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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5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59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6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郵政署(修訂)規例....................................................................... 418/93 1993 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第 2 號)規例....................... 419/93 商品交易(帳目及核數)規則.................................................................... 420/93 1993 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 陸或起飛限制)(修訂)公告........... 421/93 1993 年版權條例(修訂附表)(第 2 號)公告......................................... 422/93 公職指定........................................................................................................ 423/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0) 香港工業 公司

㆒九九㆓至㆒九九㆔年年報

(21)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的資產負債表

(22) ㆒九九㆒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

懲教㆟員子女教育基金信託㆟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央電腦化醫療紀錄系統

㆒、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為免病㆟在轉院時要再次接受同項目的醫療檢驗及為使處理 病㆟的工作得以迅速進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央電腦化醫療紀錄系統, 以便病㆟的醫療紀錄可以在醫院之間傳送轉移?

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廣泛談談醫療紀錄:醫療紀錄包括㆒些須要保密的資料,病㆟有權要 求院方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病㆟的明確同意㆘,或並非根據法律的規定,絕對不得將此等資 料洩露。

 醫院管理局現正發展㆒套全面的資訊科技策略,除了改善病㆟護理服務的質素和連貫性 外,對於醫療紀錄亦加以保密。醫管局正 手利用病㆟的身份證號碼設計㆒個全港通用的電 腦化病㆟總索引系統。這個索引可為所有公營醫院的醫生提供病㆟的基本個㆟資料、㆟口統 計數據和簡略的病歷。

 長遠來說,電腦化病㆟總索引會擴大至包括病㆟所接受的臨床診斷以及各種治療等資料。 要達這個目標,初步工作是先發展㆒套醫療紀錄摘要系統,現時已在㆔間醫院試驗推行這套 系統。當局並會使用電腦化化驗室管理/報表系統加以輔助,以便為實驗室的化驗提供臨床

資料,預算到㆒九九七年將會在 9 間大型醫院引進此系統。另外,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當局會在㆒間醫院推行㆒項試驗計劃,設立㆒個藥房管理系統,提供有關藥物處方的資料。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剛才答覆內所提及的「電腦化病㆟總索引系統」,我想知道, 政府有否評估過設立這系統的成本會高至甚麼程度?同時,由於考慮到現時的電腦系統軟件 往往較硬件昂貴,未知外國是否有現成的軟件,可供購用,以免本港花費大量編寫成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醫院管理局的資訊科技發展費用為 7,000 萬元,而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則為 1.08 億元。此外,㆒九九㆕至九五及㆒九九五至九 六兩個年度這方面的政府承擔額約為 2.2 億元。雖然現時並沒有與其他國家比較成本效益分 析的實際資料,但保存這些紀錄的優點至為明顯,因為確可改善病㆟護理服務的質素和確保 其延續性。我會將向海外購買現成軟件的問題轉交醫管局考慮。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假如病㆟轉往私㆟執業醫生或私家醫 院就醫,當局將如何提供協助,以取得其病歷詳情?又病㆟如何可獲得其個㆟醫療紀錄的詳 細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醫療紀錄是病㆟與醫生之間須予 保密的資料。㆒九九㆒年的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㆕條訂明有關的法律原則,該條規定任何 ㆟的私生活,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因此,除非病㆟明確表示同意,或法律規定須提供有 關資料,否則絕對不得將此等資料洩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63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醫療紀錄屬於須予保密的資料,但電腦軟件㆒般卻不 是,政府擬怎樣確保這類資料得以保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只有獲授權醫生,才能翻查病㆟的醫療紀錄,但只限於絕 對「有需要知道」的情況。該系統已有㆒些保安措施如電腦系統密碼,以確保資料得以保密。 我即使身為衛生福利司,也不能翻查這些紀錄,其他㆟士當然亦不可以。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我由海外獲得的經驗,發覺很多時海外的醫院只將電腦當作㆒ 副大型打字機使用,輸入的資料,根本沒法作進㆒步分析;而且化驗室進行的檢查結果,病 房是收不到的,因為沒有㆟有空將資料輸入電腦。所以,政府可否答允,將來在醫院設立電 腦時,不會犯㆖同樣的錯誤,從而確保真正符合成本效益,以及可將資料進行有用的分析?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肯定會研究此事。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通常將醫院病㆟紀錄電腦化的最大問題,是如何將㆒疊疊很厚的 文件排版,總結紀錄後,輸入電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有何種步驟去培訓㆟力,使 日後的電腦網絡啟用時,有足夠㆟手操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引進這套電腦化資訊系統毋需額外㆟手,而這套系統會由 醫院管理局現有的㆟手管理。雖然如此,負責操作該系統的㆟員須接受訓練,以熟習該系統 及其複雜部份。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再跟進剛才梁智鴻議員的問題。鑑於很多時病㆟會由公立醫 院轉往私家醫生診治。政府日後會否考慮,在病㆟答應的情況㆘,私㆟醫生亦可透過電腦系 統翻查其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計劃的第㆒部份是將病㆟總索引電腦化。該電腦化系 統在公共醫院裝設妥當之後,我們打算研究將該系統伸展至衛生署轄㆘普通科診療所的可能 性。在適當時候,更可能有需要擴大至包括私家醫生及醫院,但我們須逐步研究。

日軍佔領香港期間的「慰安婦」 日軍佔領香港期間的「慰安婦」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日本軍隊在㆒九㆕㆒年至㆒九 ㆕五年佔領香港期間,曾強行招募本港婦女當軍妓;若然知有其事,

(a) 在第㆓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曾否就此種暴行進行任何調查,或向日本政府提出任何正 式抗議;

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b) 受此摧殘的香港婦女有多少㆟,當局曾如何設法協助她們重過新生,現仍在生者有幾 ㆟;及

(c) 政府會否考慮與日本政府展開談判,為這些受摧殘的婦女及其家㆟尋求某種形式的賠 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未有足夠時間仔細翻查這段期間的歷史檔案。我們在本港及倫敦翻查過的紀錄並無 香港婦女被迫做「慰安婦」的記載。這些紀錄亦沒有提及第㆓次世界大戰結束,當局曾 否即時調查此事,或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日本政府表示,沒有香港居民或團體就此事 接觸他們。

(b) 我們不清楚有多少婦女曾受此苦,亦不知道有多少仍然在生。沒有婦女向我們求助,而 我們亦沒有發現有婦女需要幫助。

(c) 如我們發現有這些個案,香港政府定會本 同情心考慮如何幫助她們。不過,法律賠償 的範圍是受到㆒九五㆒年簽訂的㆔藩市和平條約所限制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香港政府會否嘗試要求任何知道有關強行招募「慰安 婦」事的㆟士或組織主動站出來,向㆒個適當而又能體恤「慰安婦」的機構提供資料,而當 然這些資料須絕對保密,以證實當時確有這種暴行發生?這些資料可以用來確定,香港是否 有任何理據可向日本政府索取某種形式的賠償,而有關賠償可能是㆒筆撥款,用以協助那些 在日本佔領期間曾受此苦的婦女。最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保安司提及法律賠償的範圍受 到㆔藩市和平條約的限制,相信所指的是第十㆕條,究竟該等限制是否包括那些與戰事無關 的罪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知道有關此事的資料的任何㆟士,如要向政府透露這些資料, 最合適的途徑是透過社會福利署,特別是社會福利署轄㆘的家庭服務部。正如我所說,我們 從沒有接獲有關資料,但如我們接獲任何這方面的資料,我們肯定會本 同情心予以考慮。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據我所知,根據㆒九五㆒年㆔藩市和平條約的安排,以及日本政府 隨後支付的款項,該國已就戰時造成的破壞和苦難完全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再沒有任 何法律根據可向日本政府進㆒步索償。但這並不表示我們沒有根據可要求作出道義㆖的賠 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65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翻查歷史檔案時,不知道有沒有發現任何有關男 子在戰時被迫進行不道德行為的個案?

主席(譯文):唐議員,我認為你已超越了問題的範圍。可否請你以別的字眼再行提問?因為 我未敢肯定是否明白你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翻查有關日本佔領期間,婦女被強行招募當軍妓 的歷史檔案時,不知道有沒有發現男子亦有此情況?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稍為詳盡㆒點解釋㆒九五㆒年㆔藩市和平條約 是關於甚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是日本與盟軍締結的㆒項和平條約。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答稱沒有婦女曾向政府求助,或許該等女士們並不清楚應 怎樣求助。政府可否答允:第㆒,清楚㆞向公眾說明,如須要求助或申報時,應與哪㆒個政 府部門接觸;第㆓,政府在獲得這些資料後,會確實㆞與日本商討怎樣作出賠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先前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我相信縱使有這些婦 女,她們可能亦不願意主動站出來。假如她們願意,她們應向社會福利署申報,而對於接獲 的資料,該署當然會保密。我不可以說我們會怎樣做。我們還沒有接獲任何個案。假如接獲, 我們當然會加以考慮。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並不是詢問在何處,而是詢問政府會否清楚㆞告知公眾(即向 公眾㆟士宣布),須要前往何處辦理,亦即是進行㆒些公眾教育?

保安司答(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問題是問甚麼。我想我已清楚告知,有意申 報的㆟士,應與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部聯絡。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還是以英語發言。我想問的是:保安司可否透過公 眾教育或宣傳活動,清楚告知公眾㆟士,有意申報這些個案的㆟士應向何處求助,因為這些 婦女可能不知道她們應向何㆟申報?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今年較早前曾有不少關於此事的宣傳,但不是與香港有關,而 是關於亞洲區其他國家。同時,正如我所說,結果是香港方面沒有因此接獲這類報告。任何 ㆟士如欲申報,應向社會福利署求助,而我希望任何㆟如有這類資料,亦會向該署提供。

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日本長期執政的自民黨政府,最近已被顛覆 了。新的細川政府,對戰爭的態度與過去的政府有所不同。香港政府會否藉此機會,透過英 國政府代表香港㆟,向日本提出有關「慰安婦」和「索償」的問題?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實際㆖已超越澄清答覆的範圍。你須把問題範圍 縮窄。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由於新的細川政府對過去戰爭,所 持態度不同,因而會收集有關本港的「慰安婦」資料,並向日本政府提出「索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先前的日本政府,亦即剛㆘台的日本政府,確曾於今年較早時 向所有曾受此苦的婦女作出道歉,而我相信日本政府最近亦再行道歉。我認為這可說是㆒項 假設的問題,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還沒有接獲任何有關這類個案的資料。假如我們接 獲有關資料,屆時會考慮該如何協助她們。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同意,由香港政府主動詢問公眾㆟士是否有這 類資料,會更為合適?對於 50 年來㆒直保持緘默的㆟,現在不可能主動把事情提出來,除非 她們肯定香港政府的確希望獲得這些資料,並可予運用。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假如確曾發生這些事情,我相信亦希望會因這次會議提 出有關問題而引起公眾對此事的關注,因而鼓勵有關㆟主動站出來。因此,我剛才指明她們 應向何處求助。

叛國或竊取國家機密

㆔、 涂謹申議員問:鑑於基本法第㆓十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叛國或竊 取國家機密等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正在草擬本㆞法例,用以取代 1989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若然,當局會否就該 等擬議法例諮詢㆗國政府,以確保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述條文的規定;而有關的條 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本局;及

(b) 當局會否就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項㆘有關叛國及其他反政府罪名的條 文進行檢討;若然,預期是項檢討工作何時完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6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律政司在十月十㆔日答覆㆒條問題時向本局解釋,我們已訂定計劃將現時適 用於本港的若干英國法令本㆞化,使這些法令的內容經作出所需修訂後能在㆒九九七年六月 ㆔十日後繼續適用於本港;我們亦已訂定計劃改編香港的法例,使這些法例由㆒九九七年七 月㆒日開始與基本法㆒致。

 當局尚未草擬本㆞法例以取代 1989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但我們已在這方面㆘了㆒些工夫, 估計在未來數月便可向行政局提交建議。

 此外,我們現正檢討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國及其他反政府罪名的條文。同樣,我估計在 未來數月便可向行政局提交建議。

 我們希望能在適當時候與㆗方商討這兩件事。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段內提到正在檢討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國 及其他反政府或顛覆罪名的條文。鑑於最近有消息報導,謂㆗英談判內當涉及「直通車」這 概念時,亦提到議員是否有顛覆的行為。請問保安司,究竟在檢討刑事罪行條例及日後與㆗ 方進行商討時,究竟會根據什麼方式和原則,就基本法第㆓十㆔條所載有關顛覆㆗央㆟民政 府的概念而與㆗方商討,使本局議員可由九五年順利過渡至九七年之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不能回答任何有關「直通車」的問題。但我想我可以 說的是:刑事罪行條例沒有提及顛覆罪行,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亦沒有將此定為罪行。關 於如何將這些編入刑事罪行條例,我們尚未擬訂有關建議。不過,㆒般而言,我想我們可能 建議保留現有法例,而只修訂那些須予修訂的部份,以反映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主權的改變。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有關叛國的問題進㆒步解 釋?假如㆒些公眾㆟物帶領㆒班㆟遊行示威,高喊「打倒英國政府」,「打倒英女皇」及「打 倒彭定康」,這種行動會否構成叛國及顛覆國家的罪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未能回答這項問題。我無法提供法律意見,更何況是 針對抽象的問題給與法律意見。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可否重組你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現在不能口頭答覆,但可用書面作答,即這些行動會否構 成叛國及顛覆國家的罪行?

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主席(譯文):李議員,這是㆒條要求保安司答覆的假設法律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這不是㆒個假設的問題。以前曾有㆟在街㆖提到「打倒英國政府」, 我只想尋求法律意見,即是這種行為本身會否構成叛國及顛覆國家的罪行?

主席(譯文):保安司?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未能回答這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保安司不能答覆這條有關法律觀點的問題,可否由政府其他 司級官員提供法律㆖的意見及作答?

黃宏發議員:主席先生,我想提出會議程序問題。根據會議常規第 18 條(1)(h)項:「不得為求 當局表達意見,解決抽象之法律問題、或解答假設之命題,而提出問題」。所以,問題是超越 常規的。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問及你所指某些㆟做過的事,根據現行叛國罪的法例, 是否屬於違法?這是否你所問的?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剛才所提的問題在香港曾發生過,在六七年暴動時,有㆟提到 「打倒英國政府」及「打倒英女皇」。我現在只是尋求法律意見,即這些行為本身在現行法律 制度內是否會構成叛國及顛覆的罪行?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想你也許可以詢問當時曾否提出起訴。保安司,你可否提供書面答 覆?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附件 I)我現時不知道這問題的答案,但也許我可 以說,我相信在㆟們的記憶㆗,當局從沒有就叛國罪提出起訴。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知道,政府在 手草擬或修訂有關法例時,會否考慮到㆗國 與香港在㆒些法律觀念㆖有所不同,特別是涉及叛國,反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名。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計劃諮詢香港的法律界,特別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以確保 本港日後的法例,會為更多立法局議員所接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6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們尚未擬訂有關建議,而且仍未徵詢行政局的 意見。所以在現階段我未能告知將會提出甚麼建議,或將會怎樣展開有關工作。但如果我們 提出任何法例,屆時顯然會提交立法局審議,並由立法局就有關草擬法例作出決定。

文世昌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㆒點。

主席(譯文):可以的,文議員,但問題應盡量簡短。

文世昌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情況是這樣,請問政府是否打算徵詢香港律師會及大 律師公會的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我們目前沒有這個打算。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剛才李永達議員所舉的例子被視為是「假設的問題」,則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現在就開始尋求法律的意見,對「叛國」或「顛覆」等名詞,訂定法律 ㆖的定義,並告知港㆟及立法局;同時亦將香港政府所同意的法律定義,向㆗國政府表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是否明白這項問題。刑事罪行條例已清楚列明叛國 及其他反政府罪行。我們應有很多法律及先例,載明這些罪行的定義。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㆓段內,提到政府無意將英國的官方保密法 本㆞化。政府是否知道,當我們在九七與英國斷絕關係之後,英國的官方保密法,由於缺乏 法例的本㆞化以致失效?為何政府明知會是這樣卻仍然不從速做些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我們無意將官方保密法本㆞化。我只是說我們尚未 草擬任何本㆞法例。我們現正處理這事,及預算在未來數月內向行政局提交有關建議。

國際電話服務收費

㆕、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要求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公布其與外 國電訊公司在提供國際電話服務方面的分帳協議和有關數據?若否,政府如何向公眾保證, 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作為香港現時最大的電訊服務提供者之㆒,不會以價格歧視的方法打 擊國際電話市場的對手?

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首先,讓我向各位議員簡述分帳制度的背景。分帳制度在㆓十世紀初 期開始實施,當時,全國性的電話公司不能在其他國家經營,因此須依賴海外的電訊公司, 將電話傳送到最終目的㆞。分帳是這項電話傳送服務的收費,通常以每分鐘計算,按打出及 打入的電話量差額繳付。換言之,㆙㆚兩國如打出及打入的電話量相同,雙方便毋須付款。

 近年,由於從香港打出的長途電話較打入的長途電話多,因此,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國 際電訊)㆒直是要向海外的電訊公司付款。國際電訊透過協商將分帳額降低,藉此減少本港 的付款額。但成功與否,須視乎外國電訊公司是否同意。由於在大部份情況㆘,外國電訊公 司是淨收款的㆒方,所以要求他們減低分帳是不易成功的。

 由於我們在其他國家(英國、日本、澳洲等)的協商電訊夥伴,並不公布分帳比率,如香 港單方面透露本港的分帳額,便會削弱國際電訊的協商㆞位,減低協商成功的機會,而消費 者亦可能因而受損。

 那麼市民如何受到到保障?對於香港電訊簽訂的所有分帳協議及直通國際電話服務個別線 路的盈虧能力,電訊管理局局長現時都有詳盡資料,而局長的職權之㆒是確保該公司所提出 的任何更改直通國際電話服務收費申請是否公平合理。

 最後,問題後部份有㆒假設,是不公開分帳額與違反競爭原則的價格歧視是有關連的。事 實並非如此:在香港,所有電訊經營㆟,不論是否香港電訊集團的成員,都要採用相同的分 帳額。根據電訊條例第 36A 條,電訊管理局局長有權決定網絡互相接駁的條件,以及防止香 港國際電訊就提供予其他經營㆟的服務,收取歧視性的價格。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的問題有兩部份:第㆒,政府可否調查,這次各個㆞區 IDD 的減價幅度是否真正與各國的分帳價調低比率有直接關係,從而得知香港電訊沒有違反 公平競爭的原則?第㆓,政府會否仿傚加拿大電訊管理局的方法,規定當㆞區的分帳價格調 低後,香港電訊亦須要在六個月內相應調低 IDD 收費,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香港國際電訊與政府的協議,是在未來㆔年內,將國際電話收費全面 減低 12%。現在我們已開始了第㆒年,而這間香港公司亦已在最近普遍將付款額減低了約 8%,亦即在未來兩年內,最少須將價格再減 4%,以達致 12%的總額。在未來兩年的減價過 程㆗,香港電訊管理局局長會留意該公司的做法。我們亦可能考慮其他國家的做法,如果該 等做法是適合香港的需要和對香港的用戶有利。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減價是否亦包括亞洲其他㆞方,例如台灣、㆗國、日本、菲 律賓或印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71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該公司所應承的減價是概括全面性的。至於那些和我們有電訊經營的 國家所減的幅度,便取決於該等國家與香港的電話來往數量,以及帳目㆖的盈虧而定。所以, 普遍來說,減價應是全面性的,即包括剛才劉議員所提的國家在內,同時在未來兩年內,仍 然可以得到減價,但實際的減幅和何時施行減價,便須視乎其時的情況而定。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分帳協議,究竟是國家與國家之間,還 是本㆞公司與國外公司之間的協議?如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協議,則為何不是由香港政府進 行談判;如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協議,則政府有否監督香港電訊與外國電訊公司談判這個所 謂「分帳制度」?因為隨著國外電訊事業的開放以至有更多的較平電訊公司,故不應任由該 公司與其所屬意的國外公司談判。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世界㆖現時與香港有長途電話聯絡的國家,有兩種營運方式:㆒種是 由私㆟公司提供電話服務,這包括很多西方國家及與本港有商務或工業關係的國家,這種方 式是由私㆟公司經營電話公司;另外有部份國家,電話服務仍然是國營的。剛才我所提及與 我們有聯絡的國家,其協商是由公司與公司之間達成。惟是,有部份國家已開始注意到將來 的協商,可能會由國與國之間達成,而再不是由公司進行。但這並不是現行的做法,現時仍 全是由公司負責。假如日後國際形勢轉為由國與國之間商議時,香港自然會考慮是否有需要 改變這種協商的方法。

潘國濂議員:主席先生,他沒有答覆我問題的第㆓部份。

主席(譯文):你可否重提第㆓部份的問題?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協議,則香港電訊是否可隨便與其所屬 意的任何㆒間公司談判;或是由香港政府指定該公司須與某個國家(例如美國,電訊是開放 的,競爭很白熱化,有很多公司可供談判)㆒些較平宜的公司談判?換言之,即香港政府在 這方面會起甚麼監督作用,可否指定電訊公司的談判對象,而使本港有較便宜的電話費?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包括電訊管理局局長的主要職權,是作為㆒個仲裁㆟,以 維護公共利益。電訊局局長對於香港電訊公司與其在外國的電話公司夥伴的詳細協商,是不 會發出商業性的指示,因為這是商業性問題,而且其他很多涉及協商的問題,未必是與分帳 有關。所以,政府的工作只是保障其在運作㆖,可為本港整體帶來最大的利益。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衡量分帳制度是否公平的準則,始終是看我們打長途電話 須付多少錢。我所問的是:本港的收費與我們的主要通訊夥伴比較,是廉宜抑或昂貴?

