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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3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8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33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譚耀宗議員

何承㆝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J.P.

葉錫安議員,O.B.E., J.P.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8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衛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財經事務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3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請參閱英文版 ............................................................................................. 448/93 1993 年會社(房產安全)(費用)(修訂)規例.................................... 449/93 1993 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 .......................................................... 450/93 1993 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 .......................................................... 451/93 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撤銷豁免)令........................................... 452/93 1993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4 號)令.............................................. 453/93 公職指定 ..................................................................................................... 454/93

遊戲機㆗心(㆖訴委員會)規例(1993 年第 435 號

法律公告)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455/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2)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

主席(譯文):我歡迎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加入本局。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㆒九九七年後的假期

㆒、 彭震海議員問:教育統籌司在今年㆓月初答覆本㆟提出有關㆒九九七年後的本港 假期安排及將五月㆒日訂為勞工假期的問題時,表示將在今年內完成檢討。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有關檢討的進展及結果?

8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本年㆓月㆔日我在立法局回答彭震海議員的提問時曾說,政 府當局現正檢討本港的假期,並考慮㆘開事項:

(a) 哪些假期應該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保留;及

(b) 哪些假期應該在㆒九九七年後必須增加或更改。

 檢討工作仍在進行㆗。我們打算在短期內完成初步檢討工作。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答稱,現時正在檢討㆗,希望可在短期內完成初 步檢討工作。我想請問,㆖㆒次,即今年㆓月,教育統籌司在答覆問題時,曾說這項檢 討會在今年內完成,但現在已十㆓月初了,而有關假期的檢討工作,早在㆒九八㆓年已 進行過,至今已相隔 10 年多,政府可否確定何時可完成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不錯,我們今年在回覆彭議員的問題時,曾說過希望可在今 年內就檢討作出總結,而現在仍然是在時間表之內。我們希望盡快完成初步的檢討工 作,然後進行㆘㆒步的籌備。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檢討假期時,會否商討縮 減藍領有薪假期與白領公眾假期之間的差距?其次,在檢討期間,會否暫時將英女皇壽 辰後第㆒個星期㆒這浮動假期,改由五㆒勞動節有薪假期替代?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目前兩類㆟士假期之間的差距,是在檢討範疇內。至於會否 對英女皇壽辰後第㆒個星期㆒的假期,在㆒九九七年前作出修改,答案是否定的。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官員答稱,會將勞動節假期和九七年後的假期㆒併 進行檢討。那麼是否即使有了檢討結果,亦要待九七年七月㆒日後才開始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目前檢討的重點是九七年後有哪些假期須予更改。我們 在檢討過程㆗,亦聽取了個別團體就所需假期而作出的建議,我們會將這些意見納入檢 討範圍內。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檢討過程㆗,有否或會否諮詢僱主和僱員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由於這項檢討涉及九七年主權轉移而導致部份假期可能須要 更改,故此,我們有需要在完成初步檢討後,與㆗方進行商討。經商討後,當我們要落 實更改時,就要進行立法程序,而在立法過程㆗,我們定必會諮詢公眾意見。在目前階 段,任何公眾㆟士,如想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我們是很樂意聽取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37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謂正在研究九七年後的假期,他可否具體些 告知本局,會否在㆒九九七年後,將七月㆒日訂為公眾假期?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很明顯,我們須要考慮的,當然是因主權的轉變而導致更改 的假日。至於七月㆒日會否訂為新增的假日,在目前檢討還未完結前,我很抱歉不能發 表意見。

屯門食水供應㆗斷

㆓、 曹紹偉議員問:在十㆒月五日因豪雨而導致位於虎㆞的濾水廠水浸,令整個屯門 新市鎮的食水供應㆗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公布濾水廠水浸成因的調查結果;

(b) 事件是否由進行㆗的 D9 公路工程引致;若然,政府有何計劃改善,以及何時完 成改善工程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及

(c) 若事件是由政府的工務工程或者政府某方面的疏忽引致,政府會否賠償受影響的 居民及工商業的損失?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十㆒月五日,本港㆘了㆒場罕見的大雨,在這期間,由於虎㆞抽水站水浸,以致 屯門新市鎮部份㆞區食水供應㆗斷。毗鄰的濾水廠亦同時停止操作,因為該濾水 廠須靠虎㆞抽水站運作,但由於受到水浸影響,不但抽水站的泵房須要關閉,有 關的電力設備亦停止運作。立法局公共及新界事務委員會和㆞政及工程事務委員 會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㆓日舉行公開聯席會議時,當局已詳細解釋水浸的成 因,並已向出席這次會議的㆖述兩個委員會的議員派發解釋水浸成因的說明文 件;當局於當時所公布的資料,今日仍然有效。

(b) 根據已公布的調查結果,並無證據顯示 D9 公路進行㆗的工程引致抽水站水浸及 因而造成屯門新市鎮部份㆞區的食水供應㆗斷。

(c) 我要在答覆最後㆒部份問題時重複㆒點,根據至今所得的調查結果,並無證據顯 示這次事件是由於政府疏忽或進行㆗的公共工程所引致。如果有㆟提出要求賠 償,當局會根據所有事實及適用的法例考慮。

8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在㆖次會議席㆖,政府的解釋較為簡單, 並認為是「㆗期性」。我想請問,第㆒、政府日後會否完成較詳盡的調查報告並予以公 布?第㆓、我們清楚了解水浸是由於目前在建造㆗的水道淤塞,以致水位升高;同時由 於 D9 公路工程大大改變該處的㆞勢,令雨水無法排去而流入虎㆞濾水廠。政府為何仍 堅說沒有證據顯示與工務工程有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樣的評估是否屬主觀的結 論,甚至是逃避責任的態度?

主席(譯文):工務司,這裏有兩項問題。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你允許,我會嘗試答覆這兩項問題。我們在有關委員 會的聯席會議㆖就事件起因提供的資料詳情其實已很清楚,當時所提供的基本㆖是發生 水浸的最主要原因,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現時沒有理由改變當時所宣布我們 對事件起因的看法。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水浸顯然是由於草木,特別是㆒些被大雨沖㆘來的粗大樹枝淤 塞渠道所致。這情況使現有暗渠與㆒條新的箱形暗渠的交接處出現積水現象。根據 D9 公路工程的合約,這條箱形暗渠的設計與構造其實足以應付㆒場 200 年㆒次的豪雨,而 我們相信今次的豪雨約等於㆒場50年㆒次的豪雨,所以如不是因為草木枝葉淤塞水道,

D9 公路工程的新設施原應可以應付今次的雨量。

 至於 D9 公路工程方面,有關工程並不會使周圍的土㆞高於有關㆞區的現有土㆞。因 此,D9 公路的實際工程並沒有在任何方面改變該處的㆞勢。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考慮到更「保險」的做法,例 如將虎㆞濾水廠遷往㆞勢較高的㆞方,以避免再受洪氾影響?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抽水站在那裏已有 30 年,而抽水站所處位置是整個食 水供應系統的㆒個重要部份。現時抽水站的泵房與濾水廠的㆞勢高度是我們所能做到的 最符合成本效益的設計。因此,我們不打算遷移該抽水站。然而,水務署㆟員正檢查該 抽水站,以確定有沒有方法可以保護該站日後免受水浸影響。我們亦正檢查該處的暗 渠,而且將會重建該暗渠。首先是加大暗渠的容量,以配合已建成的箱形暗渠。我們亦 會實施若干措施,以隔除淤塞暗渠的枝葉雜物,避免再次因這些雜物造成積水而引致水 浸。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屯門很多市民對政府的解釋很不滿意,這是由於政府進行自 我調查的緣故。請問政府是否有意成立㆒個獨立調查組織去了解事件的真相,以消除市 民的疑慮?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39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調查水浸直接起因而搜集所得的證據 ― 其㆗包括㆒ 些無可反駁的圖片證據 ― 已十分清楚㆞顯示引致水浸的原因。至於調查的其他方 面,例如可以採取甚麼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由於均牽涉頗為複雜的技術問題, 當局認為現時為調查而作的安排已屬足夠,故毋須再另作安排。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今次屯門濾水廠水浸,主要原因是由於附近㆒條渠道,為樹 枝及雜物堵塞所致。請問政府會否加強㆟手,經常視察主要的渠道,以查視是否有淤塞?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渠務署肯定會注意所有這類性質的渠務工程。當然,我 們亦會保證在發生水浸的㆞區加派㆟手,確保渠道沒有淤塞,直至新的工程完成,即安 裝廢物隔板及擴大現有渠道的工程完成為止。渠務署亦負責仔細檢查抽水站周圍的整個 範圍,而日後亦會留意這個㆞方。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b)及(c)段內,提到並無證據顯示 D9 公路及 ㆒些工務工程導致淤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除了這些工務工程外,附近是否有進 行改建或其他工程,以致造成水浸及山泥傾瀉,例如市㆗心的冠峰園及置樂花園,為何 會有如此嚴重的水浸?

主席(譯文):工務司,這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的範圍,但你能夠回答嗎?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關於確實水浸範圍的詳細資料,但我可以說, 引致市區㆒些㆞方水浸的部份原因,是㆒些集水溝及格柵經常被㆒些由雨水沖至該處低 窪㆞帶的垃圾暫時淤塞。這些集水溝㆒旦淤塞,周圍就會出現水浸。遇有這類情況,渠 務署當會馬㆖調派當時可調用的㆟手到該處清理淤塞渠道的垃圾。這類渠道淤塞的情 況,亦可能是問題所指㆞方出現水浸的原因。

黃偉賢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查視過,包括虎㆞濾水廠在內 的所有新界濾水廠,看看有多少間是設在較低窪的㆞方,㆒旦遇到大雨,便會有水浸危 險?若有,則在明年雨季來臨前,政府會進行甚麼補救措施?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水務署經初步檢查所有其他主要抽水站設施後,認為其 他抽水站均沒有發生今次這麼嚴重水浸的危險。然而,該署仍繼續進行調查,並分析所 有可能出現的危險及故障。這當然包括㆒旦發生故障時可以採取的措施,以求最少能將 小量的水抽進有關的配水庫內。該署的這項工作預期可於㆒九九㆕年㆔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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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意外

㆔、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近期發生航機滑出啟德機場跑道的㆒宗意外,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此次意外事件成因的調查報告可於何時完成;

(b) 該份報告會否就預防同類危險事件再度發生的方法提出建議;及 (c) 當局會否考慮採取任何措施,以提高香港的國際航空安全標準?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㆕日在香港國際機場發生的㆒宗涉及㆗華航空公司波 音 747 客機的意外,現已由總督根據香港民航(意外事件調查)規例委任的調查員調查 肇事的背景及成因。調查包括:

― 詳細分析多方面的航空及氣象數據;

― 仔細審查所得的㆒切資料,可能包括將航機的某些部份或組件送回製造商檢驗;

― 選擇個別㆟士會面,如空勤㆟員、乘客、民航處職員及在出事時當值的服務㆟員; 及

― 提供機會,讓意外涉及的㆟士或關注該意外事件的㆟士向調查員提出意見,並使 有關方面可在報告定稿前,先考慮這些意見。

 最後的調查報告可能需要相當的時間才能完成,這須視乎各有關方面對報告初稿作出 回應的時間而定。

 該報告將尋求確定肇事的原因,並就調查員認為有助防止類似意外再度發生的措施, 作出建議。當局會根據調查結果或建議,立即採取行動。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國際經驗,完成這類航空肇事的報告所需時間,短者數 個月,長者甚至數年方可完成。請問在調查報告未完成前,倘發覺有需要採取任何涉及 ㆟力或物力的措施,以保持香港的高水準航空或氣象操作,政府會否採取果斷行動,而 不會等待報告的完成?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41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在調查過程㆗,民航處處長會在適當時候,首先發布所獲得的資 料,包括有關事實的資料。如果調查員在調查過程㆗,發覺有些事情是政府必須立刻進 行或改良,以避免發生同類事件,民航處處長是會建議立即採取行動的。我可舉出㆒個 與這事件無關的例子,最近民航處處長在接到專家的報告後,就立即取消「對向飛行」 的安排。在他採取行動的時候,仍未收到最後報告書。他是在報告的草稿面世時,已決 定了採取行動。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最擔憂的是在調查報告未完成前這段期間啟德機場的安全 問題。其實過去亦有報告指出,啟德機場受風切變的影響,會導致在某種㆝氣或風向㆘, 飛機的升降可能會有危險。我想請問,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或措施,可將飛機受風切變 影響而造成的安全問題減到最低?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風切變對飛機升降的影響,民航處是非常關注的。現時啟德機場 及其附近設有㆒套不斷監察的儀器,可量度機場跑道及鄰近㆞方的風速與風向轉變。民 航處與㆝文台㆒向有密切聯繫,並將所有資料,以電腦程式的方法,去準確量度風速及 風向轉變時對航機可能帶來的影響。這些資料是透過㆒副紀錄儀不停㆞向飛機發出指 示。當航機飛抵本港降落前,民航處控制塔的控制員亦會與機師不斷交換有關機場及跑 道㆖空的風速與風向資料。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調查委員會的成員有沒有包括 個別社會㆟士?如果沒有,經濟司會否同意市民的參與,有助確保所得的結論公正無 私,及他會否重新考慮這做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民航(意外事件調查)規例的規定,總督可委 任調查員調查意外、委任覆檢委員會覆檢調查員的調查結果,及在考慮公眾利益、有關 情況及肇事原因等因素後,如認為有此需要可 令舉行公開研訊。就今次調查而言,總 督已委出㆒個由本港及英國認可專業㆟士組成的調查小組。若情況證實有需要考慮進行 其他形式的調查,例如覆檢或公開研訊,屆時定會再予考慮。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現正討論的意外是因為肇事飛機未能及 時停㆘,而且在意外發生時飛機機身仍很新。該飛機當時是否因禁止對向飛行的新例實 施,以致不能逆風降落而要順風降落?是否特別強的順風令該機不能在適當距離內停 ㆘?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向飛行實際㆖與這宗意外無關,而在意外發生時,該 飛機正逆風飛行。我不宜妄自猜測該飛機繼續沿跑道滑落海㆗的原因,因為有關方面正 研究肇事原因。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該架失事墜海的航機,數日後才可移離現場。政府究竟是否 有足夠的設備可令墜海的飛機,能盡早浮起及拖離現場而不致阻礙交通?

84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主席(譯文):這問題有點超出主要答覆的範圍,但經濟司你有沒有這問題的答案?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嘗試回答這問題。首先,該架飛機雖然墜入海裏,但沒有妨礙 到啟德機場航機的正常升降。有㆒段時期,我們很擔心該機的尾部可能會阻礙其他飛機 的升降,於是就將尾部拆㆘。其次,將飛機拖離現場,是涉及很多技術性的問題,因為 當時該機已入了水,打撈當局曾試過很多方法,包括將飛機底部重新燒焊,然後將水泵 出等等。我們是有儀器及設施的,但進行的時候,必須兼顧第㆒、不妨礙啟德機場安全 運作的原則,因而有部份工作在有飛機升降時未必能夠容易進行;第㆓,希望能夠保存 飛機的所有證物,作為研究這次事件的根據。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證實會否公布整份報告?若否,不予公 布部份資料的原則為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法例規定,總督可決定公布該報告的全部或部份內 容。在此之前曾發生㆒宗意外,而當時當局公布整份報告。我不想在此猜測將會公布哪 些資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經濟司,航空交通管制㆗心有沒有拍攝肇事航 機的著陸情形,以及每當㆝氣不正常時是否都會這樣做?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不知道有任何關於該肇事航機著陸的專業攝製紀 錄片。我須回去查看,然後以書面答覆。(附件 I)

電視節目加㆖字幕及手語

㆕、 李華明議員問:就本港聾㆟在獲得資訊和參與公共事務均應有均等機會的權利,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何計劃要求在本港各電視台播出的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加㆖ 字幕或手語?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

分了解弱聽㆟士對新聞及公共資訊方面的需要,並已作了不少努力, 在本港電視台的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提供字幕及手語。香港電台現時在每星期日早㆖ 八時㆔十分至九時播放的半小時「時事摘錄」節目有詳細的字幕及手語,而在其他公共 事務節目㆗,每逢訪問不懂講廣東話的㆟士時亦會加㆖字幕。當局現正採取措施在與政 策有關的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配㆖更多標題字幕。此外,本港兩間商營電視台約有 10%的新聞及時事節目亦有加㆖字幕,這些節目平均每星期約 10 小時。九倉的有線電 視新聞台有超過 9%的節目,平均每星期約 15 小時,亦有字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43

 衛生福利司去年六月在本局答覆類似的問題時曾表示,政府希望以自願形式在本港電 視節目推廣這種服務,因為強制執行這種服務事實㆖是有實際問題。除了可能相當大的 開支外,其㆗㆒項主要困難是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通常現場直播,在技術㆖很難加㆖字 幕。然而,從剛才我所引述的數字,可清楚知道本港電視台反應良好,已主動在不少新 聞及公共事務節目㆗加㆖字幕。

 不過,我想告知各位議員,政府現正 手成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關注此事的福利機 構、電視台、香港電台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負責研究進㆒步為弱聽㆟士提供這種服務 的最佳辦法。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即使我提出這個為失聰㆟士爭取資訊權益的問題,明日能夠 在港台製作的「議事論事」節目㆗播出,在電視機旁的聾㆟亦不會明白我在說些甚麼。 請問政府可否發揮領導作用,立即在政府製作的宣傳短片和時事節目內(包括「議事論 事」),加㆖字幕或手語?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香港電台在這方面所做的 已不少。但我認為在提供字幕及手語服務方面,資源的因素至為重要。我在主要答覆亦 提及,提供這些服務的費用可能相當龐大。讓我列舉㆒個數字為例。兩間電視台表示, 若單為所有新聞及時事節目加㆖字幕,㆒星期的開支約為 100 萬元,而㆒年即為 5,200 萬元。因此,在研究香港電台製作的節目會否提供這項服務時,我們必須考慮資源問題, 而在資源的限制㆘,我們當會盡量做到最好。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亞太傷殘㆟士 10 年」這行動的綱領,強調應該以制訂法例 的方式去消除溝通㆖的障礙,以減輕傷殘㆟士經常面對與社會的隔絕。剛才文康廣播司 提到,如果進行有關措施,成本會很大,但可否考慮將某些法例與㆒些商業運作互相配 合,使所進行的措施,既持久又廣泛?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已提及,開支只是其㆗㆒項因素,技 術困難也是㆒個問題。由於公共事務及新聞節目通常是現場直播,而為直播節目加㆖字 幕,亦有㆒定技術困難。我希望在這裏指出,政府經考慮海外國家這方面的做法後,決 定採取自願而非強制方式。在我們研究的海外例子㆗,大部份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及 澳洲均採取自願而非強制方式,只有英國才有法例規定商營電視台須為其節目提供字 幕,但英國的法例並無規定英國廣播公司須提供這類服務。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的答覆是,即使政府的電視台,亦基於非常昂貴的 理由而不在時事節目內加㆖字幕,那政府又怎有理由要求商營電視台加㆖字幕?如是這 樣,則所有電視台都會以昂貴為理由而不加㆖字幕或手語。政府會否認真考慮立法規 定,即使在直播節目內不配㆖字幕,但在非直播的節目內,卻須要加㆖字幕或手語?

84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沒有在答覆裏說,政府不會為港台的節目加 ㆖字幕。我只是說,鑑於香港電台的資源限制,當局採取的會是循序漸進的方式。至於 商營電視台,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引述的數字顯示,我們以往勸導商營電視台以自願形 式提供字幕,已取得顯著成效。除此之外,也許我應㆒提,就沒有技術困難的電視節目 而言,例如甚少直播的紀錄片,兩間商營電視台超過 36%的這類節目便有提供字幕,而 ㆒般娛樂節目,例如電影或合家歡節目,除非直播,否則約有 28%亦加㆖字幕。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文康廣播司在答覆㆗提到"News Review"㆒詞,㆗文是「時 事摘錄」,但「時事」明顯不是新聞。我想請問:㆒個星期只向失聰㆟士播放半小時「新 聞簡報」,這算是「新聞」還是「舊聞」?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同意黃宏發議員所說,這是個新聞回顧節目, 而節目名稱本身已包含此意。因此這並非即日新聞節目。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只有㆒成的新聞配㆖字幕,很明顯是不足夠的,是剝削了失 聰㆟士的資訊權,而政府解釋的理由是費用昂貴,甚至說電視公司可能每週要花費 100 萬元。政府可否告訴本局,究竟 100 萬元這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政府是否只聽信電視 台所言?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非只根據商營電視台提供的資料計算出㆖述 費用,我們亦有參考香港電台的資料,因香港電台亦有為節目加㆖字幕。香港電台確有 ㆒個成本計算公式,以計算製作㆒個配備字幕的節目需費多少。因此,㆖述費用是根據 政府的數字計算出來的。根據香港電台提供的數字,單是技術設備的成本,每小時已為 6,000 元。若將職員成本計算在內,每小時的費用可能會是㆒倍以㆖。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兩間商營電視台的新聞和時事節目只有 10%加㆖字幕,這是 否意味 弱聽㆟士不能與㆒般市民㆒樣,可以第㆒時間在電視㆖收看其他的 90%,尤其 是㆒些突發性的新聞?我想請問,文康廣播司是否有對策可要求兩間電視台在㆒定期限 內,例如㆒至兩年,必須增加字幕的百份比?倘有工作小組成立時,這會否是該小組的 首要工作?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指出,電視台不時報導的緊急及特別報告,均 須加㆖字幕,而各電視台亦自願遵從政府這項要求。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可以說, 目前特為此事而成立的工作小組,定會研究這個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45

越南船民羈留㆗心訪客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外界㆟士訪問越南船民羈留㆗心的 政策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訪問羈留㆗心的㆟士可分為㆘列數類:

(a) 太平紳士,他們由政府所委每月到各羈留㆗心巡視㆒次;

(b) 羈留㆗心訪客,根據羈留㆗心規則委出他們長期為羈留㆗的越南㆟提供福利服 務。現時有 10 個機構的職員根據該規則獲委為㆗心訪客;

(c) 羈留者的親友,他們根據羈留㆗心規則第 27 條獲准探訪羈留者; (d) 法律顧問,他們根據羈留㆗心規則第 44 條獲准探訪羈留者;及 (e) 臨時訪客,我相信問題所指的主要是這類㆟士。

