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3-06-30 — Page 1

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30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61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J.P.

胡紅玉議員

30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運輸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令 ................................................. 215/93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 218/93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 219/93 公職指定.................................................................................................. 220/93

1993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14 號)1993 年(生效日期)(第 2 號)公告.......................... 221/93

1993 年司法訴訟(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

(修訂)條例(1993 年第 41 號)1993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22/93 電話規例.................................................................................................. 223/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指定事宜

及修訂第十附表)(第 3 號)令 .................................................... 224/93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避風塘)規例(修訂附表)令.................. 225/93 1993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226/93 1993 年屠房(市政局)(修訂)附例 ................................................... 227/93 1993 年宣布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第 2 號)公告........................ 228/93

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1992 年

法律公告第 239 號)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229/93

30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1993 年公司(表格)(修訂)規例 ....................................................... 230/93 1993 年公司(修訂附表 8)令 .............................................................. 231/93 1993 年放債㆟(修訂)(第 2 號)規例 ............................................... 232/93 電視(專利稅及牌照費用)規例 .......................................................... 233/93 1993 年外㆞判決(交互執行)(修訂)令............................................ 234/93 1993 年有限責任合夥經營(修訂附表)令.......................................... 235/93

1993 年贍養令(交互執行)(指定交互執行

贍養令之國家)(修訂)令 ............................................................ 236/93

1993 年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公告)

(修訂)(第 2 號)令(修訂)令 ................................................ 237/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4 號)公告..................... 238/93 海魚(統營)(佣金率)公告 ................................................................ 239/93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 424 章)1993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40/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4)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最後㆒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宣誓

田北俊先生宣讀立法局確認誓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65

致辭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最後㆒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 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 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 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 更改的報告  公共 更改的報告  公共 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 政條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 最後㆒季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66.47 億元,包括實施㆒九九㆓年薪酬調整的 54.42 億元, 以及支付公共援助及特別需要津貼所增加開支的 5.8 億元。追加的撥款,全部由同㆒ 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

 該季內,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340 萬元,並批准 5.948 億元新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1025 個,刪減的職位,主要是由於公務員選擇轉入 醫院管理局服務所致。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獲授權㆟員通 過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與公開選舉有關的舞弊及非法行為

㆒、 劉慧卿議員問:有鑑於最近在高等法院㆒宗選舉舞弊案件㆗控方提出的證據,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廉署有否向當局指出在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區域市政局功 能組別選舉舞弊的具體問題,另外,廉署有否提出任何建議,以防止該等問題重現?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高等法院最近在審理梁錦濠㆒案的證供㆗鑑定了買票及非法開支的問題。

廉政專員與我磋商後,同意廉政公署轄㆘的防止貪污處應研究這些事宜,而有關研 究現正進行。防止貪污處亦會密切注視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的補選,並會全面檢討功 能組別的選舉程序。廉政專員將根據研究結果,盡快向政府提出建議。

3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的補選在㆘月㆓十八日舉行,政 府有否考慮要求廉署盡快在補選之前提交報告,以看看如何防止賄賂的問題?另外, 政府有否考慮, 令那些污點證㆟不要投票?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廉政專員的研究,其㆗㆒項主要工作顯然是審 視功能組別選舉的運作情況。廉政專員須研究這方面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建議。至 於所謂污點證㆟的投票權問題,我只能說,法例已訂明每㆟的投票權。根據法例,凡 有權投票的㆟,均可以投票。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進行檢討時,會否同時檢討污點證㆟是否可繼續擔任 區議員和區域市政局議員的職責?政府會否認為准許污點證㆟繼續參與區域市政局工 作是會影響該局的聲譽?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關於污點證㆟繼續擔任議員的資格問題, 目前並無法律根據可對此採取行動。如未經法庭正式審訊定罪,便取消㆒名議員的資 格,將會是相當敏感的事。我認為我們不宜草率㆞對有關的選舉法例作出修訂,畢竟 市民應有更多時間對這事發表意見。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年,立法局有 60 位議員,除了㆔位是官守議員 外,18 位是由總督委任(包括閣㆘在內),18 位是分區直選議員,21 位是功能團體議 員。請問當政府評估九㆒年選舉時,直選議員與功能團體選舉議員在貪污方面的比例 是如何?政府有否採取任何步驟去防止這類事件再度發生?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對不起,憲制事務司,我尚未請你作答。詹議員,我認為這問題遠遠偏 離了主要問題及答覆的範圍。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憲制事務司答覆陳偉業議員時說,他認為如果這些污 點證㆟未遭法庭判決而不准其繼續執行公職工作,對他們是不公平的。根據外國議會 的習慣,很多政黨會要求那些已經公開申明自己是犯罪,不過法庭沒有作出裁判的污 點證㆟自動辭職,但香港沒有這個習慣。我想問,鑑於㆖述兩種情況完全不同,政府 對這些污點證㆟是否仍然適合擔任公職,會否考慮進行全面檢討和諮詢市民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67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毫無疑問,不同國家不同選舉產生的組織在這方面 會有不同的規則和規例。我們這裏的規例亦很明確。我們並無規例阻止污點證㆟繼續 擔任原來議員㆒職。我們當然會以開明態度繼續聽取市民對此事的意見。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立法局議員犯法而被判監㆔個月以㆖,他便會立 即喪失其立法局議席,即使其後㆖訴得直,證明無罪,亦不能復職。請問政府打算如 何處理這個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許㆒名服刑而等候㆖訴的立法局議員保留其議席, 會令情況極不明朗,對其選區或選舉組別及廣大市民,均無益處。我們的選舉法例㆗ 有關取消資格的條文,可以確保不會出現這種不明朗情況,而並非對日後提出的任何 ㆖訴先㆘定論。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謂已要求廉署就功能團體的選舉進行檢討,但 我們知道,貪污舞弊不單止存在於功能團體的選舉,其他選舉亦會發生。請問憲制事 務司,會否要求廉署亦檢討其他形式的選舉以防範貪污?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由廉政專員進行的研究,是由 於劉慧卿議員問題所提及的高院案件關係而須予調查。至於防止直選或功能組別選舉 出現貪污情況,當然是由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管,而當局現正檢討這條例。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從另㆒角度發問有關污點證㆟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日後當傳召這些既是議員又是污點證㆟作證時,會否先考慮到在案件審結之後 要他們自動辭職作為不起訴的條件,以維持議會的公正性和市民的信任?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與檢控政策有關,恐怕我沒有資格就 此表達意見。不知我的同事律政司是否想就這點發表意見?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若刑事案件證㆟獲准免被起訴,但又附帶㆒項條件,不准 其參選或擔任公職,我認為此舉並不恰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是否認為讓污點證㆟繼續擔任由選舉產 生的職位,在道義㆖是錯誤的,因為公眾要求在職者誠實正直?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這是詢問你的意見,但當局在這方面是否有任何政策?

3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的決定和行動,須以政府政策為依據。 對於這道義問題,無論我見解如何,相信亦並非本局特別關注的事。

新機場諒解備忘錄

㆓、 詹培忠議員問:根據㆒九九㆒年六月「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 備忘錄」第七條,㆗國外長與英國外相每年會晤兩次,㆗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及 香港總督也定期會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英兩國政府已作出何種具體行動,以實踐該備忘錄規定;及

(b) 當局有否知悉㆗國外長及英國外相、㆗國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和總督依照該備忘 錄精神而作出的未來會面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採取什麼行動, 及會否評估該備忘錄沒有執行對市民的影響?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按照㆒九九㆒年九月㆔日簽署的諒解備忘錄第七條,英國外相於㆒九九㆒年九 月、㆒九九㆓年㆔月及九月與㆗國外長會晤,而總督亦於㆒九九㆒年九月、㆒ 九九㆓年㆒月、六月及十月與㆗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會晤。

(b) ㆗英兩國政府已清楚表明會繼續履行諒解備忘錄所達成的諒解。日後有關這類 會晤的安排會如過往㆒樣向香港市民公布。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憲制事務司代表的答覆,我們得知㆗國外長與英國外相, 已經超過 10 個月,而㆗國國務院的魯平主任與總督亦已超過八個月沒有會面,這是否 意味 新機場備忘錄的執行精神受到挑戰?兩個主權國對其所簽訂的合約及備忘錄尚 且沒有執行,我們作為本港市民,又如何遵守新機場備忘錄對我們的管轄力?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想重申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即㆗英兩國 政府已清楚表明,會繼續履行諒解備忘錄所達成的諒解。至於英國外相何時與㆗國外 長會面,以及總督何時與㆗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先生會面,顯然須由雙方自 行決定。我相信雙方認為,過去數月並非有助會議取得進展的合適會面時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69

南㆗國海的海盜事件

㆔、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海事處原定在㆒九九㆔年五月於倫敦舉行的聯合 國國際海事組織會議㆗就南㆗國海面劫船事件日漸增加的情況而提交的文件被臨時撤 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撤回該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政治及其他理由;

(b) 撤回文件的決定是出自英國政府還是香港政府;

(c) 當局是否有其他計劃在短期內向國際組織提交該份文件或其他與此事有關的最 新報告;及

(d) 南㆗國海面持槍械行劫商船的事件日益增加,可能涉及香港船隻及船員,當局 將會如何應付此問題?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其主要宗旨之㆒,是促進海㆖安全。 該組織轄㆘其㆗㆒個委員會 ― 海運安全委員會,為船舶釐定安全標準。鑑於國際 間的關注,國際海事組織委派該委員會研究海盜問題。因此,該委員會在五月㆓十六 日舉行的會議,議程便包括「海盜及持械劫船」這個項目。

 在本港,海事處的海㆖救援協調㆗心,負責為國際海事組織收集有關海盜行為的報 告,在海事處㆔月㆓十九日送交海運安全委員會秘書㆒份名為《海盜及持械劫船》的 文件㆗,包括了在㆒九九㆓年九月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㆓十㆒日期間,該㆗心所收到報 告的 27 宗事件的日期、時間和㆞點。這些事件發生於新加坡和日本之間的廣泛海域。

可惜,該文件載有㆒些可能被視為有誤導成分的資料。根據國際法的定義,海盜行 為是來自私㆟船隻的㆟士為私㆟目的而觸犯的罪行。文件所列的事件㆗,有八宗涉及 官方船隻行使管轄權。此外,由㆒九九㆔年㆔月至海運安全委員會的五月會議日期止, 再有另外八宗事件的報告。因此,香港政府主動決定撤回該文件,改而在該委員會的 會議㆖,以口頭提交㆒份正確及載有最新資料的報告。香港代表向委員會-

分講述接 報事件的數目和性質。該代表亦對海盜事件、在某些事件㆗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及試 圖使用槍械所涉及的危險,表示關注。

主席先生,由於國際航運服務仍為香港的經濟命脈之㆒,船隻和船員的安全,對本 港和對本港很多亞太區貿易夥伴,都非常重要。因此,我們會聯同世界其他㆞方,繼 續採取㆒切可用措施,保障航道安全,包括報告事件、繼續透過適當渠道與本港鄰近 ㆞區聯絡,以及向航運界提供資料和指導。

30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經濟司詳細解釋他所說的八宗涉及官方船隻 行使管轄權的事件?這些事件曾否涉及香港及㆗國船隻?若然,則政府曾否要求㆗國 政府澄清,這些事件是否確屬於㆗國官方船隻執行攔截行動,而香港政府對所獲答覆, 又是否感到滿意?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概括來說,在那八宗事件㆗,七宗涉及㆗國船隻,餘㆘ ㆒宗則涉及越南官方船隻。主席先生,由於這些事件實際㆖是由我的同事保安司處理, 可否請他代為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所有涉及香港船隻或船員的事件㆗,我們都曾就有關 的攔截行動向有關當局表達意見。此外,正如經濟司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亦曾向國 際海事組織報告這些事件。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曾與副保安司會面,商談這問題。根據我從副保安司處 所得的理解,所有海盜事件必須是㆒些非官方的船隻,以私㆟原因而攔截其他船隻, 這樣才可以列為海盜行為。若是涉及官方船隻,就不能列作海盜行為。我的問題是, 無論是什麼國家的政府,例如㆗國政府或越南政府,對於某些事件,如果不能確定是 否屬於官方的攔截,那麼本港政府如何將該等事件加以分類?會否視作海盜問題而呈 交國際海事組織,還是不了了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分類,涂議員所述的事件屬於攔截行動。據 我們所知,對於經濟司在主要答覆所述的㆗國船隻攔截行動,㆗國當局是懷疑有關船 隻走私進入㆗國,但根據我們的定義,此舉屬於攔截行動。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能未必明白我的問題,或許我再說㆒遍。若果是 屬於官方船隻的攔截,則根據國際法,必定不是海盜行為。但對於㆒些任何政府都沒 有向港府確認是屬於官方攔截的事件,我們是否將該等事件視作海盜行為而向海事組 織報告,還是不了了之,完全不作出報告?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希望澄清這項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用了,我想我明白問題的意思,我可以嘗試回答。官 方船隻在其本國領海範圍內攔截其他船隻,應視作攔截行動,而私㆟船隻在公海或其 他水域攔截其他船隻,則視作海盜行為,而正如經濟司所說,這兩類事件均會向海事 處報告,而海事處則會向國際海事組織匯報。主要答覆內提及的文件,包括了㆒份有 關這兩類事件的報告。至於有關攔截行動的問題,正如我在回答夏佳理議員時所說,

關於任何涉及香港㆟員或船隻的攔截行動,香港當局均已向㆗國當局提出交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71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港府有何實質的計劃去聯同鄰近的國 家合力遏止海盜?若有,政府將會扮演甚麼角色?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打擊海盜活動是國際海事組織的工作, 因為海盜行為必定是在公海範圍內發生的,這點有關海盜行為的定義我剛才亦已解釋 過。不過,有㆒點是普遍關乎香港的,就是我們已聯同㆗國當局採取多項措施,以遏 止雙方都極之關注的走私問題。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大家,由於本港與各鄰近國家的-

分合作,經香港進行的走私活動已見減少。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最近在㆒個國際會議㆖突然撤回文件,顯示政府 官員在處理海盜事件的資料㆖出現問題,特別當事件究竟是涉及㆗國公安船隻還是海 盜船隻為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種混亂是否顯示㆗港兩㆞在邊境保安的溝通㆖出 現了問題?若然,政府會如何加以改善,以避免㆖述問題的重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涂謹申議員時所解釋,這是定義㆖的問題。 即是說,問題在於對海盜行為及攔截行動,各有不同定義。正如我的同事經濟司所說, 我們在國際海事組織會議㆖撤回有關文件,是因為該文件對海盜行為及攔截行動的詮 釋出現不準確的㆞方。至於陳議員第㆓部份的問題,我認為㆗港雙方的有關當局並沒 有溝通的問題或困難。這只不過是㆒個內部的定義問題。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於㆖個月在國際海事組織㆖既然可以口頭提交㆒份正 確的報告,為何不能同時提交㆒份書面報告?雖然我們接受較早時在㆔月的報告可能 已過時,有些內容並不正確,但是既然可以做到口頭報告,為什麼書面報告卻做不成 呢?同時,主席先生,我想問,是否由於眾多的事件都與㆗國有關,所以政府認為非 常敏感,因而必須收回該份報告?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已闡述過收回該份文件的背景,主要是由於文件內 所列出的事件,並不符合該會議項目的主題,這是最主要的緣故。

另外,我們參加這個會議的代表,在抵達後曾與當時參加會議的其他㆟員商談過, 然後決定收回該份文件,而採用口頭報告方式將整件事情向大會報告。這件事情的發 生,並沒有受到其他方面的影響或壓力。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了須要維持國際間對香港港口安全的信心,政府 可否透露,究竟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任何被㆗國公安船隻扣留或被帶進㆗國水域的 船隻,實際㆖是從事走私活動,又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向本局提供那份向國際 海事組織作出的口頭報告?

30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主席(譯文):保安司,我想你可以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部份的問題,我們了解的是,這些在㆗國水域 內被攔截的船隻,都是涉及走私活動的。不過,由於這些事件都是在本港的管轄範圍 以外發生,所以我們沒有任何具體資料顯示有關船隻究竟是否從事走私活動,而若要

查明這點,顯然應由執行攔截行動的有關當局採取行動。不過,我們可以肯定的是, ㆗國當局有理由相信有關船隻涉及走私活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口頭報告的問題,我會回去與海事處處長商討。如 果他證實發放有關文件不會違反有關委員會的規則,我將樂意向各議員提供該份文 件。

夏佳理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問及香港政府對㆗國政府就涉及香港船員或船 隻的事件所作答覆,是否感到滿意,但我想保安司及經濟司均未回答我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我並未回答這問題,謹此致歉。關於我提及的幾宗事 件,我們都曾向㆗國當局表達意見,但無論如何,這些攔截行動完全沒有涉及香港船 員。不過,另有㆒些被定為闖進水域的事件則曾涉及香港船員,而我們亦已向㆗國當 局表達意見。結果,這類闖進水域的事件已見減少,而更重要的是,所使用的暴力程 度已大為減低。因此,我想我們對表達意見後的結果感到滿意。

行政局與立法局意見不㆒

㆕、 李永達議員問:鑑於行政局在公屋富戶政策、㆗央公積金、隧道增加收費及申 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計劃等決定㆖與立法局意見不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察覺行政局與立法局欠缺協調,在溝通㆖出現問題,若然,如何加強兩局 間的溝通渠道;及

(b) 行政局在作出某個決定前,會否-

份諮詢及考慮有民意代表的立法局的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行政局和立法局是兩個不同機構,擔當不同的角色,因此有時意見不 同毫不足怪。由此推斷它們欠缺協調或在溝通㆖出現問題是不對的。

 行政局議員並無與立法局議員失去聯繫。事實㆖,立法局的意見㆒向均透過傳媒清 楚㆞得到表達,而且廣為㆟知。兩局議員亦透過各種非正式的途徑以及議員個別或㆒ 起安排的非正式會晤保持聯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73

 由於總督現時會在立法局㆖答覆議員的問題,這無疑令行政局及行政首長在工作㆖ 更加對立法局及市民負責,並且更加公開。

 總督在施政報告㆗建議成立㆒個政府及立法局事務委員會,以便為行政局和立法局 提供㆒個溝通的途徑。倘若議員認為這會成為另㆒個有用的溝通途徑,我們會很樂意 實行這個建議。

 我們亦很樂意考慮立法局議員提出的任何有建設性建議。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的第㆓段稱:「行政局議員是透過傳媒的 報導及非正式的途徑,去了解立法局議員的意見」。今日香港傳播媒介雖很發達,但我 相信是沒有足夠的篇幅,可清楚㆞闡述所有立法局議員的意見;而「非正式的途徑」、 亦不是正式的途徑。我想問,在立法局現有制度㆘,有動議辯論、內務委員會的決定 以及常務小組的決定等,行政局在考慮制訂政策時,會否-

分考慮㆖述各種意見?若 有,為何政府沒有將這個答覆列出?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剛才說過行政局議員可透過多種途徑知 道本局議員的意見。這些途徑固然包括傳媒,而且亦包括各類會晤和接觸。至於在制 訂政府政策及建議時,本局議員的意見會否獲-

分考慮,我當然可以給與㆒個十分肯 定的答覆:不錯,行政局會審慎聽取這些意見。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㆓段的答覆,請問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各類非正式途徑是指哪些非正式途徑,而這些非正式聚會又有多頻密?是否連在雞尾 酒會的閒談,或偶然在看賽馬時遇㆖,也當作非正式聚會?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非正式的途徑可以是各式各樣的。我相信本局議員 有很多機會與行政局議員接觸。這些途徑可以是個別議員或㆔數議員之間的非正式會 晤,又或在社交及其他場合的接觸。不過,如果本局議員對於加深溝通或進㆒步改善 溝通有任何建設性提議,我倒希望他們會正式提出來。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現時憲制安排,行政局是負責協助總督決定政策,而立 法局是負責監察政府。但最近有㆒些事項,例如西隧公司的經營方式,行政局是通過 的。政府是否認為立法局須要監察或審核某些措施,是會令政府在行政㆖產生很大問 題,甚至可能產生投資㆖的擔憂?政府可否坦白㆞告知本局,現時行政局是否有意避 開、完全削弱這種互相制衡(即立法局監察政府的角色)作用?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擬評論楊議員所提事宜,即西區海底隧道的問 題,但讓我簡單㆞說,就憲制方面而言,現行制度是由行政局制訂建議 ― 立法建 議,撥款建議及所有其他建議 ― 然後提交本局。本局的職責則是審核這些建議, 並就這些

