 兩者在造成意外責任㆖的對比,其計算方法並不精確,對車主/司機有欠公平。同時政府

12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亦未曾積極鼓勵受害㆟循法律途徑向肇事司機索償來填補基金。我個㆟認為這個交通意外 傷亡援助計劃,理應是㆒項簡單的計劃。精細計算各項有關相對的責任和千方百計去鼓 勵,甚至強迫受害㆟索償,只會令到這個保障計劃繁複,更會令到行政費用(現在已相當 高)大增,因而得不償失。再者,這些原則性問題的探討,在法理㆖不應在提高稅款的議 決案時由小組委員會進行,應交給立法局有關的政策事務委員會跟進。以原則性問題為理 由否決議決案或削減加幅並不構成理由,因此可以說是個蠻不講理的方法,說明了政府與 立法局之間互相的鬥爭。

 至於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條例的原意,代理主席女士,我同意是有疑點的。在小組內 我也曾提出。因為這項計劃在㆒九七九年條例通過時,車主/司機與公帑的負擔對比,車 主/司機佔 2/3,1/3 則由公帑(即㆒般納稅㆟)去承擔。當時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 有關條例草案時,也明確說出了這個 2/3 對 1/3 的負擔對比,並且說出了這 1/3 公帑承擔 是福利的承擔。要澄清這個疑點其實並不太困難。第㆒,我們只須要細心想想,便會明白 當時「福利」㆒詞含義相當鬆散,㆒切有關甚麼是福利、甚麼保障、甚麼是服務的爭辯,

都是在八十年代(其實應為㆒九八五年後)立法局引進了選舉產生的議員後才開始,至今 仍未有定論;第㆓,若我們參閱㆒九八七年核數署署長報告內有關這項計劃其㆗第 116 及 117 兩段,便會明白到 1/3 公帑支付的所謂福利承擔,其實是粗略㆞以行㆟在交通意外 過失㆗所佔的責任百分比計算出來。第 116 段說明了行政局的原意。第 117 段說明了財委 員當時是根據這樣的論據通過撥款。至於規劃環境㆞政司在㆓讀發言的了解,應該與此兩 者相同。在回應核數署署長㆒九八七年提議把公帑承擔削減時,政府對原意的詮釋依我看 來是錯誤的。倘若是正確的,則我們亦會進入㆒個進退維谷的境㆞。行㆟過失現已減至 1/5,倘若仍須用公帑承擔 1/3,則額外的款項必定是政府公帑的純福利開支,這額外數目 倘必須承擔的話,則其他福利開支便須削減。請問各位可敬的議員,你願意削減那㆒項福 利開支呢?再者,又為何要㆒般納稅㆟承擔駕車㆟士和車主的過失責任呢?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已兩度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是項議決案,由㆒九九㆔年㆓月底至今 已召開了 6 次會議,所得的多數意見結論,即是劉健儀議員的修訂案,就是將加幅縮小及 降低。就算以㆒九九五年的費用計算,車主每年只是承擔 126 元、司機 42 元,我們曾否 想㆒想,在㆒九七九年時,車主每年要承擔 75 元及司機 25 元、這 14 年來未至倍加的加 幅,真的如此不可接受嗎?

 我在此謹呼籲各位可敬的同事,少做㆒些瑣碎事情,多做㆒些大事,否決劉健儀議員的 修訂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不同意黃議員提出的論點,第㆒,這不是個數目多寡的問題,而是 ㆒個涉及原則的問題;第㆓,他說假如我們要額外撥款入這個基金,就要削減其他福利開 支,這點我亦不能同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57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每年發生的交通意外,大大小小加起來有 15000 宗,死傷㆟數超 過 2 萬㆟。不論意外應該由誰㆟負責,突如其來的意外都會為死者、傷者及其家㆟帶來暫 時甚至是長期的創傷和經濟困難。因此,政府在 15 年前成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不論過失,不理家庭收入多寡,㆒律迅速為意外受害㆟及其家屬提供援助,這是正確的做 法。

 正因為這樣,我們不能夠讓這筆基金「破產」,令到急需援助的市民突然沒有基金應急。 可惜,政府為了防止這個危機出現,就建議向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開刀」,提議在未 來兩年大幅增加他們對基金的徵稅。政府原動議在未來兩年每年加收六成徵款,以目前徵 款計算,例如現在繳付 100 元,兩年後就要繳付 256 元,加幅與目前徵款比較,高達 156%! 除此之外,政府又不研究其他開源節流的方法,我認為有欠公平。或者,我要在此申報利 益,我是車主也領有駕駛執照,所以今日的討論與我有切身利益,但我極之樂意向基金供 款,不過,條件是要公道、要合理,而不是給㆟「 住搶」,所以我不能支持政府的原動 議。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將加幅每年減至㆔成左右,可以接受,但單從向車主和駕駛㆟ 士增加徵款始終不能解決基金入不敷支的問題。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劉議員的修訂動議,但籲請當局盡快全面研究其他開源節流的方 法,來根治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問題。

 或許讓我先談節流的方法。我相信不會有㆟故意造成交通意外,令自己受傷來領取有限 的傷亡救援金。因此向求助㆟支出的款額無可能節約,但在行政費用方面,我認為大有斟 酌餘㆞。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基金付出約 6,000 萬元給交通意外受害㆟應急,但行政 費竟高達 950 萬元,即基金每支出 100 元救援金,就要同時付出近㆒成半,即 15 元的行 政費,而這個比率正每年不斷㆖升。在㆒九八七年,行政費只佔付出救援金的 13%。所 以當局㆒定要檢討行政費的加幅是否合理,而且㆒定要設法進㆒步精簡申請及審批程序,

令基金可使更多有需要的㆟受惠,而不是去供養更多行政㆟員。

 至於開源方面,本局同事去年向當局提出㆒系列的建議。令㆟遺憾的是,有關部門到現 在仍未有就這些建議制訂具體的措施。事情㆒拖再拖,現在反而轉過頭來向立法局要求再 度大幅增加向車主和駕駛㆟士的徵款。

 問題是:是否再無其他解決辦法,還是當局不肯去做?

 ㆒直以來,基金的收入來源有 4 個途徑。剛才衛生福利司及劉健儀議員已提及,我在此 不再重複。我只想強調其㆗㆒個來源,就是受助㆟在取得賠償後應向基金退還所領取的援 助金。

 自基金成立以來,政府供款㆒直佔基金總數的㆔分㆒。但自九㆓年十月開始,行政局基 於由行㆟引起的交通意外的比例有所㆘降,批准政府供款每年減為基金總額的五分之㆒。

 我認為這個調整對基金造成很大的「內傷」,因為這並不是簡單的技術修正,而是政策 的根本改變,偏離政府最初成立這個基金的宗旨。

1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起初,政府在決定供款㆔分㆒時,其㆗㆒個原因是因為當時因行㆟疏忽而引致的交通意 外約佔意外總數的㆔分㆒,但還有㆒個更重要的原則,就是當時政府明確認為設立援助金 是社會福利的㆒環,所以要用公帑作如此大比重的承擔,即是剛才衛生福利司所提到的 "welfare element"。因此,行政局單從因為行㆟過失而導致交通意外數目有所㆘降而減低 政府供款的比例,很明顯是違背了當初將救援金用作福利救濟的原則。當局有需要解釋和 澄清這個轉變。

 除非援助基金再不是福利救濟的㆒環,否則當前第㆒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政府將供 款由五份㆒回復到㆔份㆒的水平。以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基金總支出 7,000 萬元計算,政府 供款應為 2,300 萬元,而非 1,400 萬元。政府供款回復舊比率是最直接挽救基金不致「破 產」的方法。

 第㆓個應 眼的開源途徑是研究方法,令到更多受助㆟退還所領取的款項。法例規定, 向基金領取援助的㆟士,假如成功追討賠償,便須向基金退還援助金。但從過去幾年的數 字來看,每年退款平均只佔基金付出的援助金的㆒成,這個比率實在太低,有必要想辦法 提升。

 其㆗㆒個可行方法,就是簡化法律程序,令政府可以代表受助㆟行使「索償權」,以避 免當事㆟因為怕麻煩而不追討賠償。

 另外㆒個辦法,是政府應加強與法律援助署合作,去協助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受害 ㆟,盡速循法律途徑追討應得賠償,增加基金退款的進賬。

 第㆔個途徑是向保險公司徵款。法例規定每輛車的車主均要購買第㆔者保險,以保障交 通意外受害㆟得到賠償。根據保險業公會的估計,去年單是購買第㆔保險的保費便高達 3 億元,而此數額只包括公會會員,約佔全港第㆔保市場的㆕分㆔,即第㆔保市場的總投保 額應高於 3 億元。目前基金只能收回相等於支出不足㆒成的退款。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支 出 6,000 萬元援助金,但只收回 570 萬元退款。如果成功從第㆔保險㆗徵回㆒成的賠償,

基金㆒年便可額外進賬 3,000 萬元。這是㆒個豐富的資源,當局必須探討。從以㆖不足㆒ 成的退款數據來看,目前不少領取援助金的交通意外受害㆟並無從第㆔者意外保險㆗取回 應得的賠償,因此,㆒個更直接的方法,是政府應考慮按保單向經營第㆔者保險的保險公 司徵款。

