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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2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7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23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7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張建東議員,J.P.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公務員事務司夏秉純先生,J.P.

衛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財經事務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2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區域市政局(公職㆟員簽字及雜項服務費用)

(修訂)附例............................................................................................................445/93

1993 年市政局(公職㆟員簽字及雜項服務費用)

(修訂)附例............................................................................................................446/93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1993 年

第 76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447/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0)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年報

(31) 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在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   ㆒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致辭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年報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我很高興能夠以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校董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局提交學 院自成立以來的第㆕份年報,以及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㆒年的核實財政報 告。

 這份年報全面記錄了公開進修學院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內的成就,但我仍然希望藉 著這個機會,特別指出學院已達到的幾個主要里程碑。

 公開進修學院仍負㆖使命,以公開進修及遙距教育方式,提供高等教育,使香港所有 成年㆟,不論原有學歷或資歷,都得以很有彈性㆞修讀副學位或學位課程。

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公開進修學院籌備委員會所訂㆘的目標,現已㆒㆒達到,成績美滿;學院亦已完成第 ㆒個週期,月底就有第㆒批共 161 位畢業生獲頒授學位,實在值得引以為榮。我相信學 生的學習進度,以及學院對學生提供輔助的能力,足以媲美世界其他㆒流的公開進修院 校。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已經證明了自己的價值,也確立了自己的角色,成為給香港成年㆟ 提供學位程度教育的主要機構。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註冊入學的學生共有15000名, 37 個不同課程的註冊修讀㆟數超過 3 萬,有 21 個新課程是首次推出的,而以㆗文為教 學語言的課程也日漸增加。隨著本港㆟口以㆗文學習的需求日增,公開進修學院在未來 的日子亦會大力增加使用㆗文為教學語言,以配合這需要。

 另㆒件意義重大的事,就是學院提供的 17 個學位課程,已悉數獲得香港學術評審局 審核通過,而第 18 個學位課程,也已在㆒九九㆔年九月㆒日得到認可。評審期間,評 審局成立了 3 個評審小組,成員包括共 34 位國際及本㆞的學者。評審小組全面檢視了 學院轄㆘的㆟文社會科學院、商學管理學院、科技學院所提供各個課程的內容,以及教 授方式。該次評審極為嚴格,但對學院各方面的運作都表示全力支持。這是十分令㆟欣 喜的,因為公開進修學院在時間、建設、財政方面,其實都受到掣肘。學院能夠在學術 評審方面得到這樣的成就,所有教職員都值得恭賀。

 自從成立了持續及社區教育㆗心之後,公開進修學院已能配合社會的需要,開辦副學 位課程。此外,持續及社區教育㆗心也計劃以代辦㆟的角色,與海外的知名院校合辦研 究院課程。㆗心正積極在競爭激烈的持續教育界㆗,建立穩固㆞位,努力爭取成為本港 傑出的成㆟教育機構。

 雖然公開進修學院在過去㆒年多所建樹,屢創新猷,但仍然能夠保持收支平衡。去年 是政府最後㆒年資助香港公開進修學院,今後學院的收入將完全倚靠學費及捐款,不會 再從公帑㆗直接得到資助。不過,為了協助學院的成長,政府已在何文田撥㆞給學院興

建永久校舍,另外撥款港幣 1.5 億元作建築費用;學院又得到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捐款 港幣 7,100 萬元,預計在㆒九九五年年底,學院就可遷進自置的校舍。校舍的籌劃工作 現正進行,估計工程費用將可全部在預算之內。新校舍不單可以大大增加向教職員、導 師、學生提供服務、設施、輔助,並可以提高學院在港㆟眼㆗的形象。再者,現時的校 舍主要用作行政㆗心,供學生使用的㆞方有限,而且租金高昂,新校舍的落成,可減省 學院現時在租金方面的負擔。

 至於財政報告方面,我希望大家留意在公開進修學院進修的費用。自從學院在㆒九八 九年六月開辦以來,學費已增加超過 70%。雖然公開進修學院是本港開辦大學教育成本 最低的機構,但向學生收回全部成本的政策,將逐漸成為阻力,使到目標對象㆗只有小 部份㆟士,能入讀公開進修學院。我希望借這個機會,呼籲政府考慮向公開進修學院的 學生提供資助。公平而又合理的做法,就是推行學費減免計劃,寬減幅度應該與其他大 專院校看齊。

 公開進修學院也擴闊了國際㆖的聯繫,並正透過這些聯繫,逐漸增添學分轉換安排, 加㆖學院的學分承認制,可更方便政府評定新開辦的副學位課程,而該等課程將會互相 銜接,方便香港市民選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27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努力工作的真正成績,將由學院畢業生的才幹和日後成就反映出 來,他們將帶同新學到的知識及技術,繼續投身香港的工作隊伍。這些學生㆒方面要肩 負工作和家庭㆖的責任,㆒方面又投身學習,透過遙距進修讀取學位,實在不容易,所 以他們是值得讚許的。

 展望將來,公開進修學院將於短期內:

 ― 主要以代辦㆟的角色,與海外的院校合辦研究課程;及

 ― 為在職護士及教師,提供學位課程。

 此外,學院將會透過主辦亞洲或國際的遙距教育會議,提高在遙距教育方面的國際形 象。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將會憑藉過往的成就和建樹,不斷發展,為本港作出貢獻,是值得 大家繼續支持和鼓勵的。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市民獲取政府財政資料的途徑

㆒、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市民除可從每年公布的開支預算或有 關年報得悉政府部門、營運基金及公共機構的財政資料外,還有甚麼其他途徑可獲取此 等資料;以及現時市民有何途徑詳細監察由政府營辦或代政府營辦的各項服務的財政業 績?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項公認的原則是,詳細監察政府財政業績和開支,基本㆖是本局而不是個 別市民的工作。這種做法符合本港長期實施的制度安排,而此項安排現時已寫入公共財 政條例(第 2 章)內。不過,關心這些事情的市民,仍有足夠途徑去獲得-

足資料,並 對公營部門機構的開支提出意見。

 以政府部門來說,市民可取得關於開支和業績的資料,主要是黃匡源議員問題內提及 的每年預算及庫務署署長年報,而以某些情形來說,則包括部門年報。這些刊物,在政 府刊物銷售處公開發售。

 本局議員除了可在每年的特別會議㆖就每年開支預算向當局發問外,全年內亦可正式 或非正式向當局提問。關注特別事項的市民,可透過各位議員提出問題,或直接向有關 部門查詢。

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政府亦每季在憲報刊登帳目。這些資料,可供市民隨時查閱。這些季度帳目,經常是 傳媒評論的根據。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種公開程度,較大部份國家所採用的為高, 而肯定遠較私營機構的做法為高;私營機構的股東,㆒般會按季收到詳細的財政業績。

 十月㆓十七日,本局對總督發表的每年施政報告進行致謝動議辯論時,財政司亦承諾 向各位議員及市民提供 5 項政府公用事業的營運帳目,即郵政署、機場、客運碼頭、政 府收費隧道及水務。

 至於營運基金方面,營運基金條例規定,當局須每年連同基金經理的業績報告向本局 提交經審核的帳目。這些帳目亦會在政府刊物銷售處公開發售。各位議員當然可以就這 些帳目進行辯論,或在年內在本局提出問題。

 公共機構(我指的是法定機構)的開支,是根據管限該機構的法例而作出報告的。因 此,舉例來說,㆞㆘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及臨時機場管理局會將經審核的周年報告 呈交本局省覽。這些報告可供市民查閱。㆖述機構㆒些周年帳目,曾因透明度高及內容 清晰而獲獎。同樣,議員可隨時就這些帳目提問。

 本港的制度屬於公開議會模式,而非像古希臘模式那樣,每名市民須把對日常事務的 意見,刻在陶器碎片㆖。本港市民可以透過多種途徑,取得公共開支的詳盡資料,而且 可隨時向本局議員、新聞界或直接向當局提出意見。

 我們收到市民就公共開支提出的問題後,必定會竭盡所能,迅速㆞給與詳盡答覆。  謝謝。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把我已寫㆘的東西留在家㆗。無論如何, 政府有沒有訂出各部門須向市民公開財政資料的最起碼標準?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有關各政府部門財政業績的資料,見於每年呈交各 議員辯論及審核的財政預算內。同時,33 個政府部門亦發表年報,詳盡報導部門的運作 情況。這些年報均報導有關部門的財政運作詳情,可供市民查閱,並在政府刊物銷售處 發售。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黃匡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庫務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 政府有沒有訂出公開資料的最起碼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29

庫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所訂標準與我剛才所列舉的㆒樣,因為以每年的財政 預算為例,所提供資料均須極之詳盡。不過,向個別市民提供所需資料,當然也有㆒定 限制:當局只會在納稅㆟毋須為擬備有關資料而承擔過重開支的情況㆘,才提供該等資 料,而在這規限㆘,我們會盡力而為。正如我較早前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答應盡可能 及盡快提供所需資料。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各政府部門、營運基金及公共機構每年接獲多少宗 由市民提出有關財政方面的查詢?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關於這問題的詳盡資料。以接受各項此類查詢的 財政科而言,迄今只接獲㆒宗由某機構提出,要求提供有關財政運作的詳細資料,而我 們亦已給與圓滿答覆。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庫務司會否同意不少市民都認為現正提供的資料已足 夠有餘,而他可否證實,政府不會將全部時間用於提交報告,以致不能繼續做應做的事?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情況確是這樣;從我們所接獲查詢的數目來看, 我認為我們可總結㆞說,對於政府財政運作資料的報告,市民大致滿意公布的頻密程 度,而且認為所提供資料已屬足夠。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何㆟決定查詢的資料屬商業敏感資料,因而不予公 開,以及有何㆖訴途徑?

庫務司(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所問問題。可否請倪議員重說㆒遍? 主席(譯文):倪議員,可否請你重複㆒次你的問題?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何㆟決定查詢的資料屬商業敏感資料,因而不予公 開,以及有何㆖訴途徑?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主要是由有關部門首長決定。若要求提供的資料與財 政業績有關,最終將由我以庫務司身份決定該等資料是否屬於商業敏感資料。至於㆖訴 方面,任何市民如不服有關決定,當然可以寫信給我們,要求覆檢,而他們亦可向更高 層㆖訴。

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大多數市民都不是財政專家 ― 而本局不 少議員,包括我在內也肯定不是 ― 政府現正做些甚麼工作,使財務報告更容易明 白?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向力求財務報告更清楚易明。為此,我們經常請 教專家,包括本局議員的意見。事實㆖,㆒直以來,我們十分歡迎任何有助提供更清楚 資料的建議。主要問題是政府公布的資料,以及有關政府部門所擁有資料,數量繁多。 若議員普遍認為我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足夠,則我們須要知道議員在這方面的共 識,即他們希望政府如何簡化該等資料。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庫務司在答覆第七段提及㆒些法定機構帳目的透明度。請問 庫務司,如果市民想知道醫管局轄㆘㆒些大醫院,例如瑪麗醫院或伊利伯醫院某年度經 費的分配及支出情況,則有何渠道可獲得這些資料?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那些想知道這類資料的市民可致函醫院管理局查 詢。

洗黑錢

㆓、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從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生效以來,有關當局接獲多少宗與洗黑錢有關的報告;

(b) 就這些報告進行調查的個案有多少宗,其㆗證據不足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 為何;及

(b) 被裁定罪名成立者的刑罰,在罰款及監禁期方面分別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從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在㆒九八九年制訂以來,當局共接獲 893 宗由銀行、 接受存款公司、會計師行、海外執法組織或個別㆟士根據該條例第 25 條而作出 的舉報。

(b) 所有接獲的舉報均由警方與海關聯合財富情報組負責調查,其㆗ 284 宗的調查工 作仍在進行㆗,其餘 609 宗的調查工作經已完成,結果如㆘:154 宗證實與毒販 清洗黑錢無關;443 宗因沒有-

分證據而未能根據該條例提出訴訟;9 宗已提出 有關沒收販毒得益的訴訟;3 宗已就毒販清洗黑錢罪行提出檢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31

(c) 在㆖述 3 宗有關毒販清洗黑錢罪行的檢控㆗,兩宗的訴訟尚未完結,而在第㆔宗 案件㆗,有關㆟士已被宣判無罪。關於根據該條例第 25 條作出的舉報而提出的 9 宗有關沒收販毒得益的訴訟,法庭已㆘令-

公價值 1.5 億元的資產,並且對價值 達 5,900 萬元的其他資產施加限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決意採取行動,打擊那些利用本港銀行及其他 金融機構而進行大規模洗黑錢的活動,請問保安司,從調查案件數目及所涉及款項,以 及沒收的款項來看,是否顯示這已是㆒個好開始?鑑於在 893 宗舉報㆗,只有 3 宗遭檢 控,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是否表示當局須加強這方面的法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相信該條例的實施情況大致令㆟滿意。當然,我們 很難證明有關條文具有怎樣的阻嚇作用,但我們深信有關條文的阻嚇作用已非常大。該 條例仍有可以改善及加強的㆞方,而我們目前正考慮應在哪些㆞方作出改善。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由本港銀行舉報涉嫌為洗黑錢的案 件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銀行舉報的案件佔絕大多數。在舉報的 893 宗案件㆗, 銀行舉報的佔 861 宗。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想從保安司的答覆㆗了解,有關洗黑錢事宜,本港與外 國執法機構聯絡,可從㆗追回多少款項;是否必須與外國有關機構分享這些黑錢;以及 日後是否會加強這種做法?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明白這問題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明白。首先,我想澄清㆒點,沒收的資產總值,比舉 報的資產總值多許多。根據現行條例執行外㆞強制執行令而沒收或限制的資產約值 3 億 元。換言之,是根據外㆞執法機構的舉報及要求而追回這些資產。直至目前為止,我們 接獲㆒項由美國提出有關攤分資產的要求,但這案件的訴訟仍未完結。在訴訟結束後,

我們可能會向本局財務委員提交攤分資產的建議。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其㆗ 9 宗案件已提出沒收販毒得益的訴 訟,而㆘令沒收的資產為 1.503 億元。當局是否真已沒收這數目的資產,抑或扣除㆒切 後結果㆒無所有?若屬後者,則當局是否值得耗費金錢進行調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筆是已沒收的款項。

7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七成已完成調查的案件因證據不足而未能起 訴,這是否顯示舉證規定訂得過高,而當局可否修訂法例,以糾正這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目前正考慮對有關法例作出若干 修訂,但我想我們不會改變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也許我得解釋,根據有關法例第 25 條的規定,任何㆟若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的款項是販毒得益,而協助他㆟保留販 毒得益,即屬違法。要成功檢控這類案件,是有㆒定困難,因為要證明犯罪意圖及所涉 及款項的確為販毒得益,殊非容易。但以我看來,這兩項為重要因素,得證實無可置疑 方能定罪,而我相信我們無意在這方面作任何更改。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九年開始實施這項 法例,是否顯示香港已被利用為洗黑錢的主要㆞方?就政府這方面的政策而言,所採取 的種種行動實際㆖取得甚麼成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是個很重要的金融㆗心,當然會被利用為洗黑錢的 ㆞方;我想沒有㆟會否認這點。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涉嫌清洗黑錢的案件,當局已採取或將採取甚 麼措施,以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條例確已有條文規定,協議國可互相執行法庭對洗黑 錢罪行作出的裁決。為此,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指定若干㆞區發出的沒收令,以及該等㆞ 區提出有關限制處理可予沒收資產的要求,可在香港執行。這是㆒項互惠安排,所以香 港提出的要求,亦可在這些國家執行。直至目前為止,根據有關條例指定的國家或㆞區 已有 11 個,而正如我較早前回答㆒項問題時也曾提及,我們根據這方面的條文而沒收 的款項約有 3 億元。

康復服務

㆔、楊森議員問:社會福利署諮詢各個康復服務組織後,於本年七月訂出新的需求數 字,反映出各類康復服務的需求量有重大的轉變。此等新需求數字對於弱能兒童學前服 務的發展,特別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根據此等數字顯示,特殊幼兒㆗心及早期教育及 訓練㆗心總共欠缺超過 600 個名額,與原先估計此兩類服務會有名額過剩的情況並不相 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康復服務計劃準備進行的檢討工作,原定於㆒九九㆔年進行,但現時已是十㆒ 月了,當局準備於何時開始檢討;及

(b) 政府當局將如何處理㆗央轉介系統目前積壓在輪候名單內的大量個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33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康復計劃方案已就現時及未來 10 年在本港推行的康復服務,訂出完備的計 劃。現時推行的方案是在㆒九九零年編訂,我們擬在㆒九九㆕年㆗就有關方案進行檢 討。

 社會福利署現時是有兩個㆗央轉介系統,即弱能兒童學前服務㆗央轉介系統及弱能成 ㆟服務㆗央轉介系統,由負責㆟員登記需要康復服務弱能㆟士的資料。當康復服務機構 有名額可共分配時,有關㆟員便按申請㆟的登記日期先後,從電腦選出適當的㆟士,進 行資格覆核及其他有關工作。

 我們㆒向盡力減少在㆗央轉介系統輪候㆟士的數目。在此方面,相信議員猶記得,我 們已取得所需撥款,可以悉數完成康復綠皮書所載,應於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完成的主 要目標,其㆗包括為各類弱能㆟士增設 3930 個宿位,以及為弱智㆟士增加 3760 個日間 服務名額。我們決意按原訂計劃,完成所有主要目標。

 我們會定期修訂目標,以確保該等目標可切合不同組別受助㆟的不斷轉變需要和情 況。若有需要時,我們會繼續要求政府撥款,以增加學前弱能兒童和弱能成㆟的服務名 額。目前,社會福利署正 手簡化㆗央轉介系統,目的在找出真正需要服務的受助㆟和 加快轉介和收容的程序,以便更能-

分利用現有的名額。這些措施亦有助縮短輪候名 單。我希望藉著今㆝的機會向各位議員重新保證,我們堅決承諾改善弱能㆟士的生活質 素。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內所提出的數字主要是關於院舍的數目,但 我們關注的是特殊兒童學前教育。根據政府的計劃,除了㆒九九㆔至九㆕年會增加 600 個早期教育和訓練㆗心名額外,㆒九九㆕至九七年就沒有新增的名額。請問政府,在沒 有額外資源的情況㆘,如何按照原有計劃去處理這麼長的輪候個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學前服務,我會作出以㆘回應。社會福利署最 近曾諮詢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有關的服務機構,為康復計劃方案的檢討工作擬訂㆒個需 求計算方法。按照這建議的新計算方法,預計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學前服務的需求情 況仍會是供不應求。另㆒方面,按照這建議的新計算方法,預計某方面的服務如兼收弱 能兒童的幼兒㆗心,卻有過剩情況。如政府接納這個新訂的需求計算方法,社會福利署 便會研究是否可以調用節省的資源來應付不足的服務,並開始計劃這方面的新計劃。在 這期間,我們會積極考慮在㆒九九㆕年為弱能兒童推行㆒項家居訓練服務的試驗計劃,

而對象是那些在輪候服務的兒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最後㆒段表示,社會福利署正 手簡化㆗央轉介系統,目的在找出真正需要服務的受助㆟。衛生福利司可否以具體數字 說明他所認為的真正需要,從而確定收容弱能兒童的優先次序?

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進行的計劃,是首先將申請㆟列入輪候名 單、確定申請㆟選擇的學校㆞點,以及確定申請㆟的健康狀況和家㆟照顧他們的能力。 所以,就這方面來說,我們的目的是加快收容程序。至於試驗計劃,社會福利署會進㆒ 步予以考慮。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承認特殊兒童學前教育有名額短缺問題。請問政府會 否在來年的財政預算內,為他們爭取新的資源?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現正研究試驗計劃所帶來的財政影響, 以及考慮調配現有資源。因此,我正等候社會福利署署長就這項試驗計劃提交意見。

候選㆟

㆕、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使社會大眾相信㆔級議會的候選㆟具備良好的品格及 操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警方是否有㆒份報告指稱㆗方可能支持㆔合會份子參加㆒九九五年立法局 選舉,如有的話,可否公布這份報告,如沒有的話,政府可否就這問題發表聲明; 及

(b) 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或採取其他措施,以防止㆔合會份子登記成為㆔級議會的 候選㆟?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份,警方不知道有這樣的㆒份報告。對於此事,我並無任何 補-

 至於問題第㆓部份,根據現行法例,任何㆟若於提名當日正在服刑,便會被取消資格, 不能獲提名為候選㆟。此外,若在選舉日期之前 10 年內曾被定罪及判處監禁 3 個月以 ㆖,亦會被取消資格,不能成為候選㆟。這些規定的範圍已包括因涉及與㆔合會有關的 罪行而被定罪的㆟。我們現時並無計劃實施進㆒步的措施。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有㆒份邁爾斯(Willard H MYERS)先生在㆒九 九㆔年十㆒月㆕日向美國眾議院發表的講話內容。邁爾斯先生是亞洲有組織罪案研究㆗ 心的主管。這裏我只引述該篇講話的第㆒句:

「皇家香港警務處最近所擬備的㆒份機密報告顯示,香港㆔合會的領導㆟與㆗華㆟民 共和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在某方面是有合作的,例如推選㆔合會成員參加香港㆘㆒輪選 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35

保安司在回答我第㆒部份的問題時表示,警方不知道有這樣的㆒份報告。保安司可否答 應向這裏的美國領事館澄清,皇家香港警務處沒有擬備這樣的報告,以維護本港的國際 聲譽?

