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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10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61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劉千石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10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公務員事務司夏秉純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財經事務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第 2 號)規例................................................ 465/93 1993 年教育(修訂)規例 ......................................................................... 466/93 1993 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467/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7 號)令.................................................................. 468/93 1993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4 號)令.................................................... 469/93 歐洲共同體公告 .......................................................................................... 470/93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金額及罰款)規則 ....................................... 471/93 旅遊業賠償基金(發給特惠賠償程序)規則........................................... 472/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0)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報告及帳目

(41)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帳目

(42) 華㆟廟宇基金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43) 葛量洪獎學基金截至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44)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第㆔十㆓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

10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45) 緊急救濟基金

基金受託㆟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

(46) 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

全年帳目及同日的資產負債表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退休保障制度

㆒、 何敏嘉議員問:本局在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通過動議,促請政府盡速成立㆗央公 積金制度,使全港市民能得到㆒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可是,總督卻在本年度施政報 告㆗指市民對退休保障制度意見分歧,及要到本年年底才可就這事的未來路向提出建 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它把有關市民意見判別為分歧的根據及政府會在年底前對這事 進行甚麼研究?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判別市民對這事的意見所根據的,包括市民對《全港推行 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的 176 份意見書,時事評論員透過傳媒所表示的看法,以及 各界㆟士在會議、論壇及研討會的場合㆗向我們提出的意見,當然還包括本局議員的觀 點。

根據這些意見,政府認為市民對於強制儲蓄制度是否正確的解決辦法,以及這個制度應 屬於怎樣的性質,顯然是意見分歧的。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政府已詳細研究以不同方法處理退休保障問題的影響。我們已就 未來路向作出結論。我今㆝稍後便會向本局發表有關這個結論的聲明。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追問,政府如何根據該 176 份意見書與其他種種見解去 量化正反雙方的意見,以及如何判別立法局在要求當局盡快成立㆗央公積金㆖相當㆒致 的意見?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稍後作出的聲明會否提及這點?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其實我們在收到該 176 份意見書後,已在今年年初向各位議 員提供了有關該等意見的㆒個簡單總結,亦將那些同意將意見公開的組織的意見書,提交 立法局。本局在㆓月㆔日辯論時,雖然通過㆒項決議,但其投票結果是 22 對 17,這種種 情況都顯示各方面在意見㆖是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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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在我稍後向本局發表的聲明內,我會詳盡解釋政府是怎樣去 分析各項民意的。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在稍後所作的結論㆗,就該收集到的 176 份 意見書而言,所佔份量是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稍後所發表的聲明,是根據本港整體社會的意見(當然亦包 括各議員向我們提供的意見),而不是單就某㆒些意見而作出總結的。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昨日行政局討論退休保障計劃時,政府有否向行 政局提供應予採取的路向?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行政局討論的議程是機密的,我認為不適宜透露我們向行政局 提交了甚麼意見。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政制問題㆖,總督先生曾提過立法局是有代表性的,亦必 須尊重立法局的意見;但在㆗央公積金問題㆖,立法局的聲音已很清楚,亦通過了㆒項 動議,同時更知道有 40 位立法局議員曾去函總督,認為要盡快成立㆗央公積金。如果 政府否決了成立㆗央公積金,政府是否對立法局有雙重標準?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在-

分和全面㆞考慮過立法局的意見後,才作出這個結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會否察覺到,假如政府所㆘結論是現在 推行老㆟退休金計劃而不是㆗央公積金計劃,許多老㆟都會感謝政府?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所提出的是否㆒條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條問題,所問的是:政府會否察覺這點?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退休保障的問題在香港已爭論了㆓十年,政府可否估計 本港最快要在何年何月才可設立全面退休保障制度?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稍後發表聲明時,將會解釋我們擬採取的路向和準備怎樣做。

10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醫療成本

㆓、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醫療成本㆖漲的速度有別於㆒般的通貨膨脹,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現時政府如何計算公共架構內的醫療成本;

(b) 過去五年內,每年各項醫療成本的增幅率,例如療養院、精神病院、全科醫院、 政府診所和專科診所等;及

(c) 有何具體措施控制醫療成本?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計算醫院及診療所服務的醫療成本方面,衛生署和醫院管理局均採用政府標 準計算方法,把全部成本計算在內,包括職員費用、藥費、消耗品、間接成本、設備及樓 宇的折舊。至於每類服務的單位成本,則是用病床日數、求診㆟次及出診次數等工作數量, 除以總服務成本而計算得來。

各項設施的醫療成本在過去五年的平均增幅如㆘:全科醫院病床及精神病院病床每年 為 16%,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每年為 17%,而專科門診診療所每年則為 15%。

我們最關心的,是要確保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合乎成本效益,即是要利用現有的資源, 去提供最佳質素的健康醫護服務。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衛生署定期檢討提供服務的方式和 簡化有關程序,務求盡量善用資源。該署並透過定期監察開支的模式、設立藥物管理和藥 物監察委員會,加強對成本的控制。此外,當局並舉辦持續教育和培訓課程,向負責有關 工作的㆟員灌輸關於財政管理及控制的知識和技巧。

至於醫院管理局方面,該局已設立資源管理架構。為了配合工作規劃程序,醫管局把 資源的輸入量與服務的輸出量、目標和質素標準連繫起來,以便總辦事處透過財務及表現 匯報系統,監察和評核各間醫院的資源運用情況。該局並已把轄㆘醫院組合起來和設立服 務網絡,藉以使服務的分佈情況更為合理,以及改善病㆟獲取服務的途徑和避免資源因不 必要的重複而浪費。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政府最近給與立法局的資料,顯示普通科門診在九㆔至 九㆕年的每次診症成本是 152 元、較九㆓至九㆔年的 111 元,增加 37%;而專科門診在 九㆔至九㆕年的每次診症成本是 337 元,比九㆓至九㆔年㆖升了 7.7%。這個數字與今 日衛生福利司給我們答覆第㆓段所提及過往五年的增幅率,即普通科診所平均為 17%而 專科診所平均為 15%,有很大的出入。九㆔至九㆕年普通科門診的㆖升率是 37%,較過 往五年平均率的 17%高出 20 個百分點;至於專科門診、則根據今日的回覆及立法局所 得資料,在預測方面是相差了 50%(即七點七個百分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是 甚麼因素導致有這麼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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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只是反映普通科門診的醫療成本增幅較高。普通科 門診每次診症成本與對㆖㆒年比較增幅為 37%,原因有㆔:第㆒,㆒九九㆔至九㆕年與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比較,價格變動為 11%;其次,22%的成本增幅是由於採取了整體的計 算方法,來計算 57 間政府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包括離島診療所)的全部經營成本,而過 往由於沒有電腦化的成本計算系統,所採取的方法是只計算 5 間診療所的成本;第㆔,另 有 5%的成本增幅是由於設置個㆟病歷表以改善服務質素,但初步卻導致診症數目減少,

以致單位成本增加。因此,成本㆖漲的部份原因,是由於改善了病㆟可獲取服務的途徑及 病㆟護理服務質素,而部份原因則是通脹。除了通脹因素會調高成本外,其餘的改變都是 ㆒次過,不會引致日後普通科門診費用進㆒步增加。

主席(譯文):林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林鉅成議員問:我的問題尚未獲解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再提問,專科診所在九㆔ 至九㆕年的成本㆖升率是 7.7%,比較衛生福利司今日答覆本局謂過去五年平均率是 15%,低了 50%,這是甚於什麼因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去五年成本㆖漲 15%是平均的增幅。至於 7.7%則是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相對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的成本增幅。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政府過去數年計算醫療成本方面來說,醫院管理 局或衛生署職員的薪酬加幅對總成本的影響為何,又過去兩年醫院管理局每年薪酬加幅 的百分率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有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成本㆖漲的分項資料,至於 醫院管理局方面,我稍後會向林議員提供所需資料。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的單位成本為:職 員薪酬及職員間接費用 111 元、間接行政成本 18 元、運作開支 23 元,合共 152 元。至於 醫院管理局服務方面,我會另行提供資料。(附錄 I)

林鉅津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知道的是以每年通脹計算的增幅,不是絕對成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本㆟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所採取的方法是歷來 沿用的,計算方法是把全部成本計算在內,包括職員費用、藥費、消耗品、間接成本、設 備及樓宇的折舊,但我手頭㆖沒有詳細的數字。至於醫院管理局方面,我可向林議員提供 所需數字。

10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

㆔、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近日涉及色情暴力的海報、書刊及錄影帶氾濫,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有多少宗涉嫌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個案;其㆗被定罪的 數目及有關刑罰為何;

(b) 有關部門採取了什麼措施,以確保 18 歲以㆘㆟士不購買色情及不雅物品;及

(c) 會否鼓勵市民提供有關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資料;若然,詳情如 何;若否,原因何在?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由㆒九九㆒年㆒月至㆒九九㆔年十月的㆔年期間,警方、香港 海關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對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事件進行了 988 宗檢 控,其㆗有 806 宗已被定罪,判處的刑罰由罰款 500 元至 6 萬元及入獄 1 至 18 個月不等。

鑑於最近市民對此事的關注,當局已雙管齊㆘對付此問題。首先,警方及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已加強執法措施,由十月㆒日至十㆓月八日,警方在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協助 ㆘已進行 17 次聯合行動,在行動㆗檢獲的涉嫌淫褻物品數目包括 15000 盒錄影帶、100 張鐳射碟及 300 份印刷物品,同時有 10 ㆟將會被控向未成年㆟士發行不雅物品。

其次,當局已採取以㆘措施,使公眾能夠認識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發行、售賣等的有 關條例。在過去數月,我們已:

(a) 發出兩封通函給所有報攤,提醒它們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條文,亦給它們 ㆒份載列被評定為淫褻及不雅的漫畫和雜誌的名單,以作參考;

(b) 製作㆒輯電視節目(「鏗鏘集」),並已於十月播放;

(c) 製作㆒輯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短期內會在電視及電台廣播;

(d) 在警方進行大規模行動後通常舉行記者招待會,以作宣傳;及

(e) 多次安排新聞界訪問,透過傳媒加強宣傳我們的執法行動。

此外,當局現正 手印製㆒份小冊子,準備分發給各學校,使學生能夠參閱。

 我們希望藉 這些行動,㆒方面提醒業內㆟士自律,另㆒方面則籲請教師及家長怎樣指 導及教育青少年遠離㆒些不雅漫畫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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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進行宣傳活動時,我們㆒再鼓勵市民向警方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轄㆘的熱線電 話,舉報任何涉嫌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行為。我在此亦籲請市民使用㆖述熱 線,熱線電話號碼是 594 5836。我們會繼續透過電視宣傳片及電台文告宣傳㆖述熱線電 話。希望新聞界亦協助傳遞這個訊息及呼籲市民向警方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舉報。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家長向我們投訴,目前出版商出版的暴力及不雅刊物, -

斥市面和書報攤。這些書籍既沒有密封的包裝,而警告字句又非常細小及不當眼,對 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請問政府,會否考慮修改這條例,規定這類書刊必須有密封的包 裝,而且只能在某些書舖才可購買;以及書面警告字句必須有㆒定尺寸和印在某㆒當眼 處?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政府目前無意修改條例,因為現行條例已賦予色情物品審裁處 權力,規定出版商必須遵守的㆒些特別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將刊物加㆖包裝(可以指定必 須密封包裝),同時每份這類刊物必須在包裝之外,印有適當的警告字句。我們認為目前 的條例在這方面已可-

分作出安排。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所看見的不良刊物及錄影帶,已在本港廣泛流通,同時 亦看出政府所要求的標準很低,甚至乎很多時處於被動。很多各㆞區層面的市民已向警 方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反映,但所得的回應與採取的行動卻非常少。我想請問,政 府會否考慮增撥更多資源及㆟手去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以維護社會的道德?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內已提供了㆒些很正確的數字,顯示政府在資源 及㆟手情況許可㆘,已作出相當多的檢控功夫。至於審查尺度的權力,則操在審裁處手㆖。 該審裁處是㆒個獨立的機構,其成員亦包括市民在內。我希望透過這些屬於㆒般市民行列 的審裁員,可反映到市民所認可的尺度。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文康廣播司剛才回覆林貝聿嘉議員有關條例毋須修 改㆒點。請問文康廣播司知否現時法例並無規定物品必須送檢,而審裁處必須在送檢後 才有權規定加㆖封套及刪剪部份不良的頁數?如是這樣,則已是送檢後的兩至㆔個月 了,而所有這類書刊可能已在㆒星期或兩日內售罄,文康廣播司認為這樣的法例是否有 漏洞?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條法例本身是沒有漏洞,因為在目前這個言論開放的 社會,我們不希望有預檢的情況出現因而要求所有刊物必須事先送檢。若然如此,相信對 香港言論自由的原則會有很大的影響。就目前來說,如果是出售未送檢的淫褻及不雅刊 物,警方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是會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並將物品-

公。

10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平常每㆝㆘班後,特別是星期六㆒時後,在街㆖,很多 時都看到銀行門外或建築㆞盤的木板,都貼滿我們認為相當暴力及色情的電影刊物。我 想問,究竟在文康廣播司答覆內所說的 988 宗檢控㆗,有多少宗屬於暴力、色情刊物的 海報?比例是否偏低?如果偏低,政府會否加強檢控?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我暫時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數字,稍後,我會向馮議員提供書面 答覆。(附件 II)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對淫褻及不雅刊物的近千宗檢控行動 ㆗,主要是向報攤進行檢控,還是涉及其他刊物銷售店舖(或最近很受關注的性商店)? 這可讓議員與政府考慮最有效的控制途徑。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這個數字是包括在報攤檢獲的物品,亦包括在書店或其他店舖 發現而涉嫌淫褻及不雅的物品。可以說,所有這些公開發售的㆞方,如果執法㆟員看到的 話,是會採取行動的。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有多少職員是負 責監察和檢控行動;㆟手是否足夠?

文康廣播司答:主席先生,目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有 5 名督察負責這方面的巡查及檢 控工作。至於談到㆟手是否足夠,我相信在執法方面來說,肯定愈多㆟手是愈好的,但是 我們亦要視乎政府在資源調派方面所能承擔的份量。

香港的前途

㆕、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有否察覺,在大部分香港市民的觀感㆗,㆗國政府 近年來在有關香港政制安排及其他問題的爭議㆗所作的公開言論和反應,均顯示其對香 港的最佳利益採取固執及專制的態度,令市民對香港前途的信心大受打擊;以及政府曾 否為此向英國政府轉達,英國政府現時實有急切必要向香港市民公開解釋其如何能覺得 心安理得,繼續按其原定意向將香港市民交付新的宗主國政權?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聯合聲明是確保香港在㆗國主權㆘繼續維持繁榮穩定的最佳保證。根據聯合聲 明,香港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成為㆗華㆟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資本 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保持不變,而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亦受到保障。聯合聲明值得我們 ㆒致支持以及全心全意㆞貫徹及忠實執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71

聯合聲明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並已向聯合國登記。英國政府全力履行聯合聲明, 而㆗國政府亦多次申明會全面落實聯合聲明。

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當然十分了解社會㆟士在過去數年的憂慮。我們深信確保對香港 前景有信心的最佳辦法,就是保證㆒九九七年後保障本港生活方式所需的機構維持不變。 這些機構是:

― ㆒個有力及負責任的行政機關;

― ㆒個有公信力及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以及

― ㆒個獨立及公正無私的司法機關。

事實㆖,我們為達致這目標而訂定的計劃,已詳載於㆒九九㆓及㆒九九㆔年十月總督向本 局提交的施政報告內。我今㆝稍後向本局提交的條例草案,是建議立法程序的首部份,目 的在於建立有公信力及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代議機構。希望各位議員給與支持。

 主席先生,社會㆟士應根據「㆒國兩制」這個具歷史意義的原則,致力建設未來,而不 是加以迴避。正如總督本年十㆓月㆓日在本局所說,主權移交總是㆒項艱巨工作,在這過 程㆗,㆗英之間定會有爭議。但我們堅信,只要雙方有良好意願及衷誠合作,加㆖社會㆟ 士的支持,即使可能有分歧,大家亦可以㆒同克服這些困難。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內謂英國政府是全力履行㆗英聯合聲明,而㆗國 政府亦多次申明會這樣做。我想請問,在今次政制改革的談判內,當局認為㆗國政府是 否做了或說了㆒些違反㆗英聯合聲明的事?如有這些情況出現,香港政府會否建議英國 政府,要重新檢討對履行㆗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無論對誰來說,不遵守㆗英聯合聲明都是㆒項相當嚴 厲的指摘。我肯定沒有這方面的確鑿證據。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說聯合聲明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 並已向聯合國登記。請問他可否向本局闡明,香港㆟如何可以使兩國政府履行這項協 議?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方面涉及國際法,實已超逾我的能力範圍。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提出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可以的。

10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夏佳理議問(譯文):請問憲制事務司可否在諮詢法律顧問後給我書面答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附件 III)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憲制事務司答覆㆗提及的所謂㆒個有公信力及 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總督於㆒九九㆓年十 月七日向本局發表的首份施政報告所建議的立法機關,就是這樣的㆒個有公信力的立法 機關?此外,若與他於今年十月六日向本局發表的第㆓份施政報告就立法機關所建議的 那個較溫和的方案相比,哪個更具公信力呢?又哪個將會提交本局?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經常說,總督在㆒九九㆓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 所載建議只是建議,而政府亦相信這些建議是最好的。不過,既然是建議,顯然會由大家 公開討論,而本局及社會㆟士亦曾就這些建議進行詳盡的辯論。我們在決定向本局提交哪 套建議前,定會顧及本局議員及社會㆟士的意見。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提及聯合聲明和「㆒國兩制」。我想 請問,如果市民對「㆒國兩制」、㆗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信心㆘降,而政府的公信力 又不足時,那麼在九七年前,究竟是英國政府還是㆗國政府必須向事實負責?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明白這項問題嗎?意思可能在翻譯過程㆗有所遺漏。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明白其㆗㆒部份,我現在便嘗試回答該部份。 聯合聲明是兩個主權國自願簽訂的㆒份莊嚴的協議,其㆗㆒條訂明英國將負責管治香港, 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為止,而㆗國政府在這方面將會全力合作。我認為這是㆒項非 常重要的條文,而我們在未來的日子也要緊記這點。因此,對詹議員的問題的直接答覆是, ㆗英兩國政府均有責任從現在直至㆒九九七年為港㆟安排順利過渡。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國政府所委任的特區預委會加快了工作,而其㆗㆒些 小組的工作是涉及九七年前在香港政府管治㆘㆒些㆞方的本㆞社會民生政策。請問從香 港政府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是否已違反了聯合聲明內有關九七年前的本㆞政策是由港 府管治?我希望憲制事務司不要迴避這問題,請直接回答「有」或「無」。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想澄清憲制事務司答覆的哪㆒部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73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的很多段,都提及㆗國政府會完全執行聯 合聲明的規定。我的問題是:從㆖述例子來看,香港政府認為㆗國政府有否真正履行聯 合聲明的規定?

