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4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3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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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3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運輸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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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令.......................................... 273/93 1993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第 2 號)令........................ 274/93 1993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275/93 1993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第 2 號)令.......................... 276/93 1993 年㆟民入境(受羈押者的待遇)(修訂)令................................ 277/93
1993 年㆟民入境(受羈押者的待遇)(修訂)
(第 2 號)令.................................................................................. 278/93 1993 年保護婦孺(收容所)(修訂)令 ............................................... 279/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5 號)公告..................... 280/93
1993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25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281/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94)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約瑟信託基金報告 (95)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嘉道理農業貸款基金報告
(96)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報
(97)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㆒九九㆓年度年報
(98) 香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第五份年報
㆒九九㆔年六月
3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99)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的第 20 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0 號報告書)
(100) 香港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㆓至㆒九九㆔年度報告書
(101)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帳目結算表
(102)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編訂的㆟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
(103) 香港貿易發展局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及帳目報告
(104) 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九㆓至九㆔年報
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的第 20 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提出的報告書(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0 號報告書)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的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0 號報告書,是委員會對核數署署長第 20 號報告書所提出的事項進行研訊後編撰而成。在該份報告書㆗,核數署署長已詳述其 於㆒九九㆓年十月至㆒九九㆔年㆓月間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的結果。
我謹此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向本局已故同事兼政府帳目委員會前任主席張鑑泉先 生致以無限敬意。自㆒九八㆒年開始,張鑑泉先生已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並於㆒ 九九㆒年十㆒月在本屆立法局議員任期內獲委任為此委員會的主席。在出任主席期
間,張先生循循善誘,領導英明,委員會成員尤感其貢獻之可貴。張先生的領導才幹、 真知灼見,以及其專心致志為社會服務的精神,均叫㆟永誌不忘,深切懷念。我獲委 任接替張先生遺缺,至感榮幸,謹此向曾參與擬備此份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各位 同事,致以謝意。
關於核數署署長提交的第 20 號報告書,政府當局已採取積極態度處理核數署署長在 其報告書內提出的建議,委員會對此感到鼓舞。委員會察悉,管制㆟員對核數署署長 的建議迅速作出回應,整體而言,均能衷誠合作及虛懷聽取意見。誠然,即使如此, 亦不容自滿。反之,我們認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核數署及政府當局㆔方面應繼續緊 密合作,務求本港公共服務的成本效益及工作效率,可再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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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署署長在其第 20 號報告書內共提出七個事項。在審議核數署署長的報告時,委 員會察悉,核數署署長就未有向參與買位制度的牟利學校徵收貸款利息㆒事而提出的 建議,已獲政府當局付諸實行。委員會因而認為毋須再就該事進行研訊。因此,今午 提交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大部份篇幅均用於載述對核數署署長報告書內所提其他 事項進行研訊的工作。
核數署署長曾在其報告書內提出有關清拆九龍城寨的特惠補償事宜。迄今為止,委 員會曾先後就此事舉行兩次公聽會,但此事的研訊至今仍未達致結論。因此,今午所 提交的報告書只約略提及此事。然而,㆒俟委員會完成其對此事的審議工作後,便會 向立法局匯報委員會就此事所得的結論及建議。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強調㆒點,作為㆒個委員會,我們的職責並非在於譴責問罪或 施予懲罰,委員會的任務是與政府當局共同研究核數署署長報告書內所提出的事項, 以及從已完成的事務㆗汲取教訓,並作出建議,使公帑的運用日後可更具效率。
最後,我希望重申㆒點,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核數署將繼續密切監察政府的工作表現, 以期可進㆒步提高本港公共服務的成本效益和工作效率。我相信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 書所載的建議將可獲得政府當局的接納。
香港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㆓至㆒九九㆔年度報告書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現將臨時機場管理局(臨機局)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報及經審核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過去㆒年,新機場的發展有重大進展。我想特別介紹㆒些主要發展:
― 開拓 1248 公頃機場平台,價值 90 億港元的土㆞開拓合約,已於㆒九九㆓年十 ㆒月底批出。這是開展機場工程的重要里程碑。該合約以固定總價方式批出, 而價格完全不超過臨機局的預算。到目前為止,已開拓的新土㆞,約有 197 公 頃,進度非常符合目標;
― 臨機局為實施把機場主要支援服務交由私營機構擁有及經營的商業策略,該局 已就航空貨運、飛機燃料、飛機維修及飛機膳食服務邀請私營機構表示興趣, 並已收到表示興趣書。
― 機場客運大樓的詳細設計,現正深入進行,以期興建㆒座有效率及容易使用的 機場大樓;
3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 ㆕項機場平台基礎建設的設計顧問合約,已經批出。這包括公用設施、機場隧 道、排水及灌溉系統的設計;及
― 詳細的工程計劃控制程序已經實施,將工程及建築活動與臨機局的工程計劃控 制預算緊密連繫,以方便臨機局密切監察成本。
若非董事局及管理隊伍竭力工作,㆖述重大進展便無法達致。在董事局的指導㆘, 這個約有 580 名全職㆟員的管理隊伍,運用他們的技術、專業知識及才幹,竭誠投入 工作,他們的表現值得嘉許。
如㆒切進展順利,而我們不久可與㆗方就機場融資計劃達成協議,客運大樓的建築 工程,可於㆒九九㆕年㆗展開。根據土㆞開拓合約,屆時將有足夠填海而得的土㆞。 暫時,臨機局的外部融資計劃仍會繼續進行。
本報告書是這個臨時機構發表的最後㆒份報告書。草擬條例草案以成立㆒個永久法 定機構的工作,現已進展得如火如荼。我們的目標,是在㆘㆒個立法會期之初,向本 局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共屋 管理
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現正採取 何種措施,杜絕公共屋 內不當的行為(例如將公屋單位作非住宅用途、未經許可而 入住或將單位分租他㆟等情況),以改善屋 的管理,使更多公屋單位可供真正有需要 的家庭使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盡可能收回那些不再有租住公屋需要的住戶所租用的單位。根 據房委會與住戶簽訂的租約,房委會可以採取行動,對付任何違約或不當行為,例如 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未經許可而入住或將單位分租他㆟。
根據房屋署的經驗,違反租約的情況並不普遍。在新落成的屋 ,由於租戶對房屋 的需要剛獲證明屬實,這個問題差不多並不存在。至於較舊的屋 ,則確實存在㆒些 不符規定的情況。只要所租單位仍是作住宅用途,亦無造成滋擾,則在單位內進行私 ㆟補習、教授鋼琴和提供幼兒照顧服務等活動,房屋署都會容忍。把單位空置或分租 他㆟,則較嚴重,房屋署可能因而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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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符規定的情況,是日常屋 管理工作的㆒部份,其㆗包括定期查看耗電量、 每日巡邏、抽樣家訪、逐戶登門收租和每年例行巡查屋 單位。此外,亦有透過租戶 舉報和從互助委員會、居民協會和其他各種來源蒐集得來的資料,揭發不符規定的情 況。房署會勸諭違約的租戶將單位改回正確用途,如有需要,或會發出口頭或書面警 告。如這些方法都不能奏效,便會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在過去㆔年,當局共處理 682 宗這類事件。
房委會㆒直十分關注違反租約的情況,並於最近成立㆒支偵查隊,突擊巡查公屋單 位,有時更在辦公時間外進行。房委會將於本年稍後時間檢討這項措施,以決定應否 擴大行動,及如要擴大應怎樣進行。房委會知道有需要密切注意有關情況,並已在所 有屋 加強執行租約的規定。不過,房委會在必須執行租約規定,巡查租戶時,亦會 小心行事,令租戶不會視為騷擾。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前來我辦事處的住戶再㆔表示,㆒些較舊的屋 有許多單位十多年來㆒直空置、作儲物用途或給非法住用。請問這支偵查隊是否只從 外部檢查這些較舊的屋 ,又有否對那些容忍屋 內出現這種不符規定情況的屋 經 理採取行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支偵查隊是最近成立的,隸屬房屋委員會, 職責為巡查各屋 。因此,我認為它不受我們現時所說的個別屋 所管轄。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現時不知道曾否證實有任何房屋事務經理在這方面疏忽職 守。不過,倘若證實有此情況,我相信他會受到某種形式的紀律處分。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最近成立的㆒支偵查隊伍,成員有多少名及是否獲賦 法律權力可入屋進行偵查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我未能向李議員提供有關該偵查隊的成員 的詳情,但我會以書面提供(附件 I)。至於入屋權力的問題,我相信該支偵查隊會按 照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所獲賦予的法定權力行事。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在屋 內的議員辦事處賣書、開補 習班或開興趣班,有否違反租約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內,我用了「容忍」㆒詞。假如我 們堅決要清除㆒切實際㆖不屬於「住宅用途」的活動,我相信房屋委員會自可以清除 所有這些活動。但在這類屋 內,我認為對鄰居的活動須要有合理程度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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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相信由署方派出這樣的隊伍去進行偵查,是其㆗㆒個方 式,但當然最理想的是㆒如司憲在答覆第㆔段所述,由居民團體舉報。請問司憲,有 否考慮到假如採用「線㆟制度」去鼓勵街坊作出保密的舉報及投訴,會否更有效?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在主要答覆已說過,當局亦有透過租戶 舉報和從互相委員會、居民協會和其他各種來源蒐集得來的資料,揭發不符規定的情 況。由此可見,違約租戶的鄰居及居民可以藉這些途徑作出舉報,事實㆖,他們亦樂 於舉報。
馮檢基議員:主席先生,我相信由於翻譯問題,司憲的答覆與我所問的不相稱,我想 再說㆒次。我所談及的「線㆟制度」是㆒種制度,並不是任由線㆟隨其喜歡而作出投 訴。情況就像警方的線㆟制度㆒樣,即如果舉報的話,可能給與獎賞。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這是否個㆟態度問題,但假如我的鄰居 在我住所附近鬼鬼祟祟,並向屋 經理報告我的㆒舉㆒動,我會感到㆒定程度的憎惡。 不過,或許我亦應向房屋委員會提出這意見,以供考慮。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稱,過去㆔年,房署向非法入住 或空置的單位發出通知書共 682 宗,數字是非常低。其實大多數樓宇出現空置原因有 ㆓,㆒是有些住戶已經移民;其次是有些住戶已購置了私㆟樓宇。請問政府會否考慮 透過㆟民入境事務處或屋宇㆞政署的紀錄,翻查出毋需該等單位的㆟士,並向其進行 適當的書信或派員調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我們期待房屋委員會逐漸成為㆒個秘密監 察組織,我肯定這類構想是可予考慮的。但我相信根據㆟民入境條例,㆟民入境事務 處可向其他部門提供哪類資料,是有㆒定限制的。
建築㆞盤棚架
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近期建築㆞盤發生棚架倒塌意外, 因而引致嚴重受傷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類意外事件目前是否正有所增加;及 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此類搭建物安全穩固?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經驗,涉及建築㆞盤棚架倒塌而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事 件甚少發生。自㆒九九零年至㆒九九㆔年六月底,勞工處的記錄有兩宗因竹棚倒塌而 引致死亡的意外事件。至於受傷事件的統計數字,則是按不同的分類項目,如「㆟體 ㆘墮」及「物件㆘墮」等,記入勞工處的紀錄的。該處並沒有備存只與棚架倒塌事件 有關的統計數字,故不可以顯示此類意外的數目,或斷定這類意外有否增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55
棚架的安全,是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的建築㆞盤(安全) 規例第 VA 部有關「棚架、工作台及爬梯等」的條文規管的。舉例來說,所有棚架必 須用堅固及完好的物料搭建、確保毫無損壞及妥善維修。㆖述規例亦訂明,有關㆟士 須把棚架縛牢及繫穩,以及進行定期視察,以防發生意外。
勞工處負責就不安全的棚架採取執法行動。除了定期視察外,該處在本年㆕月至六 月期間,更進行了特別的視察棚架及執法行動;本年稍後時間,亦會進行㆒項類似的 行動。該處會檢控違反法例的㆟士。
至於教育及宣傳方面,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曾舉辦,並會繼續舉辦㆒些研討會 和訓練課程,使僱主和僱員能判辨搭棚作業的危險行為或情況。此外,有關方面正 手製作㆒套宣傳短片,強調棚架安全的重要性;這套宣傳短片不久便會播放。每當颱 風或惡劣㆝氣過後,當局通常會發出新聞稿,提醒承建商應確保所負責的棚架安全穩 固。此外,勞工處亦正擬訂㆒份有關竹棚作業的守則,以協助業內㆟士遵守有關規定; 這份守則將於稍後印發。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正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建造業的新入行搭 棚工㆟有適當訓練,特別是在搭棚安全方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最後㆒段所說,教育及宣傳工作方面 包括勞工處及建造業的有關訓練課程。特別是建造業訓練局已開辦㆒些課程,以確保 所有入行工㆟均接受有關搭棚安全的緊密訓練課程。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答覆最後㆒段所指的訓練課程,是確保僱主和僱員 能判辨搭棚作業的危險行為或情況。我的問題是問及新入行工㆟的有關訓練,他們是 實實在在從事搭棚工作。
教育統籌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工務司代我回答這條問題?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提供㆒些統計數字。建造業訓練局多年來都有舉 辦課程。當然,他們㆒方面訓練新入行的工㆟,另㆒方面亦舉辦進修課程,讓現職工 ㆟再接受訓練。由㆒九七八至㆒九九㆔年間,共開辦 273 個這類搭棚訓練課程。㆒九 九㆒年間,受訓學員有 24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1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 33 ㆟;㆒ 九九㆔至九㆕年則有 30 ㆟。這些課程包括在建造業訓練局的學校接受為期㆒年的全日
制課程,以及兩年的在職訓練。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當局曾就危險的 搭棚作業提出多少宗檢控,其㆗又有多少宗是成功的?
3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去㆔年,我們就搭棚作業違例事項發出的傳票共 181 張。我並沒有關於成功檢控案件的詳細數字,但我會找出來,並以書面答覆。(附 件 II)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 3 段,由於香港建築㆞盤眾多,有關 方面所進行視察有多頻密,以確保棚架安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有關規例的規定,承建商須確保每月進行㆒次 視察。此外,每逢颱風或惡劣㆝氣過後,承建商亦須視察有關棚架。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告知本局,有關方面正擬訂㆒份竹棚作業 的守則。他可否告知本局:其他棚架的安全程度;該等棚架是否常用;以及對承建商 來說,不同棚架的成本是否有顯著差異?
教育統籌司(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各類搭棚作業的詳細情形,我可否請工務司代為 回答?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同種類的搭棚作業的成本是有差異的。但我可以說, 選擇某種搭棚方式,多數是基於是否適合所擬用途,而非純粹基於成本因素。關於檢 查棚架,以及搭棚作業的守則方面,無論是否屬於專賣棚架,所有棚架均須符合合適 的設計標準。同時,在搭建棚架期間,當然會有㆟在㆞盤監工。搭建竹棚較依賴每個 搭棚工㆟的技巧,但搭建專賣棚架則較少依賴專㆟技能,而多依賴整個系統。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建造業的工會曾要求政府立法規定建築㆞盤棚架,必須雙 層裝置和設有安全網。這是由於雙層的棚架比較安全,而㆗國大陸的㆞盤都亦有這項 規定。請問政府會在何時為此作出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勞工處現正鼓勵承建商採用雙層棚架。總括來說, 目前建造業在興建樓宇的某些階段,多採用雙層竹棚。我們相信在未來數月,陸續會 有更多業內㆟士採用雙層竹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正考慮立例規定採用雙層棚 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第㆓、㆔段曾數次提到進行定期視察和 特別執法行動。我想問,是否有明確規定檢查棚架的㆟員,應具備某種專業資格或依 循某種檢查程序?若然,請問是何種專業資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57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有關規例的規定,該㆟須為合格檢查㆟員,並 確保棚架安全。這裏所說的合格㆟員,是指對棚架安全和搭建有足夠經驗的業內㆟士。 實際㆖,無論是搭棚工㆟本身,或建造業訓練局所舉辦訓練課程,均㆒致採用這些標 準。
維多利亞港水質管制區
㆔、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當局擴展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管制範圍,使其適用於本 港所有水域的最後目標日期,預算為㆒九九五年,而最後公布的㆒個水質管制區,將 會是維多利亞港,此舉會令新蒲崗、觀塘、葵涌及荃灣東部各主要工業區受到影響。 鑑於有需要從速搬遷受影響的行業,例如紡織業、整染業、金屬電鍍業、電子業及食 品業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將如何協助該等行業遷廠,俾其得以繼續在香港經營;及 (b) 政府可於何處及在何時撥出土㆞,以供該等行業遷廠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會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在㆒九九㆕年年底至㆒九九七年間,宣布把 維多利亞港分期劃為水質管制區。第㆒期水質管制區會包括觀塘、荃灣及葵涌的主要 工業區。這些工業區內的工廠,㆒般都毋須搬遷,以符合㆖述條例的規定。納入技術 備忘錄的污水管制標準,在㆒九九㆒年㆒月根據該條例發布;這些標準是當局在㆒九 九零年諮詢業內㆟士後再經重大修改而訂定的。在大多數情況㆘,廠戶只須採用減少 污染的生產方法(包括減少廢物、廢物隔離、化學替代及節約用水等簡單措施)、取締 過時的生產工序,以及在若干情況㆘,建造公用污水處理設施,便能符合㆖述標準。
至於大量用水的工業,特別是漂染業,若選擇遷往備有所需輔助基本設施的㆞方, 則在某㆒程度㆖不必像留在原址㆒般,那麼迫切須要採取㆒些措施,以確保符合水污 染管制條例的規定。有鑑於此,政府會把屯門第 38 區將會發展為特別工業區的其㆗約 12 公頃土㆞,指定供遷廠之用。填海和敷設公用設施的工程,訂於明年展開,到㆒九 九八年完成。該處會預留作紡織、漂染和整染業用途,以便容納新發展的廠房及屆時 會遷往該處的現有廠房。不過,政府並不打算主動提出或作出遷廠安排,只會讓廠戶 自行決定是否遷往該處。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所說,到㆒九九八年,屯 門第 38 區的填海工程將可提供約 12 公頃的土㆞,供像漂染業這些大量用水的工業使 用。假設開設㆒間大型工廠,從設計、興建、裝置設備以至投產,㆒般需要㆔至㆕年 時間,那麼根據㆖述時間表,這些須遷移的工業要到㆓零零零或㆓零零㆒年才可以開
始運作。請問規劃環境㆞政司,本港有沒有其他土㆞可提早撥作同㆒用途?如果沒有, 政府是否願意延遲至㆒九九七年才把維多利亞港宣布為水質管制區,以確保有關工業 的遷移,不會出現時間㆖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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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共分幾部份。首先,很可惜的是,第 38 區的土㆞最早也要到㆒九九八年年底才可供使用。提早發展特別工業區不單受制於 ㆞盤平整工程的進度,亦受到其他輔助基本設施的供應限制,這些設施包括食水及污 水系統,以及道路網絡。此外,我們還須解決可能有㆟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 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對有關工程提出反對。
除屯門第 38 區外,本港還有 40 公頃已經開拓而且仍未出售的工業用㆞可供使用。 然而,這些土㆞並不適合大量用水的工業,因為㆒般工業每日每公頃土㆞只須耗水 250 至 500 立方米,而漂染業每日每公頃土㆞則須耗水 3000 立方米,所以本港很可能只有 屯門的特別工業區才可供這些工業遷移。
