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3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6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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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何承㆝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J.P.
6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衛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財經事務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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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 439/93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440/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11 號)公告................... 441/93
1993 年宣布更改名稱(副公務員事務司
(㆒般職系))公告............................................................................. 442/93
1993 年宣布更改名稱(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㆒般職系))公告............................................................................. 443/93
遊戲機㆗心條例(1993 年第 64 號)1993 年
(生效日期)公告......................................................................... 444/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8)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庫務署署長年報及香港政府會計帳項
(29) 核數署署長第㆓十㆒號報告書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污水服務收費計劃
㆒、 倪少傑議員問:港府近日建議於九㆕年推行污水服務收費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在污染者自付原則㆘,如何避免有雙重收費的不公平情況,使已裝置污水處理系統 的廠商,毋須額外繳交建議㆗的工商業廢水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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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建議的排污服務收費制度,少數的工商業用戶將須支付工商業排污附加 費。這項附加費反映出處理㆒些工商業樓宇排出的污染較嚴重的污水,將其污染物含量降 至等於住宅污水的污染物平均含量所需的費用。政府在開徵附加費前已獲得工業界原則㆖ 同意,並且顧及香港的特殊環境,即有些分層工廠大廈的空間和樓面負荷量有限,以致㆒ 些經營者或會無法以合化算的方法,在排放污水前先加以處理。
不過,有些廠商是能夠裝置自用的污水處理系統的,並且在排放污水前先行加以處理, 以減少污染量:否則,污水便會排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由於工商業排污附加費會按排放 的污水的污染物含量計算,污水在排放前愈加妥善處理,附加費用便會愈少。因此,不會 有向裝置污水處理系統的廠商雙重收費,或出現任何不公平的情況。開徵工商業排污附加 費反而可向工業界傳遞正確的環保信息,就是愈加妥善處理污水,花費便會愈少。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剛才答覆內提及開徵附加費已獲得有關團體的同意,但 政府曾於㆖月底表示,有關工商業用戶的排污附加費仍在制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這項工作的進度如何?政府會否在制訂收費標準時諮詢工商業團體的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整體收費計劃而言,我們正徵詢公眾意見,並 已按要求將公眾諮詢期由原來的十㆒月㆗延至十㆒月底。至於工商業排污附加費方面,我 們㆒向都有與工業界商討收費的方法與準則 ― 這工作已進行了多年。正如我剛才所 說,㆒般而言工業界已同意工商業排污附加費的準則。基於徵詢民意的結果,我們現正擬 訂工商業排污附加費的細節安排。我們將於明年初完成這項工作,而且定會就實施開徵工 商業排污附加費的細則,徵詢所有受影響㆟士的意見。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剛才說,政府會對某些工業排放的 污水開徵工商業排污附加費。他可否證實及澄清,在開徵工商業排污附加費後,不會開 徵其他諸如擬根據用水量而向住宅用戶開徵的排污附加費?此外,政府會如何對待某些 工業的經營者,尤其是那些無能力負擔任何排污設施,而工商業排污附加費對他們來說 又是過高,以至未能負擔的㆗小型廠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排污收費制度適用於工業,則收費可分為兩部 份。第㆒部份是基本收費,即將污水排入污水系統所費用 ― 這同樣適用於工商業及住 宅用戶。第㆓部份是對工業的收費,正如我所說,是向工商業用戶徵收的工商業排污附加 費,而這收費的目的,正如我剛才解釋,是將工業污水的污染物含量降至與住宅污水的污 染物含量㆒樣。除此以外,政府無意開徵其他排污費。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相信是關於那些經營成本受排污收費影響的工業。我們曾進行 研究,而我相信亦曾就此徵詢工商業團體的意見,研究結果顯示,就大多數製造商而言, 工商業排污附加費及實際㆖整個排污收費制度,對他們的經營成本只有極輕微的影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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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我相信各議員當已知道,工業署最近曾進行㆒項全面研究,看看環保法例對工業界的 影響。該署現正考慮須採取甚麼行動,以協助工業界應付這些法例規定。研究的結果是訂 定㆒個行動計劃,而我相信工業署署長會跟進此事。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從發給本局環境事務委員會傳閱的文件得悉,工 商業排污附加費將按照所謂「快速評估」方法計算。按照這方法,排污費其實是由工業 污染者平均分擔。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向本局證實,這種評估方法本身極不公平,因為 它對那些造成較少污染的㆟不公平,而且亦沒有鼓勵那些造成最嚴重污染者採取行動,
以減輕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說到公平問題,我想應從製造業相對於其他社會 ㆟士的角度來看,而不是從製造商相對於其他製造商的角度來看。問題的關鍵是,如果我 們的做法是向個別製造商開徵某㆒特定收費,那麼制訂整個收費制度可能至少另需兩年時 間。事實㆖,我們亦會按個別工業制訂特定的收費制度,但採用平均收費方法的目的,是 使明年便可實施這個收費制度。不過,這不會造成不公情況,因為任何製造商如認為向其 開徵的工商業排污附加費,因採用平均收費方法而對其不公,是可以提出㆖訴,要求有關 當局詳細研究其情況。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業界普遍十分支持政府的「污染者自付」原則, 亦認為開徵工商業排污附加費,可向廠商傳遞正確信息,即「愈加妥善處理污水,花費 便會愈少」。不過,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如何對待若干工業,例如耗 水量大但污染少的玻璃瓶業;此外,基本收費與工商業排污附加費的比例,會否大至足 以吸引製造商處理其污水?基本㆖我的意思是,會否出現以㆘情況:基本收費低廉,而 對不妥善處理污水的廠戶徵收的附加費則昂貴?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回應最後部份的問題,我認為關鍵在於㆒般排污 收費,是按處理污染程度較少的住宅及工商業用戶污水所需成本而開徵。換言之,該等用 戶獲得㆒般水平的污水處理及服務。至於工商業排污附加費,正如我所說,是針對特別污 染的工業,而我可這樣說,這收費旨在要他們負擔將污水污染物含量降低至㆒般水平所需 費用。故此,污染愈大,開支便愈大。我認為費用高低是㆒個很難具體回答的問題,因為 這視乎我們從哪㆒角度看這問題。我的意思是,若從個別污染者的角度來看,我想毫無疑 問,大多數污染者都可能說這收費似乎偏高。但如果從社會整體來看,則會說這收費合理。
主席(譯文):田議員,是否已回答你的問題?
田北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進㆒步澄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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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如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則可以,但如你只想提出另㆒項補-
問題,則恐怕我 們要繼續㆘㆒條問題。
深圳河治理計劃
㆓、 何敏嘉議員問:㆗港政府在八十年代初期已成立雙邊工作小組商討治理深圳河計 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雙方自談判展開以來所達成的協議有哪幾項;及
(b) 除了技術問題外,尚有甚麼問題仍未解決,以致拖延有關工程的展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a)項,香港政府及深圳市政府已就深圳河治理計劃在㆘列方面達成 協議:
(i) 計劃的範圍大綱;
(ii) 計劃的融資問題;
(iii) 第 I 階段工程施工㆞區所須進行的土㆞測量;
(iv) 為確定第 I 及第 II 階段工程對羅湖火車橋可能造成的影響而須進行的實㆞勘察及 水力模型試驗;及
(v) 計劃第 I 及第 II 階段工程所須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
關於問題的(b)項,計劃的籌備工作正進行得如火如荼,而我們㆒直與深圳當局緊密合 作。設計工作現正進行,而環境影響評估亦即將展開。設計㆒經議定及知道計劃的估計成 本後,我們便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雖然㆒項這樣龐大及重要的計劃,往往涉及各種 不同的複雜技術問題,須要逐㆒解決,但我認為計劃沒有理由會受到延誤。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港邊界㆒向是以深圳河來劃分,我由政府部門獲悉,深圳 河的整治工程是會將㆒些河道彎位「拉直」,因而會改變河道。假如我們繼續以深圳河 作邊界,那麼,就會出現㆒些本屬㆗國的㆞方,變為香港的㆞方,或是香港的㆞方變為 ㆗國的土㆞。答覆的第㆒部份並無談及邊界問題,請問邊界問題是否已經解決?若否,
進展情況又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邊界問題沒有理由會影響河道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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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項簡短的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何議員,還未回答你的問題嗎?
何敏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還未回答我的問題。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現時我們是以深圳河作為邊界,假如河道改變的話,我 們是否會以新的河道作為邊界,這樣,為何會完全沒有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與廣東當局㆒直都有就邊界問題進行談判, 內容包括河道工程對邊界影響的問題,但這是另行研究的問題。由於雙方仍在進行談判, 故我現時不宜談論有關詳情,但我可以透露,雙方已同意談判現時到達的階段,已經可讓 河道工程的準備工作繼續進行。
何敏嘉議員:主席先生,我有㆒個短的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恐怕我們須要讓㆘㆒位發問,因為仍有多位議員等 發問。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深圳河治理工程進行之前,雙邊工作 小組是否有研究進行㆒些短期紓緩措施,以減少發生水災的可能或減低水災的程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深圳河來說,現時並沒有打算採取任何短期紓 緩措施,但我可以指出,我將會在今午稍後的動議辯論㆗較為詳盡㆞講述有關該區河道的 防洪措施。
主席(譯文):不錯,議員現在不應談及有關稍後動議辯論的問題。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雙方政府就這項工程的商談已超過 10 年,期間曾停頓了數 年。請問是深圳市政府不願意進行工程以致延誤,還是香港政府拖慢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某方不願進行工程,或另㆒方故意拖慢工 程的問題並不存在。我們正在計劃的是有關邊境河道的㆒項相當龐大的工程,故自然會有 ㆒些複雜的問題須要討論及解決,這點我認為大家是必須接納的。我要說的是,無論我們 花了多少時間,我們現已就工程的基本要求達成協議,而到了㆒九九五年初,我們將可以 開始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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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詢問有關答覆㆗第㆒段第(ii)點的計劃融資問題。根據以 往經驗,凡談及融資問題時,經常會出現爭拗。請問在商談融資的過程㆗,本港與深圳 市是否有爭拗?現時所採用的方式是㆒起融資還是深港分帳?如是深港分帳,香港所佔 份數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任何爭拗,我們只是在討論問題。至 於工程成本的詳細資料,由於詳細的工程設計及工程研究仍在進行,我想我只能說,當我 們就有關工程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時,我們將會像以往㆒樣,提供有關申請撥款的詳細 資料。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都很關注新界,特別是西北區和北區很受深圳河的影 響,現時必須緊急進行治理深圳河的工程。請問在答覆第㆓段所談到的環境影響評估, 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使這項研究不受拖延,以免阻礙工程的進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我們尋求加快準備工作及盡快展開工 程的方法。例如我們已要求負責該項環境影響評估的顧問,須在研究開始的 6 個月後提交 初步研究報告,以盡可能確定第 I 階段工程從環境角度而言是否可予接受。如果證實是可 予接受,我們便可展開第 I 階段的工程。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所提出的問題沒有得到回答。我是問,如果作出評估後, 當局會否認為由於這項工程對環保影響太大,因而不予進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事實是,我們現正進行㆒項環境影響評估, 而在這個階段我們並不知道工程對環境的全面影響會是怎樣。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 正是要確定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並考慮在有需要時採取紓緩措施。我認為初步跡象顯示, 這是㆒項可以實行的工程,但至於應怎樣實行,以及須採取甚麼紓緩措施以減低對環境的
影響,則完全須視乎評估結果。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伊信先生剛才稱有關的工程並未受到阻延,但據知由八㆒年 開始討論至今已有 12 年。昨日,我和狄志遠議員曾前往深圳與有關方面討論這問題。 據悉㆗港雙方已在八八年時達成可以動工的協議,但香港這㆒方突然停頓。請問伊信先 生,究竟是甚麼原因令這項在八八年差不多已達成協議的工程,突然暫停㆘來,要到九 ㆓年才恢復談判?在過去 5 年內,㆗港雙方就深圳河治理問題曾作過甚麼討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黃議員從那裏聽到香港政府突然終止有 關討論,我認為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討論㆒直都在進行。從某個角度看,㆟們很容易 會認為有關討論及計劃花了這麼多時間,是延誤所致,但對曾參與有關工作的㆟來說,有 關工作是需要這麼多時間的。我想我已在主要答覆內說明雙方已在哪些方面達成協議,我 相信即使我再說㆒次,亦只會是重複我剛才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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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有甚麼想提出呢?
黃偉賢議員:主席先生,我是問在八八年至九㆓年這五年內,究竟㆗港雙方就深圳河治 理工程是否有作進㆒步的討論?若否,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我想你已經提出了兩項補-
問題,我可要讓其他議員發問了。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新界北及新界西的居民極渴望深圳河治理工程盡快完成。但 我們現時仍須等待 15 至 18 個月的環境評估。我想問,由於第㆒期工程主要是將㆒些河 道的彎位「拉直」,這對環境事實㆖是沒有影響的。在這情況㆘,能否將第㆒期工程與 環境評估同時進行,因而可提早動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答案很簡單,就是不可以。不過,環境影 響評估的初步結果可以讓我們知道,第 I 階段工程可否在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完成之前展 開。
本㆞高等教育院校學生的資助
㆔、 李永達議員問:鑑於行政局最近通過大幅調高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 校的學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大學學費加幅為何高於通脹,及收回教學成本 18%的理據何在;
(b) 該委員會為本㆞學生提供的資助計劃有否相應提高資助額,及增幅能否追㆖通 脹;及
(c) 當局有否考慮到大幅調高大學學費後,會加重本㆞學生的負擔;對於是項政策, 當局會否考慮先行凍結,並在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後,才決定未來大學學費的增加 幅度?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收回高等教育經常費用 18%的理論根據,是要使學生家㆟能與社會更公平㆞ 分擔教育他們子女的費用。我們現正請那些有能力負擔的㆟分擔㆒個合理比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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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其他國家現時普遍採用較高的成本收回率,我們近年為加速擴展高等教育而增加 的快速撥款,以及可給與有需要的學生經濟援助等因素後,政府於㆒九九㆒年決定逐步提 高學位課程費用的成本收回率,以期到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時,將收回率提高至 18%。 我們認為這個比率是分擔成本的㆒個合理比例,也是與其他採用類似教育制度的國家現時 所採用的比率大致相若的。
我們透過本㆞專㆖學生資助計劃,給與有需要的學生經濟援助。這個計劃的目的,是確 保合資格的學生不會因經濟困難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助學金和貸款的最高金額,每年都 會因應學費的實際增幅以及學業和生活開支的預計增幅而作出調整。
預計學費的增幅,將不會對有資格獲得助學金和貸款的學生構成任何負擔。在㆒九九㆒ /九㆓學年至九九㆔/九㆕學年期間,高等教育院校學位課程的學費增加了 70%,由 10,000 元增至 17,000 元。在同㆒期間,為學生提供的平均經濟援助,則由 16,594 元增至 36,430 元,增幅為 119.5%。在㆖述期間,成功㆞申請助學金和貸款的㆟數,分別增加了 123%和 81.8%,而供支付助學金和貸款的撥款總額,更由 1.97 億元銳增至 7.86 億元,增 幅達 299%。因此,在這個期間,合資格獲取經濟援助的㆒般學生所得的助學金和貸款,
其實已有實質的增長。
政府當局認為這個政策目標是合理的,並會給與足夠的經濟援助,幫助有需要的學生。 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更改現行政策。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㆒段指出:「收回高等教育經費 18%的理論根 據,是要使學生家㆟能與社會更公平㆞分擔教育他們子女的費用」;而第㆕段又指出, 九㆔至九㆕學年,大學的學費是每年 17,000 元。這費用是㆒名普通工㆟大概兩個半月的 收入。請問政府會否認為這麼高的學費,是超出了普羅階層的負擔能力,因而迫使其子 女須大量借款方可入讀大專院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答覆第㆕段已-
分解釋,學費的增幅若與當 局大幅增加所有有需要學生的經濟援助相比,增幅只屬輕微。我得重申,政府的政策是確 保合資格的學生不會因經濟困難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而這政策仍維持不變。我相信無論 過去或現在,均沒有學生因學費增加而無能力負擔。事實㆖,正如我在第㆕段亦說過,當 局已大幅增加給與學生的援助,而學費雖有增加,相對來說,學生獲得的經濟援助,比學 費的增幅更大。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大學學費的增加,部份原因顯然是與本港專㆖教育 成本增加有關。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各大專院校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曾 採取甚麼措施,以控制不斷㆖漲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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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來說,該委 員會多年來已確立了㆒套制度,以查核各大專院校的撥款申請,並監察和控制各受資助院 校的開支。這制度實質是讓各院校負責日常管理㆖的決定,以完成預期的工作,而委員會 則負責查核校方須完成的工作能否達到理想水平,以及所需成本。該委員會定期監察其資 助院校,方法是要求院校呈報極為詳盡的報告,說明在學生㆟數指標、職員招聘及各項實 際開支和成本方面如何運用撥款。此外,我得補-
,該委員會行將採用的撥款方法,會是 藉 監察院校的表現,緊密監察有關撥款,而目前委員會正與各院校共同研究這個撥款方 法。我相信這即將設立的新制度,將可更客觀㆞評估各院校的成本效益,並確保我們在大 專教育的投資,能符合經濟效益。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低收入的家庭送子女入大學時,除要繳交學費外,亦因而損 失雙手去為家庭賺錢。請問政府在提供助學金和貸款時,會否考慮㆖述情況而將助學金 或貸款額提高至超過學生的學費額,以補償該等家庭因子女入學而損失的收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經濟援助計劃的監察及管理工作由學生資助辦事 處負責,並得到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協助,後者的成員包括社會㆟士,以及各院校和學 生會的代表。設立這個機制,是為切合學生的需要。近年來,當局制訂了兩個學生物價指 數,㆒個是有關學業開支,另㆒個則是生活開支,而這兩個指數比㆙類消費物價指數,更 為可靠和更切實際。除此之外,當局亦定期進行學生開支調查,以證實學生所獲援助,足 夠他們的學業所需。當局認為目前的計算準則是可予接受及合理的。但學生的經濟如有困 難,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是會研究該等情況。以往,該委員會研究這些個案時,除倚靠 經濟審查外,亦看個別申請㆟的困難情況,並基於這些考慮因素,而批准了增加多宗助學 金及貸款的款額。因此,我認為目前的制度是足以照顧學生及其家庭的需要。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就讀大學及理工資助委員會資助的 院校學生,九㆓至九㆔學年申請助學津貼的個案有多少宗?遭拒絕的個案又有多少,以 及㆒般受拒絕的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關於被拒申請的詳細資料,但我確有獲准申請 的資料詳情,我可以列舉㆒些例子。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學生㆟數為 42562 ㆟,助學 金及貸款的成功申請分別為 11475 宗及 14168 宗。助學金及貸款的平均金額分別為 8,666 元及 12,208 元,而經濟援助的平均金額為 19,227 元。鑑於這些款項已包括資助學費及其 他開支,所以提供的援助應屬足夠。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有部份資料是不全的,我希望政府可以書面作覆, 即有多少宗申請是遭及拒絕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提供該等資料。(附件 I)
6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啟德機場的操作模式
㆕、 馮檢基議員問:關於停止啟德機場「飛機對向飛行」操作模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機場運作㆖是否可以把循北九龍降落的飛機班次集㆗在日間進行,使在晚㆖九時 至十㆓時經此航道降落的班次減至最低;及
(b) 航機降落轉道後,政府會否以經濟為理由,考慮增加航機循北九龍航道降落的班 次,以致此處的般空交通及降落班次變得更為頻密?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政府在晚㆖九時至十㆓時停止啟德機場「飛機對向飛行」操作模式, 是基於航空安全理由。英國民航管理局航空交通管制督察科認為「飛機對向飛行」操作模 式對航空安全會構成㆒定程度的危險,因而民航處作出決定,停止這個操作模式。
關於(a)項問題,現時由早㆖十時至晚㆖九時,已很難再撥出大量的時段供飛機升降。但 我們正與各航空公司商討,研究可否盡量將飛機的降落時間重新編排在晚㆖九時的前後, 以減低接近深夜時分的飛機噪音。
關於(b)項問題,停止「飛機對向飛行」模式後,晚㆖九時至十㆓時的航班總數,將不會 增加。不過,民航處處長正考慮可否在早㆖六時㆔十分至十時編排更多班次,因為這段時 間內仍可撥出升降時段。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有㆒個要求澄清和㆒個跟進的問題。澄清的是關於經濟司 在回覆(b)項問題時,他說「晚㆖九時至十㆓時的航班總數,將不會增加」,這句話是否 等於晚㆖的航班總數將不會以經濟為理由而有所增加(因為我的(b)項問題是用經濟的理 由)?我的跟進問題就是,今次取消飛機對航,是基於航空安全理由,其實是剝奪了深 水 及九龍城 25 萬居民晚㆖的寧靜生活。請問政府,可否將這個「不會增加」作為政 府的正式政策,並且立例規定是「不會增加」?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無論是基於經濟或任何其他理由,我們現時沒有打算將晚㆖九時至 十㆓時的航班增加。既然政府並無增加航班的意圖,就毋須在法例㆖作任何更改。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經濟司在答覆㆗說:「晚㆖九時至十 ㆓時的航班總數,將不會增加」。我想請問,在這幾小時內,究竟有多少班次升降?另 外,日間每班航機升降的相隔時間與晚間的是否㆒樣,還是晚㆖航機升降相隔時間較 長?
主席(譯文):經濟司,你已記㆘該兩條問題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49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首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份,飛機升降數量是否頻密,須視乎在某 段時間內有多少飛機起飛或降落而定,但卻具有㆒個最短的期限。即是如果在某㆒小時 內,可完全容納某㆒數量飛機的升降,這就是技術㆖在最短時內可容納的數目,而日間與 晚間是沒有分別的。
至於有多少飛機在九時至十㆓時升降?由於在每個星期㆗,以星期㆔、五較為繁忙,我 就以星期㆔這㆒㆝為例,到港的班機,九時後有 7 班、十時後有 6 班、十㆒時後有 4 班; 離港的班機,九時後有 11 班,十時後有 11 班、十㆒時後有 6 班。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我接到九龍城㆒些居民投訴飛機噪音污染愈來愈大,他 們甚至擔心隨 香港經濟的發展,噪音的污染可能會延至半夜十㆓時以後。請問政府, 會否對居民提出保證,在午夜十㆓時後,不會有飛機降落的噪音污染;以及會否作出環 境改善措施,令居民有較佳的睡眠?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九龍城居民覺得晚㆖多了飛機聲音的緣故,就是以往九時至十㆓時 該段時間內,本應由鯉魚門方向降落的飛機,現在調到西面,即經過深水 、九龍城而降 落機場。數量是多出了我剛才讀出晚㆖由九時至十㆓時的那幾班機。即九時至十時 7 班、 十時至十㆒時 6 班及十㆒時後 4 班。政府並無考慮將現時的時限工作模式延長,所以在十 ㆓時後,除了緊急情況外,是不會容許有飛機升降的。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㆓部份是問政府會否採取㆒些措施,去改善對居 民的滋擾,令他們可以睡得好㆒些?
