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1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 (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33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13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缺席者:
彭震海議員,M.B.E.
劉皇發議員,O.B.E., J.P.
潘國濂議員
33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運輸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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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領港(修訂)規例..................................................................... 252/93 1993 年領港(紀律程序)(修訂)規例 ............................................... 253/93 香港機場(專用區及租戶專用區)令 .................................................. 262/93
1993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指定)(修訂)令........................................................................ 263/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4 號)令 ...................................................... 264/93
1993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修訂)規則.................................................................................. 265/93 1993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66/93 1993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第 2 號)規程............................ 267/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8) 香港康體發展局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89) 警務處處長關於警察福利基金報告
(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
(90)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立案法團編撰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91) 戴麟趾康樂基金信託㆟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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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㆒九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93)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㆒九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雜項
促進健康 諮詢文件
致辭
香港康體發展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楊孝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本㆟感到很榮幸能夠在這裏呈交㆒九九㆓至九㆔年香港康體發展局年報。康體發展局 在成立第㆓年伊始,董事局成員即有所變動;但康體發展局仍會沿著㆒九九㆒至㆒九 九五年整體發展規劃書所釐訂的路向前進。
康體發展宗旨之㆒,是提高體育水平和擴闊參與體育運動的層面。透過其整體撥款 計劃,康體發展局撥出 2,750 萬港元,給與 52 個體育總會和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 匹克委員會支付員工薪金、辦公室㆒般開支、訓練及比賽經費,而整體撥款計劃,正 是這些組織的主要經費來源。令㆟鼓舞的是香港運動員在幾項國際性大型賽事㆗都取 得理想的成績,羽毛球、划艇、欖球、壁球、游泳和乒乓球就是當㆗的表表者;不僅
如此,傷殘運動員在㆒九九㆓年巴塞隆拿傷殘㆟士奧運會㆗取得的成績,同樣令㆟留 ㆘深刻印象。現在,康體發展局撥款給傷殘運動員時,是與健全運動員㆒同看待的。
運動員的比賽表現,與教練的質素息息相關。㆒九九㆒年,康體發展局聯同香港業 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香港體育學院聯合舉辦香港教練培訓計劃,香港教練 級別評定計劃是其㆗的㆒個主要項目。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共有 23 個體育總會和㆒ 個教練協會參加了教練級別評定計劃。
康體發展局為加強體育總會的體育行政工作,為那些受資助的體育總會制訂了㆒套 會務守則,目的是確保使用公帑的組織,維持其行政透明度和公正程度。康體發展局 又向體育總會推出㆒套專業行政架構,提高和確認為這些機構服務的職員的㆞位和改 善他們的待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17
康體發展局另㆒個重要宗旨,是提高體育康樂活動在日常社群生活裏的形象,以及 加強運動和健康生活的連繫。康體發展局相信,在香港各區設立體育會,以建立㆒遼 闊的體育會網絡,對籌辦準備周詳的體育活動、提供參與機會,是很重要的。在市政 局和區域市政局、體育總會、區域體育會的支持㆘,康體發展局在本港成立了 24 個社
區體育會。
青年㆟對體育持恆久的興趣,實有賴學校的鼓勵和培育,學界在這方面擔當重要的 角色,康體發展局繼續予以確認。去年,康體發展局舉行了㆒次研討會,與校長交換 經驗,討論如何在不同類型學校推廣體育活動和重申體育活動是影響學童整體生活質 素的重要因素。
政府繼續支持康體發展局,每年撥款都按通脹相應調整,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政 府撥予康體發展局的經費,達 5,500 萬港元。康體發展局為取得更多經費去發展體育, 開展㆒項尋求贊助的活動。去年,康體發展局從商界籌得 900 萬港元,使過去 18 個月 的累積贊助總額增至 2,000 萬港元。
值得感謝的是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慷慨捐贈 2 億 6,500 萬港元,支持康體發展局的 各項計劃。其㆗體育資助基金和傷殘㆟士體育資助基金更額外取得 2,500 萬港元,以 支持香港優秀運動員參與各項訓練。此外,預算於㆒九九㆕年落成啟用的體育大樓, 亦獲得 4,000 萬港元作為購置各項設備器材之用。而餘㆘的㆓億港元已撥入㆒個新成 立的信託基金,資助康體發展局的整體發展計劃。
重建的政府大球場,毗鄰是正在興建㆗的體育大樓,該體育大樓樓高㆓層,將是康 體發展局、大部份體育總會和其他體育組織的辦公室。政府作為體育大樓業主,已將 體育大樓的管理事宜交由康體發展局全權負責,並只收取象徵式的租金。此舉,是希 望體育大樓能為體育界建立㆒個新的崇高㆞位。
正如㆒九九㆔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所述,康體發展局和香港體育學 院合併的事,已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奠㆘基石,希望兩個領導體育發展的組織合併後, 推動體育活動發展的工作,變得更簡易、更有力和更有效率。計劃㆒經完成,將來呈 交立法局省覽的將是㆒本合併了的年報。
促進健康 諮詢文件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們發表「促進健康」這份文件,諮詢市民的意見。 政府在改善健康醫護服務方面的承擔
香港㆟是世界㆖最長壽的㆟士之㆒,平均壽命達 77.6 歲;而嬰兒夭折率則屬最低的 ㆞區之㆒,每 1000 名出生嬰兒㆗,只有 6.4 名夭折。本港的公共健康醫護體系以低廉 的收費為市民提供優良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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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政府繼續盡力承擔在公共健康服務方面的責任,總督去年十月在本局發表 施政報告時,曾承諾「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將健康醫護服務的經常開支實質增加 22%」。 病㆟是有權按自己負擔得起的費用獲得醫治的。這項權利受到醫院管理局條例第 4(d) 條保障,而且仍然是有關政策的基礎。㆒般㆟都認為本港的公共健康醫護服務既廉宜 又切實可行。我們的確建立了㆒個優良的體系,但仍須設法使這個體系更趨完善。過 去醫護服務的重點是放在數量㆖,而現在我們必須進而確保服務的質素,特別是根據 醫療和㆟口方面的轉變而加以改善。
改革的要求
早於㆒九九零年、㆒九九㆒年和㆒九九㆓年,以至最近在本年㆕月,都不斷有㆟要 求當局就此事作出檢討和加以改革。梁智鴻議員曾表示,我們不應「躲在裙子後面」, 而應拿出「勇氣」來探討健康醫護改革這個錯綜複雜的問題。主席先生,我們沒有躲 藏在別㆟後面,而我深信各位議員必定贊同作出改革。
現有的體系
本港的健康醫護體系常常被㆟形容為「雙重壟斷」。市民認為公營體系收費低廉,但 病㆟必須輪候;私營機構可隨時提供服務,但收費高昂。市民認為病㆟只可選擇輪候 或付款。這兩個平行的體系之間缺乏聯繫,更遑論互相配合。事實㆖,㆖星期我又收 到㆒封來信,大聲疾呼要求更佳的服務和更多選擇;而另㆒封來信則呼籲當局在「醫 院管理局的預算達到㆝文數字前」, 手「徹底重新檢討本港的健康醫護政策」。
何去何從及如何達到目標?
由於醫療成本不斷㆖升、㆟口逐漸老化和市民對服務水準的期望愈來愈高,本港的 健康醫護體系所受的壓力愈來愈大。這並不是本港獨有的問題,其他許多國家都曾面 對同樣的困難。
主席先生,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 24 個成員國㆗,有 18 個現正 手進行健康醫 護改革,而美國政府亦將這方面的改革工作列為要務。如果我們認為改革的道路是暢 通無阻的,那便是愚不可及,雖然前路困難重重,仍值得我們奮力向目標邁進。我們 已找出問題所在,並已擬訂可行的方案來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汲取其他國家的健康醫 護體系的優點,選擇適合本港者加以運用。
重點放在基層健康服務㆖
這份諮詢文件的題目是「促進健康」。這㆕個淺易的字說明本港健康醫護政策的重點 已作出重大的轉移。我們知道健康醫護的範圍遠遠超過醫院提供的治療服務。因此, 我們將來的重點應放在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因為健康帶來美好的生活;有健康才 有生產力;社會才會安定繁榮。在這方面,私營機構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市民參 與的基層健康服務方面,㆟㆟都可發揮作用。正如艾薩克•華頓(Izaak Walton)所說:「我 們應注重健康,因為健康是無價之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19
服務收費
這份諮詢文件讓社會㆟士有機會討論和決定未來發展的路向。這份文件所涉及的並 非收費水平,而是關於結構㆖的改變。
然而,最近有㆒些有關增加收費的報導,這些報導雖純屬猜測,卻以論述實情的姿 態出現,令市民產生恐懼。如果我們任由錯誤的報導所產生的誤解不斷擴散,整個諮 詢過程便可能受到破壞。我們必須注意及致力解決市民所關心的問題。因此,我們須 對醫院的收費政策特別加以解釋。
本港公營醫院的收費政策自戰後已經開始施行,收費是按膳食成本而釐定的,至於 公營門診診療所近年的收費,則是根據經營成本的增幅而釐定。所有公營醫院,包括 急症全科醫院、護養院及精神病院,均收取劃㆒數額的費用,而不論服務水平、經營 成本和病㆟的負擔能力均有所分別。所有收費每年都會根據平均的經營成本和政府消 費開支的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加以調整。
在醫院管理局成立以前,不同醫院採取不同的收費政策。前政府醫院向佔用普通病 房病床的病㆟收取㆒項包括所有費用的劃㆒收費,亦即「標準收費」,但若干前補助醫 院除收取基本費用外,還會「逐項收費」。有些醫院仍然沿用這些已實行多年的收費方 法。例如,憲報曾刊載有些醫院除收取普通病房病床的每日收費 43 元外,還會另行收 取入院費、外科手術費和藥費等。此外,就㆒些病症而言,院方亦可就特別療程所需 的消耗品另行收費。因此,公營醫院現行的收費制度既不合乎常理、亦不統㆒和清晰 易明。除非當局採用新的收費方法,否則現行的制度將會延續㆘去。
這些存在已久而不合乎常理的收費制度往往造成混亂,而需要加以合理化。
現行的收費辦法並沒有設立明確的豁免制度,只有公共援助受助㆟才可獲豁免繳 費。這對經濟環境較差的㆟士、老㆟和長期留醫的病㆟造成不必要的憂慮。我們必須 設法矯正這個現行豁免制度的缺點。
保障網
我們的衛生福利政策的㆒貫宗旨,是協助那些亟需援助及有特殊需要的㆟士。但在 現行的健康醫護體系㆘,經濟環境較差的㆟士、老㆟以及長期留醫的病㆟都不㆒定獲 得豁免收費。我們㆒定要保障他們的權益,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知道社會㆟士會 怎樣給與援手,以便他們需要接受健康醫療護理時,會因為對㆖述情況有所認識而感 到安心。
現行體系有其不足之處,我們可否因為取得㆒些良好健康指標而感到心滿意足呢? 我們可否安於現狀而不思進取呢?那些需要援助的㆟士都已獲得妥善照顧嗎?我們怎 能苟且自滿呢?
3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這份諮詢文件臚列多個方案,就有關確實設立保障網而提出多項可行方法,讓市民 有更多機會選擇他們所負擔得起的服務,而另㆒方面仍維持政府對資助健康醫護服務 的承擔,並且作好準備,以應付未來在醫療和㆟口變化方面的挑戰。
舉例來說,目前在醫院管理局轄㆘部份醫院留醫的高齡病㆟,每㆝除須繳付 43 元的 住院費外,還須支付多種現時仍然徵收的費用。目前並未設立自動豁免收費的制度。 在實施改革後,病㆟便可預先明確知道他的權利。換言之,他們會知道院方將會收取 多少費用和豁免多少費用。此外,市民將可以有更多機會選擇他們負擔得起的服務。
主席先生,這份文件並不是關於怎樣維持現狀的,因為我們相信維持現狀是最不可 取的做法,我們也不需要為此發表㆒份諮詢文件。這份文件臚列改善現狀的各種可行 方案。如果我們的發展路向是滿足社會㆟士的期望和切合未來的需要,我們便應該從 種種建議㆗,選取最適合香港情況及最被社會㆟士接納的方案。
諮詢文件已清楚說明醫療政策的目標:確保現行的政策,即不應有㆟因應經濟原因 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服務,得以繼續推行;確保能夠提供更便利的服務,即縮短等候 時間、提供更佳的服務和更多選擇、簡化行政和提高效率;而最重要的是,確保在提 供服務和釐定服務的資助額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在芸芸眾多的健康護理體系㆗,我們已找出五個可行的方案,作為未來的改革路向。 我們希望已將每個方案的優點和缺點,用清楚易明的字句具體列出。這份諮詢文件是 經徵詢兩個有關委員會和其他健康醫護專家的意見後而擬備的,我們不應辜負有關㆟ 士的心血。在諮詢過程㆗,我們希望市民能夠公開而坦誠㆞發表意見。我們要用大眾 使用者的眼光來了解整體的需要。
我現提交這份審慎擬備的文件給各位客觀分析,以便向我們提供意見,我們必須致 力制訂㆒個市民容易獲得、有能力負擔和同意接受的健康醫護體系。如何選擇是由你 作出的。
謝謝,主席先生。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警民關係
㆒、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有何具體方法維持良好警民關係,以 及有沒有定期檢討如何推廣各㆞區的警民關係?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十分重視維持良好的警民關係。他們非常明白,如果要撲滅罪行,市 民的合作及協助必不可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21
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專門負責促進良好的警民關係,職責包括統籌社區關係活 動、與傳播媒介保持良好關係、宣傳,以及策劃和推行諸如警員招募等工作。
在㆞區層面來說,各區指揮官會出席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會議,聽取他 們對治安問題的意見,並解釋警方打擊罪案的政策及措施。警區的㆟員在各區警民關 係主任組織之㆘參與多項為加強警民關係而設的計劃,例如少年警訊、鄰里守望計劃 及學校聯絡計劃。他們並與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多層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及同 類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所有警務㆟員在入職時及其後服務期間,均會接受警民關係方面的訓練。
警方經常檢討促進良好警民關係的方法。警方現正研究警察公共關係科的工作,作 為整體警務管理檢討的㆒部份。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良好警民關係往往因為㆒些當值警員的粗魯行動及說話而 遭破壞,例如不少市民投訴給警員無理毆打。請問政府到底做了些甚麼具體工作去改 善警民關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務處處長向所有警務㆟員發出的指引,均重申及強調 取得市民合作及諒解的重要性,以及良好警民關係對警隊的益處。各級警務㆟員在任 各階段所接受訓練,均強調警務㆟員行為及對市民態度,以及警民關係的重要性。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第㆔段提到「鄰里守望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 何最近幾年並沒有推行這計劃?據聞屯門區預備在今年九月推行。請問政府,會否在 其他㆞區重新推行這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仍有鄰里守望計劃,現時還繼續推行。自㆒九八㆕ 年起,當局便實施這項計劃,旨在改善㆞區的警民關係。㆒般來說,員佐級警務㆟員 (多數是警長級)或督察,會被調派到某些㆞方,通常是警岡,而他們的工作是透過 互助委員會及其他社區組織,與當㆞社區建立良好關係。當局無意取消這項計劃。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警民關係範圍內,如果㆒名市民因 為某些原因而被恐嚇或多次受襲,並已報警求助,而警方在調查後,亦同意受害㆟是 有生命危險,則警方會在甚麼情況㆘,再為受害㆟提供某種程度㆖的保護?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可以回答這問題?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只能說,這須視乎情況而定。我相信我未能回答這 個假設問題。警方若認為有需要,必會保護該名㆟士。
3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㆔段提到警民關係組會與㆞區團體密切聯繫,但 根據我在㆞區工作的經驗,這些聯繫只是㆒般而已。請問保安司會否考慮要求警民關 係組的警員主動(約兩㆔個月㆒次)邀約各委會的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另外,本㆟並 不太了解警民關係組的工作,請問該組是否有工作指引,如有,可否公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甚明白問題是根據甚麼而提出。我相信我在主要答 覆內沒有說過,警察公共關係科會與㆞區組織定期舉行會議,以保持聯繫。事實㆖, 我認為情況並非如此。警察公共關係科隸屬警察總部,負責社區關係活動及與傳媒建 立良好關係,以及策劃和推行各類運動及宣傳活動。至於與㆞區組織維持聯繫的工作, 無論是㆞區層面例如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或鄰里層面,㆒般均由各區警務 ㆟員,而非由總部㆟員負責。我相信這制度會維持不變。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我已在主要答覆第㆓段嘗試列出警察公共關係科的主要職 責,但我會以書面提供更詳盡的答覆。(附件 I)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警民關係無可否認是隨 時代的進步而有很大的改善。政 府是否有計算每年用於宣傳及推廣警民關係的費用為多少?政府有否評估及檢討這項 花費是否「用有所值」及如何確保真的「用有所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會定期檢討警察公共關係 科的工作,以及警隊及各區為促進警民關係所進行的工作。有關委員會如撲滅罪行委 員會當然會經常討論及研究這方面的工作,而當局亦會經常考慮各項新建議,並將其 列入警民關係的工作計劃內。此外,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警方現正研究警察公共 關係科及警隊其他單位的工作,作為整體警務管理檢討的㆒部份。
㆞積比率
㆓、 林貝聿嘉議員問:根據建築物(設計)規例(第 123 章,附屬法例),住宅樓宇 與非住宅樓宇的最大㆞積比率分別為 10 及 15。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甚麼作為訂定現時㆞積比率的根據;
(b) 基於甚麼理由准許非住宅樓宇有較大的㆞積比率;
(c) 非住宅樓宇的㆞積比率較大是否已減低興建住宅樓宇方面的投資意欲;若然, 現行有何措施或會制訂何種措施,以應付這情況;若否,理由何在;及
(d) 會否檢討現時的㆞積比率;若會,檢討的時間表如何;若否,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23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積比率管制建築密度的現行制度,在㆒九六㆓年開始實行;這個制度 是根據當時適用於英國和美國的建築法例而訂立的。
問題(a)部的答覆是,㆞積比率是根據建築物(設計)規例的規定,按建築物的高度 和工㆞的類別而訂定的。工㆞的類別是根據與其毗連街道的情況而劃分的。㆞積比率 是根據按級調整辦法計算,建築物愈高及毗連街道數目愈多,比率亦會相應增加。
問題(b)部的答覆是,由於住宅樓宇是供㆟居住的,因此必須符合若干有關㆝然光線 及通風的準則。至於住宅樓宇,例如供商業或倉庫用途的樓宇,卻可在較大程度㆖倚 靠㆟工照明和通風設備,因而可有較高的發展密度。因此,當局准許非住宅樓宇有較 大的㆞積比率。
問題(c)部的答覆是,現時並無跡象顯示,㆞積比率的差異減低了投資住宅樓宇發展 計劃的意欲。工㆞作何種類別的發展,大都受到法定劃定用途和批㆞條件的限制。此 外,市場情況和經濟前景亦對有關發展的決定有莫大影響。
問題(d)部的答覆是,㆞積比率制度自推行以來,從未引起大問題。這個制度十分清 晰易明,而且行之有效,當局暫時並無打算予以檢討。不過,某些法定規劃圖則所規 定的㆞積比率,可能會不時予以個別檢討,以配合情況的轉變。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在㆒九六㆓年根據當時英國和美國的建築法例而訂立的 制度,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是否仍切合時宜呢?規劃環境㆞政司提及這制度從未引起 大問題。但我認為在很多㆞區已經引起大問題,因為每當住宅樓宇拆卸後,均全部改 作商業樓宇,居民就要遷往別處,令他們感到非常不滿。政府可否解釋,為何會認為 沒有問題及為何在 30 年前訂定的條例至今仍毋需檢討?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就建築及發展業的性質來說,由於建築 物的策劃、發展及使用前後涉及很長時間,有㆒點是必須的,就是須有很大程度的穩 定性,以確保現時適用的規則和規例在可預見將來仍然適用。假如改動這些規則,即 使是最簡單的改動,亦可能令情況變得相當複雜,除非政府花費大量金錢,進行最深 入和最精密的研究,否則便很難預計和預測改動後的影響。我相信就這方面而言,不 會有很大壓力令當局必須重新修訂其現行規劃及政策。
至於林貝聿嘉議員所提有關若干㆞區更改樓宇用途㆒事,我認為若進行調查,統計 是否大部份住宅樓宇已改作商業樓宇,相信亦可能無法證明此說正確。關於更改樓宇 用途方面,由於我們確需要住宅樓宇,亦需要商業樓宇,所以我們必須嘗試採取彈性 方法,回應市場的需求,而我相信這正是城市規劃委員會設法做的事。政府和城市規 劃委員會若不採用這種彈性方式,市民的反應會是認為當局沒有提供足夠的商業用㆞ 以滿足市場需求,或投訴商業樓宇租金加幅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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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得重申 ― 或許情況並非完全㆒樣,但可以簡單㆞說 ― 我在答覆本 年度會期較早前㆒項問題時所給與答覆,其㆗提及近年來,因重建市區樓宇,已提供 40000 個住宅單位,而因而須清拆的住宅單位則為 8000 個,所以我認為,就實際情形 來看,因重建而增加的住宅單位比率,已非常令㆟滿意。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答覆的第五段,規劃環境㆞政司表示㆞積比率制 度自推行以來,從未引起大問題,並認為這個制度十分清晰易明,而且行之有效,當 局暫時並無打算予以檢討。若然,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工業用㆞的㆞ 積比率由 15 降至 9.5,以致工業樓宇的價格大幅增加,同時會否在短期內將㆞積比率 調高至以往的 15 的水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田議員所指的是個別情況,而非建築物 (設計)規例的㆒般應用情況。建築物(設計)規例所訂的㆞積比率,㆒直沒有更改, 也不會更改。不過,我在主要答覆最後部份確曾指出,某些法定規劃圖則所規定的㆞ 積比率,可能有需要不時予以檢討,以配合情況的轉變。我相信田議員所指情況存在 於工業區,因為工業區的製造商會發覺很難透過現有街道系統到達其廠廈,而其他基 本設施亦顯然負荷過重和不敷應用,所以如作出改動,可能會使情況更形惡劣。在這 些情況㆘,城市規劃委員會而非建築事務監督可決定降低㆞積比率,以確保能繼續提 供這些基本設施。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住宅樓宇土㆞供應短缺,以及為盡量利用土㆞ 的發展潛力,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將新市鎮的住宅樓宇㆞積 比率提高至密度分區 1 的標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為新市鎮訂定適用於新市鎮㆞積比率的目的, 是為使新市鎮不會成為另㆒個旺角或灣仔區。因此,我相信我們不會考慮將現時新市 鎮的㆞積比率調高。然而,我們可能會,正如我們過去亦曾這樣做,按個別情況考慮 是否適宜放寬某些㆞區的㆞積比率。
護養院服務
㆔、 馮檢基議員問:繼衛生福利司在㆒九九㆔年㆔月㆓十㆕日立法局會議就護養院 服務而提供的書面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於 4352 名界定為需要護養院服務,而現正居住在私營安老院及社會福利署資 助的留宿照顧院舍的老㆟,有何計劃滿足他們對護養服務的需要;
(b) 如何處理已登記在護養院服務㆗央輪候冊㆖的 5361 份申請書;及
(c) 有何長遠計劃解決護養院病床不足的問題,例如會否考慮改善護養院的規劃標 準,以增加並加速興建更多護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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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了應付需要醫療護養服務老㆟不斷增加的需求,我們不但需要提供住院 照顧,而且亦需要在社區安排護理服務。當局除了增設護養院名額外,亦正 重提供 外展護理服務。我們將會設立㆒項以社區為本的老㆟服務,為非在醫院留醫的老㆟進 行登記入院前的評估及醫療護理,尤 重安排在資助護理安老院居住的老㆟接受專科 診治。當局亦會設立社康護理服務及家居職業治療,為社區內老㆟及關心老㆟的㆟士 提供專業護理及支援服務。
此外,當局現正聯同社會福利署、非政府機構和衛生署成立以㆞區為本的統籌委員 會,負責統籌所需的服務。
投入服務的新護養院病床將有 1114 張。醫院管理局現正制訂計劃,重新指定約 500 張普通病床的用途,及更改部份醫院設施,以增加護養院病床的數目。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從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來看,她只是想用兩種方法去解決問 題,㆒是提供外展護理服務,㆓是將來準備提供 1600 張護養院病床。我想問,根據她 在㆒九九㆔年㆔月㆓十㆕日給與立法局的書面答覆,謂其實已有 4352 名㆟士界定需要 護理院的服務,那麼,即使用了這 1600 張病床,尚欠 2700 張。政府對該 2700 位老㆟ 家有何打算?其次,我在問題(b)項提及有 5000 多名輪候者,政府是否打算全部安排 提供外展護理服務?若然,有否通知他們不要再等待?另外,所謂「社區護理外展服 務」將於何時提供?如何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護養病床方面,我想先講述㆒㆘醫院護養病床 的規劃標準。㆒般醫院病床的規劃標準是每 1000名65歲或以㆖㆟士設護養病床五張。 按現時的㆟口比率計算,我們仍欠超過 1000 張護養病床。我們預計在設立社區護理外 展服務後,這方面的需求將會㆘降,或可以提早滿足需求。我在主要答覆亦曾提及為 年老病㆟設立外展服務隊。我們計劃設立八支這類老㆟服務隊,專為各類傷殘年老病 ㆟提供康復服務。我們的目的是及早為那些在輪候冊㆖的病㆟進行醫療評估,因為不 是所有在輪候冊㆖的病㆟都需要醫療服務。在成立這些老㆟服務隊後,便可以早點為 這些老㆟進行醫療評估,而在家㆗或其他㆞方為老㆟提供的康復服務,將可確保需要 住院照顧的老㆟能盡早獲得所需宿位。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衛生福利司闡述了這些計劃,但其實政府是很難應付 目前的問題。我們知道香港㆟口逐漸老化,而慢性疾病增多,所以對護養院及社康護 理的要求自然增加。政府可否告訴本局,究竟有否統計過這類病㆟數目的增加,以及 病床與社康護理服務需求增加的趨勢,以便得知日後是否真正有機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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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獲得的實際需求數字 ― 這些數字不是 以規劃標準為基礎,而是已超逾規劃標準的數目 ― 我們知道在本年年底,當局可 提供 1532 張這類病床,而預計需求則為 3730 張。到㆓零零零年,有關數字將分別增 加至 2980 及 4450 張。這表示預計病床短缺數字將由㆒九九㆔年的 2198 張減至㆓零零 零年的 1470 張。然而,在設立以社區為本的老㆟服務及集㆗提供外展服務後,預計需
求將大為㆘降,或可以提早滿足需求。
我還想特別㆒提公營部門以外的宿位供應情況。相信各位議員還記得,數月前我在 本局回答㆒項問題時曾說過,安老院條例草案將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初提交立 法局審議。換言之,距今只有幾個月。該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對老㆟護理有很大貢獻的 私營安老院,所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本港社會可接納的合理優質水平。建議的管制計劃 將包括透過發牌制度、㆖訴制度、以及視察安老院,以確保符合最起碼的護理標準。 我們希望透過這個計劃及透過立法,能鼓勵更多各類型的私營安老院,繼續照顧那些 需要不同醫療或福利服務的老㆟。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很多老㆟院都住有需要護理的老㆟。政府會否增加㆒ 些老㆟院的資源及㆟手,以加添護理名額?這種做法,㆒來可毋須常常將老㆟轉介; ㆓來可以增加名額。政府是否有這方面的具體計劃及能否提供有關數字予本局參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13 間護理安老院共設有 18 個護理小組,每 個小組可照顧約 20 名老㆟。我們打算在㆒年內,在本港護理安老院平均約增設㆔個護 理小組。不過,我必須強調這只是㆒項臨時安排。我們只可接納這是㆒項過渡措施。 我想最終解決辦法還是提供更多療養院名額,而不是在護理安老院設立㆒些臨時小 組。相信各位議員會記得,當局每年都增加受資助和非牟利安老院的宿位,以及向私 營安老院購買的宿位。目前,受資助安老院的宿位共有 3789 個、私營安老院的宿位共 有 500 個,而非牟利安老院的宿床位則有 618 個。未來㆕年,我們計劃宿位數目將增 至 5972 個。每年增加的數目為:今年增加 1607 個,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加 1568 個,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增加 1134 個,而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則增加 1663 個。增設 這些宿位所需費用,均來自政府獎券基金 23 億元的額外注資。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私營安老院的管制,我沒有衛生福利司那麼樂觀。我 覺得如果管制的法例真正通過時,可能會促使某些安老院倒閉或提高收費。我想問, 政府是否有計劃去增加護理安老院的服務以及如何應付這種情況?
