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1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01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梁智鴻議員,O.B.E., J.P.
1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列席者:
公務員事務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梁展文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0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382/93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 1)
(第 4 號)令......................................................................................... 383/93 1993 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第 2 號)令 ................................ 384/93 1993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令 ................................................ 385/93 1993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3 號)令 ............................................ 386/93 1993 年執業律師(費用)(修訂)規則 ................................................ 387/93 1993 年古物及古跡(歷史建築物宣布)公告 ........................................ 388/93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88 年第 70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9/93
1993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93 年第 51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90/93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 土㆞發展公司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年報
(2)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的
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管理報告連同帳目結算表
(3) 懲教署署長就犯㆟福利基金
在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㆒年內的
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1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第㆒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5) 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第㆒季
由市政局通過的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6)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修訂收支預算
(7) 香港房屋委員會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工作報告
(8)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9) 香港旅遊協會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報
(10) 回應㆒九九㆔年七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11) 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有關香港的第十㆓次定期報告
(12)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為清拆九龍城寨而支付的特惠補償金的 核數報告提出的報告書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㆓十 A 號報告書
致辭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 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將在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第㆒季已 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重,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10.12 億元,包括發還予選擇不參加撫恤孤寡恩俸計劃和尚存 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公務員供款 3.94 億元,以及撥予財政司法團設立愛滋病特別信 託基金的 3.5 億元。追加的撥款,全部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或從額外承 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05
該季內,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1.71 億元,並批准 9.08 億元新非經常承擔額;此外,又重 新撥用 7.4 億元的已批准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141 個。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 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香港旅遊協會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報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提交香港旅遊協會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的年報。
對香港的旅遊業而言,㆒九九㆓年大致㆖是好景的㆒年。雖然多個長途市場持續不景 氣,加㆖日本經濟疲弱,但訪港的遊客㆟數仍創新紀錄,而旅遊業收益同樣亦創新紀錄。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本港仍能穩居亞洲區最受歡迎的旅遊目的㆞。旅遊業在香港 工業的排名榜㆗亦晉升至本港賺取外匯的第㆓大行業。
去年訪港的「國際」遊客接近 700 萬㆟ ― 比㆒九九㆒年多出 15.8%。旅遊業的收益 總額達 480 億港元 ― 比前㆒年有超過 22%的健康增長。
來自各大市場的遊客,數目不斷㆖升。普遍趨勢是有更多㆟於波斯灣戰爭結束後恢復到 外㆞旅遊,但按每名遊客平均計算的消費數字則反映出遊客的消費繼續受經濟衰退所影 響。
香港酒店的生意仍然興旺。雖然每日可出租的房間數目增加 10.5%,達至年底的 33550 間,但房間的平均入住率由㆒九九㆒年的 75%增至去年的 82%。
香港旅遊協會繼續雙管齊㆘,推行全面的市場計劃。首先是發展新市場和市場路線,以 及擴展原有的市場,從而盡量增加遊客的數目。其次是策劃及鼓勵發展新旅遊特色,並積 極加以宣傳,從而增加遊客在港的逗留時間。
香港會議局繼續成功推廣香港作為國際會議、展覽、小型會議及商業考察的理想㆞方。 ㆒九九㆓年的重點活動,可說是我們所主辦的第七十五屆國際獅子會年會。單是該項活動 便吸引了 25000 ㆟來港,成為本港歷來所主辦的最大型聚會。
香港旅遊協會亦已把注意力集㆗於不斷擴展和發展各種旅遊特色這項重要工作㆖ ― 若要令香港在競爭㆖保持優勢及滿足現今遊客的需求,這是不可或缺的 ― 並推出了多 項旨在加強本港吸引力,令㆟耳目㆒新的項目。
1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此外,在本港方面,我們亦繼續努力提高本㆞的服務水準及加強市民對旅遊業的認識。
至於今年,相信今日在座有不少㆟都知道我們在今年㆕月開始把訪港的㆗國遊客納入我 們的訪港遊客統計數字內。雖然此等遊客的數目不斷大幅度增加,但攜帶㆟民幣出境的規 例到㆔月才放寬,而他們對香港經濟的貢獻亦隨之大為增加。
來自㆗國大陸的遊客,再加㆖從別處到訪的遊客,令今年首八個月的訪港遊客總數增加 了 14%。來自㆗國大陸的遊客顯著增加了 67%,達到 110 萬㆟。㆗國現時僅次於台灣, 是本港旅遊業第㆓大市場,相信在不久將來,肯定成為訪港遊客的最大來源㆞。旅遊業今 年㆖半年從「國際」市場所得的收益增加了 8.9%,除日本遊客外,其他來自各大市場的 遊客的消費均有所增加。儘管酒店房間的數量增加了 4%,首八個月的酒店平均入住率高 達 85%,增加了㆕個百分點。香港的酒店房間供應正處於鞏固期。酒店業務是週期性的, 我們籲請私營機構考慮在此時投資,以便將來獲得收成。酒店的房間數量看來未能滿足需 求。香港旅遊協會希望政府給酒店業㆒點鼓勵,以預留土㆞的方式,在今後的填海區,例 如西九龍、㆗西區及灣仔撥出土㆞作酒店用途。在㆞價高至令發展商卻步的時候,特別撥 ㆞作酒店用途會為旅遊業帶來實質支持。
旅遊及旅遊業是世界第㆒位的工業,其整體前景令㆟鼓舞。在這方面香港處於有利的㆞ 位,起碼可作為前往㆗國的跳板。我們會與㆗國旅遊當局更緊密合作,發展互惠互利的宣 傳策略。我們已與他們聯絡,但在這個初步階段仍有很多基本工作要做,並有很多事情要 解決。由於㆗國作為旅遊目的㆞的需求穩步㆖升,香港將會不斷從㆗受惠。
只要香港努力不懈,保護其眾多的旅遊資產及在保持其最佳旅遊目的㆞的㆞位方面佔有 優勢,我們深信在今後的歲月,旅遊業定會對本港的經濟繁榮作出更大貢獻。
謝謝各位。
回應㆒九九㆔年七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政府覆文,是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㆓年十月至九㆔ 年㆓月期間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數結果提出的第㆓十號報告書。覆文記述政府根據報告書 內的結論和建議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行動。
承蒙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匡源議員讚揚管制㆟員-
分合作,虛心聽取意見,並且能對 委員提出的問題及建議迅速回應,我謹此致謝。
主席先生,政府完全明白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研究結果及建議的重要性,並必定會繼續與 核數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緊密合作,以進㆒步改善公營部門的成本效益和效率。我深信我 們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對達致這個目標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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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為清拆九龍城寨而支付的特惠補償金的核數報告提出 的報告書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㆓十 A 號報告書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午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其第㆓十 A 號報告書,深感榮幸。
這份由政府帳目委員會製備的報告書是就核數署署長第㆓十號報告書第 5.1 至 5.20 段 所載有關「清拆九龍城寨的特惠補償」事項作出回應。
核數署署長第㆓十號報告書於本年㆕月提交本局,而政府帳目委員會第㆓十號報告書亦 相應於本年七月㆓十㆒日提交。由於政府帳目委員會當時仍須就「清拆九龍城寨的特惠補 償」事項的調查作總結,因此委員會第㆓十號報告書對該事項提述不多。現在,我欣然向 本局報告,委員會已完成該事項的審議工作,並將有關的結論及建議載列於今午提交的第 ㆓十 A 號報告書內。
主席先生,我並不打算在今午講述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的所有結論及建議。然而,我謹 代表委員會特別論述其關注事項,就是似乎出現了㆒種趨勢,各項計劃須向財務委員會要 求批准撥款時,財務委員會往往未能獲提供㆒切必需的資料,以利其作出決定。政府帳目 委員會認為,此種情況必須立即予以改善。
主席先生,我深信委員會第㆓十 A 號報告書所載建議可獲接納。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牴觸基本法的本港法例
㆒、劉慧卿議員問:據㆒份由法律界㆟士所草擬的研究報告指出,現時本港法例㆗有多 達 64 條可能因牴觸基本法而須要在九七年前修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法例㆗有多少條是與基本法有牴觸的;
(b) 有甚麼具體計劃在基本法實施前修訂這些與基本法牴觸的法例;及
(c) 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釋義方面有否遭遇任何困難;若有,政府如何解決這問 題?
1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劉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香港的整套法例,共有差不多 600 條條例,其㆗大部份須在不同程度㆖加以改編, 以確保這些條例在文字及實質的規定方面,與基本法均沒有牴觸。
(b) 我們有㆒項法律改編計劃,以修訂可能與基本法有牴觸的香港法例。根據這項計 劃,所有條例會由有關的決策科進行初步檢討,然後交由律政署的法律本㆞化及 改編組詳加研究和分析,跟 便會擬訂個別條例的改編建議,在聯合聯絡小組㆗ 與㆗方討論。這些建議將列在多項條例草案的附表,在未來㆔年提交本局通過,
以便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生效。
(c) 基本法要到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才開始生效。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的內容 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或在某些情況㆘,由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 釋。在擬訂現有法例所需修訂,以求不會牴觸基本法的過程㆗,我們顯然須要考 慮基本法某些條文的意義。為確保我們的理解與㆗方相同,我們會諮詢他們。很 明顯,我們在改編香港法例以符合基本法的問題㆖,如能與㆗方達成㆒致意見,
那便是最佳方法,可確保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會根據基本法第㆒百六 十條,宣布我們的法例與基本法有所牴觸。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的答覆提及在聯合聯絡小組與㆗國政府就法 律本㆞化及改編問題所進行討論。可惜律政司沒有繼而解釋總督㆖週發表施政報告時所 說的㆒番話,謂有關工作已陷於停頓,而如果在㆒九九七年前不能完成,本港屆時極可 能出現㆒個法律真空狀態。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真有可能出現總督所 說的法律真空狀態?更重要的是,出現這種真空狀態可能有甚麼災難性的後果?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劉議員的補-
問題所提及的法律本㆞化及改編工作,均牽 涉廣泛而複雜的工作。由於問題對本港法律制度的延續性至為重要,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 代表已經常提醒㆗方加速進行有關工作。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工作範圍廣泛,而且很多 的性質都很複雜。現在距離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只有㆔年多時間。顯然大家都盼望㆗英雙 方能全力處理這些既複雜又技術性,卻並非政治化的問題,使有關工作能於㆒九九七年七 月㆒日前完成。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從律政司的意見來看,這項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工作量 十分龐大。既然這項工作是那麼重要而工作量又是這般大,政府是於何時開始 手進 行?為何會給㆟㆒個「起步」時間那麼遲的印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09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把問題只限於法律改編的範圍,因為我認為這樣可使 問題更加清晰。法律改編工作的目的是要確保我們的法律,亦即全長 20000 頁,要用 20 呎的書櫃才能容納的各項條例與規例,能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平穩過渡,與基本法銜 接。確保我們法律的肯定性和㆒致性至為重要,因為這樣可以使應用法律的㆟能從法典㆗ 肯定㆞知道,現時的法例是怎樣,以及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的法例將會是怎樣。
顯然有關工作在基本法頒布後才能進行。譚議員亦知道,基本法是在㆒九九零年春㆝頒 布的。雖然在那年春㆝前我們已展開㆒些初步工作,但實際工作是在那年內進行,包括我 剛才所說的,初步檢討所有合共 20000 頁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研究有甚麼㆞方可能牴觸 基本法。因此,我們並非很遲才開始這項工作。事實㆖,我們已開始了好些時候。現在,
初步檢討已經完成,我們已進入另㆒階段,我稱之為第㆓階段,我們已可以向聯合聯絡小 組的㆗方代表遞交有關各條例的報告文件。我們將確保可以陸續向㆗方遞交這類文件,以 處理我剛才所說的事宜。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訴我們多㆒點關於法律本㆞化及改編組 的工作?例如該組是否有足夠的㆟手應付這項龐大的工作,又至今共有多少項條例已完 成修訂工作,並已與㆗方進行商討?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律政署轄㆘法律本㆞化及改編組的主要工作,為協助各決 策科找出哪些條例或有關條例的哪些部份可能牴觸基本法。此外,該組將會為聯合聯絡小 組擬備文件,講述情況背景、受影響的基本法條文,以及須對現有條例作出哪些修訂。最 後 ― 雖然我們還未到那階段 ― 該組還要草擬有關條例草案,以提交本局審議。主 席先生,至於資源的問題,我希望我今午所說的能顯示,或讓本局議員了解㆒㆘我們面對 的工作是如何龐大。正如總督㆖週在發表施政報告時所說,我們將會為該組尋求額外的資 源,以確保這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妥善㆞、有效率㆞,以及如期㆞完成。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我的問題的最後部份,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至 今共有多少項條例的修訂工作已經完成?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的答覆並沒有說清楚這點。我們至今仍未向本 局提交任何條例草案,但我們已向聯合聯絡小組的㆗方代表遞交了㆒些報告文件。準確㆒ 點來說,我們共遞交了 10 份這類文件。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法律改編工作方面,顯然有很多修訂是非常直接 而且沒有爭議的,例如刪去「英皇」、「皇室」或甚至「律政司」等字眼。假如聯合聯 絡小組不能就法律改編的問題達成協議,律政司認為情況將會怎樣?他可否明確㆞指 出,有哪些範疇會是重要而且可能出現法律真空狀態,因而對香港不利?
1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葉議員說得頗對,大部份工作是涉及術語或專門用語的, 例如把「總督」改為「行政長官」,以及刪去「律政司」而以「司法部長」㆒詞取代。然 而,還有其他實質範疇並非只是術語或專門用語的修改。如果沒有協議或我們無法使我們 的法律與基本法銜接,那麼有關法律便很可能被㆗國全國㆟民代表大會宣布為牴觸基本 法,因而須予廢除。我不想妄加揣測,所以只可以說,其㆗㆒些不單涉及術語修改的條例 是關乎政府土㆞、政府公訴程序、居留權、國籍及郵政等問題。這些都是須要審慎考慮和 商討的。主席先生,我要重複我剛才所說的,只要我們加速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度,並 進行有建設性的對話,我們沒有理由不能準時完成這項工作。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的(c)段,謂我們在考慮修訂有關法律條文時, 為確保香港政府的理解與㆗國相同,就會諮詢㆗方的意見。我想問究竟在香港政府或英 國政府的眼㆗,「㆗方」是指哪些㆟,是㆗國政府,還是包括所有其㆘的顧問機構?如 果我們對基本法條文意義的理解與㆗方有所不同,我們應怎樣處理?我們是否會堅持我 們的看法,對現有條文進行修改或不予修改;還是根據㆗國的解釋而進行有關的修改或 不予修改?舉㆒個例子,㆗國政府口口聲聲說不排除廢除㆟權法的可能性,對此,香港 政府的態度又是怎樣?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能否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可以回答。我們與㆗方的討論當然是經由聯合聯 絡小組正式進行,因為㆗英聯合聲明規定這些事項必須經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而這些事 項對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的平穩過渡具有極大的影響。因此,我們與㆗方的接觸就是指與 聯合聯絡小組的㆗方成員接觸。
主席先生,涂議員還特別提及㆟權法案。我想他是問我㆟權法案與基本法是否沒有牴 觸,但如果我誤解了他的問題,則請他給我指正。當我們草擬㆟權法案時,我們曾費盡心 思,以確保㆟權法案與基本法沒有牴觸。基本法第㆔十九條已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情況與該公約現時適用於香港㆒樣。第㆔十九條並 規定該公約須通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這點正是㆟權法案所做到的。
弱能㆟士遭受的歧視
㆓、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具體措施解決弱能㆟士受歧視之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對弱能㆟士的歧視,大致可分兩類。第㆒類是直接歧視,即是在相同或 並無實質分別的情況㆘,只因對方是弱能㆟士,便以不公平的方式對待。這種歧視的態度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11
純綷是基於對象是弱能㆟士而引致。第㆓類則是間接歧視,即是有關㆟士在訂定㆒些條件 或作出若干要求時,無意㆗不公平㆞侵犯了弱能㆟士的權益。
要-
分掌握弱能㆟士在本港受歧視問題的程度和性質,實在並不容易。不過,近期有些 ㆞區的居民對於在區內設立康復設施提出反對,這可以清楚顯示,儘管居民的歧視只局限 於個別㆞區,歧視的確是㆒個存在的問題。在弱能㆟士有權享用康復服務的大前提㆘,弱 能㆟士及為弱能㆟士爭取權益的㆟士在面對歧視時仍能-
分維持其尊嚴並予以忍讓,我謹 此向他們致意。
今年較早時,社會㆟士曾呼籲制訂反歧視法例,以保障弱能㆟士的權益。各位議員可能 還記得,我於本年五月十九日在本局進行有關「康復服務融入社會」的動議辯論時曾指出, 公眾教育才是消除偏見的最佳方法。我亦有談到制訂反歧視法例㆒事。當時我曾表示:「假 如有㆒㆝我們須要施行這種強硬手段,來試圖改變市民的意識形態,我會感到十分遺憾」。 不過,我當時並未完全排除訂立法例的可能,並且隨即表示:「我們很可能須要這樣做」。
當然,東頭 家長資源㆗心被㆟惡意破壞㆒事,我們斷斷不能接受。此次事件令到我們 須要重新檢討未來的策略。若要把弱能㆟士融入社會並為他們提供均等機會,我們便須㆘ 定決心,實施㆒切可能辦法以排除偏見。
我們業已加強有關康復服務的公眾教育,並會繼續推行這項工作。我們已從不同來源獲 得 1,100 萬元經費,以便在未來兩年籌辦超過 20 項大型公眾教育活動。正如總督㆖周發 表施政報告時曾宣稱,我們將於未來㆔年增加撥款 2,000 萬元推行公眾教育。由現時到㆒ 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止,用於公眾教育的經費會有所增加,達 3,100 萬元,顯示我們有決心 使弱能㆟士免受歧視。
我們舉辦的公眾教育活動針對精神病康復者及弱智㆟士的特別需要,並以㆞區居民為教 育對象。康復服務教育委員會聯同各個非政府機構剛剛完成有關公眾教育策略的檢討工 作,並且設立了㆒個綜合系統監察公眾教育活動的進度及評估其成效。希望評估的結果能 協助委員會更精確及更有效調配資源。
向成長期的青年㆟權輸有關對弱能㆟士的正確認識和應採取的態度是非常重要的。多年 來教育署對此方面均十分重視。有關弱能㆟士的課題業已編入現有㆗小學的課程內。此 外,㆒個名為「常識科」的新學科將於㆒九九六年九月納入小學課程,有關課題將包括弱 能㆟士的本性、需要、權利及潛質。
當局亦鼓勵學校舉辦姊妹學校計劃及公益少年團等各類課外活動,以促進學生對弱能㆟ 士的了解。此外,為使學生接受弱能㆟士,當局現正籌備㆒套新的教育電視特備節目,並 將於㆒九九㆕年㆔月在學校播放。
我們面對的最迫切問題,就是市民對弱能㆟士公然存有歧視,有時甚至直接騷擾他們。 弱能㆟士有別於老㆟及青年㆟。他們因受到阻礙而未能接受市民資助設立的康復服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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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決這個問題,我指望在明年初能夠就反歧視法例,以及該法例所涉及的範圍應最能切 合本㆞需要和環境等事宜作出決定。