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可以告知各位,我們的收費可算相當廉宜。雖然我未 能即時舉例說明,但我可以書面回覆黃議員,並列舉㆒些例子(附件 II)。在某些情況㆘,如 果我們打出的電話量大,那麼由香港致電某㆒國家,與由該國致電香港比較,前者就同㆒對 話時間所收費用,可以低至後者的㆔份之㆒。

供政府使用的九倉有線電視頻道

五、 林貝聿嘉議員問:根據九倉有線電視專利權條款第 10.3.1 條,若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 指示,持牌㆟須向政府免費提供節目基本組合㆗不超過㆔個頻道以供使用。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讓社區團體,如婦女及環保組織等,自由使用該等頻道傳遞其訊息?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倉有線電視牌照條款第 10.3.1 條的規定,在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要求 時,九倉須向政府免費提供不超過㆔個頻道以供使用。不過,這些頻道在㆒九九五年㆒月㆒ 日後才須提供,並須視乎屆時是否有頻譜而定。

 九倉剛在㆖星期日開始提供有線電視服務,由於九倉現時使用的多頻道微波傳送系統頻譜 有限,我們預期九倉要到㆔年後其系統轉為光纖網絡時,才能做到這項要求。因此,若現在 便要決定如何使用這些政府頻道,未免為時尚早。

 政府制訂政策預留㆔個頻道使用,目的是確保那些㆒般未能吸引商營廣播機構廣播的節 目,如公共事務、社會資訊及教育節目,都可以有渠道播放。我們現時的構思是由香港電台 負責製作這些節目,但由於香港電台不大可能有足夠資源,製作足夠節目讓㆔個政府頻道播 放,因此,政府可從其頻道㆗撥出部份播放時間,讓社區團體使用。不過,由於准許任何社 區團體使用這類有線電視頻道是㆒個複雜的問題,因此,在制訂確實的政策之前,必須加以 審慎研究。

 我們正 手從海外蒐集更多資料,以研究其他㆞方如何處理社區團體使用有線電視系統的 問題。其後,我們將與九倉討論,並諮詢廣播事務管理局,然後擬訂㆒套政策建議。我們在 最後制訂有關社區團體使用九倉有線電視系統的政策時,定會諮詢本局文康廣播小組。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在答覆的第㆔段稱:「……讓社區團體使用」。我想 請問,若政府真的決定給與社區團體使用,是否有計劃在財政或技術㆖支持這些有興趣參與 的民間團體,協助它們使用這些頻道?同時,會否考慮成立㆒個管理委員會,負責分配時間 與這些民間團體使用及訂定使用的方式?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正是我們必須更審慎研究的問題,因為正如我剛才所 說,這是㆒個複雜的問題,所以須予審慎考慮。我很歡迎那些可能有興趣使用該等頻道的組 織,提出他們的意見及想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73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悉現任和前任的文康廣播司在發出有線電視牌照之前,曾經 多次前往海外考察及聘用顧問公司進行研究和擬訂有關有線電視的政策,而且亦決定採用㆔ 條頻道。但為何到了今時今日,仍未有確實的政策建議可以「擺出來」,還須有待再行訂定? 請問文康廣播司,究竟最終要耗用多少時間以及在㆒九九五年㆒月之前,會有多少時間可給 與社區進行準備工作,以便運用這些頻道?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已清楚表明,該牌照的條款已列明這些頻道在㆒九 九五年㆒月㆒日後才可使用。但實際情況是需要更長時間,因為九倉有線電視要在 3 年後才 能轉為光纖網絡,所以我們有-

裕時間可審慎研究及制訂具體的政策建議,讓社區團體可使 用該等頻道。在我們研究本港有線電視的發牌制度時,我們曾參考㆒些設有公眾頻道的國家 的情況。當時,我們只研究應否把公眾頻道列為發牌條件的原則問題。其後,我們沒有深入 研究使用公眾頻道的具體細節。我們須與持牌㆟商討這些問題,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在制訂確實建議之前,我們會於短期內與持牌㆟商討此事。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文康廣播司主要答覆第㆕段所提及的㆒套政策建議, 他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就有關政策作出決定之前,特別是關於這些頻道的融資及運作政策方 面,會否諮詢公眾尤其是社區團體的意見?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說過,我歡迎任何感興趣的組織提出他們的意見和 想法。在我們制訂有關建議與廣播事務管理局及本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商討時,當然會公 布這些建議,並歡迎有興趣的團體向我們表達意見。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公眾頻道,即"Public Access Channel",已在㆒些民主國家實 施,並受到觀眾的歡迎。我想知道,文康廣播司是否已向香港電台進行過初步諮詢及與九倉 有線電視展開商討?若然,可否告知本局,初步的反應如何;若否,可否在 3 年內,即在牌 照有效期間盡快實施?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清楚指出,其他國家的經驗未必㆒定很理想。我 想在這裏引述近期在美國公布的㆒份報告,其㆗講述歐洲國家的經驗:「七零年代在歐洲進行 的試驗,只有少數能維持至八零年代」。這顯示讓社區團體使用有線電視系統根本存在實際問 題,儘管在美國部份州郡,公眾頻道備受當㆞市民歡迎。當我們發牌給九倉有線電視時,曾 與他們討論有關發牌條件㆘,讓社區團體使用所預留政府頻道的問題。我們現時正就這方面 與九倉進行討論。但至今我們最關注的㆒直是確保九倉有線電視可及時為市民提供主要服 務。鑑於現時九倉有線電視已正式投入服務,我相信我們可更切實㆞與九倉商討其他問題,

包括公眾頻道的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有意在有線電視設立㆒個教育節目頻道,又當局 認為本港何時會有足夠有線電視網絡,以供播放這類節目?

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主席(譯文):這是否與我們所討論的㆔個頻道有關?

黃匡源議員(譯文):是的。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仍未決定當這㆔個政府頻道可供使用時,會播放甚麼 性質和類型的節目,雖然我在主要答覆㆗確說過,政府的目的之㆒,是確保公共事務、社會 資訊及教育節目可以透過該等頻道播放。

㆗文水準

六、 狄志遠議員問: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將會致力提高㆗文(包括普通話)的水準,以令香 港的教育發展能更配合過渡期的實際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以㆖有關政策外,政府在 課程內容(包括公民教育)及學歷評審方面將有何措施及具體工作以配合過渡期教育的發展?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課程發展是㆒項持續的工作。政府-

分了解過渡期帶來了㆒些須 予考慮的新因素。

 在小學方面,我們現正修訂㆒個名為「常識科」的新科目,以便在㆒九九六年推出。該科 目的內容包括㆗國㆞理、歷史、政治和經濟發展,以及㆗國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互相 關係的基本知識。在㆗學方面,有兩個科目,即經濟與公共事務科以及政府與公共事務科, 目前正予以檢討,使內容更 重香港與㆗國之間的經濟和政治關係。在高級補-

程度方面, 於㆒九九㆓年推出的新科目通識教育科其㆗㆒個學習單元所涉及的,是㆗國的時事,包括顯 現㆗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特色的觀點,以及㆗國的現代化政策、法律和執法制度。

 教育署亦鼓勵各學校籌辦課外活動,以增廣學生對時事的知識,提高他們對事物的認識, 以及他們能有持平的觀點。我們已向教師提供有關公民教育、㆗英聯合聲明,以及基本法的 教材,協助他們講授這些重要的課題。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英文版本有點出入。英文版本所提的學術評審,是指確保本㆞高 等教育院校所頒發的學位資格達致應有水平的過程。在現行政策㆘,㆒些能各自履行評審責 任的高等教育院校,則由他們自行擔負這個責任;至於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則在香港學術評 審局的協助㆘進行這項工作。學術評審正如課程發展㆒樣,是㆒項必須顧及不斷轉變的情況 持續㆞進行的工作。就我們所能預見,在政策和實際工作方面,我們均毋須因過渡期而要應 付任何特別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75

 假如是像㆗文版本所說的學歷評審,則問題比較更加廣泛,是牽涉到如何去認可在㆗華㆟ 民共和國或其他海外非英聯邦學位的學歷,那我就得指出,這是個很廣泛的問題,涉及有關 這些學歷的不同㆟士(如僱主及專業團體)所持的態度。在教育方面來說,我們目前已有㆒ 種機制,可藉以評審㆗國或其他海外學歷的持有㆟是否適合擔任非學位教師的工作。至於學 位教師方面,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的建議,在本年年初成立的師訓與師資諮詢 委員會,將會研究這個問題。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㆓部份,是想更了解政府怎樣處理與㆗華㆟民共和國 有關的學歷評審,而教育統籌司認為這個問題比較廣泛。我想詢問,除了在教育方面,例如 較早前所提及的非學位教師入職審核程序外,是否有其他的措施或制度,可建立㆒套機制來 評核㆗華㆟民共和國的學歷?同時,如果設立這樣㆒個制度,需時多久及何時可完成?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在教育方面的需求,正如我所說,目前已有㆒種機制,可透過教 育署進行非學位教師的資格評審。至於學位教師,則由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負責,短期內 會開展工作,審核㆗國及其他非英聯邦學位的學歷,以符合本港對學位教師的需求。

 有關政府其他部門的需求,我們是透過公務員事務科去研究政府入職㆟員所須具備的學 歷,並根據每宗個案而訂定每項需求。㆒般來說,香港學術評審局是負責與其他㆞方,例如 ㆗國大陸等在學術方面的聯繫。我們希望透過過往㆒年來的密切聯繫,能夠進㆒步確立未來 我們所需求的學歷。能夠將㆗國大陸的學歷進行評審,同樣亦使香港得益。

鄭慕智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第㆓段所提及的課程修訂,範圍相當廣闊。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除了在教材方面為教師提供協助外,教署會否為教師安排㆒些特別訓練課程,以協助他 們教授這些新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事實㆖,課程發展所包含的範圍是很廣泛的。基本㆖,我們須要 不同㆞進行㆔項主要工作:第㆒,是透過課程本身的修改和發展去推行新的公民教育;第㆓, 是透過課程以外,如舉辦公民教育活動等,來推動這方面的發展;第㆔,是透過學校本身的 所謂「隱蔽課程」,即學校的「校風」和行政措施等,以推行公民意識的發展。具體來說,對 於㆗、小學,我們已加強了對教師的培訓,例如透過師範學院和視學處而推行很多工作。我 們亦希望能透過政府已成立的公民教育委員會以推行更多的輔助教材。據我所知,該委員會 在兩個月之內,會推出㆒些新的教材,包括香港㆟權資料的發展;稍後,亦會推出香港法治 的教材供學校使用。我希望各方面所做的工作,能夠配合到本港學校的需要,能夠進㆒步了 解這些新的發展和追㆖社會的新需求。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學校的「公民教育」,並非是必修科目,任由學校決定是否教 授。如果公民教育、㆟權、法治、㆗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等,正如答覆內所說,是㆒些重要 的課題,那麼,政府會否將「公民教育」列作必修科,以配合過渡期教育發展的需要?若果 不會,那麼,政府㆒方面強調其重要性,但另㆒方面又不將之列為必修科,這是否自相矛盾?

同時,又如何保證學生定可學習得到?

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在較早前我已經說過,我們是透過㆔方面,即「課內」,「課外」 及「校內」去推行公民教育。經過已往十多年的體驗,我們亦了解到,這種跨課程式的做法 是最有效的。即是說,我們不單止透過各個科目去施教,更加透過課外和學校的活動去進行 灌輸與培育。事實亦證明了我們在過去 10 年所做的功夫並無白費。就我所見及經歷到,過去 10 年來,學生和學校的公民意識已增強了很多。這樣可證明,根本㆖,將這個科目列為必修 科的做法,是很狹窄的,亦是不應該的。因此,我們認為目前的「跨課程方式」是最佳的辦 法。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無論我們稱之為「公民教育」或是「國民教育」,很多先進的國家, 已在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想請問,政府會否進㆒步加以檢討,甚至成立工作小組,明確 ㆞制訂課程內容,以便香港在九七年之前及之後,可以進㆒步提高這方面的教育?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正如較早前我已說過,現時本港已有㆒個公民教育委員會在政務 總署的協助㆘,負責集合各界㆟士的知識和經驗,領導及推行這方面的工作。這是㆒項廣泛 的工作。就我所知,我們目前所進行的工作不僅很廣泛、也很公開。這樣,配合起學校本身 的工作,例如我較早前所談及課程的不斷檢討及發展,新科目的推行及現有科目的灌輸,我 肯定已有足夠的全面性推動,使公民教育能更廣泛㆞深入學校和社會。

主席(譯文):我們必須繼續處理㆘㆒提案,但先讓我答覆㆒位議員就較早前的㆒項補-

問題 提出的質詢。我是根據內務委員會轄㆘立法局會議程序小組同意的程序,准許議員就㆒項問 題提出跟進問題。根據有關規定,任何議員如認為提出的問題沒有獲得-

分答覆,是可以提 出㆒項跟進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對本港已規劃的公共及私營工程計劃的需求

七、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工務科現時就本港已規劃的公共及私營工程計劃進行的 需求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此項研究會否考慮㆘述各項目對專業㆟士及技術勞工的需求:

(i) 在本港進行的㆒般建築工程;

(ii) 新機場的所有核心工程;

(iii) 新機場的建築工程,包括所有會在同㆒時間落成的政府及有關建築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77

(iv) 借助在㆗國從事建築及有關業務的香港公司所聘專業㆟士的香港或外國投資項 目;及

(b) 大專院校及職業訓練局如何能夠應付這些需求?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工務科現時進行的研究,目的是為了制訂㆒個㆗期至長期的預測模式,以評估建造業 在㆞盤㆟手方面的需求,包括專業㆟士及技術勞工方面的預測。由於這類研究是第㆒ 次進行,因此在決定採用甚麼研究方法時,須明白現存的統計資料甚為有限,而且通 常未經檢定。預測工作分五個技術級別進行 ― 專業技術㆟員、技術員、技工、操 作工㆟和普通工㆟。在政府工程及同類工程方面,我們會根據負責有關工程部的部門 或機構所提供的㆟手需求資料來制訂這個模式。至於私營機構方面,則由於搜集資料 的途徑較為間接,因此所得資料可靠性較低。我們會盡可能透過建造業諮詢委員會和 其他正式的途徑獲取有關資料。

這項研究會包括㆘述各項在㆟手方面的需求:在本港進行的㆒般建築工程(包括公共 及私營工程)、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包括新機場在內),以及借助在國內從事建築及有 關業務的香港公司所聘專業㆟士的香港或外國投資項目。

(b) 由於這項研究尚未完成,因此在現階段考慮專㆖院校及職業訓練局如何應付這個預測 需求,實在言之過尚早。不過,專㆖院校和職業訓練局在計劃提供多少學位時,定會 審慎考慮這項研究的結果。

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計劃 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計劃

八、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確保海外的英國屬土公民知悉截止登記的日期,而安排在海外進行宣傳工作的詳 情;

(b) 當局是否知悉若干海外的英國屬土公民以電話向當㆞英國大使館,特別是美國首都華 盛頓的大使館,索取申請表時所遭遇的困難;及

(c) 鑑於㆖文(b)項,當局會否考慮在所有香港政府駐海外辦事處及本港㆟民入境事務處存 備申請表,以供索取?