 政府的政策是准許這類別的㆟士不時探訪羈留㆗心。當局在處理每宗申請時,都會根 據探訪目的及羈留㆗心的秩序和管理等因素加以考慮。這類㆟士包括了立法局議員、區 議員、記者、㆟權組織的工作者,以及海外立法機關的成員。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答覆提及的(b)及(e)類訪客,保安司是否覺察 當局的政策是減少這些訪客進入羈留㆗心?難道他不同意甘士達法官所提出的㆒項重 要建議,就是羈留㆗心須要更開放,因為這對羈留㆗心的管理起重要制衡作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鮑磊議員所說當局企圖減少訪客的㆟數。至於 律師方面,他們獲准根據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同意的規則探訪羈留者,而最近該等規則 並沒有改變。臨時訪客方面,我想指出,直至今年現時為止,已有約 500 名這類訪客訪 問羈留㆗心。這類訪客數字並沒有減少。

吐露港水質管制區

六、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船灣堆填區為何在未有牌照㆘在吐露港水質管制區排放污水;

84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b) 該堆填區的污水對吐露港的水質帶來甚麼程度的污染;及

(c) 是否有其他政府設施在未有牌照㆘於水質管制區內排放污水?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吐露港水質管制區在㆒九八七年㆕月設立時,船灣堆填區排放的污水獲豁免不受 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管制。在㆒九九零年,隨 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修訂,訂明除 排入公共排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凡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污水都必須申領牌照,該 項豁免便告撤銷。之後,該堆填區排放的污水,與其他在㆒九九零年之前獲豁免 管制的排放物,均「視作」已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 16 條取得牌照。這項安排 為期兩年,直至㆒九九㆓年十㆓月為止,目的是讓排污者有時間採取措施符合領 牌條件。該堆填區的承辦商已遵照這項安排,在「視作」已領的牌照期滿前提出 領牌申請。環境保護署現正處理該項申請。

(b) 在吐露港進行的定期水質監測,並沒有顯示船灣堆填區帶來特別的問題。其㆗㆒ 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雨水濾過堆填區內的廢物而產生滲濾污水。不過,滲濾污 水經過堆填區的去水系統及擋水海堤已大幅稀釋,而在流抵吐露港時更立即流 散。

(c) 水污染管制條例在㆒九九零年經修訂後,並沒有對任何污水排放給與豁免。因 此,政府樓宇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污水,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均須領取牌 照。到目前為止,設在水質管制區內約 380 項的政府設施,其㆗ 228 項,或 60%, 已領取牌照,即是說,從這些設施㆗排出的廢水,超過 97%已受到管制。其餘的 污水排放差不多已全部提出領牌申請,現正由環保署考慮。有關的牌照應在㆒九 九㆕年發出。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漁農處的資料,吐露港㆔成含氮(nitrogen)的污染物是來 自船灣堆填區。政府㆒向倡導環保,為何自身卻不遵守環保的法例?在過了 11 個月後, 除㆖述堆填區外,有㆕成的政府設施仍未領有牌照。政府是執法者,卻又不守法。我想 政府回答有關問題(a)部份的原因,是由於疏忽,還是由於政府機構不會被政府檢控而故 意這樣做?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現時未有馮智活議員所引述的數字。如 他能向我提供這些數字,我會很樂意詳細研究。但我想我已頗為詳盡㆞答覆有關船灣堆 填區的管制和領牌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47

 根據吐露港的行動計劃,重點在於解決日後的發展可能對吐露港水質所產生影響。起 初,堆填區的設計被認為足以消減滲濾污水造成的污染,但最近的研究卻顯示,污染的 主要來源不是滲濾污水,而是來自堆填區的氮氣,而這方面約佔該行動計劃所發現氮總 成份的 20%。當船灣堆填區的翻修工程於㆒九九六年完成時,來自該處的氮氣將降至 1%。

主席(譯文):還未回答你的問題嗎?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問「為什麼」(Why),而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只是描 述過程。為何經過了 11 個月後仍不領取牌照,究竟是工作程序㆖做不到、是疏忽,還 是其他原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已說過,船灣堆填區的承辦商已向當局 提出領牌申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船灣堆填區的滲濾污水,是構成吐露港化學需氧量 和生化需氧量負荷的㆒個主要因素。㆖週便有兩個政府部門因養魚業引致的污染物負荷 而爭議有關問題。可是,若與養魚業引致的污染物負荷比較,堆填區的污染物負荷確是 非常大。我的問題是: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堆填區的滲濾污水何時才會停止 滲入吐露港,使我們有機會將吐露港的污染物負荷,降至環境保護署所訂的可接受水 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已於㆒九九㆔年八月完成船灣堆填區翻修 工程範圍的可行性研究。以目前的廢物吸納量來看,預料堆填區將於㆒九九㆕年年底達 至飽和,而堆填區全面的翻修工程,將於㆒九九五年春展開。這些工程將於㆒九九六年 完成,而當局隨後仍會繼續進行監管。作為臨時解決辦法,當局現正收集部份滲濾污水,

並在堆填區再循環,以減少其污染物成份。有關工程將於㆒九九㆕年展開,並於㆒九九 六年完成,而主要工作是收集和預先處理滲濾污水,然後送往大埔污水處理廠進行㆓級 處理。所以就該堆填區的翻修工程而言,整體答案是㆒九九六年,但期間將會進行㆒些 臨時工程,以收集滲濾污水。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認為有關堆填區排放污水的問題是很諷刺的。規劃環境㆞ 政司稱環保署正處理這些申請,但答覆明顯表示現時承建商是沒領牌照的。我想問,有 關的承建商既是無牌經營,而環保署似乎又給與准許,究竟政府在執行有關吐露港水質 管制條例方面,是否有些工作欠做,以致有些機構可以無牌排放污水而又毋須被檢控?

8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堆填區正滲出污水的說法,並不正確。 我想這是極誇張的說法。剛才我只是說,環境保護署負責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簽發牌 照。這點與堆填區的操作,頗有分別,因為堆填區是由土木工程署管轄的。根據水污染 管制條例簽發牌照的目的,顯然是有需要按事情先後緩急而處理問題。與船灣堆填區滲 出的少量滲濾污水比較,工業樓宇的排污情況實嚴重得多。同時我認為,在執法與發牌 方面,應由主管當局按事情先後緩急而作出明智決定。這亦正是環境保護署目前所做 的。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當局的用意是所有這些設施應於㆒九九㆕年內,並按照我先前 答覆已清楚說明的時間安排而取得牌照。我認為事情的進展令㆟滿意。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㆒個不是假設性的問題,是有關政府對政策的解釋。 假如我們對這問題再進行研究及分析後,發覺政府在監督制度㆖有疏忽或須負㆖責任 時,政府會否打算自行檢控?若然,會如何進行;若否,則違法而不作出檢控,豈非對 其他違反污水法例的工商界不公平?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問甚麼?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由於我相信政府與我們之間對這問題有不同的結論,但如果對 這問題再進㆒步研究及討論,最後發覺規劃環境㆞政科失職,以致堆填區有污水滲入吐 露港。既然政府違法,那麼,政府會否考慮自我控告?若不打算這樣做,在執法㆖是否 對市民很不公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相信這問題在某程度㆖有假設成 份,因為問題㆒開始便說「假如發覺政府疏忽」。我想我剛才所要說的是,政府正根據 事情先後緩急及可動用的資源,盡快對造成污染的工業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以 及對有關的政府設施採取行動。香港所有與環保有關的法例均清楚訂明,有關規定同樣 適用於政府機構。這規定雖然並非本港所獨有,但世界其他㆞方的法例肯定並不常見。

我想市民的反應清楚顯示,當局亦認真㆞審視政府的設施,並 手進行有關工作,使這 些設施的運作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自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以來,因違反水質管制區條例而被 撿控的有多少宗;其㆗涉及政府部門的又有多少宗?若沒有政府部門被檢控,原因為 何?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有沒有答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49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這個問題,我沒有詳盡的答覆。至於就政 府設施採取行動方面,我認為要給它們時間,以符合有關條例的規定及根據本條例同樣 適用於其他設施的領牌條件。我認為要問的問題是:現時其他污染者所造成的污染更加 嚴重,假如政府在這個時候花時間進行自我檢控,那是否善用資源?

馮智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

主席(譯文):對不起,我想應讓㆘㆒位發問。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提出的這項跟進問題,對李議員和馮議員會 有幫助。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是否表示,為節省納稅㆟因㆒個政府部門起訴另㆒政府 部門所花訟費,所以任何政府設施如排出有損環境的污染物,本身即使沒有牌照,亦不 會受到檢控?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㆒再闡明,在處理這問題㆖有先後緩急之 分,而我所說的要點是,因要按事情先後緩急處理,所以必須先對最嚴重的違法者提出 檢控。但最嚴重的違法情況,並不包括政府設施。

主席(譯文):我們在這問題㆖所用時間,已超逾了指定時限。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受訓弱智成㆟的就業情況

七、 林鉅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已接受特殊教育訓練之弱智成㆟,多少 位已成功受聘及佔完成受訓者之比例;及當局如何具體協助該等㆟士在完成訓練後有足 夠就業機會,使他們不致賦閒在家?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可在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接受教育。特殊學校 為弱智兒童提供 10 年免費普通教育。

 至於那些經評估為具備能力在公開市場就業的弱能學校畢業生,他們可獲提供職業康 復訓練,包括職業輔導、職業訓練及支援服務。現時有 6 所弱能㆟士技能訓練㆗心提供 職業康復訓練,其㆗ 3 所由職業訓練局主辦,餘㆘ 3 所由非政府機構辦理。

8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現將正接受職業訓練的弱智學校畢業生的有關資料臚列如㆘: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月至八月)

(a) 已完成職業訓練課程的 弱智學校畢業生㆟數

(b) 已在公開市場就業的弱 智學校畢業生㆟數

83 110 83 69 81 66

(c) 就業率 ((b)/(a)× 100%) 83% 74% 80%

 至於未能接受職業訓練的弱智學校畢業生,其㆗有些獲得輔助或庇護職業。現將有關 這方面的資料臚列如㆘:

㆒九九零至九㆒ 學年

㆒九九㆒至九㆓ 學年

(a) 弱智學校畢業生㆟數 343* 388* (b) 獲轉介輔助或庇護職業的㆟數 99 93

(c) 獲得輔助或庇護職業的弱智學 校畢業生㆟數

17 43

(d) 就業率 ((c)/(b)× 100%) 17% 45%

* 目前我們未能提供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的對等數字。餘㆘的弱智學校畢業生,有 些接受職業訓練,另㆒些獲安置於展能㆗心(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及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的百分率分別為 71%和 64%)

 當局為解決現時展能㆗心及庇護工場名額不足的問題,已撥出所需資金,俾可在㆒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增加 3760 個名額。我們有決心改善這些㆟士的生活質素。

 主辦技能訓練㆗心的職業訓練局和非政府機構,通常都在受訓者完成訓練之前便為他 們安排就業或職業轉介,這樣可以縮短他們輪候的時間。

 此外,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為希望在公開市場就業的弱智㆟士提供免費就業服務,並採 取積極措施促使僱主僱用弱智㆟士。透過訪問,定期發給僱主新聞簡報和推行各項宣傳 計劃,展能就業科已成功㆞為這類弱能㆟士製造更多就業機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51

道路使用者廣播頻道

八、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會否考慮設㆒條專用廣播頻道,使道路使用者在繁忙時間獲悉交通實況;及 (b) 提供此項服務估計需費多少?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按提問次序回答楊孝華議員。

(a) 由於香港電台已設有專門報導交通消息的頻道,即第七台,我們並無計劃為道路 使用者開設新的廣播頻道。現時第七台全日以廣東話播放交通消息,每隔半小時 ㆒次,而在繁忙時間,即㆖午八時至九時、㆘午五時㆔十分至六時㆔十分,更增 至每隔 15 分鐘㆒次。此外,第七台節目編排靈活,有需要時,可在全日任何時 間報導特別消息。香港電台的其他頻道亦定時報導交通情況,只是沒有第七台那 樣頻密。為確保節目報告員能更及時得悉全港各區最新的交通情況,當局現正考 慮進㆒步加強香港電台與警方和運輸署之間的聯繫。

(b)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第七台的經營成本估計為 670 萬元。

棚架的蓋搭及拆卸

九、 陳偉業議員問:最近有市民投訴大廈維修改善工程完成後,棚架仍未拆去,嚴重 影響居住環境和㆞㆘店鋪的經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條例規限棚架的蓋搭和拆卸,由哪個部門負責執行;及

(b) 會否檢討這些條例,以加強監察棚架的裝拆,保障居民的權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蓋搭棚架是受㆘列兩項法例所規管: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

 棚架的安全,是由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建築㆞盤(安全)規例第 VA 部「棚架、 工作架及梯等」所規管。舉例來說,所有棚架應以堅固和良好的物料製造,沒有不妥情 況及維修妥當。規例亦訂明,棚架必須牢固、扎穩及定期接受視察,以防發生意外。

8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勞工處負責對不安全的棚架採取執法行動。除定期視察外,該處在本年㆕月至六月期 間,還進行棚架的特別視察及執法行動。在本年稍後時間,亦會進行類似的行動。違例 ㆟士將會被檢控。

建築物條例(第 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為進行結構或渠務維修工程或新施工建築工程而蓋搭的棚架,都受建築物條例所規 管。

 屋宇署負責確保所有維修工程及新施工的建築工程是遵照建築物條例所載的安全標 準而進行。該署職員定期視察這些工程。按照標準程序,他們必須確信棚架結構是安全, 並確保根據已批圖則或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命令而進行的工程完成後,已經拆去棚架。

 這些條文大致㆖足以確保棚架的安全,並盡量確保蓋搭棚架的大廈內的居民不會受到 不必要的滋擾。我們暫時無意檢討這條條例。

 有關棚架的投訴,應向屋宇署提出,如屬緊急情況,則應通知警方。

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

十、 林鉅津議員問:教育署今年首次舉辦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有多少㆟通過評審而成為合資格的小學非學位教師;

(b) 其㆗有多少位是來自㆗國;及

(c) 經評審而成為合資格的教師獲得教席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林議員的問題如㆘:

(a) 在㆒九九㆔年,共有 96 ㆟通過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可在小學擔任文憑教師 職級的職位,其㆗ 23 ㆟通過全部 3 個部份的考試,他們在督導㆘在小學授課不 少於㆒年後,將正式成為合格教師。其餘 73 名只通過第㆒及第㆓部份考試的考 生,在完成㆒項為期兩年的部份時間制在職訓練課程後,可正式成為合格的小學 教師。

(b) ㆖述 96 名及格考生㆗,有 57 ㆟是在㆗國取得專㆖學歷的。

(c) 截至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五日為止,96 名及格考生㆗,有 59 ㆟報稱他們正在 香港的學校任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53

偷運豬肉及豬隻入口

十㆒、 何敏嘉議員問:根據衛生署有關數字,偷運豬肉及豬隻進口的情況有㆖升趨 勢。由於這些豬肉未經檢驗,衛生狀況不受監管,對市民健康會構成很大威脅。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部門正採取甚麼措施,堵截偷運豬肉及豬隻進口;

(b) 有關部門將採取哪些方法,制止偷運入口的豬肉在市場出售;

(c) 目前有關管制豬肉入口的法例及在其執行㆖有否存在漏洞,令走私者有機可乘; 及

(d) 會否制訂全面計劃,打擊非法進口豬肉?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八年起,㆗國實際㆖是唯㆒向香港供應生豬,以供在本㆞屠宰的國 家。這些豬隻獲准從㆘列㆞點進口:

(a) 文錦渡管制站;

(b) 九廣鐵路何文田牲畜起卸站;

(c) 位於堅尼㆞城的五聯碼頭;及

(d) 馬頭角政府牲畜起卸碼頭。

 堵截肉類(即豬肉)和牲畜(即豬隻)非法進口的工作,是由多個政府部門共同負責。

 前線的堵截工作,由香港海關和皇家香港警務處負責。這兩個部門在邊境設有管制 站,並在香港水域內進行海㆖巡邏。它們與其他部門合作,執行預先籌劃的行動和日常 的執法工作。若發現輸入未報關貨物,包括偷運豬肉和豬隻,或未持有牌照而輸入急凍 豬肉,香港海關便會根據《進出口條例》或《儲備商品條例》,向違法者提出檢控。

 根據㆒九九㆒年由各有關部門所議定的策略,若干個案亦可轉交其他部門採取適當行 動,例如:

(a) 有關肉類的個案,可交由衛生署處理;

(b) 有關生豬的個案,可交由漁農處處長處理;及

8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c) 未能確定是非法進口,但涉嫌擁有供販賣用途肉類的個案,則交由市政總署或區 域市政總署處理。

任何車輛如涉及偷運活動,警方得撤銷其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 4 條規定,所有進口肉類必須附有獲衛生署承認的 主管機關所發出的正式衛生證明書。倘若在邊境檢獲的進口豬肉並未附有此等證明書 (或所附連的證明書為偽造者),則衛生署署長會按照規例第 4 條採取行動,並會按照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59 條的規定,將豬肉沒收及毀滅,理由是有關豬肉並不適 宜㆟類食用,或違反了根據該條例第 55 及第 56 條而制定的規例。

 兩個市政署均有責任防止偷運進口的豬肉流入零售市場出售。為此,該兩個部門業已 加強對持牌新鮮糧食店、街市肉食檔位、凍房、食肆及燒豬工場進行實㆞抽查及搜查, 並且對懷疑出售非法進口豬肉的㆞方進行監視。除了例行檢驗外,當局亦會在清早,平 常送運肉類的時間對肉食店及街市肉食檔位進行突擊檢查,以查看該些肉類是否循非法 途徑得來。當局會格外留意豬隻屍體是否蓋有印章,顯示有關豬隻是在政府或持牌屠房 屠宰。

 有關部門若在市場發現非法入口的肉類,得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59 條予 以毀滅,並會根據《食物業附例》檢控違法者。

 為防止禽畜疾病的傳播,《公眾衛生(鳥獸)規例》第 5 及第 9 條授權漁農處處長, 規定進口生豬須即時送往屠場屠宰。因此,該法例並非為管制㆗國生豬進口而制訂。

 違法者所得的刑罰可能有很大差異,㆒切須視乎有關肉類於何時何㆞被檢獲而定。根 據《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 7 條,非法進口肉類最高可被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不過,非法入口的肉類㆒旦越過前線檢查而運抵市場出售,則當局只可根據《食 物業附例》,對違法者控以售賣未經蓋印肉類的罪名,而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為消除刑罰方面的差異,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正準備修訂《食物業附例》

的最高刑罰,使之與《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的刑罰相同。

 非法進口的肉類若能逃過邊境檢查,經割開以待零售之後,在技術㆖便難以辨別某㆒ 塊肉是否經檢驗蓋印。因此,當局的工作重點是放在及早偵察方面。

 由於從沙頭角非法進口的肉類於㆒九九㆓年八月間有所增加,各部門遂致力改善彼此 之間的聯繫,並且分別在邊境和零售層面加強執法工作。當局已在石涌坳增設㆒個管制 站,檢查來自沙頭角的車輛,這是整套對付非法進口肉類計劃的㆒環。由㆒九九㆓年八 月至㆒九九㆔年十月間,在沙頭角每月平均檢獲 8000 公斤豬肉;而在十㆒月內,迄今 已檢獲 11000 公斤豬肉。另外,文錦渡管制站及落馬洲管制站亦檢獲大量豬肉。

 各有關部門正通力合作,制止不法㆟士將生豬和豬肉偷運入本港。各執法機構亦會繼 續合作,打擊這方面的非法活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55

大嶼山山坡安全情況

十㆓、 陳偉業議員問:十㆒月五日的豪雨,導致大嶼山多處㆞區發生山泥傾瀉及水 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及何時對大嶼山的斜坡進行勘察;

(b) 島㆖發生山泥傾瀉的㆞點曾在何時勘察,當時的勘察結果如何;及 (c) 有何跟進措施改善島㆖山坡安全情況?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㆒般來說,當局不斷在大嶼山(及香港其他㆞區)的㆟造斜坡進行 3 類勘察: (i) 由私㆟土㆞業權㆟或管轄有關土㆞的政府㆞政部門進行定期維修勘察。

(ii) 根據政府的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土力工程處須對可能危害生命的現有斜坡進 行勘察、在政府土㆞範圍內進行改善工程,以及如涉及私㆟土㆞,則根據建 築物條例採取必需的行動。勘察斜坡和改善工程,是按優先次序在全港各㆞ 區進行的。

自㆒九九㆒年六月至㆒九九㆔年十月期間,土力工程處在防止山泥傾瀉計劃 之㆘勘察了 137 個斜坡。

(iii) 土力工程處在接獲投訴及山泥傾瀉報告後進行緊急勘察。由㆒九八㆕年至㆒ 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發生㆖述事件期間,當局共進行 65 次緊急勘察。

當局沒有計劃勘察㆝然斜坡。

(b) 據估計,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的暴雨造成約 470 宗山泥傾瀉事件,其㆗包括:

山邊的㆝然斜坡 200 宗

道路 150 宗

引水道 100 宗

其他 20 宗

路政署每隔約 6 個月進行詳細的道路勘察時,會同時勘察嶼南道、羌山道及大澳 道沿路的所有㆟造斜坡。如有斜坡需要特別留意,有關㆟員會進行比較頻密的勘 察。

85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有關㆟員在以前進行勘察時,曾發現部份斜坡的表面保護層出現小毛病,但已經 予以修妥。

水務署的職員於每日巡視引水道時亦負責勘察毗鄰引水道的斜坡。此外,例行勘 察計劃亦包括某些主要的斜坡,這些斜坡每年起碼勘察㆒次,以及於每次颱風/ 暴雨過後亦會隨即勘察。有關㆟員在㆖次勘察時,未有記錄到任何不正常的情 況。

位於政府樓宇附近並由建築署負責維修的斜坡,每年最少勘察㆒次。在最近㆒次 勘察㆗,並無紀錄證明斜坡的情況轉壞。

現時由政府部門進行的維修勘察工作,是根據土力工程處的指引進行的。

(c) 把政府斜坡列入防止山泥傾瀉計劃是㆒項不斷進行的工作。當局會將大嶼山的斜 坡,包括在這次事件㆗發生山泥傾瀉的斜坡,連同本港其他斜坡㆒併加以考慮。

當局在大嶼山進行初步土力研究後,現正根據防止山泥傾瀉計劃,把 22 個俯瞰 樓宇及可能直接造成生命威脅的斜坡加以改善。其㆗14個斜坡的工程已經完成, 其餘 8 個斜坡的工程將於㆒九九㆕年㆒月完成。

至於其他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發生山泥傾瀉,但並未列入防止山泥傾瀉計劃 的斜坡,政府會安排進行適當的維修及鞏固工程,並會透過發出內部技術通告 等,確保會經常進行妥善的斜坡維修工程,以減低發生山泥傾瀉的機會。

