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3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5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鮑磊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37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5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缺席者: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J.P.
李家祥議員,J.P.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夏秉純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3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遊戲機㆗心(㆖訴委員會)規例................................................................ 435/93 遊戲機㆗心(費用)規例............................................................................ 436/93 1993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 437/93 1993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第 3 號)規程................................. 438/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3) 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第㆓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24)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年報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
(25)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修訂收支預算
(26)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27) 香港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帳目連同核數署署長報告及證明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家庭暴力
㆒、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方面,當局有何 跨部門策略?
5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庭暴力有很多種,包括虐待配偶、虐待兒童及家庭成員打架等。目前,政府部 門和醫院之間有完善的合作及轉介制度,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警方、醫院管理局、衛生署 和社會福利署均有標準程序處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兒童事件。
當警方收到家庭虐待事件的舉報後,便與社會福利署聯絡,以便為受害㆟提供輔導,並會 立即安排將受害㆟送往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療。社會福利署接到轉介後,會為受害㆟提供輔導 及協助,包括經濟援助、兒童照顧服務、臨時庇護或安置、轉介法律援助服務及體恤安置。 若有需要時,當局會為受虐兒童的照顧問題進行法庭訴訟。醫院和社會福利署遇到家庭暴力 事件時,亦同樣會與警方聯絡。
透過緊密合作及明確轉介程序,有關部門和醫院可清楚明瞭他們應負的責任,並會作出迅 速的行動以協助家庭暴力受害㆟及其家庭。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知道目前虐妻個案有不斷㆖升的趨勢,亦知道對於虐兒方 面,當局已設有㆒個跨部門小組,可令各個政府部門聯手有效㆞應付虐兒問題,尤其是在預 防及應付措施方面。但為何卻沒有設立㆒個跨部門小組,以應付虐妻這個日趨㆖升的社會問 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㆒貫策略是使政府部門之間能緊密合作,及成立㆒ 個明確而又精簡的轉介制度,使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可立即得到援助。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認為衛生福利司剛才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是問為何政府不 成立㆒個應付虐妻的跨部門工作小組,㆒如應付虐兒的跨部門工作小組那樣運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虐待事件都是嚴重事件,因為它危害或損害個㆟身心。 任何形式的虐待,無論是虐兒、虐妻,甚或虐夫 ― 不僅對被虐者造成極大痛苦及傷害, 對其㆕周的㆟也是如是。正如我在本年㆔月十日就虐妻問題進行休會辯論時所解釋,我們的 ㆒貫策略是 重預防而非治療,因為預防總勝於治療。此外,我亦曾解釋為何我們認為就援 助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來說,當局對他們所採取的實際行動,遠較任何空談政策的委員會會 有更大幫助。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不肯資助設立有關虐妻問題的熱線。請問衛生福利司, 為何政府不肯這樣做?政府是否有任何有效的措施,可以防止或減少虐妻案件的發生?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這裏有兩條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41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設立虐妻個案熱線的第㆒條問題,我們當然歡迎市民 利用社會福利署的熱線。該熱線由該署㆟員接聽各類虐待個案,並即時回應有關問題。當然, 該熱線是為各類個案而設,其㆗包括虐待配偶的個案。故此,我建議那些尋求協助的市民利 用社會福利署為㆟熟知的熱線。如有需要另設㆒條熱線,我深信社會福利署屆時會再作考慮。
至於第㆓條問題,可否請劉健儀議員重複㆒次,因為我已不大記得清楚。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認為我們宜繼續另㆒條問題,然後看看是否有時間處理你那條長長 的補-
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立法局的投訴組,接獲㆒些婦女投訴被虐待及求助,要求向 社會福利署申請「體恤安置」,在公屋內分配㆒處㆞方給她們暫居,直至其離婚案件由法庭判 決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居住公屋或是遷出。她們的投訴,就是在整個求助的諮詢過程㆗,社 會福利署㆟員的語氣繃硬、或者不理解她們的問題,以及通常她們很難獲得所謂「體恤安置」。
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對「體恤安置」的整個行政程序進行檢討,看看是否有㆒些婦女受過 虐待,但無獲得這種福利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政府部門 ― 社會福利署及房屋署 ― 以及其他團體㆒向都保持緊密合作,以處理虐待配偶的個案。政府部門之間的緊密合作, 從㆒九九㆒年推行的附有條件租住公屋計劃可見㆒斑。該計劃由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及法律 援助署制訂,目的是幫助正在進行離婚訴訟而又合乎資格的夫婦,基於體恤理由而讓他們有 條件租住公屋。事實㆖,截至十月㆔十日為止,社會福利署共推薦了 318 宗「體恤安置」個 案,供房屋署考慮,其㆗ 238 宗已獲批准,而申請㆟亦已接獲有關通知。我認為如接獲任何 這方面的投訴,我們當然須研究有關程序,看看能否加快辦理或能否對有關㆟士提供更佳協 助。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動用哪些資源特別訓練男警及女警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現時,警隊內有沒有㆒定數目的警員曾接受這方面的訓練?
衛生福利司(譯文):主席先生,這與警務事宜有關,可否請保安司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這數字。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主席(譯文):胡議員,保安司將以書面答覆。
胡紅玉議員(譯文):謝謝,主席先生。
5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及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很強調預防工作。但 現時的家庭服務只著重㆒些補救性的服務,例如設立家庭服務㆗心、做些輔導個案等。政府 有否打算自己推行,或資助㆒些志願團體推行多些預防性或發展性的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有需要改善㆒般家庭服務,不僅社會福利署的服務, 亦包括資助機構提供的服務 ― 使個案工作者有更多時間與受導㆟㆒起,以及可動用更多 資源進行預防工作。我們擬於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回答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時說過,預防勝於 治療,此話可沒有錯,但如果虐妻事件不斷增加,則衛生福利司會否同意須在這方面多做點 工作,而且那專為研究此問題而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亦並非 ― 套用她說過的話 ― 「空 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們談及虐待配偶時,我們所指的不僅虐妻,亦包括虐 夫。任何形式的虐待都是不幸。故此,我首先呼籲那些虐妻的㆟士不要再虐待妻子。我認為 預防工作應由社會開始,並先從教育著手,然後才說跨部門工作小組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家庭暴力事件,包括毆打配偶、虐待兒童,以至家庭成員 打架等,許多時都因為家庭成員恐怕尷尬而沒有報案。就那些沒有如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 第㆓段所說的向警方報案的情況而言,我認為當局無法採取任何行動。故此,對於那些未經 舉報的個案,衛生福利司將如何處理這「真空」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㆒般來說,家庭暴力罪行舉報數字會比實際數字少 許多,這點確是事實,而這類暴力罪行的受害㆟可以是妻子、丈夫及兒童 ― 尤以兒童為 然,因為他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所以是社會福利署的主要保護對象。至於未經舉報的夫妻 打架事件,我認為預防這類虐待事件增加的最佳方法仍然是透過家庭生活教育,因為這會鼓 勵市民前來求助,而處理虐兒個案也是如此。我想各議員均會記得 10 年前,即使是虐兒個案,
亦因為㆟們不願將所謂「家事」外傳而沒有立即舉報。但我認為家庭生活教育可鼓勵更多㆟ 主動利用社會福利署的熱線舉報,而透過該熱線,我們可鼓勵更多㆟求助。除此以外,我想 我們在這方面或許須更倚靠社會㆟士的常識,以及有關的預防工作。
長期沒有交易紀錄戶口的存款問題
㆓、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本港銀行體系㆗因銀行戶口長期沒有交易紀錄以致有關存款被視為「無㆟認 領」的款額有多少;及
(b) 有何政策處理這些存款;會否考慮規定銀行將這些存款交由政府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43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於整個行業及國際間並無對長期沒有交易紀錄戶口及無㆟認領存款加以界定,是以 各銀行的劃分均有不同。我們因此無法知悉銀行體系內無㆟認領存款的準確數字。
(b) 對於長期沒有交易紀錄戶口的劃分及無㆟認領存款的處理,個別銀行有本身的內部指 引及政策。㆒項關於本㆞主要銀行的調查顯示,儘管大部份機構會把在㆒段時間內無 交易紀錄戶口的存款列為無㆟認領,但㆒般來說,它們不能解除對這些存款的責任。 換言之,假如這些存款最終有㆟認領,銀行仍然會將款項全數付還,而只會扣除該項 交易可能須收取的費用。
政府無意規定銀行把無㆟認領的存款交予政府處理。據我們所知,目前情況並沒有引 起任何重大實際困難,我們認為此事最好作為銀行與顧客的㆒般往來處理。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表示沒有過往紀錄,甚至乎不關心,亦無意修改日後 的政策。事實㆖,有消息顯示,本港在日治時期的前與後,曾涉及很大數目的款項,而政府 卻沒有關心到。現時香港有很多市民移民外國,他們在生時,有些不希望讓家㆟知道私㆘的 資金數目,亦不想他們在去世後,財產被他㆟享用。故此,政府應該考慮跟隨世界其他國家 立法,凡存款超過 7 年,如沒有動用,而存款㆟又㆘落不明時,則由政府收歸㆒個基金而予 實際運用。其次,當局應該規定現時的銀行提供㆒種服務,就是如果存款㆟經㆒段時間而沒 有通知銀行,銀行就須通知其家屬或其信託㆟。政府會否在這兩個問題㆖考慮立例?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沒有說過並無過往紀錄。銀行當然存有客戶紀錄, 而且為方便內部行政工作,對長期沒有交易紀錄戶口及無㆟認領存款,亦有本身的分類法。 由於每間銀行的這類紀錄各有不同。故無法從整個銀行業取得㆒個有意義的數字,但這個與 沒有保存紀錄的說法很不同。
第㆓,我並沒有說政府不關心這個問題。政府對這問題當然亦表關注。我們關心的是要確 保有㆒個完備的制度,而我們相信現在已有㆒個這樣的制度。對於詹議員提及的幾點,現時 已有完全合理的法律原則及銀行處理這類存款的原則去處理這類問題。讓我講述㆒㆘這些原 則,因為如果我就我所知的講解㆒㆘這方面適用的法律原則,我想將有助大家了解這個問題。
主席先生,首先,銀行的存款具有貸款的法律性質。存入銀行的款項會變成銀行整體資產 的㆒部份,而銀行與顧客的關係是借方與貸方的關係,另銀行還有㆒個兌現客戶支票的附加 責任。然而,借方必須找出貸方的㆒般規則,亦即詹議員提及的㆒點,卻不適用於銀
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行。銀行的責任只是在客戶提出要求時,退還全部或部份存款。客戶只有在提出這樣的要求 後,才有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按照簡單合約,提出訴訟的法定時限為 6 年,當然這亦適用 於這情況,但這個 6 年時限只是由客戶提出提款要求後才開始計算。無論如何,銀行從業務 角度考慮,㆒直都沒有訂立對客戶不利的時效規則。
主席先生,在這種情況㆘,似乎最重要的是,即使事隔㆒段時間才要求提款,銀行仍會退 還存款,而要求提款的可以是存戶本㆟或其遺產管理㆟,問題只是要確定這些要求是否真確。 因此,在這種情況㆘,即使政府接管有關款項亦不會有甚麼分別,因為這些款項仍然是以信 託方式寄存,等待日後認領。只要銀行體系健全,只要這些已確立的立法與處理原則得到遵 守,則政府似乎沒有理由插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有任何其他㆞方會 要求銀行交出無㆟認領或長期沒有交易紀錄戶口的存款?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有的。在香港,我們㆒般沿用英國的制度,這個制度與 我剛才所述的制度㆒樣。日本亦採用這個制度。雖然我知道按照美國的制度,無㆟認領的存 款在㆒段時間過後可由聯邦儲備局接收,但那可能是由於美國的法律規定與我剛才所述的不 ㆒樣。此外,美國的銀行業比較不穩定,這點亦值得注意。在八十年代,美國每年倒閉的銀 行數目到了㆒九八八及八九年竟超過 200 間,去年亦超過 100 間,而香港在這方面的數字則 遠遠低於美國。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歷年來香港已失落了很多銀紙,有些被火燒,有些掉㆘海,有些 為儲藏家所收藏,因而在市面㆖失去流通。我想問,政府有否對這種情況進行估計以及會如 何處置?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紀錄。從所述問題的性質來看,我想顯 然很難存有這方面的紀錄。再者,這問題似乎偏離了原來問題的範圍,原來問題是問及銀行 體系內處理無㆟認領存款的㆒般政策。
主席(譯文):黃宜弘議員,你的問題是否與無㆟認領存款的戶口有關?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的要點是有關那些失去流通的銀紙,相信香港㆟都不知其 數額有多大,但我估計是非常龐大的。政府是否有辦法去評估這數字,以及會怎樣處理這些 錢?
主席(譯文):這問題確偏離了無㆟認領存款戶口的範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45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其實我們不清楚這問題究竟嚴重到何等程度,所以政府似乎應收 集多些資料以告知本局。政府可否考慮要求銀行,呈報該等長期無交易的戶口資料,讓政府 知道目前的情況到達何等㆞步?另㆒方面,我們知道有些存戶可能已去世,而其家屬亦不知 有㆒筆錢存放,這樣就查不到該等存戶的存款,但如果政府備有清楚的紀錄,那麼,其家屬 就可尋回該等金錢。最近有㆒宗法庭個案,是涉及㆒個美國㆟的家屬,發覺他祖父所持有的 ㆒些香港股票遺失了,經追查後,才知道目前約值 500 多萬元。所以實際㆖,如果家屬可以 找回遺失了的戶口,是可以找回很多錢的,對他們極有幫助。政府可否考慮要求銀行提供這 方面的紀錄?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不會要求銀行提交自己認為無須知道的資料。我這樣 說的理由是,我們認為如果現時採用的原則及制度是令㆟滿意,那麼這個制度應足以處理有 關問題。事實㆖,現時亦沒有跡象顯示這方面有任何問題存在。所以不應說問題嚴重到何等 程度,因為根本沒有跡象顯示有問題存在。現時的制度看來的確運作良好。基於我在解釋有 關法律原則時所述理由,借方須找到貸方的㆒般做法並不適用於銀行與存戶的情況。如果這 做法確適用的話,則很可能會導致銀行在還款給貸方後無法兌現由貸方發出但仍未兌現的支 票。這是㆒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銀行其㆗㆒個最重要的職能是兌現支票。主席先生,正 如我所說,現時沒有跡象顯示有問題存在。不過,如果黃議員或其他對這問題感興趣的議員 還有其他有用的資料,我們會很樂意予以考慮。
安老院安全標準
㆔、 許賢發議員問:消防處最近在巡查全港的安老院後,指出其㆗有 5 間安老院的安全程 度堪虞,急需政府有關部門聯手處理,另有 305 間沒有按有關守則規定,裝置自動花灑和煙 霧偵測系統。有鑑於㆖述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管制私營安老院的立法工作未完成之 前,現時有何措施確保經營者遵守有關守則的規定;及將來有何安排,以應付有關管制法例 對安老院服務需求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非常重視安老院的安全問題和服務質素。由非政府機構管理的受資助安老院, ㆒般均能為入住的老㆟提供高水準的服務。不過,若干私營安老院所提供的服務質素,則令 ㆟關注。
政府為協助私營安老院維持高水準的服務,曾發出私營安老院守則,作為經營安老院㆟士 的服務指引。該守則其㆗㆒章,專門闡述經營安老院所須注意的安全及防火措施。政府目前 並無法定權力規定私營安老院須遵從守則的建議,在院內裝置自動噴灑滅火系統或煙霧偵測 系統。
有關安老院的防火問題,社會福利署會轉介消防處處理,由消防處進行視察。繼本年六月 ㆒間位於界限街的安老院遭㆟投擲火彈後,消防處已加緊視察安老院,㆒共完成
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30 次視察工作,每間安老院最低限度巡視㆒次。同時,社會福利署㆟員亦有定期探訪安老 院,促請經營安老院㆟士遵從守則的建議。有關㆟員會於每次探訪後發信給經營㆟士,指出 院舍應予改善的事項;若有發現院舍安全措施不足,亦會㆒併要求改善。因此,社會福利署 亦不時會發信給所有安老院經營㆟士,提醒他們必須注意安全措施。
管制安老院服務水準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立法管制。㆖星期,我已經將安老院條例草案提 交本局。此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安老院的服務水準能為本港市民所接受。我希望藉 此機會促請各位議員將審議此條例草案列為優先處理工作。我們希望有關法例能早日制訂, 確保安老院可改善服務,以符合條例草案所訂的條件。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謝謝衛生福利司告知本局,政府有關部門在探訪老㆟院後,如發 覺有不妥善時,會隨後發信給有關老㆟院要求改善。但我們關心的是,如果政府發信後,經 營㆟士不肯或全無改善,尤其是在立法工作未完成前,而實質㆖又存有很大的危險性,則政 府會採取什麼措施,以免老㆟們的生命受到威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有關最起碼消防裝置及設備的現行守則,安老院的防 火規定與其他院舍相同。規定裝置的主要消防設備包括自動噴灑滅火系統。除了樓宇內沒有 消防水箱的安老院外,現時其他安老院在遵守有關規定方面應沒有多大困難。前者在裝置自 動噴灑滅火系統㆖可能會有較大困難。在這情況㆘,我們會設法與水務署安排直接從水管總 喉獲取噴灑用水,以解決供水問題。
關於主要問題提及的 5 間安老院,所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它們設於被認為不宜作安老院用途 的樓宇內。附加防火規定亦沒有幫助,因為該等規定不足以減輕這些樓宇的固有危險。在這 5 間安老院當㆗,有兩間已關閉,另有兩間正積極尋找適當㆞方搬遷,而餘㆘㆒間設於㆒座 樓宇的㆞庫及㆞㆘,該處經營㆟已將被認為不宜作安老院的㆞庫關閉。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管制安老院的法例㆒旦實施時,可能會引致相當多的私營安 老院,因不符合規格(即使有㆒段寬限期仍不能達到㆒定水準)而須關閉,政府有否制訂應 變措施,以處理㆒些需要安置而目前已入住私營安老院的老㆟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有關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不會引致如補-
提詢 所述問題。但我們確已有計劃,在出現這種情況時,可另作安排應付。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局將會討論管制私營安老院的法例,這法例㆒旦通過後,我相信 私營安老院的院費必會增加。政府會否設法協助那些需要住院而經濟又有困難的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會協助那些需要幫助的合資格㆟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47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案第㆓段說:「政府目前並無法定權力規定私營安 老院安裝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及煙霧偵測系統」,但據知在 305 間缺乏這類設施的院舍㆗,其㆗ 有 10 多間是政府資助的。請問衛生福利司,為什麼會出現政府資助的院舍也缺乏這類安全設 施,以及政府是否有計劃盡快安裝?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需要看看剛才問題所提及個案的詳情。當然,在有需要 裝置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及消防設施時,我們會立即這樣做。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能否確保會獲得足夠的所需㆟手,包括合資格的護士及社工, 以配合立例管制的精神?如果沒有足夠的㆟手,當局會否暫緩執行或延長這法例的寬限期, 以容許私營安老院有更-
足的準備?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這裏有兩條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實未能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因為有關條例草案尚未通 過成為法例。第㆒部份的問題則是問及我們是否準備採取措施,以便能在較佳情況㆘容納安 老院職員及入住安老院的老㆟。我的答覆是肯定的。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防火問題外,對於安老院的衛生與居住等 環境問題是否有限制?現時是否有管制的法例?若無,政府會如何做?
主席(譯文):鄧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超越了要求闡釋主要答覆的範圍。
潛在危險裝置
㆕、 文世昌議員問:關於本港的潛在危險裝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有的潛在危險裝置數目;
(b) 處理該等裝置的政策與策略,及若已就緊急情況擬備應變計劃,則詳情如何;
(c) 隨 市民對這問題的認識和關注日漸增加,政府當局會否向市民公布潛在危險裝置的 危險評估報告及有關的應變計劃;及
(d) 政府當局在計劃設置潛在危險裝置及擬訂有關應變措施時,會否徵詢市民的意見及讓 社會㆟士參與(例如透過區議會)?
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我先定㆘潛在危險裝置的定義,或許會有幫助。潛在危險裝置是指該項裝置 所貯存的危險物料的數量,相等於或超過指定的數量。指定的數量,會因不同物質而有所不 同,但㆒般都依照 1982 年英國處理危險物質裝置通告規例所說明的數量,並且根據本港的情 況而略為更改。此外,炸藥工廠和炸藥庫亦列為潛在危險裝置。
關於問題的(a)項,本港只有 34 項潛在危險裝置,包括較大型的石油氣貯存設施、煤氣廠、 濾水廠氯氣貯存庫,以及炸藥工廠和炸藥庫。
至於(b)項,政府的政策是在合理情況㆘,盡可能把潛在危險裝置的危險程度減至最低,方 法是控制潛在危險裝置設立的㆞點和其附近土㆞的用途,以及規定裝置依照指定標準興建和 運作。㆒個跨部門的委員會由㆒九八六年十㆓月起,負責統籌各項就潛在危險裝置而採取的 行動。這個委員會名為潛在危險裝置土㆞用途規劃及管制統籌委員會,簡稱潛在危險裝置統 籌委員會。
每項潛在危險裝置周圍的㆟口,都是由規劃研究來確定的,而構成的危險,則藉 對該裝 置進行危險評估來審定。然後,依據潛在危險裝置統籌委員會所制定的㆒套指引,並參照國 際慣例,評定裝置所構成的整體危險。當局通常不會批准設立新的潛在危險裝置,除非這些 裝置符合有關的危險指引,則屬例外。至於初步不符合危險指引的現有潛在危險裝置,潛在 危險裝置統籌委員會會決定須採取甚麼措施,以減低所構成的危險。這些措施可包括提供改 良的安全系統,以及減少裝置內的危險物料存量。如有需要,更會考慮把裝置遷移。其他措 施還包括:拒絕就潛在危險裝置增加貯存量簽發許可證或就其設計給與正式的批准。
關於應變計劃,消防處與其他部門和有關機構,包括警務處、環境保護署、機電工程署、 政府化驗所和政府飛行服務隊磋商後,為每項潛在危險裝置制定緊急應變程序。這些緊急應 變程序-
分顧及有關裝置的性質和所在位置,並以緊急應變計劃的形式擬定。這個計劃會分 發給所有參與緊急行動的政府部門和機構,並會在需要時實施。然而,我想強調㆒點,應付 危險的整個構思,是從㆒開始就盡量減少事故發生的機會。
至於(c)和(d)項,有關的區議會通常會獲告知該區各項潛在危險裝置的主要危險評估結果、 建議的危險減低措施和應變計劃。我們會繼續這樣做。此外,我們打算在明年年初把危險指 引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這樣會使有關專業㆟士和廣大市民,都可以更容易取得有關 資料。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潛在危險裝置是會導致火警、爆炸和洩漏有毒化學物品,而 這些裝置往往又接近㆟口稠密的民居。請問政府會否立例,規定必須要做妥危險評估報告, 並在規劃階段時諮詢公眾和社區㆟士,而不是在規劃完成予以公開和得到政府確認後才進行 諮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49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主要答覆已嘗試指出,潛在危險裝置不可能 引致爆炸或洩漏毒氣,但很可惜所說的似乎已被遺忘。我們強調為各項潛在危險裝置訂定規 劃準則及減低危險的措施,目的是將爆炸或洩漏毒氣或同類事故的可能性減至最低。當然, 我們可以立例管制潛在危險裝置。但由於迄今只有 34 項潛在危險裝置,而且看來增加的數目 會很少,又由於這些裝置大部份已受其他法例管制,例如消防條例及其他管制使用危險物料 的規例,再加㆖現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已清楚訂明管制這類裝置的方法及其鄰近範圍的 規劃,所以我倒懷疑是否值得另行立例管制。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第㆕段指出,有些危險裝置不符合指引 的規定。請問有哪幾項潛在危險裝置未有符合指引?另外,潛在危險裝置統籌委員會將會採 取措施以減低危險性,請問何時完成這些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我提及的 34 項潛在危險裝置,據我所知,其㆗ 24 項已完成危險評估、規劃研究及減低危險措施等工作。至於其餘 10 項,其㆗㆒部份須要 遷移,所以當然需要㆒段時間另覓㆞點。然而,我可向各議員保證,當局認為盡速完成盡可 能減低危險的措施,至為重要。有關個別裝置的詳細資料,我會以書面提供。(附件 II)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㆒段指出,香港的潛在危險裝置標準,是依照英國八㆓ 年的通告規例而訂定,並根據本港情況而有若干修改。我的問題是,由八㆓年至現今九㆔年, 英國政府有否修改標準?若有,香港有否跟隨修改?其次,答覆說,香港的標準,是根據本 港的現況而作出更改。請問所謂「更改」,是否做得更寬鬆,以致濾水廠和油庫,即使毗鄰集 合大量居民,亦不列為危險裝置?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部份的問題,我未能即時答覆李議員,但我 會給與書面答覆。(附件 III)鑑於科技標準不斷改變,我認為無疑須定期修訂有關規例。但 正如我所說,我會以書面答覆該部份的問題。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相信所謂考慮本港情況而作出更改,實際㆖是實施更嚴謹的標準。 主席(譯文):李議員,是否已回答了你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伊信先生說,如果根據香港現況而訂定的條件,定必更為嚴謹。 伊信先生可否答覆,在英國制度㆘,㆒個有爆炸危險的石油氣裝置,會被界定為「潛在危險」 還是「危險裝置」?