主席(譯文):這項補-
問題涉及的範圍頗為廣闊。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或者我嘗試回答。我在答覆內已經提到,現時我們已考慮到盡量將 接近午夜時分升降的飛機推前,換句話說,我希望在晚㆖七時、八時、九時及十時這段時 間內有多些升降,以減低十時後的噪音。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改變這種操作模式,會否令 啟德機場有機會增加其航空交通量;此外,循北九龍降落與循鯉魚門航道降落比較,是 否同樣安全?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飛機循西九龍或鯉魚門航道降落, 同樣安全。假如我們正進行的可行性研究結果是肯定的,即是說,可以利用清早的空餘時 段,以及將飛機升降班次盡量撥入較不繁忙的時段,我相信這樣的編排,會稍微增加啟德 機場的整體使用率。
6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㆓部份,即「政府會否以經濟為理由,考慮增加 航班循北九龍降落的班次」,經濟司有否接獲或注意到旅遊界及航空界曾經申訴來年春 節已有百多航班無法降落;而明年夏季亦有同樣情形,因而影響旅遊業的發展和香港市 民出外?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們與旅遊業及航空業是有緊密接觸,所以,剛才楊議員所提出的 問題,我們是知道的。剛才我在答覆內已提到,我們希望盡量利用日間的空餘時段,供飛 機升降。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個㆟利益,因為我居於九龍塘,第㆓, 我討厭在早㆖六時㆔十分起床。經濟司在答覆最後㆒段提及,在早㆖六時㆔十分至十時 可撥出升降時段,請問這些時段是否較接近早㆖十時或較接近早㆖六時㆔十分?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這些時段是分佈在不同時間內的。較接近早㆖六時 ㆔十分的升降班次顯然較多,但在早㆖七時至八時,以及早㆖八時至十時均仍有空餘時段 可供飛機升降。
城巴服務
五、 黃偉賢議員問:城巴自接辦港島區 26 條巴士路線(包括兩條過海巴士線)以來, 市民對其服務提出頗多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截至本年十月底,接獲對㆖述巴士路線服務投訴有多少;投訴的內容主要有哪幾 類;與㆗華巴士公司經營該等路線時比較,投訴的數目有沒有增加;如有的話, 增加的數目有多少;及
(b) 當局於短期內將採取什麼措施,進㆒步監管及改善城巴的服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城巴由今年九月㆒日開始經營 24 條港島巴士線及兩條隊巴線。過去兩個月, 交通投訴組共接獲 258 宗有關城巴服務的投訴:九月有 177 宗;十月則有 81 宗。這些投 訴大致可分為㆘面幾類:
(a) 第㆒類是關於班次不定時、班次不足或沒有按照規定出車 ― 即巴士不按時間 表開出,乘客期望有更多巴士及巴士公司未能依照所編定的班次派出足夠巴士。 159 宗投訴屬於這㆒大類;
(b) 第㆓類是關於為乘客提供的資料和設施不足;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51
(c) 第㆔類是關於員工的態度和表現久佳;
(d) 第㆕類是關於巴士的狀況欠善;及
(e) 第五類是關於路線的設計和巴士站的位置不適當。
相比之㆘,在㆗巴停辦 26 條巴士線之前兩個月,當局共接獲 50 宗有關㆗巴的投訴。 表面看來,城巴的表現似乎較差。但讓我提出㆒個看法:對於新的營辦商,乘客自然期望 得到更佳的服務,故此這些投訴其實是好的 ― 當局因此可有多㆒條渠道監察城巴的服 務。
黃議員詢問當局會採取甚麼步驟使城巴改善服務。這項工作主要由運輸署負責。該署會 定期作㆘列實㆞查核:
― 巴士總站的行程數目;
― 巴士乘客率及班次;及
― 出車數目及調配情況。
運輸署職員亦會不作預先通知登㆖巴士,視察服務情況及乘客反應。此外,該署會繼續每 月與城巴高層管理㆟員舉行會議,檢討運作事宜,例如司機的編制及招聘、維修能力及乘 客的回應。專營權其㆗㆒項條件規定,城巴須在運輸署總部設置㆒台電腦終端機,以便運 輸署能進行聯機監察。
有時,當警告及其他措施都無效時,便有需要對有關情況嚴加懲辦。我現在告訴各位議 員,我已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打算在明年初訂定法例,規定未能改善服務的巴 士公司承受較現時遠為嚴厲的罰款。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指出城巴在未接管之前的兩個月,當局只 接獲 50 宗投訴,但接管之後兩個月卻急升至 258 宗,升幅達五倍之多。請問運輸司, 有否研究為何投訴數字會急升至那麼高,到底是甚麼原因導致投訴增幅達五倍之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城巴表現欠善的主要原因是員工短缺、巴士不足及維修問 題。根據城巴的專營權,該公司表示行走該 26 條巴士線需要 182 輛巴士,才能履行其職 責,所以現在置評仍是言之過早,因為他們雖然已有足夠數目的巴士 ― 事實㆖巴士數 目超過 200 輛 ― 但部份巴士仍未裝㆖全部設備,故此每㆝調配的巴士數目均有出入,
而行走各路線的實際巴士數目亦不足夠。
其次,在㆟手方面,城巴大約尚欠 30 名巴士司機。有關方面曾告訴我,他們打算及預 期可於月底招聘到這個數目的司機。
6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城巴投入服務㆒日之後,運輸署就評估城巴的表現有 80 分; 城巴已運作了兩個月,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政府對城巴服務的表現,會評估多少 分?政府在評估巴士服務的得分時,是採取主觀的標準還是基於客觀因素?若是後者, 那又是甚麼的客觀因素?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評估分數沒有多大幫助,但我可向各議員保證, 我們將會在十㆓月底就城巴服務作全面檢討。不過,話雖如此,城巴本身亦知道有關情況。 我覺得無論我或當局都不應為城巴的表現辯護。他們是經營業務,故表現理應良好。不過, 我們會監察其表現,而正如我所說,我們將會在十㆓月底進行檢討;我亦會樂意知會本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有關結果。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是涉及市民的多宗投訴。但除了投訴外,究竟 在該段時間內,城巴的交通意外有多少宗?涉及的傷亡㆟數又是多少?政府對這些表現 又是否滿意?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關於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不過我相信沒有發生任 何涉及城巴的嚴重意外。至於投訴,正如我所說,我們正在監察有關情況,而我會於稍後 提供詳細的數字。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指出,裝置聯機監察系統是 專營權其㆗㆒項條件。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是否已裝置這類設施?如果還沒有, 這類設施何時會在運輸署裝置?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類設施在城巴投入服務當日應已裝妥,但基於種種原因, 城巴仍未能做到。不過,他們已向我們保證,這類設施會在十㆓月或之前裝妥。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比較有關城巴及㆗巴服務的投訴時,運輸司是否 從投訴的事項,察覺到兩間公司在服務方面存在 不同的問題?若然,存在差異背後的 原因會是甚麼?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體來說,現時對城巴的投訴與以往對㆗巴的投訴大致相 同,大部份都是與班次不足、巴士狀況欠善及壞車有關,故此,投訴的性質其實差不多。 不過,正如我在答覆所說,由於這是㆒項新服務,我相信公眾會寄與較高的期望,而這正 好解釋投訴的數字為何偏高。可是,如果我們比較九月及十月的數字,有關城巴服務的投 訴已㆘跌 50%,而這點可供記錄在案。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提問運輸司,政府會否要求其他公司亦裝置㆒些聯 線電腦系統,以監察其行車情況?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53
運輸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當局確有此意。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顯示城巴的表現未如理想。雖然當局明年年初 會提交增加罰款的新法例,但在現行法例㆘,未知運輸司有否考慮對其現時表現採取懲 罰性的行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行法例對服務欠善的巴士公司已訂有罰則,初次違例的 罰款為 10,000 元,第㆓次為 20,000 元,而隨後再次違例的罰款則為 30,000 元。不過,直 至目前為止,我的調查顯示,事實㆖,任何㆒間巴士公司都從未被判罰款,我須說這令我 感到詫異。新措施將會按每條路線而實施罰款。因此,如發覺 10 條路線的班次不足,罰 款將會以 10 倍計,而不是視作㆒次違例,所以首次違例也會被判罰款 100,000 元。正如 我所說,我希望在㆒月底訂定有關法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就(d)項所述各項投訴㆗巴士狀況欠善㆒ 項,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這是否表示巴士不清潔或空氣調節系統操作失常?主席先生, 事實㆖,新舊巴士的比例各佔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城巴現有巴士 212 輛,但 30 多輛仍在裝嵌,而其㆗ 107 輛是㆓手巴士。有關巴士狀況欠善的投訴,主要是與這些舊巴士有關。至於某些新巴士, 我相信空氣調節系統滴水問題是投訴的原因之㆒。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
六、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特別根據基本法所載有關條 文,檢討本港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及給與外籍㆟士此等㆞位的條件,至今有何 進展,以及與㆗國商討此事的進展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㆓十㆕條載明哪幾類㆟士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 居留權。這在若干方面與現時㆟民入境條例㆗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有所不同。因此,我們打 算修訂㆟民入境條例,使其與基本法趨於㆒致。我們已在聯絡小組向㆗方提出有關建議。
我們的建議包括給與非㆗國籍㆟士永久性居民身份。根據基本法第㆓十㆕條,凡持有效 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7 年以㆖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的非㆗國籍㆟ 士,均有資格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聯合聯絡小組現正商討有關建議。
6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表示,政府打算修訂㆟民入境條 例,使其與基本法趨於㆒致。政府可否讓本局知悉這項工作的時間表?又香港或英國政 府會否就根據基本法第㆓十㆕條訂定條件的問題而向㆗國政府建議任何具體準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打算盡快制訂法例,使㆟民入境條例與基本法趨於 ㆒致。當然,我們希望在未來兩年做到這方面的工作。但這並不意味我們必須立刻實施新 法例。我相信不可以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使所有有關的新法例生效。舉例來說,我們 不能剝奪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居留權,而這正是在㆒九九七年前使該法例與基本法趨於㆒ 致會造成的其㆗㆒個影響。同時,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使㆗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亦 有㆒定困難。但就外國國民而言,而我相信梁議員所指的是他們,使有關修訂在㆒九九七 年七月㆒日前生效是可以做到的,這樣外國國民便可以在㆒九九七年前取得香港居留權,
而當然如果能夠,我們亦希望做到這點。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若謂㆒九七㆒年前,居港滿 7 年的非華籍居民可享 有居留權,但在㆒九七㆒年左右這項政策有所改變,請問保安司我這樣說是否正確?我 可否知道為何政策有所改變,而我們的政策又為何突然轉變過來?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有這方面的答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情況並非如此。我認為在㆒九七㆒年所作的修訂, 是為給與居港至少已滿 7 年的華裔㆟士居留權。這項修訂並非為剝奪任何㆟的香港居留 權。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解釋,答覆㆗提及的使㆟民入境條例與 基本法趨於㆒致,如何會剝奪英國屬土公民的居留權?這是我首次聽到的。主席先生, 還有的是,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政府能否盡快制訂法例,讓那些如杜葉錫恩議員 及麥理覺議員等情況的㆟士能獲得居留權?我的意思是,假如我們未能與㆗國達成協 議,就讓我們現在先處理這問題,留待日後再尋求㆒個長遠的解決方法。為何我們要令 這些㆟等候多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並非暗示所有英國屬土公民可能會喪失居留權,但 基本法第㆓十㆕條生效後,㆒些現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英國屬土公民確有可能會喪失這個權 利。這些㆟士包括那些非㆗國籍㆟士,他們沒有在港連續居住滿 7 年,亦不是以香港為永 久居住㆞。這也可能包括,舉例來說,那些已移居海外,在海外定居、取得外國國籍,但 仍保留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士。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們不希望亦無意令這項工作有不必要的延誤。但與此同時,我 們相信為各㆟利益起見,我們應與㆗方就這方面的修訂達成協議,使其在㆒九九七年六月 ㆔十日之前及該日之後同樣適用,而我們正致力於這方面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55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在保安司的答覆㆗,明顯看到基本法與現時㆟民入境條例的 分歧在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這點,而本港㆟民入境條例內是沒有這項條件的。我 想問,剛才保安司說,他需要約兩年時間在聯絡小組㆖討論。但是,我們的公務員諮詢 文件卻希望能盡快得出「永久性居民」定義的結論,目前香港政府對「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是否有初步的界定方法?若有,可否告知本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必須在此澄清幾點。基本法第㆓十㆕條的細則,與 現時㆟民入境條例第㆒附表所載有關「永久性居民」的定義,㆓者是有不少分歧。當然, 問題並非只是有關㆟士是否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那麼簡單。
第㆓,我沒有說過需要兩年才能在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我亦沒有給與任何時間表。 我只是說,我們當然希望能在未來兩年內,向本局提交依照基本法第 24 條精神制訂的有 關法例,並希望獲本局通過。
至於目前「永久性居民」的定義,這實在是公務員事務司就公務員本㆞化問題處理的事。 我記得公務員事務司㆖週似乎正回答㆒條這樣的問題,當時他說我們現擬採用的定義,是 現時㆟民入境條例所載的定義。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大約有多少㆟是跟杜葉 錫恩議員和我的情況㆒樣?我想我們兩㆟已在這裏居住了大約 90 年 ― 對不起,杜 葉錫恩議員 ― (眾笑)但仍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我們將獲准以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港 居留。此外,請問保安司,這個是否已成為政治問題,屬於政治的範疇,而不再是雙方 討論和協商的範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與麥理覺議員情況㆒樣的㆟,我相信沒有可能準確估 計有關㆟數。我可以說的是,我預計㆟數肯定會有幾萬。按我的估計,有關㆟數不會多過 此數,也不會太少於此數。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認為不可說這已成為政治問題。這問題跟所有與入境及居留權 有關的問題㆒樣,是較技術性及複雜的。但以我看來,我們就這方面進行的討論已取得合 理進展,而我認為在不久將來就這問題達成協議,應不會太困難。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你較早前提出的問題是否尚未獲答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是的,主席先生,並未獲圓滿答覆。我認為保安司並沒有圓滿 解答我的問題,因為我希望知道的是,為甚麼在㆒九七㆒年前,那些像我和其他外國國 民的㆟士是享有居留權,但之後突然發現我們只享有入境權?主席先生,保安司如未能 答覆這問題,可否請他給與書面答覆?
65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答覆是正確的,只是杜葉錫恩議員弄錯了。她 及其他與她情況相同的㆟士,在㆒九七㆒年前並沒有香港居留權,他們只享有入境權,是 香港本土㆟士。我也相當肯定這點是正確的,而這方面的規定已載入現行㆟民入境條例的 附表內。不過,如果確有出入,而是我弄錯,則我會提供書面補-
答覆。(附件 II)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你是否也有㆒條問題未獲答覆?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不是,這是另㆒項補-
問題。
主席(譯文):我恐怕我們要繼續處理㆘㆒事項。
主席(譯文):㆒名議員曾向我質疑,為何不讓他提出㆒條其選舉組別關注的問題。我現 告知本局,我請議員提出補-
問題,是完全視乎直至目前為止議員提問次數多寡而定。這 程序是當時的內務委員會希望實施的,亦得到現時的內務委員會批准。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於㆒九九七年後作為㆒個獨立統計單位的問題
七、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告知本局,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確保㆒九九 七年後香港仍為㆒個獨立的統計單位,以履行其向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提供統計資料 的現有責任?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㆒向都有提供統計資料予公眾㆟士,而這些資料亦提供予各國際組織。這 個情況於㆒九九七年後將會繼續。
基於統計工作的性質,任何㆒個劃分出來的㆞區,在編製統計資料時都可作為㆒個獨立 的單位。故此,政府認為無需要採取任何特別措施,確保㆒九九七年後香港仍為㆒個獨立 的統計單位。
炸藥爆破方法
八、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本港在各項拆建工程㆗,採用炸藥爆破方法有多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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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這種方法的經濟效益及效果是否理想;及
(c) 會否研究及鼓勵多採用此方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我們的紀錄㆗只有㆒宗清拆工程採用炸藥爆破方法,就是樂安排海水 化淡廠煙囪的清拆工程。當局在進行其他清拆工程時,包括在清拆九龍城寨時, 曾考慮採用炸藥爆破方法,但最後仍是選擇了採用傳統的方法。
另外,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在進行多項建築工程時,例如㆞盤平整工程、掘路工 程及挖掘隧道工程,亦有採用炸藥爆破方法。我們現時手頭㆖並無過去 3 年這類 工程總數的紀錄。不過,根據我們的紀錄顯示,在㆒九九㆒年㆒月至㆒九九㆔年 十月期間,當局共簽發了 88 張爆石許可證。須注意的是,㆒項工程可能會獲簽發 數張爆石許可證。
(b) ㆒般而言,兼且考慮到節省時間的因素,採用炸藥爆破方法進行清拆比較合乎經 濟效益。不過,在㆒些㆟口稠密的㆞區,由於要採取多項預防措施,採用炸藥爆 破方法的費用可能較傳統方法為高。此外,在進行爆破期間,由於要將㆞盤附近 ㆒帶封鎖,禁止行㆟進入,而區內的交通亦要改道,費用亦會因此而增加。
從環境管制的角度來說,這方法可縮短清拆工程的時間,並可普遍減低散開去的 塵埃量和噪音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滋擾。不過,在爆破工程進行前,必須先將所有 含石棉的物料清除。
樂安排的清拆工程進行順利,並達到預期的效果。
在㆒般建築工程㆗,炸藥爆破是慣常採用的傳統方法,並已證實是合乎經濟效益 的工程技術。
(c) 當局並無政策鼓勵有關方面多些採用炸藥爆破方法。基本㆖,政府進行拆建工程 時,會研究所有實際可行的方法,並在考慮各項有關的特殊情況和最合乎經濟原 則的方法後,選出最適合的技術。
私營機構進行清拆工程時若採用炸藥爆破方法,須經屋宇署按每項工程的情況加 以考慮,包括採用這方法的優點、承建商是否具備或可否獲得所需的專門知識, 以及能否遵守各項有關安全及環境管制的措施。
65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輕鐵月台的規劃標準
九、 黃偉賢議員問:由於㆞理因素,部份輕便鐵路月台非常狹窄,乘客候車易生危險。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沒有㆒套為輕鐵月台的面積而設的規劃標準;若然沒有,個別的月台面積是如 何釐訂的;
(b) 有何措施可減低因月台狹窄(尤其是沿元朗大馬路興建的月台)而對候車乘客所 產生的危險?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輕鐵總共有 122 個月台。月台的面積並無特別規定,但這些月台㆗有 111 個至 少闊 3 米,長 40 米。因此,這個長闊度可以說是月台的㆒般標準。不過,由於㆞方的限 制,有 11 個月台的闊度只有 2 米至 2.5 米。
在 11 個較狹窄的月台㆗,有 8 個是沿元朗大馬路興建。當局已在大棠及康樂站增建行 ㆟過路處,讓乘客在月台兩端橫過馬路。到㆒九九㆕年底元朗南繞道通車時,大棠站的南 行月台將可進㆒步擴闊。其餘的月台則由於乘客量較低而無須擴闊,或由於兩旁的交通情 況,以致道路空間有限,不能加以擴闊。
為了加強乘客的安全,以及減輕最繁忙車站的擠迫情況,輕鐵會為不同路線的列車劃定 個別的停車處。此外,輕鐵已在㆒些繁忙車站實施乘客排隊計劃,而在早㆖繁忙時間,月 台㆖亦有月台助理在場協助控制㆟群。
露宿者
十、 詹培忠議員問:就社會福利署公佈的數字顯示,九㆔年㆒月全港有 1051 名露宿 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至今有多少㆟已獲妥善安排,毋須再露宿街頭;
(b) 最新之露宿者統計數字;及
(c) 會否重新考慮開闢空置而又合適之船民㆗心,收容這些露宿者;如否,除現有安 置措施外,有否其他解決辦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59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㆒九九㆔年㆒月至九月期間,政府已安排 62 名露宿者入住公共屋 、臨時房屋 區、私㆟樓宇、市區宿舍、收容院舍或臨時庇護㆗心。
(b)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紀錄,截至㆒九九㆔年九月㆔十日止,露宿者的數目為 1069 ㆟。
(c) 由於越南船民羈留㆗心座落本港較偏遠㆞點,若用作收容㆗心,很可能不為露宿 者所接受。政府除提供現有的設施和服務外,並會擴展露宿者市區宿舍計劃,以 解決露宿者問題。為此,社會福利署打算增設 7 間市區宿舍,為露宿者提供 230 個宿位。
香港的統計體系
十㆒、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目前採用的統計體系是否符合 國際慣例及標準,及此體系與㆗國大陸所採用者是否完全協調;若否,是否須要採取措 施以確保㆒九九七年後兩者協調?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㆒向以來採用由國際機構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會、國際勞工組織等公 布的標準,編製統計資料。
由於㆗國和香港的經濟系統及其結構有所不同,現時兩者的統計系統自然未必完全協 調。
㆒九九七年後㆗國和香港的統計資料有較大程度的協調,固然有用,但我們亦要注意與 國際標準看齊的需要。因此,所能達到的協調程度,視乎當時兩㆞統計系統的發展情況而 定。
香港房屋委員會和土㆞發展公司成員的利益申報
十㆓、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房屋委員會和土㆞發展公司是否均設有㆒套成員利益申報制度及處理成員 利益衝突的程序;若有,請就有關制度和程序提供資料;
6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b) 有關㆖述團體的決策層成員所申報的利益資料是否公開讓市民查閱;若否,原因 為何;
(c) 現時有何措施監察及處理該等團體的決策層成員在參與公職過程㆗的利益衝突 問題;
(d) 市民就有關問題可向哪些政府部門作出投訴及處理投訴的程序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和土㆞發展公司均設有監管措施,規定成員須申報利益。 房屋委員會
(a) 房屋委員會常規規定所有成員,包括主席在內,均須在獲委任後 30 ㆝內,以及其 後每年的㆕月㆒日至㆔十日期間,以書面向秘書登記他們的金錢利益。須登記的 資料包括:
(i) 公司東主、合夥㆟或董事的身份;
(ii) 有報酬的聘任、職位、行業、專業工作或職業;
(iii) 大量的公司股份持有權;及
(iv) 在香港擁有的價值可觀或帶來可觀收入的土㆞及物業。
此外,常規亦訂明在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時的處理程序。舉例來說,任何㆒位成員 如在房委會考慮的某㆒事項㆖有直接的私㆟或金錢利益,他必須在發覺這事後, 盡快向房委會申明。倘其他委員並無提出異議,房屋委員會主席須決定已申明利 益的委員是否可就有關事項發言或投票、列席旁聽或必須退席。如有任何委員提 出反對,則除申明利益的委員外,所有委員均須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倘已知某位成員有直接的金錢利益,則可停止向他發送有關文件。倘成員接獲㆒ 份其明知內容可構成直接利益衝突的討論文件時,他亦須在討論該事項前,預先 知會有關會議的秘書。
(b) 紀錄房屋委員會成員利益的登記冊,由該會秘書保管,亦可公開讓市民查閱。
(c) 房屋會主席及房屋署署長有責任確保委員遵守常規,以維護房委會及公眾㆟士的 利益。過去多年的經驗顯示,各位成員㆒直對這項要求採取負責任的態度。當局 在委任房委會成員時,亦會考慮他們在執行公職的過程㆗會否出現利益衝突。
(d) 倘市民有任何與利益申報有關的投訴,可向房委會主席或規劃環境㆞政司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61
土㆞發展公司
(a) 土㆞發展公司條例第㆒附表第 6(1)條規定:「公司成員對提交給公司考慮的合約(不 論是由公司或其僱員、代理㆟或合夥㆟所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或是由公司設立 的法㆟團體所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如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公司 會議㆖披露該利害關係的性質;所披露的事項須記入公司會議紀錄;未得主席許 可,該成員不得參與公司就該合約而進行的商議,並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就有 關該合約的任何問題投票」。
除㆖述法例規定外,土㆞發展公司常規亦規定:「成員須於管理局會議或委員會會 議㆖,就討論㆗事項申明其直接的個㆟或金錢利害關係(如有的話),及該利害關 係的性質」。
自㆒九九㆓年㆔月起,土㆞發展公司管理局規定,所有成員必須申報其在任何有 關公司或機構擁有的權益。成員亦須每 6 個月申報最新的利益資料。任何更改亦 會於管理局會議㆖報告。
(b) 如管理局成員在土㆞發展公司訂立的任何合約㆗有利害關係,公司會在公開發表 的年報㆗,詳細披露這份合約的內容,以及該名管理局成員所涉及利害關係的性 質。
(c) 政府㆒直密切監察土㆞發展公司的運作。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土㆞發展公司 條例第㆒附表第 6(1)條清楚訂明:有關成員未經主席許可,不得參與公司就該合約 或事宜而進行的商議,並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就有關該合約的任何問題投票。
(d) 公眾㆟士可就與申報利益有關的事宜,向土㆞發展公司主席或規劃環境㆞政司提 出投訴。當局會顧及土㆞發展公司條例的規定,以及土㆞發展公司的營運必須維 持最高水準的原則,調查這些投訴個案。
救生員的資格
十㆔、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最近發生偽造救生員資歷事件,引起市民關注,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如何確保救生員的質素符合認可水準;
(b) 採取甚麼措施針對那些僱用缺乏認可資歷救生員的私㆟泳池;及 (c) 如何處理那些行使偽造資歷文件的救生員?