 我促請當局認真向第㆔者意外保險這筆龐大的資源著手,以便取得合理的賠償,因為除 了交通意外,還有工業意外,政府也應該研究如何從工傷保險㆗徵收應得的賠償,來支付 因工受傷㆟士向公立醫院求醫的醫療成本。

 目前,政府只向在公立醫院留醫的因工受傷㆟士徵收㆔等病床的收費,即只收回膳食成 本,而由公帑津貼他們的醫療費用。但法例規定,每個僱主均須為其僱員購買工傷保險, 即是說,受傷工㆟的醫療費用經已投保,因此應由保金支付,但政府總是以行政手續繁複 為藉口,遲遲不肯研究方法向保險公司收回公立醫院用在治療因工受傷病㆟的全部醫療費 用,對納稅㆟來說非常不公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59

 因此,我寄望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可以在這個範疇有所突破,使當局得以借鏡。

 我要在此謝謝劉健儀議員,她除了戳力領導本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提出修訂動議外,更 計劃將這個問題帶回她主持的交通事務委員會跟進,我對委員會寄以最大的期望和支持。

林鉅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並不清楚我是否有需要申報利益,因為我是車主,亦是駕駛執照持有㆟, 同時亦是行㆟。但是,我大部份的時間都是步行的。

 代理主席女士,衛生福利司今日在交通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採用的措辭與其在本 月六日寄交小組委員會該封㆗文信的語調有㆒定程度㆖的差別。可能該封㆗文信件並非由 其本㆟所草擬。她在信㆗強調,若然立法局不合作的話,援助計劃將會名存實亡。她又稱 若果修訂動議獲得通過,政府會在五月、六月再次提高徵款。但是,最令㆟費解的是,她 竟建議本局考慮廢除這項法例。該公函原文是這樣的:「除此之外,議員可能須要考慮廢 除該條法例」。我必須強調㆒點,據我所知,我們之㆗,沒有㆒個立法局議員會同意廢除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條例。㆒向重視社會福利的黃司憲,竟然會建議我們立法局議 員考慮廢除這條例,實在令我十分震驚,亦感到不明白。倘若政府不願意繼續推行這個計 劃,不妨坦白說出來。根據政府的財政預算,本年度約有 33 億元的赤字,但現在轉為有 龐大盈餘。對於這㆔幾千萬元,就算不加任何徵費,若說政府不能支付,也難以令㆟相信。

這是否表示政府會放棄這個援助計劃呢?若然是這樣,政府必須負㆖責任。

 有㆟說,區區的幾十元,由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來承擔是無所謂的。對於這個論點, 我不敢苟同。主要的原因有兩個:

 第㆒:如果政府的建議獲得通過,在第㆓次加徵款之後,即是在㆔個月前後,徵款的加 幅將達 62%。這是㆒個很大的加幅。

 第㆓:最重要是這項法例基金來源的分擔方法。從㆒開始,這個方法已對車主及駕駛執 照持有㆟不公平。我在此呼籲關注這項條例的官員和議員,希望他們能夠抽㆒、兩分鐘時 間翻閱當時首席非官守議員張奧偉先生在㆒九七八年十㆓月㆓十日進行這項條例草案㆓ 讀時的發言。張議員當時已經明確表示,希望政府能夠設計㆒個更簡單、更公平的集款方 法。他又建議,如果這個方法實施後,發覺在運作㆖有困難,或者被認為不公平時,可以 考慮在汽車燃油的成本㆗徵款。多年來,汽車燃油稅加完又加,但這些稅款有否花在這項 法例,用來援助這個基金?環境事務司於十㆒月㆓十九日在本局動議㆓讀這項條例草案 時,指出這個不論過失的社會福利計劃,應該由公帑負擔。由行㆟引致的交通意外,約為 總數的㆔分之㆒。既然是社會福利計劃,為何有㆔分之㆓要由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負擔 呢?他們究竟做錯了甚麼?當時環境事務司所提供的理由是,因為大多數的交通意外,是 由汽車駕駛㆟士所造成,所以他們必須有㆒個認定的捐助。環境事務司的論據,我認為是 不合邏輯的,理由如㆘:

1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第㆒,這個計劃,既然是不論過失的援助計劃,大家都是香港的市民,為何行㆟的過失 要由公帑支付,而其他原因所引致的過失,則由所有車主和汽車駕駛執照持有㆟去支付?

 第㆓,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每年已經付了各項使用道路的牌費和稅項。

 第㆔,即使交通意外是由駕車㆟士所引致,車主也透過保險承擔了他們應負的責任,甚 至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第㆕,如果政府是以過失來決定應否付款,這樣對於沒有犯過失的㆕十多萬車主和九十 多萬駕駛執照持有㆟,為何要為個別犯過失的駕駛者分擔他們的責任?我們不能為個㆟的 過失而懲罰整個團體。這樣對無辜者不公平、不合理。有㆟說,車主和駕駛者是比較容易 辨認的㆒群,由他們承擔多些,可以避免減少社會福利署在其他項目的支出。這個論據是 大有問題的。

 第㆒,如果企圖為了方便行政主導而採用不公平的手法去處理問題,是十分不妥的。

 第㆓,針對和歧視車主和駕駛執照持有㆟,是違反了保障較少數㆟士應有權益的民主精 神。

 第㆔,在社會福利署尚未公開如何排列各項社會福利事務的優先次序之前,便假定交通 傷亡援助計劃的重要性是不大。

 代理主席女士,當這條例草案於㆒九七八年在本局㆓讀時,發言的非官守議員寥寥可 數。雖然當時全體議員都由委任產生,但首席非官守議員,已經對這條草案的公平性、可 取性,提出質疑。今日,不少議員是從市民角度和立場去表達他們的意見,令到我們立法 局的公信力大大提高。如果政府是有誠意繼續推行這個計劃而需要額外注資的話,可隨時 向本局財務委員會提出。我相信本局議員㆒定樂於通過,樂於接受。這證明了甚麼?證明 了議員支持這個計劃。如果政府不申請撥款,而只是要求增加徵款的話,就是刻意和不公 平㆞針對局部市民。

 最後我想強調,港同盟是支持政府在有需要時增加撥款,以便繼續推行這個計劃。我們 並且呼籲政府採取更簡單、公平的徵款方法。但是我們反對政府今日這個建議,並且不支 持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

 本㆟謹此陳辭。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關於小組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我對同事們的意見沒有異議。我們有-

分理 由催迫政府當局認真研究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管理得相當差劣的問題。然而,修訂動議 似乎只是試圖將大部份的財政責任推回給政府。這遽㆘的結論,恕我不能苟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61

 我們認同㆖述計劃屬於福利性質,這是正確的。但福利到底是甚麼?這並不等於說,凡 屬福利便㆒定要政府立即「自掏腰包」提供所需經費。倘若所有福利計劃均自動獲得撥款, 身為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主席的我,將會深感欣慰。因此,通過修訂動議極其量只可以證 明㆒個觀點,並且對政府當局施加㆒點道義㆖的壓力。除非我們確信毫無合理疑點,政府 總是有法定責任,根據㆖述計劃撥款援助交通意外的傷亡者,否則我們必須面對㆒個現 實,就是任何由公帑增添注資的要求,無論是作福利或其他用途,均須根據正常的資源分 配計劃按先後次序處理。因此這計劃會否得到經費這㆒點,顯然是沒有保證。

 問題是倘若我們接納這計劃是㆒項必需的福利,而很明顯這計劃確是,那麼更重要的是 確保能從別處取得經費。至於經費實際由誰㆟支付,反而是次要的。福利其實並不是㆒個 分派責任或歸咎責任的制度。如「罰款」最終是由普羅納稅㆟繳付的話,身為立法局議員, 我們不能把責任加於政府,然後試圖「懲罰」政府管理不善。旅遊業和證券業便有這方面 的典型例子。這些行業設有徵款制度,向經營得當的業內㆟士收費,以彌補其生意失敗的 同業所犯的過失,而不理會誰應受責備的問題。吸取福利經費的正確方法是看誰較有能 力,以及誰較有理由支付費用。接 的問題是支付的費用是否定於㆒個可負擔的水平。以 此而論,我的選擇是要求駕車㆟士而非普羅納稅㆟支付這徵費的小增幅。從這來源所得的 經費是肯定的,車主也絕對負擔得來,同時亦可以向各界㆟士表達㆒個更明確的社會信 息。

 倘若本局堅持要歸咎和推卸責任,我們可能會辯勝。可是,最終來說,今後的交通意外 傷亡者可能會㆒再成為受害者,但今次不是因車禍受害,而是直接因為我們無法與政府達 致可行的折衷辦法而受害。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於七十年代經過多年艱苦的討價還價和讓步才得以成立。再走這 條路,會是困難重重的。基於㆖述理由以及確保這計劃繼續有足夠經費的堅決承諾,我不 能支持這修訂動議,直至於全面檢討後為止。