讓我向本局保證,我們在此期間會繼續率先維護弱能㆟士的權利。我們會繼續進行那些 曾受到區內㆟士反對的康復服務計劃。我們會繼續努力令有關居民接受這些計劃。
最後,我想指出,若要有效㆞消除社會㆟士對弱能㆟士的歧視,我們需要大眾市民鼎力 支持。我想藉今㆝的機會呼籲㆒般市民給與我們支持。讓弱能㆟士融入社會,無論在目前 及在將來,都符會各㆟的最佳利益。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㆕段,提到要將弱能㆟士融入社會, 並為他們提供均等機會。我想請問,政府在提供工作與弱能㆟士方面,會扮演甚麼角色?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面對的最迫切問題是直 接歧視。由於有關居民的歧視,弱能㆟士往往得不到或不能享用康復服務。如果制訂並通 過反歧視法例,我們便可透過法律途徑去糾正這種情況。至於就業方面,我相信只要弱能 ㆟士符合工作要求,㆒定會有愈來愈多僱主願意聘用他們。根據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的統計 數字,該處在㆒九九㆓年為 1366 名弱能㆟士覓得工作,較之㆒九九㆒年的 1090 ㆟,增 幅為 25.3%,這數字實為歷年之冠。但我們不會因此自滿,我認為我們應繼續努力。許多 撥作宣傳及教育工作的款項,將用以鼓勵本港僱主聘用更多弱能㆟士。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告知本局,在未來幾年,政府會動用 3,100 萬元推行反歧視傷殘㆟士的公眾教育活動。請問衛生福利司,當局會怎樣鼓勵傷殘㆟士 和有關㆟士的家長團體參與和推動這些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感謝許議員提出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整體來說, 公眾教育及有關推廣活動的目標,是透過㆒些以公眾為對象的計劃及宣傳活動,令市民的 態度有所改變。此外,我得指出,無論有關計劃是為學校、就業或㆒般外展服務而設,我 們任何時候都應重視弱能㆟士及他們父母的意見,以確保在擬訂有關計劃時,已顧及他們 的意見。若可能的話,我們應讓弱能㆟士及/或他們的父母參與這些計劃。這不僅對擬訂 宣傳資料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有助達致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所提述的全面參與目 標。負責制訂康復服務計劃的康復服務教育委員會由康復專員出任主席,而我們將會確保 弱能㆟士及他們的父母會參與這些計劃。
卡拉 OK 場所
㆔、 鄧兆棠議員問:現時有些卡拉 OK 並不列入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或其他條例管轄 範圍,在消防安全規格㆖,不受審查及管制,潛在的消防安全危機,令㆟擔心。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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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截至本年九月底,全港有多少間這些不受管制的卡拉 OK;它們主要分佈於何類型 樓宇;
(b) 有關部門有否巡查這些卡拉 OK,了解消防安全是否合乎標準;如有,情況如何; 及
(c) 政府會否修訂現行條例或另訂法例,將㆖述卡拉 OK 納入法例監管㆗?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處所均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的消防安全規定,卡拉 OK 場所亦都 ㆒樣,雖然該等場所毋須遵守任何特別的消防安全規定。
此外,大部份的卡拉 OK 場所都是設於食肆或私㆟會社內,而所有食肆須根據公眾衛生 及市政條例申領牌照,私㆟會社則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規管,因此,該等場所須另外 遵守這兩條條例訂定的特別消防安全規定。消防處亦會巡查該等場所。
根據所得的統計數字,我們相信截至本年九月底,本港有 727 間場所提供卡拉 OK 娛樂 設施,其㆗ 495 間以會社形式經營,或為領有牌照可供應食物或酒的㆞方,其餘 232 間 則設於住宅或商業樓宇內,只領有商業登記證。
㆒般來說,現時並無跡象顯示領有牌照的卡拉 OK 場所未能符合消防安全規格,或較其 他處所或場所容易發生火警。在㆒九九㆒年,並無卡拉 OK 場所發生嚴重火警,㆒九九㆓ 年則有㆒宗,而今年到目前為止亦只有㆒宗。
至於問題第㆔部份,當局已成立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專責研究管制卡拉 OK 場所的辦 法。工作小組會考慮的其㆗㆒項辦法是實施發牌制度,以對付未成年少女在卡拉 OK 場所 工作的問題,並訂明具體的衛生、消防和建築物安全規定。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第五段,說會考慮實施發牌制度來對付未成年少 女在卡拉 OK 工作的問題。請問政府,目前有多少名未成年少女在卡拉 OK 場所工作? 根據傳媒最近的報導,此類場所也發生賣淫事件,政府有何對付方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不可能就問題的第㆒部份給與明確的答覆。我只可 以說,本年首六個月,警方在西九龍區突擊搜查這類場所超過 1000 次,發現有接近 900 名未成年少女在這些場所工作。我想我所能給與的,便只有這些資料,以顯示問題的輕重 程度。正如我所說,我們正考慮實施發牌制度。我想這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將現行對酒吧 的管制擴大至包括卡拉 OK。因此,這些管制將包括在這些場所工作的㆟士及顧客的最低 年齡限制。這便是我們目前積極研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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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本來我想問政府會否考慮禁止未成年少女進入卡拉 OK 場 所,但剛才保安司已提及。我想問的是,現時有些卡拉 OK 是設於住宅樓宇內,利用商 業登記證便可營業,將來如要發牌的話,政府會否禁止卡拉 OK 在住宅樓宇內營業?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這其實與租約條件有關,故恐怕我未能回答。不過, 也許我可以請規劃環境㆞政司嘗試以書面作答。除了管制這些場所不得聘用兒童,以免有 所剝削外,固然還有衛生、消防及建築物安全方面的規定,而有關場所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在回應林貝聿嘉議員時,似乎將問題「卸給」規 劃環境㆞政司。但從主要答覆,明顯見到在 727 間卡拉 OK 場所㆗,有㆔成並非在食肆 或私㆟會所內經營,從而逃避了特別的消防安全規定。我想追問,究竟保安司有否考慮 到,經營者的器材和顧客密度,是與其他必須領取特別牌照的經營㆟相若,因而會找尋 其他部門或建議市政局為全部卡拉 OK 場所訂定劃㆒牌照規定,以保障所有㆟士的安 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只能重覆我剛才所說的,即我們正研究有關的發牌 制度。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林貝聿嘉議員的問題。現在有部份的卡拉 OK 是設 於住宅樓宇內,經營時間通常是至凌晨甚或通宵達旦,所製造的噪音對附近居民構成㆒ 定的滋擾,請問保安司有何方法可予防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噪音管制條例所訂規定已足以管制噪音滋擾。
已修訂的本㆞化政策
㆕、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在公布已修訂的本㆞化政策之前,並無徵詢各有關的公務員職方協會及立法 局的意見;
(b) 為何在現行政策是否與㆟權法案牴觸的問題尚未在法庭受到考驗前,便推行已修 訂的政策;及
(c) 將會採取什麼措施,以解決因推行已修訂的政策而造成的公務員內部分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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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些問題的答覆如㆘:
(a) 自本年㆒月起,有關按海外服務條件聘用而本身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務員應否 獲准轉以本㆞條件受聘問題,業已公開而且徹底討論。各公務員協會、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宜常務小組及有關㆟士均曾向我們表達意見,而我們亦深明各有 關方面的立場。假如我們要進行正式討論,恐怕須將本㆞化政策的主要部份暫緩 施行才得以進行。政府㆒經公開承認舊政策存有缺點,便不應再切實執行舊政策。
我們不贊成暫緩執行的辦法,因為這樣等於說政策出現真空。較佳的辦法是在就 較長遠安排進行全面諮詢前,先施行㆒項臨時政策。我們仍然相信這是正確的決 定。
(b) 從本㆞和海外獨立㆟士所獲取的法律意見強烈顯示,就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方 面而言,以前的本㆞化政策與㆟權法案有所牴觸。漠視這些法律意見,並繼續施 行我們認為有缺點的政策,實屬不負責任的行為。
(c) 我們覺得各界對這些臨時安排的反應實屬過激,與可能產生的影響不符。無論如 何,消弭分歧的最佳辦法,是繼續積極而公平㆞施行本㆞化政策、為公務員制訂 無分本㆞和海外服務條件的嶄新聘用條件,以及與有關方面共同構思較長遠的解 決辦法。各位議員均知道,政府正是朝這方向往前走。換句話說,我們應展望將 來,而不應回望過去。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解釋,政府有何理據可絕對肯定 本㆞化政策與㆟權法案有所牴觸,及政府擬如何繼續積極而公平㆞施行這政策?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權法案的規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應有平 等機會受僱為公務員。按照我們以前的本㆞化政策,如有適當的本㆞㆟員接任,便不得與 海外合約㆟員續約。這顯然違反㆟權法案的規定。從本㆞及海外獨立㆟士獲取的法律意見 清楚顯示,若繼續實行這選擇性的本㆞化政策,我們便會違反㆟權法案。故此,我們擬公 平及積極㆞施行本㆞化政策,㆒方面提供機會給那些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員,讓他們 可申請轉以本㆞條件續訂㆒個合約,但他們須符合若干條件。首先,他們得證實本身為香 港永久性居民,並令我們信納他們在各方面均為合適㆟選,換言之,這是基於他們的工作 表現、體格及品行。另㆒方面,在議好較長遠的安排之前,我們的臨時安排擬提供平等機 會給那些被認為適合並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員,讓他們得以留任。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㆒點。㆟權法案第 21(c)條列明「以㆒般 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該法案並非如公務員事務司所說的,訂明享有平等受僱權 利。可否請公務員事務司澄清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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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平等服公職條件而言,我所指的是香港永久性居 民應有機會申請公職。申請獲政府接受與否,當然須視乎是否符合我剛才所說的條件而 定,而我們會嚴格㆞遵從這些條件。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公務員事務科建議,在考慮外籍公務員申請轉任本㆞僱 員時,加入㆒項「懂得㆗國語文」的條件作為臨時措施。請問政府加入這項條件,會否 引致外籍公務員協會控告政府採取無理措施,或聲稱違反㆟權法?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打算按個別部門的需要,選擇性㆞考慮應否規 定須通曉㆗文。正如總督在施政報告㆗清楚指出,就法律援助署而言,基於該署的工作性 質,政府相信要求該署㆟員通曉㆗文是合理的。這同時亦適用於臨時措施。至於較長遠的 措施,我們曾多次說過,政府擬就較長遠的措施徵詢有關㆟士的意見,而這些措施之㆒很 可能包括語文能力測試。但我們須首先決定是否宜有語文能力測試,以及如果需要,應訂 於哪個水平。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唐英年議員時表示,從本㆞及 海外獨立㆟士獲取的法律意見強烈顯示,本㆞化政策與㆟權法案有所牴觸。公務員事務 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沒有從本㆞及海外獨立㆟士獲取法律意見,看看轉以本㆞條件 續約的措施有沒有侵犯本㆞公務員權利,因而同樣違反㆟權法案?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本㆞公務員而言,法律意見並沒有說我們歧視本 ㆞公務員。我們至今取得的法律意見,是關乎我們現時按海外合約條件聘用公務員的做 法,而該等意見清楚顯示,若我們繼續施行這政策,便會違反㆟權法案。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正討論的主題,似乎是關於本㆞化而非譬如按合 約條件或永久聘用條件僱用公務員方面。就合約而言,立約的㆒方要終止合約,是與㆟ 權法案無關。我這說法是否正確?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此說並不正確。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局議員準備透過以私㆟法案的形式來凍結這項政策。政府 會否利用各種辦法去阻擋這項私㆟法案的通過?
主席(譯文):譚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超越原來問題和答覆的範圍。你有沒有另㆒個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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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你認為我超越了問題的範圍,我可否提出另㆒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的。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很強調現時的政策,是㆒項臨時措施,但公務員方面卻認為會有長 遠的後果。請問政府對這方面有何看法?另外,我希望獲取兩個數字:第㆒,自這項新 政策實施以來,有多少名海外公務員獲得續簽海外合約;第㆓,有多少名海外合約公務 員申請轉為本㆞合約?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確曾強調我們所宣布的臨時安排純粹是臨時的。 我們只打算,如屬適當及不跨越九七的話,按本㆞條件與海外公務員續約㆒次。這臨時措 施的用意,是讓我們有適當時間徵詢有關㆟士的意見,及訂出各有關方面均可接受的安 排。關於譚議員詢問的統計數字,我沒有第㆒部份問題所要求的資料,故會以書面答覆。
(附件 I)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截至十月㆕日,我們共接獲 81 份申請,但迄今全未獲 批准。不過,我們現正研究有關申請。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務員事務司(b)段的答覆,所獲取的法律意見 顯示,不讓海外公務員轉以本㆞條件受聘,將會違反㆟權法案。以我看來,說不定本㆞ 公務員較差的聘用條件,亦屬歧視。同時消除這兩種歧視,不是正確的做法嗎?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法律意見顯然各有不同,但政府必須根據獲 取的最佳法律意見行事,而這是我們㆒直以來的做法。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的答覆提及迄今已接獲大約 81 份申請,公務員 事務司可否澄清,是否已過遞交申請的最後限期,所以申請數目不會有所增加,抑或仍 會陸續接獲更多申請?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會是個持續過程。該 81 份申請,是截至 十月㆕日所接獲的申請。顯然將會陸續收到更多申請,但我想藉這機會再次強調,我們相 信修改條件或政策後所接獲的申請,實質增加之數不會很大。
在㆗期發展審批㆞區及發展審批㆞區藍圖範圍內進行的住宅發展計劃
五、 黃秉槐議員問:自當局制訂新界㆗期發展審批㆞區及發展審批㆞區藍圖以來,已 有接近㆔年時間,其間該等法定的規劃管制已擴展至規管新界的樓宇發展計劃。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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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業權㆟就住宅發展計劃而提交的規劃申請書,所涉及的㆞盤數目為何; (b) 擬在該等㆞盤提供的住宅單位總數及所涉及的總樓面建築面積為何; (c) 獲批准作樓宇發展的㆞盤數目及所批出的總樓面建築面積為何;及
(d) 鑑於當局即將公布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以取代發展審批㆞區藍圖,政府是否訂有政 策,鼓勵推出住宅發展計劃以提供大量住宅單位,藉以應付市民對此類居所的殷 切及持續需求?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零年八月至㆒九九㆔年九月期間,規劃署共接獲 572 份要求在㆗期發展審 批㆞區及發展審批㆞區藍圖所包括的範圍內進行住宅發展計劃而提交的規劃申請 書。
(b) 這些申請大部份是小型屋宇發展計劃;除非進行大量的詳細研究工作,否則要提 供所涉及的住宅單位的準確數目是不可能的。計劃所涉及的總樓面建築面積約為 200 萬平方米。
(c) ㆒九九㆔年九月初,在 572 份申請書㆗,有 275 份已獲批准,所涉及的總樓面建 築面積為 124380 平方米。另有 247 份申請被拒,50 份申請被撤回。
(d) 政府的政策是盡量為各類發展提供足夠的土㆞。在擬訂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取代 發展審批㆞區藍圖時,政府當然會考慮市民對房屋的需求、基本設施的提供、㆞ 點是否容易到達,以及環境、交通問題和其他規劃的考慮因素,以劃出土㆞作住 宅發展之用。
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獲批准的 275 份申請,大約佔總申請數目 572 份的㆒半,但 所涉及的樓面建築面積,只有 124000 平方米,即佔 200 萬平方米的 6%左右。換句話說, 半數被拒絕的申請,大致佔總面積的 94%。請問這是甚麼原因?政府是否要刻意留難那 些較大型的綜合發展計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黃議員亦知道,考慮及批准發展審批㆞區 的規劃申請,是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責。拒批規劃申請的原因當然有多方面,例如不配合 ㆕周的土㆞用途及規劃意向、交通量問題、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基本設施的支援,以及 資料不足等。獲批准的總樓面建築面積,與所有申請涉及的總樓面建築面積,㆓者出現差 距,我認為絕非由於當局已預定㆒個固定比率,規定須批准多少宗申請,或須批准多少總 樓面建築面積。這方面倒與申請㆟的意向有關,我認為有時候是由於申請㆟在提交申請 前,實際㆖沒有進行合理的規劃及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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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是否同意,許多申請被拒是由於欠 缺基建設施所致;就這方面來說,他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意建造所需的基本設施, 以方便住宅發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基於種種原因被拒的申請的數目,我並沒有 確實數字。事實㆖,許多時是由多種原因構成的。我認為某些㆞區的基建設施不足,許多 時問題是出於選取的位置。換言之,該處的道路設施是未符所需標準,或食水供應不足, 或現階段無法接駁污水系統等。至於我們實際㆖能否提供更多的基建工程計劃,以便更多 的申請獲得批准,我認為這方面須等待分區計劃大綱圖已取代發展審批㆞區藍圖時,政府 才可以更有系統㆞評估我們須進行哪些基建計劃,使有更多這類發展。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當局不會在沒有發展的㆞區提供基建設施,而 沒有基建設施的㆞區亦不會獲批准發展,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將如何解 決這惡性循環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㆒項答覆實際㆖已回答這點,即是說, 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制訂,實際㆖可讓我們可更有系統㆞研究該如何為新界分區計劃大綱圖 所涉及㆞區釐訂基建需求的先後次序。屆時,我們才能說何時可為不同㆞區提供基建設 施。
對聯合集團的調查
六、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政府最近公布就聯合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的集團事務 的調查報告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採取進㆒步行動,以確保用於調查此事而 數量可觀的資源(包括 4,600 萬元公帑)可帶來更多成果,而並非只是提交㆒份報告, 以便少數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獲得保障;若然,此等行動將於何時進行?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聯合集團的調查報告書,在㆒九九㆔年八月㆓十八日提交財政司,報告書大部 份內容已在九月十八日公開發表。當局已立即把報告書交予執法及監管機構,以及該宗調 查所涉及的 27 間公司。現在應由它們決定在其個別權責範圍內採取何種行動,以及執行 這些行動。
單憑調查費用的多寡,或是否會對任何㆒方採取任何特別行動來判斷這宗調查的價值, 是不恰當的。調查員已經精細㆞完成其調查事實的任務,並且已對他被委任去調查的指定 活動發表詳盡報告。報告書得到本港及海外媒介的積極反應,導致加強市民對公司監管的 意識。更重要的是,這宗調查,顯示政府當局決心運用所擁有的權力,保障投資大眾的利 益,以及促進市場的健全及聲譽。這宗調查所取得的成果,顯然遠超過「只是提交㆒份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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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麥理覺議員申報有關利益,聲明他是亞洲證券國際有限公司主席。該公司前為聯合集 團的附屬公司,現正受當局調查。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似乎只是告知我們,花費了 4,600 萬元公帑而出 版㆒份報告,就算已對得住市民了。若果沒有進㆒步的適當行動,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究竟是吸收了甚麼經驗,以及有甚麼可維持本港金融市場良好聲譽的建議?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不會採取進㆒步行動,我所說的其實剛好 相反。該份報告書已交予有關的執法當局,分別是皇家香港警務處、刑事檢控專員、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副民事檢察專員、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會計 師公會等。這些有關當局正研究該份報告書,以決定是否可以採取任何行動及執行這些行 動。至於關注公帑的使用,亦十分合理,我絕無輕視之意。但我確認為應從㆒個正確的角 度來看我們如何使用公帑,尤其應以目前香港股票市場的規模,以及全港有關註冊公司所 涉及款額來看這個問題。我們的股市每㆝交投量可達 80 億元。以這個數目及所監管公司 的規模來看,我認為動用 4,600 萬元來進行監管,實在亦非昂貴。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希望跟進的是,財經事務科將在何時及在何種情況㆘,才 會統籌㆒些行動;或在現階段,財經事務科正在計劃甚麼特別的行動?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自提交報告書後,財經事務科與我剛才提及的監管和 執法當局㆒直保持密切聯繫。我們不但密切監察各有關當局採取行動的進展,同時亦留意 所涉及的 27 間公司對此事的反應。這些公司可於十月底前告訴我們(我們代表財政司) 就此事所擬採取的行動,然後我們才考慮是否採取任何進㆒步行動。
此時,劉華森議員申報利益,聲明他是聯合集團的非執行董事。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報告書餘㆘部份將於何 時公布,以及當局已採取甚麼步驟,以收回該 4,600 萬元?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餘㆘尚未公布的報告書長達 140 頁左右,其㆗所載 資料,㆒旦於現時公布,對日後任何訴訟程序的結果,會有不利影響。因此,該部份的報 告書至今尚未能公開發表,也正因這個緣故,我暫時未能詳細告知當局現計劃採取何種行 動、擬提出何種控罪,以及向何㆟和在何時提出檢控。但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報告 書不會對日後任何法律行動構成不利影響時,我們會盡快公布整份報告書。至於收回費用 方面,公司條例已訂有有關收回費用的條文,但這些規定是有若干限制的,例如,凡經調 查後提出起訴,而法庭或裁判官裁定有關㆟士罪名成立,便可根據該條例向該等㆟士收回 費用。我們是有意設法透過該種途徑來收回費用,但這得視乎有關法律程序的結果而定;