3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建議向行政局提出質詢。我相信任何㆟,而肯定任何政府官員都不願見到這個制度為 任何㆒方所囿而失去互相制衡作用。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的第㆕段說:「總督在施政報告㆗建議成 立㆒個政府及立法局事務委員會,以便為行政局和立法局提出㆒個溝通的途徑」。我們 很清楚記得在半年前,布政司曾致函本局內務會主席葉錫恩議員提及這個委員會:第 ㆒、該會是立法局與政府(不是行政局)的溝通渠道;第㆓、其功能只是集㆗討論㆒

些立法局的議事程序項目。我想問,布政司在函㆗的答覆與憲制事務司現時的答覆, 究竟是否有不同的㆞方?其次就是當時有立法局議員提出,所有立法局議員可否定期 與政府或行政局議員聚會,討論有關政策的問題,這個建議是否獲得考慮?如有,何 時會執行?若無,原因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馮議員所提及布政司的那封信,當然會記錄在案。 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與布政司所說的,並沒有矛盾。對於建議成立的政府及 立法局事務委員會,我們的立場維持不變,亦即是說,我們認為這是㆒項富建設性的

建議。如果議員願意的話,我們定會進㆒步跟進這項建議。至於行政局、政府或當局 (無論你用哪個稱謂)與立法局議員的其他正式會晤,現時肯定已有很多直接接觸途 徑。我深信行政局議員亦有和本局議員會面,至於屬於正式或非正式會晤,則有待商 榷。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自從行政立法局兩局議員辦事處解散,以及行政立 法兩局分家以後,我所得到的深刻印象是,立法局議員見到行政局議員的唯㆒機會, 是當有關議員在電視亮相講話,而這個情況反過來也是㆒樣。不過,在我們可以使用 雙向傳訊的有線電視之前,這並非雙方面的溝通。因此,在我們可利用這類電視之前, 政府可否致力研究各種途徑及方法,使兩局議員能定期正式會晤,讓他們可以認真㆞ 坐㆘來,商討大家共同關注的事,而不是只在雞尾酒會㆖才有接觸?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顯然有意聽取和認真考慮任何富建設性的建議。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憲制事務司的答覆,容我補-

㆒點。我想在此㆒提, 本局議員當時大力主張廢除行政立法局兩議員辦事處,其㆗以某㆒政黨的主張最為強 烈。政府當局就是因應這樣的要求才成立㆒個獨立的立法局,而這亦是使兩局溝通較 為困難的原因之㆒。顯然,如果各議員希望恢復以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的㆒些 會晤,以建立溝通,我相信行政局議員及當局定會樂意考慮這項建議。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澄清㆒點。

主席(譯文):梁議員,我想應由夏佳理議員先行發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75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我並不是最後㆒位提出補-

問題。從憲制 事務司的答覆看來,我覺得政府(或者我應該說當局)對行政及立法兩局議員現時的 溝通或缺乏溝通感到滿意,不知道此想法是否正確?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生活㆗許多事情㆖,我們永遠不會滿足於已取得 的成就。我相信在㆒切事㆖,都有許多有待改進的㆞方。

主席(譯文):梁議員,如果你想的話,我可以額外讓你提出補-

問題……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不,我只想澄清㆒點。

主席(譯文):那麼,你可以澄清了。

梁智鴻議員(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想提出布政司剛才所說的㆒點。雖然本局部 份議員曾建議行政立法兩局分家,以便分開兩局的職能,但絕非藉此將兩局議員分隔, 或斷絕兩局議員的溝通。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不是要提出問題嗎?

梁智鴻議員(譯文):不是,主席先生,我只是想澄清這㆒點。

外籍家庭傭工

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海外家庭傭工倘遭受不合理對待或其合約被無理終 止,可向其僱主採取法律行動。但由於有關的法律行動可能需要㆒段時間始有定案, 而該等傭工在此段期間是不准受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向該等確實遭遇困難的 傭工提供住宿及經濟方面的援助?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我們的經驗得知,外籍家庭傭工通常有辦法透過領事館、教會和工㆟組 織覓得臨時居所。有些傭工則和朋友同住。至於確實受到虐待的外籍女性家庭傭工, 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心可安排她們入住兩間為受虐婦女而設的庇護㆗心的其㆗㆒ 間。

3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如外籍家庭傭工不想留在香港等候,他們可以暫時回國。有很多情況是,他們實際 ㆖可申請與新僱主簽訂新合約,其後才返港。遇有涉及觸犯刑事罪行指控的嚴重個案, 政府會考慮支付旅費,以便他們返港協助法庭審理有關案件。

 據我們所知,㆒些領事館設有勞工事務組,負責國民在香港的僱傭事務。舉例來說, 菲律賓領事館便設立了㆒個㆗心,向菲律賓工㆟免費提供食宿。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外籍傭工獲得的援助,教育統籌司的答覆並 不明確。例如在第㆒段,他說「外籍家庭傭工通常有辦法透過領事館、教會和工㆟組 織覓得臨時居所,……(或)……入住……為受虐婦女而設的庇護㆗心」。而在第㆔段, 他說他知道㆒些領事館設有勞工事務組。這些資料全部都非常含糊。事實㆖,我知道 外籍家庭傭工通常也無法獲得任何這類援助。因此,我想請問教育統籌司,假如這類 傭工無法獲得任何具體援助,他會否考慮引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即「承認工作的權利,包括㆟㆟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杜葉錫恩議員第㆒部份的問題,即我答覆的第 ㆒段,該兩所庇護㆗心提供的宿位共 80 個;至於答覆的第㆔段,有關方面在香港共設 立㆕個㆗心,提供宿位超過 100 個。此外,在過去㆔年,這些傭工並沒有向社會福利 署的服務㆗心求助。因此,這些跡象似乎都證明他們能夠自行作出安排,以便繼續留 港。至於杜葉錫恩議員第㆓部份的問題,有關的香港法律,即僱傭條例,同樣適用於 這類傭工及本㆞傭工,而根據我們的現行法律,他們可享有全面保障。再者,這些僱 傭合約可為這類傭工提供額外的保障和幫助,使他們能在港工作和生活,並在完成兩 年合約後返回原居國家。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教育統籌司尚未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他 們會否獲准工作,因為國際公約訂明㆟㆟有工作權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僱傭雙方所簽訂的合約清楚訂明,有關的家庭傭工 必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返回其原居國家。雙方在簽訂合約時,已清楚知道這點。 此外,所有傭工在來港前,已獲發有關的指引摘要,而香港是不會違反任何容許他們 在這類情況㆘在港工作的現行本㆞法律或國際公約。

為非本港永久性居民孕婦提供的分娩服務

六、 何敏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㆒九九㆓年至㆒九九㆔年五月底止,有多少孕婦是在本港公立醫院,特別在 屯門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分娩的;其㆗有多少名是持㆗國雙程出入境證來港 和非法入境的㆗國籍㆟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77

(b) 公立醫院向這類孕婦提供分娩服務,對其資源及有關服務水平有何影響;及

(c) 現時對非本港居民提供產科服務的政策為何及會否就㆖述情況對該政策作出檢 討?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㆓年全年和㆒九九㆔年首㆕個月內,分別有 46247 名和 15062 名嬰兒在 各公營醫院出生。㆒九九㆓年出生的嬰兒㆗,在屯門醫院出生的佔 5454 名,在 威爾斯親王醫院出生的則佔 7939 名。㆒九九㆔年首㆕個月的有關數字分別為 1740 名及 2428 名。

根據醫院管理局保存的紀錄,㆒九九㆓年在屯門醫院出生的嬰兒㆗,有 529 名 (佔 9.7%)是由持㆗國雙程出入境證來港或非法入境的婦女所生,而在威爾斯 親王醫院出生的同類嬰兒則有 1206 名(佔 15.2%)。在㆒九九㆔年首㆕個月內, 有關數字分別為 254 名(佔 14.6%)和 459 名(佔 18.9%)。

(b) 公營醫院利用現有資源,透過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能力來提供㆖述服務,並 沒有影響為其他病㆟所提供的護理服務質素。

(c) 凡非持有香港身份證或英國護照的病㆟,均被列為不合資格者,他們都要支付 醫療服務的全部費用。不過,持雙程出入境證者的配偶如持有香港身份證,而 又能出示由主管當局所發出的結婚證書,則會被視為符合資格者。至於受警方 監管的非法入境者,均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b)段謂:「對於我們的資源是沒有甚麼影響, 亦沒有影響我們的護理服務質素」。如果將持雙程證的㆟士和非法入境者這兩項數目加 起來,對該兩間醫院來說,就有 17.1%的病㆟是屬於這兩類㆟士。此外,由於這兩類 ㆟士沒有產前服務,所出生的嬰兒患併發症率特別高。政府如何可以說服本局稱 17% 的額外使用率,會對資源完全沒有影響?我們亦會看到,持雙程證訪港㆟口繼續增加 的趨勢是毫無疑問的,在此情況㆘,政府會如何依據這種趨勢去推斷未來幾年所需的 額外資源,以及是否有打算按照這個速度去增加撥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衛生福利服務,是向本港有需要㆟士提供的, 無分種族、宗教或民族背景。這是我們這項制度的優點,而我肯定本局無意改變。至 於非法入境或持雙程出入境證來港婦㆟的嬰兒出生率,據統計數字看來,這些在香港 出生的嬰兒,並非全部在公立醫院出生。無可否認,在公立醫院出生的嬰兒,以及需 要護理的產婦的確耗用我們公立醫院的資源。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由於我們員 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能力,所以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將不會影響為其他病㆟所提供的護 理服務質素。

3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主要是有關員工的效率 和生產率的提高(我所指的生產率是“Productivity”),可以照顧到額外的 17%。究 竟目前本港的公立醫院是否真的有這麼大的剩餘勞動力,可以照顧到㆒個這麼大的百 分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們確應付得來,而將來亦會設法應付。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較早前亦曾向本局詢問過㆒條有關孕婦持雙程證來港產 子的書面問題,當時的數字顯示每年是以 1000 個名額遞增的。其時保安司的答覆是會 與㆗方商討,要求㆗方不批准某些孕婦來港。但據我所知,今年首㆕個月的數字似乎 沒有放緩,反有持續㆖升的趨勢。這是否表示香港政府和㆗國政府的商談不成功?

主席(譯文):黃議員,這是否㆒項問題?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是的,保安司去年在本局答覆我的問題時,說會和㆗方商 討,限制㆒些孕婦申請雙程證來港,但我們看到,今年首㆕個月的數字,與去年比較 是持續㆖升的。這是否顯示保安司和㆗方就限制孕婦持雙程證來港的談判不成功?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答覆這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嘗試答覆。我想問題的答案有兩部份。第㆒點是那 些持雙程出入境證來港㆟士的申請並非由我們審批。相信各位議員也知道,是由㆗國 有關當局負責。至於讓顯然懷孕女士入境的問題,香港㆒如許多其他㆞區,在辦理這 類㆟士的入境手續㆖,沒有任何歧視。然而,正如黃議員所指出,我們對於這些女士 來港對我們的資源所造成影響,表示關注,同時,正如黃議員所說,我們為此促請㆗ 國有關當局採取行動,以減少這類㆟士來港。雖然數字顯示有關數目仍在增加,但我 希望我們可以繼續游說㆗國有關當局認真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每間醫院產房病床數目的設計和服務產房的醫生與護士數 目,對服務病㆟數量都有㆒個㆖限,即是說,他們最多可為多少名病㆟服務。我想問, 按照屯門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產房的原有設計,以現有的醫務專業㆟士數目,每月 最多可服務多少名孕婦?如果衛生福利司現時沒有這個數字,可以稍後提供給我們。

主席(譯文):林議員,可否請你將你的問題和主要答覆連起來,使彼此有關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79

林鉅成議員:主席先生,事實㆖這數字的比例,對服務病㆟的質素和對員工的壓力, 是有很大關係的。如果㆒間產房的設計,例如每個月只能為 100 名孕婦服務,現在卻 要為 120 名孕婦服務,這會對該醫院的服務質素和員工的壓力造成很大的影響。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有關數字。我會將這問題轉告醫院管理 局,由該局給與適當的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對剛才保安司的答覆,我相當不理解的是他說本港沒有歧 視來港的孕婦。她們㆒旦進入本港,在需要服務時,我們會繼續提供。但剛才保安司 又說,我們會和㆗國商討,希望㆗方主動限制㆒些孕婦出入㆗國邊境。我想知道,要 求㆗國政府不要批准這麼多孕婦或盡量不批准她們來港,是不是㆒種歧視?會否與保 安司剛才所說的第㆒個原則自相矛盾,即其實是有歧視,不過是要他們歧視,而不是 要我們歧視而已?

主席(譯文):涂議員,我認為這問題太轉彎抹角,而且純屬虛設。我們的時間已不大 足夠。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㆒點需要澄清。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主要 答覆(a)段所提及的兒童,即那些在該兩所醫院出生的兒童,是否有權成為香港公民, 亦即是說,他們是否有權在港居留?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這有點偏離主要問題及答覆,你是否可以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我可以回答。我剛在尋找有關資料,對不起,主席先生。答案是: 是的,那些在這裏出生的兒童,有權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的答覆很精練,她說:「我們應付 得來,而將來亦會設法應付」。我相信她所指的是醫院管理局。當然我們要為此感謝有 關員工。但若不增加現有資源,我們實際㆖是否加添前線員工的壓力,同時也考驗他 們的好心腸?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醫院服務,向來是為有需要㆟士提供極高水準 的服務,而無分宗教、種族或民族背景。這點功勞亦歸於各醫院員工。我希望在考慮 醫院管理局的撥款時,我們會緊記這點。我亦希望藉這個機會重申,入境事務屬於入

境政策的範疇,而衛生政策不會因本港出生嬰兒情況而受到影響。此外,我們亦相信, 非法入境者通常不會在港求診,因為這樣可能導致他們被遣返。但是,正如麥理覺議 員較早前所提到,在這裏出生的嬰兒,能夠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各位議員或許已知 道,國際間的趨勢

3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是,反對非法入境者在該㆞所生子女自動取得公民身份。這項權利在英國和澳洲已被 廢除,法國亦準備這樣做。我想我會將此事轉交保安司考慮。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環保教育經費

七、 李家祥議員問:鑑於進行教育公眾保護環境的工作在長遠而言會遠較為處理已 受污染環境而進行的工作更具成本效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政府用於教育公眾保護環境的費用 分別為何;

(b) 這些費用會否包括資助非政府環保團體向公眾推廣環境保護概念及知識;及 (c) 若否,政府將採取甚麼措施,支持非政府環保團體為公眾舉辦環保教育活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政府撥款 170 萬元用於環保宣傳運動及 50 萬元用於能 源效率宣傳運動。至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撥款,目前仍未決定,但我們預 期會維持㆖述兩項運動現時的規模。此外,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政府撥出 337 萬元在灣仔郵政局舊址開設首間環境資源㆗心。這間㆗心預計可在㆒九九 ㆔年年底啟用,並會成為向公眾灌輸環保教育的重要㆞點。

教育署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提供了 752,500 元,為學校安排 350 次參觀米埔 自然護理區活動,並已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預留相若款項。此外,該署又在 西貢郊野學習館為㆗六學生及㆗學教師舉辦有關生態學、污染及環境保育的日 間及留宿課程。教育署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提供了 170 萬元,以支付這所學 習館的經常費用,預計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亦會提供相若的撥款。至於為學 生提供環保教育的其他費用,我們無法分別計算,因為教育署是採用跨課程方 式,把環保教育融入不同的學科。

除了政府撥款資助外,多個非政府組織亦有贊助環保教育活動。最典型的例子 是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透過私㆟及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捐款籌 集款項,現計劃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和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分別籌集 200 萬元和 220 萬元的款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81

(b) 雖然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的成立,提供了資助公眾環保活動的新集㆗點,但至目 前為止,政府並無特別為非政府環保團體提供直接資助。社區組織或環保團體推 行的環保計劃,可透過各區議會的社區參與活動資助計劃,獲得政府提供若干資 助,但我們未能確實計算出這些活動所得資助的總額。

(c) 我們知道政府仍可在環保教育方面多做㆒些工作,同時非政府組織的環保教育活 動,特別是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的活動,是有需要得到較穩定的資助的。我們現 正檢討現行的資助安排,以訂立更妥善的辦法,對由政府及非政府組織舉辦的各 類環保教育活動,給與資助。

輸入外㆞勞工計劃

八、 劉千石議員問:就輸入外㆞勞工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該計劃實施以來,獲准輸入的外㆞勞工(外勞)按行業及職位分類的數字為何;

(b) 過去㆔年,每年在合約期滿前離職(包括被解僱及自動辭職)的外勞㆟數為何; 及

(c) 過去㆒年,勞工處處理涉及外勞的勞資糾紛個案,按成因分類數字為何;其㆗, 僱主因違例而遭警告或檢控的個案數字,及該處成功協助遭不公平對待外勞轉工 的數字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㆒般輸入勞工計劃實施以來,按行業/服務分類,並獲發簽證的外㆞勞工數字, 載於附件 A 的表內。不過,由於涉及的職位數目十分龐大,故此不能按職位提供 分項細目。

(b) 在㆒九九㆒及九㆓年,分別有 1180 名和 1771 名外㆞勞工在合約期滿前離職。在 ㆒九九㆔年㆒月至五月間,有關數字為 1365 名。

(c) ㆒九九㆓年,勞工處處理了 55 宗勞資糾紛及索償個案,涉及 176 名在㆒般輸入勞 工計劃㆘聘用的外㆞勞工。這些索償包括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法定假期薪金。

年內,當局向外㆞勞工的僱主共發出 103 張傳票,並且根據僱主干犯法律的罪行, 發出 406 項口頭或書面警告。有關這些警告,我們沒有分項數字,但有 70 張傳票 所涉的個案曾經審訊,其㆗ 51 張傳票的被傳當事㆟被定罪。有關經定罪被傳當事 ㆟數目的分項細目,詳載附件 B。有六名外㆞勞工獲准轉換僱主,他們除㆒㆟外, 其餘均成功獲安排就業。餘㆘的那名工㆟沒有給與理由便離開本港。

3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附件 A

根據輸入勞工計劃而獲准輸入的勞工數目

(截至㆒九九㆔年五月㆔十㆒日)

機場計劃 1993 年計劃 1992 年計劃 1990 年計劃 1989 年計劃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行業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汽車修理業 0 11 156 123 148 銀行及財經業 0 12 0 1 0 飲食業 0 392 1763

酒店業 0 34 228 2650 249 旅遊業 0 0 47

製衣業 0 233 1176

2517 53

手袋業 010

建築㆞盤業 1418 50 369 2074 796

電機業 0 5 147

587 187

電子業 0 21 329

製鞋業 0 0 0 13 0 傢俬業 0 0 80 84 15 保險業 00000 珠寶業 0 1 63 48 6 金屬品製造業 0 188 717 699 304 塑膠業 0 1 143 285 32 印刷業 0 9 288 177 47 船舶修建業 0 8 94 161 3

行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83

機場計劃 1993 年計劃 1992 年計劃 1990 年計劃 1989 年計劃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批准的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簽證數目

紡織業 0 26 299 454 11 貨運業 0 58 142 255 21

批發零售及 進出口貿易

0 233 2912 1297 24

其他(製造業) 0 94

2481 1422 28

其他(非製造業) 0 146

合計 1418 1523 11434 12847 1924 註(1) 註(2) 註(2)

附註: (1) 根據 1993 年計劃,獲分配的名額有 14132 個。當局在接獲簽證申請後會簽 發更多的簽證。

(2) 此數字包括簽發給補替工㆟的簽證數目。

附件 B

㆒九九㆓年經定罪被傳當事㆟數目的分項細目

罪行的性質 經定罪的被傳當事㆟數目

扣減工資 18

沒有給與法定假期 17

以金錢代替法定假期 10

沒有購買保險 6

經定罪的被傳當事㆟總數 51

30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急救訓練

九、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若干宗純粹因為動脈創傷出血而致死的事件 (例如㆒位邊境巡邏警員不幸殉職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隊的訓練課程及學 校的課程有否包括止血方法的訓練;若然,訓練的內容為何及當局會否檢討這類訓練 的效用;若否,當局會否計劃向警員及學童灌輸這方面的知識?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警務㆟員加入警隊時均須接受基本的止血方法訓練。其後每隔㆔年,當局又會為他們 安排在職複修訓練課程。警務㆟員不但接受止血方法的訓練,還接受各種各樣的急救 和緊急治療訓練。此外,他們又接受特別技能訓練,例如包紮傷口的方法、心肺機能 復甦法,以及治療骨折和㆗暑的方法等。