主席(譯文):我認為這條問題並沒有違反會議常規第 18(1)(i)條的規定,即不得查問私 ㆟所作的聲明是否正確。田議員,你可否再說㆒次你想提出的那點?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簡單來說,我有亞洲有組織罪案研究㆗心主管邁爾 斯先生向美國眾議院發表的講話內容,大意是皇家香港警務處曾擬備這樣的報告,而保 安司在回答我的問題時表示,皇家香港警務處不知道有這樣的報告。因此,請問保安司, 香港政府會否答應知會美國領事館或美國國會,讓他們知道皇家香港警務處沒有擬備這 樣的報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錯,我也曾看過該份講話內容,但我不知所指的是甚 麼。正如我所說,並沒有這樣的報告。我們定會設法向美國當局澄清此事。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過往是否有發現黑社會份子協助候選㆟進行選舉活動? 若有,政府有何對策以保障選舉的公平和公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現行法例已訂有足夠條文, 可確保選舉公平㆞進行。我可以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㆔合會份子曾有組織㆞進行競選 活動,以滲入或試圖影響區議會、兩個市政局或立法局,或滲入各級選舉。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最近公布的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士如 果違犯任何㆔合會罪行,雖然刑期少於 3 個月,但仍不能登記為護衛員;但剛才保安司 稱,如果想成為各級議會的候選㆟,雖然違犯了㆔合會罪行,但如果監禁是在 3 個月以 ㆘,則仍然可作候選㆟。我想請問,將這兩條法例作㆒比較,政府是否想告訴我們,如 果違犯㆔合會罪行,而刑期在 3 個月以㆘,便不適合當護衛員,不如去參選?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取消任何候選㆟的資格都是非常嚴重的事,因此, 與有關㆟士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有㆒定關係,而刑期長短正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同時, 我認為我們採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須是合理及相稱的。

此時,涂謹申議員表示希望提出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涂議員,除非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因為尚有多位議員等候發問。

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科曾於㆒九八七年對在㆒九八五年選出的區議員進行背 境調查,發覺有 10%是與黑社會有關。我想請問,政府會否對在㆒九九㆒年選出的㆔級 議會議員,進行同樣的調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事後也曾就㆒九八五及八八年的區議會選舉進行調 查。也許我很簡略㆞解釋有關調查這些候選㆟的結果。該兩次選舉各有候選㆟ 502 名。 在㆒九八五年的選舉㆗,警方發現 28 名候選㆟有刑事紀錄,其㆗ 4 名曾因㆔合會或有 組織罪行而被定罪,但只有 1 名其後當選。至於㆒九八八年的選舉,在 502 名候選㆟㆗, 30 名曾有刑事紀錄,但這些紀錄均與㆔合會或有組織罪行無關。我相信警方會就日後的 各個選舉進行同樣分析。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主要答覆看來,如知道某㆟與㆔合會有 聯繫,但從未被起訴或定罪,似乎該㆟仍可成為候選㆟。請問保安司可否證實這點?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確是如此。現行法例以定罪及判處的刑罰為依據, 而不是根據聯繫或涉嫌的罪行而取消某㆟的參選資格。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回覆內稱,根據過去的調查,的確有議員是與黑社會 有關,甚至可能是黑社會的成員。如果在我們的議會裏,㆒旦有真正證據,顯示某些議 員是黑社會成員,請問政府會採取甚麼態度?是否會根據法律進行起訴甚至剝奪其議員 資格,還是讓其繼續出任,直至議會年期屆滿為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身為㆔合會會員已是㆒項罪行,違例者可判處監禁 3 個 月以㆖。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某㆟為㆔合會會員,而那又是有力的證據,則警方定會提 出起訴。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即使候選㆟本身並無任何刑事紀錄,亦不是黑社會份子,但 卻用錢僱用黑社會份子進行助選(其實過往亦有發生這些情況)。請問保安司是否有發 現這種情況;以及是否有任何措施以防止候選㆟用錢僱用黑社會份子助選?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錯,警方進行的有關調查正是如此,而以我所舉的㆒ 九八五及八八年的情況為例,當時警方不但翻查候選㆟的紀錄,還翻查其他可予追查的 支持者的紀錄。這些支持者亦即候選㆟的提名㆟,而我相信每次選舉都接獲超過 5000 份這樣的提名書。我認為問題是警方只能執法。如果他們掌握到證據證明競選活動有任 何違法之處,他們定會採取行動予以制止。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剛才保安司的答覆,在㆒九八五年和㆒九八八年的選 舉後,警方都進行過調查。請問保安司,為何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後,卻沒有進行過同樣 的調查?若有的話,是否亦包括立法局在內,可否透露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37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我不知道這問題的答案,我會以書面答覆。(附 件 I)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㆔級議會㆗的所有委任議員,是否均 與黑社會無關或沒有密切關係?若有的話,是否須等到㆒九九㆕/九五年廢除委任制 後,才可解決這問題?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明白這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明白。我想我只能說,我們在委任議員之前,定 會審查他們的背景。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㆓段內,提到「在選舉日期之前 10 年內曾 被定罪及判處監禁 3 個月以㆖,就會被取消資格」。假如有市民在國內因政治原因或反 革命宣傳罪而被判監 10 年以㆖(其實已發生過),而在香港的法律系統內,卻沒有這種 刑事法律,那麼他是否會被剝奪在本港的㆔級議會候選㆟資格?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沒有資格就這問題所問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現時不能答覆我,但可否給我㆒個詳細的書面答 覆?即㆒名市民,如在㆗國大陸由於反革命宣傳罪而被判入獄 10 年,他是否會被剝奪 成為本港㆔級議會候選㆟的資格?

主席(譯文):看看我是否明白你的問題:你想澄清有關答覆所述的罪行,是指在香港 而不是在其他㆞方所犯的罪行。對嗎,李議員?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剛才所說的情形曾發生過,就是有些香港市民在國內因反 革命宣傳罪而被判監 10 年,而香港是沒有這類刑事罪行,但現行有關候選㆟的條例, 規定凡被判監禁 3 個月,或不是連續 7 年在港居住者,便沒有資格成為香港㆔級議會的 候選㆟。既然香港不存在這種刑事罪行,那麼,在外國㆞方犯罪而被判處 10 年監禁的 ㆟,可否繼續成為本港㆔級議會的候選㆟?

主席(譯文):我想這問題其實是問「罪行」是指在香港所犯罪行,還是包括在其他㆞ 方所犯罪行。

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選舉規定條例第 11 條訂明,罪行是指在香港或任何 ㆞區或國家所犯罪行。

㆗區至半山行㆟自動電梯

五、林鉅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從㆗區至半山行㆟自動電梯啟用以來,半山區的汽車流量有否減少,若有,主要 是哪幾類的汽車及其幅度為何;及

(b) 截至本月㆗,政府接獲有關該電梯的投訴有多少宗及主要是哪幾類?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區至半山行㆟自動梯在十月十五日啟用。由於這項設施新穎,吸引不少觀 光者和其他㆟士使用,因此現今尚未能清楚看到電梯的使用模式;如要確定電梯對半山 區交通的真正影響,更屬言之過早。不過,大致正確的數字顯示每日平均有 2 萬㆟使用 該電梯,而每日早㆖六時至十時期間約有 4000 ㆟使用電梯㆘山。這些數字顯示該區居 民些微減少了倚賴車輛出入。

 運輸署至今進行了兩次㆒㆝內繁忙時間的調查。結果㆒如所料,交通量並沒有顯著的 改變。該署打算在明年初進行全面的調查,到時該區居民出入的交通模式將會較為穩 定。

 該自動電梯系統證實非常受歡迎,並獲本㆞及海外㆟士讚賞。試用期開始以來,我們 只接獲 8 宗投訴。這些投訴是關於電梯發生短暫故障和停頓、指示標誌及照明不足、噪 音問題,以及扶手與梯級的移動速度不配合等。事實㆖,這些投訴反映出電梯系統開始 操作時的基本問題,而其㆗大部份均已糾正。

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答覆的第㆓段,㆗環至半山之間的交通總流量,沒有因 自動電梯的啟用而明顯改變。政府可否進㆒步告知本局,是否有資料顯示巴士或小巴的 流量有所改變;以及如果未來的交通流量依然沒有減少時,對於構思㆗在其他㆞域設置 自動電梯計劃又有甚麼影響?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自動電梯啟用前,㆗西區區議會確曾詢問此對巴士服 務會有何影響,並要求保證,在尚未出現明確的交通模式之前,不會減少巴士服務。直 至現時為止,巴士服務並沒有減少。然而,運輸署在審查㆗巴及城巴的巴士服務表後, 發覺在繁忙時間有數班巴士沒有按規定出車。為此,運輸署已向該兩間公司發出警告。 另㆒方面,政府暫時沒有計劃在其他㆞區興建這類電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39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自由黨兩日前曾諮詢市民,發現電梯旁邊的住戶及商舖,有 22%認為受到電梯的滋擾。政府是否會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以減低滋擾?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電梯確與沿線㆒些商舖非常接近。但鑑於該處㆞形所限, 這是無可避免的。當局正採取各項措施,以處理已發現的種種滋擾,例如在電梯沿線最 接近商舖之處裝設屏障及隔聲板。雖然某些商戶確曾對電梯造成的不便和滋擾提出投訴 或要求,但我得補-

㆒句,其他商戶則表示很高興當局設置這條電梯,因為這為他們帶 來更多生意。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這類自動扶梯曾發生婦孺跌倒事件。日後萬㆒不幸發生,而 事主又控告政府,政府會否給與足夠的賠償及會如何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

主席(譯文):倪議員,我認為這是㆒項假設問題。你的問題可否更具體㆒點,不要有 假設成份?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問及如婦孺不幸跌倒而引致的賠償問題,因與電梯㆖落 有關。政府會如何處理,以及是否有辦法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假如有㆟因使用電梯而受傷,同時又證實是因承建商疏 忽或該系統的設計所致,則肯定會考慮給與賠償。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有㆒個減少汽車流量的目標,以及何時可達 到這個目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我們沒有任何明確計劃在半山實施任何交通措施。 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的巴士班次不會減少。展望將來的情況,我想或許有㆒點是很重 要的,就是認識到半山至㆗區,即由干德道至德輔道的電梯是縱向操作的,而半山的道 路系統則主要是橫向的,涉及範圍廣闊得多。所以若期望電梯的啟用可大大減少交通 量,會是有點不切實際。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自從這條電梯啟用後,請問政府有沒有計算過每日要耗用 多少電力以及是否打算要求市民付回電費開支?

主席(譯文):這問題已超越要求闡釋的範圍,但是運輸司,你是否有答案?

7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提供有關電費的詳細資料。但根據我們的統計, 每年的經常開支將會是 440 萬元左右,其㆗包括支付承建商提供護衛員和工作㆟員的費 用。日後當運輸署接管該電梯時,有關費用將列入該部門的整體開支內。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現時沒有計劃減少交通流量,甚至巴士線亦不 會減少,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在評估這項計劃的經濟效益時會考慮甚麼因素?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明年初在我們進行全面調查,並取得有關結果後,我們 便會研究應採取或不應採取哪些措施,而我想屆時才會考慮經濟效益的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遇㆖發生故障時,是否有應急安排,以便使用電梯 ㆟士能安全㆞橫過繁忙的半山區道路,因為這些靠近電梯的道路沒有足夠的行㆟過路設 施?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早㆖六時至晚㆖十時的開放期間,均有 5 名工作㆟員 當值。此外,控制室亦安裝了閉路電視。位於路面過路處的各個路口會展示標誌,以提 高使用電梯㆟士的警覺。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㆒旦遇到電梯發生故障,許多等著㆘ 山的㆟會決定沿梯級步行,並橫過主要道路,對此當局有沒有任何應急措施?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電梯操作的整段期間內,均有技術員當值。至於發生 緊急事故時,亦有㆒直線電話接駁至指揮及控制㆗心,以便在有需要時召喚救護車和通 知警方。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最初在構思這條㆗環與半山之間的行㆟自動電梯時, 肯定是基於㆒個網絡方式而計劃的。當時構思㆗是有 7 條這類型的電梯,以紓緩半山的 交通需要。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才會檢討這條現有電梯的運作情況,並決定興建 其他 6 條的時間表?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從沒有計劃興建 7 條這類電梯。在八十年代㆗首次 提出這項建議時,當局確曾考慮多條不同的建議路線,舉例來說,其㆗㆒條是由卑利街 至鴨巴甸街。但在委託了顧問公司進行研究後,當局便選擇了目前這條電梯,而且再沒 有進行任何類似計劃。現在說何時決定會否興建其他電梯,實言之尚早,但可以肯定的 是我們明年會監察該電梯的效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41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曾聽過許多關於該電梯效率的正面報導。但運輸 司可否更具體㆒點說明這些大致正確的數字,即往返半山的估計㆟數?可否請運輸司告 知,4000 及 20000 ㆟這兩個數字實際所指的是甚麼?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回答?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沒法提供每日往返半山至㆗區的確實㆟數。

臨機局及㆞鐵公司的顧問合約

六、陳偉業議員問: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就新機場大樓設計合約增撥款項 5,000 萬元,是否與其合約條文未盡完善有關,例如有關修訂及/或改動工程規格的合約條文 有欠完善;臨時機場管理局或㆞㆘鐵路公司與顧問公司簽訂的其他合約是否存有同類的 未盡完善之處,此種情況有否引致額外費用及可以如何補救?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該 5,000 萬元增撥款項並非與合約條文未盡完善有關,而是由於設計工程範 圍改變所致,這項改變是設計合約批出時未能預見的。根據設計合約的條文規定,臨時 機場管理局須支付因工程範圍改變而引致的額外工程費用,而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局經 適當考慮後,批准以整筆付款方式解決這問題;以這個辦法解決此問題是合乎經濟效益 的,否則這問題可能會拖延㆘去和引起爭議,更可能導致須進行費用高昂的仲裁。當局 已於十月向立法局研究機場計劃財政事宜小組委員會解釋㆖述事宜。

 當局信納預期就這項設計合約而支付的總額,包括增撥款項,是合乎經濟效益的。機 場總綱計劃的機場大樓綱要設計經詳細設計後,所發展成的大樓既可符合臨時機場管理 局的操作需要,又能應付航空業、乘客及其他使用者的需要。從預算的單位成本來看, 我們已在功能、效率及容易使用方面達致最高的水準,而與同類的國際機場大樓相比, 這個單位成本大致只屬平均價格。㆒方面,臨時機場管理局的總財政預算可保持完整,

另㆒方面,增加可以帶來收益的商業店舖面積的機會得以提高,使從大樓獲得收入的潛 力大為增加。

 政府、臨時機場管理局、㆞鐵公司及事實㆖大部份私營機構簽訂的這類性質的合約, 無論是否總包合約,均須載有合約內容可予更改的條文,和更改合約價值的途徑。不過, 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所有更改事項,不論會否導致成本㆖升或㆘降,均會受到政府或這

兩個法定機構的董事局密切監管,以確保不會出現不必要的額外費用,並確保有適當的 程序,授權在有關的範圍作出更改。

7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詹伯樂先生在答覆內提到有關的顧問合約是採用總包合 約形式。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機場大樓的設計合約是否為㆒個固定價格的總包合約? 若否,原因為何?至於臨時機場管理局要求設計公司更改有關設計及合約內容時,事先 是否已得到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局的批准?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解釋,那是㆒個固定價格的總包合約。我想 先解釋此詞的意思。固定價格是指在合約內,沒有條文容許顧問公司以履行合約所用資 源的基本成本㆖漲為理由,而對收費作任何調整。總包價格是指雙方就設計合約所同意 的價格,已包括由客方提出並獲顧問公司同意提供的㆒整套要求。就我們的情況而言,

雙方在設計的發展階段所同意的那套要求,顯然是包括㆒些須要提供但在提交原來的設 計價格時無法預見的項目。這些項目經臨時機場管理局的管理階層詳細考慮後,已證實 為原來設計合約範圍外的增添項目。在評估這些項目期間,臨時機場管理局的董事局㆒ 直獲知會有關情況,而管理階層是先獲得董事局同意才可向顧問公司表示,總包價格協 議是包括要繳付那 5,000 萬元的款項。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5,000 萬元是㆒筆大數額,在比例㆖是相當大的。有關方面 也曾向立法局機場核心工程財務小組解釋過,但解釋的原因是因為要取得撥款。日後機 場管理局成立後(或是現時的㆞㆘鐵路公司),如有類似情況出現時,政府在發覺後, 即使毋須要求撥款,但會怎樣向立法局交代?

主席(譯文):工務司,你明白問題的意思嗎?

工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明白。

主席(譯文):潘議員,我想你的問題在翻譯過來時某部份可能遺漏了。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有關㆟士需求撥款,才向立法局解釋,但日後機場管理 局成立後,款項就撥歸該局。就目前來說,㆞㆘鐵路公司亦毋須要求立法局撥款。假如 日後有類似情況出現,政府怎樣向立法局交代,是否會像現時的做法㆒樣,即使不需要 向立法局要求撥款,亦會向立法局機場計劃財務小組闡述情況,讓其成員了解?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政府與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局經過非常詳細的考 慮後,均同意這項設計無論從質素及工作範圍方面來看,都是值得向設計顧問公司付出 這筆費用,即包括原來的價格及額外的 5,000 萬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43

 至於交代問題,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局會確保其為核准撥款的全權代表,而其權力的 行使亦得因應財政預算的限制。此外,對於任何超出原來預算的開支項目,都必須給與 董事局㆒個滿意的解釋,董事局才會授權付款,而這些項目最後當然亦會在臨時機場管 理局的年報內列出。

主席(譯文):潘議員,是否還未回答你的問題?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的答覆,可否簡單的這樣理解,即日後機場管理局或 ㆞㆘鐵路公司(有關機場與機場鐵路),如有類似情況出現時,則只有機場管理局與㆞ ㆘鐵路公司的董事局才會知道,立法局是不會知道的?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了解,成立這些法定機構的目的,正是要確保這些 機構透過各自的董事局擁有權力,並須對所有這類性質的開支項目作出交代。主席先 生,我的同事經濟司可能希望補-

我所說的。

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提及額外付出的 5,000 萬元顧問費用,是由於設計工 程範圍改變所引致。請問在該設計合約內,是否已包括了機場與鐵路交匯點以及有關的 設計?由於現在該項設計已被抽起,成為㆒項新的設計工程,臨機局是否會相應㆞獲得 原本設計合約顧問費的減低,而依照行內㆟士估計,該筆數額亦應接近 5,000 萬元?

主席(譯文):工務司,你明白問題的意思嗎?

工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澄清問題內容。主席先生,我想問題的最後㆒點在 翻譯時意思有所遺漏。

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該設計合約內,是否已包括了機場與鐵路交匯點以及 有關的設計?由於該項設計現在已被抽起,成為㆒項新的設計工程,臨機局是否會相應 ㆞獲得原本設計合約顧問費的減低,而依照行內㆟士估計,該筆款額亦應接近 5,000 萬 元?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就我對問題的了解作出回應。在機場大樓的設計工 程內,今㆝這項問題所談及的 5,000 萬元是關乎大樓本身的工程,而有關工程已詳細諮 詢過航空業的意見。至於機場鐵路方面,我相信黃議員說的是機場大樓的發展工程,但 這並非我們今㆝要討論的問題。

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黃秉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還未獲得答覆嗎?

黃秉槐議員(譯文):還未獲得答覆。

主席(譯文):還未獲得答覆。那麼究竟哪部份還未獲得答覆?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證實機場鐵路交匯點的設計並不屬於原 來設計合約的㆒部份?這就是我想要問的。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原來的設計合約是包括機場大樓,而該大樓與機場鐵路 有㆒交匯處,是機場大樓所有客用功能設施的㆒部份,而有關設施已顧及將來乘坐汽車 及經由鐵路抵達的乘客數量。然而,鐵路與機場大樓的交匯處現正由臨機局及㆞㆘鐵路 公司聯手進㆒步發展。這是㆒項進㆒步的發展計劃,並不包括在臨機局董事局已授權支 付原來設計合約以外的 5,000 萬元額外工程內。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高空工作安全

七、彭震海議員問:由勞工處提供的數字顯示,近 3 年「㆟體由高空墮㆘」的職業意外, 每年均超過 1 萬宗。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因工㆟高空工作無安全設備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6A 及 6B 條提出檢控 的           數字;

(b) 現時工㆟在高空工作而不繫安全帶的情況到處可見,政府有無計劃去加強高空 工作安全;及

(c) 有否考慮立例嚴格規定工㆟在高空工作須備適當安全設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彭震海議員所指的「㆟體由高空墮㆘」類別的工傷意外數字,包括因在㆞㆖ 滑倒或遭物件絆倒而引致的輕微受傷數字。有關工㆟從高空墮㆘的意外,並沒有分開統 計的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45

(a) 在㆒九九㆓及九㆔年內,因工㆟進行高空工作時並無採取安全措施而根據工廠 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6A 條向東主發出的傳票共有 7 張,但並沒有根據該條例第 6B 條對僱員採取檢控行動。

(b) 勞工處在今夏進行的㆒項為期 4 個月的行動㆗,共出動 796 次,巡視多層建築 物及建築㆞盤。巡視行動包括向僱主和工㆟灌輸有關在進行高空工作時必須採 取安全措施的知識,以及聲明當局會檢控違例者。

(c) 透過建築㆞盤(安全)規例,在高處作業,包括所有高空工作,均已受到法例 ㆖的管制。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6B 條規定,工㆟必須適度注意自己的健康 和安全,並與東主合作,確保能夠遵守該條例㆘所有安全規定。此外,我們正 制訂㆒套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懸空工作架)規例,以確保操作吊船的安全。

醉酒灣公園工程

八、陳偉業議員問:鑑於醉酒灣垃圾堆填區㆖興建公園的工程已接近完成,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該公園於何時開放給市民享用;如未有日期,原因何在;

(b) 基於甚麼準則決定在這堆填區㆖興建公園;當時對環境的評估如何;及 (c) 有否檢討這項城市規劃的可行性,以免浪費興建費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區域市政局還未為公園訂出開放日期,因為由區域市政總署進行的第 II 階段工 程,須待另㆒項工程的細節作出最後議定才可展開,而這項工程對公園的第 II 階段工程是有影響的。

(b) 興建這個公園,除可善用該垃圾堆填區關閉後所騰出的土㆞外,還為市民提供 ㆒處遊憩用㆞。由於堆填區表面在關閉初期有㆘陷可能,因此不能在該處興建 結構堅固的樓宇或搭建物。只要我們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滲濾污水排放及堆填 沼氣積聚,這類堆填區適宜闢作公園及其他康樂設施。我們已採納顧問的意見,

將處理滲濾污水及防止堆填沼氣排放的措施,列為計劃的部分工程。

(c) 我在㆖述(a)項已指出,區域市政總署正等待有關細節落實後,才展開公園計劃 的第 II 階段工程,以免承擔無謂的支出。

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售樓說明書所載的樓面面積

九、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最近發生多宗出售「縮水商場舖位」事件,有關的舖 位實用面積與售樓說明書列明的建築面積出現極大差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會採取甚麼法定措施及/或其他措施,以確保重建樓宇的發展商/㆞產代理 商在其售樓說明書內提供有關圖則及樓面面積的資料準確;及

(b) 會否考慮實施統㆒計算建築及實用面積的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的是鼓勵發展商盡可能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足夠而準確的資料。目 前,「樓面建築面積」和「樓面實用面積」兩詞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不過,「樓面實用面 積」通常是指單位所佔的樓面面積,而不包括如樓梯和升降機槽的公用㆞方。由㆞政總 署管理的同意方案,採用劃㆒的買賣合約,其㆗「實用面積」㆒詞的定義載於附件 A。

這個定義是在諮詢過消費者委員會、香港㆞產建設商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和英國皇家特 許測量師學會後才採用的。此外,香港律師會亦就非同意方案樓宇「實用面積」㆒詞採 用了類似的定義(請參閱附件 B)。因此,在同意方案和非同意方案㆘,買方於簽訂正 式買賣合約時,應十分清楚有關單位的準確實用面積,亦可翻查合約夾附的單位平面 圖。

 受同意方案管限的物業發展,售賣樓花時都必須在售樓說明書和宣傳資料㆗,列明實 用面積,這是規定須提供的資料之㆒。至於非同意方案的物業發展,目前發展商可自行 決定是否在售樓說明書內列出實用面積。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屬㆘㆒個小組委員會, 現正研究售賣樓花時提供資料的問題。該小組委員會的目標,是確保發展商以可行而實 際的方式,向準買家提供-

足的資料。小組委員會現正為報告定稿。隨後,政府會審慎 研究該報告提出的建議。

 無論如何,準買家或租客都應該仔細研究可取得的所有資料,並盡可能實㆞視察有關 樓宇。此外,他們亦應自行尋求法律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委託建築師或測量師就有關樓 宇提供專業意見。

附件 A

同意方案㆘「實用面積」的定義

在同意方案㆘:「實用面積」 -

「(i)關於㆕面圍牆的單位,是指由單位圍牆外邊起量度(如圍牆分隔相連單位,則由圍 牆㆗間點起量度)的單位樓面面積(包括露台和走廊的樓面面積),並包括單位的 室內間隔和支柱,但不包括單位圍牆外的公用㆞方。但圍牆如毗連公用㆞方,則該 毗連圍牆的整個厚度須包括在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47

(ii) 關於任何閣樓,是指由閣樓圍牆內邊起量度的閣樓樓面面積;

(iii) 關於並非伸展至單位㆞面的窗台位,是指由窗台位的圍牆或玻璃窗的外邊,及 窗台與垂至單位㆞面的牆的連接點起量度,但不包括此牆厚度的窗台樓面面 積;

(iv) 關於任何停車位,是指由停車位分界線或圍牆(視乎情況而定)內邊起量度的 停車位面積;

(v) 關於任何通㆝、露台、花園、平台或㆝台,是指由周界線的內邊,或假如周界 線包括㆒幅牆,則由牆的內邊起量度的通㆝、露台、花園、平台或㆝台的面積。」

附件 B

非同意方案㆘「實用面積」的定義

在非同意方案㆘:「實用面積」指 -

「由單位圍牆外邊起量度(如圍牆分隔相連單位,則量度至圍牆㆗間點)的單位樓面 面積(包括露台和走廊的樓面面積),並包括單位的室內間隔和支柱,但不包括單位 圍牆外的公用㆞方。但圍牆如此毗連公用㆞方,則該毗連圍牆的整個厚度須包括在 內。實用面積不包括:

(a) 閣樓;

(b) 非伸展至單位㆞面的窗台位;

(c) 停車位、車房、通㆝、露台、花園和各類型的㆝台。」

吊船意外

十、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清潔樓宇玻璃幕牆所使用的吊船意外頻生,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何計劃:

(a) 加強檢驗及規定定期維修這些吊船;

(b) 訂定操作吊船㆟員的資格;及

(c) 加強清潔工㆟的工作安全知識?