至於日後的發展如何,現時仍言之過早。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21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時候,小投資者的權益,相對於㆒些大商家或大集團的 領導㆟來說,顯然其討價還價的能力是不相稱的,因此很需要政府保障他們的權益。財 經事務司的答覆謂這宗調查,顯示政府有決心運用所擁有的權力去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我想提出兩個問題:第㆒,目前除了財政司可根據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調查㆒間公司 的報告外,究竟政府會否全面檢討本港的法例,看看是否有足夠所需的權力去保障投資 者的利益?因為政府對於很多投資者所投訴的「配股」或「沖淡他們權益的行動」,似 是束手無策。第㆓,今次看來是㆒次很完整㆞表達了㆒件基礎事件,使財政司肯運用這 類權力。但政府是否會有足夠的決心,即使對㆒些投資者的零碎投訴,也會進行調查, 並在得到基礎結論後,再運用適當的權力去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主席(譯文):涂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遠遠偏離了原來問題及答覆的範圍。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或者我要澄清㆒㆘,可能由於翻譯㆟員誤解了我的意思。事實 ㆖,在今次的聯合集團事件㆗(集㆗第㆓部份),有㆟將㆒宗事實或基礎事件,比較圓 滿㆞、有層次㆞、有系統㆞向當局表達,使當局認為事件的表證成立,有需要運用公司 條例的權力進行調查。但我想談的是,其實我們是有更多的隱藏事件,有更多投資者的 零星投訴。但是,可能由於他們未必有財力物力來委託律師,或本身亦未能很完整㆞、
有系統㆞表達事件,導致政府難以運用其權力來保障這些投資者的利益。 主席(譯文):我仍然認為你的問題偏離了原來問題。原來問題是關乎調查費用及其後果。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對售賣「㆓級物品」的報販進行的檢控 對售賣「㆓級物品」的報販進行的檢控
七、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實施後,因售 賣「㆓級物品」予 18 歲以㆘青少年而遭檢控的報販數目?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實施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後,尚未有報販因售賣「㆓級物品」予 18 歲 以㆘㆟士而遭檢控。
12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公屋「成本租金」 公屋「成本租金」
八、 譚耀宗議員問:現時市區及新界公屋的「成本租金」分別為每平方米 65.2 元及 60 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兩㆞區的「成本租金」有所分別;「成本租金」是用甚麼 方法及根據甚麼因素計算出來?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成本租金」對於釐訂房屋委員會轄㆘屋 的租金,並無直接影響。釐訂房委 會轄㆘屋 的租金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租戶的負擔能力、屋 比對價值、通貨膨脹、㆒ 般家庭收入趨勢、管理及維修開支,以及差餉。成本租金是理論㆖釐訂的租金水平,以收 回在提供租住公屋方面的折餘建設成本和經營費用。實際㆖,所收取的租金是低於成本租 金的,而成本租金數字只供在釐訂租金時作參考用途。
新落成屋 的成本租金數字,是按個別建屋計劃的投標價格及其臨時差餉估值計算出來 的,因此,新屋 的成本租金數字,以及市區和新界各組屋 的成本租金數字,均有不同。
至於計算方法和考慮的因素,建設成本包括建築費、各項費用、間接費用,以及在建築 期間收取的利息。建設成本是按照預計建築物有超過 40 年的使用期,以 5%的利息計算 折舊(以直線折舊法計算)。此外,還有經營費用,包括管理費用、維修費用和預墊差餉 等。這兩方面費用的總和,就是興建和維修㆒批屋 每年所需的費用;而這項費用會換算 為平均每月成本租金,以供在釐訂各個屋 的租金時作比較之用。
有效使用撥款
九、 張文光議員問:有關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撥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財委會在過去五年所批准有關工務計劃的撥款申請㆗,有多少已批准撥款的項目 仍未動用撥款或未動工,這些項目的名稱,應動用撥款或動工/完工日期,及批 准金額和日期;
(b) 每項撥款未動用或計劃未動工的原因,政府有否因此而招致金錢損失或信譽受 損;
(c) 就(b)段所指的項目㆗,當局有否打算再向財委會申請撥款;若有,請列出再度申 請撥款的原因及要求通過的金額;及
(d) 政府有何機制以確保這些撥款用得恰當及該等項目會達到預期效果及具備質 素?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23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建築署署長、渠務署署長、土木工程署署長、環境保 護署署長、路政署署長、拓展署署長及水務署署長,已檢討他們轄㆘在過去五年獲財務委 員會撥款的所有公共工程計劃。對於張文光議員所提問題的㆕點,現回應如㆘:
(a) 已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而仍未動用的公共工程計劃有 13 項;進㆒步詳情載於附 表。在㆒九九㆔年度獲得撥款的計劃並未包括在內,理由是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 後,招標及批出合約及向承建商支付第㆒期款項,通常最少需時六至九個月;
(b) 有關計劃的撥款仍未動用,因為:
(i) 有兩項計劃的收㆞工作需時比預期為長;
(ii) 有㆔項計劃已委託其他機構進行,而工程必須完成至政府滿意的程度,才會 付款;
(iii) 有㆕項計劃屬於「建造營運及移交」合約,須根據指定合約階段分期付款。 第㆒期付款,通常在建築工程動工 9 至 18 個月後才支付;
(iv) 有兩項計劃須待㆗英政府商討後決定;及
(v) 有兩項計劃由其他來源提供資金。
政府並無因任何計劃而涉及金錢損失或信譽受損。
(c) ㆒般申請額外撥款的情況,是財務委員會已批准的應急費用,不足以應付在招標 階段未有預見的額外工程項目開支。除這種情況外,應毋須再向財務委員會申請 額外撥款;及
(d) 如因任何理由,某公共工程項㆘的撥款未有動用,這些撥款通常會在政府的週年 資源分配工作㆗,轉撥予其他新計劃。這些轉撥後款項的實際支出,須獲得財務 委員會批准將有關的新計劃升級為工務計劃㆙級工程。至於這些工程的執行,正 如財政司在㆒九九㆔年的預算案演辭㆗所公布,工務司已負起擔任工務進度委員 會主席的責任,該委員會專責監察公共工程的進度,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補救行 動。
1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附表
工程名稱 建築署署長
費用
(百萬元)
財委會批准 日期
預測動工 日期
實際動工 日期
修訂動工 日期
備註
(a) 位於壁 屋的 80
個懲教
署宿舍
(b) 曬草灣 鄰里社
區㆗心
(c) 為油麻 ㆞六街
重建提
供社會
福利設
施
拓展署署長
(a) 第九號 貨櫃碼
頭後勤
㆞區及
基礎建
設工程
計劃
(b) 第㆓條 青衣南
橋
73.9 ㆒九九㆓年 七月
17.01 ㆒九八八年 六月
13.46 ㆒九九㆓年 ㆒月
2,710 ㆒九九㆓年 六月
785 ㆒九九㆓年 六月
㆒九九㆔年 ㆔月
㆒九九㆔年 十㆒月
㆒九九㆔年 十㆒月
― ㆒九九㆕年 ㆒月
㆒九九㆒年
九月
㆒九九㆓年
九月
收㆞時間較 預期為長。
工程委託長 江實業有限 公司附屬公 司 Ranon Limited 進 行,首期付 款在九㆔年 十㆒月才到 期。
工程委託香 港房屋協會 進行,首期 付款在九五 年㆔月才到 期。
有待㆗英政 府就第九號 貨櫃碼頭作 出決定。
有待㆗英政 府就第九號 貨櫃碼頭作 出決定。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25
工程名稱
費用
(百萬元)
財委會批准 日期
預測動工 日期
實際動工 日期
修訂動工
日期 備註
(c) ㆔聖巴 士總站
(d) 沙田新 市 鎮
― 第
II 階
段:第
6A 區內
排頭村
基本設
施及擴
建工程
環境保護署 署長
(a) 發展新 界東北
堆填區
(b) 沙田垃 圾轉運
站
5.2 ㆒九九零年 七月
11.2 ㆒九九㆓年 五月
1,841 ㆒九九㆓年 六月
222 ㆒九九㆓年 ㆕月
㆒九九㆒年 十月
㆒九九㆕年 ㆔月
工程委託九 廣鐵路公司 進行,大部 份已竣工,
但仍未付 款。
收㆞受到反 對,須尋求 解決辦法。
「建造營運 及移交」合 約,首期付 款在九五年 年初到期。
現正評估投 標書。
「建造營運 及移交」合 約,首期付 款在九㆕年 十㆓月到 期。
1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工程名稱
費用
(百萬元)
財委會批准 日期
預測動工 日期
實際動工 日期
修訂動工
日期 備註
(c) 發展新 界西堆
填區
(d) 發展新 界東南
堆填區
路政署署長
(a) 第八號 貨櫃碼
頭 ―
陸路及
有關工
程
2,675 ㆒九九㆒年 十㆒月
3,220 ㆒九九㆓年 ㆓月
44 ㆒九九零年 六月
「建造營運 及移交」合 約,首期付 款在九㆔年 十㆓月到 期。
「建造營運 及移交」合 約,首期付 款在九㆕年 九月到期。
同意應由第 八號貨櫃碼 頭承批㆟進 行這項工 程,政府毋 須負擔費 用。這個項 目,將在公 共工程計劃 ㆗刪除,有 關經費將撥 用於新工程 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27
工程名稱
費用
(百萬元)
財委會批准 日期
預測動工 日期
實際動工 日期
修訂動工
日期 備註
(b) 前往堅 尼㆞城
的高架
道 路
― 早
期工程
10.1 ㆒九九㆓年 ㆓月
同意由西區 海底隧道專 營權持有㆟ 進行有關工 程,政府毋 須負擔費 用。有關經 費將撥用於 新工程計 劃。
專㆖學院的本㆞化政策
十、 李華明議員問:關於在各專㆖學院所推行的本㆞化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 否知悉:現時在各專㆖院校的本㆞及外籍講師的㆟數各有多少;本㆞與外籍僱員的聘用 條例有甚麼差距;及政府有甚麼機制及計劃鼓勵專㆖院校聘請更多本㆞教職員?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九間高等教育院校均為法定組織,在挑選教職員和㆟事管理方面都有獨立 自主權。
這些院校聘用教學㆟員,是根據應徵者的學歷、學術專長、專業資格、教學和研究經驗, 以及個㆟特質來決定的;在聘用某些學科的教職㆟員時,亦考慮應徵者在國際㆖的聯繫。 若本㆞應徵者與海外應徵者同樣符合院校訂定的聘用條件,有些院校則會給與本㆞應徵者 優先考慮。其他院校會在世界各㆞招聘教學㆟員,而不理會應徵者的種族、國籍或原居㆞ 等的其他因素。
附表所列是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以本㆞或外㆞僱員條件受聘於這些院校的教學㆟員的 數目。
本㆞和海外教學㆟員聘用條件的差別,主要在於旅費和行李津貼、房屋福利,以及海外 教育津貼的申領資格。這些院校海外教職員的服務條件,必須與外籍公務員的服務條件相 若。
1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自㆒九九㆔年㆕月開始轉為財政自給後,在聘用教職員時已毋須再採 用與公務員相若的服務條件。目前,該學院正 手檢討其教職員的總薪津額,目的是制訂 ㆒套本㆞和海外教職員劃㆒服務條件的新薪津方案。
附表
高等教育院校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聘用的本㆞及海外教學㆟員*數目
高等教育院校 本㆞教學㆟員數目 海外教學㆟員數目 教學㆟員總數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 463 181 644 香港浸會學院 218 60 278 香港理工學院 744 159 903 嶺南學院 79 34 113 香港㆗文大學 450 265 715 香港科技大學 137 166 303 香港大學 297 309 606 公開進修學院 40 11 51 香港演藝學院 35 36 71
合計 2463 1221 3684
* 本㆞及海外教學㆟員的分類,是根據他們的聘用條件而界定的;各院校的聘用條件或許 略有不同。
自動櫃員機
十㆒、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否規定銀行必須確保自動櫃員機正常運作及妥善保養;若然,請提供有關 詳情;及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29
(b) 目前有何措施,保障使用客戶不致因自動櫃員機機械或電腦出錯而遭受財政損 失;及有否設有獨立的申訴途徑,以解決銀行及其客戶彼此間因使用自動櫃員 機引起的紛爭?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銀行業並無特別規定自動櫃員機的運作及保養。不過,個別銀行則㆒定有本 身的內部規定,以防止機械故障或干擾,因為確保這個重要服務機制健全可靠, 是符合銀行本身的利益。
(b) 香港所採用的自動櫃員機及保障方法,與其他主要財經㆗心沿用的相若。標準的 安全措施,包括使用私㆟密碼、將敏感的交易數據譯成密碼及實行其他內部核數 措施。這些措施,都為銀行及其客戶提供保障。
自動櫃員機出錯的事例甚少,但若客戶因自動櫃員機交易而與銀行發生糾紛,可先向消 費者委員會投訴。客戶亦可透過法院尋求補救,就如其他商業交易糾紛的情形㆒樣。
菲律賓籍司機
十㆓、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來,共有多少名菲律賓㆟獲准來港擔任司機職位;其㆗男性佔多少㆟; (b) 該等菲律賓㆟士受聘為司機之前,是否須要在香港參加駕駛考試;及 (c) 過去 12 個月來,本港的交通意外㆗,共有多少宗涉及來自菲律賓的司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兩年,只有兩㆟根據輸入勞工計劃由菲律賓來港擔任司機職位。他們均為男 性。
(b) 他們須參加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 374 章)所安排的駕駛考 試。兩㆟均考試及格,並在受聘前獲簽發駕駛執照。
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將來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擔任司機職位的菲律賓㆟。 (c) 由於交通意外統計數字並無顯示有關司機的原籍裔系,故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1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開辦資助學校的申請
十㆔、 黃宜弘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申請開辦資助學校的團體須具備哪些條件和資格;
(b) 現時有多少個團體申辦資助學校和須要輪候審批的時間;及
(c) 根據哪些準則考慮優先處理個別團體的申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申請根據資助則例開辦學校的團體,必須符合㆘述資格:
(i) 必須根據公司條例成為法團,其組織章程必須包括教育署規定的標準條文; 這些條文主要是與審慎監管及校董會的委任有關;及
(ii) 已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得豁免繳稅,即必須屬非牟利團體。
(b) 截至㆒九九㆔年九月㆔十日,分別共有 134 及 77 個團體申請分配開辦小學及㆗ 學。由初步申請以至最終分配所需的時間,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迄今接獲的 211 份申請當㆗,有 136 份遞交已超過五年、72 份遞交已有㆒至五年,至於餘㆘的㆔ 份,則是在去年遞交的。
(c) 每宗合資格的申請都會按其個別條件獲得考慮。在分配學校予個別申辦團體時, 政府會根據㆘列準則作出決定:
(i) 分配後所開辦的學校能否提供質素優良的教育。為確保學校管理完善和運作 良好,政府只會向具備辦學經驗、證實有辦學能力、可靠及財政基礎穩健的 團體分配新的學校;
(ii) 該項分配是否有助於順利推行各項核准政策。舉例來說,政府的政策是要把 位於需求量㆘降㆞區的學校遷往需求量㆖升的㆞區。在這情況㆘,現有辦學 團體的申請將獲考慮;
(iii) 該項分配會否為家長提供較廣泛的選擇。通常,政府會把新學校分配給新的 團體,或並無在同㆒㆞區開辦同㆒教育階段的學校的現有辦學團體。申辦團 體的信譽及聲望,亦會在考慮之列;及
(iv) 倘其他條件全部相同,則會考慮遞交申請的時間先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31
㆗草藥引致的㆗毒事件
十㆕、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共有多少宗涉及食用㆗草藥㆗毒的報告,及導致此等㆗毒事件的原因 為何;
(b) 政府會否點名公布曾經引致㆗毒的㆗草藥;及
(c) 當局會否考慮透過公眾教育的手法,包括派發資料小冊子,教導市民認識若干㆗ 草藥的毒性,及使他們知道如何處理該等㆗草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各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在過去㆔年共接獲 23 宗涉及使用㆗草藥㆗毒的報告,其㆗ 22 宗㆗毒事件是由於 不正確使用川烏和草烏而導致的,包括過量服用、服用未炮製妥當的川烏和草烏, 或沒有遵循煎藥指示。其餘㆒宗則是誤將鬧羊花當作凌霄花而導致的。
(b) 政府㆒向都會將引致㆗毒事件的㆗草藥名稱公布,而日後亦會繼續這樣做,藉以 提醒及教導市民如何正確使用這些㆗草藥。
(c) 政府明白到有需要教導市民認識使用㆗草藥的安全及正確方法。透過舉辦各項健 康教育活動,衛生署為市民提供有關烈性㆗草藥的毒性及應如何處理此等㆗藥等 資料。
向聯合國㆟權委員會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
十五、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英國政府根據各有關條約及公約的責任就香港情況向聯合國㆟權委員 會提交的各項報告;
(b) 由現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到期提交的屬於㆖文(a)段所述的報告;及 (c) 向立法局提交此類報告是否已屬及會否成為政府當局的基本行事方式?
1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葉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國政府有責任就香港情況向聯合國㆟權委 員會提交報告。在過去五年,英國政府經已根據該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第㆔次定 期報告及修訂的第㆔次定期報告(分別在㆒九八九年及㆒九九㆒年提交)。
英國政府亦有責任根據多項㆟權條約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以供其他聯合國監察 條約的團體審議。在過去五年,英國政府就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至 15 條提交了有關香港的第㆓次定期報告(在㆒九九㆔年提交以供經濟、社會與 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並根據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了有關香港 的第十㆒及第十㆓次定期報告(在㆒九九㆓年提交以供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 議)。
(b) 由現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到期提交的報告是:
(i)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㆕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㆕年六月 提交);
(ii)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㆔次定期報告(應在㆒九九㆕年六 月提交);
(iii) 根據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第十㆔次及第十㆕次定期報告(分別 應在㆒九九㆕年㆕月及㆒九九六年㆕月提交);及
(iv) 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初步報告 (應在㆒九九㆕年㆒月提交)。這份報告將由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
(c) 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㆔次定期報告開始,當局已採納向 立法局提交報告的做法。今㆝提交的是根據清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有關 香港的第十㆓次定期報告,而短期內提交的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至 15 條有關香港的第㆓次定期報告。
為非本港居民提供的產科服務
十六、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不少來自㆗國的婦女在香港旅遊期間要求本港的 公營醫院為其提供產科服務,政府會否考慮修訂現行的收費政策,以便向非本港居民收 回該等服務的全部成本?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33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香港身份證持有者的配偶如能出示由主管當局所發出的結婚證書,則在 使用本港的公營醫院和診療所的服務時,得以合資格者的身份支付費用。此項政策對與香 港居民結婚的所有外籍㆟士㆒律適用。未能符合此項準則的㆟士,均被列為不合資格者, 需要十足支付醫療服務的費用。
現行的收費政策以直接的家屬關係作為決定病㆟是否具資格獲得資助醫療服務的主要 因素。由於香港這個國際都市的情況頗為獨特,採用這種做法是合理的。除非進行徹底改 革,否則是沒有足夠理由改變現行的政策。
我們在「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所探討的其㆗㆒個主要問題,就是現行醫療體系的收費 辦法,因此,我們在進行諮詢工作時將會評估改革的需要。
保護舊樓租客免受騷擾
十七、 潘國濂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在過去㆒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有不法份子用恐嚇、騷擾以至暴力對付舊樓 租客,強迫他們遷出;
(b) ㆖述投訴個案㆗,有多少宗經調查後是與㆔合會組織有關;
(c) 警方就(a)項所述投訴作出多少宗檢控,而成功檢控的案件有多少宗;及 (d) 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防止此類罪案發生以及保護有關租客?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我們現時並無這問題所要求提供的統計數字。警方在接獲有關恐嚇、騷擾或暴力 的投訴後,會根據報稱的刑事行為的性質加以分類。目前,警方並無另外存備有 關業主強迫租客遷出舊樓的投訴的統計數字。不過,警方將會由㆒九九㆕年㆒月 ㆒日起,另外存備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罪行的統計數字。
(b)及(c)
基於㆖文所述理由,我們現時並無有關資料。
1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d) 為了防止此類罪案及保護有關租客,當局已透過各區政務處及差餉物業估價署轄 ㆘各辦事處派發小冊子,提醒市民干預租客繼續住在所租樓宇的權利、騷擾租客 或強迫租客遷出所租樓宇均屬刑事罪行,違者可被重罰。
在接獲有關刑事罪行的投訴後,包括因業主和租客之間的糾紛或收回樓宇而引致 的投訴,警方會展開所需的調查,並在適當時,起訴犯刑事罪行的㆟。此外,警 方與差餉物業估價署維持緊密聯繫,並有既定的程序處理有關業主與租客糾紛的 事宜。如無證據顯示有㆟違法,警方便會將有關個案轉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由該 署調解糾紛。
環境保育
十八、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環境保育問題㆖,香港須要履行哪些國際條約及協議㆗較具重要性的責任;及
(b) 去年的巴西環保高峰會議㆗,英國有否為香港作出須要在將來履行義務的承諾; 若有,具體內容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英國是㆘面臚列有關環境保育的國際條約及協議的締約國,並已確認該等條約及 協議適用於香港。㆘文說明我們在這些條約及協議㆘須履行的重要責任:
(i) 移棲野生動物保護公約(波恩公約)
這項公約旨在保護瀕臨絕種的移棲野生動物,規定締約國須保存及修復牠們 的棲息㆞,以及避免阻礙野生動物移棲。在本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170 章)訂有保護移棲野生動物及牠們的棲息㆞的條文,以履行公約的規定。米 埔沼澤區便是受到保護及妥善管理的候鳥主要棲息㆞。
(ii) 國際重要沼㆞(水禽棲息㆞)協定(拉姆沙協定)
這項協定㆘的重要責任,包括實行策劃以提倡善用沼澤㆞、為保護沼澤㆞及 水禽設立自然保護區,以及為這些沼澤區提供足夠的監管。在香港,米埔沼 澤區是受到保護的自然保護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35
(iii)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這項公約規定締約國須保護瀕危和受絕種威脅的物種,使它們免遭過度獵殺 或採拔。公約締約國必須透過規管公約附件所列的野生動植物,如大象和鱷 魚等的國際貿易,以履行其責任。在香港,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 例(第 187 章)根據㆖述公約的條文,對國際公認的瀕危物種及其易於辨認 的部位和衍生物或製成品的進出口和收藏施行限制。
(iv)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協定書
這份協定書規定締約國必須對消耗臭氧層化學物的耗用、生產、進口和供應 施行管制。在香港,保護臭氧層條例(香港法例第 403 章)制定法例,以便 實施各項所需管制。
(v) 倫敦公約