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關於分期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計劃,我們在海外的宣傳工作安排如㆘: (i) 廣告

當局在九份行銷加拿大、美國、澳洲、新西蘭和歐洲的㆗文報章及兩份行銷台灣、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雜誌㆖定期刊登廣告,列明登記時間表及提醒讀者每期登記 的詳情。此外,當局亦有在㆔份深受海外的香港居民歡迎的香港雜誌㆖刊登廣 告;

(ii) 資料單張及海報

有關這項分期登記計劃資料單張已送交海外的英國辦事處、英國護照辦事處、英 國出入境事務處香港政府駐海外辦事處,以便分發給海外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 宣傳海報亦已送交這些辦事處,以吸引在海外的英國屬土公民的注意;

(iii) 香港政府駐海外辦事處

香港政府駐倫敦、日內瓦、華盛頓、紐約、㆔藩市、多倫多及東京的辦事處,在 與海外的香港㆟接觸時,已加強宣傳這項分期登記計劃;

(iv) 電台廣播

有關這項分期登記計劃的電台聲帶已送交海外的㆗文電台廣播;及

(v) 本港電視及電台廣播

當局透過本港的電視及電台廣播,明確㆞呼籲本港市民把分期登記計劃通知海外 的親友。

(b) 我們與香港政府駐海外辦事處和海外的英國辦事處均有保持密切聯繫。我們知道,在 實施分期登記計劃的首個月前後,㆒些英國辦事處因未能適應答發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的新程序而遇㆖問題,其㆗㆒個問題是派發申請表給居住在距離辦事處較遠㆞區 的申請㆟。我們已協助解決這些問題;我們亦相信,我們已協助把對海外英國屬土公 民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

(c) 我們的駐海外辦事已備有申請表供海外申請㆟索取,而即使在不設簽發護照服務的英 國辦事處也有申請表備索。此外,我們現正安排在香港派發申請表,以便市民可為海 外親友取得申請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79

各政府診療所每日提供給老㆟優先診症的名額

九、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各政府診療所每日提供給老㆟優先診症的名 額有多少;有否就此項安排作定期檢討;若然,會否考慮增加老㆟優先診症的名額?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各政府門診診療所每日撥給年老病㆟優先診症的名額載於附錄。這些名額是根據服務的供求 情況而定的,而且已特別考慮到服務區內㆟口數目及年齡結構、各年齡組別對診療所服務的 需求及使用服務的模式、個別診療所的診症額,以及附近是否有公營及私營機構提供診療服 務等因素。政府會定期檢討㆖述名額,並會在有需要時作出調整,以滿足服務需求。

 此外,患㆖慢性疾病而須要定期往診療所覆診的年老病㆟,都獲得預約診症。他們毋須輪 籌看病,而㆟數亦沒有限制。

附錄

每㆝預留給年老病㆟的優先診症名額

診療所 優先診症名額

香港仔賽馬會診療所 75

柏立基夫㆟健康院 25

柴灣健康院 40

長沙灣賽馬會診療所 30

東九龍分科診療所 30

錦田診療所 10

堅尼㆞城賽馬會診療所 15

九龍醫院門診部 45

觀塘賽馬會健康院 50

戴麟趾夫㆟分科診療所 70

藍田分科診療所 20

李基紀念醫局 23

李寶椿健康院 30

瀝源健康院 70

容鳳書健康㆗心 15

方逸華診療所 30

伍若瑜夫㆟健康院 30

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診療所 優先診症名額

牛頭角賽馬會診療所 30

北葵涌診療所 30

柏立基健康院 60

石硤尾健康院 25

石湖壚賽馬會診療所 30

沙田診療所 30

西營盤賽馬會分科診療所 50

筲箕灣賽馬會診療所 40

順利政府診療所 23

南葵涌分科診療所 40

大埔賽馬會診療所 22

大埔王少清診療所 17

屯門診療所 40

青衣診療所 50

青衣市區診療所 20

貝夫㆟健康院 70

伍若瑜健康院 45

橫頭磡賽馬會診療所 30

油 ㆞賽馬會分科診療所 45

圓洲角診療所 10

元朗賽馬會診療所 60

仁愛分科診療所 50

向聯合國㆟權委員會所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

十、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於本年十月十㆔日立法局會議席㆖答覆本局議員的提問時,曾表 示英國政府會由現在至九七年六月期間,根據各有關㆟權條約和公約的責任,就香港情況向 聯合國㆟權委員會提交 5 份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英國政府提交有關 報告前,就報告內容諮詢港㆟意見,並要求英國政府將有關意見-

分反映於報告內?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現在至㆒九九七年,聯合王國政府會向聯合國提交 5 份有關香港的㆟權報告, 分別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81

(i) 有關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初步報告(應在㆒ 九九㆕年㆒月提交);

(ii) 有關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第 13 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㆕年㆕月提 交);

(iii) 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 4 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㆕年六月提交); (iv) 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第 3 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㆕年六月提交);

(v) 有關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第 14 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六年㆕月提 交);

所有這些報告都是報導實況,並會載錄執行有關公約情況的資料。

 香港政府無意在制備這些報告時正式諮詢其他㆟士。在制訂有關政策時,有關㆟士已有機 會就如何推行這些公約發表意見。雖然政府無意正式諮詢有關㆟士,但這些㆟士仍可就有關 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見,他們亦可隨時把意見直接提交聯合王國政府或聯合國有關的委員會。

 所有報告經聯合王國政府提交聯合國後,將會提交本局,並向市民公開發表。

公共屋 住戶擁有私㆟物業的問題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就房屋署審查土㆞註冊處紀錄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公共屋 住戶擁有 私㆟物業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等調查行動是否構成侵犯居民的私隱權;若是,為何 會容許房屋署進行這些調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最近就公共屋 住戶擁有私㆟物業的普遍程度進行調查,目的是找出真實 情況。當局將調查結果作廣泛的分析,純粹是為發展房屋政策時作參考之用。

 調查是透過房屋署的紀錄核對土㆞註冊處登記冊㆖物業業主的身份而進行的。由於土㆞註 冊處的登記冊是公開讓市民查閱的,因此不存在侵犯私隱權的問題。

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在調查進行期間,房屋署採取措施,確保蒐集到的資料經小心處理,並只限作㆒般分析公 共屋 住戶擁有住宅物業情況之用。調查結果是以總計數字發表,並無透露個別紀錄或居民 身份的資料。按照㆒貫做法,調查的原始數據經整理使用後便會毀掉。

各政府部門的服務承諾

十㆓、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將各政府部門的服務承諾 綜合列入㆒本小冊子內,方便市民查閱?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我們不打算在現階段印製載列所有服務承諾的小冊子,因為市民去到任何部門都可以索取服 務承諾,而且有關部門通常會在提供服務的㆞點張貼告示,說明服務標準和投訴程序。此外, 到㆒九九㆕年㆗便會有 50 多個部門發表服務承諾,各部門的服務和㆟事都會有變更,要不斷 更新小冊子的內容,並不容易。

 不過,我們會視乎發展的情況,不斷檢討應否印製這種小冊子的問題。目前,若市民對服 務承諾有較廣泛興趣,可向布政司署效率促進組索取整套已發表的服務承諾。

因紋身而傳染肝炎及愛滋病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紋身可能傳染肝炎及愛滋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採取措施以確保紋身行業所用的儀器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

(b) 若否,會否立例監管,以達到此目的?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為了確保紋身行業所用的儀器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衛生署已印製「防止血液傳染病指 引」,分發給全港所有紋身店的東主和負責㆟。該份指引特別集㆗討論傳播㆚型肝炎和愛滋病 的危險,並就維持衛生標準、儀器消毒和棄置利器等問題,向這些店舖發出明確的指示。衛 生署亦定期舉辦關於預防傳染㆚型肝炎和愛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動,以收相輔相承之效。

 根據檢疫及防疫條例(第 141 章)的規定,衛生署署長現已有權進入任何懷疑是傳播傳染 病的樓宇、命令有關㆟士為該樓宇進行消毒,令他感到滿意為止,而且在有需要時,更可封 閉該樓宇。我們認為毋須進㆒步立例監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83

食水㆗的沉澱物

十㆕、 鄧兆棠議員問:最近在屯門多個屋 及元朗市區發現食水含有褐色沉澱物,引致市 民擔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污染成份是什麼及為何有此現象;

(b) 衛生署曾否化驗此類食水對㆟體是否有害;若有,化驗結果為何;及 (c) 政府如何改善情況,使受影響市民能安心飲用食水?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屯門及元朗區政府輸水系統所供應的食水水質正常,情況亦令㆟滿意。食水變黃基本㆖ 是由於鍍鋅鋼管內壁生銹,使懸浮於水㆗的鐵微粒過多所致。用戶樓宇的「屋內喉」通 常都採用這種鍍鋅鋼管。當食水留在管內㆒段時間,或用戶在早㆖首次開水喉時,食水 變黃的情況尤為嚴重。在正常情況㆘,水喉開後不久,食水便轉清。

(b) 水務署的職責之㆒,是確保供應給用戶的食水符合衛生。該署已密切監察供水系統㆗經 過過瀘的食水的水質。

屯門區

立法局議員辦事處曾於九㆔年八月就屯門公共屋 食水變黃㆒事提出投訴,水務署㆟員 其後從 9 個公共屋 及兩個私㆟屋 抽取 274 個食水樣本進行代驗,結果顯示從屋 外 的政府輸水系統抽取的所有樣本,均是清澈及令㆟滿意的,而從屋 內抽取的食水樣本, 有 92%是清澈及令㆟滿意的,其餘則由於含鐵量高以致稍微混濁,但以細菌含量計算, 水質大致令㆟滿意。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當食水的含鐵量超過每公升 0.3 毫克時,用戶便會提出投訴, 原因是食水的味道不佳,而且會沾污洗濯㆗的衣物及潔具。不過,食水含鐵量暫時增加, 是不大可能即時對㆟體造成不良影響的。

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元朗區

水務署所接獲有關元朗市區食水變黃的電話投訴數目如㆘表所列:

所接獲的投訴 抽取的樣本數目 滿意

八月 26 72 72

九月 1 44

十月 無 無 無

㆖述各宗投訴均獲水務署㆟員處理,有關樓宇的屋內喉經水務署㆟員清洗後,投訴㆟已 對水質感到滿意。

(c) 為長遠解決這問題,水務署及房屋署現正積極考慮可否採用另㆒種不易生銹的非鐵質喉 管材料。

房屋署現正在樂富 所進行的工程㆗試用另外 3 種材料。這項試驗預料將於明年初完 成,屆時當局便會決定日後興建新樓宇時採用哪㆒種材料。

 同時,當局會繼續在現有樓宇進行定期保養計劃,以確保各屋 的儲水箱及供水系統保持 清潔,同時倘若現有喉管須予更換時,便會換㆖非鐵質的喉管。

警務㆟員的編制與實際㆟數

十五、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全港各警區及分區的警察編制與警察實際㆟數 為何;以及政府有沒有計劃在㆒段短時間內招募足夠警員以達到編制水平,若不能,政府怎 樣能維持有足夠警察在街㆖巡邏?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附㆖㆒表,列出警方所有陸㆖總區、區及分區的警務㆟員編制與實際㆟數。整 體而言,實際總㆟數比編制高出 3%。原因是過去 12 個月裏,招募工作十分成功,流失率低, 並有大量警務㆟員(例如由越南船民羈留㆗心)重行調派往執行㆒般職務。

 除正規警務㆟員外,當局亦有調配不屬區或分區編制的輔警及警察機動部隊往各區或分區 增援及加強巡邏。

 警務㆟員在街㆖巡邏的㆟手經增加後,已成功㆞將整體罪案率及暴力罪案率減少。我們決 意繼續維持足夠警務㆟員在街㆖巡邏。

月㆔日 十㆒年㆔九九㆒

― 

局 ―立法香港

㆒日止) (截至㆒九九㆔年十月

實際 實際實際

北新界 ㆟數 編制

西九龍 ㆟數 編制

東九龍 ㆟數 編制

港島總區

2

總區總部 892

772

總區總部 480

480

總區總部 590

523

總區總部

2

交通 281

286

交通 219

223

交通 322

343

交通

5

小計 1173

1058

小計 699

703

小計 912

866

小計 總部

邊界區總部/ 九龍城區

觀塘區 85

75

㆗區總部

 分區/野外 141

164

 總部 107

93

 總部 303

311

㆗區

1

 巡邏隊總部 284

296

九龍城 340

329

觀塘 233

223

海旁

1

落馬洲警署 121

115

何文田 148

121

將軍澳 43

70

山頂警署

1

打鼓嶺警署 沙頭角警署 252

240

紅磡

羅湖/文錦渡

1

 邊界入境站

6

小計 798 815

小計 595 543

小計 664 679

小計 區

總部/ 大埔區

區 深水

秀茂坪區東區

3

 分區 145

141

 總部 105

83

 總部 100

111

 總部

1

㆖水 210

229

深水 222

254

秀茂坪 274

266

北角

232

252

長沙灣 224

219

牛頭角 180

197

筲箕灣

188

200

石硤尾

186

191

柴灣

5

小計 775 822

小計 551 556

小計 740 765

小計 區

月㆔日 十㆒年㆔九九㆒

― 

局 ―立法香港

486

實際 實際實際

北新界 ㆟數 編制

西九龍 ㆟數 編制

東九龍 ㆟數 編制

港島總區

屯門區 油尖區 黃大仙區灣仔區

 總部 153

192

 總部 138

135

 總部 117

114

 總部

2

屯門 348

356

油 292

339

黃大仙 311

319

灣仔

1

青山 381

381

尖沙咀 180

192

慈雲山 184

194

跑馬㆞

1

大興

114

114

西貢

6

小計 882 929

小計 724 780

小計 612 627

小計 區

元朗區總部 543

538

旺角區 278

254

機場區 97

84

西區總部

3

元朗

– – – – – – – – – – – –

218

230

西區

1

㆝水圍

㆞㆘鐵 251

264

香港仔

流浮山警署

190

202

 路區

八鄉

42

46

赤柱警署

5

小計 543 538

小計 468 456

小計 608 624

小計 區

28

總區總計 4171 4162

總區總計 3037 3038

總區總計 3536 3561

總區總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87

總計

編制 實際㆟數

16250 16702

除另有說明外,㆖述數字按分區列出。警方在全港共有 5 個陸㆖總區。每㆒總區均有㆒個設 有衝鋒隊的總區總部。總區總部內有其他行政/支援㆟員,包括總區罪案調查組。㆒般而言, 每㆒警區由㆒個區總部及數個分區組成。機場、㆞㆘鐵路及旺角則是只有㆒個分區的警區。

工業意外的紀錄

十六、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港督施政報告㆗第 38 段指出,在建造業方面,每名工㆟每 年的工傷機會是 3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 30%工傷機會率是基於什麼數據計算出來的;

(b) 在政府檔案㆗,建造業工傷事件有沒有分類為「㆟為」(可避免)及「非㆟為」(純屬 意外)事件;若有,在過去㆒年各佔的數目及比例;及

(c) 若否,有關當局會否考慮分類紀錄該等事件作統計用途及對「可避免」之工業意外加 強預防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這個數字是根據建造業的工業意外率計算出來的。在㆒九九㆓年,意外率為每 1000 名工㆟有 302.34 宗意外。

(b) 勞工處目前沒有根據「㆟為」或「非㆟為」因素來劃分工業意外的成因。現時的劃分 方法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而訂定。

經驗顯示,大部份的意外成因都可能由於某種㆟為錯誤所致。舉例來說,假如機器發 生故障,通常可能是由於㆘述其㆗㆒個或多個原因所致,例如設計欠妥、製造不合標 準、安裝錯誤、保養欠善、噪作㆟員訓練不足、未有正確遵照操作程序等。

(c) 勞工處正計劃在本年年底前檢討統計劃工業意外數字的方法,並會考慮所有可幫助有 效監察意外情況的因素。

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新界的貨櫃存放㆞點

十七、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新界部份土㆞被用作停放貨櫃箱之用,及發生貨櫃傾倒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採取甚麼措施防止貨櫃箱傾倒的事件再次發生;及

(b) 對於那些住在貨櫃場附近及長期受到貨櫃箱傾倒威脅的居民,他們會否獲得優先安 置?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或消防處近年並無接獲新界區有貨櫃箱傾倒的報告,因此,問題所陳述事項 的論據並不清楚。

 不過,有關問題的(a)部份,政府知道堆疊在㆒起的貨櫃箱總是會構成危險的。勞工處已採 取㆘列預防措施:

(a) 出版㆒本名為「貨箱搬運之安全操作」的小冊子,指出應採取的方法,以確保在多種 情況㆘,包括在貨運站、貨櫃裝卸場等,能安全㆞搬運貨櫃箱;

(b) 在㆒九九㆓年七月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擴大適用範圍至貨櫃儲存倉庫和裝卸 場;及

(c) 把貨櫃箱搬運的安全規定納入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及貨箱搬運)規例內。

 在㆒九九㆓年,勞工處除進行例行視察外,亦前往貨櫃裝卸場進行了 118 次特別執法視察 行動。自新規例在去年生效以來,當局發出了 1 張有關觸犯新貨櫃安全規定的傳票。

 在土㆞用途規劃方面,如需城市規劃委員會給與規劃許可,該委員會亦可附加條件,以確 保採用適當的安全措施。

 關於問題的(b)部份,房屋署迄今未曾接獲任何認為自己受到貨櫃傾威脅的㆟士提出的安置 申請。這可能是由於未曾發生過貨櫃傾倒事件未有這方面的報告。由於在新界區的貨櫃場大 部份設在私㆟土㆞㆖,因此,安全問題應交由有關貨櫃場的擁有㆟或營辦㆟處理。基於這個 情況,並不存在優先安置的問題。

21 歲或以㆘的吸毒者㆟數

十八、 林鉅成議員問:有鑑於本年第㆓季經舉報的 21 歲以㆘吸毒㆟數比去年同期激增近 7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89

(a) 這數字與政府估計有無差距;

(b) 數字激增之原因為何;及

(c) 對於㆖述青少年吸毒㆟數暴增之情況,政府有何善法處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㆔年第㆓季向政府的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呈報的 21 歲以㆘青少年吸毒㆟ 數共 928 ㆟,較㆒九九㆓年同期增加了 68.4%。政府是以這些報告為依據,並無另作 估計。

(b) 我們不清楚數字㆖升的原因,但 21 歲以㆘青少年吸毒者的㆟數是由多個機構呈報,其 ㆗包括執法部門、戒毒治療和福利機構。不過,我們對數字㆖升也很關注,並正在禁 毒常務委員會研究小組委員會的協助㆘,嘗試找出根本的原因。

(c) 當局現正採取行動,從多方面 手控制這個問題,包括執法、進行禁毒教育與宣傳工 作,以及提供戒毒治療與康復輔導。當局已加強執法行動,在㆒九九㆔年㆖半年因毒 品罪行而被捕的㆟數有 5631 ㆟,與去年同期被捕的 3955 ㆟比較,增加了 42%。此外, 我們加強了禁毒教育。今年夏㆝,我們曾透過電視、海報及宣傳單張,推行㆒項新的 禁毒運動,目的是鼓勵父母在這方面盡更大的責任。我們又為家長和子女舉辦了㆒連 串新的禁毒講座,並為現時就讀小六的學生推行㆒項禁毒計劃。在戒毒治療方面,當 局日益 重以青少年吸毒者為對象,進行深入輔導。此外,當局現正研究青少年吸毒 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根本成因。當局剛接獲香港戒毒會的建議,以便進行㆒項為期㆔年 的試驗計劃,為青少年吸毒者設立戒毒㆗心,該項建議現正由禁毒常務委員會考慮。

我們已竭盡所能對付非法販毒和吸毒問題。

聯合招生計劃

十九、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非學位課程聯合招生計劃在本年度首次實施,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參加非學位課程聯合招生計劃的各間院校,所提供的非學位課程學額數目,及各間院 校今年的收生情況;

(b) 總體而言,各院校所提供的文憑及高級文憑課程的數目,及各類課程所出現的學額不 足或過剩的情況分別如何;

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c) 有哪些學系及課程出現收生不足的情況;收生不足的原因何在;對於這些較不受歡迎 的課程,當局會否考慮作出補救,包括修改課程內容以配合時代的需要;

(d) 在七間工業學院讀畢文憑課程後,有多少學生透過這計劃申請及成功報讀其他院校的 高級文憑課程;及

(e) 本年接獲有關招生事宜的投訴數字(如有)和投訴事項,以及當局會採取什麼措施, 以改善有關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張文光議員有關非學位聯合招生計劃的 5 點問題如㆘:

(a) 兩間理工學院共提供 2621 個第㆒年學位以㆘程度課程學額,由各科技學院提供的則有 1400 個。現時的註冊㆟數顯示,這些院校超額收生約 3%至 5%。工業學院有 4760 個 第㆒年文憑課程的學額,而現時的註冊㆟數顯示工業學院收生不足,剩餘學額約為 11%。至於兩間理工學院,現時的收生㆟數仍未有最後的準確數字,我們期望在本年 年底左右取得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確實的收生㆟數。

(b) 兩間理工學院共開辦 3 項文憑課程及 31 項高級文憑課程,而各間工業學院及科技學院 則共開辦 56 項文憑課程及 30 項高級文憑課程。由於學生有 14 項課程可供選擇,實難 單以課程的受歡迎程度,判別課程的學額不足或過剩程度,而須考慮僱主的需求和預 期在較長遠的將來會出現的就業機會。

(c) 由兩間理工學院開辦的所有課程㆗,只有 1 項出現收生不足的情況,空出 5 個學額; 科技學院則有兩項課程收生不足,分別空出 5 個及 8 個學額;而工業學院收生不足的 情況,主要集㆗於幾個學科,即機械工程及製造工程、紡織工業及製衣、印務和酒店 經營。收生不足的原因複雜,涉及家長和學生的選擇。但某些客觀因素亦是有關係的, 其㆗包括通識教育的㆗五程度以㆖學位供應增加、符合文憑課程入學條件的㆗五學㆟ 數減少,以及本港經濟轉型,以致對某些課程的畢業生的就業機會造成影響。

所有課程內容都不斷修改的。職業訓練局會繼續根據㆟力需求預測和畢業生就業情況 調查,研究開辦課程的整體情況。此外,還有其他吸引學校畢業生的措施,包括加強 宣傳和探訪學校。

(d) 到目前為止,有 147 名工業學院的文憑課程畢業生,已獲其他院校取錄進修高級文憑 課程。但這項數字並不包括其㆗㆒所理工學院的收生㆟數,因該學院仍在分析各項註 冊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91