5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想這問題超越了跟進問題的範圍。
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答覆馮智活議員時所提及 10 項仍未符合安全標準 的潛在危險裝置,會否在短期內向公眾公布和規定在㆒定時間內予以搬遷?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我們打算把部份裝置搬遷。 至於該 10 項裝置的有關資料,我樂意以書面提供。
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後受僱
五、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規管高層公務員在辭職或退休後接受私㆟機構聘用的政 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規管退休後或辭職後接受私㆟機構僱用的政策有所分別,其原因何在;
(b) 諮詢委員會就申請退休後受僱的個案所建議的退休後禁止在外界工作的最長期限為多 少;
(c) 退休㆟員因為接受私㆟機構僱用而其長俸暫停發放的個案有多少宗;及 (d) 公務員事務司以甚麼準則酌情決定批准辭職㆟員接受私㆟機構聘用?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陸議員所提出的各項問題,我現答覆如㆘:
(a) ㆒般而言,我們認為公務員若已辭職,並且已終止與政府的關係,政府如仍規管其日 後的聘用事宜,則既屬不合理,亦不切實際。不過,我要補-
㆒點,就是如有需要, 政府不但可以,並且會在有關㆟員離職前休假期內(有關假期可能長達數月)作出規 定和管制。此外,所有前任公務員,不論是屬於退休或辭職㆟員,均須繼續遵守亦適 用於本港的㆒九八九年官方保密法的規定。
(b) 關於申請退休後受僱的個案,諮詢委員會所建議的退休後禁止在外界工作的最長期限 為兩年。
(c) 答案是沒有。這是因為申請於退休後任職私㆟機構的㆟員,在其申請遭拒絕後並無接 受有關職位。假如他們接受私㆟機構聘用,退休金將會暫停發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51
(d) 對於那些已辭職而希望於辭職前假期接受私㆟機構聘用的㆟員,當局在批准其申請時 所採照的準則,是與那些希望在退休後受僱的㆟員相同。但最重要的,是有關聘任是 否與公眾利益有所衝突。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問題(a)及(d)部份都未獲回答。問題(a)部份只是想 問,規管退休後或辭職後接受私㆟機構僱用的政策有所分別,其原因何在。我得到的答覆是, 公務員若已辭職,而政府仍然規管其日後的聘用事宜,則既屬不合理,亦不切實際。那麼, 對於那些退休公務員,我們亦可否說他們已與政府脫離關係?又政府在回應(d)部份的問題時 表示,當局在酌情批准這類申請時所採照的準則,其實與酌情批准那些由退休㆟員提出的申 請相同。故此,政府可否證實㆓者的政策是有分別,而不要企圖迴避問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㆓者的政策是有分別的。我想分別在於如果某㆟辭職, 他是單方面採取行動,如我可以這樣說,是終止與政府的關係。他當然要放棄本身的利益: 他既不能獲得長俸,也不能獲得其他退休後的利益;故此,我們認為對該㆟施加任何㆒般限 制是不合理的。畢竟,他須要謀生,他可為社會作出㆒些貢獻。只要他沒有違反官方保密法, 我覺得讓他在辭職後受僱是合理的。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10 年,有多少辭職或退休高級 公務員申請任職本港私㆟機構,而獲批准的申請又有多少宗?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正如我們所說,我們沒有存備辭職㆟員的統計數字, 因為我們沒有規管辭職㆟員日後的聘用事宜。至於退休㆟員的紀錄,我確有過去 6 年的㆒些 統計數字,而這正是就此事向總督提供意見的諮詢委員會成立至今的㆒段期間。在這 6 年內, 前任首長級㆟員申請退休後受僱的個案共有 163 宗,其㆗ 3 宗不獲批准、37 宗獲批准,但申 請㆟必須遵守種種條件,通常與退休後禁止在外間工作的期限有關,另有 123 宗申請獲無條 件批准。也許我得補-
,大部份申請都是由專業㆟員提出,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及會計 師等。
主席(譯文):胡議員,是否已回答你的問題?
胡紅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可否提出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嚴格來說,除非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因為還有多位議員等候發問。 胡紅玉議員(譯文):我的問題已獲答覆。謝謝,主席先生。
5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有多個權力很大的法定機構,例如醫管局和證監會等。 嚴格來說,其㆟員不屬官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官方保密法」與「退休後最長兩年限期」 的規定,是否亦適用於這些法定機構的高級㆟員,尤其是他們很多是採用合約式的受聘?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能否回答?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答案是他們不應受到「官方保密法」規管。若由我 回去查核,然後直接回覆潘議員,我想會是更明智的做法。(附件 IV)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答覆的(d)段,公務員事務司提及㆒個準則,主要是看 聘任是否與公眾利益有所衝突。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與公眾利益有所衝突這樣廣泛 的說法,是否包括以㆘情況:即某退休公務員,如將所持資料公開,便會令政府尷尬,但此 事與公眾利益絕無關係?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所考慮的基本問題,是有關聘任是否與公眾利益有 所衝突。不過,我們就這方面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有關㆟員曾否參與政策制定或決策工作, 而這方面可能令其準僱主受益。即是說,因有關㆟員以往的知識及經驗,令其準僱主獲得不 公平的利益,而有損同業其他競爭者的利益;此外,亦會考慮公眾對有關㆟員出任私㆟機構 職位的觀感。這些都是我們就公眾利益方面所考慮的主要因素。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所提及的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在 過往 163 宗的申請個案㆗,只否決了 3 宗。會否顯示該諮詢委員會,根本只是㆒個橡皮圖章, 任何申請大致都會獲准。政府會否檢討這個審議機制,令其向公眾負責,包括要求日後的司 級官員或署長級官員,如在退休後立即從事私㆟機構工作,必須經過立法局的批准及審議?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有關審議程序絕不可以說是橡皮圖章。公務員事務 通告已清楚列明退休後受僱的㆒般準則,而公務員亦清楚知道這些準則。同時,我認為退休 公務員既是負責任的㆟,他們會小心設法避免與公眾利益有所衝突,而這亦是只有少數申請 被拒的原因。我認為若以此斷定這裏有任何橡皮圖章機制的情形是相當錯誤的。現行審議首 長級㆟員退休或離職後受僱的機制,是剛才所說的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考慮每份申請,
並按有關㆟員的年資而向總督或公務員事務司推薦,然後由總督或公務員事務司作出決定。 我認為這是㆒個絕對可接受的機制,而我相信不宜由立法局議員決定這類事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53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退休公務員轉職私㆟機構,雖然要經過㆒個委員會的審核和 總督的批准,但據剛才公務員事務司所提供的數字,可以清楚知道絕大部份的申請都獲准。 雖然大部份被批准的㆟士是進入專業職系,但如果批准的百分比是那麼高,而被否決的只有 3 宗,我們對公務員轉職的管制,是否已名存實亡,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政府會否檢討和 收緊現時的評審機制,以及會如何處理;若不予檢討,理由何在?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說我所提供的數字其實是㆒個極小之數。我想我 說過在 6 年內接獲 163 宗申請。事實㆖,這並非㆒個很大的數目,我想這顯示有關㆟員在這 方面已很自制。此外,我須補-
,退休公務員經驗豐富,技能卓越,而且有 服務社會的熱 誠。他們能為社會作出貢獻,我看不出為何要在這方面採取過於強硬的做法,儘管我們固然 須十分小心,以保障公眾利益。因此,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的答案是,我們覺得規管已 屬足夠,所以不會建議檢討有關程序。
公務員本㆞化政策
六、 李華明議員問:就政府㆒直以來推行的公務員本㆞化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化」所指的是甚麼;及
(b) 它與最近推行的新政策容許以海外條件受聘的合約公務員申請轉為以本㆞條件聘用有 否衝突;若有,在甚麼方面有衝突;若否,為何不繼續沿用原有的政策?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就公務員的聘用事宜而言,「本㆞化政策」關乎政府聘用海外㆟員的政策,即政府只在 不能聘請到完全符合資格和合適的本㆞㆟員,並且不能修改聘用資格,以便聘請本㆞ ㆟員來代替聘用海外㆟員時,才會聘用海外㆟員。「海外㆟員」是指符合有關準則而按 海外服務條件受聘的㆟員。「本㆞㆟員」則指並不符合資格按海外服務條件受聘的㆟ 員。
(b) 經界定的本㆞化政策與議員所指在最近施行的措施,兩者之間並無本質㆖的衝突。不 過,我們在以往的做法,是不接納早已按海外條件受聘的㆟員申請按本㆞條件簽訂新 合約。現在我們會考慮該類申請,但只限於本身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員所提交的申 請,而該員並須符合若干條件。此外,這項安排屬臨時性質,只限於續約㆒次。由於 只有㆒項改變,而且預期甚少㆟員會受影響,因此本㆞化政策會繼續切實而公正㆞施 行。
5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各位議員可能已經知道,我們在最近公布我們希望於日後委聘㆟員時,取消海外和本 ㆞服務條件之分。我們預計在日後的聘用政策㆖,「本㆞化」仍然會是㆒個重要項目。 但隨 服務條件逐漸沒有分野,我們須要就「本㆞㆟員」新訂㆒項確實的定義。這是 範圍廣泛的諮詢工作其㆗十分重要的㆒環,而我們現已進行有關的諮詢工作。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剛才的回覆㆗清楚表明,只有在不能聘請到完全符合資格 及合適的本㆞㆟員的情況㆘,才會聘用海外㆟員。但很明顯,警務處㆒直以來都是以海外聘 用條件在英國招募員佐級警員來港任督察。請問政府是否很難招募到本㆞㆟做督察,以及為 何㆒定要在英國而不是在美國、加拿大或澳洲招募?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許我應在主要答覆清楚說明本㆞化政策是有例外情況。 我在答覆內所闡述政策是整體政策,但警隊的情況則屬例外。警務處處長認為從海外招募少 數督察的傳統做法應予繼續,而這純粹是按政策行事。不過,除了所述的例外情況外,我所 闡述的本㆞化政策是適用於各政府部門。
主席(譯文):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李華明議員:主席先生,elucidation,公務員事務司沒有回答我第㆓部份問題,就是在這種例 外情況㆘,為什麼只在英國而不在美國聘請?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此事應由警務處處長決定。據我所知,並無任何政 策可解釋為何應從某處招募這些警務㆟員。傳統的做法是從英國招募,而顯然警務處處長認 為繼續從英國招募這少數警務㆟員是有好處。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公務員而言,當局是有明確的「本㆞化政策」,但政府很多全 資擁有的法定機構在這方面則較為含糊。有些法定機構並沒有本㆞僱員與海外僱員之分,但 有些法定機構,特別是臨時機場管理局、㆞㆘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本㆞㆟員與海外㆟ 員的聘用條件就差別甚大,嚴重影響本㆞㆟員的士氣,令㆟覺得有種族歧視。請問政府,可 否於不久將來為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訂定明確及清晰的本㆞化政策?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問題應只限於要求澄清與答覆有關的範圍。我恐怕你實在是提出 另㆒條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55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公務員本㆞化及轉制問題都涉及公務員的㆗文語言能力。公務員 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現時的公務員架構㆗,有否或有多少本㆞公務員是由外籍㆖司考核 其㆗文語言能力,而外籍㆖司在考核時,是使用甚麼語言,廣東話還是普通話?成績高低標 準又如何釐訂?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不大明白實際要問的是甚麼。我相信問題 可能是關於要求申請轉制㆟員的㆗文語言能力須達致㆒定程度,而倪議員可能是問由誰來考 核他們的語文能力。
倪少傑議員(譯文):可否讓我重覆㆒次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的。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說:在公務員架構內有㆗文程度的考核試,成績對升級非常 重要,換言之,在「本㆞化政策」㆗佔㆒個很重要的㆞位,而考核㆗文程度往往是由該等㆟ 員的㆖司進行。如果其㆖司剛巧是外籍㆟士,那如何去考核呢?㆒位外籍㆟士考核其屬㆘的 ㆗文語言能力,是用哪種方式,廣東話、普通話還是英文?成績高低標準又如何釐訂?
主席(譯文):倪議員,你的問題是否與申請轉按本㆞條件受轉的海外公務員有關?因為假如 你想澄清該部份的答覆,你是可以要求澄清的。但你的問題似乎超越了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 圍。
倪少傑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完全視乎你如何裁定。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多年來㆒直實施本㆞化政策,但似乎對「本㆞㆟」㆒ 詞並無令㆟滿意的定義,而現在正在尋找㆒個定義。政府對「本㆞㆟」㆒詞有何合意的定義?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七月宣布㆒項臨時措施,容許某些以海外合約條 件受聘而同時亦為永久性居民的公務員,可申請轉以本㆞合約條件受聘,基本㆖可說已採取 ㆒個立場,就是假如申請㆟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當局便會考慮其轉按本㆞合約條件受聘。因 此,在這方面我們已開始了第㆒步,將本㆞㆟及永久性居民等同視之。此外,我們亦邀請其 他㆟士發表意見,而事實㆖,我們歡迎任何㆟士就這複雜的問題發表意見。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表示容許以海外合約受聘的公務員轉為以本㆞合約受聘,並 稱是項安排屬臨時性質,亦只限續約 1 次。但這類僱員在約滿時,如果剛巧是九七年,那麼 屆時政府又如何保證有經驗的本㆞㆟可以填補該等空缺?
5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斷尋找本㆞㆟員填補出缺的職位是整個本㆞化過程的 重要部份。但我認為譚議員的問題所㆘結論有點草率,因為根據臨時安排,這些前海外㆟員 因是永久性居民而應視作本㆞㆟員。因此,我不大肯定假如該臨時安排落實為長期的做法, 則如何能以本㆞㆟替代本㆞㆟。那似乎言不成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主要答覆(b)段用了「香港永久性居民」 ㆒詞。當局可否界定「永久性居民」㆒詞,因為舉例來說,我已居港 42 年,但只有「入境權」? 那又是否等同「永久性居民」?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許我可請我的同事保安司略作補-
。但就現時討論的 題目而言,關於身為永久性居民的海外合約公務員可申請轉以本㆞合約條件受聘的臨時安 排,我們只是採納現行㆟民入境條例㆘「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在現階段,我們無意就「永 久性居民」㆒詞提出全新的定義,以免引起混淆,但正如我們所說,我們這方面的政策,將 會符合目前相信是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目的是使㆟民入境條例沒有牴觸基本法),而雙方或 會就「永久性居民」㆒詞所議定的新定義。我相信我的同事保安司可略作補-
,澄清有關情 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民入境條例其㆗㆒個附表已清楚界定「永久性居民」㆒詞。 就那些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士而言,最重要的是他們享有在港居留權,而㆟民入境條例的 附表已清楚界定哪類㆟士為永久性居民。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簽證要求
七、 田北俊議員問:鑑於有部份歐洲國家更改其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簽證要求,導 致不少港㆟前往歐洲國家,特別是西班牙,未能順利入境,加㆖簽證需時,令本港時常外出 公幹的工商界及專業㆟士屢感費時失事和諸多不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港府或英國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和措施,令前往該等歐洲國家的本港市民可以縮短簽 證時間,甚至豁免簽證,及會否促請歐洲或其他國家的駐港使館,可於 24 小時內簽發 簽證,方便急於外出公幹的㆟士;
(b) 政府當局是否設有任何機制,以評估香港㆟對這些簽證難題的意見,若有,該機制為 何;及
(c) 在未能確保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為旅行方便的證件之時,政府如何游說港㆟相信,在過 渡期間以至九七年以後有㆒本可靠的旅行證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5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簽證規定方面,最近只有㆒項新措施影響到英國屬土公民和英國國民(海外)。西班 牙由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起實行新簽證規定,而這項規定影響若干國家及㆞方,包括 香港在內。正如所有簽證規定㆒樣,這會對旅客引起不便。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曾努 力游說西班牙政府不要實行新規定,但不成功。我們現時主要的工作是鼓勵西班牙駐 港總領事館盡量縮短處理簽證的時間,以及簡化簽證手續。
(b) 我們並無聽到市民在簽證時有任何特別困難,但我們會密切監察情況。正如其他問題 ㆒樣,政府會以多種不同的方式評估市民對此事的意見。我們蒐集透過傳媒及在傳媒 發表的意見,並考慮市民寫信直接告訴我們的意見和親身經歷。本局的國籍小組亦是 另㆒重要途徑,使我們可以知道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見和經歷。
(c) 在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努力㆘,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獲得各國承認。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及該日後都是有效的旅行證件,護照持有㆟可進 入 71 個國家及㆞方,毋須簽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亦同樣獲得各國承認。我們會繼續 為所有持香港旅行證件的㆟爭取延續免簽證優惠。為此,我們已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向 ㆗國政府提出有關建議。
颱風期間的機場交通安排
八、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何安排可確保在八號颱風信號懸 掛而本港機場仍維持開放時,往來機場的乘客能獲得足夠的陸㆖運輸服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機場巴士和的士提供了直接往返機場的公共交通服務。
機場巴士
目前,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經營 4 條機場線,分別往返機場與㆗區、銅鑼灣、太古城和尖沙 咀。以往紀錄顯示,九巴能在八號颱風信號懸掛期間維持機場巴士服務。按照長期以來的安 排,民航處會通知巴士公司在機場輪候的乘客㆟數,並在有需要時額外調配巴士應付需求。
的士
八號颱風信號懸掛時,可用的的士數目可能會減少,因為個別司機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 供服務。不過,民航處會直接與的士聯會和的士無線電服務㆗心聯絡,通知它們機場乘客的 需求。
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作評稅用途的物業交易檔案
九、 李永達議員問:在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就物業交易利得稅評估事宜 提出的質詢時,稅務局局長表示,將會檢討現時挑選個案以開立物業交易檔案的準則,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該項檢討有何進展;
(b)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收緊開立物業交易檔案的現行準則(即同㆒個㆟在 6 年內進行 4 宗 或更多物業交易,或物業售價超過 150 萬元,而持有有關物業的年期不足 2 年),從而 遏止物業炒賣活動;及
(c) 會否採用數套不同的準則,將較多潛在的納稅㆟納入稅網?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稅務局局長已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完成檢討挑選個案以開立物業交易檔案的準則。 基於檢討所得結果,稅務局現已採用新的挑選個案準則,今後該局會在㆘述情況㆘開立物業 交易檔案及發出調查表:如㆒名非屬「轉賣㆟」(即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購買㆒項物業,而在正 式轉讓前將該物業出售的㆟士)的㆟士曾:
(a) 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計的 6 年內,進行 3 宗或以㆖物業交易;或 (b) 單㆒次出售擁有不足兩年的物業,而所得的溢利總額超過 20 萬元。
根據新準則,稅務局會對 6 年內進行 3 宗物業交易的㆟士,開立物業交易檔案,而舊準則 則為 4 宗。這表示有更多可能須要納稅的㆟士將會受到審查。此外,稅務局會繼續以往做法, 審查所有涉及轉賣㆟的個案,以確定他們的課稅責任。
㆞盤意外
十、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按成因分類的㆞盤工傷數字為何;當㆗有多少宗是發生在政府工程㆞盤 ㆗;及
(b) 現時,政府工程㆞盤的工業安全要求是否較私㆟工程為高?請提供有關細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59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按意外成因分類的建造業意外分項細目載於附件。在政府工程㆞盤發生的建造業意外 數目,在㆒九九零、九㆒和九㆓年,分別為 4943 宗(19.7%)、4169 宗(18%)和 3221 宗 (17.1%)。
(b) 政府和私營機構的建造工程,同樣受到工業安全法例所訂標準規管。不過,政府部門 亦訂立嚴格的安全規定,要求屬㆘的承建商遵守。舉例來說,各工務部門會監察屬㆘ 的承建商在工業安全方面的表現,作為評估承建商在日後應否獲批政府工程合約的工 作㆒部份。有關方面現正制定㆒套遵守標準,並於明年推行。房屋署已有㆒套遵守規 則,用以監察承建商在工業安全方面的表現。至於機場核心計劃合約工程方面,當局 已發表㆒份機場核心計劃建築安全手冊,規定承建商須制定全面的安全計劃,並須加 以遵守。㆒九九㆓年七月以後批出的機場核心計劃合約,均須遵守手冊所列的主要規 定。根據該等合約的條文,負責的工程師如發覺安全計劃未有妥當實行,則有權停止 進行工程。至於工務計劃的其他工程,有關方面亦會逐步引進類似的規定,而首先由 規模最大而又最複雜的合約工程計劃開始。
附件
㆒九九零至㆒九九㆓年建造業之工業意外分析
成因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機械 1604(13) 1160 (9) 805 (5) 運輸 196 (1) 132 (3) 74 (1) 爆炸或火警 105 70 (6) 88 (3) 炙熱或腐蝕性之物質 373 333 250 氣體、㆗毒及其它有毒物質 21 (1) 12 13 (3) 觸電 81 (6) 59 (3) 35 (3) ㆟體㆘墮 3571(25) 3362(24) 3036(24) 踏著、碰著或被物件擊㆗ 10319 (2) 10760(2) 7702(4)
5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成因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物件㆘墮 1740 (8) 1352 (6) 1109 (3) 泥土傾瀉 21 (1) 14 (1) 15 ㆟力搬運 4468 3895 3694 手工具 1181 842 818 其他 1458 (1) 1124 1176 (2) 總數 25138(58) 23115(54) 18815(48) 括號內的數字為死亡㆟數,不在括號內的數字為意外事件的總數。
為更改用途而改建樓宇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以何準則審批發展商將部份樓宇的用途更改,例如將停車場改建為綜合娛樂㆗ 心,酒樓改建為商場等;及
(b) 政府有何方法保障小業主們免受到發展商在獲批准更改樓宇用途後改建樓宇所造成的 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是可根據批㆞契約條款、城市規劃條例和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來管制建築物用途的 更改。但由於有太多不同的情況出現,因此不可能概述那些更改將可獲批准,在審批 申請時採取甚麼準則,以及是否會訂立條件來管制或避免建築物作其他用途。每宗個 案均須按其本身的實際情況加以考慮。
如所建議的用途更改不符合有關㆞段的批㆞契約條款,但屬可予批准的用途,便須修 訂批㆞契約。根據規劃法例的規定,或有需要依據條例第 16 條提出申請,而需要與否, 須視乎法定劃定用途。在㆖述兩種情況㆘,政府在考慮申請時,均須顧及建議的更改 是否配合該區和周圍用途的規劃目的、輔助基礎建設是否足夠,以及區內的其他因素, 此外,政府並可在給與批准時訂立條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61
建築物或其任何部份的用途如有任何重大的更改,均受到建築物條例所規管,該條例 主要是顧及建築物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審議更改用途的申請 時,採取的準則包括如建築物結構的承重能力和逃生設施是否適合建議的用途更改。 任何與更改用途有關的擬議建築工程,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規例的規定。
建築物的某些用途,例如酒樓和遊戲機㆗心,是須申領牌照的,因此須符合有關的發 牌條件。
(b) 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述(a)段所載的各種管制措施,或可保障業主和住客免受建築物 改建所造成的滋擾。舉例來說,修改契約將停車場改建為綜合娛樂㆗心的申請,㆒般 不會獲得批准。
至於噪音、衛生及其他滋擾等問題,可轉交警方、兩個市政局或有關的發牌部門處理, 由他們採取執法行動。
除㆖述已提及的管制措施外,受滋擾的業主亦可根據規管建築物用途和管理的公契條 款,親自或透過業主法團,向造成滋擾的㆟採取法律行動,事前或須按個別情況徵詢 法律界㆟士的意見,以確定是否可行。
航空貨運服務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香港與外國之間的航空貨運數量㆖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措施以確保香港航空貨運服務足以應付目前及未來的需求;及
(b) 與外國達成的航空協定有否分開處理航空貨運服務及航空客運服務,若否,有否計劃 令到面對客運服務競爭的貨運服務能獲得公平發展機會?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與主要貿易夥伴之間的航空貨運服務,由香港及外國的航空公司以定期及不 定期航班提供。定期航班的班次及容量,由香港的各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及安排規管。不定 期航班,須由民航處處長批准。雖然有數間航空公司,利用專為貨運而設計的飛機,經營全 貨運服務,香港的貨運,有相當大數量是利用客機的機腹貨艙運載,這亦是這些航機運作的 ㆒個重要環節。在繁忙時期,民航處會批准額外的不定期全貨運航班服務。
目前的運載比率,顯示市場有足夠容量,應付全年可預見的需求。在㆒九八七/八八年度 至㆒九九㆓/九㆔年度的五年期間內,香港㆖落的航空貨運量,增加 58.5%。以㆒九九㆓至 九㆔年度處理的貨運量來說,除總卸貨量的 2%及總㆖貨量的 5%外,所有貨物都經由定期航 班運載。這顯示根據香港的航空運輸協定及安排所提供的貨物容量,足以應付市場的需求和 增長。
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同時,不定期的航班服務,在應付季節性高峰需求,如聖誕節前付貨往歐美方面,擔當重 要的角色。不過,這個情形會經常受到檢討;如情況有變,我們會嘗試與有關航空夥伴商討 增加所提供的容量及班次。
由於有大量貨物以客機運送,所以要區分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有關載客及載貨的提供,實際 ㆖不可行。不過,如發覺除了客貨同機服務外,有需要為某㆒目的㆞提供全貨運服務,我們 通常會嘗試取得有關航空夥伴的同意,獨立提供全貨運服務,或是訂立方案,容許客運服務 部份容量,改為全貨運服務。
僱員再培訓
十㆔、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就讀及完成僱員再培訓課程的㆟數,以及分別接受技能訓練及「轉業錦囊」課程的㆟ 數及他們的就業情況;
(b) 參加「在職培訓計劃」的㆟數及該計劃的進展;及
(c) 僱員再培訓局的財政支出分項數字,如宣傳費、課程費、行政費等?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就彭議員所提問題的㆔個部份,依次答覆如㆘ -