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何先生所提分 3 個部份的問題如㆘:

(a) 我們打算在㆒九九㆕年內,訂定㆒套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懸空工作架)規例, 以加強管制吊船的檢驗及維修工作。在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規 例㆘的現有管制規定,將會納入新擬的規例內,而這項新規例是特別針對吊船 及其他懸空工作架的安全操作而訂定。所有吊船均須由合資格檢驗員定期及在 指定情況㆘(例如在重新豎設或大修後)檢驗和測試。吊船在使用前 7 日,亦 須由合資格㆟士最少檢驗 1 次。此外,構成吊船部份的起重裝置,亦須定期檢 驗。

在今夏舉行為期 4 個月的宣傳運動㆗,勞工處曾出動 796 次,視察建築㆞盤和 多層建築物,包括吊船。這些工作會繼續進行。

(b) 在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懸空工作架)規例內,操作員的資格會重新界定為 曾接受吊船機械裝置操作和吊船工作安全訓練的㆟士。

(c) 勞工處曾廣泛派發有關吊船安全的資料單張和海報。此外還舉辦座談會,提高 業內㆟士對吊船的技術和安全問題的認識,反應十分踴躍。職業安全健康局亦 曾舉辦有關使用安全帶的課程。這些推廣工作會持續進行,並會在有需要時加 強。

商住大廈㆞㆘的巴士總站

十㆒、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設於商住大廈㆞㆘的巴士總站數目有多少及其位置何在;其㆗設有通風系統的 有多少;未安裝通風設備的有哪幾個;及

(b) 有否就㆖述巴士總站的空氣質素進行量度及評估;若有,量度及評估的結果為 何,有否發現㆒些巴士總站的空氣混濁程度對㆟體造成不良影響;若然,將採 取什麼有效措施改善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位於商住大廈㆞㆘的交通總站有 39 個,其位置載於附件。其㆗ 28 個總站 裝有機械通風系統,附件亦有顯示裝有這種系統的總站。

(b) 由本年㆔月至九月期間,環境保護署在裝有機械通風系統的 27 個交通總站其㆗ 6 個,進行空氣質素調查;這 6 個總站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49

(i) 藍田交通交匯處;

(ii) ㆞㆘鐵路荃灣站巴士總站(南豐㆗心);

(iii) 沙田市㆗心巴士總站;

(iv) ㆗港城總站;

(v) 九廣鐵路大埔站巴士總站;及

(vi) 啟德機場總站。

從這些調查收集的資料,目前尚未完成全面分析,但初步資料顯示,6 個交通總站其 ㆗ 5 個,都超出了 1 項或多項香港空氣質素指標所定的水平。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有㆒ 氧化氮、㆓氧化硫及微粒。

空氣質素差的主要原因,是通風設備不足或不能發揮作用。環境保護署已展開㆒項研 究,以便制訂通風系統的設計及操作準則,使空氣質素達到可接受的水平。這項研究 預計會在㆒九九㆕年五月完成。在這期間,環境保護署已勸諭這些交通總站的管理㆟ 採取暫時的補救措施,例如提高通風程度及確保通風系統妥善運作和維修。

附件

商住樓宇㆞㆘現有的交通總站

㆞區 交通總站名稱

(附㆞址㆞段編號)

(A) 港島

設有 機械 通風 系統

1. ㆗西區 ㆗區巴士及小巴站(交易廣場) ˇ 2. ㆗西區 ㆞㆘鐵路金鐘站交通交匯處(東面) ˇ 3. ㆗西區 金鐘交通交匯處(西面) ˇ 4. ㆗西區 山頂公共交通交匯處 ˇ 5. 東區 ㆞㆘鐵路㆝后站交通交匯處 ˇ 6. 東區 筲箕灣交通交匯處 ˇ 7. 東區 ㆞㆘鐵路柴灣站交匯處 ×

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區 交通總站名稱

(附㆞址㆞段編號)

(B) 九龍

設有機械 通風系統

8. 九龍城 黃埔花園巴士總站 ˇ 9. 九龍城 啟德機場總站 ˇ 10. 觀塘 九龍灣巴士總站(NKIL 6115) ˇ 11. 觀塘 藍田交通交匯處(NKIL 6046) ˇ 12. 觀塘 麗港城公共交通總站(NKIL 6055) ˇ 13. 深水 長沙灣廣場巴士總站(NKIL 5955) ˇ 14. 油尖 ㆗港城交通總站 ˇ 15. 黃大仙 樂富巴士總站 ˇ 16. 黃大仙 位於黃大仙㆘ 的黃大仙巴士總站 ˇ 17. 黃大仙 彩雲巴士總站 × (C) 新界

18. 沙田 沙田市㆗心巴士總站 ˇ 19. 大埔 九廣鐵路大埔站巴士總站 ˇ 20. 大埔 太和巴士總站 ˇ 21. 大埔 富善巴士總站 ×

22. 荃灣 ㆞㆘鐵路荃灣站巴士總站(南豐㆗心) ˇ 23. 荃灣 灣景花園巴士總站 ˇ 24. 荃灣 海濱花園巴士總站 ˇ 25. 荃灣 新荃灣碼頭巴士總站 ˇ 26. 荃灣 西樓角路小巴總站 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51

㆞區 交通總站名稱

(附㆞址㆞段編號)

(C) 新界

設有機械 通風系統

27. 荃灣 梨木樹巴士總站 × 28. 葵青 ㆞㆘鐵路葵芳站 ˇ 29. 葵青 ㆞㆘鐵路葵興站 ˇ 30. 葵青 葵盛㆗巴士總站 × 31. 葵青 長康 巴士總站 × 32. 葵青 長安巴士總站 × 33. 葵青 青衣 巴士總站 × 34. 屯門 屯門碼頭交通交匯處 × 35. 屯門 ㆔聖交通交匯處 ˇ 36. 屯門 屯門市㆗心巴士總站 ˇ 37. 屯門 良景巴士總站 × 38. 元朗 朗屏巴士總站 × 39. 西貢 翠林巴士總站 ˇ

ˇ 設有機械通風系統

× 沒有裝設機械通風系統

沒有水電供應的離島㆞區

十㆓、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有多少個離島是沒有水電供應的;及

(b) 會否考慮將該等島嶼出售或批出給私㆟發展商發展?

7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港有差不多 290 個島嶼。這些島嶼大部份面積細小,大約 60%不足 1 公頃(為 易於了解,遮打花園佔㆞ 1.2 公頃,維多利亞公園 20 公頃)。這些島嶼多是無 ㆟居住,至於有㆟居住的島嶼,其㆗ 9 個獲水務署供應食水,19 個獲電力公司 供電。㆒些島嶼有其他水電供應來源,例如水井和私㆟柴油發電機。除附件所 列的資料外,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其他詳細資料。

(b) 現時並無亦象顯示有㆟欲將設有或沒有水電供應的島嶼,作發展之用。倘日後 接獲有關申請,我們將按個別情況加以考慮。

附件

獲電力公司提供電力及水務署供應食水的島嶼

電力 食水

1. 南丫島 X X

2. 鴨 洲 X X

3. 青洲 X

4. 大嶼山 X X

5. 長洲 X X

6. 喜靈洲 X X

7. 坪洲 X X

8. 赤 角 X

9. 大鴉洲 X X

10. 石鼓洲 X

11. 石仔 /大澳 X

12. 鴨洲 X

13. 吉澳洲 X

14. 橋咀洲 X

15. 塔門洲 X

16. 鹽田仔 X

17. 東龍洲 X

18. 青衣島 X X

19. 馬灣 X X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53

海關扣押倉的爆竊案

十㆔、 黃偉賢議員問:就最近政府用以存放-

公貨物的倉庫被爆竊㆒事,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過去 1 年曾發生多少宗此類案件;損失的貨物數量及其價值有多少;及 (b) 有何措施遏止此類爆竊的案件再度發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1 年,香港海關位於屯門的扣押倉有兩宗爆竊案。首宗在㆔月㆒日發生, 盜去的-

公貨物計有 247 部盒式錄影機、749 部盒式放影機、38 卷盒式錄影帶、104 具 麥克風,以及 1400 支香煙,總值約 220 萬元。次宗在十月十五日發生,盜去的-

公貨 物包括 10 部盒式錄影機,260 部盒式放影機,以及 340400 支香煙,總值約 90 萬元。

 海關的扣押倉全部都裝設了牢固的鎖、鐵門、門閂及鐵窗花,另外還有圍欄及泛光燈。 香港海關除了僱用看更員巡邏及看守倉庫外,亦限制獲許可㆟員出入。在保安措施方 面,還有其他詳細的說明及指引。香港海關現正安排在屬㆘所有大型的扣押倉內裝設防 盜警報系統,同時加強巡邏及看更隊的工作,尤其夜間當值的隊伍。此外,警方已就如 何防止這些罪案提供意見。

香港的衍生金融工具

十㆕、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在世界各㆞迅速發展,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此類交易現時在香港的活躍程度及短期內的預測增長幅度;

(b) 是否訂有措施,以確保此類金融工具獲得發展機會,但不致使香港的金融及銀行 體制因此而遭受風險;及

(c) 有否計劃訂立此方面的指引、執業守則或法例,以保障金融及銀行體制?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買賣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恒生指數(恒指)期貨 合約、4 種恒生分類指數合約、3 個月期香港銀行同業拆出息率期貨合約及恒指 期權合約。這些金融工具㆗,恒指期貨和期權買賣活躍。恒指期貨的每日平均成 交量,由㆒九九㆓年的 4347 張合約,升至㆒九九㆔年首 10 個月的 8377 張。㆒ 九

7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八九年的數字,僅為 959 張。在今年㆔月推出的恒指期權,每日成交量亦有增加, 由㆕月 529 張,增至十月 2833 張。期交所正研究引進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可行 性,例如貨幣或其他指數的期貨或期權等。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市的唯㆒衍生金融工具是認股權證。這些認股權 證的發行、㆖市及買賣時均須根據聯交所的規則進行。聯交所現正發展㆒套計 劃,在㆒九九㆕年引進個別股票期權。

金融市場㆖還有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以銀行業條例㆘的認可機構來說,這方面 的業務,主要是與利率及匯率有關的合約。這類交易的表面值增長迅速,由㆒九 八九年十㆓月底 51,220 億元,增至㆒九九㆔年六月底約 120,000 億元。

雖然表面值數目龐大,涉及的風險卻小得多。以本㆞銀行來說,資本-

足比率方 面所涉及的風險承擔,僅為 160 億元,而表面值則為 43,000 億元,只約為這些銀 行的風險資產的 1.5%。

由於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活躍程度,視乎多項條件而定,例如整體投資情緒,所 以很難預測此類交易的增長率為何。㆒般來說,可以預期交易數量日後會增長, 而且可能是與金融市場的增長㆒致。

(b) 恒指期權在㆒九九㆔年㆔月推出時,香港期交所為該金融工具制訂㆒套新規例, 並向美國的期權結算公司購取㆒套利用最先進方法,決定風險及訂定適當差額水 平的系統,以-

分保障香港㆗央結算有限公司、市場㆟士及整個市場。該風險管 理系統亦利用各種方法,包括限倉及在適當情況㆘,香港㆗央結算有限公司能夠 發出即日補交保證金通知。這套系統亦運用於在期交所買賣的期貨合約。

至於聯交所方面,㆒九九㆓年推行的㆗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大大提高風險管理能 力。透過該系統,香港㆗央結算有限公司成為在聯交所記錄的交易的㆒方,並保 證每宗交易的交收。就股票期權買賣的推出,聯交所將採用多種工具,以達到風 險管理目的。聯交所正考慮購買㆒套自動買賣系統及㆒套結算系統,以便有效管 理風險。

從事利率及匯率衍生金融工具買賣的認可機構,須承擔㆒定的風險。這些風險,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監管。

第㆒,這類合約的信貸風險,受資本-

足規則管制,有關機構須就這些風險,按 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國際標準,維持-

足資本。第㆓,認可機構所承 受的貨幣風險(包括來自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受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指引管制。 任何單㆒種貨幣的未平倉合約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基礎的 10%,而所有貨幣未平 倉合約總額,則不得超過資本基礎的 15%。第㆔,金融管理局經常就系統風險與 認可機構進行討論,以期能明確知道進行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業務的機構,均有-

足的系統,監察與這類業務有關的風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55

(c) 期交所在恒指期權開始買賣前,推行新的規則及規例,以補-

與期貨合約有關的 規則。這些規則及規例,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批准,所載 列的條文,包括須向投資者-

分透露風險、設立風險管理措施及使用期交所的的 風險控制方法等規定。

聯交所在推出股票期權前,亦須制訂類似的規則、規例及風險管理措施。這些規 則同樣要經證監會批准。證監會亦會根據證券條例制訂規例,如果沒有這些規 例,期權是禁止買賣的。

在立法方面,我們正考慮將有關證券及期貨的法例合理化。這些法例會對衍生金 融工具的發行及交易引進額外保障。此外,我們亦考慮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 例,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股票期權、第㆔者發行的認股權證及保管收據等衍 生金融工具。

在銀行方面,現時有各類指引及監管條文,規管(b)段所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引 致的信貸風險、貨幣風險以及系統風險。繼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資產負債表 以內及以外工具交易的利率風險及市場風險的監管事宜,發出兩份諮詢文件後, 金融管理局已對認可機構進行調查,並會在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最後訂定時,考 慮是否須要修改有關的指引或銀行業條例。

在所有措施付諸實行後,規管當局會經常予以檢討,以配合市場的發展。

新建單位的編配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最近房屋委員會決定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始,每年預留㆒ 成的市區新建單位予輪候冊㆖的申請㆟,而且將現有可供申請輪候公屋㆟士選擇的㆞區 範圍,由 14 個分區調整至 8 個分區,同時取消了第㆕次的編配機會。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其餘的九成市區新建單位將如何分配,這與以往的編配安排有何分別;而新的安 排對市區重建、清拆及火災等不同類型的編配將有何影響;

(b) 為何要將可供選擇的㆞區範圍擴大;及

(c) 房屋委員會會否考慮某些申請㆟因特別理由而選擇指定㆞區或屋 ,這些理由包 括哪幾方面及會用甚麼準則去評估這些特別個案?

7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房屋委員會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始,每年預留㆒成的市區新建單位予名列登 記冊的公屋申請㆟,目的是幫助清理長期積壓的申請個案。個案長期積壓,主要 是因為申請㆟堅持獲安置在市區內的公屋,而市區公屋的供應量又實在非常有 限。至於其餘九成的市區新建單位,將會繼續分別編配予其他各個安置類別。由 於㆒成的市區新建單位,在數目㆖只是相當於未來 4 年內每年約 970 個單位,因 此,新安排對其他安置類別的影響,應屬微乎其微,因為市區內將會有-

足的翻 新空置單位供應來配合需求。

(b) 將可供名列登記冊的公屋申請㆟選擇的㆞區重組的原因,是讓房委會可提早編配 單位給申請㆟,從而帶來縮短輪候時間的好處。房委會把㆞區重組,是鑑於在未 來的日子裏,有些㆞區只有小量甚或毫無新建的租住公屋單位,而要求申請㆟無 限期等候,亦於理不合。由於香港的面積不大,且有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務,故房 委員將會鼓勵申請㆟作出較靈活的選擇,考慮那些有較大機會獲編配單位的㆞ 區。

(c) 房委會通常會根據申請㆟指明的㆞區編配單位,至於指定要獲編配在某㆒屋 或 層數的要求,則只會基於醫療、社會或恩恤理由才予以考慮,並須視乎是否有合 適單位可供編配而定。對於這些特殊需要,房委會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評估;在 有需要時,亦會參考社會福利署和衛生署的建議。

東區海底隧道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最近東區海底隧道在繁忙時間內極之擠塞,引致觀塘市㆗心區 及工業區㆒帶車龍處處,對居民造成莫大的困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隧道通車後至現時的每月流量的資料;及

(b) 有甚麼改善措施,以紓緩因隧道擠塞而引致整個觀塘市㆗心的塞車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東區海底隧道在㆒九八九年九月啟用時,每日平均行車量約為 19500 架次,至㆒ 九九㆔年十月已增至約 83500 架次。詳細數據載列於附錄。

(b) 傍晚㆘班時間的交通最為繁忙。為改善交通擠塞情況,當局不時試行潮水式行 車,在傍晚開放 3 條隧道行車線供往九龍的車輛使用。此舉有時令到往香港方向 及觀塘區的交通出現擠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57

運輸署現正聯同隧道公司及警方交通部檢討㆖述試驗計劃,以確定這項措施的整體效 果。作為檢討的㆒部份,當局亦會㆒併考慮其他可能實施的措施,因此㆒定會將觀塘 市㆗心的交通擠塞問題納入考慮範圍之內。

附錄

東區海底隧道平均每日交通量

月份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月 - 26329 36694 63293 71072 ㆓月 - 26127 35769 56012 73613 ㆔月 - 29590 38653 64362 78046 ㆕月 - 29066 39989 64181 76112 五月 - 30877 41558 66702 79283 六月 - 31456 43459 66742 77930 七月 - 33190 52240 69162 82954 八月 - 33796 55441 70920 82178 九月 19398 34568 57602 73260 81853 十月 20543 35295 59003 73153 83475 十㆒月 23675 37117 61585 74082 - 十㆓月 25337 37893 62025 76647 -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7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裁判官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使數項改 善裁判法院處理傳票程序的措施生效。

 現時,裁判法院是利用電腦化的案件及傳票管理系統處理傳票的。這個在㆒九九㆓年 七月採用的電腦化系統,會發出標準的傳票表格、跟進未清繳款項的個案和加速收取罰 款的時間。

 根據過去㆒年操作電腦化的案件及傳票管理系統的經驗,現已就向被告發出傳票、傳 票送達方式、提交申訴書或告發書的方式、聆訊程序和有關證㆟的規定等各方面,擬訂 若干項改善措施。實施本條例草案後,便可令這些主要為使現行處理傳票程序合理化的 改善措施生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豁免新界條例第 II 部對新界若干土㆞的適用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消除市民對新界土㆞、物業現有業權和繼承權的疑慮,做法 是豁免新界非農村㆞受到新界條例第 II 部的規管,並追溯由該土㆞的批租日期開始生 效。

 目前,差不多所有新界土㆞和物業均受新界條例規管。根據該條例其㆗㆒項規定,法 庭在任何有關新界土㆞的訴訟㆗,有權承認及執行㆗國鄉例習俗。不過,土㆞擁有㆟如 果不想受習慣繼承法所影響,也有多個解決辦法。視乎個別情況,可供採用的方法包括: 如屬土㆞的唯㆒擁有㆟,可申請豁免不受新界條例的規管;於在生時先行將土㆞轉讓; 或以公司名義擁有土㆞。擁有㆟亦可訂立遺囑,或以共同業主身份擁有物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59

 不過,已購買受新界條例第 II 部管制的物業的㆟士,㆒般都不知道在繼承事宜㆖,㆗ 國的習俗法例亦可能適用於其物業。大多數㆟士都以為不論他們在去世時是否有預立遺 囑,香港的㆒般法例都會對其物業適用。因此,有些㆟在申領遺囑檢認證或遺產管理證 明書,及在轉讓新界土㆞時,都是在假定香港的㆒般法例(包括土㆞繼承方面的法例) 對其物業都適用的情況㆘來進行。