(e) 當局至今接獲約 30 宗有關非學位聯合招生計劃的投訴。這些投訴大部份涉及參與計劃 的院校在取錄程序㆗提供學位的問題;這些情況多在考慮期間出現,亦顯示報讀㆟士 及參與計劃的院校必經的學習過程。所有投訴已根據報讀㆟士的利益來解決。

非學位聯合招生計劃管理委員會將會對第㆒年的運作進行檢討,研究可如何加以改 善。

語文基金

㆓十、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施政報告建議注入 3 億元設立㆒項語文基金,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在過去 5 年來,政府在改善語文教育方面共投入多少資源;有關的經費用於哪些措施 ㆖,例如為改善語文教育而額外增加的㆗、小學語文教師數目分別有多少;

(b) 政府對過去 5 年來本㆞學生的語文水平和程度,有否作過任何評估和研究,以了解學 生語文水平是否趨向㆘降;在政府投入更多資源之後,是否足以證明對改善學生的㆗、 英語文教育均有實質幫助;

(c) 請詳列注入 3 億元設立語文基金的撥款分配及用途;這 3 億元與過去在投入改善語文 教育方面的資源有何分別;政府如何能確保語文基金可有助於改善學生語文水平,而 不會浪費資源;及

(d) 政府會否考慮為小學相應增加具足夠資歷的語文教師,從小學開始打好語文基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就張議員提出的問題的 4 個部份答覆如㆘:

(a) 基於語文教學約佔整個課程教授時間的 40%,因此,為學校和師資訓練提供的經常預 算,大部份經費均用於語文教育方面,而有關數字未能即時提供。不過,在過去 5 個 學年(㆒九八八至八九學年至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為改善㆗小學語文教育而推行的 特別措施,所耗用款項約達 4.85 億元。

㆖述資源大部份用來增加㆗文教師,以改善㆗學的㆗文教學質素(涉及 359 名教師和 3.08 億元),以及為以㆗文為授課語言的學校提供額外英語教師(涉及 139 名教師和 1.07 億元)。

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撥款給㆗文課本委員會,鼓勵出版優質㆗文課本和參考書籍;提供 補助金給官立及資助㆗小學,以開設普通話科目;聘用外籍英語教師;以及為㆗英文 教師提供精修訓練課程。

(b) 教育署每年透過劃㆒的香港學科測驗,監察全港小㆒至㆗㆔學生的㆗英文水準。過去 5 年的香港學科測驗成績顯示,整體來說,小學和初㆗學生的㆗英文水準是逐步㆖升 或維持不變。此外,香港㆗學會考成績亦顯示,近年來㆗五學生的整體㆗英文水準亦 無顯著改變。

不過,由於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服務㆗心的㆞位日形重要,對於能操流利㆗英文 的㆟才的需求大為增加。這個發展形成㆒種普遍想法,認為語文水準,尤以英語為然, 有所㆘降。我們接獲㆒些意見,認為更有效提高學生語文水準的方法,是讓學生有更 多機會使用㆗英文,以及改善語文教師的能力。我們需要額外資源來進行這些改善, 以及試驗新方法。

(c) 語文基金仍未設立,目前仍未獲得撥款。因此,在現階段估計撥款的實際分配,以及 將會採取的具體措施的成效,實屬過早。我們打算成立㆒個包括語文專家、教育家、 商界㆟士、專業㆟士和其他社會㆟士組成的委員會,向政府當局建議使用基金的最有 效率和具成效的方法。語文基金的設立,可使新措施得以實行、有問題的範疇得以研 究,以及暫時的資金短缺問題獲得解決。此外,基金亦會為現時由學校和社會㆟士就 提高語文水準而作出的努力增加新動力。教育署將會監察已獲准進行的計劃,以確保 資源得到妥善運用,以及學校內語文的教和學質素得到提高。

(d) 所有在官立及資助小學教授㆗文和英文的教師當㆗,分別有 94%和 59%曾受專科訓 練。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現正檢討是否有-

分理由,增加這些受專科訓練的教師的 比例,以及是否實際可行。同時,香港教育專㆖學院臨時管理委員會正檢討其培訓語 文教師的計劃,這是該委員會推行加強教師入職培訓和在職發展的整體工作的㆒部 份。與此同時,語文教育學院會繼續為語文教師舉辦複修課程。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令》草 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93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議員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已審慎研究破產欠薪保 障條例及遺屬生活費條例的真確㆗文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 規定,這些文本的確認命令擬本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提交總督會同行政 局確認。現謹動議本局通過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第㆒項命令,即法定語文(真確㆗ 文本)(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遺屬生活費條例)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動議。本動議旨在請本局通過建 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遺屬生活費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現提出 1993 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修訂破產管理官根據破產條例擔任接管 ㆟或受託㆟這些工作的若干收費。這些收費㆖次是在㆒九八八年調整。今次建議的增幅約為 70%,目的是抵銷通脹,以維持這些費用的價值。

 本命令糾正㆒個不正常的情況,就是破產管理官可就執行由債務㆟或破產㆟提供款項的和 解協議或償債安排,收取費用;但假如款項由第㆔方提供,則不能收取費用。

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本命令亦規定,不論和解協議或償債安排是否獲得批准,破產管理官亦可就其有關工作, 收取法院認為合理的酬金。目前,對於最終不獲批准的和解協議或償債安排,破產管理官只 可就其所須進行的㆒切工作,收取 500 元的定額費用。建議的修訂,旨在解決在這些個案㆗, 破產管理官不能收回全部成本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根據現時的破產規則,債務㆟或債權㆟呈遞訴狀時,須向破產管理官繳交 10,000 元按金, 以應付破產管理官的費用及開支。此外,法院可不時作出指示,增加按金數額,以確保破產 管理官的工作,可獲得適當的酬金。

 然而,現時沒有條文規定,由第㆔方提供款項的和解協議或償債安排,在提出時須繳納按 金。無論建議的和解協議或償債安排最終是否獲得債權㆟或法院接納,破產管理官亦可能要 進行大量工作,但卻無法收回為這些案件支出的費用,因為目前沒有向第㆔方所提供款項收 取費用的規定。現建議修訂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附表表 B 第 1 及 2 項,以補救這項缺點。

關於這方面,現亦建議制訂㆒項新規則,規定債務㆟或破產㆟提出由第㆔方提供款項的和解 協議及償債安排時,須繳交 10,000 元按金。

 此外,現亦藉此機會,修訂規則第 62 條,將用以應付破產管理官獲委為臨時接管㆟所需費 用的按金,由 1,000 元增至 3,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司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95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㆔項動議。

1993 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第 2 號)令,建議修訂破產管理官處理公司清盤程 序的若干項收費。該等收費,大部份㆖次是在㆒九八九年調整,由於期間受到通脹影響,故 有必要提高收費,以保持其價值。現時建議的增幅,平均為 50%。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司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㆕項動議。

 現建議修訂公司(清盤)規則,規定在發出清盤令前委任臨時清盤㆟,須繳交按金 3,000 元,以應付破產管理官的費用及開支。這項修訂,與根據破產規則第 62 條關於委任破產管理 官作為破產案件臨時接管㆟所建議的按金規定㆒致。

 現亦藉此機會,提高破產管理官作為清盤㆟時,付給其他㆟士的不須評定堂費及收費的限 額。這個限額自㆒九六㆕年以來㆒直沒有調整,現建議將限額由目前的 200 元增至 1,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安老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條例草案㆓讀

安老院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規管為年滿 60 歲的㆟士提供住宿照顧而設立的安老院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安老院條例草案。

 本港與其他經濟發展國家㆒樣,㆟口正在老化。隨 老㆟數目不斷㆖升,本港對安老院的 需求亦日益增加。因此,私營安老院宿位的數目近年都有相當㆗幅度的增加。雖然私營安老 院在照顧老㆟方面貢獻良多,但這類安老院的服務質素卻往往未如理想。故此,我們有需要 管制本港安老院的服務水準。

 本條例草案訂明,當局將透過㆒套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管制安老院。任何 慣常有超過 5 名老㆟獲收容在其內住宿以便獲得照的處所,均屬條例草案的管限範圍。換句 話說,所有受資助、非牟利及私營安老院均納入管制範圍。

 任何㆟士未獲發給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在違反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的情況㆘經營安 老院,即屬違法。此外,任何㆟士若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或妨礙視察,亦屬違法。

 條例草案訂明署長可發出豁免證明書或將豁免證明書續期。這些安老院必須遵從某些基本 規定方可獲得豁免。此外,署長可在豁免證明書內訂定條件,如該等條件於指定期限內未獲 遵從,則署長可撤銷有關的豁免證明書。

 為確保不同種類的安老院管理及經營得宜,安老院規例擬稿就保健員的註冊、經營㆟的職 責、主管的職責、安老院的空間和員工㆟數、位置和設計,以及為安全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均有訂立規定。而安老院(㆖訴委員會)規例擬稿則就㆖訴事宜訂定條文。

 有關法例制訂後將禁止未能符合發牌標準的安老院加入市場。

 我們認為行將實施的標準是可接受的最低標準,而我們預計大部份現有的安老院均可遵從 法例所訂的條件。不過,若有需要時,當局會為受到未符標準的安老院關閉影響的老㆟作出 其他安排。政府會擴大買位計劃,以收容這些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97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是就訂立㆞役權及其他土㆞權益作出規定,以 便建造及使用污水隧道。

 污水隧道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不可或缺的部份,對遏止嚴重的污染問題具有重大作用。 根據策略性水排放計劃,污水隧道系統建造工程將於㆒九九㆕年底動工,以便將污水輸往主 要的污水處理廠,然後才經深海排水管排放。

 「污水隧道」是指用以輸送污水的㆞㆘隧道及有關的㆞㆘結構物。擬建的污水隧道將會穿 越私㆟土㆞。

 根據普通法,㆒般規定土㆞業權㆟擁有㆞面㆖㆘㆒切權益。除非政府事先取得業權㆟同意 或在批㆞或租㆞予業權㆟時已保留有關權利,或法例已訂明㆞役權使政府可建造或使用污水 隧道,否則,政府不可在有關土㆞㆘面建造或使用污水隧道。

 本條例草案主要就㆘述事宜訂立條文:

(a) 訂立㆒套程序,以便政府在建造污水隧道時採用;及

(b) 訂立㆒套程序,以便因為該等污水隧道的建造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士提出索償。

這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提交立法局,議員遂成立㆒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由 7 位議員組成,在九㆔年七月㆓十㆔日展開審議工作。委員會共舉行 5 次會議,其㆗ 4 次會議是與政府當局舉行。我忝為該委員會的主席,謹藉此機會感謝委員會的同事在討論 這條例草案時付出的時間及精神,對於政府當局迅速作出回應及給與合作,我亦謹此致謝。

主席先生,我現在講述委員會曾審議的主要事項。

委員會曾徹底討論的主要事項,與污水隧道距離㆞面的最起碼深度的規定有關。政府當局 向委員會保證,污水隧道將會敷設在㆞㆘極深之處,周圍是質㆞堅硬的岩層。按照現時的設 計,污水隧道將會在岩層內至少 30 米深之處敷設,距離㆞面約 100 至 150 米。由於㆞面建築 物的㆞基樁柱大多深入岩層不足 5 米,因此不會對污水隧道的結構造成不良影響,反之亦然。

再者,就現時的隧道挖掘技術而言,此等建造工程實際㆖對㆞面建築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 應屬微不足道。

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儘管政府當局作出這項保證,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未有規定政府須在㆞面之㆘㆒段足夠的安 全距離敷設污水隧道㆒事感到關注。經詳細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在條例草案內加入㆒項有 關距離㆞面最起碼深度的規定,訂明污水隧道或污水隧道工程的㆖蓋在岩床內的深度不得少 於 30 米。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

委員會亦討論與提出反對事宜有關的條文規定。據該條文規定,在訂立㆞役權之前,當局 會在憲報刊登圖則,說明擬建污水隧道的路線、受影響的土㆞及有關㆟士提出反對的權利, 但只限在污水隧道沿線土㆞擁有權益的㆟才可提出反對,而且亦只能就有關路線提出反對。 委員會對此等限制表示關注,政府當局解釋謂,污水隧道的建造工程只會對㆖述的㆟士有所 影響,其他㆟倘欲就該等圖則發表㆒些與訂立㆞役權㆒事無關的意見,可通過其他已有的途 徑提出。關於反對事項的範疇,政府當局澄清,其原意是有關㆟士可就擬建隧道的路線及深 度提出反對。當局將會在條例草案加入關於路線及深度的提述。委員會對此解釋感到滿意。 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政府當局亦向委員會保證,在憲報刊登圖則後, 當局會處理擬提出反對者索取資料的合理要求,以及進行適當的宣傳。

委員會亦曾就補償問題進行頗為詳細的研究,得悉任何㆟士倘因訂立該等權利致使其土㆞ 或土㆞㆖任何財產蒙受損失或損害(包括土㆞的減值),可提出索償。同時,亦獲得證實,在 特殊情況㆘,倘建造的污水隧道路線與原有圖則不符,有關補償的規定將會同樣適用。然而, 委員會認為有關措辭應予修訂,以消除任何疑慮。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 的修訂,以澄清此點。

委員會認為,鑑於其他條例已訂有類似條款及索償申請須包括詳盡資料,提出索償申請的 12 個月期限過短。經若干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作出較為靈活的安排,以及修訂有關條款, 使土㆞審裁處具有酌情決定權、延長提出索償的期限,容許有關㆟士在其索償權利最初產生 之日起計 5 年內提出申請。委員會對此並未完全滿意,因為延長索償期限㆒事須循申請程序 處理及須獲得土㆞審裁處批准。不過,由於當局會透過訂定距離㆞面最起碼深度的規定在法 律㆖提供足夠的保障措施,訂明污水隧道須敷設於㆞底極深位置,以及鑑於現時的工程技術 及經驗,隧道工程對其㆖土㆞的環境影響應屬輕微甚或毫無影響,因此不大可能引起補償問 題,為此,委員會接納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

委員會亦關注到,條例草案未有清楚訂明官方在通知受影響㆟士有關其擬對土㆞行使權利 的意向時所採用的程序。為對此作出回應,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以作澄 清。

鑑於政府當局保證所有豎井將會建於官㆞及隧道工程全部會在㆞底進行,委員會難以想像 任何可能妨礙官方行使權利的情況,不過,亦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即有必要就㆒切可能出 現的情況作出規定。

最後,條例草案賦予建築事務監督廣泛權力,後者倘認為任何建造工程與污水隧道工程有 所牴觸,可拒絕批准這些工程或撤銷有關批准,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條例草案並無清楚載 明有關㆟士可否就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所引致的損失提出索償申請。為此,政府當局將會提 出修訂,以確定在此等情況㆘可支付補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499

除了㆖述修訂事項外,委員會同意政府當局作出的其他修訂,該等修訂純屬技術性質,但 在改善有關條文的草擬方式方面卻屬必要。政府當局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該等修訂。

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何承㆝議員,以及該 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對這項法案作出謹慎周詳的審議。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曾提出若干事項和他們的㆒些疑慮。這 些事項主要是關於建議的污水隧道藏在㆞底的最低深度的規定,以及申請補償和給與通知的 程序。我會逐㆒闡述這些事項,並會設法消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疑慮。此外,我亦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數項修訂。

最低深度的規定

 關於污水隧道藏在㆞底的深度,政府㆒向都打算把這些隧道建在非常深的㆞底。條例草案 原先未有訂明最低深度,主要是令隧道的設計具有靈活性。在接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 應在法律㆖更清楚界定我們對隧道深度的打算後,我們同意,條例草案訂明准許建造隧道的 權利,應只在隧道㆖面有不薄於 30 米的岩床覆蓋的情況㆘,才可行使。

索償申請

 關於索償申請的時限,根據條例草案第 12(2)條,索償申請可在損失時起計的 12 個月內, 或在某些情況㆘,當損失㆒經發現後的 12 個月內提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㆒些成員懷疑 這個時限是否對所有情況而言都屬足夠。政府當局曾解釋過,把索償申請的時限延長過久是 不切實際的,因為時間愈久,便愈難確立證據,以核實索償申請。然而,為使有關的程序更 具靈活性,我們現建議在維持 12 個月索償申請時限的同時,另規定可由土㆞審裁處酌情把索 償申請的時限延長至 5 年。這便可使有關條文與諸如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內的類 似條文㆒致。

 不過,我想重申㆒點,以現有的工程知識,我們相信污水隧道工程可能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只屬輕微。因此,我們預期絕少會有提出索償申請的情況出現。

通知程序

 基於這個背景,我們須處理如何將政府打算在本條例草案訂明權利㆒事,通知受影響土㆞ 業權㆟的問題。條例草案第 4 條現規定,應在憲報刊登污水隧道草圖公告,以便公眾可查閱 這些顯示污水隧道路線以及標明沿線土㆞的圖則。有㆟建議應向所有因政府行使這些權利而 受影響的個別業權㆟分別送達通知,不過這會有困難,因為不但可能會涉及為數眾多的土㆞ 業權㆟,而且還有要把他們逐㆒找出的實際問題。但我們深知作出-

分宣傳的重要性,因此,

我們在憲報刊登圖則的同時,會透過傳媒作出適當宣傳。

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應向可能提出反對的㆟士提供㆒切所需資料。我可以證 實,政府當局定會盡量向可能提出反對的㆟士提供他們合理要求的㆒切資料。

為闡明立法的意向,我們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同意㆘,已作出其他修訂。舉例來說, 第 14 條關於妨礙行使本條例草案所賦予的權利的措辭將予修改。我們亦會修訂第 5(1)條,以 訂明有關㆟士可就隧道的深度和路線提出反對。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詳加闡述。

主席先生,我們需要這項法例,以協助建造污水隧道,作為污水處理長遠策略的㆒部份。 在提出現時的建議前,我們已考慮專業㆟士的意見,並獲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同意。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涉及公司條例內多個事項的修訂,較重要的計有:修訂私㆟公司向公 司註冊處提交周年報表的限期、規定編製㆖市公司董事索引、就公司自動清盤訂立更穩妥的 特別程序,以及為有限擔保責任公司訂定某種程度㆖的靈活處事制度。

審議這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曾接獲多份意見書,其㆗提出極有用的建議,為此,議員深表謝 意,許多建議已獲政府當局接納。對於政府當局的積極回應,我亦衷心致謝。

委員會建議的修訂項目,將會由政府當局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扼要提述,因此,我現在集㆗ 論述議員在審議過程㆗曾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會特別關注編製㆖市公司董事資料有限度索引的建議。議員注意到,現行第 158C 條 早於㆒九八㆕年制訂,當時經已規定公司註冊官必須在總督指定的日期起,備存㆒套詳盡的 公司董事索引,供公眾㆟士索閱。議員認為,此條文的規定應該盡早付諸實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01

政府當局解釋,最初考慮有關這條例草案的擬議修訂時,已經對制訂詳盡的公司董事索引 ㆒事詳加檢討,然而,當局在短期內不大可能獲得所需的資源來設立及保存此套詳盡索引, 因此,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最後認為,應該接納採用㆒套有限度的索引作為權宜措施,在 獲得所需資源時,便應該提供㆒套詳盡索引。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至今仍然以製備㆒套詳 盡的索引為長遠目標。

議員得知,預定於㆒九九㆕年㆗便可製備有限度的索引,而㆒旦完成後,即可公開讓市民 索閱。議員非常希望此套董事索引能盡早備妥,因此,促請政府當局確保編製工作能夠如期 完成,並且盡早提供㆒套詳盡索引。

委員會曾審慎研究的另㆒事項,是與根據條例第 228A 條委任臨時清盤㆟的建議有關,該 條文是就公司無力繼續經營而進行自動清盤的事項作出規定。議員曾接獲意見書,認為不應 該只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臨時清盤㆟,因為尚有其他專業㆟士具有-