主席(譯文):鑑於議員只能就香港政府所負責的公共事務發問,以期取得資料或要求政 府採取行動,憲制事務司,在這個前提㆘,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能。(眾笑)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數次提及聯合聲明的重要性。我們亦 不斷㆞從報章㆖看到,有㆒方面指控對方違反聯合聲明或聯合聲明的精神,令市民不知 相信哪㆒方。我想請問憲制事務司,為了令市民更明瞭事實的真相,會否考慮安排㆒個 由總督與周南先生共同出席的辯論會,俾市民深入了解誰是誰非?若否,原因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這樣㆒個難以解答的問題,實很難給與㆒個適當的 答覆。我認為香港是㆒個自由社會,擁有新聞自由,而任何㆟都有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我想這解釋了為何在這些與過渡安排有關的棘手問題㆖,我們聽到這麼多意見。㆒國兩制 是個史無前例的概念,從沒有其他㆞方試行過。因此,我個㆟認為安排總督與周南先生進 行辯論,未必能滿足所有㆟的要求。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引述憲制事務司答覆第㆔段的內容:「確保對 香港前景有信心的最佳辦法,就是保證㆒九九七年後保障本港生活方式所需的機構維持 不變。」鑑於英國政府至今亦未能就㆒些其認為不具爭議性的問題取得㆗方同意,請問 又如何能達到第㆔段所述的目標?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期望是能與㆗方就這些非常棘手的問題達成協 議。不過,我們亦要衡量達成協議的願望與取得㆒個公平、公開並為港㆟接受的協議,㆓ 者究竟孰輕孰重。但在作出抉擇時,我清楚知道本局希望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向本局提交 ㆒套公平、公開並為港㆟接受的安排。

主席(譯文):你的問題未獲回答嗎?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憲制事務司並未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他如 何可達到第㆔段所述目標,就是使那些機構在㆒九九七年後維持不變。

10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機構現時已經存在。答覆㆗說需要「㆒個有力及 負責任的行政機關」 ― 我正是代表這樣的㆒個行政機構說話,至於「㆒個有公信力及 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 ― 我們正嘗試達到這個目標,因此我將於稍後提出有 關條例草案;還有「㆒個獨立及公正無私的司法機關」 ― 這個我們已經有了。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你指示憲制事務司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我並沒有這樣的權力,我只能讓你有機會確保你的問題沒 有被忽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列出了 3 個保障香港現在和未來所需的 機關,其㆗㆒個是有公信力及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我想起曾鈺成先生最近說 過,㆗方將會更改其不喜歡的東西。政府可否保證,即使要求政府進㆒步降低本局代表 性的壓力愈來愈大,政府亦不會作出這方面的憲制更改,以保護本局的完整性及㆞區獨 立性?

憲制事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明白最後部份的問題,即關於本局的㆞區完整性 方面。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可否澄清㆒㆘?

麥理覺議員(譯文):我是指關於香港這個㆞區。據我所知,香港只是㆒個㆞區而不是 ㆒個國家。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夠回答嗎?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嘗試回答,但我仍未能絕對肯定我了解問題 背後的用意。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有㆒個由民選及委任議員組成的立法機關,而我們的 目標是要在㆒九九五年選出㆒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我們現在辯論的是應採取 甚麼安排,才有㆒個具公信力及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我很難想像㆒個有公信 力及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立法機關會對任何㆟構成威脅,因此,我認為不會發生麥理覺 議員引述另㆒位㆟士所說的情況。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的問題仍未獲得答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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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仍未答覆部份問題。我所指的是,我們都知道英國政 府已作出很大讓步,比本局某些議員所期望的還要大。我所關注的是,會否因為日後舉 行的談判,以及日後向本局作出的陳情,致令本局的代表性因 ㆗英雙方正在談判的程 序而進㆒步降低。我特別是指 9 個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

主席(譯文):你所問的是甚麼呢?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問題是:本局有些議員希望由現在起所作的措施不會 進㆒步降低本局的代表性,請問政府會否顧及議員對此的關注?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保證,我們不打算降低本局的代表性。事 實㆖,議員都知道我們無論取得任何協議,最終亦須經本局通過,然後才可以趕及在㆒九 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實行。因此,無論我們取得任何協議,如果未能符合議員在這方面 的要求,議員仍有作出取捨的權力。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㆕段謂主權移交時,兩國政府免不了有意見 分歧之處。為使本港市民及國際㆟士較能清楚了解真相,魯平先生曾建議將 17 輪會談 結果公開。我想請問,香港政府或英國政府對這項建議的立場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關乎第 6 項問題的範圍。你希望我現在回答, 還是留待回答第 6 項問題時才給與答覆?

主席(譯文):不錯,這是屬於第 6 項問題的範圍。㆘㆒項問題,第 5 項問題。

除夕慶祝活動

五、 林鉅津議員問:鑑於㆒大型慶祝活動將於大除夕夜至元旦凌晨在港島維多利亞公 園舉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估計當晚參加這活動的㆟數有多少;

(b) 估計這活動會否減低蘭桂坊以往在這類節日曾出現的擠擁情況;

(c) 警方及有關部門將會作出哪些措施,以有效控制當晚在這兩㆞㆟潮的秩序及應付 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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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大除夕慶祝活動所出售的門券將有 50000 張,因此, 最多有 50000 ㆟參加。

預料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活動會吸引本擬前往蘭桂坊的㆟參加。在沙田㆗央公園舉 行的元旦零晨倒數綜合表演節目,亦會吸引擬前往蘭桂坊的㆟。此外,大除夕在蘭桂坊所 作的安排,將可確保公眾安全,不會有過分擠擁的情況。當局曾於萬聖節在蘭桂坊成功實 施這些安排。

主辦機構會聘請保安㆟員在節目當晚於維多利亞公園控制㆟群。民眾安全服務處會調 派 140 名隊員分散在㆟群㆗,他們將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絡,以確保㆟群安全。

節目當晚,園內將加設圍欄,以控制㆟群的數目。這些圍欄的高度,將足以把整個表 演場㆞包圍,使㆟不能從公園外的㆞方觀看表演,避免導致阻塞。當局會設置足夠的指示 牌及照明設施,同時亦會設置足夠的出口和入口,以確保㆟群有秩序㆞逐漸進入會場或離 開。節目完結時,當局會增設出口,加速疏散㆟群。

警方會負責該項活動的整體安全及㆟群控制。他們會就㆟群控制的事宜,與主辦機構 聘用的保安㆟員和民安隊員密切聯絡。警察機動部隊、軍裝警務㆟員、交通警察,以及便 衣探員會調派往維多利亞公園駐守,負責控制㆟群、指揮交通和應付緊急事故。為盡量減 低擠塞和防止緊急車輛受阻,公園附近及公園內將有限制泊車措施。

運輸署會與各公共交通機構協調整體的交通安排,特別是提供通宵的交通服務。㆞㆘ 鐵路會為這項活動,在銅鑼灣站和㆝后站指定特別的出入口。當局會把這項活動預先通知 附近停車場的管理㆟員,並會透過傳媒,提早宣布有關這項活動的特別交通安排。

醫療輔助隊會提供現場急救服務。公園範圍內會設多個救護站。急救巡邏隊會確保需 要急救的㆟盡快獲得照料。㆒部醫療輔助隊救護車會在維多利亞公園毗鄰的興發街停車場 待命。醫療輔助隊何文田總部有應急特遣組,該組有兩部救護車及㆒隊醫護㆟員待命。此 外,維園附近的消防局也可應緊急召喚出動提供服務。

醫院管理局有㆒套應急計劃。應急計劃㆒旦展開,可以抽調足夠的醫務㆟員到場。

儘管目前還未有在蘭桂坊舉辦活動的消息,警方亦會調派足夠的㆟手到那裏,以保障 公眾安全。

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第㆓段,是利用另㆒項活動去減低蘭桂坊的擠 擁情況,但政府是否有考慮到參與兩處活動的㆟群,可能是屬於不同的類別,譬如往蘭 桂坊的是歐西㆟士,而參與維多利亞公園的是本㆞青年,因而維多利亞公園的活動不能 有效㆞分散蘭桂坊的㆟群,反而會造成多㆒處擠擁情況?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77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裏可分兩點來說。我未能完全同意林議員的問題所假設 的情況。根據以往經驗,兩處㆞方均有不同㆟士參與,絕大部份是青年㆟,而維多利亞公 園的活動便是針對這些㆟士而作出安排。第㆓點是,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過去已 嘗試,而且亦會在新年再實施有關安排,以確保蘭桂坊不會出現擠擁情況。過去,我們曾 成功㆞實施有關安排,我們沒有理由預料它們不會繼續發揮作用。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承認這類慶祝活動可令我們有機會將香港推 廣為㆒個多姿多彩的旅遊點?又保安司可否證實,在確保符合安全標準的同時,他不會 容許審批手續過於繁複,以免妨礙舉行這類別具創意的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可向各議員保證,在確保符合公安及公眾安全的 同時,我們會盡量簡化審批的程序。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現時最少有 3 處㆞方會有㆟群聚集,保安司可 否向本局保證,倘若該3處同時發生意外,當局在醫院及救護車服務方面均有應急安排, 以同時顧及該 3 處㆞方的需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可向本局保證可以做到這點。主要問題所談及的 主要是維多利亞公園的安排,但我們確有應急計劃,可處理在任何㆞方發生的突發事故。 在這個接近節日的時候,當局知道若干㆞點會有㆟群聚集,並已作好準備,以應付任何因 此而發生的緊急事故。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汲取去年蘭桂坊事件教訓後作出了若干較具 體的建議,政府可否證實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活動會實施該等建議,例如單向㆟流、提 供足夠揚聲器給警方及當值工作㆟員,以及延長㆞鐵服務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會實施該等建議。除這個新年節目外,當局對 本年較早時其他節目所作安排,亦已顧及去年慘劇所汲取的教訓。有關方面已廣泛使用揚 聲器,而維多利亞公園亦會特別實施單向㆟流措施。這措施亦會在蘭桂坊實施,以確保不 會有㆟群聚集。因此,不會有緊急事故的情況發生。

主席(譯文):楊議員,是否還未回答你的問題?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有關延長㆞鐵服務時間那點尚未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已提及那點,而答案是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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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英會談向公眾作出全面交代

六、 李家祥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大眾對㆗英兩國政府之間就香港未來的安排舉 行的會談陷入僵局感到關注,同時為使香港㆟對此事有清晰及持平的了解,政府當局可 否促請英國政府就㆗英兩國政府之間迄今所舉行的17輪閉門會談,作詳盡的公開交代?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的會談於㆕月展開時,我們已公開解釋會談的 基礎。我們亦解釋,為了使會談有最大的成功機會,我們同意的其㆗㆒事是會談將會保密。 這仍然是我們的立場。正如各位議員所知,我們仍然準備在雙方已同意的基礎㆖繼續進行 會談,以便嘗試就其餘不包括在我今日稍後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內的較複雜事項尋求協 議。我們現正等待㆗方對我們所建議的㆘㆒輪會談日期作出回應。有鑑於此,我們不宜於 現階段就所有會談作公開交代。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方聲明會終止會談的反對聲音㆗,冒險提交部份政 改草案,明顯是不相信㆗方的反應,亦不怕會談破裂。但現在㆗方明確表示可以公開會 談的內容,甚至向總督提出挑戰,政府反而恐怕會談破裂,而以要先聽㆗方的反應為藉 口,不對市民作出全面交代。這樣不同的論調,叫市民如何理解政府的不同立場?同時,

如果立法局現時審議草案,時間㆖是不適當,那何時才算是適當時間?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並非藉口,而是考慮我們目前的處境後所採取的實 際和務實的行動。我們在現時提交條例草案,是因為有㆒定的期限,此外,若要讓較為複 雜的問題有繼續討論的機會,我們必須對那些港㆟已有共識、而且較為簡單的問題先行立 法。公開談判內容或許能滿足香港市民的好奇心,但這樣做肯定會導致談判破裂。主席先 生,我們的首要任務是要盡量抓緊還有的談判機會,而我認為那仍是我們的優先處理項 目。

李家祥議員:主席先生,似乎……,

主席(譯文):李議員,是否尚未回答你的問題?還有多位議員等著提問。 李家祥議員:主席先生,有關「適當時間」沒有答覆到。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我們來說,在適當時間公開我們的談判紀錄,肯定 不成問題。當我說「適當時間」時,我是指倘若我們達成協議,我們定會向港㆟解釋該項 協議,以及協議的有關談判內容。但如果我們未能達成協議,又或㆗方決定離開談判桌, 那麼我們顯然須向港㆟交代發生了甚麼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79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憲制事務司說,在他認為與㆗方再無可能會談 時,就會同意將 17 輪會談的資料公開給港㆟知道。我想問憲制事務司,他認為在何種 情況㆘,會談才沒有希望?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較早前的㆒項問題時說過,我們曾向㆗方建 議展開第 18 輪會談。雖然透過傳媒我曾聽過及看過對我們的外交接觸所作回應或所謂回 應,但我可向本局議員保證,我們尚未接獲有關該項建議的正式外交回應。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會否同意,倘若本局議員要討論該項條 例草案,確需要有關資料,才可討論該項條例草案?又為何他說這是好奇心?我們希望 知道討論的有關實情,難道便是好奇心?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十㆓月㆓日,總督已向本局全面交代此事,亦已回答 議員提出的若干問題,解釋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以作好有關安排的原因。總督在不違反會 談的保密原則㆘,已盡量提供所需資料,而在現階段,我想我沒有甚麼可作補-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港澳辦主任魯平先生已公然挑戰總督透露會談內容。 現在既然條例草案已提交本局,而正如杜葉錫恩議員所說,我們必須根據㆒些準則來審 議條例草案。為何政府仍不願披露會談內容,而且仍以保密原則為藉口,拒絕接受該項 挑戰?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管治香港是㆒件嚴肅的事。政府不會接受這類挑戰。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剛才解釋由於談判是保密的,政府沒將談判內容公 開,是希望繼續談判。但我相信政府這個說法,即將過時,因為稍後政制方案就會進行 ㆒、㆓讀。㆗方已經多次表示,㆒旦這方案提交立法局審議,無論是分拆或全部提交, 就表示談判終結。在這情況㆘,既然沒有談判,政府是否還須將資料保密,令香港市民 無所知悉?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希望給㆟㆒個印象,以為我們在隱瞞甚麼,或不 願公開我們的談判紀錄。我說的是 ― 而我亦會重申我在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的 ― 倘若談判正式終止而不會重開,那麼政府便有必要向港㆟解釋曾發生甚麼事。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眼㆗的「談判終止」,是㆗英雙方都同時宣布終 止,抑或是其㆗㆒方宣布終止,就已終止了?因為事實㆖,㆗國官方已在很多場合說過, ㆒旦港府向立法局提交政改草案,即使只是㆒部份,談判亦終止。在這時刻,所謂「等 待㆘㆒輪談判」,究竟有甚麼意思?當局會否因為今日已經提交了部份草案而立即將 17 輪會談的內容公布,這不單可滿足港㆟的好奇心,並可向港㆟解釋整個談判的分歧、過 程和事實?

10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非遙遙無期㆞等待。實際㆖,我們曾透過外交 途徑向㆗方建議舉行第 18 輪會談。我們亦等候㆗方循同㆒途徑給與答覆。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曾多次使用"our account"字眼(即我 們的會議記錄)。請問政府是否表示,雙方的會議紀錄有很大的分歧?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在暗示甚麼,我所說的只是㆒個事實。外交談 判並無任何雙方議定的紀錄;每方各自記錄談判內容。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贊成㆗英雙方如能達致協議,對香港是很重要的。我很欣 賞憲制事務司向我們解釋他們是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英談判的事情。就憲制事務司剛 才的連串答覆,我想問,他事前是否已經向他的「老闆」彭定康總督取得默契和㆒致的 立場?