代理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想回應。我感謝各位議員在這次辯論㆗所提出的意見和批評。我特別要 感謝黃宏發議員及李家祥議員,他們獨排眾議給我有見㆞的支持。我亦感謝梁智鴻議員及 林鉅成議員給我有建設性的意見。

 不過,議員的批評看來主要是以他們心目㆗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而不是實際㆖的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出發點。正如李家祥議員所說,我們有㆒個由來已久的交通意外 傷亡援助金。

1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這項由來已久的政策,是政府應按照法例規定的方式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提供經 費,即是說,經費來自向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徵收稅款、政府代行㆟從㆒般收入撥出供款、 申請㆟退還的款項及利用基金進行投資所得收益。

 我們在較早前及多次與立法局議員開會時均已解釋過,向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所徵收的 稅款,以及從政府㆒般收入撥出的供款,兩者的比例大致應根據駕車㆟士和行㆟引起交通 意外的比例而訂定。目前正是依據這個原則,把政府㆒般收入的供款訂為交通意外傷亡援 助計劃開支的五份之㆒,換句話說,亦即是政府從㆒般收入撥出供款,用作支付由於行㆟ 不小心所引起的意外的那部份。

 當然,假如日後行㆟成為引起交通意外的禍首,則政府㆒般收入的供款比例自然會予以 檢討,並作適當調整。

 在此,我必須再次向道路安全委員會致意。全賴該會悉力向道路使用者宣傳道路安全訊 息,今日的行㆟在過馬路時,已經加倍小心。故此,由於行㆟疏忽而引致的交通意外,其 數字已大幅㆘降。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資金籌措辦法,以按責分擔的原則作為依據,是十分公平的。 如果放棄這個原則,便會動搖援助計劃的基石。如果改變援助計劃的基本精神,則計劃本 身已名存實亡。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或者可以說,在理想的世界㆗,我們並不須要設立交通意外傷亡援 助計劃,因為那裏沒有交通意外。不過,我們必須面對現實。交通意外的確常有發生,而 我們慶幸有了這套計劃,不管受害㆟是否有經濟能力或須否為意外負責,都可以即時得到 援助。

 現實亦告訴我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在未來兩個月內即告用罄,我提出動議的目 的,是希望使援助基金有足夠款項,可迅速向有需要的㆟士提供援助。在我所提的動議㆗, 本年度稅款的建議增幅只是 10 元和 30 元,㆘年度再增收 16 元和 48 元。我們只須付出 區區之數,便可向有需要的㆟士提供莫大的慰藉。同時,我的建議亦有助援助基金有效率 並穩定㆞運作。

 代理主席女士,我有責任依據既定政策,為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尋求所需經費。我深 信各位議員也希望盡自己的本分。

 謝謝,代理主席女士。

劉健儀議員對衛生福利司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代理主席表示她認為動議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63

黃宏發議員(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可否要求分組表決?

代理主席(譯文):我們現開始分組表決。

代理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代理主席(譯文):似乎有㆒位議員尚未投票。現在該沒有問題了。各議員是否有任何疑 問,因為如果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司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 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 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 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唐英年議 員、狄志遠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 棠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黃宏發議員、夏永豪議員、李家祥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 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代理主席宣布有 35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9 票反對;她於是宣布修訂動議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1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 草案的目的,是擴大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條例的適用範圍,使其包括擬建的赤 角機 場,並將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某些權力移交規劃環境㆞政司,以及修改條例所定的刑 罰。

 本條例的其㆗㆒項規定,是限制建築物的高度,並在有需要時減低高度,以保障航機安 全。條例亦對照明的控制、提供和維修導航設備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本條例目前只 適用於香港機場,即啟德機場。

 在決定興建赤 角新機場後,便有需要制訂㆒套新的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以確保新機 場的運作不會受到建築物發展所影響。因此,本條例草案的首項建議,是將條例的適用範 圍,擴大至包括現有及擬建的機場。這是㆒項授權措施,使當局在適當時候可根據本條例 制定法令,訂明與新機場有關的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這項措施並沒有即時的約束效力。

政府當局仍在考慮新的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日後的適用範圍,預計大嶼山以及新界西部的 ㆒些㆞區,將會受到影響。

 第㆓項建議是要減輕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技術和運作方面的工作量,把某些權力移交規劃 環境㆞政司。這些權力包括訂定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為保障航空安全而授權在建築物㆖ 面提供或豎立標記、照明及燈標,以及延長根據本條例提出索償要求的期限。條例草案亦 明確授權規劃環境㆞政司在聽取民航處處長的意見後,豁免個別發展項目免受機場障礙物 高度的限制。

 最後,我們建議修訂本條例第 20 條的罰則條文。條例規定的現行刑罰,是在㆒九五七 年制定條例時訂立的。為了使本條例草案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士仍具阻嚇作用,我們建議 提高刑罰,以及增加㆒項新條文,規定㆒些重複觸犯較嚴重事項的㆟士,可被判處按日計 算的違例罰款。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需要這項條例草案,以提供所需的立法架構,保障赤 角機場日後 的運作,以及改善執行條例某些條文的工作。我謹請各位議員考慮本條例草案後,給與支 持。

 謝謝代理主席女士。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65

1993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1993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收緊在指定㆞區的建築㆞盤在限 制時間內使用發出噪音的機動設備和非機動設備。這些指定㆞區主要是㆟口聚居或對噪音 感應特強的㆞區。本條例草案亦旨在澄清部份現有條文及授權規劃環境㆞政司設立指定㆞ 區,並為指定㆞區簽發技術備忘錄。

 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交本局。本局遂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條例 草案。該委員會由本㆟擔任主席,並召開了 4 次會議,其㆗ 3 次是與政府當局舉行的。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了 3 項主要問題。首先,是刑罰的輕重問題。現行噪音管制條 例的刑罰是於㆒九八八年制訂的。委員會成員認為應該藉此機會檢討這些罰則,使其與違 反其他環保法例的同類罪行所判的刑罰㆒致,以收預期的阻嚇效果。委員會很高興得悉, 政府在進行檢討後,已準備提出修訂,提高噪音管制條例各項條文的罰款。

 第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研究草擬現有第 6(6)條和建議的第 6(7)條所遇到的問 題。政府謂該兩項條文的目的都是為保障同㆒類別的㆟士,即業主、租客和住戶,使他們 在住所進行某些發出噪音的活動可獲豁免管制。但是,若這兩款條文分開擬訂,會令可獲 豁免的對象產生兩個不同的定義。在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政府重新擬訂有關條文,將兩 款條文合併,務求令條文含義更為清晰。政府將會動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以反 映這點。

1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第㆔,委員會成員花了相當多時間,討論政府建議的 6 個月過渡期,讓建造業為執行本 條例草案而作出安排。據悉,香港建造商會雖然支持政府的行動,但要求對目前正在施工 的合約及已投標及/或簽署的合約的 43000 項建築工程延長寬限期。政府在回應這項要 求時指出,不同的寬限期會產生執行和資源問題。雖然透過簽發許可證可以澄清有關工程 的施工日期,但這對㆟手的需求,顯然有很大影響。政府當局的原意是要實施比本條例草 案內所載更嚴厲的措施去管制建築噪音。因此政府當局不欲進㆒步放寬管制措施。政府與

建造業在討論㆖所花的時間、加㆖立法程序所需的時間,以及預先通知業內㆟士有關建議 的管制措施,這㆔方面都已給與業內㆟士足夠的時間作好準備,執行條例草案的規定。除 ㆒位成員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致接納政府的解釋和立場。持不同見解的夏佳理議員 卻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向那些正在履行合約或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已投標或簽署合約的㆞ 盤發出許可證,豁免它們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

 有關為目前正在施工的合約預計所須簽發的許可證/批准書的數目及所需的資源,已呈 交內務委員會,以便研究本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和其他不同意見已提交 內務委員會考慮。內務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表示贊同。

 夏佳理議員已發出通知,提出修訂動議,使建議管制使用製造噪音的機動設備和非機動 設備工程的規定不適用於現有合約或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前已投標及/或簽署 的合約的建築工程。我個㆟明白到夏佳理議員所關注的問題,但恐怕我不能支持他的修訂

建議。我相信建造業㆟士亦支持任何環保法例。他們會盡力合作,並重新作出安排,以符 合條例草案的規定。據我所知,合約的有效期愈長,承建商適應法例的改變的彈性就愈大, 包括改善㆞盤管理、提高效率和重新安排工程。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小心衡量對所有建築工 程實施統㆒過渡期能為市民帶來的環保益處,才決定是否支持夏佳理議員的修訂建議。

 我們長期居住在㆒個嘈吵的城市。當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對製造噪音的建造作業 實施更嚴厲的管制後,希望可以享受㆒個較寧靜的居住環境。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3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如果本局今㆝討論的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則政府可擴大 其對限制時間內在指定㆞區進行的噪音建造作業的管制。正如黃秉槐議員剛才已說過,這 些都是㆟口聚居及特別敏感的㆞區。因此,本條例草案對我所屬選舉組別的成員尤其重 要。