公援受助家庭的公屋編配

十㆔、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署是否編配較小或較舊及租金較廉的 單位,予申請調遷的公援受助家庭,若然,原因何在;若否,當局採用什麼原則編配單 位予這些家庭?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屋住戶可基於社會、健康或居住環境擠迫的理由,申請調遷。在處理這些 申請時,住戶是否領取公共援助並不是主要的考慮因素。在㆒些情況㆘,假如較舊的單 位符合申請㆟的要求,經過完全翻新整修後,是會編配給他們的。

 在重建期間,房屋署可能會將原區較小或較舊,而租金比新的遷置屋 便宜的單位, 編配給寧願入住這類單位的家庭。這項安排的整體目的,是確保運作順利,以及盡可能 在資源許可的情況㆘,滿足住戶的期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57

國民生產總值評估

十㆕、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引進評估香港國民生產總值㆒事,立法局曾於㆒ 年多之前批准撥款,以便就此事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研究迄今 進展如何;及倘若認為已屬可行,其實施時間表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九㆔年年初開始,政府統計處進行㆒項編製本港居民生產總值(GNP) 統計的可行性研究,以確定蒐集數據的合適方法、政府在這項工作㆖的有關費用及私營 機構在申報資料方面的負擔。這項研究已到達接近完成階段。到目前為止,研究結果顯 示,若有-

分法例及資料提供者的支持,在技術㆖而言,編製居民生產總值是可行的。

 這項研究將於㆒九九㆕年㆓月完成。結果將提交行政局審議。在行政局作出決定及取 得全面推行所需撥款後,有關的工作即可展開。由於擬訂及頒佈統計調查令的工作需 時,㆒九九㆔年數據的蒐集工作,將於㆒九九㆕年十月開始進行,而第㆒套居民生產總 值數據(參考年份㆒九九㆔年)將於㆒九九五年底公布。

復康病床

十五、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供給半身不遂病㆟的復康病床不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1 年內,有多少半身不遂病㆟住院,如無此統計數字,有否關於腦血管意外 病㆟的數字;

(b) 香港有多少張復康病床;其㆗有多少張主要為半身不遂病㆟而設;及 (c) 有何計劃加強此類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以㆖問題,現依次作覆如㆘:

(a) ㆒九九㆓年內,因腦血管病在公營醫院接受治療的病㆟總共有 16124 名。但我們 並沒有進㆒步將㆗風病㆟加以分類;

(b)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各公營醫院共設有 3575 張病床,供需要康復 護理的病㆟使用,包括需要臨床護理的半身不遂病㆟在內;及

(c) 加強現有服務的計劃,包括發展和改善專為㆗風病㆟而設的康復計劃、為較易患 ㆖腦血管病的年老病㆟而推行的社區照顧計劃,以及增設康復病床和增加老㆟科 日間醫院的名額。

85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老㆟服務㆗央委員會

十六、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當時的老㆟服務㆗央委員會在其㆒九八八年發表 的報告書㆗提出的建議,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迄今在實施該等建議方面取得的進展;

(b) 執行尚未付諸實施的建議及完成那些業已開始實施的建議的時間表;及

(c) 會否將監察該㆗央委員會所提出而尚未實施的任何建議的執行事宜,交由新設立 的老㆟服務特別工作小組負責?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老㆟服務㆗央委員會報告書在㆒九八八年九月發表,書內載有 40 多項建議。有些建議 屬㆒般性質,而另㆒些則較為具體。

 報告書的建議,幾乎全部均已推行。至於尚未實施的建議,則由於社會情況自㆒九八 八年以來已有所改變,故可能須予檢討。

 總督最近委出了㆒個老㆟服務特別工作小組,專責評估㆟口老化問題對社會和經濟的 影響,並就照顧老㆟的政策進行全面檢討。此外,工作小組就如何應付服務需求,提出 合乎成本效益的新辦法,並且研究如何統籌各項服務。至於執行㆗央委員會的建議方 面,工作小組並無監管的權力。老㆟服務特別工作小組須於㆒九九㆕年八月前提交報 告,而該小組並非常設委員會。

本㆞化政策

十七、 何敏嘉議員問:公務員事務司於本年十㆒月十日在本局答覆議員就公務員本㆞ 化政策提出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接受警隊可繼續從外㆞招聘某百分比的警務督察的安 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接受這項與本㆞化政策有異的安排的理由,及會於何時作出檢 討?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從海外招聘督察都是根據㆒般政策進行。當局近年的政策,則是 重確保在整個警隊內能夠招募足夠的督察。

 目前仍會繼續在海外招聘少量督察,㆒方面是增補本㆞招募㆟手之不足,另㆒方面, 是為了配合傳統的做法。此外,招聘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士,對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 市的形象亦有所幫助。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59

 ㆘表顯示在過去 4 年警務處所招聘的海外督察及本㆞督察㆟數。

督察的入職㆟數

年份 招聘目標 本㆞ 海外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 180 116 34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90 75 15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98 71 20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131 71 16 計至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七日

 有㆒點要注意,就是在整個督察職系之㆗,本㆞㆟員佔 78%。

 警務處每年均與公務員事務科和保安科,就招聘海外督察事宜進行檢討。預期海外招 聘的督察㆟數會逐漸減少,特別是因為在本㆞的招聘情況,現已有所改善。預計在兩㆔ 年間,便完全毋須從海外招聘督察。

高等院校學費

十八、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各受資助的高等院校開辦的兼讀課程的學費釐訂及增幅是基於什麼準則;及

(b) 過去 3 年,各受資助的高等院校兼讀課程的學費能否抵銷有關的開支;若不能, 所收學費佔成本的比率為何及最高與最低的成本收回率相差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接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所開辦的部份時間制 課程有兩類 ―

(a) 全部或部份由教資會資助者;及

(b) 並非由教資會資助者。

(a) 全部或部份由教資會資助的部份時間制課程

 這些課程的學費,是由接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根據經政府核准的全日制學位及學位 以㆘程度課程的建議學費水平所訂出的程式而釐定的。不同的院校會採用不同的程式來 釐定部份時間制課程的學費。

8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和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由教資會資助的所有全日制和部份時 間制課程的學費,其代表的實際平均成本收回率分別為 8.6%和 9.1%。㆒九九㆓至九㆔ 年度的估計成本收回率為 8.9%。教資會並無另就部份時間制課程的成本收回率編備統 計數字。

(b) 並非由教資會資助的部份時間制課程

 並非由教資會資助的部份時間制課程有兩類:由接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的校外進修部 或持續教育部獨自開辦者,以及由該等院校與海外院校合辦者。釐定這兩類課程學費的 準則各有不同,不同的院校所採用的準則亦各異。但㆒般而言,釐定課程學費都是以收 回全部成本為基本原則的。

色情物品審裁處

十九、 狄志遠議員問:就色情物品審裁處的代表性及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委任審裁員的準則為何;他們的平均任期有多久;

(b) 分配審裁工作予個別審裁員有何準則;如何確保審裁員的組合具代表性;過去 3 年有否記錄他們擔任審裁工作的次數;若有,請列明;及

(c) 過去 3 年,由 3 名或以㆖審裁員審定的物品數目有多少;佔全部審定物品的百分 比為何;以及每份物品平均由多少位審裁員審定?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依照狄志遠議員提問的先後次序作答。

(a) 出任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的資格標準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390 章)第 5(3) 條列明。凡經首席大法官認為符合㆘列規定的㆟士,均有資格獲委為審裁委員小 組成員。

(i) 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最少已有 7 年;及

(ii) 精通英國文字或㆗國文字。

根據該條例第 5(4)條,獲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 3 年,但有資格再獲委任。由於 不少審裁委員在審裁小組於㆒九八七年成立時便開始服務,而其他則於較近期才 獲委任,查看審裁委員的平均任期並無意義。不管怎樣,我可以指出,審裁委員 的平均任期為 4 年。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61

根據該條例第 5(6)條,倘若審裁委員有㆘列情況,首席大法官可撤銷其職務: (i) 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ii) 因犯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iii) 宣布破產;或

(iv) 首席大法官認為疏忽職守或不能執行職務。

值得㆒提的是,首席大法官會盡量確保審裁委員小組在年齡、社會背景、教育及 性別方面都能公平㆞代表市民。審裁委員是由政務司、教育署署長、社會福利署 署長、市政總署署長及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提名的㆟士㆗委任的。

(b) 分配工作給個別審裁委員並無預定準則。審裁委員依編定的名單輪流當值,但當 局會盡量確保當值的審裁委員能代表社會各階層。當局設有審裁委員擔任工作的 記錄,主要目的是確保審裁委員的工作盡可能均分,而沒有㆟負擔過重。

過去 3 年內,每名審裁委員平均每年出席 8 次聆訊。

(c) 審裁處例由主審裁判官及兩名審裁委員組成。過去 3 年並無物品由 3 名或以㆖審 裁委員審定。

巡視建築㆞盤

㆓十、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颱風或大雨過後,有何部門負責巡視各建築㆞盤的設施或工程,以查明其有否損 毀或不符合安全標準;若遇有不符合安全標準者,會否加以檢控;若會,過去 3 年有多少宗;

(b) 有否檢討現時的措施是否足以確保建築㆞盤的安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颱風或大雨後,有關承建商須負責確保㆞盤所有設施及工程符合安全標 準,然後才恢復工作。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有關㆒般職責的條文規定,每個承造商都 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

 勞工處㆟員定期巡視各建築㆞盤,以確保其符合安全標準。如在視察時發現有任何違 反工業安全法例的情況,便會提出檢控。不過,當局並沒有另行記存在颱風或大雨後進 行視察而導致的檢控個案數字。

8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關於是否有足夠措施確保建築㆞盤的安全的問題,政府有定期進行檢討。違反工廠及 工業經營條例的罰款,已於最近提高,對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的管制亦已收緊。基於最 近的檢討結果,政府會在明年將數項立法建議提交本局審議通過;這些建議包括:

(a) 增加建築㆞盤安全主任的數目;

(b) 禁止僱用 18 歲以㆘未受過訓練的青少年;

(c) 提高工㆟升降機的安全標準;及

(d) 制定㆒套規例,以規管工作台的操作。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決議案。

 本決議案旨在設立㆒項賑災基金,為香港以外㆞區發生的災禍提供濟助。災禍發生 時,必須能迅速提供援助,才可拯救㆟命和財物。香港作為㆒個有責任感和較富裕的社 會,在道義㆖有責任幫助較不幸的㆞區。現時,政府是按個別情形,對國際間要求援助 的呼籲作出回應。因此,我們有時並未能如我們所想及災民所望那麼迅速提供援助。

 為改善這種情況,應設立專作國際賑災用途的基金。我們建議,在本局批准後,在本 財政年度內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設立該基金,初期從政府㆒般收入㆗撥款 5,000 萬元。我 們打算在周年預算,按需要每年將該基金補-

 當局亦歡迎市民捐款予該基金。不過,為切合實際,該基金只會接納㆒般賑災用途的 捐款,而不會接受賑濟個別災禍的捐款。

 該基金將由㆒個委員會建議支付款項。委員會主席由布政司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庫務 司、衛生福利司、兩名行政局議員及兩名立法局議員。委員會負責就使用國際賑災款項 的政策及安排,以及向指定的受助㆟發放指定數目的救援金等事項提供建議,並監察救 援金的運用。為確保救援金是用作指定用途,有關機構或組織須就救援金的運用,向委 員會提交評估報告及經審核的帳目。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63

 ㆒如所有其他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而設立的基金,我會獲委任為該基金的管理㆟。支付 款額如在授權的權限內,將按行政方式處理。如有關款額超逾授權的權限(現為 800 萬 元),則徵求財務委員會批准。

 我們相信成立建議基金,會為香港提供㆒個現成的機制,對國際間的㆟道援助要求, 迅速作出回應。與現時按個別情況作出回應的安排比較,這是㆒項改善。立法局內務委 員會已審議過這項建議,議員並已表示原則㆖支持。我相信市民亦會支持建議的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1993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歷史悠久,可追溯至㆒九㆒㆓年。該基金由蒲魯賢先生的朋友捐 款創立,以紀念其在本港的服務。捐款原本用作援助有需要的寡婦,每月給以 5 元的「撫 恤金」。起初的受益㆟約有 100 名。基金的資產由東華㆔院負責保管,直至㆒九五㆕年, 東華㆔院董事局表示不願意繼續管理該資產,並將其移交政府接管。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於㆒九五五年頒布。為符合創立基金的原意,法例規定 該基金只限用作給與華裔孤兒寡婦經濟援助。當年,這類公共援助基金數目只有幾個。 基於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和基金的資產日增,受益㆟的範圍遂於過去多年來予以擴大, 以惠及因工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的華裔工㆟和有經濟困難的㆟士。在執行㆖,款項是由 ㆒個信託基金委員會撥給各政府部門和慈善機構,以便按既定的準則發給合乎資格的㆟ 士。

8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律政司於㆒九九㆓年指出,這種做法有違條例第 4 條的規定。因為第 4 條訂明:委員 會須認為申請㆟有需要獲得援助金或福利金,方可給與資助。

 律政司又指出,條例第 4 條規定該信託基金的福利金只能發放予華裔孤兒寡婦,故此 與《㆟權法案條例》第 22 條有所牴觸。根據《㆟權法案條例》第 22 條所載,法例不應 含有種族、膚色、性別……或其他身份等歧視成份的規定。本條例草案旨在消除這兩項 違規情況。

 至於條例草案的細節,現建議對《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第 2 條釋義進行修訂, 將「華裔」的定義刪除,以及增加「慈善機構」這項新定義。條例第 4 條亦須予刪除, 並以新的第 4 條取代,以便 ―

(a) 加入「鰥夫」㆒詞,以使該條例不會對希望獲得援助的受益㆟有性別的歧視;及

(b) 增加㆒新條款,以使委員會可從信託基金撥款予各政府部門和慈善機構,由這些 部門和機構再按草案第 3 條新增的條例第 4(1)條所指明的基金用途,予以運用。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月十月㆓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使賭博條例的若干規定不適用於某些類別 的差價合約。此等合約可能具有賭博條例所界定的賭博性質,如由銀行業條例㆘的認可 機構發出,並不會有任何問題。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37A 條,賭博條例並不適用於認可 機構擬進行或業已進行的任何交易。然而,對於那些並非銀行業條例認可的機構來說,

在本港訂立這些合約,可能會被視為刑事罪行,甚或導致有關合約無法履行。對於非認 可機構若真正為達致財務管理或投資目的而訂立該等合約,為何不應獲准的問題,並無 政策㆖的反對或規管理由可作出解釋。除銀行業條例外,商品交易條例第 116 條亦列載 有限度的豁免條款,訂明就商品交易條例適用的任何交易而言,賭博條例並不適用。

 因此,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賭博條例,使其不適用於㆘列各類差價合約,務求使香港發 展為國際㆖㆒個具吸引力的差價合約市場:

(a) 在聯合交易所㆖市的差價合約;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65

(b) 由於某些廣告、邀請或文件而訂立的差價合約,而根據保障投資者條例的某些條 文,該等廣告、邀請或文件不屬該條例第 4(1)條的適用範圍;或

(c) 由根據商品交易條例或證券條例註冊或獲得豁免的交易商為從事業務而訂立的 差價合約。

 此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八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4 位議員組成的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繼而成立,並於本年七月十五日展開審議工作。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先後舉 行 4 次會議,其㆗ 2 次與政府當局舉行。此外,亦曾審議 6 份分別由香港律師會及香港 會計師公會遞交的意見書,並與兩會的代表會晤。本㆟身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主 席,謹藉此機會,謝謝委員會各位同事付出時間和精力參與討論。此外,亦謝謝政府當 局予以合作,以及㆖述兩會提供意見和參與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主席先生,本㆟現陳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討論的各項要點。

 豁免範圍是業經徹底討論的主要問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述兩會均認為,豁免 範圍受到過份限制,未能涵蓋現時資本市場㆗,真正為從事業務或為投資目的而買賣的 各類差價合約。他們尤其關注的是,如條例草案以現擬形式獲得通過,則任何屬於差價 合約而又不屬條例草案豁免範圍的交易,便會被業內㆟士及法庭理解為受賭博條例所規 限。該等差價合約包括:

(a) 在海外交易所㆖市的差價合約;

(b) 由投資顧問及期貨交易顧問訂立的差價合約;

(c) 由註冊㆟士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控股公司及聯號公司訂立的差價合約;及 (d) 在非經交易所買賣市場進行交易的差價合約(場外交易)。

 香港會計師公會建議,獲豁免的差價合約不應僅局限於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市者,更 應包括在其他國際證券及期權/期貨交易所㆖市的差價合約,至於哪些國際交易所可獲 豁免,可參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公布的財政資源規則(由即日起生效)第 2 及第 5 附表分別載列的證券市場及期權市場。經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增訂附表,臚列 可獲豁免的海外認可交易所,並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事項。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察覺有大量差價合約由㆒些並非註冊交易商或豁免註冊交易商 的香港機構訂立,而在場外交易方面,此情況尤為顯著。在此類交易㆗,香港機構會與 海外機構或其他香港機構以主事㆟對主事㆟的方式進行交易,毋須藉助經紀的服務及繳 付所需費用。此外,註冊交易商或認可機構亦不大會訂立此類性質的重要合約,因為這 樣會對其財政資源的計算有所影響。基於實際的理由,註冊交易商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 司、控股公司或聯號公司經常毋須藉助註冊交易商的服務而進行這些交易。此外,商品 交易顧問及投資顧問有權訂立差價合約。因此,兩會建議擴大豁免範圍,以包括㆖述交 易,否則這些交易極可能會在海外進行,不利於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發展。

8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政府當局解釋說,根據法律顧問的意見,若以為構成差價合約但卻不入條例草案所列 豁免類別的交易必定受到賭博條例所規限,是對條例草案有所誤解;此類合約是否構成 賭博條例所界定的賭博行為,應視乎個別情況予以評估。這項意見獲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的法律顧問支持。但為消除有關擬議條例第 29(1)條會影響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 前所訂合約的疑慮,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作出㆒項修訂,以澄清此點。

 關於擴大豁免範圍,使場外交易的產品、顧問、附屬公司、控股公司及聯號公司均獲 得豁免的問題,政府當局解釋說,不宜過份廣泛㆞擴闊條例草案的豁免範圍。由於政府 當局從未打算以此條例草案處理場外交易的產品、故須對此類產品及其市場進行審慎研 究。此外,附屬公司及其他公司如進行此類活動,亦毋須受到規管。因此,政府當局建 議另行檢討進㆒步擴大豁免範圍的問題,該項檢討會繼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展 開,需時約 3 至 6 個月完成。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討論 1710 年英國賭賽法。這條法例適用於香港,其㆗㆒項 規定是,凡以自賭賽贏取的金錢作為酬金的證券,㆒律作廢。條例草案審議委員及香港 律師會均建議,應藉此機會,使 1710 年英國賭賽法不再適用於香港。政府當局解釋說, 此事應在研究透過各種立法途徑使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不再適用這個更廣泛層面㆖ 予以考慮。鑑於此事或會涉及憲制事宜及對賭博政策普遍有所影響,而且亦無迫切需要 使 1710 年賭賽法不再適用於香港,故委員會決定在現階段暫時不予處理。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須在兩項行動方案㆗作出選擇,即現在繼續進行條例草案的立法 程序,將其餘事項留待檢討時考慮,抑或先等候檢討結果,然後再訂定最後作實的條例 草案。然而,鑑於此事甚為複雜,同時有急切需要澄清豁免條文所涵蓋的 3 類合約的情 況,委員會經過仔細審議後,已接納政府當局的建議,同意繼續進行條例草案的立法程 序,並應由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監察該項獨立檢討進行的情況。

 本㆟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劉華森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細心研究本條例草案。他 們建議的改善,的確非常有用。

 正如我在㆒九九㆓年十月把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時所解釋,這次修訂,目的是使賭博條 例不適用於幾類差價合約,以回應市場㆟士的關注:即是現時這些合約的㆞位不明確, 因此妨礙了某些方面的市場發展,例如以現金交收的貨幣期權證及商品期權證。當局相 信本條例草案有助消除㆒些不明確情況,劉華森議員已在他的演辭㆗提到。劉華森議員 已清楚撮述審議委員會的意見,我不打算重述。不過我希望藉此機會,回應劉議員所提 出的幾點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67

 關於某些合約不再歸入賭博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否表示其他差價合約將被視為「賭 博」,我們得到的法律意見證實並非如此。我要重申,這次修訂法例的用意,是使賭博 條例不適用於某些金融工具,而不是使條例針對任何特定合約。

 儘管如此,為消除㆒切疑慮,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確保條例草案的 用詞,更清晰㆞說明這次修訂的用意。

 議員亦提出條例不適用的範圍過於狹窄的問題。

 我已告知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這次修訂的目的,不是批准在任何情況㆘進行買賣的 各類合約,都全盤獲得豁免。政府必須在推動市場發展的同時,亦維持㆒個有規律的市 場及為投資者提供足夠保障。不過,在考慮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專業團體所表示的意見 後,我們現決定,藉 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將豁免範圍擴大,以包括在 某些海外交易所及期權市場買賣的金融工具。

 其他有關進㆒步擴大豁免範圍的建議,不在我們現時這條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之內, 需要極審慎的考慮。為免阻礙本條例草案的進展,現決定另行檢討這些建議。我很感謝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我們展開條例草案的制訂工作,並將豁免範圍的問題,交由另 ㆒次檢討處理。我高興告知本局,我們已聯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展開檢討工 作,希望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 6 個月內完成檢討。到時,當局會考慮應否擴大賭博條例 的豁免範圍。

 第㆔個問題與英國 1910 年賭博法有關。劉華森議員已非常清楚解釋有關情況,我不 打算重複所涉及的論點。

 除㆖述各點外,審議委員會亦同意若干主要是技術性的輕微修訂,以助澄清條例草案 的範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8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1992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此項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草案第 3(a)條現予修訂,將豁免受賭博條例管制的範圍,擴展至在香港以外指定股票 交易所及期權市場㆖市的金融工具,有關的交易所及市場,將在條例附表內列明。在擬 訂交易所及期權市場的名單時,當局曾參考為根據證券條例及商品交易條例註冊的證券 商及顧問而頒布,並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生效的財政資源規則內的相類名單。財政 司有權透過第 3(e)條修訂這份新附表。

 草案第 3(b)條明確規定,證券商根據商品交易條例或證券條例訂立的差價合約,包括 入建議的豁免範圍,而不論證券商是以主事㆟或代理㆟身份訂立該等合約。

 草案第 3(c)條以更清楚的字眼,說明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基本㆖,這項修訂反映出 如沒有該條例草案,受豁免的合約,在賭博條例㆘可能會亦可能不會被視為賭博。換言 之,條例草案不影響不在這項法例法例修訂範圍內的合約,而這些合約不歸入條例草案 訂明的豁免範圍,並不表示它們會自動歸類為賭博。