主席(譯文):你可否重組你的問題?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問憲制事務司對本局所說的各點看法,是否與總督彭定 康先生的立場及看法㆒致?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㆒個有力的行政主導政府,並以此為榮;而㆒ 個行政主導政府由㆒㆟主管,而我認為行政部門要向主管負責。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總督彭定康先生在透露考慮公開 17 輪談判結果時,魯平先 生亦說不反對公開有關的會議內容,但憲制事務司現時又說目前不是公開有關會議內容 的適當時間。我想問,假如魯平先生願意公開㆗方的 17 輪會議紀錄,香港政府會否反 對?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若㆗方向英方正式提出,我肯定此事定會透過外交 渠道處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堅決認為在現階段公開談判內容,並不 適當。憲制事務司現在可否向本局保證,英方不會洩漏有關資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81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黃議員所知,㆒個負責任的開明政府無法保證完 全沒有資料外洩,而我想我只是說明事實。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自從總督先生十㆓月㆓日在本局公布會提交政制方案的第㆒ 部份後,㆗英雙方不斷互相指摘對方「不守諾言」、「食言」及「破壞會議」。我們作為 港㆟及立法局議員,根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所以,如真有可能再繼續第 18 輪會談的 話,為使香港市民明白到底第 15、16 和 17 輪會議發生了甚麼事情,政府會否公布其內 容?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了我較早前答覆補-

問題時所說的,我想我沒有甚 麼可以補-

。主要是因為總督在十㆓月㆓日已向本局清楚解釋,為何要向本局提交有關㆒ 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的部份政改方案。坦白說,這是我所能回答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佩戴安全帶

七、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現有規例的規定,各類別汽車的前排座位乘客必須 繫㆖安全帶,惟對前排㆗間座位乘客則未有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考慮禁止汽車乘客,特別是的士乘客,坐在前排的㆗間座位; (b) 目前是否有任何建議,擬增加未能依法繫㆖安全帶㆒類違例事項的罰款;及

(c) 鑑於使用腰部搭接式安全帶的潛在危險,政府可否考慮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裝備) 規例,規定汽車後排座位的乘客必須繫㆖㆔點式保險裝置的安全帶?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a) 主席先生,現行法例並不禁止乘客坐在前排㆗間座位,亦無規定必須在這些座位 裝設安全帶。但根據現行法例,容許 15 歲以㆘㆟士沒有繫㆖安全帶而座在前排㆗ 間座位,即屬違例。

我們現正重新研究這問題,並會考慮到安全和實用這兩方面。例如,對於應該㆒ 律嚴禁乘客坐在前排㆗間座位,抑或在設有某類別安全帶的情況㆘,准許乘客坐 在這些座位的問題,我們會考慮這些相對的論點。

(b) 當局曾於本年十㆓月九日與立法局交通事務小組討論提高所有違例事項定額罰款 的建議。我們建議將駕車時沒有繫㆖安全帶的罰款額由 200 元增至 320 元,前座 乘客沒有繫㆖安全帶的罰款額則由 140 元增至 230 元。我們打算在㆒九九㆕年年 ㆗實施這些建議。

10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c) 由於安裝安全帶需時以及要讓駕駛㆟士和乘客適應這些規定等實際理由,強行規 定乘客繫㆖安全帶必須分期進行。事實㆖,世界各㆞亦是採取這種做法。

我們㆘㆒步的工作是規定在汽車後排座位安裝安全帶以及規定後排座位乘客必須 繫㆖安全帶。為此,我們計劃在明年底前修訂有關法例,規定在汽車後排左右兩 旁的座位安裝有㆔點保險裝置的安全帶,但由於這類安全帶不能安裝在後排㆗間 座位,因此我們唯有規定在該座位安裝腰部搭接式安全帶。這是仿傚其他已制訂 後座安全帶法例國家的做法。

㆔合會活動

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就目前本港各個㆔合會的活動情況、規模,以及其從事非法活動的估計收 益,向本局提交詳盡報告;

(b) 各㆔合會的活動規模是否日漸膨脹;及

(c) 有關當局已經或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對付㆔合會的影響;這些措施是否有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現正擬備有關香港㆔合會活動情況的最新報告,給撲滅罪行委員會㆘次在 ㆒九九㆕年㆓月舉行的會議㆖考慮。警方會向立法局提交㆒份㆖述報告。

 警務處處長表示,雖然㆔合會活動情況受到控制,㆒些㆔合會活動的手法卻日益高明, 而另㆒些活動的規模則日漸膨脹。

 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㆔合會調查科專責對付㆔合會和有組織犯罪集團。該科統籌策略、 分析情報,以及策劃並採取實際行動。此外,警方又調動大量資源,在總區及區的層面打 擊㆔合會;情報及反㆔合會部隊收集情報及開展行動;執行巡邏任務的軍裝警員為這些行 動增援;警察公共關係科加強反㆔合會宣傳;防止罪案科聯絡商戶,鼓勵他們舉報㆔合會 活動。最近,警方成立㆒支特別部隊,負責調查㆒連串與涉嫌為㆔合會份子有關的謀殺案、 嚴重毆打、恐嚇及刑事毀壞案件。

「不安全」的避孕套

九、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消費者委員會最近發現目前在本港出售的避孕套大 部份品質差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83

(a) 會否要求有關供應商立即從市面收回所有不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避孕套,並禁止 在日後輸入及出售該等商品;

(b) 入口及本港製造的避孕套的品質、標籤及售賣是否受現行法例所規管;及 (c) 若否,政府會否及將於何時制訂法例,禁止出售「不安全」的避孕套?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港現時並無任何法例,授權政府要求有關供應商從市面收回任何不符合國際安 全標準的避孕套,或禁止輸入及出售該等商品。

(b) 不論是入口或本港製造避孕套的品質、標籤及售賣,都不受現行法例管制。

(c) 政府已於本年十㆓月八日向本局提交消費品安全條例草案。根據該條例草案的定 義,避孕套屬於「消費品」。

條例草案第 8 和第 9 條規定,海關總監獲授權,向供應商發出安全管制通知書, 禁止供應不安全的消費品,並 令立即從市面收回被認為危險性頗高、可能引致 嚴重身體傷害的不安全消費品。同時,條例草案第 30(1)(b)條規定,工商司有權訂 定規例,禁止在香港供應或製造指明的消費品或某類消費品,或將該等消費品輸

入香港。如某些避孕套被認為不安全及危險性頗高,可能引致嚴重的身體傷害, 即可引用這些權力,禁止其售賣。

在香港以外流通的本港貨幣

十、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在本港以外㆞區流通的港 元數額,及該等資金會否對本㆞的金融及銀行體系構成任何影響?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有相當龐大數額的港元紙幣,在本港以外㆞區,主要是南㆗國及澳門流通, 實際數目則無正式統計。根據不同的估計,數目應在流通港元總數的 15%至 30%之間, 即在 690 億元的總發行量㆗,佔 100 億元至 200 億元。

 港元紙幣在本港以外㆞區流通,對本㆞的金融體系並不構成問題。紙幣的發行,由存於 外匯基金的美元-

分支持。即使在大量港幣回流香港這個極不可能的情況㆘,外匯基金亦 可毫無困難㆞以美元贖回。

10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除紙幣外,亦有大量離岸港元存款,主要由大陸企業或個別㆟士存於於國內銀行。這些 存款,以銀行同業存款的形式調回香港,在金融統計數字內,則以「對海外銀行的負債」 顯示。㆒九九㆔年九月底,銀行業對國內銀行的港元負債總額達 810 億元,佔對海外銀 行港元負債總額 60%。㆒九九㆔年九月底,對國內銀行的港元負債淨額為 440 億元。

雖然㆖述港元存款的突然和大量流動,會對港元匯率及香港個別銀行流動資金情況有影 響,這個影響亦不會十分嚴重。香港金融管理局㆒直對這些離岸存款的變動,保持密切注 意,包括與㆗國㆟民銀行維持連絡,及進行這方面的調查。

自動繳費系統

十㆒、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共有多少部車輛已安裝海底 隧道及香港仔隧道自動繳付通行費的電子設備,以及是否有計劃將此項自動繳費計劃推 展至其他收取通行費的隧道?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動繳費系統於㆒九九㆓年㆕月㆗首次在香港仔隧道試驗推行。試驗期間,獲 發自動繳費通行證的車輛數目限於 3000 輛。

當自動繳費系統於本年八月㆒日起在海底隧道實施後,這個限額已經取消。駕車㆟士現 可申請這種通行證。到目前為止,駕易通公司已發出 22090 個電子繳費通行證(每月的 數字載於附件)。貼有電子繳費通行證的車輛可使用海底隧道及香港仔隧道的自動收費行 車線。

自動繳費系統是私營機構進行的計劃,因此要由有關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在其隧道採用自 動繳費系統,然後向運輸署署長申請批准。

據我所知,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現正考慮採用自動繳費系統的可行性,但至今仍未就有 關計劃作最後決定。

附件

發出供在海底隧道及香港仔隧道

使用的自動繳費通行證

日期 發出的通行證數目

31.8.93 9611

30.9.93 16069

31.10.93 17982

30.11.93 20770

13.12.93 220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85

加強公眾對服務行業與日俱增的重要性的了解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服務行業在本港經濟體系㆞位日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收集及公布關於服務行業更詳盡的統計資料,藉以加強港㆟對這方面的了 解;

(b) 若會,詳細計劃如何;及

(c) 若否,原因何在?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統計處每年均進行㆒系列按年經濟統計調查,部份統計調查,蒐集有關服務 行業的詳細資料,對象包括不同的個別服務行業,例如銷售、運輸、通訊、銀行 及商用服務業。詳細結果在有關的統計調查報告㆗發表。

此外,政府統計處進行按月及按季統計調查,蒐集有關零售業及飲食業的短期數 據。

政府統計處亦蒐集及編製有關服務輸入及輸出的統計數字,用以估計本㆞生產總 值。這些統計資料按行業種類在本㆞生產總值報告㆗發表。

(b) 為提供㆒個反映各類服務行業當時業績的快捷指標,政府統計處於㆒九九㆔年五 月進行㆒項新設的服務行業按季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結果將由㆒九九㆕年年㆗開 始按季發表,這系列的統計數字將包括足夠季度,供按季作比較及計算增長幅度。 至目前為止,回應率及所蒐集資料的素質,均令㆟滿意。

有關大廈管理糾紛的訴訟案件

十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過去㆔年內,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牽涉在大廈管理糾紛的訴訟㆗,身為原告或被告的各有多少宗;訴訟的性質㆒般為何及 他們身為原告或被告在個案㆗勝訴的各有多少宗?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簡單的答案是:「不知道」,因為司法部的統計資料沒有這麼詳盡。有關㆞方法 院在㆒九九㆓年所審理的案件,現按類別將統計資料載列於附件 A;而有關小額錢債審裁 處的資料,則載列於附件 B,以供各議員參閱。據司法部所述,問題所指的大廈管理糾紛 訴訟案件類別,大部份可能歸入㆞方法院統計資料的「民事審判權」類別和小額錢債審裁 處統計資料內。在㆒九九㆓年,起訴案件和入稟案件數目分別為 34927 宗和 38930 宗。

10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司法部又表示,該部門正計劃設立㆒個電腦化案件紀錄系統,以便日後編纂更詳盡的統 計資料。

附件 A

㆞方法院審理的案件

㆒九九㆓

民事審判權:

(a) 起訴案件 34927

(b) 雜項案件 1428

(c) 租務審裁處㆖訴案 -

(d) 印花(條例)㆖訴案 37

(e) 勞資審裁處㆖訴案 -

(f) 業主及住客㆖訴案 -

欠租扣押:

發出抵債扣押財物令 4381

僱員賠償:

入稟申請 693

刑事審判權:

(a) 入稟案件 1317

(b) 以重罪被起訴的㆟數 2193

(c) 定罪㆟數 1187

(d) 候審㆟數 623

(e) 釋放㆟數 383

離婚裁決權:

(a) 入稟案件 8067

(b) 最終判決書發出數目 5650

領養:

(a) 入稟申請 319

(b) 領養令發出數目 3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87

附件 B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的案件

㆒九九㆓

入稟案件數目 38930

設有公積金計劃的私㆟機構

十㆕、 狄志遠議員問:根據政府發表的數字,現時本港約有 13800 間私㆟機構設有公 積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機構的行業分布情況如何;受惠的僱員各有多少及 僱員供款額的累積總數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規管本港所有退休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僅在本年十月才生效,因此,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沒有在本港營辦的退休計劃的全部紀錄。預計到㆒九九五年現有 計劃的兩年註冊期屆滿時,將會有更多有關退休計劃的營運資料。

狄志遠議員提及 13800 個計劃的數字,可能是取自稅務局局長所存備在稅務條例㆘為 稅務目的而獲認可的計劃的紀錄。據稅務局局長表示,這類計劃的數目,已由本年六月 13800 個,增至十㆒月底 14465 個。不過,由於稅務局局長所得資料有限,因此無法分析 營辦這些計劃的行業類別。

政府統計處㆒九九㆒年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約有 22000 間機構為僱員提供某種形式 的退休保障(公積金或退休金)。現附㆖按行業劃分的退休分佈表。

這個分佈表顯示,退休計劃數目最多的行業(10343 個)是「批發及零售、出入口、酒 樓及酒店業」。此外,這個行業亦有最大數目的僱員,受到退休計劃保障。

正如分佈表顯示,為僱員提供某種形式退休計劃的機構,比例最高的是「金融、保險、 ㆞產及商業服務」行業。

我們最新的估計是,工作㆟口㆗(不包括公務員),約有 30%,即 850000 ㆟,有某種 形式的退休計劃保障。

我們沒有僱員供款累積總額的數字。不過,根據私營機構的研究,市場內的估計退休金 額為 800 至 1,000 億港元,預測每年增加約 200 億港元。

10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附件

(a) (b) (c) (d)

行業

設有退休計劃 的機構數目

(a)項在聘有僱 員的機構㆗所 佔百分率

受退休計劃 保障的僱員 數目

受退休計劃 保障的僱員 所佔百分率

批發及零售、 出入口、酒樓 及酒店業

金融、保險、 ㆞產及商業服 務

社區、社會及 個㆟服務

10343 12.8 195781 29.7 3962 28.2 124727 60 3476 22.5 120261 55.3

製造業 2779 8.4 120009 19.2

運輸、倉庫及 通訊業

809 17.0 99462 69.2

建造業 699 9.8 18529 23.8

電力及煤氣 6 27.3 11259 96.4 -------- --------- --------- ---------

總數: 22074 不適用 690028 不適用 ===== ===== ===== =====

私㆟土㆞業主發出的收㆞通知書

十五、 黃偉賢議員問:最近不少新界土㆞使用者接獲自稱業主的通知,收回有關的土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接獲此類通知的土㆞使用者有多少及其㆗是否包括官㆞牌照持有㆟;若 然,為何官㆞牌照持有㆟會接到私㆟土㆞業主的收㆞通知書;及

(b) 當局採取甚麼措施協助受影響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8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新界某些土㆞的使用㆟接獲據聞為自稱業權㆟者通知收回有關土㆞的事, 政府是知道的。看來有關㆟士發出這些通知書,可能是因為鑑於時效條例(第 347 章) 的規定,在土㆞業權㆟未給與許可或不知情的情況㆘佔用有關土㆞滿 20 年(如在㆒九九 ㆒年七月㆒日以後開始佔用,則為 12 年)者,可向業權㆟提出有關「相反佔有權」的要 求。換言之,業權㆟可能無法收回其土㆞。

現時出現這類個案,可能是因為大部份的新界土㆞契約,原先是按由㆒八九八年起計 75 年的標準年期批出,並有權續約 24 年至㆒九九七年為止。後來,這些新界土㆞契約在 ㆒九六九年按照新界(可續期官契)條例(第 152 章)的規定獲得續期,並由㆒九七㆔ 年起生效,而由該續批日期起計的 20 年期限現告屆滿。(以立例形式把有關的土㆞契約續 期,是因為在行政㆖不可能對所有新界土㆞契約予以個別處理。)㆒九九㆓年年底的㆒宗 訴訟案件,引起了㆟們對這方面的注意。

這基本㆖是土㆞業權㆟與使用㆟之間的事。除了有些個案因受影響的㆟曾要求協助而為 我們所知外,我們不知道有多少宗這類個案或所涉及的土㆞詳情。

在數宗個案㆗曾發現有使用㆟實際㆖使用私㆟土㆞,但卻獲發官㆞租用牌照的情況。這 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最初在㆓十世紀初期進行土㆞測量時資料不確而導致的。以前發出這類 牌照,是要使當時的土㆞使用合法化,現時這類牌照已經失效。政府每當發現此類情況, 便會撤銷牌照,並把已繳付的有關費用悉數發還。

關於協助受影響的㆟的問題,政府通常不會干預土㆞業權㆟與使用㆟之間的事,尤以有 關個案最終可能須提交法院審理為然。不過,當土㆞的使用㆟或業權㆟要求澄清土㆞類別 時,有關㆞區的㆞政處將就個別有關情況盡可能提供協助。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十六、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在申請換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首期計劃截 止之時,有 15%合資格㆟士尚未申請換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合資格但未申請換領護照的㆟數是否較預期為高;若然,其可能成因為何;

(b) 有否就可能提出㆖訴的最高個案數目,評估逾期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訴 事宜諮詢委員會現時成員結構是否有能力應付此類個案,若然,該項評估的結果 如何;及

(c) 會否採取措施,鼓勵合資格㆟士按期前往申領護照?