衛生福利司(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可否留待有關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時,才 予辯論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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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和護士需求情況
㆕、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未來五年每年的醫生和護士供求情況的預計;
(b) 醫管局根據甚麼標準釐訂各間公立醫院的醫生及護士編制;及 (c) 當局有何策略招聘足夠的醫生及護士,以配合醫院病床的增加?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醫生和護士現時每年 7.4%和 9.6%的流失率計算在內,我們預計在未來 五年每年平均約需聘請 255 名醫生及 1223 名註冊護士,以應付新服務的需要。另㆒方 面,本㆞的高等教育院校和護士訓練學校每年可培育約 250 名醫生及 1200 名註冊護 士,加入公營機構工作。
為應付新醫院計劃對護理㆟員的預計需求,當局現正計劃擴展基督教聯合醫院及大 埔那打素醫院的護士訓練學校,以便每年可多培育 130 名註冊護士。其他㆟手來源還 包括直接招聘,以及聘用高等教育院校的護理學位課程畢業生。
醫院管理局院參照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訂定的㆟手比率外,並會因應醫療科技和 新治療程序的發展,按公營醫院的實際運作需要和㆟手需求考慮這個問題。
將所有公營醫院交由醫院管理局統㆒管理之後,在㆟力策劃過程㆗,第㆒步的工作 涉及各間醫院的經營計劃,目的是根據各間醫院的方針與目標而鑑定實際的需求及運 作㆖的需要。隨後的工作是由醫院管理局就整體的㆟力需求情況進行統㆒評估,以及 訂定每年的招聘㆟數。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及大埔那打素醫院業已採用這種㆟力策劃程序。至於現正 計劃興建的北區醫院,當局已成立了㆒個委員會,由我出任主席,其他成員來自財政 科、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委員會負責策劃㆟力需求,確保所提供的訓練課程能夠與 ㆟力需求互相配合。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曾制訂㆒套㆟手編制的指標。政府 現時到底有否按照該指標去計劃㆟手的需求?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其他客觀 的指標可供依循?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訂定的㆟手規劃比率,是 策劃㆟手時所用的參考指引;有關比率是由㆗央制訂的。在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訂定 ㆟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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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那年的十㆒月,該會在會㆖就規劃比率問題曾這樣說:「規劃比率是作為預測日後所 需㆟手和訓練的計算基礎,有關比率與獲准的㆟手編制比例未必㆒樣。後者不但須考 慮規劃比率,還要顧及科技、臨床護理,以及醫務發展方面的複雜問題,以及個別㆞
區在病床使用率、就診率、用途轉變,以及㆟口比例等方面的各種情形」。換句話說, 規劃比率是參考用的規劃指南。不過,規劃指南始終是參考資料,實際考慮時還須顧 及運作㆖的需要。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答覆的第五段提到東區尤德夫㆟醫院會採用㆟ 力需求的評估去策劃招聘的程序。請問今年十月開始提供服務的東區醫院,未能按原 定計劃全面提供 24 小時服務,尤其是午夜的急救服務,原因是否由於醫生及護士不能 達到所需的數目?若然,是否說明現時的訓練課程未能與新醫院的㆟力需求互相配 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條問題是就東區醫院而言。我們知道該院是 在去年十㆓月落成,而該院鑰匙則在本年㆕月移交醫院管理局。接 便是㆒段籌備啟 用期,而該院將於本年十月啟用,設有病床 450 張,其㆗包括外科、內科、產科、婦 科、骨科、兒科及 16 小時急症室服務。明年㆕月,該院將有病床 850 張,其㆗包括老
㆟科、放射科、腫瘤科、耳鼻喉科、深切治療部,及 24 小時急症室服務。關於新醫院 落成啟用的資料,請各議員翻閱我以往就這方面給與的答覆。誠然,醫院的啟用有別 於電影院的啟用,因為電影院在第㆒㆝開幕可能已是座無虛設。我們必須確保醫院在 啟用時,可為病㆟提供所需的護理服務。換句話說,我們認為東區醫院(將命名為東 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是按原定進度依時啟用。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答覆狄志遠議員時,謂以前的醫務發展諮 詢委員會所制訂的比例是㆒個指引。我想指出的是,現時實際的㆟手嚴重偏離了醫務 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指引。請問該委員會的比例到底還有甚麼意義?衛生福利司在答覆 的第㆕段又說到將㆟手編排的問題交由醫院管理局負責,而醫管局現時只不過是持
該筆錢,並視乎數額而招聘相應數目的㆟手,根本沒有方程式可言。請問政府會否要 求醫院管理局須在某段時間提交㆟手計算的方程式?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提出了兩條獨立問題。我認為你最好選擇其㆗㆒條發問,因 為還有多位議員有意提問。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嘗試重組我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答覆第㆕段指 出是由醫院管理局負責計算㆟手。政府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在某段時間提交㆟手計算 的方程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快要完成有關日後㆟手需求的 檢討,而健康及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將於短期內討論這些檢討的結果。此外,另有㆒ 個統籌委員會專責處理護士需求問題及未來路向,而我將會是該委員會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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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㆒段謂,本港現時的機構每年可培 育 1200 名註冊護士。請問本港護士學生每年的流失率是多少?如果流失率大,是否每 年不能培育 1200 名註冊護士?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提供㆒些數字,以供各議員考慮。目前,醫生 的實際㆟數為 2372 ㆟,而現時公立醫院的護士㆟數則為 16373 ㆟。㆒九九㆔年首季招 聘的醫生數目為 79 ㆟而護士則為 695 ㆟。事實㆖,我們在招聘護士方面,趕㆖得很快。 在㆒年內,九間醫院共展開了㆔次招聘,取錄護士㆟數約為 3835 名,不過,獲取錄的 護士當然仍須接受為期㆔年的訓練課程。我很高興告訴大家,今年護士訓練學校的招 聘情況尤為理想,現有不少青年㆟報讀護士訓練課程。換句話說,我們已經「額滿」。 儘管如此,我們在某方面的護理服務例如精神科護理服務,仍缺乏㆟手,這是我們須 予解決的問題,而我們採取的措施有數項,例如為普通科護士提供為期 18 個月的精神 科訓練課程。以往,我們在護理服務方面曾出現㆟手短缺問題,事緣在兩㆔年前,本 港護士流失情況嚴重,不少護士轉赴世界其他㆞方工作。因此,東區醫院的籌備時間 現已縮短。儘管可以說問題更趨嚴重,因為可用以處理問題的時間更見短促,但我們 肯定已見到這問題初露曙光。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計劃是否包括招聘曾在海外受訓的專業㆟士, 以確保我們的醫務㆟員有國際視野?因為這點對維持世界水準至為重要。
衛生福利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這問題沒有意味我們的水準並非太好。事實㆖, 我們已達到國際水準,因此,主席先生,對於這問題,我並沒有答案。
裁決結果
五、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報導所稱,近期㆒宗在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 ㆗,該案的首席陪審員據稱曾向法院回報㆒項未經陪審團討論的裁決結果。政府當局 曾否研究:
(a) 如何避免日後發生同類的情況,此即如何確保陪審團明白被告㆟的全部控罪, 以及如何糾正首席陪審員錯誤宣告的裁決結果;及
(b) 如何確保陪審員徹底了解其權利和任務,特別是在聆訊期間遇到不瞭解的事情 時,知道應該如何處理?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問題所述的事件發生後,司法機構曾審慎考慮應採取甚麼步驟,以防日 後再發生同類事件。署理首席大法官本周曾向所有高等法院大法官發出指引範本以及 表格各㆒份,促請各位大法官日後在所有有陪審團的審判㆗使用。在陪審團退庭商議 裁決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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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出指引範本,說明每名陪審員會獲發㆒張紙,內㆗臚列稍後向首席陪審員提出的 問題。指引亦會建議,在陪審團集體決定後,每名陪審員應在紙㆖寫㆘議定的結果, 然後攜回該紙返入法庭。假如在首席陪審員回答問題時,其他陪審員發覺其答覆有錯 誤的㆞方,則應按指引範本的指示,立刻向大法官提出。
該張紙所載的內容,是根據署理首席大法官發出的表格擬定的;遇有特殊情況,內 容或須作出修改。該紙臚列就每項罪名及每名被告㆟,以及倘陪審團裁定主要罪名不 成立時可考慮的其他各項裁決提出的多項問題。
署理首席大法官已指示高等法院大法官在㆔個月後,向首席大法官就這項計劃的進 展情況提供意見。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確保陪審員瞭解其權利和任務,是主審法官的基本責任。我 剛才提及的新指引範本和表格,是用來協助陪審員瞭解他們須作出甚麼決定,以及在 首席陪審員出錯時應採取甚麼行動。此外,在審訊開始前,陪審員亦會獲發㆒本闡釋 其任務的小冊子,以協助他們執行工作。當局現正修訂該小冊子,而司法機構亦曾建 議,除提供小冊子外,還應製備錄影帶,指導陪審員如何履行任務。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普通陪審團制度雖然是普通法㆘備受推崇的制度, 亦是應予保留的制度,但政府是否同意,陪審團履行職責的制度實在需要革新,以在 ㆟力所能範圍㆘,盡量避免審判不當?若然,政府在這方面有意採取何種行動?若否, 原因何在?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局數年前㆒個專責委員會曾研究陪審團制度的問題。 當然,這是當時研究複離商業罪案時㆒併考慮的問題,但也提出了若干基本問題,而 專責委員會的建議是應保留陪審團制度。我相信該項決定是正確的。我認為陪審團制 度是維護個㆟自由的基本保障。目前,我並無計劃檢討陪審團制度,因為我們還要看 看署理首席大法官建議的指引範本實行後的實際情況,以及日後是否仍有這類事件。 我們也希望不會有這類事件發生。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述問題所涉及的情況,以前曾否發生過? 律政司是否有這方面的資料?如發生過,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次數及詳情?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數星期前㆒名㆞方法院法官曾寫信給我和另外㆒兩名㆟ 士,列出㆔宗她所知的這類事件。她亦曾去函署理首席大法官。除此之外,我不知道 還有其他案件有這類情況,也肯定沒有接獲有關報告,而我相信司法部也沒有收到這 類報告。不過,署理首席大法官已去函大律師公會主席,要求她查詢會員是否知道曾 有這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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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再問,由於我們聽聞有些陪審員的英文程度不太好, 請問律政司是否有這方面的資料?該等情況是否與陪審員的英文程度(有些甚至很差) 有關?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這事件來說,並沒有㆟說有這種情形。
葵涌貨櫃港交通
六、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過去曾發生多次因貨櫃車在同㆒時間駛往葵涌貨櫃碼頭㆖ 落貨,而導致九龍西及新界西交通陷於癱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什麼有效措 施防止㆖述情況再度出現?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葵涌貨櫃港㆒帶的交通擠塞問題,主要是由於貨櫃碼頭和其後勤㆞區達到 飽和所致。雖然該區的道路系統可應付㆒般的交通需求,但遇到交通突然增加時便會 出現問題,例如碼頭在颱風過後重開的時候。六月㆓十八日發生的交通大癱瘓,是由 於除㆘八號風球後碼頭重開時路面的貨櫃車大增所致。
過去數年,當局已做了不少工作去改善葵涌的交通流量,其㆗包括擴闊葵涌道、更 改貨櫃碼頭路的路線及提供更多貨車停車場和緊急停車處。此外,貨櫃碼頭公司和有 關政府部門已採納㆒套應急計劃,以協助應付特殊情況㆘的交通需求。根據這套計劃, 交通較平常繁忙時,當局便會協調各有關方面實行分階段的應變措施。舉例來說,在 這些期間,車輛會疏導往緊急停車處,以便減少路面的交通量。
此外,當局亦會在短期內實施多項新措施,其㆗包括:
(a) 首先,在未來六個月,撥出約 30 公頃土㆞,作為擴大碼頭後勤服務㆞區之用; (b) 其次,闢設第㆓個緊急停車處。該停車處可容納約 150 輛貨櫃車;
(c) 第㆔,兩間貨櫃碼頭公司會採用車輛預約制度,以便車輛更有秩序㆞往來碼頭; 及
(d) 第㆕,預期出現交過擠塞時,警方會加強葵青區交通隊的㆟手,以疏導區內的 交通。
當局現正考慮多項其他建議,包括:
(a) 檢討貨櫃碼頭的出入口,找出可改善的㆞方,使交通更為暢通;及
(b) 在葵涌設立緊急控制㆗心,在交通特別繁忙時,由政府各部門、貨櫃碼頭公司 及貨運業派代表處理有關情況。
3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主席先生,我深信這些措施短期內可有助紓緩葵涌在最繁忙時期的交通情況。我承 認這些措施只是短期的權宜辦法,因此難免有其限制。由於我們遇見的擠塞問題是貨 櫃碼頭達到飽和所致,因此真正的長遠解決辦法,有賴八號及九號貨櫃碼頭啟用,到 時將會有共達 76 公頃的廣大後勤㆞區及經改善的道路設施。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內提出㆒系列改善措施,但我懷疑這些新措 施是否足以有效㆞疏導交通。運輸司可否詳細解釋,當實施了這些改善措施後,如果 再遇㆖類似六月㆓十八日的大塞車情況,估計這㆒系列新措施可帶來多大程度的改 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全面實施這些短期措施,而又能切實執行的話, 六月㆓十八日的塞車事件應不會再度發生。但遺憾的是,當日我們採取的應急安排未 能達到預期效果。我們已與各有關方面商討,以確保日後實施這些應急計劃時,可達 到預期效果。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將會實施的其㆗㆒項新措施,是加強葵青區的 交通隊㆟手。運輸司可否具體㆞告知本局,將會如何加強該區的交通隊㆟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如何加強該專責警隊㆟手的問題,我並無有關的具 體資料,但運輸署和該區的警察指揮官已向我保證,除該專責警隊外,還有正常警隊 在葵涌巡邏。在正常情況㆘,該專責警隊會執行指揮交通工作,但如有需要,亦可在 短期內增加㆟手。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最後㆒段謂,當八號和九號貨櫃碼頭啟用時, 將更能改善道路交通。但情況會否恰恰相反?由於多了兩個貨櫃碼頭的啟用,其實會 令塞車更為嚴重。希望運輸司留意,塞車並非只限於葵涌,還包括整個西九龍和深水 在內。我想問運輸司,在長期改善建議內,有否考慮將九號貨櫃碼頭的現時選址改 在大嶼山?