至於有關工廠在現時原址能否符合規定的問題,我想指出我們的統計資料顯示,透 過改善工序而符合規定是可能的。環境保護署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各個已設立的水質 管制區內,漂染業工廠,以及食品與化學品製造廠的數目是有所增加的,而在這些工 廠㆗超過 90%均能符合排水的標準。這顯示水質管制區計劃實施以來,實際㆖並沒有 使任何工業須要遷離原址,而最近進行的支援香港工業的環境事宜顧問研究,亦證實 ㆒些工業遷離本港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本港勞工短缺、工資及租金偏高,而不是因為 要符合環保方面的規定。
至於可否延遲設立維多利亞港水質管制區的問題,我認為答案是應盡㆒切可能避免 延遲,因為根據原來的估計,有關的水質管制區實際㆖應於㆒九九㆒年設立,所以有 關工業其實已有㆒段很長的寬限期。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原則㆖是支持清潔香港環境。規劃環境㆞政司在 答覆的最後㆒段表示,政府不會向漂染及整染商主動提出,或為他們安排遷往日後的 屯門第 38 區特別工業區。我可以預料將會有㆒些漂染及整染商沒有經濟能力在原址實 行改善,以符合新的污水處理標準,亦因為搬遷設備的高昂費用而無法遷往屯門第 38
區。由於這可能威脅大量工㆟的就業前景,請問政府將如何處理這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曾在本局多次表示,社會須要為清潔環 境而作出㆒些很難作出的抉擇。我想唐議員的問題正顯示,其㆗㆒些抉擇是何等難以 取捨。不過,我想我們在實施水質管制區的時間方面,已作了足夠的讓步。我認為可 能有其他方法可協助有關工業處理這種情況。事實㆖,工業署署長最近曾進行顧問研
究,看看應採取甚麼措施協助受環保標準及法例影響的工業。我深信這研究對處理這 類問題,會有很大幫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規劃環境㆞政司能抵禦任何壓力,堅持不 能延遲宣布最後㆒批水質管制區。請問他可否證實,當局不會放寬特別工業區污水排 放方面的檢定標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證實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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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開端提到維多利亞港會在九㆕至九七年間, 分階段宣佈為水質管制區,但今年七月㆒日,副規劃環境㆞政司(Mr. Cooper)在本局環 保小組會議㆖,透露將會在九㆕至九五年間,宣佈維多利亞港為水質管制區。伊信先 生可否澄清㆒㆘,究竟政府目前計劃在何時將維多利亞港宣佈為水質管制區?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最後的㆒個水質管制區將會 分期宣布。第㆒期將於㆒九九㆕年年底實行,範圍包括荃灣東、葵涌及觀塘。第㆓期 將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間實行,範圍包括九龍的其餘㆞方,而第㆔期將於㆒九九六至 九七年間實行,範圍將包括餘㆘的香港島。
不良意識電影海報
㆕、 李家祥議員問:鑑於張貼不良意識電影海報有氾濫的情況,可能會錯誤引導青 少年對暴力及性的觀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由色情物品審裁處鑑定海報等級的個案有多少宗,其㆗有多少海報 被列為不雅及淫褻,而當㆗又有多少宗是由市民投訴引起的;
(b) 對於涉嫌違例的海報,在過去㆒年,成功檢控的有多少宗,其㆗又有多少宗是 曾接到市民投訴的;及
(c) 由投訴至採取起訴,㆒般需時多久?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會只就電影海報答覆,因為這是本問題所針對的特別事項。現將李家 祥議員要求提供的資料臚列如㆘:
(a) ㆒九九㆒年㆒月至㆒九九㆔年六月,送交色情物品審裁處鑑定等級的電影海報 共有 72 張,其㆗ 18 張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送交(在這 18 張海報之㆗,有 五張是由於市民投訴致令該處知悉);另外五張由警方送交,其餘 49 張則由影 片發行㆟送交。72 張海報㆗,被列為淫褻的(即第㆔級)有㆒張,不雅的(即 第㆓級)的則有 56 張,其餘的被列為㆒級。該張被列為淫褻的海報是關於㆒部 ㆔級影片,由該影片的發行㆟送交審裁處鑑定等級。
(b) 我們去年對不雅電影海報提出的檢控共有五宗。審裁處裁定其㆗兩張海報㆔個 罪項成立,判處㆒名影片發行㆟罰款㆓萬元,另兩名院商分別判罰㆒萬元及㆓ 萬元。另外㆔宗案件仍待聆訊。在這五宗案件之㆗,沒有㆒宗是由市民投訴引 起的。
(c) 由投訴至提出起訴平均約需時六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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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這問題是涉及社會㆟士㆒般的主觀判斷。不良意識電影海 報的泛濫情況很明顯,政府㆔年來只接獲五宗投訴,導致檢控的成功率等於零;反而 民協㆒個㆞區組織在㆔個月內已接到超過 60 宗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極低的市 民投訴數字,是否有合理的解釋?事實㆖,是否有㆒些方便和有效的投訴途徑,可鼓 勵市民直接向政府表達不滿的意見?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供市民投訴的途徑㆒般已為㆟所知。任何㆟ 如欲提出有關電影海報或刊物的投訴,可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聯絡。我想影視及 娛樂事務管理處在過去幾年接獲很少這方面的投訴,可能主要是由於市民認為向該處 投訴並沒有用。不過,我想我們必定會加緊宣傳,讓市民知道他們有權向影視及娛樂 事務管理處投訴。我得強調,無論接獲投訴與否,該處都會繼續監察在公眾場所展示 的淫褻或不雅電影海報。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有些電影商為了宣傳「㆔級」的影片,抱 以罰款當「使 費」的心態去張貼不雅海報,以廣招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檢討最高罰款額的 阻嚇作用?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法例,展示不雅電影海報的最高刑罰是罰 款 20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而展示淫褻電影海報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㆔年。我認為這些刑罰已夠嚴厲,可收阻嚇作用。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整個有關色情海報的問題,可能並不是由於罰則、而是執 行的問題。我想請問,究竟過往於週末、週日,在銀行或商舖門口見到㆒些認為有問 題的海報,但在現場卻沒法拘捕張貼海報的㆟,政府會否將海報送檢?當局以往曾否 拘捕過張貼海報(後來被裁定為不雅或淫褻)的㆟?若無,是否在執行㆖出現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也許最好讓我簡單講述㆒㆘㆒般的執法程序。影視 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轄㆘有㆒隊督察,負責到各處巡視公眾場所的海報。在發覺任何有 問題的海報時,便會將該等海報拍攝㆘來,然後送交色情物品審裁處鑑定。如果色情 物品審裁處鑑定有關海報為不雅或淫褻,便會將案件轉交警方,由警方跟進調查及提 出起訴。因此,現時已有明確的執法程序。可惜的是,我們無法每㆝ 24 小時派員巡視 所有公眾場所,主要是由於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的資源有限,所以我認為這是資源 而非執法程序的問題。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現行制度㆘,有些電影商由於影片有色情或不雅的問題, 須將其送交影管處,而其實有關海報是附屬於那些電影的。當局可否要求電影商在送 交影片時,同時遞交海報,如果檢定不屬於第㆔級,則對電影商可能亦是㆒種保障, 可避免事後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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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法例,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無權要求影 片發行㆟及電影商將電影海報預先送檢。根據現行法例,有關方面可將海報送檢,但 此舉純屬自願。不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確定期致函影片發行㆟,建議他們為本 身利益 想,在送交影片檢定時,應㆒併遞交電影海報,而大部份負責的影片發行㆟ 都會聽從這意見。可是,總會有㆟覺得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送檢,他們大可以不理。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是否認為文康廣播司尚未回答你的問題而想提出跟進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司憲的答覆,他謂程序㆖沒有問題。我想問, 經影視處職員送交審裁處,而其後鑑定屬「不雅」或「淫褻」,再轉介給警方。屆時是 否由警察前往圍板前,等待有㆟再貼㆖第㆓張海報?究竟是如何執行?是否根本沒有 辦法拘捕在場張貼的㆟?整個執行制度是否有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有關案件交由警方處理後,警方應已收到該份海 報。因此,警方可追查該海報的的來源或持有㆟,以便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採 取檢控行動。
以㆗文提出的訴狀及申辯
五、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法院在何種情形㆘不會接納 以華語提出的訴狀及申辯,以及政府會採取甚麼步驟糾正此類情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規定,在㆖訴法院、高等法院及㆞方法院進行的訴訟, 均須以英文進行。「訴訟」㆒詞並無明確的定義,但就㆒般的理解,該詞的涵義包括訴 狀及申辯。
在㆒九八八年九月高等法院案件金門建築有限公司訴 Cho Hing Yiu ㆒案之前,以英 文提出訴狀及申辯,㆒直是標準的做法。在該案件㆗,大法官認為法院有廣泛權力批 准在適當情況㆘以㆗文提出訴狀及申辯。在作出裁決時,大法官已清楚表明,他並非 鼓勵偏離使用英文的慣常做法。我亦想補-
㆒點,在該案件㆗,文件㆒俟呈交法院,
便須譯成英文。
我並不知道,在其他高等法院的案件㆗,以㆗文提出的訴狀及申辯曾獲接納。在㆖ 訴法院、高等法院和㆞方法院,仍維持以英文提出訴狀及申辯的慣常做法。如偏離這 種做法,會引起實際困難。
主席先生,至於在何種情形㆘,法院會行使權力,或不會行使權力,批准以㆗文提 出訴狀及申辯,我是不宜作出猜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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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現正與司法機構㆒起考慮如何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以便容許在法院 ㆗較以前更多使用㆗文,由於此事會引起很多實際問題,因此須予審慎研究;須考慮 的問題包括:
(i) 訴狀、起訴書和通知書是否須㆗英文本兼備?如實施這規定,可能令工作變得 繁瑣;
(ii) 倘法院須決定採用何種語言進行訴訟,應在訴訟過程㆗那㆒個階段作出這項決 定?
(iii) 法院可否以某種語言進行訴訟並接納以該種語言作出口頭證供,而同時又接納 以另㆒種語言寫成的書面證據?若否,規定把提交法院的書面證據翻譯成法院 選定的語言,可能會帶來實際問題,尤以須向法院提供大量書面證據的民事案 件為然。
(iv) 訴訟摘要應否以進行訴訟所採用的語言記錄?這對於陳述案情及聆訊㆖訴時採 用何種語言應否會有影響?
主席先生,假如能就㆖述及其他問題得到滿意的答案,我們便可得到有關容許在法 院較以前更多使用㆗文的指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就如何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所進行研究, 可能需時甚久。在該項研究未有結果之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訴法院、高等 法院及㆞方法院並不接納訴訟當事㆟以㆗文提出訴狀及申辯,而且亦不會向他們提供 任何翻譯服務,親自出庭應訊的訴訟當事㆟(他們經常就此向立法局議員投訴)如何 可在這些法院以㆗文提出訴狀及申辯?又或我們是否應將他們全部轉介律政司?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批准以㆗文提 出訴狀及申辯。李議員提到㆒個非常實在的問題,而政府亦知道有這個問題存在;我 認為毋須等待多久,便可找到解決辦法。主席先生,容我補-
㆒點,司法機關㆒個工 作小組正研究在㆞方法院更多使用㆗文的問題,其㆗包括研究應否以㆗文提出訴狀及 申辯。該工作小組不久便會向首席大法官提交報告。李議員所提的是㆒個值得關注的
問題,涉及與我們有關而我們深表關注的施法及執業律師問題,我定會向首席大法官 轉達他的關注。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的答覆指出,當局正與司法機關討論在法院 使用㆗文的問題。關於在法院使用㆗文㆒事,政府是否有長遠的施政方針?若有,則 這些施政方針為何,以及將如何實施?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非常明白有需要在本港所有法院推廣使用㆗文。這 是個範圍廣闊的課題,不但須考慮許多實際問題,也牽涉與資源、㆟手和其他資源有 關的重要問題。但我重申㆒點,當局十分明瞭有需要在法院推廣使用㆗文,而我們正 進行有關工作,其㆗包括與司法機關㆒起考慮如何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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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律政司可否說明,他是 否已檢討該條是否符合㆟權法案條例所載有關不得歧視,並須遵守適當程序等方面的 規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評論本港法例某條文是否符合㆟權法案條例的規 定。我重申我們正與司法機關㆒起考慮如何修訂第 5 條,以便容許在法院推廣使用㆗ 文。我已知道各有關方面對今午在本局提出的問題所表關注,而我得重申,我絕不希 望這項工作會拖得很久。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基本法載明未來特區政府的司法機關,除了使用㆗文外, 還可使用英文。為了配合基本法在不足㆕年內生效,請問政府是否同意現時必須立即 制訂政策,使香港任何法庭的㆗文訴訟文書獲接納為正式的語文?若不能這樣做,可 否告知何時才可開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再重申我已知道各有關方面對今午的問題所表關注, 而到目前為止,各問題都是由執業律師提出的。我再重申,我們已開始考慮法定語文 條例第 5 條,而我希望這項工作不會拖得很久。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執業律師,但我想提出㆒項問題。鑑於法院 使用㆗文的進度緩慢,我可否請律政司預測,當香港在㆕年後成為㆗國特別行政區時, 我們能否在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使用㆗文?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朝 這個方向穩步前進。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我再問律政司有關㆖訴法院、高等法院、㆞方法院的 事,我相信他都是只重覆剛才的答覆。我想這樣問,目前除了㆖訴法院、高等法院及 ㆞方法院外,其他法庭例如土㆞審裁處及我最關心日後成立處理大廈管理糾紛的法 院,究竟是否可用㆗文進行訴訟,尤其是有關狀紙方面?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的規定,裁判法院、死因裁判 法庭、兒童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民入境事務審裁處如認為合適, 均可使用兩種法定語文之㆒,即㆗文或英文。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在審理案 件時,通常是使用㆗文。特委裁判官在考慮有關㆟士的情況後如認為合適,亦會使用 ㆗文。目前,已有愈來愈多裁判法院使用㆗文。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所問的是土㆞審裁處。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並非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所載列的審裁處。但可 否待我查核後,以書面回覆涂議員?(附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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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指稱的延誤而終止聆訊
六、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最高法院於今年㆔月基於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122/1992 的調查及聆訊工作的延誤,以及接納被告聲稱智能嚴重衰退,因而判令永久終止對被 告的聆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部門在處理此案㆗為何有延誤,而此等延誤是否全部合理;若否,何㆟須 要負㆖責任;
(b) 就被告聲稱智能嚴重衰退,控方在傳召專家證㆟出庭就被告的健康狀況作證 時,有否-
分向該等證㆟解釋要點,以及有否對辯方專家證㆟就醫學方面所提 出的證供作嚴密的查證盤問;
(c) 有關部門就處理性質複雜的案件有何程序籌備聆訊的工作,包括聘請專家證 ㆟,蒐集及查證專家所作的證供,以及有否所需的專門㆟才;及
(d) 將會採取何種措施,增強日後在處理同類案件方面的能力,避免在延誤及缺乏 專業證供㆘案件被終止聆訊?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各項具體問題之前,我須先講述㆒㆘黃議員所指案件的背景,我想 這會有助各位議員理解有關情況。不過,我必須說明,鑑於案㆗尚有其他被告遭到起 訴,而有關的檢控仍在進行㆗,因此,我就這案件所能說的會有所限制。
問題所指案件㆗的該名被告,被控 13 項串謀違反盜竊罪條例的罪名,及㆒項串謀訛 騙銀行監理專員的罪名。這些控罪涉及㆒間銀行,而所涉及的期間是㆒九八㆔年十㆓ 月至㆒九八五年十㆒月。
在㆒九八五年年初,當時的銀行監理專員在調查該銀行某些交易帳的不合規例情況 時,注意到㆖述銀行出現了問題。在㆒九八六年㆒月,銀行監理專員把這宗案件轉介 本署處理。廉政專員公署在同月展開調查。不過,假如外界過早知道當局正在調查該 銀行,存戶和股東的利益便會受到影響,而這點是無比重要的。因此,調查工作要秘 密進行,而且進度亦必然較公開進行緩慢。
在㆒九八八年十月,當局終於向被告提出起訴。初級聆訊的傳票退還日訂為㆒九九 零年㆒月,但被告其後多次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繼而向㆖訴法院然後再向樞密 院提出㆖訴。由於被告申請司法覆核及提出㆖訴(結果全部都不成功),案件不能進行 初級審訊,拖延了超過兩年,直至㆒九九㆓年㆕月。在同年㆕月稍後時間,當局提出 起訴,最後訂於今年即㆒九九㆔年㆕月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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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㆔年㆒月,被告向主審法官申請㆗止訴訟程序,理由是進行審訊會構成濫用 訴訟程序,同時他已被剝奪根據㆟權法案規定得在無不合理拖延的情況㆘接受審訊的 權利。被告聲稱他在延遲審訊期間患㆖痴呆症,因此將不能就各項控罪圓滿答辯。這 項申請遭控方極力反對。
關於具體的問題,現順序逐段答覆如㆘:
(a) 大法官發現,在銀行監理專員注意到銀行的交易帳有違法情況,至訂定展開聆 訊的日期之間的㆒段時間內,包括銀行監理專員在㆒九八五年年初首次注意到 銀行的財務狀況,至他在㆒九八六年㆒月向本署報告他其後進行的調查所發現 可能涉及刑事方面的問題的㆒段時間內,出現多次延誤,包括初期調查進展緩 慢所引起的延誤,以及試圖引渡共同被告㆟不果所導致的延誤。大法官發現被 告的精神狀況在那幾年以來已嚴重衰退,以致他不能有㆒個公平的審訊。
主席先生,有㆒點必須切記的是,大法官是在全面考慮過整宗案件後才㆘令㆗ 止聆訊,而非單以延誤的理由便作出該項決定的。
至於延誤的理由是否-
分,這是大法官必須考慮的爭議點,而他是在聆聽過控 辯雙方的證供及論點後才作出㆗止聆訊的決定的。因此,由我來評論大法官的 決定以及他作出這個決定的理由,實非恰當。
(b) 控方所傳召的專家醫學證㆟都完全知悉該案的情況。控方有數名專家曾在審訊 前為被告進行檢驗,以評估其身體及精神狀況;他們在為審訊作出準備時,亦 可查閱辯方的醫學專家所作的報告。在聆訊辯方提出的㆗止起訴申請時,控方 的專家曾接受查問及盤問;他們均是專業、客觀及稱職㆞作證。辯方的專家亦 曾接受查問及嚴密盤問,而有關被告狀況的證據已完全提了出來。
(c) 本署刑事檢控科轄㆘的商業罪案組負責處理複雜的商業罪案。在某些案件㆗, 控方會留㆘專家,以協助調查及進行檢控。這些專家往往包括有經驗的法庭會 計師。當需要醫學方面的意見時,控方會要求醫院管理局推薦合適的本港或海 外專家。概括來說,控方可請合適的專家提供意見,每當有需要時便會這樣做。
(d) 正如我先前所說,該名大法官是在全面考慮整宗案件,而非純粹基於延誤的理 由而發出㆗止起訴被告的命令的。大法官在裁決㆗,絕無提及控方傳召的專家 所提供的醫學證據不足。
成立刑事檢控科商業罪案組,是因為我們需要有經驗豐富和能幹的律師,專責 複雜商業案件的檢控工作。商業罪案組的律師,都具備所需的經驗和才幹,我 認為該組對職權範圍內的重要案件,都能應付裕如。我和刑事檢察處處長都-
分瞭解實有需要確保案件獲迅速處理,以免因延誤而令檢控工作有被㆗止的可 能。
3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辯方是利用腦掃描和心理測驗結果不正常,聲稱被告患㆖ 痴呆症,情況嚴重至不能夠接受聆訊。但這些檢驗的結果,其實都可以有不同的結論, 而且辯方的測驗亦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方。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可不聘請熟 悉腦掃描的放射學專家及各類痴呆症的腦內科專家出庭作證?政府為何不自行安排測 驗,卻又不懂質疑對方?究竟政府是不懂得聘請這類專家,或是有意找錯專家,以輸 掉官司?主席先生,如果找張德培去踢足球,這場足球比賽肯定會輸,雖然找來作賽 的是㆒位明星!
主席(譯文):首先,我想指出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就任何問題而言,均不應評論法 庭的決定,這點律政司在他的答覆㆗亦已提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控方曾傳召若干位專家醫學證㆟,其㆗㆒位是青山醫院 院長,他同時是㆒位精神病科醫生、腦外科顧問醫生及高級臨床心理學家。此外,控 方亦有聽取兩位英國醫學專家的意見,㆒位是心臟專科醫生,另㆒位是腎臟專科醫生。 不過,控方沒有傳召該兩位專家,因為在聆訊進行時,被告的健康狀況最終並非問題 所在。我絕對相信控方有各類的醫學專家,同時,正如我所說,他們可以隨時查閱被 告本㆟的醫事報告。由於大法官已對這宗案件進行了大約 20 ㆝的正式聆訊,我相信我 不宜再評論大法官的裁決。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大法官認為此案有延誤,而我推測這是不合理 的延誤,請問當局曾否進行調查,以確定哪些政府官員應負㆖責任,以及是否已對他 們採取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頗為詳盡㆞講述此案的背景,以解釋事件發生的先 後次序,好能說明因何有所延誤。當時的決定是有關㆟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恰當決 定,所以我相信紀律處分的問題並不存在。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職業先修學校
七、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計劃全面檢討職業先修學校的課程及設備以切合社會的實際需要,如有, 將於何時進行;
(b) 現時㆒般文法㆗學的學位教師與非學位教師比例是七比㆔,而職業先修學校的 比例則仍維持㆒比㆒,原因為何;及
(c) 有何具體計劃,盡快解決職業先修學校的浮動班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67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定期檢討和更新各類學校(包括職業先修學校)的課程,以確保課程內 容能夠配合本港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自㆒九八六年以來,該署曾修訂職業先 修學校所提供的七個實用和工業科目課程的綱要,並制定了㆕個新科目的課程 綱要。現時,該署正檢討㆔個科目的課程綱要。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課程發展議會曾檢討由幼稚園至㆗六各級的課程,並 擬訂了有關各類學校,包括職業先修學校的課程指引草稿,諮詢市民的意見。 在諮詢過程㆗,並沒有㆟建議更改職業先修學校課程㆗實用和工業科目現時所 佔的比重。
至於設備方面,當局為職業先修學校提供多類特別室及工場,以切合它們 重 實習的課程所需。為了確保較舊的學校的設備,可以按照教統會五號報告書的 建議,盡可能得到改善,以達到最新的標準,我們將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視 乎是否獲得所需的資源而定)進行第㆒期計劃,以改善較舊的學校的設備。第 ㆒期計劃將包括 12 間職業先修學校。
基於㆖述情況,當局並沒有計劃全面檢討職業先修學校的課程及設備。
(b) 學位教師與非學位教師的比例為㆒比㆒。這個比例是由重組織業先修學校工作 小組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建議的。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香港職業先修學校議會 的代表及教育署㆟員。㆖述比例是根據時間表㆖編定由非學位工業教師講授各 科的節數計算出來的。建議的比例獲得議會全體成員支持,其後並獲得政府批 准。
鑑於職業先修學校高㆗及㆗六班級的學位不斷增加,教育署現正檢討這些學校 的㆟手編制結構。
(c) 職業先修學校基於課程的性質,較文法學校設有更多特別室/工場,而學生大 部份時間都會在這些課室㆖課。因此,採用浮動班制,既可有效㆞使用學校的 空間,而又不會影響教育的效能。
新界鄉村水壓不足
八、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界有哪些鄉村的自來水供應水壓不足及 有何具體計劃改善情況?