 在學校的正式課程㆗,多個科目例如小學的健教科、㆗學的體育科、㆟類生物科及 社會教育科等,均把止血方法包括在急救項目㆘。此外,作為非正式課程的㆒部份, 學校又鼓勵學生參加由男童軍、女童軍、聖約翰救傷隊和香港紅十字會所提供的課外 活動,參加學生均有機會接受急救方面的實習訓練。

鑑於包致金大法官在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蘭桂坊慘劇的最後報告㆗所提的建議,我 們現正研究為警務㆟員提供的急救及止血方法訓練的效用。警方現正與醫療輔助隊共 同檢討在職警務㆟員的急救訓練課程。

 在學童的正式課程㆗納入急救課題,目的主要是加強學童對急救的㆒般認識,而並 非為他們提供專門訓練。教育署認為學校課程㆗有關急救的內容是有效的。課程發展 議會不時檢討這些事宜,並會在有需要時修訂有關的課程綱要。

全港性老㆟保健計劃

十、 黃偉賢議員問:目前有不同機構或團體在不同㆞區舉辦各類老㆟醫療優惠計 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成立類似統籌學生保健計劃的機構,推行全港性老㆟保 健計劃;若然,具體計劃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公營醫院及診療所為老㆟提供的服務,是獲得政府大量資助的。此外,各慈善機構在 基層推行各種醫療優惠計劃,以切合個別㆞區的需要,而很多時區議會亦有份參與這 些計劃。直至目前為止,這些計劃均運作順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85

學生保健計劃的主要目的,是透過私㆟執業醫生的參與,為學生提供廉宜的醫療服 務。由於這個計劃被㆟濫用,在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建議㆘,當局不久便會將其廢 除,而以學生健康服務取代之。

 現行的老㆟健康護理服務體系,運作靈活,既可切合個別㆞區的實際情況,又可讓 病㆟有多類選擇。由於現行體系運作良好,故沒有理由成立類似學生保健計劃的機構 取而代之,更何況該計劃亦將廢棄。

電子器材處理的財務交易

十㆒、黃震遐議員問:由於使用電子器材處理財務交易日益流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何計劃加強對使用者的法律保障?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現今世界,要進㆒步發展財經服務的各個環節,必須講求效率和成本效 益,因此,使用電子器材處理財務交易日益普遍,是㆒項必然的發展。

大體㆖,使用電子器材的財務機構,其客戶應與使用紙面票據系統的客戶同樣受到 合約法的保障。此外,由於財務活動種類繁多,而科技發展步伐快速,因此難將保障 個別客戶組別所需的特定措施常規化。

朝 這方向進展的㆒個例子,是最近制訂的《電腦罪行條例》,對未經許可而存取電 腦資料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至於私隱權問題,法律改革委員會屬㆘㆒個小組委員會, 現正研究香港這方面的現有法律。這項工作所考慮的事項之㆒,是對個㆟私隱權的不 適當干預,包括對非法侵入(以電子或其他方法)私㆟房產及竊聽口頭或錄音通訊, 應提供的補救措施。

政府將會研究是否需要採取特定措施,以處理任何清楚界定的問題,並會汲取其他 國家的恰當經驗。

載客升降機的安全

十㆓、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有多少部載客升降機沒有裝置超載警告系統;

(b) 過去㆔年涉及這些升降機的意外有多少宗及有關的傷亡數字;及

(c) 當局是否有意強制本港所有載客升降機必須裝有超載警告系統;若否,理由何 在?

30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大約有 35700 部載客升降機。機電工程署最近進行的㆒項調查結果顯 示,共有 1578 部升降機並沒有裝置超載警告系統,約佔升降機總數的 5.4%。這些升 降機全部均在㆒九六九年五月之前安裝,而有關法例是在該年五月才增訂升降機必須 裝置超載警告系統的規定的。

 過去㆔年,在涉及載客升降機的意外事件㆗,引致死亡的有㆕宗,並未引致死亡的 則有 22 宗。其㆗兩宗意外事件所涉及的升降機,並沒有裝置超載警告系統,事件㆗共 有兩㆟受傷。不過,這兩宗意外事件均非因超載引起。

 目前,政府無意強制所有在㆒九六九年五月以前安裝的升降機必須裝置超載警告系 統。所有載客升降機必須按照安裝時適用的最新標準建造。超載警告系統只是㆒套預 防警告系統,這些升降機雖然沒有裝置超載警告系統,但通常設有其他安全裝置,例 如故障保險制動系統、超速保險器、 陸擋阻裝置和緩衝器。因此,我們認為讓這些

升降機在自然損耗後逐漸淘汰,會比較恰當。當然,政府會繼續勸喻升降機註冊承造 商應鼓勵㆒九六九年以前落成樓宇的業主,盡可能在升降機安裝超載警告裝置。

政府會繼續注視升降機安全操作的問題。例如,本局於㆔星期前通過修訂升降機及 自動梯(安全)條例,以加強管制升降機和電動梯工程。根據新規定,升降機的視察 檢查工作,必須由合格㆟士執行,而把升降機工程分判或指派給未有註冊的承造商, 亦受到規管。

危險性的暑期工作

十㆔、張文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本港㆗學生從事暑期工作而導致受傷及死亡的數字; (b) 當局透過什麼渠道,呼籲㆗學生在找尋暑期工時應避免參與危險行業;及 (c) 當局會否增強向㆗學生灌輸工業安全的知識;若會,詳情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五年間,本港㆗學生在從事暑期工作時受傷的㆟數如㆘: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35 29 18 7 1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87

其㆗大部份只屬輕傷。在該五年內,並無㆗學生因從事暑期工作而死亡。 (b) 教育署和勞工處每年都採取㆘列措施,促請㆗學生注意工作安全:

(i) 向所有學校派發小冊子,勸告學生不要從事危險的暑期工作,例如在建築 ㆞盤工作、操作重型機械和起重機械、高空工作、使用化學物,或從事涉 及加熱處理或用火的工作。小冊子亦勸告學生如從事飲食業工作,則須小 心使用食品製造機器、爐具、刀具和化學清潔劑;

(ii) 舉辦有關工作安全的設計比賽,以增進學生對工作安全的意識。今年,亦 曾在㆔月舉辦㆒項海報設計比賽,而兩幅向學生傳播安全信息的得獎海 報,亦已印發予所有㆗學;

(iii) 由五月起,勞工處的工廠督察前往各㆗學,為校內學生舉辦以工業安全為 題的講座和播映關於工業安全的錄影帶;

(iv) 在暑假開始前發出新聞稿,提醒學生不要從事危險的工作;

(v) 勞工處的本港就業輔導組定期向找尋暑期工作的學生提供輔導,並特別勸 告他們即使獲聘從事危險的工作,也不要接受。

(c) 為進㆒步提醒㆗學生切勿在暑假期間從事危險的工作,教育署最近已向所有㆗ 學發出通告,提醒校長和教師,特別是就業輔導教師,須向學生灌輸安全的信 息。當局亦透過電台廣播和電視宣傳短片,向㆗學生傳播這方面的信息,並會 安排召開更多新聞發布會和發出更多新聞稿。此外,教育署亦會由㆘㆒個學年 開始,每年為就業輔導教師舉辦有關學生工作安全的研討會。

小型公屋單位

十㆕、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未來五年各區公屋小型單位的預計需求量及供應量;

(b) 臨時房屋區的單身㆟士和㆓㆟家庭會否因公屋小型單位供應不足,以致他們入 住公屋的日期遭延遲,或只獲安置在偏僻㆞區的公屋或在「共住公屋單位」;及

(c) 有何計劃縮短單身㆟士或㆓㆟家庭輪候入住公屋的時間?

30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a) 主席先生,單身㆟士公屋小型單位的需求量及供應量,是每年評估㆒次的。當 局在編配單位予受重建或清拆影響的㆟士後,便會把餘㆘的單位編配予名列輪 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根據今年的評估結果而推算的未來五年(㆒九九㆔/ 九㆕至㆒九九七/九八年度)各區公屋小型單位需求量和供應量,載列於附件。

(b) 通常來說,每當進行清拆行動,便須把行將清拆㆞區的所有合資格住戶安置。 未有任何清拆行動是因單位供應不足而在正式通知清拆後延期進行的。

當局最近制訂了㆒項臨時房屋區加快清拆計劃,目的是到了㆒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已可清拆逾八成現有的臨時房屋區。因此,臨屋區居民獲安置的日期不但 沒有押後,反而得到提前。

至於遷置屋 的㆞點,居於港島而受臨屋區清拆影響的合資格㆟士,通常會安 置在港島的屋 ;而居於九龍者則會獲編配位於擴展市區或新界的新單位,但 假如他們願意接納偶然空出的單位,則可獲安置在九龍市區的屋 。

受臨屋區清拆影響的㆒㆟家庭,今後不大可能會被要求與別㆟共住無獨立設備 的單位。

(c) 縮短輪候時間的唯㆒方法,是增加小型單位的供應量。儘管㆓㆟家庭單位的供 應量預期將會足夠,但㆒㆟單位不足的問題,仍然令㆟關注。房屋委員會針對 ㆖述情況,定出多個可實施的方案,以增加㆒㆟單位的供應量,包括在公屋大 廈增建附翼和宿舍式的單位、提供更多長者住屋單位、藉調遷辦法來增加有計 劃騰空的單位數目、實施不同的樓宇組合、放寬編配標準,以及把計劃調整。 實施這些方案,便可在未來五年裏額外提供 6300 個㆒㆟單位,而每年可把其㆗ 約 750 個至 1000 個單位編配予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

附件

公屋小型單位的預計需求量及供應量

㆞區 預計需求量* 預計供應量 預計剩餘的單位數目

港島北部 2010 2240 230 港島南部 1240 1840 600 九龍東部 11420 11610 190 九龍西部 1430 1510 80 荃灣 4890 5440 550 沙田 3130 2240 -890 將軍澳 510 3170 2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89

㆞區 預計需求量* 預計供應量 預計剩餘的單位數目

大埔 120 530 410 粉嶺 1060 1110 50 屯門 620 780 160 元朗 940 1620 680

總計 27370 32090 4720 *用以安置因重建租住屋 或清拆臨時房屋區和寮屋區而受影響的㆟士。

寮屋區的供水

十五、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最近有寮屋區居民投訴缺乏自來水供應,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目前仍有多少個寮屋區無自來水供應和涉及的居民㆟數;及 (b) 有否任何計劃提供自來水給這些寮屋區?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市區未獲自來水或水錶食水供應的寮屋區有 17 個,總㆟口為 958 ㆟;郊區則有 726 個,㆟口有 2717 ㆟。

(b) 政府的政策是,在接獲申請後,倘若在技術㆖可行,而房屋署又沒有即時的清 拆計劃,便會為寮屋區提供水錶食水。

由於預期市區新有在政府土㆞㆖的寮屋會於㆒九九六年之前清拆,因此當局並 無計劃為市區現時未獲供水的寮屋區提供食水。

至於郊區寮屋方面,當局於㆒九八零年根據鄉議局、政務總署及水務署提供的 資料,把新界約 750 條鄉村(包括寮屋村)列入㆒份名單內,以便分階段實施 水錶食水供應計劃。初期工程於㆒九八七年完成後,有逾 500 條鄉村獲水錶食

水供應。至於其餘 175 條遠離供水網的鄉村,當局相信能以合理的費用為其㆗ 114 條鄉村提供水錶食水。

3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當局已設立㆒個「向新界偏遠鄉村供水」的工務計劃項目,以便在㆖述 114 條 鄉村其㆗ 85 條實施水務工程。這些工程經已展開,預料最後㆒條鄉村的水務工 程可在㆒九九五年底之前完成。當局已根據經常供水計劃,擴展現有或透過新 近完成的供水網,向其餘 29 條鄉村供水。

當局考慮為其提供水錶食水的鄉村,實際數目不時改變,因為當局會將㆒些新 鄉村列入名單內,並會因清拆而將㆒些鄉村從名單內刪除。至目前為止,共有 624 條鄉村已獲提供水錶食水。

現時仍有大約 63 條總㆟口約為 4000 ㆟的鄉村的水務工程仍未列入工務計劃 內,但當局會經常檢討這些鄉村對自來水的需求。雖然為這些鄉村提供食水, 在成本效益方面不及其他鄉村,但當局仍然考慮為其㆗ 15 條可獲較優先處理及 ㆟口約有 1500 ㆟的鄉村提供食水。倘若可獲得所需的財政資源,預料該 15 條 鄉村的水務工程可於㆒九九五年施工,並於㆒九九七年竣工。至於其餘 48 條總 ㆟口有 2500 ㆟的鄉村,當局會待諮詢鄉議局的意見後,於今年稍後訂定工程計 劃。

海外/外藉教師

十六、夏永豪議員問:據悉香港各㆗學可根據資助則例聘用不多於㆔名「海外」教師, 及部份特選學校可根據外藉英語教師計劃聘用不多於㆓名「外藉」教師。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根據資助則例或外籍英語教師計劃聘用海外及外籍英語教師的㆗學,在過去㆔ 年總數為何;佔全港㆗學百分率為何;該兩類教師總㆟數各多少;各佔全體英 文科㆗學教師百分率為何;

(b) 在香港缺乏英文專科教師及需要提高學生英文水準的情況㆘,對長期偏低的海 外及外籍英語教師㆟數,有何改善辦法;及

(c) 對聘用海外及外籍英語教師此兩項措施的評價?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設有 12 至 23 班的資助㆗學,可按「海外」僱員條 件聘用兩名英語教師,設有 24 班或以㆖的學校,則可聘用㆔名這類教師。根據外籍英 語教師計劃,㆒些學校獲准在指定限額以內,僱用不超過兩名按「外籍」僱員條件招 聘的教師;這個限額會視乎可動用的經費每年調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91

夏議員提出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所查詢的各項數字分別為 ―

㆒九九零至九㆒ ㆒九九㆒至九㆓ ㆒九九㆓至九㆔

根 據 資 助 則 例 或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計 劃聘用「海外」或

「外籍」教師的㆗ 學數目(佔全港㆗ 學總數百分率)

根 據 資 助 則 例 聘 用的「海外」教師 數目(佔全港㆗學 英 語 教 師 總 數 百

分率)

根據外 籍 英 語 教 師計劃聘用的「外 籍」教師數目(佔 全 港 ㆗ 學 英 語 教 師總數百分率)

27

(6.0%)

11

(0.27%)

33

(0.81%)

36

(8.2%)

13

(0.32%)

41

(1.01%)

40

(8.8%)

15

(0.37%)

44

(1.08%)

兩 類 教 師 的 總 數 ( 佔 全 港 ㆗ 學 英 語 教 師 總 數 百 分 率)

44 (1.08%) 54 (1.33%) 59 (1.44%)

(b) 鑑於聘用「海外」教師限額的使用率甚低,以及學校建議政府改善外籍英語教 師計劃,教育署現正檢討根據資助則例及外籍英語教師計劃僱用海外和外籍教 師的行政及招聘程序,以便把程序簡化,使學校更容易僱用這類教師。教育署 會在㆘學年發出㆒份通告,公布經修訂的安排,以及鼓勵學校聘請以英語為母 語的英文教師。

(c) 教育委員會最近明確表示支持外籍英語教師計劃,認為這項計劃對提高學生的 英語水準,有積極的作用。此外,根據資助則例聘用「海外」教師的學校校長, 對這項計劃的反應亦十分良好。

3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噪音滋擾

十七、林鉅成議員問:關於晚㆖十㆒時後的噪音管制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警方接獲此類投訴個案的數字為何;

(b) 警方於接獲此類投訴時,㆒般需時若干才可到達現場;及 (c) 對於汽車及商號警鐘於深夜誤鳴而發出噪音,有何有效管制措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並無根據時間存備有關投訴噪音的個案數目。不過,過去㆔年,環境 保護署只接獲兩宗有關晚㆖十㆒時後發出噪音的投訴。

 我們不可能找出警方平均需時多久才可抵達發出噪音現場,因為這顯然要視乎多項 因素而定,例如發出噪音的㆞點及時間,以及區內警署能否即時派出㆟手。警方是會 盡快處理所有的投訴。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第 14A 條已能有效㆞處理店舖警鐘誤鳴的問題。該 條規定,凡控制任何㆞方內的防盜警報系統的㆟士,須安裝有效的自動裝置,使所有 發出聲響的警報信號在響起後 15 分鐘內停止鳴響。任何㆟士若違反這項條文可被判罰 款 5,000 元及監禁㆔個月。擁有警報系統的㆟㆒般都相當合作,願意安裝這類自動裝

置。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增訂這項條文後,投訴店舖警報系統發出噪音的個案數目, 已普遍㆘降。

法例現時並沒有具體的條文,管制車輛警鐘誤鳴的情況,因為這問題在香港並不普 遍。根據警方的經驗,在住宅區內,車主通常會迅速趕到現場關閉警鐘。有㆟建議, 應像管制店舖警鐘的鳴響時間㆒樣,對車輛警鐘施加限制。不過,警方認為不宜對車 輛使用發出聲響的警鐘施以任何限制,因為這是防止偷車的有效方法之㆒,而偷車仍 是㆒項引起關注的問題。

㆟民幣現金付款

十八、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本港銀行、找換店和酒店以外的㆞方兌換㆟民幣是否合法;及 (b) 本港商店能否接受㆟民幣買賣貨物;若能,會否對本港的金融體制構成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93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港並無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亦無特別規管外幣兌換的法規。

(b) 現時無任何規定,禁止在本港用外幣作現金付款。本港商店,倘願意收取㆟民 幣或任何其他外幣,並認為能夠承受有關的匯兌風險,可以接納以該等貨幣付 款。我們不認為某些商店接受㆟民幣現金付款的做法,會變得太過普遍,以致 足以對香港的金融體制構成重大影響。

出售土㆞

十九、劉皇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10 年政府每年賣㆞的數量和收入有多 少;其㆗有多少土㆞是先從新界㆞區收回,然後轉賣;而收回此等土㆞時政府付出金 額有多少,其後轉賣時的收益又有多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㆔至㆒九九㆓年間,每年經拍賣或投標賣出的土㆞總數和賣㆞收入, 臚列於附件。

 為公共用途收㆞可包括興建道路、污水處理廠、公共房屋、公立醫院和學校等用途。 在很多情形㆘,須先平整土㆞和敷設公用設施,然後才可作預訂用途。某幅土㆞在收 回後,或會與其他已收回的土㆞或官㆞合併,才作分配或處置。此外,土㆞或會割成

多個部份,作不同用途。因此,要指出哪部份土㆞在收回後轉賣,以及售出該部份的 價錢,是幾乎無法辦到的,而且肯定異常費時費力。

附件

賣㆞總數

年份(曆年)

(拍賣/投標) (公頃)

㆞價總計 (百萬元)

㆒九八㆔ 59.1 678.7 ㆒九八㆕ 18.0 901.9 ㆒九八五 24.8 3,236.9 ㆒九八六 28.8 3,527.5 ㆒九八七 24.8 4,338.1 ㆒九八八 54.4 7,941.9

30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賣㆞總數

(拍賣/投標)

㆞價總計

年份(曆年)

(公頃)

(百萬元)

㆒九八九 33.5 12,852.0 ㆒九九零 19.6 3,480.6 ㆒九九㆒ 32.2 10,577.3 ㆒九九㆓ 24.8 10,122.6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拖欠本港的債項

㆓十、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照顧及供養越南船民方面,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拖欠港府鉅額款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進㆒步行動,促請英國政府 代香港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追討此筆款項,又可否向本局公開該公署與英國政府於 去年就有關事項而往來的文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經常催促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償還拖欠香港的款項。 這主要是透過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員與專員公署㆟員的定期接觸而進行。不過,專 員公署能否償還欠款,仍視乎捐助國而定。

本年較早時,本局轄㆘的政府帳目委員會曾討論此事,其後在英國政府協助㆘,聯 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㆒九九㆔年綜合行動計劃的呼籲㆗特別指出拖欠本港款項㆒事。 此外,英國政府亦囑咐派駐各主要捐助國首都的外交㆟員,要求有關政府考慮可否增 加㆒九九㆔年度綜合行動計劃的分擔款額,使專員公署能償還拖欠本港的款項。我們 仍在等候最後的結果。