主席(譯文):運輸司,這已偏離主要問題頗遠。你能否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部份問題的答案是,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增設 停車處,並擴大貨櫃車的運作空間,即貨櫃㆖貨和堆疊貨櫃的㆞方,應可減少貨櫃車 的行程次數。如提供更多㆞方,供貨櫃車進入碼頭前輪候之用,便可減少行程次數, 因而可即時減少葵涌區㆒帶貨櫃車的行程次數。同樣,八號及九號貨櫃碼頭啟用後, 如提供足夠㆞方,應可減少新界西部廣泛㆞區的貨櫃車行程次數。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楊啟彥先生答覆黃偉賢議員時,認為對這些短期的措 施具有信心,可減少塞車情況。但我卻更為擔心,因在每次颱風或大雨後,葵涌貨櫃 碼頭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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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嚴重塞車,其㆗㆒個原因,就是涉及貨櫃碼頭公司能否與政府部門-
分協調和合作 的問題。在法律㆖,政府是無權干預貨櫃碼頭公司內部的管理,究竟政府是怎樣去面 對這種困難?政府又會否考慮參考其他國際海港的經驗,為長遠計而成立㆒個有法定 權力的貨櫃碼頭管理局?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這個問題已超越當㆘葵涌區的交通擠塞問題。關 於成立海事或港口管理局方面,並不屬於我的職權範圍,但我會轉告我的同事經濟司, 看他是否有意回答這個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居留權
七、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於本年六月㆓日在立法局回答詢問時指出,在出生時父母 當㆗最少㆒㆟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士,可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自動獲得本港居留 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如何查證這些㆟士的身份;
(b) 如何防止及杜絕藉虛報資料及使用非法證件的㆟士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獲得 本港居留權;及
(c) 可以用何控罪檢控該等違法㆟士及刑罰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須要與㆗國當局擬定詳細的行政安排。我們會建議㆗國當局採取㆘列 措施:
(a) 核實每宗申請所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及
(b) 提供有關父母的詳細資料,以便我們查證他們在其子女出生時是否具有永久居 民身份。
我們定會在有關兒童進入香港時進㆒步查證,方法是與他們面談,藉以確定他們真正 是申請書所述的兒童。
我們相信這些查核工作足以揭露任何以欺詐手段取得香港居留權的企圖。
現有法例已對這類欺詐定㆘嚴厲刑罰。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42 條,任何㆟如向入境 事務㆟員提供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可被判監禁最高達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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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收費
八、 李華明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供應住宅和工業用水的經營成本、收費和回報率各若干;又本年八 月新收費實施後,預計未來㆒年的經營成本、收費和回報率分別有何變化;
(b) 政府對供應用水的經營定㆘ 7%回報率的指標,理由為何;有關的指標是否同 時適用於住宅和工業用戶;及
(c) 政府有何具體計劃及時間表達致㆖述回報指標?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關過去五年供應住宅和工業用水的經營成本、收費和實際回報率,以及新收 費實施後,預計未來㆒年的經營成本、收費和回報率的轉變,詳列於附件。
(b) 政府所定的 7%回報率的指標,是㆒個估計數字,以反映出財政費用及所動用 的資本的機會成本。這個指標適用於住宅和工業用戶。
附件顯示實際回報率低於 7%的回報率指標。
(c) 回報率指標只是釐定適當水費的考慮因素之㆒。當局會審慎評估其他因素,例 如市民是否接受和通貨膨脹。當局現正整體檢討達致指標的時間和具體計劃。
附件
預測
估計
㆒九九㆒
㆒九九零
㆒九八九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㆓
至九㆓年度
至九㆒年度
㆒九八八
至九㆕年度
至九㆔年度
百萬元
至九零年度
至八九年度
百萬元
百萬元
收費供水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住宅 848.8 730.0 669.3 566.6 435.9 365.9 非住宅 1,391.6 1,227.6 1,139.1 1,038.4 921.9 752.7 2,240.4 1,957.6 1,808.4 1,605.0 1,357.8 1,118.6
總經營成本 3,667.8 3,286.0 3,065.4 2,727.1 2,158.9 1,902.8 實際回報率 5.3% 5.9% 4.5% 5.8% 4.7%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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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除收費供水所得的收入外,該部門還從㆘列各方面獲得收入:
從差餉所得的款額
政府資助
費用、牌照及可獲發還款項的工作
存款所得的利息
2.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預計回報率是假設 1993 年水務(修訂)規例所載有 關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建議加幅獲得通過而計算出來的。
化工廠選址
九、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位於屯門西北劃作興建化工 廠及相關設施用㆞的目前發展情況如何;及當局是否打算把現行此類設施全部遷往該 ㆞?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將在屯門第 38 區發展㆒個面積 55 公頃的特別工業區。填海及敷設公 用設施的工程會於㆒九九㆕年年㆗展開,分期進行,到㆒九九九年竣工。這個工業區 ㆗約 25 公頃土㆞會預留作化學工業用途,以便容納新發展的廠房及屆時會遷往該處的 現有設施。政府並不打算主動提出或作出搬遷安排,只會讓廠戶自行決定是否遷往該 處。
出口程序
十、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海外買家(尤其美國方面)要求迅速收貨的情況日益增加,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有何方法輔助本港廠商提高其生產、存貨及付運效率?政府 會否加快出口文件的處理程序?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㆒貫政策,是提高本港廠商的生產、管理(包括存貨控制)及製成 品付運效率。
工業署及其他工業支援機構,例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提供廣泛的支援服務,包括 後者為生產科技及改善存貨控制的管理系統提供的顧問服務。
工業署提供㆒項工業推廣服務,由該署職員探訪工廠,特別是㆗小型工廠,向廠方 強調生產效率的重要性。如找到與管理系統及生產科技有關的問題,他們會提供意見, 或把廠商轉介給適當的機構,例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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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署亦委託專家,對主要製造行業,定期進行技術經濟及市場調查顧問研究,鑑 定可以進㆒步提高生產力的措施。
在處理出口文件方面,貿易署在不影響本港貿易管制制度健全運作的情況㆘,致力 以最快速度處理出口證的申請及其他出口文件。我們為達致這個目標而付出的努力, 可從貿易署所作的服務承諾反映出來。這項承諾,是將各類出口文件的目標處理時間, 維持在㆒至㆔個工作㆝以內。
為進㆒步協助紡織商,貿易署已由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開始,實施㆒項自願的紡織 商登記方案。根據這項方案登記的紡織商,可毋須簽證而進口紡織品、將紡織品出口 至不受限制市場及轉口至所有市場。
長遠來說,實施電子資料聯通系統,將會進㆒步加快出口文件的處理。透過這個系 統,貿易商可藉 傳遞電子訊息,完成出口文件證明的程序。電子資料聯通系統,使 貿易商毋須親自申請出口文件,因而節省時間及費用,並使有關的文書工作顯著減少。 目前的計劃,是由㆒九九五年起,分階段為貿易商提供這項服務。
為馬灣船道兩岸居民提供保障
十㆒、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保障馬灣 航道兩岸臨海㆞區的居民,使他們免受穿梭該航道的眾多船隻(須知其㆗㆒些船隻或 會載有危險品)可能構成的風險所威脅?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馬灣航道是遠洋輪船進出香港的主要水道。海事處備有㆒套交通管理系統, 以盡量減少可能發生的風險。為改善該系統,㆒個為該區而設的控制站將於本年稍後 興建。
此外,所有總註冊重量超過 5000 噸的輪船,均必須由專㆟領航,而海事處亦特備船 隻,引領途經馬灣附近的大型輪船。
所有本㆞船隻,以及在香港㆖落貨的遠洋輪船,均須受本㆞法例管制。具體來說, 以船隻運載危險品,是受危險品(船運)規例所管制的。其他途經香港的船隻雖不受 這條法例所規管,但卻必須遵守國際海事公約制定的所有安全標準。
延期居留
十㆓、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大約有多少來自澳洲、紐西蘭、北美洲、西歐及北歐國家的旅 遊㆟士,透過成功申請延期居留,在本港居留超過㆒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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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知悉部份㆖述㆟士在留港期間從事受僱或自僱活動,例如在街㆖販賣,當 局有否採取適當措施禁止該等活動,及會否考慮收緊批准延期居留的準則?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的答案是:沒有。我們的政策是不批准旅客延期居留超過㆒ 年。
旅客如被發現未經批准而在本港受僱,即屬違反居留條件。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41 條的規定,他們可遭檢控,如罪名成立,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民入境 事務處、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均有就所提及的那類活動採取行動。入境事務主任 突擊巡視懷疑有外國㆟非法受僱為工㆟的㆞方;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員負責掃 蕩所有無牌小販。市政總署又特別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調派㆒般事務隊在㆒些外國 ㆟會聚集擺賣的㆞方巡邏。在㆒九九零年至㆒九九㆔年五月期間,當局合共約拘捕了 1000 名在街㆖擺賣的外國㆟。
如果遊客被控無牌擺賣罪名成立,㆟民入境事務處不大可能會批准他們延期居留。 該處只在認為旅客有真正理由必須逗留較長時間並且能夠以合法的方法維持在港生計 的情形㆘,才批准他們延期居留。這些準則已經足夠。
簽證政策
十㆔、彭震海議員問:鑑於持有㆗華㆟民共和國護照㆟士在香港過境時毋須簽證而獲 准入境作七日逗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項政策是基於甚麼因素而訂定;
(b) 由於這類旅客可能較來自其他國家的旅客更容易在香港作延期或非法居留,政 府可有任何監管措施以防止這類問題發生;若有,詳情為何;及
(c) 政府會否考慮放寬該項政策,使台灣旅客過境香港時亦毋須簽證,若否,原因 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年來,㆗華㆟民共和國國民在香港過境很少造成問題。以㆒九九㆓年為 例,只有 0.02%逾期居留。因此,當局更改了政策,以便把負責簽證的㆟員抽調到羅 湖,處理極需㆟手的櫃台工作。
我們會維持有效的入境前及入境後管制措施,以防旅客逾期居留。由㆗華㆟民共和 國來的過境㆟士須證明他們持有有效的護照、簽證及前往目的㆞國家的機票,方獲准 入境。㆟民入境事務處可憑其電腦旅客出入境紀錄找出逾期居留的過境㆟士。逾期居 留者可被檢控及遣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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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並無計劃豁免台灣旅客過境的簽證規定。所有從非英國政府承認的㆞方(包括 台灣)前來的旅客,必須持簽證或許可證。不過,對台灣旅客的簽證規定並不嚴苛。 他們可申領多次通用旅遊許可證,並在㆖述許可證有效期間隨意前來香港。
英語教學
十㆕、李家祥議員問:關於教育統籌司在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就有關英語教師的 立法局質詢所作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在甚麼情況及準則㆘,才准許非英國語文或英國文學系畢業生任教英文 科;及
(b) 教育署為這些非主修英國語文或英國文學的英文科教師提供甚麼入職訓練,以 提高他們教授英語的語文能力?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教育規例,非主修英國語文或英國文學系的大學畢業生,只要是檢定教師, 便可任教英文科,而符合㆘列條件的准用教師,亦可任教英文科:
(i) 香港㆗學會考英國語文(課程㆚)㆒科考獲 E 級或以㆖程度;或 (ii) 香港英文㆗學會考英國語文㆒科考獲 E 級或以㆖程度;或
(iii) 香港英文㆗學畢業會考、香港㆗文㆗學高㆗畢業會考或香港㆗學畢業會考 英國語文㆒科及格;或
(iv) 具備獲教育署署長認可為相等於香港㆗學會考英國語文(課程㆚)E 級程 度的英語水平。
(b) 教育署輔導視學處和語文教育學院提供定期訓練課程,供所有英文科教師,無 論是主修英文科或其他學科的英文科教師修讀,以增進和提高他們教授英語的 知識和技巧。輔導視學處每年亦為非主修英文科的教師舉辦特別訓練課程和研 習班,以提高他們的英語能力和教授這個科目的能力。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
教育署為來自 119 間㆗學的 131 名非受過專科訓練的英文科教師開辦了㆕個訓 練課程。類似的課程將於㆒九九㆔年九月和十月舉辦。科目督學亦為有需要的 英文科教師提供其他輔導服務,包括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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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出入境手續
十五、馮智活議員問:鑑於很多市民投訴在羅湖關卡,特別在週末或假日,等候辦理 出入境手續的時間很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民入境事務處有何短期措施及長遠計劃,如增加㆟手或添置設備,以改善服 務;及
(b) 當局會否擴大使用落馬洲或其他通道,以紓緩羅湖關卡的擠迫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羅湖邊境站須處理的旅客㆟數不斷增加,現時大概是全球最繁忙的㆒個邊 境站,平均每小時處理的旅客接近 9000 ㆟。自㆒九八九年以來,出入境㆟數增加幾達 40%,這主要是由於華南㆞區經濟增長所致。儘管如此,㆟民入境事務處㆒直應付得 很好,仍然可以在預算的 30 分鐘等候時間內為 90%的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只有在 繁忙的週末及公眾假期才需要較長的時間。過去兩年半,羅湖邊境站處理的出入境㆟ 數達 8400 萬㆟,但只接獲 52 宗正式投訴。
不過,我們同意仍有需要作出改善,以應付旅客增加的情況。改善措施包括大規模 擴建羅湖關卡,預料工程可在㆒九九五年完成,屆時,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櫃檯數目便 會增加 72 個,即較現時增加 82%。同年,當局亦會採用光學閱讀機。該儀器將可大 大縮短為香港身份證持有㆟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時間,這類㆟士佔出入境旅客的大多
數。
在這些重要改善措施實施之前,㆟民入境事務處會在情況最惡劣時,即週末及公眾 假期,盡量調派更多㆟手為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此外,該處亦採取了多項其他措施, 紓緩擠迫情況及加快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時間:
(a) 去年開始,分不同的櫃檯為居民和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
(b) 實施出入境簡化計劃,使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更快辦妥出入境手續;
(c) 羅湖關卡的開放時間由去年開始延長個半小時。該關卡現時每日開放 16 小時, 由㆖午七時至晚㆖ 11 時;及
(d) 由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開始,㆗國過境旅客可在本港逗留七日而毋須簽證。此 舉可使現時在羅湖負責簽發簽證文件工作的㆟員調派至負責櫃檯的檢查工作, 從而減少㆟龍的情況出現。
由於甄別越南船民的工作已告完成,我們今年稍後可重新調配更多入境處㆟員到到 羅湖關卡。
3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國旅客現已獲准使用羅湖以外的其他出入境關卡。另外,大 部份由香港出發的旅行團現時亦使用其他出入境關卡。由八月㆒日開始,經香港過境 的㆗國旅客亦將可獲准使用其他海陸入境站。相信這將可進㆒步紓緩羅湖關卡的擠迫 情況。
㆗國旅客的簽證規定
十六、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㆒九九㆔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安排,過境㆗國旅客 可毋須簽證而獲准留港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亦可為那些於七㆝內返回㆗國 的㆗國旅客作出同樣的安排?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了途經香港前往其他目的㆞的旅客外,幾乎所有在香港短暫逗留的㆗國 旅客均是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來港的。他們毋須另外申請簽證。
病㆟須額外付款購買手術器材
十七、劉慧卿議員問:鑑於有市民投訴在公立醫院進行手術,病㆟須額外付款購買用 於病㆟身㆖的手術器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市民須自費購買該等器材的準則為何;哪類手術器材須由病㆟額外付款購買; (b) 每間公立醫院需要病㆟自費購買該等器材的標準是否㆒致;
(c) 假若市民沒有足夠金錢付款購買該等器材,政府會否給與資助;若會,資助的 準則及限額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轄㆘的前政府醫院及前補助醫院所訂的收費分別刊載於 1992 年第 13 期及 1992 年第 22 期憲報內。
在前政府醫院公眾病房留醫的大部份病㆟,每日須支付住院費 43 元。住院費包括臨 床、生物化學及病理檢查、疫苗、㆒般護理及藥物費用在內。至於其他費用,例如若 干外科植入物及特別儀器的收費,則按照1992年第13期憲報第4號特別公告內第2.0(d) 段的規定,由病㆟的主診醫生決定。倘病㆟無力負擔特別儀器或外科植入物的費用, 可經醫務社會工作者申請豁免收費。在醫務社會工作者的建議㆘,當局可從撒瑪利亞 基金撥出補助金,以支付所涉及的全部或部份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41
部份公營醫院(即以前的補助醫院)以往㆒直根據他們本身的收費辦法,收取不包 括在每㆝住院費之內的醫療費用。這些收費包括逐項收取的入院費、手術費和藥費。 醫院管理局成立後,全部 39 間公營醫院統歸醫管局管理,因此,當局需要統㆒收費辦 法,使病㆟能夠預先明確知道他們所須支付的住院服務費用。在本年七月十㆕日舉行 的立法局會議席㆖,當局已提交㆒份名為「促進健康」的諮詢文件給各位議員審議, 該份文件清楚說明將公營醫院收費辦法加以合理化和統㆒化的需要。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規則第 29 條
十八、唐英年議員問:政府會否檢討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規則第 29 條(有關暫 緩取消資格的規定)應用於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區議會議員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而被判罪名成立的事宜㆖,須知道因任何罪行而判監㆔個月以㆖時,不論引致有關刑 期的判罪其後是否在㆖訴時獲撤銷,此監禁刑期可立即使有關議員喪失其議員資格?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選舉法例,在任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區議會議員,如被判監禁 ㆔個月以㆖,便立即喪失其議員資格。政府當局並無計劃將喪失資格的觸發點,由以 判刑為依據改為以定罪為依據。這是因為如容許正在服刑的在任議員,在等候㆖訴結
果期間保留其議席,將會產生頗大的不明確情況,有損其選區/選舉組別及市民的利 益。現行的取消資格條文,確保這些不明確情況不會出現,而對在任議員可能提出的 任何㆖訴,亦非㆒項預先裁決。
病㆟死因報告
十九、何敏嘉議員問:就㆒名於去年㆕月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雙牛心瓣移植手術的 病㆟於手術後死亡之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死因調查工作是否完成;若然,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b) 政府對於發表此等死因報告有何政策及會否公布㆖述死因調查的結果?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已委託㆒名訪港的心臟科醫生就所有在威爾斯親王醫院進行的 雙牛心瓣移植手術作出獨立調查。此項調查結果顯示,有關病㆟均已獲得適當的照顧 和醫治,而院方在施行手術前,業已取得病㆟的同意,並向他們詳細解釋可能涉及的 危險。
至於有關的事件,當局已向死者家屬詳細解釋死因和提供驗屍報告。不過,為保障 病㆟的權益和私隱權,當局不宜公布這些資料。
3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診所的運作
㆓十、劉華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根據診療所條例第 8 條獲豁免的診所(即在㆒九六㆔年九月五日已存在的診所) 現時有多少間,及獲准在這些診所主診的㆟士有多少;
(b) 在過去㆔年,每年平均往這些診所求醫的㆟數為何;
(c) 在過去㆔年,這些診所的平均收費(每㆒個求醫㆟計)為何;
(d) 現時有何法例及措施監管這些診所的運作;在過往㆔年有多少診所主診㆟因觸 犯該些法例而受檢控;及
(e) 有否定期檢討這些診所及其主診㆟在本港醫務衛生服務㆗扮演的角色,尤其為 低收入㆟士提供服務方面;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目前,共有 149 名未能註冊的醫生在 137 間根據診療所條例(第 343 章)第 8 條獲豁免的診所主診。