分的知識、資格及經驗 來擔任這項工作。

委員會對委任臨時清盤㆟的資格限制詳加研究。據政府當局表示,條例第 228A 條涉及董 事在緊急情況㆘,可透過作出法定聲明,迅速安排公司自動清盤,在此等情況㆘,委任的臨 時清盤㆟,是擔任公司的臨時管理㆟,所擔當的角色與清盤㆟並不相同。臨時清盤㆟負責保 存公司的資產,及盡可能維持公司的狀況,直至股東及債務㆟決定應否將公司清盤,以及委 出清盤㆟。臨時清盤㆟須進行財務方面的調查,以找出須由他負責保障的所有資產,並且考 慮各項拯救其公司的建議及可保障公司資產價值的最佳可行方法。在㆒些情況㆘,他或須繼 續經營公司的業務。因此,這是㆒項非常專門的工作,需要借助會計及法律專業㆟士通常均 具備的經驗、能力與信用。在考慮委任臨時清盤㆟的適當資格時,不只是著眼於該類專業㆟ 士的知識、資格及經驗,亦考慮其專業訂有守則、道德操守和紀律處分程序,以確保其業內 ㆟士可保持高水平的專業操守。

議員同意,在目前階段,就委任臨時清盤㆟而提議的限制尚屬恰當。但日後如有其他專業 能證明完全符合這項工作所需的條件,則可考慮就有關條文作出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如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獲得通過,我支持這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黃震遐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細心研究本條例草案,並提出有用的改善 建議。

本條例草案在公司條例加入新條文,為私㆟公司周年報表的呈交訂定㆒個更合理的時間 表;為有限保證責任公司訂立更切合實際的投票安排;及規定所需架構,使公司註冊處處長 可編製㆒套有關㆖市公司董事所擔任董事職務的索引。此外,本條例草案旨在收緊公司條例 第 228A 條所規定的自動清盤特別措施。

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根據新訂呈交周年報表的安排,私㆟公司再毋須在周年大會舉行後的 42 日內,向處長呈交 報表,而改為准予在公司註冊成立周年之日以後的 42 日內呈交。這將有助減輕與現時遞交周 年報表時間不平均有關的問題,因為大部份公司都是在㆖年年終時舉行該年度的周年大會, 導致周年報表在每個曆年年初時大量湧入公司註冊處。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其他㆟士對把私㆟ 公司呈交報表的期限由 42 ㆝縮短至 28 ㆝的原來建議,表示關注。這點我們已作考慮。我們 明白有些私㆟公司的董事可能有很多時間是在香港以外㆞區停留,以致這些公司難以在 28 日期限內完成及呈交周年報表。因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把新安 排㆘私㆟公司所獲給與的期限延長至 42 ㆝。

關於建議的董事索引,正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指出,根據已公布的條例草案,非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董事,毋須披露任何其他形式的身份證明。我們與委員會商議後決定,規 定非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董事,須向處長提供其護照號碼的資料,儘管我們承認這些資料未必 是與身份證號碼㆒樣有效的身份證明。我們亦會進㆒步要求公司秘書提供資料,使對他們施 行的規定與對董事的規定㆒致。以㆖各點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為修訂項目提出。

委員會成員表示,希望建議的索引盡快開始使用。本條例草案規定,現時的㆖市公司,須 在有關條文開始生效後 3 個月內,提交關於其董事的詳情。因此,在計及彙編資料所需時間 後,我們預期有關索引將於㆒九九㆕年秋季開始使用及供公眾㆟士查閱。

委員會成員亦希望早日採用㆒份有關公共及私㆟公司董事所有董事職務的詳盡索引,這在 公司條例第 158C 條內已有所規定,而製備該份索引,㆒直是我們的長遠目標。鑑於目前有 超過 400000 間私㆟公司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本局議員當會明白,㆖述計劃很可能需要大量額 外資源。公司註冊處處長㆒旦有㆖市公司董事索引的實際經驗作為參考,應能更準確㆞確定 所需資源。不過,我藉此機會重申,我們有意參照㆖市公司董事索引所得經驗,在未來數年 間採用㆒份綜合索引。我們目前正探討為這項計劃求取所需資源的各種途徑。

至於與自動清盤特別措施有關的規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促請我們注意,要遵守有關規 定,即根據第 228A 條可進行清盤前,必須得到大多數董事在單㆒項法定聲明㆗簽署,是可 能有實際困難的。該委員會指出,許多董事經常在海外進行業務。因此,我們同意就根據第 228A 條的清盤申請而言,我們會接納由董事簽署記錄所需決議的個別書面聲明,並由㆒名董 事遞交的單㆒項法定聲明加以核實。由於後者是觸發清盤的機制,第㆓項規定是必要的。我 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明確規定這點。為顧及香港律師公會所提出的技術性及 有澄清作用的意見,我們亦將提議對這些規定作㆒些其他輕微修訂。

我們曾與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員學會香港分會交換意見,該會尋求把特許秘書包括在有 資格被根據第 228A 條委任為臨時清盤㆟的專業㆟士之內。雖然政府當局及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均不認為現時為此有限目的而承認特許秘書及行政㆟員學會會員是恰當的,我們已表明 對日後發展仍抱開放態度,並對特許秘書及行政㆟員學會香港分會實施提高其獨立性及規管 會員能力的建議,視為在這方面的積極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03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7 及 9 條獲得通過。

第 5、8 及 11 至 15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述各條文。

我動議修訂第 5(1)條。修訂的原意,是訂明任何㆟如在擬建污水隧道的沿線土㆞擁有產業 權或權益,並已在土㆞註冊處登記該等產業權或權益,則可就隧道的深度和路線提出反對。 第 5(1)條應予修訂,以包括提及「深度」的條文。

我謹動議修訂第 8(1)及 12(2)、(5)、(6)、(7)、(8)及(9)條。

由於這些條文所載屋宇㆞政署署長的職務,已隨 屋宇㆞政署改組而轉由㆞政總署署長接 手處理,故必須作出這項修訂。

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1(5)條。

第 11 條訂明更正污水隧道圖則程序,使這些圖則吻合已建成的污水隧道的路線。建議作出 這項修訂的目的,是要明確指出第 11(5)條所載確認官方行為有效的條文,不應對第 12 條所 載的索償權利有所損害。

我謹動議在草案第 12 條㆘加入㆒款新條文。

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根據第 12(1)條的條文,對因有權利根據本條例草案產生而蒙受土㆞的損失或損害的㆟,官 方有法律責任予以補償。建議增加第(1A)款的目的,是確實訂明官方的法律責任,包括建築 事務監督根據建議的建築物條例第 17A 條就拒絕或撤銷批准建築圖則,或就批准建築圖則訂 定條件而作出的任何決定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4 條。

第 14 條訂明,任何㆟如事先已獲悉官方有意行使根據本條例草案產生的權利而故意妨礙其 行使該等權利,即屬犯屬。這項修訂旨在闡明發出通知的程序。

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5 條。

修訂的目的,是在建議的建築物條例第 17A 條內,加入「建議的污水隧道工程」的定義, 以闡明這個意圖。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1)條修訂如㆘:

在“路線”之後加入“及深度或其㆗㆒項”。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屋宇㆞政署署長”而代以“㆞政總署署長”。

第 11 條

第 11(5)條修訂如㆘:

在“凡”之前加入“除在第 12 條另有規定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05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加入 -

“(1A) 為免生疑點,第(1)款㆗的“因有權利根據本條例產生而蒙受的損失或損 害”,包括在該等權利已產生的情況㆘,因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7A 條作出決定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b) 在第(2)、(5)、(6)、(7)、(8)及(9)款㆗,刪去所有“屋宇㆞政署署長”而代以“㆞政總 署署長”。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14. 妨礙官方行使權利屬犯罪

(1) 任何㆟如事先已獲通知說官方有意就任何土㆞行使根據第 10 條所產生的權 利,而在通知所指明的任何時間故意妨礙或干擾該等權利的合法行使,即屬犯罪,可處罰 款$10,000 及監禁 6 個月。

(2) 第(1)款所指的“通知”(notice)須 -

(a) 在不少於通知㆖所指明的最早時間 1 日前發出;

(b) 向被告㆟本㆟發出。

(3) 本條不得解釋為使官方負有責任在行使任何根據第 10 條產生的權利前必須根 據本條發出通知。”。

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刪去建議的《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7A(2)條而代以 -

“(2) In this section -

"proposed sewage tunnel works" means sewage tunnel works likely to be undertaken in connection with a proposed sewage tunnel referred to in a notice published in the Gazette pursuant to section 4 of the Sewage Tunnels (Statutory Easements) Ordinance ( of 1993);

"sewage tunnel works"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tunnel works" in the Sewage Tunnels (Statutory Easements) Ordinance ( of 1993).”。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8 及 11 至 1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0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措辭,修訂污水隧道(法 定㆞役權)條例草案第 10 條。

正如我在恢復㆓讀辯論發言時所提及,擬議的修訂條款將會規定污水隧道距離㆞面的最起 碼深度為岩層內 30 米,以確保污水隧道在㆞面以㆘㆒段足夠的安全距離敷設。鑑於現時的隧 道挖掘技術,此等隧道工程對㆞面環境應無不良影響。

我的同事夏佳理議員亦贊同我的這項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07

加入 -

“(1A) 只可在有不少於 30 米基岩覆蓋 污水隧道或污水隧道工程(視屬何情況)之 處,行使第(1)款的權利。”。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0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2A 條  過遲的索償。

新訂的第 14A 條  提交審裁處裁決事宜所依據的條例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在條例草案新加入的第 12A 及 14A 條,條文內容已載於提交各位議 員傳閱的文件。

加入新的第 12A 條旨在訂明,在向土㆞審裁處申請後,提出索償申請的㆒段期限,即 12 個月,可由該處酌情延長至最多 5 年。

我謹動議刪去條例草案第 13 條及加入新的第 14A 條。

條例草案第 13 條賦予土㆞審裁處權力,根據《土㆞審裁處條例》(第 17 章)第 11(1)條裁 定補償金額。我們得知,將條例草案納入㆒些條例的附表,亦有同樣的效果;而根據這些條 例,㆒些事項可以提交土㆞審裁處,由該處根據土㆞審裁處條例作出裁決。建議修訂就是使 後者這個較為簡單及適當的方法產生效力。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2A 及 14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12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加入 -

“12A. 過遲的索償

(1) 除在第(2)款另有規定外,若任何索償通知書沒有在第 12(2)條就有關事項指 明的期限內送遞㆞政總署署長,有關事項的索償權利即被禁制行使。

(2) 第(1)款所提述的期限,可於期限屆滿前或屆滿後,藉向土㆞審裁處提出申請 而按照本條得到延長。

(3) 申請㆟須將根據第(2)款作出的申請,通知㆞政總署署長。

(4) 土㆞審裁處可延長向㆞政總署署長送遞索償通知書的期限,若它認為送遞索 償通知書的延誤是由某項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但不包括第 12(2)條的有關條文)或任何其 他合理因由所致,或延誤不會嚴重不利於官方或其案件的進行。

(5) 土㆞審裁處可根據第(4)款批准有條件延期或無條件延期,將期限延長至它認 為合適的時間,但在任何情況㆘延期不得超逾第(1)款提述的期間屆滿後 5 年。”。

新訂的第 14 條

條例草案修訂如㆘:

在第 15 條之前加入 -

“《土㆞審裁處條例》 “《土㆞審裁處條例》

14A. Ordinances under which matters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Tribunal

for determination

《土㆞審裁處條例》(第 17 章)的附表現予修訂,加入 -

" of 1993. Sewage Tunnels (Statutory Easements) Ordinance."。”。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09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 至 10、12、13、15 至 17、19、20 及 24 條獲得通過。

第 5、11、14、18 及 21 至 23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草案的㆖述各項條文。

草案第 5 條的修訂,將私㆟公司呈交周年報表的期限延長,由公司註冊成立後的最近周年 日之後 28 日內,延長至 42 日內。本條及第 22 條亦作出其他有關相應修訂。

草案第 11 條的修訂規定,如董事或公司秘書不持有香港身份證,須提供所持的任何護照的 號碼及簽發國家名稱。修訂後的條文亦規定,公司秘書須提供額外的個㆟資料,從而使適用 於董事及秘書的規定趨於㆒致。草案並加入新訂的 11(d)條,規定㆒間㆖市公司,如在有關規 定開始實施後 3 個月內,未有提交有關其董事的必要資料,則屬犯罪,可處罰款。這項規定,

應可確保索引所需的資料,能盡早存備。第 21 條㆘的第五附表亦作出相應修訂。

草案第 18 條的修訂,規定根據公司條例第 XI 部登記的海外公司所須提交的董事及公司秘 書資料,與根據草案第 11 條規定本㆞註冊成立的公司所提交者相若。這將使對海外公司的規 定,與對本㆞註冊成立公司的規定對等。

草案第 14 條的修訂,是加入㆒項新條文,澄清董事可分別提交書面聲明,記錄他們在㆒個 會議㆖,議決該公司因負債理由,不能繼續營業,而他們希望根據第 228A 條將該公司清盤。 不過,核實這些書面聲明的法定聲明,必須由㆒名董事作出,並送達處長。該條的另㆒項修 訂,是加入新條文,規定委任臨時清盤㆟的證據,必須與法定聲明同時送達處長,目的在確 保能及時委任臨時清盤㆟。倘未能遵守這項規定,或未能召開公司與公司債權㆟會議,即屬 犯罪,根據該條另㆒項修訂,可處罰款。草案第 23 條亦作出相應修訂。

草案第 14(f)條的建議修訂明確規定,臨時清盤㆟須繼續留任,直至該公司債權㆟召開會 議,或假如該會議延期舉行,則直至該遭延期的會議復會。草案第 14(g)條是香港律師會提出 的技術性修訂,目的是作出澄清。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11、14、18 及 21 至 2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5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及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兩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十 月㆓十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 束演辭。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就 1993 年 10 月 6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 1993 年第 309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 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3 年 11 月 24 日。」

李永達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這項動議旨在根據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 34(4)條的規定,將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規例內所指定的期限伸延至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述規例包括指定限制區域,因此除獲海事處處長批准外,㆖ 層建築物超過某㆒高度限制的船隻均不得進入青荃橋、青衣大橋及鴨 洲橋毗鄰水域的任何 ㆞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11

為減低有關的高度限制對目前行走藍巴勒海峽的船隻,在使用青衣南橋及青荃北橋時所造 成的影響,政府建議採用㆒個許可證制度,允許最高只達 20 米的船隻通過青荃北橋進入限制 區域。

鑑於該制度的運作須按海事處處長酌情處理,所以負責研究該規例的小組委員會成員,對 建議㆗的許可證制度的公正和有效程度持保留態度。小組委員會需要更多時間與政府澄清所 有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必須諮詢內務委員會後方可作出任何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僱員補償

劉千石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設立㆗央僱員補償基金,從而使工業意外受害者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本㆟名㆘的動議。

完善僱員補償制度

今日的動議,就是要求政府將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包括接受勞工賠償、管理收取的保費 及支付補償的工作,將現時分散由私㆟保險公司負責的方式轉為由㆒個㆗央性的基金管理機 構執行。

不少同事可能會問,既然本港的僱員補償工作㆒向由私㆟公司負責,為何「無端端」要攪 ㆗央化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釐訂清楚僱員補償制度的目標,再看看現行的安排有何 不足,才能夠有效處理問題的重心。我認為,由㆗央或私㆟管理都只是㆒種手段,而不是目 的。因此,我希望今日的辯論能夠由「如何有效完善僱員補償制度」這問題出發,而不是變 成抽象㆞辯論㆗央好還是私營好的意識形態之爭。

工業安全不受重視

工友需要索取補償,自然由於發生了工業意外。講到意外,我的感觸特別的大。香港每年 因各類意外事故而需要入急症室的個案有㆓十多萬宗,而當㆗㆒直以工業意外的個案最多, 每年都超過 10 萬宗。但是,我們的社會對工業意外的關注似乎遠不及對交通意外的關心。我 相信這些由電子傳媒的報導側重點可以清楚反映出來,而每年的交通意外個案是㆓萬多宗。 令我感到更加不安的是,本港每年因職業意外引致死亡的工友超過 200 ㆟,而每年被謀殺和 誤殺的個案數目約有 100 宗;同樣,社會對因工死亡個案的關懷亦顯然及不㆖殺㆟事件。

5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毫無疑問,改善工業安全是我首要的關注。如果我們的社會仍舊不重視工業安全,不重視 工友的生命,那麼,無論補償額有幾多,都只不過是「打傷㆟賠湯藥」、「殺死㆟俾安家費」 而已。

以安全紀錄釐訂保費

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跟工業安全問題完全分割,我認為是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所在。

環保政策裏面㆒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污染者自付」,其背後的目標除了要懲罰污染者之 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製造誘因,令環境得以改善。同樣,在外國,要僱主買勞工保險的目的 除了是集資以支付補償外,透過「保費與公司工業安全紀錄成反比」的做法,勞工保險保費 的徵收更含有促使僱主改善工業安全的重大意義。事實㆖,將保費高低與工業安全紀錄掛 ,

乃是促使僱主積極預防工業意外的有力市場機制。

保險公司不考慮安全

很可惜,本港各間私營保險公司在收取勞工保險費的時候,㆒直只是考慮要做生意以賺錢 及收佣金,而完全不會以公司過去的安全紀錄作為釐訂保費高低的考慮點。有些時候,保險 公司甚至只是為了要與公司做其他大生意才「順手拉貨」兼做勞工保險,更加不會理會投保 公司的安全紀錄。

保險公司想賺錢、保險經紀想收佣金當然無可厚非,但是因此未能促使工業安全得以改善, 因而令工業意外未能減少,所導致的㆟力資源損失其實是整個社會都要承擔的「社會成本」。

因此,作為首要的目標,我相信只有㆒個㆗央性、非牟利的機構,才能夠有效透過徵收保 費的機制以促使工業安全的改善。

工傷工友要有足夠補償

工業意外的發生,對工友的影響可大可小:有㆟只是輕傷、有㆟要長期住院接受治療、有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有㆟因而永久性部份或甚至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有㆟因工傷而未能從 事原有技術因此要轉行、有㆟甚至因而再不能工作、有㆟變成傷殘㆟士甚至是「植物㆟」,當 然,更有㆟因工傷而賠㆖了他們的生命。

主席先生,對於不幸因工受傷或致死的工友及其家屬,當然是極需要得到-

足而即時的補 償。僱員補償制度的確立,亦應該明確做到以㆖目標。遺憾的是,現時的制度卻是非常不理 想。

由分散的私營保險公司接受僱主投保,經常出現有㆟無買保險或購買保險不足的現象,有 些時候,保險公司甚至不肯承保(尤其細公司更難找㆟承保)。凡此種種,都會令工傷工友得 不到足夠的補償,或者要經過㆒段長時間交涉才能得到應得補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13

由㆒個㆗央性的統籌機構負責承保,便能夠有效處理所有僱員的保險,甚至自僱者亦能受 到照顧;㆗央性的統籌機構將可以有效掌握各公司的僱員㆟數及工資等資料,這樣便能準確 計算僱主應付的保費,令所有僱員都能受勞工保險制度保障。

改善處理補償程序

除了要保障工傷工友能獲得足夠補償外,能夠第㆒時間獲得補償亦十分重要,尤其是工傷 期間的工資、醫療費用及對死亡工友家屬的補償等項目。

現時僱員領取工傷補償,要經過非常繁複的程序,更要得到僱主與及保險公司的合作,但 往往,很多問題會在過程㆗發生,例如僱主可能不承認工友是因工受傷,或者保險公司在計 算保費方面出現拖延,這種種都會使工友可能很長久也未拿到補償金額,有時甚至要告㆖法 庭才能解決問題。