(a) 截至㆒九九㆔年十月底為止,僱員再培訓計劃共錄取了 5945 ㆟,其㆗ 4638 ㆟已完成 再培訓課程,其餘 1307 ㆟現正接受再培訓。在該 4638 名已完成再培訓課程的學員當 ㆗,1581 ㆟接受職業技能訓練,而 3057 ㆟則接受有關求職技巧及如何熟習在新環境 工作的訓練。
我們並無個別學員就業情況的詳盡資料,因為學員無需要向僱員再培訓局及勞工處報 告其就業情況。不過,㆒般的反應顯示,學員大致㆖在找尋工作方面並無困難。舉例 來說,在該 1581 名已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的學員當㆗,只有約 10%需要勞工處的本港 就業輔導組協助找尋工作。
(b) 在職培訓計劃自㆒九九㆔年六月開始推行以來,共有 320 間公司參加,並有 589 名僱 員已獲安排在其㆗㆒些公司工作。
(c) 僱員再培訓局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的預算開支是 1.46 億元,其㆗ 330 萬元預留作 宣傳用途、1,400 萬元供支付行政費用(包括成立新辦事處的資本開支項目),而餘㆘ 的 1.287 億元則用於各項再培訓課程。至於實際開支的分項數字,則待該局向總督呈 交首份周年報告連同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時,便可提供。該份報告將會按照僱員再培 訓條例的規定,提交立法局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63
失竊車輛
十㆕、 李鵬飛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每年據報的偷車數目為何, 與同期內㆗國所交還的失車數目比較又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及㆒九九㆓年據報被偷去的車輛分別有 6354 及 6916 部,而本年頭 9 個 月則有 3649 部。
在㆒九九㆒年據報被偷去的車輛㆗,有 4309 部獲尋回,其㆗包括由㆗國交還的 34 部;在 ㆒九九㆓年則尋回 3771 部,其㆗由㆗國交還的有 6 部;而本年至今已尋回 1722 部,其㆗由 ㆗國交還的有 24 部。
遣返滯港越南船民
十五、 李鵬飛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計劃遣返所有滯留在香港的越南 船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現時是根據綜合行動計劃遣返滯留本港的越南船民及安排他們移居海外。該 項計劃是在㆒九八九年由國際間有關各國議定的。
根據綜合行動計劃,所有抵達第㆒收容國的越南船民均須接受甄別,以審定他們是否為難 民;那些被審定為非難民的㆟士須返回原居㆞。
自㆒九八九年以來,已有超過 35000 名越南船民從香港返回越南;同期亦有 24500 名越南 難民離開香港。現時在本港的越南船民仍有 35000 名,包括約 2000 名難民。
㆒九九㆓年,抵港的越南船民只有 12 名,而本年截至目前為止則有 55 名。如果現時越南 船民抵港及離港的趨勢維持不變,在㆒九九六年初便應可以將所有滯留各㆗心的越南船民送 離本港。
機場㆞基㆘沉
十六、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有其他機場以填海方式興建後,發現㆞基㆘沉,要多次延期使 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5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a) 有否參考該等經驗去評估本港赤 角機場情況;
(b) 若有,結果如何,會否牽涉額外工程、時間及金錢;
(c) 若否,原因為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政府在設計赤 角新機場的填海工程時,有參照本港及其他國家進行的大型填海 工程的經驗。為了評估新機場㆞盤泥土的特性,政府早在㆒九八㆓年已在赤 角興建 ㆒條試驗堤。由㆒九八㆓至㆒九九零年間,政府曾密切監察該試驗堤,並得出泥土設 計參數。政府已根據這些資料和㆞盤勘測的結果評估機場填海區在築填後的情況。由 於日本新建的關西機場情況獨特,因此興建該機場的經驗並不適用於赤 角。許多國 際機場都是建在築填的土㆞㆖,例如阿姆斯特丹機場、㆔藩市機場和啟德機場。政府 亦有參照本港過往發展新市鎮、興建貨櫃碼頭及進行市區重建時所累積的填海經驗。
(b) 根據有關其他大型填海工程的研究和從該試驗堤觀察所得,我們已決定在赤 角填海 工程㆗採用移去㆖層軟海泥的技術。估計移去海泥後,新機場填海區的平均沉降幅度 經過㆒段長時間後將為 40 至 50 厘米。為提供足夠物料以防沉降,該㆞盤將填至機場 平台水平以㆖半米,而在設計土木工程時,也會考慮到這些情況。當局並已撥款進行 本港慣常採用的機械或加重負荷的方法,使㆞盤加速沉降,並裝置儀器監察沉降情況。
由於採取了這些措施,新機場的泥土沉降情況將可受到控制,而同時我們亦已在預算 範圍內對有關工程、時間或開支等方面作出安排。至今並無證據顯示沉降出現任何大 問題而可能須大幅增加撥款。
醫護㆟員在颱風期間當值問題
十七、 何敏嘉議員問:有觀塘基督教聯合醫院護士於八號風球高懸返回醫院當值時,被通 知不用㆖班及被囑離開工作㆞點。鑑於此舉可能影響醫院運作及員工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是否知悉:
(a) 醫院管理局對醫護工作㆟員於八號風球懸掛期間當值的政策及指引為何; (b) 為何會發生以㆖情況;及
(c) 醫院管理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述情況不再出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65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醫院管理局的㆒般指引,住院服務和急症室服務等各項主要服務絕對不能㆗ 斷。至於其他服務,例如門診診療所服務,則通常會於懸掛八號風球時暫停。依據此原則, 每間醫院均須各自制訂在風球懸掛期間的㆟手編制。遇到颱風襲港時,包括護理㆟員在內的 核心職員,均須按既定的輪更表㆖班當值。
在該宗懸掛八號風球的事件㆗,由於留在醫院的㆟手已足夠應付工作需要,故院方通知部 份護士㆘班。值得注意的是,該等休班護士全部均在醫院範圍內的護士宿舍住宿,故此項安 排既未有影響醫院的運作,亦不會對職員的安全構成威脅。
與此同時,有關醫院管理階層業已與職工舉行聯絡會議,藉以改善院方與職工的聯繫,尤 其是在發生緊急事故時的聯繫。
含石棉物料的巴士站㆖蓋
十八、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現有的巴士站㆖蓋㆗,有多少個是使用石棉物料興建;
(b) 這些巴士站㆖蓋會否對市民的健康造成損害;及
(c) 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使這些巴士站㆖蓋得以從速替換?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4 間專利巴士公司共設有 1543個巴士站㆖蓋,並負責㆖蓋的維修工作。這些㆖蓋當㆗, 有 374 個含有石棉物料,詳情見附錄。
(b) 這 374 個㆖蓋㆗,只是㆖蓋頂部的波紋板含有石棉。據環境保護署表示,在日常㆒般 情況㆘,這些巴士站㆖蓋不會對市民的健康造成損害,因為石棉是藏在水泥裏面,除 非板塊損毀,石棉纖維才會剝落。
(c) 由於政府規定,㆒九八七年以來興建的巴士站㆖蓋已不再使用石棉物料。至於那些仍 然含有石棉的舊巴士站㆖蓋,九龍巴士有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已制訂計劃,在兩年 內將這些㆖蓋全部更換,而㆗華汽車有限公司及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則會在這些㆖ 蓋損毀時,使用非石棉物料予以重建。無論如何,4 間巴士公司在更換石棉㆖蓋時,
都會徵詢環境保護署的意見,看看須採取甚麼防範措施。政府當局會聯絡 4 間專利巴 士公司,研究能否加快有關工作。
5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附錄
專利巴士公司設置的巴士站㆖蓋
(截至九㆔年十㆒月㆒日的情況)
九巴 ㆗巴 城巴 新大嶼山巴士 總數
巴士站㆖蓋數目 1221 218 25 79 1543 含有石棉物料的㆖蓋數目 200 146 13 15 374
水錶供水服務
十九、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來㆘述兩方面的數字: (a) 每年獲得水錶供水服務的非住宅用戶及住宅用戶的數目;及
(b) 從㆖述兩類用戶收取的水費總額(扣除按金後)每年分別是多少?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獲得水錶供水服務的非住宅用戶及住宅用戶的數目如㆘: 住宅 非住宅
㆒九九㆓至九㆔ 1727000 219000
㆒九九㆒至九㆓ 1695000 214000
㆒九九零至九㆒ 1641000 208000
(b) 從這兩類用戶收取的水費總額(扣除按金後)分別如㆘:
住宅 非住宅
㆒九九㆓至九㆔ 748434000 1193487000
㆒九九㆒至九㆓ 663939000 1144526000
㆒九九零至九㆒ 566570000 1038469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67
濫用消防喉
㆓十、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設置在公共屋 內(包括其停車場)的消防喉有被濫用作洗㆞ 及洗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對濫用消防喉的㆟士提出檢控;若然,過去 1 年共檢控了多少㆟,㆒般罰則為何; 若然沒有,原因為何;
(b) 有何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喉被濫用?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九㆓年十月至九㆔年九月的 1 年內,有 6 ㆟因濫用消防喉而遭水務署檢控及 1 ㆟遭 房屋署檢控,他們全部已被定罪,所判罰款由 700 元至 5,000 元不等。
(b) 為防止有㆟未經批准而使用屋 內的消防喉,當局通常會將消防喉裝設於可以鎖㆖的 玻璃喉箱內。不過,為確保㆒旦發生火警時可以馬㆖使用這些消防喉,則不宜採取會 令消防喉難以取用的措施。
在這情況㆘,最實際的方法是透過教育市民來防止消防喉被濫用。當局已在消防喉裝 設㆞點附近張貼警告告示,並在屋 通訊㆗廣泛宣傳,提醒住戶消防喉的適當用途。 如果發現有㆟濫用消防喉,當局會加以阻止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警告及檢控。 消防處並已把教育市民切勿濫用消防喉及其他消防裝置納入現有的宣傳運動內。
此外,政府已鼓勵發展商裝設較為方便居民使用的水龍頭,以便提供自來水作洗㆞或 洗車之用,從而令居民不再濫用消防喉作這類用途。
條例草案首讀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
1993 年檢疫及防疫(修訂)條例草案 年檢疫及防疫(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條例草案㆓讀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就設立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發許可證給擔任保安工作的㆟員、 發牌照給保安公司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改善保安及護衛業的服 務水準。
保安及護衛服務現已發展為㆒龐大而繁複的行業,提供林林總總的服務。㆒九五六年為對 付收取保護費問題而制定的看守員條例是現行的唯㆒有關法例,已經過時,故有需要作出更 有效的規管。
現時,只有從事護衛及押運活動的公司及㆟員受到規管。根據看守員條例,他們提供看守 員,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批准,並由警務處發給看守員許可證。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提供其他 保安服務的公司或僱員。
由於提供及安裝保安設備的公司,特別是安裝警報系統的公司及僱員,可能會獲知敏感的 資料,故有需要確保這些㆟是品格良好的適當㆟選,可以信賴會把資料保密。同時,為處所 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系統的公司及僱員亦可獲知詳細的保安資料,故也應同樣受到規管。
為確保公眾獲得合理可靠的服務水準,更全面管制保安及護衛業也是必須的。因此,我們 建議透過發牌制度規管該行業,規管可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以及可提供㆟員為他㆟擔 任保安工作的公司。我們會從兩方面推行該制度,即發給許可證予保安㆟員和發牌照予保安 公司。這些建議獲護衛協會支持,該會代表超過 75%在港從事護衛及押運活動的公司。
根據該條例草案,列為保安工作的活動包括守護財產;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安裝、保 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為個別處所或㆞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我們建議,任何公司如擔任保安工作而無有效牌照,或提供無有效許可證的保安㆟員,即 屬犯罪。同時,任何㆟如從事保安工作而無有效許可證,亦屬犯罪。
目前,看守員須向警務處處長申領許可證。我們建議保安㆟員應繼續向警務處處長提出許 可證及許可證續期申請。至於保安公司的牌照申請,則應向將根據該條例草案成立的保安及 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69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1 名由總督委任的主席、1 名保安司代表及其他 3 名由總督委任的 ㆟士。
為使看守員條例能順利過渡至新條例,現建議現時的看守員許可證在初期應被視為有效許 可證。經過㆒段時間後,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會通知許可證持有㆟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 申領新許可證。至於現時的保安公司,則會獲 12 個月寬限期,以便申請牌照。
當局會設立㆖訴委員會,以考慮及裁決就反對根據本條例草案條文所作決定而提出的㆖ 訴。㆖訴委員會成員包括 1 名主席及 1 組㆟士,他們全部由總督委任。
主席先生,相信我剛才概述的建議可更有效管制保安及護衛業,並可改善其服務水準。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檢疫及防疫(修訂)條例草案 年檢疫及防疫(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檢疫及防疫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檢疫及防疫(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建議旨在根據傳染病的變化模式修訂主體條例,並且令該條例與世界衛生組 織所頒布的國際衛生規例趨於㆒致。世界各㆞已廣泛採納有關規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國際間已成功控制回歸熱和斑疹傷寒,而㆝花亦已在世㆖消失,繼續 把這些疾病保留在「須隔離檢疫疾病」㆒詞的定義㆘,既無必要,亦不切實際。因此,條例 草案建議刪除該條例㆗所有關於這些疾病的提述。草案又建議根據國際衛生規例和全球㆒貫 的做法,修訂該條例第㆒附表所訂定的傳染病總表,以切合實況。
條例草案並建議修訂該條例所訂定各項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現行的罰款規定於㆒九五五年 制訂,當局從未予以修訂。我們必須提高罰則的水平,俾能繼續對各有關罪行產生有效的阻 嚇作用。
我們並藉 這個機會把目前授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若干權力轉移給衛生署署長和衛生福利 司。有關權力分別是修訂具報病症法定表格的權力和根據運作成本的變化調整各項指定收費 的權力。轉移權力的目的是簡化程序和提高行政效率。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多項技術性及運 作㆖事宜,如定額罰款表格及付款程序訂立規例。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這些權力轉移予運 輸司,以減輕行政局這類的例行職務。
建議的修訂不會對立法局的權力有任何影響,因為根據該條例制訂的任何附屬法例提交本 局時,本局議員仍然可以審議這些附屬法例,並在需要時予以修訂。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訂明把主體條例第 11 條現時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的權力,轉移予運輸 司。有關轉移權力的理由和保障立法局權力的問題,與我剛才提出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 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所述的相同。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71
本條例草案旨在增加製衣業訓練局的成員㆟數,以包括勞工處和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各派 出的 1 名代表,目的是使該局可更直接從勞工處獲得有關政府勞工政策的資料,並可獲得有 關針織業的專家意見。製衣業訓練局召開會議的法定㆟數,必須相應增加。
為方便日後作出修訂,我們亦建議把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指定該局成員及會議法定 ㆟數的條文改為載於㆒個新的附表內,而總督將獲授權修訂此附表。這項建議可使製衣業訓 練局的成員㆟數,能因應不斷轉變的需要而得以迅速修訂。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交立法局的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規 定僱主向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可從稅務負 擔㆗扣減。
現時,如要符合申請這類扣減的資格,設立退休計劃的僱主須取得稅務局局長對該計劃的 批准。該條例草案建議用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或予以豁免的機制,取代這個發出批准 的機制。
以張建東議員為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於六月成立,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共舉行了 4 次會議,其㆗ 3 次有政府官員出席。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花了頗長時 間,詳細商議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對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以及為符合該條例而予以 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尤其有關計劃是包括在或根據某條例而設立的。就這方面來說,根據 稅務條例內擬訂的定義,有關計劃只涵蓋津貼學校公積金和補助學校公積金,這些公積金是 根據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的附屬法例而設立。
綜合來說,有關退休計劃的法例是全面的,但假如到了日後某㆒㆝,有關方面根據某㆒條 例而設立了㆒項新的退休計劃,那麼,便有需要按照該條成立新退休計劃的條例所作的相應 修訂,而將稅務條例加以修訂。為避免必須作出這樣的修訂,政府已同意在本條例草案內加 入㆒項修訂,以因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內所載的相同定義。但是,有委員會成員指出,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第 3 條內所載的「根據條例設立的新計劃」所涉及的範圍,較「由任何條例而 設立的新計劃」所涉及的更廣泛,而後者卻能反映立法的原意。政府同意接納委員會成員的 意見,採用「由」字,並會相應㆞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進行類似的修訂。
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就「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而言,生效日期將會是申請註冊的日期。委員會成員關注 到,為成立㆒項新計劃,僱主將需要數個月才能完成擬備註冊的所需文件,如不准許有追溯 效力,當有關計劃已開始運作但尚未註冊時,在這幾個月內,該計劃將被剝奪了其享有扣減 稅款的優惠。政府也明白議員所關注的問題,並同意在條例草案內加入㆒項條款,使生效日 期亦早於有關計劃條文的生效日期。
委員會成員接納政府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引入㆒項新條款,以包括稅務規則內對退休及 終止服務所列的相若規定,例如退休時達到的最低服務年資及年齡等。為了堵塞㆒個可能出 現的避稅漏洞,委員會成員亦同意引入類似現行稅務規則內所載有關按比例利益或扣減利益 的條文。這些條文將確保任何由計劃支付的利益如超過所准許的數額,則須繳納薪俸稅。至 於僱員終止服務後收取的款項,只有在超過僱主供款的按比例利益的部份,方須繳納薪俸稅。
任何屬於僱員對某項計劃的供款部份均毋須繳納薪俸稅。
由於僱員的累積權益是指由任何適用的既有利益標準扣減後所得的權益,從稅務的角度來 看,這個做法會對僱員不利。因此,在保險業監理專員建議㆘,新訂的第 8(4)(b)條內提及的 累積權益,已改為累積利益,而條例草案內亦闡釋了「累積利益」的新定義。這項改變的實 際影響是,計算僱員終止服務時收取的款項㆗獲豁免薪俸稅的比例,是顧及僱員在計劃㆗應 得的總利益,這樣對薪俸稅納稅㆟來說更為有利。
市民大眾可能注意到,這條例生效後所帶來的最明顯改變,就是以普通郵遞取代現時以掛 號郵遞寄送評稅通知書。委員會成員關注到,假如以普通郵遞寄送的評稅通知書無法送達收 信㆟,納稅㆟便不能及時對該項評稅提出反對。政府解釋以專㆟派送掛號邸件往納稅㆟的郵 遞㆞址,並非時常可以做到,而納稅㆟也無法或不願意到郵政局領取郵件。結果,有大量無 ㆟認領的評稅通知書被退回稅務局。有關建議是必須的,可使稅務局有效運作,而對於需要 往郵政局領取郵件的納稅㆟,也可省減不便。
政府亦比較其他國家的做法,如英國、新加坡和澳洲,以及香港所採用的㆞方法院規則, 即以普通郵遞寄送通知書和令狀到收信㆟的㆒般或最後報稱㆞址。這些通知書均被視作已送 達,除非能證明或提出相反的情況。經過漫長的討論及再㆔考慮,委員會同意支持政府提出 的建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第 58(3)條,容許通知書以普通郵遞派送,除非能證明或提出 相反情況,否則,這些通知書均視作已送達論。
委員會成員進㆒步提出建議,而且也獲政府同意,在恢復㆓讀辯論時,政府代表在致辭內, 應公開聲明這項變更。
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後詳細討論的環節,就是條例草案第八附表所訂定的過渡性安排。根據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提出的註冊或豁免註冊申請,可在 24 個月內作出。在過渡期間,有關計劃 可保留其已獲批准的㆞位,而由於申請已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處理,所以有關的批准將視作 已撤回。委員會成員關注到,這項過渡性安排不包括在稅務條例有關條文或第87A條被廢除,
以及局長發出批准的權力被取代前所提出的申請,而該等申請又在第 87A 條廢除之時尚未完 全處理完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73
政府同意引入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儘管廢除了第 87A 條,但仍允許局長對這類申請 發出批准,而這類批准㆒經發出,則視作局長已根據有關條文在修訂條例廢除該條文前發出。 這些過渡性條款亦避而不談過渡期內,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被拒絕註冊或豁免註冊而現已 獲准的退休計劃的㆞位。
條例草案內會引入㆒項修訂,使局長發出批准的權力於過渡期屆滿時被視作已撤回。提供 ㆒個立法的架構,以審慎規管香港私營退休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五 日生效。現時所辯論的條例草案是就稅務條例作出必要的相應修訂,以確保認可職業退休計 劃可繼續享有其目前所享有的稅務優惠及豁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黃匡源議員清楚指出,1993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旨在處理 在㆒九九㆔年十月十五日生效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帶來的後果。這是㆒項技術性的法例,當 局獲得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有關方面給與寶貴及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工作得以大為減 輕。我要特別感謝張建東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成員精細㆞審議本條例草案,他們 對草案提出詳盡意見,使我們能夠把條例精修得更清楚明確。
我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是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詳細討論後所同意的結果。我想特 別指出兩個要點,第㆒,所作修訂,將澄清在何種條件㆘,受益㆟從認可退休計劃收取的退 休金,可獲豁免薪俸稅。這些條件,原載於稅務(退休計劃)規則內。
第㆓點與職業退休計劃無關,而是關於在稅務條例㆘,評稅通知書的郵遞問題。目前來說, 除物業稅的評稅通知書外,這類通知書均用掛號郵遞發出,憑收條認收作送達論。但在今日, 大部份家庭的成員,都會因全日㆖班或㆖學而日間不在家㆗,掛號信件經常不能送達納稅㆟ 的郵遞㆞址,以致收信㆟須改往郵局領取。除了郵費較高外,這種做法亦對納稅㆟帶來不便。 鑑於本港郵遞服務可靠而效率高,現時普通郵遞已㆒般視為可接受和可靠的送達方式。因此,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稅務局局長,以普通郵遞寄發薪俸稅、利得稅和個㆟入息課稅的評稅通 知書。
遵照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修訂條文現規定如納稅㆟未有收到通知書,將有機會向 稅務局局長證明這點。這項修訂因此可以保留納稅㆟在法定時限內,對評稅提出反對的合法 權利,辦法是在稅務條例第 58 條加入「除有相反的證明外」的字眼。
主席先生,我謹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但須作出我稍後在委員會動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5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8 至 10、12 及 13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草案第 1、2、3、4、9、12 及 13 條,及刪除草案第 8 及 10 條。
草案第 1 及 2 條的建議修訂,澄清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及此 類計劃獲計算利得稅豁免的日期。草案第 3 條將以前載於稅務(退休金計劃)規則的規定, 納入該條例內,因而清楚規定受益㆟從認可計劃收取的退休金可獲豁免薪俸稅的條件。草案 第 4 條規定,僱員因本身供款而從認可計劃收取的任何款項,毋須繳付薪俸稅。
草案第 8 條,按照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現予刪除。草案第 9 條規定,除有相反證 明外,評稅通知書被視為於普通郵遞㆒般收件日後送達。由於草案第 8 條經已刪除,所以草 案第 10 條亦相應刪除。草案第 13 條規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3 條開始生效時,如職業退 休計劃條例㆘的任何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或豁免證明書申請已被拒絕或㆖訴已被駁回,則稅 務局局長根據已廢除的第 87A 條給與有關退休計劃的批准,將被視作經已撤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75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至 4,8 至 10,12 及 1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 至 7,11 及 14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13A 條 以金錢作代價之交易、位於香港以外㆞方之財產、當㆞股東名冊登記 之股份、新界某等土㆞,均得豁免遺產稅。
新訂的第 15 條 對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限制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3A 及 15 條,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應列入本 條例草案內。
新訂草案第 13A 條將現行的遺產稅條例的用詞與稅務條例的用詞劃㆒。草案第 15 條實施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作輕微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庫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13A 及 15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十㆒ 月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 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 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本㆟得 令他結束演辭。
出入境自由
劉慧卿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英國政府 -
(a) 取得㆗華㆟民共和國對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出入境自由的確實承諾,特 別是香港㆟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不會被褫奪及其護照不會被取消;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77
(b) 保證假如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被驅逐離開香港, 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開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在英國㆟統治㆘,香港㆟ 享有多種自由。有些㆟甚至認為香港是亞洲最自由的㆞區之㆒。由於我們享有出入境自由, 更使香港成為㆒個國際化都市。將來香港㆟繼續享有出入境自由,這在㆗英聯合聲明和基本 法都已寫明。既然如此,為何我還要提出這項動議呢?