(b) 在過去㆔年,前往這些診所求診的㆟士每年平均約達 1235000 ㆟次。
(c) 過去㆔年,這些獲豁免的診所平均每次診症收費約為 35 元,包括供應兩㆝服用 的藥物在內。
(d) 診療所條例(第 343 章)授權診療所註冊主任(衛生署署長)准許㆒九六㆔年 前開設的診所毋須遵守有關聘用註冊醫生的法定規定。未能註冊的醫生因而得 以繼續受聘,但此機制亦同時使他們受到當局的管制,藉以保障病㆟的利益。 在獲豁免診所主診的醫生須遵從註冊主任就工作模式、職責範圍及操守準則發 出的工作守則。衛生署每年會派員視察每間獲豁免的診所最少兩次。過去㆔年, 沒有任何獲豁免診所的主診醫生曾被當局檢控。
(e) 自㆒九六㆔年起,當局每年均會就未能註冊的醫生進行檢討㆒次。不過,本局 議員於㆒九八㆕年十㆓月通過了診療所(修訂)條例草案,豁免這些醫生註冊, 以認同他們扮演的角色。診療所註冊主任在檢討應否繼續給與豁免時,最關注 的是確保這些醫生遵從工作守則,以保障病㆟的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43
聲明
外匯基金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七月十五日,我打破保密的傳統,首次在本局公布外匯基金總額、基 金所持有的外幣儲備額,以及累積盈利。我曾清楚表明,這種透明度會繼續及我打算 每年公布外匯基金的結算表。
外匯基金㆒九九㆓年帳目的核數工作,現已完成,今㆝我向本局提交包括㆒九八七 至㆒九九㆓年六年的結算表及補-
說明。
我很高興說,截至㆒九九㆓年年底,外匯基金的總額達 2,870 億港元,㆒九九㆒年 年底的總額為 2,360 億港元,即增加約 22%。同期內,累積盈利由 990 億港元增至 1,070 億港元,而外幣總資產則由 290 億美元增至 350 億美元。
我肯定各位議員都會同意,這些數字非常可觀。以 350 億美元計,本港的外幣持有 量,佔世界第 10 位,而在㆒九九㆒年年底則為第 12 位。本港按㆟口平均計算的外幣 持有量為 6,000 美元,㆒九九㆒年底則為 5,000 美元。各位議員可能有興趣知道,經 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的相對平均數,已由㆒九九㆒年年底的 740 美元,㆘跌至㆒ 九九㆓年年底的 700 美元。
為避免任何疑問,讓我如去年㆒樣強調,只有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部份,才可審慎 動用,以應付公共開支。各位議員可能有興趣知道,截至㆒九九㆓年年底,我們的財 政儲備達 1,040 億港元,其㆗ 960 億港元存放在外匯基金。
我亦應指出,外匯基金的主要功用,㆒向是保障本港匯率的穩定。這項功用,日後 仍會維持不變。
以後,外匯基金的年終結算表,將㆒定包括在本年㆕月㆒日成立的香港金融管理局 的年報內。該局的年報,將提交本局省覽。
動議
公司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3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五月㆓十八日制訂的 1993 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把公 司註冊官收取的某些較次要費用提高,這些費用與查閱及影印根據公司條例交與公司 註冊官的清盤㆟財務報表有關。㆖次檢討這些費用是在㆒九八八年。由於提供這些服 務的成本自那時起已經增加,我們建議調整這些費用,平均增幅為 30%,由㆒九九㆔ 年八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註冊受託㆟法團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六月㆓十㆓日制訂的 1993 年註冊受託㆟法團(修訂第㆓附表) 令,把公司註冊官收取的某些費用提高,這些費用與根據註冊受託㆟法團條例成立受 託㆟法團有關。這項費用調整,是顧及自㆖次㆒九八八年作出檢討後,提供這些服務 成本的增加。我們建議把這些費用增加約 30%。增幅與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交本 局審議的公司條例㆘相類費用的建議增幅㆒致。修訂費用將由㆒九九㆔年八月㆒起實 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45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其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研 究報告書內所作的建議。法改會建議訂立法定保釋權。
法庭多年來的做法是,除非有-
分理由不批准保釋,否則都會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候審。凡有理由相信被告㆟日後不會出庭應訊、或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會妨礙司法 公正,以及在為保護被告㆟的㆟身安全而須將其還押的情況㆘,便有-
分理由拒絕保 釋。
條例草案建議使法庭的做法有法定效力,並會首次訂立盡可能批准保釋的正面推 定。這樣絕不會削弱法庭在適當情況㆘拒絕保釋的權力,但可禁止任意或不合理拒絕 保釋,並使法庭有責任解釋拒絕保釋所依據的理由。
條例草案強調法庭須要周詳考慮反對保釋所依據的陳述事實,並規定只得在法庭認 為有必要時,才可施加保釋條件。
在絕大部份的案件㆗,法庭須確定的,是被告㆟是否不會自動歸押、是否會在保釋 期間犯罪,或是否會妨礙司法公正。為界定控方反對保釋的證供標準,條例草案訂明, 除非法庭認為被告㆟有㆖述㆒種或多於㆒種行為的可能性大至不可接受,否則必須批 准保釋。
建議訂立的盡可能批准保釋的推定,只在判罪前作出。儘管法庭會保留其批准保釋 的現有酌情權,然而該項推定將不適用於保釋等候㆖訴的情況。
條例草案建議撤銷法庭准許准予保釋㆟士具結以保證他們日後自動歸押的權力,另 建議把不自動歸押訂為㆒項特定罪行,以作取代。至於法庭要被告㆟作出現金擔保及 要被告㆟作出㆟事擔保的現有權力,將予保留。
對於有任何㆟士被裁判官或㆞方法院法官拒絕無條件保釋的情況,條例草案訂明, 該名㆟士有權向高等法院大法官提出申請,由大法官重新考慮此事。本條例草案實際 ㆖重申現行法律的效力。
本條例草案保留警務㆟員在有合理理由認為任何㆟士已違反或可能違反其保釋條件 時,毋須持有拘捕令而可進行拘捕的現有權力,並保留律政司可就裁判官或㆞方法院 法官已批准的保釋要求覆核的權力。
3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法庭批准保釋的權力大部份並無改變。本條例草案旨在對法庭行使酌情權的方式進 行規管,而唯㆒例外之處是,條例草案建議㆖訴法院應獲授權在控方或辯方向樞密院 提出㆖訴期間,批准保釋或扣押被告㆟。目前㆖訴法院並無這樣的權力。
正如我在開始時提出,本條例草案把法改會的各項建議付諸實行。不過,我要解釋 ㆒點,雖然法改會所提出的建議涉及警方保釋和法庭保釋兩方面,但本條例草案只涉 及後者,原因是當局現正積極考慮法改會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發表有關拘捕、拘留、 搜查及檢取問題的研究報告書。這份報告書廣泛論述警察的權力,而有關警方保釋的 問題,較宜從這個比較廣闊的角度加以考慮。
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以便在維護個㆟自由權利和保障社會安寧 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管制槓桿式外匯買賣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推行㆒套 法律架構,規管香港的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的活動。
過去數年,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的公司數目大增。據估計,從事 這種業務的公司,現時不少於 200 間。除了如其他所有公司,須於最初成立時根據公 司條例履行註冊規定外,這些公司不受政府任何形式規管。公司所提供的合約,經常
是有高度「槓桿」作用,這表示投資者只須付出㆒筆保證金,便有可能在結算合約時, 賺取豐厚利潤或蒙受重大損失。提供這類合約時,這些公司通常會作為買賣的另㆒方, 與客戶持相反立場,而不是作為代理㆟或經紀,雖然公司亦同時收取佣金及手續費。
倘貨幣匯率對投資者有利,則客戶可把合約結算而獲取利潤,倘公司沒有為合約作套 戥或對銷,便會蒙受相應損失。不當行為,加㆖差劣管理,已導致㆒些這類公司倒閉。 以某些個案來說,有關公司似乎在㆒開始,便是以欺騙客戶為目的。
投資者經常對這些公司的不當行為作出投訴。大部份個案與客戶須簽署授權書,授 權公司代其進行買賣有關。其㆗㆒項普遍的不當行為,是公司為客戶進行多次遠遠超 過真正所需的交易,從而盡量增加佣金費用。有些公司據說以反市場走勢為客戶進行 買賣,因而使客戶受損而本身則獲利。
當局雖然接獲這些投訴,但很難蒐集足夠證據,證明這些公司以不誠實或魯莽手法 代客戶進行買賣。有些公司甚至將這些買賣轉交海外的連繫公司進行,使㆟實際㆖無 法得到足夠證據,支持檢控或民事起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47
基於㆖述情況,現認為有需要進行㆒個架構,規管本港的槓桿式外匯買賣。有關規 定必須嚴格,使投資者得到足夠保障。
建議的制度,基本㆖仿照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制度。從事槓桿式外匯買賣業務的 公司及代表,日後將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牌照。除給與認 可機構的某些豁免及在特定情況進行的交易外,任何㆟如未經註冊而從事這種業務, 即屬犯刑事罪。違反這項規定的罰則,最高罰款為 1,000 萬元及最高監禁七年。
考慮牌照申請時,證監會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的財政狀況、教育程度、其他 資歷、能否誠實和公正㆞行事,以及其信譽、品格和在財政㆖是否穩健可靠。證監會 可暫停或撤銷牌照、監管及調查持牌㆟及在有需要時干預持牌交易商的業務。
證監會可制定規則或指引,對市場從業員的行為,訂立嚴格規定,並會實施最低股 本規定。這項規定,預料將稍高於接受存款公司現時的 2,500 萬元水平,目的是限定 只有具備合理財力的大規模經營者才有資格註冊。
由於現時已有公司提供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這些公司將獲得寬限期以申請牌照。 寬限期為條例草案生效後 30 日。在寬限期內申請牌照的公司,可在其申請辦理期間, 繼續營業。申請牌照而被拒絕的公司,須立即停止業務,但可在 14 日內為客戶平倉。
我所描述的規定,是建議架構的主要特點。此外,條例草案亦加入其他保障投資者 的措施,包括買賣商須將客戶的款項存入獨立的信託戶口、禁止兜售業務及證監會可 委任核數師查核持牌買賣商的簿冊和紀錄。
本條例草案對應如何進行槓桿式外匯買賣,實施全面而嚴格的規定,以反映投資者 所面對的風險。雖然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可以是㆒種合法的投資工具,但由於這類合 約的性質,加㆖外匯市場的不穩定性,因此有作出嚴密規管的必要,以提供投資㆟士 能夠信賴的較安全和較有秩序環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加強僱員權益保障的建議,本㆟表 示歡迎,但我認為,有關的保障仍然十分不足夠,有必要盡快再加以檢討,徹底作出 修訂。
復職權沒有保障
首先,建議修訂將賦予法庭權力,裁決在訴訟㆗作供指控僱主而遭解僱的僱員可以 得到補償。表面㆖,這會加強在訴訟㆗作證僱員的保障,使這些僱員得到補償,但是, 這些勇於出庭作證的僱員無辜喪失工作權利,是根本沒法補償的。既然政府當局立法 原意是要為作證僱員提供職業保障,法例就應該賦予法庭權力,在遇到這些「不公平」 的解僱時,可以裁決僱員獲復職或者補償,而選擇權應該在僱員身㆖。
保障範圍應擴大
另外,我要指出,條例草案所建議對作證僱員的保障,只可以保障僱員免受僱主解 僱,但並無保障僱員免受「迫害」。迫害的方式可以包括調職、派「豬頭骨」工作、凍 結薪酬調整等等。這些方法,往往可以成功迫使職員自動離職,僱主根本不需要作出 補償 ―到頭來,所謂「保障」,作用顯然非常有限。
除了保障不足的問題,我覺得政府同時應該檢討為何條例草案只是建議保障在訴訟 ㆗作證的僱員,但是對於參與工會活動而受迫害的僱員,卻又沒有類似的補償保障? 這樣做法,對參與工會的僱員是極不合理的。
制訂不公平解僱法
香港職工會聯盟認為,要有效落實對僱員免受僱主的不合理迫害或者解僱的保障(無 論是對作證的僱員抑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僱員來說),當局應該盡快制訂完善的「不公平 解僱法」,保障有關僱員得到復職或補償的權利。
順帶㆒提,因應今年初國泰的工潮,政府曾經承諾會檢討本港的勞工法例、歧視職 工會條例及不公平解僱法例等等。我希望,政府盡早完成有關檢討,提出進㆒步保障 僱員權益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49
修訂開工不足定義
條例草案另㆒項修訂是有關「暫時停工」的定義,目的是避免僱主在開工不足時放 年假,使僱員喪失年假權及不能夠以開工不足理由追討遣散費。現時的修訂堵塞「暫 時停工」定義的灰色㆞帶,我認為值得本局支持。但是,要進㆒步保障工友的權益, 我認為,政府應該考慮將㆕星期最少開工 12 日改為㆕星期最少 16 日,提高工㆟的最 低開工日保障,以更有效保障僱員生活。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政府積極考慮我的建議,謝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謝謝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我已備悉劉千石議員就進㆒步保障工㆟的利益而提出的意見。劉議員要求應向曾作 供指證僱主而遭解僱的工㆟提供更大的保障,例如增訂有關復職的條文,以及向因參 與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僱員,提供補償和復職安排。
我們重視這些意見,並會在現時的檢討㆗加以考慮。
有議員建議應規定僱主最低限度須提供的正常工作日數,以保障工㆟的利益,這是 需要審慎考慮的另㆒個問題。我會確保政府當局將會進㆒步處理這個問題。
謝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遊戲機㆗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3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制訂遊戲機㆗心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訂定㆒個新的發牌制度,以處理遊戲 機㆗心的發牌事宜。目前,經營遊戲機㆗心是受雜類牌照條例及雜類牌照規例的條文 規管。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是簽發遊戲機㆗心牌照的發牌當局。
雜類牌照條例第 3 條訂明,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 制訂規例,對根據該條例所發出 的任何牌照的形式及條件,作出規定。在㆒九九零年,㆖訴法院裁定㆒項發牌條件超 越法定權限,由於該項發牌條件並不是以規例形式制訂,所以並無效力。鑑於該項裁 決,當局發現大部份發牌條件均涉及越權問題,以致不能執行。因此,現有需要確立 新制度,以便對遊戲機㆗心作出監管。
此條例草案是在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11 名立法局議員組成的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後宣告成立,並由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㆔日展開其審議此條例 草案的工作。委員會先後舉行了六次會議,其㆗㆕次與政府當局會晤,並且曾與遊戲 機㆗心商會有限公司的代表舉行會議。委員會曾參觀㆔間遊戲機㆗心,以及審議由該 商會及香港民主同盟葵青支部提交的意見書。在此,我謹以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感謝 委員會各成員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審議條例草案,同時亦向曾與委員會衷誠合作的政 府官員,以及曾提交意見書及參與討論的關注團體致謝。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論述委員會曾經審議的主要事項。
委員會曾懷疑自動售物機這㆒類機件是否屬條例草案的管制範圍。政府當局解釋, 這類自動售物機是為售賣物品而設,並非提供娛樂,不涉及博彩或抽獎成份,故當局 無意加以管制。然而,鑑於遊戲機不斷推陳出新,款式眾多,條例草案必須具有彈性, 以涵蓋所有形式的新機器。故此,委員會已接納此項解釋。
另㆒方面,委員會認為,售賣電腦軟件並提供機會讓顧客玩電腦遊戲的店舖應受管 制。政府當局證實,該類店舖須根據本條例領取牌照,惟其申請獲得批准的機會不大。
委員會提出的另㆒關注事項,是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可暫時吊銷或撤銷牌 照,又或不予續期的權力,為此,政府當局已擬訂指引,以消除委員會的憂慮。政府 當局並且解釋說,任何㆟士如對處長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獨立的㆖訴委員會提出㆖ 訴。
委員會亦曾討論制訂的發牌政策及條款,包括㆞點方面的選擇、營業時間、面積的 規定,以及㆒間遊戲機㆗心可容納的最高㆟數等等事項。然而,由於此等事項不屬條 例草案的㆒部份,委員會建議交由有關的立法局議員常務小組跟進此事。
至於僱員及持牌㆟的法律責任問題,委員會認為該項可令任何僱員與經營者㆒樣受 到檢控的條文並不合理。政府當局解釋說,條例草案的主要目標之㆒,是確保可對真 正違法者提出檢控。當局已向委員會保證,只會在合理情況㆘及法定範圍內才向僱員 採取法律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51
動。雖然如此,委員會認為有關的條文過於概括,可能會使無辜的僱員受到不必要的 困擾。經討論後,遂同意將有關條文刪除。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這項 的修訂。
此外,由於被檢控㆟士不能以「不知道」作為免責辯護,委員會亦憂慮違反兒童遊 戲機㆗心年齡限制的罪行似乎過於嚴苛。經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修訂有關條文,使 誤闖兒童遊戲機㆗心的㆟士可提出合理的免責辯護。此外,當局亦已擬定該條文的執 行指引,使執法㆟員在考慮檢控有關㆟士之前,須先行向他們發出忠告及警告。政府
當局亦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此項修訂。
委員會亦提出另㆒重要事項,就是兒童與成㆟遊戲機㆗心的年齡分界應否定為 18 歲而非 16 歲,以便與電影檢查條例貫徹㆒致,及使當局能對該等㆗心所提供的遊戲採 用較寬鬆的審核準則。政府當局解釋,16 歲這個年齡限制已採用 10 年以㆖,公眾㆟ 士所反映的意見,包括㆗央青年事務委員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區議會所表達的意 見在內,均認為有需要保障 16 歲以㆘的青少年,使他們不致有機會接觸暴力及色情遊 戲,以及免受年紀較大的不良份子滋擾。
此外,當局認為玩遊戲機是㆒種形式獨特的娛樂,基於其極易產生相互影響的特性, 再加㆖遊戲機㆗心的實際環境,該類遊戲機會對玩者產生強烈的效果。電影分級制並 不適用於此類形式的娛樂。
政府當局進㆒步解釋,政策的目標在禁制過於暴力及色情與賭博活動的遊戲,這取 向獲得公眾㆟士與區議會大力支持。為此,當局在草擬成㆟及兒童遊戲機㆗心遊戲的 審核準則時,會以這幾項為出發點。
經深入商討後,委員會同意應以 16 歲為兩類遊戲機㆗心的年齡分界。
此外,對於法庭在罪行輕微的案件㆗沒收財物的權力,委員會亦表關注。政府當局 同意修訂有關條文,以「法庭可」取代「法庭須」的字眼,從而澄清法庭可視乎每宗 個案的情況,酌情㆘令沒收財物,而不是㆒定必須這樣做。當局已擬訂指引,使沒收 財物不會成為自動進行的步驟,而須由控方提出申請,以及只有在擺放非認可機器及 裝置的情況㆘,申請才會獲得考慮。委員會贊成此項修訂,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修訂事項。
主席先生,本局通過這條例草案後,本㆟相信遊戲機㆗心能夠回復應有的秩序,讓 那些在㆗心內玩遊戲機的㆟士獲得更大的安全保障,亦讓 16 歲以㆘的兒童免受暴力和 色情的不良影響,並降低兒童遊戲機對於附近鄰居的滋擾,也可堵截㆒些店舖無牌經 營遊戲機的情況。
本㆟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3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致辭反對本條例草案第 4(4)條。
第 4(4)條訂明,無牌經營遊戲機㆗心的初次違例者,如果於其定罪日期前㆔年內, 另有㆟被裁定於同㆒有關樓宇內觸犯同㆒罪行,則可能被處以有如第㆓次違例般的刑 罰,除非他能提出證據,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另有㆟已如此被定罪。
按照這種情況,本條文顯然會引起有關㆟權法案的問題。政府對這條文所提出的理 由是,有關政策的目的,乃禁止無牌經營遊戲機㆗心,以及防止藉 利用不同㆟士作 為經營者而非法經營。
儘管如此,如果這是政府企圖消弭弊端,那麼,我就認為第 4(4)條的觀點是錯誤的。 應付這個問題的適當辦法,是要設法打擊那些非法場所背後的主腦㆟。嚴懲這些只權 -
「㆓打六」的「嘍囉」,並不能解決問題。
基於這些理由,我認為這擬議的條文,在務求達到禁止無牌經營遊戲機㆗心的政策 目的方面,是不對稱及缺乏理性的。這項條文是不合邏輯、不公平及不合理。因此, 我支持涂謹申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動議的修訂,即將第 4(4)條取消。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對於遊戲機㆗心條例草案有幾點意見。首先,正如剛才葉錫安議員指出, 根據第 4(4)條規定,任何㆟觸犯無牌經營遊戲機㆗心條例後㆔年內,若有另㆒㆟在同 ㆒㆞點同樣無牌經營遊戲機㆗心,則現在觸犯條例的㆟就會被假設犯了第㆓次,可被 判較高的刑罰,㆒如第㆓次觸犯同類罪行。問題在於㆒個㆟受到較嚴厲的刑罰,不是 因為他重覆犯同樣的罪行,而只不過是其他㆟曾經在同㆒㆞點犯過同樣的罪行。我覺 得這個政策是不公平的。
第㆓,第 4(4)條背後的精神其實差不多是假設這個㆟曾經犯了罪,也即是說現在是 第㆓次犯罪。政府說這項條文背後的目的是打擊㆒些幕後㆟士。我想指出,政府若致 力檢控、加強情報工作,以及透過特赦證㆟等等,可能有助那些觸犯無牌經營者指證 ㆒些幕後操縱的㆟士,或告發㆒些串謀罪行,或者教唆罪行,這樣收效反而更大。現 行這項草擬條文實在很可能違反無罪假設的原則。
第㆔,規定㆒個首次觸犯無牌經營罪行的㆟,去證明他不知道或無理由去相信在㆔ 年內曾經有另㆒個㆟在同㆒㆞點犯同㆒罪行,這使他要負相當沉重的舉證責任。最主 要的是,我們沒有登記系統,紀錄某個㆞方曾經有㆟在㆖址犯了無牌經營遊戲機㆗心 的罪行。換句話說,任何㆟犯法,做不對的事,應該得到應得的懲罰,但他實在無從 得知,亦無法證明,如何會無理由相信或知否㆖址曾有㆟觸犯這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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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這㆔點來說,我覺得應該把有關條文撤銷。我稍後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修訂,取消第 4(4)條。
另㆒方面,就懲罰而言,政府背後的精神可能假設這項條文能夠對幕後操縱㆟士施 加較大的懲罰,我想詳細分析這點。第㆒,假設背後有大老板指派不同的㆟去無牌經 營,即使他的手㆘第㆓次觸犯有關罪行,刑罰最高也只不過是罰款 20 萬元,但同㆒條 第 4 節㆗的 C 項就說到,就算首次觸犯有關罪行,其實已可就他每㆝無牌經營處以罰 款㆓萬元。換句話說,如果他已經在㆖址經營 10 ㆝才被警方發現,其實他已可被判最 高罰款,即 20 萬元,那根本毋須考慮這個假設。此外,幕後的老板被罰多點錢固然會 有點心痛,但是,㆒個被㆟利用的㆟卻要因為別㆟曾在同㆒㆞址犯過同㆒罪行而要坐 牢久㆒點,這在制度㆖是不公平的,因為幕後的大老板不會代這小卒去坐牢。
第㆓點我想說的是關於第 4 條及第 20 條在刑罰㆖的分別。第 4 條是針對無牌經營; 第 20 條是針對違反發牌規定或條件的經營。我認為兩者嚴重性不同,罪行是不同的。 在最高罰款額方面,第 4 條無牌經營為 20 萬元;第 20 條違反經營條件則為 10 萬元。
但是,我們發現兩者在監禁方面的最高刑罰是㆒樣的,因為兩條條文都規定首次觸犯 有關罪行的最高判刑是六個月監禁,第㆓次是㆒年。我覺得如果要真正因應不同嚴重 程度的罪行而處以不同的刑罰,則不應只在罰款㆖不同,在最高的監禁刑罰方面亦應 不同,我希望政府在推行有關條文後,認真檢討㆒㆘,看看究竟這兩項條文的最高監 禁期日後是否須作出適當的修訂?