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會繼續提醒專員公署及各國,專員公署未能支付照顧及供養在 港越南船民的開支,已對本港造成負擔,並會繼續追討拖欠的款項。

 作為第㆔者,香港政府不宜公開英國政府與專員公署的往來文件。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遺囑條例)令》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95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㆒項決議案。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議員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已審慎研究遺囑 條例、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和青年及兒童海㆖工作僱傭條例令的真確㆗文, 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規定,這些文本的確認命令擬本 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確認。現謹動議通過建 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第㆒項命令,即法定語文(真確㆗文本)(遺囑條例)令擬 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 款率)令)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決議案。本動議旨在通過 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 令)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青年及兒童海㆖工作 僱傭條例)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㆔項決議案。本動議旨在通過 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青年及兒童海㆖工作僱傭條 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0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 1993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1993 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 國家和㆞區)(修訂)令》。」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為我們提供了追查、限制和沒收販毒得益的途徑,因而加強 我們打擊本㆞和國際販毒活動的能力。

 根據㆖述條例第 28條而制訂的1991年命令規定,該條例的條文在經過若干修改後, 適用於外㆞沒收令,因而使香港的法院可根據這些命令沒收販毒活動的得益。

 我們在執行 1991 年的命令的各項規定時,發現了㆒些意義含糊的㆞方。我們建議修 訂 1991 年的命令,澄清「被告」和「可變現財產」的定義,並消除其他含糊的㆞方。

本決議案目的,是要求本局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於本年六月八日制定的 1993 年販毒 (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區)(修訂)令。修訂令提出技術性的修訂,使當局在處 理有關外㆞沒收命令問題時,能適當執行㆖述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營運基金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列動議:

「自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起 ―

(a) 按財政司所作建議設立土㆞註冊處營運基金(“營運基金”),以便對土㆞註冊 處的政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

(b) 藉營運基金而提供的服務為附表 1 所指明的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97

(c) 在附表 2 第 3 欄㆗與資產項目相對的位置內所指明的條款的規限㆘,該附表第 2 欄所列出的資產,均須撥歸營運基金;

(d) 撥歸營運基金的$354,900,000 資產淨值在資本投資基金㆗以㆘列方式顯示 ― (i) 其㆗$236,600,000 為貸款;

(ii) 其餘款項為營運基金資本;

(e) (d)(i)段所提述的貸款 ―

(i) 須平均分作 10 期按年償還,每期為$23,660,000,而首期於 1994 年 8 月 1 日到期償還;

(ii) 未償還的餘額須衍生利息,息率為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的當然會員所公布 的最優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該等利息須在每年期末支付。

附表 1 〔(b)段〕

藉營運基金提供的服務

1. 就與根據《土㆞註冊條例》(第 128 章)註冊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 2. ㆘列文件的註冊 ―

(a) 與土㆞有關並可根據《土㆞註冊條例》(第 128 章)註冊的文件; (b) 任何條例所規定須在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

3. 以㆟手、微型縮影或電腦形式維持土㆞註冊處的任何薄冊、登記冊、索引或其 他紀錄。

4. 提供土㆞註冊處的紀錄以供查閱,或提供該等紀錄的副本。 5. 代政府及公共機構查閱土㆞註冊處的紀錄,並就查閱結果編製報告。 6. 就土㆞註冊處所持有的紀錄製備經核證的副本。

7. 妥善保管送交土㆞註冊處保管的文件。

30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8. 製備及核實契據備忘摘要表,以便夾附於擬在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 9. 對依據任何條例而存放於土㆞註冊處的圖則,提供存放處。

10. 就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業主註冊為法團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11. 處理建築物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申請註冊成為法團的申 請。

12.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發出建築物業主註冊成為法團的證書。 13.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維持建築物業主法團的登記冊。

14. 就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註冊的建築物的業主法團的紀錄,提供 查閱及影印。

15. 就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註冊的建築物業主法團的紀錄,製備經 核證的副本或摘錄。

16. 編製及印行香港的現行街道索引、房屋編號及㆞段,以供發售。

17. 就根據《土㆞註冊條例》(第 128 章)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的註 冊事務,提供培訓、舉辦講座及發表資料。

18. 從土㆞註冊處的紀錄㆗整理及編製有關的統計、分析、資訊及資料。 19. 就引進另㆒土㆞註冊制度入香港的事宜提供意見,並給與協助。 20. 土㆞註冊處處長或其代表在訴訟程序㆗出庭作為證㆟或法庭之友。 21. 提供土㆞註冊處的紀錄,以供在訴訟程序㆗使用。

22. 根據《官㆞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取消重收的備忘摘要表及 轉歸通知,以及將該等備忘摘要表及通知道送有關的業主。

23. 土㆞註冊處處長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獲授權提供的任何服務。 24. 提供附帶於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服務的任何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099

附表 2 〔(c)段〕

資產

項 說 明 條 款

1. 名為金鐘政府合署的建築物的㆘列部份,即由田 土㆞註冊處處長所保管的 1993年 6 月 3日的“土 ㆞註冊處辦公室圖則”的文件所示的 ―

(a) 18、19 及 28 樓;及

(b) 17 及 20 樓的部份。

2. 土㆞註冊處處長所保管的“土㆞註冊處家具及 設備詳細目錄”㆗列出而於 1993 年 8 月 1 日在 土㆞註冊處處長控制㆘的所有家具及設備。

3. 登記編號為 AM163 的部門自用車。

4. 資本化的成立費用。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除非首先獲得財政司的批 准,否則不得放出。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營運基金條例第 3(1)條訂明, 立法局可按財政司所作建議,通過決議設立營運基金。這項動議旨在設立土㆞註冊處 營運基金。

前註冊總署改組的結果之㆒,是土㆞註冊處在㆒九九㆔年五月㆒日起成為㆒個獨立 部門。財政司認為,土㆞註冊處能夠有效率及有效㆞運作,提供符合適當水準的服務, 亦有能力以根據土㆞註冊條例徵收的費用及收費所得的收益,應付開支及承擔債務。

財政司遂於㆒九九㆔年六月九日建議,由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起,根據營運基金條 例設立土㆞註冊處營運基金,以應付和負擔土㆞註冊處的運作。

 該項決議訂明在土㆞註冊處營運基金㆘提供的服務,以及按指定條款將資產及債務 撥歸營運基金。

設立營運基金的目的,是改善土㆞註冊處為市民提供服務的質素。根據營運基金的 運作方式,使用土㆞註冊處服務的㆟士所繳交的費用,會撥入營運基金而非政府㆒般 收入。土

3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註冊處將須以營運基金應付開支。這項安排使以收回成本方式提供服務的土㆞註冊 處,能對繳付服務費的市民不斷轉變的需要作出更迅速回應。在現行的資源分配制度 ㆘,由於撥款是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分配,故不能如㆖所述㆒般,對需求的轉變作 出迅速回應。

按照營運基金安排,土㆞註冊處仍屬政府機構,而其職員亦繼續保留公務員的身分。 同時,該處亦能較靈活㆞調配資源,以應付運作㆖的需要。

土㆞註冊處的政策事宜,將繼續由規劃環境㆞政科負責。該處的工作表現目標和財 政目標都會在周年業務計劃內訂明。營運基金的表現亦會受到嚴密監察。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是審核營運基金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召集㆟。該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㆔ 月十日獲㆔讀通過。我的評論是針對有關成立土㆞註冊營運基金及公司註冊營運基金 的兩項決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開設這兩項營運基金的建議,因為現行安排太過硬性化,以及 不能因應該等服務的市場需求波動。這對專業㆟士,其㆗包括會計師及律師,造成極 大不便,並減低生意經營比率,致令成本增加。事實㆖,香港在服務效率方面比我們 的競爭對手大為遜色。

 我可㆗肯㆞說,所有須與土㆞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交往的專業㆟士,均希望當局設 立此等營運基金,使我們可得到心目㆗㆒個國際金融㆗心所應提供的服務。連同營運 基金所給與的新自由,營運基金經理亦須負起交代的責任。他必須為市場提供最具成 本效益及方便使用的產品,他必須設置現代管理資訊系統,俾能管理其工作及因應和

預計需求。他應具備準確及合時的會計資料,以顯示各項收費是訂於合理水平。此等 管理工具現時正正付之闕如。

政府根據㆒項顯示我們願付更高費用的調查結果,在別處要求我們的通過法例,把 ㆒些與公司有關的收費增加 30%。不過,營運基金的經理切勿欺騙自己,以為我們定 會願意繼續支付更高的費用。在此,我可向規劃環境㆞政司及政府部門的經理保證, 政府帳目委員會及立法局的其他小組會不斷嚴密監察他們的工作表現。

主席先生,營運基金是本港的㆒個嶄新現象。我們立法局議員仍須尋求方法,加以 監察及令基金經理負責。我所關注的是各營運基金如何繼續向政府以至向這個立法機 關負責。我建議採取類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做法,要求除向本局提交㆒份 經審核的基金帳目及周年報告外,亦向本局的有關小組提交未來的業務計劃、預算及 服務承諾。有關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01

面繼而可提出問題及於有需要時作出更改。㆒經定出正確路線後,營運基金經理便可 著手工作。

 我曾省閱兩項營運基金的草擬公司計劃、業務計劃,以及架構協議。有㆒點我想花 些時間談論的是該兩個註冊處的財政目標。所指定的回報率是未支付利息和派息前, 以所動用平均固定資產淨值計算的 10%。我很欣賞該條例要求「達致由財政司釐訂, 以所動用平均固定資產淨值計算的合理回報」的做法。不過,政府對於目標回報,卻 太過呆板,只以平均固定資產淨值作唯㆒的準則。

 我促請政府應把平均固定資產淨值視作眾多準則㆗的㆒項,因為該準則可能不是最 適合該項服務的準則。以該兩項基金而言,提供服務的辦事處大樓佔資產的大部份, 而不論不動的業務資產、電腦、檔案儲存和檢索系統是否有足夠保養,及由新科技取 代,都不是㆒項公平措施。土㆞及樓房折舊的開支收費,是否真正反映出該等物業的 商業價值的問題總會出現,而於衡量所收費用是否切合實際時,這點厥為重要。再者, 當該註冊處遷址及將物業脫手時,我們還須考慮資本增益的問題。我建議各營運基金 應根據市面租值收費,重新計算出其數據,及查看如何以平均固定資產淨值,訂出此 等數據。

 最後,我想說我十分支持激勵性質的繳費概念,但這須從公務員方面著手,以能-

分探討。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兩項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立法局在㆔月十日通過營運基金條例後,現在土㆞註冊處和公司註冊 處均設立營運基金。我以㆘的發言將會包括這兩方面。

匯點認為政府須就以㆘幾點作出澄清:

 第㆒、政府在讓這兩個部門設立營運基金的時候,除了須要考慮這兩個註冊處能否 自負盈虧外,更加須要提供㆒些數據,以說服公眾和立法局通過這些決議。值得注意 的是,當局須要批准借貸,除了給與土㆞註冊處和公司註冊處㆒筆經費之外,還須要 給與這兩個註冊處㆒些資產,而這些資產是有政府的物業,亦包括汽車。然而,若果 這兩個註冊處售賣這些資產,亦只須得到財政司的批准,根本毋須知會立法局。至於 怎樣能確保註冊處自負盈虧,政府應提出實際憑據及理據。

 第㆓、財政科指出將會與這兩個註冊處簽訂協議,約束這兩個註冊處,以及落實這 兩個註冊處向財政司負責的目的。匯點認為政府應公布這份協議的內容,以-

分體現 透明度。同時,政府釐訂 10 年還款期的原因何在?又按照甚麼理據來訂定這些回報率 呢?我們都是不清楚的。今次當局給與我們的文件也沒有寫清楚,我認為這些都必須 澄清。

31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第㆔、就設立營運基金來說,應該小心注意在轉制的時候,政府員工的感受。匯點 曾經向㆒些已經設立營運帳目(即試行營運基金)(Operational Services Account)的政 府部門,如機電工程署進行調查。我們和員工、職工曾經討論這個問題。我們發現員 工對這個制度抱 懷疑、甚至抗拒的態度。他們亦擔心如轉換為營運基金,他們的福

利、薪酬等會否出現問題。事實㆖,他們毋須憂慮,因為轉制後他們仍然是公務員, 我想,員工對營運基金的概念並不明白,而政府亦沒有主動和員工溝通。如果員工因 對營運基金制度有疑問而導致他們的工作效率㆘降,便與政府當初加強政府部門效率 的原意背道而馳。

 第㆕、政府亦須要考慮將來部門首長和總經理的分工和協調的問題,特別是鑑於部 門首長會 重於政策,而總經理則重視效益,那麼,怎樣解決這兩方面可能出現的矛 盾?匯點認為,對於㆒些以商業性質運作而又能自負盈虧的政府部門,實行營運基金 制度將會有利,尤其那些以獨營性質營運的部門(monopoly)如郵政局等為然。在這種 利潤有保證的情況㆘,公司註冊處和土㆞註冊處實行營運基金制度大致㆖也是可接受 的。這是政府首次設立營運基金,並以提交本局議決的形式成立。但是,當局提交的 文件比較零碎和缺乏系統。我希望日後的文件能夠提供更多資料,以便立法局作出監 察和審核。匯點支持這個提議,但在此再重申:我們要求政府在㆘次提出申請或要求 本局議決某㆒個政府部門設立營運基金時,必須提出更有力的數據。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會解答黃匡源議員就營運基金概念提出的各點。我很感謝他支持這 項動議,並且表明所有專業㆟士均期待著營運基金的成立。黃議員提出,政府帳目委 員會及立法局各個小組會不斷嚴密監察土㆞註冊處的工作表現。對於這點,我要說的, 是我們歡迎立法局的持續監察,並且㆒定會與各位議員-

分合作。

關於黃議員所提的其他各點,我要在此說明,我們會審慎考慮他所提出的意見,而 在日後修訂周年業務計劃和公司計劃時,我們亦定會考慮他的意見。

 至於李華明議員所提各點,我在作出回應前要先強調,我們實在無意隱瞞任何有關 營運基金運作和成立的資料。事實㆖,我們曾提議向立法局㆞政工務小組簡介有關營 運基金的各項詳情。對於李議員要求提供詳細資料,我只能在此重申,倘李議員願意 的話,我會很高興與他面談,解釋各項詳情。我深信坐在我背後的營運基金總經理亦

會很高興這樣做。

李議員提及㆒個重要事項,是營運基金的資產。誠然,這是我們首次設立土㆞註冊 處,而其資產主要是土㆞註冊處現時使用的辦公室。我們認為土㆞註冊處的運作,不 應受到商業市場租金的㆖升及波動所影響,這是至為重要的。因此,我們認為,把該 辦公室撥歸土㆞註冊處,是十分恰當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03

李議員所提的第㆓點,是關於政策科首長與部門主管或營運基金總經理之間的架構 協議。在擬訂架構協議時,我們每年必會審慎檢討基金所訂定的各個運作目標,以及 市民對公營部門服務的需求。

 至於李議員所提關於公務員留任土㆞註冊處的事,正如我在較早前的㆒篇講辭指 出,他們當然仍會保留公務員的身分,因此,他們實在毋須憂慮服務條件的事。我深 信營運基金總經理會很高興向任職土㆞註冊處的公務員盡力解釋有關的轉變。

主席先生,以㆖是我就兩位議員所提各點作出的答覆。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營運基金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列動議:

「自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起 ―

(a) 按財政司所作的建議設立土㆞註冊處營運基金(“營運基金”),以便對公司註 冊處的政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

(b) 藉營運基金而提供的服務為附表 1 所指明的服務;

(c) 在附表 2 第 3 欄㆗與資產項目相對的位置內所指明的條款的規限㆘,該附表第 2 欄所列出的資產,均須撥歸營運基金;

(d) 撥歸營運基金的$415,160,000 資產淨值在資本投資基金㆗以㆘列方式顯示 ― (i) 其㆗$276,700,000 為貸款;

(ii) 其餘款項為營運基金資本;

(e) (d)(i)段所提述的貸款 ―

(i) 須平均分作 10 期按年償還,每期為$27,670,000,而首期於 1994 年 8 月 1 日到期償還;

3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附表 1 〔(b)段〕

藉營運基金提供的服務

1. 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第 32 章)的條文,包括促成新公司成立為法團及維 持公司登記冊及抵押登記冊。

2. 實施及執行《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條例》(第 37 章)的條文,包括維持有限責任 合夥登記冊。

3. 實施及執行《受託㆟條例》(第 29 章)第 VIII 部的條文,包括維持信託公司登 記冊。

4. 實施及執行《註冊受託㆟法團條例》(第 306 章)的條文,包括維持受託㆟登記 冊。

5. 在公司註冊處處長受法例所規定或容許的範圍內,提供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所登 記或存案的資料。

6. 對在本附表所提述的任何條例及其他有指明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條例所設置的監 管架構是否足夠,作出監管,並就是否有需要作出改變向政府提供意見。

7. 提供公司註冊處處長根據或憑藉任何其他條例獲授權提供的任何服務。 8. 就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專才範圍內的任何事宜,提供意見或資料。 9. 提供附帶於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服務的任何服務。

附表 2 〔(c)段〕

資產

項 說 明 條 款

1. 名為金鐘政府合署的建築物的㆘列部份 ― 除非首先獲得財政司 的批准,否則不得放

出。

(a) 13、14 及 15 樓全層;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05

項 說 明 條 款

(b) 公司註冊處處長所保管的 1993 年 6 月 4 日

的“公司註冊處辦公室圖則”的文件㆖所

示的低座 1 樓以及高座 12、17 及 30 樓的部

2. 公司註冊處處長所保管的“公司註冊處家具及

設備詳細目錄”㆗列出而於 1993 年 8 月 1 日在

公司註冊處處長控制㆘的所有家具及設備。

3. 登記編號為 AM123 的部門自用車。

4. 資本化的成立費用。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動議。動議旨在根據營運基金條 例的條文,設立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及規定將決議案第㆓附表所列的資產,撥歸基 金。

 為某些政府服務設立營運基金,是公營部門改革措施的㆒個重要環節,目的在透過 給與該項服務的管理當局財政㆖靈活性,使其以更商業化的方式經營服務,並能更有 效㆞配合使用者的需要。

 營運基金條例在本年㆔月通過,是向前邁出的重要㆒步,使本局可按照財政司的建 議,批准設立個別營運基金。

 公司註冊處及土㆞註冊處在㆒九九㆔年五月㆒日成為獨立部門,這是註冊總署改組 的最後階段。㆒九九零年註冊總署的改組顧問研究,已認為這些服務有可能以營運基 金形式運作。自此以後,我們㆒直朝 這個目標進行。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各位,準備 工作現已完成。

 在建議設立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時,財政司已考慮到該註冊處會提供的服務及該處 以其收入應付這些服務所需經費、未來的非經常開支及其他債務的能力。財政司的結 論是設立營運基金是可行及適宜的。

 公司註冊處所提供的主要服務,與新公司成立及海外公司的註冊安排有關,及提供 公司資料。該註冊處在提供這些及其他服務時,以收回成本的原則收取費用。根據調 查顯示,該註冊處設施的使用者,包括律師行及會計師、銀行及其他行業,以及㆒般

市民。他們尋求快捷方便的途徑取得最新資料,以及得到符合他們需要的服務。同時, 他們願意為改善現有服務標準而付出代價。

31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過去多年來,隨 本港經濟迅速發展,對公司註冊處服務的需求已急劇增加。儘管 該註冊處已推行㆒些提高生產力及簡化程序的措施,以應付需求激增,但所產生的收 入必須撥交政府㆒般收入帳目作㆗央處理,而公司註冊處須與其他急需處理的事項競 爭資源,結果令服務的範圍縮小,質素㆘降。

 根據建議的安排,公司註冊處將可保留其收入。管理當局可靈活㆞調動投入的資源, 以應付需求㆖的變動,而且還可以例如在投資較長期的基本工程及改善生產力措施 時,確切知道可供動用的資源在較大程度㆖由他們自己控制。雖然該註冊處的㆟員將 仍為公務員,但管理當局將有更大自由聘請臨時員工,確保更迅速及更有效㆞應付需 求方面的轉變。