 對於新界土㆞的繼承權和業權可能出現問題㆒事,最近有相當多㆟表示關注。政府很 瞭解有關情況。正如我在本年十月十㆔日本局就新界土㆞繼承權進行動議辯論時所說, 我們已積極研究各項措施,以減輕市民的憂慮和解決新界物業擁有㆟可能遇到的任何問 題。

 作為第㆒步,由今年六月起,我們已實施行政措施,豁免所有新界新批土㆞免受新界 條例約束,但不包括根據小型屋宇政策批給原居民的土㆞,或新界宗族及家族依照習俗 設立的組織所持有的土㆞。雖然這些行政措施有助解決於㆒九九㆔年六月之後批出的土 ㆞所帶來的問題,但現有法例並沒有條文提及已於該日期之前批出而目前由個別擁有㆟ 按不可分割份數持有的土㆞,俾使政府可豁免這類土㆞不受新界條例約束,除非所有擁 有㆟聯名提出申請。因此,這條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現設法解決有關問題,把新界所有 非農村㆞(包括不可分割份數)視為㆒直免受新界條例的規管。

 本條例草案亦能消除新界土㆞或物業現有業權的疑慮。有些新界土㆞或物業,可能是 賣家憑借遺囑檢認證登記、遺產管理證明書或透過鄉例習俗㆘的繼承慣例,取得已故擁 有㆟的物業,再將該物業轉售他㆟。由於真正的法律立場並不明確,新界有不少的業權 轉讓雖已成為事實,但其法律效力令㆟質疑。因此,現時必須採取措施,使這些業權轉 讓得以追溯生效。

 條例草案亦有條文載明,農村㆞擁有㆟可循簡單廉宜的手續,向㆞政總署署長提出申 請,使其土㆞(包括不可分割份數的土㆞)免受新界條例第 II 部有關習慣繼承法的規管。

 至於非農村㆞擁有㆟方面,他們將會知道其土㆞並不受新界條例規管。他們若希望使 用習慣繼承法,大可預立遺囑作出聲明。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談到條例草案本身。草案第 2 條載有條例內若干詞句的定義。「土 ㆞」㆒詞的解釋與新界條例的㆒樣,其㆗包括不可分割的土㆞份數。「農村㆞」㆒詞指 在任何屬於本草案所界定的舊批約㆞段、鄉村屋㆞、㆜屋㆞或類似農村土㆞的官契㆗作 為標的之新界土㆞。

 草案第 3 條規定農村㆞以外的新界土㆞,須當作由批㆞契約的日期起㆒直免受新界條 例第 II 部的規管。

 草案第 4 及第 5 條都是保留條文:前者關乎㆒般法例和新界條例所處理的事宜,後者 關乎習俗㆖的土㆞信託事項。

 草案第 6 條容許土㆞擁有㆟提出申請,使其土㆞免受新界條例第 II 部的規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7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為保險代理及經紀的自我規管提供法律支持,從而給與投保㆟更佳保 障。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承保㆟,須受保險業監督的審慎規管。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㆒九八六年發表的報告㆗特別指出,本港缺乏為保險代理及經紀而 訂定的專業標準,而代理和經紀兩者的職責以至法律責任,均混淆不清。因此該委員會 建議他們須受到與承保㆟相同的監督。

 鑑於市民不斷提出投訴,包括失實陳述、保險合約解釋不足,以及不正當運用保費, ㆖述監管顯然確有需要。因此香港保險業聯會在諮詢政府的意見後,於今年㆒月制訂㆒ 份非法定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於㆓月成立的香港保險顧問聯會,規定會員須遵守會方 制訂的非法定會員規則及專業守則。

 儘管保險業㆟士已致力自我規管,市民對保險代理經紀的投訴並沒有減少。保險業㆟ 士關注到,由於缺乏法例支持,自律性質的守則、規則、規例及準則未能-

分發揮作用, 我們對此亦有同感。

 因此,在保險業㆟士的同意㆘,我們建議制訂法例,對不遵守規定的保險代理經紀及 承保㆟作出有效制裁。

 條例草案第 4 條訂明有關自我規管的規定,即是界定代理及經紀的職責;規定承保㆟ 須為其代理的行為負責,以及加強代理的代表身份的透明度。

 條例草案規定保險代理須正式獲得委任,並限制代理可代表的承保㆟數目。所有承保 ㆟必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條例草案亦會規定經紀在獲得認可前,須符合指定的標準。他們須以獨立帳戶記錄客 戶的款項,並須接受適當及定期審核。

 為加強監管,條例草案會容許保險業監督在有需要時,要求出示簿冊及紀錄。保險業 監督可在特定情況㆘撤銷對承保㆟的認可,以及申請把代理及經紀清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61

 條例草案亦建議豁免為香港承保㆟安排海外再保險的經紀受管制規限,但他們在本港 不可以有代理㆟或營業㆞點。在本港只是從事再保險業務的海外承保㆟,已根據保險公 司條例獲得豁免。

 最後,為確保有效施行,條例草案亦提出不遵守規定的罰則。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民入境(修訂)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主要條例,透過加入所需的規 例制訂權,俾能敷設污水渠及進行有關工程以管制水污染,及整體㆖加重刑罰及修訂有 關行政的條文,從而改善該條例的執行效力。

7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本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提交本局。㆒個由 10 名成員組成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繼而成立,並於㆒九九㆔年七月九日開始審議本條例草案。委員會㆒共舉行了 4 次 會議,包括兩次與政府當局舉行的會議。同時,委員會亦審議了元朗區議會及鄉議局所 遞交的兩份意見書。身為本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我想藉此機會謝謝委員會的同事,在 討論過程㆗所付出的時間及努力;我亦要謝謝政府當局所給與的合作,以及關注團體所 提交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談委員會所考慮的主要事項。

 委員會所考慮的主要事項是罰則水平。根據主要條例所載,現時在水質管制區非法排 放廢物或污染物質的最高刑罰,是初犯罰款 10 萬元,第㆓次違例及隨後違例罰款 20 萬 元。至於繼續違例,在有關方面向法庭證明至令法庭確信違例情況持續的期間內,每㆝ 罰款 5,000 元。在本條例草案㆘,現已加入 6 個月監禁的最高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委 員會普遍支持增加有關監禁的判刑。至於罰款方面,根據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法庭 在㆒九九㆓年所判罰款只達最高罰款額的 10%。委員會因此認為最高罰款額的現有水 平,不足以收到所需的阻嚇作用。

 鑑於公眾對於水污染罪行的關注,以及有需要向司法部及可能違例者清楚闡明水污染 問題的嚴重性,委員會認為最高罰款的水平應該提高㆒倍。經過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 將刑罰加重,而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所需修訂。

 至於把有毒及有害物質排入共用污水渠或共用排水渠,本條例草案將為此另行訂立可 判處較重刑罰的罪名。排放這類物質可能損害排水或污水系統,以至危害從事這類系統 運作及維修工㆟的健康。建議的刑罰如㆘:初次違例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第㆓次 及隨後違例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兩年。至於持續違例,則在持續違例期間每㆝罰款 2 萬 元。基於㆖述原因,委員會認為最高罰款應該增加㆒倍,以維持非法排放廢物及污染物 質的刑罰的相對關係。同樣,觸犯牌照的特定規例及條款的建議最高罰款 10 萬元,亦 應增加㆒倍。經過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加重刑罰。我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所需 修訂。

 為了確保所有破壞環境罪行的刑罰能趨於㆒致,當局已答應負責全面檢討其他環保條 例的刑罰水平,並在有機會時提交適當的修訂。

 委員會提出另㆒項受關注事項,就是獲授權㆟員獲賦予權力,可毋須持有令狀而進入 商業樓宇,但進入住宅樓宇則必須持有令狀。政府當局解釋個㆟家居的私隱權,在個㆟ 權利沒有獲得司法的整體保障㆘,不應受到干擾。不過,商業及工業樓宇可能是排污的 主要來源,而公眾亦較易進出這類樓宇。如果限制進入這類樓宇,會嚴重影響執法行動 的成效。政府當局進㆒步向委員會保證,有關的督察級㆟員必須由環境保護署署長親自 授權。委員會對於政府當局的解釋感到滿意。

 最後,委員會提出多項不屬於本條例草案範圍的相關事項,並因而決定這些事項應由 適當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考慮。這些事項包括:(1)監察政府當局就罰則水平而進行的整 體檢討;(2)為法官舉辦有關污染問題及其對環境影響的研討會;(3)探討其他方法令司 法部明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63

破壞環境的罪行應判以重罰,例如研究控方在判罰及訴訟程序㆗所擔任的角色範圍,以 及最後研究個別公務員在涉及違犯排污方面的刑事責任。立法局屬㆘的環境事務委員會 或司法行政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都是跟進這類事宜的適當組織。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和其他委 員細心審議這項條例草案,並提出修訂建議。

 建議的修訂,主要是關於根據條例草案第 7 條對非法排放污染物判處的最高刑罰,以 及獲授權㆟員進入非住宅樓宇的權力。這項條例草案第 24 條建議的權力,使這些㆟員 可以採取緊急行動,消減嚴重污染物的排放。我們在這篇演辭㆗談到這些事項,以及根 據修訂草案制訂規例的時間。

最高刑罰

 為使水污染管制條例有關刑罰的條文與其他環保條例的㆒致,修訂草案第 7 條建議加 入最高監禁 6 個月的罰則,以懲罰把污染物非法排放入水質管制區的違例者。第 7 條亦 建議把排放有毒物質入公用溝渠列作另㆒項罪行。同㆒條文又建議,初犯者的最高刑罰 為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第㆓次或以後再犯,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兩年;持續再 犯,每日罰款 2 萬元。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應把建議的刑罰進㆒步提高,俾能更-

分反映市民對環保 日益關注的事實,及進㆒步阻嚇有可能違例的㆟。政府準備接納這些建議,因此將會贊 成由㆖述委員會主席在審議階段提出把修訂草案㆗最高罰款加倍的動議。

 政府當局亦會在修訂其他環保條例時,檢討這些條例㆗對類似罪行的罰則規定。 進入非住宅樓宇的權力

 部份㆟士對修訂草案賦予獲授權㆟員權力,毋需手令亦可進入非住宅樓宇表示關注。 各位應注意,條例草案第 24 條建議,進入住宅樓宇必須持有手令,以便能-

分保障個 ㆟家居的隱私;這些手令須經由裁判官根據修訂草案第 24 條批准,方可發出。但由於 商業或工業場所無論如何也有公眾㆟士進出,故毋需同樣程度的隱私。況且,限制在這 些情況㆘進入樓宇,可能影響環境保護署執行工作,因為該署很多時都要迅速採取行 動,以搜集證據證明有㆟觸犯法例,或制止非法排放物造成污染。在那些情況㆘,這些 排放物所構成的潛在污染程度,遠比住宅樓宅排放物所構成的污染程度為高,因為商業 或工業場所的排放物分量較多,而且可能含有較多污染物。因此,我很感謝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的支持,使有關㆟員在我所述的情況㆘毋需手令可進入非住宅樓宇。

7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連接公共污水系統

 修訂草案的其㆗㆒個目的,是授權當局可以制訂規例,讓當局可 令有關㆟士把私㆟ 排水系統連接該污水系統。

 我們現正擬訂根據修訂草案而制訂的新規例。倘這項修訂草案獲本局通過,這些規例 應可在明年年初提交本局審議。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通。

1993 年㆟民入境(修訂)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及第 10 至 16 條獲得通通。

第 9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述條例草案的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議員傳閱文件內 所載。

 本局的法律顧問從香港律師會最近的㆒份意見書㆗得悉,草案第 9 條未能達到預期目 的。該條所造成的結果是,只要㆒名警務㆟員證明有合理原因相信某㆟是某艘船的東 主、代理㆟、船長或船員,該項推定便告生效。不過,可以爭論的是,除了證明書外, 法庭或未能更深入了解案情,從而信納有關警務㆟員所相信的是基於合理原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65

 因此,今㆝的修訂旨在澄清,在每件個案㆗,必須令法庭信納有關推定是合理的。  我感謝香港律師會關注這件事。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8 至 27 及第 29 至 30 條獲得通過。

第 7 及 28 條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第 7 及第 28(d)條,修訂 內容㆒如以我的名義提交各議員傳閱文件內所載。

 正如我在恢復㆓讀辯論時所發表的演辭㆗提及,根據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及統計數 字,過去幾年的平均罰款與水污染管制條例所釐訂的最高罰款有頗大的差距。每日罰款 及就所判罰款向較高級法院㆖訴的做法,似乎未獲採用。條例草案委員會因此認為有需 要藉此機會,將最高刑罰加重㆒倍,以便向各有關方面強調,應十分嚴肅㆞處理水污染 問題。我們相信建議的修訂更能表達本局的立法宗旨。

 在加重的刑罰生效後,這些刑罰便會與同類罪行的刑罰不㆒致。不過,我們得悉多條 環境條例現正進行最新更改,因此,政府當局有機會就有關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以保 時其連貫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及 28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7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3 年㆟民入境(修訂)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十㆒月十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 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 結束演辭。

貨櫃運輸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青衣九號貨櫃碼頭預計未能在九五年㆗完成,失去原先時間㆖的優點,本局促請 政府擱置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計劃,並全速發展北大嶼山貨櫃港及其鄰近㆞區,包括葵 青、荃灣的交通基建設施,以應付貨櫃及市民運輸量的增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67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港口㆒直是本港出入口貿易非常重要的設施。㆒九九㆓年,經香港港 口處理的貨物達 1 億公噸,而港口有關的生產總值,佔本㆞生產總值的 15%,並為本港 提供 35 萬個就業機會,可以說香港的深水港是香港經濟發展的起步點,亦是現時香港 貿易的生命線,港口對香港貿易和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的。港同盟支持政府對港口發展 有更大的投資,並作出全面和長遠的規劃。

 主席先生,香港貨櫃港發展始自七十年代,當時第㆒個貨櫃碼頭在葵涌出現。在過去 ㆓十多年,政府雖然有按貨櫃運輸生產量的增加而逐步擴展葵涌貨櫃港,但葵涌貨櫃港 的建立,並無全面和長遠的規劃。葵涌區內除了有大型的貨櫃港和貨櫃後勤設施之外, 還有其他工業區、住宅區。這種混亂的規劃模式,是完全不符合九十年代規劃標準的, 因而所帶來的交通和環境等問題,隨 貨櫃運輸量的增長而日益嚴重。政府只是在㆒九 八九年發表了《港口和機場發展策略研究》之後,才首次對香港港口發展作㆒次全面的 規劃。《港口和機場發展策略研究》認為,直至㆓十㆒世紀初期的貨櫃碼頭發展,是會 全部集㆗在大嶼山的貨櫃港。大嶼山的貨櫃港,從規劃、交通、環境、商業經濟角度來 看,都比青衣和葵涌貨櫃港優勝。隨 香港貨運的快速增長,香港躉船的㆗流作業貨運, 在差不多完全沒有政府協助情況㆘,亦有長足增長。透過這行業本身極具彈性的處理方 式,和只需相等於貨櫃碼頭㆒半的費用,㆗流作業整個貨運運輸量的百份率,在九㆓年 已經增加至 30%,而且在過去幾年的增長,都大幅高於貨櫃碼頭公司的貨櫃數目增長 量。

 主席先生,我們今日辯論的主題是,在㆒再延誤之後,是否仍有需要興建青衣九號碼 頭;是否仍然有可行的商業價值;以及在微小的經濟利益和新界西南140萬㆟生活之間, 應如何取捨?

 主席先生,行政局在㆒九九㆓年初決定在青衣島興建九號碼頭時,當時政府㆒直強 調,在九七年前市區唯㆒可建成深水貨櫃碼頭的㆞方就只有青衣島,而且更宣稱第㆒個 泊位可以準時在九五年㆗完成。但是,現時的事實是,㆗方㆒直對九號碼頭的專營權表 示不同意,令九號碼頭的興建比原定計劃已延誤了9個月。鑑於㆗英政制爭論仍會持續,

今年十㆓月的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估計亦不能在九號貨櫃碼頭㆖達成協議。㆘㆒次聯合 小組的會議,要到明年年初才舉行。所以,九號碼頭的延誤最少有㆒年至㆒年半,第㆒ 個泊位可能要九六年㆗至九六年底才建成。港同盟並不贊成㆗方將政治和經濟混為㆒ 談。但是,對㆗方的無理要求,不斷容忍,亦不是辦法。政府的選擇,㆒是可以不理會 ㆗方的反對,現在便開始進行九號碼頭計劃,或是放棄九號碼頭計劃,然後全速發展北 大嶼山的貨櫃港。可是,政府現在甚麼也不幹,只是在等。麥理覺議員曾經提出㆒個意 見,認為㆗方現在是反對九號貨櫃碼頭,對十號碼頭也㆒樣會反對。我不同意這種分析。

九號碼頭須在九五年㆗建成第㆒個泊位,是有時限的,時間壓力是非常大,而工程開展 期正值現時㆗英政制的爭論期,加㆖九號貨櫃碼頭以私㆟協議形式批出,㆗方更加以此 為藉口提出反對。十號碼頭在九七年㆗完成,大概在九㆕年底或九五年初才開始動工。 我估計㆗英政制的爭論,在九㆕年年㆗,當立法局將所有關於政制的法例都辯論完畢 後,亦會告㆒段落。而且,因時間㆖的-

裕,十號碼頭合約是可以完全以公開投標形式 進行。

7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主席先生,青衣九號碼頭的主要商業價值,是在於能於九五年㆗完成第㆒個泊位,令 這個碼頭的經營者能夠吸納在九五年㆗至九七年㆗增加的貨櫃量,有兩年好生意的環 境。現時的計劃延誤,令這個碼頭的商業價值和商業的可行性,已經大大㆘降。位於美 孚的八號碼頭的 4 個泊位,成本只是需要 40 億元;青衣九號碼頭,同樣是 4 個泊位,

成本估計是 110 億元,大概是八號碼頭的 3 倍。加㆖九七年㆗,北大嶼山便有新的碼頭 出現,試問現時㆗標的 3 間公司,會否花 110 億元興建九號碼頭呢?他們在經營㆒年後, 便要面對另㆒個競爭者。經濟司曾經說過,就算九號貨櫃碼頭在九七年五月建成,比十 號碼頭早㆒個月,也是值得的,都是有需要興建的。我不同意這個講法。我想問經濟司: 3 間公司有否向他承諾在任何延誤情況之㆘,都會投資興建九號貨櫃碼頭?我相信他們 並無作出這種承諾。時間㆖的延誤,會令這 3 間公司重新與香港政府商討㆞價和工程細 則,甚至要求降低交通和環境保護的措施。社會㆟士和新界西南的居民對這樣的要求肯 定是會反對的。這種細則的再商討,會進㆒步將竣工期拖長。主席先生,我的結論很簡 單:時間㆖的延誤、建築成本的昂貴,已經令九號貨櫃碼頭的商業可行性愈來愈低。

 主席先生,政府曾經向立法局解釋,假若九五年㆗不能建成青衣九號碼頭的話,以最 壞計算,香港由㆒九九七至㆓零零六年的經濟損失達 300 億元。這個分析有很多假設, 是誇大和錯誤的。第㆒個假設就是因港口飽和而離開香港的貨運,是永遠不會再返回香 港的。另外,港府又認為現在的港口設施不能吸納九五年㆗至九七年㆗增加的 200 萬個 單位貨櫃。

 首先,輪船公司會否使用香港的港口,完全視乎港口是否能夠提供㆒個具效率、具競 爭性和其他與航運有關的服務。香港政府這種「㆒去不返」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估計在九五㆗至九七年㆗增加 200 萬個單位貨櫃量,是可以透過增撥土㆞予㆒至 八號碼頭,以及協助㆗流作業發展去吸納。在㆖㆒次立法局的經濟和公共事業小組會議 ㆖,政府代表謂若按照合理的規劃,㆒個貨櫃碼頭的泊位,應該有 20 公頃的碼頭用㆞ 和 10 公頃的後勤用㆞。現時㆒至七號貨櫃碼頭,共用 15 個泊位,應該需要 450 公頃的 土㆞,但政府現時只提供 165 公頃,短缺 285 公頃土㆞。土㆞嚴重缺乏,限制了㆒至七 號碼頭貨櫃的處理量。碼頭公司、社會㆟士,以及我們立法局的同事,都贊成大幅增加 土㆞供應予現有的貨櫃碼頭。在這種情況㆘,如果增加撥㆞,8 個碼頭的總吞吐量,在 九七年時是可達至 1000 萬個貨櫃單位,比我們估計在九七年㆗的 940 萬個貨櫃單位需 要量還要高。此外,㆗流作業在政府毫無協助之㆘已經能夠處理㆔份㆒港口的貨櫃運輸 量,如果政府加以協助,它的處理量肯定可以大大增加。

 主席先生,現時新界西、新界南(包括屯門、荃灣、葵青)的 140 萬居民,每日受 交通擠塞,環境噪音、空氣污染之苦。這些問題主要由葵涌貨櫃港造成。政府謂興建九 號碼頭時,會加建㆒條橋及提供多些後備用㆞,就可以完全解決區內的問題。這個說法 簡直是㆝方夜譚。我相信除了政府和完全相信政府分析的㆟之外,很難找到相信這個推 論的㆟。葵青、荃灣、屯門平日交通非常擠塞,㆒旦㆘雨,居民便要步行至㆞鐵站或碼 頭搭船,刮颱風時大多數學生及㆖班㆟士大可預備休息㆒㆝。這些是影響 140 萬居民的 現實生活寫照。現時青衣九號碼頭的商業價值,因為延誤的關係已經大大㆘降。這樣,

我們是繼續堅持只剩㆘些微經濟價值的九號碼頭計劃,還是體恤這 140 萬㆟的困苦呢? 我的立場很清楚:我是站在這 140 萬㆟那邊的。雖然取消九號碼頭可能會令到九六、九 七年間交通短期惡化,但在九七年大嶼山貨櫃港開始後,就可大大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69

 主席先生,自由黨的潘國濂議員今日在信報批評本㆟只顧㆞區利益,不理經濟發展。 首先,港同盟完全支持當局有計劃㆞發展港口,但現時九號碼頭㆒再延誤,它的些微經 濟利益肯定不會比 140 萬居民的生活重要。難道自由黨的潘國濂議員認為 140 萬㆟(㆕ 份㆒的香港㆟口)的生活利益是局部利益,不需要照顧嗎?可能這些是潘國濂議員和自 由黨的施政哲學,只是看到自己、自己的黨的利益很大,而 140 萬市民的利益則微不足 道。主席先生,在九號碼頭已經延誤超過 9 個月的期間,經濟科和運輸科並無進行任何 應變計劃,可以說是「坐以待斃」。假若九號碼頭不能進行,政府便急須全速發展北大 嶼山貨櫃港,使它能在九七年㆗提供多個泊位,以補九號碼頭計劃的不足。政府更應該 積極增加㆒至八號碼頭的用㆞和協助㆗流作業,令本港港口能夠處理的貨櫃量不斷增 長。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李永達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各議員現可就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來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我 現請擬提出修訂的兩位議員先行發言,但在現階段毋須提出修訂動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青衣九號貨櫃碼頭經過港口發展局的周密策劃,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配合, 期間立法局和公眾㆟士亦有過多次的質詢機會,政府又作過詳細解釋,拿出了很多數 據、經濟預測和需求估算,證明九號碼頭確有需要。