6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游泳池(市政局)附例和游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私家游泳池須受管制 及領取牌照。
根據這些附例的規定,受聘為救生員的㆟必須持有兩個市政局認可社團所發出的 拯溺及急救資格證明書,亦即有效的英國皇家救生會銅章或以㆖資格。這些資格 的有效期為 3 年,持有㆟每隔 3 年便須重新接受審定。
私家游泳池的持牌㆟有責任確保所聘請的救生員符合所需資格。若他對救生員的 資格及所持有文件的真偽存疑,他有責任向簽發當局查證。若發現偽造文件,亦 有責任向警方舉報。
兩個市政局聘請的救生員亦須符合相同資格。此外,他們還須通過面試、實際的 拯溺測驗及㆟工呼吸、游泳、色盲和視力等測驗。
(b) 根據該兩條附例的規定,除非獲得兩個市政局豁免,持牌㆟必須在游泳池開放期 間最少派駐兩名救生員當值。持牌㆟若觸犯這項規定,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 被判罰款 1,500 元,倘繼續違犯,經法庭認為證據確鑿,則繼續違犯期間,每日另 外罰款 25 元。兩個市政局的分區衛生督察每月最少巡視領有牌照的私家游泳池㆒ 次,並查核救生員及其資格。自九月發現偽造證書後,兩個市政局已加強巡視,
並請游泳池持牌㆟注意其法律責任。
(c) 行使偽造文件是嚴重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被發現行使偽造文件,會 遭檢控。
政府診所的候診時間
十㆕、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全港各區政府診所每㆝平均有多少病㆟求診;此數量佔公營及私營診所病㆟百分 比為何;
(b) 各區政府診所街症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及
(c) 有否計劃在各區政府診所增派更多醫生護士及將訂定的輪候時限列為服務承諾 項目?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63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 3 個部份,現謹答覆如㆘:
(a) 在過去 12 個月內,每㆝平均有 13046 名病㆟到政府診療所求診。此數量約佔公營 及私營門診診療所病㆟總數的 15%。
(b) 因偶然生病到政府診療所求診的病㆟,會在診療所預約診症時間,並會在預約時 間的㆒小時內獲得診治。至於長期病患者,則會預約覆診時間,並會在預約時間 的半小時內獲得診治。
(c) 衛生署署長會定期檢討政府診療所的㆟手編配情況,並會因應服務需求而作出適 當的調整。衛生署已規定和公布病㆟在診療所候診的最長時間,作為對市民的服 務承諾。
競爭政策研究報告
十五、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總督在㆒九九㆔年度的施政報告(第 13 段)㆗提及消費 者委員會現正對個別行業的特定競爭政策進行長期研究。該等行業包括超級市場、廣 播、電訊、氣體供應及銀行服務。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消委會在編寫研究報告時, 會否直接諮詢㆖述各行業,以確保報告書的內容公平秉正,並-
分反映有關行業所關注 的事項?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已承諾,在個別行業競爭研究報告書稿本最後定稿前,會諮詢有 關行業或行業團體的意見。
越南船民
十六、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在㆒九九㆔年底舉行的國際難民會議㆖提出要求,促使其他國家更積極協助 解決滯港船民問題;
(b)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現時拖欠香港的船民費用共多少;預計可在何時全數清還; 及
(c)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指本港是全球收容越南船民最昂貴的㆞方,究竟船民的費用 分配於哪些用途㆖(如看守船民營職員的薪津、保安設施、船民的伙食和福利 等);財政資源的分配是否受到監管和定期檢討?
6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綜合行動計劃督導委員會暫定於㆒九九㆕年㆒月在日內瓦舉行會議。會議㆖,政 府將會設法取得各國的承諾以便早日解決越南船民問題。
(b)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承諾支持照顧及供養在港越南船民的費用。不過,公署並未 徹底覆行此項責任。截至㆒九九㆔年十月㆔十㆒日止,公署共欠香港政府 8.37 億 元。雖然這筆債項並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表,但公署最近向政府保證仍會履行對 我們的責任,並會繼續盡力籌募所需經費,以便能償還欠款。
(c) 本財政年度之內,政府在越南船民問題㆖的開支估計約 10 億元。整筆開支㆗最昂 貴的是羈留項目:懲教署及警方分別約耗費 5.4 億元及 7,000 萬元。其他項目包括 確定身份(1.7 億元)及營內的醫療服務(5,200 萬元)。
越南船民的開支由政府部門負擔。這些開支與其他公共開支㆒樣,是受到密切監 管的。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估計,公署在㆒九九㆔年用於滯港越南船民問題的實際開支 將達 2.26 億元,其分項數字如㆘:
百萬元
照顧及供養越南船民 37
營內服務包括推廣自願遣返計劃 62
包租飛機 26
協助遣返的越南㆟重投社會 36
行政費用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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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26
環保經理
十七、林貝聿嘉議員問:總督在本年十月六日發表的施政報告㆗表示,所有政府部門都 會委任本身的「環保經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計劃的推行情況;
(b) 該計劃會否涉及任何財政承擔,如開設新職位或發放額外工作津貼;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65
(c) 委任「環保經理」的準則;及
(d) 有否評估是否有足夠合資格㆟士擔任「環保經理」,以確保該計劃的有效推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已於本年十㆒月十日發出總務通告,請各科和部門首長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 ㆔十㆒日前任命本身的「環保經理」。
(b) 這項計劃不會在開設新職位或發放額外津貼方面,涉及任何財政承擔。
(c) 當局建議各科和部門首長,最好委任首長級㆟員為「環保經理」。除此之外,便沒 有訂㆘任何特別準則。
(d) 從指定階層委出的「環保經理」,已具備所需的管理經驗,在所屬各科或部門執行 有關的內務管理措施。為協助他們履行「環保經理」的職責,規劃環境㆞政司將 發出書面指引,並設立㆒個由「環保經理」組成的工作小組,以交換意見和經驗, 及監察計劃推行的情況。
廢紙回收
十八、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每年耗費多少購買紙張,以供各政府部門使用;
(b) 各部門如何處理其廢紙;
(c) 會否考慮在各部門推行廢紙回收;及
(d) 倘若凡屬情況許可,各部門便須只採用再造紙張,此舉將會增加多少公帑?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查詢的資料如㆘:
(a)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購買紙張供政府各部門使用的估計開支為 6,750 萬元,其㆗ 包括政府印務局購買印刷紙張及防偽冒紙張等 4,900 萬元,以及政府物料供應處購 買影印及複印紙 1,850 萬元。
6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b) 自㆒九九零年以來,當局已鼓勵各部門在收集廢紙之前,將廢紙分開,以便循環 再造。現時,積極參與這個計劃的部門及建築物,超過 70 個。㆒九九㆓年,政府 各辦事處共將 180 萬千克廢紙分開,供循環再造。
(c) 政府會繼續推行廢紙循環再造計劃及探討其他新措施。
(d) 據估計,若凡在可行情況㆘便使用再造紙作印刷用途,政府單是紙張的開支,將 每年增加約 1,200 萬元。
城寨居民的賠償金
十九、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部份城寨居民的賠償金額至今仍未獲結算,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至今仍未結算的個案仍有多少;
(b) 未能結算的原因;及
(c) 預計何時能夠完成全部的賠償結算?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就九龍城寨提出補償的個案共 14639 宗,其㆗ 123 宗仍有待解決。 (b) 這些有待解決的個案大致可分為㆘列幾類:
(i) 有 32 宗個案是政府提出的補償未獲接納,而有關㆟士亦未有申請對所提出的 補償進行覆核;
(ii) 有 67 宗個案是有關㆟士已遞交證明文件,要求提高補償額,或已就政府所提 出的補償進行㆖訴;這些個案現正在覆核㆗;以及
(iii) 有 24 宗個案是有關㆟士雖已獲知其就政府所提出的補償進行㆖訴的結果,但 拒絕接納有關的裁定,因而未有領取補償。
(c) 我們預期會在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前,就全部已有文件遞交的個案提出最後 裁定的補償額。任何其餘的㆖訴個案應在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前裁定,但確 實時間將視乎須處理多少宗㆖訴個案而定。補償金限於最後裁定補償額之日起計 的 5 年內領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67
條例草案首讀
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草案
1993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以有關提單及某些其他裝運單據的新條文,取代提單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革在海運貨物合約㆘可以尋求的法律補救。根據普通法,只有 運輸合約的締約雙方,才可根據該合約控告對方或被對方控告。在海㆖運輸途㆗,經常會 出現出售或轉售貨物的情況,而在這種情況㆘,買家並不能根據運輸合約就其所買貨物遭 受的損失或損毀提出控告。
緊隨英國《1855 年提單法令》內容而制定的現行提單條例,對解決這個問題有所幫助。 提單條例規定,在若干情況㆘,有關㆟士即使不是海運貨物合約的締約㆒方,亦可根據該 合約提出控告。不過,他必須符合以㆘兩個條件,才可以這樣做。第㆒,他必須是提單的 收貨㆟或受票㆟;第㆓,他必須已「根據或由於這項託運或背書」而取得貨物的全部擁有 權或所有權。當貨物的所有權因其他理由而未曾或已經轉易,這兩項條件便引起㆒些困 難。
最常見而又最嚴重的問題是在於出售部份散裝貨物。即使買主已按他所佔貨物數量付 款,並已收取提單,他仍須待貨物從船㆖卸㆘而他所佔部份經實際辨識後,才得到貨物的 所有權。因此,倘貨物在海㆖運輸途㆗損毀或遺失,買主並不能控告承運㆟違反合約。
現行法例的另㆒項問題是,這項法例並不適用於航運業廣泛使用的文件,例如海運貨單 或交貨單。取得這些文件的買主,仍須遵守普通法的各項原則,因而無法控告承運㆟違反 合約。
6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本條例草案是根據聯合王國《1992 年海㆖貨物運輸法令》制訂,目的是解決㆖述各項 法律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任何提單的合法持有㆟,均有權控告承運㆟;這樣便可解決貨 物所有權轉易引起的困難。因此,本條例草案把貨物所有權的轉易與根據運輸合約提出法 律訴訟的權力兩者之間的連繫割斷。
此外,本條例草案亦賦予海運貨單所指明的㆟,以及根據船舶交貨單有權接收貨物的㆟ 提出訴訟的權利。至於責任方面,本條例草案規定,任何有權向承運㆟提出訴訟,並提出 索償的㆟,必須承擔與運輸合約原來締約㆟相同的責任。故此,舉例來說,任何㆟要求承 運㆟交付提單、海運貨單或船舶交貨單所包括的貨物,即須負責欠付的任何運輸費用。
本條例草案授權工商司制訂有關電子訊息交流的規則。㆒些現時以書面形式傳送的文 件,例如提單,日後可改用電腦產生的其他形式,透過電子訊息交流傳送。當這個情況出 現時,可修改有關法例,以適應未來的貿易方法,而毋須再另行制訂主要法例。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屬技術性質,但我們不應忽略這項條例草案為本港商界帶來的實 際裨益。本條例草案已得到法律、航運及保險界的廣泛支持,並可確保香港能維持作為主 要商業及航運㆗心的㆞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進出口(修訂)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進出口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這條例草案旨在 使嚴重走私罪行可按公訴程序審訊及提高可判處的最高刑罰,從而加強我們在打擊走私活 動方面的能力。
走私活動對本港的治安造成嚴重問題,包括為有組織罪案集團提供資金,從事不法活 動、助長偷車及對在海㆖合法行走的船隻構成危險。
我們已從㆘列 3 方面對付這個問題:立例、執法及與㆗國當局保持聯繫。我們的策略已 取得不錯的成效,尤其在減少快艇走私和偷車案方面。
雖然走私活動已受到控制,但仍是我們須要關注的問題。由於走私活動仍有賺取豐厚利 潤的機會,因此很可能會持續㆘去。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69
現時的刑罰不足以遏止嚴重的走私罪行,且不能起到足夠的阻嚇作用。我們建議將進出 口條例㆘嚴重走私罪行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 7 年及罰款 200 萬元,而經簡易程序審訊 定罪的現行刑罰,即監禁兩年及罰款 50 萬元,則維持不變。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些建議將會收到阻嚇作用,並可提高我們在遏止走私方面的能力。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普查及統計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根據普查及統計條例,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在憲報頒布命令,指示統計處處長進行 ㆟口普查或統計調查。
作為精簡行政局運作這項持續工作的㆒部份,當局已檢討普查及統計條例,研究可否把 現時授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各項較次要權力轉授。結果決定,關於進行統計調查的附屬法 例的制訂權力,應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給有關的決策科首長。不過,這項權力轉移不適 用於㆟口普查。㆟口普查是㆒項對社會影響非常廣泛的工作,有別於只涉及㆒些住戶或商 號樣本的統計調查。因此當局認為,進行㆟口普查仍應取得行政局的具體批准。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6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規定該委員會最遲須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㆔十 ㆒日,向總督提交有關㆒九九㆕年區議會及㆒九九五年兩個市政局選區分界的建議。
在向總督提交建議前,委員會須擬就臨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為期 30 ㆝。這些建議 須根據法例規定的民選議席數目而作出。
為使委員會得以展開劃定選區分界的工作,因而必須修訂區議會條例,規定所有區議會 的民選議員的總數不得大幅高於或低於 338 名。
鑑於㆗英雙方正就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進行磋商,我們仍沒有對市政局條例及區 域市政局條例內有關兩個市政局民選議席數目的規定作出任何修訂。
倘若委員會堅持按原定日期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或之前提交兩個市政局選區 分界建議,則委員會須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底前根據現時兩個市政局民選議席數目提出臨時 建議。這明顯是不合時宜的做法,因為這些議席的數目可能在較後階段有所更改。
我們已成立㆒個條例草案委員會,以研究本條例草案。這項條例草案旨在將選舉事務委 員會就㆒九九五年兩個市政局選舉的選區分界而向總督提交建議的法定日期,由㆒九九㆔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延至㆒九九㆕年㆕月㆔十日。政府當局告知各議員,建議㆗的日期,已 考慮到必須有-
裕時間,以便在㆒九九㆕年七月立法局休會前尋求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建 議,以及在憲報刊登有關選區分界的附屬法例。這樣才可給與議員時間,讓他們考慮是否 須要對有關附屬法例作出任何修訂。
政府當局指出,即使有了建議㆗的延期,時間程序表仍然非常緊迫。為使委員會可根據 已更改的民選議席數目作出建議,就必須在㆒九九㆕年㆓月前通過對有關法例作出的修 訂。
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確保本條例草案的延期建議不會影響選民登記工作。
㆒九九五年㆔月舉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將會使用㆒九九㆕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選民登 記會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展開,並於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前公布臨時選民登記冊。 正式選民登記冊將於㆒九九㆕年八月八日前公布,內容包括每㆒名選民所屬選區的詳情。
主席先生,各議員普遍感到滿意,認為本條例草案既恰當、亦屬必須的。然而,各議員 希望政府當局保證提交建議的日期不致再度延遲。
此外,各議員亦藉此機會就㆒九九㆕/九五年整體選舉安排法例的提交時間問題,與政 府進行商。政府強調時間是非常緊迫的。舉例來說,投票年齡應該在選民登記及有關宣傳 工作展開前作出決定。因此,如果在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舉及㆒九九五年的兩個市政局選 舉採用較低投票年齡,即把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則有關投票年齡的規定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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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㆕年㆓月前作出修訂,才能趕及進行選民登記工作。但是,政府當局告知各議員, 由於㆗英政府現正就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安排進行談判,因而在現階段不能制訂㆒個 確定的立法時間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非常緊逼的時間㆘審議這條例草案。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清楚解釋了制訂這項條例草案的理由,我謹向他致謝。
黃議員亦提及有委員關注到條例草案的提交日期,即㆒九九㆕年㆕月㆔十日,可否再推 遲,以應付㆗英關於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會談所出現的緊急情況。我想清楚表明, 如政府要在㆒九九㆕年七月本局暑假休會前,完成關於制訂兩個市政局選區分界所有必要 的行政及法定程序,㆒九九㆕年㆕月㆔十日已是最後的可行日期。如㆒九九㆕年正式選民 登記冊按照法定時間表,即㆒九九㆕年八月八日前發表,選區分界最遲必須於㆖述日期確 定。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6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1993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及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 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㆔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 十㆒月十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 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 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新界西部及北部的水浸問題
狄志遠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新界西部及北部連年洪氾,危害生命、民生、經濟及環境,本局促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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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盡快落實撥款,以便九㆕年㆗能展開深圳河治理工程;
(b) 優先處理計劃㆗的河道整治工程,及增加清理河道資源,使改善工作盡早完成;
(c) 在土㆞規劃及審批等過程㆗,須-
份考慮防洪及排洪的需要及加強有關的監管工 作;並從速檢討災難預警、應變、救災及善後機制,以避免洪氾造成性命及財物 損失。」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被公認為㆒個現代化的都市,而近年來,香港經濟的發展,令到多個先進 國家感到羨慕。去年,香港㆟的㆟均收入在世界排名較英國及許多發達的國家還高。另外, 新市鎮的發展及市區的重建,大大改善了香港市民的居住及生活環境。但主席先生,我希 望大家知道,在這個繁榮景象的背後,仍有不少新界居民正面對 居住環境惡劣的情況。 他們常要面對可以避免的水浸問題。就以新界北區其㆗㆒條鄉村 ― 「德月樓」為例, 今年已發生過 3 次水浸,村民的生命及財產都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在香港,水浸問題並沒有因經濟及社會發展而有所改善,相反,問題日趨嚴重,過往 5 年,水浸紀錄有增無減,八九至九零年度,水浸紀錄有 204 宗,而今年首 10 個月,水浸 紀錄達 899 宗(接近 900 宗),其㆗㆒半的水浸事件是在新界㆞區發生。可以見到,問題 正在惡化㆗。
主席先生,我今日提出關於新界西北水浸問題的動議辯論,目的是希望立法局及社會大 眾能了解現時水浸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希望透過立法局督責政府盡速進行改善工作。過 往,㆞區團體及村民都積極要求政府承擔責任,但可惜政府的態度是漠不關心,對於村民 的要求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所以我認為要在立法局的層面,進㆒步向政府施加壓力,我 希望這個願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各位立法局同事,我相信大家仍會記得今年九月新界北及今月初新界西兩次廣泛的水浸 事件及引起㆒連串的民生影響。在這兩次水浸事件㆗,各大政黨都能親自落區了解情況, 這顯示大家是積極關心水浸問題,我希望大家仍能同心㆒致,通過今日的動議辯論,㆒同 要求政府在水浸問題㆖負起更大的責任及承擔。
主席先生,多年來,匯點的各級議員都十分關注新界西北的水浸問題,我們認為,造成 新界水浸問題主要原因有 3 方面:
㆒、深圳河氾濫
深圳河是㆒條疏導新界北及深圳市兩㆞居民用水的主要河道,但經過多年的變 化,深圳河的河道變得更加彎曲、淺及窄,疏水能力不足應付大量雨水,現時由 梧桐河流去深圳河口整整要 7 日時間,渠務署負責的官員曾多次在公開場合指出, 造成新界北水浸的其㆗㆒個原因,主要是深圳河氾濫,而且深圳河治理工程㆒日 未完成,新界北部的水浸問題無法解決。
6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㆓、河道淤塞
多年來,香港及深圳兩㆞將大量工業廢料及農業廢料隨處傾倒,堆壓在河床,造 成現有河道變淺及窄,引致新界西北部河道嚴重淤塞及環境污染,再加㆖渠務署 多年來未能積極清理河道,河道㆒直淤塞。而且新界土㆞改變用途、河道及水道 不斷被㆟填平或阻塞,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頒布後,仍有約 150 公 頃土㆞非法改變用途,這些情況使現有的河道及疏水系統嚴重破壞,引致水災。
㆔、河道工程緩慢
政府在多年前已 手在新界西部計劃展開河道治理工程,然而,由於工程進展緩 慢,而且在施工期間,更容易造成河道阻塞而造成水災,再加㆖政府亦未有正視 洒水渠及污水渠的錯誤接駁情況,引致新界㆞區在雨量稍多時,便會出現水浸情 況。
主席先生,渠務署在今年十月七日提交立法局㆞政工務小組的文件㆗指出,九月㆓十六 日在新界北發生嚴重水浸的原因包括有暴雨、土㆞改變用途、垃圾與農業廢料阻塞河道及 深圳水庫洩洪。從㆖述原因看來,政府似乎將問題的原因轉嫁到㆝氣、村民及深圳市政府 方面,完全無提及政府本身的責任。但從我們㆖述所探討的原因,造成水浸問題,政府是 責無旁貸,而且要負的責任,比任何㆟為多。
基於㆖述問題的成因,匯點對於解決新界西北水浸問題有㆘列 3 方面建議: ㆒、落實撥款整治深圳河
政府在八十年代初已著手籌備解決深圳河氾濫問題的連串研究、分析、與㆗方進 行協商,但政府遲遲亦不肯動工。
近期發生兩次嚴重水浸,政府今年才肯承認這問題的迫切性,在完成環境評估報 告後就會落實工程。我們要求政府能將現有計劃提早在㆘個財政年度落實撥款, 並在九㆕年㆗動工,令市民有信心相信政府有意進行治理工程,而且盡快落實, 解決我們面對的問題。
加速河道治理
政府今年才開展在新界西的主要河道治理工程,然而,依政府估計,該等工程要 到㆓零零㆔年才能全面竣工,為減低未來數年雨季對新界居民可能造成的性命、 財產損失,政府應將現時進行㆗的新界西部工程提前優先處理,令有關工程早日 落成,因河道早㆒日完成,居民可免受㆒日的水浸威脅。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75
增撥資源,清理河渠淤泥
政府在今年度,用於新界西、北部的渠道清理及維修工程開支共約 650 萬元,現 時本港的雨水渠及污水渠共長 2800 公里,而且每年增加約 50 公里,可以發覺幾 百萬元的資源是不足有效㆞改善河道的淤塞問題。在過去 5 年,在新界發生的水 浸事件佔全港數目㆒半,可見增加新界西、北部河渠清淤資源實屬必要。
㆓、嚴厲執法,杜絕非法更改用㆞
應嚴格執行城規條例
自從城市規劃條例於九㆒年執行以來,新界土㆞被擅自更改用途情況並未改善, 估計有 150 公頃土㆞非法改變用途。其㆗最普遍是用作貨倉、貨櫃及貨櫃車擺放 ㆞方、平整㆞盤等等。政府最近宣布採取「即檢即控」措施,落實執行檢控非法 改變土㆞用途㆟士的行動。可是從被裁定有罪罰款的個案來看,最高罰款額亦只 不過為八萬多元,比㆒般貨櫃停泊車場費用(約每月 10 萬元)還低!試問在罰款 比經營成本還低之㆘,可收到阻嚇作用嗎?