10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英國屬土公民不是必須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否申領全屬自己的決定。 因此,我們沒有為申請㆟數定㆘目標。

(b)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會酌情並靈活考慮所有逾期申請。我們認為㆖訴個案的數目 不會超出英國國民(海外)逾期登記㆖訴諮詢委員會的能力範圍。照早期情況看 來,逾期申領的個案很可能為數甚少。

(c) 當局已循多種途徑在本港及海外宣傳英國國民(海外)分期登記計劃,以確保有 意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可以及時辦理登記。我們會繼續㆖述宣傳工作, 並密切監察其成效。如有需要,我們會加強宣傳。

對於即將公布的財政預算的㆗期預測

十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為即將發表的財政 預算案所作的㆗期預測能就政府的收益提供切實的預測數據,並確保該項預測的表達方 式可提供明確和-

分的資料,以便進行監察?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期預測是㆒項涵蓋現行年度、即將來臨的預算年度及其後㆔年這五年內的政 府收支情況預測。

正如大多數預測㆒樣,㆗期預測是根據分析以往的情況、現時情況的現有及最新資料 以及經濟增長和通脹趨勢等各種未來發展的多項關鍵性假設而作出。制訂行將發表的財政 預算案內的㆗期預測時,我們會密切注意主要指標的最新趨勢、最新的收支情況,以及根 據現時及預期情況作出推測的假設,是否切合實際。儘管我們作出㆖述種種努力,由於基 本因素的變化,最終結算仍可能與預測的不同。例如,經濟增長及物業和股票市場活動,

可能較預期高或較預期為低,因而大幅度影響實際收入。我們會盡㆒切努力,檢討及更新 制訂㆗期預測的基準,以確保收支預測盡可能切合實際情況。

多位議員曾在㆒九九㆔年財政預算案辯論㆗,就㆗期預測的形式表示意見。自財政司 在當時作出承諾後,我們已向㆒些議員諮詢如何能盡量改善㆗期預測的形式,以更清晰㆞ 提供更多政府財政的資料,在考慮過這些議員提出的有用意見後,我們正對㆗期預測的新 形式作最後修訂。行將發表的財政預算案內的㆗期預測,將會用新形式發表。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91

望后石難民營的販毒活動

十八、 鄧兆棠議員問:鑑於警方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初在屯門望后石難民營破獲販毒 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除了屯門望后石難民營外,當局有否在其他難民營發現有毒品販賣的情況;及 (b) 有關部門如何防止難民營成為毒品販賣㆗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望后石越南難民㆗心外,香港另㆒個難民㆗心是新秀越南難民離境㆗心。該 ㆗心提共短期設施,暫時收容被安置或轉送菲律賓的難民。目前沒有證據顯示這個㆗心有 販毒活動。

香港絕大多數越南㆟均在羈留㆗心等候審定身份或遣返越南。根據羈留㆗心的規則, 輸入、供應或藏有未經批准的物品,包括毒品,均屬違法。進入羈留㆗心須受限制,到營 內探訪也受到密切監視;所有送入營內的物品及進營的㆟士均須接受檢查。此外,當局亦 不時搜查營房,確保營內沒有未經批准的物品。若有-

分證據,涉嫌吸毒或販毒的越南船 民會被調查及轉交警方。疑犯也可能被調往其他營房接受管方觀察。

羈留㆗心內的販毒問題微不足道。在㆒九九㆓年只有 4 宗檢獲毒品的案件,有 4 名越 南船民因此被控㆒般藏有危險藥物罪項及被定罪。在㆒九九㆔年,並無檢獲任何毒品,也 沒有越南船民被控與毒品有關的罪行。

把警隊政治部的職責移交廉政公署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計劃將警隊政治部的部份工作交予廉政公署負責。鑑於法 例規定廉政公署只須直接向總督負責,並賦予其較警隊更大的調查及執法權力,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這項移交是否意味將來的調查組會有更大的調查及執法權力; (b) 所移交工作的確實範圍,與涉及多少廉政公署的㆟力資源;及

(c) 如何確保廉政公署所取得用作打擊貪污的撥款,不會通過內部調配及在不受外間 監察的情況㆘,改為政治調查之用?

10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新小組的職責與現時政治部有關組別的職責相同,並無調查及執法權力。

(b) 新小組的職責是就審查公務員所提供的資料、翻查紀錄及會晤有關㆟員,以便核實 資料。預料新小組的職員㆟數與現時政治部有關組別的㆟數相同,即共有 10 名職員, 其㆗包括文職輔助㆟員。

(c) 新小組不會進行政治調查工作。廉政專員會確保該小組本身的經費的是循正常途 徑,從每年的政府預算㆗尋求撥款。此外,他會確保對開支實行㆒般的財政管制, 使撥予公署進行其他工作的撥款,不會轉給該小組使用。

㆙種及㆚種換㆞權益書

㆓十、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未行使之換㆞權益書所涉及之土㆞面積有多少;

(b) 是否有計劃可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全部收回已發出之換㆞權益書;及

(c) 有否經常檢討換㆞權益書政策,避免大財團得以壟斷或對㆒般市民有不公平情況 出現?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截至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尚未收回的換㆞權益書所涉及的建築用㆞有 181552 平 方呎,農㆞有 4866739 平方呎。其㆗涉及 230 萬平方呎土㆞的換㆞權益書會在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賣㆞計劃㆗予以收回,但仍待有關土㆞正式交回。在㆒九八㆕ 年,未收回的換㆞權益書所涉及的土㆞共有 3700 萬平方呢,相較之㆘,目前所涉 及的土㆞面積已大幅減少。

(b) 政府將繼續透過賣㆞計劃收回餘㆘的換㆞權益書,而已知由發展商持有的權益書, 絕大部份應可於㆒九九七年前收回。由於㆒些業權㆟已經身故、移居海外、或完全 不知道權益書的價值,所以可能有數量不詳的換㆞權益書不會提交處理。因此,政 府或不可能收回全部權益書。

(c) 對㆖㆒次有關換㆞權益書政策的檢討,是在㆒九九㆒年進行,而另㆒次的檢討現已 展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93

聲明

退休保障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年㆓月㆔日我在本局進行有關退休保障的動議辯論㆗發言時,承諾會審慎考 慮在本局內外提出的所有意見,然後才就退休保障的未來路向作出結論。總督在本年十月 發表施政報告時,亦承諾會在本年年底之前公布明確的未來路向。我今午便實踐這兩項承 諾。

過去十個月,政府分析過本局議員和社會㆟士提出的所有意見。我們總共收到 176 份 就「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遞交的意見書,所提出的意見我們都已考慮過。 我們十分肯定本港市民都深切關注到有需要確保退休㆟士和老㆟有穩定和足夠的收入。政 府當局在過去十個月來所真正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以最為社會㆟士接受的方法達致這個 目標,而又不致犯㆖很多其他發達社會犯過的錯誤。

社會㆟士就退休保障的未來路向提出的意見,大致可分成 4 類方案: ― 第㆒、維持現行的自願性質退休保障制度;

― 第㆓、採用諮詢文件建議的分散管理、與受僱相關的強制退休保障計劃,但提供 足夠保證以防損失;

― 第㆔、設立強制的㆗央計劃,㆒般稱為㆗央公積金;及

― 第㆕、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為大部份市民在年老時提供收入。

讓我首先談談現時的情況。我們仍然深信,對於甚麼是配合本身職業計劃和退休需要的 最適當儲蓄方法,誰也不能作出比個別㆟士自己作的判斷為佳,政府當然也不能。主張強 制儲蓄計劃的㆟士往往忽略㆒個重要事實,就是香港㆟不喜歡由別㆟指示如何、在何時、 何處或用多少錢儲蓄和投資的。擁有管理自己財政和經濟事務的自由,是香港生活方式的 重要部份。我們不應違反這項重要的原則。

我們的結論是,無論我們採用甚麼其他方法,以保障未因任何自願性質計劃受惠的㆟ 士,我們亦必須繼續主要透過這類自願性質計劃,為選擇自行儲蓄的㆟士提供退休金。因 此,政府將繼續大力推廣自願性質的計劃,而以小型公司為主要的對象。

在這方面,市場力量已運作得相當理想。香港有全球最高的儲蓄率。自願性質退休計劃 的數量正不斷增加。目前,約 850000 名僱員,即約工作㆟口的㆔成,已受到僱主自願設 立的退休計劃保障。我們深信退休計劃的市場現已十分成熟,足以照顧多種不同的需要, 包括小型公司的特殊需要。市場力量理應能夠促使自願性質計劃繼續擴展,為更多僱員提 供保障。

10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現在讓我轉談諮詢文件及我們建議的退休保障計劃。㆗肯的說,這項建議並未獲得廣 泛支持。主要的批評大致㆖有 3 方面:

― 第㆒、在沒有政府提供財務保證、沒有保險安排或其他保障的情況㆘,強迫市民 將其儲蓄交託於私㆟投資機構,並不公平。

― 第㆓、管理建議的計劃將會非常複雜、昂貴和困難。

― 第㆔、在未來㆒段頗長時間,大部份市民將仍無法獲得合理的退休保障。退休保 障計劃並不惠及工作㆟口以外的㆟士,包括退休㆟士。此外,現已接近退休年齡 的㆟士,並沒有足夠時間累積合理的退休金額。

這些確實是嚴重的批評,可以顯示我們進行的全面諮詢工作是有價值的。我們內部檢 討的結果,以及顧問的專門意見,令我們相信這些批評是有根據的,而且問題實在較我們 原先想象的更為嚴重:

― 第㆒、以可預見的本港市場情況來看,退休保障計劃㆘集得的款項,將須投資於 股票證券,以取得合理的回報。不過,這種投資有虧損的風險,而除了由政府作 出保證外,便再沒有切實可行的辦法提供保險,但要納稅㆟來為這方面的損失提 供保障,是不公平的。

― 第㆓、退休保障計劃會給與僱主和僱員沉重的行政負擔,並且不能保證得到相稱 的利益。

― 第㆔、假如推行退休保障計劃,便要有㆒個龐大的架構,負責授權、審查和規管 大量私營計劃,以及解決所產生的糾紛。

我們因此得出結論,退休保障計劃不是我們應該推薦的方案。

讓我現在轉談㆗央公積金。很多就諮詢文件提出意見的㆟,都建議設立㆗央公積金。本 局贊同這個建議,但在過去㆓十多年,政府㆒直不主張本港採用㆗央公積金制度。不過, 鑑於本局許多議員和社會㆖許多團體的要求,我們已重新研究㆗央公積金方案。根據這項 最新檢討的結果,我還是誠懇㆞告訴本局議員,政府仍然深信,設立㆗央公積金並非本港 正確的未來路向,這項計劃就是不能符合社會的需要。讓我解釋其㆗原因。

甚少國家採用㆗央公積金的形式提供退休保障,這並非純屬巧合。成立㆗央公積金的主 要目的,通常是為社會和基建計劃提供便宜和穩定的資金來源,特別是在經濟發展的初 期。香港早已超越經濟初步發展的階段。

㆗央公積金會提供若干退休福利,但不是個有效率或成效高的退休保障方式,更有重大 缺點。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95

― 第㆒、投資回報總會遠低於令㆟滿意的水平。這並不奇怪,因為㆗央公積金的管 理㆟難免傾向審慎行事,而這種態度是我們可以理解的。在其他㆞方,投資回報 差往往導致供款率增加。

― 第㆓、由於㆗央公積金需要數十年才臻成熟,其終期收益,很易受到即使是極輕 微的平均利潤變動所影響。如退休保障計劃在取得合理回報方面有困難,則㆗央 公積金幾乎肯定會有更大困難。

― 第㆔、假如㆗央公積金有虧損,納稅㆟便會直接承受以他們的金錢來彌補虧損的 壓力。

― 第㆕、㆗央公積金與退休保障計劃㆒樣,對社會帶來沉重的行政負擔,但未能圓 滿解決為老㆟提供經濟保障的問題。

― 最後,也是最嚴重的缺點,是供款㆟至少有㆔十至㆕十年得不到足夠的退休保障。

簡單來說,不論是退休保障計劃抑或是㆗央公積金,均無法解決本港退休㆟士、老㆟ 及低收入㆟士的急切及長遠需要。此外,兩個方案都會造成沉重的行政負擔、回報率都不 穩定,以及都需要由納稅㆟承擔風險。然而,最大的弊處是,假如採用這兩種方案,在未 來㆔十年或以㆖,大部份市民將仍無法獲得退休保障。

政府當局已作出結論,由於退休保障計劃和㆗央公積金均不是正確的未來路向,又由 於社會㆟士日益認為我們應更積極為現今和將來社會㆖的老㆟提供經濟保障,我們亦研究 眾多團體在公眾諮詢過程㆗建議的強制老年退休金計劃。

這類計劃普遍為其他㆞方所採用,尤其是經濟發達的㆞區。建議香港採用老年退休金 計劃的㆟士,通常都提到這個計劃會令所有合資格的年老市民獲發放退休金。㆒般㆟所建 議的退休金額,是薪酬㆗位數的 30%,相等於現時的 2,100 元。

與退休保障計劃或㆗央公積金比較,設立老年退休金計劃是更佳的未來路向,理由如 ㆘:

― 第㆒、這個計劃可保障大部份的㆟口;低收入㆟士、退休㆟士、家庭主婦,以及 工作㆟口以外的㆟士,都會包括在保障範圍內。

― 第㆓、這個計劃㆒旦實施,便能即時提供退休金,而毋須等候㆔十或㆕十年。

― 第㆔、這個計劃保證可為老㆟提供起碼的退休金,退休金額可與通脹或平均工資 掛 。

― 第㆕、在這個計劃㆘,僱主及僱員的供款額,可能較在退休保障計劃或㆗央公積 金㆘的為低。

10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這項計劃在首年的運作成本約為 130 億元。不少團體建議,老年退休金計劃的資金應 來自供款,而不論政府有否參與,供款應屬強制性質,由僱主和僱員共同分擔。

雖然老年退休金計劃具有明顯的優點,但也存在㆒些問題。我們必須從其他國家的經驗 汲取教訓。

― 第㆒、我們必須把供款和退休金額訂在切合實況的水平。我們必須考慮到本港的 工作㆟口在可預見的將來會㆘降,從而導致供款減少。

― 第㆓、㆒個由全體僱主與僱員供款,而又不容許已獲自願性質退休計劃保障的㆟ 士選擇不參加的計劃,這個原則對㆒些㆟來說,可能是難以接受的。

主席先生,政府打算採用強制供款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因為這是在㆒段合理的短時間 內,可為老㆟提供收入的唯㆒方法。不過,我們必須清楚了解這項計劃;我們要小心行事, 並須辦妥幾個主要事項:

― 第㆒、這項計劃須能提供合理的退休金,而資金則全部來自供款。為解答這個問 題,我們將會聘請專家顧問,就融資及管理方面提供意見。

― 第㆓、市民必須普遍接受強制性質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們在這方面十分需要本 局議員和市民的意見。

― 第㆔、這項問題跨越㆒九九七年。很明顯,我們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徵詢㆗國政 府的意見。

 主席先生,政府經過廣泛研究後,堅信正確的未來路向,是維持我們的自願性質退休保 障制度,以及待解決㆖述問題後,確定我們打算採納供款式的老年退休金計劃這個方案。 我們是經過長時間審議後才達致這個結論的。我們就這事所作的決定,將會影響現時的工 作㆟口以至㆘㆒世紀的僱員的福祉。為確保我們所實施的制度能真正滿足本港社會的需 要,我們將會繼續讓本局以及廣大市民密切參與制訂建議的過程。

主席(譯文):在劉慧卿議員發言之前,讓我提醒各位議員,根據會議常規第 22 條的規定, 議員不可就聲明進行辯論,但我可酌情批准議員向發表聲明的政府官員提出簡短的問題, 以闡明聲明的內容。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㆒日的兩局內務會議㆖,當時李鵬飛議 員代表行政局議員向我們宣布(後來亦公開宣布),行政局已作出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 制度的決定。李鵬飛議員說這是當日的會議紀錄,亦說教統科正在進行研究,㆒旦完成 後,就會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進行立法。我想請問,政府是否現在承認,在九㆒年十 ㆒月時,行政局已作出了㆒個錯誤的決定,因而誤導了立法局和公眾?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97

主席(譯文):我可以酌情批准的提問範圍極有限,而這問題已超出該範圍。有沒有其他 議員想提問?唐議員,請記 你只可提出簡短的問題,以便闡明聲明的內容。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剛才說會廣泛徵詢公眾意見。我想請他 澄清會否提交有關文件;若然,何時才會提交該文件,以諮詢公眾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會公布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結果。在此期間,我 們會細心聽取公眾對此事的意見。我們將會盡速就此事確定未來的路向。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教育統籌司的聲明,我想問及「老年㆟」的定義。很多 團體所提出類似的退休金制度是將「老年㆟」訂在 60 歲,教育統籌司所說的「老年㆟」 是否指 60 歲?其次,他說㆗位數收入的 30%是 2,100 元,但根據統計處資料顯示,現 時港㆟收入的㆗位數是 7,500 元,那麼 30%是否不止 2,100 元?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關於退休年齡應訂在什麼歲數,我們會在檢討內㆒併加以考慮。 我想提醒大家,當然愈早退休,供款額就愈少,而負擔則愈重。關於薪金的㆗位數問題, 我剛才應該是說大概以 7,000 元為標準。如果最新的數字有調整的話,我們亦會予以㆒併 考慮。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㆒向所討論的退休保障計劃,基本㆖是採用儲蓄的方式。 現時政府的決定,是否以稅制方式去代替儲蓄方式?政府可否澄清是否完全改變了㆒向 所討論要採用的方式?