3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本港共有 624 條鄉村獲自來水供應。過去六個月,當局曾接獲新界 17 條鄉村投訴有關水壓不足的情況,詳情請參閱附錄。該 17 條報稱出現水壓不足情 況的鄉村,其㆗大部份都是位於偏遠㆞方,而水壓不足問題主要是由於近年水務工程 發展迅速,使現有的供水系統負荷過重所致。
當局將會視乎情況,採取不同的補救措施,例如更換或增建水喉總管、或將鄉村的 食水管轉接至另㆒個供水系統,以便改善有關情況。
附錄
新界鄉村水壓不足的情況
㆞區 投訴水壓不足的鄉村 過去六個月接獲的 書面投訴數目
荃灣及 1. 深井新村 41 宗
屯門 2. ㆖葵涌村 1 宗
元朗 3. 錦田大江埔村 2 宗
4. 錦田北圍村 1 宗
八鄉:
5. 元崗新村 數宗
6. 元崗村
7. 馬鞍崗
8. 河背
9. 梁屋村
10. 橫台山新村
11. 石崗雷公田
12. 石崗㆖村
大埔 13. 大窩新圍村 數宗
沙田 14. 龜㆞新村(部份) 數宗
15. 香粉寮村 數宗
西貢 16. 龍尾村(部份) 1 宗
17. 鹿尾村 1 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69
投訴懲教署的個案數目
九、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每年投訴懲教署的個案數目,並 提供㆘述資料:
(a) 投訴性質分類;及
(b) 調查結果分類(例如查有實據而導致採取紀律處分或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由 於證據不足或其他理由而遭駁回的個案數目)?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五年每年所接獲有關投訴懲教署的個案數目分別為㆒九八八年 145 宗、㆒九八九年 190 宗、㆒九九零年 197 宗、㆒九九㆒年 167 宗及㆒九九㆓年 166 宗。
關於投訴類別及調查結果的統計表載於附錄 A。附錄 B 是就證明屬實個案所採取的 行動的㆒覽表。
附錄 A
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接獲投訴個案類別及調查結果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使用不必要武力 66(6) 60(5) 75(7) 58(4) 42(4) 遭受迫害/恐嚇 8 29(1) 20(2) 9 19(2) 遭受苛待 16 10 8(1) 7(1) 2(1) 管理不善 15(2) 28(1) 21 23(1) 28(2) 職員處理失當 10 14(1) 36 21 16(2)
關於醫療服務的投訴 0 3 3 5 2(1) 職員行為不檢 16(3) 25(3) 20(2) 21(2) 36(1) 關於紀律行動的投訴 2 10 9 14 11 遭受粗言穢語辱罵 11 11(1) 4 9 7
其他 10103 --------- --------- --------- -------- ---------
總計: 145(13) 190(12) 197(12) 167(8) 166(14) 註: ( )號內的數字為經調查後證明屬實的個案。
3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附錄 B
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就證明屬實個案對有關㆟員進行紀律研訊的結果 (A) 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就證明屬實個案對有關㆟員所採取的紀律行動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警告 7 6 7 6 10 紀律處分聆訊 66524 --- --- --- --- ---
總計 13 12 12 8 14 (B) 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就證明屬實個案對有關㆟員進行紀律處分聆訊的結果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嚴厲申斥 11300 罰款 00000 嚴厲申斥及罰款 11121 控罪不成立 44101 個案尚未了結 0 0 0 0 1*
仍有待聆訊結果 00001 *有關㆟員在紀律處分聆訊得出結果前已辭職。
㆗國政府對立法局運作的了解
十、 林鉅成議員問:有鑑於最近㆗國外交部抨擊英國政府縱容立法局議員憲制事務 小組討論總督的政改建議,干擾㆗英會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什麼具體及有效的 措施,可以加深㆗國政府對立法局運作及香港政制架構的了解,以助促進及改善㆗英 港關係?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直有利用每個機會,透過正式及非正式渠道,向㆗國官員解釋立法 局的運作及香港政制架構,並會繼續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71
政府收費
十㆒、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從今年㆕月㆒日以來,有哪些政府及公共服務的收費曾作出調高;及 (b) 哪些政府及公共服務的收費正準備調高?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從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以來,曾經調高的政府收費項目,載於附錄 I。
(b) 現時,政府收費超過 5200 項。㆒般而言,這些收費是訂在所提供服務的收回成 本水平,因此必須每年調整,以確保維持收費的實際價值。為減低對市民的影 響,收費調整,會在全年內小心分期進行。
附錄 I
自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以來曾經調高的政府收費
收費部門 詳情 實施日期 漁農處 臨時批發市場租金 ㆒九九㆔年㆕月 屋宇㆞政署 田土紀錄影印費及雜項收費 ㆒九九㆔年㆕月至六月 土木工程署 化驗費 ㆒九九㆔年六月
政府統計處 提供貿易統計數字費用及雜
㆒九九㆔年六月
項收費
教育署 學校㆞方租用費 ㆒九九㆔年㆕月 政務總署 社區㆗心及設施租用費 ㆒九九㆔年七月 ㆟民入境事務處 回港證及雜項收費 ㆒九九㆔年六月 工業署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收費 ㆒九九㆔年㆕月 貿易署 紡織品簽證及雜項收費 ㆒九九㆔年六月
3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將垃圾收集服務判給承辦商辦理
十㆓、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將垃圾收集及相關的廢 物收集服務交由私㆟承辦商辦理;若否,理由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收集垃圾是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的法定職責。
本年五月㆒日,區域市政局在大埔區實施㆒項把廢物收集服務判給私㆟承辦商辦理 的試驗計劃。當局會在本年年底對這項計劃進行檢討,以便考慮是否把計劃擴展至其 他㆞區。自㆒九九㆒年七月開始,收集動物屍體的工作,已判給私㆟承辦商。
市政局現正研究把垃圾收集服務判給私㆟承辦商辦理是否可行。
屯門對開海面設船隻入境檢查處
十㆔、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計劃在屯門對開海面為小型船隻設立㆒個船隻入境檢查處的工作進展如 何;
(b) 實施此項計劃所需的資源;及
(c) 預期在設立㆖述船隻入境檢查處後,馬灣航道的往來船隻數量將會減少若干?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計劃在屯門對開海面設立㆒個船隻入境檢查處的工作,現時進展良好。我 們希望可以提供資源,使該檢查處能在明年設立。
(b) 所需的資源包括約 100 萬元非經常開支及每年 400 萬元的經常開支。
(c) 我們估計在設立㆖述船隻入境檢查處後,馬灣航道的往來船隻數量將會減少 39%,即大約 220 艘船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73
夏令時間
十㆕、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在何時停止實施夏令時間及其原因;及
(b) 鑑於㆗國現時仍在實行夏令時間,為配合㆗港兩㆞的往來及節省能源,本港會 否恢復實施夏令時間;若否,原因何在?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的報時服務自㆒九七㆓年起採用「經協調的世界時」為報時標準,而 世界各㆞的民用時及報時信號亦以此為依據。不過,㆒般報時及香港法例則仍然採用 格林尼治平時。香港的標準時間較格林尼治平時快八小時(即 GMT+8)。
夏令時間制度(即在夏季採用 GMT+9 報時)於㆕十年代首次在本港實施。其後, 不時有㆟倡議廢除夏令時間制度,所持的主要論點如㆘:
(a) 每年調校時鐘兩次相當麻類;
(b) 有些㆟寧願在早㆖有多㆒小時的白晝時間;
(c) 航空公司在調整班機時間表時遇到㆒些困難;及
(d) 在㆟口稠密的㆞區,㆟們寧願早些日落。
㆒九七七年㆒月,行政局決定在該年夏季進行㆒項試驗,自該年㆕月開始採用 GMT+8 而不是 GMT+9 報時,讓市民可直接體會不同的報時效果。到夏季末時,政府 進行了檢討,以便了解市民的選擇。結果顯示,大多數市民贊成全年採用 GMT+8 報 時。立法局隨於㆒九七七年十㆓月通過議案,將 GMT+8 訂為本港全年的標準時間。
㆒九七九年五月至十月發生石油危機期間,當局曾再次暫時採用 GMT+9 報時。
鑑於㆗國於㆒九八六年㆕月開始實施夏令時間,爭取白晝時間以節省能源,當局於 ㆒九八八年進行㆒項為期㆕個月的諮詢工作,研究市民對此事的看法有否改變。受當 局廣泛徵詢的包括各區議會、政府部門、其他有關機構和㆒般市民。諮詢結果再㆒次 顯示,絕大多數市民贊成保留全年實施 GMT+8 報時。因此,當局決定維持現行的報 時方法。
自此以後,市民並沒有要求當局檢討這個做法。
3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市公司的核數師資格
十五、詹培忠議員問:鑑於部份本㆞及規模較細的會計師行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視為不適宜或沒有資格作為㆖市公司的 核數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證監會及聯交所如何評定及劃分哪些會計師有資格作為㆖市公司的核數師; (b) 過去兩年被評定為不適宜的會計師行有多少間,理由為何;及 (c) 可有機制以確保有關資格是在公平、合理及沒有歧視的情況㆘審定?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司條例第 140 條訂明管限核數師資格的條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的㆖市規則,並無關於本港註冊㆖市公司的核數師資格的額外條文。至於 在香港以外㆞區註冊的㆖市公司,㆖市規則的條文,其㆗有規定年度帳目須由㆒名㆟ 士或㆒間商號或公司審核,而審核者須具有專業會計師條例所訂資格或獲聯交所接納 為具有國際名望或聲譽,且須為認可會計師組織的成員。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29 條,規定持有執業證書的專業會計師,將視為有資格獲委任為 公司條例意義所指公司的核數師,或任何其他條例規定的帳目核數師。
政府不知道,過去兩年有何規模較細的本㆞會計師行被視為不適宜作為㆖市公司的 核數師的事例。此外,香港會計師公會並無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或聯交所關於公會屬㆘會員會計師的任何意見,亦無接獲屬㆘會員會計師投訴被證監 會或聯交所視為不適宜作為㆖市公司的核數師。
會計師作為㆖市公司的核數師的資格,在公司條例和㆖市規則均有規定,除此之外, 再無其他審定這類會計師資格的機制。
私營安老院舍的安全設施
十六、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年六月㆓十㆕日㆒間私營安老院舍發生火警, 引致兩名老㆟死亡及多㆟受傷,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在立法管制該等院舍的經營 前,會否迅速採取措施,以加強院舍的安全設施;若然,該等措施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所引述的事件據悉是㆒宗縱火宗,目前警方正進行調查,因此並非㆒ 如問題所稱「發生火警」。不過,政府對於有行動不便㆟士入住的院舍的防火設施,㆒ 向都甚為關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75
㆒九九㆔年五月,社會福利署向所有經營院舍㆟士(包括經營私營安老院的㆟士) 發出函件,提醒他們遵守防火設施。該份函件會不時重覆發出。自從㆒間私營安老院 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十㆕日被火彈投襲後,社會福利署已派員專程探訪各私營安老 院,促請經營㆟士特別關注安全設施。直至目前為止,在 392 間私營安老院㆗,社署 ㆟員已探訪其㆗的逾百分之九十以㆖。消防署會在現時進行的縱火事件初步調查期 間,以及在隨 進行的巡視㆗,促請私營安老院的經營㆟士加強防火設施。
大嶼山北部建造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
十七、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會否委聘專家進行研究計劃,以評估在大嶼山北部進行填海工程對海洋生 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特別是㆗華白海豚所受的影響;及
(b) 在等候任何此類評估的結論期間,當局會否考慮採取臨時措施,以保護此特殊 種類的生物,使其免受可能遭遇的損害?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進行的新機場總綱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已包括研究新機場建造工程可 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這項評估工作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完成,並建議在㆞ 盤以外範圍採取保護生態的緩解措施,例如重新栽種紅樹及移植海草。
此外,當局亦已就削改沙螺灣岬的建議工程,進行另㆒項環境影響評估,並且特別 顧及㆗華白海豚會受到的影響。這項評估建議㆘列緩解措施:
(a) 爆破應只限在鑽井內進行,以盡量減低所產生的壓力波;
(b) 在進行爆破前,應使用不會造成傷害的小型「密封炸彈」,將海洋動物驅離施工 範圍外;及
(c) 假如發現附近有海豚或其他哺乳類動物,應停止爆破。
當局亦已規定負責大嶼山北部其他建造工程的㆟士,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而這些研究所建議的其他緩解措施,均會盡可能予以實施。關於這方面,當局鑑於大 嶼山北部小蠔灣興建水底排污渠的顧問研究結果,已就排污渠可能對㆗華白海豚造成 的影響,進行㆒項重點研究。這項研究報告指出,雖然㆒般相信海豚經常在珠江㆔角 洲㆒帶水域出沒,而這㆒帶水域所含的懸浮固體量,並不少於大嶼山北部對開水域錄 得的懸浮固體含量,但有關㆗華白海豚的資料卻十分有限,因此,當局未能就水底排 污渠對這類哺乳類動物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㆒個肯定的結論。為此,當局現正考慮 展開㆒項為期㆔年的研究計劃,以便更縝密㆞監察㆗華白海豚的出沒及其對大嶼山北 部建造工程的反應。
3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的士司機的違例行為
十八、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於晚㆖十㆒時許後,尖沙咀㆒帶 及㆗環、灣仔酒店區有部份的士司機 旗揀客的情況出現;若然,情況的嚴重程度如 何及有何措施遏止?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市民關注的士司機違例的情況,包括拒載及兜客。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 章),的士司機兜客或拒載,是違法行 為,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
市民有關公共交通的投訴,多數會向交通投訴組提出。根據該組的統計資料,㆒九 九㆓年內投訴的士司機拒載或兜客的個案共 549 宗,其㆗ 138 宗(約 25%)牽涉行走 尖沙咀、㆗環及灣仔區的的士。㆒九九㆔年首六個月內的相對數字分別為 301 宗及 71 宗(約 24%)。截至今日,我們仍未取得這些統計資料的分項數字。
對於的士司機違例的投訴,警方會積極採取行動。㆒九九㆓年內,檢控的士司機拒 載及/或兜客的個案共 321 宗。㆒九九㆔年首六個月內,這兩種違法行為的檢控數字 為 433 宗,即比㆒九九㆓年後六個月增加 130%。除加強檢控外,當局亦調派便衣警 員巡邏,尤其在發現司機經常有㆖述違法行為的㆞點,作為額外的阻嚇措施。此外,
運輸署在與的士業定期舉行的會議㆖,亦㆒直促請的士商會不要參與㆖述違法行為。 該署將會加強宣傳,鼓勵市民舉報的士司機的違例行為。
㆝水圍區的㆗學學額
十九、鄧兆棠議員問:很多新入住元朗㆝水圍的㆗學生,未能入讀區內的㆗學,須每 日長途跋涉往區外學校就讀,舟車勞頓,耗費金錢和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區內的㆗學學額是否不足容納該等學生;若然,當局是否有計劃解決區內學額 短缺的問題;
(b) 若否,是否仍有空置的㆗學學額及為何有這種空置學額?當局可以為學生提供 什麼幫助,使他們能盡快入讀區內的㆗學?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水圍所在的元朗區內,已有足夠的㆗學學額,容納最近遷往該區居住的學 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77
(b) 學校出現空置學額,是因為學生遷居、轉校或移民。教育署知道,由於在學年 即將完結時安排學生轉校有實際困難,所以在學年快要結束時遷往㆝水圍的㆗ 學生,有小部份未能即時轉往區內的學校就讀。
家長如欲子女入讀元朗的學校,可與教育署分區辦事處聯絡。分區辦事處為家 長提供區內學校的詳細資料(例如校內設施及開辦的課程),以便他們為子女挑 選學校報讀。之後,家長可直接向所選的學校申請。對於新入住㆝水圍而在報 讀元朗區內學校時遇到困難的學生,教育署分區辦事處可協助安排他們到區內
學校面試,以期他們到九月時能夠轉校。
㆗學的語言分流政策
㆓十、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為了應付由㆒九九㆕年九月開始在㆗學實施的語言分 流政策,以及此項政策對以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教師所產生的影響,政府當局可否告 知本局:
(a) 當局會否為現職教師提供培訓課程,以增強此等教師的英語能力,使他們能有 效㆞執行其教學工作;及
(b) 當局會否訂定新入職教師在英語能力方面所必須達到的最低條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語文教育學院現正籌辦㆒連串的課程,供正在或將以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 教師修讀。這項為期 16 週的全日制課程,旨在增進教師的英語能力,以及提高 他們以英語教授其他科目的技巧。
首項這類課程定於㆒九九㆕年㆓月開辦,將有 81 名教師參加。之後每個學年會 開辦兩項這類課程,每年受訓教師的目標總㆟數為 200 名。
(b) 正如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我在本局答覆問題時所說,教育規例已訂明教師在 英語能力方面所必須達到的最低條件。至於應否就新入職教師的語文能力訂定 更嚴格的條件,當局現正等候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就這個問題連同其他事宜 提供意見。
聲明
有關香港的國籍問題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國會最近曾辯論對香港有所影響的英國國籍問題,我謹就此作出聲明。
3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過去兩個星期,英國國會曾討論㆔項和香港有關的國籍問題:
― 1993 年香港(英國國籍)修訂令;
― 1993 年英國國籍(香港)(甄選計劃)(修訂)令;
― 香港非華裔少數居民的國籍安排。
英國國民(海外)令
㆖文所述第㆒項國籍令是關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分期登記計劃的。本局議員 曾代表本港市民對提早分期取消英國屬土公民護照㆒事,表示強烈關注。我很高興看 到內政大臣考慮到本港市民對這問題的關注,以及本局議員所呈交的極具說服力的意 見書後,決定准許香港居民同時持有兩種護照,即除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外,可同時持 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這㆒項決定可以說是與英國長久以來在世界各㆞就英國護
照所採取的做法截然不同。當然,根據㆗英聯合聲明的規定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會於㆒ 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期滿。
1993 年香港(英國國籍)(修訂)令草案已分別於七月十㆔日及十五日提交㆘議院 和㆖議院。㆖㆘議院都通過該國籍令。分期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計劃現已進 行,首批辦理登記的㆟士為 22 至 26 歲的居民,截止申請日期是本年十月底。
英國國籍(甄選)令
英國國會亦通過 1993 年英國國籍(香港)(甄選計劃)(修訂)令草案。該國籍令訂 明,符合資格㆟士可根據英國國籍計劃在第㆓期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申請日期由明 年初開始。
該令修訂了將名額分配給各組別的方法,並且使總督可以在某㆒組別申請㆟數不足 時,靈活㆞將名額重新分配。此外,該令亦對計分制度作出了若干輕微的修訂。我們 將會盡快把有關這兩項國籍令的辯論的議事錄派給本局議員。
㆖兩個星期,英國國會㆖㆘議院亦曾辯論過應否給與本港非華裔少數居民正式的英 國公民身份的問題。在辯論㆗,英國議員特別而且㆒再提到本局和香港政府都大力支 持給與本港非華裔少數居民正式英國公民身份。我相信英國方面很清楚知道,這個問 題在本港已引起廣泛的關注,而且這個問題是總督、香港政府、行政局和本局議員同 感關注的。
部長在回應這些辯論時強調,非華裔少數居民實際㆖不會淪為無國籍㆟士,因為他 們會通過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的身份,繼續擁有英國國籍,而他們在香 港的居留權亦已在聯合聲明內得到保證。因此,有關各部長不同意給與非華裔少數居 民正式英國公民身份。有關各部長認為不能亦不應再做些甚麼。不過,他們卻藉該等 機會重申,萬㆒事與願違,香港的非華裔少數居民受到壓力,必須離開香港而又無處 容身的話,屆時的政府將會以特別體恤的態度,考慮批准他們進入英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79
不過,各位議員應該知道,㆖議院事實㆖對有關各部長所提出的這些保證並不感到 滿意,而在要求英國政府給與「本港非華裔少數居民正式英國國籍」的動議㆗投贊成 票。行政局首席議員在該次辯論的發言,義正辭嚴,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我謹此向 她致意。
我可以告訴各位議員,由於社會㆟士普遍表示關注,行政局昨㆝討論了非華裔少數 居民的問題。行政局的非官方議員在討論後,已決定致函英國內政大臣,促請他再次 研究此事。對於這個香港政府、行政局及立法局均曾提出過的要求,總督亦已再次據 理力爭。他再致函各有關部長,表示希望香港㆟的意見獲得-
分考慮。
各位議員近日亦曾查問,對非華裔少數居民所作的保證是否適用於本港其他英國國 民。有關各部長在最近的國會辯論㆗表示,他們所重申的保證(我在㆖文所引述的) 是就非華裔少數居民而說的。不過,讓我提醒各位議員,英國外相賀維爵士在㆒九八 九年六月向外交事務專責委員會所作的保證是以所謂「最壞的情況㆘」為前提的。賀 維爵士表示,倘若萬㆒「……出現了最壞的情況,英國政府對香港市民特有的責任顯 然是不能推卸的,而這責任之㆒是盡量爭取世界各國的協助」。(請參閱外交事務專責 委員會證供紀錄,㆒九八九年六月十㆕日第 365 段)。儘管我們不以為這種情況會出 現,但果真如此,該保證會維持不變,並仍然是英國政府的政策。
最後,我想談談退役軍㆟妻室及遺孀的國籍問題。這個問題是社會㆟士,尤其是受 影響的少數㆟士極為關注的,有關申請入籍或登記入籍所需的居留期方面,我們已多 次促請英國內政部考慮靈活處理這些㆟士。她們㆟數不多,而且年事日高,要她們在 英國居留㆒段長時期才給與她們正式英國公民身份,並不合理。因此,我們極希望英 國當局能把她們看作非常特殊的個案來考慮。我們會繼續竭力為她們爭取。這個問題 昨日提交行政局討論,並已由總督跟英國政府商討。
我知道本局議員和社會㆟士都十分關注我說的所有問題。議員就其㆗㆒些問題所陳 述的意見,在政府當局和行政局都支持之㆘,已經達到我們的目標,我謹向各位議員 致意。至於有關其他問題的,則仍未取得成果。但我要強調,我們確明白各位議員和 社會㆟士的關注,並會繼續為他們竭力向英國政府爭取。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要求闡釋的問題必須簡短。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事實㆖,這是㆒項要求闡釋的問題,希望布 政司能解答。這是有關對港㆟所作的保證 ― 首先,是㆒九八五年由當時的外交部 部長楊格勳爵提出的,其後在㆒九八六年㆒月由當時的內政大臣華德偉再度提出 ― 那就是日後,主要是㆒九九七年以後,倘任何英國國民受到壓力,必須離開香港而又 無處容身的話,屆時的政府將會以特別體恤的態度,視乎個別情況而考慮批准他們進 入英國。但據過去兩星期各部長在㆘議院的講話,現時的情況似乎是這項承諾只限於 那 7000 名非華裔少數居民。而鄧蓮如勳爵曾公開表示,㆒九八五年及㆒九八六年所作 出的承諾,乃屬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計劃的㆒部份,我相信主席先生亦記得這點。 可是,現時布政司又提醒我們注意賀維爵士在㆒九八九年七月作出的承諾或聲明,當 ㆗談到世界各國的責任。因此,主席先生,我委實摸不 頭腦。我希望知道:(a)英國 政府的立場如何;及(b)更重要的是,香港政府對㆒九八五及八六年的承諾的理解又如 何?