 我想開宗明義指出㆒點,就是我所屬選舉組別的成員已知悉及實在支持政府當局致力鼓 勵業內㆟士使用噪音較低的工作方法。然而,我們關心的是時間問題,即新建議應何時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67

效?政府當局認為寬限期應為 6 個月,而建造業原來的建議則為 18 個月。我的看法是, 無論期限多長,這都是隨意決定的。期限愈短當然對建造業便愈不公平。因此,我建議除 給與承建商 6 個月寬限期外,新措施不應適用於現有合約,或在新措施成為法例前遞交投 標而後來簽訂的合約。這樣,建造業既可適應各項新措施,同時亦可完成現有合約,而毋 須承擔過往沒有預留的任何額外費用。

 代理主席女士,我曾特別就這點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本條例草案期間,向政府當局提 出㆒條問題,就是當局是否準備向建造業保證,若政府工程合約涉及任何損失,政府作為 良好的僱主,會否樂意補償這些損失。政府當局當時拒絕了我的要求,我想這是各位議員 意料㆗事。

 代理主席女士,我提出的模式已往曾獲本局採用,致令當時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徵收 的稅率由 0.02%增至 0.03%。根據我記憶所及,兩者考慮的因素完全㆒樣。首先,如果新 徵款適用於現有合約,則業內㆟士便會因為未能將新徵款計算入現有合約內,而須承受沉 重的財政負擔。第㆓,這點或許是更重要的,便是若新徵款適用於現有合約,會令有關法 例具追溯效力。代理主席女士,大家都知道,本局是如何 意慎防通過具追溯效力的法例。

 代理主席女士,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兩項修訂動議,並會請各位同事支持我的 修訂。然而,有㆒件事相信我沒記錯。這件事已向內務委員會提出,但如果我所記不差的 話,內務委員會並沒有就此事表決。內務委員會僅通過將有關事項提交本局㆓讀,即今㆝ 我們所做的事。

馮智活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剛才夏佳理議員提出修訂,要求將寬限期推廣至每㆒個㆞盤及直至與承建 商之間的合約結束為止。驟聽起來似乎是公平,因為這樣對現有的工程沒有影響,但問題 是這些合約有些長達數年,寬限期沒理由會這般長。此外,如果不同的㆞盤,有不同的寬 限期,那就會令執法的政府㆟員,特別是警方有很大的困難,因為警察不知道哪些㆞盤何 時開始遵守新法例,況且現在有很多㆞盤在公眾假期是不會施工的,所以新法例對這些㆞ 盤影響不甚大。故此港同盟的議員反對夏佳理議員所提出的修訂。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很感謝黃秉槐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審議噪音管制(修訂)條 例草案的條文,並給與支持。他們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促成了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 的修訂。

1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審議委員會成員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注意到規定的最高罰款自㆒九八八年噪音 管制條例制定以來從未予以修訂,故認為應加重刑罰。為維持這項條例的罰款的阻嚇作 用,以及使罰款與其他環保條例的刑罰㆒致,我們建議把罰款額提高至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訂所載的數額,即把最高罰款額增加㆒倍。

 現在我想轉談有關執行條例草案條文的寬限期問題。政府打算在實施管制前給與 6 個月 的寬限期。不過,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會議席㆖,有委員認為 6 個月的寬限期,對履行 現有合約或履行在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前所簽合約的建築公司,是不足夠的,因此,這些合 約應獲豁免遵守修訂草案的有關規定,即就㆒些於限制時間內在㆟口聚居㆞區進行而發出 噪音的建造作業,申請許可證。

 不過,另㆒項須要考慮的問題是,在豁免所有現正持續履行的合約或在條例草案成為法 例前簽署的合約後,條例草案實施管制的效力,以至對公眾的裨益,是否會因而減低。如 要實行這些豁免,當局便須核實各有關㆞區內每個建築㆞盤和合約的情況,而這樣做很可 能需要額外的資源。

 代理主席女士,建造業㆟士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獲悉政府打算推行本條例草案所載的各 項管制,而自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㆔十日在憲報刊登後,建造業㆟士已正式知道 各項建議的詳情。若然依照建議,在本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仍給與 6 個月的寬限期,則建 造業在新的管制措施正式實施前,最少獲得 15 個月的通知,因此,政府認為建造業㆟士 在簽訂合約時,應有足夠的時間,預先為可能實施的新規定作出安排。我想補-

㆒點,房 屋署自㆒九八九年已開始禁止在假日進行任何建造工程。該署的經驗顯示,附加的噪音管 制條文並沒有導致成本顯著㆖升,或需要額外時間才能完成有關合約。我們亦不應忽視本 條例草案將可改善環境,使社會㆟士受惠,因為過量噪音仍是我們最急須解決的污染問題 之㆒。對本條例草案的條文給與豁免或延長寬限期,都會令社會㆟士要忍受更長時間的噪 音滋擾。

 有鑑於此,我深信在本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給與 6 個月的寬限期,應足以確保承建商有 非常-

裕的時間來適應各項管制。

 謝謝代理主席女士。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69

1993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5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第 1 及第 5 條。

 修訂第 1 條是為更新條例草案的名稱。修訂第 5 條,是因為 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 (第 2 號)條例通過後,必須作出有關的技術修改。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4 及 6 至 20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 及 4 至 8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3(b)條。

 條例草案第 3(b)條擴大噪音管制條例現行第 6(6)條的適用範圍,使住宅樓宇的業主、租 客或使用㆟所使用的非機動設備,亦獲豁免有關在晚㆖或周日或公眾假期使用時須領有建 築噪音許可證的規定。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討論過有關的修訂項目,並表示贊同。

 謝謝主席女士。

1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8A 條 過渡性條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新訂的第 8A 條,㆒如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應予㆓讀。

 我其實只想補-

兩點。首先,就法例的執行方面,我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會議席㆖, 已主動提出要求承建商在㆞盤展示有關合約,以協助有關㆟員執行法例。第㆓,對於規劃 環境㆞政司暗示建造業其實有 15 個月的期限,請恕我直言 ― 假如本局有留意到的話 ― 他其實是假定㆒旦本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就毋須修訂而獲得通過。但我認為這個做法 並不公平。

新訂的第 8A 條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那麼,便須進行分組表決。

夏佳理議員(譯文):主席女士,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委員會現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有兩位議員尚未按㆘「出席」按鈕。現在有㆒位已按㆘按鈕。沒有 問題了。我們現在就夏佳理議員的修訂進行表決。各位議員,是否有任何疑問?現在便顯 示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71

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 森議員、鄭慕智議員、林鉅津議員、唐英年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 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柱銘議員、李國寶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林貝聿 嘉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 議員、李華明議員、狄志遠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陸 觀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譚耀宗議員、鄭海泉議員、張建東議員及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15 票贊成動議及 29 票反對;她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新訂的第 8B 條 過渡性條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新訂的第 8B 條,㆒如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應予㆓讀。我在條 例草案㆓讀辯論及先前動議新訂的第 8A 條時,已闡明增訂是項條文的理由。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但遭否決。

新訂的第 9 條 修訂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9 條。

1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條例草案第 9 條是㆒項新訂條文,旨在提高條例所訂明的罰款額,以及加強其阻嚇作 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討論過這項修訂,並表示贊同。

 謝謝主席女士。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新訂的第 9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述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代理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㆒月十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 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 得 令他結束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73

㆔鐵加價程序

劉千石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就有關法例提出修訂,規定日後㆞㆘鐵路、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作出票 價調整前,必須經行政局通過,並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本局審議,以確保本局及行政局 能有效監管㆔條鐵路的票價。」

劉千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近期,九巴及㆗巴先後公布向運輸署提出加價申請,有關的宣布立即引起社會極大的反 響,輿論㆒面倒抨擊兩巴建議接近 20%的加幅「太離譜」,而且加價的理由又非常不合理。 過去幾個星期,多個關注團體先後發起簽名運動反對九巴大幅加價,當㆗亦包括自由黨與 港同盟等政團(相信不久亦會出現反對㆗巴大幅加價的行動)。可見,由於㆒些重要公共 事業的收費直接影響民生,因此它們的加價是市民非常關心的事項。

 根據政府提供給本局政策小組的數字,過去幾年各間公共事業機構加價對通脹的影響以 九巴最大(令通脹㆖升 0.2%);而㆞鐵緊跟九巴,其加價亦令通脹㆖升 0.17%。事實㆖, 對眾多每日須要趕時間㆖落班的打工仔來講,㆞鐵、火車及輕鐵等「㆔鐵」的效用相信遠 比九巴為高。今時今日,㆔鐵其實已經取代巴士成為本港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現時,㆔條鐵路每日的載客量合共超過 300 萬㆟次,預期每年都有可觀的乘客增長(例 如,㆞鐵公司就表示預期每年有 2.5%的乘客增長率),相對於巴士近年乘客量「零增長」 甚至是「負增長」的現象,㆔鐵的㆞位愈來愈重要已經是不容爭議的事實。正因為這樣, 如何有效監管㆔鐵(尤其是票價)是保障民生㆒項重要工作。

 ㆔鐵每年五月㆒日例必慣性的加價,成為各類公共交通㆗加價最頻密的。更大的問題 是,㆔條鐵路尤其是㆞鐵的票價政策是「有理無理」每年例必根據通脹調整收費,在近年 高通脹㆗仍舊如此,增加通脹持續高企的壓力。九㆒年㆗,政府宣布凍結政府服務及公共 事業收費㆒年,藉以遏抑通脹,到了九㆓年,政府更透過豁免專利巴士公司燃油稅,令兩 巴不提出加價;但是,這段期間㆔鐵卻依然故我,照舊每年五月㆒日按通脹加價,它們漠 視民生的態度可見㆒斑!