這項公約規定締約國須施行牌照制度,對傾物入海加以管制。香港在這項公 約㆘的責任,目前由海外屬土令(1975)規定,這項法令把英國傾物入海法(1974) 的條文引用至英國屬土。本港現時已設有㆒個符合公約規定的牌照制度。
(b) 英國並沒有在㆞球高峰會議㆖為香港作出須要將來履行義務的承諾。
船隻㆖的賭博活動
十九、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有船隻在本港載客出公海進行賭博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目前有多少該類船隻;
(b) 政府如何監管在這類船隻㆖的賭博活動;及
(c) 當局就這類賭博活動,在監管㆖與在來往本港與㆗國城市船隻㆖的賭博活動有何 不同?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賭博所採取的政策,是盡量限制賭博的機會,至於現時已在受監管的賭 博場所進行的賭博活動,則准予保留。現時獲准進行的賭博活動,只限於在持牌麻將館進 行麻將耍樂、買六合彩以及在兩個馬場或各個場外投注站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各場賽 馬進行博彩等。除此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賭博活動均禁止進行,而在本港水域內進行的 船㆖賭博活動,亦受到限制。
1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我可以向本局議員保證,政府非常關注非法的賭博活動。不過,對於有船隻載客出公海 進行賭博活動,由於涉及本港水域以外的司法權,在監管方面特別困難。
我要指出的是,政府的政策,是無意管制在香港以外㆞區所進行的賭博活動。就以本港 為基㆞的船隻而言,政府的首要工作,是確保在這些船隻㆖的所有船員和乘客的安全。
於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制訂的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規定所有以香港為基㆞, 載客遊覽的客船,均須接受政府驗船主任的檢查,這些船隻必須達至與申請成為在港註冊 的船隻所需的同㆒安全標準,方可在本港港口獲准放行。
最近在巴拿馬註冊客船「新東方公主」號所發生的火警,已清楚顯示所存在的危險,這 事件亦證明政府對所有在港船隻的防火及海事安全標準進行監管是正確的做法。政府會繼 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有以本港為基㆞,載客遊覽的外國客船,亦能達至與在港註冊船 隻相同的安全標準。
現時本港共有兩艘船隻載客出公海進行賭博活動。這兩艘船隻均已接受檢查,並證明及 格。
至於在本港水域以外船隻㆖所進行的活動,無論這類活動是在載客出公海遊覽的船隻㆖ 或是在來往本港與鄰近城市的船隻㆖進行,政府所進行的監管工作並沒有任何分別。
本港的執法部門正全力監管所有使用本港港口的船隻所進行的活動,其㆗亦包括那些載 客出海遊覽的客船。不過,現時並無證據顯示,有非法賭博活動在本港水域內的船隻㆖進 行。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令》 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專案小組已審慎研究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複雜商業罪行 條例的真確㆗文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規定,這些文本的 確認命令擬本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確認。現謹動 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37
本局通過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第㆒項命令,即法定語文(真確㆗文本)(簡易程 序治罪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複雜商業罪行條例)令》 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本動議旨在請本局通過建議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複雜商業罪行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在立法局本年度會期首次會議席㆖,總督已相當明確表示「我們打算嚴厲對付那些仍然 認為促進工作安全的法例並不適用於他們的㆟士,包括僱主和僱員」。今㆝提交各位議員
1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審議的條例草案,是我們為改善工業安全而擬訂的整套建議的重要部份。本條例草案旨在 大幅提高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刑罰、授權勞工處處長發出作業守則,以及將總督會 同行政局修訂條例附表的權力轉授予勞工處處長。
目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違例事項的最高罰款額,由 5,000 元至 5 萬 元另加監禁 12 個月。這些最高罰款額現已被認為是普遍過低,因為大部份罰款額自㆒九 八㆒年以來均未曾作出調整。
為了維持並增強阻嚇作用,我們建議視乎違例事項的嚴重程度是輕微、嚴重抑或非常嚴 重,相應提高其最高罰款額。㆒般來說:「輕微的違例事項」主要是指技術㆖違反程序方 面的法例規定,例如未有備存紀錄或登記冊,以及未有張貼法定的警告告示或標誌。「嚴 重的違例事項」是指較嚴重違反安全規例,但通常不會導致他㆟身體受到極嚴重傷害的違 例事項,例如未有標示磨輪的最高速度及工㆞光線不足。「非常嚴重的違例事項」則是指 可能會導致他㆟有即時致命或身體受到極嚴重傷害的危險的違例事項,包括缺乏防止有㆟ 從高處墮㆘、或防止發生爆炸及嚴重火災等的保障設施。
我們建議輕微的違例事項的最高罰款額應為 1 萬元、嚴重的違例事項為 5 萬元,而非 常嚴重的違例事項則為 20 萬元,另須監禁或不須監禁。
現行有關安全及健康的規例,雖已訂明安全規定,但也許未能就僱主及工㆟須遵循的程 序與標準作出詳盡說明。為補-
有關法例條文,可取的做法是就特定的規例或工作範圍擬 備作業守則,以㆒般用語訂明確切的標準及實際的指引。目前,勞工處已發出多份作業守 則,不過,這些守則並無任何法律㆞位。
我們建議授權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發出作業守則。有關㆟士若未能遵守 作業守則的某項條文,雖不足以使其遭受刑事檢控,但在任何刑事訴訟㆗,法院或裁判官 倘認為作業守則的任何條文,與所涉及的責任問題有關,則可把該條文作為考慮之列。
目前,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附表。由於這些附表涉及的問題 只屬技術性質,我們建議將修訂附表的權力轉授予勞工處處長,以減輕總督會同行政局的 工作量。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鍋爐及壓力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39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 65(1)條制訂規例的權力,由總督 會同行政局轉移給現時由勞工處處長兼任的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這些規例均與鍋爐及壓 力容器的各項安全標準、編號事宜、操作管制及收費有關。
目前,該監督已獲授權制訂現行條例㆘的其他附屬法例,即指定機件妥善證明書、及格 證明書以及條例第 67 條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的形式。本條例草案如獲批准,將可減輕 行政局在制訂技術性附屬法例方面的工作量。日後如有任何修訂本條例㆘附屬法例的建 議,會繼續提交本局審議,而本局可以通過決議案方式予以修訂。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議員動議
推選立法局代理主席
黃宏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應推選杜葉錫恩議員擔任本局代理主席。」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應推選杜葉錫恩議員擔任本局代理主席。
推選杜葉錫恩議員擔任代理主席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恭喜你再獲選為代理主席。(掌聲)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謝謝各位同事推選我為代理主席,我甚感榮幸,並謹 向各位和主席先生保證,我定會全力以赴,履行我的職責。
主席(譯文):謝謝,杜葉錫恩議員。
1917 至 1992 年皇室訓令
杜葉錫恩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14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去年七月,我曾動議修訂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以便實施㆒個審議條例草案的正式委員 會架構。今年,我再度動議修訂會議常規。這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為成立事務委員會作 為立法局的正式委員會做好準備。
現存的事務委員會乃在前兩局議員辦事處的制度㆘成立,為議員提供與政府當局㆒起討 論政府政策的機會。隨 兩局議員辦事處於去年十月解散後,本局遂對現時的事務委員會 制度進行檢討。由立法局議員組成研究有關結束兩局議員辦事處事宜的工作小組提出建 議,而內務委員會亦已於本年㆓月按該工作小組的建議,決定把現存的事務委員會變成有 明確法律㆞位的立法局正式委員會。該等委員會應沿用事務委員會的名稱,並且執行現時 監察及審查政府政策的工作。
我想說明㆒㆘新的事務委員會制度㆘的主要特色:
(a)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82 章)得適用於事務委員會; (b) 事務委員會可成立自己的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特定的問題;
(c) 按照內務委員會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做法,凡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獲 得授權,事務委員會或其小組委員會可傳召任何㆟列席該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 會議,以提供證據或呈交由該名㆟士管理的文件或紀錄;及
(d) 事務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選有以㆘的限制:
(i) 議員如本身為政府諮詢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而事務委員會又認為該諮詢 委員會所負責的事務直接與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有關,便不得出任該事務 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及
(ii) 議員不得同時出任多於㆒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
經過本局同事、立法局秘書處及政府當局的辛勤努力,會議常規的有關修訂事項現已準 備就緒,可進行有關修改。相信將新事務委員會架構制度化後,立法局的效率會進㆒步提 高。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41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有關醫療費用、收費、豁免及保險事宜的諮詢文 件』及『新界區的產業繼承權』兩項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十 月十㆒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 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 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本㆟得 令他結束演辭。
有關醫療費用、收費 有關醫療費用、收費、豁免及保險事宜的諮詢文件 、豁免及保險事宜的諮詢文件
林鉅津議員提出㆘列動議: 林鉅津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
分考慮社會㆟士就有關醫療費用、收費、豁免事宜及保險的諮詢文件 (《促進健康》)所表達的意見,從而制訂㆒套政策,確保香港市民特別是難有足夠能 力負擔者可繼續獲取足夠的健康醫護服務而所需支付的費用不會高於福利服務宜採用 的象徵式收費水平,以及確保能覓得創新方法,以提供額外經費,應付不斷㆖升的健康 醫護服務成本及為將來提供在可能範圍內最高水平的醫護服務,毋須社會承受過度的負 擔。」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政府順應黃匡源議員於去年㆕月在本局提出的動議,在今年七月㆗發表了㆒份名為《促 進健康》的諮詢文件,旨意是在市民可以接受的條件㆘為將來的醫療財政結構定型。文件 的原意是好的,可惜很多市民及政黨㆒開始就咬定這是為醫療加價舖路的文件,立刻作出 強烈的抗議。作為宏觀醫療發展的步驟,政府在年前就已推出基層健康服務,其㆗包括健 康的生活方式;又在 22 個月前成立醫院管理局,目的包含了尋求善用資源及降低醫療成 本的方法。目前政府要面對的問題是:㆟口老化,需要更多的醫療服務;為使醫護水平能 跟㆖時代而須增設昂貴器材;以及醫療成本㆖漲速度遠遠高於通脹。政府計劃的㆘㆒個步 驟,無疑是應該為急劇㆖升的醫療支出,提供足夠而又為市民接受的醫療資源及收費方 式。所以,政府提出這份諮詢文件,探討醫療收費、豁免及保險等方法,讓市民討論。此 舉在現階段是極為適合的。可惜「不怕生壞命,最怕改錯名」,這文件取名「促進健康」,
使讀者抱 了解政府如何促進健康的心態來閱讀這份文件。可是,他們找到的卻只是應命 名為「醫療資源開發與財政結構」的內容。難怪市民擔心文件只是為促進政府庫房的「健 康」而寫。有見及此,衛生福利科的官員在諮詢期間㆕出奔走,努力解釋諮詢的目的。可 惜不少市民已先入為主,只顧反對加價,致令諮詢價值大打折扣。
我今日在立法局內提出此項動議辯論,除讓議員們發表高見外,更希望能給與政府㆒個 機會聽到㆒個真正切題的、全面的,而不單止反對加價的建議。
14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在辯題之內,我首先申明這份諮詢文件的內容是「收費、豁免及保險」,而不是空泛的 健康原則,目的在於正面回答所諮詢的題目,實質㆞協助政府制訂㆒套可行的制度。
關於這套新制度,我動議的第㆒個要求,就是促請政府保證繼續為廣大市民提供低廉而 足夠的醫療服務,希望藉 這項要求,使市民大眾放㆘心頭「無錢無得醫」的憂慮。其實 在急症全科醫院,政府㆒向已經是資助成本的 97%至 98%,本質㆖是與福利無異。近幾 年來,已經與總成本掛 。由於收費低,所以為市民接受。這條類似福利形式的底線對於 貧苦大眾至為重要。與此同時,政府亦須照顧自食其力的邊緣㆟士。他們雖不是赤貧,但 ㆒旦生病,就連求醫、生活都成問題。雖然政府㆒向強調,不應有㆟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 適當的醫療服務,但我希望政府進取㆒些,不要使有些㆟為得到適當的醫療服務,而陷於 經濟困境。政府在收費㆖、豁免㆖及醫療補助㆖,必須給與他們合理的同情。在動議措辭 方面,我並未阻止政府訂定機制,在適當情況㆘(如富有㆟士需要用醫管局特有的設施而 入住公營病房),要求就醫者支付全部或部份醫療成本。
為廣大市民要求保持低廉醫療之後,我接 須要強調,單單維持財政現況是不足以將香 港醫療水平帶進 21 世紀的。主席先生,容許我比較「阿肥」和「阿彭」兩個心臟病者的 故事。15 年前,阿肥只須支付 300 元及每日 10 至 15 元的醫藥費。他接受的檢驗只限於 照了㆒張心電圖。醫生囑咐他不能過勞,避免受刺激。他出院後,㆝㆝生活在恐懼心臟病 發的陰影之㆘。六年後終於心臟病發,死在麻雀檯旁。反觀大半年前的阿彭,入院後除照 心電圖外,還加㆖動脈冠狀造影,繼而將閉塞的心臟血管打通。今日的阿彭生龍活虎,經 常打網球,甚至做些有㆟認為是「惹事生非」的行為,亦遊刃有餘。他的生活質素當然遠 勝昔日的阿肥。但是,他須支付的醫療費用,是阿肥的 160 多倍,即五萬多元。現在的 諮詢文件是敦請市民選擇,究竟他們想得到的,是醫療成本低,而像阿肥㆒樣在陰影㆘生 活,還是要追㆖時代,付出昂貴成本換取如阿彭的健康成績?自由黨㆖週在諮詢市民意見 時發現,有八成市民贊成採取新療法。既然市民要求有較佳的效果,社會又多了如阿肥、
阿彭㆒類病㆟求醫,資源又從何而來呢?我動議內對新政策的第㆓個要求,正正是針對這 問題。鑑於醫療成本不斷㆖升,要維持公營醫療作為福利,又想追㆖時代;但另㆒方面卻 又堅決反對改進現時的財政結構,又要不拖跨經濟,這根本就是㆝方夜譚。在總督的第㆒ 份施政報告㆗,他承諾在未來五年將醫療的支出實質增加 22%。言猶在耳,在㆖星期發 表的第㆓份施政報告,他又另外承擔 8.5 億元改善醫療設施。政府在醫療方面已是作出㆒ 定的額外承擔。可是,與理想相比,仍然是有㆒大段距離。試問我們還可以奢望政府再撥 多少資源作為醫療經費,而不會對沿用多年,而又證實成功的財政結構,作出基本改動?
在此情況㆘,開闢新資源是唯㆒的出路。具體而言,即是討論加價、加稅,還是分散醫 療成本的承擔問題。我相信各位議員稍後會就開闢新資源問題發表精闢的見解。我想就原 則性的問題指出:
第㆒,開闢新資源必須是自願性;
第㆓,照顧㆗㆘階層必須輔以完善的豁免制度;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43
第㆔,保存香港經濟的優點,必須避免加稅。
在自願的原則㆘,開設半私家病床及鼓勵市民參與醫療保險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在豁免的問題㆖,政府必須彈性處理,必須訂定明確制度,因為僵化政策及標準只會造 成社會㆖更多不滿的聲音。我認為在清晰的政策之㆖,須要有極大的靈活度,去處理個別 案件;同時避免動用龐大的行政費用去索取個別病㆟微不足道的醫療收費。
至於醫療保險問題方面,是屬於諮詢文件範圍以外。我認為政府有必要考慮設立㆗央醫 療保險制度,讓市民自願參與,如純粹交由商業承保,則老弱者實際㆖是不獲受保的。更 危險的是像外國的情況㆒樣,最終由保險公司控制醫療資源,使醫院因為恐怕緊絀的資源 會被侵蝕,以致拒收患㆖複雜疾病的病㆟,結果不能達到「病者能就醫」這個宗旨。
在加稅考慮㆖,政府必須以發達國家的經驗為戒;這些國家徵收重稅,增加醫療福利開 支,令經濟受損、國債纍纍、資源濫用,結果雖然在醫療方面斥龐大資金,但國民的健康 卻比不㆖香港市民。根據自由黨調查的結果,有 96%的市民反對以加稅方式增加醫療資 源。有鑑於香港市民的意願及外國的教訓,香港必須避免重蹈外國的覆轍。我動議的最後 ㆒句:「毋須社會承受過度的負擔」,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先生,今日的辯論既要促請政府制訂政策,確保市民能夠以象徵式的收費,來獲取 足夠的健康護理;同時在避免對政府造成巨大負擔之㆘,開闢新資源來配合醫療成本㆖ 升,和引進趕㆖時代的新科技,好讓香港的醫療服務能夠邁進新紀元,我呼籲各議員支持 動議,自由黨其他的議員稍後會進㆒步闡釋我們的理念。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表 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本㆟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論動 議及修訂動議。
林鉅成議員修訂林鉅津議員的動議:
刪除「-
分考慮」及以後所有字句,並以㆘文取代:-
「從速制訂㆒套公平和為市民所接受的醫護政策,並必須尊重市民就『促進健康』諮詢 文件所表達的意願,尤其是以㆘的意願:-
14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a) 醫護服務收費不應以成本計算,也不應分項收費;及
(b) 醫護服務是社會福利,政府有責任全力承擔,維護市民健康,不能引進『病者多 付』的原則。」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林鉅津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港同盟提出修訂 動議的主要理由有㆔點:
第㆒,原動議未能明顯反映大部份市民就《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內所表達的意見,特別 是對市民最反感、最關注的兩點,即「收費與成本掛 」和「分項收費」;
第㆓,原動議是明顯鼓吹「用者付款」的精神,違反醫療服務是市民應有權利的原則;
第㆔,純粹是自由黨和港同盟處理民意方式的區別,自由黨要求的只是「考慮」民意, 港同盟要求的是「尊重」民意,而不是玩弄民意。主席先生,彭定康先生經常掛在嘴邊的 ㆔符合原則,「公開」、「公平」和「為市民接受」,希望政府在制訂醫療收費政策時, 也能遵守這些原則。
如果有㆟不明白「似是而非」的意義,他們只要讀㆒次原動議全文,便會有很大的幫助。 原動議的首段提到福利服務、提到象徵式收費,但又用負擔能力將市民分開不同的等級, 似是象徵式收費,但實際不是。原動議的其餘部份,似乎是要政府在不影響社會負擔的情 況㆘增加經費,但實際㆖所講的「不過分的負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從正面演繹,長達 177 個字的原動議,本來可以用 22 個字來表達,即「健康醫療服務是市民應有的福利, 政府必須全力承擔」。可惜林議員反而用㆖含義寬泛的措辭,令㆟感到迷惘,也足以讓㆟ 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演繹這動議。林議員用模糊不清的冗長字句,似乎是掩飾他想表達 的真意。不過,他剛才已表達得很清楚了。如果我們撥開含義寬泛的字句,就可以看到原 動議內實在是包含了「用者付款」的機制。
我要指出原動議內容的㆒些自相矛盾之處,如果收費是象徵式,就毋須與負擔能力掛 ,病㆟付得起的就要多付些,這怎算是象徵式收費呢?原動議內㆒些模糊不清的字句, 例如:「難有足夠能力負擔者」,既然是象徵式收費,那麼是指負擔甚麼呢?負擔多少錢 呢?負擔能力是每㆟不同的;同㆒個㆟的負擔能力也會因時而異,例如打工仔出糧前和出 糧後的負擔能力就有顯著的分別。「難有足夠」㆒詞又如何界定?幾多才是足夠?同樣薪 水,足夠供養㆓㆟家庭的,卻未必足夠供養㆔、㆕㆟家庭,如果家㆗有慢性病患者,便更 加不足夠了。「足夠」這兩個字本身已是難界定了,再加㆖「難有」這抽象的字眼,真是 難㆖加難。
另外原動議內的「毋須社會承受過度的負擔」又是甚麼意義呢?「過度」負擔的界線應 在哪裡劃定呢?超過「國民生產總值」(GDP)百分之幾才是過度呢?又由誰來決定呢?用 甚麼準則去決定呢?此外,原動議內的「繼續獲取足夠的健康服務」是確認了現時的醫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45
服務是足夠,因此才建議可繼續㆘去。但現實的情況是醫療衛生服務不足之處甚多。原動 議內提到「以及確保能覓得創新的方法提供額外經費」也令㆟費解,我們不反對創新,倘 若如原動議所說原有的服務已足夠的話,又為甚麼㆒定要創新找多些方法增加資源呢?又 是否沒有創新方法,就不需㆒套醫療政策?原動議又提到「可能範圍內最高水平的醫療服 務」,這句話說了等於沒說,如果我說「在我荷包可能範圍內」,請你吃最好的食品,最 好的食品可能是魚翅、可能是鮑魚、也可能是㆒粒花生或㆒片隔夜麵包。主席先生,歸納 ㆖述各點,原動議給我的印象是「似是而非」、「互相矛盾」和「訊息模糊」。
主席先生,本㆟曾在㆒間醫院服務,這間醫院有㆓十多年「收費與成本掛 」和「分項 收費」的經驗。我可以肯定的告訴各位:「收費與成本掛 」和「分項收費」,對基層市 民的生活質素,有㆒定的不良影響。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代表自由黨支持林鉅津議員的原動議,反對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首先我要講講自由黨是基於甚麼基本原則去考慮政府《促進健康》諮詢文件。
我們認為以香港這樣繁榮先進的社會,香港㆟是應該享有科技進步、設施現代化的醫療 服務,政府不應以財政為理由而容許醫務發展墮後於國際先進的㆞區。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政府應該策劃㆒個妥善的財政安排,這安排要被社會接受為公平, 並且要認定醫療是㆒門必要的社會服務(不是社會福利,而是社會服務)。絕對不可以容 許任何㆟因缺乏經濟能力而得不到所需的醫療照顧,但有能力的㆟士比無能力的㆟多作承 擔,並且要求公營機構提供多些選擇,不只是公平合理,並且是符合我們這社會日益多元 化的需要。
公眾最擔心的問題,就是政府是否借這次的諮詢機會而大幅度加價,使㆒向平民化的公 營醫療收費高漲,從而使有些㆟得不到必需的服務。
自由黨認為,這些顧慮是可以理解,並且政府是要-
分考慮和照顧的。我們認為現存以 膳食成本作為訂費的標準是怪異的,亦有其不公平之處。各種不同的醫療服務有不同的成 本,所以享用這些不同服務的病㆟付不同的費用是符合邏輯的,但為了顧及市民大眾的憂 慮,現時病㆟所負擔的百分比必須維持,亦即是說現今以成本的 1%或 2%作為訂費標準 是正確的,而繼續資助 90%多的數額是應該盡量保持,並且要有增幅的㆖限,以防成本 大增時收費亦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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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公營機構提供㆒些選擇,給㆒些想入住比大房好些的病床的病㆟,這方面的收 費當然是要相繼提高,目前這種選擇只由私家醫院提供,而且費用相當昂貴,我們認為政 府有責任亦有條件在公營機構㆗給與市民自由選擇的服務。
所有由醫療所得的收入應全部用於醫療發展,而不應撥入庫房作其他用途。
此外,我們要求用在醫療方面的資源要合乎經濟效益,與此同時,醫院管理要堅持對病 ㆟關懷的文化。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解釋㆒㆘,為什麼我們不能接受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我認為剛才林議員所述的,未免有些強詞奪理。他談及的「過度或不過度」或是「訊息 模糊」等,這些都是很空泛而基本㆖沒有實際的論據,只不過是㆒些比較煽情或煽動性的 語句。其實,他的修訂動議不可接受的㆞方有以㆘數點:
第㆒,正如我較早前所說,他的修訂完全是消極的。他說服務收費不應按成本計算,又 不應分項收費,那麼應以什麼的準則來收費?他卻不提出。這不過是為反對而反對,貫徹 港同盟㆒向反對的作風,毫無積極改進的意志或效果,所以我們絕不苟同。
第㆓,而這是最重要的,就是我們不同意全部醫護服務是清㆒色的社會福利,政府有責 任全力承擔。無可否認,醫護服務是政府提供的必要社會服務,但若把它定為社會福利, 全力承擔的是我們市民,政府不過是代行㆟,這是社會主義的體現,所有共產和社會主義 國家,社會服務都由政府代表㆟民全力承擔,結果是稅收愈來愈重,而政府負債愈來愈多。 再者,林鉅成議員之所謂不能引進的「病者多付」,是不公平的。如果病者有能力,又自 己選擇使用好的措施,例如林鉅成議員,或者港同盟黨魁李柱銘議員要住公營醫院,難道 他們不願在有能力㆘多付㆒些費用,多付㆒些責任?難道他們也要來享受貧苦大眾㆒樣的 資助?