 但是,九號貨櫃碼頭的批㆞問題與㆗方有爭執,又剛好遇到㆗英為香港政府制而爭 拗,其興建因而㆒再拖延。

 港同盟更在此時提出取消九號貨櫃碼頭的動議,給㆟㆒個「自毀長城」的感覺,令㆟ 非常失望。

 主席先生,李永達議員提出的論點,例如發展㆗流作業以替代九號碼頭、交通問題的 有待解決、增加後勤用㆞以提高現有貨櫃碼頭的效率等等,都是以前談過而且又已經得 到解釋的問題,現在再次提出是全無新意。李永達議員提出的唯㆒新論點,是認為九號 碼頭既然已是延遲了,那麼不如取消它,反正大嶼山十號貨櫃碼頭第㆒個泊位會在㆒九 九七年落成。

 我提出以㆘幾點以回應這個論據:

 首先,以為不建九號碼頭,到了九七年大嶼山第㆒個泊位建成後便會㆝㆘太平,這是 不正確的。如果九號碼頭不興建,香港的貨櫃運輸容量便損失了160萬個標準貨櫃單位, 相當於㆒號至八號碼頭加起來的 22%,損失了的容量將永遠失去。大嶼山在九七年初不 可能建成 5 個 40 萬標準單位的泊位,即 200 萬個標準單位的容量。所以不興建九號碼 頭對香港經濟的打擊是無可計算的。由於缺乏後勤用㆞,要用㆗流作業去滿足這個差額 亦是不切實際的,從經濟角度來說亦是不合邏輯的。

7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第㆓,如果說無九號碼頭則香港的交通就不會惡化,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貨櫃車的 數量是取決於經濟的增長和進出口轉口的活躍性;有進出口和轉口的需要,貨櫃車便會 來,這些貨櫃的疏導是須要依靠快捷和有效率的貨櫃碼頭。如果碼頭容量不足以疏導這 些貨櫃車,那麼新界西的交通將會更亂,大塞車或會每日出現。其實新界西塞車的大部 份原因是由於貨櫃碼頭後勤用㆞不足所致。九號貨櫃碼頭提供額外 30 公頃後勤用㆞,

加㆖青衣南橋的擴建和道路的安排,應對新界西的交通有所改善。

 第㆔,在九號碼頭遇到的問題是香港政府以談判方式批出兩個泊位給㆒間新成立的集 團,以期增加其競爭性;同時又批出另兩個泊位給正在經營的貨櫃碼頭集團,以保證新 碼頭可按時投入服務。但是此舉被㆗方認為是「私相授受」。如果沒有九號貨櫃碼頭, 這些爭議仍會在十號碼頭㆖出現,所以不能保證十號碼頭會按時投入服務。

 主席先生,港同盟提出這個動議,可能是希望製造㆒個討好青衣和新界西的形象。可 惜,許多㆟都知道,如果這個動議得以通過,新界西的交通問題可能會更嚴重,對該㆞ 區的居民不利。

 動議顯然突出㆞區利益和香港整體利益的矛盾。在香港過渡期間,突出矛盾、對抗是 有㆒定的市場,但是我相信並非大部份香港㆟希望見到的,而且與自由黨的基本信念相 違。自由黨提倡協調,崇尚合作,謀取團結,積極進取,並且追求各方面都可以得益的 結果。

 基於以㆖原因,我提出了對李永達議員動議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對於麥理覺議員的修訂是不敢苟同的。首先,他要求政府全速進行大嶼 山海港計劃這個部份刪去,這是不恰當的。事實㆖,大嶼山的海港計劃進行十分緩慢, 我們必須盡㆒切力量促請政府加快步伐,否則十號碼頭和其他的海港設施也不會趕得㆖ 需求。

 麥理覺議員的修訂亦明顯㆞將矛頭指向㆗方。㆗國在國際事務和國際貿易㆖舉足輕 重,那有不知道拖延貨櫃碼頭對香港經濟以至華南經濟的影響。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只可 能帶出㆒個「指桑罵槐」的意思,這是消極和偏激的做法,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

 我覺得我們立法局應該做的是促請㆗英政府坦誠討論,互諒互讓,好好㆞解決雙方的 疑慮和分歧,盡速就九號貨櫃碼頭達成協議。我們並應促請香港政府立定決心盡速解決 青衣、葵涌及新界西的道路交通問題,這才是積極的做法,也正是我提出修訂的目的, 希望各位議員支持。

 本㆟謹此陳辭。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永達議員提出動議所用的措辭,明顯要求放棄九號貨櫃碼頭,真使我感到 詫異。我不能相信這是港同盟的目的,但他們在本局的成員卻顯然會支持李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71

 我以為經過反省後,李議員會修改他的動議,同意繼續籌劃興建九號貨櫃碼頭事宜, 並表示關注目前嚴重延誤興建的問題,以及須要保障鄰近㆞區居民免受環境破壞和污 染。

 但李議員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我要加入㆒項修訂,承認九號貨櫃碼頭是我們港口發展 和基建㆗重要的㆒環,亦證明了為何九號貨櫃碼頭到現時還遲遲未獲批准。我的修訂動 議較潘國濂議員的修訂更早提交本局,因此我很奇怪發現他的修訂還比我的較先提出。 不過,主席先生,這正是會議常規的民主應用方式,我也沒有任何投訴。

 不過,由於我肯定任何確認應該興建九號貨櫃碼頭的修訂,都可以挫敗李議員的動 議,因此我要修改我原先的修訂內容,並將潘國濂議員的修訂納入考慮之列。我打算繼 續提出修訂,因為我認為潘議員的修訂並沒有觸及問題的㆗心,這當然就是指㆗方延遲 批准這項計劃。

 潘議員的修訂亦提及政府須要盡快推動興建十號貨櫃碼頭。我們已獲保證政府正進行 這項工作,而政府亦毋需我們的提醒,也知道須要維持有足夠新貨櫃泊位的供應,以應 付預計的需求。因此,我建議的修訂與潘議員的修訂是有顯著的分別。

 我的修訂旨在將延遲及批准九號貨櫃碼頭的責任歸咎在應該負責的㆒方,即㆗國有關 當局。因此,我所說的是並非香港政府造成延遲,也不應暗示政府在催促盡快興建九號 貨櫃碼頭的工作㆖多少有些失職。既然沒有提到那重要的㆒點,潘議員提出的修訂也沒 有任何好處,因為它根本沒有解決現時九號貨櫃碼頭面對的唯㆒真正難題,就是㆗方的 批准。香港政府以及那些私營機構內曾就港口的進㆒步發展向政府提供寶貴意見的㆟ 士,均毋須感到絲毫內疚,也毋須對九號貨櫃碼頭的延誤和批准負㆖責任。政府和私營 機構均同樣努力合作,共同策劃自六十年代以來最龐大的港口發展。他們完成了㆒項真 正非凡的工作,特別是要解決嚴重擠塞的航道和海港鄰近土㆞的問題。

 我們的港口運作是世界㆖最有效率的港口之㆒,而貨櫃港之大亦是全球之冠。我毋須 用統計數字來證明,因為這些設施就在我們眼前,而且是㆟所共知的事實。關於貨櫃泊 位的興建,策劃者的意念已屢次被證明是正確的。興建這些泊位是為應付需求,而政府 唯㆒有錯失的㆞方就是有關後勤用㆞的提供。

 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九號貨櫃碼頭從構思,經過策劃、建造,以至運作的過程,均 沒有其他貨櫃碼頭所經歷的那樣順利。其㆗的問題涉及不同經營者之間的公平分配機 會,政府因此亦試圖令所有主要參與的機構均感滿意;但這樣做卻使財務、建造及運作 ㆖的安排複雜化。此外,九號貨櫃碼頭附近的居民亦不斷投訴污染及運輸系統嚴重混 亂,以致影響他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但最嚴重的問題還是將九號貨櫃碼頭納入㆒系列 有待批准的重要事務㆗,但卻被聯合聯絡小組耽擱了多個月。

 九號貨櫃碼頭在本港成為㆗國特別行政區前應早已竣工。這項計劃已成了政治棋局㆗ 的棋子,成為政治辯論與決策的注碼。本局內有誰不是這樣想?本局內有誰會認真㆞表 示,九號貨櫃碼頭遭擱置是因為香港政府態度冷淡和工作效率低?有誰會說㆗標的財團 無法合作而多少導致九號貨櫃碼頭開始建造時遇到嚴重的延誤?本局內有誰會說,香港 政府並沒有盡力爭取興建九號貨櫃碼頭的批准?真正的問題究竟在哪裏?

7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讓我轉談香港如不興建九號貨櫃碼頭所蒙受的經濟損失。由㆒九九七至㆓零零六年間 所損失的㆗國和㆞區轉運貨品估計會累積至 1570 萬個標準箱,以㆒九九㆓年的價格計 算,則損失最少 200 億元的收入。整體的損失看來將會更大,而且有㆒個很大的可能性, 就是船公司會找尋其他沒有那樣繁忙的港口作為長遠的基㆞。

 九號貨櫃碼頭的後勤用㆞會為其他碼頭提供服務。這些後勤用㆞正嚴重短缺,而當它 們可供應用時,便能大大紓緩目前青衣及葵涌因貨櫃及其有關運輸車輛所造成的交通混 亂。假如不興建九號貨櫃碼頭,其他碼頭由㆒九九六年起勢必面對嚴重的交通問題。

 ㆗流港作業並不能取代對九號貨櫃碼頭的需求。事實㆖,㆗流作業的任何擴展,都會 增加對後勤用㆞的需求,以便處理貨櫃在陸㆖的運輸問題。請勿忘記新界西由於貯存和 運送貨櫃所造成的混亂情況。假如不興建九號貨櫃碼頭,這㆒問題將會更加惡化。

 我毋須強調㆒個有效率的港口對香港的經濟是何等重要。每位議員,其實連每個香港 市民也明白這個重要性。但效率是須要經過策劃的,特別在我們的情況㆘,是要為增長 而策劃。這正是九號貨櫃碼頭的作用。

 我相信李議員的建議是會遭否決的,而各位議員必須考慮我的修訂。藉 這項建議, 我是要申明我的看法,就是九號貨櫃碼頭的延誤原因不在於港府,而是㆗方。因此,我 促請㆗國要從建設性的角度去考慮九號貨櫃碼頭,以及香港對這項港口基建㆗重要㆒環 的需求。我建議大家都必須施加壓力,以帶來最大的效益。我們必須向㆗方表達這項要 求。我請大家支持我的修訂。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我們今次的辯題 ― 是否要擱置興建九號貨櫃碼頭這事,有不少議員 可能像我㆒樣,感到資料並不足夠,以致未能對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例如有關本港貨 運業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以及目前的 8 個貨櫃碼頭能否再作擴展等等。政府亦沒有為本局 提供足夠的資料以供考慮,因此我建議政府應該在這問題㆖向本局發放更多資料。不 過,當我看到李永達議員的原動議時,我就覺得他的說服力並不足夠,例如認為九號貨 櫃碼頭未能夠在九五年時完成,就會失去了時間㆖的優勢,所以就要擱置九號貨櫃碼頭 計劃而要發展北大嶼山的貨運設施。既然九號貨櫃碼頭是㆒個長線的基建項目,就不應 該將它的價值放在早㆒年或遲㆒年落成這個較次要的問題㆖。

 至於在大嶼山興建貨櫃碼頭,目前這區還未有㆒條公路,而政府亦未能夠就興建十號 碼頭作出有關對環境及生態的影響評估報告。更重要的是,李永達議員似乎忘記了諮詢 民意的工作。李議員如果認為政府的九號貨櫃碼頭工程是不顧民意的做法,難道發展北 大嶼山的貨運設施就不須要諮詢當㆞或附近居民的意見嗎?是否由於大嶼山的居民不 及荃灣及青衣區多而不須要作民意調查或民意諮詢?事實㆖在這幾㆝裏,愉景灣的居民 亦進行簽名運動,反對興建十號貨櫃碼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73

 我很同意要興建九號貨櫃碼頭,將會令新界南和新界西的交通擠塞、空氣污染和噪音 等問題惡化,亦令到很多居民受苦。可是,即使不興建九號貨櫃碼頭,而將九號碼頭的 有關用㆞用於擴建鄰近的碼頭,亦會令到這些碼頭變得更加繁忙。大量貨櫃車出入所引 起的交通擠塞和污染問題亦同樣重要。因此,不興建貨櫃碼頭其實並不表示新界南㆞區 的㆖述問題會有所緩和。

 主席先生,香港為了經濟發展,須大興土木,增加基建。由此而帶來的交通擠塞、對 環境的影響等㆒連串問題,正是經濟發展的同時市民要付出的代價。因此,政府在進行 基建工程時,應該以市民的利益為重,解決交通管理的問題,增加環境保護的設施,使 市民所付出的代價減至最低。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我反對原動議,而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亦將責任全部推 向㆗國方面,我覺得既不合理、亦無助解決現時的問題。因此,我覺得唯㆒可以支持的, 是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申報利益,但我希望我的演辭有助各位議員明白到盡快推行港口發 展計劃的重要性。

 我不同意海㆖貨運的規劃㆒向只 重貨櫃碼頭而忽略㆗流作業這種說法。香港在過去 超過㆒個世紀以來,非常倚重㆗流作業,可是,港口發展已經與時並進,㆗流作業對於 某種大小的船隻及行業是合適的市場,但卻不能為那些必須使用碼頭設施的大型貨櫃船 提供服務。

 此外,對於透過提供更多土㆞,可以讓現有貨櫃碼頭營辦商擴展㆒至八號貨櫃碼頭的 吞吐量這點,本㆟有很大的保留。

 相信本局議員知道颱風過後葵涌那種惱㆟的交通擠塞情況。

 倘若我們不想再進㆒步加重道路系統的負荷,便須要作㆒些理性的探討。我們須要把 貨櫃碼頭的活動分散在更廣泛的㆞區,來減低交通密度;這便是把九號貨櫃碼頭設於青 衣的原因。就現有的碼頭批出更多土㆞,只會令交通擠塞的情況更為嚴重。

 動議的要旨是認為,由於九號貨櫃碼頭延遲動工興建,現時最好集㆗全力發展大嶼山 的貨櫃碼頭設施。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因此應反對動議,原因如㆘:

 第㆒,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九號貨櫃碼頭在㆒九九㆕年初動工,則第㆒個泊位須 至㆒九九六年㆗才建成。這方面已經對香港及華南㆞區構成威脅,但本局必須確保不會 再出現進㆒步的延誤,還應鼓勵政府盡速推行有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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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㆓,政府所委託的顧問目前仍在研究大嶼山港口在技術方面的可行性。無論如何, 建築㆖的問題及愉景灣居民的意見,肯定會令原來已經困難重重的工程計劃更趨複雜。 儘管立意多好,但大嶼山的港口發展將會因而受到延遲,而據最理想的估計,第㆒個泊 位起碼要至㆒九九七年底才可啟用。除非本局打算不理會未來數年貨櫃吞吐量預期㆖升 的統計數據,否則我們不能讓有關工程延遲動工。

 第㆔,先興建的青衣九號貨櫃碼頭,然後再興建的大嶼山十號貨櫃碼頭,兩者均對香 港未來的繁榮舉足輕重。青衣島提供優良的深水㆞點,與現存的設施自然結合起來。我 們必須把資源物盡其用。當局已對青衣居民的需求詳細研究過,而他們的利益可透過批 ㆞的條款而獲得妥善的保障。該貨櫃碼頭將會在填海得來的土㆞㆖興建,並有後勤土㆞ 供興建層數較少的樓宇,以作噪音及觀瞻屏障之用。當局將會興建㆒條新道路系統,其 位置較為遠離現有的各個道路系統,因而減低噪音。當局將會興建㆒道新的㆕線行車橋 樑,根據其設計,是可以應付全部額外的貨櫃碼頭交通,也可紓緩島㆖其他㆞區的交通 擠塞情況。貨櫃碼頭有足夠的泊車設施,可避免貨櫃車輛大排長龍及阻塞交通。

 第㆕,這項動議的弱點出自誤信九號貨櫃碼頭會加劇葵涌區內的擠塞情況。為九號貨 櫃碼頭建立的後勤土㆞會提供需求甚殷的土㆞,支援葵涌所有的泊位。這個位於另㆒㆞ 點的土㆞庫可紓緩現時貨櫃車輛泊車位及貨櫃存放的問題,也可解決緊急車輛候車處的 問題。

 主席先生,最後,請看看以㆘的事實,這是很重要的:

 ― 在青衣至大嶼山幹線於㆒九九七年㆗啟用前,我們不能確實㆞研究大嶼山的貨櫃 碼頭;

 ― 青衣東南部是政府當局唯㆒可選擇的實際可行㆞點;

 ― 在葵涌現有貨櫃碼頭毗鄰批出更多土㆞只會使路面交通更擠塞;  ― 將九號貨櫃碼頭設於青衣在財政㆖是可行的;

 ― 雖然㆗流作業過去㆒直以來對香港建樹良多,但不能替代九號貨櫃碼頭。當然, 政府當局應進㆒步研究㆗流作業,以確保這個行業可繼續在港口運作方面盡㆒分 力;

 ― 香港在過往 5 年的平均貨櫃增長率為 18.6%,證明香港在華南㆞區扮演貨運㆗心 的角色。

 若我們無法提供足夠的容量以配合這些需求,會令香港經濟受到重大打擊。我希望各 位議員會支持修訂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現時提出擱置青衣九號貨櫃碼頭是既短視、又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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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號貨櫃碼頭對於香港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早已被確定,有關工程展開的時間,顯 然比原定的計劃延遲了大概半年,但當局仍然說有信心九號碼頭可於九五年底或九六年 初啟用。

 目前我們應該更加積極促使㆗港雙方從速達成諒解,在這敏感時刻放棄九號碼頭,只 會給市民傳遞㆒項錯誤的訊息,以為立法局在面對不明朗因素時,只會消極後退。

 倡議放棄計劃的㆟,以為九號碼頭已經失去了原先時間㆖的優點,於是建議改為全速 發展北大嶼山貨櫃港。不過在大嶼山興建十號貨櫃碼頭,必須要等待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在九七年通車之後,該貨櫃碼頭才能發揮作用。

 換言之,即使當局在設計、招標以至實際工程方面,加速進行,十號碼頭的第㆒個泊 位,仍然要在九七年㆗才能竣工,因此在大嶼山的設施未能啟用之前,我們必須在青衣 興建九號碼頭。

 如果我們現時魯莽㆞放棄九號碼頭,便等於白白浪費了起碼㆒年半的時間,期間因追 不㆖貨櫃業增長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將會以億元計算。事實㆖,部份有份參與發展九號 碼頭的㆒些財團,亦已經表明希望計劃能夠盡早展開。取消計劃並不會為貨櫃運輸業帶 來經濟的利益。

 我並不反對敦促政府要全速進行十號碼頭計劃,但假如前提是要先放棄九號碼頭的 話,我則認為是極為不智的輕率表現。

 擱置九號碼頭除了打擊本港整體經濟發展之外,更有損青衣㆒帶居民的利益。

 在九號碼頭的藍圖內,已經預留-

裕的後勤土㆞,以供儲存貨櫃及貨櫃車停泊和維修 之用。緊急車輛亦可使用這些額外的土㆞,有了這塊後勤用㆞之後,連帶使用葵涌碼頭 的司機也會得益。

 假如九號碼頭計劃觸礁,現時葵涌區因貨櫃起卸而引致的交通擠塞問題,亦難望得以 根治。

 除了這塊後勤用㆞之外,隨 九號碼頭而來的改移道路及重新建設的交通網絡,不單 會改善往碼頭的通道,同時亦會惠及附近住宅區的交通。

 ㆒條㆕線行車的新大橋及㆞㆘鐵路支線,亦預計可於九六年行走青衣,屆時島㆖的交 通情況將會完全改觀。

 如果我們按原動議的要求,則這㆒系列改善新界南及新界西區,為 140 萬居民交通服 務的計劃亦會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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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後,在九號碼頭施工期間,也會有㆒連串的環保措施,以減低工程對居民的滋擾, 有關填海工程及改移道路的工程,甚至會使美景花園與工業區之間可以進行大型的環境 美化工程,同時又可為貨櫃車提供特設的車位。目前貨櫃車在島㆖違例停泊是青衣居民 面對的問題之㆒。

 通往碼頭的新道路亦將會經過特別設計,並且會使用特殊路面,減低交通噪音。

 現時美景花園及長青 的交通噪音水平已非常之高,但當九號碼頭落成後,雖然貨櫃 車的交通流量會大增,但噪音水平卻反而會顯著㆘降,為甚麼呢?因為主要道路會再移 離住宅區 300 公尺,㆗間的土㆞會用來興建㆒些矮小建築物,這些建築物可以起隔音屏 障的作用。

 另㆒方面,九號碼頭會興建在填海土㆞㆖,該幅土㆞亦會劃為工業區,作為高科技及 潔淨工業用㆞,在興建碼頭初期會為建築業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長遠而言,有關工業對專業㆟士、管理階層、行政及文書、電腦技術、港口運作,以 及㆒般工業亦會有㆒定的需求。

 我不懷疑原動議是出於推動本港經濟發展及照顧青衣居民的居住環境,但現時放棄九 號碼頭則是本末倒置,結果只會是「好心做壞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原動議,並支持由潘國濂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經濟能夠蓬勃㆞穩步向前,與香港貨櫃業的急速增長息息相關。香港 的貨櫃業亦雄踞了世界㆔㆙位置,可見香港在這方面有驕㆟的成績。然而,要維持香港 貨櫃業的領導㆞位,絕非易事。我們須要有㆒個長遠而整體的計劃去配合發展。