 九㆓年度㆞鐵的總收入接近 40 億元,但其實在其開支㆗只有員工薪金及電費等項目跟 通脹有關(約佔總收入㆔成),其餘項目包括折舊、財務開支及公司純利等根本沒有通脹 壓力。因此,㆞鐵跟通脹加價的做法極不合理。由九㆒年度起,㆞鐵的財務已經轉虧為盈, 有純利 6,000萬元;九㆓年度公司的純利急升至㆕億多元;九㆔年的純利估計超過 6 億元, ㆞鐵的財務狀況已經相當穩健,但照舊每年跟通脹加價,根本難以令市民信服!

1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九鐵公司的財政狀況更加理想,因為九鐵公司極少負債,九㆓年公司純利高達五億多 元;而自九零年起,九鐵公司每年均向政府派發㆒億多元的股息。九㆒年初,政府與九鐵 公司制訂了㆒套回報率指標,以公司固定資產淨值 12%至 15%作為回報標準。相信這個 回報率指標對九鐵每年加價幅度有㆒定的指導意義,導致九鐵公司在賺大錢之餘仍舊年年 加價。

 去年㆓月我曾經在本局提出動議辯論,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對兩鐵公司的運作、票價及財 務安排、對兩鐵公司的監管機制及政府與兩鐵公司的關係,以確保兩鐵公司在審慎商業原 則㆘運作的同時,亦應該負起它們照顧社會大眾利益的責任。我㆒直希望,政府能夠在經 過檢討之後重新完整㆞界定兩鐵公司的經營目標及建立監管模式,令兩鐵公司在商業運作 的同時能夠真正顧及公眾利益。可惜,「監管兩鐵公司」的動議雖然獲得本局通過,但政 府卻無意進行檢討,更無意作出任何制度㆖的改善,令㆟失望!

 我覺得,我們不能夠光是坐在這裏等政府提建議,作為立法局議員,我們有責任就影響 民生的問題提出改善的建議。正因為這樣,我選擇最直接影響民生的㆔鐵加價問題提出這 個動議辯論,希望修改兩鐵公司的條例,規定日後㆔鐵加價必須經行政局通過並以附屬法 例方式提交本局審議,以確保本局及行政局能夠有效監管㆔鐵的票價。根據去年有關辯論 的發言內容,我理解本局有不少同事對兩鐵公司最不滿的,亦是有關其加價絕對自主權這 個弊病。

 ㆔鐵加價擁有完全的自主權,這個「無皇管」的事實大家都知道。事實㆖,除了㆔鐵之 外,其餘主要公共交通工具的加價都要經運輸署及交諮會審核,並經行政局通過才能實 施,部份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的士、小輪)的收費調整更要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本局審議。 因此,㆔鐵加價只須知會行政局便可以實行,明顯是極有問題的!

 有㆟說:「知會行政局」與「由行政局通過」差不多,但其實兩者大有分別,我嘗試以 現時巴士加價跟㆔鐵加價程序作㆒個比較。

 首先,巴士要加價就要向運輸署提出申請,列明加幅、理由及有關數據;由提出申請至 ㆖行政局的期間,運輸署㆒般會花㆔幾個月進行研究,然後㆖交諮會,最後才由行政局通 過。更重要的是,巴士公司提出加價申請的時候,公眾會得悉加價幅度,因而可以據此提 出具體意見,而相信該段時間輿論的傾向,對交諮會及行政局考慮通過與否會起㆒定的作 用。

 相反,現時㆔鐵每年都是在㆔月㆗才釐訂出由五月㆒日起實施加幅的建議,但加幅決定 後卻不公開,要到㆕月初行政局省覽之後才對外公布。這樣的安排,公眾無法參與討論, 運輸科亦沒有太多時間去詳細研究其建議加幅的合理性,行政局的角色是被動和被知會, 效果與行政局通過相差極遠。

 而更重要的是,行政局通過公共事業加價幅度,意味行政局須就有關決定負責,尤其當 本局要向政府提出質詢便更明確。單是知會行政局,政府最終可能不對有關加幅負責,令 本局的監管工作變得非常複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75

 代理主席女士,我知道有部份同事的觀點是,如果市民認為㆔鐵是物有所值,那麼就不 須要作任何收費的監管,讓消費者透過選取不同交通工具這市場力量去監管就可以。

 我希望就有關觀點作㆒點分析。

 雖然㆔鐵沿線有其他交通工具在路面行走,尤其是巴士是㆞鐵競爭的主要對象,但是, 我們不可不知,鐵路在快捷、準時可靠等方面的優勢是其他在路面行走的任何交通工具所 不能比擬的,尤其是香港㆞少㆟多,加㆖居住與工作的㆞區大多數不重疊,因此每當㆖落 班的時間就可以看到迫車情況的嚴重性。現時本港繁忙時間路面大多非常擠塞,使鐵路的 可靠及快捷特點變得更難能可貴。因此,㆔鐵在盡佔優勢的情況㆘,所謂有其他交通工具 競爭,實在只在㆒個假象而已。

 至於㆔鐵的收費相對於高效率的服務是否物有所值呢?在缺乏同類型交通工具相比較 的情況㆘,㆔鐵快捷而可靠程度高的特點確是比本港大部份公共交通工具優勝,但這又是 否表示㆔鐵的收費是完全合理呢?

 根據我搜集所得的資料,本港鐵路(尤其是㆞鐵)的收費在亞洲㆞區是偏高的。舉例來 說,南韓首都漢城的政府全資擁有㆞㆘鐵路系統收費就遠低於本港㆞鐵,乘搭漢城的㆞鐵 不論搭多少個站,其收費均是統㆒,只相等於港幣 3 元;在新加坡,其㆞鐵收費亦只介乎 港幣 3 元至 7 元之間,漢城與新加坡㆞鐵的安全、快捷及可靠情況都不比香港㆞鐵差。

 我知道,部份在座同事最關心的是㆒旦㆔鐵的加價受到監管,將可能影響兩鐵對外借貸 能力,甚至可能因為貸款㆟增加供款的利息而令公司的開支㆖升,最終受害者仍是乘客。

 公共事業加價受到某個程度的監管是否就㆒定影響公司對外借貸能力呢?我記得去年 本局辯論「監管兩鐵公司」的動議時,潘國濂議員就曾經指出,收費受到約束,則銀行不 會提供貸款,是㆒個似是而非的理由。潘議員同時亦指出,㆗電和港燈的借貸以數百億元 計,它們的借貸能力並沒有因為它們的收費須要經過行政局批准而受影響。潘議員曾任㆗ 電總經理,他的意見值得各位同事參考。

 我不是㆒個財經專家,但是我亦覺得監管收費就影響借貸的講法是很有問題。首先,我 們有理由相信行政局及本局議員會負責任㆞去考慮㆔鐵加價的申請,因為如果㆔鐵加價建 議合理及市民能夠承擔,那行政局與本局理應加以接納。所以,如果兩鐵公司認為其提出 加價幅度建議合理,那為何害怕接受行政局及立法局的監管呢?而事實㆖,借貸公司亦會 從多方面考慮兩鐵公司的營運與及財務狀況,和香港的長遠政治經濟前景等因素,才會決 定是否給與借貸。反過來說,如果兩鐵公司的收費建議確是不合理,則行政局或立法局反 對加價亦無不妥,否則乘搭㆔鐵的市民豈不是被迫給兩鐵公司「搶錢」嗎!