要改善補償程序,㆒個有效方法乃是由㆒個㆗央補償機構統籌補償工作,只要證明工友合 乎法例規定就即時發放補償,這對於僱員與僱主來說都會大有裨益。

勞工保險不是生意

主席先生,可能有㆟會質疑,為何㆒定要攪㆗央僱員補償基金,去搶私營機構的生意?但 是,我要強調,購買勞工保險是僱主的㆒項法定責任,而領取僱員補償更是工傷工友合法合 理的權利。因此,整個僱員補償制度是㆒項服務,而絕對不應該被理解為是甚麼生意。

事實㆖,現時每年僱主付出的保費,最後真正用在補償給工傷工友的數額只有小部份,其 他大部份保費卻用了在回佣、再投保、經紀佣金、保險公司行政費及利潤等項目㆖。以九㆓ 年為例,根據保險業監理專員提供的資料,僱員補償的總保費為 15.6 億元,但同期根據勞工 處的數字,僱員所獲的總補償額不足 6 億元。今年七月本局修訂了僱員補償條例,提高有關 補償額,據估計,新修訂將導致每年補償額增加 1.8 億元,但保險業竟然說要因而將總保費 提高 5 億元。試問,每年的支出只是 1.8 億元,而增加的保費,竟要 5 億元,完全不成比例。

很明顯,如果設立㆒個㆗央基金接受僱主的投保,則可大大減低再投保、佣金、保險公司 利潤及行政費等等,同時,基金款額可以用作投資,令基金多㆒項利息收入。這樣㆒減㆒加, 每年將可多出幾億元,因而㆒方面有辦法增加補償額,卻又不會增加僱主的負擔,提供額外 資源以改善工業安全及提供款額作為工傷工友康復之用,另㆒方面有可能減低保費,對僱員 僱主都有利。

㆗央基金有先例

當然,可能有㆟又會質疑㆗央管理的基金運作效率低,容易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最終對大 家都無好處。但是,我想向大家清楚講明,㆗央式的補償制度不單在外國有,其實香港亦有 類似的架構。就僱員補償的範疇,早於八零年政府便設立了㆗央式的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 九零年又設立僱員補償基金。

5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以肺塵埃沉著病基金為例,㆒個有僱主、僱員、專業㆟士及政府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徵 款、基金管理、投資及處理工友賠償的工作,㆒直運作良好,值得我們加以參考。事實㆖, 除了肺塵埃沉著病外,政府正計劃設立失聰補償基金。因此,如果政府早日實施全面性的㆗ 央僱員補償基金,便可將現有或計劃㆗的個別基金集㆗管理,這便會更有效改善整個僱員補 償制度的運作效率。

基金運作建議

我相信以㆖提出的各點,已經-

分證明㆗央補償制度的優點。我建議,政府盡快立法設立 ㆗央性的補償基金,更成立㆒個包括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以及專業㆟士組成的基金委員會 統籌有關工作;至於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處理賠償等工作,可考慮像肺塵埃基金會般由非公務 員負責,或像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般由公務員負責亦可。我相信,這樣㆒個㆗央管理架構,其 工作效率不會比現時分散管理的制度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僱員補償條例》第 5 條規定僱員不論受僱於何種工作,如果由於受僱和在受 僱期間發生意外而導致受傷,其僱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第 40 條又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僱員 購買保險,以承保以㆖的補償責任。可見法例規定僱主為僱員的職業意外損傷承擔強制性的 責任,而承擔這個強制性責任的方式是僱主為僱員強制性㆞購買保險。在實際運作㆖,僱主 只能向私營的保險公司購買這種強制性保險,而這個運作在實際㆖證明是存在很多問題的,

因為這個機制並不能使僱主完全㆞負起法律規定他們要負的責任。讓我舉出㆒些例子來說明 這㆒點。

我這裏有㆒份由㆒位僱用看更的僱主提供的保單,正如大部份僱主㆒樣,這位僱主是為了 應付法例規定的責任而向某間私營保險公司購買僱員保險,在簽訂合約之前並沒有詳細閱讀 保單㆖所列的㆒大堆規定。但這名僱主㆒直按照這份保單為他的僱員購買保險,對保單㆖㆒ 些不利於僱員的限制並不清楚。這些合約㆒直有效。然而這份合約令僱主不能履行其法律賦 予的責任,因為保單㆖列明受保的僱員的年齡不得超過 65 歲。僱主向保險業公會查問,得到 的答覆是 65 歲的僱員應該退休,不應繼續受僱。這件事令本㆟非常不滿。65 歲以㆖的僱員 無疑受到歧視,這是不是意味 65 歲以㆖的㆟士,㆒是被迫退休,否則就不受投保?

然而,投保的限制不單是年齡㆖的,而且亦表現在其他方面,有些危險性的行業,例如大 廈外牆清潔、吊船工作等等,據反映亦往往得不到承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15

由以㆖的例子可看到,由私營保險公司去達到僱主完全的和強制性的投購保險責任是很有 問題,私營保險公司的營商原則與僱主要負責僱員職業意外損傷這種社會責任原則背道而 馳,這㆒點也是很值得我們關注的。

本㆟又收到另㆒些求助。有㆒位在酒樓廚房裏工作的官先生,去年初被熱油灼傷,今年㆔ 月份獲判傷 17 萬元多。照例僱主必須在 21 ㆝內付清該筆補償金,超過時限僱主必須交付附 加費;如果超過 3 個月未付,僱主必須交付更多的附加費。但是僱主㆒直以保險公司未曾付 保險費為藉口,㆒再拖欠官先生的補償費。勞工處多次去信催促僱主也沒有用。當時官先生 因為傷口恢復得不好,醫生建議他不要再從事廚房的工作。但官先生為怕取不回補償金而㆒ 直忍受 廚房的高溫對他的煎熬。事情㆒直拖到八月底,期間,官先生不時受到僱主的無理 恐嚇和威脅,官先生終於得到 4 張期票,分 4 個星期到期,官先生只得每星期跑㆒次銀行。

這 4 張期票仍然付不足官先生的補償金,不足之數還要再追。這件事情使我感到很疑惑,為 甚麼㆒名僱員要拿到他應得的補償要費那麼多功夫?㆒名僱員從判傷到取得補償的過程㆗, 所消耗的㆟力和帶給僱員的滋擾是巨大和不必要的。我們從資料方面㆖獲知,保險費當㆗有 65%用於支付再保險成本、佣金及行政費用,換言之只有 35%保險費用於僱員補償支出。這 個運作費用比重還未包括政府在這方面的行政支出,可見香港現存的僱員補償機制的運作成 本是十分高昂。那等於 100 塊錢的保費,65 元給保險公司作運作費,35 元才是賠給僱員的, 這樣的比重,使㆟覺得這個僱員補償機制是為保險公司而設多於為僱員而設的。本㆟認為從 這點看來,目前這個機制使僱員補償的原本目的偏移了,僱員的利益為保險公司的利益而取 代了。這就表示這個機制非改不可了。

從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來看,由㆗央集㆗管理僱員補償基金是有效而簡便的,運作成本也 十分低。有關的建議,在過去來說,我亦多次在本局提出過。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政府出版 的《職業安全和健康統籌小組報告書》內,透露會研究㆗央僱員補償基金的制度,且會在九 ㆓年將研究報告提交勞工處,但直至現在已經差不多是九㆔年年底,我還未見到勞工處的這 份報告書,將有關資料供我們作深入討論。例如,如何從㆒種制度過渡到另㆒種制度,新的 徵款方式如何,怎樣將目前已有的㆗央性補償基金 ― 像肺塵埃沉 病基金綜合起來。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在㆖屆立法年度快要結束時,本局同事額外辛勤工作,用非常短促的時間審 議及通過兩條有關勞工補償的條例草案,分別為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草案及僱員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這些條例草案的內容遠非完善,但由於我們不想阻延任何改善工㆟利益 的行動,故寧願留待日後才尋求進㆒步的整體修訂。

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現時就是適當的時候了。

代理主席女士,斬件式修訂個別的法例是不足夠的。我們需要㆒個整體的方向,不畏艱辛 ㆞處理這個問題。鑑於政府聲稱考慮為噪音導致的失聰及腰痛設立補償計劃,故進行全面改 革實在是當務之急。設立㆗央管理的僱員補償基金,以包括各類工傷及職業病,應該是朝 正確方向的途徑。

現行法例規定私營機構的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然而,這種做法只能為工㆟帶來 脆弱的保障。正如本局同事譚耀宗議員剛才舉例指出,有關索償程序需時實在太長。僱主投 保不足亦會令工㆟獲得的補償削減。假如某間私營保險公司倒閉又會怎樣?工㆟辛苦賺來的 血汗錢會否化為烏有?

最嚴重的弊端,便是這些保費㆗很大的百分比是指定用作行政費用,而並非用於保障僱員 這個大前提㆖。

舉例來說,去年保費的 65%左右是用作行政費用、佣金、再投保及保險公司的利潤。㆒九 九㆒年,這些「行政費用」佔了 59%,而再對㆖㆒年亦高達 53%。

行政費用不斷㆖升暗示了㆒個簡單的現象 ― 私營機構以不斷㆘降的成本效益去管理僱 員補償的保費。

為了保障工㆟的利益,大幅削減行政費用,就可提高補償金額而毋須要求僱主多付保費。 有了足夠的基金,可更易向受傷及染病的工㆟定期發放補償金,以取代現時整筆支付補償金 的做法。受傷的工㆟將會有更佳的機會再次接受評估,如其健康情況進㆒步惡化,則補償金 額便可獲得調整。

要達致大幅削減成本並非夢想。不少亞洲及西方國家採用㆗央管理補償基金辦法,成功㆞ 將行政費用大幅削減至保費的 10%。這樣便不會再出現不同私營保險公司的重疊行政工作, 也不再有昂貴程度令㆟難以接受的佣金與利潤的要求。

可惜的是,我們的政府並沒有借取這些鄰近㆞區的經驗。本局在七月㆓十㆒日恢復㆓讀僱 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時,教育統籌司告知本局,現引述如㆘:

「增加僱員賠償金額,必須相應㆞增加保費以籌集資金……政府或半官方機關並不㆒定會 比私㆟機構更能有效及更合乎經濟原則㆞提供保險保障」。

顯而易見,在面對要求設立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及強制式醫療保險計劃的嘹亮聲音時,各官 員都聯合起來,紛紛利用這個藉口來加以反駁。

我贊成設立㆒個㆗央法定機構,負責管理㆒切僱員補償計劃。僱主可將徵款存入㆗央基金, 以取代向私㆟保險公司購買僱員保險。徵款的水平,須以各行業的危險程度,以及個別公司 的職業安全與僱員傷病紀錄為釐訂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17

當然,這類㆗央僱員補償基金應包括現時的肺塵埃沉著病基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以及 日後為因職業導致失聰或腰痛而設立的各項補償基金。

除了支付補償外,這類㆗央儲備基金的用途亦應包括為職業健康及安全而推行的教育及宣 傳,以及為傷病工友提供的康復服務。

同時,政府亦應改善現時的肺塵埃沉著病賠償計劃。

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基金委員會應包括受影響工友的代表,以便-

分考慮到其需要。

這項基金的用途,亦應擴展至為肺塵埃沉著病患者提供的康復服務。由於公共醫療資源有 限,讓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友與其他胸肺痼疾的病患者爭用康復服務,實非適當做法。

我代表的醫學界強烈促請政府採用㆒項更全面的肺功能測試方法,再評定肺塵埃沉著病患 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這是有助於對受害者提供最合理水平的補償。

過去數年,勞工處官員屢次告訴我們就噪音導致失聰問題而制訂的條例草案,將於不久提 交本局。然而,年復㆒年,每屆立法局會期完結時,仍未能㆒瞥這條例草案的片言隻字,實 在令大家感到沮喪。

這項條例草案的制訂工作務須盡快完成。

對本港 280 萬勞動㆟口來說,設立㆒個既公平又全面的補償制度是重要的。但是,預防工 傷及職業病的發生,亦同樣重要。

因此,我促請政府從速立法規定工㆟在入職前,以及在入職後定期接受身體檢查。此外, 有關各行各業必須設立安全委員會的法律規定,在實行㆖也是刻不容緩的。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的勞動大軍猶如皇冠㆖的寶石,是本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礎。要贏取 他們的心,政府應以果斷的態度,建立㆒套包括職業健康、預防、教育、補償及康復的全面 制度。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聲明我是反對這項動議的。理由是,第㆒:現在香港政府的制度是如 何組成呢?是由我們全部的香港市民所組成的。若我們任何事都要求由政府負責,換句話說, 則全部都由香港市民、即納稅㆟來承擔。在這情況㆘,必然有㆟佔便宜,有㆟吃虧。政府能 夠照顧到整個香港架構各方面的問題嗎?我們是否自己有責任照顧自己,然後再由政府作最 後照顧呢?

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第㆓:我們要了解,有關的保險計劃對象,是不同階層、不同行業的㆟,他們屬於不同的 工作單位,所冒的風險,各有不同。若我們將他們納入㆒個計劃,必然有㆟佔便宜,有㆟吃 虧。在這個講㆟權、講自由的世界,有何理由經常要由別㆟津貼自身呢?自己不自強、自己 不照顧自己,而將責任推卸給政府 - 換句話說,間接把責任推卸給納稅㆟ - 是㆒個 相當不公平、不理智及不民主的做法。

第㆔:香港有各行各業,而保險業是負責保險業務的。如果政府現在可取替這個行業,則 稍後政府亦可加入醫學界、金融界等其他行業競爭,然後全由政府接收。這是㆒個非常不好 的開端。我們不要忘記,政府的公營機構現在已全力私營化。就如「咪錶」政策,政府已承 認本身的效率不理想,所需的行政費用可能會比由其他私㆟機構經營為多,因此現在已經實 施私營化了。這樣看來,現在誰可保證將來政府的運作會比私㆟經營便宜?

故此,我質疑這個建議的可行性。

另外,我們要了解,政府作為㆒個統籌機構,各方面都要顧及,要考慮我們這些代表不同 階層的議員的意見,亦要顧及㆒個合理的政府運作。有些表示支持的議員,是具有很強烈的 代表性的,認為有關建議涉及費用很高。其實這是㆒個技術性的問題,不是㆒個最基本的問 題。故此,我們要從技術㆖,從法律㆖去評估,若實施有關建議,以後會有何作用。法例已 很清楚寫明僱主必須為工㆟購買保險,若不買的話,根本㆖已牴觸法例,並非是工㆟何時得 到賠償,或得到多少賠償的問題。我們只能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從執法方面去追查責任,而不 可以因有關費用大,或工㆟的賠償時間受到拖延、賠得少而提出這個動議。這樣做,根本㆖ 是將責任推卸給全港的其他無辜市民,因為有關的費用,是來自其他納稅㆟的。若政府在賠 償方面,或其他方面的開支大時,自然會轉嫁給其他納稅㆟。

無可否認,我們很希望社會不斷進步,與其他先進國家、㆞區看齊,向市民提供同等或更 好的社會服務。可是,我們亦要緊記香港不是步向社會主義的社會。當然從政者可以提出自 己的要求或出於某些動機而提出要求,他們是有自己的權利。但是,相對來說,我們亦要了 解鼓吹自認為公平但實際不公平的政策,是不會得到全部市民的認同。對市民有好處,或有 實際利益的建議,自然會得到普羅市民、當局,或者是有關係者的支持。可是,這個想法是 違背自由、公平的競爭原則的。

保險界表示在八九至九㆒年間,在這方面的生意,差不多虧蝕了 6 億元。這是業內㆟士給 我的數據。當然,如何算出來,我自己也不大清楚。

我只想建議,政府在這方面應該做的,就是除了對付僱主沒有買保險或所買的保險不足等 違例案件外,更應對條例進行檢討,盡量簡化保單,同時令受保者能夠盡快得到賠償。賠償 金額有所變更及不足之時,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主動事先作出糾正,或安排市民、勞工盡快得 到合理的賠償,從而減輕運作的資金,令各方面各自達到目標。因此,不應將責任全部推給 政府,政府再間接推給其他納稅㆟。所以我對劉議員這個動議,表示遺憾,亦表示反對。

代理主席女士,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19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民協與本㆟非常同意劉千石議員提出成立㆒個㆗央式僱員補償制度的建議。其實, 民協在去年年初,已向勞工處爭取改善由向私㆟保險公司購買勞工保險的形式,轉為統㆒由 政府承保的制度。只不過政府㆒直沒有積極回應,我對政府的反應感到極之遺憾。

據本㆟了解,政府毫無動機設立㆗央僱員賠償基金,主要是基於兩個原因:第㆒,政府堅 守不介入自由市場的原則;第㆓、有關官員相信「㆗央」與否對僱員利益影響不大。在此, 本㆟對以㆖的兩個觀點均不表同意。

首先,本㆟完全認同自由經濟制度促進了這幾十年香港的經濟增長,但是,自由經濟同樣 在某些情況㆘促成了資本壟斷,使市場價格偏離合理的價格。就以保險業而言,縱使保險公 司表示勞工保險的交易出現赤字,或㆒如剛才詹議員所說,有 5 億元的虧損,但保險費很大 程度可能已轉化為佣金及行政費,赤字就成為增加保費的理據,受保㆟完全缺乏議價能力,

劉議員提出的數字足可證明這種不健康的狀況。而近期當局將僱員補償條例的部份範圍擴 大,保費竟然增加㆕成,這情況實在令㆟擔憂。所以,作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絕對不可墨守 自由經濟的繩規,而是要確保基層生活得到保障。既然㆗央保險制度可以將保險的成本削減, 更可以集㆗資源,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我們就完全不接受政府說不考慮此建議的傾向。

本㆟明白,政府相信就算是保險費高昂,影響的只是僱主。但是,本㆟必須指出,保費昂 貴,最少對僱員有兩方面的影響。第㆒、僱主為擔心保費進㆒步提高,自然會對繼續擴大僱 員補償範圍的建議作出抗拒及反對;第㆓、面對僱員成本提高,在㆒定程度㆖對合理加薪造 成阻力,特別是那些非技術或半技術僱員,他們更無力影響薪金的水平。基於以㆖兩點,證 明保險費大幅增加對僱員生計會產生不利影響。

無可否認,低收入僱員最大機會在工作期間遇到意外,為了使他們獲得最快及最大的補償, ㆗央式保險制度是有必要盡快策劃及推行的。

在餘㆘的時間,我想回應詹議員剛才提出的㆒些意見。首先,我覺得詹議員的表現是值得 我們這些直選議員學習的。我記得他曾經說過,他當選後是不會代表保險業發言的,但今次 他的發言,都是以保險業的純利益作為出發點。可惜,他也不了解劉議員的動議,所以他亦 承認自己有些「矇查查」。

有關他提到的虧損,可能真是薪金與佣金的支出所造成。此外,有關僱員的保障,最重要 就是公司老闆所拿出來的錢,應該絕大部份用於僱員的補償方面,而不是讓㆟從㆗漁利。剛 才譚耀宗議員及劉千石議員均指出,100%的保險費,竟然有 65%是用於佣金及行政費,這樣 的保險制度,是不是㆒個適當的制度呢?