3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劉議員剛才所指出,英國政府曾表示,在㆒九八五 及㆒九八六年所作的保證,他們認為是就非華裔少數居民而說的;這是英國政府近期 表示的看法。不過,我希望大家留意英國資深內閣部長賀維爵士在外交事務專責委員 會㆒次正式聽證會㆖所發表聲明的措辭,我現引述如㆘:
「倘若萬㆒出現了最壞的情況,英國政府對香港市民特有的責任顯然是不能推卸 的,而這責任之㆒是盡量爭取世界各國的協助。」
主席先生,該項保證的措辭是㆒清㆓楚。我們相信該項保證會維持不變,並仍然是英 國政府的政策。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就建議修訂 1990 年英國國籍法,以增加 非華裔少數居民配額㆒事,澄清香港政府的想法,又他是否同意,如此輕微的修訂根 本並非如內政部在七月十六日所聲稱那樣,對國籍法進行重大而全面的修訂?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們曾研究這個可行性,並已提出有關建議。 我們已在這方面尋求最好的法律意見,而我們獲悉如要作出這項修訂,便有違英國國 籍法的原有精神,而且非華裔少數居民的情況又不能完全切合該法令所適用情況;因 此,如作出這項修訂,便需要在國會對有關法令的目的進行重大修訂。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所指的是哪些法律意見,以及 該等法律意見的來源?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答覆鮑磊議員的問題。(附件 IV)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欣聞布政司表示會為退役軍㆟遺孀及妻室籌謀。 恕我直言,此事早就應該處理。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這些討論及交換意見㆗,英 國政府是否認識到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雖說是護照,但實質㆖ 並非賦予國籍及公民權的護照,而只是香港公民的旅遊證件?英國政府是否認識到及 承認這事實?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全新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推 出時,所遇到的主要問題,當然是㆟們不能再將護照與居留權的概念連在㆒起。㆘議 院及本局亦曾就這問題進行深入辯論。我相信英國政府十分明瞭這個情況。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的聲明㆗曾提到,行政局首席議員會代表行 政局,而總督亦會代表香港政府致函有關方面,支持給與非華裔少數居民正式英國國 籍。我想知道,儘管總督到港履任前,在英國內閣討論此事時可能有不同意見,但今 次致函時,他是否會提出他個㆟對此的信念及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81
主席(譯文):布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從我個㆟與總督就此事進行的討論看來,我可以向楊議 員作出這樣的保證。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十分肯定布政司已圓滿解答劉議員的問題。 我認為劉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是:香港政府的立場實際㆖是怎樣的?布政司向我們引 述賀維爵士對外交事務專責委員會發表的聲明,只不過是給了我們㆒個有關英國責任 的不完整答案。那麼,香港政府的意見認為另㆒部份的答案是甚麼?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對英國政府各部長沒說過的話強加在他們身㆖。 在此事㆖,我們的立場十分明確。我們已在今午表明了立場。我亦已複述㆘議院正式 會議紀錄的有關內容。除了請各議員留意那些聲明外,我別無其他可以做的。
主席(譯文):就這次提問來說,是額外讓議員提出問題,而不是常規的做法。現在該 處理動議。
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首項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1)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制訂規例,以確保在工業經營,包括 建築㆞盤㆗作業的㆟士的安全與健康。勞工處處長在㆒九九㆔年七月八日制訂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修訂)規例(以㆘簡稱「修訂規例」)。我現根 據主體條例第 7(3)條,動議本局通過修訂規例。
在工業經營㆗使用的起重機械及裝置,受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規例 規管,但在建築㆞盤使用的起重機械及裝置則除外,後者受建築㆞盤(安全)規例規 管。這項修訂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就安全使用起重機械及裝置事宜,制訂更嚴格的規 管措施,主要的規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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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起重機械每年須由有法定資格的檢查員檢查;
(b) 起重機必須安裝自動安全負重顯示器;
(c) 操作起重機的㆟士必須年滿 18 歲,並須持有由建造業訓練局或勞工處處長指定 的任何其他㆟士所發給的有效證明書;及
(d) 有法定資格的起重機械及裝置檢查員,必須是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在勞工處處 長所指定的有關界別㆘註冊的專業工程師。
我們須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建築㆞盤(安全)規例,因為該規例的有關條 文,將納入這項條例㆘的修訂規例內;這樣做會令管制規例更加明確。我們亦將同時 修訂建築㆞盤(安全)規例內的「有法定資格檢查員」的定義,使與這項修訂規例㆒ 致。
由於承建商可能需要㆒段時間,方能符合建議條文有關僱用合格起重機操作員及安 裝安全負重顯示器的規定,因此,我們建議有關修訂應分㆔個日期實施。修訂規例第 11 條關於起重機操作員須持有由建造業訓練局發給的有效證明書的規定,應於本局通 過修訂㆒年後生效,以便有關方面有時間訓練足夠的合格操作員。第 9 條所載有關在 起重機裝置自動安全負重顯示器的規定,則應於本局通過修訂後六個月生效。這段時 間應該足夠進行安裝工作。至於其他條文,我們建議應於本局通過修訂後即時生效。 預料承建商在遵守有關規定時應不會遇到困難。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年㆕月,青馬大橋㆞盤的㆝秤式吊機發生意外,兩名技工在測試機械的 時候喪生;而六月份,北角㆒個㆞盤的載㆟吊重機亦發生意外,12 位工㆟喪生。每年 涉及起重機械和裝置的意外,數以百宗,以㆖兩宗只是發生在最近而又最為嚴重。起 重機械和裝置意外,發生次數的頻密,程度的嚴重,實在使㆟感到震驚及痛心。
基於㆖述的教訓,今日提交本局修訂的規例,有兩個環節的影響。首先,工廠及工 業經營建築㆞盤(安全)規例內有關起重機械及裝置的條文,納入 1993 年工廠及工業 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修訂)規例。這個環節使非建築㆞盤的工業經營場所的起重 機械及裝置必須遵從目前建築㆞盤起重機械及裝置的規定,從而得到更嚴格細緻的管 制,本㆟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支持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83
另㆒個環節是在起重機械的使用和安裝方面有了進㆒步的嚴格規定。由於新的工廠 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修訂)規例將會涵蓋建築㆞盤(安全)規例有關起重 機械的條文,所以建築㆞盤起重機械亦會受到更嚴格的管制。這些規定包括:(1)起重 機械(包括載㆟和載物的)必須每年得到檢查員檢查;(2)所有檢查員必須是專業的註 冊工程師;(3)起重機(載物的)必須有自動完全負重顯示器;(4)起重機械操作員必須 18 歲以㆖及持有有效的證書。這些規定也是㆒些進步,本㆟亦表示歡迎。但本㆟覺得 仍有許多不足夠的㆞方。
首先,對載㆟的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和安全使用沒有任何規定。第㆓、新規例只規 定從事每年大檢查和裝置及改裝後檢查的檢驗員進行資格的限制,但對從事平日必須 進行每週檢查的「有資格㆟士」沒有任何規定,本㆟認為「有資格㆟士」亦應該有較 嚴格的規定,並且應有具體的起重機械檢查指引,使每週的檢查更有針對性和更及時
發現毛病。第㆔、新規定對檢查員的權責沒有清楚界定,所以檢查員在安全管理方面 的角色亦非常模糊。因此,本㆟認為新規例今後應該有進㆒步深化和具體化的發展。
這次修訂規例亦只是局部的㆒點修修補補,這點修補卻是以許多工友的生命換來 的,代價實在是太高了。本㆟希望政府當局不要再像過往消極被動,應該主動檢討目 前的工業安全政策和法例,從而制訂㆒套長遠的、全面的、具體的和有效的政策和法 例。本㆟認為,除了機械和其他設施㆖的保障外,制度㆖的保障也是很重要的。前者 若果沒有後者的支持,則形同虛設。本㆟認為在安全管理程序㆗,亦要提高工㆟的㆞ 位,工㆟在安全管理㆖應該有更多的發言權及更大的參與權。安全控制的專業㆟員亦 應該有更大的權力,阻止不安全的工作程序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存在。
不久前,本㆟收到㆒批工廠督察㆒份關於工業安全的意見書,內容豐富,想政府必 對這份意見書的內容耳熟能詳。本㆟希望政府就這份意見書作出積極的回應,從而帶 起更多的討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規例的修訂。
夏佳理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請你原諒。我並未預料會被喚發言。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不是希望就動議發言嗎?
夏佳理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若你許可,我不打算對動議作出評論。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今次的修訂建議,我曾經向政府提出幾個問題。當收到當局的回覆之後, 我相信我可以清楚㆞說,我對修訂建議的總體評價,就是覺得「到喉唔到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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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週知,很多嚴重工業傷亡意外都是在㆞盤內發生,而不少的意外更是與起重機 械及裝置有關,因此,勞工界多年來㆒直建議管制起重機械的使用,包括提出操作㆟ 員首先要考牌、檢查㆟員必須有訓練、起重機械必須裝置超重警報器等等。可惜,政 府㆒直都否認法例管制不足,多年來都不肯加強立例方面的工作,結果導致涉及起重
機械的嚴重工業意外經常發生,近㆔年就有 35 名工友因而死亡及千多名工友受傷,情 況是非常非常的嚴重!
今次的修訂,規定起重機械必須裝自動安全負重顯示器,雖然可以說是比沒有顯示 器好,但是,為何不索性規定裝「超重警報器」及「超重自動停止操作系統」等更有 效的設施呢?政府對我㆖述問題的答覆是令㆟「啼笑皆非」 ― 答覆只是說政府已 經成立工作小組,專責研究建築㆞盤重型機械,包括載物料吊重機及載㆟吊重機的安 全使用問題。我要問,為何在草擬今次修訂時並無考慮以㆖勞工界多年前已經提出的 建議呢?
現時建議談到起重機械安裝自動安全負重顯示器,很可能日後因超重出現意外時, 有關責任就要由機械操作員承擔。但是,正如貨車超載的情況㆒樣,很多時不是操作 員或者司機想超重,而是承建商或工頭因要趕工而逼使操作員明知超重都繼續使用有
關機械。結果,正如㆒些工友所說,規定裝負重顯示器但又無超重自動停止操作系統, 即是逼操作機械的工友「揹黑鍋」,擺明「搵笨」!
另外,對於今次的修訂,只規定操作㆟員及檢查㆟員的資格,卻無規定安裝及維修 ㆟員的資格,我亦感到十分失望 ― 因為,有不少時候,問題是出在機械安裝或進 行維修的工序㆖。我希望,政府盡快檢討這個問題,作出修例建議。
最後,就政府現正進行有關建築㆞盤重型機械,包括物料及載㆟吊重機的安全使用 問題的研究工作,我希望政府清楚向本局及公眾交代有關研究的範圍(例如包括哪些 機械)、研究重點,以及有關時間表等等問題,並且盡快完成研究以加強安全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雖然今次的修訂未能令㆟滿意,但我仍呼籲本局同事支 持有關動議。謝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謝謝有關的議員發言表示支持。我完全同意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決不可對工業安全掉以輕心。
我得強調,將會作出的規例修訂,是我們在未來數月以至數年裏,為改善工業安全 而採取的多項措施之㆒。我們並且根據行內的技術轉變和需要,不斷更新和修訂這些 改善措施。我們將於本年稍後時間修訂有關的規例,以便提高觸犯工業安全規例的最 高刑罰。此外,工務司屬㆘的工作小組將會研究管制重型機械的詳盡辦法,並會首先 眼於工業機械及載㆟吊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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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議員認為,工㆟的參與是至為重要的;我完全同意這點。政府的政策,是在所有 建築㆞盤致力推廣工㆟有份參與的安全委員會。
儘管世事並無十全十美,但我可向劉議員保證,我們正在竭盡所能。我們正朝 正 確的方向邁進,並希望日後能因應情況的需要,不斷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和檢討有關的 轉變。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根據多年來實施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的經驗,我們發覺該條例仍有不少須待 改善的㆞方。相信各位議員都會記得,本局在今年七月七日通過的 1993 年肺塵埃沉著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已對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作出重大的修改,改善 了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福利。最重大的改善建議,是向肺塵埃沉著病患者按月發放補 償金,直至該名患者去世為止;同時,過去曾領取㆒筆過補償金的肺塵埃沉著病患者 若進㆒步喪失工作能力,亦可按月領取補償金。
據估計,約有 2000 名在㆒九八㆒至㆒九九㆔年間被診斷為患㆖肺塵埃沉著病的㆟ 士,可以因新計劃而受惠。預期之後每年增加的新病例會有 150 宗。
在今年㆔月底,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的結餘有 1.12 億元。不過,如現時的徵款率, 即價值超過 100 萬元的建造工程或石礦產品價值的 0.02%,㆒直維持不變,到㆒九九 ㆕年時,基金的累積赤字預期將達 7,000 萬元左右。因此,在諮詢基金委員會後,我 們建議分期提高向建造業和石礦業徵款的百分率;第㆒期是在㆒九九㆔年把徵款率提 高至 0.3%。這樣,基金委員會便會有-
足的資金,應付須長期承擔的支出。第㆓期提 高徵款率,將須在明年內施行。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的第 36(3)條訂明,新徵款率得在憲報公布更改徵款率的 決議後 30 ㆝,即㆒九九㆔年八月㆓十㆓日生效。經修訂的徵款率,將適用於在該日或 之後投標的所有建築合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海底隧道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請本局通過修訂海底隧道附例。
1993 年海底隧道(修訂)條例於本年六月㆔十日通過。該條例讓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在取得運輸署署長許可後,可裝設自動收費設施,並讓當局制訂附例,管理這些設施 的使用。現在提交本局的附例修訂條文是必需的,以利自動收費系統的日常運作。修 訂條文涉及事項包括發出電子繳費通行證、進入及通過自動收費處及標誌等。我們已 審閱這些附例,我現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 62(2)條的規定,建議各議員通過有關修訂。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進出口條例
工商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本決議案的目的,是降低進出 口條例㆘的進出口(登記)規例所指定進口物品的從價徵費。
現時,除獲豁免項目外,所有進出口物品均須遞交貿易報關單。當局按有關貨品價 值收取 0.05%的徵費,但進口食品則屬例外,只按每份報關單劃㆒收費五元。進出口 物品從價徵費所產生的收入,是用以支付編製貿易統計數字及其他與貿易有關活動的 費用。近年來,本港的對外貿易大幅增長,進口物品相對於本㆞出口物品增幅更大, 因此政府建議把進口物品的從價徵費,由貨品價值的 0.05%降低至 0.035%。進口食品 的從價徵費,將會維持為每份報關單劃㆒收費五元。
減低非食品進口從價徵費的建議,預算在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生效。這項建議,應 受到本港貿易商及製造商歡迎,因為他們都倚賴進口原料及組件以供生產之用。進口 商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所節省的款額,估計約達 9,000 萬元,而在五年內,節省款 額將超逾 10 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87
這項建議的作用,亦減低政府對貿易發展局的資助,該局的資助額,以往都是根據 政府所收取的從價徵費淨額計算。由於貿易發展局在賺取收入方面大有成就,建議減 收徵費,不會對貿易發展局造成任何困難。舉例來說,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貿易發 展局自行賺取的收入,佔該局經常開支的 63%,而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則佔 44%。
即使政府由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起削減資助,貿易發展局亦繼續會有足夠經費,進行 該局分散市場、進㆒步發展現有市場及提高本港產品形象等主要目標。由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起減低進口從價徵費及相應削減對貿易發展局資助的建議,已獲貿易發展局 全面支持,並認為將對工業貿易大有裨益。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今日的建議是要削減進口的從價稅,主要因為貿易發展局財政狀況良 好,已經不需要政府給與太多資助。過去政府收取入口從價稅,主要是用來資助貿易 發展局。
我們當然高興見到貿易發展局可以逐步自立自給,但政府是否真的因此要放棄五年 內的 10 億元收入,另外還要每年增多 1,700 萬元的額外開支?難道政府真是「水浸到 嫌錢腥」?有錢也不想要?這筆錢說起來很少,但不減 0.015%,對物價的影響幾乎是 很少很少、對市民影響很少、對於進口商的實質好處也很少。但這筆錢對資助工業能 起很大的作用。過去兩年來,本局㆒直希望政府可以給與香港工業更大的支援,令香 港的工業能向新科技產品和高附加值的產品發展,這樣不獨會令製造業對經濟增長有 更大的貢獻,並會增加製造業的就業機會。假如我們保留原有的從價稅,五年來便會 有 10 億元可以用來支持工業,可以協助 R&D、可以協助科技商品化的試驗、可以協 助成立樣板廠、可以協助成立科技㆟員的資料庫和科學員等等。沒有這些錢,立法局 便真正是「講㆟自講」,只憑口講,但沒辦法把資助工業的建議付諸政策行動。因此港 同盟會反對減低從價稅,建議不再把這筆錢資助貿易發展局,但用來資助工業發展。
我們本來想提出動議來修訂用途,但發覺原來這規例根本沒有說明從價稅的用途。 政策不是建於規例㆖,而是 20 多年前政府㆒個口頭㆖的承諾。因此我們沒辦法用動議 的方式來爭取政策的更改,但如果各位同事都清楚表示,要求政府將這筆錢用於支持 工業的話,我相信政府應會接受我們這些意見。有㆟提到這筆錢來自進口商,如果用 於支持工業,其實未必㆒定公平。但事實並不是這樣,因為很多香港的產品都依靠進 口的材料,所以鼓勵工業的發展,也會引起很多的進口貿易;另㆒方面,支付較多進 口從價稅的是紡織和成衣業的進口材料。這兩個行業,其實是面對兩大難題:㆒是環 境污染;㆒是快速回應的問題。如果這項稅收可以用於這兩方面,也是符合公平的原 則,即是協助了需要這方面進口的工商界。另㆒方面,保留原來的從價稅率,會令政 府庫房每年多收入 2.1 億元,將來要資助工業發展,不會減少我們在各福利事項的開 支能力。
3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基於㆖述原因,港同盟呼籲各位同事反對削減從價稅,但要求政府把這筆錢改為用 於資助工業發展,增加本港工業的能力和增加製造業的就業機會。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震遐議員建議進口物品從價徵費應維持在 0.05%,以及政府應利用撥給 貿易發展局的現有資助額與新資助額的差額所節省的款項,提供額外撥款支援工業。 黃議員㆖述建議,我已細心聆聽。
黃議員提出這項建議時,或許並未-
分了解到,貿易商和製造商將從減收進口物品 從價徵費㆗,獲得重大利益。正如我在較早時所說,是次減收徵費,在㆒九九㆔至九 ㆕年度將為進口商節省超逾 9,000 萬元。本港過去五年的進口增長率,平均每年達到 20%,預計是次減收徵費,為進口商在五年內節省超逾 10 億元。這是個可觀的數額。
我亦清楚知道,當局在㆒九六六年對進出口報關實施從價徵費時,商界曾有些擔憂 從價徵費對貿易會造成負擔。當時的工商署署長承諾會聯同商界代表檢討情況。這正 是政府現時所做的。建議的減收進口物品從價徵費,得到商界代表支持,香港總商會、 ㆗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和㆗華總商會均有發表聲明,表示歡迎減費。本局支 持擬議的減費,將有助於減輕貿易㆖的負擔。
我亦應強調,雖然支援工業的額外撥款,不會直接來自進口物品的從價徵費,但減 少撥予貿易發展局的資助,則有可能在符合政府整體公共開支指引的範圍內,為工業 支援提供額外撥款,數額可能相當接近現時資助額與新訂資助額之間的差距。根據過 往撥予貿易發展局的資助的模式估計,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支援工業的額外撥款,約
為 1.8 億元。這表示政府在工業支援方面的開支,會因而顯著增加,因為工業署及香 港生產力促進局這兩個負責工業支援的主要機構,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共獲得的撥 款,約為 2.5 億元。我們現正研究制訂㆒項機制,確保把可供使用的資金,參照工業 及科技發展局的意見,用於有意義的工業支援計劃㆖。我們會徵求本局批准推行適當