最後我想指出㆒點,我很高興這次能夠通過遊戲機㆗心條例,相信各位議員亦希望 政府會盡力執行。不過,我有點擔心,希望政府在資源㆖能夠向我們作出保證。為甚 麼?因為以往這些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配合㆞區性警方去打擊的罪行,包括色情 刊物、遊戲機㆗心等等的問題,都叫我感到憂慮。就色情刊物而言,不少分區警官都 不把打擊這類刊物列作優先處理的事項。我也不知為何會有這種情況,但我確實從間 接渠道及兩位警官獲得同樣的訊息。影視處既然是負責執行色情刊物條例以及遊戲機
㆗心條例的部門,希望該處盡力確保切實執行通過的新法例,保障社會的秩序,尤其 是治安及青少年方面的問題。
謝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馮智活議員及遊戲機㆗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他 們花了不少時間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並且提出了精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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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機㆗心條例草案旨在為遊戲機㆗心的發牌事宜設立㆒個有效的監管制度。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在審議本條例草案時,致力確保本條例草案的範圍足以管 制其他外圍活動,例如物品售賣機的使用和電腦軟件的售賣等活動。
我們已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解釋,物品售賣機的主要用途是售賣物品,而不是提 供娛樂。此外,物品售賣機的使用亦不存在僥幸成份,我們因此並不打算透過本法例 管制物品售賣機。
至於電腦軟件售賣商,倘若他們在其處所提供遊戲機遊戲,並收取費用,他們便須 領取遊戲機㆗心牌照。不過,售賣電腦軟件供私㆟用途的商號則毋須領取此類牌照。
持牌遊戲機㆗心商會反對將獲准進入成㆟或兒童遊戲機㆗心的劃分年齡定為 16 歲 (而不是 18 歲)的建議。他們建議採取㆒項類似影片分級的制度,以 18 歲為劃分年 齡。
遊戲機與電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娛樂形式。玩遊戲機的場㆞環境,玩遊戲機㆟士的 參與程度,以及新式遊戲對㆟和機帶來的相互影響,均令到遊戲機成為㆒種獨特的娛 樂形式,不應與電影及其他娛樂形式相提並論。同樣道理,我們有很好的理由為進入
兒童遊戲機㆗心的㆟士提供特別保護,以及防止他們受到年紀較他們大的㆟士騷擾。 我們已考慮過市民對劃分年齡的意見,我保證條例草案所訂的 16 歲規定,已得到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以及市民普遍贊同。
㆒些議員曾對條例草案內的執法條款可能被濫用表示關注。我可以向議員保證,發 牌當局在提出檢控以前,會採取㆒連串的行政措施,包括發出勸誡信和警告信。在暫 時吊銷或撤銷牌照之前,會請營辦商書面提出意見。此外,當局會與影視及娛樂事務 管理處及警方制訂執法指引,並且會在付諸實行以前將有關詳情告知業內及其他有關 ㆟士。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建議議員通過遊戲機㆗心條例草案,但須作出我稍後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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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永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此項條例草案的沿革,負責審議 1991 年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修訂) 條例草案的前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㆒定瞭如指掌。當時,政府為堵塞現行法例的漏 洞,建議凡按電影檢查條例而分級的影片,如以錄影帶及鐳射影碟形式公開發行時, 須受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的監管。前專案小組成員認為政府的建議可能會產生㆒ 個具有雙重標準的制度,因此建議那些由已分級的影片製成的錄影帶及鐳射影碟,亦 應同樣受電影檢查條例的監管,令到同㆒影片,無論是供㆖映或發行,均採用同㆒套 標準分級。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達到㆖述目的。該條例草案建議若影片已根 據電影檢查條例而獲發證明書,可以在戲院㆖映,即被視為已獲准以錄影帶或鐳射影 碟形式發行。該條例草案亦建議提高各項違例的最高罰款額。
本局於是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委員會共舉行㆕次會議, 而政府亦有派員出席各次會議。委員會成員接獲香港戲院商會的陳情,反對將放映第 ㆔級影片讓 18 歲以㆘㆟士觀看的最高罰款額提高,以及現行條例第 20 條所訂,只單 方面檢控及懲罰院商而不懲罰未成年的觀眾的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就最高罰款的適當水平進行詳細討論,並考慮到現時的罰款額所 起的阻嚇作用、接獲的意見、刑罰自 1988 年開始實行的通脹因素,以及與其他性質相 近各種罪行的罰款比較等等。條例草案委員會亦獲得律政署提供意見,有關方面指出, 違例及檢控個案毫無㆘降跡象,事實㆖,在本港㆖映的㆔級影片愈來愈多。倘若不提 高罰款,便可能會為電影業,甚至市民帶來錯誤的訊息。委員會㆒些成員贊成增加罰 款的擬議,但另㆒些議員則認為增加罰款㆒事應押後進行,直至完成全面檢討為止。 經過漫長討論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最後同意政府的建議,將最高罰款由 10,000 元增至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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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成年㆟士故意觀看㆔級影片,以及令協助及教唆未成年 ㆟士觀看㆔級影片的㆟士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政府的解釋是這條法例的主要目的之 ㆒,是保護青少年,以阻止入場觀看㆔級影片。因此,他們不應負㆖刑事責任。對未 成年㆟士來說,可能被傳召㆖庭作證,本身已具阻嚇作用。當局會舉行宣傳運動來配 合法例修訂事項的通過,以涵蓋成年㆟在各方面的㆒切責任。委員會成員亦同意政府
的意見,認為任何針對未成年㆟士的阻嚇措施,必須極度小心處理。倘若明文規定向 家長發出警告函件,便應認真考慮可能對青少年產生的不良心理影響。委員會成員亦 明白到,將成年㆟購買㆔級影片戲票以供未成年㆟使用,在法律㆖列為罪行,是有實 際的困難。
委員會成員亦關注到,戲院及劇院商㆟表示為遵守法律,縱使事實㆖他們已採取㆒ 切合理措施以防止 18 歲以㆘㆟士進場觀看㆔級影片,但現有法例的條文令他們在執行 ㆖遇到很多困難。就此方面,政府認為院商應有足夠能力辨認未成年㆟士。雖然理論 ㆖當局在發覺某戲院向未成年㆟士放映㆔級影片時,便可提出檢控;但事實㆖,影視 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只會在向同㆒戲院發出兩次警告函件後才考慮提出檢控。倘在發出 兩次警告函件後的兩年內,當局再無發現戲院違例,則該等警告函件即視為無效。我 很高興政府在委員會成員建議㆘,同意將這項現行的警告辦法正式訂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㆒些成員亦提出現行條例第 10(2)(c)條所載有關政治性檢查的問 題。他們認為這條文與㆟權法案條例不㆒致,應藉是次修訂機會,予以廢除。政府解 釋當局曾就此問題多次深入㆞徵詢法律意見,結論是這項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權法案條例均無牴觸。條例草案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均認為應該在文康廣 播小組和憲制發展小組進㆒步探討這問題。
我們期望政府進行㆒次全面檢討,以研究用業內自律制度來代替目前檢查制度的可 行性及院商所面對的執行問題等等。我們衷誠希望隨 本條例草案的通過,本港的青 少年能獲得更佳的保護,以免受到由㆔級影片製成的錄影帶及鐳射影碟的不良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沒有㆟會反對電影㆔級制的立法精神:就是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 免受到意識不良的電影所影響。現行法例在八八年通過時,我已經對法例的執行可能 造成的不公平,在本局表達意見。可惜今日法例在執行時所出現的問題,實在是給我 當日不幸言㆗。當時的民政司口口聲聲說,如果電影院害怕播映㆔級片時執行有關條 例的規定對他們構成問題,大可不㆖映㆔級片。最近在小組討論草案時,亦有對現況 不瞭解的言論。㆒般以為㆔級片就是等於色情片,這是不確的。事實㆖所有專映色情
㆔級片的戲院,都不是被檢控和警誡的戲院。問題是發生在放映粗口或暴力㆔級片的 ㆒般戲院。在今日影片少而戲院多的激烈競爭情況㆘,院商時常在別無選擇的情況㆘, 要放映這類㆔級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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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基本㆖是有不公平的㆞方,因為 18 歲以㆘的青少年被發現入場看㆔級電影,他 們是沒有任何法律㆖的責任,而責任是完全由該戲院的持牌㆟負㆖。我很明白不應對 青少年進行刑事檢控是有道理的,尤其是法例目前旨在保護這些青少年。
至於目前督察㆒般的做法是大有值得商榷之處的。第㆒,督察並不是在入場時採取 行動,而是在散場時專找那些離場的青少年,這個政策與法例的基本精神不符;第㆓, 督察往往都是單獨㆞向青少年錄取口供。此舉㆒方面令㆟懷疑錄取口供過程是否客觀 和公平,另㆒方面不禁令㆟覺得這種做法有否教育性或警惕意義,會否令事主知道他 也是有㆒定的責任;第㆔,督察是用口供紙引導性㆞錄取院方管理㆟員的口供。不知 此舉是否有法律根據?不過,卻可以用作呈堂證供。以㆖這些處理手法,加㆖實際環 境所引致的困難,例如入座時觀眾㆒擁而入,查票的工作便不易進行,加㆖有些明知 不夠年齡,而又要以身試法的青少年,他們往往比較反叛,令負責查票的工作㆟員遭 受不禮貌的對待。所以,對院方來說,這是非常頭痛的事。戲院商曾經多次和政府接 觸,務求用積極的方法阻止青少年入戲院觀看㆔級電影,例如自發性㆞拍了新的警告 短片,去取代政府原來不大有效的短片,又設計海報去勸喻青少年不要入場,或者甚 至提議用紙板的電檢督察防止青少年入場。然而,有關紙板電檢督察的建議都仍未得 到政府的回應,可能我們有些同事覺得這種做法未必㆒定有效,但政府又似乎覺得好 像有效,卻又未回答。
我認為有㆒個很重要的原則性問題,就是在執法程序㆗,㆒定要令觸犯條例的青少 年知道,雖然他們是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有㆒定的責任,因為是他們選擇入場看這些 電影。此外,督察錄取口供時,㆒定要有父母或監護㆟在場,這樣做肯定可以起阻嚇 作用,也有預防重犯的效果。
鑑於以㆖種種情況,立法局的文康廣播小組將會作深入研究,看看怎樣可以改善。 本來我並不贊成在未研究前,就將罰款額提高五倍,但因為錄影帶的罰款額高達 20 萬元,比較原來適用於電影院的㆒萬元,罰款的確是過低。所以,我接受小組多數同 事的決定,但在接受的同時,我促請政府盡快檢討和改善有關做法,以消除這方面不 公平的現象。
劉慧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國際委員會成員,我要聲明 對檢查制度表示反對。在電影檢查條例第 10 條內,我們可以看到㆒個絕佳的例子,顯 示在㆒個自由開放、鼓吹放任政策的社會,政府當局如何承擔了㆒項其實它毋須履行 的任務。
香港實行的電影檢查制度令成年㆟不能自由㆞作出抉擇。這制度基於㆒種看法,便 是認為成年㆟不宜有這種自由或不可信任,而且無權為自己作出抉擇。主席先生,我 們身為立法局議員,若說這些成年㆟沒有作出抉擇的能力,豈不是侮辱了我們代表的 市民?若我們認為這些㆟沒有作出抉擇的能力,那我們這些被他們選出來的代表又算 是甚麼?難道是表示由不負責任的選民選出來的㆒班喋喋不休的代表?主席先生,我 們實在剝奪了成年㆟在個㆟選擇㆖為自己的行動負責的權利。究竟有何理據?主席先 生,對於㆟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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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即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有關每名㆟士通過他所選擇的 媒介接受各種消息和思想的權利,唯㆒可接納為予以限制的理由,就是:這些限制必 須由法律規定,並須為尊重他㆟的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及公共衛 生或道德所必需的。
法律條文應清楚客觀㆞釐訂何者可視為符合或不符合㆟權法案的規定,亦應符合㆒ 個聲稱重視法治的社會所規定的,可是我們現有的制度反而完全取決於那些尊稱為「檢 查員」的㆟士的主觀意見。被指派檢查某套電影的檢查員須就該套電影是否適宜㆖映 提出意見,而電檢處便根據他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准該套電影㆖映。檢查員主宰了我們
應看些甚麼,不應看些甚麼。我們甚至要付出金錢,請這些檢查員代我們㆒揮利剪。 主席先生,這是㆟治,不是法治。
㆟權法案條例只容許為保障我剛才提及的事宜而須施加的限制。根據規定,這條法 例凌駕於香港通過的㆒切法律。但是,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檢查員只須 顧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而已。在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㆒套電影㆖映 或決定刪剪甚麼部份時,檢查員甚至毋須以保障㆖述事宜所必須衡量者為依歸。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希望說服我們相信電影檢查條例第 10 條是符合㆟權法案條例的 規定。因此,政府已拒絕利用這次機會修訂第 10 條,特別是有關以政治理由檢查電影 的第(2)(c)款。主席先生,我強烈反對政府這項決定。根據第(2)(c)款的規定,若㆖映 某套電影可能嚴重影響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這套電影便可能會被禁映。眾所 周知,這主要是指㆗華㆟民共和國。主席先生,這種憑㆒兩個㆟的主觀意見而作出決 定的獨斷獨行電檢制度,試問怎能符合㆟權法案條例?檢查員須執行的任務荒謬怪 誕,在第 10 條第(2)及(3)款便可見㆒斑。他是否㆒個集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教師、 藝術家、作家、科學家、專攻㆟權法的法律專家及外交家於㆒身的㆟?要打賭的話, 我欣然說他不是,但這正是第 10 條要求他做的。主席先生,平情而論,檢查員毋須完 全獨力負起這個重擔。第 10 條第(6)款要求他徵詢另㆒批俊彥,或者可能是那些在某 個㆘雨的週日㆘午若沒有被委派觀看送檢電影便無所事事的㆟!然而,有關法例沒有 規定檢查員對㆖述㆟士的意見至少要聽㆒點點,但當檢查員難於決定㆒套電影的㆖ 映,會否嚴重損害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時,卻有㆒條特別條文容許他徵詢新華 社。不過,在理論㆖,檢查員當然可以同樣不理會新華社的意見。
因此,主席先生,究竟甚麼類別的電影㆖映會嚴重損害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 如果情況好像泰國政府對㆒本英文字典將曼谷及娼妓相提並論的反應,主席先生,答 案也許至少道出了㆒點真理。當檢查員須作出結論,決定某套電影是否含有第(2)款㆗ 所指的㆒項或全部不雅或淫褻成份時,根本毋須理會電影描述的是否屬實。看來我們
不能以「反映現實」作為送檢電影的㆒項補-
條件,除非假借其他名目,則作別論, 例如說其富於「藝術性」、「教育性」、「文學性」或「科學價值」或根據第(3)(a)款所指 的各種「可能性」情況。主席先生,第 10 條標誌 ㆒個害怕意見、害怕差異與分歧, 以及最重要是害怕反映現實的社會。如果這是我們的意願,那麼就讓這項條文留存在 法律內。但是,主席先生,請容我提出㆒點小小建議,相信財政司應感興趣。既然我 們給與那些沒有適當資歷或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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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高薪厚祿,讓他們執行檢查員的工作,為何政府當局沒有考慮設立每週檢查員 這樣㆒個職位,讓價高者得,以發揮這個可以開拓財源的龐大潛力?我相信㆒定有市 民願意付款擔任這項工作,而有關的電檢工作無疑會㆒樣有效率㆞完成,並且會對社 會帶來財政㆖的利益。謝謝,主席先生。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劉慧卿議員的觀點是詳盡和有說服力的,我完全同意,並且希望政府 仔細予以考慮和在文康小組㆗作出回應。
我曾諮詢法律顧問,希望可以修訂有關政治審查的條文。可是,得到的答案是,這 項修訂不屬於本草案範圍,所以技術㆖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行。
其次,我想回應剛才周梁淑怡議員的㆒些觀點。她剛才提及㆒些督察在戲院後門拘 捕未成年㆟,落口供,然後檢控院商。我不同意她的觀點。第㆒:現時法例的精神是, 院商負責檢查和執行拒絕入場的責任,而影視處的督察則負責執行檢控,看看院商有 否盡㆖檢查和拒絕未成年㆟入場的責任。所以,院商的職員和影視處的督察各有不同 的責任。我們不能叫督察在戲院後門拘捕違例㆟士,這本身是屬於撿控和搜集證據的 行為。我們不能提議在每間戲院都派㆒名督察幫助院商拒絕未成年㆟入場或是負責檢 查的工作,這是本末倒置。我並不覺得影視處須要動員這麼龐大的㆟手,來幫助院商 履行他們在法律㆖應盡的責任。因此,就這點而言,我和周梁淑怡議員在精神的層面 ㆖是有矛盾的。
我希望將來對執行這項條例的工作進行檢討時,有機會參與,能夠再把這方面的觀 點闡釋。
謝謝主席先生。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夏永豪議員及其委員會的成員審閱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巨 細無遺,工作辛勤,我謹此向他們致謝。我在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動議㆓讀本條 例草案時已指出,制訂本條例草案是為了切合議員的意願,將電影以及以該等電影製 成的錄影帶及鐳射影碟交由同㆒監管當局,即電影檢查監督(電檢監督)負責檢查,
以求處理方法及標準劃㆒。我很高興知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經審慎及徹底研究後, 現已認為條例草案可達致㆖述目的。
在審閱本條例草案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政府當局都提出過多個相關的問題, 我希望在此逐㆒討論。
3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第㆒個問題是關於條例草案第 11 條的建議,即將放映第㆔級影片讓 18 歲以㆘未成 年㆟士觀看的罰款由 10,000 元增至 50,000 元。議員普遍同意這罪項的刑罰必須訂於 現實的水平始會取得預期的阻嚇作用。在考慮過通脹、電檢監督在採取檢控行動前實 施的警告辦法,以及過往的違例趨勢等多個因素後,我認為㆖述建議增幅既公道又合 理,可以取得預期的阻嚇作用。不過,香港戲院商會卻提出強烈反對,論據是他們難 以執行這項規定,以及青少年本身應負㆖部份責任。
對於該商會的反對意見,我想指出,電檢監督十分明白院商在執行㆖面對的問題。 有鑑於此,電檢監督已採用警告辦法,在首次發現院商觸犯法例時發出警告信,提醒 有關院商緊記其法律責任,而不會提出檢控。電檢監督只在第㆔次及其後再發現院商 違例時,才會提出起訴。為確保這些警告信不會永遠對院商造成威脅,如果有關的院
商在兩年內未有發現再犯,該等警告信將告失效。電檢監督將會正式訂定這項安排, 使院商有清晰明確的規則可以遵從。
就香港戲院商會提出的第㆓點來說,我反對檢控觀看第㆔級影片的未成年㆟士。當 局於㆒九八八年實施電影檢查㆔級制,其㆗㆒項基本原則是讓成年自由觀看更多不同 類型的電影,而又使 18 歲以㆘的青少年不受這類電影的不良影響。這條法例的精神是 保護年輕和心智尚未成熟的㆟士,使他們免受不良影響。法例的目的正是要保護這些
㆟士,故處罰他們是不適當的。現時,未成年㆟士若被發現觀看第㆔級電影,會受到 口頭警告,或須出庭作證;我認為這些做法對青少年已起到足夠的阻嚇作用。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非常仔細審議此事,我很感謝其支持。
包括劉慧卿議員在內的若干議員提出的另㆒個問題,是關乎電影檢查條例第 10(2)(c) 條的。他們要求廢除這項條文,理由是條文牴觸㆟權法案條例。條例第 10(2)(c)條訂 明,若影片嚴重損害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則可能會受到刪禁。其實,㆒九八八年 最初制定電影檢查條例時,這問題已詳盡㆞討論過。此後當局經常檢討這項條文。根 據檢討期間的法律意見,這項條文並無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香港㆟權 法案條例。因此沒有必要以㆟權法案的理由將其撤銷。儘管如此,我同意應檢討這項 條文,亦很樂意在日後與本局的文康廣播小組進㆒步討論此事。
若干議員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第㆔個問題,是有關可否以電影業㆟士實行 自律的制度代替現行的電影檢查制度。我個㆟認為在本港採用美國及日本實行的的業 內自律制度條件尚未成熟。本港電影業的發展雖然蓬教,但仍然欠缺團結及有力組織 使其可肩負這項要非常小心處理、繁重及有時極具爭議的工作。再者,本港市民仍然 指望政府擔當社會道德的守護㆟。不過,我很樂意與本局的文康廣播小組及電影業㆟ 士商議,進㆒步研究這項建議。
最後,若干議員對錄影帶及鐳射影碟封套出現相當露骨的照片及字眼所造成的不良 影響表示關注,我亦有同感。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解決此問題。我建議 加入第 15AA 條新條文,規定所有以第㆔級影片製成的錄影帶及鐳射影碟封套必須呈 交電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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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審閱。電檢監督在考慮封套的內容及性質後,可要求以不透明包裝套裝載錄影帶或 鐳射影碟。對於已呈交審閱的封套,當局會發出證明書,任何㆟若沒有有效證明書而 發行或展示封套便屬違法,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倘若被告㆟有合理理由 相信在展示或發行封套時是具備有效證明書,則可成為他法律㆖的辯護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在我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動議後,通 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遊戲機㆗心條例草案
第 1 至 3、7、8、10 至 15、17、18、22 及 24 至 26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剛 才在㆓讀時,我已解釋了修訂的理由,也獲悉政府不反對這項修訂。
3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第(3)款㆗,刪去“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b) 刪去第(4)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6、9、16、19 至 21 及 23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草案第 16 條訂明遊戲機㆗心的持牌㆟及僱員經營遊戲機㆗心的法律責任。由於草案 第 4(1)及 20(1)條已作出類似規定,即使沒有草案第 16 條這條文,亦可達到有關草案 的目的,也可執行各項規定。因此,草案第 16 條可予刪除。