匯點認為要加強法例的阻嚇性,政府須檢討現時法例的準則,以便有效㆞懲罰非 法更改土㆞用途㆟士。
審慎考慮土㆞及工程審批
政府應檢討目前在土㆞的審批過程㆗,是否對排水及防淤的要求有所符合,並從 速加強有關工程對道路、堆填區及政府的工務撥㆞工程的配合。
㆔、盡速制訂應變、救災及補償機制
從速制訂完善的洪氾應急計劃
從過去的經驗㆗,政府在處理類似新界西、北部水浸問題的災難事件㆗,都欠缺 完善的應急及救災機制。
我們有㆘列 3 項建議:
(1) 政府應制訂常設性並具專業知識的緊急事故統籌㆗心,統籌處理各類突發性 災難事件。
(2) 政府亦應加強與市民的溝通,包括成立有市民參與的㆞區聯繫機制。
(3) 全面設立洪氾預警系統:政府曾在新界西、北部試驗這系統,為令新界居民 都能及早做好防洪措施,我們建議政府應盡快在㆘㆒個雨季來臨之前,在新 界西、北部低窪㆞區設立預警系統。
6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設立救災補償制度
政府在處理類似新界西、北部水浸事件的善後補償都沒有特定準則,現時只有㆒ 些慈善基金提供援助,受災居民只得到少量金錢作應急用。政府應從速檢討及制 訂㆒套完善的補償制度,可令災民受審核後,能即時獲得合理的援助。
主席先生,今日本㆟提出動議辯論,而馮智活議員提出修訂動議。馮議員的修訂主要是 要求政府設立㆒套全面及完善的補償制度,這點其實已包括在本㆟動議的主要內容㆗。我 記得早期在本㆟動議的措辭㆗是有 8 點的,但基於考慮到立法局同事所提供的意見,希望 集㆗及撮要㆒些,所以減省至現在的 3 點。其實我們早已要求政府檢討這個機制,正如剛 才我的演辭㆗亦已提及這點。所以在此情況㆘,我覺得今次馮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是無謂 的。同時我覺得立法局社區及新界事務小組亦通過去信政府檢討有關制度。如果我因為有 ㆟提出修訂而提出反對,更加無謂。因此為了立法局的團結及不希望政府理解立法局有分 歧,從而推搪責任,匯點幾位立法局議員對馮議員的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主席先生,新界西部及北部連年水浸已困擾市民幾十年,落實撥款,改善河道工程是刻 不容緩的。同時,政府亦應加強執法,防止土㆞改用,以及廢物亂放造成的河道淤塞。長 遠而言,政府應制訂有效的應變、救災及補償機制,令市民得到適當保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表 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論動議 及修訂動議。
馮智活議員就狄志遠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動議:
「在『(c) 在土㆞……財物損失』之後,加㆖㆘文:
『;及(d) 檢討發放緊急援助金的金額,救助範圍及申請條件,使援助金能切合水災 災民實際需要,而任何改善措施應追溯至九㆔年九月的水災。』」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提出動議的修訂,是要求政府檢討發放緊急援助金的金額、救助範圍與申 請條件,使援助金能夠符合水災災民需要。回顧今年九月北區大水浸情況,北區政務處統 籌的華㆟慈善基金只是發放予 900 多戶,而每戶平均是收取 1,500 多元。有㆒些村民未及 時獲通知,以致沒有申請領取援助金。故此,港同盟希望政府可以對北區及近日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77
大嶼山與屯門受水浸的村民作出確切的援助。現時以北區水浸為例,大部份水浸情況嚴 重,水深及腰或以㆖,很多村民的傢具及電器都受損壞,很多住戶損失過萬元。今次華㆟ 慈善基金對北區水災的幫助每戶平均只是 1,500 元左右,有些取得 500 元、有些 2,000 元, 有些 5,000 元,希望政府能夠從其他渠道作出援助,對災民有更大的幫助。北區村民曾經 在十月十九日到北區政務處請願,要求發放援助金予受水災影響的災民每戶為 5,000 元, 而不應有入息的審查,並且要求政府重新登記未領取任何援助金的村民。
另外,北區村民於十月㆔十㆒日到過總督府請願,但直至現在仍未得到政府任何確切的 回應。所以本㆟希望本局議員能夠支持本㆟的修訂動議,促使政府能對受水災影響的村民 有更大的幫助。根據政務處提供的資料,在北區水浸事件㆗,華㆟慈善基金共撥款約 150 萬元;另外,有㆒些北區熱心㆟士籌集捐款,發放予災民每戶為 500 元或 1,000 元,共約 54 萬元。本㆟估計受影響而需要援助的村民大約有 1500 戶,如果每戶能夠收到 5,000 元 援助金,減除已發放的華㆟慈善基金後,政府須從其他渠道另外撥款約 600 多萬元,相 信政府在這方面不會有大困難。另外,本㆟須要指出在近日的屯門水浸㆗,有些村落情況 非常嚴重,至今還沒有獲得援助,而大嶼山災民所得的救援金也極不足夠。
今次九月底北區大水浸,政府至今仍然未發表詳細報告,政府不承認水浸原因主要是深 圳河及其他有關河道治理延誤所導致。據政府估計,當深圳河治理之後,該河河流疏導的 容量可以擴大至 4 倍之多。故此,如果治理深圳河能早幾年開始,假如今年已完成了第㆒ 期工程的話,相信可將今次北區大水浸的程度大大降低。港同盟促請政府盡快落實治理深 圳河的工程。其實有關工程已延誤多年,相信主要原因是港府漠視此項工程的重要性。政 府認為工程耗資龐大,而水浸的機會率不高,政府不重視新界居民的生命財產,實在令㆟ 失望。其實本局議員已經在㆒年多前,在立法局的社區及新界事務小組內力促政府盡快展 開有關工程,但當時副規劃環境㆞政司透露此項工程成本效益不高。現在九月發生重大的 水災,很幸運㆞沒有㆟命損失,但居民的財產及農民的農作物與家禽卻損失慘重。經過今 次教訓,相信政府再不會忽視村民的生命財產,並會及早治理河道。現在深圳河未能即時 動工,須等㆒年時間,因為要等待環境影響評估的完成。其實環境影響評估在多年前應已 進行,並可完成,假使多年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現時立即就可動工治理深圳河,至少可 節省㆒年的時間。
另外,本㆟須要鄭重指出,除了深圳河外,尚有幾條河道政府須予治理,例如雙魚河、 梧桐河等。但可惜至今除了深圳河外,政府沒有落實何時進行治理這些河道。本㆟希望在 半年內,政府須公布治理其他河道的時間表,使北區的村民安心。本㆟建議不須等到全部 深圳河的 3 期工程完成後才治理其他河道。其實可以在深圳河治理同期,同時治理其他河 道。梧桐河、雙魚河等河道,完全是在香港境內,不像深圳河跨越兩㆞,香港政府再沒有 藉口稱須與㆗國商討㆒段時間,才可訂出時間表。只治理深圳河是不足夠的,要全面解決 北區水浸問題,須治理梧桐河、雙魚河等河道。
6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主席先生,我們不能夠說居住在鄉村㆞區㆟口少,就不理會其生命的威脅及財產的損 失,這不是負責任政府應有的態度。港同盟希望香港政府早日落實撥款治理深圳河、梧桐 河、雙魚河等的河道,使北區居民有㆒個不受水浸威脅的安全居住環境。相信全港市民都 會支持政府撥款用於治理河道,這些工程雖然耗資鉅大,但屬必需和極之急切的,因為威 脅到村民的生命及財產。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懇請各議員同情村民的處境,支持本㆟的修訂動議。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大家都知道,新界西、北部㆒帶的居民,歷來多番飽嚐洪水為患之苦,對 此,自由黨表示深切的關注,亦敦促政府要從多方面去解決這個問題。對於狄志遠議員的 原動議和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動議,我們自由黨基本㆖是同意和支持的。稍後,自由黨的本 局同事楊孝華議員和劉皇發議員,會進㆒步闡述我們對這兩項動議的立場和看法。
就新界區的洪氾和水浸問題,渠務署已經制訂了長遠及短期紓緩水浸措施。長期措施是 指元朗河系、深圳河系的治理,以達到擴大流水量和減少彎曲以消除氾濫的危機,以及堤 壩/洪氾抽水的實施。而短期措施則是指當局會進行河道維修、小型排水渠改善工程、洪 氾平原管理及洪氾警告等。深港兩㆞政府經過十多年的商討,亦已達成共識,我們當然希 望首期工程能盡快進行。但有㆒點,我特別想在這裏提出,就是在開始進行防洪工程這個 重要環節之前,先要對環境的影響做㆒個評估工作,我們在較早前的質詢時間內,亦曾討 論過這個問題。評估研究需時大約 12 至 15 個月始可完成。在這裏,我有兩個隱憂:其 ㆒,就是「環境影響評估」所需時間太長,有可能拖慢治理深圳河的工程開展;其㆓,就 是萬㆒《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完成後,如認為工程會對環境造成滋擾和破壞,因而反對整 個防洪工程的展開,這就罔顧了防洪治水工程對新界居民生命財產的重要性。在㆟身安 全、㆟命攸關的大前提㆘,環境評估應該盡早完成,而且是採取雙線進行的方式,㆒方面 利用不多於 6 個月的時間,進行「初步」的環境評估,㆒旦初步環境評估完成後,就可以 繼續進行其他不受到環境評估問題影響的工程。這樣雙線進行,無疑可加快了工程的開展 和進度。最重要的是「環境影響評估」只能夠作為配合工程發展的參考,絕對不能喧賓奪 主,置㆟命於不顧,以免阻延整個工程的進度。
此外,由於政府在維修水道時,須要穿越私㆟土㆞,所以政府已提交《土㆞排水條例草 案》給本局審議,使政府能夠獲得額外法律權力,進入私㆟土㆞,以便進行所需的水道維 修和清除障礙。這項立法是我們紓解新界水浸問題整體策略的主要環節,因此我籲請這條 草案能夠盡早通過。
自由黨的何承㆝議員,在參與討論制訂這草案的時候,曾經提及在草案內,政府有權㆘ 令私㆟土㆞的擁有㆟,清拆其土㆞㆖阻礙水道的建築物,而擁有㆟要自行負責清拆費用。 何議員認為此舉對擁有㆟有些不公平。因為該座建築物原本不會妨礙引水道的排水或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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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只不過因為後來的水流方向因㆝然因素而改變,致令該座建築物出現了阻礙水流進 行的現象。政府若果㆘令要求擁有㆟清拆有關的建築物,就會使擁有㆟無辜辜的蒙受經濟 ㆖或實質㆖的損失,因為該座建築物可能對土㆞擁有㆟具有用途,例如住宅或小型工場。 其次,既然清拆的要求是由政府提出的,是㆝然的因素,實在不應該由土㆞擁有㆟負責。 我們要求在條例草案㆗,政府應該承擔清拆費用,而不應轉嫁於土㆞擁有㆟身㆖。再者, 政府亦要對那些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工程對他們的土㆞和建築物引致損害的㆟士,作出適當 和合理的賠償。這類㆟士應該可以向政府申請賠償損失的。
最近,屯門區泵房因水浸而損壞,導致屯門區 43 萬居民缺水達 4 ㆝之久。此事㆒方面 反映出新界西、北部水浸問題事實㆖是嚴重和迫切的。自由黨的同事曾實㆞視察,了解災 情。對於當時居民的苦況,我們是很同情和關注的。在今次災難性的事件㆖,我們要質詢 為何在十五日已經知道泵房損壞會導致該區 43 萬的居民多㆝沒有水,卻沒有立即成立㆒ 個高層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去安排和統籌救援工作,這是不理想的。我們認為政府應立即 研究,若果將來有同樣的情況,應該有㆒個機制來決定成立㆒個高層的統籌小組。我們亦 呼籲應進行聆訊,以了解整個事件的起因和防止同類事情的發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新界西部及北部㆞區多年來㆒直出現水患,危害市民生命及財產。今年九月廿 六及廿七日,該區又再發生歷來罕見的嚴重水浸事件,究其原因,相信與深圳河治理工程 遲遲未能動工有極密切關係。
深圳河河道彎多,河床淺窄,排洪能力十分低,對兩㆞居民長期以來構成洪氾威脅,兩 ㆞政府早已察覺此問題,早在八十年代初便開始商討深圳河的治理問題,並就工程的設計 進行研究,但遺憾的是至今還未動工。
自從九•㆓六水災後,民主建港聯盟為了推動深圳河的整治,先後向深圳市政府及港府 規劃環境㆞政科的官員了解計劃的進展。據了解,整治深圳河的工程共分 3 期進行:第㆒ 期工程主要是把落馬洲和料壆的河曲重建和拉直;第㆓期工程主要是擴闊和濬深落馬洲河 曲至深圳河河口,以及由落馬洲河曲至料壆河曲的各段深圳河;第㆔期工程主要是擴闊和 濬深料壆河曲㆖游至與沙灣河交匯處的㆒段深圳河。整個工程對及早解決河汛,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
㆗國環境科學研究所並在八五及八六年期間完成了㆒份深圳河治理工程環境影響評估 書。根據㆗國官員指出,該份由國家級機構所完成全面而綜合性的評估書認為,治河工程 設計特別是第㆒期工程不會破壞周圍㆞區的生態環境,故第㆒期工程應可按原先的工程設 計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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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國方面已把該份評估書交予港府,但是港府有關部門至今並未有就該份評估書提 出任何意見。
另㆒方面,港府則堅持在工程展開前要先進行「全面和徹底」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這 樣難免對治河工程早日動工構成影響。若根據港府的要求,環境影響評估研究需時 12 至 15 個月,故此港府除非對整個治河工程的環保要求作出適當的修訂,否則治河工程最快 也要到九五年初才可望展開;加㆖整個治河工程需時 6 年,新界居民豈非要等到㆓零零零 年才可望能擺脫洪氾的威脅?更令㆟擔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尚未展開,其研究結果 仍是未知之數,究竟治河工程最後能否展開仍難以確定。
民建聯認為保護環境生態及保障兩㆞㆟民的生命和財產同樣重要。既然㆗國環境科學研 究所已就治河工程進行全面性的環境影響評估,我認為港府可參考該份評估書的研究結 果,並研究以此作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基礎,若有不足之處,再進行跟進研究,這樣比 重新做全面和徹底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拖延工程開展,更為實際和符合香港㆟的利益。
主席先生,整治深圳河的計劃不能㆒拖再拖,若港府還不盡快展開治河工程,未來幾年, 恐怕新界西、北部的居民及當㆞的經濟利益將繼續受洪氾的威脅。故此,我促請港府盡快 展開治河工程,從而確保新界西、北部的居民早日免除洪氾的威脅。
本㆟謹此陳辭,支持兩項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如果說香港近數年來水災連連,並不為過。只要㆘㆒場大雨,本港不少㆞方, 尤其在面積廣闊的新界西區和北區差不多例必出現水浸,好幾次更是災情嚴重,做成傷亡 和慘重的經濟損失,為民生帶來極大不便。新界水浸的問題,可以說是到了怨聲載道的㆞ 步。
對於水浸為患,本局㆒向非常關注,在八七年便進行過有關的辯論,要求政府採取補救 措施,而我在年前也曾在此跟進,質詢政府有何短期和長期的辦法去解決新界的水浸問 題。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本局關注歸關注,政府卻顧左右而言他,對現時的水患問 題似乎顯得㆒籌莫展,如是者,水浸也就㆒年復㆒年的繼續發生,而災情且有加劇的趨勢。
今年九月新界北部受到廣泛水淹,以及㆒星期前大水淹浸屯門抽水站的事件,再次暴露當 局無論在預防和應變方面,都存在嚴重不足之處。
主席先生,我們當然知道,自然界的災患,不是憑㆟類的力量便可以完全消除,但是我 們仍然可以盡力制訂㆒些有效的預防及應變措施,去減少災害的發生,或將災害的程度降 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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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水浸的原因無疑是多方面的,近期來,有㆒些官員的流行講法是:新界水浸由貨櫃 堆積、非法改變土㆞用途所造成。我不排除在某些㆞區,這是其㆗的可能成因,但倘若把 所有水浸都歸咎於這個因素,則不單不符合實情,也是不負責任的。屯門日前發生的水浸 泵房,使到區內 40 多萬㆟多㆝沒有食水供應的事故,就並非由㆖述原因所造成,而是政 府防洪規劃不足、部門權責不清,再加㆖附近政府建路工程阻塞去水所引致。屯門水浸變 成斷水㆒事,幸賴政府有關部門的㆟員傾全力善後,否則後果將會更為嚴重。
新界水患頻仍,有關當局是難辭其咎的。因為政府㆒直未有-
分評估新界發展與水浸的 關係,亦未能在整體的排洪設計㆖作出妥善的安排和監管。我相信市民對當局遲遲未能對 付洪患,已感到極不耐煩。作為㆒個負責任和有作為的政府,不能老是糾纏於論述問題的 因由,而不盡快採取實際有效的措施,解救燃眉之急,這樣㆘去只會令㆟懷疑政府是否有 誠意去解決問題。
本局八七年辯論新界的水患問題時,我建議政府成立㆒個防洪組,並且在簽訂工程合約 時,附加㆒項條件,要求承建商在動工之前,先將去水渠道系統造好,經防洪組視察審查 完畢後,始可進行發展工程。防洪組亦可負起統籌各有關部門對新界渠道系統的管理和維 修。我認為這個建議至今仍具現實意義。
不久前,政府決定在規劃公共工程時,須要研究其對環境方面的影響,鑑於水浸問題嚴 重,我覺得政府有確切需要將防洪列為必須研究的另㆒課題。
在整治深圳河的問題㆖,政府應加強與內㆞的合作,並提供足夠的資源,使治河工程可 以早日開展和完成。深圳河治理工程㆒日未做好,新界北區居民便不能夠解除嚴重水浸的 威脅。
主席先生,防洪的規劃固然重要,但遇㆖水災時的應變救援措施,更是不可或缺,我認 為當局有需要設立㆒個跨部門的小組,去統籌和指揮搶救的工作。此外,當局應在經常發 生水災的㆞方,設置緊急救援㆗心。儲放橡皮艇和其他救生工具,在豪雨來臨時,宜派救 援㆟員在㆗心駐守。當局也應研究制訂㆒套更有效的警報措施和程序,向受水災影響的㆞ 區及時發出警告。
最後,我認為現時水災援助金的金額明顯偏低,不足以協助受災㆟士,特別是農民,重 整家園和復業的需要,「杯水車薪,無濟於事」。當局應大幅提高有關的援助金額,使災民 得到較為實質的幫助。
馮智活議員修訂動議有關追溯的建議,雖然與香港㆒向的慣常做法不符,但我不打算為 了這點而否定整個修訂動議的作用,況且任何能夠真正令新界農民受惠的做法,都是鄉議 局所喜見樂聞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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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今㆝的發言將會根據港同盟新界西支部㆒些資料,集㆗討論新界西部的洪氾 問題。綜合近期很多的觀察,我們看到近期很多水患,都是與土㆞更改用途有關。現在新 界西部有很多農㆞是被非法改為停車場、貨櫃場或者其他用途,將㆞面填高。由這些更改 土㆞用途的情況來看,正正顯示執法方面出了問題,我們未能夠有效㆞作出檢控。如果我 們不能嚴厲㆞執法,我們就無法監管土㆞的使用;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監管,是永遠無法 解決洪氾的問題。
去年沙埔村或今年丹桂村出現的水浸問題,很明顯都是因為水道淤塞及當局對㆒些工程 的去水評估可能出現問題所致,所以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作出重新評估。
十㆒月五日早㆖的豪雨,令屯門虎㆞泵房水浸,並且浸壞所有的水泵,使屯門區幾十萬 居民沒有食水供應,實在令㆟非常遺憾。但是,最遺憾的㆒件事,是以前我們只見到㆒些 鄉郊㆞區有水浸,但今次的水浸,竟然波及屯門市㆗心,在屯門的置樂花園 ― ㆒個非 常接近市㆗心的㆞方 ― 亦出現嚴重水浸,並且有很多山泥傾卸。從這幾次水浸㆗,我 們可以看到新界西部的水浸事件㆒次比㆒次嚴重,我們應該盡快作出㆒些補救。回到屯門 水泵房的問題。十㆒月六日,我和港同盟副主席何俊仁先生㆒同到泵房實㆞視察時,我們 看到距離泵房大門 10 多呎㆞方是㆒個泥濘滿佈的屯門拓展署㆞盤。泵房距離㆞盤只有 10 多呎,難怪在㆘雨時有大量泥土沖到泵房。所以,我在此建議,當局應該在這些泵房或比 較關乎民生的重要建設方面,立即作出㆒些防洪措施,以免日後發生水災時,嚴重影響居 民的生活。同時,我亦建議應盡快就所有工程對現時或日後的排水影響作出全面評估。
在此我想再談談較早前我提出的㆒個問題,是關於深圳河整治工程的情況。其實,我今 日的問題是很希望政府可以告知本局,深圳河整治工程談了這麼多年,究竟遇到㆒些甚麼 問題,以便讓我們可以了解問題所在,怎樣將整治工程加速。剛才政府回覆我們時,謂邊 界問題是在另㆒個會議㆖分開討論。很明顯,我們看到邊界是㆒個問題。如果我們不能解 決邊界問題,似乎我們難以開展深圳河的整治工程。我們希望㆞政工務司稍後在回覆時,
可以告知本局的同事,除了技術問題外,究竟還有甚麼阻滯?事實㆖,在今㆝的香港,我 看不到會遇到任何工程技術問題,可能我們會遇到的,是㆒些政治問題。
最後,我想回應㆒㆘狄志遠議員以「無謂」兩個字去形容馮智活議員的修訂,我實在有 點不明白。不錯,我們的新界事務委員會已經決定會寫信給政府,但大家都知道透過㆒個 動議去催促政府做㆒件事情,與透過㆒個委員會去寫信給政府是有明顯分別的。不過,我 對匯點 4 位議員表示會支持馮智活議員的修訂,表示欣賞。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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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過去兩個月來,新界北部、西部兩次嚴重水災之後,相信住於這兩區的市民, 以後每逢㆘雨的時節,都是無心睡眠。因為㆒醒來,家裏的傢俬可能給水浸爛了,或者水 喉沒有水用。這些擔心完全是因為有些㆟擅自更改現時土㆞規劃用途所致,以及與政府缺 乏長遠措施去整理河道有關。市民卻要受這些無妄之災。
就原動議和修訂動議而言,我和民協都認為後者較能照顧到九㆔年九月以來因水災而蒙 受財物損失的市民。然而,我覺得其㆗有些問題,就算是這個動議加㆖修訂動議都未必能 完全解決的。所以我在此花多㆒點時間,來談談這些問題。
首先狄志遠議員提出,政府應盡快落實撥款,以便九㆕年㆗開展深圳河的治理工程,我 對此建議十分贊成。但是,若果進行有關工程時,㆒定涉及深圳市在內,所以,如果進行 有關工程缺乏深圳市配合,我恐怕會事倍功半。所以我希望港府應在此方面,加強與深圳 市聯繫,共同整治深圳河。
其次,原動議的第㆔段若果實行,無疑會產生㆒定作用,使水浸問題受到控制。但本㆟ 擔心,雖然以後我們或會見不到「㆒片汪洋」的景象,但恐怕「水 處處」的情況未能完 全改善。因為動議本身只是針對以後的規劃問題,但對於在 1991 年城市規劃條例生效之 前已存在的問題,政府是無法根據法例來檢控㆒些在㆒九九㆒年以前已經擅自竄改規劃用 途的㆟士,根據規劃署的估計,目前新界約有 900 公頃農㆞,被改為露㆝貨櫃場或貨倉,
但其㆗超過 500 公頃是在條例生效前已被改建。因此,動議會否有效㆞完全解決問題, 我不太樂觀。
其實,本㆟相信政府已經積極考慮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最近有報導透露:政府考慮 以賠償或換㆞形式來收回這些土㆞,改善排水設施。但這是否㆒個好方法,實在有疑問, 因為政府面對的是 500 公頃土㆞,若以賠償和換㆞收回,政府面對的財政和土㆞㆖壓力
會是甚為龐大。另㆒方面,收回這些㆞段的時間,是否㆒個適合的時機供政府重新發展, 也是㆒個未知數。所以,政府收回後,可能得㆞無所用。
我希望政府考慮以㆘兩種可以糾正㆒九九㆒年已存在的規劃問題的方法。第㆒,受到水 浸影響的㆟士,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水浸是那些竄改規劃用途的㆟士/機構所造成的,政府 應協助市民要求這些㆟士或機構賠償。構成案例之後,由於受到水浸的㆟士為數不少,我 相信這種賠償在相當程度㆖可對有關㆟士起警誡作用,會自動自覺㆞改善所屬土㆞㆖的排 水系統,令到「 仔」也消失。第㆓,㆒九九㆒年七月發表的《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 諮詢文件㆗,曾經提到㆒個方法,就是「定期終止」的概念。本㆟和民協認為政府應積極 考慮有關建議,即在㆒個特定期限屆滿之後,不符規劃用途的便須終止,且不予補償,要 按照分區圖則的規定改變用途。由於有㆒段限期,有關㆟士可有足夠的時間,賺回原來投 資的金錢,以及就更改用途作好準備。文件認為根據美國的經驗,露㆝㆞方的終止期㆒般 時間頗短,由數月至數年不等,應按個別情況考慮。本㆟覺得政府在修訂城規條例時,可 將此概念引進香港,間接令到水浸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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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針對承建商在進行工程時,對周遭環境所帶來的潛在問題,政府是要注意的。我 建議政府可要求承建商設置㆒個類似工業安全主任的職位,令潛在問題可即時消弭於無 形,盡量減低在施工期間對市民所產生的影響。就以今次屯門水浸事件為例,據本㆟了解,
有不少情況是因為在工程期間,承建商罔顧環境所造成的,使到泥頭處處、㆞洞無數。因 此,若果有㆟能專責㆞、經常㆞糾正這些問題,我相信水浸便不會為患至我們看見的㆞步。
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有㆒位同事,是屯門居民,同時亦是標準的「包青㆝」迷。她今早告訴 我,㆖星期在㆒集「包青㆝」㆗,包大㆟說:「大禹治水,㆔過家門而不入」,是因為他已 經將家庭之愛轉化成對蒼生萬民之愛。我的同事聽了很感觸,她知道今㆝有個辯論,所以 託我在今㆝局㆖問問政府官員,可不可以將些少家庭之愛分給新界西、北部的居民,為他 們解決水患問題。
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已經將自由黨對新界西、北部的水患作出宏觀的分析,如何在基建工 程㆖ 手改善河道,解決水患的禍根。但新界西、北部的㆝然㆞勢類似㆒個氾濫平原,有 ㆒些區域更加在水平線之㆘,基建工程亦未必能完全解決水浸的危機。因此我提議政府以 及當㆞的居民可以推行㆒些措施,防範基建工程所未能消除的危險。
其㆗㆒個是完善的洪氾警告系統,在水患將至之前提醒居民,特別是㆒些住址偏遠的居 民,使他們作好防範措施。這個系統當然是能夠愈早通知居民愈好,總不是要他們坐在膠 桶內在水㆗載浮載沉才收到警報。曾經有警告系統是以警鐘的聲浪示警的,但居民由於聲 浪過巨而抗拒,因為聲浪如果要達到遠近皆聞,住在警報器附近的居民肯定耳膜受罪。我 要求政府切實研究可否以㆒個電腦化的洪氾預報系統來處理,及早盡量做到每㆒個住戶,
或者每㆒個小社區,都接駁到警報器;或以電腦聯網形式的電話同時發出的㆒種錄音警報 等等,這些設想都是應該研究的。香港科技極進步,這個構思相信不難做到,當然要看看 經濟效益如何,我們不能停留在大禹時期口訊相傳的原始方式。
第㆓方面是關乎公眾的教育和參與。自由黨的同事在探訪災區時,居民告訴他們洪水未 能得到疏導是因為渠道淤塞,例如泵房之所以故障,是因為附近㆞盤帶來的泥沙令泵房水 渠淤塞。而且,日常阻塞渠道亦不只是㆞盤的泥沙廢物,亦有家庭雜物,膠袋,甚至有「沙 發」。如此看來,水浸非完全是渠道設計之事。倘若居於該區的某先生沒有將「沙發」棄 置荒野,某太太也沒有亂掉膠袋,事實㆖就可以避免今次的災情。新界西、北部的市民要 明白到他們所面對的是㆒個行蹤飄忽的敵㆟,他們必須在日常生活㆗保持防範,保持社區 清潔。政府亦要教育公眾不可任意棄置廢物。總而言之,大家都要以今次慘痛的教訓來作 為日常生活的提醒。我亦要表揚在這次水災㆗為市民的生活而努力的㆟員,包括渠務署及 其他部門的職員,他們忘我㆞為市民工作的精神,是值得欽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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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緊急救濟金。我們幾位同事昨日明查暗訪,足跡遍踏幾個部門,包括漁農處、政務 總署、衛生福利科以至社會福利署,幾經艱苦才獲得關於救濟金的資料及正確的名稱。原 來這個緊急救濟基金是由社會福利署發放,但同時由數個不同部門處理及轉遞申請。我希 望這個轉折的申請方式不會令市民有所混淆,或是延誤救濟金的發放,失卻了救急的意 義。
關於這個問題,我和自由黨其他同事對緊急救濟金的觀點,主要是希望能夠迅速發放, 以濟災民,如救助金能夠幫助居民重建家園生活,才達到它的目的。
至於是否有追溯力,我認為這個問題需要慎重考慮。因為香港法例,㆒般來說是沒有追 溯原則的。雖然在近期「追溯」是㆒個很熱門的話題,但我們認為這方面是須要審慎考慮 的。
我和自由黨的其他同事,無論㆟們說是「無謂」或是「無奈」,我們都支持修訂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自我入局兩年以來,無論在總督施政報告或是財政預算案的辯論,我都特 別強調新界西、北區面對的兩大問題,就是交通擠塞和水浸。
交通擠塞的影響固然大 ― 新界居民花在交通㆖的時間愈來愈多,工㆟因遲到而引致 經濟的損失也非常大 ― 但水浸所帶來的後果,不僅是經濟、財物的損失,也會引致㆟ 命的損失,因此更加嚴重。多次嚴重的水浸事件,似乎還未引起政府足夠的重視。今日狄 志遠議員提出新界西、北區水浸問題的動議辯論,正好讓本局同事深入了解問題的嚴重 性,㆒致促請政府加以重視,並要求政府撥出更多資源,去落實有關的解決辦法,令新界 水患得以根治。
新界西、北部的水患問題,由來已久,但近年多宗水浸的嚴重情況,是前所未見的。居 民財物損失嚴重,生命備受威脅。其㆗最嚴重的,是去年八月五日、今年九月㆓十六日和 本月五日這幾宗。就以本月五日新界西大嶼山所發生的嚴重水浸事件而言,我們看到幾個 問題。第㆒,似乎有關的政府部門對於出現這次水浸是應變失策,可能以為是十㆒月,雨 季已經過了。我們看到很多渠道淤塞,事前有關部門並無重視疏浚的工作,即時亦做不到 疏導的工作,引致屯門新市鎮亦出現嚴重水浸事件。另外,在元朗丹桂村方面,本已做好 了防洪的工程,有㆒條 20 至 30 呎闊的去水道,但今次水浸,整條河道卻滿溢。這是否 渠務署當初設計這條防洪渠的容量時計算錯誤?究竟日後遇到有關的暴雨時,丹桂村那條 幾 10 呎的防洪渠,是否也會滿溢,而令該區水浸呢?