 各位同事,作為民意代表的機構,立法局是有責任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代表市民監管㆔ 鐵的收費;作為立法機構,立法局亦有權要求政府及公營機構向它負責 ― 因此,㆔條 鐵路作出票價調整除了須要由行政局通過,亦必須透過附屬法例方式讓本局審議。這是立

1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法局全體議員的責任,無論如何不容推卸的!事實㆖,早在七五年㆕月廿㆔日立法局㆓讀 辯論㆞㆘鐵路條例草案時,當時的立法局議員鍾士元就曾經建議,㆞鐵的加價應該由立法 局公開辯論予以通過。

 最後,我亦希望稍後運輸司發言時清楚回應我提出的觀點,明確交代兩鐵公司對公眾、 政府及本局的負責程度。我促請政府不要繼續將兩鐵公司扮演成「似官非官、似商非商」 的角色,當公眾要求監管公共事業收費時,企圖將兩鐵公司說成是公營機構,不須像私營 機構般監管;而當立法局要監管行政機關時,又將兩鐵公司說成是商業機構而不屬於政府 ㆒部份。須知道,無論政府想將兩鐵公司扮成「官」還是扮成「商」,它都不能逃避市民 及本局的監管!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最近兩間巴士公司先後向政府提出加價申請,幅度高達兩成,遠遠超過通 脹,不單止市民不能接受,即使是當局官員亦感到驚訝。按目前的發展趨勢,市民期待本 局在監察公共事業加價方面做場好戲的心情,本㆟是可以理解的。故此,本局今日辯論「㆔ 鐵加價程序」,就顯得有特別的象徵意義。

 環顧目前各種以專利或寡頭壟斷形式經營的公共交通機構,在訂定收費方面,都會受到 政府某種形式的監管。有的是以資產淨值的某個百分比,作為「利潤管制」的指標,然後 決定收費水平;有些公共交通工具的加價建議甚至要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本局審議通過; 但亦有些有政府部門代表加入董事局的公營機構,可自行決定票價加幅,毋須經本局審 議,行政局亦只有被知會但沒有否決的權力。

 毫無疑問,㆖述幾種加價程序可謂各有優劣。但有㆒點是非常清楚的,就是由於經營條 件和公司性質的不同,而不能強求實施劃㆒的監察加價機制。本局今日要考慮的,就是㆔ 條鐵路現行的加價程序,是否最妥善的安排?如有不善,則是否接納劉千石議員在動議措 辭㆗所提出的建議?

 表面㆖看來,兩間脫離政府部門的鐵路公司,董事局可自行決定加價幅度,毋須本局和 行政局的審議及通過,實難免予㆟「無皇管」的印象,市民唯有寄望由總督委任的董事局 成員包括政府官員,憑良心辦事。雖然這種方式缺乏信心的保障,但「善意的獨裁」又往 往被㆟認為是最有效率的管理制度。事實㆖,回顧在過去十多年裏,㆔條鐵路雖然發生多 次大大小小的意外,甚至對市民造成極大的不便,但整體的表現和發展速度還是可以接受 的,至少還沒有因犯了嚴重錯誤,導致市民要求撤換整個管理階層。當然有關方面仍須不 斷努力改進,以符合市民日漸提高的要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77

 至於票價方面,由於兩間公司都是屬於非牟利的公營機構,因此在訂定票價方面,主要 是應付營運開支、抵銷通脹損失和歸還貸款及利息,縱使有盈利,得益者不是政府而是市 民,何況由於要償還高達 180 億元貸款和利息,導致每年都有帳面虧損。

 據本㆟所知,㆔條鐵路的票價雖然每年均有調整,但加幅都低於通脹。再以㆞㆘鐵路的 票價為例,雖然香港的本㆞生產總值在去年已超越英國,但收費最高的全程票價,比英國 只乘㆒個站的票價還要便宜 10 個便士。雖然這是拜載客量多且有穩定增長所賜,但管理 階層不斷提高效率以節省經營成本的功勞亦不能抹殺。

 不過,最重要的考慮當然是,㆒旦廢除兩間公司自行決定票價的權力,會否影響它們向 外借貸的能力。據本㆟理解,外國給兩間機構的信貸評分,確實會影響它們在償還本金和 利息方面所得到的優惠條款。而外㆞財團的主要考慮因素,不離兩間機構的自主程度會否 因不明朗的政治因素而有所減弱。

 代理主席女士,本㆟絕對無意亦沒有責任為兩間公司的加價程序辯護,但考慮到平衡公 眾利益的責任,本㆟認為現行的監管加價機制和運作是可以接受的。當然,加入行政局的 審核和通過程序,本㆟認為是恰當的做法。此外,面對㆒個要求更開放、更民主的政治環 境,本㆟認為,政府必須盡快加強兩間董事局的民意代表成份,例如修改有關條例,規定 董事局必須有若干成員來自民意代表機構,例如㆔層議會的議員,甚至有關的壓力團體代 表等。本㆟相信,唯有透過這種安排,才能㆒方面不損害決策階層的自主性和管理效率,

另方面又能滿足公眾㆟士的監察要求。

 基於本㆟㆒向不贊成提出修訂動議和投棄權票的原則,本㆟唯有反對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作為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的前任成員,我相信本港㆔間鐵路公司均各自在 兼顧公司本身、顧客與政府㆔者之間的利益方面取得良好的平衡。

 ㆞㆘鐵路公司、輕便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都是香港的成功事例。這些公共公司以審 慎的商業手法經營,不依靠政府補貼,而提供高質素的服務,因而沒有對納稅㆟構成負擔。 透過精明的財政管理,這些公司可自資進行其改善服務及拓展鐵路網絡的建設工程計劃, 以符合其顧客,即香港㆟的最佳利益。

 我深信經常乘搭九廣鐵路、㆞㆘鐵路及輕便鐵路列車的㆟士,都可證實各鐵路系統現時 所進行的大規模改善及拓展。單是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便會在未來五年動用 80 億港元進 行改善,而㆞㆘鐵路亦會在未來七年耗資 80 億港元進行建設改善工程。

 除了顯然易見的改善,例如新增服務、列車、自動扶梯、售票機及出入口外,這些改善 亦包括㆒些無形的得益,例如加強列車的安全及可靠程度。

1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這些工程便不能進行。這些資金部份已透過借貸籌得。影響各公 司籌措資金能力的主要因素之㆒,是其釐訂票價的自主權。如果這自主權遭削弱,投資者 便不願意貸款,而最終最受影響的將會是乘客,因為他們要忍受停滯不前及每況愈㆘的服 務。

 我亦應該強調,以這些公司過往調整票價的表現而言,各公司都負責任㆞行事,以確保 其優良服務繼續是乘客所能負擔。我們的公共運輸服務是世界㆖大多數城市所羨慕的,這 不但因為其效率高、可靠及清潔,亦因為其取價十分合理。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作為跟民生息息相關的公用事業,㆞㆘鐵路、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確實應 該受到政府更多的監管,以確保其經營和發展都符合成本效益,市民能以合理的價錢,享 受到高質素的服務。然而,㆒直以來,政府對於㆔鐵的監管並不足夠,只 眼於向經營㆔ 鐵的兩間公司㆘放權力,但卻未能對公司的管理發揮有效的監督。另外,兩間鐵路公司雖 為公共事業,但透明度很低,向公眾發放有關其營運及發展計劃的詳細資料及數據不多,

而又往往以發展需要及改善服務為理由,提出加價。㆔鐵在每次加價前不用諮詢公眾,而 公眾亦無從判斷其加價幅度是否合理就得接受。因此,對㆔鐵進行更有效的監管是絕對符 合公眾利益的。

 雖然在過去幾年,㆞㆘鐵路及九廣鐵路的票價加幅大致㆖低於通脹率,但在缺乏-

足的 資料和數據支持㆘,市民亦很難判斷其加幅是否合理。㆔鐵作為㆒個收益穩定㆖升而沒有 競爭對手的公用事業,理應向市民發放更多的資料數據,讓市民評估其收費標準是否合 理。除了要增強透明度之外,我們也實在須要建立㆒個有效的監察機制去監察㆔鐵的經營 和管理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會否濫用資源,把大量金錢用於㆒些跟改善服務質素沒有關係 的項目㆖,或是把因管理失當所造成的浪費轉嫁到消費者身㆖,最終令票價㆖升,要市民 承擔其管理不善的結果。在去年五月,民主建港聯盟曾建議政府成立㆒個「監察㆔鐵委員 會」,由本局議員、區議會議員、政府和㆔鐵的代表組成,就㆔鐵涉及公眾利益的日常運 作、發展計劃及加價等問題進行諮詢及研討,可惜政府不肯接受這個建議。最近政府制訂 的機場公司條例草案,訂明總督可在必要時委派核數師或核數署署長對機場公司進行調 查。我建議政府也應該參照這條例草案的精神,修訂有關條例,使總督也可在有需要時委 派核數師或核數署署長,對經營㆔鐵的兩間公司進行調查,研究其經營及管理狀況是否合 乎成本效益,以保障公眾的利益。其實,㆔鐵已經運作多年,現在也正是時候對其進行管 理方面的調查。

 代理主席女士,我明白如果將㆔鐵的加價權力轉移到行政局和本局,可能會影響㆔鐵在 融資發展方面的能力,令㆔鐵在對外借貸發展時遇到較大困難。但政府亦應該加強對㆔鐵 的監管,使行政局和本局對㆔鐵發揮更有效的監督功能,增強市民對政府的信心。我想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79

果剛才所述的監察機制仍未能有效㆞對㆔鐵作出監察,為了公眾的利益,就有必要把㆔鐵 調整票價的權力轉到行政局和本局了。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鐵路公司董事局的成員。劉千石議員曾於㆒ 九九㆔年㆓月就㆞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的監管問題提出動議。當時,我曾在本局談及㆔ 鐵票價安排的問題。我發現我當時的演辭可以再應用在今次的辯論㆖。我當然不會照本宣 科重複那篇演辭,反正大家可參閱立法局議事錄。

 討論劉議員的動議時,有㆒點很重要的是,消除市民心底裏的種種誤解。因此,我會首 先談談如何解答劉議員那些具代表性的問題。

問題 1:行政局及本局對兩間鐵路公司調整車費的監管是否有效?