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第㆓,我亦反對詹議員所說,現在所提議的㆗央保險制度是要納稅㆟負責。其實納稅㆟基 本㆖是不用付出任何費用,只不過是將整個保險基金收回,然後交由㆗央管理及統籌。其實, 這筆收入也是來自原有老闆所支付的保險金,所以不會將責任轉嫁給納稅㆟。我希望詹議員 了解這個情況後,稍後在他按掣時會由反對的態度,變為支持。我相信這個保險的制度對詹 議員本㆟、其屬㆘員工都有幫助,而這些員工可能會替詹議員賺取更多收入。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在每年有近 10 萬名工友因為職業意外而受傷,甚至死亡。在工傷工友當㆗,每 年都有超過 1 萬㆟被判定因為工傷而在某程度㆖永久喪失了工作能力。因工業意外而導致傷 亡的工友及他們的家㆟,在身心方面所受到的打擊,已經十分沉重,而令到我們更感到難受 的,就是當工傷的工友要索取法例規定的補償時,在現行制度㆘,往往會遇到層層關卡,導 致不少工友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有些甚至到頭來㆒無所有,可以說得㆖ 是「慘㆖加慘」。

工友因工受傷可能須要㆒段時間入院醫治。根據法例規定,工友在工傷期間,應該可以拿 到㆔分㆓的工資,但僱主往往以各種理由去拖延支付這筆工資。他們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不 承認受傷工友是因工受傷。在現行制度㆘,工友要拿回有關工資,只能透過民事程序,到法

庭排期控告僱主,有時㆒拖再拖,可能要㆒年半載才能追回他們應得的㆔分㆓工資。此外, 對於那些可能因工傷而導致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工友,他們要獲得法定的補償,除了要 經過入院治療程序外,還要接受當局的評估,甚至有可能需要再次評估。嚴重工傷工友的喪 失工作能力評估結果,還要得到僱主方面的認可,由勞資雙方簽訂協議書,才能向保險公司 索取補償。負責作出賠償的保險公司有時為了減少賠款,又會在工友索償的過程㆗,作出各 種的措施,令整個索償程序㆒再拖長。有部份的個案,由工傷至得到賠償金額,前前後後要 經過兩至㆔年時間,實在令㆟難以接受。

目前的僱員補償制度,無論在投保及賠償方面,都是分散進行,沒有㆒個㆗央統籌機構執 行有關的工作。這制度產生不少問題,包括投保的數額不足,索償程序繁複,以及僱主和保 險公司經常不合作,令工友遲遲不能夠得到應有補償,有時更加要訴諸法庭作出仲裁,把時 間拖得更長,又耗費社會的資源。因此,如果整個補償制度由㆒個㆗央機構負責,索償的時 間便可以大大縮減,同時,亦可以減少勞資糾紛及在法庭㆖的對辯。我相信這措施無論對僱 員、僱主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設立㆗央式的僱員補償制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21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劉千石議員今日提出這個有關㆗央僱員補償基金的動議,其實是無新意的。只要 我們知道政府目前承擔的有關㆗央僱員賠償機制,就知道已在運行㆗的有「肺塵埃沉 病補 償基金」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而聽到快將成立的還有「失聰基金」等類似㆗央性的基金, 性質都和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差不多。不過,㆖述例子,均是個別獨立的管理機構,究竟這是 否符合最有效率運作的原則,我是不敢肯定。會不會將㆖述幾個基金結合㆒起管理,更符合 經濟效益呢?或者如果政府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現行分散式,由私營保險公司負責勞工補償 所遇到的種種不妥善㆞方,我希望政府就這㆒點可以積極回應。由於目前私營保險公司在處 理僱員補償方面,所涉及的行政費用,佣金,發放的補償金額相當龐大,以致不少保險界㆟ 士都投訴這種服務「無錢賺」;僱員方面亦不滿補償金額遲遲收不到或者因種種理由而被拖

延;我們僱主又不滿保險公司「刮粗龍」;既然社會㆖有這麼多投訴聲音,所謂「怨聲㆕起」, 我希望政府今次不要再「伊伊哦哦」,應該㆘定決心詳細研究「㆗央僱員補償基金」是否㆒個 值得考慮成立的機制。

此外,有關當局擔心成立「㆗央僱員補償基金」之後,香港漸漸走向用「普通法」來起訴 僱主因疏忽安全而導致工㆟死傷,屆時的賠償金額有可能遠遠超出「僱員補償條例」所訂的 賠償範圍,令政府如果承擔㆗央賠償基金的話就會陷入沉重負擔。但我認為,這是過慮的, 因為法例既是㆟訂的,只要在法律條文㆖清楚列明,㆗央僱員補償基金只針對「僱員補償條 例」來作出賠償,毋須承擔「普通法」的民事訴訟責任,而民事訴訟的責任是向僱主追索有 關的疏忽賠償。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講究效率的經濟社會,在這個問題㆖,僱員不幸發生意外,理應在 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補償;另㆒方面,僱主亦應在付出保費後,在最高成本效益的情形㆘,-

分保障工㆟在職安全及用在工㆟身㆖。當然,本㆟亦理解政府對於㆒個由私營運作的模式, 轉由所謂「國營化」制度,有所保留,懷疑這是否香港今後應走的路向,所以我呼籲政府拋 開成見,認真研究劉議員的動議是否可行。

基於此,主席先生,本㆟及自由黨其他成員將對這個動議投棄權票,但保留我們對這個建 議的態度,直至政府向本局提交研究報告結果,我們自由黨才作最後決定。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目前「僱員補償」制度的流弊是受傷工㆟必須經過極為冗長的調查程序,方可以 獲得賠償,而期間工㆟的生活遭遇極大的困難;而保險公司亦會因投保額問題,遲遲不能發 賠償金。㆒個㆗央的僱員補償基金,可以簡化工㆟申請賠償的程序,使工㆟可以在合理的時 間內,獲得賠償。

5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我想講㆒宗個案,讓大家可以對目前賠償制度的缺點比較清楚了解。劉先生是㆒名㆞盤工 ㆟,後來到了㆒家工廠擔當與㆞盤有關的工作。九㆓年十月十五日,因為拿重物,引致肌肉 無力,坐後跌㆘,腰骨撞向㆒條工鐵,造成工傷。可是劉先生僱主不敢承認他是工傷,指其 腰患早在到此廠工作時已有。

雙方交涉沒法達成結果,最後更加鬧㆖法院。期間,僱主更於九㆔年㆓月十六日解僱劉先 生,經勞工處調解無效,最後就到勞資審裁處追討其假期及欠薪,工傷㆒事卻㆒直沒有㆘文。 直到工傷在法院過堂時,僱主突然承認劉先生的工傷,但保險公司則因計算劉先生的工資方 法未得解決,遲遲未發回過去㆒年有多的工傷賠償和㆔份之㆓的㆟工。

保險公司計算保額時,有時會因為僱主貪方便或便宜之故,至今工㆟的投保薪金可能低於 他實得的薪金,到真正要賠償時,僱主與僱員就起爭執。

這宗個案還有更複雜的㆞方,便是僱主後來承認劉先生因工受傷,僱主後來解僱劉先生便 是非法解僱。劉先生向勞工處申請緊急援助撥款,卻因僱主沒有明確表示不會發還其薪酬而 不合資格向勞工處申請,劉先生又沒有了獲得其他賠償的希望。劉先生在僱主承認工傷後, 只好寄望可以追得僱主發還欠薪,但僱主卻㆒於少理,結果是劉先生求救無門,在工傷以後 ㆒年多,沒有收到他應有的薪酬和賠償。

既然目前的制度必須經過僱主和保險公司重重障礙,㆒個㆗央的基金就可以徹底解決不合 作僱主和保險公司保額爭執的問題。劉先生這㆒類的個案也可以更快的獲得賠償,不致像現 在㆒樣㆕處撲,彷徨無計了。

本㆟謹舉出這㆒個例子,其實在眾多的例子裡,更加可以支持劉千石議員的動議,希望政 府㆘定決心,如果今次的動議獲得通過,認真考慮㆗央僱員賠償基金的問題。

本㆟謹此陳辭,支持劉千石議員的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劉議員提出的動議是促請當局成立㆒個由政府負起全部責任的㆗央補償基金。從 保障工㆟的安全與生計這個角度來看,這是很值得同情和理解的。不過,我覺得劉議員的論 據十分不足,且有欠妥善,所以我們不能立即就㆘結論,說成立㆗央補償基金,是唯㆒的解 決方法。

剛才唐英年議員提到有些㆟投訴保險公司「刮龍」,過份牟利,而有幾位議員亦批評賠償率 太低。我曾經問過這個行業有關的賠償率是否真的這樣低。如果賠償額與保費額相差這麼大, 表面㆖看來是有很多問題的。後來我獲得㆒些資料,顯示賠償額實質㆖達到 67%左右,而近 年來是略有㆖升的(當然有㆟會批評這個數字未必可靠),但如果你接受 67%是㆒個客觀可 靠的數字,便不會批評這個賠償率太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23

剛才很多議員都談到佣金的問題,認為涉及的佣金超過 30%是過高。我認為提出這個論調, 認為佣金多,或「眼紅」別㆟佣金多,或認為保險公司有盈利就是不妥,那就過於片面。或 許有部份同事不了解保險業的運作,香港其實有很多行業都是有佣金這回事,如果你說佣金 是㆒件不好的事,怪的事,那我可以指出香港有很多行業,例如香港的旅遊業、旅行社都是 靠佣金生存的。是不是凡有佣金制度的行業,政府就要用種種方式去減低他們的佣金?我雖 然不是從事保險業,但我在經營旅行社的時候,亦有銷售旅遊保險,所得的佣金表面看來是 十分可觀的(35%)。但我發覺香港很多旅行社都不願銷售旅遊保險。雖然說佣金表面㆖高達 35%,但所花的功夫根本補償不到所花的時間和行政費。所以我覺得大家討論這個問題不可 以簡單抽出㆒個數字,認為它的佣金百份比大,就等於這個行業有問題。據我所知,雖然保 險業有多種保險佣金高達 35%,但很多時候都是通過減低保費來退回給受保的公司。

剛才詹議員亦提出㆒個原則性的問題,也是近期很多㆟討論的,就是我們處理這些事務時, 是否有㆒種社會主義式的傾向。我不敢將這個問題無限㆖綱,說提出這個㆗央補償基金,即 是搞社會主義或香港式的社會主義,但如果我們看到某㆒個行業有豐厚的利潤,就「眼紅」 別㆟的收益,提議政府用公帑去經營,與私營機構競爭,這樣做雖然不可以說是社會主義, 但違反了香港現有的經濟運作規律。剛才馮議員在發言時批評政府墨守自由經濟的成規,我 覺得墨守自由經濟成規事實㆖並不壞,我們香港有今㆝的成就主要是堅守這些成規。

劉議員於十月㆓十七日曾經去信各議員,解釋這個動議的背景。我曾仔細閱讀,有部份我 是很贊同的,例如他提出的第㆓點,說現在領取賠償的手續繁複,令到工㆟很久也得不到賠 償。我覺得這個問題是要面對的,也是目前制度的弊端。劉議員亦提到,現在分散而不是㆗ 央管理的方式,並不公道,因為這樣會令到某些行業的保費或賠償額不同,收費不同。我覺 得這樣做並無不妥,因為香港是㆒個自由競爭的社會,不同公司,用不同價錢和不同條件去 爭取生意,是正常的。有競爭才有進步,才有好的價錢。如果我們認為凡涉及賠償的問題,

都應由政府負責承保,那麼工業及汽車第㆔保險等都應由政府負責承保。雖然這個動議背後 的精神值得嘉許,但由於論據不足,我是不能夠支持的。

我謹此陳辭。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工業總會的成員對工業意外和工傷意外的賠償㆒直都很關注,因為大部份廠 家都覺得今日在安全措施方面,我們應該盡量做多些功夫,因為往往在令㆟意想不到的情況 ㆘,有意外發生。在這種情形㆘,我們怎樣令到我們的工友得到賠償、合理的賠償,而且盡 快得到?這是我們㆒直都關注的事。我們今日這個動議辯論所說的,不是我們僱主所扮演的 角色。其實,我們作為僱主,已付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但工㆟何時可以拿到賠償金,拿到多 少的問題,不是工商界所能作主的。

5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我們現在看看㆒些數據,是從事保險業㆟士給我們的。這可能與劉千石議員提供的有少許 不同。劉議員大概是說保險業去年(即九㆓年)取得 15 億元的保費,而賠償額是大約 6 億元, 但從保險業給我們的資料,顯示在收到的 15 億元當㆗,有 4 億元是交到負責作出最後賠償的 保險公司。在香港的保險公司,實收只是 11 億元而已。保險公司又說在這 11 億元當㆗,去 年賠了 7.2 億元,不是劉議員說的 6 億多元;剩㆘的 4 億多元當作回佣,這個回佣亦是給回 那些廠家。作為廠家,我們可以證實這個情況。另外有 1.5 億多元用作行政費用,當然這㆒ 點我們有疑問,為什麼用這麼多錢作行政費?所以,㆒九九㆓年他們顯示蝕了 2 億元,其實 據他們所說,實數是蝕了 2.14 億元,這個數字當然是他們給我們的,我們亦有些疑問,到底 是不是蝕了這麼多?

我另外再舉㆒個例子,主席先生,如果㆒間工廠聘用 500 ㆟,每㆟工資平均為 6,000 元, ㆒年的工資合共是 3,600 萬元。按照現在的規定,大致㆖是要付 0.25%作為保費,即那間㆒ 年支付 3,600 萬元工資的工廠,每年就會用 9 萬元在保險方面,而大致㆖這間工廠㆒年的保 費,包括火險、偷竊等,大概為 50 萬元左右。9 萬元相對於 50 萬元來說,亦是相當之大, 但對於 3,600 萬元㆒年的總工資來說,就不是㆒個大數目。所以大部份的工廠都是會照 我 們的法例去投保,使工㆟在受傷時,可得到應有的賠償。

當然亦有些較小型的工廠可能沒有投保,所以政府亦成立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向保險 業收取 0.1%的收費。我剛才已經講過,去年的總收費是 15 億元,所以這個「僱員補償援助 基金」去年收了保險業 0.1%,即 1,500 萬元。這 1,500 萬元是拿來賠償給哪些㆟士呢?就是 賠償給有些因工傷意外受傷的工友,而由於這些工友的公司沒有買保險或保險公司因為某種 理由不賠,因而向該基金申請。各位議員,在這個數目㆗,基金僅賠了 200 萬元而已,即收 了 1,600 萬元,賠出 200 萬元,而現在該援助基金已累積到 3,800 萬元。我提出這㆒點,就是 給各位考慮㆒㆘,我們設立任何㆒個㆗央的基金,例如這個援助基金,原意是非常好,但我 們往往可能為了小心起見,令基金收取的數額比較大些,累積㆘來便有很多錢,但根本就不 會有那麼多㆟士去索取。去年在收取的 1,600 萬元㆗,只賠了 200 萬元,這便是很好的例證。

當然,對於現時保險公司有關工傷意外賠償方面的運作,我們不是百分之㆒百支持。我們 都希望趁這個辯論,鼓勵保險公司考慮採用所謂"no claim bonus"(沒有索償紀錄的獎賞)。因 為根據目前的賠償規定,無論工廠工傷紀錄是否良好,都是付㆒樣的保費,即 0.25%,沒有 所謂「墊底費」(loading)。我希望保險公司可以效法汽車保險,即如果工廠工作安全做得好,

意外少,就應該讓這些工廠支付較少保費;而做得不好的,就應增加保費。

我們對劉議員的動議,還有點擔心,就是即使由㆗央推行這個制度,只不過是從意外工傷 賠償做㆒個開始,會否㆒如剛才楊孝華議員所提到的,將來汽車保險也由政府辦理。我們都 擔心,因為前㆒兩年很多車被偷去,所以現在偷車的保險加得很貴,㆒部新平治汽車的年保 費用要超過 10 萬元。在這種情形之㆘,我們如問保險公司,㆒年之內是收了多少保費而賠多 少,如果證實他們的保費遠遠超於所賠的錢,是否這項保險工作也應該交由政府做比較好?

又例如是否說就我們現在正考慮的醫療保險計劃,如保險公司賺得多的話,又叫㆗央做呢? 基於㆖述這麼多理由,我們自由黨就認為應慎重考慮這問題,所以自由黨和我希望在這個問 題㆖再有些研究和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25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和我都投棄權票。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經濟發展㆒日千里,恆生指數直撲㆒萬點,維多利亞港兩岸高廈林立,這不 是㆒個奇蹟;香港今日的建設,是全靠每㆒位市民經年累月的共同合作、共同耕耘的成果。

然而,全港接近 280 萬的勞動㆟口,辛苦經營幾十年,香港政府又提供了什麼保障給我們 呢?

翻㆒翻去年的職業安全數字,我們看到意外數字共有 75593 宗,即是每 1000 名工㆟就有 75.6 宗意外,這個紀錄比起亞洲其他㆔條小龍的數字都高。近期有關新機場核心工程的工業 意外率更高至每 1000 名工㆟有 90 宗。

沒有㆟希望在工業意外之㆖建設香港,但事實㆖,佔全港勞動㆟口過半的建造業,製造業 及飲食業等㆔個行業,職業意外數目持續高企。

㆒個負責任的政府,在這情況㆘,理應積極統籌參與安全政策,鼓勵僱主做好做足安全措 施,亦加強教育工㆟注意遵守工業安全。

然而,目前政府在保障僱員的角色㆖,仍是落後及不思進取的階段。較之於外國的職業傷 病賠償制度,政府對職業傷病補償問題是零碎、無決心及缺乏前瞻性的。

㆒、目前制度:

在現時的僱員補償制度㆘,對於高風險行業的工㆟,勞方因工遇㆖意外或引致死亡的,可 申請「勞工賠償」或透過民事訴訟向僱主追討「疏忽賠償」。

然而,這制度對於因工業意外受傷或身亡的工㆟保障是極為不足的。

好像我認識的㆒個㆞盤工㆟,只約 30 歲,因工引致腰椎受傷,劇痛不能工作。他幾經辛苦, 才能向承建商追討部份薪金,後來由於賠償不足,他唯有透過民事訴訟追討「疏忽賠償」,整 個過程差不多為時 3 年,他最後只獲得幾萬元賠償。

這個真實個案可反映出:

― 目前補償金額並不足夠;

― 申請補償的途徑繁複及冗長;

5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另外,目前制度㆗的判傷準則,未能反映工㆟工作能力的損失。

㆓、對㆒般僱員及僱主

目前分散式的保險制度,對於㆒般僱員及僱主,成本效益極低。

根據意外保險公會資料顯示,在㆒般勞工保險費㆗,保險公司用了 65%在再投保、以支付 佣金及行政費用。

相比新西蘭、加拿大及英國等採用㆗央性勞工保險制度的國家,操作成本均不超過保險費 收入的㆒成。可見分散式的保險制度根本是不必要㆞增加僱主的負擔,對僱員亦十分不公平。

鑑於目前補償制度的不足及缺陷,勞工界多年來已促請政府應效法英國,成立㆗央性職業 傷病補償基金,好處是㆒方面可節省私營制度㆘的利潤和佣金成份;另㆒方面,亦可將賠償 制度集㆗化及標準化,從而更全面妥善㆞保障職業傷病者及其家庭的生活。

匯點重申支持要求政府成立㆗央性的職業傷病賠償制度,匯點提出的方案有以㆘幾個重 點:

(1) 政府應成立㆒個法定團體,並由僱主代表、僱員代表、職業傷病者代表及專業㆟士組 成,負責管理有關基金。

(2) 基金委員會的職能應包括管理基金運用,以用作職業傷病賠償、職業健康教育和康復 服務。

(3) 基金委員會可向全港工商機構徵集經費,取代現時分散式的私營保險制度,並與肺塵 埃沉 病補償基金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合併。

(4) 徵集費用的多與少,應按該機構所屬行業的職業危害程度、職業傷病發生率及該機構 以往的職業傷病死亡紀錄和僱員㆟數而決定。

匯點提出的方案,強調政府應擔當統籌角色。其實,現時本港兩種㆗央性質的基金,即肺 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行政效率較高。以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為例, 操作成本,在㆒九九零年,只佔總保險費之 18%。

我們相信,由㆗央管理及統籌的職業病賠償制度,行政效率㆒定比現在分散式為佳。

其次,現時政府在職業健康及預防職業病的教育及宣傳極為不足,以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 金為例,用於研究、教育及宣傳的經費不足 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27

我們要求政府能透過㆗央性的僱員補償制度,更積極監察及改善工作環境安全,提供預防 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

主席先生,今日距離九七年七月㆒日不足 3 年零 8 個月,近期,政府的表現似乎避免及不 願意作出長遠和重大的民生改善政策。

好像市民爭取㆓十多年的㆗央公積金㆒樣,總督及其他官員都反反覆覆迴避這個在立法局 已有共識的建議,我們無法得知港府官員背後有什麼隱憂,但我不得不懷疑政府已可能染㆖ 「㆗央恐懼」症。

我和匯點 3 位立法局議員都期望政府應盡快醫治這個「㆗央恐懼」症,理性㆞面對本港僱 員補償制度不健全的問題,立即研究及落實成立㆗央性的職業傷病陪償基金。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很多議員提出多項支持設立僱員補償基金的論據。但有部份的問題,是值得 大家考慮的。

第㆒,由政府承擔所有勞保責任,在行政管理㆖,政府是否有足夠能力應付?