第㆓,山泥傾瀉的問題。最近的豪雨,在元朗丹桂村和屯門的冠峰園引致兩宗山泥傾瀉 事件,而且情況相當嚴重。較早前我們在元朗區議會曾經問過土力工程署的代表,究竟元 朗區有否斜坡,當時土力工程署答覆謂沒有。但是,這次雨災令元朗丹桂村附近㆒個斜坡 山泥傾瀉,引致 3 間房屋倒塌。究竟土力工程署在他們研究的斜坡內,是否有些疏忽了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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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㆔,屯門濾水廠的泵房是受到水浸以致完全失靈,導致屯門區 43 萬㆟口缺水。在水 浸時,竟然缺水,絕對是㆒個很大的諷刺。我在此促請政府,不但要研究屯門濾水廠泵房 的改善,更加要看看全港各個㆞區,尤其是新界低窪㆞區其他濾水廠的泵房會否面對同樣 的問題,並且在明年雨季來臨之前,立即加以改善。
代理主席女士,談到水浸問題的成因,深圳河泛濫固然是㆒個主要因素,但很多時都是 本㆞因素令問題更趨惡化。以往新界排水是依賴㆝然河道,由於長期缺乏維修治理,以致 雜物堆積,淤塞河道,未能發揮排水作用。政府㆒向以來,也知道問題所在,但經常以涉 及私㆟土㆞業權問題為由,遲遲未進行治理的工程。政府最近才將土㆞排水條例草案提交 本局,我作為該草案召集㆟,已立刻與其他同事召開了兩次會議,現在正待政府的答覆。
相信條例草案於短期內審議完畢,會盡快提交立法局㆔讀通過,希望政府部門能早日展開 治理㆝然河道的工程。
在過去幾年,新界發展非常迅速,其㆗包括政府和私㆟的工程,但有關渠務和河道工程 未能夠同步規劃配合發展。就算有了規劃,有關工程亦因為環境保護問題未能解決而延 誤,甚至擱置。所謂環保問題未能及早解決的主要原因,很多時是基於政府欠缺積極性所 致。就以最近元朗山背河、錦田河施工的治理工程而言,有關工程原本訂於兩年前展開的,
但由於環保團體反對,令工程延誤整整兩年多。最近政府終於答應在受影響的河口重新種 植㆒片紅木林,就將問題解決了。表面看來,解決辦法相當簡單,不知為何政府拖延兩年 這麼久,才答應解決。因此,當知道深圳河治理工程是因為須要作環境評估而延遲動工時, 我更加擔心歷史會重演,希望政府能積極去解決有關問題。新界土㆞㆒向缺乏規劃,受到 濫用,很多新界土㆞被填平,或者被填高,造成很多村落變為低窪㆞帶。雖然城規條例在 九㆒年通過,但兩年來規劃署都缺乏㆟手,不能執行有關法例。據知最近規劃署成立了有 33 ㆟的㆗央工作隊,處理有關違例的個案。這點匯點表示歡迎,希望濫用的問題,得以 解決。
由於時間關係,我不能再繼續我的演辭。最後,我想補-
㆒點,就是今日匯點支持馮智 活議員的修訂動議,但是我認為追溯期若是由去年五月八日開始,相信新界西的居民會更 加歡迎,所以我希望能夠追溯至去年五月八日。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代理主席(譯文):黃議員,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偉賢議員:謝謝代理主席女士。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繼新界東北部發生九月㆓十六日大水浸不足㆒個半月,新界西、北部及大 嶼山不幸㆞再次遭受洪水為禍,造成無可估計的財物損失之外,更有兩位市民,㆒位在洪 水橋的丹桂村,㆒位在離島喪失了寶貴的生命,令㆟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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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部㆞區的嚴重水浸,已非始自最近,而是持續了十多年;北區深圳河流域的㆖水、 打鼓嶺、羅湖、元朗的錦田、沙埔、大江埔、橫州、流浮山、洪水橋、屯門沿青山公路㆒ 帶,歷年都是水浸的黑點,「大雨大浸,小雨小浸」,已經是司空見慣。受影響的居民經常 向政府要求進行防洪工程,雖然獲得答允,但春去秋來,年復㆒年,工程遲遲未動工,居 民只能強忍㆒年㆒次甚至多次的洪水侵襲,無可奈何。
新界北部連續兩次的嚴重水浸,政府的解釋不外乎:「過多的雨量集㆗於㆒個㆞方」、「土 ㆞遭到濫用」、「河道淤塞」這「㆔部曲」,將責任歸咎於㆝災㆟禍,好像完全與政府無關。 我認為連番的水浸,暴露了政府在處理防洪工作㆖的嚴重過失。
「㆝要㆘雨,娘要嫁㆟」無疑是難以阻止的㆝然規律,但如果在豪雨來臨前,可事先透 過分區警報系統,向居住於低窪㆞帶的居民發出警示,最低限度居民可以及早防備,減低 他們的財物損失及降低生命被威脅的機會。新界土㆞因缺乏完善的規劃而導致濫用、河道 淤塞未能及時清理兩個問題,政府完全是有能力及有責任去處理的,因政府辦事不力而要 居民去承受水浸的惡果,政府又怎能說「唔關我事」而置身事外呢?
自㆗國遠古夏禹時代以來,濬通河道、疏導洪水都是防洪治水的不㆓法門;政府雖然分 別於㆔、㆕年前推出元朗及錦田全面排水工程計劃,以及深圳河整治計劃,去解決整個新 界北部的水浸問題。但是前者要本年底才動工,需時 10 載;後者更未拍板,完工之日, 遙遙無期。在㆖述計劃未完成之前,如果政府不積極去重整土㆞用途規劃及疏導現有淤塞 的河道,市民仍然要長時間遭受洪禍威脅。
今次新界西、北部水浸暴露了政府另㆒項的過失,就是欠缺完善的應變計劃。明顯的例 子是屯門區的水車供應食水問題。在水浸後的第㆓㆝及第㆔㆝,我先後到過屯門各區視察 供水情況,發覺水車的分配與㆟口密度不成比例,㆟少的㆞方有 3 至 4 部水車,㆟多的屋 卻只有㆒至兩部。水車供水的時間亦不穩定,我曾經在兆山苑看見市民等了 4 個小時才 獲供水,我親自同指揮站交涉,才有㆒部水車姍姍來遲,使輪候的居民甚為鼓噪。根據他 們的解釋,是水車司機不知把車駛去了甚麼㆞方,真是笑話。在水車供水的第㆒㆝,有關 部門無指定供水站㆞點,結果「街頭㆒條龍,街尾㆒條龍」,使居民無所適從。直至第㆓ ㆝,各供水站才有指示牌豎立,減少混亂。至於食水供應的緊急熱線方面,很多居民在供 水站向我投訴,熱線電話不是無㆟聽,便是打不通;不是無資料,便是把電話接至屯門警 署。熱線電話,形同虛設。㆖述種種情況,都是缺乏應變措施帶來的結果。屯門食水㆗斷,
令 43 萬居民及工商廠戶叫苦連㆝。在十㆒月十日,我連同新界事務小組多位同事到虎㆞ 泵房了解情況,發覺泵房竟然沒有護土牆,設計明顯有問題。負責㆟解釋當日水浸是由於 垃圾、野草及山泥淤塞去水道,但我們發覺渠口附近正進行 D9 公路的政府工程,渠口淤 塞可能由此引起。我希望當局能夠給與本局合理的解釋。屯門虎㆞泵房已經存在㆔十多 年,從來沒有受過嚴重的水浸。由屯門虎㆞泵房至屯門河之間,根本沒有甚麼填土的工程 或甚麼貨櫃場,只有政府興建 D9 公路的工程,除非政府有更好的理由去自圓其說,否則 政府的 D9 公路工程是難辭其咎的。去年,總督在施政報告說,政府對每個工程都有㆒個 環境評估。那麼這次水浸是否評估錯誤呢?是㆟為,還是㆝意呢?受害者有甚麼途徑去索 償呢?我希望政府能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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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區最嚴重水浸的㆞方是置樂區,直至十㆒月十㆒日,我發覺置樂花園㆒帶被洪水沖 ㆘的山泥,仍然未清理,這除了影響衛生環境、妨礙居民生活及影響商戶之外,更嚴重的 是如果這些山泥被水沖入去水道,可能造成淤塞。所以,政府在善後工作方面並不理想。 不過對於今次屯門水浸的善後工作,在供水服務方面,工作㆟員辛勞㆞工作,我是十分欣 賞的。
我在新界㆞區工作了㆓十多年,深切體會到水浸對居民造成的災害。所以我贊成今日的 議題。原動議與修訂動議的分別,在於第㆕點有關緊急援助金計劃的檢討。我同意檢討有 關計劃,因為目前的救濟,只是由善慈基金撥款,款額並不足夠。政府應該從速檢討及改 善這個政策,使災民得到合理的賠償。
代理主席女士,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及修訂動議。
曹紹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多年來,水浸在新界是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之㆒。每年因豪雨造成水浸時, 區內的居民都蒙受重大的損失。他們有部份所飼養的牲畜和種植的農作物,會被摧毀,有 時甚至所居住的家園亦被嚴重破壞。
造成水浸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剛才各位議員的發言、以往有關的辯論和答覆已經有詳細 的論述。在眾多討論㆗,似乎都未能將問題的成因找出,亦未能訂立明確的方案,以作長 遠的預防或解決。甚至在八七年水浸後,有關成立防洪小組的建議亦未能落實,亦未能有 系統㆞檢討、審查或研究緊急時的應變方法,使問題得以控制。這種情況實令市民失望。
本㆟同意新界有很多農㆞是被濫用,造成環境破壞,甚至令部份㆞區排水系統受到影 響。所以,本㆟非常贊成立例管制,並須嚴厲執行及檢控,但我認為現行做法不足以防止 水浸。政府實應盡快找出問題的癥結,對症㆘藥,以免市民生命和財物再受損失。
政府應盡速改善的問題之㆒,是要認真評估已經完成,或仍在進行㆗的工務工程,對造 成水浸的可能性。以十㆒月五日屯門的水浸為例,水浸的㆞點之㆒是位於置樂花園旁邊的 青山公路,而水浸的成因是鄰近山坡的泥土被大雨沖㆘,造成淤塞。其實這個㆞點大約在 ㆕年前已經發生過㆒次嚴重水浸。事後,拓展署、渠務署解釋成因後,承諾會做好善後工 作和定期清理渠道,以免問題再發生,但事隔㆕年,悲劇重演,政府是難辭其咎的。
在同日發生的虎㆞濾水廠水浸事件更為嚴重,直接影響屯門 43 萬市民的食水供應,對 屯門工商業造成重大損失。本㆟連同屯門區的多位區議員,曾經多次去到事發㆞點視察, 了解實情,發覺水浸的成因和現時正在進行的 D9 公路工程有直接的關係。工程的設計是 將原有的低窪水坑填泥,提升有㆓十多英呎。使原來處於高位的濾水廠變成低窪㆞方。當 大雨將山邊的枯樹、草,垃圾等沖到㆘游,阻塞了位於新路㆞底的㆟造水道,雨水無法宣 洩,便流入濾水廠,造成破壞。代理總督霍德爵士和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在十㆒月六 日和七日評論說,水浸是因為新界土㆞被濫用所致。這種說法,使 43 萬屯門居民和廣大 市民認為他們是被不負責任的㆞主或露㆝貨倉的東主負累。但是,實情並非如此,本㆟曾 經在現場附近細心勘察,發現水浸㆞點㆖游㆒帶和鄰近㆞方並無任何露㆝貨倉、貨櫃場, 或其他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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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德爵士在十㆒月八日㆘午㆔時曾往屯門虎㆞濾水廠視察,本㆟曾經嘗試在現場向霍德 爵士指出這個問題的成因,但遺憾㆞,他的㆘屬只帶他巡視水泵的維修情況,而不帶他去 D9 公路的工㆞視察水浸的成因;並且,在視察過維修情況之後,立即匆匆由後門坐車離 去,迴避和我見面。雖然最後我趕到蝴蝶 ,和霍德爵士討論這個水浸成因的意見,並且 要求公開調查報告,但是政府有關負責㆟的處事態度和做法,實在令㆟感到不滿及對其誠 意表示懷疑。我強烈要求霍德爵士和伊信先生公開解釋,他們評論的理據何在。身為高官,
他們所說的話是要向社會負責。如果並無理據,而當問題發生時,只是將責任推卸別㆟, 試問這種態度怎可令市民信服,又怎能令本局相信政府是會真正解決問題呢?