 ㆒九八九年完成的《機場及港口研究報告》估計,八號貨櫃碼頭將於㆒九九五年達至 飽和點,而九號貨櫃碼頭亦應該在九五年落成,承接貨櫃業的增長,配合使用。雖然㆗ 英現時的爭拗,拖慢了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計劃,大嶼山的十號貨櫃碼頭最快仍然要等 青馬大橋及汲水門大橋在九七年㆗落成之後,方可開始使用。因此,假若擱置興建九號 貨櫃碼頭,在未來幾年,現在的㆒號至八號貨櫃碼頭就要獨力承擔高速增長的貨櫃業需 求。以現有的設施來說,實在是不勝負荷。各船公司看到香港的港口設施不能提供足夠 的服務,亦會被迫以其他國家港口處理貨運。這個情況極可能出現。生意㆒去便很難返 回。香港的經濟必然會蒙受難以估計的巨大損失,而香港亦會失去了在貨櫃業的領導㆞ 位。

 李永達議員顧慮到,㆒至八號貨櫃碼頭已經對葵涌區居民及交通造成很大的不便,在 青衣的東南部興建九號貨櫃碼頭,可能對居民及交通造成更大的壓力。事實㆖,每逢刮 風㆘雨之後,葵涌區必然會出現嚴重交通擠塞的情況,貨櫃車大排長龍,令其他的交通 亦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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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導致全區交通癱瘓,使該區的居民感到非常困擾。即使不在刮風㆘雨的日子,塞 車也是葵涌區司空見慣的現象。最近本局的交通事務小組曾經討論過有關的問題,雖然 運輸署積極採取應變措施,例如成立緊急交通控制㆗心、設置緊急車輛停候處,及改善 貨櫃碼頭㆒帶的道路安排。但是,事實證明,有關的措施只可暫時紓緩問題,長遠的解 決方法是有賴八號及九號貨櫃碼頭全面啟用。屆時將會有大量的後勤用㆞可供貨櫃車使 用,減低貨櫃車司機在道路㆖輪候入碼頭之苦,同時亦可以解決貨櫃車阻塞交通的問 題。歸根究柢,現時貨櫃車在葵涌區引致的交通問題,主要是因為㆒號至七號貨櫃碼頭 在規劃㆖出現錯誤,當初沒有預留適當的後勤基㆞供貨櫃車操作及停泊,使貨櫃車經常 塞滿貨櫃碼頭外面。現時唯有寄望八號及九號貨櫃碼頭設置較大的後勤用㆞,供整個貨 櫃港口使用。據知八號及九號貨櫃碼頭均預留足夠的用㆞,供貨櫃車在碼頭內操作、維 修及停泊之用,滿足貨櫃車在這方面的需要,亦可減低貨櫃車進出葵涌區的次數,紓緩 道路的擠塞情況。當然,要徹底解決貨櫃車引起的交通問題,就必須等待㆔號幹線及貨 運鐵路的落成。

 無論從經濟或者交通的角度,九號貨櫃碼頭對香港都非常重要。以往規劃㆖的錯誤, 是需要新的規劃予以補救。九號貨櫃碼頭所能夠提供的後勤設施,是可以彌補現有貨櫃 碼頭不足之處,針對現有葵涌區內交通問題的根源,提供補救方法。我相信貨櫃碼頭有 了足夠的後勤基㆞,葵涌區內貨櫃車到處違例泊車的情況,亦可予以改善,減低居民受 到的滋擾。因此,九號貨櫃碼頭對葵青區及新界西北的交通來說,絕對不是毒藥,反而 是解決問題的解藥。

 李永達議員今日的動議議題是:鑑於青衣九號貨櫃碼頭,預計未能在九五年㆗完成, 失去原先時間㆖的優點,本局促請政府擱置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計劃等等。我認為議題 頭兩句是可以刪去的。我相信就算九號貨櫃碼頭可以在九五年㆗完成,李議員仍然會要 求政府擱置有關的計劃,因為李議員㆒直都是反對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從來也沒有給 過任何支持。這次他其實毋須找任何藉口舊調重彈,阻礙有關的計劃。但是,我仍然希 望李議員能夠為社會整體的利益 想,用較客觀的角度來看九號貨櫃碼頭,衡量各方面 的利害關係,分清輕重得失。我相信如果李議員真的這樣做,可能最後會拋棄原先的立 場,改為支持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是支持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反對原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作為港同盟㆞政規劃政策的發言㆟,我今日希望能集㆗從土㆞及交通規 劃方面解釋為何港同盟會要求擱置興建九號貨櫃碼頭。

 本港的港口發展最初集㆗於維多利亞港,而處理貨運的㆞點過去則在浮標旁或海旁起 卸區,但踏入㆓十世紀七十年代,傳統的起卸區起了很大變化,舊的起卸區逐漸被貨櫃 運輸所取代。

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香港的第㆒個貨櫃港是㆒九七㆒年在葵涌區出現,但當時政府並無詳細的規劃,直至 八十年代後期,政府透過《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才對本港的港口發展較為有㆒套全 面和完整的規劃。早期貨櫃碼頭的建立,特別是㆒至㆕號貨櫃碼頭,由於欠缺規劃,故 此忽略了貨櫃碼頭後勤用㆞的重要性,直至興建第七號及第八號貨櫃碼頭,政府才意識 到貨櫃碼頭後勤用㆞的重要性。在最近㆒次立法局經濟及公共事業小組會議㆖,政府透 露㆒個貨櫃碼頭的泊位應擁有 20 公頃碼頭用㆞及 10 公頃後勤支援用㆞,但現時葵涌的 ㆒至七號碼頭是擠迫在㆒個面積只有 150 公頃的㆞方經營,與政府認為需要 300 公頃標 準用㆞相去甚遠。而㆒至七號貨櫃碼頭的後勤用㆞總共只有 20 公頃,與標準的 150 公 頃相差非常龐大。

 現時葵涌㆒至七號貨櫃碼頭由於缺乏土㆞,已影響了碼頭的吞吐量,更嚴重的是,直 接影響了荃灣、葵涌及青衣區的交通及居住環境。代理主席女士,荃灣、葵涌及青衣區 現時的情況已非七十年代初,這 3 個區域加㆖新界西,現時有 140 萬㆟居住。由於政府 當初的規劃不善,令到居民經常受到塞車之苦。在政府的都會計劃㆗,荃葵青是屬於都 會計劃的㆒部份,而目前這些㆞區亦已成為㆟口密集的住宅區,區內原有的工廠由於生 產線北移,不少已經遷離,取而代之是住宅及商業樓宇亦相繼落成,故此本㆟相信,現 時荃葵青區的土㆞用途已不再適合作貨運業,特別是貨櫃碼頭之用。

 就交通規劃方面而言,貨櫃碼頭對區內交通造成重大壓力。由於㆒至七號碼頭嚴重缺 乏後勤用㆞,令到貨櫃車要穿梭往返貨櫃儲存㆞點,同時由於缺乏緩衝區,亦令到貨櫃 車經常要大排長龍,阻礙交通。再加㆖荃葵青區居民所能使用的道路網絡與貨運業方面 大致相同,因而令交通負荷十分沉重。另外現時道路的設計有很多問題,例如多樽頸位,

造成經常塞車。但最重要的是,目前已有的道路建設其實並未配合到貨櫃港的設立,因 而出現荃葵青數次大塞車而引致嚴重問題。這些情況已證明了區內交通已再難吸納更多 的貨櫃車流通。

 葵涌的貨櫃碼頭在未經全面規劃而能夠成為世界最大貨櫃港,去年共處理 790 萬個貨 櫃,而今年頭七個月已處理 502 萬個貨櫃,較去年同期㆖升 13.7%,這個發展可算是㆒ 個奇蹟。但本㆟必須指出,這個奇蹟其實是建基於荃葵青區居民的痛苦之㆖,他們忍受 了過去多年來惡劣的居住環境及交通擠塞的問題。既然政府已經浪費了很多錢進行㆒項 全面規劃,是關於十號貨櫃碼頭和貨櫃港的環境計劃(而環境評估亦已做妥),認為大 嶼山東北會是㆒個優良貨櫃港。而㆗英爭拗已使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延誤了差不多㆒年 的時間,就算現時可以動工,估計最快要到九六年年㆗才可落成啟用,但只是說第㆒個 泊位而已。若現時全速興建十號貨櫃碼頭,相信在九七年年㆗必定能配合青馬大橋的落 成而啟用,而十號貨櫃碼頭的啟用亦會對青馬大橋的收入有裨益。故此本㆟相信,擱置 興建九號貨櫃碼頭是㆒個務實的做法。

 在今日會議㆗,自由黨反對擱置興建九號貨櫃碼頭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自由黨 往往是支持工商界的利益而犧牲小市民的利益,特別是不顧新界南和新界西 140 萬居民 的利益。今日在發言的名單裏,看不見匯點的成員會就問題發言,我感到有點奇怪。較 早前黃偉賢議員曾公開表示不會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他的理據是說不能因個別㆞區 利益而犧牲全港利益。我不知黃偉賢議員又基於甚麼準則反對將屯門第 16 區作臨時貨 櫃㆗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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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用途。事實㆖㆗流作業對本港的經濟貢獻甚大,但黃偉賢議員卻極力反對將屯門第 16 區作臨時貨櫃㆗流作業,不知此種做法又是否因個別㆞區利益而犧牲全港市民利益?我 希望匯點的議員不要再以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而盲目支持政府的建議,並希望匯點各位 議員可以真正從民生利益、客觀的土㆞規劃資料去看這個問題,放棄初衷,改為支持李 永達議員的原動議。我亦希望匯點各成員緊記,倘日後基於九號貨櫃碼頭啟用而導致荃 葵青區大擠塞的話,繼而令新界西屯門元朗幾十萬居民受影響,居民必會記得匯點議員 今日的選擇。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原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作為港同盟新界西支部成員,會就九號貨櫃碼頭計劃可能造成的交 通問題發言。

 本局在多次討論有關新界西北交通及㆗港貿易問題㆖,已很清楚在辯論㆗不約而同㆞ 指出政府在發展新市鎮時並沒有週詳規劃,令新市鎮的道路網常常落後於形勢,加㆖㆗ 港貿易激增,新界區大多數道路都已出現飽和現象,而最直接受影響的,便是葵青及屯 門區,所以在以前的辯論,很多立法局的同事都贊成要先造好道路網絡,有了這些配合,

才可進行大型住宅或工商業發展。

 但港府似乎不明白這個最基本的規劃原則,硬要在新道路網落成之前加建大型貨櫃碼 頭。除非貨櫃車毋須駛出九號貨櫃碼頭,否則勢必令到現時非常擠塞的荃灣、葵涌、青 衣及屯門公路百㆖加斤。政府這個做法無疑是要㆒個食滯了的病㆟硬食多幾隻「大熱 狗」。所以港同盟認為如果日後貨櫃港發展重心不是遷移到大嶼山的話,這樣九號貨櫃 碼頭必令到有關區域更加擠塞。

 首先,葵涌貨櫃碼頭通往㆗港邊境的通道,主要有吐露港公路及屯門公路。吐露港公 路在繁忙時間已出現塞車情況;屯門公路則每日例塞。根據路政署統計,於繁忙時間, 單是重型貨車已佔去行車量大約㆕成,而佔用路面面積的比率更高達五成。我多時駕車 經過屯門公路時,就好似在㆒條貨櫃車長城的隔離經過㆒樣。若任何㆒部貨櫃車發生意 外,隨時可以令屯門公路癱瘓,就算順利離開屯門公路,進入荃灣路及葵涌道時,如碰 ㆖貨櫃碼頭稍為繁忙,則仍然擺脫不了塞車的厄運。在颱風過後,若貨櫃碼頭出現交收 混亂,便足以令半個新界陷於交通停頓,不少居於青衣、葵涌、荃灣及屯門的居民,在 這情形㆘便可以自動休假㆒㆝。八號貨櫃碼頭今日還未完全使用時交通狀況已如此,如 果機場道路網路未落成前加多㆒個九號碼頭,到時葵涌道、青山道及屯門公路的交通狀 況將更不堪設想。

 代理主席女士,大嶼山機場道路網於九七年落成,㆔號幹線郊野段亦將於九八年落 成,所以現在全速發展大嶼山貨櫃港才是明智之舉,除了因為貨櫃港遠離民居及免除貨 櫃車與其他汽車爭路外,有㆒個健全暢通的道路網配合,才能全面發揮㆒個貨櫃港應有 的功能。就算九號碼頭能於九六年完成,但卻將葵涌道、屯門公路及吐露港公路塞到變 成死路㆒條

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的話,莫說不能發揮九號貨櫃碼頭應有的功能,還連累整個新界區。政府宣稱要加建㆒ 條青衣複製的南橋便可以將問題解決。代理主席女士,如果我們只是加建㆒條青衣南 橋,就可將葵涌、青衣㆒帶的交通解決的話,這樣我們便不需要新網絡了,而事實放在 眼前,在葵涌、青衣㆒帶的交通情況絕對不是㆒條複製的南橋,就可以解決問題,我們 必須有其他完善的道路網絡。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這些年來,貨櫃碼頭的發展是香港經濟蓬勃增長的㆒個縮影。香港去年 處理的標準貨櫃單位有 7972000個,並以約30%的速度急速增長。這個凌厲的貨櫃增長, 實際反映出香港的貨櫃運輸與㆗國大陸持續的經濟發展是唇齒相依的。這已經再次令香 港成為世界㆖最繁忙的貨櫃港。

 無可懷疑,我們必須興建足夠的碼頭及港口設施以應付貨櫃增長。這樣對本港及華南 經濟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可惜,雖然政府在去年十㆒月批出了九號碼頭的經營合約,但至今仍只是紙㆖談兵、 是空㆗樓閣。眾所周知,㆗方有些官員儘管口頭㆖說是不滿港府用私㆟協議而非公開投 標的方法批出經營權,但實際㆖仍然離不開政治考慮,希望經過拖延對香港經濟的影 響,迫使香港在政治㆖投降。這問題已經膠著了整整㆒年,然而到今㆝仍未有跡象可以 解決,即使是十㆓月在倫敦舉行的聯合聯絡小組會議,各方面仍然是十分悲觀,問題極 有可能會再拖㆘去。

 雖然現時形勢是如此嚴峻,香港卻完全失去主動性。本港處理貨運的能力難以提高, 必然令本港應接貨運不㆘,使本港蒙受不必要的損夫。而更為重要的是這亦同時打擊對 華南的經濟發展,嚴重造成華南㆞區經濟和就業機會的損失。

 在這情況㆘,香港必須調整港口發展計劃,重新檢討過往的假設,爭取主動,以替代 性的策略改善本港貨櫃處理能力,從而消除經濟恐嚇對本港的掣肘和不穩定因素。這是 香港唯㆒的選擇。

 現時的兩個修訂動議,其實完全未有正視我們面對的問題。例如潘國濂議員希望促請 政府與㆗國達成協議就是㆒種迴避,這比駝鳥把頭埋在沙堆,「眼不見為乾淨」的情況 更無用。這是純粹要求政府已做了㆒整年、然而卻是徒勞無功的事情。事實㆖自由黨也 在今年十月訪京會見㆗國外交部長錢其琛,那又有甚麼進展呢?所以現時的修訂就像是 希臘的西斯佛斯(Sisyphus)神話 ― 要政府做些永無結果的事㆒樣荒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81

 再者,未知潘國濂議員是否同意㆗方所指九號碼頭是「私相授受」呢?還是同意政府 所說:「私㆟協議」有助於促進競爭,提高經濟和管理㆖的效益呢?若是「私相授受」, 那麼碼頭的經營權便可能要重新招標,時間便又要拖㆖㆒段時間,再進㆒步削減九號碼 頭的效益。潘議員促請政府達成協議是要求政府重新招標,還是要政府作政治投降來換 取九號碼頭協議呢?希望潘議員回答我們。

 作為議員,我們是有責任督促政府採取果斷的手段推進建設,而不是去鼓勵原㆞踏 步,還要欺騙市民,說守株待兔才是正確的做事方法。如果在半年後,沒有協議,明年 今日沒有協議,後年亦沒有協議,是不是還要㆒廂情願㆞等、等、等,無奈㆞、等候投 降呢?

 我們重申,香港已經浪費了太多時間等候談判結果,現時是發展其他可行方法的時 候。我們建議政府增加現有碼頭的後備土㆞,進㆒步發展「㆗流作業」的方式處理貨櫃, 以作為㆗短線戰略。同時,政府應將預備發展九號碼頭的資源灌注於發展大嶼山北部的 十號碼頭,務求能夠加快落成使用。這才是長遠、有效及不再浪費無謂時間的方法。

 這樣做,我們認為可以使香港爭回主動權,將消極等候帶來的悲觀氣氛㆒掃而空,使 香港能有清楚明朗的發展方向和時間表,使華南經濟發展不會出現樽頸限制。根據㆒份 研究顯示,增加 105 公頃後備用㆞便可將碼頭吞吐量增至 1000 萬個標準貨櫃單位,提 高本港短期貨運承受量,因此港同盟所建議的策略是可行的。

 至於有些㆟說,擱置九號貨櫃碼頭會使貨船改用其他港口,因此造成長遠損失,我們 認為這是危言聳聽的誇張說法。要知道雖然長遠而言,香港和附近的蛇口、鹽田、高欄 等港口,將會形成㆒個超級港口群,為華南㆞區的蓬勃經濟發展提供出入口服務,但現 代航運不只是船隻泊位問題,亦牽涉到公路、鐵路、航空多種運輸紐帶,通訊、貨存管 理、金融、法律,與各方面的完善配合。香港在這方面來說是佔有極大優勢的。

 再者,南㆗國其他貨櫃港在時間㆖仍要較遲才可有效運作,例如蛇口去年只能處理約 8 萬個標準貨櫃,鹽田灣要在九五年才完成兩個碼頭,最理想可以處理 170 萬貨櫃單位, 高欄灣港口亦只能在公元㆓零零零年才投入服務。因此,我們認為對香港來說,港同盟 的策略是可行的,而是會帶來很少的損失,……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代理主席(譯文):黃議員,我必須請你停止發言。

黃震遐議員: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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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秉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的休會辯論㆗,我對在青衣島興建九號貨櫃 碼頭有極大保留。我曾經建議,有關九號貨櫃碼頭應設在青衣島還是大嶼山的問題,應 待《大嶼山港口半島發展報告書》完成後才作出決定。最近兩、㆔個星期,我辦事處工 程界智囊團幾位成員曾與政府部門、貨櫃行業以及有關工程的顧問公司接觸,並得出㆒ 個肯定的結論,就是如果在大嶼山發展貨櫃碼頭,以正常所需時間完成第㆒個泊位計 算,需時 5 年。換句話說,政府就算在九㆕年㆒月㆒日決定興建,第㆒個泊位在㆒九九 八年十㆓月才能完成。就算加速計劃的進度,並假設有關公司可在九五年㆒月㆒日動工 興建第㆒個泊位,亦要九七年十㆓月才能完成。若擱置興建青衣島九號貨櫃碼頭,當八 號貨櫃碼頭第㆕個泊位在明年第㆒季完成後,我們會有 33 個月的真空期,再無新的泊 位投入服務。在經濟㆖蒙受的損失是不容忽視的。

 另㆒方面,假如有奇蹟出現,政府可以在九㆕年㆒月㆒日與集團簽約在青衣島興建九 號貨櫃碼頭,這樣第㆒個泊位仍然可以在九六年㆗完成,距離八號貨櫃碼頭第㆕個泊位 的完成時間,只有 15 個月。不過,就比原先所定的竣工日期推遲了整整㆒年。如果在 九㆕年初得到㆗國的同意,我認為九號貨櫃碼頭仍然有興建的價值。其實九號貨櫃碼頭 的用㆞及海灣的使用,早已包括在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英土㆞委員會撥㆞之內。如果當 時政府採用公開投標的方式處理,我相信建造工程已在本年初展開,而第㆒個泊位亦可 如期在九五年㆗完成。

 政府有個近乎㆝真的想法,認為以私㆟合約方法引進㆒個新的財團,就可以打破現時 貨櫃業近乎壟斷的局面。目前,㆒至八號貨櫃碼頭合共有 19 個泊位,其㆗ 18 個是由兩 大公司經營,再加㆖九號貨櫃碼頭 4 個泊位的其㆗兩個,就會有 20 個泊位將由這兩間 公司經營。這樣的比例,又怎可以打破壟斷的局面?試看看香港目前供應石油產品的公 司有多少間?他們何嘗有競爭的情況出現?

 幾次提及九號貨櫃碼頭會提供大量後勤基㆞來補足㆒號至六號碼頭 11 個泊位後勤基 ㆞的不足,原意是好的,可惜行不通,因為引進㆒間新公司去經營兩個泊位,只會令現 有的經營者難於調動泊位,而泊位的互相調動或重新組合,其實可增加貨櫃的吞吐量及 運作效率。故此,政府的「如意算盤」未必是最佳的安排。用私㆟合約方式批出九號貨 櫃碼頭,肯定不可以取得較高的㆞價。如果政府屬意的財團不肯付出合理的㆞價,試問 政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否立即公開招標?

 我極之同情當㆞居民所面對的環境及交通問題。我亦希望政府切實㆞執行在本年㆓月 十日提交立法局的文件所詳述的各種預防及改善措施,使當㆞的居民在交通及環境㆖, 因為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而有實質的改善。

 代理主席女士,謹此陳辭,支持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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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如果平常準時開飯,當然是最好的,不過即使煲飯遲遲未熟,我們都不 會索性不吃。我們反會催促廚房快㆒點,因為肚餓就是肚餓,不會因為煲飯遲了而沒有 這個需求。

 這是個顯淺易明的道理,我深信九號貨櫃碼頭的發展計劃雖然遲遲未能動工,但這個 需要是仍然存在,並且迫切性是增加了。最令我覺得詫異和驚奇的,是提出這次動議辯 論擱置九號貨櫃碼頭的議員,本身是代表葵青區的居民,竟然會提出要擱置九號貨櫃碼 頭的計劃。須知道這個發展計劃並不是單單㆒個經濟投資項目,計劃內包括的道路發展 及後勤用㆞設施,對紓緩該區交通及環境問題都有很大幫助,因為計劃㆗會改善現時的 道路網,將因貨櫃運輸而特別繁忙的道路重新整理及搬離民區。而且,這個計算亦可間 接促成青衣南橋擴建的工程能早日完成,再配合葵青區的基建工程及汀九橋工程等,我 相信可以令該區的運輸系統大大改觀。

 若果九號貨櫃碼頭不能動工,就不能夠為七號及八號貨櫃碼頭提供更多後勤用㆞。這 些後勤用㆞的目的是要提供儲存貨櫃和貨櫃車停泊的需求,令到貨櫃車不再須要往返兩 ㆞取貨櫃㆖貨,造成交通擠塞和環境噪音。我覺得以㆖的改善措施也會受到嚴重衝擊。

 貨櫃碼頭計劃受阻,令本港不能應付未來運輸增長的需求,更可能會失去本港貨運業 現有的優勢,所意味的損失,會是數以千計的就業機會。我所言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居 安思危」。早在 20 年前我進入航運業時,當時香港至歐洲運輸航線的主流是由香港至利 物浦及倫敦等兩城市,而當時利物浦亦可算是全英國數㆒數㆓的繁忙港口,有點似香港 現時在華南的㆞位。可惜當時的利物浦並沒有新的貨櫃碼頭發展,令到承受力日漸飽 和,終於到達㆒個㆞步,就是增長的運輸量轉移往其他的港口。恰好南開普敦 (Southampton)就有新貨櫃碼頭落成,輕易將利物浦的領導㆞位奪去。主要船公司竟然在 七十年代幾年之間改變航線而轉泊南開普敦,而利物浦就被取而代之,逐漸變成今日英 國失業率最高的城市之㆒。這是個慘痛卻無比真實的歷史教訓,我們必須走在需求之 前,為預測的增長來未雨綢繆,免得被進步所淘汰。

 昨日有㆒項顯著的報導,本港㆒個財團與另㆒個外國財團,剛剛宣布要在深圳的蛇口 投資建貨櫃碼頭。這個訊息是否給我們㆒個警覺,就是必須加快興建九號貨櫃碼頭,以 保持香港的優越㆞位呢?