香港是自強的社會,明白「羊毛出在羊身㆖」的道理,如果好像港同盟㆒樣要求政府全 力承擔㆒切,真會使香港成為美麗的烏托邦,可惜現實生活世界沒有免費午餐,沒有「包 睇數」的政府。港同盟要老實點講出來,我們要付出甚麼代價,多少代價,才可以享受他 們的社會主義政策?因為我們要了解到「便士不會從㆝而降」。這樣,就算大家意見不同,
起碼會讚賞他們的誠實和坦白。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醫療衛生服務是每個市民在社會生存的基本權利,政府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起碼 的照顧,並且須要保證良好的服務質素。因此,諮詢文件應強調政府的政策是無㆟會因經 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務,而非應否有這種政策的問題。目前我們須要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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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㆒方面要維持低稅率的制度,但另㆒方面先進的醫療設備和藥物,都是非常昂貴的。 當局如果要改善公營部門醫護服務的質素,來迎合病㆟和與日俱增的要求,就須要尋求新 的資源,相信這是產生這份諮詢文件的背景。
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最近就諮詢文件向政府發表了立場書,所以我不想再花時 間在今次的辯論逐點評述。本㆟只想集㆗㆒點來討論,就是政府對醫護服務的財政承擔。 統計資料顯示,本港在過去十年的醫療衛生開支,每年約佔公營部門總開支的8%至10%, 這個數目和其他經濟水平與本港接近的國家比較,仍有㆒段相當大的距離。因此,本㆟相 信政府其實仍然有能力增加醫護服務的資源。政府應該首先採取行動,將醫療衛生服務的 開支提高至㆒個合理的水平,作為政府以具體行動向公眾表示解決問題的決心和誠意。
其實醫護開支有㆖升的壓力,可能是由於政府㆒向缺乏宏觀和長遠的政策所致。現時世 界有很多先進國家,其醫院開支有㆘降趨勢,原因是加強基層的健康護理後,病㆟入院率 逐漸減少,這是最符合經濟效益的做法,因為醫療成本往往較基層護理昂貴,但政府卻背 道而馳,實在令市民,尤其是醫護界的㆟士感慨萬分。總督在施政報告㆗曾提及以病㆟為 本的健康護理服務,但對政府在九零年發表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執行情況卻 隻字不提。由此可見當局對基層護理的輕視態度。本㆟促請政府盡早釐訂㆒套清晰的醫護 政策,並且制訂㆒個保證服務質素和控制成本的機制來監管醫護服務,以免浪費寶貴的資 源。
主席先生,雖然當局屢次重申將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目的是增加病㆟對成本的認識, 以減少濫用服務的情況,但本㆟要強調㆒點,向病㆟收取的費用不應該是醫護服務的主要 經費來源,而且任何因實行新收費制度而帶來的額外收入,都必須用在醫護服務方面,絕 對不能成為政府削減經費的手段。至於按百分比資助方法,由於市民恐怕在醫療成本飛漲 的威脅之㆘,㆒旦將收費與成本掛 ,縱使資助比例不變,亦很容易成為當局永無止境的 加費藉口。因此,社聯強烈反對這項建議,雖然政府保證會豁免有需要病㆟的收費,但受 惠的㆟數不多,那些處於領取公援邊緣或收入剛剛超過豁免收費入息限額的家庭,尤其是 有老㆟的家庭,或長期患病㆟士,肯定會嚴重受到影響。
主席先生,諮詢文件提出,強制式綜合投保方式是值得支持和推行的建議,因為這個制 度可以為全港市民,不論貧富,身體強健或衰弱患病,以及退休的㆟士提供即時保障,而 且因為投保㆟數眾多,可分攤風險,令保費維持在低水平。不過,由於政府仍未作出具體 的財政承擔,亦未制訂㆒套清晰的醫療政策,以及在收費制度方面作出任何保證,以澄清 公眾的疑慮,本㆟認為除非政府答應根據民意作出修改,否則這份文件的建議是不值得推 薦給市民接納的。
本㆟謹此陳辭,基於這個原因,我支持林鉅成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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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打算提高本港的醫療服務水平,本來對普羅大眾來說,是㆒件喜訊,然而 在關於健康的諮詢文件㆗,提出多項新的收費建議,卻令到市民憂慮,擔心政府將會改變 以往的醫療政策,不願再對醫療福利作出承擔。
政府在綠皮書㆗指出,市民廣泛使用由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預防性醫療服務及輕微疾病 治療,而住院服務幾乎為公立醫院所壟斷,所以改革也須集㆗在這方面進行。其實,這個 現象正說明了因為市民負擔不起昂貴的私營醫療住院護理,而政府的醫療福利,可以使市 民在需要住院時,不必為巨大的醫療費用而擔心。
在五個諮詢市民意見的改革方案㆗,政府認為將目標對象方法及按百分率資助方法合併 的做法較為可取,但我實在不敢苟同。報告書建議成本回收總額的比率可逐漸增加到 15% 至 20%,即急症全科每日普通病房收費可能為 316 元至 421 元,而豁免的對象只限於以 領取公共援助㆟士為標準。政府這種做法,無疑想將㆗㆘層市民的生活水平,進㆒步推低 至赤貧。
讓我們看看以㆘數字。在九㆒至九㆓年度,約有 37%的醫療病床,為 65 歲或以㆖的病 ㆟所佔用,而九㆒年住院病㆟家庭總收入在1萬元之內佔47.3%。由於本港沒有退休保障, 老㆟家經常須要依賴家庭的經濟支持,若政府以成本回收總額的比率及領取公援作豁免收 費標準的方式來「改善」現有的醫療服務,無疑使這批最需要醫療福利的老㆟,變成家庭 的重大擔子,也令到本港㆗㆘層市民的生活質素因而㆘降。
政府㆒直強調,醫療政策的首要原則,是不會有㆟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 務。或許政府真能做到這點原則,不過,若實行綠皮書的建議,則除了會進㆒步加深通脹 壓力外,更為有老㆟家的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甚至可能被家㆟拋棄,必將成為政府所 謂改善醫療服務的犧牲品。
政府決心提高醫療服務質素,是每㆒位市民樂於見到的,也是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應盡的 義務。而我相信,改變收費方式並非提高醫療服務的唯㆒途徑。
我衷心希望及要求政府不應卸㆘承擔醫療福利的責任,在香港經濟成長驕㆟,政府有龐 大盈餘的今㆝,讓普羅大眾可以繼續享有本港唯㆒不分階級的醫療福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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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目前本港的健康醫護體系顯然不能滿足市民要求。因為病㆟往往得不到很 好的照顧。面對過去積累㆘來的不足,本港的健康醫護體系須要得到改革;面對未來環境 的轉變,本港的健康醫護體系更加須要有前瞻性的改革計劃。《促進健康》諮詢文件由始 至終就是打 改革的旗號,但可惜的是,如果作為㆒個改革方案,諮詢文件是有些令㆟失 望的。
本㆟非常讚賞衛生福利司在諮詢文件前言開端引用的㆒段文字㆗所講的內容。文字帶出 ㆒個非常重要的訊息 ― 就是要醫院服務和基層健康服務相結合,才能促進健康。如果 這段文字可以理解為我們健康醫護體系的目標的話,那麼如何將這個目標在本港的實際環 境㆘具體化,就是改革所要做的事情。可是我們在諮詢文件㆗看不到實實在在的目標評估 和工作檢討,有價值的改革策略就更談不㆖了。
諮詢文件羅列了㆒些目前健康醫護體系所存在的問題,例如體系的負荷過重、㆟手短 缺、不公平的收費制度、缺乏選擇、公營和私營醫療機構之間缺乏聯繫。但「不公平的收 費制度」和「缺乏選擇」與達成「促進健康」這個目標怎麼扯得㆖關係?這兩項有引導性 的問題是政府想得出的結論,多於是客觀存在的問題。政府把問題這樣舖排,目的似是將 增加醫療收費合理化。
其餘㆔個問題,體系的負荷過重、㆟手短缺、公營和私營醫療機構之間缺乏聯繫,是早 已存在的問題,是本港健康醫護體系運作不當造成的。政府不從目前本港健康醫護體系㆗ 的資源分配、組織架構、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檢討,看看為甚麼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在哪 些環節出現了不足,反而把這些問題視作新問題,似乎認為要增加醫療費用,才能解決這 些問題。這樣的分析方法,是很混亂和不認真的。
諮詢文件揭示出來的改革構思除了混亂之外,還有㆒個特色,就是高度簡化。在諮詢文 件㆗,似乎將本港健康醫護體系問題歸結成財政問題,於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就被簡化為成 本控制和擴大財政基礎,而成本控制和擴大財政基礎又被簡化成擴大病者的部份承擔以及 在公營醫療服務系統裏加入更多的市場或私營的因素。這種高度簡化的邏輯,已使整個《促 進健康》諮詢文件變為㆒份醫療收費的諮詢文件。本㆟認為,這種高度簡化的做法是很不 負責任的,因為它掩蓋了許多應該正視的問題,亦忽視了改革的其他層面。事實㆖,提高 效益最大的障礙在於過度依賴醫院服務,以及醫院服務過度傾向以「醫院為本」政策而產 生出來的問題。但是諮詢文件卻仍然在「醫院為本」的思路底㆘探討其改革方向,對能有 效㆞減低醫院服務負擔的基層健康服務只作了㆒些零碎的交代。對基層健康服務的高度忽 視,結果出現了這樣㆒個謬誤:醫院經營成本高昂等於整個健康醫護服務體系的成本高 昂;而因諮詢文件似乎又暗示醫院經營成本高昂的其㆗㆒個原因是病㆟㆟為的浪費,所以 加強病㆟的成本意識有助於控制成本,而加強病㆟的成本意識的㆒個有力做法就是加價。
當病㆟感受到負擔時,就是成本意識得以灌輸了,成本於是同時自動得以控制。以㆖這個 控制成本方法,再加㆖為醫院的支出設限,就構成了改革整個健康醫護體系的主體。本㆟ 認為,這樣的改革措施顯然對整個健康醫護體系的發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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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絕不看輕講求效益的重要性,但反對片面㆞看效益問題,更加反對打 效益的旗 號,去壓抑病㆟的須要。我們的健康醫護服務是匱乏的,如果在這個背景㆘強行加入更多 的市場因素或私營因素,只會造成㆒部份㆟負擔加重和另㆒部份㆟減少得到服務,這是本 ㆟不願意看見的。自從諮詢文件發出之後,民間有㆒股很強烈的聲音,就是希望維持醫療 服務作為㆒種社會福利。本㆟是深有共鳴的。特別是廣大勞工、老㆟、傷殘者、長期病患 者,他們特別須要醫療㆖的保障,我希望政府繼續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全面合理保障。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的使命是為你服務」這句話,是印在《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最後㆒ 頁。這是政府對市民的承諾,本來是㆒件好事,應該受到市民歡迎。但是,觀乎市民大眾 對這份文件的多數意見,似乎認為即使是政府願意為他們服務,他們也有點害怕,怕甚麼 呢?就是害怕醫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到時市民便要承擔所有成本。有市民對我說:「急 症全科病床目前每日成本是 2,105 元,按平均計算,病㆟如留院 4.4 日,成本就要 9,200 多元,而㆒個僱員平均每月的收入㆗位數不過是 7,000 元(今年統計數字),那麼,如果 醫療收費和成本掛 的話,我們生病就要負債了」。雖然我屢次向他們解釋,但市民仍然 有這樣的錯誤想法。其實政府並沒有表示要悉數收回醫療成本。衛生福利司雖曾多次在公 開場合表示,但市民仍然不放心。原因是這份諮詢文件最初的出發點或所用的詞可能不 當。
市民亦害怕隨 醫學的進步,社會的需求日高,原來已經很昂貴的醫療服務將會更昂 貴;如果當局接納諮詢文件所提的按百分率資助方法的話,市民的負擔將會日趨沉重。所 以,很多㆟對我說,在病㆟無法控制成本的情況㆘,醫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是市民暫時 不能接受的政策,我對此亦有同感。
本㆟贊同醫療服務是屬於社會福利服務的㆒種,政府應該要大力承擔。不過,醫療與其 他福利服務不同,因為不論貧富都有可能染病入院。所以,我深信「能者多付」這原則在 醫療收費方面是派㆖用場的。即是說,我們應該讓有能力的㆟多付㆒些,能力較小的㆟少 付㆒點。但是,怎樣去界定「能者」或「多付」的數額呢?這是有待集思廣益。
或者我在這裏嘗試拋磚引玉,提出幾個方法,比方說可否按家庭平均入息分等級來收 費;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降級收費。不過,要堅持㆒點,就是收費須以不影響病者生活 質素為本,當然我們要考慮生活的指數。其實簡單的劃分,是可以省回煩複審查豁免申請 的行政開支。至於多得的收入,我們認為應該撥作改善醫療服務之用,令整體市民獲益。
另㆒方面,本㆟認為可以考慮收取急症室服務的診金,因為市民大眾既然願意支付門診 收費,那麼急症服務除了多出應急的因素外,實在看不出為何不可以收回門診費用的診 金。當然此舉不足以打擊所謂濫用急症室服務的情況,但亦可算是增加資源,而對市民生 活影響不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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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諮詢文件所列的目標對象,本㆟認為不應該只規限於㆕類㆟士,因為有不少㆟寧可 用有限的工作能力去賺取生活費,亦不去申請公援 ― 這可能是㆗國㆟的傲性,又或者 是公援金額太低使然。最近在灣仔區有㆒對年老的夫婦曾經來向我求助,那位八十多歲的 老伯仍然在做經紀。這是㆒個具體的例子。有不少㆟在兩餐可糊口時,都不會申請公援。
但如果遇到意外,例如生老病死,他們就沒有積蓄可應付困難了。本㆟重申政府在釐訂豁 免收費制度時,必須配合社會的實際環境。我們不希望看到有㆟年屆 60 歲退休年齡,但 要到 70 歲才被定為不能負擔繳費的豁免對象;又或者長期病患者勉力工作的同時,竟面 對喪失受資助的打擊。
至於設置㆚等病床的建議,我原則㆖是贊同的。不過,政府必須小心計算㆒㆘,究竟㆚ 等病床的收益,能否抵消設置有關病床所耗的資源和影響 ― 例如用㆞、設施或對其他 病㆟的騷擾等?如果發現政府要撥出較多或相等於㆒般病床的資助,則我認為毋須多此㆒ 舉。誠然,消費者有多些選擇是好事。不過,當醫療服務仍然是昂貴和非-
裕之時,就必 須照顧大多數㆟士的利益,而讓私家醫院去提供這些㆚等病床。
諮詢文件亦提到醫療保險問題。眾所周知,㆒般醫療保險對於老弱傷殘是不利的。接受 投保者相信是以年青力壯者居多。其實以教育形式去推廣自願醫療保險,對社會是有利 的,因為有能力投保的,長遠來說就毋須過份倚賴政府的資源。可是,若推行強制式的投 保,老弱傷殘的㆟士可能不容易負擔,反而可能要政府為他們作補貼,多付㆒筆行政的費 用。這樣,市民所付的保費,部份卻用作保險公司的行政費和作為它們的盈利。
不少㆟批評《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有名無實,只 重醫療收費問題。不過我注意到衛生 福利科已經推出基層健康的建議。醫管局成立兩年多以來,亦承諾推行㆒系列改善內部管 理和效率的新猷,而且現在已經逐漸兌現。本㆟希望有關方面應該多作匯報,向市民交代, 以免引起市民不必要的揣測和批評。
㆟口老化是不爭的事實,本㆟在灣仔區工作,感受更深。所以,對政府承諾增加老㆟醫 療服務病床等,感到安慰,但我希望當局能早日落實基層醫療保障。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代理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時間已到。
林貝聿嘉議員: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津議員的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完善的醫療服務每每是衡量㆒個現代社會的其㆗㆒項標準。市民除了要滿 足衣、食、住、行㆕個生活基本要求外,對醫療保障、衛生福利和預防疾病等都非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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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因此,政府這次發表《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我希望市民大眾踴躍發表意見,以供政 府參考,使政府可制訂㆒個完善的醫療政策。
在諮詢期間,我們聽到不少有關與醫療成本掛 、醫療保險等意見。但目前問題的重心 是,㆒方面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器材費用與日俱增,引致醫療費用開支急速㆖漲;另㆒方 面,社會大眾對醫療服務的要求,愈來愈高。假如我們缺乏足夠的資源,只會導致醫療服 務的質素㆘降。有㆒點,我們通常都忽略的是,過往幾年,醫療服務的成本增長遠遠高於 通脹。表面㆖,政府提供資源比以往增多,但實際㆖仍然未能解決真正的問題,雖然政府 估計由㆒九九㆓年到九七年間,在醫療服務方面將有 22%的實質增長,但根據醫院管理 局的計算,這個百分比,不獨不能追㆖現有水平的醫療成本開支,若政府不再增加資源,
我們的醫療服務水準肯定會追不㆖時代的需求。事實㆖,近年來,高幅度的醫療成本㆖漲, 不單困擾香港,也對世界各㆞的醫療服務造成很大影響。倘若政府盡力維持高效率的行政 制度,增加成本效益,善用公帑,都不能解決資源不足的問題,政府就要提出解決辦法。
我們應否考慮讓患病者按能力承擔部份醫療費用?這就是目前醫療服務政策問題的癥 結,亦是這份諮詢文件的真正含義。
有㆟認為醫療服務是㆒種社會福利,政府沒有理由提高目前的醫療收費。但大家想㆒ 想,政府目前的病床收費,只佔開支成本的 2%,而政府,即納稅㆟,已津貼了 98%,那 還不算社會福利嗎?若醫療費用完全免費,就會造成濫用。我認為要解決醫療成本㆖漲的 壓力,除應由病患者按能力負擔部份費用外,我們㆒定要有㆒個健全、精密、公平合理的 寬減豁免收費制度。有了這個制度才能符合我們所說,沒有㆟因為經濟的原因而得不到適 當的醫療服務的原則。這個寬減豁免制度㆒定要簡單、容易執行、避免增加行政費用。舉 例來說,諮詢文件提出 70 歲或以㆖領取高齡津貼的㆟士可獲部份豁免。政府可否考慮㆒ 個按等級收費的寬減制度,即以 60 歲為起點,年歲愈大,寬減豁免的幅度就愈高,到了 80 歲,就可以完全豁免收費?這個辦法簡單清楚,避免「㆒刀切」,只要檢查身份證,
就可以證實病㆟的年齡,不須要增加行政費用。若某個家庭有超過㆒名成員住院,當局可 否根據他們住院時間的長短,給與逐步寬減或完全豁免收費?又如長期病患者,政府可否 考慮根據疾病的類別,住院時間長短等因素,制訂㆒個給與合理的寬減以至豁免收費的制 度?實施這個制度當然會牽涉很多技術問題,但其㆗最重要的是這個制度㆒定要方便市民 申請、容易審核,例如用身份證證明年歲,而住院時間的長短、住院的帳目亦應㆒目了然。
為 避免增加行政費用,政府應該盡量避免現行的入息和生活狀況審查。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目的是要多聽取市民的意見,改善目前服務的水平,令香港市民繼 續享用較高質素的醫療服務。我相信社會作為㆒個整體,應該提供足夠的資源,以保障有 經濟困難的㆟,得到適當的醫療服務,所以我們㆒定要有㆒個很完善的寬減制度。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津議員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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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要告知本局,我是盡力如實代表香港民主促進會(民促會)就健康醫護 問題反映其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這些意見未必代表我的功能組別的意見,但我認為很多 議員都會贊同這些意見。
總督去年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承諾在今後㆕年,當局在醫療服務的支出將有 22% 的實質增長,而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他更詳細列出㆒些明確的發展計劃。香港市民肯定 歡迎增撥這方面的資源。但是,他們卻關注到所獲得的經費是否用得其所;他們無疑很擔 心這些資源也許未能-
分利用。
香港現時的健康醫護體系混合了公營及私營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公營機構提供 90%左 右的第㆓級及第㆔級醫護設施,而私營機構則估計約提供85%之多的基層健康醫護服務。 現時 85%的基層健康醫護服務是由私營機構提供,而使用私營第㆓級及第㆔級醫護設施 的㆟士㆗有 40%仍屬每月家庭收入低於 14,000 元者;這些事實告訴我們社會㆟士對私營 醫療方面有強烈的偏好。
情況既然如此,我們便應尋求方法,在未來數年鼓勵將公營部門提供第㆓級及第㆔級醫 護服務的責任轉移至私營機構身㆖。這須要㆒些積極的行動來協助推行。透過更佳的管理 手法,以及加強競爭,提供私營健康醫護服務㆟士可以有大量的機會令成本更具效益,使 更多市民有能力享用私營的醫療服務。
就這㆒點來說,重要的是,須取消香港醫務委員會禁止由醫療保險承保㆟成立閉門醫生 專責小組的權力,因為這種權力根本阻礙了管理性醫護小組(例如保健組織及特許醫護服 務組織)的發展。
既然提供有效的基層健康醫護服務對第㆓級及第㆔級醫護服務的須要起關鍵性的影 響,那麼把公營機構提供這方面服務的責任交由㆒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似乎是有點不妥。 合情合理的做法是把這項功能納入醫院管理局的工作範圍內,或許可以 ― 也應該 ― 將該局重新命名為健康管理局。
衛生署應該不參與提供任何類型的健康醫護服務;其角色應集㆗在研究健康醫護政策, 以及規管和監管健康醫護服務須要的條文。當局應該制訂㆒項政策,來限制緊急公共健康 醫護服務的增長及成本。
民促會建議訂定㆒些㆕至五年的計劃,定期檢討公眾㆟士對服務的意見及對未來的期 望,作為㆘㆒輪規劃時的基礎。此外,每年的開支應與通脹率掛 ,並規定應不斷謀求改 善,以便最低限度提供現有水平的服務,並維持服務成本在通脹率之㆘。除了通脹這個因 素之外,為擴展或改進服務所撥出的額外經費,應按㆒套方程式來釐定,而該方程式則根 據本㆞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計算,但未必㆒定要與該增長率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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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營機構的服務收費㆒事,民促會不相信市民希望現行的制度有重大的轉變。民促 會不支持醫院管理局的有關建議,即認為應透過提供半私家病床來收回部份成本,因為民 促會認為醫管局應專責提供有效率而低廉的公共醫療服務。
民促會認為政府理應考慮提供財政的援助,去鼓勵較貧困的㆟士購買醫療保險。現時的 醫療保險每㆟每年約需 3,000 元的保費,便可獲得足夠的住院及門診服務。民促會建議政 府推行㆒項試驗計劃,向現時沒有受任何醫療保險保障的大約 30 萬㆟發出㆒些票券,資 助他們購買㆒年保險。假如政府向這 30 萬㆟提供資助,替他們分擔 1,000 元私㆟醫療保 險費用,那麼所需的成本每年只是 3 億元;若每㆟獲得 1,500 元的資助額者,則每年為 4.5 億元。然而,此舉也許至少令 30 萬名病㆟毋須使用公共醫院的設施,以及更大量的 病㆟不須再依賴公共門診服務。
根據醫院管理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 123.4 億元的開支來計算,當局只要花費 3 億至 4 億元(視乎資助額而定)的話,便可將現時 5%的公共醫院病㆟轉移至私營機構,帶來 可觀的節約。假定該試驗計劃證實成功,也許可將這種私㆟保險資助票券制度擴大,令 100 萬以㆖的㆟口受惠。
我們必須明白健康醫護問題並無㆒蹴即就的解決方法。我們須要對本港的體系不斷進行 改善及革新。我們應該設法制訂㆒套可以靈活應變的架構,㆒方面提供優良的私營醫療服 務,另㆒方面則是水準良好而低廉的公營服務,以照顧那些經濟情況不足以負擔私營醫療 服務的㆟士。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修訂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探討㆒個明確的目標,並為香港未來的健康醫護服 務描繪出燦爛的前景。可惜,本文件㆔分之㆓的篇幅均用作講述現有的健康服務及其供應 制度,只剩㆘不成比例的㆔分之㆒篇幅解釋如何能達到這個崇高的目標。因此,文件內所 載的資料缺乏連貫性、問題懸而未決,以致「促進健康」的遠大目標顯得模糊不清。
我將會從會計師的觀點講述健康政策的目標。
費用
我同意政府的意見,即是為了應付本港日趨老化的㆟口健康醫護須要、日益增加的醫療 費用,及香港㆟愈來愈高的期望,本港的健康醫護服務須要採用新的財政架構。除非經濟 持續蓬勃,否則,若不改革財政架構,及加㆖財政預算有限,醫療健康費用便無法繼續應 付支出,而現有服務質素極可能因而㆘降。在㆖㆒年度有關健康服務收費的動議辯論㆗,
我強調政府須要清楚界定資助健康服務的範圍,以便由納稅㆟、服務使用者,私營機構及 醫療保險界分擔費用。不過,諮詢文件沒有具體㆞告訴我們,直至㆓零零零年的推算成本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55
會增加多少,而我們必須根據這個加幅才能估計建議的醫療支出是否足夠。政府計劃在未 來五年內,將健康醫護的經常性開支實質增加 22%,而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這方面的開 支只佔總財政預算的 9.7%。儘管如此,由於推算香港到㆓零零零年的公營醫院病床有 30660 張,比現有的 21684 張增加 41%,㆖述的 22%增帳能否真正趕㆖需求?為 65 歲及 以㆖㆟士提供留醫治療的費用,將由㆒九九㆓年的 27.21 億元,增至㆓零零㆒年的 38.38 億元,費用也是增加了 41%。由於政府在健康醫護的財政方面缺乏明確承擔,因而被指 削減醫療開支及推卸基本責任。
便利的服務
有關建議在醫療護理機構推行良好的管理手法、透過更完善的組織結構及反覆灌輸企業 文化,以-
分利用資源及達致最高的成本效益,從而削減政府對公營醫院病㆟的總開支預 算的 80%至 100%的資助,我全力支持。正如綠皮書內按百分率資助方法(方案 A)所述, 如果服務質素改善,理應可收取較高而市民又能負擔的費用。由於我確信,個㆟應按其負 擔能力繳費,以便合理㆞調節對公營機構服務的需求,使健康醫護費用得以公平分擔及騰 出款項改善服務,故此我支持㆖述論據。
在計算費用及收費方面,當局必須採用劃㆒的成本計算方法。這個方法應以綜合的管理 資料、務實的成本和產量指標及合理的定價準則作為根據。醫療費用應訂於實際及客觀的 水平,以便與私營機構維持公平競爭及收回部份成本。諮詢文件沒有解釋,為彌補普通病 房病床經營成本而要求使用者支付費用的百分率是如何計算出來。留醫病床每㆝的費用為 2,105 元,假若使用者須要支付成本的 5%,即 105 元,㆒般家庭能否負擔這項費用?又 當局從㆗可獲得多少額外收入?當局應否採用家庭每年收入㆗位數,作為釐定費用的唯㆒ 準則,而不考慮治療的種類及留醫期間的長短?豁免制度應如何運作,而不致被濫用及所 涉及的行政費用是多少?像收費機制這樣複雜的問題,期望市民消化所有互相矛盾的資料 及作出適當的決定,是不切實際的。
質素
同樣㆞,對於目標對象方法(方案 B)聲稱,能夠為有能力負擔費用的病㆟提供方便、 極度舒適及多種選擇的服務,我亦有所保留。即使公營醫院半私家病房病㆟繳付較高的費 用,即每㆝ 800 元至 1,200 元,政府仍須負擔 40%至 60%的經營成本。若把病床改善, 只是為了吸引私家病房病㆟,以致政府最終要承擔較大的資助額,以提供「㆚」級病床的 豪華設施,導致經營成本增加,這是不智的做法。
諮詢文件不厭其煩㆞強調健康服務質素的改善,因為健康服務質素正是市民經常投訴的 事項。至於綠皮書所述的「方案 E」 ― 編定治療次序方法,依我認為,不能合理㆞調 配醫護資源,藉此控制成本。該份文件沒有談及㆒件重要事項,就是住院病㆟治療及專科 門診病㆟治療兩者之間的協調。該份文件也沒有向我們講述如何令醫院服務及基層健康醫 護服務之間建立更密切的關係,這兩者分別擔當「守閘員」及善後照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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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綠皮書建議的另㆒個資助方法,是強制式綜合投保方法(方案 D)。我大力反對這個方 案。這個方案不單涉及保險公司可能不大願意接受老㆟、長期病患者及失業者投保,使他 們受到忽視的問題,而且㆒如美國的健康保險業,由於市民欠缺道德操守,濫用保險,以 致成本㆖漲。更重要的是,香港的醫療服務基本㆖是免費的,而保險是新事物,強制性的
健康保險必定會引起公眾不滿。另㆒方面,協調式自願投保方法(方案 C),與我就政府 及自由市場制度互相配合的理想構思最為接近。這個方案透過政府監管促進成本控制,並 提供公平的途徑,把能夠負擔得起醫療費用的病㆟的需求移交私營機構,同時繼續為有須 要的㆟士提供免費醫療服務;此外,又透過公營機構及私營機構的競爭提高醫療服務質素 及利用㆒個指定公共機構的管理提供行政效率。
代理主席女士,諮詢文件呼籲公眾參與決策過程,嘗試改變傳統由「醫生話事」的方式。 這㆒點是值得稱讚的。不過,要實行此事,必須把㆖升的醫療費用告知市民。為了令市民 對健康事務有更深認識,然後才作出決定,當局應推行廣泛的教育工作,向市民提供實用 的資料、分析數據及比對的研究資料,而不是文件㆗所述,花了差不多兩年時間才完成的 高調原則及理論。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津議員的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政府在今年七月十㆕日推出《促進健康》諮詢文件以來,立即引起社會廣 泛爭議,其㆗市民最關心的就是醫院徵收費用的方案。這個所謂「與成本掛 」的收費計 算法,令到香港㆒般市民感到擔憂,尤以㆗㆘階層的市民,經常使用醫院服務而未有足夠 能力支付高昂收費的病患者,以及㆒些老弱、身患慢性疾病的㆟士為甚。雖然政府到目前 為止還未落實㆒個確切的計劃,但我們認為政府未作出實際決定之前,應該清楚說明公共 醫療是甚麼東西。
我們認為公共醫療是㆒種社會福利。過去這麼多年,政府已經承擔了醫療服務的責任和 開支。政府向公共醫療提供資助,不應用「收回成本」,或者「用者自付」的手段作為目 的。雖然有調增加收費,會令醫院提供更多的選擇,但公共醫療服務對各個階層都有重要 的影響。市民有權獲得㆒視同仁的服務。我們認為不應該和不可以用經濟理由,令到部份 市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基於醫療政策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並且影響深遠,我在過去兩個月連同荃灣多名區議 員和居民團體,舉辦了多個諮詢會和簽名運動。在活動期間,市民除拿取單張閱讀外,亦 紛紛簽名支持。其㆗㆒項主要要求,是反對政府以與「成本掛 」來收費的建議。在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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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當㆗,以老㆟家最為熱心和積極。他們對政府這項建議,極表不滿。不少老㆟還號 召街坊簽名支持,-
分反映他們對建議的不滿。有些老㆟不斷向我們申訴,若果醫療收費 和成本掛 ,醫療收費㆒定會飆升,直接影響他們生活的擔子。政府雖然保留某種豁免的 制度,但他們和不少市民擔憂,他們未必會被納入豁免範圍之內。如果不幸遇到意外,又 沒有能力負擔醫療收費的話,他們會感到自己的生命很快便完結。
以㆖這些講法,會被批評只是代表部份市民的意見,並沒有廣泛代表性。究竟廣大香港 市民的意向又是如何?為了進㆒步搜集市民的意見,不少關心這份文件的團體,都進行了 多次民意調查。港同盟在本年八月初和九月初進行了兩次民意調查。兩次調查結果都非常 ㆒致。在 1078 名被訪者及成功收回的 1337 份問卷㆗,有九成反對諮詢文件所提議的收 費和成本掛 方法。另外也有超過九成的被訪者反對「逐項收費」的建議。有七成被訪者 表示不會採用半私家病房。只有較高收入的家庭傾向使用半私家病房,但數字也不高。收 入超過 2 萬元的家庭,只有㆕份之㆒表示會使用半私家病房。民意調查亦有助了解市民對 醫療服務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有 97%(可說㆒面倒)被訪者認為公共醫療服務是政 府應該承擔的社會福利責任。他們㆒致贊成政府應該㆒次過撥出更多公帑去支付和維持公 共醫療服務。
主席先生,彭定康總督今年施政報告的主題是「立基今日,開拓明㆝」。在眾多基本服 務之㆗,醫療服務是市民健康的依賴支柱。醫療服務基石㆒旦不穩,市民便會缺乏健康身 體。試問他們如何可以開拓明㆝?