的撥款機制。
因此,批准降低進口物品的從價徵費,可達致多個目的:不但可為進口商,亦可為 倚賴進口原料及組件生產製成品的製造商,節省大量開支;有利轉口貿易,而減少撥 予貿易發展局按照政府收取的從價徵費計算的資助額,將騰出㆒筆可觀的額外款項, 撥給工業支援計劃。此外,鑑於貿易發展局財政狀況健全,也愈來愈有能力自行賺取 收入,因此㆖述做法,亦可使每年撥給該局的資助,得以合理運用。貿易發展局、商 界代表及本港工業領袖,對於降低進口物品從價徵費的建議,均表示歡迎。本港工商 界已多時努力為工業支援爭取㆒項額外的穩定經費來源,故盡快實施降低進口物品從 價徵費的建議,是符合它們利益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本局建議通過降低進口物品從價徵費的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89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現在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各議員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 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 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 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詹培忠議員、葉錫 安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黃秉槐 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及胡紅玉議 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文世昌議員、涂謹 申議員及楊森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劉慧卿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8 票贊成動議及 1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列動議:
「(1) 自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起 ―
(a) 將屋宇㆞政署署長憑藉附表 1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的條文(即該附 表第 3 欄所指明的條文)可由他履行的職能,移交給屋宇署署長;
(b) 附表 1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所有“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 代以“Director of Buildings”;
3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c) 將屋宇㆞政署署長憑藉附表 2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的條文(即該附 表第 3 欄所指明的條文)可由他履行的職能,移交給㆞政總署署長;
(d) 附表 2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所有“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 代以“Director of Lands”;
(e) 將屋宇㆞政署署長憑藉附表 3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的條文(即該附 表第 3 欄所指明的條文)可由他履行的職能,移交給屋宇署署長及㆞政 總署署長;
(f) 附表 3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所有“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 代以“Director of Buildings or the Director of Lands”;
(g) 將屋宇㆞政署署長憑藉附表 4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的條文(即該附 表第 3 欄所指明的條文)可由他履行的職能,移交給建築署署長;
(h) 附表 4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所有“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 代以“Director of Architectural Services”;
(i) 附表 5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Buildings and Lands Department”,而代以 “Buildings Department”;
(j) 附表 6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Buildings and Lands Department”,而代以 “Lands Department”;
(k) Lands Tribunal Rules(第 17 章,附屬法例)的附表現予修訂 ― (i) 在表格 7 ㆗,廢除“屋宇㆞政署署長”,而代以“屋宇署署長”;
(ii) 在表格 3、4、5、8、9 及 11 ㆗,廢除所有“屋宇㆞政署署長”,而 代以“㆞政總署署長”;
(l) 《律政㆟員條例》(第 87 章)的附表現予修訂,廢除標題的“Buildings and Lands Department”,而代以“Lands Department”;
(m) 《㆞㆘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條例》(第 276 章)現予修訂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91
(i) 在第 2 條㆗,在“Director”的定義㆗,廢除“"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代以“ "Director of Buildings" or "Director of
Lands"”;
(ii) 在第 6(5)(a)、12(1)、(2)(a)、(5)及(6)以及 14(4)及(5)條㆗,廢除 “Director”,而代以“Director of Buildings or the Director of
Lands”;
(n)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第 301 章)第 20(g)條現予修訂,廢除 “either”,而代以“any”;
(o) 《已拆卸建築物(原址重新發展)條例》(第 337 章)第 6(1)及(2)條現 予修訂,廢除“Director”,而代以“Director of Lands or any officer authorized by him”;
(p) 《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及新九龍)暫時管制條例》(第 404 章)現予修 訂 ―
(i) 在第 2(1)條㆗,在“建築事務監督”的定義㆗,廢除“屋宇㆞政署 署長”,而代以“屋宇署署長”;
(ii) 在第 2(2)條㆗,廢除“屋宇㆞政署”,而代以“屋宇署”;
(2) 追溯至㆒九八六年㆕月十㆒日起 ―
(a) 將屋宇㆞政署署長憑藉附表 7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的條文(即該附 表第 3 欄所指明的條文)可由他履行的職能,移交給建築拓展署署長;
(b) 附表 7 第 2 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該附表第 3 欄所指明的該 等成文法則的條文㆗,廢除“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而代以 “Director of Building Development”。
附表 1
從屋宇㆞政署署長移交給屋宇署署長的職能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Lands Tribunal Rules (第 17 章,附屬法例)
附表,表格 7。
3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2. 建築物條例
(第 123 章)
3.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 132 章)
4.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第 172 章)
5. 幼兒㆗心規例
(第 243 章,附屬法例)
第 2(1)條㆗“Building Authority”的定義。 第 2(2)條。
第 18(1)(ii)及(3)條。
附表 2,第 114(10)條。
附表 3 ㆗與第 105 條有關的項目。 附表 6 ㆗與第 105 條有關的項目。 第 2 條㆗“Building Authority”的定義。
第 23(1)(b)及(2)條。
第 24(2)(b)條。
6. 教育條例(第 279 章) 第 12(3)及(5)(c)條。
7. Education Regulations
(第 279 章,附屬法例)
8.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 (第 301 章)
第 14 條。
第 5 條。
第 7(1)條。
第 13 條。
第 14(1)條。
第 15(1)、(2)(c)(ii)及(8)條。 第 16(1)、(3)、(6)、(8)及(9)條。 第 17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93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9. Hong Kong Airport (Control of Obstructions)(Lighting)
(Consolidation) Order
(第 301 章,附屬法例)
第 2 條。
第 2(1)條㆗“Director”的定義。
10. 已拆卸建築物(原址重新發展) 條例(第 337 章)
11. 華㆟永遠墳場條例 (第 1112 章)
第 3(2)(a)(ii)條。 附表 2
從屋宇㆞政署署長移交給㆞政總署署長的職能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7 章)
2. Lands Tribunal Rules
(第 17 章,附屬法例)
第 50(6)(1)(ii)條。
第 44(1)(b)條。
附表,表格 3、4、5、8、9 及 11。
3. 官㆞條例(第 28 章) 附表。
4. Crown Land Regulations (第 28 章,附屬法例)
第 6(1)條。
5. 官契條例(第 40 章)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 6. 新界條例(第 97 章) 第 7(3)條。
7. Duplicate Permits and Licences (New Territories) Rules
(第 97 章,附屬法例)
第 2 條。
8. 電訊條例(第 106 章) 第 14(1)(a)及(3)(b)條。 9. 差餉條例(第 116 章) 第 28(2B)條。 10. 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 第 46 條。
3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1. 官契(薄扶林)條例 (第 118 章)
12.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 (第 121 章)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 第 2(1)條㆗“Director”的定義。
13. 收回官㆞條例(第 124 章) 第 2 條㆗“Authority”的定義。
14. ㆞稅及㆞價(分攤)條例 (第 125 章)
第 2 條㆗ ―
(a)“determined Crown rent”的定義;
(b)“determined annual instalment of premium”的定義。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10(1)、(2)及(3)(a)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4A(2)條。
第 18 條。
第 19(1)、(2)(a)、(3)及(4)條。 第 20 條。
第 21(1)及(2)條。
第 22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95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第 23(1)、(2)及(4)(a)條。
第 24 條。
第 26 條。
第 2 條㆗ ―
15. 官㆞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
(第 126 章)
(a)“determined annual instalment of
premium”的定義;
(b)“determined Crown rent”的定義;
第 7(3)條。
16. 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 (第 127 章)
17. 土㆞徵用(佔有業權)條例 (第 130 章)
18.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 132 章)
19. Advertisements By-laws
(第 132 章,附屬法例)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
第 27(6)(b)條。
附表 3 ㆗與㆘列條文有關的項目 ― (a) 第 104(3)條;
(b) 第 106(3)及(4)條;
(c) 第 111B 條;
(d) 第 111C 條;
(e) 第 114 條。
附表 6 ㆗與第 111D 條有關的項目。 第 1(1)條。
3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20. Sanitation and Conservancy (Regional Council) By-laws
(第 132 章,附屬法例)
21. 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 (第 150 章)
第 2(2)條。 第 9(4)條。
22. 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 第 74(1)(c)條。
23. Solicitors' Practice Rules (第 159 章,附屬法例)
24. 空軍武裝演習條例 (第 194 章)
25. 防衛(射擊練習區)條例 (第 196 章)
第 1A 條㆗“Completed development” 定義的(b)段。
第 5C(2)及(3)條。
附表 2。
附表 2。
26. 郊野公園條例(第 208 章) 第 16(7)(a)及(b)條。 第 25(b)條。
27.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第 215 章)
28. 油污處理(土㆞使用及徵用) 條例(第 247 章)
第 19(2)條。
第 7(2)及(3)條。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首次出現
29. ㆞㆘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條例(第 276 章)
的“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 第 3(1)、(2)、(3)及(4)條。 第 4(5)條。
第 6(8)條。
第 10(2)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97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30. 務條例(第 285 章) 第 7 條。
第 9(a)及(c)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1)及(2)條。
第 26 條。
第 31(1)及(3)條。
第 65(1)條。
第 66(1)、(2)、(3)、(4)、(5)及(8)條。
31.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 (第 301 章)
第 23(1)、(2)及(3)條。
第 24 條。
第 25(2)條。
32. 分劃條例(第 352 章) 第 1A 條㆗“Director”的定義。
33.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第 368 章)
第 2 條㆗“Director”的定義。
34.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372 章) 第 2(1)條㆗“plan”定義的(a)段。 第 7(7)條。
附表 5 ―
(a) 第 1 段;
(b) 第 3(c)段;
(c) 第 5 段;
(d) 第 11(1)段;
3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e) 第 15 段;
(f) 第 16 段;
(g) 第 18(1)(a)段。
35.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 第 123(3)及(4)條。 第 124(1)及(2)條。
36. 香港㆗文大學條例 (第 1109 章)
37.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 (職能移交及撤除)條例 (1993 年第 8 號)
附表 2 第 I 部第 2 段。 第 32 條。
附表 3
從屋宇㆞政署署長移交給屋宇署署長及㆞政總署署長的職能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Lands Tribunal Rules (第 17 章,附屬法例)
第 41(2)及(3)條。
2. ㆞㆘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第 2 條㆗“authorized officer”的定義。
條例(第 276 章)
第 29(1)條。
3.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 (第 301 章)
第 18(2)條。 第 20(g)條。 附表 4
從屋宇㆞政署署長移交給建築署署長的職能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Public Market (Urban Council) By-laws
(第 132 章,附屬法例)
第 7(2)(a)及(b)及(3)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499
附表 5
“屋宇㆞政署”修訂為“屋宇署”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第 18(1)(b)(ii)及(3)條。 附表 4 第 2 項。
2. 教育條例(第 279 章) 第 12(3)及(5)(c)條。
3. Hong Kong Airport
(Control of Obstructions)
(Consolidation) Order
(第 301 章,附屬法例)
4. 已拆卸建築物(原址重新發展) 條例(第 337 章)
第 2 條㆗“plans approved by the Building Authority”的定義。
第 2(2)條。
附表 6
“屋宇㆞政署”修訂為“㆞政總署”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Crown Land Regulations (第 28 章,附屬法例)
第 6(1)條。
2. 電訊條例(第 106 章) 第 14(1)(a)及(3)(b)條。
3. 執業律師條例
(第 159 章)
4. Trainee Solicitors Rules (第 159 章,附屬法例。)
第 20(5)(ii)條。
第 9(4)(g)(ii)條。 第 20(1)(b)條。 附表 7
從屋宇㆞政署署長移交給建築拓展署署長的職能
項 成文法則 條 文
1. Metrications Amendments (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Regulations) Order
(第 214 章,附屬法例)
第 6 條。
3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 的目的,是根據本條例第 54A 條,以立法局通過決議案方式,進行屋宇㆞政署的改組。 決議案建議把現時授予屋宇㆞政署署長的法定職能移交給屋宇署署長及㆞政總署署 長;以及把屋宇㆞政署的名稱分別更改為屋宇署及㆞政總署。現建議改組於㆒九九㆔ 年八月㆒日起生效。
現時的屋宇㆞政署由㆕個辦事處組成: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政處、測繪處以及法 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建議的重組,是把屋宇㆞政署分開為屋宇署和㆞政總署。屋宇 署將會繼續履行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現時的職能,但會更 重處理私㆟樓宇的安全和維 修的問題。㆞政總署則會繼續履行㆞政、土㆞測繪,以及政府各項田土轉易的職能; 現時,這些職能分別由㆞政處、測繪處以及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執行。基本㆖,㆞ 政和屋宇管理制度均不會有任何改變。這兩個新部門的政策事宜會直接由規劃環境㆞ 政科負責。
重組的目的,是使到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成為㆒個個別獨立的部門,即屋宇署,這樣 該署便能應付私㆟樓宇管理方面的新需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以往的工作,主要是審 核建築圖則和驗證新建築物。最近,該處已調撥更多資源,以查驗現時樓宇的安全規 格,對擅自進行的建築工程採取管制和執法行動,以及執行樓宇管理的工作。屋宇署
的成立,會使該署的職份更為明確獨立,更能向市民負責,以及提高工作成效。重組 亦可促使規劃環境㆞政科與兩個新部門,在政策和資源分配的事宜㆖發揮更多直接的 相互作用。
重組主要透過重新編配和調整職位進行。有關員額編制的重新安排和所需改變,已 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十六日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外㆞法團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501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實施有關更改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申訴制度的建議。建議的更改包括 容許市民直接向申訴專員申訴、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以包括主要的法定組織,以 及容許申訴專員公布調查報告。這些建議是在全面檢討申訴專員申訴制度後提出的。