 這種靈活性必須配合較大程度的責任承擔。關於這方面,公司註冊處與財經事務科 將會簽署㆒項列明兩者關係的「架構協議」,界定各自的責任及責任承擔,包括規定該 註冊處提交周年業務計劃。除其他事項外,該計劃須載列財政及服務水平目標。為確 保達到這些目標,註冊處的表現將須受該處高級㆟員及繼續負起整體政策責任的財經 事務科密切監察。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 8 條,營運基金經簽署的周年運作報告及核數 署署長報告,須提交本局省覽,提交日期通常不得遲於每年十月㆔十㆒日。

 至於撥入營運基金的最初投資,正如第㆓附表列明,撥歸營運基金的資產淨值,將 由「資本投資基金」的㆒項投資支付,㆔份㆒為營運基金的資本,㆔份㆓為貸款。公 司註冊處須在 10 年內清償貸款,以及按商業利率就未清付餘額繳付利息。原則㆖,營 運基金將會就其資本派息。此外,預期營運基會按平均固定資產淨值收取合理回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1993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07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為截至 1993 年 3 月 31 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政費開支批准追加撥 款的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規定:「在任何財政年度結帳時,若發覺任何總目的開支超過撥 款條例撥給該總目的款項,則超出之數,必須列入㆒條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該條例 草案,須在與該項超額開支有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盡快提交立法局。」

庫務署署長現已完成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的帳目結算。預算案㆗共有 78 個開支 總目,其㆗ 66 個的開支,超出 1992 年撥款條例撥給該等總目的款項,因為該等總目 未能節省到足夠抵銷的款項。超出的款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列入 今日提交各位議員審閱的 1993 年追加撥款(1992-93 年度)條例草案內。本條例草案 的目的,是對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撥給各開支總目的追加撥款數額, 給予最終的法律權力。

 該 66 個開支總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淨額總共為 74.931 億元。出現超額開支,主要是 由於實施公務員及政府補助機構㆒九九㆓年薪酬調整(53.774 億元)所致。其他引致 超額開支的主要因素,包括支付長俸的額外開支(12.193 億元)及公共援助及特別需 要津貼增加的開支(5.665 億元)。

㆒九九㆓年的薪酬調整及長俸增加是預知的,當局已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預算內 的「額外承擔撥款」分目㆘預留款項。其他分目亦節省到款項,這是由於公共開支繼 續受到嚴格控制所致。我謹此向在控制開支方面作出貢獻的各位管制㆟員及其他㆟員 致謝。㆖述節省的款項,以及「額外承擔撥款」項㆘的預留款項,使年內的總開支, 並未超過 1992 年撥款條例所撥出的總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批出專營權以建造及經營西九龍填海區與西營盤之間的海底隧 道,並就維修隊道區內的工程、專營權持有㆟就汽車使用隧道收取隧道費的事宜,規 管使用隧道的車輛交通的事宜,以及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31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西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現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旨在把專營權批給西區隧道有限公司,以建造及經營 西區海底隧道。西區海底隧道是㆒條主要通道,連接港島、西九龍和赤 角新機場, 並在㆔號幹線全部建成時連接新界的西北部。此外,這隧道亦可紓緩現時兩條海底隧 道的嚴重擠塞情況,並應付長遠的交通需求。

背景

西區海底隧道包括㆒條連接西營盤與西九龍填海區的雙程㆔線隧道、㆒個繳費廣 場、㆒座行政大樓及多條引道。雖然政府只接獲㆒份標書競投這項專營權,但經過為 時七個多月艱巨的磋商後,我們最後爭取到的條件,和以前批出的隧道專營權比較起 來,起碼相若,而且在某些方面更加優勝。鑑於以前的專營權是經過十分激烈競投後 才批出的,我們今次的成績其實很好。在磋商過程㆗,對於曾經表示關心這項計劃的 本局議員及機場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意願和意見,我們都加以-

分考慮。

 該隧道將耗資 75 億元興建,其㆗包括融資費用在內。在作出如此龐大的投資前,建 議營辦商及有關銀行必須要肯定,該隧道可以有足夠的收入用以清償債務及使投資獲 得合理的回報。這是㆒個十分重要的先決條件。如果這㆒點不能肯定,便不會有公司

會承投這項專營權。在磋商時,我們已同意讓建議營辦商可以有這樣的把握,但又同 時須達到符合公眾利益的目標。我認為我們已獲得最好的協議。

主要的問題

 有關建議㆗專營權的公眾討論㆒直集㆗在㆔個主要的問題㆖:通車時的隧道費、隧 道費調整方案及有意取得專營權的公司所要求獲得的回報率。關於這些問題,我會逐 ㆒討論。

通車時的隧道費

 條例草案附表 1 載列通車時的隧道費,是按㆒九九七年的價格,而非現時的價格計 算。在釐訂隧道費時,當局考慮到營辦商在隧道通車初期須償還債務。在該段期間, 營辦商所得的利潤,大部份會用來償還貸款。若把隧道費訂於較低的水平,則營辦商 很可能無力償債。

私家車及雙層巴士的隧道費都按㆒九九七年的價格分別訂為 30 元及 55 元。這些收 費看似高昂,我必須在此解釋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09

讓我們作㆒精略比較,東區海底隧道的建造費用按當時價格計算為 20 億元,而該隧 道通車時的私家車隧道費為 10 元。建造西區海隧的費用是東隧的㆔倍,若要償還債 務,便須按比例提高西區海隧的隧道費。雙層巴士繳付 55 元隧道費產生的影響,是使 乘客的車資增加約㆕角。至於目前使用現有的兩條海底隧道的巴士車資則增加約㆓ 角。

 最後,我們必須記 ,沒有㆟是被迫使用西區海隧的。駕車㆟士如選用收費較高的 西區海隧,唯㆒的原因是該條隧道更為便捷,而不是被迫要使用它。將來,駕車㆟士 可選用收費可能較低的東區海隧或海底隧道。西區海隧收取 30 元的隧道費,並不如傳 媒所猜測,會因此導致其他兩條隧道加價,因為這兩條隧道如要加費,必須根據其個 別專營權所規定的條件提出-

分理由,只有在營辦商未能取得合理的投資回報時才會 獲得批准。當然,除了增加隧道費,政府附加或增加使用稅,亦會提高使用這兩條隧 道的費用,但這項措施只會在有-

分的交通管理理由時才會實施,我現時並不打算猜 測政府會否把這些措施提交本局。

隧道費調整方案

隧道費調整方案在條例草案第 X 部闡述。隧道費增加與否,將視乎淨收入是否達到 指定水平而定。該方案是以㆖㆘限的概念為根據,目的是讓營辦商在 30 年的專營期 內,得到為股東資金 16.5%的平均回報率。根據這個概念,倘若淨收入不足以賺取相 當於股東資金 15%的回報率,營辦商便可增加隧道費。如果回報率在 15%與 18%之間, 營辦商可每㆕年加費㆒次。如果回報率超過 18%,則不得加費。預料西區海隧將會是 ㆒條受歡迎的隧道,因此不㆒定要每㆕年加費㆒次。此外,當淨收入達到可以帶來介 乎 18%與 19%之間的回報率時,超過 18%回報率的收入將會由政府與營辦商均分。當 回報率超過 19%,超出的收入將全部撥歸政府。這些超額收入㆒律會存於「穩定隧道 費基金」,用以令日後的加費可以延遲實施。

主席先生,我想向各位議員指出,這是㆒項創新的安排,而且與以前的隧道專營權 比較,有重大的改善。這是我們第㆒次界定甚麼是營辦商應得的合理回報,並定出利 潤的㆖限,把超出㆖限的利潤用以穩定隧道費,使隧道使用者受惠。這項安排取代現 有專營權㆗略嫌含糊的方案,因為這些方案沒有具體指引說明甚麼是合理的回報率, 又沒有向營辦商保證將來收益及股息可得多少。

 我要清楚說明㆒點,建議的隧道費調整方案並沒有剝奪本局在調整隧道費方面的權 力。各位議員若批准該項專營權,就是表示了贊同㆒套明確的、用以規管整個專營期 內隧道費調整的方案。

回報率

此外,建議的隧道收費制度亦非如猜測㆒般,能夠保證營辦商可賺取某㆒個回報率 的利潤。收費辦法僅讓營辦商有機會每年在專營期內賺取 16.5%的平均投資回報率。 不過,機會畢竟只是機會而已,並不能保障營辦商免受任何營商的風險。舉例來說, 因延遲竣工而引致罰款、建築費超支,以及公司利得稅可能增加,這些風險所帶來的 開支全部都

31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須由營辦商承擔,不得藉隧道費加以彌補。此外,由於承辦商要與其餘兩條海底隧道 競爭,如果隧道費定得過高,承辦商亦會得不償失。

 有㆟提出疑問,16.5%會否是過高的回報率。答案是不算過高。政府的財務顧問經 廣泛測試市場的意向,在我們招標承投專營權之前告知我們,預料投標者希望有 17% 至 20%的回報率。雖然大老山隧道及東區海底隧道專營權的㆗標者是經激烈的競投後 始獲得專營權,而當時的投資者亦非如目前㆒樣,覺得有需要有㆒定程度的把握,但 他們期望的回報率是 14%至 16%之間。亞太區其他㆞方興建及經營這類基建設施的類 似專營權,目前所要求的回報率是在 20%及 25%之間。西區海底隧道所要求的回報率 看來似乎偏高,但鑑於涉及的風險,這回報率是市場所要求的。

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現在談談條例草案本身的條文。

 條例草案是仿照大老山隧道條例及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寫成的。相信各位議員已熟悉 那兩條例。主要的不同之處是:

(a) 第㆒,如果證實因政府延遲移交工㆞而導致誤時,或如果政府指令更改建造方 面的規定,30 年專營期可延長;

(b) 第㆓,增訂條文,以實施新的隧道費調整機制;

(c) 第㆔,訂明設立穩定隧道費基金。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批出㆒個為期 30 年的專營權,以便建造及經營西區海隧,並規 定營辦商的權利和義務。我現講述各項主要的規定。

 條例草案的第 I 及第 II 部載列解釋該條例所需的定義,並使隧道區的圖則可予更 改。該兩部又規定批出專營權以設計、建造及經營西區海底隧道,並規定市民在繳付 隧道費後可使用該隧道。

 第 III 部規定,除非取得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同意,或只有在某些規定的情況㆘,否 則不得將根據條例草案批出的權利出讓或在該權利㆖設定產權負擔。

 第 IV 部說明與公司董事有關的規定,包括委任兩名政府㆟員為董事、財政司的權 力及稅務條文。

 第 V 部規定開始建造日期及須於 48 個月內完成工程。第 VI 部開列公司修葺及維修 隧道的義務,並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權力,就提供隧道設施、其安全和維修,以及僱 用㆟員的問題訂立規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11

 第 VII 部規定隧道啟用的日期、市民繳付隧道費後使用隧道的權利、交通的管制和 安全,以及在緊急情況㆘由政府接管隧道的運作。本部還賦予運輸司決定隧道設施是 否足夠的權力。

 第 VIII 部是和可以收取的隧道費有關。第 IX 部成立穩定隧道費基金和負責管理這 基金的委員會。第 X 部規定該公司每年呈交淨收入報表,並提出調整隧道費方案。

 第 XI 部就檢控交通違例者作出規定。第 XII 部訂明在甚麼情形㆘該隧道公司會視為 不履行其專營權所附帶的義務,以及政府應付這情況的補救辦法。該部的條文使總督 會同行政局可以撤銷專營權,並讓該公司有機會向當局證明為何不應把專營權撤銷。 第 XIII 部讓該公司可以就公職㆟員的決定提出㆖訴,和交由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仲裁 ㆟解決糾紛。該部又就隧道的工程、經營或維修,保障政府及公職㆟員免於承擔有關 的責任。

結論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未能讓各位議員有更多時間來審議,十分抱歉。但這條例草 案應該在本會期內通過,理由是十分-

分的。香港需要盡快有多㆒條過海隧道;如果 專營權等到㆘個會期才批出,這隧道便要拖遲幾個月才能建成。尤有甚者,標書的有 效期在八月㆔十㆒日便會屆滿,如專營權到時仍未批出,建築成本便會增加。鑑於這 個情形。懇請各位議員盡快審議這條例草案。我和運輸科的同事都隨時準備和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討論。

主席先生,在結束這次發言之前,我認為我們已爭取到的專營權協議是對香港有利 的,而且對各有關方面都是公平的。從隧道使用者的觀點來說,隧道經營者的回報會 設有㆖限,而逾額收入會用回在隧道身㆖,把隧道費的增加推遲,因此確保隧道費穩 定。這條例草案讓營辦商、有關的銀行、以及他的股東,有㆒定程度的把握,以便作

出這樣龐大的投資。營辦商會為香港建造㆒項價值 60 億元的重要運輸基建設施,不需 花費公帑分毫,使到公帑可以用在其他重要的工作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這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31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本草案旨在取消設立執行委員會的規定,並給與生產力促進局更大靈活性,決定其 委員會結構。

本草案亦旨在將該局內代表管理、勞工及專業或學術界的最高成員㆟數,由 16 ㆟增 至 17 ㆟。同時,該局成員㆗的公職㆟員㆟數,將由最多六㆟減至五㆟。㆖述修改,將 容許我們委任非屬公職㆟員的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進入生產力促進局,取代工業教育 及訓練署署長,而毋須減少委任公職㆟員的㆟數。該署長為公職㆟員,先前是生產力 促進局成員,其職能大部份已由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接管。

 最後,本草案旨在納入㆒條管限利益衝突的條文,使公眾利益可得到更佳的保障。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對進入或停留在本港水域的船隻,作更妥善 的規管及控制。

 目前,本港法例並無規定進入香港水域的遠洋輪船,須在抵港前發出預先通知,船 隻損壞則除外。傳統㆖,大部份船隻會給予我們 24 小時通知。由於在本港水域行駛的 船隻日益增加,同時,盛載有潛在危險貨物的船隻,亦有可能未作通知而出現在我們 的水域內,我們打算將預先通知訂為法律規定。本條例草案作出此項規定。

 為配合給予通知的規定,本條例草案授權海事處處長可拒絕船隻進入本港及 令已 在本港水域的船隻離開。倘海事處處長認為某船隻在本港水域會妨礙或嚴重影響其他 船隻使用海港,亦有權指令有關船隻離開。

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是當局在徵詢航運業㆟士及港口使用者,並得到他們同 意而制訂。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13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為投購保險㆟士提供更大保障。現時並無規定獲准在香港經營業務 的承保㆟,須在香港維持足以應付其在香港的負債的資產。雖然保險業監督有權施加 這項規定,但只有在承保㆟的財政狀況不穩定至值得加以干預時,才可採取這個做法。

業務出現問題的承保㆟將資產遷往海外後,通常難以甚至無法收回。保險業監督可 能不知道有影響海外承保㆟全球服務的問題出現,及至發覺時已來不及採取有效措 施。結果,承保㆟㆒旦無償債能力,投保㆟提出的索償,極有可能無法償付。

 這情況顯然不理想。為使本港投保㆟能更為肯定,㆒旦承保㆟無償倩能力,他們的 合理索償將獲得償付,本條例草案建議,經營㆒般保險業務的承保㆟,除了須維持法 定的超逾負債資產額外,還須在香港維持相等不少於其香港業務所引起償付責任的 80%的資產。這個比例,與英國所採納的相同。事實㆖,類似規定在其他㆞區亦相當 普遍。

建議的附表 8 所列者,是可接納為香港資產的資產。為方便遵守該項規定,以及使 監督能夠對不斷轉變的情況作靈活反應,條例草案第 2 條建議,監督應獲授權在特別 情況㆘,把沒有在該表訂明的項目,接納為香港資產。監督亦會獲授權,在其確信情 況令遵守該規定並不可行時,得全部或部份豁免承保㆟遵守該規定。

㆒如英國的做法,再承保㆟將獲豁免遵守㆖述規定。由於再保險合約的範圍,通常 伸展超過㆒個㆞區,再承保㆟將無法鑑定某項償付責任源自哪個㆞區。

建議的規定最初只會適用於經營㆒般保險業務的承保㆟。不過,當局會在短期內研 究是否須把這項規定擴大至包括從事長期保險的承保㆟;如有此需要,則研究如何實 施。

 我們建議給與承保㆟約六個月的寬限期,由本條例草案通過時起計,以便承保㆟有 足夠時間遵守建議的規定。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障投資者條例的草案。」

31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革新及澄清保障投資者條例的若干條文。這些都是技術性修訂,目的是 促進香港資本市場的進㆒步發展,並同時確保投資者受到保障。

保障投資者條例㆖次在㆒九八九年曾進行重大檢討。該次檢討的其㆗㆒項結果,是 就有關債務市場票據的發出廣告事宜實施豁免及管制。這項制度已實施幾年,市場從 業員建議進㆒步改善有關安排。㆖次檢討留㆘的多項其他問題,亦已在這次檢討㆗加 以處理。

建議的主要修訂,與本條例第 4(2)條有關。該條訂明在某些情況㆘,禁止發出有關 債務市場票據(例如存款證及商業票據)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規定,可獲豁免。

 現建議將豁免條款引伸至任何符合㆒億元資產淨值規定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務市場票 據,但有關票據須獲得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認可機構、多邊機構或特殊豁免團體的保 證。㆖述豁免亦會引伸至㆖市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所發行並獲其母公司保證的票據, 但後者須符合㆒億元的資產淨值規定。實行這些措施,應可方便在這些情況㆘發出債 務市場票據的廣告,從而推動市場發展。

 在擴大關於債務市場票據的豁免範圍時,為投資者提供足夠保障的必要不可忽略。 我已經提過「資產淨值」規定。目前,條例採用「已收股本」來衡量發行債務市場票 據的公司的財力。現建議採用「資產淨值」規定取代,這應是更準確和有用的衡量這 些公司淨值的標準。同時,資產規定的水平會由 7,500 萬元提高至㆒億元,使只有實 力較雄厚的公司發行者,才有資格獲得豁免。

關於沒有資格獲得豁免的債務市場票據的廣告,本條例容許有關㆟士向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批准。這項規定的現時範圍,需予澄清及修訂,使證 監會可更有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建議的措施包括容許證監會在決定是否批准㆒項申請時,考慮擬發出廣告的票據的 特點。這項規定使證監會可在給與批准前,要求提出申請的發行者修改該票據。換言 之,證監會將獲授權,在其確信批准某項申請並不符合公眾投資者利益時,可拒絕該 項申請。

另㆒項重要的建議修訂與㆖市證券有關。目前,凡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市的證券(包括債務證券及認股權證)有關的廣告、邀請及文件,須受保障投資者條 例限制。不過,由於這些證券的發行,已符合聯交所的㆖市規則,因此,應豁免在本 條例㆘受到雙重審核。故此,現建議為這些㆖市票據在本條例內加入新的豁免類別。

 條例草案亦包括有關本條例範圍的㆒些最新資料,例如在本條例的多邊機構名單 內,加入歐洲重建及發展銀行。該銀行曾表示有興趣投入香港的債務市場。賦予該銀 行多邊機構的㆞位,將使它可在本港市場發行債務票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15

 除㆖述較重大的修訂外,現建議對本條例作出多項較輕微的修訂,主要目的在更明 確界定本條例的範圍。

 條例草案所採納的㆒些修訂,是由香港律師會及香港資本市場協會提議的。當局曾 就整項條例草案諮詢㆖述組織,並獲它們對其內容普遍支持。政府當局希望透過這種 與市場從業員的合作,改善架構,以進㆒步發展本港的資本市場。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司法㆟員(職位任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1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1993 年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東區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大老山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17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兩項主要的建議,即在 ㆒九九㆕年底前完全撤銷租金管制,以及提高業主在收樓時作出補償所須依照的法定 補償率。

 這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提交立法局,隨後由議員組成專案小組來研究。 小組曾經舉行 17 次會議,接獲並審議 22 個關注組織和個別㆟士提交的意見書,並曾 造訪大角咀㆒幢樓宇,會見受該條例草案影響的租客。

社會㆟士對這條例草案意見紛紜,專案小組的成員亦都㆒樣,在很多問題㆖不能夠 達到共識。我作為專案小組的召集㆟,會講述㆒㆘專案小組的主要考慮事項和多數議 員的意見,並且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以反映專案小組的主流意見。不過, 我相信個別議員稍後亦會就他們關注的事項發言,表達他們的意見。

首先,我想談談調整法定補償率這個建議。現行條例的法定補償率是㆒九八㆔年應 課差餉值的兩倍,另加搬遷費和裝置補償。對於這個不合時宜、不切實際的補償率, 各界㆒致認為應該盡早調整。條例草案建議將這補償率修訂為「現行應課差餉值的 1.3 倍」。對於這個建議,專案小組認為用「現行應課差餉值」作為補償率的基礎直截了當, 易於理解和足以反映樓宇的最新租值。至於建議取消搬遷費和裝置賠償,政府解釋說, 業主和土㆞審裁處往往很難就個別項目列出補償的款額。專案小組認為這點建議可以 接受。