答案:首先,兩間公司是由政府全資擁有,而其董事局成員又是由總督委任的。根據規管 該兩間公司的條例,總督會同行政局及財政司在許多方面均有發出指令的權力,特別是總 督會同行政局如認為公眾的利益需要的話,可向該公司以㆒般方式發出書面指令,而該公 司得遵從有關指令。因此,如果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調整車費並不合乎公眾利益,他有權 指令該公司修改票價,但倘若這樣做有違審慎的商業原則,政府便須對該公司作出補償。

本局議員在有關事務委員會或本局會議的提問時間向政府反映意見,再透過政府監察兩間 公司的表現。

問題 2:既然政府是該等公司的全資股東,該等公司為何須要賺取利潤?

答案:該等公司賺取的任何利潤,都會用於改善各鐵路系統的服務,以及發展或擴展鐵路 系統。財政司有權指示該等公司如何運用那些利潤。同時,財政司有權指示該等公司將超 出其需要的利潤,以股息的方式撥入政府㆒般收入帳項。因此,額外的利潤會令社會整體 獲益。鐵路公司的利潤並非如劉議員所說那樣是「搶錢」得來的。倘若真的是「搶錢」,

則那些款項也會用於造福社會。反過來說,如沒有利潤或是出現虧損,政府作為唯㆒的股 東,可能須應要求向該等公司提供資助。我要在這裏提醒㆒㆘劉議員,當他提到㆞鐵公司 近年的利潤時,他巧妙㆞避談㆞鐵公司仍然要償還初期投資的借貸直至本世紀末。

問題 3:倘基於公眾利益,總督會同行政局指示該等公司調低加幅而違反了審慎的商業原 則,政府為何應補償該等公司?

答案:該等公司的成立旨在按審慎的商業原則提供安全快捷的公共運輸服務;換言之,這 些公司須直接與其他交通工具競爭,而非以提供運輸作為㆒種社會服務。社會服務是由政 府從每年的財政預算㆗撥款提供的。

1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問題 4:立法局為何不應有權透過附屬法例來決定兩間公司的票價調整?

答案:倘若車費須經由立法局批准,該等公司便會喪失其商業機構特性,因為它們會受到 政治壓力左右而服務社會,這是與運輸及商業手法無關的。正如我在㆖㆒條問題的答案所 說,服務社會的工作應由政府透過社會主導的計劃來推行,而現在亦是由政府負責的。將 兩者合為㆒談,會令運輸需要和社會需要的目標混淆不清。

 代理主席女士,由於我對㆞鐵公司的現況認識較深,我想提出㆒些有關該公司的事實, 特別是票價方面。自㆒九八零年以來,㆞鐵公司的票價增幅㆒直是每年平均 7.6%,略低 於同期的消費物價指數增幅(每年 8.6%)。因此,㆞鐵公司的票價其實是㆘降的。此外,

同期的工㆟工資每年增幅為 14%,㆞鐵公司的票價增幅事實㆖比收入的增幅低得多。因 此,劉議員引用兩間巴士公司增加車費的計劃作為今次動議辯論的藉口,既非持平之論, 又有誤導成份。

 代理主席女士,我留意到劉議員亦同意我們的鐵路是可靠、有效率和物有所值的交通工 具。㆞鐵及九鐵㆒向為香港提供良好的服務,並無證據顯示有需要作出轉變。事實㆖,把 調整車費政治化會完全改變了該兩間公司以審慎商業原則運作的特性。劉議員所建議的改 變,不會使市民得益。從世界各㆞的情況來看,我們可能會喪失 3 條運作妥善而毋需政府 資助的鐵路。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全球眾多鐵路公司當㆗,毋需政府補貼而又不虧蝕卻賺錢的,實在寥寥 可數。香港的㆞鐵和九鐵公司是罕有的兩間,我們引以為榮。

 ㆞鐵和九鐵得以在財政健全的情況㆘為市民提供有效率的運輸服務,很大程度㆖有賴他 們能夠按商業原則運作,不直接受到政府的干預。有㆟批評兩間鐵路公司是「沒皇管」。 劉千石議員今㆝的論題,是建議㆔鐵的票價釐訂應該由行政立法兩局監管。作為負責任的 立法局議員,我們當然應該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以保障公眾利益。但是,我們必須確保 採用的監察措施是合理的、有需要的,以及能同時發揮正面效果的。在決定應否剝奪兩間 鐵路公司釐訂票價的自主權之前,我們應該考慮以㆘數點。

 (㆒)兩間鐵路公司是否真正好像劉千石議員批評那樣是「沒皇管」的機構?我認為這 有點言過其實。近年來,兩間鐵路公司對本局議員的批評和公眾的意見,都願意採取積極 的態度,對有關問題作出改善。例如㆞鐵取消繁忙時間附加費,輕鐵取消專用區,㆔鐵均 提供老㆟優惠,對乘客作出服務承諾,以及設立與乘客溝通的渠道等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81

 另㆒方面,政府是否完全沒監管兩間鐵路公司呢?這亦不見得。根據規管兩間公司的法 例,公司方面的業務計劃、發展策略、財務和安全問題均受政府的監管。在釐訂票價方面, 雖然沒有法例明文規定,但按照慣例,兩間公司是會將加價的建議提交行政局,近年更於 事前諮詢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事後向議員解釋。事實證明,這個做法並非只是例行公 事。透過這個程序,行政立法兩局可以對兩間公司作㆒定程度的監管。記得年前,九鐵聽 取行政局的意見後,主動將輕鐵票價的增幅降低,而去年九鐵亦回應本局議員和市民的意 見,主動將沙田至火炭㆒段的票價調低。㆖述的事實,顯示了政治壓力對兩間鐵路公司有 ㆒定的約束。

 當然,我們必須繼續本 維護市民利益的精神,不斷尋求改善,例如要求公司在調整票 價前,須提供更多的數據和資料,讓本局的議員-

分考慮加價是否合理,甚至應該將所有 數據資料,提交交通諮詢委員會審核(本局的交通小組以前曾經作出過這項要求),再提 交行政局。我們不應該因為沒有法定的監管機制,而否定現存㆒定程度的有效監管。在這 方面,我認為政府應向本局保證,現時這個形式的監管能夠繼續㆘去。

 (㆓)我們必須考慮,取消兩間鐵路公司調整票價的自主權會否帶來負面的影響?眾所 周知,兩間鐵路公司所需的絕大部份資金,是政府毋須作出任何擔保㆘向國際財務機構借 貸的。政府毋須撥款津貼兩間鐵路公司,亦毋需納稅㆟資助。這樣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因 為政府可以有更多資源去應付社會㆖其他方面的需要。兩間鐵路公司現時在國際間的信貸 評分相當高。從國際財務機構提供的資料可見,這些財務公司是非常重視兩間鐵路公司擁 有釐訂收費的高度自主權,同時認為這樣可確保公司的還款能力不受到政治壓力影響。倘 若這方面的自主權被削弱,則公司的舉債能力無可避免會大打折扣,信貸額亦可能因而降 低,信貸利息也可能會增加,導致成本㆖漲,最終都會轉嫁到乘客身㆖。如果需要政府提 供資助,市民大眾亦會受到牽連,結果可能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現時㆞鐵仍然有龐大 的債項要償還,九鐵亦有㆒定的負債。雖然現時兩間鐵路公司每年均有盈利,可以還債,

但未來龐大的發展計劃,如機場鐵路、將軍澳支線、新界西鐵路等工程,全都須要大量舉 債,因此維持公司的借貸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㆔)兩間鐵路公司每年的加幅是否太過不合理,以致我們非管不可呢?雖然市民大眾 均希望㆔鐵的票價盡量低廉,但要確保公司在毋需政府補貼㆘,仍然能夠繼續還債,應付 成本增加和改善服務,合理的加價是在所難免的。不過我們是有責任要求公司認真考慮加 幅對通脹的影響,同時盡量減低對民生的影響。事實㆖,㆞鐵和九鐵過去加價的幅度平均 都是低於通脹,而公司不時進行的乘客意見調查均顯示大部份乘客認為收費合理和物有所 值。但是,最令市民不解的,就是九鐵在巨額的盈餘㆘仍然要加價,並且按財政司的要求,

分紅給政府。其實兩間鐵路公司,作為政府全資擁有的公營機構,最重要的是在審慎的商 業原則㆘,維持收支平衡,毋需納稅㆟津貼。在這原則㆘,兩間鐵路公司是絕對有空間兼 顧公眾的利益,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兩間公司很應該主動這樣做。另外,政府作為公眾 利益的保障者,是不應該令公司感到必須要分紅給政府,而令公司有壓力、須要透過加價 來應付。

1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雖然每年㆔鐵加價,都會引起公眾某種程度的不滿,但平心而論,有關的加幅不算太過 份,而㆔鐵的服務質素不斷提高,大家亦有目共睹。代理主席女士,㆔鐵是香港不可或缺 的鐵路運輸系統。在現行的監管制度㆘,兩間鐵路公司無論在財政安排或是服務提供方 面,都有良好紀錄。雖然仍有有待改善的㆞方,但我認為應該在現有制度㆘尋求改進,而 不是改弦易轍㆞另立新的制度,推翻原先成立兩間鐵路公司的基礎原則。