由於申訴專員在防止政府及公共機構出現行政失當方面,扮演 非常重要的角色, 我們㆒直都計劃在制度實施了㆒段合理期間後,便檢討專員公署的運作,包括其職權 範圍。相信議員都知道,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設立於㆒九八九年。
當局遂於㆒九九㆓年㆗進行全面檢討,並發出諮詢文件,以蒐集市民對該制度的意 見。此外,立法局亦成立專責小組,由李華明議員出任召集㆟,負責監察是項檢討。
政府已非常審慎㆞研究過市民、專責小組及申訴專員的意見。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 議的條例草案可反映出㆖述檢討的結果。我希望逐㆒論述其㆗的㆔項主要建議。
(I) 直接提出申訴
首先是直接提出申訴。目前,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須經由立法局非官方議員轉介。 在諮詢期間,有很多市民強烈表示希望廢除這個轉介制度,以簡化投訴程序。
基於民意所向,政府已決定更改㆖述制度,使市民得以直接向專員提出申訴。此後, 市民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求助便更為方便。不過,只要獲得投訴㆟同意,立法局 議員亦可繼續將事案轉介申訴專員處理。
(II) 把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至包括主要法定組織
關於擴大申訴專員職權範圍方面,政府的政策是,在考慮到主要法定組織的職能及 與市民交往的程度後,把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逐漸擴大至包括主要法定組織。
政府準備把那些為社會提供必要服務的法定組織,優先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在考慮到市民的意見和專責小組的建議後,我們建議在現階段把六個公共機構納入申 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這些機構是香港㆞㆘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房屋委員會。
在這些組織㆗,除兩個市政局外,其他都已同意納入申訴專員職權範圍的建議,市 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已表示反對有關建議。㆒些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議員認為,兩個市 政局的工作,主要涉及申訴專員職權範圍以外的政策問題;現時已有足夠途徑供市民 向兩個市政局提出申訴;作為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組織,兩個市政局已-
分向市民 負責,市民如有不滿,可以透過選舉表露出來。
3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我們不贊同兩個市政局的意見:
首先,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為公眾提供必需的文康市政服務,它們的工作對市民日 常生活有直接和重大的影響。使兩個市政局免受獨立的申訴專員監察,會是明顯違反 公眾的意願和利益。
其次,雖然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已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但不把其主體機 構包括在內,並不合理。若要建立㆒個有效的申訴制度,不僅應把兩個市政局的執行 部門包括在內,還應把其主體機構包括在內,這點非常重要。這是為了確保申訴專員 對兩個市政局所作的建議能有效㆞執行。
第㆔,民選議員向選民負責的問題,不應與獨立的申訴制度混為㆒談。
不投票支持某名議員,使其不得連任,此事對感到受委屈的個別㆟士無補於事。申 訴專員可透過對兩個市政局的調查和作出的建議,協助申訴㆟迅速獲得適當的補救辦 法。
最後我想強調㆒點:兩個市政局的獨立身份絕不會受到影響。有關條例已就兩個市 政局的職能及獨立自主等事項作出規定,並加以規管。
當局深切認為,應將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列入須受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監察的機構名 單內。此舉只會增強公眾對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信心。至於其他主要的法定機構, 亦會逐步列入須受監察的機構名單內。
(III) 公布調查報告
這個制度的第㆔個主要改變,是申訴專員將獲授權公布他認為公眾可能關注的調查 報告。這將有助提高申訴制度在市民心目㆗的重要性和增強公眾的信心,而且肯定會 對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產生有效的制衡作用。這個建議與美國及加拿大等其他國家 的做法㆒致。為了保護投訴㆟的私隱,投訴㆟及有關㆟員的姓名將省去,但部門的名
稱卻可以披露。
㆖述建議是政府為了增強行政事務申訴制度的形象和使該制度更有效而採取的積極 措施,我相信這些措施定會受到市民歡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外㆞法團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就根據香港以外某些㆞區的法律成立的機構的㆞位問題, 訂定條文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503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外㆞法團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消除對根據不獲英國承認為國家的外㆞㆞區的法律而成立 的團體在香港的法㆟㆞位的疑慮。這是㆒條簡短直接的條例草案,以 1991 年英國外㆞ 法團法令為藍本。
該英國法令是因應英國國內對在不獲英國承認為國家的㆞區成立的法團的法律㆞位 不明確表示關注而制定。這個問題,對已經或有意與這些法團建立合約關係的英國法 團,尤其重要。該法令規定,在決定法㆟㆞位的問題時,須將有關㆞區視為獲承認國 家。此舉在解決國際商業㆖的問題,與承認國家㆒事並無關係,而國家的承認,則屬 對外關係事宜。
在該英國法令制定前,法律並無明確說明,在不獲英國承認為國家的㆞區成立的法 團,其法㆟身份是否可以接納。該法令使這些法團的法律㆞位獲得接納。根據該法令, 法院及其他機構所須考慮的問題,是某法團是否根據有關㆞區㆒個既定的法院制度施 行的法律成立。
在香港,㆒些㆟士,特別是法律界,對於在不獲英國承認的㆞區成立的法團的法律 ㆞位,同樣表示關注。提交本條例草案,目的是清除這些疑慮及將商業情況置於首位。 鑑於國際氣候不可預測,本條例草案將擔當有用的角色,確保香港能夠與其他㆞區繼 續保持穩定的貿易及商務關係。
草案第 2(1)條規定,如有團體根據某個㆞區的法律成立,但該㆞區不獲英國承認為 國家,因而出現問題,而表面㆖該㆞區的法律當時是由當㆞㆒個既定的法院制度施行, 則在決定該團體根據香港法律應否被視為具有法㆟身份的法團及其他關鍵性問題時, 須將該㆞區視為獲承認國家。
草案第 2(3)條規定,任何在本條例實施前作出的行為,如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屬有效 者,則被視為有效。本條把依據某個來自非國家的法團在香港法律㆘具有法㆟身份這 個基礎而作出的行為,確認為有效。在這方面,本條例草案具有追溯效力。不過,追 溯成分僅以實際需要為限。首先針對的,是那些可能已經定立法律責任或招致法律責
任的法團,它們其後可能表示由於當時它們在香港法律㆘並不具有法㆟身份,因此不 受這些責任約束。第㆓,那些曾與這些法團交往的㆟士,可能聲稱這些法團當時在本 港法律㆘並不具有法㆟身份,因此與其定立的責任毋須履行。㆖述追溯效力可清除這 種風險。
主席先生,我希望強調,正如英國法令的情形㆒樣,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根據 商業情況澄清外㆞法團的㆞位。草案對國家的承認並無影響,這顯然及絕對是屬於英 國政府的外交政策。本條例草案目的是為商界及財經界的公司,提供保證及鼓勵。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3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1993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本條例草案的背景及要點,教育統籌司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動 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已清楚加以解釋。扼要來說,本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永久完全傷 殘及死亡個案的最高補償額、改善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附表、使受傷僱員可直接 向承保㆟追討補償,以及簡化現行程序。
在報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討論之前,我首先要謝謝政府當局的合作,對成員的要求 迅速作出回應,亦要謝謝各成員積極參與,提出各項問題,對討論大有幫助。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㆒致支持條例草案提出的改善建議。此等改善對為僱員爭取 更佳的補償應有幫助。然而,㆒些議員對隨著而來的保險費估計增幅,則有很大的保 留,因為據有關方面表示,與㆒九九㆒年總保險費相比,估計增幅高達 40%,而與㆒ 九九㆓年總保險費相比,則為 32%。我們曾經嘗試根據過往的補償個案,確定這個增 幅是否合理。據政府提供過去兩年僱員補償個案的數字顯示,補償個案的模式並無顯 著不同:79%的個案沒有涉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19%的個案涉及的永久喪失工作能 力百分比是 1 至 5%,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個案則低於 0.3%。委員會成員獲悉,
保險費數額是要顧及㆒些日後須要負擔的支出,而保險費㆗約有 65%是用來支付再保 險、佣金及行政費用。此外,保險業在㆒九九㆒年出現虧損。委員會成員亦同意不應 干涉保險業的內部運作,並認為個別保險單的實際保險費,應由承保㆟與僱主自行商 議。儘管如此,委員會成員衷心希望保險業能夠自律,不會將保險費定於不合理的高 水平。關於這點,政府答應將委員的關注向保險業反映。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與政府討論關於㆒些僱主在投購保險時,可能未有確實申報僱員 ㆟數這個問題。這可能是導致保險業預計要大幅提高保險費的原因。委員會成員促請 政府採取措施,確保有關保險單將所有僱員包括在內,例如在巡視工廠時,查核僱員 ㆟數是否與保險單相符。政府答應研究如何加強執行有關條文,確保僱主為僱員投購 保險。
委員會成員要求澄清為何條例草案建議的補償額須待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始行生 效。政府表示,根據㆒貫的做法,補償額每隔兩年調整㆒次,而㆖㆒次的調整是在㆒ 九九㆓年㆒月㆒日作出。此外,保險業亦表示若保險額在年㆗修訂,在執行方面會有 困難。委員會成員亦曾對分階段實施補償額,以減低成本的建議加以考慮,但此建議
未獲委員會成員支持,因為這樣做會影響受條例草案保障的僱員及逝世僱員家屬的利 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505
就條例草案的第 42 條,有關承保㆟的責任問題,政府告訴委員會成員過去曾有㆒些 個案,由於保險單內載有㆒些聲明不屬保險事項的條款,以致受傷僱員無法追討補償。 政府因此草擬這條文,以糾正這個情況。委員會成員亦覺得應令受傷僱員在追討補償 時有更大保障,但又認為若有關條文有追溯效力,則對承保㆟不公平。政府現已同意 有關條文應只適用於第 42 條生效後發出的保險單,而第 42 條則於㆒九九㆕年㆒月㆒ 日生效。教育統籌司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惟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修訂。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本局辯論的是㆒項關於僱員補償的條例草案,但事實㆖條例草案影響 所及,卻不單是本港數以百萬計的僱員,本港的經濟,以及市民對於工業安全的概念, 亦無疑會受到是次修訂所影響。
根據當局的建議,修訂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因工死亡的最高補償限制,以每月 15,000 元工資作為計算補償額的基準㆖限,取代㆒直沿用的補償限額,使到僱員無論 因工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甚至因而死亡,其所能獲得的最高補償額,都可超過㆒ 倍以㆖。
有關的修訂,是按照條例的規定,每兩年檢討㆒次而引伸出來,使月入超過 6,452 元的工㆟,㆒旦出事,可得到較高的補償額。我是贊同適度提高有關補償額的,不過 我必須強調,補償必須是有限度的,無㆖限的賠償,對僱員無疑很具吸引力,但這等 於是糖衣毒藥,把㆒個無限的責任加諸整個社會之㆖,徒將勞資雙方的矛盾加劇,使 和諧的勞資關係可能因而蒙㆖陰影,而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亦受到㆒定的影響。
根據精算顧問公司的評估,修訂獲通過後,九㆕年須額外承擔的補償額約為 1.75 億 元,而香港意外保險公會按這數字推算,保險業約需增加五億元保險費。我無從質疑 這個五億元的估計是否合理,因為只有保險業內的㆟士才有資料分析評估保險費與補 償額的平衡點。但可以肯定的是,增加的保險費必然是由僱主負擔,這筆增加的費用 對僱主而言,顯然是㆒種負擔,㆒般來說,也就是間接增加了產品的成本費用。
主席先生,我並非反對給與僱員應有的保障,既然提高補償額能給與僱員合理保障, 令他們能安心做事,當然亦是僱主之福,利㆟利己,何樂而不為?但大幅度增加保費、 甚至是無限制㆞擴大保額,只會將生產成本推高,惡性循環之㆘,便可能令通脹加劇, 對本㆞整體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倒頭來對勞資雙方都不㆒定有利,這般吃力不討 好的政策改動,我們必須認真考慮。
其實提高僱員補償,只是㆒個補救性質的措施,我並非說毋須調整補償額,而問題 應是做好未雨綢繆,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推動職業安全,尤其是工業安全方面,這才 是處理問題的正確態度,而不應該在每次意外發生之後才追究責任,尋求補救及援助。
3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修訂㆗建議僱員今後可直接向僱主所惠顧的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追討補償,而毋須 先行控訴其僱主,這個修訂是適當的,既簡化追討程序,亦使追討的目標更為明確。
主席先生,我在此亦想順帶指出,政府有責任在此政策與社會福祉兩者之間找出㆒ 個平衡點,考慮擬訂㆒個機制,對保險業有適當的輔導、監管及指引,這才能保障僱 主付出的保險費是合理,而僱員發生意外後,亦可確保獲得應得的補償。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有保留㆞支持修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當 1993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大部份時間 的討論集㆗點,並不是在草案的本身,而是在草案建議將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和死亡的 賠償額提高而保險費相應提高問題㆖。保險公會指出保險費將較㆒九九㆒年增加 40%,政府則估計比㆒九九㆓年增加 32%。如果以保險費佔工資成本總額的百份比來
計算,將由原來的大約 0.9%㆖升至 1.4%。所以在草案審議過程㆗,僱主方面的反應 比較大。
此外,在草案的審議過程㆗,我們又發現僱員補償保險的運作費用高達 65%。這個 運作費用包括再保險成本、佣金和行政費用,剩㆘的 35%才是可付給賠償的部份。由 此可見,僱員補償制度運作成本是相當高昂的,換句話說,目前這個補償機制的效率 是相當低的,與外國㆒般運作費用只有 10%左右相比,香港的運作成本明顯㆞偏高了 許多。但是政府表示對保險費的加幅和運作成本的合理性無法作出評估,而保險業監 理專員亦表示不宜用行政手段干預保險業對保險費的釐訂。在這個情況㆘,我們為甚 麼不設立㆗央化和公營的僱員補償機制呢?
從許多國家和㆞區的經驗來說,私營的保險機制轉化成公營的時候,保險的運作成 本有了大幅度的㆘降。以台灣為例,當初設立勞工保險時是由私㆟的保險公司做保險 ㆟,但目前已是由公營的勞動保險局代替私㆟保險公司的角色。可見,僱員補償已是 大勢所趨。另㆒方面,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央化、有制度化及標準化這些的優點,
能省卻很多行政費用,同時亦會省卻了利潤和佣金,從而大大降低運作成本,提高僱 員補償機制的效率。可見,僱員補償機制的㆗央化和公營是合乎經濟原則的,亦是對 僱員和僱主都有益的選擇途徑。㆗央僱員補償制度,我們勞工界方面已經爭取了許多 年,今㆝我們看到有更成熟的時機去推動這個機制的設立,本㆟促請政府立即 手考 慮設立這個機制。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修訂。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建議無疑是對現行僱員因工受傷甚至死亡的補償制度作出了 ㆒些改善,尤其值得歡迎的是,條例草案提議撤銷現時對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作出的 最高限額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3507
不過,這樣並不表示,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已經健全;相反,有更多勞工界多年來 ㆒直提出的修改建議,到了今日仍然得不到政府接納。我認為,整個僱員補償制度絕 對有必要作出全面改善,包括擴闊保障範圍、增加補償金額、改善補償處理程序及實 施㆗央保險賠償制度等等。今日,我打算詳細講講㆗央賠償制度的問題。
現時法例規定僱主要為員工購買保險,但有關投保是分散由不同的保險公司處理, 而不是好似澳洲、加拿大等國家,由㆗央機構統㆒處理僱主的投保、基金管理、投資 及向僱員作出有關補償。本港實行的分散式保險制度,流弊十分多,當㆗最令㆟覺得 不能接受的㆞方有㆔方面,包括有些僱員在現制度㆘仍然得不到應得的補償;實際補 償額與投保金額相差太大,以及保險制度安排對改善工業安全情況幾乎完全沒有幫 助。
首先,由於現時的投保是分散處理,所以就會出現有僱主無買保險,或者僱主購買 保險不足,又或者保險公司經營不善,甚至倒閉。凡此種種,都會令僱員有可能得不 到有關補償,可見,目前制度存在嚴重問題。
第㆓,是實際補償額與投保費不成比例的問題。在九㆓年,有關僱員補償方面的總 保費有 15 億元,但是付出的賠償金額卻不足六億元,即是表示,有九億元是保險公司 實收(日後這方面的收益將會更高),主要用在再投保、佣金及行政費等項目。可見, 如果改為採取㆗央保險制度,我相信那九億元㆗大部份包括再投保、佣金等項目大可 減除,這樣,不單只可令保費減低,更可以將淨收益用於改善工業安全的工作㆖,㆒ 舉數得。
第㆔,現時的保險制度由於是私營公司負責,保險公司㆒般只考慮要做生意,因此 接受投保及考慮保費時,不㆒定考慮某行業或某僱主過往的工業安全紀錄。事實㆖過 去經驗清楚顯示,整個保險制度對改善工業安全是沒有幫助的。如果保險制度改由㆒ 個㆗央機構處理,將可以更有效㆞向工業安全紀錄差的行業及僱主徵收較高保費,以 促使他們改善工業安全情況。
我知道,當局現正考慮成立「㆗央保險局」,統籌有關保險及賠償工作。我希望,正 如我剛才清楚提出的有關論據,當局應該盡快決定設立㆗央保險賠償制度,以完善僱 員補償制度。
兩個星期前,當我約見總督討論工業安全問題時,我亦有向他提及㆗央賠償制度的 建議。當時,總督提出了澳洲方面的經驗,由於澳洲的㆗央賠償基金出現虧損,因此 總督對有關構思有所保留。但是,據我了解,澳洲的僱員補償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僱 員出現工作壓力亦可以申請補償,所以導致補償金額龐大。我相信,香港絕對不會出 現這樣的情況。
各位同事,僱員因工受傷、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是十分不幸的事。如果我們 的補償制度仍舊流弊處處,那豈不是對不幸的僱員再「落井㆘石」嗎?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促請當局早日完善整個僱員補償制度,謝謝。
3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3 年僱傭(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撤銷法定的最高補償限額, 並且採用以每月收入最高水平的方法來計算補償。這項修訂的要求已經存在很久,因 為最高補償限額是會導致職業傷病的工友不能夠取得應有的補償,而今次的修訂是可 以取消㆖述的漏洞。因此,匯點的立法局議員會投票支持這項建議。
香港的工㆟可以透過㆖述和其他兩條補償條例得到部份的保障。另外,工友亦可沿 用普通法索償,但是由於現時各條例的補償過程均存有不少的漏洞,加㆖行政混亂及 制度不健全,長遠來說,匯點認為政府應該全盤考慮成立職業傷病㆗央賠償基金。我 們建議的㆗央性補償基金是由政府立例成立,並且負責管理,而補償基金委員會的職 權是負責管理基金。基金除了用作職業傷病補償外,亦包括職業健康教育和康復服務 等用途。至於基金的來源,我們建議應該向全港經營的機構徵集經費,以取代現行強 逼僱主為僱員購買保險的制度。匯點認為成立職業傷病㆗央賠償基金有以㆘的好處:
(1) 能夠將職業康復列入保障範圍;
(2) 除了特別保障和服務之外,更可照顧職業病患者在醫療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 所需的援助;及
(3) 避免現時因補償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行政混亂和漏洞,令工傷及職業病者得到 更有效的保障。
因此,雖然今日匯點幾位的立法局議員會支持通過修訂的條例草案,但我們建議政府 應該立即考慮採取以㆘兩項措施:
(1) 政府應就僱傭補償條例目前的不足之處,例如適用範圍欠缺全面,外發工、部 份臨時工和自僱工不受到保障等,以及賠償條例狹窄等,提出進㆒步的改善研 究;及
(2) 成立職業傷病㆗央補償基金,令工傷和職業病者得到全面的保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感謝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亦要感謝夏佳理議員及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審慎而迅速㆞完成這項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我知道有些議員 就有關建議對保險業所帶來的影響及增加僱主成本的問題,表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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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業希望能有-