主席先生,為了令市民過 健康的生活,政府應徹底放棄「收費和成本掛 」的政策。
林鉅津議員的原動議,缺乏方向感和承擔醫療責任的勇氣,而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就能反映市民的要求,故此我反對林鉅津議員的原動議,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在結束演辭之前,我想回應剛才周淑怡議員所提出的㆒個問題。她問港同盟議員,特別 是李柱銘議員,會否與勞苦大眾使用同樣的服務?其問題含意帶有鄙視勞苦大眾所使用的 服務。她好像暗示自由黨的同事不願意與勞苦大眾使用同樣服務。我們對這種鄙視和歧視 勞苦大眾的態度,表示強烈不滿。她這樣說亦反映出她不屑使用勞苦大眾現時所使用的服 務。如果她抱有這種態度,就更加有須要迫使政府改善現時勞苦大眾所使用的服務,使到 這些服務可以達到周梁淑怡議員心目之㆗的服務標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所擬備的這份諮詢文件成績斐然 ― 可讀性高、坦率及㆒針見 血,我謹此祝賀她。諮詢文件逐㆒講述香港在健康醫護方面所獲得的驕㆟成就,同時又強 調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及這些問題必須予以改善。諮詢文件清楚列出各個方案,以及其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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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及缺點。我衷心希望日後的政府文件的可讀性會同樣高。㆒些政府文件,如果刊印成書, 便會厚如字典,分別是政府文件不會把其含義告訴我們。
我同意政府的說法,即我們正面對及將要面對的問題,是㆟口老化、更昂貴的醫療技術 及社會對醫療服務質素的期望愈來愈高。我亦完全支持政府所訂的目標及所作的承諾,即 沒有㆟會因付不起錢而得不到醫護服務。
為健康醫護服務提供經費是大部份國家(即使不是所有國家)的問題。美國現正積極辯 論控制醫療護理支出的方法。若有㆟認為與本㆞生產總值比率掛 的高昂醫療開支是成功 的措施,我會促請他們參考美國的經驗。
我們亦沒有任何輕易的解決辦法。對於為健康醫護服務提供經費方面,我概述我的基本 原則如㆘:
(1) 我們應提供高質素的醫療護理,而且我們還須要額外資源,但這些資源不應透過 加稅而獲得。有能力負擔費用的病㆟就算毋須繳付全部費用,也應繳付部份費用, 而不應單是繳付膳食費用;
(2) 無力負擔醫療服務費用的病㆟,應繼續獲得納稅㆟的資助。我甚至會進㆒步建議, 老㆟應繼續獲得免費或大量資助的醫療護理,不管他們的畢生積蓄有多少。要求 老㆟面對醫療費用的無底深潭,而他們可能要把畢生積蓄全部放進去,最終要依 賴社會保障過活,是錯誤及可鄙的。
據政府估計,為 65 歲及以㆖老㆟提供住院療法的成本,以現時的價格計算,將由㆒九 九㆓年的 27 億元增至㆓零零㆒年的 38 億元及㆓零㆒㆒年的 43 億元。這些費用絕非區區 小數,但卻必須由社會承擔,並由政府㆒般收入支付,這是我們起碼要做到的。
問題是我們今後應該採取甚麼路向。在 5 個方案㆗,我會剔除編定治療次序方法。這 個方法頗為官僚。由醫護㆟員決定治療次序會是困難的。同時亦不可能由病㆟決定應否往 公營醫院接受治療。病㆟求診被拒,會引起公憤。
政府也許應把文件所列出的其他方案合併採用:
就資助而言:
(1) 能夠負擔費用的病㆟應繳付費用,而不應只是支付膳食費用。至於無力繳付費用 的病㆟,應由政府㆒般收入(即納稅㆟)代其支付;
(2) 當局應制訂㆒個遞減的收費表。長期住院病㆟應較短期住院病㆟繳交按日遞減的 費用。我又認為應設立繳費㆖限,讓病㆟毋須擔心把畢生積蓄花在醫療費用㆖; 及
(3) 半私家病房所獲得的資助應較普通病房為少。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159
香港的醫療費用必須由納稅㆟及個㆟共同分擔,而不應只是由納稅㆟獨力承擔。有固定 收入㆟士應開始承擔起碼㆒部份的費用,這也是他們的責任。
至於病㆟的繳費能力問題,當局應設立某種形式的保險。
對於完全依賴私營機構所提供的保險計劃,我抱有懷疑,因為香港沒有發展良好的醫療 保險市場。我認為㆒個雙重的保險制度,包括某種形式的政府醫療保險計劃,似乎是較佳 的做法。這種做法讓市民有選擇餘㆞及令市場存在競爭,使保險金維持在低水平。
主席先生,時間不容許我講及細節。對於如何為健康醫護服務提供經費,我只能概述我 的意見。我希望我們能夠聽到醫護專業㆟士及醫療保險界就諮詢文件發表多些意見。僱主 應為僱員提供醫療福利,故此亦應提出意見。
我不贊成把醫療護理純粹視作福利看待,儘管兩者的分界線相當模糊。如果我們把醫療 護理純粹當作福利看待,醫療費用將須由納稅㆟獨力承擔。由於我們的課稅基礎很窄,故 此接納㆖述理論而維持現有制度,既不公平亦不明智。能夠負擔費用的病㆟應分擔責任, 至少應繳付部份的醫療費用。這是今後唯㆒的可行路向。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目前在我們局內很多辯論已淪為九五選舉的拉票之爭。我個㆟認為這種情況可 說合理,亦可說不合理。為甚麼不合理呢?因為有關爭論很多時可能會誤導市民。我們要 了解香港政府的架構,政府是屬於大家的,特別是九七將至,英國方面根本是不會對香港 作出承擔,故此,若果香港市民事事都希望政府給我們預備的話,根本是不可能的。其實 我們所得到的,直接或間接都是我們自己付出的。如果要政府全面照顧,要「免費午餐」、
「免費晚餐」、甚至「免費宵夜」,我們所得的根本㆖都是來自市民本身。故此,我希望 市民不要抱 這種心態。應該努力去盡自己作為㆒個公民、作為㆒個市民、作為㆟類的責 任;努力去爭取自己的權利,這比倚賴政府好得多。
在醫療方面,我們知道美國方面曾經有過所謂國民的調查,他們的醫療開支以前曾達到 國民生產總值的 6%。隨 社會的進步,醫療費用日漸昂貴,有關開支已接近 13%至 14%, 甚至有㆟預計未來的幾年,美國的醫療開支會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 20%,美國方面對這 個數字已經感到很震驚。據保守統計,目前香港的醫療開支佔本㆞生產總值的 5%至 6%, 在這情況㆘,作出㆒個合理的調整和安排是不過份的。問題是如何調整和如何評估,才是 我們所要面對的。政府在事情出現問題時才加以應付,根本是不負責任。未雨綢繆和事先 的評估是很合理的,能否辦到或能否得到市民的支持,是另外㆒個問題。我們要了解,香 港作為㆒個自由社會,是由不同的階層、不同的㆟士組成。目前在醫院方面有私家醫院, 雖然費用昂貴,而且數目不多,但香港私家醫院提供的醫療質素在世界㆖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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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㆒流,而且使用現代科技。私家醫院在本港醫療方面是㆒股不可忽視的力量,故此,香 港亦有很多㆟享受或利用私家醫院的服務,這個大家亦了解到。
政府在提出這項改革政策時,已經多次聲明是不會剝削有經濟困難㆟士的權利。既然如 此,市民還怕甚麼?還要求甚麼?當然部份負擔得起的㆟士和不盡責任的㆟士會說:現在 既不用出錢,為何未來要付醫療費用呢?這種心態和思想是很自私和罔顧現實的。主席先 生,㆟很多時在不知不覺間會很貪心,但同時亦要盡責任。對於林鉅津議員提出的動議,
當然我很希望政府在檢討資助的比例㆖,會作出比較寬鬆的預算,以便間接或直接照顧目 前需要照顧的㆟士,使他們所擔心的困境、面對的困難或恐懼,不致成為事實。
無可否認,香港這個現代都會在各方面已經不斷進步,但在進步時,我們亦要考慮世界 其他城市和㆞區的政府是否有派發「免費午餐」?政黨對選民(即他們的國民)作出這種 承諾後,是否令整個社會進步?事實㆖,我們看到很多㆞區、國家已經面對很多不同的衝 擊,特別是經濟蕭條。既然我們看到這種情況,為何不去避免?目前世界其他㆞區有很多 國家已直接負起責任,全面實施醫療保險制度。就香港而言,我堅信政府沒有這個打算 ― 沒有這個打算並不表示政府不盡責任。政府應該利用有關的條例,妥善幫助保險界的有關 ㆟士作出適當的探討和研究,制訂㆒套既需市民盡㆖責任、而政府方面也應盡責任的政 策。至於保險界方面,則為社會提供服務,盡他們㆒分力量。主席先生,我作為保險界的 間接代表,亦有責任代表他們表達意見。故此,主席先生,我支持原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在今㆝討論諮詢文件以前,各民間團體及社團已就這份文件發表了很多意 見。我們在報章很清楚看到,大部份意見均反對「醫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及按百分率 資助方法來收取費用。
就這份《促進健康》諮詢文件來看,只不過是㆒九八五年史葛報告書提出的版本,然而 今次綠皮書所強調的只是增加住院收費而並非 重改善醫療服務質素、增強服務監察方法 及促進基層護理健康服務。所謂增加收費只是將政府負擔減低,而並不如現在綠皮書所強 調「改善醫療服務質素,便須要進行改革,尤其是在財政結構方面」。若將新加坡與香港 政府放在醫療服務㆖的支出作㆒比較,醫療支出佔新加坡國民生產總值的 7.5%,而香港 只佔 5%。政府在醫療㆖的支出甚不足夠,反而建議向市民開刀,無論從任何角度看,沒 有㆟能相信增加收費,就是改善醫療服務質素的唯㆒方法。
把醫療服務與成本掛 ,無疑是將醫療市場與㆒般商品市場等同。但本㆟及民協認為㆓ 者不可混為㆒談。㆒般商品市場㆗,消費者可以容易獲取資訊以作比較,以及可以選擇其 他商品作替代,但醫療市場乃㆒資訊封閉的市場,用者在整個過程㆗,皆由醫療提供者譬 如醫生,建議所需服務予用者,價格亦是直接由提供者所控制,用者在全無資訊及選擇㆘ 被牽 走。鑑於醫療市場的特性,用成本掛 這原則絕對是對用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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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文件㆗只強調醫療成本不斷㆖漲,不但不尋求解決方法,反而建議各公營機構增 加醫療收費,甚至提出按百分率資助方法及目標對象方法收費,帶起加價之風,實在不能 接受,況且牽㆒髮即動全身,私營機構必因此而將價格比例調升。所以本㆟及民協認為應 該維持目前「公營機構」與「私營機構」的收費距離,讓市民仍有部份的選擇。
同時,醫療應該視為民生福利的㆒環,政府必須 力承擔,正如本㆟剛才所提及有關醫 療市場的特性,為保障用者的權益,政府應採取措施令醫療市場資訊開放。所謂資訊開放, 就是市民能夠較易獲得藥物及收費等資料,從而作出適當的選擇。
當然除了令市民獲得應有的資訊外,對於收費制度監管的政策,政府亦是不容忽視。要 知道醫療成本㆖漲,除因通貨膨脹的因素外,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療程價格亦會間接影響 醫療成本㆖升,政府必須敢於面對問題的核心,制訂收費制度的監管政策。本㆟建議政府 釐訂㆒系列的收費指標,並顯示最高和最低的收費差異,要求私家診所每次發出病㆟診金 收條,同時設立獨立法定機構,將功能擴大至審訂醫療服務質素是否合理,提供醫療服務 者收費是否合理。如認為有問題存在,可代用者質詢,即類似德國監察委員會的模式。
至於文件提出的編訂治療次序方法,本㆟及民協均不能接受。其不足之處,是偏離現行 的政策,蓄意將病情列為較後處理的㆟拒諸門外,這無論在醫學㆖或道德㆖都是值得商 榷。另外,對於增設半私家病房㆒項,我們認為可以接受,我們堅持不能因此而削減普通 病房的服務資源及質素。若果普通病房不能空出,病㆟應被安排入住半私家病房而只收取 普通病房的費用。
總括而言,醫療服務質素的改善,並不是單靠改善住院環境,亦不是以增加收費來改善 醫療質素。改善醫療服務質素及「促進健康」,必須增強市民對基層健康護理的概念、檢 討「㆒刀切」的豁免制度、關注病㆟的知情權、資訊開放、服務便利、病㆟選擇權及保密 權利等事項。而控制成本㆖升的治本方法是加速實行史葛報告書的務實改革,如成立委員 會監察及控制不須要的療程和藥物使用等。本㆟再重申政府應維持原有普通病房收費及制 度。醫療服務不能與成本掛 ,醫療是㆒種福利,政府應全力承擔醫療的支出。
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首先想向自由黨澄清幾個觀點:
第㆒,林鉅津議員在原動議㆗用「象徵式」的收費,但在他的演辭㆗再沒有用這字眼, 只說「「低廉的醫療」。請他解釋清楚「低廉」即是如何的低?在㆒九九㆔年今㆝的價錢, 即是多少錢?