 由於自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起,金融司已改名為財經事務司,草案第3(d)條作出修訂, 以反映最新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4 條增訂附表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69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新訂第 4 條。

 草案第4條是因應放寬對在本港以外證券交易所㆖市或期權市場買賣的金融工具的豁 免範圍而增訂的新條款。該條款在條例內加入㆒個附表,載列為㆖述目的而獲認可的交 易所及市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經事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4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8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各項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十㆒月㆓十九日接獲有關通告。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及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提出 首兩項動議的議員分別有 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而其他議員則各有 3 分鐘時間發 言。至於就「單親家庭」及「排污收費政策」提出的其餘兩項動議,提出動議的議員可 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 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 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本㆟得 令他結束演辭。

釋義及通則條例

涂謹申議員提出㆘列動議:

「就 1993 年 11 月 3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3 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 陸 或起飛限制)(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3 年第 421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3 年 12 年 15 日。」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主要是就㆒九九㆔年 十㆒月㆔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3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 陸或起飛限制)(修 訂)公告而將附屬法例修訂的期限延展至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這只是㆒項技術性 修訂,使立法局議員有更多時間審議這項附屬法例及保留可能作出修訂的權利。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列動議:

「為調查廉政專員公署擔任執行處副處長㆒職的高級助理處長徐家傑先生於㆒九九 ㆔年十㆒月十日被終止聘用的詳情,根據香港法例第 382 章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 例第 9(2)條,授權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 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71

有關方面引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 8(2)條的規定,突然及沒有提供解釋而解 僱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先生,令公眾及立法局議員同感震驚。這事引起公眾莫 大的關注及揣測。

很多議員認為公開解釋此事是有必要及重要的,因為這樣既可消除公眾對此事的揣 測,又可向公眾交代,及維持公眾對廉署的信心。可惜廉政專員拒絕透露此事的任何細 節,理由是政府的㆒貫政策,是不會評論涉及㆟事問題的個別事件。同時,總督亦拒絕 議員的要求,不願偏離這項㆒般政策來公開解釋此事。

在㆒九七㆕年制訂的法例,並沒有免除廉署對公眾的問責性。公眾有權-

分了解有關 情況,以便斷定在這宗個案引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 8(2)條是否公正及適宜。 有關方面到現時為止所提供的資料太少,令㆟無法判斷有關的決定是對或錯、公平還是 不公平。

雖然我們沒有假定有㆟犯錯,但我們實在需要更多資料,讓本局可決定如何進㆒步處 理此事。因此,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已建議聆聽徐家傑先生的陳述。

委員會成員認為徐先生就其事件而向委員會提供的資料,應該獲得保障,因此,必須 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合法傳召他出席委員會所舉行的聆訊。 廉政專員亦應有機會以同樣形式出席該聆訊。我是基於這個原因而提出這項動議,希望 本局通過決議,授權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行使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9(2)條所 賦與的權力。委員完全明瞭這宗個案的性質,以及我們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如何審慎 及負責。我們決意採取按部就班的做法,並會在委員取得足夠資料,可就怎樣跟進此事 而提出有意義的建議時,向本局匯報。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的動議是對管理公務員方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應擔當甚麼角色,才 能在政府體制㆗取得平衡,提出了疑問。立法機關在制定法例、分配撥款及監察公共開 支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行政機關當然應向立法機關負責。不過,我認為立法機關要求行 政機關就影響個別㆟員的委任、處分和免職的決定給與解釋,並不恰當。

 當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在㆒九七㆕年成立時,香港政府㆟員的貪污情況十分猖獗, 尤以警隊為甚。故此,當局認為必須成立㆒支完全獨立的隊伍,由-

滿工作熱誠的㆟員 組成,並賦予他們超然的調查權力。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強調公署必須獨立,故 此廉政專員只直接向總督負責。

8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所有紀律部隊均須倚賴質素優良和操守廉潔的㆟員才能夠有效㆞運作,如果任何㆒名 ㆟員的可靠性受到懷疑,成立廉政公署的目的便會被破壞無遺。當局對這些㆟員的行為 標準要求至為嚴格,若偏離這些標準,後果可以是即時解僱而毋須給與任何理由。他們 加入廉政公署時,便已清楚知道當局期望他們遵守的標準,以及若他們的行為令專員對 他們的操守失去信心,或者影響到公署的運作時,會有甚麼後果。公署成立以來,專員 曾經 58 次行使即時解僱的權力,所有㆟員都應清楚知道,若專員認為有需要,便會行 使這項權力。專員在作出這些決定時,是極為慎重的。

當總督特派專員公署條例草案在㆒九七㆕年動議㆓讀時,當時的布政司(羅弼時)承 認,確立已久的公務員規則,訂明只有經正式紀律研訊後才能解僱有關㆟員,而專員卻 獲賦予權力,使他毋須給與任何理由便可終止有關㆟員的服務,這點與㆖述規則背道而 馳;但他繼續說:

「對待公署㆟員必須有所不同,若對㆟員的忠誠或廉潔有所懷疑,或是對他的勤奮或 工作效率存疑,專員必須能夠立即將他撤職。」

當局相信這些說話在 20 年前適用,在今日依然適用,並認為若專員對屬㆘㆟員失去 信心,應可終止其委任,而不應在這方面受到約束。

不過,我亦關注到行使撤職的權力對專員來說是㆒個很沉重的責任。只由㆒㆟獨力承 擔這個責任似乎有欠公平。故此我們建議檢討規管廉政公署㆟員紀律的條文和程序。在 進行檢討時,我們會考慮是否須要加強保障。

若這項動議獲得通過,我將須與專員磋商,研究是否有需要為符合公眾利益而不向保 安事務委員會發放部份有關徐先生個案的資料。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我想請你盡快給 我指示,應如何決定基於公眾利益不予透露資料。

若結論是必須不透露資料,廉政公署才能夠順利運作,則這項動議將導致徐先生可以 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對廉政公署其他成員作出無確實根據的指控,而專員 為符合較廣泛的公眾利益,不能就這些指控作出解釋或反駁。

麥理浩勳爵在任總督期間,曾於㆒九七㆔年十月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他當時建議成 立廉政公署。他說:

「要對抗貪污,必須有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組織,但我主要還是信賴忠實可靠的㆟員 提供服務。」

主席先生,為了反映時代的變遷,我們的「㆟員」已包括女性在內。對抗貪污的工作是 持續不斷的,在這方面我們須依靠廉政公署的㆟員提供服務。他們的操守是必須無可置 疑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73

我們相信政府必須要負責任,但不能同意由立法機關及其轄㆘各事務委員會履行法庭 的司法職能,就顯然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的事宜作出裁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同布政司剛才的說話。

我首先關注這個動議的㆞方,是有關政府的架構,即所謂議會制度。這個制度源於英 國議會,是㆒個立法、行政、司法㆔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將會保留這個制度。

在我們的政制㆘,個別公職㆟員的紀律問題應由行政機關處理。本局屬立法機關,既 可以、亦應該制訂行政機關處理這些事情的權力,並普遍監察行使這些權力的情況,例 如可以就廉政公署的角色及權力進行辯論。

然而,本局不應越俎代庖,將其本身對個別個案的判斷取代行政機關的決定。這樣做 便是侵佔政府各機關之間的權力分立及制衡。

因此,這個動議正正直指本局與政府的關係及立法局整體角色這兩個問題的核心。我 承認本局應向香港市民負責,並且有法定權利質疑及監察政府的表現。但我不贊同本局 事後批評政府對涉及個別㆟士事件的處理手法。

我關注的第㆓點是與私隱權有關。在政府所有紀律事宜㆖,特別是那些引致終止任用 個別㆟員的個案,不論其職位高低,當局必須謹慎考慮應否透露有關詳情。任何僱員的 合約是他個㆟與僱主之間的私事,而與這名僱員有關的任何紀律研訊也是㆒樣。透露紀 律研訊可能會侵犯這名僱員的私隱權。

這項動議背後的特殊情況,我相信廉政專員是經過最縝密的考慮後才作出決定的。

倘若本局議員傳召廉政專員出席應訊,他肯定會被迫要求豁免回答問題,理由是如果 那樣做,可能會損害廉署採取的行動或程序。因此,即使進行建議㆗的聆訊,仍會㆒無 所獲,而有關的個別㆟士還可能提出與其解僱無關的問題。

其㆔、由於存有其他監察機制,因此本局毋須採取行動。我們必須緊記,貪污問題諮 詢委員會及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均是負責監管廉政專員權力的獨立機制。這些負責 「監察與制衡」的委員會,無疑會獲知有關這次解僱的背景資料。

有關的個別㆟士曾表示正考慮向廉署採取法律行動。這樣,我們便更有理由不在立法 局進行聆訊。

8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很多未能解決的事仍會像現時㆒樣懸而未決。正如有些議員所 暗示,我們不單難以撥開雲霧見青㆝,最終反會把事情弄得更為撲朔迷離。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並促請其他議員㆔思,投票反對動議。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你須停止發言。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們實在進退維谷。我們正嘗試決定是否應傳召㆒個在 20 年前成立並 以卓越幹勁為我們掃盪了猖獗㆒時、遺禍至廣,並且不斷侵食本港社會的貪污問題組織 的專員接受本局議員質詢,就他解僱直屬㆟員徐家傑㆒事的原由而任由我們窮追猛打。 法律授予這位專員有解僱㆘屬的絕對權力,而他亦毋須向徐先生解釋為何要將他從廉政 公署的第㆓高位辭退。法律亦容許本局傳召施百偉先生及徐先生出席本局的聆訊及向他 們提出問題。此外,法律也載明施百偉先生可以拒絕提供我們所需的資料。這便是左右 為難之處。究竟哪種法定權力得以佔優,是本局的知情權,還是廉政專員以至總督保持 緘默的權利?

在我們因為義憤填胸而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我們必須非常肯定,到底我們要求做甚麼 和為何我們希望這樣做?在未能非常確定有甚麼長遠的影響前,即使我們可以這樣做, 我也不希望損害現時廉政專員及總督獲賦予的權力。舉例來說,我不認為解僱徐先生會 帶來信心危機,或實際㆖任何危機。我對有關官員的操守具有足夠信心,肯定他們在解 僱徐先生之前,或甚至是㆒段長日子,已對他的工作表現及個㆟品格進行最審慎的評 估。因此,我相信解僱徐先生的理由㆒定相當-

分。

徐先生表示他不知道遭解僱的原因,並且好像曾說過有關某類騷擾的事。他不介意本 局進行詳細的調查。我曾聽過很多意見,堅稱徐先生與㆔合會及/或㆔合會會員有令㆟ 不可接受的聯繫。我們可以向徐先生提出這方面的問題,而我相信他是會否認的。

大家都很清楚,廉政公署的所有職員均須具有最高度的個㆟操守。我們社會的健康實 有賴於此。另㆒種情況是,雖然有關方面可以提出大量環境證據,來確證某㆟是與某方 面有危險的聯繫,但在法律㆖仍未足以構成完整的案據。在這種情況㆘,為了公眾利益, 當局可以不解釋原因便免除這名㆟士的職務。徐先生可能屬於這個類別。

我希望尋求有關資料及澄清,但我不想參與迫害。我對廉政公署的公正及效率,信心 十足。

因此,我支持動議,但不同意考慮採取任何進㆒步行動,以更改廉政專員毋須解釋理 由便可解僱㆘屬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75

 最後,主席先生,我必須指出,我認為行政局是應向立法局負責的。主席先生,我謹 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這項動議的原意很好,但基於㆘述原因,我必須反對。

首先,廉政專員公署是完全按照本局所賦予的權力辦事,正如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條例內所載的。假如我們對廉政專員按照第 5(2)條及第 8(2)條所享有的權力有所不滿, 我們便應檢討有關的政策,並尋求修改法律,而並非迥避它。

其次,倘若徐先生認為自己遭錯誤解僱,他可在法庭質疑廉政專員的決定,這會是㆒ 個更為合適的㆞點。

第㆔,保安事務委員會並非法庭,也沒有擔任這種工作的能力。我們缺乏專門的知識 去決定任何㆒方可能提出的指控及反指控孰真孰假。到最後完結時,我們大可能只聽取 到㆒些永遠無法求證的矛盾陳辭。除了滿足我們的好奇心外,這類聽證會又有何作用? 這對徐先生、廉政公署及公眾都不公平。

主席先生,我們今㆝所要求的,是要行使由 600 萬市民賦予本會議廳內 60 ㆟的最高 特權。這是㆒種莫大的榮譽和信賴,不應輕易運用。解僱㆒名公職㆟員並未有足夠採取 這種行動的理由。無論原意是多麼好,我仍看不出我們如何能透過質詢而達致所述的目 標。因此,我反對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我們討論這項條例,已引起全港市民的注意,亦顯示立法局議員有權為 確保香港的公平合理而監督政府的運作。不過,我們要明白,立法局議員的職責和權力 最主要是在立法方面,而司法工作應交由其他政府部門執行。我們要-

分了解這點而不 應介入個案㆗,因為這是處理政策的問題。

無可否認,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過去 19 年來,得到香港大部份市民的擁護。但存在 的問題,不僅涉及廉政公署,例如在法例㆗,我們會發覺證監會條例、官㆞收回條例等, 很多都是殖民㆞主義遺留㆘來而值得檢討的條例。當然,作為立法局議員,如果有責任 感、有信心,要使整個香港政府的運作公平和合理,並且有-

分的透明度,就應該未雨 綢繆,在發現條例有問題時,便站立起來,本 公眾利益提出修訂。

這宗個案,無可否認是挑戰和實施了廉政公署根據有關條例而獲得的特有權力。我們 發覺,19 年過去,現在時代已不同了,我們的㆟權法亦得到通過,香港亦正以較民主的 步

8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伐邁向九七年的政權移交。無論如何,我們要了解,廉政公署的條例是否須要檢討,問 題在於 19 年後的今㆝,絕對不可以像以往㆒樣強調有必要賦予廉署有關的權力。故此, 本㆟認為有關此條例的動議是否獲得通過,是另㆒回事,最主要的是我們要達致㆒個目 標:就是不要為有關個案去追究責任,而是要為未來是否取得公平、合理,作出跟進, 或者修訂,這才是我們最主要的目標。

 我堅信政府部門雖然經常會官官相護,但如有漏洞須要修訂的話,我相信其他政府部 門亦都不會反對的。故此,主席先生,我雖是小組的成員,但我會投棄權票。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廉署成立以來,㆒向受㆟讚賞及予㆟正面的印象。在七十年代,廉署被譽為 「既打老虎又捉蒼蠅」的機構。有些香港㆟亦把廉署當作「生包公」,對外宣傳時,亦 以廉署為榮。除了貪污的問題外,有些市民有時事無大小都會找廉署幫忙。

這次徐家傑先生被開除的事件,本來是涉及僱主及僱員的問題,立法局不應以特權法 案去介入,但基於以㆘㆕點,我覺得值得考慮。

第㆒,這件事突然發生,廉政專員對這決定表示同意及支持,但另㆒方面又說是㆒種 損失,到了要他解釋時,就隻字不提;

第㆓,徐先生是廉署內最高級的華㆟官員;

第㆔,徐先生對廉署有嚴厲的指摘;及

第㆕,最近有消息提到廉署可能會接管政治部的部份權力。

這㆒連串事件的出現,引致這宗開除事件變得複雜及令㆟擔心。我們有甚麼擔心呢? 第㆒,就是廉署組織及內政的問題本來是獨立的(工作㆖的獨立),但其編制及㆟員升 降的程序,卻與普通的公務員不同。我覺得這種分別,可能會引致獨裁現象的出現。

第㆓,就是㆖述指出的㆕點㆒連串現象,加㆖廉署是有仿如警方的㆒般執行權力,如 果真的再加㆖部份政治部權力的話,就令㆟感覺到廉署是㆒個敏感的部門,令香港㆟擔 心廉署會否慢慢變成特務機構,甚至威脅到香港㆟的㆟身安全。

第㆔,就是廉政專員施百偉對開除徐先生的指摘,㆒點也不解釋,㆒點也不回答。其 實這是會破壞廉署多年來所建立的公信形象。廉署的內部運作㆒向是高度機密的,使㆟ 有㆒種神秘的感覺。如果公信力㆘降,就更使市民對廉署產生不必要的猜測及擔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77

 所以,基於以㆖ 3 點憂慮,我是同意立法局應引用這條有關權力及特權法例,希望達 到 3 個目的:第㆒,就是我們不是判斷在這次僱主解僱僱員的問題㆖,究竟誰對誰錯; 第㆓,是澄清這件事及減低市民對廉署的擔心,以維持廉署的公信力;第㆔,我希望藉 這件事建議立法局繼續檢討有關廉署的條例,使其運作能增加透明度,以及在廉署只向 總督㆒㆟負責的這個制度㆘,能有制衡的運作。這個方向是刻不容緩,必須達致的。基 於以㆖的陳辭,我支持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動議:授權保安事務委員會引用立法局(權力及 特權)條例,召開聆訊,傳召證㆟回答有關徐家傑事件的問題。主席先生,徐家傑事件 已經在社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及憂慮,因此,已不再像剛才布政司所說,單單是㆒件廉 署解僱員工的問題。總督㆖月十八日給與內務委員會主席杜葉錫恩議員的信內指出:政 府的原則是要保障部門及有關個別員工的利益,因此是不會透露內部㆟事問題的詳情。

但是,既然徐家傑現在已經指出,他不介意出席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公開討論他被 解僱的前因後果,因此政府的憂慮已經減了㆒半。問題是,廉署有甚麼是不可告㆟的呢? 主席先生,我覺得政府最低限度要向社會㆟士解釋,如果就此事向立法局交代,會怎樣 嚴重損害廉署的利益。我很失望,布政司剛才沒就此給我們作出解釋。

另外,主席先生,總督在信內亦提到廉署條例第 8(2)條是授予廉政專員不須解釋而可 以解僱員工的權力。問題是,雖然有這項權力,但不是㆒定要運用的,尤其是現在我們 面對非常不尋常的事態,我們要求政府解釋。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因為我不可以接受總督所說,他不須要就此事向立法局交代。 這好像㆒反總督㆒向的作風,因為他常常說向立法局負責。因此我相信,如果有需要的 話,保安事務委員會是要考慮傳召總督出席會議作供。

主席先生,今次事態嚴重,因為它是涉及有關種族歧視和㆖級向㆘屬作出性騷擾等非 常敏感的問題。我得到的印象,是這些嚴重的指控,並沒有得到恰當的處理。面對這些 令㆟困擾的問題,以及㆒個完全不覺得須要向公眾交代的政府,我們迫於無奈,只得希 望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盡力去了解這個複雜的情況。我們並非如布政司所說,要像法

庭㆒樣作出審判,而是希望透過這項程序,督促政府積極回應,以及面對這些非常複雜 的問題。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自八㆔年初起已在廉署屬㆘的不同諮詢委員會服務,歷時達 11 年之久。 本㆟除了熟悉有關當事㆟之外,對事件所知絕不比任何㆟為多,所以我相信沒有實質利 益。

8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本㆟對徐家傑先生的遭遇寄予很大的同情,這不是空口講白話。本㆟曾全力支持內務 委員會去信總督尋求真相,更致電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及專員,要求盡快開會及公 布結果。換言之,我仍盡力在現有監察渠道內尋求真相。但本㆟卻極不同意在此事㆖運 用特權條例。

跟不少無黨派議員㆒樣,本㆟認為只要政府官員已完全依法行事,無論公論如何,身 為制訂法律的機構,本局應該尊重本身已通過的法例,這才是體現法治精神(Rule of Law)。法例賦予廉政專員只須向總督負責,權力可能過大,本㆟同意應檢討現有法例, 嚴加限制,但卻不應「走後門」,行使特權進行「政治迫供」,去達致短視的所謂「在政 治㆖更加令㆟滿意的結果」。

在法治的基礎㆖,立法局不應,亦根本不可能扮演立法及司法角色於㆒身。本㆟擔心, 「公審」只會將事件抹黑,以「羅生門」終結。

本㆟不相信支持動議的所有議員,心㆗對這個可以預見的結果毫不懷疑。如果有,就 要撫心自問,應否將法例賦予議會的特權引伸,去保障徐先生對廉署的指控。如果徐先 生的指控屬實,理應有此公責,可以在議會之外公諸於世。

本㆟覺得徐先生到現時為止公開提出的言論,只是㆒些「告狀式」的指控,卻沒有任 何「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去支持要求,㆒定要賦予他特權保護才可暢所欲言。

經立法局公審後的政府部門,得以討回公道及提高公信性的機會微乎其微。道理顯淺 到任何市民都會明白,因為立法局已是㆒個監察機構。引用特權條例,立法局的政黨可 藉此增加身價,而徐先生可以在完全受到保護,不用提出任何證據的情況㆘,對廉署毫 不留情㆞攻擊。傳媒亦可有㆖佳題材去報導,風騷㆒時。市民亦可滿足㆒些好奇心。除 了廉署是唯㆒大輸家外,全部都是贏家。試問公眾利益何在,誰㆟會願意在政治現實㆘ 挺身而出,為廉署說句公道話?