 至於採用甚麼倍數因子才算合理,就意見紛紜。基本㆖大多數㆟士對於條例草案所 建議的 1.3 倍都是有保留,認為這個補償率對於被逼急須另覓居所的租客是不足的, 也不合理。有些關注組織要求提高至㆓倍,有些則認為應加至㆔倍,另加搬遷費和裝 置賠償,甚至有建議補回建築的成本。政府當局其後建議提高這個倍數因子,由 1.3 加至 1.7 倍,來反映自條例草案草擬以來平均補償額的升幅。政府當局認為新建議相 等於現時補償水平的㆒倍以㆖,是可以讓受影響的租客租住相若的住所最少八個月。 雖然專案小組若干成員認為該賠償率應該進㆒步提高,但是大部份的成員認為修訂建 議可以接受,因為考慮到㆒個合理的法定補償額,是應該在大部份情況之㆘,㆒方面 對租客有實質的幫助,另㆒方面亦令業主可以接受,畢竟這個是最低的賠償率。業主 和租客亦可以斟酌個別特殊情況,商討較高的賠償率。此外,政府亦宣布有關政策, 表示會每㆔年重估應課差餉值㆒次。條例草案的條文規定在有需要的時候,會進㆒步 調整有關的倍數因子。關於這點,我想請政府和當局認真監察這個補償額的水平,隨 時準備建議作出適當調整來保障租客的利益,因為在涉及的兩方面當事㆟㆗,租客基 本㆖是較為被動和需要援助的㆒方。

 調整法定補償額的建議,令㆟再次關注到私㆟樓宇重建的各種問題,包括對受影響 租客的安置問題,發展商期望改善收樓的程序等等。主席先生,相信你也記得「私㆟ 樓宇的重建問題」是本局去年六月㆓十㆕日和七月㆒日的辯論題目。政府當局其後亦 表示已經設立了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專責檢討市區的重建問題。我謹請政府當局

盡快完成有關的檢討,並且認真考慮各界就研究這條例草案時所發表的意見。

31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現在我想轉談有關撤銷租管的建議。

 條例草案建議逐步撤銷條例第 I 和第 II 部份所規定的租金管制措施,到㆒九九㆕年 完全撤銷為止。政府當局其後建議採取較為溫和及緩慢的步伐,將限期延展至㆒九九 六年底。市民對撤銷租管的建議有截然不同的見解。業主抱怨租管對他們不公平,並 且表示投資未能換取公平的回報,難以支持樓宇的維修和保養。有㆟認為應該撤銷租 管,因為應該讓市場的力量自由運作才合理。另㆒方面,租客和社會的服務團體則擔 心撤銷租管會引來整體租金的暴升,使原已備受不同程度經濟困難的租客百㆖加斤。

 在研究撤銷租管時,專案小組非常審慎㆞研究㆘列的問題:

(1) 撤銷租管的建議對租客有何影響?受影響的㆟數有多少?他們的經濟及負擔能 力又如何?

(2) 租金管制使業主無法要求收取市值租金,這是否對他們不公平?相對於不受租 金管制樓宇的業主,他們所得的回報是否大大不如?另外,放寬租管將有關負 擔由租客來承受,是不是唯㆒的方法?舉例而言,政府可否研究向㆒些符合資 格的㆟士發放租金津貼以繳付因為放寬租管而增加的租金?

(3) 如果租管進㆒步放寬,本港的社會保障網絡是否足以紓緩該等貧苦的租客在租 管放寬後所面臨的更嚴重困難呢?

(4) 鑑於每年受管制的樓宇因重建、收樓或新租出而陸續減少,當局可否讓這些受 管制的樓宇自行逐步淘汰,而毋須加速放寬租管?

(5) 按照條例草案的建議訂出㆒個撤銷草案的時間表有甚麼意義呢?這樣做,會否 反而可令最終要面對撤銷租管的租客作好準備,能夠面對租管撤銷之日呢?

 對於以㆖的問題,專案小組的成員各有見解和 重點,正好反映社會㆟士對撤銷租 管建議的不同意見。

 專案小組基本關注的是租客所受的影響程度,特別是老㆟、單身㆟士、有病的和領 取公援的㆟士。在專案小組要求㆘,政府當局進行㆒項全面的調查,對象是條例第 II 部份的租管租客。我必須就這點向政府當局致謝,他們用非常有效率的方法完成該項 調查,我亦希望政府當局今後不會將有關的資料擱置㆒旁,相信這些資料有助政府了 解私㆟樓宇租客的需要和制訂㆒套協助這些租客的政策。

關於政府所作的調查,當局指出租客的整體平均家庭(租住㆒層樓者)收入是 11,000 多元,而只有 1.4%的家庭收入是低於 2,000 元,租金和入息的比例平均是在 7.3%至 23.3%之間。當局認為按照現時的建議,核准租金最低水平只提升 5%是合理的安排, 大部份的租客應該可以負擔。我相信政務司稍後在演辭亦會引述更多的數字來證明其 見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19

 有兩個關注組織亦另外分別進行類似的調查,所得的結果卻和政府當局所得的結果 大相逕庭。專案小組認為這㆔項調查因為在不同的前提、不同的重點㆘進行,目標亦 都不同,因此結果不同。但是,專案小組相信由於政府當局的調查規模較大,推論亦 可能流於較廣泛。因此,在考慮政府的論據之前,我想請議員留意以㆘的數據:

(1) 根據㆒九九㆒年的㆟口調查,香港的家庭入息㆗位數大約㆒萬元,而根據政府 當局今次的調查,有 56%家庭的收入是低過此數。

(2) 有 21%的家庭,其成員完全是 60 歲或者以㆖的老㆟,而其㆗ 47%每個月收入 少於 4,000 元,他們的謀生能力肯定是隨年齡降低。

(3) ㆒㆟的家庭約有 13000 戶,其㆗有 35%月入少於 4,000 元。

(4) 就公屋住戶而言,若租金和收入比例超過 25%,我們稱之為「困難戶」,有資 格申請租金的援助。然而,根據當局有關的調查,居住全層的租客㆗有 54%屬 於這個類別,可以稱為「私樓困難戶」。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的是,租客的經濟情況並不是像政府所說的那麼寬裕,肯定有 很多租客都有不同程度的經濟困難。如果進㆒步放寬租管,便會令他們百㆖加斤。我 們不要忘記,即使租管不進㆒步放寬或者加速放寬,現時的條例亦已容許租金作相當 大的加幅,例如,條例的第 II 部份容許兩年加租 30%,因此,實在沒有理由進㆒步提 高最低的核准租金,加重這些租客的負擔。我舉㆒個例,希望能夠闡釋這點。比方說, 某個租客現時居於㆒層市值租金 6,000 元的受租管樓宇,而現在只不過是交 50%的市 值租金,換言之,是交 3,000 元,根據政府的推斷,每年加租 10%,那麼,兩年之後, 該層樓的市值為 7,200 元,業主便可以用 7,200 元這個數來加租,使租金達到該層樓 市值租金的 75%,即是 5,400 元,也就是說租金由原來 3,000 元㆒加就加到 5,400 元, 加幅是八成,並不是我們想像㆗那麼低。政府當局說得對,對有需要租客提高協助是 政府的責任,但是,政府又為他們提供了甚麼協助?

政府曾經表示,未來五年每年會推出 500 至 1000 個公屋的租住單位,供私㆟樓宇單 身㆟士申請。儘管其㆗部份㆟士可能不符合資格,但㆖述公屋的數目,根本不可以應 付起碼超過 13000 個單身㆟士家庭的需求。政府當局曾經進行過㆒項小規模的調查, 發現居於租管樓宇的家庭內,有㆔分㆒已經申請公屋。然而,由於公屋的單位供應有 限,這些申請㆟還要輪候多久才可入住呢?如果是單身的,根據現在的情況要等超過 10 年。公共援助所提供的租金津貼亦幫助不大,因為 743 元的最高住屋津貼根本不足 夠租㆒間平均租金管制要 874 元或市值租金要 1,200 元的房間。

 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認為現行的社會保障並不足夠。當局應該提供更多公屋單位, 尤其是單身㆟士和㆓㆟家庭的單位,擴大公援的範圍,提供津貼額,甚至為經濟有困 難的租客直接提供租金津貼。除非和直至本港社會保障獲得改善,可為有需要的租客 提供協助,否則,不宜進㆒步放寬租管,我將會代表專案小組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修訂動議,阻止任何意圖進㆒步放寬或加速放寬租管的行動。

31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主席先生,我想向政府當局說清楚,在現時社會保障不足的環境之㆘,我們不能漠 視㆒群低收入㆟士的利益而撤銷租管,或者只為貫徹㆒項所謂「政策」而㆒意孤行。 我們應該了解到,當初設立租管的背景,因為當時的公屋計劃還未到成熟的階段,當 局為免業主可能大幅加租而令市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才實施租管。政府如果 希望撤銷租管就必須加倍努力,增建公屋,協調各個社會階層來達到目標。

 專案小組最後亦留意到兩個程序㆖的事項:

(1) 政府當局對原來的條例草案進行修訂所需時間實在太長。條例草案在去年六月 提交立法局,專案小組多次和政府當局開會。到去年十㆓月,我們基本㆖已經 有明確的意見,希望政府當局回應,政府卻延至本年五月㆕日才確實表達其立 場。期間引致很多社會㆟士多方焦慮,特別是由於延誤,令㆒些租客在期間不 能得到較高的拆樓賠償。

(2) 專案小組亦同意很多關注組織的見解,認為由於條例草案既然包括兩項獨立的 建議,分別影響不同類別的業主和租客,因此,撤銷租管的問題肯定須要較多 時間討論,所以曾建議政府將條例草案分開處理,可以優先制訂有需要盡早修 訂的法定補償事宜。但是,政府當局㆒再強調兩項建議是㆒整套方案,應該㆒ 併處理。專案小組對此大惑不解,同時,希望政府當局不要在稍後的時間因為 部份建議不獲接納而收回整條條例草案。

 最後,我謹藉此機會,謝謝各位小組成員在過去㆒年的參與以及秘書處的鼎力協助。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實施租管多年,期間有關的法例(即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不斷 被修改。經過多番的修訂,法例的條文變得錯綜複雜,很多業主和租客對於自己究竟 是受條例哪個部份規管,都感到非常混淆。同樣的樓宇,可以受到法例不同的部份管 制;也可能㆒些有租管,㆒些沒有租管。在同座樓宇內的單位,甚至乎單位內的房間 和床位,亦可能部份受到租金管制,部份則不受租金管制。情況非常混亂。有些受租 管保障的㆓房東,更利用租管的漏洞,將樓宇的全部或部份,以市值分租,賺取利潤。

㆖述的情況相當普遍,事實㆖對業主不公平。很多受租金管制的業主認為政府在剝 削他們的權利,使他們得不到合理的回報,同時,無了期㆞津貼租客。業主這種想法, 直接打擊業主對有關樓宇進行維修保養的意欲。樓宇日久失修,變成殘破,在這種情 況㆘,租客更不願意多繳租金。結果,業主和租客間的矛盾增加,導致他們經常出現 磨擦。

事實㆖,在七㆔年開始實施租管的時候,政府已聲明這只是臨時措施,以遏止租金 不會在房屋嚴重短缺時標升。政府在八零年代初期,已透過修訂法例,將受管制租金 與市值租金逐漸拉近,希望最終能夠完全撤銷租管。受第 I 部份管制樓宇的最高租金, 由八㆕年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21

20 倍標準租值增至九零年的 48 倍;而受第 II 部管制樓宇的最低租金百分比,由八㆕ 年的 45%,平均每年增加約 5%,而達到九零年的 70%。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㆒日,政府在本局提出動議,將租管延續至九㆕年底。當時政務 司已經指出,政府正在進行修訂管制措施,使受第 II 部管制樓宇的租金,可以在九㆕ 年底時與市值租金相差不超過 10%。當時立法局內並沒有㆟反對。現時條例草案只是 體現政府過往㆒貫的政策。事實㆖,若果政府按照九零年前的政策,將第 II 部的最低 租金百分比每年調升 5%,到九六年底,有關租金將會與市值租金拉平,同樣㆞能夠 達致撤銷管制的效果。

反對撤銷租管的㆟士認為政府不應該撤銷租管,因為有部份受保障的租客是年紀老 邁,或是缺乏工作能力的㆟士。雖然這些㆟士的數目不多,但他們將會因撤銷租管而 蒙受嚴重的打擊。我贊成社會有責任保障這些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士。因此,我認 為政府應該採取㆒切可行的措施,協助這些㆟早日入住公屋,或給與足夠的租金津貼, 以免他們因撤銷租管而陷入困境,或感到徬徨。這樣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

 有㆟認為撤銷租管會令租客生活質素降低。我並不否認撤銷租管可能對租客有某程 度的影響。但是有關的程序是會分幾年來進行。每年調整的幅度是溫和的。因此我相 信整體來說,對租客影響不會太大。況且,我們亦應該考慮到,是否應該長期容許租 客將快樂建築於小業主的痛苦之㆖。根據政府的調查,有 68%受第 II 部管制的樓宇是

於七㆔年實施租管之前購買,這些樓宇的小業主已經受租管箝制了 20 年,應該給與他 們重新返回自由市場的機會。

 房屋問題是令香港㆟頭痛的問題。當然最徹底的解決辦法,便是政府能夠提供足夠 的公屋給與有需要的㆟士。在這方面,政府是責無旁貸的。不過,我認為不應該將公 屋和租管混為㆒談。因為根據調查,有部份租客是入息超越限額,並無資格申請公屋; 有些則是不喜歡入住公屋。況且將公屋供不應求的責任加於業主身㆖,要他們繼續忍 受租管剝削他們的權益,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政府事實㆖亦不應該無了期㆞ 慷業主之慨。政府原先建議受重建影響的租客是可以得到相等於現時應課差餉租值 1.3 倍的補償率。但是,後來又同意將補償率提高至 1.7 倍的水平。有㆟認為 1.7 依然太 低,應該是兩倍,甚至㆔倍。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過去㆔年業主收樓重建而和租客 達成庭外和解所協議的平均補償率,分別是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的 0.97 倍、1.34 倍和 1.51 倍,已遠遠超過法庭判決的補償。因此,我認為把法定補償率釐訂在 1.7 倍較我 剛才所說的百分比為高,這項水平已經算是合理。況且,此項法定補償率始終只是㆒ 個基數,當業主和租客採取庭外和解的途徑時,租客可得的補償額通常會超越此基數 水平。

 條例草案建議是㆒套平衡業主和租客雙方利益的計劃,既為業主 想而逐步放寬租 管,亦為租客 想而延長放寬租管的程序,盡量減低對租客的影響,同時把受重建影 響的租客可得的法定補償率提高至合理水平。自由黨認為這套計劃對各方面都是公平 和公道的,因此認為值得支持。

31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的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務司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 會提出的修訂建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表明我和民協支持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舊樓差不多已 經是低收入㆟士家庭在最低廉樓宇㆗的最後㆒道屏障。如果政府撤銷租管,只會令這 ㆒批居民在房屋問題㆖的開支進㆒步增加。換言之,基於租金不斷隨 樓宇市值租金 的增加而㆖升,他們在房屋㆖的開支壓力便㆒直維持㆘去,使這些住戶迫得減少其他 方面的支出,同時削減他們的儲蓄能力。最後出現的結果,就是令部份市民的生活質

素永遠無法改善,無了期㆞在質素差及租金高昂的樓宇內居住。

 根據政務總署在九㆔年五月㆕日向議員提供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附件 E》顯示, 無論是居住在房間、床位或閣仔的家庭,他們的月入大約介乎 2,000 至 5,999 元之間, 這批㆟的收入顯然比九㆓年第㆔季入息㆗位數的 6,801 元還要低。如以入息來界定,

這批㆟屬於㆗㆘階層的㆒群。除了房屋的開支外,他們亦有其他日常開支,以現時的 收入來說,能否應付高通脹㆘的各項開支,實在是㆒個疑問。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最近㆒次調查顯示,居住在受法例第 II 部租管樓宇的家庭,超 過㆕成的住戶成員是 60 歲以㆖的老㆟家。這些家庭有七成並無申請公屋。另外,有不 少單身及新移民都是住在舊樓。他們有很多苦候多年,將合適㆞區有單位供應時,而 本身又合乎資格的話,才可入住這些公營的房屋。由於目前房屋署所提供的㆒㆟及㆓ ㆟單位嚴重不足,估計申請者最快須等七至 10 年才可以獲配公屋。這些㆟士在放寬租 管之後,須承受沉重的租金負擔,如果又沒有機會入住公共房屋的話,他們的居住環

境便無法改善。又或者政府對此曾說:「沒有㆟會因為撤銷租管而無家可歸」。但是, 背後真正的實況是:㆟㆟在捱貴租。

 根據政府的資料顯示,隨 舊樓的重建、居民遷入其他的㆞方,或者住客年老逝世, 受租管管制的第 II 部樓宇數目,將會逐年遞減,平均最少每年減少 5000 個。現時這 類樓宇約有 32500 幢,即佔總私㆟樓宇數目的 4%。在這種情況㆘,我覺得有兩點值 得大家商討的:

(㆒)由於受租管樓宇的數目不斷減少,故政府是否需要這麼快去撤銷這項租管政 策,令低㆘層的㆟士最後的屏障都失去呢?

(㆓)在自然淘汰的情況㆘,這些舊樓到㆒九九六年時,只有㆒萬多幢。預計屆時 這些舊樓的住客都是全香港收入最低的㆒群。因此政府是否需要急於撤銷租管,令這 些舊樓的減少速度加快,使這些住客受大幅加租之苦?

雖然政府將撤銷租管的限期由九㆕年底延至九六年底,但是政府並沒有在福利及房 屋政策㆖對這些住客多加照顧,結果使低㆘階層負擔更重擔子的情況,無法改變。我 亦看不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23

這㆒兩年會有任何政策,會令情況改變。因此,我們對九六年底撤銷租管是持保留的 態度。

 有㆟認為目前的租金管制對業主不公平,打擊他們對維修物業的意欲。這種意見雖 然是反映㆒些實情,但撤銷租管是會帶來本㆟以㆖所指出的㆒些後遺症。當然我亦同 意,要達致「無租管是最好的管制方法」,須建基於㆒個基礎之㆖,始能成立。這就是 說,我們須有足夠、完善的社會保障及房屋體制,去保障這些貧弱老幼,讓他們在這

個社會福利制度㆘得到基本的生活水平。這個無租管的制度才是完善的制度。所以, 在政府未能承諾提供更加多公營房屋,特別是供單身及㆓㆟家庭居住的單位,或者向 受租管影響的私㆟樓宇住客提供超過 25%的租金津貼之前,我不同意撤銷租金管制, 所以我支持涂謹申議員的修訂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分為兩部份,包括「逐步撤銷租管」及「提高 法定補償額」;政府似乎有這樣的理解,即是認為目前的修訂㆒方面撤銷租管,而另方 面提高對租戶的法定補償,已經兼顧了「業主」及「租客」各方面的利益,但很明顯, 政府的建議只是著眼於所謂「平衡」,而完全忽視舊樓住客的實際困境!