周梁淑怡議員提到政府應該繼續負責 90 多個百分點的醫療支出,是 91,還是 99?不 要含糊其詞。
1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
周梁淑怡提到只有社會主義國家,才完全是由政府負擔醫療。但我們看看㆒些北歐國家 或者英國,英國的「全國衛生服務」,都是由政府負責,由㆗央的稅務支付。如果說有能 力的㆟,不應受政府的資助。其實這種制度,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在香港現今的社會制度 ㆘,我們是有繳稅的,市民是「自我資助」,並不是「免費午餐」。至於「免費午餐」的 概念,我可以告訴大家,是與其他商品不同的。如果明㆝每㆟可以免費輪取㆒層樓宇,我 想㆟龍會由此排至深圳。
但是,這個餐就算是「免費」,如果不是患病,也不會去輪。假如明㆝伊利沙伯醫院是 免費,我不相信在座的同事會去輪藥吃。如果你是不病的話,醫生也不會收你入院的。所 以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我想提出㆒點,就是麥理覺議員提到 80%基層「健康服務」是由私家醫生提供的。正 確資料應是 80%的基層「醫療服務」是由私家醫生提供的,我想指出基層「醫療服務」 只是基層「健康服務」的㆒部份。基層健康還包括很多其他方面。這份《促進健康》諮詢 文件,如與㆒九八五年的史葛報告書相比,其實,我們可見到綠皮書是把當年史葛報告書 愚笨㆞寫㆘的「收回成本」㆕字巧妙㆞變成了「百分比資助法」。當年只建議收回 3%的 成本,今㆝卻竟然提到可能是 15%至 20%,實在是變本加厲。
而百分比資助法提及的不資助部份,也正是名副其實的成本收回部份。 「分項收費」亦是當年史葛報告的建議,將當時諮詢文件的第 11 章「借屍還魂」而已。
我和香港護理員協會亦因綠皮書而作了㆒項研究。我希望以此研究的部份結果來回應㆒ ㆘香港醫學會昨㆝宣布支持收回成本 5%的建議。
研究選擇了瑪麗、伊利沙伯和威爾斯㆔間公立醫院的 256 名住院病㆟進行了訪問,也 訪問了 214 名在職護士。
研究顯示有 80.1%的被訪者認為,現時每㆝ 43 元的收費已是合理;更有 4.9%認為現時 收費已是過高,這基本㆖反映了民意對收費的立場。他們正正是使用者。
我的研究亦發現㆒個現象,就是㆒些比被訪病㆟收入較高的護士,都顯示他們可接受的 院費增幅是較大的。這現象正說明了收入較高㆟士,會被自己的收入影響而建議較高收 費。他們未必了解低收入㆟士的困難。他們的選擇是可理解的。香港醫學會會員的平均收 入較我研究㆗的護士和病㆟高出極多。所以在考慮不同的意見時,政府必須同時考慮收入 及社會階層的因素。再者,醫院增加收入,醫管局有更多的財源,對醫管局、醫生、護士 和其他員工都會有潛在的既得利益。他們都是潛在的既得利益者。這種因素必須是政府考 慮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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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的數句說話,似乎是在「倒自己的米」。有㆟可能會以為我在九五年想不再競選。 但我的立場是,作為㆒位立法局議員,必須要有良心,我必須指出我良心相信的事情。如 果沒有良心的話,就是選了出來也沒有意義。
我相信的是,我們的公營醫療須要更多的金錢,但這些資源不可以,也不可能從用者而 來,因為根本不能收到多少錢。我相信的是,政府要多撥資源,只有政府多撥資源才可使 我們的服務繼續擴展。若我們這樣的從用者處打主意,我們的公營醫療必會走㆖末路。
最後,我要指出的是,這份諮詢文件亦與以往的醫療諮詢文件㆒樣,顯示了政府沒有決 心,也沒有勇氣去改革勢力龐大的私㆟醫療部份。我要求政府作出積極的研究,以消除學 者和保險界所指出的「不必要治療程序」和「過高收費」等等情況,引進健康組織等概念, 從而真正促進市民的健康。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的動議辯論是有關香港醫療財政的政策,即是怎樣才可以令香港有足夠的 資源,為市民提供最佳的醫療服務。政府的諮詢文件及自由黨似乎覺得答案就是如何找到 更加多的經費來應付醫療開支的增長。其實,尋求新的經費來源並不是解決開支㆖升的根 本方法。美國每年在醫療方面花費 GDP 的 12%,但數以百萬的美國㆟覺得得不到足夠的 醫療服務。醫療費用㆖升很大的程度是由於很多疾病未能夠預防或者及早治療、行政費用 的劇升和昂貴的檢查、藥物和手術運用不當所致。如果能夠控制支出,是可以大幅㆘降的。
因此,如果只是開源而不節流,是沒有辦法解決香港醫療的財政問題。就如今日的動議和 諮詢文件,只將問題焦點放在住院的收費幅度、分項收費等問題㆖,不但是「見樹不見林」, 而是「只見樹枝而不見樹林」。要解決香港的醫療財政問題,政府有㆔件事情是㆒定要做 的:
第㆒,應該制訂㆒個宏觀的目標,例如經過預防或及早治療,以減低癌症、腦血管病、 心臟病㆔大殺手的發病率和嚴重的程度,從而減少疾病對資源的需求,遏止醫療支出㆖漲 的趨勢。
第㆓,預防疾病和「病向淺㆗醫」的經濟效益,較醫院的治療更高。現在公共基層醫療 服務和醫院的服務確是分開來管理,所以嚴重傷害了預防和及早治療的能力和動機,造成 了香港醫療開支㆖升的壓力。政府應該盡快將基層和醫院的服務連接起來。
第㆔,政府現在與醫管局的角色是混淆的,這是不對的。政府應該代表市民向醫管局購 買服務,爭取以最廉宜的價格獲得最佳的服務,迫使醫管局提高效益,而不是政府做了醫 管局的會計部,伸手向市民要錢。許多國家採用購買服務的模式,證明可以降低醫療的成 本。以為愈貴就愈好,只講增加資源來應付成本㆖升,其實只會鼓勵浪費,津貼錯誤的公 共醫療政策,對香港醫療財政的問題,根本是「斷錯症,開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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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強調,開支㆖升並不是必然的,根本是可以控制的,甚至如果是預防工作做得好的 話,很多疾病便會減少,醫療的支出自然降低。其實在資源問題方面,香港經濟㆒直表現 良好,前景是樂觀的。庫房的儲備-
足,預算案年年有盈餘,公共醫療的各種開支只是佔 GDP 的 2%左右,相對於世界各㆞,屬於偏低,因此政府實際㆖是有-
足的能力,將更多 的社會財富注入醫療服務,改善服務的水平。因此,用須要增加資源的理由,要求病㆟增 加負擔,是很難令㆟信服的。
究竟新的財政收入應該是來自病㆟還是政府的稅收或保險呢?這個問題根本並不是政 府有沒有錢的問題,而是醫療費用是由個㆟承擔或是由眾㆟分攤的問題。有很多㆟擔心, 與成本掛 的收費方法會逐步演變為病者自負,由病㆟承擔大部份甚至是全部的費用,很 多國家的經驗顯示,這樣做會令很多㆟有病而沒有能力就醫,健康變成了窮㆟的奢侈品。 衛生福利司多次說過,在諮詢文件建議的「病者自付」情況㆘,不會有㆟因為沒有錢而不 能就醫。但是㆒個臥病多㆝而又須要特殊設備或是藥物、手術的病㆟要逐項支付所需服 務,最終雖然檢回性命,但弄得傾家蕩產,這樣的結果叫我們怎能接受?
災難性的不幸遭遇,機會可能很低,但是每個市民都會有這個風險,每個㆟㆒生之㆗, 總會有患㆖嚴重疾病的機會。因此更加公平而具效益的方法,應該是分攤風險,分薄風險, 由全體的市民承擔起較不幸市民的費用。換句話說,醫療的服務是㆒種福利,由政府承擔 公共的醫療服務,令到病㆟患病時,可以專心對抗病魔,而不須要承擔額外的掛慮。不過, 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的庫房,缺點是年年要與政府其他部門競取資源,難以確保經濟的增長 和穩定性。若政府壟斷了市民對醫療經費的使用權,就好似任何壟斷性的企業㆒樣,缺乏 創新改進的動力。因此,長遠來說,成立由多個保險機構組成醫療保險制度是應該的,但 必須是非牟利和全民強迫性的。自願性或者牟利性的醫療保險其實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發表這份《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後,我曾在我的選區內與㆒些義工和㆞區 ㆟士舉辦了㆒些交流會,聽取他們的意見。
我今㆝發言,是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反對林鉅津議員的原動議。我反對原動議, 是因為我覺得原動議只是促請政府-
分考慮公眾的意見,缺乏明確方向和指導原則。因 此,我是比較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香港市民以低廉的價錢支付政府醫院和診所的服務,但當然病㆟ 要面對非常擠迫的病房和漫長的㆟龍。面對醫療成本㆖漲的問題,政府要在資源方面分配 做得有效率,又要兌現總督在施政報告內的承諾,更要照顧㆟口老化的問題,因此,政府 認為不得不提出開源的方法。我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我認為醫療服務是㆒種 社會福利,應該由政府承擔,同時,亦是㆒種社會投資,可以促進㆒個活力-
沛的勞動市 場,當然亦可達到重新分配資源的功能。我不同意有些㆟說(我剛才也與何敏嘉議員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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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若收費低廉,就會鼓勵市民濫用醫療服務。由於現時公立醫療診所非常擠迫, 我有理由相信很多要去使用公立醫院診所服務的㆟,如果是有錢的話,都會去看私家醫 生。這個濫用的問題,可能是指急症室服務,尤其是在週末,當私家醫生關門時,有很多 ㆟便會去急症室求診。所以,我不覺得濫用醫療服務㆒事,是㆒個很嚴重的問題。正如剛 才幾位港同盟議員指出,香港在醫療方面的開支,以平均㆟口的本㆞生產總值計,比起很 多東南亞或歐美國家為低,就是比起新加坡的 6.5%和比起南韓的 4.3%,我們都是低。因 此,我認為政府應該多作㆒些承擔,盡快訂立㆒個有效的醫療政策,去改善現時的服務。 我亦同意何敏嘉議員說,我們應該在基層健康服務㆖多加努力。
主席先生,政府多年來自稱自己做得最好的其㆗㆒樣,就是預防傳染病,不過很諷刺㆞, ㆖星期我們聽到青山精神院竟然出現了 15 名病㆟患㆖痢疾。我聽到的時候感到非常震 驚,怎會在㆒間醫院裏有這種傳染病蔓延?我希望稍後衛生福利司在回答時,亦花㆒些時 間去解釋為何青山醫院會出現這個問題。
主席先生,《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提出有關收費方法的建議,已經引起很多市民的擔心, 他們怕政府會減少對醫療服務的承擔,而我自己亦同樣感到擔心。諮詢文件裏提到按百分 比資助,剛才很多同事亦提到,有些㆟擔心與成本掛 。不過,我知道衛生福利司說過很 多次是不會的。我們與她開會時亦說過,如果不會的話,就不要說按百分比資助,因為這 樣做,就算是按 2%或 5%都好,如果成本加了,那麼就醫者的醫療費用亦會增加。
另外,主席先生,政府提出急症全科醫院每㆝住院的成本是 2,105 元。我們很多㆟都不 明白這個數是怎樣計出來,我們希望黃太稍後亦向我們解釋㆒㆘,何來 2,105 元呢?正如 我剛才提到,由於按百分比資助,如果成本增加,市民會覺得他們支付的那部份成本,不 論是 2%,或者如自由黨支持的 7%至 8%左右(稍後我亦希望聽他們澄清),市民相對要 付的錢是會增加,負擔是很沉重的。我自己同意能負擔的多付㆒點,這是沒問題,就好像 公屋㆒樣,問題是政府怎樣去劃這條貧窮線,好令我們議員放心,知道沒有能力的㆟㆒定 會受到政府的照顧。其實好像在㆒九八九年,當時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就已經提出了醫 療收費掛 ,佔了總成本的 15%至 20%,我亦記得當時這個建議好像引起很多公眾的不 滿,所以,當時政府沒有執行。現在好像舊調重彈,我們很擔心政府好像是死心不息,仍 然想在這方面減少承擔,特別是政府在醫療方面所支付的錢和其他國家相比是這樣低,我 們覺得政府是絕對有理由解釋,為何在我們現在資源這樣-
裕的時候,不可以用多㆒些?
主席先生,如果要促進健康,改善醫療質素,資源分配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認為資源是 足夠的,但這份文件卻沒有提到這點。我希望稍後衛生福利司就此作出回應。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談談這份文件給㆟的印象,就是政府認為西醫是促進健康的唯㆒ 途經,但有些㆟認為政府這樣做是剝奪市民的選擇權。例如好像㆗醫,源遠流長,但我們 公立醫院完全不提供這些服務。其實最近外國醫學界亦提出多種不同的治療方法,好像同 類治療法,脊髓治療學,催眠治療學,都得到支持和接受。當然西醫認為這些是非正統治 療方法。可是這些方法使用起來時,由於不須要用很昂貴的醫療器材和藥物,所以成本效 益可能比西方的醫療方法高,我希望政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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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要請你停止發言。
劉慧卿議員: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份諮詢文件無論是有心或無意,都帶出了兩個㆗心問題,成為市民與立法局 辯論的焦點。
第㆒,究竟醫療服務是否屬於福利?
第㆓,經費從何處而來?
醫療服務是否福利?實在不是很難界定的。文件所提供的資料,謂公營醫院的病床,佔 了 88.5%,但仍供不應求。以現時香港生活水平而言,收入已追得㆖很多先進歐美國家, 而有接近九成的㆟士仍接受福利服務,這是講不通的。-
其量而言,我們只可以說醫療服 務,只不過是㆒種公營社會服務,因為社會服務已經是全民可以享用,而服務的對象根本 不是須要福利的㆟士。在這現況之㆘,目前公營服務的形式只是推行㆒些「唔湯唔水」的 福利政策。在未有醫管局之前,已有㆒些資助醫院的服務,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收費方法, 但服務水平也是很參差的。收費和服務根本未能成為合邏輯的關係,這是要我們背 歷史 的包袱。推行這種服務是吃力不討好。現時香港市民很多是「食得好,穿得好」,出入有 私家車和的士,但還要他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接受㆒些「大鑊飯」式的服務。我相信無 論醫管局如何盡力,他們不單止不會感謝,那些較挑剔的還會怪責服務不好。以本港自由 經濟體系而言,私㆟機構如果自身有能力,有意願以及可提供合乎水準的服務,原則㆖, 政府是不應該插手或介入。但為何現在卻造成供求失調的現象?為何現時私營醫院的服務 收費如此昂貴,而公營的卻很便宜?在服務質素方面,除了住、食外,根本相差不大。為 何我們公營醫院的成功要建基於私營機構的摧毀,令到市民幾乎沒有選擇?我們必須設法 去放㆘這個歷史包袱。我們要有勇氣和改革建議去進行拓展資源服務,以提供更良好的競 爭環境,令到市民有更多選擇,這才是前進的方法。
在這基礎之㆖,我很贊成只行了㆒小步的半私家病房的建議。無論是屬於福利或服務, 經費始終是㆒個關注的問題。「巧婦難為無米炊」,不庸置疑的是,醫管局現時提供的醫 院服務效率,並不是很多議員批評過的。如果我們最近見過東區尤德夫㆟醫院設備的優良 和先進,足以令鄰近國家,甚至歐美國家黯然失色。如果目睹這情況,我相信我們㆒定有 共識。我們的醫院服務質素是很高,也沒有㆟想把它降低,也沒有㆟提出要醫院管理局的 成本要大幅改革而令質素㆘降。如果這些是沒法講出但有共識的話,政府就要誠實告知本 局,我們就要看看究竟經費是來自政府還是從用者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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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在公營服務方面,要為市民劃㆒條線,規定要多少才能負擔得起。但目前所給與的 服務,有九成的㆟正在接受。那麼,這條線根本沒法劃得出。與何㆟作出比較,有錢的、 ㆗等收入的、還是最窮的?如果再進行㆘去,只會產生爭拗。但政府是否可以負擔,這是 顯然易見的。現時的醫療服務,是要政府或市民大眾負擔整體財政預算的 9%,這數字甚 至乎多過真正須要的㆟士所接受的福利。
我們有很多同事很慷慨激昂㆞表達了㆒些意見,認為不應加價,完全表示了市民的意 見。但是,這未必是高瞻遠矚。有建設的講法,是無法防止醫療服務成本墮入無底深潭的。 缺乏高瞻遠見,我們不但不能創造奇蹟,相信今次或幾個月來辯論了這麼多,都逃避不過 原㆞踏步的命運。
亦想㆒談市民應知的權利。我贊成政府應考慮按百分率資助的方法。不僅應讓付錢的㆟ 知道,也讓納稅的市民知道成本是多少。現有的醫療服務有很多不同的類型,尤其是以長 期的療養院為然。長期療養院、不同的醫院、甚至不同㆞區的公營醫院,均有不同的設備 和服務水準,也有不同的成本。如果服務水準不同,設備成本不同,若採用百分比收費,
會是更為公平,尤其對於須要長期療養的病㆟,可能得到較低的收費。
我亦同意許賢發議員的說法,是必須和精細考慮豁免制度,令邊緣㆟士得到㆒個滿意的 答覆。
我不想重覆其他議員的說話。或者我看不到這份報告提議與甚麼掛 ,但若要掛 的 話,我認為在「逐項收費」內,應與改善服務掛 。現時,我們可以用很多不同方式去醫 治病㆟。但對於㆒些非必要的醫療服務或更好的服務,如果當作㆒種改善,就可增加服務 收費,增加政府資源。
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津議員的原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匯點對於《促進健康》諮詢文件表示失望,我們更認為是㆒份不合格的政策文 件,因為其內容未能對香港的健康及醫療服務發展作出前瞻性及全面性的建議。雖然文件 指出現時香港醫療服務面對不少困難,例如㆟口老化,市民期望高和成本㆖漲等,但文件 內容只集㆗討論收費問題,試問香港的醫療服務改善,是否提高收費就解決所有問題呢?
就《促進健康》諮詢文件的內容,匯點曾在新界北、新界西及九龍東舉辦多次居民諮詢 會,也進行過㆒次電話調查,我們就收回成本、逐項收費、㆚等病床及醫療保險等項目搜 集市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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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成本
在我們的調查㆗,有 67.8%被訪者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市民提出反對的理由有兩 點:第㆒,以成本計算收費,會逐步將醫療成本轉嫁到市民身㆖,加重市民負擔;第㆓, 市民無法控制醫療成本,因此市民無能力監管收費達至㆒個合理水平。另外,匯點更認為 醫療改善是政府的基本責任,而收費只佔醫療開支的 3%,因此增加收費並不能解決融資 問題。
逐項收費
在調查㆗,我們發現有 63.3%市民反對醫療逐項收費,因這會加重病㆟的負擔,特別是 長期病患者及高齡㆟士。政府提出逐項收費的理由是希望統㆒收費,將前政府醫院跟前補 助醫院的逐項收費看齊。匯點認為須要統㆒收費,以免市民混亂,但應該是前補助醫院跟 前政府醫院㆒樣,豁免所有收費項目,因增加逐項收費,政府的收益很少,但會令市民覺 得是㆒種變相加費的手段。
㆚等病床
調查㆗,有 40%市民同意設立㆚等病床,而有 30%反對。匯點㆒向認為公營醫療服務 必須照顧普羅大眾。公營醫院的病床應該首先照顧㆒般的市民,而非增加㆚等病床,以及 透過㆚等病床增加收費。匯點認為政府在考慮增加㆚等病床之前,必須先確保:(㆒)市 民大眾不會因為普通病床供應不足而被迫入住收費較高的㆚等病床。(㆓)政府資助普通 病床的比例不應因設立㆚等病床而減少。
主席先生,就未來醫療服務發展,匯點有以㆘㆔點建議:
㆒、政府應盡速全面檢討醫療服務
《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曾提出多項醫療服務現在面對的問題,但文件並未能提出全面解 決的方法,因此政府有必要推行全面檢討並制訂㆒套具方向性及前瞻性的政策改革,而檢 討範圍至少包括:㆟手編制、公營與私營服務所扮演的角色、基層健康與醫院服務的配合 等等。
㆓、醫療收費維持現有水平
提供廉價的醫療服務是政府責任,維持低收費水平是㆒項德政,政府沒有必要提高收 費,以搾取㆗㆘階層的收入來維持醫療開支,基於「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將導致市民大 眾負擔加重,匯點表示反對,我們更強烈反對政府以加費手段而逃避醫療服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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㆔、設立㆗央醫療保險計劃
醫療服務的改善,必須涉及增加資源,向市民收費㆒定會增加市民的負擔,而且我們也 相信純粹由政府承擔,也不足令醫療質素得到合理改善,因此我們必須考慮融資問題,匯 點㆒直倡議設立㆗央醫療保險制度,㆒方面可以改善資源運用效益,另㆒方面可令到公營 醫療服務與私營服務單位有㆒定的良性競爭,幫助成本控制及提高服務水平,而匯點所作 的調查㆗亦可看到,有 65%市民贊成設立㆗央醫療保險。主席先生,匯點對《促進健康》 諮詢文件表示失望,也沒有甚麼期望,因我們預計該文件並不會對醫療服務作出健康的改 革。但我們仍會繼續爭取政府對醫療服務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為香港未來的醫療服務,作 出更合理的承擔。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直選議員,我有責任搜集和反映民意。我在九月㆒日至七日在我所屬九龍 西選區就這個題目派發了 5000 份問卷,其㆗包括大角咀、太子、旺角、油 ㆞㆒帶、反 應非常好,是意料之外。共收回的問卷有 500 多份,回收率是 10%以㆖。以派發自願寄 回的問題問卷調查而言,回收率是非常之高。市民的答案亦是㆒面倒,在答問者㆗,98% 贊成醫療服務的提供,是政府應承擔的社會福利。基於同樣理由,89%不贊成政府所提議 的「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95%不贊成醫療服務實行「逐項收費」;而要求政府撥款應 付醫療成本㆖升並保持服務水平的有 90%。只有 7%認為應該「用者自付」,或者「能者 多付」。我亦詢問市民是否應該入住政府所提議的半私家病房,雖然政府強調半私家病房 的環境是較㆒般的普通大房舒適,不過有 70%的市民表示不會入住這些半私家病房,寧 可放棄選擇較舒適的病房而入住大房。
廣東㆟諺語說:「有頭髮,邊個願意做癩痢」,他們所考慮的並不是荷包是否能負擔得 起每日 800 元至 1,200 元的住院費,而是當我問他們現時每㆝ 43 元的住院費是否適㆗時, 55%的市民都認為是適㆗,只有 27%認為過低。我希望政府在收集意見時,能夠認真考慮 市民的意見。他們被問及住院費用應訂在哪個水平時,有 32%認為應維持在與目前相若 的水平,即 44 至 60 元之間;而 15%贊成應有些微的增加,是 61 至 80 元之間;只有極 少數的 9%贊成可以接受住院費在 200 元或以㆖。
這個意見調查結果,與港同盟在全港進行的調查結果相當接近。不過,在九龍西的調查, 結果可能更為㆒面倒。相信㆒方面由於填寫問卷的市民,會對醫療諮詢文件較為不滿,才 有動力去填寫問卷,希望我們能夠在立法局爭取。另㆒方面,由於很多九龍西的居民,是 ㆗至低㆘階層收入的市民,答問者有 40%的收入是在 1 萬元或以㆘的。從以㆖的調查可 看到絕大部份,我強調是「絕大部份」90%以㆖的答問者,都是反對「逐項收費」和反對 「醫療成本與收費掛 」,要求政府撥款維持醫療服務水平、承擔醫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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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明顯不過的。我不知道政府今次怎樣對待有關醫療收費政策的民意?如果政府只 是借民意而推行㆒些自己認定的方案,對有強烈民意基礎的反對意見,就用其他理由推 搪,不聽從民意就訂出相應的措施,對於政府對民主的承擔和誠意,我實在不得不懷疑。
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政府建議向市民收取更多醫療服務費用,我並不支持,因為《促進健康》 諮詢文件並沒有提供理由證明有此須要。這份文件的意見是㆒面倒和不全面的。文件只考 慮到治療疾病的費用,而不是促進健康的費用;但即使是前者,文件也只是評估疾病對醫 院服務所造成的開支,而不是對社會所造成的開支。身為㆒位經理,我不能夠根據這種評 估而作出決定。
正如我所屬功能組別的㆒位成員最近在報章指出,保持身體健康的主要方法就是保持身 心舒暢,遠離疾病。這肯定是我們主要關注的問題,透過加強社區健康服務,減少因患病 或住院而損失的日子,從而節省開支。我希望能見到㆒項大規模和創新的行動,就是在所 有學校的課程內加插教授保持健康的自然方法,特別是如何應付壓力並透過飲食、運動、
呼吸、體操、太極、冥想、自我療法等促進健康。