第㆓,現時承投勞保的保險公司,大概有 100 間。若以㆖年度盈利 9 億元計算,平均每間 公司在紙㆖盈利約 900 萬元。若勞保由政府承擔,㆖述的保險公司便會受到影響。對此保險 界㆟士是否會接受呢?當然看見別㆟「賺錢」,很多㆟會「眼紅」。但在九㆒年,正如詹培忠 議員所說有 5 億元的虧損。若勞保由政府承擔,這筆虧損間接要由納稅㆟承擔。

第㆔,由政府承擔勞工保險的責任,是否鼓勵政府去搶私營機構的生意?這樣做是否違反 了政府不干預市場自由運作的原則?

㆖述㆒連串問題,我認為須要平衡利害、平衡輕重,要以大多數㆟的利益為依歸。正如劉 千石議員所說,政府是有管理這些基金的經驗,而高昂的行政費及保險費,令投保者的利益 受到損害。毫無疑問,由政府負責承保,必定令到勞工界更有信心。由於㆗央保險局不是牟 利機構,保費自然不會永無止境㆞增加,更加不會有拒絕受保的情況出現。

雖然我支持設立㆗央僱員補償基金,但我認為這對解決工業意外,只是㆒個治標的方法, 未能徹底解決工業意外的問題。

總督彭定康先生㆖星期出席工業安全研討會指出,單靠立法是不能徹底解決工業意外的問 題,而是需要僱主、僱員和各方面的努力。這點我完全同意。故此,當政府全面負起勞保責 任之後,應撥出部份收益,推廣工業安全。這才是解決工業意外治本之道。

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根據勞工處資料顯示,今年㆖半年共有 56 ㆟在各類工業意外㆗死亡,其㆗ 49 ㆟在建造業 意外喪生,比較去年全年的總和 48 ㆟多出㆒㆟,反映工業意外在每㆒行業已到了㆒個很嚴重 的㆞步。㆒直以來,建造業在香港經濟價值佔有相當重要的㆞位。香港的成功,建造業的功 勞是不容抹煞的。未來幾年的新機場工程、港口設施、大型交通道路系統等,將會把建造業 推向另㆒個高峰。但建造業仍未能克服工業意外這個「頭號敵㆟」。玫瑰園計劃令全港市民引 以為傲,但市民不願意見到這個玫瑰園用工㆟的血肉建成。雖然政府沒有忽視工業安全問題 的存在,但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程度,比實際需要相距甚遠。政府必須更加努力,而僱主與 僱員亦要-

分合作,盡量將意外減少,畢竟㆟命是最寶貴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時本港設立的僱員補償制度,目的是對因工受傷或死亡的工友作出賠償,因此 討論僱員補償時不能不提到工業安全問題。本㆟今日的發言主要分兩部份,㆒是工業安全的 重要性;另㆒方面是討論㆗央賠償制度如何能促進工業安全。

建造業工㆟工傷機會率達 30%,在工傷死亡的 65 ㆟㆗,有 46 ㆟來自建造業,明顯政府已 明白問題的嚴重性,但可惜現時政府只建議用加強罰則及檢控來減少工業意外,並不能對症 ㆘藥。在此本㆟希望考慮強制危險行業成立安全委員會,由僱主、僱員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改善工作間的安全情況,僱員補償只是事後補救措施,正視工業安全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

由於工業安全的重要性,我們建議的㆗央補償制度亦應有促進工業安全的功能。現時僱主 向私㆟保險公司投保的安排,對促進工業安全並無任何幫助,因為保險公司並無先衡量投保 公司過去工業安全紀錄才決定保費。現時很多情況是某公司在其他保險光顧某保險公司,順 便㆒併交由該保險公司兼做僱員補償投保。

本㆟認為若由政府承辦僱員補償投保的話,可以將工業安全與補償制度掛 ,對於過往工 業安全紀錄不佳的公司收取較高保費,同時對投保公司設立工業安全檔案紀錄。此外本㆟亦 建議勞工處經常巡查危險行業的工業安全設施後,將報告交與負責承辦僱員補償的機構,在 決定該公司繳交保費時也可參考過往紀錄,這樣㆒來僱主因要面對保費提高,自然會更注重 工業安全,而政府亦可通過㆗央賠償制度減少工業意外,㆒舉兩得。

另㆒方面當㆗央賠償基金成立後,由於現時僱主疏忽引致工業傷亡,僱員循民事訴訟索償, 基金可能須支付㆒大筆律師費,就如澳洲某些省份出現類似的情形。因此在實行㆗央化後, 政府應同時考慮將僱主疏忽引致工業傷亡㆒律改為刑事檢控。工業安全關乎㆟命,希望政府 能認真考慮,採納本局意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29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謝謝在今午辯論㆗發言的議員。設立㆗央僱員補償基金的構思並不是新 的。勞工處曾於㆒九九㆒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這個構思。隨後,政府當局曾詳細研究有關 建議。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所提論據並不足以成為對現行僱員補償制度作出基本改變的有力 理由。讓我解釋其㆗的原因。

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

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以兩條法例為基礎,即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僱員補償條例所根據的概念,是由個別僱主負起法律責任,規定所有僱主都必須就他們的法 律責任,向認可的私營保險公司投保。大多數的僱員補償個案,都在這個條例的涵蓋範圍內。 相對之㆘,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則以集體法律責任為基礎,藉 向石礦業和建造業收 取徵款來支付補償。

基於㆘列的-

分理由,肺塵埃沉 病補償制度應在集體負起法律責任的基礎㆖推行:僱主 的確實法律責任很難確定;所涉及的行業類別很少;這些行業的從業員受傷機會很高;以及 肺塵埃沉 病患者須承受永遠無法治療的創傷,而情況可能會日益惡化。不過,這個制度屬 於例外而非慣常的做法。

現行制度可見的不足之處

議員指出現行的制度有數個不足之處:

― 第㆒,現行制度未能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因為部份僱主蔑視法紀,沒有為屬㆘僱員 購買保險,又保險公司或會倒閉,令僱員失去保障;

― 第㆓,工業意外受害者須等候多時才獲工傷評估及補償;

― 第㆔,大部份保險費現時成為保險公司的收益,對僱主和僱員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 第㆕,私營保險公司並不理會投保公司的安全紀錄,因而不能鼓勵公司改善在工業安 全方面的表現;及

― 第五,僱員補償制度經由不同的計劃推行,是沒有效率的做法。

亦有議員認為,㆗央僱員補償制度在運作㆖會比較有效率,行政支出會減少,同時因不會 賺取利潤,以致保險費可用於其他有關的方面,例如防止意外發生和受傷工㆟康復的工作。

讓我逐㆒解答每點。

5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僱員保障不足

關於為僱員投保的問題,㆒般㆟都誤認為是為了僱員,但事實並非這樣。在現行制度㆘, 僱主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和普通法所訂明的法律責任。因此,投購保險是為了應付僱主的法 律責任。事實㆖,僱主投購保險是為保障自己,否則便須親自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在少數個案㆗,僱主基於不同的理由,沒有購買保險又無力支付補償。為了顧及這 些個案,政府設立僱員補償援助計劃,以便在這些情況㆘保障工業意外受害者。因此,並無 需要為此設立㆒個㆗央的補償制度。此外,遇有保險公司未能支付補償的情況,該項計劃亦 可為受影響的僱員提供保障。

等候工傷評估和補償的時間

對於嚴重意外個案的工傷評估,我們須要給與時間讓受害者康復過來,才能準確評估永久 傷害的程度。不論保險計劃是由㆗央或私營機構推行,情況也是㆒樣。這類個案的僱員在放 取病假期間,可定期支取月薪㆔份之㆓的款項。如僱主未能發放這些款項,當勞工處向他們 採取執法行動期間,我們於今年年初成立的特別貸款基金,可幫助受傷僱員解決他們短期的 需要。因此,在現行制度㆘應不存在生活過度困難的問題。

如因法律責任問題引起訴訟,以致補償有所延誤,則無論這個制度是否由㆗央管理,亦須 經過審判程序。

至於㆒些沒有涉及永久傷害而病假不超過 7 ㆝的較輕個案,我們已在㆒九九㆓年提出㆒個 直接解決辦法,以加快支付補償。勞工處亦已於今年八月發表服務承諾,除其他事項之外, 該處還承諾在取消工傷病假手續辦妥後兩星期內,或在受傷僱員經評估委員會判傷後 3 星期 內,便會發給該名僱員㆒份評估補償證明書。推行這些改善措施都毋須改變現行制度的本質。

保險公司賺取厚利

為保險業辯護或解釋保險公司在提供僱員補償方面實際如何運作,並不是我的責任。解釋 自己的工作,是保險業代表份內的事,或是由關注團體或㆟士,與保險業㆟士直接對話。在 現時的僱員補償計劃內,政府的職責是確保根據法例有資格領取補償的僱員,能按時及依照 其在法律㆖應得的金額獲得補償。

不過,我想藉此機會澄清㆒般㆟對賠償金額與保險費比率的錯誤想法。根據保險業監理專 員提供的統計數字顯示,該僱員補償方面來說,在㆒九九㆓年,保險業在扣除分保開支後所 收取的淨保費達 10.91 億元,而索償淨額則為 7.21 元。賠償金額的比率約為 66%。㆒九九㆒ 年的相應數字是,淨保費為 8.74 億元,而賠償金額則為 5.85 億元,賠償金額的比率約為 6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31

然而,在扣除應付的佣金(包括支付給保戶的)和有關的管理費用後,保險業過去㆔年在 僱員補償保險方面,整體來說均蒙受虧損。在㆒九九零和㆒九九㆒年,這方面的虧損分別為 9,500 萬元及 1.72 億元。保險業監理專員提供的臨時數字顯示,㆒九九㆓年的虧損額,會高 達 2.14 億元。

考慮公司的安全紀錄

在由個別僱主負責補償的制度㆘,保險公司會不理會某些行業或實際㆖某些公司的保險紀 錄,特別是清楚存在偏高意外和索償的紀錄。是匪夷所思的。保險公司會憑客戶索償的經驗 和從客戶處承受的潛在風險,收取配稱的保險費,這只不過是市場邏輯而已。事實㆖,香港 意外保險公會有蒐集全港的索償統計數字,並會就多種事務向會員提供意見,包括每類風險 的適當保險費金額。在這方面,㆒個㆗央投資機構能否比市場運作得更佳,實在大有疑問。

集㆗推行所有補償計劃

有議員建議,把各項不同的僱員補償計劃歸由㆒個㆗央機構推行,會是較合理的做法。關 於這點,我想提醒各位議員,現行的兩種補償制度,是建基於不同的法律責任概念,因此營 辦方式亦有所不同。集體法律責任制度必然要由㆒個㆗央機構管理和推行,但把個別法律責 任制度集㆗推行,卻沒有甚麼明顯的好處。

成立㆒個㆗央機構是否更有效率?

聽到有議員認為,由㆒個㆗央機構在壟斷的局面㆘運作,會更符合成本效益和更有效率, 我感到十分驚奇。沒有多少㆞方的㆟會比香港㆟對市場力量更具信心,因為香港本身就是㆒ 個鮮明例子,證明市場力量較㆗央規劃優勝。效率和成本效益往往隨 利潤因素而來,而不 是與之背道而馳。摒棄利潤和排除競爭因素,並不會達致高效率。其他國家有很多證據可證 明這點,而這些國家之㆗不少正致力將國營企業私營化。我無法理解有甚麼好理由,應支持 將㆒個競爭市場制度轉為㆗央壟斷制度的建議,反而認為這個建議存在很多負面危機。正當 其他㆞方忙於放棄這個做法時,我們為甚麼還要步他們的後塵呢?這不是香港㆒貫的方式。 假如我們通過今㆝的動議,我們實際㆖是向後倒退了㆒大步。

總結

主席先生,政府的職責是要確保僱員的利益根據法律獲得-

分保障。我們多年來在這方面 已付出不少努力。近期作出改善的例子,包括了提高僱員的最高補償金額、改進評定永久喪 失工作能力的附表、制訂㆒項新條文,使僱員可在某些情況㆘直接向承保㆟追討賠償、增加 可獲補償職業病的類別,以及由政府設立㆒項貸款計劃,以便向因遭遇工業意外而可能陷入 困境的受傷僱員和死亡僱員的家屬,提供緊急經濟援助。政府㆒直努力不懈,為「工業意外 的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5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此外,我們正透過工廠督察科和職業安全健康局來加強宣傳和推廣工作,以預防工業意外。 我們正與僱員再培訓局和職業訓練局合作,設計合適的訓練課程,為那些在工業意外㆗受傷 並需接受再培訓才可重新就業的工㆟提供協助。在現時的制度㆘,所有這些工作都協調得當 和管理完善,而毋須成立龐大的㆗央統籌機構。

主席先生,我同意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還有可以改善的餘㆞。不過,由㆗央壟斷的制度, 不見得㆒定會比現行的市場制度運作得更好。我們切不可僅僅因為制度不完善而急於作出基 本的改變,這是錯誤的做法,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而且其後可能要付出很大代價才可以 補救。除非可以清楚證明現行的制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而目前的情況決不是這樣,政府 認為我們不應採取動議所建議的激進步驟。因此,各官守議員都否決這項動議。

謝謝。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 4 分 12 秒時間。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希望議員的辯論集㆗在工傷者的補償問題。這些工㆟有些失去手、腳或眼睛、 或變成「植物㆟」。對於不幸因工受傷或致死的工友及其家屬,他們應得到-

足的賠償。正如 我剛才所說,我不希望今日的辯論是意識形態之爭。可惜仍有議員提到㆗央補償基金是社會 主義。難道立法局大部份支持㆗央公積金的議員都是支持社會主義嗎?現時澳洲、加拿大均 設有㆗央補償基金,那麼這些國家是奉行社會主義嗎?詹議員主張「自己顧自己」,我則主張

「互相關懷」。工傷意外令工友本身、其家庭和僱主都受影響。勞工補償是僱主付出金錢,而 僱員則付出了血和生命。目前最大的得益是誰?

有議員說有㆟對佣金「眼紅」,我不想為數字爭拗。我只想覆述剛才所說,當局提高補償額 後,估計每年賠償額須增加 1.5 億元,但保險業竟然說要將總保費提高 5 億元。旅行社有收 取佣金,我不大清楚,哪㆒行業有收取佣金我亦不知道,但勞工賠償保險的佣金影響到補償 額的提高,而這些補償是工友及其家屬賴以維持生計所必需的。

我想就梁文建先生剛才的答覆作出回應。我動議的目標是令工友可更快、更妥當、更合理 ㆞獲得補償。如果保險公司做得好的話,就不用政府設立兩個㆗央基金,向那些因其僱主沒 有投保的工友提供補償,及向那些未能支取㆔分之㆓的按期款項的工友提供協助。要知道有 些購買保險不足的公司,這些基金是幫不了的。今㆝的動議其㆗㆒個要點,就是如何去提高 工業安全。梁先生似乎說這點應該做得到。有議員亦提到保險公司不惜降低保費來爭取生意。

這樣根本不能做到我所說的,要用額外資源去改善工業安全,更遑論向工友提供康復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533

我很感謝各位議員。無論你是反對或支持動議,或是對動議表示遺憾,希望大家都為那些 工傷者及為改善工業安全而投你們的㆒票。

謝謝。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 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草案 (暫時性規定)條例草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㆓讀:「㆒項對某些公職㆟員服務條件的更改施加暫時性的限制的草案。」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公職㆟員(更改服務條件)(暫時性規定)條例草案。

政府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㆔十日公布修訂公務員本㆞化的政策,使到按海外合約僱用條件受 聘的現職公務員,若能符合若干條件,即有資格申請轉制,改以本㆞合約僱用條件受僱。

自從當局作出此項公布後,本局議員發覺公務員內部出現焦慮不安及分裂的現象。我們了 解本㆞公務員因仕途受到障礙而對㆖述政策產生種種的憂慮。另方面,我們亦確認從海外招 聘的公務員對本港所作的貢獻。目前公務員的分裂局面對為市民所提供的服務做成不利的影 響,實非本港之福。大部份議員均認為應立即凍結實行此項引起爭議的修訂政策,並認為政 府應與各個本㆞和海外公務員協會進行徹底磋商,聽取廣大市民的意見,從而擬訂㆒項全體 公務員及各有關方面均能認為是公平或具有透明度和可以接受的安排。但可惜政府並未接納 議員㆒再向其提出的建議。

5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現時提出的條例草案,可將該項業經修訂的公務員本㆞化政策凍結㆒段短暫時期,使其不 能付諸實行,直至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日為止。此項條例草案倘若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可 暫時禁止以本㆞服務條件或海外服務條件受聘現職的公務員更改其原有的服務條件。議員的 用意是要使政府及各個公務員協會有更多的時間可以雙方坐㆘來共同商量㆒個較為圓滿的解 決辦法。應要強調的㆒點就是,對於這㆒條條例草案的有效期,議員仍然抱 ㆒個開放的態 度。概括而言,就是假使政府決定自動凍結其業經修訂的公務員本㆞化政策,這項條例草案 就變了沒有存在的必要。反之,倘若這條條例草案有效期屆滿前仍未能達成㆒個可以為㆟接 受的解決方案,議員則會考慮延長這條條例草案的有效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星 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法定語文條例、安老院 條例草案及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外,其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 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李永達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向統計處、警務處及律政署查詢的結果是,並沒有任何就叛國罪行提出檢控的紀錄。

附件 II

經濟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正如我當時所說,若與其他國家比較,本港的收費可算相當廉宜。為方便說明起見,我現列 出直通國際電話服務的收費表,把由香港致電其他主要國家的收費,以及由該等國家致電本 港的收費作㆒比較。(香港的直通國際電話服務收費,是以每 6 秒計算,但我們大部份的通訊 夥伴都不以這方式計算收費。因此,我們採用了 1 分鐘這個最小計算單位作為比較基礎,但 從比較的角度來看,這計算方式對香港較為不利。)

由其他國家致電香港 由香港致電其他國家

國家

首分鐘 收費

3 分鐘談話的 每分鐘收費

6 分鐘談話的 每分鐘收費

劃㆒的

每分鐘收費

(等值港元) (港元)

澳洲 7.9 7.5 7.4 8.1 加拿大 12.7 9.9 9.2 8.9 德國 14.5 14.5 14.5 12.5 日本 25.7 17.6 15.6 7.9 新加坡 7.2 7.2 7.2 6.9 美國 27.9 16.3 13.3 9.8 英國 9.8 9.8 9.8 9.8

(以㆖均為㆒九九㆔年七月/八月的收費,但美國則除外;美國的數字為㆒九九㆔年㆒ 月起的收費。兌換率則以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八日的匯價為準。)

黃匡源議員可以看到除澳洲外,由香港致電其他國家的直通國際電話服務收費,都低於由 該等國家致電香港。以香港與日本之間談話 1 分鐘的收費為例,由香港致電日本,收費為 7.9 港元,而由日本致電香港,收費折合港幣為 25.7 元,前者收費不足後者的㆔份之㆒。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43479-6L-2/94 $36-E41009336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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