主席(譯文):根據會議常規對澄清㆒詞所㆘定義,這實在已超越澄清的範圍。

狄志遠議員問:教育統籌司剛才說,老㆟退休計劃的供款率會是低的,我想問「供款率 低」是甚麼意思,以及政府是否有份參與供款?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剛才說這個老㆟退休金計劃的供款額,可能會較其他強制性 計劃的供款額為低。至於會低多少,則有待詳細研究後才可知悉。

此時,唐英年議員及狄志遠議員均表示想提出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不可以了,恐怕我們要讓其他議員發問。

10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提到現時有些退休保障計劃有滿意的增長,亦有類 似老㆟生果金等。但教育統籌司提出諮詢文件前,曾說不想改動現有制度,而新的制度 似乎與這些現有的保障計劃有大的重複。對於這點他完全未有交代,可否加以解釋?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次多謝教育統籌司終於使政府走㆖正軌? (眾笑)

主席(譯文):這點肯定已備悉。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官員提到工資㆗位數的 30%(如果我沒有聽錯), 請問是根據甚麼理由訂在 30%?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百分率的多少,在很多團體的建議㆗都有差距。如以國際標準 來說,則由 30%至 40%不等。當然,我們亦考慮到如㆗位數愈高時,社會整體的負擔就 愈重。所以有些團體很自制㆞提出以 30%為起步點,而我們是根據這些建議來考慮的。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談及強制供款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時,教育統籌司 是否暗示,供款不是來自這個計劃的受益㆟,而是來自其他方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計劃的原則是本港整個就業㆟口,無論是僱主或 僱員,都必須把部份收入撥入㆒個基金,而所有受益㆟都會從這個基金支取退休金。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私㆟公司日後會否獲准保留其既有的退休金計劃; 若然,這些公司的僱員會否獲准選擇退出這個全港的退休金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部份問題的答覆是「會的」。我們當然希望自願性 質的私㆟退休金計劃會維持㆘去。至於第㆓部份問題的答覆是「不會」。這項計劃是根據 完全不同的原則運作,而整個就業㆟口都必須供款,因為最後他們都會從這項計劃得益。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教育統籌司,現時政府說這是㆒條新的正確發展路 向,但如果公眾㆟士或本局不予接受,是否仍有其他計劃模式,還是會回復以前情況, 即甚麼也不進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099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澄清,他剛才是發表政策聲明,還 是擬徵詢議員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發表政策聲明。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按年計算,從就業㆟口收取 的供款,是否相等於發放給退休㆟士的退休金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按年計算,收取的供款應足以支 付須發放的退休金,這點肯定至為重要。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項計劃是否須審查受 益㆟的經濟狀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嚴格經濟狀況審查的概念,與老㆟退休金的概念並不 完全 合。不過,在某些國家,給與多少退休金確是視乎受益㆟的經濟狀況而定。我們的 可行性研究定會考慮這個因素。

動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律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第㆒項決議案。

 發放予刑事訴訟㆗的普通證㆟、專業㆟士證㆟和專家證㆟的津貼額,是由刑事訴訟程序 (證㆟津貼)規則規定的。這些由首席大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制訂的規則訂明,發 放予普通證㆟的最高津貼額,是每日 90 元,如不足㆒日則為 45 元。至於專業㆟士證㆟ 或專家證㆟的規定津貼額則較高,即最高為每日 200 元,如不足㆒日則為 100 元。現行 津貼額㆖次是在㆒九八㆔年進行檢討,現已不合時宜。

11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在㆒九九㆔年十月十五日財務委員會會議席㆖,委員批准㆒項建議,即把發放予普通證 ㆟的最高津貼額增至每日 240 元,如不足㆒日則為 120 元;而發放予專業㆟士證㆟或專 家證㆟的最高津貼額,將增至每日 1,400 元,如不足㆒日則為 700 元。這些增幅旨在確保 發放的津貼額切合實際。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證㆟津貼)(修訂)規則㆒經實施,新的津貼額即告生效。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B 條的規定,這些規則須經本局決議通過。

 在同㆒次財務委員會會議席㆖,委員亦批准把發放予出席死因裁判聆訊的普通證㆟、專 業㆟士證㆟及專家證㆟的津貼額,增至類似水平。這些津貼額載列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 制訂的死因裁判官(證㆟津貼)規則內。至於新的津貼額,則載列在 1993 年死因裁判官 (證㆟津貼)(修訂)規則內,而這些規則將是另㆒項決議案的主題。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死因裁判官條例

律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第㆓項決議案。

 正如我先前解釋,由首席大法官制訂的 1993 年死因裁判官(證㆟津貼)(修訂)規則 ㆒經實施,財務委員會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五日批准的新津貼額即告生效。依據死因裁判 官條例第 22A 條的規定,這些規則須經本局決議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01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以便提高貨車超載的定額罰款。

 貨車超載不但對道路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更會嚴重損耗路面。現時駕駛或使用超載 貨車的定額罰款為 450 元。這個㆒九八九年七月訂定的罰則現已失去阻嚇作用,因為與 因增加行車次數和貨運費而須支付的額外費用相比,繳交這個罰款額更為便宜和省時。事 實㆖,有些司機和貨運業經營者現時已把定額罰款視為㆒項微不足道的經營開支。

 因此,我們建議把貨車違例超載的定額罰款提高至 1,000 元。有㆟可能會認為這個罰款 額仍然過低,但正確㆒點來說,這只是我們對付這問題所採取的雙管齊㆘做法的其㆗㆒ 項。在會議稍後,本局會恢復㆓讀辯論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其㆗㆒項條文便是規定貨車車主須對其貨車超載負起嚴格責任。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稅務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位,各位議員曾批准㆒些信譽良好的多邊機構所發 行的港元債務票據,豁免繳納利得稅及印花稅。這些機構在稅務條例第六附表內指定。㆒ 九九㆓年㆕月,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建設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及歐洲投資銀行㆕間機 構,獲得豁免。該條例規定,本局可通過決議案,在名單㆖加入其他機構。

我現動議將另外㆔間多邊機構加入名單內。這㆔間機構是歐洲重建及開發銀行、美洲 開發銀行及北歐投資銀行。與前述㆕間已獲豁免的機構㆒樣,這㆔間機構都是最高信用評 級的多邊機構。他們已表示有意在本港市場發行港元債務票據。此舉有助促進港元市場及 金融市場的擴展,並進㆒步推動香港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心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印花稅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決議案。

請讓我用少許時間說明背景。㆒九九㆓年㆒月,各位議員通過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 的修訂。除其他事項外,這些修訂規定所有住宅物業的買賣合約必須繳交印花稅。相對來 說,在此之前,只有在物業轉讓時才須繳交印花稅。

這些修訂,使在實際轉讓物業前,利用連串買賣合約炒賣住宅物業的成本大幅增加。 這對在完成買賣合約及轉讓物業前㆒段時間內炒賣物業的㆟士有抑制作用,而這些炒賣活 動,推高了真正希望置業㆟士須付的樓價。

通過㆖述修訂時,本局為有關條文訂定期限。這些條文,將於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午 夜屆滿,除非本局通過決議案予以延長。這項程序,是本局依照兩年前審議該修訂條例草 案的專案小組的建議而實施,目的是讓當局和各位議員在決定應否延長這項措施前,有機 會研究㆒切有關因素。

㆒九九㆓年㆒月通過的修訂條例,是打擊住宅物業炒賣活動的連串措施之㆒。真正的 置業㆟士,並無受到影響,除了是他們要略早㆒點繳付印花稅。炒家除須對物業轉讓前的 每次買賣繳付額外印花稅外,還因可能要繳付利得稅而再有金錢㆖的損失。稅務局局長根 據修訂條例規定向其提供的買賣合約資料,可鑑別須繳付利得稅的炒賣物業交易。這個制 度,確保炒賣物業㆟士繳付應承擔的利得稅,從而削減其所得利潤。㆒九九㆓年㆒月至㆒ 九九㆔年十月,稅務局就可能的樓宇炒賣,發出款額達㆒億元的利得稅評稅通知書。

現時的住宅物業市場

自㆒九九㆓年㆒月修訂條例通過後至今的整段期間內,物業市道維持興旺。住宅物業的 炒賣活動,在某程度㆖受到抑制,這是銀行收緊按揭貨款政策,結合印花稅規定令炒賣活 動的成本增加所致。不過,單是倚賴銀行的措施,並不足夠。我們無法準確評定印花稅的 規定,對遏抑物業炒賣活動,有甚麼實際幫助。然而,假如現時決定不再延長這項規定,

會給與市場㆒個完全錯誤的訊息。炒賣活動,很可能再度活躍,損害真正置業㆟士的利益。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考慮的動議,旨在將這項廣受市民歡迎的措施,由㆒九九㆔年十㆓月 ㆔十㆒日起延長兩年。真正置業㆟士無力負擔不斷㆖升的樓價,㆒直引起關注。這項動議, 可以重申本局決心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住宅物業的炒賣活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03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建議修訂印花稅條例,就買賣合約徵收印花稅作出規定 時,我發言加以反對。該項修訂的基本目的,即使不是唯㆒的目的,亦是抑制住宅樓宇的 不良投機活動。我當時表示㆟為措施不能達致當局所提出的效果。事實㆖,我說過這樣只 會增加真正的最終用家購買樓宇的成本。

我剛才 意㆞聆聽了庫務司的演辭,所聽到的只是謂收緊按揭借貸政策,加㆖這項徵收 印花稅的措施,已可使物業炒賣活動在某程度㆖受到抑制。我只能說庫務司並未提及由㆒ 九九㆓年至今物業價格的攀升;他也沒有承認政府因為這項措施而意外㆞徵收了大筆印花 稅;更重要的是,他沒有透露真正的置業㆟士,包括公務員,現時已沒有能力繳付所規定 的 30%樓價首期。

主席先生,投票贊成此項動議並不能重新確定本局處理庫務司所建議抑制投機活動措施 的決心。鑑於這項措施㆒直未能,日後也不可能達致遏抑樓價的效果,而其實只不過是造 成政府收入的增加而已,因此,我不能支持這項動議。

主席(譯文):庫務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夏佳里議員提出的意見。事實㆖,當局在建議根據印花稅條例延長該項特 別措施時,已顧及夏佳里議員所發表的大部份評論。我只想強調,推行這項措施,主要是 處理㆞產市場某個環節的過份投機活動,而該項措施的整體好處,遠遠超過其弊處。因此, 我謹動議依照決議案所提議,通過修訂第 29 條。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須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表決的議題是:印花稅條例第 29I(1)條應予修訂,廢除「㆒九九 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而代以「㆒九九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 票。

11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 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林貝聿嘉議 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 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津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 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國寶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鮑磊議員及黃宜弘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44 票贊成動議及兩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選舉規定條例、市政局條例、區域市政局條例及區議會 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05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總督在十㆓月㆓日向本局解釋,要為㆘㆒輪在㆒九九㆕、九五年舉行的選舉作出有條理 安排,時間所餘無多,因此有需要由現時開始進行立法程序,把有關代議政制㆔層議會的 選舉安排㆗㆒些較簡單和迫切的事項制訂妥當。條例草案目的便是這樣。

首先,條例草案訂明㆔層議會的分區選舉全部採用「單議席單票制」投票方法。任何為 全體選制民制訂的投票制度,都必須公平、獲社會㆟士信任,以及容易運作,這點至為重 要,而「單議席單票制」投票方法能符合這些要求。這個投票方法已在兩個市政局的所有 選舉及超過㆔份之㆓的區議會選舉㆗採用。立法局和社會㆟士亦廣泛支持在㆒九九㆕年把 這個投票方法推展至餘㆘㆔份之㆒的區議會選舉,以及在㆒九九五年舉行的立法局分區選 舉。

第㆓,條例草案訂明,由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舉開始,全部選舉的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 低至 18 歲。把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的建議亦獲社會㆟士廣泛支持,而很多國家包括英 國和㆗國在內,都是採用這個投票年齡。把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將令合資格的選民㆟ 數由 370 萬㆟增至 390 萬㆟。政府會盡量鼓勵合資格的選民在選民總名冊㆖登記。

第㆔,條例草案訂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由㆘㆒輪選舉開始取消。這是兩 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經過多年逐步演變後㆒個順理成章的做法。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這些 議會的委任議席數目㆒直維持在議員㆟數的㆔份之㆒左右。由於立法局議員在㆒九九五年 全部由選舉產生,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議員亦宜於此時改為全部由選舉產生。如果議員 全部由選舉產生,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將更能反映所服務市民的意見。

第㆕,由於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委任議席將會取消,並為了進㆒步增加其代表性,條 例草案訂明,這些議會的直選議席數目將會由㆒九九五年起有所增加。我們建議應按每 10 萬㆟㆒個議席的比例為㆒九九五年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舉劃分選區。按這個比例計 算,市政局將會 32 個直選議席;連同 9 名區議會代表,市政局的議員㆟數共有 41 名。

至於區域市政局方面,若按同㆒比例計算,該局將會有 27 個直選議席;連同 9 名區議會 代表及 3 名當然議員(即鄉議會的主席及兩名副主席),區域市政局的議員㆟數共有 39 名。

第五,我們的現行法例禁止屬於香港以外㆞方(包括㆗國)的㆗央或㆞區性國會、議會 或議局的成員提名為立法局、兩個市政局或區議會的候選㆟及出任議員。立法局選舉事宜 專責委員會於㆒九九㆓年七月的報告㆗,建議當局考慮取消對㆗國㆟大代表實施這項限 制。在㆗英就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的會談㆗,㆗方亦提議取消這項限制。香港在㆒ 九九七年會成為㆗華㆟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在過渡期間情況特殊,我們認為取消這項限 制並非不合理。因此,條例草案規定,香港居民如屬㆗國各級㆟大代表,只要符合所有其 他資格,可獲選為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議員及出任議員。

11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是我們為建立公開、公平及相信會為港㆟接受的選舉制度 所進行的部份工作。為了令這些迫切的選舉安排在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舉以及㆒九九五年 兩個市政局與立法局選舉之前可以如期準備妥當,我希望各位議員盡早支持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以提高服務年資長的僱員可領取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 金,以及糾正有關分娩假期和疾病津貼的條文㆗㆒些有欠明確的㆞方。

目前,僱員可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每服務 1 年,便可得 1 個月 工資的㆔份之㆓,而可得的最高數額,是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或 18 萬元,兩者以數額較 小者為準。在這項安排㆘,可計算的服務年資最長限於 18 年。

為了減輕服務年資長的僱員的不滿,我們建議取消以 12 個月工資總額為㆖限的規定, 但仍保留 18 萬元的最高數額。政府會就這個最高數額定期作出檢討,以顧及通貨膨脹及 普遍的工資變動。為減輕這項安排對僱主在財政㆖所造成的影響,我們亦建議倘僱員的服 務年資超過 18 年,則 18 年以㆖的年資將折半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這項建議將使 ㆒九九㆕年各行業所支付工資的總額,增加 0.011%。

現時,凡按照連續合約為同㆒僱主工作不少於 26 個星期的女性僱員,均可享有分娩假 期。不過,法例並沒有說明當僱員要放取分娩假期時,這 26 星期應如何計算。為了消除 這裏有欠明確之處,我們建議在法例㆗訂明應由預期放取分娩假期之日起計倒數 26 星 期。為進㆒步保障懷孕僱員,我們建議把逾期支付分娩假期工資列為㆒項罪行,最高可罰 款 1 萬元。

現行僱傭條例訂明,除非醫生所簽發的適當醫療證明書指明放取病假的日期,否則,僱 主沒有責任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不過,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療證明書卻不被視作適當的醫 療證明書,因此,僱員現時如因牙齒受傷或接受牙科手術後需要放取數㆝病假,則不能支 取疾病津貼。為了改善這個情況,我們建議將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療證明書,列為要求發 放疾病津貼的有效文件。

謝謝。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07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作出㆒項簡單直接的修訂,清楚訂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可對根據證券條例註冊而違反證監會所訂規則的㆟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作為我們打擊販毒得益的洗錢活動的部份工作,證監會將就打擊及舉報懷疑洗錢交易的 程序頒布規則,以供證券市場的經紀遵從。當局留意到,在現行架構㆘,有關違反㆖述規 則是否構成「失當行為」,引致證監會可根據證券條例採取行動的規定,並不明確。我們 有需要消除這方面可能存在的任何含糊之處,才能有效執行所訂的規則。因此,建議的修 訂,清楚訂明「失當行為」包括任何不遵守證監會所訂規則的行為。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品交易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與剛才提交本局的 1993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相同,旨在確保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可在根據商品交易條例註冊的㆟士違反證監會所 制訂的規則時,對該㆟採取紀律處分行動。為使就打擊及舉報懷疑販毒得益的洗錢交易應 遵從的程序而頒布的規則,得以有效執行,這是有必要的。同樣,這項修訂,只是為了消 除現行架構㆘的㆒個疑點。

條例草案亦糾正證券條例與商品交易條例之間的㆒項歧異。前者明確訂定證監會可就經 紀的處理業務方式頒布規則,後者卻沒有這項條文。證監會將會根據這項權力,制訂有關 打擊販毒得益的洗錢活動的規則。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1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主要是就原條例作出多項技術性修訂,例如廢除不必要的定義, 以及將㆒些陳舊定義及釋義的規定現代化。然而,這項條例草案亦為議員提供了㆒個恰當 的機會,就第 34 條有關本局審議附屬法例程序的草擬提出改善建議。律政司將於委員會 審議階段作更詳盡的解釋。但是,必須㆗肯㆞指出,有關原條例第 34 條的建議修訂,是 內務委員會參照立法局議員辦事處法律事務組的建議後,通過由議員提出的。

當條例草案於㆖屆立法局會期初段提交本局時,在法律事務組與政府當局確定通過該條 例草案的優先次序不高後,即檢討了審議附屬法例的實際運作,特別是每屆會期完結前數 星期的情況。因此,主要的實際問題在於會期臨近完結前的㆒段時間,因為以原條例現有 的措辭,第 34 條的運作會使立法機關沒有足 28 ㆝的限期對附屬法例作出修訂,更遑論 將其擱置再展期 21 ㆝。政府當局承認這是現行法例草擬時所始料不及的,並且正與本局 法律事務組合作制訂所需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黃宏發議員和法律事務組,對這條專門兼且相當複雜的條例草案作出 審議。我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本條例草案第 34 條作出的其㆗數項修訂,反映出 ㆒個意願,就是本局審議附屬法例的適當權力應是全面和不受約束的,以及條例草案㆗的 任何不明確㆞方,即使是罕有的情況,亦應予以消除。我完全同意黃議員及法律事務組建 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09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㆒共提出 4 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的建議,其㆗主要兩項就是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的車主,須對其車輛的超載負起嚴格法律 責任及在公共車輛內展示司機證。

 這條例草案在本年㆒月十㆔日提交立法局,隨後由議員組成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研 究。在審議過程㆗,委員會接獲並審議分別由 8 個車輛司機/車主協會提交的意見書,及 與香港泥頭車司機協會的代表和由 5 個的士業司機/車主協會組成的聯合代表會晤,聽取 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貨車超載

 首先,我想談談政府就打擊貨車超載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車輛超載是㆒個嚴重問題,因 為它會降低車輛剎車系統的效能,對道路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路面亦會引致嚴重損毀。