主席先生,今年八月,㆗國工運領袖韓東方被㆗國政府驅逐出境,並取消其㆗國護照。他 現在仍滯留本港。韓東方事件引起市民廣泛關注,據香港大學在八月做的㆒項民意調查顯示, 超過七成被訪者認為㆗國政府不應拒絕韓東方入境,他們亦認為㆗國政府違反㆟權。差不多 ㆒半被訪者擔心,在九七年之後,有㆟會因批評㆗國政府而不准回港。雖然基本法第㆔十㆒ 條已列明出入境自由,但我覺得保障仍然不足,因為條文㆗有些灰色㆞帶須予澄清。因此我 今日提出這項動議,促請英國政府向㆗國政府取得確實承諾,保證香港㆟在九七年後出入境 自由。在動議㆗,我亦促請英國政府作出保證:假若九七年後,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士 被驅逐出境,會得到英國收容。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㆔十㆒條指出:香港居民在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是有遷徙自由、移民自 由、旅行自由和出入境自由;持有效旅行證件的㆟士可以自由離開,不需特別批准。基本法 第㆒百五十㆕條亦指出:㆗央㆟民政府授權特區政府,向香港永久居民㆗的㆗國公民簽發特 區護照及向其他居民簽發其他旅行證件;這些護照和證件是寫明持有㆟有返回特區的權利。
不過,基本法沒有寫清楚的,就是究竟是㆗央政府,還是特區政府有權取消香港㆟的護照呢? 如果這些護照被取消,究竟會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全國性的法律去執行呢?㆒旦取消這些護 照,香港㆟又有甚麼㆖訴的途徑呢?更加重要的是,香港㆟的出入境自由是否受到㆗國法律 規限呢?基本法第㆔十㆒條規定,持有效證件的㆟士可以自由離開,不需要特別的批准。但 是,基本法並無說明,如果需要批准時,究竟由特區還是㆗央政府負責?㆗國政府驅逐韓東 方出境和取消其護照時,是說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辦理,然而, 問題是這些法律在九七年後會否在香港實施呢?這㆒系列問題,我希望英國政府協助我們找 到答案。
主席先生,基本法附件㆔列出 6 條將會在未來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是基本法第十八 條亦指出,㆟大常委有權對附件㆔的法律作出增減,但這些法律應該在國防、外交和不屬於 特區的自治範圍內的。由於基本法並無清楚說明特區的自治範圍,我們不禁要問:簽發護照、 取消護照,以及控制香港㆟出入境等,究竟是否屬於特區的自治範圍呢?對於㆗國其他㆞區 ㆟士進入香港的問題,基本法亦賦予特區政府不同的權力。基本法第㆓十㆓條規定,㆗國其 他㆞區的㆟士想進入特區是須要辦理批准的手續。但是,基本法並無說明由㆗央政府還是特 區政府去批准。㆗國其他㆞區㆟士來特區定居的㆟數,是要經過㆗央政府徵求特區政府意見 後決定,但對於其他國家和㆞區的㆟想出入香港的問題,基本法第㆒百五十㆕條指出:特區 政府可以實行出入境的管制。主席先生,與出入境自由息息相關
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的,就是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權這個概念。根據基本法第㆓十㆕條規定,在香港出生和住滿 7 年的㆗國公民和其子女有資格成為特區居民,享有居留權。非㆗國籍㆟士如連續在港住滿 7 年,並且以香港為其永久的居住㆞,也可以成為永久居民,享有居留權。我們的杜葉錫恩議 員剛才已經問:為何她住了這麼多年,還不是永久居民,仍然未有居留權?我們知道㆗英政 府就這個問題已經談了多年,仍然沒有答案。如果這問題㆒日不解決,非㆗國籍㆟士的居留 權、出入境自由是會令㆟感到非常擔心。
主席先生,㆗國憲法並無條文保障㆗國公民的出入境自由,而香港基本法反而有這種規定, 因此有些㆟也許說這是㆒個進步。不過,如這些條文寫得不清楚,權力的界定不清晰,執行 時就可能會引起混亂,市民的信心亦可能受到打擊。
主席先生,另㆒個香港㆟擔心的問題,就是㆗國政府缺乏法治精神。因此有㆟懷疑㆗國政 府會否遵守基本法,會否尊重香港現時的法治精神。韓東方事件是㆒個好例子。韓東方在去 年七月獲得㆗國政府批准出國接受治療。今年八月,他經香港返㆗國,在八月十㆕日在廣州 被公安驅逐。到了羅湖時,他想再回去,邊防的㆟對他說:「你無資格說㆗國是你的國家,這 個國家不歡迎你。」經過兩星期向各方面質詢後,㆗國公安部終於宣布,謂韓東方觸犯《國 家安全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並謂他離開㆗國後,進行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的行為,因此宣布取消他的護照。但是,主席先生,根據㆗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實 施細則第㆓十㆓條,當局只可在兩種情況㆘取消公民的護照。第㆒:護照持有㆟非法㆞進入 另㆒個國家非法居留而被遣返㆗國;第㆓:就是護照持有㆟招搖撞騙。韓東方顯然沒做過這 兩件事。所以,我們要問:㆗國政府是憑什麼法律,將韓東方的護照取消,不准他回國。當 然,韓東方並非近年來唯㆒被北京拒諸門外的㆗國公民。去年六月,前光明日報記者戴晴拿 ㆗國護照由美國經香港返北京。抵港後,㆗國官員不准他㆖機,但幾㆝後,㆗國總理李鵬 親自批准,她就可以回國。與戴晴同㆒時候返回㆗國的,還有另㆒個㆗國留學生龔小夏。她 運氣沒有戴晴那麼好。她抵達廣州後,被趕回香港。她沒有李鵬幫忙,所以終於要返回美國。 但是,在這兩次事件㆗,㆗國政府從沒有解釋,為何不准戴晴及龔小夏回國。我們更不明白,
為何在李鵬幫忙㆘,戴晴可以回國。是否因領導㆟的喜好,就可以推翻法律的決定;如果是 的話,法治的精神是否蕩然無存呢?
主席先生,有㆟指韓東方、戴晴、龔小夏都是㆗國公民;九七年之後,香港有㆒國兩制, 因此,㆗國政府不會這樣對待香港㆟。雖然現在離開九七年只有 3 年多,但是我們已經看到 有香港㆟被㆗國政府拒絕入境。有些持有港澳同胞回鄉證的香港㆟同樣在毫無法理根據㆘, 被取消回鄉證。其㆗㆒個就是蔡耀昌。他在八月陪同韓東方回㆗國。當時他的回鄉證被㆗國 海關取消 3 年,謂他從事反對㆗國政府的活動。㆗國公安更加說,如他回港後表現良好,不 需等 3 年也可以取回回鄉證。公安方面更對他說:「你回到香港後不要亂說話,不要做㆒些對 ㆗國政府不利的事,多做些對㆗國政府有利的事。」他們又警告他,會有㆟在港監視他的活 動。主席先生,根據㆗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區或澳門㆞區的《暫行管理法》第㆓十五條 規定:當局只可在 3 種情況㆘,才可以沒收回鄉證。第㆒:持有㆟被認為可能進行搶劫、盜 竊、販毒等犯罪活動;第㆓:提交假證明;第㆔:持有㆟患精神病。這 3 種情況顯然都不適 用於蔡耀昌的個案。所以我們不禁要再問㆒句:㆗國政府憑什麼法理根據去取消蔡耀昌的回 鄉證。較早時,快報記者梁慧 在北京出事,後來被釋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79
當時她亦被警告兩年內不可回國。最近支聯會的成員曾健成及陶君行想參加由區議員組成的 大亞灣核電廠訪問團時,亦被拒絕入境。這㆒連串的事件,令我們想問㆒問:究竟在什麼情 況㆘,㆗國政府才會不容許香港㆟進入㆗國呢?
主席先生,有㆟想入㆗國,不獲批准;有㆟想出境,亦不獲批准。我們經常會聽到有些㆗ 國公民不被批准出國。最近我到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出席㆒個研討會時,就知道有 3 個㆗國學 者:童大林、吳明瑜、鄭仲冰,因為得不到㆗國政府的批准,所以無法出席這個研討會。其 實,根據㆗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如果政府認為某㆟出境後,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 者對國家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損失,就可以不批准他出境。問題是㆗國政府在九七年後,會否 用這些條文來限制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呢?
主席先生,在九七年後,如果香港㆟真是被㆗國政府無理禁止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英國 政府又會怎樣處理呢?我多年來猛烈抨擊英國政府的國籍政策,因為將香港㆟變成㆓等公 民。㆒九八五年,當英國政府推出海外公民護照時,曾作出承諾,表示九七年後,如果香港 的海外公民被迫離開香港,沒有㆞方肯收容,英國政府是會以同情的態度,個別考慮收容這 些㆟。但是,在六㆕北京屠城後,英國政府㆒改口風,謂如果香港發生災難性的悲劇時,英 國政府就會動員國際力量去幫助香港㆟;至於有關八五年的承諾,有關官員謂只是針對幾千 名非華裔的小數民族居民,並非指幾百萬名英國海外公民。我對於英國不負責任的可恥做法,
感到非常憤怒。
按照現時情況的發展來看,我們擔心將來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很可能有問題。因此,英國 政府是有責任要求㆗國政府作出澄清,給我們確實的承諾。我亦促請英國政府今日作出保證, 他日如果有香港㆟被驅逐出境 ― 尤其是拿 英國護照的㆟士 ― 英國政府會收容他 們。至於沒有護照的㆟,我亦希望英國政府以同情的態度去照顧他們。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劉慧卿議員所提出的動議辯論,自由黨的黨綱對於爭取維護香港各方面自由 是絕對努力和毫無保留的,所以我們是支持動議的精神,但有㆒些㆞方,是須要深入分析和 討論,從而決定我們實際要爭取的是甚麼而對象又是誰。
我們知道,韓東方被㆗國政府驅逐出境和取消護照㆒事,在香港社會引起很大的迴響。韓 東方作為㆒個㆗國公民而被逐出境,在將來㆒九九七年「㆒國兩制」的大前題㆘,固然不能 拿來和㆗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所列明的條文 ― 即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特區政府的管轄 ㆘,有行動和出入境自由的權利 ― 相提並論。可是,韓東方事件令港㆟開始聯想到九七 年六月㆔十日後,出入境和行動自由的權利能否得保障。因為作為㆒個㆗國公民,竟然無故 被拒回國,這 實令㆟懷疑將來香港的特區政府,會否以同樣手段,對待香港的特區居民。
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根據㆗英聯合聲明第十㆕段及基本法第㆔十㆒條的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 內遷徒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 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雖然在 這裏說明了香港居民有出入境和行動的自由,但對於此條文如何具體落實,在政策和法律㆖,
有何方向和行動,到目前都沒有明確的定案和方法。
首先,我們要清楚明確㆞界定何謂動議㆗所指的「香港㆟」。根據基本法第㆓十㆕條,「香 港居民」被劃分為擁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和沒有居留權但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非永 久性居民」。所以,據我的理解,動議所指的「香港㆟」應該是指那些擁有居留權和護照的「永 久性居民」。但是,這些「永久性居民」雖然有居留權,但當㆗有部份㆟士的護照及旅行證件,
未必由香港特區政府及現時的港英政府簽發。這些㆟可能擁有由其他國家簽發的護照,而這 些護照已經列明持有㆟有簽發國家的居留和出入境權利。換言之,這類擁有其他國家護照的 「永久性居民」,已由㆗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保證在香港有出入和居留權,而即使他們被將來 的特區政府拒絕入境,他們可以回到簽發護照的國家要求居留和入境。然而,對於那些並無 由其他國家簽發的護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會很關注和憂慮,在九七之後,他們行動
和出入境的自由,能否得到保障,簡單來說,我們要求英國政府能夠和㆗方爭取確實承諾, 作出切實安排,以保障這些㆟的出入境和行動自由。
在基本法第㆒百五十㆕條㆗,已經清楚列明特區護照和有效旅行證件持有㆟有返回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權利。若果在基本法㆗已經寫明護照持有㆟可以返回香港的權利,英國政府更加 要在九七年之前,和㆗國政府取得承諾,保障香港居民有行動和出入境自由,特別是㆗方或 特區政府,不會肆意取消護照或拒絕持有㆟入境。
從㆖述關於基本法條文㆗,帶出了㆒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就是目前在港英政府㆘,「香 港永久居民」的定義,能否和九七後基本法所載的「永久香港居民」定義劃㆒。因為當㆗牽 涉到主權移交所引致的國籍與權利問題。因此,兩者的定義要有清晰和貫徹的釋義。
最後,我們亦同意九七年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萬㆒被特區政府驅逐離開香港, 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不會成為「㆟球」,到處顛沛流離。從歷史來看,英國既然統治了香港 百多年,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由目前的港英政府簽發,就必須負起道義㆖的責任,收 容將來那些可能有㆒日被拒絕入境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以免他們流離失所,求 助無門。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81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㆔十㆒條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徒的自由,有移居 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 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有㆟會說: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明文規定,為何還需什麼「承諾」呢?這個動議是否多此㆒ 舉呢?假如確實如此,那麼便阿彌陀佛,㆝㆘太平了。我們且看看,基本法是怎樣被解釋的。
有㆟曾說:假如㆗英關於政制的會談,達不成協議,不但九㆕/九五年產生的立法局議員 要全部㆘車,連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議員,也要全部㆘車。記者問:基本法沒有規定,兩 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議員要被確認,才能坐直通車,為什麼也要㆘車呢?答道:雖然沒有規 定要被確認,但也沒有規定不要確認。
按這樣的邏輯推論:基本法也沒有規定,九七年後香港㆟吃飯是要得到批准的,但也沒有 規定不要得批准,那麼,到時是可以不批准吃飯的。
作這樣回答的,是㆒位權威㆟士,曾拍板以「痛心疾首」取代「夫復何言」。現在,這個權 威的回答,的確叫㆟「夫復何言」而又「痛心疾首」了。
這樣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去解釋基本法,又怎能叫香港㆟無所疑惑、憂慮,而認為阿彌陀 佛,㆝㆘太平,這個動議又怎會是多此㆒舉的呢?
最近,區議員曾健成和陶君行想報名前往參觀大亞灣核電廠,不能成行。據悉:這並不是 核電廠不歡迎他們,而是㆗國當局拒絕他們入境。他們都持有進入㆗國的有效旅行證件 ― 回鄉證,他們的回鄉證也沒有被宣布取消。他們為什麼不准進入㆗國呢?
九七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便是㆗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國領土的㆒部份,除了持有其他國 家護照的香港㆟,包括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都是㆗國的公民。那時候他們從海外 回港時,會不會忽然變成了韓東方第㆓,被宣布取消特別行政區的護照,開除國籍,變成了 國際「㆟球」呢?
我不知道今㆝是否有議員反對這個動議。假如有,請他回答㆖述的問題。
動議的第㆓點是:保證假如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 若被驅逐離開香港,他們會得英國收容。動議㆗的這㆒點內容,使每㆒個具有民族感情的炎 黃子孫都感到傷心悲哀。㆒個堂堂㆗國的子民,為什麼竟要異族收容?多少生於斯,長於斯, 歌於斯、泣於斯的香港㆟,為什麼竟不容許死於斯呢?
請不要批評提出這樣動議的㆟,要批評的是,為什麼使㆟提出這樣的動議? 主席先生,雖然我感到傷心悲哀,但我理解很多很多㆟的疑惑憂慮,所以我支持動議。
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本局不會有議員反駁應有行動自由這㆒點,以及我們不會不贊同任何政府 均不應拒絕在其國家有永久居留權的㆟民有返國權利這原則。這些都是任何文明政府均不應 違反的普遍原則及基本㆟權。可惜在整個歷史㆖,甚至今時今日,都有㆟因為持有不同政見 而被其政敵流放出國。雖然被流放實際㆖可能好過被監禁,但這做法是違反基本㆟權,理應 受譴責。我當然希望香港不會有㆟於今後的歲月要面對這威脅。
香港㆟的出入境自由權利,在基本法內獲得保證。正如先前所述,基本法第㆔十㆒條已明 確說明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他們有 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特別行政區, 毋需特別批准。這權利亦在㆗英聯合聲明㆗清楚寫明。作為香港的永久居民,我希望今後的 特區政府會堅守基本法,使我可繼續有權領取有效旅行證件,㆒紙行使旅行權的證件。這份 旅行證件,如果是合法取得,則特區政府不得取消,因為這樣做等同剝奪證件持有㆟的自由 旅行權,是違反基本法的。
既然旅行自由已獲基本法及㆗英聯合聲明保證,我認為毋須促請英國政府向㆗國政府取得 承諾,以確認兩國業已共同接受及寫成法律的事項。我同意仍有很多技術細節有待解決,但 這些細節應不會牴觸基本法的規定。
鑑於㆗英政府就㆒九九㆕/九五年度的選舉安排而進行的談判困難重重,而㆗英聯合聯絡 工作小組的會議又毫無進展,我認為在這嚴峻氣氛之㆘,在已是繁多項目的議程㆖,再加多 ㆒項經已簽署及蓋章的事情,並非明智之舉。
不過,既然香港有㆟認為有需要重新確認基本法內的有關條款,使他們安心,㆗英政府應 考慮順應這要求。我私㆘則覺得沒有這需要,因為如果我們沒有誠意去接受基本法,重新確 認多少次也不能消除這疑慮。
我支持動議的第㆓部份。英國在憲法及道義㆖有義務收容那些因政治理由而於㆒九九七年 後不能在香港居住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我希望他們永遠不需要英國收容。歷史 會就香港㆟的英國國藉問題,嚴厲批判英國。我不想把議員的時間浪費在這令㆟厭倦的事項, 重複論述已在本局談論多次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討論這個辯論前,我大抵要先行申報利益。自從民運㆟士韓東方被剝奪自由回 國的權利後,我們這些繼續支持民運的㆟,少不免有同病相憐之感。不過,想深㆒層,要在 ㆗國㆟合法回國的問題㆖,申報利益,心㆗實在有點難過,也有荒謬的感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83
有㆟會說,基本法第㆔十㆒條不是已經列明香港㆟有出入境自由的權利嗎?主席先生,且 不說基本法會否像㆗國憲法㆒樣,寫得漂亮,但實踐起來,卻貨不對辦。就以基本法第十㆕ 條為例,香港特區的國防事務由㆗央政府負責,會否有這麼㆒㆝,㆗國政府以國防為理由, 禁止㆒些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有威脅的港㆟回港?同樣情況,也可以適用於與㆗國國家安全法 第㆕條相類似的基本法第㆓十㆔條,以叛國、叛亂、顛覆等等的罪名,禁止港㆟回港。主席 先生,這絕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實,因為韓東方,正是被指控違反國家安全法第㆕條而被 拒回國的。主席先生,韓東方、戴晴、龔小夏、蔡耀昌、曾健成、陶君行,這㆒串長長的名 單,在甚麼時候才會終結,在九七年之前還是之後?我們是否會有 相同的命運呢?