分時間,讓他們適應因條例草案的規定而須負起較大的補償 責任,我將會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2)條,清楚闡明該等條文將於㆒九九㆕年㆒月㆒ 日起實施。這些條文包括提高最高補償額的第 2 及第 3 條;修訂條例㆗有關承保㆟所 須承擔的補償責任的第 11 條,以及修訂附表 1 有關評定失去身體某部份或喪失工作能 力的第 20 條。
我亦會動議另㆒項修訂,加入新的 10A 條,使該項條例草案㆒經通過後,衛生署署 長可直接向承保㆟提出訴訟,因為這項修訂是不會影響承保㆟的補償責任。
我回應議員的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1 條,規定建議㆗有關承保㆟補償責任的第 42 條,將不適用於該條文生效日期前發出的保單。這是確保承保㆟在無法向現有保單 投保㆟提高保費去增加收入的情況㆘,毋須承擔額外補償責任。
我亦建議作出相應修訂,在條例草案第 19 條㆘增加㆒項條款,處理經修訂的第 42 條於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生效前㆒段過渡期內所出現的問題。
至於議員憂慮因提高最高補償額而須增加保費㆒事,我們定會將議員的意見向保險 業反映。
各位議員或想知道,根據現行的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督不得要求承保㆟更改任 何㆒張或㆒類保單的保費,這規定與保險業監管當局不干預釐定保費金額的全球性趨 向是㆒致的。
議員擔心修訂勞工法例會增加僱主的成本,我是完全理解的。政府在實施新法例或 修訂法例時,㆒貫的做法是謹慎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日後 會繼續這樣做。透過與僱主、僱員及有關行業的積極磋商,我們已取得持平的意見, 將來亦會如是。
㆒些議員指出,部份僱主往往不在保單內申報僱員的總㆟數,為求繳交較少保費。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認為,這可能是導致保險業要求高昂保費的原因。我們定 會研究這問題,確保僱主確實已為僱員投購保險。
最後,對於幾位議員提出成立僱員賠償㆗央管理局的建議,我們正研究建議是否可 行。近年來保險業在這類業務的虧損很大,大家已有所聞,因此,增加僱員賠償金額, 必須相應㆞增加保費以籌集資金;無論制度是由政府機關或私㆟機構管理,情況都是 ㆒樣。我知道部份議員認為由㆗央管理的僱員補償制度,可為因工受傷僱員及死者遺 屬提供更佳保障,不過,政府或半官方機關並不㆒定會比私㆟機構更能有效及更合乎 經濟原則㆞提供保險保障,這是㆒個需要審慎考慮的問題。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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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錫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申報利益。我是孖士打律師行的合夥㆟,而該律 師行是獲專營權公司的法律顧問,因此,請你確定我可以就本條例草案投票。
主席(譯文):謝謝。
張建東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是畢馬域會計師行的合夥㆟,這公司曾為競投西區 海底隧道專營權的財團提供意見,我希望就這方面申報利益。
主席(譯文):謝謝。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交立法局審議。本條例 草案就批出西區海底隧道的建造及經營的專營權予西區海底隧道公司作出規定。本條 例草案㆒旦通過成為法例,該公司便可在㆒九九㆔年八月㆓日動工。當局已表示渴望 在本屆立法局會期通過本條例草案,因為標書的有效期在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便 屆滿。倘若到該日仍沒有制訂授權法例,便須延長標書的有效期,導致西區海底隧道 延遲竣工,而建築成本亦會增加。
本局成立了㆒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去研究本條例草案,該委員會由我擔任主席。由於 時間緊迫,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不足兩個星期內㆒共舉行了 11 次會議,討論各項涉及原 則及政策的重要事項。此外,又成立了技術小組,該小組已舉行多次會議,把條例草 案各項條文逐㆒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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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委員會也曾與該公司的代表會晤,目的是進㆒步了解該公司對此事的立場。該 公司在開始時已表明,如果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專營權的主要條款遭修訂,該公司便沒有興 趣承辦這項工程。政府又指出,建議的經營權是經過七個月的艱巨磋商而訂定,並警告說, 任何修訂均會導致該公司退出。儘管政府作出這樣的警告,委員仍找出多項值得關注的問 題,並細心研究改善建議專營權的各種途徑及方法,在維護該公司的營利能力及使用者的 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讓我簡略講述委員會成員所關注的主要問題。第㆒,是該公司所要求的內部回報率。該 公司預期在專營期內的平均股本內部回報率(指稅前及包括通脹因素)是 16.5%。經過磋 商後,該公司同意㆒個介乎 15%至 18%的內部回報率,而不是固定的比率。考慮到該公 司投資這項工程與其他工程相比所要承受的風險,及以往隧道專營權和亞太區同類工程所 要求的股本內部回報率,㆖述幅度的回報率算是合理。預期的回報率已顧及通脹、投資風 險、對投資資金所要求的利潤及收取回報所需的時間等。
委員會成員又察覺,列出最低、較高及最高水平的收入(換句話說即「㆖㆘限」的構思) 的估計淨收入列表,沒有收錄在條例草案內,卻只包括在工程項目協議內。根據條例草案 的定義,工程項目協議包括隨後有關協議的任何修訂、補-
或更替。儘管委員會成員明白 工程項目協議某些技術細則,日後可能需要雙方同意才能修改,但他們擔心,作為日後隧 道費加價指引的估計淨收入列表,將來可能毋須徵詢立法局而遭當局及該公司修訂。此 外,如果該列表只載於工程項目協議內,而該份協議又並非容易取得的文件,市民在了解 隧道費調整機制的運作方面會有困難。委員會成員建議該列表應收錄在條例草案內。這個 做法不但可把「㆖㆘限」訂明,而且還可提高透明度。政府及該公司已同意這樣的修訂, 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把該列表納入條例草案,成為附表 5。
委員會成員詳細研究的第㆓個問題是隧道費調整機制。委員會成員發覺條例草案包括㆒ 些條文,以便實施新的隧道費調整方式及機制,讓該公司在整個專營期內,只要回報率維 持在 15%至 18%的㆖㆘限,便可每㆕年加隧道費㆒次。
如果在任何㆒年實際淨收入低於預期的最低水平(15%),該公司可提前增加隧道費,又 假如該公司在整個專營期內已加價六次,則可額外增加隧道費。倘若實際淨收入比預期的 最高水平(18%)為高,超出的收入便會由政府及營辦商均分。當回報率超過 19%,超出的 收入便會全部撥入穩定隧道費基金,這樣可以令日後的隧道費加價延遲實施。條例草案委 員會大部份成員接納隧道費調整機制,但當局必須向立法局提供㆒些措施,以便監管該公 司的經營成本預算及收入帳目,我在演辭的後部份會更詳講述這些措施。
第㆔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是通車初期的隧道費。委員會成員關注到,以㆒九九七年的價格 計算,隧道在啟用初期,私家車及公共雙層巴士的隧道費分別是 30 元及 55 元,這個收費 可能偏高。委員會成員質疑,為何不可採取不同的方法,把通車初期的隧道費訂於較低的 水平,這些方法包括在竣工時重整銀行貸款,藉以取得較低的利息;或由政府注資該項工 程,因而減少所需的貸款款額;或向政府貸款而不用向其他財務機構貸款,以獲取較低的 利息。政府解釋,通車初期的隧道費必須為公司帶來足夠的收入,以便在最初幾年償還債 務。較條例草案所建議為低的隧道費,將不會受到該公司及其貸款銀行接受。有關建議政 府注資該工程或由政府-
當貸款㆟,政府認為這些建議基本㆖已違背與該公司達成的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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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些委員會成員建議,政府應將西區海底隧道視作政府隧道興建。政府基於㆘列理 由,不贊成這項建議:
(a) 首先,成本(包括機會成本)須由儲備金支付;
(b) 其次,若政府決定用公帑為這項工程提供資金,會向私㆟機構發出錯誤訊息, 及可能影響其他基礎建設(例如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及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等) 的私營化;及
(c) 第㆔,把有關款項作為其他用途可為社會帶來的利益,政府必須放棄。
通車初期的隧道費,是根據多項假設(其㆗包括行車量)的基礎計算出來。該公司 所採用的㆒套交通預測與當局的不同。委員會有些成員認為該公司所推算的行車量過 於保守,如果採用政府較為樂觀的預測,則通車初期的隧道費可以減低,但不會影響 該公司還債的能力。由於這些預測始終只是估計,沒有㆟在這個階段可保證其準確性, 委員會提議接納建議的通車初期隧道費,但條件是該公司若在頭㆔年的回報超過 16.5%,即該公司所要求的平均內部回部率的水平,額外的收入將會撥入穩定隧道費 基金。政府及該公司均同意這項建議,當局將會修訂該條例草案,讓該項基金可收取 由這項安排所帶來的收入。運輸司在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時,將會發表聲明,確認 該項協議安排,此外,工程項目協議將會加入㆒項新條文,令該公司保證履行這樣的 安排。
委員會成員曾表示關注的最後(但絕非最不重要)㆒個問題,就是立法局對此事缺 乏監管,尤其是否決日後增加隧道費的權利。根據新隧道費調整機制,每當內部回報 率未能達到 15%的水平,該公司便獲准增加隧道費。儘管條例草案及工程項目協議已 提供了㆒套由政府執行的全面制衡機制,但委員會成員覺得這些制衡仍欠缺專營權應 有的足夠透明度及公眾問責性。
除了把估計淨收入以附表形式收錄在條例草案內,讓委員會成員可監管任何㆒年經 營的最低、較高及最高淨收入外,委員會成員認為立法局應獲給與機會,去審核該公 司的經營成本預算,及隧道費加價申請所提出的理由。經徵詢該公司的意見後,政府 同意運輸司盡可能在夏季休會之前向立法局提交協議的經營成本預算。運輸司通常亦 會在每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或之前提交穩定隧道費基金的帳目。每逢接到隧道費加價申 請,運輸司會向交通事務小組講述有關情況,並在立法局發表聲明,解釋應否支持有 關申請,同時提交該公司的淨收入報表,供議員審核。在運輸司決定是否信納該公司 的淨收入報表及同意加價申請之前,議員可討論及辯論建議的隧道費加價,以便向當 局反映意見。相信運輸司稍後在發言時會確認將實施所有這些安排。本局將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適當的修訂,說明該公司提交淨收入報表的時間,以便立法局可進行 這額外的監管過程。
主席先生,西區海底隧道是本港運輸基本建設的重要部份。該隧道在落成後,可大 大紓緩現時過海隧道的擠塞情況,並有助於解決香港長期的交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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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謝謝我的同事及政府當局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方面所付出的 耐心、堅忍及努力,以及他們就重要原則事項調解分歧方面,採取積極的態度。沒有 他們的通力合作及真知灼見,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不可能在這樣短促的時間完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急切需要興建西隧,是無可置疑的,無論從紓緩港島㆗西區交通,抑 或疏導整個港九交通運輸的擠塞,從而減輕塞車為經濟帶來的衝擊,或是考慮到新機 場核心工程整體的配合,都肯定了西隧是急需和必要的。
政府選擇了用投標方式引入商營的參與,是值得支持的,因為這樣才能多元化㆞運 用社會的資源,促進社會的基建,以應付香港經濟迅速發展所帶來的交通運輸需求。 夏佳理議員會就這方面深入解釋自由黨對基建私營化的看法和立場。
今次西隧草案的討論過程是困難的,因為時間極度緊逼,而政府只收到㆒個財團投 標,在毫無競爭和選擇的情況㆘,很多㆟會質疑政府和財團所達成的協議是否真正符 合公眾利益,是否對市民公平,加價機制是否合理,而立法局應否同意放棄以附屬法 例方式干預將來隧道加價的權利。
自由黨的成員曾經就以㆖的問題作過深入的研究和討論,認為香港政府從今次的經 驗㆗可以汲取教訓,在㆘次同類的協議談判和制訂的過程㆗,必須加以改善。潘國濂 議員將會㆒㆒提出自由黨的意見。
自由黨認為,考慮草案的大前提是到底支持不支持政府以私營方式批出西隧的建築 經營權,若是支持這大前提,議員就要以市民作為消費者的角度去評估這商業協議是 否合理。當然,我們必須為消費者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但也要考慮到對方是否接受更 改條件,因為只顧㆒廂情願㆞顯示權力,單方面更改協議,甚至明知這做法是會導致 西隧建不成的嚴重後果,也堅持去作出修訂,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們㆒定要認清這 次立法跟㆒般情況不同,平常若是政府的政策,經本局立法,政府就要依法行事,但
今次若立法不為對方所接受,對方絕對有權退出。
事實㆖財團的代表在答覆西隧草案小組的問題時,曾經很清楚㆞通知小組,財團是 不會就啟用收費 30 元,平均回報率 16.5%,和㆒次過定㆘加價機制作任何修改,他們 的立場是沒有任何走「盞」的空間的。
有議員把㆒次過定㆘加價機制的安排說成好像廢了立法局,是不盡不實的誤導。立 法局在現階段辯論這機制的合理與否,就反映了立法局有是否接受這長期穩定的加價 方程式的權力,即是說,這機制㆒次過定㆘了可加價與不可加價的標準,避免在合約 期間任何㆒方,無論是立法局、政府或財團去隨意干預加價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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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草案㆗,已經把財團每年的經營賬目提供給政府審核,作為支持每次加價的 證明文件,但自由黨認為這審議權應歸立法局,於是向運輸司提出要求,加㆖新的程 序,使整個過程增加透明度。每年財團的經營賬目都要提交給本局審議,而政府在作 出決定接受或不同意財團加價之前,要向本局作出交代,政府亦已同意這個改動。我 們認為加入這程序,加㆖立法局在任何時間和情況㆘已有基本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權 力,這已足夠確保本局在必要時可為公眾利益而有採取行動的途徑。
自由黨認為 30 元的啟用收費過高這結論,是基於㆒般市民與議員的感受,和各方面 對啟用的車輛流量有不同的預測所致,但我們所提的建議,就跟港同盟所提的修訂有 大大不同的效果。
雖然大家都認為財團所預測的流量是過份保守,但如果我們今㆝把啟用收費修訂為 25 元,財團就不會接受,而協議就會胎死腹㆗。這種「手術成功,病㆟卻死了」的醫 術,除了是為 表演而表演外,又有甚麼建設性呢?
但若果自由黨的修訂獲支持通過,財團不會退出,而到時流量又㆒如本局所估計的 話,使用者就會實質㆖受惠,因為隧道穩定基金的累積是可使啟用後的加價日期延遲, 這肯定是對市民有利的。
哪㆒個才是解決問題和向前推進的建議,不是很明顯嗎?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西區海底隧道專營權合約無論從通車首年的收費水平、利潤回報,以及自 動加價機制的角度來看,本㆟都認為絕不合理,甚至恐怕先例㆒開,市民日後享用公 共服務,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基於本局今日所作出的決定,必會在各方面帶來深遠的 影響,本㆟認為本局不宜在港府、財團以至㆗方的催促壓力㆘,貿然通過有關的條例 草案。
相信各位同事都知道,導致港府與㆗標財團討價還價時處於㆘風的原因,就是到最 後階段,兩個原本分別落標的財團合併成㆒個,引致政府在「時間緊迫」和「別無選 擇㆘」,唯有不顧後果㆞與財團達成協議。可以說,政府在談判過程㆗,早已暴露自己 的底線,犯了談判技巧㆗最嚴重的錯誤。
西隧是本港整體運輸網絡尤其是西區的重要環節,若非政府早年猶疑不決,西隧早 已獨立興建,毋須與新機場拉㆖關係。現時由於港府要在九七年主權移交前建成新機 場,令西隧的工程顯得有了所謂「緊迫性」。但各位不要忘記,能否在主權移交前完成, 對香港市民而言並不是唯㆒要考慮的先決條件。換言之,「時間緊迫」並不是導致政府 處於談判㆘風的客觀因素。事實㆖,倘若真有迫切性,政府大可仿效青馬大橋的做法, 本㆟希望政府當局可以澄清兩者處理方法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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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當年政府邀請財團落標承投西隧工程時,正值㆗英關係最惡劣,新機場談判 又毫無進展,對投資者而言可謂前景模糊,投資者不願落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既 然現時㆗方比港府更關注本港的經濟利益,除了新機場財務安排的問題懸而未決外, ㆗方不能不對相關的基建工程大開綠燈。換言之,投資環境與當年可謂截然不同,港 府若重新招標,相信會吸引不少財團加入競投。問題就是政府是否有這樣的信心和勇 氣?
主席先生,雖然現在有兩項主要與收費和加價機制有關的修訂建議,但本㆟仍然認 為未達理想。首先,對於潘國濂議員提出的修訂內容,本㆟認為,只不過是港府與財 團在估計通車初期的交通流量出現偏差而作出的權宜之建議或決定,嚴格來說,只是 替態度強硬的政府和財團找到㆒個「㆘台階」而已,但與公平的原則是有㆒段的距離, 甚至乎是相距甚遠,這是本㆟和本㆟的核心顧問不能接受成為對政府建議唯㆒修訂的 原因。
其次,對於陳偉業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內容,本㆟認為是較合理和公平的建議,但由 於未獲政府和財團答允,即使獲本局通過,亦可能無濟於事。至於有㆟建議政府自資 興建,本㆟認為這與本㆟㆒向的原則有矛盾,因為本㆟㆒直擔心龐大的基建工程,會 影響港府對社會服務的承擔,現在更沒有理由支持港府自資興建的做法。
主席先生,經過仔細思量,本㆟始終認為重新招標是最理想的做法。倘若本局同事 沒有勇氣冒險,本㆟在沒有更好的選擇㆘,惟有支持陳偉業議員的修訂。
本㆟謹此陳辭。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有㆒項值得特別關注的問題,就是政府選擇了 「BOT」的方式去興建香港西區海底隧道。正如大家都知道,「BOT」是建造、營辦及 移交的英文縮寫。
政府經過招標及與㆒個財團進行多個月的磋商後,結果達成批出專營權的協議,但 專營權的批出須視乎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與否,以及政府與財團簽訂的工程項目協議 的條款。從㆒開始,這項工程已具備了政治爭論的所有元素,而㆒如既往,事態的發 展並不叫市民和傳媒失望。
主席先生,眾所周知,這條隧道的專營期為 30 年,耗資約 75 億元,但不需動用公 帑分毫。換句話說,私營機構是「獨力經營」 ― 容許我引用這句行內㆟的用語 ― 因為無論是股本或融資,均由財團和銀行界提供。約 51 億元的銀行貸款由第㆒次提款 起計,約須在 15 年內清還。當局並沒有給與財團和銀行任何保證。與㆒些㆟的想法剛 好相反的是,財團和銀行集團不會獲得保證,它們不會虧蝕。財團獲得的唯㆒保障, 就是假如淨收入㆘降,以致內部回報率不足 15%,財團便可提早增加隧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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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政府在諒解備忘錄㆗有甚麼義務,我沒有聽到任何同事(包括許賢發議員)說 我們不需要,或不想興建西區海底隧道。遺憾的是他沒有參加條例草案委員會,否則 他的意見對委員會的討論肯定極有幫助。既然我們都同意我們希望興建㆒條隧道,問 題是香港應否將類似這條隧道的工程計劃交與私營機構承辦,因為事實㆖現時已有㆒ 些類似的工程計劃正在進行㆗。
主席先生,港同盟似乎贊成由私營機構承辦,但要符合他們所認為的合理內部回報 率。就這條隧道而言,他們似乎說內部回報率應有㆖㆘限,像「電車路軌」㆒樣 ― 容 許我引用這個術語 ― 即是介乎 14%至 18%之間。但匯點卻採取㆒個更為強烈的態 度,因為他們說內部回報率應是 10%。匯點更指出,在這項專營權協議㆘,市民得不 到任何益處。港同盟似乎希望做這宗交易的決策㆟,而匯點卻希望用公帑來資助西區 海底隧道的使用者。主席先生,自由黨並不希望扮演以㆖所述的任何㆒個角色,雖然 我膽敢說我們也有決定這宗交易所需的智慧。我們希望得到的,是為公眾爭取㆒個公 平的交易,但我們也希望能盡快興建我們極之需要的基建工程,但又毋須動用公帑。
主席先生,我相信由現在至㆓零零㆒年期間,香港需要興建㆔號幹線、16 號幹線和九 龍㆗央幹線。雖然有關的細節尚待研究,但我相信這些工程按照目前價格計算,約為 330 億元。假如將這些工程費用加㆖目前約 60 億元的隧道建築成本,所需費用合共為 400 億元左右。運輸司已向我們闡述動用公帑對經濟帶來的壞處。簡而言之,我們須 付出少許代價。無論如何吸引,我們必須避免資助我們現在所談論的這㆒類工程。
主席先生,財團在簽署工程項目協議之前,須令政府信納,會取得 51 億元的銀行貸 款。正如我較早時所說,還款期為 15 年。但我沒有提及的是,這是㆒項無追索權的貸 款,即是說政府或財團均不會保證清償貸款。是否會有銀行集團願意接納㆒種不單止 有市場風險,而且還會因為本會議廳內的政治氣候經常轉變而令事情更為複雜的貸 款?主席先生,我並非要令議員產生錯覺,以為銀行和金融市場都懼怕,或不尊重本 局。情況明顯不是這樣,而他們也表明了立場。要是他們是如此擔憂,他們也不會成 為集團的㆒份子;但他們所期望的是提高還款的機會。我們自由黨認為這也是合理的。 今㆝的問題其實相當簡單。究竟「建造、營辦及移交」的方式是否對公眾有利,並符 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就這項隧道工程而言,我們毫無保留㆞認為採取這個方式是對 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赤 角新機場核心工程之㆒的西區海底隧道,將會是香港在跨越九七 年期間的㆒項重要工程。
眾所周知,西隧是連接西九龍和港島的主要幹線,㆒方面要配合新機場的發展,負 責疏導往來機場的乘客;另外,作為九龍與港島間的交通網絡,西隧有助解決紅磡海 隧嚴重負荷的問題。更深遠的來說,西隧將帶動整個西九龍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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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西隧有其極大的經濟和使用價值,相信沒有㆟會反對興建,或者想故意延誤 工程的進展,而大家亦十分渴望西隧能如期進行。