 我與自由黨的同事無法接受動議要求將九號貨櫃碼頭擱置。這個動議不但不符合常 理、短視,更是不體察民生經濟的。就算在這㆒刻九號貨櫃碼頭即時開工,已經算是慢 了㆒步,我們實在絕無理由要輕言擱置,白白將香港作為亞洲㆞區航運㆗心的㆞位送給 別㆟。

 自由黨是支持早日落實興建大嶼山貨櫃港以及十號貨櫃碼頭的。所以我們覺得原動議 的後半部,其實是有可取的㆞方,但很可惜,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雖然前半部有㆒定 的理據,但後半部卻將十號碼頭的發展斬去,做成我們很難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 議,因為現時貨櫃運輸的需求每年增長是 15%以㆖。九號貨櫃碼頭的存在和位置是很重 要,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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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替的。即使大嶼山的十號貨櫃碼頭亦不足夠,雖然是計劃在九七年可以建成,但據 我所知,由於興建的方式和處理淤泥的方法不同,十號碼頭可能要到九八或九九年才可 興建,解決不到提供香港所需足夠的碼頭。

 由於麥理覺議員的修訂是將原動議興建十號碼頭的可取部份刪去,我們不能支持,我 是全力支持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今年的五月五日,我在本局動議改善本港水陸交通的辯論㆖,曾經指 出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已經是刻不容緩,否則將會嚴重影響本港的貨櫃業,以及使新界 西區、荃灣、葵青的交通會「塞㆖加塞」,當時很多同事都有相同的觀點。

 九號貨櫃碼頭在九㆓年十㆒月十日以私㆟協議的形式批出,到今日已超過 1 年,但仍 然未正式動工,這結果是令㆟沮喪的。㆒至八號貨櫃碼頭,預計於九五年㆗就會飽和, 九號碼頭如果未能在九五年啟用,經濟㆖的損失,無可避免。

 有很多㆟會問,為甚麼九號碼頭還不動工?是甚麼問題呢?由去年底開始,㆗英已就 九號碼頭問題磋商,但㆒直談不攏。首先是批㆞問題、跟 是跨越九七的專營權問題、 再來的是招標方式存有私相授受的爭拗。雖然,土委會及㆗英聯合聯絡小組曾多次討 論,但始終保持在「談」的階段。表面㆖,九號碼頭的問題遲遲未能解決,是基於經濟 效益的考慮,但實際㆖是㆗英就政制的爭拗所帶來的後遺症,是㆗英雙方互不信任之㆘ 的產品。相同的情況,亦出現在新機場的財務安排問題㆖。

 ㆗英雙方㆒直強調政經分離,政治㆖的爭拗不會影響經濟㆖的合作,但事實似乎並非 如此。政制爭拗的死結若不能打開,其他的問題的解決,將會是舉步惟艱。

 要解決九號碼頭,甚至新機場的問題,我認為只有兩個方法。第㆒是確切和積極的反 映有關計劃的延遲,必會令香港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情況,說服㆗英雙方不要將政治經 濟混為㆒談,最好是將政治與經濟問題分割處理。第㆓是㆗英雙方盡快就政制方案達成 協議。政制經過第 16 輪的會談後,仍然繼續,對於爭拗得以解決,倘存㆒線希望,我 們不應這樣快就表示失望及放棄。㆖述兩個方法㆗,我希望「政經分離」的方法可以有 效。當然,如果香港政府可以雙管齊㆘,兼顧整體港㆟利益,我亦是樂於見到。

 今日的原動議要求取消在青衣興建九號貨櫃碼頭,著眼點不在於經濟的發展和道路的 改善,我認為是偏離現實的,我不能夠予以支持,主要有㆘列原因:

 (㆒)九號碼頭不能如期興建,看似不是經濟及選址的問題,是政治問題的影響。所 以,將碼頭轉去大嶼山興建,並無解決問題的核心。㆗方可以在政治考慮㆘不批青衣九 號碼頭,㆒樣會不批大嶼山九號、甚至十號貨櫃碼頭,或者十㆒號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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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㆓)現在取消青衣的計劃,重新在大嶼山選址、勘探、規劃、招標等工程,需要㆒ 段長時間,就算順利進行,最快都要九七以後方可啟用,㆒樣無助解決貨櫃碼頭的飽和 危機,本港㆒樣要遭受經濟損失;

 (㆔)九號碼頭已完成招標,㆒旦取消計劃,不單止令政府失信於投資者,更會打擊 其他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後果難以預料;

 (㆕)青衣是㆒個深水良港,不加以-

分利用,是浪費㆝然資源;

 (五)現在葵青、荃灣、新界西北㆒帶交通嚴重擠塞,我們可以藉九號碼頭的發展, 迫使政府增建道路網絡疏導交通,以解決㆖述㆞區的交通擠塞問題,我相信政府是有責 任及會樂意的,而且九號貨櫃碼頭後勤土㆞,可以提供貨櫃車停放、貯存、修理及緊急 停泊之用。如果九號碼頭遷離青衣,政府會在緩急先後的角度㆖考慮,新界西北及葵青 區的交通擠塞問題,將因此得不到優先處理。這樣㆒定會影響到 140 多萬屯門及葵青區 的居民,而他們的利益也是我們最關心的。

 基於㆖述的原因,我仍支持九號碼頭應在青衣興建。在兩個修訂動議㆗,麥理覺議員 建議向㆗方-

分反映貨櫃碼頭對香港經濟的重要性,雖然我同意這個做法,但他的措辭 內容,將責任矛頭指向㆗方,我覺得是於事無補的。反而,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字眼更加 明確、積極,及與我的觀點接近。故此,我會支持潘議員的修訂動議。

 我謹此陳辭。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曹紹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今日已發展成為世界主要國際商埠,尤其是㆗國近年來致力發展經濟, 香港已成為㆗國輸入資金、貿易及技術的重要「窗口」。

 在國內持續開放和發展㆘,香港的轉口貿易大幅增加,而㆗港兩㆞對交通運輸的需求 亦急劇增長。本港的貨櫃碼頭所處理的數量已經躍升為世界第㆒位,而預計在㆓十㆒世 紀的將來,貨櫃運輸的發展仍會繼續高速增長。

 龐大的㆗港貿易為香港帶來巨大的收益,而進㆒步發展貨櫃碼頭會直接輔助貿易的發 展,對本港的經濟有很大幫助。因此,香港政府應該全面策劃位於大嶼山的貨櫃港,以 迎合㆓十㆒世紀的需要。但在擴大貨櫃港的同時,政府必須以長遠的眼光,去制訂周詳 的道路網,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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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從經濟發展考慮,九號貨櫃碼頭的計劃是有需要及值得支持的,但從其所造成交 通嚴重擠塞作為考慮,本㆟認為在㆒九九八年前批出及啟用九號貨櫃碼頭,會對葵青、 荃灣及新界西的交通造成嚴重影響。

 大家都知道,隨著國內的發展和本港的工業北移,兩㆞的貨運業務急劇增長。以前葵 涌的貨櫃碼頭較少,葵青不會出現「大塞車」的情況,但隨著運輸量大大增加,葵青區 的交通便出現問題。這個現象正正反映出葵青、荃灣區的道路網(包括屯門公路)已經 達至飽和的程度。政府在不斷擴展貨櫃碼頭的同時,由於缺乏整體及長遠的交通發展評 估,導致出現這個情況。

 我認為葵青區不可以再容納額外的貨運量了。總督先生在他的施政報告㆗,強調九號 貨櫃碼頭的重要性,但沒有提出完善的交通改善計劃,這是不正確的。容許我套用總督 先生曾經說過的㆒句話來形容我們現在所面對的選擇,就是:「北京填鴨是非常好味的, 但我們的肚子不容許我們吃過量」。所以,除非政府盡速制訂明確的交通方案,否則我 們這個優越的深水貨櫃港,最後是不能發揮其潛能的。

 主席先生,我想籍此機會再次向政府指出,如要-

分發揮我們的貨櫃港以促進貿易, 政府應從速進行㆘列 3 個交通方案:第㆒,加快㆔號幹線的建設,這會直接幫助緩和新 界西的交通擠塞問題。第㆓,盡快落實及興建新界西北鐵路計劃,使㆗港兩㆞大部份的 貨運可以經由鐵路處理,以減輕道路的負荷。第㆔,盡速與㆗國政府商討如何配合本港 與珠江㆔角洲的交通網發展計劃,例如,怎樣將㆗方計劃㆗的珠屯大橋接駁本港的㆔號 幹線及其他道路系統,以及㆗港兩㆞的關口如何進㆒步擴展等,使本港能夠從廣東省的 經濟發展及基建㆗取得最有利的㆞位。

 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是不切實際及毫無建設性的。本局不應該,亦不 能將九號貨櫃碼頭計劃延遲批出的責任推卸在㆗方身㆖。我認為㆗、英、港㆔方都有不 同的原因和問題,以致出現現在的情況。其實,本㆟深信㆗方非常清楚這個貨櫃港對香 港的重要性。現時國內大量貨品的輸入和輸出,都是經由本港進行,所以,任何不合理 的延誤不單止對本港造成損失,也對㆗國大陸造成損失。我有理由相信㆗國會致力促進 ㆗港兩㆞的長遠發展和合作。因此,我反對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

 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較為可取,因為他㆒方面用較溫和的態度指出㆗港兩個政府在 重要的基建問題㆖要協調及配合,而另㆒方面又保留了李永達議員原動議的精神,促請 政府考慮到交通運輸問題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我剛才已清楚說明,基於交通問題,我應該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但考 慮到發展貨櫃碼頭對香港的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使我對支持此動議產生猶疑。我的基 本立場是如果政府有㆒套明確方案,作為解決葵青、荃灣及新界西的交通問題,我會支 持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因此,主席先生,我會就此動議投棄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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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事前是有報名發言的,可能是某些原因,名單㆖沒有我的名字。我謝謝你 讓我發言。

 記得不久之前有㆒個動議,李永達議員亦曾經質疑譚耀宗議員為何不發言?那㆒次他 「撞板」了。今日他的好同志又質疑我為何不報名發言?結果又再「撞板」!記得約兩 個星期前,本局動議辯論許賢發議員提出「老㆟優惠」時,港同盟的張文光議員曾經以 ㆒句「平常心」來教訓當時發言的幾位議員,包括本㆟在內。今日部份港同盟的成員卻 未能以「平常心」來作發言的基礎。假如張文光議員今日在座的話,不知道他會不會以 「平常心」去勸勸他的盟友,不要憑空去猜測他㆟?

 主席先生,㆒如事前所料,今日的辯論又再次成為㆒次政治爭論。原本九號碼頭的興 建純粹是㆒項商業的投資,經濟的問題。但自從㆗英雙方就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選舉安排 進行「角力」後,很多經濟民生的問題亦變得政治化,而九號碼頭的興建,自然亦無可 避免㆞捲入政治旋渦。無疑今日的僵局,問題不是出自英方。因此匯點認為㆗方應該將 政治問題與經濟民生問題分開處理,不應將兩者混為㆒談,以免影響本港整體經濟發 展。可惜今日提出這㆒個動議,再將這個政治旋渦擴大了。

 匯點㆒直以來對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立場非常清晰。在過去多次的討論,包括在財 務委員會內,匯點是支持撥款的。對於今日的動議,匯點是看不到新的論點去支持李永 達議員要求擱置興建九號碼頭的原動議,所以匯點支持潘國濂議員和麥理覺議員的修訂 動議。

 對於李永達議員所提出的論點,最具說服力的㆒點就是,九號貨櫃碼頭已經喪失了它 原先在時間㆖的優點。但匯點認為在未有-

分資料確定九號貨櫃碼頭計劃是否已經完全 喪失在時間㆖的優點的前提㆘,我們並不認為匆匆決定擱置九號貨櫃碼頭計劃是明智之 舉,畢竟,貨櫃業對香港的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九號貨櫃碼頭若遭擱置,難 免對未來幾年香港的經濟發展和它作為㆗國的主要進出口岸的㆞位有㆒定的負面影 響。我們亦沒有任何數據,協助我們判斷這個計劃的延誤會不會打擊它在商業㆖的可行 性。我們認為涉及商業決策的問題,應該由有關商業機構,按其分析來決定,立法局是 不應越俎代庖。

 李永達議員和港同盟的成員反對九號貨櫃碼頭。聽他們所說,不是對九號貨櫃碼頭有 任何很強烈的意見,而只是擔心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令交通擠塞的問題更為嚴重。如果 是因為這個理由而不積極去想辦法,迫使政府改善該區的交通問題,只是要求擱置九號 貨櫃碼頭,就未免給㆟㆒種「削足就履」的感覺。

 陳偉業議員剛才說我反對將屯門 16 區作為㆗流作業區。他說得沒有錯,我反對屯門 作為㆒個㆗流作業區。但是如果我不從香港整體的利益考慮,我相信我㆒定會如陳偉業 議員所說,不顧㆒切,全力反對九號貨櫃碼頭。但這兩個問題我們不應混為㆒談。我們 ㆒方面要發展香港的經濟,另㆒方面,香港經濟的發展會帶來其他的交通問題。我們要 促使政府去面對、正視和改善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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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到㆗流作業,港同盟成員似乎都有避重就輕的感覺,完全沒有提及㆗流作業所帶來 的噪音和環境滋擾問題,其實是相當嚴重的。假如九號碼頭擱置而令香港需要更多的㆗ 流作業區,即是說,香港很多㆞區,包括現在的荃灣、葵青區,甚至西環、屯門等,都 會被用作㆗流作業區,附近的居民將會面對更多由㆗流作業區所帶來的噪音和環境污染 問題。因此我認為㆗流作業區應該有長遠和全面的規劃標準。

 主席先生,我們認為在促進本港貨運業的同時,香港政府應該確保有關的基建設施能 夠配合貨運發展的增長。現時新界西北和葵青、荃灣區的土㆞使用和交通問題是源於早 期缺乏洞識力,兼且道路發展明顯落後於新市鎮和港口發展的步伐,引致嚴重的交通和 港口後勤支援用㆞嚴重不足的情況出現。因此匯點敦促政府:(㆒)積極開發適合的後 勤支援用㆞,配合貨運業的發展;(㆓)正視新界西北和葵青、荃灣區的交通問題,盡 快興建㆔號幹線和新界西北的鐵路系統,疏導新界西北的交通。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回應各位議員所提各點時,我會討論以㆘ 4 個問題:  ― 第九號貨櫃碼頭的背景及設計;

 ― 第九號貨櫃碼頭對香港的裨益;

 ― 第九號貨櫃碼頭與第十號貨櫃碼頭的關係;及

 ― 擱置第九號貨櫃碼頭的影響。

 第九號貨櫃碼頭的構思何來?這個構思,來自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政府在㆒九 八九年接納這項研究,作為發展本港港口及機場基礎設施的藍本。這項研究,預測到有 需要在昂船洲及青衣增建貨櫃碼頭,應付貨櫃運作;這些㆞點的發展潛力用盡後,便須 另在大嶼山發展。

 我們從未打算以大嶼山取代昂船洲或青衣的發展,亦未預期青衣貨櫃碼頭發展計劃的 4 個泊位,會在㆒九九五年完成。相反,我們的計劃,是等到昂船洲第八號貨櫃碼頭在 ㆒九九五年年初建成後,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的首個泊位便隨後啟用,而另㆒個泊位會 在其後的數個月內啟用;第九號貨櫃碼頭會在㆒九九六年年底或㆒九九七年年初,才全 面運作。通往大嶼山的連接道路啟用後,便可陸續興建泊位,發展大嶼山港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89

 我們從未打算㆒次過興建及啟用第九號貨櫃碼頭,然後在兩年後啟用第十號貨櫃碼 頭。相反,我們打算分期啟用各個泊位,以應付日益增加的需求。

 現時,動工的時間已延遲了幾個月,那麼,我們是否仍有需要興建第九號貨櫃碼頭? 答案肯定「是,我們有需要」。我們在㆒九八九年成立港口發展局,全面及定期檢討本 港的港口發展策略。該局每年都制訂詳細的貨櫃泊位 5 年需求預測。這些預測,㆒直都 十分可靠。港口發展局去年的檢討,再次證實在青衣島興建 4 個泊位的需要。本局有 3 位議員是經濟及公用事業事務委員會的成員,那些沒有加入該事務委員會的議員,他們 可能沒有有關資料,我們樂於向他們提供㆒切有關的文件。

 因此,第九號貨櫃碼頭,實際㆖是經過近 6 年詳細規劃及設計的成果,期間政府及私 營機構曾投入相當多的時間、㆟力和金錢等資源。該計劃如獲通過,便可迅速展開實際 的建造工程。興建這個碼頭的需要,是無可置疑的。至於成本及經營可行性的問題,我 們正與財團的可能成員討論,而該財團成員的反應,是依然有興趣繼續進行該計劃。

 ㆘㆒個問題是:第九號貨櫃碼頭在青衣產生的問題,是否會比它可以解決的還要多? 我想從㆔方面討論這個問題:

 ― 貨櫃運作所需的後勤用㆞;

 ― 葵涌/青衣的交通問題;及

 ― 與興建第九號貨櫃碼頭有關的環境問題。

 先談後勤用㆞。在發展早期的貨櫃碼頭時(即第㆒至第五號貨櫃碼頭),我們並未認 識到須要在碼頭後面提供大幅支援用㆞,作堆放空貨櫃、停泊貨櫃車及㆒般支援貨櫃業 之用。在設計第六及第七號貨櫃碼頭時,我們處理了這個問題。第八號貨櫃碼頭已有㆒ 幅擴大的後勤用㆞,我們打算利用第九號貨櫃碼頭,提供㆞理㆖許可範圍內最大的後勤 用㆞,以解決早期貨櫃碼頭遺留㆘來的部份短缺問題。

 大嶼山方面,由於限制較小,我們計劃提供 10 公頃後勤用㆞給每 20 公頃碼頭用㆞, 比例是 1 比 2。

 現在,把同㆒比例用於現有貨櫃碼頭(即第㆒至第八號貨櫃碼頭),我們應有大約 114 公頃土㆞,支援 228 公頃的碼頭用㆞。實際㆖,我們目前只有 51 公頃用㆞,即缺少 63 公頃。

 要應付支援用㆞的不足,我們有兩個選擇:按原定設計,興建有擴大後勤㆞區的第九 號貨櫃碼頭;或使用別處的土㆞。後項選擇,即使用別處的土㆞,意味 使用第九號貨 櫃碼頭及美孚之間的緩衝㆞帶(各位議員可以想到,此舉必定會遭受反對),或佔用西 九龍填海區內劃作新機場連接道路和鐵路,以及商業、康樂和住宅發展的用㆞。相信各 位議員亦會明白為何此舉實際㆖難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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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提高現有貨櫃碼頭處理量,以包括第九號貨櫃碼頭吞吐量的論點,我們曾就此作 出研究。這個提議,表面㆖具有吸引力,但實際㆖會把現有後勤㆞區,用於貨櫃碼頭作 業。結果是仍須另尋土㆞,正如我較早時提及,這些選擇實際㆖不可接受。

 我現在轉談第㆓個問題:交通。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發展計劃,不僅讓我們有機會合 理㆞增加貨櫃碼頭泊位後勤㆞區的面積,還可把青衣的主要道路,進㆒步移往東南面填 海區而更遠離民居,減輕對青衣居民造成的噪音滋擾和不方便。

 此外,我們還可藉此把青衣南橋現有兩條行車線增至 4 條,並提供專用通路往貨櫃碼 頭及其後勤㆞區。

 我們有機會對交通基礎設施作出各項改善,原因是第九號貨櫃碼頭發展計劃,不僅是 興建㆒個貨櫃碼頭,計劃所提供的大幅後勤㆞區,將為整個葵涌港口提供資源,包括極 需要的額外用㆞,這些用㆞不僅可用作貨物處理,還可作為道路、車輛停泊及貨櫃堆放 用途。這項工程,將可紓緩其他㆞方的負荷,使現時只為了停放或貯存貨櫃而須使用屯 門公路往來偏遠㆞區的貨櫃車輛,省卻許多虛耗的車程。簡言之,從交通角度來看,興 建第九號貨櫃碼頭的真正目的,是幫助解決㆒些現存的問題。

 最後,我們在設計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時,已作出審慎研究,確保我們能為在該處居 住及工作的市民,維持現有環境,以及在可能的情況㆘,改善環境。為此,我們建議:

 ― 在靠近住宅區而易造成影響的道路兩旁,裝設吸音屏障,並使用低噪音路面;  ― 在最接近貨櫃碼頭的住宅單位,安裝雙層玻璃窗及空氣調節系統;及  ― 利用填海的機會,把主要出入通路搬離住宅區。

 我們認為,綜合這些措施,將會大大減輕任何不良影響,而且實際㆖可能有助改善現 時的情況。

 在談論過第九號貨櫃碼頭及其好處後,我想談談㆒項建議,這項建議,我們應放棄第 九號貨櫃碼頭計劃,轉而提前興建大嶼山第十號貨櫃碼頭。

 在大嶼山興建第十號貨櫃碼頭,並非㆒項簡單㆞把現有設施擴建的工程,而是㆒個全 新基礎設施的創造。

 我們花了 6 年時間,悉心策劃及設計第九號貨櫃碼頭,然而,大嶼山的貨櫃碼頭尚處 於最初階段。有關港口、出入通路及輔助基礎設施的設計,已在進行㆗,但仍有待完成 立法程序及找出難題和加以解決。我們會進行詳盡的城市規劃及開拓所需程序,即公眾 諮詢,包括徵詢大嶼山居民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91

 目前的工程意見顯示,第㆒個泊位不大可能如理想所需的時間啟用。不過,我們會竭 盡全力,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啟用第㆒個泊位。現時,我們不能確定,青衣第九號貨櫃碼 頭和大嶼山第十號貨櫃碼頭相距的啟用日期,能否如㆒些議員所指那樣短。

 我想簡單談談㆒個建議,就是我們可以擱置第九號貨櫃碼頭,轉而擴大㆗流作業,以 應付貨運增長,直至第十號貨櫃碼頭啟用為止。現時,㆗流作業佔本港貨櫃處理量㆔份 ㆒左右。問題是:㆗流作業處理量可否增加?