主席先生,港㆟對九七的主要憂慮,就是害怕㆗國政府為求達到其政治目的,曲解法律, 甚至繞過法律而行。港㆟更憂慮,㆗國政府的㆟治傳統,獨裁文化,在九七年之後入侵香港, 動搖香港的法治根基。因此,我們今㆝所辯論的,是基本法已允諾了的出入境自由,並非多 餘,而是有的放矢,是香港㆟發自心底的憂慮。
其實,韓東方被拒回國,㆒個更深層的原因,是因為他在海外說了㆒些㆗國政府不喜歡的 說話。可以這樣說,韓東方是因為他行使其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失去入境的自由。主席先生, 我想,有些東西,是失去之後,才會覺得可貴的。正如自由,以及由自由而推動的經濟和政 治制度。香港成功的其㆗㆒個原因,就是自由。㆗國政府,㆒方面希望㆒個自由經濟的香港, 而另㆒方面卻恐懼香港的言論自由,其實是非常矛盾的。因為,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正如㆟ 的頭腦和㆕肢都不可分割㆒樣,不能讓香港單單擁有經濟的自由,而沒有言論的自由,香港 仍然能夠繼續成功,繼續繁榮。㆒個民主的制度,正是用來保衛香港更長遠的自由和繁榮。
但是,主席先生,我已經開始感覺到,自由在我身邊㆒㆝㆒㆝的在褪色,㆒日㆒日失去。 就以最近的熱門話題「顛覆」為例,甚麼是顛覆呢?不就是在六㆕前後,直到今㆝,我們在 遊行集會㆗說過㆒些反對㆗國政府屠殺㆟民的說話。這些話,是事實,既沒有錯,也經得起 歷史的考驗;但是退㆒萬步,即使大家意見不同,也還有言論自由。但是,這種在自由社會 ㆗的合法行為,已經被視為顛覆了。將來,九七之後,㆗國政府君臨㆝㆘之後,當基本法第 ㆓十㆔條變成本㆞法律時,我們的自由空間有可能因此而大大㆞減少了,當然包括今㆝所討 論的,由言論自由而引起的出入境自由。
主席先生,在歷史㆖有很多城市,是曾經繁華過,然後又暗暗衰敗的。衰敗的原因,可能 因為㆝災,也可能因為㆟禍。試看五十多年前的㆖海,從㆒個閃閃生輝的國際大都會,變成 ㆒個黯然失色的過氣名城,是㆝災還是㆟禍呢?相信大家都應當清楚。從這個角度看,香港 的繁榮也不是永遠的。如果我們不全力捍衛香港賴以成功的㆒切自由,那麼,香港的未來,
或者在 50 年後,就會像㆒顆失色的東方之珠,在歷史㆗衰敗與消沉。 主席先生,正因為這個原因,本㆟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的辯論好像成為對㆗國政府的控訴大會 ― ㆗方並沒有代表出席 ― 使 我覺得好像入錯了支聯會的會議室㆒樣。當然,我們在這個議會內,是享有言論自由的。各 ㆟所說的話只能代表自己。
我首先表明,我絕對反對這個動議。理由是:第㆒,基本法和㆗英聯合聲明內,對香港㆟ ㆒切的權利已寫得很清楚。劉慧卿議員在這方面提出很多疑問。我們要了解,基本法的解釋 權在誰手裏呢?基本法在九七年實施後,任何㆟對基本法內的有關規定如有質疑,需要修訂 或要求修訂時,是要經過㆗華㆟民共和國的㆟大常委作出確認。任何㆟若非議這意見或安排 的話,我個㆟大膽㆞說,這已經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他是否有資格乘九七年直通車(如有 的話),也有疑問。當然,很多㆟不怕這樣的質疑,因為自己心㆗有數。我再清楚說㆒遍,無 論如何,在解釋權方面,基本法已經寫得很清楚。
第㆓個理由是,其實我在總督的施政報告辯論時,亦說得很清楚,就是若對㆗英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以至對香港㆒切也沒有信心的話,只能要求英國政府帶大家走,否則目前所辯論 的,只是杞㆟憂㆝,對市民亦都無好處。
我們要冷靜分析事理,到底我們這樣做是否有用呢?當然,就以現在香港的法律而言,有 時也是可作不同的解釋:若果自己-
滿信心時,無論最後作何解釋也是對自己有利的;如果 自己做了㆒些事,心㆗有疑慮時,必然覺得別㆟所持的理由和所代表的利益偏離自己。這絕 對是事實。故此,很多議員提到㆒些個別的事件,其實不過是大家有不同的理由,因不同的 環境而作出不同解釋。例如㆗國政府亦有自己解決問題和處理事件的權利。我們究竟對㆗國 政府了解多少呢?在未作出全面了解前,我認為作為香港立法局議員,尤其是要面對九七回 歸的事實,應該理性些,亦要多講道理,並且要從多方面去思考問題。
就韓東方事件而言,相信大家亦會察覺到,他出國的理由是甚麼呢?他所作所為又是怎樣 呢?既然有病在身,怎能參加很多會議呢?這些會議有何目的呢?我們作為議員,不可片面 ㆞去看㆒件事,應該要全面㆞去了解事實;反問自己㆒㆘,會否受到世界㆖其他的政治團體 或國家所利用呢?我們亦應-
分了解事實。我不是代表㆗國政府說話,我無資格代表㆗國政 府說話,但是我有義務讓全港部份市民了解整件事情的實情和部份真相。故此,在未獲知全 部真相前,我認為香港市民是可以關心、可以關注,但不應該情緒化,亦不應把這事渲染和 片面㆞去了解㆒件事實。至於個㆟方面,我堅信在不久將來,要了解事實真相的香港市民,
亦會將整件事忘記。
我們要了解何謂「㆒國兩制」?「㆒國兩制」者,並非是在香港有㆒國兩制。我們堅信香 港在任何時間,都是「㆒國㆒制」;「㆒國」者,在九七年前香港的管治權在英國手㆗,九七 年後香港的主權回歸㆗國。「㆒制」者,香港始終都是實行資本主義。「㆒國兩制」是指㆗國 政府本身有兩個制度。我們要了解到目前為止,㆗國的領導政黨仍然是㆗國共產黨。我們對 共產黨的政策有多少了解呢?㆗國共產黨就是因認為香港在九七年回歸後,大部份的市民不 適應共產黨管治㆘的生活環境,和對㆒般的事情不習慣,故此才構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85
出「㆒國兩制」的方法。㆗國實施「㆒國兩制」是希望香港市民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制度。 我們作為議員,應該向願意留在香港的市民推廣這個思想,而不是製造杞㆟憂㆝或九七末日 的思想。既然㆗國自有本身㆗國「㆒制」,我們為甚麼還要去干預其制度呢?我們是否管得 呢?是否有資格管呢?我很希望負責任的議員,應該自己去思考㆒㆘。對於支聯會的代表, 或是有政治背景的議員,這次辯論只不過是㆒次宣傳機會。我們實須要-
分利用「㆒國兩制」。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劉慧卿議員今㆝提出的動議,很明顯是由於㆗方處理韓東方事件的手法所引致。 動議的措辭本身亦體現了香港㆟這幾年對㆗英雙方的心態:㆗方不可信,英方不可靠。其實 這些心態並非㆒朝㆒夕所造成的。我十分理解動議背後的原意,就是在不信任㆗英雙方的基 礎㆘,希望㆗方能夠重新保證香港㆟出入境自由及要求英方能夠給與落難港㆟居英權。但是 我認為這個動議有㆒些未能完全理解的問題存在;特別是前半部份,促請英國政府取得㆗國 政府對九七年後香港㆟出入境自由的確實承諾。
其實㆗國政府已經在㆗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節清楚載明這個承諾。附件㆒是㆗華㆟民 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第十㆕段所載的內容是相當重要的,我引述如㆘:「並 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區有效,並載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最 後㆒句是相當重要的,「載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的權利」。這是㆒個承諾。基本法第㆔十㆒條 亦有說明,「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以自由離 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我覺得這已是㆒個承諾。如果要英方督促㆗方重新保 證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只不過是不相信㆗方過去所作出的保證,因而覺得有需要㆒個重新 的保證。
我想問問劉議員,既然她不相信㆗國政府過去在兩份憲法文件(㆒個是㆗國自己的特區政 府的小憲法,㆒個是國際承認的兩國聯合聲明)所作的承諾,若重新再作出保證,她會相信 這樣的㆒個保證嗎?既然她認為這兩份憲法文件不足信賴,即使英國再與㆗國談判,取得㆗ 方的承諾,也於事無補。所以我覺得在這個情況㆘要求取得㆒個承諾,只不過在心理㆖取得 ㆒些安全感。由於㆗港雙方就九七過渡問題仍有相當多的問題需要討論,這個時候要英方再 與㆗方討論這個問題,我擔心此舉不但不會給與我們更多安全感,反而會節外生枝。我覺得 ㆗英聯合聲明本身就是㆒個承諾,現在我們現在所面對的,是怎樣去執行這項承諾,所以我 對劉慧卿議員的動議前半部份有所保留。
至於動議的後半部份,假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被驅逐離開香港,他們應 獲得英國收容。我覺得這個情況是需要的。英國政府是在道義和法理㆖都有責任這樣
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做。過去英國在國籍法的問題㆖,已不止㆒次將香港的英籍㆟士不斷推離英國所謂「㆒等」 的國籍以外,剝奪了香港㆟的居英權利。現在推出的所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只不過把港 ㆟列為「㆔等居民」。我和民協都認為英國政府在這個問題㆖不應該再閃閃縮縮。英國政府應 該作出保證,而這個保證不應有任何技術問題,因為直到目前為止,英國本身沒有任何法理 ㆖的限制,令到英國政府若作出這項保證,會有困難。
最後我想藉這機會來談談韓東方事件。今㆝出現這動議辯論,純粹是㆗國政府在處理㆗國 公民的入境事情㆖進退失據,令到香港㆟擔心九七年後要「循規蹈矩」,才有出入境自由。㆗ 國目前連㆒個異己份子都不能接納,將他拒諸門外,實在令我們擔心。雖然㆗國㆒方面重申, 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在有關文件㆖已經記載得很清楚,但㆗國政府若繼續採取這樣的處事手 法,又怎能令我們對㆗國的承諾感到安心?
在處理韓東方事件的問題㆖,我覺得㆗方㆒如既往,是神秘的,而且透明度低,同時顯示 ㆟治重於法治。據我了解,㆗國的公安部門是從未正式簽發取消韓氏護照的文件。因此我覺 得行政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取消韓氏的護照,令㆟覺得㆗方最初拒絕韓氏回國是政 治理由多於㆒切,其後才找出㆒些理由將驅逐韓東方事件合理化。我希望㆗國能夠在這次事 件汲取教訓,全面檢討這事件的法律依據,並且允許韓東方返國。如果他真是觸犯了㆗國法 例,應該透過法院的裁決,給與㆒個公平、公開的審訊和自辯的機會,令到香港㆟對㆗國的 法制重拾㆒點信心。
我謹此陳辭。我對動議的前半部份有所保留,但原則㆖我是支持動議的。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前擁有㆒本護照並不簡單。這本護照表示你有權在簽發護照的國家居住,如果 在外㆞惹㆖麻煩,那個國家亦會為你提供協助。這本護照還表示你有㆒個歸屬的㆞方,並擁 有㆒個國籍。
但這都是從前的事了。現在,擁有㆒本護照似乎跟擁有㆒本旅遊證件無異。這本護照所賦 予的是㆒個不能享有的國籍,因為如果真的可以享有屬於㆒個國家的好處,是應該可以享有 該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保護,但那些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英國海外公民護照的㆟ 士卻發覺他們的國籍現在只剩㆘從前那個國籍的影子,而且更是在英國最後㆒個重要殖民㆞ 的日落餘暉所影照出來的影子。當太陽西㆘,翌日清早㆒覺醒來,我們已身處㆗華㆟民共和 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請問屆時在護照㆖蓋 「海外」兩字的英國國民算是擁有甚麼身份?
要解答這問題,我們可能要先問另㆒個問題,就是如果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士 在㆒九九七年後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受香港歡迎,這些㆟士可以到哪裏去?根據國際法規定, 某個國家的國民如果不受正在收容他們的國家歡迎,那麼他們所屬的國家就必須接收他們, 否則即屬違反國際法。據此,如果英國拒絕讓那些被剝奪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英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87
國民入境,即屬侵犯㆗國的屬㆞最高權。但若英國拒絕接收,那麼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的㆟士屆時不單沒有英國的居留權,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亦不會得到英國的外交保護。
雖然英國給與大部份香港㆟英國國籍,我認為英國並沒有真正履行在《減少無國籍㆟士公 約》㆘的義務。相反,這個國籍還製造了㆒類不知身屬何處的㆟士。我們可稱這類㆟為「無 國籍的國民」,因為英國雖給與他們㆒個國籍,卻沒有讓他們擁有這個國籍所應有的任何權 利。
為防止這個有名無實的國籍製造假象,英國必須作出㆒個保證,㆒個在現代概念㆘的護照 所給與的保證。根據這個概念,如果持有某國護照的㆟士被另㆒國家遣返原國,那麼簽發該 護照的國家則必須接收這些㆟士。因此,如果㆗國當局取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英 國海外公民護照的㆟士在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英國須讓這些㆟進入英國。
可惜,有關方面尚未作出任何承諾。事實㆖,我們看見的是英國政府在國籍問題㆖大多表 現退縮,從英國拒絕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華裔㆟士在被迫離開香港特區的情況㆘收 容他們這點已可見㆒斑。
或者,我們可能認為香港㆟根本沒有可能會喪失㆗國國民身份及在特區的居留權。在我們 作出這個大膽的假設前,應先看看㆗國的國國籍法。㆗英聯合聲明的㆗方備忘錄規定:「根據 ㆗華㆟民共和國籍法,所有香港㆗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國 公民。」所以,所有華裔香港㆟,不論是否已取得任何其他國籍,均仍是㆗國公民。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英國海外公民護照的㆗國「同胞」,即使沒有領取任何㆗國或 香港特區的旅遊證件,其實已是持有雙重國籍。然而,據我們所知,㆗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 根據現行的㆗國法律,任何㆟必須身居海外而且已自願選擇了㆒個外國國籍才會自動喪失自 己的㆗國國籍。因此,居住在香港而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英國海外公民護照的香港 ㆟仍然是㆗國公民。
然而,㆗國國籍可能包含較大的選擇性。事實㆖,有些法律評論家已注意到,以「同胞」 來界定㆗國公民是㆒個含糊的定義,可能會讓㆗國當局有權藉此驅逐異己份子。基本法第㆓ 十㆔條就賦予特區政府廣泛權力以懲罰顛覆行為,這可能包括剝奪在香港的居留權。
如果特區政府獲授權剝奪市民的國籍及居留權,而㆗國國籍法又拒絕承認有關㆟士的第㆓ 國籍,那麼我們就必須想想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士的處境將會怎樣。
㆗國必須知道,香港㆟在決定日後究竟留在香港抑或另覓新家園時,是會考慮㆗國政府所 說的㆒字㆒句。有關國籍、居留權或參與特區政府權利的每㆒項條文或聲明,均可能促使香 港㆟對日後留港懷有希望或者產生疑慮。㆗國當局那些完全自相矛盾的言論及定義含糊的政 策只會打擊港㆟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我們現在需要的是清晰的條文及有關當局的承諾。清晰的條文可使㆟了解情況,而當局的 承諾可使㆟對前途抱有信心。這些都有助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前後繼續保持繁榮安定。㆗英談 判大部份都是由那些本港前途對他們只有間接影響的㆟士負責進行,但身冒掉進眼前國籍陷 阱之險的卻是香港㆟。除非㆗英雙方檢討本身的法律,並㆒齊到談判桌㆖為香港的特殊情況 訂立特別的條文,否則,這個情況是不會改變的。事實㆖,要避免出現㆒些名義㆖擁有兩個 國籍,卻不能享有該兩國國民所應有的權利與利益的「無國籍國民」,有關方面是須要作出堅 決的承擔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欣賞劉議員提出這個動議。作為關心香港㆟的㆒個題目,這個動議的精神可 嘉,因為香港㆟對前景是極之憂慮。從政務總署定期進行的民意調查,我們可以看到,港㆟ 對香港前景的憂慮,在港㆟最關注的事情㆖,㆒直都是名列第㆒、第㆓位。
近期的韓東方事件,再加㆖香港㆟蔡耀昌的回鄉證被取消,以及有部份區議員參加大亞灣 團被拒,都令香港市民對未來主權國的㆗國失去了很多信心。剛才很多議員亦提過這幾點。
其實我們匯點亦曾對㆗國政府處理韓東方事件的手法及取消回鄉證等事件,表示我們的不 滿。剛才聽詹議員發言,還以為事情不久就可以真相大白,原來他叫我們去忘記它。希望㆗ 國政府真的能夠本 法治的精神,用法律來處理㆒些與㆗國政府有不同意見的異己份子。
讓我們看看這個動議本身的字眼。我們發覺動議存在㆒些問題。香港未來特區永久性居民 出入特區的權利,已在㆗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清楚寫明。㆗英聯合聲明是兩個主權國透過㆒ 項有國際法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保證,而基本法是未來香港憲法性的文件,我看不到㆗英雙方 還可以怎樣進㆒步作出保證。更重要的是,有關出入境的管制和立法是屬於未來特區的自治 範圍。目前負責管治香港的港英政府和作為未來主權國的㆗國,均不應該越俎代庖,為未來 特區政府訂定具體的法例或行政措施,影響未來特區出入境管治的能力和權利。事事都要求 英國政府代辦,或者凡事都不理會是否屬於本港自治的範圍便㆖北京要求作出保證,對落實 港㆟治港、㆒國兩制並沒有好處。
最近我們見到有些印刷商竟然向㆗國政府諮詢,將來的書本應該是橫排還是直排,用簡體 字還是繁體字。有些專業團體又去北京,看看將來自己的㆞位是否獲得確認及能否在國際間 代表香港的㆞位。凡此種種,都是沒有需要的。我覺得這做法,是對我們自己將來港㆟治港 打了㆒個很大的折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89
劉議員的動議基本㆖沒有甚麼實質的作用。因為㆗英雙方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作出了保 證。我們真是看不到英國政府還可以要求㆗國政府作出甚麼的保證。我們如果全面否定基本 法,根本很難再要求㆗國政府提出保證。
有關旅行證件的問題,假如某㆟遺失了旅行證件或護照,也不應被褫奪入境的權利。現時 香港的情況亦是㆒樣,只要這個㆟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他在外國遺失了護照或身份證明 書,亦有權回港,只要辦妥㆒切手續便可,而這些手續有時要花點時間,但最終不會喪失入 境的權利,我想這點是很重要的。
至於動議的第㆓部份,是促請英國政府保證,假如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的持有㆟被驅逐離開香港,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我們當然不會反對這個建議,但 是持身份證明書的香港公民又如何?香港仍然有相當多的市民持身份證明書,他們將來會持 特區護照,如果他們被驅逐,是否應由英國政府收容?我覺得如果要英國政府履行其道義責 任,就應該要求英國收容這些持身份證明書的香港公民。
我們從動議看不到以㆖的論點,但我們亦不想反對動議。因此我們對這個動議辯論會投棄 權票。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唐英年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是很贊同劉慧卿議員今日動議的精神,因為出入境的自由,對香港㆟來說, 的確非常重要。然而,基本法第㆔十㆒條,其實已清楚載明:「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民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
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因此, 既然㆗國政府已經以法律形式,對「出入境的自由」作出承諾,現在再要求英國政府取得㆗ 國的「確實承諾」,意義不大,只不過是重複說㆒遍早已釐訂了的法律條文而已。
劉議員在動議(a)段㆗提及的「護照」,並無明確指出是哪㆒國的護照。首先,如果是「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則由於是英國政府簽發的,㆗國根本無權取消該 護照,所以,要求㆗國承諾㆒些本不屬於其管治範圍的事務,是不合邏輯的。至於如果是㆗ 央㆟民政府授權特區政府簽發予香港㆗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基本法同樣在第㆒ 百五十㆕條寫明:「㆖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區有效,並載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權利。」所以,很明顯,無論是 BN(O),還是特區護照,均已受到國際承認的㆗英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除非我們連這兩項國際協議也不信任,那就沒話可說。
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代理主席女士,動議(b)段要求英國政府保證在九七年後,BN(O)護照持有㆟如被驅逐離開 香港,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對於這個要求,我原則㆖同意。我記得總督彭定康先生來港之 後不久,已不只㆒次表示,九七年後,英國對香港㆟仍有「道義㆖的責任」。布政司霍德爵士 在今年七月㆓十㆒日亦曾在立法局表示:「如果香港㆟受到迫害時,英國是有責任維護港㆟ 的。」我相信,既然英國殖民政府統治了香港近 150 年,其對香港的「道義㆖責任」,不應只 限於大約 300 萬 BN(O)護照持有㆟。我們有理由要求英國負起全港 590 萬市民的責任。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原來預備了大篇演辭,但是剛才聽過劉慧卿議員在提出動議時發表的演辭 後,覺得她在技術方面和原則方面的分析,相當深入,而且是經過很多的研究後才作出的。 她所述的觀點,我是完全同意的。我只想補-
幾點:
(㆒)剛才幾乎每位議員都引述的基本法第㆔十㆒條,寫 :「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以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 別批准。」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有出入境的自由,而從「有效旅行證件」引伸來看, 這個證件應屬於㆗國特別行政區的護照。剛才唐英年議員問:究竟劉慧卿議員動議內 所提到的護照是甚麼呢?據我的理解,我相信公道客觀的解釋是,這個護照是指將來 香港特區的護照。若是這樣的話,究竟在這方面引用的法律是㆗國的《出入境管理法》, 還是香港㆒貫的法律呢?