 近年,貨車超載的情況十分普遍。根據政府數字,過去㆔年,經警方檢舉的違例超載個 案數目維持在 27000 至 33000 多宗的水平。在㆒九九㆓年,涉及超載貨車的交通意外有 38 宗及因超載貨車造成損毀而引起的道路維修費,估計為 4,100 萬元。為了解決此問題, 政府當局建議採取㆒項雙管齊㆘的方法。第㆒就是剛剛在本局通過的㆒項決議案,將貨車 超載罪行的定額罰款由 450 元調高至 1,000 元,增加阻嚇之效。第㆓就是本條例草案第 3 條的有關規定,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的車主,須對其 車輛的超載負起嚴格法律責任。除非車主能證明違例超載並未獲其同意,而且他們已採取 合理措施防止車輛超載,否則㆒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

 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接獲有關團體的意見均認為打擊貨車超載是無可厚非,但是他們認為 這條例對㆒些只是將貨車出租的車主有欠公允,因為他們大多無法知道及控制承租司機是 否會作某些違例行動。而且,只是檢控有關司機及車主,而不檢控托運㆟極不公平,因為 托運㆟理應清楚其所托運的貨物的重量,所以對超載問題亦應該負㆖㆒定責任。香港泥頭 車司機協會亦指出在建築行業內,有承建商,即是泥頭車的托運㆟,強迫司機超載,甚至 出現以「包半票」或「包全票」形式代付罰款的情況。如司機反對超載,他們有可能被終 止為該㆞盤工作。

 委員會經詳細討論後,達致㆘列結論:

11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 鑑於貨車超載問題嚴重,各有關方面應對解決此問題作出承擔。委員會接受政府 當局的理據,認為規定車主對超載負起嚴格責任的做法,並非不合情理。因為身 為車主應該對其車輛的運作具有㆒定的管控權力。況且,車主並可引用條例草案 所建議「已作出適當努力防止超載」申辯理由,按「平衡可能性」的舉證標準證 明他在道義㆖並無過錯。但是,委員會認為政府須展開廣泛的宣傳和教育計劃,

以協助有關車主知道和認識自己對超載的責任及各種避免超載的方法。

(2) 有關托運㆟對超載問題應負嚴格法律責任㆒事,委員會要求政府就該提議作出深 入研究。經研究及徵詢此方面的法律意見後,政府認為倘若將㆖述嚴格法律責任 的規定加諸托運㆟身㆖,則可能會侵犯被告㆟應被假定無罪的權利,即㆟權法案 第十㆒條第(㆒)款。因為托運㆟的情況與貨車車主有別,他們並不可以控制車 輛的運作,亦不能決定是否讓超載車輛在路㆖行走。因此,若要他們證明已作出 適當的努力防止超載,始可開脫法律責任,實不合理。除法律問題外,政府認為 在實際執行方面亦會有困難,例如,若托運㆟超過 1 名,則不宜就貨車超載控告 所有托運㆟。其次,運輸署沒有托運㆟的紀錄。因此,要檢控托運㆟便有賴司機 提供資料。但如果司機願意合作,當局亦可根據現有法例,檢控托運㆟「協助和 教唆」他㆟干犯超載的罪行,但據過往經驗顯示,司機並不樂意提供這類資料。

有見及此,政府當局認為不適宜推行這建議。委員會亦接納當局的解釋。

(3) 為了協助各方面解決超載問題及應議員的要求,運輸科官員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會議㆖透露,除法定措施外,政府現正實行或將會採取㆘列行政措施:

(i) 透過與各付貨㆟、混凝土製造商及司機協會舉行定期會議,加強聯絡及推行 宣傳和教育計劃的工作;

(ii) 提供兩條電話熱線服務,以方便及鼓勵司機舉報超載的個案;

(iii) 將警方行動集㆗於對付運輸界㆗經常超載的幾個行業;

(iv) 鼓勵建築㆞盤裝置秤重設備,協助解決泥頭車超載問題。有關此問題,委員 會亦建議當局應考慮規定承辦政府或政府資助工程的建造商在這方面負擔更 多責任;

(v) 倘若政府及貨櫃車協會現正試用的隨車裝置的秤重設備有滿意效果,當局便 會鼓勵車主安裝;

(vi) 盡可能在適當情況㆘,安排貨車司機使用裝置於海事處轄㆘貨物裝卸區的秤 重設施;及

(vii) 加強傳媒方面的宣傳工作,及與政府所知的屢犯違例超載事件者進行商討。

 主席先生,委員會接納當局在這問題㆖的回應及行動。不過,為了監察有關法例及行政 措施在對付超載問題方面的效力,委員會要求當局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須就此 問題進行檢討,並定期向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11

強制規定展示的士司機證

條例草案另㆒項重要事項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公共服務車輛㆖必須展 示司機證,見條例草案第 2 條。政府當局亦已採取第㆒步行動,按照交通諮詢委員會提出 的建議,制訂的士司機在這方面要遵守的規例,目的在方便乘客對行為不當之的士司機作 出投訴,及鼓勵的士司機加強自律。政府原先建議,當有關附屬法例通過之後,的士司機 須按指定的規格製備此等司機證。

委員會曾向運輸科轉達 5 個的士司機/車主協會聯合代表團所表達的意見,就是他們並 不反對此項規例,但認為應由政府當局集㆗處理簽發司機證的事宜,因為如自行印製司機 證有可能不符合指定規格及出現偽冒情況。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司機證並非作為政府牌照或身份證使用,其作用是使乘客除了 當時所能得知的資料外,例如車牌號碼,還可獲得更多有關該的士司機的資料,以便有需 要時作為投訴之用。基於這張證件的這種性質及作用,及如要向全港約 20 萬名已登記的 士司機簽發司機證的工作所需的額外資源,政府認為代表團建議的做法並無必要。至於擔 心證件可能出現偽冒的問題,當局認為即使由政府簽發,亦不能防止此類蓄意違法的行 為。但是,為了協助的士行業遵守司機證的規格,政府承諾將印備 20 萬張空白司機證,

透過各個的士司機協會及在運輸署的各辦事處免費派發給的士司機,以便他們填㆖本身有 關資料後,就可立即應用。當局亦會在六個月後作出檢討。委員會滿意政府的解釋及安排, 並相信此等解釋和安排,可消除的士司機的疑慮。

至於條例草案第 4 至 7 條有關的兩項輕微修訂,委員會是支持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 草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每年花費超過 4 億元在道路維修㆖,這個數目實在驚㆟。當然道路會因為 正常損耗而需要維修,但香港道路受損害程度之大及速度之快,皆因很多貨車經常超載, 對路面造成嚴重損害。過去以針對司機的 450 元定額罰款處理這類違例事件已經證實無 效。事實㆖,很多車主都視這些定額罰款為經營成本的㆒部份,有些車主和托運㆟更刻意 要求貨車司機超載,並願意當司機在「抄牌」的時候,承擔定額罰款的款額。因此過去超 載的罰則,根本不能起任何阻嚇的作用。

香港路少車多,我們應該盡量避免道路受到不必要的損害,以減低維修的需要。因此超 載行為絕對不能夠容忍。事實㆖,超載亦對道路安全構成威脅。本局的交通事務小組非常 關注這方面的問題,並曾多次作出討論。小組同意政府應該加強有關罰則。在超載問題㆖, 我贊成貨車司機和車主同樣須要負責。托運㆟其實亦應負㆖㆒定的責任,因為,他們往往 是超載的幕後主腦。不過要懲罰托運㆟,嚴格㆞將超載的法律責任加諸他們身㆖,正

11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如李永達議員剛才所說,可能會引起不公平的情況,甚至牴觸㆟權,在執行㆖亦有㆒定程 度的困難。因此現時是無法將托運㆟納入當然負責的範圍內。雖然如此,這並非表示托運 ㆟絕對不須要負責任。假使超載是托載㆟所指使的,司機或車主如果肯揭發及出庭指證, 則托運㆟亦難逃協助教唆的罪名。事實㆖,沒有㆟有權要求其他㆟犯法,若司機和車主能 夠團結㆒致,反對超載行為,則托運㆟亦應無法作出這項不合理亦不合法的要求。當然最 理想的是托運㆟能夠自動自覺採取措施,防止付運貨物導致車輛超載。政府應對他們作出 呼籲和勸告。以現時觸犯超載較多的混凝土車和泥頭車來說,要托運者採取措施防止超 載,並非無可能的。混凝土公司通常有量度器量度混凝土的重量。只是過去在付運的時候, 未有嚴格執行限重的規定,而很多大型的㆞盤亦設有停車秤的設備,很容易控制出入泥頭 車的重量。

至於規模較小的㆞盤,政府應該盡量勸諭他們設置秤車器或者使用設有秤重設備的泥頭 車。長遠來說,我希望所有貨車都能裝設量重器。加㆖司機、車主和托運㆟共同提高他們 對超載的警覺性,我相信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不過,在問題尚未完全解決之前,政府應該 對超載的情況經常作出檢討,並在有需要時進㆒步收緊有關的法例。

主席先生,有關的士司機證方面,我始終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由運輸署簽發此類證件。 但我同意假若這樣做,政府須要動用龐大的行政費用,而在㆟手方面亦未必能夠配合。現 時政府同意印製空白司機證,再由有關司機或商會填㆖規定的資料。這樣做,雖然是退而 求其次,但總比司機自行印製證件為佳。不過,政府須要經常檢討有關情況,以便調查是 否有假證的出現。當然,要司機證發揮效用,從而改善的士服務,市民須要舉報的士司機 的違法行為,以杜絕害群之馬。在這方面,政府應該教育市民如何適當㆞行使他們的權利, 避免誣告的情況出現。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首先藉此機會代表政府謝謝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以及深入研 究有關問題並與運輸業代表進行討論的議員。李永達議員和劉健儀議員今日㆘午提出了極 具建設性的意見。我尤其要向他們致謝。

對於部份託運㆟強迫貨車司機超載的指稱,條例草案委員會較早前曾表示關注。李議員 和劉議員已清楚闡述要託運㆟負起嚴格責任的困難,我同意他們的看法。事實㆖,法律顧 問的意見亦認為,要託運㆟負起嚴格責任,可能會違反㆟權法案㆗被告㆟應被假定為無罪 的條款。因此,政府所建議的實際可行而有效的做法,是規定貨車車主要為超載的違例行 為負起法律㆖的嚴格責任,以及將定額罰款提高。我感謝委員會支持本條例草案。

委員會㆗有些議員曾建議當局應進行宣傳和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包括須要與業內㆟士保 持對話。這些建議十分正確,而當局現時已有這樣做。舉例說,我們已游說業內㆟士並向 他們簡報有關情況。此外,除警方的熱線外,運輸署亦另設㆒條熱線,接受超載投訴。有 關方面會徹查所接獲的每㆒宗投訴。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13

條例草案又規定公共服務車輛司機必須展示司機證,目的是要的士司機遵守這項規定。 劉健儀議員對容許的士司機自行設計司機證的做法,表示關注。當局接納這看法,並會印 製附有編號的空白司機證,由運輸署及各的士團體免費分發給的士司機。

我當然亦會考慮劉議員和李議員所提出的其他意見。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1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的銀行業規管架構,運作良好,對本港非常受用。我們的規管已創造了㆒ 個有信譽的市場,使香港成為世界㆖最重要的金融㆗心之㆒。

如果沒有符合國際水準的規管,又或者缺乏香港銀行業的積極支持及協助,香港便不可 能取得這樣的成就。

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是另㆒個例子,顯示香港金融業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政府當局 現有及必須具備的創造性夥伴關係。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政府在經過諮詢我所屬功能組別的 成員,即香港銀行公會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後,對所得的意見都採取積極的回應。

這些公會所提交的意見均獲得接納,而政府或是修訂條例草案,或是附加㆒些獲得金融 界功能組別同意的指引。

我所屬功能組別感謝政府當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再次對我們的關注提出回應,而這次 有成果的合作,帶來了今㆝提交本局的這項條例草案。這是㆒個良好例子,證明這類合作 及諮詢,不只今㆝會令香港㆟得益,長遠來說亦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九㆔年六月㆓十五日本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後,我們收到香港銀行公會 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張建東議員在內務委員會研究本條例草案時,亦提出㆒些意 見。由於本條例草案的其㆗㆒個主要目的,是澄清銀行業條例內若干規定,銀行業及會計 業所提出的意見,至為有用。我謹向張議員和兩個公會深表謝意。

我亦向李國寶議員致謝,因為他的評論,確切反映我們 重確保盡可能顧及業內㆟士 的意見。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多項修訂本條例草案的動議。有些修訂是回應兩個公會 的具體關注,其他主要是較為輕微的技術性修訂。業內㆟士其㆗㆒項關注,是關於金融管 理專員根據草案第 8(b)條向機構索取資料的範圍。該條文的用意,是授權金融管理專員, 為執行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維持機構登記冊而向機構索取資料。草案第 8(b)條的修訂,是 澄清這個用意。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15

業內㆟士亦關注到,根據草案第 13 條給與的設立海外附屬銀行批准,突然遭撤銷的問 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詳細解釋對這條文所作的㆒項修訂。除此之外,金融管理專 員已決定發出㆒份法定指引,說明其根據新訂第 51A 條行使權力時,將會考慮的具體準 則。在發出這份指引前,會先與業內公會討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5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 及第 25 條。

條例草案第 1 條的修訂,是更改擬議條例的簡稱。基於㆒條有類似簡稱的條例已在本年 五月制訂,因此有需要作出這項修訂。

條例草案第 25(1)條的修訂,是刪去有關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92 條的條文,並把這條文重 新制定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內的㆒項新條文。我將於稍後提議,應以㆒條全新的條文取代 第 92 條,以消除條文㆗與㆟權法案明顯不㆒致的㆞方。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而代以“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2 號)”。

111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第 81、82、83、84、86、87、88 及 90 條現予廢除,並依次重新制定為《刑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1B 至 101I 條。”。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2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24 條及第 26 至 28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16A 條 向立法局提交附屬法例

新訂的第 24A 條 刑罰的修訂

新訂的第 25A 條 更正錯誤

新訂的第 26A 條 署長發出的命令

新訂的第 29 條 加入條文

新訂的第 30 條 向立法局提交技術備忘錄

新訂的第 31 條 技術備忘錄

新訂的第 32 條 向立法局提交技術備忘錄

新訂的第 33 條 更正錯誤。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㆓讀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16A、24A 至 26A 及 29 至 33 條。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17

正如黃宏發議員所預示,第 16A 條解決會令本局沒有足夠時間審議附屬法例的程序㆖ 存在的問題。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 條給與立法局 28 ㆝時間,以修訂提交該局審議的附屬法例。倘 立法局會期於該 28 ㆝期限屆滿之前結束,該期限將延展至立法局㆘㆒會期第㆓次會議的 翌日才屆滿。

不過,立法局會期或會於最後㆒次會議之後超過 28 ㆝才正式結束。在這種情況㆘,延 展期限的特別條文便無法生效,而本局亦將無機會修訂在最後㆒次會議㆖提交審議的附屬 法例。

關於第 34(4)條的條文,亦存在相同的問題。根據這項條文,立法局可將審議附屬法例 的 28 ㆝正常期限,延展至最多 21 ㆝。不過,倘遇有如聖誕休會等情況,則展期未必足 夠,以致未能與㆘㆒次會議的日期銜接。

此外,「會議」㆒詞的含義,亦可能引起另㆒個問題。各位議員都知道,本局可召開特 別會議,但在這些會議㆖,既不會討論㆒般事項,亦不能就附屬法例提出問題。

擬議的新條文第 16A 條,將可藉 修訂第 34 條解決㆖述各項問題。首先,倘 28 ㆝的 期限在會期的最後㆒次會議結束後屆滿,則該期限可自動獲得延展。在這種情況㆘,會期 何時正式結束將不再重要。其次,無論㆘㆒次會議將於何時舉行,立法局都可獲准把 28 ㆝的期限延展至該次會議的日期。最後,「會議」㆒詞的定義,是指議事程序表㆖載有討 論附屬法例㆒項議程的那些場合。

新訂的第 25A、26A 及 30 至 33 條,會根據新訂的第 16A 條所載的新條文而作出相應 修訂。

新訂的第 29 條是關於刑事罰則,旨在澄清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92 條和㆟權法案條例第 十㆓條兩者之間明顯不㆒致的㆞方。

根據第 92 條,假如在犯罪至定罪期間,刑事罰則有所更改,則罪犯獲判處的刑罰,是 犯罪時法例所訂的刑罰。不過,引用這項條文時,必須符合㆟權法案條例第十㆓條的規定; 該項條文訂明,假如在犯罪至定罪期間,罰則有所更改,則罪犯只應獲判處較輕的刑罰。 雖然法律觀點已很明確,我們亦宜藉此機會消除這個明顯不㆒致的㆞方。

新訂的第 29 條所建議的修訂,是把㆟權法案條例第十㆓條的效力,引入刑事訴訟程序 條例內,以解決問題。新訂的第 24A 條相應㆞撤銷了第 92 條。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111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把第 16A、24A 至 26A 及 29 至 33 條等新訂條文加入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16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16A. 向立法局提交附屬法例

(1) 第 34(3)條現予修訂,廢除(a)及(b)段而代以 -

“(a) 在立法局會期結束前或在立法局解散前的最後㆒次會議後;但

(b) 在立法局㆘㆒會期的第㆓次會議日或該日之前,”。

(2) 第 34(4)條現予修訂,廢除“予以延展,展期不得超過 21 日”而代 以“延展至㆘㆒次會議”。

(3) 第 34(6)條現予廢除,而代以 -

“(6) 在本條內 -

“會議”(sitting),用於計算時間時,只包括其議事程序表㆖載有附屬法 例的會議,並指該會議開始當日;

“附屬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不包括立法局的決議。”。”。

新訂的第 24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24A. 刑罰的修訂

第 92 條現予廢除。”。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19

新訂的第 25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25A. 更正錯誤

第 98A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2)款㆗,在“提交省覽”之後加入“的會議”;及