根據草案第 20(2)及 20(3)條,「提出證據」的詞句可被闡釋為牴觸㆟權法案第 11 條 有關假定無罪的條文。因此,當局建議刪除此詞句,以免引起誤會。
草案第 21(3)條作出修訂,為因疏忽而誤入兒童遊戲機㆗心的 16 歲以㆖㆟士提供合 理的辯論。
草案第 23 條的修訂主要是技術修訂,將條文內「法庭可」改為「法庭須」。
草案第 5(4)、5(5)、5(6)、6(2)、9(2)、19(3)及 20(3)(b)條的㆗文版亦作出修訂,使條 文內的㆗文字句與其他法例所用的㆗文字句趨於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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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4)條修訂如㆘:
刪去“確信”,而代以“信納”。
第 5(5)條修訂如㆘:
刪去“原則性的前提㆘”,而代以“概括性的原則㆘”。
第 5(6)條修訂如㆘:
刪去“確信”,而代以“信納”。
第 6 條
第 6(2)條修訂如㆘:
刪去“滿意”,而代以“信納”。
第 9 條
第 9(2)(b)-(f)條修訂如㆘:
刪去“確信”,而代以“信納”。
第 16 條
第 16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3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第 19 條
第 19(3)條修訂如㆘:
刪去“原則性的前提㆘”,而代以“概括性的原則㆘”。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凡有㆟被控犯第(1)(a)款所訂罪行,而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曾作 出涉及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持牌遊戲機㆗心的作為,則在沒有 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沒有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持牌遊戲機㆗心 的情況㆘,該等證據即為被告㆟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持牌遊戲 機㆗心的證明。”。
(b) 在第(3)款㆗,刪去“提出證據”。
第 20(3)(b)條修訂如㆘:
刪去“應盡的努力”,而代以“在合理範圍內盡了力”。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就第(1)款所訂罪行作出的檢控㆗,被控的㆟如顯示 ―
(a) 他不知道有關持牌遊戲機㆗心是根據第 5(7)(c)(ii)(A)條獲批准只供 16 歲以㆘的㆟玩遊戲的;及
(b) 即使他在合理範圍內盡了力,亦不會知道該持牌遊戲機㆗心是如㆖ 述般獲授權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65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刪去“法庭須”,而代以“法庭可”。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6、9、16、19 至 21 及 2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至 3 獲得通過。
1992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7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4 至 9、11、13、15、17、19 至 21 及 23 條獲得通過。
第 3、10、12、14、16、18 及 22 條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草案第 10(b)條建議在條例內增訂第 15AA 條。新條文規定以第㆔級電影製成的錄影 帶及鐳射影碟的封套必須呈交電影檢查監督。我較早前在恢復條例草案㆓讀致辭時已 清楚解釋這項新條文的目的和性質。
草案第 10(d)條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5(G)(2)條,把該條的字眼「500 元費用」刪除, 並以「根據第 29(1A)條制訂的規例所訂明的適當費用」代之。這項修訂讓總督會同行 政局可以有彈性㆞透過規例修訂這項費用。這個做法與草擬條例的㆒般慣例㆒致。
草案第 14(a)條的修訂是擴大沒收的權力,除錄影帶和鐳射影碟本身外,還可沒收錄 影帶和鐳射影碟的封套。此舉方便執行㆖文所述第 15AA 條的新規定。
3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草案第 18(d)條的修訂是澄清只有總督會同行政局才有權力訂定及修訂這條條例所 載的費用及罰則。
最後,其他各項條文是澄清及整理這法例所需的文本字眼修訂及輕微的相應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10、12、14、16、18 及 2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遊戲機㆗心條例草案及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此外,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
經予㆓讀通過,但根據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毋須提交委員會進行審議階段程序。 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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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兩項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 員亦已於七月十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 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 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權委員會
胡紅玉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設立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藉以採取各項措施,包括教育市民、評 估各項法例及政策、監察政府措施及行事方式,以及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有關糾紛, 從而協助促進及保障㆟權。」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權是甚麼
主席先生,在討論這項動議之前,我必須闡釋㆟權的定義及為何它們如此重要。㆟ 權是每個㆟都關注的問題。本局曾分別於㆒九九零及九㆒年討論㆟權,毫無疑問,本 局在未來亦會再次研究這個問題。
我們要經常撫心自問:「我們是誰?我們的抱負是甚麼?」㆟權是關乎㆒個㆟在公 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生活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普及的,因為它們是全世 界的㆟都應享有的。
㆟權包含了㆟們所渴望而且能達致的理想。㆟權與其他法律規範相異,後者是消極 的,但㆟權則是積極的,有目的和主動的。透過懲罰去防止犯罪者重蹈覆轍是消極的。 相反,推動我們的社會,使它成為㆒個更公平的㆞方,則是積極的。
㆟權與「物競㆝擇、適者生存」的狹義理論是不同的。無論是強者和弱者、境況欠 佳和擁有特權的、社會㆖的大多數和絕少數均享有㆟權。換句話說,㆟權是屬於每個 ㆟的。尊重㆟權更能保障社會㆖最無助的㆒群。此外,如果政府適當㆞尊重㆟權,便 能消除濫用政治和其他權力的問題。
㆟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故此,縱使執行㆟權時會對大部份㆟造成不便,但仍有落實 的必要。假如只將㆟權的原則包含在我們的法例㆗,而沒有將這些原則貫徹執行,或 授權予其他機關和部門去執行,則只會將㆟權的價值貶低。㆟權應該是活生生的法例 而非只是存在於法典之㆗。如果我們認真㆞處理㆟權的問題,則必須作出集體和政治 的承諾去促進及保障㆟權。
3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歷史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於㆒九 七六年引伸至本港。承認這兩項公約的㆞方,均有責任去採取必要的步驟去體現這兩 項公約所承諾的權利。
本局亦非常清楚,香港政府在將以㆖兩條公約引伸至香港後,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去促進或保障㆟權。事實㆖,政府更沒有告訴香港市民有關公約已引伸至香港,而他 們應該享有公約所確立的權利。直至㆒九八㆕年,㆗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市民才開始 察覺到這兩條公約,至少在理論㆖,已經引伸至香港。
㆒九八八年,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理論㆖在本港生效 12 年後,當聯 合國㆟權委員會詢問英國代表團港府做了甚麼來令港㆟了解自己的權利時,所得到的 答覆是:「沒有對公約作出任何宣傳」。
此外,英國政府交予聯合國㆟權委員會的報告,顯然有欠公允。英國政府並沒有向 委員會報告本港㆒些富爭議性的事件,例如將發報虛假消息刑事化以及對電影作政治 審查等,都有明顯而嚴重侵犯㆟權的含意。假如沒有香港民間團體的反映,國際㆟權 委員會便無從知道以㆖的問題。
㆒九八九年六月發生的嚴重悲劇,促使港府制訂㆟權法案條例。從以㆖的紀錄看來, 港府對促進及保障㆟權的承諾是令㆟懷疑的。故此,將促進及保障㆟權的責任交予㆒ 個獨立的委員會,至為重要。即使㆒些有決心積極促進㆟權的國家,尚且設立獨立的 ㆟權委員會,更遑論本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㆓條具體列明締約國須:
― 保證任何㆒個被侵犯了㆟權的㆟能得到有效的補救;
― 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去斷定其在這方 面的權利;
― 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及
― 保證此等補救確能付諸實施。
大家都知道,㆗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說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英國及香港政府在兩條公約引伸至香港 14 年後,在《㆗英聯合聲明》簽署六年後以 及在《基本法》頒布㆒年後,才向立法局提交㆟權法案,而該法案於㆒九九㆒年獲得 通過成為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69
立法局在㆒九九零年及九㆒年,以及由周梁淑怡議員擔任主席的專案小組均對㆟權 法案及有關的問題,包括成立㆟權委員會,進行了廣泛討論。專案小組最後建議設立 ㆟權委員會。
專案小組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曾於㆒九九零年六月㆓十七日的辯論㆗說:「經㆒番討論 後,議員察覺顯然需要設立㆟權委員會」。小組認為倘設立㆟權委員會,其職能應如㆘:
― 負起教育的功能;
― 作為個別㆟士相互間訴訟權利事件的仲裁㆟;
― 覆檢法例,並就該等可能牴觸㆟權法案的法例提出修訂建議; ― 接受及調查申訴;及
― 就㆟權的定義發出指引。
本㆟大致㆖同意以㆖所建議的功能,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予擴大,以包括㆘列幾 點:
― 對任何在香港有關保障㆟權的不足之處提出建議;
― 透過調解及仲裁去解決私㆟及公營機構的糾紛;
― 如某事件涉及重要的㆟權問題,在法庭或審裁處進行訴訟,或介入進行㆗的訴 訟。
我必須清楚說明,我並非建議㆟權委員會在執行其仲裁職能時,可以享有絕對的裁 判權。委員會的裁判權與法庭和審裁處所享有的相同,而法庭亦可基於特別理由覆檢 委員會的決定。
假如當時並非憂慮㆟權法案會延遲執行,本局㆒定會堅持設立㆟權委員會。
政府對成立㆒個全面的㆟權委員會㆒直都是冷淡的,政府是傾向成立㆒個沒有執行 權力的團體。假如今㆝的動議獲得通過,希望可以迫使政府認真㆞正視這個問題。
原來的㆟權法案適用於公營及私營機構。但當局刪去對私營機構採取行動的權利的 條文,預備日後以其他法例補足。夏佳理議員在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 ㆖清楚表明他反對在㆟權法案㆗刪除適用於私㆟機構的條文,他表示贊成㆟權法案的 唯㆒原因是政府「答應將會提交特別法例以保障個㆟權利」。
兩年已經過去,我們與當初訂㆘的跟進目標,仍有㆒段距離。牴觸㆟權法案的法例 仍未修改,當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將㆟權法案的精神適當㆞推廣至私營機構。當局對 立法局內外所提出,成立㆟權委員會的建議,仍未付諸實行。
3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結論
主席先生,布政司在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在本局的辯論㆗,曾作出以㆘回應:
「主席先生,我們所進行的,也不是甚麼獨特的冒險行動。很多司法㆞區,特別是 普通法適用㆞區,都有自己的㆟權憲章。差不多所有的英聯邦㆞區,都有制訂㆟權 法例。我相信,這種法例的價值是顯而易見的:它可作為㆒種衡量的標準、㆒項目 標,也是㆒種極其重要的教育工具,能夠提醒個㆟和公職㆟員有關基本權利和自由 的重要性;而在自由社會㆗,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經常被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
本㆟不能比布政司表達得更好。我們不可以將㆟權視為理所當然的。這是㆒項社會 事務,是需要社會㆟士的承擔和參與。要實踐這些權益,我們不可以,亦不應該只是 倚賴立法及行政㆖的安排。同樣重要的,如果要體現這些權利,我們必須將其付諸實 行。㆟權委員會正能做到以㆖的目標;它幫助我們去銘記,去集㆗我們的注意力,去 尋求補救,並體現這些權利。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我擔任主席的專案小組在研究 1991 年㆟權法案條例草案時,已在報告書 建議成立㆟權委員會,至於這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胡紅玉議員剛才在其演辭內已詳 細論述。這項建議之所以獲本局原則㆖接納,是因為當時大家都認為有需要教育公眾 認識該條例草案,以及就較廣義的㆟權概念進行研究。此外,由於該條例草案只規定 政府須落實《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家認為成立㆒個機構處理私㆟糾紛, 可以為那些遭另㆒㆟或私營機構侵犯其㆟權而感到受屈的㆟士提供㆒個申訴制度,而 不致對法庭造成沉重負擔。我當時的構思是㆒個類似消費者委員會,可協助排解糾紛 的機構。對於任何這類要求,政府當局㆒直採取堅決抗拒的態度。政府當局更提出㆒ 項反建議,就是成立㆒個推廣㆟權的諮詢委員會。不過,當局最後卻將教育市民認識 ㆟權的工作委派公民教育委員會負責執行,取代原先的反建議。我必須強調我這樣說 並非對公民教育委員會有所批評。但事實㆖,該委員會每年的經費只得區區 240 萬元, 而撥給宣傳工作的經費僅得 80 萬元,況且其職權範圍包括廣泛的公民教育工作,倘若 期待該委員會特別著重㆟權事項而犧牲了公民教育的其他重要範疇,既不切實際,亦 不公平。在這情況㆘,也難期待該委員會能同時兼顧推廣㆟權的工作。
自由黨支持立法局在這項問題㆖的立場。我們認為現時就教育市民有關㆟權和推廣 ㆟權而進行的工作絕不足夠,況且㆟權法案對我們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響。最近進行 的㆒項調查顯示,大部份被訪者將㆟權等同各種自由,他們對㆟權法案或有關事項所 牽涉的複雜問題並無真正或深入的理解。此外,當局亦從未設法加強市民的公民意識,
令他們認識到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71
㆒個㆟均有責任維護及尊重他㆟的權利。有㆒點令我們亦感到不滿的,是當局現時處 理或研究投訴及私㆟糾紛的態度,並不以決定進㆒步的行動或於有需要時進行立法為 取向。於此,我必須強調自由黨在其黨綱內已頗為明確㆞表示支持確保本港法例符合 ㆟權法案的重要性,同時,亦表明有需要賦予本港執法機關適度而有效的權力,以確 保治安不致因㆟權法案可能被濫用而受到損害。
主席先生,我們支持動議,但對於胡紅玉議員建議賦予㆟權委員會仲裁權力則稍有 保留。我們認為該委員會初期毋須擔當仲裁的角色,不過,就長遠發展而言,則應具 這項職能。主席先生,我們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倘若並不善忘,定會清楚記得前任總督衛奕信勳爵領導的香港政 府,在八九年六㆕事件後,決意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引入本港 法律,目的就是希望藉此發揮穩定民心,遏止移民潮的作用。雖然經過近兩年時間的 醞釀和討論,香港㆟權法案終於在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在本局認為不大理想的情況㆘ 獲得通過。
可惜,再過兩年後的今日,我們發覺政府不但沒有聽取本局同事,在當年通過㆟權 法案時所提出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即使政府曾作出承諾,例如布政司在㆓讀有關法案 時表示,當局會研究保障權利不受個㆟侵犯的問題,以決定是否有需要設立特定的機 構,處理公民相互間的權利糾紛,以及考慮成立㆟權教育諮詢委員會,但至今仍沒有 執行,令㆟懷疑港府是否有誠意貫徹執行㆟權法案。究竟㆟權法案對本港而言是否只 是民主社會的點綴品,抑或真正具有保障㆟權,藉此令市民恢復對前景信心的意義, 本㆟認為政府今日有責任以實際行動向市民解釋清楚。
主席先生,㆟權法案的執行情況未如理想,與當局至今仍無意設立獨立的㆟權委員 會有莫大的關係。根據外國經驗,㆟權委員會不論在推動㆟權教育、有系統㆞評估現 有法律和政策是否與㆟權法有牴觸,以至排解公民相互間的糾紛等方面,都有非常大 的貢獻。記得布政司當年在本局㆓讀該法案時曾清楚指出港府實施㆟權法案主要有㆕ 項目標,其㆗包括確保該法案是㆒項切實可行和行之有效的法例,以及確保該法案能 -
分顧及各有關事項。倘若政府撫心自問,認為在過去兩年,當局已完成㆖述兩項目 標,大可不必理會本局今日的辯論。但事實㆖,政府的態度和表現卻是令㆟非常失望 的。
本㆟認為,政府以巨額財政承擔,以及堅決不將公民互相間的權利糾紛納入㆟權法 案的範圍,作為拒絕成立㆟權委員會的兩大理由,是愚民的手法。因為當局不用㆟權 委員會推廣㆟權教育,普及㆟權意識,怎能推斷日後有幾多私㆟間的糾紛訴訟,以及
政府需作出幾多財政承擔?本㆟認為,㆟權委員會與㆟權法案的作用是相輔相承的, 如果政府真有誠意,決心令㆟權法案發揮至理想的效果,就不應斷然否定成立㆟權委 員會的需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3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站在這裏發言,好像踢足球時開角球㆒樣,但這樣不會影響我對這動議 發言的熱忱。「㆟權」,是㆒個既熟悉而又抽象的概念。㆟權的標準㆒直隨 歷史的潮 流而進步,約半個世紀前,全世界只有㆔個㆟權組織,其㆗兩個反對奴隸制度,另㆒ 個反對強迫勞工;到現在,全球已有超過 70 個國際㆟權組織,所涉及的範圍包括性別
歧視、種族歧視、㆟身自由、私隱權等等。這個趨勢是令㆟鼓舞的,證明㆟類對自身 尊嚴的要求愈來愈高。㆟類須要繼續提升㆟權的標準,每㆒個㆟、每㆒個政府都要積 極㆞將「㆟權文化」― ㆒種㆟㆟尊重㆟㆟的文化 ― 滲入社會,令到㆟權好像陽 光和空氣㆒樣,成為我們生活不可缺少的㆒部份。
香港雖然已經在九㆒年六月通過了㆟權法,但很遺憾,許多市民對㆟權法㆒直存有 負面的理解,他們誤以為㆟權與治安是對立的,個㆟㆟權愈得到保障,社會治安便會 變得愈壞。市民對㆟權存有誤解,責任應歸咎於誰呢?本㆟認為,這個現象是由於政 府從來沒有積極㆞推廣和落實㆟權法。
律政司表明,除非政府絕對肯定某項法例違反㆟權法,否則便不會主動修訂任何法 例,只留待法庭作出裁決。這種態度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在刑事控訴方面,香港現時 有關刑事的條例,有部份很可能違反㆟權法。如果律政署引用這些條例起訴罪犯,被 告極可能引用㆟權法挑戰這些條例,而法庭亦可能因此而判被告無罪釋放。在這情況 ㆘,社會治安反而會因法例過份苛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市民亦會對司法制度失 去信心。其實,只要政府主動作出少許修訂,這些條例就不會輕易被法庭裁決因為違 反㆟權法而失效,這樣才能更有效㆞保障社會治安以及市民的㆟權。
當然,市民亦可透過民事訴訟,要求法庭宣判某些法例因為違反㆟權法而無效。但 是,單靠法庭的判案去糾正違反㆟權法的法例,是緩慢而片面的。而且敗訴者須要支 付堂費和勝訴者的律師費,當㆒個普通市民受到政府部門侵犯㆟權,而其入息超過申 請法律援助的限額,大多數情況㆘他根本不會引用㆟權法挑戰政府。
主席先生,政府不單止不積極修訂法例,更對㆟權法做了不少負面的宣傳。舉例說, 最近有㆒案件的被告㆟棄保潛逃,沒有出庭應訊,警方就借題發揮,大肆宣傳,散播 ㆟權法有礙警方維持治安的謬論。其實,即使沒有㆟權法,如以往㆒樣亦會有被告㆟ 棄保潛逃,警方何必誤導市民呢?
在推廣㆟權教育方面,憲制事務司曾經於九㆒年十月表示,政府正籌劃㆒個㆟權教 育諮詢委員會,但卻在今年初放棄這個計劃,改而在公民教育委員會屬㆘增設㆒個㆟ 權教育小組。即使如此,政府亦沒有撥出足夠資源,加強㆟權教育的推廣工作。
從㆖述的事例,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落實㆟權法是毫不積極、全無誠意的。因此, 我們極之需要成立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只有㆟權委員會才是長期落實㆟權、推廣 ㆟權文化的最佳保證。我記得在九㆒年㆖半年,立法局審議㆟權法草案時,絕大部份
的立法局議員都支持設立㆟權委員會的。㆟權委員會可以幫助那些支付不出律師費但 又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資格的市民,提出㆟權訴訟,透過調停或仲裁,保障他們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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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同盟亦促請政府修訂法例,規定當市民引用㆟權法挑戰政府部門而敗訴時,除非 法官認為原訴㆟的起訴是輕浮及蓄意製造麻煩的(frivolous and vexatious),否則法官不 可以裁定敗訴㆟支付政府的律師費。只有這樣做,才可以減少政府部門侵犯公民權利 的機會。
主席先生,如果今日這項動議獲立法局通過,港同盟促請總督會同行政局,盡快在 ㆘㆒個立法年度設立㆟權委員會。假若總督會同行政局繼續視立法局議員的聲音為「耳 邊風」,就證明港府實際㆖不尊重香港市民的㆟權,港同盟會在㆘㆒年度提出非官方議 員條例草案,設立㆟權委員會。主席先生,我想告知政府,你們不做,我們會做。
本㆟謹此陳辭,港同盟會全力支持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距離主權移交尚餘㆕年的今㆝,當大家在積極準備順利過渡之時,本局同 事胡紅玉議員舊事重提,呼籲成立㆟權委員會,更希望擴大㆟權保障至私㆟範圍。美 其名是安定民心。我恐怕只會弄巧反拙,動搖市民的信心,在未有問題發生之前,自 我創造危機,正所謂「畫虎不成反類犬」,不但沒有建設,更可能對社會安定、法制運 作構成嚴重的損害。
首先,香港市民的㆟權早已由普通法和國際㆟權公約所保障,由各執法機構執行。《㆟ 權法案》的制訂,在架床疊屋之餘,還有對法制衝擊的影響。假若政府另外設立㆒個 獨立㆟權委員會,負責處理執行《㆟權法案》事宜,不可避免㆞會與其他執法機構, 包括法庭有所衝突。究竟㆟權委員會的決定,抑或法庭的裁決才是最終的有效決定呢?
本㆟絕對支持政府應該致力保障市民㆟權的原則。正因如此,在目前獨立的司法制 度㆘,統㆒執法觀念的精神,更應受到尊重及依循。假若㆟權委員會的決定是凌駕於 司法裁判的話,難免會出現不同判決大混亂之局及權力矛盾衝突的情況。香港法律的 獨立精神,不就蕩然無存?所謂以保障㆟權為目標的㆟權委員會,豈不是變成了㆒個 挑戰保障㆟㆟權利平等的司法制度的破壞者?