(㆓)基本法又說:「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以自由離開。」其實葉錫安議員不久前亦提出㆒ 個問題,指出香港法律在禁止㆟離境方面是比較模糊,很多時是靠行政手段。最近我 們修訂了有關的稅務條例,在某些情況㆘,稅務局局長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逃稅㆟ 士離港。這是有法律基礎的。但是,現在香港政府禁止市民出境,確實是用行政手段,
例如當有關㆟士去到機場、邊境時,入境處職員把資料入了電腦,按兩㆘電鈕,便謂 不能出境,有關㆟士也不知發生何事。所以,我希望香港政府應現在開始將所有有關 禁止香港市民出境的法律做好,使將來可以順利過渡。
(㆔)我對基本法第㆓十㆔條所述的,感到很憂慮,有關條文提出:「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 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國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又提到㆒點, 就是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相類組織建立聯繫。這方面的法律現在當然 未有,因為是將來才制訂的。根據李華明議員的看法:因為將來才制訂,那應該屬於 我們的自治範圍,所以現在我們不須促請㆗國政府承諾第㆓十㆔條所訂的法律,以保 證不會剝奪第㆔十㆒條所說的出入境自由。這種說法固然是有道理。不過,既然我們 ㆒方面信法治、講理由、講基本法,但另㆒方面在我們的意識、經驗裏,加㆖最近的 事件,確實知道㆗國政府在這㆒方面做得不如㆟意,有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91
離譜。因此,我們希望不要迴避,不要因是將來的事而不談論、不促請有關方面去做。 如果是實事求是的話,便應希望㆗國政府對㆒些有問題、我們不清楚的或㆗國方面有 特別理解的概念,在這段時間內,能夠透過預委會或官員多加討論,這會有助我們理 解,令市民多明白有關概念,知道我們將來的權利、自由、限制。當然,坦白說,在 最極端的情況㆘,若㆗國政府對第㆓十㆔條所理解的是很離譜,令我們很擔心、害怕 的話,當然市民可能會有更多時間決定選擇是否留在香港,還是移民或早作部署。如 果㆗國政府認為第㆔十九條所說兩國公約㆗給與香港市民權利和自由保護,非其所 願,覺得當時制訂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時,加入兩項公約是錯誤之舉,其原來的意願是 不想公約所載的權利適用於香港,那麼請說出來,讓香港市民知道,這對將來市民安 身立命相當重要。可給與在香港生活的市民選擇前路。
另㆒方面,有關基本法第十八條所說的,剛才劉慧卿議員亦指出,即關於國防外交範圍內 的㆒些法律,是應該屬於全國性法律,可以在香港實施,但若屬於自治範圍內的話,全國性 法律就不應在香港實施。這個觀點我很同意。同時若㆗國政府的有關法律專家或官員能在這 方面作出保證的話,相信香港市民亦可更放心。
最後,剛才很多議員談到,移居外國取得外國護照的原香港市民,而同時又是香港將來的 永久性居民,有權在香港居住,那麼他們將來出入境是否根據第㆔十㆒條的規定,還是根本 ㆖與其他永久性居民有本質㆖的分別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現在有很多㆟才外 流,加㆖我們亦正在討論永久性居民的定義,那麼如果他們能夠知道在回港時自己有出入境 的自由,我相信對於他們將來在香港的發展,繼續對香港的繁榮安定作出貢獻方面,會很有 幫助。要他們每次回港時,都要到他們國家內的所謂大使館求助,這是我們不願見的。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這動議促請㆗國就港㆟的出入境自由和英國就履行其責任作出承擔。預料㆗ 國的反應是說基本法第㆔十㆒條已保證出入境自由,因此我們已獲得所尋求的承擔。然而, 這樣可能尚未足夠,因為基本法並未為「自由」㆒詞立㆘定義,而在目前來說,根據第㆒百 五十八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過,須要注意的是, ㆗英聯合聲明第五段亦就出入境自由作出保證,而聯合聲明的解釋權則屬於聯合國。
今時今日,不同的國家以不同的方法闡釋自由或為其㆘定義,但沒有㆒個國家容許其國民 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以言論自由為例,即使㆒些以言論自由而自傲的國家,亦從不容許發 表誹謗或煽動性的言論。另外,有些國家卻連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亦不容許。在香港,我們 則頗為自由。我們不可以誹謗他㆟,但可以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 ― 而我們確有這樣做,
不是嗎?
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談到出入境自由,所有國家均容許當局在街道豎立「不准進入」的標記,以及私㆟拒絕他 ㆟進入其物業。有些國家則禁止國民自由㆞穿越各省份或國內其他疆界。在香港,除米埔雀 鳥保護區外,我們容許在境內公眾㆞方自由活動。對外方面,雖然我們被傳聞有種族歧視, 但我們容許頗自由㆞進出港境。我們比澳洲開放,但不及塞舌耳群島那樣門戶大開。
因此,自由㆒詞,在所有國家都因應情況的相異而有不同的解釋和限制,而程度㆖亦有差 別。因此我們在香港真正所想要的,並非重申基本法第㆔十㆒條的內容,而是由㆗國得到確 切承諾在㆒九九七年之後,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有完整的自主權,在特區政府本身管轄範圍內 有絕對權力為自由㆘㆒定義,而最終的途徑,大抵可由聯合國予以闡釋。不論哪㆒種方法,
都包含了動議的第㆒部份及其他許多事宜。
至於英國護照問題,是源自㆒份無根據的恐懼:「350 萬㆟湧入英國」。只要使用計算機, 任何㆗五學生也可以告訴你,利用飛往英國航班的剩餘容量,即使加㆖所有現成的包機及客 輪去運送 350 萬㆟,亦需時 50 多年。這些愚昧而頗幼稚的見解,是來自視而不見、對現實全 無概念的政客。我現在知道動議只關注㆒小撮的㆟,但我須強調,現時正是向同㆒種視而不 見、對現實所知不比㆟多的政客尋求這項承諾。過去,他們不顧我們的懇求,現在大抵依然 如是。
不過,香港是世界第九大的貿易㆞區。㆒九九七年後,本港將會脫離英國,屆時便能藉此 強勢與之討價還價。有了這個想法,我們應該現在便與英國展開談判。我們不應再向英國懇 求、哀求或卑躬屈膝。我們應以率直、開放而勇敢的態度與英國嚴謹㆞討價還價。「給我們所 需的那些保證,否則……」我認為這是向那些視而不見、對現實毫無概念的政客爭取承諾的 唯㆒方法。
代理主席女士,從㆖述言論可見我原則㆖衷心支持這項動議。不過,在推行方面,我建議 我們須考慮應否從更廣泛而基本的層面去進行,而不是局限於指定的出入境自由。此外,我 們正逐步邁向自主,我們現在必須告訴英國我們想為港㆟爭取甚麼樣的承諾,並且堅持要獲 得這承諾,否則……!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引發今次辯論「入境權利」的主要原因,很明顯是由於㆗國公民韓東方被拒 回國而要滯留本港的事件。這件事涉及㆗國的內政,亦牽涉內㆞的法律條文,我覺得我們難 以作出全面評價。但作為旅遊界功能組別的代表,我是感受到旅遊界同業對此事的關注及焦 慮。這件事亦間接令㆟聯想到港㆟今後外遊回港的入境權利。這些疑慮,都反映在動議辯論 措辭內,殷切要求㆗英兩國保證港㆟的入境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93
港㆟每年外遊㆟數高達 200 萬㆟次以㆖,若果加㆖前往㆗國的旅客數字,更加高達 3000 萬㆟次。不過港㆟被拒諸門外不准返港的事,似乎從未發生過。剛才有議員列舉了若干名㆗ 國公民和香港居民被㆗國拒絕入境的事例。總數約有 6 名。與 3000 多萬㆟次相比,少於 500 萬份之㆒。其實拒絕入境和不給與居留權等事件,並不限於㆗國。最近有報道,有㆒位紅星,
不知甚麼原因,差點被加拿大拒絕入境,而其居留權據聞也被取消。
我認為我們不用對這類事件過分擔憂,但我們要認識到,香港㆟是特別敏感的㆒群,就算 是有 500 萬份之㆒機會發生的事件,港㆟也感到焦慮不安。為了保障港㆟的信心及民心安穩, 我們要爭取保持現有的出入境自由。「民主誠可貴,自由更實際」,我相信-
分的自由包括出 入境自由,這是港㆟信心的強心針。
自由黨最近在北京之行㆗,亦曾向公安部表達對韓東方事件的關注,並向他們反映了港㆟ 在這方面的憂慮。從我在夏㆝休會期間走訪很多旅行社同業時所得來的回應,得知旅遊界普 遍認為應該讓韓東方回國後依法處理。這樣做不但無損㆗國的國體,同時亦避免事件被政客 利用,將事情演變成政治事件。事情發展至今,㆗國所予㆟的印象似乎有欠氣量,甚至是小 器,這是香港㆟不願見到的。
當我們和公安部提到韓東方事件時,他們亦向我們「吹風」(據聞亦曾向其他㆟「吹風」), 甚至可以說是「大爆內幕」,說這件事情,並非如表面看來那般簡單的。雖然今㆝我在立法局 內發言,我可能會受到權力和特權法案的保障,使我不會因發表有關言論而被控訴,甚至可 能被傳媒爭相報道,因此而成為頭條新聞,但我覺得這樣做,並不十分適當。所以,我們當 時曾建議公安部直接向外界解釋本身立場,解釋事件的經過,我相信香港的新聞界是很希望 直接從他們的口㆗得知事情的真相。
香港㆟入境的當然權利,在基本法之㆗已經清楚說明,我亦有信心在九七後入境權會受到 法律保障。當然,為了鞏固港㆟信心,進㆒步的保障和來自㆗英兩國政府的承諾,是值得歡 迎的。因此本㆟支持今次辯論,不過,我覺得單是在立法局作出呼籲,要求㆗國作出承諾, 並不是唯㆒的解決辦法。我認為如果我們要了解將來有何保障,便須了解基本法的內容,了 解㆗國對香港的政策,包括出入境自由的政策;港㆟應多與㆗國各方面直接對話,直接溝通, 坦誠討論各項問題及提出意見。這樣做比較站在街的對面謾罵或指指點點更為有效。
我希望兩國的政府能及早為港㆟將來的出入境妥善安排,本㆟已登記在本年度稍後動議全 面討論港㆟的出入境自由及旅遊證件等事宜,包括旅遊證件的延續性及第㆔國簽證等問題。 屆時,我希望各同事踴躍發言,因為出入境自由,不單是旅遊界㆟士所關心的,也是所有香 港㆟所珍惜的。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5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九七年後,港㆟應否擁有香港特區出入境權利的問題,我認為絕對是不需要爭 議的,如果港㆟連這些基本的公民權利亦被剝削,香港早已㆝㆘大亂,毫無前途可言了。
事實㆖,在㆗英聯合聲明附件㆒和基本法的條文㆗,早已清楚列明㆖述的權利,所以市民 其實是不需要憂慮的。可惜的是㆗英關係近期陷入低潮,使到專責處理過渡銜接安排的㆗英 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停滯不前,使到界定香港永久居民、特區護照的簽發、非㆗國籍㆟士的 香港居留權等問題,不能夠順利㆞取得協議。同時,香港政府在韓東方事件㆖煽情的言論,
市民對基本法條文大多不理解,以及基本法條文有些灰色的㆞帶,引發到有些香港市民對未 來的憂慮。為了消除市民的憂慮,我認為㆗國政府應該採取兩項行動:
第㆒,㆗國政府應該透過全國㆟大,就基本法第㆓十㆕條、㆔十㆒條及㆒百五十㆕條所說 的香港永久居民居留權、合法居留者、非永久居民和㆗國公民等名稱,作出清楚的解釋。
第㆓,應該盡快恢復㆗英聯合聯絡小組的過渡安排工作,尤其是香港永久居民的詮釋,以 及特區護照的簽發等問題,要盡快處理。因為清楚將身份界定,總比猜度來得實際得多。
㆒九九七年日漸逼近,面對這個歷史時刻,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對市民的信心有㆒定程度 的動搖。為 令香港能夠平穩過渡,在重要的問題㆖,㆗國應該不厭其煩㆞解釋,切實執行, 希望能夠收到穩定民心的功效。
動議的第㆓部份,要英國政府承諾收容被驅逐的 BN(O)護照持有㆟,我認為這是與虎謀皮。 英國政府如果願意負㆖殖民㆞政府的道義責任,就不會推出國籍法。劉議員提出這個動議, 無論通過與否,都好像摑了英國㆒巴掌似的。我相信英國政府寧願給她掌摑另㆒邊,甘願負 ㆖背信棄義的指責,也不願意收容㆒個㆗國㆟、香港㆟。
由六十年代開始,英國政府已經開始修改國籍法,逐步貶低海外殖民㆞英籍㆟士的㆞位。 在八十年代初期,香港九七回歸的問題浮現的時候,英國政府更加趕緊修訂國籍法,使香港 的英籍㆟士成為㆓等公民,喪失了在英國本土居留的基本權利。雖然英國外交部在八五年曾 經承諾香港的英籍㆟士在九七年後受到壓力要離開,又沒有其他國家收容的話,英國政府會 考慮收容這些㆟士。但是在八九年,當時的賀維外相已經改了口風,他說英國政府會向國際
間尋求廣泛協助,收容被迫離港的㆟士。這些說話很冠冕堂煌,但已經取消了「英國收容」 的字眼,明顯是打退堂鼓。
在本年七月,布政司霍德爵士更加重新演繹八五年的外交承諾,他說:「英國政府會考慮收 容的港㆟,只是針對那些非華裔的小數民族。」英國政府「㆒縮再縮、㆒退再退」,醜陋的面 孔已表露無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95
本年八月英國進行了㆒項民意調查,顯示有 60%的受訪者認為,九七年後香港㆒旦出現不 穩,香港英籍護照持有㆟應該獲得進入英國的權利。這個結果與英國政府不負道義責任的態 度是背道而馳的。試問英國政府如何面對其國民及怎樣向港㆟交代?
香港其實是㆒片福㆞,只要能夠保持現狀,市民是不願意離開的,現時回歸的道路雖然有 障礙,但相信不會影響到未來的安定繁榮,市民不會因為英國收容而蜂擁前往該國定居。英 國政府推卸責任無疑是枉作小㆟。
劉議員的動議其實並無實質的意義,但她要求有出入境自由的精神,是難以反對的。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今㆝進行這項辯論,實在絕不尋常。香港㆟認為,㆒國的國民被褫奪返回其 國家的權利,簡直匪夷所思。但這正是發生在㆗國國民韓東方身㆖的事,他現時正被迫滯留 在香港。
雖然韓先生可能仍具有正式的㆗國國民身份,但㆗國政府將他驅逐出國,繼而取消其旅行 證件,實際㆖已使他成為無國籍㆟士。這情況似乎違反了世界㆟權宣言第十㆔條的規定,即 ㆒個國家的公民不能被放逐離開他們的國家。
由於他不能返回自己的國家,便不能在國內行使他的公民權利。身處國外,他既不能返國, 又不能獲得所屬政府提供的領事保護。韓先生被迫仰賴第㆔國家慷慨給與庇護。
㆗國公安部說韓先生是因為違反了㆗國憲法第五十㆕條及其他㆗國法律的規定而被驅逐, 看來這些無疑是事後的解釋而已。
說得好。那為甚麼不逮捕韓先生,並且在㆗國境內對他進行審訊?㆗國憲法第五十㆕條規 定,㆗國公民「不得進行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樣看來,違反這些含糊的意 念,便會導致行政㆖的驅逐,而完全毋須經過正式的法律程序。
㆗國官員曾說,假如韓先生「悔過」,便可能有機會返回㆗國。假如韓先生的確觸犯了㆗國 法例,對㆗國政府來說,是否悔過便可以取代司法程序?那麼,㆗國政府便成為唯㆒有權決 定應以甚麼形式和內容來進行悔過的仲裁㆟。
事實㆖,假如韓先生真的打算「悔過」,㆗國政府期望他做些甚麼?他是否須要親身前往香 港的新華社,或是其他㆞方的㆗國領事館,試試在那裏「悔過」,看看能否滿足北京的要求? 這是十分荒謬的。
5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主席先生,假如你仍記得,六月份㆗國㆒位副外長曾對世界㆟權會議這樣說:「每位㆗國公 民……可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假如㆗國政府相信每位㆗國公民 所享有的權利的確是真正的民主和自由,那麼香港便有-
分理由擔憂將來在㆒九九七年以後 是否仍可享有本身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非常關注韓先生事件的影響,因為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我們會成為某㆒類的㆗ 國國民 ― 即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附件㆔說明,㆗國的國籍法「將適用」於 特別行政區。這可能是指特區公民的出入境自由,將由㆗國決定,縱使基本法第㆔十㆒條規 定,特區公民可以有「旅行和出入」特區的自由。如果公民受到像韓先生的待遇,實在令㆟ 難以忍受。
㆗國官員最近曾多次恐嚇謂「顛覆份子」,無論他們是誰 ― 將不獲准在日後的特區政府 出任公職。我們很多㆟都不期而然㆞感到疑惑,究竟將會有甚麼事發生在我們身㆖,會否被 驅逐或逮捕?又或假如悔改,是否可搏取㆗國政府的寬大處理?主席先生,那些恐嚇的說話 同樣令㆟難以忍受,所以㆗國官員不能期望本局議員面對他們時,仍保持謙謙風度。
香港將由㆒個尊重個㆟權利和以法治為本的體制過渡至另㆒個獨裁專政的制度。㆗國奉行 的法律,以及現時在香港運作的法律制度,兩者之間的鴻溝,相對來說是非常大的。在這種 程度㆘,要㆗國容忍香港有真正的法治,確實會有點困難。
㆗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概念,實際㆖使共產黨變成是㆟民利益的唯㆒詮釋者。黨凌駕於 政府,黨可以詮釋、錯誤㆞詮釋或索性漠視法律。法律被視為、也被用作國家的工具。
㆒些港事顧問安慰香港㆟,指出我們毋須為韓東方事件擔憂,因為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 我們會受到基本法的庇護。
但他們沒有說的是,有關㆗國憲法和基本法各項權利的正式保證,最終的詮釋權,卻是屬 於全國㆟民代表大會,㆒個由㆗國共產黨控制的政治組織。
看看以㆘的情況,我們會受到啟發。韓東方曾嘗試透過朋友,把他的案件入稟北京的法院, 但法院認為韓先生的案情不能成立,因為法院的觀點是他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國政府認為 法律是國家的工具,這意味 不但沒有善法可確保公民得以享受其權利,而且連那些權利本 身也可以被國家取消。正因如此,才發生工運積極份子韓東方的罕有事件。
在香港,我們相信必須維護公民的自由權,免遭受國家濫用法律和法律程序之害。我們相 信真正的法治和固有的個㆟權利。
㆗國與香港對法律理解所出現的鴻溝,假如不能克服,那可以推斷,㆗英聯合聲明背後所 依據「㆒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不能付諸實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97
英國政府最低限度可以做到的,是確保㆒九九七年後被驅逐離港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持有㆟,會獲得英國收容定居。當然,更理想的,是英國政府可以給與所有香港英籍㆟士正 式的英國公民身份。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堅信所有㆟都應有自由出入境的權利,故我樂意支持這個動議。
我知道㆗國政府已在基本法內保證,香港市民在㆒九九七年後將享有在香港境內的行動自 由,以及出入香港的權利。不過,今㆝這個動議辯論是因韓東方事件而提出,而這事件可能 是政治性多於法律性。
基本法後面的附件訂明㆒九九七年後㆗國國籍法將適用於香港。因此,有㆟恐怕香港市民 會像韓東方般遭遇同樣專橫的對待,沒有經過聆訊就被取消護照或旅遊證件,又或者在沒有 經過正式程序㆘被取消國籍。
為了這個原因,香港㆟正在尋求㆒些法律以至政治的保證。因此,如果可以說服㆗國政府 作出堅決的承諾,表示不會剝奪任何㆟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亦不會取消他們的護照或旅 遊證件,這會是有用的方法。㆗國政府肯定可以清楚表明,在有關簽發或取消特區護照及旅 遊證件的事宜㆖,只有特區政府及香港的法庭才有裁判的權力。
㆒九九七年後,很多香港㆟仍可以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出外旅遊。這些護照將列明其 持有㆟是持有香港身份證,而該證則註明他/她擁有香港的居留權。
至於那些使用由特別行政區所簽發護照的㆟士,基本法第㆒百五十㆕條訂明該等護照將「載 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因此,在㆒般情況㆘,㆗英雙方似乎已訂定了香港㆟有返回香港的權利。不過,今㆝進行 這個動議辯論是因為㆒宗特殊事件而觸發的,就是㆗國政府決定禁止她的㆒名國民進入及返 回自己的國家。㆟們不禁要問:如果有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觸怒了㆗國政府,他會否遭遇 相同的命運呢?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基本法似乎已提供了足夠的保證。基本法第㆒百五十㆕條訂明:「㆗央 ㆟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國 公民簽發㆗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 ㆗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區有效,
並載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5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不過,我們必須認識到,如果㆗央政府可以授與特別行政區權力,它亦可以隨意撤回這項 授權。當然,如㆗央政府完全撤銷特區政府簽發護照及旅遊證件的權力,將有違基本法的精 神,但有誰可以說㆗央政府不會在某些情況㆘決定推翻特區政府為某㆟簽發護照的決定,或 在有需要的情況㆘,㆘令將某份已簽發的護照予以取消?
關於㆗國政府對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進出香港的權利保障會作出多大的承諾,法律㆟士 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看法,但這並非純粹㆒個法律問題,亦是㆒個政治問題,而由於是政治問 題,故需要㆒個政治的回應。如果㆗國政府對尊重香港市民出入香港的自由,願意給與㆒個 堅決的承諾,將會大大消除港㆟的疑慮。我希望㆗國政府能作出這樣的表示。
至於動議的第㆓部份,我相信在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假如㆒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持有㆟被香港驅逐出境,英國政府必須願意接收該名㆟士在英國定居。英國可以單方面作出 這樣的承諾,我相信英國政府不會讓香港㆟失望的。
過往的紀錄顯示英國政府並沒有尊重香港市民在香港居住的權利。㆒九㆓㆓年的海員罷工 事件顯示了這個實況,因為當時罷工的香港㆟都被遞解往㆗國。同樣的情況在㆒九六七年暴 動期間再次發生,當時英國政府遞解了㆒些香港㆟往㆗國,而且不准他們有返回本港的權利。
鑑於英國過往對香港㆟所表現的態度,英國政府更有需要作出公開承諾,表示如果英國國 民(海外)護照持有㆟㆒旦喪失在香港居住的權利,英國政府將會收容他們在英國定居。
謝謝,主席先生。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劉慧卿議員提出動議,促請英國取得㆗國對港㆟九七後出入自由的確實承諾,並 且要求英國收容九七後被驅逐離港的 BN(O)護照持有㆟。
我不打算就動議第㆓部份發表意見,很明顯,這是純屬英國內政事務或是英國政府的良心 問題。不過照我們目前所知,似乎有不少英國㆟想來香港定居,因為香港確實有其吸引㆟之 處,但卻較少聽到香港㆟ ― 包括 BN(O)護照持有者 ― 想去英國定居,不知是否有些 ㆟在英國買了大屋,恐怕在九七後沒機會在英國好好享受家居之樂?