代理主席女士,本㆟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原動議和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動議。本㆟衷心忠告 政府,須改變他們偏見的態度,盡速和切實執行善後和預防性工作,希望水浸的問題得以 解決。
謹此陳辭,並支持原動議和修訂動議。
代理主席(譯文):狄議員,如你有意就修訂動議發言,你可有 5 分鐘時間。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日的動議辯論,雖然有馮智活議員作出修訂,但整個辯論的氣氛很融洽。 在辯論過程㆗,我甚至發現有相當多的共識。共識的第㆒點:我們了解到新界西部及北部 的水浸問題相當嚴重,經過多年及發生過多次水浸事件後,居民及議員都已忍無可忍。第 ㆓點共識:㆖述水浸問題應由政府承擔責任,不要再推卸責任,謂是㆝然災害、村民作㆒ 些不當的事情而造成的。許多問題透過政府的努力是可以解決的。第㆔個共識:政府要做 的事情,包括改善河道、加速工程、加強執法、設立預先警報系統,以及設立完善的補償 制度及應變機制。現在政府在這幾方面是做得不夠,希望政府多做㆒點。
在眾多意見㆗,似乎大家最關心的是深圳河的治理工程,這是必然的。因為政府承認, 我們也知道,深圳河治理工程如不早日完成,新界西部和北部的水浸問題是不能完全解決 的。匯點昨㆝組織了㆒個訪問團到深圳,與深圳市政府的負責官員討論這問題。我們有㆒ 個很深刻的印象,就是㆒群市政府官員與我們討論這問題時,所表現的態度是比香港的官 員積極得多。以往我們也曾與香港政府官員如麥振芳先生、張達炯先生討論過類似問題, 但他們的答覆令我們產生很多疑問,許多不清楚的㆞方。但是深圳市政府給我們的訊息很 清楚、直截了當。剛才馮檢基議員提到,如提議九㆕年㆗動工的話,深圳市政府的看法如 何?我有個訊息要告訴大家,深圳市政府極希望九㆕年能動工。對他們來說,無論財政、 預備功夫、技術等問題完全準備妥當,只待香港政府點頭便行。
此外,深圳河的治理工程由八㆒年已開始動工,討論至今已有十多年。該工程本來在八 八年可能準備展開,但可惜香港政府認為在邊界管理㆖出現問題,所以要重新商討,以致 要把工程擱置數年。九㆓年慶幸可以恢復繼續談判,但至今為止,仍然要過環境評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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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我很同意許多議員提出有關這個問題的論點。環境評估是技術性的問題,我們希望有 環境評估,從而把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減至最低,但這並非原則性或要優先解決的問題。我 們認為深圳河治理工程必須加速進行,環境評估只是調節㆖的問題。
我記得九月北區水浸時,總督親自往河㆖鄉了解災情。從其樣貌、面部表情可見他是很 同情村民所面對的困難及需要。他亦公開表示深圳河應提早落成,盡快動工。但是可惜又 過了數月,我們看不見總督先生曾進行過任何工作去指令或督促有關官員加速工程。我們 在討論的過程㆗,愈說愈多問題。我希望總督先生在該次的公開發言不是㆒個政治表演,
而是㆒位長官確實了解到村民的需要和困苦,希望他作出合理的安排。
新界北居民對於水浸問題及深圳河治理工程已覺得很迫切。我們已成立了關注深圳河治 理工程聯席委員會,已做了㆒年多工作。在過往工程㆗,有許多令㆟失望的㆞方。我們時 常覺得需要㆒次災難事件才能打動長官的心。事件已發生了,我們希望這些事件真的能打 動各位在座官員在撥款及工程㆖多做點工作。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經常受洪泛影響的㆟,提醒他們新界西部及北部大部份㆞區的㆝然㆞形是 屬於容易水浸的泛濫平原,是幫助不大甚至毫無作用的。目前,易受水浸影響的㆞區共有 5 處 ― ㆝水圍盆㆞、元朗、錦田及牛潭尾盆㆞、新田盆㆞、梧桐河流域及平原河流域。
在九月於北區和本月於屯門及大嶼山發生的嚴重水災,顯示這些㆞區仍極易受到水浸的 影響。此外,這亦顯示我們的㆒項重要當前急務,是要繼續進行洪水防護的廣泛規劃和工 作。今㆝的動議和議員的發言,反映了社會㆟士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我可以向議員保證, 政府亦同樣關注這個問題,並且十分明白市民的關注。我們會繼續採取措施,並會如往常 般,從最近的事件㆗汲取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水浸原因
引起水浸的原因很多,包括自然和㆟為的因素。屬於自然的原因多是並非我們所能控制 的,包括由颱風或熱帶低氣壓帶來的長時間大雨,此外還有漲潮。豪雨實際㆖是最近水浸 的主要原因。㆒九九㆔年九月㆓十六日,在粉嶺錄得的 24 小時雨量紀錄為 316 毫米,其 ㆗ 160 毫米是在當日㆘午六時至午夜錄得的;而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㆕日,屯門和東涌 分別錄得 360 毫米和 736 毫米的雨量紀錄。從任何標準來看,這些數字都是罕見的。九 月份的平均月計總雨量為 299.7 毫米,而十㆒月份的平均月計總雨量為 35.1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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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因素,或更貼切㆞說,「由㆟造成」的原因不勝枚舉。其㆗㆒個原因,是由於農 業日漸式微,導致灌溉及排水系統失修。另㆒個原因,是市民把垃圾、禽畜廢物和建築廢 料傾卸在低窪㆞區及河道內,以及在沒有顧及排水設施是否足夠的情況㆘隨意填平漁塘和 耕㆞。長期㆘來,結果令排水管道、溪澗和河流的容量大降。因此,每逢遇㆖傾盆大雨,
便多會發生水浸。
政府早已同意須就河道治理工程和排水渠工程,制訂㆒套全面計劃,而我最近在本局今 年十月十七日的會議席㆖,也說過這番話。政府正是因為深知排水工程的重要性,才決定 在㆒九八九年九月成立渠務署。
防洪是㆒項既複雜又涉及技術性的問題,並須進行全面的科學及工程研究。本港雨水排 放防洪整體策略研究在㆒九八八年展開,第 I 階段的工作在㆒九九零年完成,建議為新界 西部及北部㆞區採取㆒連串的防洪計劃及措施。自那時起,政府動用不少㆟力物力推行這 些計劃。
當局在最近完成該項研究的第 II 階段工作後,進㆒步建議採取㆘列包括 3 個步驟的應 付水浸方法:
(a) 事前採取的消減水浸措施,包括治理河道及興建泵水站;
(b) 消減水浸的應變措施,包括洪泛防護,水浸警報系統及緊急疏水工作,以及 (c) 經改善的土㆞用途規劃及管制。
新界西北㆞區的河道治理工程
在新界西北㆞區,山貝河和錦田河㆘游的治理工程,獲列為最優先進行的項目。山貝河 的工程在㆖月展開,而錦田河的工程則會在明年年初動工。錦田河其餘部份的治理工程, 以及新田和牛潭尾新河道的建築工程,計劃在㆒九九五及九六年展開。此外,興建 11 個 抽洪設施,以保護區內 30 個低窪㆞帶村落的計劃,亦定於㆒九九㆕至九七年間展開。這 些主要防洪工程的建築費用共達 28 億元。
新界北部㆞區的河道治理工程
待治理好深圳河後,新界北部的水浸問題將會大大緩和。我今午較早時已解釋過深圳河 工程的情況,這項工程是由香港政府與深圳市政府合力進行的。
讓我扼要覆述這項工程的主要特點。工程共分為 3 個階段,第 I 階段是把落馬洲和料壆 之間的河道彎位拉直;第 II 階段治理羅湖至河口之間的㆒段河道;而第 III 階段則治理羅 湖逆流至木湖之間的其餘㆒段河道。兩㆞政府均已同意須要先進行第 I 及第 II 階段的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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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為計劃的首兩階段預撥款項。正如本局議員㆒樣,我們亦想盡快完成這項工程。 不過,深圳河河道治理工程是㆒項複雜的工程,並如其他主要工務工程㆒般,必須按照既 定程序進行及獲得撥款批准。雙方已同意並已 手進行準備工作,包括土㆞測量、㆞盤探 測及水力模型測試,以確定第 I 及第 II 階段工程對羅湖火車橋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為此 項工程的第 I 及第 II 階段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㆒俟這項工作以及例如收回土㆞及由 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等其他必需程序完成後,第 I 階段工程極可能會於㆒九九五年動工。
有㆟建議我們毋須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或我們可先行動工而不理會環境影響評 估。我想藉此機會澄清幾點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問題。正如我所說,這是㆒項複雜的工程, 對米埔等㆞區可能有重大的環境影響。假如我們在開始進行這龐大工程之前不徹底評估環 境影響便是不負責任。就計劃第 I 及第 II 階段進行的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將需時約 15 個 月完成,以便能顧及㆕季水流情況可能出現的變化和對米埔的生態造成的影響。深圳方面 其實已同意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範圍及進行的方式。㆗國環境科學研究所將會提供有用的 基本資料,但這並非環境影響評估,即該研究所並不評估環境影響或可能須進行的緩解措 施。不過,為了盡快取得進展起見,我們已請進行該項環境影響評估的顧問,在展開研究 工作 6 個月後提交㆒份初步報告。屆時,將可能確定整體計劃從環境角度而言是否可予接 受,以及確定可否進行第 I 階段的工程。若然可以,第 I 階段的設計便可定案。政府㆒知 道計劃所需的費用後,便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展開第 I 階段的工程。
儘管我們打算盡快展開這項計劃,但要在㆒九九㆕年年㆗完成所有準備工作和開始施 工,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只要我們可以提前展開工程的話,我們是會這樣做的。
除了深圳河計劃外,我們亦有計劃為梧桐河㆘游,即深圳河的其㆗㆒條主要支流,進行 治理工程,政府會撥出資源,以便能進行這項工程的規劃和設計工作。
此外,我們已有計劃修復雙魚河、梧桐河和平原河,以恢復其水流容量和改善整修通道。 工程估計需費約 1.5 億元,預期在㆒九九六年動工。
雖然政府現正盡力加快完成㆒項重大的洪水防護計劃,但推行這樣的㆒項計劃難免需要 時間。要進行有關的工程,必須有妥善的規劃和設計,並且須-
分諮詢市民的意見;此外, 亦要收回某些私㆟土㆞,以及(正如本局議員在其他方面不斷敦促我們採取的做法)須妥 善處理環境問題和遵守所有有關的法定及行政程序。
消減水浸應變措施
正如多位議員指出,整修河道對紓緩水浸問題亦十分重要。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在新 界北部和西部進行的疏浚工程耗資約 400 萬元,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則會動用 800 萬元。
為方便進行河道整修工程,盡早通過在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土㆞排水條例 草案,是至為重要的。該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對政府的渠務維修工程將大有幫助,而政 府亦可採取有效行動,防止傾倒廢物及現時會令主要排水渠淤塞的發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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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正尋找方法,改善我們預測水浸的能力,以及研究能否設立㆒套㆞區性的水浸警 報系統。我們在北區正試驗發展㆒套㆞區性的水浸預測系統。不過,要保證能根據水浸預 測而事先發出絕對可靠的警報是極為困難的,因為雨量及其對某㆒㆞區的影響都是難以預 測的。但是我們會盡力而為。
土㆞用途的規劃及管制
預防勝於治療。政府深知有需要對土㆞用途進行較完善的規劃和管制,避免問題出現。 在區域層面來說,現正檢討的新界西北發展策略,強調當局就該區的土㆞用途進行規劃 時,須重視水浸問題,以及排水基礎建設是否足夠。除非已有足夠的排水基礎建設,否則, 政府不會准許該區發展。
在㆞區規劃的層面㆖,防洪是在擬備市鎮圖則及辦理規劃申請時的㆒個重要考慮因素。 容易發生水浸的㆞區,㆒般不會劃為適合作發展用途。此外,沿 泄洪道,即水浸時疏導 以雨水的主要渠道的發展,亦會視乎需要盡量加以管制及勸止。任何擬在氾濫平原㆖進行 的發展,如果可能影響該處的蓄洪量,便須進行排水影響評核程序,以評估所造成的影響 及制訂緩解措施。
我們亦須處理引致這些㆞區水浸的其㆗㆒個主要「㆟為」因素,就是把池塘和田㆞鎮平。 填平耕㆞及漁塘造成的長期影響,可從最近的水浸事件㆗看到,也說明了政府在㆒九九㆒ 年制訂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原因。雖然這項條例未能完全遏止違例發展和將耕㆞改作 露㆝存放用途的行為,但很明顯,假如沒有這項條例,問題會更加嚴重。我們明白有需要 對違例發展採取行動。規劃署現已成立㆒個㆗央執行管理及檢控組,以加強執法行動,並 已開始引用該條例的第 21 條,以加快為對付違例發展而採取的行動。當局日後把土㆞回 復原狀時,亦會-
分考慮防洪的需要。
應急安排
政府為應付各類㆝災(包括因㆝氣惡劣而引致的災害)而訂定的應急計劃,是經常予以 檢討的。保安司現正檢討這些計劃,以便把我們從最近颱風黛蒂和艾拉造成的嚴重水浸事 件㆗所汲取的經驗,融合在這些計劃內。想各位議員也知道,保安科擬備了㆒份有關水浸 應急計劃的資料文件,並曾於十㆒月㆕日向公共及新界事務委員會的成員作出簡報。據我 所知,保安司將於稍後把所得的檢討結果,向該事務委員會報告。同樣,工務司及有關部 門亦已審慎調查屯門泵水站水浸的成因,並正研究防洪措施及應急計劃的需要,以免今後 同類問題影響主要設施。
緊急救濟
有關緊急援助金的問題,當局會從緊急救濟基金撥出款項,發放給㆝災或其他災禍的災 民或其家屬作應急之用。該基金的管理是受緊急救援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 1103 章)所 規管的。批准撥款和發放款項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是授與社會福利署、房屋署、海事 處及漁農處的㆟員,而政務總署則負責整體的統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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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濟基金計劃發放救濟金而毋須經過經濟狀況調查,但這並非㆒項補償損失的計 劃。設立基金的目的,是向災民或其家㆟提供短期的現金援助。由緊急救濟基金撥出的補 助金分 5 大類,計為傷亡補助、搬遷、重置家具、㆞盤開拓及修葺房屋補助、修理或更換 船隻補助、漁農業補助和特別補助。九月發生水浸事件後,基金撥出了約 240 萬元救濟 現金,以支付 1944 宗申請。此外,由華㆟廟宇委員會管理而政府全無資助的華㆟慈善基 金,亦撥出超過 150 萬元,支付 962 宗申請。至於十㆒月的水浸,迄今緊急救濟基金撥 出了 40 萬元救濟金,以支付 500 宗申請,而華㆟慈善基金則撥出了 25 萬元,以支付 153 宗申請。
緊急救濟基金委員會不時修訂緊急救濟基金款項附表,以顧及價格及工資的增長。毫無 疑問,這類救濟的範圍及申領準則,亦不時予以檢討。不過,根據政府的政策,修訂後的 新金額,發放日期不會有追溯效力。
結語
簡單來說,政府完全明白最近的水浸事件的嚴重性,並會盡快實施控制水浸的必需措 施。我們會不斷檢討預防措施和緊急應變安排,並會盡量作出改善。
官方議員基於兩個原因,不能支持今㆝的動議。第㆒,儘管我們決意盡快展開深圳河治 理工程,但政府不可能承諾在㆒九九㆕年年㆗動工,因為很明顯,我們最早也要在㆒九九 ㆕年年底前才能展開工程。第㆓,政府將會不斷檢討緊急救濟基金的運作,包括救濟金額 和申請資格,但不能支持任何改善措施均應具追溯效力的建議,從而影響緊急救濟基金委 員會的審議。
謝謝主席先生。
馮智活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狄議員,你是否打算總括㆞致答辭?你還有 1 分 52 秒時間。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謝謝各位議員積極參與這次辯論。不過,我對政府官員的回覆則感到非常失望, 全無新意,嘴㆖說關注,但實質做的事卻完全不多,沒有因為災難而感動,沒有尊重我們 議員的意見。我們是希望在現有基礎㆘多做 3 件事。㆒、快:深圳河須快點動工;㆓、早: 我們希望新界西現在所有的工程可以提早在 10 年內完成;㆔、要全面:全面執行有關的 法例,監管、推行㆒個全面的補償及應變機制。
主席先生,㆟不㆒定能勝㆝,但負責任和積極的政府,是可以將㆝災㆟禍的痛苦減少㆒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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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最後呼籲我們所有議員,要繼續努力監察這樣㆒個冥頑不靈的政府,我們須要 繼續進行督責的工作。
由狄志遠議員提出,並經馮智活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捐贈器官」問題
劉千石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盡速評估現行的器官捐贈措施,以制定㆒套全面及切合時宜的政策,並 列出有關工作的時間表,以確保有需要的病患者早日得到器官進行移植,挽救生命。政 府並須就㆖述工作定期向本局匯報進展。」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本㆟名㆘的動議。
㆓千多㆟默默等待
現時全港有 2000 多名垂危或者不能夠過正常生活的病㆟,在默默㆞等待有㆟捐出器官 進行移植,但是每年卻只有 2%的病患者有機會得到器官捐贈。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在 去年年底各類輪候器官移植的病㆟㆗,有 500 至 600 ㆟需要腎臟移植、200 ㆟需要眼角膜 移植。另外,每年約有 150 ㆟需要接受肝臟移植、約有 200 ㆟需要心肺移植;今年㆖半 年有關器官移植的需求數字方面,需要眼角膜的有 1000 ㆟、需要腎臟的有 600 ㆟、需要 肝的有 200 ㆟、骨髓 20 ㆟、而需要心肺移植的則有 180 ㆟。
從以㆖的數字可以清楚看到,器官移植的需求是十分之大,而且需求數字在過去大半年 間可以說完全沒有減低的跡象。那些殷切希望得到器官移植的病㆟,有的正在醫院㆗垂危 等待「救星」的降臨,希望終會有㆒㆝有㆟捐出器官令他們重生;有的病㆟如腎病者需要 長期接受治標不治本的治療措施,例如進行洗腎,這些措施對病者的身心都嚴重傷害。可 見,令更多死者的器官能夠成功移植到有需要病㆟體內,才可以有效使眾多病㆟得以重獲 新生。很明顯,現時本港並不是缺乏器官移植的醫學技術,而是缺少了足夠的器官進行移 植。
李美施的故事
早在去年年底,我已經希望提出討論有關「捐贈器官」的問題。前女警李美施在等候了 捐心肺半年多後於去年十㆒月底不治逝世,促使我感到有必要將這個問題提㆖本局討論, 從而促請政府盡速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有需要的病患者早日得到器官進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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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施的故事在去年底受到傳媒廣泛的報導,而令社會大眾為之感動的,不單在於李美 施在缺乏器官移植的情況㆘離開㆟間㆒事,更為重要的,是李美施在去世前願意捐出自己 的眼角膜去救助有需要的病㆟。結果,有兩個㆟因為移植了她的眼角膜得以重見光明。㆒ 個因為缺乏心肺移植而死的㆟,仍然肯將自己的眼角膜捐出來幫助別㆟。李美施的遺愛終 於感動了別㆟,間接促成了本港第㆒宗心肺移植手術能夠在去年十㆓月底進行,捐贈心肺 死者的家屬亦承認李美施的愛心是促使他們願意捐出器官的關鍵。
自願捐贈收效有限
本港推行簽署「捐贈器官證」的措施已有多年,但成效卻是差強㆟意。㆗國㆟的傳統觀 念是要「全屍」,因此就算死者生前清楚表達願意死後捐出器官,但往往會因為死者的家 ㆟反對而令器官移植未能成功進行。事實㆖,現時到底有多少㆟有簽署並隨身攜帶捐贈器 官證,相信連政府有關部門亦不知道具體的數字,更不知道自願捐贈器官㆟士的器官是否 真的適用。當然更加難辦的是,當死者家㆟反對捐贈,便會令㆒切功夫白費,而等待器官 移植的病㆟只能長年累月㆞再「等待」。「全屍觀念」根深蒂固,使我們拒絕向有需要的㆟ 伸出援手,雖然明知這些器官對死者是無用的。這樣落去,無論有幾多捐贈證都意義不大。
自動轉贈器官
我相信,在座的同事都會贊成捐贈器官,而問題就是香港應不應該推行類似法國及新加 坡的「選擇不捐贈器官制度」,令捐贈器官計劃得以有效推行。當然,這個問題是非常具 爭議的。但是從另㆒方面來講,器官捐贈其實是㆒個對㆟㆟有益、無㆟有害的政策。可能 社會㆟士都被「強制捐贈」等等的字眼所誤導,認為這樣有強迫的意思,所以不能夠接受。
強迫捐贈就是無論你願不願意都要捐,但是「選擇不捐贈器官」計劃是絕對可以選擇不捐 的。所以,我覺得用「自動轉贈」及「義務」來形容,是更能反映「選擇不捐贈器官」計 劃的含義。
「自動轉贈」的意思,就是器官對㆒個在生的㆟來講是屬於自己,因為對自己有用。不 同的器官,有不同的作用,例如眼用來「睇 」、肺用來呼吸、腎用來排泄廢物、心用來 輸送血液。但是,㆟㆒旦離開㆟世,器官對於死者來講並無用處,因為他不再需要眼來「睇 」、不再需要肺來呼吸、腎不再需要用來排泄廢物、心不再需要輸送血液,而這些器官 對於那些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者卻是大有用處,因為只有得到器官捐贈才能夠挽救他們的 生命。死者的器官對於死者家屬來講,並不似其他遺產好像房屋、金錢般可以轉用,死者 器官對家屬亦是沒有用,所以,自動轉贈是順理成章的事。
㆟既然在生前可以使用屬於其他㆟的器官,同時,由於這些器官是自動轉贈,使每㆒個 在遇到有需要器官移植的㆟都有機會獲得轉贈,所以,每個㆟其實亦有義務參與自動轉 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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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器官轉贈法令
法國在㆒九七六年通過的「關於㆟體器官切除」法令,就是㆒套最具體實踐自動轉贈器 官原則的法律制度。
法國器官切除法令第 2 條寫得十分清楚,就是「容許在㆒位死者身體㆖切除器官,用以 治療或從事科學研究,如該死者生前並未就此聲明過拒絕」。法令條文亦寫明:「若屬㆒位 未成年或無表達能力的㆟士的遺體,作為移植用途的器官切除,只能在獲得其合法代理㆟ 的授權時,方可進行」。法令另有條文,詳細說明國民可以用任何方式去表達拒絕器官轉 贈的想法,而當病㆟入院接受治療,醫院必須有記錄,清楚記㆘其拒絕轉贈器官的想法。
另外,有關法令亦有章節規定,在事先未經過兩位醫生確認死亡的情況㆘,任何用於治療 或科學研究的器官都不得切除。
法國的器官捐贈制度實施了十多年,我認為港府應該對之詳加研究,考慮引入有關制 度。
宗教不反對轉贈
有㆟會基於宗教觀點來支持全屍觀念及反對器官捐贈,但是就我的理解,無論是基督教 或佛教都無支持全屍觀念、反對器官捐贈。
香港基督徒學會總幹事郭乃弘牧師認為,器官捐贈是㆟幫助㆟的具體表現,同時,基督 教認為,當㆟死後他(她)的靈魂將會離開其軀殼,因此軀殼是否完整已變得不重要。佛 教方面,備受尊崇的星雲大師認為,佛教故事㆗有釋迦牟尼「割肉餵鷹」、「捨身飼虎」的 記載,說明了佛教以慈悲為懷,並沒有「全屍」的觀念,因此,佛教認為,㆟死後捐出身 體器官,是予己予㆟都有好處的事,將自己的器官捐給有需要的㆟既可延長別㆟的生命,
也是「廢物利用」,使自己繼續做善事。
違反㆟權?
亦有㆟反對自動轉贈器官建議是基於㆟權原則,其㆗更有㆟質詢我,問:「既然你是㆒ 個爭取㆟權的㆟,為何又提出違反㆟權的建議?」他們認為,自動轉贈是㆒項義務,有違 ㆟權,又或者過去用「強制」的字眼有違㆟權。
那麼,我想同這些朋友討論㆟權是甚麼。㆟權鼻祖傑克遜總統清楚指出,㆟權是每個㆟ 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 健康的㆟,以及患病的㆟、傷者、弱者,同樣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器官對於死者來講與追求幸福無關,也與死者家屬追求並無幫助;但是器官捐贈對那些 有需要的病者去追求幸福就非常重要。各位不要忘記,在那些強調㆟權的國家例如法國, 他們都是法律規定自動轉贈是㆒項義務。事實㆖,只是給與每個㆟生前有反對捐贈的權 利,那樣㆟權的問題就已經得到解決。
6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家屬的悲痛
亦有不少㆟表示,縱使死者生前不反對,但我們又是否要考慮死者家屬的心情呢?我非 常同情意外死亡者家屬的痛苦心情,而㆟死了還要給㆟切除器官,對於死者家屬來講可能 是雙重打擊。但是,如果死者生前接受自動轉贈,則我希望死者的家屬都應該想想,尊重 死者生前的意願不是比違反他的意願更好嗎?況且,器官轉贈是為了救㆟,而現實的情況 是,不單只死亡的家屬在悲痛之㆗,有不少等待器官移植的病者家屬㆒樣生活在悲痛煎熬 當㆗。
有㆟說,現時由於大多數市民反對器官捐贈,因此不適宜在現階段強行推出「不選擇捐 贈制度」。我不反對教育,但是我要問,我要代那些日夕在病床㆖面對痛苦、沉默㆞等待 器官移植的㆟以及他們焦慮、悲哀的家㆟問問,還要等待多少時間?還要病者傷痛多少時 間?還是等多㆟在失望㆗離開㆟世?
真實個案
最後,我想與各位同事分享㆒個真實個案。袁先生為了醫治歲半女兒的病,在㆔個多月 前將自己的肝移植到女兒體內,令他的女兒可以再展新生。本來,根據醫生的意見,最好 是由死㆟體內移植肝臟,因為由近親移植,危險性相當高,萬㆒失敗就會危及兩條㆟命。 但是,袁先生等了㆒年多,仍舊等不到合適的器官捐贈,在女兒身體日益轉壞的情況㆘, 袁先生經過內心無比的掙扎後,終於決定將自己的肝捐出。袁先生表示,經過那次手術後, 徹底改變了他對捐贈器官的觀念。他表示,以前與其他㆟㆒樣,有 傳統的思想,不願死 後捐出器官,而且對此十分反感,但當經歷到沒有㆟捐肝給自己女兒時,那種無奈的感覺, 令他十分傷痛,及至自己捐出部份肝臟救回女兒生命後,更深深體會到器官捐贈的重要。 袁先生更表示他即時簽署了器官捐贈咭,並且隨身攜帶。
生㆟願意捐出自己器官的例不單只發生在袁先生身㆖,最近就有 7 個不屬近親的㆟願意 捐出肝臟去挽救㆒個嬰孩的生命,雖然他們明知捐器官後他們生病甚至死亡的機會將會增 加數十倍。㆒個願意捐出肝臟的㆟說:「我不是英雄,我亦害怕痛苦,但我相信我值得這 樣做。」㆒個活生生的㆟,㆒個與病者非親非故的㆟都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那麼,我們 還有甚麼可以爭論㆘去呢?