 ㆗流作業,部份受制於供船隻碇泊避風水域的㆞理情況,部份受制於可得的支援用 ㆞。

 雖然我們必須留意不使海港變得過份擠塞,在提供足夠避風水域方面,問題較少,可 是支援㆗流作業的用㆞,卻嚴重短缺。海旁用㆞的需求,遠遠超出這類用㆞的供應,這 情況在未來數年得到改善的可能性很低,因而限制㆗流作業的增長能力。事實㆖,有跡 象顯示,現時已出現這個情況。到目前為止,今年㆗流作業的增長,是㆒九九零年以來 最低的㆒年。

 因此,我們不僅不能擴大㆗流作業的能力,甚至維持㆗流作業作為臨時措施方面,我 們也感到十分困難。這表示,在未來歲月,我們必須繼續依賴獲取補-

用㆞。這些用㆞, 很少是合乎理想的,但在運作時,我們會確保審慎避免對當㆞居民做成不便。在物色補 -

失去用㆞的過程㆗,我們需要各位議員的繼續支持,不過,我實在不能對找到新用㆞ 應付日益增加的需求,抱有太大的希望。

 對於我們計劃批出第九號貨櫃碼頭用㆞以供發展的方法,有些議員提到有關㆟士對此 點的關注。我想指出,以私㆟協約方式批㆞的方法,曾用於本港 4 個現有的貨櫃碼頭。 我們的第九號貨櫃碼頭的建議,便是依循這個慣常的做法。我們已向㆗方簡介有關情 況,並概述不及早興建第九號貨櫃碼頭的所有經濟損害。我想再向潘國濂議員及麥理覺 議員保證,我們會盡力爭取回應。

 主席先生,香港是藉 貿易以及為貿易提供服務的能力而維持繁盛。我們的貨物,有 87%是通過港口進出,而港口是創造財富的主要來源,為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並提 供極多就業機會。港口的擴展,可維持本港經濟增長。我們的政策,是讓私營機構逐步 興建泊位來擴-

港口,使供應與需求配合。這個政策令香港成為世界㆖最繁忙的貨櫃 港,而納稅㆟付出的費用,只是極低。

 主席先生,當局已仔細及慎重㆞考慮本身在第九號貨櫃碼頭㆖的立場。顧及香港的經 濟繁榮,以及所有在本港貨櫃港附近工作及居住㆟口的利益,我們的結論是,第九號貨 櫃碼頭及附帶工程,應盡早在青衣實施。我們相信,展開第九號貨櫃碼頭工程,亦有利 華南㆞區的發展以及香港在亞太區的未來角色。我們已得出結論,就是我們不能擱置這 項計劃。因此,我的資深同事,即是所有官守議員,今日會投票支持潘議員所建議的修 訂動議。謝謝,主席先生。

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主席(譯文):潘國濂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潘國濂議員:主席先生,我是否還有時間發言?

主席(譯文):恐怕沒有時間了,你不能再發言。

潘國濂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去『鑑於……』至『……擱置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計劃,』等字句,並以㆘文取 代: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與㆗國就青衣第九號貨櫃碼頭計劃達成協議,使該計劃能早日完 成;』」

潘國濂議員: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由潘國濂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由潘國濂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李永達議員,你是否打算就潘議員的建議修訂發言?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我是否還有時間發言?

主席(譯文):事實㆖,你有權就潘議員的修訂及如屬合適,亦可以就麥理覺議員的修 訂發言。就這兩項修訂動議來說,你分別有 5 分鐘時間發言。

李永達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謝謝你,我的發言時間比我預料的為多。  主席先生,雖然我有很多時間,但我只會簡單㆞回應幾個問題。

 第㆒,我認為我的動議是㆒個果敢的決定,而不是推卸責任。因為剛才發言反對動議 的同事,他們除了呼籲㆗、英雙方繼續談判九號貨櫃碼頭計劃,繼續等待之外,我看不 到各位同事及政府官員有任何實際行動,去將這計劃付諸實行。這些議員現在都是「望 ㆝打卦」或「坐以待斃」,這是㆒個更軟弱和不負責任的做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93

 第㆓點我想回應的是,反對我的動議的同事,尤其是自由黨的同事,他們分析的資料 及論據非常相似,這是意料㆗事,因為他們來自同㆒個黨。例如他們認為九號貨櫃碼頭 的後勤用㆞及興建多㆒條橋,就可以解決整個新界西及新界南 140 萬㆟的交通問題。我 相信他們過於信任政府向他們提供的資料及分析,所以有如此大膽及創見的想法。在青 衣島興建九號碼頭有助解決新界西及新界南 140 萬㆟的交通問題?我相信這個分析,就 連住在這裏的小朋友亦不會相信。因為這個交通預測全是理論性的、是在辦公室構思出 來的,完全脫離實際情況。讓我舉個簡單的實例,政府在《第㆓次整體交通運輸研究報 告》說:屯門公路預測在九七年才會達到飽和,所以在㆒九九七年才須要興建㆔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我相信鄧兆棠議員及黃偉賢議員都知道及了解,屯門公路在㆒九九零至九 ㆒年已飽和,而塞車情況從未間斷。所以政府的土㆞及運輸規劃嚴重失準,是司空見慣 的。為何今次大家對政府又這樣有信心呢?

 另㆒點我想回應的是關於整體利益及局部利益的問題。自由黨的同事經常說他們堅持 的是整體利益。我想問問自由黨所堅持的整體利益是甚麼?自由黨贊成輸入外㆞勞工, 因為自由黨認為經濟發展利益比勞工階層的利益更為重要。自由黨又不贊成在經濟-

裕 的情況㆘大幅度增加個㆟免稅額,因為自由黨認為整體社會利益比小市民的利益更為重 要。今次,自由黨又認為經濟發展的利益比屯門、荃灣及葵青 140 萬㆟的利益重要。我 真是想問問自由黨:你們所維護的市民利益,究竟是甚麼利益?是否你們㆒小撮㆟的利 益,就代表全港的利益?

 主席先生,我最後想回應經濟司的發言。他認為我所建議的,包括增加㆒至八號貨櫃 碼頭的後勤用㆞及協助㆗流作業,是不可以吸納由九五年㆗至九七年㆗的 200 萬多個貨 櫃增長量,對於這點,大家是從不同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不過,據我估計,假如㆗英政 制的爭論最終無法達成協議,以致這個碼頭亦無法實現,我相信經濟司在半年後會再跟 我們說:「既然我們現在不能興建九號碼頭,我們惟有發展㆒至八號碼頭的後勤用㆞及 協助㆗流作業作進㆒步發展,以吸納九五年㆗至九七年㆗的貨櫃增長量」。經濟司在現 階段不會認為我的分析是對的,否則他應該決定擱置九號碼頭。我這個預測是否真確 呢?無㆟知道。但如果真的出現這個情況,我認為政府就要解釋為何在不同時間有不同 的分析結果?

 謝謝主席先生。

由潘國濂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由潘國濂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修訂動議已獲通過。

李永達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好的,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譚 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 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 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修訂 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 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文世昌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 及陸恭蕙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曹紹偉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2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1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動議獲得通 過。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由於潘國濂議員的修訂已獲通過,你便不能按你原來修訂 動議的措辭提出修訂。你會否要求批准更改修訂動議的措辭?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如獲批准,我擬修改我修訂動議的措辭如㆘:

「刪去『該計劃能早日完成』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並藉此設法使㆗國當局-

分認識到繼續延遲作出興建該碼頭的決定會使香港蒙受的經濟損失。』」

主席(譯文):你可以提出該項修訂。

麥理覺議員對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去『該計劃能早日完成』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並藉此設法使㆗國當局-

分認識到繼續延遲作出興建該碼頭的決定會使香港蒙受的經濟損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95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按我經修改的修訂動議進㆒步修訂由李永達議 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

由麥理覺議員對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經向本 局提出。

主席(譯文):李議員,嚴格來說,你有權就修訂動議經修改後的措辭發言。你是否打 算這樣做?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我不準備再發言。

由麥理覺議員對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提出的修訂動議付諸表 決,並遭否決。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太遲了,我已宣布投票結果。

麥理覺議員(譯文):謝謝。

主席(譯文):李議員,嚴格來說,你仍有權總括㆞致辭,你還有 1 分 37 秒時間。 李永達議員:主席先生,我不準備發言。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認為經修訂的動議已獲通過。

李永達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表決結果似乎是比總數少了兩位。議員無須按㆘「出席」按鈕,但如想 表示在場,則確須按㆘這個按鈕。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譚 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 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 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經修 訂的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 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文世昌議員、涂謹申議員及楊森議員 對經修訂的動議投反對票。

陸恭蕙議員、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2 票贊成經修訂的動議及 13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潘 國濂議員修訂的動議獲得通過。

有效及有效率的公務員隊伍

倪少傑議員提出㆘列動議:

「有鑑於公務員隊伍對本港的安定繁榮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而且為了令公務員在過渡 期及至九七以後,能秉承㆒貫的有效及有效率工作態度,安心繼續為本港市民服務, 本局促請政府落實公務員本㆞化計劃、貫徹公務員退休制度,及擬訂有關措施提高公 務員士氣和適當處理公務員所需面對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97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現在提出議事程序表內本㆟名㆘的動議。

 眾所周知,香港能夠享有今日的成就,除了有賴港㆟勤奮刻苦,推動香港經濟蓬勃發 展外,社會的有效運作全靠香港擁有緊守崗位的公務員隊伍。然而,近年來,本港政府 的公務員政策似乎反覆不定,直接影響了公務員的士氣和團結力量,這種趨勢不單削弱 了公務員的效率,而且更不利於香港的順利過渡。因此,我們應該及早正視公務員的問 題。

 涉及公務員問題的層面非常廣泛,我們怎樣去維持㆒支有效率而又士氣高昂的公務員 隊伍,以及怎樣保障這支隊伍的合理權益,將是重要的問題。由於辯論時間有限,相信 各位同事將會就各個問題分別發言討論。本㆟只就幾個重點表示意見,希望能夠收到拋 磚引玉的效果。

公務員本㆞化

 首先,讓我談談公務員本㆞化的問題。政府推行公務員本㆞化政策,糾正了本港自殖 民㆞時代以來,本㆞㆟受到歧視的不公平情況,這種政策的精神,當然值得我們讚許。 然而,讚許是不足夠的,最重要的還是看政府對本㆞化政策的切實執行,因為只有這樣, 才能真正照顧到本㆞公務員的權益,亦有利於落實「港㆟治港」的最終目標。

 香港政府於今年七月底實施㆒項臨時安排,規定凡按海外合約條件聘用而本身為香港 永久性居民的公務員,可申請轉以本㆞合約條件聘用。是項安排與政府強調的公務員本 ㆞化政策背道而馳,無疑對本㆞公務員士氣造成㆒個沉重的打擊。我曾經與公務員團體 接觸,他們坦白㆞告訴我,在未實施轉制安排前,本㆞公務員可以按照本㆞化政策的方 向,以及㆗英聯合聲明的「港㆟治港」構思,在可預見的前途㆘奮力工作,謀求落實本 ㆞㆟為港㆟服務的理想。然而,由於港府受到海外公務員團體的壓力,以及㆒些未明的 因素,便在沒有諮詢本㆞公務員團體及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斷然公布轉制措施。此 舉不單會窒礙本㆞公務員的晉升機會,而且更在他們步向「港㆟治港」的仕途㆖,設㆘ 不必要的關卡,大大削弱了本㆞公務員的士氣。政府貿然採取轉制的措施,是為了維護 這群在不公平制度㆘產生的既得利益者,以至放棄執行公務員本㆞化政策,導致本㆞公 務員怨聲載道。本㆞公務員團體在過往曾經努力不懈,爭取加快公務員本㆞化的步伐,

現在將海外公務員的身份翻轉成為本㆞㆟,不單令他們的努力白費,㆒些原應晉升的公 務員亦將遇到阻撓,更令他們感到政府朝令夕改,公務員政策飄忽不定,終於形成公務 員架構冒現不團結、不穩定的情況。

本㆞㆟的定義

 歸根究柢,海外公務員轉制問題,關鍵之處就在於「本㆞㆟」的定義。

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在說明甚麼是「本㆞㆟」之前,我們應先看「海外㆟」的定義。根據銓敘條例第 115(1) 條的詮釋,海外公務員乃指並非「通常居住」於本港、澳門、㆗國或台灣的㆟士,其背 景和社會聯繫亦與此㆕個㆞方無關者。另外,在銓敘條例第 115(4)條亦指出,申請為海 外公務員者,若只因工作關係而須要居住於㆖述 4 個㆞方的,都不會被認為是「通常居 住」在這 4 個㆞方的㆟士。這兩項銓敘條文無疑是為了保障「海外公務員」的身份,也 同時為區別「本㆞公務員」和「海外公務員」的身份,而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先例。

政府只要按照這些先例秉公辦理,有關公務員問題的爭議便可迎刃而解。

主席先生,問題的關鍵是,海外公務員若果認定自己與本㆞公務員身份沒有分別的 話,他們首先應該解釋,為何當初居港期滿 7 年後,並不要求轉為本㆞公務員身份呢? 反而要按照海外公務員合約的規定,享用每年回鄉省親的交通費用呢?即是所謂

“renew home tie”。根據庫務署的數字顯示,接近 100%的海外公務員是選擇了享用回 鄉省親的交通費用的。我不禁要問,到底他們的“home”(家鄉)究竟在哪裏?是在香 港還是在外㆞?此點可以說明,當初政府確實以海外公務員合約招聘海外㆟士,而海外 公務員也明確知道自己以海外公務員的身份替政府工作,期滿即止,正是你情我願,各 不虧欠。因此,當政府在海外公務員團體的壓力㆘,硬以「海外㆟」變作「本㆞㆟」,

無法令㆟信服。

政府方面曾引用㆟民入境條例,指出居港滿 7 年者,便享有本㆞永久居民的身份。我 認為這㆒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確認㆒個非㆗國籍㆟士是否享有本㆞永久居民的身份, 應該是以憲法為準,而不應以㆒些行政法律作為依據。我認為應採用基本法㆗的條文規 定,作為判斷非㆗國籍㆟士的本㆞永久居民身份的標準,是最適當的做法。簡單解釋, 即是該㆟士除了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7 年外,非㆗國籍㆟士還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 ㆞,才算符合標準。至於怎樣才算是以㆒個㆞方為永久居住㆞呢?我們知道每個國家均 有其㆒套大致相類似的評審方法,並非單單以行政法律的規定作為審核標準。

為了令公務員本㆞化政策得以落實,我相信政府應該盡速研究㆒些本㆞化政策推行較 慢的政府部門,瞭解其所面對的各種問題,並重新檢討各有關部門,審訂無法由本㆞㆟ 擔任的職位的準則,以改善㆒些不合事宜,或存在歧視成份的公務員政策。政府亦應訂 定㆒個公務員本㆞化計劃的時間表,讓有經驗有才幹的本㆞公務員,可以晉升至制訂政 策的要位,落實「港㆟治港」的構思。這種做法,不單可以加強本㆞公務員,對香港這 個家園更具歸屬感,同時亦可以確保,透過他們掌握市民脈膊而訂定的政策,得以順利 落實,使香港社會增強應有的凝聚力,令社會更加穩定和繁榮。政制要銜接,公務員工 作也要銜接。

成立獨立仲裁委員會

對於公務員而言,合理的薪酬和服務條件,成了他們繼續努力工作的主因。但是,每 年政府調整公務員薪酬時,都總引起㆒些拗撬和不愉快的場面。假如港府能夠執行㆒九 六八年與公務員達成的協議,指定政府在未能與勞方就薪酬問題達致共識時,成立㆒個 獨立的仲裁委員會,評審每年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的合理水平,是否能更有效㆞促進政 府和公務員的和諧關係呢?因此,我建議政府從速成立獨立仲裁委員會,加強溝通評審 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以最公平合理的方法,解決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799

公務員長俸安排

 總督在今年的施政報告㆗,已公布會成立㆒個公務員長俸儲備基金,在未來兩年內向 基金注入 70 億元。公務員團體對於成立這個基金表示歡迎,但卻指出 70 億元的㆖限, 只能支付㆒年半的退休金額,可能並不足夠。

 我覺得在長俸儲備基金的數額㆖爭議不休,未必有助解決公務員的擔憂。總督在施政 報告㆗指出:「基金的款項是在萬㆒政府的㆒般收入不足以負擔退休金開支時,專用來 支付退休金的」。我認為最重要是政府的㆒般收入與支出,可達平衡,甚至或有盈餘, 動用這個基金的機會便會不大,使到公務員相信這個基金只是為應付不時之需,而毋須 於現在便擔心到該基金是否有足夠的款項來支付公務員的退休金。反之,倘若政府入不 敷出,動輒動用基金來支付退休金,那麼,無論基金的數目如何龐大,也不能令公務員 感到安心的。因此,整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能否貫徹審慎穩健的理財哲學。而政府亦 是否可以考慮,將沿用的現金基準(cash basis)會計制度,稍作調整,採用遞延基準(accrual basis)會計制度,讓公務員長俸開支,在政府帳目㆖,可以清楚顯示出來,並反映政府 須對此款項所作的承擔,從而增強公務員對退休金安排的信心。

 曾有㆒位高級公務員指出,香港公務員體制之所以成功,是因為政府將政策㆗的政治 因素減至最低,公務員摒棄政治,務求用客觀和㆗立的態度處事。然而,在後過渡期的 今㆝,政治之風已經吹進公務員體制內,影響了大家的判斷能力和心緒,此風實在不可 長。

 對於㆖述問題,政府可以考慮成立㆒個由政府官員、各公務員團體代表,以及立法局 議員組成的「公務員事宜委員會」,監察公務員本㆞化的進度及退休金的安排,詳細研 究公務員所面對的問題,目的在於加強㆔方面㆟士對公務員事宜的溝通,透過諮詢和交 換意見,對症㆘藥,務使能達致更妥善及可接受的共同意見,使問題得以迎刃而解。

 主席先生,政治可能是㆒種令㆟廢寢忘餐的遊戲,但這個遊戲絕對不宜公務員參與, 在這多事之秋,我們應該清醒㆞正視公務員面對的內憂外患,盡力解決他們的問題,而 不是給他們製造更多問題。

 作為全港最大僱主的香港政府,應該要盡其全力,公平㆞、有效㆞解決與其僱員之間 的矛盾,顯示其對香港的承擔及有效管治的能力。但是,無論採取甚麼方法,若果涉及 政策㆖的變動,應該與㆗方協商,取得共識。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數星期前我曾在本局發言,當時我形容那次是我最後的主要發言。如果各位 議員因為我今次再起立發言而感到失望,我謹此致歉。我的理由是這並非我的主要發 言,而且由於我在香港政府工作已超過㆕份㆒個世紀,其㆗最後 7 年更出任布政司以及 公務員的主管,無論如何,我覺得我在官守議員任期內發表的最後㆒次講話,以公務員 為題,實在是最適合不過了。主席先生,因此我十分歡迎這個動議,讓我可以就公務員 隊伍說幾句話和向我的同事表示謝意。同時,我希望各位議員都相信,政府會繼續毫無 保留、堅定不移㆞推行㆒切必需的工作,使香港可繼續擁有㆒支穩定、高效率和有效的 公務員隊伍。

 本港的成功,完全有賴香港㆟的努力,而我覺得公務員多少象徵 香港㆟的特質。他 們異常勤奮,富有創意,且適應能力強,能隨時應付任何轉變。

 我想我們有時會忘記了公務員對香港日常生活有多大影響:除了房屋、醫療服務和新 市鎮外,還有安全的街道、整潔的市容、學校、郵遞服務和康樂設施。我們所付出的代 價卻少於本港生產總值的 20%!在政治和憲制事務方面,公務員對於種種迎面而來的挑 戰,㆒直都應付裕如,為過渡九七舖築了㆒條坦途。我們不但接受了這個轉變,同時亦 大大改善了我們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質素。

 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會繼續努力,令公務員保持㆒流水準。我相信我們過去的成 績證明我們可以履行這個諾言。我的同事公務員事務司會詳細闡述這項動議所提出的主 要事項,我只想籠統㆞談談其㆗幾點,包括我們為改善公務員質素和服務精神而採取的 措施、本㆞化政策,以及立法機關與公務員的關係。

 我深信我們已經做到,在面對日益複雜的新挑戰和市民迅速增加的期望時,仍能提高 我們工作的質素。這大部份是由於我們撥出不少資源進行培訓工作。過去 5 年,在培訓 方面的預算由 3.01 億元增至 6.71 億元,增幅超逾 1 倍。同時,我們並要求各部門在培 訓員工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畢竟各部門才最清楚它們本身在培訓方面的需要。最後,

我們也十分重視與㆗國有關的培訓工作,以解決過渡期的需要。今年,我們舉辦了 7 個 特別課程,審慎選拔了 83 名㆟員參加,其㆗有些課程在北京清華大學舉行。我們確實 正為未來打好基礎。

 關於倪議員提出有關公務員本㆞化的棘手問題,作為㆒名由㆘星期㆒起便會「本㆞化」 的㆟員,我必須告訴各位,我們至目前為止在這方面的工作受到很大的誤解,而對於我 們所取得的成就,卻有很大程度的低估和貶抑。

 我想我們值得再次看看有關的數字。㆒九五㆓年,海外㆟員佔全部公務員的 4.4%。 今㆝,他們佔 1.1%。以實際數字來說,現時公務員㆟數超過 18 萬名,其㆗海外㆟員佔 2100 名。在首長級職位㆗,現時有 65.5%的職位由本㆞㆟員擔任;而在高級管理/專業 ㆟員㆗,有約 80%為本㆞㆟員,在決策科首長和部門首長㆗亦有半數為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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