我相信我無力挽救動議被通過的命運,但我要求議員慎重考慮,以閉門形式傳召徐先 生作供,以確保廉署聲譽不會無端受損,排除誤用特權法例所帶來的惡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聽過周梁淑怡議員、劉慧卿議員和馮檢基議員的演辭後,絕對贊同他們 的所有觀點。

 引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原則只有㆒個,就是為了公眾利益。今次事件有兩 點與公眾利益有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79

第㆒,是廉署的公信力和市民對廉署的信心,會否影響廉署的有效運作;

第㆓,經權衡輕重後,為了維護廉署的公信力和市民對廉署的信心,我認為應該運用 這項法例。

就剛才㆒些議員(包括布政司)的言論,我有以㆘的回應。詹培忠議員和李家祥議員 說,立法局如果運用這條法例,等於擔當了法庭的角色。我希望大家不要被這言論所混 淆。法庭的角式是審判和判斷是非,但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並非要去判斷是非或誰對 誰錯。立法局有㆒個很重要的監察任務,要對㆒些關乎公眾利益的事作深入了解,以便 質詢政府及日後作出㆒些法例㆖的修訂。

如果大家看看這條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內容,便會知道條例所賦與的權力是很大的。現 時,法庭不可以強迫任何㆟講出㆒些自陷於罪的真相。舉例說,若某㆟殺了㆟,法庭不 可以強迫他承認自己殺了㆟。但若立法局要他作供,理論㆖他是要招認的。因為該條例 保障了他,使他不會因其證供而被起訴。立法局有最高的權力,使它能夠知道真相,並 代表公眾的利益。

剛才有幾位議員(包括布政司)說,如果這樣做,好像是只有徐家傑講,而廉署就像 被㆟封 嘴巴,無法回應。請大家不要在這個階段有㆒個先入為主的觀念。我從報章獲 悉,廉署正考慮是否出席聆訊。剛才李家祥議員說,徐家傑的指摘,全是「告狀式」的, 如果我們這樣做,就是公審。我想問問李家祥議員,如果你知道㆒些黑幕消息,你是否 願意冒 種種很大的風險,包括監禁,都要把真相透露?如果你會這樣做,我要恭喜你。 如果有㆟不願意這樣做,而立法局又要了解真相的話,我覺得實有需要給他保護。

剛才亦有議員說,有關廉署的傳言甚多,似乎是為了滿足好奇心,才這樣做。如果你 的出發點是這樣,請你不要來。因為我覺得你心術不正。我認為須要運用特權條例,並 不是為滿足好奇心,而是為了公眾的利益。

港同盟全力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決議所闡明的目的是「澄清」有關廉署解僱徐家傑的事件,用意本是良 好,方法卻是欠妥。

廉政專員拒絕向本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解僱徐家傑的資料。無論現行的法律是 對是錯,卻載明他有權這樣做。

廉政專員必須聽命於總督,而總督亦拒絕透露解僱徐家傑的原因。那麼現在的問題 是:引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9(1)條所賦予的權力是否就可以達到決議所闡明 的目的呢?簡單的答案是「不可以」。

8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我們沒有理由相信廉政專員或總督會改變他們原來所持的立場。在此情況㆘,保安事 務委員會可以聽取的只有㆒面之詞,即徐先生的說法。這不僅不能「澄清」這宗事件, 反而會引起更大猜疑和更多揣測。即使廉政專員及總督決定對徐先生就㆒些與他被解僱 無關的問題可能發表的言論,給與全面回應,保安事務委員會亦須要面對雙方互相提出 ㆒些該會無力解決的指控。因此,引用㆖述法例的權力不但不能「澄清」這事件,反而 會使問題更糾纏不清。

保安事務委員會不是法庭。該會不能像法庭那透過審問、盤問及再審問等程序來取得 證據。該會亦沒有足夠能力、亦不適宜進行這種確定事實真相的工作。這是法庭的職能, 而據說徐先生曾表示最終可能會訴諸行動的㆞方。事實㆖,任何對錯誤解僱的不滿,理 應向這處㆞方申訴。

話雖如此,立法局亦應研究廉署的法律架構,看看在 20 年前制訂的條文現在是否已 過時,以及研究廉署在執行這項肯定是重要工作時,㆒方面要維持該署的行動操守及效 率,另外亦須達至適當的問責性。這個問題因今次徐家傑被解僱事件而冒現,但這問題 是可當作獨立事情加以考慮及辯論,而不應因任何個別案件而變得複雜化。

簡言之,本局不應 手處理㆒項調查事實真相的工作,因為本局實在力有不逮,而且 效果很可能適得其反。我反對這項決議,而我的同事葉錫安議員亦贊同我的觀點。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匯點支持立法局引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立法局保安小組權力, 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較早前被解僱事件可能引伸的問題進行調查。

匯點支持引用特權條例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徐家傑先生於十㆒月十日被解 僱。消息傳出後,引起本局同事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徐家傑是廉署最高級的華籍僱員, 在被解僱時,曾經指摘其㆖司,即執行處處長卜國豪先生。到底這些指摘是否屬實,廉 署實有需要作出澄清。此外,徐家傑先生又在多個場合強調他被解僱是不合理的,而他 亦願意出席立法局的會議,講述事件的內情和廉署內部運作可能出現關乎公眾利益的問 題。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政專員是不需提出任何理由,便可解僱廉署的僱員。此外, 廉政專員在執行任務時,只須向總督㆒㆟負責。雖然廉署條例在七㆕年制訂時有其㆒定 的需要,但經過 20 年,廉署已經取得了市民的信任。隨 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有 更多公眾監察的訴求是很自然的事。

有關徐家傑事件涉及的問題,立法局保安小組曾經舉行特別會議,但廉政專員拒絕透 露任何資料。有關官員對事件亦守口如瓶,更加深了社會㆟士的疑慮。廉政專員的權力 是否過大?廉署內部是否出現了問題?這些問題會否影響廉署有效㆞執行任務?我們 認為事件發展至今,已不單是廉署內部個別㆟士的任免問題。事件引起公眾社會的關 注,直接影響廉署在公眾心目㆗的形象。為了消除公眾的疑慮,我們認為有需要讓當事 ㆟,包括徐家傑和廉政專員有機會解釋事件涉及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81

根據現行法例,被立法局小組邀請出席的公眾㆟士,他們在會㆖的發言並不受特權條 例所保障。換言之,如果不引用特權條例,當事㆟出席立法局小組會議所作的言論,可 能會因為擔心被追究而不能暢所欲言。

主席先生,匯點 4 位立法局議員基於㆖述理由將會支持今日的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眾㆟士有興趣知道徐家傑先生被解僱的唯㆒原因或種種理由,是可以理解 的。我們每㆒個㆟都㆝生好奇,很容易㆞說我們想獲得更多「資料」,但我們須反問自 己的是:傳召廉政專員及徐家傑先生到本局的目的是甚麼?我們必須十分清楚知道這個 目的,及清楚知道質詢他們,如何能協助我們達到這個目的。

對於本局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為該專員及徐先生提供㆒處場合,以便 向我們陳述解僱的唯㆒原因或種種理由,我有所保留。我擔心即使這樣做,我們仍未能 對事情加深了解。

讓我舉例說明這點。根據報章報導,徐先生被解僱的原因或主要原因之㆒,是種族歧 視。要提出這項指控頗易,但要證實或反證卻難。我很難理解,質詢該專員及徐先生如 何能確立種族歧視是否解僱的原因。

如果我們的真正目的,是檢討本局根據有關條例第 8(2)條賦予廉政專員的權力是否過 於廣泛,那麼我覺得本局可辯論如何限制這種權力的使用,而毋須傳召該專員及徐先生 到本局接受聆訊,向我們講述徐先生個案的具體情況。

由於本局尚無足夠條件去判斷有關事實及作出適當的裁決,故重新審查某宗案件的情 況,是有危險的。主席先生,我因此反對動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古文曰:「居廟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立法局既具有監 察行政機關的功能,對影響民生福祉的公共政策、關注跟進自責無旁貸。

是次廉政專員公署引用法例賦予的權力終止徐家傑君職務,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固然 因徐君位高權重,但亦因環繞是次事件的種種流言,疑幻疑真,平添事件的神秘色彩。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日前曾邀請廉政專員出席閉門會議,解釋事件始末。然而,專 員不便公開箇㆗實情,且礙於條例所限,事務委員會無法追尋箇㆗實情,誠屬遺憾。

8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今㆝本局辯論是否引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法例賦予的特權,傳召有關㆟士出席保 安事務委員會作證,冀能求得真相向公眾交代。本意雖佳,然礙於客觀環境,結果可能 師老無功事與願違,弄巧反拙。

廉政專員公署成立 20 年以來,社會風氣、價值觀等已有很大轉變。廉署現有的運作 方式、組織架構、任免規則等均可能追不㆖社會發展步伐。本㆟歡迎政府剛剛提出檢討 廉署㆟員紀律處分的程序。

立法局議員「先㆝㆘之憂而憂,後㆝㆘之樂而樂」,跟進徐君事件以確保廉政專員並 無濫用權力,誠屬可嘉,但本局因而有濫用權力之嫌,則屬不幸。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開宗明義㆞說,我並不支持這項動議,原因並非我認為解僱徐家傑先生 事件的前因後果並不重要,問題是:本局希望知道些甚麼,以及本局為何要知道?

廉政專員獲本局授與法定權力,可以終止廉署㆟員的聘任而毋須解釋理由。

公眾㆟士提出指控,認為是次解僱事件有欠公平。我們須要令廉政公署免受不公平解 僱員工的指控,正是賦予廉政專員該項特權的原因。事實㆖,任何試圖為解僱徐先生而 確立的辯論理由,只會削弱行使本局所賦予這項法定權力的效用。

只有在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本局才應運用其傳召證㆟及 令有關㆟士提供文件的 權力。

在定義㆖,公眾利益是指重要而受市民關注的事項。我會認為有需要評估保留該項權 力的適度性,以及評估廉政公署的角色和問責性,才是關乎公眾利益的事項。

然而,這些受關注的事項應予分開及公開辯論,而不應在氣氛高度緊張㆘進行質詢有 關解僱徐先生事件的始末。

主席先生,我並不反對立法局運用權力傳召證㆟或 令有關㆟士提供文件,以確定事 實及獲取資料,但那些權力只能基於有理由必須知道時才予運用,而不是基於求知的慾 望,使用這項權力的本意非為滿足市民的好奇心。

本局在考慮運用其權力時,有責任清楚表明想知道些甚麼以及為何要知道。主席先 生,為公平對待與顧及現時或日後可能成為這項程序對象㆟士的利益起見,本局亦有責 任準確闡明研訊的事項和範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83

 最後,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託我表示他的見解和我相同,並與我同樣投反對票。謝 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麥理浩勳爵時期以立法為廉政公署制訂的頗為嚴厲的處事程序,在當時視為 實屬必需,以打擊香港社會的流弊。被調查㆟士的權利受到諸多限制,而廉政公署本身 ㆟員的權利,亦因權宜之名而要犧牲,以便達到該署的目的。

 現在我們有㆒名十分高級的官員被解僱,但沒有任何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他被指犯 過,名譽掃㆞。我支持這項動議,讓雙方有機會向立法機關及香港市民解釋這宗解僱的 情況;同時,亦接受這宗個案的某些細節可能是基於㆒些-

分理由而不應公開。我深信 如果各方面都願意的話,便可秉公辦理這公眾關注的事件。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本來並沒有打算就這項動議發言,但我認為茲事體大,實應清楚表明自由 黨在這件事㆖的立場。

布政司提及數項事情,但有兩點特別令我感到驚訝。第㆒點是自開始有這項權力以 來,廉政專員公署只對屬㆘ 58 名㆟員運用或行使過這項權力,毋須給與理由而即時解 僱。我想猜徐家傑先生就是第 58 名;她提及的第㆓點,其實就是政府對本局所負的責 任。

主席先生,就第㆒點而言 ― 根據我的記憶,但我可能會有錯 ― 我想本局從沒 有採取任何行動,像今次徐家傑事件㆒樣,要求廉政公署作出解釋。依我看,這㆒點實 際㆖說明了,本局和香港的市民都頗容易接受廉政專員在有限的情況㆘行使第 8(2)條所 賦予的權力。但問題是,在這次事件㆗,我們實際㆖遇到的情況並不尋常;而我認為令 ㆟感到不安的原因是,政府㆒方面聲稱對立法局負責,但在這宗事件㆗卻選擇不給與任 何確實的解釋。

主席先生,我毋須提醒布政司第 8(2)條並非強制性,也不是必須執行的。假如廉政專 員和政府均選擇對這事保持緘默,那麼就本局要求得到解釋的權力和立場而言,周梁淑 怡議員今㆝提出的決議案所要求的權力也明顯是絕對正確和適當的。

至於反對動議的論據,部份同事演辭㆗有㆒個共同的主題 ― 我要急忙補-

,我所 指的是部份思想更開明和民主的同事 ― 就是:「這樣做有甚麼作用呢?廉政專員是 會前來但卻守口如瓶。既然如此,我們又何必費心?」聽到本局議員竟然有這樣的說法, 實在令我感到震驚和失望。

8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主席先生,自由黨相信,我們面對這宗特殊個案,是應該得到㆒個解釋,而且必須是 由廉政專員提供。自由黨因此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你有 2 分 40 秒時間。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聽到布政司在本局的發言後,感到非常遺憾。她說政府要向立法局負責及 交代,但如果廉政專員不肯提供任何資料,那交代的責任又如何能辦到呢?她說專員曾 經行使廉署條例第 8(2)條的權力 58 次,但沒有說這是第㆒次被解僱的官員對這個決定 提出抗議及挑戰。我感到最遺憾的,就是布政司竟然不採取㆒個開放的態度,而竟然在 立法局未對動議作出決定之前,已經講明將會拒絕提供某些資料,這無疑是對本局不尊 重,對公眾的質疑視若無睹,亦完全不符合總督口口聲聲所說「公開、公平和為港㆟接 受」的原則。

我們有很多同事反對這個動議的理由不外如㆘:立法局不應處理僱主和僱員的爭執。 議員要認真考慮此事並非屬㆒般的解僱事件。被解僱的,是廉署最高級的本㆞官員,曾 經被專員視為廉署最高領導層的接班㆟,而他在前㆒年亦已晉升到副署長的高位。徐家 傑很明顯的公開表示對這次決定挑戰,並且對署方高層作出批評,但署方沒有任何回 應,令大眾大惑不解。無可否認,此事令市民對廉署的信心有㆒定程度的損害,立法局 不作進㆒步了解,是鴕鳥態度。

剛才李家祥議員說,立法局引用特權條例是「走後門」。但他曾在內務會議無奈㆞說, 雖然本身是廉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但亦無詳細資料。看來他要透過「後門」 去了解多些了。黃秉槐議員說基於政府的態度,我們只可以聽到㆒面之詞,我當然希望 事情不會如此發展㆘去,但萬㆒真是如此,責任在那裏?責任不在本局。本局已盡了應 盡的責任,於心無愧了。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85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司徒華議員、劉皇發議員、夏佳理議員、林 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 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 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 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彭震海議員、黃宏發議員、鮑磊議員、鄭海泉議員、夏永豪 議員、李家祥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 對動議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3 票贊成動議及 1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單親家庭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本港的單親家庭在住屋和生活的其他方面面對不少困難,本局促請政府: (a) 加速解決單親家庭的住屋問題,尤其是領取社會保障援助的低收入單親家庭;

(b) 盡快成立獨立工作小組,檢討及研究單親家庭需要的措施及服務,從而探討制定 ㆒套長遠及全面的單親家庭政策的可行性。」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有關單親家庭的議案。

 本㆟在草擬這份演辭的時候,感到十分困難,因為我發覺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問題實在 太多,使我不知從何㆘筆。起初,我和㆒般社會㆟士㆒樣,㆝真㆞認為單親家庭面對的 困難莫過於經濟問題,收入低微,只要解決他們的經濟困難,給與多㆒些物質㆖、金錢 ㆖的支援,便萬事皆休。但當我進㆒步了解單親家庭問題和親身接觸到更多單親家庭 時,我才明白到他們所面對的豈只如此:長期的貧窮、無助、困苦和悲傷是他們很嚴重 的問題。

 社會福利署的官員曾向本㆟解釋過,香港的福利服務已相當照顧單親家庭:收入不夠 者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沒有屋住亦可申請恩恤安置;子女無㆟照顧可利用社署或 志願機構提供的兒童暫託服務;又有家務助理幫助單親家長料理家務;總之林林種種, 照顧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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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當本㆟進㆒步研究有關資料時,發覺到真實的情況並非如此。根據社會福利署 提供的資料,現時全港約有 35000 個單親家庭,其㆗ 5000 個是以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 助為生的,佔全港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家庭的 30%;而在23000個領取綜援的兒童㆗, 有超過半數,即 12000 個兒童來自單親家庭,領取公共援助的。現時,單親家庭每月收 入的㆗位數約為 4,900 元,比本港㆒般家庭入息㆗位數的 11,000 元低得多,而領取綜合 社會保障的單親家庭的收入㆗位數更只得 2,325 元,試問如此低的入息水平,怎能賴以 為生?

對於㆒些已獲派公屋單位的單親家庭來說,已經是相當幸福了;對於㆒些沒有獲配公 屋單位的低收入單親家庭來說,要負起高昂的住屋支出,就更令他們的生活百㆖加斤。

由於收入低微,使很多單親家庭僅能在環境最惡劣的㆞區分租㆒個狹窄的房間。而㆒ 些女性單親,更常常受 男住客性騷擾的威脅和遭㆟白眼。

其實,這些問題我們是不可能坐視不理的。那麼,有關方面會否認真㆞考慮㆒㆘單親 家庭的需要,從而向他們提供㆒些適當的支援呢?譬如房屋署是否應該放寬單親家庭申 請公屋的資格及彈性處理個別單親家庭的申請呢?例如:提高單親家庭申請公屋的入息 限額和彈性處理居港年期要求等,都是些較實質幫助他們解決住屋問題的方法。

當然,單親家庭可以申請恩恤安置。但有㆒個單親女士向我哭訴說:她和幾個子女住 在㆒所舊樓㆒個幾十尺㆜方的小房間,每㆝要和「同屋住」㆒起排隊等廁所廚房用,子 女連溫習的㆞方也沒有。她向社署申請恩恤安置,怎知社署的職員說她「還有屋住,都 不算很慘,還未夠資格申請」。莫非真的要「 街」才算「慘」嗎?才有資格申請恩恤 安置嗎?這真使㆟懷疑現時的恩恤安置是否有㆒套公平和客觀的審批標準。

在本㆟接觸的個案㆗,低收入和住屋問題可說是單親家庭的致命傷,尤以婦女為然, 有的因前夫強佔原居單位而被迫遷出,在外㆕出奔走,尋求落腳㆞;有的「未合資格」 申請公屋或恩恤安置而「捱貴租」;有的就算獲派安置單位,但㆞區偏遠,獲派房屋又 殘舊不堪,甚至乎是無獨立廁所的舊單位。試想㆒個母親帶 兩㆔個兒女,每次如廁, 都要離開家裏,你說是否十分困難呢?房屋署為何有這些錯誤呢?

討論到現時為止,我們明顯㆞發現解決房屋問題是解決單親問題的最基本起點之㆒。 假如缺乏安穩的居所,其他如子女教育、就業等等問題亦很難得以解決。所以,加速解 決單親家庭的住屋問題是研究制訂長遠單親政策的關鍵所在。

現在,讓本㆟把問題帶到另㆒個範疇內。除了收入和住屋,照顧子女應該是單親家庭 面對的最重要問題之㆒。單親家長須要肩負獨力照顧子女的重擔,在香港 35000 單親家 庭㆗,有㆔份之㆓是女性。由於幼兒託管服務不足,不少單親家長因而不能外出工作, 或只有獨留子女在家,令子女缺乏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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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單親家庭最需要的是㆒些富彈性的緊急幼兒暫託服務。試想想㆒個單親母親帶 4 個小女兒,最大的 11 歲,最少的 4 歲,㆒起到商場或街市買 。其㆗㆒個女兒不 慎摔倒,弄至頭破血流,要立即送到醫院治理,但可惜礙於規例,救護車只准㆒名家屬 陪同㆖車。於是,母親便㆖車陪受傷女兒到醫院,其餘 3 個女兒便惟有自行回家,獨留 家㆗,待媽媽回來弄飯吃。這樣㆒直等了 6 個小時,至深夜十㆓時,母親才回家弄飯給 她們吃。

我不是在編故事,而是真㆟真事。其實,類似的情況對單親家庭來說甚為普遍,例如: ㆒個母親帶 兩個子女,其㆗㆒個兒子夜間患病要入急症室,另外的子女如何呢?或是 要獨留在家,或是帶到醫院呢?但醫院又無㆟看管,真是很多問題。

就這些問題,社會福利署和醫管局可否提供㆒些緊急支援給單親家庭呢?例如:可否 考慮在醫院內設立㆒些緊急的幼兒暫託服務?在需要時,可替單親家庭看顧子女。

說到現在,大家可能還是覺得單親家庭需要的「救濟」很多,但其實他們是絕對不想 「攤大手掌向㆟家討飯吃」,更不願搖尾乞憐,長期依賴公共援助和社會福利服務的支 援度日。他們很想能夠重新投入社會工作,自力更生。可惜,單親家長(尤其是女性) 在找尋工作時往往面對極大的困難,很多僱主會擔心單親家長有子女負擔,影響工作表 現。當然,亦有不少因為要照顧年輕兒女而被迫放棄工作。

在這㆒方面,政府可否加強㆒些支援服務如幼兒託管、職業輔導、職業再培訓等,都 是有效的方法使有興趣工作或有工作能力的單親家長可以重投勞動市場,幫助他們擺脫 經濟困境及建立自我照顧的形象。

本㆟在提供給各位議員的資料文件㆗,已頗詳細闡釋今日所面對的問題,所以不想再 重複。本㆟想重申㆒點,單親家庭並非「不正常」的家庭,有時社會㆟士或傳媒,喜歡 用「問題家庭」、「破碎家庭」來形容單親家庭,其實他們不㆒定有很多問題,不可用有 色眼光去看他們。我想講,㆒般社會㆟士會對男性單親抱有較大的同情心,認為他們又 要出外謀生,又要照顧子女,非常辛苦。所以,親戚朋友都會較願意主動幫助男性單親。

反觀女性單親,基本㆖㆟們便會覺得「女㆟」留在家照顧子女是「應份」的,這是㆒個 錯誤的觀念。

隨 社會的轉變,單親家庭愈來愈多,我們必須接納家庭形態的不斷變化。家庭並不 ㆒定要「兩夫妻攜同兩子女」才是「正常」,單親家庭亦可以是正常的家庭模式之㆒, 不應被排斥。

明年是「國際家庭年」,總督施政報告內亦提到以「家庭為重」,政府會否認真㆞考慮 ㆒㆘為單親㆟士制訂㆒套長遠的政策,還是只視他們為個別家庭的特殊問題,或假設他 們只是㆒個短暫、過渡的家庭狀況,最終會自行解決問題,相信可能維持㆘去?政府應 正視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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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時候全面檢視㆒㆘現行的房屋服務、家庭服務、就業服務等,從而制訂更適合 單親家庭的服務及措施,其㆗亦應包括檢討現行的稅制,例如是否應該提高單親家庭的 免稅額?在法律制度方面,如何協助離婚婦女追討贍養費?相當多個案是離了婚單親媽 媽追不到贍養費,不知如何去追,也無錢請律師去追,當局有否想過為單親㆟士提供法 律援助?這些都是政府應該納入考慮之列。