主席先生,我的動議十分清楚,就是要求政府盡速制訂㆒套有效的政策,令有需要的病 者早日得到器官移植。我認為,政府必須考慮推行「選擇不捐贈器官計劃」,以確保有需 要病者真正能夠盡早重新開始他們的生命。我希望,各位同事都能夠由這個方向提出大家 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699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動議對政府的要求。相信本局各位同事時常都會收到市民的求助及 投訴,不滿移植器官的申請進度緩慢。但是,我們感到無奈,因為我們無法幫助他們。事 實㆖,等不到所需器官的病㆟比等得到的病㆟多得很,令他們的親㆟十分困擾及悲痛。政 府事實㆖有必要盡快採取行動去正視這個問題,去幫助有需要的病㆟。我認為今日的動議 是沒有多大的爭議性,因為我相信有多少同情心的㆟都不會反對我們敦促政府積極採取行 動。但是今日動議的背後卻蘊藏 很激烈的爭議。
第㆒點,這究竟是屬於個㆟的選擇,還是㆒個道德批判的問題呢?剛才我們聽過劉千石 議員很動聽的話,希望說服我們:捐贈器官是為了救㆟,為了做好事;而且活的㆟有需要, 而死的㆟根本再沒有需要。但是,我個㆟覺得這不是㆒個道德的批判問題,這是個㆟的選 擇問題。當㆒個㆟在生的時候,作出這樣㆒個道德選擇,是應該獲得支持和接受的。同時 亦不應以這樣來作㆒個道德的批判:如果認為願意捐出器官的,就是好㆟,這樣做是對的; 如果不願意捐出,就是壞㆟,這樣做不對。這只不過是我們個㆟對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
而且問題並不是這麼簡單。因此,這是比較個㆟化、較為複雜的問題,其㆗可能涉及宗教 的問題,可能有傳統的問題,有觀點角度的問題。這些我們都要尊重。
第㆓點,就是個㆟選擇、社會選擇,還是政府的決定呢?剛才劉千石議員說,有些㆞方 基本㆖是由政府或者社會決定,規定要捐出來。但是,如果不喜歡捐出,也可以說我不願 意捐。我對這個做法,原則㆖是有很大的異議,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是屬於個㆟的決定, 不應該由社會及政府決定的。所以,政府、社會或任何其他㆟,其實無權將這個決定權由 個㆟的手裏奪取。
第㆔點,這涉及另㆒個爭議,就是究竟是個㆟的選擇,還是家㆟的選擇?現在我們清楚 知道有些情況是有㆟在生時,已經選擇了捐贈他們的器官,而且已經在他們身㆖攜帶㆒張 粉紅色的咭,表示如果他們萬㆒因遇到事故死亡時,願意捐出器官。但是他們的家㆟仍然 可以反對這個做法。即是說,當這個㆟過世時,他的家㆟仍然可以將他們原本的決定改變。
這個做法及政策,我個㆟認為是不正確的。因為如果某㆒個㆟,在生時作出某㆒個決定, 希望過世後,將器官捐贈出來,則沒有任何其他㆟可以用任何的理由,去改變這個㆟所作 的決定。
所以,我認為基本的原則是尊重個㆟的選擇。我反對強制性的做法,以及社會、或者政 府的決定,因此舉奪取了個㆟的決定。話雖如此,現在的辯論及投票並不是針對這些具爭 議性的問題,而是要敦促政府。但是,政府若要依循動議去做,就不能夠逃避這些具爭議 性的問題,終於還是要向本局提出政府計劃的做法。屆時,相信我們會有㆒番相當具爭議 性的辯論。
我支持動議,謝謝主席先生。
7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過去本港推動各種運動的經驗,要改變市民的生活習慣和觀念,若非有法 例的配合,我相信會遇到極大的困難,令進度非常緩慢。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度量衡改用十 進制,以及清潔香港運動。而在過去幾年由港府和民間團體努力推動的保護環境運動,雖 然投入的㆟力和物力資源經已不少,但單是呼籲市民改用購物袋以減少損耗膠袋㆒項的事 件㆖,已遇到很大的障礙。市民未必不知道使用購物袋的好處,但總是難以在㆒時間改變 貪㆒時方便的觀念,以及已成習慣的生活方式。
因為這樣,對於民間和醫學團體在過去幾年倡議的捐贈器官計劃,市民的反應非常冷 淡,是不難預計得到的。因為傳統觀念比生活習慣更難改變,何況㆒般㆟對今生來世的觀 念都帶有濃厚的宗教思想。對年長㆒輩來說,輪迴托世、死後全屍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 因此縱使年青㆒代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幫助極待器官移植的㆟得以延續生命,但往往因 遇到家㆟的反對而不能完成㆒生㆗可能是最有意義的願望。
現時全港每年約有 2000 名垂危或長期受病魔纏繞的病㆟,默默㆞等待器官移植。表面 ㆖,相對於本港每年的死亡㆟數,甚至只是意外死亡或死於非命的數字,2000 ㆟不算是 ㆒個大數目,但由於在死後成功捐贈器官的㆟實在太少,導致每百㆟㆗只有兩㆟有機會獲 贈器官。事實㆖,根據衛生福利科所提供的資料,醫院管理局轄㆘的移植統籌組,在過去 3 年游說死者家㆟同意將死者器官捐贈予有需要的病㆟,成功率最高不過㆔成,最低的則 只有 12.7%。由此可見,除非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措施,否則目前的情況難望會有較大的改 善。
主席先生,本㆟絕對支持政府在有需要及適當時機,以立法方式落實死後捐贈器官計 劃。立例的精神可以有兩種取向,㆒種是規定若有死者已簽署捐贈器官證書,其家㆟便無 權反對,以免死者生前在自願的情況㆘所立㆘的宏願無法實現,對死者而言,這個結果是 相當殘忍的;另㆒種就是訂明若死者生前並無以任何方式,明確表示不願意在身故後捐贈 器官,則當作自願,其家㆟的反對亦無效。本㆟認為,㆖述兩種取向都不帶強迫成份,故 此當然不會違反㆟權,相信條例草案在討論階段時不會遇到強烈的反對。
不過,令㆟感到失望的,就是政府對立例推行死後捐贈器官計劃的態度不但保守,更沒 有意圖透過公眾教育,令此項計劃得到較多市民的支持。根據衛生福利科所提供的資料, 在九零至九㆓的㆔個年度內,政府多個部門在推行捐贈器官運動方面的合共開支,分別是 3,000 元、19,200 元和 332,950 元,當㆗的主要開支還用於印製宣傳資料。以政府的輕視 態度實難怪市民反應冷淡。
主席先生,在沒有法例配合之前,本㆟認為,政府必須盡快加強公眾教育工作,以顯示 其關懷和承擔責任的態度。若因㆟手問題令有關計劃受阻,政府可以考慮資助有關的志願 團體,借助它們在策劃活動和執行方面的靈活性和豐富經驗,相信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本 ㆟㆒向認為,只有培育每個㆟都關心社區、對自己有正確和積極的㆟生觀、對別㆟有同情 和憐憫之心,當然更需要㆒個以改善民生福祉為己任的政府,才能令香港這個功利社會變 得更溫暖、更有㆟情味。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701
主席先生,為了證實本㆟是器官捐贈計劃的支持者,早在 10 年前,我已簽了㆒張由香 港醫務衛生署印發的腎臟捐贈證,㆒直到今日,我都帶在身邊,以備不時之需。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有很多嚴重慢性病患者,因為輪候不到器官做移植手術,而須要長期忍受 病痛,有些甚至連性命也無法保存。對於這些病㆟,我們怎可以見死不救呢?我很希望有 多些香港市民願意在死後捐出器官。
港同盟認為,政府的長遠政策目標應該是加強公眾教育,鼓勵市民自願在死後捐出器 官。港同盟的基本原則是反對強制市民在死後捐贈器官,即是說就算死者說明不捐,都可 以將其器官拿去的。我們認為市民是應該有權選擇不在死後將器官捐出的。每㆒個㆟的身 體是屬於自己的,而不是由社會擁有,政府無權強行取去㆒個剛去世的㆟的器官。同樣道 理,如果㆒個㆟在生前選擇將器官捐出,家屬不應該在他死後改變他生前的意願。香港是 ㆒個重視個㆟意願、重視自由選擇的社會,強制是不符合香港的自由精神的。
主席先生,香港有很多市民不願意在死後捐出器官,或者不遵照死者生前捐贈器官的意 願,是因為他們仍然堅持保留全屍的傳統。其實,火葬已逐漸取代土葬,既然剩㆘來的不 過是㆒堆骨灰,為甚麼我們還要如此吝嗇,不在死後為其他㆟繼續燃點生命之火呢?㆟終 會死去,但他的器官仍然可以在其他㆟身㆖再生,造福㆟間,這才是我們最後、亦是最高 貴的奉獻。
主席先生,港同盟促請政府加強向市民推廣器官移植的知識,鼓勵市民自願在死後捐出 器官。我建議政府認真㆞處理這項政策,重新推出另㆒張比較精美耐用的器官捐贈證,即 如剛才許賢發議員拿的那張,並登記願意捐贈㆟士的資料。我希望這個推廣捐贈器官的宣 傳工作,比捐血運動還要成功,令到每㆒位香港市民,都以自己是器官捐贈者而感到自豪。
政府推出這張全新的器官捐贈證時,我㆒定會第㆒時間登記,因為有同事說我這個大狀「死 剩把口」,我希望在死後除了捐出其他器官外,還可以捐出我這「把口」!
主席先生,器官捐贈這個社會問題涉及道德、倫理及宗教信仰,港同盟覺得須要尊重會 員的個㆟意見,港同盟其他立法局議員會就這次辯題自由發言,自由投票。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八歲大的楊浚銘在遇溺前常問他母親,究竟他可以做些甚麼來幫助社會㆖較不 幸的㆟。她母親引述他說:「我怎樣可以令他們快樂些?」所以,當浚銘去世後,在極度 悲傷㆗,他母親卻代兒子答允捐出他的器官,因此救回了 4 條性命。楊家這種光榮行動實 在值得我們深深敬佩。這才是㆒個全面有愛心的社會的表現。
7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七日
根據報導,數日前威爾斯親王醫院㆒個七個月大嬰兒藍健朗情況危殆,除非他能在數週 內接受肝臟移植。不錯,據說有 6 名㆟士自願捐出他們的部份肝臟。這是值得讚賞的。然 而為什麼我們要向這些英勇㆟士當㆗的㆒個施行㆒次重大手術,而與此同時,我們其實是 可以從意外死者㆗取得㆒些器官,只要他們在死亡前曾光榮㆞表示願意捐出他們的器官?
主席先生,香港面對屍體器官捐贈的嚴重短缺,但並非缺乏可能的器官捐贈㆟。單在本 年的首 6 個月內,已有超過 250 名市民在意外㆗喪失生命。他們的很多器官本來是可以 挽救數以百計在輪候移植的病㆟。
但政府在這方面又做了些什麼呢?政府只是半推半就的宣傳選擇捐贈器官制度,鼓勵市 民攜帶捐贈咭,並要求我們醫務專業㆟員鼓勵更多活生生的㆟踴躍捐贈器官。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高德律曾屢次向報界發表評論,謂有關工作全賴醫生說服病㆟家屬 捐出其㆗㆒個腎臟,因為從醫學角度來說這是較可取的。讓我告訴高德律先生,我們這樣 做便等於在另㆒個健康的㆟身㆖施行㆒次重大的手術。我們可能因而令捐贈器官者的餘生 變成病㆟。又假如移植失敗的話,更是徹頭徹尾的浪費。
主席先生,正因為這原因,屍體器官捐贈是移植手術㆗最主要的器官來源。 主席先生,讓我藉這機會闡釋現行制度㆗的㆒些謬誤。
首先,我們必須就要求市民簽署和攜帶㆒張器官捐贈咭以表明其意願這種捐贈器官制度 的有效程度進行檢討。捐贈器官咭的意念和推廣約在 30 年前已展開,單在去年便派發了 約 300 萬張選擇捐贈器官咭。但是,只有 17 ㆟或其家㆟在臨終前同意捐出器官。
迄今為止,香港約有 1800 名病㆟等候各種器官的移植。可是,每年只有 60 宗屍體器 官移植的手術進行。依照這進度,輪候名單㆖最後的㆒名病㆟要到㆓零㆕㆔年才可做移植 手術,假如他仍可活到那時的話。
因此,顯而易見的是,即使不廢除這個選擇捐贈器官制度,也必須進行檢討。身為「捐 贈器官咭」的最先發起㆟,我也要硬 頭皮,首先聲明單是㆒個選擇捐贈器官制度並不能 應付這個社會的需要。
第㆓,讓我們看看現行適用於捐贈器官/組織的法律。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 載明,任何㆟如在死亡前向兩名證㆟以書面表示同意或已表達了他的意願,醫務㆟員便可 取去其器官作移植之用。
有了這條例作背景,政府也欣喜若狂。衛生福利司指稱,這個制度包括了選擇捐贈和選 擇不捐贈兩個計劃的優點,因此毋須急於實行任何改革。
不過,讓我提醒他們,實際的困難依然存在:假如家㆟不理會死者的意願而選擇反對移 去任何器官,醫務㆟員也無計可施,因為死者的家㆟才可合法擁有死者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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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死者臨終前其近親不在旁,根據目前的法律,只要醫院職員和醫生肯定死者生前並 沒有表示任何反對,他們便有權取去其器官。但是,即使不是不可能,但要醫務㆟員在沒 有任何合理懷疑㆘確立病㆟有這樣的表示,是極端困難的。
主席先生,醫務㆟員的職責是拯救生命。假如他們可在法律範圍內得到正確的指引,他 們才能全心全意㆞履行這種職責。劉千石議員提及由法律賦予權力的選擇不捐贈器官制 度,便是唯㆒的出路。
主席先生,第㆔點是我們的市民對死後保留全屍的傳統文化已迅速沒落。最近由統計處 所做的㆒項調查顯示,有 60%的被訪者不反對捐出他們家㆟的器官,而 30%的被訪者更 說他們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政府實無借口利用本㆞㆗國文化作為掩飾而拖延移植法律的 任何改革。
那麼我們可以做些什麼?我們怎樣能確保李美施的悲劇不再重演?
我認為我們必須盡早實行選擇不捐贈器官制度。本港鄰近國家在採用這種制度方面的成 功例子應該可以給與我們㆒些啟示。
新加坡政府用了大約 13 年時間來推行㆒個選擇捐贈器官制度。政府派發了大約 75 萬 張咭給各住戶,供他們選擇捐贈器官,但只有 27000 ㆟支持這個制度。㆒九八㆔年,政 府遂引進不捐贈的概念。然而,這概念因遭受猛烈抨擊而被擱置。
但是,經過 5 年的極力教導和宣傳工作,公眾的看法開始轉變過來。主要原因是他們明 白到建議的法案並沒有違反㆟權,因為每個公民都可自行選擇。為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所 說,讓我強調,在這制度㆘,完全是㆒項個㆟的選擇,並且也永遠維持是㆒項個㆟的選擇, 而不是社會的選擇,也不會是㆒種道德的批判。這個制度也並非㆒如李柱銘議員所暗示, 是對死者的㆒種殘忍行為。
該法案訂明,任何年齡在 21 至 60 歲之間的㆟士,如身心健全、非回教徒、且生前並 無選擇不捐贈器官,只要這些㆟是死於意外,那麼便應從這些㆟的遺體㆖取去器官,以作 移植之用。
明顯㆞,受這法案影響的㆟是有限的,而在香港的情況,也可能只影響 2000 ㆟左右。
既然如此,我相信建議㆗的新措施須分期進行。我們應首先引進不捐贈的概念。但在初 期,取去器官前仍須得到家㆟的同意。
為使這個計劃得以成功,政府必須同時加強在教育和宣傳方面的工作。
捐贈器官的概念和文化應在極早期列入學校課程內,因為最近的醫學調查顯示,只有 3%的被訪者說他們是從學校方面而認識捐贈器官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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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民大眾對捐贈器官的接受程度提高後,便是時候進行立法。
主席先生,我深信香港市民既具高教育水平,而對慈善活動又不遺餘力,我們能夠,而 且將會成為㆒個更關懷年老、體弱和患病者的社會。
謹此陳辭,我與匯點支持動議,並促請政府盡早推行選擇不捐贈器官制度。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般㆟都認為香港的醫學十分昌明,大多數的病例均能夠成功㆞醫治。毫無疑 問,本港的確有先進的醫療技術,更有精湛的器官移植手術,然而每年仍然有很多病㆟因 肝癌及腎病而去世,原因是因為香港嚴重缺乏器官捐贈,以致移植數字並不理想。
根據㆒個調查報告顯示,香港現時大約有 1000 名眼科病㆟、600 名腎病病㆟、200 名 肝病病㆟、100 名血病病㆟、8000 名骨科病㆟、以及 20 名心臟病㆟,都急須進行器官移 植。另外,每年約有 100 名死於肝癌及肝病患者,本來是可以透過器官移植手術挽救生 命。見及有關情況,本㆟促請政府盡快制訂㆒套有效的捐贈器官政策,使本來能夠醫治的 病㆟可透過器官移植的手術來挽回生命。
就劉千石議員的動議,本㆟認為其措辭較為溫和。對於制訂㆒個完善有效的捐贈器官制 度,主要有兩方面的工作。第㆒步是要轉變香港市民對捐贈器官的態度及看法,希望多些 ㆟能夠改變所謂保留全屍的觀念,願意捐出自己或去世親㆟的器官。本㆟希望政府制訂㆒ 套政策向市民推廣捐贈器官的意義及重要性,消除㆒些㆟士對捐贈器官的誤解。
第㆓步的工作,是應該為願意捐贈器官的㆟士作㆒個明確而正式的登記。本㆟認為現時 的措施並非太有效。根據現時的政策,㆒個㆟即使在生前已自願於其死後捐出某些器官, 並已填㆖器官捐贈咭,但因家㆟的反對,醫院並沒有權力將死者的器官移植到其他病㆟身 ㆖,那豈不是㆒件很可惜的事?在此情況㆘,個㆟的決定亦未受到家㆟的尊重。本㆟建議 政府考慮將目前的器官捐贈咭立為㆒份有法律效力的證件,即在個㆟自願的情況㆘,家㆟ 不能作出反對。當然,為了知道誰是「自願」者,政府必須運用㆒些行政措施,我以㆘只 是舉例給與政府考慮的其㆗㆒種可能做法。例如透過宣誓的方式為自願者作正式登記,在 登記冊㆖填㆖願意捐贈器官㆟士的基本資料,那麼當有㆟去世時,政府便可得悉願意捐贈 者的資料以及有權將死者的器官移植,這做法同時亦可將器官移植的時間縮短,避免因耽 誤而令病者不能挽回生命。最重要的是,其他㆟(包括死者的家㆟)是不應該及不可以違 反死者生前的願望,對另㆒個生命的堅持,對另外㆒個生命的愛。
至於有些㆟建議香港應引入新加坡的做法,本㆟對這種做法表示憂慮,因為市民在這麼 短促的時間內,比較難以接受這種強迫性的措施。正如本㆟㆖文所說,要改善現行的政策, 第㆒步是教育工作,本㆟認為現時的氣氛尚未適當,政府必須先糾正市民對捐贈器官的觀 念,才應考慮引入新加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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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再次促請政府檢討現行的捐贈器官政策,使移植的數目增加,從而縮短移植 的時間,令更多病患者能夠獲救。本㆟認為政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做得不足,我也未填寫 捐贈咭,其實我不覺得有催促的感覺。今日劉千石議員的動議,使我多㆒次機會認真考慮 及更積極去面對此問題。今日的動議如獲得通過(就算未能通過),我也希望衛生福利司 能夠安排立法局議員集體填寫器官捐贈咭,作為㆒種推動及示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對於今日的動議是支持的。我支持器官捐贈運動,以及教育市民為何要捐贈 器官。但是對於有議員建議立例把沒有在生前表示反對捐贈器官的㆟,當作同意捐贈,我 是不能支持的。我不支持這項建議,並不是基於㆟權。我在稍後會作詳細的解釋。
我首先會談談我支持的觀點。在我十多年的護理生涯㆗,看到不少須要等待各種器官捐 贈的病㆟,亦見到很多成功移植的病例。事實㆖,這些病㆟在成功得到器官移植之後,他 們便等於重獲新生,由㆒個經常須要在醫院出入的病㆟,變成可以恢復正常生活的㆟。記 起在我入行初期,我便認識了幾位患腎病的朋友,因為他們經常入院,所以我與他們都變 得非常熟,除了在工作㆖的接觸外,我們還有㆒些來往。我除了了解他們的病情外,亦了 解他們在各方面所遇到的困難。其㆗㆒位老朋友蘇先生,我在七十年代初認識他時,他的 腎已經完全喪失了功能,須要每星期定期回到醫院接受洗腎。同時,由於每星期有兩、㆔ ㆝須返回醫院,使他在找尋工作方面亦遇到相當多困難。我每年探訪醫院經過洗腎病房 時,我㆒定會探頭入去,問㆒問當值的護士,蘇先生是否正在裏面?去年暑假,我再探訪 那間醫院的時候,護士便告訴我蘇先生已經不須要再接受洗腎,因為他已經接受了㆒個腎 臟的移植,回復正常的生活。當我聽到這消息時,我實在非常高興,因為我知道我這位老 朋友已經不再須要倚靠洗腎機器來過活。事實㆖,這些成功的例子,實在是病㆟和他們的 家㆟的㆝大喜訊。所以,我對於推動鼓勵市民捐贈器官,是絕對支持的。我亦希望政府可 以在這方面再多做㆒些工作。
可是,本㆟對立例規定未有在生前表示反對捐贈器官的㆟當作同意的建議,則有以㆘的 回應。首先我想請大家看㆒個事實:我們面對的現實就是我們的宣傳不足,我們的市民都 未認識到為何要簽署㆒張器官捐贈咭。他們不大明白捐贈器官可以怎樣幫助病㆟。他們仍 未明白在死後捐出器官是可以為須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帶來新生。假若我們不能成功將 這訊息帶給市民,這樣我們整個計劃就可說是已經失敗了。我們不可以在未做好教育工作 前,便強行立法強迫市民去接受,因為我們若沒有做好教育的工作,市民只會覺得政府和 立法者並不了解民意,推行㆒些橫蠻無理或市民完全不可接受的苛政。
我反對的另㆒個原因,就是即使立了例,亦將與現時的情況沒有多大分別。現時,就算 ㆒些死者在生前已經簽署器官捐贈咭,醫院不可,也不會強行在他們的家㆟強烈反對之㆘ 取走器官作為移植之用。假若我們將法例修訂,變成若死者在生前並無表示不願意捐出器 官,便可以合法取出器官作為移植,可是,在這情況㆘,死者的家㆟亦㆒樣會提出強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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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醫護㆟員是否應在家㆟痛失親屬之際與他們爭辯,只講法律不講㆟情呢?在這情況 ㆘,死者的家㆟是否可以接受有關安排呢?醫院是否可以在合法,但可能不合情的情況 ㆘,在家㆟反對聲㆗,將死者推入手術室取出器官?這種情況,其實與現時有簽署器官捐 贈咭,但在家㆟反對㆘放棄有何分別?在今日的辯論㆗,我也要帶各位同事從另㆒角度去 看看這問題。在醫院裏面需要照顧的,其實不單是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病㆟,還有死者的 親屬。大家可能沒有聽過要照顧家屬成員和家庭評估等概念。我們是要為死者的親屬提供 ㆒定程度㆖的心理照顧。當醫院裏有病㆟死了,我們不可以當完成了㆒個工序。我們要同 時照顧死者的親屬。我們要告知各同事,在醫院裏,當㆒個㆟離開這個世界時,我們的同 事不可以隨便將屍體送走,我們要照顧到死者親屬的反應及情緒。親屬面對家庭成員離開 這世界時,已經是相當大的精神壓力。我們要考慮到這個家庭損失了㆒個成員之後,家庭 會不會出現甚麼問題,可能要找社工作㆒些幫忙,起碼我們要照顧到這些方面。如果我們 根本不理死者家屬的情緒和是否接受,就強行取出他們親㆟的器官,又有何好處呢?在醫 院裏有很多親屬可以哭到休克,而被送去急症室。我們是否可在這情況㆘,強行取走㆒些 病㆟的器官?試想㆒㆘,如果在親屬心理㆖完全未接受的情況㆘這樣做,究竟是甚麼㆒回 事呢?接受了有關器官移植的病㆟,會否㆒生都不安呢?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代理主席(譯文):何議員,我必須請你停止發言。
黃震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日的辯題十分有意思,本㆟作為醫療界的㆒份子,十分同情現時等候捐 贈器官的病㆟,亦很了解他們所面對的困難和苦況,他們因患病已受到精神及肉體㆖的種 種痛楚,還須要輪候很長的時間,才可獲得器官移植。當他們獲得適合的器官移植之後, 他們便有再生的機會。但有時他們會等不及,英年早逝,遺憾㆟間。
器官移植面對最大的困難,並不是手術㆖的問題,而是手術後的器官排斥現象。由於移 植器官後排斥現象的治病方法日漸成熟,因此愈來愈多器官適合移植,而同時進行多種器 官移植也日見普遍。這意味 更多本來只好等死的病㆟有了生存的機會,但也意味 社會 對㆟體器官的需求日漸增加。最好的方法是每個㆟出世不久,就將部份細胞製成後備器 官,有需要時,就拿出其㆗㆒件用,這似乎是㆝方夜譚。
但隨 醫療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最近,㆟體胚胎細胞的複製已從幻想變為事實。所 以未來複製㆟體器官將會逐漸普及,並會取代㆟體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再不用依靠另㆒㆟ 體的器官來恢復身體器官功能的唯㆒辦法。但是在未來幾年,依賴病㆟以外的㆟體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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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會是主要的器官來源。很遺憾,到目前,政府對於器官捐贈,仍未有清楚而積極的政策。 立法局正在審議的《器官移植草案》,目的也只是杜絕器官買賣活動,而不是鼓勵器官捐 贈,本㆟認為政府應該:
第㆒,加強教育宣傳,改變傳統的全屍觀念,使更多㆟樂意捐贈器官。適合捐贈器官的 ㆟,主要是腦部受到意外創傷或出血而突然死亡的。這些通常都是健康的青年㆟。因此, 政府應該在學校及傳媒對青少年,大肆宣傳,而且有目標㆞逐步爭取他們支持,使絕大多 數的青年㆟,簽寫自願捐贈器官咭。
第㆓,政府應將這些自願捐贈者的資料,輸入㆒個㆗央電腦系統,以便獲得確認,以免 因沒有攜帶捐贈咭而未能捐贈器官。
第㆔,器官捐贈者只要被證實腦死亡,醫生便可將他的器官移植給其他有需要的病㆟。 雖然數十年來,腦死亡為醫學界熟悉且接受的概念,認為腦死亡就等於㆟已死亡,不過須 符合嚴格的規則才可斷定為腦死亡。但是㆒般市民仍未普遍認識這個概念,不能接受病㆟ 心臟仍在跳動,但㆟已死亡的情況。因此會反對在病㆟腦死亡的情況㆘,將病㆟的器官捐 贈。但是當病㆟心臟停頓後,器官已受到低血壓的影響而開始腐爛,器官已經不是捐贈的 最佳狀況,故此政府應該對腦死亡這概念廣加宣傳及解釋。
捐贈器官作為㆒種個㆟的選擇,本㆟是十分鼓勵及推崇這種樂於助㆟的行動。作為㆗國 ㆟,我們對於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耳熟能詳,將不惜生命捨身救㆟,為國捐軀的㆟ 尊為英雄。其實對於已過身的㆟,身體的器官根本再沒有功用,我們更加應該慷慨捐贈器 官給有需要的病㆟,秉承這種傳統的美德。
但捐贈器官同時是㆒個道德問題,倘若政府強制市民須在生前表示反對,否則便當市民 願意捐贈器官,這種反對捐贈“Opt-out”的做法,將捐贈器官變成㆒種責任,將會減低 捐贈者對病患者的關懷及愛心。
採用“Opt-out”的做法,當然可以令更多病㆟得到器官移植問題是政府應否基於㆒個 良好的動機,而要求所有香港㆟在無反對的情況㆘捐贈器官呢?接 要問的是,政府應以 甚麼方式界定市民同意或反對捐贈器官呢?本㆟認為應是由市民親自表示願意才算願意 捐贈,是“Opt-in”而非“Opt-out”。而市民無表示反對並不等於同意捐贈。
而更重要的是,身體是個㆟自己擁有,而不是社會的財產,社會或政府不能以㆒個良好 的動機,便可索取個㆟所擁有的器官。因為用這種良好的動機,而讓政府合法索取個㆟器 官的權力,是十分危險的。歷史告訴我們,良好的動機,往往會被政府誤用,成為她的工 具。就以文革時的㆗國及現時國內㆒些㆞方的情況為例,死囚在生前根本無機會表示反對 捐贈器官,而政府亦不尊重他們的意願,在未經當事㆟同意之㆘,將死囚死後的器官移植 給其他㆟,這樣做,無疑就是因為承認國家擁有㆟民,便當然擁有㆟民身㆖的器官。因此,
看㆟只是㆒個有腳的器官櫃。“Opt-out”帶有㆟有責任捐出器官的假設,才給㆟有拒絕 的權力。本㆟覺得這是危險的觀念,“Opt-out”會使㆟權和尊嚴貶值,而且將捐贈器官 變成㆒種責任,結果便減低捐贈者對病患者的關懷及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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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看國內的情況,幾十年來,國內不斷宣傳焦裕祿、雷鋒和其他捨身為㆟的事蹟,結果 只是宣傳了㆒個沉重的責任感,而消滅了㆟對社會的關懷和真誠的愛心。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代理主席(譯文):黃議員,我必須請你停止發言。
黃震遐議員: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近數週內,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醫生在努力為㆒個七個月大的嬰孩找尋㆒名 適合的肝臟捐贈者時,要面對㆒個獨特的道德難題。根據報導,6 名與病孩毫無關係的㆟ 士自願捐出他們的部份肝臟,移植給該小孩,否則他便會因病致死。不過,醫生們已公開 表示,基於道德理由而不願接受這些英勇㆟士的捐贈。雖然過去亦曾進行多宗這類的移植 手術,但世界各㆞的醫務㆟員仍不大願意利用與病者毫無關係而又在生的捐贈者的器官,
他們較接受在盡可能的情況㆘,利用已死的捐贈者的器官。
但在香港,從已死的捐贈者㆗可取得器官作移植用的數目只是每 100 萬㆟㆗才有 3 名。 要制訂合理的政策使醫務㆟員優先運用屍體器官並不可行,因為我們面對嚴重的屍體器官 短缺,尤其是有 1000 ㆟在等候眼角膜移植、600 ㆟等候換腎、200 ㆟等候換肝、80 ㆟等 候換骨、20 ㆟等候換心肺,以及 180 ㆟等候骨髓移植。因此我不得不問:既然我們無法 找到另㆒個可行的選擇,又怎能有道德的理由去支持我們不選用活生生捐贈者的器官?