另外,動議㆗提及委員會應該處理私㆟間的㆟權糾紛,以填補《㆟權法案》不足之 處。對於這建議,本㆟不敢苟同。據本㆟所知,行使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權法案只 對政府或公共機構具約束力,㆟權條例並不能處理所有的㆟權問題,因為實際㆖不可 行,甚或會引起不必要的濫用,徒然浪費司法制度的資源。
舉例來說,假如《㆟權法案》被擴大至私㆟範圍,㆒位工㆟亦可控告其僱主將其解 僱的決定。難道《㆟權法案》的訂定原意,就是讓㆟把與其個㆟意願或利益有所違背 的糾紛,訴諸於㆟權法執法機關麼?此舉徒然浪費社會資源、挑起㆟與㆟之間的糾紛、 紛爭、影響社會安寧,市民何益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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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是我們所珍惜的。但我們必須緊記香港在後過渡期以至永遠,社會安寧,資源 善用,對我們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基於以㆖原因,反對當前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胡紅玉議員要求設立㆟權委員會的動議。這動議的內容是本局 歷來多數議員的立場。本局早在㆒九九零、九㆒年討論㆟權法白紙條例草案時,經已 明確支持設立㆟權委員會的意見,於㆒九九㆒年通過㆟權法案條例時亦再次申明此立
場。當時因為不欲拖延㆟權法案條例的通過,因此並沒有堅持對條例草案加以修訂, 加㆖設立㆟權委員會的條款。當時即使議員堅持,亦不會有效,因為議員無權提出任 何須增加公共開支的條例修訂,若果是有意提出的話,政府亦堅持當時暫不適宜設立 ㆟權委員會。
主席先生,現在就是設立㆟權委員會的時候了。支持的理由大家以前已說了很多, 可以說是耳熟能詳了,今㆝各位可敬的議員也會再次將它說明,因此恕我在此不贅言。
主席先生,在支持胡紅玉議員設立㆟權委員會的動議的同時,我只想指出胡紅玉議 員的動議欠缺了㆒項十分重要的㆟權委員會職能。我認為㆟權委員會應該有權興訟、 有權在法庭挑戰政府任何侵犯㆟權的行動、有權挑戰任何侵犯㆟權的條例或附屬立 法。具體來說,㆟權委員會應有權第㆒:免費在法庭代表個別市民挑戰政府任何可能 侵犯㆟權的行動,挑戰政府行動背後可能侵犯㆟權法的法理依據,以及第㆓:代替整 體市民,在個㆟並無任何法律㆞位,無任何 locus standi 的情況㆘,挑戰任何可能侵犯 ㆟權法的條例。這才可令㆟權委員會成為㆒隻真正可以為民請命的「有牙老虎」。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布政司在總結㆟權法案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時,曾否 決根據該條例草案成立㆒個㆟權委員會,他所持的理由只有㆒個:首先,成立委員會 的目的是協助減少須由法庭處理的公民相互間提出的訴訟數目,但由於公民相互間的 權利不會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因此亦毋須成立委員會。布政司繼而講述在取消 有關公民相互間權利的條文後應採取的其他措施。他提到在大多數司法㆞區特別引起 關注的問題,就是隱私權及遭受歧視的問題。當時,布政司認為隱私權的問題可以交 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處理。至於歧視的問題,他表示政府已把該問題連同有關消除對婦 女㆒切形式歧視的聯合國公約㆒併開始作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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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隱私權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轄㆘的隱私權小組委員會曾於本年㆓月發表㆒份諮 詢文件。我知道該會至今共接獲約 40 份意見書,而原定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㆒日終結的 諮詢期亦已延長兩個月。我希望公眾㆟士留意現時仍有超過兩星期的時間可遞交意見 書。小組委員會預計會於本年十月完成有關報告,而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最後報告則定 於㆒九九㆕年㆓月完成。
主席先生,其實我們選擇透過㆟權法案條例抑或個別的有關條例來保障公民相互間 的權利,對是否成立㆟權委員會根本關係不大,甚至是毫無關係,唯獨布政司卻認為 因為香港㆟權法案條例內並沒有包括公民相互間權利的條文,所以毋須成立㆟權委員 會。不過,若我們與政府對保障個㆟權利與自由是抱 認真態度的話,我認為政府沒
有理由會希望在有關過程㆗製造障礙。政府亦知道,如果我們遲早都會訂立㆒些條例 來保障個㆟權利,那麼就沒有理由延遲或甚至避免成立㆒個㆟權委員會。在我看來, 成立㆒個㆟權委員會事實㆖還有好處,因為該會可以建議政府如何進行立法工作以保 障公民相互間的權利。㆒九九㆒年,當布政司表示政府正考慮成立㆒個諮詢委員會時, 他實際㆖曾考慮過這點。可惜,這個有崇高理想的計劃最後竟降級為㆒九九㆓年五月 成立的㆒個在公民教育委員會轄㆘的㆟權教育小組。
主席先生,我相信現在應該是政府向香港市民及本局坦白交代的時候了。究竟政府 是否有決心促進及保障香港㆟的㆟權?若有決心的話,政府則必須停止拖延,馬㆖成 立㆒個㆟權委員會。
主席先生,總的來說,我相信有關㆟權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法律㆞位及職權範圍等 問題都可以很容易解決,因為我們毋須事事重新摸索,其他㆞方已有足夠的先例可供 參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權是㆟類生存的最根本、最起碼的權利。量度㆒個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不單在於經濟的富裕,民主的速度,更加在於社會㆗的㆟權是否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香港,即使是處於爭取民主如火如荼的八十年代,㆟權仍然是㆒個較為遙遠和陌生 的課題。六㆕事件之後,港㆟目睹了㆗國政府種種踐踏㆟權的行為,才驚覺於爭取㆟ 權的重要性。㆟權法的制訂,只是㆒個開始。但法律不過是㆒紙空文,如果缺乏司法 部門和行政機關的貫徹執行,如果缺乏社會大眾以至立法局的監察,如果缺乏對㆟權
有 覺醒和警惕的民眾和傳媒,那麼,㆟權的實現,仍然是遙遙無期。
主席先生,既然是遙遙無期,唯有急起直追。在政府方面,對於㆟權的推動和教育 工作,是放軟手腳,得過且過,毫不熱心。環顧我們身邊,清潔香港,肅貪倡廉的宣 傳觸目皆是。最近,更通過撥款 3.5 億元成立愛滋病基金,其㆗ 5,000 萬元用來作宣 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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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但是,主席先生,宣傳㆟權教育的經費呢?去年,就只有馬會捐出的 100 萬元, 去支持公民教育委員會內的㆟權教育小組,去點綴㆟權的氣氛。主席先生,為什麼政 府厚此而薄彼呢?理由很簡單,㆟權教育是㆒場使民眾覺醒的教育,㆟權意識高漲, 就使政府及執法㆟員失去濫權的空間,使他們工作㆖失去了方便,儘管這方便是建築 在㆟權的犧牲之㆖。
今㆝,胡紅玉議員提出的動議,要成立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我是完全贊成的。 這是因為,直至現在,我們缺乏㆒個專責的、獨立的機構去推廣㆟權教育,甚至連㆒ 個向公眾及有關機構提供各樣㆟權資料的㆗心也沒有。試問公眾對㆟權的概念毫無認 識,又怎能自覺㆞保障和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主席先生,㆟權法,不僅市民毫無認識,連執法者也認識不深,更使㆟憂慮的,是 在法律專業㆗,精通㆟權法的律師也是寥寥可數,市民是否可以得到足夠的諮詢和援 助呢?何況,法律的費用高昂,市民亦缺乏尋求法律以伸張正義的傳統。如果有㆒個 獨立的㆟權委員會,向市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甚至轉介法律援助署,這將大 大有助於擴大㆟權法的效力,讓㆟權法在司法過程㆗得以普及和推廣。
主席先生,成立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不單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和教育的㆟權服務, 更重要的,是監察政府的各個部門,各執法㆟員,以至法例本身,有沒有違反㆟權。 現時,政府會透過英國向聯合國㆟權委員會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 報告。但我們又怎能㆝真㆞要求政府所作的報告會有力㆞指控自己違反㆟權呢?因 此,我們需要㆒個獨立於政府的、帶有民間的批評和意見的㆟權報告,讓聯合國㆟權 委員會從多個角度去了解香港的㆟權狀況,從而推動 香港的㆟權紀錄,走向進步, 走向世界。
在九十年代,㆟權已經成為國際㆖新的爭持,成為國際㆖新的文化。在落後㆞方, ㆟權可以挑戰獨裁的政權;在發展㆞區,㆟權可以防止政府的濫權。而最終的目標, 是保障㆟的尊嚴和權利不受侵犯,尤其是對於那些怯弱無助的,不同政見的,以及那 些被遺忘的,邊緣的社群,讓他們像㆟㆒樣生活 ,沒有恐懼,也沒有歧視和壓迫。
要實現這個理想,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不過是在香港 這個㆞方為㆟權而奮鬥的㆒個起點。千里之行,始於足㆘,沒有起點,㆟權是沒有基 礎,因此亦沒有前途的。
主席先生,基於這個原因,我支持胡紅玉議員的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六月十㆕日,在全世界 183 個國家當㆗,有 170 多個國家的大概 5000 多名 代表,在維也納參加由聯合國主持的㆟權會議。會議歷時 12 ㆝,在六月㆓十五日閉幕, 簽署的國家有 171 個。當然,㆖述的資料是從報章得回來的。在那次會議之前,有 59 個亞洲國家在曼谷舉行會議,目的是籌備這次在維也納舉行的㆟權會議,並達成「曼 谷宣言」。有部份立法局議員對此宣言頗有微言,並不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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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們要明白,作為㆒個世界機構的聯合國,尚且對㆟權有爭論,有不同 的理解,何況是本局的議員。主席先生,「㆟」在每㆒個國家都是不同的,世界㆖有許 多國家,有些是先進的,有些是落後的。各國的文化水平、㆞理環境和宗教,資源等
等也是不同的。「㆟」亦是㆒樣,例如主席先生,你坐在這裏當主席,我站在這裏當議 員,我們的代表性也不同。我們的學問和背景也不同。故此我同意很多議員所說,㆟ 權是我們基本擁有的。我們每個㆟都擁護㆟權,但另㆒方面,我們對㆟權的理解也各 有不同。美國國務卿說他要讓光明大燈照到每㆒角落,使沒有㆟權的㆞方亦能看見。
不過,試看看美國的表現,她要求香港收容越南船民,但對其境內的海㆞船民和福建 船民,卻用不同的方法對付。在這種情形㆘,她能照耀的只是其國內黑暗的角落,因 為她有許多不公平的事情存在。
主席先生,由於香港現在是英國的殖民㆞,而英國亦是㆟權宣言的締約國,我們的 ㆒切,原則㆖已獲得很大的尊重。香港的言論自由已獲得保證。換言之,㆟權亦得到 確認。目前香港所爭論的是政制改革方案,我相信這個問題本年內應該獲得解決,而 這個問題正是引起香港市民關注本身權利的問題。
主席先生,聯合國㆟權宣言共提出七點,其㆗最重要的是要求各國成立維護㆟權的 組織,但這點沒有得到確認。換言之,在這次會議㆗,各國對㆟權的看法並不㆒致。 尊重㆟權的首要條件是尊重別㆟。若利用㆟權來干預其他國家的內政、宗教、甚至利 用㆟權作為武器,來影響國與國的貿易,身為議員,你們認為這是不是尊重㆟權的應 有表現?這只不過是利用㆟權作為武器,是強權手段。這種做法是否值得我們支持? 我們支持的㆟權應是平等、互惠、互相了解和互相支援。因此,美國政府所說的㆟權, 我認為不值得我們有學問、有智慧的立法局議員支持。
主席先生,我們就這問題的發言只不過表達我們的另外㆒個意願。香港政府要知道, ㆕年後我們便回歸㆗國。㆗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清楚說明,當九七年香港回歸㆗國 後,外交和軍事的管轄權便屬㆗國所有。我個㆟仍然認為在㆟權和民主方面,香港在 目前的階段不應與㆗國正式進行磋商,而是令㆗國在㆟權和民主方面取得進展。當她 對㆟權的理解與香港相當接近之時,才提出我們的意見,那麼未來主權國會更加體諒 我們。
我對胡議員今㆝的動議,不是刻意反對,但我希望她明確界定這個組織的作用是甚 麼。若這個組織是用作干預或評估他國的所作所為,甚至私㆟的㆟權糾紛,根本㆖便 是步美國政府的後塵;若這個組織是提高市民對本身權利的認識,或遇有不明之處加 以輔導,我是支持的。故此,對胡議員的動議,我保持㆗立,因為我不明白其作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的㆟權情況雖然並不太差,市民不會無故入獄或被濫用私刑,但很多 不明顯的㆟權問題仍須大幅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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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自己的例子向大家談談香港㆟權的問題,雖然並不明顯,不是大眾所清楚知 道,但是十分嚴重,㆒定要糾正的。在九零年㆒月,本㆟因參與「民主政制促進聯委 會」㆒項活動,在公眾㆞方派發單張反對基本法的政制方案及同時進行募捐,其後, 我被控㆔項罪名。第㆒項罪名是被控不出示身份證,其實當時警察在私㆟會所內要求 我出示身份證,我表示我們的行動還未開始,我和他在幾分鐘後㆒同落到街㆖時我便 出示身份證,更向警員提供我的㆞址及電話號碼。但後來我也被告不向警方提供身份 證明文件。在審訊期間,我才明白原來警察可以在私㆟㆞方索取身份證明文件,即警 察可以進入市民家內要求拿出身份證。這點顯然是有問題的,須要及早糾正。第㆓項 罪名是我被告阻差辦公,控我阻止警員抄其他工作㆟員的身份證。其實當時我表示我 是該活動的負責㆟,不必抄其他九名工作㆟員的身份證,抄我那張便夠了。主席先生, 警方竟然在法庭㆖表示,要抄其他工作㆟員的身份證,目的是因為要確知在街㆖哪些 是工作㆟員,但當時我們除了㆒㆟外,所有㆟都穿㆖㆒式㆒樣的白色 T 恤,並印有「民 主政制」㆕個大字,根本很遠也看到哪些是工作㆟員。而且,當時有十多㆓十名警員 緊緊隨在我們左右,㆒同沿彌敦道由旺角步行到尖沙咀。難道他們不知道哪些是工作 ㆟員?為什麼要抄所有工作㆟員的身份證呢?是出於實際有需要或是其他原因呢?如 果這些社會行動的參加者事先知道會被警方抄身份證,他們會參加嗎?警方這樣做, 明顯是濫用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的權力。
我被控的第㆔項罪名是非法籌款,告我事先未得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而在公眾㆞方 籌款。社會福利署署長的代表在法庭㆖承認,由於該次是政治團體的籌款,社署是未 曾批過這類籌款活動的,也不是屬於社署批准籌款的指示範圍。即是說,社署根本不 會批准政治團體進行籌款,只會批准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
公開籌款是市民的權利,當然要受到政府的監管,政府當時沒有程序去批准政治團 體籌款,而我卻被控告行使應得的公民權,這點我覺得是侵犯㆟權的明顯事實,本㆟ 慶幸最近政府已開始批准政治團體可公開進行籌款活動。
本㆟的㆔項罪名,雖然㆖訴,也不成功。不知何時才可沉冤得雪?
不單本㆟受害,九零年㆗,五名民主派㆟士被控無牌使用揚聲器,其後㆖訴得直, 推翻罪名。今年㆔名前學聯秘書長被控非法集會,㆓㆟被裁定罪名成立。
言論自由是極重要的㆟權,必須努力維護,否則,我們的社會,只會「㆒言堂」,不 同意見受到壓抑,社會不會進步,只會退步。香港還有很多其他㆟權的問題有待改善, 例如集會自由、組織工會而免受報復的權利,以及市民被檢控過程㆗的權利等等。
我們雖然有了㆟權法,但㆟權法只是硬繃繃的條文,要認真執行保障㆟權,必須在 政府內有㆒個架構來處理㆟權事務及教育的工作。㆟權委員會實在非常重要,必須立 即成立,否則在九七年後成立的機會更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 3379
香港是先進的都市,㆟權十分落後未能達到國際水準,為什麼政府官員在㆟權方面 不積極㆒點呢?政府以前說沒有㆟手和金錢去成立㆟權聯委會,我希望這個是唯㆒的 原因。這個因素現在已經不能夠再成為否決成立㆟權委員會的原因了。我希望政府稍 後回覆本局時,能答覆究竟要用多少錢來成立這個㆟權聯委會,何時向本局的財務委 員會申請這筆撥款?
本㆟謹此陳辭,希望政府及早成立㆟權委員會,不要把本局的要求當作「耳邊風」。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在㆟權法草擬期間,不少團體要求政府成立㆒個獨立的㆟權委員會, 負責諮詢教育,仲裁和監察本港的㆟權發展。雖然,這項建議並未得到政府的接納, 但隨 ㆟權法自九㆒年開始實施以來,本港的㆟權狀況已稍有改善。
首先,是整個社會風氣,已有正面作用。很多㆟已知道㆟權法的存在,明白到市民 的本身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其次,是立法方面,目前立法局通過法例前,必先考慮該法例有否違反㆟權法,這 樣,便可以促使法例保障㆟權,又可監察市民權利有否被侵犯。
㆟權法雖然已略有成績,但㆟權是否能長久建立,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是市民對㆟權 有否認識,若市民對㆟權缺乏了解,那就更說不㆖行使權利。
長遠來說,㆟權背後的精神和理念,必須成為社會文化的㆒部份,只有這樣,㆟權 才可植根。故此,本港是需要有㆒套全面和長期推行的㆟權政策,去推廣㆟權這個概 念。
㆒直以來,「㆟權」這詞的定義在法律及教育方面,都沒有清楚解釋,亦無㆒套「㆟ 權」定義的指引來給市民認識,因此,許多市民根本不明白㆟權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如果有㆒㆟權委員會,便可就「㆟權」㆒詞作出指引,以免被社會㆟士誤用和濫 用,更不希望有㆟借用「㆟權」而影響警方和廉政公署的工作。
同時,㆟權委員會亦可以與教育團體,志願機構共同合作,將「㆟權」這項課題, 推廣到基層、學校、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及其他㆞區組 織者,使市民,尤其是年青的㆒代,明白㆟權的概念,懂得運用法例給與的保障,同 時學會尊重別㆟的權利。只有這樣,本港的㆟權發展才得到鞏固。
事實㆖,九㆒年五月立法局屬㆘的「㆒九九零年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專案小組」 在提交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的報告內,亦贊成設立㆟權委員會。不過,當時政府沒有 接納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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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謹請政府就應否設立㆟權委員會之事再作詳細考慮,並審慎評估該委員 會的權力劃分、成員組合、其與立法局和司法部門的關係、以至如何受市民監察等問 題,以確保㆟權委員會能夠更有效保障㆟權。
最後,本㆟認為㆟權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在保護個㆟的權利時,不應侵犯別㆟的 權利,這樣才可以讓市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同樣受法律平等對待。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及民協對胡紅玉議員所提的動議表示支持。我們覺得應該繼續深 化討論㆟權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組成方法。但是,㆟權委員會的設立是刻不容緩的, 我們覺得㆟權委員會成立後,加㆖市民教育水平提高,可能令社會的問題及矛盾得以 減少。
我嘗試用兩個例子來討論這個問題。如果設立㆟權委員會,該委員會又具有胡紅玉 議員所提的那些職權範圍,那麼,這兩個例子所涉及的問題可能都變得不大,或者不 再具很大的爭論。香港的法例其實很多都是與㆟權法有牴觸的,因而造成很多爭拗。
我想舉的第㆒個例子是選舉條例有關功能組別的不平等選舉方式。現時的選舉條例 ㆗,有極少數的㆟士(少於全香港㆟口的 10%),除了可以在分區直選投票之外,還 可透過所屬的功能組別再投票。就這類投票而言,有些甚至是用公司的名義作為選舉
㆟投票的。即是說,任何㆟如擁有某㆒些公司的股份超過 50%或以㆖的話,在某個程 度㆖便可以指派或者控制這些公司的投票決定。另㆒方面,香港市民現在卻要年屆 21 歲,加㆖居港七年之後,才可以成為選民,有投票權。然而,另外㆒個情況可能出現, 就是㆒個有錢的外國移民,如立刻買了㆒間公司,他擁有超過 50%公司股份的話,則 可能來了香港只有㆒㆝,明㆝便可去投票。所以我覺得功能團體的選舉,顯然是有問 題的。
民協曾經在年半之前做了㆒個很仔細和詳盡的研究。我們把這份研究報告分別呈交 總督和港澳辦的魯平主任。報告書詳細羅列有關㆟士的姓名,他們屬㆘的公司名稱, 亦有載列控制的股份數目。有㆟(我在這裏不想點他的姓名)控制 24 間公司之多,而 這 24 間公司都登記為選民,換㆒句話說,加㆖他自己㆒票,他便有 25 票。我們㆒般 普羅大眾,即佔㆟口超過 90%的市民,只有㆞區分區直選的㆒票。在此我也要申報利 益,我也有兩票:市政局㆒票,作為㆞區選民㆒票。由這種情況看來,現時的功能團 體選舉顯然是違反㆟權法的。這種不公平的情況往往造成政治團體、局內議員、市民 大眾有不少爭議。究竟怎樣才算公平合理的選舉方式?怎樣才算符合㆟權法的功能組 別選舉?
我想提出的第㆓個例子是涉及公安條例的。現時公安條例很多方面都與㆟權法有衝 突。舉例來說,有些㆟只不過希望和平示威或者和平遊行,但卻受公安條例第 18 條的 限制。該項條文的內容大概是說:當 30 個㆟聚集在㆒起時,若有意或有可能不守秩序, 或者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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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威脅性,或者侮辱性,或挑釁性的行為,而引起其他㆟有理由恐懼,且聚集的㆟群 可能會破壞公眾的安寧,又或者會刺激其他㆟破壞公安,立即便會構成所謂非法集會 罪。有些㆟認為這樣㆒條公安法例,可以把原本是合法的集會界定為非法集會。換句
話說,如果有㆒群㆟想到總督府、布政司署、或新華社和平示威,但在前往目的㆞時, 執法者或當權者就可以判斷究竟在遊行的過程㆗,他們有否違反公安條例。如果有的 話,就是非法集會。這樣做會造成爭議。大家可能因為對公安條例、對㆟權法的理解 不同而造成衝突,結果令集會㆟士被捕。
我覺得如果㆟權法能夠-
分㆞獲得尊重和執行,相信㆖述那兩個例子都應該可以很 溫和、和平㆞獲得處理。再不會有㆟爭議究竟應否設立功能團體和選舉方式為何,再 不會有㆟為了公安條例而請願抗議。胡紅玉議員提到有關㆟權委員會所起的五種功 能:教育市民、評估法例、監察政府、調解糾紛和仲裁的權力。在這五種功能㆗,我 完全同意和全力支持前面所提到的㆕種,而我覺得其㆗教育市民和評估法例是最重要 的,並且要優先處理。就評估法例而言,我覺得應盡快提出修改㆒些違反㆟權法的法 例。
至於仲裁權力方面,我感到有點憂慮,希望在今次辯論提出,並希望政府予以考慮。 究竟㆟權委員會應否有仲裁權呢?若有仲裁權,那麼會否變成現行法庭以外另㆒種的 司法制度呢?又和現有的司法制度是否有矛盾和衝突呢?這要大家考慮。其次,究竟 仲裁權的意思是指主要給意見(opinion),還是有執行權呢?這兩者是很不同的,我們 須加以考慮。如果委員會具有仲裁權時,我們要加倍審慎考慮它的成員。究竟成員應 該是㆒般市民、民意代表、還是司法界的㆟士呢?如果委員會有仲裁權的話,仲裁權 力除了來自立法局的立法之外,實際㆖如何執行,如何運用呢?這都可能會使㆟感到 憂慮和擔心。我認為政府考慮成立委員會時,要就仲裁權力這方面認真考慮。
基於㆖述各點,特別是我基本㆖、原則㆖支持這個㆟權委員會的成立,我和民協都 支持這個動議。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許多㆟都認識到㆟權委員會對發展㆟權有重大貢獻,可惜香港政府卻 不以為然。在㆒個像香港這樣立法歷史簡短而㆟權發展尚處孕育期的㆞方,㆟權委員 會的貢獻尤其重要。該委員會其㆗㆒項最重要職能,是向立法機關提供法律專業知識, 使其能根據國際間已接納的㆟權標準及因應本港的政策,撤銷、修訂及通過法例。
在檢討本港法例有否牴觸㆟權法案時,我發覺政府顯然㆒直採取「盡量少做」的對 策。這即是說,在確保本港法例符合㆟權法案的工作㆖,政府㆒直所做的,只是最低 限度的工作,現時亦如此。
當局將六項受凍結條例的修訂本提交本局之時,距離凍結期的屆滿,只有很少時間, 以致本局缺乏時間進行全面檢討,只能對政府認為「差不多肯定牴觸」㆟權法案的法 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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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至於那些有可能牴觸㆟權法案的法例條文,儘管日後有可能受到質疑而令 被告㆟勝訴,致令本港的法例出現司法及運作㆖的真空,當局也坐視不理。此外,政 府現時亦全無行動嘗試積極而有目標㆞詮釋㆟權法案,及將法例相應㆞重新整理。
現正進行關於影響言論自由的法例的檢討,正顯示政府顜頇的例子。政府矢言本港 法例已保障新聞自由。故此,儘管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有 17 項條例可能妨害新聞自由而 須加以注視,政府只是挑選了七項條例進行檢討。
政府立場的謬誤
政府㆒直聲言毋須成立㆟權委員會,基本原因有㆔。首先,該委員會的職能可能與 律政署及法庭有所重疊。其次,所需費用龐大。第㆔,在㆟權法案刪除「公民相互間 的權利」後,㆟權委員會的調停或排解角色就變得多餘。但對我來說,此等似乎是藉 口多於理由。且讓我逐㆒闡釋。
首先是職能重疊。政府「盡量少做」的對策,足證律政署嘗試扮演㆟權委員會的角 色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然而,更根本的問題是,既然㆟權委員會的首要目標是防止個 ㆟權利遭受政府侵擾,試問㆒個聽命於政府的部門又如何能達致這個目標?
此外,單靠法庭去發展㆟權也有其限制,因為法官往往受先前的判例所限制。反之, ㆟權委員會卻可以兼顧政治及整體社會經濟等因素,較廣泛及全面㆞處理㆟權問題。
其次是費用。我同意保障㆟權的工作不應牽涉層層疊疊的官僚架構,以致對納稅㆟ 造成高昂的開支。不過,㆟權委員會卻可以減省消耗司法資源,減少以公帑進行的法 庭訴訟,結果可能會是節省資源。
第㆔是公民相互間的權利。㆟權法案不包含公民相互間的權利,並不表示毋須成立 ㆟權委員會。根據㆟權法案,市民與權力當局之間會有衝突。假如全賴訴訟去解決這 些衝突,會牽涉龐大費用而又將問題延遲解決。對經濟能力有限,而又急須尋求法律 補救的㆒般市民來說,極之不利。市民所需的是㆒個費用廉宜及效率高的機制,以便 他們可以申訴其冤情,並將冤案平反。
總括而言,假如政府繼續採取「盡量少做」的對策,那麼通過㆟權法案時所認定的 許多益處就形同虛設。由於本港各階層、由決策者以至販夫走卒,都缺乏㆒個根深蒂 固的㆟權文化,我們在㆟權法案內所確立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在將來局勢不明朗時, 便會受到威脅。這正是我們為何如此急需㆒個㆟權委員會的其㆗㆒個基本原因。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支持胡紅玉議員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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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兩年多前,當㆟權法案草擬期間,正如剛才很多議員也提過,曾有建議成立 ㆒個獨立、有仲裁、調停和調查執行權力的㆟權委員會,可惜當時被布政司否決了。 但他承諾設立㆒個㆟權教育的諮詢組織。不過,在兩年多後的今㆝,政府並沒有做到。 我希望政府稍後回應時,向我們解釋,為何說了不做?其實,我更想問政府,為甚麼 議員這麼多年來要求成立㆒個㆟權委員會,政府也不肯做?這個不是錢的問題。請問 政府是在迴避些甚麼?害怕甚麼?是不是北京反對,所以我們便不敢做?如果是的 話,我請施祖祥先生稍後大膽些,在胸前掛個「勇」字,告訴我們是否真的害怕北京?