對於動議的第㆒部份,我相信本局同事都支持出入境自由,支持基本法第㆔十㆒條作出的 明確規定,亦明白依據㆗國法律處理內㆞公民的違法行為,和依據基本法港㆟九七後享有出 入境自由,完全是兩回事。如果危言聳聽,散播港㆟於九七後就會失去這種自由或那種自由 的論調,恐怕隨便問問路㆖的市民,大多數都不會同意的。我㆒向支持出入境自由,這種自 由是保持香港工商業繁榮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亦要清楚理解出入境自由不是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599
對的,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同樣㆞,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並不等於可以隨意誹謗。對 於個別觸犯本㆞法律或港府認為會影響公眾利益、影響英國與其他各國關係的㆟士,港府歷 年來都有㆒套條例,限制他們的出入境,並且曾經運用這㆒套條例,驅逐或者遞解某些㆟士 出境。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提到:有關㆟士若違背其對締約國盡忠的 義務,締約國保留剝奪個㆟國籍的權利。我認為目前港府和未來特區政府,必須保留執行有 關條例的權力,來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保障市民的安居樂業,這是㆒個負責任政府應有的 職責。放眼世界,我們看不見有任何國家和㆞區,在證據確鑿和足夠的法理根據情況㆘,會 放棄限制某些㆟士出入境,或者將他們遞解出境的權利。眾所週知,英國政府曾經遣送數目 相當多的犯㆟離開國土,強迫移民到千里迢迢的海外定居。就算標榜民主㆟權的美國,在本 世紀以來,驅逐或者變相驅逐那些去過所謂「赤色國家」或被懷疑為敵國服務的國民的例子,
真是不勝枚舉。即使符合條件的港㆟申請 BN(O),或者是 BDTC 護照,並不能保證㆒定得到 批准。就算獲得批准,持有這類護照去外國入境時被刁難,甚至被拒絕的個案,為數不少, 而有關國家(包括英國在內),從來毋須作任何解釋。同樣㆞,港府亦盡量防範不受歡迎㆟物 入境;防止涉嫌犯罪、危害公眾秩序的㆟物離境。根據條例,任何㆟未得到㆟民入境事務處 ㆟員的許可,不得進入香港境內,對此通常亦毋須作任何解釋。由此可見,出入境管制是各 個主權或㆞區行政權範圍之內的事。當然我們希望進㆒步健全法例,如果濫用權力,無理限 制,就應當受到批評。㆒些真正關心、熱愛香港的㆟都會贊成,無論在現在、將來,在必要 時,港府應該依法行使權力,對害群之馬的出入境加以管制,以保障港㆟應有的權力。如果 有㆟憂慮九七後出入境自由,最好的辦法是請他運用影響力勸勉個別㆟士安份守法,不要搞 亂香港而自投法網。㆗國有句俗語:「平生不作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
本㆟謹此陳辭。
林鉅成議員致辭:
首先謝謝你容許我臨時發言,我本來不打算發言的,但詹培忠議員所說的話很刺耳,令我有 不吐不快之感。(我起初以為詹議員做了「逃兵」,不敢面對挑戰,幸好他現已返回會議廳。) 雖然詹培忠議員㆒再強調他並非代表㆗方發言(有此㆞無銀㆔百兩之嫌),但他的演辭內容,
令我以為有位㆗國官員來了這裏,向我們發表談話。詹議員說韓東方事件是政治事件。其實, 事件的始末是韓東方坐牢,患了肺病,醫不好,要出國診治,結果割了㆒邊肺。病癒後他返 回㆗國,卻被驅逐出境,不准返國,結果演變成㆒宗政治事件,亦即是說政治超越了法律。 這就是我們㆗國㆟、香港㆟最擔心的事。如果有朝㆒日法律被政治所取代,香港如何能夠保 持安定繁榮?
剛才詹培忠議員對支聯會提出㆒些主觀及不正確的批評。有㆟阿諛奉承㆞發表㆒些言論, 藉此去取悅他的主子,以為這樣做他日就可以得到㆒些好處。我請他們看看前㆗國共產黨副 主席林彪先生及前新華社社長許家屯先生的㆘場,就會想到他們將來的結果會是怎樣的。
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剛才我聽到黃宜弘議員的發言,我想請問他,街㆖的市民眼見韓東方不能返回㆗國,眼見 曾健成被㆗國拒絕入境,怎能不會憂慮?我們怎可以叫市民去忘記這些事實?
最後,我認為近期事態的發展,難免令港㆟擔心「㆒國兩制」能否實現。任何行動,如果 能夠增強香港㆟對㆒國兩制的信心,我們都應該支持。我們不應說既然已有㆗英聯合聲明, 又有基本法,根本毋須再要求甚麼承諾。舉例說,如果你太太樂於聽到你說「我愛你」,就不 妨多說幾次,有何不妥呢?我們不應以此為理由而提出反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知道香港㆟很重視出入境自由。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早已知道出入境自由的重 要性,並在簽署聯合聲明前所進行的談判㆗採取行動,以確保在㆒九九七年後港㆟仍然可以 享有出入境自由。結果是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載有動議第㆒部份所要求獲得的保證。事 實㆖,把這些對香港極其重要的事情列入聯合聲明已是最佳的保證,因為聯合聲明是㆒份具 有約束力的協議,載有各項有關香港前途的保證,而且聯合聲明是經㆗英兩國政府批准的。
聯合聲明附件㆒列明,現時港㆟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旅行和遷徙自由,將得以維持, 並受法律保障。這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的法律。該附件亦列出哪幾類㆟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有居留權和有資格獲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述居留權的定義包括在不受限制和免受遞解出境或驅逐離境的情況㆘進入香港的權利。 在旅行證件方面,該附件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給所有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國公 民簽發護照,並給所有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這些護照和證件, 前往各國和各㆞區均有效,並載明持有㆟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持有香港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其旅行證件亦可載明此項事實,以證明其有居留權。為方便香港 ㆟旅遊,該附件亦列明㆗央㆟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
現在讓我在盡量不違反聯合聯絡小組的保密原則㆘,講述㆒㆘我們為使這些保證得以實行 所做的工作。
首先,在居留權方面。居留權對保證出入境自由十分重要,特別是對在無限制、無條件及 免受遞解出境或驅逐離境的情況㆘返回香港的自由尤為重要。基本法已列明哪幾類㆟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我們已提出應如何修訂本港的入境法例,以便將基本法內所載的這些 條文付諸實行。聯合聯絡小組㆗方成員現正研究我們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01
第㆓,我們知道必須盡早為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件作出安排,並且盡量為香 港旅行證件的持有㆟爭取可免簽證前往其他國家或維持現時與其他國家達致的免簽證安排, 以確保香港㆟享有旅遊方便。我們亦已在聯合聯絡小組㆗就這兩方面提出建議。
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所有㆟能夠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清楚知道自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有居 留權,以及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後,所有㆟都可以申請適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 並在證件㆖獲得居留權加註(如適用的話),以確保他們可以方便㆞進出香港。
各位議員認為須要保障及落實港㆟在㆒九九七年後的出入境自由,政府當局贊同這點。我 們現正竭盡所能,並會鍥而不捨,以求達到這個目標。不過,我們確信最好的做法是貫徹聯 合聲明已有的保證。我相信,當我們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就這些問題完成了討論,並公布 日後安排時,便能大大消除各位在這次辯論㆗提出的疑慮。急切要求新的保證既無必要,亦 於事無補,因為新的保證不能超越聯合聲明已有的保證,而且可能實際㆖只會使㆟懷疑已有 的保證。
至於動議的第㆓部份,同時是㆗國公民的英國國民(海外),以及在別處沒有居留權的英國 國民(海外),均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這點在聯合聲明已有規定,並會由當局根據基本 法第㆓十㆕條的規定在香港實施。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把任何㆖述㆟士驅逐出境或不准 他們入境,就是非常嚴重的事情,等如違反聯合聲明。假如到了這㆞步,英國政府當然有責 任跟㆗國政府交涉。
香港政府曾多次向英國政府提出須要就這問題再㆔向港㆟作出保證。
英國政府已重申外相賀維爵士於㆒九八九年給與的承諾,表示如果事與願違,香港在㆒九 九七年後出現最壞的情況,英國便不能推卸對港㆟所負的特殊責任。經香港政府及本局議員 ㆒再要求,英國政府現已作出較明確的保證,表示如有個別英國國民(海外)遭驅逐出境, 英國政府會根據所有情況考慮他/她的處境。㆖述情況包括有關㆟士是否另㆒國家的國民, 以及他在香港以外㆞方有沒有居留權等。要考慮這些情況的原因是,英國國民(海外)在㆒ 九九七年後不㆒定都有香港居留權或只在香港有居留權。事實㆖,為數不少的英國國民(海 外)或可能成為英國國民(海外)的㆟已移居海外,並取得外國國籍。期望英國政府就第㆔ 國家國民日後定居的問題預先作出保證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我認為動議的第㆓部份太過㆒ 概而論。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當局重視港㆟日後出入境自由的程度,不㆘於本局議員。 不過,我認為依照動議第㆒部份的要求進㆒步尋求承諾是無濟於事的。我們反而應該信賴並 落實聯合聲明已有的保證。總之,政府當局支持這項動議的觀點,但並非每項具體建議都贊 成。官方議員準備投棄權票。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 1 分 34 秒時間。
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很高興聽到保安司代表英國政府,表示對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 ㆟日後如果沒有其他㆞方的居留權,是會考慮予以收留。對於這個承諾,我們希望他日不要 「反口」。
其實,保安司與其他議員多次重複「新的保證」,我在演辭內已說得很清楚,基本法內有些 「灰色㆞帶」,是我們必須要求澄清的。我對每項條文都說得很清楚,並不是有些議員所指稱 的「謾罵」,或「篤背脊」。我希望保安司回去看清楚我所提出的問題,要求㆗國政府澄清。 我亦希望在㆗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討論內,會將這些事項包括在內,並盡快令我們得知結果。
主席先生,我很奇怪,有多位議員說我今㆝的動議沒有甚麼意義,沒有甚麼用處。其實我 們是反映香港㆟對出入境自由的關注,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弄清楚,控制出入境自由究竟是否 屬於未來特區政府自治權力範圍內?李華明議員剛才說「是」,黃宜弘議員則說「不是」,單 是這樣說,已嚇怕㆟了!
楊孝華議員剛才說「在街的對面謾罵、篤背脊」,實在無㆟想跟㆗方謾罵,我們希望大家可 以對話,但是由於㆗國政府不肯與我們談,所以我們才相信要依靠英國政府。假如㆗國政府 肯與立法局對話,立法局會隨時都會與他們談。所以我希望可以將今㆝的訊息,強烈㆞傳遞 出去。謝謝主席。
計時器顯示時間為 1 分 34 秒。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獲得通過。
劉慧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03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
唐英年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的「贊成」燈沒有亮 ,我想是有問題。(眾笑)「反對」 燈則沒有問題。
主席(譯文):這裏的數目正確。
主席(譯文):若沒有其他疑問,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 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 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 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 員、唐英年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 議員、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譚耀宗議員及詹培忠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律政司、財政司、杜葉錫恩議員、李華明議員、狄志遠議員及黃偉賢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6 票贊成動議、兩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長者優惠計劃
許賢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得悉當局將於明年向合資格老㆟發給「長者咭」,作為他們享受現時僅有的數項優惠 的身份證明。為使日後的「長者咭」計劃能發揮更多功能和達致更理想的效果,本局促請 政府規定有關公營部門及法定機構加入此項計劃,並鼓勵私㆟機構㆒同參與,確保老㆟房 屋、交通、醫療、購物、飲食和文娛康樂等生活所需方面,都得到優待,免除不必要和重 複的申請手續,方便他們享受優惠,並藉此推動社會敬老風氣。」
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謹以本㆟名義,在本局提出動議,因為主席已讀出動議的措辭,我不想再複述, 以免浪費時間。
各位同事都知道,港府過去在福利服務所投入的資源實在有限;但今日的安老服務,部份 已能達到與世界先進㆞區看齊的水平,可說是㆒項難得的成就。事實㆖,安老服務已連續兩 年獲總督在施政報告㆗列為優先處理項目;而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有關安老服務的開支 部份,亦確實有 15%可觀的實質增長;加㆖衛生福利司在本局回答本㆟的口頭質詢時,已確 認志願機構在過去 14 年,每逢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所舉辦的「老㆟節」,並且定名為全港性 的「長者日」。這㆒切都足以反映港府近年對安老服務的重視程度。
不過,只要各位細心綜觀現時的安老服務,便不難發覺,雖然服務種類繁多足以迎合各種 不同需要,但整體的印象仍是有所欠缺,例如重量不重質的政策,以及各種服務之間欠缺㆗ 央協調的現象,都是經常受到福利界的批評。
本㆟認為,不足之處在於推動整個社會的敬老風氣,港府仍處於起步階段,今後有必要加 速發展。故此港府確認「長者日」和計劃在明年推出「長者咭」,無疑是向前踏進㆒步,理應 受到市民的歡迎和支持。本㆟自從擔任國際安老聯盟副會長後,有更多機會接觸西方社會的 成功經驗。本㆟認為,要安老服務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不㆒定要投入很多資源。首要的就是 培育政府有關部門首長、工商機構領袖以及普羅市民,尊重、關懷和照顧長者的社會風氣。
而其㆗㆒個必需途徑,就是確立長者在生活方面的各種優惠權利。㆒方面既是社會㆟士認同 長者過去對社會作出貢獻的表達方式,而實際㆖亦可減輕他們在退休後對各種生活開支的壓 力。
從積極的角度來說,現今全球安老服務的 眼點,首重於協助老㆟獨立㆞生活,讓他們有 屬於自己的生活圈子和社區,並且鼓勵他們善用餘暇,既可從事有經濟回報的簡便工作,亦 可投入志願工作行列,在社區內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最終而言可減輕對政府和社會資源的 依賴程度。
相比之㆘,本港的安老服務政策較為保守,而服務對象亦處於較為被動的位置。本㆟認為 主要是因為客觀條件不足。首先,本港㆒直沒有實行強制性供款式的退休保障制度。現時有 50 萬名 65 歲以㆖老㆟,估計大部份都要靠子女供養或依靠公共援助金和高齡津貼過活。為 了減少對子女的負累,㆒般老㆟家都要被迫放棄某些生活環節,退休後的社交生活肯定無法 維持。其次,對於稍有積蓄的長者而言,漫長的退休歲月和物價指數的高漲,在各種生活需 要缺乏全面優惠保障的情況㆘,他們難免對自己能否「安享晚年」感到憂心,唯㆒辦法就是 節省被認為不必要的社交生活開支。
另㆒方面,政府過去並沒有積極推動長者優惠計劃,至目前止,長者所享有的優惠僅限於 交通方面的 3 條鐵路、3 間巴士公司和兩間渡輪公司。其他基本生活開支如水、電及燃料等 則㆒律沒有優待。至於醫療方面,雖然部份㆞區的區議會會與志願團體合辦㆒些優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05
計劃,但多數只局限於診所求診。本㆟認為,醫院管理局在這方面應有更大的參與和貢獻。 此外,由於沒有㆗央協調統籌,機構間缺乏聯繫,導致長者不但要經過多次重複而繁瑣的申 請手續,甚至在每次使用時須出示身份證,間接阻礙長者行使優惠的權利。
本㆟認為,既然政府已計劃在明年㆕月推出「長者咭」,本㆟希望透過本局今日的辯論,在 短期內達致以㆘幾方面的效果:
― 促使政府以積極態度,制訂相應措施,鼓勵公營部門、法定機構,例如房委會及醫管 局和私㆟企業,推行有劃㆒標準的長者優惠計劃。
― 政府負起協調各有關機構的責任,統㆒有關的優惠計劃,改變目前各自施行的紊亂情 況,尤其是享受優惠的最低年齡限制以及優惠辦法。
― 合資格長者只須經㆒次申請手續,便可獲發處處通行的「長者優惠咭」,藉此鼓勵他們 在房屋、醫療、交通、通訊、購物、飲食、文娛及康樂方面,行使應得的權利,從而 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和心理負擔。
― 最後希望能有助於推動全港敬老風氣,並且深入民間,遍及社會每個角落。
主席先生,本㆟要強調㆒點,就是無論從客觀需要抑或公眾㆟士長久以來的期望來看,政 府必須盡快實行此項計劃。因此,各位可從辯題的措辭清楚可見,本㆟提出動議的精神,在 於以務實的態度向政府反映本局較為清晰的立場,以求在達致㆖述效果的同時,不會因枝節 問題而令整個計劃的推行受阻,甚至令計劃胎死腹㆗。在此情況㆘,本㆟對黃偉賢議員提出 將受惠年齡降至 60 歲的修訂動議有很大的保留,理由如㆘:
(㆒) 根據衛生福利科所透露的計劃內容,明年推出計劃的受惠範圍固然有限(年齡限 於 65 歲以㆖的㆟),但重要的是,足以反映當局的㆒向保守態度。原因可能有兩 方面:
其㆒,現時本港雖然沒有劃㆒的標準退休年齡,但法例規定領取長期服務金的「退 休年齡」,以及領取高齡津貼的最低年齡限制,都設在 65 歲,而政府去年提出的 「與受僱相關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亦以 65 歲為研究及討論對象。換言之, 當局其實擔心㆒旦將享用各種優惠權利的「長者咭」年齡限制降至 60 歲,恐怕會 為市民帶來更多在可見將來都不會實現的虛假願望,而日後亦會引起更多有關「年 資」的爭論。
其㆓,現時各公共機構所提供的長者優惠計劃,絕大多數以 65 歲為基礎,雖然如 此,這已是有關當局、志願機構和社會㆟士在過去多年努力的成果。故此,若將 受惠年齡降至 60 歲,當局有沒有信心趕及在明年㆕月前向有關機構爭取,固然是 ㆒個很嚴重的問題,本局更大的考慮就是此舉會否令此項計劃耽誤更多歲月。事 實㆖,當局的計劃若缺乏有關機構的支持,勉強實施只會令 60 至 64 歲長者得到 ㆒張形同廢紙的「長者咭」,得物無所用,屆時出現的混亂情況實在不難想像。
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㆓) 本㆟絕對無意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但有責任向本局同僚和社會㆟士清楚交代現實 情況。本㆟相信,基於政府的保留態度,若本局硬要受惠年齡降至 60 歲才願意接 納有關計劃,則當局的決定只有兩個,㆒是暫時擱置,㆓是索性不推行。若此, 本局如何向全港等待此項計劃已久的長者交代?我們是否只為討好 24 萬名 60 至 64 歲的長者歡心,而令 50 多萬名 65 歲或以㆖的長者遙遙無期㆞等待?這對他們 是否公平?
(㆔) 在設計有關的動議措辭時,本㆟已盡力均衡社會㆟士的期望與政府的實際考慮; 但為了避免分歧的局面,令政府有藉口拖延或者有藉口不推行(㆗央公積金已是 ㆒個鮮明例子),以及讓同僚有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本㆟唯有不在辯題㆗突出受 惠年齡的問題。在本㆟而言,本㆟當然歡迎降至 60 歲的提議。事實㆖,過去在推 動敬老風氣方面,比政府有較出色和積極表現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志願機構, ㆒向都以 60 歲以㆖的長者為服務對象。例如社聯在去年與電話公司合辦的獨居老 ㆟電話捐贈和電話費減免計劃,以及目前正與香港電燈公司磋商,在明年推出的 獨居老㆟電費優惠計劃等,都以 60 歲為基礎。不過如要加速做到各方面都達到 60 歲,我相信要很長的時間,和非有政府的積極參與不可。
(㆕) 按照過去經驗,社會㆟士及志願機構在爭取改善福利服務方面,都接受先推行後 改善的做法,例如先接受 70 歲長者領取高齡津貼,後爭取逐步降至 65 歲。這既 是本港社會文化的特點之㆒,亦是反映港㆟向來務實的㆒面。因此,本㆟實在看 不到有任何強烈理由支持㆒定要由 60 歲做起。
總括而言,爭取劃㆒長者優惠權利的年齡及進㆒步㆘降至 60 歲,是本局的長遠目標,但不 應成為今次爭取當局盡快實施「長者咭」計劃的障礙。本㆟㆒心只求以務實態度爭取有關計 劃能早日落實。部份同事可能採取先支持修訂,若被否決才贊成原動議亦無妨的投票態度, 本㆟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提醒各位,在決定支持修訂時,應同時考慮若修訂動議被通過,將 會引致政府拖延或甚至取消此項計劃。故此對於黃偉賢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本㆟理解,心 領之餘唯有忍痛割愛,以免無法向廣大的市民交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更呼籲各位同事支持。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黃偉賢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表內, 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論動議及修訂 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07
黃偉賢議員對許賢發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在「確保」㆓字後刪除「老㆟」㆓字,並代以「六十歲及以㆖的老㆟」等詞。」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許賢發議員提出的議題,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老吾老以及㆟之老」是㆗國傳統的美德,香港是㆒個華㆟社會,以往亦保存 「敬老尊 賢」的風氣。但隨 社會發展的轉變,㆟的思想普遍顯得急功近利,投資者的腦海㆗只想 如何在社會㆖取得更多;而本港家庭狀況亦起了變化,家庭逐步解體,以往務農為主的大家
庭時代已成過去,取而代之的是小家庭的建立,使敬老養老的情況亦逐漸衰落,安老院、護 老院、私營安老院等愈來愈多;獨居、老㆟合戶、居住臨屋、籠屋以至露宿等情況,顯示養 老之風氣已不復見,更遑論敬老。
主席先生,本港㆟口老化日益嚴重,目前 60 歲及以㆖老㆟約有 79 萬,佔全港㆟口約 14%, 從種種跡象顯示,老㆟退休生活所面對的困難越來越大。
香港至今仍然未有㆒套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我們爭取㆗央公積金已超過 25 年了,至今仍 懸而未決、吉凶未卜(似乎凶多吉少)。絕大部份老㆟在退休後,若不是依靠公共援助生存者, 便須要自力更生㆞活㆘去,部份靠有限的儲蓄,部份則須繼續工作,賺取微薄薪酬,而有部 份更以拾荒為生。
無法依賴子女供養的老㆟,實在需要社會更多的照顧,事實㆖,若非今㆝的老年㆟過往大 半生對社會的貢獻,我們那能享有今日的繁榮成果,因此,社會各方面亦應對這群「昔日耕 耘」的老年㆟有更多的尊敬及回饋。
很高興看到近年各公共交通機構相繼提供老㆟優惠,但由於各施各法,沒有統㆒準則,有 全日優惠、有只在非繁忙時間、有全免、有半價、有 65 歲優惠,亦有優惠 60 歲者,使老㆟ 無所適從,為㆟所詬病。因此,社會㆖便有統㆒優惠標準的要求。
目前,老㆟在接受優惠時需出示身份證,令老㆟甚感不便,亦易與司機起爭執,於是,政 府計劃於明年㆕月發出㆒張全港適用的「長者咭」,據悉發出對象只是 65 歲及以㆖的老㆟。 許賢發議員今㆝提出的動議辯論,是在老㆟節來臨之前,時間相當配合,但其動議措辭並沒 有要求惠及 60 歲的老年㆟,令㆟有種為政府造勢的感覺。在我提出修訂動議之前,我曾多次 與許賢發議員商議,是否可以加入惠及 60 歲的要求,可惜被婉拒了,但許議員其實不是不支 持惠及 60 歲的建議,而只是擔心若修訂動議獲通過,而政府不答-
實施,就連 65 歲的「長 者咭」也不做了。當然,我絕不相信我們的政府是這樣不負責任的,希望衛生福利司在稍後 答覆時向本局作出保證,讓許議員也放心去支持本㆟的修訂動議。
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主席先生,我今次提出的修訂,是應本港兩大老㆟組織(香港老㆟權益聯盟及老㆟權益促 進會)的要求,而修訂的主要原因,正如我先前所說:大家庭的解體,加㆖本港沒有完善的 退休保障制度,使老㆟自力更生所面對的生活越見困難。我們試看看㆒個數字,截至今年六 月,共有 84868 宗公援個案,其㆗ 60 歲及以㆖老㆟個案有 54782 宗,佔總數 64.5%,而㆖述 老㆟個案數字較去年同期的 48985 宗增長了 12%,增長率為歷年之冠,且有繼續㆖升的趨勢。
根據九㆒年公援指標指出,交通費只佔公援金的 3.19%,即每日㆒元多而已。主席先生,試 問每月 30 多元能讓老㆟乘搭交通工具多少次呢?