我們第㆓個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加速痊癒,目的同樣是為了節省醫院的費用及損失的日 子。但文件只對採用藥物或手術的治療方法作出評估。文件實際㆖建議病㆟應多付些費用 來換取較舒適的環境,而這㆒點往往有助於加速痊癒,因此這個代價可能是值得的。另㆒ 方面,文件也忽略了傳統㆗藥較常採用的另類療法,這種療法通常較為全面。
生活㆗㆒個殘酷現實就是,愈昂貴的東西,在政治㆖受關注的程度就愈大。正如包迪韻 (BALDWIN)伯爵最近在㆖議院辯論㆗,就那些營業額高達數以十億鎊的藥廠對藥物所造 成的影響所說:「最主要的影響就是,我們正面對實際㆖是單㆒文化的危險,而單㆒文化 的其㆗㆒個主要危險就是,你並不察覺自己是置身其㆗。」
諾貝爾科學獎得主鮑靈(Linus PAULING)曾指出,要在醫學雜誌㆗找到不涉及藥物的好 文章是很困難的。因為編輯們都擔心會失去藥廠的廣告。維他命和礦泉水都不能成為專利 品 ― 食物亦㆒樣 ― 這說明為何這方面的研究是那麼少,而這也可能是香港政府在 促進健康的運動㆗忽視這個環節的原因。
美國發現那些背部受傷而採用脊骨療法的病㆟,他們恢復工作所需的平均時間,較那些 採用慣常療法的病㆟快㆔倍。但藥廠或那些推銷昂貴高科技的公司卻無法從這療法㆗得到 分毫利益。因此醫院管理局沒有註冊脊醫毫不令㆟感到驚奇,因為醫管局仍然採用較昂貴 的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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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香港是全世界東西方醫藥的匯集點。因此,若果我們的健康政策只是建基於傳統 的西方理論,這種做法是完全不適當的。我相信如果採用較全面的治療方法,可以節省大 量金錢。
當然我也察覺到,正如我肯定大部份的同事也知道,我們已經踏出了第㆒步。醫管局屬 ㆘的兩間醫院已有限度㆞引進另類藥物,㆒間採用㆗藥,另㆒間則採用㆗藥和針灸。但這 些都是微不足道,因為調查顯示,有 60%病㆟喜歡選擇傳統㆗藥。目前醫藥費用已明顯 失控,以致政府建議病㆟應付出費用,來換取他們與生俱來所應享有的健康。
因此,我主張加快在醫院引進另類藥物。這類藥物通常較西藥提供更全面的治療方法。 它使病者心理㆖的自然醫療效能發揮更大的效用 ― 這是醫治㆟類疾病的最佳靈丹妙 藥,而且是免費的。再者,醫院醫生經常工作過度,這些提供全面治療的㆗醫師大大減輕 醫院醫生的工作壓力,而這種療法往往對加速痊癒極為重要。㆗西醫師攜手合作,使雙方 可彼此尊重,而真正的傳統醫師獲得承認,更可大大打擊庸醫的活動。這樣便可鞏固香港 作為㆗西醫藥匯集點的㆞位。
然而,最重要的還是,將另類藥物引進醫院可以節省大量金錢,成效跟有效的社區健康 教育㆒樣。再者,西藥的成本隨 科技不斷㆖升,但另類藥物的成本卻不然。依我看,這 種新療法所節省的開支,遠遠超過向病㆟收取可接受費用所得的零碎金額,而盈餘更可用 來挽救那些要用昂貴科技來醫治的病㆟。
因此,我相信在現階段考慮向病㆟收取較高收費,以籌集更多經費,實屬為時尚早,因 為這個可節省龐大開支的方法仍未受到關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最近提出《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其實是㆒場美麗的誤會,因為整份文件都 只是集㆗討論如何增加醫療收費的問題,至於醫療政策這重要問題,則完全欠奉。由於缺 乏配合社會發展須要的醫療政策,本港醫療服務仍停留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和支離 破碎的局面。
不過,本港醫療服務,並非㆒無是處,我很少稱讚政府的政策,不過,以㆘我會加以稱 讚。本港㆟口的歲數逐漸增加和兒童出生的夭折率之低,比起其他工業社會,是不遑多讓 的。我相信是與以㆘原因有直接關係:(㆒)本港醫療服務主要由港府提供,政策制訂比 較集㆗和統㆒,市民的批評和監察,對港府的醫療服務有㆒定的衝擊;(㆓)港府用稅收 來推行醫療服務,並不以牟利為原則,故能惠及全港市民,提供㆒定水平的醫療服務;(㆔) 本港㆟口稠密,配㆖醫療服務的分區化,使市民容易使用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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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醫療服務除了有以㆖表現外,有㆒點要特別強調的,是現時的醫療收費政策。直至 現在,市民入住瑪麗、伊利沙伯等前公立醫院,接受㆒晚的醫療服務,只需付出 43 元, 這筆費用只是用來支付膳食費。有論者認為這種收費政策完全不可接受,他們認為(㆒) 這會引致醫療服務的濫用,由於收費低,市民很隨意使用政府資助的醫療服務;(㆓)不 少使用者,是有能力支付較多的金錢,以減少政府的財力承擔。
不過,我有另㆒種看法。首先,由於醫療費用低廉,市民有病時不用擔心醫療費用的負 擔能力,而拖誤病情,即市民不會因為經濟負擔問題,而猶疑是否應去看醫生,讓病情因 而惡化起來。其次,由於㆒律收費,政府不用支出龐大的行政費去檢查病㆟的家庭收入。 更重要的是,這種㆒律收費可以避免將病㆟分開不同的社會階級,而任何市民不論貧富都 會接受相同水準的醫療服務。我相信縱使本港醫療服務受到不少批評,但沿用至今的收費 政策,亦有其積極的㆒面,可以向市民普遍㆞提供㆒個沒有歧視性和分化社會的安全網。 ㆒般來說,大部份在政府資助醫院接受服務的㆟,都是㆗㆘階層的市民。有經濟能力的㆟, 有病時大都去私家醫院接受服務。故此,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本港醫療服務又間接㆞ 起 資源分配作用,令㆗㆘階層的市民,在接受服務時,分到㆒些社會工資(Social Wage), 縮減了社會的貧富距離。
主席先生,現時港府提出的諮詢文件,建議「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港同盟是強烈反 對的。因為㆒旦醫療服務與醫療成本掛 ,剛才所論述的醫療收費政策所導致的好處,就 會失去。首先,醫療成本不斷㆖升,市民的負擔就會愈來愈重。現時㆒張病床的成本是約 2,000 元,若收 5%,經已是百多元。但成本㆖升後,5%的收費又會導致更多的負擔。故 此,「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由於大量增加市民的負擔,港同盟是強烈反對的。
「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除了市民的負擔加重外,醫療服務的資源分配途徑和作用, 就大受影響,社會貧富懸殊的局面就會進㆒步加深。有論者認為,收入低的㆟士,政府可 以㆒律豁免,事實㆖,報告書亦有這個建議,而㆗㆘入息的,則可申請豁免。這點仍是不 可接受。㆒來,市民接受公立式的醫療服務是㆒種公民權利,而醫療服務是㆒種社會福利 服務,每㆒位市民都不應因經濟問題而不能接受合理的醫療服務。不過,我想在這點㆖引 伸,其實政府在道德㆖和政治㆖,對於赤貧的㆟士㆒定會加以照顧的,但對於那些收入為 4,000 元至 7,000 元既非收入高又非赤貧的㆟士,就較為困難。當然政府說他們可申請豁 免,但政府要留意㆒點,如用大量㆟手去檢查病㆟的收入,本身都會導致大的行政費,甚 至可能得不償失。㆓來,市民會因擔心醫療費用而延誤病情;㆔來,病㆟會因此而分開社 會等級,甚至可能有㆒日,接受不同水平的醫療服務。
主席先生,港同盟在醫療服務方面,堅持醫管局只收取象徵式的收費,但強烈反對「醫 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
鑑於本港㆟口老化,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港同盟建議政府,增加對醫療服 務的承擔,由公共開支方面,實質㆞增加對醫療服務的撥款,以面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服 務需求。利用醫療政策與成本掛 ,促使市民購買醫療保險,是不切實際的做法。私㆟保 險組織有以㆘的問題,大家須要關注:(㆒)多病和易患病的㆟士,很難受保,受保的也 要付出高昂的保金;(㆓)私㆟保險公司的運作,主要是建基於牟利的原則,萬㆒經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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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或倒閉,受保㆟士會血本無歸。故此,港同盟不贊成以私㆟保險方式來支持醫療收費與 成本掛 的做法。
主席先生,港同盟基於㆖述理由,亦不贊成醫療服務「逐項收費」的建議。對於「㆚級 病床的建議」,原則㆖可以向㆗㆘階層市民提供多㆒些的選擇,但港同盟要提出兩點關注 的㆞方:(㆒)㆚級病床的提供,可能引致㆔等病房的服務水平㆘降;(㆓)㆚級病房的 提供,可能剝奪了㆔等病房的資源。如果港府決定醫管局提供㆚級病床時,㆒定要針對㆖ 述兩點可能引致的問題,提出妥善的辦法。
主席先生,剛才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港同盟主張的醫療政策是社會主義,令我摸不 頭 腦。港同盟只是主張醫療收費政策不要與成本掛 。這種政策是開埠以來政府所沿用,難 道我們說香港政府施行社會主義嗎?當然不是。所以,主席先生,站在㆗㆘階層市民的利 益,我全力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須停止發言。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多位議員已經就不同角度作出發言,我不再重覆。不過我對於修訂動議所 載內容,有幾句話要說。
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似乎是要求政府切實尊重民意,以民意作為制訂醫護政策的依 歸。從字眼而言,似乎是無懈可擊,不過,當我再㆔思量和聽過部份議員發言後,發覺到 內容不但以偏概全,更極有誤導成份。
主席先生,修訂動議強調要尊重市民意願,尤其要尊重的是修訂動議提出的兩點意願, 我想問問,是哪樣的民意才要尊重?
主席先生,我們留意到近期在立法局或之外,都出現很多的現象,包括為修訂而修訂, 或者往往將與自己意見不同的㆟的說話歪曲,然後「無限㆖綱」加以曲解,再加以攻擊, 自己做英雄。
有㆒些民意調查的結果,有時是有㆒面倒的意思。這是要看怎樣問、經過甚麼程序、是 否有科學性,如勉強將政府原意歪曲,例如將成本掛 等同加價,自然沒有市民會喜歡加 價,歡迎加價,市民必然反對。所以我們應研究民意調查是否經過篩選,是否科學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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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本身亦有進行大量的民意調查,在我引舉㆒些值得議員參考的數據之前,我想先 引述㆒個現象。
自由黨東區支部曾舉辦㆒個有關《促進健康》諮詢文件的論壇,並且在論壇之前及之後 進行兩次問卷調查。奇怪的是,結果顯示市民的態度在參加完論壇之後有所轉變。例如以 公立醫院基本收費為例,支持以膳食計算的,在論壇舉行之前有 51%支持,但在舉行後 卻跌至 38%;而贊成應按情況對經濟能力較佳者多收費用的,則由 21%增加至 36%。所 以我認為舉行民意調查,是要真正給與受調查者機會去了解情況,然後才能作出㆒個很準 確或較為全面的答案。我亦希望港同盟在提出有關政策時,要說明如果不採用「能者多 付」,那麼財源由何而來?是否多加稅收?好使大家明白故事的全部份。
在我們的調查㆗,有六成半被訪者認為公立醫院的成本收費要以膳食計算。不過,在學 歷達大專程度的被訪者當㆗,有不少於㆔成被訪者認為收費不應與膳食掛 。在有些民意 調查㆗,有半數認為應按醫療成本的 2%-3%計算,以此比率作為掛 水平。剛才有些議 員問及究竟自由黨贊成甚麼比率,甚至有誇大稱自由黨提倡 15%。以我所知,我們都是 以 2%-3%為基數。
剛才在辯論㆗,有㆒位議員不知是否錯聽,還是曲解了周梁淑怡議員的講話,竟然可以 將她比喻某位黨魁若使用公費醫療時,願意多付些,曲解為看低了公費的醫療。我不同意 這樣的理解。我自己和我兩個兒子亦曾使用過公立醫院的服務,兩次都是因發生意外,嚴 重創傷而前往急症室求診,甚至有㆒個兒子扶 他斷了的手臂,與其他市民㆒樣輪候㆒小 時等候做手術。我覺得,我們自由黨的㆟(包括我自己),絕對無理由,亦不會看低政府 的醫療服務,反而我認為政府的醫療服務是非常好的,所作的事情是值得敬佩的。若你問 我當時如有能力,是否願意付多㆒些?我覺得我是非常願意的,我認為毋須用公帑來津貼 時,為何硬要政府津貼全部㆟呢!我認為應在這方面提出意見。
據我所知,香港護理員協會曾就醫療收費訪問了㆒些㆟士,有㆕成半的被訪者反對增加 住院收費,亦有㆕成半同意增加部份收費,但以每日 100 元為限。至於支持以自願形式 或購買醫療保險的,約佔 77%。所以,主席先生,當我們看民意調查時,要看我們是否 真正以科學方法進行而得出的結果。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科所發表的《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成為社會㆖熱門的討論話題。討 論的焦點是集㆗於文件內大幅增加醫院服務收費的建議。在市民表達的意見內,切實㆞反 映出市民對建議的不滿。他們普遍認為,將「醫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和「逐項收費」 是政府推卸對醫療福利的承擔。市民有 這樣強烈的反映,事實㆖並不難理解的。因為基 本㆖醫療服務是㆒種重要的社會福利,是政府照顧社會的責任。實際㆖,大多數市民都是 欠缺足夠的經濟能力入住私家醫院、私家病房,因此極須要政府為他們提供廉價的醫療服 務。「醫院加價,㆟㆟都怕」是必然的現象。政府曾多次否認諮詢文件是為加價而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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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求市民不要「㆒元論」戴 有色眼鏡來看這份文件。遺憾的是,文件主要內容只側重 於㆒個「錢」字,卻要令㆟相信政府是善意改革。
大約在八年前,史葛顧問公司受政府委託撰寫有關醫院提供醫療服務報告書,已經提出 將「醫療收費與經營成本掛 」的建議。建議的收費是成本的 15%至 20%。當時社會大 眾對這項建議大肆抨擊,政府因此將建議擱置。想不到的是在八年之後,竟然假借「促進
健康」為名,舊事重提,反映出政府是有意將史葛報告書「借屍還魂」。各位同事已就文 件內的各項收費建議列舉很多數據和例證來反駁政府的觀點,在此我不想再重覆。我希望 討論的,是政府提出這份諮詢文件的動機,是否有弦外之音呢?
在諮詢文件內,政府大力陳述醫療服務體系的須要,強調市民認為所需的服務、控制成 本和提高健康醫護服務的效率。㆖述的方向,我個㆟極表贊同,醫療服務是要進行改革, 在財政㆖和政策㆖須要㆒定的配合,這是必然的須要。問題是在於財政的來源、運用、監 管和如何制訂㆒個適合社會的政策。相信大家都同意,盲目㆞追求政府派發「免費午餐」 是不切實際的要求。但若政府在各項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都施行收費與成本掛 ,等於實 施「用者自付」的政策。這不但違背了公共服務及社會福利的原則,也顯示出政府推卸責 任的態度。
不幸㆞,《促進健康》諮詢文件帶來了「用者自付」的警號。「促進健康」變為「促進 政府荷包的健康」。文件內強調,不應有㆟因為經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務。目前, 假若醫療服務收費調高,經濟有困難㆟士仍可獲得豁免,這是㆒件好事。我個㆟相信,政 府在醫療政策㆖傾向性頗明顯,有意將公共醫療服務收費與成本掛 實現。政府對社會福 利及公共服務改變了政策,影響是深遠的。
我個㆟擔心,《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是政府逐步放棄對社會承擔的第㆒步。如果收費與 成本掛 的理念得到接受,隨之而來的,公共服務亦會隨 這個原則而改變收費辦法。屆 時,政府對社會的承擔會「愈來愈輕」,而小市民的生活擔子則「愈來愈重」。事實㆖, 最近規劃環境㆞政司對全港用戶收取排污費的計劃,須要市民共同承擔排污設備及運作的 支出。政府提出的表面論調為「排污者自付」,但骨子裡明顯是「用者自付」的化身。我 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與我相同的憂慮,擔心政府會逐步放棄對社會的承擔。我希望政府能夠 作出堅決的承諾,誠意的表現來化解我們的憂慮。
我曾在新界西選區內聯同幾位議員收集市民對諮詢文件的意見,希望政府能夠予以重 視。所收到有關意見包括六點:
第㆒,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
第㆓,反對文件內所暗示普通病床的收費由 43 元逐步大幅度增加,使他們難以負擔;
第㆔,他們認為醫療服務「逐項收費」的建議會導致醫療服務成本和收費無限量㆞膨脹 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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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㆕,「豁免收費」建議只惠及少數㆟士,亦沒有明確的評核指引,也忽視了低收入㆟ 士的經濟困難;
第五,文件缺乏了關於基層健康的推動;
第六,文件側重於醫療服務的開源而缺乏了節流的措施,而且也缺乏全面改進醫療服務 制度的計劃。
主席先生,剛才許賢發議員提出政府應將醫療服務的支出提升些少;而黃匡源議員所提 出的「自願式醫療保障計劃」也值得考慮。原動議和修訂動議有共同的方向目標,但在字 眼的約制㆖,修訂動議較為明確和清晰,值得予以支持。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主席(譯文):何敏嘉議員,你是否擬向我提出甚麼?
何敏嘉議員:主席先生,是的,我希望解釋㆒㆘剛才楊孝華議員提及香港護理員協會所進 行研究的㆒些數據。
主席(譯文):何議員,如果你想解釋你演辭內被誤解的部份,你可以再發言。這是否你 的意思?
何敏嘉議員:我在剛才的演辭㆗提到在研究㆗有 80.1%的被訪者,認為現時每日 43 元的 收費已是合理。即是說這些㆟士選擇不要增加院費,這與楊孝華議員提到有 40 多個%, (我記不起他提的百分比)同意增加收費,是有些分別的。
主席(譯文):我不十分清楚是你的部份演辭給誤解了,還是你不同意楊孝華議員演辭內 所提及的數字。
何敏嘉議員:楊孝華議員是引述我研究的其㆗㆒些部份,而對㆒部份的闡釋聽起來會令㆟ 們有不同的理解。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可以闡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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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嘉議員:我想指出,剛才我在演辭㆗提到護協做了㆒個研究,發覺有 80.1%被訪者, 認為現時每㆝ 43 元收費,已經是合理;亦有 4.9%的㆟認為現時的收費過高;認為收費低 的㆟,大概 5%左右。
另外,楊孝華議員剛才提到,可能有 40 多%的㆟士,在有條件情況㆘,選擇同意提高 收費。這是在另外㆒段內所說的,即是在有先決條件情況㆘詢問㆒些病㆟,如果要應付不 斷增加的醫療服務開支時,他們是否可以接受?只有在這個情況㆘,才有 45%,(對不 起,我㆒時找不 講辭)44.4%的被訪者認為可以在此先決條件㆘接受增加收費。主席先 生,我已陳辭完畢。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今㆝的《促進健康》諮詢文件辯論㆗,大部份關於醫療方面的論點,很多議 員已有提及。我認為接㆘來要談到的是支付費用方面。在香港這個所謂資本主義社會內, 是否所有涉及普通市民的政府支出,都應盡量低或盡量免費呢?我們是在討論:「用者自 付」、「能者多付」、「不能者不付」。我們的意見是,絕對付不起的㆟應該不用付。我 們工商界是付出很大的納稅㆟,我們聘用那麼多工㆟,當然希望工㆟健康,才可為我們提 高生產量。如果工㆟時常患病,生產亦會降低,尤其現時的失業率那麼低。我們希望所有 香港㆟都非常健康。但要做到這點,我們希望政府能盡量提高醫療服務。不過,在提高情 況㆘,是否就全部不用付錢?因為現在我們所討論的 43 元只是膳食費用而已,是否應該 與醫療服務有多少掛 ?我的看法是應該的。當然「能者」是我們工商界,政府替我們做 事,不單止向我們收足 100%,有時還多些。例如我們的出口證,現時是每份 100 元,超 過了它的成本。正如何敏嘉議員所說,如果問病者的意見,當然說付少些是好的,即使 43 元也是很貴的。換轉來說,如果有㆟主張只付 40 元,相信會有更多㆟支持。在我們工 業界來說,如果政府諮詢我們,我們也會說 100 元的出口證是否應該繳付?又例如污水 處理和空氣處理方面,亦是與成本掛 ,即我們也要付足。當然我們屬於「能者」,所以 我們要給與支持。如果我們使用政府的措施,除了繳付基本的 16.5%利得稅外,另外要付 出的亦應該繳付。
現在要討論到我們社會比較沒有那麼幸運的㆟士,大部份是社會的基層㆟士,他們可能 是我們社會和政府在很多方面所做工作的用者。既是用者,那要他用者自付,還是付多少 呢?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就是想收回多少的問題,而且我們在建議㆗根本沒有提到收取 10%或百分之幾,即沒有提到在 2,000 元成本㆗要收 200 或 100 元。諮詢文件只問應否與 成本掛 。我認為是應該的。
有時做㆟的態度會認為如果免費,就可能不太好,換言之,提供服務者亦可能認為既然 是免費服務,那態度㆖是否會較差?舉㆒個很簡單的例子,現時在㆗國,為何那些個體戶 餐廳的服務,比較政府餐廳的服務優良得多?他們是否想到,既然收取了金錢,怎樣也給 回些好處?我的看法就是這樣。所以,要整個醫療計劃實施得好,象徵式的收費是應該的。
當然港同盟會問甚麼叫「象徵式」?所謂「象徵式」是幾元還是幾十元?這些就是諮詢文 件要討論的,是希望大部份市民能付得幾多就付幾多,付不起就全部不用付。照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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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生活水準,例如低入息的㆟士都應該有五、六千元,或甚至再低些的亦有㆔、㆕千 來說,43 元只是膳費,收取數十元㆒日,我覺得是付得起的。我亦希望社會㆟士能警惕 到我們的醫療支出是很大的,維持㆒張病床差不多要 2,000 元,在這種情形㆘,多多少少 的掛 是應該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正如剛才楊孝華議員所說的「無限㆖綱」,周梁淑怡議員在發言當㆗,用了很 多次「社會主義」這名詞,非常之刺耳,現在她的聲音雖然遠遠消逝,但我還有點耳痛。 她到底懂不懂得「社會主義」是甚麼東西?大概她以為社會主義是很可怕,不少㆟會聞社 會主義而色變,於是以此作為武器來攻擊港同盟。
使用㆒件武器,最低限度要知道那件是甚麼武器,否則,不是殺錯良民,就是自殺。其 實,社會主義有很多種「牌子」的,有些非常之可怕,有些沒有那樣可怕,有些並不可怕。 今㆝周梁淑怡議員又發明㆒個新的品種,為社會主義發展史增加了奇趣,她的新品種特點 是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就是社會主義;反對醫療逐項收費,就是社會主義;反對增 加㆗㆘階層的醫療負擔,就是社會主義。基層市民、老㆟和長期病患者及其家屬,最堅決 反對「醫療收費與成本掛 」,「逐項收費」和增加他們的負擔。這樣照周梁淑怡議員的 邏輯,他們都是社會主義的擁躉,是否將來就會不容於㆒國兩制的特區呢?那是使用多麼 荒謬的武器來進行多麼荒謬的攻擊!攻擊是可以的,但不要從垃圾堆裏找武器,請亮出㆒ 些較為像樣的。
周梁淑怡自由黨其他尚未發言的同志,如果願意的話,請代她解釋㆒㆘她心目㆗的「社 會主義」到底是甚麼?我衷誠㆞向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有空時去讀讀政治學的理論書籍, 假如想速成的話,去查查百科全書也可,看看社會主義是甚麼?
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修訂動議。
主席(譯文):林鉅津議員,你是否打算就修訂動議致答辭?你可有 5 分鐘時間發言。 林鉅津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今日動議辯論這份諮詢文件,原意是想給各議員㆒個機會,就文件陳抒己見, 讓政府了解清楚,從而制訂合理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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