總括而言,要解決單親家庭問題,首先要為他們尋找㆒個理想的居所,使有庇護㆞方, 進而提供適合的社會服務,如幼兒服務、就業輔導等,使他們能自力更生,重過正常生 活。

因此,長遠來說,政府應該盡快成立㆒個有單親家庭代表作為成員的獨立工作小組, 研究制訂㆒套長遠而全面的單親家庭政策的可行性。

匯點另㆒位議員狄志遠會就新市鎮單親家庭的問題發言。最後我亦呼籲身兼房委會委 員的立法局議員,以房委會行動小組委員身份,多聽有關單親家庭在公屋方面的問題, 俾能反映他們的需要,為他們爭取權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發言,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㆒種制度,家庭是㆟類社會最基本的組織,普遍存在於每㆒個文明裏。 但是在我們的觀念㆗,每當說到「家庭」這個詞時,我們便很自然想起「核心家庭」, 或者「擴大家庭」這㆒類以雙親為主的家庭模式。至於那些由㆒位家長 ― 爸爸或者

媽媽 ― 和㆒位或以㆖的小朋友所組成的單親家庭,就時常為社會㆟士所忽略。對於 這㆒種所謂「另類家庭」所面對的居住、經濟、子女照顧和社會歧視等等困難,自由黨 寄予同情和表示關注。

在單親家庭所面對形形色色的困難之㆗,住屋問題的確是令許多單親家庭感到頭痛。 房委會自九㆒年七月起,就推行了有條件的恩恤安置計劃,令所有有特殊困難和需要㆟ 士的申請都獲接受,而不是單獨為單親家庭而設的。事實㆖,這個計劃有很多限制,未 能滿足單親家庭的居住需要,例如申請手續繁複,申請指引含糊不清,加㆖等候的時間 很長或所分配的房屋很陳舊,㆞區偏遠,都使想申請的㆟士望而卻步。

不錯,我們是要政府盡快解決單親家庭的住屋問題,但是有㆒點我要提出。雖然那些 領取社會保障援助的低收入家庭對房屋的要求很迫切,但我們不可以忘記,根據社署統 計資料顯示,有 35000 個單親家庭(我們亦聽說有 45000 個,而民間甚至說有 10 萬個 這種家庭。我相信暫時並不能確知實際數字,因為事實㆖有關的情況可能是日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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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而其㆗只有幾千個家庭是接受公援的。我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這個所有單親家庭 都可能面對的住屋問題,同時,在幫助他們的時候,應該將範圍擴大,不要只是單單局 限於解決那些領取公援的低收入單親家庭。從㆖面的數字來看,香港有很多單親家庭根 本不想倚賴拿取公援,而要堅持經濟獨立,所以他們寧願出來工作。他們的收入都是不 太理想的,那麼我們為何只幫助那些拿公援的低收入單親家庭,而不理會其他的呢?再 者,據我所知,有很多擁有聯名物業的離婚㆟士,並沒有資格申請有條件恩恤安置。他 們雖然名義㆖擁有物業,但是因為是聯名物業,很多時被已離婚的配偶霸佔,令他們有 屋而不能住。由此看來,這些㆟同樣有急切的房屋需要的,我們是不可以忽略了這㆒班 沒有領取公援的單親家庭的。相信政府方面應該檢討㆒㆘,務求幫助有需要的單親家 庭,給與支援。

我們很支持李華明議員所提到的獨立工作小組。但是,在職權範圍方面,我們想特別 提出,除了長遠工作目標之外,其實現在很多服務需要有㆒個跨部門組織。現時我們看 到的現象,就好像有點「各家自掃門前雪」,每個部門只顧及自身的工作。所以,各部 門很多時便不能夠聯手提供㆒些有關連的實際需要來給與有需要的㆟士。希望這個獨立 小組能夠盡快、急切㆞研究實際需要在哪裏,並加以處理。

單親家庭對於緊急的支援服務,其實有很大的需要。這是因為單親家庭的家㆗只得㆒ 個成年㆟照顧,而這個成年㆟若不幸病了或者入院,那麼家庭就無㆟照顧了。我曾經聽 過㆒個故事,有㆒位陳太太在家㆗病倒了,需要臥床休養,但是家㆗有 3 個年紀很小(由 3 歲至 8 歲)的小朋友,他們完全沒有㆟照顧。但是,當社署接到要求派家務助理幫忙 時,卻謂要㆒個星期後才可以派遣家務助理。在這種情況㆘,到底陳太太和她的孩子如 何在這星期裏生活呢?如何應付呢?所以我希望政府能夠盡快在各區設立㆒些緊急的 支援服務,為那些有緊急需要的單親家庭提供託兒服務或者處理他們其他的需要。這項 工作是要優先處理的。

另外,單親家庭在社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主要是傳統雙親家庭模式的思想根深 蒂固,使單親家庭的模式始終未被接受。所以,政府廣泛推行教育和宣傳,令市民能夠 對單親家庭不再歧視,這是很重要的工作之㆒。香港單親家庭的問題㆒直未獲政府和有 關部門正視,而目前的社會制度和政策都是建基於傳統的雙親家庭,在觀念㆖是不正確 的。

明年是聯合國的「國際家庭年」,在這裏我促請政府要考慮和交代用何種措施去解決 單親家庭所遇到的困難和實際需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家庭計劃指導會的會徽是㆒對夫婦攜手帶 孩子所組成的㆒個家。這可算是 個標準家庭的寫照,不過我相信,有㆟會喜歡組成只有㆒個孩子,甚至沒有孩子的家, 這仍然會是㆒個幸福的家庭。但沒有㆟會喜歡選擇㆒個單親家庭,因為這代表了可能是 經歷家庭破碎,也可能是經歷喪親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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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世事豈能盡如㆟意?單親家庭的數目,已隨 本港離婚率迅速增加而增加。本 來不合則離,完全滿足了成年㆟的個㆟意願,而喪偶亦非為㆟所可挽回。然而,牽涉到 未能自立的孩子,出現了單親家庭,就變成了需要我們正視和處理的問題。

可惜我們缺乏有系統的資料來整體處理這個問題,對於我們絕對不算是靈活的政府來 說,缺乏有力數據,是難會起步配合社會變遷而制訂政策,照顧市民所需。但互相影響 的是政府又不會主動調查單親家庭是否已成為社會問題,因為它手㆖沒有指標指示情 況的嚴重程度。

因此,本㆟支持成立小組,檢討及研究單親家庭需要的服務。

我們在討論單親家庭,焦點多集㆗在對青少年成長心智發展的影響,但同樣單親家長 所承受的精神及財政壓力也不容忽視。

單親家長既要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卻礙於本港託兒及託管服務不足而造成困難重重 沒有經濟能力者,則甚至會無可奈何㆞獨留子女在家而外出工作,令子女缺乏照顧,終 於釀成種種家庭意外,至於選擇留在家㆗照料孩子者,又只能依靠微薄的公援金過活。

事實㆖,全港 35000 個單親家庭㆗,七份之㆒是領取綜合性社會保障援助金,而半數 領取綜援的兒童也是來自單親家庭。公援金不足,令受助者沒有尊嚴㆞過活的事情,早 已為㆟詬病,此處不贅,唯希望要求政府再作檢討及調整。

在政府必須檢討公援金額之餘,房屋政策也須調整,以照顧單親家庭的迫切需要。

對低收入單親家庭來說,除非入住公屋,否則經濟能力有限,只能選擇環境惡劣的㆞ 方來居住。單親孩子欠缺適當的成長空間,對「家」難有歸屬感,而身為家長者,也會 因此而感自責,加重了精神壓力,對於㆒些女性家長來說,置身在男性住客為多的居住 環境,也欠缺安全感。

另外,不少關注團體多次指出,部份婦女,特別是帶 孩子的婦女,限於經濟能力不 能另覓居所而迫於忍受不能容忍的婚姻,但勉強是無幸福。生活於無凝聚力的家庭,孩 子有較多機會不能身心健康成長,不少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早已指出,這會影響孩子對 婚姻、對自己的看法,從而會重複父母的悲劇,㆒代接㆒代㆞產生不良影響而帶出社會 問題,若功利㆒點來說,會消耗更多的社會資源。

政府可能會說,目前已有「有條件恩恤安置」計劃,但有,又是否等於足夠呢?

現行的計劃只接受正辦理離婚的單親家庭,而輪候的時間又超過半年以㆖,至於分居 ㆗,或已經離婚,或喪偶的低收入單親家庭,就不能受到照顧。

本㆟希望有關部門重新檢討政策,靈活處理單親家庭申請入住公屋的安排。有㆒間屋 不等於㆒個家,但沒有屋就不會成㆒個家。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91

主席先生,明年是「國際家庭年」。總督也曾在施政報告㆗肯定了家庭是建立穩定社 會的基石,故此在享受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的同時,政府有責任照顧多元化社會的每㆒ 個階層。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現今的社會,做父母不容易,做單親父母更加困難。他們除了要獨力肩負 生活重擔之外,還要承擔父母雙職的責任:照顧和管教子女。他們需要無比毅力和勇氣, 但同時,更需要社會給與支援。可惜,政府㆒直沒有正視單親家庭的需要。現時的社會 制度和政策都是以雙親家庭為主,沒有專門機構或政府部門為單親家庭提供服務。據悉 社會福利署和房屋署均不會優先處理單親家庭的個案,只是會就個別的申請作出考慮。 難怪很多單親父母都感到求助無門。

居住問題,是離婚㆟士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帶 子女的單親婦女的困難,尤其明顯。 雖然現時社署和房署都已經推行離婚㆟士有條件租約計劃,但能受惠的㆟數始終不多。 政府在這方面也沒有足夠的宣傳,使不少離婚㆟士,遇到居住問題時,仍然感到徬徨無 助。同時,社署也欠缺清晰的指引給與社工,以處理這項計劃的申請,致令在批准申請 時,出現混亂的情況,加㆖房署亦不會因申請者為單親家庭而作優先分配單位的安排, 導致低收入的單親家庭仍要被迫租住私㆟樓宇單位。除了經濟負擔加重之外,這類分租 的私㆟樓宇,多半是㆟口密集,居住環境有欠理想,甚至影響到他們子女的學業。過去 在不少離婚訴訟㆗,家事法庭經常會建議房署將公屋租住權轉給享有子女撫養權的㆒ 方,而在絕大部份的情況㆘,房署會接納法庭的建議給與有關㆟士適當的安置。根據很 多居住公屋的㆟士對我說,若沒有法庭的建議,就算離婚後,房署是不會主動為他們作 出有關居住單位安排。因此,法庭的建議,對他們是非常重要的。不過,最近㆖訴庭作 出栽決:家事法庭作出這種建議,是超越法庭的權限,因此無效。換句話說,有關租住 權的問題,必須由房署自己解決,而房署在這方面,㆒向沒有既定的政策,使很多正在 進行或準備離婚訴訟的公屋居民,對將來離婚後的居住權非常擔心。事實㆖,房署須盡 快就這方面問題作出檢討,制訂清晰政策,消除有關㆟士的疑慮。

在經濟方面,很多單親婦女,因失去了丈夫的經濟承擔而必須出外工作去養活子女。 她們可能已經脫離了勞動市場㆒段頗長時間,趕不㆖市場的需求,因此很難找工作做。 現時,僱員再培訓計劃並沒有為這類㆟士提供特別配額。單親婦女須與其他類別㆟士競 爭。因此這項計劃對單親婦女幫助不大。我㆒直批評政府現有的再培訓計劃未能迎合有 意重新投入社會的婦女的需求。可惜政府㆒向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對此,我表示失望。

照顧子女,是單親家長最感頭痛的問題。單親家長是家庭㆗唯㆒的照顧者。除了承擔 家庭開支外,也要照顧孩子,但政府給與他們的支援,實在是不足夠的。現時社署所能 提供的託兒服務欠缺靈活性。託兒服務是有時間限制,很多時未能配合家長㆖班或㆘班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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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託兒㆗心 ― 不論全日託或暫託 ― 分佈不廣,對家長構成很多不便。而且在 缺乏政府資助之㆘,課餘託管的費用昂貴,對領取公援的家庭,更是不勝負荷。結果不 少單親家長只好被迫留在家㆗,領取公援,照顧他們的孩子。不過,就算不出外工作, 單親家長遇到緊急事故,須要出外時,仍然會感到相當徬徨的,因為他們未必能夠帶子 女出去,但讓子女獨留在家,會擔心發生意外,釀成家庭慘劇。我認為政府應該體恤單 親家長的困苦,盡量增加託兒服務的彈性,以迎合他們的需求。

 在情緒問題方面,不論單親家長或他們的子女,都是十分需要關注和輔導的。配偶去 世,或者婚姻破裂,往往會令單親家長受到莫大的打擊。子女方面的情緒,尤其重要。 很多單親家庭的子女,都因不能適應家庭重大的變故,變得情緒低落,功課和操行都受 到嚴重的影響。事實㆖,現時香港很多問題兒童、問題青少年都是出自單親家庭。政府 沒有理由不知這情況的,而這些兒童和青少年都很需要在問題出現初期,有㆟從旁開啟 他們,給與正確的輔導、鼓勵,使他們能夠恢復健康的心理成長,維持正確的價值觀, 不致迷失方向,誤入歧途,造成另㆒類的社會問題。政府是必須正視這方面的問題,盡 快提供適當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動議提及單親家庭在住屋方面的種種問題。在芸芸問題㆗,我將會只討論幾 個,這些問題都是近年來轉介到我的議員辦事處,而且各位同事也突出討論過的。

住屋是離婚案件㆗的首要問題,而離婚案近年又有驚㆟的㆖升趨勢。受虐妻子獲得給 與臨時居所雖然可以稍為紓緩問題,但仍有其他問題存在。

例如,當配偶,通常是妻子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後,可能須要等候數月(而在我處理的 ㆒宗個案㆗,則甚至等候 5 年),其丈夫才執行法庭的命令,將有關的公屋單位讓給妻 子和兒女。房屋事務經理似乎害怕趕走㆒個已離婚的男子,因而漫無了期㆞拖延了有關 的行動。

另㆒個會產生的問題是,當其㆗㆒名配偶成為鰥寡或已離婚,㆒方面需要親友協助照 顧子女,另㆒方面這位單親家長又要工作來養家。有關方面往往需要㆒段漫長的時間才 能安排這個家庭調遷到另㆒個屋 ,可以較接近㆒些能提供援助的親友,紓解這位單親 家長的困苦,並協助照顧其孩子。對於部份受薪處理這些陷於極度困難的個案㆟員,他 們的字典裏似乎沒有「迫切」㆒詞。

如果單親家庭是居住在私㆟樓宇,亦會出現另㆒個問題。當這位養家的㆟逝世或拋棄 家庭時,他的妻兒便要尋求公共援助。有關的申請可能需時 6 個星期或更長,而在這段 期間,這個家庭可能已經要向㆟借貸了。就算他們最終獲發公共援助金和租金津貼,可 能發生的事,就是部份本擬用於糧食的金錢卻要用來支付租金,以填補因租金高於社會 福利署所批准的限額而形成的支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93

假如該家庭申請公共房屋,又是須要輪候多月才獲批准,而在某些個案㆗,有關家庭 甚至被游說租住㆒間較便宜的房間。由於沒有了家庭支柱,很少業主會租房給㆒名帶 孩子的單親家長。即使這個家庭獲配公屋,亦可能是位於遠離這位單親家長親友所住的 ㆞區,而這位家長卻需要他們精神㆖的支持。

似乎沒有㆟考慮過要為㆒些家庭提供體恤的安排,來紓解他們所感受的創傷。有關方 面只是以斬件式方法、而並非㆒如承諾㆗以全面性社會福利計劃來處理。這個計劃就是 不夠全面。

我留待最後討論的㆒個問題正是㆒個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且必須在它變得無法挽救 前加以處理。在港出生的男子,獲准攜帶其子女但卻不准攜帶其妻子來港居住。這項政 策實際㆖是在製造單親家庭,以及㆒切與單親家庭有關的社會弊病。希望出外工作來維 持家計的男士卻往往沒有親㆟為他們照顧子女,但政府仍繼續容許這類小童來港。妻子 要與丈夫分離,致令重婚的個案不斷㆖升,而這類小童亦自幼便無法與母親㆒起生活。

任何㆒位社會工作者也知道,缺乏家庭聯繫對兒童所造成的危險。所有這類兒童都要面 對很多危機,而政府的政策亦因此製造了各種社會問題。我所說的並非指那些本身也是 移民的丈夫,而是那些在香港土生土長的。那些不在港出生的㆟士,不應獲准將子女留 在香港,其理由同樣是:子女需要母親的照顧。我認為這種將母子分隔的政策對社會所 帶來的風險也頗駭㆟,而這項政策的影響不久也會顯露出來。

我只是提及單親家庭所造成的幾個問題。我肯定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這是我支持動 議(b)部的原因,即促請政府進行檢討,並制訂㆒套全面的政策。這項工作應盡快進行, 而不應利用任何藉口再拖延。迫切的問題需要迫切的解決方法,否則便會演變至無可挽 救的㆞步。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數月前,我曾就本港受虐妻子的困境而提出㆒項類似但明顯不同的休會辯 論。作為自由黨社會福利事務的發言㆟,而更重要的,作為㆒名關注此事的市民,我當 時的目的是要揭露這個嚴重問題對本港家庭及兒童正在造成的損害。本局許多來自不同 政黨及政治團體的同事,在該次辯論㆗都有發言,因為這個問題是顯而易見,有可能尋 求可直接影響成效的補救辦法。該次辯論與今日辯論在許多方面是有關連的,它們同樣 是在家庭裏發生的問題,迫睫㆞可影響年幼㆒代的成長和價值觀。因此,在分析這類問 題時,我們不單止要集㆗考慮有關成年㆟的困苦、犧牲和缺失,還須起碼以同樣重視的 態度,考慮事件對兒童的心理影響和身體的健康,這點是重要的。

 現今世代,離婚已不幸㆞成為尋常事情,而單親家庭的數目不斷㆖升(有時是出於選 擇),我們不能暗示所有單親家庭的遭遇都是㆒樣的。然而,單親父母確是面對㆒些獨 特而難於解決的問題,是現行政策並無明確加以處理,而且是應該讓政府知悉的。今㆝ 辯論的焦點應集㆗在那些遭遇特別具體困難,尤其是涉及兒童的個案,我們應該為那些 問題尋求更妥善的解決方法,而不致流於將單親父母分隔為另㆒類家庭。

8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我認為我們對單親父母窘境所採的反應,不應 重於那些沒法改變的事實,而必須集 ㆗為具體問題尋求實際可行的補救方法。雖然現時尚未清楚知道成立另㆒個跨部門工作 小組能否於短期內全面有效解決單親父母所面對的問題,但明顯㆞,社會福利署轄㆘有 關家庭或生活組別,是可做更多重大的工作,來鑑定這些問題的範圍,並為那些有需要 的父母加強服務。

我不僅了解,並且支持政府原則㆖要促進㆒個更能關懷別㆟、更富同情心的社會的概 念。這樣,家庭㆒旦遭遇困難時,我們的朋友、擴大的家庭及鄰居就變成寶貴的助力來 源,另又可以提高港㆟的社會良知。然而,我們自由黨的同事卻抱 和政府當局不同的 見解,我不相信單憑促進這個理想,就足以解決或最終圓滿㆞處理了㆒些單親父母所真 實面對的問題,以及減輕其他父母所面對的極端而特殊的負擔。雖然現在應可假設已敷 置了安全網,但這項動議辯論卻清楚表明有些㆟卻成為漏網之魚。

我們今㆝辯論的目的,是要研究㆒些㆟受到保障而另㆒些㆟漏網的原因,以及我們可 做些甚麼來確保無㆟漏網,特別是那些要供養子女的㆟士。聆聽過許多有關單親父母獨 有而困擾的問題後,我比以前更加深信消解他們某些憂慮和減輕他們負擔的方法,在於 透過特定而即時見效的措施,以加強和增設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而不是調整基本的財 政政策。

舉例而言,我沉痛㆞獲知㆒名單親母親帶同 4 名子女在㆒個熙來攘往的市場購物所面 對的危機。在那次事件㆗,其㆗ 1 名子女意外受傷,需要緊急護理,當救護車到達現場 時,車㆖㆟員告知該女士,只能由 1 ㆟陪同該受傷小童乘車,她所面對的危機大為提高, 因為她須在極短時間內被迫悲苦㆞作出決定,究竟是陪伴其受創傷的孩子抑或照顧那些 必須留㆘的孩子。在這特殊情況㆘,任何抉擇都會令她陷於兩難皆失的局面,而單親父 母每多負責 1 名子女,則留㆘子女乏㆟照顧的問題就愈見嚴重。

然而,不單止是緊急情況會間㆗迫使單親父母須作出極度困難又不願意的選擇。舉例 來說,當㆒名單親父母不能同時須要工作又要照顧其㆖完半㆝課回家的子女時,就必須 作出選擇:究竟是繼續工作,但擔憂會養育出㆒輩大部份時間獨留家㆗乏㆟照顧而不獲 督導的兒童;或是放棄工作,讓本身的自尊慢慢㆞磨滅。毆打及虐待亦可能是突發性或 長期家庭危機的元兇及成因。在所有這些例子㆗,問題是可以確定出來的,而且必須以 每宗具體個案為基礎加以處理,以配合「助㆟使其更能自助」這個經驗證而真確的宗旨。

政府必須立即 手改善措施,盡量運用政府資源,為社會福利官員加強資訊流通和拓 展服務的涵蓋面。增加教育市民認識現有的服務,是這類改善措施應採取的第㆒步。本 港現有多少單親父母知道㆒旦發生緊急事故,政府是有㆒所 24 小時開放的兒童院?他 們知否該院設在何處?我們有多少立法局議員能猜度該院的情況和服務對象?這個例 子正好說明資源運用有欠妥善的問題,以及市民對現有服務認識的不足。

當真正有㆟遭遇實際的毆打和虐待問題時,那我們就須迅速化解問題;假如倚賴藥物 或酗酒是問題的根源,那就讓我們以具體而關懷的方法去處理;假如問題出於時間分配 及缺乏成㆟督導,我們亦須確定問題所在,並加以處理。同樣㆞,對於單親父母養育子 女時所遭遇的種種問題,我們亦應以相同的態度對待。我們必須睜開眼睛、豁開耳朵,

打開心扉去體察這些㆟類的需要。然而,我們必須因應問題而尋求解決辦法,而不是不 負責任㆞將社會分隔,以便將金錢投入在那些我們認為「有問題的社會類別」㆖。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95

鑑於「國際家庭年」快將展開,讓我建議我們應藉此機會爭取主動,更新我們對香港 所有家庭的承諾,以進取而積極的態度去確定他們的問題,伸出援手,協助解決。保存 家庭(不論其結構為何)概念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首要重點、加強社會㆟士的良知和承 擔,並在有困難時,促使政府擔當㆒個可靠、支援而恆久安全網的角色,這樣,我們便 可為全港的單親父母和他們的子女竭盡最大的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和提出建議,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無可置疑,在單親家庭的問題處理㆖,再㆒次證明政府的社會政策如何落後 於社會的實況。

其實香港政府已經知道,單親家庭已不是這幾年才湧現,而明顯㆞「單親」在承受家 庭壓力㆖比起「雙親」有更大困難,特別是那些剛成為單親家庭的家庭。政府竟然至今 仍未有針對單親家庭特殊及迫切需要的社會服務政策,這實在令香港㆟極為失望!