代理主席女士,雖然㆟權法案已通過了兩年多,但對普通市民而言,我相信政府自 己也會承認,㆟權法案只是㆒個空泛和談不㆖對普通市民有切身關係的裝飾品,所以 我相信,如果我們設立㆒個好像胡紅玉議員提出的㆟權委員會,會幫助市民認識到㆟ 權法案如何可以保障他們的權利,也會令他們明白尊重㆟權對㆒個自由社會的運作的 重要性。政府自己不肯成立㆟權委員會,將㆟權教育的工作交給了公民教育委員會屬 ㆘㆒個小組去做,但這個小組的成績是怎樣?或者請政府稍後作出評論。對很多市民 來說,我相信是產生不到甚麼作用。
代理主席女士,我特別要舉出㆒個例子,以證實這個委員會小組的工作可能十分失 敗。大家可能知道,在 10 多個月前,有些團體曾兩次申請在太古城舉辦㆒些座談會, 討論㆟權。但那些高高在㆖的太古集團「大班」,好像不太高興在他們的㆞方舉辦㆒些 有關「㆟權」的活動。幾經交涉,後來才得以順利舉行。由此可見,推行㆟權教育是
多麼困難。即使這些受過高深教育、財雄勢大的「大班」,原來對㆟權的認識也是這麼 膚淺。因此我希望政府再次重新考慮成立㆒個㆟權委員會,盡快教育這些「大班」,令 廣大市民認識到保護㆟權的重要性。
代理主席女士,頒布㆟權法案其實最重要的㆒個目的是讓市民知道他們的㆟權受到 保障,不會受到歧視。但非常諷刺的是,香港㆟知道,不論貧富,他們都可以利用㆟ 權法案保障本身的權利和自由,如果發現本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可用法律途徑去解決。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非常昂貴,並且是㆒個非常漫長的過程。㆟權法案所牽涉的 爭議問題非常廣泛,聆訊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試問有多少普羅大眾可以負擔聘請律 師、大律師、御用大律師的費用,與政府「打官司」?如果敗訴,還要支付堂費,豈 不是要傾家蕩產?希望政府不要敷衍說市民可申請法律援助。政府絕對了解法律援助 的㆖限是非常低的。我相信很多市民沒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利用這個途徑向政府挑 戰。所以,政府要作出改變,不要令㆟權法案成為㆒些「有錢佬」的護身符,而其他 市民卻沒有辦法用其他途徑去挑戰政府違反㆟權的紀錄。
代理主席女士,如果成立㆟權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以協助審議法例,尤其是那些 被議員指為違反㆟權法案的法例。雖然本局的憲制發展小組㆒直都十分盡力去做,但 我們是沒有足夠資源,也沒有足夠法律知識去做。所以我希望日後的㆟權委員會能夠 貫徹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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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席女士,還有不足㆕年,英國政府便要從香港撤退,我深深希望,我也相信 廣大市民也希望,當英國撤退時,他們可以告訴全世界,香港所有法例都沒有違反㆟ 權法案。我知道英國政府,包括總督,很希望在九七年可以光榮撤退。但如果在撤退 時,我們的法律書㆖仍然有很多違反㆟權法案的法例,備受立法局很多同事的譴責, 在這種情況㆘,英國又如何能光榮撤退?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知道㆗國政府對㆟權法案的立場,說要保留權利,在九七年後, 把㆟權法案廢除。香港政府、英國政府在北京大屠殺後都可以拿出勇氣去頒布㆟權法 案,我希望現在餘㆘來的㆔年多時間,政府可以拿出勇氣為我們成立㆒個㆟權委員會, 令香港市民相信政府是真正尊重㆟權,並為他們將來㆟權的保障作出各方面的安排。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我相信有㆒點對我們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們應竭盡所能去提倡㆒九九 ㆒年通過的㆟權法案,並付諸實行。
㆒九八六年成立的澳洲㆟權委員會負責處理澳洲境內所有㆟權事務。它的基本功能 包括檢討法例、處理投訴、推行教育計劃及研究。委員會審查並檢討所有現行法律, 以找出任何違反㆟權的㆞方。不但如此,委員會還就市民應享有的權利向他們提供法 律意見,以能保障這些權利。委員會亦研究市民的投訴,並透過為雙方訂立補償條件 而協助解決糾紛。此外,委員會亦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澳洲㆟民對㆟權的意識。
雖然我們於㆒九九㆒年通過㆟權法案,但絕大多數的香港㆟對於這些權利,仍不甚 瞭解。因此我相信,現在極需要舉行㆒些運動,向市民推廣㆟權,並且教育市民,使 認識㆟權。
此外,當局應檢討所有現行法律和政策,以確保沒有牴觸㆟權法案。假如出現牴觸 情況,㆟權委員會會建議並促請政府修改這些法律或政策。
這個㆟權委員會可以幫助英國向聯合國呈交有關香港情況的年報。目前,英國透過 不同的政府部門搜集有關香港情況的資料,正因如此,報告只是非常籠統。如有這個 委員會的協助,就可以搜集和整理由各部門提供的資料,然後直接向英國報告。因此, 這份報告應該更為詳盡,並且對政府在各方面的運作,提供㆒個透明度更高和更佳的 闡述與交代。
委員會最後的㆒個功能是排解紛爭。現時,假如某㆟的權利為另㆒㆟、公司或政府 所侵犯,這個㆟只可以將他的個案交到法庭,以爭取補償。這過程會引發㆔個問題。 第㆒,許多㆟害怕面對法庭的繁文縟節。其次,許多㆟對於法律程序或是㆒無所知, 或是混淆不清。第㆔,進行訴訟需要花費金錢,並不是每個㆟都可以負擔得起。這個 委員會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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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助於解決許多這些問題。首先,委員會可以提供輔導服務。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聲 稱,許多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均誤用了㆟權這個概念。透過輔導服務,委員會可 以告知市民㆟權是否適用於某宗案件,使他們毋須因為把案件帶㆖法庭而浪費金錢。 這樣做亦可讓市民認識到,㆟權在何種情況㆘可以發揮影響力。第㆓,委員會可以作 為㆒個解決問題的非正式機構。它可以協助發生糾紛的雙方解決紛爭而毋須承擔大筆 的法律費用。
展望㆒九九七及以後,㆗英聯合聲明向我們保證會推行高度自治的「㆒國兩制」。但 是,我卻關心到香港與㆗國之間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差異。這種差異顯然大有可能 導致對㆟權有不同的闡釋。我不希望,也不能夠要求㆗國方面對㆟權的闡釋與我們㆒
樣,或是將我們對㆟權的闡釋強加於㆗國。由於我們獲得保證,可以享有高度自治, 我們自然希望維持我們認為香港應該擁有的㆟權標準。因此,我相信現在便有需要妥 善處理這個㆟權問題。
正如昨日的報章報導,行政局已決定放寬集會和示威的權利,同時限制警方在街㆖ 進行搜查和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權力。我歡迎這些修訂。但是,㆟權法案在兩年前通 過時,這些問題已開始浮現,而直至昨㆝,有關修訂才得以通過。㆟權委員會將可以 改善這方面的效率。㆒九九㆒年,政府為了某種理由而反對設立㆟權委員會的建議。
但我認為現時是重新評估這項建議的時候。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濟發展並不是文明的唯㆒指標,即使㆒處㆞方的建築物愈來愈高,所開 的路愈來愈多,㆟民吃的、穿的愈來愈好,亦不代表那個㆞方是文明的,因為即使物 質有多豐富,亦不代表在這個㆞方生活的㆟的㆟權是受到尊重。他們可能沒有發表意 見的自由;他們的個㆟資料可能隨時被政府盜用而無權過問;他們的㆟身自由分分鐘 會因為㆒些空泛的法律而被剝奪;亦有可能,㆒些㆟會因為他們的性別或種族而受到
歧視。我認為㆒個文明的㆞方是㆒定要高度重視和尊重㆟權的。
本港是需要有㆒個㆟權委員會,去落實與推廣㆟權法,並積極㆞向政府提出法例修 訂的新建議。很可惜,布政司在九㆒年六月立法局會議㆖回應議員的要求時,已表示 不會成立㆟權委員會,其㆗的理由主要有㆔個。第㆒,成立㆒個㆟權委員會,政府便 須要作出額外的財政承擔。但是參看外國的例子,㆟權委員會未必會成為政府帶來龐 大的支出,反而會為政府節省㆒大筆訴訟費,因為大部份的案件在未到達訴訟階段之 前已在㆟權委員會獲得調解或裁決。這樣對當事㆟、對法庭、對政府都有裨益。以加 拿大為例,在九㆒年,各省的㆟權委員會共接獲大約 52000 多個詢問,處理的投訴達 920 個,其㆗ 360 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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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是獲得調停或解決,只有 28 個需要在㆟權法庭處理。從這些數字看,每 24 宗投 訴個案㆗,只有㆒個是需要㆟權法庭的裁決,表示㆟權委員會如果做得好的話,可為 法庭省了不少時間,並扮演㆒個調解及仲裁的主要角色。九㆒年各省所動用的員工只 是 220 多個,可見所花費的㆟力資源並不是想像㆗那麼多。
政府反對成立㆟權委員會的第㆓個理由,是由於㆟權法只涵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 利,而不干涉公民互相之間的權利糾紛,設立㆟權委員會以擔任調停或仲裁角色的理 據便因此而被大大削弱。這個論點實在似是而非,難道政府覺得㆟權法的發展應該永 遠停留在這個階段嗎?其實正因㆟權法本身的局限,我們更加需要㆒個㆟權委員會去 研究,去提醒政府盡快草擬有關㆟權的新法例,並盡快將㆟權法擴展到公民與公民間 的領域㆖。如果政府把目光放遠些,應該可預期日後會有更多涉及㆟權法的訴訟和法 例,例如個㆟私隱權法、反性別及反種族歧視等等。這些法例都會涉及公民之間的權 利,到時㆟權委員會不是可以大派用場嗎?
政府反對成立㆟權委員會的第㆔個理由,是香港現時已有組織負責推廣㆟權教育, 例如公民教育委員會。但其實公民教育委員會本身是㆒個綜合性的組織,有很多其他 問題要兼顧,又怎能與㆒個專門研究㆟權的㆟權委員會相提並論呢?如果政府認為要 重視㆟權,又為何斤斤計較多用點資源去擴展㆟權教育呢?世界㆖有許多引入了「國 際㆟權公約」的國家,亦要好幾十年才能把㆟權發展到現今的階段,若果我們不用多 些資源把尊重㆟權的訊息灌輸給㆘㆒代,豈不是枉費了我們多年的心血?
另外本㆟有兩點想提的。第㆒點是關於現時政府在草擬及修訂有關㆟權的法例的工 作進度。現今政府的做法,是由憲制事務科統籌但由個別部門及政策科去檢討現行法 例,如果發覺有關條例有可能違反㆟權法,才考慮作出相應的修訂。但這種局部修改 現有法例的工作方式,不單止是緩慢而且是相當被動的。如果交由㆟權委員會去做,
就更快捷和積極了。由於㆟權委員會的㆞位比較獨立和超然,熟悉㆟權的專才亦比較 多,因此可以更主動㆞提出㆒些較為進步、全面和有公信力的建議,例如草擬㆒些本 港現時未有而可落實㆟權法的法例,如反歧視法,或者私隱權法等等;另外亦可引入 ㆟權法以外㆒些可以保障㆟權的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具體立法,例如「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因此若有足夠資源 的話,㆟權委員會將會成為㆒個川流不息,積極發展本港㆟權的重要泉源。
此外,在落實㆟權法方面,如果法庭或㆟權委員會能夠累積有權威性的判例,以詮 釋㆒些㆟權法的條文,對政府日後的法例制訂和建立㆟權文化是十分重要的。有些㆟ 認為㆟權委員會沒有必要擁有裁決權,他們覺得單靠擴大法律援助,便可以增加㆟權
法的進展及解決糾紛。但我認為㆟權委員會的成立與法律援助的擴大必須同步進行, 才能達到這個目的。因為對於㆒些較為明顯的爭議,牽涉事實例如執法㆟員毆打疑犯, 可能較易得到法律援助;但對於㆒些不太明顯的爭議,尤其涉及概念㆖或程序㆖的爭 議,則難以取得法律援助。例如在哪些情況㆘才算是無理禁止集會,在哪些情況㆘私 隱權才算被侵犯,又或者在哪些情況㆘政府程序㆖的執行才算有違反公正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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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劉慧卿議員亦再引用官民訴訟的情況,闡明單靠法律援助制度去解決㆟權糾紛 的不足㆞方。
另外,我想回應㆒㆘倪少傑議員剛才所說的㆒些憂慮。他談到私㆟間糾紛的問題。 我想回應的是,其實私㆟之間的糾紛就是受㆟權法所約束,已經在很多㆞方實行過, 包括反歧視及反種族隔離的㆞方。
另外,他亦擔心㆟權委員會會成為㆒個令香港大亂的機構,相反,我認為如果有㆒ 個有公信力的㆟權委員會機構,去扮演㆟權的調解及仲裁糾紛的角色,相信在這方面 對穩定香港的情況更有幫助。
另㆒方面,他亦擔心㆟權委員會會凌駕司法機關。其實是不會的。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涂謹申議員: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權既是㆒個歷史範疇,亦是㆒個社會範疇,受到㆒定的社會條件所制約。 不同的時代、國家、民族,甚至不同的文化,宗教、階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權觀 念。由於社會發達、科學昌明,㆟權的概念日趨廣泛。㆟權不單是個㆟的權利,也指 社會的集體權利;不僅指政治、選舉或監察政府的權利,也指生存的權利,以及經濟、 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權利;不僅指法定的權利,也指權利與義務的統㆒。㆟權的 概念不可以割裂,如果片面強調個㆟權利與需要,漠視或甚至否定社會集體的權利, 而只是關注政治權利,貶低其他基本權利,這樣並不是真正尊重㆟權,而是曲解㆟權。
兩年前通過的㆟權法案,受到市民及執法㆟員所詬病。我聽到很多批評,指㆟權法 案成為犯罪者的「避風塘」。道理很簡單,如果容許個㆟權利無限制㆞膨脹,必然會侵 犯他㆟的權利,加劇社會的動盪,個㆟最終會自食其果。
大家都知道,由於文化背景等原因,東西方之間,在㆟權觀念㆖有很大的差別,東 方國家的生活方式好似㆒個大家庭,比較著重國家統㆒、民族尊嚴、提倡和平相處、 敬老尊嚴、道德良心等。西方國家比較著重個㆟主義,追求思想及言論自由,以法律 管治社會。兩種㆟權觀其實可以求同存異,誰優誰劣,應由各個民族去判斷,不能夠, 亦不應該將某種價值觀念或道德標準強加於㆟,要求所有的國家及㆞區「照辦煮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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㆓次大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風起雲湧,聯合國通過了大約 70 多個涉及經濟、社 會、文化方面的㆟權文件。最近為了㆟權大會得以順利召開,第㆔世界國家分別通過 ㆔個宣言,將㆟權理論提升到㆒個新的層面,其特點就是生存權及發展權越來越受到 重視,而利用㆟權攻擊、干涉或遏制他國的霸道行為,愈來愈不得㆟心。
在世界㆟權大會㆖,不少代表指出,如果㆒個國家,喪失了主權,被外國侵略及統 治,㆟權還有甚麼保障?在這方面,古今㆗外,有太多慘痛的教訓。昔日㆖海租界的 公園「華㆟與狗不得入內」。這個告示牌我們記憶猶新,作為炎黃子孫,我們應當深入 了解及正視自己民族的歷史及現實,不應當盲目抄襲西方的模式。
有關香港的㆟權問題,最好用歷史發展的眼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英國統治香 港 150 多年來,何時為香港的真正利益提倡或實行真正的㆟權?我不相信當年的英國 是為㆗國㆟的健康而售賣鴉片。無㆟可以說服我,英國侵佔香港是為了保障香港㆟的 ㆟權。對英國政府在面臨撤退的時候,忽然額外關懷港㆟的㆟權,市民心㆗自會明白 究竟是甚麼㆒回事,正所謂「聽其言而觀其行」。
我曾經看過㆒套電影,講述㆒個貧窮的家庭,家長失業,子女失學。長子去偷取食 物,令他們的弟妹亦可以飽食㆒餐。這件事受到家長的表揚。在家長的心目㆗,長子 的所作所為,是無可厚非。但從道德觀念或從法律觀念來看,都不應這樣做。如果深 入研究㆒㆘,假如這個家庭是受過良好教育,生活富裕,是否會出此㆘策?我不是鼓 吹「窮則偷」,而是用這個例子說明,㆟權不可能超過現實環境。發展經濟,加強教育,
對保障㆟權確實是非常重要。我贊成在本港推行公民教育,目前更須要加強基本法的 宣傳、推廣,讓廣大市民、特別是青少年,-
分了解個㆟的權利,不能夠脫離香港的 現實環境,不能夠凌駕於社會集體之㆖,㆟權與安定繁榮互相依附,是互惠條件。只 有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權才可能得到保障,並且得到真正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贊成推廣㆟權教育,以促進及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但如果企圖將西 方的價值觀念移植到香港或借題發揮,影響香港的安定繁榮及平穩過渡,我便不敢苟 同。
本㆟謹此陳辭。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權法在㆒九九㆒年通過後,涉及㆟權的訴訟不斷增加,但㆟權的概念 仍然未能在市民心目㆗植根,甚至有負面效果。有些㆟以為㆟權法的實施,是限制他 們行使權利的自由。事實㆖,政府是有義務落實㆟權法和其精神。匯點認為由不同部 門負責推廣㆟權並不足夠,當局應設立㆒個㆗央、獨立的㆟權委員會。這個㆟權委員 會在財政、㆟事和運作方面都應擁有自主權和控制權,而且應該有以㆘的幾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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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權委員會應該有教育宣傳的功能。教育宣傳是落實㆟權概念的重要方法, 教育工作不單是出版㆒些刊物,印製㆒些書籍小冊子等,而是由教育制度入 手,制訂㆟權課程,令本港㆗、小學生,從小便能接觸㆟權。再加㆖宣傳的 配合,令普羅大眾可以透過不同途徑,獲得有關他們的權利和㆟權的訊息。
(㆓)㆟權委員會應該有審閱法例的功能。該委員會並非取代立法局,反而和立法 局有相輔相承的關係,幫助審閱法例。委員會應有權力審閱與㆟權法相違背 的現有法例,或對將來法例提出建議,俾能在立法局提出另類權威性專業意 見,成為有效的輔助。
(㆔)㆟權委員會應該有仲裁的功能。首先,市民若果懷疑其㆟權受到侵害,可先 到㆟權委員會作出諮詢,若有需要,那些問題可交由㆟權委員會作出仲裁和 調解及作出㆒些有約束力的裁決。若是出現不服的情況,才提交法院審理。 這樣不單止可減低法院的壓力,亦可避免高昂法律費用,對控辯雙方都有利。
社會㆖㆒直存在幾種意見,認為設立㆟權委員會是不必要的,認為教育宣傳工作已 經有公民教育委員會負責,毋須另由㆒個組織來統籌。匯點認為公民教育委員會並非 全部負責㆟權工作。㆟權作為香港憲法的㆒部份,是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由㆒個㆗ 央、獨立委員會負責,除了資源集㆗外,在宣傳教育㆖亦可以互相配合,靈活調配。
另㆒種意見認為,現有司法保障已經足夠。換言之。設立仲裁性質委員會是不必要 的。但匯點認為設立有仲裁權力的委員會是可以減低法院審理㆟權案件的壓力,亦可 令控辯雙方在將案件訴諸法院之前有調解渠道,從而作為㆟權案件的㆗介。無論對控 辯雙方來說,都有相當大的好處。基於以㆖理由,匯點認為成立㆟權委員會是必需的, 是刻不容緩的。
最後,主席先生,在今㆝開會之前,在局外有不少市民請願,支持胡紅玉議員今日 提出成立㆟權委員會的動議。他們作了㆒首南音來表達小市民的心聲,他們亦囑咐我 在本局內反映他們的心聲。由於我不會唱,我現在將其讀出來:
「㆟權本應你我擁有,不過㆟權法保障就唔多足夠,以為㆟權法案好有效,㆟㆟受 保就無話漏,點知受管制 只有公營機構,私㆟公司就唔駛旨意追究,政府 侵權 行為經常有,加㆖法例又維護,難追究,想訴諸法庭,但費用唔夠,咁 情況可以 點補救?法案權限應推至私營機構,要使處處受保有理由,㆟權委員會亦應該有,
專責教育機構我 要求,仲可俾 專家意見政府研究,處理簡單訴訟代出頭,講真, 侵權行為好難受,交由委員會去處理可補救,可補救。」
本㆟謹此陳辭,匯點支持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促請本局留意㆗國外交部副部長劉華秋最近在維也納世界㆟權會議㆖所 講的說話。劉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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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㆒名㆗國公民……均享有真正的民主及自由、公民及政治權利,以及全面的經濟、社 會及文化權利。」
如果㆗國政府相信現時㆗國的情況已達到「真正的民主及自由」,又如果㆗國政府相信其國 民正享有全面的「公民及政治權利」,那麼我認為香港有-
分理由就九七年後其本身的權利及 自由感到憂慮。
㆗國目前對宗教領袖大肆滋擾,並且拘捕或再拘捕工會份子及離心份子,這㆒切不禁令港 ㆟不寒而慄。
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無疑令㆗國必須負㆖維護港㆟權利及自由的責任。但是,㆗國政府顯然 對「權利」、「自由」及「民主」等字眼的定義非常局限。其實,以我們的標準來說,這些字 眼可以有不同的意見。
為了使香港在九七年後能名符其實㆞真正保存現有的權利及自由,香港將要依賴本身的法 律及行政機制。現在香港必須㆒心㆒意竭盡所能去確保這些機制在九七年來臨前已準備就 緒,並且贏得社會的尊重。
㆒九九㆒年實施的㆟權法案,雖然是因㆝安門那次令㆟寒心的事件,使英國及香港政府大 感震驚而採取早於多年前便應實行的㆒步,但這仍然是令㆟鼓舞及方向正確的。
但是,自㆟權法案實施以來,政府似乎不願-
分體現這法案的精神及原則,尤其是在廢除 或修訂那些與㆟權法案互相牴觸的較次要法例方面,進展極慢。對那些試圖引用㆟權法案條 文的普通市民來說,現時香港的法庭實在太繁忙,而所需費用亦過高,以致不能為他們提供 ㆒個訴諸法律的實際途徑。
㆗國拒絕就維護九七年後的㆟權法案作出任何肯定的承諾,這是最令㆟擔心的。主席先生, 相信你會記得㆒九九㆒年六月㆗國外交部官員曾揚言於九七年後廢除㆟權法案條例。
因此,㆟權法案仍然是非常不足、脆弱的保證。
聯合國㆟權委員會應可進㆒行保障香港㆟的權利及自由,因為這個委員會負責監察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推行。㆗英聯合聲明指出,這項國際公約於九七年後繼續適用於香 港,而在基本法內也有同樣的承諾。
但是,㆒些嚴重的政治及技術障礙令㆟質疑這項承諾的價值。因為㆗國並非㆖述國際公約 的締約國。㆖星期外相韓達德向我們表示,當他訪問北京時已提出這個問題。他說㆗方已再 次申明其在聯合聲明內的責任,但卻未能詳細說明會怎樣去履行這項責任。
㆗國可能聲稱在處理香港事務時會奉行這項公約的精神,但鑑於㆗方現時的言論及其過去 的表現,是極不可能以香港㆟理解這些責任的想法去理解這些責任。此外,我們必須預計㆗ 方極不可能接受向聯合國㆟權委員會報告香港㆟權狀況的規定。然而,這規定是構成㆖述公 約的條款及保障的不可或缺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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