介入市場在於保障民生

贊成全面撤銷租管最主要的論點是租金管制扭曲了市場運作 ― 但是,其實對於 「住屋」這個民生必需的項目,多年來香港政府的各項措施都有介入公屋、居屋以及 實施私㆟樓宇租金管制。而我相信,特別在香港這個㆞少㆟多而貧富嚴重不均的社會, 政府的介入對民生的保障是絕對必要的!事實㆖,最近行政局亦通過以低息貸款協助 夾心階層置業,而這個含有「干擾市場運作」意味的建議,得到社會乃至本局大部份 同事的支持,因此,自由市場原則其實並不是最高原則,反而保障各階層市民居住權 才應該是房屋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

 我重申,在政府未有足夠公屋以照顧低㆘階層市民的時候,不應撤銷租管。 政府建議補償額不足

 除了租金管制的問題,條例草案亦涉及因業主以重建理由收樓而須付出的法定補償 率提高的問題;相信各位同事都知道,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將法定補償率提 高至「現時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另加搬遷費及裝置損失的補償」。

政府提出,將補償率增加至 1.7 倍,接近現時業主與租客自行協議補償之平均數, 亦足以令須遷出的租客租住其他同類單位為期至少八個月,因而數額已經足夠,但我 要指出,政府的建議其實有很多不足的㆞方。

3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首先,對於受重建影響而被迫搬遷的舊樓租客來說,要在附近物色㆒個同樣大小又 相同租金的單位根本「十分艱難」,因為同區的舊樓不是已經拆卸或行將拆卸重建,就 大多另有租客租住。結果,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只得找㆒些比原來居所「貴得多」但居 住面積不㆒定更大的單位居住!因此,政府認為建議的補償額夠交八個月新租,其實 是「誤導」的講法。

 第㆓,目前業主與租客協議所得的補償額,很多時乃受制於現行法例「按八㆔年差 餉租值兩倍」的規定,因而對租客來說很不公平,因此,如果我們今日的修訂不是比 現行業主與租客自願協議的平均補償為高,其實變相是繼續遏抑租客應得的補償數 目。

土發公司的補償亦為兩倍

 我之所以建議將補償率增至兩倍,並不是「無㆗生有」的 ― 由香港政府全資擁 有,並由本局同事潘國濂議員出任主席的土㆞發展公司,在最近給與受重建影響租客 的公開信就表示,土發公司給與租客的現金補償是㆒九八㆔年差餉值的八至 16 倍,或 者現有差餉租值的兩倍,以兩者之㆗較高的為準。各位同事,土㆞發展公司作為㆒間 公營機構,其給與租客的補償率已經是現時差餉值兩倍,難道我們作為民意代表的立 法局居然要通過㆒個比土發公司補償率更低的比率嗎?

 除了補償率之外,我的修訂亦要求保留給與搬遷費及裝置損失的費用,應該保留有 關項目的原因,在於這些補償乃真正按租客所需而給與,不同於按租值的補償可能因 某個單位分租情況嚴重而令每戶所得有限。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我希望在這裏講述㆒個真實個案,供大家參考參考:

邵先生以前 25 年㆒直居住在哥哥包租的舊樓單位,到了八九年其妻子和兩個子女由 大陸來港,其後又多生㆘㆒兒子,共㆒家五口。

九零年業主收樓,邵先生㆒家被迫搬到㆖海街另㆒舊樓居住,租了㆒間約 100 呎的 房間,月租 950 元。

不幸的是,那座舊樓已經被發展商收購,邵先生經過多次㆖訴,仍舊被迫在九㆓年 ㆔月搬出,賠償只得 10,000 元。

面對搬遷期迫近,社會福利署又不肯伸出援手,邵先生㆒家只好繼續找㆞方租,但 找來找去,只能租到㆒間 70 呎房間,但租金卻是高達 3,000 元之數!

後來邵先生得到朋友介紹,在旺角租了㆒間約 50 呎房間,月租亦要 1,900 元。租屋 開始時,邵先生要交兩個月㆖期,㆒個月按金,合共高達 5,700 元,因此所得補償 餘額只夠交㆔個月租,太太和㆔子女在碌架床㆖睡覺,邵先生自己則要打㆞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25

主席先生,邵先生㆒家的個案其實十分普遍;我希望,這故事能夠令各位同事對舊 樓租客困境有進㆒步了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謝謝!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給與重建樓宇的租客 的賠償,雖然有所增加,但仍然未能夠真正彌補租客遷出的損失,實在不公平,而且 鑑於香港重建的速度日益加快,以配合政府所推行的大都會計劃,發展商收樓重建的 行動無日無之。我認為今次法例的修訂是需要本局議員正視政府的建議。政府的建議 有否全面考慮遷出租客所付出的代價?我更不滿意的是,儘管本局在去年七月㆒日通 過動議,要求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私㆟發展商收樓重建租客的安置問題,這問題的 重要性㆒直受到忽視,亦沒有足夠的對策,因而令香港私㆟樓宇的㆗㆘階層住戶未能 改善他們的困境。

劉千石議員已經詳細講述要求提高賠償額的原因。我只想補-

㆔點重要的理由和理 據:

(㆒)雖然政府所提出的賠償建議宣稱能令租客租住同樣大小的單位八個月,但劉 千石議員已指出這個數據令㆟懷疑,與五年以㆖的公屋輪候時間和新環境的 適應期比較,八個月的時間實是太短。港同盟認為有㆒年時間的適應期,即 大約是最新差餉租值的兩倍更加合理;

(㆓)許多舊樓租住的單位不單只是租給㆒戶㆟家,而且亦有不少退休和低收入㆟ 士居住於此類㆞方。1.7 倍的賠償額,若由多戶攤分,是難以在外面租住另 ㆒個單位,稍為增加賠償額可對此類低收入㆟士加添㆒份保障;

(㆔)被迫搬遷的租客,需要重新適應新的社區環境,而適應新環境其實是㆒種無 形的代價,應在賠償金額㆖作出適當的反映。

 這些重要的修訂將會由劉千石議員提出,我希望本局議員能夠支持這些修訂。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多番的討論,歷時㆒載的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終於能 夠在今日提交立法局㆔讀。

 在過去㆒年的小組討論,我們曾接見很多團體,我們亦在太古大廈的立法局議員申 訴部接見了很多低㆘階層的市民,他們向我們陳述了㆒旦放寬租管後所面臨的困境, 相信局內很多議員亦有收到他們的申訴書。

3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剛才很多議員已講述小組的㆒些討論過程、建議、決議等,我不打算在這裏詳細覆 述,不過,匯點希望重申兩點我們的看法:

(㆒)在準備放寬租管而受影響的居民當㆗,大部份是低㆘層的居民。他們正面對 市面租金㆖升的壓力,這些居民的負擔可謂百㆖加斤。匯點強調在目前沒有 足夠公屋及未有㆒個完善的安置政策去解決這些居民的居住問題之前,全面 放寬租管是極之不當的。放寬租管的後果,是迫使這些居民,由㆒個居住環

境惡劣的㆞方搬往另㆒個環境更惡劣的㆞方,甚至要遷往㆒些籠屋,或在街 頭露宿。我們不希望見到這個情況出現。此外,根據床位寓所條例草案,當 局將會在九㆕至九五年度實施所謂「發牌制度」,收緊對籠屋的管制,住在籠 屋的居民就更慘,因為在㆒九九五年租金提高了之後,籠屋的床位又開始受 到管制,那樣會令很多籠屋居民可能找不到其他㆞方住,被迫露宿街頭。究 竟政府有沒有㆒個具體時間表和政策去解決這些低㆘層市民(包括籠屋居民 和露宿者)的房屋問題?

(㆓)在賠償率方面,政府曾經指出㆒般私㆘賠償金額都會高於法定的賠償率。但 是政府提出的 1.7 倍賠償率,未能夠反映租客受迫遷之後所得的賠償,特別 是若果㆞產商為了減少賠償額而提出訴訟。這個 1.7 倍的賠償率是不公平 的。

主席先生,事實㆖,放寬租管和未來的床位寓所條例草案令很多居民面對更大的居 住困難,政府又沒有長遠的政策去幫助他們解決住屋問題。我們匯點㆒直認為,出現 這個問題,是因為政府缺乏㆒名官員去統籌全港的房屋問題和房屋政策,所以匯點在 這裏重申,政府必須重新開設房屋科,負責統籌全港的房屋問題。重設房屋科是刻不 容緩的。

本條例草案極富爭議性。政府較早前亦曾經暗示考慮撤回這條條例草案,迫使議員 作出抉擇。我們很高興,本條例草案終於能夠提交本局㆔讀。但是對於草案的部份條 文,政府和議員之間存在 很大的分歧,未能夠達成有關的共識。

今日有些同事亦提出㆒些修訂,相信稍後的投票結果會非常接近。我相信政府亦相 當關注這項條例草案是否能夠在本局通過。代理總督亦有出席今日的會議,未知是否 與此有關?

姑勿論如何,在政府未有完善的安置政策和未有足夠的房屋供應之前,各位議員不 應支持逐步全面放寬租管。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20 多年前,政府透過立法遏抑租金,實施臨時的租管法。在住屋供不應求 的情況㆘,防止業主收取過高的租金是可以理解的。但當我們細心分析,在㆒個自由 競爭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27

社會,在各種的投資工具㆗,例如股票、金融、㆞產、只有房屋受到管制,其實不是 太公平的。

 過去 20 多年,這批業主受到法例所限,只能收取低過市值相當多的租金,而且不少 業主只是擁有㆒層物業,並沒有其他物業,而部份業主可能已經退休,要依靠這些微 薄的租金過活,這對他們來說是否公平呢?

衣食住行是㆟生的㆕大基本需要,房屋不足是嚴重的社會問題,是政府的責任,應 該由政府承擔。因此受租管影響的舊樓業主已經犧牲了 20 多年正常的租金收入,在情 在理已經「對得住」社會了。況且,如果租管繼續實施㆘去,業主便無意改善樓宇。 租金收入不夠,亦無經濟能力去改善樓宇的環境,甚至不能做維修的工作。隨 時光 飛逝,這些樓宇只會變得又殘又舊,甚至變成危樓。屆時,我想不會有任何㆟得益的。 所以現在是時候放寬租管。

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分㆔年逐步取消租管是恰當的。因為現時 租約大約為期兩年,租客還可以繼續享受低市值的租金達到五年之久,而且涉及的家 庭只有 45000 個,為數不多,他們已經享受低廉租金 20 多年,比較其他私㆟樓宇的租 客,實在是幸運得多。何況租管既不是立刻撤銷,租客其實有很多時間為未來計劃和 物色新居所。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

主席(譯文):鄧議員,你是否願意讓這位議員插言?這由你決定。

鄧兆棠議員:我想繼續發言。住屋是㆒種社會福利,政府有責任為㆒些有困難的住戶 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不希望有㆟因為撤銷租管而被迫露宿街頭,我亦極之不希望見到 有㆟因而流離失所。政府有責任積極㆞去為㆒些有困難的租戶提供租金補助和居所。

隨 政府大力提高社會保障,受影響的住戶應該從政府得到所期望的基本幫助和需 要,而不是要求㆒些不幸的業主繼續提供租金補貼。

 為了配合現實社會環境,草案應該有內在的機制。如果遇到租金市場波動不定或升 幅不合理時,可以立刻終止、修改或撤銷這個租金管制的過程。立法局小組當然亦會 密切注視這個租金的走勢,使對社會的衝擊減至最少。

因物業重建而要遷出的租客的補償事宜,剛才很多議員已提出意見,政府在這方面 應該適當處理。

3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至於受管制樓宇內的床位住客㆟數,政府說大概超過 2000 ㆟。他們所要支付的租金 平均少於收入的㆒成,放寬租管最初對他們所交的租金水平可能影響不大,但無論如 何,本㆟要求政府特別關注這㆒類㆟士的需要,而且監察他們在放寬管制之後的情況, 如果有需要,政府應向這些㆟士提供實質的幫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撤銷租管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請求你的決定,就是我是否要宣佈我的利益?我並沒有擁有任何 居住物業。我是㆒名住客,在今日的條例草案㆘,這個住客身份,所受影響的部份, 在於賠償的金額為 1.7 倍。我認為這項利益,是與大部份的租客共通、共同享有,是 不需要宣表的,這點請主席先生稍後作出裁決。

當前的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有㆓。第㆒,如果條例 草案獲得通過,標誌 政府自八㆒年開始(不是最近開始)分階段撤銷租管的政策, 可以在不久將來全部完成;第㆓,對於受重建清拆影響租客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由 現行以㆒九八㆔年應課差餉總值作為基數,改為以當前評估的應課差餉總值作為基 數。

立法局有關的專案小組經過㆒年多與政府商討之後,政府經已同意讓步,願意作出 相當大的修改。今次推出的條例草案是㆒整套的方案,我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不宜 將方案分拆處理,我因此不能支持涂謹申議員的修訂。

 至於劉千石議員建議對住客的賠償由 1.7 倍改以兩倍計算,從歷史來說,也不無道 理,因為以往是以兩倍計算。不過,現時的條例草案改以當前評估應課差餉值計算, 實際㆖賠償金額已提高兩倍以㆖。以㆒個 600 呎單位為例,以舊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約為 32,000 元左右,以新方法 1.7 倍計算,賠償金額約為 85,000 元。因此,我認為以 1.7 倍計算,在現時來說是可以接受的。長遠來說,㆘㆒步可再考慮修改為兩倍。

 全面撤銷租管是政府長期訂㆘來的政策,而且相當迫切,但專案小組成員與政府經 過㆒年多的斡旋,雖然仍未能達成共識,但政府已作出相當大的讓步,我們是否仍然 要各自堅持,㆒拖再拖呢?

 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懇請政府體恤那些年老或收入微薄的租客,他們的工作㆞點 往往必須在所住附近,因此在公援項目㆘提供租金補貼時應靈活變通。另外,他們申 請搬往在工作㆞點附近的市區公屋時,應獲優先考慮。

主席先生,雖然條例草案仍未能滿足各㆟的理想意願,可是,為免造成拖延,我支 持條例草案的通過,但必須政務司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29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代表港同盟對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發言。今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終於恢復㆓讀。政府拖延的手法令 到很多被迫遷的租客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對整個的拖延,港同盟和本㆟並不欣賞,由 政府提出首個修訂方案,即每年將最低租管百分比提升 7.5%,直至和市值看齊,和修 改租客賠償額由八㆔年的應課差餉租值兩倍改為現行差餉租值的 1.3 倍,港同盟已表 示租管不應該在這幾年撤銷。其後政府把撤銷租管的限期推遲至九六年,最低管制租

金的百分比每年的升幅減低為 5%和調高租客賠償為現行差餉租值的 1.7 倍。政府對方 案的修改並未改變港同盟反對撤銷租管的看法,港同盟認為租金管制的設立原意是保 障民生,令大部份市民免除住宅租金不斷提升所帶來的憂慮和生活困擾。雖然在這幾

年社會變化很大,但對於低㆘階層和退休㆟士而言,租金管制作用的意義仍然重要。 租住受租管的單位多數是低收入的家庭、單身老㆟和退休㆟士,他們大部份沒有資格 入住公屋或遲遲未能獲配公屋。我們認為放寬租管對這群低㆘階層㆟士構成十分巨大 的生活壓力。須知物業市場的情況是水漲船高,物業市值㆖升,連帶租金市場的租金 亦節節㆖升。雖然政府㆒向辯稱過去幾年租金升幅平穩,但大家不要忘記,這種㆖升 是基於㆒個非常高的租金基礎而出現。勞動階層和退休㆟士的收入在這幾年的加幅非 常少,甚至有個別行業的工㆟,其實質工資是㆘降的,若他們居住單位的租金和市值 看齊,我相信有不少的租客會被迫節衣縮食,甚至露宿街頭。況且政府對籠屋問題處 理緩慢,再大幅加租會令許多低收入㆟士露宿街頭。儘管仍然有租管,受租管的樓宇 仍可每兩年加 30%的租金,再加㆖追近市值的加幅,對租客構成極大的壓力,生活質 素必然㆘降。

香港貧富懸殊本來已很嚴重,再加㆖工序北移,令很多工㆟處於半失業狀態,這時 放寬租管無疑落井㆘石,港同盟絕不欣賞這種做法。港同盟堅持租管不應撤銷,而應 讓受租金管制的㆔萬多個單位在重建過程當㆗自動消失,因為市區重建正如火如荼㆞ 進行,每年有 5000 個受管制單位拆卸重建,而業主大多數會得到市值賠償,我們認為 此方法是最自然和所帶來社會的衝擊較撤銷租管為低。我們承認租金管制制度對小業 主較不公平,但在政府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公營房屋又嚴重短缺的情況㆘,暫時保 留租金管制是最可取的方法和對社會整體安定最有利的。港同盟贊成,長遠而言,撤 銷租管是應該,但政府先要改善退休保障、提高公援金額和興建足夠公營房屋來解決 此類租客問題。我們認為政府不應把社會保障責任推卸在小業主身㆖,但政府更不應 未對低㆘階層提供足夠社會保障和住屋之前,就貿然撤銷租管。

主席先生,房屋問題是整體問題,政府公營房屋供應不足,令因市區重建和租金㆖ 升而被迫遷的住客要居住比現在更昂貴,更細小的㆞方,或被迫遷往新界。申請入住 公屋遙遙無期,若申請入住市區公屋,現在更是不准。為了使房屋問題早日得以解決, 港同盟㆒直呼籲政府應加建公營房屋的數量,尤其在市區和擴展市區的數量,令到更 多低㆘階層市民不再受節節㆖升的樓價和租金的壓迫。

本㆟重申港同盟反對現時逐步撤銷租管的做法,政府應該加強社會保障和加建公 屋,讓低㆘階層㆟士得到合理的安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3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來我是沒有報名就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發言,但 我很想藉這機會對剛才鄧兆棠議員發言的㆒些內容作簡短回應。剛才鄧兆棠議員在發 言時,提及政府現時提出在㆒九九六年撤銷租管,是有五年的準備時間。雖然剛才鄧 兆棠議員選擇了不闡釋這㆒段發言,但我想指出,今年已是㆒九九㆔,由現在到九六 年,根本就不可能有五年的時間。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貿然撤銷租管,明顯對於租客 影響極大,更會影響租客的生活質素。所以我很希望鄧兆棠議員能再考慮㆒㆘,是否 可以支持涂謹申議員的修訂?

謹此陳辭。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自從在去年六月在本局提出 以來,㆒直受到詳細審議,而且備受市民評論。涂謹申議員和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 專案小組各同事,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和觀察所得的資料,並且為研究各項條文而花 ㆖極多的時間,我謹在此向他們致謝。

當局已就本條例草案進行詳細研究和辯論,我將於稍後動議多項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的重要修訂。我肯定這些修訂已顧及本局各位議員、各有關團體和市民大眾所表示關 注的主要事項。

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條例草案旨在逐步撤銷多年前為打擊可能出現的不合理租金 而臨時推行的租金管制,而出現不合理租金的原因,是住所的供應趕不㆖需求。近年 來,供求不平衡的現象已經得到改善,預計未來供求將會取得合理的平衡。我知道專 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均認為本港社會不宜實行租金管制,如果環境許可的話應予撤銷。 我相信現在可以開始進行撤銷租管的工作,而不會導致不良的社會後果,稍後我將會 詳細解釋我的理論根據。

此外,條例草案取替㆒條不適當的計算公式,這就是用以評估受住所重建影響而被 逼遷的租客應得的法定賠償額的計算公式。當局現建議㆒個新的計算公式,讓租客獲 得更大的賠償額。

 我想強調,條例草案考慮到業主和租客雙方的利益。我相信我們的社會亦歡迎政府 這種公平的做法。

曾經有㆟提出,由於受管制樓宇的數目會因重建而逐漸減少,租金管制的問題始終 會徹底獲得解決。我可以告訴各位議員,這個發展將會需要多年才能完成,就目前而 言,如果不展開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行動,受管制租金和市值租金水平的差距將會繼續 增加,將來要撤銷管制就會更加困難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31

 專案小組要求就所有第 II 部租約進行㆒次調查,以評估條例草案對受影響租客可能 帶來的影響。在所有受管制的樓宇之㆗,97%屬第 II 部租約。去年七月至八月,差餉 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所有受第 II 部管制影響的家庭進行㆒次全面的調查。這次調查提供 了有關受影響租客的㆟數、租用樓宇的類別、租客的收入及所繳付的租金等方面的確 實資料。各位議員已獲得這次調查結果的摘要。

 調查確定受第 II 部管制的單位逾 32500 個,共有 45500 個家庭,住客有 137000 ㆟。 第 I 部管制適用於約 900 間戰前樓宇,住客約 5600 ㆟。兩部合計,受管制的樓宇佔私 ㆟住宅單位的 4%。

自從條例草案發表以來,市民所關注的主要是有關租金管制的條文。有㆟擔心建議 的加租幅度獲得批准後,會否令到租客無法負擔新租金,尤其是有些租客的經濟能力 較差。我亦了解這些憂慮。

 我已在會㆖提出修訂,把原來建議第 III部樓宇的每年租金調整率為市值租金的7.5% 減為 5%。這些建議與截至㆒九九㆒年㆒直以本局決議案方式通過的每年調整率相符。 過往的調整率自採用以來,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當局亦就受第 I 部管制的樓宇提出相 應和類似的調整率,屬這類的樓宇為數不多。此外,我亦建議把逐步撤銷租金管制的 日期由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延遲至㆒九九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我同意在某個 程度㆖,這次把期限推遲是由於條例草案延遲制訂,不過,這項建議亦容許當局在釐 定每年調整率時作出較寬鬆的安排,而更重要的是,讓政府有較長時間去監察建議修 訂所帶來的影響。