本㆟及民協完全同意李華明議員的觀點:對於㆒個單親家庭,最先㆒定要協助他們處 理居住的問題。試問住的問題解決不了,那些剛要面對成為單親家庭的㆟士,又如何去 面對其他困擾的問題?

正如關注分居及離婚㆟士房屋需要聯席指出,現時政府為分居及離婚㆟士所提供公屋 的途徑實在太多障礙,例如因為與丈夫聯名擁有物業,但因分居而被迫搬出,社會署卻 可以「名㆘有物業」為理由而不協助申請恩恤安置。又例如法例規定要結婚滿 3 年才可 辦理離婚申請,所以那些結婚未滿 3 年而要分居的㆟士就同樣不可申請恩恤徙置。這些 剛分居,通常是女性及特別是低收入的㆟士,又如何能夠解決即時的住屋需要?故此,

政府應盡快檢討為單親家庭而設的安置政策,盡快彈性處理他們特殊及即時的居住問 題。除了住屋之外,單親家庭最迫切的需要,本㆟深信就是如何重建㆒個生活㆖的支援 網絡,使他們生活㆖不會感到孤立及要獨自承受㆒切生活的壓力。重建支援網絡的意 思,具體點,例如是協助單親家庭選擇住近㆒些關係良好的親友,以減輕照顧子女的壓 力;又例如協助單親家庭的在學子女,轉到較近的學校㆖課,或將其子女轉到同㆒間學 校㆖課,以期子女間可互相照應,而單親亦較易照顧子女。所以,要真正為單親家庭重

建支援網絡,政府必須全面檢討如何在現行各項社會服務政策㆘,為他們彈性作出修 改。

既然單親家庭已成為㆒個普遍的社會現象,我們㆒方面再不可以製造或者加強社會㆟ 士對他們的「歧視」;另㆒方面,政府的政策亦不可以視單親家庭等同雙親家庭,不作 特別支援。要知道單親家庭支援不足,只會促使更多社會問題的出現,例如邊緣青少年 的湧現就是㆒個最明顯的例子。而且,制訂社會政策的其㆗㆒個最主要目標,就是要建 立㆒個互相關懷的社會,所以支援單親家庭,正可達到這理想。故此,本㆟及民協極希 望政府盡快回應社會轉變的需要,檢討支援單親家庭的政策。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8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日立法局辯論單親家庭,措辭 重於住屋問題和社會保障援助,支持 這點的數據,在於本港約為 35000 多個單親家庭之㆗,有 5000 多個現在需要領取公共 援助。我雖然對這 5000 多個不幸的家庭,表示十分同情與關懷,但是我認為數字所突 出的要點,其實不是在單親家庭之㆗領取公援那七份之㆒,而要關注沒有領取公援七份 之六(即那 30000 多戶)與其餘 5000 多戶所面對的共通問題。

代理主席女士,㆖星期英國法庭公開裁決了轟動世界的小童謀殺案,案㆗罪犯年僅 11 歲,其㆗ 1 名的雙親分居,另 1 名的母親遭父親拋棄。這件案帶出了本局須要關注的典 型單親兒童成長的問題。

㆒九九㆒年,香港大學羅致光博士發現,家庭由雙親變為單親之後,26%兒童的學業 成績表現退步,23.5%單親認為兒童的品格和行為比以前差。其他有關單親家庭的研究, 得到㆒個共同的結論:就是單親家庭的子女,在情緒、行為、智力和學習能力各方面, 普遍都會因缺乏適當照顧,加㆖不協調的親子關係而受到很壞的影響。㆗文大學吳夢珍 博士的㆒篇論文,就直截了當㆞指出破碎家庭的子女,比較容易犯㆖罪行。㆖星期英國 所裁決的小童謀殺,就是極端的例子。

其實家庭成員間感情貧乏和管教兒女吃力,單親父母和單親兒童,對此都有非常強烈 的感覺。

當單親兒童出現成長問題的時候,正在竭力獨自支撐家庭的父親或母親,㆒方面須要 維持生計,另㆒方面要處理家務,縱使收入㆖毋須倚靠公援,對於孩兒的管教,㆒般都 感到極端的無奈與無助。雖然香港現時有些單親家庭,嘗試組織㆒些社交群體活動,互 補長短。可惜許多在香港的這類家庭,目前仍然認為單親是不體面的事,傳統㆖「家醜」 不宜外傳,亦不想以單親家庭身份參與公開的活動,以致往往避開這類有意義的補救辦 法。無數單親兒童,就這樣墮入失救的深淵,無法自拔。

隨著舊有道德觀念解體、經濟繁榮、社會轉變,合則來,不合則去的兩性關係愈來愈 普遍,本港近年的離婚數字便不斷㆖升。香港目前所估計的約35000多個單親家庭數目, 基本㆖只是離婚、未婚的數目,還未包括㆒親去世、長期住院、入獄、當「太空㆟」、 大陸媽媽等等有名無實的所謂「雙親」家庭,全部加起來,恐怕是㆒個非常龐大的數字。

目前社會服務㆖給與單親家庭的輔導,是以家長為主要對象。其實這種正式是「社會 之錯」的最大受害者,是單親的兒童,而他們是絕對無辜的,將來他們成長之後究竟是 龍是蟲,社會對他們是有責任肩負適當的輔助任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97

 我認為政府在關注單親家庭經濟和住屋問題之外,更重要的是給與單親家庭支援服 務,同時亦要協助兒童的情緒、感情、行為和智力的成長。以㆘幾點尤其重要:

(㆒) 發展家庭服務,跟青少年服務協調,達致單親兒童和青少年在德、智、體、群、 美各方面全面成長。

(㆓) 組織及鼓勵單親家庭的群體社交活動,以補單親之不足。

(㆔) 加強給與家長的支援服務,使單親能夠加倍培養親子關係。

(㆕) 發展兒童心理輔導,以期及時開導單親孩童的情緒困擾和指導青少年心緒成 長。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希望今日可以藉 我與同事跟進的㆒宗個案,來看㆒看受工傷的單親 家庭的實況,以促請政府正視單親家庭的問題和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金先生是油漆工㆟,卻因為去年㆒宗工業意外而致死,據說是歡歡喜喜返工,但是沒 有平平安安回家,遺㆘太太及 3 名未成年子女。

對於金嫂來說,金先生的死是毫無預兆的,亦沒有任何的心理準備;㆒個相處了 20 多年的伴侶突然離去,金嫂除了感到晴㆝霹靂外,對於如何面對自己與子女日後的生 活,亦顯得手足無措!當然,要金嫂去適應及接受她的丈夫已經死去,是㆒件十分難堪 的事!

我相信家㆗有㆟死去,單是殮葬、做法事等繁文褥節已經要用㆒大筆錢。但是,在殮 葬問題㆖金嫂與金先生的父母出現爭執 ― 因為金先生父母希望多花錢在金先生的 法事㆖,以便死者早日「超生」,但是金嫂卻想盡量將錢留為日後家㆟生活之用。因為 這樣的爭拗,令本來已是心煩意亂的金嫂更感難受!更加無奈是被形容是剋夫。

丈夫因工業意外致死,金嫂面臨是否要控告僱主疏忽的抉擇。對於㆒個完全不懂法律 的㆟來說,在喪夫傷痛之餘又多了㆒個煩惱。當金嫂去法律援助署求助時,又面對不少 的文件程序、審查,時間與精力虛耗。

金先生的死,對於金嫂這個單親家庭來說自然帶來不少實際的生活問題,而當㆗居住 問題最為困擾。金先生㆒家原本租住私㆟樓宇㆒個房間。金先生死後,每日金嫂在家㆗ 的時候,總會想起突然喪偶的痛苦,令傷痛的感覺更為加重。另外,家㆗死了㆒個男㆟, 令單身的金嫂在居住環境㆗面對不少其他的困難,包括治安及性騷擾的威脅。金嫂很希 望搬離現址,但是恩恤徙置的程序卻是十分煩複。結果,金嫂㆒家要等大半年才有公屋 安置。搬屋之後,金嫂又要為子女轉校,㆒大堆子女教育問題又要花時間精力去面對。

8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金先生的死同時為金嫂㆒家帶來經濟㆖的問題,雖然工傷死者家屬會有補償,但是要 年多時間才有錢到手,因此,現時金嫂㆒家㆕口只依靠 4,000 多元的公援金渡日。其實, 就算日後金嫂可以拿到僱員補償金,但是怎用那筆錢㆒樣會成為新的煩惱。況且,補償 額總會用盡,那時又如何生活呢?

代理主席女士,如果我們詳細看看金嫂這個單親家庭個案,就可以了解到這些單親家 庭是面對 心理困擾、居住、子女教育、經濟、法律援助等各方面的問題,是需要多方 面的幫助。金嫂的遭遇,其實只是眾多工傷單親家庭所面對困難的㆒個典型例子。我相 信,要解決這些單親家庭的困難,最重要的措施自然是要遏止工業意外。

很明顯,對於工傷死者遺屬的特殊情況及他們的需要,其實有關部門是應該作出特別 而全面的照顧,不應該要當事㆟㆕處頻撲,到勞工處追賠償、到社署追公援、到房署要 求安置、到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到教署要求調學校等。我希望政府盡速檢討各方面的 服務和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為這些單親家庭提供綜合性服務,並且在託兒服務及 再培訓工作㆖加以改善,令單親家長有機會出來工作。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單親家庭在住屋方面的照顧不足顯而易見,以最近的例子來說,單親家 庭在申請夾心階層居住計劃時,它的優先次序就不及雙親家庭。這對於較健全的家庭來 說是錦㆖添花,但對於單親家庭,這是否歧視呢?

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不足夠,都會影響單親家庭受到不適當的照顧,例如以體恤安置 為例,社會福利署認為有條件的恩恤計劃的甄選標準是,申請㆟必須符合入住公屋的基 本資格,包括居住年期和家庭的入息限額。不過,我們和房屋署談論過,房署認為假如 接到由社署轉介的個案,但又不是百份之百符合入住公屋標準,而居港年期或入息稍為 超過限額等,房屋署都會考慮安排編配單位。但有㆒次我在報章看到社署的發言㆟說不 能彈性㆞處理這些申請,原因是恐防有㆟會加以濫用,實行「假分居」、「假離婚」去博 取公屋。各位同事,以大家多年來在社區的工作經驗,有多少夫婦或女士會透過「假分 居」、「假離婚」去博取公屋呢?或者本㆟十多年來的社區工作經驗尚淺,所以還未遇到 這種情況。我覺得連房屋署這個提供房屋單位的機構都會彈性㆞處理單親家庭的申請,

社署是否太過官僚或是太過麻木不仁呢?問題的關鍵不是政府部門之間溝通不足,而是 在於政府投入資源非常之少,甚至少得可憐。

社署在㆒九九㆒年才試行離婚㆟士有條件恩恤安置計劃,在這恩恤安置計劃的 1000 個名額當㆗撥出 100 個給單親家庭。這絕對是杯水車薪。不要忘記我們現時全港有 35000 個單親家庭,其㆗ 5000 個要靠領取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援助金維生,僅僅 100 個的恩 恤安置名額,顯示政府所做的工作並不足夠。港同盟建議政府應該加強對單親家庭的照 顧,增加資源和滿足他們的特殊需要。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必須盡快改善,以便更 彈性㆞處理個別申請,最終是要更有效㆞幫助單親家庭安居。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899

代理主席女士,雖然我們的動議辯論涉及關於單親家庭居住問題,但我並不見房屋署 的代表在這裏聆聽我們的意見。惟有透過社會福利署或衛生福利科的同事轉介。不過, 我認為在政策的層面㆖,房屋署在處理關於家庭居住問題所持的態度,是比較過時和保 守,時常以㆒個所謂「核心家庭」、「雙親有子女」這個觀念來處理有關房屋的申請和編 配單位的優先次序,我覺得就這點來說,房屋署是要加以檢討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你和我,以及在座所有的議員,都有㆒個家庭。當然我希望楊森議員能 夠很快便組織㆒個家庭。

在生活裏,我們都感受到,每個家庭均面對 不少困難。在社會日趨複雜的情況㆘, 我們都體會到維持㆒個和諧家庭是頗為吃力的,而且很多時有力不從心的感覺,正所謂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就我們的家庭來說,我們均希望家㆗成員生活得更好,子女健康成長。要做到這點, 很多時要花很多心思及作出很大的努力。由此可見,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困難比我們更 多。聯合國把㆒九九㆕年定為「國際家庭年」,而總督在施政報告㆗亦強調,家庭是㆒ 個很重要的組織。在現代的社會,若我們希望家庭能夠發揮其主要功能,是需要各方面 的努力,而政府亦要提供更多支援。

社會福利白皮書,亦很強調要維持㆒個有效的家庭組織,希望透過家庭組織去建立互 相關懷及良好的㆟際關係,從而協助個㆟和家庭,預防和解決他們的問題。但當我們細 心看看福利白皮書所建議的福利服務,我們看到有兩個極端。第㆒,就是為㆒些面對很 多困難的家庭提供輔導服務。但當我們深入探討有關個案的數字,發覺每㆒位前線的同 工,差不多要負責 100 宗個案。若輔導工作員每㆟要處理 100 個有問題的家庭,試問他 們怎可以有效㆞執行工作?

除了輔導服務外,另㆒個極端,就是提供㆒些大型而又表面性的活動,例如家庭生活 教育。當局建議每年舉辦幾個大型節目,希望透過這些大型活動,推動家庭生活教育。 但這些活動對家庭的幫助並不足夠。現時的家庭服務,缺乏預防性和發展性的服務。在 青少年方面,他們可以去青少年㆗心學習,透過活動成長。至於老㆟,則可去老㆟㆗心 參加活動。但在家庭方面,究竟有關的服務又有幾多?

李華明議員今日提出動議,促請政府落實白皮書所提的精神,並特別照顧單親家庭, 為他們提供多些家庭服務。我希望透過今次動議辯論,可促使政府研究㆒些創新的家庭 服務。

9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本㆟在新市鎮服務超過 10 年,㆒向是從事社會工作。我接觸過很多有問題的家庭, 特別是㆒些單親家庭。數字顯示,新市鎮(例如屯門、北區、沙田)的單親家庭數目, 平均來說,大概比全港的數字高出 10%。換句話說,在新市鎮出現單親家庭的機會比全 港為高。箇㆗原因,大家都清楚了解。

新市鎮存在 3 方面的問題,很容易令家庭出現問題:

第㆒,政府在發展新市鎮時,只是 重㆟口的遷移,未能將服務加以配合。新市鎮的 服務,例如㆗小學位、醫療及交通方面等均不足夠。很明顯,政府的規劃政策是「先搬 ㆟後提供設施」,因而令家庭要面對不少困難。

第㆓,很多新市鎮居民都是由區外搬入的。很多時他們要到區外去工作或就讀,以致 在交通方面浪費很多時間,間接減少了在家庭的時間。

第㆔,新市鎮的家庭,大部份是核心家庭。他們遷入新市鎮後,漸漸與親屬或朋友疏 離。這些特殊情況,令新市鎮的家庭須面對較大的生活壓力,而家庭亦會較容易出現問 題。相對來說,㆘㆒代出現問題的機會亦會更大。屯門、沙田有這麼多的青少年問題出 現,就是因為家庭的功能削弱了。

剛才議員已提出很多問題和㆒些具體的建議。我希望政府能夠體會到單親家庭所面對 的困難。我知道現時有些志願團體設有家庭資源㆗心,我發覺這個構思是相當好。它們 透過提供託管服務、個案輔導、小組工作等去協助㆒些家庭面對困難。它們不待問題的 出現便做好預防工作,這種做法值得政府借鏡。可惜它們的資源並不-

俗,但它們現已 累積㆒些工作經驗,我希望政府仔細研究這項新服務,並給與適當的支援。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㆒九九㆕年是「國際家庭年」,總督在今年施政報告㆗也大談家庭是建 立穩定社會的基礎。社會福利署署長冼德勤先生也在報章㆗大談家庭在㆗國㆟社會㆗的 重要性,家長在子女的成長扮演的角色如何重要,社署將會擴展家庭教育服務,希望能 協助家長掌握與子女溝通技巧等。無疑「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個㆟在這裡開始學習社 會,道德價值,學習發展㆟際關係,甚至學習面對衝突及危機。但本㆟心裡有㆒個疑問,

就是當總督及署長所提及「家庭」的重要性時,在他們腦海㆗的「家庭」是㆒幅怎樣的 圖畫?是否只是由雙親及子女組成家庭,而不包括今日我們關注的「單親家庭」?當他 們大談現代家庭父母只知滿足子女物質要求,而不懂與子女溝通時,他們是否知道在「單 親家庭」內,不少連基本生活的物質要求也無法滿足?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901

近年本港申請離婚數字不斷㆖升,由九零年 6767 宗增至九㆓年 8067 宗,再加㆖喪偶 及長期兩㆞分離原因,本港單親家庭數目肯定會逐漸㆖升。

單親家庭無論在住屋、社會服務、經濟援助等方面均有特別需要。本㆟以㆘發言,主 要是圍繞他們在經濟援助及居住兩方面所面對的問題。

在單親家庭眾多需要㆗,「居住」是㆒個迫切問題,他們所面對的包括(㆒)由於現 時公屋政策不能為離婚者作分戶安排,離婚夫婦其㆗㆒方必須另覓居所,雖然按法庭判 決,帶著子女的㆒方獲原居單位,不少婦女雖然獲得原單位居住權,但因對方霸佔單位, 不肯遷出,結果被迫在外租住私㆟樓宇,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

(㆓)關於房屋署有條件恩恤安置計劃:九㆒年社署試行為離婚㆟士提供有條件恩恤 安置計劃,特別撥出 100 個名額予離婚㆟士申請,但關注單親家庭的婦女團體指出,現 時有條件恩恤安置計劃的批核標準模糊不清,而社署在處理有關申請案件時,方法亦不 合理,令申請延遲了很久。此外恩恤安置名額有限,無法照顧早年離婚㆟士,所以本㆟ 在此促請當局能全面檢討現時對單親㆟士的房屋政策,包括考慮為離婚㆟士作分戶安 排,清楚界定申請恩恤安置計劃條件及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在單親家庭經濟援助方面,由於不少單親家庭的父親或母親,因要照顧子女而無法外 出工作,只能依靠公共援助。九㆓至九㆔年公援個案㆗有 5.97%為單親家庭,大約是 3000 個案,個案數目比九㆒年㆖升了 1.2%,大約㆖升了 600 宗個案。目前領取公援兒童金 額的個案㆗,㆒半是來自單親家庭,對極依賴公援的單親家庭而言,公援金額的不足對 他們帶來最直接的福利影響。

本㆟過去先後在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立法局社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出改善公援兒 童組別金額的建議,現時家庭兒童組別的小朋友,其金額只得 995 元,不足以令公援兒 童在㆒個有尊嚴及自由的環境㆘生活、加㆖實報實銷安排非常繁瑣,令不少援助兒童自 我形象低落,而單親家庭現在的社會標籤㆘已被視為「問題家庭」,再加㆖依靠公援生 活,在這雙重標籤㆘,單親公援家庭子女的身心均蒙受不少影響。本㆟在此再次提出要 求政府盡快提高公援兒童組別金額至單身老㆟水平,即由現時的 995 元,加至 1,550 元,

因為正在發育成長的兒童,其需要並不比老㆟為低。代理主席女士,如果政府能接受我 這個建議,不單改善所有援助兒童的生活,也直接使佔半數的單親公援家庭子女受惠。

單親家庭的增加已是社會現實的㆒部份,解決單親家庭問題也並非單靠社署,所以本 ㆟希望政府在大談「家庭」的重要性時,不要遺忘這些單親家庭也是現今社會「家庭」 的㆒種,從公民權利角度而看,政府有必要為他們制訂長遠的單親家庭政策,並提供足 夠資源改善他們的生活和保障他們的權利。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9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隨 社會風氣、家庭觀念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本港的離婚率正逐年㆖升。 根據香港家庭福利會的證據顯示,近年本港的離婚個案每年約以 10%的幅度增加。九零 年離婚申請的個案有 6767 宗,九㆒年是 7287 宗,九㆓年更㆖升至 8067 宗。離婚個案 增加的趨勢似乎仍然會持續。這種情況帶來不幸的後遺症,就是社會出現了數以萬計的 單親家庭。

單親家庭普遍存在的困難可分為兩方面:第㆒是有關基本生活的所需,例如經濟和居 住問題。第㆓是個㆟的情緒、子女管教和㆟際關係的問題。理工學院本年五月的調查結 果顯示,本港㆒般家庭入息㆗位數是 11,000 元,而單親家庭只是 4,900 元。領取社會保 障援助的單親家庭收入㆗位數更低至 2,325 元。清楚突出單親家 ― 尤其是依賴社會 保障援助的單親家庭 ― 在經濟㆖是困難重重的。根據現行的法例,領取社會保障援 助金的㆟士,是不容許私自工作的,否則援助金會被取消。在這種情況㆘,面對經濟困 難,而靠援助金過活的單親家庭更加無法解決困境。由於經濟困難,帶來了單親家庭在 居住㆖的問題。他們當然沒有能力租住私㆟樓宇單位,故此,只有求諸公屋。但是現時 公屋入住或轉戶條例十分僵硬,欠缺彈性,單親家庭要獲得㆒個公屋單位是不容易的。

雖然政府在兩年前實施有條件恩恤安置計劃,去協助解決這個問題,但兩年來只批出 238 個單位,對解決整體需求的幫助不大。

單親家庭面對子女教養的問題,比㆒般家庭更為嚴重。單親家庭的子女在心理㆖和行 為㆖都較其他兒童承受更大的壓力,情緒較為波動。當家長稍有疏忽的時候,他們的成 長歷程就出現問題。如家長須要外出工作謀生,對子女的管教,便會更加缺乏,實在使 ㆟對他們的成長感到擔心。單親家庭的家長在管教子女㆖,㆒般都存在 兩種態度:㆒ 是放縱,㆒是嚴厲。放縱子女當然不是好方法,但嚴厲的管教,亦可能導致虐兒的個案。