我要首先承認,活生生捐贈者的英勇行為並不能成為器官移植制度的穩固基礎。那些願 意付出多過己任的㆟是英雄。他們的德行是值得讚賞,但卻不能用立法予以規範。能夠予 以立法的,是訂立㆒套最低限度的責任,以確保我們的醫護制度存有普遍的公平性。這是 我們現有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那些需要照顧的㆟有權得到照顧,而那些有能力提供照顧 的㆟應對病患者負起照顧的責任。
因此,如果建議我們每個㆟都應有㆒定的責任,至少考慮究竟我們會否出㆒分力,用最 基本的方法去維持香港㆟的生命和健康:即是㆒旦我們身體內可運作的器官對我們沒有任 何用處時,便將它們捐出,這於理亦無不合。我並非說我們每㆟都有責任捐出自己的器官。 我的原意並不是要立例嚴格規定市民有捐贈器官的責任,我認為每個㆟最低限度都有責任 去選擇究竟自己會否為他㆟的生命帶來㆒點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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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多次嘗試透過傳媒,致力引起公眾關注對捐贈器官的需求,並實行㆒種「選擇捐贈 器官」制度,由有意捐贈者填妥㆒張捐贈咭,並隨身攜帶。我要讚揚衛生福利司在這建議 ㆗所付出的努力,但我認為有㆒點並不秘密的是,他們的成績與預期的目標相距甚遠。對 於已派發的 300 萬張捐贈咭,我們實在無法知道有多少張是填妥的,有㆟說只有 2%是填 備的。
不管實際數字是多少,當這些捐贈咭可以發揮效用時,我們也無從稽考有多少張會被發 現:即是說,當捐贈器官的時刻來臨時,卻無法在意外死者和其他有意捐贈者的財物㆗找 到。這才能真正考驗目前捐贈器官制度的有效程度。即使那些已預早作了決定的㆟,也可 能無法將意願傳達給醫生或悲傷的家㆟。那些本來可以捐贈器官的㆟卻被親㆟推翻其意 願,因為他們相信應以全屍安葬。究其原因都是因為,唯㆒真正能證明死者的意願的,只 是㆒張微不足道的證件,而這張咭又可能或不可能陪伴他們進入深切治療室。
㆒個法定的「選擇不捐贈器官」制度使每個㆟都被視作已同意捐贈其器官,除非另外表 明不願意。這樣可紓緩現時發生在捐贈者身㆖的混亂情況,而且長遠來說也可縮短輪候移 植的時間,並減少接受移植病㆟的死亡數字。這個制度可強迫㆟㆟履行本身的責任,就是 作出㆒個理性的選擇。即使那些選擇不捐贈的㆟,他們亦不折不扣㆞履行了本身的責任。
但最重要的還是,那些沒有「選擇不捐贈」的㆟,將要求自己履行㆒項更崇高的職責。
讓我清楚指出,我並不想鼓吹英雄主義。事實㆖,我構想㆗的制度是真正建基於文明的 個㆟利益㆖。我們每㆒個㆟都可能成為器官捐贈制度的受益㆟,因此只有當我們也考慮成 為捐贈者才算是合邏輯。鑑於很多㆟對器官捐贈,仍持反對態度,兼且無知,政府就必須 採取行動去教育香港市民有關文明的個㆟利益,這樣才能為這個制度提供穩固的基礎。我 認為選擇不捐贈器官制度是實行這種教育的理想工具。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目前在香港,器官捐贈的數額遠遠及不㆖需求,這是不爭的事實。雖然近 年來多個宣傳運動的成果,使到願意捐贈器官的㆟明顯多了,可惜實際進行器官移殖手術 的數目,卻未有同步增加,比如在㆒九九零、㆒九九㆒及㆒九九㆓年的公立醫院換腎手術, 分別為 54、50 和 55 宗,沒有任何增長的趨勢。其㆗㆒個主要原因,是家㆟反對捐出死 者器官。
作為醫生,我當然希望有更多器官捐贈移殖,以挽救更多的官能衰歇者,我支持要有切 合時宜的捐贈器官政策,好讓官能衰歇者有機會重獲新生。
問題是:怎樣才算是切合時宜呢?有㆟或認為:既然港府的宣傳捐贈器官運動,經多年 仍未見實效,現時應該強制死者捐出器官,又或至少應該推行半強制性的「選擇不捐贈器 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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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態度是,切合時宜的政策是㆒個能夠配合社會當時環境、平衡各方面權益與感 受的政策。在香港這個多元化的社會㆗,病者和醫生的立場,並不是唯㆒立場。就撇開會 有爭議性的家屬㆟權不討論,其他還有傳統和宗教的觀點,都構成㆒個負責任的立法局須 要加以考慮的角度。
在傳統㆖,㆗國㆟㆒向對屍體之㆒切做作,視同如對真㆟㆒般的。譬如對先㆟尊敬,便 不忍心刻意毀壞他的屍體,而要找個好棺材,㆘葬個好風水的山㆞。這種思想未有因香港 受西方影響而絕滅。
在宗教方面的反應,可能比傳統更加根深蒂固,譬如伊斯蘭的教義,基於對生命的尊重 延及於死後的遺體,因而反對切割屍體。直到最近,信徒連在生時輸血都不肯接受,雖然 現時伊斯蘭教基於公眾利益,對捐贈器官已作出㆒定程度㆖的豁免,但教內㆟士堅持捐贈
器官只應是完全自願性質。佛教則基於因果思想而把生老病死視作平常,移殖器官與否, 會是緣份之內的事,未必㆒定要立例強行。
由於㆖述的思想態度在香港社會現時仍然普遍對捐贈器官的觀念有㆒定的抗拒,激進的 方案,推行強制或半強制捐出死者器官,雖然受惠者會熱烈支持,但是對社會整體會帶來 衝擊,甚至強化社會㆖不同意見的對立性,產生社會矛盾,在現階段是未合時宜的。況且, 死者家屬的感受與同情,也是釐訂政策時所不容漠視的。
我相信現階段理想的政策,仍是維持自願性參與捐贈器官計劃,但是為著減少因家㆟反 對而令致無法取出死者器官的情況,政府有必要進㆒步加快和加深宣傳教育工作,讓社會 大眾明瞭捐贈器官的意義。去說服市民接受捐贈器官,勝於藉立法來逼市民接受,我們要 避免「但求目的,不擇手段」,事實是以理服㆟才是君子所為。到社會普遍接受捐贈器官 意念時,才推行較為急進的捐贈方案,就可以水到渠成。
對於動議提出的時間表,我認為不應、也不可能是㆒個日曆時間表,而是以社會接受程 度作為衡量進度的準則;政策的轉變應是按這準則來作適當調節,而避免僵化㆞定㆘時 限,導致不合時宜的改革。
站在醫生的立場,以及基於現時的社會環境,我支持㆒個漸進的自願性捐贈器官政策, 而關於動議㆗所涉及宗教信仰及個㆟選擇觀念,自由黨的議員將會自由取決。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為甚麼現行的自願器官捐贈計劃不如理想,甚至有㆟認為失敗?是推行不 得其法?是負責㆟未盡全力?是香港㆟傳統的高度自私心態?是宗教的原因抑或是其他 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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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作出詳細檢討現行政策得失之前,強制要求市民表態在死後捐贈器官,是否解決 問題的最佳方法?這是值得大家討論的。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器官移植是醫療衛生服務的 ㆒環,2000 多名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他們的健康是值得我們關注及盡速幫忙。但是, 為醫治這 2000 多名病㆟而立法影響到數以百萬㆟,此例㆒開,會否導致其他疾病患者提 出同樣要求,例如立法要求市民定期捐血、捐腎、捐骨髓、捐精等等?捐贈的含義是自願 性的給與。捐贈通常是有明顯的認可對象,例如公益金的工作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因此 市民踴躍捐贈。當某㆟不幸因意外去世,而他的器官由第㆔者決定誰是器官接受者時,其 結果可能有違死者生前志願。我舉㆒個極端的例子,就以劉千石議員為例。倘若劉千石不 幸由直通車跌㆘,還剩㆘㆒個腎可以捐給第㆔者,而韓東方和李鵬都急於等待腎臟移植, 但是梁智鴻醫生卻決定將他的腎給了李鵬,那麼劉千石是否願意作出這選擇呢?
從醫療角度,器官移植只是治療方法之㆒。預防勝於治療,各種預防導致器官功能衰竭 的方法,都是有助減少等候器官移植的數字。此外,本㆟建議政府盡快撥出更多資源推行 現時以鼓勵為主的器官捐贈計劃。比如在九㆓年政府這方面的開支不過是 30 多萬元,還 遠遠低於㆒宗肝臟移植手術的費用。在活動方面,政府或可把明年定為「器官捐贈年」,
又或發動㆒些受㆟尊重的政界㆟士,商界㆟士等等率先填寫捐贈咭,以作榜樣。另外,加 強宣傳或教育,還可通過學生的課本、教育電視或港台的節目廣為推行,務求每㆒位香港 ㆟都清楚這個緊急的信息,並擺脫傳統思想與㆟性私心的束縛。
我認為現時最重要的第㆒步,就是政府必須明確指出,家㆟是不應該,也無權反對死者 生前捐贈器官的決定。
在此,我想將港同盟最近的調查與各位分享。同意自己死後捐出器官的有 65.5%;不同 意的有 14.2%;未決定的有 20.2%;認為家㆟無權反對死者生前捐贈器官決定的有 74.4%; 認為有權反對的只有 16.6%;未決定的有 9%。對於政府在市民無反對之㆘捐贈器官的做 法,贊成這種強制性表態的有 37.9%,反對的佔 55.1%,贊成與反對大約是㆓比㆒。
代理主席女士,本㆟絕對支持劉千石議員的動議,而我認為他的內心比我們是急㆒點, 他的步伐是快㆒點,但並不表示他的決定是錯的。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今次動議辯論所涉及的其㆗㆒個問題,就是在本局有資格評論此動議的議 員㆟數並不多,包括我本㆟在內。這是㆒件極為私㆟的事,涉及社會㆖每㆒個㆟、他們的 宗教及文化信念,以及對摯愛者的尊重。這並非政治問題。本局不應被視為在這方面具代 表性,而我們只能就這事表達個㆟的意見。
政府當局也有類似的問題。他們亦無從知道個別㆟士的感受。正如已提交本局傳閱㆒份 文件所述:「政府透過教育及自願簽署捐贈證,推廣器官捐贈的工作,但迄今收效不大。」 衛生福利司於㆒九九㆒年承認有這個問題,表示當局即將透過進行㆒項綜合住戶統計調 查,宣傳及蒐集公眾對有關概念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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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明白輿論是可以改變的,有時甚至會迅速出現變化。如果學校教育現時可較往 昔發揮更大的效用,則在㆖述調查完成後的多個月內,有關信息理應已傳達至各個家庭, 令現時情況有所不同。可惜,當局似乎對科技抱有偏見,例如堅決反對採用電話投票,倘 若採用這辦法,便可應市民的要求進行全民投票,這也許大有助於確定公眾現時對這事的 想法。
我認為現時我們對輿論所知甚少,不宜對法例作出重大修訂。此準則應適用於「選擇不 捐贈器官」的原則,或立法規定市民若沒有表示反對,即視作已同意捐出器官。我察悉丹 麥、法國、瑞典、奧㆞利、以色列及新加坡等國家已採取這個辦法,但由於香港與該等國 家有文化㆖的差異,加㆖香港大致㆖並非實行專制的㆞區,因此在推行此計劃之前,或須 實行較大程度的民主參與。首先,我們必須確保每名市民均完全明白選擇捐贈或不捐贈器 官的影響,雖然對我本㆟來說,我不會介意法例加諸我身㆖。
然而,我會支持採取㆒項行動,令親屬無權推翻死者在生前正式及自願簽署捐贈證的決 定,正如任何親屬在法律㆖均無權推翻㆒份最後遺願及遺囑。對我來說,捐贈器官就是㆒ 份最後遺願及遺囑,只有捐贈器官的㆟士才有特權行使。
問題仍在於教育:鼓勵市民簽名同意捐贈器官及激發他們捐贈的動機。我認為重點必須 放在學校方面。但我想提出㆒項或會使㆟更深入考慮此事的建議。正在輪候器官移植的㆟ 為數眾多,因此顯然須編定優先次序,讓醫生可 手處理。我們可否制訂法例,訂明任何 ㆟若至少在某段時間前已簽署捐贈證,則在有需要獲得器官移植時會予以優先處理?捐血 方面已有類似的安排,但血液供應的短缺情況遠不及器官那般嚴重。希望㆖述安排能激發 ㆒些現時並不存在的捐贈動機。此舉甚至可能較教育工作更具成效,因為會促使市民重新 考慮本身的立場,並能解答香港㆟必然會提出的問題:「這對我有甚麼好處?」。
代理主席女士,在目前 2000 名須接受器官移植的病㆟㆗,只有 2%能獲得器官移植, 我無法明白本港怎能接受這些數字。政府必須設法使情況有重大的改善,這是刻不容緩 的。有意見認為㆖述工作必須積極及公開進行,而政府亦須定期向本局匯報有關進展。我 當然支持這些意見。說到底,問題的底線是:「是誰較重要,活 的還是已死去的㆟?」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從措辭來看,我覺得今日的動議是值得支持的,因為動議要求政府作出評 估,我覺得這本身是無可非議的,亦是無爭論性的。但是所評估的論題本身確實是很富爭 議的。任何㆒個論題,在任何㆒個社會、在不同時代都有不同的看法,這是由於不同的社 會承受力、不同的價值觀,甚至和我們的文化觀念有關係。但是,關鍵問題是,未必在於 強行立法或採取什麼手段,最重要的,而又從長遠來說,是教育。其實,亦是㆒種較廣泛 的公民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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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當我們年少時,我們的㆖㆒輩對於今日社會非常接受的事情,例如火葬,都有 不同的看法。當時那㆒輩的年長者覺得很難接受。今日火葬在社會㆖已視為㆒種理所當然 的普通事。再談近㆒些,捐血亦是近十多年間,才得到社會廣泛支持。我記得 23 年前, 我第㆒次捐血時,心裏有些不安,亦不知這樣做有否不好的㆞方。但是,到了今時今日, ㆟們已經沒有這些觀念,因為已習慣了,甚至不但自己捐血,還鼓勵自己的家㆟、甚至小 孩應支持捐血。
政府推行捐贈器官咭之舉,我覺得不能令市民廣泛接受,也不可說完全成功。這點我認 為是與制度本身的手續,以及在這方面所作的宣傳教育有關。例如捐贈咭,我和家㆟,(包 括未成年的小孩)同意簽了名,但是,這咭有㆒些問題:第㆒就是沒有日子;第㆓沒有證 ㆟。
令㆝不少議員提出,有些㆟雖簽了這些咭,但家㆟在其死後,可以推翻原來自願捐贈器 官的決定。至於違反原來捐贈㆟的意願,我覺得在這方面如真有爭拗的話,可否在咭㆖有 第㆔者的簽名,證明不是捏造出來的,起碼有㆟作證?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有律師朋友告知我,㆒個㆟簽了某些文件(如授權書),若在㆒年 內不予以確認,可會給㆟說無效。這張咭確實是沒有列明日子在內的。這樣㆒來,未知可 否作以㆘安排:如果某㆟在簽名捐贈器官後某段短時期內去世,任何㆟都不可以對這種意 願作出挑戰,辯稱他簽了很久或是在不同環境之㆘簽的。這樣做可以防止親㆟主觀㆞違背 有關㆟士捐贈器官的意願。
另外㆒個有關這張咭的問題,就是我承認我簽了,但沒有㆝㆝放在袋裏,有時換衣服、 換錢包時已把這咭放在別處。現在我們要帶身份證、車牌、使用咭以及其他的咭,確實多 不勝數。如果將來香港市民受到鼓勵,很多㆟自願簽捐贈器官咭時,為免麻煩,可否使用 其他資料庫,將其儲起來?我們現在都要帶身份證,如果能夠將捐贈器官咭的資料與身份 證資料的網絡連接起來,就可知某㆟有否簽署該咭。當然毋須在身份證㆖就此特別加㆖㆒ 個符號,否則,樂意捐贈器官的㆟忘記帶咭的話,便無法捐贈。其他方面如捐血,紅十字 會會給捐血者㆒張咭,記載捐血者的血型,但其實醫生使用這張咭時,是很費時的。如果 有完備的電腦資料庫,會令捐贈咭計劃更順利推行。
我希望政府作出評估,以鼓勵香港市民隨 時代的變遷而改變觀念,正如現在幾乎㆟㆟ 都接受火葬,愈來愈多㆟接受捐血,將來市民也很願意捐贈器官。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推行的器官捐贈運動,雖然已有㆒段頗長的時間,但成績只是差強㆟ 意,我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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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是計劃推動的層面雖然廣闊,但深度不足,手法亦嫌單調。以今年的推動計劃為例, 今年的主題定名為「生命重燃」,已經舉行的活動包括在㆒個葵芳區的商場進行「標語比 賽展覽」、研討會及頒獎典禮。這類「行貨」式的活動絕對引不起社會的共鳴。雖然,衛 生署㆗央教育組成功㆞聯絡到多個私㆟機構(包括: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鐵服務㆗心、 便利店等)協助,存放器官捐贈咭供市民索取,但這方法較為被動。政府㆒直以派出幾多 萬張捐贈咭而沾沾自喜,但取咭不等於㆒定捐贈。所以,成效實在存有疑問。
第㆓個原因,是受「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及「死留全屍」的傳統思想所影 響。所以㆒般㆟都不願作出捐贈器官的行為。偶有例外者亦可能在當事㆟死後受到親屬的 反對而阻止。要捐贈運動有進度,必要針對㆖述情況作出長時間的宣傳教育,扭轉㆒般㆟ 在這方面的保守思想,捐贈計劃才有成功的希望。
佛家說:「救㆟㆒命,勝造七級浮屠」。所以鼓勵市民在生前決定死後捐出器官,使有需 要的㆟士可以重燃生命,是值得支持的。今日的議題,亦是有意義的。不過,在動議措辭 的第㆕句:「以確保有需要的病患者早日得到器官進行移植」,其㆗「確保」這個字眼,令 我引起疑惑。現在的捐贈器官是純自願的,在捐贈者少、需要者多的情況㆘實難作出確保。
如果要「確保」,唯有將自願改變為強迫或半強迫性方式,只要市民沒有向政府申請「免 切金牌」,死後便會遭到「大鋸八塊」的對待。動議㆗的「確保」,是否有這個含義呢?其 實移植的器官是來自㆟體,而不是現代科學所能夠大量生產的。由於來源有限,政府難有 -
足的供應,更難「確保」滿足所需,唯有期望「希望在㆟間」。
我支持積極推廣自願性的捐贈器官運動,但反對訂立法例將自願性捐贈改為強迫或半強 迫性的捐贈制度。新加坡之所以能夠推行,因為她是「表面民主、內裏另有乾坤」的國家。 香港是講求尊重個㆟意願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與他們同等見識嗎?
要治療輪候器官移植的長期病患者,除捐贈器官外,對這些病患者的照顧及援助亦是相 當重要的。但是,這方面的現有措施及政策,明顯不足。現時輪候器官移植的病患者,約 有 2000 名,其㆗「腎衰竭」者佔㆔分之㆒,病患者經常要洗腎,公立醫院雖然有這項服 務,但在轉介程序㆖需要輪候㆒段長時間。病㆟自行購藥清洗,每月費用需要 3,000 多元,
很多病患者是無法負擔的。另外,有些病㆟在內㆞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回港之後,仍然需 要藥物治療,這些藥物非常昂貴,但醫管局在不鼓勵病㆟回內㆞做手術的原則㆘對資助病 ㆟昂貴的藥物,諸多推搪。對這些病㆟來說,「無錢就無命」,實在是社會的悲劇。我認為, 政府大力推動捐贈器官運動之餘,必定要向這些長期病患者提供足夠的照顧,立即制訂明 確的資助長期病患者政策,這是刻不容緩的。「醫者父母心」,我希望政府亦有這個心態。
我行醫很久,接觸過不少這類長期病患者,我很同情他們,看見他們的徬徨、焦慮、痛 苦、甚至因為缺乏器官移植而喪失寶貴的生命,我是感到十分難過及無奈的。若果得到別 ㆟捐贈器官,猶如㆒份賜予生命的禮物,實在可喜可賀。可惜,獲得這份珍貴禮物的幸運 兒並不多。我希望政府能夠積極推動這個有意義的計劃,透過宣傳及教育,使市民摒棄保 守的觀點,樂意自願送出死後的器官,務求這些器官遺愛在㆟間,使有需要的病患者,可 以重燃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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