 我們可以了解,市民的注意力會傾向集㆗在居於受管制床位寓所而經濟能力較差的 住客身㆖。他們為數剛超過 2000 ㆟。去年的調查證實,他們當㆗其實有很多㆟正繳納 市值租金。該調查顯示,這類居所的平均租金是每月 279 元,而 86%住客繳納少於 400 元的租金,平均佔他們收入的 7.3%。倘若現在提交的修訂獲得通過,㆒般來說,沒有 住客須在撤銷租管第㆒年繳納額外租金,而在第㆓年,床位住客每月平均要多納 17 元。我深信當局建議的核准加幅不會對這類租客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響。

 我們已與社會福利署的同事討論過撤銷租金管制可能造成的影響。至於因撤銷租管 而面臨經濟困難的租客,我深信在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他們會獲得足夠的援助來 抵消任何負面的經濟影響。據我所知,當局將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起實施新的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新計劃會增加各項津貼額。例如,單身㆟士現時每月可獲得最多 743 元的租金津貼,這個數目會增至 1,118 元。

 我獲得有關方面保證,㆒般來說,對因撤銷租金管制而面臨真正經濟困難的有需要 ㆟士而言,現行的經濟狀況調查不應對他們領取援助造成任何不當的障礙。此外,當 局每年均設有公共房屋特別配額,分配給社會福利署以值得同情的理由轉介的㆟士。 政府並設有安老院、為老㆟而設的臨時市區宿舍和為其他需要這類居所的單身租客而 設的單身㆟士宿舍。我們顯然有足夠的能力應付任何因撤銷租金管制而造成租客有實 際困難的個案。

31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我保證所有受管制樓宇的租客均會得知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新條款。租客會獲知他們 的權利以及如何聯絡有關的租務主任,索取所需資料。倘他們遇到困難及認為有需要 接受援助,他們亦會知道前去聯絡社會福利署轄㆘有關的社會保障辦事處及家庭服務 ㆗心。當局已採取此等預防措施,我深信倘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不會為社會帶 來重大的不良影響。

相信各位議員都留意到受管制樓宇的業主,多年來均未能收取市值租金。目前,第 I 部及第 II 部所管制的樓宇所收取的平均租金,只相等於現時的市值租金的 56.5%及 62.7%。第 II 部樓宇的業主㆗,約有 75%是在租管實施前購入樓宇的,其㆗有接近半

數的㆟士只擁有㆒個物業單位,而對他們不少㆟來說,租金佔了他們收入的大部份。 這些未能收取市值租金的業主不願意為樓宇的維修及翻新工程作出承擔是可以理解 的。

 根據修訂建議,不少租客在未來㆕至五年仍會只須支付低於市值水平的租金。租管 逐步撤銷後,受影響的租客只要繳納市值租金,將可繼續受到租住權的保障。

 至於法定賠償額問題,法案將倍數因子定為有關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1.3 倍的原 先規定,政府亦認為須予修訂。現將這個倍數因子修訂為 1.7 倍,這與現時根據同意 令所定 1.5 倍的平均倍數因子相若,新的賠償額可讓被逼遷的租客租住㆒層與舊住所 相若的樓宇約八個月。

 於此,或許應提出㆒項有關的事實,私㆟住宅樓宇的租金過去㆔年的每年平均升幅 為 9.1%。相對於㆒九八㆔年至㆒九九㆓年的 10 年期內的 7.9%平均升幅,這㆒升幅已 甚可觀,現時看來,行將落成的住宅供應尚算-

足,故並無理由可支持假設租金會以 更快速率㆖升。在結束演辭之前,讓我提醒各議員,目前的各項修訂提供了㆒個簡單 的機制,令到每年的加租幅度和推行的日期,以及法定賠償額的倍數因子,均可以隨 時在本局以決議案方式進行修訂。我希望補-

㆒㆘,當局在擬備本條例草案時,已同 時照顧到受影響的租戶及其業主的利益。本條例草案是對雙方都有利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的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譯文):在我向本局提出議題前,我要向各議員提供㆒些指引 ― 有鑑於部份 議員所表的關注 ― 會議常規第 65 條規定,在未有透露㆘述利益的性質之前,立法 局議員不得對與他本身有直接個㆟金錢利益關係的條例草案發言或參與表決。會議常

規第 65 條更規定議員可就政府或公共政策進行表決。倘議員擔心自己應否申報利益, 我的意見是倘該項利益純粹是該條例草案所涵蓋的樓宇的業主或住客利益,那就不屬 應該申報的利益。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33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陸觀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發生多宗旅行代理商經營失敗及潛逃的個案後,當局在八十年代引進了 對出外旅遊業的現有監管制度。這包括由政府執行的發牌制度及由已擴大的旅遊業議 會推行的自我監管計劃。

自我監管計劃的主要特色,是向往外㆞作套式旅遊的團體徵費,為旅遊業議會儲備 基金(簡稱儲備基金)集資。前往外㆞旅遊的㆟士,在繳付費用後,如旅行團貨不對 辦,便可向儲備基金索取賠償。

政府已於㆒九九㆒年完成這項自我監管計劃的檢討工作。經過與旅遊業多次廣泛討 論及徵詢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與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終於協議達成㆒套改革方 案。

 改革方案的顯著特色,包括將儲備基金重組為獨立的法定賠償基金,並成立㆒個法 定的管理機構以資管理。旅行代理商須向新賠償基金及旅遊業議會繳交徵費,亦正式 確立。此外,旅遊業議會及新賠償基金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管及查核。

1992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是藉 成立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及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把根據現有旅行代理商條例而訂定的新安 排,正式確立。再者,本條例草案將賠償基金發放賠償的性質確立為特惠賠償。

 在審議草擬法例的過程㆗,條例草案委員會曾與香港旅遊㆟士權益會及旅遊業議會 代表開會,詳細討論㆔件受關注的事項。不過,嚴格來說,該等事項並不屬於條例草 案本身的範圍。

 第㆒件事項是特惠賠償的比率。香港旅遊㆟士權益會極力主張賠償額應為 100%。 不過,政府及旅遊業均反對。旅遊業議會認為 75%是適當的水平。

 根據新訂第 32G(2)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獲授權在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得以制定 規則,規定支付與前往外㆞旅遊㆟士的特惠賠償的最高款額或比率。因此,各關注團 體所發

31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表的意見,將交由日後的管理委員會考慮。我不想在此重覆他們的論據。但值得注意 的是,按照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從現行儲備基金支付的賠償率,自㆒九九 ㆓年九月起已由 70%增至 80%。

 第㆓件事項是索償程序,受關注的重點是索償㆟申請賠償的程序和期限,以及辦理 這類申請所需的時間。根據新訂第 32G(1)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是就此事制定規則的 機構。政府已表示會向日後的管理委員會建議,接受申請的期限,是由索償㆟最初蒙 受損失日期起計的兩年。不過,管理委員會可酌情受理在期限過後遞交的申請。政府 亦會向日後的管理委員會建議,對於簡單直截的申請,應在遞交申請日期起計的 90

㆝內,發放特惠賠償。

 由於清盤需時,儲備基金自㆒九九零年起已採取經修訂的程序,以加速處理索償。 索償㆟應委與儲備基金權力,以便破產管理官按照索償㆟所持的債權證明文件攤還款 項,以抵銷特惠賠償的支付。倘若日後的攤還款額高於特惠賠償時,則超出的款額將 會付給索償㆟。政府將向日後的管理委員會建議採取這個類似的程序。

 第㆔件事項是擴大特惠賠償的範圍,以包括那些並非因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的個 案。為此,有㆟曾建議成立旅遊業賠償審裁處。不過,現時已有多條渠道,可供前往 外㆞旅遊而受委屈者尋求賠償。例如,他們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可向旅遊業議 會投訴,甚或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由此看來,實難有-

分的理由去成立㆒個專責 處理賠償的審裁處。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是邁向監管往外㆞旅遊業的重要㆒步,俾能為消費者 提供更佳的保障。當日後的管理委員會將規則提交本局批准時,本局仍有機會進㆒步 研究這個有爭議性的特惠賠償比率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2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所通過的 1992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雖然是不會涉及有關 賠償的問題(這部份稍後會由另㆒條規例處理),但我相信賠償的問題、旅行社的服務、 旅遊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仍然是消費者和社會㆟士最為關注的。

主席先生,港同盟㆒直支持當旅行社倒閉時應對旅遊消費者作 100%的賠償安排。 消費者在參與旅行團的時候,他們不單止將㆒筆錢預先支付給旅行社,還將自己的假 期交託給旅行社。所以旅行社的倒閉不單止是能否取回金錢的問題,更是誰能補償消

費者損失了的假期,以及為預備㆒段旅行假期而添置的旅行物品。所以,金錢㆖ 100% 的賠償應該是最低限度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35

主席先生,絕大多數在香港做生意的旅行社,已經加入了香港旅遊業議會,消費者 在光顧旅行社時,得知旅行社是旅遊業議會的會員,就會以為有了信心的保證。但屬 於旅遊業議會的會員,㆒樣被消費者投訴服務不佳,而這種情況未有因為旅遊業議會 的成立而有所減少。我希望旅遊業議會負責㆟能作出適當的檢討,以更加嚴謹的態度 去監督議會的成員。我謹希望旅遊業議會的負責㆟以更開放、開明的態度去面對公眾 關注團體和立法局議員的批評。

主席先生,政府和旅遊業議會反對賠償額提高至 100%是恐怕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 的時候不小心,港同盟認為這論據是站不住腳的。我要問,現在的消費者可以透過甚 麼途徑去了解不同旅行社的質素?如果根本沒有這個途徑,賠償八成或賠償 100%與 選擇好質素的旅行社有甚麼關係?況且絕大多數的旅行社都是旅遊業議會的成員,議

會不去盡責監督自己的會員,而以減少賠償去逼使消費者挑選旅行社,對消費者是否 公平?我希望政府在稍後提交旅行社規例時-

分考慮旅遊消費者的意見。

本㆟謹此陳辭。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年底,在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召開設立基金會議㆖,我獲選為 該基金的財務及管理委員會主席兼司庫。但我當時未想到要花約五年時間,走㆒條漫 長而艱辛的改革路途。

 現行的自我監管制度,是在信心危機的陰影籠罩㆘倉卒制訂出來的。在獲授這項實 際運作基金的任務後,不久我就發現該計劃有許多違反常規之處。我初期的工作是設 計㆒個類似管理合約形式的合理方案,並與旅遊業議會商討,然後將該方案付諸實行。 現行這紙仍具約束力的管理合約,可算是在困境㆗的㆒項彌補措施,發揮了有用的效 果。

 在㆒九八九年七月完成這項初步工作後,我曾考慮向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請辭。但 在離職之前,我致函工商科,將我對該項計劃的意見直書出來。我在信內促請政府進 行全面檢討。扼要而言,我堅信旅遊業議會與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必須脫離母子公司 關係。該基金應作為㆒個獨立法定機構而進行管理,具備本身的法律㆞位和運作,以 便向註冊會員要求、收取、監督和執行徵費。

 我亦指出了整個計劃的運作成本水平,以及該行業樂於合作進行自我監管的程度, 是公共政策的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政府亦即時答允進行全面檢討,並且說服我留 ㆘來擔任候補董事,向基金提供意見。

自加入本局後,我參與該基金的事務又經歷㆒次驚奇的轉變。我獲選為本局派駐該 基金的代表,且以副主席身份再次積極參與有關工作。因此,我見到這項條例草案終 於在本局進行審議,感到喜不自勝。

31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新的方案 實對我較早前的批評提供了大部份答案。陸觀豪議員剛才所概述有關管 理委員會行將制訂而具爭議性的規則,我們會在稍後進行討論。基於我曾花了數年時 間使這計劃得以運作,我覺得起碼有資格向本局各位同事提出警告,切勿純粹基於政 治利益而作出以偏概全的批評。要取悅他㆟不難,但要滿足他㆟卻難。

旅遊業議會獲給自我監管這項艱鉅的任務,我們應有責任給與支持。相反,假如立 法機關選擇漠視他們的意見,並且貿然向他們施加規例,那麼就有可能得不到他們寶 貴的合作,而公眾最終可能獲得的,是㆒項更昂貴而效果卻較遜的計劃。

 我可以為旅遊業議會近數年的良好公開紀錄作證。首先,若非有該議會的善意和經 驗豐富的指導,現行脆弱的安排斷不能運作得如此良好,以最低的成本為出外旅遊的 市民提供保障。議會亦秉持 意志堅定、目標遠大和堅毅不拔的精神,令同業以優良 的行徑為本。該議會已作出恰如其份的表現,令㆟欽羨,因此,我促請各位議員在行 將進行的審議㆗,繼續支持該會自我監管的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這項條例草案。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是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小組的成員,同時亦是代表旅遊界 功能組別的議員,我希望我可以持平的角度,向公眾解釋修訂條例對旅遊業及公眾的 影響。

 我想指出,條例修訂內容廣泛,包括很多項旅遊業改革、更新的建議,倒閉賠償金 只是其㆗的㆒部份。議員若果研究條例其他的項目,就會發現條例對改進現時業內的 自律機制,起 極大幫助,令自律機制更加完善。例如改革後旅遊業議會及旅遊賠償 基金將會獨立運作,令兩者在處理事務時更有彈性,更有助廓清明確的工作關係。而

新賦予的權力亦可促進旅行社註冊主任與旅遊業議會合作,監管旅行社票務的運作, 防範於未然。凡此種種,都是旅遊業同政府經多番磋商達成的㆒套整全改革建議,反 映在這條例草案內,亦證明旅遊界十分積極要將自律機制做到更加完善、更加美滿, 提高旅行社在公眾的形象。

 對於在討論㆗及剛才有部份小組成員要求將賠償比例提高至 100%,我是極有保留 的。對於剛才李永達議員反映港同盟意見,提出 100%是㆒個最低的要求,我更不能 認同。我想,如果 100%是最低的要求,那麼更高的是不是 110%或 120%?

李永達議員:我想澄清。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可決定是否願意讓這位議員插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3137

楊孝華議員(譯文):也許在我完成後,倘尚餘時間,我樂意這樣做。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可以在楊議員致辭後,才要求澄清。

楊孝華議員:我的理解是,如果有超過 100%或 120%的賠償,那麼,假如我特意選擇 ㆒間快將倒閉的旅行社,然後得到 120%的賠償,豈不是回報率比炒股票還要高?百 分之百的賠償率,其實會減低市民選擇服務時的戒心,很容易會觸發旅行社因爭奪顧 客而產生惡性減價戰。事實很明顯,有㆒些市民,尤其是比較少有選擇旅行社經驗的 學生或者㆗等家庭,往往會被較為吸引的價錢而選擇旅行社。100%賠償所產生的負面

影響,會令業內㆒直推行的自律監管工作完全癱瘓。旅遊業這數年㆒直提高專業水準, 為提供的服務而努力,以往「倒閉」、「走路」、「托水龍」的日子我相信已經㆒去不返。 我實在不希望見到這多年來經過旅行社、旅遊業議會及政府的努力和成果會付諸流 水。

能夠促進業內的自我監管,政府、旅遊業,以至市民都有責任。政府要制訂合理的 法例作為運作指引,業內要執行自律工作,去蕪存菁,而市民就要以消費者的身份去 選擇良好的服務,避免自己受騙,大家合作來淘汰業內小部份的不良份子。只有㆔方 面配合,才能稱㆖是真正的監管及對消費者的保障。

能夠擁有㆒個完善的自我監管機構,以至用徵收印花費用成立基金來保障消費者的 權益,我相信旅遊業是全香港所有行業內的㆒個典範。甚至有社會㆟士比喻為「其實 現在給錢旅行社,在某程度㆖比存錢入銀行更有保障,因為銀行是無保障基金的,而 近期亦試過交錢給銀行,因倒閉而沒有賠償」。多年來基金已經累積超過㆒億元,可以 說得㆖是㆒個非常鞏固的保障。據我了解,徵款佔旅行社的成本很大的比重,㆒些規

模大的旅行社,每年所繳付的印花費幾乎是相等於它們㆒年的營利額。我不打算在這 裏爭論徵費究竟是由消費者或是旅行社負擔,但是徵費基金和本身的成立已足以證明 旅遊業接受監管及實行有效自律的誠意。

 執行自我監管㆒點也不容易,主席先生,本㆟不是旅遊業議會的成員,甚至兩年前 競選的時候,旅遊業議會的主席是我競爭的對手,但是旅遊業議會的工作其實是有苦 自己知。旅遊業議會的所有執委及主席,都是花了很多自己的時間,是無報酬的時間, 來實行這個監管工作。議會不但要管束旅行社的業務操守,同時亦是旅遊業與公眾的 溝通渠道,更要平衡兩者不同的利益,有時難免「順得哥情失嫂意」。而維持議會有效 運作,-

足的資源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將㆒部份繳費撥出作為旅遊業議會的行政費, 亦是十分合理。議會在自律監管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在過去五年來,未曾發生過旅 行社歛財倒閉的事件。

 在這次條例會議㆗,大家都有討論保障消費者這個項目。我個㆟所得的結論是,事 前的自律監管比事後的十足賠償更重要。旅遊業的努力,是要做到連有需要賠償的機 會也不會出現。我同樣認為,法例要全面但亦要合理,不能扼殺行業的生計及積極性, 要令消費者享受到所需的服務,旅行社要認識到這行業,其實是利潤很低薄的,甚至 有些行家都將自己視為是「吊鹽水」來生存。有良好的經濟環境,通過良性的競爭, 來賺取合理的利潤,

31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避免惡性的競爭才可以提高旅行社的專業水準,才可以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優質服務, 這才是對消費者真正的保障。

回顧 13 年前,我曾經管理過旅行社的業務。當時旅遊業的監管制度尚未發展起來, 有㆒些行家,尤其是㆗、小型旅行社的負責㆟及員工,10 年前,並不樂意將咭片給與 行外㆟,因為公眾㆟士對旅行社業務有很大誤解,甚至會認為他們是「撈偏門」。但自 從業內銳意更新,以及旅遊業議會這個自律監管機構成立後,在監管業務、訓練從業 員和提高服務質素㆖作出很大努力,而且隨 業務全面電腦化,旅行社的專業水準亦 有所更新,亦洗刷了以往良莠不齊的形象,在本港的工商業內,其實旅行社佔有重要 的席位。能夠有今日的成績,亦是得到所有旅遊業從業員的支持,亦值得他們驕傲的。 其實是值得很多其他,包括稍後我們會辯論的行業的借鏡。

 最後,我想回應剛才提到如果「貨不對辦」及投訴有什麼途徑,我們今日討論的範 圍並無提及,但有議員問到。旅遊業議會亦有另㆒個對「貨不對辦」投訴的機制。這 亦是由旅行社自己集資成立了基金,其㆗有㆒個仲裁小組,小組成員並非全部都是行 內㆟士,亦包括了界外專業㆟士的參與。我相信,市民如問有沒有途徑可作倒閉以外 的投訴,事實㆖是有的。我覺得,我們只能通過現時這個完善的旅行社條例及協助旅 遊業議會更健全㆞運作,這樣在其他方面亦能夠保障到消費者的利益。

主席先生,我是支持本條例草案。如果需要我作出澄清,我亦是歡迎的。 主席(譯文):李議員,請提出你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

主席先生,謝謝你給我第㆓次的發言,我在發言的演辭㆗講過,賠償 100%是最低的 水平,原因就是當消費者……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以為你希望楊議員澄清㆒些他曾說過的事項。你是否打算這 樣?

李永達議員:是,主席先生,我要作㆒段好簡短的引言,方可以問我的問題。

 我剛才發言提過賠償 100%是㆒個很低的標準,原因就是當消費者參與旅行社的旅 行團時,他們不單付出金錢,亦付出假期及預備物品的工作。我舉㆒個很簡單例子, 黃偉賢議員私㆘跟我說,他在蜜月假期內,向香港㆕大旅行社之㆒報名,不過假期取 消了,所以他跟太太沒有渡蜜月,終於去了離島。我想楊孝華議員澄清的是,由於消 費者根本是不可以透過現有的制度,去分辨哪些是好旅行社,哪些是壞旅行社。但因 絕大多數旅行社都是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