有不贊成給與 60 歲老㆟有優惠者認為 60 歲仍然年輕,還可工作;更進㆒步認為應將老㆟ 的標準界定在 65 歲。但事實是否這樣呢?據統計處在㆒九九㆓年的數字顯示,60 歲及以㆖ 的就業㆟數是 154200 ㆟,其㆗ 60 至 64 歲就業者只有 99200 ㆟,佔該㆟口組別的㆔成幾;到 了今年,老㆟就業㆟數減少了約 9000 ㆟,但老㆟㆟口卻較去年增加了 3 萬㆟,顯示老㆟找工 作日益困難。此外,據九㆒年資料顯示,55 至 64 歲的就業者平均工資為 3,000 多元,而更有 24015 名老㆟每月收入在 2,000 元以㆘,在貧窮線㆘掙扎求存。可見老㆟有工作,並不等同生 活得到保障。
更令㆟憂慮者,假如我們同意以 65 歲作為老㆟標準,我們則擔心日後政府在計算未來向老 ㆟提供服務時,便可藉此減少承擔。
事實㆖,本港目前有不少優惠是予 60 歲及以㆖老㆟的,包括父母免稅額、電話公司、城巴、 海洋公園、兩個市政局及各㆞區議會或志願機構所推行的老㆟優惠計劃。老㆟或已有多過㆒ 張的優惠咭,若再加㆖㆒張㆗央印發予 65 歲的「長者咭」,難道要他們擁有的優惠咭,就像 各同事口袋㆗的信用咭㆒般多嗎?
主席先生,其實長者咭、優惠咭對老㆟而言,並不是甚麼福利,而只在表達社會的㆒種對 老㆟的認同(recognition) ― 認同了他們年青時對社會所作的貢獻,換句話說,就是對老年 ㆟的㆒種尊敬。許賢發議員㆒直積極爭取設立「長者日」,目的亦是希望全港 60 歲及以㆖老 ㆟受到尊敬。因此,我謹希望各同事支持本㆟的修訂,以促進社會敬老之風,讓老㆟更受尊 重。
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許賢發議員提出這個動議辯論,促請政府採取積極的行動,全面推行敬 老優惠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09
在今年㆔月,獨立學者鄧龍威先生向我建議,香港應該仿效外國的做法,推行敬老優惠計 劃,由香港政府或者志願機構統㆒發出㆒張為老㆟家而設的咭,免除老㆟家不時要出示身份 證的麻煩,讓他們可以方便㆞以特惠價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享用其他公營或者私㆟機 構的服務。
我在過去半年來,向衛生福利科及部份機構大力推薦「敬老咭」這個構思,我很高興得到 大家的積極回應。在今年七月十㆓日,港同盟 5 位立法局議員約見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 得到政府承諾會在九㆕年推行「敬老咭」計劃。港同盟十分欣賞政府的積極及合作態度;但 很遺憾,衛生福利司表示,只會向 65 歲或以㆖的老㆟家發出「敬老咭」,如果將計劃擴展至 60 歲及以㆖的老㆟家,計劃的推行便會受到拖延,但她沒有說不會推行。
主席先生,黃錢其濂女士在十月八日正式公布會在九㆕年㆕月推行「長者優惠」計劃。許 賢發議員在今日提出這個動議辯論,在時間㆖是十分適合的。立法局的確有需要向政府施加 壓力,要求政府作出更大承擔,不單負責協調各有關機構,亦主動在政府部門推行敬老優惠 政策,以及積極鼓勵全港的公營及私營機構參加此項計劃。不過,許賢發議員的原動議完全 沒有要求政府逐步降低受惠年齡至 60 歲,原動議即使獲得通過,政府亦可以不理會立法局及 社會㆟士對這方面的意見。港同盟的立場是爭取將敬老優惠由 65 歲擴展至 60 歲及以㆖的老 ㆟家,所以我們是會支持黃偉賢議員的修訂動議的。如果本局今日通過修訂動議,政府便有 責任研究在明年㆕月向 60 歲及以㆖的老㆟家簽發「敬老咭」。政府即使有行政㆖或其他的困 難,暫時無法實施,亦有責任向立法局詳細解釋當㆗的原因,本局更可以要求當局制訂工作 進度表,清楚交代甚麼時候才能夠將受惠年齡降低至 60 歲。
主席先生,許賢發議員在十㆒月五日發給立法局同事的信件及今㆝發言㆗都說:謂政府對 於將受惠年齡降低至 60 歲持有保留態度;如果本局強行通過修訂動議,政府的「決定只有兩 個,㆒是暫時擱置,㆓是索性不推行。」
許賢發議員似乎認為政府是極不負責任及不合理的,甚至會為了和立法局「鬥氣」,而令 50 萬名 65 歲以㆖的長者空 急或遙遙無期㆞等待。但是,立法局的責任是反映市民的心聲, 代表市民監察政府的運作,為市民爭取他們應得的權利;立法局議員不能夠因為政府持有保 留態度,就畏首畏尾,連明知比較好的方案也不敢提出、不敢爭取。如果各位同事認為應該 將優惠年齡定於 60 歲,就應該齊心合力,全力向政府爭取。只有這樣做,立法局議員才可以 真正履行我們的職責。事實㆖,我很難想像政府會像小孩子般發脾氣,我不相信我們仁慈和 有原則的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會在發言㆗說,如果立法局通過修訂動議,政府便會撤回 原定計劃,不再在明年㆕月簽發「敬老咭」。
主席先生,有立法局同事不喜歡「敬老咭」這個名稱,建議改為「長者優惠咭」。我希望立 法局議員及社會㆟士會繼續討論這項計劃,並對這咭的名稱發表意見。但我想強調㆒點,「敬 老咭」計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國㆟敬老的傳統,培養年輕㆟敬老的觀念,向曾經將㆒生 貢獻給香港社會的老㆟家,表示我們的尊敬和謝意。既然大家都同意計劃的原意是為了「敬 老」,為甚麼不直接、清楚㆞稱這張咭為「敬老咭」,令全港市民㆒看見這張咭,便想起我們 敬老的傳統呢?主席先生,「老吾老」,我現在亦漸老了。當我本㆟到
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達 60 歲時,我希望能夠手持這張「敬老咭」,像得到社會的尊敬㆒樣。不是因為我在立法局 有貢獻(我相信多位議員亦有不同看法),而是因為我已經在立法局「捱到老」,變成老㆟家。 主席先生,我亦很希望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私營公司都積極參加這項計劃,但我有點擔心, 如果採用「長者優惠咭」這名稱,這張咭可能會在商業社會㆗,淪為另㆒張推廣產品的折扣 咭,失去敬老的原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港同盟是會支持黃偉賢議員的修訂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㆒再否決設立㆗央公積金,而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目前則尚在爭議㆗。老 年㆟退休後大多要立刻面對生活壓力,經濟㆖或須依賴家庭的支持,或須申請公援,更甚者 須被迫繼續工作來維持生計。
「家有㆒老,如有㆒寶」,這句㆗國的成語是對家庭成員㆗的老㆟家,表示尊重和愛戴;然 而,生活在香港的老㆟家,他們在現實生活㆗,是否可以真正得到如此的「禮待」呢?
本港的公屋及居屋設計,似乎刻意以容納小家庭為主,現時,每㆒家庭住戶的平均㆟數㆘ 降至 3.5 ㆟。㆗國㆟優良傳統的家庭模式已不復存在,「養兒防老」亦隨之成為過去,加㆖㆟ 口老化加劇,如何使老年㆟在退休後可以安享晚年,毫無疑問,政府及社會是責無旁貸的。
政府打算在明年向合資格的老㆟發給「長者咭」,方便老㆟享有若干優惠。我認為最重要及 極有意義的是促進社會㆖的敬老風氣,肯定老年㆟㆒生為社會付出的貢獻,而「優惠」則是 ㆒種回饋,是敬老的㆒種表現,絕不可以視為對老年㆟的施捨,所以我希望㆒些公共機構對 老㆟提供優惠時,實應取消任何不必要的限制。
當然,老年㆟最迫切需要的,是希望不必為生活費而操勞。最近台灣當局對孤苦無依的老 ㆟,實施措施,優先加以照顧。低收入者,每月發給生活津貼台幣 6,000 元,㆗等收入者發 給台幣 3,000 元,而受惠總㆟數由原來㆔萬多㆟增加至 22 萬㆟,我要求香港政府對老㆟的生 活保障,也應多加重視及改善。
黃偉賢議員的修訂動議,將年齡降低至 60 歲,雖然用意良好,但牽涉太廣,恐怕會費時失 事。若將年齡降低,政府必須再與各提供優惠的機構重新協商,且實際㆖對老年㆟提供優惠 的最大意義,不在優惠本身,而是藉此機會推動整個社會的敬老風氣。由於本港私㆟機構大 部份的實際退休年齡為 65 歲,而若干僱傭條例亦以此年齡為準則,享有年長者「水果金」的 年齡亦以 65 歲開始,加㆖醫學及科技的進步,㆟類的平均壽命在㆒九八六年男性為 74 歲,
女性為 80 歲,預計到公元㆓零零六年壽命更會延長。為了不希望發出老㆟咭的日子有所拖 延,因此我支持原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11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尊敬和照顧老㆟是㆗國傳統的美德。古代我國的先哲賢㆟便倡議要善待老㆟,所 謂「老吾老以及㆟之老」這句說話的意思,就是我們不單要善待自己家㆗的老㆟,還要善待 社會㆖其他的老㆟。
香港雖然是㆒個富裕和現代化的社會,但在敬老和照顧老㆟方面,明顯是做得不夠。香港 能夠有今㆝的成就,實有賴於市民過往不斷勤奮努力所致,可以說沒有㆖㆒代所作出的貢獻, 便沒有香港今㆝的繁榮。因此,社會回饋長者,使他們得到應有的尊敬和照顧,是㆝經㆞義 的事。
㆗國傳統是大家庭制度,習慣㆖是同姓聚族而居,所以孝親敬老是順理成章的事。目前新 界鄉村社會,這個良好的制度和風俗習慣,仍然㆒脈相承得到保存,因此鄉村㆞區的老㆟在 這個情況㆘,普遍獲得基本的照顧。
不過,在㆟口眾多的市區及新市鎮,情況就不㆒樣。由於他們或者他們的㆖㆒輩多由外㆞ 移居本港,對傳統觀念經已逐漸淡忘,而且在西方思潮影響㆘,不少㆟將奉養老㆟視為㆒種 負擔。加㆖㆟口老化,小家庭制度的興起,以及不少青年㆟移居海外時,將老㆟留㆘本港, 凡此種種,都使老㆟成為極需要社會照顧的㆒群。
此外,香港並沒有設立退休保障制度,而近年通脹加劇,使到那些㆒向靠些微儲蓄過活的 老㆟處境更加困難。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應該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去面對這個問題,發出長者優惠咭只能算 是第㆒步。若要這項計劃取得成功,不能夠只是單靠鼓勵私㆟機構去支持,應該以多層次的 方式推行。第㆒,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的服務應率先向老㆟作出減費的嚮應;第㆓,專利事 業在續新約時,更應硬性規定它們減收老㆟的費用;第㆔,全面鼓勵私㆟機構作出嚮應。
長遠來說,政府應考慮制訂全面性的老㆟政策,令我們的長者真正得到「老有所依」、「老 有所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許賢發議員的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五月本局休會辯論「高齡市民優惠交通票價制度」。當時只有九鐵、城 巴和小部份綠色專線小巴提供老㆟優惠。本局議員異口同聲呼籲所有公共交通機構肩負社會 責任,優待老㆟。
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時至今日,在短短兩年間,我們從㆒個原來只有絕少數公共交通機構提供老㆟優惠的情況, 發展至絕大部份主要公共交通機構都提供某程度的老㆟優惠,這實在已經是我們社會的㆒大 進步。不過,現況與理想仍然有㆒段距離。主要問題在於各公共交通對實行老㆟優惠沒有統 ㆒標準,亦沒有㆒個統㆒計劃。公共交通各行其事的做法,事實㆖造成非常混亂的情況。現 時電車、纜車和絕大部份小巴仍然不設老㆟優惠。香港小輪和㆗巴只是在非繁忙時間設老㆟ 優惠,㆗巴更將老㆟優惠局限於某些路線。眾多的規範、不同的規距,令很多老㆟感到不勝 其煩。部份老㆟更因為無法分辨各種優惠的不同要求,而與執行者發生不必要的誤會和衝突。 另外,為了享有優惠,老㆟家往往都須出示身份證,以證明年歲。很多老㆟家皆視身份證為 重要證件而不輕易拿出來,又恐防遺失,難怪他們覺得現行的老㆟優惠計劃為他們帶來諸多 不便。
我非常高興政府有計劃明年向合資格的老㆟派發「長者優惠咭」,方便老㆟使用優惠時作證 明之用。我認為「長者優惠咭」除了可以方便老㆟之外,亦可防止老㆟優惠計劃被濫用,確 保有關計劃惠及合資格的老㆟家。主席先生,為老㆟設統㆒的優惠證件,固然是好事,但更 重要的,是要盡快令現有老㆟交通優惠的安排更臻完善。我認為政府應該設法統籌現時混亂 的優惠計劃,制訂劃㆒的標準,務使所有公共交通機構,都共同負起這項社會責任,更應以 方便老㆟使用為原則,不設時間和路線㆖的限制。這樣才可真正鼓勵和幫助老㆟參與社會,
令老㆟真正受惠。在這方面,我期望政府能盡快促使香港電車及綠色專線小巴加入提供老㆟ 優惠行列,同時鼓勵的士和紅色小巴參與。我亦希望㆗巴和香港小輪盡快實施全面老㆟優惠 計劃,使老㆟家可以自由享用應得的優惠。
主席先生,現時差不多所有的公共交通機構都以 65 歲作為提供老㆟優惠的起點,我認為這 個標準已甚為合理。對於有建議將老㆟優惠的年齡起點降至 60 歲,我認為必須考慮以㆘幾 點:
第㆒,現時領取高齡津貼的合資格年歲和私㆟機構員工領取長期服務金的退休年齡均為 65 歲。如果硬性將老㆟優惠標準降至 60 歲,影響範圍將會非常廣闊,直接衝擊政府現時為老㆟ 提供的社會保障計劃。政府必須作出全面的檢討和評估,才可以決定是否可行。檢討和評估 均需要時間,這樣會節外生枝,勢必將老㆟優惠計劃的進度拖慢。
第㆓,現時香港採用 65 歲作為老㆟優惠計劃的標準,基本㆖已經與其他先進國家看齊,如 美國和加拿大,均以 65 歲為施行老㆟優惠的年齡界限;英國和澳洲將老㆟優惠年齡定為男性 65 歲、女性 60 歲。由此可見,香港所訂定的標準大致㆖符合國際水平。
第㆔,最後㆒點,亦可能是最重要的㆒點,就是老㆟優惠所需的款項,究竟應該由誰去支 付?是否應該由政府撥出資源,即由納稅㆟支付,抑或由公司的股東去承擔,或由其他乘客 去補貼?其實香港的老㆟計劃得以較全面推行,多多少少與政府願意提供某程度的資助有 關。政府今年豁免公共交通機構的牌費和租項,鼓勵他們提供或改善老㆟優惠計劃。據悉政 府在這方面的損失,以㆒九九㆔年來說,是 6,500 萬元。換句話說,納稅㆟已經間接資助老 ㆟優惠計劃部份所需的費用。公共交通機構也嚮應負擔部份的損失,估計這方面約 3,000 萬 元。但是有關公司已經清楚表示,除了這筆款項之外,他們不願意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613
進㆒步的承擔。因此,若有關機構發現他們提供老㆟優惠所蒙受的損失,是超越了原先的估 計,有關的額外損失,勢必成為㆘㆒次加價的考慮因素之㆒。最終可能要由其他乘客作出補 貼。根據現有的資料,這個情況有很大機會會出現。
假若將合資格年齡降至 60 歲,亦即是將 60 至 64 歲的㆟士也納入老㆟優惠計劃之內,問題 將會更大。九巴估計,他們每年的額外損失,以㆒九九㆕年來計,約 1 億元。㆞鐵的額外損 失約 5,000 萬元。九鐵的額外損失約 1,200 萬元。全部公共交通機構㆒共要多付超過 2 億元。 九巴指出假如將所有額外損失轉嫁其他乘客身㆖,在加價時,除普通增幅之外,可能須要另 外加㆖ 4%予以彌補。我認為正常加價幅度已經對乘客構成相當的壓力,要他們百㆖加斤去 補貼老㆟,是不公平的。
此外,我們不可忽略,在㆟口逐漸老化,而㆟的壽命普遍增長的情況㆘,越來越多㆟會納 入老㆟優惠範圍之內。即使不將老㆟優惠標準降至 60 歲,用來支付老㆟優惠計劃的資源亦需 要不斷增加。老㆟優惠計劃固然有推行的必要,而大眾也是相當支持的,但我們有責任將有 關計劃維持於整體社會都認為公平及我們能夠承擔的水平之㆖。我認為要擴大老㆟優惠計 劃,最重要是按實際情況去考慮其可行性。要計劃可行,必須解決錢從何處來這個大問題。
在未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無法支持有關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支持許賢發議員的原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尊敬老㆟家,為老㆟家提供他們應得的照顧和關懷,相信無㆟會反對。因此,今 日的辯論無論最終哪㆒位議員的議題獲得通過,我都衷心希望各同事能夠同心協力督促政 府,加速為老㆟家謀福利。我們的老㆟家,已經不能再等待十年八載,才享用他們應得的福 利。
我非常高興,衛生福利司㆖月於總督施政報告後,明確表示會向老㆟家發出「長者咭」,以 方便他們享用公營和私營機構的老㆟優惠。這措施用意非常好,但如果依然像現時㆒樣,只 有寥寥可數的幾項老㆟優惠,便會令發出「長者咭」的原意大打折扣。
㆒個機構假如為老㆟家提供減價,甚至免費服務,驟耳聽來,好像要做虧本生意,但是, 由社會整體角度來看,卻可以是善用資源的方法。
原因很簡單,老㆟家如果因為能享有優惠,可以多點走動,多點探訪親友,多點參加文康 體育活動,投入社會,自然身心開朗,對健康亦有幫助。長遠來說,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自會 減輕。就算㆒旦不幸染病或發生意外,老㆟家因平日走訪親朋、參與社區活動而建立的社區 支援網絡,亦可以幫助老㆟家留在熟悉的社區環境時,仍然獲得適當照顧。
要令各公共機構及法定組織㆒同參與老㆟優惠計劃,政府斷不能只是空談,只是鼓勵,還 應設法令這些機構有實行的動機,例如在競投某些交通路線時,應將老㆟優惠列為條件之㆒。
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要全面照顧老㆟,涉及的範疇其實非常廣泛,舉凡衣、食、住、行、醫療、康樂、工作等, 無所不包。
兩年前,本㆟曾經在本局動議「促請政府立刻考慮為照顧老㆟而制訂整體及全面的政策」。 當時發言支持的同事相當踴躍,其㆗不少同時是敦促政府成立㆒個有實權的統籌機構,為老 ㆟服務及政策制訂方向,以及統籌各部門、各機構執行這些政策。這個統籌機構,應該包括 老㆟家本身,以及與老㆟服務有關的各個專業代表。
直至㆖月,總督在施政報告㆗提及成立㆒個特別工作小組,以檢討及制訂老㆟服務的發展。 我當然歡迎這個建議,並且希望工作小組早日成立,並有廣泛的代表性。但是,究竟這工作 小組的職權範圍是甚麼?究竟與現已解散的「老㆟服務㆗央委員會」有何分別?至今仍是未 知之數。
我擔心這特別工作小組的成立,只不過是政府新瓶舊酒的拖延技倆。
試看看:5 年前,老㆟服務㆗央委員會發表了㆒份內容廣泛的報告書,時至今日,不少建 議仍被當局朿諸高閣,未有實行。
同樣,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於九㆒年發表報告,其㆗對老㆟的預防性及基層護理提出㆒ 系列建議。到現時已兩年多,但這些建議,例如為老㆟作身體檢查,仍然只在籌備試驗的階 段,要推廣至全港 80 萬老㆟都受惠,遙遙無期,更不知要到何年何日。
另外㆒些建議,更是連試驗階段還未達到。例如為經濟有困難,但又不至要領公援的老㆟, 研究怎樣為他們提供牙齒治療及口腔康復服務,則未見當局有真正研究過。
我認為,假如政府真有誠意令市民安享晚年,便應在決策科層面,設立專㆟專部,去統籌、 協調老㆟問題的政策及執行。政府既然能為 30 萬弱能㆟士設立康復專員,我看不到有何原因 不能為 80 萬年過 60 歲㆟士,設立跨部門的決策專員和專部。
主席先生,任何可以幫助老㆟家盡快享有他們應得權利的建議,我都大力支持。 謹此陳辭。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發給我們有關這次辯論的背景資料㆗,提出動議的議員向我們提供了㆒系列關 於鐵路、巴士、小輪,以及電話的現有優惠計劃。但對於長久以來由兩個市政局提供的康樂 活動優惠計劃,卻隻字不提。這大概是由於兩個市政局的政策並沒有提交本局討論,而這亦 頗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兩個市政局都是獨立自主的。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