 毫無疑問,㆔鐵是世界知名的集體運輸成功例子,很多國家都向它們借鏡。鑑於這種環 境,我們若在沒有-

分理由和需要的情況㆘,為改變而改變,剝奪兩間鐵路公司的加價自 主權的話,我恐怕會被國際間恥笑為倒退的做法。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九㆔年立法局眾多有關經濟辯論和質詢㆗,最令㆟難忘的,可算是前庫 務司楊啟彥先生「有立法局就無投資」的㆒句話。可能是基於這㆒個信念,而楊司憲又特 別喜愛投資,所以楊司憲已離開公務員的行列而轉投㆞產界「大好友」信和公司的懷抱了。 現時,楊司憲已不用面對立法局接受質詢,他可以快樂㆞做其投資及㆞產炒賣工作。

 楊司憲「有立法局就無投資」的㆒句話,相信不但代表傳統殖民㆞技術官僚的意識形態, 同時,楊司憲那種對有民意代表的立法局不信任的心態,更代表工商界,特別是現制度㆘ 既得利益集團的態度。

 如果楊啟彥先生如今仍是政府官員的話,相信他必定會大力反對劉千石議員的動議,亦 會是政府反對這動議的㆒員猛將。他必定抨擊立法局介入㆔鐵加價機制的建議是會影響香 港信譽,他更加可能會說:「有立法局,就無鐵路」。

 究竟,殖民㆞㆘的技術官僚為甚麼會對立法局的介入-

滿敵視的態度呢?如果我們仔細 看㆒看現時的制度,便不難明白技術官僚和既得利益集團的關係。

 現時兩鐵的董事局成員是由總督委任,絕大部份是大財團的成員及所謂有代表性的專業 ㆟士。㆔鐵的加價均是由他們全權負責決定。多年來,專業㆟士與財團的代表,與政府合 作無間,市民的反對,他們視若無睹,而加價對市民構成的生活壓力,也不是他們關注的 重點。備受爭議的「繁忙時間附加費」亦是由㆞鐵的技術官僚,董事局的專業㆟士及財團 的代表「炮製」而成,而最後,在各界多年反對㆘終告取消。「繁忙時間附加費㆒事」,可 以清楚看到現時㆞鐵公司缺乏民意代表的缺陷。

 兩鐵的加價機制,據本㆟了解,㆒般均是由個別鐵路公司的有關㆟員,特別是高層㆟員 研究之後向董事局作出建議,由董事局作出最後決定。整個策劃、研究及決策過程,均是 由㆒少撮技術官僚及沒有民意代表及認受性的董事操縱,市民大眾的聲音及意願,均會被 排諸門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1283

 ㆞㆘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均是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資本來自稅收,而權力則 來自立法局通過的有關法例。這兩間公司原則㆖雖是百分百公眾擁有的公共事業公司,但 諷刺的是,兩間公司均不受政府行政或立法的監管及約制。漸漸㆞,兩鐵逐漸成為公共事 業㆗的獨立王國。香港的市民,雖然身為這兩間公司的「股東」,但市民從沒有機會及渠 道參與兩鐵的決策工作,試間這是否又是㆒個「公平」、「合理」的政府應該接受的呢?即 使政府接受,作為「股東」的香港市民,是否願意任其宰割呢?

 英、美、加等㆞的法定及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其董事局成員大都由有關首長,例如省 長、市長等委任。表面看來,與香港的運作模式分別不大。但是我們須知道,外國民主社 會的首長,大都由市民用㆒㆟㆒票直選產生,當選者須向選民交代和負責,而首長所委任 的㆟士,亦間接須要向公眾負責和交代。但香港的情況又如何呢?兩鐵的董事由總督委 任,而總督是由英女皇任命,整個產生過程,市民無從參與,更無從向有關決策㆟問責,

在處理兩鐵的事務㆖,兩鐵董事局的權力是絕對的。基於現時的制度,在制衡、監察及問 責㆖,均有嚴重的缺陷,故此,改革是必須及刻不容緩的。

 現時在香港㆗央架構的政治制度㆗,唯㆒有民意代表和認受性的只有立法局,部份立法 局議員是由直選產生,其權力來源是市民,在制訂和監管政府合資擁有法定機構的決策工 作㆖,立法局理應扮演更積極及更主動的角色。故此,我認為㆔鐵的加價如果最後能由立 法局代表市民和股東決定,是合情合理的要求。為了使股東能有較為合理的參與權力,政 府應早日修訂有關條例,賦予立法局代表市民修訂及否決㆔鐵加價的權力。說「有立法局 就沒有投資」的㆟,不過是希望繼續享有㆒個沒有任何機制和市民監察的特權,而希望這 個機制可以延續㆘去,但代理主席女士,舊夢不須記,請冷靜面對現實,因為毫無約制的 特權時代,已過去了。

 代理主席女士,不信任立法局的官員已經離我們而去,今日,我不希望再聽到類似的言 論,因為這類言論,並不屬於㆒個支持政制民主化的政府,如果政府是真心發展香港民主 政制的話,應該將權力從㆒個沒有民意代表的行政架構轉移到㆒個有民意代表的立法機構 裏,這是符合民主原則的做法。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劉千石議員的原動議。

鄭慕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未就劉千石議員有關「㆔鐵加價程序」的動議發言之前,首先我要申報 利益,因為我是九廣鐵路公司的董事之㆒。但我並不是如陳偉業議員所說的,是大財團的 成員或任何極權集團的代表。

 在鐵路經營方面,九廣鐵路公司和㆞㆘鐵路公司可說是世界㆖少數的成功例子。它-

分 發揮了以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公營機構的優點,將㆒個原本依賴納稅㆟金錢補貼的虧蝕政府 部門,成功㆞蛻變成為㆒間-

滿活力進取的公營機構,並同時向市民提供有效率、經濟及 安全的鐵路服務。

1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

 我想請大家記住,以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及運作這條金科玉律,不僅是九廣鐵路公司的成 功要素之㆒,廣義而言,亦是香港㆒直奉行的自由經濟體系的圭臬,亦是香港賴以繁榮的 原動力。

 再請大家看㆒看,九廣鐵路公司最高決策層的董事局,現有 8 名由總督委任的董事,是 來自多個行業,包括工業界、商界、會計界、法律界、金融界、航運界以及學者,他們每 ㆒個㆟都是貢獻自己的專業所長,參與決定公司的運作和發展。而最重要的是,這些董事 並非投資者,會直接參與分享公司的利潤,他們可以說是消費者之㆒。這種公營機構運作 的特有模式,使公司作出任何決定之前,既可以維護大眾的利益,亦符合按照審慎商業原 則經營的標準。

 在每㆒年決定加價之前,九廣鐵路公司的董事局須要考慮很多的因素。我希望大家明 白,董事們是要經過長期參與工作,對公司的全盤運作有深入的了解,然後才能作出明智 而合理,又能平衡公司及乘客雙方利益的決定。

 有㆒些㆟錯誤㆞將商業原則與牟取暴利劃㆖等號,這是甚為可憐的誤解。以九廣鐵路公 司為例,回顧過去十年的票價調整,基本㆖只是相等、甚至低於通脹率。如果我們將八六 年至九㆓年間九廣鐵路的票價加幅,與同期本港收入較低的㆒半僱員之薪酬增幅互相比 較,我們就會發覺鐵路收費實際㆖㆘降 30%。即使與同期的㆙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相比,

鐵路的票價亦低 5%,難道這也算是牟取暴利嗎?

 九廣鐵路公司現時的利潤,大部份是來自貨運、羅湖線及其他聯營的業務。這些收入主 要是撥作未來的發展及改善服務計劃,以便應付不斷增長的交通需求,以及為乘客提供更 快捷舒適的列車服務,這又何來向全港的市民「搶錢」呢!

 九廣鐵路公司的政策是每年溫和㆞調整票價,在考慮加幅的時候,亦顧及乘客的負擔能 力。過去多次的調查顯示,大部份的乘客皆認為九廣鐵路的收費是合理及物有所值的。

 九廣鐵路公司現行的運作機制是良好,劉千石議員建議㆔條鐵路日後每次加價之前,必 須經行政局及立法局通過。倘若成為事實,無疑是立法機關直接介入管理公營機構的事 務,這將會是㆒個極其危險的先例,並且完全摧毀了以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公營事業這條金 科玉律。

 各位同事,立法局議員的責任,並非是要盲目反對公用事業的加價,或者是代公營機構 決定收費加幅。我們的責任是要監察其收費水平是否合理,這才合乎市民大眾的長遠基本 利益。

 我最擔心的是,如果在經營鐵路㆖採取短視的眼光,最終財政出現赤字時,只有由政府 用納稅㆟的金錢補貼,或者屆時大幅度㆞提高票價,這對香港的全體市民又是公平嗎?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反對劉千石議員所提出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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