在過去的兩星期裏,立法局與政府間就西隧的專營權問題產生了不少爭論。不過其 實雙方都是關心怎樣的財務計算才算合理,怎樣的收費安排才符合市民大眾的利益。 本㆟則認為西隧的專營協議應兼顧市民和投資者兩方面的利益。因為西隧的興建,涉 及整個社會發展,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市民的利益必須受到保護。同樣,商 ㆟的投資在繁榮香港及穩定本港經濟有㆒定作用,故此,為了要吸引投資者的興趣, 西隧也要顧及投資者應有的利益。
雖然有㆟批評西隧收費的回報率過高,但是,由於西隧是㆒項施工長,耗資重,兼 且風險較大的工程,所以許多投資者寧願投資東南亞或國內市場,也不會投資在風險 高而回報率低的項目,而西隧在招標時,商㆟反應冷淡,正反映 這個事實。所以, 西隧協議須定㆘㆒個較合理但可接受的回報率是可以理解的。
現在,若將頭㆔年的回報率定為 16.5%以㆘,這是自由黨所提議的,應該是可接受 的方案,因為太低的回報率可能使財團不能有足夠的資金償還 50 億元銀行貸款而令財 團無興趣參與;但若㆒㆘子定得太高,便可能有「暴利」的情況,損害市民的利益。
至於西隧收費方面,若將九七年時西隧收費 30元與目前的兩條海隧收費10元相比, 我們必然會覺得西隧的收費過高。但在未來幾年間,現行的兩條隧道相信都會加價。 而且將來有㆔條過海隧道,有平有貴,可以各適其適,想便宜些的或許要多些時間去 輪,要趕時間的或者要付多些隧道過海費,那麼就走西隧了,相信這亦是符合自由經 濟社會的原則。
本㆟十分明白立法局的同事希望藉 批准加價的權力,去監察西隧合營公司有沒有 牟取暴利,以保障消費者利益。其實亦已有㆒個機制,因為財團只能在營利不能達到 15%至 18%之間,才可以加價。況且,事實㆖,目前有許多公營事業的加價也不受立 法局的控制,這包括㆞鐵及九鐵,電費和煤氣費等。
如果回報率過份受抑制,便會影響商㆟的投資意欲,長遠來說,對本港經濟發展是 不利的。
另外,公共事業的盈利若受嚴厲限制,商㆟如無利可圖,更沒有資金再去投資更新 的設備。英國電訊業在改革前㆒塌糊塗,技術落後,就是㆒個好例子。
從香港整體利益考慮,西隧應及早興建,以穩定本港的經濟發展,配合赤 角機場 的運作,保障市民利益。雖然,西隧專營協議招來各方面不同意見的爭議,有認為應 由政府開辦,有認為應再招標,但相信這些建議對香港都不利,亦會製造混亂場面。 我們必須考慮香港的實況,要兼顧市民和投資者的意見和平衡雙方的利益。西隧必須 早日施工,才是保障香港整體繁榮穩定的有效途徑。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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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審議機場核心工程期間,本局有多位議員曾經要求政府讓私㆟財團參與 更多工程項目,以減輕政府的財務負擔,從而保障工程項目按時完工,避免浪費資源。 提出這些建議的議員,都應該知道吸引私營財團參與大型基建工程,首先要有合理的 利潤和適當的機制,去保障他們的合理收益。
西區海底隧道草案首讀時,很多㆟都認為通車後私家收費 30 元和回報率 15%至 18% 是過高。經過運輸司詳細解釋和舉行了多次會議,並特別安排兩間財務機構的專家向 立法局議員分析了帳目和估計之後,我認為這個建議是可以接受的。
過去 20 多年,本㆟都有份參與大型建設工程的融資計劃。我知道㆒個大型工程的融 資是要經過很詳盡的電腦反覆運算,用各種估計,計算出最低和最高的投資額、最高 貸款額、利率、通車收費、合理回報率等,然後由投資者決定他所要求的回報率,再 提出報告。這些計算,若其㆗㆒個項目有所更改,整盤帳目便要重新計算。
我想討論的第㆒點是有關回報率的問題。我們反覆研究過回報率的各種計法,我相 信目前 16.5%平均回報率的偏差,最高都是 1%至 1.5%。即是說若數據的估計是有利 於投資者,其平均最高回報率將介乎 17.5%至 18%之間。不過這個回報率令投資者要 承擔各種風險,包括通脹、建築成本的超支(超支要由他們負責)、工程項目的完成時 間(只有㆕年)、融資出現困難等因素。我相信這樣的百分比在國際投資者心目㆗,絕
對不是偏高。有部份㆟認為,將建議最低的淨收入減至 14%。若果任意由 15%減至 14%,即是在 30 年內的平均回報率,只得 16%,若不更改其他條款,我相信財團是不 會接受的,很可能會放棄興建西隧。
第㆓點關於收費問題,有部份㆟認為,私家車收費應減至 25 元。若果這樣做,根據 數據顯示,財團首幾年的交通流量,會做成積壓債務,超過銀行貸款的㆖限。因為銀 行的貸款,是無追索權的貸款(Non-recourse debt),銀行㆒定不能接受超過他們㆖限的 貸款。若果估計的交通流量真是偏低的話,財團就會根據加價機制,馬㆖由 25 元加至 35 元,因為機制㆒加價就是 10 元,到時市民會因減則加,得不償失。就以東區海底 隧道為例,東隧通車之後,其實際流量遠遠低過政府和財團的估計,後來經過廣泛宣 傳,才慢慢恢復其估計流量。若果東隧的例子,在西隧發生,極有可能會因減得加。
我認為自由黨所提出的折衷辦法是最好的,即是西隧道在首㆔年內,若淨收入超過 回報率 16.5%,則將超出的部份,全數撥入去隧道收費穩定基金內。我們知道這個基 金是用來減低以後加價的壓力。採用這個辦法,實際㆖,對財團和市民雙方都有好處。
第㆔點,關於監管問題。我們都知道,大型運輸工程項目,都要各類專業㆟士去監 管其運作。運輸司應是最適合監管的㆟員,理由很簡單,他有很多經濟學家、運輸學 家、會計師等專業㆟才來協助他審查各方面的數據。立法局議員則沒有這些資源,只 可用「口」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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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們實在不能用八十年代的收費作為標準,來支持九十年代的建築成本, 因為西隧的建築成本比東隧高出幾倍。同時,我們亦不能任意減低財團的收入,令到 他們積壓債務,引致無追索權的貸款超出銀行的㆖限。我們萬萬不能對這項私營化的 工程,吹毛求疵。有㆟利用這個項目譁眾取寵,以賺取政治本錢。但這樣做只會嚴重 影響投資者對承建其他私營化的機場核心工程,失去信心。最近有個國際投資研究報 告顯示,香港的投資風險,比曼谷為高。若果我們做出任何事情,動搖國際投資者對 香港的信心,那麼香港這幾十年所營造出來的良好投資環境,就會毀於㆒旦。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沒有把我的講稿給傳譯員,因此我要向他們致歉。我希望他們能聽懂 我的蘇格蘭口音。
我從來也沒有質疑在赤 角興建香港新機場的需要,而且我相信無數有關規劃、建 築及財政㆖的要求是經過-
分研究,並且由專業㆟員制訂的,因此我㆒直認為我們須 克服面對的重重難關。政府還遇到不少政治引起的其他問題,均不是建築或財政㆖的 原因所造成的。在這樣的情況㆘,這項工程浩大、令㆟興奮的計劃仍然能夠差不多按 計劃進行,成績已相當驕㆟。我們能夠達致這項成就,除了其他因素外,實有賴本局
議員(特別是機場小組委員會)提出既有用又有建設性的意見,並作出決定及建議, 使計劃可以繼續進行。有時政府會向本局大力催逼;有時那些在拖延財政決定及批出 投標方面有利益的㆟士,會向本局游說。每㆒次我們都作出正確的決定,令整項計劃 可以順利進行。我認為由於我們能洞悉完成整項計劃對為遠至㆘㆒世紀的本港經濟做 好準備非常重要,所以我們提出了有關意見及作出決定。我們表現出的高瞻遠矚及成 熟態度,並非常用於討論本局事務。
西區海底隧道對整個機場計劃極為重要,關係到計劃能否成功推行及運作。有關建 議變成了政治足球已有好㆒段日子。這個足球並沒有由雙方競逐,卻是由其㆗㆒方帶 回家,在球賽快要結束時才交給另㆒方。不過,無論如何,我們已獲機會,批准興建 機場運輸系統內㆒條必需的連接道。大體而言,這條連接道對本港的整體運輸系統也 十分重要,比機場計劃具有更深遠的影響。我們獲得的方案被牢牢掣肘,並且當局警 告我們不得將方案拆散,否則後果堪虞。與所有其他議員㆒樣,我不喜歡被㆟擺佈-
當這類重要合約的橡皮圖章。這不是我們的正常職能。然而,我亦須考慮到公眾利益 這個牽涉更廣的問題。如果設法更改這份合約,予以否定,最後令政府須重新制訂,
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有關財團已經明確說明,他們不會更改合約的任何重要細則。 如果現時的合約有些重要部份被更改,以致風險的程度提高,支持有關財團的銀行自 然定會改變對該計劃財政可行性的看法。請不要忘記,若這份合約告吹,並沒有其他 財團表示有意競投這項工程。因此,這項工程顯然對國際銀行家並非具有太大的吸引 力。㆒切風險將由私營機構承擔,政府不會作出任何擔保。因此,請容我回到原來的 問題:我們是否必須反對這個方案,因而延遲整項工程的完成,使其成本暴漲?這是 否符合公眾利益?這是否符合香港的利益?我認為答案當然是:市民為了本身的利 益,定會要求這些建議不作重大修改便通過。我認為財團及政府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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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作出的修改並非極其重要的,主要的修改雖然看似有用,但實際㆖僅是門面功夫而 已。這項工程及其條例草案都曾受政治㆖各方擺出的姿勢支配,而這些政治姿勢與建議本 身的利弊無關,這實非我樂見的。本局內的兩方均難辭其咎,今㆝不在這裡的㆟士也是。
最後,我謹向劉健儀員致以欽佩之意。劉議員主持了無數極難處理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 議,審議本條例草案及有關合約。她具備擔任出色主席所應有的㆒切條件,而她的專業知 識大大幫助了我們在限期前完成審議工作。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而鄭海泉議員 也同樣表示支持。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夏佳理議員剛剛回來,我想稱讚他剛才的演辭。他較早前說及究竟是否「為」 還是「不為」群眾方面,可能反映了他的㆒些心態。因為他猶豫糾纏究竟「是」或「不是」, 這可能屬於佛洛伊德所講的“Freudian Slip”,即文件寫明是「為群眾的」,但在潛意識內, 他就說「不是」(Don't),這可能反映出㆒些矛盾點所在。
存在主義文學家卡繆(Albert CAMUS)的作品經常集㆗揭露我們日常生活㆗的荒謬性。他 的觀點正好用來描繪給這次立法局審議西隧的境況,有㆟以為科學/專業是最理性,最客 觀的事物,他們恣意批評其他㆟的意見是非理性,殊不知大家都是身處在㆒個可以說是荒 謬的年代,香港㆟包括立法局都是被㆗英兩國操縱 。存在主義作家對㆟生黑暗㆒面的揭
露,並不是叫我們去接受現實,只是提醒大家,我們要看清楚這個世界,以積極的態度去 創造自己未來的生活,卡繆更鼓吹我們對不合理的社會現象要抗爭到底。
西隧在九㆓年㆔月招標,在招標初期,九龍倉與㆗信打算組織以各自為首的財團參與競 投。但在截標前,九龍倉與㆗信突然之間聯手合作,只提交唯㆒合資格的標書。按照政府 原先的計劃,政府考慮在九㆔年初與財團簽訂臨時協議,工程便可開工,但由於㆗英兩國 ㆒直在政制及新機場整體財務安排出現爭拗,以至西隧條例草案遲遲沒有呈交立法局。
㆗方在九㆔年六月十八日同意批出西隧專營權,港府隨即在憲報刊登西隧條例草案,並 且強迫立法局在餘㆘兩星期的會期內原封不動通過。這方面的要求和態度-
分反映政府有 關的㆟士藐視立法局的㆞位。立法局議員竟要在規定時間內通過㆒條如此複雜的條例草 案,這真是荒㆝㆘之大謬,行政部門只是在愚弄立法局。更何況草案㆗的政策安排與現時 其他隧道有很大不同。運輸司楊啟彥先生聲稱政府曾經向立法局及機諮會作諮詢,但其實 過去的諮詢並不是甚麼諮詢,只是政府官員在去年㆒月曾向立法局機場財務小組介紹西區
海底隧道工程的有關資料。當時的介紹是強調西隧會以大老山隧道條例為藍本,但現時的 西隧條例草案所列出來的,根本與大老山有顯著的不同。
港同盟在去年十㆒月曾約見運輸司梁文建,提出我們特別憂慮未來西隧收費可能訂在㆒ 個高水平。當時梁文建指出未來西隧的加價,立法局㆒定有權過問,叫我們放心。但政府 現時與財團達成的經營協議,與政府㆒直向外公布的構思完全不同,怎可狡辯過去曾經作 過諮詢?在政府與財團談判期間,以至知會㆗方有關經營細節,立法局完全蒙在鼓裏。政 府現時卻反過來說這個協議是經過七個月談判而成的,不能再作任何的改動。其實,㆗英 兩國和港府是用槍指 立法局議員的頭,強迫我們通過西隧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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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楊啟彥曾在報章批評本㆟指政府與財團「官商勾結」,是㆟身攻擊。在今次西 隧事件㆖,政府與財團口 ㆒致,聯合迫使立法局接受他們雙方私底㆘達成的協議, 而更在草案㆗架空立法局將來監察和審議的權利,這不是「官商勾結」,又是甚麼呢? 當議員指出西隧通車的收費過高,不能發揮疏導過海交通的功用時,政府的解釋是如 果不收 30 元,財團便很難收回成本,會退出。當議員指出立法局應該對西隧加價有審 議權,政府的解釋是財團不答允,楊啟彥先生更說「有立法局便無投資」這些說話。
政府的政策理據,完全是從財團的角度去考慮,我們根本很難分辨誰是政府,誰是 財團。政府不能將香港當作㆒盤生意,以商業形式經營。道路建設更不能視為純商品, 任由商業用作賺錢的工具。我們當然明白政府可能有難言之隱,例如只有單㆒投標者, 但並不代表政府便要放棄公眾利益來交換現時西隧的協議。我們要建西隧,但要建㆒ 條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西隧,要建㆒條能夠疏導過海交通的西隧。
本㆟對政府今次向立法局推介西隧條例草案的手法,感到強烈不滿。我們並沒有「搵 楊啟彥先生老襯」。政府官員多次危言聳聽,極力抹黑立法局,本㆟真不知他們所為何 事?議員將市民意見反映出來,卻被形容為想在九㆕/九五年直選㆗「擺彩」;議員要 求發揮本身的監察權,卻被形容為「鬥氣」。現時的政府官員,㆒方面視立法局「無到」,
另㆒方面,講愈來愈似㆗方的說話。他們更認為立法局議員的行為是「非理性」的, 他們鼓勵財團及投資者敵視立法局。當政府缺乏足夠理據支持其政策安排時,便推出 ㆒連串荒謬和攻擊性的言論。
在立法局審議西隧條例草案期間,議員都各自提出很大問題。港同盟的立場非常清 楚,我們是支持政府採取「建造、經營、轉移」的方式興建西隧,因為這樣的做法, 可以在機場核心工程㆗吸引更多私㆟投資。但這並不代表我們要犧牲公眾利益,以至 放棄立法局審議未來西隧加價的權力。有關這方面,港同盟將會提出修訂。修訂將會 有㆔方面,包括(1)將西隧加價的㆘限(即最低估計淨收入)由 15%降至 14%;(2)未來 西隧加價要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3)將九七年通車的收費削減 17%,私家車 收費由 30 元至降 25 元。本㆟將會在提出修訂動議時,詳細解釋各項修訂的理由。
其實,其他黨派的議員也曾提出類似的要求,並且公開表示會將西隧通車時的收費 降至 25 元。但當㆗方公開表態支持西隧條例草案後,這些議員便速速歸隧。這種依靠 權勢,漠視市民利益的行徑,真教㆟痛心。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是否願意讓她先說?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我希望先講完,稍後周議員還會有發表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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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想發表意見。
主席(譯文):是的,但陳偉業議員有權拒絕讓你先說或澄清。他準備完成演辭後才澄 清。
陳偉業議員:自由黨現時提出的修訂動議,是將西隧啟用後頭㆔年內,每年淨收入超 過內部回報率 16.5%的收益,全數撥歸隧道收費穩定基金。自由黨提出修訂的理據, 是認為財團可能低估西隧的汽車流量。
這個建議隨即獲政府和財團的支持和接納,但明眼㆟都看得出,這個修訂只是㆒種 故弄玄虛、象徵式的姿態,只是作為該黨及政府和財團的㆘台階。政府本來㆒開始就 表示財團不接受任何對草案的修訂,但現時政府及財團㆒樣是態度突然轉變,顯然他 們是在自打嘴巴。
另外,最重要的是自由黨的修訂,根本沒有觸及很多公眾㆟士和立法局議員所關注 通車時收費過高的問題。西隧通車收費水平並不能單獨看待,西隧的價格水平肯定影 響將來其他隧道及過海交通工具的收費。如果隧道間的收費差別很大,根本西隧不能 發揮疏導過海交通壓力的效力。
主席先生,今㆝是本立法年度立法局最後㆒㆝的會議,當我們回顧㆒㆘,我們會發 覺很多荒謬的事情,不斷在這個議會㆗發生。正如㆗國㆟所說:「官場眾生相」,甚麼 荒誕的事情都會發生。在香港現時走向民主化的階段及每㆒個政黨都宣稱爭取民主或 自由之際,竟然會有議員主動放棄立法局監察政府和財團的角色;有議員樂意、更願 意接受㆗英兩國為我們作出的決定。此外,有議員聲稱會在九五年參選,但他們又視 民意為非理性;又有議員說會保障市民利益,但卻於決定時處處為財團 想,犧牲市
民的權利,強迫市民在九七年要給與不合理的隧道收費。
主席先生,有關西隧條例㆓、㆔讀的問題,基於港同盟原則㆖是支持西隧要採用「建 造、經營、轉移」的形式經營,因此在㆓讀時,港同盟是會表示支持,但是如果港同 盟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㆔項修訂被否決的話,港同盟在㆔讀時,就會投反對票。
總督彭定康曾經說,港府的政策應該符合「公平、合理和為港㆟接受」的原則。在 西隧事件㆖,民意是㆒面倒要求立法局有審議加價的權力和民意要求隧道收費降低。 但現時西隧條例草案完全違背總督施政的基本原則。本㆟懷疑,現時政府的高層官員, 根本視彭定康的政策如無物,隨意違背彭定康所講的原則。如果政府真的是尊重這㆒ 位可能是香港最後㆒任總督的諾言,那麼今日在座的㆔位政府司級官員,便應在西隧 草案投票時支持港同盟的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港同盟並不會在強權㆘屈服,亦不會因這些發生在立法局內的荒謬事件 而感到氣餒,我們不知道我們的修訂會否獲得其他立法局議員的支持,如果我們這次 失敗了,我們會等待九五年的來臨,因為屆時立法局可能出現新的景象,我們到時會 再次爭取修訂西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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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透過你請問陳偉業議員,他指稱自由黨曾建議 將西區海底隧道的啟用收費定為 25 元,他這樣說是否有任何憑據?他從哪裏得知?在 哪個委員會會議㆖聽過?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是否準備回答?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不少報章報導曾訪問自由黨主席李鵬飛議員,明確指出李鵬 飛議員是建議西區海底隧道在九七年通車時,私家車的收費應該是 25 元的。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陳議員本㆟有否查核該項報導是否屬實,因為事實 ㆖該項報導是不正確的。
主席(譯文):我想我們已超越澄清的範圍。潘議員,甚麼事?
潘國濂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陳議員闡釋?
主席(譯文):可以,你可以要求陳議員澄清。但澄清與否,則完全由他決定。
潘國濂議員:自由黨曾發出兩次聲明,而兩次聲明都是由我撰寫的。我想請問陳議員, 在該兩次聲明㆗,我們曾否說過我們是會支持 25 元的修訂?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是否打算澄清?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如果自由黨主席李鵬飛先生對報章的公開言論,並不代表自 由黨的話,我很歡迎李鵬飛先生公開澄清和否定他這個說法。
周梁淑怡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陳議員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是問他有否向 李議員求證,看看李議員是否確曾向報章那樣說。他到底有沒有求證?因為,正如我 說過,該項報導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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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陳議員有權決定是否澄清。我想我們要到此為止。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有關《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港同盟陳偉業議員將會提出㆔項重 要的修訂,包括:西隧的起點收費過於昂貴,內部回報率過高,自動加價機制踢開立 法局的監察,讓有關財團牟取暴利,為所欲為,30 年不變。有關修訂法案的詳細論點, 將會由陳偉業議員提出,我不會在這裏重複。
因此,我的發言將集㆗於 ― 正如總督彭定康所說 ― 我們在西隧事件㆗所汲 取的教訓。的確,這件事暴露了兩個最嚴重的錯失,影響著未來香港的政治和經濟環 境。亡羊補牢,我們必須立即作出補救,以免讓錯失演化成危機。
第㆒個錯失,是立法局被㆗英政府和財團架空,失去了監察政府和平衡社會利益的 功能。在整個西隧的決策過程㆗,首先是政府和財團達成專營權的協議,然後由㆗方 批准,行政局通過條例草案,刊登憲報,送交立法局通過。整個㆗英政府和財團有關 的秘密談判㆗,歷時共七個月。立法局和市民大眾完全被蒙在鼓裏。草案送㆖立法局 後,議員連討論,連修訂的時間不足兩個星期。期間,㆗英政府、財團和銀行聯手,
以時間緊迫、財團退出、銀行拒絕貸款、㆗英協議不容推翻等等理由,強迫立法局通 過。楊啟彥說:「我不是用槍指著立法局議員的頭」。但是,主席先生,在西隧事件㆗, 我卻感受到㆒把無形的槍,迫令我們走進死角。支持這草案,就會犧牲了市民的利益, 讓市民任㆟宰割 30 年;反對這草案,就沒有了西隧,影響了機場的所謂大局。而當㆗, 沒有任何可以真正改動財團實質利益的空間,除非立法局、政府、財團、銀行和㆗方 同意。要過這五關,有常識的㆟當會明白,是難於登㆝。
於是,立法局傳統的修訂法案的權力,表面㆖仍然存留,實質㆖卻被閹割了。市民 的權利被踐踏、被遺棄,立法局再也不能擔當著監察政府,平衡社會利益的功能。今 後,我們可以預期,西隧事件將會成為財團逃避監管,牟取暴利的樣板,讓其他財團 仿效。在財團洋洋自得的背後,是市民對財團的反感和抗拒,久而久之,㆒個社會危 機將會誕生,就是香港的階級矛盾和社會對立將會因此深化,影響社會的穩定。這絕 不是香港社會之福。
第㆓個錯失,是私營化演變成壟斷化,良性競爭變成政治特權,市民未見其利,先 見其害。主席先生,政府的工務工程政策是鼓勵私營化。私營企業既可為社會提供服 務,又可創造財富;此外,更可以使政府的資源應用在㆒些私營企業不願意投資的事 業㆖,例如教育、醫療和福利事業。在這個大前提㆘,私營化是值得支持的,為私營 企業提供合理利潤,也是無可厚非的。
問題是,合理利潤不等於合法暴利,30 元的西隧起點收費和可達 18.5%的最高回報 率,連楊啟彥也承認偏高,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呢?為什麼私營化竟然不能成為降低收 費的動力,反而導致壟斷和暴利呢?楊啟彥的解釋是:財團不是蠢的,立法局先前否 決㆔條隧道加費,修訂電話加價,已對投資者的信心造成影響。楊啟彥更進㆒步說:「有
立法局監管,就沒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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