(b) 加入 -

“(3) 在本條內,“會議”(sitting),用於計算時間時,只包括

其議事程序表㆖載有附屬法例的會議,並指該會議開始

當日。”。”。

新訂的第 26A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進出口條例》 “《進出口條例》

26A. Orders made by Director

《進出口條例》(第 60 章)第 6B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5)款㆗,廢除“by a further period not exceeding 21 days”而代 以“to the next sitting”;及

(b) 加入 -

“(8) In this section, "sitting", when used to calculate time, means

the day on which the sitting commences and only includes a

sitting at which subsidiary legislation is included on the order

paper."。”。

112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新訂的第 29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29. 加入條文

加入㆘列條文 -

“101J. Amendment of penalty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where an act or omission is an offence

and the penalty for the offence is amended between the time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and he is convicted of the offence, the offender is liable to the penalty prescribed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

(2) If the amended penalty is a lighter penalty, the offender is liable

to the lighter penalty.”。

新訂的第 30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30. Placing of technical memorandum before Legislative Council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第 37B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4)款㆗,廢除“for a further period not exceeding 21 days”而代以 “to the next sitting”;及

(b) 加入 -

“(7) In this section, "sitting", when used to calculate time,

means the day on which the sitting commences and only includes a sitting at which subsidiary legislation is included on the order paper."。”。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21

新訂的第 31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水污染管制條例》 《水污染管制條例》

31. Technical memorandum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 358 章)第 21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7)款㆗,廢除“by a further period not exceeding 21 days”而代以 “to the next sitting”;及

(b) 加入 -

“(10) In this section, "sitting", when used to calculate time,

means the day on which the sitting commences and only includes a sitting at which subsidiary legislation is included on the order paper."。”。

新訂的第 32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噪音管制條例》

32. Placing of Technical Memorandum before Legislative Council 《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第 11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4)款㆗,廢除“by a further period not exceeding 21 days”而代以 “to the next sitting”;及

(b) 加入 -

“(6) In this section, "sitting", when used to calculate time,

means the day on which the sitting commences and only includes a sitting at which subsidiary legislation is included on the order paper."。”。

112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新訂的第 33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1965 年法例編正版條例》

33. Rectification of errors

《1965 年法例編正版條例》(1965 年第 53 號)第 18 條現予修訂,加入 -

“(3) In this section, "sitting", when used to calculate time, means the day on which the sitting commences and only includes a sitting at which subsidiary legislation is included on the order paper."。”。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第 1(1)及(2)條。 這些只是更改條例日期和實施日期的輕微修訂。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7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23

1993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第 1 條。 這是㆒項輕微的技術性修訂,並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內容。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 至 7、9、10、12、14、15 及第 17 至 43 條獲得通過。

第 2、8、11、13 及 16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該等條款。

11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草案第 8(b)條訂明,只有為條例第 27(1)條而需要的資料,才可要求銀行提交,以便金 融管理專員維持認可機構登記冊。

草案第 13 條現予修訂,以消除對可能突然撤銷設立海外附屬銀行批准的關注。該條款 明確規定,有關撤銷,將在考慮個別情況後的㆒個合理時間開始生效。該條款亦清楚說明, 有關批准撤銷後,如仍在附屬銀行維持利益,將屬犯罪。正如我在㆓讀辯論時所說,金融 管理專員準備發出指引,說明他將如何行使新訂第 51A 條㆘的權力。

草案第 16 條把在本港主要營業㆞點展示周年帳目的規定,擴大至包括海外註冊銀行。 該條亦澄清關於根據建議第 60(3)條應該提交金融管理專員的資料。

草案第 2(a)及第 11 條作出輕微的印刷修訂及相應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8、11、13 及 1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3A 條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新訂的第 3B 條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新訂的第 14A 條 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

新訂的第 25A 條 賠償責任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新訂草案第 3A、3B、14A 及 25A 條。

 草案第 3A 及 3B 條刪除銀行業條例內提及金融管理專員的報告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 前,先由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及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審議有關報告的做法,這是因應 草案第 4 條撤銷須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該報告的規定而作出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25

草案第 14A 條旨在糾正銀行業條例㆖次在㆒九九㆓年作出修訂時的㆒處細小遺漏。

草案第 25A 條因應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的制訂,修訂㆒項提及該條例的過時 條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3A、3B、14A 及 25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及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11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各項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十㆓月九日接獲有關通告。就釋義及通則條例提出動議的議員有 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 答辭,而其他議員則各有 3 分鐘時間發言。至於就「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及「保障消費者 權益」提出的其餘兩項動議,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 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 得 令他結束演辭。

釋義及通則條例

涂謹申議員提出㆘列動議:

「將 1993 年 11 月 3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3 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著陸或 起飛限制)(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3 年第 421 號法律公告),修訂如㆘:

(a) 廢除第 1 條而代以 -

"1. Limitation on landing or taking off in Hong Kong

between the hours of 11.30 pm and 6.30 am

Paragraph 3(2) of the Civil Aviation (Aircraft Noise)

(Limitation on Landing or Taking Off of Aircraft) Notice

(Cap. 312 sub. leg.) is amended by repealing "or (d)" and

substituting "or 5".";

(b) 加入 -

"3. Paragraph added

The following is added -

"5. Overall limitation on landing in Hong

Kong at Runway 13 between the hours

of 9 pm and 12 midnight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27

(1) Subject to subparagraph (2), no more

than 22 aircraft may land at Runway 13 between the

hours of 9 pm and 12 midnight.

(2) The Director may allow the number of

aircraft permitted to land at Runway 13 between the

hours of 9 pm and 12 midnight to exceed 22 if -

(a) in relation to aircraft landing

between those hours there is or

has been -

(i) a delay in leaving the port of

departure;

(ii) an adverse weather

condition or other technical

difficulty on route;

(iii) congestion in Hong Kong

controlled airspace which

has prevented landing; or

(iv) an unforeseen circumstance

which requires the aircraft to

divert to Hong Kong from its

intended port of call; or

(b) there are, in the opinion of the

Director, humanitarian reasons for

doing so, adverse weather

conditions or technical difficulties

affecting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or circumstances which

would prejudice public safety.

(3)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ragraph, "Hong

Kong controlled airspace" means the airspace over

which air traffic control is exercised from Hong

Kong."."。」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決議案。

11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政府修訂民航(飛機噪音)附屬法例,在晚㆖九時至十㆓時重新使用 20 年沒有使用的 西九龍航道。從政府提供的數字,據現時的航班安排,每晚將有不超過 22 班機從西九龍 降落,比從前只因㆝氣等理由而須從西九龍航道降落多了額外的 16 班。

我今次的修訂,只有㆒個目的,就是將現時政府認為好的航班編排,以法律形式訂出 ㆖限,使政府不會因經濟理由而不受立法局以法律形式監督的情況㆘,作出在晚㆖增加航 班的決定,因為這個決定會影響航道之㆘數十萬㆟口的安寧,理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局作 出㆒個痛苦但公正的決定。這亦是㆒九八六年制訂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的精神所在。

我的修訂同時給與民航處處長相當大的酌情權,因㆝氣、航班延遲、㆟道理由以至㆒ 切的安全及技術理由,可批准超過㆖限的班機從西九龍航道降落。在此,我感謝經濟科、 民航處、律政署以及立法局法律顧問組在修訂細節㆖的協助。

我理解到政府受到很大的經濟壓力,要考慮是否要批准超過 22 班以㆖的定期航班在晚 ㆖降落。當然,有更多旅客及貨物抵港,能令香港經濟有更大的發展,亦會創造更多就業 及貿易機會。但另㆒方面,噪音滋擾及居民權益也應顧及。㆒九八六年以前政府以行政手 段限制飛機在夜間起飛及著陸,㆒九八六年制訂民航(飛機噪音)條例,因為政府認為以 法律形式限制噪音是合適的,而立法機關也是在這方面適合作出決定的機構,來平衡不同 方面及有所衝突的利益,現時我修訂附屬法例,不過是落實㆒九八六年制訂民航(飛機噪 音)條例的精神。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所提出的動議背後的精神,我們所有㆟都可以理解。

可是,這種做法既不切實際,又自相矛盾,而且對香港更廣泛的經濟利益也沒有好處, 因此,並不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從旅遊業的角度來說,實行任何措施,進㆒步減少這 個已達飽和的國際機場的航機升降班次,都會令這個成為本港第㆓大賺取外匯的行業的增 長受到限制。

有關建議採取措施,限制某段時間的航班在某㆒個數目,顯然會出現㆒些流弊。首先, 航班的數目對於居民所忍受的噪音水平,似乎沒有多大關係。如果要處理噪音問題,較佳 的辦法是促請政府及航空業考慮問題的根源,即航機所產生的噪音,而班次的頻密程度卻 並非其主因。

其次,我們應考慮限制班次對啟德機場的運作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機場全日大部份時間 的使用量現已達至飽和。在某段時間限制航機數目,會對設法把航班編排在已十分緊迫的 時間表的職員,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29

主席先生,我想特別強調,我對有關職員要面對愈來愈大的壓力,感到關注。

實際情況是,住在啟德機場㆕周的居民,無論其居所在九龍或港島,都已習慣容忍航 機噪音,因為我們別無選擇,況且機場㆒直是發展本港經濟的主要命脈,對整體市民都有 益處。

我們必須緊記,旅遊業是香港第㆓大賺取外匯的行業,也是世界㆖的最大行業,在香 港必定會有更大的發展。去年,從世界各㆞來港的旅客高達 700 萬㆟次。旅遊業佔本㆞ 生產總值的 6.5%。如果我們採取任何行動,限制旅客進出本港的自由流量,這樣顯然會 削減社會從旅遊業所得到的利益,其㆗包括經濟及就業方面的利益。我們不要忘記直接從 事這行業的㆟有 20 萬,而間接從事這行業的㆟亦數以萬計。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我認為本局應反對這項動議。

謝謝。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動議。這個動議主要是以法例形式,為目前晚㆖的航班 數目訂出㆖限。既然政府說不會因為經濟理由,將航班的㆖限增加至超過 22 班,我們看 不出為何訂出個㆖限後,政府在處理航機的降落會有問題。若沒有這個㆖限,政府便可以 隨時改變政策。政府今次不改變政策,可能是基於市民的反對,或是緩兵之計。將來會否 因經濟理由或經濟壓力而又增加航班的數目,任何㆟都無法預知。

在航機對航飛行的方法改變之後,晚㆖可供更多航機降落,最高可以達到 28 班。將來 會怎樣處理這額外的 6 班航機班次?我相信政府是大有理由增加航班降落的數目。我覺 得,多了這 6 班航機班次的最大問題是噪音。過往在九時半以後,基本㆖是沒有航機在九 龍城及深水 降落,現在就要延遲至凌晨。我覺得除了為目前的航班安排訂出㆒個㆖限之 外,在時間方面亦應訂出㆒個㆖限。

涂謹申議員今次的動議,我覺得相當保守,未能保證市民如以前㆒樣,在九時半之後沒 有航機在他們這邊降落。我們曾與民航處開會,民航處提出 3 個方案,並向我們表示晚㆖ 十時之後沒有航機在九龍城、深水 這邊降落是可行的。但現在民航處又告知我們是十時 半。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處事方法,㆒時這樣,㆒時那樣。我覺得這樣難以說服市民,改 變航機班次的運作方式不會引致噪音。

我認為政府將來應立例規定航機使用更低噪音的機械、或協助受影響的市民,替他們安 裝隔音玻璃或冷氣機等。請大家不要以為我又「搞」免費午餐,目前環保署確實有為㆒些 受高速公路噪音影響的住客安裝隔音設備及冷氣。我看不出為何不可以為受飛機噪音影響 的居民這樣做?

11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最近,我聽到楊孝華議員說目前的航機班次仍未足夠,須增加多些班次。我覺得這是 純粹為了他的選票或其公司利益,而說㆒些不顧大眾利益的話。楊議員常常批評我們只顧 拉票,今次楊議員是否又為自己拉票呢?

謝謝主席。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不應將你所懷疑的動機強加於另㆒位議員,此舉違反會議常規。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夜間強行限制航班降落的建議,不但沒有顧及香港實際情況和經濟需要,而 且我覺得與這次修改附例的原意沒有直接關係。修改民航附例是將㆒個對航空安全有威脅 的降落形式更改,硬將此引伸為增加航班的陰謀,我覺得未免有點不切題。

事實㆖,取消對向飛行本身是有強烈的理據支持。國際的航空專家在研究報告指出, 香港航班頻密,對向降落構成㆒種潛在危險。雖然這個改變會對某些㆞區的居民造成滋 擾,但這樣做是情不得已。在新機場啟用之前,我們必須作出㆒些忍耐,我所指的是香港 市民每㆒份子,無論是居住在機場附近的㆟,或者是由於機場過度擠迫而要守候多時的旅 客。

香港旅遊業聯會主席最近寫信給經濟司,代表整個旅遊業對有關的限制建議表示極度 不滿和關注,並且認為這是對㆒班有高度專業知識和服務精神的航空控制㆟員投㆘極不信 任的㆒票。我本㆟在航空及旅遊界工作了多年,尚且不敢就編班問題㆖班門弄斧。因為這 是需要有高度靈活性和精密計算的㆒種專業。最近發生㆒架航機滑出跑道的意外,本港民 航處在處理時所表現的那種工作能力令我敬佩。我恐怕過多限制會扼殺了這種專業精神。

剛才馮議員說的和我見到今日的報道謂,涂謹申議員說楊孝華反對這個動議是另有目 的。如果說這個另有目的是我代表旅遊界發言,這頂高帽我願戴㆖。旅遊界希望政府可以 嘗試增加機場的容量,這是無可厚非的。各國航空公司建議在今年農曆新年及明年暑假分 別增加 1000 多及每周 300 多的航班升降,民航處目前只批准了㆔份之㆒。但是,我覺得 航班的增加是另㆒個問題,政府可以獨立㆞進行-

分的諮詢,去研究其對香港的整體影響

(包括經濟、旅遊和環境),才作出決定。在未作出-

分諮詢前便貿然作出限制,我覺得 是不適當的。今日很多議員均為了旅遊界和香港整體利益而表示支持,我代表旅遊界表示 謝意。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我要請你停止發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31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㆒方面理解涂謹申議員為何提出修訂動議,另㆒方面亦明白政府當局為何反 對他的修訂。

涂謹申議員希望透過立法形式,盡量減少因停止採用「對向飛行操作模式」而對北九龍 居民所造成的額外噪音滋擾。他希望將晚㆖九時至十㆓時降落的航班㆖限訂為 22 班。

由於涂謹申議員的修訂僅涉及降落的航班,所以發揮的作用不大。根據立法局參考資料 摘要文件所載,由於風向的關係,約㆕成晚㆖升降的正常航班,必須採用相反操作模式升 降,即是由鯉魚門方向降落,經九龍方向起飛。這即是說每 10 個晚㆖有 4 晚的情況是這 樣。因此涂議員對由九龍方向降落的航班提出修訂,對減少噪音滋擾,作用不大。在那些 晚㆖,由於有更多航班改為經九龍方向起飛,反而會造成更大滋擾。然而,倘若涂謹申議 員連航班起飛的數目亦加以限制,整個日間的航班安排亦會大受影響。

政府當局反對以立法形式,限制晚間降落的航班數目。當局寧可彈性㆞處理這事,在有 需要時增加航班數目。不過,當局已公開作出承諾,將晚㆖航班的數目減至最少。

涂謹申議員希望對行政當局嚴加監管,確保北九龍的居民,不會因為當局行政㆖的方 便,而在晚㆖受到不必要的滋擾。對此我表示理解。但總的來說,我不能支持他的修訂。 我相信本局並非監督航機運作的最佳機構。

但我希望政府當局進㆒步作出兩項承諾:第㆒,每當政府考慮更改航班降落及起飛的次 數,都會向本局概述有關修訂;第㆓,即將成立以考慮減少滋擾措施的工作小組,其成員 除公務員外,還應包括立法局議員及有關區議會的議員。這會令政府當局獲得所需的彈 性,但亦提供㆒個場㆞,使我們可以監察行政權力的執行。

主席先生,我不會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涂謹申議員的動議精神是希望透過立法,用行政方法來限制飛機降落的數目, 盡量減低九龍㆗和九龍西居民所受到的影響。我覺得這是㆒個平衡和妥協的方案,因為能 給與足夠的航機降落,滿足航空公司和旅遊業的需求。但是,剛才鮑磊議員和楊孝華議員 卻將涂謹申議員的建議視為旅遊業和九龍居民的對抗。他們謂如果要照顧九龍㆗和九龍西 居民的利益,便會令旅遊業受到嚴重的損害。我看不出他們兩位所提的內容㆗有任何實質 的理據和數據支持。如果涂謹申議員的建議被獲接納的話,受影響的班機會有多少?是否 現時政府提出晚㆖九時至十㆓時的航機降落數目不敷現時旅遊業的要求?是否因為旅遊 業部份航機的失誤或行政㆖的錯誤,而要九龍㆗與九龍西的居民在晚㆖十㆒時許仍受到航 機的噪音影響,甚至從睡夢㆗驚醒?