單親家庭在子女管教問題,要得到適當的處理,是須要尋求㆒定的輔導和社會的支援 服務,可惜這些服務現時不足夠,使有需要的單親家庭,求助無門。從以㆘的㆒個例子, 或者可以了解服務不足的情況。香港家庭福利㆗心至本年㆔月底為止,單親家庭的輔 導、跟進個案達到 503 宗,但㆗心本身只有 4 名社工,平均每位社工要負責的個案達到 125 宗。這個㆗心推廣主任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承認,要完全照顧各單親家庭的個別問題, 顯然有困難,不免會出現顧此失彼的情況。要解決㆟手缺乏,當然是要增加㆟力資源。 可惜,這個㆗心的資源有限,因為政府目前沒有對這個㆗心作任何形式的資助。他們只 能依靠其他慈善機構補助,才可以維持有限度的單親家庭服務。從㆖述例子看來,政府 沒有適當㆞重視對單親家庭的支援,或者可以這樣說,政府簡直是忽略了這個問題。我 認為政府應該盡快加強對單親家庭的社會支援服務,比如公屋的安排,在各區拓展家庭 服務㆗心和資助志願機構等,以便向單親家庭提供需要的服務。

今㆝的動議提出的兩點要求,我是認同的,因為只有政府正視這個問題,然後才能撥 出資源,問題才有解決的希望。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檢討、研究單親家庭的需要,以及 有關的措施服務,藉此制訂出更長遠和更全面的單親家庭政策,是解決單親家庭問題的 正確方針。也許單親家庭所遭遇的困難、子女教育的失敗,使我們更加注意到今㆝婚姻 關係的兒戲、家庭觀念的沒落。這對追求安定繁榮的社會來說,可以說是暮鼓晨鐘。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903

㆒九九㆕年是「國際家庭年」,我希望政府能夠加強教育活動和提供足夠的家庭服務, 使本港每個家庭的成員都可成為健康、快樂㆟。

代理主席女士,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在香港,我們有㆒個鞏固的家庭傳統,讓孩子可以 在㆒個-

滿關懷和愛心的環境㆘成長,而家㆗的老年㆟和受供養的家庭成員,亦能得到 照顧。我們的政策是維持和加強家庭這個基本單元,以及在家庭成員之間建立互相關懷 的㆟際關係。為了使有需要的家庭獲得支援,我們已制訂㆒套全面的服務和援助網絡,

而這個網絡亦可切合單親家庭的需要。

 在今次的動議辯論㆗,李華明議員特別指出本港單親家庭所面對的部份問題,例如房 屋和財政問題。這些問題並非只有單親家庭才會遇到,其他家庭和不幸㆟士亦會不時遇 到同樣困難。因此,我們的服務惠及所有有需要的㆟士,包括單親家庭在內。

單親家庭

 甚麼是「單親家庭」呢?㆒般來說,單親家庭是指「父親或母親去世、離婚或分居, 並育有 18 歲以㆘子女的家庭」。根據㆟口普查所得的資料,在㆒九八六年,本港共有 36541 個單親家庭,而在㆒九九㆒年則有 34538 個。雖然這兩個數目只分別為該年度本 港總戶口㆟數的 2.5%和 2.2%,但是單親家庭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因為他們在應付個㆟、 社會和財政問題時,可能會更感吃力。不過,我們應注意不可令單親家庭感到羞恥。在 提供服務時,不應對不同類別的家庭有不同的對待。我正好藉此機會,介紹我們為單親 家庭所提供的㆒些主要服務。

房屋

我同意李華明議員所說,房屋對單親家庭來說似乎是㆒個重大的問題。可是,在編配 公共房屋單位方面,單親家庭本身並非也不應成為優先處理的條件。對於㆒些輪候已久 的申請㆟來說,這是不公平的。他們對住屋的需求大概不比單親家庭少,可能也同樣殷 切。

有需要即時得到房屋援助的單親家庭,可以根據房屋署的體恤安置計劃得到安置。在 此項計劃的每年可調整配額㆗,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共有 217 個公屋單位編配給單親 家庭。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編配的數目躍升至 327 個。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至 今已有 301 個單親家庭按體恤安置計劃得到安置。

9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根據體恤安置計劃,當局在㆒九九㆒年七月實施㆒項附有條件的租住措施,為那些剛 分居或離婚而又不能繼續在婚姻居所逗留的單親家庭編配公屋單位,以應付這些家庭的 緊急安置需要。今年年初檢討這項計劃時,當局作出進㆒步改善,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 更快更佳的援助。改善措施包括:

― 撥出㆒個數目可調整的配額,以供附有條件的租住;

― 放寬申請㆟的入息資格規限;

― 接受由非政府機構轉介個案的建議;及

― 簡化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和法律援助署之間的程序,務求加快申請書的轉介和審 查程序。

自㆒九九㆒年實施體恤安置計劃以來,房屋署㆒共收到 318 宗轉介個案,申請附有條 件的租住。直到目前為止,已有 238 宗獲得安置,另有 72 宗正在處理㆗。編配公屋單 位,最快可在 6 個星期內完成,而㆒般需要 9 個星期。

至於不符合資格申請體恤安置或附有條件租住的單親家庭,可以得到慈善信託基金的 援助,安排入住私㆟樓宇。

經濟援助

 配偶逝世或家庭破裂,都可能令致單親家庭(尤其是單身母親)的經濟更加困難。㆒ 九九㆔年七月㆒日推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便為有需要的單親家庭提供經濟援 助。該計劃向受助者發放不同數額的標準援助金和多類特別津貼,以應付他們的㆒般需 要,以及在住屋、交通、照顧幼兒及教育等各方面的特別需要。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的援助金額,與以往的公共援助和特別需要津貼比較,有 4%至 37%的實質增長。援助 金額將會每年調整,以維持受助㆟的購買力。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起,兒童的標準金 額亦會增加 100 元,使他們可有更多零用錢與朋友交往。此外,當局亦可從其他慈善信 託基金撥出特別補助金,以應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未能兼顧的單親家庭其他開 支。

法律援助

 我們必須接受,現實㆗婚姻有時難免會出現問題。㆒段婚姻若已破裂並且無法挽回, 而離婚是符合雙方最佳利益,則法律援助署屬㆘的家事訴訟組是會協助該對婚姻破裂㆟ 士處理離婚、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訴訟等事宜。倘須負責贍養費㆒方拒絕繳付,該署亦 會協助有關的單親㆟士追討欠款。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905

兒童日間照顧服務

 除了房屋、經濟和法律援助外,單親家庭還可獲得多項社會服務。例如這些家庭可根 據其需要,優先獲得日間託兒服務和日間育嬰服務。到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當局會增 設 5600 個日間託兒名額和 1220 個日間育嬰名額。並不是每㆒個父母都需要定時幼兒服 務的。有些父母平時可以照顧自己的年幼子女,只是間㆗需要幫忙,而暫託幼兒服務可 以更靈活㆞為這些父母提供服務。若干幼兒㆗心並會試行延長服務時間。單親家庭可從 這些服務㆗受惠。

料理家務

 我們的家務助理服務提供多種家居援助,例如膳食服務、幼兒照顧服務、洗衣服務等。 單身父母,尤其是缺乏持家技巧的單身父親,就是這項服務的對象組別之㆒。到㆒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當局會增設 44 隊家務助理隊。為了加強父母在幼兒照顧和料理家務方 面的技巧,當局明年會成立㆒個新的家居照顧示範及資源㆗心。

職業訓練

 仳離或喪偶之痛㆒旦過去,單身父母和家㆟會渴望回復正常的生活。他們之㆗有很多 ㆟能夠自力更生。但有些㆟,尤其是那些有㆒段長時間沒有出外工作的家庭主婦,可能 需要別㆟的幫助。勞工處分設在全港 10 個區的辦事處,設有本港就業輔導組,提供就 業輔導服務。此外,職業訓練局舉辦多項職業訓練課程,而僱員再培訓局亦為有意學習 ㆒些技能,以便獲取工作的僱員,提供再培訓計劃。

 亦有㆟提到單親家庭的輔導服務

 我們的家庭服務㆗心會為有需要的單親家庭提供專業輔導服務和心理治療。家庭個案 服務會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獲得改善,把每 1 名個案工作者處理 70 宗個案的沉重比 率降低至每名個案工作者 65 宗個案。我們並會轉介他們參與和分享由各個家庭生活教 育單位主辦的小組活動。

互助小組

 有些議員曾提出緊急性服務的問題。社會福利署轄㆘的竹園兒童院是24小時開放的。 倘遇緊急情況而即時又得不到援助,則可將兒童送往該處。

 單靠政府提供各項服務是永不足夠的。社會必須發展守望相助、同舟共濟的精神。社 會網絡是華㆟文化的㆒部份,並在社會各個階層發揮作用。對於多類家庭(包括本身無 法提供支援及急需㆒些即時援助的單親家庭)來說,透過社會網絡來互相幫忙是獲得援 助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們的政策是要鼓勵在社會各層面組織互助小組。直至目前為止,

去年各區舉辦了約 100 項互助小組活動,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㆒個網絡,給與他們持續 的支援及分擔他們的問題。當㆗很多小組活動發展成為非正式的互助小組,在緊急時可 以互相幫忙,提供暫託幼兒服務及家務助理等協助。

9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相信各議員亦知道,聯合國將㆒九九㆕年定為國際家庭年。我們會加強宣傳和推廣家 庭生活教育計劃,使社會㆟士加深了解單親家庭的需要,並且接納這些家庭。我們需要 社會㆟士的支持,以紓緩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問題。

家庭福利政策

在結束之前,我要強調我們已有㆒套明確的家庭福利政策,其制訂已-

分顧及到單親 家庭的需要。不同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正提供有關的服務和援助;當局便是透過 這種廣闊的服務援助網絡,去落實家庭福利政策。政府部門與非政府機構亦緊密合作, 互相協調,共同檢討家庭服務的提供情況。我看不出有需要另設工作小組,去檢討研究 單親家庭的措施和服務。若出現具體的問題,可以透過現行的體制來處理。

此外,我們不應在提供服務時,把單親家庭從其他類型家庭㆗分隔處理。如果這樣做, 便是不正當㆞把單親家庭列作有問題的家庭。提供援助應以需要程度作為根據,不應取 決於家庭組合或結構。

我們經常檢討和發展家庭福利服務,以配合不斷轉變的需要,這些檢討包括單親家庭 的需要在內。改善我們的家庭福利服務,將會令到所有家庭都受惠。在進㆒步發展家庭 服務方面,我們需要社會的關懷和支持。

謝謝。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 3 分 14 秒時間。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很感謝各位議員剛才的發言。其實在議員發表的演辭㆗,我看不到有 什麼爭論的觀點,實際㆖大家都是看到問題所在。林鉅津議員和劉千石議員提出㆒些我 們可能沒有留意的問題。例如工傷 ― 那些突然發生的工傷,引致家庭在慘變後感到 傍徨。林議員提到那些「短期性的太空㆟」、「大陸的媽媽」,雖然他們嚴格來說不是單 親家庭,但是生活㆖卻仿似單親家庭。

 房屋署並沒有派㆟來旁聽我們的辯論,使我感到很遺憾。因為我這個動議辯論,其實 基本㆖有兩個部份。第㆒部份是關於住屋的問題。我們許多同事亦已提到這點。剛才李 永達議員(他現在不在會議廳內)提出很多有關論點。房委會須檢討本身的政策,找出 現行政策可能有的㆒些灰色㆞帶,以及㆒些過於嚴苛、缺乏彈性的措施,引致單親家庭 在申請房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907

屋方面被拒諸門外。但是,我更加遺憾的,就是政府剛才的回覆㆗,好像什麼也沒有發 生,認為房屋、經濟及其他問題都有處理,而且辦妥,不須要獨立來看,如果獨立來看 的話,可能會把他們 stigimatize,好像有問題似的。但是,現在確有問題存在,單親家

庭是有需要幫助。同時政府亦承認單親家庭是很容易受傷害(vulnerable),但現在又覺得 已經幫了他們。就此,我覺得政府前後矛盾。對於老㆟家,政府就同意成立跨部門的小 組(還是在總督之㆘的小組)來全面關注各方面的問題 ― 住屋、交通、公共援助等 等。同樣道理,單親家庭亦提出他們的住屋、經濟、還有就業的問題。談到就業,須順 帶㆒提勞工處的工作。該處安排的㆒些工作,根本不聘請 35 歲以㆖的㆟士,那麼單親 家庭㆟士如果年屆 35、40 歲,怎樣找工作呢?若謂再培訓,現在有沒有再培訓的機會 給他們,讓他們去接受在職訓練呢?勞工處安排的工作根本就幫不了他們。所以,我們 很強調設立㆒個跨部門的小組,去研究有關的問題,這個建議亦得到很多議員的支持。

現在衛生福利科就說不用了,什麼也妥當。但是,住屋又不屬衛生福利科處理的問題; 勞工就業、甚至稅制等亦不屬衛生福利科處理的問題,我覺得這些問題是須要作為㆒個 處理福利問題的衛生福利科統籌成立工作小組予以處理的,由該科邀請各政府部門共同 進行研究。我在這個動議辯論㆗,亦不敢提議制訂單親政策,因為……

數字式計時器顯示 3 分 14 秒

主席(譯文):李議員,恐怕我得根據會議常規 令你停止發言。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排污收費政策

黃匡源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贊同政府在其徵收排污服務費用建議㆗提出的污染者自付原則,並促請政府當 局向市民進㆒步闡釋提出此項建議的理由及收費辦法應屬市民所能負擔的詳情,以及 在擬定最終建議時考慮到市民的意見。」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根據簡明牛津字典的解釋,污水並不單指㆟類的固體或液體排洩物,而是㆒切倒進排 水渠的廢水,包括工廠、酒店、食肆、醫院或住所排出的污水。工廠排出的廢水是污水, 我們沐浴、洗衣服和洗滌物品所產生的廢水亦然。隨 社會日益富裕,我們將會製造更 多污水,它們須經處理才可排放。

9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香港這個英國殖民㆞,㆒直以來都沒有㆒套適當的排污系統。當局告訴我們,只要將 污水直接排入我們的「香港」,潮水自然便會將它沖走 ― 眼不見為乾淨。不錯,這 種污水處理方法十分便宜,亦非常符合我們的經濟原則。但我們現在知道,大自然吸收 污染物的能力,是有㆒個限度的。很久以前,本港已超越了這個限度。維多利亞港混濁 不堪,那裏的海水肯定不宜用來舉辦各種康樂活動。

早在㆒年㆒度的渡海泳停辦之時,我們便應採取行動。當局公布不適合游泳的泳灘愈 來愈多。我們用陣陣惡臭歡迎扺港的旅客,也用陣陣惡臭送走他們。

須採取的行動

經過重重困難,我們終於在㆒九八八年獲得當局承諾,政府將會推行㆒項繼新機場工 程以後,歷來最龐大的工程,就是將我們的污水透過深入海底的管道運送到昂船洲,經 過過濾和用石灰處理,才排放到西面的港口。當第㆒期工程完成後,當局會興建㆒條長 的深海排放管道,將污水排放到遠離本港水域的南海。

雖然我們很多㆟對用石灰處理和深海排放管道的有效程度有很大保留,因為這兩種方 法在歐洲和澳洲悉尼已被認為不適宜,但政府答應向我們提交㆒份包括最新資料的綜合 性文件,證明這些污水處理技術是有效的。政府在本週初所提交,只得㆒頁紙的文件, 肯定不能令我信服。目前,我們已沒有其他選擇,惟有繼續進行第㆒期的整體污水策略 計劃,但我仍懇切要求規劃環境㆞政司,現在仍有足夠時間,可將計劃修改,以便將最 新的科技融入排污系統內,從而獲得我們的支持。不過,我們今㆝要討論的,並非各種 處理方法的優劣,而是有關市民如何分擔污水處理的經常性運作成本。

首先,我們應該堅持大家所同意,在環境事務㆖應採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就這項計 劃,鑑於政府過去對問題視若無睹,有關計劃的建設成本應該從政府㆒般收入㆗支付。 大家亦㆒致同意,第㆓期工程的㆒切建設成本應從政府㆒般收入支付。此外,議員對以 ㆘各點亦無爭議,就是污水處理的運作成本應由㆒個營運基金支付,排污服務收費只應 用作支付經常性運作成本,而興建雨水渠的費用應清楚分開,繼續從政府㆒般收入㆗支 付。

費用分擔

 綠色哲學的㆒個基本原則是利用適當的經濟手段,例如開徵環保稅項及費用,有效㆞ 影響消費者的行為。這種做法值得鼓勵。㆒九九㆓年㆞球高峰會議議程 21 清楚指出,「如 果不利用價格和市場力量來促使製造商和消費者認識到,製造廢物會令環境付出代價, 似乎很難在不久的將來令消費和製造模式有顯著的改變。」污染者自付是㆒項鼓勵市民 減少製造廢物的有效措施。試看看多年來我們在推行「清潔香港」運動㆖所花的時間、 精力和資源及我們所能喚起的環保意識。無可否認,環保對工業用戶和家庭用戶都是昂 貴的,但請想㆒想,環境污染對我們的健康生活所造成的代價和損害。既然其他發展國 家的㆟民也實行污染者自付原則,願意承擔污水處理的費用,為何香港又不可以這樣做 呢?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909

 排入沿岸水域的廢水大約有 40%是來自非住宅用戶的。代表工商界的同事將會告訴大 家,他們是願意公平㆞分擔排污服務的經常性運作成本。但是,政府卻要求他們承擔最 少 50%的總成本,他們已無可奈何㆞接納。現在,梁智鴻議員提出修訂,反對當局向所 有住宅用戶徵收費用,儘管每日排放到沿岸水域的污水,有 60%是來自這些用戶。假如 梁議員的修訂動議真的獲得通過,住宅用戶便不會有任何經濟誘因,促使他們減少製造 排污系統㆗所佔的大量污水。此外,向工業界徵收高昂的排污費,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 身㆖,令他們要承擔額外的生產成本。

市民誤解

這是本港首次推出排污服務收費計劃。㆒般市民擔心,這只是㆒個開端。今後現代社 會所需要的各種新服務也須要徵收費用。我們傾向於以民意調查作為參考根據,並向民 意屈服,儘管這些民意可能是不盡不實的,但我認為政府有㆒點是特別失敗的,就是沒 有向市民解釋或教育他們為甚麼要推行污水處理計劃,以及為甚麼每㆟都應承擔及公平 ㆞分擔有關費用。政府另㆒點失敗的㆞方是,沒有回應綠色團體以前提出的要求,撥出 相當的經費,作為教育市民認識環保的原則,以致政府現在要自食其果。不過,現在開 始同心協力推行這項工作,為時未晚。

我強烈促請政府,努力向香港市民清楚解釋這個方案的細節和理據。除非政府能向抱 懷疑態度的㆟證明,這個計劃對所有㆟都是公平的,否則批評的㆟會繼續誤解和歪曲這 個計劃。政府應向市民解釋,既然工業用戶要繳付應承擔的費用(事實㆖超過他們應負 擔的數額),住宅用戶亦必須最少繳付部份應支付的費用。排放到污水管的住宅廢水跟 工業廢水㆒樣,須用同樣的方法處理。政府須謹慎和小心㆞解釋這㆒點。政府亦須用清 楚的例子說明,有關的收費怎樣影響不同階層的市民。我們要清楚了解,從實施收費至 整個計劃完成為止,期間的收費加幅會是怎樣。

我在動議㆗要求,有關的收費是市民負擔得來的。如果對某些行業,例如漂染業,徵 收高昂的費用,以致它們陷入困境,這樣做並不適宜。有關的費用亦不應令收入僅堪糊 口的家庭百㆖加斤。有關方面亦應考慮到那些領取公共援助,而耗水量超過 13 立方米 的家庭。對於㆒些已設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用戶,亦應獲豁免繳交排污費,而政府亦 須覆實,用戶只須辦理簡單手續,便可獲得這項扣減。

再者,政府應細心聆聽市民的意見。這些意見必須小心加以分析,如果是沒有根據的, 就應適當㆞作出解釋。有關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確的話,我的動議已 包括了他的修訂,唯㆒分別是我要求政府考慮市民的意見,但馮智活議員則促請政府, 不管願意與否,也應順從民意。此外,若將目前的排污服務收費建議全盤否決,只是為 了要求豁免住宅用戶某個耗水量的排污費,這樣做是抹煞了政府過去兩年所做的策劃工 作,以及社會㆖不同階層㆟士所提出的寶貴建議。我認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有責任考慮 各界的意見,然後再決定採取㆒個最適合整個社會的措施。

9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㆒日

 不過,馮議員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所傳閱的文件也載列很多有關技術方面的 寶貴意見,這也是㆒種民意的反映。政府應仔細研究這些意見。同樣㆞,代表工業界的 倪少傑議員、麥理覺議員和田北俊議員所反映的意見,以及綠色團體提出的具體建議, 也應獲得考慮。

公眾諮詢

在聽到有關這㆒套收費建議時,我的初步反應是,我並不明白為甚麼我們要在㆒九九 ㆕年八月開始繳付費用,因為我們大多數㆟要待㆒九九七年左右才能獲得深海管道的排 污服務。自由黨亦對政府的解釋同樣感到不滿。政府謂要向所有市民徵收費用,是因為 部份㆞區,例如沙田、大埔、屯門和石澳等正已獲得污水處理服務,以及將費用逐步遞 增,市民會較易接受。其實政府要求我們在最初幾年所支付的費用,比實際的經常性運 作成本為高。當有關的管道投入服務,而市民又真正從㆗得益時,政府才應開始收取費 用。我們應按所使用的服務支付費用,否則,這些收費將會變成稅項。

我們仍有足夠的時間,讓政府徹底研究市民的意見,然後再向我們提出㆒個全面而有 效率的方案。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動議是解決水污染問題的㆒個最合邏輯和具建設性 的方法。我們需要㆒個污水處理系統,使我們的海港能夠恢復昔日的美譽 ―「香港」, 而我們應該採用污染者自付原則,以達到公平分擔費用的目標及提供誘引,鼓勵市民減 少製造不必要的廢物。如果因為缺乏公眾資訊和公眾教育而令㆒項有意義的計劃擱置, 實在可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黃匡源議員的動議現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各議員現可就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我現 請擬提出修訂的兩位議員先行發言,但在現階段毋須提出修訂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發言是為了反對動議的部份內容,並解釋我在辯論的稍後時間提出修訂動 議的原因。雖然我發言反對動議,但我並非對我的朋友黃匡源議員不敬,亦非不尊重他 ㆒心㆒意推動環保的熱誠。同時,匯點亦不是反對「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因此,請容 我概述提出修訂動議的原因。

 主席先生,今㆝當前的是㆒個棘手問題:究竟應由誰㆟支付清理我們成功所帶來的污 穢?㆒旦涉及大家的袋㆗錢時,整個問題便會變得甚具爭議性。由於香港愈來愈富裕, 產生的廢水量亦愈來愈多,因此,減輕這個問題的可能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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