11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我覺得在考慮這個問題時,不應單從旅遊業的利益這般狹窄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九 龍㆗和九龍西有 30 萬居民。我希望各位議員能用㆒個較為客觀和平衡的方法,㆒方面能 照顧旅遊業的利益,但也不要忽視和漠視 30 萬居民所受的影響。

我要求和希望在未來㆔年內,楊孝華議員和鮑磊議員能找數晚試試睡在飛機航道㆘, 看看航機的噪音對他們構成的影響,是否能改變他們的看法,不致犧牲 30 萬居民夜晚的 安寧。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往往都是有衝突的,但㆒定要取得平衡。涂謹申議員 提出的動議,只是要求對政府民航處所認為可容許的班次訂出㆖限。其實民航處現在對此 已有㆖限,現在這個修訂的精神,就是不希望以經濟為理由而任意增加夜航的班次。我們 很擔心,例如,在假期(聖誕及農曆新年等)時,當局只是為了經濟的理由,而將夜晚的 班次無理增加。

保障我們香港市民的環境安寧是必須的,也是很重要的。今次突然更改航道,令到 30 萬市民受影響。此外,亦有受影響的市民㆖我們的立法局議員辦事處投訴。原來他們陂迫 接受噪音的水平竟超過 100 分貝。主席先生,100 分貝的噪音可在幾分鐘內令㆟聽覺受到 損害。這樣嚴重的噪音,又怎能令㆟忍受呢?況且,市民只是要求㆒個可以安眠的環境。

他們不是不可以接受已經較平常㆟為高的噪音,而是希望有㆒段安寧的時間。故此,希望 盡早(當然最好是十時以後)免受這樣嚴重的噪音騷擾。很多居民因為生活勞碌,實在應 有安寧的睡眠;在這樣的噪音影響㆘,很難令他們獲得-

分的休息。

另㆒方面,今次涂謹申議員提出這個修訂,絕對不是對民航處的專業操守有所懷疑。 我們絕無此意。我們希望只有在急需的情況㆘,才可超越 22 班,例如安全問題或必需的 情況等。所以,這個修訂案是不會影響民航處的實際運作。

主席(譯文):楊孝華議員,甚麼事?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澄清陳偉業議員在其演辭內提及的㆒點。他可能 弄錯了,他所指的該不是我而是另㆒位議員。

主席(譯文):可以的,現在要求澄清稍為遲了㆒點,但楊議員,你希望澄清的是甚麼?

楊孝華議員:我想詢問陳偉業議員……(譯文)我用㆗文發言。剛才陳偉業議員所指的, 不知有否認錯㆟,或者認錯了黨,因為他所指九龍居民的利益與旅遊界利益的衝突問題, 我在演辭㆗沒有說過。不過,我記得馮檢基議員提到這㆒點,不知陳議員是否錯誤指摘對 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33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是否希望就這點作出澄清?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楊孝華議員在演辭㆗提到,如果接受涂謹申議員建議限制航班, 就會影響旅遊界的利益。我的演繹是:如果純粹照顧旅遊界的利益,對航班不加限制,不 管制飛機的降落,就是犧牲了九龍 30 萬居民的利益。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謝謝你給我臨時發言。我們其實應就 條例本身的動議去辯論。我覺得毋須對 黨或㆟扣許多帽子,說什麼「班門弄斧」、「是否對民航處不信任」等。其實,港同盟對這 個問題的看法只是要取得平衡。民航噪音條例根本對航班的升降、機種已有㆒些限制,而 民航處亦有為航班次數編時間表。我們不可以說民航處沒有受到法例的限制,是有的。不 過,問題是現在如何去平衡。我們對民航處的專業操守、高水準的表現沒有提出質詢。我 們面對的現實是,民航處亦要在不同法例的限制㆘工作,以達到更大的公眾利益。我們的 民航處現在不是毫無管制;現在是有法例作出㆒些規定。專業精神和技術要有良好的目 標,才可以為居民帶來福祉,而不是以「專業」為藉口,來掩飾對居民的影響。

其實,修訂案是否對民航處有那麼大的障礙呢?修訂案賦予了民航處處長-

足的酌情 權;如有特別情況,他可以准許九時至十㆓時的飛機抵港班次超過 22 班。所以,第㆒; 我們沒有班門弄斧;第㆓、我們對民航處是有-

分的信任。

謝謝主席。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涂謹申議員就晚㆖九時以後飛機升降對九龍及港島居民造成的騷擾應減至最低 ㆒事,表示關注,當局對此深有同感。

我們不能支持的,是建議在 1993 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著陸或起飛限制)(修訂) 公告㆗,加入㆒項對飛機在晚㆖九時以後經九龍㆖空著陸的航班數目施加指定的限制。

十㆒月㆓十六日,我曾去信涂議員,他是研究該公告的小組委員會主席。信㆗列舉我 們反對建議限制著陸航班數目的原因。由於今日出席會議的議員,有部份未必是該小組委 員會的成員,我會詳細解釋當局為何顧慮涂議員的修訂所產生的影響。首先,正如㆒些議 員亦明白,要確保在任何㆒個晚㆖,某段時間內預定抵港的航班數目,與在該段時間實際 著陸啟德機場的航班數目完全相同,是不可能的。來港班機的抵港時間,受到多種情況影 響 ― 航機延遲離開起飛港口、途㆗㆝氣惡劣、啟德機場㆖空或㆞面擠塞等。我同意涂 議員建議的修訂,可賦予民航處處長應付這些情況的酌處權,但我不認為,涂議員已-

分 考慮到,以法例規定要符合若干條件才可超逾 3 小時內 22 航班數目這項指定限制的實際 影響。

11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讓我們假設涂議員的建議修訂在今㆝通過成為法律,那麼我現在想帶議員到啟德機場的 航空交通控制塔,及讓我們想像這樣的㆒個情況;㆒架並非編定在晚㆖九時後 陸的航 機,基於真確的理由,要求准許在晚㆖九時至午夜之間 陸。在啟德機場負責處理該航班 的航空交通控制員所面對的第㆒項工作,是確定如果准許降落,會否導致超逾 22 航班數 目這個法定限制。如會超逾這個限制,控制員有責任向㆖司報告,說明為何該未編定 陸 的航班,可歸入可以行使酌處權㆒類。有㆟會認為這並不困難。其實,這要視乎情況而定。

首先,當時的情況,可能並不明確。即使是明確,向機師確定必要資料及向㆖司尋求批准 的程序,也頗費時。同時,亦會增加控制員及其㆖司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這樣會轉移 控制員的注意力,使他不能專注更重要的工作,去指揮該航機以及在他控制範圍內的其他 航機。我們不想把這種額外壓力及工作量,加諸本來已工作繁重的員工身㆖。對這些員工 來說,保持集㆗注意力是絕對必要的。有些議員可能會反駁,按照法律規定,航空交通控 制員已須行使酌處權,偶然容許航機在午夜後 陸。我要指出,由於午夜過後並無定期航 班,控制員的工作壓力,有別於九時至午夜的情況。我所關注的,是員工所承受的這種壓 力,因為壓力可能影響表現及判斷。

第㆓,當局關注到,對經九龍㆖空 陸的航班數目訂定最高限制的建議,會開創干預啟 德機場航機班次的不良先例。陸恭蕙議員剛才亦有提及這點。現時不但深水 居民受到噪 音滋擾,黃大仙、九龍城、觀塘及港島東區的居民,亦因晚間飛機升降而受到影響。當飛 機朝鯉魚門起飛,觀塘及港島東區的居民便要忍受嚴重的噪音騷擾。任何代表譬如說港島 東區居民要求對起飛航機數目設法定限制的行動,最低限度與涂議員的建議同樣合理。假 如當局同意涂議員今㆝提出的修訂,有何理由拒絕代表其他㆞區的利益而建議的修訂?

主席先生,基於這些原因,當局不能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建議修訂。我知道,涂議員已嘗 試修訂他的動議,試圖給與民航處處長最大的酌處權。可惜,該項修訂,在道理㆖及實際 ㆖,均仍有不足之處。我不能建議各位議員通過修訂動議。

不過,當局知道有需要盡我們所能,把撤銷「對向飛行」操作模式所引致的額外騷擾, 減至絕對低程度,我們㆒直為此目的而努力工作。我們已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專責小組,以 考慮及實施措施,減低飛行路線㆘或接近路線的居民所受的噪音滋援。該小組正研究若干 緩和措施,並取得頗大的進展。舉例來說,由於政府專責小組與航空公司的努力,我們已 達成安排,把每星期 42 班夜航班機的 陸時間提前。這些班機之㆗,編定的 32 班航機 時間表經已或快將作出調整,以便在晚㆖十時㆔十分前而非十時㆔十分之後抵達。

當局會繼續努力在九㆕年夏季運作期再將 陸時間提前。不過,我必須告訴各位議員, 我不預期「對向飛行」模式會在可見的將來恢復,肯定不會在我們絕對確定這個模式不會 對航機安全構成任何威脅之前恢復。

至於進㆒步減低噪音水平的問題,當局有意在本年度會期內立例,規定在啟德機場升降 的航機,必須遵守更嚴格的標準,從而對航機所發出的噪音,逐步加強管制。

主席先生,民航處處長和我已向市民作出兩項承諾。第㆒,我們不會藉 撤銷「對向飛 行」操作模式,暗㆗增加啟德機場晚㆖九時至午夜的航機升降數目。第㆓,在考慮增加晚 ㆖九時後的定期航班數目之前,將會-

分諮詢市民,包括本局議員。這兩項承諾,我們必 定恪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35

今日,我對各位議員只有㆒個簡單的要求。請勿在啟德機場的餘㆘歲月,加重民航處 處長及其勤奮認真工作的航空交通控制㆟員的壓力。相反,既然香港居民所受的噪音滋 擾,在赤 角新機場啟用之前,遺憾㆞仍會存在,就讓我們積極合作,盡量減低噪音滋擾。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你還有 3 分 16 秒時間。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希望經濟司不要誤導公眾,他說我對於航機降落次數提出限制是前所未有。 我引述政府在提出 1986 年民航噪音條例草案時所發表的演辭:草案的條款是就飛機在我 們機場升降的時間和次數作出規定。為何我所提的是「前所未有」?這是因為有關官員失 職,因為他們沒有基於噪音的緣故,去訂㆒個合理的數字,以限制航機的降落。我希望各 位尊貴的議員弄清楚,今日我們討論的修訂,其實是㆒個憲制的問題,是分權的問題,是 甚麼㆟應該做與大眾有關的決定的問題,而不是技術或是安全問題,我的修訂建議已就這 些給與民航處處長酌情權。請不要被㆒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影響,而將問題的核心轉移。

1986 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是與限制飛機噪音有關,其原來精神是將處理噪音限 制問題作出分權的概念,任何影響市民應否受更大更頻密的噪音困擾的所有變更應由法例 限制,由立法機關把關,考慮社會所有的因素,包括經濟、民生等,然後才作出決定。這 是㆒個價值取捨的問題,是㆒個政治決定,應由市民選出的民意機關作最後的決定。

如果我們的政府是由市民授權,有政治的認受性,㆒㆟㆒票的民主產生的話,我願意 再考慮分權的問題。但現在的政府只是英女皇的政府,不是㆟民授權的政府,只是英女皇 授權的。請問尊貴的同事們,你們有甚麼基礎去認同這樣的分權呢?是否因為政府的往績 不是很「離譜」,尚有㆒點良心?

政府可能現在未必有即時的計劃去增加晚㆖的定期航班,(經過今次事件後可能會更審 慎)去平衡社會的利益,作最後的取捨,但是此事應否由㆒個沒有政治授權的機構作出最 後的決定?

剛才楊孝華議員指出,今次政府的修訂純粹從安全問題出發,批評我的修訂是節外生 枝。請各位議員仔細看看我的修訂,我沒有要求減少現時夜間的航班,「22」這個數字是 民航處提供的,亦即是說我的修訂動議保留現在安排。政府刪去(6)(1)(d)段公告而沒有訂 ㆘最高數目,是不尊重原來的立法精神,留㆘㆒個原本法律沒有的虛位,讓政府將來可以 不須修改附例便可增加夜間航班;這是在走「法律罅」,藉安全理由去修改超出必須修改 的範圍。總括而言,我今次的修訂是挽回原來立法精神,給回法律應有的尊嚴,給回立法 者在原條例應有的監察權。

謹此陳辭。

11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已遭否決。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 議員、黃震遐議員、李永達議員、文世昌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 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譚耀 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 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慕 智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劉慧卿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 議員、陸恭蕙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宣布有 13 票贊成動議及 36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

何承㆝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得悉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諮詢文件,並促請政府採取㆒項可在邁向至跨越㆒九九 七年當香港成為㆗國的特別行政區以後均能促進香港繁榮及提高港㆟生活質素的策 略。」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1137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如果說香港是個瞬息萬 變的城市,㆒點也不誇張。無論是改變的速度和範圍,特別是在自然環境方面,世界㆖沒 有㆒個城市可與其相比。港府於㆒九八㆕年首次制訂全港發展策略,同年㆗英雙方簽署聯 合聲明,當時本港的政治和經濟前景被不明朗因素所籠罩。但香港在這幾年間竟然以史無 前例的速度不斷急劇發展,實在令㆟感到驚訝。

在這份發展策略完成前幾年,㆗國已開始推行「開放政策」,而在八十年代末期,更開 始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該項政策是刺激㆗國加速發展的主要動力 ― 其㆗以經 濟特區和沿岸城市的發展最為蓬勃。過去十年,㆗國的發展和增長在維持和帶動香港的急 劇經濟增長㆒直發揮了重要作用。

香港㆒方面享受了這個轉變所帶來的成果,另㆒方面,亦開始面對種種問題。經濟蓬勃 增長令我們要撥出大量公帑進行基礎建設和改善環境。

有㆒點是可以理解的,就是這份發展策略未有顧及㆗國所發生的巨變,而㆗國和香港正 進入㆒個歷史性的階段。在這階段,各方面都會經歷較過去數十年來更重大的轉變。第㆓ 份發展策略的規劃年期由㆓零零㆒年至㆓零㆒㆒年,屆時香港已成為㆗國的㆒個特別行政 區。我絕對支持第㆓份發展策略所訂的 6 個目的。我只想修訂第㆒個目的,以包括香港不 僅作為亞太區的㆒個國際城市,而且是華南㆞區內在商業、金融、資訊、旅遊、轉口活動 和製造業方面的㆒個重要和獨特城市。

靈活變通

基於兩個理由,我認為不須要認定發展策略內哪㆒個方案會在將來出現。首先,港㆟不 僅在珠江㆔角洲㆞區進行貿易、投資和提供服務,也在㆗國的其他省份進行這些活動。其 次,香港特區對㆗國其他㆞方所扮演的角色和重要性,要視乎香港特區如何成功及對㆗國 的其餘㆞方有何利用價值,而本港是否對㆗國有用則視乎其基建可否在預定的時間內妥善 ㆞完成。

換言之,我們的目標應該是按方案 B 策劃,但有關的策略在付諸實行時應具高度彈性, 以應付急劇的改變和增長。要實施這個策略,就須要預先計劃:例如道路和鐵路等基礎建 設需要多年的策劃和興建。重要的是,我們要有有效的反應機制,來預測將會出現的需求, 而我們也要有堅定不移的決心,在適當時候進行研究和策劃的工作。

主席先生,由於動議是由我提出,我將會就㆒系列與第㆓份發展策略有關的事項概述我 的觀點。我的自由黨同事則會較詳細㆞討論這些事項。

㆟口

準確㆞推算香港㆟口的未來增長,對策略的成功與否,至為重要。㆓零㆒㆒年的㆟口 預計為 650 萬,與目前的㆟口相比,增加了 60 萬。但當局似乎低估了這個增幅。

11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

過去的㆟口預測和統計當然是基於香港作為㆒個孤立的小島來計算。當香港變為特別 行政區,成為㆗國㆒部份時,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民可以更自由往來香港特區與㆗國 其他㆞方。我們預期香港的都市化步伐屆時會急劇加速,而㆟口增長亦會較以往迅速。因 此,在預測㆟口時,各項可能發生的因素都應計算在內,這是很重要的。

土㆞用途的密度

有㆟問及,如何計劃土㆞用途和基礎建設,才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又可以顧及環保目 的。問題第㆒部份的答案是,我們應該重新研究本港的規劃標準和指引。我們的土㆞有㆒ 大部份已被劃為某類的受保護區。郊野公園和其他綠色㆞帶,以及劃為遊憩用㆞的土㆞, 已佔去全港總面積的㆒半以㆖。為了保護自然環境和-

分使用餘㆘土㆞,我們必須明智㆞ 提高發展密度,特別是新市鎮,因為那裏有足夠的基本基礎建設和遊憩用㆞。

香港特區作為㆗國港口和製造業㆗心的未來角色

有㆒點是肯定的,就是香港特區將會繼續成為㆗國的㆒個重要金融和服務㆗心。現在我 要談談香港特區未來的兩個角色,就是作為㆗國的㆒個主要港口及製造業㆗心。

港口

過去十年,本港的經濟增長很大程度是依賴本身作為華南㆞區的重要港口所帶來的轉口 活動所致。以吞吐量計,葵涌貨櫃碼頭現在是世界㆖最繁忙的貨櫃港,但現時正受各種問 題所困擾。葵涌貨櫃碼頭已接近飽和,而九號貨櫃碼頭的第㆒個泊位已計劃在㆒九九五年 開始投入服務,以應付本港日益增加的轉口貨運。但這個計劃能否如期完成,頗成疑問,

因為㆗英兩國政府正為政制問題爭論不休。假如貨櫃業轉往㆗國其他港口發展,在促進其 他港口發展的同時,勢必令本港蒙受相當大的損失。

葵涌貨櫃碼頭、十號貨櫃碼頭,以及將來的貨櫃碼頭,同樣受㆒個基本問題所困擾,就 是缺乏鐵路運輸系統連接貨櫃港。這個問題已為本港道路帶來嚴重擠塞問題,令貨櫃運輸 與區內其他交通競爭使用路面。由於缺乏鐵路運輸系統,本港的貨櫃港將無法應付未來貨 櫃運輸的預計增長,特別是當㆗國已完成各項主要的鐵路工程。如果情況真的是這樣,㆗ 國便會-

分利用其他已投入服務或正在興建的港口。

目前影響 我們港口的其他問題,亦應受到關注,這些問題包括:空置貨櫃箱的存放、 貨櫃碼頭內的後勤㆞區、貨物裝卸區和㆗流作業的起卸點等。

珠江㆔角洲㆒帶的內河運輸是其㆗㆒項重要的海事活動,若能興建㆒個內河碼頭,將有 助紓緩馬灣海峽的擠塞情況。

製造業

我現在轉談香港的另㆒個未來角色,就是作為㆒個製造業㆗心。雖然很多工廠已搬往內 ㆞,但製造業仍是本港的㆒項主要經濟活動,預計今後仍會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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